Microsoft Word - 應考須知--101普考_核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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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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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星年月日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期 二 四 開始受理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1. 報名有關規定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網路報名程序 3. 報名費繳款說明 4. 報名費退費規定 1.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 職缺一覽表 3. 應考資格表 4. 日程表 5. 申請國家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 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 郵戳為憑 )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五 1. 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 7 月 3 日尚未收到本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試區查詢部高普司第一科查詢 五 六 三 舉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三 一 受理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 網路申請 2. 紙本申請 (1) 申論論式試題申請表 (2) 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4 三 四 一 1. 榜示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受理理複查成績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訓練有關規定 5.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5 目錄頁次壹 重要日期摘要... 1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3 伍 地點...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4 柒 網路報名方式... 4 捌 報名有關規定... 4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貳 試題疑義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肆 體格檢查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貳拾壹 常見 Q&A 附表一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二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資格表 附表三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附表四 : 公務人員普通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 附表五 : 網路報名程序 附表六 :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表七 :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表八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表九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優待之條文 附表十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表十一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表十二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 正面 ) 附表十三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 正面 ) 附表十四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表十五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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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注意事項 本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請於 101 年 4 月 13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 網路報名程序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101 年 4 月 3 日起至 4 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 1 報名日期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律於 101 年 4 月 13 日 ( 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 逾期不予受理理 2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 101 年 6 月 29 日寄發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7 月 3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理 101 年 7 月 13 日 ( 星期 3 日期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五 ) 至 14 日 ( 星期六 ) 1

8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式 101 年 7 月 18 日試題答案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101 年 7 月 18 日至 7 月詳見本須知拾貳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23 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理 預定於 101 年 9 月 19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員會 6 榜示日期日榜示之決議而定 7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辦理理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理 複查成績預定自 101 年 9 月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請書提出期限日起至 10 月 1 日止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四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一 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計 57 類科, 共 1,114 人 (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一 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 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 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 期日計畫表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 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 構 ) 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以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電話 轉 333) 辦理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至他機關 四 本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需要,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院核定後, 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 本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於下次該項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錄取資格 六 本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成 2

9 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七 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 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18 歲 ( 算至舉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3 年 7 月 12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 二 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四 依公務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 本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稱 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之類科 六 本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稱 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 係指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 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 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七 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 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 方得報考 肆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伍 地點一 地點 : 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布 另應考人可於 101 年 6 月 29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 3

10 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連絡地址及電話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報名 通訊地址電話 :(02) 或姓名變更 證考選部高普司 (02) 轉 件補驗 及第一科傳真 :(02) 複查成績等有關電子信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事項網址 :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電話 :(02) 轉 入場證 成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結果通知書郵寄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電話 :(02) 轉 及補發事宜郵件科傳真 :(02)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柒 網路報名方式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電話 :(02) 網址 : 地址 :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電話 :(02) 轉 333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電話 :(02) 網址 : 一 本項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 二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 報名有關規定一 報名日期 : 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起至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報名程序請依 網路報名程序 ( 附表五 ) 4

11 辦理理, 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整 網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 並請於 101 年 4 月 13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四 報名費 :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1,000 元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報名費優待 :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 1. 本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可使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1 年 4 月 13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繳款完成後, 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 ATM/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 銀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 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識 3.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 : 詳見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表七 ) 及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附表八 ) 五 報名應繳表件 : 報名履歷表一張 : 請確實選填各欄, 將新式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 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 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類科 身分證字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 : 僅供本年高中 ( 職 ) 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 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無需填寫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繳驗 : 畢業證書 : 高中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及格證書 : 以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 3 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 應依公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資格之日 ( 即民國 98 年 7 月 12 日以前 ) 起, 計算至本舉行前一日止 或以普通檢定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及格證書 報考 航空器維修 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5

12 類科及格證書外, 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 外航空學校 ( 班 ) 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及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 如 : 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 2. 高中 ( 職 ) 應屆畢業生 ( 含進修補習學校 ) 報考本項,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應於 101 年 6 月 29 日前,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 ( 郵戳為憑 ) 前繳驗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首日前 ( 即 101 年 7 月 12 日 ),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 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字號以便查對 3.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繳驗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 貼附相片之影本 ),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4.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九 ), 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離營證明文件 軍校畢 ( 結 ) 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勳章 (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考者, 應另繳驗中士任官令 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 以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 6

13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後備軍人 )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詳見附表十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依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 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 外, 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六 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除 審查結果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 欄, 本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 欄, 請參照附表三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所列類科編號 類科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始得據以報考 連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地址 欄, 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 導致有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權益, 特訂定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一 7

14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表十 ) 第 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考選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 一 (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1 點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考選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果黏貼於 8

15 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結束後, 由監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1. 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 進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理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表十 ) 學習障礙應考人依第 16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需另檢具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 個別化教育計畫 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輔導紀錄 等 4.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報名履歷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七 報名表件填妥後, 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 9

16 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放入 B4 信封內 ( 切勿摺疊 ), 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選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連絡, 請詳實填寫 101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 八 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逾期 ( 以郵戳為憑 ) 或費件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所繳費件, 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 依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規定, 由考選部高普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連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連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十 高普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未參加訓練者, 因未完成程序, 不發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普或特種訓練 ( 或實習 ) 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筆試同時錄取, 如訓期重疊, 僅得選擇一種接受訓練 ( 或實習 ), 完成一種程序, 發給一種及格證書 欲同時報名參加高等暨普通時, 請先行加以斟酌, 一經報名, 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十一 依公務人員法第 21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10

17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十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十三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 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一 後備軍人優待 ( 一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 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11

18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報名費減半優, 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二 )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 12 待規定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榮民證 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三 ) 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 得以曾 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普通應考資格第 2 款未列舉 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科 ( 如行政類別各類科 ); 或以曾任中士以 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普通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惟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四 ) 申請成績加分優待 : 1. 依公務人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 申請加分優待者, 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 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 (1) 曾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者 : 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 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 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 申請加分優待者, 本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數, 由本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一 ) 依公務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參加各種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 二 ) 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依身分別之不同, 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 1.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在有效期限內 ) 2. 原住民身分者 : 戶籍謄本影本 3.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 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

19 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 符合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 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一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理 二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理處及高普司 三 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 應將變更地址 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附表十一 ) 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正 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址, 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本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論式試題 各科目申論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普通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四 ) 並已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命題大綱項下, 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六 時不得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 13

20 全球資訊網 ( 國家電子計算器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共計 10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數字排列如下 ) 14

21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HC133 AU-09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JS-20E EM-07 品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牌 :H-T-T( 共 3 款 ) 品牌 :SANYO( 共 2 款 )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

22 SL-220GT EM-21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品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7 CK-08 品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識識別標識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CK-24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備註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16

23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數 對數數 指數數運算功能 共計 1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牌 :CASIO( 共 1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3 款 )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Canon( 共 1 款 )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品牌 :UB( 共 1 款 )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識別標識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九 應試科目中, 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 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 每節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7 月 18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 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 電話 : 轉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 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17

24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答錯不倒扣分數數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數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理之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科目 座號或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 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辦理理 二 應考人於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完畢後, 應考人對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1 年 7 月 23 日前, 郵戳為憑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 18

25 掛號 (101 年 7 月 23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理處第一科 ; 申論論式試題 : 高普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 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口試或實地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處理理之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及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理 茲摘錄重要條文 :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部分條文第七條本總成績之計算, 高等三級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普通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之類科, 其實地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 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建築設計 藥事行政與法規 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實地成績未達六十分,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四位數數, 第五位數數以後捨去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第八條本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數 本錄取標準, 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 公務人員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數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 最低分數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其錄取標準之限制, 依各該類別或類科之需要, 由考選部報請院核定 19

26 第七條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 節錄 ) 二 公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正額錄取,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數尾數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 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 各類科按其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按總成績高低排名者, 總成績相同時, 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 按國文成績排名 ; 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 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 體格檢查一 本除 航空器維修 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 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 前揭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 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理體檢, 寄回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 科, 接受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依其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其訓練程序, 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訓練, 依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理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 本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網址 : 逾期不予受理理, 洽詢電話 :(02) 五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通知後, 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 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 依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本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實務訓練 20

27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普通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 3 職等任用資格 二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普通及格者, 初任委任職務時,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一級 三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稱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四 本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規定, 摘錄彙整如下 : 等級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 普通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18,445 17,830 36, 一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 ( 銓敘部 ) 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五 本及格人員於取得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項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 ( 預定 9 月 19 日榜示 ) 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洽詢, 電話 (02) 轉 二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四 十五, 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理 ) 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28 第二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辦理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 ( 格式如附表 ) 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複查成績, 依下列規定處理理 : 一 採用申論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數及實得分數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理 : 22

29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數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處理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小時全年無休, 提供最新國家的動態報導, 諸如 : 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本代碼 : 預約普考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1 年 7 月 13 日舉行之日起 查榜時間 : 預定 101 年 9 月 19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3

30 貳拾壹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 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 問 :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理方式如下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四 問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五 問 :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連絡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理補正 : 郵寄 : 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名稱 類科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傳真 : 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 可以傳真方式補件 ( 本試務處傳真 : ), 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科 補件編號 姓名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 本試務處連絡電話 : 轉 ) 六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 24

31 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理? 答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表六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肆 補費作業 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一 ),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 )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正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影本 )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報名人數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理 十 問 : 請問報名人數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數統計須俟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6 月中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 問 : 快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理? 答 : 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1 年 6 月 29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1 年 7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高普司第一科查詢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當天第一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至該應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5

32 附表一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一般行政 119 農業技術 12 一般民政 38 林業技術 15 宗教行政 3 園藝 4 客家事務行政 4 土木工程 142 社會行政 47 水利工程 18 人事行政 87 環境工程 6 戶政 13 建築工程 20 勞工行政 14 都市計畫技術 16 文化行政 14 水土保持工程 3 教育行政 18 機械工程 17 新聞 ( 選試英文 ) 9 航空器維修 1 財稅行政 85 電力工程 24 金融保險 23 電子工程 22 統計 9 電信工程 5 會計 77 資訊處理理 33 行政技術經建行政 17 化學工程 6 商業行政 2 食品衛生檢驗 2 農業行政 3 環境檢驗 2 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2 測量製圖 15 衛生行政 29 交通技術 11 環保行政 8 氣象 5 地政 11 技藝 1 圖書資訊管理理 7 視聽製作 1 法律廉政 15 衛生技術 21 財經廉政 5 消防技術 1 交通行政 24 漁業技術 1 觀光行政 6 養殖技術 1 畜牧技術 2 環保技術 14 景觀 4 合計 57 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1,114 人 26

33 附表二 類別 行政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資格表 職系類科應考資格 一般行政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宗教行政 客家事務行政 社會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人事行政 戶政戶政 勞工行政勞工行政 文化行政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教育行政 新 聞新聞 ( 選試英文 ) 財稅行政財 稅 行 政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金融保險金 融 保 險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統 計統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計 會計會計 經建行政經建行政 商業行政商業行政 農業行政農業行政 僑務行政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衛生行政衛生行政 環保行政環保行政 地政地政 圖書資訊圖書資訊管理理管理理 廉政法律廉政 27

34 行政 技術 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廉 政財 經 廉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政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交通行政交通行政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觀光行政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農業技術農業技術 林業技術林業技術 園藝園藝 土木工程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 環境工程環境工程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28

35 技術 建築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技術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工程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機械工程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航空器維修 電力工程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資訊處理理 化學工程化學工程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在國內 外航空學校 ( 班 ) 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得有證明, 並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得應本 :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29

36 技術 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 環境檢驗環境檢驗 測量製圖測量製圖 交通技術交通技術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 醫事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 醫事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氣象氣象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技藝技藝 視聽製作視聽製作 衛生技術衛生技術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農業 海事 ( 水產 )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或其他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30

37 技術 消防技術消防技術 水產技術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畜牧技術畜牧技術 環保技術環保技術 景觀設計景 觀 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 ( 水產 ) 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 ( 水產 ) 農科或其他海事 ( 水產 ) 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 ( 水產 ) 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 ( 水產 ) 農科或其他海事 ( 水產 ) 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畜牧 獸醫 畜牧獸醫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農業 海事 ( 水產 )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或其他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附註 : 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之特種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五等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丁等 ; 所稱相當類科, 係指同職系下各類科 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科及格者,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之類科 31

38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附表三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401 一般行政 402 一般民政 403 宗教行政 404 客家事務行政 405 社會行政 406 人事行政 407 戶政 408 勞工行政 409 文化行政 410 教育行政 411 新聞 ( 選 試英文 )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行政學概要 行政學概要 行政學概要 行政學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行政學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勞資關係概要 世界文化史概要 教育概要 國際現勢概要 15:10 16:10 16:40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本國文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新聞學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政治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宗教學概要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社會研究法概要 心理理學 ( 包括諮商與輔導 ) 概要 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藝術概要 心理理學概要 傳播法規概要 14:00 15:30 17:00 公共管理理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宗教法規概要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民法親屬編概要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文化行政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英文 32

39 類別 行 政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412 財稅行政 413 金融保險 414 統計 415 會計 416 經建行政 417 商業行政 418 農業行政 419 僑務行政 ( 選試英文 ) 420 衛生行政 421 環保行政 422 地政 423 圖書資訊管理理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稅務法規概要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 經濟學概測驗 ) 要 經濟學概要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 成本與管測驗 ) 理理會計概要 經濟學概要 經濟學概要 農業經濟學概要 僑務行政概要 衛生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政學概要 土地利用概要 圖書資訊學概要 15:10 16:10 16:40 會計學概要 會計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會計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農業概要 行政法概要 9:00 10:00 法學知識識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土地法規概要 技術服務概要 10:40 11:40 12:10 財政學概要 貨幣銀行學概要 統計實務概要 ( 以實例命題 ) 審計學概要 貨幣銀行學概要 商業概論論 農業行政概要 國際關係概要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民法物權編概要 讀者服務概要 14:00 15:30 17:00 民法概要 保險學概要 資料處理理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國際經濟學概要 民法概要 農業推廣概要 英文 衛生法規與倫理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土地登記概要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33

40 類別 行 政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424 法律廉政 425 財經廉政 426 交通行政 427 觀光行政 428 農業技術 429 林業技術 430 園藝 431 土木工程 432 水利工程 433 環境工程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刑事訴訟法概要 經濟學概要 運輸經濟學概要 觀光學概要 作物改良概要 林產學概要 園藝學概要 測量學概要 流體力學概要 流體力學概要 15:10 16:10 16:40 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運輸學概要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作物概要 森林生態學概要 ( 包括保育 ) 果樹與蔬菜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水資源工程概要 廢棄物處理理工程概要 9:00 10:00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 英文 )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 英文 ) 10:40 11:40 12:10 刑法概要 心理理學概要 運輸管理理學概要 旅運經營學概要 植物保護概要 育林學概要 花卉與造園概要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壤力學概要 水處理理工程概要 14:00 15:30 17:00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考績 懲戒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概要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考績 懲戒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概要 交通行政概要 觀光行銷學概要 土壤與肥料概要 森林經營學概要 園產品處理理及加工學概要 土木施工學概要 水文學概要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34

41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434 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437 機械工程 438 航空器維修 439 電力工程 440 電子工程 441 電信工程 442 資訊處理理 443 化學工程 444 食品衛生 檢驗 445 環境檢驗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施工與估價概要 15:10 16:10 16:40 工程力學概要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都市區域計要劃概論論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植生工程概要要 機械力學概要 旋翼機基本維修概要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 程式設計概要 有機化學概要 機械原理理概要 航空發動機概要 電工機械概要 電子儀表概要 通信系統概要 資訊管理理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食品分析與要檢驗概要 環境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營建法規概要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機械製造學概要 旋翼機原理理 輸配電學概要 計算機概要 計算機概要 計算機概要 工業化學概要 食品化學概要 儀器分析概要 14:00 15:30 17:00 建築圖學概要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坡地保育概要 機械設計概要 旋翼機地面勤務處理理 電子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資料處理理概要 化工機械概要 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35

42 類別 技 術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446 測量製圖 447 交通技術 448 氣象 449 技藝 450 視聽製作 451 衛生技術 452 消防技術 453 漁業技術 454 養殖技術 455 畜牧技術 456 環保技術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測量學概要 運輸規劃概要 15:10 16:10 16:40 土地法概要 (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統計學概要 天氣學概要 ( 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大氣科學概基礎大氣動要力學 ) 工藝材料學概要 影視製作學概要 生物技術學概要 消防法規概要 美學概要 大眾傳播學概要 流行病學概要 火災學概要 航海學概要水產概要 養殖生態與管理理概要 ( 包括養殖水產概要工程 ) 家畜解剖畜產加工概生理理學概要要 環境化學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測量平差法概要 交通控制概要 微積分 基本設計 14:00 15:30 17:00 地理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交通工程概要 大氣測計學概要 圖學概要 攝影學概要編導概要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漁具漁法學概要 飼料與餌料概要 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消防戰技概要 ( 包括災害防救計畫 應變與救護 ) 漁場學概要 ( 包括水產資源 ) 魚病學概要 畜牧學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36

43 類別 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1 3 日 ( 星期五 ) 7 月 1 4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科 時間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15:10 16:10 16:40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14:00 15:30 17:00 技 術 457 景觀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景觀學概要測驗 )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設計概要 附 註 一 7 月 13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三 國文 科作文 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 作文 占 60% 公文 占 20% 測驗 占 20% 四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 採測驗式試題, 計 50 題, 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數, 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各占 30%( 各 15 題, 每題 2 分 ), 英文占 40%(20 題, 每題 2 分 ), 時間 1 小時 五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之 作文及公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 除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 時間為 1 小時, 國文 為 2 小時 建築工程科之 建築圖學概要 及景觀科之 景觀設計概要 為 3 小時外, 其餘各科目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建築圖學概要 及 景觀設計概要 除供給所需圖板外, 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 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七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殘障 腦性麻痺致協調性功能不佳 重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八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7

44 公務人員普通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科目適用類科 行政法概要 行政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公共管理理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心理理學 ( 包括諮商與輔導 ) 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社會研究法概要 教育概要 心理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財政學概要 稅務法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民法概要 成本與管理理會計概要 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宗教行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原住民族行政 教育行政 商業行政 僑務行政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客家事務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 勞工行政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宗教行政 人事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 客家事務行政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社會行政 戶政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財經廉政 教育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 會計 審計 財稅行政 商業行政 會計 審計 會計 審計 會計 審計應用法規概要 ( 包括預算法 會審計 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測量學概要 測量平差法概要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施工學概要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圖學概要 施工與估價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輸配電學概要 土木工程 測量製圖測量製圖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電力工程 附表四 38

45 科 目適 用 類 科 電工機械概要 電力工程 電子儀表概要 電子工程 基本電學 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通信系統概要 電信工程 森林經營學概要 林業技術 森林生態學概要 ( 包括保育 ) 林業技術 育林學概要 林業技術 林產學概要 林業技術 資料處理理概要 統計 資訊處理理 資訊管理理概要 資訊處理理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處理理 計算機概要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 工業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文化行政 世界文化史概要 文化行政 本國文學概要 文化行政 藝術概要 文化行政 水文學概要 水利工程 流體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環境工程 水資源工程概要 水利工程 土壤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土地法規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土地利用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土地登記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法規概要 公產管理理 土地法概要 (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測量製圖 地理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測量製圖 運輸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管理理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經濟學概要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規劃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技術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理概要 衛生行政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衛生行政 生物技術學概要 衛生技術 商業概論論 商業行政 39

46 科 目適 用 類 科 國際經濟學概要 經建行政 保險學概要 金融保險 貨幣銀行學概要 經建行政 金融保險 圖書資訊學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技術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讀者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景觀學概要 景觀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 景觀設計概要 景觀 消防法規概要 消防技術 火災學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戰技概要 ( 包括災害防救計畫 消防技術 應變與救護 ) 民法親屬編概要 戶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法律廉政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植生工程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園藝學概要 園藝 果樹與蔬菜概要 園藝 花卉與造園概要 園藝 園產品處理理及加工學概要 園藝 作物概要 農業技術 作物改良概要 農業技術 植物保護概要 農業技術 土壤與肥料概要 農業技術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環保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化學概要 環保技術 環境檢驗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環保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科學概要 環保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環境檢驗 環保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政 廢棄物處理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40

47 科 目適 用 類 科 水處理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環境工程 機械原理理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概要 機械工程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論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法學緒論論 各類科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統計學概要 統計 統計實務概要 ( 以實例命題 ) 統計 勞資關係概要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技職教育理理論論與實務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生態學概要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理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理概要 自然保育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分析與檢驗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化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新聞學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 傳播法規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概要 ( 包括廣播實務 ) 新聞廣播 工業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有機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分析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環境檢驗 化工機械概要 化學工程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檢驗 水產概要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航海學概要 漁業技術 41

48 科 目適 用 類 科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場學概要 ( 包括水產資源 ) 漁業技術 養殖生態與管理理概要 ( 包括養殖工程養殖技術 ) 飼料與餌料概要 養殖技術 魚病學概要 養殖技術 大氣科學概要 氣象 微積分 氣象 天文 天氣學概要 ( 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氣象 礎大氣動力學 ) 大氣測計學概要 氣象 42

49 附表五 網路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若曾報名過國家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依步驟指示,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7.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須 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李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8.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43

50 9.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線上人數數較多時須費時約 1~5 分鐘產製書表,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表信封封面 報名履歷表 暫准報名申請表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10. 若報名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另 申請報名費優待 資格一經選擇即不能修改, 若點選錯誤請將應繳之報名費以匯票方式附於報名表件中, 由承辦人處理理 11. 列印出之書表,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12.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3.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書表, 各項應考證明文件影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郵戳為憑,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14.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若同時欲報名本項不同等級,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封袋亦請分別裝入,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5.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1)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44

51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 1,239 個, 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網頁下, 歡迎應考人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2)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3)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4)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5)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45

52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 自 101 年 4 月 3 日零時起 至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線上繳費 3.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3.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1 年 4 月 13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46

53 附表六 壹 繳款方式 :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本項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 理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報名書 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 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1. ATM 操作流程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47

54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7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 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理 ) ( 四 ) 透過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 如右圖 )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48

55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 片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 7. 交易完成, 列印 卡密碼 融卡密碼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 一 ) 後備軍人 1.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為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等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2.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後備軍人優待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退伍 ( 離營 ) 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 二 ) 身心障礙者 1. 所稱身心障礙者, 係指個人因生理理或心理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身心障礙者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 三 ) 原住民身分 1. 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2. 原住民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原住民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戶籍謄本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49

56 ( 四 )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 ( 報名時有效 ) 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肆 補費作業一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 並註明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補費 類科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二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補費 後, 傳真至 (02)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02) 轉 3955 或 3956 通知考選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50

57 附表七 類別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由考選部主動退後, 由業務司通知費報考人退件理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 6. 應考人因天然災害前後 10 天內 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7. 延期一週以上延期公告日起檢附 : 致應考人無法參加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 郵資 25 元 51

58 附表八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溢繳費用, 金額元 元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因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元元元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連絡地址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月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52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59 附表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優待之條文壹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左 : 一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時, 得予左列優待 : 一 應考資格, 除 特殊類科 外,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二 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 應考年齡, 得酌予放寬 四 體格檢驗, 得寬定標準 五 應繳規費, 得予減少 貳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 指依兵役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理退伍 停役 解除召集 離營, 並持有證明文件, 及後備軍人管理理機關於各該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 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 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 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理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 除特殊類科外,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係指除機關認定之特殊類科, 不得適用外, 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 一 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得應高等三級, 或相當於高等三級之特種 二 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得應普通, 或相當於普通之特種 第四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依下列規定辦理理 : 一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 二兩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應公務人員者, 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應公務人員者, 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53

60 前項公務人員, 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 特種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為限 勳章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其加分之決定, 由各該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 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 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 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七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 得予減少, 指應考之後備軍人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 得按原定數數額減半優待 54

61 附表十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醫師開立 應考人姓名性別 男 女 住址電話 ( ) 醫療機構 名 稱 應診科別 (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下列各項有勾選部分敬請主治醫師逐項簽章 ) 診 斷 類別說明 : 1. 視覺功能 醫師簽章 A. 兩眼視力矯正優眼在 0.1( 不含 ) 以下 B. 兩眼全盲 C. 其他 ( 請註明 ) 2. 上肢障礙 醫師簽章 慣用手 : 右手 左手書寫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雙手協調度不佳 上臂動作位移差 雙上肢肌肉萎縮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其他 ( 請註明 ) 上肢缺失, 以身體其他部位執筆書寫 口 腳 其他 ( ) 55

62 3. 腦性麻痺, 致身體協調功能不佳 醫師簽章 慣用手 右手 左手書寫功能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頭部控制不好 坐不穩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姿勢異常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主軀幹控制不好 骨盆穩定度差 下肢緊張不穩 需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久坐 無法坐 其他 ( 請註明 )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院長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 方具效力 ) 56

63 附表十一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類科 應考人簽章 (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申請日期 101 年月日申請變更通訊地址原地址變更後地址申請變更姓名原姓名變更後姓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 一 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 以便處理理 二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 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傳真電話 :(02) 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02) 轉 四 寄件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 高普司第一科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變更地址或姓名 ) 57

64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 正面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連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附表十二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理, 否則不予受理理 一 依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連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連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處理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 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58

65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 背面 ) 等別 : 類科 : 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理方式 :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59

66 附表十三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 正面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連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理, 否則不予受理理 一 依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連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連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處理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 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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