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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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2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5. 依據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2 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五 六 日 二 報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名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應考人須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於 11 月 15 日尚未收到本寄發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入場證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詢 相關事宜 中 1. 本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舉行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考試場就座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採網路申請 二試題疑義提出 六期限 四 五 一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受理複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查成績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 報名方式 3.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舉行前適時公告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 1. 考試日程表 2.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載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1. 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或本須知第 16 頁 2.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為 11 月 26 日起至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1.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1. 複查成績申請書 2.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3 目錄頁次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參 報名方式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4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4 柒 報名注意事項 5 捌 其他注意事項 10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5 拾 提出試題疑義 16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17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18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9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19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19 拾陸 常見 Q & A 20 附件 1 應考資格表 23 附件 2 考試日程表 24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25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27 附件 5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29 附件 6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31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2 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2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5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7

4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登錄完成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並於規定期限內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注意 :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雖已完成登錄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及繳費完竣, 則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整, 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 避免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102 年 8 月 6 日起至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寄發入場證預定於 102 年 11 月 8 日寄發 三 舉行考試 102 年 11 月 23 日至 102 年 11 月 24 日 四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採網路報名, 並須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1. 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11 月 15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詢 ( 轉 )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 年 11 月 26 日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九, 第 17 頁 1

5 五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受理期限 :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 第 16 頁 102 年 11 月 26 日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六 榜示 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榜 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八 九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成績單 )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起 3 1.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日內寄發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料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時, 務必詳細確實 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 2.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二科辦理 考選部查詢 103 年 2 月 7 日至 103 年 2 月 17 日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預定於 103 年 3 月 5 日前寄發 1.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2. 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四, 第 17 頁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本考試報名書表請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等 6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試場等相關訊息, 可於 11 月 8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2

6 參 報名方式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主站 : 新站 : 肆 應考資格 一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係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 4 條之規定辦理 其應考資格請見附件 1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二 )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充任記帳士 ; 其已充任者, 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 1.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 背信 侵占 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5. 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6.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三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 四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 3

7 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1.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2. 冒名頂替 3.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係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 考試規則 第 6 條之規定辦理 其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請見附件 2 二 命題大綱 :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 ) 項下查詢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一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二 總成績計算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8 條規定 :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4

8 柒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費 1. 新臺幣 1,000 元 ( 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2.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3) 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 8 3.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本須知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中所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 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照片 1.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2. 背面請書寫姓名 考區 報考類科, 固貼在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三 ) 國民身分 1.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1 份, 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不證影本可遺漏 2.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 ( 須含國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護照號碼 ), 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3. 外國人士報考, 請黏貼護照影本及居留證 ( 無居留者則免附 ) 影本, 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 四 ) 報名履歷表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務請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五 ) 應考資格 1. 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 證明文件 (1)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2) 第 1 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 包括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 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 (1) 應繳驗考試院核發之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並曾任記帳士有關職務滿四年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2)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 所稱 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 科 5

9 ( 五 ) 應考資格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滿 4 年者 所稱 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3. 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相關文件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5.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6. 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二 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一 ) 網路報名完成登錄後,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 面印製,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寄 發報名表件之用 ( 二 ) 報名登錄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 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 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報名履歷表 ( 三 ) 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 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三 應考人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規定期限內, 自行影印本 6

10 須知附件 6 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乙份,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二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五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六六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7

11 ( 六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前項第 2 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十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十一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十二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十三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十四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 8

12 行行閱卷 十六六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十七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身心障礙別 及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五 退補件程序 :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 本部將先以簡訊 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記帳士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六 考試前, 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 請撥試務電話洽詢 ( 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 9

13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法處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 1 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七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10

14 八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九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十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 3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11

15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 10 條應考人作答, 應使用本國文字, 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 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但外國文科目 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 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二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 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 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 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 於各試場公布欄 ( 二 ) 至 101 年 7 月底止, 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計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均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12

16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13

17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14

18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15

19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提出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 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 受理期間為 11 月 26 日至 11 月 30 日 下午 5 時止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 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三 ) 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 考量網路 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2 年 11 月 30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 ; 申論式試題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3 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16

20 參考答案 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 公 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 上作答者為限 ) 十 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本考試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 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未收到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來電洽詢 二 榜示及格者, 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 式寄發 ; 前揭證書規費新臺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 請於規定期限內辦 理繳費 若係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考試院 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亦請 依本部通知, 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者 ) 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者 ), 俾憑審核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 完 成繳費者, 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 其考 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則不予寄發 繳費完成後, 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 留存, 無須繳回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規定辦理 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請以掛 號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務處 收, 憑以辦理 五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5, 請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 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 依附件 5 規定之格式辦理 17

21 七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複查成績之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二 )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八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一 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聯絡電話 :(02) 轉 (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 洽公時間 : 上午 8:30 至 12:30, 下午 1:30 至 5:30) 傳真號碼 :(02) 二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三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2) 轉 四 榜示後查詢電話 :(02) 轉 3923 或 (02) 五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 考試院證書科 (02)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聯絡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18

22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3 年 2 月 6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 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19

23 拾陸 常見 Q&A 1.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 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瀏覽 ),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2.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若已報名存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 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3.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請於信封上書明 :(a)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b)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c)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記帳士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d)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4.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1) 補繳報名費用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 ( 附件 8) 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記帳士 考區 及 姓名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俾憑審查 20

24 (2) 溢繳報名費者 : 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5.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6.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1)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2)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 轉 本部資訊管理處 7. 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本考試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 21

25 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10 月 23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 技師 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8.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1)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2 年 11 月 8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2 年 11 月 15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2)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洽承辦單位, 確認試區試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 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2 年 11 月 8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之 試區查詢 系統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若有疑義, 請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證 22

26 附件 1 本 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科類科應考資格編號 602 記 帳 士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ㄧ 第 1 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 包括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另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取得醫事人員 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二 第 2 款所稱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其計算自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之服務年資滿 4 年者 三 前項所稱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23

27 1 0 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日程表 日期 11 月 23 日 ( 星期六 ) 1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類考科試及時編間號 602 記帳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考試 09:00 11:00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士考試 13:00 14:00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試 15:10 17:10 考試 09:00 10:30 會計學概要租稅申報實務 考試 附件 2 11:10 12:10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附 註 一 11 月 23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前端有 符號之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 有 符號之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會計學概要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其中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占 60%,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 40%; 租稅申報實務 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測驗式試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作答, 申論式試卷請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上列應試科目除 國文 1 科為普通科目外,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四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影本,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4

28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驗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詳細說明請參本須知第拾項 二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起 5 日內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郵戳為憑 ), 於網路上填具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四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5

29 1 0 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等級 : 普通考試類科 : 記帳士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26

30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詳細說明請參本須知第拾項 二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起 5 日內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郵戳為憑 ), 於網路上填具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四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7

31 1 0 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等級 : 普通考試類科 : 記帳士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28

32 附件 5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考 試 等 級普通考試 考 試 類 科記帳士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務處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 請參照次頁格式辦理 )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9

33 信封格式 ( 請用郵局所訂橫式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 ( 請以掛號郵寄 ) 寄件人地址 : 姓名 : 電話 : 申請複查成績 貼足掛號郵票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務處收 乙 回件信封 ( 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務處 貼足掛號郵票 收件人地址 : 姓名 : ( 請應考人自填 ) 30

34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類科記帳士公 ( ) 宅 ( ) 聯絡電話應考人簽章行動電話 :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原地址 申請變更地址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配 合 事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2 年 11 月 5 日前申請 ) 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 請依需求勾 前申請 ) 選, 可複選 )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姓名 地址變更 ( 為配合考試院製發考試 及格證書, 限於 103 年 2 月 17 日前申請 ) 原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注意事項 : 一 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並請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如以傳真 ( ) 通知者, 務請再行電話 ( 轉分機 ) 確認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或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 致未即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31

3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7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 /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7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8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9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 32

36 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10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履歷表 切結書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自行列印 ( 集體報名者不必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並將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11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12 列印出之書表,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13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至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收件中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4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完成繳費後, 請於考試報名收件截止日前, 將報名書表 各項應考證明文件影本, 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以郵戳為憑 ( 郵戳日期至遲以 102 年 8 月 16 日為限 ),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 請登入 會員專區 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 並重新報名 ;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33

37 15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1)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2)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3)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列印為彩色列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4)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5)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34

38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2 年 8 月 6 日起至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各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2.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3.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行填寫, 報名履履歴表請貼妥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2 年 8 月 16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41

39 一 繳款方式 :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 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 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 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 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二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 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 1.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附件 8 4.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

40 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1)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 : 考選部 (3)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 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 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 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 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 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 裝 ( 安裝方式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43

41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 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三 補費作業 : ( 一 )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 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 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信封書明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補費 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 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 二 )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補費 後, 傳真至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轉 通知 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44

42 附件 9 類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由考選部主動退成後, 由業務司通費知報考人退件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應考人須於繳費檢附 : 3. 應考人重複繳費日起 5 年內提出申 1. 退費申請書請 2. 繳費證明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5. 應考人因天然災考試前後 10 天內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6. 考試延期一週以考試延期公告日檢附 : 上致應考人無起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法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3. 郵寄地址 :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45

43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考試等級 專技普考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46

44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 ( ) 手機 地址 附件 10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說 斷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部位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 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 坐姿 / 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47

45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 須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2.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3.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4.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6 頁 5.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6. 依據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46 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五 六 日 二 報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名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序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報名方式 2. 應考人須於 102 年 8 月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5.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 明如於 11 月 15 日尚未收到本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寄發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舉行前適時公告於考選部網站入場證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詢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中 1. 本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 1. 考試日程表舉行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 2.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考試場就座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採網路申請 二試題疑義提出 六期限 四 五 一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受理複查成績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載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1. 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或本須知第 19 頁 2.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為 11 月 26 日起至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1.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1. 複查成績申請書 2.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47 目錄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3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4 參 報名方式 4 肆 應考資格 5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6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6 柒 報名注意事項 7 捌 其他注意事項 13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8 拾 提出試題疑義 19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20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21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2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陸 常見 Q & A 23 附件 1 應考資格表 26 附件 2 考試日程表 27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28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30 附件 5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32 附件 6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34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5 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無紙化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8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1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3 附件 1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44

48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 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 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 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開始報名 / 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 ( 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請勿上傳一般生活照片 ),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 ( 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 以下 ), 憑以報名 另完成繳費後, 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 一 網路無紙化報名 ( 一般件 ): ( 一 ) 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應考人得免繳證明文件 ( 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 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 ) 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 本部將通知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以供審查, 應考人如不繳驗, 損及應考權益時,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二 )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無紙化報名 者,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無須寄送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 特殊件 ): ( 一 ) 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 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繳交報名履歷表件外, 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1. 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 ( 包括無法配合進 1

49 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 ) 須繳驗畢業證書 資格證明書 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 2. 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本, 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之影本 4.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5.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華僑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須繳驗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影本 ; 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6. 姓名有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 二 )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於規定期限內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 以掛號寄出 ( 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 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整, 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 避免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本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2

50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102 年 8 月 6 日起至 10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寄發入場證預定於 102 年 11 月 8 日寄發 三 舉行考試 102 年 11 月 23 日至 102 年 11 月 24 日 四 五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者,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等文件 ; 符合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務請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掛號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1. 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於報名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11 月 15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詢 ( 轉 )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 年 11 月 26 日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九, 第 20 頁 受理期限 :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 第 19 頁 102 年 11 月 26 日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六 榜示 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榜 示 七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成績單 ) 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起 3 日內寄發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洽考選部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3

51 八 九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103 年 2 月 7 日至 103 年 2 月 17 日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預定於 103 年 3 月 5 日前寄發 選部查詢 1.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2.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四, 第 19 頁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 如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務請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以掛號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等 6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 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預定於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試場等相關訊息, 可於 11 月 8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參 報名方式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並請備妥照片電子檔供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 主站 : 新站 : 4

52 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人個別情形分為 2 種 : ( 一 ) 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 二 ) 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 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於 102 年 8 月 16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肆 應考資格 一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係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第 5 條之規定辦理 其應考資格詳見本須知附件 1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 ( 一 )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二 ) 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或第 7 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 1.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犯詐欺 背信 侵占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定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9 條之罪, 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3 年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4.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 3 年者 7. 受第 31 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 5 年者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 5

53 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考試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係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第 6 條之規定辦理 其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2 二 命題大綱 :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 ) 項下查詢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二 總成績計算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8 條規定 :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 6

54 小數點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相關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費 1. 新臺幣 1,000 元 ( 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2.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 8 3.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本須知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中所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 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照片上傳應考人於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 ( 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 以下 ), 憑以報名 ( 三 ) 國民身分 1. 除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或於報名後申請更改姓名者, 須繳證影本驗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外, 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無須繳交 2. 外國人士報考, 請黏貼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 無居留者則免附 ), 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 四 ) 報名履歷完成報名登錄後, 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均須下載表報名履歷表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ㄧ併寄送 ( 五 ) 應考資格 1. 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透過與戶等相關證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 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明文件名 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 本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以供審查, 應考人應於通知期限內繳驗, 以避免損及應考權益 7

55 ( 五 ) 應考資格 2. 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等相關證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或應考明文件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 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辦理 (1) 應考人填具之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請分別依說明 繳交 : 1 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 a.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 書, 結業證書不採 b. 第 1 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 包括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 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 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 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 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 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3 姓名有罕見字者 : 繳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4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特殊照護措 施申請表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等 5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 :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 加簽之護照, 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 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 證 ( 無居留者則免繳 ) 影本 6 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 格應考者 :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8

56 ( 五 ) 應考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二 郵寄報名表件注意事項 (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適用 ) ( 一 )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印製,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寄發報名表件之用 ( 二 ) 報名登錄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 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報名履歷表 ( 三 ) 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三 應考人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規定期限內, 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乙份,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9

57 二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五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六六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前項第 2 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10

58 九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十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十一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十二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十三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十四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十六六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十七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 11

59 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身心障礙別 及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五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本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六 考試前, 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 請撥試務電話洽詢 ( 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 12

60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法處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 1 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13

61 七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九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十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 3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14

62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 10 條應考人作答, 應使用本國文字, 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 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但外國文科目 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 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二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二 ) 至 101 年 7 月底止, 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計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均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15

63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

64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17

65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 18

66 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提出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 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 受理期間為 11 月 26 日至 11 月 30 日下 午 5 時止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 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三 ) 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 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 考 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2 年 11 月 30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 ; 申論式試題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3 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19

67 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 作答者為限 ) 十 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考試預定於 103 年 2 月 6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來電洽詢 二 榜示及格者, 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式寄發 ; 前揭證書規費新臺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 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 若係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亦請依本部通知, 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者 ) 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者 ), 俾憑審核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 完成繳費者, 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 其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則不予寄發 繳費完成後, 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 無須繳回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規定辦理 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請以掛號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 收, 憑以辦理 五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5, 請 20

68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 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 附件 5 規定之格式辦理 六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複查成績之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請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 二 )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七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一 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聯絡電話 :(02) 轉 (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 洽公時間 : 上午 8:30 至 12:30, 下午 1:30 至 5:30) 傳真號碼 :(02) 二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三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2) 轉 四 榜示後查詢電話 :(02) 轉 3923 或 (02) 五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 考試院證書科 (02)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聯絡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21

69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3 年 2 月 6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 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22

70 拾陸 常見 Q&A 1. 應考人如何知道是否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 答 : 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 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訊息, 如符合, 則無須繳交報名書表 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 ; 否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下載報名書表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無論符合與否, 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 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2. 配合本部辦理學歷資料查驗之各級學校名單應如何查詢? 答 : 應考人如欲查詢提供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開始報名 / 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3. 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 :( 一 ) 可以使用數位相機 手機拍攝影像, 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 二 ) 請使用最近一年內, 彩色 正面 半身 脫帽之清晰照片 ( 三 ) 上傳照片檔案限為 JPG 格式, 檔案大小限 1.0MB(1,024KB) 以內 ( 四 ) 照片畫素至少須 400 像素 (pixels) X 600 像素 (pixels), 其寬 : 高比為 2:3 ( 五 ) 臉部占照片面積的 70%~80%, 雙眼正視相機鏡頭, 呈現清楚臉 部輪廓 ( 六 ) 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 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 之依據使用 4. 現有照片電子檔太大或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 如何處理? 答 : 可使用微軟系統 附屬應用程式 中之 小畫家 微調照片檔案大 小或裁剪照片, 使之符合規定格式 詳細步驟請參考附件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所填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若已報名存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 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 則請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該筆報名資料, 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 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23

71 6.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請於信封上書明 :(a)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b)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c)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d)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7.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1) 補繳報名費用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無紙化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之補費作業 ( 附件 8) 辦理繳費, 如購買郵政匯票者, 請於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 考區 及 姓名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俾憑審查 (2) 溢繳報名費者 : 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8.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http :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9.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1)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2)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24

72 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本部資訊管理處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 轉 本部資訊管理處 25

73 本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件 1 類科類科應考資格編號 601 不動產經紀人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5 條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取得醫事人員 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26

74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日程表 日期 11 月 23 日 ( 星期六 ) 1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類考科試及時編間號 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考試 09:00 11:00 考試 13:00 14:30 考試 15:10 16:40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1:10 12: 不動產經紀人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民法概要 不動產估價概要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附 註 一 11 月 23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之 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占 60%,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 40%,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測驗式試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作答, 申論式試卷請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上列應試科目除 國文 1 科為普通科目外,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四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影本,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7

75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驗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詳細說明請參本須知第拾項 二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起 5 日內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郵戳為憑 ), 於網路上填具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四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8

76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等級 : 普通考試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29

77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附件 4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 詳細說明請參本須知第拾項 二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 ( 即 102 年 11 月 26 日 ) 起 5 日內 (10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郵戳為憑 ), 於網路上填具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三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四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30

78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等級 : 普通考試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31

79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收件編號 : 附件 5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等級普通考試 考試類科不動產經紀人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103 年月日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6 日止, 因 2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2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 ), 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 請參照次頁格式辦理 )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2

80 信封格式 ( 請用郵局所訂橫式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 ( 請以掛號郵寄 ) 寄件人地址 : 姓名 : 電話 : 申請複查成績 貼足掛號郵票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收 乙 回件信封 ( 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 貼足掛號郵票 收件人地址 : 姓名 : ( 請應考人自填 ) 33

81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類科不動產經紀人公 ( ) 宅 ( ) 聯絡電話應考人簽章行動電話 :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原地址 申請變更地址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配 合 事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2 年 11 月 5 日前申請 ) 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 請依需求勾 前申請 ) 選, 可複選 )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姓名 地址變更 ( 為配合考試院製發考試及 格證書, 限於 103 年 2 月 17 日前申請 ) 原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注意事項 : 一 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並請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如以傳真 ( ) 通知者, 務請再行電話 ( 轉分機 ) 確認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或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 致未即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34

82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 /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 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 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 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依步驟指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上傳照 片電子檔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7.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 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 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 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經系統提示 您已符合無紙化報 名要件 者, 本部將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進行資料查驗, 應考人無需 寄送報名書表 若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尚未完成報名程 序, 需依指示列印 郵寄報名書表 8.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 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 35

83 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 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 或 ATM 轉帳 若報名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 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 行報名資料修改 9.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 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 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 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繳費期限未繳款者, 喪失報名資 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0. 應考人報名完成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 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1. 若同時欲報名同一年度多次考試 ( 即不同月份之考試 ), 請分別報名與繳 費,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2.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1)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51),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路報名 FAQ 專區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2)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 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3)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 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 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 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4)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 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5)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 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36

84 應考人網路報名流程圖 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新站 進入線上報名 進入會員專區 點選 我要報名 選項 選擇考試, 下載應考須知 選擇考試, 按 我要報名 鍵入基本資料 學歷及通訊資料等, 非初次使用網路報名者請輸入個人密碼, 按 存檔, 完成註冊程序 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者, 無須寄送報名書表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須寄送報名書表 進行線上繳款 列印繳款單 繳款成功後, 列印繳款憑證, 自行妥善留存 至代收機構繳費, 並索取收據, 自行妥善留存 選擇 報名狀態查詢, 點選報名序號可進行修改報名資料 欲修改報名資料請於報名後 24 小時內, 登入會員專區修改完成 已繳費 後不得 取消報名 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者, 無須寄送報名書表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須下載報名書表 : 1. 於 報名狀態查詢, 文件下載欄位點選書表檔案即可線上開啟或下載 2. 於 下載報名書表, 報名書表欄位點選書表檔案即可線上開啟或下載 加密檔案請輸入報名時的密碼進行開啟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請將報名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考選部 選擇 報名狀態查詢, 可隨時查詢報名狀態最新資訊 37

85 國家考試網路無紙化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ㄧ 繳款方式 :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 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 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 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請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寄送本部 二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 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 1.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附件 8 4.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 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38

86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1)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 : 考選部 (3)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 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 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 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 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 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 裝 ( 安裝方式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39

87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 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三 補費作業 ( 一 )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 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 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信封書明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補費 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 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 二 )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補費 後, 傳真至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轉 通知 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40

88 附件 9 類別 退件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由考選部主動退成後, 由業務司通費知報考人退件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應考人須於繳費檢附 : 3. 應考人重複繳費日起 5 年內提出申 1. 退費申請書請 2. 繳費證明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5. 應考人因天然災考試前後 10 天內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6. 考試延期一週以考試延期公告日檢附 : 上致應考人無起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法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3. 郵寄地址 :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41

8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等級 專技普考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42

90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說 斷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部位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 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 坐姿 / 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43

9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附件 11 特別說明事項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 101 年 11 月起已提供擷圖功能, 若照片檔案大小未超過 1.0MB(1,024KB), 且照片畫素高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考人可以直接至系統上傳, 無須依本說明操作 若檔案太大或畫素過低者, 請依本說明之三種方式, 進行照片微調或剪裁後, 再至系統上傳照片 ( 一 ). 使用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 確認照片電子檔大小請開啟 [ 檔案總管 ], 將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 畫面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訊 : 檔案維度 ( 像素 ) 大小 Step2. 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44

92 Step3. 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4. 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45

93 Step5. 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延展 / 扭曲 工具 Step6. 微調延展功能的水平與垂直百分比 ( 請依實際計算之比例填入 ), 點選 確 定 延展比例計算方式為以 400X600 像素為基準 (1) 水平延展比例 =400/[ 原始照片寬度像素 ] x100 (2) 垂真延展比例 =600/[ 原始照片長度像素 ] x100 如 : 原始照片像素 :2700X3600 水平延展比例 =400/2700 x100 約為 15% 垂真延展比例 =600/3600 x100 約為 17% 46

94 Step7. 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Step8. 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 後, 按下 儲存 47

95 Step9. 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48

96 ( 二 ) 使用 Windows7 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 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 點選 [ 檔案 ]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49

97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50

98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水平]設定為 400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點選 確 定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 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51

99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52

100 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53

101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54

102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 近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55

103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6

104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57

105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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