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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總說明 現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係自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 ( 原名稱為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 ), 歷經七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 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十九條刪除對傑出人才任用限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增加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學歷採認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簡化驗證程序及查證文件 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與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放寬採認範圍, 並配合教育部推動高等教育制度鬆綁 教師送審制度變革 教師多元升等 全面授權自審, 及大學國際化延攬國外優秀人才等人才培育政策, 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增列章節名稱及相關條次配合變更 : 第一章送審要件 ; 第二章送審表件 ; 第三章送審類別 ; 第四章送審著作及學歷 ; 第五章審查程序 ; 第六章附則 二 擴大教師年資及學位或文憑送審涉及學歷採認之範圍 (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二十六條 )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意旨, 增訂送審人得以其他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文件資料, 替代或補充成績證明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四 配合推動教師多元升等政策, 並匡正教師重研究輕教學之問題, 明定教師資格審定之送審類別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 ) 五 為調整教師升等著作過於著重單一量化之標準, 忽略研究之貢獻及品質之弊端, 明定送審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六 解決實務上運作窒礙之處, 增列免附合著人簽章之事由及程序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 七 對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回歸學校自行管控刊物接受證明展延事項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八 配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簡化驗證程序及查證文件 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及為因應國際人才流動, 延攬國際人才來台任教, 簡 1

2 化查證程序, 增列學校得向送審人畢業學校查驗替代驗證及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九 為強化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初審作業之嚴謹度及公正客觀性, 並符合司法院釋字四六二號解釋, 增訂學校初審作業應辦理事項 (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十 基於各類科教師送審之公平性原則, 修正以藝術作品送審之審查方式 (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 ) 十一 為避免誤解保密資料僅限於審查人之審查意見, 並配合實務作業增列應保密資料之範圍及不受保密限制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 十二 配合逐步授權學校自審之政策, 修正教師證書之發放程序 增列自審學校得依學校特色發展及需求訂定部份審查基準及建立代審制度 (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 ) 十三 考量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而提起爭訟, 雖獲救濟並審定通過, 惟學校未能協助其保留年資致影響其升等年資, 明定授權自審學校之升等教師年資起計方式 ( 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 十四 增列學校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認定, 違反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法令規定,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之監督考核及處理之機制 (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 十五 因本次修正幅度較大,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時間長, 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教師送審案件之適用依據 ( 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 十六 配合學校作業時程, 本次修正自特定日期施行 ( 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 2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章 送審要件 新增章名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本條未修正 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第二十二條教師符合下一 條次變更 件者, 得申請資格審定 : 列條件, 得申請資格審二 配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定 :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大學學分之計算, 原則 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並配合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附設專科部,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在國立 直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三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四 為明確規範教師申請送 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 得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同意, 由借調學校為之 ;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 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 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得由借調學校為之 ;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 審作業, 如其向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當學期未有授課事實者, 不得送審, 爰修正第三項予以明定, 以資周延 3

4 校為之 教師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 學校為之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 得送審 第三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條本條例第十六條一 條次變更 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 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學工作,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 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教學,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體例, 爰將教學年資與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 所載年資起計之年 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三 為促進教師提升國際 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二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 年月計算 二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三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 觀, 增加國際競爭力並與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 專任教師之認定基準一致,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教師以交換教師 客座 跨國大型研究計畫 短期講學等學術交流期間之年資, 得予採計年資 於借調期間返校義 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四 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移列 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 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 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四 送審學校及本部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 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一款 另有關教師送審年資採計, 考量所稱國外並未包括香港及澳門, 且國外大學屬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目前政策已開放採認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之學歷採認, 爰配合香港及澳門學歷 4

5 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並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教師之年資時, 應以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學校為限 ; 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始得採計 前項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教師任教於列屬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認可名冊內學校之教師年資, 得併入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計算, 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惟大陸地區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部分, 查依本部八四年五月五日台 ( 八四 ) 人字第 O 二 O 五二三號書函規定, 教師曾任大陸地區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依現行相關敘薪法令規定, 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應依相關敘薪規定辦理, 本辦法僅就送審教師資格年資予以採計 五 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認定原則, 合併移列修正為第三項 第四條本條例中華民國第八條本條例中華民國條次變更, 並酌作文字修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正 修正生效前已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發助教證書或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五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第九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一 條次變更 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 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二 配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5

6 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 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大學學分之計算, 原則 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 配合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三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滿一學分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滿一學分, 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第二章送審表件 新增章名 第六條依本條例第十六第二條依本條例第十六一 條次變更 條規定申請資格審 條規定申請資格審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或第三款之學位, 係指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爰第二款增列學士學位之文字, 以資明確 第七條依本條例第三十第三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一 條次變更 6

7 條之一規定申請資 條之一規定申請資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或第三款之學位, 係指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爰修正第二款增列學士學位之文字, 以資明確 第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六第四條依本條例第十六一 條次變更 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 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 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 或第三款之學位, 係指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爰第三款增列學士學位之文字, 以資明確 7

8 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九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第五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十條依本條例第三十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 條次變更 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 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二 以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 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 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 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規定送審者應已取得助教證書或證書, 得以適用本條, 爰於第二款増列助教證書或證書之要件 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 七條第一款規定送三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四 其餘未修正 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 8

9 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 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 作 第十一條依本條例第十第七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 一 本條新增 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 除成績證明外, 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 專 二 明定送審人除成績證明外, 並得繳交其他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文件 9

10 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 替代或補充之 資料, 以為成績優良之證明 第三章送審類別 新增章名 第十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 一 本條新增 業領域, 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方式, 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 ( 包括教學 )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二 為改善現行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偏重評估教師學術研究能力, 忽視教學及培育學生就業所需關鍵技能, 本部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期 將教師在實務應用場域上所獲研究或研發成果, 亦得作為教師升等審查依據, 爰明定教師送審途徑之多元類型, 引導教師專長分流及強化專業角色職責, 以建立教師多元職涯發展路徑, 為多元人才培育與學用合一奠定紮實基礎 第十四條 教師在該學術 一 本條新增 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 為有效推動大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爰於本辦法列舉教師多元 送審教師資格途徑, 以 供送審教師參考, 教師 得依自我職涯規劃, 自 由選擇適當升等途徑, 並可在各升等途徑間 自由轉換, 爰明定各領 域所有教師於學術研 究有具體貢獻者, 得以 學術著作為送審方式 第十五條 應用科技類科第十八條依本條例第十一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八 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 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 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 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二 為有效推動大專校院教 10

11 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師多元升等制度, 爰於件如下 : 本辦法列舉教師多元一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送審教師資格途徑,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供送審教師參考, 爰明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定技術實務亦為送審範圍, 包括美術 音途徑之一及其送審方樂 舞蹈 民俗藝術 式 戲劇 電影及設計 三 因應產學合作樣態及鼓二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勵科技大學教師參與對特定技術之學理各類產學應用研發或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技術競賽獎項, 改列附或延伸應用之具體表技術報告審查範圍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及基準, 爰刪除第一項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如下 : 目規定 ( 一 ) 有關專利或創新四 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之成果 三款分別移列為修正 ( 二 ) 有關專業技術或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管理之個案研八條 究, 經整理分析五 現行第二項各送審類別具整體性及獨之審查基準, 回歸各送特見解貢獻之審類別條次內規範, 爰報告 予刪除 ( 三 )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 ; 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 成就證明採計基準, 由本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 ; 第二款之 11

12 審查基準如附表二 ; 第三 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十六條教師在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 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有效推動大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爰於本辦法列舉教師多元送審教師資格途徑, 以供送審教師參考, 爰明定教學創新為送審途徑之一及其送審方式, 並於附表二明定教學實務之審查範圍及基 準 第十七條 藝術類科教師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一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八 在該學術領域內, 有獨特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移列 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 第三項規定以作品 二 為有效推動大專校院教 具體之貢獻者,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 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如下 : 一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及設計 師多元升等制度, 爰於本辦法列舉教師多元送審教師資格途徑, 以供送審教師參考, 爰明定藝術作品為送審途徑之一及其送審方式, 並於附表三明定有關藝術作品之審查範圍 第十八條 體育類科教師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一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八 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如下 : 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 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 並將部分國內運動賽會, 納入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之條件, 爰修正運動賽會之範圍 受其指導之運動員二 為有效推動大專校院教 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 ; 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 成就 師多元升等制度, 爰於本辦法列舉教師多元送審教師資格途徑, 以供送審教師參考, 爰明定體育成就為送審途 12

13 證明採計基準, 由本部定之 徑之一及其送審方式, 並於附表四明定其體 育成就之審查範圍及 基準 第十九條依第六條第一第十六條依第四條第一一 條次變更 款 第七條第一款 第八 款規定及第六條第一款二 配合學位授予法第六條 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以學位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規定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 規定 : ( 第一項 )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 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 ( 第二項 )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其論文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爰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 除論文外, 依前開規定得以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代替 另教師得以學位送審者, 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所定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外, 尚包括本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之一送審之情形, 爰增列適用對象, 並配合條次變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依本條例第十第三十四條依本條例第一 條次變更 九條規定, 在學術上有傑 十九條規定申請教師資二 為利於學校延攬特殊優 出貢獻, 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 格審定,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複審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學者專家審查 ; 審查通過者, 連同其學術上特 秀人才擔任教師, 爰明定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學校辦理在學術傑出貢獻者, 申請教師資格審定案件之程序 13

14 複審者, 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 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部審定之 部審定之 第四章送審著作及學歷 新增章名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第十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一 條次變更 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 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 二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 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 報告亦應符合之著作形式規範,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 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三 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多元 性, 且非僅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摘要, 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 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 升等政策及匡正教師重研究輕教學之問題, 並配合第一項序文所定範圍,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將非學術性著作之要求修正為非研究成果, 惟仍應符合個人原創性之要求 得以英文摘要代之 ; 子期刊 ), 或經前開四 為維護送審教師權益及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 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三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考量未來留學國家多元化, 教師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以外文撰寫者, 如因相關領域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難覓, 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為同項第二款, 增列英文以外, 得要求附英文摘要, 以利推薦外審委員, 另學校如有審查困難, 得要求送審人翻譯全文之規定 五 明定送審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件數至多五件 ( 由送審人擇定其最具代表性 ), 以回歸審查對於品質之把關, 避免審 14

15 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或經前開刊物,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 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 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學校認定者, 得不予公開出版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查著作時以量化標準曾以其為代表著作作為評估依據之弊端送審者 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四款為同項第三款 另取得前一等級教師原條文規定代表著作資格後及送審前五侷限於專門著作, 爰配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作應為送審人取得三項尚有作品 成就證前一等級教師資格明或技術報告等送審後及送審前七年內方式, 爰修正為代表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作 於前述期限內懷孕六 為配合高等教育制度鬆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綁, 及適度調整教師升長前述年限二年 等著作過於著重單一前項第四款之代表量化標準, 忽略研究之著作,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貢獻與品質之弊端, 並更者, 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回歸教師升等制度審辦理 查之精神, 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將現行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送審著作之年限規範, 修正明定規範送審著作期限為取得前一等級之後之著作, 並刪除但書規定因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二年, 並增列國外及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時納入著作採計規定 七 依據實務運作需求, 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專門著作應符合之出版方式, 移列修正為第二項, 並於第二項第一款增訂經出版社出具接受函證明將定期出版之專書, 比照學術 15

16 或專業刊物, 亦得以採 計作為送審之專門著 作, 並因應科技發展, 數位出版已然成為趨 勢, 專門著作出版形式 已呈現多樣性, 爰於第 二項第三款增訂研討 會論文得於網路公開 視為發表之規定, 以符 學術以網路傳播 即時 發行之現況 八 針對教師送審之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各研究 ( 發 ) 成果, 以 公開出版為原則, 但涉 及機密 專利事項或依 法不得公開, 並由各學 校認定者, 得不為公開 出版之例外情形, 爰增 訂第三項規定 九 現行第二項併入修正條 文第二十四條規定, 爰 予刪除 第二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 條次變更 第三款所定代表作, 應符 四款所定代表著作, 應符二 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 合下列規定 : 合下列規定 : 正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三 其餘未修正 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 16

17 之一者, 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之一者, 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第四一 條次變更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 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二 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一條 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 修正內容, 酌作文字修正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 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三 茲以合著人如有死亡 以該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 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 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失蹤或患有其他重病等原因, 致送審人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之情事, 為免增加送審人之困擾及維護其權益, 爰增列第二項, 明定送審人得免附合著人簽章證明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送審代表作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 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 四款之代表著作,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準用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整併移列 二 配合送審代表作樣態, 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 ; 第十四條 本次送審代表 包括專門著作 作品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亦同 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 體育成就或技術報告等, 爰酌作文字修正, 將代表著作改代表作 17

18 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及前次送審改曾送審 第二十五條持第二十一第十五條持第十一條第一 條次變更 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 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二 刪除著作展延應報本部 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 備查之程序, 由學校自行管控期刊接受證明展延事項, 爰修正第一項 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 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三 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 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申請展延, 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 始得為之, 展延時間, 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後, 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本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字修正 第十七條送審人自取得一 本條刪除 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二 為避免審查過程過度著 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 重送審人之量化表現, 爰刪除參考資料之提 18

19 成果, 得載明於教師資格 供規定 審查履歷表, 作為送審之 參考資料 第二十六條以境外學位第十九條 以國外學位或一 條次變更 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 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二 考量境外學歷除國外學 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下合稱採認辦法 ) 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前項複審程序,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由學校為之 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下簡稱採認辦法 ) 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前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歷外尚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之學歷採認, 惟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 並配合一百零四年訂定發布之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以納入持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送審之法源依據, 並酌作文字修正 另基於部分境外學歷未以撰寫論文為取得學位之必要條件, 爰送審人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時, 除可提供學位論文以外, 亦得提出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研究成果送審, 爰修正第一項後段 三 為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就授權自審案件, 複審程序亦由其自行辦理, 爰增列第二項, 以資明確 第二十七條 境外學位或第二十條 國外學位或文一 條次變更 文憑, 應由學校依採認辦 憑,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二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教 法規定辦理查證 ( 檢覈 ) 後採認 但該國外及香港 澳門學校 學位名稱 評審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辦理查證 師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19

20 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公告者, 得以驗證替代查證 ( 檢覈 ) 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 由本部公告之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 應依採認辦法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或相關單位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未列入第一項及第二項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校學位或文憑, 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 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認定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等情形, 準用採認辦法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決議之規定, 並均應依採認並通過公告者, 得以查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查證代替查證 ( 檢覈 ) 後, 始得採認, 國外學校之學制或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歷採認辦法及專科學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及則如附表四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國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外學歷之查證, 由學校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疑義者, 應送本部審議決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審查認定 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考量境外學歷除國外學歷外, 尚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學歷, 及香港 澳門之學歷, 係透過檢覈後採認學歷, 爰修正第一項前段, 增列學位或文憑之採認範圍及方式 另有關修正第一項但書學歷採認方式, 說明如下 : ( 一 ) 為因應國際人才流動及配合彈性薪資之方案, 為延攬國際人才來臺任教, 為簡化程序, 如部分國家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已達一定水準, 並經本部決議公告者, 得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 20

21 條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由申請人將送審人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等相關資料, 辦理驗證以替代查證 ( 二 ) 現行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尚無訂定驗證程序, 未來將配合增訂 ( 三 ) 另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 學歷採認文件應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 或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爰排除得以驗證代替查證之適用範圍 三 原附表四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因應國外學歷制度及文憑快速變化, 爰於第二項修正由本部配合現況公告 四 因本部業已授權學校自行審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 爰修正第三項, 明定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之查證程序 21

22 五 增列第四項明定對於非 屬本部公告之境外學 校學位或文憑之查證 程序 第二十八條以就讀學校第二十一條以就讀學校一 條次變更 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 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二 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明書送審者, 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 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明書送審者, 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 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五章審查程序 新增章名 第二十九條教師資格審第二十三條教師資格審一 條次變更 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 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二 增列自審學校 ( 包括部 部辦理複審 ;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複審程序由本部授權學校為之 部辦理複審 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複審程序之授權規定 第三十條學校應訂定教第二十四條學校初審作一 條次變更 師專業發展目標, 規劃多 業, 依學校相關規定辦二 配合高等教育制度鬆 元教師升等制度, 並納入校內相關章則 學校初審作業, 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 研 理, 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 綁, 學校應訂定教師發展目標, 並規劃多元教師升等制度, 並於校內章則明訂, 爰增修第一 22

23 究 服務及輔導, 訂定明 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 項 確評量 審查程序 決定 學校教評會通過者, 報本三 為強化學校辦理教師資 疑義處理 申訴救濟機制等訂定規範,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對於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評審, 應兼顧質與量, 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外審學者專家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及評審基準, 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部複審 格審查初審作業之嚴謹度 公正客觀性以及不為適法處分時之處理方式, 爰修正第二項 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精神, 爰增訂第三項, 以利學校遵循 五 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教師以文憑或學位送審時, 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爰學位論文之審查程序回歸專門著作, 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學位論文之相關文字 第三十一條 本部複審作第二十五條 本部複審作一 條次變更 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 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 二 基於部分境外學歷未以撰寫論文為取得學位之必要條件, 爰送審人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時, 除可提供學位論文以外, 亦得提出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研究成果送審, 另教師以文憑或學位送審時, 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爰學位論文之審查程序回歸專門著作,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本部複審得審查之 23

24 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 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 ( 以下簡稱代審機構 ), 代為辦理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程序 該領域之顧問推薦範圍 學者專家審查 三 配合本部授權學校自審三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之政策, 透過建構第三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方專業機構 團體或學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校代為辦理外審之機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制, 協助授權學校得委具實務經驗之顧問由本部認定代審機構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或學校代為協助複審教師或實務界具教之法源依據, 爰增訂第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二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部辦理複第二十六條 本部辦理複一 條次變更 審時, 專門著作 作品 審時, 專門著作 ( 含學位二 有關現行教授 副教授 成就證明與技術報告之 論文 ) 作品 成就證明及 助理教授及之審 評審項目及審查評定基 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 基 查評定基準, 本部係於 準, 由本部公告之 準, 由本部定之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 見表 ( 甲表 ) 中明定, 基於藝術作品 技術報 告 體育成就等之評審 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 多樣化, 由本部另行公 告, 使其更彈性化, 以 因應現況, 另教師以文 憑或學位送審時, 得以 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 作送審, 爰學位論文之 審查程序回歸專門著 作,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三條以專門著作 第二十七條專門著作 體一 條次變更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 育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二 基於各類科教師送審之 告送審者, 由本部送三位 審者, 本部一次送三位學 公平性原則, 以藝術作 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 者專家審查 ; 以作品 藝 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 24

25 得低階高審 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審者, 其審查委員人數應與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相同, 爰修正其審查人數 第三十四條本部辦理複第二十八條本部辦理複一 條次變更 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者, 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 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 學校得考量專任 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 明定於校內章則 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二 第一項未修正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三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四 考量專任 兼任及新聘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教師之教學服務採計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之差異性, 爰增訂第三服務與輔導成績者, 前項項後段規定 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部辦理複第二十九條本部辦理複一 條次變更 審時, 以專門著作 作品 審時, 以專門著作 體育二 配合修正後第二十九條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 第一項規定, 以藝術作 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 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 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 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 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 審者, 其審查方式應與 過 過 ; 以作品 藝術成就證 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 送審教師資格之專 明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明及技術報告之審查 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 方式相同, 爰修正第一 25

26 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 為通過 項規定 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三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 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 由本部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部處理教第三十條 本部處理教師一 條次變更 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 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二 配合條次變更, 修正第 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 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 二項文字, 明定本部處理需補件或說明之複審案件之程序 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再次 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三 其餘未修正 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一條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經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 審查 第三十七條本部審定完第三十一條本部審定完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三十八條本部辦理複第三十二條 本部辦理複一 條次變更, 本條由現行 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 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 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 26

27 點, 公開 保管送審人經 點, 公開 保管送審人經 四十條規定整併移列 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 學 審查通過之代表著作 學二 因本辦法所稱送審專門 位論文 作品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 ; 其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 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位論文 作品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 ; 其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者, 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得不予公開 第四十條教師資格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 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著作包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且送審通過應公開典藏之著作應包括前述著作, 爰修正 代表 著作為 專門 著作 三 針對教師送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各研究 ( 發 ) 成果, 以公開 保管為原則, 涉及機密 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 例外得不公開, 並由各學校認定涉及機密 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形, 爰增列後段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與本部第三十三條學校與本部一 條次變更 評審過程 審查人及評審 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二 為避免誤解保密資料僅 意見等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 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 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 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 及通知送審人, 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 不受理其教 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限於審查人之審查意見,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明定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 皆應保密, 以維持評審公正性 另提供救濟機關之內涵僅包括評審過程及審查意見, 其餘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避免審查人曝光仍不提供,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又考量本部實務作業係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作為行政處分之理由,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增列審定結果確定後, 評定 27

28 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為不及格成績之審查 意見不受保密限制 三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十條本部得授權學第三十九條本部得授權一 條次變更 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權 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二 第一項未修正 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三 增列第二項, 其中第一 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自審學校得就下列事項, 自行訂定規定,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 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 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 類別 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 四 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 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 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 其資格如下 : ( 一 )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 二 )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 三 ) 國際重要學會會 權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前項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款至第四款明定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 產學合作成果認定標準及審查範圍等審查基準 ; 作品及成就證明, 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 類別 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 送審著作件數及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等事項, 得由授權自審學校自行訂定相關審查規定, 以回歸大學自主及特色發展 另為延攬國外優秀人才放寬申請教授資格條件 另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應有專門著作之發表送審專門著作審查, 爰於第四款規範國外及香港 澳門學校任教之優秀人才, 學校得訂定專門著作及教師資格之校內審查或校外審查等審查程序 四 現行第二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 28

29 士 ( 四 ) 在其他相當於前 三目資格之學 術或專業領域 著有傑出成就 者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 授權自審學校 ) 得自行訂 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 查程序及基準 第四十一條教師資格經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經一 條次變更 審定合格者, 發給送審等 審定合格者, 由本部發給二 配合逐步授權學校自審 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之政策規劃, 未來教師證書之發放亦得回歸學校製發, 爰修正第一項有關相關文字 三 第二項未修正 第四十二條教師證書所第三十六條教師證書所一 條次變更 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 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方式如下 : 方式如下 : 未修正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 配合條次變更, 第一項 三個月內報本部複 三個月內報本部複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審, 經審定通過者, 審, 經審定通過者, 四 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就現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 行學校報本部核發證書時, 本部授權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升等教師年資起計之規定, 並基於聘審一致, 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升等教師其升等年資生效日自校內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時間起算 際報本部複審年月 際報本部複審年月五 考量升等教師常因歷經 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境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 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爭訟多時雖獲救濟並審定通過, 惟多因學校未能協助其保留年資致影響其升等年資, 爰 29

30 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 增列第二項年資核計方式保留追溯之規定 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四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升等教師, 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 但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 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 其年資得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起計 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第六章附則 新增章名 第四十三條本部於受理第三十七條 本部於受理一 條次變更 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二 第一項序文修正明定不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 依各款所定期間,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受理教師資格審定期間起算之時點 另考量實務上第一項第一款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難以認定是否故意, 爰修正以登載不實之事實認定, 刪除 故意 ㄧ詞, 並參考科技部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 30

31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 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 理及審議要點中及本部審查實務案例增列, 違反學術倫理樣態, 增列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三款, 以茲明確 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三 另實務案例上抄襲 剽 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 竊 舞弊均屬違反學術倫理之樣態之一, 並參照美 德 日三國立法 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 例 將 造 假 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 (Fabrication) 變造 (Falsification) 及抄襲 ( 或稱剽竊, Plagiarism 此三種類型簡稱為 FFP) 增列,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 另為明確第一項各款之審查程序及認定原則, 爰修正第二項由本部訂定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 五 修正第五項, 明定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就授權自審案件,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 報本部備查, 及其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期間之起算時點 師資格審定申請之六 其餘未修正 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 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 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 師資格審定申請之 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 31

32 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 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三項規定處理, 並依第一 項各款所定期間, 自學校 審議決定之日起, 為不受 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 請, 經審議確定者, 將審 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 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 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 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 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 理 第四十四條本部依前條第三十八條本部依前條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經教 一 本條新增 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 二 針對近來學校內系或院 32

33 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 其屬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 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 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 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 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審查, 替代學校外審程序 級教評會之教師送審結果, 經送審教師不服提起救濟, 並經救濟機關判定違法等, 請另為適法處分時, 再經學校系或院級教評會辦理審定後, 未依救濟機關審議結果重為處分及相關法令, 屢有爭議, 爰第一項明定學校再經救濟機關判定違法者之處理機制 三 為避免教師提起救濟之案件, 經救濟機關判定違法二次以上, 且學校經前項程序後, 仍無法解決爭議, 造成教師權益受損, 爰增列第二項, 明定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 經本部學術審議會認定有必要者, 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之條件及處理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部得定期第四十一條本部得定期一 條次變更 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 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二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 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 應納入學校評鑑 扣減獎 ( 補 ) 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審查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 經本部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有前 三 第二項明定對於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績效管考之督導, 如學校經救濟機關認定學校違反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法令規定, 經本部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等情事, 亦應納入考核獎補助及檢討人員疏失之責任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 項規定情事, 經限期改四 第三項明定自審學校 授權自審學校 ) 有前項規定情事, 屆期未改善者, 本部得廢止授權其自行 善, 屆期仍未改善, 本部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違反規定或因個案救濟屢次未改善者, 33

34 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並公告之 並公告之 本部得廢止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之授權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 本條新增 二 考量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時間長, 爰明定教師資格送審案件於過渡期間之法規適用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中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一 條次變更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布日施行 二 配合學校作業期程, 並需時調整校內規定, 明定本辦法自一百零六 年二月一日施行 34

35 附表一 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範圍 相關規定 範圍 相關規定 本項未修正 一 有關專利 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二 有關專業 管理之個案研究 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三 有關產學合作 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或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送審成果應符合一 有關專利或創下列規定 : 新之成果 一 送審研發成二 有關專業技術果符合第二或管理之個十一條第一案研究, 經整項第四款所理分析具整定取得前一體性及獨特等級教師資見解貢獻之格後出版或報告 發表之規三 有關產學合作定 實務改善專二 以二種以上案具有特殊研發成果送貢獻之研發審者, 應自成果 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 35 送審成果應符合因應產學合作下列規定 : 多樣化之成果一 送審研發成包括全國性或果符合第國際性技術競十一條第賽獎項 應用及一項第二衍生成果 ( 如創款送審時新育成輔導 服間規定 務管理 創新商二 以二種以上品設計 產業人研發成果才培訓 協助籌送審者, 應組新創公司 創自行擇定作無償授權典代表成果藏或策展等 ) 具及參考成特殊貢獻得做果 其屬一為應用科技實系列相關務研發成果之之研究者, 呈現樣態, 以技得自行合術報告送審教併為代表師資格 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

36 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研發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主題內容 ( 四 ) 方法技巧 ( 五 ) 成果貢獻 六 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 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主題內容 ( 二 ) 研發理念 ( 三 ) 學理基礎 ( 四 ) 方法技巧 ( 五 ) 成果貢獻 36

37 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37

38 附表二 以教學實務為研究之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相關規定說明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本基準新增 其內涵得以各教育階段別之一 送審教學實務成果符合二 配合推動本部多元升等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究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制度, 本辦法第十六條對象, 在課程 教材 教法 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規定教學實務研究成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果,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具, 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發表之規定 爰新增本附表送審範圍用之具體研究 ( 發 ) 成果, 並二 以二種以上教學實務成及相關規定文字 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獻之成果, 得以技術報告送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審 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送審之教學實務成果附技術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教學 課程或設計理念 ( 二 ) 教學 課程 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 三 ) 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 四 ) 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 五 ) 創新及貢獻 38

39 五 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者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39

40 附表三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範圍 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範圍 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本項未修正 美術一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二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 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 ), 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 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 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 一 ) 平面作品 :( 如繪畫 版畫 攝影 複合媒材作品等 ) 二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二 ) 立體作品 :( 如雕塑 複合媒體作品等 ) 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三 ) 綜合作品 :( 如裝置藝術 數位藝術 多媒體藝術 行動藝術等 ) 五件以上, 作品大小 形式 材料不拘 三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並提供具有 美術一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二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須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 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 ), 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 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 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 一 ) 平面作品 :( 如繪畫 版畫 攝影 複合媒材作品等 ) 二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二 ) 立體作品 :( 如雕塑 複合媒體作品等 ) 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三 ) 綜合作品 :( 如裝置藝術 數位藝術 多媒體藝術 行動藝術等 ) 五件以上, 作品大小 形式 材料不拘 三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並 文字酌作修正 40

41 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音樂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1. 管絃樂作品 ( 交響曲 交響詩 協奏曲等 ) 或清唱劇 ( 神劇 ) 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 ( 四人編制以上 ) 3. 合唱曲或重唱曲 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 二 ) 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助理教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 二種樂曲各一首 ( 部 )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 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二 演奏 ( 唱 ) 及指揮 : ( 一 ) 送繳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 ( 唱 ) 伴奏, 協奏曲 室內樂 絲竹樂 清唱劇 ( 神劇 ) 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 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音樂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1. 管絃樂作品 ( 交響曲 交響詩 協奏曲等 ) 或清唱劇 ( 神劇 ) 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 ( 四人編制以上 ) 3. 合唱曲或重唱曲 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 二 ) 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助理教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 二種樂曲各一首 ( 部 )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 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二 演奏 ( 唱 ) 及指揮 : ( 一 ) 送繳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 ( 唱 ) 伴奏, 協奏曲 室內樂 文字酌作修正 41

42 ( 唱 ), 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 二 ) 以演奏 ( 唱 ) 送審者 ( 包括傳統音樂 ), 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 ( 唱 ) 會 ;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 公開演出證明 現場整場之光碟, 並以其中一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舞蹈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應包括一人至四人之舞作及五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 ( 二 ) 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一百二十分鐘 2. 副教授 : 一百分鐘 3. 助理教授 : 八十分鐘 4. : 八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 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 全景定格 絲竹樂 清唱劇 ( 神劇 ) 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 ( 唱 ), 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 二 ) 以演奏 ( 唱 ) 送審者 ( 含傳統音樂 ), 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 ( 唱 ) 會 ;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 公開演出證明 現場整場之光碟, 並以其中一場演出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舞蹈 一 創作 : 文字酌作修正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 同且具代表性之作 品資料 ( 須含一人 至四人之舞作及五 人以上之群舞作 品 ) ( 二 ) 前述舞作合計演 出時間依送審不同 等級, 不得少於下 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一百二十分 鐘 2. 副教授 : 一百分 鐘 3. 助理教授 : 八十分 鐘 4. : 八十分鐘 42

43 之錄影 ) 工作帶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 創作過程及各場舞 括演出證明 現場 作形式與內容之說 演出整場光碟 ( 全 明 景定格之錄影 ) 二 演出 : 工作帶 創作過程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 及各場舞作形式 同且具代表性節 與內容之說明 目之獨舞或主要 二 演出 : 舞者演出資料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 ( 二 ) 前述舞蹈演出個 同且具代表性節 人參與部分合計 目之獨舞或主要 時間, 依送審不同 舞者演出資料 等級, 不得少於下 ( 二 ) 前述舞蹈演出個 列之規定 : 人參與部分合計 1. 教授 : 八十分鐘 時間, 依送審不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同等級, 不得少 3. 助理教授 : 一百分鐘 於下列之規定 : 4. : 一百分鐘 1. 教授 : 八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 2. 副教授 : 八十分 出節目內容 演出證明 鐘 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3. 助理教授 : 一百分 鐘 4. : 一百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 括演出節目內容 演出證明及現場 演出整場光碟 民俗 一 編劇 : 民俗 一 編劇 : 文字酌作修正 藝術 ( 一 ) 送繳原創劇本之演 藝術 ( 一 ) 送繳原創劇本之 出證明 ( 包括節目 演出證明 ( 含節目 單 ) 演出光碟, 並 單 ) 演出光碟, 並 附完整劇本 附完整劇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 少於下列之規定 : 得少於下列之規 1. 教授 : 九十分鐘 定 :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1. 教授 : 九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 2. 副教授 : 八十分 鐘 鐘 43

44 4. : 六十分鐘 二 導演 : ( 一 ) 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及演出光碟 ), 並附完整導演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三 樂曲編撰 : ( 一 ) 送繳一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及曲譜 ( 二 ) 前述樂曲時間每一齣戲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四 演員 : ( 一 ) 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二 導演 : ( 一 ) 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 ), 並附完整導演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三 樂曲編撰 : ( 一 ) 送繳一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及曲譜 ( 二 ) 前述樂曲時間每一齣戲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四 演員 : ( 一 ) 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 44

45 ( 二 ) 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開演出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 二 ) 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 六十分鐘 戲劇一 劇本創作 : 送繳三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 後者應附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二 導演 : 送繳二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三 表演 : 送繳三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四 劇場設計 ( 包括舞台 燈光 服裝 化妝 技術及音樂等項 ): 送繳三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 並附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戲劇一 劇本創作 : 送繳三齣以文字酌作修正 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 後者應附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及完整劇本 二 導演 : 送繳二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三 表演 : 送繳三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四 劇場設計 ( 含舞台 燈光 服裝 化妝 技術及音樂等項 ): 送繳三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 並附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45

46 五 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電影一 長片 :( 片長七十分鐘以上 ) ( 一 ) 送審之類別及送繳之資料如下 : 1. 編劇 : 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 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 : 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 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分鏡圖 3. 製片 : 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 攝影 : 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燈光 鏡頭等設計圖 5. 錄音 音效 : 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 剪輯 : 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 : 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 並附設計圖等 8. 表演 : 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 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 二 ) 送繳之作品演出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 : 五年內長 短片, 合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五 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電影一 長片 ( 片長七十分鐘以上 ) ( 一 ) 送審之類別及送繳之資料分別如下 : 1. 編劇 : 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 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 : 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 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 製片 : 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 攝影 : 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燈光 鏡頭等設計圖 5. 錄音 音效 : 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 剪輯 : 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 : 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 並附設計圖等 8. 表演 : 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 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文字酌作修正 46

47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 : 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 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 短片 :( 少於七十分鐘 ) ( 一 ) 以電影作品送審者應為短片之創作者, 五年內至少六部 ( 二 ) 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 二 ) 送繳之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 : 五年內長 短片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 : 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 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 短片 :( 少於七十分鐘 ) ( 一 ) 以電影作品送審 者須為短片之創作者, 五年內至少六部 ( 二 ) 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設計一 環境空間設計 ( 包括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 景觀設計等 ): 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 產品設計 ( 包括產品設計或工藝設計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設計一 環境空間設計 ( 含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 景觀設計等 ): 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 產品設計 ( 含產品設計 工藝設計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 文字酌作修正 47

48 三 視覺傳達設計 ( 包括平面設計 立體設計或包裝設計等 ): 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 多媒體設計 ( 包括網頁設計 電腦動畫或數位遊戲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其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 時尚設計 ( 包括服裝設計 織品設計 流行設計等 ): 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附註各類別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送審作品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 附註 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三 視覺傳達設計 ( 含平面設計 立體設計 包裝設計等 ): 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 多媒體設計 ( 含網頁設計 電腦動畫 數位遊戲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 時尚設計 ( 含服裝設計 織品設計 流行設計等 ): 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各範圍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一 配合所依據款下列規定 : 項條次變更, 一 送審作品符合第十一爰作文字修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正 時間規定 二 配合第三十三條規定, 修正 48

49 格後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 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作品作為代表作品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三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 送審通過者,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創作或展演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內容形式 ( 四 ) 方法技巧 ( 得包括創作過程 ) 四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應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 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 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 均需各一式三份 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 : 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 實際應用 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 二 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 應附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其他合作者簽章證明之 三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創作或展演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創作或展演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內容形式 ( 四 ) 方法技巧 ( 得含創作過程 ) 四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 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 均須各一式四份 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 : 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 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 實際應用 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 ;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作品送學者專家之審查人數, 爰修正作品送審件數 三 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增列作品或成就證明公開出版之原則與例外規定 49

50 相關證明 ;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七 多媒體設計應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 ( 可播放之影片 電腦程式 電腦檔案等 ) 充分之圖說 ( 作品內容 安裝 操作等必要說明 ) 播放所需之解碼器及外掛程式等 八 所提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者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七 另多媒體設計須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 ( 可播放之影片 電腦程式 電腦檔案等 ) 及充分之圖說 ( 作品內容 安裝 操作等必要說明 ) 與播放所需之解碼器 外掛程式等 50

51 附表四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修正說明範圍相關規定範圍相關規定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前項之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範圍如附表四之一 第一項所稱體育成就證明, 即運動成就證明, 係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 其採計基準如附表四之二 一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體育類科教師者, 應符合下列規本人或受其指定 : 導之運動員參 ( 一 ) 應檢附體育成就加重要國際運證明一式五份, 且動賽會, 獲有證明所載該運動名次者, 該教員獲有國際運動師得以成就證賽會名次發生時明送審 間, 應符合第二十前項所稱重要一條第一項第四國際運動賽款所定取得前一會 成就證明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基準由本之規定 部訂定並公告 ( 二 ) 應附競賽實務報之 告一式三份, 其內前項所稱成就容應符合第二點證明, 即運動規定 ; 二種以上體成就證明, 係育成就證明送審, 指由運動賽會應自行擇定代表主辦單位出具成就及參考成就, 之名次證明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 得合併為代表成就, 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就 ( 三 ) 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併檢附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四 ) 送審之體育成就證明曾獲得其他獎勵者,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 51 一 修正所依一 以體育成就證明據條次 送審者, 應符合二 增列重要下列規定 : 國內外運 ( 一 ) 應檢附成就證動賽會之明一式五份, 範圍及體且證明所載該育成就證運動員獲有國明採計基際運動賽會名準 次發生時間, 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 二 )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附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 其內容應符合第二點規定 ; 二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 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就 ( 三 ) 如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併檢附賽會主

52 ( 五 )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體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以書面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之 ( 六 )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 七 ) 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 惟成就證明符合前六款規定者, 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二 前點第二款所定競賽實務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四 ) 送審之成就證明如曾獲得其他獎勵,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 五 )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並放棄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 六 ) 以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 七 ) 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 惟成就證明符合第一點各款規定者, 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 52

53 ( 三 ) 本人訓練 ( 包括參賽 ) 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包括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 ( 包括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包括參賽 ) 過程與成果 三 所提競賽實務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二 所稱競賽實務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53

54 附表四之一 : 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賽會名稱全名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國際學校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盲人運動會國際輪椅暨截肢者運動會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國際智障者運動會世界輪椅桌球錦標賽世界輪椅射箭錦標賽世界盃射擊錦標賽世界盃輪椅籃球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田徑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健力錦標賽國際智障者世界盃游泳錦標賽遠南運動會亞太聾人運動會 賽會英文名稱 (Summer/Winter) Olympic Games Asian Games World Championships World Championships The World Games (Summer/Winter) Universiade Asian Championships East Asian Games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Asian Championships World School Games Paralympic Deaflympic Games Paralympic Winter Games Deaflympic Winter Games IBSA World Games IWAS World Wheelchair and Amputee Games CP-ISRA World Games INAS-FID World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Archery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Shooting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Wheelchair Basketball Federation (IWBF)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World Athletics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Powerlifting Championships INAS-FID World Swimming Championships Far East and South Pacific Games for the Disabled (FESPIC Games) Asia Pacific Games for the Deaf 54

55 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標賽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 應辦運動種類 ) 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聯賽最優級組 FESPIC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World University Championship (FISU) 55

56 附表四之二 : 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表 賽會種類 成績參考基準 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身心障礙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等級所佔得分比例 ( 一 ) 參加奧運獲第一名至四名 身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者 ( 二 ) 參加亞運獲第一名者 ( 三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百個以上, 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至三名者 ( 四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 A 100 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 一 ) 參加奧運獲第五名至八名者 ( 二 ) 參加亞運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 三 ) 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 四 ) 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 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聽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世界運動賽會 每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四十國以上 冬季身障奧運會 冬季聽障奧運會世界盲人運動會世界輪椅運動會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第一名者 B 90 ( 一 ) 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二 ) 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三 ) 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 四 ) 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 五 ) 參加非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六 ) 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 七 ) 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四名 聽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世界運動賽會 世界運動賽 每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四十國以上 每二年或每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三十國以上 56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冬季身障奧運會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世界桌球錦標賽世界射箭錦標賽世界射擊錦標賽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第二名或三名者 第一名或二名者 C 80

57 ( 八 ) 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 一 ) 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 二 ) 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 三 ) 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 四 ) 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 五 ) 參加非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 六 ) 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 七 ) 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會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遠南運動會第一名或二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五名或第六名者 聽障奧運會第四名或第五名者 世界運動賽會 每四年舉辦一次, 會員國四十國以上 冬季身障奧運會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世界 每二 四年舉辦一 世界桌球錦標賽世界射箭錦標賽 運次, 會員世界射擊錦標賽動國三十國賽以上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 會 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遠南運動會第三名者 第四名或五名者 第三名或四名者 D 70 ( 一 ) 參加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 二 ) 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 三 ) 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 應辦運動種類 ) 獲第一名者 ( 四 ) 參加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第一名者 亞每二 四年亞太聾人運動會太舉辦一次, 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區會員國二標賽運十國以上動賽會無 57 E 60

58 說明 : 一 國際重要運動賽會成績等級 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係指民國一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國光獎章等級 二 國際身心障礙運動賽會之名稱及名次, 依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訂定 三 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係以競賽舉辦時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 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將辦之奧運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 四 E 級賽會項目, 限由教師指導運動員參加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始得申請 58

59 原附表四 : 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刪除, 改以本部公告方式 ) 學位或文憑名稱 認定原則 日本論文博士學具備下列五要件者, 等同具博士學位 : 位一 入學許可註冊證 二 修畢學分成績單 三 在學證明及修業年數證明 四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證明 五 博士論文 俄國副博士大學畢業後修業三年, 或碩士畢業後修業二年, 得等同具博士學位 ( Kandidat Nauk) 學位醫學系 牙醫學一 美國 Doctor of Medicine 學位等同醫學士學位 ;Doctor of Audiology 系學位 Doctor of Pharmacy Doctor of Optometry 及 Doctor of Chiropractics 等專業學位, 得以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送審資格 二 日本 香港 新加坡 澳洲 紐西蘭 南非 加拿大 美國 歐洲等九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外大學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學位須經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甄試通過後始得採認 三 德國及其相同系統國家之 Doktors der Medizin 學位得等同具碩士學位同等學歷 法律博士一 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或曾修讀法律輔系並於畢業證 (Juris 書載明輔系名稱, 繼續在法學研究所進修獲有法學碩士學位, 再繼續在美國律師 Doctor, J.D.) 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 J.D. 學位, 且有專門著作者, 報本部審查時得採認為具有助理教授資格 學位二 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持有法學學士學位, 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 J.D. 學位者, 報本部審查時,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三 國內 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法學碩士學位 及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授予之 J.D. 學位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四 國內 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 J.D. 學位者, 得等同碩士學位送審資格 神學學位一 德國之神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Theology(D. Th.) 得等同博士學位, 其他德語系統國家之學位亦比照辦理 二 五個地區神學位評鑑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Theological School,ATS 美加神學學位協會 European Evangelical Accrediting Association, 歐洲福音派認可協會 The Association for Theological Education in South East Asia,ATESEA, 東南亞神學教育協會 Accrediting Council for Theological Education in Africa, ACTEA, 非洲神學教育認可會議 la Asociación Sudamericana de Instituciones Teológicas, 南美洲神學研究協會 ) 認可之神學校院, 均需辦理查證, 送審時檢附所就讀學程通過認可之證明文件 文憑名稱為 Master of Theology Ph. D. Doctor of Theology 予以採認 Master of Divinity Doctor of Ministry 不予認定, 持 Doctor of Divinity 則需個案審議 三 羅馬教廷承認頒授學位之神學大學, 均需辦理查證, 依學位文憑性質予以採認 59

60 屬與當地國體系整合之天主教大學則依當地國政府認可情形認定 藝術文憑一 德國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德國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學位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德國藝術文憑 Magister Master Abschlussprüfung Diplom Staatsexamen Kirchlicher Abschluss Lehramt Lizentiatenprüfung 等文憑, 得送審資格 ; 另 Konzertexamen Meisterschüler 等文憑, 其著作或作品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報本部得逕審定具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音樂類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Freiburg im Breisgau Hochschule für Musik Karlsru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Mannheim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Stuttgart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Trossing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Nürnberg-Augs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Würz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Hanns Eisler" Berlin Universität der Künste Berlin Hochschule für Künste Bremen Hochs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m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Rosto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nnover Hochschule für Musik Detmold 60

61 Robert-Schumann-Hochschule Düsseldorf Kunstakademie Düsseldorf Folkwang- Hochschule Ess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Köln Hochschule für Musik Saar-Saarbrück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Carl Maria von Weber " Dresden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Lutherischen Landeskirche Sachsens-Dresd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Felix Mendelssohn Bartholdy" Leipzig Evangelische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Halle Musikhochschule Lübe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Franz Liszt" Weimar Hochschule für evangelische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 Lutherischen Kirche in Bayern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Diözese Rottenburg-Stuttgart Hochschule für Katholische Kirchenmusik und Musikpädagogik- Regensburg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Landeskirche In Baden- Heidelberg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Herford Musikhochschule in der Westfälischen Wilhelms- Universität Münster Katholische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St. Gregorius Aachen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kirche Berlin- Brandenburg-schlesische Oberlausitz-Görlitz Hochschule für Kirchenmusik der Evangelischen Landeskirche in Württemberg-Tübingen 61

62 表演藝術類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Mannheim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Stuttgart Hochschule für Fernsehen und Film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München Hochschule für Schauspielkunst" Ernst Busch"Berlin Hochschule für Film und Fernsehen Konrad Wolf" Potsdam- Babelsberg Hochs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mburg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Rostock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Hannover Palucca Schule Dresden Hochschule für Tanz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Felix Mendelssohn Bartholdy" Leipzig 視覺藝術類 Staatliche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Karlsruhe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Karlsruhe Staatliche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Stuttgart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München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Nürnberg Universität der Künste Berlin Kunsthochschule Berlin-Weißensee 62

63 Hochschule für Künste Bremen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n Künste Hamburg Staatliche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Städelschule) Frankfurt am Main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Offenbach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Braunschweig Kunstakademie Düsseldorf Kunsthochschule für Medien Köln Kunstakademie Münster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Hochschule der Bildenden Künste Saar-Saarbrücken Hochschule für Bildende Künste Dresden Hochschule für Grafik und Buchkunst Leipzig Hochschule für Kunst und Design Halle Alanus Hochschule Alfter Hochschule für digitale Medienproduktion-Elstal 二 奧地利藝術文憑 : ( 一 ) 下列類科奧地利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奧地利藝術文憑 Magister( 拉丁文 Magistra Artium) 得送審資格外, 如取得表演藝術類學校改制前授予之 Diplom 文憑, 得送審資格 ; 另 Postgraduale 文憑, 其著作或作品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報本部得逕審定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音樂類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Wien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Graz 63

64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Mozarteum" Salzburg Bruckner-Universität des Landes Oberösterreich Privat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Wien Tiroler Landesuniversität 表演藝術類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Wien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Graz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Mozarteum" Salzburg Bruckner-Universität des Landes Oberösterreich Privat Universität für Musik Wien Tiroler Landesuniversität 視覺藝術類 Universität für Künstlerische und Industrielle Gestaltung Linz Universität für Angewandte Kunst Wien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Wien 三 瑞士藝術文憑 : ( 一 ) 下列類科瑞士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瑞士學制在轉換為英美學制之過渡期間, 持表列學校所發之藝術文憑 (Diplom), 得送審資格 但學校仍須審查其成績單, 除畢業學校准予免修學分並開具證明外, 每科均須修習, 不得僅修習單一科目或樂器 音樂類 Hochschule der Knste Bern HKB/Bern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BUA Musik-Akademie der Stadt Basel/Hochschule für Musik Musikhochschule/Lucerne School of Musik 64

65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Zürich/Zürich School of Musik, Drama and Dance Conservatoire de Lausanne / Haut école specialisée de suisse occidentale Conservatoire de Musique de Genéve / Haut école specialisée de suisse occidentale Conservatorio della Svizzera italiana 表演藝術類 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Zürich/Zürich School of Musik, Drama and Dance 視覺藝術類 Hochschule der Knste Bern HKB/Bern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BUA Department Gestaltung und Kunst, Fachhochschule Aargau, Nordwestschweiz FHA/Faculty of Arts and Desig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Aargau, North-West Switzerland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und Kunst Basel/University of Art and Design Basel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 Kunst Luzern/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of Central Switzerland 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 und Kunst Zürich Mitglied der Zrcher Fachhochschule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 and Arts Zürich, School of Art and Design Zürich 四 法國藝術文憑 : ( 一 ) 持下列類科法國學校認可名冊 ( 詳表列 ) 之藝術文憑, 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 二 ) 已在當地取得 DE 或 CA 之教師資合格證書者, 同意直接通過具資格 ( 三 ) 法國藝術文憑如取得以下文憑, 經送審人提出著作或一件以上之創作或展演作品, 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 得報本部逕審定助理教授資格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 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 1. 建築文憑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憑 ) 和 Doctorat 文憑 2. 音樂文憑 : (1) CNSMD-Paris( 巴黎音樂院 )Diplôme de Formation Supérieur (DFS) 文憑 (2) CNSMD-Lyon( 里昂音樂院 )Diplôme National d'etudes Supérieures Musicales (DNESM) 文憑 65

66 (3) Ecole Normale de Musique de Paris( 巴黎師範音樂學院 ) Diplôme Supérieur de Concertiste 文憑 領域 學校 文憑名稱 送審教師等級 建築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 十三所 ) de Lyon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de Nancy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de Normandie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Paris Belleville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de Paris La Défense DEA/DESS/DSA Marne-la-vallée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Paris La Villette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66

67 Paris-Malaquais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Paris Val de Seine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de Strasbourg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Ecole d'architecture Master/DPEA de Versailles DEA/DESS/DSA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憑 ( 舊制 ) Doctorat 助理教授 Centre des hautes Diplôme de études de Chaillot spécialisation et d'approfondissement (DSA) 專業深入研究文憑 École nationale Master supérieure du paysage D.P.L.G 法國國家建築文助理教授 de Versailles 凡爾賽高憑 ( 舊制 ) 等景觀設計學院 École nationale Ingénieur paysagiste supérieure de la nature et du paysage 國立高等環境景觀學院 音樂 CNSMD-Paris( 巴黎音樂 Diplôme de Formation 助理教授 ( 二十一所 ) 院 ) Supérieur (DFS)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r de Musique et de Danse de Paris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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