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

Transcription

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第 126 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6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3 時 30 分地點 : 親仁樓 B317 主席..謝楠楨校長記錄 : 蔡萌萌應出席人員..當然代表 : 謝楠楨校長 曹麗英副校長兼院長 楊金寶副校長 林惠如教務長 黃俊清學務長 沈里通總務長 吳淑芳研發長 祝國忠院長 李玉嬋院長 曾育裕主任 李慈音主任 高千惠主任 鄭夙芬所長 葉美玲所長 陳依兌主任 林東正主任 張宏哲主任 呂淑妤主任 童寶娟主任 歐姿秀主任 彭雪英主任 曾煥棠主任 葉賢忠主秘 林清煌主任 林美如主任 徐建業主任 徐淑貞主任 陳惠娟主任 王泠主任 王淑君館主任 洪論評主任護理學院 : 戎瑾如老師 吳祥鳳老師 謝佳容老師 王采芷老師 劉玟宜老師 邱秀渝老師 張淑芳老師 高美玲老師 吳桂花老師 林文絹老師 梁淑媛老師 張靜芬老師 楊瑞珍老師 魏秀靜老師 周成蕙老師 高美媚老師 周光儀老師 賴倩瑜老師 黃宣宜老師 鍾美玲老師健科學院 : 江蔚文老師 杜清敏老師 陳楚杰老師 李佩珍老師 李明德老師 湯幸芬老師 劉介宇老師 陳建和老師 李麗惠老師 方文熙老師 邱尚志老師人康學院 : 陳俊全老師 邱瓊慧老師 廖翊宏老師 張孝筠老師 潘愷老師 黃傳永老師 郭堉圻老師 葉明理老師 賴世烱老師通識中心 : 文英老師 劉遠城老師 姚彥淇老師 陳明毅老師職工教官助教代表 : 張麗蜜女士 余蔓玲女士 王榮燦教官 唐錦昌先生學生代表 : 陳家廉同學 陳伊婷同學 陳冠瑄同學 陳欣翊同學 吳芷萱同學 簡佳琳同學 龍慧同學 曹景宜同學 林昰孝同學請假人員 : 李慈音主任 洪論評主任 謝佳容老師 高美玲老師 梁淑媛老師 林梅香老師 魏秀靜老師 周成蕙老師 李佩珍老師 湯幸芬老師 陳建和老師 李麗惠老師 方文熙老師 邱尚志老師 陳俊全老師 葉明理老師 姚彥淇老師 陳明毅老師 陳伊婷同學 陳冠瑄同學 陳欣翊同學 簡佳琳同學 龍慧同學 曹景宜同學 林昰孝同學 壹 主席致詞 1. 為配合教育部規範 財務規劃報告書 等多項工作時程須通過校務會議審議並於每年 12 月 31 日函報大部之規定, 請秘書室研議爾後例行於年度終了前召開校務會議之可行性 2. 近日本校透過休健系辦理 銀髮族基隆 關渡一日遊 學務處與通識教育中心合辦 2017 北護 YA 誕音樂會 及研發處舉辦 在地實踐照顧關懷分享交流活動 等活動, 充分展現本校健康促進理念及與鄰里社區友善互動的績效, 誠為彌足可貴 3.12 月 1 日完成學校評鑑, 評鑑結果將於 107 年 3 月正式公布 ; 評鑑委員皆肯定學校整體校務績效, 另對學校有二項主要建議 : 應考量以學生為主體設計更有彈性及自由選修的通識教育課程 應重新考量進修教育組在法規上之定位及整合功能之發揮 4. 學校已於 12 月 27 日送出攸關校務發展之補助型 高教深耕計畫, 並將於 107 年 1 月 14 日至教育部簡報 5. 教育部自 107 年至 111 年原則上每年將增加補助本校約 5 仟萬元台幣, 本項 5 年期的計 1

2 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事項 : 1. 審議通過並核定 107 年度各單位經費分配, 總計經常支出 6 億 9,232 萬元 2. 審議通過 108 年度學術單位資本支出額度以不超過上年度核定總額 500 萬為原則, 另每一學院匡列 20 萬元 ( 護理學院含生醫組原匡列 50 萬元 ), 總計核定額度為 610 萬元 3. 審議通過本校 107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後續提送本次校務會議審議 二 106 年 12 月 21 日 校務發展委員會 會議重點報告事項 : 本次委員會未有提案, 謹將重要報告事項陳述如下 : 1. 教育部自 107 年至 111 年原則上每年將增加補助約 4,877 萬 9 千元, 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增聘約 30 位師資, 分兩階段進行, 每階段 5 年, 共 10 年 2. 教育部技職司結餘款補助學校壹仟壹佰萬元, 該等經費中壹仟萬元將用於科技大樓耐震補強修復 城區部 9 層醫療大樓拆除後開放空間的整修 明倫館國際會議室維修, 另補助 100 萬元將用於原住民族資源中心之設置等, 此一補助案代表著教育部對本校校務推展的肯定 3. 學務處為強化服務具特教身份之學生並為落實對原住民學生的輔導學習並發展多元文化的特色, 將分別成立 資源教室 及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4. 本校城區部文教大樓目前經台北市文化資產審查專案小組會勘建議為 具古蹟指定價值, 後續其對重建影響及與台大北護分院如何作土地分割的方案將審慎進行規劃 三 106 年 11 月 13 日 校園規劃委員會 重要決議報告事項 1. 現有籃球場為因應雨天戶外教學使用需求, 擬增設頂棚乙案, 請總務處先行規劃, 俟教研大樓及學生宿舍二棟新建校舍取得建築執照後再編列預算執行, 另外可尋找外部單位申請運動設施經費補助的可能性 2. 體育館一樓閒置空間 ( 原三溫暖 ) 及體育室辦公室重新整合規劃案, 除重新規劃體育室辦公空間外, 尚可新增老師研究室 7 間, 可因應 107 年度起逐年約新進 位教師需要, 作為新大樓完工前過渡期使用, 俟新大樓完成後, 該空間預定作為學生使用為主之社團空間或其他活動空間使用 3. 為因應 107 年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 預計需設置照護產業菁英培訓基地, 擬使用科技大樓地下室地做為基地訓練空間, 另整修明倫館地下室空間 ( 現為國際會議廳 ), 作為桌球教室使用 伍 各處室報告 : 一 教務處報告 : 學年度總量增調系所作業, 本校擬提中西醫所與護理系整併案, 已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完成報部 2. 本校碩博士暨在職專班一般招生於 12 月即開始報名 ( 報名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至 107 年 1 月 15 日 ), 再請各系所院加強招生宣傳工作, 以持續強化本校研究所招生 2

3 3. 本校 106 年 12 月 1 日 ( 五 ) 接受教育部委託台評會辦理 106 年度校務評鑑圓滿完成, 非常感謝兩校區各單位全力配合協助與支持, 預計 107 年 3 月 -4 月以後, 收到台評會提供校務類評鑑委員意見書面資料, 屆時再公佈並提供各相關業務單位, 以確認是否須進行後續申復作業 ;106 年 12 月 1 日 ( 五 ) 校務類評鑑當日委員已提出之口頭建議或意見, 請各業務單位陸續研議相關修訂法規或改善作業 年 12 月 13 日業已辦理 107 年度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 教師申請說明會, 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開放校內教師進行申請 年高教深耕完整計畫書已依規定期限於 11 月 27 日前函送教育部, 以具體策略及執行方案推動 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 發展學校特色 提升高教公共性 及 善盡大學社會責任 4 大目標, 亦契合本校近中程校務發展目標, 未來將重點推動學院核心制度 修訂院核心師資聘任辦法 增聘專業師資優化生師比 跨領域課程整合規劃 教學創新與多元學習 弱勢輔導結合服務學習 師生與地方形成夥伴關係等策略 校長指示 : 鑑於外部競爭型計畫要符合國家教育政策及與校務發展方向之二大重點, 本校明年會落實推動校層級專案計畫辦公室, 將規劃設置博士後研究員等專責人員, 以負責校層級整合型計畫之撰寫及申請, 藉以爭取補助並推動校務發展 二 學務處報告 : 1. 為發展本校校園多元文化特色, 落實服務原住民族學生之工作, 強化其生活與學習之輔導, 以達提升原住民族學生的學習成效與品質 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十八條規定, 本校將於 107 年設置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由生輔組內任務編組執行相關業務 2. 本學期新生 身心適應調查 普測, 共 1,091 人完成測驗, 施測率達 98.5% 已邀請 59 人進行高關懷學生困擾了解, 其中 20 人願意接受心理諮商 ; 各班級測驗結果提供導師了解新生困擾事項, 以適時提供協助 3. 特殊教育 : 本校目前計有 4 位學生持有特殊教育鑑定證明,106 年 10 月 18 日特殊教育推動委員會會議決議,107 年 1 月 1 日起成立資源教室以服務特殊教育學生, 本案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函文向教育部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三 總務處報告 : 1. 校本部新建大樓 (1) 8 月已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帝門教育基金會簽訂新建大樓公共藝術代辦契約, 另已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 規劃設計作業現已經通過臺北市政府第一階段都審作業, 並已提送 30% 基本設計圖說送教育部審議中 預計明年 3 月完成細部設計,6 月取得建照, 暑假進行發包作業 (2) 新建大樓工區範圍內樹木移植調查作業已完成, 預計於 12 月中旬提送樹保計畫, 並於明 (107) 年初辦理招標作業, 將分階段辦理樹木斷根作業, 預計明年中完成樹木移植 2. 城區部重點業務 (1) 西門國小界址 : 11 月 2 日本校與西門國小簽定臺北市市有公用土地使用行政契約, 契約中同意本校無償使用西門國小部份校地 ( 約 283 M2), 俟城區部師生遷回校本部後再行調整目前所使用之西門國小部分校地 (2) 城區部土地分割 : 10 月 6 日教育部 ( 臺教技 ( 二 ) 字第 號函 ) 同意本校申請展延城區部分割期程至 11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師生遷回校本部作業 (3) 城區部文資評定 : 1) 11 月 17 日臺北市文化局函復本校 9 月 28 日第二次文資評定現場勘察會議紀錄, 當天到場四位委員中有三位委員認為文教大樓 具古蹟指定價值, 一位委員認 3

4 為 " 具歷史建築登錄價值, 尚待臺北市政府召開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最後審議 2) 因應文教大樓可能被認定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而無法拆除, 目前正評估研議各種分割可能方案及對本校之利弊得失, 俟確認各種分割方案的適法性, 再選擇對本校最有利方式與臺大北護分院作土地分割方案協議 (4) 城區部舊九層醫療大樓拆除後開放空間規劃案於 11 月 28 日第 4 次構想會議確認, 經長照系 健管系及聽語系各系主任出席討後, 目前建築師朝以下工項進行基本設計 : 1) 為便於校區行人通行便利及安全, 停車場取消老樹左右二側共 4 個停車位和文教大樓靠樂齡樓出口 2-3 個停車位 2) 老樹後方區域樹蔭下設置步道, 周邊放置座椅 休憩 燈光, 作為同學的戶外活動空間 3) 圍牆內空地五分之二設置透水硬舖面, 於停車位不足時開放臨時停車, 其餘五分之三保留現有草地, 設置適當照明和監視以維護校區安全 4) 現有施工圍牆為臨時措施, 因校區穿透性及安全因素必須拆除 ; 圍牆設計採視覺通視欄杆且申請什項執照, 轉角處以實體牆設計為原則, 置入中英文校名 校徽等元素 四 研發處報告 : 1. 育成中心重要輔導成效包含新進駐廠商共計 3 家 ( 烏托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nanny 托育小幫手 Q6 月子中心 芬達兒童發展有限公司 ); 野孩子探索教育有限公司進入第二年育成輔導, 設立全臺第一間專業兒童抱石岩館 - 天母小岩館 ; 小腳丫團隊邁入育成輔導第三年, 已擴展第二間托嬰中心 - 小腳丫大未來 ; 瑞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第四年進駐合約 ; 台研國際科技股份有公司簽立第三年進駐合約 2. 為全面促進校園師生三創能力 推動跨域人才創新合作, 育成中心與策略聯盟育成單位包含北科 大同等校舉辦創新創業系列講座共計 5 場 ; 並協辦 健康照護創新創業教師成長社群 課程 5 場, 藉此增進北護教師對於創新創業團隊之輔導能力 3. 教育部國教署 106 年 11 月 9 日來文委託本校辦理 輔導高級中等學校開辦照顧服務科計畫, 已於 11 月 27 日正式公文提交計畫書 年度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截至 11 月, 本年度科技部核定之專題研究計畫共有 35 件 ( 含多年期計畫 1 件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計畫 ), 計獲得新臺幣 30,115,419 元補助額度 ( 較 105 年 32 件 25,728,974 元, 案件數提升 9%, 金額提升 17%) 5. 有關科技部要求各校應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前完成學術倫理相關檢視與相關規範之制定與修正, 方得申請 106 年專題研究計畫乙節, 業已會同人事室 教務處完成, 並於 106/11/23 本校 強化學術倫理檢核表 及其相關文件函送至科技部, 並獲科技部 106 年 11 月 29 日科部誠字第 號函核定備查 亦完成加入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訊息已公告, 教師及計畫類人員可自行自該平台註冊及上課 6. 本校獲教育部支持於印尼學術重鎮日惹特區設置 台灣與印尼健康照護教育中心, 並在 9 月 11 日由謝楠楨校長率領台灣 6 所大學包括北護大 元培科大 輔英科大 萬能科大 耕莘專校 新生專校等 13 位國際與學術主管前往日惹參加台灣印尼健康照護教育中心 ( 簡稱 TIHEC) 開幕剪綵儀式 此外, 為推動學術連結與教育合作, 北護大邀請台灣大專校院共 8 所 ( 上述 6 所與弘光科大 中台科大 ) 與印尼 UMY UNS 等共 12 所大學加入 台印健康照護教育聯盟 7. 本校於 12 月 6 日 ~12 月 12 日承辦教育部印尼穆罕默迪亞大學系統校長參訪團 27 人來臺參訪活動, 來台期間除安排校長團參訪北護等 8 所台灣特色大學外, 另於 12 月 11 日將在圓山飯店辦理辦理聯合簽約典禮暨晚宴, 簽約典禮將由教育部姚立德次長與印尼駐台代表共同見證 24 所印尼大學校長與臺灣 36 所大學大學簽署 586 件學術合作備忘錄 4

5 8. 因應明 (107) 年三月教育部 105 學年度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 實習實地訪評, 產學組擬於明年 1 月 4 日辦理校內自評, 上午由產學組同仁陪同委員至實習機構訪評, 下午則返回校內進行評量 五 人事室報告 : 1. 配合行政院 107 年起軍公教人員調薪 3%,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亦同步調薪 3% 另本校 科技部暨其他計畫類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之適用人員也同步調薪 3% 2. 有關 基本工資 調整, 業經勞動部 106 年 9 月 6 日以勞動部條 2 字第 號公告發布, 每月基本工資自 107 年起調整為新臺幣 22,000 元 ; 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40 元 六 秘書室報告 : 1. 本校 106 年度校務基金財務稽核作業, 業於 11 月 10 日委由立本台灣會計事務所完成稽核作業 稽核結果報告書預計於 106 年 12 月初撰寫完稿並經陳核後, 其建議事項將請相關單位回應或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 另預定於 107 年 3 月中向校務會議中進行 106 全年度之稽核報告 2. 為實施本校募款工作, 秘書室已完成 濟助清寒造樓築夢 募款宣傳摺頁編製, 並完成第一階段相關訊息提供各行政單位及院系及第二階段發送募款宣傳摺頁予 10 月 28 日參加音樂餐會的校友及貴賓 現將進行第三階段郵件寄發前五百大上市公司及基金會等單位, 俾讓認同本校教育理念及發展方向之愛心人士, 提升其捐贈意願, 並慨然捐助 3. 校友會理監事已於 10 月 28 日投票改選完成, 由方芳校友擔負新任理事長一職, 並於 12 月 19 日進行新舊任理事長交接儀式 未來校友服務中心亦將持續與校友會密切合作拓展校友服務 4. 本室向 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 募得新台幣 30 萬元整, 以作為本校清寒獎學金之用途 此外, 第一銀行亦已應允捐助本校清寒獎助學金新台幣 30 萬元整 陸 提案討論 : 提案一 :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 林清煌主任 案由 : 擬修訂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暨作業流程圖, 請審議 說明 : 一 配合教育部新訂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相關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修正,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原條文 如附件一,P8~16 二 附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如附件二,P17~2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如附件三,P25~26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如附件四,P27~29 三 本案經本校 106 年 11 月 1 日 106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2 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 : 一 刪除修正條文五 : 違反本要點案件,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以未具名檢舉論 中之 違反本要點案件, 等字樣, 修正後之條文為 : 五 :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以未具名檢舉論 二 另修正通過作業流程圖之形式要件審查中, 第 2 點修正為 : 書面具體指陳檢舉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 三 餘照案通過 5

6 提案二 :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 葉賢忠主任秘書 案由 : 本校 107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因應立法院修正通過之 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及教育部管監辦法之修訂, 依規本校須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製妥 107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如附件五, 並通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 完成函報教育部備查 二 依據管監辦法第 25 條規定 :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 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教育績效目標 二 年度工作重點 三 財務預測 四 風險評估 五 預期效益 六 其他 ( 上述所稱財務預測, 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 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 茲將本校彙編 107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綱要與原管監辦法訂定之綱要對照如下 : 管監辦法所訂之綱要 如財務規劃書第 3 頁 教育績效目標 如財務規劃書第 4-13 頁 年度工作重點風險評估預期效益 如財務規劃書第 壹 前言 (P3) 本校財務規劃報告書之綱要 貳 教育績效目標, 包括一 現況 (P4) 二 組織系統圖 (P5) 三 本校校務發展之 SWOT 分析與策略 (P5) 四 年近中程發展制訂流程及目標 (P6) 五 年近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P8) 叁 年度重點工作計畫風險因素及預期效益表 包括 : 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計畫 風險評估 ( 困難點 ) 預期效益 (P14) 財務預測 如財務規劃書第 其它 如財務規劃書第 83 頁 肆 校務基金財務預測 ( 包括現況說明 ( 年度,P72) 未來財務預估 ( 年度,P74) 新建工程財務資訊 (P78) 長期資金 ( 建設經費,P82) 推估 伍 結語 (P83) 三 本案業經 12 月 12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擬俟通過本會議後, 於 12 月 31 日前函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 照案通過 6

7 提案三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 林惠如教務長 案由 : 擬增修學則第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技通字第 號教育部函文指示辦理 如附件六,P30, 新增第十二條條文 二 另考量現今學術倫理議題的日益重要, 且目前本校僅訂有 學位論文抄襲舞弊案件處理細則, 於學則條文並未予以處置之規定, 故擬新增學則第六十二條條文 他校學則相關論文抄襲條文參考如 如附件七,P31 三 修改前後對照表及原條文 如附件八,P32~40 四 本案業經 106 年 11 月 1 日教務會議通過 決議 : ㄧ 前述說明項中ㄧ, 新增第十二條條文改為新增第十二條之一, 另說明項二中述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改為第六十二條之一,32 頁對照表修正內容亦同 二 餘照案通過 柒 臨時動議 : 無 捌 散會 :15 時 28 分 7

8 附件一 人事室提案一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規定, 學校應訂定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 爰配合修正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一 本校為防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 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特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以翻譯代替論著而未適當註明 ( 二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 由他人代寫或舞弊情事 ( 三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 一 本校為防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特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 二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 ( 三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 8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內容皆明訂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之要件 效果及處理程序, 條文並要求各校應於校內章則另為明訂, 另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規定, 將上開審定辦法及處理原則列為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之授權母法 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增列違反學術倫理樣態規定

9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四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五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三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校教評會 ) 受理與處理違反本要點事宜, 必要時應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 校教評會本公正 客觀 明快之原則, 處理涉嫌違反本要點檢舉案 違反本要點成立之案件, 應依違反本要點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 由校教評會決議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一定期間內不予年資加薪 ( 或年功加俸 ) 不得申請升等 借調 校外兼職或兼課 ( 二 )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出國講學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 不發給獎補助 ( 三 )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於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四 )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經校教評會審議確認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者, 應通知本校相關單位將發給涉及違反前述情事之著作獎補助款項追回 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四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五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三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校教評會 ) 受理與處理違反本規定事宜, 必要時應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 校教評會本公正 客觀 明快之原則, 處理涉嫌違反本規定檢舉案 違反本規定成立之案件, 應依違反本規定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 由校教評會決議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一定期間內不予年資加薪 ( 或年功加俸 ) 不得申請升等 借調 校外兼職或兼課 ( 二 )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出國講學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 不發給獎補助 ( 三 )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三十七條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四 )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經校教評會審議確認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者, 應通知本校相關單位將發給涉及違反前述情事之著作獎補助款項追回 文字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有關於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規定, 已由修正前第 37 條變更為修正後第 43 條 爰配合修正 9

10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五 違反本要點案件,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向校教評會提出檢舉, 校教評會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違反本要點處理程序 ; 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 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 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 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校教評會主席應於接獲檢舉案後, 會同教務長及人事室於十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檢舉案是否成立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教師資格送審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五 校教評會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對象及內容之檢舉, 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違反本規定處理程序 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升等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一 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第 5 點有關形式要件審查成立之規定修正 二 新增形式要件審查人員, 以確認選舉案是否成立, 並使處理過程更臻完備 一 明訂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期限 二 修正檢舉案若屬升等案為教師資格送審案, 以符本規定範圍 10

11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七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由校教評會主席指派人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通聯紀錄, 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處置 ; 涉及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八 檢舉案處理過程中校教評會委員 原審查人及專業領域公正學者等相關人員, 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曾有指導博士 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 ) 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 ( 三 )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四 )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五 ) 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 ( 一 )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校教評會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 得自行申請迴避 七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八 校教評會送請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涉嫌違反本規定事件前, 應主動瞭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係, 對於有師生 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者, 應予迴避 一 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增列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案件, 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處理程序 另新增作成通聯紀錄之人員 二 配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9 條將 電話紀錄 改為 通聯紀錄, 以擴大適用範圍 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第 13 條規定, 明確訂定應予迴避之範圍 11

12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九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完竣, 校教評會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後, 校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應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公正學者審查, 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一 本校應於接獲檢舉或移送案件之日起 4 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 2 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校教評會評審違反本要點事件經確認並依據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後, 應在十天之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內容包括處理之結果 懲處情形與理由, 並具明被檢舉人若有不服, 應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十二 教師資格送審通過後經人檢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一 二 三 五款而屬實者, 校教評會於處理完竣後,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十三 違反本要點之懲處經教育部備查後, 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申請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九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完竣, 校教評會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後, 校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應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公正學者審查, 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一 校教評會評審違反本規定事件經確認並依據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後, 應在十天之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內容包括處理之結果 懲處情形與理由, 並具明申訴之期限和受理單位 十二 教師資格送審通過後經人檢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一 二 三 五款而屬實者, 校教評會於處理完竣後, 應將處理程序 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教育部 十三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教育部審議或備查後, 應由教育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一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10 條規定, 明訂檢舉案件作業及延長時間 二 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 明訂申訴期限和受理單位 本校為授權自審學校, 配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11 條第 3 項有關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修正 因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3 條業已規定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申請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爰配合修正 12

1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十四 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教育部之違反本要點案, 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 停聘 不續聘,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應報經教育部核准 十五 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違反本要點未成立,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 再進行調查並送校教評會審理, 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 除提司法告訴, 否則不再另作處理 檢舉人如為本校教師, 因無謂的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校教評會得衡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十七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四 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教育部之違反本規定案, 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 停聘 不續聘,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應報經教育部核准 十五 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違反本規定未成立,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 再進行調查並送校教評會審理, 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 除提司法告訴, 否則不再另作處理 檢舉人如為本校教師, 因無謂的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校教評會得衡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十七 本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明訂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 悉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相關規定辦理 本處理要點名稱已增加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爰刪除本點規定 另新增本校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準用本規定 13

14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 ( 含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 稿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下稱校教評會 ) 接獲檢舉 ( 人事室收件 ) 形式要件審查 : 1. 確認檢舉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2. 書面具體指陳檢舉對象 內容及附證據資料 校教評會主席 教務長 人事室於 10 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決定是否受理 否 不予受理, 書面通知檢舉人 是 四個月, 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個月 遇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 得延長 2 個月並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 : 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屬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一 二 三 五款 ( 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相關規定等 ) 通知被檢舉人於 10 日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 1. 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2. 檢舉案若屬資格送審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3. 審查人審理提出審查報告書後, 提校教評會審議 違反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依其情節輕重, 由校教評會決議處置 : 1. 一定期間內不予晉級 不得申請升等 借調 校外兼職或兼課 教授休假研究 出國講學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 不發給獎補助 2.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是規定, 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3. 依法解聘 停聘 不續聘 4. 將發給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之著作獎補助款項追回 依校教評會決議執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申請期間為五年以上, 副知各大專校院 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校教評會審議違反規定是否成立 屬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 ( 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應通知被檢舉人 ( 送審人 ) 到場陳述意見 校教評會指派人員與審查人聯繫, 作成通聯紀錄 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校教評會審議 1.10 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2. 被檢舉人對審議結果如有異議, 得於收受書面通知結果之次日起 30 日內, 提出確實證明或敘明理由向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否 註 : 經決議給予解聘 停聘 不續聘之處分, 應報教育部核准 14

15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 原條文 ) 91 年 9 月 25 日第 44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3 日第 8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 月 23 日第 9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 點 第 6~8 點 第 13 點條文 103 年 09 月 24 日第 10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點條文 106 年 03 月 08 日第 12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校為防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特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 二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 ( 三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四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五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三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校教評會 ) 受理與處理違反本規定事宜, 必要時應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 校教評會本公正 客觀 明快之原則, 處理涉嫌違反本規定檢舉案 違反本規定成立之案件, 應依違反本規定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 由校教評會決議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一定期間內不予年資加薪 ( 或年功加俸 ) 不得申請升等 借調 校外兼職或兼課 ( 二 )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出國講學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 不發給獎補助 ( 三 )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三十七條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四 )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經校教評會審議確認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者, 應通知本校相關單位將發給涉及違反前述情事之著作獎補助款項追回 五 校教評會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對象及內容之檢舉, 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違反本規定處理程序 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升等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七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 15

16 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八 校教評會送請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涉嫌違反本規定事件前, 應主動瞭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係, 對於有師生 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者, 應予迴避 九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完竣, 校教評會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 涉嫌違反本規定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後, 校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應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公正學者審查, 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一 校教評會評審違反本規定事件經確認並依據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後, 應在十天之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內容包括處理之結果 懲處情形與理由, 並具明申訴之期限和受理單位 十二 教師資格送審通過後經人檢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一 二 三 五款而屬實者, 校教評會於處理完竣後, 應將處理程序 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教育部 十三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教育部審議或備查後, 應由教育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四 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教育部之違反本規定案, 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 停聘 不續聘,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應報經教育部核准 十五 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違反本規定未成立,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 再進行調查並送校教評會審理, 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 除提司法告訴, 否則不再另作處理 檢舉人如為本校教師, 因無謂的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校教評會得衡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十七 本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八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回提案一 16

17 附件二 人事室提案一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一章 送審要件 17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資格審定 :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 得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同意, 由借調學校為之 ;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第三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學工作,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二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 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並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第四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18 第二章 送審表件 第六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七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九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十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十一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18

19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送審類別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 除成績證明外, 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 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 替代或補充之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 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方式, 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 ( 包括教學 )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教師在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 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第十七條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 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 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第十八條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 第七條第一款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以學位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 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複審者, 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部審定之 送審著作及學歷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僅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摘要, 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 得以英文摘要代之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或經前開刊物,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 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以光碟發行或 19

20 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 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學校認定者, 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二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 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 第二十四條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 ;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亦同 第二十五條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申請展延, 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 始得為之, 展延時間, 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後, 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二十六條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下合稱採認辦法 ) 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前項複審程序,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由學校為之 第二十七條境外學位或文憑, 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 檢覈 ) 後採認 但該國外及香港 澳門學校 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公告者, 得以驗證替代查證 ( 檢覈 ) 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 由本部公告之 20

21 第五章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 應依採認辦法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或相關單位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未列入第一項及第二項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校學位或文憑, 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 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認定 第二十八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 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教師資格審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 ;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複審程序由本部授權學校為之 第三十條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 規劃多元教師升等制度, 並納入校內相關章則 學校初審作業, 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訂定明確評量 審查程序 決定 疑義處理 申訴救濟機制等訂定規範,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對於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評審, 應兼顧質與量, 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外審學者專家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及評審基準, 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第三十一條本部複審作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 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 ( 以下簡稱代審機構 ), 代為辦理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程序 第三十二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與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 由本部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以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由本部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三十四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者, 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 21

22 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 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 學校得考量專任 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 明定於校內章則 第三十五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以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本部審定完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三十八條本部辦理複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點, 公開 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 ; 其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 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第三十九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 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 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 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 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 及通知送審人, 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四十條 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權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自審學校得就下列事項, 自行訂定規定,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 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 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 類別 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 四 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 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 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 其資格如下 : ( 一 )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 二 )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 三 )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 四 ) 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22

23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 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四十二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境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四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升等教師, 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 但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 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 其年資得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起計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 依各款所定期間,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 並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 自學校審議決定之日起,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經審議確定者,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 23

24 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 其屬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 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 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 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 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審查, 替代學校外審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 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 應納入學校評鑑 扣減獎 ( 補 ) 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有前項規定情事, 屆期未改善者, 本部得廢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並公告之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回提案一 24

25 附件三 人事室提案一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二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三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四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五 )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三 專科以上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反本規定之類型 情節輕重 懲處條款 審理單位及處理程序, 並公告周知 四 學校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 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學校對於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五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認定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由本部併同原審查程序處理 六 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師生 ( 二 ) 三親等內之血親 ( 三 )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四 ) 學術合作關係 ( 五 ) 相關利害關係人 ( 六 )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七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 八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作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 學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校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25

26 九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通聯紀錄, 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召集人或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本部備查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通聯紀錄後, 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該學術領域委員再與該審查人查證 ; 經該委員查證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本部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十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學校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十一 非授權自審學校依本原則規定認定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本部審議 本部依前項學校之認定及處置建議或本部依第五點第二項所為之相關審查意見, 送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該學術領域委員所邀集之同學術領域專家學者數人組成之小組審議決定, 如認定有疑義者, 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 由本部決定之, 並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 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十二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本部審議或備查後, 應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前項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非授權自審學校案件, 由本部為之 ; 授權自審學校案件, 由自審學校為之 十三 案件經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 檢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校教評會審議 ; 依第五點第二項辦理者, 由本部審議 學校或本部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 無具體新事證者, 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 ; 有具體新事證者, 學校或本部應依本原則進行調查及處理 對於檢舉人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及處理原則 十四 學校應參酌本原則規定, 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理原則 回提案一 26

27 附件四 人事室提案一 :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106 年 5 月 31 日訂定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 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違反學術倫理 : ( 一 ) 造假 : 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 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二 ) 變造 : 不實變更申請資料 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三 ) 抄襲 : 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 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 情節重大者, 以抄襲論 ( 四 ) 由他人代寫 ( 五 )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 六 )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未適當引註 ( 七 ) 以翻譯代替論著, 並未適當註明 ( 八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九 ) 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 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十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 始得列名為作者 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 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 並對其負責 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 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 ( 一 ) 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 負全部責任 ( 二 ) 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 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 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 應負擔相應責任 ( 三 ) 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 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 對所發表著作, 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 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五 學術倫理案件,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 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 即進入處理程序 ; 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 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 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 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 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 但被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 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 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 包括學術倫理規範 權責單位 修習辦法 違反態樣 處理程序 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 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 公告周知 前項所稱處分條款, 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 ; 監管機制, 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 所定監督管理辦法 ; 修習辦法, 指學術倫理教育 研習之規定 七 學術倫理案件, 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涉及學位授予案件 : 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學術倫理案件 : 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 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涉及本部獎補助者, 由學校先行查處後, 將調查報告書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27

28 ( 四 ) 學術倫理案件, 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 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 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 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 ( 一 ) 初審 : 1. 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 將學校認定情形, 送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2. 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 應出具詳列事證 審查方式 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 二 ) 複審 : 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 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 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 ( 一 ) 學校查處 : 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 二 ) 本部初審 : 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 三 ) 本部複審 : 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 必要時, 得予延長 九 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 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決議, 停止審議程序 十 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 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 ( 構 ) 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 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 ( 一 ) 書面告誡 ( 二 ) 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 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 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獎勵 ( 費 ) ( 三 ) 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 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 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 獎勵 ( 費 ) ( 四 ) 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並取得證明 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 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 ( 構 ) 違反學術倫理者, 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 ( 構 ) 提出說明, 檢討問題癥結, 提出改進方案, 並將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 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 應載明審議結果 處分種類 理由, 及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 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 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 ; 受理檢舉 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 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 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 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 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 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 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 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得對外為適切說明, 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 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 一 ) 曾有指導博士 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 ) 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 ( 三 )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四 )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28

29 ( 五 ) 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 ( 一 )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 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 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十四 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 得視案件需要, 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 ( 構 ) 協助調查, 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 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 應提出其監管計畫, 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 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 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 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 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 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 逕復檢舉人, 不另行處理 十六 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 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 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 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十七 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 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 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 本部案例彙編 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回提案一 29

30 附件六 教務處提案三 回提案三 30

31 附件七 教務處提案三 : 他校學則 - 論文抄襲相關條文 學校臺北科大 ( 退學處理 ) 臺中科大 ( 開除學籍 ) 雲林科大 ( 撤銷學位 ) 屏東科大 ( 退學處理 ) 學則條文第四篇研究所第五章畢業 學位第七十三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 合於前條規定之博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博士學位證書, 授予博士學位 已授予之學位, 若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同時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 構 ), 其學籍以退學論處 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七篇碩士班專則第六十六條 ( 開除學籍 ) 學生學位論文 創作 展演 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且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將開除該生學籍 若已授予學位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三篇研究所第六章畢業 學位第六十八條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合於前條規定之博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博士學位, 所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其論文 創作 展演 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四十二條學生除申請自動退學者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八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 構 ) 回提案三 31

32 附件八 教務處提案三 : 學則修改前後對照表 修改後 修改前 說明 新增第十二條參加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 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入學後申請休學, 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年限之計算 無 1. 依據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技通字第 號教育部函文指示辦理 2. 經與教育部確認, 此類學生僅能於入學時,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申請休學, 兩者擇ㄧ辦理 新增第六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 若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 或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 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 學位證書, 同時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 關機關 ( 構 ), 其學籍以退學論處 本校學位論文抄襲舞弊案件處理細則另訂之 無 考量現今學術倫理議題的日益重要, 新增之 32

33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則 ( 原條文 ) 本校 / / / / / / / / /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 台 96 技四 號 / 教育部 台技 ( 四 ) 字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教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文核定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訂定本學則 第二章入學資格 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資格 第二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相關入學方式錄取者, 得報考本校四年制各系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實用技能班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實用技能班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 持有國外學歷證件, 並經查證認定相當於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大陸來台設籍, 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 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六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或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或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 ; 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七 合於以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綜合高中畢業者 第三條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相關入學方式錄取者, 得報考本校二年制各系 : 一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四 取得乙級 ( 或相當乙級 ) 技術士資格後, 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或取得甲級 ( 或相當甲級 ) 技術士資格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五 經專科學校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六 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專畢業學分, 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3

34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得報考本校學士後各系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得報考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及符合教育部認定標準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經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碩士班就讀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 得有碩士學位, 經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或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者, 得入博士班就讀 ;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另訂之 本校大學部各系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凡經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 得轉入本校大學部相當年制及年級就讀, 招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外國學生得依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外國學生入學前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驗證 ; 大陸學生僅得與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合作, 修業年限學分採計或抵免學位授予等學籍有關事項 本校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或境外大學修讀雙學位, 學生修讀雙學位辦法另訂之, 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報到時須依報考資格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後始得入學 ; 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期補繳, 經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應於規定期間內補繳之, 否則溯及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 塗改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者, 回溯取消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在畢業後始查明者, 依法追繳其畢業證書, 並得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新生及已取得轉學資格之轉學生因重大疾病 應徵召服義務役 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 得依本校 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之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節學籍管理 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所別, 肄業年級與學籍成績以及註冊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記錄, 均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學籍資料由本校建檔後專人負責永久保存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 另以要點訂之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 送教務處更正列管 第三章註冊 選課暨學分 第一節註冊 第十五條學生報到或註冊, 應於規定期間內繳交各項費用 : 34

35 一 開學九週後, 仍未繳清學雜費 學分費或學雜學分費者, 即令退學 二 開學十六週後, 仍未繳清加選學分費者, 該科目不予計分 第十六條 第二節選課暨學分 每學年分上 下學期 ; 必要時得依暑期開班授課要點於暑期開班 暑期開班授課要點另訂之 第十七條大學部二 四年制日間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上限二十五學分, 下限九學分 ; 二年制進修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上限二十二學分, 下限六學分 成績優異學生, 前一學期名次在所屬學系該年級前百分之二十 轉系 轉學 修習學程 ( 模組 ) 修習輔系或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至二十八學分 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課程需經系主任核可後才得以修課 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無法達到該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 經系所主任同意者得酌減應修學分數, 減修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惟修業年限仍需符合學則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 學士後各系學生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 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數, 由學士後各系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訂定之 第十八條大學部應屆畢 ( 結 )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 辦理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碩 博士生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數由各系 所訂定之 碩 博士生應於各系 所規定期間內商請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週授課一至二小時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 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須依本校選課辦法及各系規定課程辦理選課, 校內選課及校際選課要點另訂 第二十二條日間部學生與在職班學生得申辦相互選課, 惟以不超過當學期所修總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按照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 否則成績學分概不承認 第二十四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所修衝突之科目一律予以註銷 已經修習及格且名稱相同之科目, 不得重複修習 ; 重複修習之課程, 其成績不予採計 第二十五條學生符合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各項規定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第四章修業年限 畢業學分 成績核計 第一節修業年限 畢業學分 第二十六條本校大學部採學年學分制, 各學制修業規定如下 : 一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二年, 所修學分及應修科目總數依各系規定, 除必修之體育外, 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完成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二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四年, 所修學分總數依各系規定, 除必修之體育外, 至少須修滿一二八學分,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完成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35

36 三 二年制進修部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但得延長二年 其應修學分數與規定與該系二年制相同, 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四 四年制進修部修業年限五年, 但得延長二年, 其應修分數與規定該系四年制相同, 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五 學士後各系修業年限至少為二年, 實際修業年限由各學系自訂, 但得延長二年 各系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抵免, 抵免後, 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六十學分, 惟各系得視實際需要, 提高應修學分總數, 及調整可抵免學分數, 經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修業年限以一至二年為原則, 實際修業年限由各學士學程自訂, 但得延長二年 各學程至少須修滿四十八學分 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抵免, 抵免後, 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學分, 惟各學程得視實際需要, 提高應修學分總數, 及調整可抵免學分數, 經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體育 軍訓選修科目學分數, 應併入前項一 ~ 四款學分數內核計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學士班後, 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 應修習課程, 由各學系訂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四年, 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年限 第二十七條本校碩士班採學年學分制, 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除論文外由各所訂定之, 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第二十八條本校博士班採學年學分制, 修業年限三至七年 博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除論文外由各所訂定之, 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 第二十九條修讀雙主修或輔系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 另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及輔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學生成績優異, 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各該系應修學分者, 得准提前畢業 前項之成績優異乃指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且學業成績累計總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修滿該系規定應修學分, 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 仍應註冊, 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視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之 第三十一條學生修業年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學籍及休學之期限 第二節成績核計 第三十二條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評定, 分下列四種.. 一 日常考查..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期中考試..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 學期考試..於學期終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 會考 : 於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36

37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學期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三十三條大學部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 必修或選修之體育 軍訓 ) 操行二種,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計分法分為下列五等..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凡成績列入丁等之科目, 不給學分, 必修科目須予重修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 不及格者不給予學分,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予重修 第三十四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 以科目之學分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 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 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 以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六 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 ( 含暑修 ) 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五條各科目學期成績, 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成績計算, 上網登入成績系統 第三十六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 但因登記或核算錯誤, 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提出申請, 經教務長同意後, 始得更正 若有改變及格狀況者, 經任課教師提案教務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七條期中 學期考試曠考之學生, 其曠考科目之成績, 概作零分計算 第三十八條學生於期中 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核准者, 得予補考, 以一次為限 公假及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補考按實際成績給分, 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 其成績以六十分為基數, 碩 博士生以七十分為基數,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第三十九條碩 博士生學位考試, 悉依本校碩 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碩 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作弊行為, 一經查出, 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 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過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學生成績優異, 應給予獎勵 學業成績優良學生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因故未能上課, 事前須辦妥請假手續, 其因病請假逾三日者, 須經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證明 如因特別事故不及事先請假者, 應自缺席之日起一週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四十二條未經請假或假期已滿而缺席者為曠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第四十三條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十四條學生以公假出國者, 出國期間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以公假出國進修者, 以一年為限, 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採認由各系決定之 37

38 第四十五條學生因重要事故, 得自行申請休學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 應於完成註冊手續後, 始得申請休學 學生若違反校規情節重大, 得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予以定期休學 第四十六條休學應以學期為單位, 以四學期為限, 惟專案經教務長核准者, 得再延長一或二學期 學期中途休學者, 最遲應於期末考試之規定時間以前, 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學生應徵服役,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服役期滿之學年或學期, 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服役時間應自休學年限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四十八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之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就讀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就讀, 休學學期內已評定之各項成績概不計算 ( 含重補修課程及寒暑假提前開課課程 )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 由相關處室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應復學之休學生, 欲繼續休學並於註冊前提出申請且獲核准者, 可不必註冊, 否則應先行註冊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退學者 五 未經學校同意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五十條各學制學生有下列情形者, 亦應令退學 : 一 大學部 : ( 一 )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 ( 含體育 軍訓之選修課程 )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含 ), 累計兩次者, 應令退學 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 不在此限 ( 二 ) 港澳學生 僑生 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 ( 含體育 軍訓之選修課程 )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含 ), 累計兩次者, 應令退學 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 不在此限 ( 三 ) 修業年限 ( 含延長修業年限 ) 屆滿, 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 四 )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受第一項第二 三兩款之限制 二 碩士班研究生 : ( 一 ) 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 二 ) 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 博士班研究生 : 38

39 ( 一 ) 未能依所屬系 所規定年限與次數內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 二 ) 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 三 ) 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 仍不及格者 第五十一條學生因故自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一 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 二 行為不檢, 違反國家法令, 情節重大者 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五十三條學生修業一學期以上退學者, 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 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並不准再應考本校入學考試 第五十四條學生對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不服者, 得於規定期限內, 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本校肄業 ;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其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 得申請學分證明書 第六章轉系 輔系 雙主修 第五十五條本校學生入學後, 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修讀輔系 雙主修或轉系 輔系辦法 雙主修辦法 另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之 第五十六條各學系學生得自入學第二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依規定日期申請日間部與進修部互轉 第五十七條學士後各系學生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輔系 雙主修或轉入一般班級就讀 第七章畢業 學位 第五十八條大學部學生修業期滿, 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並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 修滿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 含必修之體育 ), 成績及格者 二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三 完成服務課程者 四 通過本校英語能力鑑定者 五 符合院 系規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應納入系修業規則 ; 須經所屬系 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 並於招生資訊中公告 學士後各系學生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 其畢業證書應加註 學士後 系 字樣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 其畢業證書應加註 學士後 學程 字樣 第五十九條碩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並授予碩士學位證書 : 一 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39

40 二 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規定之各項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四 符合院 系 ( 所 ) 規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應納入系 ( 所 ) 修業規則 ; 須經所屬系 ( 所 ) 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 並於招生資訊中公告 第六十條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並授與博士學位證書 : 一 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 通過博士資格審核及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者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四 符合院 系 ( 所 ) 規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應納入系 ( 所 ) 修業規則 ; 須經所屬系 ( 所 ) 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 並於招生資訊中公告 第六十一條修習師資培育中心學程之學生, 若符合本系 所之畢業資格, 而尚未修畢學程之應修學分且未達修業年限者, 得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繼續修讀學程, 或申請放棄學程, 向教務處申請畢業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 未能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 其畢業學位之取得, 准依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學 復學 退費 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依本校 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本學則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回提案三 40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名稱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More information

三、銘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銘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22 日教育部 (80) 台參字第 381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86048477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0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30710A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57954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5

More information

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

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 名稱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辦法 105.05.25 修正發布之全文 48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送審要件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

More information

學術倫理之責任.key

學術倫理之責任.key 謝銘洋 臺大法律 院教授 臺大法律 院校友會理事長 前臺大法律 院院長 德國慕尼黑大 法 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 訪問 1 術倫理相關規範 2 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科技部 (2014.10 修正 ) 研究 員違反 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 本要點所稱違反 術倫理, 指研究 員 列情形之㆒, 致 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斷或 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 3 科技部對 術倫理的聲明 (2014 修正 ) 1. 術倫理的重要性

More information

輔仁大學處理教師著作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辦法

輔仁大學處理教師著作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辦法 輔仁大學處理教師著作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辦法 90.05.24.89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7.10.09.9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0.08.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2.16.99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3.14.101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修訂第 2 9 10 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審定辦法修正重點簡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審定辦法修正重點簡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重點說明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吳志偉科長 105 年 7 月 14 日 簡報大綱 壹 辦法沿革 貳 修法緣起 參 修法重點 肆 配套措施 2 壹 辦法沿革 教師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 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 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 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 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5A5B2C4A8EE2DBEC7AB68ADD7A5BFA5FEA4E52D DB1D0A87CB3A1ADD7AD71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5A5B2C4A8EE2DBEC7AB68ADD7A5BFA5FEA4E52D DB1D0A87CB3A1ADD7AD71202E646F63> 第一章總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則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二八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第一二九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三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技 ( 四 ) 字第 0 九三 00 一九六一四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台技 ( 四 ) 字第 0 九五 00 四五九 0 二號函核准備查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台技 ( 四 ) 字第 0 九六 0 一五三二七八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技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DD7A5BFAAA92D D28AAFEA5F3A44029B1D0AE76B8EAAEE6B065BC66C0B3B3C6A4E5A5F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DD7A5BFAAA92D D28AAFEA5F3A44029B1D0AE76B8EAAEE6B065BC66C0B3B3C6A4E5A5F3AAED2E646F63> 附件一 教師資格送審應備文件表 一 學位論文送審 序文件名稱說明號新聘教師, 填具 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 表格內欄位如不敷使用, 請另附 A 文件說明 申請升等教師, 填具 教. 請親筆簽名 師升等申請表 專任教師升等教學服. 復職未滿 年者及兼任教師免附. 本校自審範圍內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 佔總成績 0%), 但及格務成績考核表 及評分說明 佐證資料各一份分數不得低於 6 分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More information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修正, 及配合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 並因應大學藥學系六年臨床藥學學制之設立, 以符合六年臨床藥學學制的實際狀況與規劃, 且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More information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為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及因應國民升學及繼續進修需求, 本部遂依國際視野 制度彈性 學用密合及確保品質等原則, 全面檢討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資格之規範條件, 以促使本標準之規定更合乎國家與社會實際需要及人民需求, 爰修正本標準, 其修正要點如次 : 一 增訂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 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及第四款未修正 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

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 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及第四款未修正 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 伍 法制作業參考範例及本校常見問題 一 參考範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一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 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 現行送審著作年限之規定, 另立一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後抓OEg

Microsoft Word - 09後抓OEg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 補登 ) 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50053023A 號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部 長潘文忠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章送審要件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資格審定 :

More information

討論提案:

討論提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 86 年 1 月 16 日第 11 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臺 (86) 技 ( 四 ) 字 86031027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9 日屏東科技大學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報部核定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 25 日教育部臺 (87) 技 ( 四 ) 字 87013608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屏東科技大學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環球技術學院附設進修院校學生學則

環球技術學院附設進修院校學生學則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環球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則 第一章總則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教育部台社 ( 一 ) 字第 0920027836 號核定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 (98.2) 修訂教育部 98 年 4 月 23 日台社 ( 一 ) 字 0980065506 號函核定第 48 次校務會議 (99.07) 修訂第 4 次校務會議資料 (100.05.04)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6ABEC7BEC7AB682DB3C6AC64A4E5B8B9>

<4D F736F F D20A46ABEC7BEC7AB682DB3C6AC64A4E5B8B9>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則 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教育部台 ( 九十 ) 技 ( 四 ) 字第 90178386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20141100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30152121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50102719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中國文化大學-105-學則-修正後全文(報部通過)

Microsoft Word 中國文化大學-105-學則-修正後全文(報部通過) 中國文化大學學則 95.08.2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50111262 號函准予備查 96.06.23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086256 號函准予備查 97.08.14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55446 號函准予備查 98.07.0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80111011 號函准予備查 98.12.31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More information

heepwoh-cover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nquiry@heepwoh.edu.hk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More information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263{\245\322\244j\276\307\276\307\253h.docx)

(Microsoft Word \263{\245\322\244j\276\307\276\307\253h.docx) 逢甲大學學則 97 年 06 月 24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7 年 07 月 24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42235 號函同意備查 97 年 12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1 月 11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8 年 02 月 06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80017661 號函同意備查 98 年 06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6 月 23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More information

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2015 民國 104 年 6 月 103 學年第 8 期 306 (03)6102418 (03)6102387 E-mail publish@mail.ypu.edu.tw 300 80% 103 10 16 4 27 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More informat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學則

學則 大葉大學學則 85 年 01 月 03 日校務會議修訂 85 年 03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 87 年 06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訂 8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 89 年 01 月 12 日校務會議修訂 89 年 06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0 年 01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訂 90 年 06 月 06 日校務會議修訂 91 年 05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訂 91 年

More information

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 科目名稱 學分 微積分 (

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 科目名稱 學分 微積分 ( 理工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 化學系... 2 生命科學系... 光電工程學系... 4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5 物理學系... 6 電機工程學系... 7 應用數學系統計組... 8 應用數學系數學科學組... 9 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0.0. 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0.04.29 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0.05.4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央警察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15 日內政部 ( 六九 ) 台內警字第 7199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 ( 六九 ) 高字第 38924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56643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八三 ) 高 064834 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6

More information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More information

101 8 2 02-2308-5230 1999 58999 101 3 2 02-2308-5231 101 8 2 02-2338-0277 1999 58988 3 251 3 1 02-2308-0236 6 393 2 1 / 02-8931-5334 6 393 3 1 / 02-2930-2696 81 6 / 1 02-2381-3344 30 5 / 02-2898-1819 6

More information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壹 學校現況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細部執行計畫 目錄 一 科別 班級及學生數 1 二 師資結構 ( 任教科別 學歷 ) 2 三 歷年畢業學生數及進路分析 3 四 校舍空間 8 五 教學圖書 儀器及設備 11 六 近三年辦學成效 21 貳 組織及分工 一 組織 26 二 分工 28 參 轉型理念與目標 一 所在適性學習社區教育需求評估 30 二 學校中程計畫與願景 32 三 辦理規模及進程規劃

More information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hsiaoen@mail.chna.edu.tw; mshchen@mail.chna.edu.tw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More information

南亞技術學院學則

南亞技術學院學則 桃園創新科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學則 91.10.07 經教育部台 ( 九一 ) 技 ( 四 ) 字第 91150862 號函核定備查 92.10.20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20150299 號函核定備查 93.12.22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30157824 號函核定備查 95.11.08 經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50166759 號函核定備查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6\307\253h\255\327\245\277_\244\275\245\254_.doc)

(Microsoft Word - \276\307\253h\255\327\245\277_\244\275\245\254_.doc) 第一章 總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則學則 100 年 6 月 1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學則依據 大學法 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本校學生入學 註冊 繳費 選課 修業期限 學分 考試成績 缺課 扣分 轉學 轉系及轉組 輔系及雙主修 休學 復學及退學 開除學籍 兵役 出國 畢業及申訴及其他有關事項, 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

More information

教師升等作業說明

教師升等作業說明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師升等作業說明及實務交流 更新日期 :102 年 8 月 1 壹 法令依據貳 申請條件參 年資採計肆 送審著作類型伍 送審著作規範陸 作業時程與程序柒 申請資料說明捌 救濟途徑附錄 送審表單填報實務交流 2 法令依據 - 外部規章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00.11.30 修正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 修正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一、大學部學則

一、大學部學則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大學部學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6 日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30 日台技 ( 四 ) 字第 0960115551 號備查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0 日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台技 ( 四 ) 字第 097012369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中華民國 101 年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第四十七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中組生物 ( 生命科學 ) 科 040718 光鮮外表下的神秘面紗 - 探討草莓果實生長及其生殖 學校名稱 : 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作者 : 高二簡溥辰 指導老師 : 王美玲 高二謝宜芬 高二歐盈佛 高二陳柏維 關鍵詞 : 草莓 (Fagaria sp. ) 果實發育 (fruit develop) 萌芽 (germination) ~

More information

33期.indd

33期.indd 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部核定備查大學學則

Microsoft Word 部核定備查大學學則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則 87 年 9 月 9 日教務會議通過 88 年 4 月 23 日教育部台 88 技四字第 88046793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5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 日教育部台 90 技四字第 90077837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3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台九一技四字第 91043922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龍華技術學院學則

龍華技術學院學則 02-B20-001 龍華科技大學學則 87.09.15 第 8701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87.11.19 教育部台 (87) 技 ( 四 ) 字第 87130624 號函准予備查 88.07.01 第 870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5.31 第 890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2.26 第 900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1.05.16 教育部台 (91) 技 ( 四 ) 字第 91064414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 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 ( 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字號應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 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 ( 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字號應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作業, 特訂定本須知 二 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 ( 一 ) 學位送審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資格者, 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2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 學位論文及個人其他學術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本校學則

Microsoft Word - 本校學則 國立政治大學學則 民國 56 年 2 月 17 日本校第 2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 56 年 7 月 19 日本校第 34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58 年 4 月 18 日臺 (57) 高字第 7396 號令核定教育部 66 年 1 月 10 日臺 (66) 高字第 0277 號函核備民國 69 年 6 月 27 日本校第 50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69 年 12 月 3 日臺 (69)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社會責任報告書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2 1 GRI 4 6 8 8 9 10 11 12 13 18 20 21 26 29 30 31 32 39 48 50 57 60 68 70 72 73 2 3 4 5 6 489.6 4,758 37,000 7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樂活產品 做為一個負責任的食品生產者 我 們重視消費者的健康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A01-1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_ _.doc

Microsoft Word - BA01-1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_ _.doc 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校務會議通過 94.05.26 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40071816 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央大學八十五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提案用紙

國立中央大學八十五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提案用紙 國立中央大學總教學中心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97.4.1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9.9.2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1.10.23. 一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1.12.6. 一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委員會修訂通過 103.5.6. 一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二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3.5.29.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A4A4B0EAA4E5A4C6A46ABEC72D DBEC7AB682DADD7A5BFABE1A5FEA4E528B1D0A87CB3A1A65EA4E5B377A6E6ADD7A5BF29>

<4D F736F F D DA4A4B0EAA4E5A4C6A46ABEC72D DBEC7AB682DADD7A5BFABE1A5FEA4E528B1D0A87CB3A1A65EA4E5B377A6E6ADD7A5BF29> 中國文化大學學則 95.08.2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50111262 號函准予備查 96.06.23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086256 號函准予備查 97.08.14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55446 號函准予備查 98.07.0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80111011 號函准予備查 98.12.31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10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3 7 19 及 20 條,104 年 11 月 11 日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初聘

More information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九十七年年會活動紀盛 年會會場, 大同大學校門入口 鑛冶 52/4-169-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10-170- 九十七年十二月 頒獎 技術獎章 31 10 4 40 93 95 8 F 60 94 58 LNG 42 12 30 13 97 97 5 2 鑛冶 52/4-171- 94 96 22 論文獎 97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輔仁大學學則

Microsoft Word 輔仁大學學則 輔仁大學學則 教育部 85.08.08 台 (85) 高 ( 二 ) 字第 85514711 號函核定教育部 87.05.29 台 (87) 高 ( 二 ) 字第 87054372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教育部 88.11.10 台 (88) 高 ( 二 ) 字第 88135185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教育部 90.03.19 台 (90) 高 ( 二 ) 字第 90035376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教育部 91.04.02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年三月

一 一年三月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 100 年年會活動盛況綜合報導 100 60 11 24-29 (1)11 24 (2)11 25 (3)11 24-27 (4)11 29 一 海洋資源開發契機與願景 研討會 11 24 ( ) ( ) ( ) ( ) ( ) ( ) ( ) ( ) ( ) ( ) 9 88 12 12:30 鑛冶 56/1 61 4 1 3 1 2 4 3 2 62 一 一年三月 二 100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Amabile 創造力成分模式與共識評量技術之驗證 以國小五年級繪畫為例 研究生 : 賴足菁撰 指導教授 : 鄭英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B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105 目錄 / 2 / 3 / 4 / 5 / 6 / 7 / 9 / 10 / 10 / 11 / 12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學系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心理與諮商學系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 / 16 語文與創作學系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音樂學系台灣文化研究所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 / 20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自然科學教育學系體育學系資訊科學系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More information

Marine Bill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More information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More information

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1 2 102 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護理類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 修訂表 貳 登記資格 ( 二 ) 同等學力 : 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增訂之 第 2-1 條條文及第 5 條修訂, 修正對照表如下表所示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1.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 5.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1. 原第 5 條修 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正為第 1 條 (1)

More information

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教師聘任與升等, 依據 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七條, 訂定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升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聘任第三條各系應視教師缺額 發展方向 師資需求及課務需要提聘教師, 所授課程應與其學術專長相關 第四條本校初聘教師分為教授

More information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管理學院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企業管理學系... 1 財務金融學系... 2 國際企業學系... 會計學系... 5 資訊管理學系... 6 管理科學與財金國際學士學位學程... 7 觀光暨休閒遊憩學系... 8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10.04.09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10.04.16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4.2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教師升等說明會 教師升等說明會 簡報人 人事室 李介民主任 104.12.03 教師升等說明會 簡報大綱 壹 申請應備條件與相關文件 貳 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 參 外審作業 肆 校教評會(研究成績審議) 伍 違反教師倫理類型 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 1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 教師備齊資料提出申請 院教評會 教務處外審作業 報部 2 月底前 3/15 前 3 月底前 4 月底前 6/15 前 7/15 前 8 月 系教評會 校教評會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