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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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教育部編印 民 96 年 7 月

2 目錄 第一章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一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流程 ( 另附 ) 壹 新聘一 學位送審 1 二 著作送審 ( 一 ) 授權自審 2 ( 二 ) 非授權自審 3 貳 升等一 學位送審 4 二 著作送審 ( 一 ) 授權自審 5 ( 二 ) 非授權自審 6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壹 送審資格一 聘任資格 10 二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 11 三 申請審定資格 11 四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 11 五 專業技術人員 12 貳 學歷一 國內學歷認定 12 二 國外學歷認定 ( 一 ) 國外學歷查驗證 12 ( 二 )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18 ( 三 ) 臨時學位之認定 22 叁 年資一 教師年資起算年月 ( 一 ) 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 22 ( 二 ) 非授權自審學校範圍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 23 ( 三 ) 教師年資起算年月彙整表 23 二 送審年資採認 24 肆 著作 6

3 一 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 26 二 參考資料相關規範 28 三 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 28 四 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 29 五 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 29 六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相關規範 29 伍 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一 校內處理注意事項 30 二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 32 陸 其他 33 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查報送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 登入 登出系統一 登入系統 35 二 登出系統 35 貳 系統作業說明一 帳號管理 ( 一 ) 申請帳號 36 ( 二 ) 修改個人資料 36 二 業務簡介 36 三 公告事項 36 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一 )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6 ( 二 )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44 五 送審通報作業 ( 一 )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44 ( 二 ) 送審名冊 45 ( 三 ) 送審教師統計表 45 ( 四 ) 查詢送審進度 46 ( 五 ) 取消送審通報 46 六 下載專區 46 七 問題諮詢 ( 一 ) 問題反應 46 ( 二 ) 查詢回覆結果 47 7

4 八 線上教學 47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壹 送審教師應辦事項 48 貳 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一 報送方式 50 二 報送時程 50 三 報送表件 50 叁 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一 送審限制 51 二 著作 52 三 送審表單 52 四 其他 52 第三章常見問題集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 系統操作 53 貳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一 一般問題 56 二 基本資料 57 三 學經歷資料 57 四 歷次送審資料 58 五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59 叁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 60 肆 其他 61 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壹 送審資格 67 貳 學歷 81 叁 年資 90 肆 著作 106 伍 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128 陸 其他 142 第四章相關表格 147 第五章相關法規 177 第六章附錄 8

5 第一節範例壹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13 貳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315 叁 送審教師學位證書 317 肆 學歷查證函格式 321 伍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322 陸 入出國紀錄查詢公文格式 323 柒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24 捌 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325 玖 著作審查意見表 326 拾 研討會論文出版發行證明 328 拾壹 光碟發行之出版證明 329 第二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資格審定案分工表 330 9

6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壹 送審資格 一 聘任資格 : 具下列各職級聘任資格者, 得辦理該職級之資格審查 職級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應具備學經歷要件 學歷經歷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 4 年以上, 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6 年以上, 成績優良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 成績優良擔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良曾任講師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曾任助理教授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8 年以上 曾任副教授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10 著 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專門著作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有重要專門著作 * 1. 專門職業 : 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 2. 專門職務 : 指在政府機關 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3. 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同等學歷 : 由教育部視其入學程度 修業年限及學術造詣認定之

7 二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1/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以上之決議通過, 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三 申請審定資格 ( 一 ) 教師符合下列要件者, 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申請資格審定,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1.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2. 以兼任教師或兼任之面授教師送審者 : (1) 兼任教師, 持有聘書, 該學期實際任教滿 1 學分, 且授課達 18 小時 惟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 選修科目之實習 實驗課程者, 以 2 小時折算為 1 小時計算, 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折算率依教育部頒之 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 ( 請參閱第四章相關表格 27.) 辦理 (2)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該學期已實際任教滿 2 學分 3.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 二 )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 三 ) 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 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四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規定如下 : ( 一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 二 ) 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 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 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 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 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 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 三 ) 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 所稱 繼續任教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之日 (86 年 3 月 21 日 ) 起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 11

8 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 四 ) 舊制講師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 ) 於升等助理教授後, 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亦即舊制講師如以著作 ( 非博士學位論文 ) 升等方式取得助理教授資格, 其後又取得博士學位, 擬再以文憑 ( 博士學位 論文 ) 送審副教授資格, 應無疑義 五 專業技術人員 依教育部頒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比照教師職務等級, 分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 4 級, 其資格 聘任 升等有關事項, 與教師不盡相同, 雖不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 惟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故各校應建立完備之資格審查制度 貳 學歷一 國內學歷認定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 二 國外學歷認定 國外學歷認定 係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故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 均須辦理查證認定作業 ( 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教育部查證屬實者, 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 ) ( 一 ) 國外學歷查驗證 1. 國外學歷 查驗 及 查證 之不同 : (1)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12

9 (2)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簡而言之, 查驗 係學校查核驗明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經歷證件或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查證 係學校函請駐外館處就送審人之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與畢業學校之認可情形 2. 查驗須知事項 : 教師所具國外學歷如屬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 且就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 ( 請參考小幫手 1), 學位證明文件經駐外單位驗證 ( 請參考小幫手 2), 且修業期間符合規定 ( 請參考小幫手 3) 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紀錄相符者 ( 請參考小幫手 4), 得由用人學校逕以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小幫手 1: 在辦理國外學歷查驗時, 最常遇到的就是哪些國家學位得逕以認定? 還有何謂 參考名冊 及如何查詢 1.13 個國家學位 (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美國 Doctor Master 西班牙 Doctor Licenciatura 英國 Doctor Master 加拿大 Doctor Master 法國 Doctorat Maitrise 比利時 Docteur Master 德國 Doktors Master/ Diplomgrad/Diplom Magistergrad/ Magister 日本 博士 修士 奧地利 Postgraduate Master/Magister/ Doctorat/ Magistra/ 瑞士 Doctor Doktorat Diplom-Ingenieur 澳洲 Doctor Master 韓國 博士 碩士 紐西蘭 Doctor Master *( 註 : 德國專科學院頒授之 Diplom 文憑不採認具碩士學位 ) 2. 何謂 參考名冊? 如何查詢?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收錄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並就該等大專校院之名址予以編列成冊 查詢網址 :ttp:// 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處 ) 13

10 小幫手 2: 送審者如何辦理國外學歷驗證? 1. 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 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 繳交相關費用 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 可至外交部查詢 ( 2. 若已經返國, 但未辦理驗證作業, 則辦理方式如下 : (1) 自 90 年 2 月起, 駐美國 英國 加拿大 日本 澳大利亞地區代表處級各辦事處可直接受理已返臺留學生之外國學歷影本驗證, 惟建議當事人先以電話或傳真聯繫有關駐外館處查詢應備文件及費用等, 以免郵件往返, 耽誤時效 (2) 應備文件 : 學歷文件影本 ( 請於文件背面頁自行書寫 此影本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親自簽名, 簽名式樣與當事人護照上簽名相同 文件驗證申請表 英文授權書 ( 英美等國須提供 ) 當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 照片頁 ) 備註 : 申請表及授權書表格可於 下載 (3) 驗證費用 : 每份 15 美元, 並另酌計回郵郵資 ( 請至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本票或匯票 ) 倘有關學校規定收取查證費用時, 應由當事人自付 又申請人欲認證外國學歷中譯本者, 除需自行備妥中文譯本外, 亦須另外繳交認證中譯文規費, 每份 30 美元 (4) 工作天數 : 視駐外館處與校方查證所需天數而不同 14

11 小幫手 3: 修業期間如何計算? 1. 修業情形一覽表 填寫技巧: 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 及 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 等 2 欄內的日期填寫至 日 可方便計算修業期限 2. 修業期間計算原則 : 參酌送審者之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及入出境紀錄 教師在國外的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之規定, 簡述如下 : (1) 持學士學位者 :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2) 持碩士學位者 :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8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2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3)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6 個月 ;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 2 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故累計在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 ; 在 2 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1/3 以上 (4)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 (5)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6 個月 3. 修業期間計算範例及注意事項 : (1) 修業期限計算方式須以各國學制 學校行事曆 送審者入出境紀錄綜合判斷 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須修習課程, 且學校行事曆所載起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 納入修業期限計算 ; 依各該國學制規定, 無須修習課程者, 應以學校所載修業起迄時間證明代替 舉例如下 : 1 某位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校某學期 (Semester) 起迄日期為 95 年 9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21 日, 該師入出境紀錄所載該時段入出境日期分別為 : 出境 :95 年 9 月 5 日 入境 :95 年 12 月 25 日, 則該師該學期修業期限計算如下 :26 天 (9 月 )+31 天 (10 月 )+30 天 (11 月 )+21 天 (12 月 )=108 天 2 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需修習課程, 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證明代替者, 其修業期限計算方式則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 ( 合計天數 ) 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根據民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 每月為 30 日 ; 爰此, 所稱碩士學位修業時間需滿 8 個月係指應滿 240 天, 其餘修業期限之採計類推 15

12 (2) 送審者如無法提供行事曆, 部分學校之成績單亦會記載各學期 ( 季 ) 起迄時間, 亦可作為計算之參考 ( 如下圖 ) (3) 計算修業期限, 應避免以下錯誤 : 修業期限未經核算或送審人未繳交入出境紀錄 僅根據送審人入出境紀錄計算修業期限, 並未綜合修業情形一覽表註明之各學期修業起迄或學校行事曆 成績單綜合判斷 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修業起迄年月, 與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送審學歷修業起迄年月不相一致 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授予學位年月與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不相一致 送審人修業情形一覽表所載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與行事曆所載不相一致 學期 ( 季 ) 之寒暑假 ( 送審人未修課 ) 亦計入修業期限 小幫手 4: 申辦 入出境紀錄 1. 何謂 入出境紀錄? 檢具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外僑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查明其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以了解其國外學歷修業期間實際出國情形 2. 如何申請 入出境紀錄? 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規定, 本人 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 爰持國外學歷教師, 須由其本人檢具身分證 ( 正 影本 ) 申請表 ( 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 下載 ) 及新台幣 100 元規費,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2. 查證須知事項 : 非屬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的學歷 ( 請參考小幫手 1), 即使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 學歷證件已經由駐外單位驗證, 仍須辦理查證 (1) 查證那些項目 : 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7 條規定, 查證項目計有 : 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 ( 請參考小幫手 5) 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 修習課程學分 16

13 該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 ( 如美國教育評審會 ) 認可情形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2) 如何辦理查證作業 向誰查證 : 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 由誰查證 : 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 得依各校規定, 由人事室或所 系 科辦理 要檢附什麼文件 : 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 ( 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 ) 及當事人授權書 查證方式 : 一律以公文為之, 並副知送審者 查證時效 : 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 逾時未見復者, 應主動再函催查 (3) 起聘前辦理學歷查證, 而未能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之補救措施 : 若於聘期開始前, 各校系級教評會會議審查教師資格之同時並函駐外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 而未能於聘期 3 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者, 得專案報部備查, 俟查證完成後, 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起計年月 小幫手 5: 入學資格 相關事項 1. 審核入學資格要領 : (1) 應請送審人確實填寫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各欄位, 同時可參酌送審人所獲學位之性質 ( 博 碩士 ) 或國外學校之入學條件 (Admission Requirements) (2) 部分學校亦會於送審人的成績單上記載送審人入學前之相關資料, 亦可作為審核時之參考 (3) 如認定有疑義, 再函請駐外館處協助 2. 審核國外畢業學校應注意以下情形 : (1) 送審人並非就讀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 這類機構大多屬補習班 代辦留 ( 遊 ) 學或是私人公司性質, 其所頒授之證書多為結業 ( 或研習 ) 證明性質, 並非正式學位或文憑 例如 Indian School of Business, 該單位係依印度公司法所設立的機構, 並非正規學校 (2) 學校未確實審閱駐外館處所提供之查證資料 ( 包括所附外國政府或學校之外文信函與資料 ) 曾經發生過駐外館處所附資料已顯示送審人並非就讀認可學校, 學校仍將送審人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各校審核國外畢業學校時, 送審人之學校如未列於教育部參考名冊或教育部尚未編列該地區參考名冊時, 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該校 ( 或單位 ) 是否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以免產生錯誤 17

14 ( 二 )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國外學歷認定係指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相當於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歷 ( 位 ) 之過程 認定原則分為下列 5 項 : 1. 一般認定原則 : (1) 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 所謂 認可 者, 原則以入學時就讀之校院須列於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所出版之當期認可名冊中 若有特殊情形, 入學時不在認可名冊內, 畢業時已列入認可名冊則採個案審定 ) (2) 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 ( 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 (3) 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 8 個月 ; 進修博士學位者, 須滿 16 個月 ; 連續修讀碩 博士學位者, 須滿 24 個月 但其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 不在此限 (4) 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 如部分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 其在國內修習學分數, 以不超過 1/3 為限 ( 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 ), 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之規定 (5)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 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 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 (6)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 : 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限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應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7)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1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教育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2 依教育部 96 年 3 月 21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公告, 凡持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 詳見第一章第二節貳學歷小幫手 1), 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相關規定完成驗證程序及符合大學辦理 18

15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由用人學校直接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後, 加以審核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2. 特殊學位認定原則 : 應併同學校查證資料報部複審 : (1) 如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表三 ( 包括美國 M.D 及 J.D 學位 日本論文博士 醫牙學歷 宗教學位 德國及相同系統之 Doktorsder Medizin 學歷 俄國之 Kandiate Nauk 學位 西班牙學位 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 ) (2) 特殊學位之國外學歷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前, 由學校辦理查證 另前述逕予認定之 13 個國家學位外之國外學歷且列於參考名冊內者及以臨時畢業證書送審者亦應比照辦理 3. 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 以下情形由學校增加一級外審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後, 併同審查意見表報教育部核定 (1)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 原需以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 報教育部複審者 (2) 原以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 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 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包括 : 1 美國阿格西大學 Argosy University(Sarasota) 校區商學博士 橙縣校區 (Orange County Campus) 商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 第 26 屆第 2 次常會及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決議 ) 2 美國聖道大學 (University of Incarnate Word) 博士學位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決議 ) 3 美國斯伯丁大學 (Spalding University) 教育博士學位 ( 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 ) 4 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 (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 聖湯瑪士大學 (University of Santo Tomas) 安得雷爾大學 19

16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及德拉沙大學 (Dela Salle University) 等 4 所以外之學校 5 其他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4. 有疑義學位認定原則 : (1) 歐洲藝術文憑且未列於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所列名冊者 (2) 香港地區及教育部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 有關 香港地區學位 說明如下 : 1 香港地區向教育部立案的大學校院包括珠海大學 能仁學院 德明學院及新亞研究所等學校 該等學校經教育部核可授予之學位 ( 學士 碩士及博士 ) 視同國內已立案之大學校院所授予之學位 依據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教育部認可之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如下表 : 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教育部認可名冊 1 香港大學 2 香港中文大學 3 香港城市大學 4 香港科技大學 5 香港浸會大學 6 香港理工大學 7 香港教育學院 8 香港演藝學院 9 香港樹仁學院 10 嶺南大學 3 持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之 10 所學校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比照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 且就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辦理, 查證後報教育部專案簽核認定 4 未列於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者, 仍需查證後報教育部複審認定 (3) 本部尚未公告認定及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 (4) 如附表列學位 : 20

17 學位名稱審議時間決議 美國路易士安那理工大學 (Louisiana Tech. University) 體育研究所碩士文憑 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修業證明 ) 英國蘇格蘭 5 所大學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修業證明 ) 1.University of Aberdeen 2.University of Edinburgh 3.University of Glasgow 4.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5.University of Dundee 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再行查證後, 確認是否恢復認可該學位 如持該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 再以個案審議 第 24 屆第 5 次常會不等同碩士, 應先查證 第 24 屆第 5 次常會不等同碩士, 應先查證 (5) 上述有疑義學位, 經學校查證後, 併同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5. 不予認定之學位 : 依規定不受理其送審 (1) 經函授方式取得 (2)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3)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4)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 符合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之國外學歷認定原則者除外 ) (5) 名 ( 榮 ) 譽學位 (6)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7) 未經教育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8)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其學分數與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不符 * 國內外學歷符合一般認定原則 特殊學位認定原則及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自 95 年 8 月以後, 授權大專校院自行審查認定 ; 另有疑義學位 舊制教師國外學歷須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 經學校初審後, 檢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核定 21

18 ( 三 ) 臨時學位之認定 : 1. 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 對於已取得就讀學校所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 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 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 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2. 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應要求當事人於 3 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未依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教育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3. 臨時學位證明仍須送請駐外館處驗證, 並由學校辦理查證 叁 年資一 教師證書年資計算 : ( 一 ) 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 : 1. 新聘教師 : (1)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報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 以起聘年月起計年資 (2) 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依學校報教育部年月起計年資 (3)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於起聘 3 個月內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 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惟報部備查時, 須檢附學歷查證函 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 (4) 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採計年資 2. 升等教師 : (1) 學年度第 1 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8 月 ) 起計年資 ; 學年度第 2 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2 月 ) 起計年資 (2)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 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 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22

19 ( 二 ) 非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 : 1.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 3 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2.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 3 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3. 未依前 2 款規定期限報教育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教育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 其國外學位或文憑進行學歷查證未能於起聘 3 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 2 款規定起計 ( 三 ) 教師年資起算年月彙整表 報部審查時間 送審類別 A 著作新聘學位新聘 B 著作升等 C 學位升等 起聘 3 個月內 起聘超過 3 個月 起資年月為起聘月 起資年月為報部月 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1. 非自審範圍 : 起資年月為報部月 2. 自審範圍 : (1) 於該學期內報部 : 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2) 超過該學期報部 : 起資年月為報部月 1. 於該學期內報部 : 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 (2 月或 8 月 ) 2. 超過該學期報部 : 起資年月為報部月 3. 舊制教師以學位送審副教授, 依 A B 欄年資起計方式計算 備註 : 1.95 年 8 月以後, 以學位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 授權各大專校院自審, 其年資起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 2.96 年 8 月以後, 以著作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 授權各大學自審, 其年資起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 3. 兼任新聘教師送審當時須任教滿 18 小時 ; 專任教師須送審當學期有授課事實 4. 起聘名冊不可填入未來式 5. 兼任改聘專任視同新聘 6. 學位送審之起聘年月 : 應等於或大於授與該學位年月 23

20 二 送審年資採認 : ( 一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教學,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2.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3.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1 年 4.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2 年 5. 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時, 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 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應經教育部審查認定, 始得採計 6.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訓儲期間之年資, 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定之 研究工作 專門職務 年資 ( 二 ) 資格審查採認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 依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證書年資計算 ), 以專任為原則, 兼任教師年資, 折半計算 ( 三 ) 任教未中斷之認定 : 1. 舊制教師 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規定之一 : (1)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2)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 1 學分, 且授課至少達 18 小時 (3)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 2 學分 (4)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2. 無論是服兵役 公費或自費出國留學或國內全職進修, 皆應經學校許可留職停薪 帶職帶薪, 其本職仍在學校並有證明文件者為限 ( 四 ) 其他年資之認定 : 1. 實習醫生年資曾任聘用實習醫師, 如於受聘起 1 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 其實習醫 24

21 師年資, 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所定 臨床工作 之年資 2. 醫學中心 與 準醫學中心 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 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之一為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爰有關 醫學中心 之資歷採計, 請各校參據 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 ( 現行如下表 ),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覈實查核, 並請送審人於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 ( 註明分院名稱 ) 職務及起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 ( 留存學校 ), 俾利審查 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 醫院名稱 準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更新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1.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三軍總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 長庚紀念醫院 ( 林口分院 ) 長庚紀念醫院 ( 台北分院 ) 長庚林口兒童分院 台中榮民總醫院 省立桃園醫院 高雄榮民總醫院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馬偕紀念醫院 馬偕紀念醫院 ( 淡水分院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22 醫院名稱 準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醫學中心有效期間 15. 奇美醫院及台南分院 彰化基督教醫院暨中華路分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其中港醫院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18. 國泰綜合醫院 新光醫院 長庚醫院 ( 高雄分院 ) 花蓮慈濟醫院 萬芳醫院 資料來源 : 衛生署 77 年至 93 年上半年評鑑結果 肆 著作一 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2. 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或出版公開發行 ( 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不在此限 ) 3.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教育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以 2 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5. 如係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6.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26

23 7. 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 ( 手抄 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 但抽印本除外 ) 8. 著作出版, 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 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9.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 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 卷期及時間者, 送審時無需附原刊 ; 如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以利審核 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10.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應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由主辦研討會單位, 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故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之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證明, 放於該篇論文首頁或末頁 11. 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 應加附審查程序證明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以光碟發行者, 應加附紙本並須註明時間 發行單位 ( 二 ) 代表著作 ( 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 1. 代表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2)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 或依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 17 條第 1 款, 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 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2. 代表著作, 係數人合著者 : (1)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 1 人送審 (2)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3)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繳合著人證明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7

24 送審人為第 1 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3.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4.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5. 代表著作 ( 不含專書 ) 尚未正式發表 : 代表著作尚未正式發表, 而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應將下列措施列入後續處理事項 : (1) 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 1 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 2 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2)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 1 年內 ( 其 1 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 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 報教育部予以展延 (3)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視以下情況, 報請教育部核處 : 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三 ) 參考著作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 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 至多檢送 3 冊 ; 如於期刊發表者, 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惟應檢送抽印本 二 參考資料相關規範 ( 一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得列為參考資料, 毋須送部, 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 俾供評審 未依規定辦理送審者, 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 ( 二 ) 未於研討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 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若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 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 三 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 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 2 規定辦理略以, 28

25 ( 一 )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如下 : 1.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 二 )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者, 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四 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 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 1 規定辦理略以, ( 一 )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及設計 ( 二 )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 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五 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以下列條款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 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 )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2.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副教授資格者 ( 二 ) 以取得博士學位之畢業作品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 其作品內容及展現方式得不受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附表一及 送審前 5 年內 之規範 ( 三 ) 以學位論文送審教師資格者, 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六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相關規範 ( 一 )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其範圍請參考第五章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之附表一 ; 所稱成就證明, 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所稱技術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29

26 ( 二 ) 送審之成就證明, 應附技術報告, 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 1. 個案描述 2. 學理基礎 3.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4.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 三 ) 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2. 成就證明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取得, 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 3. 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 3 份, 以 2 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 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就 4. 送審之成就曾獲得獎勵,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5. 代表成就係 2 人以上共同完成, 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6. 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伍 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 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 應依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 刻正修正中 ) 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 並參考第五章 22. 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相關事宜 一 校內處理注意事項 ( 一 ) 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1. 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2. 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 但有具體事實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理 ( 二 ) 保密原則 1. 涉嫌著作抄襲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30

27 2. 著作 檢舉內容及被檢舉人答辯書之審查人, 身分應予保密 ( 三 ) 權責單位 1. 所涉抄襲之著作, 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 一經檢舉, 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 就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 並於認定後作出說明 2. 未經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 如相關案件尚在教育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 由教育部併審查過程處理 ( 四 ) 相關資料送學者審查 1. 應將檢舉內容與被檢舉人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 2 人審查 2. 檢舉案若屬升等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 1 至 2 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3.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 五 ) 迴避原則處理抄襲案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 ( 有師生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 應予迴避 ), 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 ( 六 ) 被檢舉人得提出口頭答辯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 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 七 ) 處理時程 1. 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 4 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 2. 審定後 10 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3. 若抄襲成立, 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 並於 10 日內將懲處情形 理由 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4. 若著作抄襲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 其審定期間得延長 2 個月, 遇寒暑假期間, 其時程得順延之,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5. 抄襲案一經成立, 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 八 ) 公告周知 1. 大專校院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 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 31

28 2. 由教育部受理之檢舉案經送學者審查完畢後, 由該類科常委彙提學審會常會審議 經確定抄襲成立後, 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 並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 二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 ( 一 )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流程 1.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 學校處理完竣, 應將處理程序 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教育部, 經教育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並提常會確定後, 由教育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2. 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原則 1. 教師資格審查案件尚未審定者聘任或升等所提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 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 (1)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2) 應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5 年至 7 年 (3)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2.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 並依所定期間 5 年至 7 年,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2) 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教育部應依所定期間 5 年至 7 年,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32

29 陸 其他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 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實查 ( 包括外審 ) 二 依據教育部 94 年 11 月 29 日研商教師升等訴願案件審查疑義專案會議決議略以 : 系 院及系 院教評會屬學校內部單位, 非屬機關, 其作出是否准升等之最終決定, 必須以學校名義具文通知升等申請教師, 教師若有不服, 方能據以提起訴願案 三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3 條規定 : 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爰此,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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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查報送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教師, 應辦理送審, 送審教師應至教育部 大專 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填寫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送審者填寫部分, 並由各校 人事室承辦人填具學校應填寫部分 以下是系統操作說明 : 壹 登入 登出系統一 登入系統 : ( 一 ) 進入畫面 : 開啟 IE, 在網址列輸入 ( 二 ) 為維護系統資料安全性, 本系統採用 SSL 加密處理, 使用者於進入畫面時, 會出現以下訊息 : 1. 步驟一 : 詢問安全性憑證問題, 請點選 是 2. 步驟二 : 跳出安全性與非安全性項目問題, 請點選 是 ( 三 ) 操作說明 : 1. 送審教師 : 於頁面左側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線上填寫履歷表, 出現 請先選擇學校 頁面, 於下拉選項選擇學校後, 即可開始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2. 人事人員 : 於畫面上輸入 [ 帳號 ] 及 [ 密碼 ], 再按 登入, 即可登入系統 ( 四 ) 修改密碼 : 本系統提供使用者修改登入系統的密碼, 操作方式如下 : 1. 登入系統後, 點選畫面左上方的 修改密碼 功能 2. 輸入舊密碼及新密碼 2 次, 再按 確認 即可完成密碼更正 二 登出系統 : 登入系統後, 點選畫面左方 MENU 功能區上的 登出 功能, 即可登出系統 35

32 貳 系統作業說明 : 登入系統後, 首頁左方清單列表 帳號管理 公告事項 業務簡介 教師申請作業 送審通報作業 下載專區 問題諮詢 線上教學, 茲分項說明如下 : 一 帳號管理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即會下拉出 申請帳號 修改個人資料 功能選項, 提供使用者, 申請 修改帳號相關資料 ( 一 ) 申請帳號 : 提供使用者 申請帳號 之功能操作 1.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申請帳號, 即顯示申請表格 2. 輸入擬申請之使用者代碼 其他基本資料點選確認送出, 系統管理者收到申請資料並審核通過後, 則會發送 MAIL 通知申請者 3. 此功能必須要登入系統後, 方可使用, 並限制僅能新增相同學校的使用帳號 4. 帳號檢核 點選此鈕, 系統會辨識申請的使用者代碼是否已有人申請過, 帳號前四碼必須為該申請學校的學校代碼 5. 密碼 帳號資料審核通過後, 系統管理者將會配賦系統登入密碼 6. 學校名稱 此欄位設定為系統登入人員的學校名稱 ( 二 ) 修改個人資料 : 提供使用者 修改個人資料 之功能操作 1. 於首頁左方點選 帳號管理 修改個人資料, 即顯示修改畫面 2. 將要修改的資料, 輸入欄位並點選確認, 即完成修改 3. 除了 使用者代碼 及 學校名稱 不得修改, 其他資料一律可以修改 4. 密碼若不修改, 則不需要填寫 二 業務簡介 : 於首頁左方點選 業務簡介, 即可列出業務簡介表格, 提供使用者查詢 業務簡介 所列出之表格資料 三 公告事項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公告事項, 即會在網頁中間, 顯示 即時新聞 公告事項 此兩項功能, 提供使用者閱覽 公告事項 所發佈消息資料 四 教師申請作業 : 於首頁左方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即會下拉出 線上填寫履歷表 匯入履歷表 功能選項, 提供使用者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 ( 一 )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首頁左方點選 教師申請作業 線上填寫履歷表 即會出現以下填寫之表單畫面 操作說明如下 : 36

33 1. 請先選擇學校 點選學制, 下方即會顯示出符合的學校名稱, 供使用者下拉, 再選擇 確認 2. 輸入 基本資料 (1) 基本資料 頁面如下圖-- 科系別 請點選欄位右側 查詢, 會出現供選擇之科系別下拉選單, 再選擇送審者本職之科系, 按 確認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 必須與學經歷證件相符, 如有不符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送核 通訊處及電話 : 請詳實填寫公 宅通訊處及電話以利查詢 (2) 法令依據 會依 送審資格 不同, 而顯示不同的法令條例, 並在下方出現該資格之說明文字敘述, 以副教授為例 副教授 - 新制 37

34 副教授 - 舊制 (3) 輸入 審查類別 點選文憑送審時, 系統會跳出提示訊息 38

35 3. 輸入 學經歷資料 頁面如下圖 -- (1) 學術專長代碼 : 請點選欄位右側下拉選單, 選擇所研究之專長學科 (2) 任教科目 : 請填寫本學期擔任之課程名稱 代碼及每週授課時數, 同名稱之任教科目請加總時數後計算之 (3) 學歷 : 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 均請詳實填寫 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 須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起迄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 (4) 論文名稱 : 若持有碩士及博士學位兩種學位均須填寫, 並填寫指導教授姓 39

36 名, 若無學位論文者請填寫 無 字 論文名稱 及 指導教授 欄位, 若論文名稱過長, 無法全 部輸入時, 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 (5) 經歷 : 與送審等級無關之經歷可不必填寫 請將本次擬送審職級, 填寫於經歷之最後一欄 兼任教師須詳細填寫目前之專任職務 (6) 學經歷欄位, 如不敷填寫, 請於書面自行粘貼增列資料 4. 歷次送審資料 頁面如下圖-- (1)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請填教育部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證書字號及起資年月, 未具審定證書者可免填寫 (2) 最近 3 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 欄請填寫歷次以著作送審 ( 包含通過及未通過 ) 之代表作名稱 若為第 1 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則免填 (3) 著作名稱若過長, 無法全部輸入時, 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 5. 代表著作 頁面如下圖-- 40

37 (1) 送審代表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2) 代表著作請填 1 種,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一代表作 填寫時代表著作欄位僅得填寫 1 筆, 故其他著作則列於參考資料欄內, 並註明該篇為代表著作之系列著作 (3) 著作如以外文撰寫, 請加填中文名稱 (4)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期刊卷期 字數等, 務請詳實填寫 (5) 代表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 則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 (6) 審查類科 ( 例 : 理工農醫或人文社會類科 ), 因涉及審查標準之不同, 請務必於下拉選單選擇所屬類科 (7) 所用語文 : 如中文 英文 日文 德文等,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 確實填寫 (8) 所屬學術領域 :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 以供分發簽定審查人選之參考 6. 參考著作, 此頁面若無資料可不需填寫 41

38 (1) 送審參考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2) 著作如以外文撰寫, 請加填中文名稱 (3)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出版時間 期刊卷期 字數等, 務請詳實填寫 (4) 參考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 則 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 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 (5) 所用語文 : 如中文 英文 日文 德文等,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 確實填寫 (6) 所屬學術領域 : 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 (7) 參考著作可填多種, 點選頁面右側的 新增 按鈕, 即可再新增 1 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 最多可輸入 50 筆參考著作資料 (8) 參考著作亦可另以附表提供 (9) 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均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或自行列表, 作為送審參考資料 7. 暫存 儲存 預覽 列印功能 (1) 暫存 : 讓使用者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暫時存放在本機磁碟中, 下次要繼續輸入時, 需先執行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二 ) 匯入履歷表, 即可繼續輸入或修改履歷資料 42

39 開窗供使用者輸入暫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如下圖 -- 暫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 tmp,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 (2) 儲存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表單存成檔案, 系統會檢核欄位資料是否輸入完整, 以供送審用 開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如下圖 -- 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 xml,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 (3) 預覽 : 可以預覽已經填寫好之表單資料 (4) 列印 : 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 再點選右上角 列印 列印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送審教師於 送審人 欄位蓋私章 ( 或簽名 ) 繳交 2 張 2 吋照片 (1 張貼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另附 1 張供送審學校製作教師證書用 ) 43

40 ( 二 )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將之前儲存或暫存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txt( 舊系統檔案格式 ) *.tmp *.xml 匯入上傳, 並可繼續維護履歷資料 操作說明如下 : 1. 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 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 2. 選擇好檔案後, 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 3. 由於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是將原暫存之履歷檔案資料匯入, 再繼續補正履歷資料, 所以操作方式請參照四 教師申請作業 ~( 一 ) 線上填寫履歷表 作業 五 送審通報作業只提供學校人事室人員操作使用, 於登入後使用 送審通報作業 檢核送審相關作業功能 於首頁左方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即會下拉出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送審名冊 送審教師統計表 查詢送審進度 取消送審通報 功能選項 ( 一 ) 資料檢核送審通報 : 將教師填寫完整之送檢資料 (*.xml) 匯入上傳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資料檢核送審 瀏覽, 找尋要匯入的檔案, 開啟後點選確認, 系統會將要送審資料帶入送審表格內, 使用者再次檢核資料並修正後送審 (1) 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 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 (2) 選擇好檔案後, 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 (3) 系統會帶出教師履歷資料畫面, 請點選 學校評審結果 輸入評審結果, 完成後請點選 送審 或 儲存, 如下圖 -- 44

41 2. 表格除 學校評審結果 表格, 其他基本資料 學經歷資料 歷次送審資料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請參閱 線上填寫履歷表 操作 3. 送審 儲存 列印功能 (1) 送審 : 欲將已經完成履歷資料送出, 送審時系統會跳出特別說明以提醒使用者 (2) 儲存 : 送審資料表單儲存成檔案, 系統會檢核欄位資料是否完整 開視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 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 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於使用者所選的路徑 (3) 列印 : 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 再點選右上角 列印 即可印出 ( 二 ) 送審名冊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名單列表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送審名冊 2. 將要查詢日期範圍 送審年月輸入, 點選 確認 則系統會顯示出所查詢之送審名單 (1) 查詢日期為必填欄位 (2) 送審等級起聘年月, 以民國計年 : 1 新聘教師應填列該等級教師之起聘年月而非報部年月, 例如兼任教師前已在校任教, 則應填列最初任教年月 2 升等教師應填列學校預定以送審等級聘任該教師之年月 (3) 送審年月 為名冊上之送審年月欄位, 即報部之公函年月, 以民國計年 但自審學校免填 (4) 學校審查結果 一欄, 請填列國內外學位查證結果, 如查證屬實者請填 核符, 經查證無法認定者, 請填 待符 (5) 附送 迴避參考名單 者請於 備註 欄註記 * (6) 教師資格審查名單 (), 括弧內文字 欄位項目會隨審查類別, 而有所不同, 有下列 4 種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文憑送審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專門著作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藝術作品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技術報告 ) ( 三 ) 送審教師統計表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教師統計表列表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送審教師統計表 45

42 2. 輸入要查詢範圍內的日期資料, 再點選 確認, 則系統會列出送審教師統計表 ( 四 ) 查詢送審進度 : 將所要查詢之送審進度列表顯示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查詢送審進度 2. 將要查詢範圍內資料輸入後, 點選 確認 則畫面會顯示所要查詢之資料 3. 送審日期起 送審日期迄為必填欄位 ( 五 ) 取消送審通報 : 將要送審通報資料取消 1. 點選 送審通報作業 取消送審通報 2. 輸入身分證字號點選確認後, 系統會將使用者基本資料 學經歷資料 歷次送審資料 代表著作, 相關資料畫面分頁顯示, 若使用者確定要取消送審, 則點選右上角 確認 即可取消送審 六 下載專區 : 提供使用者下載資格審查相關檔案 ( 一 ) 首頁左方點選 下載專區, 點選要下載檔案, 如下圖 -- ( 二 ) 詢問是否要儲存或開啟檔案 ( 三 ) 點選儲存會開啟存放檔案視窗 ( 使用者自訂路徑 ), 再點選儲存即可 七 問題諮詢 : 於首頁左方點選 問題諮詢, 即會下拉出 問題反應 查詢回覆結果 功能選項 ( 一 ) 問題反應 : 將所要詢問之問題輸入通報反應 1. 點選 問題諮詢 問題反應 2. 將連絡資料 問題內容填寫後, 點選 確認 後系統會跳出 問題反應完成, 點選 確認 後即可 46

43 3. 紅色 * 為必填寫欄位 ( 二 ) 查詢回覆結果 : 1. 點選 問題諮詢 查詢回覆結果 2. 將資料輸入再點選確認, 則系統會將要查詢資料顯示, 點選詳細內容則可查閱回覆內容 3. 電子郵件 聯絡電話問題序號擇其一輸入即可查詢回覆結果 * 本系統服務專線為 (02) , 亦可利用服務專線提出問題 八 線上教學 : 提供線上教學影片供使用者參考 詳細內容如下 請點選所需要的教學影片 常見問題集帳號密碼修改申請帳號及修改個人資料公告事項教師申請作業送審通報作業下載專區問題諮詢 47

44 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 壹 送審教師應辦事項 一 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填寫完竣後將電子 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 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 送審人 欄位簽 章並貼 1 張照片後, 連同另繳附之 1 張照片 ( 製作教師證書用 ) 送人事室 二 各申請教師除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外, 應另繳交下列書件 : 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 講師 助理教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2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送審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3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第 4 款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成績證明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助教證書 3. 教學或研究工作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4. 專門著作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6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助教證書 3.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 2. 助教證書 3.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4.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5. 專門著作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證書 2. 臨床工作年資 (9 年以上, 其中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至少 4 年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講師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48

45 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 副教授 教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1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送審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送審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生效前第 17 條第 3 款規定送審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第 1 款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第 2 款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4 年以上 ) 證明 3. 專門著作 1. 助理教授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3.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 4. 專門著作 5.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 3. 專門著作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講師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專門著作 4. 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 1.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8 年以上 ) 證明 3. 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 4. 重要之專門著作 1. 副教授證書 2. 相關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 與成績證明 3. 重要之專門著作 * 代表著作如係 2 人以上合著者, 需加送合著人證明 * 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另檢附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 送審人之經歷證件, 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 三 送審教師填報資料不實之處理 ( 一 ) 教育部審查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送審教師填報資料情事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不受理申請之處分期間 3 年至 5 年 5 年至 7 年 7 年至 10 年 49

46 ( 二 )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2. 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教育部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 三 )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 ( 一 ) 項各款情事之一, 依教育部所定原則認定後,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教育部審議 貳 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 一 報送方式各校應於校教評會完成審查作業後, 請送審人於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 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將履歷表書面及電子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 ( 蓋私章及 2 吋照片 2 張 ), 由人事室填妥履歷表中學校應填欄位, 上傳電子檔至教育部, 並檢附相關表件函報教育部核發證書 二 報送時程授權自審範圍非授權自審範圍保留年資者 新聘 :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學位升等 : 學期內報部 著作升等 : 學期內報部 新聘 : 聘期開始 3 個月內 學位升等 : 學期內報部 著作升等 : 起聘日 3 個月內 經專案報部保留年資者, 應俟特殊原因消滅時再行報送 三 報送表件 表 件 名 稱 自審範圍 非自審範圍 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1 份 ) (2 份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1 份 ) (2 份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份 ) (5 份,2 份隨文 )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 ( 著作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1 份 ) (2 份 ) 學校外審意見表 ( 委員匿名 ) (1 份 ) 著作 3 套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裝成 3 袋 ); 藝術作品 4 套 代表著作中英文摘要 ( 以外文撰寫者 ) (2 份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1 份 ) 50

47 表 件 名 稱 自審範圍 非自審範圍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如有合著者 ) (5 份,2 份隨文 )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國外學歷送審者 ) (1 份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國外學歷送審者 ) (1 份 ) 校教評會會議紀錄 (1 份 ) 學歷查證函 ( 國外學歷須查證者 ) (1 份 ) 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 ( 持臨時學位送審者 ) (1 份 ) 任教未中斷證明 (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者 ) (1 份 )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或說明 ( 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 (1 份 ) 聘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 (1 份 ) 校教評會紀錄影本 (1 份 ) 附註 : * 以作品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附表一 附表二之規定送繳資料 以作品送審並舉辦專為教師資格審查之個展(演出)者, 宜請送審教師提出作品展(演)出日期之書面通知 * 以體育成就送審者,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規定報送表件 * 持國外學位者, 依國外學位查驗或查證規定辦理 * 參考資料毋需送部 叁 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 一 送審限制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 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 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 二 ) 任教未符規定 : 1. 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 必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故教師送審當學期應有實際任教之事實, 始得送審教師資格, 若送審學校提前作業後即行報部, 報部時間早於教師年資起計, 則與規定不符 2.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至於提出申請後, 審查過程中, 教師出國進修 研究 講學, 則不在此限 3. 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 係指若審定通過, 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準 51

48 ( 三 ) 各級教育行政人員, 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 且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 四 )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 65 歲為限, 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 65 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二 著作 ( 一 ) 所送著作 ( 無論是代表著作或是參考著作 ) 如為技術報告, 皆須附書面報告 ( 內容包括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主要貢獻 ); 如為藝術作品應附創作報告 ( 內容包括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及方法技巧 ), 並於審查通過後出版 ; 如為體育成就證明應附技術報告 ( 內容包括 : 個案描述 學理基礎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 並於通過後出版 ( 二 ) 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隨函檢附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併案報教育部 ( 三 ) 代表著作如係 2 人以上合著者, 函報教育部時, 需加送合著人證明 ( 四 ) 參考資料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即可, 勿須送部 ( 五 )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 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三 送審表單 ( 一 ) 舊制講師擬以博士學位送審升等副教授時, 非自審學校報部複審應檢附教師審查名冊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評會會議紀錄 任教未中斷證明及外審審查意見表等資料 ( 二 ) 如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 其學經歷原始證件請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 免予報部, 惟學校應以影印本永久存檔備查 ( 三 ) 持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應將臨時學位證明書一併函報教育部 ( 四 ) 學校教師以曾任醫學中心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 務請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覈實查核, 並請送審人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 ( 註明分院名稱 ) 職務及起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 ( 留存學校 ), 俾利審查 四 其他 ( 一 ) 已取得教育部頒高一職級教師證書, 學校以較低職級聘任之教師, 免辦理低一層級教師證書 ( 二 ) 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52

49 第三章常見問題集 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壹 系統操作 一 系統作業環境 ( 一 ) 安裝程式 Q: 使用者端是否需要安裝任何程式 A: 使用本系統, 使用者不需另外安裝程式, 但部份新版的瀏覽器, 可能會有安全方面的對話視窗確認, 只要點選確認即可 ( 二 ) 系統基本配備 Q: 使用者的系統基本配備條件為何? A: 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 需要在 IE5.5 版以上的瀏覽器才可以正常執行 二 系統登入 Q: 系統是否需要登入帳號 密碼, 若要帳號 密碼如何申請? A:1. 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 需要在 IE5.5 版以上的瀏覽器才可以正常執行 除了人事室人員須登入作業, 其他使用者一律不需要登入帳號 密碼 2. 帳號 密碼申請方法可參閱 使用手冊說明 若該人事室人員還是無法申請或忘記密碼時, 請撥本系統服務專線 (02) , 電洽系統人員處理 三 檔案開啟 存檔 列印 ( 一 ) 檔案格式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匯入的檔案若為舊系統檔案是否可以匯入 ( 副檔名為 *.txt)? A: 本系統相容於舊系統所產生的文字檔格式, 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的功能, 可接受 *.xml *.tmp *.txt 這 3 種檔案的匯入功能 ( 二 ) 是否可指定儲存路徑 Q: 教師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時, 是否有指定儲存路徑? 53

50 A: 新系統在做儲存動作時, 可選擇您所指定的儲存路徑及檔案名稱, 爾後可根據本檔案做匯入更新的動作 ( 三 ) 暫存及儲存的區別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暫存及儲存的區別為何? A: 點選暫存時系統不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 儲存時系統會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必填欄位, 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 ( 四 ) 未將檔案儲存成 *.xml 檔之處理方式 Q: 已填寫送審資料完畢, 未將檔案儲存成 *.xml, 是否需要重新輸入, 或該如何開啟原本輸入的檔案? A: 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下方有 " 匯入履歷 " 之功能, 請使用該功能即可匯入原儲存之檔案 ( 五 ) 檔案儲存後, 再次新增資料之方式 Q: 請問如何在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後, 再次新增學經歷資料? A: 請使用 " 匯入履歷表 " 功能, 點選瀏覽即可選入資料 ( 六 ) 檔案儲存後, 再開啟檔案之方式 Q: 教師將資料填好並已儲存, 檢視後按下 返回, 資料就不見了, 不知如何再開啟檔案? A: 請使用 " 匯入履歷表 " 功能, 再把資料選進來即可在畫面上顯示 ( 七 ) 暫存後, 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Q: 填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暫存後, 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請問問題何在? A: 線上有 " 匯入履歷 " 之功能, 若於匯入不成功時, 系統會提示不成功的訊息, 通常訊息的顯示有可能是因為資料格式內容不符合或是某些資料欄位未填入的關係, 建議履歷資料重新再填寫或者是找出欄位未正常填寫的資料將資料補齊 ( 八 ) 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一個檔案, 且需透過系統開啟 Q: 填寫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前 4 項均填寫完並暫存, 剩第 5 個參考資料未填完而存檔, 共存了 5 個檔案 ( 在桌面 ), 可是再開啟時已不是原來的表格, 請問如何開啟已暫存的表格繼續作業? A:1. 點選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 1 個檔案 (*.tmp 或是 *.XML) 2. 系統所存的檔案是無法直接開啟的, 需透過教師申請作業 匯入 54

5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才能開啟 ( 九 ) 檔案無法儲存如何處理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完後, 無法完整儲存 ( 變亂碼 ), 且要儲存時會出現 " 此檔無法儲存 " 之訊息, 請問如何處理? A:1. 資料存儲的格式為 xml, 因此可能會誤為亂碼, 此檔案開啟後請勿存檔, 否則會破壞原來格式內容 2. 存檔不成功是因為紅色星號的欄位都是必輸入資料, 請確認是否資料未填寫完成 ( 十 ) 未點選 " 儲存 " 就關閉視窗, 檔案即未儲存成功 Q: 已經填寫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但還未列印出, 卻不知如何找出所登錄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A: 於系統填寫完資料後, 點選 " 儲存 ", 系統會出現儲存或開啟檔案之訊息, 請點選 " 儲存 " 則可自行選擇儲存路徑, 若沒有儲存就關閉視窗, 檔案是沒有儲存起來的 ( 十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成.xml 檔, 無法以一般文件表格格式呈現 Q: 儲存檔案時要以什麼副檔名儲存, 才能在開啟檔案後, 表格是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 A: 系統設計格式為 xml 格式, 因此副檔案名稱為.xml 無法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 ( 十二 ) 預覽 儲存或列印時出現 " 網頁錯誤 " 訊息之處理方式 Q: 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儲存和列印都出現 " 網頁錯誤 " 的訊息, 該如何處理? A:1. 有紅色星號的欄位資料為必填欄位, 請檢視並填寫完整 2. 若紅色欄位資料均已填寫, 還是無法正常儲存資料, 則需檢查工作站的環境 3. 調整安全性為中低安全性或低安全性 ( 瀏覽器 / 工具 / 網際網路 / 安全性 / 自訂層級 ) 4. 調整 ACTIVEX 為啟用狀態 ( 瀏覽器 / 工具 / 網際網路 / 安全性 / 自訂層級 ) 5. 關閉 " 快顯封鎖 " 功能 ( 十三 ) 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Q: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時是否需要設定列印邊界設定? A: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在列印時, 不需設定邊界, 系統將自動設置 55

52 列印出來之文件的大小 ( 十四 ) 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 Q: 請問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 A:1. 請更新 IE 版本 5.5 以上再嘗試列印 2. 是否有快顯工具列將需要安裝之資料封鎖而無法正常安裝 3. 若仍無法列印請開啟預覽畫面後, 點選 IE 右上角檔案 預覽列印 PRINT( 列印 ) 旁邊的圖示 ( 類似螺絲 ) 調整邊界上下左右各設定為 4.23, 再列印即可 ( 十五 ) 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 可供下載 Q: 想下載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Web 版本 )" 卻找不到下載文件, 是否另有下載區域? A:1. 目前於系統左方功能 -- 教師申請作業 --> 線上填寫履歷表或匯入履歷表, 皆有提供列印功能 只填寫身分證字號 ( 或填寫完整資料 ), 皆可列印 2. 另若想暫時存檔, 亦可多利用暫存功能, 下次可匯入檔案不用重新填寫 3. 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 可供下載 貳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 一 一般問題 : ( 一 ) 必填欄位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哪些資料的欄位是必填? A: 除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表格中之 * 號為必填欄位, 當您在執行儲存功能時, 系統會根據輸入的資料欄位, 再次檢核應該填寫的資料, 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 ( 二 ) 下拉欄位無適當選項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如果在下拉欄位中, 找不到適當的資料選項, 該如何處理? A: 若遇到此問題, 請洽系統人員處理 ( 三 ) 欄位太短, 無法完整填入資料之處理方式 Q: 欄位的最大長度太短, 無法完全輸入該筆資料, 如何處理? A:1. 目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都有限制長度 ( 除參考著作頁籤 ), 56

53 若無法將資料全部輸入完畢, 請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出來後, 再以手寫補齊 2. 除參考著作外, 都有欄位限制, 若無法完整填寫, 可在參考資料欄位加以註明 ( 四 ) 己填列資料之刪除方式 Q: 已經填列之資料, 要如何刪除? A: 只需將欄位中的資料都清除, 若是下拉欄位拉到空白即可 二 基本資料 : ( 一 ) 科系別 請下拉選項選擇, 不可自行打字輸入 Q: 已填寫 科系別, 存檔時一直出現 " 科系別不可空白 " 之訊息, 該如何處理? A: 科系別 不提供自行輸入, 請先將此欄位清成空白, 再點選查詢視窗, 選擇任教科系 ( 二 ) 任教科系填寫問題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任教科系時, 點出結果是無查詢資料而無法點選, 請問應如何克服? A: 因科系資料很多, 點選查詢若無資料, 請稍待 10 秒左右, 查詢視窗才會全部顯示科別資料 ( 三 ) 無適當科系別選項時如何選填 Q: 科系別選項無所任教科系, 應改選那一項? A: 請選擇最接近的的科系別, 列印出來後, 再手寫修正 ( 四 ) 外籍人士身份證字號請填 外僑居留證號 Q: 送審人是外籍人士, 僅有護照, 身份證字號那一欄要如何填寫? A: 若無身份證字號則要填寫 外僑居留證號, 不可填列護照號碼 ( 五 ) 選擇法令依據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如何選擇法令依據? A: 填寫基本資料時點選 送審資格 欄位, 於 法令依據 欄位會跳出相對應之法令, 且在最下方也會同時跳出該法令之說明文字 三 學經歷資料 : ( 一 ) 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填寫方式 Q: 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如何填寫? A: 學術專長名稱可下拉視窗選擇 ( 二 ) 系統未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網頁 57

54 Q: 是否可告知學術專長代碼的查詢網頁? A: 本系統沒有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 建議您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再於 學經歷資料 學術專長代碼 處查詢 ( 三 ) 任教科目 時數請填寫數字 Q: 任教科目時數填寫方式? A: 學經歷資料 任教科目 時數請填寫數字 ( 其他字元不可填入 ) ( 四 ) 請以下拉選項選擇 " 國家與地區代碼 " Q: 國家與地區的代碼為何? A:1. 請自行選擇系統內設定提供的代碼 ( 皆有中文及代碼顯示 ) 2. 若選項中無適合選項, 請點選 " 其他 ", 再於表格列印出後, 手寫補齊國家名稱 ( 五 ) 經歷欄現職資料填寫方式 Q: 經歷欄位之起迄年資無法設定空白, 但現職那筆資料若強制填入 " 迄日 " 年月, 則形成已離職狀態, 該如何填列? A: 請填寫送審當月份即可, 或請填寫完畢再於列印出之紙本附註即可 ( 六 ) 經歷欄的任職起迄年月計算問題 Q: 經歷欄的任職起迄年月所計算的年資, 似乎都少 1 個月 ( 例如 : 92/7-92/10 應該是 4 個月, 可是系統計算出的是 3 個月 )? A: 可於累計年月計算部份手動修改 ( 七 ) 未填列之經歷欄, 各欄位均需空白, 檔案才能儲存 Q: 請問經歷欄共有 5 項, 若送審人資料只有 3 項,4 5 空白, 而無法儲存, 應如何辦理? A: 請檢查 4 5 項目欄位是否有下拉到, 若有請將欄位拉到空白處, 再行儲存 ( 八 ) 留職停薪期間之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 Q: 教師進修期間曾經辦理留職停薪, 請問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 抑或由電腦程式自動帶入列計? A: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中任職起迄, 會依所輸入之資料填寫 ( 只會計算輸入的起迄年份, 若中間有間斷沒有任教, 系統不會自動計算 ) 四 歷次送審資料 : 本頁面 "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 等級 為必輸入欄位 Q: 檔案儲存時出現 "9. 已審定高等教師資格未鍵入 " 之訊息? 58

55 A: 請在 歷次送審資料 的頁面 " 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 " * 等級 為必輸入欄位, 故如無已審定資格, 也請點選 0- 無 五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 ( 一 ) 第 2 筆以上代表作填寫方式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該如何填寫 2 筆或 2 筆以上的代表著作? A: 本系統設計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僅能輸入 1 筆代表著作, 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故若有多筆代表著作者, 可於參考著作列出, 並於表格列印後, 於代表著作欄位手寫附註說明即可 ( 二 ) 第 2 筆以上參考著作之輸入方式 Q: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第 2 筆以上的參考著作如何輸入? A: 請點選參考著作右側的新增按鈕, 即可新增 1 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 最多可輸入 50 筆參考著作資料 ( 三 ) 文憑送審 者, 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 Q: 請問代表著作部分, 是否填寫碩士畢業論文? A:1. 若為 文憑送審 則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或填寫碩士畢業論文 2. 若儲存時系統出現請填寫代表著作訊息, 請檢視該頁面是否有下拉欄位或填寫到任何欄位, 請清空後再儲存 ( 四 ) 送審代表著作若無 期刊卷期, 填寫 "0" 即可 Q: 以博士學位論文作為主要代表著作, 請問在填表時, 送審代表著作之 期刊卷期 欄位是否可以填入 博士學位論文 " 或是空白即可? A: 請填寫 "0" 即可 ( 五 ) 期刊卷期 請依個人資料填寫 Q: 期刊卷期 是要填寫 volume 還是 no.? A: 期刊卷期請依照個人資料填寫 ( 六 ) 字數 欄請填寫純數字 Q: 代表著作 字數 如何填寫? A: 代表著作 字數 請填寫純數字 ( 其他字元不可填入 ) ( 七 ) 由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 Q: 關於參考著作, 如果申請人有 30 篇參考著作, 是只要填寫送審 3 59

56 篇就可以了嗎? A: 請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 ( 八 ) 若無參考資料, 則 " 參考資料 " 欄位無需填寫 Q: 請問 " 參考資料 " 欄位是要填什麼資料? A: 請填寫送審相關著作, 參考資料若無則無需填寫 叁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 一 檔案無法匯入 : Q: 為何 *.TMP 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無法匯入? A: 因為該檔案為暫存檔案內容, 系統並沒有檢核使用者所儲存的資料是否完整, 為減輕學校人事人員的工作負擔, 資料檢核送審功能, 僅能匯入新系統的檔案 二 送審資料有誤 : Q: 送審資料有誤, 該如何修改? A: 若該送審人的資料有確定要送審, 重新執行資料檢核送審功能, 將正確的送審資料檢核送審, 即可更新該送審人的送審資料 ; 若該送審人的資料要取消, 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 三 送審一律要透過人事室送審 : Q: 請問送審講師資格教師證書, 持有碩士學位可由送審人自己提審, 不透過人事室嗎? A: 若需送審一律透過人事室送審 四 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 : Q: 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 出現 匯入檔案格式資料有誤, 僅匯入部份資料 的錯誤訊息, 但送審教師的電腦卻可開啟, 請問如何解決? A:1.xxx.xml 為送審通報使用之檔案格式, 一般編輯器無法正常查閱到內容, 因此檔案存檔完成後, 請勿使用其它編輯器 ( 例如 :word 等 ) 開啟存檔, 若已開啟, 請勿存檔 2. 若已存檔, 則檔案格式內容已受到破壞, 匯入時就會產生問題 ; 故若檔案轉入時已有問題, 則該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需重新繕打 五 送審教師必須將檔案儲存成 xxx.xml 檔再送交人事室 : Q: 因人事室尚須填寫檔案中部分資料, 所以老師先暫存檔案, 再送交人 60

57 事室修改 但暫存檔案時, 只能存成 "OOO.tmp" 檔案, 無法符合人事室要求存成 "OOO. xml"? A: 教師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 老師未填妥即送學校, 則一定是 xxx.tmp( 為暫存檔, 方便暫時存檔資料用, 不作檢核 ) 的檔案, 可請退回並告知老師送審通報必須儲存成 xxx.xml( 為送審通報用, 有必要欄位檢核 ) 的檔案, 才能送審上傳, 或者是將資料透過匯入履歷功能將資料匯入後進行修改 六 資料無法上傳之處理方式 : Q: 人事人員傳送教師資料時無法上傳, 訊息顯示為 " 資料處理中 ", 請問如何處理? A: 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 七 查詢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 : Q: 請問如何得知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 A: 請洽學校人事人員, 以人事帳號查詢送審進度, 若已結案則無法進行查詢 肆 其他 系統其他問題解決方式 Q: 系統如果有其它的問題, 該如何找到解決方式? A: 如果有任何的問題, 請於 問題諮詢 處留下問題 聯絡資料, 系統管理者將為您盡快查詢處理 61

58 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 壹 送審資格 一 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應限期申復, 否則取消送審資格 67 二 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 68 三 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 69 四 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 70 五 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 71 六 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 72 七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 73 八 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74 九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不得適用舊制升等 74 十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75 十一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應符合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76 十二 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之規範 77 十三 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 79 十四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 79 十五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範圍 80 貳 學歷 一 英國特殊學歷認定 81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送審者, 必要時須以專門著作審定 82 62

59 三 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 83 四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 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 84 五 無成績單之學校, 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 85 六 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學歷認定等問題 86 七 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MBA 學位送審 87 八 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 88 九 駐外單位之 驗證章戳 留存乙份於教育部, 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 89 叁 年資 一 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 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 90 二 因須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 應專案報部, 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 91 三 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起聘 3 個月內報部者, 得專案報部追溯年資 92 四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 如何起算 93 五 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 93 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第 17 第 18 條所定 曾任教師之年資 採計, 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4 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95 八 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5 九 任教未中斷之規定 96 十 教師 繼續任教未中斷 疑義 97 十一 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 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 97 十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後, 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 98 十三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 99 十四 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之疑義 99 十五 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

60 十六 醫學中心 年資得併計 準醫學中心 年資 101 十七 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 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 102 十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起算疑義 102 十九 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 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 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 103 二十 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 升等年資 104 廿一 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 105 肆 著作 一 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106 二 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 須附前次送審著作 3 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107 三 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 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 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 108 四 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 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 109 五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 其代表著作 不包括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規定 110 六 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 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 111 七 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 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 112 八 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 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113 九 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 碩士 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114 十 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 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 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115 十一 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 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61 十二 有關著作 出版公開發行 之疑義 117 十三 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 117 十四 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 118 十五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時間起計 118 十六 送審之專書, 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 119 十七 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 119 十八 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疑義 120 十九 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 121 二十 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 122 廿一 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參考著作並未受限 123 廿二 以作品送審 未施工完成, 原規劃圖已出版成冊者, 可否為主要作品 123 廿三 教師個人詩集 小說 散文等創作品, 可否作為升等著作 124 廿四 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 124 廿五 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 以影印本或 PDF 列印本取代 124 廿六 無須自行出版 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 以避免重複 125 廿七 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 可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 再行報部複審 125 廿八 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 126 伍 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一 各大專校院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 128 二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 129 三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 130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 申訴或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應循行政系統辦理

62 五 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學校應就該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 132 六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 133 七 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 134 八 專門著作應送請校 ( 系 ) 外專家學者評審, 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 135 九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 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 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 關說等情事 136 十 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 80 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136 十一 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 137 十二 配合初任教師論文實質審查, 提聘作業應提早進行 137 十三 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 學者遴選方式 138 十四 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139 十五 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 139 十六 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 140 十七 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 141 陸 其他 一 藝術類科教師升等, 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 142 二 起聘年月不得遲於送審年月 142 三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 1 個月內補送 143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 143 五 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 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 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143 六 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 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 144 七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逾 4 個月之通知單說明

63 壹 送審資格 一 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應限期申復, 否則取消送審資格 70 年 7 月 15 日台 (70) 審字第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本年 5 月 25 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14 屆委員會第 17 次常會決議案一起, 請轉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各位送審教師留意辦理 說明 : 一 決議事項 : 凡經評定送審教師資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通知其聲述非屬抄襲之理由, 否則取銷送審資格 二 除請轉知各送審教師外並請於初審時切實審查以維校譽, 對於已認定確以抄襲著作送審者, 並宜審慎考慮其是否適於擔任教職 67

64 二 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是否符 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 89 年 12 月 5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釋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 未撰寫論文, 以公開演奏會及博士資格考 ( 含口試及筆試 ) 取得學位, 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9 年 11 月 3 日大葉 (89) 人字第 076 號函 二 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 :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另按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 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95 年納入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 中所稱藝術類科教師明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聘任且以技能 ( 術科 ) 為主之教師 本案以演奏會方式替代論文撰寫, 可視為個人成就證明, 應符合上開規定, 以博士學位可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68

65 三 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 疑義 88 年 10 月 5 日台 (88) 審字第 號 主旨 : 關於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88 年 9 月 13 日 (88) 展埔字第 5478 號函 二 所詢有關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乙節, 查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應仍具教師身分, 學校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 三 另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未中斷, 且具有原規定副教授資格者, 依該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副教授 惟原案內所述情形之專任助教人員, 因無同時聘為兼任講師之適法性, 當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69

66 四 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 89 年 1 月 15 日台 (89) 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88 年 10 月 19 日 (88) 校人字第 號函 二 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 若領有講師證書者, 學校得改聘為專任講師任教授課 ; 若不擬改聘, 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 三 於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 依該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 新聘助教為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不得單獨從事教學, 其雖具講師證書, 如擔任助教, 又另兼任講師, 角色易生混淆, 似有不妥 70

67 五 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 94 年 09 月 09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4 年 6 月 29 日集禎字第 號函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 講師應具之資格之一為 :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另依 86 年 3 月修正公布之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 29 條之限制 三 再依本部 86 年 8 月 11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 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 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 其權益應適用教師法有關規定 所詢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助教, 於 86 年 3 月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 若續以助教一職聘任之, 依上開規定得依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以碩士學位 ( 併成績優良 ) 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 有關該類教師之升等, 並建請明定於貴校升等辦法中, 以茲明確 71

68 六 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 師資格審查 96 年 1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所請釋示貴校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 未經學校改聘程序, 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5 年 12 月 26 日集晤字第 號函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規定略以,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 應依程序報請審查教師資格 爰此, 教師須先經聘任為該等級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 意即 聘審一致 之原則, 先予敘明 三 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 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均為升等, 爰此, 貴校舊制助教欲辦理 講師 資格審查, 自應先有 升等任用 其為 講師 之事實後, 始得報部審查其講師資格 72

69 七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C 號 主旨 : 檢送本部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號令乙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先以博士學位 ( 含學位論文 ) 升等助理教授後, 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 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 二 爰修正本部 89 年 1 月 20 日台 (89) 審字第 號函釋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 並取得博士學位者, 得選擇逕送副教授資格, 如審查未獲通過, 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 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73

70 八 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問題 : 有關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 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說明 : 舊制講師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 ) 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並請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之五特別注意事項辦理其升等事宜, 亦即如擬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 除該學位符合認可規定外, 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 ( 包括外審 ); 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 ( 含教評會會議記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 ) 送部備查 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 必要時教育部將再送專家 學者複審 九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不得適用舊制升等 問題 : 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 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升等? 說明 : 陳君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講師資格案, 查陳君雖於民國 78 年取得助教證書, 惟於 91 年至 95 年受聘為貴校之技術教師, 依本部 92 年 2 月 13 日台 (91) 審字第 號函釋規定略以, 專業及技術教師不屬大學聘用教師之範圍, 爰此, 陳君歉難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 74

71 十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92 年 11 月 19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辦理教師資格審定案,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本部 90 年 10 月 29 日發布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 4 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 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升等審定 核發證書等事宜 另依據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有關教師送審之程序規定略以 : ( 一 ) 應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者, 始得送審 ( 二 ) 應先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再報本部複審核發教師證書 二 爰此, 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若具講師以上資格, 且領有學校兼任教師聘書, 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含系 ( 科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審通過者, 得報本部審定核發教師證書 75

72 十一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應符合 軍訓教官兼職 兼課規定 95 年 05 月 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兼任教師吳 送審講師資格案,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校 95 年 3 月 30 日嘉人字第 號函 二 檢附審定教師名單 1 份及講師證書 1 張, 請依據審定教師名單於證書內貼妥照片並蓋妥學校鋼印及核對者私章, 經校對無訛後轉發 三 審定名單中列有括弧且內註有新字, 係依修正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核 四 爾後軍訓教官與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請先就其是否符合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之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後報部 76

73 十二 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送審教師資格 96 年 2 月 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職兼課應依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訂之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 如附件 1) 辦理, 復依本部 94 年 10 月 31 日台軍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准 ( 如附件 2) 二 爰此, 上開人員於大專校院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 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 另請檢附本部核准或核備函影本報部 77

74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附件 1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號令頒訂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規範軍訓教官兼職兼課事宜, 特訂定本規定 二 軍訓教官之兼任職務或工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與學校軍訓或與學務 ( 訓輔 ) 工作無關 三 軍訓教官兼課教授課程以國防通識相關課程為原則 但已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 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高中職校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大專校院向本部軍訓處申請 ) 核准後, 得教授國防通識以外之課程 四 軍訓教官兼課人員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在辦公時間內兼課者, 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 公餘時間之兼課則不得影響軍訓本職工作之遂行 進修學位及學分班中之軍訓教官, 不得兼課 五 兼課人數以學校或單位軍訓教官員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但軍訓教官數為三人以下學校,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有一人兼課 六 各級軍訓主管負責督導, 所屬違反規定, 應負連帶責任 七 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規定介派至學校之護理教師, 比照本規定辦理 附件 2 94 年 10 月 31 日台軍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軍訓教官報核兼職兼課案所附教師證書等資料相關疑義,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軍字第 C 號令頒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第 3 4 點 : 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教授與國防通識相關課程 ) 或核准 ( 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 始可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合先敘明 二 依據本部 62 年 10 月 11 日臺 (62) 軍字號第 號函及 88 年 7 月 14 日台 (88) 軍字第 號函明定 : 軍訓人員應專任軍訓教育本職工作, 不得兼課 兼職, 故 94 年 5 月 4 日以前軍訓同仁因違規兼課所獲得之教師證書, 不符上開規定, 日後審查申請核准 ( 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兼課案時, 先核以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核處申請兼課案 三 94 年 5 月 5 日以後未經報部核准兼課而送審獲得之教師證書, 日後若以此證書申請核准 ( 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 ) 兼課案, 則先核予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核處申請兼課案 但轉任軍訓教官前已送審獲得教師證書者, 則不予處分 四 另申請將違規兼課獲得之教師證書登錄兵籍表者, 仍先核予申誡一次, 處分其違規事宜, 再行登錄兵籍表 ; 若事前已因違規兼課受處分者, 為避免一罪二罰, 則不予處分 78

75 十三 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92 年 10 月 31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92 年 10 月 24 日校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規定 :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 65 歲為限, 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 65 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復依台 (89) 號函釋其適用於專兼任教師 爰此, 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惟若於該學期聘期開始尚未滿 65 歲者, 可從寬受理審查 十四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 95 年 7 月 31 日台學審字第 號 主旨 : 以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經費聘任之編制外教師, 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同意其申請核發教師證書 請查照 說明 : 併復陽明大學 95 年 7 月 19 日陽人字 號函 79

76 十五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範圍 94 年 6 月 20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後段但書規定, 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乙案,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行政院本 (94) 年 4 月 8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辦理 二 依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規定 :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 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 在辦公時間內,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小時, 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次依行政院 94 年 4 月 8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略以, 上開要點後段但書規定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為準 三 本部爰於本 (94) 年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 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召開 研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及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等相關事宜 會議, 依會議決議, 審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8 點但書規定, 其意旨應係為防範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 濫用職權, 且基於對私立學校監督之職責及利益迴避原則之考量, 為其核實, 上開要點第 8 點規定所稱 教育行政人員 之範圍, 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教育部 直轄市 縣 市政府教育局 ) 人員, 其職務或辦理之業務對於前往兼課之私立學校有直接監督關係者屬之, 並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秉權責認定 80

77 貳 學歷 一 英國特殊學歷認定 90 年 10 月 17 日 (90) 審字第 號令 主旨 : 訂定 英國特殊學位分析審定表, 並自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學校學位別授予條件 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 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凡在英國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修讀獲得文學士 (BA) 者, 可從在該校註冊起算, 於第 21 學季 ( 每學年 3 學季, 亦即第 7 學年 ) 後申請獲頒文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此類學位並非修業取得, 通稱 MA(Oxon) 或 MA(Cantab), 以與經由正規修業所獲之碩士學位區別 符合我國認定條件 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哲學碩士 (M. Phil) 文學碩士 (M. Litt) 科學碩士 (M. Sc) 經由正規修業所獲頒之碩士學位 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蘇格蘭五所大學 University of Aberdeen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University of Glassgow University of Andrews University of Dundee 碩士 (MA, Master of Arts) 哲學碩士 (M. Phil) 文學碩士 (M. Litt) 科學碩士 (M. Sc) 修讀大學部課程 ( 通常為 3 年 ) 所獲之大學畢業學位, 並非研究所程度之學位, 相當於英格蘭或威爾斯地區各大學之文學士 (BA) 該五大學研究所碩士程度之學位 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 在非立案教育機構修業所獲之學位 通常為學士學位課程, 惟也有碩士學位課程 英國 不能受學位之教育機構 與 可授學位之大學 合作, 由該教育機構提供學位課程之教學, 修業成績送由大學審核通過後才由大學頒發學位證書 此等學位也獲英國教育主管機關承認 過去有大學審核未予通過之例, 且僅有大學才有授予學位之權 81 對頒授學位之大學與該教育機構分別辦理查證後, 再依學歷認定原則辦理審定

78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 1 款送審 者, 必要時須以專門著作審定 90 年 07 月 19 日台 (90) 審字第 號 釋示本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 由學審會審定 必要時, 得經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 將其專門著作送請學者 專家二人至三人評審後, 送學審會審定 之規定中, 有關 必要時 之適用情形如下, 請轉知查照 ( 一 ) 送審者所持國外學歷係以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規定之認定原則中, 其修業期限僅達最低標準者, 或學歷雖符合認定原則, 但修業期限期間入出境頻繁者 ( 二 ) 送審者畢業學校所在地之國家, 教育部尚未頒佈留學學校參考名冊者 ( 三 ) 送審者送審學歷所修畢業學分數或修課學分數 ( 不含博 碩士論文指導學分 )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有差距者 ( 四 ) 送審者送審學歷屬不修課只撰寫論文者 ( 五 ) 畢業學校專為外籍學生開設專班, 其入學 修課 畢業等條件和該校對其本國學生要求標準不一致者 ( 六 ) 其他經本會常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確有必要者 82

79 三 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 92 年 7 月 3 日台審字第 號 主旨 : 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 說明 : 一 復 92 年 6 月 20 日大葉 (92) 人字第 號函 二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辦理教師資格之初審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 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 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評審國外學歷之查證,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 次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參. 二.( 二 ) 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 須確實辦理查證工作 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 因係用人機關, 應先按上開須知參. 二.( 一 ) 所訂查證原則, 查核其就讀學校 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相關程序是否完備 如認定尚有疑義, 再辦理查證 三 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 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 礙難逐一受理查證 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 須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 否則自行辦理查證 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 仍須依規定補辦, 如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可依前開須知伍. 二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報部備查, 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 前述規定已於 95 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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