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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巾 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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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3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一 一 般 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 應 以 書 面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編 印
2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請 各 校 教 師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輔 導 學 生 確 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如 下 : 1.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之 帳 號 ( 學 校 代 碼 ) 及 密 碼, 至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學 校 網 址 : 報 名 網 址 : 2.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請 先 確 認 無 誤 後 並 列 印 出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再 送 請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3. 務 請 於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繳 費 並 備 齊 證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以 免 因 手 續 不 完 備 而 喪 失 資 格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之 帳 號 ( 學 校 代 碼 ) 及 密 碼 ( 本 帳 號 及 密 碼 僅 限 貴 校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並 留 存 備 查 )
3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Ⅱ 一 依 據 二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與 報 名 限 制 三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申 請 資 格 四 申 請 日 期 五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應 繳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六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應 辦 理 事 項 七 報 名 說 明 會 八 核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格 複 查 九 學 科 考 試 十 術 科 檢 定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甄 審 錄 取 辦 法 十 二 甄 試 錄 取 辦 法 十 三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十 四 申 訴 處 理 十 五 公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十 六 其 他 說 明 一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表 附 件 一 甄 審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三 甄 審 初 審 名 冊 附 件 四 甄 試 初 審 名 冊 附 件 五 甄 審 甄 試 志 願 表 附 件 六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附 件 七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附 件 八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件 九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附 件 十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一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二 學 科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十 三 甄 審 甄 試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附 件 十 四 甄 審 甄 試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說 明 圖 附 件 十 五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高 中 職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 一 般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高 中 職 院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 一 般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高 中 職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 身 心 障 礙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高 中 職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 身 心 障 礙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甄 審 甄 試 ( 第 一 場 報 名 說 明 會 ) 交 通 位 址 圖 學 年 度 甄 審 甄 試 ( 第 三 場 報 名 說 明 會 ) 交 通 位 址 圖 學 年 度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學 科 考 試 場 地 交 通 位 址 圖 I
4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事 項 內 容 日 期 甄 審 甄 試 報 名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 五 ) 下 午 5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起 至 止,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寄 發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通 知 書 ( 一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網 路 公 告 : 1 審 查 合 格 者, 寄 發 甄 試 准 考 證 及 獎 狀 正 本 至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五 ) 2 不 合 格 者 名 單 網 路 公 告 資 格 不 合 格 者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寄 還 獎 狀 正 本 至 原 肄 ( 畢 ) 業 ( 二 ) 學 校 教 務 處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 六 ) 甄 試 術 科 檢 定 ( 日 ) 錄 取 分 發 放 榜 ( 公 告 上 網 ) ( 五 ) 下 午 5 時 寄 發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分 發 名 單 及 甄 試 成 績 單 回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 一 ) 學 術 科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 一 )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學 生 向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 一 ) 第 二 次 甄 審 申 請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第 二 次 甄 審 放 榜 ( 公 告 上 網 ) ( 五 ) 下 午 5 時 寄 發 甄 審 錄 取 通 知 單 ( 五 ) 本 表 所 列 項 目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公 告 為 準 承 辦 單 位 學 校 資 訊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學 校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404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4) 分 機 2150~2152 傳 真 :(04) 學 校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II
5 一 依 據 本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簡 稱 該 辦 法 ) 訂 定 二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與 報 名 限 制 ( 一 ) 一 般 生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一 般 生 ) 所 列 名 額 錄 取 分 發 ; 另 前 揭 一 般 生 不 得 填 列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二 ) 身 心 障 礙 生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身 心 障 礙 生 ) 所 列 名 額 錄 取 分 發 ; 另 前 揭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得 填 列 一 般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三 ) 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之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科 系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故 倘 無 學 校 提 供 該 運 動 種 類 或 障 礙 類 別 之 名 額 者, 恕 不 接 受 報 名, 以 杜 絕 爭 議 三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申 請 資 格 ( 一 ) 甄 審 資 格 : 凡 國 民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獲 得 運 動 成 績 之 證 明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100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二 三 五 六 八 條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惟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期 間 後, 依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規 定 另 予 計 算 ( 二 ) 甄 試 資 格 : 凡 國 民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運 動 成 績 之 證 明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101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七 條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惟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期 間 後, 依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規 定 另 予 計 算 ( 三 ) 凡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得 依 前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輔 導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 四 ) 考 生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次 年 度 開 始 重 新 計 算 獲 獎 日 期 ( 甄 審 為 101 年 5 月 2 日 起 算 ; 甄 試 為 102 年 5 月 2 日 起 算 ), 並 按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四 申 請 日 期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自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九 時 起 至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五 時 止,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向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由 學 校 彙 整 該 校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仔 細 填 輸 並 列 印 出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及 備 齊 審 查 證 件,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並 不 得 異 議 五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應 繳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者 應 向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未 列 明 確 ( 如 : 志 願 學 校 與 系 ( 科 ) 運 動 種 類 及 相 關 資 料 ) 者,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請 依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 如 附 件 六 ) 之 審 查 項 目 仔 細 檢 查, 並 列 印 出 相 關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裝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 - 1 -
6 ( 一 )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一 張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依 符 合 資 格 擇 一 下 載 檔 案 填 寫, 甄 審 資 格 者 為 附 件 一, 甄 試 資 格 者 為 附 件 二,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並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同 式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二 張 ( 一 張 正 貼, 一 張 浮 貼, 須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 二 ) 志 願 表 一 張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紙 本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須 與 申 請 表 同 式 ), 並 經 相 關 人 員 ( 家 長 校 長 ) 簽 章 確 認 電 腦 志 願 表 ( 附 件 五 ) 之 填 輸, 請 依 本 簡 章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及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表 之 規 定, 線 上 登 錄 不 得 有 錯 誤 ( 三 )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形 成 列 印 出, 請 黏 貼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上 ( 四 ) 初 審 名 冊 一 張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形 成 列 印 出,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資 料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 五 )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務 必 加 蓋 承 辦 人 及 教 務 處 戳 章 ) 一 份 ; 惟 應 屆 畢 ( 結 ) 業 學 生 得 先 繳 應 屆 畢 ( 結 ) 業 證 明 ( 或 有 加 蓋 6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經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繳 驗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證 件, 否 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屆 前 五 學 期 即 可 ( 六 ) 審 查 費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之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請 以 繁 體 書 寫, 名 稱 錯 誤 視 同 未 報 名 ( 各 校 可 依 總 額 購 買 一 張, 收 據 請 留 存 )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予 退 費 2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減 免 優 待 審 查 費 (1)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審 查 費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審 查 費 得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之 匯 票 ( 七 )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1 合 於 本 簡 章 第 十 二 ( 五 ) 分 級 標 準 之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一 種, 申 請 甄 審 分 發 者, 請 另 繳 交 最 近 三 年 內 之 運 動 成 就 ( 須 合 於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成 績 )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2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1)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需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之 證 明 (2)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八 款 者, 須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之 證 明 (3)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4)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5)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6)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7)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8)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9)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須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七 個 以 上 四 個 至 六 個 或 三 個 以 下 之 證 明 (10)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須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六 個 以 上 四 個 至 五 個 ; 或 三 個 以 下 之 證 明 (11) 競 技 啦 啦 隊 項 目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款 者, 須 出 具 實 際 出 賽 之 證 明 - 2 -
7 (12) 秩 序 冊 正 本 如 為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校 印, 影 印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時,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惟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 及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或 運 動 競 賽 之 申 請 者, 不 需 繳 交 秩 序 冊 六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應 辦 理 事 項 ( 一 ) 各 學 校 應 依 據 本 簡 章 規 定 資 格 受 理 及 審 查, 並 請 填 寫 學 生 申 請 表 件 ( 如 附 件 一 二 ) 及 電 腦 列 印 志 願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五 ) 凡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不 齊 或 資 料 報 表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各 學 校 對 考 生 資 格 初 審 之 錯 誤 須 負 完 全 責 任 ( 二 ) 各 學 校 初 審 完 畢 後, 並 於 線 上 列 印 初 審 名 冊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 各 一 份, 完 成 核 章 後, 考 生 資 料 個 別 裝 袋, 連 同 應 繳 之 各 項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用 匯 票, 裝 入 大 型 信 封, 於 郵 寄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 如 附 件 十 四 ); 逾 期 未 送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並 請 另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詳 填 收 件 單 位 及 通 訊 處, 以 便 函 覆 審 查 結 果 及 退 還 所 繳 正 本 證 件 ( 三 )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表 件 於 報 名 送 件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或 補 送 資 料 ( 四 ) 本 委 員 會 受 理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對 考 生 權 益 範 圍 內 之 相 關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須 轉 知 考 生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 五 ) 凡 於 103 年 5 月 3 日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間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可 於 本 試 務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甄 審 放 榜 後 所 剩 名 額 彙 整 表, 於 網 路 報 名 填 輸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志 願 表 ( 附 件 五 ), 列 印 出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及 備 齊 審 查 證 件, 並 於 103 年 7 月 7 日 至 9 月 1 日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若 未 符 合 教 育 部 第 二 次 之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上 所 列 之 志 願 者, 不 予 分 發 (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不 得 適 用 本 項 ) 七 報 名 說 明 會 為 使 報 名 學 校 負 責 承 辦 人 員 對 報 名 程 序 準 備 資 料 更 詳 盡 瞭 解, 本 委 員 會 舉 辦 三 場 說 明 會, 請 各 學 校 負 責 報 名 人 員 務 必 前 來 參 加 : 1 第 一 場 : 訂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時 至 12 時 假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地 下 室 視 聽 教 室 舉 行 ( 地 址 : 臺 中 市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詳 細 位 置 圖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50 頁 ) 2 第 二 場 : 訂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1 時 至 12 時 假 高 雄 國 家 體 育 場 新 聞 簡 報 室 ( 地 址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世 運 大 道 100 號, 詳 細 位 置 圖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8 頁 ) 3 第 三 場 : 訂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假 桃 園 高 中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多 媒 體 會 議 室 舉 行 ( 地 址 :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三 段 38 號, 詳 細 位 置 圖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9 頁 ) 八 核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格 複 查 ( 一 )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考 生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本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上 網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 網 址 : 並 請 所 屬 學 校 轉 知 各 考 生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或 術 科 檢 定 ( 若 為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者, 須 經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始 得 予 以 分 發 學 校 ) ( 二 ) 准 考 證 由 本 委 員 會 統 一 製 發, 並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起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考 生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三 ) 若 考 生 對 資 格 審 查 有 異 議, 請 依 本 簡 章 內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八 )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期 限 前 逕 送 ( 寄 ) 達 提 出 申 請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並 備 妥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至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收 件 人 : 103 學 年 度 中 - 3 -
8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九 學 科 考 試 ( 一 )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及 社 會 五 科 ( 二 )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 時 科 間 目 日 期 103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上 09:00~10:00 國 文 午 10:30~11:30 數 學 下 午 13:00~14:00 英 語 14:20~15:20 自 然 15:40~16:40 社 會 ( 三 )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 考 生 試 場 座 位 將 於 5 月 22 日 下 午 2 時, 分 別 於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首 頁 ( 連 結 ) 及 本 項 試 務 網 站 ( 網 址 : 公 告 ( 四 )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當 日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應 考, 並 請 自 備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應 試 文 具 ( 五 ) 身 心 障 礙 生 及 傷 病 考 生 學 科 考 場 服 務 : 提 供 之 考 場 服 務 內 容,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考 場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1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提 出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之 需 求 2 考 生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3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 (1) 協 助 上 下 樓 梯 等 行 動 服 務 (2) 特 製 桌 椅 或 便 於 考 生 應 試 之 其 他 輔 具 (3) 選 擇 ( 填 ) 題 以 放 大 至 A4 之 答 案 卡 代 用 紙 作 答 後, 由 考 區 試 務 人 員 代 謄 (4)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5)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翻 頁 或 其 他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之 類 似 服 務 4 需 申 請 上 述 服 務 事 項 者, 請 於 5 月 20 日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六 ) 試 題 疑 義 : 1 學 科 考 試 參 考 答 案 公 告 時 間 :103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2 考 生 對 試 題 或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應 載 明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疑 義 科 目 疑 義 題 號, 具 體 敘 明 疑 義 之 理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前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詳 附 件 十 ( 傳 真 後 應 來 電 確 認, 以 避 免 傳 真 不 清 楚 或 未 收 到,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3 委 員 會 會 將 疑 義 處 理 結 果 上 網 公 告 十 術 科 檢 定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 為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術 科 檢 定 成 立 本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 檢 定 對 象 : 以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者,( 傷 病 之 考 生 均 乃 依 檢 定 辦 法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延 後 檢 定, 亦 不 得 改 變 檢 定 內 容, 凡 未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不 予 分 發 ),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 4 -
9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三 ) 依 據 本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術 科 檢 定 之 運 動 種 類 : 籃 球 排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羽 球 棒 球 壘 球 桌 球 足 球 橄 欖 球 合 球 手 球 木 球 曲 棍 球 槌 球 劍 道 水 球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巧 固 球 拳 球 艇 球 ( 輕 艇 水 球 ) 滾 球 飛 盤 卡 巴 迪 藤 球 沙 灘 手 球 慢 速 壘 球 室 內 曲 棍 球 五 人 制 足 球, 共 30 種 運 動, 考 生 必 須 通 過 術 科 檢 定 始 得 以 分 發, 仍 視 各 校 提 供 需 求 名 額 與 報 名 實 際 情 形,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修 正 公 告 之 ( 四 ) 術 科 檢 定 訂 於 103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整 起, 於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 各 項 目 檢 定 場 地 舉 行, 參 加 檢 定 者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在 各 檢 定 場 地 集 合 報 到 ( 術 科 檢 定 場 地 將 於 5 月 22 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並 於 5 月 24 日 學 科 試 場 公 告 之 ) ( 五 ) 考 生 報 到 時 間 :103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整 起 開 始 唱 名, 凡 唱 名 三 次 不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取 消 術 科 檢 定 資 格 ( 六 ) 檢 定 辦 法 : 檢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檢 定 辦 法 另 定, 並 於 考 試 當 天 宣 讀 檢 定 辦 法 及 張 貼 於 檢 定 場 地 ( 七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學 校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 五 ) 上 網 公 告 ( 網 址 : 並 於 6 月 9 日 寄 發 各 考 生 成 績 時 一 併 通 知 ( 八 ) 如 遇 雨 天 檢 定 地 點 與 時 間 由 本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 九 ) 考 生 需 將 本 委 員 會 所 製 發 之 號 碼 布 ( 即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術 科 考 試 時 發 放 ) 用 線 或 安 全 別 針 縫 掛 於 胸 前 或 背 後, 或 穿 本 委 員 會 所 備 之 號 碼 衣, 以 資 識 別 ( 十 ) 考 生 需 注 意 術 科 檢 定 人 員 說 明 報 告 之 事 項, 並 遵 守 各 項 檢 定 的 規 定, 如 違 反 規 定 即 取 消 檢 定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於 說 明 時 提 出 發 問, 開 始 檢 定 時 即 不 得 再 發 問 ( 十 一 ) 為 避 免 影 響 試 務 秩 序, 陪 考 人 於 指 定 地 點 休 息 ( 十 二 ) 考 生 未 徵 得 檢 定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檢 定 場 地, 否 則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 十 三 ) 各 項 目 考 生 於 檢 定 時 應 穿 著 該 項 目 正 式 比 賽 服 裝 並 自 行 準 備 所 需 各 項 配 備 1 甄 試 棒 壘 球 考 生, 請 自 行 準 備 球 棒 捕 手 護 具 手 套 釘 鞋 2 甄 試 桌 球 網 球 軟 網 羽 球 曲 棍 球 木 球 的 考 生, 請 自 備 球 拍 球 棍 球 桿 ( 守 門 員 請 自 備 護 具 ) 3 甄 試 劍 道 的 考 生, 請 自 備 竹 劍 劍 道 護 具 裝 備 4 各 甄 試 考 生 請 準 備 室 內 用 運 動 鞋 以 備 雨 天 於 室 內 進 行 檢 定 ( 十 四 ) 考 生 應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以 備 檢 驗 員 核 對 身 分,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者 即 取 消 檢 定 資 格 ( 十 五 ) 考 生 應 詳 細 閱 讀 本 注 意 事 項, 並 確 實 遵 守 ( 十 六 ) 本 注 意 事 項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行 公 告 之 十 一 甄 審 錄 取 辦 法 甄 審 分 發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科 系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考 生 之 志 願 序 及 運 動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予 以 分 發 如 遇 運 動 成 績 同 項 目 同 樣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資 格 者, 其 分 發 錄 取 順 序 則 依 其 志 願 及 最 近 三 年 內 之 運 動 成 就 ( 須 合 於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成 績 ), 由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之 十 二 甄 試 錄 取 辦 法 ( 一 ) 參 加 甄 試 之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均 不 予 優 待 ( 二 )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為 500 分 (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另 依 考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時 所 提 之 運 動 成 績 分 成 六 等 級 予 以 優 待,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50 %,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40 %,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30 %,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20 %,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10 %, 第 六 級 - 5 -
10 加 學 科 成 績 5 % ( 三 ) 以 下 身 心 障 礙 類 分 級 皆 須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國 際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承 認 之 運 動 競 賽 ( 四 )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含 : 1 國 際 脊 髓 暨 截 肢 者 運 動 總 會 (IWAS) 2 國 際 視 障 者 運 動 總 會 (IBSA) 3 國 際 腦 性 麻 痺 者 運 動 總 會 (CP-ISRA) 4 國 際 智 障 者 運 動 總 會 (INAS-FID) ( 五 ) 分 級 標 準 : 所 列 名 次 應 以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規 程 或 技 術 手 冊 名 次 為 限 第 一 級 ( 加 50%): 1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而 參 加 甄 試 者 2 曾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者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3 曾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4 曾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5 曾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者 第 二 級 ( 加 40%): 1 曾 參 加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者 3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名 者 4 曾 參 加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或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者 5 曾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者 第 三 級 ( 加 30%): 1 曾 參 加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者 3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二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名 者 4 曾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者 5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第 四 級 ( 加 20%): 1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三 四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二 三 名 者 3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二 名 者 4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二 名 者 5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六 個 或 七 個 八 個 或 九 個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二 名 者 6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二 三 四 名 ; 或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至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者 第 五 級 ( 加 10%): 1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五 六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四 五 名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三 四 名 者 3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四 名 者 4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四 名 者 - 6 -
11 5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6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定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或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者 第 六 級 ( 加 5%): 1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七 八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六 七 八 名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3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4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5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定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 六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於 甄 試 後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考 生 學 科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並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科 系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 七 ) 甄 試 分 發 如 遇 學 科 成 績 所 得 總 分 同 分 時, 則 依 序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十 三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103 年 5 月 2 日 ( 五 ) 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者,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上 網 公 告 榜 單 ( 網 址 : 並 於 6 月 9 日 ( 一 ) 郵 寄 各 校 考 生 之 錄 取 分 發 名 單 及 甄 試 成 績 單 回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二 ) 學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請 以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九 ),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並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收 件 人 :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103 年 5 月 3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並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者,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上 網 公 告 榜 單 ( 網 址 : 十 四 申 訴 處 理 ( 一 )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於 各 階 段 結 果 ( 資 格 審 查 錄 取 放 榜 等 階 段 ) 公 佈 後 7 日 內, 親 筆 具 名 以 掛 號 函 件 逕 寄 本 委 員 會 ( 二 )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書 ( 格 式 見 附 件 十 一 ), 逾 於 上 述 日 期 概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申 訴 案 件 相 同 事 由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五 公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國 際 青 少 年 網 球 巡 迴 賽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 Junior Circuit), 98 年 4 月 16 日 以 後 取 得 的 成 績, 採 認 第 一 二 三 級 才 具 甄 審 資 格, 自 100 年 1 月 5 日 起 依 教 育 部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施 行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 二 ) 獲 錄 取 學 生 應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一 份 ( 三 ) 罹 患 精 神 異 常 或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各 學 校 得 依 學 籍 規 則 逕 行 處 理 如 患 有 心 臟 病 中 耳 炎 高 度 近 視 關 節 炎 肢 體 - 7 -
12 機 能 障 礙 選 填 體 育 系 科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另 國 術 多 平 衡 辨 向 翻 躍 等 動 作, 亦 請 考 生 斟 酌 個 人 身 體 機 能 狀 況 慎 重 考 慮 ( 四 ) 各 師 範 院 校 之 錄 取 生, 如 有 肢 體 機 能 障 礙 嚴 重 口 吃 辨 色 力 異 常 重 度 聽 力 障 礙 等 情 形, 致 不 能 適 應 學 習 狀 況 及 影 響 畢 業 後 教 學 工 作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選 填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之 考 生, 亦 請 參 酌 大 學 專 科 考 試 分 發 簡 章 有 關 選 系 科 說 明 ( 五 )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不 得 選 填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志 願 名 額 未 符 合 名 額 彙 整 表 備 註 欄 所 列 特 殊 校 系 之 申 請 資 格 者, 不 得 選 填 該 校 系, 違 者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分 發 例 如 高 中 肄 ( 畢 ) 業 生 不 得 選 填 有 規 定 限 制 之 職 業 類 科 大 學 ( 學 院 ) 系 科 ( 六 ) 錄 取 學 生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宜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合 招 考 資 格 等 違 規 事 宜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若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依 法 辦 理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凡 申 請 本 學 年 度 甄 審 甄 試 之 考 生, 獲 分 發 錄 取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入 學 資 格 敬 請 各 高 中 職 訂 定 以 103 年 6 月 23 日 為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限 ( 與 第 一 次 免 試 入 學 及 單 獨 招 生 報 到 日 同 日, 錄 取 學 生 擇 一 管 道 學 校 報 到 ) ( 八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包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術 科 檢 定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僅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本 簡 章 所 提 之 招 生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其 他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說 明 一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配 合 現 代 資 訊 及 分 散 作 業 量 並 期 流 程 更 臻 精 確, 懇 請 各 學 校 負 責 報 名 人 員 協 助 考 生 線 上 報 名 填 輸 作 業, 作 業 說 明 詳 見 如 下 : 1 由 本 會 提 供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隨 同 書 函 附 上 各 校 網 路 報 名 之 帳 號 ( 即 為 學 校 代 碼 ) 與 密 碼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2 線 上 報 名 網 路 位 置 請 至 : (1)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首 頁 ( 加 以 連 結 至 甄 審 甄 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2) 直 接 進 入 甄 審 甄 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3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將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參 考, 務 請 詳 細 填 輸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之 權 益 4 列 印 注 意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即 無 法 更 改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相 關 資 料, 僅 能 報 名 一 次, 務 請 審 慎 填 輸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 一 )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學 校 系 ( 科 ) 代 碼 欄 將 作 為 分 發 之 依 據 申 請 者 應 依 據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上 之 代 碼, 依 不 同 運 動 種 類 下 所 列 舉 之 學 科 系 ( 組 ) 班 別 代 碼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 如 頁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 二 ) 填 輸 志 願 表 時 請 注 意 該 項 志 願 與 備 註 欄 所 列 之 資 格 條 件 如 考 生 所 填 輸 為 志 願 之 學 校 系 ( 科 ) 均 已 額 滿 時, 則 不 能 錄 取 一 般 生 不 得 填 列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得 填 列 一 般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三 )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流 程 請 參 考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 如 附 件 十 三 ) - 8 -
13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表 ( 一 ) 一 般 生 ( 甄 審 C 甄 試 D)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對 照 表 修 訂 日 期 :2014 年 1 月 8 日 代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碼 01 籃 球 Basketball 06 棒 球 Baseball 11 高 爾 夫 Golf 16 曲 棍 球 Hockey 21 跆 拳 道 Taekwondo 26 角 力 Wrestling 31 游 泳 Swimming 36 輕 艇 Canoe 41 自 由 車 Cycling 46 體 操 Gymnastics 51 現 代 五 項 Modern Pentathlon 56 合 氣 道 Aikido 61 花 式 滑 冰 Figure Skating 66 俯 臥 雪 橇 Skeleton 71 越 野 滑 雪 Cross-Country 76 韻 律 體 操 Rhythmic Gymnastic 81 飛 行 運 動 Air Sports 86 柔 術 Ju-Jitsu 91 象 棋 Chinese Chess 96 慢 速 壘 球 Slow Pitch Softball 代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碼 02 排 球 Volleyball 07 壘 球 Softball 12 合 球 Korfball 17 保 齡 球 Bowling 22 拳 擊 Boxing 27 劍 道 kendo 32 跳 水 Diving 37 帆 船 Sailing 42 滑 輪 溜 冰 Roller Skating 47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Sports Aerobics 52 民 俗 運 動 Folk Sport 57 巧 固 球 Tchoukball 62 短 道 滑 冰 Short Track 67 冰 上 曲 棍 球 Ice Hockey 72 滑 雪 跳 躍 Ski Jumping 77 拳 球 ( 浮 士 德 球 ) Fistball 82 滾 球 Boules 87 原 野 射 箭 Field Archery 92 卡 巴 迪 Kabaddi 97 室 內 曲 棍 球 Indoor Hockey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03 網 球 Tennis 08 桌 球 Table Tennis 13 手 球 Handball 18 槌 球 Gate Ball 23 國 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28 擊 劍 Fencing 33 水 球 Water Polo 38 龍 舟 Dragon Boat 43 滑 水 Water Skiing 48 運 動 舞 蹈 Dance Sport 53 舉 重 Weightlifting 58 壁 球 Squash 63 冬 季 兩 項 Biathlon 68 阿 爾 卑 斯 式 滑 雪 Alpine Skiing 73 雪 板 ( 滑 板 滑 雪 ) Snowboard 78 短 柄 牆 球 Racquetball 83 定 向 越 野 Orienteering 88 飛 盤 Flying Disc 93 藤 球 Sepak Takraw 98 室 內 划 船 Indoor Rowing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04 軟 式 網 球 Soft Tennis 09 足 球 Football 14 撞 球 Billiards 19 柔 道 Judo 24 武 術 Wushu 29 射 箭 Archery 34 水 上 芭 蕾 Synchronized Swimming 田 徑 39 Athletics 44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Roller Hockey 49 競 技 啦 啦 隊 Cheer Squad 54 健 力 Power Lifting 59 馬 術 Equestrian 64 雪 車 Bobsleigh 69 自 由 式 滑 雪 Freestyle Skiing 74 冰 上 石 壼 Curling 79 水 上 救 生 Life Saving 84 蹼 泳 Fin Swimming 89 西 洋 棋 Chess 94 極 限 運 動 Extreme Sports 99 五 人 制 足 球 Futsal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05 羽 球 Badminton 10 橄 欖 球 Rugby 15 木 球 Woodball 20 空 手 道 Karate 25 太 極 拳 Tai Chi Chuan 30 射 擊 Shooting 35 划 船 Rowing 40 攀 岩 Climbing 45 拔 河 Tug of War 50 鐵 人 三 項 Triathlon 55 健 美 Body Building 60 競 速 滑 冰 Speed Skating 65 雪 橇 Luge 70 北 歐 混 合 式 滑 雪 Nordic Combined 75 沙 灘 排 球 Beach Volleyball 80 艇 球 ( 輕 艇 水 球 ) Canoe Polo 85 相 撲 Sumo 90 圍 棋 Go 95 沙 灘 手 球 Beach Handball 100 電 子 競 技 Electronic Sports 其 他 : 註 1: 上 表 所 列 運 動 種 類 係 以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冬 季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國 際 規 則 為 認 定 原 則 無 上 述 國 際 規 則 可 供 規 範 者, 由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或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採 認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最 高 等 級 賽 事 競 賽 規 程 認 定 之 註 2: 02 排 球 係 指 室 內 排 球 與 75 沙 灘 排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3: 07 壘 球 與 96 慢 速 壘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4: 09 足 球 與 99 五 人 制 足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5: 13 手 球 與 95 沙 灘 手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6: 16 曲 棍 球 (Hockey) 與 44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及 97 室 內 曲 棍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7: 31 游 泳 種 類 係 指 競 技 游 泳, 亦 即 不 包 含 跳 水 水 球 及 水 上 芭 蕾 等 註 8: 35 划 船 種 類 係 指 西 式 划 船, 亦 即 不 含 38 龍 舟 及 98 室 內 划 船 等 項 目 註 9: 46 體 操 包 含 競 技 體 操 (Artistic Gymnastics) 彈 翻 床 (Trampoline) 等 2 項, 不 包 含 韻 律 體 操 (Rhythmic Gymnastics) 與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Sports Aerobics) 註 10: 49 競 技 啦 啦 隊 含 啦 啦 舞 項 目 註 11: 50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 係 結 合 游 泳 自 由 車 路 跑 等 三 項 有 氧 運 動 於 一 體 的 競 賽 項 目 ; 每 位 參 賽 選 手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限 內, 按 照 游 泳 自 由 車 路 跑 的 順 序, 獨 力 且 連 續 進 行 完 成 三 項 競 賽 註 12: 51 現 代 五 項 係 結 合 擊 劍 射 擊 游 泳 越 野 跑 馬 術 等 五 項 ( 或 前 四 項 ) 之 競 賽 項 目 註 13: 70 北 歐 混 合 式 滑 雪 包 含 北 歐 二 項 北 歐 三 項 註 14: 82 滾 球 種 類 係 指 法 式 滾 球 (Petanque) 羅 納 西 滾 球 (Lyonnaise) 銳 發 滾 球 (Raffa) 草 地 滾 球 (Lawn Bowls) 註 15: 100 電 子 競 技 限 獲 得 ( 參 加 )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者, 才 可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註 16: 101 龍 獅 運 動 與 52 民 俗 運 動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17: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填 列 用, 所 欲 招 收 之 運 動 種 類 如 未 列 於 上 述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代 碼 表 中 者, 則 請 填 列 為 第 110 項 其 他 :, 並 請 於 底 線 上 敘 明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名 稱
14 ( 二 ) 身 心 障 礙 生 ( 甄 審 C 甄 試 D)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對 照 表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附 碼 ) ( 須 加 註 附 碼 ) ( 須 加 註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肢 障 ( 甲 ) 視 障 ( 乙 ) 聽 障 ( 丙 ) 智 障 ( 丁 ) 身 心 障 礙 ( 戊 ) 01 籃 球 Basketball 01 甲 01 乙 01 丙 01 丁 01 戊 02 排 球 Volleyball 02 甲 02 乙 02 丙 02 丁 02 戊 03 網 球 Tennis 03 甲 03 乙 03 丙 03 丁 03 戊 05 羽 球 Badminton 05 甲 05 乙 05 丙 05 丁 05 戊 08 桌 球 Table Tennis 08 甲 08 乙 08 丙 08 丁 08 戊 09 足 球 Football 09 甲 09 乙 09 丙 09 丁 09 戊 10 橄 欖 球 Rugby 10 甲 10 乙 10 丙 10 丁 10 戊 14 撞 球 Billiards 14 甲 14 乙 14 丙 14 丁 14 戊 17 保 齡 球 Bowling 17 甲 17 乙 17 丙 17 丁 17 戊 19 柔 道 Judo 19 甲 19 乙 19 丙 19 丁 19 戊 20 空 手 道 Karate 20 甲 20 乙 20 丙 20 丁 20 戊 21 跆 拳 道 Taekwondo 21 甲 21 乙 21 丙 21 丁 21 戊 23 國 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23 甲 23 乙 23 丙 23 丁 23 戊 26 角 力 Wrestling 26 甲 26 乙 26 丙 26 丁 26 戊 28 擊 劍 Fencing 28 甲 28 乙 28 丙 28 丁 28 戊 29 射 箭 Archery 29 甲 29 乙 29 丙 29 丁 29 戊 30 射 擊 Shooting 30 甲 30 乙 30 丙 30 丁 30 戊 31 游 泳 Swimming 31 甲 31 乙 31 丙 31 丁 31 戊 33 水 球 Water Polo 33 甲 33 乙 33 丙 33 丁 33 戊 37 帆 船 Sailing 37 甲 37 乙 37 丙 37 丁 37 戊 39 田 徑 Athletics 39 甲 39 乙 39 丙 39 丁 39 戊 41 自 由 車 Cycling 41 甲 41 乙 41 丙 41 丁 41 戊 48 運 動 舞 蹈 Dance Sport 48 甲 48 乙 48 丙 48 丁 48 戊 54 健 力 Power Lifting 54 甲 54 乙 54 丙 54 丁 54 戊 59 馬 術 Equestrian 59 甲 59 乙 59 丙 59 丁 59 戊 82 滾 球 Boccia 82 甲 82 乙 82 丙 82 丁 82 戊 83 定 向 越 野 Orienteering 83 甲 83 乙 83 丙 83 丁 83 戊 98 門 球 Goalball 98 甲 98 乙 98 丙 98 丁 98 戊 110 其 他 : 99 甲 99 乙 99 丙 99 丁 99 戊 註 1: 茲 因 各 校 特 殊 ( 適 應 ) 體 育 之 師 資 與 設 備 不 同, 未 能 盡 符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後 之 持 續 訓 練 需 求, 故 本 表 分 類 為 肢 障 ( 甲 ) 視 障 ( 乙 ) 聽 障 ( 丙 ) 智 障 ( 丁 ) 等 四 類 供 各 校 依 需 求 選 擇 填 列 ; 惟 考 量 部 份 學 校 師 資 設 備 或 能 兼 顧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故 增 列 身 心 障 礙 ( 戊 ), 亦 即 戊 類 ( 身 心 障 礙 ) 係 指 不 分 障 礙 類 別 皆 予 招 收 註 2: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類 運 動 種 類 與 其 代 碼 可 對 照 上 表 填 列 如 下 :(1) 代 碼 : 以 代 碼 欄 數 字 加 註 附 碼 欄 之 天 干 文 字, 例 如 01 甲 (2) 運 動 種 類 : 以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欄 之 文 字 加 註 於 運 動 種 類 欄 之 文 字, 例 如 肢 障 籃 球 故 調 查 表 中 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種 類 與 代 碼 可 填 列 為 01 甲 肢 障 籃 球 ( 即 輪 椅 籃 球 得 填 列 之 運 動 種 類 志 願 ) 註 3: 上 表 所 列 運 動 種 類 係 以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國 際 規 則 為 認 定 原 則 無 上 述 國 際 規 則 可 供 規 範 者, 由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或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採 認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最 高 等 級 賽 事 競 賽 規 程 認 定 註 4: 本 表 未 提 及 之 運 動 種 類, 得 填 於 110 其 他 :, 惟 請 註 明 該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15 附 件 一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 性 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送 審 競 賽 成 績 順 序 簽 章 手 機 戶 籍 住 址 英 文 名 字 運 動 競 賽 全 銜 名 稱 ( 請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填 寫, 將 做 為 審 查 分 發 之 依 據, 請 慎 填 ) 國 中 甄 審 C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請 另 附 上 護 照 影 印 本 成 績 獲 獎 日 期 1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2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3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依 格 式 在 此 浮 貼 備 除 最 優 成 績 外, 請 另 繳 最 近 三 年 內 屬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就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註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合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需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之 證 明 資 格 審 查 ( 由 學 校 填 寫 ) 1. 學 歷 : 符 合 資 格 是 否 2. 未 曾 接 受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 畢 業 生 ) 是 否 3.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是 否 初 審 意 見 ( 由 學 校 填 寫 )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名 稱 :( ) 年, 運 動 種 類 :, 成 績 : 第 ( ) 名, 符 合 102 年 8 月 22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第 款 切 結 :1 本 考 生 確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2 本 考 生 保 證 確 依 本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寫, 願 負 全 責 體 育 組 長 : ( 簽 章 ) 教 務 主 任 : ( 簽 章 ) 註 冊 組 長 : ( 簽 章 ) 校 長 : ( 簽 章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正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浮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填 表 須 知 : 1 請 檢 附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中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若 初 審 未 通 過, 請 另 檢 附 符 合 甄 試 資 料, 並 改 填 甄 試 申 請 表 件 及 志 願 表 2 凡 具 有 甄 審 資 格,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甄 試 改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者,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不 得 再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3 凡 考 生 應 繳 各 項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不 予 受 理 4 上 列 規 定 事 項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簡 章 後, 妥 為 填 輸,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輸,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應 負 全 責
16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 性 別 簽 章 手 機 戶 籍 住 址 英 文 名 字 運 動 競 賽 全 銜 名 稱 ( 考 生 審 查 分 發 一 律 以 本 欄 填 寫 之 賽 事 為 依 據, 請 慎 填 ):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最 優 表 現 ( ) 年 國 中 甄 試 D ( 非 國 際 性 成 績 者 免 填 )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請 另 附 上 護 照 影 印 本 成 績 獲 獎 日 期 第 名 年 月 日 備 註 免 術 科 檢 定 之 證 明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合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需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之 證 明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須 術 科 檢 定 之 運 動 種 類,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5 頁 第 十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個 人 賽 成 績,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 三 ) 點 資 格 審 查 ( 由 學 校 填 寫 ) 1. 學 歷 : 符 合 資 格 是 否 2. 未 曾 接 受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 畢 業 生 ) 是 否 3.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是 否 初 審 意 見 ( 由 學 校 填 寫 )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名 稱 :( ) 年, 運 動 種 類 :, 成 績 : 第 ( ) 名, 符 合 102 年 8 月 22 日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第 款 切 結 :1 本 考 生 確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2 本 考 生 保 證 確 依 本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寫, 願 負 全 責 體 育 組 長 : ( 簽 章 ) 教 務 主 任 : ( 簽 章 ) 註 冊 組 長 : ( 簽 章 ) 校 長 : ( 簽 章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正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浮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填 表 須 知 : 1 請 檢 附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中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證 明 一 種,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2 凡 考 生 應 繳 各 項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不 予 受 理 3 上 列 規 定 事 項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簡 章 後, 妥 為 填 輸,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輸,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學 校 應 負 全 責
17 附 件 三 國 中 甄 審 C 編 號 ( 學 校 名 稱 )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初 審 名 冊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運 動 種 類 初 審 意 見 備 註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甄 審 申 請 表 及 應 繳 證 件 寄 回 本 委 員 會 ( 以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18 附 件 四 國 中 甄 試 D 編 號 ( 學 校 名 稱 )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初 審 名 冊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運 動 種 類 初 審 意 見 備 註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甄 審 申 請 表 及 應 繳 證 件 寄 回 本 委 員 會 ( 以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19 附 件 五 國 中 C 甄 審 D 甄 試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校 志 願 表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 運 動 種 類 : ( 考 生 須 確 認 ) 審 查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性 別 肄 ( 畢 ) 業 學 校 代 碼 & 名 稱 考 生 簽 名 校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 ) 考 生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資 料 確 認 及 授 權 簽 字 畢 業 日 期 年 06 月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照 片 與 審 查 表 同 式 ) 志 願 順 序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系 ( 科 ) 系 ( 科 ) 代 碼 志 願 順 序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系 ( 科 ) 系 ( 科 ) 代 碼 志 願 學 校 校 長 : ( 簽 章 ) 考 生 家 長 : ( 簽 章 )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 所 有 簽 章 以 簽 於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填 表 須 知 : ( 電 腦 志 願 檔 填 輸 詳 於 線 上 之 流 程 及 操 作 說 明 ) 一 有 關 接 受 分 發 學 校 系 ( 科 ) 運 動 種 類 及 名 稱, 請 參 閱 103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接 受 運 動 績 優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或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詢 二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負 責 志 願 學 校 及 系 ( 科 ) 名 稱 初 審, 未 填 志 願 學 校 及 系 ( 科 ) 者 不 予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線 上 報 名 後 之 申 請 表 電 腦 志 願 表 及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校 長 考 生 家 長 簽 章,5 月 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於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送 審 證 件 時 一 併 繳 交, 一 經 完 成 手 續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0 附 件 六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肄 ( 畢 ) 業 學 校 代 碼 名 稱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姓 名 序 審 查 項 目 ( 考 生 自 我 檢 查 ) 號 下 列 審 查 證 件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於 此 表 下 方, 以 防 散 失 自 行 核 對 打 勾 1 審 查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匯 票,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匯 票,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須 附 證 明 ) 是 否 * 匯 票 受 款 人 抬 頭 為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2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已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及 照 片 2 張 ) 是 否 3 志 願 表 (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選 填 列 印 並 已 貼 妥 照 片 ) 是 否 4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須 加 蓋 承 辦 人 及 教 務 處 戳 章 ) 或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 以 上 證 件 擇 一 ) 是 否 5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前 五 學 期 ) 是 否 6 7 報 名 甄 審 者 : 最 優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及 最 近 三 年 內 屬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就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1 份 合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需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之 證 明 報 名 甄 試 者 : 最 優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 免 術 科 檢 定 之 證 明 )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1 份 是 否 是 否 8 秩 序 冊 ( 全 中 運 全 運 及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或 運 動 競 賽 免 繳 ) 是 否 9 護 照 影 印 本 (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才 需 檢 附 ) 是 否 * 考 生 注 意 : 裝 袋 前 請 確 實 核 對, 並 將 此 封 面 黏 貼 於 個 人 資 料 袋 上 確 認 無 誤 請 簽 名 :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形 成 列 印 出
21 附 件 七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於 報 名 後 欲 放 棄 申 請 資 格, 請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此 聲 明 書 三 請 填 妥 以 下 基 本 資 料 交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承 辦 人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考 生 自 行 逕 寄 或 逾 期 將 不 予 受 理 四 原 考 生 所 送 之 備 審 資 料 不 得 退 回, 獎 狀 與 秩 序 冊 正 本 將 於 放 榜 後 寄 回 考 生 畢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考 生 ( 運 動 種 類 : ) 放 棄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高 中 甄 審 高 中 甄 試, 特 立 此 書 聲 明 高 中 甄 審 改 甄 試 此 致 國 中 甄 審 國 中 甄 試 國 中 甄 審 改 甄 試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家 長 :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考 生 家 長 簽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請 將 獎 狀 正 本 寄 至 此 地 址 電 話 : 年 月 日
22 附 件 八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辦 法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期 限 前 逕 送 ( 寄 ) 達, 提 出 申 請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請 填 妥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附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審 查 以 附 件 內 所 列 資 料, 不 得 自 行 增 補 資 料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肄 ( 畢 ) 業 學 校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複 查 附 件 ( 考 生 自 填 )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自 填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23 附 件 九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科 考 試 甄 試 [ 術 科 檢 定 ]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對 學 科 考 試 或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須 檢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三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附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高 中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及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為 範 圍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科 考 試 甄 試 [ 術 科 檢 定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肄 ( 畢 ) 業 學 校 准 考 證 編 號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24 附 件 十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五 點 前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並 於 傳 真 後 來 電 確 認, 以 避 免 傳 真 不 清 楚 或 未 收 到,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電 話 : , 傳 真 三 委 員 會 會 將 疑 義 處 理 結 果 上 網 公 告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甄 試 組 別 : 國 中 組 高 中 組 科 目 疑 義 題 號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本 題 答 案 建 議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103 年 月 日
25 附 件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甄 試 組 別 C 國 中 組 甄 審 D 國 中 組 甄 試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號 碼 手 機 號 碼 地 址 申 訴 內 容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2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於 各 階 段 結 果 ( 資 格 審 查 錄 取 放 榜 等 階 段 ) 公 佈 後 7 日 內, 親 筆 具 名 以 掛 號 函 件 逕 寄 本 委 員 會, 逾 於 上 述 日 期 概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地 址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26 附 件 十 二 學 科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三 考 生 須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未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但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坐,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卡 是 否 備 齊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七 各 科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PDA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卡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十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畫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染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閱 卷 系 統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卡 口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相 關 之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卡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應 置 放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手 機 應 關 機, 若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鈴 響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十 七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卡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題 紙 答 案 卡 範 圍 外 書 寫, 並 不 得 將 試 題 紙 及 答 案 卡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卡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一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廿 二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舞 弊 或 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廿 三 考 生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四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前 列 各 項 規 定,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行 為 或 物 品, 得 進 行 查 驗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廿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27 附 件 十 三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登 入 系 統 開 啟 瀏 覽 器 I.E.5.5 以 上 輸 入 甄 審 甄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自 動 帶 入 學 校 資 料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身 分 證 ) 甄 審 甄 試 選 擇 與 處 理 選 擇 甄 審 或 甄 試 甄 審 處 理 甄 試 處 理 運 動 種 類 選 擇 與 志 願 選 填 選 擇 運 動 種 類 選 填 學 校 志 願 列 印 列 印 相 關 表 格 : 志 願 表 初 審 名 冊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 自 動 ) 列 印 相 關 表 格 後 手 填 : 申 請 表 相 關 附 件 : 審 查 費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獎 狀 成 績 證 明 列 印 注 意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無 法 更 改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資 料, 僅 能 報 名 一 次, 務 請 審 慎 填 輸 存 檔 寄 出 結 束
28 附 件 十 四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備 審 資 料 說 明 圖 志 願 表 ( 線 上 列 印 )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 +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影 印 本 )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正 本 )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學 歷 證 件 秩 序 冊 ) 匯 票 ( 或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姓 名 黃 考 生 ( 線 上 列 印 ) 放 進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姓 名 王 考 生 姓 名 林 考 生 + + 姓 名 張 考 生 + ( 個 人 資 料 袋 ) ( 個 人 資 料 袋 ) ( 個 人 資 料 袋 ) 回 郵 信 封 訊 處 及 詳 填 貼 足 收 郵 件 資 單 位 通 ) ( 請 + 各 校 初 審 名 冊 ( 線 上 列 印 ) 將 各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及 各 校 初 審 名 冊 及 回 郵 信 封 裝 入 本 會 所 附 或 自 行 準 備 之 大 信 封 袋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29 附 件 十 五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國 家 代 表 隊,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一 由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奧 會 ) 或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組 團,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東 亞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東 亞 運 )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世 大 運 ) 世 界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世 運 會 ) 或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認 可 之 綜 合 性 運 動 賽 會 之 代 表 隊 二 由 中 華 奧 會 認 可 為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正 式 會 員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 總 )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單 項 協 會 ), 依 據 各 該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之 規 定, 組 隊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各 項 世 界 及 亞 洲 正 式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之 代 表 隊 三 由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殘 總 )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聽 體 協 ) 或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智 體 協 ) 依 本 辦 法 組 團 ( 隊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特 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身 心 障 礙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遠 東 暨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其 他 國 際 性 區 域 性 運 動 賽 會 或 經 本 會 認 可 之 運 動 賽 會 之 代 表 隊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練, 包 含 總 教 練 及 教 練 依 本 辦 法 所 遴 選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應 具 備 國 家 級 教 練 資 格 但 外 籍 教 練 或 經 本 會 專 案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4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除 專 案 報 本 會 核 定 者 外, 應 自 培 訓 隊 教 練 中 遴 選 產 生 代 表 隊 教 練 人 數, 依 各 項 賽 會 報 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5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之 選 拔, 應 依 各 單 項 協 會 報 本 會 核 定 之 選 手 選 拔 實 施 計 畫 之 規 定,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以 公 開 選 拔 程 序 或 經 相 關 選 拔 培 訓 委 員 會 審 議 產 生 第 6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遴 選 及 選 手 選 拔 實 施 計 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單 項 協 會 依 本 會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擬 訂, 並 送 國 家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國 訓 中 心 ) 審 議 通 過 但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應 送 大 專 體 總 依 國 際 運 動 規 程 審 議 通 過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單 項 協 會 依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擬 訂, 並 審 議 通 過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及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程 擬 訂, 並 審 議 通 過 第 7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或 選 手 之 遴 選, 如 有 徵 召 之 特 殊 需 要, 得 由 總 教 練 提 出 需 求, 經 單 項 協 會 審 議, 向 國 訓 中 心 提 出 專 案 申 請 ; 國 訓 中 心 評 估 後 認 有 徵 召 必 要 者, 得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辦 理 之 大 專 體 總 經 專 案 評 估 認 有 徵 召 必 要 者, 得 報 本 會 同 意 後, 辦 理 徵 召 第 8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除 本 會 訂 定 者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本 會 訂 定 但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由 大 專 體 總 訂 定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訂 定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及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各 國 際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擬 訂, 並 經 審 議 通 過
30 第 9 條 國 訓 中 心 應 依 前 條 第 一 款 本 會 所 訂 選 手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國 家 代 表 隊 總 集 訓 實 施 計 畫 培 訓 教 練 人 員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及 培 訓 選 手 補 助 費 支 給 要 點 等,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施 行 第 10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及 選 手 進 駐 國 訓 中 心, 應 依 國 家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中 心 培 ( 集 ) 訓 隊 教 練 及 選 手 管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會 應 依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組 團 參 賽 原 則 訂 定 參 加 亞 運 東 亞 運 及 世 大 運 或 其 他 經 本 會 認 可 賽 會 之 參 賽 標 準 第 12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組 團 或 參 賽 實 施 計 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奧 會 及 大 專 體 總 訂 定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依 各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訂 定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或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國 際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訂 定 第 13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教 練 及 選 手 名 單, 依 下 列 方 式 確 定 之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除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由 大 專 體 總 審 議 通 過 外, 應 由 國 訓 中 心 審 議 通 過 ; 報 經 本 會 核 定 後, 由 中 華 奧 會 或 大 專 體 總 報 名 參 賽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報 名 參 賽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或 中 華 智 體 協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報 名 參 賽 第 14 條 教 練 於 培 ( 集 ) 訓 或 參 賽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由 所 屬 單 項 協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以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報 經 國 訓 中 心 備 查 後, 取 消 其 代 表 隊 教 練 資 格 : 一 未 依 培 訓 辦 法 執 行 訓 練 工 作 者 二 違 法 違 規 或 有 破 壞 國 家 代 表 隊 團 體 和 諧 等 情 事 者 三 無 故 不 參 加 培 ( 集 ) 訓 及 參 賽 期 間 之 相 關 講 習 及 會 議 者 四 變 賣 或 使 用 公 有 器 材 設 備, 涉 有 營 私 圖 利 行 為 者 五 唆 使 選 手 違 法 或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及 所 屬 選 手 有 違 法 或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情 事 而 隱 匿 不 報,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未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接 受 國 家 代 表 隊 徵 召 者 第 15 條 選 手 於 培 ( 集 ) 訓 或 參 賽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由 所 屬 單 項 協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以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報 經 國 訓 中 心 備 查 後, 取 消 其 代 表 隊 選 手 資 格 : 一 未 依 選 手 培 訓 參 賽 實 施 計 畫 參 加 國 家 代 表 隊 培 ( 集 ) 訓, 及 參 賽 者 二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損 及 團 體 形 象 或 國 家 榮 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三 不 聽 從 教 練 指 導 或 有 破 壞 國 家 代 表 隊 團 體 和 諧 等 情 事 者 四 變 賣 或 使 用 公 家 器 材 設 備, 涉 有 營 私 圖 利 行 為 者 五 未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接 受 國 家 代 表 隊 徵 召 者 第 16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參 考 表 格, 由 本 會 另 訂 之 第 17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EAGA)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應 以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參 賽 者 為 限 第 四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32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 辦 之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二 名 二 參 加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 辦 之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名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 辦 之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七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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