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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份 ( 第 65 期 ) 本月 1 日出刊 考試 任免 敘薪 兼職 編製 一 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9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送 各機關 ( 構 ) 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 一 ( 二 ) 之規定, 審酌個案情節之不同, 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 各公立大專校院如有類此案件, 亦得參照辦理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 號及同年月同字第 A 號函 ) 二 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之敘薪, 茲以教師待遇條例未訂定 溯及既往 相關規定, 各社教機構於進用聘任人員時, 依施行前敘薪法令業已敘定薪級, 如無行政處分具瑕疵而得撤銷之情形, 尚毋須重行辦理改敘, 且該條例第 8 條係規定初任教師之起敘, 爰上開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聘任人員, 其敘薪仍應依原規定辦理 另社教機構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進用研究助理 ( 比照講師等級 ) 具博士學位者, 如於晉級至 330 薪點前, 即升等助理研究員 ( 比照助理教授 ), 依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明二規定, 應得自 330 薪點起敘 ( 教育部 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公教人員兼職法令解釋宣導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商業, 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 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董監事, 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 惟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監察人, 依同項但書規定, 則不在禁止之列 至受有生活費之黨務工作人員, 非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不適用該條項之規定 ( 附註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原規定 : 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 1

2 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不在此限 上開但書規定, 嗣於 36 年 7 月修正成為現行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司法院 32 年 3 月 21 日院字第 2493 號函 ) 培訓獎懲 一 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 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 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由各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 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 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 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 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教育部 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二 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 1 年, 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 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 研究, 俾持續充實新知, 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 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由各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 教育部 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待遇 福利 退休 撫卹 一 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嘉義市政府持股 51% 之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 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 ( 教育部 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函 )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 有關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 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 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 ( 教育部 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書函 )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 有關 105 年至 108 年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優惠方案, 經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 教育部 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書函 ) 2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總說明 現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係自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 ( 原名稱為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 ), 歷經七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 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十九條刪除對傑出人才任用限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增加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學歷採認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簡化驗證程序及查證文件 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與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放寬採認範圍, 並配合教育部推動高等教育制度鬆綁 教師送審制度變革 教師多元升等 全面授權自審, 及大學國際化延攬國外優秀人才等人才培育政策, 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增列章節名稱及相關條次配合變更 : 第一章送審要件 ; 第二章送審表件 ; 第三章送審類別 ; 第四章送審著作及學歷 ; 第五章審查程序 ; 第六章附則 二 擴大教師年資及學位或文憑送審涉及學歷採認之範圍 (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二十六條 )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意旨, 增訂送審人得以其他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文件資料, 替代或補充成績證明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四 配合推動教師多元升等政策, 並匡正教師重研究輕教學之問題, 明定教師資格審定之送審類別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 ) 五 為調整教師升等著作過於著重單一量化之標準, 忽略研究之貢獻及品質之弊端, 明定送審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六 解決實務上運作窒礙之處, 增列免附合著人簽章之事由及程序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 七 對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回歸學校自行管控刊物接受證明展延事項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八 配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簡化驗證程序及查證文件 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及為因應國際人才流動, 延攬國際人才來台任教, 簡化查證程序, 增列學校得向送審人畢業學校查驗替代驗證及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 3

4 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九 為強化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初審作業之嚴謹度及公正客觀性, 並符合司法院釋字四六二號解釋, 增訂學校初審作業應辦理事項 (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十 基於各類科教師送審之公平性原則, 修正以藝術作品送審之審查方式 (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 ) 十一 為避免誤解保密資料僅限於審查人之審查意見, 並配合實務作業增列應保密資料之範圍及不受保密限制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 十二 配合逐步授權學校自審之政策, 修正教師證書之發放程序 增列自審學校得依學校特色發展及需求訂定部份審查基準及建立代審制度 (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 ) 十三 考量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而提起爭訟, 雖獲救濟並審定通過, 惟學校未能協助其保留年資致影響其升等年資, 明定授權自審學校之升等教師年資起計方式 ( 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 十四 增列學校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認定, 違反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法令規定,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之監督考核及處理之機制 (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 十五 因本次修正幅度較大,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時間長, 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教師送審案件之適用依據 ( 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 十六 配合學校作業時程, 本次修正自特定日期施行 ( 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 修正條文請參閱 ( 附件一 ) 4

5 本校人員異動名冊如下 : 姓名動態新職單位 / 職稱原職單位 / 職稱生效日期備考 林平江辭職 詹碧華 自願退休 食品科學系臨時性行政助理 總務處出納組組員 林員為食品科學系賴麗安行政助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職務代理人 鄭秀麗 邱榮龍 謝俊水 自願退休 到職起薪 屆齡退休 總務處營繕組電力技士 電子計算機中心助理程式設計師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編審 邱員自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過調至本校 李筱涵 到職起薪 研究發展處行政助理 黃嫈淑調派 教學資源中心行政助理 生物機電工程系行政助理 林清華 自願退休 主計室組長 溫淑瑛 自願退休 職涯發展處就業輔導組技佐 王雅怡 育嬰留職停薪 圖書與會展館典閱組編審 自 起至 止 5

6 好康報報 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 105 年 7-8 月份專屬活動於 iread 灰熊愛讀書 公教員工購書專區 加入且完成認證之公教員工, 除可享有全館商品 75 折 滿 800 元送 15% 紅利 =120 點 ( 元 ) 加入送 100 元優惠券 鑽石會員免運費四大向優惠外,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推出 夏日小說祭 活動詳情請至 : x 6

7 健康加油站 夏日炎炎 六大高危險族群慎防熱傷害! 臺灣時序已進入炎熱的夏季型態, 各地出現的高溫, 讓民眾發生熱傷害的機會大幅增加, 尤其是六大高危險族群, 更應避免曝曬於高溫之下, 並牢記預防熱傷害的三要訣 : 保持涼爽 補充水分 提高警覺 六大高危險族群 : 任何人都有可能會發生熱傷害, 尤其嬰幼童 65 歲以上的長者 慢性病患 服用藥物者 戶外工作者 運動員或密閉空間工作者及體重過重者等, 容易因高溫而造成熱傷害 : 一 嬰幼童 : 因嬰幼童身體體溫調節系統尚未發展成熟, 以及代謝率較高, 而且必須依賴照顧者提供水分及調整所在環境溫度 二 65 歲以上的長者 : 因長者的排汗功能, 對溫度轉變的適應能力 以及調節體內水份的機能不如年輕者迅速, 尤其若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 糖尿病 中風等慢性疾病的長者, 更要加倍小心 三 慢性病患 ( 如心臟病 高血壓 糖尿病或腎臟病等 ): 慢性病患因散熱機能較差而不易排汗, 對於環境的調節及應變能力較差 四 服用藥物者 : 服用某些藥物可能會增加熱傷害機率, 如利尿劑會干擾水分及鹽份平衡 ; 含有抗膽激性藥劑如三環抗憂鬱劑 抗精神病藥劑等, 會抑制流汗減少熱量散失, 須特別注意防範熱傷害發生 五 戶外工作者 運動員或密閉空間工作者 : 戶外工作者及運動員直接暴露於陽光直射下, 加上常忽略防曬 休息及補充水分而造成熱傷害 ; 密閉空間工作者, 因環境通風或散熱不良, 人體產生熱的速度加快, 造成體溫或體液來不及調節平衡而造成熱傷害 六 過重者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24 ): 因脂肪極易產生熱量, 且身體的皮下脂肪會阻隔熱量散熱, 造成散熱面積下降, 加上代謝而使產熱增加, 將造成大量排汗而造成熱傷害 7

8 防熱傷害三要訣 ( 國民健康署提供民眾預防熱傷害的三要件 ): 一 保持涼爽 : ( 一 ) 穿著輕便 淺色 寬鬆 透氣的衣服 ( 二 ) 室內加裝遮光窗簾, 避免陽光的直接照射, 並關掉非必要的燈和電器設備, 以避免產生更多的熱量 ( 三 ) 儘可能待在室內涼爽 通風或有空調的地方 ; 若家中沒有空調建議於高溫時至有空調設備的公共場所避暑 ( 四 ) 雇主應加強通風設施或採用空氣調節器, 以隔離工作場所的高溫設施及提供散熱裝置, 減少熱能散發到工作間 ( 五 ) 不論時間長短, 絕不可將幼童單獨留在密閉 停泊的車內 二 補充水分 : ( 一 ) 不論活動程度如何, 都應該隨時補充水分, 不可等到口渴才補充水分, 且養成每天至少 2,000 cc白開水的好習慣 ; 但若醫囑限制少量者, 應詢問醫師天氣酷熱時, 應喝多少量為宜 ( 二 ) 戶外工作者或運動者應每小時補充 2 至 4 杯 (1 杯為 240c.c.) 白開水, 並避免菸酒 ( 三 ) 可多吃蔬果, 因蔬果含有較多水分 ( 四 ) 不可補充含酒精及大量糖份的飲料, 以避免身體流失更多水分 ( 五 ) 避免喝太過冰冷的水, 以避免胃不舒服 三 提高警覺 : ( 一 ) 檢查居家及工作場所空調相關設備, 是否正常運作 ( 二 ) 於室內擺放溫度計, 隨時監測室內溫度, 避免室內溫度過高造成身體不適, 並隨時注意氣象局發布的天氣預報, 選擇氣溫較低的日期安排戶外活動 ( 三 ) 嬰幼童及長者應避免於上午 10 點至下午 2 點外出, 如果必須外出, 建議行走於陰涼處, 並塗抹防曬霜 戴寬邊帽以及太陽眼鏡 ( 四 ) 戶外工作者 運動員或密閉空間工作者, 應隨時留意自己及身邊同事的身體狀況, 適當休息並補充水分 ( 五 ) 為預防員工熱傷害, 雇主應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及相關防護 工作重新調整分配, 並避免勞工每日在高溫場所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 六 ) 雇主應安排相關課程, 使員工認識熱傷害的症狀, 以強化預防熱傷害的行動 國民健康署提醒您當發現自己或身體疑似出現熱傷害徵兆時, 如體溫升高 皮膚乾熱變紅 心跳加速, 嚴重者會出現無法流汗 頭痛 頭暈 噁心 嘔吐, 甚至神智混亂 抽筋 昏迷等症狀, 務必迅速離開高溫的環境 設法降低體溫 ( 如鬆脫衣物 用水擦拭身體或搧風等 ) 提供加少許鹽的冷開水或稀釋的電解質飲料, 並以最快的速度就醫 (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防熱傷害衛教傳播專區 ) 8

9 人權大步走 阿嬌剛生產, 一群同事一起到坐月子中心探望新科媽媽及寶寶 躺在床上的阿嬌, 雖未完全從懷胎九月及生產的疲憊恢復, 但提到剛出生的寶寶, 臉上洋溢著幸福與喜悅 一群人談到以後寶寶的照顧,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熱心的提供了很多意見與經驗, 尤其過來人的淑慧姐 玉芬姐及秋霞姐, 談起育兒經, 更是口沫橫飛 滔滔不絕, 宛如華山論劍, 招招絕妙 3 位大姐說著說著, 意外的談起從前又要照顧小孩, 又得上班的辛酸 淑慧姐說 : 想當年, 請產假那年考績是一定乙等的 我生了 4 個,4 個都是乙, 足可印證 玉芬姐說 : 唉! 妳還有產假可以請 民國 70 年初, 我在一間小工廠當會計, 哪有產假, 我只記得月子都沒坐完就回去上班了, 老闆只問妳到底要不要這份工作, 搞得我月子都沒坐好, 現在老覺得腰酸背痛 淑慧姐又說 : 請了產假又怎樣? 回去上班又沒辦法照顧小孩, 都交給奶媽帶, 我的孩子都是吃別人的奶長大的 秋霞姐說 : 我的老闆更過分, 生小孩考績給我乙就算了, 好不容易孩子上小學了, 中午放學沒人照顧, 來辦公室找我一起吃便當, 下午才去安親班, 年終考績時也給我乙, 理由是我午休時帶小孩 孩子那麼乖, 也沒吵到同事 唉, 想起來就難過, 雖然孩子都在美國唸博士了 年輕的菁菁聽到幾位大媽級的同事越說越悲憤, 深怕 華山論劍 真會論個 7 天 7 夜, 連忙說 : 現在大環境不同了, 政府鼓勵生育 依照我國已施行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 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而且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1 項明文保障 8 星期的產假 第 52 條明定哺乳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明定育嬰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4 條保障公共場所哺乳的權利, 且第 5 條規定, 一定規模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哺 ( 集 ) 乳室, 供民眾使用 這些措施都讓育嬰的環境變得友善 3 位大姐也知道時代不同了, 笑著告訴阿嬌說 : 就是啦! 菁菁說的對, 時代進步了, 妳們現在好命多了 阿嬌妳放心坐月子, 好好休養吧! 9

10 人權大步走 保障懷孕及分娩的婦女, 創造友善的育嬰環境,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 相關規定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 ( 對家庭之保護 )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 ( 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實施 )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 基本國策 ) 4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 娩假及工資 ) 第 52 條 ( 哺乳時間 )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 ( 育嬰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6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4 條 ( 公共場所哺乳的權利 ) 第 5 條 ( 哺乳室的設置 )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專區 ) 好文欣賞 10

1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 ( 附件一 ) 第一章送審要件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資格審定 :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 得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同意, 由借調學校為之 ;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第三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學工作,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二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 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並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第四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法 3-1

12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第二章送審表件 第六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七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學士學位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九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十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 法 3-2

13 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十一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 除成績證明外, 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 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 替代或補充之 第三章送審類別 第十三條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 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方式, 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 ( 包括教學 )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第十五條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第十六條教師在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 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第十七條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 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 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第十八條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第十九條依第六條第一款 第七條第一款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以學位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法 3-3

14 第二十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 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複審者, 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部審定之 第四章送審著作及學歷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僅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摘要, 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 得以英文摘要代之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或經前開刊物,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 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 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學校認定者, 得不予公開出版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二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法 3-4

15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 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 第二十四條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 ;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亦同 第二十五條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申請展延, 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 始得為之, 展延時間, 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後, 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二十六條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下合稱採認辦法 ) 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前項複審程序,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由學校為之 第二十七條境外學位或文憑, 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 ( 檢覈 ) 後採認 但該國外及香港 澳門學校 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公告者, 得以驗證替代查證 ( 檢覈 ) 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 由本部公告之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 應依採認辦法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或相關單位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未列入第一項及第二項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校學位或文憑, 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 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認定 第二十八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法 3-5

16 , 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 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五章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教師資格審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 ; 其屬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者, 複審程序由本部授權學校為之 第三十條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 規劃多元教師升等制度, 並納入校內相關章則 學校初審作業, 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訂定明確評量 審查程序 決定 疑義處理 申訴救濟機制等訂定規範,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對於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評審, 應兼顧質與量, 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外審學者專家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及評審基準, 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第三十一條本部複審作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 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 ( 以下簡稱代審機構 ), 代為辦理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程序 第三十二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與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 由本部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以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由本部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三十四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者, 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 法 3-6

17 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 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 學校得考量專任 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 明定於校內章則 第三十五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以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本部審定完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三十八條本部辦理複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點, 公開 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 ; 其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 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第三十九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 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 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 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 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 及通知送審人, 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四十條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權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自審學校得就下列事項, 自行訂定規定,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 二 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 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 類別 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 三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第二項有關專門著 法 3-7

18 作之出版方式 四 就曾於符合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香港 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教師, 另定其專門著作審查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 其資格如下 : ( 一 )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 二 )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 三 )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 四 ) 在其他相當於前三目資格之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傑出成就者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第四十一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 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四十二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境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四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升等教師, 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 但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 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 其年資得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起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 依各款所定期間,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 法 3-8

19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 並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 自學校審議決定之日起,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經審議確定者,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部依前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 其屬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 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 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 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 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 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審查, 替代學校外審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 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 應納入學校評鑑 扣減獎 ( 補 ) 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 ) 有前項規定情事, 屆期未改善者, 本部得廢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並公告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法 3-9

20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範圍相關規定一 有關專利 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二 有關專業 管理之個案研究 全國性或一 送審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 經整理分析具整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版或發表之規定 三 有關產學合作 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或二 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 應自行擇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研發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主題內容 ( 四 ) 方法技巧 ( 五 ) 成果貢獻 六 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法 3-10

21 附表二 以教學實務為研究之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 相關規定 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 其內涵得以各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 教育階段別之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一 送審教學實務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究對象, 在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師資格後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 ( 發 ) 成果, 並能二 以二種以上教學實務成果送審者, 應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校內外推廣具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 得以技術報告送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審 代表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送審之教學實務成果附技術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教學 課程或設計理念 ( 二 ) 教學 課程 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 三 ) 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 四 ) 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 五 ) 創新及貢獻 五 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事由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法 3-11

22 附表三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範圍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美術一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二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 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 ), 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 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 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 一 ) 平面作品 :( 如繪畫 版畫 攝影 複合媒材作品等 ) 二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二 ) 立體作品 :( 如雕塑 複合媒體作品等 ) 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三 ) 綜合作品 :( 如裝置藝術 數位藝術 多媒體藝術 行動藝術等 ) 五件以上, 作品大小 形式 材料不拘 三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音樂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1. 管絃樂作品 ( 交響曲 交響詩 協奏曲等 ) 或清唱劇 ( 神劇 ) 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 ( 四人編制以上 ) 3. 合唱曲或重唱曲 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 二 ) 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講師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助理教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 二種樂曲各一首 ( 部 )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 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二 演奏 ( 唱 ) 及指揮 : ( 一 ) 送繳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 ( 唱 ) 伴奏, 協奏曲 室內樂 絲竹樂 清唱劇 ( 神劇 ) 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 ( 唱 ), 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 二 ) 以演奏 ( 唱 ) 送審者 ( 包括傳統音樂 ), 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 ( 唱 ) 會 ;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 公開演出證明 現場整場之光碟, 並以其中一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舞蹈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應包括一人至四人之舞作及五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 ( 二 ) 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一百二十分鐘 法 3-12

23 民俗藝術 2. 副教授 : 一百分鐘 3. 助理教授 : 八十分鐘 4. 講師 : 八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 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 全景定格之錄影 ) 工作帶 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二 演出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料 ( 二 ) 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 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八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一百分鐘 4. 講師 : 一百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 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一 編劇 : ( 一 ) 送繳原創劇本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講師 : 六十分鐘 二 導演 : ( 一 ) 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 ), 並附完整導演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講師 : 六十分鐘 三 樂曲編撰 : ( 一 ) 送繳一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及曲譜 ( 二 ) 前述樂曲時間每一齣戲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講師 : 六十分鐘 四 演員 : 法 3-13

24 ( 一 ) 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 二 ) 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 七十分鐘 4. 講師 : 六十分鐘 戲劇 電影 設計 一 劇本創作 : 送繳三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 後者應附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二 導演 : 送繳二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三 表演 : 送繳三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四 劇場設計 ( 包括舞台 燈光 服裝 化妝 技術及音樂等項 ): 送繳三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 並附演出證明 ( 包括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五 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一 長片 :( 片長七十分鐘以上 ) ( 一 ) 送審之類別及送繳之資料分別如下 : 1. 編劇 : 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 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 : 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 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 製片 : 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 攝影 : 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燈光 鏡頭等設計圖 5. 錄音 音效 : 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 剪輯 : 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 : 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 並附設計圖等 8. 表演 : 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 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 二 ) 送繳之作品演出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 : 五年內長 短片, 合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 : 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 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 短片 :( 少於七十分鐘 ) ( 一 ) 以電影作品送審者應為短片之創作者, 五年內至少六部 ( 二 ) 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一 環境空間設計 ( 包括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 景觀設計等 ): 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 產品設計 ( 包括產品設計或工藝設計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 法 3-14

25 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法 3-15

26 附註 三 視覺傳達設計 ( 包括平面設計 立體設計或包裝設計等 ): 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 多媒體設計 ( 包括網頁設計 電腦動畫或數位遊戲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其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 時尚設計 ( 包括服裝設計 織品設計 流行設計等 ): 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各類別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送審作品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 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作品作為代表作品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三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 送審通過者,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創作或展演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內容形式 ( 四 ) 方法技巧 ( 得包括創作過程 ) 四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應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 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 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 均需各一式三份 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 : 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 實際應用 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 ;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七 多媒體設計應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 ( 可播放之影片 電腦程式 電腦檔案等 ) 充分之圖說( 作品內容 安裝 操作等必要說明 ) 播放所需之解碼器及外掛程式等 八 所提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者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法 3-16

27 附表四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範圍相關規定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一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符合下列規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定 : 得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 一 ) 應檢附體育成就證明一式五份, 且證前項之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範圍如附表四之明所載該運動員獲有國際運動賽會一 名次發生時間, 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第一項所稱體育成就證明, 即運動成就證明, 一項第四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係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 資格後之規定 其採計基準如附表四之二 ( 二 ) 應附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 其內容應符合第二點規定 ; 二種以上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 得合併為代表成就, 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就 ( 三 ) 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併檢附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四 ) 送審之體育成就證明曾獲得其他獎勵者,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 ( 五 )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體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以書面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之 ( 六 )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 七 ) 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 惟成就證明符合前六款規定者, 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二 前點第二款所定競賽實務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包括參賽 ) 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包括參賽 ) 計畫 法 3-17

28 ( 四 ) 本人訓練 ( 包括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包括參賽 ) 過程與成果 三 所提競賽實務報告送審通過, 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 應於學校網站 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法 3-18

29 附表四之一 : 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賽會名稱全名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國際學校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盲人運動會國際輪椅暨截肢者運動會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國際智障者運動會世界輪椅桌球錦標賽世界輪椅射箭錦標賽世界盃射擊錦標賽世界盃輪椅籃球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田徑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健力錦標賽國際智障者世界盃游泳錦標賽遠南運動會亞太聾人運動會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標賽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 應辦運動種類 ) 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聯賽最優級組 賽會英文名稱 (Summer/Winter) Olympic Games Asian Games World Championships World Championships The World Games (Summer/Winter) Universiade Asian Championships East Asian Games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Asian Championships World School Games Paralympic Deaflympic Games Paralympic Winter Games Deaflympic Winter Games IBSA World Games IWAS World Wheelchair and Amputee Games CP ISRA World Games INAS FID World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IWAS Wheelchair Archery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Shooting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Wheelchair Basketball Federation (IWBF) Championships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World Athletics Championships IPC World Powerlifting Championships INAS FID World Swimming Championships Far East and South Pacific Games for the Disabled (FESPIC Games) Asia Pacific Games for the Deaf FESPIC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World University Championship (FISU) 法 3-19

30 法 3-20

31 法 3-21

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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