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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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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招 收 學 制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1. 四 技 二 三 年 級 2. 二 專 二 年 級 3. 五 專 二 三 年 級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網 址 :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電 話 :(06) 轉 251 傳 真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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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即 日 起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0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0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網 址 ExamStud.asp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0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出 成 績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放 榜 105 年 0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年 0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0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105 年 0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年 0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05 年 0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105 年 0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可 報 到 考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以 傳 真 方 式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傳 真 電 話 :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可 報 到 考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以 傳 真 方 式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傳 真 電 話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榜 單 ( 報 到 註 冊 依 照 本 校 規 定 之 日 期 及 時 間 辦 理
4 目 錄 壹 招 生 部 別 學 制 系 ( 科 ) 組 學 程 及 名 額 1 貳 修 業 年 限 3 參 報 考 資 格 3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6 伍 簡 章 下 載 7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7 柒 報 名 表 件 應 繳 項 目 7 捌 各 系 ( 科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項 目 8 玖 各 學 制 及 各 年 級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8 拾 成 績 寄 發 9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9 拾 貳 錄 取 及 公 告 9 拾 參 申 訴 辦 法 10 附 錄 一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1 附 錄 二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4 附 表 : 一 報 名 表 二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四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五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六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七 非 性 質 相 同 ( 近 ) 系 ( 科 ) 組 學 程 切 結 書 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九 通 訊 報 到 回 覆 表 十 申 訴 表 十 一 委 託 書 十 二 通 訊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網 路 報 名 重 要 資 訊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個 學 制 年 級 報 名 資 料 請 確 實 填 寫 聯 絡 電 話 格 式 : 例 ; 手 機 號 碼 格 式 : 例 聯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請 留 放 假 期 間 可 聯 絡 上 之 電 話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請 務 必 填 寫 報 名 身 份 若 非 一 般 生 身 份, 請 務 必 將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寄 回 審 核, 否 則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認 定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報 名 轉 學 考 者, 請 填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及 科 系, 輸 入 關 鍵 字 後 按 搜 尋 鍵 選 擇 學 校 及 科 系 請 務 必 填 寫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便 學 校 寄 發 相 關 資 訊 志 願 順 序 請 依 照 個 人 興 趣 選 擇,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各 科 系 皆 可 選 擇, 最 多 3 個 志 願, 本 校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請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送 出 鍵 即 不 得 修 改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2 吋 相 片, 並 於 報 名 表 右 下 角 考 生 簽 章 處 親 筆 簽 名 請 記 下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轉 帳 後 將 轉 帳 證 明 連 同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寄 回 所 有 應 繳 報 名 表 件 請 於 簡 章 所 訂 繳 交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回 本 校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郵 寄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251
6 壹 招 生 部 別 學 制 系 ( 科 ) 組 學 程 及 名 額 一 各 系 ( 科 ) 組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初 估 名 額 及 實 際 名 額, 實 際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初 估 名 額 各 系 ( 科 ) 組 學 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考 試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實 際 缺 額 為 準 二 招 收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及 二 專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 ( 一 ) 四 技 二 年 級 志 願 招 生 初 估 名 額 招 生 系 ( 組 ) 代 碼 部 別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14 1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進 修 部 食 品 營 養 系 食 品 科 技 組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7 1 護 理 系 進 修 部 醫 務 暨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生 物 科 技 系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9 1 幼 兒 保 育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20 1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20 1 資 訊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7 1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20 1 餐 旅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15 1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進 修 部 視 光 系 日 間 部 製 劑 製 造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長 期 照 顧 系 日 間 部 寵 物 美 容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日 間 部 3 1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2.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1)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詳 見 簡 章 第 8 頁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3. 精 神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辨 色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護 理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1
7 ( 二 ) 四 技 三 年 級 志 願 招 生 系 ( 組 ) 代 碼 招 生 部 別 初 估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日 間 部 6 1 幼 兒 保 育 系 進 修 部 生 物 科 技 系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1 1 護 理 系 進 修 部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日 間 部 製 劑 製 造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長 期 照 顧 系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8 1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5 1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進 修 部 食 品 營 養 系 食 品 科 技 組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20 1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19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14 1 醫 務 暨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3 1 資 訊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1 1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進 修 部 視 光 系 日 間 部 餐 旅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20 1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2.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1)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詳 見 簡 章 第 8 頁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3. 精 神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辨 色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護 理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 三 ) 二 專 二 年 級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科 招 生 部 別 一 般 生 初 估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調 理 保 健 技 術 科 日 間 部 20 1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報 考 二 專 二 年 級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2.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1)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詳 見 簡 章 第 8 頁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8 ( 四 ) 五 專 二 年 級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科 招 生 部 別 初 估 名 額 備 註 幼 兒 保 育 科 日 間 部 生 物 醫 學 保 健 科 日 間 部 1 注 意 事 項 ( 五 ) 五 專 三 年 級 1. 報 考 五 專 二 年 級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2.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1)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詳 見 簡 章 第 8 頁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3. 腦 性 麻 痺 辨 色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護 理 科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志 願 代 碼 招 生 系 科 招 生 部 別 初 估 名 額 備 註 幼 兒 保 育 科 日 間 部 13 注 意 事 項 1. 報 考 五 專 三 年 級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依 序 放 榜 2.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1)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詳 見 簡 章 第 8 頁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3. 精 神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辨 色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護 理 科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註 : 本 校 此 次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四 技 二 年 級 : 至 少 需 修 業 3 年 ; 四 技 三 年 級 : 至 少 需 修 業 2 年 二 五 專 二 年 級 : 至 少 需 修 業 4 年 ; 五 專 三 年 級 : 至 少 需 修 業 3 年 三 二 專 二 年 級 : 至 少 需 修 業 1 年 四 各 學 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2 年 參 報 考 資 格 一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大 學 部 或 授 予 學 位 之 軍 警 院 校 肄 業 學 生, 經 原 校 發 給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軍 事 學 校 須 為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並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1.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一 年 級 課 程 者 2.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肄 業 ( 含 退 學 生 ) 者 3.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4.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5.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6.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學 程 7.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 (1) 屬 五 專 加 二 技 者 須 修 畢 五 專 修 業 年 限 者 (2) 屬 高 中 三 年 加 大 學 四 年 者 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至 少 80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3
9 二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大 學 部 或 授 予 學 位 之 軍 警 院 校 肄 業 學 生, 經 原 校 發 給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軍 事 學 校 須 為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並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系 ( 組 ) 學 程 : 1.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二 年 級 課 程 者 2.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上 肄 業 ( 含 退 學 生 ) 者 3.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4.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5.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6.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學 程 7.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 (1) 屬 五 專 加 二 技 者 須 修 畢 五 專 修 業 年 限 者 (2) 屬 高 中 三 年 加 大 學 四 年 者 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至 少 80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三 報 考 五 專 二 年 級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原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科 組 四 報 考 五 專 三 年 級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原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得 報 考 三 年 級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科 組 五 報 考 二 專 二 級 ( 一 )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二 年 制 專 科 部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原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二 年 級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科 組 ( 二 )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六 限 考 資 格 ( 一 ) 五 年 制 二 年 制 不 同 學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不 得 相 互 轉 學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不 同 學 制 之 大 學 部 肄 業 學 生,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規 定 得 互 轉 ( 二 ) 學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原 校 轉 學 考 試 ( 三 )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原 校 退 學 規 定 者, 限 降 轉 一 年 考 試 ( 四 ) 遭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報 考 七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請 特 別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所 繳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若 與 招 生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仍 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異 議 ( 二 )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憑 准 考 證 自 行 向 兵 役 機 關 洽 詢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項 ( 三 ) 依 兵 役 法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規 定, 應 受 徵 集 之 役 男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不 得 辦 理 緩 徵, 雖 在 學 者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4
10 ( 四 )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志 願 役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官 核 准 之 本 年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始 得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2.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前,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印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3.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之 間,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始 得 以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五 )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在 校 肄 業 公 費 學 生, 或 其 他 校 院 在 校 公 費 生, 須 持 有 學 校 發 給 之 未 領 公 費 證 明 文 件 或 繳 交 自 願 於 被 錄 取 後 退 還 公 費 之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考 ( 六 )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必 須 持 有 服 務 期 滿 證 明 文 件 或 主 管 單 位 核 發 之 解 除 服 務 年 限 證 明 書 或 繳 交 自 願 於 被 錄 取 後 退 還 公 費 之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考 ( 七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八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具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 九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且 僅 能 報 考 日 間 部,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十 )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採 認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1.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2.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者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3. 其 他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報 名 時 請 先 出 具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當 事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5)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附 錄 五 4.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之 學 生 錄 取 後,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採 認 所 需 各 項 文 件 之 正 本 但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學 校 查 證 此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或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則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 十 一 ) 外 國 學 生 報 考 相 關 規 定 : 1. 外 國 學 生 經 在 臺 就 讀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2. 外 國 學 生 僅 能 報 考 日 間 部 3. 外 國 學 生 須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書 ( 由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在 國 外 開 立, 如 外 國 學 生 已 因 其 他 事 由 合 法 入 境, 並 已 於 我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開 戶 存 款, 則 由 該 金 融 機 構 開 具 財 力 證 明 書, 不 需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5
11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三 ) 退 伍 軍 人 在 99 年 6 月 21 日 ( 含 ) 以 後 退 伍, 得 依 下 列 不 同 身 分, 享 受 不 同 比 例 加 分 優 待 :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分 優 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於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於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且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 四 )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五 ) 凡 退 伍 軍 人 符 合 上 表 中 之 優 待 條 件 者, 請 填 寫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六 ( 六 ) 補 充 兵 及 國 民 兵,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 七 ) 凡 符 合 上 表 優 待 標 準 者,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僅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 含 ) 者, 須 附 繳 初 任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 八 ) 退 伍 軍 人 未 送 繳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一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14 條 如 附 錄 一,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6
12 1.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2.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3.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 二 ) 前 列 運 動 成 績 均 以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者 為 限,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運 動 錦 標 賽, 在 畢 業 當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獲 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者, 視 同 在 肄 業 期 間 取 得 ( 三 )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 一 ) 之 第 1 2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 一 ) 之 第 3 4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 四 ) 運 動 競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在 同 一 級 學 校 中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 五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2.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 伍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一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 三 )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地 址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 電 話 : #2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柒 報 名 表 件 應 繳 項 目 一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連 同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1 張 ( 照 片 背 面 寫 上 考 生 姓 名 )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並 於 報 名 表 右 下 角 考 生 簽 章 處 親 筆 簽 名 二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自 行 平 貼 於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下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自 行 浮 貼 於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身 分 證 件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業 或 ( 轉 學 ) 證 明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在 校 生 ˇ ˇ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休 學 生 ˇ 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退 學 生 ˇ ˇ 專 科 或 大 學 畢 業 生 1.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2. 無 法 於 報 名 前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以 切 結 書 代 替 ˇ 7
13 四 報 名 費 繳 費 證 明 ( 一 ) 報 名 費 :500 元 整 1. 考 生 為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免 繳 報 名 費 2. 考 生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免 60%:200 元 整 五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 不 計 取 得 時 間 )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 不 計 取 得 時 間 )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幹 部 社 團 或 活 動 參 與 獎 勵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等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請 檢 齊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後, 裝 入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及 志 願 順 序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 二 ) 報 名 表 內 容 須 填 寫 正 確, 如 發 現 錯 誤 導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暑 假 期 間 可 以 聯 絡 到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務 必 填 寫 ), 以 利 聯 絡 及 相 關 資 料 正 確 送 達 ( 四 )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捌 各 系 ( 科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項 目 一 單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請 詳 閱 各 學 制 及 各 年 級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三 總 成 績 = 單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60%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40% 玖 各 學 制 及 各 年 級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繳 交 成 績 單 ( 採 認 之 學 期 成 績 ) 大 學 部 修 畢 四 技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大 學 部 修 畢 四 技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部 修 畢 二 專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大 學 部 四 技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大 學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專 科 部 二 專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部 修 畢 五 專 ( 或 高 中 職 )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部 修 畢 五 專 ( 或 高 中 職 )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部 五 專 ( 或 高 中 職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專 科 部 五 專 ( 或 高 中 職 )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專 科 畢 業 生 修 畢 空 中 大 學 滿 36 學 分 以 上 修 畢 空 中 大 學 滿 72 學 分 以 上 專 科 部 最 後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總 平 均 證 明 正 本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總 平 均 證 明 正 本 備 註 1. 成 績 單 上 應 有 該 學 期 的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若 該 學 期 因 轉 校 ( 系 ) 或 降 轉 抵 免, 應 附 轉 校 ( 系 ) 降 轉 前 各 該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2. 可 以 使 用 歷 年 成 績 表 替 代 單 學 期 成 績 單, 唯 指 定 之 學 期 必 須 有 該 學 期 的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3. 採 認 之 成 績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8
14 壹 拾 成 績 寄 發 預 計 105 年 0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成 績 單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0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填 具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 )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傳 真 後 請 再 打 電 話 ( #251)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傳 真,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拾 貳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報 名 人 數 及 考 試 成 績, 議 定 各 招 生 系 ( 科 ) 組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該 招 生 系 ( 科 ) 組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者, 依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按 選 填 科 系 分 發 總 分 未 達 標 準 時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處 理 原 則 :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時, 詳 見 簡 章 p1 ~ p3 之 說 明 如 參 酌 項 目 成 績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名 額 時, 則 均 予 錄 取 三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4 月 24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申 請 優 待 加 分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 未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經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外 加 名 額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惟 不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四 考 生 於 任 一 志 願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依 成 績 分 發 為 該 系 ( 科 ) 組 可 報 到 考 生, 若 該 系 ( 科 ) 組 名 額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該 考 生 列 為 該 系 ( 科 ) 組 備 取 生 五 本 次 轉 學 作 業 分 兩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各 階 段 可 報 到 考 生 須 於 該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前, 擇 一 可 報 到 意 願 系 ( 科 ) 組 選 填 於 通 訊 報 到 回 覆 表, 傳 真 通 訊 報 到 回 覆 表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Fax: ), 可 報 到 考 生 一 經 報 到 即 為 該 系 ( 科 ) 組 錄 取 學 生, 不 再 具 有 其 他 系 ( 科 ) 組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六 若 於 各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可 報 到 考 生 已 具 備 該 系 ( 科 ) 組 正 取 資 格, 但 各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前, 未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限 傳 真 通 訊 報 到 回 復 表 至 本 校, 表 示 該 考 生 放 棄 就 讀 該 系 ( 科 ) 組, 則 該 考 生 不 再 具 有 該 系 ( 科 ) 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將 重 新 分 發 遞 補 七 若 於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考 生 具 備 任 一 志 願 系 ( 科 ) 組 的 備 取 資 格, 但 第 一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後, 考 生 未 錄 取 本 校 任 一 系 ( 科 ) 組, 則 保 留 該 考 生 於 該 志 願 系 ( 科 ) 組 備 取 資 格 至 本 校 轉 學 第 二 階 段 作 業 八 若 於 第 一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 科 ) 組 尚 有 未 報 到 學 生 缺 額, 按 該 系 第 一 階 段 排 序 之 備 取 名 單, 篩 選 未 錄 取 本 校 任 一 系 ( 科 ) 組 之 備 取 生 為 可 報 到 考 生, 列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可 報 到 學 生 名 單, 未 列 入 可 報 到 考 生 名 單 的 其 他 備 取 生, 則 列 為 第 二 階 段 作 業 之 備 取 生 九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 午 12:00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可 報 到 考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考 生 可 於 當 日 中 午 12:00 後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為 : 十 第 一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15:00 止, 可 報 到 考 生 以 傳 真 方 式 報 到, 逾 期 未 傳 真 視 同 放 棄 正 取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公 告 :105 年 7 月 20 日 中 午 12:00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可 報 到 考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考 生 可 於 當 日 中 午 12:00 後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為 : 9
15 十 二 第 二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15:00 止, 可 報 到 考 生 以 傳 真 方 式 報 到, 逾 期 未 傳 真 視 同 放 棄 正 取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第 二 階 段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後, 若 各 系 ( 科 ) 組 尚 有 未 報 到 之 轉 學 生 缺 額, 按 該 系 第 二 階 段 排 序 之 備 取 名 單, 篩 選 未 錄 取 本 校 任 一 系 ( 科 ) 組 之 備 取 生 為 該 系 ( 科 ) 組 錄 取 生, 若 該 名 學 生 具 有 二 系 ( 科 ) 組 ( 含 ) 以 上 錄 取 資 格, 將 依 考 生 之 報 名 表 選 填 志 願 序 分 發 十 四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7 月 28 日 中 午 12:00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考 生 可 於 當 日 中 午 12:00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為 : 注 意 事 項 ( 一 )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異 議 ( 二 )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本 校 註 冊 組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證 明, 如 係 在 畢 業 後 發 現,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參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請 於 註 冊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並 填 妥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 逕 向 本 會 申 訴, 本 會 將 於 受 理 申 請 後 一 週 內 開 會 裁 決 後 再 函 覆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必 要 時 將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10
16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附 錄 一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 )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IWGA )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Federation, FISU )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應 以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參 賽 者 為 限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11
17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 主 辦 之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二 名 二 參 加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CISS ) 主 辦 之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名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 主 辦 之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六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至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符 合 第 二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及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本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委 託 相 關 之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各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成 績 計 算 及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按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二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三 前 二 款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者, 以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其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四 前 三 款 運 動 成 績 均 相 等 者, 以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分 發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18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前 項 甄 試 通 過 者, 應 按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提 出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之 申 請 第 12 條 學 生 於 前 項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者,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下 列 學 生 亦 適 用 之 : 第 13 條 一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第 14 條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第 15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6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團 體 競 賽, 指 競 賽 規 程 或 運 動 規 則 明 定 以 團 隊 一 定 人 數 參 加, 並 判 定 勝 負 之 競 賽 合 於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之 畢 業 生, 如 在 甄 試 期 間, 適 值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單 第 17 條 項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世 界 錦 標 賽 或 亞 洲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錦 標 賽 者, 得 專 案 辦 理 甄 試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輔 導 之 第 18 條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本 部 得 針 對 各 校 組 訓 計 畫 之 績 效 予 以 定 期 考 評, 並 作 為 各 校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名 額 核 定 之 參 據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本 部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輔 導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收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依 本 辦 法 訂 第 19 條 定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 其 名 額 應 納 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各 校 具 備 上 述 補 充 規 定 所 定 運 動 種 類 之 師 資 場 地 設 備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並 事 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以 核 定 總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為 限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第 20 條 資 格, 得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1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19 附 錄 二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進 行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請 詳 細 閱 讀 一 機 構 名 稱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識 別 財 務 者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個 人 描 述 移 民 情 形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資 格 或 紀 錄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由 本 人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暨 處 理 回 覆 單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七 前 條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不 得 妨 礙 本 校 依 法 所 負 之 義 務 八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十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14
2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參 考 用,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依 報 名 系 統 印 出 為 主 )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所 拍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不 可 使 用 自 行 列 印 之 相 片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平 貼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 日 ) 手 機 : 考 生 特 種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生 運 動 績 優 生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學 制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在 校 成 績 ( 單 一 學 期 ) 分 (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 分 ( 委 員 會 審 核 ) 志 願 表 志 願 代 碼 務 必 填 寫, 請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代 碼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代 碼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代 碼 報 考 資 格 就 讀 學 校 : 系 ( 科 ): 學 制 : 高 中 四 技 二 專 五 專 大 學 在 校 生 年 級 休 學 生 年 級 退 學 生 年 級 畢 業 生 報 考 證 件 ( 請 打 勾 ) 學 生 證 休 學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報 名 考 生 簽 章 核 驗 程 序 審 表 及 驗 證 收 報 名 費 編 號 登 記 核 發 准 考 證 缺 件 備 預 計 月 日 註 可 補 件
2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 部 別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學 制 年 級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9 頁 浮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平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平 貼 學 生 證 ( 正 面 )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平 貼 學 生 證 ( 反 面 )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平 貼
2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1)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2)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浮 貼 處 (3)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浮 貼 處.
2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學 生 證 立 切 結 書 人 因 就 讀 學 校 之 修 業 或 ( 轉 學 )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休 學 證 明 書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陳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 畢 到 業 ), 證 書 日 後 入 學 所 繳 之 學 歷 證 件, 若 與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願 接 受 被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錄 取 之 學 校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住 址 : 審 核 處 理 收 件 報 名 編 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4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或 學 歷 證 件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 影 本, 確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校 院 學 位 學 歷, 且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依 規 定 繳 驗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記 錄 正 本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各 一 份,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會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另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任 何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依 貴 會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 聯 絡 電 話 : 審 核 處 理 收 件 報 名 編 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 申 請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者 才 須 填 寫 繳 交 ) 考 生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考,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考 生 本 人 已 確 實 明 瞭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且 在 退 伍 後 尚 未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凡 在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1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第 2 次 優 待 入 伍 時 間 : 年 月 日 退 伍 時 間 : 年 月 日 以 上 聲 明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住 址 : 審 核 處 理 收 件 優 待 加 分 : 報 名 編 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複 查 科 目 單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實 得 總 分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附 註 一 打 記 號 者, 由 本 校 填 寫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下 列 規 定 時 間 前 以 傳 真 ( ) 方 式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105 年 0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截 止 ( 二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 #251)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人 簽 章 :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印 回 覆 日 期 : 承 辦 人 員 : 單 位 組 長 :
27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通 訊 報 到 回 覆 表 編 號 :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報 到 系 ( 科 ) 組 系 ( 科 ) 組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本 聲 明 書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經 本 人 親 筆 填 寫 並 同 意 辦 理 報 到, 且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確 認 簽 名 考 生 簽 章 :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請 於 各 階 段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傳 真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傳 真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3.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話 : 轉 分 機 251
28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申 訴 表 編 號 :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二 年 級 五 專 三 年 級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 請 隨 文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證 據 ) 附 註 考 生 對 招 生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註 冊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 )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人 簽 章 : 評 議 結 果 ( 由 委 員 會 填 寫 )
29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託 書 本 人 報 名 編 號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請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並 繳 驗 正 本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3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通 訊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寄 交 :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黏 貼 郵 票 處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報 名 者 : 連 絡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報 名 表 ( 線 上 報 名 後 列 印, 於 報 名 表 右 下 角 處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者 身 分 者 免 附 ) 學 歷 ( 力 ) 證 件 相 關 影 本 在 校 單 一 學 期 ( 歷 年 ) 成 績 單 正 本 個 人 表 現 證 明 資 料 上 列 各 表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裝 入 此 專 用 信 封, 並 於 相 對 應 之 打 每 一 信 封 袋 內, 僅 以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31 交 通 資 訊 由 仁 德 交 流 道 :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走 中 山 路 往 臺 南 市 東 區 方 向,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左 轉 後,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由 臺 南 市 區 : 由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善 路 經 仁 德 區 民 安 路, 民 安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左 轉 後,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高 鐵 : 於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若 搭 乘 高 鐵 所 提 供 之 接 駁 車 請 搭 乘 [ 高 鐵 台 南 站 - 奇 美 醫 院 ] 路 線, 於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或 步 行 ( 約 2.3 公 里 ) 抵 達 華 醫 台 鐵 : 台 南 車 站 : 於 台 南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公 車 抵 達 華 醫 保 安 車 站 : 於 保 安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搭 公 車 : 路 線 1 興 南 客 運 [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 上 崙 子 ~ 關 廟 線 ]: 在 中 山 路 的 嘉 南 療 養 院 站 ( 地 標 : 署 立 胸 腔 病 院 ) 下 車, 往 仁 德 交 流 道 方 向 走, 於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右 轉 文 華 路,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7 公 里 亦 可 在 中 正 路 與 民 安 路 口 的 北 保 仔 站 ( 地 標 : 仁 德 基 督 教 會 ) 下 車, 由 民 安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走, 於 民 安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口 右 轉 直 走,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 公 里 路 線 2 興 南 客 運 [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 後 壁 厝 ~ 長 榮 大 學 線 ]: 在 文 華 一 街 的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3 台 南 市 區 公 車 [ 海 東 國 小 ~ 竹 篙 厝 路 線 ]: 在 崇 善 路 的 德 高 國 小 站 下 車, 於 崇 善 路 往 東 走 至 民 安 路 一 段, 再 左 轉 文 華 一 街,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3 公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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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醒 吾 科 技 大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1 0 3 年 2 月 1 0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 0 3 0 0 1 4 5 5 7 號 函 核 定 學 校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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