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 册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2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6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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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是党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 为此, 国家和省对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相继进行了部署 我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的原则, 根据本单位的权责清单, 结合推进 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职能转变 等工作要求的落实, 整理了各部 门的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各部门 清单 经过了各自法制部门的审核后, 已通过政府信息平台 报纸 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公开 为了便于信访群众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参阅, 市信访局将各单位的清单进行汇编, 印制成本册 本 清单汇编 共汇集了市直 28 个部门共 4229 项清单内容 清单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 对各类信访投诉请求进行分类, 梳理出解决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的法律依据 责任主体 办理程序等法定途径指南 较好地将行政诉讼 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争议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 具体化和程序化的梳理 清单汇编 内容梳理的依据为各单位现行的法律法规, 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梳理出的清单, 在使用时作为指引性的部门文件使用 梳理出来的项目内 容可供相关单位作为引导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依据, 作为程序性的参考使用 各单位各部门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具体信访投诉请求时需要作出实质性行政决 定的依据, 仍然是各自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 法治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之魂, 梳理编印 清单汇编, 用法治的方式明晰责任 理清边界和确定规则, 是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应有之义, 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 从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到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突出首办责任制, 再到建立信访诉求分类清单, 信访法治化改革已经驶入加速推进的快车道 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 应集中精力深化改革, 努力形成破解信访难题的合力 希望本 清单汇编 对规范和促进我市信访工作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清单梳理编印时间仓促, 对于 清单汇编 中存在的疏漏和错误, 敬请使用者批评指正

2 目 录 上 册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2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6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 海洋局 )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3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36 深圳市环境信访问题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6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69 深圳市卫生计生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群众诉求清单 159 深圳市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70 深圳市公安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85 深圳市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36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246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306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处理信访诉求法定途径清单 360 深圳市审计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 376

3 下 册 深圳市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377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380 深圳市水务局处理信访诉求法定途径清单 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 684 深圳市统计局处理信访诉求法定途径清单 689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696 深圳市气象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 703 深圳市口岸办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 705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7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7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 民防办 )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709 深圳市金融办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712

4 下 册

5 深圳市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深圳市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深圳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特设机构, 主要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有关行政职能, 因此也没有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相关事项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 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结合我委职能, 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 我委确立了 三步分类 依法分流 诉访分离 的工作模式,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请求进行系统梳理 层层分类 依法分流 一 分类第一步 : 确定类别 根据信访请求的目的, 我委将信访请求分为权益诉求类 意见建议类 信 息公开类 揭发控告类共四大类, 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涉法涉诉 普通信访 工作建议 征求意见 信息公开 纪检监察六小类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 一 ) 权益诉求类认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政策以及我委相关决策或我委直管企业侵害了其权益, 要求我委予以协调处理 ; 有关国企改革中的员工安置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可细分为涉法涉诉 普通信访两个小类 ( 二 ) 意见建议类对我委重大决策的制定 重大改革项目的出台以及我委自身建设, 对我市 国资国企监管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有关意见的反映 可细分为工作建议 征求意见两个小类 ( 三 ) 信息公开类 根据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策信息, 或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或有关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 或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四 ) 揭发控告类反映我委所监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或对我委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投诉, 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依法转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 分类第二步 : 确定途径针对不同的信访请求类别,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我委工作职能, 引导 377

6 深圳市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其分流进入相应的法定途径 ( 一 ) 涉法涉诉根据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仲裁法 以及 关于做好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走访人员引导工作的通知, 涉及我委的信访投诉主要是涉及市属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相关的投诉主要分为两大类 : 一是企业内部管理及员工相关劳动关系 薪酬待遇 社保缴交 经济补偿等经济纠纷诉求, 二是企业对外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之间的有关经济纠纷等相关诉求 这两类事 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均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 深 圳市涉法涉诉与普通信访分离指引 的规定, 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 接访人员可拨打 诉讼服务热线沟通, 引入司法援助机制, 帮助其尽 快进入司法程序 ( 二 ) 普通信访 1 属于我委职能范畴内有关国企改革中的员工安置补偿 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历史遗留事项, 法律法规未明确或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事项, 依据 信访条例 广东省信访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的规定依法予以信访受理 2 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资产评估 资产处置 股权流转 改制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相关事项的投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出资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等规定依法予以信访受理 3 对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内部管理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等 ( 三 ) 工作建议对市国资委重大决策的制定 重大改革项目的出台和我委自身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 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依据 信访条例 广东省信访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的规定依法予以信访受理 ( 四 ) 征求意见 378

7 深圳市国资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我委具体业务部门 直管企业定期开展的民意征集 意见征求等活动, 由征集部门或企业负责收集 反馈 ( 五 )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等信息公开的规定, 引导其通过 依申请公开 法定程序申请, 由经办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反馈答复 ; 对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对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六 ) 揭发控告投诉群众来访检举 揭发 控告我委工作人员以及直管企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 违反廉政勤政 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等规定依法转由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三 分类第三步 : 确定主办通过以上两步分类之后, 最终只有 普通信访 和 工作建议 两项进入信访渠道处理 我委对信访事项办理, 按照 责任企业或处室要主办, 相关企业或处室得配合 信访室综合协调 的原则 具体操作上, 信访室依法受理信访诉求后, 根据信访诉求内容, 向责任企业或处室进行交办, 并全程跟踪 督办, 由信访部门汇总按时反馈 379

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事项分类转办清单 序号事项分类转办部门规定 依据 1 业务事项 引导前往窗口受理 转业务处室承办 2 涉法涉诉转公检法机关 3 4 行政复议诉讼 民事仲裁诉讼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权责清单, 引导前往业务窗口受理, 转业务处室具体承办, 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 及时处理 迅速反应 根据 深圳市涉法涉诉与普通信访分离指引 的规定, 引导循法定途径解决 ; 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属于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间的民事纠纷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普通信访由信访部门受理按 广东省信访条例 办理 ; 6 工作建议由信访部门受理 7 征求意见转征集部门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及意见, 可由信访部门受理 ; 8 信息公开转信息公开职能部门 业务部门定期开展的民意征集 意见征求等活动, 由征集部门负责收集 反馈 ; 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由经办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反馈答复 ; 9 行政执法转行政执法职能部门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等依法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 10 纪检监察转纪检 监察部门 群众来访实名检举 揭发 控告工作人员及单位违反党风党纪 廉政勤政等方面问题, 依法转由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380

9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 ( 施工类 )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1999 年 8 月 30 日 )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条 ;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2002 年 6 月 29 日 ) 政复议 ; 第二十九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国家对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2011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年 11 月 30 日 ) 第八条 第九条 : 国家对建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法院起诉 许可制度 ;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 4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许可标法 > 办法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类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2003 年 4 月 2 日 )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 : 广东省对建设工程公开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 5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但是法律条例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员会公告第 32 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 ) 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第九条 第十条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 6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十条 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中第二十一条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2011 年 12 月 27 日 ): 第四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81

10 2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 ( 监理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1999 年 8 月 30 日 ) 第十一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2002 年 6 月 29 日 ) 第二十九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国家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2011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年 11 月 30 日 ) 第八条 第九条 : 国家对建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许可制度 ;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4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标法 > 办法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2003 年 4 月 2 日 )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许可第十条 第十二条 : 广东省对建设工程公开政复议 ; 类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 5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条例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员会公告第 32 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 )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第九条 第十条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6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 深法院起诉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 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 ) 第 二十四条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7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2011 年 12 月 27 日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382

11 3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 ( 货物与服务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1999 年 8 月 30 日 ) 第十一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2002 年 6 月 29 日 ) 第二十九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国家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2011 年 11 月 30 日 ) 第八条 第九条 : 国家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部 国家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八部委令第 2 号,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 2003 年 6 月 12 日 )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第三十八条 ;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国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交通部 信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部委令第 27 号,2005 年 1 月 18 日 ) 第九条, 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第十一条 ; 许可政复议 ; 6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标法 > 办法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2003 年 4 月 2 日 )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第十条 第十二条 : 广东省对建设工程公开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 7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条例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员会公告第 32 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 ) 法院起诉 第九条 第十条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8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 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 ) 第二十四条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9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2011 年 12 月 27 日 ): 深圳市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实行许可制度 ; 1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 [2008]86 号,2008 年 5 月 8 日 )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383

12 4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同意提前开工复函 ) 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七条 : 建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第 13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 申行政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许可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类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十八条 :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 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 隧道 地下通道 燃气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84

13 5 6 7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 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类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 根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修正 ); 2 关于发布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31 日深建字 [2003]63 号 ); 3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3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 10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 ) 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行政会议第一次修订 ) 第十三条 :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许可制度 类三 深圳市燃气条例 (200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 年 12 月 1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二十条 : 从事燃气生产 储存 输配 充装 供应等经营活动的, 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类 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 10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 ) 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第十三条 :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三 深圳市燃气条例 (200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 年 12 月 1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二十条 : 从事燃气生产 储存 输配 充装 供应等经营活动的, 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385

14 8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1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2005 年 7 月 29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公布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 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主管机构 ) 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 2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 省政府令第 156 号,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施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混凝土预制构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许可政复议 ; 混凝土 预拌砂浆 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袋装预拌砂浆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现场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搅拌砂浆 ; 法院起诉 3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 212 号,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二十六条 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 10 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 5 立方米的, 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386

15 9 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类 ( 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经 2002 年 7 月 11 日建设部第 61 次常务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议审议通过, 建设部令第 111 号 ) 第五 六条 ; 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第五条 :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工程的建设时,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六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 自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复议 ; 负责组织省 自治区 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二 )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一批 ) (2012 年 7 月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11 日广东省政府 169 号令 );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 三 )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法院起诉 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2012 年 12 月 14 日深圳市政府 246 号令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 对不符合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出具竣工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验收合格报告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筑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验收五日前, 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验收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与建设单位组政复议 ; 织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合格的, 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合格证明文件 ; 验收不合格的, 主管部门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十六条: 主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 对未按照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的法院起诉 项目, 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87

16 11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88

17 12 水利行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行政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许可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类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做好水利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会审工作的通知 ( 粤建许函 [2012]741 号 ) 389

18 13 交通运输行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行政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许可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类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会审工作的通知 ( 粤建许函 [2012]742 号 ) 390

19 14 通信行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核发 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改通信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的复函 ( 粤建办许函 [2013]143 号 ) 391

20 15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92

21 16 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 三级资质核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发 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建 设部 141 号令 )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 第一批 ) (2012 年 7 月 11 日省政府 169 号令 ) 393

22 18 工程设计行业 专业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 ( 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许可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类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十八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第七条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三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 五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 建市 号 ) ( 六 )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粤建法字 号 ) 394

23 19 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核准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行政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许可 ( 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类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十八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第七条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三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 五 )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粤建法字 号 ) 395

24 20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 ( 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许可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类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十八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第七条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三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 五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 建市 号 ) ( 六 )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粤建法字 号 ) 396

25 21 22 消防设施 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的处罚 行政许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条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 68 条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97

26 23 24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的处罚 对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 68 条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行政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处工程合处罚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3 月 8 日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七部委令第 30 号发布 ) 第 73 条第 1 款第一项 :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其中,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398

27 25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1 条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议第一次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处罚政复议 ; 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7 项 : 招标人违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七 ) 以不合理条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三万元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6 月 12 日国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法院起诉 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八部委令第 2 号发布 ) 第 53 条 : 招标人以抽签 摇号等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99

28 26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十一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无效,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3 月 8 日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发布 ) 第 79 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处分 ;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6 月 1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八部委令第 2 号发布 ) 第 54 条第 4 项 :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00

29 27 28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罚 对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9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九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3 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行政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处罚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5 条第 1 项 :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未中标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01

30 29 30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71 条第 1 款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49 条 : 违反本法规 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 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 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应当招行政依法给予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标而未招处罚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政复议 ; 标的处罚 类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会议通过,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次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法院起诉 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02

31 31 32 对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对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2 项 :( 二 ) 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 59 号公告 ) 第 42 条 : 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 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 一 ) 属总承包 施工和设备供应的, 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二 ) 属勘察 设计 建设监理的, 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49 条 : 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03

32 33 对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 报告 批准 确认手续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3 月 8 日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发布 ) 第 73 条第 1 款第 1 项 :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其中,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3 条第 3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三 ) 未办理有关备案 报告 批准 确认手续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年 10 月 8 日经第 31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82 号令 ) 第 25 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招标人自行 组织招标的, 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 15 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04

33 34 35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抽签 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0 条第 1 款 : 招标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政复议 ;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1 条 : 招标人以不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处罚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6 月 12 日国家政复议 ; 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八部委令第 2 号发布 )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第 53 条 : 招标人以抽签 摇号等不合理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人参加投标,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院起诉 405

34 36 3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2 条第 1 款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68 条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处罚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类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3 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06

35 38 39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8 条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60 条第 1 款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407

36 40 41 对未办理有关备案 报告 批准 确认手续的处罚 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或者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3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三 ) 未办理有关备案 报告 批准 确认手续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行政第 63 条第 6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处罚类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六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408

37 42 43 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对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7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七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7 条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5 项 : 招标人违反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定给予处罚 :( 五 )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处罚政复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3 月 8 日类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发布 ) 第 80 条第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 2 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 第 42 条第 2 项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而未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按监理评标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9

38 44 45 对未按照规定开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0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十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标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65 条第 2 款 : 超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对违反本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条例规法行为, 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定, 勘察 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设计 施行政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工 工程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政复议 ; 监理单位类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超越本单第 60 条第 1 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位资质等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级承揽工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程的处罚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法院起诉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10

39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对勘察 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62 条第 1 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第 63 条第 1 款第 1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处罚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类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5 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11

40 对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罚 对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一 )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行政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处罚第 63 条第 5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类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五 )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1 款第 ( 一 ) 项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一 ) 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处五万元以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2

41 52 5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6 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9 条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13

42 对未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罚 对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2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二 ) 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3 条第 4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四 )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8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八 ) 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414

43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3 条第 9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九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行政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处罚第 63 条第 11 项 :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类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十一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无效,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1 款第 ( 二 ) 项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二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5

44 60 61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 报告 批准 确认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 第 50 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处罚政复议 ; 偿责任 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法院起诉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416

45 对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417

46 对以他人名义投标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 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罚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5 条第 2 项 :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二 ) 以他人名义投标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未中标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7 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 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 没收其收受的财物,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其评标资格, 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1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格竞标的 ;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 经 2001 年 7 月 27 日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 第 23 条 :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五条规定, 迫使承包方低于其实际成本承包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 处以垫资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418

47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第 56 条第 3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政复议 ;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 ( 三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第 56 条第 5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 ) 建设项目必须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的 ; 深圳经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 年 9 月 15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处罚二次会议通过,200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第政复议 ; 类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修订,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第 42 条第 1 项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应当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一 )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应当委托监理而未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委托的, 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法院起诉 四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8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19

48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对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8 条第 1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第 59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处罚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类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5 条第 3 项 :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三 ) 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 转让无效, 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20

49 74 75 对违反本 条例规 定, 以 征地 拆迁 设计 垫资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 或者以供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水 供电 行政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供气 通处罚第 66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以征地 拆迁 政复议 ; 讯 消防等专业为理由, 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 类 设计 垫资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 或者以供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水 供电 供气 通讯 消防等专业为理由,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或者个人承包的, 所签承包合同无效, 对承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包人及供水 供电 供气 通讯 消防等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门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 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 法院起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 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 年 11 月 6 日经第 6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5 号 ) 第 23 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 可靠原始资料的,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1

50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1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422

51 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罚 对招标人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处罚政复议 ; 第 64 条第 1 款第 ( 三 ) 项 : 招标代理机构违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三 )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理业务六个月 法院起诉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423

52 对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行政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处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类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4 条第 2 款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424

53 对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 65 条第 1 项 :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改正,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一 )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未中标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第 56 条第 2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处罚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类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4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425

54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6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6 条第 7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行政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 类年 8 月 21 日经第 27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建设部令第 81 号 ) 第 16 条第 1 款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7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26

55 对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58 条第 2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第 58 条第 3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处罚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类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65 条第 3 款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并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60 条第 2 款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27

56 94 9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65 条第 4 款 : 以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第 60 条第 3 款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处罚政复议 ; 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和国建设部令第 159 号, 已于 2006 年 12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 33 条 : 以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法院起诉 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依法处以罚款, 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第 61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政复议 ; 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可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的, 吊销资质证书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28

57 对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62 条第 2 款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行政第 63 条第 1 款第 2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处罚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类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63 条第 1 款第 3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429

5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第 63 条第 1 款第 4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 委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 第 74 条 : 建筑施工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不服, 行政相对人有权 : 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 1. 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自知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筑材料 行政证书 ;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建筑构配处罚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政复议 ; 件和设备 类 的损失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复议 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0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第 64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法院起诉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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