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 职权事项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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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职权事项 序号 职权名称 项目 1 行政审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10 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实施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令第 14 号 ) 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 一式二份,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二 )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副本原件 ;( 三 ) 营业执照正 副本复印件 (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四 )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五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 六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七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 估价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 八 ) 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 ( 一式二份,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 宁建 ( 房 ) 字 [2000]12 号 ) 第十七条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经机构所在市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颁发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 到工商和物价部门办理 营业执照 和 收费许可证 后, 方可开业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宁建 ( 法 ) 发 (2014)16 号 ) 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城市住房保障部门, 由其直接审批发证 2 行政审批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 核发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2 年修订 ) 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住建部令第 22 号 )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一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 不含铁路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 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 及预拌混凝土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三 ) 施工劳务资质 ;( 四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资质

2 职权名称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3 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 年住建部令第 18 号 )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正 )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 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 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并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 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

3 职权名称项目 得的, 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修改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 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5 行政处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开展业务的处罚 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 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 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 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4 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 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 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及违反规定对建筑安 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 职工冒险作业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 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 一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 ) 将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没有设计方案擅 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 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9 年修正 )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 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职权名称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 款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11 行政处罚 建设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处罚 罚款 :( 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二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 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三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 四 ) 设计 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 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 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 失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国务院令第 662 号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职权名称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修订 )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 正, 可以处以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 墙面渗漏 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1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0 号 )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工程竣工验收后, 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二 ) 质量保修的内容 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二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三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 四 ) 施工图设 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 五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 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等行为的处罚 理的 ;( 六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七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八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部门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二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2 年建设部令第 111 号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程监理 招标代理 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 或与委托单位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1999 年 ) 第六十一条工程监理 招标代理 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 或与委托单位隶属

7 职权名称项目 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 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于同一管理单位, 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 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资质证书 1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二 )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三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1999 年 ) 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 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不得使用 出售, 不得办理产权证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11 年住建部令第 9 号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8 职权名称项目 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2 号 )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 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21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提供咨询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2 号 )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二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结果无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22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9 职权名称项目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 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二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 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 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构成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23 行政处罚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一 ) 以行贿谋取中标 :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 三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 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四 )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0 职权名称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 25 行政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一 ) 伪造 变造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三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四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 26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好处, 透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2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将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项目的 或者招 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项目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二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三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四 ) 无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五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 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 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与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30 行政处罚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12 职权名称项目 履行义务的处罚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 3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情形的处罚 罚款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二 )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 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三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四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2 行政处罚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33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3 职权名称项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 34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擅离职守等行为的处罚 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一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二 ) 擅离职守 ;( 三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四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五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六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七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 八 ) 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3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的 ;( 二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四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 投标人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 36 行政处罚 加开标 携带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造成废标, 致使招标人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 年市政府令第 3 号 )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开标 携带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造成废标, 致使招标人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37 行政处罚 拟定中标人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 年市政府令第 3 号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拟定中标人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的, 视为不良行为计入其 信用手册, 并取消其该次招标的中标资格 3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使用列入禁止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公布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使用

14 职权名称项目 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公布 ) 4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的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公布 ) 4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等行为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二 )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 42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或在墙体 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公布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二 ) 墙体 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 未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43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2%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4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 530 号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

15 职权名称项目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 3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 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确认, 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 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1 年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经设计单位确认, 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 ;( 二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 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1 年 ) 46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 ;( 二 ) 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 ;( 三 )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 47 行政处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1 年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1 年 ) 48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 ;( 二 ) 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 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 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三 ) 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49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和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1 年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16 职权名称项目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50 行政处罚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排放污水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 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 51 行政处罚 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响汛 的, 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 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或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 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 施工的 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 施工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1 年修改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 施工的 ;( 二 ) 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 施工的 ;( 三 )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54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1 年修改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 由市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视情节轻重,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17 职权名称项目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1 年修改 ) 55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顶 ( 拉 ) 管工程, 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道路顶 ( 拉 ) 管工程, 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 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1 年修改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市水务防汛部 56 行政处罚 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 泄洪沟 堤土拜范围内有禁止行为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明沟 泄洪沟 堤土拜等设施的,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 泄洪沟 堤土拜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 在防洪堤 排水沟 泄洪沟 泵站进出水口两侧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乱挖 乱倒垃圾 堆放物料 擅自植树 架设桥涵 立杆 架线 埋设管线 或进行其它生产作业 ;( 二 ) 未经批准, 破堤 堵塞泄洪沟截流蓄水 ;( 三 ) 其它有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明沟 泄洪沟 堤土拜等设施的, 必须报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同意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缴纳占用费 修复费, 严格遵守批准的期限 地点和范围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57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 用途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 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 用途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 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8 行政处罚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59 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18 职权名称项目 的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事故抢修的 ; 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 导致窨井盖丢失 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二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事故抢修的 ;( 三 ) 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 导致窨井盖丢失 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60 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 641 号 ) 61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擅自拆除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拆除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年国务院第 184 号 ) 62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 收取费用的 ;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年国务院第 184 号 ) 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一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 收取费用的 ;( 二 )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三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五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9 职权名称项目 部门规章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2 号 ) 64 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 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部门规章 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2 号 )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等行为的 c 处罚 第十四条 ( 一 )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二 )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三 )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四 )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 五 )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 六 ) 擅自占压 拆卸 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 )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八 )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修订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 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 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66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处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6 年修改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一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二 ) 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

20 6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 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 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 位,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 处罚 勘察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 国家规定的建设 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 勘察 设计文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 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 案的处罚 务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6 年修改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修订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 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 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6 年修改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 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修订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 国 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 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责 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 改正, 给予警告 7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21 职权名称项目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二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三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72 行政处罚 勘察 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 二 )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 7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二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三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四 )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4 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6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

22 职权名称项目 未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装 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二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三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四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7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二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三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四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五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六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的 7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 7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处罚 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二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三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四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五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行为,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23 职权名称项目 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二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三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四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 8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 警告, 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 82 行政处罚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处罚 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一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二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三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四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五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 六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七 ) 隐瞒或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八 )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九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十 ) 伪造 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24 职权名称项目 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一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 安全事故的 83 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 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行政处罚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 85 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8 号 ) 8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 伪造 出借 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八 ) 涂改 伪造 出借 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87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8 号 )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 五 ) ( 六 ) ( 九 ) ( 十 ) ( 十二 ) 88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行为的处罚 项行为之一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二 )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四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五 ) 采取行贿 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六 )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九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十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

25 职权名称项目 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十二 ) 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8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 二 ) 90 行政处罚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四 ) ( 五 ) 项安全职责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三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 拆卸作业的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二 )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四 )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 )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 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 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9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周围环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 六 ) 项安全职责的 ;( 二 )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三 )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周围环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 )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四 )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六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 一 ) ( 三 ) ( 四 ) ( 五 ) ( 七 ) 项安全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

26 9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项目的基础施工资料,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三 ) 审核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 )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 )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 五 ) 项安全职对监理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等文件等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 )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为的处罚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等文件 ;( 二 )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 )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 )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 年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未责令安装单 ( 一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二 ) 接到监理单位位 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报告后, 未责令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令第 16 号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 出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活动中, 出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造价成果文件的,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令第 13 号 ) 对审查机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 ; 情节严重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使用不符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一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条件审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二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三 )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四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五 )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六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七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 仍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

27 9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项目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令第 13 号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审查合格书无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合格书的处罚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 ; 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 还应当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提供不真实送审令第 13 号 ) 资料 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 予以通报 :( 一 ) 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 处罚 ( 二 ) 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 三 ) 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还应当依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 年住建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令第 13 号 )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人员处机构的处罚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9 年住建部令第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 号修改 ) 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9 年住建部令第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 2 号修改 ) 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收前, 擅自使用的的处罚用的,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9 年住建部令第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 2 号修改 ) 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28 职权名称项目 刑事责任 103 行政处罚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2008 年住建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04 行政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 抗震抗风构件 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 安全监测系统 健康监测系统 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2008 年住建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 抗震抗风构件 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 安全监测系统 健康监测系统 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05 行政处罚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 改建或者抗震加固, 又未限制使用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2008 年住建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 改建或者抗震加固, 又未限制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63 号 ) 106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63 号 ) 107 行政处罚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二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三 )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四 ) 项目完成后, 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6 号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108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一 )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二 ) 城市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三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 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四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五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 管网的 ;( 六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29 职权名称项目 ( 七 ) 城市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 缓报 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109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6 号 )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二 )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10 行政处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3 号进行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3 号进行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3 号进行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 11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在执业过程中,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等行为的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二 ) 在执业过程中,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五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六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七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八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13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3 号进行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职权名称 项目 114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3 号进行 )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0 号进行 )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0 号进行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0 号进行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0 号进行 )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二 ) 在执业过程中,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 ) 签署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五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六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七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八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0 号进行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31 12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未 按规定备案 ;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 倒卖 出 租 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 审定通过的新技术 新材料, 或者将 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 新材 料用于抗震设防区, 或者超出经审定 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 件 隔震装置 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 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 荷载增加或者需 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 进行抗震验算 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 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的处罚 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跨省 自治区 直 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 ) 以给予回 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8 号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 新材料, 或 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 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 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8 号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 隔震装置 减震部件或者地 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个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8 号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 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 工程, 进行抗震验算 修复和加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48 号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127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擅自承担建设工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32 12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 务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活动的,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 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 测报告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弄 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水质 水压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 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 施工等行为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其检 测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 ;( 三 ) 使用不 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四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五 ) 未 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六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七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八 ) 转包检测业务的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 二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三 )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 )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 :( 一 ) 供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 通知义务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 )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 三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33 职权名称项目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二条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一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 水的 ;( 三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活动的 ;( 四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 ) 产生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 )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的处罚 有前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 第 ( 七 ) 项所列 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连接的, 或者产生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责令改正,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134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冲刷消毒及水质检测的 ; 用水水压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 ;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 用的, 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冲刷消毒及水 质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企业不 得供水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五 )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限期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 建

34 13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阻碍 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 进行抢修的处罚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 筑物的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或 者挖坑取土的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 或者顶进作业的 ;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 设线杆, 种植深根树木, 堆放易燃 易爆 有毒有害的物质的 ; 擅自拆除 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向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 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 改装 复装供水设施的, 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 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 建设单位 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冲刷和消毒, 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 的, 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应当与建 设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阻碍 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 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四款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 抢修 检修时, 应当采取下列安全和防 护措施 :( 四 ) 施工 检修时, 需要停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应当提前二十四 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 并报告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阻碍 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 抢修 检修 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居民 家中进行检修时,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 一 ) 至第 ( 四 ) 项规定和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 全的活动 :( 一 )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 ) 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 ) 打桩或者顶进 作业 ;( 四 ) 埋设线杆, 种植深根树木, 堆放易燃 易爆 有毒有害的物质 ; 第二十条禁止损坏 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重建或者补 偿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 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137 行政处罚 改装 损坏注册水表的 ; 擅自在公共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35 138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项目 供水管道上或者注册水表后装泵抽 水的处罚 新建游泳池 ( 馆 ) 和洗车企业 ( 行 ) 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将再生水管道 水箱等与自来水管 道 水箱连接的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 改建 扩建的饮用 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 设并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 一 ) ( 二 ) 项规定, 改装 损坏注册水表或者擅自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 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改装 损坏注册水表影响注册水表正常 计量的 ;( 二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 ;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新建游泳池 ( 馆 ) 和洗车企业 ( 行 ) 未建设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由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一水多用,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 空调等冷 却水应当循环使用 新建游泳池 ( 馆 ) 和洗车企业 ( 行 ) 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由市 县 ( 市 ) 城 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 四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 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14 年 )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将再生水管道 水箱等与自来水管道 水箱连接的, 由 市 县 ( 市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明设的再生水管道 水箱等设备外部应当涂成浅绿色, 出口应当在显著位置上标明 非饮用水 字样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 水箱等与自来水管道 水箱等连接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元, 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元以下罚款 :( 一 ) 新建 改建 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 二 )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的 ;( 三 ) 未取得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供水的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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