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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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一 ) 建筑市场监管 ( 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 三 )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 四 ) 廉租房 公租房 限价房配租事项监管 ( 五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 六 )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 七 )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 八 ) 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 九 )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2 ( 一 ) 建筑市场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 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 ) 的市场行为 二 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 能力 ( 资质 ) 是否适应 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 ( 一 ) 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 1.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 2. 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 3.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 4. 政府投资工程, 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 5. 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 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 6. 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 二 ) 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 1. 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以向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2. 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利用

3 伪造 转让 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 三 ) 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 2. 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 ; 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 3. 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 ; 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四 ) 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2. 以转让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 图签等方式,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4. 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 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 五 ) 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 1.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 2. 在不符合规定要求 虚假 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 3.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 4.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5.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6.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7.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8.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4 9. 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定期检查 一般为一年二次, 检查方式为全县建筑市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现场检查一般每天不少于 2 个建设工程项目 ( 二 ) 不定期监督抽查 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 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 视为自查整改执行情况, 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 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检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上报检查情况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督促辖区内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住建局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理

5 ( 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一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3.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4.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5.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6. 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 7. 建设单位未与依法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 8. 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 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 9.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 10. 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 未按照规定做

6 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 11. 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 消防 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 二 )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 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的 ;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4. 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 5. 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三 )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4. 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 5.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四 )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7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 ; 7.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10.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1.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 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13.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5.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8 1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17.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 未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条款的 ; 19. 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 未按照设计方案和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 设施设备和技术材料 ; 20. 未制定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 并按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设施设备 ; 21. 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 重大危险源区 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 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全面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 二 ) 专项检查 : 针对各类安全隐患 特殊气候条件 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可自行组织开展, 也可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 三 ) 日常监督检查 : 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 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9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 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3. 未对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 ; 4.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5.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二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

10 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4. 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履行相应条款责任的 ( 三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 2.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四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1 4. 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条款要求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 5.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五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 ) 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 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8. 施工现场的办公 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2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环节的预防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 12.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 三 )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一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 齐全 5.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4 8. 按照合同约定,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没有设计方案的, 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1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 14.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 严格加强对项目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的监管 ( 二 )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 ; 2. 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 3. 以其他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 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 设

15 计的 ; 5. 勘察 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 设计的 ; 6. 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 测量 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 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 8.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 9.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未注明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 10. 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 工艺生产线外, 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的 ; 11. 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 12. 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 1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 设计的 ( 三 )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

16 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 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 ( 四 )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17 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 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10.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1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 建立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12.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全面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

18 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 二 ) 专项检查 : 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可由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 三 ) 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停业整顿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19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 3.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 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 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9.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0.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1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 ; 12.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 13.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 14.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二 )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20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三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4.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 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6.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四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4.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5. 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21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7.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8.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五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 六 )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 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七 )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八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 四 ) 廉租房 公租房 限价房配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申请我县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 婚姻 房产及收入 财产 银行交易记录等情况 ; 2. 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 3. 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申请 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并通过民政 房管 车管所等部门核实 2. 对经济 住房等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 针对群众关注度高 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 4. 根据公众投诉举报, 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 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 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 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 监督检查措施 1. 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 户籍 婚姻 房产 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 2. 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 需委托他人 ( 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 办理 ;

23 3. 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 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 4.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 要做到有报必查 每查必果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 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 取消配租资格, 收回配租房源 ; 对经续租审核,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 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 ; 对经年度审核,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 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24 ( 五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 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 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 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 营业执照等情况; 2 办理预售证后, 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 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 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 4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 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三 监督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 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 ; 4 次专项检查, 对重点项目 重点督查 ; 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 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地产管理中心 执法大队等相关科室 ; 2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3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 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以违法

25 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二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按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 三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 四 )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 骗取工程建设资金 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 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 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26 ( 六 )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 ( 二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 ( 三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 基本建成 分配入住 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 ( 四 ) 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 ( 五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 六 ) 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 ( 二 ) 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 三 ) 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四 ) 派驻住房保障督查员, 及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 ( 五 ) 自觉接受人大 政协 监察 审计等部门监督,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 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分解到所辖区域 ( 二 ) 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 三 ) 对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 投诉举

27 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 ( 四 ) 通过入户 电话走访等方式, 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 ( 五 ) 通过网络访问 现场查看等方式, 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 ( 六 ) 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 通过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召开座谈会 满意度调查等方式, 掌握地方实际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 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 试行 ) 有关文件要求,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策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的, 下发督办函 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28 ( 七 )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对象全县各类房地产企业 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 监督内容 ( 一 )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 ( 二 )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 ( 三 ) 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 ( 四 ) 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 ( 五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适当性 ; ( 六 ) 房屋交易情况 ; ( 七 ) 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 监督管理方式以专项检查 执法检查 跟踪督办 案卷审查 投诉处理 年度报表审查 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 同时自觉接受司法 人大 政协 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对行政执法主体 履行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 处理决定等进行检查 ( 二 ) 加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 三 ) 对举报 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 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 检查程序 采取现场检查 查阅案卷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 提出处理意见 六 监督检查处理

29 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易行为, 依据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如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 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 ;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处理

30 ( 八 ) 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 ( 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 和设计 审图 施工 监理 建材生产等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 ; ( 三 ) 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 ; ( 四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 ( 五 ) 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 ; ( 六 ) 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自查, 再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 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二 ) 各地组织自查, 报送自查报告 ; ( 三 ) 组织抽查, 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 ( 四 ) 印发监督检查通报 ; ( 五 ) 对监督检查进行后评估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对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要求, 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 二 ) 对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下发 行政执法建议书,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三 ) 检查情况作为节能减排等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31 ( 九 )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单位名称 : 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标专家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 二 ) 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三 )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 二 ) 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 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 落实工作责任,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二 ) 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 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 明确整改内容 监督整改到位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查处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 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 依照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 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 依法对招标人开标 评标 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 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 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 二 ) 省管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32 1. 每季度制定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 明确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2. 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发放评价表单 3. 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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