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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凱基亞洲護城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凱基亞洲護城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一所列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外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募集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發行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發行 16,048,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發行 99,593,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 : 本基金非保本型, 故無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亞洲地區股票市場中具有 護城河概念 之個股,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若本基金投資比重過於集中少數類股,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本基金之可投資標的遍及各產業, 某些產業可能有較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另外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其流動性風險較高, 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0 頁至第 23 頁 第 25 頁至第 31 頁 ( 四 )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級別 ( 含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2 ( 五 )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六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七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八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九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凱基投信網站 : 刊印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一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名 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網 址 : 電 話 : (02) 傳 真 : (02) 發 言 人 : 陳育德總經理 電 話 : (02) 電子郵件信箱 : fund.addresser@kgi.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號 9 樓 網 址 : 電 話 :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 稱 :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地 址 : 225 Franklin Street, Boston, MA 02110, USA 網 址 : 電 話 : (617)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 計 師 : 王照明 翁世榮 事 務 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 址 : 電 話 :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 : 無 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 陳 列 處 所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索 取 方 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逕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分 送 方 式 : 向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索取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4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6 一 基金簡介... 6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七 收益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5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三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表 附錄四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6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_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_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及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發行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並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核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債券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 6

7 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大陸地區 香港 澳洲 印度 印尼 日本 韓國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美國 英國 德國 盧森堡 巴西 加拿大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MSCI) 所編製亞洲指數 (MSCI AC Asia Index) 成份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前述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以在大陸地區 香港 澳洲 印度 印尼 日本 韓國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美國 英國 德國 盧森堡 巴西 加拿大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MSCI) 所編製亞洲指數 (MSCI AC Asia Index) 成份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前述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地區具有 經濟護城河 特質的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存託憑證 前述所稱之 亞洲地區, 係指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香港 印度 印尼 日本 韓國 馬來西亞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以及於摩根 7

8 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MSCI) 所編製亞洲指數 (MSCI AC Asia Index) 成份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及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於美國 英國 德國 盧森堡等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交易之前述所列有價證券 前述具有經濟護城河特質的公司包括 :A. 具有品牌及通路 B. 具有專利及授權 C. 顧客轉換成本高 D. 具政策 法規保護及行業壁壘 E. 具技術及生產成本優勢 F. 具網絡效應及自然壟斷 (4)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前述 (3) 所列之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5)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發生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 A.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性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法令政策變動等 ), 造成該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 或 B.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 ); 或 C.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致資金無法匯回 ; 或 D.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6)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4)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 8

9 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地區具有品牌及通路優勢 顧客轉換成本高 專利及授權 技術及成本優勢 政策法規保護及行業壁壘 網絡效應及自然壟斷等六大 經濟護城河 特質之產業股票 首先透過對商業模式之判斷及產業特性之辨認, 篩選出符合條件之具潛力投資標的, 再採取由上而下 (Top Down) 與由下而上 (Bottom Up) 兩種投資思維並行的投資與研究策略, 進一步建構投資組合 本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如下 : (1) 先依據對個別公司商業模式之判斷及該產業特性辨認, 輔以產業發展及競爭態勢等質化分析 加上長期營收成長率 毛利率 獲利能力 股價走勢等量化指標檢視, 以篩選出符合經濟護城河特質之潛力投資標的 (2) 採取由上而下 (Top Down) 之分析, 透過對全球總體經濟指標 利率 匯率 商品價格 景氣循環發展週期 政治情勢及國家政策等研究, 判斷出短 中期趨勢較佳及較弱的產業, 調整投資組合中各產業的配置權重 (3) 再結合由下而上 (Bottom Up) 之選股邏輯, 根據企業營收及獲利成長性 個股價值面分析 ( 本益比 股價現金流量比 ) ROE( 股東權益報酬率 ) 等作為重要量化考量依據 及公司管理階層經營策略及決策品質等質化判斷, 精選個股, 以建構基金投資組合, 並且採取多元佈局 (4) 每半年定期檢視投資組合中所持有股票的產業護城河優勢特性是否能持續維持, 以及其營收獲利等財務指標及股價表現是否符合預期, 作為加 減碼之參考 2. 投資特色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地區具有品牌及通路優勢 ( 如國際消費品牌 ( 餐飲 零售 包裝食品等 ) 藥房 超商及汽車維修等) 顧客轉換成本高( 如商業應用軟體 精密工業零件 化學品及專業服務 ( 個人及商業 ) 等 ) 專利及授權( 如生技製藥 特殊工業材料 零組件 電子及電機智財等 ) 技術及成本優勢( 如能源 ( 頁岩氣 ) 原物料生產 製造業代工及服務外包等) 政策法規保護及行業壁壘 ( 如公用事業 ( 水 電 瓦斯 ) 廢棄物處理 鐵路及油管等) 網絡效應及自然壟斷 ( 如網路搜尋 電子商務 社群媒體 金流支付及網路等 ) 六大 經濟護城河 特質之一的產業股票, 這些擁有 經濟護城河 特質的企業, 通常都具有防禦競爭對手的持久優勢, 能使企業獲得長期的超額報酬 因此擁有這樣特質的企業, 股價長期表現大都能穩健向上, 同時在面臨金融危機時, 表現相對抗跌, 是不確定年代裡最佳投資選擇 3.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摩根士丹利亞洲指數 (MSCI AC Asia Index) 選定之依據係因該指數編纂範圍為亞洲市場, 且納入該指數的成份股, 均具相當之市場規模和流通性以及投資代表性, 與本基金投資策略相近, 故以此為本基金績效之參考指標 9

10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 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 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屬 RR5 風險報酬等級, 適合穩健積極型之投資人 惟本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 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進行投資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全球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RR4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股票型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區域或單一國家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 已開發 )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RR4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RR4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 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區域或單一國家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 新興市場 亞洲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 RR5 大中華 其他 ) 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 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10 RR3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區域或單一國家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RR3 ( 新興市場 亞洲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4 可轉換債券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11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金融資產證券 投資等級 RR2 化型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指數型及同指數追蹤標的之指數股票型風險報酬等級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1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 自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該類型受益憑證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適用比率或由各基金銷售機構在該範圍內訂定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按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分別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美元參佰元整及人民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按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單筆申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美元參佰元整及人民幣壹萬元整 ; 定期定額申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美元及人民幣則無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但基金轉申購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此限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2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時,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於檢視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 12

13 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等之情形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除上述所訂期間辦理買回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壹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暦日 ( 含 ) 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壹 (0.01%) 之買回費用 例一 : 二月二十日申購一萬單位, 於二月二十六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受益憑證不滿七個日暦日 ( 含 ), 需支付短線交易費用 算式如下 :( 假設買回淨值為 11 元 ) 10000( 單位 ) x 11( 元 ) x 0.01% = 11 元 ( 短線交易費用 ) 例二 : 二月二十日申購一萬單位, 於二月二十七日申請買回, 即不需支付短線交易費用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40%(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自本基金成立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每會計年度 6 月及 12 月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 達該比例之國家及其休假日 如投資國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 於網站公告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點零零 (2.00%) 之比 13

14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月給付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拾萬元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104 年 5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投信投顧法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據投信投顧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 14

15 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供予申購人或由申購人自行下載取得,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至第 (4) 款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 15

16 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投信投顧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16

17 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投信投顧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 17

18 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提供予經理公司有關其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 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 概由基金保管機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 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經理公司並辦理資料變更 17.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九 ) )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拜訪 資料蒐集等, 研究部門亦透過例行投資決策會議, 提出證券市場總體分析之看法, 研議市場因應之投資策略,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研判之資訊參考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輔以每日晨會針對當日重大訊息討論後, 作成最後投資決定, 並填寫 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由基金經理人負責,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覆核後交由 18

19 交易人員執行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報告基金經理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並存檔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提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相關研究及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定期召開晨會, 討論證券相關商品避險策略 由具備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知識或經驗之研究員, 製作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內容應載明避險理由 期貨避險商品 契約月份 預計多 ( 空 ) 避險價格 口數與時間,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或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後, 建檔存查 (2) 交易決定 : 擬為期貨避險之基金經理人應先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再依據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作成 基金交易決定書, 指示交易員執行交易 基金交易決定書 中應載明交易商品名稱 契約月份 口數 交易價格 基金交易決定由基金經理人負責,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經理人所開立之 基金交易決定書 內容且經覆核無誤, 並確認在期貨經紀商有足額原始保證金後始可執行買賣, 依價格優先及時間順序, 以電話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下達買賣指示至指定合格之期貨經紀商 若執行發生差異, 須填寫差異原因,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及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並存檔 (4) 交易檢討 : 每週基金經理會議, 各基金須對現有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及保證金餘額進行交易檢討 每月需對當月各基金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劉大平 (2015/06/15~ 迄今 ) 學歷 : 英國瑞丁大學國際證券投資市場研究所經歷 : 凱基資源國基金經理人 (2011/06/01~2015/11/30) 凱基投信國際投資管理部研究員 (2011/4/18~2011/5/31) 19

20 復華投信股票研究處研究員 (2010/6/22~2011/4/15) 群益投信國際部研究員 (2008/11/4~2010/3/12) (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制 (3)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 A. 基金名稱 : 亞洲四金磚基金 B.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c.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無 ( 三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0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6)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7)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 21

22 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2

23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款第 (5) 目所稱各基金, 第 (9) 目 第 (12) 目 第 (16) 目及第 (17) 目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第 1 款第 (8) 至第 (12) 目 第 (14) 至第 (18) 目 第 (21) 至第 (25) 目及第 (27) 目至第 (30) 目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項第 1 款各目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項第 1 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款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四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A.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B.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C. 經理公司依據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得不受前述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c. 經理公司除依本目 A. 規定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D.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 23

24 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目 C. 之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E. 經理公司依前目 C.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或依前述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時,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F.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G.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2. 國外部份 (1) 處理原則 :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發行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發行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採取書面召開會議者,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處理方式與國內相同 (2) 作業流程 :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告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票經國際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核閱後轉交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以代理行使表決權 C. 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D.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 五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行使所持有基金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如相關法令有修正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提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4

25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B.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C.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持有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 一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請詳見 附錄五 ( 二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非以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為主要投資標的 ( 三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1.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外國幣別之資產 ( 包含持有之現金部位 ), 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時, 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之外國幣別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本基金將使用遠期外匯或換匯合約, 以便鎖定與外幣買賣之相關匯率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四之( 四 ) 之 2 說明 )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股票市場中具有 護城河概念 之個股,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若本基金投資比重過於集中少數類股,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基金經理人將致力於各項分析, 透過建置具效率組合的資產配置方式以降低投資之相對風險, 惟該風險並無法絕對消除 25

26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之可投資標的遍及各產業, 其中有些產業因景氣循環位置不同, 某些產業可能有較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標的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之有價證券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 三 ) 流動性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全球市場, 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其流動性風險較高, 因此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本基金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本基金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以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地區涵蓋全球, 因此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市場, 故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之交割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故無此風險 )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政府公債之風險 : 政府公債因債信佳 免課交易稅 又可作為流動準備, 雖然隨投資標的之不同會有不同的投資風險, 但一般而言, 公債次級市場流通性均較公司債市場為佳, 因此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 惟在投資時, 若非以長期持有為目的, 則除需考量利率變動風險外, 亦需考量其流動性風險 2.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亦即 具有轉換為股票權利的公司債, 因此投資可轉換公司債除了投資該發行公司的公司債外, 亦投資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 故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轉換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擔當發行 26

27 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4.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5. 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附認股權公司債是結合公司債和認股權證之金融商品, 而認股權證即為選擇權的一種, 因此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除了必需承受一般債券的風險外, 尚有選擇權本身的風險 6.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係指由亞洲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所募集之債券, 其發行主體為國外金融組織, 除信用風險外, 其餘風險等同其它一般公司債 7.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之風險在於其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導致大幅波動 ; 台灣存託憑證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 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依原股票掛牌市場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成本將較高 8.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9.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1)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是對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2) 流動性風險 : 封閉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初期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10.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27

28 本基金可投資上市受益憑證, 其中亦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因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1. 投資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放空型 ETF), 放空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2. 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槓桿型 ETF),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但若指數下跌, 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13. 投資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商品 ETF), 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蹤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4. 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1) 本基金所投資國內外基金, 可能利用金管會核定交易之期貨商品從事避險, 惟若國內外基金之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該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該基金損失, 間接導致本基金之損失 (2) 利率風險 : 由於利率波動, 可能導致固定收益商品產生資本損失 ( 或利得 ) 之風險 (3) 債信風險 : 投資標的可能因財務結構惡化或整體產業衰退致使專業評等機構調降該投資標的債信, 進而使得該投資標的產生潛在資本損失之風險 (4) 匯兌風險 : 已於前述第 ( 四 ) 項說明 15.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具有高風險 高報酬之特性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 增加投資效益及避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證券相關商品,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1. 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屬於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是以股價指數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 28

29 量加權股價指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指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指數 小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恆生指數 ) 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本基金操作主要以避險為目的, 因為從事現貨投資, 手中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時, 經由買賣期貨可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的波動風險, 具有穩定投資成本, 提高投資效率之功能, 惟仍須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指數選擇權指數選擇權乃屬一個契約, 經買賣雙方約定, 由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後, 由買方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 賣方在收取權利金後, 即有履約義務, 並須繳交保證金 指數選擇權的交易, 其避險目的乃在於規避股市下跌無法融券放空的系統風險, 其風險來自於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可能造成股價指數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開可能之風險 3. 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與指數選擇權不同之處, 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可採實務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 個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取標準, 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 其操作目的為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 惟個股股價之波動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巨幅波動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 本基金並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 ( 十一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十二 ) 循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風險 : 滬港通為 2014 年 11 月才開始實施之交易機制, 其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滬港通進行之跨境交易有關之運作 跨境法律執行狀況 相關協議等修改或制訂新的規定,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交易投資大陸地區市場, 須承擔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及政策變更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充分瞭解滬港通交易制度, 並隨時掌握滬港通規範, 以降低從事滬港通交易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 滬港通存在每日額度及總額度限制, 由聯交所及上交所分別監控, 倘若額度用盡時, 本基金將面臨無法透過滬港通即時投資大陸地區股票, 影響基金投資大陸股票之最佳時點及價格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交易額度控管情形 3. 暫停交易風險 : 滬港通交易可能在特定情況下, 受當地監管機關宣告暫停交易, 倘若暫停透過滬港通進行交易, 本基金投資大陸 A 股的投資策略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上交所網站內所發布之停牌及復牌公告 4. 可交易日期差異 : 由於滬港通只有在大陸及香港市場同時開市及兩地市場的 29

30 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時, 滬港通方會運作 因此, 若任一市場休市未營業時, 則本基金將面臨因無法進行交易所產生之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 並非所有在上交所交易之股票均能透過滬港通交易進行買賣, 聯交所將定期公佈及調整可交易之股票名單 符合滬港通交易之可投資股票名單, 因特殊原因被調出滬港通可投資標的範圍時, 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因在滬港通交易市場上市的特定範圍股票不時更新而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隨時密切留意滬港通交易股票名單之變更 6. 強制賣出風險 :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境外投資者投資 A 股實施持股限制之相關規範, 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 A 股總和超出其比例限制, 聯交所將依 後進先出 原則, 要求超出部位之投資者執行強制賣出, 在此情況下,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及投資決定可能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經理公司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且聯交所亦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總額合計達警示比例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故能降低強制賣出股票之風險 7. 透過證券商交易之風險 : 滬港通交易須透過證券商進行, 由於滬港通交易存在非款券同步交割之情況, 因此存在證券商因違約而造成本基金損失之風險 經理公司雖然於交易前已慎選證券商, 以藉此降低透過證券商交易之信用風險, 惟不表示此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證之風險 :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交易投資大陸 A 股時, 並不在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之風險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本基金雖採取優化前端監控措施, 即簡化賣出股票須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聯交所檢核庫存股數, 惟滬港通交易循大陸地區結算週期, 仍存在款券不同步之相關交易風險 ; 另因涉及兩個不同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及法律體制, 除香港當地證券商本身為參與滬港通交易而從事跨境交易結算 資訊傳遞揭露及風險管理等, 所做的營運管理調整之風險外, 尚有為因應兩地證券市場磨合期間, 配合法令及交易機制的調整等, 將影響到本基金投資之風險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 滬港通屬於開創性的交易機制, 故大陸及香港地區兩地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與滬港通交易的運作及法律頒布或修改規定, 此新的修改或規定對於本基金投資可能有不同程度之正面或負面影響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動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七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30

31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包含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銀行或證券商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3.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4. 申購時間 :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各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該類型受益憑證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適用比率或由各基金銷售機構在該範圍內訂定之 5.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 31

32 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 6 目 第 7 目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9.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0.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按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分別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美元參佰元整及人民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按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單筆申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美元參佰元整及人民幣壹萬元整 ; 定期定額申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美元及人民幣則無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但基金轉申購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此限 11.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2

33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以各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3.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因此不鼓勵經常性進行買賣 經理公司及其代理銷售機構, 對於頻繁申購或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經考量認定其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 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本基金之經理者, 得拒絕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九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2.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3.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時, 應填妥買回申請書及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4.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之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個受益權單位, 且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5. 買回時間 :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買回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33

34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送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時,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經理公司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暦日 ( 含 ) 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壹 (0.01%) 之買回費用 (2) 除上述所訂期間辦理買回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壹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該部份買回費用為零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 如有後述 ( 五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 三 ) 所規定之期限指示基 34

35 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2.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B.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C.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D.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五 )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5

36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每年 2.00% 保管費每年 0.26%, 每月给付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拾萬元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壹 (1%), 並買回費 ( 註一 )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受益人於申購日起七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應支付其買回買回費用 ( 註一 ) 價金之 0.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手續費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級別申購方式應以該外幣支付 ( 註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應負擔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及核閱費用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總統 94 年 12 月 28 日華總義一義字第 號令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36

37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 則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之規定辦理 )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總和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4.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37

38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6.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記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 ( 1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38

39 A. 本基金之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K.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L.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M.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N.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O.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P. 其他依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 (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四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 三 ) 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 三 ) 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五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及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5 年 03 月 31 日 39

40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40 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股票 臺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泰國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雅加達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 簡稱上證所或上交所 ) 臺灣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小計 1, 存託憑證 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 小計 上市基金 紐約證券交易所 比率 (%) 台灣證券交易所 小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台灣證券交易所 未上市上櫃 櫃檯買賣中心 小計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買回債券 銀行存款 結構式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1,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臺幣元 ) 105 年 03 月 31 日 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Central Pattana PCL 上市普通股 Electricity Generati 上市普通股 中國移動 上市普通股 騰訊控股 上市普通股 中國建設銀行 上市普通股 1,

41 金山軟件 上市普通股 惠理集團 上市普通股 國藥控股 上市普通股 嘉里物流聯網 上市普通股 友邦保險 上市普通股 中國中車 上市普通股 招商銀行 上市普通股 粵海投資 上市普通股 中滔環保 上市普通股 1, 上海石化 上市普通股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 上市普通股 敏實 上市普通股 Waskita Karya 上市普通股 4, Jasa Marga Tbk 上市普通股 1, Telekomunikasi 上市普通股 1, Coway Co Ltd 上市普通股 13 2, KT&G CORP 上市普通股 8 3, 三星產險 上市普通股 3 8, 大熊製藥公司 上市普通股 7 2, NAVER 上市普通股 1 17, Infosys Technologies 上市存託憑證 萊佛士醫療集團 上市普通股 泰國釀酒公司 上市普通股 1, 貴州茅台 上市普通股 15 1, 恆瑞醫藥 上市普通股 台積電 上市普通股 統一超商 上市普通股 帝寶工業 上市普通股 中鼎工程 上市普通股 朝日集團 上市普通股 15 1, 日本電信電話 上市普通股 10 1, 日本煙草公司 上市普通股 10 1, 註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本基金無投資債券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 1. 成立以來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41

42 美元新臺幣人民幣 /06/ /08/ /11/ /01/ /03/29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4/06/15 成立, 104 年度報酬期間為自成立日起至 104/06/15 止 ) 年度 新臺幣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美元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人民幣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年度 新臺幣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2.08 美元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人民幣計價報酬率 (%) N/A N/A N/A N/A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105 年 03 月 31 日期間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 新臺幣計價累計報酬率 (%) 美元計價累計報酬率 (%) 人民幣計價累計報酬率 (%)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費用率 (%)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mops.twse.com.tw/) 參閱本基金年報 42

43 ( 五 ) 基金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前五名之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105 年 03 月 31 日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股票 / 基金債券其他合計手續費單位數比例 104 年度 1~12 月凱基證券 6,410, ,410,842 12, 國票證券 130, , Daishin 39, , RHB 38, , 凱基證券亞洲 21, , 年度 1~3 月凱基證券 470, , 凱基證券亞洲 381, , RHB 88, , 第一金證券 83, , Daishin 81, ,

44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凱基亞洲護城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一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三種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44

45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該類型受益憑證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七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八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九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 45

46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十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十一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二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十三 )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美元參佰元整及人民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十四 ) 受益權單位申購之其他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以各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凱基亞洲護城河證券投資信託 46

47 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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