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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平衡型三 基本投資範圍及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歐洲地區 ( 含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盧森堡 瑞典 土耳其 奧地利 波蘭 丹麥 希臘 愛爾蘭 芬蘭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比利時等國 ) 及中華民國 美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台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新台幣捌拾億元整, 最低新台幣壹拾陸億元整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 : 最高捌億個單位, 最低壹億陸仟萬個單位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 有關本基金之運用限制詳見第 14 頁至第 18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0 至第 21 頁 四 查詢本公司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第一金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 獨立經營管理 1

2 ( 封面裏 )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 : 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新竹分公司 : 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地址 :30042 新竹市英明街三號五樓電話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40342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144 號 11 樓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 : 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80661 高雄市民權二路六號二十一樓之一電話 :(07)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 : 姓名 : 張佑生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fsitc.com.tw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二樓電話 :(02) 網址 : 四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Citigroup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ing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地址 :44/F Citibank Tower Citibank Plaza,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852) 網址 :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網址 : 六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郭慈容 黃秀椿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10596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二樓電話 :(02) 網址 :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第一金投信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 : 第一金投信 (www,fsitc.com.tw)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

3 目 錄 基金概況... 5 壹 基金簡介... 5 一 基金淨發行總面額... 5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5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5 四 營業日... 5 五 基金得追加發行... 5 六 基金之成立條件... 5 七 基金之受益憑證預定發行日... 5 八 基金之存續期間... 5 九 投資地區及標的... 5 十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十一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8 十二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8 十三 銷售開始日... 8 十四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 8 十五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8 十六 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 9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9 十八 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 十九 買回費用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二十一 買回價格 二十二 經理費 二十三 保管費 二十四 收益分配 貳 本基金之性質 一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本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陸 收益之分配 柒 受益憑證之申購

4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不適用 )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壹拾柒 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之事項

5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 無 ) 附錄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基金之財務報告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表 4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基金淨發行總面額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本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捌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拾陸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陸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四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 該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於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經理公司並應於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 公告該一定比例 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別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五 基金得追加發行本基金募集達本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並符合金管會規定,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六 基金之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陸億元整 ;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為 95 年 9 月 20 日 七 基金之受益憑證預定發行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八 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九 投資地區及標的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

7 十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歐洲地區 ( 含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盧森堡 瑞典 土耳其 奧地利 波蘭 丹麥 希臘 愛爾蘭 芬蘭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比利時等國 ) 及中華民國 美國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歐洲地區 ( 含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盧森堡 瑞典 土耳其 奧地利 波蘭 丹麥 希臘 愛爾蘭 芬蘭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比利時等國 ) 美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店頭市場(AIM)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符合下列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 ( 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及經金管會與原證期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可交換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歐美地區股票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有關每年平均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上限或下限, 係指本基金於本年終了之日, 依該年每計算日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年之總計算日數所得平均比例, 不得超過前述之上限且不得低於前述之下限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基金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之投資所在國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之事件 6

8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動 不可抗力情事 ; 或 3 投資所在國佔基金資產達百分之十時, 該投資所在國其單日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 ; 或 4 投資所在國佔基金資產達百分之十時, 該投資所在國其實施外匯管制 ( 四 ) 俟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項所列之比例限制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係指取得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六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地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七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 八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或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九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投資於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利率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 十 )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下列各項之有價證券: (1)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2)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 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2 除須符合上開第 1 點之規定外, 並以下列各項為限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3 符合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不含下列標的 : 7

9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十一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1 分散投資歐洲主要股市, 掌握歐洲整合優勢 2 本基金股 債均衡配置, 動態平衡操作, 並依總經狀況 利率走勢及市場行情調整部位比例, 力求整體資產配置之均衡, 掌握全球市場投資契機 3 選擇獲利成長性高, 挑選產品擁有高附加價值 技術層次具突破性發展, 且擁有長期高獲利體質的績優公司, 以確保基金之長期成長性 4 以基本面為依據, 降低系統風險對本基金可能之影響程度 ( 二 ) 特色 : 採完全報酬策略, 彈性資產配置, 主動風險管理, 並以基本面為依據, 選擇獲利高成長之公司, 提供投資人全球資產佈局不可或缺的一環 十二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根據本基金之投資策略與投資特色, 本基金之風險及波動度屬中低程度, 適合之投資人屬性為偏好風險及波動度中低之投資人 十三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 95 年 9 月 4 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募集期間之前十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 十四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於募集期間內, 由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五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申購手續費依下列標準計收 : 申購金額手續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1.6% 100 萬元 ( 含 ) 以上未超過 500 萬元 0%~1.2% 8

10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8%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訂其適用之費率 十六 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 自募集日起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之規定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及本公司職員辦理本款業務時,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現金申購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若未符合經理公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準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二 ) 申購人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得婉拒受理其現金申購 : 1. 於檢視客戶資料時, 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份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它資料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份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之情形時 2. 對於委託或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應查驗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 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必要時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另,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 9

11 購或委託者, 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 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3. 已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份時, 客戶仍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4.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5. 客戶提供資金轉出之帳戶是在國外 6. 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並以現金給付之申購, 或有其他疑似洗錢之虞, 應確實查驗投資人身份並要求提供證件, 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十八 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九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但對短線交易投資人則依 ( 三 ) 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 ( 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並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的權利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之說明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範例 : 受益人於 100 年 3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 1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10.5 元, 3 月 4 日全部賣出,3 月 7 日每單位淨值 11 元, 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之計算如下 : 買回價金 :11 元 10,000 單位 =110,000 元 10

12 短線交易買回費 :110,000 元 ( 買回費率 )=11 元 ( 歸入本基金資產 ) 客戶之買回價金 :110,000 元 -11 元 =109,989 元 二十一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三 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 (0.21%)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不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貳 本基金之性質 一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經金管會 95 年 8 月 9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 在主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 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壹 之說明 ) 11

13 肆 本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壹 十之說明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投資策略及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投資策略 : 1 分散投資歐洲主要股市, 掌握歐洲整合優勢, 追求穩健成長 2 動態平衡操作: 本基金股 債均衡配置, 並依總經狀況 利率走勢及市場行情調整部位比例, 力求整體資產配置之均衡, 掌握全球市場投資契機 3 完全報酬策略: (1) 彈性資產配置 : 根據不同資產類別之風險報酬比, 動態調整股票 債券 現金等投資比率, 避免單一資產之系統性風險 (2) 絕對報酬投資 : 各資產類別投資均採主動管理方式, 以絕對報酬為績效管理目標 (3) 主動風險管理 : 投資組合風險運用 Var( 在某段時間內之最大損失的量化指標 ) 以絕對基礎評估, 並定期檢討及調整 由以上策略可達到避免單一資產類別系統風險 ( 即 隨漲抗跌 ), 追求絕對報酬及波動極小化 4 選擇獲利成長性高之公司: 大歐洲區經濟體分散, 可供選擇投資之中小型公司標的眾多, 未來本基金將挑選產品擁有高附加價值 技術層次具突破性發展, 且擁有長期高獲利體質的績優公司, 以確保基金之長期成長性 5 以基本面為依據: 強調基本面選股, 確保投資之安全性及穩定性, 有效降低系統風險對本基金可能之影響程度 ( 二 )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研究員與基金經理人廣泛搜集各種相關資訊 ( 總體經濟 產業動態 政治環境等 ), 加以歸納整理,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提供基金經理人做成投資決定的重要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項投資分析報告或參考下列會議決議作成之決議為基礎, 做成投資決定書 (1) 投資政策會 : 為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等商品投資之最高決策單位, 由總經理 副總經理 總稽核 新金處及投研處等處主管 部主管 風險管理部門主管及紀錄員組成, 為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標的買賣之最高決策單位,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會中分析及研判國內外經濟情勢, 並決定未來一個月基金操作策略及投資組合比率等計劃 新金處及投研處並且每月定期各自召開投資會議, 由各處處主管 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所組成, 檢討近期投資績效及報告未來投資策略 (2) 週會 : 由研究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每週召開一次, 分別就產業概況 市場動態及個股消息提供資訊或公司報告或專題研 12

14 究報告或國內外研究機構提出之產業報告等資料, 決定推薦名單,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參考 (3) 晨會 : 由研究員及各基金經理人分別報告政治 經濟 金融 產業與公司之最新動態與情報, 並擇要予以分析評估及作成建議, 做為各基金投資調整應對之依據 3. 投資執行 : 基金經理人並參酌國內外經濟 產業景氣 公司營運狀況 法規 信託契約內容 基金之申購 買回狀況及其他重大資訊等, 由基金經理人決定每日買賣種類 數量 時機 價位, 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單位處主管覆核, 並呈總經理核准後交付交易員執行之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於投資政策會針對過去一個月之實際執行結果與前次投資政策會之投資決定進行差異分析, 並作成投資檢討報告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 姓名 : 葉端如學歷 : 美國休士頓大學企管所碩士經歷 :94/03~95/11 大華證券財富管理部投資組專業副理 95/12~97/08 第一金投信境外商品部研究襄理 97/09~ 迄今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基金經理人 ( 四 )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1 權限: 遵照基金投資之上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 ; 且其投資決定書須經總經理覆核後, 方得交由交易員執行 (1)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 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 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2) 基金經理人於每月最後交易日及股東會召開當日, 就每一基金之單一股票成交量不得超過當日市場成交量之三分之一 但當日因特殊情形造成買賣單無法充分成交者, 得呈報總經理核准不受此限制 (3) 當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 30% 時, 須於二個營業日內撰寫停損報告, 並在報告內說明處理方式, 敍明未來策略為逢低買進作攤平, 或停損出清, 同時應記錄其執行結果 ; 當個股損失達 40% 時, 須於次一營業日強制停損 惟若因特殊情形造成賣單無法成交時, 應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掛單直至賣出為止 但因現金增資或除權配股所產生之在途股票, 則不受上述停損規定之限制, 亦毋須撰寫停損報告 (4) 基金經理人交易報行前, 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 亦應每月製作投資檢討報告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 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 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 13

15 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五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任期喬仁傑 95 年 9 月 20 日 ~97 年 7 月 30 日 謝曉薇 葉端如 97 年 7 月 31 日 ~97 年 8 月 31 日 97 年 9 月 1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14

16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5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 2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2 投資於任一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15

17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7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8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基金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所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3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下列各項之有價證券 : a.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b.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c. 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d.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2) 除須符合上開第 (1) 點之規定外, 並以下列各項為限 : 16

18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3) 符合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8 款至第 12 款 第 14 款 第 16 款 第 18 款 第 20 款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29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本基金所投資之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次順位金融債券以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四 ) 本基金所投資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 發行評等達 BBB(tw) 級 ( 含 )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五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 一 ) 項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 一 ) 項所列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 17

19 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份 ) 從事外幣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需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規則 ) 第二十三條及 9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受同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6 款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 行使, 並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經理公司並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如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 18

20 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海外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方式 :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1. 國內部分 : (1) 事務管理部接獲送達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進行簽辦, 並擬定相關單位應完成期限, 先會投資研究處 新金融商品處就重大議案予以評估建議, 如評估後建議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則由投資研究處 新金融商品處或營業處會同指派出席人員, 經呈總經理核准 (2) 投資研究處 新金融商品處或營業處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A.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B.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核准後行使 (3) 代表出席人員應將執行結果於出席後十日內填具報告表, 呈請總經理核閱後, 由事務管理部循序編號歸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2. 海外部分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 請參閱 附錄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份 ) 從事外幣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 (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需符 19

21 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本基金匯出金額之避險比例限制, 依中央銀行台央外伍字第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歐美地區股票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雖然本基金投資區域分散, 但仍可能因各地區專長產業有集中化之情形, 故仍有類股過度集中風險之可能性 二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產業, 景氣可能因供需不協調而有明顯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巨幅波動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為歐洲地區 ( 含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盧森堡 瑞典 土耳其 奧地利 波蘭 丹麥 希臘 愛爾蘭 芬蘭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比利時等國 ) 及中華民國 美國等已開發且在外流通比例較高之國家, 因此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甚低 但是對於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仍可能久缺市場流動性,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惟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四 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漲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均無外匯管制 由於本基金依照中央銀行外匯管制規定進行避險, 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換利交易等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本基金採取完全報酬策略, 本公司預期美國升息將近尾聲, 未來歐洲仍將持續升息, 本基金未來將持有高比例歐元部位 如歐元匯率發生巨額變動時,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將受影響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利用衍生自利率之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避險能使得 20

22 整體部位的風險值變小, 然進行避險交易時, 事前的避險比率僅是一個估計值, 但影響市場的因素太多, 突發狀況的發生, 對市場的影響往往遠超過事前的預測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依現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主採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等三種模式,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業務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 ; 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故投信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十一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及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而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進而影響淨值 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在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時, 如該公司債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本公司將聯合其他債權人委請律師與會計師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索討債務, 以盡善良管理人之債任, 並伸張受益人之權益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陸 收益之分配本基金之收益不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柒 受益憑證之申購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1)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2)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3) 如申購金額超過本基金最高得發行之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之申購時間順序公正處理之 2. 申購地點 : 欲申購本基金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委託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 (PM16:00) 止 (2)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發行價格乘以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21

23 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格之金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自募集日起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之規定 4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百分之二, 現行申購手續費依下列標準計收 : 申購金額手續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1.6% 100 萬元 ( 含 ) 以上未超過 500 萬元 0%~1.2%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8%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 三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並經審核無誤後,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捌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22

24 1. 郵寄 : 受益人以郵寄方式申請買回者, 應將買回申請書 ( 必須蓋上原留印鑑 ) 連同受益憑證寄至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客服中心收 2. 親自辦理 : 受益人可以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買回手續 3.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全部或一部分受益憑證, 但受益憑證表彰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收到買回申請時, 應交付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買回申請書受益人留存聯 指定之處理買回並應逾買回申請之同一營業日, 將買回申請之內容通知經理公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應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理機構, 提出下列文件 : (1) 填具買回申請書, 蓋妥登記印鑑 (2) 受益憑證 (3) 身分證明文件 (4)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加蓋登記印鑑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5. 申請買回時間 : (1) 本基金申請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點止 (2) 受益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申請買回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交易 (3) 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受益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除買回收件手續費外, 本基金受益人申請買回時除下列 ( 三 ) 之情形外, 不需負擔買回費用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 四 )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或法令變更者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23

2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規定期限內給付買回價金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24

26 經理費 保管費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計算 ( 經理費已自基金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 (0.21%) 計算 ( 保管費已自基金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 不列入本基金資 產,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銷售 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 : 申購金額 手續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1.6% 申購手續費 100 萬元 ( 含 ) 以上未超過 500 萬元 0%~1.2%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8%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買 回 費本基金買回費目前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其他費用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之說明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伍拾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每次預估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一 )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保管機構之報酬(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 (0.21%)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但應徵得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5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 其計算及繳納方式 25

27 ( 一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若受益人為法人, 以下第 (1) 至 (3) 點應適用最低稅負制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 若分配年度時已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須主張所分配之證券交易所得係停徵年度產生 )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銀錢收據收取 0.4% ( 二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三 )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保管機構者 26

28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 1 經理公司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 應檢具召開事由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2 依法律 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敍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7

29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 及合計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newmops.tse.com.tw)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基金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公會於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g.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h. 每週公佈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i. 每季公佈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j.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k.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28

30 l. 本基金之年報 m.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1) 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2) 款前段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以前項第 2 款後段約定之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於上開後段所訂之網站之日者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之送達日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營業處所索取下列資料或來電詢問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有關本基金之銷售檔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29

31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式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30

32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95/9/20~100/6/30)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註 :95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基金成立日 ) 至 資料來源 : 第一金投信 31

33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積報酬率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0.60% 2.07% 1.87% 1.92% 2.05% 註 : 費用率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32

34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英文名稱為 FSITC Europe Dynamic Balanced Fund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第一 二項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柒 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陸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5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不適用 )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六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及票券集中保管費用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34

36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35

37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但追加募集時, 應於金管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或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按季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36

38 十七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壹拾壹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其中有關證券集保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五 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六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七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7

39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或增加投資效益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九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第十項之說明 ) 壹拾參 收益分配 38

40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第二十項之說明 )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 說明 )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詳見 附錄二 ) 四 本基金投資國外之資產價格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國外股票 : 以計算日次一營業日上午 11 點前, 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次保管銀行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次一營業日上午 11 點前, 依序自次保管機構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及 FTID(Financial Time Interactive Data) 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次保管銀行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國外共同基金 : 以計算日次一營業日上午 11 點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 四 ) 本項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 最近之成交價格代之 ( 五 ) 因時差問題, 故計算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 五 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信託契約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六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金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 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39

41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柒 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 二 )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 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五 ) 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等 二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 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40

42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基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相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六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七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公告及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為之 八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41

43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玖 四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拾 二說明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42

4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設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0 年 6 月 30 日 年度 每股面額 股數 ( 萬股 )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金額金額股數 ( 萬股 ) ( 新臺幣萬元 ) ( 新臺幣萬元 ) 股本來源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000 - 三 營業項目 : ( 一 )H 證券投資信託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二 )H 證券投資顧問業 1.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建弘投信 ) 由國際關係企業創辦人前董事長洪建全先生邀集國內知名企業 銀行及四家國外專業機構集資新臺幣壹億元籌設成立 本公司之高雄分公司成立於民國 82 年 6 月 21 日 ; 台中分公司成立於民國 96 年 12 月 ;85 年 7 月 12 日轉投資建弘投信開曼群島有限公司 ; 於民國 87 年 5 月 19 日成立新竹分公司 本公司自 92 年 7 月 31 日起加入第一金融集團, 自 97 年 12 月 31 日起正式更名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如下 : 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100 年 03 月 02 日第一金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99 年 10 月 21 日第一金創新趨勢基金 99 年 03 月 18 日第一金亞洲新興市場基金 98 年 10 月 22 日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98 年 05 月 21 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97 年 09 月 05 日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97 年 04 月 11 日第一金金鑽基金 97 年 01 月 31 日第一金全球貨幣市場基金 ( 註 1) 96 年 08 月 10 日第一金台灣成長基金 96 年 06 月 29 日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43

45 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96 年 01 月 24 日第一金策略平衡基金 ( 註 2) 95 年 09 月 20 日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基金 95 年 03 月 01 日第一金旗艦基金 ( 註 1) 第一金全球貨幣市場基金已於 98 年 10 月 28 日終止信託契約 ( 註 2) 第一金策略平衡基金已於 99 年 3 月 15 日終止信託契約 ( 三 )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年 5 月 16 日股東臨時會通過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年 7 月 31 日正式股份轉換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會議選出洪董事新湜為新任董事長 貳 事業組織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股東結構 100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6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0 年 6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60,000, % 二 公司組織系統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51 人 ) ( 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100/6/30) 44

46 企劃部資訊部(2) 部門投資顧問資產之維護與發展 董事會 稽核處 總經理 風險管理委員會 執行副總 管理處投資研究處新金融商品處行銷業務處資事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0/6/30): 稽核處 (3 人 ) 1. 本公司財務 業務 會計帳務之查核, 並定期及不定期 ( 隨案 ) 編製各項稽核報告 2. 定期評估各部門有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成效, 並提供改進建議 3. 會同行政總務單位辦理本公司固定資產之購置變賣 營繕工程及各項採購之議價 驗收等事宜 4. 承辦董事會及監察人交辦之稽核專案 5. 編制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 6. 編制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7. 執行金控公司稽核單位相關政策 8. 外部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追蹤覆檢及考核 9. 其他交辦事項 投資研究處 (2 人 ) 1. 國內投資部 (12 人 ): (1) 國內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3)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4)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投資顧問部 (1 人 ): 國內投資部(1) 投資顧問業務之執行 投資顧問部國外投資部財務工程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行銷服務部行銷通路部投資理財部新竹分公司台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產管理部45

47 (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資產管理部 (4 人 ): (1) 全權委託業務之執行 (2) 一般私募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3) 部門管理資產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4)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新金融商品處 (1 人 ) 1. 國外投資部 (7 人 ): (1) 國際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國際固定收益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3)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4)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5)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6)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財務工程部 (3 人 ): (1) 絕對報酬 財工模組及其他特殊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特殊私募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3)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4)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5) 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及其他交易策略執行 (6)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固定收益部 (3 人 ): (1) 國內固定收益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3)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4)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4. 交易部 (7 人 ): (1) 執行國內外證券相關產品之交易 (2)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行銷業務處 (1 人 ) 1. 行銷服務部 (14 人 ): (1) 基金之促銷業務 (2) 基金業務規劃與統計 (3) 基金申請募集或報備之相關作業 (4) 轉投資事業之相關作業 (5) 基金契約與公開說明書之編撰及修訂事項 46

48 (6) 基金臨櫃相關作業 (7) 網路與語音線上交易之執行 擴展及維護 (8) 定時定額業務之推展 (9) 公司網站規劃及內容更新之相關事項 (10) 電話行銷業務之推展 (11) 理財諮詢業務之推展 (12) 客戶抱怨之處理與追蹤 (13) 境外基金等新商品代理選定 (14) 境外基金等商品業務推廣規劃 (15)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16)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行銷通路部 (10 人 ): (1) 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基金保管機構評估與選定 (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投資理財部 (24 人 ): (1) 基金直銷及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2) 協助代銷業務之推展 4. 新竹分公司 (5 人 ): (1) 桃 竹 苗地區基金直銷 (2) 全權委託業務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5. 台中分公司 (5 人 ): (1) 台中 彰化 雲林 南投及嘉義縣市地區基金直銷 (2) 全權委託業務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6. 高雄分公司 (5 人 ): (1) 雲林以南地區基金直銷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管理處 (1 人 ) 1. 財務部 (12 人 ): (1) 公司財務規劃及資產負債管理事項 (2) 公司資本形成之規劃與執行 (3) 公司及所管理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會計制度章則之擬定 修訂暨會計帳冊 各項表報之製作及相關公告申報事宜 (4) 公司預算 結算及決算之擬議及彙編事項 (5) 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有關稅務處理事項 (6) 其他有關會計 財務管理事項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人力資源部 (2 人 ): (1) 訂定及執行人員招募及訓練作業政策 47

49 (2) 訂定 修訂及執行員工紅利 獎金 薪資待遇 退休 資遣 撫卹政策 (3) 訂定 修訂及執行本公司員工保險 福利 休假政策相關事項 (4) 訂定 修訂及執行人員調動政策相關事項 (5) 其他庶務及人事之處理事項 (6)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資訊部 (9 人 ): (1) 負責資訊軟硬體及網路設備之規劃作業, 並統籌各種應用業務之開發與維護之事項 (2) 資訊委外服務之管理協調與監督事項 (3) 資訊設備購置更新之審議及管理維護事項 (4) 執行資訊安全控管及有關事項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6)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4. 事務管理部 (12 人 ): (1)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 贖回 轉換 清算及收益分配等相關股務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2) 基金受益憑證之結算作業 (3) 文書制度之建立, 文電之收發及檔卷整理保管事項 (4) 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5) 各項工程之設計 規劃及營造 修繕事項 (6) 辦公環境之安全防護及清潔衛生事項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企劃部 (6 人 ): (1) 對金控母公司之聯繫及溝通 (2) 本公司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3) 本公司之中長期發展策略之規劃及專案研究 (4) 組織發展之研究與規劃 (5) 部門業務目標及營運績效之追蹤與評核 (6) 企業識別設計 公司形象維護 (7) 跨部門業務及作業權責之協調 (8) 與法律有關案件 規章 契約及其他法令文件會簽及諮詢事項 (9)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 管理與執行 (10) 內部管理規章辦法之彙總與管理及信託契約之保管 (11) 有關本公司股務之處理事項 (12) 本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單位 (13) 與利害關係人為交易行為作業事項 (14) 同業與公會之相關作業 (15) 重大訊息及申報資料之公告 48

50 (16) 新基金 新投資模式之設計與規劃 (17) 其他交辦事項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兼代總經理 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投資研究處資深協理 新金融商品處資深協理 管理處副總經理 新竹分公司協理 台中分公司副理 高雄分公司協理 稽核處資深協理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0 年 6 月 30 日 姓名 就任日期 股數 持有股份 持股比率 陳德偉 99/03/24 0 0% 張佑生 98/03/01 0 0% 王裕豐 98/03/01 0 0% 喬仁傑 96/11/01 0 0% 賴篁穗 95/04/10 0 0% 彭青山 97/07/01 0 0% 潘莉家 100/05/01 0 0% 蔣與銘 95/05/02 0 0% 游惠齡 100/02/01 0 0% 學歷 經歷 學士 - 中興第一金投信稽核大學企管系處總稽核香港南海英第一金投信行銷文書院商管業務處資深協理科 碩士 - 逢甲大學經研所 碩士 - 雪城大學企研所 碩士 - 美國芳邦大學企研所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協理 第一金投信國外投資部資深協理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案經理 學士 - 輔仁第一金投信新竹大學企管系分公司業務經理學士 - 中原第一金投信台中大學企管系分公司資深業務副理 碩士 - 英國威爾斯大學金融所 碩士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凱基投信投資理財部協理 第一金投信稽核處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選任日期 : ( 任期 ~ ) 100 年 6 月 30 日 職稱姓名選任日期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目前持有股數持股持股股份數額股份數額比率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代表法人 49

51 董事長洪新湜 台灣大學商學系 第一金控副總經理 董事楊太平董事鄭美玲董事陳映珠 ,000, % 60,000, % 逢甲大學會計系 台灣大學商學系 台灣大學商學系 第一銀行金融市場事業群副總經理 第一銀行個人金融事業群副總經理 第一金控處長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陳德偉監察人葉仲惠 中興大學第一金投企業管理信總稽核系 台灣大學商學系 第一銀行處長 監察人林漢奇 逢甲大學統計系 第一銀行副總經理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名 稱 擔任本投信公司之職稱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持股 100% 司之股東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董事長司代表人 : 洪新湜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楊太平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鄭美玲 董事 董事 上市公司名稱擔任之職稱 上櫃公司名稱擔任之職稱 100 年 6 月 30 日 證券商名稱擔任之職稱 無無無 第一金投信董事第一金控副總經理第一銀行顧問開發國際投資 ( 股 ) 公司董事 第一銀行個人金融事業副總經理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董事第一金控處長無無司代表人 : 陳映珠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第一金投信董事無無司代表人 : 陳德偉代理總經理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監察人第一銀行處長無無司代表人 : 葉仲惠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第一金控處長監察人無無司代表人 : 林漢奇第一銀行副總經理 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人,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50

52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第 2 項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之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 註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公司代號 ( 註二 ) 與經理公司之關係說明 基金經理公司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2892 本公司股東及法人董監事 第一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第一金證券 ( 股 ) 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第一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第一金融管理顧問 ( 股 ) 公司第一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第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大股東持有己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九鼎科技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551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大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易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聯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 註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利害關係人如為股票上市 ( 櫃 ) 公司, 則填列該上市 ( 櫃 ) 公司之股票代碼 ; 如其為股票未上市 ( 櫃 ) 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 則填列金管會所編之公開發行公司代碼 肆 營運情形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0 年 6 月 30 日 51

53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 第一金福元基金 ,561,735 59,435,394.8 第一金全家福貨幣市場基金 ( 註 1) ,185,129, ,211,471.0 第一金萬得福精選基金 ,991,456 43,953,843.7 第一金馬來西亞基金 ,262,608 54,501,565.9 第一金福王基金 ,256,873 41,977,554.0 第一金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 註 2) ,133,870,490 1,098,586,139.6 第一金店頭市場基金 ,003,310 98,575,234.9 第一金全球台商基金 ,136,839 43,642,480.9 第一金小型精選基金 ,179,005 39,008,061.5 第一金電子基金 ,033,737 36,256,564.7 第一金亞洲科技基金 ,833,410 41,306,343.4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 ,153,872,813 58,780,638.2 第一金中概平衡基金 ,959,988 23,692,813.4 第一金旗艦基金 ,439,261 41,815,329.3 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基金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不配息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配息 ,436,845 21,001, ,831,790 63,541, ,490,819 16,507,906.0 第一金台灣成長基金 ,417, ,506,663.1 第一金金鑽基金 ,461,640 40,995,509.4 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442,821 31,777,981.5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不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076,836, ,403, ,351,733, ,492,529.7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832,314, ,778,095.4 第一金亞洲新興市場基金 ,063,394 71,186,512.1 第一金創新趨勢基金 ,422,643 78,728,097.6 第一金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不配息 ,583,594, ,062,143.2 第一金新興市場投資等 ,589,924 85,905,

54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 級債券基金 - 配息 註 1: 第一金全家福基金自 100/2/28 起更名為第一金全家福貨幣市場基金 註 2: 第一金台灣債券基金自 100/2/28 起更名為第一金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二 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 : 詳見附錄之財務報表 伍 受處罰之情形金管會 98 年 6 月至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 依 98 年 12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糾正之違規事項如下, 另就 ( 一 ) 項處以罰鍰新臺幣 12 萬元 : ( 一 ) 第一金歐洲動力平衡基金於 98 年 3 月 26 日及 6 月 2 日賣出債券, 交易執行時未依基金經理人之指示價格委託下單, 而逕依顧問公司之建議區間價格委託下單, 違反投信投顧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 二 ) 未經全權委託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規定, 投資經理人於 96 年 9 月 21 日為三家公司等全權委託帳戶, 分別買進與公司有利害關係 ( 公司監察人係買入公司之監察人 ) 之股票 25 千股 250 千股及 85 千股, 核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符 ( 三 ) 本公司接受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至 97 年 9 月提供支付電腦資訊費用 1,083 仟元,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12 款規定 ( 四 ) 公司於 97 年 5 月 16 日舉行股東常會, 並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本公司經理之第一金福王基金 第一金小型基金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分別持有該公司股票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或 50 萬股以上者, 惟未指派人員代表行使上開基金之投票表決權, 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暨 9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規定不符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本公司就國稅局於民國 89 年課徵營業稅之行政處分, 提請行政訴訟 ; 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為 上訴駁回 53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富達投信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富證信字第 079 號 主旨 :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富達卓越領航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0214 號核准函辦理 二 配合市場實務作業,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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