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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二. 基金名稱 : 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據 Bloomberg 每季統計資料庫中, 與中國貿易往來比重前二十名國家地區 ( 目前為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新加坡 中華民國 法國 俄羅斯 義大利 澳洲 印度 加拿大 馬來西亞 西班牙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比利時及泰國等國 )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參拾億元整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參億單位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經理公司名稱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雖為全球股票型基金, 但仍受星 港 台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其政 經情勢,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 另, 本基金亦投資於新興市場, 當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其它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5 頁及第 17 頁至第 22 頁 3.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4.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富邦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首次募集申請用之稿本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 網址 電話 (02) 發言人 林弘立 職稱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service.fsit@fubon.com 基金保管機構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三樓 電話 (02)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地址 網址 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 44 樓 電話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地址 網址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電話 (02)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 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海悅 劉永富 事務所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海外投資顧問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4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富邦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富邦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下載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目錄 基金概況...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7 ( 三 ) 經理公司之職責... 7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9 ( 五 ) 基金投資 ( 六 ) 投資風險揭露 ( 七 ) 收益分配 ( 八 ) 申購受益憑證 ( 九 ) 買回受益憑證 ( 十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一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二 ) 基金運用狀況 ( 無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32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43 ( 一 ) 事業簡介 ( 二 ) 事業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54 特別記載事項...55

4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三...55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四...55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五...55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六...55 附錄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9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版 )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六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91

5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參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陸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參億個單位, 最低為陸仟萬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 ( 報 ) 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5. 成立條件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6.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7.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依據 Bloomberg 每季統計資料庫中, 與中國貿易往來比重前二十名國家地區之有價證券 目前依據 Bloomberg 最新一季統計資料庫顯示與中國貿易往來之前二十名國家分別為 : 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新加坡 中華民國 法國 俄羅斯 義大利 澳洲 印度 加拿大 馬來西亞 西班牙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比利時及泰國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第 1 頁

6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投資於全球五大洲等各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 包括 : i) 全球五大洲所屬國家及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該等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 ii)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評等達一定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該等國家交易之債券 ; 前述債券目前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d) 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iii) iv) 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 與中國貿易往來比重前二十名國家地區 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同時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總額, 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且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另,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流動性準備 ( 含現金 銀行存款及短期票券等 ), 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4) 前述所列 與中國貿易往來比重前二十名國家地區, 係依據彭博資訊 (Bloomberg) 每季統計資料庫調整之 目前依據 Bloomberg 最新一季統計資料庫顯示與中國貿易往來比重前二十名國家分別為 : 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新加坡 中華民國 法國 俄羅斯 義大利 澳洲 第 2 頁

7 印度 加拿大 馬來西亞 西班牙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比利時及泰國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3)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ii) iii)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性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動 不可抗力情事或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投資總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加權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內,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十五 %( 含本數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十 %( 含本數 ) 以上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內,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三十 %( 含本數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二十 % ( 含本數 ) 以上 6) 俟前述 5)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3) 之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8)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2) 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流程透過下列五個步驟來執行 : 1) 投資目標 : 根據三大路徑找出符合投資價值之公司 第一路徑 全球五大洲 : 在華營運之上市 上櫃公司,(1) 在華銷售 製造佔總公司營收 產值達 5% 或在亞洲 第 3 頁

8 銷售 製造佔總公司營收 產值達 10%; 或 (2) 在中國大陸銷售排名前 500 名 ; 或 (3) 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佔有率排名前十大之公司 ( 註 : 在華營運, 係指在香港 新加坡 台灣及中國大陸等四個華語區之營運 ) 第二路徑 香港 新加坡 : 香港 新加坡之上市 上櫃公司, (1) 投資大陸金額達新台幣達 5,000 萬元以上 ; 或 (2) 營收或產值來自於中國大陸達 5% 以上, 排除主管機關規定之不可投資的有價證券 第三路徑 台灣 : 台灣之上市 上櫃公司,(1) 投資大陸金額達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上 ; 或 (2) 大陸投資總額佔實收資本額 10% 以上者 ; 或 (3) 受惠於大陸人士來台消費等相關類股, 以觀光 百貨 運輸為主 根據上述三大路徑所得到初步之全球中國經濟成長受惠公司清單, 再以下列方法濃縮以產生資產池 (stock pool) 以及個別投資標的 2) 量化分析 : 量化分析所有標的公司從流通性 公司財務狀況和獲利成長性動能的檢視 透過流動性風險分析 財務狀況分析 獲利成長性等指標, 挑出公司健全度較高的公司, 並將具有高財務風險之公司自資產池 (stock pool) 當中剔除 3) 質化分析 : 依據產業及公司營運狀況評估每家公司未來可能的成長性 (1) 國內外券商之產業研究與個股推薦報告外資券商報告方面, 可透過 First Call 資料庫取得全球投資組合推薦或個股研究報告 國內券商報告方面, 可透過本基金研究團隊及已在大陸或香港地區成立研究團隊之券商提供資源 (2) 經理公司研究員實地訪查經理公司研究員將不定期派遣至中國進行實地廠商訪談或市場調查 (3) 參考台灣相關產業鏈之產業競合分析中國為生產基地, 台灣仍為全球代工接單基地, 透過台灣代工產業鏈研究調查報告可預先得知中國當地景氣情況 4) 組合的建構與資產配置 : 投資組合作資產配置與再評估 經由上述的質化與量化分析所選擇出的投資組合, 海外投資研究團隊將再進行討論以做出適當的資產配置 5) 風險評量和檢視 : 持續性的檢視風險和績效的控管 各主管單位會持續性檢視風險和績效的控管, 而海外投資研究團隊至少每年一次討論策略資產配置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SAA) 方針, 經理人至少每月一次研擬戰略資產配置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TAA) 方針 負責單位調整頻率操作模式報酬 / 風險來源主要資產類別 SAA 海外部年之投資比重 BETA/ 市場風險 TAA 經理人月 第 4 頁 偏離 SAA 之範圍 ALPHA/ 個別風險

9 (3) 投資特色 10.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選擇聚焦大中華成長商機, 精選全球受惠標的為主軸在運作, 鎖定華語區, 佈局橫跨歐 美 亞及大洋洲, 透過全球化跨國家別的質量化篩選, 基金經理人由以上的程序從市場中選出最有價值的投資標的 ; 此外, 投資區域及類別廣泛, 有助規避單一市場風險, 進而建構一個核心持股和風險適中的投資組合 本基金自民國 96 年 7 月 9 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11.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銷售之 12.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13. 最低申購金額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0 ~ 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0 ~ 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0 ~ 1.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 ~ 0.6%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14.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請求部分買回者, 無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第 5 頁

10 15.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三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0.01(0.01%) 或 100 元之買回費用, 採孰低者收取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前述 未滿三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三日者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前述 (2) 情形之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16. 買回價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17. 經理費 本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五 (1.75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18. 保管費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9.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20. 營業日 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之投資地區及標的為全球五大洲等各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單一國家或各國累計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之投資所在 第 6 頁

11 ( 二 ) 基金性質 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除依信託契約規定不計算本基金淨值, 並不受理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公布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 惟若休市前一日, 本基金投資於各該休市國家或地區之比重未達資產百分之四十時, 則仍計算淨值, 並公布於經理公司之網站 營業處所及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6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 三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 7 頁

12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 8 頁

13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當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 第 9 頁

14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6.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其中有關證券集保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時,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 第 10 頁

15 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五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本基金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人員依各國景氣狀況 政治情勢及產業動向等總體經濟因素, 並參酌國際政經情勢變化, 據以撰寫投資分析報告, 內容包括分析基礎 分析根據及投資建議, 每週交與由投資部主管召開之投資會議, 做為投資決策之依據 2) 投資決定 : 研究人員依據每週之投資會議, 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 提交投資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投資組合 投資決定由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決議及投資分析報告並參酌每週市場狀況, 評估後作成投資決定書 3) 投資執行 : 基金經理人將上述之投資決定書交付交易室執行當週投資組合, 並填寫投資執行表呈相關人員核閱 4) 投資檢討 : 投資檢討則由基金經理人每月提出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由投資部主管召開差異分析會議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學歷 : 徐翊達 美國加州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 : 富邦全球精選基金經理人 : 2004/10/1-2006/6/30 第 11 頁

16 權限 : 2007/1/1~ 迄今 富邦亞洲科技基金經理人 :2006/7/1~ 迄今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由交易室執行 (3) 本基金經理人將同時管理富邦全球精選基金及富邦亞洲科技基金 經理公司並為防止利益衝突, 採取防範措施如下 : 3.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是否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並由交易系統設定當日反向交易, 需由部門主管檢核是否符合反向交易特殊限制 2)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處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應嚴格遵守信託契約 內部人員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 第 12 頁

17 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存託憑證額度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該債券應取具下列任一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i)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 BBB 級 ( 含 ) 以上 (ii)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 Baa2 級 ( 含 ) 以上 (iii)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 BBB 級 ( 含 ) 以上 (iv)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 twbbb 級 ( 含 ) 以上 (v)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券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vi)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月份買賣 第 13 頁

18 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第 14 頁

19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本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的規定 : i)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ii) iii) iv)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v)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vi)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1) 所列 8) 至 12) 14) 至 17) 20) 至 24) 及 26) 至 29)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所列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4.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但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得不受限制, 並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 第 15 頁

20 1)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依 1) 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 (3)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交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 但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持股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或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 應經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4)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5)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流程 : 1) 基金會計人員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2) 基金會計人員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專人負責分發各產業研究人員 3)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4) 待股東會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公司股東會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股東會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5.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詳如 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詳如 附錄一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 第 16 頁

21 ( 六 ) 投資風險揭露 交易方式,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尤其是有關該公司之除權 除息 增資決議事項, 並作成書面記錄, 處理之方式與國內相同 2) 作業流程 :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ii)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總經理核閱後轉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以行使表決權 iii) 如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據 Bloomberg 每季統計資料庫中, 與中國貿易往來之前二十名國家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集中在特定類股的投資風險較大,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類股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3. 流動性風險 (1) 店頭市場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店頭市場成交量較集中市場股票低, 而部份店頭市場掛牌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 第 17 頁

22 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債券市場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外匯管制係一國政府對外匯收支 結算及買賣所採取之限制性措施, 通常, 係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之代理機構 ( 通稱為外匯管制當局 ) 來執行 ; 此外,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雖為全球股票型基金, 但仍受星 港 台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而國內 外政經情勢,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 此外, 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也會影響上市 上櫃股票的價格, 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以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 (OTC) 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投資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 第 18 頁

23 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4) 可轉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由於可轉換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轉換權 交換權 認股權來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此公司債若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5)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6) 指數股票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該 ETF 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即為 ETF,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 ETF 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ETF 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 ETF 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國內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中推出首支 ETF 商品, 以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五十指數作為連動標的, 惟 ETF 在台灣仍為新推出之金融商品, 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7)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8)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除前述 (7)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因不動產投資信託是以共同基金方式組成, 其投資標的多為不動產本身, 除不動產市場本身價格波動風險外, 因為流動性低, 多以封閉型為限, 而封閉型基金則有產生市價與淨 第 19 頁

24 值間折溢價之風險 若為開放型者, 通常會有買回時間 數量或其他限制之可能 因為共同基金型態, 另須承擔專業經理公司投資判斷正確與否之風險 (9)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除前述 (7)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10) 海外存託憑證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聯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他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須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衍生自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 於現貨市場價格下跌時, 藉由反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產生之利得, 彌補基金資產價值損失 ; 或於現貨市場價格上漲時, 藉由同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 利用其槓桿交易之特性, 增加基金持有現貨部位, 參與現貨價格上漲的表現, 以增加基金投資效率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基金持有之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投資人須了解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皆屬於槓桿交易並承擔標的物價格波動風險, 縱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同向操作, 可能因行情判斷錯誤而增加投資損失, 或亦會減少現貨之收益, 亦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 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期貨是以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股票持有者可藉由賣出股價指數期貨規避股票市場價格下跌風險, 未持有股票者可藉由買進股價指數期貨, 規避股票市場價格上漲風險 故從事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得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或提高投資效率 (2) 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 第 20 頁

25 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屬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是以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從事此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3) 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目的係為規避股市下跌, 無法融券放空的系統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臺指股價指數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4) 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目的係為規避股市下跌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標的變化 (5) 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與股價指數選擇權不同之處, 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可採取實物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 個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股標準, 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 其操作目的為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 惟個股股價之波動, 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 而有巨幅波動 (6) 期貨選擇權 在期貨選擇權方面, 買方必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 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 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 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 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 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依現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主要採行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等三種模式,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故投信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惟就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而言, 投信基金仍將可能面臨以下之風險 : (1)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投信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股票,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2) 流動性問題 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 第 21 頁

26 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股票價值之風險 11. 其他投資風險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12.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新興市場發行公司的證券, 相較於投資開發之市場的證券有更高的價格波動及更低的流動性, 投資於新興市場證券比投資於較開發之市場的證券承受更多的風險 當新興市場的國家政治 經濟情勢或法規變動,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本基金亦將投資於新興市場企業發行於海外交易之存託憑證, 有效分散流動性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 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 對外匯管制相對於成熟市場多, 故匯率變動風險稍高,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八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收執聯 申購人憑申購書收執聯換取受益憑證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印鑑卡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第 22 頁

27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週一至週五 9:00~15:30,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或以現金及支票方式申購, 於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2)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0-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0-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0-1.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0.6%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第 23 頁

28 2) 匯款 轉帳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3) 票據 : 應以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經理公司將以投資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九 ) 買回受益憑證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 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請求部分買回者, 無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週一至週五 09:00~15:30;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 買回代理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另須支付新臺幣 50 元買回收件手續費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第 24 頁

29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i)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三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0.01(0.01%) 或 100 元之買回費用, 採孰低者收取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滿三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三日者 ( 三日係以營業日計算之 ) iii)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前述 2) 情形之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 第 25 頁

30 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述 3.(1) 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3)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 十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第 26 頁

31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75%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申購手續費未達新臺幣壹佰萬元者 %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 買回費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三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0.01(0.01%) 或 100 元之買回費用, 採孰低者收取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買回收件手續費 經理公司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35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第 27 頁

32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4.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有前述 (1) 所列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 28 頁

33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ii) iii) 終止信託契約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一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第 29 頁

34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及網站 ) 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國家之最新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情形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及網站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第 30 頁

35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4) 本基金暫停計價及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國家之最新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情形公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二 ) 基金運用狀況 ( 無 ) 第 31 頁

36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Fubon China Growth Fund)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或生效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並無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下列 10 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8.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9.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10.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第 32 頁

37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1.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12.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第 33 頁

38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復華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邦大中華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第 34 頁

39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6.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3)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6 頁 ) 第 35 頁

40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7 頁 )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9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五 ) 所列 1 3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請求部分買回者, 無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6.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7.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 36 頁

41 8.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 附錄二 (2) 國外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計算標準如下 : 1) 股票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則按實際交易價格入帳, 待上市掛牌或正式在店頭市場交易後,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 如無法取得收盤價格,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債券之計算日當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 下稱買賣中價 ) 賣價 ( 下稱交易中心價格 ) 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 以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並依規定按時攤銷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以計算日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國外經理公司所提供者為主, 如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里柏 (Lipper)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4) 前述 1) 2) 3) 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買賣中價 交易中心價格 基金單位淨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買賣中價 交易中心價格 基金單位淨值代之 (3)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 第 37 頁

42 契約利得或損失 (4) 匯率兌換 :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計算,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第 38 頁

43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 39 頁

44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2) 或 (4)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基金保管機構因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 8. 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 40 頁

45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7 頁 )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4.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3 所列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3 所列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第 41 頁

46 (3) 同時以前述 3 所列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5.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6. 前述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42 頁

4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一 ) 事業簡介 1. 設立日期 :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 下同 )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成立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96 年 1 月 31 日 年月 每股面額 ( 新台幣 元 )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 股 ) ( 新台幣元 ) ( 股 ) ( 新台幣元 ) 股本 來源 81/ ,000,000 1,200,000,000 55,597, ,979,410 公司成立資本額 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 3. 營業項目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3)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4. 沿革經理公司於八十一年九月成立, 為加速國際化 提昇競爭力, 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經金管會核准合併花旗投信, 合併後之資本額為新台幣伍億肆仟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合併後之股東係由忠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及美商資金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國內外企業組成 經理公司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全方位理財時代且更有效的提升整體競爭力, 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 充分發揮集團總動員之力量, 達到整合行銷之功效, 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理財需求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 詳見附表三 ) 附表三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96 年 1 月 31 日 基金名稱成立日 福寶基金 (* 註三 ) 91/01/18 全球精選基金 91/07/29 全球債券基金 (* 註二 ) 92/07/24 第 43 頁

48 福泰基金 (* 註三 ) 93/07/19 吉祥一號 (* 註一 )(* 註四 ) 87/05/15 吉祥二號 (* 註一 ) 91/06/17 吉祥三號 (* 註一 ) 92/03/11 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94/04/25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08/28 * 註一 : 吉祥一號基金 ( 原聯合聯合債券基金 ) 吉祥二號基金 ( 原聯合雙盈債券基金 ) 及吉祥三號基金 ( 原聯合威利債券基金 ) 於 93 年 7 月 16 日經基金受益人會議通過並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自 93 年 7 月 19 日起更換經理公司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註二 : 全球債券基金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於 94 年 7 月 29 日核准本基金清算 * 註三 : 福寶 福泰基金於 95 年 5 月 4 日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合併, 並以福寶為存續基金, 福泰為消滅基金 * 註四 : 如意一號 如意二號 吉祥一號於 95 年 7 月 17 日經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合併, 以如意二號為存續基金, 如意一號 吉祥一號為消滅基金, 並更名為吉祥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准成立台中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股權變動表 96 年 1 月 31 日 股權移轉 日 期 轉讓股東股數 ( 千股 ) 承購股東備註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5,613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忠記投資 ( 股 ) 公司 9,708.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興記投資 ( 股 ) 公司 9,694.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興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忠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承發投資 ( 股 ) 公司 1,760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福記投資 ( 股 ) 公司 1,613.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資金投資集團 ( 股 )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第 44 頁

49 公司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株式會社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湯臣開發 ( 股 ) 公司 1,129.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長榮海運 ( 股 ) 公司 2,155.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 二 ) 事業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東結構 96 年 1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 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 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55, ,598 持股比例 (%) (2)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六 ) 附表六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96 年 1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5,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 詳見附表七 ) 附表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組織表 第 45 頁

50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 ) 稽核室 : 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 (3 人 ) 2) 法令遵循部 : 協助經營者規劃設計與督導企業之決策 計劃 管理制度 辦法 以及作業程序, 使企業之實際業務活動與預定目標一致與符合法令規定 (3 人 ) 3) 股票交易部 : 投資決策之執行 基金及代操業務之資金調度 (8 人 ) 4) 管理部 : 財務會計 人力資源 行政事務 (12 人 ) 5) 資訊部 : 公司電腦軟硬體設備更新與維護 公司系統管理 (10 人 ) 6) 企畫部 : 媒體公關 銷售文宣 業務推廣 電子商務 (5 人 ) 7) 基金事務部 : 基金會計 基金股務 客戶服務 業務助理 (28 人 ) 第 46 頁

51 8) 直銷業務部 : 法人客戶之業務拓展 (8 人 ) 9) 通路業務部 : 大眾業務之拓展 客戶服務 基金銷贖 (7 人 ) 10) 固定收益投資處 : 固定收益基金投資決策 債市趨勢研判 外匯研究 (9 人 ) 11) 股票投資處 : 協助處理專戶管理部及基金管理部相關行政事宜 (6 人 ) 12) 股票專戶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投資決策與相關業務處理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7 人 ) 13) 股票基金管理部 : 股票型基金投資決策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8 人 ) 14) 新金融商品處 : 未來發展方向以應用投信基本面研究長處, 發展出結合總經及基本面之計量模組化操作 (3 人 )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詳見附表八 ) 附表八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96 年 1 月 31 日 職稱姓名 就任 日期 持有經理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 林弘立 副總經理 倪弘政 副總經理 馬寶琳 副總經理 徐信國 資深協理 賴宏仁 資深協理 林 芑 統一投信總經理交通大學海洋運輸系富邦人壽財務部協理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ING 安泰投信副總經理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碩士富邦銀行協理東海大學經濟系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逢甲大學會計學士國際投信債券投資部協理台北大學企研所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 第 47 頁

52 協 理 陳美蓮 協 理 曾凱逸 協 理 陳兆盈 資深經理 陳展邦 經 理 林瑋馨 經 理 朱愛華 經 理 楊蒨如 經 理 高崇文 經 理 陳世宗 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專戶管理部經理東吳大學企管學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經理威斯康辛大學企管碩士復華投信資訊室協理大同理工學院資訊工程系學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室副主任政治大學企管學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理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碩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債管部經理實踐大學企管碩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經理輔大法律系學士中興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經理成功大學工管碩士富邦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副理政大財稅系學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九 ) 附表九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96 年 1 月 31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 年 ) 股數 持股比 ( 千股 ) 例 ( %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例 ( 千股 ) ( % )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第 48 頁

53 董事 富邦金融控股股 94/08/ , , 統一投信總經理 法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弘立 交通大學海洋運輸系 人股 東 董事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倪弘政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人壽財務部協理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法人股東 董事長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天行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美國紐約大學財務企管碩士 法人股東 董事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馬寶琳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碩士 法人股東 董事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福星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台灣大學化工研究所博士 法人股東 監察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石燦明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法人股東 監察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本源 94/08/28 3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法人股東 第 49 頁

54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詳見附表十 ) 利害關係公司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附表十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關係人資料 96 年 1 月 31 日 名稱 ( 註一 ) 公司代號 ( 註二 ) 關係說明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2881 本公司之法人董事 台灣大哥大 ( 股 ) 公司 3045 本公司董事長同時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金融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聯生物科技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租賃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直效行銷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期貨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 旭邦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富邦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 願景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興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媒體科技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昇旅行社 ( 股 ) 公司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第 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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