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發行人 蔡墩銘 總編輯 郭吉仁 執行編輯 謝翔惠 許郁蘭 藍婉今 華進丁 譯者 依筆劃排序 Hank Chang 王仁惠 周漢威 林立 林志松 林欣瞱 林致真 徐文彥 張如雯 張智傑 郭怡青 郭思岑 曾威凱 蔡孟勳 鄭平 鄭凱榕 謝翔惠 發行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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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 法 律 扶 助 基 礎 與 未 來 發 展 2005 年 10 月 15~17 日 台 灣 台 北 福 華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17

2 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發行人 蔡墩銘 總編輯 郭吉仁 執行編輯 謝翔惠 許郁蘭 藍婉今 華進丁 譯者 依筆劃排序 Hank Chang 王仁惠 周漢威 林立 林志松 林欣瞱 林致真 徐文彥 張如雯 張智傑 郭怡青 郭思岑 曾威凱 蔡孟勳 鄭平 鄭凱榕 謝翔惠 發行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10644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電話 傳真 Website: 印製單位 頡隆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建議售價: 300元 ISBN-13 : ISBN-10 : 版權所有 請勿翻印 內容除了由H.M. Barnett J.P. Lee D. Mlambo所著之文章 著作 財產權皆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未經本會授權 不得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 之行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出版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17

3 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感謝下列單位贊助 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 司法院 外交部 青輔會 法務部 經濟部商業司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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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錄 前言 1 大會簡介 3 專題演講 法律扶助全球趨勢 台灣的法扶現況與展望 5 議題討論及會議紀錄 組織型態 需求與服務 服務品質 律師角色 各國報告 各國報告 一 澳洲 柬埔寨 哥斯大黎加 捷克 芬蘭 德國 大韓民國 各國報告問與答(一) 各國報告 二 香港(J.P.Lee) 香港(Jenius Ho) 印尼 日本 各國報告問與答(二) 各國報告 三 印度 馬來西亞 菲律賓(Guillermo) 菲律賓(Acosta) 各國報告問與答(三) 各國報告 四 南非 泰國 美國 越南 各國報告問與答(四) NGO座談會 附錄 附錄1:大會議程 附錄2:各國報告建議大綱 附錄3:大會共同聲明 附錄4:陳水扁總統接見 第一屆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與會外賓致詞稿 附錄5:大會籌備單位 附錄6:大會照片集錦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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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言 經由國家承擔提供法律扶助的責任 以作為確保人民接近司法的權利的方法 係一個國際上既成的共 識 台灣經過數十年來依靠律師對貧窮人民提供義務性的法律協助後 終於二 四年經由公布法律扶 助法及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建立了屬於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 作為一個政府出資的非官方機 構 法律扶助基金會快速的擴展並於一年內在全國設立了十九個分會 以服務台灣廣大的二千三百萬的 人民 自從基金會開幕後 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我們深信國際間經驗的交流及溝通係發展一個健全法律扶助 系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 作為一個在台灣新設立的組織 我們真切的希望能經由學習他國的法律扶助經 驗 以改進本身尚未成熟的制度 我們亦一直被我們背負的使命趨使向前 因為我們深信法律扶助工作 係在人權的維護 推動法制及支持社會上的正義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 而經由國際上的合作 將會有助 於這些目標的達成 因此 為了聚集來自世界各地的法律扶助的從業人員及學者 我們決定在台北於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舉 行 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本次會議的主題 法律扶助基礎及未來發展 係關注建立於一個切實可 行的法律扶助制度及討論二十一世紀法律扶助將面臨的挑戰 跨國移民 多元化社會的發展 國際法及 人權信念的普及在通訊科技的長足的進步等 皆係於實行法律扶助工作時所將面臨新的挑戰及轉機 在這個活動中 來自各國的代表們能分享他們國家的獨特經驗並一同檢視關於 組織型態 需求與服 務 服務品質 律師角色 等有關法律扶助的基本原則 本書中即是本次論壇發表所有論文 演說及座談會的集結記錄 經由本書我們希望當我們致力於創新 及改進法律扶助制度及法律扶助服務 以落實人民接近司法的權利時 本書對我們的法律扶助從業人員 們能有參考的價值 最後 在此謹獻上我們最真誠的感謝與所有在本次論壇貢獻出他們寶貴的言論及智 慧的演講者及所有的與會人 蔡墩銘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董事長 2006年9月 陳傳岳 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主席 2006年9月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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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扶國際論壇的緣起 於2005年10月15到17的2005在台灣台北所舉行的國際法律扶助論壇 係由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所主 辦 會中邀請來自於台灣及來自於澳洲 柬埔寨 哥斯大黎加 捷克 德國 香港 日本 南韓 馬來西亞 菲律賓 南菲 泰國 英國 美國及越南等外國的法扶助代表 共計超過二百六十位的貴賓出席 在這三天 中 與會人士們熱烈地談論關於法律扶助工作對重要議題 並對未來的國際合作及經驗的交換的方式達 成一致的共識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暨院長翁岳生於會議開幕致詞中表示這次的論壇的與辦是深具意義的 他 認為 作為東道主的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剛滿一年 在制度上及法律扶助工作之業務推行上 尚 有相當多需要的改進地方 這次的國際論壇對於學習先進的法律扶助制度及對法律扶助業務執行的方 式提供了一個理想意見交換的平台 進一步而言 如果這個法律扶助國際論壇能成為提供國際交流及國 際合作的常態媒介 則落實保障平等使用司法權利的目標將指日可待 為了達成這些期望 這次論壇於 議程的規劃上選定了四個主題 法律扶助制度的未來 法律扶助制度工作型態的探討 台灣法律 扶助制度的介紹 及 進一步國際交流的目標 法律扶助全球趨勢 的專題演講 為在論壇中討論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扶助制度 提供了了一個適 合的背景說明 英國法律行動團體(係一個以倫敦作為總部的法律扶助倡議及研究機構)執行長Alison Hannah女士指出了一些於世界上各地法律扶助制度上所面臨的重要的挑戰及轉機 其中一個實際上的 重要發展方向即是世界各國越來越多的政府開始擔負起資助法律扶制度的責任 甚至直接經營法律扶 助制度 這樣的趨勢對於一方面係由依靠非政府組織提供法律扶助與窮人 但另一方面卻需要向政府請求財務 上支持的與會者而言 實是一種鼓勵 此外對於這些具有長久法律扶助歷史的國家而言 如何界定及推 行法律扶助的品質標準的這個問題亦漸漸取得立法者的關注 而法律實務工作者也開始了解僅提供形式 上的法律扶助 實不足以真正地幫助到那些需要扶助的人 Hannah女士指出現在逐漸的形成的一致共 識是認為品質的要求必須作為任何有效率法律扶助制度的核心價值 而另一個各國的趨勢即是新興的 科技漸漸被大量採用 以作為一種能同時擴展法律扶助工作至鄉村地區及在預算結据時能提供創新的 服務並節省費用的方法 論壇的議題討論內容係關於四個法律扶助工作的主要要素 即 組織型態 新的需求與服務 服 務品質 及 律師角色 第一個專題討論著眼於如何建構及管理一個法律扶助制度 以確保它的效率 並維持其本身的獨立性 該主題的講者係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服務部門(England s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LSC)的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er) Mike Jeacock先生 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England s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是世界上最龐大及享有充足經費的法律扶助實體 經由分享管理上的專 門知識 Jeacock先生說明法律服務委員會服務部門如何使用每年超過二十億英鎊年度的預算在服務於 英格蘭及威爾斯的二百萬人民 且縱使預算的金額已是如此的驚人 法律服務委員會服務部門仍需要設 計出一個節省成本的方法 以確定所有的資源係直接使用在最需要的人民身上 對於如何界定受扶助人的需求並提供適切及對申請人具有實益的服務 這一個問題是任何法律扶助機 構所重視的焦點 本議題亦是第二場 需求與服務 所探討的主題 澳洲全澳社區法律中心聯合會執行 長(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Legal Centres,) Julie Bishop女士在議題討論 中分享她在澳洲經由社區的組織從事提供移民者 勞工 有心理疾病的病人 家庭暴力受害者甚至於環 保運動人士服務的寶貴經驗 與官方的法律扶助制度相較之下 社區法律扶助中心能更親近並確認當地 社區的需求 並能夠由一個更全面的方法處理委託人的問題 在她的講演中 Bishop舉出許多引人深省 的例子 說明如何經由了解當地需求 進而能使全澳洲貧窮及弱勢人民經由他們的服務獲得許多有實益 及具體的結果 於第四個關於律師角色的議題討論中 律師外山太士說明最近日本於法律扶助制度的改革上 在未 來將如何轉換律師在日本國家法律扶助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 以往在日本法律扶助係由律師公會 所提供 而於2006年開始 政府經由日本法律扶助中心(Japan Legal Services Center,JLSC)將承擔 提供法律扶助工作的責任 這個新制度將經由聘任專職的律師從事私人律師事務無法提供的法律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2

10 扶助工作 以擴展法律扶助的範圍 從日本法律扶助中心總會的角度 外山先生表達他對政府在法 律扶助制度的新定位是否會影響法律扶助工作者的獨立性的關切 而除了獨立性的議題外 經由與 會者的分享 如何保持法律扶助工作者對於工作的創新及熱情 亦於會中受到許多與會者的討論 四個階段的國家報告中 更深入探討了關於法律扶助的這四個基本的要素 各國的國家報告不但提供 了一個極佳的角度去觀察各式各樣的法律扶助制度 亦並提供一個了解在每國家所遭遇獨特的法律 扶助議題的機會 例如 南非法律扶助委員會董事長(Chairman of South Africa s Legal Aid Board) Dunstan Mlambo先生說明在南非法律扶助實務係如何受到種族隔離政策的歷史影響 德國科隆大學 (Germany s Cologne University )資深研究員Matthias Kilian先生 在演溝中介紹德國的法律費用保險 制度 他指出除了對低收入人民外 法律費用保險制度係一個管理法律服務風險的替代方案 Vandeth Ouk先生係柬埔寨法律扶助代表 亦是作為一個個人的範例 說明律師如何在一個戰後的柬埔寨提供法 律扶助(其中一部分係在他們國家中為了確保人權而發起大規模的抗爭) 在各國報告中所展現的觀點啟 發了與會人的想法亦促使與會者熱烈的意見討論 而在本次會議中 台灣的法律扶助經驗亦在議程中介紹與與會的來賓 本次論壇的開幕儀式係以一部關 於台灣司法改革歷史的記錄片拉開了本次論壇序幕 第二天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秘書長鄭文龍先生發表了 一個關於台灣法律扶助制度發展及未來展望的演說 在過去 台灣法律扶助係由非政府組織及律師公 會所提供 於1998年開始 幾個人權倡儀團體集結律師公會發起遊說一個全面性及全國化的法律扶助 制度 這個目標終於在2004年經由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而達成 設立後的一年內法律扶助基金會更在 全國一共設立了十九個分會 之後與會者有機會參訪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諸多的與會者因台北分會能以快速的流程處理申請 案件及經由視訊設備審查在台灣外島金門及馬祖申請人之申請案件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一場詳細討 論NGO團體及法律扶助組織的關係 及法學教育及法律政策改革在法律扶助工作所辦演的角色的NGO 座談會中 與會者有機會接觸台灣的NGO團體 在會議上 一方面台灣的NGO代表分享他們與法律扶 助基金會的關係 而來自國際的與會人亦分享許多對於該民間組織的觀察及經驗 在會議的最後一天 論壇的演講受邀前住總統府辦公室會見實現政府對法律扶助工作承諾的台灣總統 陳水扁先生 陳總統於當選時曾於宣示時承諾推動司法改革及落實人權的保障 而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 終於在其第一任總統任期內 於二 四年一月正式開幕 在參訪期間 陳總統重申他對於國家在法律扶 助工作的觀點 他提到 我一直以來深信對於人權的保障的重視 係形成一個民主制度的基本核心價 值 而政府的存在即是為了提升及保障人民的權利 一個民主國家應有責任及義務去設立 支持 推廣法 律扶助制度 論壇最後的圓桌會議討論中 與會人對於三天以來的討論作出他們的回應 並表達他們共同的觀點於二 五法律扶助國際論壇的共同聲明中 這個聲明勾勒出在法律扶助工作的基本原則 現行的趨勢及共同 的目標 對於未來的目標與會者表達出他們將承諾致力去倡導一個國際上經驗交換 並表達他們對於 設立一個常態舉行的國際法律扶助會議及發展一個未來國際組織架構的期待 這個聲明係經由與會人 一致熱烈鼓掌中同意通過 並在會議的最後 與會者共同簽署這份文件 為這次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劃下一個完美的句點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2

11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專 題 演 講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22

12 專題演講I 法律扶助的全球趨勢 講者 愛麗森 漢娜 法律行動組織 英國 執行長 譯者 王仁惠 觀察各國的法律扶助系統是一項有趣的工作 各個系統皆有其相異的獨特之處(英國就有三個不同的獨 立系統) 各自因應其法律 社會 政治與經濟背景 且各自有不同的考量與壓力 法律扶助 一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定義 本文根據 最新法律扶助國際指南(the New International Directory of Legal Aid) (Peter Soar著 國際律師協會(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委託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年出版 )之定義 係指 於特定的司法管轄區 在符合公益的情況下 由政府資源為無力負擔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 從目前大量的相關資訊中 浮現了幾個能指出未來趨勢的共同的主題(common themes) 包括 1. 落實 權利 例如已經立下要給予請不起律師的民眾法律上的平等待遇的正式承 諾 但未確實執行者 2. 經由策略規劃與管理 於法律扶助的提供以及運作 提高政府的介入 3. 對法律扶助的需求進行研究 4. 制定法律扶助品質的標準 5. 提供法律扶助的財務限制 對服務項目和範圍所造成的限制 6. 投資於新的服務方式的研發 以彌補傳統面對面諮詢方式的不足 上述並非完整的列表 法律扶助尚有其它的層面 可以從中發掘共同的主題 但本文將概觀上述的六項 主題 1. 落實 權利 建立一個能有效的保護人權 並提供公平審判程序的法律扶助系統 公平的司法審判(access to justice)是刑法中的基本人權 已是國際共識 人民不該因為無法支付律師 費而無法得到律師的代理 尤其是在他們的生命或自由遭受威脅時 有幾個國家的憲法已明文保障其 人民不會因無法負擔律師費而無法得到公平審判 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部份 但此一憲法保障的權利 有時卻由於種種原因無法落實 例如律師的不足或缺乏支付律師費用的經費 目前的最新趨勢(如在俄 國與巴西)是找出相關的匱乏之處 並尋求因應之道來落實此一憲法所賦予的保證 在歐洲 已經有45個簽約國加入 人權與基本自由保護協定(歐盟協定)(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其中包括8個在2004 年才加入歐盟的前蘇聯加盟國 該協定的第六條是取得公平聽證的相關權利規定 包括刑事訴訟程序 中被告的權利 如果被告無法負擔法律服務的費用 為實踐正義 應免費為被告提供 與刑事訴訟程 序不同的是 並無明文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取得法律扶助的權利 雖然歐盟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4

13 曾裁定 依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當事人自為代表的能力 在有些情況下可以有取得法律扶助的權利 各簽約國達成上述標準的方式各有不同 前蘇聯加盟國採行在特定情況中強制指派辯護律師的系統 但被指派的律師可能並非刑事律師 其所提供的服務也可能無效或不足 至於最近加入歐盟的會員國 或希望加入歐盟的國家 目前為達到西歐現存的較高法扶水平(雖然各國 之間也有差異) 在立法以及提供法律扶助方面已有了極大的改變 羅馬尼亞 捷克共和國以及保加利 亞最近通過擴張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的法律扶助權的措施 在這些和其它東歐國家 民事以及行政 訴訟案件中取得法律扶助的權利也有擴張 雖然這些新的或希望加入歐盟的國家是因為來自歐盟的壓力而改進其司法系統 但同時也是各國落實 提供公平程序承諾的範例 2. 提高政府在法律扶助的提供以及行政管理上的介入 有些國家的法律扶助系統係由法律專業人士經營 但較為少見 因為政府逐漸在資助並建立法律扶助 系統 然後持續發展提供扶助的方案 就已建立完善法律扶助系統的國家而言 雖然經常委任另外的機構負責營運與管理 但主要的營運原 則仍由政府決定 許多歐洲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法律扶助在政府的訴訟管道政策裡所扮演的角色 英國也許是一個好 範例 目前的法律扶助制度 是由1999年 使用司法法案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 的實施 建立 (並資助) 法律服務委員會 (the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 (LSC) 該委員會是一非行政單位的公 共機構 根據上述法案的規定管理法律扶助系統 憲法事務部 (the 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 所擬的政府策略包含了發展法律扶助系統的提議 而LSC的經營計劃 (corporate plan) 規範 了達成這些提議的方式 類似的規劃也存在於 芬蘭(法律扶助受一部 法律扶助法 (Legal Aid Act)規範 政府的法律扶助辦公室單位經營) 愛爾蘭(係受獨立之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Aid Board)管理) 荷蘭(由1994年的 法律扶助法 (Legal Aid Act) 授權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Aid Boards)管理) 紐西蘭(法律扶助系統由法律服務處(Legal Services Agency)管理 其董事會由法務部長指派) 南非(由獨立之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Aid Board)管理) 各聯邦系統皆有差異 聯邦政府可以與各州以及獨立的法律扶助機構分擔責任 澳洲即為一例 但 在加拿大 中央政府僅負責法律扶助的資金 各州地則自行運作各自的法律扶助方案 而在美國 法律 扶助的責任是由許多不同組織平均分擔 並無統一適用規定 至於土耳其 目前雖無立即改革法律扶助的計劃 但未來其政府會加強介入的可能性很高 尤其是如 果該國加入歐盟的話 自1992年至今 為刑事被告提供的法律扶助相當有限 雖然其系統是由政府資 助 但卻由當地的律師公會透過一些法扶官僚(legal aid bureaux)管理 其法扶系統沒有統一的服務 待遇以及所提供的服務品質極差 且缺乏一貫性與可信度 因此極需政府發展出一套法律扶助政策 而非只是放任由律師公會操縱 3. 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進行研究 目前各界對於研究法律扶助需求的興趣逐漸提昇 英國倫敦大學(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 Hazel Genn教授進行了一項驚人的研究(在 正義之路 (Path to Justice), Hart Publishing Co.於1999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4

14 年出版) 結果顯示現代社會極缺乏 損害賠償文化 而且不會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 每20位受訪者中 就有一位曾面臨法律問題 但卻不曾尋求解決之道 多半是自認無能為力或不知如何求助 其中還有 高達35%的人試著自行解決 從未求助他人 該研究也顯示 一個法律問題產生時 例如勞資糾紛 可能引發一連串其它的問題(如金錢 消費者或財產) 自1999年起 Genn教授的方法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另一個研究計劃 訴因 民法與社會正義(Causes of Action: Civil law and Social Justice) 指出 在每五件 可由法庭進行裁判 的爭端(亦即可經由法律 途徑解決者)中 就有一件從未採取任何行動 政府在思考未來法律扶助的發展時 本研究已逐漸被 使用 也對LSC的計劃造成了影響 英國並非唯一試著尋找問題 以及解決問題所需的最佳諮詢與幫助的國家 2004年澳洲參議院在進行法律扶助調查時 討論到對於未滿足的需求 缺乏關於性質和數量的資 訊 而加拿大聯邦政府在幾年前資助了一項重要的研究計劃 檢視未滿足的刑事法律扶助需求以及一 些民事法律扶助議題 結果顯示在刑事案件方面 有出乎意外的大量被告沒有代理律師 而且有取得 法律扶助的困難 是以計畫自2003年至 2006年間 增加給各地的經費以便提高刑事案件的法律扶助 滿足需求 在紐西蘭 法律服務處己研究了未滿足的法律服務需求 並使用所得的資訊設計 提供並資 助相關服務 4. 法律扶助品質標準的開發 尋求確保公家資助的法扶服務品質的方法 已經成為近年來明顯的趨勢 各國分別就此設計了不同的 機制 也有許多有趣的地方 以英國為例 英格蘭與蘇格蘭皆有在研究確保高品質服務的方法 在過去10年中 英格蘭發展了一套 也許是最複雜和最強勢的系統 有幾個部分 與LSC簽約的律師才可以從事法律扶助 合約針對專門的法律領域(例如刑法或家事法) 只有符合特 定條件之法律事務所才可以與LSC簽約 條件包括要有一位具備在簽約的專門領域裡 有符合LSC要求之充足經驗的監督人 該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服務提供者 必須取得專業等級的 品質標章(Quality mark) 該標準主 要是管理上的要求 是一些應該/能夠確保良好的案件與業務管理的管制程序 簽約的法扶提供者必須定期接受查核 以確保達到LSC關於完成工作的成本計算條件(遵守成本的 查核) 在查核中表現不佳的事務所將會被解約 因為法律界對查核很反感 現在已經被同業審核所取代 該查核費用由LSC支付 邀請獨立律師審查 相關的檔案 以評估所完成的工作(與收取的費用)是否達到適當的標準 這樣的品質評估程序的繁複 與昂貴程度 可能比其他法律扶助機構所加諸的更高 對於法扶律師所要求的標準高於他們非法扶的 同事 甚至比整個法律界的水平更高(所有的律師都要以繼續進修作為專業發展的一部份) 蘇格蘭的相關規定較為寬鬆 承辦民事法律扶助案件的律師必須向 法律扶助委員會 (Legal Aid Board - LAB)登記 證明符合執業的特定行政規定 並接受隨機抽取法律扶助檔案的同儕審查 北愛爾蘭與荷蘭現在正就保證服務品質的方法進行討論 但尚未定案 至於紐西蘭 獨立執業律師 在接辦特定類型的法扶案件前 必須證明其具備相當程度的訓練與經驗(接辦過的案件與出庭次數) 不符此標準者必須接受較有經驗律師的監督 南非所發展的檢驗標準不同 較為偏重專業訓練 而且案件必須遵守服務品質評估標準 監控的 方式有個別的品質審查(由司法中心各地區辦公室個別查核) 同儕審查 客戶就其服務所提出的意 見函以及司法中心投訴箱所收到的書面投訴 藉以對客戶的需要以及所得到服務能夠更加了解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4

15 在美國 法律服務公司(the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 是為美國貧困民眾提供民事法律扶助的主要 團體 最近該組織開始討論品質的定義以及衡量品質的標準 並已開始執行案件負荷量上限的控管 5.提供法律扶助的財務限制 這是許多國家所面臨的問題 有些國家有預算的上限 不管提供了多少法律扶助資金 仍常常不足以滿 足需求 而且成本控管的要求往往限制了所提供的服務範圍 性質及程度 通常用兩種方法 資力與 範圍 第一 法律扶助只提供給經過資力審查 無法支付律師費的民眾 大部份的國家用資力審查 評估申請 人是否符合得到法律扶助的資力標準(雖然刑事案件不需要) 此外 大部份的國家也有一項或多項的 非財務檢驗 例如案情或合理度測試 以決定是否應對該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有些國家則僅對特定客戶提供法律扶助(如精神耗弱者 殘障或未成年人) 資力要件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符合資力標準的界定範圍很廣 根據估計 在荷蘭大約48%的人口有資 格取得法律扶助 而在哥倫比亞 必須是 身無分文 在日本則必須是 赤貧 者 才能取得民事法律扶 助 有些國家可能會依申請人的經濟能力要求分擔金 特別是民事法律扶助部分 有些國家(如紐西 蘭)會有定額的分擔金 但並不多見 通常各國會有費用償還規定(cost recovery rules) 要求未接受法 律扶助的敗訴方支付受扶助人的法律扶助費用 或者法扶基金可根據相關規定 從受扶助人的勝訴賠 償金額中追回成本 服務範圍也是一個決定提供服務與否的機制 有些法律案件不包括在法律扶助的範圍內(如英格蘭的 個人傷害案件) 有些刑事案件一定可以取得法律扶助 但可能會因案情的嚴重程度 而可能必須接受 資力審查或支付費用 家事案件不一定有法律扶助 而民事案件的法律扶助往往有設限 在英格蘭 法律 扶助的預算有上限 民事法律 扶助的預算 取決 於刑事法律 扶助的支出 因為 往往要壓 縮法律 扶助資金 造 成 L S C 必須將資源提 供給 最需要法扶的民眾 並 且 尋求不同的糾紛解決 方式 因為司法程序的花費甚大 而出現了鼓 勵將訴訟視為最後的 解決手段的運動 因此出現了許多有趣的糾紛解決方式(a lt e r n a t ive d i s p u t e r e s ol u t io n processes) 使客戶不須負擔不合理(disproportionately expensive)的訴訟支出 此也是目前各國 包括 美國 加拿大以及澳洲的趨勢 他們也都注重ADR 並使用嚴格的資力與案情審查 使只有最貧困的 民眾受到法律扶助 加拿大 美國以及英格蘭的法律合作方案 都在尋求以談判協商的方式代替訴訟 解決家事糾紛 瑞典與德國皆有高額的法律費用保險 包括單一保險 附加保險或其他險種 法律扶助系統的目的是 補充其不足 不提供已經包含在法律費用保險的法律服務 在英格蘭 額外費用合約(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 (包含事後保險)現在已成為資助民事案件中備受爭議的一環 費用上的壓力是造成最後一個趨勢的部份原因 6.研發新的法律扶助提供方式 英國與其他國家的研究顯示 對於法律扶助的需求遠高於目前律師們所能提供的服務 英國有些地區 目前仍然是 法扶沙漠 民眾無法找到專精於其所需的法扶律師 成本壓力與對供需失衡的認知 促使法扶機構尋求新的方式為民眾服務 在法律扶助系統已早有發 展的西方國家 如英國 加拿大 紐西蘭與澳洲 出現了將整體性的服務 轉化成經控管並針對最需要 的民眾提供法律扶助的趨勢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5

16 英格蘭的經驗 是改變傳統上律師和客戶以面對面方式諮詢這個趨勢的典範 其作法是與具備所需專 業的志願團體(非政府組織)簽約 也同時在測試受由受薪僱員(刑事案件的辯護服務)而非私人律師提 供法律服務的優缺點 LSC建立了全國性的電話服務(CLS Direct)提供關於福利 債務 教育以及其 他法律問題的免費專業諮詢 同時開放有當地的諮詢和法律服務的資訊的網站 民眾也可以透過該網 站確認其是否符合法律扶助的資力標準 並取得許多資訊 教育民眾自身的權利 以及提供更多的資 訊 可以避免糾紛的產生或降低對法律服務的需求 但有時也會造成反效果 民眾在了解自身權益 後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會因此提高 LSC正在檢視以透過新的中心與網路 改善各提供服務的基金和 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方式 其他國家也在尋求新的方式滿足法律扶助的需求 澳洲地方性的法律扶助委員會提供免費的電話諮 詢和轉介服務 以及社區法律教育資料 一個新的全國性的家事法指南( Untying the Knots Your guide to family law, 國家法律扶助委員會2005年出版) 於家事問題提供相關法律和服務的資訊 加 拿大有幾個省及地區設計了新的服務方式以提高資源的使用 包括透過電話與電腦提供法律資訊 以及加強公眾法律教育服務 紐西蘭的法律服務處(Legal Services Agency)提供法律資訊與教育 並透過其網站( nz)提供法律資訊的電子資料庫 同時也製作與家庭暴力 移民法 法律扶助以及意外賠償等法律問題 相關的教材 芬蘭則擴大其電話法律服務 由地區的法律服務辦公室的公共法扶律師提供電話諮詢 有些也提供 將案件轉介給其他團体的服務 美國的法律服務公司通過一項贊助以科技與網路提供法律服務的方案 使客戶自助取得資訊自為代 理 網路談天室也可以協助客戶討論其案件或取得協助 結論 要點出法律扶助的發展趨勢 在某程度上取決於被研究的國家 目前正引進與建立法律扶助系統的國家 與已經建立完善系統的國家有許多相異之處 正在建立新系統的國家致力於促進人權與落實使用司法 前兩項趨勢(落實權利與提高國家的參與)主要應用於這些國家 已建立完善法扶系統的國家 有一個趨勢是從一個由律師在法院制度下擔任唯一的資訊 諮詢以及提供 協助者的傳統模式 改成以新的方式協助民眾解決法律問題 他們尤其著重於服務品質 成本控管以及 研發新的方式滿足對法律服務的需求 一個有趣的問題 是上述兩項發展何時會何而為一 至於何謂最佳的法律扶助模式目前並無定論 各國 必須持續的尋求最適合其國情的系統 近十年來另一項重要的發展是各國逐漸注重資訊的分享 有越來越多的國際會議 也有更多透過公開刊 載的網路報告分享經驗的機會 這是目前最好的機會 給各國交換資訊與意見 尋求對贊助者最有價值 的法扶服務方式 和尋求為客戶提供可及 適當和高品質的服務的方法 10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5

17 專題演講二 台灣的法扶現況與展望 講者 鄭文龍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灣 第一任秘書長 一 立法前的法律扶助制度 一 概述 台灣在2004年訂立法律扶助法之前 基本上 並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扶助制度 而且 政府所談 的法律扶助 除了刑事強制辯護有公設辯護人之制度外 僅限於諮詢而已 很少談到訴訟上的代 理或辯護 而且 以往之公設辯護制度 大多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二 政府部門 1 縣市政府提供之法律扶助亦僅限於諮詢 2 中央政府之勞工委員會會針對工廠關廠之勞資糾紛提供律師費用之補助 原住民委員會則會針 對具原住民身份之人民提供一部分之律師費補助 內政部則針對性侵害事件補助地方政府提供 律師費及裁判費之補助 國防部則與外部律師簽約 針對軍人及其眷屬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但是上開扶助數量皆十分有限 且非普遍性之扶助 三 民間 但是 在民間則試圖嘗試一些些的改變 例如 台北法律扶助中心設立 開始嘗試提供一位專職律師為窮人訴訟服務 但後來也因財力不 繼而停止 2 大學法律服務社 自1979 台大法律服務社開辦持續至今 各大學之法律學系大多有法律服務社 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但無訴訟代理及辯護之服務 3 民間個別公益律師在婦女 勞工 原住民 環保及刑事冤案等領域提供個人熱心的奉獻 但資源 有限 能提供服務之數量有限 4 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台北律師公會則對判處死刑之案件 為保障人權 予以 義務辯護 並有少量之訴訟代理之扶助 5 另外 自從性侵害防治法立法時 曾經規定應提供法律扶助 在立法上始有法律扶助之具體意 識 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婦女之人權保障成效甚巨 嗣後則有家暴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 立法有此設計 可惜均無普遍性的法律扶助立法 二 立法運動 一 當時人民的困境 在法律扶助法立法前 弱勢人民如有法律上之糾紛 常會遇到下列了的三個訴訟障礙 讓弱勢人民 無法接近法院而獲得正義 11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6

18 1 律師費 律師報酬常不是一般人民所能負擔 2 裁判費 在台灣 民事起訴案件通常是依訴訟請求金額收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一點五之裁判費 有 時非人民所能負擔 後因要實施法律扶助制度 將財判費調高10% 現亦有些許之調整 3 假扣押擔保金 在台灣 為保持勝訴之成果有必要假扣押被告之財產 但是現例 通常需繳請求 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常非弱勢人民所能負擔 二 1998立法運動開始 為了解決上開三訴訟障礙 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 北律師公會 及 台灣人權促進會 三個團體於一九九八年間由林永頌律師及本人發起結盟 成立 推動小組 集合律師 教授等專業人士每三周定期集會 研討各國制度 在上開人員熱心參與研討 下 歷時二年 乃起草完成民間版之 法律扶助法 草案 隨即委由邱太三立委領軍於立法院提案 而官方法務部則依據全國司改會議之結論組成研擬小組起草官方版法律扶助法草案 本人並任該 小組成員之一 歷二十五次會議完成相關草案 並以法律扶助事務多與司法院業務有關 而移請司 法院主管並另行起草 司法院遂於二 年七月一日接手 亦組成 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 本 人亦受邀參與 歷經十次會議 於二 一年八月完成草案定稿 並於十月送立院審議 為了讓法律扶助法能完成立法 在二 三年十二月間 由司改會 台北律師公會 澄社等團體籌組 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 並由瞿海源教授及陳傳岳董事長等人負責 希望推動包含法律扶助法的 司改三法 追求訴訟平等 裁判品質與司法效率 聯盟成員以國會遊說之方式拜會立法院各黨黨團 及相關立委爭取支持 獲得立法委員之一致支持 後來因主計處對經費有意見 聯盟轉而求見陳水 扁總統及行政院長游錫堃 提出聯盟訴求並爭取法律扶助基金 獲得總統及院長之大力支持 並 允諾由行政院每年在司法院原有預算外 加掛每年基金五億 及每年運作經費五億 至此 經費始有 著落 而於二 四年元月七日完成立法工作 三 2004年立法後的制度 台灣現行法律扶助的制度 一 多元未統一的法扶制度 1 法律諮詢部分 在台灣 法律諮詢除了離島或偏遠之鄉鎮部落外 法律諮詢之資源較不缺乏 提供此服務之組織有 各縣市政府 各地方之律師公會 大學法律服務社 部分之民意代表 部 分之民間社團 均有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因此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了整合部分之資源 有效利用資金 因此除了離島或偏遠之鄉鎮部落或 對於已經到了基金會之民眾有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外 原則上不提供法律諮詢之服務 2 刑事強制辯護部分 A 刑事強制辯護的公設辯護人制度仍存續 B 各地方之律師公會仍有補充強制辯護制度的義務辯護 C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強制辯護之扶助 藉此減輕公設辯護人之負擔 希望能提昇辯護之 品質 保障被告之受辯護權 12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6

19 3 民事代理訴訟之扶助部分 A 民事代理訴訟之扶助 因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成立 而有全國一致普遍性之扶助 B 另外 在勞委會 原民會 內政部均有對特定身分如勞工 原住民 受暴婦女 依特定條件提供 訴訟補助 但是數量都在一 二百件以內 C 再者 上訴三審的民事訴訟事件 因台灣已改採強制律師代理 故無資力人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請 扶助律師 現最高法院則會先發文給法律扶助基金會 請申請人來基金會申請及審查 4 行政訴訟部分 此種對政府的訴訟的法律扶助 基本上只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全面普遍性之扶助 二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制度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後 台灣的法律扶助工作 才有一普遍式及中央式的法律扶助機構提供全面 性的法律扶助工作 對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 始臻建全 故應對台灣現行的法律扶助基 金會之運作制度做一介紹 讓各國代表可以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運作現況有深入之了解 並予 以指教 1 全面 普遍式的法律扶助 扶助之範圍包括民事 行事及行政訴訟事件 2 種類多元的法律扶助 諮詢 撰狀 調解及和解之代理 訴訟之代理或辯護 3 雙軌制 法扶與公設辯護並存 4 對象及要件 基金會扶助之對象 主要可分二類 甲 無資力者 限於經濟條件不佳之人民 人民申請法律扶助 須審查二個要件 一為 無資力 其收入及財產須在基金會所列之標準以內 詳如附表A 一為 案情要有理由 乙 強制辯護案件 強制辯護之案件 不須審查其資力 但案件要審查有無理由 5 外國人 只要是合法入境者 亦是扶助之對象 6 律師酬金由基金會負擔 原則上採給付制 例外採償還制 但沒有抽成之觀念 基金會幾付律 師之報酬一般之代理案件為二到三萬元 複雜或偏遠的案件可酌增至四萬元 是一般市場行情 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詳如附表B 7 保證書 受扶助人如有假扣押之必要 可向基金會申請假扣押保證 如基金會准許 則申請人無 庸提供保證金也可假扣押對造之財產 以確保訴訟之索賠 8 裁判費及必要費用 受扶助人應負擔之裁判費及訴訟上之必要費用 由基金會負擔 9 給付制為原則 償還制為例外 受基金會扶助之個案 原則上皆無償還基金會為其負單之任何報 酬或費用 但是若因法律扶助而使得受扶助人取得之財產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要回饋一部分 超過一百萬元要回饋全部基金會為其支出之律師費及必要費用 10 以開業律師為主 專職律師為輔 基金會自去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對外服務後 全部之扶助案件 皆委由基金會以外之開業律師處理 但滿一週年後 基金會嚐試會有少部分之專職律師從事貧 窮個案之扶助 11 基金會對律師有移送懲戒之權限 12 審查之方式 設審查委員會 以律師或檢察官或法官為審查委員 由一人主審 直接面對面與申請 人面談後 主審再與另二位審查委員開會評議 再決定准許或駁回 審查時可同時給申請人法律 上之建議 審查時要審查申請人二要件 一為 資力要件 一為 案情要件 13 公辦民營之基金會 基金會之資金由國家之司法院提供 但由獨立之基金會經營 14 具獨立性之基金會 基金會之董事 政府代表僅五位 民間代表含律師四位共八位 使基金會 之運作保有一定之獨立性 13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7

20 基金會開始運作一年來的情形 壹 組織面 一 法扶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司法院每年對基金會捐助基金會所需資金 也監督基金會之運作 二 基金會決策單位為無給職之董監事會 董事法定十三人 其中五人為官方代表 四人為律師代表 一人為原住民代表 三人為學者專家 現推 蔡墩銘教授為董事長 監事有五人 現推孫森焱前大法官為監事主席 三 全國已有十九分會 基金會在一年內分三次設立分會 現在全國共設十九個分會 基本上全國各縣市接對應一個地方 法院 皆設有分會 分會之領導為分會會長及執行秘書 現皆由當地熱心服務之律師擔任 四 基金會內部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 下設法規暨業務處 宣導處及行政處三處 及財務室 資訊室二 室 共有工作人員23人 全國共有工作人員118人 五 無給職之專門委員會 基金會邀請社團之幹部 學者 專家及律師加入本會現設之法規 研究及發展三個專門委員會 就基 金會之政策或法規提供意見供董監事會決策之參考 六 審查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 法律扶助申請案之准或駁 由基金會各分會三名委員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會所決定 審查委員主要係 以律師 法官或檢察官擔任 現有1313位 覆議委員會係審查不服審查委員會決定之案件 亦是以三 人合議 資格教資深 現有134位 七 志工 實習律師 實習學生 基金會目前有387位志工擔任無幾職之志願服務工作 另有實習律師計199位 陸續擔任協助審查記 錄之工作 另基金會亦提供學校之學生實習之機會 供學生實習服務 八 扶助律師 基金會現有合作之扶助律師計有2316位 貳 業務面 一 一年來扶助上萬個個案 人民需求殷切 基金會從去年七月一日至今年六月三十日 共接受約17889件之申請 經過審查 約有7640件 全部扶 助加部分扶助 得到基金會指派律師之代理扶助 單純接受諮詢扶助約有4272件 一年來共計已有 1 逾一萬一千個個案得到基金會的幫助 二 扶助比例達61.5% 受到扶助並不困難 基金會准予扶助之案件為7640件 駁回案件為4773件 如不計入單純法律諮詢 平均扶助比例約為 1 請參閱附表一 申請案件總量統計表 14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7

21 61.5% 亦即除單純法律諮詢外的申請案件中 逾六成都申請人受到本會的扶助 可見要受到基金會 幫助 並不會太困難 2 三 基金會一年來為161個案保證 擔保七千多萬元 本會截至目前共出具保證書161張 總擔保金額為七千六百五十二萬九千四百九十八元 平均每 張保證書出具金額為四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八元 而總扣押金額更高達二億九千八百六十一萬 3 五千七百八十六元 平均每張保證書之扣押金額為一百八十五萬四千七百五十六元 其金額可謂相當 龐大 經由保證書的提供 申請人雖然無資力 但申請人亦得於起訴前 取得基金會出具的保證書 向法院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換言之 因為保證書制度的建立 確保了無資力之申請人勝訴後 的受償可能 在另一方面 假扣押的制度的建立 使得申請人亦得經由事前假扣押 假處分債務人的 財產 而促進對造和解的意願 惟依附表三的各分會出具的保證書件數而言 部分分會目前尚無出 具保證書之案例 而除台北 花蓮分會外 其他分會使用保證書制度的比例亦偏低 故於未來的一 年 各分會對有勝訴希望的案件 就申請人之申請 應不吝出具保證書 使申請人能於勝訴後確實的 獲得清償 以落實保證書制度的美意 四 申請人為無業及勞工為大宗 約占七成 依 申請人行業比例 一表 申請人係無業 47.93% 及勞工 勞動者 21.45% 之比例占全體案 件約七成4 各行業別准許案件占總案件比例上 無業者更高達50.18% 次為勞力勞動者之勞工占 23.31% 足見至基金會申請扶助及通過扶助之申請人 多為無業者或勞動者 而各行業准扶助之比率約在51% 公務人員+教職人員 至66.93% 勞工 間 其中勞工 66.93% 之 准予扶助比例高於平均之准予扶助比例 61.5% 約5% 故在數據的分析上 勞工 勞力勞動者 所申 請案件 似較易審查通過 5 五 扶助之方式以訴訟代理或辯護為主 占79% 調解或和解僅占2% 在准予扶助的案件中 由基金會指派律師為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案件約占50% 而要求調解或和解 6 者約為1.47% 其他為法律諮詢及法律文件之撰寫 如不列入法律諮詢之統計 由基金會指派律師 為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案件占78.55% 由此可知 申請人請求基金會扶助之內容 主要仍以訴訟代 理為主 7 故在全體扶助件數中 調解或和解案件 175件 僅占1.47% 扣除法律諮詢之比例後 亦 僅2.29% 比例並不高 惟對照附表八 民事結案結果比例 8 調解和解成立占民事已結案案件達 22.15%的比例 顯示扶助律師的指派 仍有促成案件調解和解成立之功效 六 在准予扶助案件 包括全部 部分扶助 中 撤銷案件及終止案件合計為3.09% 在基金會申請扶助之案件中 准予扶助後遭基金會撤銷 30件 終止 207件 之案件僅占全申請案 9 件之百分之1.4% 但如以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案件件數計算 共7640件 即不包含法律諮詢案件 撤銷案件約為扶助案件之0.39% 而終止案件為扶助案件之2.64% 合計為3.03% 七 申請人多由大眾傳媒 文宣 得知法扶資訊 但經由其他機關及團體轉介或告知者亦約四成 12 依附表十二所示 申請人由大眾傳播媒體 文宣 親友得知法扶資訊者約占58.14% 但由機關團體 2.請參閱 附表二 扶助案件准予扶助比例表 3.請參閱 附表三 基金會出具保證書擔保金額及假扣押金額統計調查表 4.請參閱 附表四 准予扶助之受扶助人行業比例表 5.請參閱 附表五 申請人行業別准予扶助比例表 6.請參閱 附表六 准予扶助案件之種類比例表 含法律諮詢 7.請參閱 附表七 准予扶助案件之種類比例表 不含法律諮詢 8.請參閱 附表八 民事結案結果比例表 9.請參閱 附表九 申請案件統計表 10.請參閱 附表十 准予扶助案件後續撤銷比例表 11.請參閱 附表十一 准予扶助案件後續終止比例表 12.請參閱 附表十二 消息來源管道比例表 15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7

22 及法院轉介或告知 13.36% 律師告知 10.74% 社福團體轉介或告知 9.87% 政府機關轉介 或告知 7.88% 而得知法律扶助資訊者 亦占申請案件之41.85% 可知基金會於大眾傳媒 文宣的宣 傳 已收相當之成效 而基金會橫向與政府機關及社會團體的溝通合作 亦使多數需要法律扶助的申 請人得經由機關團體的轉介或告知而取得法扶的相關訊息 八 駁回案件提起覆議之比例為16.72% 13 依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總量 和 駁回案件量 之比例 各分會駁回案件覆議比例為 16.72% 相較 但由各分會間駁回案件覆議比例的數值可知各分會間駁回案件提起覆議之比例 尚 有相當大的差距 如最低的新竹分會駁回案件提起覆議比例只有7.07% 而台中分會駁回案件提起 覆議比例卻達26.48% 提起覆議之比例不高 或因申請人尚不清楚覆議制度 獲因申請人認同本會決 定 詳細原因尚待未來進一步分析 九 申請覆議案件中 13.91%之案件經覆議而撤銷原決定 14 就覆議案件之處理 由附表十四 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案件之審查決定 占 駁回案件中 提起覆議案件提起量 之分別比例 一表中可知覆議委員之決定仍以維持原決定居多 計共占全體案 件之84.46% 足見大多數的原審查決定是被覆議委員尊重的 十 結案分析 一 民事已結案的案件中 74.95%的申請人 確實因基金會的協助獲得實質上的幫助 而75.5%以訴訟 終結者之申請人確實在訴訟上獲得好的結果 於已結案的民事案件中 基金會為當事人撰擬法律文件者 共計440件 占結案比例的30.37% 加上 全部勝訴 22.43% 部分勝訴 6.69% 調解或和解成立者 30.37% 共計占全部結案案件比 例的74.95% 請參見附表三十五 而就訴訟的勝敗比而言 結案案件中 以訴訟終結者共計有558 件 勝訴案件加敗訴案件加部分勝訴案件共計558件 58.2%的案件全部勝訴 325/ % 15 的案件部分勝訴 97/558 而僅有24.5%的訴訟全部敗訴 換言之 基金會有近七成的申請人確實 因為基金會的訴訟幫助 而在訴訟上獲得好的結果 二 刑事已結案的案件中 逾半數申請人確實因基金會的協助獲得助益 而於刑事已結案的案件中 基金會提供法律文件的撰擬服務者 占總結案案件的25.98% 而經由 基金會律師協助 最後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占2.78% 另由訴訟的結果觀之 訴訟終結的案件為704件 對受扶助人較有利386件加對受扶助人較不利318件 共計704件 而判決結果對受扶助人較有 利的案件已逾五成 386/704 換言之 半數以上的申請人 除了經由基金會提供法律文件的撰擬 16 及律師協助調解及和解而獲得幫助外 以訴訟結案者 亦有逾半數的申請人獲得比原本有利的判 決結果 三 行政已結案的案件中 基金會提供的服務多為法律文件的撰擬 最後在行政案件已結案的統計中 72.09%的結案案件係為法律文件的撰擬 而經由律師協助調 解成立的案件亦有2.33% 訴訟結案的案件雖然僅有9件 但全部勝訴及部分勝訴的案件已占4件 17 44% 但行政法院的駁回率本來即較民事 刑事法院為高 足見申請人的案件多數確實經由基金 會的幫助而得到好的結果 13.請參閱 附表十三 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總量 和 駁回案件量 之比例 14.請參閱 附表十四 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案件之審查決定 占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案件提起量 之分別比例 15.請參閱 附表十五 民事結案結果比例 16.請參閱 附表十六 刑事結案結果比例 17.請參閱 附表十七 行政結案結果比例 16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8

23 參 宣傳面 基金會因為是一個新生的機構 以沒有多少人知道 因此基金會第一年即非常重視宣傳 目的是希望弱 勢者能知道基金會之存在而得到幫助 一 19場紀者會 基金會第一年就結合扶助個案辦了19場的紀者會 二 8 場座談會 結合勞工 婦女 原住民 外籍等議題做較深入之研討會或座談會共計8場 三 電視公益廣告 基金會計籌拍了四支電視公益廣告 利用免費之公益時段託播 有非常好之宣傳效 果 甲 基金會網站 乙 基金會雙月刊 中英文簡介 海報 DM 小品集 丙 積極參與電子及平面媒體之訪談 肆 財務面 一 基金會 93年7月1日至94年6月3 0日經常費用支出為新台幣 下同 二億一千七百九十七萬 八千六百四十九元 如含資本支出二千八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九十四元 則實際總支出為新台幣 二億四千六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四十三元 此為現金出帳 不含折舊費用及各項攤銷共計三百一十二 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元 一 法律扶助成本 一億五千一百五十八萬四千五百零一元 含律師酬金一億三千九百九十八萬 四千九百四十一元 審查及覆議委員交通費一千零八十五萬九千五百元及訴訟及其他必要費 用七十四萬零六十元 占經費費用比例69.54 又法律扶助案件律師酬金係依本會法律扶 助酬金計付辦法計給 較一般律師酬金行情為低 且為控制法律扶助案件之品質及進度 目 前扶助律師酬金係於律師接案時先給付8成 至結案時再給付2成律師酬金 二 人事費用成本 四千四百六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元 占經費費用比例20.46 係含員工薪資 加 班費 績效及年終獎金 保險費及退休金等及董監事 本會專門委員之會議交通費 三 行政費用成本 二千一百七十八萬四千二百六十元 占經費費用比例10.00 係含宣傳費用 水 電 郵電 旅費 辦公室用品 印刷及各項行政費用 四 本基金會於93年7月份正式成立 其相關軟 硬體設備陸續於93年7月至94年6月份之間建置 該期間總共購置資產支出共計二千八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九十四元 由於該資產耐用年限約3 年至15年 故帳列固定資產科目中逐年提列折舊費用 故該款項雖已支出 實則非屬當年度成 本 二 每一國民平均分擔新台幣十點八元 基金 會第一年度之實際總支出二億四千六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四十三元 由全台灣人口 二千二百七十三萬零八百一十九人負擔 則每一國民須分攤金額平均為十點八元 三 每一申請件之成本為四千三百一十九元 基金會第一年度之審查及覆議委員費用一千零八十五萬九千五百元及人事費用四千四百六十萬 九千八百八十八元加上其他行政費用二千一百七十八萬四千二百六十元共計七千七百二十五萬 三千六百四十八元 以總申請量17,889件來計算 平均申請之審查及行政成本為四千三百一十九元 四 每件律師酬金平均為一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 以基金會第一年度之扶助律師酬金一億三千九百九十八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元及總扶助案件量 7,640件來計算 平均扶助律師酬金為一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 如再加上每一案件之平均申請成本 四千三百一十九元 平均每一扶助案件之總成本為二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元 17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8

24 伍 扶助品質面 一 服務品質調查 基金會自九十三年七月開辦以來 為能夠瞭解申請人對本會的看法 提昇本會的服務品質 作為日後 改進的目標 從2005年1月起 製作 申請人對本會 及 受扶助人對本會及扶助律師 二份問卷 開始 對所有申請人進行包含本會之服務人員 審查人員及扶助律師的服務態度的問卷調查 當申請人至本會提出申請後 本會服務人員會請申請人在離開基金會前 填妥 申請人對本會 不記 名問卷 再自行投入問卷調查回收箱中 自2005年1月至6月止 共發送4,573份 回收之問卷有3,150 份 男 女及跨性別有效百分比分別為 及0.6 遺漏值之百分比為2.8 另 受扶助人對本會及扶助律師 問卷 是附在寄給申請人的本會審查結果通知信函中 申請人填妥 該問卷後 免付郵資即可寄回本會 自2005年1月至6月止 共寄發4,279份 回收之問卷有566份 針對 申請人對本會 及 受扶助人對本會及扶助律師 二份問卷回收之情形如下 (一) 申請人對本會 之問卷 18 1.申請人對本會行政人員服務態度滿意度為 97.74% 19 2.申請人對審查人員的服務態度滿意度 96.14% (二) 受扶助人對本會及扶助律師 之問卷 1.案件申請後7天內即可知道結果之比例為 85.1% 21 2.申請案件不用補件之比例為 66% 22 3.對本會扶助律師之滿意度比例為 88.6% 23 4.扶助律師專業滿意度為 89.1% 20 二 基金會之精神 親和 便民 彈性及效率 本會宗旨 係在幫助弱勢者主張權利 建立公平社會 體現 司法為民 之精神 以真正落實憲法上人 民之訴訟權與平等權 在公辦民營之設立精神下 本會是以政府的資源設立 以無限的民間活力來經 營 本會期盼在有限的資源中 對無資力者提供最佳的服務 我們秉持 親和 便民 彈性及效率 之 服務理念 並將之落實於以下各項服務 (一) 對申請人奉一杯茶水 民眾來到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工作人員一定會奉上一杯茶水 希望去除申請人初來基金會之 不安 讓他們有受到尊重的感覺 (二) 基金會可代申請人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文件 基金會為避免申請人不諳文字 故依據法律扶助法之規定 可由工作人員為申請人代寫法律扶 助申請書 現因基金會之作業已電腦化 申請事項皆由工作人員鍵入電腦再由申請人簽名 申請 人也沒有寫申請書之困擾 18.請參閱 附表十八 申請人對本會行政人員服務態度滿意度調查 19.請參閱 附表十九 申請人對審查人的服務態度滿意度調查 20.請參閱 附表二十 受扶助人於七天內即可知道結果之比例 21.請參閱 附表二十一 申請案件不用補件之比例 22.請參閱 附表二十二 受扶助人對扶助律師之滿意度比 23.請參閱 附表二十三 扶助律師專業滿意度 18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8

25 (三) 分會預約制度 基金會對於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 絕大多數採用預約制度 申請人及審查委員依預約時間前 來 有效減少申請人排隊等待時間 並充分發揮審查委員排班方式 進而保障申請人申請時可獲 得約半小時至一小時之審查詢問及諮詢時間 (四) 經准予扶助之案件 係由分會內部作業移轉至管轄法院所在地分會指派律師 方便申請 為便利民眾 本會並不限制申請人一定要在戶籍所在地或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之分會申請 亦 即申請人得就近向本會各分會提出申請 本會各分會會於受理後 再將扶助案移轉至管轄法院 所在地之分會 方便申請人申請 以減少申請人舟車勞頓之辛勞 (五) 不強調文件主義 依基金會之規定來到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申請人 需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全戶戶籍資 料 全戶所得清單 相關財產證明 及案件資料 但是基金會基於便民服務理念 希望在能判斷 出申請人資力及案情狀況下 能減少文件之準備 然基金會資金來自政府 而相關政府單位對文 件仍有所要求 是以目前本會仍要求申請人備齊文件 有時造成不便 這是基金會未來有待改善 之處 (六) 離島之視訊業務系統 目前我們已在金門 馬祖 及澎湖地區完成分會的設立及視訊系統的設置 現在 金 馬 澎地 區人民隨時都可以到當地的分會提出法律扶助申請 並在每週固定的日子裡 和在本島的審查 委員或諮詢律師進行面談或諮詢 這些營運成果將做為我們未來提供其他遠距服務的重要評 估及參考依據 視訊系統的另一個重要用途是總會與分會間或分會與分會間的跨區域聯繫功用 基於視訊的 跨空間特性 我們可以利用它來進行遠距聯繫工作 就工作上需要面對面協商的事宜透過視訊 系統來達成 而不必舟車勞頓地集合異地人員到一地進行會議 這對於我們的工作效率及營運 成本 都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提升 目前本會已實驗性地利用視訊系統進行過台北分會與離島間 的工作會議 並曾在離島分會的開幕式談話中 透過視訊讓秘書長對當地父老講話 本會的視訊系統建設目前尚在起步階段 後續的建設將在接下來的年度裡繼續進行 屆時我們 將可以為民眾提供更方便 更快捷的服務 (七) 夜間及假日服務 受限於各分會之工作人員及審查委員人數 各分會原則上係以一般上班時間為服務時間 惟本 會要求民眾原則上應親自到會申請 因此為了服務因工作不能請假而無法到會申請的民眾 本會 部分分會延長其服務時間 台北分會即因轄區廣大 審查委員數亦較其他地區為足夠 故每星 期二 五均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九時 禮拜六早上亦為服務時間 新竹分會亦開放禮拜三晚間 的服務時間 其目的即在於方便民眾對於本會之使用 使更多有需要的民眾獲得服務 (八) 建立全國法扶專線 為求民眾只要撥打一次電話即可聯繫分會 亦期適當分配電話話務至分會 本會於2005年1月初 建置完成基金會及分會間 VoIP網路電話系統 同時亦配合系統架設了本會 全國法扶專線 量量善惡 幫你幫你 19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9

26 (九) 一年內完成全國十九分會之設立 基金會依司法院之指示 應在三年內在全國有地方法院之縣市設立分會 然基金會在運作後 發覺人民需求殷切 故決意儘速普設分會以方便人民使用法扶 基金會在努力下 終於在一年 內普設十九個分會 情形如下 本會十九個分會分三時段成立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設立台北分會 台中分會 台南分會 高雄分會 花蓮分會等五個分會 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設立宜蘭分會 桃園分會 新竹分會 彰化分會 台東分會等五個分會 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設立苗栗分會 南投分會 雲林分會 嘉義分會 屏東分會 基隆分會 金門分會 馬祖分會 澎湖分會等九個分會 (十) 即時審查 迅速通知 為讓申請人減少心理上擔憂法律紛爭之壓力 基金會從一開始原則上即採即時審查制度 以及 要求員工於得知審查委員之決定後 應儘速先行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最後結果 以使申請人及早 安心 基金會除台中及花蓮分會採間接審查之方式外 十七個分會皆採直接審查之制度 亦即由審查 委員三人中至少由一人直接與申請人面對面審查 並給與法律上之建議 亦即諮詢兼審查 此 直接審查方式可產生即時審查之效果 在台北及高雄等直接審查之分會 申請人在見過審查委 員後 審查委員會在當日與另二位審查委員開會討論該案件 除有補件之需要外 通常在當日即 可做成准予扶助或駁回之決定 此乃即時審查制度 也就是申請人在兩日內就可知道該申請案 件是准許或是駁回 應是相當快速便民 受限於各分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之人數 故並非所有分會每天都有安排審查 但均會控制 在一週內完成審查工作 仍為直接審查 (十一) 電腦化系統 基金會在成立前的籌備階段 因瞭解業務處理電子化的趨勢與需求 便於2004年5月起與福慧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進行第一代業務軟體的開發 在開辦在即 時間緊迫的環境下 僅僅 用了兩個月的時間 第一代業務軟體於2004年7月1日基金會開幕時同日上線 現基金會開始籌 備第二代業務軟體的開發專案 目前開發的時間規劃表分二階段 第一階段 預計2006年4月全 部完成 大致為建立案件申辦完整流程 包含資力調查 審查 評議等行政業務相關機制 並 含行政後勤與財務系統等內部作業流程整合規劃與系統開發等 基金會並預計於2006年6月繼 續啟動建置第二階段 後續建立申訴系統 人事考評系統 評鑑系統 個案轉出其他單位等其他 擴充流程 以及組織與法規應用之規劃與系統開發等 開發總金額約為832萬元 (十二) 彈性的及時修改法規 法律扶助法在我國實施至今僅短短一年 制度並未齊備 不論業務 財會 人事或一般行政等 各方面 均亟待建置 而制度之建立不能靠憑空想像 故基金會要求分會之工作同仁 於對外 提供服務時 如發現不合時宜 未予規定等缺漏或制度上的疏漏之處 一定要反應給基金會知 悉 並及時作修正 俾使本會法規之運用保持彈性 隨時處於便民且效率之狀態 陸 基金會未來展望 本會成立的第一年 業務重點在於拓展本會知名度及案件數量 使真正有需要的民眾得以知悉本會 並 20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9

27 加以利用 但本會也深知品質的提昇及業務範圍的拓展是本會未來應努力的方向 故於94年3月5日 6 日 本會曾召開由本會專門委員及已成立的十個分會的會長及執行秘書 主任共同與會之 九十四年度規 劃會議 針對本會今年度之工作目標進行深入討論 而於召開該次會議之前 基金會內部亦召開會前 會 討論94年度工作目標之設定 而於今年中將95年度預算送交司法院前 基金會內部亦自4月底起 針 對明年度之工作目標及計畫及所需預算 召開過三次之內部會議 而於各次研究或發展委員會中 亦曾對 本會之目標提出建議 茲就本會所預設之工作目標及未來展望臚列如下 一 提供更廣泛的服務項目 (一) 外展式服務 下鄉服務 由於一般地區多有各種不同法律諮詢之資源 故原則上本會暫不提供純粹法律諮詢之服務 但 花蓮 台東 澎湖 金門及馬祖分會仍提供諮詢服務 惟偏遠及離島地區司法資源缺乏 律師 不易覓得 該等地區民眾若遇法律問題 經常連該往何處尋求協助都不了解 有鑒於此 本會將 繼續拓展外展式下鄉法律服務 即分會本身 或與當地社團 大學法律服務社等團體結合 邀 請律師共同至偏遠或離島地區為當地民眾提供法律服務 期抒緩接近司法資源之城鄉差距 (二) 開辦在監受刑人 在押被告申請法律扶助 按本會要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到會與審查委員面談俾利審查之進行 惟在押被告及在監受刑 人無法透過代理人來會申請者眾 亦有許多分會反應提供在押在監者申請法律扶助之需求 本 會於成立伊始即充分了解提供在押 在監者法律扶助之必要性 亦曾與監所主管機關法務部洽 談過如架設視訊設備以提供法律扶助等事項 未來本會將繼續與法務部協調 俾利在押在監者 之訴訟平等權早日獲得保障 (三) 研究並拓展弱勢者需要之非訴訟業務類型 本會目前業務 如代理訴訟 法律文件撰擬 調和解等 均係為解決民眾之法律紛爭 案件即將 或已進入訴訟程序而設之服務 惟律師之服務並非僅及於此 例如民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 福利津貼 而遇到法律適用或行政流程上之困擾者 律師即可介入為民眾辦理相關案件 但因 這種類型案件通常發生於經濟狀況不佳的民眾身上 故請求律師為其服務之意願不高 為服務 此等有需要之民眾 本會擬開發訴訟以外之業務類型 如前開向政府機關申請福利津貼等 (四) 開辦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 按遭警調逮捕之案件 全年估計約有八 九萬件之多 惟全國律師不過四千人 且此等服務必須 律師24小時待命 去年慮及本會始開辦 一般業務尚未建置完成 如冒然投入此部分業務 可 能對工作同仁及律師都是很大的負擔而暫不開辦 惟本會所提供之一般業務運作上漸臻成熟 為建置提供民眾全方位法律服務之環境 此部分業務即有開辦之必要性 本會亦擬儘速建立相 關制度 俾本會所提供之服務更多元 更便民 (五) 開辦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辯護業務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而開庭之際 實應有律師為被告辯護 檢辯雙方始能稱為武器平等 此 部分係與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業務相同 屬於緊急之法律扶助 未來本會將視參 與律師人數 工作同仁業務量及需求程度 檢討是否有開放此部分業務申請之必要 以及開辦 之範圍 方向等 21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9

28 (六) 擴充訴訟外紛爭解決 ADR 業務範圍 本會目前之服務項目 主要在於為民眾代理訴訟爭取權益 惟提起訴訟僅為民眾解決紛爭之方 式之一 且因訴訟曠日費時 所費不貲 故民眾普遍認為訴訟為紛爭解決之最後手段 因而進入 訴訟之紛爭 實為少數 近年來歐美各國致力於發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和解 仲裁等 惟我國之調和解制度不彰 難以達成其應有之功效 本會認為 如於紛爭發生伊始即由律師之 介入協調 於提起訴訟前解決紛爭之可能性較高 為紓減訟源 擴充此方面業務範圍 實有必 要 而本會亦將朝此方向努力 二 本會內部制度檢討及改進 (一) 提昇審查及扶助等服務品質 本會於去年初成立時 為讓更多人知悉本會之存在 故先以達成一定之案件量為目標 未來一 年 在維持目標案件量之餘 本會更重視者即為品質之提昇 不論審查品質或案件之扶助品質 甚至工作同仁之服務品質 均為應檢討之對象 本會擬研究服務品質控管方式 如對工作同仁 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舉辦一系列教育訓練 對於表現欠佳之審查委員 扶助律師及工作同仁進 行列管等方式 務求提昇及控管品質 提供民眾最滿意的服務 (二) 約聘專職律師 本會目前均以事務所律師為接案之扶助律師 會內雖有律師 但均係處理行政業務 惟如此一 來 必須靠扶助律師或受扶助人回報 會內工作同仁始能掌握所派出之案件進度 依據法律扶 助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 本會得自行約聘專職律師 而由會內律師接案 由同仁協助案件進 行 可使同仁更加了解法律實務工作 亦可了解扶助案件進行中所產生之問題 且因得見到真正 需要之受扶助個案 而有激勵士氣之附帶效果 (三) 視訊系統之建立 澎湖 金門及馬祖分會 在審查委員 扶助律師稀少甚至並無當地律師之情形下 分別與高雄 分會及台北分會以視訊電話進行審查 業如前述 但對於視訊系統 本會尚有運用於其他方面 之計畫 首先 除使離島分會得以使用外 本會並擬使用於在監所者對於本會服務之申請 亦 即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或在押被告 因無法親自至本會申請 而失去獲得扶助之機會 為此 本 會規劃與法務部協商 將視訊審查系統推廣至監所 使在監在押者亦有申請法律扶助之機會 另外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 係以定期召開會議之方式進行交流 而慮及交通之便利性 開會地 點幾乎都選擇在台北 惟對於中南部之分會而言 北上開會相當浪費時間 故本會並擬將視訊 系統 應用於召開會議之上 即可免除中南部分會風塵僕僕北上之困擾 減低交通費用之支出 並可增加開會次數 使基金會與各分會間有更多的交流及連結 (四) 建立申訴制度 民眾利用本會之服務 不論對於審查決定 工作人員 審查委員 扶助律師之服務或對於制度本 身 如有感到不滿意者 得藉由本會之申訴制度反應問題並提出意見 提出申訴後 本會均有工 作人員直接與申訴人直接聯繫溝通 惟目前本會之申訴管道並不完整 為使申訴人所反應之意 見成為本會在制度改革 人員素質提升及內部稽核等之重要參考依據 本會正積極建制申訴之 標準行政作業流程 務使所有使用本會服務之民眾感到滿意 而申訴制度亦將成為本會不斷改 革的動力之一 22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29

29 (五) 加強檢討無資力認定標準 本會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係為申請人准予扶助的關鍵 但申請人是否為法律扶助 法規定之無資力者 與國內劃定貧窮線之精確度息息相關 本會擬邀請社福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 組成無資力標準檢討小組 就資力標準本身 什麼樣的例外狀況可扣除不計入資產等部分進 行全面性檢討 俾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儘可能符合現實狀況 (六) 嚴謹的審查及便民間力求平衡 本會就申請人案件之審查 一年來有相當大的突破及進展 從完全空白 由審查委員自行填寫的 一張A4紙 發展到3至4頁的資力詢問表及1頁多的案件概述單 要求審查委員填寫之部分愈來愈 詳細 可見本會的審查愈趨嚴謹 但又因本會深知 所謂嚴謹並非要求申請人攜帶齊全的證明 文件 因此在嚴謹之餘 仍應兼顧到便民的要求 本會仍將繼續朝此方向努力 三 推動我國法制之健全與變革 (一) 法治教育之實施 因我國司法資源於城鄉間之差異性頗大 故城鄉之民眾對於本身權利義務之認知程度亦有極 大差距 而對於自身權利義務有所認知之民眾 其認知是否正確 亦無從檢驗 按推動法治教 育亦為廣義之法律扶助 故推動法治教育 本會責無旁貸 本會除以推動前述之下鄉服務 作為 法治教育工作之方式外 並擬就擴大與社團或政府機關間之合作 或對於社工員為法治教育訓 練 或對於一般民眾為法治概念宣導等 研擬法治教育之中長期計畫 (二) 推展制度之改革 於接受本會法律扶助之案件進行過程中 常發生受扶助人之案件無法獲得救濟 乃緣於制度之 不合理 不健全或根本無相關配合制度 本會認為 本會之業務除個案之救助外 更應延伸至 制度之改革或建立 因此 本會如自受扶助個案發現制度不合理 應即反應予相關社福團體 提 供律師與其合作進行制度改革之研究 又如社福團體向本會反應制度之不健全 但因法律資訊 不足 無資源可就相關議題進行研究時 本會亦樂意提供曾有辦理相關案件或對該議題有興趣 之律師與之合作 換言之 本會除進行個案之法律扶助外 並期許自己成為社福團體與法律專 業人士間之交流平台 為雙方尋求更好的交流機會 共同為制度之改革及健全努力 (三) 加強國際參與 本會於今 2005 年10月15日至17日舉辦第一次的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邀請十八國共二十五個團 體至台灣共同分享法律扶助經驗 目前多數國家均有法律扶助制度之設計 彼此有不同經驗及 成果 本會除計畫定期辦理國際會議 邀請各國至台灣交流相關經驗 並將不定期出國參訪 以 瞭解各國法律扶助制度發展情況 汲取他國經驗 使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更趨完備 23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0

30 附表A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 每月可處分收入 家庭人口數三人 可處分資產 每月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資產 單身戶或家庭人口數二人 每月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資產 家庭人口數四人 備註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及其他地區 28,000元以下 23,000元以下 22,000元以下 無資力者認定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 共計五十萬元以下 38,000元以下 33,000元以下 32,000元以下 第三條第二款 全戶共計五十萬元以下 48,000元以下 43,000元以下 42,000元以下 第三條第二款 全戶共計六十萬元以下 一 家庭總收入之標準以申請人住所地之標準計算 二 以上未列情形 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 其可處分之收入標準即增加一萬元 為計算標準 三 可處分財產 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400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 24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0

31 附表B 酬金計付標準表 扶助種類諮詢 扶助程度 給付酬金基數 折算金額 新台幣 元 法律文件撰擬 三小時 乙件 民事 一 二審 級 訴 訟 之 代 理 或 辯 護 刑事 調解之代理 簡易訴訟案件 通常訴訟程序 交付審判 一審辯護 二審辯護 認罪協商程序 非常上訴 民 刑事再審 訴訟中促成和解得增加酬金 訴願程序或 行政 其他前置程序 救濟 行政訴訟第一審 行政訴訟第二審 聲請大法官解釋 警調第一次偵訊 陪同到場比照之 民 刑事第三審 註 如僅撰狀時 則依 右列之撰狀酬金 基數範圍給付酬 金 單純聲請酬金以 15個基數計算 進入實質質判程 序以20-30個基 數計算 1.不含自訴及告訴 代理 少年保護事件 流氓感訓案件比 照之 不含自訴及告訴代 理 單純聲請酬金以 15個基數計算 2.進入實質審判程 序後 應扣除單 純聲請已給付之 酬金 限於民事案件 1000 保全或執行程 序 偵查程序 (含告訴代理或 辯護) 備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0

32 附表一 申請案件總量統計表 下表代號 類別 統計 總申請案件量 A 准予全部扶助總案件量 B 7521 准予部分扶助總案件量 C 119 駁回總案件量 D 4773 補件總案件量 E 140 法律諮詢總案件量 F 4272 撤回總案件量 G 749 覆議中總案件量 H 22 終止總案件量 I 207 撤銷總案件量 J 30 未審 K 56 准予扶助比例 L 61.5% 分會 A B 台北 高雄 台南 台中 花蓮 桃園 新竹 宜蘭 彰化 台東 總計 C D E F G H I J K L 63.2% 73.9% 47.9% 49.0% 58.6% 65.2% 57.7% 71.2% 54.7% 65.1% 61.5% 註 准予扶助比例 係指准予扶助案件 全部扶助及准予部分扶助 案件量 占准予扶助案件 全部扶助加上部分扶助 及 駁回案件總量總和之比例 亦即相關數據中不含法律諮詢 駁回 補件 撤回 覆議 終止及撤銷等案件 附表二 扶助案件准予扶助比例 類別 准予扶助總件數 駁回總件數 准予扶助比例 基金會總量 % 附表三 基金會出具保證書擔保金額及假扣押金額統計調查表 下表代碼 類別 統計 A 總件數 161 B 保證書擔保總金額 76,529,498 C 依保證書所對應裁定假扣押總金額 298,615,786 D 每件保證書平均出具金額 475,338 E 每件保證書所對應裁定假扣押平均金額 1,854,756 單位 新台幣 元 26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1

33 分會 A 台北 102 桃園 1 新竹 3 台中 4 彰化 1 台南 7 高雄 11 台東 0 花蓮 32 宜蘭 0 總計 161 B 67,928, , ,000 1,048, ,000 2,789,999 2,192, ,240, ,529,498 C 244,095, ,000 4,801,304 7,841,719 6,755,815 11,380,000 17,177, ,114, ,615,786 D 665, , , , , , , , ,338 E 2,393, ,000 1,600,434 1,960,429 6,755,815 1,625,714 1,561, , ,854,756 單位 新台幣 元 附表四 准予扶助之受扶助人行業比例 類別 總計 比例 無業 % 勞工 勞力勞動者 % 自由業 % 家管 % 商 % 勞工 勞心者 % 學生 % 農 % 教職人員 % 公務人員 % 軍人 % 其他 % 附表五 申請人行業別准予扶助比例 類別 准予扶助件數 駁回件數 准予扶助比例 勞工 勞力 % 自由業 % 無業 % 勞工 勞心 % 商 % 軍人 % 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 % 附表六 准予扶助案件之種類比例表 含法律諮詢 類別 總計 比例 訴訟代理或辯護 % 法律諮詢 % 法律文件之撰擬 % 調解或和解 % 總計 % 27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1

34 附表七 准予扶助案件之種類比例表 不含法律諮詢 類別 總計 比例 訴訟代理或辯護 % 法律文件之撰擬 % 調解或和解 % 准予扶助件數 % 附表八 民事結案結果比例 結案結果 總計 比例 法律文件之撰擬 % 全部勝訴 % 調解或和解成立 % 全部敗訴 % 其他 %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調解和解不成立 % 總計 % 附表九 申請案件統計表 類別 件數 比例 全部扶助 % 駁回 % 法律諮詢 % 撤回 % 終止 % 補件 % 部分扶助 % 審查中 % 撤銷 % 覆議 % 總申請件數 % 附表十 准予扶助案件後續撤銷比例 類別 撤銷件數 准予扶助案件 比例 總計 % 附表十一 准予扶助案件後續終止比例 類別 終止件數 准予扶助案件 比例 總計 % 附表十二 消息來源管道比例 消息管道 比例 大眾傳播媒體消息管道 24.63% 文宣消息管道 19.07% 親友消息管道 14.44% 法院轉介或告知 13.36% 律師告知 10.74% 社福團體轉介或告知 9.87% 政府機關轉介或告知 7.88% 28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2

35 附表十三 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總量 和 駁回案件量 之比例 分會 駁回案件量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總量 駁回案件覆議比例 台北 % 桃園 % 新竹 % 台中 % 彰化 % 台南 % 高雄 % 宜蘭 % 花蓮 % 台東 % 總計 % 附表十四 各分會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案件之審查決定 占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案件提起量 之分別比例 類別 總計 比例 駁回案件中提起覆議總量 % 覆議決定為撤銷原決定 改為准予全部扶助 % 覆議決定為撤銷原決定 改為准予部分扶助 % 覆議決定為維持原決定 % 註 另有 其他 一項未列入 附表十五 民事結案結果比例 結案結果 總計 比例 法律文件之撰擬 % 全部勝訴 % 調解或和解成立 % 全部敗訴 % 其他 %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調解和解不成立 % 總計 % 附表十六 刑事結案結果比例 結案結果 總計 比例 對受扶助人有助益 % 對受扶助人無助益 % 法律文件之撰擬 % 其他 % 調解或和解成立 % 調解和解不成立 % 總計 % 註 所謂 對受扶助人有助益 是指如受扶助人 為告訴人 則被告被起訴或受刑判決 如受扶助 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則其獲不起訴處分或 較原審 起訴 為輕之判決 對受扶助人無助 益 則反之 附表十七 行政結案結果比例 結案結果 總計 比例 法律文件之撰擬 % 全部敗訴 % 全部勝訴 %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其他 % 調解或和解成立 % 調解和解不成立 % 總計 % 29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2

36 附表十八 申請人對本會行政人員 服務態度滿意度調查 選項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滿意 % 滿意 % 普通 % 不滿意 % 非常不滿意 % 總和 % 附表十九 申請人對審查人的服務 態度滿意度調查 選項 次數 百分比 非常滿意 % 滿意 % 普通 % 不滿意 % 非常不滿意 % 總和 % 附表二十 受扶助人於七天內即可 知道結果之比例 選項 次數 有效百分比 一個月以上 % 16-30天 % 8-15天 % 3-7天 % 1-2天 % 總和 % 附表二十一 申請案件不用補件之比例 選項 次數 有效百分比 補件三次以上 8 1.5% 補件兩次 % 補件一次 % 不用補件 % 總和 % 附表二十二 受扶助人對扶助律師之 滿意度比 選項 次數 有效百分比 非常不滿意 7 1.6% 不滿意 % 尚可 % 滿意 % 非常滿意 % 總和 % 附表二十三 扶助律師專業滿意度 選項 次數 有效百分比 不清楚 % 非常不專業 3 0.7% 不專業 8 1.8% 普通 % 專業 % 非常專業 % 總和 % 30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33

37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議 題 討 論 31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3

38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議 題 一 : 組 織 型 態 主 持 人 : 范 光 群 司 法 院 秘 書 長 ( 台 灣 ) 主 談 人 : 麥 克 吉 卡 克 法 律 服 務 委 員 會 ( 英 國 ) 服 務 部 門 執 行 長 與 談 人 : 馬 諦 斯 奇 里 恩 科 隆 大 學 資 深 研 究 員 ( 德 國 ) 32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5

39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議 題 討 論 一 : 組 織 型 態 作 者 : 麥 克 吉 卡 克 法 律 服 務 委 員 會 ( 英 國 ) 服 務 部 門 執 行 長 譯 者 : 周 漢 威. 蔡 孟 勳 33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6

40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34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7

41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35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7

42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36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8

43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37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9

44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38 法 扶 中 文.indd /12/18 下 午 03:54:39

45 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組織 在開始之前 您也許會這樣問 為什麼一個前銀行家會在這裡談討法律議題? 但是經由這次的演說 你將對於我們機構的規模有初步的了解 以及初步的認識我們如何於英格蘭及威爾斯 管理及運用21億 英鎊的法律服務預算 我的任務即是經營 作為一個掌握變遷的經理人 並確保我們的每一分的預算都 被充分的利用 我們能接觸到次長 (the Ministers) 每日都能與他們討論業務 我們有三位次長 其中包括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他們十分重視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及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的相關議題 在此 我想要朗讀一段法律扶助次長(Minister for Legal Aid) Bridget Prentice女士 於上周的 法律扶助工 作從業者團體 ( Legal Aid Practitioners Group )會議的演講內容 該演說內容強調他們是如何的重 視對法律扶助的承諾 她說 縱使沒有法律扶助制度 我們也必須加以創造 因為弱勢的人民不應該因 為他們無法負擔費用 而被排除於司法之外 因為任何受到刑事起訴的人 皆有權利獲得辯護及公平審 判程序 而且 因為法律扶助基本上就是在幫助人們實現他們的權利 並且確保那些有能力控制自己人 生的人 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這些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則 法律扶助制度能幫助建構一個人民能樂於居住 公平 正派及安全的社 會 對納稅人公平 對弱勢者公平 對被告及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公平 這些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 這 是我們想要達到的境界 而我們在這個演講中強調的改革的計畫 即是要實現這些目標的方法 我們為什麼需要改革 我們的國家已經經過劇烈的改變 今天 我們的社會於許多方面的情勢 已經與 1949年開始發展法律扶助制度時完全不同 但是由公費資助的法律諮詢及代理服務 卻沒有跟上改變的 腳步 法律扶助體制沒有依循著一個經由規劃 制度性的漸漸茁壯 反而是相應著改變自我發展 改革 在很早之前就應該被採行了 最重要的是 這對於弱勢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在刑事法律扶助有著不相稱的成長同時(從1997年已經上升 了37%) 我們卻無法宣稱這改善了弱勢被告的未來 而民事法律諮詢 以諮詢的方式協助處理貧窮和社 會排斥的問題 也不斷受到損失 Social exclusion 係指弱勢社群因年齡 性別 種族 身體缺陷 社會身分和價值取向不同遭受排斥 他 們並未獲得一般公民的渠道 資源和機會 以滿足生活的需要 這種排斥可能發生在日常生活和社會制 度上 例如香港的新移民雖然也是香港的居民 但在公共房屋政策上卻受到不同的待遇 以致不少新移 民居住環境惡劣 我們的創立 法律服務委員會係依1999年 接近司法 法案所設立的 大法官(Lord Chancellor)透過這個制度推動司 法的使用 我們是非部門團體 也許會被質疑 我們是如何維持獨立性 事實是 我們在日常的案件中 經常作為控 告政府的一方 這對他們而言當然不是非常樂見的 但確是我們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你想要了解或觀察 我們組織的獨立性 你應該參加任何我們的任何一場委員會會議 在會議中 你會了解委員們是如何強 烈地要求維持他們的獨立性 並鼓勵我們也一樣做 我們有一個直接通報大法官的管道 他負責的部門現在被稱為 憲政事務部 (the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 DCA) 我們的目的與目標皆與DCA一致 並列於工作計畫中(the corporate plan) 勾勒出我們至2008年要達到的目標 這個工作計劃有提送國會 並經過國會同意 因此完全符合 政府所要達到的目標 DCA再與財政部討論我們的預算及目標 如同其他單位 像是國家衛生及教育的 計劃 我們亦希望保留預算 以確保我們於未來數年能順利的執行既定的計劃 39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0

46 我們所扮演的角色 我們深信法律服務制度在保護人民及他們的權利 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我們每年協助二百多萬人 在委任律師和諮詢機構提供當面的服務方面 我們正在做改變 我們正在觀察如何利用公設辯護人的 服務 以及如何以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一個關於公設辦護人服務的研究報告將於今年底出版 我 想可以公平的說 法扶服務被用來與業界比較 而成本是我們必須要去了解的重大問題 委任面對面的法律服務方面 我們面臨越來越嚴重的文件主義問題 LSC並無不同 我們的確製造了大 量的文件 我們有一個稱為 優先供應商 的試辦計劃(the Preferred Supplier pilot project) 在這個 計劃我們試圖破除文件主義 將一些掌控還給與我們簽服務契約的事務所及非營利機構 關於品質 我們原則之一是 提供不充足的建議並非實現正義 我們正採用一個同儕檢視制度 進行到 初步階段 而這個制度似乎更受到我們服務提供者的歡迎 關於經由網路及電話的方法 以擴大使用幫助及諮詢方面 我們正積極的發展以電話作為獲得使用諮 詢服務的方法之一 現在我們的 Community Legal Service Direct 每個月接到40000通電話尋求服 務 我們有信心在未來12個月內會成長至每年500,000通電話 這個服務是讓客戶打電話給我們 我們 在能處理的範圍內提供建議 如果沒有能力處理 就將客戶轉介至相關的法律單位 或是一個 優先供 應商 並預約他們提供服務的時間 以確保服務確實被提供 這樣的方式是最完美的境界 但挑戰是 LSC及服務提供者們必須善用電子化的商務營運方式 依據我們的經驗 一些律師並不熱衷使用電子 化商務方式 你如果拜訪這些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的事務所 發現他們有很多文件 並不怎麼使用資訊科 技 因此在這些問題上我們尚有一些要克服的挑戰 我們的目標是幫助社會最弱勢及最貧困人民 明年的計劃係社區法律諮詢中心(community legal advice centres) 要在問題及被社會排擠的弱勢的居住地設立 以取代客戶們必須要親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的 現況 希望這個被我們稱為全方面的服務 能處理多樣化的問題 我們的一個研究員 Hazel Gent去年出 版了 行動的起因 ( Causes of Action )一書 書中指出目前存在的眾多問題 我們的客戶往往有一個以 上的問題 從居住 借款 至心裡健康的問題都有 我們經由諮詢中心所要嘗試解決的 即是讓我們的客 戶僅只要去單一的地點尋求協助 我們正嘗試在全英格蘭及威爾斯尋找設立這些中心的合適地點 我相 信最早的一個中心於明年四月會設立 我們對於未來的願景 我們對未來的期望是什麼 我們的願景是要完全的專注於我們的客戶 並經由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提供 者 對客戶提供創新 高品質且有實益的法律諮詢及服務 機構內部的願景 是希望成為一個由堅決且 具有前瞻性的領導者所啟發的組織 在這個組織中每個員工皆因為自己所工作而感到自豪 對於曾經就職於銀行從事金融服務工作的我而言 不需瞭解帳冊盈虧之底線 聽工作人員每天處理的案 件 是如何真正地幫助了人們改善生活 著實讓我更有動力 我曾經數次遇見不同的人對我說 如果不是 法律扶助 他們已無法生活到今天 這對於法律扶助工作者而言 這是多大的動力 我們的同仁每日的服 務激勵著我們 他們不是僅看到一份法律扶助申請書 而是看到一個活生生的人 這即是我們這個機構 的客戶服務精神 驅使著我們確實服務每個客戶 而非僅是簡單的應付 我們有一個清楚的願景 並且有一個明確的優先順序的清單及目標 如果你進入任何員工的辦公室 每 一個員工皆清楚地了解這個機構的優先的任務以及自己的角色 我們非常努力地把這些重點傳遞到員工 階層 並讓他們清楚了解我們對於他們表現的期望 40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0

47 我們的工作 我們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資助法律及諮詢服務 經由 民事法律服務計畫 ( Community Legal Service - CLS)) 我們幫助人民行使他們身為公民的權利 解決粉爭 挑戰公權力 必要時甚而不惜訴諸法院 我們也作了很多指出需求的工作 在之後的一張投影片中 我將向大家介紹我們地區性的服務 每個地 區都有區域規劃及合夥關係的管理人 他們的任務是找出當地的法律需求 然後與服務提供者(律師或 是非營利機構)接觸 了解如何由根本上解決問題 比方說我們對於能解決居住的問題當然感到滿意 但 是如果真正的問題係根源於當地的代理商或公家機關 我們會十分樂意將爭議送往法院 以確保我們能 完全解決這個弊病 而非僅除去問題的表徵 刑事辯護服務 ( Criminal Defence Service CDS)確保每個人在警察偵訊中 或是面臨刑事起訴 時 皆有獲得法律諮詢與公平審判的機會 對我而言 這代表我必須管理一個在整個英格蘭及威爾斯 一年三百六十五天 一星期七天 一天二十四小時皆有供應的當值律師服務計劃 我的目標是提供百分之 百的服務 這需要對這個計畫有非常高度的掌控 而到今日 我們達到百分之百服務的目標 正如我之前所提到 我們有區域辦公室/分會 指出當地最急切需要的幫助或諮詢 我們有 區域法律服 務委員會 ( Regional Legal Services Committees ) 由律師及在當地有影響力的人士組成 幫助我們 找出需求 之後 即能委任適合的法律服務 以符合當地真正的需求 我們的組織 我們的總部設立於倫敦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共有十一個區域辦公室/分會 而且約有1800個員工 在我負 責的 服務傳達 部門 我有1500位員工 相當於將近百分之八十的工作人力 並且掌握有百分之六十的 預算 LSC的員工係由一個執行執行團隊(the Executive Team )領導 我將於下張投影片中介紹這個執 行團隊 我們組織的架構 這是我們的結構 我們有一名總裁 及數名主任 政策及規劃 部門是思考政策及計劃的智囊團 當 我們將預算交送國會時 他們與律師公會及主管機關交涉 服務設計 部門汲取這些偉大的構想並 將它們變成產品 希望由我負責的 服務傳達 部門能推行這些服務 現在他們正在設計一個 優先供 應商 ( Preferred Supplier )專案 我們要如何招標以及相關的政策及程序等 然後他們會將成果交給 我 由我透過區域辦公室分會 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及 非常高成本單位 (the Very High Cost Cases Unit ) 去推行這個專案 我們將多少預算使用於部分成本極高的案件 對我們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現在約有百分之一的 案件 花費我們整體預算的百分之四十九 這是一筆相當可觀的金額 對於這些案件 我們將會以簽 定特別契約方式處理 以試圖更仔細的管控這些案件 你們可能已經看過最近幾個知名的案件 例如 Paddingtion的鐵路碰撞事件即是如此 我們的董事 我們有一個與執行團隊一起工作的委員(non-executive Commissioners) 他們係由國務卿指派 負責所 有策略方向的擬定並確保與法規及行政上的規範相符 這些委員都是具備資深法律服務經驗的人士 包括出庭律師(barristers) 刑事法律師到自願服務機構的成員 我們的主席是Michael Bichard先生 他 曾擔任permanent Secretary並且代表政府參與多次的研討 這些人非常激進 確保我們能維持我們的 獨立性 現在我們約有九千三百萬英鎊的行政預算 運作LSC 由於預算相當吃緊 我們正努力的尋找新的方法 提供服務 41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0

48 什麼激勵著LSC及其內部成員 持續改善人民的生活及期望 我們確保員工定期去了解受扶助人生活的改善 在最近一次有700名員工 出席的員工會議 我們邀請到數位受扶助人參與 並分享我們的工作如何使他們的生活有所改變 這是 不斷增加員工工作的動力的方式 最近的員工調查報告 也是可以作為什麼人們想在LSC工作的最佳證 明 我們更專注於服務及成果 這比任何形式更重要 我們的確面臨形式主義的挑戰 但我們的委託人及客 戶都激勵著我們 正如我所說 LSC重要的資產之一就是員工 而第二個重要的資產即是我們有很優秀的服務提供者 外界 對於他們有相當多的批評 但是我深信我們的服務提供者為我們的客戶代理 確實有認真的執行他們應 盡的義務 但卻在部分的新聞上受到不公平的評價 法律扶助是英國報紙每天都會報導的事 什麼是我們的挑戰 在有限預算中將事情依優先順序處理 二十一億聽起來是一筆可觀的數目 但是其他單位陸續成立的新 法案 對我們的預算確實有重大的影響 以致於任何將通過的新法案 都要做 法律扶助影響測試 一個例子是 當 Home Office 預計設置更多警力時 會直接影響到我們的預算 我們得去與那些機 構協商 請他們是否能支付我麼預算的差額 這樣的行動是否能成功 仍有待觀察 現在還在開始的階 段 我們也驅使機構改革 以確保我們處於能夠實現我們的願景的最佳狀態 電子企業化營運即是一個改 變 其中包括使用網路及電話服務 我們熱衷於使用視訊會議 並開始與警方使用 在有視訊設備的警 察局 刑事法庭及監所 我們會與他們連線 使犯人能直接應訊而不須移送法庭 在監罪犯在使用法律諮詢服務方面 我們有很大問題 一個市民諮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正在 做一個由我們資助的專案 在Liverpool的一個監所 這個機構要犯人在監所擔任我們的諮詢人員 當這 些犯人服完刑期 就成為該機構的諮詢工作人員 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十分有趣的發展 我們十分努力的以科技簡化工作流程 及持續的發展我們社會運動者的角色 此外 我們也將持續的將我們的注意力放在我們的客戶上 在我們推展業務的同時 這持續的是我們的 工作焦點 非常謝謝你們 42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0

49 議題討論 與談人 馬諦斯 奇里恩 科隆大學資深研究員 德國 譯者 林欣曄 鄭凱榕 大部分的國家均羨妒英格蘭暨威爾斯 England and Wales 擁有發展極度完備的法律扶助制度 並 持續關注這個由高度專業的法律服務委員會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 及其研究中心 Research Centre 所領導的法律扶助系統 身為本議題討論的與談人 我在以下的十分鐘左右將分析探討世界各 地現存不同的法律扶助制度之組織 並分別點出其各自擅場與不足之處 大多數人知之甚詳的模式是我所稱之為 委員會模式 board model 者 所謂的 委員會模式 是由 國家與社區層級提供法律扶助 而由一個多半相當獨立於政府 但由公費 public purse 資助的團體所 管理 關於這樣的制度 我們已從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服務部門執行長麥克 吉卡克 Mike Jeacock 先 生處聽取了許多相關介紹 英格蘭暨威爾斯似乎已透過其法律服務委員會採行了目前發展最完善的委員 會模式制度 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common law jurisdiction 均有相似的系統 例如芬蘭 荷蘭及 日本 譯註 馬諦斯 奇里恩於此或有小誤 日本係成文法系 並非普通法國家 應屬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另一種可見的模式是由法律專業社群 律師公會 扶持運作的法律扶助制度 其或由私人襄贊 或由政 府資助 舉例如土耳其 某種程度而言新加坡 馬來西亞 菲律賓及香港亦算是 在土耳其 政府提供年 度預算 地區律師公會藉由該筆預算成立區域性的法律扶助局 至於相關法律扶助服務如何提供 土耳 其政府則並無介入干預 政府只是花錢 而將一切法律扶助事業委由法律專業社群運行 第三種模式可被稱為 法院附屬 court-adjunct 模式 舉例來說 德國 捷克共和國 比利時及奧地 利均屬此類 在德國 所有的法律扶助事務全由法院掌管 其他並無全國性中央級法律扶助團體存在 於此制度中 法院內甚至並無一個專門的部門處理法律扶助事務 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均由聽審的法官 Judges 及法院職員 clerks 做最終的決定與處理 此種模式只具非常精瘦極簡的架構 且缺乏法律 扶助專業人才 現在我想簡單地介紹方才我所定義的三種不同法律扶助制度之優缺點 並用以下的分類進行更深層的 討論分析 也就是 一 範圍與彈性 二 專業與品質 三 提供法律扶助的優先順序 四 篩選受扶助案 件之機制 五 法律扶助提供者 六 基礎組織建設與接近使用管道 我們先自 法律扶助的範圍與彈性 Scope and Flexibility 談起 一 法院附屬模式所提供的法律扶助傾向針對法院審判程序 雖然法院提供此類法律扶助頗為慷慨 但 審判前的偵訊 準備程序階段中法律扶助則少有可得 德國即是這個問題相當好的例子 就法院審判 程序所提供的法律扶助服務的實務面論之 其於民事法律扶助領域內並無優先提供法扶的分級順序 或差別待遇 prioritization 而於刑事法律扶助領域只有極少數的優先處理案件類別 然而 就大 部分於法院外解決的民事爭端來說 全世界現存的法院附屬模式之法律扶助制度對於審判前階段所 提供的法律扶助較欠缺經驗 例如法律建議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 電話熱線法律諮詢 社區法律教 育 以及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ADR 等 均需法 院 或某種程度由律師公會提供之法律扶助基礎建設及地點 並且需受過專業訓練人員於其中提供 服務 委員會模式之法律扶助制度則並不附屬固著於傳統的法扶提供形式 而是透過法律扶助功能論的指 引 政策制定者多半能跳脫前人走出來的既成道路 為法律扶助另闢新途 委員會模式之法扶制度 不只是資助以法院為中心之程序內所需的法律扶助外 藉由採取更全面性處理問題的方式 其更發 展出替代性 創新性的爭端解決形式 這樣一個明顯的優勢 某種程度形成了另一個問題 也就是委 員會傾向被認為 或者更糟 其本身就如此自我定位 成為法律扶助提供的獨占者 如此不管是因為 43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1

50 沒有分配到資助經費 抑是因為一個或多或少具有自我管理 自我規範 自我定位之性質的委員會存 在 對其他人來說 是避免自己涉入 或被收編為免費法律服務的體系之中的一個令人歡迎的好藉口 畢竟包山包海的法律扶助委員會已未留給其他法律扶助提供者太多插手的空間 與此層面最相近的觀察是 委員會模式似乎是專注在滿足民眾對法律扶助的 需求 needs 而法 院附屬模式則傾向純粹是由 法院認定其需要 demand 之法律扶助 所驅使 法院附屬模式以單一 法扶提供形式供給無限制的資助 舉例來說 法院審判程序中之法律扶助 法院附屬制度傾向專注於 個人的法律扶助需要 而委員會制度則藉由提供或針對結構性的法律扶助採取更先驅進步的法扶 路徑 二 專業與品質 Professionalism and Quality 法院附屬模式使得專門從事法律扶助的專業人才 相當難以出現 目前這些處理法律扶助事項者 不管是代表律師公會組織法律扶助工作的律師 或 是評估法律扶助申請的法官 均於其日常法律業務上額外從事法律扶助服務 其要不是有機會建立 從事法律扶助的慣例 否則就是被檢選出來加以訓練以擔負這類的工作 我可以舉德國為例佐證以 上的觀察 在德國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核准法律扶助之申請 而最常聽到的抱怨 即是法官在適用資力 審查 means test 太過於寬大 以致於太多法律扶助申請人未被要求支付分擔金就獲得法律扶助 法官只是因為未受過相關訓練 沒有時間及缺乏慣例以認定 辨別這些鑽逃資力審查漏洞之企圖 以 致於形成資源上的浪費 而這些資源原本將要且應該更有效率地運用在其他形式的法律扶助上 專 業主義的另一個層面是委員會模式似乎對於他們花費的成果更有興趣 他們藉由經驗主義研究方法 empirical research 非常仔細評估計算其工作的成果 最佳例證即是英國的法律服務委員會所 屬 學術精英雲集的研究中心 其對於法律扶助的各個相關層面均做了廣泛的經驗研究 法院附屬模 式則傾向只是把法律扶助視為應該做的某件事 而非值得持續分析 評估與改進的志業 因此自組 織的觀點而言 較之於委員會模式主動發展提供法律扶助 proactive 法院附屬模式提供法律扶助 的方式是較為被動因應的 reactive 三 提供法律扶助的優先順序 Priorities 委員會模式花費較高昂 且因其對公眾而言具有高能 見度 委員會較之其他模式觸發了更多法律扶助的需求 於是委員會所定義的提供法律扶助優先順 序呈現出一種趨勢 委員會制定一套規則決定哪些案件是其傾向資助的 哪些則否 有些案件將於法 院內訴訟解決 其他則否 而此與案件本身的法律根據 抗辯理由等案情並無相關 如此處理法律扶 助的方式確實引發一個基本性的問題 亦即是否真有必要有好案件與壞案件之區別 四 篩選受扶助案件之機制 Gate-keeping 由律師公會所主導的模式 及附屬於法院之下的 模式 和委員會模式的作法相同 均擁有篩選受扶助案件之機制 如我稍早提及者 欠缺提供法律扶 助優先順序並非必然是壞事 然而 現在我所要討論的是資力審查及案情審查 means and merits tests 且二者均需謹慎地適用之以求法律扶助能實質有效 資力審查特別是一種高度技術性事宜 而大多數國家均需要相當的智識與經驗以有效適行之 經驗顯示在法院附屬模式裡 由於缺乏法律 扶助相關專業人才 資力審查在適用上通常過於寬鬆 因為徹底的資力調查需耗相當大量的資源 而 這已偏離了法院或律師公會主要的業務範圍 五 法律扶助提供者 Providers 在此有個概念是 每位律師均得自由承擔法律扶助工作 隱藏 在此概念後的基本想法是 每位公民應可憑其自由意志選任指示自己的律師 而非委由他人派任 舉例來說 如由法官或法律扶助委員會代其選任律師者是 而透過法律扶助制度膺選之律師得獲取 一定之報酬 因其透過簽約 contract 或加盟 franchise 的方式 同意遵從某一品質管理或標準 依據此一制度便得從事法律扶助工作 這樣的制度在選擇法律扶助提供者時非常注重其品質 另 一種替代選擇則是 依然將自由選擇律師的原則視為奠基於信任與依賴之上的 律師 客戶關係 lawyer-client relationship 中具有至高無上之重要性者 而靠律師專業上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責任 professional liability 及其損失補償保險 indemnity insurance 補正最終的法律扶助品質 缺失 44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1

51 六 基礎組織建設與接近使用管道 Infrastructure and Access 獨立的委員會模式掙扎於極大化 其基礎組織建設與接近使用管道 而法院附屬模式之法律扶助制度則可仰賴既有司法體系之基礎組 織系統 附屬於法院之下的模式擁有接近及使用法律扶助的服務據點 諸如各縣法院 而律師公會 附屬模式則藉由各地方律師公會基礎組織 串聯起其自身的接近使用法律扶助之服務據點 委員會 模式傾向基礎設施簡單化 因為此制度必須由自身的預算來支應 而這將造成接近使用的困難性 特 別是在人口稀少 若設置法律扶助服務據點投資使用率不高的區域 是否應投注於基礎組織建設的 必要性同時也點出了委員會組織的另一項問題 委員會組織之花費有較高比例流向日常開支 管理費 用 組織營運成本等 因此我們必須思考 較其額外增加之成本 委員會模式之法律扶助制度可做出 何種程度之顯著貢獻 才是更重要的考量 45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1

52 議題討論問與答 譯者 林欣曄 鄭凱榕 阿楚洛 佛尼爾 哥斯大黎加律師公會國際法及外國事務委員會會長 哥斯大黎加 今天上午我聽聞 在英格蘭民眾或多或少害怕試著經由法律扶助 或走進法院解決案件 這令我非常驚 訝 因為根據哥斯大黎加的統計數字顯示 每四位哥斯大黎加人就有一位是法律訴訟之當事人 我們有 太多的法律訴訟案件 而在我的國家大家都訴諸法院程序解決彼此間的爭端 因此我希望您能做個比 較 並想請教為什麼英格蘭會有這樣的現象發生 而我的第二個問題是 為什麼貴法律服務委員會只在 英格蘭暨威爾斯提供法律扶助 而非整個大不列顛王國 24 麥克 吉卡克 法律服務委員會 服務部門執行長 英國 第二個問題簡單 因為在蘇格蘭施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且他們擁有自己的法律服務委員會 Legal Services Board 第一個問題的解答則與我們英國的經驗相關 我們的研究顯示民眾不好興訟 他們尋求事務律師 solicitor 的協助 而他們於事務律師處可能一次只能解決其中一個議題 現今我們透過社區法律諮 詢中心試圖建立的制度是 爭端一次解決站 one-stop-shop 的概念 在 爭端一次解決站 裡 我們 可以給予受服務人需要的所有法律建議 目前推動此概念尚有阻力 然而我認為電話熱線服務的增加正 幫助我們在該領域內努力 我們確實看到了為社會所排拒的邊緣社群者 正如法律服務委員會所計劃般 地使用該項電話熱線服務 他們同時也透過網際網路獲得法律服務方面的建議 清晰明顯的證據於我 們的研究中在在點明顯現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服務委員會正努力改變提供法律服務方法的其中一個理 由 我們並試圖確定法律服務得透過許多不同的方式接近使用之 鄭文龍(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灣): 我有5個問題想請教麥克 吉卡克先生 1) LSC為什麼要設計成非政府組織? 2) 英國是屬於 judicare 制度 這應該是一個比較高成本的制度 有沒有考慮走向 staff attorney 專職律師制 的方式 3) 會不會面臨浮濫的批評 請問要怎麼因應? 4) 警局服務的部分 能不能說明一下緊急服務的內容? 25 5) 你的報告裡有提到 法律上的問題沒有去處理的話 成本是20億到40億英鎊 就是說不處理的成 本應該是小於處理的成本 這個不處理的成本要怎麼評估? 麥克 吉卡克 26 就預算而言 我們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確實計劃要花費二兆一千億英鎊 我們法律服務委員會是以非政府部門形式成立之公共團體 基本上是為了獨立自主性 而這也是令人 感覺我們能夠確保法律服務品質的方式之一 獨立自主性也是在我們的思考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而 本法律服務委員會則強烈希冀捍衛此點 我認為 我們大多數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均將抱持以下論點 法 律服務委員會LSC以非政府組織形式運作 對我們來說 係維繫自身獨立自主的最佳方式 採用公設辯護律師服務 Public Defenders Service 確實花費較鉅 我們正試圖決定是否可以使其成 本降低 而此研究計畫已進入尾聲 本研究計畫訪問了許多能力極強的事務律師們 而我們現正回收的 報告對於促進研究成果頗具積極正面之效 但是如果法律服務委員會將要拓展委員會聘雇專職律師服 務的模式 我們還有許多準備工作要做 我們在受到家事法律服務提供律師的壓力催促下 將法律服務 業務向轉型為專職律師制的路上推進 雖說專職律師制對法律服務委員會目前而言本益相比未必合 24.譯註 在英國 法律服務資助 Legal Services Funding 現已取代了以前的 法律援助計畫 Legal Aid Scheme 以下除了原文使用Legal Aid外 均以法律服 務為英國相關制度之標準譯名 合先敘明之 25.譯註 此處講者或有小誤 應為二兆至四兆英鎊 26.譯註 應分外注意者 billion英制 與美制不同 英制為 兆 美制為 十億 因此美國的billion=英國的thousand million 經譯者查證 確實於英格蘭政府官方 文書中出現 Assumed funding for further education allocated to the LSC is 4,732 million in , 5,174 million in and 5,579 million in 等文字 數據 英國教育技能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Skill 官方相關文書 亦請參照 韋伯字典英美制數字表 敬請讀者留意 46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2

53 算 而某些家事法律服務提供律師代表則主張法律服務委員會應公正地 經常性地回應他們是否能受聘 為專職服務律師的期待 有些我們在地區辦公室的職員同仁負責在警察局協調連絡事務律師 如果有人被警察逮捕並帶至警局 我們的同仁會致電中央服務系統請其分配一位事務律師 而該律師應於四十五分鐘內抵達警局提供法 律協助 這個規定在某些偏遠地區已被證明極難落實 但在過去十二個月內無論何處只要有需要的話 我們法律服務委員會的當值律師均能百分之百使命必達 林永頌(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灣): 我想請教麥克 吉卡克先生兩個問題 第一 英國的法律扶助組織有1,800個員工 有什麼具體的措施能夠 讓他們仍然保持這個熱誠 效率 沒有官僚 第二個問題是 據我了解 英國的政府部門在檢討整個法律扶助的一個評估報告 在這個評估的過程 或者是在政府監督的 因為錢都是政府出的 政府在監督法律扶助的時候 政府的監督以及法律扶助的 獨立性之間的界線是如何運作 而沒有失去獨立性 麥克 吉卡克 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在我們職員同仁身上投資了可觀的金錢 而在開頭我已提過 我們認為職員同仁是 法律服務委員會最珍貴的資產之一 我們每年均會做職員意見調查 以確保法律服務委員會所行所為 與同仁們的所思所想能合節合拍 我們法律服務委員會採取發覺其善 而非探查其惡的政策 然後在此 基礎上試著獎勵鼓舞職員同仁 當我二 三年前剛加入法律服務委員會時 我們是非常倚重紙上作業的 爾後我們將紙本挪開 試著注重在每張申請表格背後 實際上存在的是真實的個人 真實的人生 而藉由 盡可能快速地將法律服務觀念轉移 推進的過程中 我們法律服務委員會能夠確實地幫助民眾 法律服務委員會也定期地訪視曾受惠於我們法律服務的受服務人 如你們有些人所知 英國的新聞媒體 是以褒貶夾雜的方式報導法律援助服務 媒體高調地報導我們給予法律援助扶助 但他們卻不認為受 服務人應得到協助的案件 我們則看重從需要法律服務的民眾處接案 而這彰顯了法律服務委員會的服 務效能 最新近的著例是我們一位職員同仁患有心理健康問題的兄弟 她陪伴著他說明介紹法律服務 委員會是如何幫助他重返正常生活 而我可以向你們保證 在場沒有一雙眼睛是乾涸無淚的 我們投注 許多時間在這些事務上 因為我們認為對於我們的職員同仁來說 了解他們是如何改變了受服務人的生 命 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林永頌 我的第二個問題是 因為英國政府部門正在對法律扶助做一個評估報告 而預算是政府提供的 那麼政 府在監督或者是做評估的時候 法律扶助組織跟政府之間的關係怎麼維持獨立 麥克 吉卡克 獨立自主性的議題是我們每天都會面臨的挑戰 平心而論 我認為我們有捍衛住這條獨立自主的底限 我們偶爾會有代表受服務人向政府提出告訴的時候 而我們同時也非常努力地確保整體的共同目標反 應憲政事務部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希望我們達成者 有時候我們法律服務委員 會與政府的關係相當緊張 但是大多時候我們之間的關係可說是成果豐碩 特別是我們正試圖逐步增加 ring fences 民事法律援助預算 今年我們預期核准通過六十五萬件法律服務案件 而在編列給我們 的一定預算內 內閣大臣們很是可以說 我們可以裁減縮編法律服務這個領域的預算 但很明顯地他 們從未如此做過 他們反而一再鼓勵我們逐步增加民事法律援助預算 因為該領域在刑事領域的預算排 擠下面臨重大的壓力 而刑事領域是我們正調查管控的 任何法律服務範圍的變更 預算成本等均極有 可能流入 擴張刑事領域 而非民事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47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2

54 我們與相關內閣大臣們進行每日會報 並邀請他們到地區辦公室參觀 以及訪視我們的法律服務提供 者 上個星期憲政事務部政務次長 Parliamentar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布莉姬 普瑞恩緹絲國會 議員 Bridget Prentice MP 參訪了公設辯護服務 並與針對給付報酬的依據提出評論意見的訟務大律 師群會面 我們面臨的一項與律師專業團體相關的重大議題即是 應如何給付報酬予這些事務律師暨 訟務大律師的問題 這造成法律服務委員會及法律服務提供律師間彼此關係的緊張 但我們仍嘗試於 此情形下努力保持我們的獨立自主性 馬汀 羅蘇麥克 捷克難民援助組織 我想要請教 貴國法律服務委員會如何評估民眾是真的需要法律扶助 而無法負擔委請訴訟代理律師之 費用 麥克 吉卡克 我們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擁有體制完備的資力與案情審查制度 而且我們也在運作損害賠償 補償的 機制上建立良善的聯繫網絡 以便依個案的不同情況給予法律援助服務 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自我評 量表以供民眾自行計算 因此 假如民眾對於自己是否能獲得法律援助服務沒有把握 他們可以點選參閱 我們的網站 先進行自我資力檢測 以確認其是否具備申請法律服務的資格 當我們檢驗審查某些成本 非常高額昂貴的申請案件時 該案件申請受服務人的資力審查對於其能否獲得法律服務將分外相關 重 要 最近出現於公共議程 public agenda 的法律服務案件 為我們是否應該資助麻疹 腮腺炎及德國麻疹 三合一混合預防疫苗 Measles, Mumps, Rubella Vaccine, MMR 相關醫療糾紛 我們撥列了一千五百 萬英磅作為此項專款 但最後並沒有明確慎重的醫療證據顯示 三合一預防疫苗造成了相關醫療傷害 因此我們必須取消這項計劃 終止此案的法律服務 我們正不斷地 經常性地重新審視我們所訂定的案 情審查標準 不過我們已妥善建立及發展目前既有的資力及案情審查標準 受服務人及法律服務律師均 可利用此審查標準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服務的資格 威爾漢 喬瑟夫 馬里蘭州法律服務局執行長 美國 麥克 你曾提及所有法律扶助案件中的百分之一需索消耗了全部法律服務資源的百分之四十九 我有兩 個問題 問題一 你們用以正當化如此的資源分配 認為這樣分配是有效 合理並公平的理由為何 問題 二 你是否能提供這些百分之一案件內的例子 特別是民事案件 麥克 吉卡克 英國各界的關注明顯地聚焦在我們法律服務委員會佔用了百分之四十九資源的那百分之一的案件上 這 也就是為何我們設立了處理極高訴訟成本案件的單位 Very High Cost Cases Unit 以及刑事案件單 位 Criminal Case Unit 以壓低成本 將上述案件置納於我們管控案件成本之簽約制度內 譯註 亦 即與事務律師或訟務大律師簽訂個別案件契約 給予固定時薪 由法律服務委員會管控工作內容與品 質 在我向你提過的最近相關案件中 我們付出了多達八百萬英磅的帳單 這已成為我們法律服務委 員會的頭號障礙 而我們決心改正之 我們非常努力將管控花費的簽約制度帶進亟欲樽節成本的案件 中 可能採行簽約制度之法律援助服務的案件計有 帕丁頓火車撞車事故 Paddington rail crash 譯 註 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 兩輛火車於帕丁頓迎面對撞 造成三十一死 四百傷 詳參 co.uk/2/hi/uk_news/ stm 三合一疫苗案件 以及一些高曝光率的謀殺案件 目前這些案件均 繫屬在高等法院上訴中 我們目前有專家小組負責聯繫法律服務委員會及法律服務提供律師 以確保這 些案件均妥善處理中 我們期待英格蘭暨威爾斯的司法制度亦能跟上腳步 並開始由上至下推動之 我 們必須確定這些案件的法律程序均適當地進行中 因此案件控管確實是一個大議題 對於法律服務委員 27 會所追求的與治安法庭 Magistrate s courts 間的關係 係我們持續嘗試確保應妥善地處理適當的法 27.譯註 治安法庭 為英國皇家監獄管理服務部相關文書中使用的正式中文譯名 香 港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參考資料亦使用此一譯名 惟我外交部正式譯名為 地方法院 併與敘明之 48 法扶中文.indd /12/18 下午 03: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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