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外交及僑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新加坡及馬來西亞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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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 察 院 外 交 及 僑 政 暨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委 員 赴 泰 國 訪 問 監 察 機 構 及 巡 察 外 館 與 僑 校 之 報 告 考 察 團 成 員 : 洪 委 員 德 旋 劉 委 員 玉 山 李 委 員 炳 南 林 主 任 秘 書 明 輝 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至 26 日

2 目 次 壹 前 言 1 一 考 察 緣 由 1 二 行 程 概 述 1 貳 泰 國 政 情 概 況 3 參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演 進 及 職 能 6 一 歷 史 演 進 6 二 1999 年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設 置 7 三 現 行 2007 年 泰 國 憲 法 有 關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規 定 10 四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之 組 織 13 肆 巡 察 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各 項 業 務 21 一 秘 書 組 21 二 僑 務 組 24 三 新 聞 組 25 四 經 濟 組 27 五 領 務 組 31 六 行 政 組 32 七 其 他 各 組 室 34 伍 訪 視 泰 國 華 僑 學 校 41 1

3 一 清 邁 熱 水 塘 一 新 中 學 簡 介 41 二 清 邁 慈 濟 學 校 簡 介 43 陸 拜 會 泰 國 臺 灣 商 會 及 僑 界 45 一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45 二 泰 北 台 商 同 鄉 聯 誼 會 46 三 雲 南 會 館 清 邁 分 會 46 柒 參 觀 我 國 協 助 泰 國 皇 家 興 建 之 安 康 農 場 48 捌 心 得 與 建 議 49 附 錄 : 考 察 活 動 剪 影 53 2

4 監 察 院 外 交 及 僑 政 暨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委 員 赴 泰 國 訪 問 監 察 機 構 及 巡 察 外 館 與 僑 校 之 報 告 壹 前 言 一 考 察 緣 由 依 本 院 巡 迴 監 察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院 對 於 駐 外 機 構 之 巡 察, 併 入 委 員 國 外 考 察 計 畫 辦 理 為 訪 問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Thailand), 並 實 地 瞭 解 我 國 海 外 僑 校 發 展 情 形, 自 本 (98) 年 5 月 22 日 至 26 日, 本 院 外 交 及 僑 政 暨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洪 委 員 德 旋 ( 擔 任 團 長 ) 劉 委 員 玉 山 及 李 委 員 炳 南 組 團 赴 泰 國 執 行 考 察 工 作 二 行 程 概 述 ( 一 )98 年 5 月 22 日 下 午 洪 德 旋 委 員 率 劉 玉 山 委 員 李 炳 南 委 員 及 主 任 秘 書 林 明 輝, 並 由 駐 泰 代 表 處 烏 代 表 元 彥 偕 高 秘 書 文 杰 及 張 諮 議 象 錡 ( 泰 文 傳 譯 ) 陪 同, 拜 訪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由 監 察 長 狄 腊 德 上 將 (Gen. Teeradej Meepien) 親 自 接 見, 其 陪 同 者 有 監 察 使 Panit Nitithanprapas 女 士 及 秘 書 長 Siracha Charoenpanij 教 授 監 察 長 及 其 辦 公 室 主 管 人 員 並 進 行 業 務 簡 報, 我 方 也 與 泰 方 交 換 工 作 心 得 經 驗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長 狄 腊 德 上 將 取 得 泰 國 蘭 甘 杏 大 學 政 治 學 榮 譽 博 士, 並 曾 赴 美 國 留 學, 取 得 密 西 根 州 Veynstate 大 學 政 治 學 博 士 ; 曾 擔 任 國 防 部 常 務 次 長 ( 元 帥 官 階 ) 退 輔 會 主 席 (1998) 國 防 學 校 總 指 揮 ( 上 將 官 階 ) 最 高 統 帥 部 情 報 廳 廳 長 最 高 統 帥 部 副 統 帥 謀 長 ( 中 將 官 階 ) 國 家 安 全 指 揮 中 心 副 總 指 揮 ( 少 將 官 階 ) 及 國 會 參 議 院 議 員 ( ) 等 職 狄 腊 德 上 將 接 待 考 察 團 1

5 十 分 熱 誠 ( 二 ) 考 察 團 巡 察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時, 由 烏 元 彥 代 表 召 集 主 管 人 員 會 報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內 容 涉 及 泰 國 與 我 國 在 經 貿 投 資 旅 遊 勞 務 司 法 互 助 僑 務 等 雙 邊 關 係 之 分 析, 互 設 代 表 機 構 之 沿 革 及 傳 統 僑 團 與 台 僑 社 團 在 泰 國 近 況 代 表 處 也 安 排 泰 國 中 華 會 館 泰 國 台 灣 會 館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泰 國 華 僑 協 會 等 主 要 僑 領 代 表 與 3 位 委 員 進 行 座 談,3 位 委 員 並 出 席 泰 國 臺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交 接 典 禮, 及 與 在 泰 僑 社 人 員 交 換 意 見 會 談 中,3 位 委 員 見 證 台 商 在 泰 國 各 領 域 的 成 功 發 展 ( 三 ) 為 深 入 瞭 解 華 文 教 育 在 泰 國 推 廣 情 形,3 位 委 員 於 5 月 24 日 及 25 日 赴 泰 北 實 際 訪 問 清 邁 慈 濟 學 校 及 熱 水 塘 一 新 中 學 台 灣 慈 濟 功 德 會 於 1994 年 開 始 推 動 泰 北 3 年 扶 困 計 畫, 為 當 地 村 落 興 建 房 屋, 認 養 國 軍 老 兵, 也 為 貧 戶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與 農 業 輔 導 隨 後, 在 清 邁 府 芳 縣 規 劃 興 建 慈 濟 學 校 ( 泰 國 體 制 內 的 普 通 學 校 ), 以 利 當 地 華 裔 及 泰 裔 學 生 取 得 泰 國 政 府 承 認 的 學 歷, 並 教 授 中 文, 以 增 加 競 爭 能 力 及 就 業 機 會 2002 年 在 這 個 雲 南 鄉 親 聚 集 的 泰 北 山 區 完 成 慈 濟 學 校 之 興 建,2005 年 正 式 招 收 第 1 屆 學 生 目 前 共 有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各 2 班, 國 一 3 班, 國 二 2 班, 學 生 近 4 百 人 至 於 一 新 中 學, 成 立 於 1966 年, 迄 今 已 43 年 之 久 ; 學 校 共 有 44 位 教 師, 學 生 1,600 餘 人 ; 由 幼 稚 園 至 高 中 三 年 級, 共 39 班, 為 一 完 整 的 綜 合 高 中 上 課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晚 6 時 至 8 時 30 分 ; 星 期 六 早 上 8 時 至 下 午 3 時 30 分, 共 計 18 節 學 生 課 本 悉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由 於 上 課 時 間 有 限, 只 能 重 點 施 教 中 文, 設 備 相 對 不 如 慈 濟 學 校 3 位 委 員 在 泰 北 訪 2

6 察 期 間, 亦 與 清 邁 雲 南 會 館 及 泰 北 台 商 同 鄉 聯 誼 會 等 僑 社 ( 台 商 ) 座 談 ; 同 時 也 參 觀 由 我 國 政 府 協 助 泰 國 皇 室 興 闢 的 第 1 座 農 場 - 安 康 農 場 (Angkhang Nature Resort), 該 農 場 十 分 接 近 泰 緬 邊 界 由 於 這 是 監 察 委 員 第 一 次 深 入 泰 北 訪 察, 實 地 瞭 解 僑 校 發 展 及 僑 胞 生 活, 包 括 清 邁 慈 濟 學 校 熱 水 塘 一 新 中 學 清 邁 雲 南 會 館 泰 北 台 商 同 鄉 聯 誼 會 等 代 表, 尤 其 是 住 在 泰 北 的 國 軍 後 裔, 皆 感 受 到 3 位 委 員 之 關 心 與 熱 忱, 並 將 他 們 目 前 面 臨 的 問 題 及 困 境 一 一 向 委 員 表 達 貳 泰 國 政 情 概 況 泰 國 位 於 中 南 半 島 中 心, 面 積 513,000 平 方 公 里, 東 部 與 東 南 部 界 柬 埔 寨, 南 接 馬 來 西 亞 西 鄰 緬 甸 東 北 及 北 部 與 寮 國 接 壤, 南 臨 暹 羅 灣, 西 南 面 印 度 洋, 氣 候 終 年 炎 熱, 氣 溫 在 攝 氏 23 至 35 度 之 間 泰 國 人 口 約 6,500 萬, 主 要 為 泰 族 及 華 裔, 另 在 北 部 山 區 有 各 種 少 數 民 族, 南 部 有 回 教 馬 來 族, 佛 教 係 國 教 泰 國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2,717 美 元 (2007 年 ), 通 貨 膨 脹 率 5.5% (2008 全 年 平 均 值 ) 泰 國 原 為 君 主 專 制 國 家,1932 年 Pibul Songkhram 革 命 後, 改 行 君 主 立 憲, 泰 王 為 國 家 元 首, 向 不 干 政, 在 政 治 上 具 獨 立 超 然 地 位 泰 國 政 府 採 內 閣 制,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為 總 理 府, 總 理 由 國 會 眾 議 院 會 議 提 名 通 過 後, 由 國 會 議 長 奏 請 泰 王 任 命 下 設 有 總 理 府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外 交 部 工 業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農 業 部 交 通 部 科 學 暨 技 術 部 勞 工 部 商 業 部 內 政 部 司 法 部 能 源 部 資 訊 科 技 暨 通 訊 部 文 化 部 天 然 資 源 暨 環 保 部 觀 光 暨 體 育 部 社 會 發 展 暨 人 類 安 全 部 等 20 個 部, 全 體 閣 員 ( 含 總 理 ) 人 數 不 超 過 36 人, 任 期 4 年 3

7 2005 年 3 月 11 日, 由 泰 愛 泰 黨 (Thai Rak Thai Party) 組 成 之 政 府, 創 下 泰 國 君 主 立 憲 政 治 史 上 首 次 由 一 黨 單 獨 組 閣 之 紀 錄 該 黨 於 2005 年 2 月 6 日 國 會 眾 議 院 大 選 在 總 席 次 500 席 中 贏 得 穩 定 多 數 之 375 席, 黨 魁 塔 信 (Dr. Taksin Shinawatra) 獲 任 命 組 閣 並 連 任 總 理, 亦 為 泰 國 民 主 憲 政 史 之 首 例 2006 年 9 月 19 日 軍 方 在 陸 軍 總 司 令 頌 提 上 將 (Gen. Sonthi Boonyaratklarin) 領 導 下 發 動 政 變, 推 翻 塔 信 政 府, 解 散 國 會, 廢 除 1997 年 憲 法, 制 定 臨 時 憲 法, 宣 佈 戒 嚴 泰 國 新 憲 法 於 2007 年 8 月 19 日 公 投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8 月 24 日 頒 佈 施 行 2007 年 12 月 23 日 舉 行 國 會 眾 議 院 議 員 大 選 並 於 2008 年 3 月 2 日 舉 行 國 會 參 議 院 議 員 選 舉 2007 年 12 月 23 日 國 會 眾 議 院 議 員 大 選 中, 人 民 力 量 黨 獲 勝, 在 眾 議 院 總 席 次 480 席 中 占 233 席, 因 而 聯 合 其 他 五 個 中 小 政 黨 包 括 泰 國 黨 國 家 發 展 黨 為 國 黨 中 庸 民 主 黨 及 人 民 黨 等 合 組 6 黨 聯 合 政 府, 人 民 力 量 黨 黨 魁 沙 瑪 (Samak Sudardvej) 擔 任 總 理 由 第 2 大 黨 之 民 主 黨 為 唯 一 之 反 對 黨 沙 瑪 總 理 執 政 至 2008 年 9 月 9 日, 遭 法 院 判 決 渠 擔 任 總 理 後 仍 主 持 廚 藝 電 視 節 目 依 法 不 合 而 遭 解 職 眾 議 院 於 9 月 17 日 推 選 宋 猜 (Somchai Wongsawat, 塔 信 之 妹 夫 ) 擔 任 總 理, 惟 人 民 力 量 黨, 泰 國 黨 及 中 庸 民 主 黨 於 同 年 12 月 2 日 遭 法 院 判 決 解 散, 該 3 黨 之 黨 執 委 109 人 被 禁 止 參 政 5 年, 使 宋 猜 總 理 離 職, 泰 國 政 治 生 態 遂 起 重 大 變 化 造 成 1 年 中 更 換 3 位 總 理 及 4 位 外 交 部 長 之 局 面, 政 局 非 常 動 盪 泰 國 國 會 眾 議 院 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 推 選 反 對 黨 民 主 黨 黨 魁 阿 披 習 (Abhisit Vejjajiva) 為 總 理, 經 泰 王 於 同 月 20 日 正 式 任 命 後 執 政 迄 今 由 於 民 主 黨 在 眾 議 院 僅 占 未 4

8 過 半 之 163 席, 故 聯 合 國 家 發 展 黨 為 國 黨 榮 泰 黨 ( 由 原 中 庸 民 主 黨 重 新 登 記 成 立 ) 泰 國 發 展 黨 ( 由 原 泰 國 黨 重 新 登 記 成 立 ) 及 社 會 行 動 黨 等 組 成 6 黨 聯 合 政 府 原 被 解 散 之 人 民 力 量 黨 改 登 記 為 為 泰 黨 及 人 民 黨, 成 為 在 野 黨 泰 國 自 2008 年 7 月 繼 新 加 坡 接 任 東 協 輪 值 主 席, 原 預 定 於 2008 年 底 舉 行 之 東 協 峰 會 因 政 治 不 穩 定 而 告 延 期 阿 披 習 總 理 上 台 後 即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至 3 月 2 日 在 曼 谷 鄰 近 之 華 欣 觀 光 勝 地 成 功 舉 行 東 協 峰 會 惟 原 訂 於 4 月 10 日 至 12 日 間 在 芭 堤 雅 海 邊 觀 光 勝 地 舉 行 之 東 協 加 3 及 東 協 加 6 高 峰 會 議, 因 遭 支 持 塔 信 之 紅 衫 群 眾 包 圍 並 攻 擊 會 場 而 告 流 會 泰 國 自 2005 年 即 有 所 謂 黃 衫 群 眾 之 民 主 聯 盟 集 團, 渠 等 以 反 塔 信 為 目 標, 經 常 集 會 示 威, 終 導 致 2006 年 9 月 19 日 之 軍 人 政 變 奪 權 ; 直 至 2007 年 底 人 民 力 量 黨 選 舉 獲 勝 並 組 閣 執 政 後, 黃 衫 軍 仍 經 常 集 會 示 威, 表 達 對 政 府 施 政 之 不 滿, 最 後 更 以 霸 佔 國 際 機 場 要 求 宋 猜 政 府 下 台 2006 年 政 變 後, 泰 國 另 一 股 勢 力 興 起, 即 反 獨 裁 民 主 聯 合 陣 線, 因 穿 著 紅 衫 而 被 稱 為 紅 衫 軍, 渠 等 以 反 軍 人 政 變 軍 人 獨 裁 及 恢 復 民 主 體 制 為 號 召, 勢 力 日 益 龐 大,2009 年 東 協 高 峰 會 議 前 (4 月 8 日 ) 曾 在 曼 谷 大 型 集 會, 人 數 超 過 10 萬 人, 其 訴 求 為 要 求 阿 披 習 總 理 下 台 樞 密 大 臣 主 席 秉 上 將 (Gen. Prem Tinasulanond) 及 另 兩 名 樞 密 大 臣 必 須 辭 職 等 紅 衫 群 眾 於 4 月 10 日 開 始 封 鎖 曼 谷 交 通 要 道, 造 成 曼 谷 交 通 癱 瘓, 同 時 在 東 北 部 及 北 部 各 府 治 集 會 示 威, 致 阿 披 習 總 理 必 須 於 4 月 10 日 宣 佈 芭 堤 雅 地 區 ( 東 協 加 3 加 6 峰 會 所 在 地 ) 實 施 局 部 戒 嚴, 並 於 6 個 小 時 後 ( 參 加 該 峰 會 各 國 領 袖 離 泰 ) 宣 佈 解 嚴 復 因 曼 谷 地 區 示 威 群 眾 化 整 為 零 肇 事, 故 阿 披 習 政 府 復 於 11 日 宣 佈 曼 谷 及 鄰 近 5 府 實 施 局 部 戒 5

9 嚴 紅 衫 群 眾 到 東 協 峰 會 會 場 肇 事 期 間, 有 另 一 批 群 眾 興 起, 企 圖 阻 止 紅 衫 軍 而 發 生 武 力 衝 突, 因 渠 等 穿 著 藍 衫, 故 被 稱 藍 衫 群 眾, 其 幕 後 主 持 人 迄 今 眾 說 紛 紜 一 般 認 為 : 泰 國 連 續 近 4 年 之 政 爭 紛 亂, 恐 非 短 時 間 內 所 能 恢 復 正 常 參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演 進 及 職 能 一 歷 史 演 進 泰 國 與 許 多 東 南 亞 國 家 相 似, 其 人 權 議 題 常 受 到 討 論 與 批 評 昔 日 泰 國 議 會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始 終 未 達 當 初 立 法 的 理 想, 過 去 數 十 年 來, 軍 方 曾 發 動 無 數 政 變, 為 謀 私 利 而 奪 權 執 政 此 一 情 況 在 近 十 年 間 已 獲 大 幅 改 善, 雖 然 泰 國 在 諸 多 方 面 仍 有 改 進 之 必 要, 但 最 近 已 積 極 建 立 並 保 護 國 內 人 權 泰 國 政 府 中 的 官 僚 體 系 有 時 未 善 盡 治 理 之 責, 應 維 護 人 民 福 祉 者 有 時 不 但 未 保 護 民 眾 權 益, 甚 至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某 些 官 員 甚 至 與 強 勢 團 體 勾 結, 共 同 剝 削 人 民 泰 國 民 眾 認 識 到 政 府 無 法 保 護 及 推 廣 人 權, 於 是 開 始 另 尋 他 法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1992 年 5 月 泰 國 發 生 了 一 次 歷 史 性 事 件, 在 這 次 事 件 中 飽 受 挫 折 的 民 眾 ( 其 中 多 半 來 自 泰 國 中 產 階 級 ) 走 上 街 頭 示 威, 反 對 成 立 軍 政 府 這 次 事 件 之 後, 要 求 政 治 與 官 僚 改 革 的 呼 聲 四 起 數 個 人 權 組 織 與 泰 國 法 律 學 會 支 持 民 眾, 要 求 設 立 人 權 保 護 機 制 的 主 張 此 一 呼 籲 又 衍 生 出 泰 國 第 二 次 歷 史 性 事 件, 即 1997 年 新 憲 法 之 訂 定 1997 憲 法 規 定 許 多 保 護 泰 國 全 體 國 民 的 新 措 施 依 據 1997 憲 法, 政 治 改 革 與 人 權 團 體 可 要 求 增 訂 憲 法 條 文, 規 定 國 家 必 須 設 立 保 護 人 民 權 利 之 機 構 其 結 果 是 國 家 必 6

10 須 設 立 兩 種 重 要 機 構 : 國 家 監 察 使 與 人 權 委 員 會 泰 國 政 府 有 關 監 察 使 的 建 置, 就 因 運 而 生, 其 分 別 規 定 在 1997 憲 法 第 及 198 條, 當 時 稱 為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泰 國 政 府 亦 於 1999 年 通 過 了 監 察 使 法 (Ombudsman Act), 泰 國 首 任 監 察 使 Mr. Pichet Soontornpipit 則 是 在 2000 年 4 月 1 日 由 泰 國 皇 室 任 命 之, 在 4 月 12 日 首 次 建 立 了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嗣 於 2006 年 泰 國 軍 人 政 變 奪 權 撤 銷 1997 憲 法 並 成 立 臨 時 政 府, 之 後 更 在 2007 年 頒 行 現 行 憲 法, 將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之 國 會 一 詞 刪 除 ; 而 現 行 2007 憲 法 有 關 監 察 使 之 規 定, 則 臚 列 於 2007 年 憲 法 第 242 至 245 條 及 第 279 至 280 條 然 可 惜 的 是,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設 置 將 近 10 年, 雖 期 間 經 過 名 稱 更 替, 但 是 大 部 分 民 眾 與 公 務 人 員 不 知 道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確 切 之 職 責 與 任 務 為 此, 該 辦 公 室 於 2009 年 初 花 費 相 當 大 經 費 做 電 視 及 報 紙 等 媒 體 廣 告, 並 且 計 畫 性 地 到 全 國 各 地 宣 導, 以 期 讓 民 眾 及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得 以 了 解 監 察 使 之 工 作 並 且 知 道 監 察 使 之 職 權 所 在 二 1999 年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設 置 因 為 1999 年 之 監 察 使 法 與 現 行 2007 年 憲 法 有 別, 所 以 先 介 紹 1999 年 之 情 況, 之 後 再 用 專 節 介 紹 2007 憲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一 )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人 數 與 選 任 過 程 1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人 數 : 不 超 過 3 人 2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選 任 小 組 : 由 眾 議 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之 議 員 遴 選 31 人 組 成 選 任 小 組, 其 中 19 人 由 眾 議 院 之 議 員 依 政 黨 比 例 產 生,4 人 由 國 立 大 學 的 主 席 中 選 出,4 人 由 檢 察 總 長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選 出,4 人 由 最 7

11 高 法 院 之 成 員 中 選 任 3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候 選 人 數 : 不 可 低 於 憲 法 規 定 之 應 選 人 數 之 3 倍, 而 且 名 單 必 須 要 送 至 眾 議 院 接 受 選 任 小 組 至 少 30 天 的 遴 選 遴 選 之 後, 應 該 將 候 選 人 數 降 低 至 候 選 人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後, 交 由 眾 議 院 議 員 投 票 表 決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即 可 ) 若 有 不 能 決 定 者 ( 最 後 出 線 人 數 超 過 應 選 人 數 者 ), 再 送 交 參 議 院 (the Senate) 投 票 表 決 4 最 後 交 由 泰 皇 公 佈 擔 任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的 人 選 ( 二 )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候 選 資 格 限 制 1 年 滿 45 歲 之 泰 國 國 民 ; 2 至 少 須 具 大 學 學 歷 ; 3 之 前 未 擔 任 過 監 察 使 之 工 作 ; 4 並 不 能 是 現 任 眾 議 院 或 參 議 院 之 議 員 或 是 任 職 於 地 方 議 會 或 是 政 府 機 關 之 人 員 ; 5 在 被 提 名 前 3 年 內, 不 能 擔 任 政 黨 幹 部 或 參 加 任 何 一 個 政 黨 ; 6 不 能 為 下 列 組 織 之 成 員 : 選 舉 委 員 會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憲 法 法 院 法 官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或 是 審 計 長 辦 公 室 7 不 能 被 宣 告 破 產 ; 8 從 未 被 法 院 判 刑 ; 9 從 未 被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企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以 嚴 重 違 反 紀 律 之 原 因 而 解 職 ; 10 從 未 因 憲 法 條 文 的 規 定 而 被 剝 奪 參 議 員 或 眾 議 員 資 格 ; 11 從 未 因 憲 法 條 文 而 遭 由 參 議 院 剝 奪 其 職 位 ( 三 )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兼 職 禁 止 被 選 上 為 監 察 使 之 後, 該 名 監 察 使 必 須 : 1 不 能 兼 任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 8

12 2 不 能 受 雇 於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企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或 是 擔 任 任 何 政 府 機 關 或 是 國 營 企 業 之 顧 問 一 職 ; 3 不 能 在 合 資 或 營 利 之 企 業 中 擁 有 任 何 職 位, 並 且 也 不 能 獲 得 任 何 該 企 業 之 營 利 所 得 或 受 雇 於 該 企 業 ; 4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形 式 之 自 營 商 業 行 為 ( 四 ) 泰 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權 力 與 職 責 1 可 對 下 列 情 況 發 生 之 陳 情 進 行 調 查 與 審 視 : (1)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是 地 方 政 府 之 雇 員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法 律 或 是 超 出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所 做 出 之 行 為 ; (2)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是 地 方 政 府 之 雇 員 公 務 人 員 之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對 於 民 眾 個 人 或 是 公 共 利 益 產 生 損 害 損 失 或 不 公 之 情 形 ( 不 論 是 否 在 其 權 限 內 均 屬 之 ); (3) 對 於 法 律 令 狀 之 調 查 (the law warrants investigation) 2 可 提 出 報 告 意 見 與 改 進 事 項 等, 送 陳 國 會 3 在 進 行 調 查 中, 若 監 察 使 發 現 法 律 規 範 或 是 個 人 行 為 有 違 憲 之 虞 時, 監 察 使 可 主 動 將 該 規 範 移 交 給 憲 法 法 庭 或 是 行 政 法 院, 做 進 一 步 之 審 視 4 不 能 針 對 下 列 事 由 進 行 調 查 或 介 入 : (1) 在 國 會 中 由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政 策, 除 非 該 政 策 之 執 行 內 容 屬 於 前 述 可 調 查 之 情 形 ; (2) 該 案 件 現 在 正 由 法 院 進 行 審 理 ; (3) 該 陳 情 內 容 並 非 前 述 可 調 查 之 情 形 ; (4) 該 陳 情 內 容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之 雇 員 公 務 人 員 之 人 員 管 理 或 紀 律 問 題 ; 9

13 (5) 該 陳 情 案 件 並 未 按 照 監 察 使 法 之 規 定 提 供 監 察 使 所 需 內 容 5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不 能 損 傷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全 以 及 國 際 關 係 若 因 可 能 影 響 該 等 情 況, 以 致 無 法 進 行 調 查 時, 監 察 使 必 須 向 參 眾 議 院 提 出 報 告 6 如 果 陳 情 事 件 並 非 屬 於 監 察 使 職 權 或 監 察 使 不 能 收 受 之 陳 情 案 件, 可 由 監 察 使 將 該 陳 情 移 至 相 關 適 當 之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給 予 後 續 之 處 置 7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完 成 案 件 調 查 之 後, 必 須 要 提 出 一 份 包 含 該 案 件 之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意 見 改 進 要 求, 給 予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若 監 察 使 發 現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下 屬 之 公 務 人 員 或 雇 員 所 執 行 之 法 律 或 政 策 決 定 會 導 致 不 公 平 或 不 公 正 的 情 形 出 現 時, 亦 須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意 見, 要 求 相 關 機 關 變 更 或 修 正 該 導 致 不 公 正 或 不 公 平 之 法 律 規 範, 甚 至 是 政 策 決 定 8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必 須 每 年 定 期 向 眾 議 院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其 內 容 應 該 包 括 : (1)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之 調 查 意 見 建 議 以 及 改 善 意 見 ; (2)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是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監 察 使 所 提 出 之 調 查 意 見 建 議 及 改 善 意 見 之 回 覆 及 相 關 作 為 ; (3) 在 監 察 使 執 行 職 務 時,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未 能 配 合 之 處 ; (4) 監 察 使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所 遭 遇 到 之 障 礙 三 現 行 2007 年 泰 國 憲 法 有 關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規 定 相 關 規 定 見 2007 年 憲 法 第 242 至 245 條 以 及 第 10

14 279 至 280 條, 茲 就 相 關 重 要 規 定 整 理 於 下 ( 一 )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設 置 與 選 任 過 程 1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人 數 為 3 人, 其 必 須 是 公 眾 認 可 且 尊 敬 之 對 象, 而 且 必 須 具 備 對 於 國 家 行 政 事 務 公 共 利 益 之 事 業 與 活 動 之 相 關 經 驗 與 知 識 其 出 任 方 式 係 由 參 議 院 提 供 泰 皇 建 議 而 選 任 之, 並 且 參 議 院 主 席 必 須 副 署 泰 皇 之 決 定 其 任 期 6 年 選 出 之 監 察 使, 必 須 互 推 其 中 1 人 擔 任 監 察 長,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參 議 院 主 席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必 須 是 一 獨 立 機 關, 擁 有 獨 立 之 人 事 權 預 算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給 予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之 權 力 2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遴 選 小 組, 係 由 7 人 組 合 而 成, 其 成 員 包 括 : 最 高 法 院 之 主 席 憲 法 法 院 之 主 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主 席 眾 議 院 議 長 眾 議 院 反 對 黨 之 領 導 人 以 及 由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公 聽 會 所 選 出 之 人 各 1 名 ( 二 )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職 權 1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調 查 範 圍 (1) 為 發 現 事 實, 可 針 對 下 列 案 件 進 行 審 視 調 查 : <1>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企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之 公 務 人 員 雇 員 未 依 法 行 政 ; <2>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企 業 或 地 方 政 府 之 公 務 人 員 雇 員 之 行 為 或 失 職 行 為 不 公 正 地 造 成 陳 情 人 或 是 公 眾 之 損 害 ( 不 論 其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 <3> 針 對 憲 法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尤 其 是 在 行 政 公 平 性 上 之 失 職 或 其 他 作 為, 但 是 法 院 之 審 判 除 外 ; <4>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可 調 查 之 案 件 11

15 (2) 可 針 對 擁 有 政 府 職 位 或 倫 理 標 準 規 範 法 (Code of Ethics) 所 適 用 之 人 員 進 行 其 行 為 之 調 查 ; (3) 可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之 需 要, 提 出 其 觀 察 評 估 之 改 進 意 見 ; (4) 需 定 期 ( 每 年 ) 向 部 長 會 議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及 參 眾 議 院 提 出 調 查 及 行 為 報 告, 而 該 報 告 必 須 刊 登 於 政 府 公 報 上 2 國 家 監 察 使 可 以 向 憲 法 法 院 或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解 釋 案 : (1) 任 何 法 律 條 文 可 能 有 違 憲 之 虞 者, 國 家 監 察 使 可 以 向 憲 法 法 院 要 求 其 解 釋 ; 而 憲 法 法 院 必 須 立 刻 依 照 該 法 律 及 相 關 程 序, 針 對 該 案 件 做 出 解 釋 (2) 如 果 規 則 命 令 或 政 府 機 關 國 家 機 構 國 營 事 業 或 是 地 方 政 府 之 公 務 人 員 雇 員 之 行 為 有 違 憲 或 違 法 之 虞, 國 家 監 察 使 得 將 該 案 件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並 要 求 其 解 釋 ; 而 行 政 法 院 亦 必 須 立 刻 依 照 該 法 律 及 相 關 程 序, 針 對 該 案 件 做 出 解 釋 3 有 關 違 反 倫 理 標 準 規 範 法 之 行 為 之 處 理 (1) 在 國 家 或 政 府 機 關 擁 有 職 位 之 人 員 都 必 須 要 遵 守 倫 理 標 準 規 範 法 (2) 任 何 違 反 倫 理 標 準 規 範 法 之 行 為 都 被 視 為 是 一 違 紀 行 為, 政 府 官 員 一 有 違 紀 行 為, 國 家 監 察 使 應 向 國 會 部 長 會 議 或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報 告, 並 且 須 向 國 家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要 求 其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之 調 查 (3) 國 家 監 察 使 有 義 務 並 且 應 在 制 定 或 修 定 倫 理 標 準 規 範 法 時 提 出 意 見, 以 提 升 政 府 官 員 之 道 德 意 識 ; 並 且 有 義 務 呈 報 任 何 違 反 倫 理 標 準 規 12

16 範 法 之 行 為, 然 若 監 察 使 認 為 該 行 為 存 有 商 榷 空 間, 則 應 主 動 調 查 並 提 出 報 告 於 公 眾 周 知 4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權 力 之 限 制 (1) 國 家 監 察 使 對 被 調 查 機 構 沒 有 處 罰 權, 僅 有 建 議 權 ; 但 被 調 查 機 構 未 遵 守 其 建 議 時, 國 家 監 察 使 有 權 向 其 部 長 或 總 理 或 國 會 或 公 眾 提 出 報 告 (2) 國 家 監 察 使 不 得 介 入 內 閣 公 布 之 政 策 中, 也 不 得 介 入 法 院 正 在 審 理 或 已 作 出 裁 決 之 任 何 個 案 (3) 國 家 監 察 使 不 得 介 入 人 事 管 理 或 懲 處 行 為 (disciplinary action) (4) 國 家 監 察 使 不 得 介 入 匿 名 的 欠 缺 住 址 的, 或 加 油 添 醋 的 陳 訴 ( 按 : 包 含 外 國 人 在 內 的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或 國 會 委 員 會 均 可 提 出 陳 訴 ; 陳 訴 的 管 道 包 括 免 費 電 話 郵 寄 傳 真 網 路 親 身 透 過 參 眾 議 員 或 其 他 監 察 使 所 認 可 的 辦 法 ) 四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之 組 織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置 秘 書 長 1 名, 統 轄 其 下 屬 單 位, 而 其 下 屬 單 位 各 司 其 職, 主 要 可 分 為 內 部 行 政 部 門 調 查 部 門 以 及 對 外 部 門 詳 細 架 構 請 參 考 圖 一 ( 第 19 頁 ) ( 一 ) 早 期 之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早 期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置 秘 書 長 1 名, 下 轄 3 大 部 門, 並 另 置 副 秘 書 長 1 名, 協 助 秘 書 長 統 轄 調 查 部 門, 置 助 理 秘 書 長 1 名, 協 助 秘 書 長 統 轄 行 政 部 門, 技 術 支 援 與 公 關 部 門 則 直 轄 於 秘 書 長 : 1 行 政 部 門 (The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這 個 部 門 主 要 是 負 責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有 關 書 記 13

17 及 秘 書 方 面 的 工 作 其 內 容 包 括 : 辦 公 室 內 的 公 文 登 錄 人 事 配 置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經 費 與 預 算 會 計 部 門 採 購 與 外 界 部 門 合 作 辦 公 室 內 人 員 之 福 利 等 2 調 查 部 門 (Investigation Division) 調 查 部 門 主 要 掌 管 人 民 陳 情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立 組 織 之 管 理 不 良 弊 政 事 件 的 詢 問 與 調 查 在 調 查 報 告 中, 調 查 官 員 會 將 該 案 件 之 事 實 對 該 案 件 之 評 論 與 建 議 以 及 如 何 解 決, 詳 述 於 該 報 告 中, 並 且 先 呈 給 秘 書 長 尋 求 更 進 一 步 意 見 之 後, 才 會 送 至 監 察 使 的 手 中, 由 監 察 使 做 最 後 的 定 奪 調 查 部 門 共 分 成 5 個 小 組, 其 中 4 個 小 組 是 專 屬 調 查, 另 外 一 個 是 所 謂 的 受 案 組 (Intake Team), 受 案 組 之 主 要 功 能 在 收 受 陳 情 後 做 最 初 步 的 審 查 如 果 陳 情 案 件 係 屬 於 監 察 使 職 權 所 能 受 理 的 範 圍, 受 案 組 就 會 按 照 該 案 件 性 質 分 送 至 某 個 專 屬 調 查 的 小 組 ; 陳 情 案 件 如 果 不 是 監 察 使 職 權 所 能 辦 理, 受 案 組 就 會 將 無 法 辦 理 的 資 訊 告 知 陳 情 人, 並 且 會 建 議 陳 情 人 向 適 當 的 機 關 進 行 陳 情 4 個 調 查 小 組 中, 各 個 小 組 都 有 自 己 專 屬 的 執 掌, 像 : 第 1 小 組 負 責 的 部 分 是 針 對 內 政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的 相 關 案 件 ; 第 2 小 組 負 責 的 部 分 是 國 防 司 法 警 政 法 院 矯 正 機 構 獨 立 組 織 國 營 企 業 公 立 組 織 國 家 組 織 ; 第 3 小 組 負 責 的 部 分 是 有 關 教 育 衛 生 社 會 經 濟 勞 工 社 福 交 通 通 訊 商 業 工 業 ; 最 後, 第 四 小 組 負 責 的 是 自 然 資 源 的 議 題, 如 土 地 林 業 水 資 源 礦 業 農 業 環 境 等 14

18 3 其 他 部 門 除 了 上 述 最 重 要 的 行 政 部 門 及 調 查 部 門 外, 辦 公 室 下 還 有 設 技 術 支 援 部 門 及 公 關 部 門 等 其 他 單 位 其 中 技 術 支 援 部 門 主 要 是 提 供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相 關 的 研 究 支 援, 像 蒐 集 全 世 界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處 理 類 似 陳 情 案 件 之 手 段 方 法, 以 提 供 調 查 部 門 參 考 ; 除 此 之 外, 像 整 理 陳 情 案 件 的 爭 點 及 所 適 用 法 律, 來 協 助 調 查 人 員 決 定 造 成 陳 情 事 件 的 發 生 原 因, 也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方 式 來 建 議 行 政 部 門 做 些 許 的 改 進, 以 減 少 相 關 陳 情 事 件 的 發 生 公 關 部 門 是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與 外 界 連 接 的 一 個 重 要 管 道 公 關 部 門 必 須 準 備 以 及 向 大 眾 提 出 相 關 資 訊, 來 讓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更 了 解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所 扮 演 的 腳 色, 就 此 而 言, 透 過 廣 泛 地 讓 民 眾 瞭 解 監 察 使 的 功 能 以 及 透 過 教 學 宣 導 都 是 可 以 讓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與 其 他 部 門 或 民 眾 減 少 衝 突 的 主 要 方 法 ; 除 此 之 外, 公 關 部 門 亦 與 媒 體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以 便 宣 傳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 二 )2007 年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組 織 架 構 自 2007 年 來, 泰 國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內 之 組 織 有 相 當 大 的 改 變 根 據 2007 年 之 憲 法, 現 在 監 察 使 人 數 為 3 人, 其 下 置 秘 書 長 1 人, 並 置 顧 問 若 干 人 擔 任 諮 詢 的 腳 色, 其 下 分 設 3 位 副 秘 書 長 協 助 秘 書 長 分 管 3 大 部 門 ; 詳 細 架 構 如 圖 二 ( 第 20 頁 ) 1 第 1 大 部 門 內 部 行 政 部 門 包 括 組 織 支 援 處 (Corporate Support Services Bureau) 監 察 使 研 究 中 心 (Ombudsman Studies Center) 總 務 處 (Treasury Services Bureau) 技 術 與 策 略 處 (Technical & Strategy Bureau) 人 事 管 理 處 (Personnel Mgt. Bureau) 資 訊 處 (IT Bureau) 15

19 2 第 2 大 部 門 調 查 部 門 調 查 部 門 之 下 共 分 為 6 個 調 查 小 組 : (1) 第 1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為 內 政 部 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 (2) 第 2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為 警 政 及 首 都 曼 谷 之 行 政 機 關 ; (3) 第 3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為 土 地 爭 議 農 業 與 合 作 社 部 國 家 資 源 與 環 境 部 ; (4) 第 4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國 防 部 外 交 事 務 科 技 研 發 教 育 公 共 衛 生 旅 遊 與 運 動 社 會 福 利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文 化 勞 工 交 通 能 源 宗 教 ; (5) 第 5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為 司 法 部 獨 立 機 構 檢 察 總 長 (Attorney-General) 公 立 機 構 ; (6) 第 6 小 組 : 負 責 的 部 分 為 經 濟 部 商 業 部 公 立 組 織 國 營 企 業 等 3 第 3 大 部 門 憲 政 與 道 德 標 準 規 範 部 門 其 包 括 憲 政 組 織 及 司 法 組 織 調 查 處 (Investigation of Constitutional Organisations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Bureau) 道 德 標 準 促 進 處 (Ethical Standards Promotion Bureau) 憲 政 施 行 評 估 處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Bureau) 除 此 三 大 部 門 之 外, 另 外 尚 設 有 國 內 ( 內 部 ) 審 計 處 (Internal Audit Unit) 法 制 處 及 公 關 處 (Communication and PR Bureau), 均 直 轄 秘 書 長 ( 三 ) 前 後 期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組 織 之 比 較 兩 者 間 的 不 同 處, 大 略 可 以 分 為 3 點, 分 別 是 : 因 應 2007 年 憲 法 設 置 道 德 標 準 促 進 處 ; 更 重 視 與 憲 政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 將 內 部 組 織 健 全 化 茲 分 述 16

20 如 下 : 1 置 道 德 標 準 促 進 處 (Ethical Standards Promotion Bureau) 代 表 處 的 設 置 應 該 是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為 了 因 應 2007 年 憲 法 第 條 的 規 定, 其 授 予 監 察 使 可 以 針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道 德 標 準 進 行 監 督, 並 且 提 出 改 善 意 見, 故 設 置 代 表 處 來 行 使 該 職 權 2 重 視 與 憲 政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在 新 的 第 3 部 門 中, 除 了 設 置 道 德 標 準 促 進 處 之 外, 另 外 設 置 了 兩 個 新 的 單 位, 分 別 是 憲 政 組 織 及 司 法 組 織 調 查 處 (Investigation Constitutional Organisations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Bureau) 以 及 憲 政 施 行 評 估 處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Bureau), 這 兩 個 機 關 之 設 置 亦 可 反 映 出 其 依 循 憲 法 規 定 之 用 意, 因 為 之 前 監 察 使 法 中 的 規 定, 並 沒 有 讓 監 察 使 有 權 限 可 以 針 對 憲 政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然 而 在 2007 年 憲 法 的 第 244 條 第 (1) 項 的 (C) 款 中 就 載 明 監 察 使 可 以 針 對 憲 法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尤 其 是 對 行 政 公 平 性 上 之 失 職 或 其 他 作 為, 但 法 院 之 審 判 除 外, 故 此 兩 單 位 之 新 設, 可 以 符 合 2007 年 憲 法 加 強 監 察 使 功 能 的 要 求 3 內 部 組 織 健 全 化 在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改 變 首 先 將 調 查 部 門 從 原 本 的 4 個 調 查 小 組, 增 設 到 6 個, 雖 然 其 所 負 責 的 對 象 並 未 增 加, 但 是 卻 可 以 增 加 分 工 的 細 膩 度, 對 於 監 察 使 處 理 相 關 陳 情 案 件 的 時 候, 可 以 獲 得 較 高 的 效 益 其 次 有 關 內 部 的 行 政 單 位, 亦 有 些 許 的 變 更, 增 加 了 國 內 ( 內 of 17

21 部 ) 審 計 處 (Internal Audit Unit) 以 及 監 察 使 研 究 中 心 (Ombudsman Studies Center) 以 及 內 部 秘 書 單 位 的 變 更 從 上 述 3 點 來 看, 泰 國 政 府 對 於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其 實 是 有 相 當 大 的 期 望, 除 了 在 憲 法 上 增 加 了 監 察 使 的 職 權 之 外, 也 將 其 辦 公 室 組 織 加 以 強 化, 以 期 加 強 監 察 使 的 功 能 吾 人 認 為 監 察 使 是 一 個 求 新 求 變 的 單 位, 雖 然 設 置 僅 僅 只 有 10 餘 年, 但 是 卻 能 讓 人 看 見 泰 國 是 一 個 在 憲 政 運 作 上 逐 漸 進 步 與 在 人 權 保 障 上 逐 漸 加 強 的 國 家 18

22 圖 一 :2007 年 之 前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架 構 國 會 國 家 監 察 使 (Ombudsmen)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Office of Ombudsmen) 秘 書 長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行 政 部 門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庶 務 單 位 (General Administration Unit) 預 算 與 採 購 單 位 (Finance and Procurement Unit) 人 事 單 位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Unit) 勞 工 單 位 (Temporary Employee and Permanent Employee) 技 術 支 援 與 公 關 部 門 (Technical Support and Community Relations Division) 研 究 與 技 術 支 援 單 位 (Research and Technical Support Unit) 資 訊 單 位 (Information Technology Unit) 公 關 單 位 (Public Relation Unit) 法 務 單 位 (Legal Unit) 調 查 部 門 (Investigation Division) 第 一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1) 第 二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2) 第 三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3) 第 四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4) 受 案 組 (Intake Team) 19

23 圖 二 :2007 年 之 後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組 織 架 構 監 察 長 (Chief Ombudsman) 監 察 使 (Ombudsmen)(3) 國 內 ( 內 部 ) 審 計 處 (Internal Audit Unit) 秘 書 長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1 副 秘 書 長 2 副 秘 書 長 3 顧 問 Advisor 法 制 處 (Legal Bureau) 公 關 處 (Communication and PR Bureau) 副 秘 書 長 1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1) 組 織 支 援 處 (Corporate Support Services Bureau) 監 察 使 研 究 中 心 (Ombudsman Studies Center) 總 務 處 (Treasury Services Bureau) 技 術 與 策 略 處 (Technical & Strategy Bureau) 人 事 管 理 處 (Personnel Mgt. Bureau) 資 訊 處 (IT Bureau) 副 秘 書 長 2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2) 第 一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1) 第 二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2) 第 三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3) 第 四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4) 第 五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5) 第 六 調 查 小 組 (Investigation Team 6) 副 秘 書 長 3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3) 憲 政 及 司 法 組 織 調 查 處 (Investigation of Constitutional Organisations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Bureau) 道 德 標 準 促 進 處 (Ethical Standards Promotion Bureau) 憲 政 施 行 評 估 處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Bureau) 20

24 肆 巡 察 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5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考 察 團 巡 察 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由 烏 代 表 元 彥 親 自 接 待, 並 就 我 國 與 泰 國 實 質 發 展 關 提 出 未 來 展 望 如 下 : ( 一 ) 泰 國 政 府 部 門 經 常 表 達 樂 願 與 我 交 流, 學 習 我 國 發 展 經 驗, 但 因 嚴 格 遵 守 與 中 國 簽 署 建 交 公 報 中 之 一 中 政 策, 對 政 治 議 題 謹 慎 雙 方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互 訪 均 須 徵 詢 外 交 部 意 見 年 來 泰 外 交 部 已 數 度 表 達 樂 見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 二 ) 泰 國 由 於 政 爭 紛 擾, 加 上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政 府 窮 於 應 付, 閣 員 更 動 頻 仍, 有 賴 文 官 體 制 正 常 運 作 代 表 處 將 持 續 運 用 兩 岸 關 係 和 緩 之 氛 圍, 積 極 透 過 各 項 農 經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加 強 雙 邊 實 質 關 係 ( 三 ) 基 於 互 信, 在 低 調 不 公 開 原 則 下, 積 極 與 泰 國 政 府 首 長 級 官 員 交 往, 逐 步 推 動 高 層 互 訪 ( 四 ) 運 用 我 柔 性 國 力, 推 動 公 眾 外 交, 強 化 我 國 際 形 象, 增 加 能 見 度 ( 五 ) 持 續 加 強 與 此 間 國 際 組 織 及 使 節 團 之 聯 繫, 以 強 化 我 在 泰 國 之 多 邊 聯 繫 及 政 情 掌 握 茲 就 代 表 處 各 組 室 業 務 職 掌 及 工 作 情 形 臚 列 如 下 : 一 秘 書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外 交 部 派 駐 組 長 及 秘 書 各 1 員 外 交 部 聘 僱 諮 議 2 員 本 地 僱 員 1 員 ( 二 ) 業 務 職 掌 : 1 辦 理 與 泰 國 政 府 部 門 之 聯 繫 邀 訪 事 項 2 與 泰 國 國 會 參 眾 議 院 之 聯 繫 與 邀 訪 3 辦 理 東 協 與 APEC 等 區 域 國 際 組 織 業 務 4 與 國 際 組 織 ( 含 非 政 府 組 織 ) 之 聯 繫 5 與 外 交 使 節 團 聯 繫, 加 強 多 邊 聯 繫 21

25 6 與 政 要 及 重 要 政 黨 領 袖 之 聯 繫 7 推 動 我 與 緬 甸 之 各 項 實 質 關 係 8 泰 緬 政 情 蒐 集 與 研 析 : 含 禽 流 感 新 流 感 疫 情 蒐 集 9 撰 寫 政 情 及 按 月 季 年 之 各 項 報 表 10 洽 排 雙 邊 訪 團 訪 問 事 宜 11 應 國 內 各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蒐 集 泰 國 各 項 法 規 制 度 等 資 料 12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事 項 : 聯 繫 洽 邀 泰 政 府 部 門 官 員 參 與 我 國 各 項 國 際 會 議 及 訓 練 班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該 組 同 仁 依 各 自 業 務 需 要, 隨 時 與 外 交 部 相 關 司 處 聯 繫 溝 通, 溝 通 管 道 順 暢 另 與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農 業 部 勞 工 部 科 技 部 及 司 法 部 經 常 性 聯 繫 台 泰 農 業 合 作 會 議 2 年 1 次, 台 泰 勞 務 會 議 每 年 由 雙 方 輪 流 主 辦, 雙 方 農 業 勞 務 合 作 密 切 2 泰 國 參 眾 議 員 與 代 表 處 較 有 聯 繫 者 約 80 餘 人 本 年 2 月 參 議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由 班 查 主 席 率 團 23 人 訪 台 代 表 處 另 持 續 以 拜 會 及 餐 敘 方 式 加 強 與 國 會 聯 繫 並 安 排 我 立 法 委 員 與 國 會 議 員 交 流, 進 行 國 會 外 交,2008 年 約 40 人 次 3 適 時 呈 報 泰 國 政 情 疫 情, 並 隨 時 建 議 更 新 泰 國 旅 遊 警 訊, 確 保 國 人 及 僑 胞 之 安 全 例 如 97 年 11 月 下 旬 黃 衫 軍 反 政 府 示 威 人 士 封 鎖 曼 谷 國 際 機 場 及 廊 曼 機 場, 本 (98) 年 4 月 中 旬 紅 衫 軍 反 政 府 示 威 人 士 在 芭 堤 雅 阻 撓 東 協 +3 及 +6 峰 會 進 行, 芭 堤 雅 曼 谷 及 其 周 邊 五 府 先 後 進 入 緊 急 狀 態 等 泰 國 情 勢 升 高 之 狀 況, 代 表 處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及 該 組 均 隨 時 運 作, 並 在 第 一 時 間 將 政 情 發 展 及 調 整 旅 遊 警 示 建 議 呈 報 外 交 部 在 舉 世 關 注 之 22

26 H1N1 新 型 流 感 方 面, 泰 國 政 府 本 年 5 月 12 日 下 午 首 度 確 認 兩 起 H1N1 新 型 流 感 病 例, 該 組 當 日 隨 即 呈 報 外 交 部, 建 議 將 上 述 疫 情 資 訊 納 入 外 交 部 旅 遊 警 示 內 容, 並 維 持 泰 國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該 組 並 已 於 本 年 5 月 21 日 奉 外 交 部 指 示 訂 定 因 應 新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措 施, 納 入 代 表 處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呈 報 外 交 部 4 泰 國 自 2008 年 7 月 24 日 至 本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擔 任 東 協 輪 值 主 席, 本 ( 第 14) 屆 東 南 亞 國 家 協 會 高 峰 會 議 於 2009 年 2 月 26 日 至 3 月 1 日 在 泰 國 華 欣 舉 行, 至 泰 國 東 協 +3 及 東 協 +6 會 議 則 延 後 舉 行, 該 組 均 將 會 議 情 形 及 我 參 與 東 協 之 研 析 意 見 呈 報 外 交 部, 並 密 切 注 意 相 關 發 展 另 我 政 府 贊 助 亞 太 商 工 總 會 組 團, 由 該 會 張 會 長 孝 威 率 領 我 工 商 界 及 智 庫 領 袖 乙 行 7 人, 前 來 曼 谷 參 加 2 月 25 日 至 27 日 於 曼 谷 舉 行 之 東 協 企 業 及 投 資 論 壇 高 峰 會, 外 交 部 及 代 表 處 同 仁 亦 以 顧 問 名 義 參 團, 該 團 張 會 長 孝 威 並 獲 邀 主 持 其 中 一 場 討 論 會 並 擔 任 引 言 人, 並 獲 泰 國 總 理 阿 披 習 召 見, 有 助 於 我 國 能 見 度 及 與 東 協 官 員 之 接 觸, 對 實 地 了 解 東 協 運 作 及 與 東 協 建 立 聯 繫 並 逐 漸 累 積 友 我 資 源 仍 具 效 益 5 泰 國 居 東 南 亞 交 通 要 衝, 許 多 國 際 組 織 區 域 總 部 常 設 於 曼 谷, 我 國 為 東 南 亞 農 業 研 究 機 構 聯 盟 (APAARI) 會 員, 雙 方 合 作 密 切, 代 表 處 與 該 組 織 總 部 經 常 聯 繫, 關 係 密 切 代 表 處 另 與 東 南 亞 教 育 部 長 組 織 (SEAMEO) 美 國 教 育 中 心 (EDC) 亞 洲 總 部 等 關 係 密 切 另 代 表 處 與 此 間 使 節 團 包 括 美 日 新 加 坡 韓 國 教 廷 南 非 捷 克 等 20 餘 國 關 係 良 好, 經 常 受 邀 參 加 其 國 慶 酒 會 等 活 23

27 動, 總 計 2008 年 約 50 人 次 6 洽 排 及 接 待 訪 團 :2008 年 迄 今 計 接 待 我 中 央 地 方 政 府 及 重 要 民 間 智 庫 組 織 來 泰 訪 問 及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 如 參 加 東 協 企 業 論 壇 ) 共 約 180 人 次 7 透 過 各 項 國 際 會 議 及 訓 練 班,2008 年 計 邀 請 包 括 外 交 部 農 業 部 財 政 部 內 政 部 衛 生 部 等 70 人 次 赴 台 與 會 或 參 訓 本 年 迄 今 已 有 30 人 次 赴 訪 未 來 展 望 : 二 僑 務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僑 委 會 派 駐 組 長 及 秘 書 各 1 員, 乙 類 雇 員 1 員, 臨 時 雇 員 2 員 ( 二 ) 業 務 職 掌 : 主 要 有 三 大 類 : 1 僑 團 聯 繫 及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 含 春 節 元 宵 節 青 年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雙 十 國 慶 等 節 慶 活 動 ) 僑 務 榮 譽 職 人 員 聯 繫 與 遴 薦 輔 導 僑 務 志 工 團 供 應 華 僑 通 訊 社 稿 源 協 助 僑 界 組 團 回 國 參 加 十 月 慶 典 活 動 各 類 文 宣 用 品 ( 包 括 國 旗 月 曆 春 聯 ) 之 發 放 等 項 2 華 僑 文 教 學 校 教 育 ( 含 華 校 資 料 之 更 新 與 教 材 之 申 請 暨 經 費 之 補 助 教 師 研 習 教 師 節 活 動 暨 教 師 獎 勵 ) 社 會 教 育 ( 華 裔 青 年 語 文 班 華 裔 青 年 觀 摩 團 巡 迴 文 化 教 師 台 灣 綜 藝 團 蒞 泰 訪 演 ) 教 學 資 源 ( 泰 國 版 新 編 華 語 課 本 五 百 字 說 華 語 ( 中 泰 文 版 ) 一 千 字 說 華 語 ( 中 泰 文 版 ) 之 推 廣 加 印 與 修 訂 業 務 僑 教 雙 週 刊 之 申 請 ) 僑 生 回 國 升 學 中 華 函 授 學 校 招 生 宣 導 等 項 3 僑 民 經 濟 業 務 ( 各 商 會 之 聯 繫 輔 導 暨 經 費 之 申 請 華 商 經 貿 研 習 各 班 別 之 報 名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辦 理 商 品 展 ) 等 項 24

28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泰 國 僑 團 ( 社 ) 約 1,300 多 個, 其 中 與 我 經 常 聯 繫 者 約 100 餘 個 2 泰 國 華 校 約 240 所, 與 我 保 持 聯 繫 者 約 100 餘 所 ( 以 泰 北 僑 校 佔 大 多 數, 惟 位 於 曼 谷 泰 國 中 華 會 館 所 屬 之 中 華 語 文 學 校 及 中 華 國 際 學 校 亦 與 代 表 處 密 切 聯 繫 ), 其 餘 華 文 民 校 已 發 展 為 泰 國 一 般 學 校, 僅 申 請 教 材 或 參 加 教 師 培 訓 時, 方 與 我 聯 絡 僑 務 委 員 會 每 年 提 供 泰 北 僑 校 之 教 材 約 20 萬 冊 之 譜, 全 年 補 助 泰 北 地 區 僑 校 之 教 學 活 動 及 教 材 經 費 約 為 新 台 幣 1,100 萬 元, 約 佔 該 會 僑 校 發 展 與 輔 助 總 經 費 十 分 之 一 3 在 泰 台 商 廠 家 約 有 3,000 家, 全 泰 共 有 15 個 地 區 性 台 商 聯 誼 會 及 1 個 聯 合 總 會, 組 織 體 系 完 整, 活 動 力 強 三 新 聞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派 駐 組 長 及 秘 書 各 1 員, 乙 類 雇 員 1 員 ( 二 ) 業 務 職 掌 : 1 傳 播 台 灣 各 項 政 策 與 成 就, 並 提 供 有 關 台 灣 之 資 訊 2 舉 辦 或 贊 助 各 項 說 明 會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俾 讓 泰 國 人 士 瞭 解 台 灣 3 經 常 與 泰 國 新 聞 界 及 各 重 要 國 際 媒 體 派 駐 曼 谷 記 者 聯 繫, 並 保 持 友 好 關 係 4 不 定 期 發 布 新 聞 稿 或 舉 行 記 者 會 5 協 助 推 廣 台 灣 出 版 品 電 影 片 及 相 關 之 視 聽 產 品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協 助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來 泰 參 加 2008 泰 國 國 際 25

29 旅 展 之 文 宣 推 廣 :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組 團 前 來 參 加 2 月 28 至 3 月 2 日 舉 行 之 2008 泰 國 TTAA 國 際 旅 展, 代 表 處 協 助 文 宣, 共 獲 相 關 報 導 14 篇 另 於 2 月 26 日 在 該 協 會 來 泰 所 辦 之 台 灣 觀 光 推 廣 會 中 舉 辦 小 型 連 結 台 灣 運 籌 全 球 照 片 展 2 辦 理 國 內 業 者 來 泰 參 加 2008 曼 谷 國 際 書 展 : 該 活 動 於 本 年 3 月 27 至 4 月 7 日 舉 行, 本 次 活 動 共 獲 中 英 泰 文 網 路 及 媒 體 刊 登 22 篇 3 辦 理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文 宣 專 案 : 本 案 共 獲 此 間 媒 體 及 網 站 刊 出 之 投 書 專 文 共 31 篇 另 並 洽 請 3 位 新 聞 界 及 學 界 人 士 致 函 WHO 幹 事 長 支 持 我 國 加 入 該 組 織 4 辦 理 此 間 國 際 媒 體 記 者 赴 台 參 加 華 語 研 習 課 程 : 推 薦 美 國 基 督 教 科 學 箴 言 報 駐 亞 洲 記 者 Simon Montlake 於 本 年 2 月 至 5 月 赴 台 研 習 華 文 5 辦 理 泰 國 記 者 或 國 際 媒 體 駐 泰 記 者 赴 台 採 訪 我 國 總 統 選 舉 : 協 助 西 班 牙 世 界 報 美 聯 社 及 BBC 等 4 位 駐 亞 洲 記 者 自 3 月 16 日 至 22 日 赴 台 採 訪 總 統 大 選 6 辦 理 總 統 選 舉 文 宣 專 案 : 共 獲 此 間 媒 體 及 網 站 論 壇 或 部 落 格 刊 出 之 投 書 專 文 或 社 論 共 計 25 篇 7 辦 理 我 記 者 採 訪 WHA 案 : 本 案 共 獲 此 間 媒 體 及 網 站 論 壇 刊 出 之 投 書 專 文 共 計 29 篇 8 邀 請 泰 國 新 聞 界 重 要 人 士 赴 台 參 加 我 國 總 統 就 職 典 禮 : 泰 文 民 意 報 專 欄 作 家 Kiatichai Pongpanish 及 朱 拉 隆 功 大 學 亞 洲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Samarn Laodumrongchai 赴 台 參 加 P 君 並 於 5 月 26 日 民 意 報 之 專 欄 中 刊 出 專 文 9 辦 理 奧 運 文 宣 邀 訪 專 案 : 邀 請 本 轄 民 族 媒 26

30 體 集 團 副 總 編 輯 Kavi Chongkittavorn 於 7 月 22 日 至 25 日 赴 台 參 加 該 專 案 其 於 返 泰 後 共 於 英 文 民 族 報 及 泰 文 銳 利 明 晰 深 入 報 刊 出 3 篇 專 文 10 辦 理 本 年 有 意 義 參 與 聯 合 國 專 門 機 構 文 宣 專 案 : 共 於 泰 國 媒 體 及 網 路 刊 出 22 篇 投 書 專 文 及 社 論 四 經 濟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經 濟 部 派 駐 組 長 1 員, 秘 書 3 員 本 地 僱 員 2 員 ( 二 ) 業 務 職 掌 : 1 辦 理 與 泰 國 政 府 多 邊 及 雙 邊 議 題 之 聯 繫 2 辦 理 經 濟 部 全 球 拓 銷 方 案 經 貿 工 商 會 訪 問 團 業 務 3 協 助 提 供 台 泰 民 間 投 資 諮 詢 及 商 機 搜 尋 4 撰 寫 泰 緬 國 家 檔 案 及 經 貿 年 報 5 協 助 台 泰 貿 易 糾 紛 案 件 6 協 助 海 關 查 價 及 文 件 查 證 等 7 即 時 商 情 及 新 聞 稿 撰 寫 8 蒐 集 並 遞 報 泰 國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9 蒐 集 緬 甸 經 貿 資 訊 10 辦 理 台 商 會 聯 繫 工 作 11 其 他 行 政 業 務 及 國 內 各 機 關 團 體 委 託 經 貿 相 關 事 項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運 用 我 WTO 會 員 國 身 份, 積 極 協 助 我 國 業 界 洽 請 泰 方 提 供 相 關 法 令 資 料, 解 除 對 我 國 進 口 貿 易 障 礙, 包 括 泰 國 各 項 經 貿 法 規 檢 驗 檢 疫 措 施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令 及 產 銷 統 計 資 料 45 案 緬 甸 1 案 2 拜 會 ( 及 邀 宴 ) 泰 國 商 業 部 工 業 部 科 技 部 27

31 資 訊 通 訊 部 財 政 部 農 業 合 作 部 等 政 府 機 關 主 管 官 員, 以 及 泰 國 工 業 院 商 業 總 會 紡 織 協 會 及 相 關 產 業 工 會 等 逾 120 次 3 邀 請 泰 方 官 員 及 業 界 至 我 國 參 加 區 域 性 經 貿 會 議 及 活 動 4 項 ; 另 協 助 我 國 官 員 及 業 界 至 泰 國 參 加 區 域 性 經 貿 會 議 及 活 動 8 次 ; 專 案 3 項 4 為 洽 請 泰 方 與 我 國 舉 行 雙 邊 經 濟 工 業 合 作 會 議, 拜 會 商 業 部 工 業 部 官 員 計 8 次, 並 促 成 工 業 部 次 長 訪 台 5 協 助 我 國 廠 商 來 泰 國 參 展 投 資 招 商 招 商 論 壇 活 動 等 計 12 次, 並 利 用 該 等 活 動 協 助 辦 理 投 資 說 明 會 或 貿 易 投 資 洽 談 會 6 次 6 提 供 泰 國 及 緬 甸 即 時 商 情 計 431 件 7 協 助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單 位 產 地 及 查 價 業 務 逾 90 案, 並 洽 訪 廠 商 ( 發 文 件 數 420 實 地 洽 訪 廠 商 23 次 ) ( 四 ) 台 泰 經 貿 概 況 : 1 泰 國 經 貿 基 本 資 料 : (1) 人 口 :6,304 萬 人 (2008) (2) 經 濟 成 長 率 :2.6% (2008) (3)GDP:US$2,728.6 億 ( ,027 億 泰 銖, 以 年 均 匯 率 估 ) (4) 平 均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per capita):us$ 4,104 ( ,921 銖, 以 匯 率 概 算 ) (5)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率 :5.5% (2008) (6) 生 產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率 :12.4% (2008) (7) 失 業 率 :1.4 % (2008) (8) 外 債 :US$648 億 (2008) (9) 外 匯 準 備 :US$ 1,110.1 億 (2008) 28

32 (10) 進 口 值 :US$ 1,786 億 5,314 萬 (2008) (11) 出 口 值 :US$ 1,778 億 4,127 萬 (2008) (12)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阿 聯 大 公 國 馬 來 西 亞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新 加 坡 南 韓 台 灣 印 尼 (13)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澳 洲 印 尼 越 南 荷 蘭 (14) 泰 銖 / 美 元 匯 率 : ( ) 2 台 泰 貿 易 與 投 資 概 況 : (1)2008 年 我 國 對 泰 國 出 口 額 為 49 餘 億 美 金, 自 泰 國 進 口 額 為 32 餘 億 美 金, 分 別 較 2007 年 萎 縮 5.64% 及 9.98%, 貿 易 總 額 則 為 81 餘 億 美 金, 縮 減 7.43% 我 國 對 泰 貿 易 順 差 由 2007 年 的 15.9 億 增 加 到 2008 年 的 16.5 億, 成 長 4.23% (2)2008 年 泰 國 為 我 國 第 14 大 貿 易 夥 伴 第 10 大 出 口 市 場 及 第 15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 我 國 為 泰 國 第 11 大 貿 易 夥 伴 第 17 大 出 口 市 場 第 9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此 外 我 國 在 泰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約 120 億 美 金, 為 泰 國 第 3 大 外 資 投 資 來 源, 目 前 旅 泰 台 商 估 計 約 近 14 萬 人 ( 五 ) 泰 國 對 外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發 展 : 1 FTA: (1) 泰 巴 林 FTA : 計 626 項 產 品 關 稅 減 免, 簽 署, 巴 林 國 會 未 通 過, 目 前 仍 未 生 效 (2) 泰 秘 魯 FTA: 自 2005 年 簽 訂 以 來, 雙 方 同 意 開 放 部 分 商 品 自 由 貿 易 市 場, 然 由 於 雙 方 持 續 修 改 商 品 降 稅 等 細 節 延 遲 多 時, 可 望 於 2010 年 29

33 生 效 (3) 泰 印 度 FTA: 早 期 收 穫 計 劃 計 有 82 項 商 品 自 2006 年 9 月 起 實 施 零 關 稅, 該 協 定 談 判 仍 進 行 中, 可 望 於 2009 年 7 月 完 成 談 判 (4) 泰 澳 大 利 亞 FTA: 生 效 (5) 泰 紐 西 蘭 FTA: 生 效 (6) 泰 日 本 JTEPA: 生 效 (7) 泰 美 FTA: 自 2006 年 暫 停 談 判 至 今 2 RTA( 東 協 對 外 FTA): (1) 東 協 中 國 :2002 年 11 月 4 日 簽 約 生 效, 涵 蓋 貨 品 及 服 務 貿 易 2 大 議 題, 投 資 議 題 部 分 則 仍 談 判 中 (2) 東 協 日 本 (AJCEPA): 已 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其 中 泰 國 部 分 雖 已 簽 約, 因 尚 未 完 成 國 內 程 序, 預 計 自 2009 年 中 生 效 (3) 東 協 歐 盟 之 FTA 談 判 則 自 2007 年 7 月 展 開, 至 2009 年 3 月 已 進 行 7 次 會 談, 進 展 緩 慢, 暫 訂 於 2010 年 完 成 談 判 (4) 東 協 與 澳 洲 紐 西 蘭 :2009 年 2 月 27 日 簽 訂 綜 合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AANZ-FTA), 預 計 2009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協 定 內 容 包 括 貨 物 投 資 服 務 與 經 濟 合 作 (5) 東 協 韓 國 (AKFTA):2007 年 6 月 份 簽 署 生 效, 其 中 泰 國 與 南 韓 之 部 分, 延 至 2009 年 2 月 27 日 東 協 第 14 屆 峰 會 時 方 完 成 簽 署, 目 前 泰 方 仍 需 完 成 相 關 內 部 程 序, 最 快 將 於 10 月 份 生 效 (6) 東 協 - 印 度 :2003 年 10 月 簽 訂 談 判 架 構 協 定, 涵 蓋 貨 品 服 務 及 投 資 三 大 議 題, 並 於 2008 年 8 月 完 成 談 判, 原 訂 於 2009 年 2 月 東 協 14 30

34 屆 峰 會 中 簽 訂, 因 印 度 大 選 延 後 3 泰 國 商 業 部 於 本 年 4 月 20 日 對 外 表 示,4 月 日 因 紅 衫 軍 抗 議 事 件 而 延 期 之 東 協 +3 ( 東 協 與 中 國 日 本 韓 國 ) 及 東 協 +6 ( 東 協 與 中 國 日 本 韓 國 印 度 澳 洲 紐 西 蘭 ) 峰 會, 泰 方 原 暫 訂 在 本 年 6 月 中 旬 在 泰 國 普 吉 府 舉 辦 惟 嗣 因 若 干 與 會 國 家 領 袖 無 法 配 合 上 述 泰 國 所 提 程 期, 泰 國 外 長 卡 實 於 5 月 中 旬 宣 布 本 屆 東 協 +3 及 東 協 +6 峰 會 將 延 期 至 本 年 10 月 下 旬 舉 辦 五 領 務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外 交 部 派 駐 組 長 副 組 長 ( 秘 書 加 銜 ) 及 秘 書 各 1 員, 當 地 雇 員 18 員, 領 務 志 工 5 員 ( 二 ) 業 務 職 掌 : 代 表 處 領 務 轄 區 包 括 泰 國 及 緬 甸 二 國, 領 務 組 業 務 執 掌 包 含 :1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2 外 國 人 赴 台 簽 證 ;3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及 驗 證 ;4 泰 籍 勞 工 簽 證 ; 及 5 國 人 與 泰 國 緬 甸 孟 加 拉 籍 配 偶 結 婚 面 談, 及 外 籍 配 偶 入 國 前 輔 導 等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由 於 泰 緬 地 區 華 僑 及 來 泰 投 資 台 商 及 旅 遊 之 國 人 為 數 頗 眾, 且 曼 谷 向 為 東 南 亞 航 空 轉 運 中 心, 外 國 人 士 至 代 表 處 申 辦 簽 證 者 眾 多, 加 上 泰 勞 深 受 我 國 內 雇 主 歡 迎, 綜 上 因 素, 代 表 處 領 務 量 向 居 我 駐 外 舘 處 之 前 茅 以 2008 年 為 例, 代 表 處 計 辦 理 國 人 護 照 1,671 件, 外 人 簽 證 35,999 件, 勞 工 簽 證 31,313 件, 文 件 證 明 19,545 件, 結 婚 面 談 634 件, 每 月 領 務 量 平 均 約 7,493 件, 每 日 處 理 340 件 2 代 表 處 深 知 領 務 工 作 之 良 窳 攸 關 政 府 及 代 表 處 之 形 象 至 鉅, 故 代 表 處 領 務 工 作 除 秉 持 依 法 行 31

35 政 簡 化 流 程 及 便 民 服 務 三 大 原 則 推 動 之 外, 並 要 求 領 務 組 同 仁 必 須 態 度 親 切 和 藹, 積 極 主 動 服 務 國 人 台 商 華 僑 及 外 籍 人 士 此 外 代 表 處 領 務 同 仁 亦 經 常 應 邀 至 各 界 團 體, 簡 報 領 務 各 項 便 民 措 施, 受 到 歡 迎 與 肯 定 3 另 由 於 泰 國 幅 員 廣 大, 一 般 外 地 民 眾 洽 辦 領 務 必 需 勞 頓 舟 車 前 來 曼 谷 辦 理 自 今 年 一 月 起, 代 表 處 奉 外 交 部 指 示 辦 理 行 動 領 務 計 畫, 擇 定 泰 國 四 個 華 僑 台 商 聚 集 眾 多 之 城 市 清 萊 清 邁 普 吉 合 艾, 由 領 務 同 仁 每 月 輪 流 前 往 其 中 一 地 進 行 領 務 服 務, 當 場 收 件 並 解 答 領 務 相 關 問 題, 該 項 計 畫 自 實 施 以 來, 此 間 華 文 報 及 宏 觀 電 視 均 有 報 導, 備 受 各 界 好 評 六 行 政 組 ( 一 )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外 交 部 派 駐 副 組 長 ( 秘 書 加 銜 ) 秘 書 及 薦 任 主 事 各 1 員, 乙 類 雇 員 4 員, 當 地 雇 員 1 員, 另 編 制 會 計 人 員 1 名 ( 二 ) 業 務 職 掌 : 1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24 小 時 接 聽 旅 泰 或 來 泰 旅 遊 國 人 求 助 電 話, 提 供 各 類 有 關 協 助, 包 括 災 難 傷 病 及 意 外 災 害 等 重 大 事 件 之 處 理 善 後, 或 提 供 各 類 諮 詢 及 代 為 聯 絡 求 助 人 在 台 家 屬 等 2 在 泰 服 刑 國 人 相 關 業 務 : 秉 承 我 政 府 重 視 人 權 之 意 旨, 照 顧 目 前 因 案 在 泰 國 各 地 11 所 監 獄 服 刑 之 受 刑 人 共 計 123 名, 內 容 包 括 定 期 於 三 節 ( 春 節 端 午 中 秋 ) 前 往 探 視 每 一 位 受 刑 人, 辦 理 每 年 2 次 之 義 診 及 贈 藥, 並 藉 由 書 信 往, 來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期 使 渠 等 可 安 心 服 刑 3 會 計 : 綜 理 代 表 處 會 計 業 務, 內 容 亦 包 括 處 理 代 表 處 合 署 辦 公 單 位 之 會 計 業 務 32

36 4 總 務 : 館 舍 代 表 宿 舍 館 產 等 之 維 護 管 理 及 採 購 案 件 之 執 行 等 5 電 務 : 電 報 ( 含 合 署 辦 公 單 位 ) 之 收 發 呈 閱 分 送 6 出 納 及 領 務 規 費 收 存 : 出 納 業 務 之 執 行 及 每 日 領 務 規 費 之 清 點 收 存 7 人 事 : 同 仁 調 動 差 勤 福 利 保 險 特 權 豁 免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雇 員 之 管 理 8 車 輛 調 度 : 公 務 車 輛 之 保 養 維 修 及 調 度 9 專 案 業 務 : 如 辦 理 國 慶 酒 會 等 ( 三 ) 工 作 情 形 : 1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為 代 表 處 重 要 業 務 之 一, 因 國 人 來 泰 旅 遊 頻 繁, 發 生 各 類 事 件 之 情 況 亦 多, 代 表 處 因 而 設 置 兩 線 急 難 救 助 電 話 供 來 泰 國 人 求 助 撥 打 使 用 以 本 (98) 年 元 月 迄 今 為 例, 國 人 具 體 之 求 助 事 項 包 括 : 就 醫 住 院 護 照 遺 失 入 出 境 遭 拒 亡 故 善 後 觸 法 遭 捕 尋 親 遭 竊 漁 船 失 聯 等 共 約 20 件, 代 表 處 均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大 都 獲 致 有 效 解 決 2 有 關 在 泰 服 刑 國 人 相 關 業 務 方 面, 除 上 述 提 供 服 刑 國 人 之 照 料 及 協 助 外, 代 表 處 亦 協 助 輔 導 符 合 申 請 泰 王 特 赦 之 受 刑 人 申 請 特 赦,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成 功 輔 導 獲 特 赦 返 國 者 計 6 人, 提 出 申 請 在 案 者 計 34 人 另 凡 逢 泰 國 王 室 重 大 慶 典 如 泰 王 王 后 誕 辰 等, 泰 國 政 府 常 依 例 辦 理 受 刑 人 大 赦, 代 表 處 均 為 我 受 刑 人 爭 取 權 益, 獲 大 赦 者 因 而 得 到 減 刑, 兩 年 來 代 表 處 協 助 在 泰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返 國 之 受 刑 人 共 計 8 人 3 該 組 之 業 務 執 掌 大 都 為 維 繫 代 表 處 處 務 正 常 運 作 不 可 或 缺 之 工 作, 內 容 較 為 繁 瑣 枯 燥, 所 幸 該 33

37 組 同 仁 憑 藉 工 作 熱 忱 戮 力 以 赴, 均 能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七 其 他 各 組 室 ( 一 ) 軍 協 組 1 人 員 編 制 : 該 組 奉 國 防 部 83 年 8 月 24 日 (83) 承 拓 字 第 2120 號 令 核 定, 自 83 年 9 月 1 日 起 稱 為 軍 事 協 調 組 現 有 國 防 部 派 駐 ( 陸 軍 ) 上 校 組 長 及 ( 空 軍 ) 中 校 副 組 長 各 1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上 校 組 長 : <1> 泰 國 最 高 統 帥 部 陸 軍 之 聯 繫 及 業 務 推 展 <2> 各 國 駐 泰 武 官 聯 繫 及 情 蒐 <3> 撰 擬 區 域 情 勢 報 告 <4> 對 我 軍 事 人 員 之 接 待 與 協 助 (2) 中 校 副 組 長 : <1> 代 理 組 長 相 關 各 項 業 務 <2> 泰 國 空 軍 海 軍 之 聯 繫 及 業 務 推 展 <3> 各 國 駐 泰 副 武 官 聯 繫 及 情 蒐 <4> 軍 事 快 報 及 專 題 撰 擬 <5> 對 我 軍 事 人 員 之 接 待 與 協 助 <6> 單 位 財 產 及 帳 務 密 碼 相 關 業 務 3 工 作 情 形 : (1) 軍 事 互 訪 : <1>96 年 4 月 洽 邀 泰 國 太 空 中 心 主 任 Aran 上 將 夫 婦 訪 台 <2>96 年 8 月 洽 邀 泰 國 陸 軍 情 報 署 長 Termsak 少 將 夫 婦 訪 台 <3>97 年 2 月 洽 邀 軍 事 及 外 交 協 調 主 管 Prapat 中 將 夫 婦 訪 台 (2) 軍 事 教 育 交 流 : 自 91 年 起 開 班, 每 年 均 邀 請 34

38 泰 高 階 軍 官 1 員 參 訓 97 年 7 月 洽 邀 解 放 軍 研 究 國 際 軍 官 班 1 員 參 訓 (3) 情 報 交 換 會 議 : <1>97 年 8 月 第 38 屆 台 泰 國 防 部 情 報 交 換 會 議 在 台 北 舉 行 <2>96 年 12 月 第 5 屆 台 泰 陸 軍 情 報 交 換 會 議 在 曼 谷 舉 行 ( 二 ) 境 管 室 1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派 駐 秘 書 1 員 本 地 僱 員 3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該 室 配 屬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執 行 移 民 署 阻 絕 不 法 於 外 防 堵 問 題 輸 入 竭 力 服 務 僑 民 協 助 國 內 治 安 之 任 務, 負 責 國 人 及 僑 民 有 關 入 出 境 服 務 事 宜 及 掌 握 駐 地 相 關 情 資 提 供 國 內 運 用, 以 提 高 服 務 效 能 及 有 效 執 行 移 民 政 策 (2) 移 民 署 於 96 年 1 月 2 日 成 立 後, 除 整 合 國 內 各 機 關 對 外 來 人 口 之 服 務 及 人 流 管 理 外, 並 積 極 從 事 外 來 移 民 之 生 活 輔 導 移 入 人 口 管 理 包 括 入 出 境 服 務 居 停 留 申 請 非 法 查 處 等 ; 移 民 生 活 輔 導 包 括 新 進 移 民 之 生 活 宣 導 管 理 協 助 及 安 置 (3) 審 查 無 戶 籍 國 民 港 澳 居 民 旅 居 海 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台 案 件 之 審 理 及 執 行 相 關 面 談 業 務 (4) 國 人 僑 民 兵 役 入 出 境 返 國 停 居 留 及 其 他 相 關 入 出 境 資 料 申 辦 諮 詢 與 服 務 (5) 核 發 入 國 證 明 書 (6) 協 助 東 南 亞 五 國 人 民 來 台 免 簽 入 境 上 網 查 核 及 不 准 案 件 之 複 審 35

39 (7) 蒐 集 駐 在 國 涉 及 國 際 恐 怖 暴 力 份 子 及 與 敏 感 國 家 相 關 情 資 (8) 蒐 報 駐 在 國 涉 及 與 我 國 有 關 之 人 口 販 運 走 私 詐 騙 販 毒 人 蛇 高 科 技 等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情 資 (9) 與 駐 在 國 移 民 警 政 機 場 港 口 及 情 治 機 關 建 立 工 作 關 係, 並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與 合 作, 協 助 遣 返 我 外 逃 重 大 經 濟 刑 事 通 緝 罪 犯 返 國 受 審 (10) 辨 識 相 關 偽 變 造 證 件 文 件 及 非 法 移 民 活 動 之 調 查 (11) 蒐 報 駐 在 國 移 民 相 關 資 訊 (12) 執 行 有 關 移 民 輔 導 與 服 務 事 宜 (13) 辦 理 國 內 與 駐 在 國 相 關 人 員 之 互 訪 及 接 待 事 宜 (14) 每 年 推 薦 警 政 移 民 泰 國 警 官 赴 我 警 大 研 究 所 深 造 及 短 期 語 文 班 之 訓 練, 深 植 合 作 情 感 及 友 誼 (15) 執 行 館 長 交 辦 任 務 3 工 作 情 形 : (1)95 年 協 助 泰 國 皇 家 警 察 征 剿 部 緝 獲 泰 國 重 大 職 業 殺 手 坎 姆 返 泰 歸 案 泰 方 十 分 重 視 本 案, 皇 家 警 察 征 剿 部 局 長 維 奈 曾 召 集 該 局 一 級 主 管 召 開 記 者 會, 並 邀 請 該 室 盧 秘 書 正 雄 出 席, 表 達 對 我 國 之 感 謝 (2)95 年 兩 度 居 間 泰 警 署 及 駐 地 僑 界, 促 成 在 台 遭 拘 禁 待 遣 返 之 50 名 泰 籍 人 士 返 鄉, 獻 賀 泰 王 登 基 60 週 年 之 德 澤 廣 蔭 (3) 每 年 推 薦 泰 警 官 赴 我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深 造, 並 於 96 年 5 月 間 促 成 警 大 組 團 首 次 訪 問 泰 國, 實 質 36

40 提 升 台 泰 雙 邊 警 政 交 流 (4)97 年 11 月 提 供 情 資 協 助 我 移 民 署 偵 破 國 人 徐 峰 等 4 人 涉 嫌 協 助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偷 渡 美 國, 打 擊 國 際 人 蛇 活 動 (5) 與 泰 國 機 場 移 民 局 維 持 密 切 良 好 互 動,97 年 11 月 協 助 我 移 民 署 柔 性 執 法 並 輔 以 人 道 關 懷, 促 成 滯 台 11 年 之 奈 及 利 亞 籍 受 收 容 人 返 國 (6) 基 於 長 期 建 立 與 泰 移 民 局 之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該 室 迭 受 命 支 援 我 政 府 高 層 等 重 要 訪 團 之 接 送 機 及 禮 遇 通 關 工 作 ( 三 ) 安 調 室 1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派 駐 秘 書 1 員, 當 地 雇 員 1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使 館 保 防 工 作 : 依 外 交 部 93 年 11 月 15 日 外 政 風 字 第 號 函 頒 駐 外 機 構 政 風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並 秉 承 館 長 之 命, 辦 理 政 風 工 作 事 項 (2) 海 外 犯 罪 防 制 工 作 : <1> 外 逃 經 濟 罪 犯 及 該 局 偵 辦 案 件 相 關 外 逃 通 緝 犯 之 追 緝 作 業 <2> 毒 品 槍 械 人 蛇 走 私 及 跨 國 洗 錢 案 件 相 關 情 資 之 蒐 報 及 查 處 (3) 國 際 合 作 工 作 : <1> 與 業 務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緝 逃 槍 毒 洗 錢 人 蛇 走 私 等 案 件 之 情 資 交 換 <2> 邀 請 業 務 對 等 機 關 首 長 來 台 參 訪 <3> 依 館 長 之 指 示, 推 動 簽 署 緝 毒 反 洗 錢 等 與 該 局 業 務 有 關 之 合 作 備 忘 錄 37

41 3 工 作 情 形 : (1)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泰 國 司 法 部 肅 毒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合 作, 於 98 年 1 月 10 日 在 泰 國 清 萊 清 邁 等 地, 偵 破 國 人 丁 元 富 等 涉 嫌 走 私 海 洛 因 毒 品 案, 現 場 查 獲 海 洛 因 1.42 公 斤, 除 逮 捕 丁 某 外, 同 案 並 緝 獲 廖 正 雄 黃 正 成 等 2 名 毒 品 通 緝 犯 (2) 另 由 泰 國 司 法 部 肅 毒 委 員 會 提 供 情 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會 同 海 關 等 單 位, 於 98 年 3 月 16 日 在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逮 捕 國 人 林 誼 儒, 並 在 其 托 運 之 行 李 中, 查 獲 以 奶 精 夾 藏 公 斤 之 海 洛 因 毒 品 (3)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於 98 年 5 月 17 日 至 22 日, 假 該 局 舉 辦 2009 年 東 南 亞 跨 國 犯 罪 調 查 研 習 班, 邀 請 泰 國 菲 律 賓 越 南 柬 埔 寨 寮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等 國 之 執 法 官 員 與 會, 其 中 泰 國 邀 請 司 法 部 肅 毒 委 員 會 特 別 調 查 署 反 洗 錢 辦 公 室 泰 國 皇 家 警 察 緝 毒 局 及 第 5 警 域 指 揮 部 等 機 關 之 執 法 幹 部 參 加, 駐 泰 國 法 務 秘 書 並 奉 示 回 國 陪 訓 ( 四 ) 文 化 室 1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教 育 部 派 駐 秘 書 1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辦 理 台 泰 間 之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及 交 流 (2) 辦 理 台 灣 獎 學 金 甄 選 測 驗 (3) 辦 理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4) 辦 理 對 泰 國 地 區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5) 辦 理 泰 北 僑 生 赴 台 升 讀 高 職 五 專 學 科 測 驗 試 務 工 作 (6) 辦 理 緬 甸 僑 生 赴 台 升 讀 大 學 試 務 工 作 38

42 (7) 辦 理 派 遣 華 文 教 師 來 泰 任 教 事 宜 (8) 辦 理 台 泰 之 間 體 育 交 流 活 動 (9) 辦 理 台 泰 之 間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3 工 作 情 形 : (1)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方 面 : 繼 續 與 亞 洲 理 工 學 院 就 該 校 新 憲 章 修 訂 後, 邀 請 我 國 加 入 成 為 會 員 國 1 事, 進 行 洽 商 (2)1 月 18 日 於 泰 北 清 萊 舉 辦 泰 北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計 有 該 地 區 16 所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參 與,329 名 學 生 報 考 (3)98 學 年 度 台 灣 獎 學 金, 計 有 130 人 申 請, 於 4 月 25 日 舉 行 考 試, 扣 除 國 籍 及 證 件 不 符 者, 計 89 人 參 與 (4)4 月 26 日 於 泰 國 中 華 會 館 舉 行 泰 國 地 區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計 有 170 人 報 考 (5) 辦 理 98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獎 學 金 甄 選, 於 五 月 底 甄 選 泰 國 教 育 部 教 育 警 政 官 員 等 4 人 赴 台 就 讀 華 語 文 1 年 (6) 派 遣 華 文 教 師 來 泰 任 教, 目 前 有 28 位 教 師 在 泰 國 各 大 學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學 校 及 高 中 任 教 (7) 本 年 度 計 籌 組 Kamphaeng Phet Rajabhat 及 Rajamangal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Krump Thep 等 二 所 大 學 華 語 言 習 團 赴 台 研 習 華 語, 分 別 於 三 月 及 十 月 前 往 台 灣 (8) 本 年 度 目 前 計 有 2009 年 泰 皇 盃 國 際 田 徑 邀 請 賽 2009 年 壯 年 世 界 盃 男 子 足 球 賽 等 我 國 十 餘 代 表 隊 來 泰 參 加 國 際 性 競 賽, 代 表 處 視 情 況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或 動 員 僑 胞 前 往 加 油 4 本 年 度 積 極 進 行 中 之 工 作 : 39

43 (1) 協 助 雲 門 舞 集 於 本 年 九 月 來 泰 國 公 演 (2) 與 國 內 同 步 辦 理 本 年 七 月 舉 行 之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3) 協 助 辦 理 本 年 度 緬 甸 僑 生 赴 台 升 讀 大 學 學 科 測 驗 試 務 工 作 (4) 協 調 辦 理 2010 年 度 清 邁 地 區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5) 洽 邀 泰 國 藝 術 大 學 校 長 等 赴 台 參 訪 ( 五 ) 研 計 室 1 人 員 編 制 : 國 安 局 派 駐 顧 問 與 秘 書 各 1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與 泰 國 相 關 單 位 定 期 不 定 期 聯 繫 (2) 推 動 雙 方 情 治 人 員 交 流 (3) 蒐 集 地 區 內 重 要 政 經 情 勢 (4) 執 行 上 級 交 辦 任 務 ( 六 ) 警 聯 室 1 人 員 編 制 : 現 有 内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派 駐 秘 書 1 員, 當 地 雇 員 1 員 2 業 務 職 掌 : (1) 增 進 我 國 與 泰 緬 警 政 交 流 警 察 合 作 路 線 拓 展 及 接 待 參 訪 工 作 (2) 跨 國 刑 案 偵 查 國 際 情 資 蒐 報 及 偵 辦 跨 境 犯 罪 處 理 涉 外 刑 事 案 件 (3) 執 行 代 表 交 辦 事 項, 為 民 服 務 急 難 救 助 保 僑 護 僑 等 專 案 任 務 3 工 作 情 形 : (1)97 年 度 : <1> 偵 破 臺 泰 跨 國 運 毒 集 團 案 與 泰 國 肅 毒 警 察 共 同 逮 捕 郭 財 等 人 涉 嫌 運 輸 海 洛 因, 在 普 吉 島 查 獲 毒 品 261 塊 海 洛 因 磚 (104 公 斤 ) 40

44 , 此 乃 近 年 來 臺 泰 兩 國 警 察 成 功 合 作 緝 毒, 查 獲 規 模 最 大 之 海 洛 因 毒 品 案 <2> 接 待 我 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7 年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訪 問 團 訪 泰 行 程, 安 排 拜 會 泰 國 肅 毒 警 察 總 局, 促 進 台 泰 警 政 合 作 良 好 關 係 <3> 與 泰 國 皇 家 警 察 打 擊 科 技 及 經 濟 犯 罪 局, 共 同 偵 破 梁 智 跨 國 偽 造 信 用 卡 重 大 案 件 <4> 處 理 旅 泰 台 商 吳 創 因 順 路 載 送 泰 籍 毒 販, 遭 泰 警 以 毒 品 共 犯 移 送 案, 成 功 救 助 依 法 處 理, 協 助 其 完 成 司 法 程 序, 終 還 清 白 (2)98 年 度 迄 今 : <1>98 年 2 月 獲 泰 國 皇 家 警 察 公 安 總 局 邀 請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加 東 協 ASEAN 高 峰 會 元 首 維 安 會 議 <2>98 年 3 月 2 日 會 同 泰 國 中 央 審 訊 局 共 同 偵 破 臺 泰 跨 國 ATM 退 稅 詐 欺 集 團 案 陳 玄 等 4 人 到 案 <3>98 年 3 月 28 日 邀 請 泰 國 皇 家 警 察 2 位 副 總 監 及 肅 毒 總 局 長 等 重 要 高 階 警 官 參 加 我 國 IACP 年 會 <4>98 年 4 月 3 日 偵 破 邱 龍 楊 宇 等 2 人 曼 谷 飯 店 運 毒 案, 查 獲 82 塊 海 落 因 磚 ( 毛 重 公 斤 ) <5>98 年 4 月 28 日 前 往 緬 甸 仰 光 參 加 緬 甸 警 察 毒 管 會 CCDAC 專 案 會 議, 拓 展 兩 國 警 察 合 作 管 道 伍 訪 視 泰 國 華 僑 學 校 一 清 邁 熱 水 塘 一 新 中 學 簡 介 ( 一 ) 創 校 緣 起 : 41

45 清 邁 熱 水 塘 村 的 居 民 係 特 殊 歷 史 因 素 下 流 落 至 此 的 炎 黃 子 孫 - 李 文 煥 將 軍 及 其 部 屬 家 眷, 早 年 彼 等 因 協 助 泰 國 對 抗 共 產 黨 軍 事 赤 化, 著 有 功 蹟, 蒙 泰 皇 賜 予 土 地 而 定 居 下 來, 此 地 原 名 為 光 武 新 村, 於 1964 年 改 名 為 熱 水 塘 村 李 文 煥 將 軍 為 解 決 其 部 屬 子 女 在 異 地 的 教 育 問 題, 於 1966 年 成 立 中 興 中 學 既 附 屬 小 學, 後 來 改 名 為 一 新 中 學, 迄 今 已 43 年 之 久 學 校 創 辦 之 初, 係 以 竹 籬 茅 瓦 搭 建 簡 易 校 舍, 學 生 僅 數 十 人, 後 逐 年 遞 增, 至 1984 年 學 生 已 增 至 7 百 多 人, 校 舍 也 初 具 規 模 惟 因 泰 國 立 法 部 門 通 過 全 面 關 閉 中 文 學 校 的 法 令 及 禁 授 中 文, 原 中 文 學 校 財 產 全 部 移 交 當 地 泰 文 學 校 幸 於 1985 年, 經 村 中 負 責 人 多 方 奔 走, 始 得 當 地 政 府 默 許, 借 用 村 民 雞 房 猪 舍 稍 加 整 修 後, 開 始 分 散 授 課, 一 新 中 學 乃 得 以 重 新 開 辦 1990 年, 台 商 余 榮 輝 先 生 訪 問 該 校, 目 睹 該 校 艱 苦 情 形, 先 後 3 年 內 共 捐 助 學 校 泰 幣 120 萬 銖, 於 現 址 興 建 校 舍, 之 後 更 得 到 僑 務 委 員 會 逐 年 補 助, 善 心 人 士 的 捐 助, 村 自 治 會 的 大 力 支 持, 以 及 部 分 校 友 的 回 饋, 方 有 今 日 之 規 模 ( 二 ) 學 校 概 況 : 目 前 學 校 共 有 45 位 教 師, 學 生 1600 餘 人 班 級 由 幼 稚 園 至 高 中 三 年 級, 共 39 班, 為 一 完 整 的 綜 合 高 中 上 課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晚 6 時 至 8 時 30 分 ; 星 期 六 早 上 8 時 至 下 午 3 時 30 分, 共 計 18 節, 星 期 日 休 息 學 生 課 本 悉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因 上 課 時 間 有 限, 故 只 能 教 授 重 點 科 目 : 初 小 部 課 程 有 國 語 數 學 注 音 及 造 句 ; 高 小 部 課 程 有 國 語 數 學 生 活 及 作 文 ; 初 中 部 課 程 有 國 文 42

46 數 學 英 文 電 腦 及 作 文 ; 高 中 部 課 程 有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電 腦 及 作 文 至 2009 年 底, 高 中 部 已 畢 業 8 屆, 初 中 部 41 屆, 小 學 42 屆 歷 屆 高 初 中 畢 業 生, 一 部 份 赴 台 灣 升 學, 一 部 份 轉 入 泰 文 大 專 院 校, 一 部 份 家 庭 清 寒 學 生, 踏 入 社 會 工 作 維 持 家 庭 生 計 該 校 為 配 合 學 生 升 學 需 要, 學 期 時 間 訂 一 月 至 六 月 底 為 上 學 期,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底 為 下 學 期 因 每 星 期 上 課 時 數 較 少, 故 全 年 無 假 期, 僅 每 學 期 結 束 時 放 假 1 週 5 月 25 日 下 午 本 院 考 察 團 與 一 新 中 學 校 長 教 師 及 學 生 家 長 代 表 座 談 時, 校 方 表 達 : 目 前 該 校 缺 乏 高 班 教 師, 特 別 是 知 識 淵 博 授 課 能 力 強 的 國 文 歷 史 與 地 理 教 師 在 設 備 方 面, 該 校 則 面 臨 電 腦 及 電 腦 書 籍 之 不 足, 以 致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電 腦 科 技 ; 該 校 也 急 需 修 建 圖 書 館, 以 利 強 化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及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另 該 校 雖 收 取 學 費, 以 支 付 教 師 薪 資 及 營 運 開 支, 但 該 村 地 處 泰 北 邊 區, 大 多 數 學 生 家 庭 生 活 困 難, 欠 付 學 費 者 亦 多, 造 成 學 校 財 務 狀 況 不 佳 二 清 邁 慈 濟 學 校 簡 介 ( 一 ) 創 校 歷 史 : 清 邁, 曾 為 泰 國 歷 史 上 第 一 個 獨 立 國 蘭 納 泰 (Lanna Thai) 王 朝 的 首 都 宗 教 文 化 及 貿 易 中 心, 因 此 保 有 許 多 的 文 化 遺 產, 又 有 北 方 玫 瑰 之 美 稱 台 灣 慈 濟 功 德 會 於 1994 年 開 始 泰 北 三 年 扶 困 計 畫, 於 回 賀 滿 嘎 拉 密 撒 拉 昌 龍 四 個 村 子, 興 建 房 屋, 並 提 供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所 需 與 農 業 輔 導 隨 後, 慈 濟 基 金 會 在 清 萊 府 汶 景 縣 帕 黨 及 清 邁 府 差 巴 干 縣 熱 水 塘, 認 養 老 兵, 也 關 心 泰 北 地 區 的 貧 43

47 戶, 同 時 開 辦 獎 助 學 金, 鼓 勵 優 秀 的 青 年 學 子 在 關 懷 的 過 程 中, 深 刻 感 受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於 是 證 嚴 法 師 決 定 執 行 慧 命 工 程, 在 清 邁 府 芳 縣 規 劃 興 建 慈 濟 學 校 ( 泰 國 體 制 內 的 普 通 學 校 ), 包 括 小 學 中 學 專 科 學 校, 讓 學 生 可 以 取 得 泰 國 政 府 承 認 的 學 歷, 增 加 競 爭 能 力 及 就 業 機 會 2002 年 在 這 個 雲 南 鄉 親 聚 集 的 泰 北 山 區 興 建 完 全 中 學,2005 年 正 式 開 學 招 收 第 1 屆 學 生 期 待 為 泰 北 地 區 居 民 的 下 一 代 子 弟 提 供 慈 濟 人 文 與 教 育 學 習 的 機 會, 以 教 育 培 育 社 會 的 希 望 種 子 中 學 部 餐 廳 宿 舍 和 體 育 館 於 2007 年 動 工, 預 計 2009 年 完 工 目 前 共 有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各 2 班, 國 一 3 班, 國 二 2 班, 學 生 近 4 百 人 ( 二 ) 課 程 特 色 : 本 著 付 出 無 所 求 的 辦 學 理 念, 慈 濟 基 金 會 在 泰 國 及 緬 甸 邊 境 的 清 邁 府 芳 縣, 積 極 建 構 教 育 完 全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以 期 淨 化 人 心, 並 培 育 社 會 人 群 奉 獻 大 愛 與 關 懷 的 人 才 該 校 採 泰 語 與 華 語 雙 語 教 學, 並 將 靜 思 語 落 實 在 生 活 教 育 中 為 教 養 心 中 有 愛, 人 見 人 愛 的 孩 子, 慈 濟 學 校 的 課 程 設 計, 除 泰 國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8 大 領 域 外, 還 著 重 家 庭 倫 理 教 育, 以 及 透 過 藝 文 教 學 靜 思 語 教 學 花 道 茶 道 及 環 保 等 人 文 的 潛 在 課 程, 涵 養 孩 子 優 美 的 品 德 另 外, 華 語 訓 練 及 電 腦 能 力 的 養 成, 也 是 重 點 對 照 前 述 一 新 中 學 學 生 課 本 悉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且 上 課 時 間 有 限, 並 只 能 重 點 施 教 中 文, 慈 濟 學 校 在 師 資 教 材 建 築 及 設 備 資 源 等 方 面, 相 對 條 件 極 為 完 善 44

48 陸 拜 會 泰 國 臺 灣 商 會 及 僑 界 本 院 考 察 團 於 5 月 23 日 晚 間, 出 席 泰 國 臺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交 接 典 禮 並 與 泰 華 僑 社 代 表 交 換 意 見 ; 並 於 5 月 24 日 與 僑 社 台 商 共 同 座 談 茲 就 泰 國 臺 灣 商 會 及 僑 界 略 作 介 紹 一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係 旅 泰 台 商 余 聲 清 先 生 於 1992 年 10 月 20 日 創 立, 主 要 宗 旨 在 促 進 台 泰 工 商 金 融 業 之 營 運 與 合 作 ; 支 持 及 協 助 總 商 會 會 員, 遵 循 泰 國 法 律 從 事 業 務 經 營 ; 加 強 及 維 護 會 員 合 法 權 益 ; 收 集 有 關 商 業 之 統 計 法 律 之 資 料 市 場 訊 息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之 動 向 與 政 策 ; 保 護 及 促 進 會 員 及 旅 泰 台 商 投 資 者 之 信 用 與 人 際 關 係 等 目 前 總 會 轄 下 有 15 個 地 區 性 台 商 聯 誼 會 組 織, 包 括 : 北 柳 北 區 北 欖 吞 武 里 亞 速 呵 叻 拉 加 邦 春 武 里 是 隆 泰 北 泰 南 曼 谷 普 吉 萬 磅 和 羅 勇 第 8 屆 總 會 長 為 鄭 伯 卿, 已 於 2009 年 5 月 23 日 缷 任, 由 張 峰 豪 接 任 第 9 屆 總 會 長 泰 國 地 區 投 資 台 商 工 廠 約 有 1,600 多 家, 為 東 南 亞 地 區 之 冠, 經 濟 實 力 雄 厚, 台 商 活 動 能 力 強, 熱 心 僑 社 活 動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除 對 我 政 府 政 策 相 當 支 持, 配 合 駐 處 及 泰 華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外, 經 常 舉 辦 經 營 管 理 講 座, 邀 請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蒞 泰 講 學, 提 昇 會 員 新 的 經 營 理 念, 且 舉 辦 郊 遊 聚 餐 及 高 爾 夫 球 賽 等 活 動, 以 加 強 會 員 聯 繫 此 外, 不 定 期 舉 辦 公 益 慈 善 活 動, 例 如 台 商 總 會 轄 下 泰 國 台 灣 之 友 慈 善 基 金 會 與 台 灣 會 館 屬 下 春 鳳 慈 善 基 金 會 頒 發 普 吉 海 嘯 獎 學 金, 回 饋 泰 國 社 會, 積 極 從 事 國 民 外 交, 對 提 昇 台 商 正 面 形 象 極 具 助 益 2006 年 起, 台 商 總 會 與 台 灣 外 貿 協 會 及 台 灣 區 電 機 45

49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聯 合 舉 辦 泰 國 電 子 暨 工 業 產 品 展 覽 會 (Taitronics Bangkok), 促 進 台 泰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協 助 拓 展 台 灣 電 子 產 品 在 東 協 的 市 場 二 泰 北 台 商 同 鄉 聯 誼 會 ( 一 ) 成 立 經 過 : 民 國 85 年, 旅 居 泰 北 之 鄉 親 婦 女 因 緣 際 會, 成 立 姊 妹 會, 每 月 輪 流 做 東, 聯 絡 情 誼, 交 換 商 情 資 訊 ; 經 不 斷 發 展, 成 員 越 來 越 多, 形 成 小 同 鄉 會 型 態, 亦 為 今 日 同 鄉 會 雛 形 根 基 88 年 9 月 19 日, 台 商 開 設 的 宏 泰 龍 眼 乾 工 廠 發 生 爆 炸,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聞 訊 後 擬 派 員 前 往 勘 災, 但 初 無 聯 絡 管 道, 所 幸 終 能 聯 絡 上 張 榮 叁 先 生, 始 得 以 完 成 任 務, 鄉 親 因 而 意 識 到 成 立 同 鄉 會 之 必 要 自 同 年 10 月 11 日 起, 該 姊 妹 會 輪 由 時 任 駐 泰 代 表 處 派 駐 清 邁 人 員 李 雲 虎 秘 書 擔 任 東 道 主, 李 秘 書 藉 機 提 議 成 立 同 鄉 聯 誼 會 願 景, 獲 得 與 會 鄉 親 全 員 支 持, 公 推 張 榮 叁 先 生 為 籌 委 會 主 任 委 員, 同 月 18 日 召 開 籌 備 會 議, 研 訂 組 織 章 程 11 月 1 日 由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黃 代 表 顯 榮 主 持 成 立 大 會, 選 出 張 榮 叁 先 生 擔 任 第 1 屆 會 長, 會 名 訂 為 泰 北 台 灣 台 商 同 鄉 聯 誼 會, 並 正 式 加 入 泰 國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 二 ) 該 會 成 立 宗 旨 : 促 進 鄉 親 會 員 團 結 合 作 互 助 支 援 溝 通 情 誼 交 換 資 訊 協 助 鄉 親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與 國 內 外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 三 ) 主 要 活 動 : 以 元 宵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雙 十 節 聯 誼 會 週 年 慶 等 為 主, 並 不 定 期 募 款 從 事 公 益 慈 善 活 動 三 雲 南 會 館 清 邁 分 會 民 國 70 年 12 月 16 日 旅 泰 雲 南 會 館 同 鄉 召 開 第 9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各 項 重 要 提 案, 包 括 於 清 邁 46

50 清 萊 兩 省 分 別 成 立 分 會 並 於 同 年 12 月 25 日 於 清 邁 修 德 善 堂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正 式 成 立 雲 南 會 館 清 邁 分 會, 公 推 會 長 展 開 會 務 工 作, 第 4 5 屆 會 長 張 傳 述 任 內 於 清 邁 市 籌 建 雲 南 會 館 清 邁 分 會, 現 任 ( 第 14 屆 ) 會 長 為 王 世 傑 民 國 74 年 該 會 在 會 館 場 地 內 成 立 雲 南 會 館 附 屬 雲 嶺 中 小 學, 現 就 讀 學 生 465 名 該 會 所 轄 義 胞 村 約 31 村, 總 人 數 約 3 萬 人 王 世 傑 會 長 與 本 院 考 察 團 座 談 後, 就 當 地 僑 胞 ( 多 為 李 將 軍 及 其 部 屬 後 裔 ) 面 臨 之 困 境, 提 出 書 面 陳 情 書 1 份 內 容 略 以 : 1 前 國 軍 被 迫 滯 留 泰 北 多 年, 生 活 困 苦, 請 我 國 政 府 給 予 適 當 之 撫 卹 照 顧 2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前 於 眷 村 輔 導 種 植 農 場 品, 數 量 眾 多, 請 我 國 政 府 協 助 進 口 臺 灣 銷 售 3 泰 北 清 邁 地 區 華 文 學 校, 計 有 善 華 小 學 雲 台 小 學 孟 克 小 學 東 龍 小 學 邦 華 小 學 崑 華 中 學 海 育 中 學 恩 惠 小 學 中 興 小 學 崇 聖 小 學 培 德 中 學 育 群 小 學 自 誠 小 學 華 生 小 學 上 華 生 小 學 下 三 愛 學 校 立 德 中 學 中 興 小 學 王 孔 小 學 及 愛 心 小 學 等 20 所 學 校, 因 學 生 人 數 稀 少, 村 民 收 入 低, 難 以 收 取 學 生 學 雜 費, 無 法 支 付 教 師 薪 資, 因 而 面 臨 停 辦 之 困 境, 請 我 國 政 府 給 予 適 當 之 援 助 4 前 國 軍 滯 留 泰 北 清 邁 差 巴 干 縣 唐 窩 第 三 軍 忠 烈 祠, 破 舊 不 堪, 請 我 國 政 府 給 予 援 助, 以 進 行 修 建 事 宜 47

51 柒 參 觀 我 國 協 助 泰 國 皇 家 興 建 之 安 康 農 場 本 院 考 察 團 於 5 月 23 日 夜 宿 由 我 國 政 府 協 助 泰 國 皇 室 星 鋪 的 第 一 座 農 場 - 安 康 農 場 (Angkhang Nature Resort), 該 農 場 位 置 接 近 泰 緬 邊 界 泰 國 皇 家 為 發 展 泰 北 山 區 高 經 濟 作 物 以 取 代 罌 粟, 照 顧 少 數 民 族 生 活 與 安 定 邊 疆, 並 貢 獻 國 際 社 會, 於 1969 年 成 立 泰 王 北 部 山 地 計 畫, 由 畢 沙 迪 親 王 主 持 該 山 地 計 畫 在 實 施 之 初, 我 政 府 應 泰 方 之 請, 指 示 由 退 輔 會 進 行 協 助, 退 輔 會 乃 選 派 所 屬 福 壽 山 農 場 副 場 長 宋 慶 雲 赴 泰 北 實 地 勘 查, 協 助 泰 國 於 泰 緬 邊 區 成 立 安 康 示 範 農 場, 此 為 我 國 協 助 泰 王 山 地 計 畫 之 肇 始, 迄 今 該 農 場 猶 刻 留 趙 聚 鈺 主 委 中 泰 合 作 記 事 碑 1972 年 底, 時 駐 泰 大 使 馬 紀 壯 陪 同 趙 前 主 委 晉 見 泰 王 時, 更 應 泰 王 之 請, 加 強 支 援 該 山 地 計 畫 1973 年, 輔 導 會 奉 命 執 行 每 期 四 年 之 協 助 泰 王 北 部 山 地 農 業 計 畫, 指 示 由 福 壽 山 農 場 主 導, 森 保 處 配 合 執 行, 每 年 派 遣 3 至 4 位 優 秀 技 術 人 員 長 駐 泰 北, 技 術 指 導 包 括 果 樹 蔬 菜 森 林 之 種 植 生 產 及 教 導 推 廣 山 區 居 民 之 農 業 技 術, 同 時 每 年 接 受 泰 方 農 技 人 員 來 華 從 事 短 期 觀 摩 學 習 本 計 畫 先 後 由 我 國 技 術 人 員 選 送 梨 桃 梅 柿 李 蘋 果 等 果 苗 約 2 萬 5 千 餘 株, 在 泰 北 試 種 成 功, 並 已 大 量 繁 殖 果 苗, 推 廣 山 區 居 民 種 植, 果 樹 現 多 已 量 產, 成 果 豐 碩 1975 年 雖 然 彼 我 雙 方 終 止 外 交 關 係, 惟 因 計 畫 成 效 卓 著, 雙 方 高 層 人 員 互 訪 頻 仍, 藉 此 計 畫, 雙 方 交 往 熱 絡 不 減 1985 更 增 加 竹 林 計 畫 及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協 助 推 行 鄉 村 居 民 教 育, 助 其 建 立 產 製 銷 一 元 化 體 系, 提 高 居 民 收 益 86 年 起, 我 方 更 加 派 果 樹 技 術 人 員 每 年 3 人, 到 泰 北 巡 迴 指 導 果 樹 修 剪, 嫁 接 技 術, 並 選 派 產 期 調 節 及 加 工 專 家, 配 合 農 時, 實 施 短 期 指 導, 整 體 效 益 頗 獲 皇 室 之 肯 定 與 讚 賞 1993 年 泰 王 北 部 山 地 計 畫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轉 型 48

52 成 立 皇 家 計 劃 基 金 會, 我 方 亦 改 由 海 外 技 術 合 作 委 員 會 ( 海 外 會, 後 又 改 名 為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 接 手 惟 同 時 期 泰 國 皇 家 基 金 會 仍 繼 續 委 託 福 壽 農 場 派 技 術 人 員 駐 泰 技 術 指 導, 並 協 助 訓 練 泰 方 農 技 人 員 時 任 協 訓 及 技 術 指 導 之 退 輔 會 派 駐 人 員 錢 企 越 先 生, 迄 今 仍 被 留 聘 為 皇 家 基 金 會 顧 問, 足 見 泰 方 之 肯 定 於 一 般 1995 年 海 外 會 主 委 林 享 能 先 生 與 皇 家 基 金 會 簽 屬 中 泰 技 術 合 作 協 定, 作 為 雙 方 繼 續 合 作 之 依 據, 當 時 退 輔 會 派 駐 之 泰 王 山 地 計 畫 工 作 團 則 更 名 為 中 華 民 國 農 業 技 術 團, 人 員 改 由 海 外 會 派 任, 首 任 團 長 為 許 明 禮 先 生 由 於 駐 泰 農 技 團, 前 後 兩 任 團 長 均 係 畢 業 於 中 興 大 學, 與 興 大 淵 源 較 深, 在 錢 顧 問 協 助 安 排 下 ( 錢 懂 泰 語, 且 與 皇 家 關 係 良 好 ), 皇 家 基 金 會 主 席 畢 沙 迪 親 王 率 團 多 次 來 台 訪 問, 並 參 訪 中 興 大 學, 同 年 獲 頒 該 校 第 一 位 名 譽 博 士 2006 年 10 月 中 興 大 學 於 皇 家 基 金 會 設 置 農 業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雙 方 合 作 事 宜, 並 推 介 興 大 農 業 及 園 藝 教 學, 同 時 開 設 中 文 班, 培 養 泰 生 來 台 就 學 之 興 趣 自 2006 年 起 皇 家 計 劃 基 金 會 每 年 派 遣 3 團 專 家 ( 每 團 6 名 ) 參 訪 該 校 及 台 灣 農 業, 派 出 4 名 至 6 名 交 換 學 生 ( 包 括 現 任 技 術 人 員 ) 由 於 我 國 協 助 泰 國 皇 家 興 闢 山 地 農 場, 頗 獲 肯 定, 安 康 農 場 場 長 熱 誠 接 待 本 院 考 察 團 捌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現 行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部 分 制 度 及 作 法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 現 行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之 制 度 及 作 法, 有 下 列 各 點 值 得 我 國 注 意 或 借 鏡 之 處 : ( 一 ) 泰 國 國 家 監 察 使 選 任 小 組 之 組 成 方 式 與 組 成 成 員, 係 由 憲 法 或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並 非 如 我 國 於 監 察 委 員 屆 滿 之 前, 由 總 統 指 派 數 人 組 成 提 名 審 薦 小 組 為 之 此 制 度 化 之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提 名 時 與 國 會 期 待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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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b 70 20022012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02 12 1................. 651 687 770 864 921 1,010 1,082 1,130 1,263 1,378 1,457 8.4%...................... 590 619 650 675 769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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