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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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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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ght Crime Committee Report No
2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3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目 錄 章 次 頁 數 圖 片 集 1-8 第 一 章 引 言 9 第 二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罪 案 情 況 10 第 三 章 商 業 罪 案 13 第 四 章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進 展 21 第 五 章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策 略 24 第 六 章 吸 毒 情 況 26 第 七 章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其 他 課 題 30 第 八 章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32 第 九 章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34 附 錄 A(a)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36 A(b)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37 B(a) B(b) 青 少 年 罪 犯 問 題 常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及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及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38 39
4 C (a)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40 C (b) C (c)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年 探 訪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輪 值 表 D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整 體 罪 案 情 況 64 E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暴 力 罪 案 數 字 65 F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行 劫 案 66 G H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涉 及 使 用 槍 械 ( 包 括 電 槍 ) 及 類 似 手 槍 物 體 的 劫 案 列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銀 行 劫 案 及 金 鋪 / 錶 行 劫 案 I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爆 竊 案 69 J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兇 殺 案 70 K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案 71 L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案 72 M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店 鋪 盜 竊 案 73 N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報 失 車 輛 數 字 74 O P Q 圖 表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青 少 年 因 犯 罪 被 捕 人 數 圖 表 : 二 零 一 三 年 按 選 定 罪 案 劃 分 十 八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因 犯 罪 被 捕 人 數 圖 表 : 二 零 一 三 年 按 年 齡 劃 分 十 八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人 數
5 2013 Chairperson GBS, JP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6 2013 Deputy Chairperson SC, JP Mr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7 2013 Non-Official Members JP Ir Edgar KWAN Chi-ping, JP Community Service Member: Appeal Board on Public Meetings and Processions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Appeal Tribunal Panel (Buildings) SBS, JP Ms LI Fung-ying, SBS, JP Community Service Member: Steering Committee on Community Care Fund Advisory Committee on Quality Migrants and Professionals Heung Yee Kuk New Territories 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Commission on Poverty Non-executive Director: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8 2013 Non-Official Members SBS, MH, JP Mr Wilfred NG Sau-kei, SBS, MH, JP Community Service Director: The Community Chest of Hong Kong Member: Rehabilit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Sport Commission JP Ms WONG Mee-chun, JP Community Service Member: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9 2013 Non-Official Members BBS, JP Mr YEUNG Yiu-chung, BBS, JP Community Service President: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Education Workers Member : Hong Kong Deputy to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tiquities Advisory Board Action Committee Against Narcotics GBS, JP The Hon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Community Service Chairperson: Mega Event Fund Assessment Committee Member : Executive Council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10 2013 Non-Official Members MH, JP Mr KWOK Wing-keung, MH, JP Community Service Chairperson: Tai Po District Fight Crime Committee The Association of Secondary School Heads, Tai Po District Member: Action Committee Against Narcotics Education,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Task Force of the Commission on Poverty BBS, JP Mr Richard TANG Yat-sun, BBS, JP Community Service Chairperson: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Children s Education Trust Fund Investment Advisory Board Hon. President: Customs and Excise Band Director: The Hong Kong Tuberculosis, Chest and Heart Diseases Association Member: Chinese People 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Hospital Governing Committee, Ruttonjee & Tang Shiu Kin Hospitals Investigation Panel A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teering Committee Member: HKSAR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und Executive Director-General: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Advisor: Tang Shiu Kin and Ho Tim Charitable Fund Management Committee
11 2013 Official Members GBS, JP The Hon TSANG Tak-s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GBS, JP The Hon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SBS, IDSM, JP The Hon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SBS, JP The Hon Eddie NG Hak-kin,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PDSM Mr Andy TSANG Wai-hung, PDSM Commissioner of Police SBS, CSDSM Mr SIN Yat-kin, SBS,CSDSM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12 年撲滅罪行委員會酒會照片 Photos of the 2013 Fight Crime Reception
13 第 一 章 引 言 背 景 1.1 為 解 決 自 七 十 年 代 初 期 罪 案 出 現 上 升 趨 勢 的 問 題, 政 府 在 一 九 七 三 年 三 月 成 立 撲 滅 暴 力 罪 行 委 員 會, 由 當 時 的 民 政 司 出 任 主 席, 成 員 均 為 政 府 人 員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為 策 劃 組 織 及 統 籌 政 府 與 市 民 合 力 協 助 香 港 警 務 處 ( 警 方 ) 撲 滅 暴 力 罪 行 的 活 動 一 九 七 五 年, 撲 滅 暴 力 罪 行 委 員 會 易 名 為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成 員 擴 大 至 包 括 非 政 府 人 員 1.2 一 九 八 三 年 五 月, 委 員 會 改 組, 由 當 時 的 布 政 司 出 任 主 席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是 制 定 撲 滅 罪 行 計 劃 統 籌 滅 罪 工 作 及 查 察 工 作 成 果, 並 向 當 時 的 港 督 報 告 工 作 進 展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二 月, 改 組 後 的 委 員 會 向 當 時 的 港 督 呈 交 第 一 號 報 告 書 1.3 本 報 告 書 是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載 述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工 作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小 組 委 員 會 1.4 委 員 會 由 16 名 成 員 組 成, 其 中 8 名 成 員 為 公 眾 人 士,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委 任, 另 外 8 名 成 員 為 政 府 有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首 長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成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A(a) 及 A(b)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青 少 年 罪 犯 問 題 常 務 委 員 會 及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成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B(a) 及 B(b) 主 要 研 究 事 項 1.5 二 零 一 三 年,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4 次 會 議 年 內, 委 員 會 監 察 整 體 罪 案 和 商 業 罪 案 的 情 況, 以 及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進 展 委 員 會 並 推 行 有 關 撲 滅 罪 行 的 宣 傳 工 作 督 導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和 審 議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助 更 生 宣 傳 運 動 此 外, 委 員 會 還 就 其 他 社 會 關 注 事 項 作 出 討 論, 當 中 包 括 二 零 一 三 年 本 港 的 毒 品 情 況 青 少 年 罪 行 問 題 及 警 方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事 宜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6 全 港 18 區 均 設 有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人 員 和 非 政 府 人 員 這 些 委 員 會 在 地 區 層 面 肩 負 重 任, 致 力 推 廣 撲 滅 罪 行 的 訊 息, 並 鼓 勵 居 民 參 與 區 內 的 滅 罪 工 作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是 各 區 唯 一 直 接 處 理 治 安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部 分 委 員 同 時 出 任 區 議 員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成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C(a) 及 C(b), 本 報 告 書 第 九 章 載 述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工 作 ***** 9
14 第 二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罪 案 情 況 整 體 罪 案 情 況 2.1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共 接 獲 宗 罪 案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下 跌 4% 罪 案 率 ( 即 按 每 10 萬 名 人 口 計 算 的 罪 案 數 字 ) 為 宗,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下 跌 4.3%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整 體 罪 案 破 案 率 為 43.2%,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為 43.6% 2.2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罪 案 舉 報 數 字 罪 案 率 和 整 體 破 案 率 的 圖 表 載 於 附 錄 D 暴 力 罪 案 2.3 二 零 一 三 年, 共 有 宗 暴 力 罪 案 ( 包 括 兇 殺 強 姦 非 禮 傷 人 嚴 重 毆 打 行 劫 綁 架 勒 索 刑 事 恐 嚇 和 縱 火 等 )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下 跌 5.2% 大 多 數 的 暴 力 罪 案 均 錄 得 跌 幅, 包 括 各 類 劫 案 強 姦 刑 事 恐 嚇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和 非 禮 年 內 按 每 10 萬 名 人 口 計 算 的 暴 力 罪 案 率 為 169 宗,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179 宗 減 少 5.6%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暴 力 罪 案 破 案 率 為 64.5%,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為 65.4% 2.4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暴 力 罪 案 舉 報 數 字 罪 案 率 和 破 案 率 的 圖 表 載 於 附 錄 E 就 選 定 罪 案 類 別 的 分 析 行 劫 2.5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500 宗 行 劫 案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616 宗 減 少 18.8%( 見 附 錄 F 圖 表 ) 2.6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沒 有 錄 得 使 用 真 槍 行 劫 的 案 件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沒 有 涉 及 使 用 電 槍 的 案 件 ;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1 宗 年 內 使 用 類 似 手 槍 物 體 行 劫 的 案 件 有 6 宗 ;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錄 得 9 宗 ( 見 附 錄 G 圖 表 ) 2.7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4 宗 銀 行 劫 案,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3 宗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4 宗 金 鋪 / 錶 行 劫 案 ;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1 宗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銀 行 劫 案 和 金 鋪 / 錶 行 劫 案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錄 H 爆 竊 2.8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爆 竊 案,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減 少 15.2%( 見 附 錄 I 圖 表 ) 10
15 兇 殺 2.9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62 宗 兇 殺 案,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27 宗 增 加 129.6% ( 見 附 錄 J 圖 表 ) 數 字 大 幅 上 升 是 由 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 發 生 的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導 致 39 人 死 亡,2 名 船 長 於 2013 年 4 月 各 被 控 39 項 誤 殺 罪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案 件 中, 有 8 宗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9 宗 同 類 案 件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2.10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案 件,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減 少 9.6%( 見 附 錄 K 圖 表 )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563 宗 (9.1%)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案 件 與 三 合 會 有 關 ;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642 宗 (9.4%) 同 類 案 件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2.11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 例 如 販 運 製 造 和 藏 有 危 險 藥 物 等 )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增 加 6%( 見 附 錄 L 圖 表 ) 年 內 有 人 因 干 犯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被 捕,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人 增 加 2%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被 捕 者 當 中, 有 625 人 為 21 歲 以 下 的 青 少 年,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617 人 增 加 1.3%; 其 中 有 616 人 (98.6%) 因 涉 及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而 被 拘 捕 店 鋪 盜 竊 2.12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店 鋪 盜 竊 案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減 少 1.6%( 見 附 錄 M 圖 表 ) 其 中 宗 (73.6%) 案 件 的 被 盜 財 物 價 值 為 500 元 或 以 下 報 失 車 輛 2.13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592 輛 車 輛 報 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626 輛 減 少 5.4%( 見 附 錄 N 圖 表 ) 年 內 有 50 宗 案 件 涉 及 多 用 途 車 輛,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69 宗 減 少 27.5% 2.14 年 內 整 體 有 63.7% 的 失 車 被 尋 回 ;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百 分 率 則 為 58.8% 街 頭 行 騙 2.15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76 宗 街 頭 騙 案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79 宗 減 少 3.8% 經 過 警 方 多 年 的 打 擊 行 動 及 宣 傳, 街 頭 騙 案 數 字 已 由 2002 年 高 峯 期 的 811 宗 大 幅 下 跌 祈 福 為 最 常 見 的 行 騙 手 法, 佔 年 內 街 頭 騙 案 總 數 的 32.9%(25 宗 ) 11
16 電 話 騙 案 2.16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電 話 騙 案,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下 跌 11.5% 針 對 電 話 騙 案, 警 方 除 了 加 強 執 法 及 與 內 地 的 情 報 交 流 和 合 作 之 外, 亦 加 強 防 罪 工 作, 宣 傳 犯 案 手 法, 以 提 高 市 民 警 覺 性 與 三 合 會 有 關 的 罪 案 2.17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罪 案 與 三 合 會 有 關, 佔 整 體 罪 案 的 2.8%;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宗 ( 佔 3.1%) 年 內, 涉 及 三 合 會 的 罪 案 大 部 分 為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563 宗, 佔 27.7%) 非 法 會 社 罪 行 (504 宗, 佔 24.8%), 以 及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177 宗, 佔 8.7%) 家 庭 暴 力 2.18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宗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減 少 11.4%; 其 中 宗 (73.4%) 為 刑 事 案 件 ( 例 如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刑 事 恐 嚇 和 刑 事 毀 壞 等 ), 676 宗 (26.6%) 為 雜 項 案 件 ( 例 如 普 通 毆 打 )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宗 (69.7%) 刑 事 案 件 及 872 宗 (30.3%) 雜 項 案 件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警 方 引 入 家 庭 事 件 1 案 件 分 類 ( 例 如 糾 紛 滋 擾 及 煩 擾 等 非 暴 力 事 件 )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共 錄 得 宗 家 庭 事 件,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減 少 84 宗 (0.7%) 因 犯 罪 被 捕 的 青 少 年 2.19 二 零 一 三 年, 因 犯 刑 事 罪 被 捕 的 少 年 ( 未 滿 16 歲 ) 有 人,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人 減 少 16.3% 被 捕 少 年 干 犯 的 罪 行 大 多 為 店 鋪 盜 竊 (383 人, 佔 18.4%) 雜 項 盜 竊 (365 人, 佔 17.5%), 以 及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342 人, 佔 16.4%) 2.20 二 零 一 三 年, 因 犯 刑 事 罪 被 捕 的 青 年 (16 至 20 歲 ) 有 人,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人 下 跌 17.8% 被 捕 青 年 干 犯 的 罪 行 大 多 為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544 人, 佔 16.4%)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505 人, 佔 15.2%), 以 及 雜 項 盜 竊 (387 人, 佔 11.7%) 2.21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因 犯 刑 事 罪 被 捕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圖 表 載 於 附 錄 O ***** 1 警 方 總 結 近 年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經 驗, 認 為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及 早 識 別 有 問 題 的 家 庭 和 及 早 介 入,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或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跟 進 為 此, 警 方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加 入 家 庭 事 件 分 類, 目 的 是 擴 大 安 全 網, 將 一 些 涉 及 有 問 題 家 庭 的 案 件, 例 如 家 庭 糾 紛 滋 擾 及 煩 擾 等 不 涉 及 暴 力 的 事 件, 納 入 家 庭 暴 力 資 料 庫 的 電 腦 系 統 中, 使 辦 案 人 員 能 夠 作 出 適 當 的 風 險 評 估,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援 助 12
17 第 三 章 商 業 罪 案 3.1 商 業 罪 案 並 非 單 一 或 有 法 律 定 義 的 罪 行, 而 是 包 含 了 多 種 犯 罪 活 動, 當 中 涉 及 商 業 欺 詐 詐 騙 偽 造 帳 目 偽 造 文 書 和 其 他 性 質 相 似 的 罪 行 下 文 概 述 二 零 一 三 年 錄 得 的 商 業 罪 案, 並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情 況 作 比 較 評 估 2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3.2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 商 罪 科 ) 接 獲 54 宗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的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60 宗 減 少 10% 涉 及 金 額 大 幅 上 升 66.2% 至 113 億 9,790 萬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4 宗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涉 及 金 額 合 共 88 億 1,060 萬 元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 報 稱 涉 及 總 金 額 ( 百 萬 元 ) 6, , % 3.3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的 騙 徒 會 利 用 不 同 的 手 法 行 騙, 對 市 民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除 了 嚴 重 及 集 團 訛 騙 案, 其 他 比 較 常 見 的 商 業 行 騙 案 件 手 法 包 括 信 用 證 騙 案 街 頭 騙 案 層 壓 式 計 劃 騙 案 模 特 兒 騙 案 墊 支 款 項 騙 案 以 及 破 產 騙 案, 有 關 詳 情 如 下 信 用 證 騙 案 3.4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接 獲 5 宗 信 用 證 騙 案 的 舉 報, 數 字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相 同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信 用 證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5 5 +/- 0 報 稱 涉 及 總 金 額 ( 百 萬 元 ) % 3.5 損 失 金 額 則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4,510 萬 元 減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3,860 萬 元 由 於 警 方 採 取 多 項 執 法 行 動, 加 上 銀 行 業 界 亦 提 高 警 覺, 因 而 對 意 圖 利 用 信 用 證 行 騙 的 騙 徒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故 此, 這 類 騙 案 的 舉 報 數 字 相 對 於 其 他 商 業 騙 案 為 低 2 嚴 重 訛 騙 案 的 定 義 指 所 有 涉 及 金 錢 和 / 或 財 物 超 過 100 萬 元, 並 可 循 可 公 訴 程 序 起 訴 的 嚴 重 複 雜 及 集 團 式 商 業 詐 騙 案 13
18 街 頭 騙 案 3.6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76 宗 街 頭 騙 案,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下 跌 3.8%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街 頭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 報 稱 損 失 總 金 額 ( 百 萬 元 ) % 3.7 祈 福 騙 案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33 宗 下 跌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25 宗, 但 仍 然 是 騙 徒 最 常 用 的 街 頭 行 騙 手 法,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金 額 佔 街 頭 騙 案 損 失 總 金 額 的 71.5%(386 萬 元 ) 藥 物 / 草 藥 / 藥 丸 騙 案 及 借 錢 / 借 用 流 動 電 話 騙 案 數 字 亦 有 減 少, 分 別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20 宗 及 14 宗 下 跌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13 宗 及 8 宗 另 一 方 面, 跌 錢 騙 案 及 電 子 零 件 騙 案 數 字 則 有 所 增 加, 分 別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1 宗 及 8 宗 同 樣 升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15 宗 3.8 二 零 一 三 年, 商 罪 科 繼 續 協 調 各 警 區 採 取 行 動, 以 打 擊 街 頭 行 騙 等 罪 行, 共 偵 破 9 宗 個 案 及 拘 捕 9 人 街 頭 騙 案 的 宗 數 相 對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高 峰 期 的 811 宗, 已 大 幅 下 降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接 獲 的 76 宗 雖 然 街 頭 騙 案 有 持 續 下 降 的 趨 勢, 警 方 會 繼 續 加 強 罪 案 資 料 及 情 報 的 交 流 工 作 和 防 止 罪 案 的 宣 傳 教 育, 當 中 特 別 以 較 易 受 騙 的 長 者 為 對 象 警 方 一 直 鼓 勵 銀 行 及 匯 款 公 司 的 前 線 職 員, 一 旦 發 現 疑 似 騙 案, 立 即 通 知 有 關 警 區 的 應 變 小 組 這 項 措 施 令 警 方 成 功 拘 捕 不 法 分 子, 防 止 受 害 人 蒙 受 可 能 的 損 失 層 壓 式 計 劃 騙 案 3.9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接 獲 2 宗 疑 似 層 壓 式 計 劃 騙 案 的 舉 報, 數 字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相 同, 並 涉 及 25 名 受 害 人, 共 有 9 人 被 捕 3.10 警 方 在 過 去 數 年 成 功 作 出 檢 控, 清 楚 向 市 民 傳 達 這 類 層 壓 式 計 劃 是 違 法 的 信 息 警 方 會 繼 續 積 極 採 取 行 動, 包 括 持 續 密 切 監 察 據 知 涉 及 推 廣 層 壓 式 計 劃 的 公 司 3.11 為 了 加 強 打 擊 層 壓 式 計 劃 相 關 騙 案 的 效 力, 政 府 把 禁 止 層 壓 式 推 銷 法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55 章 ) 重 新 修 訂 為 禁 止 層 壓 式 計 劃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17 章 ), 並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新 法 例 旨 在 制 定 明 確 條 文 以 禁 止 層 壓 式 計 劃, 並 把 層 壓 式 計 劃 參 與 者 明 知 而 誘 使 另 一 人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訂 作 違 法 行 為 上 述 的 修 訂 可 望 防 止 市 民 參 與 層 壓 式 計 劃, 以 及 鼓 勵 層 壓 式 計 劃 受 害 人 舉 報 有 關 情 況, 而 非 進 一 步 招 募 會 員 3.12 新 條 例 頒 佈 後, 政 府 已 推 行 一 系 列 的 宣 傳 與 培 訓 方 案 來 教 育 公 眾 瞭 解 新 的 立 法 條 例 14
19 模 特 兒 騙 案 3.13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接 獲 2 宗 懷 疑 模 特 兒 騙 案 ;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舉 報 則 有 1 宗 損 失 金 額 則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2,000 元 大 幅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萬 元, 增 幅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1 宗 模 特 兒 騙 案 涉 及 65 名 受 害 人 及 損 失 金 額 共 440 萬 元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模 特 兒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 被 舉 報 公 司 的 數 目 % 受 害 人 數 目 % 報 稱 損 失 總 金 額 2,000 4,402, % 3.14 根 據 二 零 一 三 年 所 接 獲 的 案 件 分 析, 騙 徒 經 互 聯 網 招 聘 受 害 人, 聲 稱 可 向 對 方 提 供 演 藝 工 作, 並 要 求 受 害 人 支 付 按 金 行 政 介 紹 或 訓 練 費 用 由 於 大 多 數 受 害 人 都 是 自 願 與 公 司 簽 合 約 和 付 錢 上 課 程, 騙 徒 在 游 說 受 害 人 時 亦 不 會 保 證 一 定 會 有 工 作 安 排 給 受 害 人, 這 往 往 增 加 了 警 方 成 功 檢 控 騙 徒 的 難 度 因 此, 警 方 在 調 查 時, 會 集 中 調 查 相 關 人 士 是 否 曾 經 作 出 失 實 / 虛 假 陳 述, 欺 騙 受 害 人, 從 而 衡 量 案 件 是 否 涉 及 刑 事 成 分 同 時, 警 方 會 繼 續 集 中 就 此 等 行 騙 活 動 收 集 情 報, 以 及 定 期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作 為 預 防 措 施 墊 支 款 項 騙 案 3.15 彩 票 騙 案 是 其 中 一 種 常 見 的 墊 支 款 項 騙 案 手 法 是 受 害 人 接 獲 聲 稱 是 彩 票 公 司 博 彩 公 司 或 旅 遊 代 理 等 機 構 的 電 郵 信 件 或 自 薦 電 話, 表 示 他 / 她 贏 取 了 大 獎 或 數 目 可 觀 的 獎 金 彩 票 騙 案 的 騙 徒 通 常 利 用 合 法 彩 票 公 司 的 名 義, 從 而 令 受 害 人 相 信 他 / 她 真 的 中 獎 騙 徒 其 後 要 求 受 害 人 墊 支 一 筆 款 項 作 為 手 續 費, 以 給 予 獎 品 或 獎 金 二 零 一 三 年, 彩 票 騙 案 舉 報 共 錄 得 314 宗,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385 宗 減 少 71 宗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彩 票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 報 稱 損 失 總 金 額 ( 百 萬 元 ) % 3.16 雖 然 大 多 數 受 害 人 是 在 香 港 境 外 居 住, 但 不 法 分 子 往 往 利 用 本 港 高 效 率 的 銀 行 系 統, 清 洗 該 等 犯 罪 得 益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起, 商 罪 科 集 中 調 查 有 關 案 件, 作 出 深 入 分 析, 研 究 受 害 人 的 背 景, 並 與 海 外 執 法 機 構 直 接 聯 絡, 以 打 擊 此 類 最 易 令 海 外 華 裔 居 民 墮 入 陷 阱 的 騙 案 上 述 方 法 大 大 遏 止 了 這 類 騙 案 的 發 生, 並 令 有 關 罪 行 的 舉 報 數 字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784 宗 的 高 位 大 幅 回 落 至 現 時 水 平 15
20 3.17 由 於 警 方 集 中 調 查 彩 票 騙 案,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起 共 偵 破 91 宗 案 件, 有 154 名 被 告 被 裁 定 清 洗 黑 錢 罪 名 成 立, 刑 期 最 高 為 判 處 監 禁 66 個 月 破 產 騙 案 3.18 近 年, 破 產 騙 案 從 二 零 零 二 年 錄 得 621 宗 舉 報 的 高 位 出 現 下 降 趨 勢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接 獲 43 宗 有 關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下 跌 8 宗, 報 稱 損 失 金 額 亦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530 萬 元 下 跌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280 萬 元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破 產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 報 稱 損 失 總 金 額 ( 百 萬 元 ) % 3.19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至 今, 已 有 141 人 因 申 請 貸 款 或 信 貸 時 未 有 披 露 既 有 債 務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當 中 117 人 因 相 關 罪 行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判 刑 由 感 化 令 社 會 服 務 令 以 至 最 高 監 禁 10 個 月 不 等 其 他 類 型 騙 案 保 險 騙 案 3.20 二 零 一 三 年,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保 險 騙 案 有 46 宗 ;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有 34 宗 涉 案 金 額 則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1,250 萬 元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1,360 萬 元, 上 升 8.8% 有 關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保 險 騙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舉 報 宗 數 涉 及 金 額 ( 百 萬 元 ) 舉 報 宗 數 涉 及 金 額 ( 百 萬 元 ) 舉 報 宗 數 涉 及 金 額 類 別 未 經 許 可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保 險 業 員 工 的 欺 詐 行 為 : 挪 用 客 戶 保 費 % % 以 欺 詐 手 段 訂 立 保 單 % +73% 欺 詐 索 償 % % 其 他 /- 0 不 適 用 總 計 % +8.8% 16
21 3.21 這 類 騙 案 的 舉 報 數 字 已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62 宗 的 高 位 下 跌,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是 警 方 與 保 險 業 界 已 加 強 聯 絡, 並 一 直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就 保 險 相 關 騙 案 的 最 新 趨 勢 預 防 措 施 和 偵 查 技 巧 交 流 資 訊 另 一 方 面, 警 方 經 常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教 導 市 民 和 業 界 提 防 保 險 騙 案, 也 有 助 減 少 這 類 騙 案 近 年, 公 共 運 輸 業 的 保 險 費 持 續 上 升 據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指 出, 保 險 費 上 升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在 於 騙 取 保 險 賠 償 的 情 況 普 遍 繼 立 法 會 一 個 聯 合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研 究 這 問 題 後, 商 罪 科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統 一 接 收 經 保 險 業 聯 會 轉 介 之 所 有 與 交 通 意 外 有 關 的 保 險 騙 案 偽 造 貨 幣 港 幣 偽 鈔 3.23 二 零 一 三 年 在 香 港 出 現 的 港 幣 偽 鈔 共 有 張, 較 二 零 一 二 零 年 的 張 上 升 3.9% 上 升 原 因 是 警 方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執 法 行 動 中 檢 獲 的 港 幣 100 元 20 元 及 10 元 偽 鈔 有 所 增 加, 另 外 從 銀 行 及 零 售 市 場 檢 獲 的 港 幣 500 元 偽 鈔 數 量 亦 錄 得 上 升 3.24 年 內 檢 獲 的 港 幣 偽 鈔, 大 部 分 屬 於 噴 墨 類 型 偽 鈔 分 析 顯 示, 這 些 港 幣 偽 鈔 大 多 質 量 低 劣 及 沒 有 模 擬 防 偽 特 徵 此 等 偽 鈔 通 常 用 以 購 買 金 額 較 小 的 物 品, 或 用 作 支 付 交 通 費 如 仔 細 檢 查 這 些 偽 鈔, 應 能 分 辨 真 偽 有 關 港 幣 偽 鈔 的 數 字 如 下 : 港 幣 偽 鈔 變 動 百 分 率 港 幣 1,000 元 偽 鈔 ( 張 ) % 港 幣 500 元 偽 鈔 ( 張 ) % 港 幣 100 元 偽 鈔 ( 張 ) % 其 他 面 值 港 幣 偽 鈔 ( 張 ) % 總 計 ( 張 ) % 3.25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警 方 首 次 發 現 新 品 種 複 製 中 國 銀 行 及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2003 年 版 ) 港 幣 1,000 元 偽 鈔, 並 隨 即 舉 行 兩 次 記 者 招 待 會, 將 有 關 鈔 票 的 最 新 情 況 通 知 公 眾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底, 警 方 共 檢 獲 87 張 新 品 種 港 幣 1,000 元 偽 鈔, 該 新 品 種 偽 鈔 擁 有 模 仿 真 鈔 的 防 偽 特 徵 3.26 警 方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並 循 多 方 積 極 進 行 調 查 及 打 擊 新 品 種 港 幣 1,000 元 偽 鈔 的 來 源 警 方 繼 續 與 各 海 外 執 法 機 構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特 別 是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銀 行 加 強 聯 繫, 攜 手 打 擊 偽 鈔 罪 行 假 香 港 硬 幣 3.27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檢 獲 的 香 港 10 元 假 硬 幣 共 有 枚,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檢 獲 的 枚 比 較, 下 跌 18.9% 檢 獲 的 香 港 5 元 假 硬 幣 則 上 升 38.4%,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868 枚 升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枚 由 於 港 幣 3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為 承 保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機 構, 宗 旨 為 推 動 和 促 進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是 保 險 業 界 的 代 表 機 構 17
22 10 元 鈔 票 和 八 達 通 卡 的 使 用 量 日 益 增 加, 近 年 檢 獲 的 假 硬 幣 數 量 逐 漸 下 降 有 關 香 港 10 元 及 5 元 假 硬 幣 的 數 字 如 下 : 假 香 港 硬 幣 變 動 百 分 率 香 港 10 元 假 硬 幣 ( 枚 ) % 香 港 5 元 假 硬 幣 ( 枚 ) % 人 民 幣 偽 鈔 3.28 二 零 一 三 年, 在 本 港 出 現 的 人 民 幣 偽 鈔 共 有 張,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張 下 跌 13.6% 雖 然 近 年 人 民 幣 在 香 港 的 流 通 量 增 加, 但 人 民 幣 偽 鈔 的 檢 獲 量 整 體 保 持 平 穩 警 方 繼 續 與 內 地 各 執 法 機 構 加 強 情 報 交 流, 並 向 市 民 進 行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提 高 市 民 對 人 民 幣 偽 鈔 及 有 關 罪 行 的 防 罪 意 識 3.29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初, 內 地 執 法 機 構 於 廣 東 搗 破 兩 個 人 民 幣 偽 造 工 場, 並 瓦 解 兩 個 人 民 幣 偽 鈔 集 團 有 關 行 動 成 功 打 擊 人 民 幣 偽 鈔 活 動, 以 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偽 鈔 的 檢 獲 量 有 所 下 跌 人 民 幣 偽 鈔 的 數 字 如 下 : 人 民 幣 偽 鈔 變 動 百 分 率 人 民 幣 偽 鈔 ( 張 ) % 偽 造 付 款 卡 3.30 二 零 一 三 年, 在 本 港 出 現 的 偽 造 付 款 卡 共 有 張,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張 下 跌 69.5% 大 部 分 檢 獲 的 偽 造 付 款 卡 屬 偽 造 信 用 卡 ( 62.5% ), 其 餘 為 其 他 類 型 偽 造 付 款 卡 ( 36.9% ) 及 底 卡 (0.6%) 有 關 數 字 如 下 : 偽 造 付 款 卡 變 動 百 分 率 偽 造 付 款 卡 出 現 的 總 數 量 ( 張 ) % 在 打 擊 行 動 中 檢 獲 的 偽 造 付 款 卡 數 量 ( 張 ) % 被 捕 人 數 % 3.31 檢 獲 偽 造 付 款 卡 數 量 下 跌 主 要 是 由 於 警 方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有 一 宗 大 量 檢 獲 的 案 件 當 中 警 方 成 功 瓦 解 了 一 個 本 地 偽 造 付 款 卡 集 團, 檢 獲 張 偽 造 付 款 卡 相 比 之 下,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檢 獲 數 量 有 所 下 跌 4 其 他 類 型 偽 造 付 款 卡 與 真 付 款 卡 設 計 相 似, 但 偽 造 付 款 卡 上 磁 帶 內 存 的 是 被 盜 的 資 料 當 中 亦 包 括 禮 品 卡 其 他 種 類 的 扣 帳 卡 及 一 般 會 員 卡, 騙 徒 利 用 卡 背 的 磁 帶 輸 入 了 盜 竊 得 來 的 個 人 資 料 5 底 卡 是 半 製 成 的 偽 造 信 用 卡, 初 步 在 卡 面 上 已 印 製 文 字 及 圖 案, 外 表 與 真 卡 相 似 ; 卡 背 的 磁 帶 已 輸 入 了 盜 竊 得 來 的 個 人 資 料, 但 信 用 卡 號 碼 的 壓 印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不 法 之 徒 通 常 利 用 底 卡 從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款 18
23 3.32 調 查 顯 示, 騙 徒 在 本 地 零 售 商 店 行 使 的 偽 造 付 款 卡, 可 能 是 在 本 地 製 造 或 者 是 由 海 外 或 內 地 帶 入 香 港 的 偽 造 付 款 卡 科 技 罪 案 3.33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共 接 獲 宗 科 技 罪 案 的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宗 上 升 70.2%; 涉 及 金 額 亦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3 億 4,040 萬 元 增 加 169.4%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9 億 1,690 萬 元 逾 75.2% 的 科 技 罪 案 屬 於 以 下 三 個 主 要 類 別, 即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6 非 法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7, 以 及 與 網 上 遊 戲 有 關 的 罪 行 科 技 罪 案 舉 報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科 技 罪 案 變 動 百 分 率 與 網 上 遊 戲 有 關 %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 非 法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 其 他 % 總 數 % 3.34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共 接 獲 宗 非 法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案 件, 當 中 包 括 宗 ( 約 85%) 為 電 郵 騙 案 電 郵 騙 案 亦 進 一 步 分 類 為 商 務 層 面 8 及 個 人 層 面 9 年 內, 共 有 宗 商 務 層 面 電 郵 騙 案, 涉 及 損 失 金 額 達 7 億 5,620 萬 元, 佔 二 零 一 三 年 科 技 罪 案 總 損 失 金 額 的 82.5% 商 務 層 面 電 郵 騙 案 從 二 零 一 三 年 上 半 年 的 511 宗 增 至 下 半 年 的 642 宗, 損 失 金 額 亦 從 上 半 年 的 3 億 1,450 萬 元 大 幅 增 至 下 半 年 的 4 億 4,170 萬 元 因 應 電 郵 騙 案 的 上 升 趨 勢, 商 罪 科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成 立 一 個 專 案 小 組, 與 業 界 持 份 者 加 強 溝 通 和 情 報 交 流, 積 極 採 取 以 情 報 作 主 導 的 執 法 行 動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情 報 主 導 行 動, 警 方 成 功 拘 捕 兩 名 海 外 人 士, 他 們 涉 嫌 利 用 虛 假 文 件 於 香 港 開 設 公 司 及 銀 行 戶 口 作 收 取 電 郵 騙 案 贓 款 之 用 商 罪 科 繼 續 與 持 份 者 在 情 報 交 流 及 執 法 行 動 上 保 持 合 作, 並 繼 續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講 座 加 強 銀 行 及 會 計 業 界 人 員, 以 及 秘 書 服 務 公 司 有 關 盡 職 者 審 查 的 重 要 性 3.35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方 共 接 獲 544 宗 個 人 層 面 電 郵 騙 案 的 舉 報,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376 宗 上 升 44.7%; 涉 及 金 額 亦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230 萬 元 增 加 56.5%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360 萬 元 6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一 般 指 有 人 利 用 網 上 平 台 ( 例 如 電 子 拍 賣 ) 購 買 或 售 賣 物 品 後, 因 未 能 收 到 金 錢 或 貨 品 而 發 現 受 騙 相 關 罪 行 包 括 (i) 以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財 產 ; 以 及 (ii) 欺 詐 7 非 法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的 例 子 包 括 (i) 未 經 許 可 而 濫 用 網 絡 帳 戶, 包 括 電 郵 ( 偽 冒 電 郵 ); 以 及 (ii) 未 經 授 權 而 入 侵 電 腦 系 統 ( 盜 用 身 分 ) 相 關 罪 行 包 括 (i) 不 誠 實 地 意 圖 欺 騙 而 取 用 電 腦 ;(ii) 意 圖 犯 罪 而 取 用 電 腦 ; 以 及 (iii) 不 誠 實 地 意 圖 獲 益 或 導 致 他 人 蒙 受 損 失 而 取 用 電 腦 8 9 騙 徒 使 用 與 受 害 人 生 意 伙 伴 一 樣 或 極 之 相 似 的 電 郵 地 址, 冒 充 受 害 人 的 生 意 伙 伴, 欺 詐 受 害 人 將 交 易 款 項 匯 入 騙 徒 指 定 的 香 港 或 海 外 銀 行 戶 口 市 民 的 電 子 郵 件 户 口 被 不 法 之 徒 盜 用 以 電 郵 來 進 行 詐 騙, 包 括 聲 稱 受 害 人 於 海 外 地 方 遇 到 意 外 遭 人 搶 劫 等 事 情, 而 要 求 親 友 匯 款 往 外 地 銀 行 户 口 作 應 急 等 欺 詐 行 為 19
24 3.36 為 了 加 強 警 方 辨 認 緩 解 及 應 付 網 絡 攻 擊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罪 犯 意 圖 干 擾 政 府 和 私 營 機 構 互 聯 網 運 作 的 攻 擊, 商 罪 科 的 科 技 罪 案 組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設 立 了 一 個 網 絡 保 安 中 心,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業 界 攜 手 合 作, 有 效 提 升 及 整 合 本 港 主 要 基 建 設 施 的 網 絡 安 全 的 戒 備 力 量 3.37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警 方 已 將 打 擊 科 技 罪 案 納 入 警 務 處 處 長 的 首 要 行 動 項 目, 透 過 專 業 調 查 加 強 與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交 流 情 報 及 採 取 多 機 構 合 作 模 式, 更 有 效 打 擊 有 上 升 趨 勢 的 科 技 罪 案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首 要 行 動 項 目 中, 警 方 更 將 加 強 網 絡 安 全 的 元 素 加 入 此 項 目, 以 突 顯 警 務 工 作 所 面 對 的 新 挑 戰 總 結 3.38 委 員 會 得 悉 警 方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內, 根 據 情 報 採 取 多 次 行 動 針 對 各 類 商 業 罪 案, 將 犯 案 者 繩 之 於 法 警 方 會 繼 續 致 力 打 擊 本 港 各 類 商 業 罪 案 ***** 20
25 第 四 章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進 展 4.1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警 司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可 以 酌 情 警 誡 青 少 年 罪 犯, 代 替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合 資 格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年 齡 上 限 由 未 滿 17 歲 提 高 至 未 滿 18 歲, 使 該 計 劃 惠 及 更 多 青 少 年 罪 犯 委 員 會 透 過 警 務 處 處 長 每 半 年 提 交 的 進 度 報 告, 監 察 這 項 計 劃 的 進 展 整 體 情 況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名 青 少 年 因 觸 犯 各 種 刑 事 罪 行 被 捕,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4 198 人 ) 減 少 18.7%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青 少 年 罪 犯 最 常 觸 犯 的 刑 事 罪 行 為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雜 項 盜 竊 店 鋪 盜 竊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以 及 非 法 會 社 罪 行 ( 見 附 錄 P 圖 表 ) 4.3 並 非 所 有 被 捕 的 青 少 年 均 可 接 受 警 誡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現 行 指 引, 青 少 年 罪 犯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可 獲 考 慮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接 受 警 誡 - (a) 罪 犯 在 接 受 警 誡 時 必 須 未 滿 18 歲 ; (b) 所 掌 握 的 證 據 足 以 提 出 起 訴 ; (c) 罪 犯 自 願 而 明 確 地 承 認 控 罪 ; 以 及 (d) 罪 犯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罪 犯 接 受 警 誡 4.4 當 青 少 年 罪 犯 所 觸 犯 罪 行 的 性 質 較 輕 時 ( 例 如 店 鋪 盜 竊 ), 警 司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方 可 考 慮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運 用 酌 情 權 向 有 關 青 少 年 作 出 警 誡 曾 因 刑 事 案 件 被 定 罪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當 局 通 常 不 會 考 慮 給 予 警 誡, 但 會 按 每 宗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在 考 慮 應 否 給 予 警 誡 時, 會 酌 情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罪 行 是 否 普 遍 受 害 人 的 身 體 受 傷 害 程 度 / 財 物 受 損 害 程 度, 以 及 受 害 人 和 犯 案 人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態 度 等 4.5 二 零 一 三 年, 共 有 名 青 少 年 罪 犯 接 受 警 誡,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 人 ) 減 少 27.1%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接 受 警 誡 的 人 數 佔 被 捕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31%;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則 佔 34.6% 二 零 一 二 年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期 間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人 數 比 較 如 下 : 年 份 被 捕 青 少 年 人 數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被 捕 青 少 年 接 受 警 誡 的 百 分 率 % % 10 在 本 章, 青 少 年 指 年 齡 由 10 歲 至 未 滿 18 歲 的 人 士 21
26 4.6 至 於 不 以 警 誡 代 替 檢 控 的 個 案,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是 罪 行 性 質 嚴 重 接 受 警 誡 者 仍 以 或 15 歲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最 多 ( 見 附 錄 Q 圖 表 ) 個 案 轉 介 4.7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警 方 對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採 取 劃 一 的 警 誡 後 監 管 政 策 警 方 在 取 得 有 關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後, 會 把 所 有 曾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轉 介 至 警 方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以 便 定 期 進 行 督 導 探 訪 11 負 責 個 案 的 警 司 如 認 為, 青 少 年 罪 犯 除 接 受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的 督 導 探 訪 外, 還 需 要 接 受 其 他 跟 進 服 務, 便 會 在 取 得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後, 把 該 青 少 年 罪 犯 轉 介 至 以 下 一 個 或 多 個 單 位 跟 進 - (a) 營 辦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b) 社 會 福 利 署 ; 或 (c) 教 育 局 4.8 二 零 一 三 年, 經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轉 介 至 個 別 部 門 / 計 劃 的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部 門 / 計 劃 名 稱 二 零 一 三 年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轉 介 個 案 宗 數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社 會 福 利 署 27 教 育 局 7 總 計 註 : ( a )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可 被 轉 介 至 一 個 或 多 個 部 門 / 計 劃 ( b ) 轉 介 個 案 數 字 是 以 該 部 門 / 計 劃 接 收 個 案 的 日 期 計 算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的 警 誡 後 督 導 探 訪 4.9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曾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的 居 住 地 點 所 屬 警 區 的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在 取 得 青 少 年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會 定 期 進 行 家 訪 這 類 探 訪 由 警 誡 日 期 起 計, 最 長 可 持 續 兩 年, 或 直 至 該 青 少 年 年 滿 18 歲 為 止,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探 訪 的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青 少 年 不 再 犯 事 和 不 再 與 不 良 分 子 為 伍 11 以 往, 施 行 警 誡 的 警 司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才 會 把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轉 介 至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22
27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4.10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並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這 項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培 養 社 會 責 任 重 新 融 入 主 流 教 育 或 重 新 就 業, 從 而 減 低 再 次 犯 案 的 機 會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 提 供 個 人 指 導 及 輔 導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義 工 服 務 領 袖 訓 練 培 養 社 會 責 任 及 提 高 個 人 能 力 的 活 動 等 如 某 青 少 年 中 途 輟 學 失 業 或 沒 有 參 加 任 何 青 少 年 活 動, 而 當 局 相 信 他 可 從 參 與 此 類 服 務 受 益, 警 方 會 將 青 少 年 轉 介 參 加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4.11 如 被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有 家 庭 或 行 為 問 題, 或 沒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照 顧 其 利 益, 警 方 會 將 其 個 案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由 社 工 提 供 協 助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按 個 別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人 的 需 要,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跟 進 服 務, 包 括 危 機 介 入 輔 導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房 屋 及 經 濟 援 助 等 此 外, 如 被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或 需 要 被 評 估 為 必 須 由 三 方 面 或 以 上 介 入, 或 該 青 少 年 已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接 受 警 誡 兩 次 或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考 慮 為 該 青 少 年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家 庭 會 議 旨 在 集 合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其 家 人 及 不 同 範 疇 的 專 業 人 士, 以 便 評 估 該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及 擬 定 全 面 的 跟 進 計 劃 被 家 庭 會 議 委 派 的 專 責 社 工 會 跟 進 會 議 所 通 過 的 計 劃, 方 式 如 下 - 轉 介 教 育 局 (a) 如 有 需 要, 轉 介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人 予 有 關 的 服 務 單 位 ; 以 及 (b) 在 會 議 後, 與 警 方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聯 絡, 以 跟 進 計 劃 的 實 施 4.12 如 青 少 年 未 滿 15 歲, 但 已 輟 學 或 有 學 業 問 題, 會 被 轉 介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會 協 助 有 關 青 少 年 盡 快 重 新 就 學 和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教 育 局 亦 有 代 表 參 與 家 庭 會 議, 就 青 少 年 在 就 學 及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方 面 的 需 要 提 供 意 見 再 次 犯 案 4.13 罪 犯 如 在 接 受 警 誡 之 日 起 計 兩 年 內 或 在 年 滿 18 歲 之 前 (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因 犯 罪 而 再 次 被 捕, 即 被 視 為 再 次 犯 案 二 零 一 一 年 被 捕 後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再 次 犯 案 的 比 率 為 12.6%(251 人 ), 而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17%( 352 人 ) 18.2% ( 405 人 ) 16.8%( 397 人 ) 及 16.9%( 462 人 ) 由 於 計 算 期 為 兩 年, 因 此 未 有 二 零 一 二 年 及 其 後 的 再 次 犯 案 比 率 未 來 路 向 4.14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透 過 警 務 處 處 長 每 半 年 提 交 的 進 度 報 告, 監 察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進 展, 並 會 就 報 告 內 容 提 出 意 見 ***** 23
28 第 五 章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策 略 5.1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為 每 年 初 夏 展 開 的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制 定 策 略 針 對 常 見 的 罪 案 類 別 及 / 或 公 眾 關 注 的 問 題, 宣 傳 運 動 通 常 設 有 一 個 至 數 個 主 題 有 關 策 略 獲 得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即 由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行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宣 傳 運 動 檢 討 5.2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宣 傳 運 動 的 主 題 為 提 防 受 騙 ( 針 對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街 頭 騙 案 及 電 話 騙 案 ) 妥 善 保 管 財 物 ( 針 對 扒 竊 和 雜 項 盜 竊 ) 和 防 範 性 侵 犯 此 外, 為 配 合 針 對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的 全 港 禁 毒 運 動,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採 納 企 硬! 唔 take 嘢 為 另 一 個 宣 傳 主 題 宣 傳 運 動 獲 撥 經 費 150 萬 元 5.3 宣 傳 運 動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展 開, 包 括 製 作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曾 於 多 個 戶 外 電 子 媒 體 和 網 上 平 台 播 放, 以 及 上 載 至 政 府 新 聞 處 網 頁 ( ) 及 警 務 處 網 頁 (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製 作 了 海 報, 用 作 巴 士 車 身 廣 告, 宣 傳 防 罪 信 息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宣 傳 運 動 策 略 5.4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繼 續 備 受 重 視, 獲 撥 經 費 150 萬 元 5.5 二 零 一 二 年, 商 務 層 面 的 電 郵 騙 案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155 宗 增 至 430 宗, 上 升 177.4%; 個 人 層 面 的 電 郵 騙 案 由 236 宗 增 至 376 宗, 上 升 59.3%;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包 括 網 上 拍 賣 和 購 物 則 由 888 宗 增 至 宗, 上 升 24.4% 電 話 騙 案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宗 增 至 宗, 上 升 20.8%, 而 街 頭 騙 案 則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102 宗 減 至 79 宗, 下 降 22.5% 非 禮 案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宗 增 至 宗, 上 升 5.7%; 強 姦 案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91 宗 增 至 121 宗, 上 升 33% 年 內, 扒 竊 案 和 雜 項 盜 竊 案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宗 和 宗 分 別 減 至 宗 和 宗 街 頭 騙 案 扒 竊 案 和 雜 項 盜 竊 案 的 數 目 雖 然 有 所 下 跌, 但 這 些 罪 行 仍 為 市 民 所 關 注 5.6 鑑 於 上 述 情 況,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財 政 年 度 延 續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宣 傳 運 動 的 主 題, 包 括 禁 毒 主 題, 以 繼 續 支 持 針 對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的 全 港 宣 傳 運 動 24
29 5.7 提 醒 市 民 防 範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街 頭 騙 案 和 電 話 騙 案 網 上 結 識 的 人 士, 以 及 扒 竊 和 雜 項 盜 竊 的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也 於 多 個 戶 外 電 子 媒 體 和 網 上 平 台 播 放 有 關 防 範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電 話 騙 案 網 上 結 識 的 人 士 和 扒 竊 的 信 息 亦 以 文 字 在 港 鐵 車 廂 內 電 子 屏 幕 展 示 5.8 針 對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電 話 騙 案 和 扒 竊 的 海 報, 亦 用 作 巴 士 車 身 廣 告 ; 針 對 扒 竊 的 海 報 更 於 巴 士 站 展 示 5.9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製 作 了 宣 傳 物 品 派 發 給 市 民, 提 醒 市 民 防 範 網 上 結 識 的 人 士 和 網 上 商 業 騙 案 5.10 在 地 區 層 面, 警 方 繼 續 與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及 少 年 警 訊 緊 密 合 作,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滅 罪 活 動, 尤 其 是 以 針 對 性 侵 犯 和 吸 毒 為 主 題 的 活 動, 以 配 合 全 港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廣 泛 傳 遞 有 關 信 息 ***** 25
30 第 六 章 吸 毒 情 況 6.1 當 局 非 常 重 視 打 擊 香 港 的 吸 毒 問 題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不 時 進 行 統 計 及 調 查, 以 蒐 集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數 據, 並 密 切 監 察 毒 品 的 趨 勢 有 關 資 料 是 當 局 制 定 禁 毒 政 策 和 行 動 計 劃 時 的 重 要 參 考 背 景 6.2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按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禁 常 會 ) 的 意 見, 為 政 府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公 共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會 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制 訂 並 統 籌 政 策 和 措 施 ; 並 採 取 五 管 齊 下 的 禁 毒 策 略, 即 預 防 教 育 及 宣 傳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立 法 與 執 法 對 外 合 作 及 研 究 五 方 面, 以 打 擊 毒 品 問 題 禁 毒 處 也 負 責 管 理 擁 有 33.5 億 元 資 本 的 禁 毒 基 金, 以 撥 款 資 助 值 得 推 行 的 禁 毒 計 劃 和 項 目 6.3 經 過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與 社 會 各 界 的 共 同 努 力, 被 呈 報 的 吸 毒 者 及 首 次 被 呈 報 的 吸 毒 人 數 均 有 所 減 少 雖 然 如 此, 但 政 府 不 會 在 禁 毒 工 作 上 有 所 鬆 懈, 並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毒 品 的 趨 勢,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及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以 對 付 毒 品 問 題 二 零 一 三 年 藥 物 濫 用 資 料 中 央 檔 案 室 的 統 計 數 字 6.4 藥 物 濫 用 資 料 中 央 檔 案 室 ( 下 稱 檔 案 室 ) 的 成 立, 是 為 了 提 供 吸 毒 情 況 的 統 計 數 字, 以 供 監 察 吸 毒 趨 勢 及 吸 毒 者 特 性 的 轉 變 檔 案 室 屬 於 自 願 呈 報 系 統, 記 錄 曾 與 呈 報 機 構 接 觸 而 又 被 這 些 機 構 呈 報 的 吸 毒 人 士 呈 報 機 構 包 括 執 法 部 門 戒 毒 治 療 及 福 利 機 構 專 上 學 院 醫 院 和 診 所 雖 然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代 表 香 港 吸 毒 者 的 總 人 數, 但 可 顯 示 一 段 時 間 內 的 吸 毒 趨 勢 6.5 二 零 一 三 年, 被 呈 報 吸 毒 者 的 總 人 數 持 續 下 降 ( 人 ),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 人 ) 減 少 9% 被 呈 報 的 21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吸 毒 者 則 減 少 27%( 由 人 減 至 人 ), 跌 幅 較 為 顯 著 此 外, 首 次 被 呈 報 吸 毒 者 (2 497 人 ) 較 二 零 一 二 年 (2 944 人 ) 減 少 15% 其 中,21 歲 以 下 吸 毒 者 減 少 30%( 由 人 減 至 711 人 ), 而 21 歲 或 以 上 吸 毒 者 則 減 少 7%( 由 人 減 至 人 ) 6.6 儘 管 吸 毒 者 的 人 數 持 續 下 降, 但 首 次 被 呈 報 吸 毒 者 的 毒 齡 卻 持 續 上 升 半 數 首 次 被 呈 報 的 吸 毒 者 已 吸 食 毒 品 最 少 4.6 年, 而 二 零 一 二 年 的 數 字 為 4.1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相 應 數 字 則 為 2.1 年, 可 見 在 五 年 之 間, 數 字 升 逾 一 倍 由 於 長 期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會 對 吸 毒 者 的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這 個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此 外, 約 80% 的 吸 毒 者 被 呈 報 在 自 己 或 朋 友 家 中 吸 毒 這 些 數 字 顯 示, 吸 食 毒 品 有 隱 蔽 化 的 趨 勢 26
31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學 生 服 用 藥 物 情 況 調 查 6.7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起, 禁 毒 處 進 行 全 港 學 生 調 查, 以 掌 握 香 港 學 生 吸 食 毒 品 的 情 況 最 近 一 次 於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公 布 有 關 調 查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進 行, 訪 問 了 來 自 237 所 學 校 / 院 校 的 名 高 小 至 大 專 程 度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他 們 在 全 港 所 學 校 / 院 校 人 的 目 標 學 生 人 口 中, 約 佔 20% 6.8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的 調 查 印 證 了 根 據 檔 案 室 統 計 數 字 所 分 析 的 青 少 年 吸 毒 概 況 該 次 調 查 確 認, 與 上 次 二 零 零 八 / 零 九 年 的 調 查 相 比, 各 教 育 程 度 組 別 的 青 少 年 吸 食 毒 品 的 比 例 及 人 數, 均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6.9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調 查 的 結 果 同 時 反 映, 青 少 年 吸 食 毒 品 有 隱 蔽 化 的 趨 勢 當 中, 約 半 數 吸 食 毒 品 的 學 生 在 家 中 和 朋 友 家 中 吸 毒 ( 與 上 次 調 查 相 同 ); 獨 自 吸 毒 的 學 生 ( 中 學 或 以 上 ) 的 比 例, 由 二 零 零 八 / 零 九 年 的 15%,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的 21%, 而 大 約 80% 曾 吸 食 毒 品 的 學 生 表 示 自 己 從 未 向 他 人 求 助 朋 友 仍 是 最 普 遍 的 毒 品 供 應 來 源 和 吸 毒 的 同 伴 未 來 路 向 6.10 鑑 於 吸 毒 隱 蔽 化 的 情 況, 當 局 認 為 有 必 要 在 過 去 數 年 推 行 的 打 擊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的 現 行 措 施 以 外, 進 一 步 加 強 各 項 禁 毒 工 作 為 防 止 青 少 年 墮 入 毒 海, 禁 毒 處 會 致 力 加 強 公 眾 人 士 和 家 長 對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的 認 知, 並 協 助 他 們 及 早 辨 識 受 毒 品 問 題 困 擾 的 人 士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各 段 預 防 教 育 及 宣 傳 6.11 禁 常 會 及 禁 毒 處 持 續 利 用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透 過 大 眾 傳 媒 電 子 傳 媒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宣 傳 計 劃, 以 及 大 型 禁 毒 活 動, 落 實 預 防 教 育 及 宣 傳 的 措 施 鑑 於 網 上 及 社 交 平 台 日 趨 普 及, 禁 常 會 及 禁 毒 處 近 期 加 強 了 透 過 這 些 渠 道 的 宣 傳 工 作 6.12 而 對 吸 毒 隱 蔽 化 問 題 帶 來 的 挑 戰, 當 局 有 必 要 持 續 鼓 勵 吸 毒 者 盡 早 求 助, 並 且 及 早 辨 識 受 毒 品 問 題 困 擾 的 人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禁 毒 處 將 禁 毒 電 話 服 務 提 升 為 24 小 時 熱 線, 由 專 業 社 工 接 聽 有 關 服 務 為 吸 毒 者 其 父 母 和 鄰 居 提 供 了 一 項 額 外 的 求 助 渠 道 鑑 於 青 少 年 使 用 流 動 即 時 通 訊 日 趨 普 及, 禁 毒 處 已 安 排 以 試 驗 形 式, 透 過 WhatsApp 及 微 信 平 台, 為 禁 毒 熱 線 提 供 流 動 即 時 通 訊 服 務 6.13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禁 毒 基 金 繼 續 支 持 多 項 值 得 推 動 的 禁 毒 計 劃 鑑 於 隱 蔽 吸 毒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禁 毒 基 金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中 推 出 了 提 升 社 區 禁 毒 意 識 計 劃, 向 18 區 撥 款 360 萬 元, 以 加 強 社 會 人 士 家 長 及 前 線 工 作 者 對 吸 毒 問 題 的 認 知, 讓 社 會 上 更 多 不 同 界 別 在 預 防 吸 毒 及 早 辨 識 及 介 入 方 面 擔 當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27
32 6.14 父 母 在 子 女 的 成 長 過 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他 們 在 及 早 察 覺 子 女 的 問 題, 包 括 吸 毒 行 為 方 面 也 可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因 此, 作 為 家 長 教 育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香 港 賽 馬 會 藥 物 資 訊 天 地 為 在 職 父 母 舉 辦 不 同 午 間 講 座, 以 提 高 父 母 對 毒 品 的 認 知, 及 增 強 他 們 盡 早 辨 識 及 介 入 子 女 吸 毒 行 為 的 技 巧 禁 毒 處 會 繼 續 推 行 有 關 工 作 含 測 檢 元 素 的 健 康 校 園 計 劃 6.15 健 康 校 園 計 劃 是 為 中 學 生 而 設 的 校 本 預 防 教 育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多 元 化 個 人 成 長 活 動, 和 屬 自 願 參 與 性 質 的 校 園 測 檢 學 校 可 為 不 同 組 群 度 身 訂 造 合 適 的 活 動 計 劃 旨 在 鞏 固 學 生 遠 離 毒 品 的 決 心 提 高 被 毒 品 問 題 困 擾 的 學 生 的 求 助 動 機, 和 在 校 園 建 立 無 毒 文 化 在 二 零 一 三 / 二 零 一 四 學 年, 合 共 有 63 所 學 校 夥 拍 非 政 府 機 構 推 行 健 康 校 園 計 劃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6.16 首 次 被 呈 報 吸 毒 者 的 毒 齡 大 幅 增 加, 而 他 們 的 健 康 往 往 已 因 長 期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而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採 取 跨 專 業 的 方 式, 為 吸 毒 者 提 供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服 務, 更 好 地 協 調 不 同 界 別 的 各 類 型 服 務 至 為 重 要 作 為 中 央 協 調 者, 禁 毒 處 將 繼 續 統 籌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公 營 機 構 (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推 行 香 港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第 六 個 三 年 計 劃 ( 二 零 一 二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 定 下 的 策 略 方 向 例 如 禁 毒 處 將 繼 續 推 動 跨 界 別 的 合 作, 並 透 過 禁 毒 基 金, 撥 款 發 展 嶄 新 及 優 質 的 項 目 禁 毒 處 亦 會 繼 續 監 察 各 類 服 務 的 需 求, 以 確 保 資 源 分 配 能 配 合 需 求 的 變 化 例 如 在 禁 毒 處 的 政 策 引 領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的 營 運 者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更 新 津 貼 及 服 務 協 議 時, 已 把 推 動 吸 毒 者 家 人 參 與 及 向 在 工 作 間 吸 毒 者 提 供 預 防 教 育 及 宣 傳 兩 項 工 作 納 入 協 議 內 6.17 為 協 助 依 據 罪 犯 感 化 條 例 ( 第 298 章 ) 被 裁 定 干 犯 與 毒 品 有 關 罪 行 的 21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罪 犯 戒 除 毒 癮, 社 會 福 利 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在 兩 間 裁 判 法 院 推 出 加 強 感 化 服 務 先 導 計 劃 加 強 感 化 服 務 為 青 少 年 毒 犯 提 供 更 聚 焦 有 系 統 和 深 入 的 戒 毒 治 療 計 劃 在 檢 討 服 務 成 效 後, 服 務 已 由 二 零 一 三 / 二 零 一 四 財 政 年 度 起 推 展 至 全 港 七 間 裁 判 法 院, 並 延 長 三 年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6.18 長 期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會 對 吸 毒 者 的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甚 至 不 可 逆 轉 的 損 害 為 及 早 辨 識 吸 毒 者 及 作 出 適 時 介 入, 禁 常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就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進 行 了 為 期 四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禁 常 會 共 舉 行 了 四 次 公 眾 論 壇, 也 安 排 或 參 與 了 近 100 個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以 及 社 區 不 同 組 織 等 舉 辦 的 會 議 / 論 壇, 與 持 份 者 直 接 交 換 意 見 禁 常 會 訂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公 佈 諮 詢 總 結 政 府 會 仔 細 考 慮 禁 常 會 的 建 議 後 跟 進 有 關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的 研 究 28
33 立 法 與 執 法 6.19 近 年, 毒 品 形 勢 出 現 急 劇 的 變 化, 為 立 法 與 執 法 的 工 作 帶 來 新 的 挑 戰 當 局 必 須 提 高 警 覺, 密 切 監 察 最 新 發 展, 以 便 能 在 新 興 毒 品 蔓 延 前 適 時 作 出 反 應 當 局 會 繼 續 協 調 與 執 法 部 門 及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的 合 作, 分 析 海 外 及 本 地 的 毒 品 趨 勢, 制 訂 打 擊 毒 品 的 政 策 及 具 體 工 作 6.20 前 線 執 法 方 面,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香 港 警 方 及 香 港 海 關 共 檢 獲 毒 品 748 公 斤 及 粒, 當 時 市 值 達 4 億 5,350 萬 元 ; 而 涉 及 毒 品 被 捕 人 數 為 人 執 法 部 門 會 繼 續 致 力 打 擊 販 毒 和 吸 毒 活 動, 包 括 加 強 巡 邏 吸 毒 黑 點, 及 於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採 取 多 種 措 施, 遏 止 跨 境 吸 毒 當 中, 香 港 海 關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 二 零 一 五 財 政 年 度 成 立 專 責 隊 伍, 以 加 強 打 擊 跨 境 販 毒 活 動 對 外 合 作 6.21 在 對 外 合 作 方 面, 香 港 一 直 支 持 國 際 社 會 及 內 地 打 擊 販 毒 和 吸 毒 活 動 的 行 動 禁 毒 處 也 積 極 參 與 不 同 國 際 和 區 域 間 的 會 議 與 研 討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禁 毒 處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份, 出 席 了 聯 合 國 麻 醉 藥 品 委 員 會 第 56 屆 會 議, 使 政 府 能 緊 貼 全 球 不 斷 轉 變 的 毒 品 形 勢 在 本 地, 香 港 警 方 及 香 港 海 關 會 繼 續 加 強 與 對 外 執 法 部 門 的 聯 絡 及 情 報 交 流 當 中,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的 專 責 隊 伍, 有 助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執 法 部 門 加 強 聯 繫 及 交 流 情 報, 以 採 取 適 時 及 必 需 的 行 動 研 究 工 作 6.22 研 究 工 作 為 制 訂 以 實 證 為 本 的 禁 毒 政 策 和 措 施,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在 二 零 一 三 / 二 零 一 四 年, 共 有 兩 項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研 究 完 成, 另 有 一 項 氯 胺 酮 相 關 研 究 亦 得 出 初 步 臨 床 結 果 這 些 研 究 印 證 了 氯 胺 酮 對 吸 毒 者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例 如, 肝 功 能 檢 測 異 常 膽 管 受 傷 肝 纖 維 化 現 象 較 差 的 肺 功 能 和 膀 胱 功 能 過 度 活 躍 )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發 現 香 港 興 起 了 三 種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即 副 甲 氧 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三 氟 甲 基 苯 基 哌 嗪 及 甲 卡 西 酮 6.23 委 員 會 非 常 關 注 本 港 青 少 年 的 吸 毒 問 題, 並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與 社 區 合 力 打 擊 吸 毒 行 為 委 員 會 感 謝 禁 常 會 及 禁 毒 處 於 年 內 為 委 員 介 紹 有 關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的 公 眾 諮 詢 委 員 會 歡 迎 有 關 的 公 眾 諮 詢, 希 望 藉 此 喚 起 社 會 的 關 注, 並 期 望 該 建 議 能 作 為 額 外 措 施 去 及 早 辨 識 吸 毒 者, 協 助 年 青 一 代 遠 離 毒 品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禁 毒 處 所 提 出 的 五 管 齊 下 禁 毒 策 略 的 進 度 和 香 港 的 吸 毒 情 況, 並 就 如 何 貫 徹 推 行 這 些 建 議 或 抗 毒 工 作 提 供 意 見 ***** 29
34 第 七 章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其 他 課 題 7.1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委 員 會 亦 審 議 了 懲 教 署 所 推 行 的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助 更 生 宣 傳 運 動 青 少 年 罪 行 問 題 及 警 方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事 宜 委 員 會 就 這 些 課 題 的 討 論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懲 教 署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助 更 生 宣 傳 運 動 7.2 懲 教 署 致 力 以 穩 妥 安 全 和 人 道 的 方 式, 配 合 健 康 和 合 適 的 環 境 羈 管 交 由 署 方 監 管 的 人 士, 並 與 社 會 大 眾 及 其 他 機 構 攜 手 合 作, 透 過 提 供 更 生 服 務, 協 助 在 囚 人 士 服 刑 後 重 返 社 會,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懲 教 署 的 工 作 成 效 不 但 視 乎 羈 押 制 度 和 更 生 計 劃 的 質 素, 同 時 亦 取 決 於 在 囚 人 士 對 更 生 計 劃 的 動 力 和 反 應,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更 生 人 士 的 接 納 程 度 7.3 有 鑑 於 此, 懲 教 署 一 直 舉 辦 各 種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和 宣 傳 運 動, 呼 籲 社 會 大 眾 接 納 和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多 年 來, 公 眾 反 應 良 好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宣 傳 運 動 7.4 懲 教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舉 行 連 串 宣 傳 活 動, 分 別 以 四 個 社 羣 為 對 象, 計 有.. (a) 以 市 民 大 眾 為 對 象 的 活 動 : 懲 教 署 為 加 強 公 眾 對 更 生 工 作 和 計 劃 的 理 解 和 認 識, 透 過 不 同 媒 體 宣 傳 有 關 成 功 個 案 及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香 港 電 台 的 電 台 節 目 萬 千 寵 愛 及 其 他 開 放 式 平 台 如 YouTube 懲 教 署 亦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繼 續 舉 行 在 囚 人 士 學 業 證 書 頒 發 典 禮, 鼓 勵 他 們 在 進 修 和 考 試 方 面 的 努 力, 並 安 排 在 囚 人 士 參 與 公 開 或 院 所 制 比 賽, 以 及 在 香 港 懲 教 博 物 館 展 示 在 囚 人 士 的 手 工 藝 品 和 音 樂 作 品, 作 為 廣 泛 宣 傳 (b) 以 僱 主 為 對 象 的 活 動 : 懲 教 署 安 排 僱 主 參 觀 懲 教 院 所 活 動, 讓 他 們 進 一 步 認 識 更 生 服 務, 以 及 排 除 他 們 聘 請 更 生 人 士 的 顧 慮 懲 教 署 又 與 公 益 團 體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為 合 適 的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如 轉 介 他 們 到 支 持 更 生 服 務 的 僱 主 的 有 糭 計 劃 等 工 作 懲 教 署 還 與 工 商 團 體 協 會 合 作, 為 更 生 人 士 推 行 就 業 支 援 計 劃, 以 及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培 訓 機 會 (c) 以 地 區 及 社 區 組 織 為 對 象 的 活 動 : 為 了 加 強 公 眾 接 納 更 生 人 士, 懲 教 署 與 不 同 社 區 組 織 及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繼 續 維 持 伙 伴 關 係,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分 別 透 過 電 視 特 備 節 目 及 地 區 宣 傳 活 動 為 在 囚 人 士 及 更 生 人 士 與 社 會 建 立 一 道 橋 樑 懲 教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舉 行 懲 教 更 生 義 工 團 義 工 頒 獎 典 禮, 除 了 宣 傳 義 工 團 的 工 作 外, 更 表 揚 他 們 對 在 囚 人 士 更 生 工 作 的 貢 獻 此 外, 懲 教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下 旬 還 舉 辦 非 政 府 機 構 論 壇 和 在 囚 人 士 感 恩 日, 提 30
35 供 平 台 讓 非 政 府 機 構 代 表 交 流 和 分 享 更 新 服 務 的 經 驗, 以 及 為 在 囚 人 士 舉 辦 感 恩 活 動 (d) 以 學 生 及 青 少 年 為 對 象 的 活 動 : 懲 教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首 次 為 中 學 生 安 排 由 赤 柱 高 度 設 防 監 獄 的 在 囚 人 士 擔 當 演 出 的 話 劇 音 樂 匯 演, 目 的 是 加 深 學 生 認 識 懲 教 署 多 元 化 的 更 生 服 務 及 其 效 用, 並 且 讓 他 們 從 另 一 角 度 認 識 在 囚 人 士 懲 教 署 亦 繼 續 推 行 更 生 先 鋒 計 劃, 藉 此 向 青 少 年 傳 達 奉 公 守 法 遠 離 毒 品 支 持 更 生 的 信 息 該 計 劃 亦 令 學 生 了 解 香 港 的 刑 事 司 法 屏 體 系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約 名 青 少 年 參 與 更 生 先 鋒 計 劃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學 校 支 持 及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懲 教 署 積 極 向 教 育 專 業 人 士 宣 傳 有 關 活 動 此 外, 懲 教 署 舉 辦 更 生 先 鋒 延 展 訓 練 營 予 曾 經 參 加 更 生 先 鋒 計 劃 的 本 地 中 學 學 生, 透 過 緊 密 的 訓 練 計 劃, 進 一 步 深 化 他 們 奉 公 守 法 遠 離 毒 品 及 支 持 更 生 的 信 念 7.5 除 了 上 述 的 活 動, 懲 教 署 高 層 人 員 還 與 市 民 接 觸, 一 方 面 介 紹 該 署 的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向 市 民 重 申 社 會 的 接 納 及 參 與 對 在 囚 人 士 更 生 的 重 要 性 7.6 更 生 人 士 能 否 改 過 自 新,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社 會 大 眾 的 支 持 是 一 大 關 鍵 要 素 委 員 會 支 持 懲 教 署 在 更 生 服 務 方 面 的 工 作, 並 認 為 該 署 的 宣 傳 活 動 應 繼 續 推 行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情 況 7.7 委 員 會 關 注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有 少 年 參 與 三 合 會 相 關 罪 案 雖 然 青 少 年 首 次 干 犯 的 罪 行 不 一 定 與 三 合 會 有 關, 但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路 往 往 始 自 盜 竊, 然 後 聯 群 干 犯 毆 打 及 傷 人 罪 行, 繼 而 參 與 三 合 會 活 動, 最 後 涉 足 毒 品 罪 行 鑑 於 青 少 年 罪 行 是 複 雜 的 社 會 問 題, 而 從 源 頭 上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做 好 教 育 工 作, 或 會 更 為 有 效, 委 員 會 認 同 及 鼓 勵 學 校 當 局 及 有 關 的 持 分 者 同 心 協 力, 處 理 有 關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問 題 警 方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事 宜 7.8 委 員 會 支 持 警 方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以 公 平 公 正 和 不 偏 不 倚 的 專 業 態 度 執 法 及 處 理 所 有 公 眾 集 會 遊 行 或 示 威 活 動, 讓 市 民 藉 言 論 和 集 會 自 由 得 以 發 表 意 見 委 員 會 明 白 警 方 的 執 法 方 針 是 致 力 求 取 平 衡, 一 方 面 盡 量 便 利 合 法 的 公 眾 活 動 和 平 有 序 地 進 行,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共 秩 序 ; 另 一 方 面 減 低 有 關 活 動 對 其 他 公 眾 人 士 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委 員 會 呼 籲 社 會 人 士 在 表 達 意 見 時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和 尊 重 執 法 的 警 務 人 員, 協 助 保 持 香 港 良 好 的 社 會 秩 序 ***** 31
36 青 少 年 罪 犯 問 題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八 章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8.1 青 少 年 罪 犯 問 題 常 務 委 員 會 ( 常 務 委 員 會 ) 是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一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前 身 是 青 少 年 問 題 研 究 小 組,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重 組 成 立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探 討 邊 緣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成 因, 以 及 研 究 在 教 育 社 會 懲 教 計 劃 方 面 可 以 採 取 哪 些 預 防 及 補 救 措 施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之 一, 是 監 察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的 工 作 該 專 案 小 組 是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專 業 人 員, 可 為 被 定 罪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建 議 最 合 適 的 更 生 計 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B( a) 8.2 年 內, 常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了 兩 份 分 別 關 於 青 少 年 罪 案 統 計 及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運 作 情 況 的 報 告, 當 中 包 括 警 方 就 青 少 年 重 犯 罪 率 作 出 的 初 步 分 析 常 務 委 員 會 亦 得 悉 懲 教 署 為 防 止 罪 案 及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而 推 行 的 更 生 先 鋒 計 劃 和 由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的 公 眾 諮 詢 8.3 二 零 一 三 年, 常 務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青 少 年 干 犯 罪 行 的 整 體 人 數 繼 續 下 跌, 但 因 毒 品 罪 行 和 科 技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則 上 升 被 捕 青 少 年 中 是 學 生 或 三 合 會 成 員 的 人 數 亦 有 所 減 少, 他 們 最 常 干 犯 的 罪 行 有 店 鋪 盜 竊 及 雜 項 盜 竊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以 及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警 方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情 況, 並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成 立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與 各 持 分 者 如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採 取 夥 伴 合 作 模 式, 了 解 和 針 對 年 青 人 的 需 求, 並 探 究 和 制 定 協 助 邊 緣 青 少 年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打 擊 青 少 年 罪 行 此 外, 常 務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同 意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推 行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的 建 議, 認 為 該 計 劃 可 作 為 一 項 額 外 措 施, 盡 早 辨 識 吸 毒 者, 協 助 他 們 接 受 戒 毒 輔 導 和 治 療, 遠 離 毒 品 常 務 委 員 會 亦 認 同 懲 教 署 在 年 內 透 過 內 容 豐 富 的 更 生 先 鋒 計 劃, 能 廣 泛 宣 傳 奉 公 守 法 遠 離 毒 品 支 持 更 生 的 信 息 ; 並 且 加 深 青 少 年 了 解 犯 罪 和 吸 毒 的 禍 害 和 惡 果, 除 了 能 有 效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更 可 鼓 勵 他 們 支 持 罪 犯 更 生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8.4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廣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和 策 略, 以 期 增 強 市 民 對 防 止 罪 案 的 認 識, 及 呼 籲 他 們 更 積 極 參 與 滅 罪 工 作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B(b) 8.5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常 針 對 常 見 的 罪 案 及 / 或 公 眾 關 注 的 問 題, 為 每 一 個 年 度 的 宣 傳 運 動 制 定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主 題, 推 行 有 關 撲 滅 罪 行 的 信 息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詳 情 見 第 五 章 32
37 8.6 年 內,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透 過 傳 媒 和 好 市 民 獎 勵 計 劃 等 社 區 活 動, 策 劃 和 統 籌 全 港 的 滅 罪 宣 傳 工 作 此 外,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與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緊 密 合 作, 在 地 區 層 面 策 劃 和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以 配 合 全 港 的 滅 罪 宣 傳 運 動 好 市 民 獎 勵 計 劃 8.7 在 香 港 總 商 會 贊 助 下, 委 員 會 自 一 九 七 三 年 起 推 行 好 市 民 獎 勵 計 劃, 以 表 揚 積 極 協 助 警 方 滅 罪 的 好 市 民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公 眾 對 於 這 項 計 劃 的 興 趣,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增 設 傑 出 好 市 民 獎, 以 表 揚 具 有 強 烈 公 民 意 識, 並 在 防 止 和 協 助 偵 查 罪 案 或 逮 捕 罪 犯 方 面 有 傑 出 表 現 的 市 民 8.8 主 辦 機 構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向 80 名 好 市 民 頒 發 獎 項 獎 勵 計 劃 自 推 行 以 來, 共 有 超 過 名 市 民 獲 得 嘉 許 ***** 33
38 第 九 章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9.1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七 六 年 九 月 成 立, 主 要 目 的 是 透 過 籌 辦 地 區 活 動, 加 深 市 民 對 撲 滅 罪 行 運 動 的 認 識 其 後,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發 展 為 凝 聚 地 區 力 量 撲 滅 罪 行 的 重 點 組 織, 其 職 權 範 圍 ( 見 附 錄 C(a)) 亦 擴 大 至 包 括 - (a) 監 察 區 內 罪 案 及 執 法 情 況 ; (b) 統 籌 區 內 滅 罪 活 動 ; (c) 促 進 區 內 警 民 關 係 ; 以 及 (d) 就 撲 滅 罪 行 的 行 政 及 社 區 參 與 措 施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個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按 區 議 會 的 地 區 分 界 劃 分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獨 立 於 區 議 會, 但 兩 者 的 成 員 和 經 費 安 排 有 密 切 關 連 成 員 9.3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平 均 有 38 名 成 員, 主 席 由 地 區 領 袖 擔 任, 大 部 分 成 員 為 來 自 地 區 各 界 別 及 由 政 府 委 任 的 非 官 方 委 員, 亦 包 括 幾 位 區 內 主 要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18 個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共 有 536 名 非 官 方 委 員, 當 中 許 多 是 區 議 員 18 個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C(b) 監 察 區 內 罪 案 情 況 9.4 年 內,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每 兩 至 三 個 月 舉 行 會 議, 治 安 是 每 次 會 議 的 常 設 議 程 他 們 經 常 檢 討 區 內 罪 案 情 況 及 區 內 罪 案 統 計 數 字 所 顯 示 的 明 顯 趨 勢 會 議 為 區 內 人 士 提 供 平 台, 討 論 該 區 的 罪 案 問 題 9.5 由 於 各 區 的 地 理 人 口 和 發 展 不 一, 區 內 的 罪 案 特 徵 各 不 相 同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關 注 的 罪 行 包 括 - (a) 搶 劫 爆 竊 和 樓 宇 保 安 事 宜 ; (b) 青 少 年 罪 案 和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 (c) 黑 社 會 和 色 情 活 動 ; (d) 搵 快 錢 罪 案 如 店 鋪 盜 竊 和 街 頭 騙 案 ; (e) 家 庭 暴 力 ; 及 34
39 (f) 網 上 罪 行 統 籌 區 內 的 滅 罪 工 作 9.6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在 區 內 展 開 各 項 滅 罪 宣 傳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來 自 區 議 會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贊 助 除 了 採 用 本 年 度 的 中 央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 見 第 五 章 ) 的 主 題 外, 個 別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亦 針 對 區 內 的 罪 案 特 徵, 設 有 特 定 的 主 題 有 些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更 就 區 內 的 罪 案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和 調 查 9.7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展 覽 學 校 巡 迴 講 座 研 討 會 綜 合 表 演 嘉 年 華 會 各 類 獎 勵 計 劃 及 比 賽 印 製 滅 罪 通 訊 和 派 發 滅 罪 宣 傳 物 品 此 外,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亦 籌 辦 參 觀 警 署 懲 教 機 構 和 戒 毒 治 療 中 心 的 活 動 委 員 會 與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聯 繫 9.8 委 員 會 審 議 所 收 到 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工 作 進 展 定 期 報 告, 並 提 供 意 見 每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會 將 一 份 羅 列 會 議 所 討 論 事 項 的 簡 報 送 交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參 考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輪 流 列 席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並 把 地 區 關 注 的 事 宜, 帶 回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二 零 一 三 年 各 委 員 出 席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輪 值 表, 載 於 附 錄 C(c)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積 極 參 與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籌 辦 的 宣 傳 活 動 這 些 安 排 不 僅 有 助 彼 此 交 流 關 於 滅 罪 措 施 的 意 見 和 資 料, 亦 為 委 員 會 和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渠 道 9.9 為 加 強 與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密 切 聯 繫, 委 員 會 邀 請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出 席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晚 宴 全 體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獲 邀 請 出 席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的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酒 會 透 過 這 些 活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討 論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宜, 並 交 流 打 擊 罪 案 的 意 見 ***** 35
40 附 錄 A( a)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 一 ) 制 定 計 劃, 協 力 減 少 罪 行 ; ( 二 ) 統 籌 各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進 行 上 述 計 劃 的 工 作 ; ( 三 ) 收 集 各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並 根 據 這 些 報 告, 評 估 各 項 計 劃 的 進 展 和 成 效 ; ( 四 ) 訂 定 方 法, 鼓 勵 市 民 協 助 減 少 罪 行 ; ( 五 ) 收 集 及 整 理 各 方 面 提 出 有 關 如 何 減 少 罪 行 的 意 見 ; ( 六 ) 建 議 制 定 減 少 罪 行 所 需 的 立 法 及 行 政 措 施 ; 及 ( 七 ) 每 年 向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工 作 進 展 一 次 36
41 附 錄 A( b)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秘 書 : 政 務 司 司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 關 治 平 工 程 師,JP 李 鳳 英 女 士,SBS,JP 吳 守 基 先 生,SBS,MH,JP 黃 美 春 女 士,JP 楊 耀 忠 先 生,BBS,JP 林 健 鋒 議 員,GBS,JP 郭 永 強 先 生,MH,JP 鄧 日 燊 先 生,BBS,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教 育 局 局 長 警 務 處 處 長 懲 教 署 署 長 :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E) 37
42 附 錄 B( a)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青 少 年 罪 犯 問 題 常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a) 就 如 何 預 防 有 犯 罪 傾 向 的 青 少 年 犯 法, 向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建 議 可 行 辦 法 ; (b) 就 如 何 改 善 管 教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可 行 辦 法, 向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 及 (c) 監 察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的 工 作, 並 考 慮 該 小 組 就 加 強 協 助 青 少 年 罪 犯 改 過 自 新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主 席 : 保 安 局 局 長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委 員 : 關 治 平 工 程 師,JP 邱 小 菲 女 士,JP 謝 永 齡 博 士,MH 陳 永 良 先 生 周 錦 祥 先 生,MH 楊 志 達 先 生,JP 姚 潔 玲 女 士 裁 判 官 ( 少 年 法 庭 ) 律 政 司 司 長 ( 或 其 代 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或 其 代 表 ) 教 育 局 局 長 ( 或 其 代 表 ) 警 務 處 處 長 ( 或 其 代 表 ) 懲 教 署 署 長 ( 或 其 代 表 )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或 其 代 表 )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E) 秘 書 : 保 安 局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 38
43 附 錄 B( b)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宣 傳 小 組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a) 決 定 如 何 為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已 商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和 策 略, 進 行 宣 傳 ; (b) 就 滅 罪 運 動 的 推 廣 及 宣 傳 活 動, 向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並 執 行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 (c) 在 推 行 這 些 活 動 時, 統 籌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 (d) 統 籌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和 少 年 警 訊 的 推 廣 活 動, 並 提 供 意 見 ; (e) 建 議 如 何 運 用 每 年 撥 供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運 動 的 經 費 ; 及 (f) 向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匯 報 工 作 進 展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主 席 : 警 務 處 總 警 司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 委 員 : 陳 慶 明 先 生 嚴 玉 麟 先 生,JP 保 安 局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代 表 政 府 新 聞 處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警 務 處 防 止 罪 案 科 代 表 警 務 處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代 表 秘 書 : 警 務 處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宣 傳 ) 39
44 附 錄 C( a)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a) 經 常 檢 討 區 內 的 罪 案 及 執 法 情 況, 並 因 應 市 民 的 需 要, 就 事 務 的 緩 急 先 後, 提 出 建 議 ; (b) 統 籌 區 內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協 助 警 方 撲 滅 罪 行 及 減 低 非 法 毒 品 交 易 活 動 ; (c) 促 進 區 內 良 好 警 民 關 係 ; 及 (d) 就 有 關 撲 滅 罪 行 的 行 政 及 社 區 參 與 措 施, 向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40
45 附 錄 C( b)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成 員 名 單 1. 中 西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2. 東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3. 離 島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4. 九 龍 城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5. 葵 青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6. 觀 塘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7. 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8. 西 貢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9. 沙 田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0. 深 水 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1. 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2. 大 埔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3. 荃 灣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4. 屯 門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5. 灣 仔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6. 黃 大 仙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7. 油 尖 旺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18. 元 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41
46 1. 中 西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 葉 振 南 先 生,BBS,MH,JP : 邱 瑞 芬 女 士,MH : 陳 捷 貴 先 生,BBS,JP 陳 財 喜 先 生 陳 浩 濂 先 生 張 國 鈞 先 生 張 俊 勇 先 生 朱 偉 基 先 生 夏 德 建 先 生 * 許 智 峯 先 生 許 素 芳 女 士 顧 振 華 先 生,MH 林 月 萍 女 士 劉 美 珍 女 士 李 志 恒 先 生 李 正 雅 女 士 梁 寶 華 女 士 李 俊 文 先 生 廖 啓 明 先 生 盧 懿 杏 女 士 陸 明 女 士 吳 永 恩 先 生,MH 黃 堅 成 先 生 楊 學 明 先 生 楊 萬 里 先 生,JP 中 西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香 港 警 務 處 中 區 警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西 區 警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中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香 港 警 務 處 西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2014 年 2 月 初 口 頭 辭 去 委 員 一 職 42
47 2. 東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 彭 韻 僖 女 士,MH,JP : 楊 位 醒 先 生,MH : 陳 志 權 先 生 陳 巧 莉 女 士 趙 資 強 先 生 莊 堅 烈 先 生,MH 江 澤 濠 先 生,MH 關 穎 斌 先 生 郭 偉 强 議 員 林 翠 蓮 女 士,MH 劉 恩 沛 女 士 李 冠 美 女 士 李 偉 良 先 生 梁 志 剛 先 生 梁 國 鴻 先 生 梁 兆 新 先 生 梁 淑 莊 女 士 李 少 榕 先 生 梁 洁 萍 女 士 廖 錦 興 先 生 勞 鍱 珍 女 士,MH 莫 麗 雅 女 士 顏 尊 廉 先 生,MH 邵 家 輝 先 生 曾 向 群 先 生,MH 謝 子 祺 先 生 徐 炳 光 博 士 尹 浩 然 先 生 黃 健 興 先 生 黃 偉 信 先 生 楊 偉 康 博 士 阮 鳳 儀 女 士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聯 絡 主 任 主 管 ( 專 責 事 務 )1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聯 絡 主 任 ( 專 責 事 務 )1 香 港 警 務 處 東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東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房 屋 署 代 表 43
48 3. 離 島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 翁 志 明 先 生,BBS,MH : 陳 浩 然 先 生 陳 連 偉 先 生 周 轉 香 女 士,BBS,MH,JP 張 富 先 生 趙 德 威 先 生 周 玉 堂 先 生,BBS,MH 鍾 全 明 先 生 范 妙 琼 女 士 何 威 業 先 生 鄺 國 鑑 先 生,JP 賴 子 文 先 生 林 潔 聲 先 生 李 志 峰 先 生,BBS,MH 李 桂 珍 女 士,MH 羅 成 煥 先 生 馬 鎮 添 先 生 吳 孖 洲 先 生 安 慶 英 先 生 杜 婉 鈿 女 士 溫 詩 敏 女 士 黃 美 鳳 女 士 胡 國 光 先 生 余 漢 坤 先 生,JP 余 麗 芬 女 士,MH 袁 哲 之 先 生 容 詠 嫦 女 士 離 島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離 島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 二 ) 香 港 警 務 處 大 嶼 山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水 警 海 港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大 嶼 山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香 港 警 務 處 水 警 海 港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代 表 44
49 4. 九 龍 城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 彭 曉 明 先 生,JP : 區 頴 恩 女 士 齊 光 華 先 生,MH 陳 焜 鏞 先 生 陳 婉 珊 女 士 周 海 傑 先 生 張 仁 康 先 生 蔡 嘉 銓 先 生 何 志 佳 先 生,BBS,JP 何 顯 明 先 生,MH 賀 耀 文 先 生 郭 敏 儀 女 士 鄺 祖 盛 先 生 李 錦 雄 先 生 梁 福 培 先 生 梁 偉 才 先 生 李 偉 栢 先 生 陸 勁 光 先 生 蕭 楚 基 先 生,BBS,MH,JP 蕭 妙 文 博 士 蘇 慧 賢 女 士 司 徒 建 華 先 生 錢 黃 碧 君 女 士 嚴 紅 玉 女 士 葉 嘉 齡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香 港 警 務 處 九 龍 城 區 指 揮 官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代 表 45
50 5. 葵 青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 楊 凱 山 博 士 : 黃 耀 聰 先 生,MH : 陳 建 偉 博 士 張 敬 川 先 生 張 偉 文 先 生 張 欽 龍 先 生 周 厚 立 先 生 周 偉 雄 先 生 朱 麗 玲 女 士 鍾 志 雄 先 生 方 平 先 生,JP Mr Khalid Kiani 林 翠 玲 女 士,MH 林 家 強 先 生 林 國 興 先 生,JP 劉 興 華 先 生,MH 劉 美 璐 女 士 羅 競 成 先 生,MH 李 業 基 先 生 李 玉 娟 女 士 梁 國 華 先 生 梁 子 穎 先 生 盧 慧 蘭 女 士 潘 志 成 先 生 潘 小 屏 女 士,M H 蘇 鏘 先 生 謤 全 先 生 譚 惠 珍 女 士,MH 鄧 永 強 先 生 杜 燕 琴 女 士 徐 起 鸝 女 士 徐 曉 杰 先 生 王 春 輝 先 生,MH 黃 健 樂 先 生 黃 淑 嫻 女 士 葉 鳳 兒 女 士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 二 )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聯 絡 主 任 主 管 ( 常 務 三 ) 香 港 警 務 處 葵 青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葵 青 區 助 理 指 揮 官 ( 刑 事 ) 46
51 香 港 警 務 處 葵 青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房 屋 署 代 表 47
52 6. 觀 塘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 周 耀 明 先 生,MH : 歐 陽 偉 倫 先 生 陳 稼 晉 先 生 陳 汶 堅 先 生 陳 文 彥 先 生 陳 明 儀 女 士 陳 華 裕 先 生,MH 陳 永 健 先 生 陳 逸 寧 女 士 陳 耀 雄 先 生 符 碧 珍 女 士 馮 美 雲 女 士 何 啟 明 先 生 洪 錦 鉉 先 生 簡 銘 東 先 生 林 堅 有 先 生 羅 穎 怡 女 士 李 婉 華 女 士 馬 家 慧 女 士 吳 雪 琴 女 士 柯 創 盛 先 生,MH 蘇 冠 聰 先 生 蘇 麗 珍 女 士,MH 孫 榮 良 先 生 施 能 熊 先 生 譚 肇 卓 先 生 韋 綺 群 女 士 黃 春 平 先 生 黃 風 先 生,MH 王 賢 訊 先 生 丘 黃 美 娟 女 士 姚 寶 雅 女 士 袁 淑 儀 女 士 觀 塘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觀 塘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 一 ) 觀 塘 民 政 事 務 處 聯 絡 主 任 主 管 ( 地 區 設 施 ) 香 港 警 務 處 觀 塘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秀 茂 坪 區 指 揮 官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房 屋 署 代 表 48
53 7. 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 阮 邦 耀 博 士 : 陳 勇 先 生,JP 周 玉 英 女 士 賴 心 先 生 林 竹 泳 女 士 林 金 貴 先 生 林 麗 芳 女 士 劉 麗 嫦 女 士 羅 世 恩 先 生 李 冰 聯 女 士 廖 錦 昌 先 生 廖 瑞 彪 先 生 呂 慶 忠 先 生,MH 彭 振 聲 工 程 師,MH 蘇 西 智 先 生,SBS,MH 譚 見 強 先 生 鄧 國 禧 先 生 溫 和 輝 先 生 黃 夏 衛 先 生 黃 偉 業 先 生 黃 宏 滔 先 生 葉 曜 丞 先 生,MH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香 港 警 務 處 大 埔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大 埔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香 港 警 務 處 邊 界 區 指 揮 官 香 港 警 務 處 邊 界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教 育 局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房 屋 署 代 表 49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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