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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 面 題 字 林 章 湖 Cover Calligraphy Lin Chang-Hu 製 印 李 駿 濤 Seal Carver Lee Chun-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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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一 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ii

4 文 資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發 行 人 邱 坤 良 主 編 林 會 承 編 輯 委 員 ( 依 姓 名 筆 劃 序 ) 方 銘 健 輔 仁 大 學 音 樂 系 王 美 珠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林 保 堯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林 會 承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研 究 所 林 鶴 宜 臺 灣 大 學 戲 劇 系 邱 坤 良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徐 明 福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陳 其 南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執 行 編 輯 黃 蘭 貴 編 輯 助 理 張 淑 卿 美 術 設 計 徐 新 堯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Editorial Board Publisher Editor in Chief Editorial Committee Executive Editor Editorial Assistant Art Design Chiu Kun-Liang Lin Hui-Cheng Fang Ming-Jian Wang Mei-Chu Lin Pao-Yao Lin Hui-Cheng Lin Ho-Yi Chiu Kun-Liang Hsu Min-Fu Chen Chi-Nan Huang Lan-Kuei Chang Shu-Ching Hsu Hsin-Yao ii

5 目 次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發 刊 詞 論 文 01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林 國 源 21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簡 秀 珍 67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109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159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白 蟻 災 害 防 治 研 究 的 發 展 過 程 黃 俊 銘 181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林 保 堯 專 題 座 談 會 237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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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 刊 詞 Editorial 台 灣 鄉 土 運 動 發 展 至 今, 已 有 三 十 多 年, 最 重 要 的 影 響 是 對 台 灣 主 體 文 化 的 重 新 解 讀 與 建 構, 不 管 是 有 形 的 古 蹟 考 古 遺 址, 或 是 無 形 的 民 間 信 仰 地 方 戲 曲 等 等 文 化 財, 皆 發 起 重 視 與 保 存 的 聲 浪, 甚 至 從 傳 統 中 創 新 的 概 念, 進 而 促 進 了 台 灣 整 個 文 化 環 境 的 蓬 勃 與 發 展 其 中 反 映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是 有 關 於 台 灣 研 究 方 面 的 文 化 論 述 增 多, 特 別 在 博 碩 士 論 文 方 面 有 感 於 此,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討 論 至 今 已 臻 成 熟, 不 論 在 質 或 量 上, 因 此 本 學 報 希 望 建 立 一 個 純 粹 的 學 術 的 發 聲 與 交 流 平 台, 以 供 各 界 討 論, 進 而 刺 激 台 灣 文 化 資 源 研 究 議 題 質 量 的 向 上 提 升 It has been thirty years since the movement of Taiwanese local cultural development started. The most important influence of the movement is the reinterpret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aiwan s mainstream culture. As a result, campaigns to treasure and maintain visible cultural properties such as relics and archeological sites or invisible cultural properties like folk beliefs, local operas, and so on were launched; concepts to renovate old traditions were developed; and both caused the cultural environment on the entire island to prosper and develop. This phenomenon, when affecting the academic field, leads to the increase of Taiwanese cultural discourses, especially in doctorate dissertations and master theses. Since discourses on Taiwanese culture have already been mature, either quality or quantity, this periodical intends to establish a pure, academic, expressive, and communicative platform for all walks of life and thus raises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study on culture resources in Taiwan. 林 保 堯 Lin, Pao-Yao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第 一 任 院 長 Dean of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First Ter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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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論 文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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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1 20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1, pp. 1 20,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林 國 源 摘 要 歌 仔 戲 有 兩 度 大 流 行, 一 是 在 日 本 時 代 的 中 期 ( 約 ), 另 一 是 在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 ), 這 背 後 都 有 其 政 治 上 社 會 上 與 經 濟 上 的 原 因, 本 文 將 透 過 對 這 二 波 普 遍 流 行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加 以 分 析 與 述 論 對 第 一 波 歌 仔 戲 大 流 行 提 出 批 評 的 學 者 有 日 本 學 者, 如 人 類 學 者 風 山 嵐 片 岡 嚴, 都 提 到 歌 仔 戲 的 前 身 車 鼓 戲 雜 唸 歌 謠 等 ; 最 早 批 評 歌 仔 戲 卻 採 負 面 態 度 的 有 陳 鏡 波 第 一 個 對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作 出 貢 獻 的, 當 然 非 呂 訴 上 莫 屬, 他 的 台 灣 歌 仔 戲 史 中 論 述 日 本 時 代 歌 仔 戲 進 入 內 台, 後 來 學 者 據 以 論 述 日 本 時 代 內 台 歌 仔 戲 幾 乎 都 以 此 為 基 本 出 發 點 如 曾 永 義, 即 接 受 了 呂 的 兩 個 論 點 : 歌 仔 戲 進 入 城 市 後 隨 即 職 業 化, 此 其 一 ; 職 業 化 以 後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比 較 完 備 的 劇 種, 從 而 在 台 灣 各 地 流 行, 取 代 外 江 戲 的 地 位 而 對 內 台 劇 場 系 統 研 究 最 深 入 的, 首 先 是 邱 坤 良 先 生 的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一 書, 後 續 拱 樂 社 劇 本 整 理 計 劃 為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打 下 甚 為 難 得 的 根 基, 開 出 往 後 後 續 研 究 的 好 幾 條 道 路 歌 仔 戲 研 究 論 著 已 蔚 為 大 宗, 唯 內 台 歌 仔 戲 受 限 於 無 劇 本 ( 當 年 只 依 幕 表 總 講 後 即 興 演 出 ) 論 著 最 少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沒 有 可 供 開 拓 的 空 間, 在 鳥 瞰 過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的 大 要 之 後, 茲 試 著 就 理 論 層 面 提 出 內 台 歌 仔 戲 所 涉 的 相 關 美 學 問 題 : 滾 歌 仔 的 小 戲 根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傳 統 性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空 間 敷 佈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現 代 性 ( 當 下 性 )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去 化 問 題 內 台 歌 仔 戲 與 台 灣 文 化 記 號 系 統 等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戲 劇 學 系 教 授

12 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本 文 從 內 在 文 本 分 析 到 外 在 文 化 價 值 分 析 等 方 面 看, 歌 仔 戲 既 為 台 灣 戲 曲 文 化 的 唯 一 本 土 產 生 的 戲 種, 它 顯 現 台 灣 文 化 主 體 性 的 文 化 價 值 仍 待 大 家 予 以 定 向 與 評 論, 這 也 是 本 文 所 要 加 以 探 討 的 主 要 論 題 關 鍵 詞 : 內 台 歌 仔 戲 呂 訴 上 邱 坤 良 台 灣 文 化 記 號 系 統

13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3 一 導 言 歌 仔 戲 的 演 變 與 發 展, 可 以 從 三 方 面 來 看, 一 是 劇 場 表 演, 也 就 是 唱 腔 身 段 言 語 等 媒 介 運 用, 二 是 戲 劇 結 構, 也 就 是 戲 劇 的 情 節 劇 中 的 人 物 性 格 ( 價 值 選 擇 ) 與 思 想 ( 言 論 能 力 ), 三 是 文 化 價 值, 也 就 是 劇 場 觀 眾 的 品 味 與 反 應 歌 仔 戲 有 兩 度 大 流 行, 一 是 在 日 本 時 代 的 中 期 ( 約 ), 另 一 是 在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 ), 這 背 後 都 有 其 政 治 上 社 會 上 與 經 濟 上 的 原 因, 本 文 將 透 過 對 這 二 波 普 遍 流 行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加 以 分 析 與 述 論 歌 仔 戲 的 批 評 最 早 是 日 本 學 者, 先 是 人 類 學 者 如 風 山 嵐 : 俳 優 和 戲 劇 (1901) 中 提 到 了 台 灣 的 戲 種 有 北 管 九 加 及 車 鼓 戲 ; 片 岡 嚴 : 台 灣 風 俗 志 提 到 大 人 戲 查 某 戲 歌 仔 戲 子 弟 戲 採 茶 戲 車 鼓 戲 皮 猴 戲 布 袋 戲 傀 儡 戲 等 ; 其 中 第 四 集 第 二 章 台 灣 的 雜 唸 羅 列 了 十 八 種 台 灣 歌 謠 : 二 十 四 送 十 二 按 三 十 二 呵 十 八 摸 駛 犂 歌 時 代 流 行 歌 挽 茶 歌 博 歌 病 仔 歌 僧 侶 歌 勸 纏 足 歌 長 工 歌 日 本 竊 據 台 灣 歌 朱 一 貴 之 歌 搖 子 歌 兒 歌 乞 食 歌 山 胞 歌 等 最 早 批 評 歌 仔 戲 卻 又 採 負 面 態 度 的 有 陳 鏡 波 : 台 灣 歌 仔 戲 的 實 際 考 察 及 其 影 響 地 方 青 年 男 女, 認 為 是 歌 仔 戲 起 源 於 低 下 階 層 勞 動 者 的 產 物, 對 男 女 影 響 甚 鉅, 主 張 應 予 禁 演 1 歌 仔 戲 研 究 自 師 大 音 樂 研 究 所 文 化 大 學 藝 術 研 究 所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研 究 所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戲 劇 系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等 系 列 論 文 ( 參 見 書 目 ) 以 來, 各 項 子 題 皆 有 人 進 行 專 題 探 討 本 文 從 內 在 文 本 分 析 到 外 在 文 化 價 值 分 析 等 方 面 看, 歌 仔 戲 既 為 台 灣 戲 曲 文 化 的 唯 一 本 土 產 生 的 戲 種, 它 顯 現 台 灣 文 化 主 體 性 的 文 化 價 值 仍 待 大 家 予 以 定 向 與 評 論, 這 也 是 本 文 所 要 加 以 探 討 的 論 題 二 內 台 歌 仔 戲 首 度 大 流 行 歌 仔 戲 發 展 成 為 獨 立 劇 種 的 過 程 中, 約 在 一 九 二 年 ( 民 國 10 年 前 後 ), 日 本 1 檢 視 徐 亞 湘 先 生 主 編 之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報 刊 戲 曲 資 料 彙 編,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 惡 習 二 則 歌 戲 條, 指 其 內 容 為 淫 女 私 奔 之 情 事, 其 時 為 清 光 緒 三 十 一 年 明 治 三 十 八 年 ; 而 自 1914 年 則 逕 稱 歌 仔 戲 ; 夜 演 至 三 更,1924 年 以 後 至 1932 年 社 會 倡 禁, 抗 議 者 甚 多, 以 其 腔 調 俚 俗 淫 亂 等 [ 本 註 根 據 審 查 意 見 之 一, 謹 此 向 審 查 人 致 謝 ]

14 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昭 和 二 年 ( 民 國 16 年,1927), 台 灣 總 督 府 文 教 局 所 作 的 演 劇 調 查 中, 歌 仔 戲 已 經 成 為 全 島 性 深 受 觀 眾 喜 愛 的 劇 種 之 一, 其 勢 力 僅 次 於 早 已 盛 行 的 亂 彈 戲, 全 台 各 地 流 動 演 出 的 職 業 歌 仔 班, 見 於 記 錄 者 已 多 達 十 四 團 : 台 北 市 : 麗 雲 社 霓 生 社 如 意 社 ; 新 竹 州 : 真 花 園 霓 雲 社 振 豐 聲 社 ; 台 南 州 : 丹 桂 社 新 吉 男 女 班 台 中 得 意 社 ; 花 蓮 港 廳 : 合 盛 園 ; 澎 湖 廳 : 協 勝 社 男 女 團 星 洋 園 廣 東 由 台 社 ( 參 見 邱 坤 良,1992, 附 錄 二, 頁 ) 當 時 台 南 州 是 歌 仔 戲 職 業 劇 團 的 重 要 據 點, 台 南 丹 桂 社 曾 到 新 莊 演 出, 新 莊 如 意 社 之 成 班 及 所 演 劇 目 即 有 受 丹 桂 社 影 響 的 情 形, 野 台 歌 仔 戲 還 普 遍 流 傳 至 花 蓮 及 澎 湖 等 地, 傳 播 的 戲 班 有 新 竹 的 合 盛 園 協 盛 社 男 女 團 星 洋 園 等 日 治 時 代 前 中 期, 歌 仔 戲 的 演 出 是 以 臨 時 搭 建 的 野 台 作 為 主 要 表 演 場 所, 後 期 也 有 若 干 戲 院 也 有 職 業 歌 仔 戲 團 的 演 出 記 錄, 如 台 北 新 舞 台 台 南 大 舞 台 及 新 竹 新 竹 座 等, 都 有 職 業 歌 仔 戲 團 演 出 的 紀 錄, 台 北 新 舞 社 歌 劇 團 台 南 丹 桂 社 新 莊 如 意 社 等, 這 些 內 台 演 出 系 統 則 尚 在 形 成 之 中 ; 遍 及 全 台 各 地 戲 園 系 統 建 立, 內 台 演 出 綁 戲 以 旬 為 單 位, 這 一 機 制 在 成 熟 之 前 因 中 日 戰 爭 起 來 而 受 到 壓 制, 它 的 全 面 運 行 必 須 等 到 戰 後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約 有 十 五 年 的 黃 金 時 代, 在 此, 我 們 先 再 敘 述 日 本 時 代 歌 仔 戲 蛻 變 為 成 熟 劇 種 後 所 遭 遇 到 的 壓 制 情 形 先 是 台 灣 本 土 知 識 份 子 的 誤 解 與 主 張, 竟 對 普 遍 興 起 流 行 的 歌 仔 戲 發 出 鄙 夷 壓 制 之 主 張, 一 九 二 七 至 一 九 三 二 年 的 報 章 台 灣 民 報 台 灣 新 民 報 台 南 新 報, 如 梁 啟 超 之 主 張 新 小 說 以 新 民 的 本 土 知 識 份 子 對 歌 仔 戲 的 認 知, 竟 然 指 它 是 出 自 低 層 社 會 的 劇 種, 它 低 俗 煽 情 鄙 陋 歌 仔 戲 約 在 一 九 二 年 ( 民 國 10 年 前 後 ) 發 展 成 為 獨 立 劇 種 的 過 程 中, 至 一 九 三 年 ( 民 國 20 年 前 後 ) 則 進 入 第 一 次 普 遍 大 流 行 的 高 峰 當 時 著 名 的 藝 人 有 蕭 守 梨 蔣 武 童 喬 財 寶 小 寶 蓮 謝 蘭 芳 宜 蘭 笑 仔 愛 哭 咪 仔 戽 斗 寶 貴 等 他 們 接 受 傳 統 歌 仔 戲 訓 練, 其 中 不 少 受 到 京 班 藝 師 的 影 響, 如 蕭 守 梨 蔣 武 童 喬 財 寶 就 曾 在 嘉 義 復 興 社 時 拜 上 海 京 班 留 台 藝 人 王 秋 甫 為 師, 接 受 紮 實 京 劇 基 本 功 訓 練 這 批 第 二 代 藝 人 在 民 國 二 十 一 年, 由 蕭 守 梨 糾 合 一 時 名 伶 演 出 於 台 北 新 舞 台, 年 紀 約 當 二 三 十 歲 上 下, 表 演 能 量 旺 盛, 叫 好 又 叫 座 ( 紀 慧 玲,1999:23) 這 些 人 當 中, 蔣 武 童 是 留 台 日 人, 也 是 當 今 名 小 生 唐 美 雲 的 父 親 ; 喬 財 寶 則 是

15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5 名 苦 旦 廖 瓊 枝 的 啟 蒙 老 師 ; 戽 斗 寶 貴 人 住 埔 里 ; 第 一 代 藝 人 莊 仔 角 溫 紅 塗 則 教 過 蕭 守 梨 蔣 武 童 等 人 當 廖 瓊 枝 出 生 時 (1935, 民 國 24 年 ), 正 逢 蕭 守 梨 率 蔣 武 童 喬 財 寶 小 寶 蓮 謝 蘭 芳 宜 蘭 笑 仔 等 人 在 新 舞 台 當 紅 的 年 份 只 是 這 樣 的 榮 景 竟 然 迭 遭 當 時 知 識 份 子 在 報 章 上 以 傷 風 敗 俗 淫 蕩 乖 謬 等 惡 意 攻 奸, 大 力 撻 伐, 呼 籲 日 本 當 局 加 以 取 締 禁 演 實 則, 禁 演 的 聲 浪 愈 高 愈 顯 現 出 當 時 普 遍 流 行 的 盛 況 三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黃 金 時 代 光 復 後 的 歌 仔 戲 職 業 戲 班 集 中 於 內 台 表 演, 酬 神 演 出 的 野 台 戲 多 由 子 弟 團 演 出, 只 在 大 節 日 裏 才 會 聘 請 數 名 內 台 演 員 助 陣, 比 較 大 手 筆 的 才 整 團 聘 請 內 台 歌 仔 戲 班 每 到 一 個 巡 迴 演 出 的 市 鎮, 都 會 化 妝 踩 街 作 宣 傳 劇 團 在 一 地 演 出, 以 十 天 為 最 普 遍 的 週 期, 少 則 五 天 或 一 星 期, 若 賣 座 甚 佳, 則 會 增 加 檔 期, 延 長 至 二 十 天 或 一 個 月 等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1952) 北 部 首 次 舉 行 地 方 戲 劇 比 賽, 參 賽 的 內 台 歌 仔 戲 即 多 達 十 九 團, 這 些 劇 團 都 以 戲 院 為 主 要 演 出 場 所, 如 台 北 地 區 的 板 橋 戲 院 華 山 戲 院 淡 水 戲 院 北 投 戲 院 新 店 戲 院 松 山 戲 院 中 和 戲 院 等 當 時 全 台 灣 南 北 各 地 當 有 許 多 所 性 質 相 同 的 歌 仔 戲 團 和 戲 院, 如 高 雄 市 則 有 亞 洲 戲 院 大 舞 台 戲 院 港 都 戲 院 金 城 大 戲 院 國 際 戲 院 光 復 戲 院 新 高 戲 院 鼓 山 新 戲 院 金 寶 戲 院 南 華 戲 院 天 華 戲 院 等 十 幾 家 之 多 ; 據 統 計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1958) 止, 全 省 演 出 定 目 地 方 戲 的 戲 院 計 有 三 百 六 十 七 所 這 些 內 台 歌 仔 戲 班 的 演 出, 通 常 都 以 十 天 ( 一 旬 ) 為 一 個 檔 期, 在 全 台 灣 各 地 巡 迴 演 出, 如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嘉 義 光 明 園 劇 團 上 旬 中 旬 在 宜 蘭 中 華 戲 院 演 出, 下 旬 在 羅 東 蘭 陽 戲 院 演 出 ; 麥 寮 拱 樂 社, 上 旬 在 新 竹 樂 民 戲 院 中 旬 在 竹 東 戲 院 下 旬 在 竹 南 戲 院 演 出 換 言 之, 日 本 時 代 歌 仔 戲 的 演 出 以 野 台 為 重 心, 於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即 邁 入 劇 院, 建 立 充 備 的 商 業 劇 場 體 系 而 巡 迴 演 出 於 這 一 劇 場 體 系 的 劇 團, 據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的 調 查, 迄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全 台 灣 各 類 型 的 歌 仔 戲 團 已 達 二 百 三 十 五 團, 最 有 名 的 如 高 雄 日 光 歌 劇 團 麥 寮 拱 樂 社 台 中 寶 銀 社 新 竹 新 錦 珠 錦 玉 已 ( 劉 已 妹 ) 屏 東 明 華 團 斗 六 台 春 嘉 義 麗 華 園 美 芳 社 台 北 金 山 樂 社 霓 雲 社 宜 蘭 英 等

16 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上 述 這 些 歌 仔 戲 職 業 戲 班 中, 最 善 經 營 的 首 數 陳 澄 三 先 生 的 拱 樂 社, 他 之 經 營 拱 樂 社 堪 稱 內 台 歌 仔 戲 普 遍 流 行 顛 峰 期 的 典 型 代 表 陳 澄 三 先 生,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人, 祖 籍 福 建 泉 州, 生 於 民 國 七 年 (1918)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他 三 十 五 歲, 沿 用 少 時 所 加 入 的 南 管 子 弟 團 拱 樂 社 之 名, 他 成 立 了 個 人 經 營 為 業 的 劇 團 順 著 內 台 劇 場 系 統, 拱 樂 社 一 團 人 數 多 達 七 八 十 人, 演 技 拔 尖, 場 場 賣 座 後 以 要 角 錦 玉 已 ( 本 名 劉 已 妹 ) 等 相 偕 另 組 錦 玉 已 歌 仔 劇 團, 陳 澄 三 以 高 價 找 陳 守 敬 編 寫 劇 本, 建 全 排 演 體 制 免 除 大 牌 之 要 脅, 完 全 採 用 團 中 梆 劇 團 仔 為 主 要 演 員, 成 為 拱 樂 社 女 子 歌 劇 團, 制 度 建 全, 有 規 律 有 組 織, 拱 樂 社 逐 步 擴 增 二 團 三 團, 最 高 達 第 八 團 等, 合 計 七 個 歌 仔 戲 團, 本 團 以 傳 統 方 式 演 出, 其 餘 六 團 則 以 錄 音 團 的 形 式 演 出 陳 澄 三 也 拍 攝 歌 仔 戲 電 影 薛 平 貴 與 王 寶 釧 一 二 三 集 等 系 列, 由 陳 守 敬 編 劇, 電 視 歌 仔 戲 自 包 公 案 ( 陳 守 敬 編 劇 ) 到 八 百 八 年 婉 鳳 樓 ( 陳 金 樹 編 劇 ) 等, 後 來 由 於 利 潤 並 不 高, 又 轉 注 經 營 歌 舞 團 之 訓 練 經 營,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拱 樂 少 女 歌 舞 團 出 國 演 出 歸 國, 再 二 年, 陳 澄 三 六 十 歲 (1978), 結 束 拱 樂 社 所 有 事 業, 退 隱 演 出 事 業 的 江 湖 拱 樂 社 之 善 於 經 營 最 主 要 有 兩 方 面, 一 是 聘 有 專 人 先 行 寫 定 演 出 的 劇 本, 二 是 注 重 演 出 時 的 燈 光 佈 景 前 者 以 陳 守 敬 所 編 之 第 一 本 劇 本 紅 樓 殘 夢 在 屏 東 密 集 排 演 新 手 後 演 出 於 林 仔 邊 戲 院, 得 到 意 想 不 到 的 成 功, 於 是, 林 程 成 李 玉 書 王 啟 明 蕭 釧 先 後 亦 聘 請 陳 守 敬 陳 光 煙 陳 雲 川 葉 海 廖 和 春 等 人 編 劇 ; 使 內 台 歌 仔 戲 在 做 活 戲 容 易 流 為 胡 撇 仔 戲 之 際, 有 一 團 主 能 把 握 製 作 流 程 的 依 據 他 們 所 編 的 劇 本, 大 都 配 合 十 天 一 檔 的 檔 期, 一 天 一 本, 十 天 演 完 一 個 故 事 另 有 縮 小 為 六 本 或 五 本 的 形 式, 遇 上 月 尾 等 特 殊 日 子 則 有 孤 本 戲, 如 洛 神 西 廂 記 等 傳 統 劇 拱 樂 社 新 編 的 連 台 本 戲 最 足 以 說 明 當 時 的 演 出 狀 況, 從 金 銀 天 狗 孤 兒 流 浪 記 和 亂 世 遊 鳳 起, 拱 樂 社 所 有 連 台 本 戲 都 有 錄 音 帶 作 演 出 用, 劇 本 中 對 身 段 上 下 場 鼓 介 乃 至 唱 腔 之 安 排 四 句 聯 對 白 之 運 用, 都 有 十 分 詳 細 的 記 載, 有 些 手 稿 上 甚 至 還 包 括 演 出 前 的 開 場 白 和 對 下 一 齣 戲 的 預 告, 連 特 殊 場 次 的 佈 景 圖 都 有 十 分 精 細 我 們 根 據 劉 南 芳 的 研 究 對 拱 樂 社 現 存 劇 本 略 加 分 析 通 常 連 台 本 戲 是 五 本 的 規 模, 一 本 分 成 二 十 到 三 十 九 場 ( 又 稱 台 ) 不 等, 每 一

17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7 場 前 註 明 場 景 : 如 金 殿 後 宮 外 幕 水 寨 等 等 唱 詞 唸 白 科 介 都 用 台 語 書 寫, 例 如 治 都 位 ( 在 那 裡 ) 行 鬥 陣 ( 走 在 一 起 ) 之 類, 還 會 造 新 字, 如 挽 ( 摘 ) 憨 ( 傻 ) 等 ( 劉 南 芳,1988:99) 拱 樂 社 現 存 十 九 套 完 整 的 連 台 本 戲, 每 一 本 戲 先 將 上 一 集 的 問 題 解 開, 做 一 番 整 理, 加 一 段 玩 笑 戲, 一 些 輕 鬆 的 場 面, 然 後 進 入 主 戲 重 心, 再 引 發 另 一 個 問 題, 經 眾 人 奔 走, 形 成 錯 綜 複 雜 而 又 緊 張 的 局 面, 快 速 收 尾, 留 待 下 一 集 解 決 早 期 歌 仔 戲 演 出 ( 目 前 外 台 戲 也 有 保 存 下 來 ) 之 前, 先 加 一 場 武 戲, 不 論 合 不 合 劇 情 發 展 之 需, 稱 之 為 潼 關 頭 這 可 能 是 為 適 應 劇 場 的 需 要, 讓 入 場 觀 眾 情 緒 安 定 下 來 ; 正 戲 通 常 佔 一 個 半 小 時, 重 點 常 在 男 女 感 情 的 波 折, 其 餘 時 間 則 加 入 懸 疑 輕 鬆 或 武 打 當 時 的 觀 眾 最 愛 看 愛 情 戲, 尤 其 是 小 生 武 生 和 苦 旦 的 三 角 戀 最 受 歡 迎, 觀 眾 關 心 點 是 情 歸 何 處, 其 次 是 壞 人 害 好 人, 正 派 人 務 受 難, 非 常 悽 慘, 其 次 是 反 派 人 物 狼 心 狗 肺 無 惡 不 作, 最 後 大 忠 臣 辦 案, 水 落 石 出, 觀 眾 才 鬆 了 一 口 氣, 情 緒 得 以 抒 解, 得 到 滿 足 觀 眾 跟 著 哭, 跟 著 笑, 奸 臣 台 上 囂 張, 台 下 會 丟 水 果 皮 罐 頭, 忠 臣 出 場 亮 相, 觀 眾 掌 聲 沸 騰 揚 起, 久 久 不 斷 這 樣 的 結 構 使 拱 樂 社 的 連 台 本 戲 限 定 了 故 事 背 景, 總 是 在 官 家 宮 殿 綠 林 公 堂 之 間 打 轉, 戲 的 情 節 自 然 也 圍 繞 著 夫 妻 離 散 稚 子 為 官 霸 夫 奪 權 奸 相 謀 反 神 人 相 救, 逐 漸 形 成 劇 情 安 排 的 規 律 有 時, 現 存 的 拱 樂 社 劇 本 就 不 免 大 同 小 異, 宜 以 童 生 戲 為 例, 從 孤 兒 流 浪 記 中 的 孤 兒, 到 了 陳 守 敬 乞 丐 王 子 葉 海 的 神 秘 殺 人 針, 鄧 火 煙 的 仇 海 情 天, 童 生 戲 之 安 排, 不 是 失 落 王 子 就 是 父 母 離 散 的 孤 兒, 七 八 歲 小 展 開 認 親, 巧 遇 皇 帝 或 王 戚 貴 族, 成 為 官 吏, 再 以 小 小 年 紀 救 親 除 奸 佞! 這 些 劇 本 的 思 想 除 了 傳 統 戲 曲 中 的 忠 孝 節 義 還 有 恩 怨 分 明, 因 果 報 應 等 特 色, 為 擴 大 情 緒 起 伏 的 主 線, 在 表 現 手 法 劇 情 舖 陳 上 不 免 容 易 傾 向 誇 張 和 不 合 情 理 為 滿 足 觀 眾 善 惡 到 頭 終 有 報, 現 實 生 活 報 應 不 了 就 借 助 神 仙 高 人 的 援 手, 戲 不 夠 神 仙 湊 但 大 抵 言 之, 歌 仔 戲 演 出 總 能 感 動 觀 眾, 觀 眾 為 的 也 正 是 求 取 娛 樂, 這 時, 歌 仔 戲 所 呈 現 的 思 想 當 是 頗 能 反 映 現 實 的 四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析 論 第 一 個 對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作 出 貢 獻 的, 當 然 非 呂 訴 上 莫 屬, 他 的 台 灣 歌 仔 戲

18 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史 中 論 述 日 本 時 代 歌 仔 戲 進 入 內 台, 保 存 了 當 時 原 名 淡 水 戲 團 的 新 舞 台 新 舞 社 歌 劇 團 新 竹 共 樂 園 劇 團 北 投 清 樂 園 班 賽 牡 丹 俱 樂 部 泉 州 金 成 發 梨 金 雙 班 香 山 少 錦 雲 班 等 劇 團 或 戲 班 的 演 出 戲 單 五 張 後 來 學 者 據 以 論 述 日 本 時 代 內 台 歌 仔 戲 幾 乎 都 以 此 為 基 本 出 發 點, 如 曾 永 義 論 歌 仔 戲 之 從 老 歌 仔 戲 到 戲 館 歌 仔 戲 時 即 曾 摘 引 呂 訴 上 台 灣 歌 仔 戲 史 中 的 兩 大 段 文 字 除 年 代 加 以 辨 正 之 外, 接 受 了 呂 的 兩 個 論 點 : 歌 仔 戲 進 入 城 市 後 隨 即 職 業 化, 此 其 一 ; 職 業 化 以 後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比 較 完 備 的 劇 種, 從 而 在 台 灣 各 地 流 行, 取 代 外 江 戲 的 地 位 曾 論 即 就 戲 單 中 所 提 及 的 演 員 蕭 秀 來 宜 蘭 笑 施 金 水 等, 論 歌 仔 戲 之 發 展, 新 舞 社 歌 劇 團 成 員 的 事 蹟, 他 據 以 指 出 : 從 宜 蘭 笑 身 上 可 以 看 到 老 歌 仔 戲 走 進 內 台 的 軌 跡, 從 蕭 秀 來 身 上 可 以 看 出 劇 種 遞 嬗 的 情 形, 以 及 當 時 內 台 歌 仔 戲 有 加 演 京 劇 的 習 慣, 最 後 據 戲 單 之 廣 告 詞 及 呂 文 論 述 指 出 歌 仔 戲 從 來 台 福 州 京 班 借 鑒 汲 取 平 面 畫 布 景 之 舞 台 藝 術 及 連 本 戲 劇 本, 斯 為 歌 仔 戲 已 經 完 全 成 熟 的 論 據 ( 曾 永 義,1988: 54 59) 但 曾 著 輕 提 即 放, 未 對 當 時 劇 場 系 統 在 形 成 中 的 發 展 情 形, 由 淡 水 戲 館 改 名 新 舞 台, 各 地 加 建 劇 場 如 台 北 之 浪 花 座 淡 水 館 台 北 座 十 字 座 榮 座, 台 南 市 之 南 座 宮 古 座 大 舞 台, 新 竹 之 竹 塹 座 ; 彰 化 之 彰 化 座 埔 里 之 能 高 座, 則 未 及 加 以 述 論 日 本 時 代 前 中 期, 歌 仔 戲 的 演 出 主 要 以 野 台 或 廟 前 外 台 為 主, 戲 院 歌 仔 戲 職 業 演 出, 除 台 北 之 新 舞 台 戲 院 ( 原 淡 水 戲 館 ) 外, 還 有 台 南 的 大 舞 台 戲 院 新 竹 的 新 竹 座 ; 這 一 觸 及 台 北 之 外 的 歷 史 線 索 也 是 呂 訴 上 留 下, 經 引 入 林 鋒 雄 歌 仔 戲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地 位 一 文 中, 所 據 即 呂 訴 上 台 灣 地 方 戲 劇 運 動 一 文 ( 台 北 文 物 8(1):26) 但 呂 訴 上 的 歷 史 詮 釋 還 是 不 免 流 於 粗 疏, 如 歌 仔 戲 之 往 城 市 發 展 是 台 灣 人 民 受 了 帝 國 主 義 的 壓 迫, 農 村 的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歌 仔 戲 不 得 不 轉 向 城 市 發 展 ( 呂 訴 上,1961:238), 歌 仔 戲 之 走 向 內 台, 應 該 是 工 商 業 發 展 的 力 量 所 致, 其 關 鍵 則 是 火 車 鐵 路 開 通 到 宜 蘭, 這 也 是 施 金 水 宜 蘭 笑 等 藝 人 之 得 以 加 入 新 舞 社 劇 團 的 重 要 原 因, 此 而, 從 經 濟 發 展 的 觀 點 重 新 審 視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發 展 便 是 歌 仔 戲 研 究 的 一 個 基 礎 課 題, 這 一 課 題 迄 無 深 入 的 論 述 出 現 內 台 歌 仔 戲 之 為 工 商 發 展 的 重 要 傳 播 力 量, 一 方 面 看 戲 娛 樂 是 人 生 的 飽 暖 之 餘

19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9 的 重 要 欲 求, 另 方 面, 台 灣 社 會 由 移 民 社 會 之 走 向 土 著 社 會, 這 一 論 點 的 提 出 首 見 之 於 陳 其 南 清 代 社 會 的 結 構 變 遷 一 文, 經 林 鋒 雄 闡 述 並 指 歌 仔 戲 為 台 灣 社 會 業 以 深 層 土 著 化 的 象 徵 : 在 台 灣 由 移 民 社 會 走 向 土 著 社 會 的 時 期, 清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一 八 九 五 年, 清 廷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但 是, 日 本 統 治 期 間 ( ), 土 俗 的 文 化 力 量, 終 於 發 展 出 台 灣 土 生 的 新 劇 種 歌 仔 戲, 而 且 在 台 灣 各 地 快 速 傳 播 成 長, 作 為 台 灣 社 會 業 已 深 層 土 著 化 的 象 徵, 亦 即 生 活 於 台 灣 的 黎 民 百 姓, 業 已 邁 入 土 著 社 會 的 表 示 ( 林 鋒 雄,1994:260)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劇 場 系 統 涵 蓋 而 且 遍 及 全 台 灣 各 鄉 鎮 ( 市 ), 其 形 成 應 該 是 與 歌 仔 戲 流 行 全 台 有 關, 而 且 結 合 了 內 台 布 袋 戲, 日 本 時 代 一 九 二 年 至 一 九 三 年 代 所 謂 黃 金 十 年 ; 因 為 那 時 候 中 國 大 陸 亦 處 在 北 伐 統 一 後 得 以 將 養 生 息, 發 展 工 商 的 榮 景 之 中, 台 灣 經 濟 附 麗 在 日 本 尋 求 工 業 化 的 發 展 體 系 中 也 有 飛 躍 的 進 展, 相 應 在 台 灣 各 市 鎮 都 會 興 建 戲 園 以 應 娛 樂 之 需, 這 不 待 二 次 大 戰 終 戰, 早 就 形 為 商 業 系 統 了, 只 是 其 機 制 的 普 遍 化 與 巡 迴 化 見 諸 於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第 二 次 榮 景 ( ) 而 對 內 台 劇 場 系 統 研 究 最 深 入 的, 首 先 是 邱 坤 良 先 生 的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一 書, 在 書 中 論 台 灣 民 報 台 灣 新 民 報 在 一 九 二 八 年 至 一 九 三 二 年 初 之 間 對 歌 仔 戲 的 攻 訐 時, 除 指 出 此 可 以 看 出 歌 仔 戲 這 個 新 興 劇 種 流 傳 的 快 速, 書 中 以 十 四 頁 的 篇 幅 表 列 出 刊 載 內 容, 其 中 提 到 的 戲 園 名 稱 就 有 台 南 大 舞 台 宜 蘭 街 戲 園 基 隆 新 聲 館 頭 份 輕 便 發 著 所 埔 里 能 高 座 斗 六 斗 六 座 高 雄 高 雄 劇 場 與 假 劇 場, 豐 原 戲 園 嘉 義 南 座 大 溪 某 戲 園 汐 止 街 某 戲 園 竹 山 某 舞 台 新 營 某 戲 園 新 竹 戲 園 ( 竹 塹 座 ); 台 北 首 善 之 區 新 舞 台 永 樂 座 第 一 劇 場 艋 舺 座 台 北 座 十 字 座 榮 座 ; 台 南 大 舞 台 南 座 宮 古 座 等 等, 因 經 濟 發 展 至 某 一 程 度 而 興 建 劇 場 由 此 可 見 出 其 普 遍 性 ; 戰 後 台 灣 劇 場 系 統 之 完 備 並 形 為 循 迴 演 出 體 制 在 日 本 時 代 應 有 早 先 的 根 基 ( 邱 坤 良,1992: ) 內 台 歌 仔 戲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再 度 興 盛 流 行, 在 劇 團 數 量 上, 林 鋒 雄 依 呂 訴 上 所 記 並 改 正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1952) 參 加 台 灣 北 部 地 方 戲 劇 比 賽 : 內 台 歌 仔 戲 團 即 有 十 九 團 之 多, 這 都 是 研 究 者 必 須 設 法 加 以 深 入 研 討 對 象, 如 華 台 園 錦 華 興 金 山 樂 社 復 興 社 ; 第 二 屆 中 則 留 記 明 園 美 都 國 光 都 馬 團 及 中 南 區 的 光 華 興

20 1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明 華 園 等, 合 計 九 屆 所 記 內 台 戲 團 參 賽 劇 目 與 得 獎 情 形, 均 可 以 提 供 研 究 基 礎 資 料 與 線 索 這 些 內 台 歌 仔 戲 團 在 全 台 灣 南 北 各 地 戲 院 演 出 的 情 形 是 個 有 待 開 發 的 研 究 領 域, 一 來 是 劇 團 資 料 調 查 登 錄 有 欠 完 整, 戲 院 之 構 成 商 業 性 演 出 的 劇 場 體 系 也 欠 缺 完 整 資 料, 那 麼, 研 究 者 如 何 突 破 這 一 困 境 而 開 出 一 條 可 加 遵 循 的 大 路 來 呢? 最 初, 內 台 歌 仔 戲 劇 團 公 演 介 紹, 依 台 灣 地 方 劇 協 進 會 每 期 所 列 之 名 劇 團 公 演 介 紹, 登 載 於 其 機 關 刊 物 台 灣 地 方 戲 劇 月 刊 中, 經 林 鋒 雄 簡 述 如 下 : 1. 上 述 內 台 歌 仔 戲 團 都 以 各 地 戲 院 為 主 要 表 演 場 所, 如 板 橋 戲 院 華 山 戲 院 淡 水 戲 院 北 投 戲 院 新 店 戲 院 松 山 戲 院 中 和 戲 院 等 等 2. 這 些 內 台 歌 仔 戲 班 的 演 出, 通 常 以 十 天 為 一 個 檔 期, 在 全 台 灣 各 地 巡 迴 演 出, 如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嘉 義 光 明 園 劇 團, 上 旬 中 旬 在 宜 蘭 中 華 戲 院, 下 旬 在 羅 東 蘭 陽 戲 院 演 出 ; 麥 寮 拱 樂 社, 上 旬 在 新 竹 樂 民 戲 院, 中 旬 在 竹 東 戲 院, 下 旬 在 竹 南 戲 院 演 出 3. 歌 仔 戲 日 治 時 期 以 野 台 為 演 出 重 心, 在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即 邁 入 劇 院, 建 立 了 完 備 的 商 業 劇 場 體 系 ( 林 鋒 雄,1994:251) 但 全 台 灣 容 含 歌 仔 戲 布 袋 戲 歌 舞 團 完 備 的 商 業 劇 場 體 系 迄 今 為 止 仍 未 有 完 全 而 深 入 的 研 究, 邱 坤 良 先 生 在 南 方 澳 大 戲 院 興 亡 史 書 中 藉 訪 談 及 經 驗 憶 述, 首 先 詳 實 且 生 動 地 對 戲 院 系 統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所 寫 文 字 淺 近 而 內 含 令 人 訝 然 的 發 現 之 見 ;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承 作 拱 樂 社 劇 本 資 料 專 案 整 理 之 後 所 撰 述 的 陳 澄 三 與 拱 樂 社 一 書, 因 資 料 取 得 之 便, 第 一 次 將 內 台 的 劇 場 系 統 與 隔 界 演 戲 的 情 形 作 出 以 拱 樂 社 為 例 的 實 體 記 述 拱 樂 社 演 出 資 料 中, 保 留 一 份 一 九 六 二 年 至 一 九 六 四 年 第 六 團 的 戲 路 表, 包 括 開 演 日 期 演 出 地 點, 可 看 出 拱 樂 社 錄 音 團 在 各 地 戲 院 的 動 線, 北 至 苗 栗, 南 至 屏 東, 涵 蓋 台 中 縣 市 彰 化 嘉 義 雲 林 南 投 台 南 高 雄 等 縣 市 ( 邱 坤 良, 2001:79 82) 這 份 戲 路 表 顯 現 中 南 部 各 鄉 鎮 市 普 遍 設 有 可 供 巡 迴 演 出 的 劇 場 系 統, 加 上 書 後 附 錄 所 收 一 九 五 六 年 地 方 戲 劇 雜 誌 劇 團 動 態 欄 所 載 內 台 歌 仔 戲 劇 團 在 各 地 戲 院 演 出 的 檔 期, 資 訊 雖 不 完 整, 但 可 藉 以 明 白 當 時 戲 院 與 劇 團 演 出 的 脈 絡 ( 邱 坤 良, 2001: ) 個 人 認 為 這 份 資 料 可 供 研 究 個 別 劇 團, 寫 成 專 論 之 用, 如 美 都 歌

21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11 劇 團 金 山 樂 社 歌 劇 團 龍 宵 鳳 歌 劇 團 復 興 社 歌 劇 團 所 載 劇 院 遍 及 全 島 各 地, 憑 以 敷 佈 內 台 演 出 之 完 備 的 商 業 劇 場 體 系 已 見 基 架, 端 看 有 心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的 研 究 者 循 線 建 立 專 題 再 作 深 入 的 蒐 尋 與 敷 佈 分 析 近 年 研 究 台 灣 傳 統 戲 曲 著 有 成 績 的 徐 亞 湘 即 就 演 劇 調 查 報 紙 及 先 行 者 研 究 成 果 提 出 以 戲 班 為 主 軸 的 研 究 成 果 先 是 他 手 著 的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於 討 論 日 治 時 期 的 台 灣 戲 劇 發 展 議 題 時 表 列 了 可 考 之 內 台 採 茶 戲 班 與 歌 仔 戲 班 一 覽 表, 他 的 研 究 綜 合 了 報 章 資 料, 前 行 研 究 論 著, 計 劃 調 查 報 告 書, 當 然 也 包 含 前 述 呂 訴 上 書 中 的 戲 單, 此 為 積 學 久 漸 的 成 果, 尤 其 是 有 客 家 採 茶 戲 的 調 查 基 本 成 果 打 樁, 所 述 內 台 歌 仔 戲 戲 團 數 量 最 多, 演 出 地 點 所 在 的 戲 園 名 稱 亦 遍 及 全 台 灣, 可 見 內 台 系 統 在 日 治 時 代 已 經 形 成, 不 是 二 次 大 戰 之 後 才 建 成, 這 是 可 以 再 深 入 的 議 題 ( 徐 亞 湘,2000:45 48) 內 台 歌 仔 戲 從 老 歌 仔 演 化 到 戲 園 歌 仔 戲, 其 在 表 演 系 統 由 文 戲 上 增 加 武 戲, 由 人 情 劇 上 再 增 加 了 歷 史 劇, 還 加 上 連 台 本 戲 及 布 景 技 術 系 統, 換 言 之, 歌 仔 戲 之 由 小 戲 蛻 化 到 大 戲 系 統 並 形 為 商 業 劇 場 系 統, 其 所 受 福 州 京 班 上 海 京 班 的 血 緣 注 入, 考 之 最 詳 用 力 甚 勤 的 亦 首 推 徐 亞 湘 (2000) 之 專 著 他 的 另 一 本 演 員 回 憶 錄 的 記 敘 ( 紀 傳 ) 之 作, 記 呂 福 祿 來 台 留 台 先 後 在 鴻 福 京 班 丹 桂 社 新 舞 社 新 舞 台 廣 東 宜 人 園 中 華 興 班 復 興 社 華 美 歌 劇 團 新 明 山 歌 劇 團 牡 丹 桂 等 內 台 戲 班 搭 班 演 出 的 歷 程, 見 證 了 京 班 武 戲 融 入 歌 仔 戲 的 真 實 情 形, 所 述 實 彌 足 珍 貴, 所 收 照 片 插 影 資 料 更 是 難 得, 可 讀 性 很 高, 保 存 了 平 常 人 難 得 的 一 見 的 寶 貴 史 料 內 台 歌 仔 戲 演 出 戲 碼 及 劇 本 整 理 的 問 題, 最 早 亦 見 呂 訴 上 的 專 著, 如 台 灣 歌 仔 戲 史 中 官 方 准 演 的 劇 目 第 一 批 自 關 公 過 五 關 到 木 蘭 從 軍 一 四 齣, 第 二 批 自 女 匪 幹 到 羅 通 掃 北 二 十 九 種, 從 追 加 大 舜 耕 田 到 金 姑 看 羊 二 十 二 種,( 呂 訴 上,1961: ) 另 在 台 北 文 物 二 卷 四 期, 呂 訴 上 台 灣 流 行 歌 的 發 祥 地 ( 民 國 43 年 元 月 ) 記 日 本 時 代 歌 仔 戲 唱 片 計 有 安 童 哥 買 茶 到 水 蛙 記 等 由 陳 石 春 擔 水 仔 宜 蘭 笑 汪 思 明 溫 紅 塗 杜 虹 蔡 秋 霖 等 編 唱 的 歌 仔 戲 唱 片 經 引 入 曾 永 義 (1988) 書 中 作 為 戶 戶 笙 歌 的 佐 証, 曲 目 並 留 存 於 註 解 之 中 內 台 歌 仔 戲 劇 目 迄 今 尚 無 人 作 較 週 全 的 蒐 集 與 深 入 的 分 析 ; 先 是 拱 樂 社 的 演 出 劇 目 由 劉 南 芳 在 她 的 碩 士 論 文 中 列 表 加 以 歸 類 討 論, 但 其 所 演 劇 目 自 紅 樓 夢

22 1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斷 金 銀 天 狗 到 後 期 的 八 百 八 年 婉 鳳 樓 等, 均 未 收 入 曾 永 義 歌 仔 戲 整 理 計 劃 報 告 書 四 大 冊 歌 仔 戲 劇 本 之 中 ; 報 告 書 蒐 羅 基 富, 唯 未 對 劇 本 進 行 分 析 對 歌 仔 戲 劇 團 作 研 究,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戲 劇 系 李 貞 儀 小 姐 之 學 士 論 文 : 地 方 家 族 歌 仔 戲 團 之 研 究 以 明 華 園 及 新 和 興 為 例, 曾 作 嘗 試, 唯 未 對 所 演 戲 碼 作 深 入 分 析 ( 李 貞 儀,1987) 後 有 陳 正 之 草 台 高 歌 台 灣 的 傳 統 戲 劇 一 書, 書 中 除 循 歷 史 線 索 敘 述 台 灣 的 戲 曲 傳 統 之 外, 在 最 後 二 個 小 節 也 記 敘 了 新 和 興 與 明 華 園 的 劇 團 特 色, 尤 其 前 者 之 邀 請 文 化 大 學 王 生 善 教 授 編 導 白 蛇 傳 雨 打 芭 焦 孟 麗 君 桃 花 女 子 包 公 串 等, 後 者 援 引 電 影 結 構 及 現 代 劇 場 條 件 入 戲, 活 潑 歌 仔 戲 的 生 機, 允 稱 難 得, 這 也 是 值 得 再 作 專 論 的 論 題 拱 樂 社 劇 本 整 理 計 劃 為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打 下 甚 為 難 得 的 根 基, 開 出 往 後 後 續 研 究 的 好 幾 條 道 路, 其 重 要 意 義 如 下 : 1. 內 台 戲 由 做 活 戲 轉 為 依 寫 定 劇 本 排 戲, 拱 樂 社 之 紅 樓 殘 夢 是 破 天 荒 之 作, 可 惜 劇 本 竟 未 能 存 留 下 來, 主 持 人 若 能 透 過 訪 談 演 員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將 劇 本 結 構 及 劇 情 大 綱 問 出 則 將 保 留 這 一 突 破 的 成 果, 供 後 來 者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之 資 2. 第 二 部 內 台 寫 定 劇 本 金 銀 天 狗 (1953) 完 整 留 下, 編 劇 陳 守 敬, 這 齣 戲 從 一 對 父 母 雙 亡 的 姐 妹 ( 玉 蟬 素 秋 ) 分 散 後 所 衍 生 的 一 系 列 不 同 且 互 剋 的 際 遇, 藉 金 面 天 狗 杜 鵑 鵑 ( 原 名 呂 四 娘 ) 行 刺 雍 正 皇 帝 為 機 轉, 化 為 姐 妹 命 運 浮 沉, 乾 隆 登 基, 封 賞 楊 玉 郎, 並 命 他 進 軍 古 塔, 剿 滅 白 骨 黨 殺 奸 相 趙 崑 山, 劇 中 姐 妹 衝 突 的 起 伏 迴 轉 頗 富 變 化 和 紅 樓 殘 夢, 拱 樂 社 即 以 此 二 劇 巡 迴 演 出 全 台 灣 的 內 台 戲 園, 打 下 拱 樂 社 歌 仔 戲 的 內 台 大 業 之 根 基 3. 拱 樂 社 除 了 系 列 新 創 作 之 內 台 建 本 歌 仔 戲 二 十 餘 部 外, 另 也 編 寫 了 西 廂 記 王 寶 釧 等 二 十 部 內 台 孤 本 歌 仔 戲, 從 傳 統 戲 曲 改 編 而 來, 這 一 部 分 為 墊 檔 及 競 賽 而 寫, 王 寶 釧 還 溶 入 內 台 歌 舞 劇 中 的 歌 舞 劇 本, 後 更 改 編 拍 攝 成 電 影 4. 替 拱 樂 社 編 寫 劇 本 的 早 先 以 陳 守 敬 為 主, 後 有 陳 金 樹 陳 雲 川 鄧 火 煙 葉 海 廖 和 春 ; 其 中 陳 金 樹 為 歌 仔 戲 名 丑, 能 編 能 導 能 演, 內 台 廣 播 歌

23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13 仔 戲 皆 在 行, 拱 樂 社 電 視 劇 泰 半 出 自 他 之 手 5. 拱 樂 社 內 台 戲 劇 本, 經 邱 著 加 以 結 構 分 析, 從 主 題 內 容 的 新 與 舊 衝 突 模 式 的 結 構 技 巧 提 點 出 劇 情 脈 絡 多 憑 空 杜 撰, 劇 情 安 排 循 一 定 的 模 式, 亦 不 乏 大 量 的 現 代 語 彙 ; 劇 情 思 考 經 常 是 跳 躍 式 的, 以 大 量 不 依 邏 輯 情 理 的 巧 合 來 製 造 懸 念 發 現 展 開 與 衝 突 6. 邱 著 強 調 拱 樂 社 劇 本 的 演 出 效 果 : 舞 台 上 表 演 頗 能 表 現 戲 劇 的 趣 味 性, 俗 又 有 力, 充 滿 庶 民 的 浪 漫 與 自 由 性 格 7. 邱 著 提 出 拱 樂 社 演 出 效 果 甚 佳 的 緣 由 :(1) 相 勾 戲 與 戲 尾,(2) 圓 仔 生 的 角 色,(3) 丑 角 ( 三 花 ) 的 運 用,(4) 舞 台 美 術 與 特 技 之 運 用 8. 邱 著 指 出 拱 樂 社 多 元 經 營, 跨 新 劇 電 影 歌 舞 團 的 相 乘 作 用, 成 立 新 劇 團, 吸 收 日 月 園 的 熱 門 戲 賭 國 仇 城 及 鐵 窗 誤 我 25 年, 電 影 則 拍 出 締 造 票 房 神 話 的 薛 平 貴 與 王 寶 釧, 在 轉 戰 螢 光 幕 未 見 成 功 下, 轉 以 龐 大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資 歌 舞 團 之 經 營 此 間 還 有 兩 個 現 象 值 得 再 加 以 深 論, 那 就 是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去 化 問 題 歌 仔 戲 有 一 度 流 行 廣 播 界, 電 台 播 送 的 歌 仔 戲 在 製 作 上 採 現 場 錄 音, 初 就 舞 台 演 出 現 場 錄 音, 效 果 不 佳, 後 在 電 台 現 場 錄 音, 形 為 製 作 成 規 廣 播 歌 仔 戲 幾 乎 將 歌 仔 戲 可 以 唱 的 戲 碼 都 錄 製 一 過, 筆 者 認 為 這 些 廣 播 歌 仔 戲 後 來 出 為 唱 片, 保 留 內 台 做 活 戲 特 別 是 語 言 及 唱 腔 表 演 上, 假 以 時 日 整 理, 是 很 值 得 開 發 的 研 究 對 象 2 歌 仔 戲 拍 為 電 影 我 們 稱 之 為 電 影 歌 仔 戲, 由 於 拱 樂 社 拍 薛 平 貴 與 王 寶 釧 一 片 成 功 的 激 勵, 一 九 五 六 年 至 一 九 六 五 年 在 十 年 之 間 拍 了 近 百 部 的 歌 仔 戲 電 影 這 也 是 內 台 歌 仔 戲 去 化 的 途 徑 之, 唯 與 台 語 片 大 量 拍 攝 相 結, 內 台 歌 仔 戲 班 之 轉 拍 電 影 竟 成 了 自 掘 墳 墓, 彩 色 版 山 伯 英 台 英 台 拜 墓 竟 成 了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輓 歌, 此 間 可 以 深 論 的 議 題 甚 多, 施 如 芳 碩 士 論 文 有 深 入 的 探 討, 唯 立 題 太 大, 精 細 度 略 感 力 不 從 心 2 第 一 度 內 台 歌 仔 戲 唱 片 目 前 也 已 成 為 研 究 風 潮, 徐 麗 紗 林 良 哲 都 有 不 少 論 文 可 供 參 考, 這 也 是 值 得 繼 續 研 究 展 開 的 課 題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劇 團 研 究 目 前 也 有 相 關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如 蔡 欣 欣 : 內 台 歌 仔 戲 資 深 藝 人 口 述 劇 本 整 理 計 畫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委 託 辦 理 ) 等 [ 本 註 根 據 審 查 意 見 之 二, 謹 此 向 審 查 人 致 謝 ]

24 1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五 結 言 :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所 涉 的 美 學 問 題 近 年 來, 戲 劇 學 界 有 幾 次 學 術 研 討 會 確 實 達 到 以 文 會 友, 以 友 輔 仁 的 提 昇 研 究 的 預 期, 如 海 峽 兩 岸 歌 仔 戲 發 展 交 流 研 討 會 (2001 年 9 月 ) 海 峽 兩 岸 小 戲 研 討 會 (2000 年 5 月 ) 等, 加 以 相 關 研 究 論 域 的 開 發, 歌 仔 戲 研 究 論 著 已 蔚 為 大 宗, 唯 內 台 歌 仔 戲 受 限 於 無 劇 本 ( 當 年 只 依 幕 表 總 講 後 即 興 演 出 ) 論 著 最 少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沒 有 可 供 開 拓 的 空 間, 在 鳥 瞰 過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的 大 要 之 後, 茲 試 著 就 理 論 層 面 提 出 內 台 歌 仔 戲 所 涉 的 相 關 美 學 問 題 ( 一 ) 滾 歌 仔 的 小 戲 根 源 歌 仔 戲 如 何 從 歌 仔 的 傳 唱 到 戲 的 演 出, 何 謂 歌 仔? 閩 南 歌 仔 傳 到 台 灣 為 台 灣 歌 仔, 它 之 為 通 俗 的 說 唱 表 演 後 來 如 何 結 合 車 鼓 戲 竹 馬 戲 而 演 為 歌 仔 陣 落 地 掃 等 表 演 形 式, 在 音 樂 上 又 如 何 結 合 南 管 音 樂 與 北 管 音 樂 系 統, 發 展 出 七 字 調 ( 四 字 仔 系 統 ) 倍 思 大 調 ( 五 空 仔 系 統 ) 及 雜 碎 仔 雜 唸 仔 調 ( 言 詞 表 演 系 統 ), 乃 至 吸 收 傳 統 戲 曲 大 陸 地 方 戲 曲 唱 腔,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要 探 討 歌 仔 戲 的 言 詞 表 演 如 何 融 合 了 漳 州 泉 州 話 而 形 成 道 地 的 台 灣 話, 表 現 在 歌 的 言 詞 表 演 系 統 中 ( 二 )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傳 統 性 討 論 歌 仔 戲 的 戲 劇 世 界 的 結 構, 從 本 地 歌 仔 的 代 表 性 四 大 齣 劇 目 到 後 來 如 何 與 北 管 戲 九 甲 戲 劇 目 相 結, 再 加 上 外 江 戲 ( 皮 黃 京 戲 ) 福 州 京 班 的 來 台 演 出, 使 得 歌 仔 戲 大 戲 化, 劇 目 也 從 人 情 戲 擴 展 到 歷 史 劇, 從 文 戲 擴 展 到 武 戲, 這 種 情 形 前 者 在 外 台 戲 後 者 在 內 台 戲 的 演 出 上 更 是 明 顯, 這 也 是 歌 仔 戲 被 歸 為 傳 統 戲 曲 的 傳 統 性 根 源 ( 三 )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空 間 敷 佈 內 台 歌 仔 戲 之 劇 場 ( 戲 院 ) 系 統 分 析 一 方 面 是 巡 迴 線 的 劇 團 隔 位 轉 換 的 問 題 另 方 面 則 為 戲 院 內 舞 台 條 件 與 空 間 配 置 的 劇 場 配 備 問 題 : 日 本 時 代 院 線 系 統 的 雛 型 如 何 形 成, 劇 團 隔 位 及 定 目 演 出 的 數 量 與 性 質, 現 因 邱 坤 良 先 生 陳 澄 三 與 拱 樂 社 一 書 的 提 出 具 體 例 証, 其 他 劇 團 的 動 線 分 析 及 單 一 戲 院 或 某 院 線 系 統 機 制 的 形 成 都 值 得 進 一 步 的 探 尋 與 開 發 ( 邱 坤 良,2002:80 81)

25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15 ( 四 )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現 代 性 ( 當 下 性 ) 筆 者 曾 就 老 歌 仔 戲 的 四 大 齣 戲 劇 文 本 作 一 現 代 性 的 分 析, 即 從 劇 本 中 所 提 到 的 當 代 事 物 印 證 了 歌 仔 戲 與 現 代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地 方, 其 間 包 含 對 日 本 警 察 的 態 度 糖 廓 用 語 的 引 入 男 女 相 愛 的 黑 貓 黑 狗 喻 法 與 時 尚 等 等 ;( 林 國 源,2000) 這 在 內 台 歌 仔 戲 戲 文 內 更 是 充 斥 著 可 以 顯 現 出 四 五 十 年 代 台 灣 當 代 生 活 的 現 象 顯 現, 如 為 表 現 劇 中 女 性 的 敢 愛 敢 恨, 對 於 心 儀 男 性 都 會 主 動 求 愛, 小 旦 或 花 旦 愛 上 小 生, 嫌 棄 自 己 的 丈 夫, 還 會 用 西 瓜 對 鳳 梨 比 喻 男 人 的 美 醜 ;( 邱 坤 良,2002: ) 古 冊 戲 裏 安 置 買 菜 的 市 井 生 活 顯 現 與 庶 民 生 活 的 活 形 活 現, 如 仁 心 出 菜 之 捧 出 婚 宴 十 六 道 菜, 安 童 試 吃, 菜 單 與 料 理 正 是 五 十 年 代 婚 宴 的 傳 神 表 現, 此 即 現 代 生 活 入 劇 的 情 形, 可 一 考 當 時 的 社 會 民 風, 四 句 聯 之 俚 俗 巧 妙 更 保 存 了 台 語 表 現 的 鮮 活 用 例 ( 五 )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去 化 問 題 此 間 最 值 得 深 論 的 即 是 內 台 歌 仔 戲 如 何 轉 化 為 廣 播 歌 仔 戲 與 電 影 電 視 歌 仔 戲 的 問 題, 前 者 更 弔 詭 地 保 存 了 內 台 歌 仔 戲 現 場 演 出 按 劇 情 大 綱, 臨 場 抓 詞 的 語 言 即 興 表 演, 後 者 影 視 系 統 的 拍 攝 與 製 作 是 使 內 台 歌 仔 戲 崩 解 的 造 因, 但 也 保 存 了 歌 仔 戲 劇 目 系 統 與 演 出 的 視 覺 因 素, 在 唱 腔 上 還 深 化 了 新 調 流 行 的 情 形 這 一 問 題 施 芳 如 的 碩 士 論 文 立 題 雖 然 太 大, 述 論 負 擔 太 重, 如 能 適 當 限 定 論 述 對 象, 這 也 是 個 充 分 可 以 大 力 開 發 的 論 域 ( 六 ) 內 台 歌 仔 戲 與 台 灣 文 化 記 號 系 統 自 覺 地 以 文 化 記 號 系 統 來 論 列 歌 仔 戲, 林 鋒 雄 (1984) 書 中 的 兩 篇 論 述 專 文 最 彌 足 珍 視, 一 則 分 自 戲 劇 結 構 與 劇 場 因 素 分 述 歌 仔 戲 的 文 化 價 值, 另 則 自 台 灣 話 之 顯 現 於 歌 仔 戲 世 界 而 凸 顯 出 台 灣 族 群 融 合 的 現 象 歌 仔 戲 之 成 熟 於 日 本 時 代 顯 示 了 台 灣 文 化 的 本 體 性, 大 盛 於 四 五 年 代, 受 到 政 治 機 制 與 語 文 政 策 的 制 約, 內 台 歌 仔 戲 的 戲 劇 世 界 由 於 娛 樂 性 的 注 重, 未 能 條 暢 世 界 變 革 的 真 實 意 態, 尤 其 在 與 西 方 文 化 的 接 軌 上 未 見 全 面 轉 換 的 機 制, 這 是 頗 值 得 加 以 深 論 的 議 題 ; 而 在 今 日 全 球 化 的 文 化 氣 候 下, 藉 研 究 歌 仔 戲 所 承 載 的 文 化 記 號 系 統 來 為 台 灣 文 化 的 本 體 性 定 調 更 是 一 件 劇 場 美 學 的 大 工 程

26 1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個 人 之 研 究 歌 仔 戲, 其 實 有 一 理 論 開 發 的 動 機, 那 就 是 亞 理 斯 多 德 詩 學 中 引 發 哀 憐 與 恐 懼 等 情 緒 的 淨 滌 觀, 用 以 研 究 歌 仔 戲 哭 調 苦 戲, 赫 然 驚 識 這 就 是 台 灣 現 代 悲 劇, 這 一 現 代 悲 劇 的 理 論 探 討 及 其 間 仍 容 含 小 戲 因 子 的 歌 仔 戲 戲 劇 文 本 分 析, 目 前 也 還 只 在 起 步 階 段, 此 所 以 本 人 以 芻 議 定 題, 這 是 個 頗 值 得 大 力 開 發 的 研 究 論 域

27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17 參 考 文 獻 呂 訴 上 1961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台 北 : 銀 華 林 素 春 1994 宜 蘭 本 地 歌 仔 之 研 究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藝 術 研 究 所 戲 劇 組 碩 士 論 文 林 國 源 2000 老 歌 仔 戲 的 現 代 性, 發 表 於 華 人 戲 劇 節 學 術 研 討 會 林 鋒 雄 1995 歌 仔 戲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文 化 地 位, 藝 術 評 論 6: 台 北 :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邱 坤 良 1992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舊 劇 與 新 劇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 2000 台 灣 近 代 戲 劇 電 影 發 展 及 其 互 動 關 係 永 樂 座 為 例, 發 表 於 儀 式 戲 劇 與 民 俗 學 術 研 討 會 2002 陳 澄 三 與 拱 樂 社 台 北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 施 如 芳 1997 歌 仔 戲 電 影 研 究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紀 慧 玲 1999 廖 瓊 枝 凍 水 牡 丹 台 北 : 時 報 文 化 徐 亞 湘 1989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台 北 : 南 天 徐 麗 紗 1992 從 歌 仔 到 歌 仔 戲 以 七 字 調 曲 牌 體 系 為 中 心 台 北 : 學 藝 出 版 社 陳 秀 娟 1987 台 灣 歌 仔 戲 的 演 變 過 程 一 項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耕 曾 學 文 1984 百 年 坎 坷 歌 仔 戲 台 北 : 南 天 陳 韻 文 1999 台 灣 的 廣 播 劇,1930S 1990S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戲 劇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曾 永 義 1988 台 灣 歌 仔 戲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台 北 : 聯 經 黃 秀 綿 1987 歌 仔 戲 劇 團 結 構 與 經 營 之 研 究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藝 術 研 究 所 戲 劇 組 碩 士 論 文 黃 雅 勤 2000 日 治 時 期 之 內 台 歌 仔 戲 全 女 班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戲 劇 學 系 戲 劇 理 論 組 碩 士 論 文 劉 南 芳 1988 由 拱 樂 社 看 台 灣 歌 仔 戲 之 發 展 與 轉 型 東 吳 大 學 中 文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8 1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劉 美 菁 1997 由 劇 團 看 高 雄 市 歌 仔 戲 之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高 市 文 獻 9(3):1 114 盧 非 易 1998 台 灣 電 影 : 政 治 經 濟 美 學 ( ) 台 北 : 遠 流 磺 溪 文 化 學 會 編 2000 聽 到 台 灣 歷 史 的 聲 音, 台 灣 戲 曲 唱 片 重 現 台 北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

29 林 國 源 內 台 歌 仔 戲 研 究 芻 議 19 A Basic Comment on the Study of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Nei-tai Ghe-zei-hsi) Lin, Kuo Yuan Abstract There are two main popular strains of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Nei-tai Ghe-zei-hsi), the one is in the middle stage under Japan occupation ), the other is in the first stage under Nationalist Party (KMT) Government that moved to Taiwan. The Analysis of the these two currents is the main objects of this paper. In the first stage, the scholar were Japanese anthropologists who has mentioned the ex-styles as vehicle-drum show (tche-gou hsi), mixing recitation song (tza-nein-zei) etc. And the earlist comment on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was the critical opinion by Chen, Ging-Po. The first contributions to the study on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surely is no other than Lu, Sou-Sang. In his A History of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he has noted two points that was accepted later by Prof. Jeng, Yung-Yi: 1.Taiwanese Opera Theatre was professionalized soon after it entered city, 2. Being as a sort of somewhat completely theatre type, Ghe-zei-hsi takes the place of Peking Opera. The first system study on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is Chiu, Kun-Liang s A Research on Taiwanese Theatre under the Japan Government. And after fullfilled the Editing projet on Playscripts of Gon-Yue society, he contributes Chen, Cheng-San and Gon-Yue society as the most deeply study on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that is commented in this paper. The study on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now is become a grand career, but the aspect of interior stage (Nei-tai) is so limited and so few owing to there was no playscript reserved (by that time there remained scnario and performance in improvization), nonetheless there leaves the space for further study such as : the roling singing (gun gua-ah) as its originated root, th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Theatre Arts,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30 2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traditionality, the space tribution, the modernity, the transformability, and its relation with taiwan cultural sign system etc., all reveal the complex aspect if the fields of the interior stage (Nei tai). Key words: Taiwanese Opera Theatre (Nei-tai Ghe-zei-hsi), Lu, Sou-Sang, Chiu, Kun-Liang, Taiwan Culture, Sign System

31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1, pp ,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簡 秀 珍 摘 要 蘭 陽 平 原 是 台 灣 交 通 開 發 較 晚 的 地 區, 日 治 初 期 當 地 的 反 抗 勢 力 四 起, 一 直 到 一 九 一 七 年 才 開 始 興 建 宜 蘭 到 台 北 的 鐵 路, 但 查 閱 日 治 時 期 報 刊 的 報 導, 發 現 在 一 九 一 一 年 已 經 有 中 國 戲 班 到 宜 蘭 演 出, 而 一 九 一 一 年 到 一 九 三 六 年 至 少 有 12 個 中 國 戲 班,11 個 來 自 台 灣 其 他 地 方 的 劇 團, 與 4 個 日 本 的 表 演 團 體 來 到 宜 蘭 地 區 表 演, 這 些 劇 團 表 演 的 絕 大 多 數 都 不 是 當 地 已 存 在 的 劇 種 本 文 從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的 演 出, 瞭 解 當 地 如 何 從 交 通 的 發 展 經 濟 利 益 的 考 量 觀 眾 的 需 求, 逐 步 投 資 劇 院 的 興 建, 形 成 一 個 適 於 表 演 的 環 境 而 這 些 來 宜 蘭 表 演 的 境 外 劇 團 也 對 當 地 的 表 演 活 動 產 生 影 響 在 中 國 來 的 12 個 戲 班 裡, 以 京 劇 班 佔 最 多 數, 受 京 劇 演 出 的 影 響, 當 地 的 藝 妲 與 北 管 子 弟 班 也 學 習 北 曲 ( 京 劇 ) 而 從 觀 眾 對 演 員 表 演 服 裝 化 妝 布 景 劇 目 的 要 求, 可 以 看 出 當 時 觀 眾 的 審 美 角 度 中 國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與 日 本 三 地 來 的 劇 團, 在 殖 民 時 期 被 邀 來 蘭 陽 平 原 表 演 的 目 的 也 不 相 同 前 兩 者 呈 現 商 業 劇 場 的 走 向, 以 票 房 為 考 量 的 標 準, 而 日 本 來 的 團 體, 包 含 新 派 劇 歌 舞 伎 少 女 歌 舞 團 綜 藝 團 等, 以 宣 傳 日 本 傳 統 藝 能 與 最 新 娛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歷 經 2003 年 夏 天 的 醫 院 旅 行, 這 是 第 一 篇 出 版 的 學 術 論 文, 能 夠 繼 續 研 究 工 作, 有 賴 家 人 與 親 友 的 不 捨 眼 淚 與 費 心 照 顧, 也 感 謝 醫 護 人 員 的 關 懷 與 幫 助 特 別 是 台 大 復 健 科 的 林 銘 川 醫 師, 他 讓 我 感 受 到 醫 師 對 病 人 未 來 不 放 棄 的 熱 情, 這 篇 文 章 是 獻 給 他 的 兩 位 匿 名 審 稿 人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幫 助 我 將 這 篇 文 章 建 構 得 更 完 整, 謹 此 致 謝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32 2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樂 為 重 點 一 九 三 七 年 以 後, 因 為 中 日 戰 爭 的 關 係, 中 國 戲 班 來 台 的 管 道 斷 絕 原 為 商 業 劇 場 演 出 準 備 的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成 為 演 出 皇 民 化 劇 防 諜 演 藝 會, 或 傷 兵 陣 亡 將 士 遺 族 慰 安 會 的 地 方, 民 眾 娛 樂 的 內 容 必 須 配 合 日 本 政 府 軍 國 主 義 的 思 想 要 求 關 鍵 字 :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劇 院 觀 眾 表 演

33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23 一 前 言 清 朝 末 年, 為 了 廟 宇 酬 神 和 爭 奪 水 源 土 地 所 需, 宜 蘭 地 區 兼 具 音 樂 與 武 力 團 體 性 質 的 北 管 子 弟 團 紛 起, 以 北 管 西 皮 福 路 分 派 為 藉 口 的 械 鬥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隨 後, 也 出 現 能 兼 演 兩 派 劇 目 的 職 業 亂 彈 班 ( 如 冬 山 的 江 總 理 班 ), 以 更 精 緻 的 戲 曲 表 演 娛 神 娛 人 1 雖 然 分 傳 西 皮 福 路 的 老 師 蘇 普 ( 或 蘇 衡 譜 ) 簡 文 燈 ( 簡 文 登 ) 可 能 來 自 外 地, 而 亂 彈 班 的 戲 先 生 也 應 是 外 聘, 但 卻 找 不 到 關 於 境 外 戲 班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紀 錄 日 治 伊 始, 平 地 反 抗 勢 力 四 起, 原 住 民 下 山 獵 首 時 有 所 聞, 社 會 動 盪 一 八 九 七 年 八 月, 日 本 總 督 府 實 行 保 甲 制 度, 2 以 連 坐 法 控 制 匪 亂, 或 運 用 歸 順 者 開 鑿 道 路, 3 一 八 九 九 年 底 後, 宜 蘭 地 區 的 治 安 才 慢 慢 穩 定 二 十 世 紀 初, 慶 祝 日 本 公 眾 節 慶 或 台 灣 廟 宇 建 醮 的 演 出 活 動 逐 漸 興 盛, 一 九 九 年 楊 乞 食 組 織 的 亂 彈 班 大 榮 陞 班 也 在 宜 蘭 成 立 一 九 八 年 上 海 官 音 男 女 班 來 台 演 出, 開 啟 上 海 京 班 來 台 演 出 的 首 頁, 4 而 宜 蘭 地 區 要 到 一 九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才 有 上 海 新 福 連 班 來 到 宜 蘭 昭 應 宮 的 宜 樂 茶 園 演 出, 5 也 讓 宜 蘭 這 個 大 舞 台, 除 了 在 原 有 開 放 空 間 表 演 的 酬 神 戲 之 外, 加 添 封 閉 空 間 的 商 業 劇 場 形 式 上 海 京 班 僅 是 境 外 劇 團 到 宜 蘭 演 出 的 開 端, 根 據 目 前 可 以 掌 握 的 資 料 發 現 : 一 九 一 一 年 到 一 九 三 六 年 至 少 有 12 個 中 國 戲 班,11 個 來 自 台 灣 其 他 地 方 的 劇 團, 與 4 個 日 本 的 表 演 團 體 來 到 宜 蘭 地 區 表 演 本 文 主 要 藉 由 宜 蘭 縣 史 館 所 藏 的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宜 蘭 資 料 剪 報 與 徐 亞 湘 主 編 的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報 刊 戲 曲 資 料 彙 編, 作 為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戲 班 到 宜 蘭 地 區 演 出 的 素 材, 使 用 兩 者 交 叉 比 對 的 方 式, 以 求 瞭 解 歷 史 環 境 的 型 塑 與 戲 劇 發 展 的 脈 絡 1 關 於 宜 蘭 地 區 清 代 北 管 的 發 展 情 形, 請 參 閱 簡 秀 珍, 清 代 宜 蘭 地 區 北 管 分 派 原 因 探 考 及 其 文 化 意 涵 分 析, 收 於 2001 年 中 華 民 國 民 族 音 樂 學 會 青 年 學 者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台 北 市 : 民 族 音 樂 學 會, 2002),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898 年 8 月 2 日 3 如 坪 林 尾 到 礁 溪 道 路 開 鑿 由 曾 列 名 為 匪 徒 的 林 火 旺 帶 部 下 修 築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899 年 1 月 11 日 4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 台 北 : 南 天,2000), 頁 69 5 不 能 確 定 1911 年 老 德 勝 班 是 否 參 加 宜 蘭 袋 米 品 評 會 的 演 出, 不 過 在 當 年 11 月 時, 新 福 陞 班 已 在 宜 蘭 天 后 宮 的 宜 樂 茶 園 表 演

34 2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針 對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戲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這 項 課 題, 筆 者 首 先 想 知 道 宜 蘭 地 區 的 民 眾 基 於 何 種 需 求, 覺 得 必 須 請 外 來 的 戲 班 演 出 ; 其 次, 在 宜 蘭 地 區 這 個 含 納 表 演 活 動 的 大 舞 台, 請 戲 者 在 其 間 安 排 了 一 些 封 閉 的 戲 園 或 茶 園, 容 納 境 外 劇 團 的 演 出, 也 構 成 圈 內 / 圈 外 的 界 線, 這 樣 的 看 戲 環 境 與 廟 宇 酬 神 的 外 台 戲 截 然 不 同, 對 一 向 看 慣 神 明 戲 的 民 眾 而 言, 是 在 怎 樣 的 吸 引 力 以 及 條 件 下, 他 們 願 意 購 票 入 場? 在 劇 場 中, 他 們 觀 看 體 驗 的 是 什 麼? 而 這 些 境 外 劇 團 的 演 出, 對 宜 蘭 的 戲 劇 發 展 發 生 何 種 程 度 的 影 響, 也 是 值 得 探 究 的 部 分 在 正 式 探 討 上 述 問 題 之 前, 我 們 先 來 瞭 解 清 末 到 日 治 時 期 蘭 陽 平 原 的 生 活 環 境 二 演 出 的 大 舞 台 : 宜 蘭 地 區 環 境 的 初 步 描 述 交 通 系 統 聯 絡 區 域 內 原 本 孤 立 的 人 文 自 然 空 間, 使 得 物 產 流 通, 訊 息 交 換 迅 速, 民 眾 利 用 便 利 的 交 通 工 具 參 加 其 他 街 市 的 迎 神 賽 會, 使 得 到 他 處 看 戲 更 為 頻 繁 宗 教 節 慶 是 人 們 最 容 易 欣 賞 到 戲 劇 演 出 的 時 候, 從 開 放 空 間 免 費 的 外 台 戲 到 買 票 進 戲 院 欣 賞 內 台 戲, 經 濟 水 準 的 提 升, 使 人 們 對 於 看 戲 的 消 費 態 度 也 有 所 改 變 戲 商 在 選 擇 境 外 劇 團 時, 會 儘 量 引 進 當 地 沒 有 的 表 演, 以 刺 激 觀 眾 消 費 而 宜 蘭 的 觀 眾 藉 著 觀 賞 原 有 環 境 中 的 外 台 戲 演 出, 也 逐 漸 累 積 觀 劇 經 驗, 建 立 品 評 的 準 繩, 這 也 會 影 響 他 們 對 境 外 劇 團 的 欣 賞 角 度 要 瞭 解 宜 蘭 原 有 演 出 環 境 的 狀 況, 可 從 交 通 建 設 經 濟 狀 況 與 當 地 已 有 的 劇 團 情 形 著 手 ( 一 ) 交 通 蘭 陽 地 區 位 於 台 灣 的 東 北 部, 東 臨 太 平 洋, 三 面 山 脈 圍 繞, 清 朝 時 要 到 台 北, 必 須 從 大 里 簡 步 行 經 過 草 嶺 古 道 假 如 要 到 基 隆, 必 須 再 經 過 三 貂 嶺, 倘 若 過 夜, 這 段 旅 程 必 須 耗 時 兩 天 日 治 開 始, 因 為 反 叛 勢 力 四 起, 為 便 殖 民 者 深 入 平 原, 打 擊 流 竄 的 反 抗 團 體, 一 八 九 五 年 以 軍 工 修 築 基 隆 至 蘇 澳 間 的 道 路, 一 八 九 七 年 完 工 6 日 本 政 府 以 士 兵 和 居 民 合 作 的 方 式, 開 闢 宜 蘭 到 蘇 澳 的 道 路, 到 一 九 三 七 之 前, 聯 絡 宜 蘭 羅 東 等 主 6 羅 東 公 學 校 編, 羅 東 鄉 土 資 料 ( 宜 蘭 : 宜 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9), 頁 84

35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25 要 城 市 的 建 設 已 完 成, 不 過 鄉 村 還 未 納 入 公 路 網 中 7 一 九 九 年 報 紙 上 出 現 一 篇 : 紊 亂 的 宜 蘭, 交 通 缺 乏, 請 設 娛 樂 機 關 紓 解 民 心 的 報 導 8 當 時 因 輕 便 車 軌 道 的 設 立, 使 得 平 原 內 市 街 的 連 結 較 為 容 易, 一 九 四 年 羅 東 蘇 澳 間 已 完 成, 9 一 九 七 年 已 聯 繫 了 頭 圍 礁 溪 宜 蘭 羅 東 冬 山 蘇 澳, 此 外 也 建 了 一 條 羅 東 到 叭 哩 沙 ( 今 三 星 ) 的 支 線 一 九 一 三 年, 則 從 頭 圍 向 北 延 伸 到 大 里 簡 10 鐵 路 一 九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從 八 堵 與 蘇 澳 兩 端 同 時 進 行 鋪 軌 工 程 一 九 一 九 年 三 月, 蘇 澳 經 羅 東 到 宜 蘭 路 段 通 車 ; 十 一 月, 宜 蘭 到 礁 溪 段 開 通 ; 一 九 二 年 三 月, 礁 溪 到 頭 圍 段 完 成 一 九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台 北 到 蘇 澳 的 鐵 路 全 線 完 工 鐵 路 的 興 建 影 響 宜 蘭 內 外 交 通 最 鉅, 一 九 一 九 年 宜 蘭 到 蘇 澳 的 鐵 路 通 車 後, 11 蘭 陽 平 原 內 的 往 來 更 為 便 捷, 各 地 的 迎 神 賽 會 人 數 都 大 為 增 加 一 九 二 七 年, 公 車 行 駛 於 羅 東 與 宜 蘭 之 間, 公 路 網 在 次 年 連 結 羅 東 到 南 方 澳 新 城 一 九 三 二 年, 宜 蘭 通 車 到 頭 城 員 山, 12 羅 東 到 天 送 埤 ( 位 於 三 星 ) 13 在 一 九 三 七 年 前, 蘇 澳 到 花 蓮, 宜 蘭 到 台 北 的 公 路 都 已 開 通 14 至 於 連 接 海 外 的 交 通, 當 時 則 依 賴 船 運 早 在 一 八 九 七 年 台 灣 總 督 府 即 派 令 兩 艘 大 阪 商 船 株 式 會 社 1600 噸 級 輪 船 兩 艘, 每 週 來 往 環 島 行 駛, 將 蘭 陽 平 原 的 蘇 澳 港 與 基 隆 花 蓮 台 東 高 雄 等 港 口 連 接 起 來 15 在 鐵 路 開 通 前, 蘇 澳 港 也 是 外 來 劇 團 登 陸 宜 蘭 地 區 的 首 站 ( 二 ) 經 濟 狀 況 台 灣 傳 統 的 宗 教 節 慶, 與 農 業 社 會 的 生 活 型 態 息 息 相 關 16 根 據 台 灣 總 督 府 的 統 7 宜 蘭 縣 文 獻 會 編, 宜 蘭 縣 志 卷 四 交 通 志 ( 宜 蘭 : 宜 蘭 文 獻 委 員 會,1970), 頁 6 8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09 年 3 月 13 日 9 宜 蘭 縣 文 獻 會 編, 宜 蘭 縣 志 卷 首 中 大 事 記, 頁 莊 英 章 吳 文 星, 頭 城 鎮 志 ( 頭 城 : 頭 城 鎮 公 所,1985),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9 年 8 月 15 日 12 同 上 註,1932 年 5 月 24 日 13 羅 東 公 學 校 編, 羅 東 鄉 土 資 料, 頁 張 文 義, 陳 永 文 先 生 訪 談 錄, 宜 蘭 文 獻 14 期 (1995 年 3 月 ), 頁 周 憲 文, 日 據 時 代 的 經 濟 特 徵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頁 286; 宜 蘭 縣 文 獻 會, 宜 蘭 縣 志 卷 四 交 通 篇, 頁 相 關 探 討 請 參 見 JIAN Hsiu jen, Développement du Théâtre de Communauté Beiguan et Transformations Sociales à Taïwan: le Cas de la Région de Yilan, Nord Est de Taïwan (Etudes de l Extrême Orient, Université Paris 7, Thèse, 2000), pp

36 2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計 資 料 ( 表 ), 一 九 一 五 年 時, 在 蘭 陽 地 區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者, 佔 工 作 人 數 的 74.1%, 一 九 三 年 佔 68.1%, 雖 然 呈 下 降 的 趨 勢, 但 直 到 一 九 三 七 年 以 前, 宜 蘭 地 區 的 農 業 人 口 仍 佔 工 作 人 力 的 60% 以 上 17 因 為 交 通 的 發 展, 帶 動 商 業 活 動, 從 一 九 一 五 到 一 九 三 年, 商 業 與 運 輸 業 的 工 作 人 口 從 8.05% 增 為 16.98% 由 於 廟 宇 慶 典 與 農 閒 農 忙 的 節 奏 配 合, 第 一 類 產 業 ( 主 要 是 農 業 ) 人 口 有 助 於 提 高 地 方 迎 神 賽 會 的 參 與 率, 第 二 三 類 產 業 ( 工 商 業 運 輸 公 務 自 由 業 ) 人 口 收 入 較 高, 休 閒 的 時 間 較 為 固 定, 有 助 於 商 業 劇 場 的 發 展 宜 蘭 地 區 在 一 九 一 五 年 前 後 的 市 區 改 正, 藉 由 市 街 空 間 的 改 造, 在 經 濟 政 治 及 意 識 型 態 上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改 造, 18 影 響 羅 東 宜 蘭 兩 市 街 不 只 是 成 為 農 業 產 品 的 加 工 中 心, 也 是 商 業 資 本 的 集 中 地, 19 資 本 較 為 雄 厚 的 商 人 地 主 聚 居 於 此 一 九 二 年 代 太 平 山 林 場 的 開 發, 更 帶 動 羅 東 地 區 聲 色 場 所 的 發 展, 比 照 宜 蘭 境 內 的 固 定 式 劇 場 建 築 都 建 於 一 九 二 年 以 後, 20 集 中 在 宜 蘭 與 羅 東 的 情 形, 也 與 兩 處 的 經 濟 條 件 有 關 表 年 蘭 陽 地 區 總 就 業 人 口 部 門 及 民 族 分 佈 職 業 台 灣 人 日 本 人 其 他 總 數 百 分 比 (%) 農 林 漁 牧 61, , 工 業 5, , 商 業 與 運 輸 6, , 公 務 人 員 或 自 由 業 1, , 其 他 有 業 者 6, , 依 其 收 入 維 生 者 總 就 業 人 口 81,667 1,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臨 時 戶 口 調 查 部 1918, 頁 參 考 陳 志 梧,1988, 頁 根 據 宜 蘭 縣 統 計 要 覽 的 資 料 計 算, 一 直 到 1953 年, 宜 蘭 地 區 的 農 業 人 口 仍 佔 勞 動 力 的 53% 以 上 參 見 同 上 註, 頁 246 的 討 論 陳 志 梧, 空 間 之 歷 史 社 會 變 遷 : 以 宜 蘭 為 個 案 (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都 市 計 劃 室, 1988), 頁 90 同 上 註, 頁 123 羅 東 的 有 樂 座 (1921 年 底 完 成 ) 羅 東 座 (1932 年 8 月 完 成 ) 大 和 劇 場 (1937 年 4 月 完 工 ), 宜 蘭 的 宜 蘭 座 (1933 年 2 月 落 成 )

37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27 表 年 蘭 陽 平 原 在 職 人 口 分 類 比 例 工 作 類 別 雇 主 受 雇 者 自 僱 總 數 百 分 比 (%) 農 業 9,034 22,828 4,457 36, 水 產 業 369 1, , 礦 業 工 業 503 3, , 商 業 1,262 3,138 3,158 7, 交 通 業 111 1, , 公 務 人 員 或 自 由 業 63 3, , 家 事 其 他 事 業 總 計 11,347 36,588 9,237 57,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臨 時 國 勢 調 查,1930 參 考 陳 志 梧,1988, 頁 143 ( 三 ) 日 治 初 期 宜 蘭 地 區 已 有 的 劇 種 根 據 報 載 : 在 一 九 一 三 年 時, 宜 蘭 的 四 平 戲 有 4 班, 亂 彈 戲 有 3 班, 傀 儡 戲 有 2 班, 布 袋 戲 有 1 班 21 四 平 戲 布 袋 戲 部 分 團 名 不 詳 亂 彈 班 大 羅 天 班 ( 成 立 時 間 不 詳 ) 大 榮 陞 班 (1909 成 立 ) 見 諸 報 導, 22 江 總 理 班 是 目 前 可 找 到 最 早 的 亂 彈 戲 班, 為 清 朝 紅 水 溝 堡 鹿 埔 庄 總 理 江 錦 章 所 創, 約 在 一 九 一 年 代 初 期 解 散 23 傀 儡 劇 團 部 分 除 當 地 最 早 的 傀 儡 戲 藝 人 許 阿 水 ( ) 家 族 的 福 龍 軒 外, 應 還 有 林 山 豬 兄 弟 的 協 福 軒, 與 隨 林 山 豬 習 藝, 約 在 一 九 一 年 代 前 後 創 立 新 福 軒 的 林 福 來 ( ) 24 一 九 二 七 年 台 灣 總 督 府 所 作 的 台 灣 に 於 ける 支 那 演 劇 及 台 灣 演 劇 調, 宜 蘭 地 區 的 職 業 戲 班 的 包 括 2 團 四 平 班,3 團 亂 彈 班 與 1 團 傀 儡 戲 這 些 劇 團 都 位 於 宜 蘭 街, 新 龍 鳳 班 可 能 是 薪 傳 獎 四 平 戲 類 得 主 吳 貴 英 ( 宜 蘭 英 ) 之 父 吳 九 里 曾 參 加 的 劇 團 25 亂 彈 天 姓 鳳 班 的 代 表 人 康 石 定, 後 來 是 新 樂 陞 的 引 戲 人,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1913 年 10 月 25 日 22 同 上 註 23 參 見 台 灣 總 督 府, 台 灣 列 紳 傳 ( 台 北 :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社,1916), 頁 69;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1992), 頁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薪 傳 獎 四 平 戲 類 得 主 吳 貴 英 ( 宜 蘭 英 ) 之 父 吳 九 里,1893 年 便 從 雲 林 的 四 平 戲 班 學 藝 完 成, 到 宜 蘭 闖 天 下,1936 年 自 組 戲 班, 因 此 吳 九 里 之 前 應 曾 參 加 其 他 四 平 戲 劇 團 的 演 出 參 見 陳 健 銘, 野 台 鑼 鼓 ( 台 北 : 稻 鄉,1995), 頁

38 2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壽 陞 班 是 顏 金 寶 一 九 二 五 年 所 組 成, 本 人 擅 演 旦 角, 據 傳 為 中 南 部 人, 後 至 宜 蘭 被 招 贅 27 福 龍 軒 此 時 的 負 責 人 已 是 許 阿 水 的 兒 子 許 天 來 重 樂 園 文 奐 陞 則 不 知 詳 情 表 年 的 宜 蘭 職 業 劇 團 表 劇 種 1913 年 可 能 存 在 的 戲 班 1927 年 各 州 廳 演 劇 一 覽 表 四 平 戲 不 詳 新 龍 鳳 班 重 樂 園 亂 彈 戲 江 總 理 班 大 榮 陞 班 大 羅 天 班 文 奐 陞 壽 陞 班 天 姓 鳳 班 傀 儡 戲 福 龍 軒 協 福 軒 新 福 軒 福 龍 軒 布 袋 戲 不 詳 無 參 考 資 料 :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7 年 3 月 12 日 ;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1992); 台 灣 總 督 府 文 教 局, 台 灣 に 於 ける 支 那 演 劇 及 台 灣 演 劇 調,1928 年 三 宜 蘭 地 區 的 戲 院 以 賣 票 所 得 為 經 濟 來 源 的 商 業 劇 場, 必 須 營 造 一 個 封 閉 的 演 出 環 境, 才 能 夠 劃 分 出 圈 內 / 圈 外 兩 個 不 同 的 空 間, 圈 內 人 分 享 在 此 空 間 內 的 聲 色 之 娛, 圈 外 人 可 能 藉 由 口 耳 相 傳 知 曉 部 分 的 圈 內 事, 卻 無 法 身 歷 其 境, 這 會 鼓 動 好 奇 者 的 購 票 衝 動 封 閉 的 演 出 空 間 有 別 於 廟 埕 開 放 式 的 觀 劇 環 境, 拓 展 另 一 種 演 出 環 境, 先 介 紹 這 些 封 閉 的 演 出 空 間 及 其 周 圍 環 境 的 特 色, 再 綜 合 分 析 ( 一 ) 宜 蘭 1. 天 后 宮 ( 昭 應 宮 ) 前 戲 園 ( 宜 樂 茶 園 ) 昭 應 宮 位 於 宜 蘭 城 的 中 央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地 區 若 有 新 的 戲 班 成 立, 都 要 在 媽 祖 宮 戲 臺 前 表 演 才 算 公 認 的 戲 班 28 例 如 由 楊 神 改 所 整 的 亂 彈 班 大 榮 陞 班, 一 九 九 年 農 曆 一 月 初 在 天 后 宮 開 檯 試 演, 一 時 觀 者 如 堵 數 以 千 計 喝 釆 之 聲 幾 不 絕 耳 這 也 是 蘭 陽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第 一 次 有 女 演 員 登 上 舞 台 29 戲 班 在 開 檯 演 出 之 前 就 會 到 各 商 家 發 請 帖, 當 日 就 會 有 人 寄 贈 緞 旗 金 牌, 或 貼 賞 金 等 李 三 江,1995 年 5 月 3 日, 羅 東 訪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159 藍 懷 生, 孩 提 時 的 外 台 戲 與 演 變, 蘭 陽 17 期 (1979),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09 年 2 月 2 日 30 同 上 註,1927 年 7 月 6 日

39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29 這 裡 也 是 境 外 戲 班 最 常 選 擇 的 演 出 地 點 有 別 於 開 放 式 的 神 明 戲 演 出 舞 台, 天 后 宮 前 搭 建 的 宜 樂 茶 園, 自 一 九 一 一 年 至 一 九 一 七 年, 有 上 海 的 京 班 新 福 陞 班 新 福 連 班 老 德 勝 班 新 勝 班,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在 此 演 出 31 根 據 新 福 陞 班 的 相 關 報 導, 可 知 宜 樂 茶 園 的 觀 眾 席 分 為 三 等 32 在 一 九 二 五 年 四 月 時, 媽 祖 宮 前 劇 場 仍 供 演 劇 之 用, 33 但 詳 情 未 見 報 導 2. 碧 霞 宮 周 圍 碧 霞 宮 對 面 的 空 地 稱 為 米 倉 口, 日 治 時 期 一 年 中 總 有 一 兩 次 會 蓋 起 大 帳 棚 作 為 臨 時 戲 院, 遠 從 日 本 來 的 馬 戲 團 或 魔 術 歌 舞 團 都 在 此 公 演 三 五 十 天 不 等 34 碧 霞 宮 的 戲 臺 作 為 酬 神 演 出 用, 一 九 九 年 亂 彈 班 大 榮 陞 班 曾 在 此 演 出, 一 九 一 四 年 農 曆 二 月 十 五 日 岳 飛 誕 辰 時, 曾 邀 請 老 德 勝 京 劇 班 到 廟 開 演, 以 祝 誕 辰 宜 蘭 廳 前 的 臨 時 劇 場 日 本 天 勝 一 座 曾 來 宜 蘭 演 出, 這 是 一 個 演 出 魔 術 歌 舞 的 劇 團 36 一 九 一 四 年 在 宜 蘭 廳 前 搭 建 劇 場 表 演, 觀 眾 席 次 分 一 二 等, 率 皆 滿 座, 續 往 羅 東 頭 圍 叭 哩 沙 演 出 聖 王 宮 廟 前 的 戲 園 為 應 付 金 寶 興 班 一 九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來 宜 蘭 開 演, 擇 定 西 門 下 後 街 聖 王 宮 廟 ( 今 靈 惠 廟, 主 祀 開 漳 聖 王 ) 前 為 戲 園, 於 月 前 著 手 築 造 三 間, 中 央 為 舞 臺, 左 右 兩 邊 為 觀 眾 席, 席 位 分 為 三 等 宜 蘭 保 甲 俱 樂 部 大 正 年 間, 宜 蘭 市 役 所 有 感 於 宜 蘭 街 南 門 外 的 日 本 人 聚 居 社 區, 需 要 娛 樂 場 所, 於 是 就 蓋 了 一 座 俱 樂 部 式 的 日 式 劇 場 該 建 築 物 為 木 造, 舞 台 上 有 延 伸 觀 眾 席 中 間 的 花 道, 當 劇 情 中 有 追 逐 打 殺 的 場 面 時, 演 劇 者 可 以 從 觀 眾 旁 邊 跑 過 去 進 場 除 31 參 見 附 錄 : 報 刊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演 出 一 覽 表 32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10 月 5 日 33 報 導 電 器 會 社 原 在 媽 祖 宮 前 演 劇 場 設 備 電 燈, 以 備 臨 時 演 劇 之 用, 卻 突 然 將 線 路 全 部 撒 去, 令 人 不 解 同 上 註,1925 年 4 月 21 日 34 藍 懷 生, 小 鎮 二 三 古 蹟 的 今 昔, 蘭 陽 22 期 (1980),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09 年 4 月 14 日 36 該 海 報 參 見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2 月 22 日 38 同 上 註,1919 年 3 月 16 日

40 3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購 票 外, 還 出 租 坐 墊, 可 容 觀 眾 四 五 百 人 39 一 九 一 八 年 八 月 日 本 大 同 美 團 新 派 劇 曾 在 宜 蘭 俱 樂 部 演 技 場 演 出 十 餘 天, 頗 受 好 評 40 一 九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日 人 也 曾 在 此 召 開 售 票 的 素 人 演 藝 會, 其 中 部 分 收 入 捐 給 宜 蘭 神 社 41 由 文 協 新 竹 支 部 主 持 的 文 化 劇 劇 團 新 竹 新 光 社, 一 九 二 八 年 七 月 曾 在 宜 蘭 俱 樂 部 演 出 三 天, 第 四 天 被 禁 42 一 九 二 八 年 有 批 評 保 甲 俱 樂 部 位 置 不 宜 設 備 不 周 的 聲 音 出 現, 43 漸 有 廢 止 俱 樂 部, 另 建 新 劇 場 的 提 議 在 此 過 渡 期 間, 電 影 與 演 藝 就 在 宜 蘭 公 會 堂 演 出 宜 蘭 公 會 堂 宜 蘭 公 會 堂 位 於 宜 蘭 公 學 校 ( 今 中 山 國 小 ) 對 面, 是 大 眾 的 娛 樂 場 所, 可 在 此 打 彈 子 下 棋, 看 書 演 戲 45 一 九 二 八 年 七 月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成 員 黃 天 海 組 織 的 宜 蘭 青 年 讀 書 會, 46 曾 協 助 彰 化 新 劇 社 在 宜 蘭 公 會 堂 演 出 47 公 會 堂 除 由 業 者 承 租 經 營 演 劇, 一 九 三 年 代 青 年 團 愛 國 婦 人 會 等 團 體 的 演 劇 活 動 多 在 公 會 堂 演 出, 一 九 三 七 年 以 後, 軍 事 劇 慰 勞 傷 兵 或 是 遺 族 家 屬 的 慰 安 會 也 會 在 此 演 出 宜 蘭 座 在 一 九 二 九 年 一 月 決 議 廢 除 宜 蘭 保 甲 俱 樂 部 的 會 議 中, 已 有 倡 議 設 立 劇 場 的 聲 39 陳 健 銘, 戲 院 生 涯 五 十 載 - 賴 玉 蘭 女 士 訪 談 錄,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54 期 (2001 年 11 月 ),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8 年 9 月 3 日 41 同 上 註,1919 年 12 月 8 日 42 新 竹 新 光 社 1926 年 11 月 10 日 成 立, 聘 彰 化 新 劇 社 的 周 天 啟 指 導, 並 募 集 當 地 青 年 當 團 員 第 一 次 公 演 是 在 11 月 23 日 新 竹 座 1928 年 7 月 3 日, 在 宜 蘭 俱 樂 部 公 演 三 天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8 年 8 月 27 日 另 據 陳 健 銘, 戲 院 生 涯 五 十 載 - 賴 玉 蘭 女 士 訪 談 錄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54 期 (2001 年 11 月 ), 頁 103, 該 俱 樂 部 因 在 昭 和 年 間 因 建 新 町 派 出 所 而 拆 除 44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0 年 2 月 26 日 45 李 英 茂,2004 年 6 月 7 日, 羅 東 李 宅 訪 46 台 灣 民 報,1928 年 1 月 22 日 47 由 於 1927 年 2 月 新 竹 事 件 時, 日 本 政 府 藉 故 取 締 黑 色 青 年 聯 盟, 有 彰 化 新 劇 社 員 繫 獄 因 此 他 們 在 宜 蘭 的 演 出 格 外 受 到 警 方 的 注 意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筆 者 在 1910~1950 年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戲 劇 在 台 灣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以 宜 蘭 地 區 為 研 究 個 案, 藝 術 評 論 14( 出 版 中 ), 有 詳 盡 的 討 論

41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31 音 49 一 九 三 一 年 五 日, 由 宜 蘭 信 用 組 合 會 員 所 召 開 的 會 議 中, 也 有 設 立 聲 平 座 的 計 畫 50 不 過 卻 在 一 九 三 三 年 夏 天, 宜 蘭 座 落 成 後 才 真 正 實 踐 一 九 三 二 年 十 一 月 由 黃 天 賜 吳 蕃 薯 組 織 宜 蘭 劇 場 株 氏 會 社, 獲 得 台 北 州 的 許 可, 在 宜 蘭 驛 附 近 ( 今 康 樂 路 ) 興 建 宜 蘭 座 51 自 次 年 二 月 興 工, 八 月 二 十 日 竣 工, 同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行 落 成 典 禮, 二 十 五 日 開 始 演 出, 並 預 定 農 曆 七 月 中 請 上 海 劇 團 演 出 52 建 物 為 鋼 筋 構 造 的 二 樓 建 築, 總 工 程 費 3 萬 4 千 餘 元, 一 二 樓 合 計 289 坪, 觀 眾 席 都 有 座 椅, 預 計 可 容 納 千 餘 人 53 據 一 九 二 九 年 出 生, 童 年 住 在 宜 蘭 的 李 英 茂 老 師 說 : 以 前 宜 蘭 座 舞 台 前 是 榻 榻 米, 後 面 才 是 座 位, 男 人 可 以 坐 墊 子, 女 人 可 以 側 坐 小 孩 子 喜 歡 去 宜 蘭 座, 因 為 有 墊 子 可 以 打 來 打 去, 跑 來 跑 去, 還 可 以 躺 下 來 不 過 電 影 開 始 就 要 乖 乖 的 54 一 九 三 五 年 日 本 的 松 竹 少 女 歌 劇 團 應 台 灣 酒 煙 草 賣 出 聯 合 會 邀 請, 於 三 月 十 七 十 八 日 在 宜 蘭 座 演 出, 與 專 賣 事 業 相 關 人 士 負 責 籌 備 觀 覽 券 55 一 九 三 六 年 三 月, 日 台 酌 婦 ( 陪 酒 的 婦 女 ) 為 社 會 事 業 助 成 會 籌 款, 在 宜 蘭 座 演 出 素 人 芝 居 56 七 月 二 十 日 邀 請 原 在 台 北 新 舞 台 開 演 之 閩 班 舊 賽 樂 前 來 宜 蘭 開 演 1 個 月 57 開 幕 後 第 五 年 (1937 年 ), 宜 蘭 座 年 度 獲 利 3970 円, 股 東 配 利 24%, 58 經 營 頗 上 軌 道 可 惜 步 入 皇 民 化 時 期, 宜 蘭 座 的 演 出 內 容 成 為 防 諜 演 藝 會 或 軍 人 病 患 遺 族 的 慰 問 演 藝 會 59 ( 二 ) 羅 東 49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9 年 1 月 17 日 該 會 議 計 畫 在 西 門 碧 霞 宮 後 保 正 李 盛 周 的 所 有 的 空 地, 興 建 劇 場, 由 各 保 保 正 與 其 他 志 願 者 自 由 加 入, 不 足 者 由 保 正 石 拱 旗 補 足, 亦 由 其 計 畫 工 事 50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1 年 6 月 1 日 51 同 上 註,1932 年 12 月 16 日,1933 年 8 月 27 日 52 同 上 註,1933 年 8 月 27 日 53 同 上 註,1933 年 8 月 27 日 台 南 新 報 1932 年 6 月 2 日 54 李 英 茂,2004 年 6 月 7 日, 羅 東 訪 55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5 日 同 上 註,1936 年 3 月 7 日 同 上 註,1936 年 7 月 14 日 同 上 註,1937 年 3 月 3 日 同 上 註,1942 年 7 月 2 日

42 3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舊 天 后 宮 ( 今 震 安 宮 對 面 空 地 ) 一 九 一 三 年 十 月, 羅 東 的 五 六 位 商 家 合 資, 決 定 以 舊 天 后 宮 為 演 出 場 地, 想 要 聘 中 國 京 劇 班 前 來 雖 議 定 聘 請 老 德 勝 班, 但 因 為 磋 商 不 成, 並 未 前 來 次 年 一 月 九 日, 上 海 新 勝 班 來 此 演 出, 這 個 設 在 舊 媽 祖 廟 的 劇 場, 名 為 娛 樂 茶 園 羅 東 劇 場 ( 有 樂 座 ) 一 九 二 一 年 底, 羅 東 街 朱 傳 登 投 資 四 千 餘 圓, 在 奠 安 宮 前 的 廣 場 興 建 劇 場, 並 在 一 九 二 二 年 一 月 六 日 邀 請 桃 園 天 樂 社 女 班 演 出, 招 待 地 方 仕 紳, 並 舉 行 落 成 典 禮 61 天 樂 社 來 往 宜 蘭 與 羅 東 兩 地 演 出, 每 夜 滿 座, 也 獲 得 地 方 仕 紳 的 賞 金 62 從 天 樂 社 的 演 出 與 其 他 新 聞 的 資 料 比 對, 當 初 稱 為 羅 東 劇 場, 而 不 知 其 實 際 名 稱 的, 就 是 後 來 的 有 樂 座 一 九 二 六 年 有 樂 座 假 改 良 戲 為 名, 開 演 歌 仔 戲, 人 氣 頗 佳, 但 有 敗 壞 風 化 甚 多, 致 村 中 男 女 青 年 日 夜 被 迷 於 戲 園 中 者 不 少, 故 該 地 紳 商 請 官 禁 止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警 察 課 召 來 園 主, 命 令 終 止 演 出, 並 不 准 再 開 演 63 在 一 九 二 八 年 保 甲 役 員 出 面 倡 議 在 孔 子 廟 ( 文 宗 社, 今 日 新 戲 院 ) 前 設 立 新 劇 場, 並 請 專 家 設 計 磚 造 的 兩 層 戲 院 前, 有 樂 座 是 羅 東 街 內 第 一 座 固 定 式 的 室 內 劇 場, 64 不 過 目 前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說 明 其 內 部 狀 況 而 保 甲 役 員 倡 設 的 劇 場 並 未 在 後 續 報 導 中 看 到 任 何 演 出 的 消 息 一 九 三 二 年, 直 到 一 九 九 年 代 還 存 在 的 羅 東 座 ( 羅 東 戲 院 ) 終 於 要 開 始 大 興 土 木 3. 羅 東 座 在 今 興 東 路 與 公 園 路 的 交 叉 口, 在 羅 東 公 園 與 台 汽 客 運 斜 對 面 一 九 八 年 代 初 期 戲 院 火 災 後 改 建 為 商 業 大 樓, 羅 東 戲 院 已 遷 至 三 四 樓, 今 已 停 業 一 九 三 二 年 五 月 羅 東 福 蘭 社 子 弟 藍 錫 鎔 ( 溶 ) 得 到 台 北 州 許 可, 在 羅 東 公 園 附 60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3 月 1 日 61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12 月 3 日 ;1922 年 1 月 21 日 台 南 新 報,1921 年 12 月 8 日 62 于 去 三 月 八 日 由 宜 蘭 來 羅 東 劇 場 開 演 每 夜 滿 座 去 九 日 夜 間 有 胡 慶 森 陳 振 光 各 賞 金 三 十 圓 張 阿 力 賞 金 十 六 圓 云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2 年 3 月 30 日 63 台 南 新 報,1926 年 12 月 1 日,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6 年 12 月 1 日 64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8 年 7 月 9 日

43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33 近 建 平 房 一 棟, 命 名 為 羅 東 座, 有 150 餘 坪, 建 築 經 費 約 8000 円 65, 可 容 納 觀 眾 600 餘 人 66 一 九 三 二 年 八 月 十 日 竣 工 後, 邀 請 台 北 新 舞 社 演 員 60 餘 人 前 來 演 出, 劇 場 設 備 有 新 式 布 景, 活 動 電 光, 67 足 以 讓 劇 團 製 造 變 景 等 特 殊 效 果 由 於 羅 東 街 內 範 圍 不 大, 廟 會 或 神 明 繞 境 的 人 潮 經 常 為 羅 東 座 帶 來 滿 座 的 盛 況 68 羅 東 座 本 身 還 經 營 龍 鳳 社 歌 仔 戲 團 69 戰 爭 期 間, 日 本 政 府 為 達 皇 民 化 的 目 的, 起 用 日 人 經 營 的 台 語 話 劇 團 南 進 座 高 砂 劇 團, 模 仿 日 本 本 國 的 移 動 演 劇 聯 盟, 在 農 村 山 上 以 台 語 演 出 70 一 九 三 九 年 皇 民 化 劇 高 砂 團 曾 在 羅 東 座 演 出, 頗 受 好 評 71 羅 東 座 一 九 四 二 年 也 曾 作 為 防 諜 演 藝 會 的 演 出 場 地 大 和 劇 場 大 和 劇 場 是 一 九 三 六 年 七 月 由 日 本 人 黑 木 和 七 等 共 同 投 資, 在 羅 東 火 車 站 附 近 興 建 的, 工 程 費 5 萬 円, 73 比 起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都 還 要 昂 貴 次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落 成 後 不 久, 中 日 戰 爭 隨 即 爆 發, 配 合 日 本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常 作 為 公 學 校 的 慰 安 會 學 藝 會 或 防 諜 演 藝 會 的 演 出 場 地, 74 一 九 四 二 年 在 皇 民 奉 公 會 主 導 下, 推 展 皇 民 化 戲 劇 的 重 要 人 物 濱 田 秀 三 郎, 率 領 中 央 舞 台 劇 團 到 宜 蘭 巡 迴 時, 也 曾 在 此 演 出 志 願 兵 莎 韻 之 鐘 等 劇 75 由 於 進 入 戰 時 狀 態 的 關 係, 日 本 人 並 未 運 用 這 個 劇 場 積 極 介 紹 日 本 的 傳 統 藝 能 或 新 興 娛 樂, 而 是 配 合 皇 民 化 運 動, 宣 傳 為 天 皇 效 命 的 思 想 原 屬 於 日 產 的 大 和 劇 院 在 戰 後 為 國 民 黨 接 收, 改 名 為 新 生 戲 院, 今 因 產 權 問 題 廢 置 65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2 年 5 月 12 日 66 同 上 註,1932 年 5 月 12 日 67 同 上 註,1932 年 8 月 13 日 68 同 上 註,1934 年 6 月 19 日,1937 年 2 月 27 日 年 8 月 18 日 的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有 一 則 羅 東 座 經 營 之 龍 鳳 社 班 員 與 人 互 毆 的 事 件 70 竹 內 治, 演 劇 挺 身 隊 に 就 いて, 見 濱 田 秀 三 郎 編, 台 灣 演 劇 の 現 狀 ( 東 京 : 丹 青 書 房,1943),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9 年 7 月 12 日 高 砂 劇 團 原 是 日 人 組 成 的 新 劇 團,1942 年 1 月 改 組 為 皇 民 奉 公 會 指 定 演 劇 挺 身 隊 72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42 年 7 月 11 日 73 同 上 註,1937 年 3 月 5 日,4 月 20 日 74 同 上 註,1939 年 12 月 16 日,1940 年 4 月 3 日,1942 年 7 月 11 日 75 同 上 註,1942 年 2 月 27 日 中 央 劇 團 是 濱 田 秀 三 郎 在 台 中 領 導 的 劇 團, 見 濱 田 秀 三 郎 編, 台 灣 演 劇 の 現 狀, 頁 249

44 3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此 外 根 據 一 九 四 四 年 由 台 灣 興 行 場 組 合 出 版 的 組 合 員 名 冊, 其 中 登 記 的 戲 院 除 了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大 和 劇 場 外, 還 有 三 星 的 三 星 座 ( 專 門 演 出 戲 劇 ), 蘇 澳 則 有 南 方 常 設 館 與 蘇 澳 劇 場, 前 者 屬 於 電 影 常 設 館, 後 者 是 混 合 演 出 電 影 與 戲 劇 76 上 述 的 封 閉 型 劇 場 可 分 為 兩 種 類 型, 一 種 是 臨 時 搭 建 的 戲 園, 另 一 種 是 固 定 建 築 的 戲 院 臨 時 戲 園 一 般 鄰 近 香 火 興 旺 的 廟 宇, 這 與 廟 宇 位 置 容 易 集 聚 人 潮, 廟 埕 空 間 寬 廣, 可 資 利 用 有 關 例 如 昭 應 宮 的 宜 樂 茶 園, 羅 東 的 娛 樂 茶 園 都 是 如 此 而 固 定 式 的 劇 場 可 以 一 九 三 年 做 為 建 築 的 分 界 一 九 一 年 代 的 木 造 劇 場 宜 蘭 保 甲 俱 樂 部, 仿 效 日 式 劇 場 的 舞 台 與 觀 眾 席 設 計, 以 榻 榻 米 為 座 席, 是 宜 蘭 市 役 所 為 顧 及 日 本 人 娛 樂 需 求 興 建 的 官 方 建 築 的 宜 蘭 公 會 堂 則 具 備 圖 書 館 娛 樂 空 間 的 多 重 用 途, 演 劇 則 是 其 中 之 一 一 九 三 年 代 以 降, 隨 著 電 影 事 業 蓬 勃, 全 台 都 有 現 代 化 的 大 型 戲 院 產 生 77 宜 蘭 地 區 由 私 人 設 立 的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大 和 劇 場 都 在 此 期 成 立 採 用 鋼 筋 水 泥 建 材, 座 位 單 採 固 定 座 椅, 或 與 榻 榻 米 座 席 混 合, 設 備 更 勝 以 往, 舞 台 深 度 足 夠, 可 容 納 布 景 升 降 並 操 作 特 殊 效 果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演 戲 也 可 放 映 電 影 的 混 合 式 戲 院, 因 為 無 須 樑 柱 支 撐, 觀 眾 擁 有 更 佳 的 視 野 78 不 管 是 臨 時 搭 建 的 戲 園 或 是 現 代 化 的 大 型 戲 院, 觀 眾 席 均 會 分 區, 有 不 同 的 價 格, 通 常 分 為 三 等, 至 於 票 價 與 觀 眾 的 關 係, 以 下 將 有 討 論 四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境 外 劇 團 以 下 先 以 區 域 分 類 的 方 式 瞭 解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境 外 劇 團 的 背 景 演 出 狀 況 ( 一 ) 大 陸 中 國 戲 班 來 台 者 以 京 班 最 多, 此 外 有 閩 劇 潮 劇 與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葉 龍 彥, 台 灣 老 戲 院 ( 台 北 : 遠 足 文 化,2004), 頁 72 該 登 錄 於 台 灣 興 行 ( 映 演 ) 場 合 的 戲 院, 原 表 引 自 台 灣 興 行 場 組 合, 組 合 員 名 冊, 台 灣 興 行 組 合 事 務 所 發 行,1944 年 不 過 該 表 認 定 某 戲 院 是 電 影 常 設 館 戲 劇 常 設 館 或 是 混 用 的 劃 分, 值 得 商 榷, 例 如 羅 東 座, 被 歸 為 電 影 常 設 館, 但 據 資 料 顯 示, 該 地 也 有 戲 劇 演 出 葉 龍 彥, 台 灣 老 戲 院, 頁 24 有 關 戲 院 建 築 方 面 的 認 識, 有 蒙 邱 博 舜 老 師 悉 心 教 導, 敬 表 謝 意

45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京 班 一 九 一 年 代 是 中 國 戲 班 到 台 灣 演 出 的 成 長 時 期, 79 宜 蘭 地 區 也 受 此 影 響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中 國 戲 班, 佔 最 多 數 的 是 上 海 的 京 劇 班 一 九 九 年 上 海 京 班 慶 仙 班 應 邀 來 台, 為 台 北 淡 水 戲 館 擔 任 開 館 演 出, 經 二 度 改 組, 成 為 老 德 勝 班 一 九 一 一 至 一 九 一 三 年 間, 有 部 分 班 員 見 市 場 大 有 可 為, 自 行 組 班, 80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老 德 勝 班 新 福 陞 與 小 桂 雲 的 上 海 班 ( 班 名 不 詳 ), 都 與 慶 仙 班 有 關 (1) 上 海 新 福 陞 班 慶 仙 班 的 大 花 臉 姜 立 成, 結 合 童 伶 十 餘 人, 與 原 班 的 金 月 仙 金 鳳 英 合 組 新 福 陞 班 81, 一 九 一 一 年 九 至 十 月 曾 在 天 后 宮 的 宜 樂 茶 園 表 演 新 福 陞 班 的 演 出 以 武 戲 居 多, 來 自 鄉 下 的 觀 眾 喜 觀 看 武 戲, 常 爭 三 等 席 位, 稍 微 遲 到, 無 立 足 之 地, 又 不 願 多 花 錢 買 一 二 等 的 席 次, 常 常 只 好 敗 興 而 歸 而 街 裡 的 人 喜 歡 看 文 戲, 也 捨 得 花 錢 購 買 一 二 等 席 位, 時 常 出 現 一 二 等 席 滿 座, 三 等 席 位 寥 寥 無 幾 的 情 形 82 該 班 演 出 大 劈 棺 時, 遲 到 無 入 場 券 可 買 者 在 園 外 喧 嘩, 經 園 主 出 面 勸 慰 才 離 去 83 新 福 陞 班 本 至 十 月 十 三 日 滿 期, 不 過 結 算 還 賠 本 700 多 金, 而 增 聘 的 女 演 員 也 未 到, 因 此 股 東 與 園 主 商 量, 再 延 10 天 幸 而 十 五 日 抵 達 宜 蘭 的 金 鳳 英 金 月 仙 蓋 月 樓 金 鳳 奎 技 藝 不 凡, 贏 得 觀 眾 的 喝 采 84 (2) 上 海 新 福 連 班 一 九 一 一 年 新 福 陞 班 演 出 結 束 後, 宜 蘭 的 商 人 募 集 2400 金, 共 60 股, 再 聘 一 九 一 年 來 台 南 演 出 的 新 福 連 班, 來 宜 樂 茶 園 演 出 兩 個 月, 為 此 還 特 別 增 加 等 席 坐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69 同 上 註,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09 年 12 月 8 日,1911 年 10 月 24 日 同 上 註,1911 年 10 月 5 日 同 上 註 同 上 註,1911 年 10 月 22 日

46 3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位 85 該 戲 班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自 嘉 義 先 乘 列 車 前 往 臺 北, 再 搭 汽 船 往 宜 蘭 開 演 86 (3) 上 海 老 德 勝 班 一 九 一 一 年 七 月, 上 海 京 班 老 德 勝 班 在 基 隆 演 出 屢 屢 滿 座 後, 傳 出 宜 蘭 仕 紳 以 莊 贊 勳 為 首, 欲 邀 其 往 宜 蘭 演 出 的 消 息 87 該 次 的 邀 約, 因 為 路 途 遙 遠, 跋 涉 困 難, 老 德 勝 班 還 是 由 基 隆 返 回 淡 水 戲 館 88 八 月 在 宜 蘭 廳 孔 子 廟 前 舉 辦 的 袋 米 品 評 會, 地 方 人 士 更 準 備 在 會 場 前 搭 築 戲 園, 請 老 德 勝 班 表 演 89 但 依 據 該 戲 班 在 當 月 演 出 的 密 集 行 程, 恐 怕 仍 是 無 法 趕 赴 宜 蘭 演 出 90 本 來 在 各 地 受 歡 迎, 獲 利 甚 豐 的 老 德 勝 班, 一 九 一 三 年 底 傳 出 班 主 用 人 不 當, 以 致 服 飾 戲 具, 盡 被 典 當 一 空, 甚 至 逃 回 大 陸, 賣 女 為 婢 的 消 息, 也 是 在 這 最 狼 狽 的 時 候, 該 戲 班 到 宜 蘭 天 后 宮 內 的 宜 樂 茶 園 演 出 91 原 本 開 演 以 來 收 支 尚 能 平 衡, 可 是 在 近 農 曆 過 年 時, 觀 眾 變 得 十 分 稀 少, 只 得 停 演 92 在 演 出 收 益 不 佳 的 狀 況 下, 宜 蘭 的 碧 霞 宮 也 曾 聘 停 演 的 老 德 勝 班 在 岳 飛 誕 辰 時, 到 該 廟 開 演 93 正 月 初 一 開 演 後, 因 羅 東 那 時 也 有 新 勝 班 演 出, 市 場 競 爭, 老 德 勝 班 只 得 以 減 價 吸 引 觀 眾 : 日 間 一 等 8 錢, 三 等 4 錢 ; 夜 間 一 等 16 錢, 三 等 8 錢 此 舉 倒 是 吸 引 不 少 觀 眾, 日 夜 滿 座 94 不 過 最 後 核 算 結 果 還 是 虧 本, 加 演 10 天, 仍 無 法 獲 利 因 此 班 主 赴 南 部, 添 聘 女 角 陳 小 芬 粉 桃 花 陳 玉 芬, 於 四 月 三 日 登 臺 開 演, 再 演 一 個 月 因 天 后 宮 內 正 值 祭 典 之 際, 乃 加 寬 廟 前 之 戲 臺, 安 置 席 位, 作 為 演 出 之 用 95 老 德 勝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約 5 個 月, 是 演 出 時 間 最 長 的 境 外 劇 團 85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11 月 12 日 86 同 上 註,1911 年 11 月 15 日 87 同 上 註,1911 年 7 月 5 日 88 同 上 註,1911 年 7 月 27 日 89 同 上 註,1911 年 8 月 15 日 90 同 上 註,1911 年 8 月 日 91 同 上 註,1913 年 11 月 26 日,12 月 20 日 92 同 上 註,1914 年 1 月 24 日 93 同 上 註,1914 年 3 月 16 日 94 同 上 註,1914 年 3 月 1 日 95 同 上 註,1914 年 4 月 6 日

47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37 (4) 上 海 新 勝 班 原 在 淡 水 戲 館 演 出 的 新 勝 班, 一 九 一 四 年 一 月 九 日 應 邀 前 來 羅 東 表 演, 這 是 目 前 可 以 查 到 中 國 戲 班 在 羅 東 最 早 的 演 出 紀 錄 他 們 以 羅 東 舊 媽 祖 廟 ( 今 震 安 宮 對 面 ) 為 劇 場, 名 為 娛 樂 茶 園 同 時, 老 德 勝 班 也 在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演 出, 兩 者 成 了 競 爭 對 手 為 了 爭 取 觀 眾, 新 勝 班 每 天 聘 請 一 人 敲 鑼 沿 街 週 告 戲 齣, 也 派 人 到 宜 蘭 分 發 戲 單 廣 告 隨 著 老 德 勝 班 的 戲 資 減 價, 新 勝 班 也 隨 之 降 價 兩 班 股 東 均 虧 本 不 少 96 八 月, 宜 蘭 有 林 讚 傳 黃 輝 邱 啟 3 人 合 資, 請 新 勝 班 在 在 宜 樂 茶 園 重 演 因 演 員 表 演 甚 佳, 大 受 觀 眾 讚 賞, 每 晚 滿 座, 日 夜 收 入 金 額 約 計 有 百 二 十 餘 圓 97 (5) 小 桂 雲 的 上 海 班 慶 仙 班 女 伶 小 桂 雲 也 自 行 組 班 演 出, 一 九 一 四 年 五 月, 曾 在 宜 蘭 蘭 馨 茶 園 ( 地 點 不 詳 ) 演 出 98 小 桂 雲 後 留 台 發 展 99 (6) 上 海 聯 興 京 班 京 都 德 勝 班 京 都 德 勝 班 自 一 九 二 三 年 二 月 抵 台 後, 在 台 北 新 舞 台 艋 舺 戲 園 演 出 後, 前 往 宜 蘭 演 出 ; 100 聯 興 京 班 一 九 二 三 年 七 月 在 基 隆 演 出 期 滿 後, 到 宜 蘭 演 出, 結 束 後 再 赴 上 海 招 募 演 員 ; 兩 班 自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在 台 北 新 舞 台 合 演 101 兩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地 點 不 詳 2. 其 他 劇 種 一 九 一 九 年 有 宜 蘭 碧 霞 宮 春 祭, 邀 請 改 良 正 劇 大 吉 陞 演 出 的 消 息, 但 其 前 後 並 無 相 關 報 導 比 對 其 與 一 九 九 至 一 九 一 一 年 來 台 的 福 建 大 吉 陞, 或 一 九 二 二 至 一 九 二 三 年 新 竹 新 吉 陞 的 報 導, 可 能 都 與 大 吉 陞 無 關, 故 不 予 討 論 以 下 演 出 京 劇 之 外 劇 種 的 中 國 戲 班 有 福 州 的 舊 賽 樂 廣 東 男 女 改 良 班 與 潮 州 的 老 源 正 興 班 9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3 月 1 日 97 同 上 註,1914 年 8 月 6 日 98 同 上 註,1914 年 5 月 13 日 99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3 年 9 月 24 日 101 台 南 新 報,1923 年 7 月 20 日 ;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3 年 8 月 13 日,1923 年 9 月 7 24 日

48 3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閩 劇 : 福 州 舊 賽 樂 福 州 班 舊 賽 樂 一 九 二 三 年 首 度 來 台, 也 是 第 一 個 來 台 演 出 的 福 州 戲 班 102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月 應 台 南 共 和 公 司 邀 請 三 度 來 台, 在 嘉 義 台 南 屏 東 旗 山 等 地 演 出 後, 103 一 九 三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結 束 在 台 北 新 舞 台 的 演 出, 來 宜 蘭 座 開 演 1 個 月, 全 班 有 130 餘 人, 服 色 背 景 新 鮮, 活 動 機 關 齊 備 104 舊 賽 樂 演 員 全 係 男 性, 水 準 整 齊, 腳 色 頗 多, 文 武 劇 俱 佳, 在 屏 東 演 出 時, 邀 請 當 地 的 藝 妓 加 入 演 出, 深 諳 宣 傳 之 道 105 (2)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於 一 九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搭 船 抵 達 蘇 澳, 並 立 刻 於 次 日 在 宜 蘭 昭 應 宮 內 的 宜 樂 茶 園 開 演 因 宜 蘭 久 未 有 新 戲 登 台, 開 演 之 日, 觀 眾 接 踵 而 至, 一 二 三 等 席 位 立 時 塞 滿 日 間 第 一 齣 推 出 鄧 九 公 歸 周, 由 全 班 合 演 ; 第 二 齣 大 花 鼓 夜 間 劇 目 依 序 為 大 拜 壽 西 廂 記 五 搖 船 報 紙 評 論 : 該 班 坤 角 步 驟 整 然 精 神 逼 肖 男 角 丑 末 淨 生 頗 有 可 觀 也 106 日 治 時 期 廣 東 戲 班 來 台 演 出 主 要 以 外 江 戲 班 與 潮 州 戲 班 為 主, 107 此 處 無 法 分 辨 屬 於 何 者 而 其 演 出 的 鄧 九 公 歸 周 大 拜 壽 西 廂 記 依 舊 屬 於 傳 統 劇 目, 大 花 鼓 五 搖 船 有 可 能 是 地 方 小 戲 就 其 在 宜 蘭 的 演 出 看 來, 此 處 的 改 良, 並 非 意 味 演 出 新 編 時 事 劇 (3) 潮 劇 : 廣 東 潮 州 老 源 正 興 班 老 源 正 興 班 演 出 的 潮 州 戲 又 被 稱 為 白 字 戲 一 九 二 一 年 七 月, 老 源 正 興 班 結 束 在 基 隆 戲 園 的 表 演 來 到 宜 蘭, 期 滿 後 仍 為 當 地 人 士 挽 留, 到 十 一 月 二 日 才 到 萬 華 戲 園 開 演 108 雖 然 報 導 沒 有 說 明 老 源 正 興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劇 目 與 地 點, 但 從 它 在 別 的 地 方 的 演 出 情 形 觀 察, 其 中 包 含 新 編 戲 與 傳 統 劇 目 109 而 最 令 宜 蘭 觀 眾 激 賞 的 是 其 變 化 多 102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南 新 報,1936 年 1 月 22 日,1936 年 2 月 7 日,1936 年 4 月 5 19 日 104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6 年 7 月 14 日 105 台 南 新 報,1936 年 2 月 4 7 日,4 月 5 日 10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7 年 8 月 4 日 107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8 月 5 日 10 月 21 日 11 月 1 日 109 如 1921 年 11 月 6 日 在 萬 華 戲 園 演 出 的 日 戲 薛 仁 貴 征 東 為 傳 統 劇 目, 夜 戲 特 排 分 家 案 為 新 編 戲 參 見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11 月 6 日

49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39 端 的 服 裝 造 型, 例 如 小 旦 10 餘 人, 則 梳 10 餘 款 頭, 而 戲 服 也 是 新 製 的, 十 分 亮 眼 110 老 源 正 興 班 在 台 演 出 近 20 年, 為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演 出 時 間 最 長 者 111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分 析 其 原 因 : 雖 然 用 的 是 潮 州 話, 但 與 閩 南 語 相 近, 觀 眾 可 解 其 唱 念 的 內 容, 而 其 日 夜 戲 不 論 是 一 或 兩 齣, 都 是 全 本, 頭 尾 完 整 演 員 的 表 演 喜 怒 哀 樂 分 明, 科 白 分 明, 音 樂 動 聽, 112 而 其 票 價 又 比 京 劇 低 廉 甚 多, 可 惜 這 樣 也 讓 戲 班 入 不 敷 出, 虧 本 不 少 113 儘 管 老 源 正 興 班 在 各 地 都 備 受 好 評, 經 常 延 長 檔 期, 但 不 知 是 否 由 於 經 濟 的 因 素, 該 班 在 巡 演 多 年 後 為 淡 水 藥 材 行 主 人 洪 烏 靖 買 下, 114 根 據 一 九 二 七 年 日 本 總 督 府 的 調 查, 老 源 正 興 班 在 當 年 的 代 表 人 已 是 台 北 淡 水 郡 的 洪 賜 福 115 ( 二 ) 台 灣 1. 京 劇 : 桃 園 永 樂 社 女 班 天 樂 班 在 台 灣 女 優 發 展 史 上 真 正 發 生 較 大 影 響 力 的 是 桃 園 永 樂 社 京 劇 女 班 116 永 樂 社 的 創 設 者 林 登 波 簡 元 魁 一 九 一 五 年 聘 請 上 海 戲 師 馬 長 奎 教 授 一 班 貧 女 在 老 師 賣 力 的 教 授,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下, 永 樂 社 很 快 就 獲 得 各 方 的 邀 約, 在 地 方 的 重 大 慶 典 富 豪 家 的 宴 會 或 劇 院 演 出 一 九 一 七 年 宜 蘭 富 商 林 元 弼 的 高 樓 落 成, 與 林 氏 交 好 的 官 紳 者 莊 贊 勳 林 拱 辰 等 聽 聞 永 樂 社 的 盛 名, 建 議 邀 請 該 班 來 宜 蘭 開 演 祝 賀 而 該 地 的 紳 商 也 想 招 股 組 織 戲 園 119 一 九 一 八 年 一 月, 莊 贊 勳 的 兒 子 在 神 社 舉 行 宜 蘭 第 一 個 文 明 婚 禮, 也 邀 請 桃 園 永 樂 社 女 優 前 來 表 演 120 永 樂 社 經 過 改 組, 加 入 他 團 女 伶 與 大 陸 來 台 的 演 員 樂 師 三 人 入 團 指 導, 一 九 二 一 年 更 名 為 天 樂 社, 從 業 餘 性 改 為 職 業 巡 迴 劇 團 121 一 九 二 二 年 位 於 羅 東 奠 安 宮 ( 玄 天 上 帝 廟 ) 對 面 的 有 樂 座 開 幕, 便 請 天 樂 110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8 月 5 日 111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0 年 1 月 4 日 113 同 上 註,1921 年 6 月 18 日 114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5 年 9 月 28 日 118 林 元 弼 1883 年 生, 為 宜 蘭 實 業 界 的 重 要 人 士, 曾 任 礁 溪 庄 長 宜 蘭 廳 通 譯 等 職 119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7 年 5 月 28 日 120 同 上 註,1918 年 1 月 18 日 121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8 月 19 日 ;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290

50 4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社 演 出, 舉 行 落 成 典 禮 天 樂 社 在 宜 蘭 羅 東 兩 地 演 出, 頗 受 歡 迎 122 因 有 好 評, 次 年 4 月 又 赴 羅 東 開 演, 並 加 添 布 景 數 種 123 一 九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宜 蘭 通 往 台 北 的 宜 蘭 線 鐵 路 全 部 完 工, 帶 動 外 地 往 宜 蘭 廟 會 的 香 客, 124 宜 蘭 街 天 后 宮 也 想 邀 天 樂 社 前 來 演 出 七 子 班 (1) 新 竹 香 山 小 錦 雲 七 子 班 小 錦 雲 一 九 一 八 年 曾 到 宜 蘭 演 出, 根 據 其 戲 單 標 榜 特 排 看 瓊 花, 特 別 改 良 大 好 戲, 新 排 孝 婦 奉 姑, 特 別 改 良, 與 別 班 不 同 大 好 戲 126 可 見 其 所 演 的 已 不 全 是 傳 統 劇 目 127 該 班 成 立 的 歷 史 不 詳, 目 前 所 知 小 錦 雲 經 王 包 買 下 後, 加 強 武 戲, 吸 收 京 劇 北 管 的 樂 器, 在 舞 台 戲 文 方 面 吸 收 京 班 經 驗, 成 為 泉 郡 錦 上 花 128 (2) 台 南 金 寶 興 班 一 九 一 九 年 宜 蘭 到 蘇 澳 間 的 鐵 路 開 通, 宜 蘭 市 內 的 林 以 時 林 展 才 預 見 未 來 的 商 機, 出 面 募 股, 在 聖 王 宮 廟 前 築 造 舞 台, 聘 請 台 南 的 七 子 班 金 寶 興 班 前 來 129 宜 蘭 地 區 並 未 出 現 職 業 的 七 子 班, 這 與 當 地 居 民 原 籍 漳 州 者 居 多, 使 用 泉 音 演 唱 的 南 管 一 直 未 在 宜 蘭 廣 泛 流 行 有 關 清 末 宜 蘭 城 的 一 般 庶 民 參 加 漢 樂 ( 北 管 ) 子 弟 團, 一 些 碩 儒 紳 商 則 選 擇 南 管 郎 君 唱, 並 因 為 北 管 子 弟 的 械 鬥 衝 突 而 對 自 己 學 習 南 管, 產 生 莫 名 的 優 越 感 清 末 仰 山 書 院 的 文 人 組 成 的 仰 山 社 會 在 文 昌 星 君 誕 辰 時 演 奏 酬 神, 130 除 仰 山 社 外, 日 治 時 期 不 曾 聽 聞 當 地 有 其 他 的 南 管 社 團 或 劇 團 在 一 九 一 三 年 的 宜 蘭 醮 事 一 九 一 五 年 始 政 紀 念 日 的 表 演 節 目, 與 羅 東 奠 安 宮 一 九 三 三 一 九 三 六 年 的 廟 會 陣 頭 中, 都 有 南 管 樂 表 演 參 與, 但 仍 遠 遠 不 及 北 管 子 122 參 見 劇 院 部 分 有 樂 座 的 討 論 123 台 南 新 報,1923 年 5 月 7 日 124 簡 秀 珍,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地 區 慶 典 中 的 遊 藝 活 動, 藝 術 評 論 13 期 ( 台 北 : 臺 北 藝 大,2002),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4 年 11 月 29 日 126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同 上 註,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9 年 3 月 16 日 130 林 拱 辰, 林 拱 辰 詩 文 集,( 台 北 : 玉 豐,1977), 頁 88

51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41 弟 團 的 活 動 力 白 字 戲 白 字 戲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是 有 別 於 官 話 正 音 的 方 言, 而 方 言 的 定 義 因 地 區 時 期 而 異 132 以 下 討 論 的 兩 個 戲 班 使 用 的 是 閩 南 語 (1) 桃 園 合 同 春 白 字 戲 班 合 同 春 一 九 二 一 年 受 羅 東 幾 位 青 年 之 聘, 前 來 演 出 這 個 劇 團 可 能 是 另 搭 臨 時 戲 園 或 利 用 舊 媽 祖 宮 前 ( 今 震 安 宮 對 面 ) 的 空 地 演 出, 夜 夜 都 告 滿 座 的 原 因 在 於 言 語 概 用 白 字, 又 連 排 全 本 新 戲 (2) 北 投 清 樂 園 白 字 戲 一 九 二 四 年 五 月 北 投 白 字 戲 曾 在 台 北 永 樂 座 演 出, 原 本 觀 眾 甚 少, 後 來 廣 發 招 待 券, 觀 眾 每 人 只 要 付 10 錢 茶 資, 便 可 自 由 觀 覽, 數 日 後 觀 眾 塞 爆 舞 台 四 周, 如 同 街 上 演 外 台 戲 一 般 有 人 不 解 原 因, 入 內 登 樓 觀 之, 恍 然 大 悟 : 噫 我 見 之 矣 我 知 之 矣 蓋 投 輕 薄 男 女 之 所 好 而 愚 夫 俗 婦 之 所 樂 故 有 如 此 之 盛 況 所 演 不 獨 挑 戲 淫 詞 腳 來 手 去 淫 穢 不 堪 真 令 有 心 人 目 不 忍 見 耳 不 忍 聞 比 之 採 茶 歌 仔 戲 其 傷 風 敗 俗 尤 有 甚 焉 135 警 察 當 局 也 曾 曉 諭 演 出 單 位, 然 因 利 之 所 趨, 仍 繼 續 開 演, 五 月 六 日, 警 局 召 來 團 主 陳 培 鎗, 主 角 曾 彭 灶, 處 以 罰 金 136 一 九 二 五 年 二 月, 北 投 白 字 戲 也 到 羅 東 的 羅 東 座 演 出, 同 樣 也 是 滿 座 的 盛 況 不 過 這 裡 的 羅 東 座 並 非 日 後 藍 錫 鎔 ( 溶 ) 一 九 三 二 年 開 設 的 戲 院, 較 可 能 是 震 安 宮 前 的 有 樂 座 131 簡 秀 珍,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地 區 慶 典 中 的 遊 藝 活 動, 頁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8 月 4 日 134 感 謝 匿 名 審 稿 人 提 供 意 見 經 檢 索 相 關 資 料, 可 發 現 當 時 北 投 白 字 戲 僅 清 樂 園 一 團, 應 可 確 定 其 團 名 135 台 南 新 報,1924 年 5 月 4 日 136 同 上 註,1924 年 5 月 10 日

52 4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4. 連 鎖 劇 台 灣 的 連 鎖 劇 源 於 日 本 東 京, 這 種 結 合 舞 台 表 演 與 電 影 的 新 型 表 演, 以 短 片 來 表 現 舞 台 上 不 容 易 表 現 的 戰 爭 洪 水 火 災 等 大 場 面, 137 銜 接 戲 劇 表 演, 是 一 種 複 合 媒 體 的 嘗 試 一 九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有 文 化 連 鎖 劇 團 來 羅 東 的 羅 東 座 演 出, 頗 為 引 人, 每 天 看 戲 的 有 數 百 人 138 此 處 的 羅 東 座, 同 樣 也 不 是 藍 錫 溶 日 後 開 設 的 羅 東 座, 可 能 是 臨 時 戲 園 或 是 有 樂 座 5. 新 劇 : 星 光 新 劇 團 一 九 二 四 年 在 台 北 創 立 的 星 光 新 劇 團 由 不 滿 舊 戲 的 張 維 賢 王 井 泉 陳 奇 珍 等 人 組 成, 邀 請 在 廈 門 看 過 文 明 戲 的 陳 凸 為 指 導, 並 於 是 年 冬 天 演 出 139 一 九 二 六 年 正 月 星 光 到 宜 蘭 巡 迴 演 出 五 天, 演 出 芙 蓉 劫 火 裡 蓮 花 等, 這 是 蘭 陽 第 一 次 的 新 劇 公 演 140 王 井 泉 在 火 裡 蓮 花 一 劇, 飾 演 欺 侮 弱 女 的 少 爺, 還 發 生 由 於 演 得 太 逼 真, 招 惹 觀 眾 衝 上 舞 台 要 揍 他, 後 來 驚 覺 是 演 戲, 匆 忙 下 台 的 趣 事 文 化 劇 (1) 彰 化 新 劇 社 彰 化 新 劇 社 是 原 有 的 彰 化 鼎 新 社 (1924 年 成 立 ), 分 裂 後 在 一 九 二 六 年 復 合 重 組 的 團 體 142 鼎 新 社 與 一 九 二 一 年 成 立 的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關 係 密 切, 其 成 員 多 是 文 協 的 會 員 一 九 二 八 年 七 月, 宜 蘭 文 協 協 助 彰 化 新 劇 社 在 宜 蘭 公 會 堂 演 出, 引 起 警 方 干 涉, 143 首 演 之 後, 警 方 藉 口 演 員 未 依 送 審 劇 本 演 出, 每 人 罰 款 10 圓 該 要 求 137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4 年 12 月 8 日 139 張 維 賢, 台 灣 新 劇 運 動 述 略, 台 北 文 物 3 卷 2 期 (1954 年 8 月 ), 頁 耐 霜, 台 灣 新 劇 運 動 述 略, 台 北 文 物 3 卷 2 期 (1954 年 8 月 ), 頁 84 張 維 賢, 我 的 演 劇 回 憶, 頁 山 水 亭 餐 廳 的 負 責 人, 日 治 時 期 熱 心 贊 助 或 參 與 許 多 台 人 的 文 化 活 動, 此 段 經 歷 由 陳 逸 松 口 述, 吳 君 瑩 記 錄 林 忠 勝 撰 述, 陳 逸 松 回 憶 錄,( 台 北 : 前 衛,1994), 頁 年 原 彰 化 鼎 新 社 的 陳 崁 自 北 京 回 彰 化, 將 鼎 新 社 與 分 裂 出 的 學 生 同 志 聯 盟 聯 合, 回 復 為 彰 化 新 劇 社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由 於 1927 年 2 月 新 竹 事 件 時, 日 本 政 府 藉 故 取 締 黑 色 青 年 聯 盟, 有 彰 化 新 劇 社 員 繫 獄 因 此 他 們 在 宜 蘭 的 演 出 格 外 受 到 警 方 的 注 意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台 灣 民 報, 1928 年 1 月 22 日

53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43 為 三 人 所 拒, 演 出 也 因 此 腰 斬, 只 能 改 為 演 講 會 144 (2) 新 竹 新 光 社 新 竹 新 光 社 由 文 協 新 竹 支 部 主 持,1928 年 7 月 曾 在 宜 蘭 俱 樂 部 演 出 三 天, 第 四 天 被 禁 彰 化 新 劇 社 新 竹 新 光 社 都 屬 於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文 化 劇 的 宣 傳 機 關 7. 歌 仔 戲 : 新 舞 社 一 九 三 一 年 藝 人 蕭 秀 來 隨 艋 舺 鴻 福 京 班 到 新 舞 台 演 出, 因 為 票 房 差, 準 備 解 散 劇 團, 這 時 新 舞 台 的 頭 家 楊 蚶 就 把 劇 團 買 下, 成 立 新 舞 社 歌 劇 團, 由 蕭 秀 來 擔 任 管 事 蕭 秀 來 從 四 面 八 方 召 集 朋 友 來 參 與 該 班, 如 亦 宛 然 的 李 天 祿, 明 華 園 的 陳 明 吉, 他 的 老 師 王 秋 甫, 及 師 兄 弟 喬 財 寶 蔣 武 童 147 一 九 三 二 年 八 月, 羅 東 座 的 開 幕 第 一 炮, 就 是 邀 請 台 北 新 舞 台 附 設 的 新 舞 社 前 來 演 出 亂 彈 班 : 金 英 陞 金 英 陞 是 日 治 時 期 台 北 地 區 成 立 最 早 的 亂 彈 班, 班 主 為 施 復, 因 為 位 於 台 北 大 橋 頭, 民 間 多 稱 之 為 大 橋 頭 班, 該 團 約 在 日 治 前 期 成 立, 149 可 見 於 一 九 二 七 年 總 督 府 的 各 州 廳 演 劇 一 覽 表 一 九 三 二 年 十 月 金 英 陞 在 蘇 澳 的 開 演 是 意 外 造 成 的 原 本 一 行 人 60 餘 名 要 往 花 蓮 港 演 出, 途 經 蘇 澳 遇 到 豪 雨, 海 陸 交 通 斷 絕, 進 退 維 谷, 班 主 恐 坐 吃 山 空, 從 二 十 六 日 起 在 蘇 澳 當 地 劇 場 開 演, 入 場 費 10 錢, 充 作 旅 費 當 地 居 民 有 不 少 因 為 同 情 該 班 的 處 境, 前 去 觀 賞 台 灣 民 報,1928 年 7 月 15 日 145 新 竹 新 光 社 1926 年 11 月 10 日 成 立, 聘 彰 化 新 劇 社 的 周 天 啟 指 導, 並 募 集 當 地 青 年 當 團 員 第 一 次 公 演 是 在 11 月 23 日 新 竹 座 1928 年 7 月 3 日, 在 宜 蘭 俱 樂 部 公 演 三 天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王 詩 琅 譯,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文 化 運 動,( 台 北 : 稻 鄉,1988), 頁 中 間 折 頁 原 書 為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二 篇 ( 中 卷 )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文 化 運 動 147 吳 紹 蜜 王 佩 迪 撰 稿, 蕭 守 梨 生 命 史,( 台 北 : 傳 藝 中 心 籌 備 處,1999),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2 年 8 月 13 日 149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2 年 10 月 30 日

54 4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 三 ) 日 本 自 日 本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團 體 有 新 派 劇 綜 藝 團 歌 舞 伎 與 歌 舞 團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 1. 大 同 美 團 新 派 劇 日 本 近 代 的 新 派 劇, 是 一 些 政 治 熱 情 高 漲 的 青 年, 採 用 演 說 著 文 以 及 落 語 和 歌 等 形 式 宣 傳 自 由 民 權 主 張, 以 戲 劇 為 主 要 的 表 達 方 法 一 八 八 八 年, 角 藤 定 憲 與 川 上 音 二 郎 採 用 日 本 傳 統 的 歌 舞 伎 形 式, 以 宣 傳 鼓 動 為 目 標, 加 入 大 量 宣 傳 性 演 說 受 西 方 戲 劇 影 響, 藝 術 規 範 也 有 所 突 破, 與 現 實 生 活 結 合 密 切, 在 社 會 上 引 起 強 烈 的 反 響 151 一 九 一 一 年 川 上 音 二 郎 就 曾 到 台 北 城 內 的 朝 日 座 演 出, 新 派 劇 演 出 的 足 跡 也 在 一 九 一 八 年 來 到 宜 蘭 一 九 一 八 年 九 月 三 日,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刊 載 : 日 本 大 同 美 團 新 派 劇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抵 達 宜 蘭 俱 樂 部 演 技 場 ( 劇 場 ) 演 出 十 餘 天, 頗 受 好 評 的 消 息 天 勝 一 座 ( 劇 團 ) 根 據 同 性 質 的 天 華 一 座 演 出 海 報, 天 勝 的 表 演 內 容 包 含 音 樂 舞 蹈 寸 劇 ( 短 劇 ) 大 魔 奇 術 ( 魔 術 ) 等, 是 個 綜 藝 表 演 團 153 一 九 一 四 年 天 勝 到 訪 蘭 陽 平 原, 在 宜 蘭 廳 前 築 一 劇 場 演 出, 座 位 分 成 一 二 等, 率 皆 滿 座 結 束 宜 蘭 的 演 出 後, 又 往 羅 東 頭 圍 ( 今 頭 城 ) 叭 哩 沙 ( 三 星 ) 演 出, 演 出 收 入 作 為 日 本 東 北 九 州 賑 災 之 用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 劇 團 ) 來 自 東 京 的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受 守 田 興 行 部 之 邀, 一 九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首 度 在 台 北 的 榮 座 ( 位 於 今 西 門 町 絕 色 影 城 ) 開 演, 155 而 後 陸 續 前 往 高 雄 嘉 義 台 中 演 出 156 十 一 月 底, 因 宜 蘭 線 鐵 路 開 通, 當 地 也 傳 出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在 砂 田 151 河 竹 繁 俊, 日 本 演 劇 全 史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1959),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8 年 9 月 3 日 153 該 海 報 參 見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2 月 22 日 155 台 南 新 報,1924 年 11 月 24 日,12 月 7 日 15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12 月 7 日

55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45 隣 太 郎 邀 請 下, 將 到 宜 蘭 表 演 的 消 息 157 宜 蘭 地 區 民 眾 非 常 高 興, 認 為 是 千 載 難 逢 的 盛 事, 太 平 山 蕃 界 一 帶, 都 陸 續 有 團 體 申 請 要 欣 賞 表 演 158 坂 東 彥 三 郎 是 歌 舞 伎 名 家 五 世 尾 上 菊 五 郎 的 次 子 菊 五 郎 長 於 移 用 寫 實 的 風 格 表 演, 他 與 同 樣 馳 名 的 歌 舞 伎 大 師 九 世 市 川 團 十 郎 相 繼 在 一 九 三 年 去 世, 卻 在 死 前 將 他 們 的 模 範 演 技 固 定 下 來 一 八 九 三 年 至 一 九 三 年 是 將 歌 舞 伎 保 守 化 古 典 化 的 時 期, 看 不 到 為 適 應 新 時 代 而 做 的 變 革, 反 而 為 後 代 開 了 古 典 歌 舞 伎 的 先 河, 159 坂 彥 一 座 在 台 灣 演 出 的 古 典 歌 舞 伎, 場 場 滿 座 坂 東 結 束 宜 蘭 之 行 後, 十 二 月 五 六 日 前 往 基 隆 座 演 出, 並 於 七 日 起 再 回 到 榮 座 演 出 160 該 團 在 基 隆 演 出 的 票 價, 特 等 5 圓, 一 等 3 圓, 二 等 2 圓, 三 等 1 圓, 雖 然 團 體 購 買 有 折 扣 優 待, 161 但 其 票 價 仍 舊 凌 越 其 他 表 演 4. 松 竹 少 女 歌 劇 ( 舞 ) 團 日 本 從 明 治 中 期 開 始, 西 洋 音 樂 開 始 普 及, 也 因 為 外 國 歌 劇 的 刺 激, 一 九 一 二 年 百 貨 商 場 白 木 屋 開 了 第 一 個 純 女 性 的 歌 舞 團, 並 進 行 演 出 一 九 一 三 年 寶 塚 少 女 歌 劇 團 繼 之 成 立, 松 竹 會 社 為 與 寶 塚 對 抗, 於 一 九 二 一 年 在 大 阪 松 竹 設 立 樂 劇 部, 一 九 二 八 年 又 在 東 京 設 立 松 竹 以 舞 蹈 為 本 位, 從 庶 民 的 情 趣 中 尋 找 出 路, 並 創 造 出 東 京 踊 該 樂 劇 部 不 久 改 稱 松 竹 少 女 歌 舞 團, 後 又 改 稱 松 竹 歌 舞 團 162 松 竹 一 行 130 人, 應 台 灣 酒 煙 草 賣 出 聯 合 會 之 聘, 於 一 九 三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十 八 日 來 宜 蘭 座 演 出 與 專 賣 事 業 相 關 者 籌 備 的 觀 賞 券, 日 場 2 円, 夜 場 3 円, 比 同 年 在 台 北 演 出 的 京 劇 班 的 票 價 還 要 貴 163 該 團 十 六 日 抵 達, 十 八 日 結 束 即 往 基 隆, 準 備 搭 船 返 日 164 對 於 宜 蘭 地 區 的 觀 眾, 新 派 劇 綜 藝 團 歌 舞 伎 或 是 少 女 歌 舞 團, 有 做 商 業 巡 157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12 月 1 日 158 同 上 註,1914 年 11 月 28 日,12 月 1 日 159 參 見 河 竹 繁 俊, 日 本 演 劇 史 概 論 ( 北 京 : 文 化 藝 術 出 版 社,2002), 郭 連 友 等 譯,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4 年 12 月 7 9 日 本 段 資 料 有 賴 廖 瑾 瑗 老 師 協 助 解 讀, 敬 表 謝 忱 161 同 上 註,1914 年 12 月 3 日 162 河 竹 繁 俊, 日 本 演 劇 史 概 論, 頁 同 年 11 月, 上 海 鳳 儀 京 班 在 台 北 第 一 劇 場, 日 戲 特 等 1 円 50 錢, 夜 戲 特 等 2 円, 上 海 天 蟾 大 京 班, 日 戲 特 等 1 円, 夜 戲 特 等 1 円 90 錢 164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5 年 3 月 日

56 4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迴 演 出 ( 如 歌 舞 伎 ), 也 有 募 款 義 演 ( 如 綜 藝 團 ), 而 松 竹 歌 舞 團 是 應 專 賣 團 體 之 聘, 給 相 關 人 士 觀 賞 的 這 些 表 演 項 目, 對 大 多 數 的 台 灣 人 而 言, 非 常 陌 生, 但 藉 由 觀 賞, 可 以 見 識 到 殖 民 母 國 日 本 的 重 要 傳 統 藝 能 或 是 最 新 的 娛 樂, 與 日 本 的 傳 統 文 化 或 流 行 娛 樂 接 軌, 這 是 高 額 票 價 的 附 帶 價 值 而 上 述 的 中 國 戲 班 除 京 劇 團 外, 其 他 的 潮 劇 閩 劇 廣 東 改 良 戲 都 屬 個 例 而 台 灣 其 他 地 方 來 的 劇 團, 京 劇 有 桃 園 的 永 樂 班 ( 後 改 為 天 樂 社 ), 白 字 戲 有 舊 北 投 白 字 戲 團 桃 園 的 合 同 春, 南 管 則 有 新 竹 香 山 的 小 錦 雲 台 南 的 金 寶 興 班, 以 及 文 化 連 鎖 劇 新 劇 文 化 劇 歌 仔 戲 亂 彈 等 就 各 團 的 演 出 行 程 安 排 觀 察, 宜 蘭 地 區 通 常 是 大 陸 劇 團 在 台 灣 西 部 台 北 巡 迴 演 出 後, 才 會 選 擇 的 演 出 地 點, 或 是 有 些 中 國 演 員 曾 到 宜 蘭 演 出, 在 留 台 自 組 劇 團 後, 也 會 到 宜 蘭 來 演 出 除 了 在 商 業 劇 場 中 演 出 外, 地 方 的 盛 事, 如 袋 米 品 評 會 仕 紳 家 的 喜 事 宜 蘭 線 鐵 路 開 通, 也 會 特 別 邀 請 外 地 的 劇 團 共 襄 盛 舉 新 劇 團 與 文 化 劇 團 由 同 好 組 成, 不 以 演 出 謀 生, 來 宜 蘭 演 出, 並 非 著 眼 於 有 利 可 圖, 不 宜 歸 入 商 業 演 出 體 系 寧 可 自 掏 腰 包, 讓 觀 眾 見 識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戲 劇 的 演 出, 或 是 以 戲 劇 啟 發 民 智, 才 是 重 點 所 在 這 與 劇 團 成 員 的 地 緣 關 係 ( 如 星 光 的 陳 逸 松 是 宜 蘭 人 ), 或 是 本 身 為 文 化 協 會 的 附 屬 團 體 有 關 ( 彰 化 新 劇 社 新 竹 新 光 社 ) 比 對 一 九 一 三 年 宜 蘭 戲 班 包 含 四 平 戲 亂 彈 戲 傀 儡 戲 布 袋 戲 的 報 導, 165 可 以 發 現 前 來 宜 蘭 演 出 的, 以 當 地 缺 乏 的 劇 種 居 多, 這 與 戲 商 的 票 房 考 量 有 直 接 關 係 不 過 若 僅 根 據 報 紙 資 料 分 析, 不 查 證 其 他 資 訊, 極 可 能 會 被 誤 導, 其 中 歌 仔 戲 發 展 的 蓬 勃 情 況, 便 被 報 刊 刻 意 漠 視, 或 以 負 面 的 方 式 報 導, 這 在 以 下 的 演 出 報 導 分 析 中 會 再 加 以 討 論 五 境 外 劇 團 的 演 出 報 導 分 析 以 下 針 對 報 刊 資 料, 分 析 境 外 劇 團 到 宜 蘭 地 區 演 出 的 交 通 連 結 演 出 的 功 能 觀 眾 審 美 的 方 式, 並 說 明 報 刊 報 導 的 與 事 實 之 間 的 差 距 165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3 年 10 月 25 日

57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47 ( 一 ) 交 通 連 結 一 九 一 一 年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有 篇 報 導 提 到 : 查 近 年 來 上 海 班 福 州 班 疊 次 渡 臺 各 廳 治 所 之 繁 華 都 市 可 以 弗 論 即 村 市 之 稍 大 者 亦 多 招 往 扮 演 以 擴 眼 界 宜 蘭 街 亦 一 廳 治 而 至 今 未 有 往 者 蓋 亦 遠 在 邊 陬 跋 涉 維 艱 耳 166 可 見 交 通 是 境 外 劇 團 難 以 到 宜 蘭 地 區 演 出 的 重 要 原 因 不 過 根 據 目 前 可 以 查 到 的 報 紙 資 料 顯 示, 在 當 地 演 出 的 中 國 戲 班 反 而 都 集 中 在 一 九 二 四 年 宜 蘭 線 鐵 道 完 工 之 前, 而 後 來 訪 的 台 灣 劇 團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這 與 一 九 二 七 年 電 影 與 歌 仔 戲 興 起, 中 國 戲 班 的 市 場 縮 小 有 關 167 中 國 戲 班 早 期 皆 由 淡 水 安 平 港 登 陸, 一 九 一 六 年 後, 高 雄 基 隆 取 而 代 之 通 常 先 在 台 北 首 演, 再 沿 西 部 縱 貫 線 的 大 站 往 南 演 出, 回 程 再 由 南 部 演 回 台 北, 偶 而 才 有 到 宜 蘭 羅 東 演 出 168 可 見 宜 蘭 地 區 是 中 國 戲 班 的 末 項 選 擇 在 宜 蘭 地 區 火 車 開 通 前, 輕 便 車 軌 道 在 一 九 七 年 已 連 結 頭 圍 礁 溪 宜 蘭 羅 東 蘇 澳, 一 九 一 三 年 連 結 全 境 169 外 地 劇 團 到 宜 蘭 演 出, 可 經 由 海 路, 先 搭 船 抵 達 蘇 澳 港, 再 利 用 當 地 的 輕 便 車 道 到 宜 蘭 羅 東 演 出 如 一 九 一 七 年 的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170 或 一 九 一 八 年 桃 園 的 永 樂 社 171 一 九 二 四 年 台 北 到 蘇 澳 的 鐵 路 完 工 後, 劇 團 在 台 灣 西 北 部 表 演 結 束 後, 都 可 以 乘 坐 火 車 來 到 宜 蘭, 同 年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便 從 台 灣 西 部 來 宜 蘭 演 出, 172 一 九 三 三 年 松 竹 少 女 歌 舞 團 從 基 隆 港 上 岸 後, 也 直 接 坐 火 車 抵 達 ( 二 ) 演 出 的 功 能 以 下 分 別 從 請 戲 的 商 人 仕 紳 與 看 戲 觀 眾 的 三 種 角 度 來 分 析 演 出 的 功 能 16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7 月 25 日 167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同 上 註, 頁 莊 英 章 吳 文 星, 頭 城 鎮 志,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7 年 8 月 4 日 同 上 註,1918 年 1 月 11 日 同 上 註,1924 年 12 月 3 日

58 4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商 人 求 取 經 濟 利 益 一 九 一 年 代, 福 州 班 上 海 班 來 台 演 出 已 相 當 頻 繁, 宜 蘭 雖 然 交 通 不 便, 但 也 會 聽 聞, 進 而 好 奇 這 些 劇 團 的 演 出 為 了 連 接 台 北 西 部 城 市 的 流 行 腳 步, 也 為 了 可 能 的 商 業 利 益, 便 經 由 他 地 的 戲 商 推 薦 或 由 宜 蘭 的 紳 商 集 資 募 股, 搭 設 臨 時 戲 園 演 出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京 班 都 屬 於 賣 票 的 商 業 劇 場 形 式, 演 出 前 付 給 戲 班 的 戲 金 已 經 談 妥 但 遇 到 像 老 德 勝 班 演 出 情 況 不 佳 時, 也 須 到 碧 霞 宮 演 出 酬 神 戲, 以 此 戲 金 彌 補 股 東 的 損 失 仕 紳 宣 示 財 力 永 樂 社 滿 足 了 觀 眾 對 於 京 劇 與 全 女 班 的 雙 重 好 奇, 在 台 灣 女 優 發 展 史 上 發 揮 不 小 的 影 響 力 174 一 九 一 七 年 宜 蘭 官 紳 莊 贊 勳 林 拱 辰 建 議 富 商 林 元 弼 邀 請 桃 園 永 樂 社 女 優 演 出, 慶 祝 高 樓 落 成 175 而 次 年 莊 贊 勳 的 兒 子 的 婚 禮 也 邀 請 該 團 前 來 表 演 176 永 樂 社 的 表 演 一 向 頗 受 好 評, 而 正 音 ( 京 劇 ) 在 官 紳 心 中 的 地 位 與 全 由 女 演 員 演 出 的 特 殊 性, 兼 以 獨 資 請 戲 的 財 力 顯 示, 從 品 味 與 財 富 兩 方 面 提 升 請 戲 主 的 尊 貴 感 3. 觀 眾 見 識 其 他 的 表 演 形 式 (1) 新 劇 與 文 化 劇 一 般 民 眾 從 文 化 劇 團 或 星 光 新 劇 團 的 演 出 中, 見 識 到 有 別 於 戲 曲 演 出 的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也 看 到 有 別 於 下 九 流 刻 板 印 象 的 新 劇 演 員, 他 們 大 半 都 是 受 過 中 等 教 育 以 上 的 業 餘 者, 當 時 被 認 為 最 規 矩 正 經 的 模 範 青 年 177 而 有 志 於 提 升 台 灣 文 化 水 準, 藉 由 演 劇 啟 迪 民 智 的 文 協 人 士, 從 同 志 的 演 出 中, 會 獲 得 一 體 的 認 同 感 在 贌 期 未 滿, 演 出 虧 本 時, 股 東 有 權 令 戲 班 承 接 戲 路 演 出, 以 降 低 股 東 損 失 參 見 老 德 勝 班 1910 年 在 台 南 的 演 出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143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7 年 5 月 28 日 同 上 註,1918 年 1 月 18 日 張 維 賢, 我 的 演 劇 回 憶, 頁 106

59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49 (2) 日 本 來 的 演 出 藉 由 為 賑 災 火 車 開 通 或 受 專 賣 事 業 團 體 聘 請 等 理 由, 應 邀 到 台 灣 演 出 的 日 本 的 表 演 團 體, 與 純 粹 考 慮 經 濟 利 益 的 中 國 戲 班 不 同 日 本 團 體 的 高 額 門 票 與 伴 隨 義 演 的 慈 善 募 款, 除 了 讓 殖 民 地 ( 台 灣 ) 的 人 民 付 出 金 錢, 回 饋 日 本 內 地 之 外, 由 於 邀 請 者 多 是 官 方 或 與 官 方 關 係 密 切 的 團 體,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日 本 政 府 也 有 意 讓 台 灣 人 民 見 識 日 本 的 傳 統 藝 能 或 最 新 興 的 娛 樂 形 式, 有 展 示 殖 民 母 國 文 化 內 容 的 意 圖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透 過 日 本 瞭 解 西 方 的 狀 況, 許 多 在 台 灣 因 升 學 管 道 受 阻 的 學 子, 也 會 到 日 本 求 學, 學 習 新 知, 台 灣 在 地 人 能 夠 親 眼 目 睹 日 本 的 表 演, 也 似 乎 與 當 時 亞 洲 發 展 第 一 的 國 家 產 生 聯 繫 (3) 其 他 宜 蘭 所 無 戲 曲 形 式 外 來 劇 團 演 的 多 是 宜 蘭 所 無 的 戲 曲 形 式 : 京 劇 七 子 戲 白 字 戲 連 鎖 劇 潮 劇 閩 劇 等, 這 些 演 出 讓 觀 眾 見 識 了 不 同 的 表 演 這 些 劇 種 與 當 地 已 存 在 的 不 重 疊, 觀 眾 會 因 好 奇 而 往 觀, 但 也 有 語 言 曲 調 不 熟 悉 的 障 礙 考 量 觀 眾 的 普 遍 性 與 人 數 多 寡, 以 及 討 論 例 證 的 問 題, 以 下 要 藉 由 外 地 戲 曲 劇 團 的 演 出, 來 討 論 觀 眾 藉 由 哪 些 審 美 的 標 準, 建 立 欣 賞 品 評 的 尺 度 ( 三 ) 觀 眾 的 審 美 方 法 語 言 影 響 觀 眾 對 演 員 說 白 唱 曲 的 理 解 度 宜 蘭 地 區 是 福 建 漳 州 移 民 的 集 中 地, 清 代 時 漳 人 十 居 其 九, 泉 粵 合 得 不 過 一 分 178 根 據 台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調 查 課 的 調 查, 一 九 二 六 年 宜 蘭 漢 人 中, 漳 籍 佔 92.95%, 泉 籍 3.28%, 其 他 才 是 其 他 地 區 的 移 民 179 直 到 二 十 世 紀 末, 在 漳 籍 移 民 較 為 集 中 的 雲 林 嘉 義 地 區, 漳 州 移 民 的 比 例 約 佔 65%, 而 在 宜 蘭 地 區 卻 佔 有 85% 以 上 180 對 於 日 治 時 期 習 慣 聽 漳 州 腔 閩 南 語 的 觀 眾, 京 劇 與 閩 劇 的 語 言 差 距 最 大 在 上 海 班 福 州 班 絡 繹 來 台 後, 在 一 九 二 七 年 宜 蘭 的 亂 彈 班 新 榮 陞 班 開 台 演 出 後, 甚 得 好 評 有 人 基 於 招 大 陸 戲 班 渡 台, 動 費 萬 金, 加 上 看 到 新 榮 陞 班 所 演 劇 目 與 正 音 似 服 色 華 美, 便 提 出 : 上 海 來 者 以 南 北 京 語 福 州 來 者 以 閩 侯 語 唱 陳 淑 均, 噶 瑪 蘭 廳 志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1993), 頁 225 台 灣 總 督 府, 台 灣 に 於 ける 支 那 演 劇 及 台 灣 演 劇 調 (1928), 頁 1 15 陳 進 傳, 宜 蘭 傳 統 漢 人 家 族 之 研 究,( 宜 蘭 市 : 宜 蘭 文 化 中 心,1995), 頁 74

60 5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念 不 知 說 白 不 曉 絕 少 趣 味 正 宜 別 創 一 純 臺 灣 戲 以 之 演 有 益 世 道 人 心 者 181 不 過 在 宜 蘭 地 區 流 行 的 大 戲 亂 彈 所 用 的 戲 劇 語 言 中, 也 包 含 了 官 話 與 白 話 ( 方 言 ) 兩 大 部 分, 三 花 以 方 言 說 白 時, 同 時 會 用 簡 要 的 方 式 將 劇 情 發 展 串 連 起 來 在 戶 外 演 出 時, 資 淺 的 觀 眾 也 會 從 資 深 觀 眾 口 中, 瞭 解 台 上 的 人 物 與 劇 情 的 發 展 由 此 觀 察, 語 言 並 非 影 響 審 美 認 知 的 絕 對 標 準 此 外 中 國 戲 班 在 報 紙 或 戲 單 的 演 出 宣 傳 上, 都 包 含 了 劇 情 說 明, 182 即 使 是 新 編 戲, 觀 眾 也 可 以 抓 住 劇 情 的 梗 概 同 樣 的, 觀 眾 更 加 陌 生 的 日 本 的 歌 舞 伎 表 演, 報 上 也 刊 載 相 關 的 劇 情 故 事 說 明 183 進 入 了 劇 場, 吸 引 觀 眾 的 是 什 麼? 以 下 從 演 出 報 導 中 略 見 端 倪 1. 演 員 演 員 是 舞 台 上 的 主 體, 藉 由 他 們 傳 達 出 戲 劇 的 美 感, 他 們 是 觀 眾 觀 賞 投 射 的 對 象 日 治 時 期 的 台 灣 人 雖 然 喜 歡 看 戲, 仍 然 對 舊 劇 演 員 懷 有 父 母 無 聲 勢, 送 兒 去 作 戲 的 偏 見, 甚 至 歧 視 他 們 184 新 劇 星 光 新 劇 團 在 宜 蘭 演 出 大 為 轟 動, 主 要 可 能 是 因 為 觀 眾 想 看 看 這 些 規 矩 正 經 的 模 範 青 年, 185 與 外 台 的 戲 曲 演 員 有 何 不 同, 而 非 基 於 對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的 好 奇 當 觀 眾 看 到 表 演 程 式 並 不 陌 生 的 戲 曲 演 出 時, 他 們 重 視 演 員 的 表 演 例 如 新 福 陞 的 女 演 員 技 藝 不 凡 186,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坤 角 步 驟 整 然 精 神 逼 肖 男 角 丑 末 淨 生 頗 有 可 觀 也 187, 舊 賽 樂 演 員 全 係 男 性, 水 準 整 齊, 腳 色 頗 多, 文 武 劇 俱 佳 188, 老 源 正 興 班 演 員 的 表 演 喜 怒 哀 樂 分 明, 科 白 分 明 189 這 些 都 是 針 對 表 演 的 讚 語 此 外 北 投 白 字 戲 被 稱 為 是 淫 戲, 卻 深 受 市 井 大 眾 的 歡 迎 並 非 演 出 鄭 元 和 181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7 年 7 月 6 日 182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南 新 報,1924 年 11 月 日 年 代, 從 新 連 社 ( 歌 仔 戲 班 ) 的 游 阿 笑 ( 宜 蘭 笑 ) 因 賭 四 色 牌 受 罰, 或 龍 鳳 社 ( 歌 仔 戲 劇 團 ) 班 員 與 人 互 毆 等 消 息 的 報 導 觀 察, 執 筆 者 不 斷 加 強 讀 者 演 員 = 犯 法 者 的 負 面 印 象 參 見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1 年 10 月 11 日 1934 年 8 月 18 日 185 張 維 賢, 我 的 演 劇 回 憶,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10 月 22 日 187 同 上 註,1917 年 8 月 4 日 188 台 南 新 報,1936 年 4 月 5 日 189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1 年 6 月 18 日

61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51 嫖 李 阿 仙 190 三 伯 英 臺 191 台 南 奇 案 林 投 姊 192 等 劇 目, 就 一 定 要 以 挑 戲 淫 詞 腳 來 手 去 淫 穢 不 堪 193 來 取 悅 觀 眾, 主 要 還 是 肇 因 於 演 員 過 火 的 身 體 動 作, 言 語 挑 逗, 會 讓 部 分 人 士 無 法 忍 受, 在 目 不 忍 見, 耳 不 忍 聞 的 負 面 批 評 之 外, 一 定 也 有 樂 在 其 中, 甚 至 沈 迷 不 已 的 愛 好 者 就 像 同 樣 被 評 為 淫 戲 的 歌 仔 戲, 具 備 廣 大 的 觀 眾 基 礎 2. 布 景 舞 台 技 術 一 九 一 一 年 新 福 陞 班 在 宜 樂 茶 園 演 出 大 劈 棺 時 ( 演 員 ) 俱 皆 神 情 逼 肖, 當 劈 棺 時, 恢 奇 百 出, 錯 愕 異 常, 令 觀 者 毛 骨 悚 然 194 ; 一 九 二 三 年 桃 園 的 天 樂 社 再 赴 羅 東 開 演 時, 加 添 布 景 數 種 ; 195 一 九 三 六 年 閩 班 舊 賽 樂 演 出 時 服 色 背 景 新 鮮, 活 動 機 關 齊 備 196 布 景 舞 台 技 術 的 靈 活 運 用, 可 製 造 不 同 的 氣 氛, 也 讓 觀 眾 得 到 新 的 視 覺 感 受 福 州 班 的 機 關 布 景 的 變 化 多 端, 令 人 稱 道, 台 灣 的 歌 仔 戲 班 也 大 加 引 借, 而 當 福 州 班 親 自 前 來 時, 更 不 會 忘 記 耍 弄 本 門 絕 技 另 外 以 新 技 術 讓 人 稱 奇 的, 則 是 以 影 片 與 舞 台 表 演 連 結 的 連 鎖 劇, 這 種 多 媒 體 的 表 現 形 式, 也 是 當 時 觀 眾 前 所 未 見 的 3. 劇 情 內 容 從 京 班 新 福 陞 班 的 演 出 報 導 中, 可 粗 分 出 鄉 下 觀 眾 喜 歡 看 武 戲, 街 內 的 人 愛 看 文 戲 的 傾 向 197 而 新 排 劇 目 也 頗 吸 引 觀 眾 例 如 一 九 二 一 年 桃 園 合 同 春 白 字 戲 班 在 羅 東 演 出, 夜 夜 都 告 滿 座, 原 因 在 於 言 語 概 用 白 字, 又 連 排 全 本 新 戲 198 而 七 子 班 香 山 小 錦 雲 一 九 一 八 年 曾 到 宜 蘭 演 出, 而 其 之 後 在 台 北 新 舞 台 演 出 的 戲 單 標 榜 特 別 改 良, 與 別 班 不 同 大 好 戲, 199 可 見 其 劇 目 內 容 已 經 過 改 編 190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2 年 8 月 3 日 191 同 上 註,1922 年 8 月 1 日 192 同 上 註,1922 年 8 月 4 日 193 台 南 新 報,1924 年 5 月 4 日 194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10 月 5 日 195 台 南 新 報,1923 年 5 月 7 日 19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6 年 7 月 14 日 197 同 上 註,1911 年 10 月 5 日 198 同 上 註,1921 年 8 月 4 日 199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240

62 5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有 時 連 台 本 戲 會 為 延 長 演 出 時 間 摻 水, 而 潮 劇 老 源 正 興 班 的 日 夜 戲 不 論 是 一 或 兩 齣, 都 是 全 本, 200 該 劇 團 在 台 灣 演 出 近 20 年, 說 明 頭 尾 完 整, 劇 情 緊 湊 的 表 演, 深 受 觀 眾 喜 愛 4. 服 裝 造 型 潮 劇 老 源 正 興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時, 小 旦 十 餘 人, 則 梳 十 餘 款 頭, 而 戲 服 也 是 新 製 的, 十 分 亮 眼, 最 令 宜 蘭 觀 眾 激 賞 的 是 其 變 化 多 端 的 服 裝 造 型 201 服 色 華 美 與 否, 也 常 是 觀 眾 評 判 的 對 象 一 九 一 三 年 底, 老 德 勝 班 在 服 飾 戲 具, 盡 被 典 當 一 空 的 窘 境 到 宜 蘭 演 出, 後 來 因 觀 眾 稀 少 停 演 202 其 間 的 因 素, 雖 然 與 時 近 年 關, 大 家 無 暇 看 戲, 或 與 新 勝 班 在 羅 東 演 出, 形 成 打 對 台 的 情 況 有 關, 但 老 德 勝 班 演 員 的 服 色 不 盡 美 觀, 難 以 吸 引 觀 眾, 恐 怕 也 佔 部 分 原 因 吧! ( 四 ) 報 導 與 真 實 在 被 報 導 的 戲 曲 新 聞 之 下 的, 必 然 有 被 不 可 見 的 部 分 首 先, 由 於 閱 報 率 與 宣 傳 效 果 的 考 量, 宜 蘭 地 區 的 每 日 演 出 劇 目 並 不 會 像 台 北 的 新 舞 台 或 永 樂 座 一 樣, 常 態 性 地 刊 載 於 報 刊, 因 此 有 許 多 的 演 出 消 息 是 不 見 於 報 載 的 報 紙 報 導 固 定 式 劇 場 的 演 出 消 息, 通 常 兼 具 宣 傳 廣 告 的 作 用, 在 迎 神 賽 會 的 外 台 戲 演 出 消 息, 鮮 少 見 於 報 端, 因 為 外 台 戲 演 出 並 不 需 要 考 慮 票 房 其 次, 新 興 劇 種 歌 仔 戲 被 報 刊 刻 意 忽 視 從 一 九 五 年 今 蘭 陽 溪 以 南 ( 東 勢 ) 的 鄉 下 地 區, 每 遇 迎 神 賽 會 若 演 出 歌 仔 戲, 都 會 吸 引 大 批 人 潮 的 報 導 203 可 見 歌 仔 戲 已 經 逐 步 進 入 廟 會 表 演, 從 子 弟 ( 業 餘 ) 的 同 樂 餘 興, 逐 漸 引 起 大 眾 的 喜 愛, 進 而 成 為 廟 宇 酬 神 的 選 擇 一 九 二 年 代 批 評 歌 仔 戲 的 聲 音 四 起, 這 與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1921 年 成 立 ) 推 展 的 文 化 運 動 有 關 不 管 是 台 灣 總 督 府 支 持 的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或 是 文 協 的 台 灣 民 報 台 灣 新 民 報, 都 槍 口 一 致 批 評 歌 仔 戲 從 反 對 的 聲 浪 裡, 也 可 以 想 像 當 時 歌 仔 戲 是 受 到 民 眾 何 等 的 歡 迎, 以 致 引 起 統 治 階 級 知 識 份 子 的 恐 慌 200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20 年 1 月 4 日 201 同 上 註,1921 年 8 月 5 日 202 同 上 註,1913 年 11 月 26 日,12 月 20 日 203 同 上 註,1905 年 8 月 18 日

63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53 大 約 在 一 九 二 五 年, 歌 仔 戲 已 成 為 台 灣 最 受 歡 迎 的 劇 種 204 從 一 九 三 年 代 台 北 的 新 舞 台 羅 東 的 羅 東 座 都 成 立 附 屬 的 歌 仔 戲 劇 團 看 來, 商 業 劇 場 經 營 者 的 確 覺 得 歌 仔 戲 有 利 可 圖 自 一 九 二 七 年 電 影 與 歌 仔 戲 興 起, 中 國 戲 班 來 台 的 市 場 縮 小 後, 205 宜 蘭 座 羅 東 座 演 出 最 多 的 應 該 是 歌 仔 戲 一 九 二 八 年 生, 住 在 羅 東 奠 安 宮 旁 邊 的 陳 月 華 說, 她 小 時 候 常 陪 媽 媽 去 羅 東 座 看 歌 仔 戲, 一 看 就 是 好 幾 天 206 至 於 宜 蘭 或 境 外 劇 團 的 比 重 差 異 有 多 少, 目 前 缺 乏 足 夠 的 資 料 討 論 六 境 外 戲 班 對 宜 蘭 戲 劇 發 展 的 影 響 外 來 戲 班 在 宜 蘭 演 出 中, 留 下 較 深 遠 影 響 的 是 京 劇 一 九 九 年 成 立 的 亂 彈 班 大 榮 陞 班, 曾 請 外 江 戲 師 教 戲, 207 可 能 是 負 責 教 授 一 些 北 管 西 皮 派 的 劇 目 繼 一 九 二 二 年 桃 園 社 天 樂 社 女 優 在 宜 蘭 演 出 大 受 歡 迎 後, 傳 出 有 羅 東 賭 博 為 業 的 青 年, 要 往 北 部 招 聘 女 優, 混 合 當 地 正 音 班, 要 在 有 樂 座 開 演 的 消 息, 可 見 當 時 當 地 已 有 京 劇 班 存 在 208 一 九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下 午, 宜 蘭 街 秋 樂 天 外 江 新 劇 團 在 天 后 宮 前 戲 臺 開 演, 共 有 演 員 30 餘 名, 由 於 步 武 整 齊, 服 色 鮮 美, 唱 念 又 工, 觀 眾 兩 千 餘 人 皆 為 傾 倒, 而 地 方 人 士 也 贈 以 繡 旗 金 牌 賞 金 等 等 209 這 是 目 前 可 找 到 確 有 其 名 的 外 江 ( 京 劇 ) 戲 班, 但 未 見 後 續 消 息 在 京 劇 票 房 方 面, 一 九 八 年 生 的 林 溪 泉 說 他 在 23 4 歲 時 除 參 加 北 管 子 弟 團 外, 還 開 始 學 習 北 曲 ( 京 劇 ), 並 參 加 一 個 名 叫 光 華 天 的 票 房 ( 離 現 在 羅 東 味 珍 香 酒 家 不 遠 ), 當 時 大 約 有 10 個 人, 老 師 是 宜 蘭 的 水 泉 先 與 一 些 彰 化 的 老 師, 他 學 了 10 幾 年 當 時 風 月 場 所 裡 藝 妲 演 唱 的 曲 目 也 由 南 管 改 為 北 曲, 有 人 介 紹 林 溪 泉 去 為 藝 妲 伴 奏 他 喜 歡 幫 藝 妲 拉 絃, 因 為 我 絃 仔 一 拉, 藝 妲 就 將 酒 雙 手 奉 上, 非 常 尊 敬 老 師 除 此 之 外, 他 有 時 也 會 和 先 生 一 起 到 放 送 局 ( 廣 播 電 台 ) 放 送, 有 時 先 生 在 羅 東 會 館 ( 今 日 新 戲 院 斜 對 面 ) 開 天 官 ( 加 添 伴 奏 的 鑼 鼓 而 歌 唱 ), 邱 坤 良,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頁 186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陳 月 華,2004 年 7 月 28 日, 羅 東 訪 207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09 年 2 月 2 日 同 上 註,1922 年 5 月 31 日 同 上 註,1928 年 12 月 10 日

64 5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他 也 會 和 師 兄 一 起 去 210 而 桃 園 女 班 永 樂 社 天 樂 社 來 宜 蘭 演 出, 也 影 響 宜 蘭 街 在 一 九 三 一 年 有 女 班 的 設 立, 但 該 班 在 一 九 三 一 年 從 龜 山 島 演 出 返 回 宜 蘭 的 途 中, 突 遭 風 雨, 造 成 女 班 主 人 楊 文 堂 與 女 優 共 11 名, 皆 淪 為 波 臣, 僅 有 1 名 生 還 這 是 當 時 重 大 的 社 會 事 件 211 在 文 化 劇 方 面, 一 九 二 六 年 初 星 光 新 劇 團 與 一 九 二 八 年 彰 化 新 劇 社 新 竹 新 光 社 的 演 出, 直 接 影 響 黃 天 海 等 人 在 一 九 二 八 年 底 在 宜 蘭 組 織 民 烽 劇 團 該 團 也 成 為 文 協 宣 傳 部 門 的 四 個 文 化 劇 劇 團 之 一 212 而 後 在 一 九 三 二 年, 宜 蘭 街 的 陳 天 順 與 林 本 泉 陳 銀 生 許 素 梅 等 人 也 組 織 醒 民 劇 團 213 由 於 資 金 與 缺 乏 熱 心 會 員 的 關 係, 這 兩 個 劇 團 維 持 的 時 間 都 很 短 暫 由 於 商 業 劇 場 的 演 出 頻 繁, 宜 蘭 地 區 出 現 如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富 有 規 模 的 劇 場, 在 戰 後 也 繼 續 提 供 戲 劇 演 出, 而 後 因 應 時 勢, 才 改 為 電 影 院 七 結 語 一 九 一 年 底, 日 本 政 府 調 查 發 現 全 島 的 寺 廟 神 明 會 有 異 常 增 加 的 現 象 214 一 九 一 三 年 自 農 曆 新 正 以 降, 宜 蘭 各 地 的 迎 神 活 動 推 為 全 島 之 盛, 習 俗 相 沿, 牢 不 可 破, 215 為 配 合 台 灣 的 迎 神 賽 會 或 日 本 的 官 方 節 慶, 當 年 宜 蘭 在 地 的 大 羅 天 班 都 要 一 班 拆 成 三 班, 或 向 北 部 添 聘 名 角 合 班 演 出, 才 能 應 付 市 場 需 求, 216 可 見 為 因 應 日 漸 廣 大 的 表 演 市 場, 外 來 劇 團 來 宜 蘭 已 是 必 然 的 趨 勢 然 而 廟 會 演 戲 的 報 導 通 常 僅 以 本 島 戲 X 檯 帶 過, 無 法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因 此 在 本 文 所 討 論 的 劇 團, 除 少 部 分 為 私 人 或 官 方 邀 請 者 之 外, 其 餘 都 是 商 業 劇 場 的 演 出 商 業 劇 場 以 利 益 為 考 量, 理 應 何 處 有 戲 路 就 往 哪 裡 去 不 過 查 閱 台 灣 日 日 新 210 簡 秀 珍, 宜 蘭 縣 北 管 人 物 誌 之 五 : 林 溪 泉 先 生, 宜 蘭 文 獻 18 期 (1995),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1 年 8 月 3 8 日 212 王 詩 琅 譯,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文 化 運 動,( 台 北 : 稻 鄉,1988), 頁 中 間 折 頁 原 書 為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二 篇 ( 中 卷 )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 文 化 運 動 213 而 1926 年, 台 南 市 由 黃 金 火 醫 生 獨 資 組 織 文 化 劇 團, 參 加 者 有 陳 天 順, 但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同 一 人 參 見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5 月 24 日 同 上 註,1913 年 4 月 21 日 同 上 註,1913 年 10 月 25 日

65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55 報 在 一 九 一 年 前 的 報 導, 宜 蘭 地 區 的 匪 禍 與 蕃 禍 事 件 不 斷, 地 方 治 安 不 靖, 干 擾 境 外 劇 團 來 宜 蘭, 直 到 一 九 一 一 年 九 月, 上 海 新 福 陞 京 班 方 才 來 到 宜 蘭 城 昭 應 宮 的 宜 樂 茶 園 根 據 當 時 的 交 通 狀 況, 以 搭 船 在 蘇 澳 港 上 岸, 再 從 蘇 澳 搭 輕 便 車 到 宜 蘭 演 出 最 為 方 便 來 台 灣 演 出 的 中 國 戲 班 以 上 海 京 班 與 福 建 徽 班 最 多, 217 而 來 宜 蘭 演 出 者, 以 上 海 京 班 佔 大 多 數, 福 建 來 者, 只 有 一 九 三 六 年 福 州 閩 班 舊 賽 樂 來 宜 蘭 座 演 出 福 州 戲 218 不 過 在 一 九 三 年 宜 蘭 城 隍 祭 典 中, 曾 有 福 州 團 參 加, 219 這 可 能 是 當 地 的 福 州 同 鄉 組 成 的 社 團 上 海 京 班 演 出 在 台 灣 的 流 行, 影 響 宜 蘭 的 亂 彈 班 大 榮 陞 班 也 邀 請 外 江 戲 師 來 教 戲 而 京 劇 團 秋 樂 天 與 票 房 光 華 天 的 成 立, 顯 示 京 劇 已 由 宜 蘭 民 眾 純 然 欣 賞 的 對 象, 成 為 音 樂 戲 曲 學 習 者 的 另 一 項 選 擇 在 一 九 三 年 宜 蘭 城 隍 祭 典 有 外 江 團 參 加, 220 顯 示 社 團 的 人 力 水 準 已 足 夠 組 成 陣 頭, 向 外 界 顯 示 他 們 的 學 習 成 果, 並 不 弱 於 當 紅 的 北 管 陣 頭 從 亂 彈 大 榮 陞 班 招 收 女 角, 京 班 每 次 演 出 失 利, 就 向 上 海 或 台 灣 的 其 他 京 班 調 集 女 角, 到 永 樂 社 女 班 在 宜 蘭 備 受 歡 迎 這 一 波 波 女 優 勢 力 的 興 起, 也 影 響 壯 圍 的 楊 文 堂 以 宜 蘭 羅 東 頭 圍 員 山 十 三 四 歲 的 少 女 組 成 歌 仔 戲 女 班 221 可 惜 該 班 一 九 三 一 年 時 因 海 難 而 結 束 而 由 鴻 福 京 班 改 組 而 成 的 台 北 新 舞 社 歌 仔 戲 團, 一 九 三 二 年 在 羅 東 座 進 行 開 幕 演 出, 呈 現 京 劇 科 班 訓 練 的 演 員 注 重 身 段 的 表 演 藉 由 境 外 劇 團 的 演 出, 宜 蘭 的 歌 仔 戲 商 業 劇 場 可 以 學 習 京 劇 的 程 式 化 動 作, 加 強 演 員 的 做 表, 與 其 他 劇 種 在 機 關 布 景 的 種 種 技 巧, 增 強 其 在 商 業 劇 場 的 競 爭 能 力 不 過 關 於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本 地 歌 仔 戲 劇 團 的 表 演 情 形 的 資 料 並 不 多, 難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其 影 響 在 現 代 劇 場 的 部 分, 除 了 外 來 的 新 劇 團 文 化 劇 團 對 當 地 的 文 化 劇 團 的 成 立 有 推 波 助 瀾 之 效, 一 九 二 年 代 中 期 起 公 學 校 學 藝 會 的 戲 劇 表 演, 也 培 養 了 不 少 現 代 劇 場 的 觀 眾 當 時 社 會 模 範 青 年 演 出 的 文 化 劇, 希 望 以 西 方 的 戲 劇 表 演 形 式 啟 217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6 年 7 月 14 日 同 上 註,1930 年 3 月 5 日 同 上 註 同 上 註,1931 年 8 月 2 日

66 5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迪 民 智, 加 強 劇 以 載 道 的 責 任 雖 然 讓 民 眾 見 識 了 新 的 表 演 形 式, 可 惜 因 為 表 演 不 夠 專 業 與 為 時 頗 短, 成 效 有 限 222 就 看 戲 的 反 應 看 來, 日 治 時 期 的 觀 眾 對 選 擇 劇 目 已 有 城 鄉 之 別 在 一 九 一 一 年 新 福 陞 班 演 出 時, 可 分 出 街 裡 人 愛 看 文 戲, 鄉 下 人 愛 看 武 戲, 而 街 裡 人 願 意 花 錢 買 一 二 等 的 席 次, 而 鄉 下 人 則 爭 取 三 等 席, 若 買 不 到, 往 往 只 好 抱 憾 而 去 223 低 廉 的 票 價 是 吸 引 鄉 下 觀 眾 的 原 因, 也 是 他 們 考 慮 的 要 點, 一 九 一 四 年 初 老 德 勝 班 與 新 勝 班 分 別 在 濁 水 溪 兩 端 的 宜 蘭 羅 東 演 出, 為 了 爭 取 觀 眾, 都 相 繼 減 價, 此 舉 果 然 獲 得 觀 眾 的 迴 響, 日 夜 滿 座, 但 也 讓 股 東 虧 本 不 少 相 對 於 中 國 或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來 的 戲 班, 在 不 得 已 時 必 須 降 價 以 求 多 銷, 日 本 來 的 劇 團 常 常 毋 須 擔 憂 票 房 的 問 題, 滿 座 是 常 事 而 藉 由 官 方 協 助 邀 約, 將 日 本 傳 統 與 最 新 的 娛 樂 介 紹 給 台 灣 觀 眾, 可 能 更 具 有 宣 示 文 化 的 意 義 古 典 歌 舞 伎 的 確 難 得 一 見 ; 新 派 劇 的 演 出 讓 台 灣 的 觀 眾 見 識 到, 傳 統 藝 能 也 可 以 用 來 對 社 會 問 題 提 出 建 言 ; 松 竹 歌 舞 團 的 表 演, 影 響 戰 後 台 北 藝 霞 歌 舞 團 等 成 立 ; 綜 藝 團 的 表 演 在 宜 蘭 兒 童 的 心 目 中 留 下 美 好 的 回 憶 但 因 為 滋 養 表 演 的 社 會 環 境 不 同, 日 本 的 表 演 藝 術 無 法 在 當 地 生 根 發 展 觀 眾 在 品 評 境 外 劇 團 時, 首 重 演 員 的 表 演 ( 表 情 念 白 演 唱 ), 其 次 舞 台 的 機 關 技 術, 服 裝 造 型 劇 目 的 完 整 都 是 他 們 考 慮 的 因 素, 而 挑 戲 淫 詞, 手 來 腳 去 的 表 演, 兼 具 色 情 低 俗 輕 挑 的 特 色, 由 於 可 以 釋 放 觀 眾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壓 力, 也 會 獲 得 極 佳 的 票 房 進 入 劇 院 的 觀 眾, 已 經 暫 時 與 劇 院 外 的 社 會 隔 離, 而 與 劇 院 內 的 表 演 者 觀 眾 自 成 一 個 團 體 在 劇 場 可 以 容 納 的 空 間 裡, 有 限 的 觀 眾 共 同 享 受 表 演 提 供 的 聲 色 之 娛, 藉 由 演 員 的 表 演, 觀 眾 達 到 同 一 的 情 緒 反 應, 他 們 在 此 分 享 了 表 演 活 動 無 法 重 來 的 唯 一 性 入 場 券 ( 包 括 自 行 購 票 或 是 股 東 券 等 優 待 券 ) 是 入 場 所 需 要 的 通 行 證 對 習 慣 在 廟 埕 等 開 放 空 間 觀 戲 的 觀 眾 來 講, 購 買 入 場 券 進 入 封 閉 式 劇 院 看 戲, 是 件 新 鮮 的 事 情 戲 院 的 空 間 設 備 表 演 的 精 彩 與 否, 民 眾 都 會 經 由 口 耳 相 傳 風 聞, 然 而 要 讓 觀 眾 願 意 買 票 入 場, 必 須 引 發 民 眾 必 得 親 自 目 睹 的 好 奇 心, 兼 以 票 價 足 堪 222 筆 者 已 有 1910~1950 年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戲 劇 在 台 灣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以 宜 蘭 地 區 為 研 究 個 案 專 文 討 論 見 藝 術 評 論 14( 出 版 中 ) 223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11 年 10 月 5 日

67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57 負 荷 才 行 以 表 演 類 型 來 看, 境 外 劇 團 多 在 室 內 劇 場 演 出 當 地 不 常 見 的 劇 種, 可 見 戲 商 與 觀 眾 挑 選 的 付 費 表 演, 的 確 與 免 費 的 廟 會 外 台 戲 有 所 區 隔 從 票 價 比 較, 來 自 日 本 的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松 竹 少 女 歌 舞 團 最 貴, 其 次 為 上 海 京 班 再 其 次 是 其 他 的 中 國 劇 班, 最 便 宜 的 是 台 灣 的 劇 團 不 過 有 時 候 上 海 京 班 降 價 以 爭 取 賣 座 時, 其 票 價 甚 至 會 比 台 灣 戲 更 廉 價, 但 通 常 也 會 不 敷 成 本, 如 老 德 勝 班 新 勝 班 老 源 正 興 班 都 有 滿 座, 但 結 算 時 卻 虧 本 的 情 形 224 對 不 同 地 區 的 表 演 團 體 制 訂 不 同 的 票 價 結 構, 與 成 本 觀 眾 有 關 松 竹 應 台 灣 酒 煙 草 賣 出 聯 合 會 之 聘, 來 宜 蘭 座 演 出 兩 天, 隨 即 返 日, 其 欣 賞 的 觀 眾 都 是 與 專 賣 事 業 有 關 人 士, 225 財 力 較 厚 中 國 戲 班 來 台 後 以 巡 迴 演 出, 降 低 渡 海 來 台 的 交 通 成 本, 而 台 灣 本 地 的 劇 團, 則 是 成 本 最 低 廉, 票 價 也 最 便 宜 的, 這 兩 者 的 觀 眾 都 沒 有 限 制, 必 須 顧 慮 一 般 人 的 消 費 水 準, 以 獲 取 最 大 的 利 潤 當 一 九 三 年 代 初 期 興 建 羅 東 座 宜 蘭 座 時, 已 經 過 了 境 外 劇 團 來 宜 蘭 演 出 較 頻 繁 的 時 期, 在 報 紙 缺 席 的 報 導 中, 歌 仔 戲 的 演 出 是 當 時 時 興 的 娛 樂 羅 東 郡 在 一 九 三 八 年 八 月 宣 布 中 元 普 渡 統 一, 遊 行 戲 劇 演 出 一 切 禁 止, 226 原 本 在 外 台 演 出 的 亂 彈 班 的 藝 人, 有 些 只 得 加 入 歌 仔 戲 團, 在 室 內 劇 場 演 出, 而 後 被 要 求 演 出 皇 民 化 劇 227 原 本 商 業 走 向, 以 投 合 觀 眾 所 悅 者 為 要 的 劇 院, 在 戰 爭 開 始 後, 所 有 的 表 演 藝 術 也 被 要 求 必 須 為 軍 事 目 的 服 務, 劇 院 成 了 傳 遞 政 治 訊 息 的 中 心, 透 過 皇 民 化 劇 軍 事 劇 慰 安 會 讓 人 們 接 受 日 本 軍 國 政 府 的 思 想, 以 觀 眾 喜 好 為 取 向 的 表 演 被 忽 視, 審 美 品 鑑 表 演 水 準 的 主 張 則 不 再 重 要 224 請 參 酌 上 述 關 於 松 竹 少 女 歌 舞 團 新 勝 座 北 投 白 字 戲 金 英 陞 等 的 介 紹, 並 參 考, 徐 亞 湘, 日 治 時 期 各 演 藝 團 體 之 戲 院 演 出 票 價 表,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頁 同 年 11 月, 上 海 鳳 儀 京 班 在 台 北 第 一 劇 場, 日 戲 特 等 1 円 50 錢, 夜 戲 特 等 2 円, 上 海 天 蟾 大 京 班, 日 戲 特 等 1 円, 夜 戲 特 等 1 円 90 錢 226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8 年 8 月 6 日 227 游 丙 丁,1991 年 12 月 1 日, 宜 蘭 游 宅 訪

68 5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錄 : 報 刊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演 出 一 覽 表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時 間 來 處 劇 團 名 劇 種 在 宜 何 地 何 處 上 海 新 福 陞 班 京 劇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 昭 應 宮 內 ) 演 出 情 況 劇 目 重 要 演 員 演 出 大 劈 棺 : 莊 子 ( 老 生 王 芝 芬 ), 田 氏 ( 花 旦 一 斗 金 ), 書 童 ( 女 角 金 秀 山 ), 楚 王 孫 ( 小 生 達 子 紅 ) 10 月 15 日 後 加 入 的 女 角 : 金 鳳 英 金 月 仙 蓋 月 樓 金 鳳 奎 等 8 名 上 海 新 福 連 班 京 劇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女 角 17 8 名 男 優 80 餘 名 自 起 不 詳 不 詳 可 能 為 京 劇 1914 年 初 5 月 初 1914 年 2 月 25 日 岳 飛 誕 辰 ( 農 曆 ) 起 ~3 月 上 海 老 德 勝 班 京 劇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昭 應 宮 前 之 戲 臺 上 海 老 德 勝 班 京 劇 宜 蘭 碧 霞 宮 上 海 新 勝 班 京 劇 羅 東 娛 樂 茶 園 ( 舊 媽 祖 廟, 今 震 安 宮 對 面 ) 1914 年 2 月 日 本 天 勝 一 座 綜 藝 團 ( 奇 術 音 樂 舞 ) 1914/5/13 上 海 上 海 班 ( 班 名 不 詳 ) 羅 東 戲 園 開 演 以 來, 每 夜 座 客 常 滿, 又 加 入 女 旦 數 名, 更 博 人 觀 瞻 每 演 遊 地 府 大 劈 棺 殺 子 報 烏 白 蛇 ( 白 蛇 傳 ) 大 補 缸, 場 內 幾 無 立 錐 之 地 宜 蘭 宜 蘭 廳 前 搭 築 劇 場 京 劇 宜 蘭 宜 蘭 市 蘭 馨 茶 園 4 月 3 後, 班 主 赴 南 部, 添 聘 女 角 陳 小 芬 粉 桃 花 陳 玉 芬 有 女 角 金 月 仙 金 鳳 英, 男 角 朱 利 貞 著 名 男 旦 陳 金 寶 加 入 該 班, 要 再 演 40 天 分 一 二 等 滿 座, 續 往 羅 東 頭 圍 叭 哩 沙 場 費 為 日 本 賑 災 用 小 桂 雲 上 海 新 勝 班 京 劇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該 班 男 女 名 角, 大 加 改 良 龍 鳳 配 全 本, 男 角 王 芝 芬 滿 子 善 李 榮 芳, 女 角 花 旦 金 鳳 英 海 桃 紅 水 上 飄 金 月 仙 十 三 紅 月 月 紅, 老 旦 賽 長 喜 等, 大 博 觀 客 嘉 評 每 夜 觀 客 均 見 滿 座 桃 園 永 樂 社 女 優 京 劇 宜 蘭 市 林 元 弼 宅 前 為 祝 林 元 弼 氏 高 樓 落 成, 莊 贊 勳 林 拱 辰 等 議 以 演 戲 慶 賀, 預 聘 8 檯

69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59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時 間 來 處 劇 團 名 劇 種 廣 東 廣 東 改 良 男 女 班 1918 新 竹 香 山 小 錦 雲 南 管 戲 班 日 本 日 本 大 同 美 團 新 派 劇 在 宜 何 地 何 處 演 出 情 況 劇 目 重 要 演 員 不 詳 宜 蘭 宜 樂 茶 園 久 未 有 新 戲 來 演, 開 演 之 日, 觀 眾 接 踵 而 至, 一 時 一 二 三 等 席 位 塞 滿 日 間 第 一 齣 鄧 九 公 歸 周 全 班 合 演, 第 二 齣 大 花 鼓, 夜 間 第 一 齣 大 拜 壽, 第 二 齣 西 廂 記, 第 三 齣 五 搖 船, 該 班 坤 角 步 驟 整 然, 精 神 逼 肖, 男 角 丑 末 淨 生, 頗 有 可 觀 南 管 ( 九 角 戲 ) 不 詳 新 派 劇 宜 蘭 不 詳 大 吉 陞 改 良 正 劇 宜 蘭 俱 樂 部 演 技 場 ( 劇 場 ) 宜 蘭 碧 霞 宮 台 南 金 寶 興 班 七 子 戲 宜 蘭 西 門 下 後 街 聖 王 宮 廟 前 著 手 築 造 三 間, 中 央 造 一 舞 臺, 左 右 兩 廊, 分 別 一 二 三 等 席 位 起 廣 東 潮 州 老 源 正 興 班 潮 州 戲 宜 蘭 桃 園 合 同 春 白 字 戲 羅 東 某 戲 園 夜 夜 俱 告 滿 座, 言 語 概 用 白 字, 又 連 排 全 本 新 戲 桃 園 天 樂 社 京 劇 羅 東 羅 東 劇 場 羅 東 劇 場 舉 行 落 成 典 禮 桃 園 天 樂 社 京 劇 由 宜 蘭 來 羅 東 羅 東 劇 場 每 夜 滿 座 3 月 9 日 獲 商 人 胡 慶 森 陳 振 光 張 阿 力 賞 金 起 桃 園 天 樂 社 京 劇 羅 東 不 詳 25 日 重 來 開 演, 加 添 數 種 背 景 ~8 上 海 聯 興 京 班 京 劇 基 隆 宜 蘭 台 北 新 舞 台 上 海 京 都 德 勝 班 不 詳 京 劇 宜 蘭 不 詳 同 班 文 武 老 生 張 瑞 亭 武 生 張 燕 亭 文 武 二 花 金 春 利 文 武 大 花 張 慶 利 武 行 飽 子 和 老 生 李 慶 順 等

70 6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在 宜 蘭 演 出 的 時 間 來 處 劇 團 名 劇 種 在 宜 何 地 何 處 ~3 桃 園 天 樂 社 京 劇 宜 蘭 天 后 宮 ( 昭 應 宮 ) 初 日 本 坂 東 彥 三 郎 一 座 台 灣 文 化 連 鎖 劇 歌 舞 伎 宜 蘭 羅 東 演 出 情 況 劇 目 重 要 演 員 慶 祝 台 北 到 宜 蘭 鐵 路 全 部 開 通 不 詳 慶 祝 台 北 到 宜 蘭 鐵 路 全 部 開 通 連 鎖 劇 羅 東 羅 東 座 即 台 灣 之 改 良 劇, 每 日 夜 入 場 者 數 百 人 北 投 清 樂 園 白 字 戲 羅 東 羅 東 座 每 見 滿 座 1926 農 曆 新 正 一 連 5 天 台 北 星 光 新 劇 團 彰 化 彰 化 新 劇 社 新 竹 新 竹 新 光 社 新 劇 宜 蘭 芙 蓉 劫 火 裡 蓮 花 等 文 化 劇 宜 蘭 文 化 劇 宜 蘭 公 會 堂 宜 蘭 俱 樂 部 台 北 新 舞 社 歌 仔 戲 羅 東 羅 東 座 羅 東 座 開 幕 起 台 北 金 英 陞 亂 彈 蘇 澳 當 地 劇 場 原 欲 往 花 蓮 港 演 出, 因 遇 豪 雨, 道 路 斷 絕, 只 得 留 在 蘇 澳 降 價 演 出, 維 持 生 計 日 本 松 竹 少 女 歌 舞 團 歌 舞 團 宜 蘭 宜 蘭 座 台 灣 酒 煙 草 賣 出 聯 合 會 聘 訂 3/17 晝 夜 開 演 起 福 州 閩 班 舊 賽 福 州 戲 宜 蘭 宜 蘭 座 樂 備 註 : 劇 團 首 次 出 現, 演 員 二 度 來 宜 蘭 演 出 者 以 標 楷 體 表 示 參 考 資 料 : 呂 訴 上,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 台 北 : 銀 華,1991); 宜 蘭 縣 史 館 藏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宜 蘭 資 料 剪 輯 資 料 庫 ; 徐 亞 湘 主 編,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報 刊 戲 曲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理 計 畫 書 附 光 碟 ( 待 出 版 )

71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61 參 考 資 料 一 中 日 書 籍 大 笹 吉 雄 2002 日 本 現 代 演 劇 史 東 京 : 白 水 社 王 詩 琅 譯 1988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文 化 運 動 台 北 : 稻 香 原 書 為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二 篇 ( 中 卷 ) 台 灣 社 會 運 動 史 文 化 運 動 台 灣 總 督 府 文 教 局 1928 台 灣 に 於 ける 支 那 演 劇 及 台 灣 演 劇 調 早 稻 田 大 學 演 劇 博 物 館 編 1998 日 本 演 劇 年 表 東 京 : 八 木 書 店 吳 紹 蜜 王 佩 迪 撰 稿 1999 蕭 守 梨 生 命 史 台 北 : 傳 藝 中 心 籌 備 處 呂 訴 上 1961 台 灣 電 影 戲 劇 史 臺 北 : 銀 華 出 版 社 林 正 芳 2004 宜 蘭 城 和 宜 蘭 人 的 生 活 宜 蘭 市 : 宜 蘭 縣 政 府 河 竹 繁 俊 1959 日 本 演 劇 全 史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 2002 日 本 演 劇 史 概 論, 郭 連 友 等 譯 北 京 : 文 化 藝 術 出 版 社 邱 坤 良 1992 舊 劇 與 新 劇 ( )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戲 劇 之 研 究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 林 拱 辰 1977 林 拱 辰 先 生 詩 文 集, 陳 長 城 編 台 北 : 玉 豐 周 憲 文 1958 日 據 時 代 的 經 濟 特 徵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經 濟 研 究 室 宜 蘭 文 獻 委 會 編 1963 宜 蘭 縣 志 宜 蘭 : 宜 蘭 文 獻 委 員 會 耐 霜 1954 台 灣 新 劇 運 動 述 略, 台 北 文 物 3(2:83 85)(8 月 ) 徐 亞 湘 2000 日 治 時 期 中 國 戲 班 在 台 灣 台 北 : 南 天 書 局 陳 志 梧 1988 空 間 之 歷 史 社 會 變 遷 : 以 宜 蘭 為 個 案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都 市 計 劃 室 陳 淑 均 ( 清 ) 1840 噶 瑪 蘭 廳 志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72 6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陳 進 傳 1995 宜 蘭 傳 統 漢 人 家 族 之 研 究 宜 蘭 市 : 宜 蘭 文 化 中 心 陳 逸 松 口 述 吳 君 瑩 記 錄 林 忠 勝 撰 述 1994 陳 逸 松 回 憶 錄 台 北 : 前 衛 陳 健 銘 1991 從 大 榮 陞 戲 班 到 楊 麗 花, 民 俗 曲 藝 74:45 56(11 月 ) 1995 野 台 鑼 鼓 台 北 : 稻 鄉 2001 戲 院 生 涯 五 十 載 - 賴 玉 蘭 女 士 訪 談 錄,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54:97 120(11 月 ) 張 維 賢 1954 我 的 演 劇 回 憶, 台 北 文 物 3(2): (8 月 ) 張 文 義 1994 陳 永 文 先 生 訪 談 錄, 宜 蘭 文 獻 14:92 93(3 月 ) 葉 龍 彥 2004 台 灣 老 戲 院 台 北 : 遠 足 文 化 濱 田 秀 三 郎 編 1943 臺 灣 演 劇 の 現 狀 東 京 : 丹 青 書 房 戴 寶 村 2001 宜 蘭 交 通 史 宜 蘭 市 : 宜 蘭 縣 政 府 羅 東 公 學 校 編 著 1996[1936] 羅 東 鄉 土 資 料, 林 清 池 翻 譯, 李 英 茂 審 定 宜 蘭 : 宜 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簡 秀 珍 1993 台 灣 民 間 社 區 劇 場 -- 羅 東 福 蘭 社 研 究 文 化 大 學 藝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5 宜 蘭 縣 北 管 人 物 誌 之 一 : 游 丙 丁 先 生, 宜 蘭 文 獻 13:46 52(1 月 ) 1995 宜 蘭 縣 北 管 人 物 誌 之 四 : 李 三 江 先 生, 宜 蘭 文 獻 17: (9 月 ) 1995 宜 蘭 縣 北 管 人 物 誌 之 五 : 林 溪 泉 先 生, 宜 蘭 文 獻 18:45 54(11 月 ) 2002 清 代 宜 蘭 地 區 北 管 分 派 原 因 探 考 及 其 文 化 意 涵 分 析, 2001 年 中 華 民 國 民 族 音 樂 學 會 青 年 學 者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 范 揚 坤 李 毓 芳 編 台 北 市 : 民 族 音 樂 學 會 2002 日 治 時 期 宜 蘭 地 區 慶 典 中 的 遊 藝 活 動, 藝 術 評 論 13: 台 北 : 臺 北 藝 大 ~1950 年 西 方 表 演 形 式 戲 劇 在 台 灣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以 宜 蘭 地 區 為 研 究 個 案, 藝 術 評 論 14( 出 版 中 ) 藍 懷 生 1979 孩 提 時 的 外 台 戲 與 演 變, 蘭 陽 17:34 42 台 北 : 旅 北 蘭 陽 同 鄉 會 1980 小 鎮 二 三 古 蹟 的 今 昔, 蘭 陽 22:58 63 台 北 : 旅 北 蘭 陽 同 鄉 會 龔 宜 君 2001 宜 蘭 縣 人 口 與 社 會 變 遷 宜 蘭 : 宜 蘭 縣 政 府 二 報 紙 資 料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年

73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63 台 南 新 報,1921 年 5 月 至 1937 年 1 月 三 法 文 論 文 JIAN Hsiu jen 2000 Développement du Théâtre de Communauté Beiguan et Transformations Sociales à Taïwan: le Cas de la Région de Yilan, Nord-Est de Taïwan, Etudes de l Extrême-Orient, Université Paris 7, Thèse. 四 田 野 訪 問 李 三 江 1995 年 5 月 3 日, 羅 東 福 蘭 社 社 館 訪 李 先 生 1921 年 生, 新 樂 陞 童 伶 出 身, 後 參 加 羅 東 福 蘭 社 李 英 茂 2004 年 6 月 7 日, 羅 東 李 宅 訪 李 老 師 1929 年 生, 為 宜 蘭 公 學 校 校 友, 國 小 老 師 退 休 林 溪 泉 1994 年 11 月 6 日, 羅 東 林 宅 訪 林 先 生 1908 年 生 為 羅 東 福 蘭 社 的 子 弟, 為 東 福 陞 亂 彈 班 班 主, 也 曾 整 過 歌 仔 戲 團 陳 月 華 2004 年 7 月 28 日, 羅 東 林 宅 訪 陳 老 師 1928 年 生, 為 羅 東 女 子 公 學 校 校 友, 曾 任 國 小 老 師 游 丙 丁 1991 年 12 月 1 日, 宜 蘭 游 宅 訪 游 先 生 1920 年 生, 為 新 榮 陞 童 伶 出 身, 曾 經 營 新 東 興 歌 劇 團 五 資 料 庫 宜 蘭 縣 史 館 藏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宜 蘭 資 料 剪 輯 資 料 庫 徐 亞 湘 主 編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報 刊 戲 曲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理 計 畫 書 附 光 碟, 宜 蘭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 待 出 版 ) 註 : 本 文 部 份 田 野 調 查 經 費 來 自 國 科 會 日 治 時 期 兒 童 表 演 活 動 之 研 究 (NSC H ) 計 畫 補 助, 謹 此 致 謝

74 6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Circumstances, Performance and Aesthetics Imported Theatre Groups in Yilan Region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Jian, Hsiu-Jen Abstract Lanyang Plain is the area where transportation system was developed the latest in Taiwan. Because of the constant uproars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rail road from Taipei to Yilan wasn t built until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reports in the newspapers during the Japanese period, there were, from 1911 to 1936, already 12 theatre groups from Mainland China, 11 from others districts of Taiwan, and 4 performing groups from Japan which had played in Yilan Region. These peforming groups did not play the Siping opera, Beiguan theatre, Glove-puppet theatre or string-marionettes theatre which had existed in Yilan. This study will first focus on performances by the imported performing group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how local people in the Yilan Region made the place an environment suitable for performances by developing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nd gradually invest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atres for financial benefits and audience s needs. Also, these imported performing groups had influence on the local performing activities. Most of the 12 Opera groups were Beijing-style theatre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se Beijing-style theatres, local Kaisha and participants of Beiguan community theatres started learning stamps of Beijing Opera. How local people appreciated Beijing theatre can be understood through the audience s requirements of performing styles, costumes, make-up, settings and repertories. The performing groups from Mainland China, other districts of Taiwan and Japan were Assistant Professor, Graduate School of Folk Culture & Arts, Taipei National Univeristy of the Arts.

75 簡 秀 珍 環 境 表 演 與 審 美 日 治 時 期 境 外 劇 團 在 宜 蘭 地 區 的 演 出 65 invited to perform in Yilan Region for different purposes. Groups from the first two areas were mainly for money making. Groups from Japan including New School Drama (Shinpa geki), Kabuki, Young Ladies performing troupe, variety show troupe, on the other hand, came with the purpose of introducing Japanese entertaining forms. Because of the war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n 1937, Chinese performing groups were no longer able to come to Taiwan. Those performances originally plann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such as those performed in Luodong Theatre and Yilan Theatre could not but be put aside, and in their place, performances like Drama of Kominka, anti-spy, consoling injured soldiers and family members of deceased soldiers, were offered to promote militarism f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Performing to entertain was no longer important. Key words: Japanese Colonization, Taiwan, Theatre, Spectator, Performance

76

77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1, pp ,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針 對 台 北 市 規 模 相 當 之 中 大 型 劇 場,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探 討 其 定 位 之 差 異, 進 而 提 出 策 略 建 議, 作 為 劇 場 經 營 者 以 及 相 關 人 士 參 考 依 據 故 以 台 北 市 七 個 中 大 型 劇 場 ( 包 括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中 山 堂 城 市 舞 台 新 舞 台 等 ) 作 為 研 究 客 體, 以 曾 經 觀 賞 於 本 研 究 中 任 何 一 個 以 上 之 劇 場, 所 舉 辦 之 演 出 活 動 的 觀 眾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問 卷 經 過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統 計 方 法, 可 得 出 加 權 評 分 表 以 及 知 覺 定 位 圖, 並 可 進 一 步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包 括 標 竿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及 策 略 分 析 等 六 個 方 法 每 個 分 析 之 目 的 皆 在 於 瞭 解 觀 眾 之 想 法, 並 配 合 知 覺 定 位 圖 作 為 輔 助 分 析 工 具, 進 而 為 各 個 劇 場 研 擬 策 略 方 向 關 鍵 詞 :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表 演 藝 術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觀 眾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助 理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78 6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一 緒 論 一 般 人 對 於 劇 場 的 想 法, 通 常 就 是 欣 賞 表 演 的 場 所, 表 演 團 體 來 來 去 去, 觀 眾 往 來 穿 梭, 劇 場 似 乎 是 被 動 靜 默 的 一 方 但 近 年 來,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公 立 文 化 機 構 組 織 改 制 的 評 估, 將 直 接 影 響 眾 多 公 營 劇 場 未 來 的 經 營 模 式, 也 持 續 引 發 相 關 人 士 以 及 媒 體 對 於 公 營 劇 場 定 位 問 題 的 討 論 1 大 部 分 對 於 劇 場 定 位 的 的 討 論, 多 以 經 營 管 理 組 織 編 制 資 源 取 得 管 道 等 面 向 作 為 切 入 點, 較 少 關 照 觀 眾 對 劇 場 的 看 法 回 顧 國 內 關 於 劇 場 的 相 關 研 究, 多 半 針 對 建 築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或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進 行 客 觀 物 理 性 量 測, 以 及 對 於 演 奏 者 或 觀 眾 的 主 觀 心 理 性 調 查, 但 以 觀 眾 角 度 探 討 劇 場 整 體 定 位 之 研 究 亦 較 為 少 見 劇 場 經 營 者 自 認 從 事 的 是 文 化 服 務 業, 服 務 表 演 團 體 與 觀 眾 2, 對 於 民 間 經 營 劇 場 而 言, 觀 眾 不 僅 是 服 務 對 象, 也 是 重 要 的 買 者 ; 對 於 公 營 劇 場 而 言,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的 不 穩 定, 直 接 影 響 補 助 的 編 列 金 額, 而 在 法 人 化 之 後, 政 府 補 助 比 例 可 能 降 低, 更 須 評 估 其 績 效 作 為 補 助 依 據 3, 民 間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提 升, 觀 眾 的 看 法 及 意 見, 應 是 劇 場 經 營 者 最 值 得 重 視 參 考 的 依 據 目 前 台 北 市 劇 場 參 與 節 目 製 作 的 程 度 並 不 高, 多 為 被 動 提 供 表 演 團 體 場 地 租 借, 自 製 或 合 辦 的 節 目 比 例 較 低, 劇 場 的 功 能 簡 化 到 單 純 的 場 地 租 借, 宣 傳 推 廣 以 及 票 房 的 重 擔, 幾 乎 完 全 落 在 表 演 團 體 身 上 但 在 表 演 藝 術 製 作 價 值 鏈 中, 表 演 團 體 就 如 同 產 品 製 造 商, 而 劇 場 則 集 合 各 種 演 出 節 目, 為 表 演 藝 術 呈 現 的 平 台, 作 為 一 個 通 路 的 角 色, 劇 場 其 實 可 以 發 揮 相 當 大 的 功 能 一 般 通 路 策 略 分 為 推 和 拉 兩 種 4, 目 前 國 內 表 演 團 體 多 使 用 拉 的 方 式, 直 接 吸 引 觀 眾 購 票 進 劇 場 欣 賞 演 出, 但 劇 場 對 於 觀 眾 的 推 廣 功 能 卻 往 往 被 忽 略 表 演 團 體 每 年 推 出 演 出 不 過 數 檔, 但 劇 場 卻 是 扣 除 保 養 維 修 日 之 外, 幾 乎 全 年 每 日 都 可 以 安 排 演 出, 倘 若 劇 場 本 身 擁 參 見 李 文 儀 ( 民 92 年 1 月 25 日 ) 文 教 機 構 行 政 法 人 化, 文 建 會 教 育 部 不 同 調 中 國 時 報, 第 14 版 參 見 王 凌 莉 ( 民 92 年 1 月 28 日 ) 台 北 社 教 館 變 身 城 市 舞 台, 拜 訪 新 舞 台 向 民 間 劇 場 取 經 自 由 時 報, 第 40 版 同 註 1 參 見 邱 志 聖 ( 民 90) 策 略 行 銷 分 析 : 架 構 與 實 務 應 用 ( 頁 ) 台 北 市 : 智 勝 文 化 推 是 指 產 品 由 廠 商 推 廣 給 通 路, 再 由 通 路 推 廣 給 客 戶 ; 拉 是 指 廠 商 透 過 廣 告 人 員 銷 售 來 吸 引 顧 客 到 通 路 來 購 買

79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69 有 極 佳 的 品 牌 形 象, 且 在 節 目 品 質 以 及 其 他 服 務 上 可 以 為 觀 眾 所 信 賴, 顯 然 較 表 演 團 體 更 容 易 培 養 長 期 觀 眾, 對 潛 在 觀 眾 也 擁 有 更 多 的 吸 引 力, 同 時 也 可 以 降 低 表 演 團 體 的 部 分 行 銷 成 本 另 一 方 面, 劇 場 為 有 效 達 到 推 廣 功 能 並 鞏 固 劇 場 品 牌, 對 於 表 演 團 體 節 目 的 遴 選 也 將 會 更 嚴 謹, 亦 可 刺 激 節 目 品 質 提 升 與 促 成 市 場 區 隔 形 成, 對 於 觀 眾 表 演 團 體 或 是 劇 場 本 身, 可 說 是 三 贏 的 局 面, 因 此 強 化 劇 場 作 為 通 路 角 色 的 功 能 是 相 當 必 要 的 強 化 劇 場 的 功 能, 必 須 先 釐 清 劇 場 定 位, 在 劇 場 最 重 要 的 買 者 之 一, 也 就 是 觀 眾 的 心 目 中, 不 同 的 劇 場 定 位 如 何?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一 般 企 業 在 作 定 位 或 競 爭 分 析 時, 經 常 使 用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統 計 方 法, 瞭 解 自 有 品 牌 與 競 爭 品 牌 在 顧 客 心 目 中 的 知 覺 定 位 情 形, 以 作 為 差 異 化 的 依 據, 並 進 一 步 擬 定 定 位 策 略 相 同 的,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可 運 用 到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透 過 客 觀 的 統 計 方 法, 瞭 解 觀 眾 心 中 各 個 劇 場 的 形 象, 以 作 為 各 劇 場 定 位 策 略 的 基 礎, 故 本 研 究 將 以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作 為 劇 場 定 位 之 分 析 方 法, 並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擬 定 評 估 劇 場 的 準 則 依 據, 對 台 北 市 規 模 相 當 之 中 大 型 劇 場,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進 而 提 出 策 略 建 議, 作 為 劇 場 經 營 者 以 及 相 關 人 士 參 考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包 括 : 1. 透 過 文 獻 回 顧, 整 合 各 方 資 料, 並 考 量 實 際 狀 況, 歸 納 擬 定 劇 場 屬 性, 作 為 觀 眾 評 估 劇 場 之 準 則 依 據 2. 探 討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在 各 個 屬 性 上 的 個 別 表 現 與 綜 合 績 效, 並 分 析 其 優 勢 與 劣 勢 3. 瞭 解 各 劇 場 屬 性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的 重 要 性, 形 成 定 位 策 略 的 依 據 4. 根 據 劇 場 在 各 個 屬 性 上 的 表 現, 以 及 屬 性 對 於 觀 眾 的 重 要 性, 為 各 個 劇 場 研 擬 策 略 方 向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圍 亦 加 以 定 義 如 下 : 1. 研 究 客 體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客 體 為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此 處 所 指 的 劇 場, 是 指 一 個 為 了 演 出 而 設 計 的 建 築 物, 也 就 是 表 演 場 地, 包 含 有 形 的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無 形 的 服 務 與 形 象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中 大 型 劇 場, 是 指 觀 眾 席 座 位 數 在 900 席 以 上 的 表 演 場 地 在 台 北 市 的 中 大 型 劇 場 共 有 七 個 :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3145 席

80 7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 以 下 簡 稱 國 父 紀 念 館 ) 2580 席 國 家 音 樂 廳 2070 席 國 家 戲 劇 院 1522 席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 以 下 簡 稱 中 山 堂 ) 1122 席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999 席 新 舞 台 927 席 2. 研 究 地 區 : 由 於 研 究 經 費 以 及 時 間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僅 以 台 北 市 之 中 大 型 劇 場 為 研 究 客 體, 抽 樣 地 區 亦 僅 限 於 台 北 市 3. 研 究 事 項 : 本 研 究 乃 在 探 討 台 北 市 各 個 中 大 型 劇 場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之 知 覺 定 位, 並 比 較 其 間 的 差 異, 進 而 擬 定 未 來 的 定 位 策 略 4. 調 查 對 象 : 由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係 以 觀 眾, 意 即 劇 場 使 用 者 之 角 度, 進 行 劇 場 定 位 分 析, 因 此 調 查 對 象, 為 曾 經 觀 賞 於 本 研 究 中 任 何 一 個 以 上 之 劇 場, 所 舉 辦 之 演 出 活 動 的 觀 眾 二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之 文 獻 探 討 共 包 含 國 內 劇 場 相 關 研 究 行 銷 通 路 概 念 商 店 印 象 相 關 研 究 表 演 藝 術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研 究 等 四 部 分 ( 一 ) 國 內 劇 場 相 關 研 究 國 內 以 劇 場 為 主 體 的 相 關 研 究 並 不 算 多, 大 部 分 是 針 對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視 聽 效 果 作 評 估, 另 外 也 有 就 營 運 成 本 以 及 管 理 服 務 面 向 作 討 論 的 研 究 周 肇 隆 (1996 ) 與 林 克 全 (1997 ) 都 曾 利 用 建 成 環 境 用 後 評 估 (POE,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 的 理 論, 分 別 針 對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之 舞 台 部 分, 以 及 觀 眾 使 用 部 分 進 行 評 估 周 肇 隆 是 以 對 不 同 類 型 表 演 者 進 行 使 用 需 求 分 析, 擬 出 評 估 準 則, 並 對 演 藝 廳 進 行 現 場 勘 查 作 業, 並 配 合 管 理 單 位 以 及 表 演 團 體 技 術 人 員 的 訪 談, 以 及 對 表 演 團 體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實 證 比 較 分 析 而 林 克 全 則 是 透 過 一 般 觀 眾 之 問 卷 調 查 現 場 計 數 與 現 場 觀 察 的 方 式 瞭 解 觀 眾 使 用 需 求 使 用 反 應, 再 配 合 相 關 法 規 與 文 獻, 擬 定 評 估 準 則 兩 者 建 立 之 準 則, 除 可 用 來 檢 驗 現 有 演 藝 廳 之 服 務 設 施, 亦 可 作 為 新 建 物 設 計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81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71 賴 昭 旭 (2001) 與 謝 育 穎 (2003) 亦 曾 使 用 建 成 環 境 用 後 評 估 的 理 論,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進 行 研 究 賴 昭 旭 的 研 究 針 對 演 藝 廳 之 演 藝 空 間 ( 不 包 含 觀 眾 席 部 分 ), 藉 由 對 表 演 者 的 行 為 調 查, 探 討 使 用 者 行 為 反 應 與 建 成 環 境 之 關 係, 以 及 不 同 表 演 型 態 對 於 演 出 空 間 與 演 出 設 施 的 使 用 反 應 與 差 異, 建 立 演 藝 廳 建 築 計 畫 之 評 估 準 則 而 謝 育 穎 的 研 究 則 是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針 對 舞 台 空 間 規 劃 以 及 表 演 設 備 性 能 進 行 建 物 現 勘 調 查 ; 第 二 部 分 則 是 針 對 演 藝 廳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演 出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以 及 對 演 出 團 體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藉 此 檢 討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之 設 計, 確 實 掌 握 演 藝 廳 性 能 優 劣, 作 為 擬 定 評 估 準 則 以 及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另 外 黃 弘 昌 (1996) 與 黃 敬 璁 (2001) 則 是 針 對 表 演 場 地 音 響 效 果 作 評 估 黃 弘 昌 利 用 主 觀 評 估 問 卷 以 及 物 理 量 測 儀 器, 作 相 關 的 心 理 量 評 估 與 物 理 性 音 響 指 標 量 測, 釐 清 各 主 觀 屬 性 間 的 關 係, 並 找 尋 與 各 主 觀 屬 性 相 關 的 代 表 性 物 理 參 數 而 黃 敬 璁 則 認 為 一 個 好 的 音 樂 性 舞 台 環 境 設 計, 除 了 應 該 包 含 能 忠 實 地 將 舞 台 上 之 表 演, 傳 達 至 聆 聽 觀 眾 的 廳 堂 環 境 外, 亦 應 該 包 含 了 可 以 滿 足 演 奏 者 在 演 奏 時 之 音 響 環 境 需 求 故 針 對 舞 台 音 響 環 境 對 演 奏 者 及 觀 眾 間 之 互 動 影 響, 於 不 同 樂 器 演 奏 者 以 及 不 同 類 型 音 樂 表 演, 進 行 主 觀 評 估 與 客 觀 量 測 實 驗, 兩 者 對 照 並 計 算 各 種 性 能 參 數 顏 靖 軒 (2001) 則 是 分 析 國 家 級 都 會 級 以 及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級 之 演 藝 廳 各 項 營 運 成 本 之 內 容, 透 過 營 運 成 本 內 容 分 析 以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探 討 各 種 不 同 規 模 等 級 演 藝 廳 的 各 項 成 本 支 出 服 務 人 力 收 入 情 形, 可 作 為 經 營 者 擬 定 整 體 財 務 計 畫, 或 是 公 營 演 藝 廳 未 來 民 營 化 的 重 要 參 考 盧 麗 專 (2002) 以 基 層 藝 文 機 構 台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演 藝 廳 的 使 用 現 況 進 行 實 務 探 究, 分 別 透 過 問 卷 以 及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觀 眾 與 演 藝 團 體 對 於 演 藝 廳 管 理 服 務 的 看 法 與 期 望, 探 討 演 藝 設 施 目 前 的 問 題 並 提 供 改 善 的 方 向 由 以 上 文 獻 回 顧, 得 知 國 內 以 劇 場 為 主 體 的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空 間 設 計 或 是 財 務 管 理 層 面 作 為 切 入 點, 對 於 劇 場 整 體 定 位 的 議 題 較 少 著 墨, 因 此 本 研 究 試 圖 以 較 為 全 面 的 觀 點, 透 過 觀 眾 主 觀 看 法, 探 討 劇 場 定 位, 並 作 為 差 異 化 的 依 據, 進 一 步 擬 定 定 位 策 略

82 7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 二 ) 行 銷 通 路 概 念 1. 定 義 與 功 能 Kotler(1999:406) 指 出 在 今 日 的 經 濟 型 態 中, 大 多 數 的 生 產 者 並 沒 有 將 產 品 直 接 銷 售 到 最 終 使 用 者 手 中 ; 而 在 生 產 者 與 最 終 使 用 者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群 行 銷 中 間 機 構 (marketing intermediaries) 周 文 賢 (1999:761) 亦 提 到 行 銷 通 路 (Marketing Channel), 或 稱 配 銷 通 路 (Distribution Channel), 係 指 在 生 產 者 將 特 定 產 品 與 服 務 移 至 消 費 者 的 過 程 中, 取 得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所 有 權, 或 協 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機 構 和 個 人 Kotler(1999:407) 同 時 也 提 出 行 銷 通 路 的 主 要 功 能 : a. 資 訊 搜 集 與 行 銷 環 境 行 為 和 因 素 有 關 的 必 要 行 銷 研 究 和 資 訊 以 供 規 劃 與 促 成 交 易 b. 促 銷 發 展 與 傳 播 產 品 的 說 服 性 溝 通 訊 息 c. 接 觸 尋 找 潛 在 購 買 者 並 與 之 接 觸 溝 通 d. 配 合 使 提 供 的 產 品 能 配 合 顧 客 的 需 求, 包 括 製 造 分 級 裝 配 與 包 裝 等 活 動 e. 協 商 在 價 格 及 其 他 條 件 上 作 成 最 後 協 定, 以 推 動 產 品 所 有 權 的 移 轉 f. 實 體 配 送 運 送 及 儲 存 產 品 g. 財 務 融 通 資 金 的 取 得 及 週 轉, 以 供 通 路 工 作 的 各 項 成 本 h. 承 擔 風 險 承 擔 完 成 通 路 工 作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劇 場 為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之 實 體 通 路, 與 一 般 零 售 業 或 百 貨 業 等 通 路 商 不 同 的 是,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具 有 無 形 性 (intangibility) 易 消 失 性 (perishability) 不 可 分 割 性 (inseparability) 變 異 性 (variability) 等 特 質 5 因 其 變 異 性 的 特 質, 所 以 即 使 是 同 樣 的 節 目 內 容, 每 場 演 出 皆 可 視 為 一 個 全 新 的 產 品, 演 出 過 程 皆 為 一 個 重 新 生 產 的 活 動, 節 目 生 產 與 服 務 享 受 在 同 一 時 間 發 生, 而 觀 眾 在 作 購 買 決 策 時, 產 品 尚 未 生 產, 因 此 觀 眾 雖 可 先 經 由 觀 賞 影 音 片 段 的 試 用 過 程, 對 於 尚 未 生 產 的 產 品 本 身 有 初 步 的 瞭 解, 但 實 際 的 節 目 內 容 仍 需 在 演 出 當 下 才 能 窺 得 全 貌 而 劇 院 主 要 功 能 中, 只 有 生 產 與 享 受, 購 買 行 為 不 一 定 要 發 生 在 劇 院 中, 因 表 演 藝 術 無 形 性 以 及 變 5 參 見 P. Kotler and J. Scheff (1997). Standing Room Only: Strategies for Marketing the Performing Arts (1st ed.) (p ). Boston, Massachusetts: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83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73 異 性 的 特 質, 因 此 產 品 本 身 無 法 陳 列, 一 個 舞 台 上 亦 只 能 有 一 個 節 目 演 出 而 目 前 台 灣 劇 場 所 發 揮 之 通 路 功 能 相 當 有 限, 除 了 單 純 的 場 地 租 借 之 外, 可 能 僅 限 於 資 訊 蒐 集 與 傳 播 促 銷, 或 是 少 部 分 的 風 險 承 擔, 顯 然 劇 場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通 路 功 能 值 得 開 發 倘 若 可 以 對 於 各 劇 場 定 位 作 競 爭 分 析, 作 為 差 異 化 策 略 之 依 據, 進 而 強 化 劇 場 的 通 路 功 能, 勢 必 可 提 升 表 演 藝 術 消 費 行 為 的 效 率, 並 能 有 效 拓 展 觀 眾 市 場 2. 行 銷 通 路 的 類 型 任 何 執 行 將 產 品 及 其 物 權 移 至 最 終 消 費 者 之 工 作 者, 即 構 成 一 通 路 階 層 (channel level) Kotler(1999:411) 依 通 路 階 層 數 目 來 表 示 行 銷 通 路 的 長 度, 將 通 路 區 分 為 零 階 通 路 一 階 通 路 二 階 通 路 三 階 通 路 表 演 藝 術 演 出 售 票 給 觀 眾 時, 如 為 表 6 演 團 體 自 行 擔 負 行 銷 售 票 工 作, 並 且 不 是 在 劇 場 內 演 出 時, 則 為 零 階 通 路 形 式 ; 若 使 用 劇 場 作 為 演 出 場 地, 或 劇 場 經 營 單 位 參 與 協 助 製 作 行 銷 事 宜, 或 是 售 票 工 作 交 由 售 票 系 統 處 理, 則 為 一 階 通 路 或 二 階 通 路 ; 若 再 加 上 表 演 者 委 託 經 紀 公 司, 或 國 外 團 體 透 過 國 內 機 構 引 進, 則 成 為 三 階 通 路, 如 圖 2 1 所 示 零 階 通 路 (M-C) 表 演 團 體 觀 眾 一 階 通 路 (M-R-C) 表 演 團 體 劇 場 經 營 者 觀 眾 二 階 通 路 (M-W-R-C) 表 演 團 體 售 票 系 統 劇 場 經 營 者 觀 眾 三 階 通 路 表 演 團 體 經 紀 公 司 售 票 系 統 劇 場 經 營 者 觀 眾 (M-W-J-R-C) 圖 2 1 表 演 藝 術 行 銷 通 路 ( 三 ) 商 店 印 象 相 關 研 究 商 店 印 象 多 運 用 於 百 貨 零 售 業 等 通 路 商, 為 消 費 者 對 於 通 路 商 之 整 體 主 觀 知 覺 劇 場 作 為 表 演 藝 術 之 通 路, 雖 然 功 能 特 質 不 盡 相 同, 但 商 店 印 象 的 概 念, 亦 可 適 用 於 同 為 實 體 通 路 之 劇 場 上 因 此 商 店 印 象 之 部 分 構 面, 可 作 為 劇 場 評 估 準 則 之 參 考 依 據 6 此 處 劇 場 一 詞, 是 指 一 個 為 了 演 出 而 設 計 的 建 築 物, 也 就 是 表 演 場 地

84 7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商 店 印 象 定 義 Martineau(1958) 是 第 一 個 將 印 象 (Image) 概 念 運 用 在 零 售 領 域 的 學 者, 他 認 為 商 店 顧 客 的 決 策 中, 有 一 種 超 乎 地 點 價 格 及 商 品 選 擇 等 功 能 性 特 質 的 力 量 在 運 作, 即 為 商 店 的 個 性 或 形 象 而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定 義 某 商 店 的 方 式, 是 一 種 以 功 能 性 品 質 及 心 理 屬 性 的 氣 氛, 作 為 考 量 方 式 Hawkins, Best & Coney(2001:599) 對 商 店 印 象 提 出 解 釋, 特 定 消 費 者 或 目 標 市 場 對 某 零 售 商 所 有 屬 性 的 知 覺, 就 是 一 般 所 謂 的 商 店 印 象 因 此, 商 店 印 象 是 消 費 者 對 於 特 定 商 店 的 整 體 主 觀 知 覺 2. 商 店 印 象 構 面 關 於 商 店 印 象 構 面 研 究 的 學 者 相 當 多, 黃 建 中 (2002) 曾 將 國 外 針 對 商 店 印 象 構 面 之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結 果 如 表 2 1 所 示 : 表 2 1 商 店 形 象 構 面 與 要 素 之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 國 外 學 者 ) 學 者 商 店 形 象 構 面 構 面 要 素 Fisk(1961) Kunkel & Berry (1968) 1. 地 點 的 便 利 性 路 線 遠 近 行 程 時 間 交 通 阻 塞 停 車 方 便 2. 商 品 的 合 宜 性 品 牌 數 目 商 店 種 類 深 度 商 店 品 質 商 品 部 門 數 目 商 品 種 類 廣 度 3. 價 格 特 殊 品 的 價 格 替 代 品 的 價 格 競 爭 店 價 格 折 扣 種 類 折 扣 品 在 折 扣 期 的 價 格 4. 銷 售 人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禮 儀 付 賬 過 程 與 信 用 政 策 人 員 協 調 性 送 貨 餐 廳 廣 告 信 賴 實 用 5. 商 店 裝 潢 及 氣 氛 商 品 陳 列 顧 客 類 型 裝 潢 與 商 品 展 示 的 吸 引 力 商 店 交 通 與 擁 擠 程 度 6. 購 後 的 滿 意 商 品 使 用 上 的 滿 意 購 物 經 驗 的 滿 意 付 款 的 滿 意 退 貨 及 調 換 上 的 滿 意 商 店 接 近 性 的 滿 意 1. 商 品 價 格 低 價 公 平 或 競 爭 性 價 格 高 或 非 競 爭 性 價 格 價 值 ( 特 殊 折 扣 除 外 ) 2. 商 品 品 質 好 或 壞 的 商 品 品 質 好 或 壞 的 百 貨 部 門 現 有 的 品 牌 名 稱 3. 商 品 種 類 商 品 的 廣 度 商 品 的 深 度 擁 有 我 喜 愛 的 商 品 4. 商 品 時 髦 性 5. 銷 售 人 員 銷 售 人 員 的 數 目 銷 售 人 員 的 態 度 銷 售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豐 富 程 度 好 或 壞 的 服 務 6. 地 點 便 利 性 離 家 的 距 離 離 工 作 地 點 的 距 離 接 近 性 好 或 壞 的 地 點 7. 其 他 便 利 因 素 停 車 商 店 營 業 時 間 相 對 其 他 商 店 的 便 利 性 一 般 的 便 利 8. 服 務 信 用 送 貨 餐 廳 設 備 其 他 服 務 9. 促 銷 特 賣 贈 品 券 及 其 他 促 銷 展 示 會 10. 廣 告 廣 告 形 式 與 品 質 使 用 的 媒 體 與 工 具 廣 告 信 賴 度 11. 商 店 氣 氛 非 便 利 性 的 陳 列 內 外 裝 潢 商 品 陳 列 顧 客 類 型 擁 擠 情 況 合 宜 的 贈 品 有 名 望 的 商 店 12. 賠 償 的 信 譽 退 貨 交 換 公 平 的 信 譽

85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75 Stephenson (1969) 1. 商 品 廣 告 廣 告 的 資 訊 廣 告 可 信 度 廣 告 的 助 益 性 廣 告 頻 率 廣 告 訴 求 2. 商 店 實 體 特 徵 商 店 整 潔 結 帳 速 度 在 商 店 中 移 動 的 容 易 性 裝 潢 吸 引 力 容 易 尋 找 3. 商 店 的 方 便 性 地 點 的 遠 近 駕 車 容 易 到 達 所 需 的 時 間 其 他 商 店 的 方 便 性 4. 朋 友 對 商 店 的 感 覺 朋 友 知 道 朋 友 推 薦 朋 友 喜 歡 惠 顧 客 來 店 朋 友 人 數 5. 商 店 選 擇 選 擇 程 度 品 牌 數 目 存 貨 程 度 6. 商 店 人 員 人 員 禮 貌 人 員 協 助 人 員 親 切 人 員 數 目 7. 價 格 價 格 的 合 理 程 度 特 殊 價 格 的 數 目 價 值 程 度 8. 商 店 可 靠 性 商 品 的 可 靠 性 價 值 程 度 著 名 名 牌 商 品 品 質 1. 商 品 品 質 選 擇 性 或 種 類 樣 式 或 時 髦 性 保 證 定 價 2. 服 務 一 般 性 服 務 銷 售 人 員 服 務 自 助 服 務 退 貨 的 容 易 性 送 貨 服 務 信 用 政 策 3. 顧 客 社 會 階 級 訴 求 自 我 印 象 一 致 性 銷 售 人 員 4. 實 體 設 施 實 體 設 備 商 店 陳 列 購 物 容 易 性 建 築 構 造 Lindquist(1974) 5. 便 利 一 般 性 便 利 地 點 性 便 利 停 車 便 利 6. 商 店 氣 氛 適 合 的 氣 氛 7. 促 銷 促 銷 廣 告 陳 列 展 示 折 價 券 象 徵 和 顏 色 8. 組 織 因 素 保 守 / 現 代 的 聲 望 信 賴 度 9. 交 易 後 滿 意 商 品 的 使 用 退 貨 賠 償 Oxenfeldt Hansen & Deutscher (1977) 1. 實 體 商 品 品 質 商 品 廣 度 商 品 深 度 存 貨 流 行 的 樣 式 快 速 訂 貨 足 夠 的 銷 售 人 員 結 帳 快 速 退 回 / 修 理 容 易 2. 非 實 體 親 切 感 愉 悅 感 信 賴 感 助 益 性 自 我 滿 足 整 潔 感 3. 夢 想 部 分 感 覺 喜 歡 受 尊 敬 信 用 1. 商 品 品 質 選 擇 性 樣 式 價 格 2. 服 務 分 期 付 款 銷 售 人 員 退 貨 容 易 信 用 送 貨 3. 顧 客 顧 客 4. 實 體 設 施 乾 淨 商 店 佈 置 購 物 容 易 吸 引 力 5. 便 利 地 點 停 車 6. 促 銷 廣 告 7. 商 店 氣 氛 適 合 性 8. 組 織 因 素 商 店 名 譽 9. 交 易 後 滿 意 滿 意 程 度 1. 形 象 屬 性 / 態 度 服 務 顧 客 類 型 實 體 設 備 便 利 性 促 銷 商 店 氣 氛 購 後 滿 意 Nevin John & 度 商 品 及 機 構 Houston(1988) 2. 特 別 突 出 價 格 商 品 地 點 停 止 便 利 性 銷 售 人 員 Zimmer & Golden (1988) 1. 特 定 商 店 屬 性 商 品 陳 設 商 品 品 質 實 體 特 性 廣 告 促 銷 商 品 選 擇 性 服 務 商 品 線 多 寡 信 用 制 度 售 後 服 務 地 點 便 利 價 格 商 品 信 譽 對 銷 售 人 員 印 象 2. 整 體 商 店 屬 性 氣 氛 商 店 水 準 3. 產 品 特 定 產 品 的 好 壞 修 理 的 容 易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百 貨 公 司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與 商 店 形 象 之 探 討, 黃 建 中 (2002:15 1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因 此, 根 據 整 理 可 將 商 店 印 象 構 面, 大 致 歸 納 為 實 體 因 素 氣 氛 感 覺 人 員 服 務 組 織 因 素 廣 告 促 銷 等 五 大 類, 部 分 構 面 可 以 作 為 評 估 劇 場 之 構 面 參 考, 將 於

86 7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準 則 構 面 設 計 段 落 中 詳 細 說 明 ( 四 ) 表 演 藝 術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研 究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部 分 研 究, 曾 調 查 關 於 觀 眾 出 席 表 演 藝 術 演 出 時 之 考 慮 因 素, 這 些 評 估 準 則 中 都 包 含 表 演 場 地 之 相 關 因 素, 顯 示 劇 場 實 為 觀 眾 在 考 慮 是 否 出 席 演 出 時,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項 評 估 要 素 而 在 以 觀 眾 角 度 出 發, 討 論 劇 場 定 位 時, 須 先 擬 定 劇 場 評 估 準 則, 以 探 討 各 觀 眾 心 目 中 劇 場 間 之 差 異 性, 因 此 針 對 表 演 藝 術 之 評 估 準 則, 即 為 劇 場 評 估 準 則 擬 定 之 參 考 依 據 之 一 國 內 針 對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的 研 究, 曾 調 查 觀 眾 出 席 演 出 節 目 的 評 估 準 則 的 有 唐 至 明 (1993) 林 玉 靜 (1989) 王 嘉 棣 (1995) 酈 佩 珍 (1996) 董 育 任 (2000) 蔣 永 寵 (2002) 樓 永 堅 (2002) 等, 另 外 加 上 林 克 全 (1997) 針 對 觀 眾 所 作 的 演 藝 廳 設 施 評 估 準 則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2 2 所 示 表 2 2 表 演 藝 術 演 出 評 估 準 則 之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 國 內 研 究 ) 評 估 準 則 唐 志 明 林 玉 靜 王 嘉 棣 酈 佩 珍 董 育 任 蔣 永 寵 樓 永 堅 林 克 全 因 節 素 目 演 出 內 容 與 型 式 演 出 水 準 與 品 質 演 出 者 外 表 演 出 者 國 別 演 出 人 數 演 出 者 的 技 巧 演 出 者 演 出 者 知 名 度 演 出 單 位 口 碑 對 演 出 者 的 喜 愛 程 度 因 素 其 他 演 出 者 得 過 國 際 比 賽 大 獎 與 否 演 出 者 是 否 重 視 並 回 應 觀 眾 要 求 演 出 者 之 表 演 態 度 演 出 者 是 否 容 易 邀 請 演 出 者 是 否 曾 經 錄 過 音 演 出 者 使 用 名 牌 樂 器 與 否 演 演 出 節 目 單 是 否 內 容 豐 富 精 美 出 主 辦 單 位

87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77 評 估 準 則 唐 志 明 林 玉 靜 王 家 棣 酈 佩 珍 董 育 任 蔣 永 寵 樓 永 堅 林 克 全 場 地 便 利 性 場 地 視 聽 效 果 場 地 硬 體 設 施 場 地 服 務 場 地 其 他 因 素 演 出 地 點 演 出 地 點 交 通 方 便 性 演 出 地 點 停 車 是 否 方 便 演 出 場 地 周 邊 設 備 是 否 便 利 前 往 演 出 地 點 的 時 間 長 短 演 出 場 地 的 音 響 效 果 演 出 場 地 音 響 或 燈 光 效 果 電 器 音 響 ( 擴 音 器 ) 效 果 建 築 音 響 照 明 環 境 噪 音 干 擾 程 度 視 線 是 否 受 遮 蔽 觀 眾 席 內 欣 賞 品 質 演 出 場 地 硬 體 設 備 進 場 入 座 路 徑 方 便 性 進 場 路 徑 長 度 標 示 設 施 引 導 性 能 門 廳 尺 度 感 覺 觀 眾 席 座 椅 舒 適 性 與 前 排 座 椅 距 離 室 內 裝 修 廁 所 與 衛 生 設 施 休 息 服 務 設 施 服 務 人 員 的 態 度 前 台 服 務 方 式 提 供 節 目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設 有 服 務 台 可 供 諮 詢 設 有 禮 品 供 應 部 可 購 買 相 關 紀 念 品 設 有 觀 賞 電 視 實 況 轉 播 休 息 區 觀 眾 席 內 空 氣 環 境 會 場 氣 氛 會 場 秩 序 演 出 場 地 是 否 一 向 只 提 供 古 典 節 目 觀 眾 席 內 清 潔 程 度

88 7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評 估 準 則 唐 志 明 林 玉 靜 王 家 棣 酈 佩 珍 董 育 任 蔣 永 寵 樓 永 堅 林 克 全 其 他 因 素 演 出 時 間 票 價 朋 友 或 同 學 的 意 見 買 票 便 利 性 樂 評 人 或 專 家 的 評 論 媒 體 推 薦 其 他 觀 眾 的 水 準 音 樂 會 是 否 很 正 式 以 前 的 聆 賞 經 驗 在 會 場 中 能 否 結 識 新 朋 友 觀 眾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根 據 整 理, 可 將 評 估 準 則 歸 納 為 節 目 因 素 演 出 者 演 出 其 他 因 素 場 地 便 利 性 場 地 視 聽 效 果 場 地 硬 體 設 施 場 地 服 務 場 地 其 他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等, 其 中 與 演 出 場 地 較 為 相 關 之 部 分 準 則, 可 以 作 為 評 估 劇 場 之 屬 性 構 面 參 考, 將 於 準 則 構 面 設 計 段 落 中 詳 細 說 明 三 研 究 方 法 ( 一 ) 準 則 構 面 設 計 由 於 自 觀 眾 角 度 並 以 劇 場 整 體 定 位 為 研 究 議 題 之 文 獻 不 多, 評 估 準 則 較 難 找 到 直 接 的 研 究 依 據 參 考, 因 此 本 研 究 評 估 準 則 之 建 立, 主 要 取 自 觀 眾 出 席 演 出 節 目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研 究, 與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用 後 評 估 相 關 研 究, 以 及 商 店 印 象 相 關 研 究 三 方 面 文 獻 觀 眾 出 席 演 出 節 目 評 估 準 則 之 相 關 研 究 中, 提 及 評 估 準 則 時, 是 以 觀 眾 觀 賞 整 體 經 驗 作 為 評 估 主 體, 劇 場 因 素 只 佔 其 中 一 部 分, 因 此 只 取 劇 場 相 關 的 準 則 作 為 本 研 究 評 估 準 則 參 考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用 後 評 估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硬 體 設 備 及 視 聽 效 果 為 評 估 主 體, 較 少 考 慮 劇 場 提 供 之 服 務 或 無 形 的 形 象 氣 氛 等 因 素, 且 舞 台 設 備 之 評 估 亦 有 部 份 以 演 出 人 員 專 業 角 度 出 發, 並 加 上 專 業 儀 器 量 測 結 果 綜 合 對 照, 因 此 本 研 究 取 其 中 觀 眾 易 於 評 估 回 答 之 準 則 作 為 參 考 學 者 提 出 商 店 印 象 概 念 至 今 已 有 多 年, 多 用 於 百 貨 業 或 零 售 業 等 通 路 商 之 評 估 研 究, 由 於 劇 場 亦 為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之 通 路, 因 此 商 店 印 象 概 念 也 應 適 用 於 劇 場 考

89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79 量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之 特 質, 以 及 劇 場 與 一 般 百 貨 零 售 通 路, 在 產 品 陳 列 購 買 行 為 上 的 相 異 之 處, 因 此 商 店 印 象 的 評 估 構 面 中, 多 取 材 於 無 形 的 主 觀 觀 感 或 交 通 建 築 等 外 在 條 件 相 關 之 構 面, 作 為 劇 場 評 估 準 則 之 參 考 綜 合 以 上 三 部 分 文 獻 整 理 後, 最 後 並 考 量 表 演 藝 術 特 質 以 及 目 前 藝 術 環 境 特 性, 加 以 歸 納 修 改 成 為 十 二 個 劇 場 屬 性, 作 為 評 估 準 則, 如 表 3 1 所 示 1. 票 價 2. 節 目 品 質 3. 視 聽 效 果 4. 座 位 舒 適 度 5. 標 示 動 線 表 3 1 評 估 準 則 6. 公 共 設 施 ( 如 廁 所 電 梯 門 廳 等 ) 7. 建 築 裝 潢 8. 服 務 人 員 9.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 如 餐 飲 禮 品 販 賣 部 等 ) 10. 劇 場 氣 氛 11. 劇 場 所 在 地 點 便 利 性 ( 交 通 停 車 方 便 ) 12. 劇 場 知 名 度 ( 二 ) 問 卷 設 計 與 操 作 1. 問 卷 設 計 問 卷 共 包 含 四 個 部 分, 包 含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劇 場 屬 性 重 要 性 評 估 劇 場 屬 性 評 估 以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實 際 問 卷 內 容 請 參 考 附 錄 2. 抽 樣 設 計 本 研 究 以 曾 出 席 過 台 北 市 七 個 中 大 型 劇 場, 其 中 一 個 劇 場 以 上 之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為 母 體, 由 於 缺 乏 具 體 之 母 體 名 冊, 因 此 採 便 利 抽 樣 為 使 調 查 結 果 具 代 表 性, 透 過 學 校 表 演 藝 術 相 關 社 團, 亦 至 演 出 現 場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廣 泛 接 觸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傳 統 戲 曲 等 各 藝 術 類 型 之 觀 眾, 並 盡 量 降 低 各 劇 場 之 觀 眾 樣 本 數 目 差 異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的 時 間 為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起, 至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五 日 止, 總 計 發 出 300 份 問 卷, 回 收 253 份, 剔 除 作 答 不 完 整 之 問 卷 後,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241 份 7 ( 三 )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之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依 目 的 不 同, 共 使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集 群 分 析 迴 歸 分 7 本 段 主 要 參 考 周 文 賢 (2002)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SAS/STAT 使 用 方 法 台 北 市 : 智 勝 文 化

90 8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析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等 五 項 統 計 方 法, 其 中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為 本 研 究 使 用 最 主 要 的 分 析 方 式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MDS,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Analysis) 係 指 運 用 N 個 主 體 (Subjects), 根 據 P 個 準 則 (Criterion), 評 估 M 個 客 體 (Objects) 之 統 計 方 法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計 量 式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投 入 資 料 包 括 五 大 類 : 主 體 客 體 準 則 準 則 權 重 (Criteria s Weights) 主 體 權 重 (Subjects Weights) 主 體 是 評 估 客 體 的 單 位, 也 就 是 劇 場 觀 眾 ; 客 體 是 被 評 估 的 對 象, 在 本 研 究 中 為 劇 場 ; 準 則 是 觀 眾 評 估 客 體 劇 場 的 依 據 ; 準 則 權 重 是 觀 眾 賦 予 個 別 準 則 之 相 對 權 重, 代 表 準 則 重 要 之 程 度 ; 主 體 權 重 是 研 究 者 賦 予 個 別 觀 眾 之 權 重 個 別 觀 眾 根 據 十 二 個 準 則, 對 七 個 劇 場 作 出 評 分, 經 過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能 產 生 一 張 知 覺 圖, 可 探 討 劇 場 之 間 的 差 異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的 評 分 表 以 及 知 覺 圖 可 以 顯 示 許 多 重 要 訊 息, 在 行 銷 上 之 應 用 主 要 有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分 析 知 覺 價 值 分 析 等 本 研 究 採 用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包 含 標 竿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策 略 分 析 等 六 個 分 析 方 式, 如 圖 3 2 所 示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1. 票 價 合 理 2. 節 目 品 質 3. 視 聽 效 果 4. 座 位 舒 適 5. 標 示 動 線 6. 公 共 設 施 7. 建 築 裝 潢 8. 服 務 專 業 9. 其 他 服 務 10. 劇 場 氣 氛 11. 地 點 便 利 12. 知 名 度 準 則 劇 場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6.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7. 新 舞 台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策 略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標 竿 分 析 判 屬 性 之 重 疊 性 探 討 兩 兩 屬 性 間 之 相 關 程 度, 以 研 據 並 進 一 步 形 成 劇 場 定 位 策 略 的 依 探 討 觀 眾 對 劇 場 屬 性 之 重 視 程 度, 方 向 求 改 善 放 棄 改 變 等 四 種 策 略 性 本 身 之 權 重, 研 擬 各 劇 場 之 訴 根 據 劇 場 在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以 及 屬 探 討 各 劇 場 的 競 爭 優 勢 及 弱 勢 現, 以 預 估 劇 場 績 效 探 討 各 劇 場 在 所 有 準 則 上 之 綜 合 表 以 訂 定 個 別 準 則 之 標 竿 探 討 各 劇 場 在 單 一 準 則 上 之 表 現, 圖 3 2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91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81 其 中, 標 竿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為 針 對 劇 場 所 作 之 分 析 ;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與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則 是 針 對 準 則 所 作 之 分 析 ; 策 略 分 析 則 為 綜 合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與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結 果 之 分 析 方 法, 根 據 劇 場 在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以 及 屬 性 本 身 之 權 重, 研 擬 各 劇 場 之 訴 求 改 善 放 棄 改 變 等 四 種 策 略 方 向, 如 圖 3 3 所 示 準 則 權 重 改 善 重 點 弱 勢 關 鍵 因 素 訴 求 重 點 優 勢 關 鍵 因 素 放 棄 重 點 弱 勢 非 關 鍵 因 素 改 變 重 點 優 勢 非 關 鍵 因 素 準 則 評 圖 3 3 四 種 策 略 方 向 資 料 來 源 : 改 自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SAS STAT 使 用 方 法, 周 文 賢 (2002:769) 台 北 市 : 智 勝 文 化 以 知 覺 定 位 圖 為 基 礎, 透 過 以 上 六 種 分 析 方 法, 可 以 明 確 描 繪 出 觀 眾 心 目 中 的 劇 場 定 位, 瞭 解 觀 眾 需 求 喜 好, 並 依 各 劇 場 表 現 之 差 異, 提 出 定 位 策 略 之 建 議, 作 為 劇 場 經 營 者 在 經 營 管 理 資 源 爭 取 或 是 行 銷 方 面 之 參 考 四 資 料 分 析 本 段 為 運 用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統 計 方 法, 對 七 個 劇 場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之 結 果 在 對 劇 場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之 前, 先 了 解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之 樣 本 組 成 結 構 與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接 著 依 序 進 行 知 覺 定 位 分 析 中 之 六 個 分 析 方 法 : 標 竿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策 略 分 析 ( 一 ) 觀 眾 樣 本 結 構 與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1. 觀 眾 樣 本 結 構 之 統 計 分 配 概 況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241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受 訪 者 之 樣 本 結 構 特 徵, 在 性 別 方 面 以 女 性 居 多, 佔 72.61%, 與 一 般 認 為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向 來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認

92 8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知 相 符 8 ; 年 齡 方 面, 30 歲 以 下 比 例 超 過 七 成, 這 是 因 為 便 利 抽 樣 管 道 較 容 易 接 觸 年 輕 觀 眾, 而 中 年 以 上 之 觀 眾 對 於 篇 幅 較 長 的 問 卷 填 寫 的 意 願 較 低 導 致 ; 職 業 部 分, 學 生 佔 一 半 以 上, 亦 是 便 利 抽 樣 的 原 因 導 致 ;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此 次 受 訪 觀 眾 教 育 程 度 偏 高, 絕 大 多 數 為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由 於 樣 本 年 齡 與 職 業 結 構 影 響 個 人 每 月 所 得, 因 此 樣 本 之 每 月 所 得 偏 低, 三 萬 元 以 下 者 超 過 六 成 2. 觀 眾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之 統 計 分 配 概 況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241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受 訪 者 之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整 理 如 以 下 : 受 訪 觀 眾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中,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 室 內 ) 的 頻 率 統 計, 樣 本 由 輕 度 劇 場 使 用 者 至 重 度 劇 場 使 用 者, 比 例 分 配 相 當 平 均 ; 觀 眾 喜 好 之 節 目 類 型 統 計 分 配, 與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三 類 相 較 之 下, 喜 好 傳 統 戲 曲 類 的 受 訪 觀 眾 較 少, 這 可 能 與 樣 本 多 為 年 輕 觀 眾, 但 傳 統 戲 曲 類 觀 眾 平 均 年 齡 層 較 高 有 關 觀 眾 曾 經 觀 賞 過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的 劇 場, 以 及 觀 眾 經 常 去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的 劇 場 之 統 計 分 配 結 果 得 知,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觀 眾 皆 去 過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觀 賞 演 出, 曾 經 或 經 常 去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觀 賞 演 出 的 觀 眾 則 最 少 ; 而 觀 眾 在 選 擇 是 否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時, 劇 場 的 重 要 程 度 選 項, 勾 選 重 要 及 非 常 重 要 的 觀 眾, 佔 一 半 以 上, 顯 示 劇 場 的 確 為 觀 眾 在 決 定 觀 賞 演 出 時, 重 要 的 考 量 之 一 ( 二 )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受 訪 觀 眾 根 據 十 二 個 評 估 準 則, 對 七 個 劇 場 之 評 分, 稱 為 評 分 表, 由 241 份 有 效 問 9 卷 共 可 得 出 241 張 評 分 表, 藉 由 主 成 分 分 析 所 得 之 主 體 權 重, 將 241 張 評 分 表 壓 縮 整 理 成 一 張 加 權 評 分 表, 如 表 4 1 所 示 表 內 數 值 是 241 張 評 分 表 之 加 權 平 均, 代 表 個 別 劇 場 在 不 同 劇 場 屬 性 所 得 到 的 評 分 ; 而 觀 眾 對 於 十 二 個 準 則 的 重 要 性 評 分, 則 可 產 生 一 理 想 點, 代 表 觀 眾 心 目 中 之 理 想 劇 場 定 位, 同 時, 十 二 個 準 則 重 要 性 評 8 9 國 內 關 於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背 景 調 查 多 為 研 究 生 為 學 位 論 文 所 作 之 研 究, 缺 乏 大 規 模 的 整 體 調 查 數 據, 目 前 規 模 較 大 且 遍 及 全 省 的 調 查, 為 自 八 十 六 年 迄 今, 藉 由 每 年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支 民 眾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調 查 報 告, 由 八 十 六 年 八 十 七 年 八 十 八 年 八 十 九 年 九 十 年 五 個 年 度 之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的 性 別 結 構, 平 均 女 性 觀 眾 約 為 男 性 觀 眾 的 兩 倍, 的 確 有 陰 盛 陽 衰 的 現 象 主 成 份 分 析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係 指 將 數 個 行 為 變 數 減 縮 唯 一 總 指 標 的 統 計 方 法 基 於 欣 賞 演 出 頻 率 較 高 的 觀 眾, 為 表 演 藝 術 主 要 消 費 者 ; 曾 到 較 多 劇 場 欣 賞 演 出 的 觀 眾, 可 能 在 填 答 問 卷 時 更 容 易 作 出 比 較, 同 時 對 於 劇 場 定 位 看 法 也 應 更 為 全 面 的 兩 個 理 由, 本 研 究 以 觀 眾 觀 賞 演 出 的 頻 率, 以 及 曾 去 過 的 劇 場 數 目, 作 為 主 成 份 分 析 的 兩 個 行 為 變 數, 以 萃 取 出 總 指 標 分 數, 並 將 其 轉 換 為 百 分 位 序 之 型 式, 成 為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中, 投 入 資 料 之 觀 眾 主 體 權 重, 權 重 愈 高, 表 示 該 受 訪 觀 眾 意 見 對 於 劇 場 定 位 之 知 覺 評 估 重 要 性 以 及 影 響 力 愈 高

93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83 表 4 1 劇 場 加 權 評 分 表 劇 場 屬 性 劇 場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座 位 舒 適 標 示 動 線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裝 潢 服 務 人 員 其 他 服 務 劇 場 氣 氛 地 點 便 利 知 名 度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中 山 堂 城 市 舞 台 新 舞 台 準 則 權 重

94 8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分, 各 佔 準 則 重 要 性 評 分 總 合 之 百 分 比, 則 成 為 各 個 劇 場 屬 性 之 準 則 權 重, 代 表 屬 性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對 象 為, 曾 經 觀 賞 於 七 個 劇 場 中 任 何 一 個 以 上 的 場 地 所 舉 辦 之 演 出 活 動 的 觀 眾 ; 而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是 各 個 劇 場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的 知 覺 定 位 情 形, 因 此 受 訪 觀 眾 對 於 未 曾 去 過 之 劇 場 所 作 的 評 分, 亦 視 為 有 效 之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不 予 排 除 在 外 但 為 使 調 查 結 果 更 為 貼 近 事 實, 以 觀 眾 觀 賞 演 出 的 頻 率, 以 及 曾 去 過 的 劇 場 數 目, 透 過 主 成 份 分 析 萃 取 出 總 指 標 分 數, 並 將 其 轉 換 為 百 分 位 序 之 型 式, 作 為 觀 眾 主 體 權 重, 降 低 觀 眾 因 鮮 少 觀 賞 演 出, 或 是 對 於 特 定 劇 場 不 夠 熟 悉, 導 致 評 分 與 事 實 有 所 出 入, 對 於 調 查 結 果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利 用 加 權 評 分 表 中 之 數 值, 構 建 加 權 均 值 矩 陣, 再 利 用 集 群 分 析 方 法 計 算 劇 場 點 之 間 的 距 離, 以 構 建 距 離 矩 陣, 作 為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之 投 入 資 料, 並 應 用 主 軸 法 自 7 個 客 體 點 與 理 想 點 中, 萃 取 出 知 覺 圖 之 軸 Ⅰ 與 軸 Ⅱ 特 徵 值 及 因 素 負 荷 量, 構 建 劇 場 點 在 知 覺 圖 上 之 座 標 矩 陣, 如 表 4 2 所 示, 利 用 座 標 矩 陣 即 可 產 生 知 覺 定 位 圖, 如 圖 4 1 所 示 表 4 2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圖 之 劇 場 點 座 標 劇 場 軸 Ⅰ 座 標 Ⅱ 座 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中 山 堂 城 市 舞 台 新 舞 台 理 想 點 藉 由 知 覺 定 位 圖, 可 以 清 楚 看 出 七 個 劇 場 之 差 異 八 個 客 體 點 分 別 是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中 山 堂 城 市 舞 台 新 舞 台 以 及 理 想 點, 其 中, 理 想 點 為 一 虛 擬 劇 場, 代 表 觀 眾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劇 場, 此 點 在 知 覺 定 位 圖 中 的 相 對 位 置, 來 自 受 訪 觀 眾 所 給 定 之 準 則 權 重 由 圖 可 知, 七 個 劇 場 均 與 理 想 點 距 離 甚 遠, 而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與 新 舞 台 三 者 較 為 相 近,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中 山 堂 以 及 城 市 舞 台 亦 成 一 群

95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85 註 : A=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B= 國 父 紀 念 館 C= 國 家 音 樂 廳 D= 國 家 戲 劇 院 E= 中 山 堂 F= 城 市 舞 台 G= 新 舞 台 H= 理 想 點 圖 4-1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圖 ( 一 ) ( 三 )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在 求 出 客 體 點 在 知 覺 圖 上 之 座 標 矩 陣 後, 即 可 應 用 複 迴 歸 分 析 及 方 向 餘 弦 之 概 念, 構 建 準 則 軸 在 知 覺 圖 上 之 向 量 矩 陣 十 二 個 準 則 變 數 對 軸 Ⅰ 分 數 及 軸 Ⅱ 分 數, 可 配 適 出 十 二 條 複 迴 歸 方 程 式, 即 : 其 中 Y p =b p1 Z 1 +b p2 Z 2 (p=1, 2,, 8) Y p = 第 p 個 準 則 變 數, 觀 察 值 為 7 個 劇 場 與 理 想 點 之 評 分, 即 (Y 1p, Y 2p, Y 8p,); Z 1 = 軸 Ⅰ 分 數, 觀 察 值 為 7 個 劇 場 與 理 想 點 在 軸 Ⅰ 上 之 分 數, 即 (Z 11, Z 21, Z 81,); Z 2 = 軸 Ⅱ 分 數, 觀 察 值 為 7 個 劇 場 與 理 想 點 在 軸 Ⅱ 上 之 分 數, 即 (Z 12, Z 22, Z 82,); b p1 = 第 p 個 準 則 對 軸 Ⅰ 之 迴 歸 係 數 ; b p2 = 第 p 個 準 則 對 軸 Ⅱ 之 迴 歸 係 數 由 上 式 可 知, 每 個 準 則 變 數 (Y p ) 相 對 於 軸 Ⅰ 軸 Ⅱ, 皆 有 對 應 之 迴 歸 係 數 (b p1,b p2 ), 這 些 迴 歸 係 數 可 轉 換 為 準 則 變 數 相 對 於 軸 Ⅰ 軸 Ⅱ 之 方 向 餘 弦, 公 式 如 下 所 示 : Cosθ = p1 Cosθ = p2 b b b 2 p1 b 2 p1 p1 + b p2 + b 2 p2 2 p2

96 8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其 中 Cosθ p1 = 第 p 個 準 則 軸 與 軸 Ⅰ 之 方 向 餘 弦,θ p1 為 該 準 則 軸 與 軸 Ⅰ 之 夾 角 ; Cosθ p2 = 第 p 個 準 則 軸 與 軸 Ⅱ 之 方 向 餘 弦,θ p2 為 該 準 則 軸 與 軸 Ⅱ 之 夾 角 根 據 方 向 餘 弦, 可 進 一 步 利 用 反 方 向 餘 弦 (Arc Cosine) 求 得 個 別 準 則 軸 分 別 與 軸 Ⅰ 軸 Ⅱ 之 夾 角 (θ p1, θ p2 ), 公 式 如 下 所 示 : θ p1 = Cos 1 ( Cosθ p1 ) = Cos 1 ( b b 2 p1 p1 + b 2 p2 ) θ p2 = Cos 1 ( Cosθ p2 ) = Cos 1 ( b b 2 p1 p2 + b 2 p2 ) 取 得 夾 角 後, 必 須 再 決 定 準 則 軸 之 方 向, 才 能 確 定 其 在 知 覺 圖 上 之 位 置 知 覺 圖 被 軸 Ⅰ 軸 Ⅱ 分 割 成 為 四 個 象 限, 準 則 軸 之 方 向 指 向 何 象 限, 決 定 於 方 向 餘 弦 之 正 負 符 號 經 由 上 述 計 算 過 程 得 出, 各 劇 場 屬 性 之 迴 歸 係 數 方 向 餘 弦 夾 角 與 所 在 象 限, 如 表 4 3 所 示, 根 據 表 內 數 據, 可 得 出 另 一 呈 現 劇 場 與 屬 性 向 量 的 知 覺 圖, 如 圖 4 2 所 示 準 則 相 關 分 析 探 討 兩 兩 劇 場 屬 性 間 之 相 關 程 度, 以 研 判 屬 性 之 重 疊 性 準 則 變 數 之 相 關 程 度, 可 利 用 知 覺 圖 中 兩 兩 準 則 軸 間 之 夾 角 來 衡 量, 若 軸 間 夾 角 愈 小, 表 屬 性 表 4 3 各 屬 性 之 迴 歸 係 數 方 向 餘 弦 夾 角 與 所 在 象 限 迴 歸 係 數 方 向 餘 弦 準 則 線 與 參 照 軸 之 夾 角 軸 Ⅰ 軸 Ⅱ 軸 Ⅰ 軸 Ⅱ 軸 Ⅰ 軸 Ⅱ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座 位 舒 適 標 示 動 線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裝 潢 服 務 人 員 其 他 服 務 劇 場 氣 氛 地 點 便 利 知 名 度 所 在 象 限

97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87 註 :A= 國 際 會 議 中 心,B= 國 父 紀 念 館,C= 國 家 音 樂 廳,D= 國 家 戲 劇 院,E= 中 山 堂,F= 城 市 舞 台,G= 新 舞 台,H= 理 想 點 Y1= 票 價,Y2= 節 目 品 質,Y3= 視 聽 效 果,Y4= 座 位 舒 適,Y5= 標 示 動 線,Y6= 公 共 設 施,Y7= 建 築 裝 潢,Y8= 服 務 人 員,Y9= 其 他 服 務,Y10= 劇 場 氣 氛,Y11= 所 在 便 利, Y12= 知 名 度 圖 4 2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圖 ( 二 ) 示 兩 準 則 間 愈 趨 於 正 相 關 ; 若 軸 間 夾 角 趨 於 90, 則 表 示 無 相 關 ; 若 軸 間 夾 角 愈 大, 則 表 示 呈 負 相 關 由 圖 4 2 得 知,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三 條 準 則 軸 彼 此 之 間 的 夾 角 相 當 小, 呈 現 高 度 正 相 關, 顯 然 視 聽 效 果 對 於 節 目 品 質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觀 眾 對 於 節 目 本 身 滿 意 度 愈 高, 自 然 認 為 票 價 愈 合 理 ; 座 位 舒 適 標 示 動 線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裝 潢 等 屬 性, 皆 為 硬 體 設 備 條 件, 亦 呈 現 正 相 關 知 名 度 與 劇 場 氣 氛 所 在 便 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票 價 等 屬 性, 呈 現 無 相 關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以 及 視 聽 效 果 三 條 準 則 線, 與 座 位 舒 適 標 示 動 線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裝 潢 及 服 務 人 員, 呈 現 低 度 正 相 關 至 無 相 關, 顯 示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服 務 對 於 票 價 合 理 性 節 目 品 質 高 低 與 否 或 是 視 聽 效 果, 並 沒 有 太 大 影 響 ( 四 ) 標 竿 分 析 標 竿 分 析 探 討 於 特 定 屬 性 上 有 傑 出 表 現 之 劇 場 首 先 透 過 成 偶 檢 定, 探 討 兩 兩 劇 場 在 特 定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將 所 有 劇 場 分 成 兩 群, 再 進 行 對 比 檢 定, 探 討 兩 群 劇 場 間 在 特 定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若 進 行 成 偶 檢 定 時 發 現 所 有 劇 場 可 區 分 群 數 多 於 兩 群, 則 以 評 分 5 分 作 為 分 群 之 參 考 分 數 經 成 偶 檢 定 與 對 比 檢 定 結 果, 劇 場 可 分 為 標 竿 及 非 標 竿 兩 種, 標 竿 者 為 在 特 定 屬 性 上 表 現 較 佳 之 劇 場,

98 8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非 標 竿 者 則 是 在 特 定 屬 性 上 表 現 較 差 之 劇 場, 如 表 4 4 所 示 票 價 與 其 他 服 務 兩 項 屬 性, 各 劇 場 表 現 雖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評 分 皆 相 當 低, 並 未 超 過 5 分, 不 足 以 作 為 劇 場 之 標 竿, 因 此 判 定 票 價 及 其 他 服 務 兩 項 屬 性 無 標 竿 劇 場 整 體 而 言,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除 上 述 兩 項 屬 性 之 外, 在 其 餘 十 個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皆 為 標 竿 ; 在 知 名 度 與 地 點 便 利 兩 項 屬 性 上 的 表 現, 除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及 新 舞 台 之 外, 國 父 紀 念 館 表 現 亦 為 標 竿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地 點 便 利 以 及 知 名 度 上 的 表 現,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新 舞 台 以 及 國 父 紀 念 館 雖 然 同 屬 標 竿, 但 是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之 表 現 經 成 偶 檢 定 發 現, 與 新 舞 台 及 國 父 紀 念 館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也 就 是 說, 前 兩 者 優 於 後 兩 者 ; 而 在 服 務 人 員 屬 性 上 的 表 現, 同 屬 標 竿 的 新 舞 台 以 及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之 間 亦 有 顯 著 差 異, 即 新 舞 台 表 現 優 於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表 4 4 標 竿 劇 場 分 析 表 屬 性 劇 場 評 分 理 想 性 屬 性 劇 場 評 分 理 想 性 一 國 家 戲 劇 院 4.84 非 標 竿 七 國 家 戲 劇 院 5.72 標 竿 票 國 家 音 樂 廳 4.79 非 標 竿 建 國 家 音 樂 廳 5.66 標 竿 價 築 新 舞 台 4.62 非 標 竿 裝 新 舞 台 5.58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53 非 標 竿 潢 城 市 舞 台 4.51 非 標 竿 二 節 目 品 質 三 視 聽 效 果 中 山 堂 4.50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42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37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3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3.87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3.96 非 標 竿 國 家 戲 劇 院 5.64 標 竿 八 新 舞 台 5.69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5.41 標 竿 服 國 家 戲 劇 院 5.44 標 竿 新 舞 台 5.36 標 竿 務 人 國 家 音 樂 廳 5.38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42 非 標 竿 員 城 市 舞 台 4.32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32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3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30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21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21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09 非 標 竿 國 家 戲 劇 院 5.57 標 竿 九 國 家 戲 劇 院 4.92 非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5.43 標 竿 其 國 家 音 樂 廳 4.83 非 標 竿 新 舞 台 5.38 標 竿 他 服 新 舞 台 4.80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1 非 標 竿 務 城 市 舞 台 4.00 非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19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3.99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3.84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3.92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3.54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3.86 非 標 竿

99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89 屬 性 劇 場 評 分 理 想 性 屬 性 劇 場 評 分 理 想 性 四 新 舞 台 5.49 標 竿 十 國 家 戲 劇 院 5.66 標 竿 座 國 家 戲 劇 院 5.48 標 竿 劇 國 家 音 樂 廳 5.58 標 竿 位 舒 國 家 音 樂 廳 5.45 標 竿 場 氣 新 舞 台 5.49 標 竿 適 城 市 舞 台 4.33 非 標 竿 氛 城 市 舞 台 4.49 非 標 竿 五 標 示 動 線 六 公 共 設 施 會 議 中 心 4.31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5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4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19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3.88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01 非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5.34 標 竿 十 一 國 家 戲 劇 院 5.95 標 竿 新 舞 台 5.32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5.92 標 竿 國 家 戲 劇 院 5.28 標 竿 地 點 國 父 紀 念 館 5.20 標 竿 中 山 堂 4.48 非 標 竿 便 新 舞 台 5.15 標 竿 利 城 市 舞 台 4.46 非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77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30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48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21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10 非 標 竿 新 舞 台 5.58 標 竿 十 二 國 家 戲 劇 院 6.26 標 竿 國 家 戲 劇 院 5.58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6.26 標 竿 國 家 音 樂 廳 5.51 標 竿 知 名 新 舞 台 5.85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60 非 標 竿 度 國 父 紀 念 館 5.31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39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86 非 標 竿 中 山 堂 4.22 非 標 竿 城 市 舞 台 4.84 非 標 竿 國 父 紀 念 館 4.12 非 標 竿 會 議 中 心 4.23 非 標 竿 ( 五 ) 理 想 點 分 析 理 想 點 分 析 係 以 知 覺 圖 中, 劇 場 點 與 理 想 點 之 接 近 程 度, 衡 量 劇 場 之 知 覺 績 效, 稱 為 客 體 績 效 劇 場 點 與 理 想 點 之 距 離 愈 近, 則 客 體 績 效 愈 佳 ; 若 距 離 愈 遠, 則 客 體 績 效 愈 差 在 實 務 上 常 以 客 體 點 至 理 想 點 間 之 距 離 倒 數, 佔 倒 數 總 合 之 百 分 比, 作 為 衡 量 客 體 績 效 之 指 標, 公 式 如 下 所 示 : 1 客 體 積 效 = d d mi = mi M m= 1 100% 1 d mi 2 ( z z ) + ( z z ) 2 m1 i1 m2 i2 d mi = 第 m 個 劇 場 點 到 理 想 點 (i) 之 歐 氏 距 離 ; Z m1 = 第 m 個 劇 場 點 相 對 於 軸 Ⅰ 之 座 標 值 ; Z m2 = 第 m 個 劇 場 點 相 對 於 軸 Ⅱ 之 座 標 值 ; Z i1 = 理 想 點 (i) 相 對 於 軸 Ⅰ 之 座 標 值 ; Z i2 = 理 想 點 (i) 相 對 於 軸 Ⅱ 之 座 標 值 此 處 之 客 體 績 效 總 合 等 於 1(100%), 為 一 種 正 規 化 之 設 計

100 9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劇 場 點 之 座 標 除 可 計 算 客 體 績 效 外, 並 可 進 一 步 運 用 集 群 分 析, 將 距 離 相 近 的 劇 場 集 成 一 群, 群 內 之 劇 場 互 為 競 爭 者, 如 表 4 5 所 示 由 表 可 知, 七 個 劇 場 之 績 效 差 距 不 大, 並 無 與 理 想 點 距 離 相 近 並 可 集 為 一 群 之 劇 場, 因 此 理 想 點 自 成 一 群, 稱 為 理 想 群, 顯 示 現 有 劇 場 與 觀 眾 心 目 中 之 理 想 劇 場, 皆 存 在 相 當 差 距 在 七 個 劇 場 中, 績 效 較 高 者 為 新 舞 台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國 家 音 樂 廳, 三 者 距 離 十 分 相 近, 形 成 一 競 爭 群, 由 於 此 群 中 之 劇 場, 在 多 項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皆 為 標 竿, 因 此 稱 為 領 先 群 績 效 表 現 其 次 依 序 是 城 市 舞 台 中 山 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以 及 國 父 紀 念 館, 四 者 形 成 一 競 爭 群, 這 四 個 劇 場 雖 在 多 數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暫 居 落 後, 但 由 於 差 距 不 算 大, 仍 有 急 起 直 追 之 潛 力, 因 此 稱 為 潛 力 群 理 想 點 分 析 的 結 果, 亦 可 加 入 知 覺 定 位 圖 中, 如 圖 4 3 所 示 表 4 5 理 想 劇 場 分 析 表 劇 場 與 理 想 點 距 離 客 體 績 效 競 爭 群 理 想 點 0.00 理 想 群 新 舞 台 % 領 先 群 國 家 戲 劇 院 % 領 先 群 國 家 音 樂 廳 % 領 先 群 城 市 舞 台 % 潛 力 群 中 山 堂 % 潛 力 群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潛 力 群 國 父 紀 念 館 % 潛 力 群 註 :A= 國 際 會 議 中 心,B= 國 父 紀 念 館,C= 國 家 音 樂 廳,D= 國 家 戲 劇 院,E= 中 山 堂,F= 城 市 舞 台, G= 新 舞 台,H= 理 想 點 Y1= 票 價,Y2= 節 目 品 質,Y3= 視 聽 效 果,Y4= 座 位 舒 適,Y5= 標 示 動 線,Y6= 公 共 設 施,Y7= 建 築 裝 潢,Y8= 服 務 人 員,Y9= 其 他 服 務,Y10= 劇 場 氣 氛,Y11= 所 在 便 利,Y12= 知 名 度 圖 4 3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圖 ( 三 )

101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91 ( 六 )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係 探 討 個 別 劇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及 弱 勢 首 先 透 過 成 偶 檢 定, 探 討 個 別 劇 場 在 兩 兩 準 則 上 之 表 現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將 該 劇 場 之 準 則 表 現 分 成 兩 群, 再 進 行 對 比 檢 定, 探 討 該 劇 場 在 兩 群 準 則 上 之 表 現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若 進 行 成 偶 檢 定 時 發 現 所 有 準 則 可 區 分 群 數 多 於 兩 群, 則 以 評 分 5 分 作 為 分 群 之 參 考 分 數 經 成 偶 檢 定 與 對 比 檢 定 結 果, 個 別 劇 場 在 準 則 上 之 表 現 可 分 為 優 勢 點 以 及 弱 勢 點, 如 表 4 6 所 示 表 4 6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表 劇 場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劇 場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國 國 際 弱 勢 點 公 共 設 施 4.60 父 優 勢 點 知 名 度 5.31 會 地 點 便 利 4.48 紀 地 點 便 利 5.20 議 念 中 建 築 裝 潢 4.42 館 弱 勢 點 票 價 4.37 心 座 位 舒 適 4.31 標 示 動 線 4.30 中 山 堂 知 名 度 4.23 節 目 品 質 4.30 標 示 動 線 4.21 公 共 設 施 4.12 服 務 人 員 4.21 服 務 人 員 4.09 節 目 品 質 4.21 劇 場 氣 氛 4.01 劇 場 氣 氛 4.19 建 築 裝 潢 3.96 其 他 服 務 3.92 座 位 舒 適 3.88 票 價 3.87 其 他 服 務 3.86 視 聽 效 果 3.84 視 聽 效 果 3.54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城 市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弱 勢 點 知 名 度 4.86 舞 弱 勢 點 知 名 度 4.84 台 票 價 4.50 地 點 便 利 4.77 標 示 動 線 4.48 票 價 4.53 節 目 品 質 4.32 建 築 裝 潢 4.51 劇 場 氣 氛 4.25 劇 場 氣 氛 4.49 座 位 舒 適 4.24 標 示 動 線 4.46 建 築 裝 潢 4.23 節 目 品 質 4.42 服 務 人 員 4.23 公 共 設 施 4.39 公 共 設 施 4.22 座 位 舒 適 4.33 視 聽 效 果 4.21 服 務 人 員 4.32 地 點 便 利 4.10 視 聽 效 果 4.19 其 他 服 務 3.99 其 他 服 務 4.00

102 9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劇 場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劇 場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國 國 知 名 度 6.26 知 名 度 6.26 家 優 勢 點 家 優 勢 點 音 地 點 便 利 5.92 戲 地 點 便 利 5.95 樂 建 築 裝 潢 5.66 劇 建 築 裝 潢 5.72 廳 院 劇 場 氣 氛 5.58 劇 場 氣 氛 5.66 新 舞 台 弱 勢 點 公 共 設 施 5.51 節 目 品 質 5.64 座 位 舒 適 5.45 公 共 設 施 5.58 視 聽 效 果 5.43 視 聽 效 果 5.57 節 目 品 質 5.41 座 位 舒 適 5.48 服 務 人 員 5.38 服 務 人 員 5.44 標 示 動 線 5.34 標 示 動 線 5.28 其 他 服 務 4.83 弱 勢 點 其 他 服 務 4.92 票 價 4.79 票 價 4.84 競 爭 力 屬 性 評 分 優 勢 點 知 名 度 5.85 弱 勢 點 服 務 人 員 5.69 建 築 裝 潢 5.58 公 共 設 施 5.58 劇 場 氣 氛 5.49 座 位 舒 適 5.49 視 聽 效 果 5.38 節 目 品 質 5.36 標 示 動 線 5.32 地 點 便 利 5.15 其 他 服 務 4.80 票 價 4.62 整 體 而 言, 票 價 與 其 他 服 務 為 所 有 劇 場 共 同 之 弱 勢 點 依 個 別 劇 場 來 看,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城 市 舞 台 以 及 中 山 堂 經 由 成 偶 與 對 比 檢 定 顯 示, 各 準 則 之 間 表 現 雖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由 於 評 分 皆 低, 不 足 以 成 為 劇 場 優 勢 點, 因 此 上 述 三 個 劇 場 在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中, 判 定 其 無 優 勢 點 國 父 紀 念 館 優 勢 點 則 為 知 名 度 高 以 及 地 點 便 利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三 者 相 當 類 似, 優 勢 點 皆 為 知 名 度 地 點 便 利 建 築 裝 潢 劇 場 氣 氛 公 共 設 施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服 務 人 員 標 示 動 線 三 者 雖 然 相 當 類 似, 但 根 據 標 竿 分 析 一 節 所 述, 在 優 勢 點 之 表 現 有 些 微 差 距 : 在 地 點 便 利 以 及 知 名 度 上 的 表 現,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之 表 現 經 成 偶 檢 定 發 現, 明 顯 優 於 新 舞 台 ; 而 在 服 務 人 員 屬 性 上 的 表 現, 新 舞 台 表 現 則 優 於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103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93 ( 七 )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探 討 觀 眾 對 劇 場 屬 性 之 重 視 程 度, 並 可 進 一 步 形 成 劇 場 未 來 定 位 策 略 之 依 據 首 先 透 過 成 偶 檢 定, 探 討 兩 兩 準 則 間 之 重 要 性 評 分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將 所 有 準 則 分 成 兩 群, 再 進 行 對 比 檢 定, 探 討 兩 群 準 則 之 重 要 性 評 分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若 進 行 成 偶 檢 定 時 發 現 所 有 準 則 可 區 分 群 數 多 於 兩 群, 則 以 評 分 5 分 作 為 分 群 之 參 考 分 數 經 成 偶 檢 定 與 對 比 檢 定 結 果, 劇 場 屬 性 可 分 為 關 鍵 及 非 關 鍵 兩 種, 關 鍵 者 是 觀 眾 比 較 重 視 之 屬 性, 非 關 鍵 者 則 為 觀 眾 較 不 重 視 之 屬 性, 如 表 4 7 所 示 由 表 可 知, 關 鍵 因 素 為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票 價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 非 關 鍵 因 素 則 為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知 名 度 與 其 他 服 務 觀 眾 最 在 乎 的 是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以 及 便 利 性 等 屬 性 ; 而 劇 場 所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以 及 劇 場 知 名 度 等 屬 性, 較 不 會 影 響 觀 眾 觀 賞 演 出 之 意 願 或 滿 意 度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可 再 搭 配 前 述 之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進 行 策 略 分 析 ( 八 ) 策 略 分 析 表 4 7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表 劇 場 屬 性 權 重 重 要 性 節 目 品 質 關 鍵 視 聽 效 果 9.52 關 鍵 地 點 便 利 9.45 關 鍵 劇 場 氣 氛 8.82 關 鍵 票 價 8.54 關 鍵 座 位 舒 適 8.32 關 鍵 服 務 人 員 8.27 關 鍵 公 共 設 施 8.12 關 鍵 標 示 動 線 7.75 非 關 鍵 建 築 裝 潢 7.58 非 關 鍵 知 名 度 6.97 非 關 鍵 其 他 服 務 6.22 非 關 鍵 策 略 分 析 為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與 關 鍵 因 素 評 估 之 交 叉 結 果, 係 根 據 劇 場 在 劇 場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以 及 屬 性 本 身 之 權 重, 研 擬 個 別 劇 場 之 訴 求 改 善 放 棄 改 變 等 四 種 策 略 方 向 建 議, 如 表 4 8 所 示 訴 求 重 點 係 指 準 則 評 分 與 準 則 權 重 皆 高 者, 為 劇 場 表 現 良 好 且 受 到 觀 眾 重 視 之 準 則 ; 改 善 重 點 係 指 準 則 評 分 低 而 準 則 權 重 高 者, 為 劇 場 表 現 欠 佳 但 受 到 觀 眾 重 視 之 準 則 ; 放 棄 重 點 係 指 準 則 評 分 與 準 則 權 重 皆 低 者, 為

104 9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劇 場 表 現 欠 佳 且 觀 眾 亦 未 受 到 觀 眾 重 視 之 準 則 ; 改 變 重 點 係 指 準 則 評 分 高 而 準 則 權 重 低 者, 為 劇 場 表 現 良 好 但 未 受 觀 眾 重 視 之 準 則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城 市 舞 台 以 及 中 山 堂 之 策 略 分 析 相 似, 由 於 缺 乏 屬 性 評 分 高 之 優 勢 點, 因 此 亦 無 訴 求 重 點 以 及 改 變 重 點 ; 地 點 便 利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人 員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與 視 聽 效 果 等 屬 性 評 分 低, 但 屬 性 權 重 高, 屬 於 改 善 重 點 ; 而 知 名 度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與 其 他 服 務 之 評 分 與 屬 性 權 重 皆 低, 為 放 棄 重 點 國 父 紀 念 館 之 策 略 分 析, 地 點 便 利 屬 性, 評 分 與 屬 性 權 重 皆 高, 故 為 訴 求 重 點 ; 知 名 度 評 分 高, 但 屬 性 權 重 低, 屬 改 變 重 點 ;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人 員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與 視 聽 效 果 等 屬 性 評 分 低, 但 屬 性 權 重 高, 屬 於 改 善 重 點 ; 而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與 其 他 服 務 之 評 分 與 屬 性 權 重 皆 低, 為 放 棄 重 點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之 策 略 分 析 相 似,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公 共 設 施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與 服 務 人 員 等 屬 性 評 分 與 屬 性 權 重 皆 高, 故 為 訴 求 重 點 ; 票 價 評 分 低, 但 屬 性 權 重 高, 屬 於 改 善 重 點 ;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與 標 示 動 線 等 屬 性 評 分 高, 但 屬 性 權 重 低, 屬 改 變 重 點 ; 而 其 他 服 務 之 評 分 與 屬 性 權 重 皆 低, 為 放 棄 重 點 綜 前 所 述, 除 理 想 點 之 外, 研 究 中 之 七 個 劇 場,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個 競 爭 群, 而 各 個 劇 場 之 策 略 重 點 亦 有 所 不 同, 新 舞 台 國 家 戲 劇 院 國 家 音 樂 廳 同 屬 領 先 群, 互 為 競 爭 者 ; 城 市 舞 台 中 山 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同 屬 潛 力 群, 亦 互 為 競 爭 者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根 據 第 四 節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策 略 涵 義 以 及 在 管 理 實 務 上 的 意 涵, 並 且 就 個 別 劇 場 現 狀 提 出 適 當 的 具 體 建 議, 同 時 也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限 制 以 及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一 ) 研 究 發 現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受 訪 觀 眾 普 遍 認 為, 在 考 慮 是 否 觀 賞 演 出 時, 劇 場 為 一 重 要 的 因 素, 因 此 觀 眾 對 於 劇 場 定 位 的 看 法, 的 確 影 響 表 演 藝 術 的 票 房 表 現

105 策 略 建 議 訴 求 重 點 改 善 重 點 改 變 重 點 放 棄 重 點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95 表 4 8 劇 場 定 位 策 略 建 議 潛 力 群 領 先 群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中 山 堂 城 市 舞 台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新 舞 台 地 點 便 利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公 共 設 施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服 務 人 員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視 聽 效 果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人 員 公 共 設 施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地 點 便 利 公 共 設 施 地 點 便 利 節 目 品 質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劇 場 氣 氛 票 價 視 聽 效 果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人 員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票 價 節 目 品 質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公 共 設 施 視 聽 效 果 地 點 便 利 地 點 便 利 票 價 劇 場 氣 氛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視 聽 效 果 票 價 票 價 票 價 知 名 度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標 示 動 線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標 示 動 線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知 名 度 標 示 動 線 其 他 服 務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其 他 服 務 知 名 度 標 示 動 線 建 築 裝 潢 其 他 服 務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標 示 動 線 其 他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106 9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七 個 劇 場 在 知 覺 定 位 圖 上 ( 見 圖 4 3), 與 理 想 點 皆 有 相 當 距 離, 並 無 與 理 想 點 同 屬 理 想 群 之 劇 場, 顯 然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現 有 劇 場 與 理 想 劇 場 尚 有 一 段 差 距 現 有 劇 場 共 可 分 為 兩 個 競 爭 群 : 新 舞 台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由 於 在 多 項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較 其 他 四 個 劇 場 為 佳, 在 績 效 上 的 表 現 亦 較 出 色, 是 七 個 劇 場 之 標 竿, 因 此 形 成 領 先 群 ; 而 城 市 舞 台 中 山 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與 國 父 紀 念 館 形 成 一 群, 因 其 表 現 雖 不 如 前 述 三 個 劇 場, 但 由 於 七 個 劇 場 績 效 差 異 並 不 大, 仍 有 追 趕 超 前 領 先 群 之 可 能, 故 稱 為 潛 力 群 由 標 竿 分 析 得 知,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在 多 項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領 先 其 他 劇 場 ; 而 從 理 想 點 分 析 中, 亦 得 到 印 證, 三 者 在 客 體 績 效 的 表 現 較 為 優 秀, 成 為 一 領 先 群, 但 七 座 劇 場 差 異 不 大, 亦 無 與 理 想 點 相 近 同 屬 理 想 群 之 現 有 劇 場 在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中, 同 屬 領 先 群 的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以 及 新 舞 台, 優 勢 點 皆 為 知 名 度 服 務 人 員 建 築 裝 潢 公 共 設 施 劇 場 氣 氛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標 示 動 線 與 地 點 便 利, 而 弱 勢 點 皆 為 其 他 服 務 以 及 票 價 同 屬 潛 力 群 的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中 山 堂 以 及 城 市 舞 台, 雖 然 在 各 項 準 則 上 之 表 現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由 於 各 項 評 分 皆 低, 故 判 斷 其 無 優 勢 點, 十 二 項 劇 場 屬 性 全 屬 弱 勢 點 國 父 紀 念 館 的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優 勢 點 為 知 名 度 與 地 點 便 利, 其 餘 的 票 價 標 示 動 線 節 目 品 質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人 員 劇 場 氣 氛 建 築 裝 潢 座 位 舒 適 其 他 服 務 與 視 聽 效 果 十 項, 皆 列 為 弱 勢 點 在 十 二 個 劇 場 屬 性 中, 以 節 目 品 質 視 聽 效 果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票 價 座 位 舒 適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為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素, 配 合 個 別 劇 場 之 競 爭 態 勢 分 析, 可 進 一 步 擬 定 個 別 劇 場 之 策 略 方 向, 如 表 4 8 所 示 訴 求 重 點 為 經 營 者 在 面 對 劇 場 觀 眾 時, 必 須 建 立 之 屬 性 及 訊 息 ; 改 善 重 點 為 觀 眾 重 視, 但 該 劇 場 表 現 較 差 之 屬 性, 經 營 者 應 考 量 作 適 度 修 正 ; 改 變 重 點 是 較 不 受 觀 眾 重 視, 但 該 劇 場 表 現 良 好 之 屬 性, 經 營 者 必 須 設 法 改 變 觀 眾 的 態 度, 或 是 減 低 對 此 類 準 則 的 投 入 ; 而 放 棄 重 點 為 觀 眾 較 不 重 視, 該 劇 場 亦 表 現 不 佳 之 屬 性, 可 以 不 列 入 管 理 考 量 ( 二 ) 策 略 與 管 理 涵 義 整 體 來 看, 在 表 4 8 中, 領 先 群 之 三 個 劇 場 擁 有 共 同 的 訴 求 重 點, 包 含 了 地 點 便 利 劇 場 氣 氛 公 共 設 施 座 位 舒 適 視 聽 效 果 節 目 品 質 以 及 服 務 人 員 等 作 為 專 業 劇 場 必 備 的 軟 硬 體 條 件 ; 而 國 父 紀 念 館 只 具 備 地 點 便 利 一 個 訴 求 重 點, 其 餘 三

107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97 個 劇 場 並 無 訴 求 重 點 ; 潛 力 群 中 之 劇 場 有 多 數 屬 性 皆 列 於 改 善 重 點, 可 見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潛 力 群 之 四 個 劇 場 不 論 在 硬 體 設 備 或 是 服 務 上, 皆 需 要 再 努 力 提 升 品 質 票 價 為 所 有 劇 場 之 共 同 改 善 重 點, 推 論 或 許 反 應 此 次 調 查 樣 本 中, 經 濟 能 力 較 差 的 學 生 族 群 佔 大 多 數 導 致 但 票 價 其 實 反 映 的 是 劇 場 或 是 表 演 團 體 的 經 營 管 理 成 本, 而 票 價 的 合 理 性 與 其 他 條 件 有 相 對 關 聯 性, 例 如 節 目 品 質 或 是 設 備 與 服 務 等 觀 眾 對 於 價 格 的 合 理 性 很 可 能 永 遠 無 法 達 到 真 正 滿 意 的 程 度, 而 劇 場 或 團 體 的 成 本 短 時 間 內 亦 難 以 大 幅 降 低, 因 此 除 了 提 升 演 出 品 質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之 外, 透 過 有 形 或 無 形 的 附 加 價 值, 建 立 觀 眾 心 理 上 之 票 價 合 理 性 的 認 同, 讓 觀 眾 覺 得 雖 然 票 價 不 便 宜, 但 是 仍 然 物 超 所 值, 是 短 期 內 較 為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式 知 名 度 為 其 中 四 個 劇 場 之 共 同 改 變 重 點, 在 標 竿 分 析 中, 多 數 劇 場 表 現 亦 佳, 也 就 是 說,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這 些 劇 場 皆 有 相 當 知 名 度, 但 劇 場 知 名 度 對 於 觀 眾 觀 賞 演 出 的 意 願 以 及 滿 意 度, 並 無 太 大 影 響, 知 名 度 雖 非 重 要 的 劇 場 屬 性, 但 或 許 是 一 向 保 健 因 子, 只 要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知 名 度, 便 能 博 得 觀 眾 的 信 任, 願 意 觀 賞 在 該 劇 場 所 演 出 之 節 目, 而 知 名 度 與 劇 場 品 牌 形 象 (brand image) 有 關, 值 得 進 一 步 研 究 雖 知 名 度 目 前 不 為 觀 眾 重 視 的 屬 性, 但 仍 然 建 議 劇 場 可 適 度 利 用 此 一 優 勢, 創 造 觀 眾 對 於 劇 場 之 信 任, 並 使 得 訊 息 傳 達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其 他 服 務 為 所 有 劇 場 共 同 之 放 棄 重 點, 指 的 是 劇 場 所 提 供 餐 飲 禮 品 販 售 等 服 務, 目 前 對 於 觀 眾 而 言 較 不 重 要, 而 劇 場 表 現 亦 不 佳, 現 階 段 可 暫 不 發 展, 而 有 意 積 極 發 展 相 關 服 務, 或 將 劇 場 發 產 成 為 一 個 多 角 化 休 閒 空 間 者, 或 許 先 逐 步 推 廣 此 一 概 念, 普 及 一 般 觀 眾, 使 其 對 於 劇 場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之 需 求 提 高, 才 能 創 造 觀 眾 與 劇 場 之 雙 贏 局 面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其 他 服 務 如 停 車 場 設 施 餐 飲 設 備 藝 術 相 關 產 品 販 售 服 務 等, 或 可 彌 補 劇 場 所 在 地 點 交 通 不 便 利, 或 是 劇 場 周 圍 缺 乏 其 他 消 費 場 所 的 缺 點, 因 此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的 投 資 與 開 發, 值 得 劇 場 經 營 者 再 三 斟 酌 考 慮 探 討 劇 場 知 覺 定 位 所 使 用 的 六 個 分 析 方 法, 並 非 絕 對 性 的 結 果, 而 是 一 種 相 對 性 的 概 念, 目 的 皆 是 幫 助 個 別 劇 場 擬 定 適 當 的 定 位 策 略, 創 造 差 異 化 的 優 勢 因 此, 在 策 略 分 析 中 所 提 出 之 四 種 策 略 方 向, 僅 為 參 考 之 策 略 建 議, 在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上, 特 別 是 競 爭 對 手 相 互 差 異 不 大 時, 倘 若 無 法 由 訴 求 重 點 中 找 到 差 異 化 之 策 略 方 向, 即 使 是 列 於 放 棄 重 點 的 劇 場 屬 性, 只 要 能 夠 創 造 差 異 化 的 定 位 並 且 具 有 可 行 性, 都 可 以 成 為 訴 求 的 重 點

108 9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國 家 音 樂 廳 與 國 家 戲 劇 院 係 屬 同 一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屬 國 家 級 的 演 出 場 地, 不 僅 軟 硬 體 設 備 為 全 國 之 冠, 資 源 亦 較 其 他 劇 場 豐 富, 且 兩 劇 場 節 目 類 型 有 所 區 隔, 可 互 補 共 生, 對 同 屬 競 爭 群 的 新 舞 台 形 成 相 當 大 之 競 爭 壓 力 兩 廳 院 由 於 位 於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搭 乘 相 當 方 便 的 地 點, 同 時 又 擁 有 專 屬 的 停 車 場, 在 地 點 便 利 屬 性 上 優 於 新 舞 台, 但 是 兩 廳 院 園 區 外 可 供 餐 飲 休 閒 消 費 的 店 家 較 少, 因 此 近 年 來 積 極 發 展 園 區 內 的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如 餐 飲 藝 術 相 關 產 品 販 售 等, 雖 列 於 放 棄 重 點, 但 卻 可 彌 補 地 點 便 利 性 上 無 法 改 變 之 不 足 之 處 另 外 兩 廳 院 也 是 台 北 市 劇 場 的 首 選, 在 媒 體 上 之 曝 光 亦 較 其 他 劇 場 為 多, 在 知 名 度 屬 性 上 的 表 現 亦 優 於 新 舞 台, 雖 知 名 度 目 前 為 觀 眾 較 不 重 視 之 屬 性, 但 仍 可 利 用 此 一 優 勢, 創 造 觀 眾 對 於 劇 場 的 信 任, 促 進 表 演 藝 術 的 推 廣, 鞏 固 忠 誠 觀 眾, 開 發 潛 在 新 觀 眾 民 間 經 營 的 新 舞 台 與 公 營 的 兩 廳 院 同 屬 領 先 群, 資 源 較 為 豐 富 的 兩 廳 院, 對 於 新 舞 台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但 新 舞 台 在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之 屬 性 上, 超 越 兩 廳 院, 有 相 當 好 的 表 現, 此 為 作 為 專 業 劇 場 最 大 的 優 勢 之 一, 因 此, 服 務 人 員 的 專 業 可 說 是 目 前 新 舞 台 最 重 要 的 一 項 訴 求 重 點, 藉 此 可 與 兩 廳 院 有 所 差 異 而 新 舞 台 位 於 信 義 區 繁 榮 的 商 圈, 附 近 有 百 貨 公 司 以 及 影 城 等 休 閒 場 所, 廣 義 而 言, 這 些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的 確 為 表 演 藝 術 演 出 的 競 爭 對 象, 但 是 因 應 現 今 週 休 二 日 以 及 多 元 豐 富 的 生 活 型 態, 表 演 藝 術 演 出 若 能 與 其 他 休 閒 活 動 聯 結, 使 得 民 眾 不 只 能 欣 賞 演 出, 還 能 順 道 逛 街 購 物, 或 從 事 其 他 娛 樂 活 動, 更 是 一 舉 數 得 因 此 新 舞 台 的 地 點 便 利 性 意 義, 與 兩 廳 院 不 同, 並 非 僅 指 交 通 方 面 的 優 勢, 而 是 劇 場 所 在 商 圈 所 能 提 供 之 整 體 休 閒 服 務 之 便 利 性, 此 亦 為 新 舞 台 與 台 北 市 其 他 劇 場 相 較 之 下, 具 有 相 當 大 差 異 化 潛 力 之 優 勢 同 屬 潛 力 群 之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國 父 紀 念 館 中 山 堂 與 城 市 舞 台, 當 前 首 要 之 務, 為 針 對 改 善 重 點 作 修 正, 使 觀 眾 重 視 屬 性 之 表 現 可 以 滿 足 使 用 者 需 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顧 名 思 義, 以 大 型 會 議 使 用 為 主 要 業 務, 藝 文 演 出 較 少, 因 此 對 於 一 般 觀 眾 較 為 陌 生, 觀 眾 的 滿 意 度 亦 偏 低 也 因 其 座 位 數 為 劇 場 之 冠, 因 此 在 此 舉 辦 之 藝 文 活 動, 多 半 為 經 紀 公 司 所 引 進 國 外 高 成 本 的 演 出 節 目, 票 價 相 對 亦 較 高, 但 在 節 目 內 容 與 定 位 上 的 特 色, 亦 可 成 為 其 與 其 他 劇 場 差 異 化 之 所 在 國 父 紀 念 館 雖 以 地 點 便 利 與 知 名 度 兩 項 屬 性, 在 潛 力 群 中 表 現 較 突 出 雖 有 高 知 名 度, 並 位 於 便 利 所 在, 但 在 硬 體 設 備 視 聽 效 果 以 及 各 項 服 務 上 之 表 現 皆 不 甚 佳, 在 節 目 品 質 的 控 制 上 也 有 待 加 強, 因 此 在 七 個 劇 場 之 中 績 效 卻 是 最 差 除 了 在 改 善 重 點 的 努 力 之 外, 國 父 紀 念 館 本 身 為 一 個 複 合 式 的 公 共 場 所, 視 覺 藝 術 的 展 覽

109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99 以 及 講 座 的 舉 辦 都 相 當 頻 繁, 館 外 的 廣 場 也 是 一 般 民 眾 休 憩 所 在, 若 能 與 這 些 活 動 相 互 聯 結, 增 加 到 館 內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的 附 加 價 值, 或 許 能 夠 提 高 觀 眾 的 出 席 意 願 中 山 堂 為 台 北 市 重 要 的 古 蹟, 建 築 相 當 具 有 特 色, 但 在 知 名 度 以 及 建 築 裝 潢 屬 性 上 表 現 卻 不 出 色, 相 當 可 惜 中 山 堂 古 色 古 香 的 建 築 特 色, 在 此 演 出 的 也 多 是 傳 統 戲 曲 類 的 節 目, 在 節 目 內 容 本 身 以 及 整 體 觀 賞 經 驗 上, 相 當 具 有 特 色, 因 此, 知 名 度 建 築 裝 潢 以 及 節 目 品 質 與 內 容, 可 作 為 中 山 堂 差 異 化 之 重 要 訴 求 由 於 中 山 堂 作 為 劇 場 角 色,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才 重 新 開 始 使 用, 因 此 觀 眾 較 為 陌 生, 可 能 須 再 長 期 觀 察, 才 能 更 正 確 瞭 解 其 表 現 城 市 舞 台 為 過 去 的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在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重 新 整 修 開 幕, 重 新 啟 用 時 間 與 本 研 究 進 行 時 間 相 當 接 近, 可 能 多 數 觀 眾 對 城 市 舞 台 的 印 象 仍 停 留 在 過 去 舊 館 時 期 的 表 現, 因 此 硬 體 設 備 及 建 築 裝 潢 等 屬 性, 仍 列 於 改 善 重 點 及 放 棄 重 點 中, 重 新 啟 用 後 之 表 現, 仍 舊 需 要 長 期 觀 察, 方 能 得 出 較 為 符 合 目 前 狀 況 之 結 論 根 據 九 十 二 年 開 幕 期 間 媒 體 報 導, 過 去 社 教 館 為 人 詬 病 之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視 聽 效 果, 已 有 大 幅 度 改 善, 此 為 城 市 舞 台 在 潛 力 群 中 重 要 的 差 異 訴 求 作 為 市 立 的 表 演 場 所, 如 何 有 效 使 用 市 府 資 源, 與 市 民 活 動 結 合, 創 造 劇 場 能 見 度 以 及 市 民 的 參 與, 是 城 市 舞 台 重 要 的 課 題 本 研 究 中 七 個 劇 場, 只 有 新 舞 台 為 民 營 機 構, 其 餘 皆 為 公 營 單 位, 但 就 績 效 來 看, 根 據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並 經 由 統 計 方 法 得 出, 新 舞 台 以 些 微 差 距, 居 於 第 一, 顯 示 民 營 機 構 雖 資 源 不 若 公 營 機 構 充 足, 但 用 心 經 營 仍 可 獲 得 觀 眾 肯 定 本 研 究 亦 發 現, 現 有 劇 場 與 觀 眾 心 目 中 之 理 想 劇 場 相 距 仍 遠, 顯 示 現 有 劇 場 目 前 並 不 十 分 符 合 觀 眾 需 求, 如 同 第 一 節 緒 論 中 所 述, 觀 眾 在 未 來 將 成 為 劇 場 最 重 要 之 使 用 者 以 及 消 費 者, 因 此 持 續 瞭 解 觀 眾 想 法, 是 每 個 劇 場 未 來 都 必 須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 三 ) 研 究 限 制 人 力 物 力 有 限, 並 考 量 問 卷 篇 幅, 本 研 究 只 針 對 台 北 市 七 個 中 大 型 劇 場, 進 行 定 位 分 析, 其 他 地 區 劇 場, 以 及 中 小 型 規 模 之 劇 場, 無 法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也 因 為 缺 乏 與 劇 場 定 位 議 題 直 接 相 關 的 文 獻 作 為 參 考, 因 此 經 營 歸 納 整 理 與 劇 場 或 通 路 相 關 之 文 獻, 所 得 到 之 十 二 個 劇 場 評 估 準 則 可 能 不 夠 完 整 ; 另 基 於 調 查 成 本 考 量, 恐 因 問 題 太 多 導 致 問 卷 篇 幅 過 長, 反 使 填 答 品 質 降 低, 因 此 僅 選 取 十 二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110 10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劇 場 屬 性 作 為 評 估 準 則 本 研 究 採 便 利 抽 樣, 雖 已 盡 量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以 廣 泛 接 觸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傳 統 戲 曲 等 各 藝 術 類 型 之 觀 眾, 並 盡 量 降 低 各 劇 場 觀 眾 樣 本 數 目 差 距, 但 與 曾 至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的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母 體 仍 有 所 差 異 由 於 問 卷 題 目 較 多, 受 訪 者 須 對 各 個 劇 場 針 對 不 同 準 則 進 行 評 估 比 較, 可 能 因 此 失 去 耐 心, 或 是 沒 有 經 過 足 夠 的 思 考, 而 使 得 答 案 無 法 充 分 反 映 填 答 者 的 意 見 ( 四 )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1. 研 究 劇 場 個 案 : 本 研 究 主 要 討 論 不 同 劇 場 在 觀 眾 心 目 中 之 定 位 差 異, 並 未 針 對 個 別 劇 場 作 廣 泛 深 入 的 探 討, 建 議 未 來 有 意 從 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者, 可 對 個 別 劇 場 進 行 深 入 個 案 研 究 2. 增 加 樣 本 規 模 : 在 時 間 及 人 力 物 力 許 可 之 下, 可 增 加 樣 本 數 目, 以 使 研 究 結 果 更 具 代 表 性 3. 擴 大 研 究 客 體 : 本 研 究 為 使 受 訪 者 亦 於 填 答 問 卷, 故 只 選 擇 中 大 型 劇 場 作 為 研 究 客 體, 而 中 小 型 劇 場 未 能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建 議 對 劇 場 定 位 有 興 趣 之 研 究 者, 亦 可 針 對 其 他 規 模 型 態 之 劇 場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俾 使 劇 場 定 位 相 關 研 究 更 為 完 整 4. 依 劇 場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分 類 再 加 以 比 較 分 析 : 由 於 本 研 究 調 查 地 區 僅 限 於 台 北 市, 所 研 究 之 劇 場 規 模 亦 只 侷 限 於 中 大 型 劇 場, 因 此 僅 將 此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劇 場 相 互 比 較 分 析, 若 擴 大 研 究 範 圍, 而 研 究 客 體 量 亦 足 夠, 建 議 可 依 不 同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將 劇 場 分 類 加 以 分 析 5. 探 討 劇 場 品 牌 形 象 : 本 研 究 雖 將 劇 場 無 形 的 屬 性, 如 知 名 度 劇 場 氣 氛 等 納 入 評 估 準 則, 但 並 無 特 別 討 論 到 劇 場 的 品 牌 形 象 問 題, 劇 場 是 一 個 休 閒 的 場 所, 也 具 有 社 會 功 能, 觀 眾 心 目 中 的 劇 場 有 何 種 形 象 特 性, 影 響 觀 眾 觀 賞 演 出 的 意 願 以 及 對 於 劇 場 的 歸 屬 感,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以 針 對 劇 場 的 品 牌 形 象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6. 擴 大 調 查 對 象 : 本 研 究 以 觀 眾 角 度 探 討 劇 場 定 位, 除 此 之 外, 表 演 團 體 或 經 紀 公 司, 以 及 劇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意 見 與 看 法,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並 具 有 意 義 的, 可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進 行 研 究

111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101 參 考 文 獻 王 凌 莉 2003 年 1 月 28 日 台 北 社 教 館 變 身 城 市 舞 台, 拜 訪 新 舞 台 向 民 間 劇 場 取 經 自 由 時 報, 第 40 版 王 嘉 棣 1995 表 演 藝 術 觀 賞 行 為 與 自 我 監 控 藝 術 觀 感 生 活 型 態 之 關 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文 儀 2003 年 1 月 25 日 文 教 機 構 行 政 法 人 化, 文 建 會 教 育 部 不 同 調 中 國 時 報, 第 14 版 周 文 賢 1999 行 銷 管 理 : 市 場 分 析 與 策 略 規 劃 台 北 市 : 智 勝 文 化 周 文 賢 2002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SAS STAT 使 用 方 法 台 北 市 : 智 勝 文 化 周 肇 隆 1996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用 後 評 估 之 研 究 舞 台 部 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玉 靜 1989 古 典 音 樂 會 聆 賞 行 為 與 行 銷 策 略 之 研 究 中 原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克 全 1997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用 後 評 估 觀 眾 使 用 部 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 工 程 )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唐 至 明 1993 大 學 生 欣 賞 古 典 音 樂 會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翁 景 民 趙 琪 2000 八 十 九 年 度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活 動 藝 術 饗 宴 迎 千 禧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巡 迴 基 層 之 整 合 行 銷 溝 通 策 略 台 北 市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所 黃 弘 昌 1996 演 藝 廳 樂 音 之 主 觀 評 估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建 中 2002 高 雄 市 百 貨 公 司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與 商 店 形 象 之 探 討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敬 璁 2001 舞 台 音 響 環 境 對 演 奏 者 及 觀 眾 之 影 響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系 碩 士 論 文 柯 特 勒 阿 姆 斯 壯 1999 行 銷 學 原 理, 三 版 ( 方 世 榮 譯 ) 台 北 市 : 台 灣 東 華

112 10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樓 永 堅 1997 八 十 六 年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調 查 報 告 台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及 企 業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1998 八 十 七 年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調 查 報 告 台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及 企 業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1999 八 十 八 年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調 查 報 告 台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及 企 業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2002 九 十 年 度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巡 迴 基 層 演 出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調 查 報 告 台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及 企 業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董 育 任 2000 觀 賞 者 對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與 設 施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國 家 音 樂 廳 為 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賴 昭 旭 2001 多 目 的 演 藝 廳 空 間 之 使 用 性 研 究 中 華 大 學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畫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盧 麗 專 2002 演 藝 設 施 管 理 服 務 之 研 究 以 台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演 藝 廳 為 例 台 東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蔣 永 寵 2002 表 演 藝 術 聯 合 行 銷 及 消 費 者 行 為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謝 育 穎 2003 台 灣 地 區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用 後 評 估 之 研 究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顏 靖 軒 2001 國 內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營 運 成 本 分 析 之 研 究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酈 佩 珍 1996 台 北 市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行 為 之 區 隔 化 研 究 東 吳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Hawkins, D. I., Best, R. J., Coney, K. A Consumer Behavior: Building Marketing Strategy. New York, NY: Irwin / Mcgraw-Hill. Kotler, P. and J. Scheff 1997 Standing Room Only: Strategies for Marketing the Performing Arts (1st ed)). Boston, Massachusetts: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Martineau, P The Personality of the Retail Stor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36(1):47 55

113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103 台 北 市 劇 場 定 位 調 查 問 卷 親 愛 的 小 姐 先 生 : 您 好, 這 是 一 份 學 術 問 卷, 目 的 在 研 究 表 演 藝 術 觀 眾 對 於 台 北 市 劇 場 的 看 法, 您 的 作 答 對 本 研 究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懇 請 您 撥 空 填 答 本 問 卷 本 問 卷 採 不 記 名 方 式, 您 的 回 答 僅 供 學 術 研 究 之 用, 絕 不 對 外 個 別 揭 露, 敬 請 安 心 填 答 感 謝 您 在 百 忙 之 中, 抽 空 填 答, 再 次 獻 上 十 二 萬 分 的 謝 意 敬 祝 健 康 愉 快!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蔡 孟 君 敬 上 劇 場 使 用 狀 況 以 下 問 題 是 有 關 於 您 至 劇 場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的 狀 況, 請 依 實 際 情 形, 在 下 列 每 一 題 中 最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打, 謝 謝! 1. 請 問 在 過 去 的 十 二 個 月, 您 曾 經 觀 賞 幾 次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的 演 出 ( 室 內 場 地 )? 1-3 次 4-6 次 7-9 次 次 13 次 以 上 2. 請 問 您 喜 歡 什 麼 類 型 的 演 出 節 目 ( 可 複 選 )?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傳 統 戲 曲 3. 請 問 您 曾 經 去 過 下 列 哪 些 劇 場 欣 賞 演 出 ( 可 複 選 )?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新 舞 台 4. 請 問 您 最 常 去 欣 賞 演 出 的 是 哪 些 劇 場 ( 可 複 選 )?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國 家 音 樂 廳 國 家 戲 劇 院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新 舞 台 5. 請 問 您 在 選 擇 是 否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時, 劇 場 ( 指 表 演 場 地 ) 的 重 要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不 重 要 不 重 要 有 點 不 重 要 無 意 見 有 點 重 要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114 10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屬 性 重 要 性 評 估 以 下 各 項 劇 場 ( 指 表 演 場 地 ) 的 屬 性, 是 否 影 響 您 觀 賞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後 之 滿 意 度? 請 依 您 認 為 各 項 屬 性 的 重 要 程 度, 在 下 列 每 一 題 的 右 欄 中,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打, 謝 謝 非 常 不 重 要 不 重 要 有 點 不 重 要 無 意 見 有 點 重 要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1. 票 價 2. 節 目 品 質 3. 視 聽 效 果 4. 座 位 舒 適 度 5. 標 示 與 動 線 是 否 清 楚 便 利 6. 公 共 設 施 ( 如 廁 所 電 梯 門 廳 等 ) 7. 建 築 裝 潢 8. 服 務 人 員 9.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 如 餐 飲 禮 品 販 賣 部 等 ) 10. 劇 場 氣 氛 11. 劇 場 所 在 地 點 便 利 性 ( 如 交 通 停 車 方 便 等 ) 12. 劇 場 知 名 度 劇 場 屬 性 評 估 以 下 為 台 北 市 七 個 中 大 型 劇 場, 請 依 您 的 感 覺, 評 估 各 劇 場 在 十 二 個 屬 性 上 之 表 現, 並 在 右 欄 最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打, 謝 謝 ( 如 果 不 清 楚 特 定 劇 場 之 表 現, 亦 可 在 無 意 見 方 格 內 打 ) 評 估 準 則 一 : 票 價 合 理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有 點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115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105 評 估 準 則 二 : 節 目 品 質 高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有 點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三 : 視 聽 效 果 好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四 : 座 位 舒 適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五 : 標 示 清 楚 動 線 便 利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116 10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評 估 準 則 六 : 公 共 設 施 佳 ( 如 廁 所 電 梯 門 廳 等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有 點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七 : 建 築 裝 潢 佳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八 :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專 業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九 :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完 備 ( 如 餐 飲 禮 品 販 賣 部 等 )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117 樓 永 堅 蔡 孟 君 台 北 市 中 大 型 劇 場 定 位 研 究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107 評 估 準 則 十 : 劇 場 氣 氛 佳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有 點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十 一 : 劇 場 所 在 地 點 便 利 性 高 ( 如 交 通 停 車 方 便 等 )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評 估 準 則 十 二 : 劇 場 知 名 度 高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1.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大 會 堂 2. 國 父 紀 念 館 大 會 堂 3. 國 家 音 樂 廳 4. 國 家 戲 劇 院 5. 城 市 舞 台 (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 6. 台 北 市 中 山 堂 中 正 廳 7. 新 舞 台 此 部 分 問 題 是 有 關 您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僅 供 本 研 究 使 用,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打, 謝 謝 1. 性 別 男 女 2. 年 齡 20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61 歲 以 上 3. 職 業 學 生 軍 人 教 師 公 務 人 員 工 商 業 服 務 業 農 業 自 由 業 家 管 其 他 4.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 個 人 每 月 所 得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問 卷 至 此 結 束!

118 10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Strategic Positioning of Theaters in Taipei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Analysis Lou, Yung-Chien Tsai, Meng-Chun Abstract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is to conduct perceptual mapping on medium to large theaters in Taipei City. The discussion will then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spective positioning of these theaters on the perceptual map. Consequently, strategic recommendations will be proposed to theater operators and relevant personnel.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seven medium to large theaters in Taipei City are us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hese include: Taipe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 National Dr. Sun Yat-sen Memorial Hall, the National Concert Hall (National Chiang Kai Shek Culrural Center R.O.C.), the National Theater (National Chiang Kai Shek Culrural Center R.O.C.), Zhongshan Hall, the Metropolitan Hall (Taipei Municipal Social Education Hall), and Novel Hall for Performing Arts. A convenience sample of audiences who have been to more than one performance or event at any of the seven theaters in this study will be surveyed.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analysis will be performed on the survey and used to derive the weighted scores and perceptual map of these theaters. From these, positioning analysis will be carried out. The positioning analysis includes six analytical models: benchmarking analysis, ideal point analysis, competitive situation analysis, key factor evaluation, criterion 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strategy analysis. The aim of this analysis is to understand the audiences perceptions and subsequently propose strategic directions for each individual theater using the perceptual map as an auxiliary analysis tool. Key words: Theater, Perceptual Positioning, Performing Arts,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Analysis, Audienc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Research Assistant,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ster of Art Management, Graduate School of Arts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119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1, pp ,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摘 要 本 研 究 乃 藉 由 敦 煌 文 獻 中 與 風 水 相 關 的 手 稿 的 解 讀, 試 圖 建 立 中 國 中 古 時 期 風 水 環 境 認 知 的 知 識 框 架 共 計 蒐 羅 了 一 十 六 篇 逾 三 萬 字 與 風 水 相 關 的 文 獻, 但 並 未 收 入 俗 稱 陰 宅 的 墓 葬 部 分 在 這 一 十 六 篇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中, 可 發 現 盛 行 於 東 漢 魏 晉 的 五 姓 宅 法, 以 及 在 明 清 二 代 大 行 其 道 的 八 宅 法 之 雛 形 除 了 這 二 個 風 水 環 境 的 知 識 體 系 同 時 呈 現 之 外, 亦 已 可 見 道 教 相 關 符 咒 儀 式 與 風 水 術 的 結 合 目 前 無 法 推 知 各 篇 文 獻 確 切 抄 錄 年 代, 但 就 整 體 而 言, 其 時 約 在 晚 唐 宋 初 的 西 元 九 世 紀 中 葉 至 十 一 世 紀 初 左 右 由 此 可 見,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的 抄 錄 年 代 極 可 能 是 此 二 類 風 水 環 境 知 識 體 系 並 陳 交 替 之 時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中 之 五 姓 宅 法 各 篇 大 抵 抄 錄 自 同 一 來 源, 互 相 補 全 部 份 文 字 亦 可 見 於 宋 代 之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以 及 年 代 尚 未 釐 清 的 黃 帝 宅 經 形 式 上 有 文 有 圖 在 文 方 面, 內 容 包 括 了 五 姓 各 音 姓 的 定 義 地 形 吉 凶 四 方 作 舍 先 後 與 移 徙 之 法, 以 及 相 關 修 造 雜 忌 在 圖 方 面, 各 音 姓 宅 各 有 兩 類 圖 式 : 一 為 以 宅 地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宅 地 圖, 以 廿 四 方 位 配 屬 十 二 神 以 定 其 吉 凶 ; 另 一 以 宅 院 本 身 為 主 的 宅 圖, 是 以 廿 四 方 位 配 屬 以 建 除 十 二 神 及 十 二 月 將 以 定 吉 凶 文 末 並 以 陰 陽 五 姓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一 圖 結 合 宅 地 圖 與 宅 圖, 並 加 上 四 門 與 八 口 之 家, 此 圖 當 為 黃 帝 宅 經 陰 陽 宅 圖 之 所 本 這 些 圖 式 所 賴 以 呈 現 之 方 形 圖 象, 可 經 常 見 於 唐 宋 二 代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本 文 係 基 於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的 基 礎 調 查 與 研 究 (NSC E ) 之 成 果 寫 成, 特 此 感 謝 國 科 會 的 補 助 筆 者 也 感 謝 兩 位 審 查 者 所 提 供 的 批 評 與 建 議 ; 惟 本 文 修 訂 後 若 再 有 任 何 的 錯 誤 或 不 妥 之 處, 文 責 全 由 筆 者 自 負 本 文 首 稿 曾 為 第 三 屆 中 國 建 築 史 國 際 研 討 會 ( , 北 京 第 一 城 飯 店 ) 所 接 受, 並 登 載 於 其 會 議 錄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120 11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的 天 文 曆 書 與 占 卜 術 數, 其 結 構 類 同 於 古 代 式 盤, 雖 為 四 方 形 象, 但 可 能 暗 蘊 著 五 行 九 宮 與 十 二 度 的 內 涵, 除 方 便 操 作 時 整 合 空 間 系 統 與 時 間 系 統 外, 其 中 尚 存 在 著 中 的 概 念 總 言 之,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大 抵 可 視 為 代 表 晚 唐 經 五 代 以 迄 宋 初 之 風 水 環 境 知 識 其 重 要 性 在 於 既 承 接 了 東 漢 以 降 的 五 姓 擇 地 之 術, 亦 呈 現 盛 行 於 明 清 二 代 八 宅 之 法 的 雛 形, 在 風 水 文 獻 史 上 占 有 承 先 啟 後 釐 清 中 國 中 古 時 期 風 水 環 境 知 識 的 重 要 位 置 關 鍵 詞 : 敦 煌 風 水 五 姓 八 宅 宅 圖

121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11 一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概 要 敦 煌 文 書 自 西 元 一 九 年 現 世 迄 今 已 逾 百 年, 其 抄 錄 年 代 約 在 西 元 五 世 紀 至 十 一 世 紀 之 間, 是 研 究 中 國 中 古 世 紀 的 重 要 史 料, 並 形 成 敦 煌 學 之 研 究 熱 潮 在 達 四 五 萬 卷 的 經 卷 中, 儒 釋 道 三 家 的 文 獻 即 佔 九 成 餘, 陽 宅 風 水 相 關 文 獻 僅 其 中 蕞 爾, 但 對 於 風 水 知 識 體 系 在 帝 國 早 期 的 秦 漢 與 帝 國 晚 期 的 元 明 清 之 間 的 斷 裂 卻 起 著 關 鍵 的 連 結 作 用 本 文 瀏 覽 蒐 集 整 理 與 分 析 散 見 各 國 的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試 圖 建 立 其 所 呈 現 出 之 風 水 知 識 體 系, 並 估 定 其 在 風 水 文 獻 史 上 的 位 置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筆 者 共 蒐 羅 與 陽 宅 風 水 相 關 的 文 獻 計 一 十 六 篇 以 下 就 所 蒐 羅 的 文 獻 篇 名 列 出, 篇 名 以 敦 煌 寶 藏 所 擬 為 準 (S. 表 斯 坦 因 所 劫 遺 書 ;P. 表 伯 希 和 所 劫 遺 書 ;v 表 背 面 ): S.4534v 陰 陽 書 宅 經 一 卷 S.6169 唯 識 三 十 論 頌 P.2615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P.2615v 八 宅 經 一 卷 P2632v 宅 經 P.2962v 宅 經 P.2964 星 占 書 P.3281v 宅 廳 樑 屋 法 P.3492 諸 雜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P.3507 淳 化 四 年 癸 巳 歲 具 注 曆 日 簡 本 P.3594 陰 陽 書 ( 推 五 姓 墓 月 法 用 石 鎮 宅 法 推 伏 龍 法 ) P.3865 宅 經 P.4522v 宅 經 ( 推 鎮 宅 法 第 十 ) 俄 藏 商 姓 移 徙 法 等 俄 藏 01396v+01404v+01407v 五 姓 宅 經 ( 註 : 此 為 黃 正 建 所 擬 篇 名 )

122 11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俄 藏 黃 帝 宅 經 ( 註 : 此 為 黃 正 建 所 擬 篇 名 ) 除 上 列 文 獻 外, 依 黃 正 建 之 敦 煌 占 卜 文 書 與 唐 五 代 占 卜 研 究 中 尚 表 列 出 : P.2630v 宅 經 ( 註 : 有 目 無 文 ) 1 P.3602v 宅 內 伏 龍 法 等 ( 註 : 黃 永 武 作 神 龜 推 違 失 法 孟 遇 祿 命 一 部, 但 本 研 究 並 不 視 其 為 風 水 文 獻 ) P.4667 陰 陽 五 姓 宅 圖 經 一 卷 ( 註 : 散 編 他 冊, 未 得 )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手 稿 雖 未 有 清 楚 註 明 抄 錄 年 代 者, 但 可 從 前 後 抄 錄 他 類 文 獻 或 內 容 推 測 之 如 S.6169 號 之 唯 識 三 十 論 頌 有 大 唐 新 定 皇 帝 宅 經,P.2632 號 背 面 宅 經 之 正 面 為 手 決 一 卷, 文 末 標 註 有 ( 唐 ) 咸 通 十 三 年 (872AD) 八 月 廿 五 日 於 晉 昌 郡 寫 記,P.3594 號 陰 陽 書 有 從 開 元 十 二 年 (724AD) 甲 子 入 下 元, 今 合 用 下 元 甲 子 之 說,P.3507 號 淳 化 四 年 (993AD) 癸 巳 歲 具 注 曆 日 簡 本 ( 宋 初 太 宗 之 時 ) 亦 註 明 年 代 由 此 推 估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的 抄 錄 年 代 當 在 晚 唐 宋 初 的 西 元 九 世 紀 中 葉 ( 或 更 早 2 3 ) 至 十 一 世 紀 初 左 右 最 為 可 能, 而 其 中 五 姓 類 宅 經 應 更 可 確 定 至 晚 為 九 世 紀 中 葉 晚 唐 之 時 的 著 作 若 就 所 蒐 羅 的 一 十 六 篇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的 內 容 予 以 分 類, 大 體 上 可 分 成 四 類, 即 五 姓 宅 法 類 陰 陽 宅 法 類 八 宅 法 類 與 其 他 類 五 姓 宅 法 在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中 佔 了 大 部 份, 包 括 P.2615 P.3632v P.2962v P.3281v P.3492 P.3507 P.3594 俄 藏 與 俄 藏 01396v+01404v+01407v 等 篇, 其 中 以 P.2615 最 長, 與 其 他 相 關 各 篇 內 容 ( 尤 其 是 P.2632 P.3492 P.3507) 互 相 補 全, 推 測 乃 抄 錄 自 同 一 文 獻 而 在 P.2615 P.2632 P.2962 與 俄 藏 中 均 有 類 似 於 黃 帝 宅 經 陰 陽 宅 圖 之 方 形 宅 圖, 另 姜 亮 夫 的 敦 煌 學 論 文 集 將 此 篇 定 名 為 相 宅 與 吉 凶 書, 提 到 其 中 術 語 多 習 俗 少 見, 如 謂 道 銜 地 龍 尾 地 天 無 地 天 庭 地 等 又 以 太 歲 所 在 定 吉 凶, 如 謂 太 歲 在 某 甲 子 吉, 在 某 甲 子 不 吉 又 宅 之 周 圍 如 何 種 樹, 種 何 等 樹 及 十 二 月 中 求 吉 之 法, 亦 是 相 家 書 也 惜 殘 破 太 甚, 故 余 未 詳 錄 本 研 究 在 敦 煌 寶 藏 中 僅 見 其 名 目, 但 遍 尋 不 著 其 文 但 就 姜 亮 夫 所 描 述, 應 與 P.2615 號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為 同 一 傳 抄 來 源 因 P.3492 號 諸 雜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依 託 隋 末 唐 初 呂 才 ( AD) 所 作, 其 當 不 早 於 此 時, 或 許 成 書 最 早 的 時 間 可 推 到 呂 才 晚 年 或 死 後 不 算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以 與 呂 才 之 說 對 抗 根 據 法 國 人 勞 合. 福 奇 兀 的 推 測, 封 藏 敦 煌 文 書 的 洞 窟 應 於 西 元 一 三 五 年 因 避 西 夏 國 攻 略 敦 煌 一 帶 而 封 閉 詳 勞 合. 福 奇 兀,1990:38

123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13 所 不 同 者 在 於 以 五 姓 分 類, 且 各 姓 又 依 地 宅 而 分 成 兩 類 圖 式, 敘 明 各 宅 姓 修 造 吉 凶 陰 陽 宅 法 以 P.3865 為 代 表, 其 內 容 與 黃 帝 宅 經 之 序 總 論 凡 修 宅 次 第 法 幾 近 相 同, 且 互 相 補 足 此 外 俄 藏 敦 煌 手 稿 殘 篇 之 內 容 則 與 黃 帝 宅 經 之 陰 陽 宅 圖 說 的 部 分 內 容 相 同, 同 時 包 含 了 一 幅 陰 宅 圖, 與 黃 帝 宅 經 之 陰 宅 圖 大 同 小 異, 但 仍 只 是 雛 形 的 階 段 雖 然 陰 陽 宅 法 類 的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只 將 宅 居 區 分 成 陰 陽 二 宅, 但 其 內 容 實 係 自 五 姓 類 宅 法 演 變 而 來, 而 五 姓 類 宅 法 的 理 論 本 原 亦 在 陰 陽 五 行, 實 際 上 是 相 通 的 清 協 紀 辨 方 書 亦 云 五 姓 修 宅 見 於 黃 帝 宅 經, 以 姓 音 分 五 行, 修 造 各 有 宜 忌 因 此 在 後 文 中 將 合 併 討 論 八 宅 法 則 以 P.2615v 八 宅 經 為 主, 其 中 已 見 以 宅 主 命 宮 定 全 宅 吉 凶 之 說, 但 尚 未 以 宅 主 生 年 干 支 定 福 德 宮, 而 係 以 宅 主 生 年 地 支 定 之 雖 已 具 八 卦 遊 年 之 法, 但 其 中 貪 狼 九 星 與 卦 爻 翻 變 間 的 關 係 則 仍 未 完 備 其 他 類 則 多 為 非 屬 此 二 類 而 難 以 歸 納 或 殘 缺 不 全 者, 但 多 少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如 S.4534 即 抄 錄 了 十 個 陽 宅 相 關 的 條 目,S.6169 有 大 唐 兵 部 大 唐 新 定 皇 帝 宅 經 之 說, 其 他 則 多 為 道 教 與 陽 宅 相 關 的 鎮 厭 及 安 宅 儀 式 二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的 五 姓 宅 法 ( 一 ) 五 姓 宅 法 的 起 源 與 演 變 五 姓 宅 法 為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之 主 體, 其 理 論 本 原 乃 五 音 姓 說, 協 紀 辨 方 書 稱 起 於 漢 代 讖 緯 之 說, 其 法 依 發 音 器 官 的 動 作 與 位 置 上 的 不 同, 將 姓 氏 分 為 宮 商 角 徵 羽 五 類 以 與 五 音 相 配, 並 分 配 以 五 行 屬 性 舊 唐 書 呂 才 傳 即 云 天 下 萬 物, 悉 配 屬 之, 行 事 吉 凶, 依 此 為 法 而 予 以 大 加 撻 伐 原 為 陰 陽 家 所 創, 而 後 由 相 宅 堪 輿 家 用 以 推 斷 住 宅 的 吉 凶 ( 張 解 民,1994:40) 五 姓 之 說 在 秦 簡 日 書 中 已 見 其 運 用 4, 至 晚 於 東 漢 時 已 頗 為 流 行,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此 可 從 王 充 之 論 衡 窺 見 一 二 在 其 詰 術 篇 一 篇 即 云 宅 有 五 音, 姓 有 五 聲, 宅 不 宜 其 姓, 姓 與 宅 相 賊, 4 睡 虎 地 秦 簡 日 書 中 已 可 見 五 音 姓 的 出 現, 其 所 記 錄 的 應 是 戰 國 中 晚 期 左 右 的 習 俗 而 其 中 甲 種 起 室 篇 四 向 門 篇 室 忌 篇 置 室 門 篇 相 宅 篇, 乙 種 室 忌 篇 則 均 為 與 宅 法 相 關 的 文 獻 詳 劉 樂 賢, 睡 虎 地 秦 簡 日 書 研 究

124 11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則 疾 病 死 亡, 犯 罪 遇 禍, 對 五 姓 宅 法 大 加 撻 伐 而 在 漢 後 唐 前 的 這 段 時 間 中, 風 水 或 陽 宅 相 關 的 著 作 不 多, 如 管 輅 的 管 氏 地 理 指 蒙 郭 璞 的 葬 書, 雖 託 言 著 錄 於 魏 晉 之 時, 但 確 切 的 成 書 年 代 仍 有 疑 義, 其 內 容 亦 以 葬 法 為 主 相 關 於 五 姓 宅 法 之 說, 僅 能 從 晉 代 稽 康 的 答 釋 難 宅 無 吉 凶 攝 生 論 發 現 音 姓 與 宅 地 相 合 之 術 仍 盛 行 於 當 時, 但 與 本 研 究 所 專 注 的 宅 法 仍 有 差 距 從 唐 宋 兩 代 的 藝 文 志 可 以 發 現, 有 不 少 與 五 姓 相 關 的 宅 法 葬 術 書 籍 流 傳, 可 知 五 音 姓 之 說 在 唐 宋 時 仍 頗 為 流 行 如 宋 代 官 修 的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仍 持 五 音 姓 地 之 說 但 同 樣 也 可 見 到 呂 才 在 五 行 祿 命 葬 書 論 中 對 隋 唐 之 時 五 音 姓 宅 的 大 加 撻 伐 這 些 撻 伐 之 聲 所 指 於 現 在 都 難 以 見 其 傳 世, 因 此 當 可 確 定 為 唐 宋 時 期 所 傳 抄 的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的 研 究 就 顯 得 極 為 重 要 在 後 續 的 整 理 分 析 與 討 論 中, 將 可 對 五 姓 宅 法 有 較 為 具 體 的 認 識 此 外, 依 黃 正 建 的 研 究, 唐 宋 兩 代 有 許 多 事 件 對 與 宅 法 相 關 的 占 卜 起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唐 代 官 方 對 於 占 卜 之 事 予 以 箝 制, 由 官 方 以 太 卜 令 掌 理 占 卜 之 事, 並 在 修 隋 書 經 籍 志 時 已 將 方 技 術 數 視 為 治 身 的 工 具, 此 乃 前 所 未 有 ; 北 宋 之 時 或 許 因 畏 懼 亂 黨 以 術 數 之 說 煽 動 民 眾, 故 在 宋 太 宗 與 武 則 天 時 曾 下 令 禁 斷 占 卜 之 術, 僅 二 宅 及 易 筮 不 禁 但 此 時 官 方 對 占 卜 行 為 的 控 制 已 漸 漸 減 弱, 此 與 當 時 社 會 的 平 民 化 似 有 相 當 關 係 除 了 宅 法 葬 術 之 外, 時 日 選 擇 之 術 亦 更 加 流 行 ( 黃 正 建,2001)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已 可 見 五 姓 宅 法 的 內 容 相 當 繁 雜, 亦 大 量 包 括 時 日 選 擇, 而 這 在 早 期 風 水 相 關 的 著 作 中 是 否 亦 同 樣 如 此, 則 有 待 考 證 或 許 宅 法 加 入 時 日 選 擇 的 作 法, 乃 是 在 這 種 平 民 化 的 影 響 下 應 運 而 生 占 卜 之 術 的 平 民 化, 亦 使 得 數 術 得 以 在 民 間 快 速 繁 衍 流 行, 且 其 體 系 較 官 方 控 制 之 時 更 為 龐 大 複 雜 五 姓 宅 法 葬 術 之 術, 依 朱 熹 之 說, 在 其 時 已 漸 式 微 5 元 明 清 三 代, 以 八 卦 為 理 論 主 體 之 八 宅 相 關 及 衍 生 之 法 取 而 代 之, 談 五 音 姓 宅 者 則 鮮 矣 ( 二 ) 五 姓 類 宅 法 架 構 簡 析 五 姓 宅 法 為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之 主 軸, 部 份 內 容 可 見 於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基 本 上 可 分 成 兩 個 大 項 : 一 是 以 與 黃 帝 宅 經 本 文 頗 為 相 近 的 P.3865 之 宅 經 的 討 論 ; 另 一 則 以 P.2615 之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為 主 體, 輔 以 P.2632v 之 宅 經 P.2962v 之 宅 經 P.3281v 之 宅 廳 樑 屋 法 P.3492 之 諸 雜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5 詳 地 理 人 子 須 知 卷 七 下 引 朱 熹 之 山 陵 議 狀 之 說

125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15 宅 圖 經 P.3507 之 淳 化 四 年 癸 巳 歲 具 注 曆 日 簡 本 與 P.3594 之 陰 陽 書 ( 推 五 姓 墓 月 法 用 石 鎮 宅 法 推 伏 龍 法 ) 的 討 論 基 本 上 這 兩 大 部 分 是 一 整 體, 前 者 是 理 論 本 原 的 說 明, 後 者 則 是 五 姓 宅 法 在 實 際 上 的 運 用 從 本 節 的 討 論 中, 可 推 論 敦 煌 文 書 之 五 姓 相 關 宅 經 頗 有 可 能 早 於 黃 帝 宅 經, 但 或 許 是 民 間 傳 抄 及 其 可 能 具 有 的 原 始 性, 故 不 若 黃 帝 宅 經 來 得 有 系 統, 而 顯 得 不 易 辨 析 其 真 正 之 體 系 但 經 過 本 文 的 反 覆 推 敲 與 比 對, 約 略 可 驗 證 其 理 論 之 所 本 主 要 在 於 五 姓 與 五 行 之 配 合, 音 姓 五 行 若 與 相 關 項 目 之 五 行 成 相 生 關 係 則 為 吉 利, 若 為 相 剋 關 係 則 為 凶 至 於 兩 個 部 份 的 年 代 先 後, 從 二 者 均 有 提 到 呂 才 來 推 測, 後 者 應 早 於 前 者 因 後 者 在 P.3492 號 直 接 依 託 呂 才 所 作, 而 前 者 文 中 所 述 之 諸 家 宅 經 中 的 呂 才 宅 經, 或 即 本 段 討 論 之 後 者 各 篇 茲 以 最 完 整 的 P.2615 號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為 例, 就 五 姓 宅 法 的 內 容 架 構 略 作 敘 述 全 篇 首 先 定 義 陰 / 陽 陰 宅 / 陽 宅 與 刑 禍 福 德, 但 文 多 殘 缺 次 論 五 姓 宅 基 地 形, 並 將 各 種 地 形 與 五 音 姓 比 附, 因 此 五 音 姓 宅 與 五 音 姓 地 之 間 存 有 一 定 的 吉 凶 關 係, 大 抵 是 以 五 行 生 剋 為 推 斷 的 標 準 再 次 則 為 占 種 樹 與 宅 之 間 的 關 係 宅 地 相 土 輕 重 與 阡 陌 法 安 ㄙ 囊 地 法 等 在 整 體 的 討 論 後, 即 針 對 各 姓 分 別 說 明, 首 先 定 義 其 音 姓, 再 論 其 宅 居 地 形 作 舍 方 位 先 後 與 移 徙 之 法, 並 搭 配 以 宅 地 圖 與 宅 圖 在 五 姓 均 論 說 完 後, 再 整 體 而 論, 其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應 為 黃 帝 宅 經 中 陰 陽 宅 圖 的 雛 形 另 有 開 門 安 井 雜 修 造 日 推 宅 內 神 煞 推 土 公 伏 龍 飛 廉 地 囊 之 法, 以 及 宅 內 其 他 附 屬 空 間 ( 廁 水 瀆 欄 歷 等 ) 的 方 位 決 定 就 P.3865 號 宅 經 而 論, 雖 未 言 五 姓, 但 其 重 要 性 在 於 其 可 能 為 黃 帝 宅 經 所 本 主 要 篇 章 與 黃 帝 宅 經 序 總 論 近 乎 相 同, 後 半 部 雖 佚 失, 但 前 面 數 行 乃 黃 帝 宅 經 所 闕, 並 可 比 較 其 遣 詞 用 字, 甚 至 較 官 修 版 本 之 黃 帝 宅 經 來 得 正 確 其 次, 後 世 所 依 託 之 黃 帝, 在 本 篇 中 乃 以 皇 帝 呈 現, 此 亦 可 見 於 S.6169 大 唐 新 定 皇 帝 宅 經 與 P.2615 之 皇 帝 推 宅 后 宅 圖 可 見 依 託 黃 帝 之 名 應 在 此 二 篇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之 後 以 下 的 討 論 僅 針 對 較 為 重 要 且 尚 尋 得 出 脈 絡 的 部 分 做 初 步 的 討 論, 基 本 上 以 P.2615 號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作 為 討 論 的 主 體 6 6 以 下 的 討 論 中, 各 篇 手 稿 以 其 編 號 代 表, 如 P.2615 號 帝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以 P.2615 代 表

126 11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陰 / 陽 陰 宅 / 陽 宅 與 刑 禍 福 德 P.2615 一 開 始 即 先 定 義 何 謂 陰 宅 / 陽 宅, 以 及 各 自 之 刑 禍 福 德 方 但 此 篇 殘 缺 較 多, 主 要 以 P.3492 及 P.3507 予 以 補 足 P.3492 一 開 頭 即 依 託 唐 代 反 五 音 姓 宅 之 說 最 力 之 呂 才 所 作 : 諸 雜 推 五 姓 陰 陽 等 宅 圖 經 朝 散 大 夫 太 常 卿 博 士 呂 才 推 可 見 本 段 所 討 論 之 諸 篇 手 稿 之 年 代 當 不 早 於 呂 才 之 時 其 次 就 陰 宅 / 陽 宅 的 定 義 而 言, 與 黃 帝 宅 經 所 作 定 義 雖 不 相 同, 但 基 本 上 亦 是 以 順 時 針 移 轉 為 陰 逆 時 針 移 轉 為 陽 的 方 式 予 以 定 義, 此 乃 從 後 天 八 卦 上 看 其 陰 陽 氣 的 移 轉 ( 鄒 次 元,1994: ) P.2615 又 云 : 山 東 山 南 水 西 水 北, 從 乾 坎 艮 震 上 移 來, 皆 名 陽 宅 ; 又 云 從 西 向 東 從 南 向 北 為 陽 山 西 山 北 從 巽 離 坤 兌 上 移 皆 名 陰 宅 從 北 來 向 南, 皆 名 陰 宅 基 本 上 與 黃 帝 宅 經 的 定 義 是 相 近 的 7 若 將 敦 煌 手 稿 與 黃 帝 宅 經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關 於 陰 / 陽 與 陰 宅 / 陽 宅 的 定 義 相 互 對 照, 可 以 發 現 其 意 義 在 三 類 文 獻 流 通 的 期 間 應 當 是 相 通 的, 大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成 三 種 不 同 的 定 義 方 式 : (1) 以 日 照 的 多 寡 定 義 : 這 是 一 般 最 常 見 的 定 義 以 山 東 ( 即 水 西 ) 山 南 ( 水 北 ) 為 陽 宅, 以 山 西 ( 水 東 ) 山 北 ( 水 南 ) 為 陰 宅 若 以 官 府 為 參 考 點, 則 官 府 門 之 東 及 南 為 陽 宅, 門 西 及 東 為 陰 宅 (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 此 或 許 是 因 為 陽 宅 常 將 府 衙 配 置 於 城 中 最 高 處 之 故, 可 比 擬 為 山 陵 ; 敦 煌 手 稿 中 則 尚 提 到 或 府 或 城 或 縣 或 宮 觀 故 又 曰 : 見 日 多 處 為 陽 宅, 見 日 少 處 為 陰 宅 (2) 以 在 道 路 何 側 定 義 : 若 只 是 臨 接 單 條 道 路, 則 在 路 之 東 及 北 為 陽 宅, 路 西 及 南 為 陰 宅, 可 能 是 將 道 路 比 擬 為 辰 南 戌 北 一 線 來 定 陰 陽 若 為 四 通 之 街, 則 逐 地 分 配 八 卦, 得 乾 坎 艮 震 為 陽 宅, 得 坤 兌 離 巽 為 陰 宅 8 (3) 以 移 徙 方 位 定 義 : 此 又 可 分 為 兩 種 方 式 若 移 自 與 移 至 二 方 相 對, 則 由 陰 7 黃 帝 宅 經 總 論 : 凡 從 巽 向 乾 從 午 向 子 從 坤 向 艮 從 酉 向 卯 從 戌 向 辰 移 已 上 移 轉 及 上 官 所 住, 不 計 遠 近, 悉 入 陽 也 ; 從 乾 向 巽 從 子 向 午 從 艮 向 坤 從 卯 向 酉 從 辰 向 戌 移 已 上 移 轉 及 上 官 悉 名 入 陰 8 其 圖 詳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宅 居 地 形, 頁 82

127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17 入 陽 為 陽 宅, 由 陽 入 陰 為 陰 宅 若 視 其 移 轉 的 方 向 而 言, 逆 時 針 移 轉 ( 右 旋 ) 為 陽 宅, 順 時 針 移 轉 ( 左 旋 ) 為 陰 宅 如 P.2615 中 所 言 : 西 行 南 入 門 為 陽 宅, 西 行 北 入 門 為 陰 宅, 若 以 移 轉 的 順 逆 時 針 方 向 即 能 說 明 至 於 刑 禍 福 德 之 由, 或 許 自 古 代 刑 德 擇 日 之 術 而 來, 其 理 論 與 陰 陽 概 念 相 關 ( 李 零,1993:43), 即 以 曆 日 干 支 推 定 的 陰 陽 禍 福 大 戴 禮 記 四 代 : 陽 曰 德, 陰 曰 刑 淮 南 子 亦 云 陰 陽 相 得 即 刑 德 合 門 且 古 代 推 刑 德, 往 往 依 託 黃 帝, 此 或 為 從 所 謂 以 五 行 為 主 要 操 作 的 五 姓 宅 經 轉 變 成 以 陰 陽 概 念 為 主 的 黃 帝 宅 經 的 因 素 之 一 因 此 陰 宅 / 陽 宅 之 刑 禍 福 德 方 相 互 顛 倒, 基 本 上 將 西 北 東 南 二 維 斜 分 一 線, 陽 宅 福 在 南, 德 在 西, 刑 在 北, 禍 在 東 ; 陰 宅 則 反 之 在 P.2615 各 宅 圖 及 文 說 明 之 前 亦 有 二 圖 9, 乃 是 將 這 些 文 字 予 以 圖 形 化, 原 圖 有 所 脫 漏, 試 據 上 文 予 以 推 測 復 原 如 下 圖 故 知 自 移 來 之 方 為 德, 欲 移 至 之 方 為 刑 試 舉 一 例, 陽 宅 乃 自 陰 入 陽, 或 因 需 符 合 陰 陽 調 和 之 理, 故 福 德 方 在 陰 位 反 之, 陰 宅 乃 自 陽 入 陰, 故 福 德 方 在 陽 位 至 於 宅 修 治 的 原 則, 是 忌 於 刑 禍 上 穿 坑 作 宅 凶 宅 凶 宅 凶 宅 吉 宅 吉 宅 吉 宅 禍 福 吉 宅 福 陰 宅 刑 凶 宅 凶 宅 禍 陽 宅 德 吉 宅 德 刑 吉 宅 2. 推 地 刑 吉 宅 吉 宅 凶 宅 凶 宅 圖 1 據 P.2615 復 原 之 陰 / 陽 宅 及 其 刑 禍 福 德 方 凶 宅 P.2615 與 P.3492 同 樣 對 宅 基 地 形 的 吉 凶 有 所 界 定, 但 可 分 成 兩 個 系 統 : 其 一 是 以 宅 地 在 各 個 方 位 的 高 低 與 周 遭 環 境 來 定 其 吉 凶 ; 另 一 則 是 以 宅 地 本 身 在 平 面 上 的 9 P.2632v. 亦 有 一 幅 陰 宅 圖, 大 致 上 的 描 述 相 同

128 11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形 狀 來 定 吉 凶 以 下 分 述 之 (1) 就 宅 地 各 方 位 高 低 與 周 遭 環 境 斷 吉 凶 : 茲 將 P.2615 與 P.3492 的 敘 述 表 列 如 下 : 表 1 五 姓 宅 地 形 之 描 述 及 其 五 行 相 生 的 關 係 東 高 西 下 名 角 地, 羽 居 之 吉 羽 ( 水 ) 生 角 ( 木 ) 姓 生 地 南 高 北 下 名 徵 地, 宮 居 之 吉 徵 ( 火 ) 生 宮 ( 土 ) 地 生 姓 西 高 東 下 名 商 地, 羽 居 之 吉 商 ( 金 ) 生 羽 ( 水 ) 地 生 姓 北 高 南 下 名 羽 地, 角 居 之 吉 羽 ( 水 ) 生 角 ( 木 ) 地 生 姓 四 方 高 中 央 下 名 宮 地, 商 居 之 吉 宮 ( 土 ) 生 商 ( 金 ) 地 生 姓 由 上 表 可 得 到 以 下 幾 點 結 論 : (i) 將 宅 地 分 成 五 種 類 型, 並 附 以 五 音 姓 宮 商 角 徵 羽 ; (ii) 五 音 姓 地 的 定 義 除 角 地 外, 其 他 四 者 與 其 音 姓 之 方 位 五 行 相 關, 尤 其 是 宅 地 高 起 的 方 向, 或 可 稱 為 來 龍 的 方 向 如 所 謂 的 徵 地, 其 五 行 屬 性 屬 火, 方 位 為 南 方, 故 曰 南 高 北 下 為 徵 地 這 在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亦 有 類 似 但 較 多 樣 的 描 述 10, 二 者 都 有 與 此 原 則 相 符 與 不 符 之 處 以 敦 煌 手 稿 而 言, 除 角 地 外, 餘 皆 大 致 符 合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羽 地 未 明, 但 宮 地 則 有 疑 義, 或 許 是 宮 羽 同 用 原 則 下 的 結 果 11 由 二 類 文 獻 的 比 較 可 看 出 敦 煌 手 稿 較 具 10 茲 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中 關 於 五 音 姓 地 的 描 述 整 理 如 下 表 : 宅 居 地 形 / 人 宮 音 人 商 音 人 角 音 人 徵 音 人 羽 音 人 ( 土 ) ( 金 ) ( 木 ) ( 火 ) ( 水 ) 宮 音 宅 北 高 南 下 本 音 居 之 大 吉 大 凶 大 吉, 橫 得 財 物 富 不 宜 官 爵 ( 土 ) ( 水 ) 土 生 金 木 剋 土 火 生 土 土 剋 水 商 音 宅 西 高 東 下 平 吉 本 音 居 之 大 吉 大 凶 大 吉, 宜 牛 馬 多 疾 病 ( 金 ) 西 ( 金 ) 土 生 金 金 剋 木 火 剋 金 金 生 水 角 音 宅 東 高 西 下 大 凶 多 爭 訟 本 音 居 之 大 吉 害 人, 病 牛 馬 宜 財 祿 ( 木 ) 東 ( 木 ) 木 剋 土 金 剋 木 木 生 火 水 生 木 徵 音 宅 南 高 北 下 大 吉 宜 人 貧 窮, 凶 小 吉 本 音 居 之 大 吉 大 吉 宜 人 ( 火 ) 南 ( 火 ) 火 生 土 火 剋 金 木 生 火 水 剋 火 羽 音 宅 ( 水 ) 同 篇 亦 云 : 凡 宅 形 宮 音 土 內 平 商 音 地 西 高 角 音 地 東 高 羽 音 地 北 高 徵 音 地 南 高 11 若 以 來 龍 向 定 義 五 姓 宅 居 地 形, 北 高 南 下 應 為 羽 音 宅 地

129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19 原 始 性 的 定 義, 矛 盾 較 少, 亦 少 衍 生 之 說, 可 據 以 推 測 P.2615 與 P.3492 的 內 容 可 能 早 於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的 規 範 ; (iii) 人 與 宅 地 的 配 合, 需 符 合 P.2615 第 三 之 宅, 地 與 姓 相 生 者 吉 的 原 則 在 敦 煌 手 稿 中, 都 是 以 地 生 姓, 唯 有 角 地 以 姓 生 地 而 在 稍 後 的 宅 文 中, 則 更 詳 盡 地 對 各 姓 之 人 居 各 姓 之 宅 及 其 移 徙 方 向 的 吉 凶 有 所 陳 述, 大 致 上 均 符 合 五 行 生 剋 的 原 則 在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則 以 宅 地 與 人 同 音 為 最 吉, 至 於 人 宅 二 者 五 行 屬 性 相 生 之 吉 凶 則 無 一 定, 似 無 法 以 五 行 生 剋 解 釋 除 上 述 五 音 姓 地 以 宅 居 地 形 各 個 方 位 的 高 低 予 以 定 義 之 外, 尚 有 另 一 套 的 分 類 系 統, 與 五 音 姓 無 關, 不 知 做 何 解 釋, 除 山 龍 之 外, 尚 加 入 水 的 元 素, 如 南 有 流 水, 名 曰 魏 地, 居 之 富 貴 等 而 在 P.2615 中 皇 帝 與 地 典 的 對 答 中, 更 提 出 所 謂 的 四 靈 之 地 : 左 有 南 流 水 為 青 龍, 右 有 南 行 大 道 為 白 虎, 前 有 污 池 為 南 朱 雀, 後 有 丘 陵 為 玄 武 12 此 最 吉 之 地 並 不 易 得, 故 其 以 種 樹 來 彌 補 這 種 缺 憾 : 凡 宅 東 無 有 青 龍 及 南 流 水, 種 桐 青 八 根 ; 宅 西 無 白 虎 巷 門 大 道, 梓 樹 九 根 ; 宅 南 無 朱 雀 洿 池, 種 棗 樹 七 根 ; 宅 北 玄 武 丘 陵, 種 榆 六 根 應 吉 這 在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的 說 明 中 更 為 清 楚 : 欲 得 左 有 流 水, 謂 之 青 龍 ; 右 有 長 道, 謂 之 白 虎 ; 前 有 汙 池, 謂 之 朱 雀 ; 後 有 岡 陵, 謂 之 玄 武, 為 最 貴 地 若 無 此 相 凶 不 然 種 樹 東 種 桃 柳, 南 梅 棗, 西 梔 榆, 北 榛 杏 在 原 理 上 二 篇 文 獻 是 相 同 的, 以 植 栽 來 補 足 宅 地 的 缺 陷 至 於 有 缺 陷 的 方 位 該 種 植 什 麼 樣 的 樹 木 則 未 有 定 論, 在 清 代 魏 青 江 的 宅 譜 大 成 中 亦 有 類 似 的 描 述 13 14, 但 三 者 對 種 植 的 樹 種 規 定 均 不 相 同, 是 否 與 樹 種 的 五 行 屬 性 相 關 則 四 靈 之 地 乃 是 將 天 上 星 辰 之 四 神 在 地 形 上 予 以 比 擬 四 神 之 說 已 見 於 禮 記 曲 禮, 至 於 何 時 將 之 用 於 比 擬 地 形, 或 云 最 早 可 見 於 三 國 志 魏 書 管 輅 傳 ( 吳 維 庭,1998:74) 但 在 早 期 的 風 水 書 中, 如 管 輅 的 管 氏 地 理 指 蒙 與 郭 璞 的 葬 書 等 均 用 以 為 四 向 之 山 的 稱 謂, 與 地 形 無 關 ; 已 知 最 早 將 四 神 與 流 水 長 道 洿 池 丘 陵 相 類 比 者, 為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但 若 本 篇 敦 煌 手 稿 的 時 代 果 真 早 於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則 四 靈 之 地 的 說 法 的 時 代 就 能 再 提 前, 或 許 可 追 溯 自 P.3865 與 黃 帝 宅 經 中 所 提 之 地 典 宅 經 魏 青 江 以 形 氣 感 應 之 說 來 聯 繫 宅 居 樹 木 的 種 植, 但 較 無 敦 煌 手 稿 P.2615 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以 樹 木 來 彌 補 宅 地 缺 憾 的 想 法 ; 而 其 樹 種 在 各 方 位 的 決 定 亦 各 自 矛 盾 宅 譜 大 成 (1741) 宅 譜 邇 言 一 卷 問 陽 基 樹 木 : 垣 局 東 種 桃 楊, 南 種 梅 棗, 西 種 梔 榆, 北 種 李 杏, 大 吉 若 東 杏 西 桃 北 棗 南 李, 謂 之 斜 淫, 亦 形 氣 感 應, 所 關 禍 福 不 小 也 壬 子 癸 丑 方 宜 桑 拓 樹, 寅 甲 卯 乙 方 宜 松 柏 樹 庚 寅 辛 卯, 丙 午 丁 未 方 宜 楊 柳 樹 壬 午 癸 未, 申 庚 酉 辛 方 宜 石 榴 樹 庚 申 辛 酉, 辰 巽 巳 方 宜 大 林 戊 辰 己 巳, 東 方 宜 榆 柳 春 木 寅 甲 卯 乙, 戌 乾 亥 方 宜 平 林 戌 戌 巳 亥, 西 方 宜 柞 秋 金 申 庚 酉 辛, 西 南 隅 宜 桑 拓 夏 季 土 未 坤, 南 方 宜 棗 杏 夏 火 巳 丙 午 丁, 北 方 宜 槐 檀 冬 水 壬 子 癸, 得 位 榮 華, 世 享 長 祚 魏 青 江 宅 譜 大 成 (1741) 宅 譜 邇 言 一 卷 問 陽 基 樹 木 亦 將 某 些 樹 種 賦 予 五 行 屬 性, 整 理 如 下 表 : 木 火 土 金 水 榆 柳 棗 杏 桑 拓 柞 栖 槐 檀

130 12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無 從 得 知 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P.2615 在 東 西 南 北 四 仲 位 種 植 樹 木 的 數 量, 乃 與 河 圖 之 成 數 相 符 15 表 2 五 音 姓 人 與 五 音 姓 地 之 間 的 關 係 表 地 \ 人 宮 音 地 ( 土 ) 商 音 地 ( 金 ) 角 音 地 ( 木 ) 徵 音 地 ( 火 ) 羽 音 地 ( 水 ) 宮 姓 人 ( 土 ) 平 平, 先 富 後 貧, 多 死 亡 及 病 大 富 貴 後 貧, 得 財 卅 六 年, 得 兩 縣 財 入 家, 六 十 年 後 衰, 宜 移 蓋 商 姓 人 ( 金 ) 角 姓 人 ( 木 )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貧 窮 少 子 孫, 家 得 卅 年 後 暴 財 入 家 封 廿 年 後 破 南 家 官 祿, 吉 先 富 後 貧, 卅 年 衰, 大 凶, 宜 移 改 吉 徵 姓 人 ( 火 ) 大 富 貴, 後 貧, 出 貴 子, 十 三 年 後 合 得 西 家 財, 七 十 年 即 衰, 宜 改 移 羽 姓 人 ( 水 ) 絕 滅 大 凶 土 生 金 木 剋 土 火 生 土 土 剋 水 無 後, 凶, 官 事, 三 年 內 破 家 盡 不 利, 散 財 益 口 舌, 先 富 後 貧, 六 十 年 出 兵 死, 失 火, 女 婦 厄, 急 蓋 移 富 貴, 出 封 侯, 卅 年 得 滿 家 財 土 生 金 金 剋 木 火 剋 金 金 生 水 大 凶 滅 門 不 宜 子 孫, 口 舌 官 事, 大 凶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五 十 年 後 則 衰 木 剋 土 金 剋 木 木 生 火 水 生 木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大 凶, 不 出 三 年 滅 大 凶, 先 富 後 貧, 先 富 後 貧, 凶 廿 四 年 得 無 後 財 門 十 三 年 即 衰, 多 病 亡 遺, 凶 火 生 土 火 剋 金 水 剋 火 先 富 後 貧, 少 子 孫, 有 官 事, 死 亡 不 絕 大 吉, 富 二 千 石, 富 貴 多 奴 婢, 吉 大 吉 富 貴, 後 向 西 南 徙, 三 年 必 破 家 盡 滅 門, 不 出 三 年, 宜 急 移 改 即 免 殃 土 剋 水 金 生 水 水 生 木 水 剋 火 先 富 後 貧, 廿 五 年 暴 死, 大 凶 (2) 就 宅 地 本 身 的 平 面 形 狀 定 吉 凶 : 以 宅 地 本 身 的 平 面 形 狀 來 判 斷 宅 地 的 吉 凶, 自 古 即 有, 即 所 謂 相 宅 地 之 法 16 吉 利 的 宅 地 以 平 面 方 正 前 後 長 左 右 短 為 最 吉 若 因 地 形 高 低 周 遭 環 境 等 因 素 而 無 法 可 得 時, 即 需 注 意 這 些 形 狀 的 吉 凶 其 吉 凶 的 決 定 並 無 一 定 規 則, 頗 多 為 附 會 之 說 但 在 敦 煌 手 稿 P.2615 中 僅 畫 出 宅 地 形 狀, 直 接 在 圖 形 中 寫 明 吉 凶 而 未 有 解 釋 ( 圖 2) 大 體 上 其 吉 凶 判 斷 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 圖 3) 頗 為 相 近 若 宅 地 形 平 正, 以 前 後 狹 長 為 吉, 而 忌 左 右 狹 長 17 ; 若 宅 地 形 為 梯 形, 則 短 邊 宜 在 前 方, 而 忌 在 後 方 與 15 河 圖 數 ( 或 曰 五 行 數 ): 水, 生 數 一, 成 數 六 火, 生 數 二, 成 數 七 木, 生 數 三, 成 數 八 金, 生 數 四, 成 數 九 土, 生 數 五, 成 數 十 16 睡 虎 地 秦 簡 日 書 中 有 一 篇 專 論 住 宅 的 術 數, 無 題, 杜 正 勝 稱 之 為 睡 簡 宅 經, 是 目 前 所 知 最 早 的 宅 形 吉 凶 論 詳 杜 正 勝,1995: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 南 北 長, 東 西 狹, 吉, 富 貴 宜 子 孫 東 西 長, 南 北 狹, 居 之 初 凶 後 吉, 不 益 子 孫

131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21 左 右 方 18 四 維 缺 角, 以 缺 戌 亥 方 為 凶, 其 餘 三 隅 缺 角 為 吉 19 四 正 缺 角, 以 缺 午 卯 二 方 為 吉, 以 缺 子 酉 二 方 為 凶 20 ; 若 有 相 對 的 兩 個 正 位 缺 角, 則 同 時 缺 子 午 為 吉, 同 時 缺 卯 酉 為 凶 21 ; 若 缺 四 個 方 位, 則 以 缺 四 正 位 為 吉, 缺 四 維 為 凶 22 圖 2 P.2615 所 示 宅 居 地 刑 吉 凶 圖 3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所 示 宅 居 地 刑 吉 凶 3. 五 姓 宅 文 所 謂 五 姓 宅 文, 意 即 與 宅 圖 及 宅 地 圖 相 關 之 分 類 論 說, 以 與 前 述 總 論 式 的 說 法 有 所 區 分 基 本 上 可 將 五 姓 宅 文 區 分 成 音 姓 所 屬 大 墓 / 小 墓 歲 忌 / 月 忌 / 日 忌 宜 用 月 份 與 他 姓 交 通 地 形 水 瀆 開 門 與 作 屋 次 序 諸 項 以 下 擇 要 分 項 說 明 (1) 地 形 除 上 述 兩 種 關 於 五 音 姓 地 地 形 的 規 定 外, 在 五 姓 宅 圖 的 附 屬 宅 文 中 亦 有 所 定 義, 茲 整 理 如 表 3 基 本 上 似 乎 是 以 本 音 姓 所 在 方 之 對 向 低 下 來 定 義, 如 角 宅 18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則 以 右 長 左 短 居 之 富 貴 為 吉, 與 P.2615 的 規 定 有 所 不 同 其 餘 左 長 右 短, 居 之 少 子 孫 前 闊 後 狹, 居 之 貧 乏 前 狹 後 闊, 居 之 富 貴, 與 P.2615 的 吉 凶 規 定 相 符 19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 未 申 不 足, 居 之 宜 官 祿 辰 巳 不 足, 居 之 富 貴 宜 子 孫 戌 亥 不 足, 居 之 不 宜 仕 官 ; 劉 啟 明 云 吉, 有 兄 弟, 少 子 孫 寅 丑 不 足, 居 之 不 貴 20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 午 位 不 足, 居 之 富 貴 子 位 不 足, 居 之 口 舌 酉 為 不 足, 居 之 凶 卯 位 不 足, 居 之 吉 21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 子 午 皆 不 足, 居 之 大 凶 劉 啟 明 云 : 豐 財, 多 爭 訟 卯 酉 皆 不 足, 居 之 自 如 與 P.2615 的 吉 凶 斷 定 恰 恰 相 反 22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二 宅 居 地 形 : 子 午 卯 酉 皆 不 足, 居 之 反 吉 四 維 不 足, 居 之 大 凶

132 12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之 對 向 為 西, 故 西 下 表 3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之 宅 文 中 所 示 五 姓 地 形 描 述 P.2615 P.2632v P.2962v 宮 西 高 北 高 南 平 西 高 北 高 南 平 東 下 商 西 高 北 高 東 平 南 下 西 高 北 高 東 平 南 下 角 高 北 高 南 平 西 下 東 高 北 高 南 平 西 下 徵 東 高 南 高 西 平 北 下 東 高 南 高 西 平 北 下 羽 西 高 北 高 東 南 下 南 平 西 高 東 高 南 下 北 高 (2) 開 大 門 方 位 大 門 方 位 在 陽 宅 宅 法 中 幾 乎 是 必 要 且 關 鍵 的 步 驟 23, 因 其 關 乎 全 宅 吉 凶 甚 大 表 4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之 宅 文 中 所 示 大 門 宜 開 方 位 比 較 表 宮 商 角 徵 羽 P.2615 P.2632v P.2962v 北 出 丑 癸 小 吉 西 出 庚 大 富 貴, 一 云 二 千 石 南 出 丙 小 吉 丙 地 大 富 貴 西 出 庚 北 出 癸 南 出 丁 大 富 貴 西 出 小 吉 北 出 貴 人, 凶 東 辰 出 甲 地 吉 北 出 壬 西 出 庚 辛 吉 宜 人 南 出 丙 小 吉 南 出 午 西 庚 出 酉, 大 吉, 富 貴 二 千 石 東 甲 乙, 小 吉 北 及 東 出, 作 門 不 利 北 坎 西 庚 壬 上, 大 富 二 千 石 丙, 小 吉 南 出 丁 大 富 貴 西 出 辛 小 吉 北 出 癸 凶, 壬 凶 壬 庚 辛, 大 吉 丙 小 吉 南 出 丙 地, 大 富 貴 西 出 庚 北 出 癸, 小 吉 P.2615 五 姓 安 門 開 六 法 圖 子 辰 午 酉 戌 丑 乙 未 辛 癸 卯 丁 甲 巳 申 亥 壬 寅 丙 庚 從 表 4 的 整 理 中, 並 無 法 看 出 其 開 門 的 規 則 何 在, 且 與 五 姓 安 門 開 六 法 圖 23 從 代 表 戰 國 中 晚 期 文 化 的 睡 虎 地 秦 簡 日 書 中 的 置 室 ( 門 圖 ) 中 古 世 紀 的 五 姓 宅 法 到 明 清 兩 代 盛 行 的 八 宅 法, 均 極 為 重 視 大 門 方 位 的 決 定

133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23 中 的 描 述 亦 無 相 關 在 五 姓 安 門 開 六 法 圖 中, 對 開 門 的 禁 忌 與 規 定 有 以 下 幾 個 要 點 第 一, 門 在 本 姓 刑 上 凶, 若 依 此 說 並 配 合 五 姓 之 宅 地 圖, 宮 姓 宅 忌 開 未 門, 商 角 二 姓 宅 忌 開 酉 門, 徵 姓 宅 忌 開 丑 門, 羽 姓 宅 忌 開 亥 門 若 由 此 來 檢 視 上 表, 則 均 未 與 之 牴 觸 第 二, 以 宅 建 來 斷 定 在 各 個 方 向 開 門 的 吉 凶, 其 中 建 除 十 二 神 如 何 與 之 搭 配 並 未 言 明, 若 從 手 稿 的 內 容 中 找 尋 線 索, 或 許 是 與 宅 圖 的 搭 配 若 在 滿 平 危 成 收 開 上 開 門 為 吉, 在 建 除 定 執 破 閉 為 凶 將 其 結 果 表 列 如 表 5, 發 現 與 表 4 之 開 門 亦 無 法 配 合 表 5 由 五 姓 宅 圖 推 論 出 之 開 門 吉 凶 方 位 可 開 門 之 方 位 忌 開 門 之 方 位 宮 姓 宅 子 丑 寅 午 未 亥 卯 辰 巳 申 酉 戌 商 姓 宅 卯 辰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巳 午 未 角 姓 宅 寅 卯 辰 巳 酉 亥 子 丑 午 未 申 戌 徵 姓 宅 子 丑 巳 午 未 申 寅 卯 辰 酉 戌 亥 羽 姓 宅 子 丑 寅 午 未 亥 卯 辰 巳 申 酉 戌 在 P.2615 最 後 之 推 宅 內 土 公 伏 龍 飛 廉 地 囊 日 法 中 有 凡 五 姓 合 陰 陽 門 法 云 : 五 姓 之 利 在 所 生 羽 姓 生 於 申, 利 在 庚 徵 生 於 寅 卯, 利 在 甲, 徵 羽 二 姓 欲 於 甲 庚 開 門, 是 亦 其 便 此 說 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之 塚 宅 主 案 山 之 五 音 大 利 向 完 全 相 同, 亦 即 宅 居 大 門 乃 正 對 所 利 生 氣 方 位 的 案 山 ( 吳 維 庭,1998:97 98) 此 種 門 之 取 向 法 多 取 天 干 而 不 論 地 支 若 由 此 法, 與 前 述 二 法 則 有 部 分 若 相 符 合 之 處 中 國 傳 統 宅 居 以 四 合 院 為 理 想 居 住 型 態, 且 有 內 外 院 落 之 分, 門 戶 非 止 大 門 一 門 而 已 因 此 頗 多 各 種 門 戶 之 間 關 係 的 禁 忌, 如 忌 三 門 相 當, 亦 即 三 個 門 忌 在 同 一 直 線 上 其 次, 內 外 門 之 擇 定, 需 視 其 音 姓 五 行 之 生 剋 而 定, 以 相 生 為 吉 相 剋 為 凶 為 基 本 的 原 則 如 外 宮 內 羽 即 土 水 相 剋 故 貧, 致 口 舌 ; 外 角 內 徵 即 木 火 相 生 故 富 貴 (3) 水 瀆 水 在 陽 宅 宅 法 中 一 直 是 個 很 重 要 的 元 素, 有 實 質 上 衛 生 的 意 義, 亦 有 象 徵 上 財 富 的 聚 散 除 了 宅 外 大 環 境 的 水 流 外, 宅 內 排 水 的 方 向 亦 多 宜 忌 規 定, 一 般 稱 為 放 水, 其 要 求 是 與 宅 外 水 流 方 向 互 逆 ( 張 解 民,1994:108) 茲 將 P.2615 P.2632v

134 12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與 P.2962v 宅 文 中 關 於 水 瀆 的 部 份 整 理 如 表 6 經 過 初 步 分 析, 並 不 易 尋 出 規 則, 亦 與 五 行 生 剋 無 關 再 對 照 以 P.2615 之 水 瀆 法, 僅 由 辰 巳 午 三 個 方 位 流 出 方 為 吉 利 若 視 此 段 水 瀆 法 的 內 容 是 一 種 以 部 份 說 明 整 體 的 呈 現, 則 可 視 水 瀆 出 處 宜 在 坐 北 朝 南 的 宅 居 的 左 前 方 並 指 出 辰 為 龍 故 水 流 吉, 即 以 出 辰 位 最 吉 再 以 此 觀 點 比 對 表 6 就 有 章 法 了 亦 即 水 瀆 的 吉 利 出 處, 視 宅 居 本 姓 方 而 定, 是 在 由 本 姓 方 數 起, 順 轉 第 五 位 地 支 之 處 而 宮 宅 則 與 羽 宅 同 用 因 此 可 視 宮 羽 二 宅 為 坐 北 朝 南 之 宅 居, 其 水 流 出 處 同 在 辰 ; 徵 宅 視 為 坐 南 朝 北 之 宅 居, 其 水 流 出 處 宜 在 戌 ; 宮 羽 宅 與 徵 宅 的 水 流 方 向 是 相 對 的 同 樣 的, 商 宅 宜 在 丑, 角 宅 宜 在 未 至 於 其 因, 推 測 可 能 是 與 來 龍 的 方 向 有 關 如 羽 宅 之 地 形 為 北 高, 故 水 向 前 ( 南 ) 流 而 流 水 以 在 青 龍 邊 ( 即 左 邊 ) 為 吉, 故 水 流 出 處 以 在 辰 位 為 吉 同 樣 的 道 理 亦 可 說 明 其 他 各 姓 的 宅 居 此 處 的 規 範 大 致 上 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24 的 描 述 是 大 同 小 異 的 表 6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所 示 宅 內 水 瀆 流 出 方 位 P.2615 P.2632v P.2962v 宮 辰 戌 商 丑 角 寅 未 庚 未 徵 戌 戌 羽 辰 辰 (4) 與 他 姓 交 通 交 通 之 意, 應 為 交 往 或 姻 親 關 係 之 意 在 宅 文 的 描 述 中, 其 主 要 的 依 據 同 樣 是 五 音 姓 的 五 行 生 剋 關 係, 只 要 與 本 音 姓 五 行 相 剋 之 姓 即 為 凶, 故 不 可 與 之 交 通 以 角 家 宅 為 例, 角 之 五 行 屬 性 為 木, 木 剋 土, 故 不 得 與 宮 家 交 通 ; 同 樣 的, 金 剋 木, 故 亦 不 得 與 商 家 交 通 (5) 五 姓 移 徙 法 五 姓 移 徙 之 法, 可 分 空 間 與 時 間 兩 個 部 分 討 論 從 空 間 來 看, 並 不 易 觀 察 出 其 規 則, 至 於 移 去 方 位 則 以 十 二 地 支 予 以 定 義 而 在 時 間 方 面, 則 24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卷 第 七 五 音 小 利 向 : 凡 五 音 大 利 向 者 水 流 從 地 戶 出 者 吉 凡 五 音 小 利 向 水 流 破 勾 陳 出 此 地 所 指 乃 明 堂 放 水 依 據 吳 維 庭 的 分 析, 明 堂 水 流 乃 是 順 應 五 音 地 勢 的 高 低, 而 地 戶 與 勾 陳 二 神 將 的 位 置 屬 五 音 地 形 最 低 之 二 維, 亦 是 五 音 大 水 流 經 之 位 詳 吳 維 庭,1998:

135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25 忌 三 六 九 十 二 諸 月 除 P.2615 之 宅 文 中 對 五 姓 移 徙 有 所 規 範 外,P.3281v 有 五 姓 移 徙 法, 俄 藏 中 亦 有 關 於 宮 商 二 姓 移 徙 的 規 範, 大 致 上 三 篇 文 獻 的 吉 凶 宜 忌 均 符 合, 應 該 是 抄 寫 自 同 一 來 源 茲 將 P.2615 與 P.3281v ( 含 俄 藏 ) 關 於 五 姓 移 徙 的 規 範 整 理 如 表 7 與 8 (6) 五 姓 作 舍 次 序 五 姓 作 舍 次 序 依 據 兩 個 原 則 : 其 一 是 先 看 本 姓 為 何, 首 作 之 舍 方 向 即 為 本 姓 被 剋 之 五 行 方 向 ; 其 二 即 依 逆 時 針 方 向 依 序 作 舍 以 宮 家 為 例, 宮 之 五 行 屬 土, 土 被 木 剋, 故 作 舍 先 起 東 舍, 其 次 依 逆 時 針 方 向, 依 次 興 作 北 堂 西 舍, 而 至 南 舍 斷 手 除 羽 家 宅 因 水 應 被 土 剋, 而 土 在 中 央 本 不 作 舍, 故 反 之 以 水 剋 火 的 方 式, 從 南 舍 先 起 表 7 P.2615 所 示 五 姓 移 徙 吉 凶 移 向 地 地 支 方 位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六 畜 大 富 貴 生 貴 子, 大 富 貴 滅 門, 先 害 父 母 自 如, 先 富 後 貧 丑 食 口 卅 人 滅 門 起 死 離 及 產 婦 凶 富 貴, 令 人 安 和, 大 富 貴, 宜 人, 吉 吉 寅 宜 財, 富 貴, 食 剋 財 物 及 六 畜 害 財 物 大 富 貴, 出 貴 子 大 富 貴, 宜 人, 吉 卯 大 凶 害 財 物, 不 可 居 先 富 後 貧 宜 財, 食 口 卅 人, 先 富 後 貧 吉 辰 破 散 凶 大 富 貴, 食 口 卅 人 大 富 六 畜 不 宜 田 蠶, 先 害 長 不 宜, 財 破 散, 凶 子 巳 宜 六 畜, 妨 產 婦, 先 富 後 貧 宜 人, 吉 害 財 物 及 害 凶 害 廿 人 及 六 畜 凶 午 大 富 貴, 宜, 害 財 物 及 六 畜 小 宜 後 起 田 蠶, 凶 不 宜 六 畜, 害 廿 大 富 貴, 食 口 卅 人 口, 凶 口, 凶 未 資 財 五 百 万, 食 口 害 財 及 六 畜, 大 凶 害 万 物 父 及 產 婦 先 富 後 貧, 凶 先 富 後 貧 六 十 人 凶 申 大 富 貴, 食 口 卅 破 敗, 不 宜 子 孫, 小 口 財 凶 食 口 卅 人 先 害 家 長, 滅 門, 人 凶 凶 酉 大 富 貴, 生 貴 子 先 富 後 貧, 凶 財 物 及 小 口 凶 害 破 散, 大 凶 宜 子 孫, 食 口 卅 人, 吉 戌 滅 門, 先 害 父 母 大 富 貴, 吉 利, 出 宜 貴, 宜 田 蠶 害 父 母, 滅 門, 凶 先 富 後 貧, 生 貴 子 貴 子 亥 不 宜 田 蠶, 虛 大 富 貴, 出 貴 子 封 侯 二 千 石, 吉 不 宜 六 畜, 害 妻 子 害 財 物, 大 吉 利

136 12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8 P.3281v( 含 俄 藏 ) 所 示 五 姓 移 徙 吉 凶 移 向 地 地 支 方 位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害 財 物 及 六 畜 長 子 大 富 貴, 長 移 自 如, 先 富 ( 後 貧 ) 丑 宜 子 孫, 食 口 卅 人 滅 門 大 凶 寅 宜 財 富 貴 及 後 姓 人 剋 敗 財 物 及 六 畜 大 富 貴, 宜 人, 吉 卯 害 財 物 及 小 口, 大 凶 害 財 物, 不 可 居 先 富 後 貧 辰 不 宜 田 蠶, 破 散, 凶 大 富 貴, 食 口 人 不 宜 財, 破 敗, 凶 巳 害 六 畜, 妨 產 婦, 凶 先 富 後 貧, 凶 害 六 畜 午 大 富 貴, 宜 六 畜, 吉 害 財 物 及 六 畜 不 宜 六 畜, 害, 凶 未 資 財 三 百 万, 食 口 六 十 人, 財 物 及 六 畜, 大 凶 先 富 後 貧 申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食 口 卅 破 敗, 不 宜 子 孫, 凶 先 害 家 長, 滅 門 人 酉 大 富, 生 貴 子, 財 物 及 六 畜, 大 凶 宜 子 孫, 食 口 卅 人 戌 滅 門, 先 害 父 母 大 富 貴, 吉 利, 生 貴 子 先 富, 生 貴 子 亥 不 宜, 田 蠶 虛 耗, 凶 財 物, 大 吉 利 表 9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所 示 之 五 姓 作 舍 次 序 作 舍 次 序 說 明 宮 姓 宅 東 舍 北 堂 西 舍 南 舍 宮 土 被 木 剋, 故 自 東 舍 先 起 商 姓 宅 南 舍 東 舍 北 堂 西 舍 商 金 被 火 剋, 故 自 南 舍 先 起 角 姓 宅 西 舍 南 舍 東 舍 北 堂 角 木 被 金 剋, 故 自 西 舍 先 起 徵 姓 宅 北 堂 西 舍 南 舍 東 舍 徵 火 被 水 剋, 故 自 北 堂 先 起 羽 姓 宅 南 舍 東 舍 北 堂 西 舍 羽 水 被 土 剋, 但 土 居 中 央, 故 以 水 所 剋 之 火, 即 自 南 舍 先 起 註 :P.2615 號 之 五 姓 作 舍 次 序 完 全 符 合 此 規 則 ;P.2962v 僅 有 角 宅, 亦 符 合 此 規 則 至 於 P.2632v 則 有 疑 義, 所 描 述 之 宮 姓 宅 商 姓 宅 基 本 上 都 是 依 逆 時 針 方 向 作 舍, 但 均 只 描 述 到 三 個 方 向, 但 因 二 宅 的 斷 手 向 均 與 P.2615 相 符, 因 此 推 測 可 能 是 抄 寫 時 所 遺 漏, 仍 視 其 為 符 合 此 規 則 ; 徵 姓 宅 則 完 全 符 合 ; 羽 姓 宅 則 先 立 南 北 屋 再 立 東 西 屋, 是 唯 一 與 此 規 則 不 符 者 4. 堂 舍 與 內 六 事 到 底 從 宅 圖 中 是 否 可 以 勾 勒 出 敦 煌 一 地 的 宅 居 輪 廓 呢? 或 許 可 從 敦 煌 晚 唐 第 85 窟 中 的 一 幅 壁 畫 來 互 相 印 證 ( 圖 4) 壁 畫 中 所 描 繪 的 為 一 個 宅 院, 四 合 院 的 型 態, 分 成 兩 個 院 落, 似 用 以 區 分 內 外 在 宅 院 右 側 則 圍 有 畜 欄, 在 宅 後 左 後 方 則 為 耕 地 依 據 蕭 默 的 說 法 ( 蕭 默,1992:83), 橫 長 形 的 前 院 乃 從 宅 外 到 內 院 的 過 渡 空 間, 而 配 屬 於 此 前 院 的 空 間 為 一 些 次 要 的 空 間, 如 廚 房 僕 人 房 間 客 房 等 等 環 繞 內 院 則 是 主 要 的 居 住 空 間, 甚 至 還 在 院 內 建 起 高 亭, 故 在 S.4534v 有 諸 家 起 樓 法 之

137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27 說 此 外, 雖 然 在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五 音 姓 宅 各 有 宜 忌 方, 亦 暗 示 了 與 來 龍 的 關 係, 但 觀 諸 宅 地 圖 中 北 堂 東 舍 西 舍 與 南 舍 的 描 述, 坐 北 朝 南 應 仍 是 基 本 的 取 向 圖 4 敦 煌 壁 畫 中 所 見 宅 居 圖 ( 采 自 蕭 默,1992: 附 圖 33) 在 陽 宅 宅 法 中 與 吉 凶 相 關 的 空 間, 除 了 廳 堂 與 房 間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要 算 是 內 六 事 了 內 六 事 一 般 包 括 了 門 灶 井 廁 碓 磑 或 磨 倉 庫 與 畜 欄 等 等 在 五 姓 宅 地 圖 中, 這 些 均 有 出 現 畜 欄 的 部 份 則 細 分 了 牛 羊 欄 馬 歷 雞 栖 等 等 大 抵 上 門 井 畜 欄 應 配 置 於 吉 位, 灶 碓 磑 等 應 配 置 於 凶 位 ( 蔡 明 志,1996:72) P.2615 末 段 更 有 五 姓 開 井 圖 灶 法 廁 法 碓 磨 法 欄 歷 法 等 等 規 範 前 述 五 姓 宅 文 中 已 對 開 門 方 位 做 了 說 明 在 井 的 規 範 上, 首 先 以 圖 定 義 了 十 二 地 支 與 八 天 干 ( 除 去 戊 己 ) 開 井 的 五 音 配 屬, 在 操 作 上 則 仍 以 姓 井 之 五 行 生 剋 來 定 吉 凶 : 若 姓 井 同 音, 食 常 不 定 ; 若 姓 井 相 生, 吉 ; 姓 井 相 剋, 凶 灶 的 吉 凶 方 位 則 以 十 二 地 支 定 義, 以 在 卯 辰 申 酉 亥 方 為 吉, 餘 凶 此 外 尚 規 定 了 許 多 相 關 禁 忌, 如 灶 不 可 與 大 門 相 對 灶 前 不 得 唱 歌 等 等 廁 的 吉 凶 方 位 亦 以 十 二 地 支 定 義, 以 在 寅 戌 亥 三 方 為 吉, 亦 即 在 宅 居 的 兩 側 後 方 偏 角 除 此 之 外, 廁 所 以 在 白 虎 邊 為 吉, 且 不 可 與 灶 相 連 在 碓 磨 方 面, 基 本 上 以 在 艮 震 之 間 為 吉 ( 三 ) 敦 煌 P.3865 號 宅 經 與 黃 帝 宅 經 的 可 能 聯 繫 在 P.3865 號 的 宅 經 中, 其 內 容 架 構 與 黃 帝 宅 經 的 序 總 論 凡 修 宅 次 第 法 幾 近 相 同, 且 互 相 補 足, 對 黃 帝 宅 經 的 成 書 年 代 的 斷 定 與 前 後 承 傳 關 係 有 相 當 幫 助 在 仔 細 比 較 過 二 篇 文 獻 的 異 同 後, 可 得 到 幾 個 重 點, 略 述 如 下

138 12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P.3865 可 推 測 為 黃 帝 宅 經 之 前 身 鄒 次 元 亦 曾 提 出 過 相 同 的 論 點, 但 並 未 詳 細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持 的 理 由 在 於 : 列 舉 的 古 代 宅 經 中,P.3865 號 舉 出 廿 五 種, 黃 帝 宅 經 舉 出 卅 種, 大 致 上 的 宅 經 名 稱 與 順 序 均 相 同, 較 重 要 的 差 異 有 二 其 一 是 皇 帝 與 黃 帝 之 間 的 關 係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有 數 篇 提 到 皇 帝 25, 在 P.3865 號 中 亦 提 到 皇 帝 二 宅 經, 而 非 黃 帝 宅 經 中 的 黃 帝 二 宅 經, 可 見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的 抄 寫 期 間, 陽 宅 文 獻 仍 未 依 託 黃 帝, 從 這 點 可 佐 證 風 水 手 稿 的 抄 寫 年 代 應 早 於 黃 帝 宅 經 其 次, 黃 帝 宅 經 中 有 宅 統 宅 鏡 天 老 宅 經 司 最 宅 經 子 夏 金 門 宅 經 刁 曇 宅 經 是 P.3865 號 所 沒 有 的, 或 許 為 後 來 統 整 黃 帝 宅 經 時 所 加 之 古 代 宅 經 或 當 時 所 流 行 的 宅 經 黃 帝 宅 經 與 P.3865 號 的 關 係 密 切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但 黃 帝 宅 經 將 P.3865 號 重 新 整 理 過, 給 予 更 嚴 謹 的 理 論 架 構 不 過 在 整 理 的 過 程 中 仍 露 出 破 綻 黃 帝 宅 經 開 頭 即 云 : 夫 宅 者, 乃 是 陰 陽 之 樞 紐, 人 倫 之 軌 模, 非 夫 博 物 明 賢, 未 能 悟 斯 道 也 就 此 五 種, 其 所 謂 就 此 五 種 並 未 述 明, 而 這 在 P.3865 號 卻 可 尋 得 蹤 跡 : 占 宅 者 占 葬 者 占 卜 者 如 上 五 說, 乃 是 陰 陽 之 樞 紐, 因 手 稿 闕 漏 不 明 所 有 五 種, 但 至 少 已 列 出 三 者, 就 前 後 文 而 言 仍 是 連 貫 的, 也 才 能 說 其 最 要 者, 唯 有 宅 法 為 真 秘 術 再 者, 黃 帝 宅 經 云 : 近 來 學 者 多 攻 五 姓 八 宅, 黃 道 白 方, 而 P.3865 號 則 云 : 近 來 學 者 智 迷 功 淺, 敗 失 猶 多, 遂 空 守 白 方, 餘 皆 廢 置 故 在 黃 帝 宅 經 成 書 之 時 已 揚 棄 原 來 的 五 姓 本 原, 而 轉 換 以 陰 陽 二 氣 之 說, 據 以 上 的 討 論,P.3865 號 應 早 於 黃 帝 宅 經, 但 其 理 論 本 原 已 以 陰 陽 二 宅 取 代 五 音 姓 宅, 在 時 間 上 或 許 晚 於 其 他 以 五 姓 為 主 體 的 敦 煌 手 稿 三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中 的 五 姓 宅 圖 及 其 形 象 古 代 所 謂 圖 書 分 為 兩 種, 一 種 是 以 圖 附 文, 圖 與 書 是 分 開 的 ; 另 一 種 則 是 以 文 附 圖, 書 是 鈔 在 圖 上 的 ( 李 零,1993:179) 古 人 常 以 圖 配 合 文 字 說 明 事 理, 或 乃 因 士 人 不 多 之 故 術 數 之 說 欲 廣 流 傳, 將 吉 凶 宜 忌 予 以 圖 形 化 是 重 要 的 方 式 25 除 P.3865 之 外, 尚 有 P.2615 的 皇 帝 推 宅 后 宅 圖 皇 帝 宅 經 云 皇 帝 問 地 典 曰,S.6169 的 大 唐 新 定 皇 帝 宅 經 一 卷, 與 P.4534v 之 一 是 皇 帝 之 法

139 邱博舜 蔡明志 敦煌陽宅風水文獻初探 129 在陽宅宅法方面 睡虎地秦簡日書 即已見宅法文圖併陳 漢代亦有 圖宅 之術 此處所指宅圖乃見於敦煌五姓類宅經中 計 P.2615 號有 13 幅 包含 五姓陰 陽宅圖同看用之 開門圖 與 開井圖 P.2632v 有 7 幅 P.2962v 有 3 幅 基 本上五姓各姓均可分成 宅地圖 與 宅圖 二類 最後則以 五姓陰陽宅圖同看 用之 總稱 此外另有俄藏手稿 2 幅 在內容上與前者有些差異 但基本上仍是同 一架構下的產物 其中一幅 陰宅圖 與 黃帝宅經 中之 陰宅圖 基本上可視 為同一 以下即分別說明之 一 宅地圖 宅地圖 乃意指相關於宅地諸方位的吉凶圖 其主要形象乃同心外散的方形 圖像 可略分為四個層次 最內層標明所示何姓 或云某姓 十二神安置 第二層 為宅地內的空間名稱 依四向主要為北堂 東舍 西舍與南舍 可見其所意指的空 間型態為坐北朝南的合院 除主要堂屋外 尚有其他的附屬空間的吉位 諸如客舍 倉庫 碓磑 灶 牛舍 羊馬之屬與放水 第三層則為廿四方位 主要由八天干 不 含戊己 十二地支與四維卦 乾坤艮巽 所構成 標定出空間方位 但此三者再更 外層的配屬則各有不同 圖5 1. 敦煌風水手稿中之宅地刑圖 圖6 敦煌風水手稿中之宅圖 十二地支與黃黑道十二神的配屬 十二地支所配屬外層為黃黑道十二神 整理如表 10 12

140 13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10 P.2615 所 示 五 姓 地 支 與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之 配 屬 ( 五 姓 各 宅 十 二 神 安 置 ) 宮 商 角 徵 羽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子 白 虎 玉 堂 玉 堂 明 堂 金 櫃 白 虎 成 丑 天 牢 玄 武 玄 武 宅 刑 大 德 天 牢 收 寅 白 虎 白 虎 金 櫃 玉 堂 勾 陳 開 卯 天 牢 天 牢 大 德 玄 武 司 命 閉 辰 勾 陳 玉 堂 白 虎 青 龍 建 巳 司 命 玄 武 天 牢 朱 雀 除 午 青 龍 月 勾 陳 明 堂 滿 未 刑 口 朱 雀 天 空 司 命 刑 禍 平 申 金 櫃 勾 陳 青 龍 酉 大 德 司 命 朱 雀 戌 玉 堂 青 龍 明 堂 亥 朱 雀 刑 福 玄 武 危 註 :1.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基 本 上 以 宮 姓 人 宅 圖 與 宅 地 圖 為 主 要 說 明 2. 商 姓 與 徵 姓 同 用 表 11 P.2632v 所 示 五 姓 地 支 與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之 配 屬 ( 五 姓 各 宅 十 二 神 安 置 )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白 虎 玉 堂 明 堂 金 櫃 丑 天 牢 玄 武 宅 刑 大 德 寅 勾 陳 白 虎 金 櫃 玉 堂 卯 司 命 天 牢 大 德 玄 武 辰 青 龍 勾 陳 玉 堂 白 虎 巳 朱 雀 司 命 玄 武 天 牢 午 明 堂 青 龍 白 虎 勾 陳 未 刑 上 朱 雀 天 牢 司 命 申 金 櫃 明 堂 勾 陳 青 龍 酉 大 德 刑 上 司 命 朱 雀 戌 玉 堂 青 龍 青 龍 明 堂 亥 玄 武 大 德 朱 雀 刑 禍

141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31 表 12 P.2962v 所 示 五 姓 地 支 與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之 配 屬 ( 五 姓 各 宅 十 二 神 安 置 )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玉 堂 玄 武 白 虎 天 牢 勾 陳 司 命 青 龍 朱 雀 明 堂 刑 上 金 櫃 天 德 在 敦 煌 手 稿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宅 地 圖 的 十 二 地 支, 所 配 屬 乃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依 據 清 協 紀 辨 方 書 義 例 五 的 解 釋 : 神 樞 經 曰 : 青 龍 明 堂 金 匱 天 德 玉 堂 司 命, 皆 月 內 天 黃 道 之 神 也, 所 值 之 日 皆 宜 興 眾 務, 不 避 太 歲 將 軍 月 刑, 一 切 凶 惡 自 然 避 之 天 刑 朱 雀 白 虎 天 牢 玄 武 勾 陳 者, 月 中 黑 道 也 所 理 之 方, 所 值 之 月, 皆 不 可 興 土 功 營 屋 舍 移 徙 遠 行 嫁 娶 出 軍 因 此 黃 道 所 屬 六 神 青 龍 明 堂 金 匱 天 德 玉 堂 司 命 為 吉 神, 所 值 時 間 與 方 位 宜 一 切 事 務 的 進 行 ; 黑 道 所 屬 六 神 天 刑 朱 雀 白 虎 天 牢 玄 武 勾 陳 為 凶 神, 所 值 時 間 方 位, 諸 事 不 宜 P.2964 則 提 及 各 神 所 值 宜 忌 : 堂 遷 官, 大 德 宜 人, 宜 奴 婢 六 畜, 司 命 長 命, 天 牢 多 飲 食, 金 匱 得 橫 財, 犯 勾 陳 獄 訟 起, 金 匱 藏 之, 玄 武 盜 賊 走 奴 婢 司 命, 白 虎 死 亡, 明 堂 青 龍 推 長 婦 死 亡 起 玉 堂 死, 朱 雀 口 舌 起, 天 牢 天 刑 煞 家 長 大 德 但 觀 諸 宅 地 圖 中 所 示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與 協 紀 辨 方 書 所 示 對 照, 有 幾 點 差 異 頗 值 得 注 意 : 第 一, 十 二 神 的 名 稱 與 後 世 仍 有 些 微 的 差 異, 如 金 匱 作 金 櫃, 天 德

142 13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作 大 德 最 重 要 者 是 將 天 刑 轉 化 成 宅 刑 刑 禍 或 刑 口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原 是 天 上 神 煞, 多 用 於 星 占 曆 日, 而 在 宅 地 圖 中 似 乎 對 此 宅 刑 神 煞 特 別 關 注, 或 許 是 為 呼 應 刑 禍 福 德 之 說, 而 將 天 上 星 象 轉 化 成 地 上 神 煞, 且 可 能 尚 影 響 了 此 十 二 神 在 宅 地 十 二 地 支 方 位 上 的 配 屬 依 協 紀 辨 方 書 26 與 臞 先 肘 後 經 27 中 對 天 刑 的 解 釋, 似 與 其 他 凶 神 無 異, 僅 只 是 掌 管 刑 罰 之 所 在 P.2964 的 星 占 書 中 仍 稱 天 刑, 故 應 為 宅 經 作 者 對 此 有 特 殊 的 見 解 第 二, 就 其 次 序 而 言, 一 般 星 占 曆 日 中 的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的 順 序 與 敦 煌 手 稿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之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的 順 序 顯 然 不 同, 亦 可 與 敦 煌 P.2964 號 的 星 占 書 作 比 較 28 依 鄒 次 元 的 推 論,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在 五 姓 修 宅 中 的 次 序 乃 依 其 音 姓 五 行 之 宅 神 所 在 為 白 虎 值 位 來 決 定, 依 白 虎 天 牢 勾 陳 司 命 青 龍 朱 雀 明 堂 天 刑 金 匱 天 德 玉 堂 玄 武 的 次 序 依 次 配 數 到 十 二 地 支 上 去 但 與 敦 煌 手 稿 一 相 對 照, 發 現 大 相 逕 庭, 其 差 異 在 於 : (1) 在 鄒 文 所 采 之 明 代 類 編 曆 法 通 書 大 全 中 是 宮 羽 二 姓 同 用, 但 在 此 卻 成 了 商 角 同 用 了 ; 26 司 命 亦 能 掌 握 萬 物 明 堂 是 天 皇 治 事 之 宮 青 龍 宰 相 之 象 玉 堂 是 天 皇 寢 安 之 宮 天 后 之 位 金 匱 是 寶 藏 之 府 庫 天 德 是 天 皇 施 仁 布 德 喜 樂 之 宮 天 刑 是 掌 刑 罰 之 所 元 武 是 邪 佞 之 臣 朱 雀 飛 流 皆 小 人 之 輩 也 勾 陳 是 天 皇 嬪 妃 之 位 27 青 龍 黃 道, 太 乙 星, 天 貴 星, 利 有 攸 往, 所 作 必 成, 所 求 皆 得 明 堂 黃 道, 貴 人 星, 明 輔 星, 利 見 大 人, 利 有 攸 往, 所 作 必 成 金 匱 黃 道, 福 德 星, 月 仙 星, 利 道 釋 用 事, 閽 者 女 子 用 事, 吉, 宜 嫁 娶, 不 宜 整 戎 武 天 德 黃 道, 寶 光 星, 天 德 星, 其 時 大 亨, 做 事 有 成, 利 有 攸 往, 出 行 吉 玉 堂 黃 道 少 微 星, 天 開 星, 百 事 吉, 求 事 成, 出 行 有 財, 宜 文 書 喜 慶 之 事, 利 見 大 人, 利 安 葬, 不 利 泥 灶 司 命 黃 道, 鳳 輦 星, 月 仙 星, 此 時 從 寅 至 申 時 用 事 大 吉, 從 酉 至 丑 時 用 事 不 利, 即 白 天 吉, 晚 上 不 利 天 刑 黑 道, 天 刑 星, 利 用 出 師 戰 無 不 克, 其 他 動 作 謀 為 皆 不 宜 用, 大 忌 詞 訟 白 虎 黑 道, 天 殺 星, 宜 出 師 狩 獵 祭 祀 皆 吉, 其 餘 都 不 利 朱 雀 白 道, 天 訟 星, 利 用 公 事 常 人 凶, 諸 事 忌 用, 謹 防 爭 訟 天 牢 黑 道, 鎮 神 星, 陰 人 用 事 吉, 其 餘 都 不 利 元 武 黑 道, 天 獄 星, 君 子 用 之 吉, 小 人 用 之 凶, 忌 詞 訟 博 戲 勾 陳 黑 道, 地 獄 星, 此 時 所 做 一 切 事, 有 始 無 終 先 喜 後 悲, 不 利 攸 往, 起 造 安 葬, 犯 此 絕 嗣 28 依 類 編 曆 法 通 書 大 全 五 行 壬 運 所 示 各 音 姓 宅 之 宅 神 宅 命 大 墓 小 墓 如 下 表 : 五 姓 宮 商 角 徵 羽 五 行 土 金 木 火 水 宅 神 子 酉 卯 午 子 宅 命 申 巳 亥 寅 申 大 墓 辰 丑 未 戌 辰 小 墓 戌 未 丑 辰 戌 其 中 宅 神 宅 命 及 大 墓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三 合 五 行 但 鄒 文 在 本 文 與 附 註 中 的 說 明 各 有 不 完 整 與 錯 誤 之 處 如 為 何 白 虎 排 於 宅 神 之 位 並 未 說 明, 而 在 註 28 中 則 云 宮 姓 的 白 虎 在 午 年, 但 宮 姓 宅 神 在 子 而 非 在 午, 其 說 法 顯 然 有 誤 註 30 則 又 云 宮 姓, 子 為 宅 神, 白 虎 在 子 位 詳 鄒 次 元,1994:5.8

143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33 (2) 僅 宮 徵 二 姓 與 之 符 合 ; (3)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的 次 序 不 同 了 不 只 是 因 為 音 姓 不 同 而 異, 本 身 的 結 構 似 乎 也 改 變 了 在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原 來 的 次 序 結 構 中, 實 際 上 也 暗 示 了 一 種 空 間 結 構, 亦 即 四 神 或 四 靈 的 四 方 結 構 若 以 這 種 觀 點, 勾 陳 青 龍 明 堂 相 配, 天 刑 朱 雀 金 匱 相 配, 天 德 白 虎 玉 堂 相 配, 天 牢 玄 武 司 命 相 配, 十 二 神 可 化 約 為 四 神 及 四 方 的 架 構 因 此 在 類 編 曆 法 通 書 大 全 中 依 各 姓 宅 神 所 在 的 配 屬 次 序, 實 即 配 屬 四 神 之 次 序 就 如 同 式 盤 上 之 天 盤 般 作 三 位 一 體 的 旋 轉, 故 可 以 青 龍 白 虎 朱 雀 玄 武 四 神 統 御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29 但 這 種 象 徵 天 上 星 空 的 架 構 並 未 見 於 敦 煌 宅 地 圖 青 龍 與 朱 雀 相 鄰, 白 虎 與 玄 武 相 鄰, 其 餘 諸 神 與 四 神 的 關 係 亦 消 失 了 因 此 鄒 文 所 推 演 的 方 式 在 敦 煌 宅 地 圖 中 是 不 可 行 的 但 為 何 如 此, 幾 經 排 練 仍 未 能 解 然 而, 可 以 斷 定 的 是, 這 種 次 序 的 調 整 與 星 占 中 的 天 刑 轉 化 成 宅 刑 同 樣 均 有 其 特 殊 目 的, 視 天 宅 之 間 有 所 不 同 而 做 此 調 整, 而 非 傳 抄 的 錯 誤 所 致 表 13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次 序 與 P.2964 號 星 占 書 協 紀 辨 方 書 中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次 序 比 較 P.2964 號 星 占 書 與 協 紀 辨 方 書 中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的 次 序 勾 陳 青 龍 明 堂 天 刑 朱 雀 金 匱 天 德 白 虎 玉 堂 天 牢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的 次 序 玄 武 司 命 青 龍 朱 雀 明 宅 金 大 玉 玄 白 天 堂 刑 匱 德 堂 武 虎 牢 勾 陳 司 命 2. 修 造 吉 凶 月 份 八 天 干 的 外 層 配 屬 則 為 修 造 吉 月, 如 表 14 16: 表 14 P.2615 所 示 五 姓 修 造 吉 月 宮 商 角 徵 羽 甲 月 修 月 修 六 月 修 十 月 修 乙 月 修 月 修 十 二 月 修 六 月 修 丙 月 修 九 月 修 四 月 修 丁 九 月 修 九 月 修 正 月 修 九 月 修 庚 四 月 修 月 修 辛 五 月 修 十 月 修 十 二 月 修 壬 六 月 修 七 月 修 八 月 修 癸 七 月 修 三 月 修 七 月 修 三 月 修 七 月 修 29 但 其 吉 凶 由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自 負, 與 四 神 無 關

144 13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15 P.2632v 所 示 五 姓 修 造 吉 月 宮 商 角 徵 羽 甲 十 一 月 可 修 六 月 修 六 月 修 十 月 修 乙 六 月 可 修 七 月 修 十 二 月 修 六 月 修 丙 十 一 月 修 九 月 修 正 月 修 丁 九 月 修 九 月 修 正 月 修 九 月 修 庚 四 月 修 吉 四 月 修 四 月 修 辛 十 一 月 可 修 十 一 月 修 十 二 月 修 壬 三 月 可 修 七 月 修 七 月 修 八 月 修 癸 七 月 修 三 月 修 三 月 修 七 月 修 表 16 P.2962v 所 示 五 姓 修 造 吉 月 宮 商 角 徵 羽 甲 乙 丙 丁 庚 辛 壬 癸 三 月 修 六 月 修 九 月 修 二 月 修 四 月 修 月 修 三 月 修 吉 十 一 月 修 但 此 處 的 關 鍵 點 在 於 宅 地 圖 所 搭 配 之 天 干 是 時 間 意 義 的 抑 或 是 空 間 方 位 意 義 的 在 五 姓 宅 圖 中, 廿 四 方 位 的 架 構 並 非 主 體, 而 仍 是 以 十 二 地 支 為 吉 凶 之 斷 定 但 若 為 時 間 意 義, 戊 己 二 干 又 如 何 配 屬 呢? 若 以 天 干 配 屬 於 宅 地 圖 觀 之, 天 干 所 指 應 較 有 可 能 是 方 位 在 欽 定 選 擇 曆 書 卷 一 五 姓 修 宅 年 月 宜 忌 30 中 亦 記 載 了 修 宅 吉 凶 月 份, 但 並 未 有 空 間 方 位 的 成 分 在 敦 煌 手 稿 S.612 大 宋 國 太 平 興 國 三 年 應 天 具 注 曆 日 31 (978AD) 中 亦 有 五 姓 之 推 修 造 月 法, 是 指 流 年 戊 寅 歲 專 用 因 其 年 恰 好 在 戊, 故 無 法 比 較 天 干 在 此 以 代 表 方 位 較 為 可 能, 即 以 甲 乙 合 配 東 方, 丙 丁 合 配 南 方, 庚 辛 合 配 西 方, 壬 癸 合 配 北 方, 以 泛 指 四 方 之 位 如 徵 家 之 東 舍, 於 六 月 十 二 月 可 修 30 欽 定 選 擇 曆 書 卷 一 五 姓 修 宅 年 月 宜 忌 整 理 如 下 表 : 宮 商 角 徵 羽 宜 修 月 份 六 七 八 十 二 七 八 十 十 一 一 二 十 十 一 一 二 四 五 二 十 十 一 忌 修 月 份 三 九 六 十 二 六 十 二 三 九 三 九 31 大 宋 國 太 平 興 國 三 年 應 天 具 注 曆 日 對 於 五 姓 修 造 吉 月 之 規 範 整 理 如 下 表 : 宮 商 角 徵 羽 大 吉 月 份 四 五 七 三 七 十 一 四 五 十 一 五 六 一 七 八 小 吉 月 份 八 十 一 四 十 三 十 一 四 七 五 十 一

145 邱博舜 蔡明志 敦煌陽宅風水文獻初探 地頭 地尾 部分宅地圖在四維方位配屬有 地頭 地尾 表列如下 表 17 地頭 地尾 敦煌五姓類宅經宅地圖中所示五姓各宅 地頭 地尾 方位 宮 商 角 徵 羽 坤 巽 巽 坤 巽 艮 乾 乾 艮 乾 大致上 商 徵 羽 三宅之 地頭 地尾 一線在乾巽二維上 宮 角 二宅在坤艮二維 為何如此可能與五音姓之 陰陽 五行 配屬相關 但仍待深 究 二 宅圖 宅圖 意指宅院本身的吉凶圖式 其主要形象亦為同心向外發散的方形圖像 就其結構可概分為六個層次 最內層為各宅名稱 如 宮姓人宅圖 第二層則為廿 四方位 亦由八天干 十二地支與四維所構成 惟此處四維未以乾坤巽艮四卦稱之 再外層則為十二地支配屬建除十二神與十二月將 其十二月將與 宅地圖 之黃黑 道十二神屬不同系統 宅地圖 之黃黑道十二神有可能意指的是 四神 即 青 龍 白虎 朱雀 玄武 五姓宅圖十二地支與建除十二神 十二月將的配屬如表 再外層則為修造吉凶 基本上亦可分為兩個系統 一為 空間框架 附屬 於十二地支 其說詞為 從立 地支 的吉凶語句 以 羽姓人宅圖 為例 從 立子 不利 六年內出孤寡死亡 十二年後小吉 另一則為 時間框架 依其四 正向配屬方位的月份斷吉凶 同樣以 羽姓人宅圖 為例 十月作舍 不利 凶 十一月作舍 凶 不吉 等 以下即分項予以說明 圖7 敦煌手稿 P.2615 中之 五 姓陰陽宅圖同看用之 圖 8 1 敦煌手稿 P.2615 中之 五姓開門安六法圖 圖 8 2 敦煌手稿 P.2615 中之 五姓開井圖

146 13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1. 十 二 地 支 與 建 除 十 二 神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的 配 屬 十 二 月 將 的 名 稱 多 與 北 斗 相 關, 用 以 表 示 月 建 ( 李 零,1993:115) 其 意 義 根 據 六 壬 神 定 經 釋 月 將 第 二 十 三 32 之 釋 義, 乃 以 萬 物 在 十 二 月 份 的 變 化 定 其 名 稱 經 由 表 的 比 較, 有 以 下 幾 點 討 論 : 第 一,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之 間 的 配 屬 關 係 是 固 定 的, 且 由 來 已 久, 可 見 諸 於 漢 代 以 來 之 式 盤 第 二, 宮 羽 二 姓 的 配 屬 方 式 是 相 同 的, 符 合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宮 羽 同 用 的 原 則 第 三, 試 用 前 節 所 引 鄒 次 元 推 演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及 建 除 十 二 神 在 五 姓 所 屬 十 二 地 支 上 的 配 屬 方 式 稍 做 轉 化, 基 本 上 是 可 行 的 以 宮 羽 二 姓 為 例, 其 宅 神 在 子, 若 將 成 位 排 於 子 位 上, 其 相 應 之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為 勝 光, 則 依 小 吉 傳 送 從 魁 天 魁 徵 明 神 后 大 吉 功 曹 太 衝 天 罡 太 一 之 序 順 時 針 與 十 二 地 支 相 配 其 他 如 商 姓 成 勝 光 在 酉, 角 姓 在 卯, 徵 姓 在 午 但 所 本 為 何 則 未 可 知 33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之 間 的 搭 配, 是 否 具 有 吉 凶 屬 性 呢? 其 所 指 為 時 間 抑 或 空 間 方 位 呢? 由 敦 煌 手 稿 S.612 中 有 今 年 新 添 換 太 歲 并 十 二 神 真 形 各 注 吉 凶 圖 ( 圖 9), 乃 是 將 神 煞 予 以 人 形 化, 居 中 者 為 太 歲 ; 在 十 二 地 支 方 位 上 為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各 月 將 之 間 的 差 異 可 從 其 頭 戴 頂 帽 看 出 ; 但 居 於 乾 坤 巽 艮 四 維 之 神 將 則 不 正 月 將 徵 明 金 匱 經 曰 : 建 寅 之 月, 陽 氣 始 達 徵 召 萬 物 而 明 理 之 故 曰 徵 明 二 月 將 天 魁 金 匱 經 曰 : 建 卯 之 月, 萬 物 皆 生, 各 求 根 本, 以 類 合 聚 故 曰 天 魁 三 月 將 從 魁 金 匱 經 曰 : 建 辰 之 月, 萬 物 皆 長, 枝 蕊 花 葉, 從 根 本 而 出, 故 曰 從 魁 四 月 將 傳 送 金 匱 經 曰 : 建 巳 之 月, 萬 物 盛 茂, 陽 氣 所 傳 而 通 送 之, 故 曰 傳 送 五 月 將 小 吉 金 匱 經 曰 : 建 午 之 月, 萬 物 小 盛, 陰 氣 始 生, 奉 陽 之 功, 故 曰 小 吉 六 月 將 勝 光 金 匱 經 曰 : 建 未 之 月, 萬 物 壯 大, 踰 本 而 生, 故 曰 勝 光 七 月 將 太 乙 金 匱 經 曰 : 建 申 之 月, 萬 物 畢 秀, 吐 穗 含 實, 孔 穴 自 任, 故 曰 太 乙 八 月 將 天 罡 金 匱 經 曰 : 建 酉 之 月, 萬 物 強 固, 柯 條 已 定, 核 實 堅 剛, 故 曰 天 罡 九 月 將 太 衝 金 匱 經 曰 : 建 戌 之 月, 萬 物 成 熟, 收 穫 聚 之, 枝 幹 剝 毀, 故 曰 太 衝 十 月 將 功 曹 金 匱 經 曰 : 建 亥 之 月, 萬 物 大 聚, 功 事 成 就, 計 定 於 功, 故 曰 功 曹 十 一 月 將 大 吉 金 匱 經 曰 : 建 子 之 月, 陽 氣 復 始, 君 得 其 位, 惠 化 日 施, 故 曰 大 吉 十 二 月 將 神 后 金 匱 經 曰 : 建 丑 之 月, 歲 功 畢 定, 酒 醴 祭 百 神, 故 曰 神 后 敦 煌 手 稿 P.2610 有 推 十 二 月 將 所 在 並 占 來 意 法, 但 此 十 二 月 將 乃 六 壬 十 二 天 將, 即 貴 人 螣 蛇 朱 雀 六 合 勾 陳 青 龍 天 空 白 虎 太 常 元 武 太 陰 天 后, 就 有 吉 凶 的 配 屬 但 敦 煌 宅 圖 中 之 十 二 月 將 並 非 此 處 所 示

147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37 知 何 屬 此 圖 所 示 應 為 該 年 ( 戊 寅 年 ) 十 二 月 將 所 值 之 方, 但 並 無 五 姓 之 分 因 此 不 知 五 姓 在 這 方 面 的 排 列 次 序 有 何 意 義? 第 四, 若 無 吉 凶 屬 性, 是 否 僅 能 視 之 為 純 粹 的 空 間 方 位 呢? 此 空 間 方 位 可 能 是 為 了 方 便 占 宅 者 做 類 似 於 式 盤 占 卜 的 操 作 與 延 伸 而 在 黃 帝 宅 經 與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此 十 二 月 將 多 只 是 部 分 出 現, 而 與 其 他 神 煞 配 合 成 另 外 一 套 的 神 煞 體 系, 故 無 從 根 尋 其 吉 凶 所 屬 在 景 祐 六 壬 神 定 經 34 中 似 可 尋 出 一 些 線 索, 但 仍 需 深 究 圖 9 S.612 所 示 之 今 年 新 添 換 太 歲 并 十 二 神 真 形 各 注 吉 凶 圖 表 18 P.2615 所 示 五 姓 各 向 地 支 之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十 二 月 將 之 配 合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成 勝 光 閉 從 魁 執 太 衝 滿 神 后 成 勝 光 丑 收 小 吉 建 天 魁 破 天 罡 平 大 吉 收 小 吉 寅 除 危 太 一 定 功 曹 開 傳 送 卯 滿 徵 明 成 勝 光 執 太 衝 閉 從 魁 辰 平 大 吉 收 小 吉 破 天 罡 建 天 魁 巳 除 徵 明 定 功 曹 開 傳 送 危 太 一 除 徵 明 午 滿 神 后 執 太 衝 閉 從 魁 成 勝 光 滿 神 后 未 平 大 吉 破 天 罡 建 天 魁 收 小 吉 平 大 吉 申 定 功 曹 危 太 一 除 徵 明 開 定 功 曹 酉 執 太 衝 成 勝 光 滿 神 后 閉 執 太 衝 戌 破 天 罡 收 小 吉 平 大 吉 建 破 天 罡 亥 危 太 一 開 傳 送 定 功 曹 除 徵 明 危 太 一 註 : 符 合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宮 羽 同 用 的 法 則 34 據 六 壬 神 定 經 釋 月 將 第 二 十 三 : 天 之 運 轉, 合 宿 之 所 至, 以 立 神 名 天 之 十 二 神 動 移 無 窮, 地 之 十 二 辰, 以 靜 而 待 之 或 有 相 生, 或 有 相 克 吉 凶 之 本, 不 可 不 知 上 克 下 憂, 他 人 下 克 上 憂, 己 身 上 克 下 憂, 婦 人 下 克 上 憂, 男 子 王 氣 所 勝, 憂 縣 官 相 氣 所 勝, 憂 財 物 死 氣 所 勝, 憂 死 喪 囚 氣 所 勝, 憂 囚 繫 休 氣 所 勝, 憂 疾 病 餘 皆 倣 此 例

148 13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19 P.2632v 所 示 五 姓 各 向 地 支 之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十 二 月 將 之 配 合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成 真 光 閉 從 魁 收 昇 光 丑 收 小 吉 建 天 罡 收 小 吉 寅 開 傳 定 除 出 明 開 送 卯 閉 從 魁 滿 閉 從 魁 辰 建 天 罡 平 大 吉 建 天 魁 巳 除 徵 明 定 功 曹 除 徵 明 午 滿 神 后 執 太 衝 滿 辰 后 未 平 大 吉 破 天 剋 大 吉 申 定 功 曹 危 太 一 定 功 曹 酉 執 衝 成 光 仙 執 太 衝 戌 破 魁 收 小 吉 破 天 罡 亥 危 太 一 開 傳 送 危 太 一 註 : 符 合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宮 羽 同 用 的 法 則 表 20 P.2962v 所 示 五 姓 各 向 地 支 之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十 二 月 將 之 配 合 宮 商 角 徵 羽 子 開 傳 送 滿 神 后 丑 閉 平 大 吉 寅 建 定 功 曹 卯 成 昇 光 太 衝 辰 收 小 吉 巳 定 功 曹 午 執 太 衝 未 破 天 罡 收 小 吉 申 酉 戌 亥 定 功 曹 徵 明 註 : 本 圖 之 南 北 方 位 及 相 關 宜 忌 說 明 操 寫 顛 倒 2. 從 立 從 立 之 意, 文 中 並 未 說 明, 或 許 為 起 建 修 治 房 舍 之 意, 其 吉 凶 斷 語 與 建 除 十 二 神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之 間 並 無 直 接 的 關 係 ; 而 且 於 此 並 未 運 用 到 宮 羽 同 用 的 原 則, 因 此 其 吉 凶 規 範 仍 未 明 但 從 吉 凶 斷 語 中 可 推 知 當 時 的 觀 念 認 為 一 家 宅 之 獲 吉 利 並 非 永 久, 久 富 後 會 衰 貧, 衰 後 幾 年 仍 會 還 吉, 而 還 吉 之 法 即 修 治 或 移 徙 宅 舍

149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39 從 立 方 位 子 丑 艮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表 21 P.2615 所 示 五 姓 十 二 地 支 方 位 之 吉 凶 宮 商 角 徵 羽 三 年 煞 家 長 小 子 婦 女 死 大 富 貴, 出 貴 子, 出 三 千 石, 資 財 千 万, 益 口 卅 人, 九 十 年 小 衰, 破 北 家, 主 人 吉, 宜 田 宅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倍 卅 年 六 年 天 火 兵 死 者 是 這 行 不 利, 六 年 內 出 孤 寡 死 亡, 死 亡 十 二 年 後 小 吉 大 富 貴 種 田, 六 年 三 年 破 家 絕 平 先 富 後 貧, 凶 大 富 貴, 得 田 宅, 初 富 後 貧, 出 不 孝 後 衰 後 還 吉, 人 北 家 火 害 東 北 家, 刑 傷, 害 家 長, 不 利 六 資 財 千 万, 食 口 卅 子, 六 年 女 婦 死 及 畜, 衰, 破 東 北 家, 人, 卅 年 後 衰, 又 失 火 凶 不 可 居, 急 宜 移 吉 凶 後 且 吉 先 富 後 貧, 三 年 妨 大 吉 宜 富 資 財 盈 蓋 大 凶 平 平, 先 富 後 家 長, 七 年 後 即 貴 大 吉 貧, 角 居 之 凶 三 後 凶 亡 或 吉 或 凶 失 火 煞 家, 口 舌 得 田 宅, 富 貴 足 大 富 貴 千 万 凶 財, 八 年 後 衰 六 年 內 大 凶 失 火 多 子 六 先 富 五 十 年, 六 年 宜 富 貴 田 宅 千 万 大 富 貴, 滿 田 宅, 死 家 長 年 後 出 孤 寡, 後 衰 倍, 食 口 廿 五 人, 益 口 卅 人, 八 八 年 不 自 若 廿 年 後 小 衰 十 年 後 富 貴 三 年 內 出 凶, 子 孫 死, 滅 門, 財 物 立 盡, 大 死, 凶, 宜 移 出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田 宅, 資 千 万, 食 口 卅 五 人 五 卅 大 富 小 衰, 衰 後 還 吉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食 口 七 十 人, 九 十 年 大 富 貴 大 富 貴, 得 益 口 卅 人, 卅 年 後 還 吉, 初 三 年 五 年 不 三 年 煞 家 長 子, 六 年 內 出 孤 寡, 大 凶 絕 滅 死 亡, 大 凶, 不 利 三 年, 煞 母, 六 年 害 子 孫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先 富 後 貧, 其 年 妨 万, 益 口 五 十 人, 家 長, 二 年 七 年 後 害 西 家 出 刑 家 凶 破 凶 大 富 貴, 四 年 後 田 宅, 卅 年 後 凶, 二 千 石, 大 吉 後 衰 二 千 石, 富 貴 田 宅, 益 口 七 人 六 年 內 小 衰, 五 年 妨 母, 有 死 亡, 後 還 吉 利 三 年 內 煞 六 畜, 六 年 後 出 孤 寡 富 命 敗 子 孫 多 口 舌 可 財 衰 凶 大 先 富 貴 廿 年 後 衰 破 西 北 家, 一 云 大 富 貴, 宜 田 蠶, 資 財 千 万 大 富 貴, 得 田 宅, 生 貴 子, 益 口 卅 人, 九 十 年 吉 後 北 三 家 主 人 吉 出 孝 子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萬, 卅 年 後 衰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萬, 宜 六 畜, 六 年 後 衰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萬, 食 口 廿 人, 廿 年 後 出 刑 人 官 事, 破 南 家, 凶 二 年 後 亡 耗 煞 五 人 死, 官 刑 兵 死, 凶 出 刑 人, 死 亡 大 凶, 三 年 後 衰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六 年 後 衰 後 還 吉, 破 西 家 凶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倍 大 凶, 煞 一 人, 三 年 後 衰, 死 亡 十 三 年, 絕 滅 凶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卅 年 後 衰, 六 十 年 破 後 還 吉, 東 家 凶 不 利, 三 年 後 衰, 出 亡, 不 宜 田 苗, 六 年 不 可 居 大 凶 滅 門, 四 年 內 煞 家 母, 十 一 年 破 散 出 孤 寡, 多 病 凶 妨 長 子, 不 利 田 宅, 資 大 富 貴 卅, 吉, 家 財 千 万, 益 口 廿 出 將 軍, 破 南 家 即 人, 出 長 史 貴 子, 大 吉 八 年 小 衰 後 還 吉 出 刑 人 兵 後 庚 從 寅 卯 吉 不 利, 三 年 出 孤 寡, 婦 女 死, 不 宜 田 種, 六 畜 死 亡 滅 門 凶, 不 出 三 年 家 破, 失 火 獄 訟, 凶 二 利 貧 窮, 二 年 出 三 口 舌, 失 火, 凶 大 富 貴, 資 財 五 百 万, 益 口 卅 人, 出 長 史, 二 千 石, 破 西 家 南 家 失 火 大 富 貴, 宜 田 宅, 資 財 五 百 万, 益 口 卅 人, 出 長 史, 二 千 石, 九 十 年 並 破 西 家 人 吉 三 年 出 孤 寡, 九 年 內 出 五, 不 宜 財 六 畜 死 亡 凶 不 利, 六 年 內 孤 寡, 家 子 刑 獄 五 鬼

150 14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22 P.2632v 所 示 五 姓 十 二 地 支 方 位 之 吉 凶 從 立 方 位 子 丑 艮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坤 申 酉 戌 亥 宮 商 角 徵 羽 三 年 內 煞 家 長, 少 子, 女 婦 大 富 貴, 生 貴 子, 出 二 千 石, 不 利, 六 年 內 出 孤 寡, 死 破, 死, 男 子 兵 亡 資 財 千 万, 益 口 四 十 人, 九 三 年 內 後 小 吉 年 後 衰, 破 北 家 主 人 吉 也 大 富 貴, 宜 田 種, 六 年 後 小 不 出 三 年, 破 家 滅 門 先 富 後 貧, 出 不 吉 子, 六 年 女 衰, 衰 後 還 吉, 出 賢 人 東 婢 死 及 失 火 北 家 刑 傷, 不 可 居, 急 移 平 平, 先 富 後 貧, 其 年 破 家 大 凶, 平 平, 先 富 五 後 年 衰, 長, 五 年 後 還 吉 也 不 可 居, 凶 三 年 內 出 三 絕 滅 先 富 後 貧, 或 吉 或 凶 富 田 宅, 大 貴, 資 財 千 万, 益 口 四 十 人, 出 賢 女 年 後 出, 小 衰 後 還 吉 三 年 內 大 凶 至 大 凶 亡, 妨 煞 家 長, 傷 子 孫, 剋 財, 大 富 貴, 得 田 宅, 資 財, 益 口 家 長 舌, 居 年 後 失 火, 出 孤 寡, 四 十 人, 出 長 史, 九 年 更 大 富 八 年 不 可 居 貴 滅 門, 三 年 內 出 三, 大 凶, 宜 子 孫, 大 富 貴, 得 散 財 三 大 凶, 滅 門, 四 年 內 貧 家 母, 子 孫 死, 財 物 棄 盡, 大 凶, 万, 益 口 四 十 人, 四 十 年 後, 十 一 年 內 破 盡 急 移 去 即 吉 貧 後 還 吉 大 富 貴, 宜 田 宅 資 財 千 万, 三 年 內 煞 長 子, 三 年 出 孤 出 孤 寡, 多 凶 益 口 四 十 人, 四 十 五 年 大 寡, 失 富, 六 十 年 舍 衰, 衰 後 還 吉 大 富 貴, 宜 田 宅, 資 財 千 万, 絕 滅 亡, 大 凶 妨 長 子, 絕 後, 不 宜 田 宅, 煞 益 口 七 十 人, 九 十 年 大 富, 六 畜, 凶 衰 後 還 吉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益 口 五 先 富 後 貧, 其 年 妨 家 長 宜 田 宅, 資 財 千 万, 益 口 廿 人, 十 人, 害 西 北 家 後 出 孤 寡 出 長 史, 生 貴 子, 六 年 後 小 衰 後 還 吉 大 富 貴, 子 孫 吉 大 富, 四 年 後 田 宅, 四 十 平 平, 貧 富 不 定, 宜 人, 出 得 田 宅, 大 富 貴, 資 財 五 百 万, 年 之 後 大 富 還 貧 賊 人, 凶 益 口 四 十 人, 長 史, 二 千 石, 破 西 家 南 家 失 火 生 貴 子, 出 二 千 石, 得 田 宅, 子 孫 不 利, 貧 窮, 出 口 舌 官 大 富 貴, 田 宅, 資 財 五 百 万, 益 口 七 十 人 事, 財 衰, 凶 益 口 四 十 人, 出 長 史, 二 千 石, 九 年 破 西 家 生 貴 人 吉 六 年 內 小 衰, 五 年 內 妨 子 母 先 富 後 貧, 平 平, 吉 也, 廿 三 年 出 孤 寡, 九 年 內 出 衰, 有 死 亡, 後 還 吉 年 後 衰 敬 不 宜 財 物, 六 畜 死, 大 凶 三 年 內 煞 六 畜, 六 年 後 出 孤 大 富 得 田 宅, 生 子, 益 口 四 不 利, 六 年 內 出 孤 寡, 子 刑 厄 寡, 貧 十 人, 九 年 後 吉 衰, 破 北 家 不 吉, 凶 二 十 人, 大 吉

151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41 子 丑 艮 表 23 P.2962v 所 示 五 姓 十 二 地 支 方 位 之 吉 凶 宮 商 角 徵 羽 大 富 貴, 財 千 万, 食 家 北 家 六 年 火 災 滅 門 二 有 官 事 先 富 後 貧, 多 口 舌, 長 六 大 富 貴, 得 田 宅 畜 年 後 衰 之, 破 東 北 家, 凶 先 富 後 貧, 三 年 妨 家 長, 年 後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衰, 凶 万, 大 吉 寅 孤 寡, 官 事, 厄 得 田 宅, 大 富 貴 卯 先 富 後 貧, 二 年 大 富 貴, 宜 子 孫 辰 巳 午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卅 年 後 還 衰 大 凶, 煞 一 人, 三 年 衰, 不 吉, 凶 大 富 貴, 吉, 宜 六 畜, 合 得,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六 年 後 衰 大 富 貴, 資 財 千 万, 大 吉, 不 利 三 年 未 滅 門 大 凶 後 破 家 男 女 人 犯 法 大 凶 坤 申 三 年 後 六 年 後 衰 酉 戌 亥 3. 五 姓 各 月 作 舍 吉 凶 不 利 三 年, 田 蠶 不 利, 凶 大 富 貴, 衰 後 滅 門, 大 凶, 不 利, 年 家 破 凶 不 利, 貧 此 所 謂 作 舍, 應 包 括 了 主 要 的 建 築 行 為 修 治 移 蓋 等 等 同 樣 的 其 吉 凶 斷 語 亦 與 建 除 十 二 神 及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之 間 無 直 接 關 連 其 與 從 立 方 位 配 合, 可 視 為 宅 舍 修 治 之 空 間 與 時 間 的 宜 忌 規 範 其 各 月 在 宅 圖 上 的 方 位 配 屬, 僅 是 依 一 般 季 節 月 份 納 入 四 方, 如 以 正 二 三 月 為 春 季, 配 屬 在 東 方 ; 四 五 六 月 為 夏 季, 在 南 ; 七 八 九 月 為 秋 季, 在 西 ; 十 十 一 十 二 月 為 冬 季, 在 北 作 舍 宜 忌 月 份 雖 依 五 姓 而 各 有 不 同, 但 仍 看 不 出 一 個 道 理, 亦 未 隨 五 姓 作 輪 轉 的 動 作 故 應 可 視 之 為 一 個 純 粹 為 季 節 月 份 與 四 方 的 搭 配

152 14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表 24 P.2615 所 示 五 姓 各 月 作 舍 吉 凶 表 宮 商 角 徵 羽 正 月 作 舍 大 凶 少 子 孫, 害 六 畜 官 凶 宜 子 孫, 大 富 貴 年 內 妨 家 長 二 月 作 舍 三 年 內 有 死 亡 三 年 內 有 死, 剋 財 門 凶 宜 父 母, 富 貴 大 吉 滅 門 三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滅 門 富 貴, 得 田 財 子 孫 妨 父 母, 凶 四 月 作 舍 五 月 作 舍 六 月 作 舍 七 月 作 舍 八 月 作 舍 九 月 作 舍 十 月 作 舍 宜 子 孫, 富 貴, 土 益 大 吉, 宜 六 畜, 多 子 孫 妨 家 及 失 財 物, 凶 妨 家 長, 三 年 後 衰, 先 富 後 貧 八 年 後 死, 先 富 後 貧, 吉 凶 不 定 口 舌, 多 疾 病 嫁 妨 家 大 凶 大 吉 富 貴 傷 家 長 及 母 子 大 吉, 宜 子 孫, 出 孤 寡 五 年 內 滅 門 大 凶 大 富 財 千 萬 妨 父 母 客 人 死 凶 絕 嗣 大 凶 大 凶 絕 滅 宜 子 孫, 富 貴 吉 利 大 富 貴 妨 父 母 少 子 孫 凶 貧 窮 一 人 大 富 貴 子 孫 有 禍 刑 人 大 凶 宜 田 宅 多 子 孫 六 年 內 煞 三 人, 先 小 吉, 宜 子 孫 富 貴 不 利, 貧 窮 貧 後 富 卅 衰 大 富 宜 子 孫, 富 少 子 孫, 不 吉, 大 凶 凶 不 利, 凶 十 一 月 作 舍 多 死 亡 大 富 貴 子 得 田 宅 宜 子 孫, 吉 利 凶, 不 吉 十 二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煞 三 人 凶, 不 吉, 宜 三 年 出, 大 凶 傷 中 子, 三 年 衰 有 亡 死 不 絕 表 25 P.2632v 所 示 五 姓 各 月 作 舍 吉 凶 表 宮 商 角 徵 羽 正 月 作 舍 五 人 死, 大 凶, 慎 之, 貧 少 子 孫, 傷 財, 害 六 畜 十 年 妨 家 長 二 月 作 舍 三 年 內 有 死 亡, 大 凶 五 年 內 有 死 亡, 剋 財 三 年 滅 門 三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大 凶 絕 滅 宜 子 孫, 大 富 貴, 得 田 宅, 益 口 廿 人 年 有 死 亡 四 月 作 舍 大 吉, 富, 宜 子 孫 妨 家 長, 大 凶 大 吉, 宜 子 孫 五 月 作 舍 大 吉, 宜 六 畜, 多 子 孫 五 年 內 滅 門, 凶 害 人, 大 凶 六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及 母, 散 財 大 凶 絕 官 事 母 妨 家 長, 三 年 內 衰, 先 富 後 煞 少 子, 不 利 吉, 先 吉 後 七 月 作 舍 宜 田 宅, 多 子 孫 貧 凶 值 財 八 月 作 舍 八 年 外 有 亡 死, 先 富 後 貧 六 年 內 煞 三 人, 常 貧 害 三 人 九 月 作 舍 官 口 舌, 多 病 患, 凶 妨 父 母, 大 凶, 先 貧 後 富, 廿 年 吉 十 月 作 舍 大 吉, 富 吉, 多 子 孫 宜 子 孫, 大 富 貴, 吉 不 利, 凶 十 一 月 作 舍 多 死 亡, 凶 大 富 貴, 出 貴 子, 得 不 利, 凶 十 二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煞 三 人 三 年 出 三 亡, 大 凶 死 亡 絕 官 事

153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43 表 26 P.2962v 所 示 五 姓 各 月 作 舍 吉 凶 表 宮 商 角 徵 羽 正 月 作 舍 凶 二 月 作 舍 滅 門 厄 宜 父 母, 富 貴 三 月 作 舍 不 吉 妨 父 母 四 月 作 舍 妨 家 長 五 月 作 舍 妨 父 母 六 月 作 舍 宜 子 孫, 富 貴 七 月 作 舍 一 元 八 月 作 舍 有 別 大 不 利, 凶 九 月 作 舍 少 火 災, 貧 窮 十 月 作 舍 子 孫 不 利, 凶 喪 生 十 一 月 作 舍 官 事 十 二 月 作 舍 宜 子 孫 4. 宅 頭 / 宅 尾 最 外 層 則 為 四 維 向 所 配 屬 的 宅 頭 / 宅 尾, 表 列 如 下 : 表 27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宅 圖 中 所 示 五 姓 各 宅 宅 頭 / 宅 尾 方 位 宮 商 角 徵 羽 宅 頭 巽 艮 坤 巽 坤 宅 尾 乾 坤 艮 乾 艮 基 本 上 宮 徵 二 姓 之 宅 頭 / 宅 尾 在 坤 艮 二 維, 商 角 羽 三 宅 在 乾 巽 二 維 與 地 頭 / 地 尾 的 關 係, 似 為 其 所 配 屬 二 維 相 逆 若 再 加 入 部 分 宅 圖 與 宅 地 圖 前 所 示 姓 地 刑 陰 / 陽 或 姓 宅 圖 陰 / 陽 一 同 推 演, 大 致 上 可 觀 察 出 是 為 符 合 陰 陽 調 和 之 意 5.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此 圖 式 推 測 為 黃 帝 宅 經 陰 陽 宅 圖 之 所 本, 二 者 有 頗 為 相 近 之 構 成 廿 四 方 位 同 樣 由 八 天 干 十 二 地 支 與 四 維 卦 所 組 成 天 干 外 層 配 屬 以 修 造 吉 月, 地 支 外 層 配 屬 以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十 二 月 將, 四 維 卦 則 搭 配 天 門 人 門 風 門 鬼 門 與 修 造 干 日 基 本 上 此 圖 式 可 視 為 前 述 宅 地 圖 與 宅 圖 之 總 和, 但 加 上 了 八 口 之 家 而 其 雖 言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但 實 際 上 所 指 乃 宮 家 宅 圖, 故 本 圖 僅 是 一 個 總 稱 的 圖 式, 各 姓 依 其 屬 性 各 自 輪 轉 操 作

154 14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 三 ) 宅 圖 形 象 的 可 能 意 涵 敦 煌 手 稿 中 宅 圖 的 方 形 形 象, 似 乎 從 唐 宋 二 代 開 始 即 普 遍 流 行, 從 宅 圖 星 占 曆 日 及 道 教 經 典 文 獻 描 述 宇 宙 形 成 的 圖 像 中, 處 處 可 見, 如 可 見 於 曆 日 類 的 敦 煌 手 稿 研 究 敦 煌 曆 日 的 大 陸 學 者 鄧 文 寬 即 認 為, 這 種 方 形 形 象 的 年 神 方 位 圖 ( 圖 10) 在 唐 末 五 代 之 前 是 前 所 未 見 的 亦 有 云 雲 笈 七 籤 中 有 一 幅 七 星 朱 書 圖 35 在 表 現 方 式 上 是 同 一 的, 乃 是 將 周 易 六 十 四 卦 七 十 二 候 與 二 十 四 節 氣 配 合 起 來, 以 北 斗 七 星 為 中 樞, 組 成 多 重 的 方 陣 ( 詹 石 窗,1993:188) 此 並 非 意 指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之 宅 圖 係 自 道 教 而 來, 而 是 陳 明 此 種 多 層 方 陣 形 象 在 唐 宋 之 時 是 頗 為 流 行 的 表 現 方 式 可 見 此 一 方 形 形 象 在 唐 宋 之 時 出 現 有 其 特 殊 意 義 鄒 次 元 曾 探 討 黃 帝 宅 經 中 的 宅 圖 形 象 ( 圖 11), 視 之 為 以 時 間 空 間 為 經 緯 框 架 來 羅 織 人 宅 的 吉 凶 體 系, 其 來 源 可 能 是 古 代 式 盤 ( 鄒 次 元,1994: ) 這 種 思 考 在 敦 煌 手 稿 的 宅 圖 中 是 有 其 可 能 的, 主 要 的 根 據 即 在 於 十 二 地 支 與 建 除 十 二 神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的 配 屬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除 了 在 有 關 式 盤 的 文 獻 上 可 見 其 蹤 跡 外, 在 其 他 文 獻 鮮 有 完 整 的 描 述 在 黃 帝 宅 經 中 亦 只 是 擷 取 其 中 少 數 併 入 另 一 神 煞 的 系 統 而 從 出 土 的 漢 代 式 盤 ( 圖 12) 象 天 的 天 盤 中, 即 很 清 楚 地 可 以 見 到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與 地 盤 十 二 地 支 的 配 屬, 同 時 地 盤 中 已 可 見 四 門 的 概 念, 意 即 以 西 北 乾 方 為 天 門, 西 南 坤 方 為 人 門, 東 南 巽 方 為 地 戶, 東 北 艮 方 為 鬼 門 天 盤 象 天 可 以 移 轉, 十 二 月 將 與 地 盤 十 二 地 支 的 關 係 即 可 隨 之 改 變 式 盤 在 古 代 為 術 數 家 用 以 占 驗 時 日 的 一 種 工 具, 其 法 天 象 地 之 形 象 自 然 極 易 為 相 關 的 術 數 所 挪 用 加 以 在 唐 宋 二 代, 曆 日 選 擇 之 說 大 盛, 並 成 為 風 水 術 書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而 成 為 一 個 兼 具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吉 凶 操 作 架 構 至 於 為 何 捨 棄 圓 形 的 天 盤 形 象, 而 成 為 層 層 的 方 形 形 象, 則 尚 待 深 究 如 上 所 述, 敦 煌 宅 圖 中 亦 包 含 了 空 間 方 位 與 時 間 神 煞 兩 大 系 統 在 其 空 間 方 位 的 架 構 上, 乃 採 廿 四 方 位, 亦 即 以 十 二 地 支 八 天 干 與 乾 坤 巽 艮 四 個 八 卦 所 組 成, 但 干 支 卦 三 者 似 乎 各 有 配 屬, 而 非 一 個 統 一 的 方 位 系 統 天 干 所 配 屬 的 大 多 是 時 間, 如 修 造 宜 月 ; 地 支 所 配 屬 的 則 多 是 神 煞 之 類, 如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建 除 十 二 神 與 六 壬 十 二 月 將 等 等 ; 乾 坤 巽 艮 則 代 表 四 門, 但 也 代 表 特 殊 的 神 煞 但 根 據 葛 兆 光 的 描 述, 雲 笈 七 籤 中 的 方 陣 圖 像 實 際 上 較 接 近 於 九 宮, 宇 宙 乃 自 太 無 起 始, 經 歷 混 元 太 初 太 素 混 沌 各 個 時 代 以 迄 九 宮 時 代, 其 後 再 進 入 伏 羲 女 媧 神 農 燧 人 黃 帝 等 有 人 類 出 現 之 近 古 時 代 詳 葛 兆 光,1989:47 48 其 他 或 如 多 篇 道 教 典 籍 所 云 五 嶽 真 形 圖 李 約 瑟 及 其 他 多 國 學 者 曾 對 其 進 行 詳 細 的 分 析 詳 詹 石 窗,1993: 此 乃 自 敦 煌 手 稿 S.612 大 宋 國 太 平 興 國 三 年 應 天 具 注 曆 日 中 之 今 年 新 添 換 太 歲 并 十 二 元 神 真 形 各 注 吉 凶 圖 的 人 形 化 神 煞 聯 想 而 來 或 許 由 此 演 變 成 明 清 二 代 年 神 方 位 之 圖 居 於 四 隅 的 博 士 力 士 奏 書 蠶 室 等 神 煞

155 邱博舜 蔡明志 敦煌陽宅風水文獻初探 圖 10 圖 11 圖 S.612 所示之 年神方位圖 黃帝宅經 中之 陰 陽宅圖 西漢時之式盤 采自李零 圖 13 東漢時之式盤 采自李零

156 14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但 觀 諸 宅 圖 形 象, 除 層 層 的 方 形 形 象 外, 乾 坤 巽 艮 四 維 的 意 義 頗 令 人 懷 疑 在 宅 圖 中 以 四 門 名 之, 但 其 命 名 卻 與 一 般 名 稱 稍 有 差 異, 即 天 門 人 門 風 門 鬼 門 37 在 黃 帝 宅 經 的 陰 陽 宅 圖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的 祭 壇 開 天 門 地 戶 人 門 鬼 門 主 人 祭 官 祝 生 及 執 事 者 位 列 之 圖 及 敦 煌 手 稿 中 的 S.612 大 宋 國 太 平 興 國 三 年 應 天 具 注 曆 日 均 仍 採 天 門 人 門 地 戶 鬼 門, 為 何 在 P.2615 的 五 姓 陰 陽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中 以 風 門 取 代 了 地 戶,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東 南 方 之 後 天 八 卦 為 巽 風 之 故 38 亦 有 云 古 有 黃 帝 四 面 之 說, 或 許 為 黃 帝 宅 經 宅 圖 方 位 定 式 的 最 初 之 本 ( 詹 石 窗,1993:85) 但 提 出 四 維 的 意 義 這 個 問 題, 主 要 是 想 解 決 方 形 形 象 之 四 個 方 位, 如 何 與 以 陰 陽 五 行 為 理 論 根 據 的 五 姓 吉 凶 推 演 配 合? 土 雖 位 居 中 宮, 亦 有 宮 羽 同 用 之 說, 但 在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手 稿 中 這 些 原 則 並 不 清 楚 考 尋 古 籍, 發 現 四 維 的 地 位 有 高 於 四 正 位 的 傾 向 易 緯 乾 坤 鑿 度 立 乾 坤 巽 艮 四 門 即 云 : 庖 犧 氏 畫 四 象 立 四 隅, 以 定 群 物, 發 生 門 而 後 立 四 正 四 門 立 而 後 四 正 方 生 易 緯 乾 鑿 度 亦 云 : 夫 四 方 之 義, 皆 統 於 中 央 故 乾 坤 艮 39 巽, 位 在 四 維 中 央, 所 以 繩 四 方 行 也 另 外 在 一 面 東 漢 時 期 的 銅 式 中 ( 圖 13), 對 於 四 維 的 標 定 為 戊 天 門 ( 天 門 ) 己 鬼 門 ( 鬼 門 ) 戊 土 門 ( 地 戶 ) 與 己 人 門 ( 人 門 ), 亦 有 將 原 屬 於 中 央 的 戊 己 二 天 干 與 四 維 相 關 連 之 意 明 代 萬 民 英 的 三 命 通 會 亦 對 土 提 出 類 似 的 解 釋 : 五 行 之 土, 散 在 四 維 故 金 木 水 火, 依 而 成 象, 是 四 時 皆 有 所 用 素 問 五 運 行 大 論 亦 云 : 所 謂 戊 己 分 者, 奎 壁 角 軫, 則 天 地 之 門 戶 也 奎 壁 角 軫 的 位 置 即 在 乾 巽 二 維 上 如 李 零 在 對 於 式 圖 的 空 間 結 構 的 解 析 中, 即 提 出 五 位 是 四 方 的 變 形, 其 重 要 性 是 在 配 合 37 宋 楊 惟 德 景 祐 六 壬 神 定 經 釋 四 門 第 十 四 : 黃 帝 曰 : 四 門 開 張, 時 有 括 藏, 昔 大 撓 造 甲 子, 執 十 二 辰 於 地, 開 四 門 也 所 謂 四 門, 天 門, 在 西 北 西 北 者, 戌 亥 之 間, 秋 冬 相 交 之 際, 草 木 黃 落, 天 門 之 內 故 天 門 在 西 北 也 地 戶, 在 東 南 東 南 者, 辰 巳 之 間, 春 夏 相 交 之 際, 萬 物 已 生, 蟄 蟲 早 出 故 地 戶 在 東 南 也 人 門, 在 西 南 西 南 者, 申 未 之 間, 秋 夏 相 交 之 際, 萬 物 既 成 而 後 死, 人 之 象 也 故 人 門 在 西 南 鬼 門, 在 東 北 東 北 者, 丑 寅 之 間, 春 冬 相 交 之 際, 萬 物 死 而 復 生, 鬼 之 象 也 故 鬼 門 在 東 北 38 易 緯 乾 坤 鑿 度 立 乾 坤 巽 艮 四 門 : 巽 為 風 門, 亦 為 地 戶 聖 人 曰 乾 坤 成 氣, 風 行 天 地, 運 動 由 風 氣 成 也 上 陽 下 陰, 順 體 入 也 能 入 萬 物 成 萬 物 扶 天 地, 生 散 萬 物, 風 以 性 者 聖 人 居 天 地 之 間, 性 稟 陰 陽 之 道 風 為 性 體, 因 風 正 聖 人 性 焉 萬 形 經 曰 : 二 陽 一 陰, 無 形 道 也 風 之 發 洩, 由 地 出 處, 故 曰 地 戶 39 類 似 的 表 現 亦 可 見 於 安 徽 阜 陽 雙 古 堆 漢 墓 出 土 之 西 漢 初 時 之 式 盤, 四 維 寫 有 天 豦 己 鬼 月 戊 土 斗 戊 人 日 己 這 些 文 字 乃 採 李 零 的 譯 寫 圖 詳 李 零,1993:85; 91; 文 字 部 份 詳 李 零,1993:113

157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47 五 行 : 如 式 圖 以 甲 乙 丙 丁 庚 辛 壬 癸 八 個 天 干 分 配 東 南 西 北, 而 以 戊 己 居 中 宮, 出 入 于 天 地 人 鬼 四 門, 就 是 配 合 五 行 的 概 念 ( 李 零,1993: 123) 根 據 連 劭 名 的 研 究 40, 乾 坤 巽 艮 四 維 配 天 地 人 鬼 四 門, 乃 代 表 萬 物 的 生 靈 ( 出 天 入 地, 出 生 入 死 ) 因 此 在 中 古 世 紀 之 前 的 空 間 思 維 中, 四 正 四 維 是 分 屬 於 不 同 層 級, 雖 為 四 方, 實 則 包 含 了 五 位, 這 在 古 代 式 盤 之 實 物 及 易 緯 的 理 論 解 釋 中 都 可 得 到 例 證 而 在 以 五 行 為 理 論 根 源 的 五 音 姓 宅 的 宅 圖 中 即 蘊 含 了 這 種 觀 念, 或 許 也 代 表 了 中 古 世 紀 甚 至 更 古 的 空 間 觀 念 在 宅 居 配 置 上 的 運 用 在 明 清 兩 代 盛 行 的 八 宅, 其 後 天 八 卦 所 配 屬 的 八 個 方 位 則 是 無 差 異 的 空 間 屬 性 了 因 此 五 姓 宅 圖 雖 表 面 上 為 四 方 形 象, 以 示 四 方, 但 實 際 上 暗 含 五 位 與 十 二 度 五 位 由 四 方 與 中 央 所 構 成, 以 此 方 能 搭 配 五 姓, 藉 由 五 行 的 操 作 判 斷 吉 凶 吳 維 庭 對 於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的 研 究 中 注 意 到 了 宮 羽 同 用 的 五 姓 擇 地 基 本 原 則, 這 在 前 述 宅 圖 架 構 中 亦 是 可 行 的 故 若 再 深 究 之, 應 可 探 出 五 姓 修 造 宅 與 五 行 之 間 的 關 係 十 二 度 41 則 由 四 仲 ( 子 午 卯 酉 ) 四 鉤 ( 丑 寅 辰 巳 未 申 戌 亥 ) 所 組 成, 根 據 李 零 的 研 究, 最 早 見 於 禹 藏 圖, 其 作 用 在 於 配 合 十 二 辰 與 十 二 月 ( 即 時 間 的 架 構 ), 這 種 圖 式 乃 是 從 四 方 圖 發 展 而 來 此 外, 宅 圖 中 亦 隱 約 可 探 出 九 宮 的 架 構, 如 土 公 太 歲 一 年 之 中 在 宅 中 的 遊 移 或 山 海 經 中 所 隱 喻 的 五 方 圖 像 ; 九 宮 的 理 論 同 樣 在 唐 宋 二 代 大 量 地 出 現 在 曆 日 選 擇 中 但 這 方 面 則 仍 須 深 究 綜 合 以 上, 五 姓 宅 圖 所 指 的 可 能 是 一 個 以 人 為 中 心 觀 察 宅 地 與 宅 本 身 的 宇 宙 框 架, 雖 為 四 方 形 象, 但 實 際 上 中 是 被 轉 化 於 四 維 之 中 的, 以 與 陰 陽 五 行 的 理 論 推 演 互 相 配 合 但 宅 圖 中 仍 有 問 題 難 以 推 敲 如 宅 頭 / 宅 尾 地 頭 / 地 尾 何 義? 二 者 之 間 有 何 關 係 及 內 涵? 黃 帝 宅 經 陰 陽 宅 圖 中 有 龍 首 / 尾 等 相 似 表 現, 但 未 分 宅 地 凡 此, 皆 有 待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四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的 八 宅 法 與 其 他 本 節 將 對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五 姓 類 宅 法 以 外 的 部 分 作 分 析 與 說 明 主 要 有 二 : 40 連 劭 明, 式 盤 中 的 四 門 與 八 卦, 文 物 1987(9) 轉 引 自 李 零 (1993:101) 41 十 二 度 之 名 稱 見 於 司 馬 談 六 家 要 指, 度 亦 有 可 能 是 辰 字 之 誤 詳 李 零 (1993:123)

158 14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一 是 八 宅 法 在 唐 宋 之 時 已 具 雛 形 ; 二 是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的 道 教 影 響 已 經 滲 入 二 者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的 內 容 雖 然 不 多, 但 對 於 宋 代 之 後 的 風 水 陽 宅 之 術 卻 是 影 響 極 大 的, 其 肇 始 開 端 即 可 能 在 晚 唐 宋 初 甚 至 更 早 之 前 從 以 下 的 分 析 中 可 約 略 端 倪 出 二 者 初 期 在 風 水 陽 宅 中 發 展 的 原 始 面 貌 ( 一 ) 八 宅 法 之 雛 形 所 謂 八 宅 遊 年 42 係 將 宅 居 依 宅 主 生 年 所 配 屬 之 後 天 八 卦 卦 位, 將 宅 居 分 成 八 類, 並 配 合 以 卦 爻 之 翻 變 與 貪 狼 九 星, 以 定 宅 居 八 個 方 位 的 吉 凶 宅 因 八 卦 而 分 八 類, 故 稱 八 宅 遊 年 之 法, 實 係 八 卦 卦 爻 的 翻 變 關 係, 卦 與 卦 的 好 壞 關 係 以 貪 狼 九 星 的 名 稱 與 屬 性 說 明 之, 而 以 先 天 八 卦 的 演 生 關 係 來 解 釋, 以 後 天 八 卦 的 位 序 決 定 八 卦 在 八 方 的 位 置 ( 邱 博 舜,1995:297) 遊 年 變 卦 之 法, 又 分 大 遊 年 變 卦 43 與 小 遊 年 變 卦 44, 分 別 用 於 陽 宅 與 陰 宅 若 將 八 宅 經 與 明 清 二 代 已 完 備 之 八 宅 遊 年 之 法 略 作 比 較, 有 幾 點 差 異 : 第 一, 八 宅 經 已 有 遊 年 變 卦 之 雛 形 遊 年 變 卦 之 法, 已 見 於 五 行 大 義 45, 於 敦 煌 祿 命 類 手 稿 中 亦 多 處 可 尋 46 但 八 宅 經 本 文 中 並 未 清 楚 地 說 明, 僅 在 各 宮 人 作 宅 法 處 略 有 提 及 47 但 其 變 卦 之 吉 凶 屬 性 仍 未 完 全, 名 稱 上 亦 稍 有 差 異, 除 生 氣 天 醫 相 同 外, 其 以 大 德 名 延 年, 以 五 鬼 統 稱 禍 害 六 煞 五 鬼 等 凶 卦 除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之 外,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城 邑 地 形 中 所 採 八 卦 之 位 通 九 星 之 氣 或 為 遊 年 變 卦 用 於 陽 宅 之 最 早 者 48 由 此 推 測, 八 宅 經 之 抄 寫 年 代 可 能 早 於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之 十 一 世 紀 中 葉 42 八 宅 法 之 操 作 主 體, 即 在 於 八 宅 遊 年 之 說 在 筆 者 所 蒐 羅 敦 煌 風 水 陽 宅 文 獻 中, 與 八 宅 法 直 接 相 關 者, 僅 P.2615v 八 宅 經, 且 為 目 前 已 知 最 早 與 八 宅 法 相 關 之 文 獻 因 此 以 下 之 討 論 與 比 較, 即 僅 能 以 此 孤 本 為 主 體 進 行, 尚 難 以 論 其 源 起 與 流 變 而 本 節 所 做 之 推 論, 尚 待 發 現 更 多 此 時 期 的 史 料 來 充 實 論 證 43 大 遊 年 變 卦 之 次 序 : 上 一 爻 變 互 為 生 氣 ( 貪 狼 ), 下 二 爻 變 互 為 天 醫 ( 巨 門 ), 三 爻 全 變 互 為 延 年 ( 武 曲 ), 中 一 爻 變 互 為 絕 命 ( 破 軍 ), 上 二 爻 變 互 為 五 鬼 ( 廉 貞 ), 下 一 爻 變 互 為 禍 害 ( 祿 存 ), 上 二 爻 變 互 為 六 煞 ( 文 曲 ) 44 小 遊 年 變 卦 之 次 序 : 一 變 為 貪 狼 生 氣, 二 變 為 巨 門 天 醫, 三 變 為 祿 存 絕 體, 四 變 為 文 曲 遊 魂, 五 變 為 廉 貞 五 鬼, 六 變 為 武 曲 福 德, 七 變 為 破 軍 絕 命, 八 變 為 輔 弼 伏 位 45 五 行 大 義 : 遊 年 所 至 之 卦, 因 三 變 之, 一 變 為 禍 害, 再 變 為 絕 命, 三 變 為 生 氣 生 氣 則 吉, 禍 害 絕 命 則 凶 46 如 S.6164 S.5553 S.5772 P.2830 P.3602 俄 藏 等 等 其 中 P.2830 名 推 人 遊 年 八 卦 圖, 敘 明 禍 害 絕 命 生 氣 天 醫 福 德 之 所 在 及 其 吉 凶 47 如 乾 宮 生 人 作 宅 法 先 向 兌 艮 上 便 出 宅, 皈 來 入 震 兌 造 宅 即 下 陽 一 爻, 48 但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城 邑 地 形 中 之 遊 年 變 卦 乃 小 遊 年 之 法, 一 般 用 於 陰 宅

159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49 第 二, 陽 宅 風 水 上 首 次 出 現 以 家 長 命 宮 定 一 家 宅 吉 凶 在 五 姓 類 宅 經 中, 仍 以 姓 氏 統 宅 吉 凶 而 在 P.2615v 中 首 度 提 出 八 宅 法 取 家 長 命 宮 生 氣 丞 害 無 剋, 並 為 明 清 二 代 盛 行 之 八 宅 法 所 沿 用 在 敦 煌 祿 命 類 手 稿 中 同 樣 也 以 行 年 年 立 之 以 人 之 生 年 占 命, 同 時 也 出 現 以 生 月 生 日 占 命 的 文 獻 此 即 為 宋 代 之 後 以 八 字 占 命 的 基 礎 ( 黃 正 建,2001:206) 表 28 P.2615v 八 宅 經 中 宅 主 生 年 地 支 與 八 卦 有 災 之 年 八 口 之 家 宅 之 宜 忌 與 八 卦 遊 年 間 的 關 係 生 年 地 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配 屬 八 卦 坎 艮 震 巽 離 坤 兌 乾 有 災 之 年 申 未 辰 巳 酉 寅 戌 子 卯 午 所 害 家 人 小 男 小 男 宜 作 之 宅 忌 作 之 宅 生 氣 大 德 天 醫 五 鬼 巽 宅 ( 生 氣 ) 離 宅 ( 延 年 ) 震 宅 ( 天 醫 ) 兌 宅 ( 禍 害 ) 坤 宅 ( 絕 命 ) 艮 宅 ( 五 鬼 ) 乾 宅 ( 六 煞 ) 坤 宅 ( 生 氣 ) 兌 宅 ( 延 年 ) 乾 宅 ( 天 醫 ) 離 宅 ( 禍 害 ) 巽 宅 ( 絕 命 ) 坎 宅 ( 五 鬼 ) 震 宅 ( 六 煞 ) 長 男 小 女 離 宅 ( 生 氣 ) 巽 宅 ( 延 年 ) 坎 宅 ( 天 醫 ) 坤 宅 ( 禍 害 ) 兌 宅 ( 絕 命 ) 乾 宅 ( 五 鬼 ) 艮 宅 ( 五 鬼 ) 小 女 中 女 家 母 坎 宅 ( 生 氣 ) 震 宅 ( 延 年 ) 離 宅 ( 天 醫 ) 乾 宅 ( 禍 害 ) 艮 宅 ( 絕 命 ) 坤 宅 ( 五 鬼 ) 兌 宅 ( 五 鬼 ) 震 宅 ( 生 氣 ) 49 乾 宅 ( 延 年 ) 巽 宅 ( 天 醫 ) 艮 宅 ( 禍 害 ) 乾 宅 ( 絕 命 ) 兌 宅 ( 五 鬼 ) 坤 宅 ( 五 鬼 ) 艮 宅 ( 生 氣 ) 乾 宅 ( 延 年 ) 50 巽 宅 ( 天 醫 ) 震 宅 ( 禍 害 ) 坎 宅 ( 絕 命 ) 巽 宅 ( 五 鬼 ) 離 宅 ( 五 鬼 ) 中 男 中 女 乾 宅 ( 生 氣 ) 艮 宅 ( 延 年 ) 坤 宅 ( 天 醫 ) 坎 宅 ( 禍 害 ) 震 宅 ( 絕 命 ) 離 宅 ( 五 鬼 ) 巽 宅 ( 五 鬼 ) 家 長 兌 宅 ( 生 氣 ) 坤 宅 ( 延 年 ) 艮 宅 ( 天 醫 ) 巽 宅 ( 禍 害 ) 離 宅 ( 絕 命 ) 震 宅 ( 五 鬼 ) 坎 宅 ( 五 鬼 ) 第 三, 八 宅 經 中 宅 主 與 八 卦 的 配 屬 方 式 不 同 後 世 八 宅 法 乃 以 宅 主 之 生 年 干 支 以 野 馬 跳 澗 訣 或 排 山 掌 訣 取 本 命 福 德 卦, 即 所 謂 福 元 之 法 但 八 宅 經 僅 以 宅 主 生 年 地 支 來 配 屬 本 宮 卦 位 其 配 屬 的 規 則 僅 是 將 十 地 支 與 後 天 八 卦 方 位 配 屬, 如 子 在 北, 故 配 以 坎 宮 ; 丑 寅 在 東 北 角, 故 配 以 艮 宮 所 以 八 宅 經 中 宅 主 福 德 宮 卦 位 的 建 立, 仍 是 較 為 空 間 方 位 上 的 固 定 架 構, 而 非 後 世 八 宅 法 以 六 十 甲 子 與 上 中 下 三 元 的 時 間 循 環 架 構 第 四, 採 遊 年 變 卦, 故 配 屬 的 八 卦 中 吉 凶 各 半, 故 在 八 宅 經 中 即 已 可 見 東 四 宅 西 四 宅 之 雛 形 此 處 應 為 坎 宅 此 處 應 為 兌 宅

160 15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第 五, 若 在 凶 方 作 宅, 所 害 家 人 即 為 該 方 後 天 卦 位 在 先 天 八 卦 上 所 依 附 之 八 口 之 家, 而 受 害 的 時 間 則 與 所 作 宅 方 位 之 河 圖 數 與 洛 書 數 51 相 關 以 未 申 生 人 為 例, 其 本 命 福 德 卦 為 坤 卦, 若 作 震 宅 ( 禍 害 方 ) 三 年 八 年 害 長 男, 若 作 坎 宅 ( 絕 命 方 ) 不 出 一 年 六 年 害 中 男, 若 作 巽 宅 ( 五 鬼 方 ) 不 出 四 年 七 年 害 長 女, 若 作 離 宅 ( 六 煞 方 ) 不 出 六 年 九 年 害 中 女 第 六, 其 某 宮 人 作 宅 法 已 有 元 空 裝 卦 之 雛 形, 乃 運 用 抽 爻 換 象 合 吉 星 ( 生 氣 延 年 天 醫 ), 言 作 房 舍 之 次 序 也 從 上 述 的 討 論 中, 可 見 八 宅 之 法 在 八 宅 經 中 的 描 述 雖 與 明 清 二 代 盛 行 之 八 宅 法 有 些 差 異, 但 大 部 分 基 本 的 原 則 都 已 經 成 形 至 於 為 何 風 水 陽 宅 之 術 從 五 音 姓 宅 歷 陰 陽 宅 以 迄 八 宅, 則 尚 待 更 進 一 步 與 唐 宋 元 明 諸 朝 代 在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互 相 關 照, 方 能 現 其 軌 跡 ( 二 )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中 的 道 教 影 響 道 教 乃 中 國 傳 統 三 大 宗 教 之 一, 其 道 教 文 獻 中 亦 不 乏 風 水 陽 宅 相 關 的 著 作 根 據 詹 石 窗 的 整 理, 在 正 統 道 藏 與 萬 曆 續 道 藏 等 道 教 經 典 文 獻 中 至 少 收 有 黃 帝 宅 經 與 儒 門 學 理 折 衷 堪 輿 完 孝 錄 二 篇 風 水 文 獻 ( 詹 石 窗,1994:81 82), 而 未 收 於 道 藏 卻 被 視 為 道 教 風 水 文 獻 的 還 有 郭 璞 的 葬 書 李 淳 風 的 李 公 龍 法 卜 應 天 的 雪 心 賦 曾 文 辿 的 青 囊 序 陳 摶 的 玉 尺 經 等 ( 詹 石 窗,1994: ), 不 勝 枚 舉 黃 帝 宅 經 收 於 洞 真 部 眾 術 類 中, 此 或 因 其 內 容 及 理 論 與 道 教 思 想 有 相 通 之 處 同 樣 地, 在 民 間 流 傳 的 風 水 文 獻 中 亦 應 有 撮 取 道 教 思 想 而 與 之 交 流 此 自 有 促 成 道 教 思 想 與 風 水 陽 宅 術 數 交 流 之 時 代 因 素 儒 教 佛 教 與 道 教 在 各 朝 各 代 中 互 爭 先 後, 而 道 教 於 唐 武 德 八 年 (625AD) 時 經 高 祖 李 淵 宣 詔 為 三 教 之 第 一, 儒 佛 二 教 依 次 在 後 自 此 而 後, 歷 中 晚 唐 以 至 宋 代, 道 教 在 唐 宋 二 代 一 直 居 於 重 要 位 置 初 盛 唐 時 原 只 是 皇 室 藉 由 尊 崇 道 教 以 在 政 治 上 標 榜 君 權 神 授, 至 中 晚 唐 後 則 演 變 成 為 滿 足 個 人 之 私 欲, 並 大 行 於 民 間 如 唐 宋 二 代 著 名 的 風 水 術 士 就 有 不 少 根 本 就 是 道 士 原 本 理 論 思 維 的 來 源 ( 即 陰 陽 五 行 ) 與 道 教 思 想 頗 為 相 近 的 占 卜 術 數 自 然 會 與 官 民 俱 修 的 道 教 有 所 取 借, 以 示 其 權 威 或 正 統 51 坎 離 兌 震 四 正 位 以 河 圖 數 定 之 頗 為 清 楚, 但 乾 坤 巽 艮 四 維 與 洛 書 數 的 關 係 則 不 若 前 者 來 得 清 楚

161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51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所 呈 現 的 道 教 影 響 主 要 在 於 鎮 厭 的 部 分, 包 括 了 鎮 厭 的 工 具 與 儀 式, 甚 至 還 有 寫 作 方 式 上 的 沿 襲 S.4534v 中 有 治 宅 謝 厭 解 法 第 八,P.4522v 有 推 鎮 宅 法 第 十, 可 見 在 敦 煌 手 稿 抄 寫 的 時 期 鎮 厭 之 法 已 與 風 水 陽 宅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聯 繫 所 謂 鎮 厭, 就 是 鎮 壓 52 之 意, 術 士 用 以 鎮 壓 凶 神 惡 煞 之 用 最 早 為 巫 覡 所 用, 視 桃 木 或 縑 絹 有 驅 鬼 避 邪 之 用, 在 其 上 書 寫 祈 福 消 災 之 辭 ( 葛 兆 光,1989:97 103) 道 教 興 起 後, 把 符 與 讖 緯 家 的 圖 讖 結 合, 其 主 要 的 方 式 有 二, 即 靈 符 鎮 宅 與 靈 籙 鎮 宅, 其 意 乃 以 圖 形 文 字 上 奏 天 曹, 請 為 除 厄 ( 隋 書 經 籍 志 )( 蔡 明 志,1995:102) 二 者 均 是 道 教 利 用 符 號 請 來 仙 神 趨 吉 避 凶 之 法, 其 差 異 在 於 : 靈 符 鎮 宅 的 有 效 範 圍 較 小, 是 局 部 性 的 ; 靈 籙 鎮 宅 是 全 面 的, 針 對 宅 內 所 有 神 煞 進 行 鎮 壓 而 靈 符 鎮 宅 通 常 只 是 以 符 貼 於 凶 煞 方 位, 靈 籙 鎮 宅 則 需 加 入 儀 式 ( 詹 石 窗,1994: ) 在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中 有 單 純 的 符 鎮, 如 P.2615 號 即 有 一 符 鎮 宅, 曰 凡 人 家 宅 不 安, 朱 書 此 符, 以 一 丈 竿 子 頭 懸 之 庭 中, 皆 令 大 吉, 急 急 如 律 令 ;P.3594 亦 有 以 鎮 厭 物 件 配 置 於 黃 黑 道 十 二 神 之 犯 煞 方 的 方 式 以 及 用 石 鎮 宅 法 至 於 靈 籙 鎮 宅,P.2615 P.2964 P.3281v 與 P.4522 均 有 配 合 儀 式 之 靈 籙 鎮 宅 之 法 這 些 儀 式 最 後 的 目 的 都 是 在 為 宅 主 趨 吉 避 凶, 最 常 使 用 的 方 式 即 驅 魔 念 咒 予 以 鎮 厭 在 與 敦 煌 接 近 的 土 魯 番 出 土 文 書 中 的 隨 葬 衣 物 疏 中, 幾 乎 篇 篇 可 見 急 急 如 律 令 的 字 眼, 最 早 者 為 西 涼 建 初 十 四 年 (418) 韓 渠 妻 之 隨 葬 衣 物 疏, 可 見 與 急 急 如 律 令 相 關 之 符 咒 於 五 世 紀 時 即 已 在 包 括 敦 煌 在 內 的 西 域 一 帶 流 行 ( 高 國 藩,1989:328) 符 籙 常 做 為 確 保 宅 居 吉 利 的 最 後 手 段, 在 犯 動 凶 煞 後 方 行 之 尤 其 是 房 屋 修 造 時, 空 間 方 位 與 時 間 難 以 盡 合 吉 利, 此 時 即 需 以 符 籙 鎮 住 凶 煞 ( 蔡 明 志,1995: ) 除 了 以 符 籙 鎮 宅 之 外, 亦 有 純 粹 的 鎮 宅 儀 式, 如 P.3281 之 推 入 宅 法 所 示, 類 似 今 日 的 安 厝 儀 式, 將 入 宅 儀 式 的 人 員 工 具 的 數 量 與 進 行 程 序 都 做 了 描 述, 並 謹 守 男 女 陽 陰 左 右 的 分 別 如 上 所 述,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中 道 教 思 想 的 滲 入 清 楚 可 見, 風 水 著 作 之 模 仿 道 教 文 獻 亦 是 可 能 的 P.2615 號 有 皇 帝 與 地 典 的 對 答, 這 種 對 答 的 方 式 亦 可 見 於 道 教 之 太 上 秘 法 中 漢 文 帝 與 天 老 的 對 答 漢 文 帝 問 天 老 : 何 謂 三 愚 之 宅? 天 老 則 回 答 了 居 住 室 宅 前 高 後 低 為 一 愚, 室 宅 之 北 有 流 水 為 二 愚, 室 宅 之 52 史 記 高 祖 本 記 : 秦 始 皇 帝 常 曰 : 東 南 有 天 子 氣, 於 是 因 東 遊 以 厭 之 司 馬 貞 引 廣 雅 曰 : 厭, 鎮 也

162 15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東 南 高 西 北 平 為 三 愚 53 在 敦 煌 手 稿 P.2615, 皇 帝 問 地 典 何 者 為 三 過 之 宅? 地 典 答 曰 : 東 有 南 行 道 為 一 過, 南 有 大 陌 為 二 過, 北 有 流 水 東 下 為 三 過 之 宅 二 者 的 描 述 方 式 與 對 象 實 際 上 極 為 相 近, 更 可 看 出 風 水 文 獻 與 道 教 文 獻 之 相 互 參 照, 而 這 種 方 式 可 能 由 來 已 久 前 引 故 事 中 漢 文 帝 所 問 三 愚 之 宅 乃 自 宅 經 中 所 見, 此 宅 經 與 敦 煌 手 稿 中 之 五 姓 類 宅 經 是 否 有 所 聯 繫, 雖 無 法 查 考, 但 是 有 些 可 能 的 經 由 以 上,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手 稿 中 與 道 教 的 關 係 是 必 然 存 在 的 54, 主 要 是 在 符 籙 鎮 宅 以 及 道 教 相 關 儀 式 的 部 分, 這 些 在 明 清 兩 代 的 風 水 陽 宅 文 獻 中 更 為 盛 行 與 多 樣 亦 有 云 風 水 製 圖 與 道 教 密 切 關 連, 此 部 分 仍 待 日 後 深 究 可 見 道 教 與 風 水 術 數 的 交 流, 在 唐 宋 之 時 即 已 然 成 形 五 結 論 由 以 上 的 討 論, 可 知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大 抵 確 定 可 代 表 晚 唐 經 五 代 至 宋 初 的 風 水 環 境 知 識 再 者, 就 其 風 水 術 法 的 類 別 而 言, 有 自 東 漢 即 已 盛 行 經 唐 初 呂 才 抨 擊 而 可 能 暫 時 沒 落 卻 又 在 宋 初 為 皇 室 所 重 用 的 五 姓 宅 法, 亦 有 自 五 姓 宅 法 演 變 而 來 的 陰 陽 宅 法, 以 及 盛 行 於 明 清 二 代 的 八 宅 法 之 雛 形, 和 其 他 林 林 總 總 結 合 道 教 儀 式 符 籙 星 占 曆 日 等 相 關 占 卜 的 記 錄 據 此, 可 彌 補 東 漢 王 充 論 衡 詰 圖 宅 五 姓 之 術 至 推 測 為 唐 宋 之 間 黃 帝 宅 經 與 宋 代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之 間 的 大 裂 口 此 外,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的 研 究 的 確 有 助 於 更 確 定 經 典 風 水 文 獻 黃 帝 宅 經 的 本 來 面 目 與 寫 作 年 代, 至 早 在 於 晚 唐 五 代 宋 初 之 時 而 敦 煌 五 姓 類 宅 經 與 黃 帝 宅 經 八 宅 經 與 後 世 八 宅 遊 年 變 卦 之 法, 似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架 構 體 系, 各 自 有 其 承 傳 關 係 但 五 姓 宅 法 將 宅 依 五 姓 分 成 宮 商 角 徵 羽 五 音 姓 宅, 黃 帝 宅 經 將 宅 依 八 卦 分 陰 陽, 但 其 脈 絡 卻 承 續 自 五 姓 宅 圖 ; 八 宅 經 採 遊 年 變 卦 而 衍 至 八 宅, 將 陰 陽 氣 的 觀 念 衍 生 到 陰 陽 相 配 之 說 以 合 明 清 二 代 東 四 西 四 之 說, 整 體 而 言 仍 可 視 為 一 個 連 貫 的 脈 絡 或 只 是 因 為 時 代 思 維 的 改 變 而 轉 變 其 理 論 本 原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手 稿 中 的 宅 圖 方 形 形 象, 當 可 視 為 將 乾 坤 巽 艮 四 維 化 為 中 的 方 位 意 義, 以 配 合 五 行 理 論 的 運 用 此 說 不 僅 可 在 此 段 文 字 乃 采 詹 石 窗 所 引 的 故 事 詳 詹 石 窗,1994: 但 風 水 術 與 道 教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非 全 由 道 教 影 響 風 水 術, 風 水 術 亦 有 可 能 影 響 道 教 之 說

163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53 古 代 文 獻 中 尋 得 理 論 根 據, 在 如 式 盤 之 實 用 工 具 上 亦 可 尋 得 線 索 經 由 以 上, 可 知 敦 煌 風 水 文 獻 在 風 水 文 獻 史 的 脈 絡 中 據 有 承 先 啟 後 釐 清 中 古 時 期 混 沌 未 明 狀 況 的 重 要 位 置, 並 可 據 以 考 訂 其 他 重 要 風 水 文 獻 的 理 論 本 原 ; 另 一 方 面 更 可 說 明 風 水 陽 宅 之 說 雖 各 代 不 同, 但 可 謂 為 是 一 脈 相 傳, 只 是 因 各 朝 代 的 種 種 因 素 或 流 行 學 理 而 因 應 轉 變

164 15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參 考 文 獻 王 充 漢 論 衡 宏 業 書 局 王 洙 1071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中 央 圖 書 館 影 印 本 不 著 撰 人 唐 宋 之 間 黃 帝 宅 經 采 自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博 物 彙 編 藝 術 典 魏 青 江 1741 宅 譜 大 成 台 北 : 集 文 (1985) 允 祿 等 編 清 欽 定 協 紀 辨 方 書 台 北 : 集 文 王 君 榮 1590 陽 宅 十 書 采 自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博 物 彙 編 藝 術 典 王 其 亨 主 編 1993 風 水 理 論 研 究 台 北 : 地 景 王 玉 德 1994a 神 秘 的 風 水 台 北 : 書 泉 1994b 風 水 術 注 評 台 北 : 雲 龍 井 口 泰 純 日 1991 關 於 龍 谷 大 學 圖 書 館 藏 大 谷 探 險 隊 帶 來 敦 煌 古 寫 經, 賀 小 平 譯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4: 安 吉 拉 霍 華 德 1993 星 象 崇 拜 中 國 密 教 的 一 些 文 字 證 明 材 料, 張 豔 梅 譯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3:50 58 呂 理 政 1990 天 人 社 會 試 論 中 國 傳 統 的 宇 宙 認 知 模 型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研 究 所 吳 維 庭 1998 由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試 建 五 姓 擇 地 之 操 作 體 系 東 海 建 研 碩 論 杜 正 勝 1995 內 外 與 八 方 中 國 傳 統 居 室 空 間 的 倫 理 觀 和 宇 宙 觀, 收 於 黃 應 貴 主 編, 空 間 力 與 社 會, 頁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李 零 1993 中 國 方 術 考 北 京 : 人 民 中 國 何 丙 郁 1992 一 份 遺 失 的 占 星 術 著 作 敦 煌 殘 卷 占 雲 氣 書, 臺 建 群 譯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2:85 88 何 曉 昕 編 著 1995 風 水 探 源 台 北 : 博 遠

165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55 林 會 承 1995 漢 民 族 空 間 模 型 之 建 立 概 說 采 自 賀 陳 詞 教 授 紀 念 文 集 台 中 : 東 海 大 學 邱 博 舜 1994 貪 狼 諸 詞 來 歷 初 探 采 自 建 築 理 論 與 應 用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中 : 東 海 大 學 1995 從 天 圓 地 方 的 觀 點 看 八 宅 的 操 作 架 構, 收 於 黃 應 貴 主 編, 空 間 力 與 社 會, pp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2001 敦 煌 風 水 手 稿 的 基 礎 調 查 與 研 究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NSC E ) 艾 定 增 1998 風 水 鉤 沈 中 國 建 築 人 類 學 發 源 台 北 : 田 園 城 市 南 海 主 人 1981 堪 輿 學 原 理 台 北 : 集 文 姜 亮 夫 1987 敦 煌 學 論 文 集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高 國 藩 1989 敦 煌 民 俗 學 上 海 : 上 海 文 藝 馬 德 1996 敦 煌 工 匠 與 敦 煌 石 窟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院 編, 段 文 傑 敦 煌 研 究 五 十 年 紀 念 文 集, 頁 北 京 : 世 界 圖 書 陳 人 之 1985 八 十 年 來 我 國 之 敦 煌 學 采 自 甘 肅 人 民 出 版 社 編,1985, 敦 煌 學 論 集,pp.1 44 甘 肅 蘭 州 : 甘 肅 人 民 陳 遵 媯 1984 中 國 天 文 學 史 台 北 : 明 文 黃 正 建 2001 敦 煌 占 卜 文 書 與 唐 五 代 占 卜 研 究 北 京 : 學 苑 黃 永 武 編 1985 敦 煌 寶 藏 台 北 : 新 文 豐 黃 應 貴 主 編 1993 人 觀 意 義 與 社 會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研 究 所 1995 空 間 力 與 社 會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研 究 所 程 建 軍 1991 中 國 古 代 建 築 與 周 易 哲 學 吉 林 : 吉 林 教 育 程 建 軍 孔 尚 朴 1994 風 水 與 建 築 台 北 : 淑 馨 張 光 直 1983 中 國 青 銅 時 代 台 北 : 聯 經 1990 中 國 青 銅 時 代, 第 二 冊 台 北 : 聯 經 張 解 民 1994 中 國 堪 輿 辭 典 台 北 : 聯 經

166 15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勞 合 福 奇 兀 法 1990 伯 希 和 在 敦 煌 收 集 的 文 物, 楊 漢 璋 譯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4:38 46 詹 石 窗 1994 道 教 風 水 學 台 北 : 文 津 葛 兆 光 1989 道 教 與 中 國 文 化 台 北 : 東 華 鄒 次 元 1994 黃 帝 宅 經 中 宅 圖 之 研 究 東 海 建 研 碩 論 趙 健 雄 蘇 彥 玲 1991 敦 煌 遺 書 醫 學 卷 考 析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4: 鄧 文 寬 輯 校 1996a 敦 煌 天 文 曆 法 文 獻 輯 校 江 蘇 : 江 蘇 古 籍 1996b 敦 煌 曆 日 中 的 年 神 方 位 圖 及 其 功 能 采 自 敦 煌 研 究 院 編, 段 文 傑 敦 煌 研 究 五 十 年 紀 念 文 集, 頁 北 京 : 世 界 圖 書 劉 復 1925 敦 煌 掇 鎖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專 刊 之 二 劉 樂 賢 1994 睡 虎 地 秦 簡 日 書 研 究 台 北 : 文 津 蔡 明 志 1996 王 君 榮 的 陽 宅 十 書 與 Palladio 的 Quattro Libri 中 傳 統 住 宅 設 計 原 則 與 設 計 程 序 之 重 構 與 比 較 東 海 建 研 碩 論 鄺 芷 人 1992 陰 陽 五 行 及 其 體 系 台 北 : 文 津 蕭 默 編 1992 敦 煌 建 築 新 疆 : 新 疆 美 術 攝 影 Chiou, B-S, 1991 Heaven round, earth square : architectural cosmolog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h.D. Thesis, Edinburgh University.

167 邱 博 舜 蔡 明 志 敦 煌 陽 宅 風 水 文 獻 初 探 157 A Preliminary Survey on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 of Fengshui Chiou, Bor Shuenn Tsai, Ming Chih Abstract This survey was attempted to establish the fengshui knowledge system in the Chinese Middle Ages by investigating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 of fengshui. Sixteen manuscripts of 30,000 words in total length were collected, excluding those concerning burial.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se sixteen, it could be found the presence of the wuxing zhai fa ( 五 姓 宅 法 the Dwelling Method of the Five Surnames), prevailing during the Eastern Han and the Wei Dynasties, and the bazhai fa ( 八 宅 法 the Method of the Eight Dwellings) in embryo, which was to prevail in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as well as the combination of fengshui with the Daoist magic and rituals. These sixteen could only be roughly dated to the period between the ninth and the mid-eleventh centuries, thus presumed the time denoting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wuxing zhai fa to the bazhai fa. Those manuscripts concerning the wuxing zhai fa were probably derived from one source, and were complementary to one another. Part of their contents could be seen in the Congjiaozheng dili xinshu ( 重 校 正 地 理 新 書 the Revised New Book on Fengshui)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Huangdi zhaijing ( 黃 帝 宅 經 the Yellow Emperor s Dwelling Classics) of pending date. The written contents of the wuxing zhai fa, as shown in these manuscripts, include the phonetic definition of the Five Surnames, the good/bad luck judgment of land form, the directional priority of building dwelling units and the method to move between them, as well as relative building taboos; and the illustrated contents of which showed that for each of the Five Surnames there were two kinds of dwelling charts: one was the zhaidi tu ( 宅 地 圖 the Associate Professor, Graduate 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Historic Preservation,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168 15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Chart of the Dwelling Plot), whose good/ bad luck judgment was based on the allocation of the ershisi fangwei ( 二 十 四 方 位 the Twenty-four Points) to the shi er shen ( 十 二 神 the Twelve Spirits) ; the other was the zhai tu ( 宅 圖 the Chart of the Dwelling), whose good/ bad luck judgment was based on the allocation of the ershisi fangwei to the Jianchu shi er shen ( 建 除 十 二 神 the Twelve Jianchu Spirits) and the shi er yuejiang ( 十 二 月 將 the Generals of the Twelve Months). In the end, a third chart appeared, called the yinyang wuxing zhaitu tongkan yongzhi ( 陰 陽 五 姓 宅 圖 同 看 用 之 To Be Consulted for the Dwelling Charts of Yin and Yang and the Five Surnames), which combined the zhaidi tu and the zhai tu together with the simen ( 四 門 the Four Doors) and the bakou zhijia ( 八 口 之 家 the family of eight members), and should be where the yinyang zhaitu ( 陰 陽 宅 圖 the Yin and Yang Dwelling Charts) in the Hangdi zhaijing were derived. These charts were presented with a square framework, similar to what could be found in the books of astronomy, calendar and divination of the Tang and the Song Dynasties. This square framework should be derived from the shi pan ( 式 盤 the Shi board) of the ancient time, and was full of the implication of the wuxing ( 五 行 the Five Elements), the jiugong ( 九 宮 the Nine Palaces) and the shi er du ( 十 二 度 the Twelve Points). This square made it easier to integrate the manipulation of spatial and temporal systems, and could also imply the concept of the center. On the whole,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 of fengshui were roughly representative of the fengshui knowledge of the Late Tang, through the Five Dynasties, to the Song, which inherited the land selecting manipulation of the wuxing ( 五 姓 the Five Surnames) of the Eastern Han onwards, and heralded the manipulation of the bazhai ( 八 宅 the Eight Dwellings), in prevalence in the Ming and the Qing, thus had played a transitional role in fengshui history and was also important i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fengshui knowledge in the Chinese Middle Ages. Key words: Dunhuang, Fengshui, Wuxing (the Five Surnames), Bazhai (the Eight Dwellings), Zhai tu (the Chart of the Dwelling)

169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1, pp ,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白 蟻 災 害 防 治 研 究 的 發 展 過 程 黃 俊 銘 摘 要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白 蟻 災 害 防 治 的 研 究 乃 為 大 航 海 時 期 以 來 殖 民 地 博 物 學 研 究 的 一 環 日 治 時 期 以 後 台 灣 總 督 府 建 設 的 公 共 建 築 與 官 舍 在 不 到 10 年 之 間 受 到 白 蟻 嚴 重 的 侵 襲, 引 發 台 灣 白 蟻 研 究 的 風 潮, 甚 至 帶 動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的 研 究 台 灣 總 督 府 轄 下 的 農 業 林 業 糖 業 營 繕 研 究 所 等 單 位 的 技 師 攜 手 合 作 在 一 九 四 至 一 九 一 七 年 間 快 速 地 建 立 豐 碩 的 研 究 成 果, 在 白 蟻 的 生 物 性 研 究 驅 蟻 的 藥 物 性 研 究 建 築 的 防 蟻 構 造 研 究 以 及 木 材 的 耐 蟻 性 研 究 上 皆 有 所 成 就 ; 同 時 其 研 究 範 圍 擴 及 日 本 本 土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南 部 等 地, 達 到 廣 域 的 比 較 研 究 與 跨 領 域 合 作 研 究 的 成 果, 而 其 成 果 亦 被 廣 泛 應 用 在 木 材 防 蟲 防 腐 處 理 和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上 面, 形 成 台 灣 近 代 建 築 的 特 色 之 一 關 鍵 字 : 白 蟻 木 材 防 腐 防 蟻 構 造 殖 民 地 近 代 建 築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副 教 授

170 16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一 前 言 本 論 文 研 究 是 關 於 臺 灣 白 蟻 災 害 防 治 工 法 研 究 的 一 環, 目 的 在 於 探 究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白 蟻 災 害 相 關 研 究 的 發 展 與 成 果, 以 及 其 研 究 與 日 本 本 土 及 海 外 研 究 的 交 流 關 係 藉 此 白 蟻 研 究 發 展 整 體 歷 程 的 瞭 解,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作 為 探 究 臺 灣 白 蟻 防 治 工 法 的 觀 念 及 其 影 響 臺 灣 近 代 建 築 構 造 與 構 材 的 研 究 基 礎 本 研 究 的 方 法 乃 藉 由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及 日 本 本 土 發 行 的 期 刊 與 書 籍 所 載 白 蟻 研 究 相 關 學 術 論 文 及 研 究 活 動, 以 及 報 載 相 關 記 事 瞭 解 當 時 的 研 究 學 者 專 家 及 其 研 究 單 位 研 究 的 方 向 與 成 果 學 者 專 家 之 間 的 互 動 以 及 與 海 外 研 究 學 者 的 交 流 海 外 調 查 等 資 訊 並 將 這 些 文 獻 史 料 資 訊 匯 整 於 年 表 之 中, 藉 以 理 解 白 蟻 蟲 害 相 關 研 究 的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比 較 殖 民 地 臺 灣 與 日 本 本 土 之 間 研 究 的 競 合 關 係 同 時 藉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職 員 錄 及 公 文 類 纂 的 公 文 檔 案, 瞭 解 在 台 白 蟻 相 關 研 究 者 的 背 景 與 研 究 單 位 組 織 白 蟻 蟲 害 建 物 修 繕 的 個 案 工 法 此 外, 藉 由 書 籍 雜 誌 的 廣 告 與 工 商 名 錄 類 的 史 料 瞭 解 實 際 從 事 白 蟻 驅 除 防 治 的 業 者, 以 及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與 藥 劑 應 用 的 情 形 在 台 灣 白 蟻 相 關 的 研 究 成 果 方 面 則 再 細 分 成 生 物 性 藥 物 性 構 造 性 材 料 性 等 四 個 研 究 領 域 分 析 比 較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成 果 乃 為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案 (NSC E ) 研 究 成 果 的 一 部 份, 本 文 僅 分 析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與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研 究 相 關 發 展 的 歷 史 過 程, 對 於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的 成 果 防 蟻 藥 劑 的 研 發 木 材 耐 蟻 性 的 實 驗 以 及 構 造 性 防 蟻 工 法 的 詳 細 論 述 則 留 待 其 他 論 文 發 表 二 日 本 及 海 外 白 蟻 相 關 研 究 之 發 展 有 關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相 關 的 研 究, 據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理 科 大 學 動 物 學 教 室 朴 澤 三 二 的 回 顧 所 載, 日 本 的 年 代 記 或 古 文 書 中 已 有 白 蟻 羽 化 群 飛 的 記 載, 而 觀 察 研 究 日 本 白 蟻 的 生 態 者 則 始 於 西 方 的 學 者 Kämfer(1727) Martens(1876) Döderlein( ) Schütt(1882) 等 人 著 作 皆 曾 提 及 日 本 白 蟻 的 觀 察 結 果 但 動 物 學 者 對 日 本 白 蟻 精 確 的 調 查 研 究 則 始 於 Kolbe(1885), 他 採 集 了 東 京 與 箱 館 白 蟻, 確 認 日 本 的 大 和 白 蟻 (Termes spelatus) 為 新 種 1 這 些 外 國 學 者 的 調 查 研 究 是 屬 於 大 航 海 時 期 1 詳 見 長 島 菊 次 郎, 日 本 白 蟻 の 精 查, 昆 蟲 世 界 19 卷 214 號 (1915), 頁 ,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以 及 三 浦 伊 八 郎 編 著, 木 材 防 腐 保 存 法 ( 上 卷 ) ( 成 美 堂 書 店,1927), 頁

171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61 以 後 西 方 學 者 對 歐 洲 以 外 區 域 博 物 學 考 察 的 一 環, 雖 具 有 廣 域 的 生 物 物 種 採 集 的 貢 獻, 但 是 對 日 本 領 土 內 的 白 蟻 研 究 仍 缺 乏 系 統 性 的 整 體 性 的 調 查 研 究 在 西 方 學 者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日 本 的 學 者 開 始 系 統 性 的 整 體 性 的 研 究 日 本 的 白 蟻 遲 自 二 十 世 紀 由 研 究 文 獻 的 回 顧 可 知, 此 類 深 入 的 調 查 研 究 雖 始 自 於 學 術 界 的 教 授 松 村 松 年 2, 但 引 發 多 數 學 者 專 家 熱 切 投 入 白 蟻 研 究 領 域 的 緣 由, 仍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對 殖 民 地 臺 灣 經 營 上 所 遇 的 問 題, 以 及 在 日 本 近 代 化 的 過 程 中, 開 發 殖 產 事 業 所 面 臨 的 白 蟻 蟲 害 所 致 一 八 九 五 年 日 本 由 清 廷 奪 得 殖 民 地 臺 灣 之 後, 成 為 名 符 其 實 的 帝 國 主 義 宗 主 國 殖 民 地 政 府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各 地 的 行 政 事 務 以 及 來 台 官 吏 居 住 所 需, 開 始 建 設 許 多 官 廳 與 官 舍 建 築 但 是 沿 襲 自 日 本 本 土 生 活 慣 習 的 木 造 建 築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的 風 土 環 境 下, 卻 耐 不 住 10 年 的 歲 月 便 已 因 腐 朽 及 白 蟻 蝕 害 而 損 毀, 造 成 殖 民 地 經 營 上 建 設 經 費 的 問 題 臺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局 長 長 尾 半 平 在 一 九 四 ( 明 治 37) 年 全 台 的 官 廳 調 查 後 3, 擬 定 新 的 官 廳 舍 政 策, 並 在 一 九 七 ( 明 治 40) 年 七 月 聘 請 其 親 戚 大 島 正 滿 來 台 研 究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4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了 開 拓 殖 民 地 的 殖 產 事 業, 同 樣 在 一 九 七 年 九 月 聘 請 畢 業 於 札 幌 農 學 校 的 該 校 助 教 授 素 木 得 一 來 台, 在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從 事 研 究 各 種 農 業 害 蟲 的 防 治 工 法 5 一 九 七 ( 明 治 40) 年 末 以 後, 大 島 正 滿 開 始 發 表 眾 多 關 於 臺 灣 及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的 相 關 研 究, 一 九 九 ( 明 治 42) 年 以 後 素 木 得 一 亦 對 臺 灣 產 及 日 本 本 土 的 白 蟻 做 各 類 研 究 6 大 島 及 素 木 二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除 了 具 有 殖 民 地 研 究 的 特 色, 亦 帶 動 了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研 究 交 流 的 風 潮 由 一 九 八 ( 明 治 41) 年 至 一 九 一 八 ( 大 正 7) 年 的 10 年 之 間 是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的 主 要 黃 金 研 究 時 期, 由 殖 產 相 關 的 研 究 單 位 動 物 與 植 物 學 者, 乃 至 於 日 本 的 陸 軍 省 文 部 省 鐵 道 院 宮 內 省 等 機 構 及 民 間 的 昆 蟲 研 究 社 團 皆 參 與 白 蟻 的 觀 察 與 調 查 研 究 活 動 最 早 投 入 白 蟻 研 究 主 力 的 是 農 商 務 省 林 業 試 驗 場 的 技 師 矢 野 宗 幹 及 川 村 清 一, 其 中 矢 野 宗 幹 致 力 於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的 採 集 研 究 及 系 譜 分 類, 恰 與 在 台 灣 松 村 松 年 ( ) 為 日 本 著 名 的 昆 蟲 學 者, 畢 業 於 札 幌 農 學 校 校 後 在 該 校 任 職, 歷 任 東 北 帝 國 大 學 北 海 道 帝 國 大 學 教 授, 由 其 1904 年 及 1907 年 的 研 究 成 果, 確 認 薩 摩 白 蟻 物 種 的 存 在 詳 見 長 尾 半 平 提 交 民 政 長 官 後 藤 新 平 之 本 島 將 來 の 營 繕 計 畫 に 對 する 意 見 書, 收 藏 於 後 藤 新 平 文 書 中 當 時 大 島 正 滿 仍 就 讀 於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因 其 叔 父 土 木 局 長 長 尾 半 平 請 求 來 台 協 助 調 查, 詳 見 吳 永 華 被 遺 忘 的 日 籍 臺 灣 動 物 學 者 ( 台 中 市 : 晨 星 出 版 社,1996), 頁 關 於 素 木 得 一 ( ) 請 參 照 吳 永 華, 被 遺 忘 的 日 籍 臺 灣 動 物 學 者, 頁 參 考 長 島 菊 次 郎, 日 本 白 蟻 の 精 查, 頁 248

172 16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及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從 事 白 蟻 調 查 研 究 的 大 島 正 滿 形 成 互 相 競 爭 的 研 究 對 手, 由 於 二 人 對 於 日 本 白 蟻 分 類 及 學 名 的 看 法 不 同, 自 從 大 島 正 滿 於 一 九 七 ( 明 治 40) 年 十 二 月 在 動 物 學 雜 誌 上 發 表 白 蟻 的 生 殖 法 一 文 之 後, 矢 野 宗 幹 便 對 其 研 究 成 果 提 出 質 疑, 二 人 在 動 物 學 雜 誌 昆 蟲 世 界 等 期 刊 雜 誌 上 相 互 激 烈 的 辯 論, 成 為 當 時 學 界 的 話 題 7 事 實 上 大 島 正 滿 及 矢 野 宗 幹 二 人 均 為 政 府 技 術 官 僚, 被 賦 予 職 務 上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的 任 務, 而 二 人 的 研 究 皆 由 白 蟻 實 體 的 採 集 生 態 的 觀 察 分 類 與 命 名 等 基 礎 學 術 性 的 研 究 開 始, 進 而 對 於 白 蟻 蟲 害 的 實 地 調 查 驅 除 預 防 白 蟻 對 策 的 研 究 在 各 方 面 皆 有 所 成, 可 說 是 日 本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最 具 貢 獻 的 二 人 此 外, 在 學 術 界 方 面 主 要 有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理 科 大 學 動 物 學 教 室 的 朴 澤 三 二 教 授 以 及 同 大 學 農 學 部 森 林 化 學 教 室 的 三 浦 伊 八 郎 教 授, 分 別 是 日 本 動 物 學 及 植 物 學 界 對 白 蟻 研 究 的 代 表 朴 澤 三 二 在 白 蟻 的 複 眼 構 造 (1911) 以 及 與 白 蟻 共 生 的 甲 蟲 (1917) 等 方 面 有 獨 特 的 研 究, 亦 曾 於 一 九 一 二 ( 大 正 元 ) 年 專 文 介 紹 評 論 Nills Holmagren 關 於 日 本 產 白 蟻 的 著 作, 對 白 蟻 知 識 的 推 廣 著 有 貢 獻 8 三 浦 伊 八 郎 致 力 於 森 林 化 學 的 研 究 工 作, 一 九 二 二 年 出 版 木 材 防 腐 保 存 法 之 後, 又 赴 歐 美 20 餘 國 進 行 各 地 實 驗 室 工 場 的 考 察, 將 其 成 果 彙 整 於 一 九 二 七 ( 昭 和 2) 年 再 版 著 作 中, 對 於 木 材 防 蟻 方 面 著 有 貢 獻 9 除 了 官 方 機 構 和 學 術 單 位 的 研 究 者 之 外, 日 本 當 時 民 間 的 財 團 法 人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亦 擔 任 研 究 白 蟻 災 害 重 要 的 角 色 歷 代 的 所 長 名 和 梅 吉 名 和 靖 以 及 長 野 菊 次 郎 等 人 自 一 九 一 ( 明 治 43) 年 就 投 入 白 蟻 的 調 查 工 作, 例 如 一 九 一 一 ( 明 治 44) 年 名 和 梅 吉 接 受 鐵 道 院 囑 託 調 查 鐵 道 相 關 設 施 白 蟻 災 害 10, 一 九 一 三 ( 大 正 2) 年 起 名 和 靖 調 查 法 隆 寺 等 各 地 古 社 寺 白 蟻 災 害 11, 並 於 一 九 一 四 ( 大 正 3) 年 起 調 查 朝 鮮 白 蟻 災 害 等 等, 均 為 白 蟻 調 查 的 重 要 事 件 12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的 這 一 群 民 間 調 查 者, 雖 不 如 官 方 或 學 術 單 位 的 學 者 專 家 具 有 系 統 性 的 科 學 性 的 實 驗 與 研 究 能 詳 見 年 表 所 列 1907 年 至 1911 年 間 二 人 發 表 之 文 章 詳 見 朴 澤 三 二, 氏 著 日 本 產 白 蟻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287 號 (1915) 詳 見 三 浦 伊 八 郎, 木 材 防 腐 保 存 法 ( 上 卷 ) (1927); 木 材 防 腐 保 存 法 ( 下 卷 ) ( 成 美 堂,1928) 詳 見 白 蟻 調 查 囑 託 名 和 所 長 上 京, 昆 蟲 世 界 161 號 (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 頁 40, 詳 見 名 和 靖, 法 隆 寺 大 白 蟻 調 查 談, 昆 蟲 世 界 192 號 (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1913), 頁 詳 見 名 和 靖, 朝 鮮 於 け 大 和 白 蟻 調 查 談, 昆 蟲 世 界 197 號 (1914), 頁 21 28; 朝 鮮 於 け 大 和 白 蟻 調 查 談 ( 續 ), 昆 蟲 世 界 198 號 (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 頁 22 27,

173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63 力, 卻 是 最 能 掌 握 各 處 遭 受 蟻 害 的 實 地 狀 況 該 研 究 所 同 時 創 辦 昆 蟲 世 界 雜 誌, 提 供 園 地 讓 各 處 觀 察 白 蟻 蟲 害 之 人 可 以 互 通 訊 息, 亦 廣 為 收 集 各 地 白 蟻 的 活 體 與 標 本, 作 為 各 方 研 究 者 觀 摩 比 較 的 交 流 場 所, 因 此 前 述 各 官 方 與 學 術 單 位 的 學 者 皆 與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來 往, 而 該 研 究 所 也 將 昆 蟲 標 本 室 逐 漸 擴 充 為 昆 蟲 博 物 館 做 為 推 廣 教 育 之 用 13 日 本 本 土 的 白 蟻 蟲 害 並 不 因 各 種 調 查 研 究 的 成 果 而 減 弱, 反 而 蔓 延 影 響 至 政 府 各 省 所 轄 的 建 築 物, 由 一 九 九 ( 明 治 42) 年 陸 軍 省 所 屬 各 地 要 塞 軍 營 建 築 的 白 蟻 災 害 開 始, 一 九 一 一 年 起 鐵 道 院 所 轄 各 地 的 鐵 道 枕 木 及 車 站 設 施, 一 九 一 七 ( 大 正 6) 年 起 宮 內 省 所 屬 各 皇 宮 御 所 離 宮 及 華 族 的 豪 邸 等 等 無 一 倖 免 因 此 日 本 內 閣 於 一 九 一 一 ( 明 治 44)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設 白 蟻 被 害 調 查 會, 支 援 協 助 陸 軍 省 文 部 省 鐵 道 院 等 各 部 門 的 白 蟻 災 害 調 查 14, 一 九 一 七 ( 大 正 6) 年 二 月 日 本 宮 內 省 內 匠 寮 自 設 蟻 害 調 查 會, 聘 大 澤 河 村 大 森 喜 三 神 木 健 介 清 水 正 喜 等 人 調 查 各 地 離 宮 御 所, 至 一 九 一 八 ( 大 正 7) 年 七 月 完 成 蟻 害 調 查, 並 提 出 白 蟻 驅 除 豫 防 的 建 議 15 這 些 臨 時 編 組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所 擔 負 的 角 色, 實 際 調 查 白 蟻 災 害 的 成 果, 以 及 對 於 白 蟻 驅 除 防 治 的 方 法 都 值 得 進 一 步 深 入 的 瞭 解 三 臺 灣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研 究 之 發 展 如 前 所 述, 臺 灣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的 研 究 肇 始 於 總 督 府 土 木 局 因 臺 灣 各 地 官 廳 官 舍 遭 受 白 蟻 蟲 害 重 創, 而 聘 請 大 島 正 滿 來 台 研 究 其 防 治 方 法 大 島 正 滿 於 一 九 七 ( 明 治 40) 年 七 月 來 台 協 助 研 究, 該 年 十 二 月 在 動 物 學 雜 誌 發 表 首 篇 論 文 白 蟻 的 生 殖 法, 但 當 時 他 仍 為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的 學 生 一 九 八 ( 明 治 41) 年 大 學 畢 業 後, 總 督 府 乃 以 囑 託 ( 專 案 委 託 ) 的 方 式 聘 請 他 正 式 從 事 白 蟻 研 究 一 九 九 ( 明 治 42) 年 六 月 大 島 正 滿 完 成 了 初 步 研 究 成 果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書 16, 同 年 八 月 由 他 所 屬 的 單 位,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出 版 成 書 17 該 調 查 除 了 白 蟻 的 生 物 性 詳 見 白 蟻 に 關 す 各 種 標 本, 昆 蟲 世 界 269 號 (1921 年 1 月 ) 所 載,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昆 蟲 博 物 館 記 事 見 中 外 商 業 新 報 明 治 44 年 9 月 16 日 刊 載 白 蟻 調 查 機 關 見 名 古 屋 新 聞 大 正 6 年 2 月 15 日 刊 載 各 地 離 宮 の 白 蟻 大 征 伐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大 正 7 年 6 月 30 日 刊 載 宮 內 省 で 蟻 害 調 查 會 同 8 月 29 日 刊 載 內 匠 寮 の 白 蟻 研 究 略 ぼ 完 成 す 詳 見 囑 託 大 島 正 滿 提 出 係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1541 冊, 第 2 號 文 ( 明 治 42 年 6 月 18 日 ) 詳 見 台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明 治 41 年 8 月 3 日 發 行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174 16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研 究 ( 特 徵 社 群 組 織 生 活 形 態 分 類 與 分 佈 等 等 ) 之 外, 已 開 始 提 到 由 建 築 材 料 的 選 擇 和 構 造 方 法 的 基 本 防 蟻 觀 念 一 九 一 一 年 ( 明 治 44) 年 一 月,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再 次 出 版 了 大 島 正 滿 第 二 階 段 研 究 的 成 果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18, 內 容 除 了 對 臺 灣 原 生 白 蟻 的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產 白 蟻 一 般 白 蟻 驅 除 用 敵 蟲 之 外, 亦 與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化 學 部 長 片 山 徹 吉 技 手 田 崎 佐 市 進 行 驅 蟻 的 藥 物 性 實 驗, 完 成 臺 灣 白 蟻 驅 除 豫 防 劑 防 蟻 劑 一 般 木 材 防 腐 論 等 成 果 在 建 築 構 造 性 的 防 蟻 對 策 上 提 出 蟻 害 豫 防 法 白 蟻 與 住 家 的 關 係 等 文, 在 營 繕 課 建 築 技 師 森 山 松 之 助 近 藤 十 郎 的 協 助 下, 調 查 了 白 蟻 蟲 害 的 個 案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官 邸, 檢 討 過 去 防 蟻 混 凝 土 構 法 的 成 效, 針 對 基 礎 土 壤 地 板 牆 屋 頂 木 材 處 理 磚 牆 處 理 防 蟻 混 凝 土 層 處 理 都 提 出 了 新 的 見 解 在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方 面 提 出 白 蟻 與 木 材 的 關 係 一 文, 列 舉 日 本 及 外 國 產 耐 蟻 性 較 佳 之 木 材 由 這 些 成 果 看 來, 大 島 正 滿 在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已 建 構 了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法 的 生 物 性 研 究 藥 物 性 研 究 建 築 構 造 性 研 究 和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等 完 整 的 四 大 方 向 的 理 念 同 時 在 大 島 正 滿 的 主 導 下, 白 蟻 研 究 已 整 合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和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兩 個 單 位 的 人 力 資 源, 建 立 跨 領 域 研 究 的 基 礎 一 九 一 一 ( 明 治 44)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向 日 本 內 閣 爭 取 增 額 研 究 經 費 雖 未 通 過 19, 大 島 正 滿 仍 在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技 師 服 部 武 彥 技 手 田 崎 佐 市 的 協 助 下, 在 同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成 果, 翌 年 一 九 一 二 ( 明 治 45) 年 二 月 由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出 版 成 書 此 次 大 島 正 滿 已 系 統 性 的 完 成 白 蟻 分 類 分 佈 生 態 等 研 究, 較 大 的 突 破 是 完 成 白 蟻 分 泌 酸 性 唾 液 對 水 泥 火 山 灰 侵 蝕 的 影 響, 以 及 各 類 防 蟻 劑 成 效 的 實 驗 20 同 年 十 一 月, 大 島 正 滿 通 過 高 等 文 官 考 試, 也 因 其 研 究 成 績 的 表 現, 正 式 聘 任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營 繕 課 技 師 兼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技 師 21 一 九 一 四 ( 大 正 3) 年 三 月 大 島 正 滿 改 由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主 聘, 但 仍 兼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技 師 職 22 同 時 他 也 完 成 了 第 四 次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由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出 版 成 書 此 次 大 島 正 滿 對 白 蟻 生 物 性 的 研 究 除 了 日 本 產 白 蟻 之 外, 更 利 用 總 督 府 台 北 林 業 試 驗 詳 見 台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明 治 44 年 1 月 20 日 發 行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詳 見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明 治 44 年 3 月 16 日 刊 載 白 蟻 豫 防 試 驗 費 詳 見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明 治,45 年 2 月 26 日 ) 據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060 冊, 第 9 號 文 ( 大 正 元 年 11 月 1 日 ) 據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296 冊, 第 17 號 文 ( 大 正 3 年 3 月 1 日 )

175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65 場 技 師 金 平 亮 一 至 南 洋 出 差 所 採 集 的 白 蟻 實 體, 完 成 了 香 港 新 加 坡 及 南 洋 諸 島 所 產 白 蟻 的 研 究, 使 其 白 蟻 研 究 延 伸 出 廣 域 的 比 較 研 究 同 時 在 土 木 局 附 屬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技 師 片 山 徹 吉, 以 及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囑 託 技 師 加 福 均 三 的 協 助 下, 進 一 步 測 試 防 蟻 藥 劑 實 驗 和 木 材 防 腐 實 驗 23 一 九 一 五 ( 大 正 4) 年 三 月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完 成, 過 去 的 這 一 年 大 島 正 滿 繼 續 發 展 其 海 外 白 蟻 研 究, 完 成 了 菲 律 賓 白 蟻 的 研 究, 並 以 英 文 在 菲 律 賓 的 科 學 期 刊 The Philippine Journal of Science, 以 及 日 本 的 動 物 學 彙 報 上 發 表 白 蟻 的 研 究 成 果, 因 而 引 起 海 外 歐 洲 學 者 的 注 意, 增 加 了 許 多 研 究 成 果 國 際 交 流 的 機 會 24 大 島 正 滿 和 加 福 均 三 的 防 蟻 劑 研 究 也 在 這 年 得 到 重 大 的 突 破, 藍 色 樟 油 為 植 物 性 成 分, 非 以 往 試 驗 所 使 用 的 化 學 藥 劑, 但 防 蟻 效 果 極 佳, 同 時 其 生 產 可 由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工 場 代 勞 此 外, 在 第 五 回 報 告 書 中, 大 島 正 滿 檢 討 過 去 七 年 應 用 防 蟻 混 凝 土 層 構 造 的 效 果 和 缺 點, 以 防 蟻 構 造 家 屋 模 型 提 出 建 物 整 體 防 蟻 構 造 的 一 套 作 法 同 時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技 師 小 泉 丹 也 首 次 提 出 寄 生 在 白 蟻 體 內 鞭 毛 蟲 的 研 究, 由 於 鞭 毛 蟲 幫 助 白 蟻 的 消 化 系 統, 此 研 究 實 在 對 於 未 來 白 蟻 防 治 方 法 的 研 究 具 有 啟 示 作 用 25 一 九 一 七 ( 大 正 6) 年 三 月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完 成 出 版, 大 島 正 滿 除 了 延 續 上 一 回 海 外 的 白 蟻 調 查, 以 及 藍 色 樟 油 的 白 蟻 防 禦 實 驗 外, 此 次 他 更 藉 著 福 州 日 本 領 事 館 白 蟻 蟲 害 調 查 的 機 會, 從 事 了 福 州 杉 及 臺 灣 扁 柏 紅 檜 的 耐 蟻 性 試 驗 26 ; 而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則 早 於 一 九 一 六 ( 大 正 5)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已 經 刊 載 部 分 福 州 白 蟻 蟲 害 調 查 成 果 27, 證 明 福 州 杉 與 臺 灣 巒 大 杉 ( 香 杉 ) 為 優 良 之 耐 蟻 木 材 關 於 白 蟻 的 研 究, 對 大 島 正 滿 以 及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其 他 技 師 而 言, 可 以 說 是 到 此 告 一 段 落, 同 年 四 月 大 島 正 滿 赴 英 美 留 學 一 年, 進 修 白 蟻 研 究 的 同 時, 亦 研 究 水 產 動 物 28 而 往 後 亦 可 以 看 出 大 島 正 滿 的 研 究 轉 往 臺 灣 蛇 類 鳥 類 及 魚 類 的 研 究 領 域 在 過 去 大 島 正 滿 的 白 蟻 研 究 中, 都 有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建 築 技 師 的 協 助, 一 方 面 協 助 調 查 各 建 築 白 蟻 蟲 害 的 調 查, 例 如 森 山 松 之 助 近 藤 十 郎 協 助 民 政 長 官 官 邸 的 蟻 詳 見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大 正 3 年 3 月 26 日 發 行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見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大 正 3 年 5 月 10 日 白 蟻 研 究 發 展 一 文 所 載, 大 島 正 滿 發 表 白 蟻 研 究 英 文 報 告, 引 起 各 國 學 者 注 意, 因 而 相 互 交 流 交 換 研 究 心 得 詳 見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大 正 4 年 3 月 30 日 發 行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詳 見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大 正 6 年 3 月 30 日 出 版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27 白 蟻 に 耐 る 木 材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大 島 加 福 研 究 成 果 福 州 杉 巒 大 杉 等 耐 蟻 材 28 據 中 外 商 業 新 報 大 正 6 年 4 月 3 日 所 載 白 蟻 研 究 留 學 一 文

176 16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害 調 查, 土 生 瑾 作 入 江 善 太 郎 蔭 山 萬 長 協 助 廈 門 日 本 領 事 館 蟻 害 調 查 29, 井 手 薰 30 小 川 一 郎 協 助 福 州 日 本 領 事 館 的 蟻 害 調 查 等 等,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建 築 技 師 與 技 手 協 助 大 島 正 滿 開 發 防 蟻 的 建 築 構 造 法, 並 且 把 這 些 構 法 實 際 應 用 在 官 廳 官 舍 的 設 計 上 同 時 土 木 局 於 一 九 一 四 ( 大 正 3) 年 二 月 起 在 台 北 廳 設 土 木 局 附 屬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一 方 面 協 助 大 島 正 滿 從 事 防 蟻 藥 劑 的 開 發 實 驗, 一 方 面 協 助 總 督 府 處 理 木 材 防 腐 作 業, 直 到 一 九 二 一 ( 大 正 10) 年 廢 除 為 止 31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承 襲 大 島 正 滿 在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的 防 蟻 構 造 法 設 計 建 築 物, 直 到 建 築 技 師 栗 山 俊 一 任 職 營 繕 課 之 後 才 再 展 開 白 蟻 防 治 的 研 究 栗 山 俊 一 來 台 前 任 教 於 名 古 屋 高 等 工 業 學 校, 當 時 就 曾 經 接 受 愛 知 縣 委 託 調 查 淨 土 宗 大 樹 寺 的 白 蟻 蟲 害 32 來 台 後 他 在 總 督 府 內 設 立 材 料 實 驗 室, 針 對 臺 灣 風 土 氣 候 研 究 防 暑 及 防 蟻 的 構 造 並 開 發 新 材 料 33 由 一 九 二 九 ( 昭 和 4) 年 至 一 九 三 五 ( 昭 和 10) 年 間 在 臺 灣 建 築 會, 日 本 學 術 協 會 多 次 發 表 其 研 究 心 得, 他 特 別 觀 察 白 蟻 的 習 性 與 建 築 物 被 白 蟻 侵 蝕 過 程 的 特 色, 也 檢 討 過 去 所 謂 防 蟻 混 凝 土 構 造 的 成 效 34 除 建 築 物 之 外, 由 於 白 蟻 亦 造 成 農 業 和 林 業 的 損 害, 在 土 木 局 和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之 外,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的 技 師 素 木 得 一 與 技 手 新 渡 戶 稻 雄 關 嘉 之 助 澤 田 兼 吉 等 人 亦 投 入 白 蟻 蟲 害 防 治 研 究 工 作, 與 大 島 正 滿 的 研 究 成 果 相 輔 相 成 任 職 總 督 府 台 北 林 業 試 驗 場 的 技 師 金 平 亮 一 對 南 洋 白 蟻 的 研 究, 以 及 耐 蟻 性 木 材 的 研 究 更 是 位 於 先 驅 的 地 位 此 外 大 目 降 糖 業 試 驗 場 的 囑 託 技 師 石 田 昌 人, 台 北 師 範 學 校 的 教 諭 牧 茂 市 郎, 台 南 師 範 學 校 的 教 諭 中 山 米 藏 亦 皆 有 所 貢 獻 35 四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並 分 析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及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蟲 害 相 關 研 究 的 發 展 過 程 詳 見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 土 生 瑾 作 入 江 善 太 郎 蔭 山 萬 長 ) 外 務 省 ヨリ 賞 金 贈 與,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311 冊, 第 16 號 文 ( 大 正 3 年 4 月 1 日 ) 詳 見 福 州 領 事 館 蟻 害 調 查 復 命 關 ス 件,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6384 冊, 第 1 號 文 ( 大 正 5 年 1 月 1 日 ) 詳 見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附 屬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規 程 訓 令 8 號 大 正 3 年 2 月 11 日, 以 及 總 督 府 職 員 錄 大 正 3 年 至 10 年 版 據 新 愛 知 明 治 44 年 8 月 13 日 刊 載 白 蟻 發 生, 愛 知 縣 囑 託 名 古 屋 高 等 工 業 學 校 教 授 栗 山 俊 一 竹 田 清 太 郎 調 查 白 蟻 蟲 害 參 考 朝 鮮 建 築 會 主 催 台 灣 視 察 團 感 想,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3 輯 2 號, 頁 詳 見 年 表 所 列 1929 至 1935 年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所 收 錄 栗 山 俊 一 的 演 講 稿 和 文 稿 各 人 研 究 成 果 詳 細 參 考 年 表

177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67 可 以 概 略 得 知 幾 點 結 論 : ( 一 ) 白 蟻 研 究 的 國 際 性 與 本 土 性 特 色 十 七 世 紀 大 航 海 時 期 以 來 歐 洲 的 博 物 學 隨 著 殖 民 地 的 擴 張 而 發 達 起 來, 學 者 競 相 採 集 世 界 各 地 動 植 物 的 原 生 物 種 與 研 究 其 傳 播 途 徑, 建 立 物 種 的 系 譜 台 灣 成 為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之 後, 日 本 博 物 學 的 研 究 亦 跨 海 而 來, 尤 其 台 灣 蟻 害 的 嚴 重 性, 以 及 日 本 學 者 懷 疑 其 本 土 日 漸 嚴 峻 的 蟻 害 亦 為 台 灣 白 蟻 傳 播 的 影 響, 使 得 台 灣 白 蟻 的 研 究 益 形 重 要, 並 且 最 後 無 可 避 免 的 與 日 本 及 東 南 亞 的 白 蟻 研 究 連 成 一 體, 甚 至 受 到 世 界 白 蟻 研 究 領 域 的 重 視 在 台 研 究 者 與 日 本 本 土 學 者 研 究 的 交 流 上 亦 避 免 不 了 競 合 的 關 係 ( 二 ) 台 灣 白 蟻 研 究 的 先 驅 性 由 日 本 本 土 與 台 灣 白 蟻 研 究 的 發 展 過 程 看 來, 日 本 本 土 雖 早 有 白 蟻 研 究, 但 台 灣 白 蟻 的 蟻 害 引 發 大 規 模 白 蟻 研 究 風 潮, 台 灣 白 蟻 的 研 究 學 者 亦 無 可 避 免 的 必 需 研 究 日 本 本 土 的 白 蟻, 因 而 刺 激 了 日 本 本 土 的 白 蟻 研 究, 由 當 時 的 白 蟻 事 件 訊 息 內 容 來 看, 日 本 本 土 重 視 台 灣 白 蟻 的 研 究 成 果, 其 防 蟻 措 施 亦 多 效 法 自 台 灣 的 研 究 成 果 同 時 日 本 學 者 廣 域 的 研 究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白 蟻 亦 是 以 在 台 灣 的 這 群 研 究 者 為 主, 形 成 當 時 台 灣 白 蟻 的 研 究 相 對 於 日 本 本 土 具 有 領 導 的 地 位 ( 三 ) 台 灣 白 蟻 研 究 的 多 元 與 統 合 性 白 蟻 災 害 的 肆 虐 遍 及 多 種 公 共 設 施 與 房 舍, 亦 殃 及 農 林 業, 使 得 日 本 本 土 的 白 蟻 災 害 調 查 研 究 後 來 擴 展 至 內 閣 各 省 所 屬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遍 及 各 界, 在 台 灣 亦 不 例 外 總 督 府 的 農 事 試 驗 場, 林 業 試 驗 場, 糖 業 試 驗 場, 乃 至 中 央 研 究 所 和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木 材 防 腐 工 廠 等 等 皆 有 人 員 參 與 調 查 研 究, 但 台 灣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同 屬 於 殖 民 地 政 府 總 督 府 的 轄 下, 以 大 島 正 滿 為 首 主 導 下 的 白 蟻 研 究 整 合 了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人 力 資 源, 在 生 物 性, 藥 物 性, 建 築 構 造 性 及 耐 蟻 性 的 研 究 皆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及 全 面 性 系 統 性 的 成 果 ( 四 ) 日 本 本 土 及 台 灣 白 蟻 災 害 防 治 研 究 的 發 展 分 期 日 本 及 台 灣 白 蟻 災 害 研 究 發 展 過 程 可 以 將 之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第 一 個 時 期 為 先 期 的 研 究 黃 金 期, 由 一 九 四 ( 明 治 37) 年 至 一 九 一 七 ( 大 正 6) 年 十 餘 年 的 時 間 日

178 16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本 學 者 便 已 掌 握 大 部 分 白 蟻 研 究 的 課 題 且 成 果 卓 著, 大 島 正 滿 主 導 的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亦 已 完 成 第 二 個 時 期 是 研 究 成 果 的 應 用 期, 由 一 九 一 八 ( 大 正 7) 年 至 一 九 二 八 ( 昭 和 3) 年 之 間, 日 本 本 土 及 台 灣 設 立 許 多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使 用 研 發 出 來 的 防 蟻 劑 處 理 建 材, 而 建 築 技 師 在 公 共 建 築 和 官 舍 設 計 上 亦 使 用 防 蟻 構 造 法 和 防 蟻 施 工 規 範 第 三 個 時 期 是 一 九 二 九 ( 昭 和 4) 年 以 後, 為 防 蟻 研 究 的 檢 討 期, 白 蟻 研 究 趨 於 零 星, 在 台 灣 只 有 營 繕 課 材 料 試 驗 室 的 栗 山 俊 一 較 為 突 出, 然 而 其 研 究 的 成 果 卻 是 宣 告 過 去 防 蟻 混 凝 土 構 造 法 的 失 敗, 無 法 完 全 有 效 的 阻 止 白 蟻 侵 蝕, 同 時 防 蟻 藥 劑 的 發 展 亦 不 樂 觀, 對 於 人 體 與 環 境 無 害 的 藥 劑 開 發 的 課 題 亦 留 到 現 在 懸 而 未 決 日 治 時 期 白 蟻 研 究 成 果 的 應 用 成 效 仍 然 有 限, 白 蟻 依 舊 為 我 們 居 住 環 境 生 態 的 一 部 份, 如 何 以 共 生 的 概 念 建 立 防 蟻 的 方 法 是 未 完 成 的 課 題

179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69 年 代 1904 ( 明 治 37) 1906 ( 明 治 39) 月 份 8 日 期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及 日 本 本 土 白 蟻 蟲 害 研 究 相 關 年 表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長 尾 半 平 本 島 將 來 の 營 繕 計 畫 に 對 する 意 見 書 後 藤 新 平 文 書 No.57 堀 健 白 蟻 就 て 台 灣 農 友 會 會 報 第 7 號 書 類 蟻 害 付 毀 損 廢 滅 報 告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1354 冊, 第 12 號 文 ( 明 治 40)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生 殖 法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230 號 1908 ( 明 治 41) 1909 ( 明 治 42) 1910 ( 明 治 43) 1 大 島 氏 白 蟻 生 殖 法 就 て 日 本 昆 蟲 學 會 會 報 第 2 卷 1 號 田 中 大 島 氏 白 蟻 生 殖 法 就 て と 稱 する 一 文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232 號 24 鳳 山 公 學 校 御 賜 敕 語 謄 本 白 蟻 侵 蝕 付 更 御 賜 下 關 照 會 等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1380 冊, 第 1 號 文 米 國 產 木 材 の 白 蟻 に 對 する 耐 久 力 試 驗 ( 譯 文 ) 建 築 雜 誌 257 號 15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に 就 きて 大 島 氏 に 質 す 動 物 學 雜 誌 235 號 大 島 正 滿 矢 野 宗 幹 氏 に 答 ふ 動 物 學 雜 誌 235 號 16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に 就 きて 敢 て 再 び 大 島 正 滿 氏 に 告 ぐ 動 物 學 雜 誌 236 號 大 島 正 滿 日 本 內 地 產 白 蟻 動 物 學 雜 誌 242 號 矢 野 宗 幹 台 灣 產 樹 上 蟻 巢 就 て 博 物 友 第 9 卷 59 號 素 木 得 一 本 邦 產 白 蟻 就 て 日 本 昆 虫 學 會 會 報 第 2 卷 10 號 台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官 制 總 督 府 府 報 敕 令 第 43 號 2 動 物 學 者 動 靜 大 島 正 滿 氏 動 物 學 雜 誌 244 號, 大 島 正 滿 1 月 22 來 信 4 月 起 中 15 央 研 究 所 的 研 究 4 台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分 課 規 程 總 督 府 府 報 訓 令 第 63 號 6 18 囑 託 大 島 正 滿 提 出 係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1541 冊, 第 2 號 文 大 島 正 滿 台 灣 產 白 蟻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8 3 大 島 正 滿 蟻 害 並 其 豫 防 法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蟻 害 並 其 豫 防 法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蟻 害 並 其 豫 防 法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蟻 害 視 察 復 命 書 ( 囑 託 : 大 島 正 滿 )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5249 冊, 第 19 號 文 8 長 尾 半 平 台 灣 建 物 と 白 蟻 建 築 雜 誌 272 號 9 1 蟻 害 視 察 復 命 書 ( 囑 託 : 大 島 正 滿 )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5249 冊, 第 19 號 文 新 著 介 紹 大 島 正 滿 第 一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動 物 學 雜 誌 252 號 第 12 師 團 白 蟻 の 大 被 害 建 築 雜 誌 275 號 兵 營 に 於 ける 白 蟻 の 害 建 築 雜 誌 276 號 大 島 正 滿 台 灣 に 於 ける 白 蟻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276 號 內 地 に 於 ける 白 蟻 の 害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34 號 渡 賴 博 士 談 白 蟻 の 害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35 號 矢 野 宗 幹 日 本 產 蟻 類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第 22 卷 262 號 1 白 蟻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277 號

180 17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年 代 1910 ( 明 治 43) 1910 ( 明 治 43)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3 沼 尻 政 太 郎 木 村 調 吉 四 國 九 州 の 白 蟻 被 害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279 號 6 15 大 島 正 滿 臺 灣 產 白 蟻 就 て( 承 前 ) 動 物 學 雜 誌 260 號 7 15 大 島 正 滿 臺 灣 產 白 蟻 就 て( 承 前 ) 動 物 學 雜 誌 261 號 紀 淡 要 塞 白 蟻 に 襲 はる 建 築 雜 誌 284 號 大 島 正 滿 岡 山 及 び 愛 媛 二 縣 に 發 生 せる 白 蟻 動 物 學 雜 誌 262 號 15 大 島 正 滿 臺 灣 產 白 蟻 就 て( 承 前 ) 動 物 學 雜 誌 262 號 15 雜 報 各 地 お け 虫 蟻 被 害 記 事 昆 蟲 世 界 158 號 1 雜 報 白 蟻 要 塞 を 襲 ふ 理 學 界 第 8 卷 3 號, 淡 路 國 由 良 要 塞 福 良 要 塞 白 蟻 蟲 害 9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58 號 紀 淡 要 塞 白 蟻 に 襲 はる 建 築 雜 誌 285 號 10 白 蟻 の 害 と 對 策 建 築 雜 誌 286 號 10 1 矢 野 宗 幹 日 本 產 蟻 の 塔 就 きて 理 學 界 第 8 卷 4 號 ( 明 治 44) 名 和 靖 白 蟻 建 築 物 昆 蟲 世 界 158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58 號 名 和 靖 白 蟻 建 築 物 建 築 雜 誌 287 號 白 蟻 の 害 と 對 策 建 築 雜 誌 287 號 白 蟻 雌 金 五 圓 讀 賣 新 聞 臺 灣 總 督 府 設 研 究 所 大 島 防 腐 劑 研 究 日 本 防 腐 木 材 會 社 甲 藤 通 予 實 驗 ฬせ 白 蟻 驅 除 法 昆 蟲 世 界 159 號,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製 造 驅 蟲 藥 雜 報 鐵 道 院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159 號 雜 報 奈 良 縣 古 社 寺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159 號, 臺 灣 產 白 蟻 標 本 白 蟻 の 害 と 對 策 建 築 雜 誌 288 號 13 白 蟻 撲 滅 研 究 昆 蟲 世 界 161 號, 內 務 省 招 聘 渡 瀨 理 學 博 士 聽 取 意 見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60 號, 臺 灣 與 日 本 家 白 蟻 比 較 矢 野 宗 幹 本 邦 內 地 產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60 號, 大 島 素 木 的 研 究 報 告 日 本 臺 灣 白 蟻 比 較 15 臺 灣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特 別 報 告 第 1 號 昆 蟲 世 界 160 號, 堀 健 素 木 編 輯, 堀 健 新 渡 戶 稻 雄 關 嘉 之 助 採 集, 馬 羽 藏 繪 圖 臺 灣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特 別 報 告 第 1 號 昆 蟲 世 界 160 號, 堀 健 素 木 編 輯, 堀 健 新 渡 戶 稻 雄 關 嘉 之 助 採 集, 馬 羽 藏 繪 圖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61 號, 大 島 正 滿 東 京 演 講 白 蟻 研 究 第 二 回 報 告 時 19 事 新 報 刊 載 內 容 現 時 我 國 於 ける 白 蟻 問 題 と 本 島 所 產 白 蟻 就 て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1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61 號, 臺 灣 產 白 蟻 白 蟻 調 查 囑 託 と 名 和 所 長 上 京 昆 蟲 世 界 161 號, 鐵 道 院 囑 託 名 和 所 長 白 蟻 調 查 去 年 12 月 19 日 聽 取 大 島 正 滿 演 講 雜 錄 白 蟻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267 號, 丸 龜 中 學 校 中 山 米 藏 氏 實 地 研 究 概 要 大 島 正 滿 臺 灣 產 白 蟻 一 般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部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驅 除 用 敵 虫 白 蟻 豫 防 法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片 山 徹 吉 田 崎 佐 市 臺 灣 ニ 於 白 蟻 驅 除 豫 防 劑 防 蟻 劑 一 般 木 材 防 腐 論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家 屋 關 係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181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71 年 代 1911 ( 明 治 44) 1911 ( 明 治 44) 1912 ( 明 治 45) ( 大 正 元 年 )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1 20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木 材 關 係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290 號 2 矢 野 宗 幹 台 灣 總 督 府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を 難 ず 動 物 學 雜 誌 268 號 15 大 島 正 滿 矢 野 宗 幹 氏 に 與 ふ 動 物 學 雜 誌 268 號 朴 澤 三 二 白 蟻 の 複 眼 の 變 化 動 物 學 雜 誌 268 號 15 名 和 梅 吉 琉 球 新 得 た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63 號,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新 渡 戶 稻 雄 送 恆 春 白 蟻 昆 蟲 3 矢 野 宗 幹 大 島 正 滿 氏 與 て 白 蟻 報 告 辨 明 を 批 議 す 動 物 學 雜 誌 269 號 16 白 蟻 豫 防 試 驗 費 臺 灣 日 日 新 聞 臺 灣 總 督 府 白 蟻 研 究 費 年 度 費 用 44 年 度 增 額 4 15 長 野 菊 次 郎 白 蟻 調 查 旅 行 略 記 昆 蟲 世 界 164 號, 福 岡 12 師 團 經 理 部 新 兵 舍 防 蟻 構 造 法 6 15 白 蟻 送 付 望 昆 蟲 世 界 166 號,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白 蟻 標 本 徵 求 廣 告 矢 野 宗 幹 日 本 白 蟻 理 學 界 第 9 卷 1 號 姬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67 號, 素 木 大 島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動 物 學 雜 誌 日 本 15 昆 蟲 學 會 報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學 名 考 察 動 物 學 雜 誌 273 號, 大 和 白 蟻 家 白 蟻 薩 摩 白 蟻 之 學 名 考 1 安 藤 伊 作 水 戶 に 發 生 せる 白 蟻 理 學 界 第 9 卷 2 號, 茨 城 縣 立 農 學 校 教 諭 臺 灣 總 督 府 農 業 試 驗 場 昆 蟲 部 長 素 木 得 一 北 海 道 考 察 途 中 訪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昆 蟲 世 界 169 號 白 蟻 發 生 新 愛 知 愛 知 縣 囑 託 名 古 屋 高 等 工 業 學 校 教 授 栗 山 俊 一 竹 田 清 太 郎 淨 土 宗 大 樹 寺 白 蟻 蟲 害 農 商 務 省 林 業 試 驗 場 技 手 矢 野 宗 幹 九 州 白 蟻 調 查 途 中 訪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昆 蟲 世 界 169 號 大 島 正 滿 黃 肢 白 蟻 大 和 白 蟻 別 論 じ 併 ฬせて 本 邦 內 地 產 白 蟻 學 名 及 昆 蟲 世 界 169 號, 回 應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論 述 提 出 不 同 學 名 觀 點 白 蟻 調 查 機 關 中 外 商 業 新 報 內 閣 設 白 蟻 被 害 調 查 會 支 援 陸 軍 文 部 各 省 鐵 道 院 矢 野 宗 幹 大 島 正 滿 氏 答 て 內 地 產 白 蟻 學 名 論 ず 昆 蟲 世 界 170 號, 回 應 大 島 文 臺 灣 產 白 蟻 二 種 昆 蟲 世 界 170 號, 虫 蟻 繪 圖 名 和 梅 吉 臺 灣 產 二 種 白 蟻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70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71 號, 白 蟻 發 生 七 點 徵 兆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72 號, 豫 防 法 驅 除 法 金 平 亮 三 林 業 と 白 蟻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59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兵 蟲 八 種 比 較 昆 蟲 世 界 173 號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の 歷 史 正 誤 動 物 學 雜 誌 279 號 1 15 羽 化 早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73 號, 新 渡 戶 稻 雄 報 告 總 督 府 農 事 試 驗 場 台 北 病 院 羽 化 虫 蟻 飛 出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俸 給 支 弁 處 定 員 外 事 業 費 支 弁 變 更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18 號 文 15 基 隆 郵 局 構 內 井 戶 白 蟻 蟲 害 照 片 臺 灣 榕 樹 白 蟻 蟲 害 照 片 昆 蟲 世 界 174 號

182 17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年 代 1912 ( 明 治 45) ( 大 正 元 年 ) 1912 ( 明 治 45) ( 大 正 元 年 ) 月 份 2 3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石 川 留 三 郎 予 見 た 白 蟻 被 害 昆 蟲 世 界 174 號, 臺 灣 出 差 中 所 見 白 蟻 害 15 矢 野 宗 幹 生 活 植 物 對 す 白 蟻 害 昆 蟲 世 界 174 號, 大 島 正 滿 第 二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農 事 試 驗 場 出 版 臺 灣 害 蟲 對 す 調 查 松 村 博 士 臺 灣 甘 蔗 害 蟲 篇 26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分 類 及 分 佈 關 研 究 白 蟻 生 態 關 研 究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大 島 正 滿 服 部 武 彥 田 崎 佐 市 白 蟻 豫 防 法 關 研 究 報 告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蟻 害 調 查 報 告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白 蟻 と 古 社 寺 建 築 雜 誌 303 號 5 白 蟻 試 驗 區 域 佐 賀 新 聞 鐵 道 院 枕 木 白 蟻 豫 防 試 驗 於 熊 本 臺 灣 設 試 驗 區 光 井 智 海 白 蟻 被 害 家 屋 修 繕 就 きて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175 號, 家 屋 白 蟻 驅 除 及 防 蟻 構 法 15 雜 報 白 蟻 關 す 陳 列 昆 蟲 世 界 175 號, 臺 灣 總 督 府 贈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陳 列 室 家 白 蟻 巢 4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建 築 雜 誌 304 號 5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建 築 雜 誌 305 號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建 築 雜 誌 306 號 6 名 和 梅 吉 高 砂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178 號 15 高 砂 白 蟻 繪 圖 臺 灣 及 琉 球 產 高 砂 白 蟻 巢 照 片 昆 蟲 世 界 178 號 7 第 三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建 築 雜 誌 307 號 白 蟻 豫 防 劑 注 入 試 驗 成 績 第 一 回 報 告 (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1 纂 2081 冊 第 7 號 文 名 和 梅 吉 新 石 垣 島 よ 獲 たる 白 蟻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80 號, 琉 球 石 垣 島 及 臺 灣 8 產 白 蟻 比 較 15 名 和 靖 東 海 道 線 舞 坂 駅 白 蟻 調 查 談 昆 蟲 世 界 180 號, 發 現 白 蟻 經 由 磚 縫 及 RC 龜 裂 縫 築 道 9 15 法 律 適 用 範 圍 昆 蟲 世 界 181 號, 日 本 害 蟲 驅 除 預 防 法 白 蟻 相 關 法 令 9 15 朴 澤 三 二 氏 著 日 本 產 白 蟻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287 號, 日 本 白 蟻 12 種 中, 臺 灣 白 蟻 11 種 Nils Holmgren 原 著 刊 載 於 日 本 動 物 學 彙 報 第 8 卷 1 號,P.107~ 昆 蟲 翁 白 蟻 雜 話 昆 蟲 世 界 182 號, 總 督 府 囑 託 石 田 昌 人 大 目 降 糖 業 試 驗 場 甘 蔗 蟲 害 調 查 9 月 5 日 訪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11 1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任 府 研 究 所 技 師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060 冊, 第 9 號 文 ( 大 正 2) 農 事 試 驗 場 特 別 報 告 中 白 蟻 總 督 府 農 事 試 驗 場 特 別 報 告 8 號, 白 蟻 五 種 圖 解 新 渡 戶 稻 雄 贈 新 渡 戶 白 蟻 標 本 大 島 指 出 產 地 為 臺 灣 15 錫 蘭 服 部 武 彥 白 蟻 豫 防 と 木 材 硬 化 法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4 號 金 平 亮 三 林 業 白 蟻 ( 上 ) 昆 蟲 世 界 187 號, 耐 蟻 性 木 材 研 究 成 果 曾 刊 於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南 洋 出 差 金 平 亮 三 林 業 白 蟻 ( 上 ) 昆 蟲 世 界 187 號, 耐 蟻 性 木 材 研 究 成 果 曾 刊 於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南 洋 出 差

183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73 年 代 1913 ( 大 正 2) 1914 ( 大 正 3) 月 份 4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金 平 亮 三 林 業 白 蟻 ( 上 ) 昆 蟲 世 界 187 號, 耐 蟻 性 木 材 研 究 成 果 曾 刊 於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南 洋 出 差 服 部 武 彥 白 蟻 預 防 木 材 硬 化 法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4 號 川 村 清 一 木 造 家 屋 菌 害 蟻 害 說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88 號, 菌 害 與 蟻 害 無 關 論 農 商 務 省 林 業 試 驗 場 技 師 15 金 平 亮 三 林 業 白 蟻 ( 下 ) 昆 蟲 世 界 188 號, 美 國 菲 律 賓 等 六 國 耐 蟻 材 試 驗 20 大 島 正 滿 護 膜 樹 蝕 害 す 白 蟻 臺 灣 農 事 報 77 號 金 平 亮 三 耐 蟻 性 木 材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5 號 15 白 蟻 記 事 拔 萃 昆 蟲 世 界 189 號, 大 島 正 滿 發 表 於 臺 灣 農 事 新 報 農 藝 欄 白 蟻 相 關 記 事 5 金 平 亮 三 耐 蟻 性 木 材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6 號 服 部 武 彥 白 蟻 豫 防 木 材 硬 化 法 臺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8 報 告 第 一 回 6 金 平 亮 三 耐 蟻 性 木 材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7 號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研 究 第 二 回 報 告 林 業 試 驗 報 告 10 號, 農 商 務 省 山 林 局 白 蟻 相 關 11 7 研 究 內 地 分 佈 對 生 活 植 物 損 害 對 建 材 損 害 驅 除 預 防 法 等 金 平 亮 三 耐 蟻 性 木 材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68 號 5 名 和 靖 法 隆 寺 大 白 蟻 調 查 談 昆 蟲 世 界 192 號 10 白 蟻 驅 除 法 山 形 新 聞 台 北 明 日 米 藏 來 信 石 油 注 入 法 8 昆 蟲 翁 蟻 害 應 用 之 火 鉢 昆 蟲 世 界 192 號, 大 正 5 年 5 月 3 日 於 大 阪 拓 殖 博 15 覽 會 臺 灣 總 督 府 展 出 白 蟻 發 生 標 本 被 害 木 材 應 用 白 蟻 蝕 害 樟 製 臼 做 成 火 鉢 等 等 昆 蟲 翁 金 平 博 士 白 蟻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193 號, 金 平 亮 三 南 洋 旅 行 調 查 來 函 15 昆 蟲 翁 白 蟻 害 敵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193 號, 東 京 大 學 理 科 大 學 動 物 學 教 室 波 江 之 吉 9 白 蟻 天 敵 朝 鮮 臺 灣 沖 繩 等 地 之 青 蛙 26 名 和 君 來 釜 釜 山 日 報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長 名 和 靖 朝 鮮 鐵 道 院 囑 託 朝 鮮 鐵 道 全 線 白 蟻 調 查 白 蟻 共 棲 甲 蟲 昆 蟲 世 界 194 號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博 物 館 兼 務 件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184 冊, 第 8 號 文 大 島 正 滿 抄 錄 本 邦 產 白 蟻 分 布 系 統 就 きて 動 物 學 雜 誌 302 號 15 大 島 正 滿 Coptotermes Gestroil に 就 きて 昆 蟲 世 界 196 號,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產 白 蟻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豫 防 用 藥 劑 塗 布 試 驗 成 績 建 築 雜 誌 324 號 正 木 信 次 郎 嚴 島 に 於 ける 白 蟻 の 被 害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381 號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豫 防 用 藥 劑 塗 布 試 驗 成 績 建 築 雜 誌 325 號 15 名 和 靖 朝 鮮 於 け 大 和 白 蟻 調 查 談 昆 蟲 世 界 197 號 24 東 京 動 物 學 會 白 蟻 記 事 動 物 學 雜 誌 304 號, 理 科 大 學 動 物 學 教 室 舉 行 例 會 山 田 信 一 郎 講 解 臺 灣 白 蟻 女 王 解 剖 11 民 政 局 土 木 部 附 屬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設 置 總 督 府 府 報 訓 令 第 8 號 大 正 3 年 2 月 15 名 和 靖 朝 鮮 於 け 大 和 白 蟻 調 查 談 ( 續 ) 昆 蟲 世 界 198 號

184 17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年 代 1914 ( 大 正 3) 1915 ( 大 正 4)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2 20 牆 材 白 蟻 防 治 臺 灣 農 事 報 87 號 大 島 正 滿 木 材 耐 蟻 性 に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327 號 府 技 師 兼 研 究 所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片 山 徹 吉 任 用 件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7 號 文 3 臺 灣 樟 害 蟲 菌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出 版 新 渡 戶 稻 雄 澤 田 兼 吉 研 究 內 含 樟 樹 有 6 害 姬 白 蟻 15 名 和 靖 名 瀨 山 中 於 け 大 和 白 蟻 採 集 談 昆 蟲 世 界 199 號, 白 蟻 寄 生 之 跳 蚤 發 現 大 島 正 滿 本 邦 產 白 蟻 追 加 香 港 產 Coptotermes 屬 白 蟻 就 新 加 坡 產 白 蟻 南 洋 諸 島 產 白 蟻 研 究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防 蟻 劑 試 驗 成 績 第 二 回 報 告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3 26 加 福 均 三 防 蟻 用 油 就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加 福 均 三 硫 石 灰 水 試 驗 成 績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片 山 徹 吉 木 材 防 腐 際 起 化 學 的 變 化 第 四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木 材 耐 蟻 性 に 就 て 建 築 雜 誌 328 號 1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 土 生 瑾 作 入 江 善 太 郎 蔭 山 萬 長 ) 外 務 省 賞 與 贈 金 與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311 冊, 第 16 號 文 20 新 渡 戶 稻 雄 柑 橘 害 す 白 蟻 種 類 臺 灣 農 事 報 89 號, 害 蟲 181 種 中 2 種 白 蟻 10 白 蟻 研 究 發 展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大 島 正 滿 發 表 白 蟻 英 文 報 告, 引 起 各 國 學 者 注 意 交 換 研 究 15 大 島 正 滿 本 邦 產 白 蟻 15 種 昆 蟲 世 界 201 號, 大 島 正 滿 發 表 文 章 於 The Philippine Journal of Science Vol.Ⅲ, No.4,1913 年 15 朴 澤 三 二 臺 灣 產 好 白 蟻 性 甲 蟲 動 物 學 雜 誌 308 號 大 島 技 師 白 蟻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202 號, 大 正 3 年 5 月 19 日, 大 島 正 滿 來 函 24 白 蟻 發 生 臺 灣 輸 入 大 連 遠 東 新 報 臺 灣 白 蟻 隨 輸 出 木 材 傳 遞 15 大 島 正 滿 穿 山 甲 白 蟻 動 物 學 雜 誌 311 號, 食 蟻 穿 山 甲 15 米 山 所 長 白 蟻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205 號, 鐵 道 院 研 究 所 承 接 臺 灣 總 督 府 鹿 兒 島 等 內 外 國 木 材 蟻 害 試 驗 1 臺 灣 總 督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民 政 部 殖 產 局 商 工 課 兼 務 ヲ 命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034 冊, 第 29 號 文 15 昆 蟲 翁 家 白 蟻 共 棲 甲 蟲 昆 蟲 世 界 207 號, 八 幡 宮 境 內 發 現 與 白 蟻 共 棲 甲 蟲 寄 贈 東 大 理 科 動 物 學 教 室 15 土 岐 琴 川 昆 蟲 說 話 ( 六 ) 昆 蟲 世 界 208 號, 澳 洲 美 國 之 白 蟻 新 驅 除 法 石 田 昌 人 甘 蔗 一 代 害 臺 灣 農 事 報 97 號, 對 甘 蔗 有 害 之 姬 白 蟻 台 南 法 院 蟻 害 應 急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6179 冊 5 號 文 昆 蟲 翁 大 島 學 士 白 蟻 論 文 昆 蟲 世 界 210 大 島 正 滿 研 究 金 平 亮 三 採 集 東 印 度 諸 島 白 蟻 成 果 以 英 文 發 表 於 動 物 學 學 報 8 號 永 澤 六 郎 東 印 度 諸 島 產 白 蟻 大 島 正 滿 動 物 學 雜 誌 316 號, 新 著 作 介 紹 3 30 大 島 正 滿 比 律 賓 產 白 蟻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185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75 年 代 1915 ( 大 正 4) 1916 ( 大 正 5)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大 島 正 滿 加 福 均 三 藍 色 樟 油 關 研 究 報 告 ( 第 一 報 )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3 30 小 泉 丹 白 蟻 寄 生 原 生 動 物 所 謂 類 研 究 ( 第 一 )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臺 灣 於 耐 蟻 構 造 家 屋 就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4 28 白 蟻 東 京 蔓 延 す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臺 灣 白 蟻 分 泌 液 可 溶 解 水 泥 6 15 長 野 菊 次 郎 日 本 白 蟻 精 查 昆 蟲 世 界 214 號, 日 本 白 蟻 研 究 調 查 發 展 過 程 永 澤 六 郎 日 本 產 白 蟻 の 種 名 及 其 分 布 朴 澤 三 二 動 物 學 雜 誌 320 號, 新 著 作 介 紹 1 牧 茂 一 郎 烏 來 白 蟻 之 種 (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烏 來 的 自 然 界 ) 烏 來 白 蟻 三 種 8 昆 蟲 翁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昆 蟲 世 界 216 號, 總 統 府 研 究 所 大 島 加 福 小 泉 等 人 15 研 究 成 果 概 要 4 並 木 及 び 觀 賞 用 植 物 の 重 要 蟲 害 に 關 する 調 查 總 督 府 殖 產 局 林 業 試 驗 場 特 別 報 告 ( 第 一 ) 9 15 永 澤 六 郎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動 物 學 雜 誌 323 號, 日 本 臺 灣 蟲 蟻 研 究 者 及 貢 獻 永 澤 六 郎 日 本 產 白 蟻 に 寄 生 する トリコニムフ 類, 小 泉 丹 動 物 學 雜 誌 323 號, 新 著 作 介 紹 昆 蟲 翁 金 平 技 師 白 蟻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217 號, 總 督 府 台 北 林 業 試 驗 場 技 師 金 平 亮 三 來 函 南 洋 家 屋 白 蟻 預 防 構 造 昆 蟲 翁 再 大 鋸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217 號, 日 本 四 天 王 寺 五 重 塔 柱 下 鋸 的 防 蟻 功 能 牧 茂 一 郎 林 學 周 昆 蟲 臺 灣 名 に 關 す 調 查 臺 灣 農 事 報 告 106 號, 白 蟻 的 臺 灣 土 名 1 1 福 州 領 事 館 蟻 害 調 查 復 命 關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6394 冊, 第 1 號 文, 井 手 薰 小 川 一 郎 2 15 昆 蟲 翁 白 蟻 蝕 害 防 止 法 昆 蟲 世 界 222 號, 和 歌 山 縣 建 築 白 蟻 防 止 法 3 29 台 灣 產 桑 樹 害 蟲 に 關 す 調 查 報 告 台 灣 總 督 府 農 事 試 驗 場 發 行 1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は 何 を 喰 ふや 理 學 界 第 13 卷 11 號 5 25 遞 信 省 の 白 蟻 親 柱 に 數 萬 疋 發 見 萬 朝 報 台 灣 總 督 府 大 島 實 驗 成 果 參 考 郵 船 支 店 の 蟻 害 商 船 支 店 も 侵 襲 運 輸 日 報 基 隆 郵 船 會 社 商 船 會 社 支 店 6 22 蟻 害 T.E.Snyder 原 著 長 野 菊 次 郎 譯 白 蟻 並 に 其 加 害 及 び 防 除 ( 一 ) 昆 蟲 世 界 229 號 9 15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豫 材 として 福 州 杉 動 物 學 雜 誌 335 號 T.E.Snyder 原 著 長 野 菊 次 郎 譯 白 蟻 並 に 其 加 害 及 び 防 除 ( 二 ) 昆 蟲 世 界 230 號 昆 蟲 翁 白 蟻 防 除 の 輕 便 器 具 昆 蟲 世 界 230 號 15 白 蟻 に 耐 る 木 材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大 島 加 福 研 究 成 10 果 福 州 杉 巒 大 杉 等 耐 蟻 材 大 島 正 滿 福 州 產 白 蟻 福 州 杉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25 號 大 島 正 滿 ン 群 島 產 白 蟻 就 て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26 號 T.E.Snyder 原 著 長 野 菊 次 郎 譯 白 蟻 並 に 其 加 害 及 び 防 除 ( 三 ) 昆 蟲 世 界 231 號

186 17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年 代 1916 ( 大 正 5) 1917 ( 大 正 6)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台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分 課 規 程 總 督 府 府 報 訓 令 135 號, 明 訂 白 蟻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為 動 物 學 部 職 掌 昆 蟲 翁 白 蟻 被 害 家 屋 と 震 災 の 關 係 昆 蟲 世 界 232 號, 震 災 豫 防 調 查 委 員 金 村 明 恆 談 白 蟻 與 震 災 關 係 1 1 雜 報 北 米 白 蟻 の 生 態 北 米 白 蟻 の 豫 防 驅 除 法 理 學 界 第 14 卷 7 號 2 15 各 地 離 宮 の 白 蟻 大 征 伐 名 古 屋 新 聞 宮 內 省 內 匠 寮 設 蟻 害 調 查 會 聘 大 澤 為 主 任 大 森 技 師 等 參 與 調 查 1 上 田 武 彥 白 蟻 巢 觀 察 理 學 界 第 17 卷 9 號, 福 岡 縣 嘉 穗 中 學 教 諭 昆 蟲 翁 ン 群 島 產 白 蟻 就 て 昆 蟲 世 界 235 號, 大 島 正 滿 發 表 於 台 灣 博 物 館 學 會 會 報 26 號 文 章 節 錄 大 島 正 滿 ン 群 島 產 白 蟻 就 て 比 律 賓 白 蟻 追 加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小 泉 丹 白 蟻 寄 生 原 生 動 物 所 謂 類 研 究 ( 第 二 )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藍 色 樟 油 白 蟻 豫 防 力 關 試 驗 成 績 ( 第 二 報 )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加 福 均 三 福 州 杉 揮 發 成 分 プ 揮 發 成 分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耐 白 蟻 構 造 建 築 法 就 福 州 日 本 領 事 館 白 蟻 害 調 查 報 告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大 島 正 滿 扁 柏 及 紅 檜 耐 白 蟻 性 就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3 白 蟻 の 研 究 留 學 中 外 商 業 新 報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及 水 產 動 物 研 究 一 年 間 英 美 留 學 昆 蟲 翁 川 村 博 士 の 白 蟻 談 昆 蟲 世 界 236 號, 川 村 清 一 名 古 屋 離 宮 菌 害 調 查 訪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15 4 昆 蟲 翁 大 森 技 師 等 の 白 蟻 談 昆 蟲 世 界 236 號, 宮 內 技 師 大 森 喜 一 神 木 健 介 清 水 正 喜 等 名 古 屋 離 宮 白 蟻 調 查 23 白 蟻 の 豫 防 都 新 聞 大 島 正 滿 談 白 蟻 豫 防 未 來 24 白 蟻 の 豫 防 都 新 聞 大 島 正 滿 談 白 蟻 豫 防 未 來 25 白 蟻 の 豫 防 都 新 聞 大 島 正 滿 談 白 蟻 豫 防 未 來 5 田 邊 淳 吉 土 居 松 市 東 京 市 本 所 區 向 島 須 崎 邸 白 蟻 被 害 調 查 建 築 雜 誌 365 號 白 蟻 は 恐 しくな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川 村 清 一 研 究 白 蟻 害 蟲 與 菌 害 30 白 蟻 は 恐 しい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川 村 清 一 研 究 白 蟻 害 蟲 與 菌 害 土 居 松 市 香 山 縣 下 に 於 ける 白 蟻 被 害 報 告 建 築 雜 誌 368 號 川 村 清 一 矢 野 宗 幹 白 蟻 被 害 と 菌 害 建 築 雜 誌 368 號 小 泉 丹 白 蟻 特 殊 寄 生 原 蟲 所 謂 類 就 て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30 號 野 村 七 錄 白 蟻 に 寄 生 する 原 生 動 物 所 謂 類 の 研 究, 小 泉 丹 動 物 學 雜 誌 350 號, 小 泉 丹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第 五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研 究 所 第 六 回 白 蟻 調 查 報 告 研 究 成 果 介 紹 小 泉 丹 白 蟻 特 殊 寄 生 原 蟲 所 謂 類 就 て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32 號

187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77 年 代 1918 ( 大 正 7) 1919 ( 大 正 8) 1919 ( 大 正 8)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ニヤアカシア 白 蟻 との 關 係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429 號 6 30 宮 內 省 で 蟻 害 調 查 會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波 多 野 石 原 馬 場 市 米 木 子 山 本 市 川 等 白 蟻 驅 除 法 豫 防 法 協 議 8 29 內 匠 寮 の 白 蟻 研 究 略 ぼ 完 成 す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馬 場 大 澤 河 村 技 師 等 京 都 御 所 東 宮 御 所 小 田 原 御 所 等 白 蟻 蟲 害 調 查 完 成 23 名 和 靖 朝 鮮 產 面 昆 蛙 白 蟻 捕 食 實 驗 の 話 昆 蟲 世 界 256 號 12 油 を 吸 收 させる 白 蟻 預 防 中 央 新 聞 台 灣 總 督 府 木 材 真 空 注 油 防 蟻 30 工 法 香 山 縣 に 於 ける 白 蟻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437 號 2 15 白 蟻 翁 關 門 白 蟻 は 黃 肢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258 號, 日 本 關 門 白 蟻 與 台 灣 產 黃 肢 白 蟻 關 係 舞 坂 驛 內 の 洋 燈 室 から 一 寸 弱 の 白 蟻 女 王 靜 岡 民 友 新 聞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米 山 式 6 15 白 蟻 飼 育 法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民 政 局 殖 產 局 附 屬 博 物 館 兼 商 工 課 勤 務 免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30 號 文 7 木 材 防 腐 劑 關 門 に 發 明 さる 馬 關 每 日 新 聞 大 日 本 防 腐 劑 製 造 株 式 會 社 植 物 性 20 防 腐 劑 白 蟻 翁 牧 氏 の 白 蟻 通 信 昆 蟲 世 界 264 號,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牧 茂 市 郎 來 函 白 8 15 蟻 民 俗 童 謠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等 白 蟻 翁 中 山 氏 白 蟻 標 本 寄 贈 昆 蟲 世 界 266 號, 台 南 師 範 學 校 中 山 米 藏 贈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白 蟻 標 本 大 島 正 滿 牧 茂 市 郎 臺 灣 產 白 蟻 一 新 種 就 動 物 學 雜 誌 372 號 大 島 正 滿 台 灣 產 白 蟻 と 其 の 驅 防 法 The Philippine Journal of Science Vol.15 NO.4 白 蟻 翁 稻 を 害 する 台 灣 產 白 蟻 昆 蟲 世 界 267 號,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牧 茂 市 郎 霧 社 白 蟻 新 種 1 15 白 蟻 に 關 す 各 種 標 本 昆 蟲 世 界 269 號, 名 和 昆 蟲 研 究 所 昆 蟲 博 物 館 1920 ( 大 正 9) 大 島 正 滿 比 律 賓 の 白 蟻 The Philippine Journal of Science Vol.17 NO.5, 菲 律 賓 白 蟻 11 新 屬 種 發 現 2 15 白 蟻 翁 白 蟻 に 關 す 新 著 昆 蟲 世 界 282 號, 新 北 帶 爪 哇 白 蟻 研 究 新 著 作 1921 ( 大 正 10) 台 灣 總 督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事 務 分 掌 規 程 總 督 府 府 報 律 令 第 135 號, 廢 除 白 蟻 8 研 究 職 掌 小 泉 丹 白 蟻 に 寄 生 する 所 謂 類 の 研 究 報 告 就 て 動 物 學 雜 誌 1 34 號, 小 泉 丹 自 述 研 究 經 歷 1922 ( 大 正 11) 1923 ( 大 正 12) 白 蟻 翁 白 蟻 學 者 の 訃 昆 蟲 世 界 296 號, 總 督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大 島 正 滿 來 函 美 國 動 物 學 者 Dr.Caroline Thompson 訃 聞 白 蟻 階 級 與 腦 組 織 型 態 關 係 研 究 學 者 三 浦 伊 八 郎 木 材 防 腐 保 存 法 海 內 外 木 材 防 腐 界 木 材 保 存 障 害 木 材 保 存 劑 各 國 各 種 仕 樣 書 木 材 保 存 方 法 各 種 用 才 上 保 存 法 的 應 用 海 內 外 各 國 木 材 防 腐 工 場 美 國 ク レオソート 油 的 諸 實 驗 蟻 害 登 記 簿 ニ 關 スル 處 分 命 令 並 告 示 ノ 件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3727 冊, 第 25 號 文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技 師 兼 府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免 兼 官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3747 冊, 第 58 號 文

188 17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年 代 1924 ( 大 正 13) 1926 ( 大 正 15) 1927 ( 昭 和 2) 1928 ( 昭 和 3) 1929 ( 昭 和 4) 1929 ( 昭 和 4) 1930 ( 昭 和 5)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5 1 技 師 大 島 正 滿 免 本 官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3852 冊, 第 62 號 文 7 1 大 島 正 滿 普 通 恩 給 証 書 下 付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3763 冊, 第 19 號 文 六 張 犁 彈 藥 倉 庫 蟻 害 調 查 復 命 書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24 號 文 蟻 害 調 查 台 北 新 竹 高 雄 各 州 管 內 出 張 復 命 書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25 號 文 栗 山 俊 一 賞 與 外 務 省 發 令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3862 冊, 第 58 號 文, 栗 山 主 任 技 師 船 邊 技 手 廈 門 日 本 領 事 館 修 繕 完 工 賞 與 柳 原 政 三 白 蟻 群 飛 時 の 狀 態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85 號 澤 三 兼 吉 白 蟻 成 蟲 の 外 敵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93 號 基 隆 植 物 檢 查 所 其 他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務 長 官 官 邸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書 院 町 高 等 官 官 舍 2 13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秘 書 官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官 邸 壁 紙 其 他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長 官 官 邸 食 堂 其 他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秘 書 官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及 模 樣 替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 號 文 秘 書 官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及 模 樣 督 工 事 竣 工 引 繼 ニ 對 スル 假 領 收 書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54 號 文 東 洋 木 材 防 腐 株 式 會 社 廣 告 昆 蟲 世 界 365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斷 片 20 昆 蟲 世 界 365 號, 天 然 紀 念 木 與 白 蟻 5 1 大 島 正 滿 白 蟻 は 何 を 食 とするか 科 學 知 識 第 8 卷 6 號 1 1 藤 林 誠 白 蟻 と 防 腐 劑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556 號 總 務 長 官 官 邸 附 屬 傭 員 官 舍 屋 根 其 他 蟻 害 修 繕 模 樣 替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3 號 文 殖 產 局 長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及 模 樣 替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21 號 文 3 平 賀 正 二 木 造 建 物 に 防 腐 施 行 の 是 非 就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 輯 1 號 7 栗 山 俊 一 建 物 と 白 蟻 の 話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 輯 3 號,5 月 13 日 台 北 放 送 局 趣 味 講 座 稿 9 15 杉 浦 二 三 郎 白 蟻 被 害 に 對 す 住 宅 改 善 就 昆 蟲 世 界 385 號 名 和 梅 吉 白 蟻 斷 片 33 昆 蟲 世 界 386 號, 清 潔 法 木 材 腐 蝕 與 白 蟻 關 係 1 6 台 南 測 候 所 廳 舍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31 號 文 1 總 督 府 舊 廳 舍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假 領 收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39 號 文 栗 山 俊 一 イヘシロアリ の 家 屋 侵 害 就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2 輯 1 號, 昭 和 4 年 7 月 於 北 海 道 帝 國 大 學 舉 辦 第 五 回 日 本 學 術 協 會 演 講 概 要 1 楚 南 仁 博 家 白 蟻 の 話 臺 灣 博 物 學 會 會 報 20 號 矢 野 宗 幹 ラワン 材 の 蟲 害 就 建 築 雜 誌 534 號

189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179 年 代 1931 ( 昭 和 6) 1932 ( 昭 和 7) 1933 ( 昭 和 8) 1934 ( 昭 和 9) 1935 ( 昭 和 10) 1941 ( 昭 和 16) 月 份 日 期 日 本 及 海 外 相 關 研 究 臺 灣 白 蟻 生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驅 蟻 藥 物 性 研 究 臺 灣 防 蟻 構 造 性 研 究 臺 灣 木 材 耐 蟻 性 研 究 5 M.Greeley 著 十 代 田 三 郎 抄 白 蟻 及 び 菌 類 に 依 る 建 築 物 の 損 害 建 築 雜 誌 545 號 白 蟻 の 豫 防 法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572 號 三 浦 伊 八 郎 白 蟻 の 驅 除 法 に 於 て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573 號 12 栗 山 俊 一 家 白 蟻 の 習 性 と 建 築 用 材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4 輯 5 號 臺 灣 建 築 會 第 五 回 總 會 演 講 摘 要 藤 林 誠 白 蟻 害 豫 防 試 驗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605 號 白 蟻 の 被 害 と 注 意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607 號 總 務 長 官 官 邸 蟻 害 其 他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總 督 官 邸 構 內 傭 員 二 戶 建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模 樣 替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65 號 文 總 務 官 邸 構 內 倉 庫 及 傭 員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模 樣 替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1 1 文 類 纂 冊, 第 16 號 文 殖 產 局 長 官 邸 蟻 害 其 他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22 號 文 5 A.Brown 著 今 井 光 雄 抄 白 蟻 とその 木 造 建 築 物 に 及 ぼす 害 建 築 雜 誌 585 號 白 蟻 の 驅 除 大 日 本 山 林 會 報 697 號 總 務 長 官 官 邸 各 所 蟻 害 其 他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3 號 文 總 督 府 官 舍 文 武 町 甲 二 號 炊 事 場 蟻 害 修 繕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4 號 文 台 南 測 候 所 長 官 舍 蟻 害 修 繕 模 樣 替 工 事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第 19 號 文 栗 山 俊 一 臺 灣 に 棲 息 する 建 築 を 侵 害 する 白 蟻 と 木 材 と の 關 係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7 輯 4 號, 第 十 回 日 本 學 術 協 會 大 會 演 講 概 要 栗 山 俊 一 臺 灣 に 棲 息 する 建 築 を 侵 害 する 白 蟻 と 木 材 と の 關 係 日 本 學 術 協 會 報 告 第 10 輯 3 號

190 18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search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ermite Disaster in Taiwan during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Huang, Chun-Ming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ermite disaster has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uralistic research since the Maritime. The research emerged in Taiwan due to many public buildings and governor s residency were seriously damaged by termite within a decade short after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The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e, forest, sugar industry, civic construction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had co-operated and established prosperous researches of termite-related issues between 1904 to The profound researches of that time included the biological research of termite, vermicide drugs, and the preventive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 from termite. In addition, the study area of the termite-related researches expanded to mainland Japan, areas in South East Asia and the southern districts of China. Therefore, the researches were towards comparative and co-operative tendency and applied widely to the prevention treatment of timbers and construction. Furthermore, this becam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Modern Architecture in Taiwan. Key words: Termite, Wood Preservation, Preventive Construction of Termite Disaster, Colonial, Modern Architecture Associate Professor, Architecture Department C.Y.C.U.

191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頁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 1, pp , 2005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林 保 堯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透 過 筆 者 主 持 過 教 育 部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傳 藝 計 畫 文 建 會 民 間 保 存 傳 習 計 畫 綜 合 計 畫 及 全 國 文 藝 季 精 華 錄 編 製 計 畫 等, 十 餘 年 間 從 事 地 方 文 化 及 傳 統 藝 術 的 第 一 線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與 各 面 問 題 案 例, 對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作 一 比 較, 尤 在 民 俗 藝 術 民 俗 文 化 及 有 關 文 物 加 以 深 入 析 探, 找 出 過 往 問 題 之 源, 以 祈 建 立 更 為 完 善 制 度, 以 使 國 人 傳 統 藝 術 更 為 長 青, 保 存 傳 承 更 為 長 新 關 鍵 詞 : 文 化 資 產 法 文 化 財 保 存 法 民 俗 藝 術 無 形 文 化 財 民 俗 文 化 財 收 稿 日 期 : ; 通 過 日 期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教 授

192 18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一 前 言 中 日 兩 國 有 關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法 律, 基 本 上 言, 無 太 大 差 異, 不 過 因 各 自 發 展 的 歷 程 背 景 殊 異, 以 及 歷 史 民 情 國 民 文 化 生 活 思 維 的 認 知 程 度 不 同, 顯 現 在 保 存 對 象 實 體 的 實 質 內 涵 理 解 深 度, 與 其 實 務 操 作 管 理 細 緻 強 度 上, 卻 是 天 壤 之 別, 差 異 極 大 換 言 之, 兩 者 在 比 較 對 峙 中, 卻 是 異 中 有 同, 同 中 有 異 的 深 趣 之 境 此 中 異 同 之 境, 在 於 日 方 起 步 極 早, 即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後, 明 治 元 年 (1868) 雖 因 有 神 佛 分 離 令 開 啟 的 廢 佛 毀 釋 的 文 物 浩 劫, 但 極 速 的, 於 明 治 四 年 (1871) 起 便 開 始 一 路 連 串 的 文 物 保 護 措 施 尤 其 是 進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即 一 八 九 七 年 有 制 度 性 的 古 社 寺 保 存 法 之 後 便 能 適 時 應 變, 與 時 俱 進 的 適 切 修 正, 促 使 其 保 存 之 法 更 生 再 新 這 樣 長 達 百 年 的 努 力 精 進 修 行, 精 益 求 精 澱 積, 確 實 的, 促 使 其 法 達 至 今 日 極 度 完 美 又 完 善 的 典 範 型 之 境 1 我 國 此 面 之 法, 雖 然 較 遲, 但 是 至 今 也 有 三 十 年 多, 其 間 雖 歷 經 三 次 修 正, 使 其 逐 漸 完 善, 不 過 若 與 進 達 完 美 理 想 之 境, 尚 有 一 段 努 力 歷 程 因 而, 站 在 筆 者 十 年 來 從 事 本 校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第 一 線 有 關 傳 統 藝 術 的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立 場, 因 於 多 年 工 作 體 驗 中, 作 一 務 實 之 境 的 探 討 與 省 思 故 今 擬 從 中 日 兩 國 此 面 的 根 本 法 源, 作 一 過 往 執 行 案 例 的 問 題 發 現 與 檢 討 首 先, 擬 從 雙 方 此 法 的 總 則 述 起 總 則 即 是 該 法 有 關 所 謂 文 化 資 產 的 界 義 與 目 的 之 述 初 看 雙 方 雖 極 相 近, 但 是 在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執 行 時 的 必 有 心 態 與 任 務, 卻 是 我 方 未 思 及 的 重 大 缺 失 點 次 為 本 稿 焦 點 的 民 族 藝 術, 即 日 方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之 謂, 雙 方 皆 極 重 視 但 是 在 面 對 保 存 傳 承 的 絕 活 技 藝, 採 屬 人 主 義, 還 是 屬 技 主 義, 兩 方 操 作 手 法 與 其 制 度, 大 不 相 同, 然 而 不 論 如 何, 孰 優 孰 缺, 皆 是 可 令 人 學 習 深 探 的 意 義 課 題 再 次 的, 即 本 稿 有 關 的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即 日 方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謂 此 民 俗 文 化 資 產, 中 日 雙 方 不 僅 在 起 步 的 界 義 認 定 與 生 活 價 值 之 思, 幾 近 完 全 不 一, 相 對 的, 其 下 成 為 重 要 保 存 維 護 的 指 定 基 準 與 其 操 作 管 理, 就 無 庸 再 述 1 拙 稿, 日 本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制 度 沿 革 略 述 之 一 及 之 二, 收 於 藝 術 評 論 13( 台 北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2002), 頁 1~13 以 及 藝 術 評 論 14( 台 北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2003), 頁 261~285

19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83 以 下, 就 此 三 面, 分 而 述 之 二 總 則 文 資 法 是 我 國 目 前 保 存 歷 史 文 化 遺 產 的 唯 一 法 律, 雖 然 創 建 歷 史 不 長, 剛 滿 三 十 二 歲, 不 過 在 這 二 三 十 年 間, 政 府 正 逢 台 灣 經 濟 快 速 起 步 社 會 激 烈 變 動 的 時 代, 卻 是 昇 起 極 大 的 保 存 作 用, 挽 留 下, 甚 至 搶 救 住 極 多 的 珍 貴 歷 史 遺 產 例 如, 爭 議 多 時 的 迪 化 街 台 中 摘 星 山 莊 彰 化 扇 形 車 軌 調 度 場 等, 在 在 寫 下 國 人 努 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成 果 ; 相 對 的, 亦 有 極 度 無 奈 痛 心 不 已 的 消 失 事 件, 如 三 峽 民 權 老 街 的 古 蹟 解 除 台 南 安 平 第 一 街 的 拆 除 台 北 舊 城 牆 石 塊 因 於 再 創 作 的 切 除 等, 亦 寫 下 國 人 尚 有 亟 待 努 力 的 未 竟 文 化 長 廊 大 道 當 然, 極 度 的 波 折 翻 騰, 因 於 九 二 一 大 震 災 的 慘 痛 教 訓 事 實, 反 而 促 使 國 人 再 度 急 速 興 起 重 視 愛 惜 珍 貴 文 化 遺 產 的 熱 力 心 境 與 思 維 行 動 頓 時 地, 在 極 多 有 心 人 士 的 努 力 下, 官 方 的 適 時 輔 助 下, 快 速 通 過 如 日 方 的 以 傳 統 建 物 為 主 的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法 此 等 在 在 說 明 祖 先 留 下 的 珍 貴 文 化 遺 產, 已 為 國 民 日 常 生 活 所 關 心 的 課 題, 而 且 真 正 走 向 保 存 與 維 護 的 實 際 行 動 付 出, 制 定 法 律 面 的 永 久 保 存 措 施 與 制 度, 這 誠 然 是 台 灣 近 年 來 自 經 濟 奇 蹟 民 主 奇 蹟 之 後, 更 令 人 驕 傲 榮 耀 的 文 化 奇 蹟 呢! 尤 其 在 人 類 新 世 紀 到 來 之 際, 開 啟 了 一 道 珍 惜 維 護 人 類 文 明 的 最 美 花 朵 然 而, 值 此 新 世 紀 開 展 之 際, 可 知 的 未 來 將 是 更 為 艱 辛 又 危 懼 的 國 際 局 勢 競 爭, 開 發 國 家 將 會 更 致 力 於 高 度 經 濟 面 的 啟 動, 帶 動 更 為 激 烈 又 大 型 併 合 的 各 面 建 設 開 發 特 別 是, 國 人 因 於 新 世 紀 啟 動 的 台 灣 高 鐵 開 發 案, 從 其 建 設 到 完 成, 連 帶 其 後 各 地 新 市 鎮 開 發, 將 是 促 使 台 灣 過 去 從 未 有 的 大 型 土 地 面 積 併 合 使 用, 相 對 的, 將 會 更 加 觸 動 我 們 好 不 容 易 建 立 的 各 面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成 果 值 此 未 雨 綢 繆 之 際, 以 及 好 之 再 好, 精 進 再 精 進 的 追 求 下, 對 於 我 們 已 有 的 文 資 法, 是 應 不 時 的 給 予 發 掘 與 發 覺, 以 使 其 能 夠 日 新 月 異 與 時 俱 進 地 應 變 時 局, 精 進 完 美, 日 月 常 新 地 守 護 我 們 不 易 獲 致 的 文 化 成 果 ; 同 時 地, 亦 日 月 長 青 地 照 耀 這 片 美 麗 新 淨 的 文 化 寶 島 借 鑒 他 山 之 石, 審 思 己 身 之 境, 其 實 已 是 今 日 資 訊 快 速 傳 送, 幾 無 國 界 隔 離 來 往 時 代, 必 須 應 有 的 當 下 思 維 尤 其 聯 合 國 國 際 聯 合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機 構 總 會 於 巴 黎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十 七 會 期 閉 幕 時 所 簽 訂 宣 示 的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及 自

194 18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然 遺 產 保 護 條 約, 已 是 世 界 各 國 積 極 參 與 的 國 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合 作 基 石 我 國 雖 無 法 參 與, 但 是 鑑 於 文 化 資 產 為 人 類 共 同 的 語 彙, 共 享 的 資 產, 亦 有 必 要 透 過 各 種 另 類 不 一 的 相 互 分 享 途 徑, 以 盡 維 護 人 類 創 造 文 化 資 產 的 天 責 故 參 讀 他 國 保 存 維 護 此 面 的 法 律 制 度, 似 乎 是 極 度 需 要 與 必 先 開 展 的 修 行 之 舉 一 海 之 隔, 鄰 邦 日 本, 確 是 亞 洲 各 國 中 極 度 重 視 且 又 成 果 豐 碩 的 文 化 大 國 因 而, 若 能 費 心 觀 察 細 思, 可 發 覺 其 保 存 維 護 文 化 遺 產 的 長 年 跋 涉 經 營 中, 有 著 極 多 近 似 相 同 的 事 實 與 過 程 再 者, 其 百 年 餘 的 努 力 中, 幾 次 痛 定 思 痛 大 手 筆 的 修 法 改 進 之 舉, 其 實 蠻 值 得 我 們 省 思 學 習 故 今 擬 從 中 日 此 面 之 法, 作 一 比 較 首 從 總 則 一 章 述 起, 今 列 表 如 下 編 號 表 一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總 則 法 條 比 較 對 照 表 要 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 譯 稿 ) 備 註 1 沿 革 中 華 民 國 71 年 (1982)5 月 26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1.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997)1 月 22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2.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997)5 月 14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3. 中 華 民 國 89 年 (2000)2 月 9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昭 和 25 年 (1950)5 月 30 日 法 律 第 240 第 一 次 修 正 號 1. 昭 和 26 年 (1951)12 月 24 日 法 律 第 318 號 修 正 第 二 次 修 正 2. 昭 和 27 年 (1952)7 月 31 日 法 律 第 272 號 修 正 3. 昭 和 28 年 (1953)8 月 10 日 法 律 第 194 號 修 正 4. 昭 和 28 年 (1953)8 月 15 日 法 律 第 213 號 修 正 5. 昭 和 29 年 (1954)5 月 29 日 法 律 第 131 號 修 正 第 三 次 修 正 6. 昭 和 31 年 (1956)6 月 12 日 法 律 第 148 號 修 正 7. 昭 和 31 年 (1956)6 月 30 日 法 律 第 163 號 修 正 8. 昭 和 33 年 (1958)4 月 25 日 法 律 第 86 號 修 正 9. 昭 和 34 年 (1959)4 月 20 日 法 律 第 148 號 修 正 10. 昭 和 36 年 (1961)6 月 2 日 法 律 第 111 號 修 正 11. 昭 和 37 年 (1962)5 月 16 日 法 律 第 140 號 修 正

19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昭 和 37 年 (1962)9 月 15 日 法 律 第 161 號 修 正 13. 昭 和 40 年 (1965)3 月 31 日 法 律 第 36 號 修 正 14. 昭 和 43 年 (1968)6 月 15 日 法 律 第 99 號 修 正 15. 昭 和 46 年 (1971)5 月 31 日 法 律 第 88 號 修 正 16. 昭 和 46 年 (1971)6 月 1 日 法 律 第 96 號 修 正 17. 昭 和 47 年 (1972)6 月 3 日 法 律 第 52 號 修 正 18. 昭 和 50 年 (1975)7 月 1 日 第 四 次 修 正 法 律 第 49 號 修 正 19. 昭 和 58 年 (1983)12 月 2 日 法 律 第 78 號 修 正 20. 平 成 5 年 (1993)11 月 12 日 法 律 第 89 號 修 正 21. 平 成 6 年 (1994)6 月 29 日 法 律 第 49 號 修 正 22. 平 成 6 年 (1994)11 月 11 日 法 律 第 97 號 修 正 23. 平 成 8 年 (1996)6 月 12 日 第 五 次 修 正 法 律 第 66 號 修 正 2 目 的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法 以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為 宗 旨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法 以 保 存 文 化 財, 促 進 其 活 用, 增 進 國 民 文 化 向 上, 貢 獻 世 界 文 化 進 步 為 目 的 3 法 源 第 二 條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維 護 宣 揚 及 權 利 之 無 相 對 應 條 文 以 下 皆 同 轉 移,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4 定 義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之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文 化 財, 即 下 列 之 謂 日 本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中 的 我 國 化 藝 術 價 值 之 下 列 資 產 : 一 古 物 : 指 可 供 鑑 賞 研 究 發 展 宣 揚 而 具 有 歷 史 及 藝 術 價 值 或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器 物 二 古 蹟 : 指 依 本 法 指 定 公 告 之 古 建 築 物 傳 統 聚 落 古 市 街 考 古 遺 址 及 其 他 歷 史 文 化 遺 跡 一 建 造 物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品 書 蹟 ( 指 日 本 ), 以 下 典 籍 古 文 書 及 其 他 有 形 的 文 化 產 物, 皆 同 為 我 國 歷 史 上 藝 術 上 高 度 價 值 者 ( 含 與 此 等 互 為 一 體, 形 成 其 價 值 的 土 地 及 其 他 物 件 ), 以 及 為 考 古 資 料 及 其 他 學 術 上, 高 度 價 值 的 歷 史 資 料 ( 以 下 稱 有 形 文 化 財 )

196 18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三 民 族 藝 術 : 指 民 族 及 地 方 特 有 之 藝 術 二 演 劇 音 樂 工 藝 技 術 及 其 他 無 形 的 文 四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指 與 國 民 生 活 有 關 化 產 物, 為 我 國 歷 史 上 藝 術 上 高 度 價 食 衣 住 行 敬 祖 信 仰 年 節 值 者 ( 以 下 稱 無 形 文 化 財 ) 遊 樂 及 其 他 風 俗 習 慣 之 文 物 三 衣 食 住 職 業 信 仰 年 中 行 事 等 有 關 五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 指 人 類 為 保 存 歷 史 文 之 風 俗 習 慣 民 藝 藝 能 及 其 使 用 的 衣 化 及 保 育 自 然 之 需 要, 而 指 定 具 有 保 服 器 具 家 屋 及 其 他 物 件, 為 理 解 我 存 價 值 之 自 然 區 域 動 物 植 物 及 礦 國 國 民 生 活 變 遷 不 可 欠 缺 者 ( 以 下 稱 物 民 俗 文 化 財 ) 六 歷 史 建 築 : 指 未 被 指 定 為 古 蹟, 但 具 四 貝 塚 古 墳 都 城 遺 蹟 城 遺 蹟 舊 宅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古 建 築 物 傳 統 聚 及 其 他 遺 蹟, 為 我 國 歷 史 上 學 術 上 高 落 古 市 街 及 其 他 歷 史 文 化 遺 蹟 度 價 值 者 庭 園 橋 樑 峽 谷 海 濱 山 岳 及 其 他 名 勝 地 為 我 國 藝 術 上 觀 賞 上 高 度 價 值 者, 以 及 動 物 ( 含 生 息 地 繁 殖 地 渡 來 地 ) 植 物 ( 含 自 生 地 ) 和 礦 物 ( 含 產 生 特 異 自 然 現 象 之 土 地 ), 為 我 國 學 術 上 高 度 價 值 者 ( 以 下 稱 紀 念 物 ) 五 與 周 圍 環 境 形 成 一 體 歷 史 風 貌 的 傳 統 建 造 物 群, 並 具 高 度 價 值 者 ( 以 下 稱 傳 統 建 造 物 群 ) 2. 本 法 ( 第 廿 七 條 至 第 廿 九 條 指 定 告 示 通 知 以 及 指 定 書 交 付 解 除 第 卅 七 條 有 關 修 理 之 命 令 或 勸 告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號 為 鑑 查 國 寶 或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實 地 調 查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對 審 議 會 的 諮 詢 事 項 第 一 號 第 八 十 八 條 國 有 有 形 文 化 財 等 指 定 場 合 的 處 理 第 九 十 四 條 國 家 所 有 為 國 寶 等 之 指 定 等 的 調 查 以 及 第 一 百 十 五 條 刪 除 隨 法 令 廢 止 經 過 規 定 的 規 定 ) 中 規 定 的 重 要 文 化 財 含 國 寶 3. 本 法 ( 第 六 十 九 條 指 定 第 七 十 條 暫 指 定 第 七 十 一 條 解 除 第 七 十 七 條 有 關 復 舊 之 命 令 勸 告 第 八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號 特 別 史 蹟 名 勝 天 然 物 等 價 值 調 查 的 入 內 調 查 發 掘 等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五 號 以 及 第 六 號 刪 除 第 八 十 八 條 及 第 九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 中 規 定 的 史 蹟 名 勝 天 然 紀 念 物 含 特 別 史 蹟 名 勝 天 然 紀 念 物 二 三 項 為 昭 和 二 十 七 年 七 月 法 律 第

197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主 管 機 關 第 四 條 古 物 與 民 族 藝 術 之 保 存 維 護 宣 揚 權 利 轉 移 及 保 管 機 構 之 指 定 設 立 與 監 督 等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主 管 第 五 條 古 蹟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歷 史 建 築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六 條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之 維 護 保 育 宣 揚 及 管 理 機 構 之 監 督 等 事 項, 由 經 濟 部 主 管 二 七 二 號 部 份 修 正, 一 三 項 為 昭 和 二 九 年 五 月 法 律 第 一 三 一 號 部 份 修 正, 二 三 項 為 昭 和 四 三 年 六 月 法 律 第 九 九 號 部 份 修 正, 一 三 項 為 昭 和 五 十 年 七 月 法 律 第 四 九 號 部 份 修 正 6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任 務 無 7 國 民 及 所 有 者 等 的 心 態 第 七 條 關 於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策 劃 與 共 同 事 項 之 處 理, 由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會 同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會 商 決 定 之 第 八 條 第 三 條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授 權, 負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必 須 正 確 理 解 文 化 原 文 周 到 注 責 執 行 各 該 地 區 內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及 管 財 為 我 國 歷 史 文 化 等 不 可 欠 缺 者, 認 識 其 意, 譯 為 周 密 留 理 工 作 為 奠 定 未 來 文 化 向 上 發 展 的 基 礎, 並 周 密 留 意 意 徹 底 致 力 本 法, 適 切 施 行 保 存 的 宗 旨 第 四 條 1. 全 體 國 民 必 須 真 誠 協 助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為 達 成 本 法 目 的 的 施 行 措 施 2. 文 化 財 的 所 有 者 及 其 他 關 係 者, 應 自 覺 文 化 財 為 貴 重 的 國 民 財 產, 為 公 家 妥 善 保 存, 而 且 儘 其 可 能 致 力 公 開 等 的 文 化 活 用 3. 政 府 以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當 執 行 本 法, 必 須 尊 重 相 關 者 的 所 有 權 和 其 他 的 財 產 權

198 18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從 表 一 的 中 日 之 法, 即 我 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2 ( 以 下 略 稱 文 資 法 ) 與 日 本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3 ( 以 下 略 稱 文 財 法 ) 的 總 則 比 較 對 照, 可 見 及 兩 者 不 同 國 情 之 下, 立 法 的 需 求 與 走 向 今 擬 從 目 的 對 象 及 定 義 等, 作 一 比 較 我 國 的 文 資 法 其 目 的 在 於 保 存, 而 其 目 標 則 在 於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和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日 本 的 文 財 法, 其 目 的 則 在 於 而 保 存 和 活 用, 其 目 標 則 在 4 於 增 進 國 民 的 文 化 向 上, 貢 獻 世 界 文 化 的 進 步 兩 者 比 較, 即 我 方 日 方 目 的 有 保 存 無 活 用 保 存 活 用 並 重 目 標 有 精 神 生 活 有 自 國 文 化 無 物 質 生 活 無 世 界 文 化 ( 無 此 思 維 ) 自 國 文 化 世 界 文 化 並 重 此 中 我 方 的 有 無 相 對 於 日 方 的 並 重, 可 說 是 有 者 為 重, 無 者 為 輕 之 謂, 即 重 保 存, 輕 活 用, 重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輕 物 質 生 活, 重 己 身 中 華 文 化, 輕 人 類 世 界 文 化 想 必 其 問 題 在 於 單 向 的 思 維, 有 如 唯 一 的 單 行 道 思 考, 缺 少 相 互 提 攜 的 對 話 的 互 通 來 往, 即 雙 向 道 的 思 維 故 其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的 目 標, 想 必 是 以 自 然 納 含 物 質 生 活 的 思 維, 因 為 必 有 物 質 生 活 基 礎 才 能 走 向 精 神 生 活, 故 言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想 必 是 已 包 含 物 質 面 的 這 樣 地 看, 那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亦 是 自 然 納 含 世 界 文 化 若 是 如 此, 則 所 謂 的 世 界 文 化, 是 較 傾 向 自 我 中 心 意 識 為 主, 事 實 上, 這 即 是 單 向 性 思 維, 不 是 以 世 界 文 化 為 主, 與 其 相 互 對 話 的 整 體 性 思 考 故 其 目 標 中 見 不 著 如 日 方 的 期 待 己 身 之 力 欲 貢 獻 世 界 文 化 的 進 步 然 而 如 何 進 步? 則 是 要 在 己 身 國 民 文 化 向 上 的 基 礎 上 有 貢 獻, 而 貢 獻 的 方 法 則 是 透 過 活 用 方 式 致 達 的 既 是 取 以 活 用 方 式 的 手 段, 且 是 從 國 民 文 化 著 手 走 向 世 界 文 化, 其 目 的 就 並 非 為 保 存 而 保 存 的 單 向 思 維, 而 是 再 度 回 到 原 點, 即 需 假 以 全 體 國 民 力 量 的 雙 向 互 動 達 成 的 本 稿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為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印 製 版 本 此 份 資 料 為 文 建 會 張 書 豹 科 長 所 供, 傳 研 所 助 教 黃 秀 梅 寄 至 研 習 地 大 阪 大 學 而 得 之 在 此 我 對 二 位 之 助 致 以 深 謝 之 忱 日 本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參 用 版 本 為 文 化 財 保 護 の 實 務 ( 下 ) ( 東 京 : 柏 書 房, ), 以 及 文 化 財 保 護 關 係 法 令 集 (ぎようせい 株 式 會 社, ) 新 舊 二 版 本 本 稿 表 一 之 文 財 法 2 要 旨 目 的, 即 中 村 賢 二 郎, 文 化 財 保 護 制 度 概 說 ( 東 京 :ぎ ようせい 株 式 會 社, ), 頁 1~3

199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89 全 體 國 人 的 力 量 在 那 兒? 為 此, 在 其 文 財 法 定 義 之 後 的 第 三 條 和 第 四 條, 作 了 而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明 確 又 清 楚 的 責 任 劃 分 即 前 者 以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為 主, 而 後 者 以 一 般 國 民 及 文 化 財 所 有 者 為 主 5 前 者 的, 即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必 須 正 確 理 解 文 化 財 為 我 國 歷 史 文 化 等 不 可 欠 缺 者, 認 識 其 為 奠 定 未 來 文 化 向 上 發 展 的 基 礎, 並 周 密 留 意 徹 底 致 力 本 法 適 切 施 行 保 存 的 宗 旨 此 中 以 極 明 確 的 任 務 性 訓 示 規 定, 即 必 須 正 確 理 解 徹 底 致 力 周 密 留 意 的 要 求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亦 即 直 接 告 示 國 家 龐 大 公 務 人 員 體 系 的 基 本 工 作 責 任 與 認 識 尤 其 是 對 文 化 財 為 歷 史 文 化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正 確 理 解 外, 還 以 更 需 認 識 其 為 奠 定 未 來 文 化 向 上 發 展 基 礎 的 前 瞻 性 建 設 性 的 意 識 灌 輸, 實 為 極 至 重 要 的 發 現 與 思 維 與 心 境 事 實 上, 一 國 文 化 財 即 使 是 歷 史 再 悠 久, 再 輝 煌, 總 有 不 喜 過 往 的 傳 統 的 氣 氛 之 人, 但 是 對 於 前 瞻 的 建 設 的 且 是 向 上 發 展 的, 任 何 人 皆 會 加 以 關 心 重 視 因 而, 此 中 對 未 來 文 化 向 上 發 展 基 礎 的 強 調, 實 是 其 立 法 英 明 之 舉 更 何 況 是 國 家 公 務 體 系 一 員, 怎 能 不 被 託 付 此 道 重 責 大 任 呢? 此 點 卻 是 我 們 極 度 欠 缺 的 思 維 與 心 境 後 者 的, 有 三 項 條 文 6, 今 省 略 之 即 是 對 國 民 及 文 化 財 所 有 者 的 心 理 面 建 設 與 其 柔 性 強 調, 即 全 體 國 民 必 須 真 誠 協 助 以 達 成 本 法 的 目 的 與 施 行 措 施 對 文 化 財 所 有 者 及 其 他 者, 則 應 自 覺 其 為 貴 重 的 國 民 財 產, 為 公 家 妥 善 保 存, 而 且 盡 其 可 能 致 力 公 開 等 的 文 化 活 動 與 利 用 ; 以 及 執 行 本 法 的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必 須 尊 重 相 關 者 的 所 有 權 和 其 他 財 產 權 的 基 本 心 態 訓 示 其 次 就 定 義 觀 之 中 日 皆 因 各 自 國 情 與 其 文 化 背 景, 分 類 而 定 義 我 方 以 古 物 古 蹟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其 有 關 文 物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歷 史 建 築 六 者 述 之 ; 日 方 則 以 有 形 文 化 財 無 形 文 化 財 民 俗 文 化 財 史 蹟 名 勝 天 然 記 念 物 傳 統 建 造 物 群 五 者 述 之 5 6 本 稿 表 一 之 文 財 法 6 及 7, 即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本 稿 表 一 之 文 財 法 7 要 旨 國 民 及 所 有 者 等 的 心 態, 及 同 注 (4) 中 村 賢 二 郎 之 書

200 19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兩 方 相 較, 幾 乎 雷 同, 只 是 在 分 類 的 定 義 內 涵 與 價 值 取 向, 稍 有 差 異 蓋 文 化 資 產 皆 是 人 類 文 明 千 年 產 物, 其 內 容 對 象, 蓋 各 民 族 文 化 發 展 皆 有 之 不 過 因 於 日 方 起 步 甚 早, 此 面 制 度 建 立 已 達 有 百 年, 相 較 於 僅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我 方, 確 實 在 分 類 的 定 義 內 涵 與 價 值 認 定, 較 我 方 嚴 謹 又 靈 活 例 如, 前 述 的 中 日 分 類, 其 六 者 與 五 者 之 差, 在 於 我 方 對 龐 大 可 視 的 文 化 遺 產 區 以 古 物 與 古 蹟 二 類 者, 日 方 則 歸 以 有 形 文 化 財 一 類 古 物 古 蹟, 取 以 二 類 區 分, 或 歸 於 一 類, 有 其 便 與 不 便, 孰 優 孰 劣, 甚 難 言 之 不 過, 就 學 理 言, 即 人 類 文 明 史 面 發 展 來 看 人 類 尚 未 有 構 築 式 住 居 空 間 前, 生 活 工 具 早 於 一 切, 但 是 自 有 構 築 空 間 之 後, 生 活 工 具 也 罷, 一 切 製 作 也 罷, 幾 乎 皆 對 應 空 間 的 存 在 而 製 作 故 以 人 類 住 居 構 築 的 外 構 空 間 而 始, 其 建 造 物 到 其 內 構 空 間 存 在 的, 即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品 書 蹟 典 籍 古 文 書 及 其 他 有 形 的 文 化 產 物 為 止, 便 成 為 其 定 義 有 形 文 化 財 分 類 內 涵 的 思 維 主 體 事 實 上, 將 內 構 空 間 外 構 空 間 的 文 化 產 物, 一 體 觀 照, 且 化 為 一 體 的 有 形 文 化 財 分 類 及 其 定 義, 就 今 日 快 速 變 遷 的 社 會 實 情 觀 之, 確 實 有 其 未 雨 綢 繆 與 方 便 活 用 的 優 勢 之 處 究 其 原 因, 是 其 早 期 制 度 發 展 中, 已 發 現 其 缺 失 後, 逐 步 改 進 而 漸 達 的 若 從 其 昭 和 二 十 五 年 (1950)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制 定 之 前 來 看, 其 對 古 物 古 蹟 二 者, 皆 是 取 此 二 類 處 理 即 一 八 七 一 年 的 古 器 舊 物 保 存 方 ( 法 ), 一 八 八 八 年 的 臨 時 全 國 寶 物 取 調 局 一 九 二 九 年 的 國 寶 保 存 法 一 九 三 三 年 重 要 美 術 品 等 的 保 存 相 關 法 律, 7 皆 是 針 對 我 方 所 謂 的 可 供 鑑 賞 研 究 發 展 宣 揚 而 具 有 歷 史 及 藝 術 價 值 之 器 物 8 然 經 多 年 的 實 際 操 作 與 檢 討, 終 規 劃 為 有 形 文 化 財 一 類 關 於 此, 可 舉 最 近 一 例, 即 九 二 一 大 震 災 案 例 : 九 二 一 大 震 災, 倒 下 極 多 古 蹟 民 宅, 最 著 名 的 即 是 台 中 霧 峰 林 家 宮 保 第 等 當 時 第 一 線 搶 救 者, 似 乎 較 重 古 蹟 本 身, 建 材 如 何 保 存 好 以 備 再 建 用 相 對 的, 許 多 地 面 板 面 樑 柱 彩 繪 反 被 忽 視 極 多 散 落 下 的 雕 花 櫺 窗 等 工 藝 品, 不 少 任 其 原 地, 就 是 較 好 僅 止 於 被 收 撿 起 來 八 個 月 後, 即 翌 年 五 月, 筆 者 與 教 育 部 古 物 工 作 小 組 前 往 宮 保 第 等, 咳! 不 言 也 罷! 7 8 拙 稿 < 之 一 > < 之 二 > 一 文 ( 注 1) 中 的 表 二 日 本 文 化 財 保 存 制 度 發 展 沿 革 略 表 及 表 三 日 本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制 度 發 展 沿 革 圖 示 略 表, 以 上 參 見 拙 稿 之 二 ( 注 1), 藝 術 評 論 14(2003), 頁 263~275, 及 頁 284 本 稿 表 一 之 文 資 法 之 4 要 項 - 定 義 -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及 其 細 目, 可 參 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條

201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91 當 時 後 學 在 想, 如 果 國 人 皆 知 古 物 古 蹟 是 一 體, 且 是 同 等 重 要, 恐 怕 不 會 如 此 搶 救 的 第 一 線 者 幾 乎 是 古 建 築 專 家 為 主, 如 果 當 時 亦 搭 配 古 物 的 尤 其 是 傳 統 視 覺 造 型 藝 術 類 工 作 者 的 話, 總 會 善 待 些 吧! 事 實 上, 從 國 外 搶 救 例 子 知, 當 外 構 空 間 嚴 重 受 損 時, 可 被 搶 救 的 內 構 空 間 重 要 文 物, 實 被 列 為 最 緊 急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因 為 太 多 易 碎 易 壞 的 文 物 無 法 接 受 晝 夜 溫 差 濕 氣 等 的 侵 蝕 歸 之, 我 方 的 文 資 法 將 二 者 區 分, 實 便 於 其 單 一 取 向 為 之 古 建 者 搶 救 古 蹟 絕 對 正 確, 是 其 專 業 工 作 然 古 物 只 好 另 待 他 者 了 這 樣 的 問 題, 實 在 於 一 下 倒 塌 太 多, 以 致 無 法 區 以 古 蹟 或 古 物 為 重 的 搶 救 順 位 此 重 大 九 二 一 震 災 教 訓 雖 激 起 其 後 歷 史 建 築 的 重 視 與 修 法, 但 是 對 於 應 可 被 緊 急 搶 救 的 第 一 線 古 物, 又 如 何 待 之? 事 實 上, 只 有 被 毀 一 途 其 次, 就 價 值 取 向 觀 之, 中 日 二 法 幾 乎 雷 同 蓋 我 方 取 以 統 整 式 定 義, 即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者, 而 日 方 基 本 亦 以 此 三 者 價 值 定 義 之, 但 是 在 面 對 不 同 類 項 文 化 財 時, 則 較 務 實, 以 其 文 化 財 保 存 或 傳 承 之 需, 有 所 調 整 即 有 形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歷 史 藝 術 之 高 度 價 值 者 為 之, 此 中 日 無 差 然 從 無 形 文 化 財 及 民 俗 資 料 轉 換 而 成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9, 就 非 以 價 值 觀 取 之, 而 是 以 理 解 我 國 ( 指 日 本 ) 國 民 生 活 不 可 欠 缺 者 為 其 文 化 資 產 的 實 質 定 義 此 點 跳 脫 藝 術 甚 或 價 值 觀 的 思 考, 實 在 非 常 值 得 我 方 學 習 省 思 的 10 至 於 記 念 物 遺 蹟 類 採 歷 史 學 術 之 價 值, 庭 園 景 觀 類 採 藝 術 觀 賞 之 價 值, 動 植 礦 物 類 則 採 學 術 之 價 值 再 者, 傳 統 建 造 物, 即 我 方 之 謂 的 歷 史 建 築, 則 以 模 糊 性 的 高 度 價 值 者 用 語 為 之, 無 確 切 的 價 值 屬 性, 此 點 實 有 助 於 實 務 操 作 之 便 此 中, 值 得 一 述 的, 是 日 本 在 價 值 取 向 上, 對 於 有 形 文 化 財 和 記 念 物 則 採 取 一 體 從 屬 關 係 的 定 義 內 涵 思 維 與 操 作 手 法, 確 是 非 常 務 實 又 精 明 之 舉 即 對 有 形 的 文 化 產 物, 其 為 我 國 ( 指 日 本 ) 歷 史 上 藝 術 上 高 度 價 值 者, 需 包 含 於 此 等 互 為 一 9 10 本 稿 表 一 之 文 財 法 4 要 項 - 定 義 -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以 及 附 件 七 重 要 民 俗 無 形 文 化 財 指 定 基 準 後 學 自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至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共 執 行 四 期 文 建 會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 委 辦 的 民 間 保 存 傳 習 計 畫 綜 合 計 畫 專 案 在 每 次 的 年 度 研 討 會 檢 討 中, 皆 有 民 間 藝 術 為 保 存 而 保 存, 為 傳 習 而 傳 習 的 質 疑 聲 音 其 意 即 是 意 指 民 間 藝 術 非 精 湛 到 值 得 政 府 預 算 的 提 供 或 補 助 其 實 這 正 是 我 方 未 對 民 俗 類 的 文 化 資 產 定 義 作 一 確 切 的 區 隔, 仍 本 於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之 謂 的 統 整 式 價 值 觀 思 維, 其 實 這 實 是 有 礙 於 民 俗 類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傳 承 發 展 此 極 不 正 確 的 價 值 判 斷 與 認 定, 我 們 確 實 須 重 新 思 維, 假 以 時 代 性 地 域 性 生 活 性 傳 承 衍 變 的 實 質 意 義 與 其 民 俗 生 命 觀 之, 可 能 較 宜 吧!

202 19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體, 形 成 價 值 的 土 地 及 其 物 件 記 念 物 中 對 動 物 需 含 生 息 地 繁 殖 地 渡 來 地, 對 植 物 須 含 自 生 地, 對 礦 物 須 含 產 生 特 異 自 然 現 象 之 土 地 此 種 完 整 一 體 的 從 屬 關 係 思 維, 姑 且 不 論 日 方 是 如 何 的 經 驗 累 積 而 察 知, 且 付 諸 實 行, 重 要 的 是, 在 現 實 面 操 作 上 解 決 此 類 問 題 的 發 現 與 心 得, 想 必 就 極 為 國 內 所 需 了 國 內 類 似 案 例, 真 是 層 出 不 窮 案 例 :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頻 頻 為 媒 體 所 報 導 的 台 中 摘 星 山 莊 事 件, 想 必 是 其 著 名 一 例 先 是 並 非 指 定 古 蹟, 後 來 修 法, 地 方 政 府 有 指 定 地 方 古 蹟 之 權, 等 台 中 縣 府 指 定 後, 此 座 山 莊 實 在 太 大 了, 連 同 互 為 一 體 形 成 其 價 值 的 土 地 及 其 他 物 件 的 話, 即 其 大 宅 第 之 前 的 蓮 花 池 竹 林 等, 需 龐 大 的 費 用 建 商 可 出 資 二 億, 然 地 方 政 府 卻 無 法 這 即 是 我 方 文 資 法 中 對 建 造 物 欠 缺 一 體 從 屬 關 係 的 價 值 思 維 所 致 11 案 例 : 澎 湖 望 安 島 的 綠 蠵 龜 事 件, 雖 是 歸 於 農 委 會 保 育 類 動 物, 但 是 日 方 則 是 歸 在 文 化 財 紀 念 物 下 若 有 如 日 方 的 動 物 須 含 生 息 地 繁 殖 地 渡 來 地 的 思 維, 就 不 會 在 綠 蠵 龜 上 岸 的 必 經 之 地, 修 造 了 一 條 以 人 為 便 的 水 泥 便 道 還 好, 最 後 是 順 應 輿 論 清 除 了 12 三 民 族 藝 術 與 無 形 文 化 財 我 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所 指 的 民 族 藝 術, 即 是 日 本 文 財 法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之 謂 至 於 何 謂 民 族 藝 術? 實 不 易 答 之, 因 其 並 非 以 藝 術 對 象 或 內 涵 為 其 定 義 稱 名, 而 是 以 藝 術 之 成 就, 亦 即 一 國 或 一 民 族 藝 術 面 的 最 高 造 詣 代 表 換 言 之, 即 是 一 國 一 民 族 不 可 替 換 的 絕 對 成 就 者 之 謂 關 於 此, 若 從 日 本 文 財 法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之 謂, 可 能 較 易 於 了 解 吧! 日 本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是 對 應 有 形 文 化 財 而 來, 其 因 是 後 者 的 有 形 文 化 財 稱 名, 雖 是 於 昭 和 二 五 年 的 文 財 法 揭 示 定 名, 但 是 其 保 護 的 項 目, 即 有 形 的 文 化 產 物 ( 即 我 方 之 謂 的 文 化 遺 產 ), 早 在 明 治 四 年 (1871) 開 始 的 古 器 舊 物 保 存 方 ( 法 ) 筆 者 與 本 校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陳 奕 愷 研 究 助 理 及 台 中 文 化 中 心 陳 嘉 瑞 組 長 等 曾 於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及 八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前 往 參 訪, 第 二 度 時 曾 做 過 一 下 午 的 重 要 資 料 拍 攝 紀 錄 筆 者 曾 於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卅 日 至 七 月 四 日 帶 本 校 傳 研 所 新 生 于 國 華 林 正 儀 孫 華 翔 張 淑 卿 等 的 澎 湖 地 區 田 野 參 訪 實 習, 七 月 三 日 前 往 望 安 島 一 夜 二 日 參 1998 澎 湖 地 區 參 訪 暨 田 野 調 查 - 實 習 報 告 (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 ), 頁 116~132 本 報 告 未 出 版

20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93 制 度 中, 即 對 有 形 的 文 化 遺 產 著 手 保 存, 其 後 一 直 到 昭 和 二 五 年 (1950) 止, 幾 乎 全 是 對 有 形 文 化 遺 產 的 保 存 措 施, 因 而 是 年 制 定 文 財 法 時, 匯 整 過 往 諸 法 對 所 有 物 類 之 形 的 各 方 面 文 化 遺 產 制 度, 自 然 順 勢, 水 到 渠 成 地 蔚 為 有 形 文 化 財, 相 對 於 此 之 外, 即 定 以 無 形 文 化 財 稱 名 13 然 而 兩 者 的 差 異, 在 於 有 些 文 化 財 是 以 建 造 物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品 書 蹟 典 籍 古 文 書 及 其 他 有 形 文 化 產 物 ( 即 遺 產 ) 的 物 為 其 基 本 定 義, 相 對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正 如 日 本 是 以 藝 術 ( 即 國 內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之 謂 ) 工 藝 技 術 ( 即 國 內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之 謂 ) 的 演 技 形 式 和 製 作 技 術, 以 其 特 色 的 個 人 或 集 團 相 互 傳 承 習 得 的 無 形 之 技, 故 並 非 指 人 和 人 的 集 團 14 此 等 若 做 一 整 理, 即 如 下 編 號 區 分 種 類 指 定 特 別 指 定 備 註 1 有 形 文 化 財 建 築 物 重 要 文 化 財 國 寶 美 術 工 藝 品 考 古 資 料 歷 史 資 料 2 無 形 文 化 財 藝 能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工 藝 技 術 3 民 俗 文 化 財 衣 服 器 具 家 屋 及 其 他 物 件 ( 有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形 ) 風 俗 慣 習 民 俗 藝 能 ( 無 形 )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知 有 形 文 化 財, 以 有 形 的 物 為 指 定, 謂 之 重 要 文 化 財, 特 別 指 定 者 謂 之 國 寶, 而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無 形 的 技 藝 為 指 定, 謂 之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但 是 為 具 體 實 現 無 形 之 技 的 存 在, 就 有 必 要 認 定 可 以 傳 承 習 得 此 面 技 的 人 或 人 的 集 團,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和 保 持 團 體 15 換 言 之, 在 全 國 眾 多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中, 由 國 家 指 定 的 技 藝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相 對 的, 就 有 為 習 得 此 指 定 之 技 藝 的 人 或 人 的 團 體, 再 由 國 家 認 定 其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保 持 者 和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保 持 團 體 文 化 財 保 護 について( 座 談 會 ), 收 於 文 化 財 保 護 の 實 務 ( 上 ) ( 東 京 : 柏 書 房, ), 頁 12~16 14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保 持 者 會 編, 無 形 文 化 財 要 覽 ( 東 京 : 藝 草 堂, ), 頁 4~5 15 同 注 (14) 16 同 注 (14)

204 19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事 實 上, 此 等 經 由 無 形 之 技 的 指 定 與 其 相 對 傳 承 習 得 的 保 持 者 與 保 持 團 體 認 定, 正 是 日 本 無 形 文 化 財 保 存 維 護 上 最 令 人 稱 道 之 處, 相 對 的, 也 正 是 我 國 此 面 民 族 藝 術, 尤 其 是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保 存 傳 承 上, 最 令 人 難 過 的 痛 心 之 處 案 例 : 例 如, 當 年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李 天 祿 的 布 袋 戲 侯 佑 宗 的 鑼 鼓 樂 李 祥 石 的 南 管 戲, 皆 因 採 取 個 人 的 技 藝 絕 活 的 指 定 而 保 存, 但 是 在 執 行 傳 習 計 劃 時, 皆 因 無 指 定 的 保 持 團 體 搭 配, 使 得 傳 習 計 劃 的 美 意 大 打 折 扣, 頓 失 傳 習 之 精 神 與 制 度 事 實 上,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三 年 傳 習 嘗 試 後, 就 急 速 停 止 試 問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類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傳 承, 可 以 靠 一 位 年 齡 極 度 高 壽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傳 承 嗎? 這 是 一 定 需 要 為 傳 承 其 技 的 一 個 完 整 性 保 持 團 體 來 擔 負 起 職 責 的 這 一 點, 我 們 現 行 的 文 資 法 勢 必 做 一 更 前 瞻, 更 務 實 的 修 正, 以 符 此 面 國 人 蔚 為 最 高 民 族 藝 術 的 保 存, 以 盡 代 代 相 襲 傳 承 的 天 責 至 於 中 日 之 法, 今 擬 作 比 較, 製 一 簡 表 如 下 編 號 表 二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民 族 藝 術 與 無 形 文 化 財 法 條 比 較 對 照 表 要 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 譯 稿 ) 備 註 1 主 管 第 四 章 民 族 藝 術 機 關 第 四 十 條 職 責 教 育 部 對 於 民 族 藝 術 應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調 查 採 集 及 整 理, 並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由 教 育 部 或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專 設 機 構 保 存 或 維 護 前 項 之 調 查 採 集 及 整 理, 教 育 部 得 委 託 地 方 政 府 團 體 或 專 家 進 行 2 重 要 第 四 十 一 條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等 無 教 育 部 得 就 民 族 藝 術 中 擇 其 重 要 者 指 定 為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前 項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重 要 性 時, 教 育 部 得 解 除 其 指 定 第 三 章 之 二 無 形 文 化 財 本 章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三 1. 文 部 大 臣 得 就 無 形 文 化 財 中 重 要 者 指 定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2. 文 部 大 臣 當 依 前 者 規 定 指 定 時, 必 須 認 定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與 保 持 團 體 (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是 主 要 的 成 員, 而 且 是 團 體 決 定 的 代 表 者 之 謂 以 下 皆 同 ) 3.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指 定, 其 旨 須 公 刊 官 報, 並 通 知 欲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者 保 持 團 體 者 ( 該 保 持 團 體 的

20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95 代 表 者 ) 4. 文 部 大 臣 在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指 定 之 後,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認 定 有 足 以 認 定 者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就 追 加 認 定 其 為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5. 依 前 項 規 定 的 追 加 認 定, 準 用 第 三 項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2 4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3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解 除 等 無 ( 援 自 同 前 第 四 十 一 條 ) 前 項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重 要 性 時, 教 育 部 得 解 除 其 指 定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四 1.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喪 失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價 值 時 候,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解 除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2. 保 持 者 因 心 身 障 礙 被 認 定 是 不 適 當 的 保 持 者 時 候 保 持 團 體 因 其 成 員 異 動 被 認 定 是 不 適 當 的 保 持 團 體 時 候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解 除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3.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指 定 解 除, 或 前 項 規 定 的 認 定 解 除, 其 旨 須 公 刊 官 報, 並 通 知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代 表 者 4. 保 持 者 死 亡 時, 或 保 持 團 體 解 除 時 ( 含 消 滅 時 以 下 同 於 此 條 及 次 條 ), 即 解 除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 保 持 者 的 所 有 死 亡 時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所 有 解 散 時, 即 解 除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此 時 文 部 大 臣 須 於 官 報 公 刊 其 旨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2 4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4 保 持 者 的 姓 名 變 更 等 無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五 保 持 者 變 更 姓 名 或 住 所 或 死 亡 時 其 他 有 文 部 省 令 規 定 事 由 時, 保 持 者 或 繼 承 者 必 須 在 事 由 發 生 日 ( 有 關 保 持 者 死 亡 時, 繼 承 人 知 其 事 實 之 日 ) 起 二 十 日 之 內, 以 記 載 有

206 19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文 部 省 令 規 定 事 項 書 函, 向 文 化 廳 長 官 申 報 保 持 團 體 變 更 名 稱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或 代 表 者, 成 員 發 生 異 動 或 解 散 時, 其 代 表 者 ( 保 持 團 體 解 散 之 時, 該 當 代 表 者 之 人 ) 同 樣 為 之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50 年 7 月 法 律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文 部 省 令 即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或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之 保 持 者 等 的 姓 名 變 更 等 申 報 及 有 關 規 則 第 一 條 至 第 三 條 5 民 族 藝 師 的 遴 聘 無 第 四 十 二 條 教 育 部 為 保 存 發 揚 及 傳 授 傳 統 技 藝, 對 於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具 有 卓 越 技 藝 者, 得 遴 聘 為 藝 師 ; 其 遴 聘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6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及 藝 師 任 第 四 十 三 條 對 於 民 族 藝 術 之 傳 授 研 究 及 發 展, 教 育 部 得 設 專 門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或 鼓 勵 為 之 前 項 專 門 教 育 或 訓 練 機 構, 得 聘 請 藝 師 擔 任 教 職 ;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教 無 7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第 四 十 四 條 政 府 對 於 即 將 消 失 之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應 詳 細 製 作 記 錄 及 採 取 適 當 之 保 存 措 施, 並 對 具 有 該 項 民 族 藝 術 技 藝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給 予 保 護 及 獎 勵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六 1. 文 化 廳 長 官 認 為 必 要 保 存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時, 為 保 存 有 關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自 身 的 記 錄 製 作 傳 承 者 養 成 及 其 他, 得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國 家 認 為 保 持 者 保 持 團 體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的 是 適 當 擔 當 保 存 者, 得 補 助 保 存 必 要 的 部 份 經 費 2. 依 前 項 規 定 交 付 補 助 金 時, 準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及 第 三 項 指 揮 監 督 的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207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公 開 9 有 關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保 存 的 助 言 或 勸 告 無 10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製 作 等 無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七 1. 文 化 廳 長 官 對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得 勸 告 其 公 開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對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所 有 者 得 勸 告 其 公 開 記 錄 2.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有 欲 公 開 其 旨 而 申 請 國 庫 費 用 負 擔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時, 準 用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七 項 公 開 的 負 擔 費 用 的 規 定 3.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所 有 者 欲 公 開 其 旨 申 請 接 受 國 家 補 助 情 形, 為 文 化 廳 長 官 承 認 時, 國 家 得 補 助 其 公 開 須 要 的 部 份 經 費 4. 依 前 項 規 定 交 付 補 助 金 時, 準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項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及 第 三 項 指 揮 監 督 的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1 2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3 項 為 其 全 部 修 正,4 項 為 同 法 追 加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八 文 化 廳 長 官 認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是 適 當 的 擔 當 保 存 者, 得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作 必 要 的 助 言 或 勸 告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第 五 十 九 條 之 九 1. 文 化 廳 長 官 得 就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中 擇 其 特 別 有 必 要 者, 自 製 保 存 或 公 開 其 記 錄 國 家 對 適 當 者 得 補 助 該 當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公 開 或 其 記 錄 的 製 作 保 存 或 公 開 必 要 的 部 份 經 費 2. 依 前 項 規 定 交 付 補 助 金 時, 準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及 第 三 項 指 揮 監 督 的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208 19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從 表 二 中 日 之 法 觀 之, 二 者 幾 乎 近 似 雷 同, 尤 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上 的 指 定 解 除 保 存 三 項 上, 極 為 近 似, 只 是 在 於 細 微 精 粗 的 嚴 謹 度 差 異 而 已 當 然, 因 於 國 情 不 同, 我 方 文 資 法 中, 有 所 謂 日 方 沒 有 的 主 管 機 構 職 責 民 族 藝 師 遴 聘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及 藝 師 任 教 的 實 務 性 功 能 性 條 款 ; 相 對 的, 日 方 亦 有 我 方 不 見 的 保 持 者 的 姓 名 變 更 等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公 開 的 配 套 性 必 要 性 條 款, 這 個 確 是 我 方 忽 視 的 缺 失 處 關 於 此, 今 擬 分 述 如 下 ( 一 ) 主 管 機 關 職 責 關 於 此, 今 擬 依 表 六 的 要 旨 之 序, 做 一 敘 述 首 是 主 管 機 關 職 責, 我 方 文 資 法 中 有 此 條 款, 日 方 卻 無 即 教 育 部 對 於 民 族 藝 術 應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調 查 採 集 及 整 理, 並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由 教 育 部 和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或 專 設 機 構 保 存 或 維 護 前 項 之 調 查 採 集 及 整 理, 教 育 部 得 委 託 地 方 政 府 團 體 或 專 家 進 行 此 為 主 管 機 關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中 重 要 職 責 的 工 作, 為 何 我 方 有, 而 日 方 無 呢? 經 查 閱 其 法 始 之, 日 方 的 此 道 重 要 職 責 工 作, 反 而 是 因 其 重 要, 另 以 兩 篇 專 章 法 條 明 定 之, 即 其 文 財 法 的 第 五 章 之 三 文 化 財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護 17 及 第 五 章 之 四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18 此 二 章 包 含 層 次 極 廣, 我 方 所 指 的 調 查 採 集 整 理, 只 是 其 法 條 之 中 一 部 分 而 已 再 者, 我 方 所 指 的 調 查 採 集 整 理, 包 括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 即 日 方 有 形 文 化 財 )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 即 日 方 無 形 文 化 財 ) 二 者, 而 日 方 則 是 依 其 性 質, 將 各 類 文 化 財 的 傳 統 技 術 和 技 能, 以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方 式 者 劃 分 在 第 五 章 之 三 的 文 化 財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護 條 款 中, 而 重 要 的 有 形 及 無 形 文 化 財 則 皆 歸 在 第 五 章 之 四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條 款 中 不 過, 不 論 熟 者, 重 要 的 事, 當 要 被 指 定 和 解 除 其 重 要 性 時, 文 部 大 臣 必 須 諮 詢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19 這 時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則 依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成 立 的 五 個 專 門 調 查 會 執 行 20 即 建 造 物 以 外 的 有 形 文 化 財 ( 即 我 方 的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 在 第 一 專 門 調 查 會 執 行, 而 無 形 文 化 財 ( 即 我 方 的 民 族 藝 術 ) 在 第 四 專 門 調 查 會 執 行 21 然 後 以 其 執 行 調 查 的 結 果 報 告 答 17 文 財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七 至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十 二 18 文 財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四 19 文 財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二 號 第 三 號 20 昭 和 四 十 三 年 (1968) 六 月 十 五 日 政 令 第 百 七 十 一 號 ( 文 化 財 保 護 の 實 務 ( 下 ) 東 京 : 柏 書 房, , 頁 104~105 ) 21 附 件 十 一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組 織 圖 之 2

209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199 覆 之 然 而 日 方 法 中 的 調 查,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特 指 之 意 22 這 樣 地 看, 日 方 的 調 查 採 集 整 理, 實 非 我 方 僅 以 一 則 法 條 就 可 蓋 括 完 成, 實 有 二 重 甚 或 三 重 層 關 卡 的 把 關 即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 為 調 查 審 議 專 門 事 項 ), 置 專 門 委 員 ( 為 調 查 審 議 特 別 專 門 事 項, 必 要 時 再 置 ) 臨 時 專 門 委 員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專 門 委 員 會 和 臨 時 專 門 委 員, 皆 是 文 化 廳 長 官 自 該 當 專 門 事 項 有 學 識 且 有 經 驗 者 中 任 命, 尤 其 是 專 門 委 員 則 有 任 期 制, 即 二 年 一 任, 然 後 再 分 屬 於 各 個 專 門 調 查 會 中 23, 執 行 我 方 所 謂 的 調 查 採 集 整 理 等 的 主 管 機 構 職 責 然 而, 此 多 重 層 把 關 的 調 查 審 議 制 度 設 計, 正 是 國 內 極 度 需 要 的 案 例 : 日 方 為 調 查 審 議 依 文 化 財 保 護 令 設 置 的 專 門 調 查 會 以 及 分 屬 各 個 專 門 調 查 會 的 專 門 委 員 及 臨 時 專 門 委 員 的 制 度, 國 內 目 前 的 文 資 法 中 不 僅 未 見, 亦 無 制 度 性 的 任 期 制 然 而, 國 內 既 無 又 如 何 運 作 呢? 若 從 筆 者 自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1990) 開 始 承 辦 教 育 部 社 教 司 委 託 此 類 專 案 至 八 十 八 年 (1999) 六 月 止, 知 國 內 亦 有 其 制 度 國 內 的 文 資 法 對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的 調 查 審 議, 僅 以 第 四 十 條 做 宣 示 性 的 職 責 告 知 而 已, 故 無 設 計 此 等 完 整 制 度 的 法 源 設 計 然 而 在 第 四 十 二 條 確 有 為 遴 聘 藝 師, 其 遴 聘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的 法 源 因 此 在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 以 下 略 稱 遴 聘 辦 法 ) 第 三 條 即 有 教 育 部 訂 定 的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24 的 法 源 依 據 此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其 位 階 性 質, 即 同 於 日 本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日 方 的 審 議 會 是 自 此 面 文 化 相 關 的 極 度 豐 碩 見 識 者 中, 由 文 部 大 臣 任 命 經 由 內 閣 ( 即 我 方 的 行 政 院 ) 承 認 的 五 人 為 此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25 換 言 之, 此 審 議 會 只 有 五 位 委 員 ( 即 五 專 門 調 查 會, 各 一 委 員 之 謂 ) 的 組 織 我 方 的 審 議 會 雖 是 教 育 部 長 聘 任 之, 但 不 須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因 此 委 員 人 數 不 少 記 得 當 年 筆 者 曾 列 席 此 審 議 會 時, 知 是 以 各 類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的 比 例 代 表 組 成 的, 近 達 二 十 多 位 照 理 言,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雖 無 此 審 議 會 法 源, 日 方 文 財 法 中, 有 設 調 查 專 章, 即 第 五 十 四 條 五 十 五 條 1~4 款 其 目 的 在 於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環 境 安 全 性 及 事 件 不 當 行 為 的 司 法 性 調 查, 以 別 於 一 般 學 術 性 田 野 性 的 調 查 研 究 之 謂 同 注 (20)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令 第 四 條 1~6 款 及 第 五 條 1~3 款 附 件 一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第 三 條 25 文 財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三

210 20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但 遴 聘 辦 法 中 卻 有, 對 調 查 審 議 理 應 做 的 極 好 然 問 題 就 出 在 此 因 為 我 方 的 審 議 會 並 非 如 日 方, 是 個 文 化 廳 屬 下 的 正 式 常 態 運 作 附 屬 機 關 26 而 其 下 更 無 為 執 行 調 查 的 專 門 委 員, 臨 時 專 門 委 員, 而 是 以 委 辦 專 案 方 式 交 由 大 學 的 相 關 系 所 中 心 執 行 保 存 傳 習 計 劃 換 言 之, 我 方 對 調 查 審 議, 是 取 以 極 度 扁 平 化 的 制 度 設 計 換 言 之, 日 方 的 二 重 甚 至 三 重 把 關 的 委 員 會 制 度, 我 方 以 扁 平 化 到 僅 以 一 重 為 之, 說 得 好 聽, 是 我 方 的 一 種 制 度 足 當 日 方 的 二 重 和 三 重 但 是, 日 方 與 我 們 相 對 應 的 第 一 重 五 位 委 員 制 度, 卻 是 嚴 謹 到 須 經 內 閣 承 認 換 言 之, 其 所 肩 負 的 責 任 定 是 不 同 的 吧! 至 於 審 議 委 員 的 任 期 制, 值 得 一 述 早 年 教 育 部 執 行 時, 確 是 依 其 任 期 制 ; 故 運 作 較 為 穩 定 但 是 遴 聘 辦 法 自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修 訂 後, 藝 師 改 為 榮 銜 制, 其 欲 傳 藝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畫, 經 教 育 部 審 議 通 過 後, 委 由 文 建 會 辦 理 這 時 問 題 亦 來 文 建 會 辦 理, 其 實 是 由 下 一 級 的 附 屬 機 構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 為 之, 非 如 教 育 部 是 直 接 以 部 級 為 之 然 此 時 附 屬 機 構 皆 籌 備 中, 本 身 所 聘 委 員 亦 無 如 教 育 部 執 行 時 代 的 位 階 高, 再 加 籌 備 主 任 更 迭 快, 國 內 從 事 此 面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的 學 術 單 位 及 研 究 者 又 少 往 往 出 現 執 行 委 辦 專 案 主 持 者, 又 是 專 案 的 審 議 委 員 其 後, 雖 改 進, 有 此 情 形 者 不 出 席 相 關 專 案 的 審 查 但 是, 如 日 方 的 審 議 委 員 絕 不 會 有 參 與 專 案 執 行 制 度 與 其 任 期 制 的 制 度, 實 在 還 相 差 甚 遠, 值 得 大 大 改 進 ( 二 ) 指 定 其 次 就 民 族 藝 術 與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解 除 制 度, 作 一 析 述 我 方 的 文 資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清 楚 簡 明 地 記 述 教 育 部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其 重 要 者 指 定 之, 相 對 的, 以 及 尊 重 事 實 主 義 立 場, 對 其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重 要 性 時, 得 解 除 其 指 定 日 方 文 財 法 的 指 定 解 除 制 度, 基 本 言 雖 如 我 方, 但 是 都 極 度 嚴 謹 完 整 例 如 指 定 時, 從 一 開 始 即 對 保 護 此 無 形 之 技 的 人 事 展 開 認 定 等 的 手 續, 甚 而 未 被 認 定 的 追 加 認 定 等, 亦 皆 不 漏 地 納 函 其 法 條 內 27 換 言 之, 當 被 指 定 時, 即 採 所 謂 26 附 件 十 一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組 織 圖 27 文 財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之 三 1~5 款 及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四 1~4 款

211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01 的 完 備 主 義, 必 須 相 對 地 認 定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和 保 持 團 體, 而 且 會 看 到 並 通 知 其 人 或 團 體, 完 成 法 定 的 手 續 然 而 對 有 遺 珠 之 憾 的 人 或 團 體 時, 還 可 即 時 採 取 補 救 主 義 措 施, 追 加 認 定 並 準 用 相 關 規 定 28 換 言 之, 日 方 的 指 定 動 作, 有 選 項 ( 指 定 ) 選 人 團 體 ( 認 定 ) 手 續 ( 公 告 通 知 ) 直 接 措 施 追 認 同 上 ( 認 定 ) 手 續 ( 公 告 通 知 ) 補 救 措 施 二 種 制 度, 相 互 並 用, 毫 無 遺 珠 之 憾 地 指 定 該 被 指 定 的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此 種 法 源 的 設 計 與 思 維 頗 值 得 國 內 省 思 之 尤 其 是 補 救 主 義 的 措 施 設 計, 當 年 國 內 既 有 遺 珠 之 憾 實 例 案 例 : 當 年 教 育 部 指 定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七 位, 即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類 古 琴 孫 毓 芹 鑼 鼓 樂 侯 佑 宗 南 管 戲 李 祥 石 皮 影 戲 張 德 成 布 袋 戲 李 天 祿 及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類 木 雕 黃 龜 理 木 雕 李 松 林 此 等 可 謂 之 國 內 當 時 此 面 各 類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一 時 絕 對 人 選, 亦 是 名 副 其 實 不 過 布 袋 戲 中 遺 漏 黃 海 岱 幾 乎 是 大 家 一 致 的 遺 憾 如 果 當 年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有 如 日 方 文 財 法 中 的 補 救 主 義 措 施 設 計, 即 文 部 大 臣 在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指 定 之 後, 該 當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持 者 和 保 持 團 體 認 定 有 足 以 認 定 者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以 追 加 認 定 其 為 保 持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但 是, 當 細 思 其 法 設 計 時, 又 發 現 我 們 又 有 另 一 面 的 未 解 課 題 即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歷 史 短 且 指 定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師 人 數 僅 七 位 且 各 個 年 歲 極 為 高 齡, 不 可 能 使 其 組 織 如 日 方 法 中 的 保 持 者 和 保 持 團 體 組 織 來 認 定 過 去 我 們 是 有 戲 劇 之 類 的 工 會, 但 是 位 階 不 夠, 要 擔 任 認 定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的 資 格, 恐 怕 不 適 吧! 今 天, 第 二 屆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亦 指 定 誕 生, 共 六 位, 加 上 首 屆 僅 剩 一 位 的 李 祥 石 藝 師 共 七 位, 似 乎 不 易 著 力 29 再 加, 二 屆 起 已 改 為 榮 銜 制, 亦 無 如 第 一 屆 的, 須 擔 當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傳 習 的 固 定 薪 俸, 要 促 使 其 成 藝 師 性 質 的 民 間 團 體, 恐 不 易 吧! 當 然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接 受 不 接 受 中 村 賢 二 郎, 文 化 財 保 護 制 度 概 說 ( 東 京 :ぎようせい 株 式 會 社, ), 頁 88~89 及 文 財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三 3 款 第 三 屆 重 要 民 族 民 俗 藝 師 為 布 袋 戲 黃 海 岱 交 趾 陶 林 添 興 歌 仔 戲 廖 瓊 枝 等 六 位 不 過 第 一 屆 的 重 要 民 族 民 俗 藝 師 李 祥 石, 在 後 學 首 撰 此 文 的 時, 仍 在 世, 但 修 稿 時, 已 過 世 了

212 20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補 救 主 義 這 一 措 施 的 思 維 與 設 計 ( 三 ) 解 除 其 次, 就 解 除 作 一 記 述 中 日 雙 方 皆 是 採 尊 重 事 實 主 義 立 場, 解 除 其 重 要 我 方 以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重 要 性 時 教 育 部 得 解 除 其 指 定 日 方 以 喪 失 其 價 值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解 除 其 決 定 30 兩 者 相 較, 中 方 強 調 重 要 性, 日 方 強 調 價 值 性 及 特 殊 性, 似 有 不 同, 但 目 的 則 一, 即 解 除 之 然 日 方 以 價 值 面 減 損 與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的 強 調, 事 實 是 其 文 財 法 中 有 此 面 的 專 章 法 源 設 計, 故 以 此 為 之 31 再 加,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基 準 上, 亦 是 以 藝 術 上 特 有 高 度 價 值 強 調 32, 故 在 解 除 時, 反 而 不 使 用 如 我 方 的 喪 失 和 減 損 重 要 的 字 眼, 其 實 是 有 其 一 貫 的 制 式 意 味 此 中 值 得 一 述 的 是, 是 其 解 除 時,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的 預 防 主 義 設 計, 相 對 的, 在 其 後 緊 接 即 有 : 保 持 者 因 心 身 故 障 被 認 定 是 不 適 當 的 保 持 者 時 候 保 持 團 體 因 其 構 成 員 異 動 被 認 定 是 不 適 當 的 保 持 團 體 時 候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解 除 保 持 者 和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可 以 更 為 明 確 的 執 行 解 除 措 施, 令 人 看 起 來 毫 無 拖 泥 帶 水, 進 退 維 艱 的 困 窮 之 狀 事 實 上, 這 一 設 計, 正 是 我 方 過 去 在 執 行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傳 習 計 劃, 極 為 棘 手 的 困 窘 作 業 案 例 : 當 年 筆 者 在 執 行 教 育 部 委 辦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傳 藝 計 畫 時, 有 二 位 藝 師 實 因 身 體 狀 況 不 佳, 難 以 親 自 執 行 傳 藝 計 畫, 由 其 弟 子 和 班 底 關 係 者 從 之, 其 間 亦 有 著 藝 生 們 執 行 地 方 單 位 之 間 極 度 不 愉 快 等 的 紛 難 問 題, 每 半 年 的 訪 視 後 檢 討, 都 論 及 此, 皆 無 法 解 決 之 最 後 的 歸 結, 即 是 一 位 委 員 曾 說 當 遴 選 時 我 們 擔 心 他 老 人 家 身 體 不 行, 說 要 到 樓 上 看 絕 活, 一 直 走, 走 到 四 樓 皆 可 哪 曉 得 一 傳 習 就 變 樣 了 30 表 六 之 3 31 文 財 法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第 一 款 指 定, 即 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32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以 及 保 持 者 及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基 準 (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1954)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十 五 號 ), 參 附 件 七

21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03 這 樣 的 心 身 故 障 事 實, 其 實 也 不 能 怪 遴 選 的 審 議 委 員 原 來 我 方 對 所 謂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就 是 採 忠 厚 人 道 的 敬 老 主 義, 事 實 上 沒 有 遴 選 出 這 麼 高 齡 長 壽 藝 師, 似 乎 也 壓 不 住 輿 論 或 同 行 而 來 的 聲 音, 故 七 位 皆 是 年 歲 高 壽 者 因 而 其 易 身 心 故 障 本 是 正 常, 只 是 我 方 文 資 法 及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藝 師 遴 聘 細 則 皆 未 預 防 然 而 此 面 心 身 故 障 字 眼 的 預 防, 想 必 是 對 老 人 的 大 不 敬, 再 加, 第 二 屆 起 藝 師 改 為 彰 顯 其 終 生 榮 銜, 為 無 給 職 的 規 定, 就 更 不 去 面 對 此 問 題, 努 力 的 思 考 檢 討 了 事 實 上, 這 是 鴕 鳥 主 義 心 態 因 為 在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第 八 條, 藝 師 仍 可 提 出 此 面 的 傳 藝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畫 如 果 其 核 准 實 施 的 計 畫, 不 必 待 三 年, 就 是 一 年 計 畫, 但 執 行 到 一 半, 甚 或 一 個 月 即 發 生 身 心 故 障 時, 主 管 機 關 要 不 要 面 對 處 理? 想 必 還 是 不 可 免 卸 的 職 責 吧! 其 次, 即 解 除 後, 其 解 除 之 旨 必 須 公 刊 官 報 並 通 知 當 事 者 的 行 政 程 序 手 續, 以 及 保 持 著 ( 即 我 方 之 藝 師 ) 死 亡 或 保 持 團 體 組 ( 我 方 無 此 團 體 ) 的 所 有 解 散 時, 亦 須 官 報 公 刊 其 旨 的 手 續, 我 方 似 乎 未 見 呢? 案 例 : 第 一 屆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七 位, 目 前 已 逝 去 六 位, 即 古 琴 孫 毓 芹 鑼 鼓 樂 侯 佑 宗 皮 影 戲 張 德 成 木 雕 黃 龜 理 木 雕 李 松 林 布 袋 戲 李 天 祿 至 於 此 逝 世 的 六 位, 有 否 正 式 公 刊 其 旨 於 公 報, 因 筆 者 未 留 意 而 不 知 不 過,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既 未 對 身 故 有 規 定, 想 必 未 正 式 公 告 其 旨 的 33 關 於 此 點, 站 在 尊 重 敬 老, 以 及 喚 起 全 民 重 視 傳 統 藝 術 的 文 化 資 產 之 惕, 是 須 於 法 中 規 定 較 適 ( 四 ) 遴 聘 正 如 前 所 述, 我 方 的 文 資 法 中 的 指 定, 並 非 採 完 備 主 義, 故 由 法 中 設 計 有 遴 聘 藝 師 的 法 源, 並 定 其 辦 法 因 此 我 方 制 定 有 重 要 民 族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 略 稱 遴 聘 辦 法 ) 及 教 育 部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審 查 細 則 ( 略 稱 遴 聘 細 則 ), 以 完 成 法 中 的 擇 其 重 要 者, 指 定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之 謂 33 教 育 部 遴 聘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就 筆 者 參 與 知, 被 遴 聘 者 是 有 正 式 的 表 揚 會, 例 如 第 二 屆 的 六 位 就 在 教 育 部 大 樓 頒 發 藝 師 證 書 但 是 身 故 等, 因 未 見 及, 故 不 清 楚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一 件 事, 即 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十 月 起 筆 者 承 辦 教 育 部 委 託 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生 命 史 製 作, 在 編 輯 第 一 本 的 皮 影 戲 張 德 成 的 作 業 時, 記 得 是 在 寒 假 中 加 班 趕 工, 於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編 成 時, 翌 日 家 屬 張 義 成 便 傳 來 張 德 成 藝 師 於 昨 晚 病 逝 消 息, 家 屬 認 為 已 可 告 慰 其 一 生 的 此 面 志 業 但 是, 當 此 消 息, 筆 者 告 知 教 育 部 社 教 司, 其 後 似 未 見 有 正 式 公 告 訊 息

214 20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遴 聘 細 則 的 第 一 項 審 查 原 則, 事 實 上, 即 是 日 方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基 準, 兩 方 比 較, 基 本 言 之, 幾 乎 雷 同, 均 以 藝 術 性 歷 史 性 的 成 就 為 條 件 然 而, 在 原 則 面, 仍 有 差 異 今 列 之 34, 即 我 方 日 方 * 藝 術 上 具 有 高 度 成 就, 能 充 分 體 現 該 項 藝 術 之 特 色 及 * 藝 術 上 具 有 特 別 高 度 價 值 內 容 * 藝 術 史 上 佔 有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 從 事 民 族 藝 術 工 作 三 十 年 以 上, 其 所 擅 長 技 藝 係 屬 重 * 藝 術 上 具 有 高 度 價 值, 和 藝 術 使 上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 而 要 民 族 藝 術 項 目 且 具 有 顯 著 地 方 性 和 流 派 性 的 特 色 *( 係 屬 重 要 項 目 者 ) 是 其 組 合 結 構 上 重 要 元 素 的 技 法, 且 是 特 別 優 秀 者 35 從 上 述 比 較 之, 日 方 的 特 色 在 於 藝 術 的 價 值 和 藝 術 史 地 位, 故 區 以 二 道 層 級, 即 特 別 高 度 價 值 和 高 度 價 值, 以 及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和 重 要 地 位 由 此 知, 是 重 此 面 技 藝 保 存 傳 承 的 原 則, 讓 較 次 者 亦 有 指 定 機 會, 相 對 的, 更 促 使 其 達 至 高 度 藝 術 之 謂 的 境 界 再 者, 在 指 定 基 準 的 條 件 上, 只 要 該 當 其 中 一 項, 就 可 指 定 這 樣 地 看, 我 方 指 定 的 審 查 原 則, 是 較 日 方 謹 慎 又 嚴 多 了 其 一 是, 二 項 原 則 皆 須 備 之, 不 可 只 擇 其 一 者 其 二 是, 必 須 三 十 年 以 上, 還 要 能 充 分 體 現 其 特 色 及 內 涵, 即 日 方 具 有 顯 著 地 方 性 和 流 派 性 的 特 色 之 謂 換 言 之, 我 方 遴 聘 的 藝 師, 一 人 可 抵 日 方 三 人 相 較 之 下, 國 內 的 藝 師 的 卻 是 高 標 水 準 的, 可 能 是 國 際 少 有 的 吧! 然 而, 問 題 是, 我 們 的 傳 統 藝 術 卻 是 岌 岌 可 危, 除 少 數 一 二 團 的 歌 仔 戲 外, 幾 乎 已 落 到 市 場 極 窄, 不 易 存 活 的 地 步, 只 有 到 教 育 體 制 內 傳 藝 了 因 而, 主 管 機 構 教 育 部 在 文 資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便 有 此 面 的 設 想 與 設 計 吧! ( 五 ) 任 教 藝 師 的 任 教 與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等, 是 我 們 文 資 法 的 一 大 特 色 若 從 正 面 言, 使 國 人 極 度 重 視 此 面 藝 術 的 保 存 傳 承 ; 若 從 負 面 言, 則 是 國 內 此 面 藝 術 已 走 到 要 依 專 門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來 維 持, 不 然, 可 能 會 落 到 瀕 臨 失 傳 地 步 了 例 如,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各 系 所 及 本 校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的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美 術 系 所 等 的 教 學, 便 納 入 此 等 藝 師 的 傳 授 學 習 體 制 如 果 全 國 藝 術 類 科 系 所, 包 括 專 科 在 內 的, 亦 能 重 視 且 有 相 當 比 例 聘 任 藝 師 教 授 的 話, 也 是 建 立 國 內 別 與 他 國 的 藝 師 傳 習 特 色 與 體 制, 尤 其 面 對 目 前 中 小 學 逐 漸 實 施 鄉 土 藝 術 教 學 之 際, 也 是 極 有 建 設 性 的 附 件 二 遴 聘 細 則 及 附 件 三 附 件 七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五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標 準

21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05 開 創, 故 從 此 面 言, 也 足 証 我 們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務 實 紮 根, 徹 底 重 生 的 做 法 與 希 望 相 對 的 日 本, 其 文 財 法 不 見 有 此 等, 至 於 教 育 體 制 內 有 否 如 我 們 意 識 之 內 的 傳 習 教 學, 因 筆 者 寡 文 而 不 知 倒 是 有 一 則 相 關 訊 息, 似 乎 可 作 一 額 外 的 了 解 及 今 年 (2001) 四 月 起 日 本 德 島 縣 縣 立 松 江 高 等 技 術 學 校 的 傳 承 建 築 科 首 度 招 收 十 名 的 傳 統 大 木 匠 師, 教 授 日 本 所 謂 的 宮 大 工 的 高 度 傳 統 建 造 技 藝 據 云 此 無 形 文 化 財 高 度 技 藝 人 才 培 養 的 教 授 傳 習, 是 全 國 公 立 學 校 的 第 一 所 36 一 般 言, 日 本 不 需 教 育 體 制 傳 習, 是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技 藝 傳 習, 依 其 地 域 文 化 特 色 與 條 件, 設 立 不 少 公 立 性 的 各 類 傳 習 所, 尤 其 是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類 的 極 多 再 加, 日 本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維 護 推 行 得 早, 自 一 九 七 年 起 不 論 工 藝 部 藝 能 部, 透 過 文 財 法 中 的 指 定 記 錄 製 作 及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皆 可 獲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政 府 預 算 支 持 與 補 助 37 這 些 制 度,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並 非 完 全 沒 有, 只 是 太 遲 了 些, 以 致 即 使 有 補 助 鼓 勵 制 度 而 來 的 預 算 支 持, 然 已 近 難 以 榮 盛 復 甦 之 景, 故 只 得 從 根 本 之 道 的 教 育 體 制 著 手 事 實 上, 日 本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從 業 者 也 並 非 如 此 容 易 分 享 政 府 預 算, 要 有 如 此 機 運, 必 須 投 下 長 年 歲 月 的 努 力 與 累 積 然 問 題 就 在 此, 即 要 獲 得 前 述 三 面 管 道 的 預 算 來 源 之 前, 誰 去 支 援 無 形 文 化 財 使 其 成 為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分 享 前 述 三 面 管 道 預 算 來 源? 這 是 因 於 他 們 文 財 法 有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略 稱 地 方 團 體 及 教 委 會 ) 的 補 則 專 章 設 計 制 度, 促 使 各 種 地 方 性 個 人 性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活 絡, 保 存 的 一 貫 系 統 良 方 38 換 言 之, 地 方 團 體 地 方 教 委 生 於 斯, 卒 於 斯 在 日 本 的 木 造 建 物 中, 完 全 不 用 釘 子, 只 用 榫 頭 組 合 的 大 木 建 造 技 藝, 他 們 謂 之 宮 大 工 因 德 島 縣 是 日 本 古 代 史 上 重 要 的 出 雲 之 地, 目 前 保 存 下 的 神 社 佛 閣 有 四 千 八 百 多 座, 然 認 定 的 木 工 技 術 者 僅 三 人, 年 輕 者 想 學 著 雖 多, 但 需 十 年 以 上 功 力, 在 師 匠 高 齡 化 之 下, 日 本 政 府 才 有 此 教 育 與 傳 習 體 制 的 設 置, 故 是 全 國 公 立 學 校 第 一 所 重 要 的 是, 招 生 的 十 名 學 生 是 以 實 務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實 力 的 中 堅 大 工 為 對 象 ( 日 本 產 經 新 聞 ( 夕 刊 ),2001 年 2 月 15 日, 五 版 14 面 ) 一 般 言, 日 本 文 財 法 的 思 維 與 設 計, 重 價 值 與 紀 錄 製 作 等 的 公 開, 故 預 算 支 援 制 度, 務 實 可 行 例 如, 從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規 定 來 看, 其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十 一 就 有 為 紀 錄 保 持 者 得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九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紀 錄 公 開 的 需 求 經 費 部 份 補 助 再 者, 對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紀 錄 製 作, 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九 亦 有 部 分 所 需 經 費 補 助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教 育 委 員 會 得 依 規 定, 分 享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從 事 大 量 地 方 性 文 化 財 的 保 護, 是 其 文 財 法 中 相 當 值 得 稱 許 與 學 習 之 處 記 得 文 建 會 林 澄 枝 主 委 時, 亦 有 委 託 民 間 文 史 團 體 研 究 其 可 行 性 的 專 案, 記 得 當 時 是 委 託 常 民 文 化 協 會 但 是 報 告 及 其 後 續 發 展, 無 緣 得 之 遺 憾 之! 此 制 度 列 於 其 法 的 第 六 章 補 則 的 第 三 節, 即 其 法 的 第 九 十 八 條 至 第 百 五 條 之 二 雖 列 其 後, 但 是 功 能 真 是 無 盡, 若 盡 讀 其 法, 可 知 相 對 於 我 們 文 建 會 的 日 本 文 化 廳, 根 本 是 透 過 此 制 度, 將 其 大 量 又 繁 雜 的 地 方 性 文 化 財 委 之 於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和 地 方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換 言 之, 此 等 幾 乎 擔 當 勝 於 地 方 文 化 局 文 化 中 心 的 業 務 工 作 了

216 20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的 文 化 財 保 護 信 念 下, 對 地 方 性 文 化 財 當 然 獻 身 投 入, 善 盡 保 護 職 責, 相 對 的 其 保 存 之 功, 成 果 之 力, 是 可 期 可 見 的 看 看 日 本 這 方, 在 文 化 廳 長 官 指 揮 監 督 及 經 費 負 擔 下, 都 道 府 縣 或 指 定 都 市 的 地 方 教 委 會, 可 以 有 (1) 處 理 各 類 事 務, 如 權 限 委 任 出 品 等 之 管 理 物 件 鑑 造 審 查 修 理 等, 所 需 經 費 國 庫 負 擔 (2) 該 當 區 域 內 的 文 化 財 保 存 及 活 用, 可 對 文 部 大 臣 及 文 化 廳 長 官 提 出 具 體 申 告 意 見 (3) 依 條 例 得 設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而 且 此 委 員 會 對 文 化 財 可 隨 時 巡 視 訪 察, 對 文 化 財 所 有 者 及 關 係 者, 可 指 導 保 護 的 觀 念 與 助 言 再 者 對 當 地 住 民 可 做 普 及 文 化 財 保 護 思 想 的 活 動 39 這 樣 地 看, 其 功 能 工 作 範 圍 儼 然 是 個 國 內 目 前 的 地 方 文 化 局 和 地 方 文 化 中 心, 而 且 還 可 能 更 甚 之 呢! 日 方 有 上 述 如 此 的 特 色 與 制 度, 難 怪 其 法 中 設 有 任 教 與 專 門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的 設 置 了 ( 六 ) 保 存 對 於 保 存 中 日 雙 方 幾 近 相 同, 皆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其 保 存 對 象 達 於 個 人 及 團 體 不 過 日 方 尚 可 及 於 地 方 團 體 及 其 他 擔 當 保 存 的 適 當 者, 此 點 為 我 方 所 無 兩 方 若 有 差 異, 在 於 實 質 預 算 上, 中 方 僅 止 於 給 予 保 護 及 鼓 勵, 日 方 則 對 適 當 者 得 補 助 保 存 必 要 的 部 分 經 費 這 樣 地 看, 中 方 的 鼓 勵 想 必 是 有 部 分 經 費 提 供 之 謂 吧! 不 然, 實 難 達 致 所 謂 的 保 存 功 能 然 既 有 經 費 提 供, 日 方 便 有 補 助 金 交 付 的 規 定, 這 便 是 我 方 尚 缺 的 其 規 定, 即 是 文 化 廳 長 官 依 其 補 助 條 件, 有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與 指 揮 監 督 這 二 點 文 化 廳 長 官 的 獨 享, 可 謂 極 盡 效 力 的 保 存 利 器 此 中 所 謂 的 效 力, 在 於 其 直 接 性 的 力 道 上 這 點, 是 我 方 尚 缺, 極 須 仿 效 的 因 為 我 方 主 管 機 構 在 經 費 補 助 上, 似 乎 止 達 於 間 接 性 的 不 足 力 道 法 則 案 例 : 我 方 此 面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先 是 教 育 部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傳 藝 計 畫 及 其 後 文 建 會 的 民 間 保 存 傳 習 計 畫 綜 合 計 畫 在 教 育 部 是 社 教 司 五 科 文 建 會 先 是 第 二 處 的 某 一 科, 其 後 轉 至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 過 往 操 作 模 式, 主 管 單 位 幾 乎 是 以 專 案 方 式 委 託 相 關 教 學 文 化 單 位 或 專 家 學 者, 故 經 費 是 直 接 交 付 委 託 單 位 或 個 人, 不 是 直 接 到 保 存 傳 藝 39 文 財 法 的 百 四 條 至 百 五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止

217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07 ( 七 ) 公 開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換 言 之, 主 管 機 構 是 透 過 委 託 單 位 或 個 人, 去 指 導 或 評 鑑 驗 收 成 果 在 保 存 傳 藝 過 程 期 間, 幾 乎 無 法 如 日 本 法 中 的, 可 有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及 指 揮 監 督 此 問 題, 在 於 行 政 體 系 少 有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出 身 專 業 行 政 者, 以 及 國 家 各 面 40 考 試 中 未 有 此 項 人 才 進 用 管 道, 使 得 主 管 機 關 不 敢 如 日 方 制 度 的 直 接 交 付 經 費 給 傳 藝 個 人 或 團 體 然 而, 在 我 們 文 資 法 中 無 法 如 日 方 有 地 方 團 體 和 教 育 委 員 會 專 章 制 度 規 定 時, 面 對 一 般 性 的 不 少 文 化 資 產, 不 論 中 央 的 和 地 方 的 文 化 單 位 公 務 員, 勢 必 有 計 畫 使 其 有 再 進 修 或 再 教 育 的 機 會, 提 升 其 此 面 專 業, 可 以 有 自 信 地 直 接 面 對 藝 師 或 其 團 體 唯 有 此, 政 府 執 行 者 才 會 受 到 更 大 的 責 任 敬 重 與 其 自 身 成 長 的 喜 悅 我 方 法 中 無 此, 而 日 方 法 中 不 僅 有 此 制 度, 而 且 詳 盡 達 致 四 項 要 求, 其 規 定 可 謂 其 文 化 財 保 護 盡 在 此 役 中 必 竟 於 一 功 之 勢 然 而 中 日 雙 方 為 何 達 於 如 此 大 的 零 和 差 異 之 別 呢? 這 點, 不 是 筆 者 此 次 有 機 會 在 此 研 讀 到 其 法 中 的 此 面 設 計, 真 還 摸 不 著 過 去 筆 者 近 十 年 執 行 政 府 此 面 專 案 委 託 時, 各 面 相 對 而 來 的 疑 難 雜 症 總 彙 源 頭, 盡 在 此 制 度 規 定 的 脫 線 中 呢! 其 實, 我 們 不 妨 靜 思 下 來 一 下! 當 政 府 花 下 極 大 預 算 在 保 存 傳 藝 時, 全 民 又 熱 切 期 待 成 果 時, 唯 一 取 信 國 人 的 方 法, 就 是 透 過 公 開 展 現 其 預 算 成 效 奈 何! 我 們 對 所 謂 的 公 開, 仍 停 留 在 專 案 結 案 時 成 果 驗 收 的 觀 念 和 作 法 上, 殊 不 知 公 40 日 本 文 化 機 構 如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甚 而 各 類 演 習 所 研 究 所 等, 是 展 示 公 開 紀 錄 製 作 為 己 身 文 化 財 工 作 研 究 的 一 環, 故 公 開 與 研 究 的 搭 配 中, 從 基 層 到 最 高 主 管 皆 有 其 專 精 研 究 的 展 示 課 題, 故 人 才 濟 濟, 不 像 國 內 的 許 多 國 立 文 化 機 構 主 管 只 做 行 政, 不 作 專 業 研 究 素 養 然 其 原 因, 在 於 日 本 是 採 大 公 務 員 的 定 義 制 度, 即 國 立 大 學 教 師 與 公 立 文 化 機 構 人 員, 可 以 相 互 交 流 因 此 有 專 業 研 究 員 可 為 大 學 聘 任, 大 學 教 授 亦 可 轉 任 文 化 機 構 例 如, 筆 者 當 年 的 筑 波 大 學 藝 術 學 科 指 導 教 授 真 保 享 即 是 從 東 京 國 立 文 化 財 研 究 所 所 長 轉 任 日 本 古 墳 文 化 研 究 重 心 國 立 橿 原 考 古 研 究 所 所 長 樋 口 隆 康 即 是 京 都 大 學 退 休 轉 任 再 者, 日 本 去 年 (2000)11 月 爆 發 舊 石 器 考 古 捏 造 事 件, 一 下 出 現 許 多 討 論 專 書, 其 中 作 者 極 多 是 文 化 機 構 主 管, 如 岡 村 道 雄 的 日 本 舊 石 器 時 代 史, 即 是 現 任 的 文 化 廳 主 任 文 化 財 調 察 官 片 岡 宏 二 的 彌 生 時 代 渡 來 人 と 土 器 青 銅 器, 即 是 現 任 的 小 郡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技 師 山 崎 信 二 的 中 世 瓦 の 研 究, 即 是 現 任 的 奈 良 國 立 文 化 財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岩 崎 卓 也 的 古 墳 時 代 史 論 ( 上 ) ( 下 ), 即 是 松 戶 市 立 博 物 館 館 長 佐 藤 由 紀 男 繩 文 彌 生 時 期 の 土 器 石 器, 即 是 現 任 的 濱 松 市 博 物 館 學 藝 員 由 此 觀 之, 此 等 主 管 就 是 人 力 不 足 需 委 辦 執 行 時, 絕 不 會 採 取 不 足 力 道 的 間 接 性 法 則, 而 是 採 取 合 同 研 究 開 發 的 直 接 性 指 揮 監 督 力 道

218 20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開 需 要 由 法 中 的 規 定, 甚 至 法 中 專 章 法 條 列 述 呢? 41 當 然,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尊 重 主 義 取 向 極 強, 換 言 之, 大 概 是 過 去 照 顧 不 足 吧! 對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時 得 採 尊 重 不 敢 取 規 定 方 式, 以 維 雙 贏 的 祥 和 氣 氛 吧! 42 事 實 上, 日 本 法 中 的 公 開 其 實 亦 是 採 尊 重 主 義 立 場, 如 勸 告 助 言 43 的 方 式 為 之 今 擬 對 我 方 缺 失 公 開 規 定 的 不 少 案 例 問 題, 作 一 探 述 案 例 : 當 教 育 部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傳 藝 計 劃 及 其 文 建 會 的 民 間 保 存 傳 習 計 畫 綜 合 計 畫, 在 一 定 時 期 後, 有 研 討 會 成 果 展 示 以 及 專 書 出 版 民 間 藝 術 工 作 者, 本 於 己 身 絕 活 而 不 露 現 的 原 則, 要 技 藝 展 現, 真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之 事 當 年 的 主 管 者 與 筆 者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第 一 次 面 對 此, 可 為 疲 憊 至 極 反 正 當 時 規 定 是 有 傳 藝, 必 送 薪 水, 沒 有 涉 及 絕 活 技 藝 一 定 要 展 現 呀! 尤 其 自 家 門 法, 製 作 程 序, 甚 至 道 具 功 法 等, 均 不 易 露 之 照 理 言, 這 本 是 自 然 之 事, 原 就 是 民 間 自 身 存 活 的 叢 林 法 則, 怎 能 隨 便 交 出 呢? 此 家 當 絕 活, 除 非 代 代 相 傳 師 徒 體 系, 外 人 是 窺 伺 不 得 的 因 而 在 期 限 到 不 得 不 展 現 時, 說 實 在 也 有 儘 其 得 之 其 實 是 以 另 一 級 品 呈 現, 亦 有 以 不 完 整 品 提 供 當 然, 有 些 公 開 計 畫 得 不 到 原 件, 只 好 預 算 一 年 又 一 年 保 留, 當 年 曾 執 行 到 連 續 保 留 到 不 能 保 留 時, 再 加 藝 師 身 故, 家 屬 同 意 之 下 才 迅 速 地 出 版 當 然 亦 有 極 度 配 合 的, 使 公 開 作 業 進 行 順 利 案 例 : 再 者, 亦 有 一 案 例, 即 是 製 作 藝 師 記 錄 保 存 錄 影 時, 才 知 不 能 拍 攝 其 正 面, 只 能 拍 攝 不 見 五 官 的 側 影, 這 亦 是 令 筆 者 及 當 日 工 作 助 理 不 知 所 措, 所 有 的 攝 製 工 作 契 約 皆 簽 好, 又 無 法 進 行 怎 麼 辦 呢? 經 了 解, 是 其 在 此 保 存 計 畫 之 前, 早 為 一 家 影 視 公 司 簽 好 約, 其 FACE 僅 此 家 公 司 可 攝 製, 其 他 者 不 可 當 我 們 開 始 製 作 記 錄 保 存 才 知, 真 是 有 趣 的 無 奈 課 題? 不 過, 當 日 回 來, 我 們 依 約 分 析, 當 時 民 族 藝 師 辦 法 並 非 榮 銜 制, 是 領 相 當 教 授 級 薪 俸, 故 一 直 傳 藝 的 話, 可 領 到 其 終 身 為 止 故 其 精 湛 技 藝 絕 活 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記 錄 立 場, 應 是 享 有 錄 製 的 最 後, 還 41 日 方 文 財 法 中 有 公 開 專 章 法 條, 即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二 至 第 五 十 三 條 42 在 極 多 檢 討 中, 學 者 專 家 都 私 下 有 談 及 此, 然 而 如 何 讓 全 民 有 共 識, 形 成 法 案 或 法 條 於 修 正 案 中 為 立 法 院 接 受, 似 乎 至 今 無 人 投 入 之 43 助 言, 中 文 似 乎 無 相 對 用 語, 既 不 是 美 言, 也 不 是 好 話, 但 是 其 語 亦 有 此 意 味, 故 今 只 好 暫 用 再 者, 勸 告, 就 中 文 言, 有 勸 導 行 政 指 導 之 意 此 中 之 釋, 感 謝 審 查 者 的 告 知

219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09 是 由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出 面 才 談 妥 如 果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中 有 公 開 的 規 定, 如 日 本 的 主 管 單 位 可 以 對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的 藝 師 或 其 團 體 以 及 記 錄 所 有 者 勸 告 其 公 開 記 錄, 而 且 有 部 分 經 費 提 供 的 話, 相 信 每 位 藝 師 應 會 遵 守 但 是, 當 無 此 規 定, 就 是 提 供 比 日 本 還 優 厚 的 條 件, 有 傳 藝 薪 俸, 還 是 不 易 達 致 公 開 的 目 的 故 公 開 的 規 定, 我 們 文 資 法 不 妨 考 量 之! 四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與 民 俗 文 化 財 我 方 文 資 法 上 的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即 是 日 方 文 財 法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謂 初 看, 兩 方 皆 是 以 民 俗 為 定 位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然 而 細 看 之, 才 知 二 者 僅 是 民 俗 二 字 名 相 上 的 相 似, 至 於 其 制 度 沿 革 以 至 於 為 何 成 為 法 上 必 須 保 存 維 護 的 定 義 與 目 的, 幾 乎 是 天 淵 之 別,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為 何 有 如 此 之 大 的 絕 壁 差 異 性 我 方 法 上 所 指 的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很 明 顯 的 是 定 位 在 民 族 藝 術 之 下, 另 一 較 低 層 級 的 文 化 資 產 因 而, 無 法 分 享 同 於 民 族 藝 術 可 被 指 定 及 解 除 的 制 度, 因 此 他 不 像 民 族 藝 術 可 被 指 定 為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的 一 天, 因 而 所 謂 重 要 二 字 的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定 位 與 其 制 度, 不 僅 不 會 誕 生, 相 對 的, 中 央 部 會 單 位 亦 可 大 方 棄 守, 直 接 交 由 地 方 政 府 保 存 維 護 換 言 之, 明 定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主 管 機 構 為 地 方 政 府, 可 能 是 我 方 文 資 法 善 待 所 謂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的 真 情 指 數 吧! 稍 稍 涉 及 學 理 者 皆 知, 民 俗 學 這 個 學 門 是 上 個 世 紀 對 應 帝 國 主 義 所 倡 行 的 優 越 種 族 之 謂 的 民 族 學 學 門 而 來 事 實 上 它 與 民 族 學 是 平 起 平 坐 的 人 類 自 然 創 生 文 明 一 環, 沒 有 低 於 甚 或 不 如 民 族 的 這 一 字 號 之 謂 換 言 之, 民 族 學 是 一 國 一 族 對 外 而 言 用 語, 以 別 於 不 同 民 族 之 謂, 對 內 而 言, 則 是 民 俗 學 之 謂 故 就 一 國 一 族 言, 其 民 族 學 即 是 其 民 俗 學, 民 俗 學 即 是 民 族 學 的 試 問, 二 者 若 是 不 一, 一 國 一 族 的 民 族 學 與 民 俗 學 又 在 哪 裏? 當 然, 一 國 民 族 因 生 活 文 化 的 基 礎 條 件, 即 自 然 經 濟 土 地 環 境 等 的 差 異, 確 實 會 產 生 以 其 上 層 領 導 文 化 為 主 的 精 緻 型 代 表 的 民 族 藝 術, 以 及 下 層 庶 民 文 化 為 主 的 風 俗 性 代 表 的 民 俗 技 藝 故 若 從 價 值 性 藝 術 性 言 之, 則 民 俗 技 藝 不 如 民 族 藝 術, 但 是 若 以 群 眾 性 生 活 性 而 言, 則 是 一 國 國 民 不 可 或 缺 的 常 民 作 息 文 化 紀 錄 尤 就 庶 民 文 化 史 立 場 言, 其 重 要 性 就 不 須 待 言 了 這 樣 的 差 異, 想 必 不 止 於 中 日 雙

220 21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編 號 方 法 上 的 制 度, 應 是 我 們 長 久 以 來 不 識 民 俗 為 何 物 所 致 吧! 但 就 高 等 教 育 而 言, 全 國 近 百 所 大 專 院 校, 哪 有 民 俗 為 主 科 系, 全 國 人 文 為 主 的 碩 博 士 班 有 哪 有 此 類 專 業 教 學 人 才 培 養 科 系 好 不 容 易 聽 說 新 成 立 的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新 設 民 俗 藝 術 研 究 所 然 而, 面 對 他 國 近 百 年 以 上 的 此 面 專 業 成 就 業 績, 想 必 要 走 的 路 途 還 很 長 久 的 因 而, 若 能 從 文 資 法 上 作 一 根 本 的 健 康 診 斷 與 修 正, 恐 怕 是 較 為 務 實 可 行 的 有 效 之 舉 吧! 故 今 擬 對 中 日 雙 方 此 面 法 條, 作 一 表 格 的 整 理, 述 以 探 之 表 三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與 民 俗 文 化 財 法 條 比 較 對 照 表 要 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 譯 稿 ) 備 註 1 主 管 第 五 章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第 三 章 之 三 民 俗 文 化 財 機 關 第 四 十 五 條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由 地 方 政 府 保 存 及 維 護 本 章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2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及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3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及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解 除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1. 文 部 大 臣 得 就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中 特 別 重 要 者 指 定 為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中 特 別 重 要 者 指 定 為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2. 依 前 項 規 定 指 定 的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準 用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告 示 通 知 及 指 定 書 交 付 3. 依 前 項 規 定 指 定 的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其 旨 須 告 示 官 報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1 2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3 項 為 同 法 追 加 註 : 二 項 準 用 二 八 條 四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指 定 書 規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一 1.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失 去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價 值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文 部 大 臣 得 解 除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2. 依 前 項 規 定 解 除 指 定 的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準 用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至 第 四 項 告 示 通 知 準 用 規 定 交 還 指 定 書 的 規 定

221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解 除 指 定 的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其 旨 須 告 示 官 報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標 題 1 2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3 項 為 同 法 追 加 4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管 理 5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變 更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二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管 理 準 用 第 三 十 條 至 第 三 十 四 條 管 理 方 法 的 指 示 所 有 者 的 管 理 義 務 及 管 理 責 任 者 所 有 者 或 管 理 責 任 者 的 變 更 管 理 團 體 的 管 理 消 失 毀 損 等 所 在 變 更 的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本 條 準 用 三 一 條 三 項 三 二 條 一 三 項 三 四 條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有 關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管 理 相 關 申 報 書 等 的 九 條 規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三 1. 對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欲 變 更 其 現 狀, 或 影 響 其 保 存 行 為 或 輸 出 者 須 在 欲 變 更 現 狀 或 影 響 其 保 存 行 為 或 輸 出 之 日 的 二 十 日 前, 依 文 部 省 令 規 定 向 文 化 廳 長 官 申 報 其 旨 但 是 文 部 省 令 規 定 的 場 合, 則 無 此 限 2.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保 護 上, 文 化 廳 長 官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指 示 前 項 申 報 有 關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現 狀 變 更 或 影 響 保 存 的 行 為 或 輸 出 的 相 關 必 要 事 項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1 2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標 題 1 2 項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一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現 狀 變 更 等 輸 出 及 公 開 申 報 等 相 關 規 則 一 條 五 條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四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保 護 準 用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二 至 第 三 十 六 條 依 修 理 管 理 團

222 21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6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公 開 體 的 修 理 管 理 或 有 關 修 理 補 助 管 理 的 命 令 或 勸 告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至 第 四 項 準 用 有 關 修 理 之 勸 告 修 理 必 要 的 負 擔 費 用 規 定 第 四 十 二 條 有 關 補 助 等 重 要 文 化 財 讓 渡 場 合 的 納 付 金 第 四 十 六 條 賣 渡 國 家 的 申 請 及 第 四 十 七 條 管 理 或 受 托 修 理 或 技 術 指 導 的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本 條 準 用 的 第 三 六 條 二 項 三 七 條 三 項 四 二 條 一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無 四 六 條 一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賣 渡 申 請 書 等 有 關 規 則 四 七 條 四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等 的 管 理 修 理 等 有 關 技 術 指 導 的 相 關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五 地 方 政 府 應 主 動 調 查 與 蒐 集 本 地 區 具 有 特 1.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所 有 者 及 管 理 性 之 傳 統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作 成 記 錄, 並 指 團 體 ( 指 接 受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二 重 定 或 設 立 機 構 保 管 展 示 之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管 理 準 用 第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依 管 理 團 體 之 管 理 規 定 指 定 的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法 人 以 下, 此 章 及 第 六 章 補 則 皆 同 ) 以 外 者, 欲 主 辦 展 覽 會 及 其 他 開 辦 以 供 公 眾 觀 覽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時, 須 持 記 載 文 部 省 令 規 定 事 項 的 書 面, 於 欲 供 觀 覽 最 初 之 日 的 三 十 日 前 向 文 化 廳 長 官 申 報 2. 有 關 前 項 申 報 的 公 開, 準 用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四 項 必 要 的 指 示 及 第 五 項 停 止 公 開 或 中 止 命 令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1 項 為 昭 和 43 年 6 月 法 律 第 99 號 部 份 修 正, 標 題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一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現 狀 變 更 等 輸 出 及 公 開 申 報 等 有 關 規 則 第 七 條

22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為 保 存 重 要 有 形 文 化 財 的 調 查 及 所 有 者 變 更 等 的 權 利 義 務 繼 承 無 8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六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公 開 準 用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二 至 第 五 十 二 條 公 開 文 化 廳 長 官 的 公 開 所 有 者 等 的 公 開 損 失 補 償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註 : 本 條 準 用 的 五 十 條 一 項 五 一 條 六 七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國 寶 重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出 品 或 公 開 申 請 及 費 用 負 擔 有 關 規 則 二 條 四 條 五 十 條 二 項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或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出 品 給 與 金 支 給 基 準 規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七 為 保 存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調 查, 依 第 五 十 四 條 為 保 存 的 調 查 規 定 變 更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所 有 者 或 指 定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管 理 團 體 或 解 除 其 指 定 場 合 時,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隨 所 有 者 變 更 等 的 權 利 義 務 繼 承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標 題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八 政 府 對 於 優 良 傳 統 民 俗, 應 加 以 輔 導 及 闡 1. 文 化 廳 長 官 認 有 必 要 保 存 重 要 無 形 民 揚 俗 文 化 財 時, 得 就 有 關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私 人 或 團 體 對 闡 揚 優 良 傳 統 民 俗 有 顯 著 貢 文 化 財 的 本 身 記 錄 製 作 或 其 他 保 存 獻 者, 應 予 獎 勵 ; 獎 勵 辦 法 由 內 政 部 定 之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國 家 對 擔 當 保 存 的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認 為 是 適 當 者, 得 補 助 其 保 存 必 要 的 部 份 經 費 2. 依 前 項 規 定 交 付 補 助 金 時, 準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必 要 事 項 的 指 示 及 第 三 項 指 揮 監 督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29 年 5 月 法 律 第 131 號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部 份 修 正

224 21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9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公 開 10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保 存 有 關 的 助 言 或 勸 告 無 11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記 錄 製 作 等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九 私 人 所 有 之 民 俗 有 關 文 物 捐 獻 政 府 或 公 開 1. 文 化 廳 長 官 得 就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展 覽 者, 得 予 獎 勵 的 記 錄 所 有 者 勸 告 其 公 開 記 錄 2.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所 有 者 欲 接 受 國 家 補 助 公 開 其 記 錄 之 旨 申 請 時,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七 第 三 項 公 開 必 須 的 部 份 經 費 補 助 及 第 四 項 必 要 事 項 指 示 指 揮 監 督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二 十 文 化 廳 長 官 對 擔 當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認 為 是 適 當 者, 得 就 其 保 存 作 必 要 的 助 言 或 勸 告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二 十 一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九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以 外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記 錄 作 成 等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從 表 三 知, 我 方 開 章 明 義, 直 指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的 保 存 維 護 主 管 機 關 為 地 方 政 府, 而 不 是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同 分 享 試 問 在 東 方 的 傳 統 社 會 價 值 觀 下, 中 央 不 重 視 的 對 象 能 有 極 大 的 動 能 與 生 命 嗎? 光 此 第 一 道 主 管 機 關 的 定 位 位 階, 就 足 證 國 人 不 識 民 俗 的 重 要, 與 其 不 可 或 缺 的 特 別 價 值 之 處 看 看 日 本 這 方, 民 俗 已 不 止 於 民 俗 本 身, 而 是 晉 升 於 與 有 形 無 形 文 化 財 同 等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謂, 而 且 還 更 甚 者, 自 身 還 單 獨 自 成 體 系 分 出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與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故 經 其 文 部 大 臣 指 定 後, 即 為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及 重

22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15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這 樣 地 看, 日 本 的 文 財 法 確 是 獨 厚 民 俗 類, 然 而 為 何 如 此? 不 妨 探 之 ( 一 )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沿 革 日 本 法 上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並 非 文 財 法 制 定 時 就 單 獨 分 為 一 類 的, 事 實 上, 亦 是 在 近 三 十 餘 年 的 修 正 中 逐 漸 體 認 其 重 要 性 後, 才 劃 分 出 來 的 在 最 初 的 昭 和 二 十 五 年 (1950) 文 財 法 制 定 時, 是 以 民 俗 資 料 劃 歸 在 有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護 制 度 內 換 言 之, 當 時 是 與 建 造 物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品 書 蹟 筆 跡 等, 一 起 歸 於 有 形 文 化 財 這 一 部 門 之 內 此 分 類 今 天 觀 之, 當 然 發 覺 其 不 是 因 而 在 文 財 法 施 行 三 年 半 後 的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第 一 次 的 文 財 法 部 分 修 正 中, 自 有 形 文 化 財 保 護 相 關 制 度 中 脫 離, 單 獨 確 立 為 民 俗 資 料 的 保 護 制 度 44 重 要 的 是, 此 次 其 法 的 修 正 中, 雖 還 未 達 至 所 謂 的 民 俗 文 化 財, 但 是 卻 是 將 民 俗 資 料 為 何 自 有 形 文 化 財 之 中 分 離 獨 立 出 的 背 景 因 由, 以 及 其 定 義 與 必 要 措 施, 明 確 道 出 即 1. 民 俗 資 料 與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價 值 觀 點 不 同 2. 民 俗 資 料 中 亦 有 無 形 的, 再 者 有 形 民 俗 資 料 中 亦 有 以 無 形 為 背 景 的, 然 而 從 未 為 過 往 的 重 要 文 化 財 所 指 定 此 有 礙 於 民 俗 資 料 的 保 護, 故 此 次 以 個 別 體 系 保 護 45 當 然, 這 樣 的 事 實 事 由 記 述, 還 須 更 詳 細 說 明 因 而 緊 接 其 後, 以 加 注 方 式 細 說 之 46 此 非 常 值 得 參 讀, 故 依 序 譯 出 即 1. 民 俗 資 料 為 理 解 我 國 ( 指 日 本 ) 國 民 生 活 變 遷 不 可 欠 缺 者 無 形 的 民 俗 資 料 即 有 關 衣 食 住 職 業 信 仰 ( 主 要 為 民 間 信 仰 ) 年 中 行 事 等 的 風 俗 習 慣 有 形 的 民 俗 資 料 即 前 述 無 形 民 俗 資 料 風 俗 習 慣 所 使 用 的 衣 服 器 具 家 屋 及 其 他 物 件 的 故 有 關 風 俗 習 慣 和 有 形 民 俗 資 料 的 記 錄 文 書 等, 並 非 只 限 於 記 錄 及 其 使 用 物 件, 此 等 記 錄 必 須 指 定 為 法 上 重 要 民 俗 資 料 而 保 護 2. 民 俗 資 料 自 身 藝 術 價 值 不 高, 然 卻 是 理 解 我 國 ( 指 日 本 ) 國 民 生 活 變 遷 不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1954)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文 委 企 第 五 號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部 分 修 正 通 達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部 監 修, 文 化 財 保 護 關 係 法 令 集 ぎよぅぜ 株 式 會 社, , 頁 244 a 同 注 (44) 的 修 正 通 達, 即 其 第 四 民 族 資 料 關 係 一 章 ( 同 前 書, 頁 255 b ) 同 注 (45) ( 同 前 書, 頁 255 b~256 a )

226 21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可 欠 缺 者, 故 其 價 值 觀 點 異 於 所 謂 的 重 要 文 化 財 3. 無 形 的 民 俗 資 料 和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差 異, 約 略 如 下 (1) 無 形 文 化 財 如 藝 能 工 藝 技 術 等, 是 以 特 定 的 個 人 相 互 傳 承 體 現 特 定 的 形 式 或 技 藝, 換 言 之, 即 是 可 達 於 洗 鍊 的 技 藝, 但 無 形 的 民 俗 資 料 為 國 民 的 生 活 式 樣 或 習 慣, 可 為 社 會 一 般 人 士 所 傳 承 (2) 無 形 文 化 財 對 指 定 的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大 多 需 採 取 以 其 指 定 之 形 的 保 存 措 施 但 是 無 形 的 民 俗 資 料, 對 其 民 俗 以 其 形 來 保 存, 正 與 自 然 發 生 消 滅 的 民 俗 資 料 性 質 不 合, 且 無 意 義 例 如 小 正 月 行 事, 以 其 原 有 之 形 殘 存 下 來, 其 實 是 不 可 能 的, 也 無 意 義 這 個 只 要 取 以 記 錄 保 存 措 施, 即 已 足 矣 此 之 明 確 定 義 及 其 意 涵, 不 僅 讓 國 民 清 楚 了 解 民 俗 資 料 為 何 自 有 形 文 化 財 保 護 中 抽 出 獨 立 為 一 文 化 財 領 域 的 修 正 用 意, 最 重 要 的, 在 於 日 本 當 時 已 經 不 以 價 值 高 低 而 以 多 元 價 值 的 文 化 主 體 性, 觀 照 一 直 被 忽 視 的 常 民 文 化 價 值 和 其 生 命, 必 須 賦 予 保 護 的 態 度 和 做 法 這 一 點, 確 實 深 值 當 前 國 內 省 思 學 習 照 理 言, 日 方 如 此 這 般 重 視 和 保 護, 應 是 平 靜 又 順 暢 地 展 開 事 實 上, 也 確 實 平 順 地 發 展, 然 而 在 發 展 的 二 十 一 年 後, 即 昭 和 五 十 年 的 該 法 第 三 次 修 正 中, 民 俗 資 料 亦 是 當 年 修 法 中 的 重 大 課 題 其 因, 從 其 後 資 料 來 看, 僅 是 為 完 備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制 度 的 極 簡 之 述 47 至 於 如 何 完 備? 其 後 加 以 說 明 即 民 俗 資 料 的 名 稱 修 正 為 民 俗 文 化 財, 同 時 民 俗 藝 能 的 位 置 統 一 於 民 俗 文 化 財 中 48 此 中 確 定 民 俗 藝 能 位 置, 確 實 功 德 一 件 而 從 其 說 明 註 解 中 知, 其 因 即 是 如 下 : 舊 法 上 對 民 俗 藝 能 列 屬 於 文 化 財 的 那 一 類 別,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運 用 上, 無 形 文 化 財 和 民 俗 資 料 中 任 何 一 者 皆 可 列 屬 此 次 修 正 明 記 列 屬 於 民 俗 文 化 財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九 月 三 十 日 廳 保 管 第 一 九 一 號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部 分 修 正 法 律 等 施 行 通 達 (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部 監 修, 文 化 財 保 護 關 係 法 令 集, 頁 269 a~270 b ) 同 注 (47) 的 第 一 總 則 關 係 之 三 ( 同 前 書, 頁 270 b~271 a ) 同 注 (48) (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部 監 修, 文 化 財 保 護 關 係 法 令 集, 頁 271 a )

227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17 由 此 觀 之, 可 發 現 自 第 三 次 的 該 法 修 正 後, 無 形 文 化 財 不 在 納 含 有 民 俗 藝 能 換 言 之, 所 謂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正 如 我 方 的 民 族 藝 術, 是 純 粹 定 位 於 藝 術 價 值 與 藝 術 史 地 位 的 高 度 基 準 點 上 50, 亦 即 我 方 的 殊 有 絕 活 技 藝 之 謂 然 而, 也 因 民 俗 藝 能 自 無 形 文 化 財 脫 離 出, 相 對 的, 亦 提 昇 民 俗 資 料 為 民 俗 文 化 財, 以 同 等 位 階 般 的 納 含 民 俗 藝 能 這 一 過 往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事 實 上, 此 民 俗 藝 能 列 屬 的 明 確 移 轉 與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名 稱 修 正 新 設 之 由, 除 前 述 的 註 解 說 明 外, 事 實 還 有 他 方 意 見 即 當 時 修 法 之 際, 視 資 料 二 字 不 適 無 形 這 一 層 級 的 表 示 再 者, 所 謂 的 資 料 和 其 他 的 文 化 財 相 比, 有 給 予 人 價 值 低 下 之 嫌 的 意 味, 故 修 正 之 51 此 中 頻 頻 述 及, 且 是 催 生 出 民 俗 文 化 財 誕 生 的 民 俗 藝 能, 若 以 我 方 民 俗 文 化 觀 之, 可 以 保 存 維 護 的 確 實 不 少 案 例 : 國 人 宗 教 信 仰 面 上, 對 清 淨 空 間 的 啟 用, 皆 有 除 煞 等 的 儀 式 表 演, 如 宜 蘭 林 讚 成 的 跳 鍾 馗 戲 再 者, 民 間 各 類 民 俗 慶 典, 如 三 年 一 科 的 王 船 祭, 前 夜 皆 有 其 正 式 的 道 士 頌 唱 法 會 等, 皆 是 台 灣 常 民 文 化 百 年 發 展 變 遷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像 跳 鍾 馗 戲, 記 得 當 年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李 天 祿, 似 是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九 月 某 一 天 喬 遷 三 芝 新 居, 並 兼 布 袋 戲 博 物 館 開 張 吉 日, 是 由 快 屆 百 歲 高 壽 黃 海 岱 先 生 當 日 獻 藝 的 這 樣 珍 貴 的 除 煞 儀 式 藝 能, 早 就 是 漢 人 移 墾 台 灣 好 幾 百 年 來, 常 民 生 活 信 仰 傳 承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文 化 圖 像 符 碼 了 期 盼 國 人 能 以 珍 貴 的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資 產 視 之, 並 賦 予 正 式 的 記 錄 製 作 ( 二 ) 指 定 解 除 等 日 方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解 除 以 及 公 開 保 存 記 錄 製 作 等, 基 本 上 類 同 於 前 述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再 者 我 方 民 俗 及 相 關 文 物 又 無 對 應 法 條, 故 不 再 記 述 倒 是 有 一 項, 是 他 者 所 無 的, 即 為 保 存 重 要 有 形 文 化 財 的 調 查 及 所 有 者 變 更 的 權 利 義 務 繼 承 時,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隨 所 有 者 變 更 等 的 權 利 義 務 繼 承 52 其 內 容, 即 1.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所 有 者 變 更 時, 新 所 有 者 依 基 於 該 當 重 要 文 化 財 相 關 法 律, 文 化 廳 長 官 的 命 令 勸 告 指 示 及 其 他 處 分, 繼 承 舊 所 有 者 的 權 利 義 務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1954)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的 五 十 五 號 ( 同 前 書, 頁 220 a~221 a, 即 附 件 五 ), 以 及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一 五 六 號 修 正 ( 同 前 書, 頁 222 b, 即 附 件 六 ) 和 田 勝 彥, 文 化 財 保 護 制 度 概 說, 收 於 文 化 財 保 護 の 實 務 ( 上 ), 頁 125 同 注 (44), 文 化 財 保 護 關 係 法 令 集, 頁 23 a~b

228 21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2. 前 項 場 合 時, 舊 所 有 者 必 須 將 該 當 重 要 文 化 財 的 讓 渡 和 其 指 定 書 同 時 地 交 給 新 所 有 者 3. 被 指 定 的 管 理 團 體 或 其 指 定 被 解 除 時, 準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但 是, 管 理 團 體 被 指 定 時, 有 關 所 有 者 專 屬 的 權 利 義 務, 不 在 此 限 三 項 為 昭 和 二 九 年 五 月 法 律 第 一 三 一 號 追 加 一 項 為 昭 和 四 三 年 六 月 法 律 第 九 九 號 部 分 修 正 此 等 所 有 者 變 更 等 的 權 利 義 務 繼 承, 確 實 有 助 於 此 面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傳 承, 只 是 可 否 施 行 與 國 內, 頗 有 困 難 不 過, 面 對 今 日 社 會 各 面 快 速 變 遷 下, 民 俗 技 藝 人 才 濱 臨 絕 種 之 下, 倒 是 深 值 國 人 省 思 案 例 : 過 去 經 常 聽 及 賣 戲 籠 之 事, 這 是 非 常 令 人 心 痛 的 無 奈 現 實 老 一 輩 藝 人 走 了, 後 輩 及 家 屬 不 是 不 接 裔 缽 傳 承 的 問 題, 而 是 根 本 不 識 傳 統 戲 碼 的 現 實 問 題 因 而 一 個 個 過 去 賴 以 維 生 的 整 個 家 當 戲 籠, 只 好 求 售 有 心 人 當 文 物 保 存 如 果 國 人 有 心 保 存 傳 統 藝 術 人 才 的 傳 承 培 養, 日 方 之 法 的 第 五 十 六 條 實 在 可 借 鑑 研 擬, 訂 出 適 合 我 方 的 一 條 可 行 制 度 之 法 五 結 論 從 中 日 雙 方 有 關 文 化 資 產 面 的 種 種 比 較 觀 之, 傳 統 藝 術 的 保 存 與 傳 承 涉 及 面 極 廣, 除 了 第 一 線 上 最 為 重 要 的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的 直 接 參 與 負 擔 起 各 面 技 藝 絕 活 的 實 際 傳 習 教 授 外, 相 對 的, 亦 因 藝 師 教 授 傳 習 而 來 的 各 面 問 題 與 解 決, 反 而 變 成 此 面 保 存 傳 承 的 重 大 先 決 條 件 換 言 之, 國 人 想 要 做 好 傳 統 藝 術 的 保 存 傳 習, 想 要 讓 它 永 續 長 存, 生 機 無 限, 恐 怕 就 在 重 大 先 決 條 件 的 勢 必 克 服 上 例 如, 法 源 制 度 執 行 機 構 以 及 全 民 此 面 傳 統 文 化 與 其 生 命 價 值 的 認 知 與 共 識 等 吧! 就 法 源 制 度 言, 我 們 的 文 資 法 已 有 三 十 年 餘 歷 史, 其 間 雖 有 不 完 美 之 處, 然 而 若 能 與 時 俱 進, 適 時 適 切 的 調 整 修 正, 想 必 可 達 於 逐 漸 完 美 之 境 次 就 執 行 機 構 而 言, 目 前 雖 還 未 達 完 全 獨 立 運 作 的 階 段, 但 是 兩 座 籌 備 處, 即 國 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研 究 中 心 與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皆 已 實 際 執 行 此 面 各 面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第 一 線 保 存 傳 承 工 作 想 必 庶 幾 乎 的 數 年 之 後, 必 達 完 美 之 境 再 者, 全 民 共 識 與 教 育 扎 根 面 上, 自 三 年 前 的 中 小 學 鄉 土 藝 術 課 程 實 施, 以 及 九 二 一 大 震 的 陣 痛 與 教 訓, 喚 起 全 民 此 面 極 大 的 改 變 與 共 識 換 言 之, 新 世 紀 之 始, 國 人 在 傳 統 藝 術 的 保 存 傳 承 上, 確 實 已 具 備 促 成 此 面 先 決 條 件 完 善 的 成 熟 度 與 優 越 性 如 果, 自 今 而 起 能 在 先 決 條 件 的 體 質 面 與 健 康 度 加 把 勁, 務 實 又 老 實 地 耕 耘 數 載 之 日 的 話, 想 必 企 達 如 日 方 的

229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19 水 平 與 體 質 當 之 不 遠 吧! 面 對 彼 方 之 健 康 水 平 與 優 越 本 質, 我 們 勢 必 急 起 直 追 的 一 道 省 思 學 習, 恐 怕 在 於 保 存 傳 承 上 極 為 關 鍵 的 保 存 技 藝 的 選 定 保 存 上 如 果 優 異 的 傳 統 不 因 藝 師 的 消 逝 而 消 逝 的 話, 就 勢 必 未 雨 綢 繆 建 立 國 人 此 面 的 法 源 制 度, 不 然, 庶 幾 乎 的 數 年, 過 往 優 異 的 傳 統 絕 活 技 藝, 真 會 變 成 絕 種 動 物 般, 消 失 於 國 人 的 傳 統 舞 台 上 呢! 關 於 此, 日 方 亦 深 深 感 受 體 會 到, 故 於 文 財 法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的 第 三 次 修 法 中, 建 立 了 此 面 法 源 制 度 53 今 不 妨 雙 方 列 表 對 照 之 表 四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保 存 傳 承 與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法 條 比 較 對 照 表 編 號 要 旨 1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選 定 等 2 選 定 的 解 除 無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 譯 稿 ) 備 註 第 五 章 之 三 無 對 應 法 條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七 1. 文 部 大 臣 得 選 定 文 化 財 保 存 上 不 可 欠 缺 的 傳 統 技 術 或 須 以 技 能 謀 求 的 保 存 措 施 為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2. 文 部 大 臣 依 前 項 規 定 選 定 時 須 認 定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存 團 體 ( 以 保 存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為 主 要 目 的 團 體 ( 含 財 團 ) 決 定 的 代 表 者 或 管 理 人 以 下 皆 同 ) 3. 前 項 認 定 的 某 件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得 併 合 保 持 者 和 保 存 團 體 4.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選 定 及 前 二 項 規 定 認 定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三 第 三 項 至 第 五 項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及 追 加 認 定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八 1. 文 部 大 臣 對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無 謀 求 保 存 措 施 必 要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得 解 除 其 選 定 2. 文 部 大 臣 認 定 保 持 者 因 心 身 障 礙 不 適 保 持 者, 保 存 團 體 不 適 保 存 團 體 及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時, 得 解 除 保 持 者 或 保 存 團 體 的 認 定 3. 前 二 項 的 情 況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四 第 三 53 文 化 財 保 護 の 實 務 ( 上 ), 頁 46 b~47 b

230 22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3 保 持 者 的 姓 名 變 更 4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存 5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記 錄 公 開 無 6 有 關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存 援 助 無 項 解 除 指 定 等 的 告 示 及 通 知 4. 前 條 第 二 項 的 認 定 僅 保 持 者 時 其 所 有 皆 死 亡 同 項 的 認 定 僅 保 存 團 體 時 其 所 有 皆 解 除 ( 含 消 滅 時 以 下 同 於 此 項 ) 同 項 的 認 定 是 併 合 保 持 者 和 保 存 團 體 時 其 保 存 者 所 有 皆 死 亡 且 保 存 團 體 其 所 有 皆 解 散 時, 應 解 除 選 定 的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此 場 合 文 部 大 臣 須 告 示 其 旨 於 官 報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九 保 持 者 及 保 存 團 體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五 保 持 者 姓 名 變 更 等 規 定 此 場 合 同 條 後 段 中 的 代 表 者 改 讀 為 代 表 者 或 管 理 人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註 : 本 條 準 用 五 六 條 之 五 的 文 部 省 令 即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或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保 持 者 等 姓 名 變 更 等 申 報 有 關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十 文 化 廳 長 官 認 為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存 有 必 要 時, 對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相 關 的 本 身 記 錄 製 作 或 傳 承 者 養 成 及 其 他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存 得 採 取 認 為 必 要 的 適 當 措 施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十 一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記 錄 所 有 者, 準 用 第 五 十 六 條 之 十 九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記 錄 公 開 規 定 本 條 為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追 加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十 二 國 家 對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持 者 或 保 存 團 體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其 他 認 為 是 擔 當 保 存 的 適 當 者, 得 予 以 認 為 必 要 的 指 導 助 言 及 其 他 的 援 助 本 條 為 追 加 昭 和 50 年 7 月 法 律 第 49 號 從 表 四 知, 我 方 尚 未 著 手, 然 而, 未 著 手 並 非 不 好, 反 而 更 有 構 思 設 計 的 空 間 最 怕 的 是, 已 弄 了 一 部 極 不 適 切 的 法 源 制 度, 那 修 正 起 來 才 曠 日 費 時 呢! 日 方 的 此 法, 即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制 度, 其 操 作 的 流 程 與 其 前 自 身 法 中 的 各 類 文 化 財, 幾 乎

231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21 大 同 小 異 值 得 一 讚 的, 是 其 恰 適 其 制 的 選 定 二 字 與 其 制 度 的 構 思 54, 不 得 不 令 人 一 嘆 其 妙 絕 之 好 然 而, 雖 是 選 定 在 制 度 層 級 上 確 是 低 於 其 法 的 指 定 認 定, 但 卻 因 是 選 定 反 而 恰 適 未 達 於 其 上 層 級 的 技 能 保 存, 而 且 此 等 被 選 定 的 技 能 個 人 或 團 體, 反 因 此 選 定 使 其 戮 力 耕 耘 達 至 被 認 定 或 指 定 的 一 天 重 要 的 是, 其 選 定 還 是 經 由 文 部 大 臣, 故 在 保 存 傳 承 上 完 全 不 失 其 原 有 的 傳 承 意 義, 無 寧 說, 更 是 進 達 實 質 保 存 的 價 值 與 生 命 如 果 此 道 選 定 保 存 技 能 的 制 度, 國 人 可 以 適 時 設 置, 並 且 深 切 檢 討 過 去 十 年 間 各 面 執 行 案 例 的 問 題, 找 出 新 世 紀 之 起 的 更 完 善 制 度 建 立, 想 必 國 人 的 傳 統 藝 術 勢 必 長 青, 保 存 傳 承 勢 必 長 新 歸 之, 上 述 種 種 之 述, 今 作 一 整 理 1.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教 委 員 的 功 能 與 體 制, 我 們 勢 必 建 立, 在 今 日 中 央 到 地 方 文 化 單 位, 軟 體 人 才 不 足, 高 度 技 能 人 才 奇 缺, 再 加,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之 下, 如 何 善 用 此 地 方 團 體 及 教 委 的 各 地 龐 大 無 形 人 力, 必 須 自 文 資 法 修 正 起, 且 善 待 規 劃 之 2. 公 開 一 項, 勢 必 在 文 資 法 中 制 定, 以 使 分 享 政 府 預 算 者, 以 高 度 藝 能 的 公 開 對 預 算 負 責, 以 掃 過 往 敬 老 主 義 下, 政 府 預 算 為 其 班 底 朋 分 之 用, 確 達 保 存 傳 承 之 實 3. 民 俗 藝 能 勢 必 修 法, 不 可 以 藝 術 價 值 觀 取 向, 使 其 低 於 民 族 藝 術, 只 為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中 央 可 逃 卸 的 畸 形 制 度 換 言 之, 應 以 多 元 文 化 觀 下, 國 民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價 值 觀, 建 立 國 內 豐 富 無 盡 的 民 俗 藝 能 文 化 資 產 4. 相 對 於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的 保 持 團 體 制 度, 能 有 積 極 的 修 法 支 持, 以 使 政 府 預 算 達 至 真 正 保 存 傳 承 的 目 的 與 作 用 5. 因 應 藝 師 人 才 的 凋 零,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制 度, 應 積 極 修 法 建 立 6.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應 有 文 化 資 產 的 選 修 課 程 設 計, 以 連 貫 中 小 學 鄉 土 教 材, 使 成 循 環 鏈 的 學 習 成 長 環 境 塑 造 與 培 養 7. 再 者,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及 公 立 傳 藝 機 構 或 文 資 機 構 等, 應 相 互 結 合, 以 助 54 本 稿 表 四 文 財 法 1 6 要 旨

232 22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國 內 日 漸 頻 絕 的 此 面 傳 統 藝 術, 不 過 此 二 者 的 結 合, 因 種 種 法 源 體 制 等 問 題, 始 終 無 法 竟 達, 至 多 以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辦 法, 請 重 要 民 族 藝 師 至 大 學 授 課, 公 立 傳 藝 機 構 支 助 鐘 點 費 的 運 作 行 之 近 日, 教 育 部 已 有 公 立 大 學 與 公 立 文 教 社 教 機 構, 在 某 種 俱 足 條 件 下, 可 相 互 結 合 設 立 研 究 所 或 學 院 的 辦 法, 確 實 解 決 了 過 去 此 面 雙 方 結 合 的 不 可 能 期 待 此 辦 法 通 過 後, 有 心 者 善 用 之, 讓 國 人 的 傳 統 藝 術 有 更 務 實 且 又 實 質 的 深 耕 與 豐 收, 尤 在 制 度 人 才 等 建 立 上 期 待 之! 一 稿 大 阪 大 學 修 訂 文 資 學 院 附 記 :1. 本 文 撰 寫 獲 國 科 會 第 卅 八 屆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補 助 (38198F) 2. 本 文 撰 寫 時, 適 逢 為 日 本 國 立 大 阪 大 學 外 國 人 客 座 研 究 員 一 年 ( ~ ) 撰 寫 期 間, 深 受 大 阪 大 學 大 學 院 文 學 研 究 科 神 林 恒 道 教 授 上 倉 庸 敬 教 授 藤 田 治 彥 教 授 的 熱 切 指 導 3. 本 文 編 輯 排 版 為 本 院 傳 研 所 專 案 助 理 張 淑 卿 小 姐 處 理 以 上, 特 申 誌 謝

23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23 附 件 一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行 政 院 台 八 十 六 教 字 第 二 七 四 八 一 號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教 育 部 台 (86)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九 條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項 目 之 指 定 及 解 除, 由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第 三 條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 以 下 簡 稱 藝 師 ) 之 遴 聘 對 象, 以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項 目 為 範 圍 ; 其 遴 選, 應 由 教 育 部 組 成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四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長 期 從 事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工 作, 具 有 卓 越 技 藝, 持 有 作 品 或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為 藝 師 候 選 人 藝 師 候 選 人 應 由 下 列 機 構 團 體 或 個 人 推 薦 : 一 公 私 立 教 育 文 化 機 構 二 已 立 案 之 全 國 性 相 關 藝 文 團 體 三 對 該 民 族 藝 術 有 相 當 研 究 之 學 者 專 家 二 人 以 上 第 五 條 機 構 團 體 或 個 人 推 薦 藝 師 候 選 人 時, 應 填 寫 推 薦 書, 載 明 候 選 人 之 履 歷 擅 長 技 藝 特 殊 造 詣, 並 檢 附 代 表 作 品 證 明 文 件 或 有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得 請 候 選 人 作 現 場 展 示 第 六 條 藝 師 候 選 人 經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依 其 從 事 藝 術 之 歷 史 性 技 藝 性 成 就 等 審 查 ;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並 頒 發 藝 師 證 書, 彰 顯 其 終 身 榮 銜, 為 無 給 職 藝 師 之 名 額, 由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核 定 之 第 七 條 藝 師 得 擔 任 教 育 文 化 機 構 或 民 族 藝 術 訓 練 機 構 教 職, 並 得 依 有 關 規 定 應 聘 任 各 級 學 校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職 第 八 條 藝 師 得 提 出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傳 藝 研 究 及 發 展 計 畫, 由 教 育 部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並 會 同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查 ; 通 過 者,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34 22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件 二 教 育 部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審 查 細 則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修 正 一 審 查 原 則 : 依 據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藝 師 候 選 人 經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依 其 從 事 藝 術 歷 史 性 及 技 藝 性 成 就 等 條 件, 訂 定 左 列 二 項 原 則 辦 理 之 : ( 一 ) 從 事 民 族 藝 術 工 作 三 十 年 以 上, 其 所 擅 長 技 藝 係 屬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項 目 ( 二 ) 在 該 項 藝 術 上 具 有 高 度 成 就, 能 充 分 體 現 該 項 藝 術 之 特 色 及 內 涵 二 審 查 程 序 : ( 一 ) 初 審 : 依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組 及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組 進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分 設 小 組 審 查 1. 舉 行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推 定 各 初 審 小 組 召 集 人, 由 各 召 集 人 依 所 屬 項 目 遴 請 有 關 專 家 學 者 三 至 五 人 為 初 審 委 員, 組 成 初 審 小 組 從 嚴 審 核 2. 各 初 審 小 組 分 別 舉 行 審 查 會 議, 商 定 各 組 評 審 要 點 並 就 候 選 人 之 資 料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先 行 篩 減 非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項 目 範 圍 之 候 選 人 3. 各 初 審 小 組 分 別 就 各 候 選 人 實 際 作 品 資 料 等 進 行 共 同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推 薦 人 或 候 選 人 提 出 補 充 資 料 或 赴 現 場 調 查, 做 成 各 候 選 人 初 審 意 見 書 4 各 初 審 小 組 再 舉 行 會 議, 對 候 選 人 之 初 審 意 見 詳 予 審 議 後 向 審 議 委 員 會 推 薦 複 審 候 選 人 名 單. ( 二 ) 複 審 : 1. 舉 行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聽 取 各 初 審 小 組 召 集 人 作 初 審 結 果 意 見 詳 細 報 告 並 作 諮 詢 2.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分 組 就 初 審 結 果 資 料 進 行 複 審, 決 定 各 組 入 選 名 單, 並 作 成 複 審 結 果 意 見 書 3. 舉 行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聽 取 複 審 各 組 召 集 人 就 入 選 名 單 提 出 詳 細 報 告 並 作 諮 詢 ; 如 有 審 議 委 員 對 某 一 未 列 入 入 選 名 單 之 候 選 人 有 列 入 名 單 之 必 要 者, 得 由 委 員 二 人 以 上 連 署, 送 由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列 入 入 選 名 單 4. 決 定 本 年 度 各 項 目 重 要 民 族 藝 術 藝 師 遴 聘 名 額 後 再 由 全 體 審 議 委 員 投 票 決 定 藝 師 當 選 人 三 審 查 附 則 : ( 一 )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應 有 五 分 之 四 委 員 出 席, 對 於 藝 師 候 選 人 入 選 及 當 選 之 議 決 須 獲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之 ( 二 )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為 之 ( 三 )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當 年 度 全 部 審 查 工 作 後 製 成 書 面 報 告 送 由 教 育 部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以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之 ( 四 ) 藝 師 候 選 人 中 如 經 發 現 曾 因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者, 即 取 消 其 藝 師 候 選 資 格 四 本 審 查 細 則 經 審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並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25 附 件 三 國 寶 及 重 要 文 化 財 指 定 標 準 ( 譯 稿 ) 繪 畫 雕 刻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各 時 代 遺 品 中 製 作 優 秀 且 是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貴 重 者 二 我 國 繪 畫 雕 刻 史 上 具 有 特 別 意 義 的 資 料 三 題 材 品 質 形 狀 或 技 法 等, 顯 現 顯 著 的 特 異 性 四 特 殊 製 作 者 流 派 或 地 方 式 樣 等 的 顯 著 代 表 者 五 我 國 文 化 上 具 有 特 別 意 義 的 渡 來 品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製 作 特 優, 而 且 文 化 史 上 意 義 特 深 者 工 藝 品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各 時 代 遺 品 中 製 作 特 別 優 秀 者 二 我 國 工 藝 史 上 和 文 化 史 上 特 別 貴 重 者 三 型 態 品 質 技 法 或 用 途 等, 不 僅 特 異 且 深 具 意 義 者 四 我 國 工 藝 史 上 具 有 深 度 意 義, 且 有 關 係 密 切 的 渡 來 品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製 做 極 優, 而 且 文 化 史 上 意 義 特 深 者 一 部 廢 止 昭 和 二 九 年 一 二 月 二 五 日 昭 和 二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日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二 號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七 號 改 正 同 三 年 五 月 二 五 日 同 第 二 九 號 同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一 五 三 號 平 成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同 第 二 四 號 同 八 年 二 月 九 日 同 第 六 號 同 八 年 十 月 二 八 日 同 第 一 八 五 號 ( 參 照 行 政 機 構 簡 化 等 總 理 府 設 置 法 等 部 分 修 正 法 律 ( 昭 和 四 十 三 年 法 律 第 九 十 九 號 ) 附 則 第 三 項 ) 書 蹟 典 籍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宸 翰 和 漢 名 家 筆 跡 古 筆 墨 跡 法 帖 等 書 蹟 類, 可 為 我 國 書 道 史 上 代 表 或 者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貴 重 者 二 典 籍 類 中 的 寫 本 類, 和 書 漢 籍 佛 典 及 洋 書 原 本 或 準 於 此 寫 本 為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最 貴 重 者 三 典 籍 類 中 版 本 類, 為 印 刷 史 上 代 表, 且 是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貴 重 者 四 書 籍 類 典 籍 類 為 歷 史 的 或 系 統 的 彙 整, 且 是 高 度 學 術 價 值 的 傳 承 者 五 我 國 文 化 上 特 有 意 義 的 渡 來 品

236 22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而 且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特 別 貴 重 者 古 文 書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古 文 書 類 可 為 我 國 歷 史 上 重 要 者 二 日 記 記 錄 類 ( 含 繪 圖 系 圖 類 ) 其 原 本 或 準 於 此 之 寫 本 為 我 國 文 化 史 上 重 要 者 三 木 簡 印 章 金 石 文 等 可 為 高 度 記 錄 性 且 學 術 性 重 要 者 四 古 文 書 類 日 記 記 錄 類 等 為 歷 史 的 或 系 統 的 彙 整, 且 是 高 度 學 術 價 值 的 傳 存 者 五 我 國 歷 史 上 特 有 意 義 的 渡 來 品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而 且 歷 史 上 意 義 特 深 者 考 古 資 料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土 器 石 器 木 器 骨 角 牙 器 玉 及 其 他 繩 文 時 代 和 其 以 前 遺 物 為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二 銅 鐸 銅 劍 銅 錛 及 其 他 彌 生 時 代 遺 物 為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三 古 墳 出 土 品 及 其 他 古 墳 時 代 遺 物 為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四 宮 殿 官 衙 寺 院 遺 蹟 墓 經 塚 等 出 土 品 等 及 其 他 飛 鳥 奈 良 時 代 以 後 遺 物 為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五 我 國 歷 史 上 深 度 意 義 而 且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的 渡 來 品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學 術 價 值 極 高, 而 且 亦 是 代 表 者 歷 史 資 料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一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等, 為 我 國 歷 史 上 各 分 野 重 要 事 項 相 關 遺 品 中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二 我 國 歷 史 上 重 要 人 物 相 關 遺 品 中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者 三 我 國 歷 史 上 重 要 事 項 或 人 物 相 關 遺 品 中, 為 歷 史 的 或 系 統 的 彙 整, 且 是 高 度 學 術 價 值 的 傳 承 者 四 我 國 歷 史 上 具 有 深 度 意 義, 而 且 學 術 價 值 特 高 的 渡 來 品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學 術 價 值 極 高, 而 且 歷 史 意 義 極 深 者 建 造 物 部 重 要 文 化 財 建 築 物 土 木 構 造 物 及 其 他 建 築 物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而 且 為 各 時 代 或 類 型 的 典 型 者 一 意 匠 優 秀 者 二 技 術 優 秀 者 三 歷 史 價 值 高 者 四 學 術 價 值 高 者 五 有 顯 著 流 派 地 方 的 特 色 者 國 寶 重 要 文 化 財 之 中 極 優 秀 或 文 化 史 上 意 義 特 深 者

237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27 附 件 四 登 錄 有 形 文 化 財 登 錄 標 準 ( 譯 稿 ) 平 成 八 年 (1996) 八 月 三 十 日 (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百 五 十 二 號 ) 建 築 物 土 木 構 造 物 及 其 他 製 作 物 ( 除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依 重 要 文 化 財 及 文 化 財 保 護 法 第 九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的 指 定 ) 之 中, 原 則 上 經 過 五 十 年 建 造, 而 且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者 一 有 助 於 國 土 歷 史 景 觀 者 二 可 為 造 型 典 範 者 三 不 易 再 現 者 第 九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得 依 條 例 規 定 指 定 重 要 文 化 財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及 史 蹟 名 勝 記 念 物 以 外 文 化 財 為 該 當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區 域 內 存 在 之 中 的 重 要 者, 而 且 得 採 取 保 存 及 活 用 的 必 要 措 施 ( 此 為 筆 者 補 記 )

238 22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件 五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以 及 保 持 者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標 準 ( 譯 稿 ) 第 一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指 定 標 準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1954)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十 五 號 ) 修 正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一 五 四 號 ( 第 一 次 修 正 ) ( 參 照 行 政 機 關 簡 化 總 理 府 設 置 法 等 部 分 修 正 法 律 ( 昭 和 四 十 三 年 (1968) 法 律 第 九 十 九 號 ) 附 則 第 三 項 ) 第 一, 即 部 分 修 正 (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文 告 第 一 五 四 號 ) 藝 能 相 關 一 音 樂 舞 蹈 演 劇 及 其 他 藝 能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號 之 一 者 ( 一 ) 藝 術 上 價 值 特 高 者 ( 二 ) 藝 術 史 上 佔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者 ( 三 ) 藝 術 上 價 高 或 藝 術 史 上 佔 重 要 地 位, 而 且 地 方 的 或 流 派 的 特 色 顯 著 者 二 前 項 成 立 之 藝 能 是 其 組 合 結 構 上 重 要 元 素 技 術, 且 特 別 優 秀 者 工 藝 技 術 相 關 陶 藝 染 織 漆 藝 金 工 及 其 他 工 藝 技 術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號 之 一 者 一 藝 術 上 價 值 特 高 者 二 工 藝 史 上 佔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者 三 藝 術 上 價 值 高 或 者 工 藝 史 上 佔 重 要 地 位 而 且 地 方 特 色 顯 著 者 第 二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的 保 值 者 和 保 值 團 體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全 部 修 正 (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文 告 第 一 五 四 號 ) 藝 能 相 關 保 持 者 一 高 度 體 現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所 指 定 的 藝 能 或 藝 能 技 法 ( 以 下 略 稱 藝 能 或 技 法 ) 者 二 正 確 體 驗 藝 能 或 技 法 且 精 通 者 三 高 度 體 現 二 人 以 上 者 為 一 體 的 藝 能 或 技 法 場 合 時, 彼 等 是 其 組 合 團 體 構 成 者 保 持 團 體 藝 能 或 技 法 性 格 上 個 人 特 色 淡 薄, 而 且 保 持 該 當 藝 能 和 技 法 者 是 多 數 場 合 時, 彼 等 為 團 體 的 主 要 構 成 員 工 藝 技 術 相 關 保 持 者 一 高 度 體 驗 重 要 無 形 文 化 財 指 定 的 工 藝 技 術 ( 以 下 略 稱 工 藝 技 術 ) 者 二 正 確 體 驗 工 藝 技 術 而 且 精 通 者 三 高 度 體 現 二 人 以 上 者 有 共 通 的 特 色 的 工 藝 技 術 場 合 時, 彼 等 為 構 成 團 體 的 構 成 員 保 持 團 體 工 藝 技 術 性 格 上 個 人 特 色 淺 薄, 保 持 該 當 工 藝 技 術 者 為 多 數 場 合 時, 彼 等 為 固 定 的 主 要 構 成 員

239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29 附 件 六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指 定 標 準 ( 譯 稿 )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1954)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十 八 號 ) 修 正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一 五 五 號 ( 第 一 次 修 正 ) ( 參 照 行 政 機 關 簡 化 總 理 府 設 置 法 等 部 分 修 正 法 律 ( 昭 和 四 十 三 年 (1968) 法 律 第 九 十 九 號 ) 附 則 第 三 項 ) 一 下 列 揭 示 的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中, 其 形 樣 製 作 技 法 用 法 等, 顯 示 出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基 礎 的 典 型 特 色 者 ( 一 ) 衣 食 住 用 物, 例 如 : 衣 服 裝 身 具 飲 食 用 具 光 熱 用 具 家 具 調 度 住 居 等 ( 二 ) 生 產 職 業 用 物, 例 如 : 農 具 漁 獵 用 具 泥 匠 用 具 紡 織 用 具 作 業 場 等 ( 三 ) 交 通 運 輸 通 信 用 物, 例 如 : 搬 運 工 具 舟 車 飛 腳 ( 挑 夫 ) 用 具 ( 運 輸 ) 關 所 ( 檢 查 站 ) ( 四 ) 交 易 用 物, 例 如 : 計 算 工 具 計 量 工 具 看 板 牌 照 店 舖 等 ( 五 ) 社 會 生 活 用 物, 例 如 : 贈 品 用 具 警 防 用 具 刑 罰 用 具 若 者 宿 ( 寄 宿 所 ) 等 ( 六 ) 信 仰 用 物, 例 如 : 祭 祀 用 具 法 令 用 具 奉 納 物 偶 像 類 咒 術 用 具 社 祠 等 ( 七 ) 民 俗 知 識 相 關 用 物, 例 如 : 曆 書 類 占 卜 用 具 醫 療 用 具 教 育 設 施 等 ( 八 ) 民 俗 藝 能 娛 樂 遊 戲 用 物, 例 如 : 衣 裳 道 具 樂 器 面 具 人 形 玩 具 舞 台 等 ( 九 ) 人 的 一 生 相 關 用 物, 例 如 : 生 產 育 兒 用 具 冠 婚 葬 祭 用 具 產 房 等 ( 十 ) 年 中 行 事 用 物, 例 如 : 正 月 用 具 端 午 用 具 七 夕 用 具 重 陽 用 具 盂 蘭 盆 用 具 等 二 前 項 各 類 揭 示 的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收 集, 其 目 的 內 容 等 該 當 下 列 類 項, 且 特 別 重 要 者 ( 一 ) 表 示 歷 史 的 變 遷 者 ( 二 ) 表 示 時 代 的 特 色 者 ( 三 ) 表 示 地 方 的 特 色 者 ( 四 ) 表 示 生 活 階 層 的 特 色 者 ( 五 ) 表 示 職 業 能 力 的 狀 態 者 三 與 他 民 族 有 關 的 前 二 項 所 規 定 的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以 及 其 收 集, 與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有 關 連 且 特 別 重 要 者

240 23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件 七 重 要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指 定 標 準 ( 譯 稿 ) 一 風 俗 習 慣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特 別 重 要 者 ( 一 ) 其 由 來 內 容 顯 示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基 礎 典 型 特 色 者 ( 二 ) 年 中 行 事 祭 禮 法 令 等 所 舉 辦 的 行 事, 可 以 顯 示 藝 能 基 礎 者 二 民 俗 藝 能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特 別 重 要 者 ( 一 ) 顯 示 藝 能 的 發 生 或 者 成 立 者 ( 二 ) 顯 示 藝 能 變 遷 過 程 者 ( 三 ) 顯 示 地 方 特 色 者 昭 和 五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百 五 十 六 號 )

241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31 附 件 八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選 定 以 及 保 持 者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標 準 ( 譯 稿 ) 第 一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選 定 基 準 昭 和 五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百 六 十 六 條 ) 有 形 文 化 財 等 相 關 者 一 有 形 文 化 財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或 記 念 物 為 保 存 上 不 可 欠 缺 的 傳 統 技 術 或 技 能 之 中 有 關 修 理 復 舊 復 元 模 寫 模 造 等 ( 次 項 謂 之 有 形 文 化 財 等 的 修 理 之 技 術 等 ) 有 必 要 採 取 保 存 措 施 者 二 有 形 文 化 財 等 的 修 理 之 技 術 等 表 現 上 不 可 欠 缺 的 材 料 生 產 製 造 等 或 用 具 製 作 修 理 等 的 技 術 或 技 能 有 必 要 採 取 保 存 措 施 者 無 形 文 化 財 等 相 關 者 無 形 文 化 財 或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保 存 上, 不 可 欠 缺 的 傳 統 技 術 或 技 能 之 中, 藝 能 藝 能 技 法 或 者 工 藝 技 術 或 者 民 俗 藝 能 表 現 上, 不 可 欠 缺 的 用 具 製 作 修 理 等 或 材 料 生 產 製 造 等 之 技 術, 有 必 要 採 取 保 存 措 施 者 第 二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保 值 者 或 保 持 團 體 的 認 定 基 準 保 持 者 正 確 體 現 且 精 通 被 選 定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的 技 術 或 技 能 者 保 持 團 體 以 保 存 選 定 的 選 定 保 存 技 術 和 技 能 為 主 要 目 的 團 體, 被 認 定 是 適 當 執 行 該 當 技 術 和 技 能 的 事 業 者

242 23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件 九 須 採 取 記 錄 製 作 等 措 施 的 無 形 文 化 財 選 擇 標 準 ( 譯 稿 ) 一 風 俗 習 慣 當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重 要 者 ( 一 ) 其 由 來 內 容 顯 示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基 礎 典 型 特 色 者 ( 二 ) 年 中 行 事 祭 禮 法 令 等 之 中 施 行 行 事, 顯 示 藝 能 基 礎 者 二 民 俗 藝 能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重 要 者 ( 一 ) 顯 示 藝 能 的 發 生 且 成 立 者 ( 二 ) 顯 示 藝 能 變 遷 過 程 ( 三 ) 顯 示 地 方 特 色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十 六 號 ) 修 正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二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十 六 號 ( 第 一 次 修 正 ) ( 參 照 行 政 機 關 簡 化 總 理 府 設 置 法 等 部 分 修 正 法 律 ( 昭 和 四 十 三 年 (1968) 法 律 第 九 十 九 號 ) 附 則 第 三 項 ) 三 沒 有 該 當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中 的 前 二 項, 但 對 於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特 質 理 解 有 特 別 必 要 者 四 與 他 民 族 有 關 的 前 三 項 無 形 文 化 財 規 定, 與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關 連 上 特 別 重 要 者 本 基 準 為 ( 昭 和 五 十 年 十 一 月 文 廳 告 第 十 六 號 ) 部 份 修 正

243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233 附 件 十 須 採 取 記 錄 製 作 等 措 施 的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選 擇 標 準 ( 譯 稿 ) 一 風 俗 習 慣 當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重 要 者 ( 一 ) 其 由 來 內 容 顯 示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基 礎 典 型 特 色 者 ( 二 ) 年 中 行 事 祭 禮 法 令 等 之 中 施 行 行 事, 顯 示 藝 能 基 礎 者 二 民 俗 藝 能 之 中 該 當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且 重 要 者 ( 一 ) 顯 示 藝 能 的 發 生 且 成 立 者 ( 二 ) 顯 示 藝 能 變 遷 過 程 ( 三 ) 顯 示 地 方 特 色 昭 和 二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文 化 財 保 護 委 員 會 告 示 第 五 十 九 號 ) 修 正 昭 和 五 十 年 (1975) 十 一 月 二 日 文 部 省 告 示 第 十 七 號 ( 第 一 次 修 正 ) 三 沒 有 該 當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之 中 的 前 二 項, 但 對 於 重 要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的 特 質 理 解 有 特 別 必 要 者 四 與 他 民 族 有 關 的 前 三 項 無 形 文 化 財 規 定, 與 我 國 國 民 生 活 文 化 關 連 上 特 別 重 要 者 本 基 準 為 ( 昭 和 五 十 年 十 一 月 文 廳 告 第 十 七 號 ) 部 份 修 正

24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234 附 件 十 一 日 本 文 化 廳.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組 織 圖 1. 日 本 文 化 廳 組 織 圖 文 化 財 鑑 查 官 無 形 文 化 民 俗 文 化 課 建 造 物 課 美 術 工 藝 課 紀 念 物 課 管 理 課 宗 務 課 著 作 權 課 國 語 課 藝 術 課 文 化 普 及 課 庶 務 課 會 計 課 文 化 財 保 護 長 官 官 房 文 化 部 內 部 部 局 國 立 劇 場 ( 東 京 )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宗 教 法 人 審 議 會 國 語 審 議 會 著 作 權 審 議 會 日 本 藝 術 院 國 立 文 化 財 研 究 所 ( 東 京. 奈 良 ) 國 立 國 語 研 究 所 ( 東 京 ) 國 立 西 洋 美 術 館 ( 東 京 ) 國 立 近 代 美 術 館 ( 東 京. 京 都 ) 國 立 博 物 館 ( 東 京. 京 都. 奈 良 ) 長 官 次 官 特 殊 法 人 附 屬 機 構

245 林 保 堯 中 日 文 化 資 產 法 令 比 較 與 案 例 省 思 以 民 族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為 例 日 本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組 織 圖 傳 統 的 建 造 物 群 保 存 地 區 部 會 建 造 物 部 會 歷 史 資 料 部 會 考 古 部 會 古 文 書 部 會 書 籍 典 籍 部 會 工 藝 品 部 會 繪 畫 雕 刻 部 會 第 一 專 門 調 查 會 無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部 會 文 化 財 保 存 技 術 部 會 有 形 民 俗 文 化 財 部 會 埋 藏 文 化 財 部 會 藝 能 部 會 工 藝 技 術 部 會 技 能 部 會 史 跡 部 會 名 勝 部 會 天 然 紀 念 物 部 會 文 化 財 保 護 審 議 會 第 五 專 門 調 查 會 第 四 專 門 調 查 會 第 三 專 門 調 查 會 第 二 專 門 調 查 會

246 23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Comparison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Japanese Cultural Asset Laws & Reflections on Cases Using Race Arts, Customs and their Related Objects as Study Cases Lin, Pao-Yao Abstract This essay intends through the author s more than 10 years experience in hosting Project of the First Three Years for Major Race Artists to Pass on their Arts 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omprehensive Plans for Maintaining and Passing on Folk Arts sponsored by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and Project of Compilation of the Best Parts of the National Literary Festival and first hand experiences in dealing with domestic cultural affairs and traditional arts and case studies to make comparisons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Japanese Cultural Asset Laws, particularly with profound analyses in the fields of folk arts, customs and their related objects, hoping to find the cause of past problem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better system, with which Traditional Arts can be maintained longer and the Passing on goes on forever. Key words: the Cultural Asset Law, the Cultural Property Maintaining Law, Folk Arts, Non-visible Cultural Property, Folk Cultural Property Professor, Graduate School of Folk Culture and Arts,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247 專 題 座 談 會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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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37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 林 會 承 (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院 長 ) 舉 辦 時 間 :93 年 10 月 02 日 ( 六 ) 早 上 10:00 12:30 舉 辦 地 點 : 藝 大 咖 啡 (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活 動 中 心 大 樓 內 ) 與 會 討 論 者 :( 依 姓 名 筆 劃 序 ) 于 國 華 ( 表 演 藝 術 聯 盟 理 事 ) 朱 惠 良 ( 北 藝 大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吳 密 察 ( 台 大 歷 史 系 教 授 ) 宋 建 成 ( 國 家 圖 書 館 副 館 長 圖 書 館 年 鑑 主 編 ) 林 保 堯 ( 北 藝 大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所 長 暨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林 會 承 (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年 鑑 主 編 ) 張 炎 憲 ( 國 史 館 館 長 ) 黃 健 敏 (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主 編 ) 討 論 內 容 : 林 會 承 : 謝 謝 各 位 在 百 忙 當 中, 抽 空 來 參 與 文 資 學 報 所 舉 辦 的 專 題 座 談 會 同 時 能 邀 請 到 這 麼 多 位 台 灣 文 化 界 具 有 指 標 性 地 位 的 菁 英 與 會, 讓 我 們 感 到 既 驕 傲 又 興 奮 首 先 我 簡 要 的 說 明 舉 辦 這 次 座 談 會 的 緣 起 從 前 年 起 國 立 藝 術 學 院 奉 准 改 名 為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在 校 內 成 立 了 音 樂 戲 劇 美 術 舞 蹈 及 文 化 資 源 五 個 學 院,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由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及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研 究 所 三 個 所 組 成 成 立 之 初, 院 長 即 是 在 座 的 林 保 堯 教 授 認 為 本 學 院 成 敗 的 關 鍵 在 於 學 術 成 就 及 地 位 是 否 能 順 利 地 建 立 起 來, 因 此 著 手 規 畫 了 幾 項 提 升 本 院 學 術 風 氣 的 措 施, 其 中 之 一 即 是 籌 辦 及 出 版 文 資 學 報 文 資 學 報 最 初 的 策 畫 由 保 堯 教 授 親 自 操 刀, 內 容 的 主 體 與 一 般 嚴 謹 的 學 術

250 23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期 刊 類 似, 也 就 是 邀 約 及 徵 求 與 文 化 資 產 有 關 的 學 術 論 文, 經 過 嚴 格 的 審 查 制 度 來 決 定 刊 載 與 否 ; 除 此 之 外, 保 堯 教 授 也 規 畫 於 每 一 期 選 定 一 個 主 題, 邀 請 數 位 文 化 菁 英 進 行 圓 桌 式 論 壇, 將 會 談 內 容 整 理 刊 登, 可 以 成 為 文 資 學 報 的 一 項 特 色 近 3 年 來, 我 一 直 負 責 主 編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年 鑑 ( 簡 稱 文 資 年 鑑 ), 保 堯 教 授 也 就 提 議 文 資 學 報 創 刊 號 的 圓 桌 式 論 壇 由 我 來 負 責, 以 年 鑑 為 主 題, 以 進 一 步 的 發 掘 年 鑑 的 深 層 意 義 及 價 值 在 確 認 論 壇 的 主 題 後, 我 便 請 本 所 淑 卿 助 教 協 助 整 理 國 內 年 鑑 的 資 料 ( 參 閱 附 表 一 ), 就 我 們 現 在 所 能 找 到 的 資 料, 國 內 曾 經 出 版 過 35 種 年 鑑 其 中 14 種 已 經 停 刊,1 種 為 不 定 期 出 刊, 也 就 是 說, 目 前 常 態 性 出 刊 的 年 鑑 約 有 20 種, 其 中 有 2 種 為 翻 譯 本, 因 此 只 有 18 種 為 國 內 年 鑑 從 刊 行 的 時 間 來 看, 延 續 較 長 久 者 為 : 攝 影 年 鑑 (33 期 ) 中 華 民 國 出 版 年 鑑 (27 期 ) 中 華 民 國 電 影 年 鑑 (13 期 ) 台 灣 美 術 年 鑑 (9 期 )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8 期 ) 美 術 拍 賣 年 鑑 (8 期 ) 骨 董 拍 賣 年 鑑 (8 期 ) 統 一 金 翼 廣 告 年 鑑 (8 期 ) 台 灣 文 學 年 鑑 (7 期 ) 從 資 料 中 可 以 查 覺 到, 在 約 8 9 年 前, 國 內 有 一 個 年 鑑 創 刊 的 高 峰 期, 在 這 時 期 中 有 6 種 年 鑑 創 刊, 其 餘 者 多 為 創 刊 不 久, 換 言 之, 多 數 台 灣 的 年 鑑 仍 屬 於 少 年 期 從 出 版 單 位 來 看, 有 政 府 單 位 (11) 民 間 社 團 (5) 及 私 人 企 業 或 出 版 社 (19) 從 內 容 來 分 析, 有 基 礎 資 料 綜 合 資 料 回 顧 綜 論 或 評 論 或 商 品 化 呈 現 等 不 同, 最 後 一 類 在 某 些 內 容 上 有 些 類 似 商 品 型 錄 我 簡 要 的 就 台 灣 年 鑑 現 況 先 向 各 位 報 告, 今 天 邀 請 各 位 遠 道 而 來, 主 要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各 位 的 瞭 解, 讓 文 化 界 人 士 更 深 一 層 的 瞭 解 年 鑑 的 存 在 意 義, 以 及 表 層 及 深 層 的 不 同 價 值 及 貢 獻 林 保 堯 : 先 請 做 過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的 健 敏 兄 開 始, 我 對 公 共 藝 術 是 很 佩 服 的

251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39 林 會 承 : 我 補 充 一 下 : 健 敏 兄 與 我 同 年 唸 建 築 系, 畢 業 後 赴 美 深 造, 隨 後 在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待 了 很 久 之 後 才 返 台, 以 前 曾 任 建 築 師 雜 誌 主 編 林 保 堯 : 我 很 有 興 趣 的 是 你 做 建 築 出 身, 卻 做 公 共 藝 術 黃 健 敏 : 我 先 開 始 談 談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其 實 公 共 藝 術 的 觀 念 在 台 灣, 跟 文 化 資 產 比 起 來 是 很 年 輕 的, 一 九 九 二 年 立 法 之 後 才 開 始 有 此 觀 念, 初 始 就 認 為 應 該 針 對 執 行 狀 況 有 紀 錄, 也 就 是 應 該 編 印 年 鑑, 文 建 會 到 一 九 九 八 年 開 始 編 印, 剛 開 始 只 想 到 要 作, 但 不 知 道 怎 麼 做, 就 委 託 藝 術 家 雜 誌 社 執 行, 第 二 年 由 時 報 多 媒 體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做, 結 果 第 二 年 就 發 生 了 一 個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這 涉 及 到 討 論 的 第 一 個 題 綱, 就 是 年 鑑 的 體 例 因 為 時 報 多 媒 體 傳 播 公 司 根 本 沒 有 公 共 藝 術 的 專 業 人 員,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出 現 有 很 多 文 建 會 認 為 不 應 該 出 現 的 內 容, 文 建 會 認 為 年 鑑 以 文 建 會 的 名 義 出 版, 結 果 竟 然 出 現 很 多 跟 文 建 會 政 策 不 一 樣 的 內 容, 可 是 又 無 法 重 做, 所 以 一 九 九 八 年 鑑 最 後 是 以 主 委 的 序, 把 內 容 比 較 不 合 的 部 份 再 解 釋 有 此 經 驗, 文 建 會 第 三 年 的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更 改 作 業 方 式 第 三 年 文 建 會 採 公 開 招 標, 建 築 學 會 取 得 製 作 權, 當 時 我 們 就 討 論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的 體 例 內 容 到 底 要 怎 麼 樣? 基 本 上 經 過 研 商, 擬 出 一 個 方 向, 第 一 應 談 政 策 面, 因 為 文 建 會 在 執 行 的 過 程 各 界 的 聲 音 很 大, 對 這 公 共 藝 術 政 策 有 不 同 的 聲 浪, 所 以 想 透 過 年 鑑 把 外 界 的 意 見 納 進 來 外 界 的 聲 音 以 創 作 者 居 多, 他 們 有 不 同 的 想 法, 文 建 會 想 讓 曾 經 參 與 過 的 創 作 者, 將 他 們 的 經 驗 與 大 家 共 享, 所 以 就 有 從 創 作 者 立 場 的 篇 章 出 現 年 鑑 中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將 過 去 一 年 之 間 設 置 的 藝 術 品 詳 細 紀 錄, 而 且 每 件 作 品 附 有 地 圖

252 24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作 品 的 地 圖 扮 演 了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可 是 其 功 能 常 常 會 被 忽 略, 比 方 說 金 門 的 某 一 件 作 品 位 在 某 一 條 街 上, 對 金 門 人 而 言, 當 然 很 容 易 辨 識 地 點, 對 台 北 人 來 說 不 一 定 能 夠 找 得 到 ; 我 自 己 是 學 建 築 的, 剛 才 林 保 堯 老 師 提 到 建 築 的 攝 影 很 重 要, 地 圖 有 方 位, 跟 拍 照 就 有 關 係, 不 單 顯 示 地 點, 還 顯 示 攝 影 的 好 角 度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地 圖 很 重 要, 這 是 從 日 本 的 雜 誌 學 來 的, 日 本 雜 誌 裡 面 的 地 圖 做 的 蠻 不 錯 作 品 呈 現 的 時 候, 創 作 者 固 然 很 重 要, 但 是 就 整 個 機 制 而 言, 執 行 小 組 與 評 審 委 員, 他 們 也 扮 演 了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每 個 作 品 或 多 或 少 會 受 他 們 影 響,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人 的 名 單 應 該 要 出 現 登 錄 作 品 的 時 候, 公 共 藝 術 是 依 法 執 行, 資 料 比 較 沒 問 題, 可 是 有 很 多 不 是 按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辦 法 設 置 的 作 品, 數 量 佔 了 很 多 我 們 發 現 依 法 執 行 設 置 的 作 品, 其 數 量 在 當 時 很 少, 不 照 法 定 所 設 置 的 作 品 反 而 很 多, 所 以 就 把 這 兩 類 的 作 品 都 盡 量 納 入, 可 是 把 它 區 分 開 來, 一 類 是 公 共 藝 術, 另 一 類 是 環 境 藝 術 公 共 藝 術 或 環 境 藝 術, 每 件 作 品 都 編 號, 我 想 在 此 要 特 別 提 出 這 個 編 碼 制 度 的 建 立, 就 是 希 望 這 些 作 品 以 後 很 容 易 檢 索, 所 以 特 別 建 立 了 這 套 制 度, 就 像 身 分 證 一 樣, 每 個 作 品 都 有 一 個 號 碼 我 們 採 用 郵 遞 區 號 作 為 地 點 編 號, 比 方 說 106 是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的 郵 遞 區 號, 有 了 這 個 空 間 號 碼, 然 後 在 其 前 面 開 始 編 流 水 序 號 , 在 空 間 號 碼 後 面 再 編 兩 個 號 碼 作 為 年 代 的 代 碼, 比 方 說 00, 那 就 表 示 二 年,01 是 二 一 年, 而 公 共 藝 術 的 代 碼 是 P, 環 境 藝 術 的 代 碼 是 E, 例 如 P 就 是 二 年 時 在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設 置 的 作 品, 作 品 序 號 是 03, 這 樣 空 間 時 間 流 水 序 號 都 有 了, 這 樣 編 碼 的 好 處, 就 是 以 後 要 找 作 品 的 時 候, 很 容 易 從 建 立 的 系 統 找 到, 中 原 大 學 室 內 設 計 系 主 任 胡 寶 林 老 師, 他 從 事 國 科 會 的 研 究 案, 就 根 據 我 們 的 編 號 系 統 我 覺 得 這 是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一 個 做 法, 希 望 每 個 作 品 有 身 分 證 號, 不 要 每 年 各 搞 各 的, 系 統 化 實 在 是 研 究 的 重 要 基 礎 工 作 另 外, 文 建 會 認 為 台 灣 現 在 公 共 藝 術 還 是 嬰 兒 期, 所 以 國 外 的 一 些 情 況 需 要 了 解, 所 以 就 透 過 很 多 國 外 關 係, 向 海 外 的 專 家 邀 稿, 希 望 每 年 的 年 鑑 至 少 有 三 個 國 外 的 案 例 譬 如 現 在 在 政 策 方 面 一 直 想 設 立 基 金 會, 這 也 是 從 國 外 學 習 到 的 關 於 大 事 記, 我 們 一 樣 有 出 版 品 的 登 錄, 我 們 有 四 個 子 系 統, 第 一 是 一 般 印 刷 品 ; 第 二 是 論 文 ; 第 三 是 網 站, 把 網 站 納 進 來 的 原 因, 因 為 網 站 其 實 是 蠻 重 要 的, 提 供 了 許 多 資 訊 ; 第 四 是 相 關 期 刊 報 紙 的 文 章 索 引 最 後 是 附 錄, 附 錄 比 較 麻 煩, 有 創 作 者 的 資 料, 然 後 將 所 有 相 關 單 位 的 資 料 彙 整, 相 關 的 法 令 彙 整 公 共 藝 術 的 法 令 雖 然 有 中 央 所 立 的 法, 但 每 個 地 方 政 府 想 有 一 套 自 己 的 規 則, 所 以 我 們 就

253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41 把 這 些 地 方 的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供 各 界 參 考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第 一 第 二 年 有 慘 痛 的 經 驗, 因 為 第 一 年 是 第 一 次 做,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做, 第 二 年 的 成 果 不 是 文 建 會 要 的 因 此 文 建 會 在 第 三 年, 就 有 個 條 款, 在 徵 選 時 明 訂 凡 是 公 開 競 標 入 選 者, 可 以 做 連 續 做 三 年 二 四 年 競 標 時 建 築 學 會 就 沒 拿 到, 換 了 一 個 新 單 位, 聽 說 二 二 年 的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年 鑑 體 例 將 有 所 修 改, 就 是 說 文 建 會 的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可 能 每 三 年 就 會 有 所 不 同, 我 個 人 覺 得 這 不 太 好, 因 為 年 鑑 應 該 在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傳 承, 如 果 沒 有 特 殊 的 緣 由, 不 應 該 輕 易 的 變 動 編 年 鑑 的 時 候, 有 些 感 慨, 像 文 資 年 鑑, 在 文 化 局 裡 有 一 個 專 門 負 責 的 課 或 科 是 對 口 單 位, 但 公 共 藝 術 沒 有, 所 有 文 化 局 負 責 公 共 藝 術 的 人 員 都 是 兼 職 的, 所 以 三 月 份 打 電 話 探 問, 到 五 月 份 時 可 能 換 另 外 一 個 人 接 洽, 弄 得 每 次 聯 繫 的 過 程 很 麻 煩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特 別 列 了 一 份 名 單, 把 所 有 文 化 局 公 共 藝 術 承 辦 者 的 電 話 等 彙 集 當 初 的 目 的 是 因 為 很 多 新 辦 單 位, 需 要 向 文 化 局 探 問 相 關 資 訊, 可 是 往 往 遇 到 的 也 是 新 手, 因 為 文 化 局 承 辦 人 員 的 流 動 率 很 大,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向 文 化 局 索 取 相 關 資 料, 發 現 各 單 位 對 於 檔 案 的 保 存 很 糟 糕 舉 個 例 子, 希 望 有 相 關 的 開 會 紀 錄, 這 本 來 應 該 是 各 單 位 要 整 理 的, 結 果 他 們 業 務 太 忙 了, 以 致 開 會 紀 錄 都 不 一 定 完 整 第 三 件 事 就 是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裡 面 有 作 品, 作 品 要 以 圖 文 呈 現, 可 是 照 預 算, 每 一 本 年 鑑 頁 數 已 經 固 定, 以 圖 片 呈 現 到 什 麼 程 度 好 讓 大 家 能 夠 了 解, 是 一 直 很 傷 腦 筋 的 事 情 因 為 一 個 作 品 有 時 候 可 能 要 四 五 張 照 片, 可 是 按 目 前 的 體 例, 每 件 作 品 只 能 有 兩 三 張 而 已,

254 24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因 為 當 時 有 個 規 定, 每 個 作 品 的 篇 幅 是 固 定 的, 不 可 因 為 某 個 作 品, 就 增 加 至 五 頁, 所 以 無 論 如 何, 每 個 作 品 的 篇 幅 都 是 固 定 的 回 到 主 席 剛 剛 提 到 交 流 的 部 分, 工 作 完 成 以 後, 要 把 年 鑑 流 通 出 去, 也 是 問 題 要 寄 給 誰? 我 們 當 時 有 兩 種 想 法, 第 一 因 為 是 年 鑑, 有 存 檔 歷 史 紀 錄 的 意 味, 因 此 所 有 公 家 的 圖 書 館 都 應 該 有, 所 以 透 過 國 家 圖 書 館 協 助 取 得 台 灣 重 要 圖 書 館 的 資 料, 包 括 所 有 的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這 是 國 內 的 部 分 ; 另 外, 我 建 議 應 該 要 寄 國 外 的 單 位, 如 世 界 各 地 的 東 方 圖 書 館 或 漢 學 中 心, 比 較 可 惜 的 是 沒 有 跟 國 外 公 共 藝 術 的 相 關 單 位 交 流, 為 什 麼? 因 為 我 們 是 中 文 版, 沒 有 外 文, 這 也 是 我 們 只 寄 東 方 圖 書 館 和 漢 學 中 心 的 原 因 啦! 寄 送 是 一 項 很 大 的 工 作, 如 果 寄 發 的 對 象 可 以 成 立 一 個 檔 案 庫, 則 大 家 都 可 以 利 用 剛 開 場 時 提 到 建 築 領 域 的 年 鑑, 編 號 24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年 鑑, 是 北 屋 出 版 社 出 版, 它 其 實 是 一 個 房 屋 代 銷 公 司, 所 以 只 出 版 過 一 本, 是 一 九 七 二 年 出 版, 一 九 六 八 年 那 本 不 知 是 誰 出 版 的?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年 鑑 是 把 建 設 公 司 建 築 師 名 錄 集 在 一 起 而 已, 商 業 味 道 很 重, 有 許 多 建 材 型 錄 建 築 師 跟 一 些 房 屋 市 場 建 材 的 型 錄, 是 當 年 支 持 台 灣 建 築 年 鑑 誕 生 的 動 力 編 號 25 傑 出 室 內 設 計 師 作 品 年 鑑, 是 由 室 內 + 建 築 雜 誌 社 所 編, 也 是 一 樣, 出 一 期 就 無 從 維 繼 林 會 承 : 謝 謝 健 敏 兄 為 這 個 座 談 會 暖 身, 介 紹 了 一 些 他 所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擁 有 權 責 分 明 的 行 政 體 系, 是 編 輯 好 的 年 鑑 的 根 基, 因 為 體 制 清 晰, 資 料 才 會 周 全 而 有 系 統 剛 才 健 敏 兄 提 到 國 內 公 共 藝 術 的 主 管 單 位 很 多 很 雜, 導 致 資 料 的 蒐 集 及 整 理 很 不 理 想, 這 一 點 的 確 是 問 題 接 下 來, 是 否 請 宋 副 館 長 指 教 宋 建 成 : 首 先 非 常 感 謝 林 院 長 舉 辦 以 年 鑑 為 主 題 的 論 壇, 事 實 上 我 覺 得 年 鑑 這 樣 的 一 個 題 目, 實 在 可 以 辦 一 個 研 討 會, 因 為 我 們 都 是 屬 於 我 國 年 鑑 編 輯 史 上 的 嬰 兒 期 或 者 是 誕 生 期 ; 而 且 年 鑑 的 數 量, 剛 剛 院 長 分 析 過, 也 不 太 多, 現 存 大 概 有 十 幾 種, 那 麼 我 覺 得 可 不 可 以 代 表 一 個 現 象, 因 為 年 鑑 是 資 料 性 的 工 具 書, 那 麼 基 本 上 有 人 要 去 查 資 料, 查 實 用 的 資 料, 假 如 說 我 們 年 鑑 的 出 版 量 這 麼 小, 那 表 示 國 民 要 查 實 用 性 的 資 料 這 種 需 求 是 很 低 很 低, 搞 不 好 還 比 那 個 古 早 的 農 民 曆 還 低 農 民 曆 跟 年 鑑 的 起 源 有 一 點 關 係, 因 為 剛 開 始 是 天 文 曆, 然 後 增 加 一 點 農 民

255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43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 有 一 天 航 海 術 發 達, 增 加 一 點 航 海 的 資 料 ; 再 假 使 有 一 天 有 瘟 疫, 增 加 一 點 醫 藥 的 資 料, 那 麼 後 來 各 行 各 業 都 發 達 之 後, 慢 慢 地 就 會 走 向 一 個 專 科, 可 能 有 走 到 文 資 的, 有 可 能 走 到 藝 術 的, 慢 慢 分 離 而 去, 這 是 因 為 人 類 知 識 不 斷 的 成 長, 所 以 慢 慢 由 曆 書 演 變 年 鑑 所 以 基 本 上 想 講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年 鑑 真 的 不 如 農 民 曆 的 那 樣 使 用 廣 泛 有 人 分 析 過 每 月 的 農 民 曆 裡 面 大 概 有 四 五 十 種 資 料 在 裡 面, 所 以 它 的 使 用 量 就 大 年 鑑 基 本 上 也 是 屬 於 一 種 資 料 性 的, 資 料 性 的 年 鑑 本 來 就 要 有 資 料, 所 以 我 非 常 贊 成 黃 健 敏 主 編 講 : 編 年 鑑, 沒 有 資 料 就 沒 有 辦 法 編, 資 料 的 蒐 集 是 一 個 蠻 大 的 困 難, 因 此 我 覺 得 編 年 鑑 比 較 重 要 的 還 是 要 有 資 料 而 資 料 的 多 寡 又 跟 那 個 事 業 的 發 達 有 關 係, 以 圖 書 館 來 講, 中 小 學 圖 書 館 事 業 不 夠 發 達, 就 拿 不 到 資 料, 我 們 要 一 個 資 料, 如 果 是 國 中 國 小, 教 育 局 裡 面 不 知 道 跟 那 一 科 要 資 料 第 二 個 其 實 年 鑑 應 該 是 按 年 出 版, 或 者 是 每 兩 年 出 版, 超 過 這 個 原 則 的, 大 概 就 違 反 了 年 鑑 的 特 性, 且 每 一 版 的 或 每 一 年 的 年 鑑 其 實 是 可 以 把 它 看 成 是 一 套 書, 所 以 年 鑑 的 編 輯 體 例, 我 個 人 的 想 法 是 不 要 變 化 太 大, 慢 慢 的 變 化, 所 以 在 圖 書 館 如 果 一 種 年 鑑 要 陳 列 幾 年, 我 們 大 概 都 會 擺 近 五 年 ( 其 餘 入 書 庫 永 久 性 典 藏 ), 如 此 能 夠 看 出 發 展 的 軌 跡 如 果 像 剛 才 所 提 的, 假 如 說 一 個 年 鑑 招 標 出 去 三 年, 實 在 有 可 能 三 年 一 小 變, 搞 不 好 六 年 一 大 變, 可 能 影 響 了 年 鑑 的 體 例 所 以 若 可 以 一 年 一 年 的 累 積 下 來, 可 看 出 一 個 發 展 的 規 律 第 三 個 想 法 就 是 剛 剛 講 到 農 民 曆 的 概 念, 基 本 上 我 們 年 鑑 的 存 活 率 不 高, 最 主 要 是 沒 有 像 農 民 曆 那 樣 子 的 一 個 需 求 而 剛 剛 的 分 析 中, 看 起 來 好 像 政 府 所 編 的 年 鑑 一 枝 獨 秀, 主 要 是 有 公 共 預 算, 只 要 印 出 來 就 算 任 務 完 成, 但 沒 有 走 到 那 個 需 要 性, 大 概 只 能 達 到 存 史 的 功 能, 如 同 一 堆 檔 案 擺 在 那 邊, 假 如 說 年 鑑 要 面 向 家 庭 走 入 社 會, 可 能 要 像 農 民 曆 一 樣, 除 了 基 礎 資 料 以 外, 還 有 一 些 實 用 性 資 料, 可 能 有 助 於 年 鑑 的 流 通 年 鑑 有 幾 項 特 點, 第 一 個 就 是 資 料 權 威, 資 料 詳 實 ;

256 24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第 二 個 資 料 新 穎, 反 應 即 時 ; 第 三 個 連 續 出 版, 不 斷 更 新 ; 第 四 個 收 入 廣 泛, 功 能 齊 全 ; 第 五 個 系 統 編 排, 查 閱 方 便 最 後, 我 想 談 到 的 就 是 我 們 圖 書 館 年 鑑 前 三 本, 也 是 文 章 型 的, 後 來 從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到 現 在 發 展 變 成 條 目 型 的, 是 因 為 我 們 覺 得 如 果 每 年 都 是 文 章 型, 譬 如 說 各 類 型 各 年 度 圖 書 館, 最 後 很 可 能 只 是 統 計 數 字 在 變, 內 容 沒 有 什 麼 變, 變 成 可 讀 性 很 低 後 來 我 們 慢 慢 的 從 八 十 九 年 起, 走 到 條 目 式 的, 我 們 把 整 本 書 分 成 四 個 部 分, 第 一 個 是 綜 合 性 的 敘 述,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一 些 條 目, 前 者 是 宏 觀 的 後 者 是 微 觀 的 ; 第 三 個 是 附 錄, 就 是 綜 述 跟 條 目 裡 面 的 資 料 補 充, 最 後 就 是 檢 索, 目 前 大 概 是 往 這 四 個 方 面 來 進 行 由 於 做 的 也 蠻 吃 力 且 辛 苦 的, 所 以 我 們 漸 漸 的 會 作 出 一 個 規 範 來, 然 後 把 這 個 規 範 寄 給 所 有 執 筆 的 人 來 進 行, 我 想 大 概 也 因 為 最 近 這 幾 年 都 是 編 圖 書 館 年 鑑, 也 就 漸 漸 有 了 興 趣, 也 有 一 個 方 向, 真 的 很 希 望 所 有 編 年 鑑 的 朋 友 可 以 開 一 個 國 內 的 研 討 會, 目 前 也 有 很 多 國 外 的 年 鑑 可 以 看 到, 拿 他 們 的 年 鑑 作 比 較, 自 己 來 作 檢 討, 應 該 是 很 好 的 補 充 一 下, 如 果 要 郵 寄 圖 書 館 名 單, 都 可 以 找 我 們 國 家 圖 書 館, 不 止 國 內 的, 也 有 國 外 的, 因 為 一 本 年 鑑 也 蠻 厚, 所 以 我 們 就 不 幫 忙 寄 出 去 了, 如 果 少 量 的 二 十 本, 寄 發 美 國 國 會 圖 書 館 等, 我 們 願 意 協 助, 因 為 現 在 郵 費 頗 高 林 會 承 : 謝 謝 圖 書 館 年 鑑 的 主 編 宋 副 館 長 目 前 台 灣 的 年 鑑 多 同 時 發 行 紙 本 及 電 子 版, 就 資 料 蒐 尋 而 言, 電 子 版 是 比 較 有 效 率 但 是 對 國 際 交 流 而 言, 文 字 就 成 為 一 大 障 礙, 文 資 年 鑑 編 輯 之 初, 將 它 定 位 為 基 礎 資 料 的 彙 整, 但 是 為 了 國 際 交 流 上 的 需 要, 我 們 設 計 了 一 個 主 題, 邀 請 所 有 編 輯 委 員, 以 及 包 括 國 華 在 內 的 幾 位 資 深 媒 體 工 作 者, 挑 選 當 年 度 在 文 資 中 10 件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事 情, 將 它 寫 成 300 字 左 右, 中 英 日 三 種 文 字, 以 供 國 外 的 朋 友 瞭 解 台 灣 在 每 個 年 度 中 的 重 要 事 蹟 長 久 累 積 後, 也 可 以 瞭 解 台 灣 文 資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發 展 的 軌 跡 黃 健 敏 :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編 輯 的 時 候, 文 建 會 還 做 了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利 用 光 碟 版 的 部 分, 找 人 稍 微 整 理 一 下, 直 接 掛 上 網 站, 我 覺 得 是 應 該 可 以 做 的 假 設 說 文 資 年 鑑 的 內 容, 跟 文 建 會 講 好, 也 可 以 掛 在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校 的 網 站 裡, 或 是 掛 在 文 建 會 的 網 站 裡

257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45 林 會 承 : 文 資 年 鑑 計 畫 掛 在 文 建 會 的 次 網 站 : 文 資 中 心 的 網 站 中, 目 前 可 能 還 沒 有 掛 上 去 接 下 來 是 否 請 國 華 兄? 前 陣 子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有 改 版 的 計 畫, 同 時 遊 說 國 華 兄 來 主 持 編 務, 不 知 道 國 華 點 頭 了 沒? 于 國 華 :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從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開 始, 今 天 剛 好 帶 了 最 早 的 跟 最 新 的, 最 新 的 其 實 是 九 十 一 年, 那 九 十 二 年 的 還 沒 有 出 來 剛 剛 林 老 師 講 的 故 事, 是 因 為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以 前 都 是 附 屬 兩 廳 院 表 演 藝 術 雜 誌 之 下, 從 今 年 的 這 一 本 開 始, 他 們 要 委 託 表 演 藝 術 聯 盟 去 編, 因 為 表 演 藝 術 聯 盟 同 時 也 做 其 他 的 研 究 案, 有 一 些 其 他 的 資 料 可 以 互 通, 而 我 是 表 演 藝 術 聯 盟 的 理 事 不 過 目 前 雙 方 還 沒 有 簽 約, 也 就 還 沒 有 剛 剛 林 老 師 講 到 底 我 會 不 會 加 入 的 問 題 過 去 的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我 只 是 偶 爾 被 邀 請 寫 稿, 他 們 整 個 的 編 輯 方 向 我 不 能 幫 表 演 藝 術 雜 誌 的 編 輯 群 回 答 基 本 上 過 去 的 形 式, 比 較 屬 於 剛 剛 林 會 承 老 師 歸 納 的 論 述 型 年 鑑, 雖 然 後 面 附 了 一 些 大 事 記, 但 前 面 在 談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傳 統 戲 曲, 每 一 個 種 類 的 藝 術 在 分 類 之 後 都 有 專 論, 另 外 再 加 上 文 化 生 態 報 告 這 種 形 式 有 一 個 好 處, 它 已 經 首 先 使 用 了 自 己 年 鑑 整 理 的 資 料, 例 如 後 面 所 附 的 大 事 記, 做 了 一 些 基 礎 的 研 究 ; 如 果 以 後 的 人 查 閱 今 年 表 演 藝 術 到 底 發 生 了 什 麼 事 情, 可 以 從 這 些 專 論 裡 面 看 到 概 括 的 情 形 但 是 幾 年 下 來 也 發 生 了 一 些 情 形, 因 為 台 灣 表 演 藝 術 的 評 論 比 過 去 要 發 達, 愈 來 愈 多 的 人 學 成 歸 國 觀 點 也 愈 來 愈 多 元, 所 以 一 篇 專 論 已 經 很 難 表 現 各 種 不 同 的 意 見 例 如 表 演 藝 術 的 新 創 作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藝 術 發 展 中 是 否 具 一 定 的 意 義 要 怎 麼 去 詮 釋, 已 經 是 愈 來 愈 困 難 了 ; 同 時 也 愈 來 愈 難 找 到 這 麼 宏 觀 可 以 同 時 呈 現 這 麼 多 元 面 向 的 專 論 作 者, 造 成 編 輯 上 的 困 難

258 24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另 外, 表 演 藝 術 愈 來 愈 蓬 勃, 特 別 是 在 劇 場 外 發 生 的 表 演 藝 術 節 目 愈 來 愈 多, 很 難 找 到 一 位 論 述 者 可 以 縱 括 這 麼 廣 闊 的 面, 譬 如 說 南 北 的 表 演 藝 術 情 況 可 能 就 完 全 不 一 樣 還 有 資 料 蒐 集 的 問 題, 過 去 表 演 藝 術 雜 誌 在 做 的 時 候, 基 礎 資 料 大 概 都 是 來 自 剪 報 資 料, 其 實 這 樣 的 資 料 是 有 限 的, 要 怎 麼 樣 去 充 實 呢? 過 去 也 遇 過 這 些 困 難, 所 以 我 們 在 思 考 未 來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要 怎 麼 樣 發 展 的 時 候, 其 實 是 受 到 文 資 年 鑑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過 去 論 述 型 式 的 做 法, 當 然 有 它 的 好 處 譬 如 說 像 剛 才 副 館 長 提 到 圖 書 館 年 鑑 的 時 候, 我 就 在 想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說 是 一 本 論 述 型 的 年 鑑, 有 些 事 情 可 以 單 獨 挑 出 來 談, 譬 如 說 今 年 令 我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就 是 吳 密 察 老 師 在 做 文 建 會 副 主 委 的 時 候, 推 動 地 方 的 圖 書 館 改 變, 那 個 計 畫 的 內 容, 如 果 把 它 拆 成 大 事 記 來 分 別 記 述, 會 變 的 非 常 零 碎, 也 看 不 到 它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 可 是 如 果 是 專 論 型 的 年 鑑, 把 它 挑 出 來 變 成 一 個 專 章 來 討 論, 就 可 以 看 到 那 整 個 故 事 的 發 展 但 是 專 論 型 式 也 就 會 出 現 我 剛 才 談 的 一 些 問 題, 所 以 未 來 的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也 會 有 比 較 多 的 資 料, 然 後 在 一 些 重 要 的 事 情 上 增 加 詳 細 說 明, 但 是 減 少 論 述 的 篇 幅, 可 能 只 保 留 一 篇, 就 是 全 年 度 的 一 個 概 括 性 回 顧 從 剛 剛 談 到 現 在, 我 想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林 會 承 老 師 整 理 的 資 料, 看 起 來 大 概 在 十 年 前, 有 一 個 年 鑑 出 版 的 高 峰 期, 這 也 是 最 近 我 不 斷 地 在 思 考 的 問 題, 就 是 在 十 年 前 那 個 時 刻, 大 概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到 八 十 五 年 這 一 段 時 間, 我 們 的 文 化 界 突 然 出 現 非 常 多 的 東 西 現 在 回 頭 看, 那 是 一 個 非 常 蓬 勃 的 年 代, 包 括 年 鑑 ; 各 種 領 域 的 年 鑑 在 那 個 時 期 不 斷 的 出 現, 我 猜 想, 和 那 個 時 候 大 家 突 然 開 始 重 視 台 灣 的 歷 史 有 關, 在 座 的 張 炎 憲 館 長 跟 吳 密 察 老 師 都 實 際 親 身 參 與 了 這 樣 一 個 台 灣 的 對 鄉 土 歷 史 文 化 重 視 的 風 潮 那 個 時 候 總 統 推 動 經 營 大 台 灣 要 從 小 社 區 做 起, 每 一 個 人 開 始 回 顧 自 身 的 歷 史 ; 文 建 會 也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等 等 計 畫, 帶 動 整 個 對 於 台 灣 歷 史 的 保 存 了 解 的 風 潮 年 鑑 在 那 個 時 候 比 較 密 集 的 出 現, 是 不 是 的 確 和 這 樣 的 風 潮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這 個 是 我 想 要 請 教 在 座 的 問 題 林 會 承 : 剛 才 國 華 兄 提 到 的 幾 種 國 內 重 要 的 年 鑑, 如 : 台 灣 美 術 年 鑑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及 台 灣 文 學 年 鑑 ( 簡 稱 文 學 年 鑑 ) 等 都 是 在 同 一 時 期 創 刊 的

259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47 于 國 華 : 我 覺 得, 我 們 很 難 從 某 個 領 域 單 獨 一 本 的 年 鑑 去 建 立 所 謂 台 灣 主 體 ; 但 是 可 以 從 各 個 領 域 的 年 鑑 裡 面, 看 到 台 灣 在 這 麼 多 方 面 均 衡 的 發 展 未 來 做 研 究 的 人, 如 果 有 心 回 過 頭 來 看 台 灣 這 段 時 間 文 化 的 發 展 進 程, 他 可 以 找 到 非 常 多 的 資 料 但 是 也 是 剛 剛 幾 位 老 師 談 到 的, 我 們 其 實 缺 乏 這 種 研 究, 就 是 回 過 頭 去 檢 視 這 一 段 大 的 歷 史 裡 面 的 文 化 發 展, 這 樣 的 研 究 是 有 意 義 的, 但 目 前 做 的 人 很 少 另 外 一 點 就 是, 年 鑑 應 該 由 誰 來 做? 其 實 像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未 來 會 怎 麼 進 行, 我 們 都 沒 有 把 握, 現 在 兩 廳 院 的 董 事 長 是 邱 坤 良 校 長, 我 相 信 他 會 有 這 樣 的 使 命 繼 續 做 下 去, 但 是 我 們 也 不 敢 保 證 以 後 長 遠 的 發 展 會 如 何, 因 為 表 演 藝 術 雜 誌 是 一 個 還 在 賠 錢 的 雜 誌, 兩 廳 院 現 在 轉 型 為 行 政 法 人, 未 來 的 發 展 很 難 預 料 我 自 己 很 欣 賞 大 陸 社 科 院 的 系 統, 當 然 我 對 它 的 運 作 還 不 是 非 常 了 解, 但 是 他 們 有 大 量 的 各 種 研 究 報 告 出 來, 甚 至 細 到 一 個 城 市 的 某 些 領 域, 譬 如 說 深 圳, 他 們 就 可 以 出 一 本 年 度 研 究 的 報 告 ; 有 些 城 市 例 如 上 海, 出 版 的 是 一 套 分 門 別 類 非 常 多 本, 裡 面 除 了 基 本 資 料 以 外, 有 初 步 的 研 究, 還 有 未 來 發 展 的 策 略 因 此, 我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建 議 政 府, 如 果 說 我 們 覺 得 這 些 各 種 各 樣 的 年 鑑, 對 於 我 們 台 灣 文 化 認 同 跟 文 化 主 體 性 的 建 構 是 有 意 義 的, 就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部 門, 或 者 由 它 附 屬 於 某 個 學 術 單 位 以 下, 由 比 較 專 業 的 學 者 來 主 持 這 樣 的 工 作, 然 後 每 年 度 持 續 的 進 行 像 現 在 文 建 會 的 文 學 年 鑑 必 須 每 年 招 標, 會 發 生 很 多 問 題, 例 如 文 訊 蒐 集 最 多 的 文 學 資 料, 但 是 它 沒 有 得 到 招 標, 反 而 出 現 承 包 文 學 年 鑑 編 輯 的 單 位 還 要 回 頭 去 向 文 訊 要 資 料 如 果 我 們 重 視 年 鑑 繼 續 發 展, 或 者 是 在 未 來 真 的 能 夠 讓 它 逐 年 在 體 例 上 累 積 出 規 模, 由 政 府 組 織 一 個 單 位 來 做 這 樣 的 事 情, 可 能 會 比 較 好 宋 建 成 : 有 一 種 年 鑑 叫 地 方 年 鑑, 大 陸 上 出 版 很 多, 那 種 地 方 年 鑑 以 後 就 可 以 作 為 修 方 志 的 一 個 參 考, 所 以 不 見 得 是 各 行 業, 比 如 說 一 個 行 政 區 域 的 年 鑑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林 會 承 : 台 灣 的 各 級 政 府 中 多 有 文 獻 單 位, 他 們 應 當 扮 演 史 料 彙 整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作 為

260 24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礎 他 們 應 該 把 史 料 整 理 與 研 究 區 分 開 來, 不 要 混 淆 了 角 色 宋 建 成 : 小 的 資 料 偶 爾 新 發 現 的 資 料 還 沒 有 累 積 成 冊 的 資 料, 是 可 以 在 文 獻 類 期 刊 上 先 披 載, 所 以 地 方 文 獻 期 刊 年 鑑 方 志, 是 一 連 串 資 料 蒐 集 的 結 果 林 會 承 : 國 華 兄 提 出 了 很 多 的 問 題, 其 中 有 關 年 鑑 的 體 例, 一 直 是 爭 議 的 焦 點 回 顧 式 或 評 論 式 年 鑑, 常 常 因 執 筆 人 的 觀 點 而 引 起 爭 議, 但 是 執 筆 人 是 不 可 能 沒 有 主 觀 意 識 的 我 記 得 文 學 年 鑑 曾 經 因 此 而 引 起 很 大 的 風 波 我 要 是 沒 記 錯 的 話, 在 文 學 年 鑑 風 波 之 後, 密 察 兄 曾 經 主 導 制 訂 了 文 建 會 有 關 年 鑑 的 體 例 及 規 範 吳 密 察 : 我 的 感 覺 也 是 這 樣, 基 本 上 我 們 的 政 府, 在 所 謂 政 策 形 成 的 過 程, 是 相 當 缺 乏 準 備 的 是 脆 弱, 且 很 不 完 整 的, 至 少 在 程 序 上 都 不 是 很 成 熟 的 ; 之 所 以 會 這 樣 子 當 然 有 很 多 政 治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但 是 除 了 政 治 的 原 因 之 外, 有 一 個 制 度 性 的 原 因, 來 自 於 持 續 性 資 料 累 積 之 欠 缺, 譬 如 說 我 們 政 府 的 整 個 結 構 中, 就 沒 有 統 計 局, 統 計 是 放 在 主 計 處 裡 面 的 一 個 小 部 分, 這 是 我 們 一 個 很 大 的 缺 失, 另 外 我 們 也 沒 有 一 個 比 較 完 善 的 檔 案 文 書 系 統 這 兩 個 單 位 在 各 部 門 裡 不 過 是 很 小 的 甚 至 是 很 邊 緣 的 組 織, 不 受 重 視 ; 這 兩 個 單 位 沒 有 發 揮 真 正 的 效 力, 持 續 性 資 料 的 累 積 就 會 不 夠 持 續 性 資 料 之 累 積 還 必 須 在 某 種 程 度 下 是 相 通 的 統 計 資 料, 如 果 不 是 相 通 的 統 計 資 料 ( 也 就 是 說 它 調 查 的 標 準 對 象 方 法, 還 必 須 保 持 一 定 的 持 續 性 跟 穩 定 性 ), 拿 到 那 個 資 料, 其 實 要 經 過 一 個 很 大 的 工 作, 就 是 做 所 謂 數 據 (data) 的 調 整, 這 樣 一 來, 長 期 性 的 分 析 不 可 能 存 在, 那 長 期 性 的 分 析 匱 乏 之 餘, 當 然 就 會 造 成 政 策 決 定 的 不 精 緻, 這 已 是 長 期 以 來 的 問 題 雖 然 這 些 問 題 長 期 累 積, 但 我 們 也 發 現, 你 不 能 不 說 這 十 幾 年, 台 灣 是 有 進 步

261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49 的, 沒 有 進 步 的 話 不 會 想 去 做 年 鑑 因 為 年 鑑 就 是 試 圖 從 雜 亂 無 章 沒 有 當 中 殺 出 一 條 血 路 來, 去 做 一 個 基 礎 建 設 年 鑑 是 對 於 去 年 我 們 這 個 領 域 裡 面 的 一 個 overall 的 掌 握, 其 實 是 這 樣 的 問 題 是 這 樣 的 掌 握, 又 會 碰 到 我 們 社 會 裡 的 文 化 性 問 題, 那 就 是 說 人 在 政 在 人 亡 政 亡, 換 了 一 個 人 他 就 不 見 得 將 它 持 續 下 去, 這 麼 一 來, 我 們 就 看 到 當 初 好 不 容 易 從 零 到 有 地 踏 出 了 偉 大 的 一 步, 然 後 兩 期 ( 兩 年 ) 之 後, 就 無 疾 而 終 了, 所 以 這 個 又 是 一 個 很 麻 煩 的 問 題 或 許 十 幾 年 前 我 們 終 於 有 了 這 麼 一 個 開 始, 但 卻 又 發 現 它 沒 有 穩 定 地 持 續 發 展 現 在 看 起 來 要 年 鑑 在 台 灣 社 會 穩 定 發 展, 要 有 誘 因 常 見 的 是 營 利 的 誘 因, 我 們 看 到 其 實 很 多 年 鑑 出 版 是 因 為 它 具 有 交 易 型 錄 的 性 質 如 果 沒 有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應 該 要 求 該 領 域 的 公 會 要 去 做 這 個 事 情, 因 為 年 鑑 做 出 來, 對 他 們 領 域 生 態 的 完 善 與 發 展 是 有 幫 助 的, 所 以 此 時 這 公 會 的 角 色 很 重 要 但 我 們 又 發 現 台 灣 的 公 會 其 實 氣 力 微 弱, 不 說 別 的, 現 場 有 三 個 歷 史 系 的 人 士, 我 們 都 很 清 楚, 台 灣 每 一 個 歷 史 系 幾 乎 都 辦 一 個 歷 史 學 報, 即 使 死 撐 硬 撐 也 要 維 持 那 個 歷 史 學 報, 但 反 觀 全 國 的 歷 史 學 者 所 組 成 的 歷 史 學 會, 大 家 則 是 有 一 搭 沒 一 搭 的 做, 這 很 有 意 思 因 為 照 理 說 台 大 歷 史 系 三 十 幾 個 人, 再 加 上 政 大 有 二 十 個, 輔 仁 十 幾 個, 照 理 說 加 起 來 全 國 歷 史 學 會 會 有 三 四 百 個 學 者, 假 如 這 麼 多 人 撐 不 起 一 個 歷 史 學 會, 或 歷 史 學 會 的 一 個 學 刊, 那 各 別 的 系 為 什 麼 有 能 力 出 學 報 呢? 即 使 像 國 立 大 學 這 樣 的 學 校 也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的 預 算, 在 台 灣 public 就 等 於 state, 這 是 非 常 可 悲 的 事 情, 我 們 努 力 的 講 台 灣 需 要 公 共 領 域, 可 是 找 了 老 半 天, 才 發 現 公 共 竟 在 state 裡! 我 們 的 民 間 社 會 其 實 相 當 脆 弱, 即 使 是 剛 才 我 們 講 的 公 會, 在 台 灣 也 撐 不 下 去, 也 就 因 為 這 樣, 台 灣 這 幾 年 比 較 成 熟 的 幾 個 年 鑑, 基 本 上 都 是 政 府 支 持 的, 例 如 文 建 會 的 文 資 年 鑑 文 學 年 鑑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甚 至 於 美 術 的 這 些 年 鑑, 多 少 都 是 由 文 建 會 來 支 持 現 在 說 表 演 藝 術 必 須 由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來 支 持, 其 實 又 是 回 到 要 政 府 支 持 的 狀 態, 我 覺 得 政 府 支 持 沒 關 係, 但 問 題 是 政 府 支 持 的 時 候, 面 臨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所 謂 的 招 標 好 不 容 易 錢 ( 預 算 ) 沒 問 題 了, 可 這 錢 又 同 時 受 到 主 計 財 會 方 面 的 規 範, 招 標 的 問 題 就 是 很 難 說 它 是 穩 定 的 被 哪 一 個 團 體 持 續 做 著, 但 實 際 上 這 個 團 體 為 了 做 這 個 年 鑑, 他 會 有 資 料 的 累 積 經 驗 的 累 積, 這 些 累 積 其 實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它 是 維 持 持 續 性 穩 定 性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辦 法 但 是 現 在 又 碰 到 這 個 財 會 的 問 題, 我 倒 覺 得 長 此 以 往 下 去, 如 果 是 政 府 單 位 的 話, 譬 如 說 像 文 資, 政 府 有

262 25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一 個 專 門 的 文 資 單 位 - 文 資 中 心 的 話, 就 應 該 由 文 資 單 位 要 來 做 這 件 事 情, 文 資 中 心 不 能 自 己 做 這 個 事 情 的 時 候, 就 要 想 怎 麼 樣 把 像 你 們 這 樣 的 一 個 建 古 所 (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研 究 所 ) 納 進 文 資, 而 不 是 用 委 外 的 方 式 處 理, 因 為 委 外 就 會 出 現 剛 才 的 財 會 問 題 譬 如 你 們 做 了 好 幾 年 的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年 鑑, 把 你 們 納 進 文 資, 用 他 們 為 主 體 你 們 為 輔 的 方 式 去 做, 便 是 一 種 解 決 的 辦 法 ; 要 不 然 的 話, 就 必 須 用 限 制 性 的 招 標, 由 一 個 主 管 要 有 承 擔, 下 定 決 心 就 是 要 把 它 給 持 續 下 去 但 是 現 在 另 一 方 面 又 有 文 化 問 題, 就 是 人 在 政 在 人 亡 政 亡 的 問 題, 所 以 你 很 難 去 期 待,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是 整 個 結 構 面 有 問 題 再 就 是 國 華 剛 才 提 到 的 一 個 問 題, 年 鑑 當 初 因 為 東 西 不 是 挺 多, 還 容 易 掌 控 得 住, 不 過 現 在 發 現, 台 灣 雖 說 是 個 小 地 方, 但 要 把 南 北 部 各 個 地 方 都 作 觀 察 紀 錄, 也 非 易 事, 所 以 在 我 們 年 鑑 想 要 去 統 括 全 局 的 同 時 ( 年 鑑 當 初 之 目 的 ), 我 們 又 發 現 這 個 複 雜 化 零 碎 化 的 情 況, 超 乎 想 像, 已 經 幾 乎 要 脫 離 我 們 的 掌 控 另 外, 編 年 鑑 其 實 也 是 一 種 評 提, 是 一 種 排 除 那 你 憑 什 麼 去 評 提 人 家 排 除 人 家, 在 現 在 這 種 時 代 的 氣 氛 裡, 其 實 他 有 很 矛 盾 的 尷 尬 在 那 裡, 在 邏 輯 上 有 它 的 困 難, 所 以 我 覺 得 宋 副 館 長 的 談 法, 我 很 同 意, 其 實 光 是 現 在 文 建 會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新 聞 局, 這 些 會 來 支 持 年 鑑 的 單 位, 的 確 應 該 好 好 地 開 次 會, 把 包 括 觀 念 實 際 操 作 怎 麼 下 去 的 問 題 好 好 的 談 一 談, 要 不 然 的 話, 我 覺 得 其 實 我 們 還 只 停 在 在 叢 林 裡 面 殺 岀 一 條 血 路, 然 後 想 到 哪 做 到 哪 的 程 度 黃 健 敏 : 剛 剛 吳 先 生 講 的 一 件 事 情, 我 接 下 去 講 就 是 說, 誰 有 資 格 去 評 提 排 除? 在 編 輯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的 時 候, 就 有 一 個 很 吊 詭 的 問 題, 既 然 是 年 鑑 應 該 一 網 都 收, 這 裡 就 牽 扯 出 一 個 現 象, 就 是 年 鑑 內 作 品 的 水 準 高 高 低 低, 差 異 很 多, 甚 至 於 我 聽 到 一 件 事, 那 是 人 家 轉 述 給 我 的, 說 某 些 作 品 水 準 很 差, 怎 麼 會 被 收 入 在 年 鑑 裡 面, 認 為 年 鑑 裡 面 不 應 該 做 這 樣 的 事 情 的, 這 會 降 低 年 鑑 的 水 準 會 有 這 樣 的 反 應, 就 像 剛 剛 吳 先 生 提 的 想 法 一 樣, 是 誰 有 資 格 去 排 除 某 些 資 訊 我 覺 得 這 是 個 很 關 鍵 的 事 情, 在 年 鑑 裡 面, 如 果 是 資 料 應 該 是 好 壞 都 有, 如 果 要 評 論 的 話, 那 是 另 外 一 個 工 作 而 且 不 應 該 初 始 先 把 某 些 資 料 排 除 掉 了, 求 全 是 年 鑑 工 作 的 目 標, 即 使 不 易 做 到, 但 是 不 能 有 所 放 棄

263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51 林 會 承 : 的 確 沒 錯, 體 例 常 常 困 擾 我 們 其 次, 密 察 兄 剛 才 提 到 的 收 錄 與 否 也 是 我 們 最 常 碰 到 的 問 題 之 一 在 我 們 的 認 知 中, 客 觀 而 詳 實 的 呈 現 資 料, 是 年 鑑 最 重 要 的 功 能 之 一, 文 資 年 鑑 把 一 些 出 版 品 的 封 面 或 海 報 印 出 來,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讓 讀 者 除 了 瞭 解 當 年 度 的 文 資 面 貌 之 外, 也 可 以 看 到 當 時 文 化 界 美 術 編 輯 的 水 準, 持 之 以 恆, 便 可 以 瞭 解 國 內 美 術 設 計 的 發 展 另 外, 對 於 所 收 錄 事 務 的 的 評 斷, 我 們 秉 持 不 介 入 的 態 度, 讓 讀 者 自 行 加 以 評 價 其 次, 剛 才 提 到 的 資 料 取 得 上, 就 目 前 政 府 的 招 標 作 業 而 言, 一 直 有 潛 在 的 問 題, 如 果 主 辦 單 位 不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那 麼 編 輯 單 位 可 能 經 常 換 人, 資 料 體 系 的 建 構 資 料 的 取 得 便 可 能 重 新 開 始 從 零 開 始, 這 種 情 形 是 嚴 重 違 背 年 鑑 的 存 在 意 義 張 炎 憲 : 我 沒 有 編 年 鑑 的 經 驗 會 承 兄 打 電 話 來 要 我 參 加, 我 覺 得 這 個 蠻 有 意 思 的 我 過 去 編 過 一 些 工 具 書, 雖 然 沒 有 編 過 年 鑑, 但 很 喜 歡 閱 讀 年 鑑, 因 為 看 年 鑑 很 容 易 了 解 現 在 的 動 向 日 本 有 很 多 年 鑑, 如 果 要 了 解 日 本, 我 認 為 閱 讀 日 本 年 鑑 是 很 容 易 入 手 的 其 實 我 一 直 想 要 編 歷 史 年 鑑, 因 為 台 灣 缺 乏 歷 史 年 鑑 我 到 國 史 館 當 館 長 之 後, 有 個 很 大 的 夢 想, 就 是 想 編 歷 史 年 鑑, 但 是 四 年 過 去 了, 我 卻 沒 有 編, 沒 有 編 的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怕 編 不 好, 因 為 編 年 鑑 其 實 很 難, 我 曾 經 跟 一 些 館 內 人 談 過, 大 家 都 非 常 怕, 編 年 鑑 不 能 只 編 一 年, 要 編 就 要 有 永 遠 編 下 去 的 打 算, 編 二 十 年 三 十 年 才 可 以, 編 一 年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我 認 為 歷 史 年 鑑, 要 編 的 長 久 才 有 意 義 但 要 編 得 長 久 的 話, 其 實 相 當 困 難, 困 難 的 原 因 我 覺 得 有 兩 個, 第 一 個 就 是 有 沒 有 經 費 支 援, 剛 剛 密 察 兄 談 到 說 一 些 招 標 問 題, 我 覺 得 招 標 問 題 可 以 解 決, 如

264 25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果 有 決 心 要 貫 徹 是 可 以 解 決 的 ; 我 覺 得 錢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要 動 員 很 多 人 力, 不 是 只 有 一 二 個 人 可 以 完 成 的, 特 別 像 歷 史 年 鑑, 包 羅 萬 象,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也 包 括 各 種 出 版 物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等 要 蒐 集 這 些 項 目, 我 認 為 是 件 不 太 簡 單 的 事 情 就 舉 各 種 歷 史 學 報 例 子 來 說, 連 要 蒐 集 刊 登 近 幾 個 月 的 出 版 物 研 討 會 等 學 術 動 態 都 沒 有 辦 法 齊 全, 更 何 況 其 他 資 訊 了 縱 使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史 所 台 史 所 等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幾 乎 也 是 如 此 這 一 點 其 實 與 當 今 學 術 界 的 心 態 有 關, 因 為 學 術 界 人 士 認 為 這 個 不 重 要, 研 究 論 文 比 較 重 要 升 等 時 要 靠 研 究 論 文, 編 輯 年 鑑 蒐 集 資 料 等 工 作 則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浪 費 希 望 別 人 去 編, 自 己 卻 不 要 編, 別 人 編 的 好 好 的, 自 己 可 以 來 使 用 連 專 業 者 都 不 想 出 來 編 輯 的 話, 年 鑑 幾 乎 就 很 難 編 的 齊 全, 同 時 編 年 鑑 又 無 法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的 點 數, 學 有 專 攻 的 研 究 者 更 不 願 意 編 年 鑑 了 私 人 企 業 基 金 會 或 社 會 團 體 又 缺 乏 經 費, 無 法 長 期 贊 助 支 持 政 府 機 關 如 要 編 年 鑑, 沒 有 依 靠 學 者 專 家 是 沒 有 辦 法 編 的 但 學 者 專 家 又 不 認 為 這 是 研 究 業 績, 只 是 被 邀 請, 應 付 一 下 而 已 所 以 我 認 為 縱 使 政 府 編 輯 年 鑑, 要 編 的 很 好 也 相 當 困 難, 原 因 就 在 此 如 果 觀 念 沒 有 改 變 的 話, 我 覺 得 很 難 突 破 現 實 的 困 境 至 於 說 編 年 鑑, 我 覺 得 是 相 當 有 意 思 的, 因 為 編 年 鑑 可 以 反 省, 看 過 去 一 年 做 了 什 麼, 就 知 道 當 今 的 趨 向 是 什 麼 我 們 以 後 要 做 什 麼, 將 過 去 和 現 在 相 互 比 較, 對 於 掌 握 未 來 取 向 會 有 幫 助, 同 時 也 可 以 跟 其 他 學 界 其 他 國 家 相 互 交 換 意 見, 互 相 借 鏡 我 想 今 天 座 談 會 的 重 點 不 是 在 講 年 鑑 如 何 重 要,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年 鑑 值 得 去 編 到 底 由 誰 來 編 較 好? 我 比 較 傾 向 應 該 由 政 府 機 關 來 編, 我 認 為 這 樣 才 有 辦 法 持 續, 因 為 一 般 社 會 團 體 會 碰 到 缺 錢 缺 人 的 問 題, 往 往 主 持 人 更 換 了, 就 沒 有 辦 法 繼 續 下 去 政 府 機 關 雖 然 有 它 的 缺 點, 主 管 更 迭 也 會 發 生 變 動, 但 政 府 機 關 有 它 的 連 續 性, 總 會 有 人 接 續 下 去 剛 剛 有 人 談 到 台 灣 文 獻 館, 其 前 身 是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台 灣 文 獻 館 以 典 藏 台 灣 文 獻 資 料 為 主, 不 是 研 究 性 質 的 機 關 它 大 部 分 的 工 作 都 是 委 外,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來 做 如 果 館 內 有 堅 強 的 研 究 陣 容, 自 己 擬 訂 計 畫, 自 己 執 行, 無 須 仰 賴 外 力, 較 容 易 長 久 持 續 下 去 至 於 國 史 館, 比 較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國 史 館 有 很 多 專 業 者, 反 而 缺 的 是 錢, 因 為 預 算 不 多, 所 以 要 編 年 鑑, 就 怕 沒 有 經 費 支 持, 沒 有 辦 法 繼 續 下 去

265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53 林 會 承 : 謝 謝 張 館 長 我 大 約 半 個 月 前 才 前 往 歐 洲, 參 觀 拜 會 了 一 些 檔 案 文 獻 機 構, 我 的 感 想 有 : 國 內 檔 案 文 獻 機 構 的 編 制 人 員 太 少, 其 次, 德 法 等 國 對 於 檔 案 資 料 的 蒐 集 整 理 建 檔 初 步 研 究 等 工 作 區 分 得 非 常 清 楚, 同 時 每 件 工 作 的 層 級 也 很 清 楚 這 些 整 理 得 有 條 不 紊 的 檔 案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工 作 者 從 事 論 文 寫 作 有 很 直 接 的 幫 助 我 的 感 覺, 台 灣 的 檔 案 文 獻 工 作 人 員, 似 乎 有 兩 極 化 的 現 象 : 從 事 行 政 工 作 或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反 而 是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如 資 料 的 蒐 集 整 理 建 檔 初 步 研 究 ( 歸 納 統 計 分 析 等 ) 做 得 不 夠 吳 密 察 : 這 個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行 政 負 擔 比 起 外 國 多 太 多, 為 什 麼 呢? 有 幾 個 原 因,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台 灣 會 計 制 度 太 過 繁 瑣, 舉 中 央 部 會 的 文 建 會 的 例 子 來 說, 文 建 會 的 同 仁 們 花 多 少 時 間 在 做 會 計 核 銷 工 作, 反 觀 即 使 行 政 也 很 繁 瑣 的 日 本, 也 沒 到 這 種 程 度, 在 台 灣 文 建 會 教 育 部 的 一 個 科 長, 光 做 些 手 面 工 作, 就 花 去 太 多 太 多 的 時 間,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另 一 個 是 我 們 的 首 長 太 重 英 明, 所 以 只 要 他 丟 一 個 東 西 出 來, 底 下 的 人 就 要 層 層 地 開 始 應 付, 而 外 國 是 從 底 下 形 成 政 策, 試 過 幾 遍 之 後, 到 了 上 面 那 個 人 時, 只 要 簽 名 就 好 了, 所 以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流 程 常 常 是 顛 倒 的 今 天 首 長 想 到 一 個 點 子, 叫 處 長 來, 叫 科 長 來, 叫 承 辦 人 來, 三 個 人 兩 天 弄 完 了, 明 天 首 長 又 拋 出 一 個 點 子, 下 面 的 人 又 要 花 幾 天 去 反 應, 所 以 所 有 時 間 就 光 應 付 這 個 另 外 在 制 度 上, 我 們 沒 有 用 制 度 去 規 範, 任 這 些 人 任 意 地 跑 野 馬, 變 成 你 沒 有 理 由 禁 止, 只 能 希 望 他 跑 野 馬 不 要 跑 的 太 嚴 重, 不 然 所 有 的 人 就 光 應 付 你 就 好 了 宋 建 成 : 依 專 業 來 講, 可 能 圖 書 館 界 是 把 不 到 49 頁 的 小 冊 子 不 看 成 書 的 形 式, 所 以 也 一 樣 有 圖 書 編 目 績 效 問 題, 一 本 兩 本 有 整 理, 那 個 文 獻 一 篇 兩 篇, 好 像 沒 有, 但 是 文 件 又 不 是 算 頁 數 的, 假 如 能 夠 突 破 這 個 觀 念, 反 正 是 資 料, 就 沒 有 頁 數 的 問 題, 像 東 歐 蘇 聯 他 們 的 圖 書 館 館 藏 冊 書 為 什 麼 那 麼 多,2 頁 大 概 也 是 一 本, 所 以 他 們 藏 書 數 很 多, 那 我 們 要 49 頁 才 算 一 本, 這 也 是 一 個 議 題

266 254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吳 密 察 : 我 撈 過 界 一 下, 這 個 台 灣 的 圖 書 館 不 知 道 怎 麼 搞 的, 發 展 出 來 把 所 有 的 圖 書 館 都 變 成 公 共 圖 書 館, 那 很 嚴 重, 大 學 裡 面 也 搞 這 一 套, 大 學 圖 書 館 也 叫 做 公 共 圖 書 館 那 公 共 圖 書 館 就 是 剛 才 說 的 要 洋 裝 的 被 訂 成 那 樣 的 才 叫 做 書, 所 以 其 他 的 就 對 不 起 了, 有 這 種 問 題 宋 建 成 : 可 能 局 部 圖 書 館 有 此 情 事, 但 要 慢 慢 改, 可 先 在 圖 書 館 學 會 裡 來 溝 通 觀 念 林 會 承 : 謝 謝 宋 副 館 長 的 補 充, 接 下 來 請 朱 老 師 指 教 朱 惠 良 : 我 參 與 年 鑑 工 作 之 經 驗, 多 數 是 擔 任 評 審, 實 際 參 年 鑑 的 撰 寫 只 有 表 演 藝 術 年 鑑, 當 時 年 鑑 的 規 劃 是 採 總 體 表 演 藝 術 生 態 與 各 領 域 狀 況, 分 別 撰 寫, 也 就 是 剛 剛 講 的 專 論 論 述 式 其 實 所 謂 年 鑑 的 結 構, 到 底 怎 樣 的 一 個 年 鑑 結 構, 才 是 專 業 的, 才 能 發 揮 年 鑑 的 功 能, 並 沒 有 定 論 以 專 業 度 而 言, 蒐 集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分 類 的 準 確 性, 從 條 目 到 檢 索 之 方 便 性, 讀 者 閱 讀 的 容 易 度, 均 須 涵 蓋 綜 述 部 分, 我 覺 得 很 重 要, 因 為 年 鑑 之 鑑, 是 鑑 往, 鑑 往 之 後, 需 要 知 來, 如 果 你 只 是 鑑 往 而 不 知 來, 其 功 能 就 不 完 整 了 很 遺 憾 的 是, 我 們 台 灣 現 在 的 年 鑑, 大 都 是 功 能 不 張 或 不 完 整 的 通 常, 年 鑑 編 完 了, 就 擺 在 一 邊, 只 有 關 心 這 個 領 域 的 人 才 翻 一 翻, 它 知 來 的 功 能, 完 全 沒 有 發 揮 這 個 就 牽 涉 到 我 們 今 天 的 題 目, 我 覺 得 題 目 出 的 很 好, 年 鑑 其 實 和 國 力 以 及 文 化 中 間, 都 可 以 用 等 號 連 結 看 看 現 在 中 華 民 國 的 年 鑑 的 狀 況, 就 反 映 出 我 們 中 華 民 國 的 文 化 是 怎 麼 樣 的 面 貌, 當 然 就 相 當 程 度 知 道 我 們 的 國 力 是 如 何, 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所 以, 年 鑑 知 來 的 功 能, 實 在 是 年 鑑 基 礎 架 構 中 必 須 考 慮 的 部 分,

267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55 如 果 出 錢 製 作 年 鑑 的 單 位, 沒 有 這 個 觀 念 的 話, 那 年 鑑 就 淪 為 業 績 而 已, 每 年 厚 厚 的 一 本 擺 在 書 架 上 立 法 委 員 詢 問 時, 可 以 拿 出 業 績 來 對 付, 如 果 認 真 詳 察 政 府 歷 年 所 編 這 麼 多 年 鑑, 到 底 有 沒 有 發 揮 作 用, 答 案 可 想 而 知 很 遺 憾 的, 專 業 的 學 者 學 生 花 了 極 多 的 時 間 所 做 的 成 果, 不 應 該 只 是 放 在 書 架 上 作 業 績, 應 該 要 被 靈 活 運 用 這 些 一 個 是 跟 編 輯 委 員 有 關, 一 個 是 跟 專 業 分 工 的 實 力 不 平 均 有 關, 以 這 本 2003 文 資 年 鑑 為 例, 大 概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篇 幅 集 中 在 古 蹟, 或 者 是 歷 史 建 築, 卻 不 見 文 物 的 篇 幅 文 化 資 產 的 定 義 包 含 古 物 古 蹟 遺 址 還 有 民 俗 藝 術 等, 如 果 我 們 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對 照 來 看, 則 這 本 文 資 年 鑑, 只 是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年 鑑 文 物 部 分 為 什 麼 從 缺, 這 就 反 映 了 實 力, 台 灣 的 古 蹟 界 建 築 界 保 存 界 的 人 才 多 專 業 多, 可 是 說 到 古 物, 並 不 是 沒 有 人 才, 博 物 館 也 不 少, 實 際 問 題 就 出 在 政 府 了, 因 為 政 府 管 理 古 物 的 這 個 部 分, 根 本 沒 有 正 視 古 物 此 項 文 化 資 產, 所 以, 文 資 法 的 修 正 遲 遲 未 完 成, 拖 到 現 在, 能 夠 修 的 都 是 古 蹟 部 分 遺 址 部 分 九 二 一 一 發 生 趕 快 增 加 歷 史 建 築 一 項 列 入 管 理, 然 後 歷 史 建 築 居 然 也 被 拆, 又 趕 快 再 增 加 一 項 暫 定 歷 史 建 築, 這 些 都 充 分 反 應 出, 現 在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的 社 會 力 量 在 古 蹟 這 方 面 的 實 力 比 較 强, 古 物 這 方 面, 則 相 對 弱 很 多 更 不 用 提 民 俗 藝 術 以 及 其 他 文 化 資 產, 這 些 實 際 上 就 反 映 出 我 們 現 在 整 體 的 文 化 面 向 回 過 頭 再 談, 年 鑑 這 個 東 西 到 底 怎 麼 用? 其 實 我 覺 得 這 個 應 該 是 一 個 年 鑑 的 規 劃 編 輯 者 可 以 多 加 著 墨 的, 在 年 鑑 綜 述 中 可 以 反 映 出 逐 年 的 狀 況, 例 如 去 年 的 問 題 今 年 有 沒 有 改 善, 或 者 是 今 年 有 沒 有 什 麼 建 議 應 該 調 整 的, 像 2003 文 資 年 鑑 後 面 附 錄, 提 及 台 灣 的 十 二 個 世 界 遺 產 潛 力 點, 這 就 是 經 過 了 研 究 整 理 建 議 那 麼 對 古 物 是 不 是 有 任 何 建 議 的, 因 為 幾 年 下 來 古 物 的 分 級 是 一 直 沒 有 進 展 的, 而 且 各 個 博 物 館 的 收 藏 這 一 部 份, 需 要 累 積, 所 以 紀 錄 每 一 個 博 物 館 所 舉 辦 的 展 覽 是 一 回 事, 其 文 物 典 藏 狀 況 又 是 一 回 事, 古 物 修 復 科 技 處 理 狀 況 則 又 是 一 回 事, 這 些 情 況 顯 然 反 映 出 我 們 國 家 在 古 物 一 類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上, 有 非 常 大 的 改 善 調 整 空 間 以 年 鑑 的 編 撰 來 講, 它 是 反 映 國 力 的 以 對 岸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為 例, 他 們 的 年 鑑 絕 大 部 分 是 政 府 支 持 的, 因 為 這 個 工 作 吃 力 不 討 好, 又 不 賺 錢, 但 是 它 是 你 累 積 國 力, 擬 定 政 策 的 一 個 最 主 要 指 標, 所 以 政 府 不 只 花 經 費 作, 而 且 要 培 養 人

268 256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才 人 力 來 做, 這 樣 它 的 專 業 度 可 用 度 以 及 落 實 度 才 會 增 加 所 以, 年 鑑 編 撰 工 作 其 實 應 該 在 政 府 的 部 門 內 設 一 個 專 門 負 責 的 部 門, 積 極 務 實 的 編 寫, 而 不 是 像 我 中 華 民 國 年 鑑 那 樣 籠 統 如 行 政 院 施 政 報 告 一 般, 只 能 裝 點 門 面, 實 際 用 處 卻 不 大 業 績 裝 點 門 面 式 年 鑑 反 映 出 我 們 的 文 化, 是 一 個 講 究 表 面 務 虛 的 東 西, 國 家 文 化 實 質 是 什 麼, 沒 有 人 過 問, 無 人 過 問 也 牽 涉 到 民 間 力 量 的 不 足, 民 間 力 量 就 是 監 督 力 量, 沒 錢 沒 人, 遑 論 監 督 我 們 年 鑑 發 展 到 現 在 已 經 十 幾 年 了, 慢 慢 發 展 出 雛 型, 這 個 雛 型 只 是 年 鑑 內 涵 與 架 構, 但 是 年 鑑 整 體 功 能 的 發 揮, 目 前 仍 是 付 之 闕 如 鑑 往, 鑑 了 幾 年, 知 來 不 曉 得 什 麼 時 候 才 能 實 現, 所 以, 政 府 應 該 就 年 鑑 這 部 分 來 做 一 個 通 盤 的 檢 討 討 論 與 整 合,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既 然 花 了 錢 做, 就 要 想 辦 法 去 用 它, 如 何 用, 政 府 應 該 有 一 套 對 策, 有 一 套 方 法, 當 然 做 編 輯 的 人, 做 研 究 的 學 者 專 家, 應 當 可 以 做 適 度 的 建 議 年 鑑, 鑑 往, 但 要 有 知 來 的 功 能, 知 來 在 編 輯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產 生 在 比 較 以 前 的 發 展 中, 每 年 有 一 個 篇 幅 不 論 是 綜 述, 或 是 建 議 發 揮 知 來 的 功 能, 刺 激 當 政 者 對 重 視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缺 失 有 待 改 善 調 整 之 處, 以 及 未 來 可 以 發 展 的 方 向 等 等 再 者 屬 政 府 長 年 的 痼 疾,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在 政 策 擬 定 的 過 程 當 中, 不 透 明 不 專 業, 沒 有 持 續 性 的 毛 病, 這 樣 的 一 個 過 程, 如 果 能 夠 從 年 鑑 資 料 的 累 積, 尋 求 政 策 突 破 參 考 的 話, 則 每 種 年 鑑, 除 了 他 自 己 專 業 資 料 的 彙 整 之 外, 各 該 領 域 之 前 景 應 調 整 改 善 之 處 之 內 容, 將 會 對 政 策 調 整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作 用, 因 此, 年 鑑 知 來 的 功 能 會 大 大 的 提 升, 以 上 是 我 的 第 一 個 重 點 第 二 點 提 到 的 就 是 交 流 的 部 分, 亦 即 督 促 政 府, 除 了 委 託 各 領 域 編 撰 如 文 資 年 鑑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等 專 業 年 鑑 外, 應 推 動 國 內 年 鑑 的 共 識 整 合, 雖 然 領 域 不 太 一 樣, 或 者 相 重 疊, 或 是 有 關 聯, 但 是 對 於 年 鑑 的 整 體 功 能 以 及 做 法, 要 有 一 套 模 式 產 生, 這 應 該 是 由 下 而 上 來 影 響 政 府, 政 府 既 然 要 出 錢 做 事, 民 間 即 應 建 議 內 容 再 充 實, 功 能 更 擴 張, 更 深 入, 負 責 做 年 鑑 的 各 團 隊 坐 下 來 好 好 談, 整 理 出 共 識, 建 構 一 個 大 通 則 之 後, 更 加 強 與 國 外 的 交 流, 先 從 近 的 亞 洲 區, 這 樣 慢 慢 會 累 積 能 量, 這 些 能 量 大, 面 向 深 而 專 的 成 果, 能 夠 令 政 府 重 視, 並 被 重 用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年 鑑 之 重 視 度 低, 只 被 視 為 聊 備 一 格, 業 績 的 一 部 分, 等 因 奉 此 的 招 標, 上 架, 每 年 有 一 本 業 績 登 錄 而 已 但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呈 現 辛 苦 心 血 的

269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57 年 鑑 能 夠 提 供 生 活 文 化 環 境 改 善 之 依 據, 依 據 的 產 生 呈 現, 就 需 要 做 年 鑑 的 專 業 人 員, 互 通 有 無 互 相 學 習, 先 整 合 岀 年 鑑 功 能 之 共 識, 這 個 共 識, 不 僅 專 業 更 具 國 際 觀, 政 府 理 當 納 入 政 策 的 決 定 過 程 中, 作 為 一 個 重 要 基 石 年 鑑 大 都 是 花 了 很 多 的 功 夫 時 間 產 出 的 豐 富 成 果, 所 以, 如 何 強 化 其 功 能 是 第 一 要 項 再 則 就 文 化 資 產 內 容 部 分, 文 物 之 狀 況 如 何 突 破, 亦 為 當 務 之 急 文 物 部 分, 以 大 陸 為 例, 十 幾 年 前 就 有 所 謂 的 古 書 畫 五 人 鑑 定 小 組, 全 國 巡 迴 鑑 定 完 成 文 物 分 級 而 在 台 灣, 文 物 分 級 一 直 是 我 們 博 物 館 界 爭 議 的 問 題, 我 們 到 現 在 還 沒 有 全 面 文 物 分 級, 故 宮 當 年 爆 發 國 寶 案, 就 是 因 為 雖 有 分 級 制 度, 但 是 執 行 上 卻 不 合 乎 規 定, 文 物 方 面 的 狀 況 應 經 年 鑑 逐 年 累 積, 作 為 改 善 調 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政 策 之 參 考 吳 密 察 : 如 果 照 新 的 文 資 法, 是 比 較 可 以 執 行 的, 教 育 部 看 到 新 的 文 資 法 後, 好 像 他 們 也 開 始 有 一 點 想 動, 但 很 可 惜 這 個 法 後 來 並 沒 有 通 過 朱 惠 良 : 總 之, 我 覺 得 就 是 年 鑑, 它 能 夠 發 揮 知 來 的 功 能 的 話, 那 才 是 完 善 的 一 個 年 鑑 工 作 完 成 林 會 承 : 謝 謝 朱 老 師 古 物 的 資 料 很 少 見 於 文 資 年 鑑 中,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沒 有 資 料, 二 一 年 台 灣 的 文 物 登 錄 有 幾 筆, 這 以 後 都 沒 有 了 沒 有 資 料 是 一 個 客 觀 事 實, 也 可 以 成 為 未 來 瞭 解 國 內 文 物 保 存 的 歷 程 時 的 討 論 主 題, 我 個 人 希 望 新 版 文 資 法 通 過 後, 可 以 改 善 目 前 的 情 況 朱 惠 良 : 其 實 就 文 物 古 物 而 言, 台 灣 還 沒 有 一 個 公 信 度 夠 的 專 業 小 組, 讓 大 家 能 夠 信 任, 放 心 讓 它 來 做 所 有 的 古 物 鑑 定, 中 華 古 代 文 物 的 鑑 定, 剛 剛 提 到 大 陸 在 十 幾 年 前 就 有 一 個 古 書 畫 鑑 定 小 組, 五 個 老 先 生, 他 們 的 共 識 就 算 數, 他 們 到 全 國 各 個 博 物 館 庫 房 鑑 定 審 視 完 畢 後, 經 過 討 論, 紀 錄 清 楚, 譬 如 說 這 個 東 西 它 是 真 的 而 且 是 一 級 品 的, 那 他 會 提 出 意 見, 就 是 好, 五 個 人 中 三 個 贊 成 兩 個 反 對, 紀 錄 亦 如 實 記 載 台 北 故 宮 訂 的 限 展 書 畫 部 分, 並 沒 有 經 過 公 開 公 信 的 過 程 產 生,

270 258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也 就 是 說, 台 灣 政 府 並 沒 有 一 套 文 物 分 級 制 度 作 為 文 物 管 理 機 構 所 藏 古 物 分 級 之 依 據 除 了 制 度 等 遊 戲 規 則 外, 人 才 更 是 重 要, 今 天 如 果 文 物 分 級 法 規 通 過, 遊 戲 規 則 訂 好 了, 還 需 要 有 經 驗 有 專 業 有 公 信 力 的 專 家 組 成 才 行, 像 多 年 前 故 宮 國 寶 事 件, 最 後 還 是 由 書 畫 鑑 定 專 家 學 者 出 面, 然 後 組 成 的 一 個 審 查 小 組 把 關 其 實, 當 年 臨 時 編 組 的 審 查 小 組, 就 是 一 個 文 物 分 級 制 度 雛 型 之 一 部 份, 但 是, 今 天 我 們 還 能 不 能 組 出 這 樣 一 個 小 組 都 成 問 題, 具 備 公 信 力 的 鑑 定 古 物 專 家 學 者, 不 是 已 辭 世, 就 是 風 燭 殘 年 了, 所 以, 即 便 古 物 分 級 制 度 得 以 建 立, 人 才 的 缺 乏, 亦 將 使 文 物 分 級 之 落 實 變 成 高 難 度 挑 戰 林 會 承 : 就 我 個 人 的 瞭 解, 由 密 察 兄 主 導 的 新 版 文 資 法 中, 規 定 成 立 文 物 審 議 委 員 會, 只 是 法 條 中 未 指 明 它 的 層 級, 但 是 作 為 文 物 審 議 的 最 終 決 定 者, 應 該 是 無 疑 議 的 黃 健 敏 : 講 到 這 裡, 我 想 補 充 一 點, 就 以 古 物 為 例, 假 如 說 它 現 在 沒 有, 即 使 沒 有, 資 料 應 該 也 要 呈 現,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沒 有, 它 就 不 見 了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我 們 列 一 張 表 將 二 十 三 個 縣 市 全 部 開 會 日 期 都 列 出 來, 某 個 縣 市 沒 開 過 會, 就 是 零 嘛, 就 是 說 有 個 紀 錄 是 零 喔, 不 是 沒 有, 零 跟 沒 有 還 是 不 一 樣 的 林 會 承 : 事 實 上, 目 前 國 內 文 物 的 指 定 工 作 完 全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社 教 科 在 負 責, 地 方 政 府 的 教 育 局 可 能 都 還 不 知 道 有 這 項 工 作 黃 健 敏 : 講 到 用 的 問 題, 我 一 直 看 有 個 感 慨, 就 是 說 索 引, 這 麼 大 一 本 年 鑑, 去 找 要 的 資 料, 要 怎 麼 找? 當 然 需 要 索 引, 我 有 一 個 很 深 的 感 慨, 就 是 台 灣 的 出 版 都 出 半 本 書, 大 都 沒 有 索 引, 出 版 社 就 是 不 願 意 做, 可 是 現 在 有 電 腦 了, 應 該 很 方 便 這 點 國 家 圖 書 館 應 該 讓 出 版 社 去 建 立 觀 念, 要 不 然 一 本 書 怎 麼 樣 能 去 找 到 要 的 資 料, 可 是 台 灣 就 是 沒 有 索 引 的 觀 念 宋 建 成 : 沒 有 索 引 當 然 不 便 檢 索 資 料, 但 建 立 索 引 不 能 强 求 以 前 還 有 < 出 版 法 > 的 時

271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59 候, 似 可 以 做, 現 在 沒 有 < 出 版 法 > 的 時 候 不 太 能 強 制, 除 非 政 府 的 先 做, 請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去 要 求 政 府 出 版 品 書 後 一 定 要 有 個 索 引 林 會 承 : 接 下 來 請 保 堯 兄 林 保 堯 : 很 謝 謝 大 家 今 天 來, 首 先 我 想 說, 正 如 今 天 召 集 人 會 承 兄 開 頭 所 講 的, 我 們 原 來 訂 的 題 目 就 是 文 化 年 鑑 與 文 化 國 格, 為 什 麼 要 訂 這 個 題 目 呢? 其 實 個 人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被 學 校 聘 回 來 任 教 的 時 候, 就 在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當 年 也 曾 提 過 年 鑑 計 畫, 但 後 來 沒 有 成 形 為 什 麼 說 年 鑑 重 要? 因 後 學 是 唸 宗 教 類 美 術 史 的, 尤 其 在 日 本, 一 定 會 用 到 日 本 的 各 類 年 鑑 資 料, 而 我 回 國 的 時 候, 剛 好 台 灣 盛 行 鄉 土 意 識, 還 有 台 灣 的 老 畫 家, 像 大 家 知 曉 的 藝 術 家 台 灣 美 術 全 集, 就 是 我 們 一 群 去 支 持 做 出 來 的 當 時, 鮑 幼 玉 校 長 很 有 心 開 始 建 立 台 灣 的 美 術, 記 得 回 國 第 一 個 做 的 最 大 計 畫, 就 是 台 灣 近 百 年 來 的 美 術, 那 時 以 中 國 近 百 年 來 的 美 術 資 料 集 成 為 名 台 灣 那 個 時 候 美 術 年 鑑 已 經 推 出 來 了, 是 雄 獅 做 的, 相 對 的, 那 時 的 問 題 點 在 於 沒 有 資 料 庫, 因 此 我 們 就 由 此 開 始 那 時 真 的 很 克 難, 就 是 依 照 台 灣 美 術 年 鑑 所 有 的 藝 術 家, 我 們 發 了 一 封 信 給 他 說, 我 們 要 成 立 資 料 庫, 你 有 資 料 就 寄 給 我 們, 結 果 收 到 三 百 多 個 藝 術 家 寄 資 料 來, 目 前 資 料 存 放 在 學 校 的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所 以 我 們 中 心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我 在 十 五 年 前 這 樣 地 蒐 集 來 的 美 術 資 料, 以 及 三 萬 六 千 張 的 台 灣 美 術 家 正 片 資 料, 今 天 存 放 在 圖 書 館 當 時 在 做 時, 少 簽 了 一 條 使 用 合 約, 使 得 三 萬 六 千 張 無 法 參 與 國 家 數 位 典 藏 計 劃, 這 個 是 我 們 今 天 最 痛 苦 的 反 省 資 料 庫 和 年 鑑 其 實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沒 有 資 料 庫 就 做 年 鑑, 想 必 不 精 彩 大 家 都 曉 得 日 本 近 代 的 美 術, 就 在 東 京 藝 大, 藝 大 本 身 有 日 本 近 代 美 術 資 料 集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大 概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就 陸 陸 續 續 由 紀 伊 國 屋 書 店 發 行, 今 天 台 灣 有 日

272 260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本 近 百 年 美 術 資 料 集 成 的 學 校, 可 能 第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學 校 訂 的 其 後, 還 有 十 六 微 米 的 資 料 但 是 十 六 微 米 的 資 料 很 難 被 閱 讀, 後 來 我 們 請 專 門 的 canon 公 司, 把 它 放 大 成 A3, 裝 訂 成 套 看 到 人 家 的 資 料 作 法, 很 想 將 中 心 長 年 蒐 研 資 料, 如 將 近 三 萬 張 的 老 照 片 典 藏 計 畫, 還 有 文 藝 季, 個 人 拍 的 大 概 有 十 幾 萬 張, 是 可 作 成 數 位 典 藏 但 是 當 我 們 提 出 去 時, 好 像 換 了 處 長, 這 個 案 子 就 整 個 停 止, 也 不 支 持 台 灣 的 老 照 片, 後 來 中 研 院 與 國 科 會 知 道 了, 就 補 助 要 來 做, 做 了 之 後 他 們 知 道, 又 要 搶 回 去, 所 以 那 個 時 候 就 是 為 了 這 一 個 數 位 案 屬 於 文 建 會, 還 是 屬 於 國 科 會? 還 是 中 研 院 弄 出 來? 弄 到 我 二 年 離 開 傳 研 中 心 之 前 勉 强 解 決 但 最 後 進 到 資 料 庫 的 時 候, 卻 又 不 是 我 們 所 想 的, 可 以 配 合 美 術 年 鑑 資 料 庫 的 使 用 方 式 最 有 趣 的 是, 後 來 傳 研 中 心 提 出 有 傳 統 藝 術 年 鑑 的 整 合 計 劃 與 想 法, 最 後 並 未 實 現 我 們 的 想 法 是 利 用 中 心 這 邊 近 十 年 的 教 育 部 計 畫 和 文 建 會 計 畫, 讓 中 心 堆 了 這 麼 多 的 資 料, 可 以 轉 換 成 真 正 有 力 量 的 傳 統 藝 術 年 鑑 今 天 文 資 中 心 的 文 資 年 鑑 做 得 這 麼 大, 最 難 過 的 恐 怕 是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了 中 心 十 年 來, 是 作 了 不 少 的 資 料 蒐 研 的 基 礎 工 作, 不 過, 到 頭 來 美 術 年 鑑 沒 有, 美 術 資 料 庫 做 了 一 半, 那 最 後 數 位 計 畫 勉 強 國 家 重 視 又 推 出 去 了, 傳 統 藝 術 年 鑑 是 最 可 惜 的, 當 時 是 最 好 條 件, 因 為 它 有 一 個 民 族 藝 師 的 辦 法, 有 一 個 法 源 在 那 一 邊, 然 而 卻 未 實 現 今 天 會 訂 文 化 年 鑑 與 文 化 國 格 這 個 題 目 的 原 因, 就 是 我 回 來 一 算, 剛 好 快 要 滿 二 十 年, 資 料 庫 是 做 了, 但 是 轉 換 成 檯 面 上 的, 一 個 都 沒 有, 當 休 假 回 來 的 時 候, 會 承 兄 把 文 資 年 鑑 推 出 去, 我 記 得 對 他 講 了 一 句, 今 天 是 可 喜 的 日 子, 也 是 難 過 的 日 子, 我 說 本 來 拔 得 頭 籌 的 應 該 是 傳 統 藝 術 年 鑑, 比 這 個 文 資 年 鑑 還 推 在 前 面 呢! 個 人 對 年 鑑 有 一 個 看 法, 其 實 一 個 年 鑑 最 後 他 都 會 隨 歷 史 時 間 消 失 的 常 言 過 去 的 累 積 就 是 文 化, 一 個 文 化 一 定 會 萌 芽 成 長 累 積 沉 澱 進 而 消 失, 年 鑑 剛 好 就 把 這 些 作 一 記 錄 統 合 基 本 上 來 說, 就 是 把 一 個 時 代 的 文 化, 有 形 無 形 的 力 量, 以 及 整 個 成 長 過 程, 把 他 作 個 累 積 總 結 這 個 累 積 總 結, 其 實 就 是 年 鑑 的 最 高 價 值, 也 就 是 等 於 文 化 真 實 成 長 的 年 輪 刻 痕, 他 的 最 大 功 能 就 是 年 輪 塑 造, 那 既 然 是 一 個 年 輪 的 話, 它 會 向 上 伸 長 向 下 深 根, 所 以 當 年 鑑 無 法 讓 全 民 感 受 到 年 鑑 是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文 化 年 輪 成 長 的 累 積, 以 及 有 形 無 形 生 命 的 循 環, 全

273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61 民 就 無 法 去 重 視 它, 故 全 民 只 有 重 視 自 己 的 文 化, 以 及 文 化 成 長 中 的 全 面 記 錄, 年 鑑 才 會 被 重 視 今 天 會 提 出 文 化 年 鑑 是 文 化 國 力 國 格, 最 重 要 的 是, 它 不 是 死 的, 它 是 活 的, 那 活 的 就 像 一 個 文 化 年 輪, 像 樹 一 樣 會 長 大 的 年 輪, 那 這 樣 的 話, 當 然 就 會 活 下 去, 不 僅 要 讓 它 活 下 去 了, 更 要 讓 它 被 活 用 今 天 台 灣 已 經 開 始 走 出 年 鑑 時 代 了, 最 重 要 的 是 怎 麼 樣 讓 我 們 這 一 代 建 立 起 台 灣 有 文 化 年 鑑 的 國 力, 讓 文 化 年 輪 生 命 成 長 的 這 一 代, 可 以 驕 傲 的 走 下 去, 走 出 我 們 擁 有 的 文 化 國 格 年 鑑 林 會 承 : 到 保 堯 兄 為 止, 這 個 座 談 會 才 剛 完 成 一 輪, 不 知 道 各 位 有 什 麼 補 充? 雖 然 大 家 都 覺 得 意 猶 未 盡, 但 由 於 時 間 的 限 制,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只 能 暫 告 一 個 段 落 年 鑑 這 個 主 題, 在 以 往 似 乎 沒 被 充 分 討 論 過, 因 此 它 的 定 位 認 知 的 問 題 也 很 多, 今 天 各 位 討 論 的 焦 點 明 顯 的 是 很 廣 泛, 未 來 可 能 需 要 如 同 宋 副 館 長 提 到 的, 規 畫 一 個 研 討 會, 針 對 策 略 執 行 等 各 種 面 向 進 行 更 聚 焦 式 的 討 論, 謝 謝 大 家 的 參 與 ( 記 錄 整 理 : 陳 詩 慧 張 淑 卿 )

274 26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附 表 一 : 台 灣 出 版 之 文 藝 類 相 關 年 鑑 出 版 品 一 覽 表 編 號 年 鑑 名 稱 主 編 出 版 者 編 輯 起 迄 年 出 刊 次 數 備 註 新 聞 局 ( 民 86 87) 01 中 華 民 國 年 鑑 流 傳 文 化 ( 民 88)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中 央 通 訊 社 ( 民 ) 02 台 灣 年 鑑 黃 玉 齋 海 峽 學 術 停 刊 03 台 灣 文 學 年 鑑 封 德 屏 前 瞻 公 關 顧 問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公 司 彭 瑞 金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文 學 時 報 文 化 出 版 事 柏 楊 年 鑑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刊 05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年 鑑 湯 一 介 中 國 文 化 書 國 文 天 地 雜 誌 院 停 刊 06 中 華 民 國 圖 書 館 年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家 圖 書 館 鑑 中 國 出 版 公 司 07 中 華 民 國 出 版 年 鑑 年 鑑 編 輯 委 員 會 (1977-)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1998-) 中 華 民 國 印 刷 年 鑑 09 台 灣 美 術 年 鑑 中 華 民 國 印 刷 年 鑑 出 台 灣 區 印 刷 工 業 版 編 輯 委 員 會 同 業 工 會 停 刊 雄 獅 台 灣 美 術 年 鑑 編 雄 獅 圖 書 股 份 有 輯 委 員 ( ) 限 公 司 典 藏 藝 術 2002 簡 秀 枝 (2002-) 家 庭 9 10 華 人 美 術 年 鑑 簡 秀 枝 典 藏 藝 術 家 庭 華 人 藝 術 拍 賣 年 華 人 藝 術 拍 賣 年 鑑 編 華 藝 文 化 事 業 有 鑑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限 公 司 停 刊 12 美 術 拍 賣 年 鑑 美 術 拍 賣 年 鑑 編 輯 委 華 藝 文 化 員 會 骨 董 拍 賣 年 鑑 骨 董 拍 賣 年 鑑 編 輯 委 華 藝 文 化 員 會 畫 廊 年 鑑 ACA 畫 廊 協 會 敦 皇 藝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刊 15 公 共 藝 術 年 鑑 時 周 多 媒 體 傳 播 股 份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委 員 會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學 台 灣 地 區 裝 置 類 藝 謝 東 山 院 藝 術 史 與 藝 術 術 年 鑑 評 論 研 究 所 停 刊 17 台 灣 地 區 現 代 陶 藝 謝 東 山 莊 秀 玲 張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學 年 鑑 嘉 純 等 院 停 刊

275 專 題 座 談 會 會 議 實 錄 年 鑑 文 化 國 力 263 編 號 年 鑑 名 稱 主 編 出 版 者 編 輯 起 迄 年 出 刊 次 數 備 註 快 樂 出 版 股 份 有 18 波 隆 那 插 畫 年 鑑 限 公 司 (2003) 波 隆 那 兒 童 插 畫 委 員 美 工 科 技 (2000 會 2002) 格 林 文 化 (2001) 19 當 代 插 畫 年 鑑 不 詳 龍 和 不 詳 不 詳 停 刊 20 插 畫 創 作 年 鑑 No.1 翁 樹 木 梵 谷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停 刊 21 中 華 民 國 廣 告 年 鑑 中 華 民 國 廣 告 年 鑑 編 台 北 市 廣 告 代 理 纂 委 員 會 商 業 公 會 停 刊 22 統 一 金 翼 獎 廣 告 年 許 亞 玫 余 宏 毅 李 統 一 企 業 股 份 有 鑑 明 勳 限 公 司 停 刊 23 網 頁 設 計 年 鑑 情 報 文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情 報 文 化 科 技 公 限 公 司 司 停 刊 24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年 鑑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年 鑑 編 北 屋 出 版 事 業 股 委 會 份 有 限 公 司 停 刊 25 傑 出 室 內 設 計 師 作 品 年 鑑 柯 玉 慈 王 鼎 華 盛 昇 陽 停 刊 26 台 灣 創 意 百 科 夏 書 勳 (1991) 楊 宗 設 計 家 文 化 出 版 魁 (1995) 印 刷 與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停 刊 計 雜 誌 社 司 27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林 靜 芸 表 演 藝 術 雜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年 鑑 誌 社 心 中 華 民 國 作 曲 家 年 亞 洲 作 曲 家 聯 盟 中 華 亞 洲 作 曲 家 聯 盟 鑑 民 國 總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停 刊 29 中 華 民 國 電 影 年 鑑 井 迎 瑞 羅 樹 南 李 國 家 電 影 資 料 館 青 蓉 世 紀 電 影 年 鑑 : 世 界 Brigitte Beier 電 影 編 年 全 紀 錄 貓 頭 鷹 出 版 停 刊 31 攝 影 年 鑑 梅 志 建 台 北 市 攝 影 協 會 台 灣 攝 影 年 鑑 余 守 媚 台 灣 省 攝 影 協 會 新 聞 攝 影 年 鑑 聯 合 報 系 聯 經 出 版 社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國 立 文 化 資 產 保 34 年 鑑 : 古 物 古 蹟 林 會 承 存 研 究 中 心 籌 備 歷 史 建 築 處 35 金 門 文 化 年 鑑 李 錫 隆 金 門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276

277 文 資 學 報 徵 稿 辦 法 與 投 稿 規 定 2004/12/07 一 緣 起 本 學 報 之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國 內 系 ( 所 ) 院 校 間 跨 領 域 的 學 術 交 流,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建 立 公 開 徵 稿 及 嚴 謹 審 查 制 度 的 學 術 性 刊 物, 進 而 提 升 文 化 資 源 研 究 水 準, 成 為 學 術 上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發 表 園 地 二 徵 稿 內 容 以 文 化 資 源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之 論 文 為 主, 論 文 的 目 的 方 法 結 論 必 須 明 確 具 體 若 有 分 期 登 刊 之 連 續 性 論 文, 其 各 單 一 論 文 內 容 之 論 述 必 須 完 整 終 結 徵 稿 對 象 包 含 論 著 研 究 討 論 書 評 譯 萃 及 其 他 類 等 : 1. 學 術 論 著 : 即 研 究 論 文, 具 原 創 性 或 發 展 性 之 研 究 論 文, 且 清 楚 記 載 研 究 目 的 理 論 方 法 結 論, 在 技 術 或 學 術 上, 具 有 價 值 或 具 體 貢 獻 者 每 篇 字 數 以 二 萬 字 為 限 2. 研 究 討 論 : 即 議 論 性 文 章, 以 既 有 研 究 之 評 介 及 分 析 比 較 為 主, 在 知 識 推 廣 上, 或 資 料 之 系 統 整 理 上,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者 每 篇 字 數 以 八 千 字 為 限 3. 書 評 : 對 國 內 外 重 要 學 術 論 著 之 評 論 介 紹 每 篇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為 限 4. 譯 萃 及 其 他 類 : 刊 載 重 要 譯 稿 學 術 動 態 或 其 他 資 料 性 研 究, 每 篇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為 限 三 投 稿 規 定 1. 所 有 投 稿 內 容 必 須 符 合 格 式 規 定 且 未 在 國 內 外 審 查 制 刊 物 登 載 過 為 限 ( 譯 稿 除 外 ), 其 內 容 物 若 涉 及 第 三 者 之 著 作 權 ( 如 圖 表 及 長 引 文 等 ), 作 者 應 依 著 作 權 法 相 關 規 定 向 原 著 作 權 人 取 得 授 權 2. 所 有 投 稿 論 文 需 經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推 薦 之 各 領 域 專 門 審 查 者 評 審 通 過, 並 經 編 委 會 正 式 決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登 載 審 查 基 準 以 (1) 原 創 性 (2) 開 拓 性 (3) 發 展 性 (4) 效 用 性 (5) 信 賴 性 (6) 完 成 度 (7) 理 解 性 (8) 合 乎 格 式 為 原 則 3. 投 稿 內 容 不 得 有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商 業 宣 傳 之 行 為, 其 法 律 責 任 由 作 者 自 行 負 責 4. 中 英 文 論 文 以 不 超 過 20,000 字 為 原 則, 且 不 得 超 過 出 版 論 文 25 頁 (A4 尺 寸 偶 數 頁 含 圖 表 ) 為 原 則 需 附 中 英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詞 5. 書 評 請 於 文 首 註 明 被 評 介 著 作 之 書 名 作 者 ( 或 編 譯 者 )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期 版 次 頁 數 及 定 價

278 6. 譯 稿 請 附 寄 原 作, 並 註 明 原 作 之 名 稱 作 者 及 出 版 時 地 7. 稿 件 需 以 A4 尺 寸 電 子 檔 案 交 稿 (MS Word 6.0 以 上 版 本 ), 包 括 圖 表 照 片 等 8. 來 稿 請 附 作 者 簡 歷 另 頁 繕 寫, 附 於 稿 首 四 投 稿 格 式 : 以 APA 或 MLA 為 格 式 為 準 1. 文 稿 一 律 橫 向 排 列, 左 右 對 齊, 並 註 明 頁 碼 2. 論 文 首 頁 需 附 中 英 文 題 目 及 中 英 文 作 者 姓 名 有 兩 個 以 上 作 者 時, 依 對 論 文 貢 獻 程 度 順 序 排 列, 在 姓 名 後 以 *,**,*** 記 號 區 別 之 並 在 首 頁 底 配 合 *,**,*** 記 號 註 明 作 者 之 服 務 機 關 及 現 職 3. 中 英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詞 ( 置 於 正 文 之 前 ): 摘 要 以 中 英 文 分 別 撰 寫, 字 數 以 3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中 英 文 關 鍵 詞 則 以 五 個 為 限 4. 標 題 編 號 : 中 日 文 以 一,( 一 ),1.,(1),(i),i) 為 序 西 文 以 I.,A.,1.,a,(1),(a) 為 序 5. 註 解 : 在 正 文 中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著 錄 於 標 點 符 號 之 後 右 上 方, 如 : 主 張 從 寫 生 出 發, 強 調 表 現 創 作 者 的 特 殊 個 性 1 It is widely recognized that language is the vehicle of culture 引 用 書 目 : (1) 直 接 將 作 者 出 版 時 間 章 數 及 頁 數 寫 在 正 文 中 適 當 位 置 中 文 著 錄 作 者 的 姓 名, 西 文 著 錄 作 者 的 姓 即 可 如 : ( 張 英 國,1990, 1993; 李 美 美,1991: , 127) (Wilson,1986, 1987;Jones,1984:21 4) (2) 文 中 第 二 次 以 上 重 覆 出 現 相 同 文 獻 時, 中 文 以 ( 同 上 ), 西 文 以 (Ibid) 表 示 作 者 同 年 代 有 數 項 文 獻 時, 於 年 代 後 再 加 a b c 編 號, 以 示 區 別 7. 圖 版 插 圖 及 表 格 : (1) 圖 表 名 的 位 置 : 圖 名 圖 註 在 圖 下 方 ; 表 名 在 表 上 方, 表 註 在 表 下 方 (2) 圖 表 寫 法 : 圖 1, 圖 1 1; 表 1, 表 數 字 寫 法 : (1) 統 計 數 字 :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如 : 該 建 築 物 面 寬 24 尺, 進 深 38 尺, 中 脊 楹 高 17 尺 5 寸 (2) 年 代 著 錄 : 於 正 文 中 之 年 號 陰 曆 西 元 年 以 正 寫 著 錄 年 代, 其 餘 則 以 阿 拉 伯 數

279 字 表 示, 如 : 乾 隆 六 十 年 (1795) 五 月 初 一 ; 一 九 八 五 ( 民 國 74) 年 9. 圖 表 製 作 必 須 清 晰, 圖 表 中 所 有 字 體 以 打 字 體 完 稿, 並 附 有 明 顯 的 編 號 標 題 及 出 典 說 明,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若 有 圖 片 請 儘 量 附 上 高 解 析 之 照 片 幻 燈 正 片 或 數 位 檔 案, 以 利 印 刷 10. 參 考 文 獻 以 直 接 相 關 為 限, 並 需 依 作 者 時 間 篇 名 書 名 叢 書 名 版 次 頁 數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等 項, 依 序 明 確 標 示 為 求 文 獻 統 一, 所 有 年 份 標 示 以 西 元 為 主, 中 文 參 考 文 獻 題 目 以 書 名 或 期 刊 名 以 標 示 例 如 李 亦 園 1970 一 個 移 殖 的 市 鎮 : 馬 來 亞 華 人 市 鎮 生 活 的 調 查 研 究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專 刊 乙 種 第 1 號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Bloch, Maurice 1993 Zafimaniry Birth and Kinship Theory. Social Anthropology 1(1B): 五 投 稿 辦 法 1. 向 本 學 報 編 輯 小 組 索 取 或 上 網 下 載 報 名 表 格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填 妥 後 將 報 名 表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論 文 原 稿 ( 二 份 ) 磁 片, 標 明 文 資 學 報 論 文 稿 件 一 併 寄 送 至 本 編 輯 小 組 2. 所 有 稿 件 一 律 以 電 子 檔 案 和 文 稿 一 起 送 審, 以 利 電 腦 排 版 修 改 3. 投 稿 前 請 務 必 自 留 底 稿 資 料 一 份, 稿 件 須 送 請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匿 名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分 為 : 通 過 審 查 部 份 修 改 後 通 過 ( 不 必 再 審 ) 修 改 後 再 審 ( 視 再 審 結 果 而 定 ) 不 通 過 審 查 四 項, 再 經 本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複 審 通 過 後, 始 得 刊 登 本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對 稿 件 有 刪 改 權, 如 作 者 不 願 刪 改 內 容, 請 事 先 說 明 本 年 刊 採 用 稿 件 恕 不 另 支 稿 酬, 於 出 版 後 酌 贈 當 期 學 報 三 份 抽 印 本 二 十 五 份 4. 受 稿 及 連 絡 處 :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資 學 院 文 資 學 報 編 輯 小 組 電 話 : #3802 傳 真 : 六 出 刊 本 學 報 為 年 刊, 每 年 1 月 出 刊 一 期, 稿 件 以 隨 到 隨 審 為 原 則 原 則 上 將 於 收 稿 後 四 個 月 內 奉 覆 審 查 意 見, 依 評 審 委 員 之 審 查 進 度 為 準

280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資 學 報 報 名 表 投 稿 者 填 寫 欄 ( 本 表 為 日 後 聯 絡 送 審 出 版 之 重 要 依 據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 論 文 名 稱 ( 中 英 文 ) 中 文 英 文 關 鍵 語 (Key word) 請 填 上 此 論 文 所 涉 及 的 代 表 性 專 用 語 (5 個 以 內 ) 中 文 英 文 作 業 資 料 姓 名 所 屬 單 位 職 稱 第 一 作 者 無 者 免 填 不 足 者 另 備 共 著 者 A 紙 共 著 者 填 B 寫 共 著 者 C 論 文 分 類 請 在 內 打 ˇ 中 文 英 文 中 文 英 文 中 文 英 文 中 文 英 文 第 一 作 者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本 文 是 否 投 稿 其 他 刊 物 文 稿 所 屬 部 門 請 在 內 打 ˇ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討 論 書 評 譯 萃 及 其 他 地 址 電 話 完 全 相 同 內 容 已 投 稿 其 他 刊 物 未 曾 投 稿 其 他 刊 物 部 分 相 同 內 容 已 投 稿 其 他 刊 物 1.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2. 傳 統 戲 曲 舞 蹈 3.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行 政 4. 文 化 政 策 與 法 令 5. 人 文 地 景 6. 產 業 文 化 7. 聚 落 與 古 蹟 保 存 8. 建 築 史 與 理 論 9. 其 他 報 名 手 續 : 將 報 名 表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原 稿 ( 二 份 ) 磁 片 一 併 寄 送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資 學 院 文 資 學 報 編 輯 小 組 ( 標 明 文 資 學 報 論 文 稿 件 ) 郵 寄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TEL:(02) #3802;FAX:(02) 編 輯 小 組 填 寫 欄 ( 投 稿 者 免 填 ) 論 文 編 號 受 稿 日 期 專 門 評 審 委 員 推 薦 評 審 者

281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本 人 同 意 ( 請 填 寫 篇 名 ) 為 題 之 著 作 乙 篇 投 稿 於 文 資 學 報, 本 人 聲 明 及 保 證 本 著 作 係 原 創 性 著 作, 絕 未 侵 害 第 三 者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 若 本 著 作 為 二 人 以 上 之 共 同 著 作, 本 同 意 書 簽 署 代 表 人 已 通 知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本 同 意 書 之 條 款, 並 經 各 共 同 著 作 人 全 體 同 意 授 權 代 為 簽 署 同 意 書 本 人 同 意 於 本 著 作 於 通 過 審 查 後 刊 登 於 文 資 學 報, 並 無 償 授 權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以 期 刊 論 文 集 光 碟 數 位 典 藏 及 上 載 網 路 等 各 種 方 法 形 式,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次 數 及 內 容 利 用 本 著 作 重 刊 編 輯 出 版 之 權 利, 且 得 將 本 著 作 建 置 於 網 路 上, 提 供 讀 者 研 究 者 基 於 個 人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檢 索 瀏 覽 下 載 及 列 印 本 同 意 書 為 非 專 屬 授 權, 本 人 對 本 著 作 份 擁 有 著 作 權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立 同 意 書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通 信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E - m a i l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82 文 資 學 報 第 一 期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1 編 輯 者 文 資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出 版 者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文 化 資 源 學 院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電 話 : 轉 3802 傳 真 : 印 刷 千 毅 印 刷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定 價 新 台 幣 200 元 出 版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GPN 版 權 所 有 請 勿 翻 印 Editor Editorial Committee of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Publisher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No.1 Hsueh-Yuan Rd., Peitou, Taipei City 11201, Taiwan Tel.: ext Fax: Printer Chan-Yi Printing Company Price NT$200 GPN Copyright 2005 by College of Culture Resources, printed in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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