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FSITC China Century Fund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範圍及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 中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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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FSITC China Century Fund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範圍及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 美國 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陸拾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最 注意事項 : 高陸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 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二 本基金目前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之有價證券為限 三 投資遞延手續費 N 類型者,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四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 商品風險含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其他投資風險,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詳見第 頁, 詳細風險之揭露詳見第 頁 五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1

2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係以人民幣表示,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本基金可以透過經理公司申請獲准之合格境外投資機構者 (QFII) 之額度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地區當地證券市場, 且需遵守相關政策限制並承擔政策變動風險, 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亦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 產生流動性風險 此外,QFII 額度須先兌匯為美元匯入中國大陸地區後再兌換為人民幣, 以投資當地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商品, 使得結轉匯成本因此提高, 故本基金亦有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而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對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故申購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需承擔人民幣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七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 查詢本公司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第一金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獨立經營管理 2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6 號 7 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新竹分公司 :30042 新竹市英明街 3 號 5 樓電話 :(03) 台中分公司 :40342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144 號 11 樓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 :80661 高雄市民權二路 6 號 21 樓之一電話 :(0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 : 羅瑞民副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fsitc@fsitc.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 匯添富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地址 :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37 樓 3710 室電話 :(852) 網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匯豐總行大樓 30 樓電話 :(85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網址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郭慈容 黃秀椿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無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第一金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參 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 , 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4 目 基金概況... 6 壹 基金簡介... 6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保證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不適用 )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錄 1

5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之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12 附錄四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五 基金之財務報告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表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 臺幣陸億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陸拾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4.89 (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首次銷售日當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當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成立於 98 年 10 月 22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 美國 6

7 ( 二 ) 投資標的 : 詳見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之九 之說明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及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 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地區等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FT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由中國大陸或香港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前述所謂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外國之權益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Equity)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l Estate Asset Trust) 及其它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 本基金以 NAREIT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之歸類為依據 若 NAREIT 將其歸為等同 REITs 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相關有價證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之有價證券, 及上述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或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降低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 或 2. 本基金投資比例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之日 7

8 起, 迄恢復正常日後止 ; 或 3. 本基金投資比例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本數 ) ( 五 ) 俟前款第 2 目或第 3 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 六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述保持方式於法令許可最大範圍內, 得購買基金保管機構銀行業務部門之票券 存放於基金保管機構之銀行業務部門或外匯部門處作為存款或為外匯相關之交易或其他交易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八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九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貨幣 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等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 本基金採取 核心 - 衛星 (Core-Satellite) 投資策略, 核心部位 以安全和 收益為考量, 篩選可維持 3~5 年以上的社會 經濟 產業長期趨勢之標的為主 要持股以獲取潛在投資爆發力 ; 衛星部位 著重 1~3 年投資趨勢, 以短期靈 活操作方式獲取超額收益空間, 形成以長期投資保護短期投資 整體組合波動 度降低, 為投資人爭取長期報酬成長空間 ( 二 ) 投資特色 : 1. 本基金投資全球最具成長爆發力的大中華經濟圈, 可直接受惠於中國大陸 經濟崛起, 參與分享區域高成長之獲利契機 2. 鎖定香港及中國大陸為佈局重心, 伺機佈局於中華民國及前述國家政府或 企業於美國上市 ( 櫃 ) 之有價證券, 精選各產業龍頭及盈餘成長股, 充份掌 握大中華經濟圈無限商機 8

9 3. 打造體質穩健之最佳投資組合, 利用質化分析與量化分析模組篩選出最佳投資標的後, 再進行價值面 (Valuation) 成長性 (Growth) 動能 (Momentum) 經營體質分析 (Quality) 評估, 最後再依 核心 - 衛星 (Core-Satellite) 投資策略之定義, 進行 核心部位 與 衛星部位 之趨勢主題配置 (Theme Allocation) 投資標的選擇 (Stock Selection) 投資組合建構 (Portfolio Construction) 及投資組合評量 (Portfolio Review), 兼顧報酬成長與資金安全考量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一 ) 根據本基金之投資策略與投資特色, 本基金之風險及波動度屬中高程度, 適合投資屬性偏好風險及波動度中高之投資人 ( 二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香港及中國大陸地區,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風險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 壹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之內容 十二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起開始募集 本基金增發人民幣級別之首次銷售日為民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本基金增發美元級別之首次銷售日為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其每日之銷售價格計算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前一營業日所公告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乘上報酬率計算之, 前述銷售價格計算方式, 詳釋例 : 釋例 : 9

10 假設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 (1) 銷售日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A) (2) 銷售日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銷售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3) 換算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凈資產之日報酬比率為 / = % (B) (4)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 (1+ 換算當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 (A) x (1+(B)) = x( %)=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1. 申購時給付 :( 除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外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僅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1) 持有期間 1 年 ( 不含 ) 以下者 :3% (2) 持有期間 1 年 ( 含 )~2 年 ( 不含 ) 者 :2% (3) 持有期間 2 年 ( 含 )~3 年 ( 不含 ) 者 :1% (4) 持有期間 3 年 ( 含 ) 以上者 :0%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及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之規定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 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參佰元整,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之規定 現行本基金暫不開放外幣級別定期定額扣款 ( 三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0

11 ( 四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確認身分措施之文件, 以驗證客戶及其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身分及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況 ( 一 ) 個人 : 1. 申購人為本國之自然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提供有照片且未過期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國民身分證 駕照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居留證等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2. 申購人為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 : 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或高階管理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或相關證明文件, 如為信託關係時, 應提供信託 ( 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 )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不接受以現金或票據之方式郵寄或臨櫃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可能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形如下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對於不配合審視 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經理公司得暫時停止交易, 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11. 如申購人透過經理公司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為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二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用以支付處理 11

12 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未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之說明 十九 買回價格 ( 一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但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須再扣收遞延手續費 ( 二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信託契約第 1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信託契約第 5 條第 4 項,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三 ) 基金買回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未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計算範例 : 受益人於 100 年 9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 1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10.5 元,9 月 6 日全部賣出,9 月 7 日每單位淨值 11 元, 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之計算如下 : 買回價金 :11 元 10,000 單位 =110,000 元 短線交易買回費 :110,000 元 ( 買回費率 )=11 元 ( 歸入本基金資產 ) 客戶之買回價金 :110,000 元 -11 元 =109,989 元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二十二 經理費 二十三 保管費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 香港之銀行營業日及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市場營業日 非屬本基金之營業日, 經理公司將停止接受基金之申購 買回及計算基金淨資產價格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2

13 二十四 收益分配 貳 基金性質 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8 年 9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並投資國外及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 在主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本基金為初次募集 )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保證機構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 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壹 之說明 )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不適用,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壹 九 之說明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研究員與基金經理人廣泛搜集各種相關資訊 ( 總體經濟 產業動態 政治環境等 ) 及國外投資顧問提供之投資建議, 加以歸納整理,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提供基金經理人做成投資決定的重要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產業研究及資料數據, 對短中長期市場研判, 以及對投資標的未來基本面的預期為基礎, 做成投資決定書 3. 投資執行 : 基金經理人參酌國內外經濟 產業景氣 公司營運狀況 法規 信託契約內容 基金之申購 買回狀況及其他重大資訊等, 由基金經理人決定每日買賣種類 數量 時機 價位, 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單位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員執行之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定期檢討投資決策之成效, 執行結果差異性, 並進行績 13

14 效分析作成投資檢討報告 ( 二 )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 姓名 : 楊國昌學歷 : 逢甲大學財務金融系碩士經歷 :94/07~101/09 日盛投信國際投資部專案副理 101/09~102/08 德信投信股票投資處經理 102/09~103/06 元大寶來投信投資一部專業協理 103/07~106/12 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部大中華投資組協理 107/03~ 迄今第一金投信國外投資部資深投資經理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1. 權限 : 遵照基金投資之上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 2. 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 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任期 黃時彥徐百毅黃筱雲楊國昌 102 年 8 月 19 日 ~103 年 6 月 2 日 103 年 6 月 3 日 ~104 年 12 月 11 日 104 年 12 月 12 日 ~107 年 3 月 29 日 107 年 3 月 30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 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一 ) 本基金之海外投資顧問公司匯添富香港公司設立於 2009 年 11 月, 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之全資子公司, 是中國業內最早一批設立的海外子公司之一, 簡介如下 : 14

15 1 於 2010 年 2 月獲得香港證監會授予第 4 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及第 9 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受規管活動牌照 2 業務為管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並積極拓展投資顧問 專戶投資管理服務等業務, 總管理資產規模 210 多億元, 業務領域涵蓋香港 韓國 台灣 中國大陸 歐洲 同時精心打造一支專業且高品質的研究分析團隊, 並加強與境外相關研究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建構起具有競爭力的境外市場產品及服務體系, 從而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包括香港在內的海外市場的服務 3 母公司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末, 總資產管理規模約 2.3 兆元 (4600 億人民幣 ) 投資理念以深入企業基本面分析為立足點, 挑選高質量的證券, 把握市場脈絡 ; 在投資風格相對均衡配置資產, 嚴格控制風險, 深入基本面分析基礎上, 專注選股, 且注重團隊 ( 專業高階管理 投資團隊 研究員 ) 合作 ( 二 ) 顧問服務專業能力 :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投資理念係以企業基本面分析為立足點, 挑選具有持續競爭優勢的高品質證券, 把握市場脈絡, 作中長期投資佈局, 以獲得持續穩定增長的較高長期投資收益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依顧問協議, 提供本基金下列服務 : 1 提出投資組合的建議, 以及應經理公司合理要求提供相關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報告 ; 2 當經理公司已決定該基金應進行一項特定的投資或出售投資組合中的某項投資時, 就該投資或出售向經理公司作出分析 ; 3 與基金經理人定期交流, 討論類比組合 投資市場 以及其他與該等服務相關的資訊 ; 4 提供大陸 A 股及香港國企股之投資組合建議及個別公司或市場研究報告 ; 5 提供教育訓練課程 ; 6 根據投資經理要求提供該基金相關資料 提供雙方不時協定的其它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 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15

16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本基金投資之國內無擔保債券應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會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3.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6

17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不得投資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但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述 ( 一 ) 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3 款及第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4 款及第 25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前述 ( 一 ) 項第 8 至第 13 款 第 15 至第 18 款 第 21 至第 25 款 第 27 款至第 30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7

18 ( 一 ) 國內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規則 ) 第二十三條及金管會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受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 行使,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並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經理公司並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如上開規則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或相關法令等有修正者, 從其最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1)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5.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本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6.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海外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得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本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或藉行使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方式 :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1. 國內部分 : (1) 經理公司接獲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後, 就重大議案應予以評估建議, 如評估後建議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則由相關單位指派出席人員,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18

19 (2) 經理公司依前款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受益人會議表決票並據以執行 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影本應登記管理, 並循序編號歸檔, 至少保存五年 (3)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2. 海外部分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得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之介紹 : 請參閱 附錄一 之說明 九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敍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本基金投資於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Equity)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l Estate Asset Trust) 及其它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市場概況如下 : 證券化泛指金融機構將承作放款所獲之債權透過彙總組合 資產轉移 群組擔保以及承銷發行等架構, 轉換成證券型態, 並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給投資大眾之交易過程 籌募資金的方法由原本的間接金融轉成直接金融, 亦即有價證券化 一般而言, 可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MBS 及資產擔保證券 Asset Backed Security 簡稱 ABS) 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 /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 兩大類 1. 資產證券化商品 (MBS/ABS):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MBS) 及資產擔保證券 (Asset Backed Security 簡稱 ABS) 投資層稍有不同,ABS 由於其投資期限較短, 普獲商業銀行及共同基金等投資者所喜愛 ;MBS 雖不乏商業銀行 年金基金 投資基金及一般個人等投資者, 然主要以業界間之相互投資為主 MBS 相對政府債券有較高之殖利率, 且大部份由具公信力之擔保機構如 GNMA FNMA 或 FHLMC 作為擔保, 信用評等幾乎等同美國公債, 部分標的甚至優於 AAA 級券, 並且流動性僅次於政府債券, 買賣價差小, 故頗受投資銀行 保險公司 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避險基金之青睞 MBS 係由具公信力之聯邦政府機構如 GSEs(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等作為擔保發行證券, 以強化信用, 提高證券銷售, 由 GSEs 所擔保之房貸證券稱為 AgencyMBS 所謂 GSEs 係是指 GNMA FNMA 及 Freddie Mac 等 1930 年代成立 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 稱為 Fannie Mae) 以其低成本資金收購如 FHA(Federal HousingAdministration) 或 VA(Veterans Affairs) 擔保的抵押房貸債權 到 1968 年 FNMA 分成二個機構為 FNMA 與 GNMA 當銀行將承做之相似條件之房貸送至 GSEs, 並通過 GSEs 要求之信用評等規定, 這些特性相近的房貸就集合並發行為 MBS MBS 依照不動產類型, 可分為 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CMBS) 與 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簡稱 RMBS) 兩者的不同在於資產池中抵押貸款標的之不動產標的是商業用或住宅用的差異 1970 年代末至 1980 年代初期, 超高利率更進一步促進證券化發展, 證券化的對象不再侷限於住宅貸款, 其他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債權 消費者貸款 電腦租任債權 19

20 等已被廣泛納入 將住宅抵押貸款以外之授信債券予以證券化之金融商品, 泛稱為資產擔保證券 (ABS), 其中具代表性者包括汽車貸款證券及信用卡債權證券 資產擔保證券之歷史較短, 其中汽車貸款之證券化始自 1985 年, 而信用卡債權等之證券化則係 1987 年以後之產物 美國是全球最早發展證券化商品的國家, 市場相對成熟, 美國證券化商品漲勢相對較高, 但近幾年隨美國房市與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 證券化商品出現修正行情 然亞洲國家仍處於起步階段, 且因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力道超越美國 以歐洲而言, 證券化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發展, 美國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領導者, 發展最健全之市場 ; 其餘重要的市場則包括了 :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區 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相同於美國市場之特型為 MBS 市場發行量依舊大幅領先 ABS 市場, 顯示其市場需求相較 ABS 市場具備發行誘因, 次級市場流動性也較佳 以 ABS 而言, 汽車貸款證券化市場依舊獨占鰲頭, 所佔比重高達 63%, 其次為租賃貸款證券化佔比 19%, 信用卡貸款證券化市場佔比 15% 另依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2.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全球央行維持寬鬆貨幣政策, 經濟張動能推升租金溫和成長, 有利 REIT 公司獲利 以美國及澳洲租金及空置率走勢為例, 企業承租需求上升, 使得過去幾年整體商辦空置率逐步下降, 並帶動租金上漲 預期後續空置率將持續呈下降走勢, 整體市場承租需求熱絡 投資商用不動產的高收益報酬持續吸引資金流入, 自金融海嘯以來, 全球商用不動產投資金額持續成長, 市場投資氣氛熱絡 展望未來, 預期全球商用不動產投資金額可望持續溫和成長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一籃子外幣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等交易或其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方式, 辦理本基金外幣資產之避險管理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謀求長期資本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惟投資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地區等企業或政府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有價證券, 此與投資於分散投資區域之基金相比, 本基金因投資區域鎖定特定國家, 投資組合可能有集中於少數類股之情形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於各產業, 其中有些產業因景氣循環位置不同, 某些產業可能有較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標的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之有價證券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三 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新興市場國家, 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其流動性風險較高 20

21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 一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二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 由於港幣及美元匯率走勢相同, 因此當匯率對美元或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故仍有可能會有匯率變動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國家或地區發生大幅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作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相關之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並以經中央銀行或金管會核准之避險工具進行外匯的匯兌避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之有價證券, 中國大陸屬發展中之國家, 對於外匯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除應事先須取得登記許可外, 資金之匯入及匯出採事先核准制, 且須向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能會限制或控制資金匯入及匯出,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匯回之風險 香港及美國則無外匯管制 ( 三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因此當外幣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等或其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匯兌風險可以完全規避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係以人民幣表示,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對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故申購該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需承擔人民幣匯率變動之風險 在匯率變動風險上, 因人民幣無法直接匯入匯出, 須兌換為美元後, 再進行匯入匯出, 故而人民幣之匯率將影響本基金資產 而人民幣之漲跌幅除有中國大陸當地市場因素外, 尚包括當地主管機關為達其貨幣政策而主動影響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之人為因素,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匯率調節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使本基金資產有所漲跌 本基金亦投資香港地區之有價證券, 港幣兌美元之匯率波動程度相較於人民幣兌美元之匯率較為穩定, 惟因中國大陸與香港之經濟活動相當密切, 故其經濟及外匯易受中國大陸影響, 故而仍有可能會有匯率風險 ( 四 ) 本基金資產之投資可能同時涉及大陸境內及大陸境外之人民幣有價證券, 目前受大陸地區對人民幣匯率管制 境內及離岸市場人民幣供需等因素, 將會造成大陸境內人民幣結匯報價與離岸人民幤結匯報價產生價差 ( 折價或溢價 ) 或匯率價格波動, 本基金將依投資地區採用對應之人民幣結匯匯率進行本基金人民幣資產價值結算, 故本基金資產將同時受大陸境內及離岸人民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涵蓋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及美國, 各國家或區域可能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 包括勞動法規 交易法規 稅率制度之規範變動以及投資地區之間彼此經濟依賴所帶動之經濟成長或經濟蕭條,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證券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本基金為股票型, 無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21

22 八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 放空型 ETF 以交易所掛牌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放空型 ETF 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放空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放空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商品 ETF 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相關商品價格變動的報酬,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商品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九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之風險 ( 二 ) 投資中華民國債市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我國債券市場不夠活躍,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三 ) 投資不動產證券商品之風險 : 1. 違約風險 : 所代表的資產信用風險過大或品質不良, 債務人拖久償還本息, 導致投資人無法回收原先預期的債權 2.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 四 )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包括利率風險 交割風險 違約風險 再投資風險 提前還款風險 轉倉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及保證金追繳風險 ( 五 )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包涵受託機構風險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到期日風險及無風險利率變動 ( 六 ) 中國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之相關規範及風險 : 1. 中國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之政策風險 : (1) 本基金可以透過經理公司申請獲准之 QFII 額度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地區當地證券市場,QFII 額度須先兌換為美元匯入中國大陸地區後再兌換為人民幣, 以投資當地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商品, 使得結轉匯成本因此提高 由於中國大陸對於外匯管制較嚴格,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除應事先須取得登記許可外, 資金之匯入及匯出採事先核准制, 且須向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能會限制或控制資金匯入及匯出,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匯回之風險 22

23 (2)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在匯率變動風險上, 因人民幣無法直接匯入匯出, 須兌換為美元後, 再進行匯入匯出, 故而人民幣之匯率將影響本基金資產, 而人民幣之漲跌幅除有中國大陸當地市場因素外, 尚包括當地主管機關為達其貨幣政策而主動影響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之人為因素,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匯率調節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使本基金資產有所漲跌 2. 流動性風險 : 取得 QFII 資格者, 應於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批額度之日起 6 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 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 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 2000 萬美元者, 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資金即不得於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之最低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本基金每月累計匯出淨額不得超過本基金前一年年底境內資產總額的 20% 若因將投資資金匯出, 導致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資產總額低於 2000 萬美元者, 可能導致 QFII 資格及額度遭撤銷, 將影響本基金於中國市場的交易 3. 稅務風險 : 依據目前中國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 大陸官方得對非大陸居民企業就源自大陸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 本基金可能因投資大陸地區證券而須繳納在大陸地區徵收之預扣稅款及其他稅項 雖然大陸官方目前仍未就非權益性投資資產之轉讓所得徵收預扣稅款, 但本基金仍將依大陸稅務政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提撥準備, 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實際及預撥之各項稅款後計算得出 另依據中國財稅 號通告,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取得來源於中國大陸地區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故本基金將暫不提列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之相關稅負, 未來若恢復開徵, 將依規定辦理 此外, 投資人應注意大陸國家稅務機關對稅務規定解釋之變化, 其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稅款, 最終施行之稅務政策及稅率甚至可能溯及既往徵收, 相關撥備如有不足時, 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因此本基金投資仍需承擔中國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十 有關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 FATCA ) 規範 : 根據美國 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 (HIRE Act) 有關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 規範, 除有遵循法案之金融機構外, 自 起分階段就下述範圍執行 30% 之扣繳 起, 開始扣繳源自美國之 FDAP( 如 : 股利 利息等 ); 起, 開始扣繳因銷售或處分可產生美國來源 FDAP 款項資產所取得之總收益款項 ; 後, 可能就外國轉付款項 (passthru payment) 執行扣繳, 惟此部分尚未有明確規範, 仍有待 IRS 進一步公告 依 FATCA 法案定義, 本基金係屬受該法案規範之金融機構 為避免基金投資人之投資收益因本基金不遵循 FATCA 規範而有所損害, 本基金已依照 FATCA 法案需求進行合規遵循相關事宜 倘基金投資人不配合相關作業, 未來將有可能依法案規範執行扣繳 本基金將持續遵循法案規範, 然而鑒於 FATCA 仍有不確定規範要求, 因此基金不排除有其他可能性致使有其他需扣繳事宜之產生 於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任何美國稅務資訊僅為本基金為推廣或銷售所為, 並非為基金投資人規避美國稅法或相關州或地方稅收法律條款的懲罰 / 滯納金, 也不為此目的而準備 基金投資人得就 23

24 本段所揭露事項諮詢您的投資或稅務顧問意見, 並據以評估相關投資事宜 十一 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簡稱 滬港通 ),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是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聯合發展的機制 滬港通由滬股通及港股通兩個部分組成, 使中國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允許透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於 105 年 12 月 5 日開通, 除了可投資標的之差異及創業版投資人應具備機構專業投資者資格外, 其餘交易制度與滬港通相同 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如下 : ( 一 )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除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外, 基金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 二 )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滬港通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 ( 原投資總額度上限規定為港股通人民幣 2,500 億元 滬股通人民幣 3,000 億元 ) 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各爲人民幣 130 億元 ; 港股通每日額度為人民幣 105 億元, 若當日額度觸及該上限, 當日的該方向之交易就會暫停, 若交易暫停, 本基金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或深股通買入大陸股票,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 QFII 進行投資, 以分散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額度用盡所產生不得執行買進交易之風險 ( 三 ) 暫停交易風險 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可能在特定情況下, 受當地監管機關宣告暫停交易 倘若暫停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股票買賣交易, 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市場的投資策略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但因經理公司已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投資額度, 即便滬港通或深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本基金仍可透過 QFII 管道進行交易, 以降低上述風險 ( 四 ) 可交易日期差異風險 為確保大陸 香港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當日將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股票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大陸股票於兩地營業日差異期間價格波動之風險 ( 五 )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非屬進入退市整理期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可透過深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括在深圳證交所市場上市的個別股票, 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 24

25 中小創新指數各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 但有相關 H 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深圳證交所上市 A 股 ( 但不包括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股 ), 其中深圳證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若現行滬股通及深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可交易範圍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 六 ) 強制賣出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情形 ( 七 ) 交易對手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 八 )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的風險 1.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 ( 香港證交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交所 ) 上買賣的產品, 因為證券商違規事項而蒙受損失者 但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證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 因此透過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之股票,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2. 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而滬股通及深股通係透過香港券商進行交易, 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故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 九 )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上海及深圳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 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 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 情事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 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大幅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就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之交割流程擬採行優化前端監控方式運作, 以特別獨立戶口身份代碼執行交易 惟因前述各類方式均需要各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 十 )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 25

26 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度, 以現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陸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1. 臨櫃申購 :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2. 郵寄申購 : 應檢附匯款水單 申購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郵寄給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3. 電子交易及傳真交易 : 應先檢附申請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完成申請程序後, 便可採用電子交易及傳真交易 ( 二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受益權單位申購收執聯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者,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受益權單位申購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回之日起失效 ( 三 )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 且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以 ATM 或銀行匯款者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新 26

27 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計算規則,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壹 / 十四 銷售價格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前述申購手續費率計算,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壹 / 十四 銷售價格 ( 五 )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三 申購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接受申購之銀行或證券商 ( 即基金銷售機構 ) 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另除第 ( 二 ) 項至第 ( 四 )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三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四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五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六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七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以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 27

28 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四 受益憑證之交付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五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 三 )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四 ) 基金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但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須再扣收遞延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但對短線交易投資人則依 ( 三 ) 之規定辦理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未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 28

29 況 壹 二十 之說明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三 ) 如有後述五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者, 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項五 規定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詳見後述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玖 之說明 )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 理 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 經理費已自基金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保 管 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 保管費已自基金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29

30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前述申購手續費率計算,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壹 / 十四 銷售價格 買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目前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之說明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元 1.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3. 訴訟費用 ;4. 清其他費用 ( 註二 ) 算費用等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規定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銀錢收據收取 0.4% 30

31 ( 二 )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 1. 經理公司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 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管會申報 2. 依法律 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 31

32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前述第 ( 二 ) 項第 3 款 第 4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詳細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newmops.twse.com.tw)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基金年報 半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32

33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L.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G.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第 ( 一 ) 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第 ( 一 ) 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第 ( 一 ) 項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不適用, 本基金為股票型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33

34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34

35 35

36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新臺幣級別 98/10/22~107/12/31, 人民幣級別 103/9/11~107/12/31, 美元 107/3/2~107/12/31 台幣 N 級別 107/3/6~107/12/31 美元 N 級別 107/4/26~107/12/31) 36

37 新臺幣淨值 ( 單位 : 元 ) 人民幣淨值 ( 單位 : 元 ) /3 2018/5 2018/7 2018/9 2018/ /3 2018/4 2018/6 2018/7 2018/9 2018/ /12 37

38 /4 2018/7 2018/9 2018/12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中國世紀 - 新臺幣 中國世紀 - 人民幣 38

39 39

40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積報酬率 40

41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註 : 費用率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41

42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42

4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英文名稱為 FSITC China Century Fund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一 及二 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壹位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按個別受益人申購或買回情形予以編號登錄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43

44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柒 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不適用 )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第一金中國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 44

45 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費用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但其它支出及費用經受益人會議同意由本基金負擔時, 則不在此限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45

46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 相關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 /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 46

47 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 因發生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 47

48 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或基金公司進行國外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 48

49 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九 之說明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二十四 之說明 )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 之說明 )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計算時間點為計算日上午十一點 :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七項之兌換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 二 )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基準貨幣之資產佔依第 ( 一 ) 款計算所得之本基金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 三 )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收入費用, 依第 ( 二 ) 款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 四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即為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上述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七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 即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六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總和即為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投資國內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49

50 四 本基金投資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國外股票 : 以計算時間點, 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達經理公司所訂重新評價期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國外債券 資產證券化商品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 : 以計算時間點, 依序自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營業日之最近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達經理公司所訂重新評價期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國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 上櫃者, 以計算時間點, 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 未上櫃者, 以計算時間點, 依序由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其營業日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五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時間點, 所取得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時間點, 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時間點, 所取得營業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時間點, 取得營業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處理之 七 本基金在國外資產及負債匯率之兌換, 除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外, 美金以外之外幣應按計算時間點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各該外幣對美金之營業日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時間點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營業日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為準 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50

51 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51

52 部分,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基金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基金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一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基金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基金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52

53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玖 四 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拾 二 之說明 )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正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53

5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設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度 每股面額 股數 ( 萬股 ) 核定股本 54 實收股本 107 年 12 月 31 日 金額金額股數 ( 萬股 ) ( 新臺幣萬元 ) ( 新臺幣萬元 ) 股本來源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000 - 三 營業項目 : ( 一 )H 證券投資信託業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二 )H 證券投資顧問業 : 1.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建弘投信 ), 由國際關係企業邀請國內知名企業 銀行及四家國外專業機構共同集資新台幣壹億元於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籌設成立, 為國內第三家成立的投信公司, 並先後成立高雄 台中 新竹等分公司 ; 民國 92 年 7 月 31 日正式納入第一金融集團成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更名為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如下 : 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107 年 5 月 31 日第一金全球 AI 精準醫療基金 107 年 4 月 10 日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基金 1.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基金 2.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106 年 9 月 28 日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 106 年 3 月 29 日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金全球 AI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 註 ) 105 年 05 月 30 日第一金全球 AI 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 註 ) 104 年 12 月 15 日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 104 年 01 月 30 日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3 年 05 月 29 日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55 註 : 第一金全球 AI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 原名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 第一金全球 AI 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 原名第一金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 更名基準日 107 年 12 月 1 日 ; 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第一金人民幣高收益債券基金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更名基準日 107 年 11 月 1 日 ( 二 )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年 5 月 16 日股東臨時會通過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年 7 月 31 日正式股份轉換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會議選出洪董事新湜為新任董事長 年 3 月 4 日第九屆董事會第 6 次臨時會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代理董事長 年 4 月 16 日第十屆董事會第 1 次臨時會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新任董事長 年 7 月 21 日第十一屆董事會第 1 次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新任董事長 年 8 月 1 日第十一屆董事會第 3 次臨時會議選出林董事謙浩為代理董事長 年 10 月 15 日第十一屆董事會第 5 次臨時會議選出尤董事昭文為新任董事長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6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7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60,000, % 二 公司組織系統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截至 107/12/31 員工人數 156 人 ) ( 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55

56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重要業務 : 處級名稱 部門名稱 稽核處 法令遵循部 投資處 營運處 國內投資部 國外投資部 固定收益部 資產管理部 投資顧問部 部門職掌 執行檢查與評估各部門內控制度 公司治理 營運狀況等妥當性及 有效性 編製各項稽核報告與改進建議, 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實施, 提高管理 績效品質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與執行 提供法令趨勢及新修正法令資訊與公司因應措施 國內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 查 國際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絕對報酬 財工模組及其他特殊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 行 固定收益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 查 全權委託業務及私募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部門管理資產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投資顧問業務之執行, 輔助基金銷售業務拓展 全方位市場需求調查與投資管理研究, 進行創新產品開發及模擬分 析 交易部 執行國內外證券相關產品之交易 確保相關規章辦法修訂與交易機制調整之作業品質與穩定性 綜合企劃部 風險管 公司整體營運規劃方向及發展策略規劃 轉投資事業之相關作業 部門業務目標及營運績效之追蹤與評核 協助各部建立及執行風險管理機制 56

57 處級名稱 行銷業務處 部門名稱 理部 人力資源部 部門職掌 確保風控機制與程序之有效執行, 以符合法規與公司之風險管理政 策 訂定及執行人員招募 訓練 薪資待遇等相關事項 訂定 修訂及執行人員調動政策相關事項 財務部 公司財務規劃及資產負債管理事項 公司會計及基金會計 公司預算 結算及決算之擬議及彙編事項 資訊部 事務管理部 行銷企劃部 通路業務部 理財業務部 新竹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新商品業務部 資訊軟硬體及網路設備之規劃作業, 並統籌各種應用業務之系統開發與維護 執行資訊安全控管及有關事項防護措施作業 基金相關事務 股務作業及文書制度 文電收發 檔卷保管等事 項 公司設備物品之採購管理及辦公環境之安全防護等事項 基金行銷活動規劃舉辦 申請募集或報備之相關作業 電話行銷 理財諮詢及定期定額業務之推展作業 基金代銷業務之推展及通路關係經營維護 基金保管機構評估與選定作業 基金直銷與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及客戶關係經營維護 集團整合行銷業務轉介及潛在客群開發 直銷 代銷與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深耕經營桃竹苗地區在地關係與集團關係企業之互動往來 直銷 代銷與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深耕經營中部地區在地關係與集團關係企業之互動往來 直銷 代銷與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深耕經營南部地區在地關係與集團關係企業之互動往來 新商品業務之推展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陳如中 104/7/23 0 0% 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夏洛特分校企管碩士 滙豐中華投信總經理 無 稽核處總稽核 賴篁穗 102/8/30 0 0% 美國芳邦大學企研所碩士 第一金投信管理處副總經理 無 57

58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羅瑞民 105/1/1 0 0% 臺北商專企管科 第一金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李芸樺 105/2/24 0 0%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學士 台新投信總經理 無 營運處資深協理 林雅菁 103/4/24 0 0% 東吳大學會研所碩士 第一金投信管理處資深協理 無 營運處資深協理 投資處經理 法令遵循部協理 國外投資部協理 國內投資部經理 資產管理部資深投資副理 固定收益部協理 交易部經理 投資顧問部協理財務部資深協理風險管理部經理事務管理部協理 李文惠 103/12/29 0 0% 曾萬勝 ( 代理 ) 107/3/1 0 0% 蘇意婷 107/6/20 0 0% 唐祖蔭 106/05/23 0 0% 曾萬勝 106/10/02 0 0% 許維哲 107/11/06 0 0% 許豑勻 106/05/23 0 0% 闕慧如 103/05/28 0 0% 王源錦 107/01/01 0 0% 林雅菁 ( 兼任 ) 103/04/24 0 0% 何芮凝 106/12/13 0 0% 文化大學國貿系學士 淡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士 淡江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統計學碩士 淡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士 臺灣大學農經所碩士 淡江大學財金所碩士 逢甲大學銀保系學士 文化大學新聞系學士東吳大學會研所碩士銘傳大學國際貿易系學士 方瑞玲 97/03/10 0 0% 臺北商專商文科 第一金投信企劃部資深協理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資深副理鉅亨網投顧財務行政管理部資深協理 匯豐中華投信投資管理部股票投資組協理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資深副理第一金投信資產管理部投資副理安聯投信投資研究管理處副總裁第一金投信交易部交易資深副理中國信託投信企劃科協理第一金投信管理處資深協理第一金投信風險管理部經理第一金投信憑證事務部經理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58

59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資訊部協理 人力資源部協理 綜合企劃部資深協理 通路業務部副總經理 行銷企劃部資深經理理財業務部副總經理新商品業務部副總經理 高雄分公司業務經理 新竹分公司協理 台中分公司協理 持有股份 股數 王茹茵 106/11/01 0 0% 王利成 103/08/19 0 0% 李文惠 ( 兼任 ) 104/07/01 0 0%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銘傳商專電子資料處理科 文化大學國企所碩士 文化大學國貿系學士 羅瑞民 ( 兼任 ) 104/02/24 0 0% 臺北商專企管科 楊宜真 106/07/01 0 0% 李芸樺 ( 兼任 ) 105/02/24 0 0% 張佑生 107/6/20 0 0% 楊宗樺 ( 代理 ) 106/12/13 0 0% 彭青山 103/8/21 0 0% 楊翠萍 106/8/23 0 0% 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學士香港南海英文書院商管科 逢甲大學交通管理系學士 輔仁大學企管系學士 臺中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保德信投信資訊組協理國泰投信管理處行政部行政經理第一金投信企劃部資深協理第一金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協理中國信託投信企劃科經理台新投信總經理第一金投信專案副總經理第一金投信高雄分公司資深業務副理第一金投信台中分公司協理保德信投信直銷業務部台中分公司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選任日期 : ( 任期 ~ ) 107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姓名選任日期任期 董事長尤昭文 董事陳榮隆 董事洪明欽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目前持有股數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60,000, % 60,000, % 主要經 ( 學 ) 歷 紐約佩斯摩根投信大學投資總經理管理碩士 輔仁大學博士 輔仁大學教授 美國北卡州立大學東吳大學統計研究教授所博士 代表法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9

60 董事陳如中 董事陳美君 監察人吳秀玲 監察人方螢基 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匯豐中華學夏洛特投信總經分校企管理碩士彰化師範第一銀行大學企業理財業務管理學系處處長所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第一銀行總稽核 第一金控中山大學副總經理企業管理兼行政管所碩士理處處長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年 12 月 31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1.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及法人董監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3.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經理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2.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第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第一金融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業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長富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黃健企業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6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湊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人,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肆 營運情形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成基金名稱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立日 第一金全家福貨幣市場基金 ,630,151, ,888, 第一金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973,821,685 1,896,627, 第一金店頭市場基金 ,155,871 37,142, 第一金小型精選基金 ,306,758 14,832, 第一金電子基金 ,723,224 24,013, 第一金亞洲科技基金 ,041,152 22,312,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 ,630,632 12,150, 第一金中概平衡基金 ,727,305 9,572,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245,564 14,647,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配息 ,391,989 7,501, 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314,125 27,587,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配息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N 類型 - 配息型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配息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N 類型 - 累積型 - 人民幣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N 類型 - 配息型 - 人民幣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031,306,508 73,875, ,672,462, ,715, ,161, , ,284, , ,270, , ,176, , ,374,761 34, ,413, ,

62 基金名稱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配息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N 類型 - 配息型 - 美元 基金成立日 62 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 ,756, , ,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866,547, ,104,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N 類型 ,238, ,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 人民幣 ,150,959 3,744,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 美元 ,830,293 56,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N 類型 - 美元 ,854,650 18, 第一金亞洲新興市場基金 ,660,526 28,742, 第一金創新趨勢基金 ,213,880,380 61,825, 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206,983 6,497, 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配息 ,658,497 9,493, 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585,846 29,286, 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857,172 5,872, 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761,250 30,159, 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704,711 9,113, 源可能為本金 )- 配息 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人民幣 ,124, , 第一金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74, ,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 新臺幣 ,275,710, ,323, 第一金全球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N 類 型 ,822, , 第一金全球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 美元 ,026,486,642 8,517, 第一金全球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N 類型 - 美元 ,490,870 4, 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 新臺幣 ,861,809 71,250, 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N 類型 ,402, , 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 美元 ,345, , 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N 類型 美元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新臺幣累積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新臺幣配息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新臺幣累積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 )-N 類型 ,925,478 31, ,490,152 48,825, ,468,090 11,215, ,919, ,923.50

63 基金名稱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配息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 )-N 類型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累積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配息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配息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N 類型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累積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累積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N 類型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N 類型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累積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累積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N 類型第一金全球水電瓦斯及基礎建設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美元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N 類型 基金成立日 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 ,654 48, ,565, , ,480, , ,479,283 23, ,092,369, ,833, ,898,652 50,866, ,297,818 4,056, ,082,963 11,837, ,643,557 2,003, ,887,727 1,367, ,301, , ,204, ,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基金 ,381,832 11,923,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013,121 4,598, 第一金全球 AI 精準醫療基金 ,038,893, ,922, 第一金全球 AI 精準醫療基金 -N 級別 ,488,105 5,726, 第一金全球 AI 精準醫療基金 - 美元 ,329,478,257 5,078, 第一金全球 AI 精準醫療基金 -N 級別 - 美元 ,620, , 二 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等 : 詳見附錄之財務報表 伍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 函號 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內容 106 年 11 月 3 日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 基金從事匯率避險交易之紀錄未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 債券投資分析報告未分析個別債 應予糾正

64 函 107 年 4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107 年 4 月 9 日金管證投罰字第 號函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券, 與函令規定不符 ; 另公司對前述函令之宣達作業有欠落實 2. 公司所訂 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 部份程序核有違反稽核超然獨立客觀執行職務之規定 1. 對財團法人客戶未依序辨識對客戶具控制權及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身份 ;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洗錢風險評估及持續性監控作業欠妥善 ; 客戶風險等級評估資料保管年限訂定, 核與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規定不符 2. 以實體受益憑證發行之私募基金, 未依信託契約製作受益憑證 登載受益人名稱並交付受益人之情事 3. 贊助第一金人壽公司教育訓練費用, 未依銷售機構整體銷售方式, 建立事前審核活動內容及費用估算之程序 未取得客戶同意, 開放永豐金證券及第一金證券等代銷機構下載所轉介客戶之每日庫存基金明細資料 應予糾正 處罰鍰 5 萬元 本公司就前基金經理人喬 傑君 許 誠君 許 政君等三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8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 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喬 傑君部分因清償而撤回民事請求 民事訴訟程序中許 o 政君及許 o 誠君部分將續行訴訟, 惟因地方法院裁定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 刑事訴訟程序中許 o 政君無罪確定, 另就許 o 誠部分提起上訴至二審程序 本訴訟案之進行並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本公司另就前基金經理人喬 傑君 許 誠君 許 政君 賴 德君等四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8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 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賴 德君 喬 傑君部分因清償而撤回民事請求 民事訴訟程序中許 o 政君及許 o 誠君部分已一審民事判決確定本公司勝訴, 惟許 o 誠君聲明上訴至二審將續行訴訟, 許 o 政君已與本公司協議清償 刑事訴訟程序二審宣判許 o 政君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許 o 誠君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聲明上訴至三審 本訴訟案之進行並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電話地址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02) 台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6 號 7 樓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03) 新竹市英明街 3 號 5 樓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4) 台中市自由路 1 段 144 號 11 樓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7) 高雄市民權二路 6 號 21 樓之 1 64

65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分公司 (02) 台北市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8 樓 三信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中區市府路 59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2) 台北市民權東路 1 段 2 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元大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永豐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玉山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 9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123 號 合作金庫銀行 (02) 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 安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41 樓 京城商業銀行 (06) 台南市西門路 1 段 506 號 4 樓 板信商業銀行 (0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72 樓 高雄銀行 (07)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第一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凱基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125 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8 號 華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華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5 樓 彰化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臺中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8 樓 臺灣土地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6 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12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仁路 36 號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14 樓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電話 地址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02) 台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6 號 7 樓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03) 新竹市英明街 3 號 5 樓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4) 台中市自由路 1 段 144 號 11 樓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7) 高雄市民權二路 6 號 21 樓之 1 65

66 第一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分公司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分公司 (02)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02) 台北市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8 樓 (02) 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176 號 B1 各銷售機構可申購贖回之基金, 仍依各銷售機構之最新公告為主 66

67 特別記載之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67

68 貳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68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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