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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资讯汇编 (2017 年第 4 期 ) 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

2 目录 新法速递 民法总则 1 证券期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30 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16 批 10 件指导性案例供参考 39 业务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42 操作规范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 1

4 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 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 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 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力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2

5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 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 经常居所与 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

6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 人 : ( 一 )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 二 ) 兄 姐 ; ( 三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 一 ) 配偶 ; ( 二 ) 父母 子女 ; ( 三 ) 其他近亲属 ; ( 四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4

7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 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 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 一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 二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 ( 三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 5

8 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 配偶等, 被人 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 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 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护关系终止 : ( 一 )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 ( 三 )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 ( 四 )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失踪人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6

9 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 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告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 ( 一 ) 下落不明满四年 ; ( 二 ) 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7

10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 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 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字号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 经依法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家庭承包 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 财产承担 ; 无法区分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 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8

11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消灭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应当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

12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债权人 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 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 : ( 一 ) 法人解散 ; ( 二 ) 法人被宣告破产 ; ( 三 )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 : ( 一 )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 ( 三 )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 )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五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没有规定的, 参照 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0

13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 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11

14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成员, 以及法人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 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维护交易安全, 接受政府和 社会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12

15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 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 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 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 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 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 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13

16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应当及时 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 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 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 和承担 ;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14

17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 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 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 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人组织解散 : ( 一 )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 ( 三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5

18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 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 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 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 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 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用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 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6

19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 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 一 ) 作品 ; ( 二 )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 ( 三 ) 商标 ; ( 四 ) 地理标志 ; ( 五 ) 商业秘密 ; ( 六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七 ) 植物新品种 ;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妇女 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 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 17

20 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 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 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法律 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18

21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才可以视为意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 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一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意思表示真实 ; ( 三 )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19

22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20

23 ( 一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二 )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三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 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 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21

24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 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 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代 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 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 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或者被代 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 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23

26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终止 : ( 一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 二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三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四 )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 五 )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 效 : ( 一 )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 ( 二 )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 ( 三 )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 ( 四 )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 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定代理终止 : ( 一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三 )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 四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履行民事义务,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24

27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 一 ) 停止侵害 ; ( 二 ) 排除妨碍 ; ( 三 ) 消除危险 ; ( 四 ) 返还财产 ; ( 五 ) 恢复原状 ; ( 六 ) 修理 重作 更换 ; ( 七 ) 继续履行 ; ( 八 ) 赔偿损失 ; ( 九 ) 支付违约金 ; ( 十 )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 ( 十一 )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5

28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 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 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承 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优先用于承 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26

29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 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 义务人 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 ( 一 ) 不可抗力 ; ( 二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 ( 三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 四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 五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 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一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 二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 三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 四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27

30 ( 一 ) 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 ( 二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 三 ) 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 四 )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 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 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 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 撤销权 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 月 日 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 月 日计算期间的,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 月计算期间的, 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没有对应 日的, 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 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 间 28

31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 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 包括本数 ; 所称的 不 满 超过 以外, 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9

3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 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 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 衍生产品, 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 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科学有效评估, 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 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 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 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 ( 一 ) 自然人的姓名 住址 职业 年龄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注册 30

33 地址 办公地址 性质 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 ( 二 ) 收入来源和数额 资产 债务等财务状况 ; ( 三 ) 投资相关的学习 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 ( 四 ) 投资期限 品种 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 ( 五 )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 ( 六 ) 诚信记录 ; ( 七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八 )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 ( 九 ) 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风险警示 适 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 ( 一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二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三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RQFII) ( 四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 五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 31

34 级管理人员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 投资实力 投资经历等因素, 对专 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综合考虑收入来源 资产状况 债务 投资知识和经验 风险偏好 诚信状况等因素, 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 四 ) ( 五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 ( 一 )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 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 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 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 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32

35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 变化 可能影响分类的, 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 更新, 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 避免重复采集, 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 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 可以考虑风险性 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 从资产规模 收入水平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 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 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 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 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 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 一 ) 流动性 ; ( 二 ) 到期时限 ; ( 三 ) 杠杆情况 ; ( 四 ) 结构复杂性 ; ( 五 )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 ( 六 )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 ( 七 ) 募集方式 ; ( 八 )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 ( 九 )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 ( 十 )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 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 ( 一 ) 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二 ) 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 因无公开交易市场 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 33

36 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三 ) 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 因结构复杂 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四 ) 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 涉及面广 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 ( 五 ) 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 存在市场差异 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六 ) 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 ( 七 ) 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 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 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 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 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 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履行特别的 注意义务, 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 追加了解相关信息, 告知特别的风险点, 给予普通投 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 主动调整投资 者分类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 ( 一 )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 二 )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 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 ( 三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34

37 ( 四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五 )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六 )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 ( 一 )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 ( 二 ) 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 ( 三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 ( 四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 ( 五 )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 ( 六 )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 警示, 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语言应当通俗易懂 ; 告知 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 达投资者, 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 警示, 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 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 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 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 但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 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方不 35

38 提供规定的信息 提供信息不完整的, 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 方法 流程等, 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 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 分级结果, 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 客户回访检查 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 以及培训考核 执业规范 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 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 发现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 自查报告在公 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 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 告知警示资料 录音录像资料 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 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 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 可能影响其分类的, 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提供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 不完整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 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 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 采取 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 36

39 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 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 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 性安排, 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强化适当性 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 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 供经营机构参考 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行业协会应当督促 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 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 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 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 ( 三 ) 项至第 ( 六 )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37

40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二 ) 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 ( 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 ( 四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 ( 五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 ( 六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 ( 七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 ( 八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 ( 九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 ( 十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 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8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16 批指导性案例 的通知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 ( 深圳 ) 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 ( 指导案例 号 ) 作为第 16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3 月 6 日 指导案例 78 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 深圳 ) 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旨在明确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 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 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 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 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 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 (HMT) 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 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 (SSNIP) 或质量下降 (SSNDQ) 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 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 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 高覆盖的特点, 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 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 法律法规的规定 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估 在互联网领域中, 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指导案例 79 号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旨在明确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 在市场准入 市场份额 经营地位 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 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 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 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 39

42 字电视服务市场 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 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 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指导案例 80 号 洪福远 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 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 性的部分, 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 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指导案例 81 号 张晓燕诉雷献和 赵琪 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 整体线索脉络, 是社会共同财富, 属于思想范畴, 不能为个别人垄断, 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 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 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 选择 安排 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不应从思想 情感 创意 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对创意 素材 公有领域信息 创作形式 必要场景, 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 则不予保护 指导案例 82 号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恶意取得 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 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 83 号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 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 权属凭证 侵权人网络地址 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 即属有效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 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 必要措施 应遵循审慎 合理的原则, 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 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40

43 指导案例 84 号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 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 ; 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 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 生产规程 批生产记录 备案文件等证据, 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 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 专家辅助人 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指导案例 85 号 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 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 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设计特征的认定, 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 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 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 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 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 装饰性越强, 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 反之则越小 指导案例 86 号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旨在明确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 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 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 损害双方各自利益, 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 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 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指导案例 87 号 郭明升 郭明锋 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旨在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网络销售电子数据 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送货单 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 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 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 但无证据证实的, 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41

44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 鼓 励保险产品创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 办法, 制定本指引 公司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 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 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 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 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 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 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违反保险原理, 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 风险单位划分 再保险支持等因素, 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 )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2

45 ( 二 ) 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 三 )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 不得损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 四 ) 射幸合同原则 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 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 五 ) 风险定价原则 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 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 ( 一 )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 二 ) 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 三 ) 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 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 四 ) 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 五 ) 无实质内容意义 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 六 ) 没有实际保障内容, 单纯以降价 ( 费 ) 涨价( 费 ) 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 七 ) 零保费 未出险返还保费 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 八 ) 其他违法违规 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时, 要坚持通俗化 标准化, 语言应当通俗易懂 明确清楚, 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 其中, 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 非个人产品是指被保险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产品 第三章命名规则 第九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 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 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 不得曲解保险责任, 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 保险公司名称 +(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 )+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 ( 险种 )+( 版本 ) 43

46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 ( 保险公司名称 )+( 主险名称 )+ 附加 +(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 )+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 ( 险种 )+( 版本 ) 其中, 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 保险公司名称 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 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 由公司自定, 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 可使用险种名称 版本 可以包括适用特定区域 特定销售对象 特定业务性质 版本序号等内容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未包含主险名称的, 应包含保险公司名称 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 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 农业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 不能界定具体险种和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 其险种归属为其他 第十二条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 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 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 个性化 称号字数不得超过 10 个字, 不得使用低俗 不雅 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第四章保险条款要求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框架要素 : 总则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 /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 率 )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其他事项 释义等 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各险种特点进行增减 保险条款的表述应当严谨, 避免过于宽泛 第十四条保险条款总则可以约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等内容 44

47 第十五条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 ( 一 ) 损失原因 列明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二 ) 损失内容 列明在保险期间内的何种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三 ) 其他费用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其它何种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 ( 一 ) 情形除外 列明出现何种情形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二 ) 原因除外 列明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三 ) 损失除外 列明何种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四 ) 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有涉及保险人不承担 免除 减少保险责任的条款, 应在责任免除部分列明 第十七条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 /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 率 ) 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 ( 一 ) 保险金额 /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行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 ( 二 ) 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八条海上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按照 海商法 的相关规定约定保险价值 第十九条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间, 也可以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签发保单 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索赔证 明和资料 及时核定赔付等义务 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一条保险条款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告知义务 交付保险费义 45

48 务 防灾义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 损害事故通知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协助义务 追偿协助义务 单证提供义务等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 行增减 第二十二条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可以约定包括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标的损失计算方 式 免赔额 ( 率 ) 计算方式 赔偿方式 残值处理 代位求偿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险条款争议处理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条款法律适用应当约定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法律 第二十四条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保险条款的释义可以约定保险条款涉及的专业术语释义 第五章保险费率要求 第二十六条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 公平性 充足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科学设定精算假设, 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 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 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上浮保险费率, 46

49 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 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 率和附加费率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水平测算纯风险损失率, 或参考使用行业纯风 险损失率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由佣金及手续费 经营管理费用 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组成 保险公司附加费率不得过高而损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 异的合理反映, 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 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产品开发组织制度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 工作的组织机构 职能分工 工作流程 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建立类似机制,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 头,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 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产品开发人员负责保险产品开发 定价 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配置相关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产品研究论证和开发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可以配置相关人员负责地方性产品研究论证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保险公司 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销售职能部门和 分支机构对产品销售工作负直接责任 47

50 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由保险公司内部认定, 分别负责产品精算定价审核和条款依法 合规性审查,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 鼓励业务部门和分公司加大产 品研究开发力度, 鼓励产品创新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设立保险产品创新试验室等形式, 实行 专业化研发和管理, 强化保险产品创新能力 第七章产品开发流程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 并不断优化调整 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应当尊重法律审查人和精算审查人的专业意见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可以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国际保险产品的研究借鉴,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 研究论证 条款开发 费率定 价 内部论证审核 报送审批备案 ( 注册 ) 发布宣传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 划, 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 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 整理和分 析,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 做好产品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准确分析潜在风险, 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明确产品销售推广 承保 理赔等后续各环节 经营管理计划和方案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 完成条款费率开发和其他开 发要件的编写工作 保险公司开发保证保险产品, 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并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 批备案时提交相关材料 48

51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晰的产品开发内部审核论证机制 保险公司法律审查人对保险条款的依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字 ; 精算审查人对费率定价和精算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 政策性较强的产品 应当报送审批的产品 行业首创的产品 预计保费收入或保险金额较高的产品 风险较高的产品 风险或保险标的特殊的产品 经营模式独特的产品等重点产品开发还应当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 并在报送文件中说明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将开发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备案 根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 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的通知 规定实行自主注册的产品应当在自主注册平台注册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免赔额 免赔率 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 字体 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 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 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保险产品名称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一致的, 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保险宣传材料上列明适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 应对保证保险条款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类型予以明晰, 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提示说明, 有效强化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通过逐年续保 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一年期以上产品 49

52 第八章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 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 5% 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 现金流 资本占用 利润等进行评估 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 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 5% 以上的在售产品, 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 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 密切跟踪 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 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 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 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 按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 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写产品年度评估报告, 统计分析产品开发情况 产品经营 使用情况 产品修订情况 产品注销情况等, 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于每年 三月底前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保险产品开发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农业保险 ( 涉农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 意外险 健康险及其他险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0

53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 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 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 开展合规审核 合规检查 合规风险监测 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 预防 识别 评估 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明确合规管理责任, 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 化解合规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 推行主动合规 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 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保险集团 ( 控股 ) 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 加强对全集团合规 管理的规划 领导和监督, 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 合规管理要求, 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51

54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 ( 一 ) 审议批准合规政策, 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 ( 二 ) 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 提出解决方案 ; ( 三 ) 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 解聘及报酬事项 ; ( 四 ) 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 ( 五 ) 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 ( 一 ) 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 ( 二 ) 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 ( 三 ) 监督公司合规管理, 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 ( 一 ) 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 ( 二 )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 ( 三 ) 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 ( 五 ) 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 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 52

55 ( 一 )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 ( 二 ) 审核公司合规政策, 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 ( 三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 ( 四 ) 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 ( 五 ) 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 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 财务 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 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 应当依据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 应当在解聘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 并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 ( 二 ) 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 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并报总经理审核 ; ( 三 ) 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保险从业人员, 并组织执行 ; ( 四 ) 向总经理 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 及时报告公 53

56 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 ( 五 ) 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 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 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 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 职责和权利, 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 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 和考评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 财务 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 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 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并推动其贯彻落实, 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 ( 二 ) 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 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 ( 三 ) 组织实施合规审核 合规检查 ; ( 四 ) 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 识别 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 ( 五 ) 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 ( 六 ) 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 识别 评估合规风险 ; ( 七 ) 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 ( 八 ) 开展合规培训, 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 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 ( 九 ) 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并依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 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 ( 十 ) 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 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 ( 十一 ) 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 54

57 ( 十二 )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 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通过参加会议 查阅文件 调取数据 与有关人员交谈 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 ( 二 ) 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 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 ( 三 ) 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 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 ; ( 四 )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 人员数量 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激励机制, 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 具有法律 保险 财会 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 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 协调 配合, 有效参与合规管理, 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55

58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 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 定期进行合规自查, 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 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 合规 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 活动提供合规支持, 组织 协调 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 定期对公司的合 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 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 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 ; 合规管 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 二 ) 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 ( 三 )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 ( 四 ) 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 ( 五 ) 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 ( 六 ) 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 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 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56

59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 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 ( 一 ) 业务行为 ; ( 二 ) 财务行为 ; ( 三 ) 资金运用行为 ; ( 四 ) 机构管理行为 ; ( 五 ) 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 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 机构的职责, 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 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 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 ( 一 ) 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 ( 二 ) 重要的业务行为 财务行为 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 总经理 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 在公司内进行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 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 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 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并追 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制订合规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规培训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 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 准 57

60 确获取有关公司业务 财务 资金运用 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落 实上级机构的要求, 加强合规管理 第五章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 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 加强督导, 推 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 ( 二 ) 合规政策的制订 评估和修订 ; ( 三 )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 ( 四 ) 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 ( 五 ) 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 ( 六 ) 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 ( 七 ) 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 ( 八 ) 合规培训情况 ; ( 九 )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 ( 十 ) 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监管需要, 要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书面报告合规工作情况 58

61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 ( 一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 ) 调整风险综合评级 ; ( 三 ) 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 ( 四 ) 监管谈话 ; ( 五 ) 行业通报 ; ( 六 ) 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的, 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集团 ( 控股 ) 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 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 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07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 保 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 保监发 号 ) 同时废止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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