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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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中國信託台灣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伍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低為陸仟萬個單位九 保證機構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保證機構十 經理公司名稱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注意事項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詳見第 頁及第 頁 ( 三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未開放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僅由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之申購或買回 ( 五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六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七 ) 投資人可至下列網址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或本公司網站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封面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即基金經理公司 ) 名稱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發言人 : 諶家敏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發言人電話 :(02) 發言人電子郵件信箱 :amysheng@ctbcinvestments.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仁愛路 2 段 16 號 2 樓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四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六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姓名 : 會計師陳俊光 李逢暉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網址 : 電話 :(02) 七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八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郵寄所需之數量至各陳列處所,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及參閱

3 目 錄 基金概況... 3 壹 基金簡介... 3 貳 基金性質... 8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8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基金之不再存續... 36

4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本基金經理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情形 : 無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二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三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附錄四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附錄八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中國信託台灣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陸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不適用, 本基金無總發行面額上限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申報生效後, 自公開募集之首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 95 年 10 月 26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承銷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在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投審會 ) 核准在大陸投資或轉投資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 ) 以上之上市 上櫃股票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3

6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以在經投審會核准於中國大陸投資 轉投資企業中最具有競爭優勢或市場領導地位之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投資標的主軸, 並從 Top-down 角度決定持股成數及避險策略, 及運用 Bottom-up 選股策略, 適當調整投資內容, 以降低投資下檔風險 發掘優勢產業及個股契機 1.Top-down 持股成數及避險策略藉由台灣及國際市場大環境之總體經濟指標如 : 國民所得 通貨膨脹 利率等總體因素及社會 政治發展 產業政策等經濟概況, 再加上技術指標等數據為依歸, 進行多空分析與判斷 在大盤多頭趨勢下, 選擇投資在未來具有較高成長性的產業, 並配合 Bottom-up 選股策略進行投資 當判定股市趨勢呈現空頭走勢, 為降低持股風險, 將依持股內容進行加權指數 電子指數 金融指數之期貨及選擇權部位操作, 使淨持股比率降低, 以達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2.Bottom-up 選股策略個股分析將以獲利能力 (Earning) 財務報表分析(Financial Ratio Analysis) 未來成長性 (Potential Growth) 等主要基準點, 進行個股分析 評價及投資, 並動態持續追蹤產業及檢視個股基本面變化 ( 二 ) 投資特色 4

7 1. 本基金掌握未來最具投資價值潛力區域的大中華經濟圈長線高度成長的機會, 並配合 中國大陸經濟各不同時期的發展, 投資佈局於各階段受惠於中國大陸經濟發展中最具 規模經濟及獲利成長動能的在台灣上市 上櫃企業產業族群或個股 投資配置不局限 於任何特別產業族群, 兼具電子科技類股的獲利爆發力, 及非電子類股中長期市場地 位及獲利穩定成長的企業 2. 量化的個股篩選標準 (1)Stock Pool 投資選股 : 建立恆常更新之個股獲利預測資料庫, 篩選出獲利動能佳之 個股及檢視個股 類股本益比相對位置, 決定持股加減部位 (2) 加入外部評價標準, 檢視持股投資價值 : 建立國際上同質相關類股評價資料庫, 檢 視調整持股方向與比重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國內受惠大中華經濟圈長線高度成長的企業, 配置不限 於任何特別產業族群,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下稱同業公會 ) 所 制定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適合積極型投資人, 不 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同業公會所制定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 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 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 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 辦理投資 節錄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股票型基金之風險報酬 等級原則如下 :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區域或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單一國家 ( 新興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股票型市場 亞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洲 大中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華 其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他 ) 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十二 銷售開始日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經金管會同意生效後, 自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開始募集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申購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風險報酬等級 RR4 RR5 5

8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認購之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者 1.50%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300 萬元者 1.20% 新臺幣 3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500 萬元者 1.00%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1000 萬元者 0.7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0.40%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或本基金成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再申購本基金, 以及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或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 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情況 ( 一 )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之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證明文件可以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 居留證等替代 4.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檢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二 )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拒絕受理其申購 1.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6

9 3.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十七 買回開始日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第四十五日後, 受益人得於買回日 ( 含 ) 前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十八 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之買回費用為零, 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至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因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因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 = 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買回單位數 萬分之ㄧ 96/12/24 申購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新臺幣 10 萬元申購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1.41, 申購單位數 8, /12/28 申請買回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 8,764.2 單位, 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1.88,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10( 元 )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例,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 7

10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總金額為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5 年 9 月 15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同意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8

11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9

12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10

13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九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四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 ㄧ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投資決策過程經理公司的投資策略強調基本面分析, 在選股策略上則特別重視所投資公司經營團隊的經營理念 能力及經驗, 整個投資流程主要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個步驟 : 1. 投資分析 (1) 投資部廣泛收集國內外經濟 投資環境及各產業發展之資料, 掌握個別上市 上 11

14 櫃公司之財務 營運狀況, 研究分析各項政治 金融 經濟等相關資訊, 同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規範各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定期或不定期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闡明基本環境分析 及持有股票或債券之分析及投資建議, 送呈部門主管覆核 (2) 投資部主管審查研究分析報告認為基本資料 分析建議不具合理性及可靠性, 如認為應補充說明或更正時, 應送回研究分析人員修正, 以作為投資組合建議及投資決策之依據, 其後續作業依投資決定及基金運作之核准作業程序辦理 (3) 研究分析人員應將研究結果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其應載明投資標的 投資理由 投資建議 (4) 本公司之研究分析會議概分為二類 : I 投資部晨會: a 每日早上召開 b 內容: 如國際重大訊息回顧 總體經濟數據解析 公司訪談分享 產業與個股訊息口頭評析 提出產業看法與討論等 c 參加人員: 相關權責主管 經理人及研究員 II 投資部投資決策會: a 每月召開乙次, 擬定本公司市場展望與市場多空看法, 為投資決策之建議並將做成會議記錄 必要時 ( 如國內外總體經濟情勢出現重大變化 ) 得召開臨時會 b 參加人員: 相關權責主管 經理人及研究員 c 內容: (i) 總經分析 (ii) 債券市場分析 (iii) 國際股市分析 (iv) 國內股市分析 (5) 投資分析報告使用效期依投資部 基金暨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6) 研究分析人員為確實有效掌握資訊, 除參考本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之期刊及報告 上市 ( 櫃 ) 公司財務報表及營運計畫 電子資訊及其他書面資料外, 應勤於拜訪公司或專業人士, 或參加研討會 業績發表會等蒐集研究相關資訊之活動 2. 投資決定 (1) 基金經理人提出 投資決定書 應包含決定投資標的 數量 ( 金額 ) 投資依據等事項, 經複核各項投資比率限制等契約相關規定無誤後, 依分層負責表經相關主管核准後交由交易科執行 (2) 基金經理人不得有拉抬股價或炒作特定股票之意圖或行為, 並應對於投資決議負保密之責 (3) 運用基金資產應遵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各項規定 12

15 (4)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應依法令 契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比例投資 (5) 不得投資於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6) 投資之決定, 研究分析報告及相關資料應按時序及基金別記載, 並依法建檔保存五年 (7) 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同類型基金作業是否依下列規定執行 : a 同類型基金指股票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多重資產型 債券型基金 保本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b 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之經驗 c 投資決定書 應依基金別分別製作 d 各基金不得對同一個標的, 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 不得對同一個股進行反向交易 但下列例外不在此限 : (i). 因應新法令規範或契約規定而執行調節者 (ii). 大額申贖超過 5%, 因而執行調節者 (iii). 上述狀況需提出書面報告, 經投資部主管與總經理同意後使得為之 3. 投資執行 (1) 交易人員依據核定之 投資決定書 執行交易, 於確認交易成交及核對手續費 交易稅後, 編製 基金投資執行表 及 交易明細表, 並將交易明細表送交基金會計人員 (2) 每筆交易成交後, 交易人員應編製 基金投資執行表 負責確認成交紀錄, 並告知基金經理人各項投資執行結果及差異原因 (3)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人員於決定及執行基金之投資時, 應受下述規定之限制 : a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 增進基金經理人風險意識及投資技巧, 減少決策錯誤之損失, 有關投資停損之決定及執行, 應依本公司相關風險控管辦法辦理 b 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c 除經受益人申請買回或因基金一部分或全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基金買入該基金之受益憑證 (4) 交易執行應注意風險分散, 交易量並應符合金管會之規定 (5) 執行交易之紀錄應載明證券之種類 數量 價格及買賣期間 (6) 本公司各基金週轉率應依公司內部規定限制, 基金會計人員應定期將週轉率資料送基金經理人覆核, 作為投資決定時之參考, 並將證券投資信託各基金年週轉率依規定向中華民國證券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7) 交易人員應按基金經理人指示下單, 每日核算成交額度並加總原投資比率, 經基金會計人員彙總 基金投資組合表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並控管各投資標的之額度 4. 投資檢討 13

16 (1)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檢討投資決策之執行績效, 根據實際結果與投資決策作比較, 並填寫基金經理人檢討報告, 呈送權責主管審核 (2) 投資檢討之報告應建檔存查, 並保存五年 (3) 基金投資標的損失達內部規範之上限時, 基金經理人應就該標的投資決策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二 ) 期貨或交易選擇權交易決策過程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相關作業流程主要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與投資檢討四個步驟 : 1. 投資分析 (1) 確認本基金目前承擔之風險 : 主要係瞭解本基金所持有之現貨部位, 並評估該部位之價格上升或下降, 對基金操作績效所造成之影響 (2) 確定交易之目標 : 判斷交易部位及期間, 選擇適當的契約月份 (3) 針對交易評估之結果撰寫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 內容載明交易理由及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供基金經理人作為交易決定之參考 (4) 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 由報告人或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1)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製作交易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員執行時, 應遵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基金經理人決定之交易應符合交易規定之限制, 並應先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填寫交易決定書, 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於經評選之期貨商執行下單, 並作成交易執行表, 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說明等內容 此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投資檢討 (1) 每月應撰寫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 內容包含實際執行結果 交易成效及損益 未來擬定計劃時之改進建議, 並將檢討報告呈送權責主管審核 (2) 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由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檢討之報告應建檔存查, 並保存五年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邱魏悅 2. 學歷 : 英國威爾斯卡第夫大學國際經濟金融所碩士 3. 現任 : 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經理人 2017/08/15~ 迄今 4. 經歷 : 經歷 期間 14

17 中國信託投信國內投資科經理 1999/11~ 迄今 4. 權限 : 遵照基金投資之上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 用本基金 5.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 任期 邱魏悅 2017/08/15~ 迄今 呂雅菁 2012/11/19~2017/08/14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時, 所採取 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 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 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 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 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 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 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 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 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之公司債等債券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15

18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伍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16

19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本條 ( 一 ) 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及第 16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3 款及第 24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本條 ( 一 ) 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 第 20 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29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 ( 一 )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 ( 一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分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17

20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據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得不受前述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本款 (1) 規定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本款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本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本款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6.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第 4 及第 5 項之規定 7.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一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 二 ) 本基金投資在經投審會核准在大陸投資或轉投資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 ) 以上之上市櫃公司, 惟本基金並未對該些公司之產業類別投資作限制, 但由於國內股市表現常受到不同類型主流類股牽動, 當特定主流類股形成, 在大幅吸引投資人目光的情況下, 將造成市 18

21 場資金集中化現象, 台股往往因此和該主流類股呈現亦步亦趨的連動性, 經理公司基於長期穩健操作原則, 除符合投資方針所規定之操作原則外, 將適度分散投資比重於有價證券各類股, 盡量消彌因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本國證券上櫃市場之部分上櫃公司股本較小, 成交量較低, 股價變動幅度較大 因此, 可能會有股價巨幅變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三 ) 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國內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國內股市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經理公司雖力求挑選各投資目標, 但上述景氣循環波動仍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 四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本國證券上櫃市場之部分上櫃公司股本較小, 成交量較低, 股價變動幅度較大 因此, 可能會有股價巨幅變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五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國內且資產並不匯出國外, 因此無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六 ) 我國股票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因此, 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有可能使股價產生波動 此外, 國內外政經情勢及利率調整等因素亦可能影響上市櫃股票之價格,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國內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我國政府法規規定, 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本基金並無保證機構予以保證, 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八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九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利用股價指數期貨及選擇權之交易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期貨 選擇權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不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因此無相關風險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基金得投資於台灣存託憑證(TDR), 投資人需了解由於台灣存託憑證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風險在於可能遭受原公司股票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 台灣存託憑證在國內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之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另台灣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差異尚有 : (1) 證交稅較低 : 台灣存託憑證之證交稅僅千分之一, 低於股票交易的千分之三 (2) 不得融資券 (3) 提供國人於國內投資外國籍企業的機會 2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市場利率或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我國債市尚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收益,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次順位公司債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公司債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之 19

22 求償順位, 於一般公司債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4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及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及利息現值為市價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因此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提前還款風險等 5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及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為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因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 Fund, ETF)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優點, 惟在發行初期, 投資人可能因對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較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而產生折溢價, 但仍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流動性 6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 Fund, ETF)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優點, 惟在發行初期, 投資人可能因對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較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而產生折溢價, 但仍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流動性 7 投資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故若反向型 ETF 與追踪標的指數無法將追蹤誤差值拉大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8 投資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基金銷售機構或經理公司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確認書 經 20

23 理公司拒絕申購者,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返還, 該筆申購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 二 )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簡式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三 ) 轉申購受益憑證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四 ) 申購截止時間 1 申購地點: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 2 申購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 :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下午 4:30 (2) 其他銷售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營業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上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十四及十五之說明 )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會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21

24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四十五日後, 受益人得於買回日 ( 含 ) 前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以書面或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檢附買回申請書, 加蓋原留印鑑,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手續費 ( 三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檢附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書 ( 加蓋原留印鑑 ) 印鑑證明卡及買回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手續費 ) 為之 ( 四 ) 買回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下午 4:30 2 其他買回機構: 依各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乘以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 二 )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之買回費用為零, 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 7 個日曆日 ( 含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至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因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22

25 ( 二 )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第 ( 一 ) 款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申請買回一部受益憑證時, 經理公司應依上述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應保持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23

26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新臺幣 / 元 項目費用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保管費 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 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 乙次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者 : 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300 萬元者 : 1.2% 新臺幣 3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500 萬元者 : 1.0%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 1,000 萬元者 : 0.7%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 0.4%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同時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得在上述申購手續費費率作適當之調整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本基金現行之買回費用為零, 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2) 至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 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24

27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 ) 其他費用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捐 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需依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註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 其計算及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由受讓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受益人於本基金解散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一 ) 召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 25

28 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年報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26

29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任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站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1)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2) 本基金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同業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1) 信託契約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已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前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7) 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27

30 (8)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9)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1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11) 新基金之募集公告 (1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13)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4) 其他重大訊息公告 ( 例如 : 基金首次募集發行 會計師更換等 ) (15)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其他非屬上述第 1 次及第 2 次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其他重大訊息公告 ( 例如 : 基金首次募集發行 會計師更換等 ) ( 三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1 依前述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第( 一 ) ( 二 ) 款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4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提供基金相關資料( 如第一項之第一款所載 ), 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並得親赴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四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五 ) 前述第 ( 三 ) 款之第 3 次及第 4 次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六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應依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股票 107 年 6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 - 上市 股票 - 上櫃 承銷中股票 存託憑證 小計

31 上市債券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上櫃債券 未上市未上櫃債券 小計 受益憑證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股票名稱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107 年 6 月 30 日 投資比率 (%) 大成上市股票 華新上市股票 國巨上市股票 台積電上市股票 聯強上市股票 奇力新上市股票 華新科上市股票 宏盛上市股票 長虹上市股票 嘉聯益上市股票 矽創上市股票 上銀上市股票 嘉澤上市股票 麗豐 -KY 上市股票 新唐上市股票 禾伸堂上市股票 勝一上市股票 聯茂上市股票 康普上市股票 大成鋼上市股票 強茂上市股票 強信 -KY 上市股票 旺宏上市股票 燿華上市股票

32 中美晶 上櫃股票 立端 上櫃股票 台燿 上櫃股票 宏捷科 上櫃股票 美時 上櫃股票 牧德 上櫃股票 泰博 上櫃股票 大江 上櫃股票 大中 上櫃股票 環球晶 上櫃股票 直得 上櫃股票 註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 及投資比率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 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 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資料來源 :Lipper,107/6/30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年度 報酬率 (%) 年度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Lipper,106/12/31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 30

33 報酬率 (%) 期間 五年 十年 自成立日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Lipper,107/6/30, 本基金成立日 :95/10/26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參附錄六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時間 項目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中國信託證券 179, , 日盛證券 81, , 華南永昌證券 56, , 臺銀綜合證券 50, , 台新證券 48, , 中國信託證券 66, , 日盛證券 31, , 台新證券 28, , 大展證券 26, , 永豐金證券 21,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31

34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中國信託台灣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一及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六之說明 )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基金之成立 32

35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五之說明 ) 二 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 四 ( 二 ) 之說明 ) 陸 受益憑證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 故無上市與終止上市之相關規定 )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中國信託台灣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 33

36 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拾之說明 )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參之說明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肆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 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及二十一條 ) 一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34

37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二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一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 二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35

38 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基金之不再存續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36

39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報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關於清算之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並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九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一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拾 四之說明 ) 37

40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拾壹之說明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公開說明書未說明之事項, 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構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38

41 本基金經理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 ( 一 )87 年 3 月 3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 二 )87 年 3 月 13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三 )87 年 4 月 24 日取得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 四 )102 年 1 月 11 日取得金管會更名核准函, 更名為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五 )102 年 1 月 23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核准換發設立變更登記表 府產業商字第 號 ( 六 )102 年 1 月 30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七 )103 年 1 月 16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八 )103 年 11 月 12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九 )103 年 12 月 22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十 ) 105 年 1 月 7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 十一 )106 年 3 月 14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 / 月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107 年 6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87/02 10 元 3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東投資 101/7 10 元 30,000, ,000,000 1,500,000 15,000,000 減資 101/7 10 元 3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增資 102/12 10 元 50,000, ,000,000 26,200, ,000,000 減資 102/12 10 元 50,000, ,000,000 39,100, ,000,000 增資 103/11 10 元 50,000, ,000,000 36,000, ,000,000 減資 104/12 10 元 5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資 104/12 10 元 50,000, ,000,000 42,500, ,000,000 增資 三 營業項目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四 沿革 ( 一 ) 最近五年度基金產品之推出 :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103/5/29 中國信託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104/4/8 中國信託全球股票入息基金 104/11/18 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105/6/22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基金 105/10/05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 106/01/06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106/8/3 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106/8/11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39

42 106/12/07 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 107/06/01 中國信託 2024 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 : 移轉時間 出讓股東 受讓股東 移轉股數 備註 101/11 林蔚東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 主要股東 101/11 恆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 主要股東 101/11 萬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 主要股東 101/11 吳虹萱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005,000 主要股東 ( 四 ) 其他重要紀事 : 1.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 7 月完成增資 增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實 收股份總數為 30,000, 年 11 月 9 日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公司股份共計 29,505,000 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約為 98.6% 年 11 月 30 日經本公司 101 年第五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 監察人, 由中國 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董事三席及監察人一席 4. 依金管會 102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本公司名稱為 中 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年 6 月 日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交割完成剩餘之 1.4% 股 權, 成為持有本公司 100% 股權唯一股東 年 9 月 30 日經本公司第七屆第十三次 ( 臨時 ) 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章程, 並由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派董事一席 ( 代行股東會職權 ) 7.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2 月完成增資 增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參億玖仟 壹佰萬元, 實收股份總數為 39,100, 本公司營業據點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搬遷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 9. 本公司於民國 103 年 11 月完成減資 減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參億陸仟 萬元, 實收股份總數為 36,000, 年 11 月 30 日經本公司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改選董事 監察人, 由中國信 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董事四席及監察人一席 11. 本公司於民國 104 年 12 月完成增資 增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肆億貳仟 伍佰萬元, 實收股份總數為 42,500, 年 12 月 12 日本公司一名董事辭任 年 12 月 23 日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董事一席 年 3 月 14 日經金管會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年 2 月 1 日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一席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107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自然人外國機構外國個人合計 40

43 數量 上市上櫃公司 其他法人 人數 持有股數 42,500, ,500,000 持股比率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6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2,500, % ( 三 ) 股東權益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 四 ) 公司治理之架構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建立公司治理相關架構 落實內部管理 保障股東權益 強化董事會職能 發揮監察人功能 保障保戶權益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維持清償能力 提昇資訊透明度, 並隨時觀察 考量外在局勢及環境變革對本公司整體營運影響, 及時提出因應策略面對挑戰 本公司董事會除設置董事四人及監察人乙名以協助公司業務執行 二 組織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 各主要部門業務職掌及員工人數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系統圖 107 年 6 月 30 日 41

44 主要部門業務職掌及員工人數 107 年 6 月 30 日 部門 部門職掌 人數 稽核科 負責制訂相關稽核政策與辦法, 並協助董事會進行各項業務之查核與監理 2 企劃科 負責經營 行銷 產品研發及品牌公關等企劃之相關業務 8 法務暨法令遵循科 負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之相關業務 3 投資顧問科 負責對委任人提供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業務項目 3( 兼職 ) 投資部 下轄管理全權委託 股票基金 固定收益等基金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等相關功能業務 24 業務部 下轄管理業務管理 通路服務及理財顧問等功能業務 24 營運服務部 下轄管理基金股務 基金交易及資訊等相關功能業務 24 管理部 下轄管理風險管理 基金會計 財務會計 人資 總務及行政管理等相關功能業務 17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 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107 年 6 月 30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諶家敏 業務部主管陳正華 營運服務部主管 國際投資科主管 暫代投資部主管 法令遵循主管 黃慧娟 葉松炫 蔡雅雯 稽核主管陳靜珮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台新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日盛投信業務處副總經理倍利投顧業務部資深協理匯豐中華投信理財部經理政治大學國際金融所元大投信資深副總寶來投信副執行長霸菱投顧業務經理寶來投信協理政治大學銀行系聯博投信客戶服務部協理台新投信法令遵循暨風險管理室協理日盛投信業務處理財行政部經理匯豐中華投信理財部經理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台新投信金融商品投資部經理富邦銀行信託部副理英國保誠投信金融商品部副理東吳大學法律系日盛投信稽核室協理摩根證券內部稽核部副總經理摩根投信法令遵循部協理日盛投信稽核室經理日盛證券稽核台灣大學商學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場風險控管部協理 無無無無無無 42

45 會計主管陳惠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稽核處協理華信商業銀行國外部專員醒吾技術學院會計系日盛投信財務會計室經理復華投信行政管理處資深副理 無 企劃科主管 投資顧問科主管 黃伊芃 美國紐約 Pace U. 行銷管理碩士 匯豐中華投信行銷部協理 兆豐國際投信行銷部副理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第八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單 選任時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 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43 持股比率 (%) 董事長陳國世 年 董事謝明鑫 年 董事楊茹惠 年 主要經 ( 學 ) 歷 107 年 6 月 30 日 備註 政治大學財稅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 董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 副董事長中國信託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金融控股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 - 董事股份有限 ICRT( 財團法人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 ) - 董公司代表事人中國信託 ( 美國 ) 銀行董事長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監察人中國信託 ( 菲律賓 ) 銀行董事文化大學經濟系 CTBC Capital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 董事 CTBC International Co., Ltd., - 董事仲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董事長九仲創業投資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 - 董事長中國信託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 - 董事長和業投資 ( 股 ) 公司 - 董事長中國信託松福投資 ( 股 ) 公司 - 董事長金融控股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股份有限台灣利樂福利厚生 - 董事長公司代表華泰商業銀行總經理人華泰銀行保險經紀人 ( 股 ) 公司董事長華泰商業銀行獨立常務董事板信商業銀行董事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金處助理副總經理仲訊國際電子商務 ( 股 ) 公司 ( 新加坡公司 ) 大中國區總經理 ( 駐北京 ) 仲訊國際電子商務 ( 股 ) 公司 ( 台灣子公司 ) 總經理 劍橋大學經濟系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研究所 - 副所長 / 副教授台大管理學院 GMBA- 兼任副教授鋒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實踐大學創意產業博士班 - 顧問 Stefifi International Ltd-Founder 豐利創投管顧 - 研究部副總香港花旗銀行 - 助理副總裁香港美林投資銀行 - 協理英國國家研究院 - 研究員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46 董事陳春克 年 監察人楊松明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中國信託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董事松福投資 ( 股 ) 公司董事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監察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董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董事長中國信託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董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董事 副總經理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監察人中國信託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監察人中國信託票券金融 ( 股 ) 公司監察人兆豐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監察人輔仁大學會計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會計主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會計部副總經理中國信託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監察人台灣彩券 ( 股 ) 公司監察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參 利害關係人揭露 107 年 6 月 30 日 利害關係公司 與經理公司之關係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同屬同一母公司 仲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CTBC Capital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CTBC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松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台灣利樂福利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鋒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交大天使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濕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新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昂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友聚生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世界夢公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翼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制作空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說明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謂利害關係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44

47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述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肆 營運情形 一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總額 ( 元 ) 107 年 6 月 30 日 每單位淨產價值 ( 元 ) 中國信託精穩基金新臺幣 ,366, ,490, 中國信託華盈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889,251, ,741,370, 中國信託台灣優勢基金新臺幣 ,569, ,073, 中國信託台灣活力基金新臺幣 ,416, ,919, 中國信託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A 新臺幣 ,526, ,482, 中國信託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B 新臺幣 ,847, ,930, 中國信託全球股票入息基金 A 新臺幣 ,830, ,762, 中國信託全球股票入息基金 B 新臺幣 ,963, ,015, 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A 新臺幣 ,574, ,604, 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平衡基金 B 新臺幣 ,028, ,042,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基金 - 台幣 A 新臺幣 ,669, ,602,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基金 - 台幣 B 新臺幣 ,678, ,604,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基金 - 美元 B 美元 , ,087,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基金 - 人民幣 B 人民幣 , ,863,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 - 台幣 A 新臺幣 ,165, ,885,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 - 台幣 B 新臺幣 ,863, ,931,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A 美元 , ,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美元 , ,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台幣 A 新臺幣 ,413, ,101,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台幣 B 新臺幣 ,031, ,996,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美元 ,208, ,272, 中國信託全球短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美元 , ,692, 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台幣 A 新臺幣 ,048, ,181, 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美元 A 美元 ,843, ,388,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台幣 A 新臺幣 ,565, ,082,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台幣 B 新臺幣 ,694, ,062,

48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A 美元 , ,264, 中國信託雄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B 美元 , ,524, 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 - 台幣新臺幣 ,311, ,750, 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 - 美元美元 , ,808, 中國信託 2024 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美元 A 美元 ,896, ,369, 中國信託 2024 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美元 B 美元 , ,660, 中國信託 2024 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A 中國信託 2024 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人民幣 ,806, ,466,188, 人民幣 ,532, ,880, 合計 26,640,528,762 二 經理公司最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 詳請參見 附錄七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之年度財務報告 ) 伍 受處罰情形 : 106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金管會 106 年 5 月 25 日至 106 年 6 月 6 日對本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有下列缺失, 予以糾正 : ( 一 ) 辦理客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分級作業, 所訂風險評估表之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及作業程序, 有欠妥適 ( 二 ) 辦理疑似洗錢交易態樣檢核, 資訊系統設定之篩選標準有與所訂規定不一致或未納入檢核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46

49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銷售機構 公司名稱 電話 地址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 ) (02)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 樓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15 樓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樓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24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13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永綏街 7 號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4)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8 樓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4)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4 樓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200 號 2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4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6 樓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9 樓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13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及 15 樓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9 樓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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