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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措 施 且 獲 民 意 支 持 後, 將 著 手 進 行 預 算 規 劃 ; 另 亦 呼 籲 全 體 市 民 及 里 長 共 襄 盛 舉, 踴 躍 提 供 狗 運 動 公 園 之 設 置 地 點, 營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友 善 狗 狗 的 城 市 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質 詢 議 員 : 高 嘉 瑜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臺 北 市 財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紅 樓 廣 場 旁 的 市 有 非 公 用 建 物 已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請 問 目 前 市 府 對 此 市 有 財 產 將 來 的 規 劃 為 何? 並 請 市 府 儘 速 處 理 及 公 布 後 續 的 使 用 方 式 說 明 : 位 於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成 都 路 12 號 的 市 有 非 公 用 建 物, 目 前 整 棟 建 物 承 租 給 成 衣 商, 而 租 約 已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請 問 目 前 市 府 對 此 棟 建 物 的 規 劃 為 何? 是 要 拆 除, 或 是 配 合 紅 樓 廣 場 做 規 劃? 請 市 府 儘 速 處 理 並 公 布 上 述 問 題, 煩 請 於 一 周 內 詳 細 回 覆 本 席 辦 公 室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財 政 局 ) 答 : 紅 樓 廣 場 旁 本 市 萬 華 區 成 都 路 12 號 市 有 非 公 用 建 物 坐 落 於 本 府 財 政 局 經 管 之 本 市 萬 華 區 漢 中 段 一 小 段 177 地 號 市 有 土 地, 上 開 建 物 原 屬 私 人 所 有, 承 租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250 平 方 公 尺 因 位 處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規 劃 之 紅 樓 十 字 樓 入 口 廣 場 更 新 案 局 部 打 開 紅 樓 入 口, 提 升 紅 樓 能 見 度 之 短 期 方 案 範 圍 內,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配 合 更 新 政 策 將 建 物 捐 贈 予 本 府 處 理 有 關 該 市 有 財 產 的 規 劃, 前 由 本 府 倪 副 秘 書 長 於 100 年 6 月 15 日 召 集 會 議 研 商, 刻 由 本 府 財 政 局 彙 整 相 關 單 位 評 估 意 見 研 究 中, 俟 完 成 後 另 行 回 覆 貴 會 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民 眾 愛 上 網 還 是 市 府 錢 太 多? 說 明 : 一 7 月 1 日 起, 市 府 大 樓 各 區 行 政 中 心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院 區 市 立 圖 書 館 及 分 館 及 捷 運 車 站 地 下 街 等 室 內 公 共 場 所, 開 放 免 費 上 網 8 月 起,800 輛 低 底 盤 公 車 加 裝 發 射 台, 屆 時 搭 公 車 也 能 上 網 二 市 長 表 示 到 10 月, 免 費 網 路 還 會 拓 展 到 人 口 密 集 的 室 外 公 共 場 所, 以 鋪 設 馬 路 的 心 情, 佈 設 無 線 網 路, 打 造 無 線 上 網 的 智 慧 城 市 三 陳 孋 輝 議 員 說,e 世 代 來 臨, 阿 公 阿 嬤 也 要 跟 的 上 潮 流 學 上 網 收 發 e-mail, 政 治 人 物 使 用 噗 浪 推 特 臉 書 與 支 持 者 互 動, 亦 比 比 皆 是 無 線 上 網 是 趨 勢, 但 市 府 太 over, 非 長 途 乘 客 搭 幾 站 就 下 車 站 比 座 位 多, 有 何 道 理 鼓 勵 民 眾 搭 公 車 上 網? 在 家 先 練 不 拉 手 332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把 也 能 使 用 手 機 筆 電 或 平 板 電 腦 上 網, 乾 脆 公 廁 也 能 上 網 好 了 四 打 造 無 線 上 網 的 智 慧 城 市, 是 市 長 競 選 連 任 的 市 政 白 皮 書, 為 了 兌 現 市 長 的 政 見, 資 訊 處 無 視 預 算 編 列 程 序, 簽 准 動 用 第 二 預 備 金 5887 萬 9890 元, 由 全 球 一 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建 置, 自 今 年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換 算 下 來 一 天 32 萬 元, 明 年 重 新 招 標 五 有 這 麼 急 急 到 動 用 第 二 預 備 金 近 六 千 萬 元 建 置 無 線 上 網? 有 天 災 或 突 發 狀 況 怎 麼 辦? 颱 風 季 節 來 臨, 第 二 預 備 金 應 備 不 時 之 需 使 用, 遑 論 512 的 頻 寬, 已 超 過 39 萬 人 申 請, 一 旦 使 用 人 數 節 節 上 升, 花 費 近 六 千 萬 元 換 來 上 網 龜 速, 民 眾 肯 定 罵 翻 天 六 93 年 市 府 即 委 託 安 源 資 訊 架 設 WIFI, 現 在 又 委 託 全 球 一 動, 難 保 沒 有 重 複 建 置, 人 民 的 納 稅 錢 不 該 如 此 浪 費 再 者, 市 府 只 顧 推 動 無 線 上 網, 卻 不 曾 公 開 說 明 民 眾 暴 露 在 電 磁 波 中 的 安 全 疑 慮, 聯 合 醫 院 及 院 區 開 放 免 費 上 網, 會 不 會 影 響 病 患 病 情 醫 師 看 診 及 醫 療 儀 器 運 作?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不 能 拿 全 民 的 健 康 交 換, 請 市 長 三 思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資 訊 處 ) 答 : 一 本 府 資 訊 處 推 動 100 年 度 臺 北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委 託 服 務 案, 係 以 滿 足 民 眾 基 本 上 網 需 求 為 導 向 本 案 於 今 (100) 年 之 服 務 範 圍, 以 本 市 公 眾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WIFLY) 之 服 務 區 域 為 參 考 基 準 ; 另 廠 商 於 所 提 專 案 計 畫 書 中, 承 諾 於 今 年 將 本 市 公 車 納 入 本 案 服 務 範 圍, 經 該 處 評 估 本 府 交 通 局 於 去 (99) 年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期 間, 試 辦 本 市 公 車 免 費 無 線 寬 頻 服 務 成 效 良 好 民 眾 反 應 正 面 ; 原 則 同 意 於 今 年 擴 大 試 辦 範 圍, 提 供 民 眾 於 動 態 環 境 下 之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二 本 案 為 本 府 市 政 白 皮 書 政 策, 交 由 資 訊 處 自 本 (100) 年 度 起 主 責 推 動 因 全 案 未 在 該 處 原 訂 業 務 計 畫 中, 且 無 相 關 費 用 可 支 應 ; 該 處 爰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第 3 款 : 因 應 政 事 臨 時 需 要 必 須 增 加 計 畫 及 經 費 之 規 定, 動 支 本 市 本 年 度 地 方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以 為 因 應 ; 並 依 法 定 程 序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函 報 貴 會 5 月 25 日 議 決 備 查 在 案 三 本 案 係 以 提 供 市 政 公 共 服 務 及 整 體 網 路 系 統 優 化 為 考 量, 規 劃 於 預 算 範 圍 內 提 供 民 眾 在 公 共 場 所 基 本 頻 寬 的 免 費 Wi-Fi 服 務, 設 有 網 路 使 用 頻 寬 流 量 監 測 機 制 未 來 各 室 內 公 共 場 所 之 單 一 場 館 或 各 項 室 外 公 共 場 所 服 務 區 域 之 月 平 均 流 量 負 載 達 總 頻 寬 80% 以 上 時, 廠 商 即 應 依 約 主 動 通 報 本 府 資 訊 處, 並 提 出 有 效 解 決 方 案 四 本 府 自 95 年 起, 即 於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各 院 區 提 供 公 眾 無 線 寬 頻 (WIFLY, 亦 採 Wi-Fi 技 術 規 格 ) 服 務, 至 今 未 接 獲 反 映 院 內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受 干 擾 案 件 ; 另 鑑 於 民 眾 對 電 磁 波 議 題 之 關 切, 亦 長 期 持 續 對 WIFLY 所 設 無 線 接 取 器 (AP) 進 行 電 磁 波 檢 測, 結 果 均 遠 低 於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非 游 離 幅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1 毫 瓦 / 平 方 公 分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相 關 報 告 也 表 示 : 至 今 沒 有 可 靠 的 科 學 證 據 顯 示, 無 線 網 路 產 生 的 微 弱 射 頻 訊 號 會 對 健 康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4 332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質 詢 題 目 : 府 衛 企 字 第 10013210200 號 函 仍 未 完 整 答 覆, 甚 至 與 第 一 次 答 覆 內 容 有 所 出 入, 請 據 實 說 明 : 一 本 函 復 文 表 示 陽 明 醫 院 僅 有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一 間, 此 與 市 府 第 一 次 函 復 文 ( 府 衛 企 字 第 10011156300 號 函 ) 所 稱 陽 明 院 區 計 有 四 間 呼 吸 道 傳 染 隔 離 病 房 顯 有 不 同, 請 予 以 釐 清 說 明 二 本 函 復 文 仍 僅 答 覆 100 年 度 各 院 區 的 檢 測 結 果, 對 於 各 院 區 99 年 度 檢 測 結 果 出 來 後, 院 方 有 無 立 即 做 任 何 的 改 善 措 施? 期 間 有 無 收 置 病 患? 有 無 因 此 發 生 醫 病 及 親 友 多 方 受 感 染 的 情 事? 均 未 答 覆, 怎 麼 可 以 如 此 散 漫 不 負 責 任 呢?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一 有 關 陽 明 院 區 隔 離 病 房 數 量 說 明 如 后 : 陽 明 院 區 計 有 4 間 隔 離 病 房,2 間 設 於 ICU 1 間 設 於 發 燒 篩 檢 站 1 間 設 於 6B 病 房, 其 中 僅 有 1 間 (6B 病 房 626 病 床 ) 係 依 照 92 年 呼 吸 道 傳 染 隔 離 病 房 設 置 基 準 所 建 置, 符 合 健 保 局 規 定 可 申 請 負 壓 病 房 給 付, 其 餘 3 間 隔 離 病 房 係 為 疫 情 啟 動 時, 作 為 病 患 發 燒 篩 檢 及 留 觀 之 用 二 針 對 各 院 區 99 年 檢 測 結 果 出 來 後, 院 方 有 無 立 即 做 任 何 改 善 措 施?... 乙 節,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聯 合 醫 院 各 院 區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之 建 置 均 已 久 遠, 設 備 老 舊, 除 依 規 定 每 年 定 期 委 外 辦 理 檢 測, 平 日 均 維 持 於 正 常 之 負 壓 值, 如 有 異 常, 各 院 區 工 務 單 位 會 立 即 派 員 檢 視 並 辦 理 改 善 事 宜 分 析 99 年 度 各 院 區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檢 測 結 果, 其 檢 測 不 合 格 原 因 均 為 換 氣 次 數 未 達 建 議 規 範 次 數, 該 院 已 立 即 依 檢 測 建 議 事 項 進 行 設 備 之 汰 換 與 調 整, 並 安 排 複 測, 目 前 除 中 興 院 區 尚 有 2 間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因 設 備 過 於 老 舊, 已 暫 停 使 用, 並 納 入 101 年 整 修 工 程 項 目, 其 餘 院 區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均 已 檢 測 合 格 ( 二 ) 該 院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檢 測 不 合 格 ( 換 氣 次 數 未 達 規 定 ) 期 間, 收 治 之 病 人 為 疑 似 開 放 性 肺 結 核 疾 病 而 急 需 暫 時 收 置, 倘 確 定 為 肺 結 核 個 案, 則 依 程 序 優 先 將 個 案 轉 至 和 平 院 區, 若 和 平 院 區 滿 床 時, 則 轉 往 其 他 院 區 之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 惟 為 更 求 審 慎, 該 院 業 於 100 年 3 月 25 日 經 院 務 會 議 宣 達, 倘 不 符 合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設 置 規 範 之 病 房, 不 再 收 治 任 何 病 人, 須 至 修 護 完 成 符 合 標 準, 始 可 收 治 新 病 人, 以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 三 ) 有 關 是 否 發 生 醫 病 及 親 友 多 方 受 感 染 之 情 事, 經 各 院 區 感 控 單 位 調 查, 該 期 間 聯 合 醫 院 並 無 發 生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惟 陽 明 院 區 6B 病 房 有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於 100 年 2 月 11 日 罹 患 肺 結 核, 該 同 仁 於 工 作 期 間 依 規 定 一 律 著 完 整 防 護 ( 隔 離 衣 及 N95 口 罩 ), 事 件 發 生 後, 該 院 立 即 安 排 單 位 內 所 有 工 作 同 仁 進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共 計 26 名 同 仁 檢 查 結 果 全 數 正 常 該 院 持 續 追 蹤 單 位 所 有 同 仁 的 健 康 狀 況, 至 今 並 無 發 現 其 他 同 仁 之 健 康 有 異 常, 目 前 該 位 護 理 同 仁 持 續 居 家 自 我 隔 離 治 療 332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中 依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告 結 核 病 接 觸 者 檢 查 對 象, 該 同 仁 沒 有 與 結 核 病 個 案 於 可 傳 染 期 間 一 天 內 接 觸 8 小 時 以 上 或 累 計 達 40( 含 ) 小 時 以 上 之 接 觸, 且 單 位 內 同 仁 胸 部 X 光 檢 查 結 果 皆 正 常, 故 無 法 直 接 判 斷 該 同 仁 係 因 進 入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照 護 病 人 而 罹 病 另 聯 合 醫 院 為 保 護 醫 護 同 仁 之 健 康, 每 年 均 安 排 高 危 險 單 位 之 醫 護 人 員 進 行 二 次 胸 部 X 光 檢 查, 以 監 控 醫 護 同 仁 執 業 安 全 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北 北 基 聯 測 像 騙 局 賭 局, 考 生 是 最 大 的 輸 家 說 明 : 一 市 長 今 天 上 午 宣 布, 針 對 第 一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中 高 分 低 就 的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將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只 要 是 參 加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已 經 錄 取 並 報 到 的 學 生, 認 為 自 己 有 可 能 高 分 低 就, 即 可 提 出 報 名, 明 天 公 布 簡 章,7 月 15 16 日 接 受 報 名,7 月 19 日 完 成 分 發 放 榜, 這 次 改 分 發 的 名 額, 是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在 登 記 分 發 後 各 校 未 報 到 所 空 出 的 缺 額, 公 立 高 中 職 分 別 約 有 1600 及 600 個 名 額 二 什 麼 叫 認 為 自 己 有 可 能 高 分 低 就? 用 猜 的 還 是 用 賭 的? 這 些 缺 額 不 是 留 給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現 在 挪 用 為 市 長 的 補 救 措 施, 對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公 平 嗎? 還 有, 可 填 2 個 志 願, 各 校 以 登 記 分 發 最 低 分 為 門 檻 擇 優 錄 取, 第 一 志 願 沒 上, 往 第 二 志 願 分 發, 若 所 填 2 所 志 願 均 無 錄 取, 則 得 回 原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學 校 就 學 三 這 就 公 平 了 嗎? 原 本 規 定 只 能 填 1 個 志 願, 考 生 及 家 長 無 不 提 心 吊 膽 戰 戰 兢 兢, 就 算 報 到 未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不 表 示 對 所 填 志 願 百 分 之 百 滿 意, 而 是 受 限 於 只 能 填 一 所 學 校! 市 長 竟 表 示 這 是 一 個 向 上 遞 補 的 過 程, 連 動 過 後 會 有 更 多 缺 額 產 生, 相 信 大 部 分 學 生 都 能 進 入 與 自 己 成 績 相 符 的 學 校 笑 死 人 了, 招 生 名 額 就 這 麼 多, 如 何 產 生 更 多 缺 額? 增 班 還 是 超 收? 受 教 品 質 打 折, 所 有 苦 果 還 是 由 考 生 承 擔! 四 市 長 還 表 示 在 不 影 響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權 益 及 心 情 的 前 提 之 下, 選 在 今 天 宣 布 改 分 發 作 業 程 序, 市 長 真 是 好 天 真, 怎 麼 可 能 不 影 響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的 權 益 及 心 情? 前 兩 天 報 載 報 名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不 如 預 期 的 多, 且 缺 考 率 創 新 高, 原 來 撐 到 最 後 的 才 是 贏 家 高 興 不 過 一 天, 市 長 隨 即 倒 打 一 巴,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與 家 長 彷 彿 洗 三 溫 暖, 心 情 立 刻 盪 到 谷 底 五 市 長 強 調 他 也 是 家 長, 能 體 會 家 長 及 考 生 的 不 滿 與 委 屈, 過 去 兩 週 他 都 在 積 極 商 討 研 擬 對 策, 請 益 多 位 專 家 高 中 職 校 長 意 見, 並 與 教 育 部 達 成 共 識, 研 擬 出 申 請 入 學 改 分 發 專 案 對! 研 擬 出 父 子 騎 驢 專 案, 就 算 對 高 分 低 就 學 生 公 平, 卻 對 其 他 更 多 數 的 考 生 一 點 332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也 不 公 平! 六 陳 孋 輝 議 員 重 申, 高 分 低 就 絕 對 不 是 北 北 基 聯 測 的 唯 一 問 題, 市 長 道 歉 要 有 足 夠 的 誠 意, 不 要 事 到 如 今, 還 在 硬 柪 因 為 分 發 技 術 不 夠, 導 致 部 分 考 生 誤 判 情 勢 說 穿 了 申 請 入 學 不 過 是 幌 子, 高 中 端 只 想 招 收 基 測 成 績 好 的 學 生, 不 希 罕 特 殊 才 華 的 學 生, 因 特 殊 表 現 競 賽 加 分 後 進 入 前 幾 志 願 的 高 中 就 讀, 因 為 他 們 不 見 得 能 在 三 年 後 大 學 指 考 時 為 校 爭 光, 反 而 可 能 降 低 錄 取 率 所 以, 不 只 市 長, 教 育 局 局 長 高 中 端 校 長 都 應 該 道 歉, 拉 高 申 請 入 學 門 檻 拒 學 生 於 門 外 之 後, 再 用 全 體 考 生 的 權 益 陪 葬, 作 為 市 長 的 補 救 措 施, 申 請 入 學 最 後 以 登 記 分 發 分 數 為 標 準, 申 請 入 學 的 意 義 蕩 然 無 存! 七 一 份 改 分 發 補 救 措 施, 無 法 平 息 所 有 考 生 及 家 長 的 怒 氣 與 忿 忿 不 平, 既 然 教 育 體 制 只 論 分 數, 乾 脆 全 部 以 登 記 分 發 為 錄 取 標 準 好 了 北 北 基 聯 測 明 年 還 要 再 辦, 所 有 考 生 只 有 一 次 的 機 會, 市 長 保 證 明 年 不 會 突 槌? 今 年 的 問 題 明 年 不 會 出 現? 還 是 產 生 新 的 問 題? 請 市 長 說 清 楚, 不 要 再 拖 拖 拉 拉, 凌 遲 學 生 與 家 長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由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質 詢 議 員 : 洪 健 益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加 強 基 層 員 警 執 勤 臨 機 應 變 及 自 我 防 衛 要 領 教 育 警 械 使 用 時 機 教 育 及 精 準 射 擊 訓 練, 以 降 低 執 勤 時 警 民 傷 亡 說 明 : 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陽 光 街 發 生 員 警 開 槍 制 止 情 緒 不 穩 持 刀 嫌 犯 攻 擊, 嫌 犯 中 槍 傷 重 不 治 事 件, 再 度 引 發 警 械 使 用 時 機 之 爭 議 二 本 席 認 為, 同 樣 是 面 對 情 緒 不 穩 持 刀 之 犯 嫌, 日 前 新 北 市 員 警 以 不 具 殺 傷 力 的 網 槍 制 伏, 成 功 地 預 防 可 能 產 生 的 激 烈 對 峙 與 傷 害 後 果, 值 得 借 鏡 本 席 要 求 警 方 應 加 強 基 層 執 勤 員 警 平 時 之 實 案 演 練 教 育, 以 提 昇 員 警 執 勤 臨 機 應 變 處 理 之 能 力 332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三 本 席 同 時 建 請 在 熟 練 執 勤 自 我 防 衛 要 領 的 前 提 下, 應 更 加 強 警 械 正 當 使 用 時 機 的 教 育 課 程 訓 練, 並 提 高 員 警 精 準 射 擊 的 執 勤 能 力, 避 免 執 勤 時 無 謂 的 警 民 意 外 傷 亡, 兼 收 打 擊 犯 罪 維 護 治 安 的 實 質 功 效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旨 揭 書 面 質 詢 本 府 警 察 局 答 復 如 下 : ( 一 ) 查 本 (100) 年 7 月 11 日 清 晨 本 市 內 湖 區 陽 光 街 發 生 本 府 警 察 局 內 湖 分 局 朱 姓 員 警 開 槍 制 止 情 緒 不 穩 持 刀 嫌 犯 攻 擊, 致 渠 中 槍 傷 重 不 治 事 件, 案 經 查 訪 現 場 目 擊 證 人 及 調 閱 現 場 監 視 器 畫 面 得 悉 : 2 名 員 警 接 獲 通 報 於 4 時 25 分 抵 達 現 場, 進 入 林 宅 1 分 鐘 後 即 發 生 林 民 持 刀 追 出 屋 外 事 件,2 員 退 出, 林 民 持 刀 追 逐 朱 員 至 24 弄 口,7 秒 後 林 民 倒 地 情 況, 本 案 係 於 極 短 暫 時 間 及 近 距 離 路 幅 狀 況 下 發 生 ( 陽 光 街 92 巷 24 弄 口 為 6 米 巷 弄, 案 發 時 並 有 車 輛 停 靠 ), 與 使 用 網 槍 需 配 合 之 空 間 要 件 不 符, 合 先 敘 明 ( 二 ) 惟 為 期 增 進 本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執 勤 能 力, 務 達 三 安 目 標, 爰 將 今 後 強 化 訓 練 作 為 概 述 如 下 : 1. 加 強 警 械 使 用 時 機 訓 練 ( 合 法 正 確 ): 除 利 用 聯 合 勤 教 勤 前 教 育 及 學 科 講 習 等 各 種 集 會 機 會 由 各 級 主 官 ( 管 ) 及 常 訓 教 官, 加 強 宣 導 員 警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令 外, 並 結 合 實 務 實 務 案 例 之 說 明 及 國 內 外 員 警 執 勤 現 況 電 化 教 材 施 訓, 強 化 員 警 適 時 正 確 使 用 警 械 時 機 之 觀 念 與 能 力 2. 加 強 臨 場 反 應 訓 練 ( 迅 速 正 當 ):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頒 巡 邏 勤 務 中 盤 查 ( 檢 ) 人 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及 巡 邏 簽 章 要 領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範, 實 施 實 地 治 安 狀 況 模 擬 演 練 ( 含 基 本 動 作 及 模 擬 情 境 應 變 ), 強 化 員 警 組 合 警 力 技 能 與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並 提 升 攔 截 圍 捕 功 能 與 技, 巧 使 員 警 遇 及 嫌 犯 抗 拒 攔 檢 或 不 聽 制 止 時, 具 備 迅 速 判 斷 嫌 犯 有 無 攜 械 及 正 確 應 變 之 能 力 3. 強 化 射 擊 技 術 訓 練 ( 熟 能 生 巧 ): (1) 除 賡 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85 年 5 月 1 日 函 頒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每 月 每 位 員 警 實 施 射 擊 訓 練 1 次, 每 次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2 小 時 及 子 彈 20 發 規 定 外, 另 針 對 射 擊 成 績 較 差 員 警 責 由 各 所 屬 單 位 列 為 每 月 加 強 訓 練 對 象 ( 每 月 最 少 實 施 2 次 訓 練, 每 次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2 小 時 及 子 彈 40 發 以 上 ), 且 由 常 訓 教 官 或 助 教 實 案 實 施 1 對 1 針 對 射 擊 要 領 技 巧 性 能 給 予 指 導 (2) 除 要 求 員 警 服 勤 時 須 攜 行 警 棍 外, 並 於 每 月 常 訓 術 科 訓 練 時 加 強 警 棍 術 之 訓 練 及 使 用 之 時 機 ( 三 ) 面 對 多 元 瞬 變 之 治 安 狀 況, 今 後 本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執 勤 訓 練, 將 置 重 點 於 勤 務 檢 討 案 例 教 育 及 實 作 訓 練, 並 加 強 模 擬 實 戰 演 練, 隨 時 灌 輸 員 警 執 勤 危 機 意 識 及 敵 情 觀 念 之 安 全 教 育, 俾 以 達 成 員 警 執 勤 三 安 ( 員 警 民 眾 與 案 件 安 全 ) 之 目 標 7 332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新 工 處 質 詢 題 目 : 路 人 跌 傷 求 償 無 門! 市 府 於 私 地 鋪 設 人 行 路 面, 應 通 知 私 地 地 主 盡 管 理 維 護 之 責 說 明 : 一 本 席 接 獲 一 位 近 8 旬 長 者 陳 情, 指 出 本 年 3 月 25 日 晚 間 約 8 點 左 右, 步 行 於 長 安 東 路 一 段 35 號 前 之 人 行 道, 因 踢 到 隆 起 之 水 泥 磚 而 跌 倒 在 地, 三 顆 門 牙 斷 裂 就 醫 後, 陳 情 人 依 現 狀 認 定 為 市 府 所 施 做 之 人 行 道 鋪 面, 便 向 新 工 處 申 請 國 賠 但 遭 拒, 理 由 為 陳 情 人 跌 倒 之 處 位 於 私 地, 非 屬 道 路 用 地, 所 以 非 新 工 處 維 管 範 圍 二 新 工 處 認 定 陳 情 人 跌 倒 處 非 道 路 用 地 範 圍, 於 是 將 全 案 轉 到 建 管 處, 要 求 認 定 陳 情 人 跌 倒 處 是 否 為 建 築 退 縮 地 範 圍, 若 是 則 為 私 地, 賠 償 之 責 應 為 私 地 地 主 經 建 管 處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後, 確 認 陳 情 人 跌 倒 處 乃 位 於 該 處 教 會 所 有, 但 教 會 早 年 興 建 時 並 無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因 此 該 處 也 非 建 築 退 縮 地 範 圍, 即 為 一 般 空 地 教 會 表 示, 並 不 知 門 前 空 地 為 其 所 有, 也 從 未 鋪 設 水 泥 磚 路 面 三 陳 情 人 跌 倒 處 所 鋪 水 泥 地 磚 與 新 工 處 所 維 管 的 人 行 道 鋪 面 為 一 致 性, 現 場 會 勘 的 相 關 市 府 人 員 也 認 為, 早 年 應 是 新 工 處 所 鋪 設 的 地 磚 本 席 認 為, 此 類 早 年 由 市 府 於 私 地 鋪 設 的 人 行 路 面 應 不 在 少 數, 而 私 地 地 主 也 不 知 該 負 後 續 維 管 責 任, 或 甚 至 如 此 案, 教 會 不 知 該 門 前 地 乃 為 其 所 有 因 此 本 席 建 議 全 面 清 查 市 府 於 私 地 鋪 設 人 行 路 面 之 情 事, 並 通 知 私 地 主 應 負 維 管 之 責, 若 再 有 類 似 此 案 情 發 生, 市 府 與 私 地 主 互 踢 皮 球, 民 眾 該 如 何 是 好? 四 由 此 案 再 延 伸 一 個 值 得 思 考 的 問 題, 建 築 物 在 興 建 時, 依 法 有 可 能 會 有 留 設 開 放 空 間 供 民 眾 公 眾 使 用, 以 爭 取 容 積 獎 勵, 倘 若 民 眾 在 這 開 放 空 間 跌 傷 時, 此 時 賠 償 之 責 該 由 誰 承 擔? 3328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查 市 民 陳 情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1 段 35 號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空 間 鋪 面 應 為 本 府 工 務 局 前 養 護 工 程 處 辦 理 更 新, 尚 無 法 查 明 鋪 面 更 新 後 是 否 通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應 負 維 管 之 責, 合 先 敘 明 惟 查 長 安 東 路 1 段 35 號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空 間 ( 正 義 段 2 小 段 416 地 號 ) 係 屬 私 地, 依 屬 地 權 管, 雖 為 市 府 機 關 因 故 一 併 施 作 鋪 面 更 新, 仍 應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負 維 管 之 責 二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維 管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及 人 行 道, 若 有 涉 及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或 私 地 部 分, 皆 依 本 府 工 務 局 於 98 年 9 月 10 日 訂 定 對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及 其 他 銜 接 公 眾 通 行 道 路 之 私 有 產 權 範 圍 維 護 原 則 第 四 條 第 ( 一 ) 項 略 以 : 如 確 為 提 供 不 特 定 公 眾 通 行, 另 經 新 工 處 檢 討 預 算 及 人 行 道 更 新 需 要 性 評 量 機 制 評 定 可 行, 且 不 屬 於 依 臺 北 市 綜 合 設 計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管 理 維 護 要 點 設 置 之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經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出 具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代 為 依 現 況 辦 理 更 新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於 鋪 面 更 新 設 計 前 之 相 關 會 勘 告 知 里 長 並 通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該 退 縮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更 新 完 成 後,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管 理 維 護 三 另 本 市 建 築 物 興 建 時 依 法 所 留 設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範 圍, 依 臺 北 市 綜 合 設 計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及 管 理 維 護 要 點 第 十 三 條 起 造 人 應 協 助 建 築 物 及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有 關 之 所 有 權 人 組 成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該 管 理 委 員 會 尚 未 正 式 成 立 前, 以 起 造 人 為 管 理 人, 負 責 管 理 維 護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之 責 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產 發 局 民 政 局 公 燈 處 新 工 處 質 詢 題 目 : 請 市 府 開 放 民 眾 參 與 有 關 南 港 專 案 新 生 廊 帶 開 發 後 道 路 命 名 及 整 體 景 觀 規 劃, 配 合 特 色 產 業 打 造 新 生 廊 帶 成 為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與 景 觀 走 廊 說 明 : 南 港 區 為 本 市 近 年 發 展 最 快 的 區 域, 除 目 前 已 完 成 之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第 二 世 貿 中 心 捷 運 環 狀 網 路 等 建 設 外, 鐵 路 地 下 化 新 生 廊 帶 南 港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三 鐵 共 構 等 多 項 工 程 建 設 亦 將 在 數 年 內 相 繼 完 工, 使 南 港 成 為 臺 北 市 下 一 個 精 華 都 區 由 於 南 港 區 目 前 開 發 已 朝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除 目 前 發 展 重 點 之 科 技 軟 體 流 行 音 樂 交 通 輸 紐 等 尖 端 科 技 與 時 尚 流 行 之 特 色 外, 南 港 亦 同 時 保 有 茶 樹 桂 花 等 特 色 地 方 產 業, 以 及 中 研 院 周 邊 之 人 文 學 術 文 化 本 席 近 日 亦 收 到 民 眾 陳 情, 希 望 以 南 港 大 道 或 桂 花 大 道 等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名 稱 命 名 新 闢 之 道 路 本 席 認 為, 市 府 應 考 慮 開 放 民 眾 參 與 有 關 南 港 專 案 新 生 廊 帶 開 發 後 道 路 命 名 及 整 體 景 觀 規 劃, 甚 至 考 慮 規 劃 設 置 假 日 農 產 集 市 或 跳 蚤 市 場 等 特 色 產 業, 使 新 生 廊 帶 成 為 能 夠 符 合 南 港 新 意 相 之 多 元 區 域, 同 時 兼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景 觀 走 廊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3329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答 : 一 本 案 涉 及 本 府 民 政 局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產 業 發 展 局 及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權 管 業 務, 經 彙 整 各 局 處 回 復 資 料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有 關 道 路 命 名 事 宜 1. 依 本 市 道 路 命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5 點 前 段 規 定 : 本 市 道 路 橫 垮 2 區 以 上 者, 由 民 政 局 指 定 道 路 所 經 轄 區 戶 政 所 共 同 辦 理 命 名 作 業, 第 6 點 道 路 命 名 提 案,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道 路 寬 度 在 25 公 尺 以 上, 屬 跨 區 之 重 要 道 路 或 具 有 該 區 指 標 意 義 者, 得 命 名 為 大 道 本 案 道 路 西 起 基 降 路 東 迄 研 究 院 路, 途 經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及 南 港 區 等 3 個 行 政 區 ( 共 12 里 ), 路 長 約 4,790 公 尺, 各 路 段 寬 幅 不 一, 約 為 25 至 40 公 尺, 按 前 揭 規 定 本 案 道 路 得 命 名 為 大 道, 本 府 民 政 局 已 指 定 由 南 港 戶 所 ( 因 南 港 區 所 佔 道 路 面 積 最 廣 ) 協 同 松 山 戶 所 及 信 義 戶 所 共 同 辦 理 道 路 命 名 作 業, 並 採 網 路 票 選 路 各 方 式, 藉 由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宣 導 本 市 重 要 道 路 命 名, 融 入 多 方 意 見 與 市 民 參 與 2. 道 路 名 稱 選 定, 除 本 府 民 政 局 提 供 3 個 路 名, 南 港 戶 所 於 本 (100) 年 7 月 5 日 邀 集 道 路 所 經 轄 區 區 公 所 及 里 長 召 開 道 路 命 名 說 明 會, 會 議 決 議 亦 選 出 3 個 路 名, 加 上 南 港 區 公 所 於 7 月 13 日 來 文 另 建 議 2 個 路 名, 網 路 票 選 暫 定 計 有 : 晶 鑽 騰 雲 港 錫 香 榭 鐵 路 世 界 桂 花 香 榭 與 桂 花 等 8 個 大 道 名 稱 預 定 於 7 月 25 日 舉 辦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起 跑 記 者 會, 票 選 時 程 從 7 月 25 日 中 午 12 時 開 始 至 8 月 8 日 晚 上 12 時 截 止, 南 港 戶 所 現 刻 正 辦 理 相 關 道 路 命 名 事 宜 ( 二 ) 道 路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部 分, 依 本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100 年 7 月 14 日 以 北 市 工 公 藝 字 第 10033709600 號 函 表 示 : 1. 本 案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由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工 程 局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 送 經 本 府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備, 目 前 刻 由 該 局 進 行 施 作 中 2. 經 檢 視 核 備 報 告 書 內 容, 有 關 新 生 廊 帶 係 以 喬 木 及 灌 木 搭 配 複 層 植 栽 設 計 手 法, 行 道 樹 橋 木 種 類 包 括 有 楓 香 光 臘 樹 烏 心 石 香 楠 等 4 種, 灌 木 則 搭 配 有 日 本 女 貞 春 不 老 矮 仙 丹 杜 鵑 等, 未 來 完 工 點 交 予 本 府 後, 該 處 將 善 盡 維 護 管 理 之 責 ( 三 ) 相 關 特 色 產 業 部 分, 依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100 年 7 月 18 日 北 市 產 業 農 字 第 10033727300 號 函 表 示 : 將 積 極 輔 導 南 港 地 區 包 種 茶 桂 花 及 綠 竹 勞 等 在 地 特 色 農 產 品, 並 檢 討 規 劃 設 置 假 日 農 產 市 集, 以 利 行 銷 推 廣 ( 四 )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表 示, 該 處 主 要 負 責 項 目 為 道 路 開 通 後 道 路 接 管 與 後 續 維 護 事 宜, 現 今 並 無 該 處 須 配 合 執 行 事 項 二 綜 上 所 述, 為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就 本 案 權 管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之 說 明, 各 局 處 將 克 盡 職 責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以 符 合 市 民 期 待 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質 詢 議 員 : 童 仲 彥 3330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題 目 :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針 對 本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高 分 低 就 分 發 疏 失, 提 出 檢 討 內 容 和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懲 處 以 及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因 補 救 方 案 造 成 的 缺 額 被 排 擠 減 少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說 明 : 一 頃 聞 今 年 北 北 基 聯 測 分 發 結 果, 造 成 許 多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卻 高 分 低 就, 無 法 就 讀 理 想 的 學 校, 引 發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滿, 而 郝 市 長 終 於 在 7 月 12 號 宣 布 提 出 改 分 發 補 救 措 施, 不 但 創 下 我 國 升 學 考 試 史 無 前 例 的 大 規 模 改 分 發 案 例, 更 排 擠 留 給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的 登 記 分 發 名 額 縮 水, 造 成 部 分 不 錯 的 公 立 高 中 所 剩 缺 額 只 有 個 位 數, 對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形 成 不 公 平 的 狀 態! 二 針 對 本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高 分 低 就 分 發 疏 失, 影 響 眾 多 考 生 權 益, 惟 市 府 僅 把 全 案 定 位 是 行 政 疏 失 而 非 政 策 錯 誤, 但 是 不 見 任 何 檢 討 改 善 內 容 和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懲 處, 也 不 見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於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因 補 救 方 案 造 成 登 記 分 發 缺 額 被 排 擠 減 少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可 見 市 府 根 本 無 認 真 檢 討 改 進, 也 沒 有 任 何 官 員 為 本 次 缺 失 負 責 三 本 席 在 此 呼 籲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針 對 本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高 分 低 就 分 發 疏 失, 提 出 檢 討 內 容 和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懲 處 以 及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因 補 救 方 案 造 成 的 缺 額 被 排 擠 減 少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三 本 府 將 於 本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職 各 入 學 管 道 作 業 完 成 後, 仔 細 檢 討 行 政 疏 失 與 責 任 1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欣 儀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補 助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排 除 一 般 民 眾 申 請, 請 民 政 局 儘 速 檢 討 改 善! 說 明 : 民 政 局 現 行 鼓 勵 辦 理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之 相 關 辦 法, 僅 限 補 助 企 業 團 333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體, 未 能 讓 有 心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之 義 務 性 團 體 得 到 補 助, 無 法 擴 及 欲 參 加 聯 誼 活 動 之 所 有 未 婚 男 女, 本 席 認 為 補 助 對 象 要 再 行 擴 大 範 圍, 以 造 福 本 市 更 多 的 未 婚 男 女! 本 席 近 日 接 獲 辦 理 假 日 聯 誼 的 民 間 團 體 陳 情, 該 團 體 計 劃 辦 理 大 型 的 聯 誼 活 動, 因 此 想 透 過 民 政 局 推 出 的 鼓 勵 婚 育 政 策 得 到 補 助, 但 經 詢 問 民 政 局 後, 卻 大 失 所 望! 因 該 政 策 只 對 公 司 行 號 及 登 記 在 案 的 團 體 有 優 勢, 對 於 有 心 辦 理 交 誼 活 動 之 義 務 性 團 體 反 而 得 不 到 任 何 的 幫 助 據 了 解, 大 多 數 的 未 婚 男 女 並 不 想 透 過 自 己 所 任 職 的 公 司 找 尋 對 象, 他 們 反 而 會 想 藉 由 參 加 一 些 民 間 義 務 性 團 體 所 辦 的 聯 誼 活 動 來 找 到 理 想 的 另 一 伴, 因 此 這 些 團 體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的 規 模 參 加 人 數, 往 往 高 於 一 般 公 司 行 號 及 立 案 社 團, 也 更 加 提 高 了 婚 配 機 會, 但 民 政 局 的 鼓 勵 婚 育 政 策 不 僅 無 法 讓 這 些 義 工 團 體 得 到 應 有 的 支 援, 更 剝 奪 了 大 多 數 未 婚 男 女 欲 參 加 聯 誼 活 動 的 選 擇 機 會 因 此 該 政 策 不 僅 無 法 提 升 婚 配 機 率, 進 而 使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助 你 好 孕 政 策, 成 為 空 談 本 席 強 烈 要 求 民 政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善 相 關 規 定, 將 鼓 勵 婚 育 政 策 辦 理 的 婚 友 聯 誼 活 動 補 助 對 象 予 以 擴 大, 讓 具 有 組 織 企 劃 發 起 能 力 符 合 政 策 宗 旨 並 達 到 聯 誼 效 果 的 民 間 團 體, 皆 能 得 到 政 府 的 補 助, 使 得 各 個 未 婚 男 女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機 會, 能 在 適 婚 年 齡 時 完 成 終 生 大 事, 進 而 提 高 生 育 率 相 關 處 理 情 形, 請 於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答 : 一 依 據 本 府 主 計 處 公 布,99 年 臺 北 市 新 生 兒 僅 一 萬 八 千 多 人, 男 女 結 婚 年 齡 分 別 為 33.5 歲 及 32 歲, 皆 創 歷 年 新 低 與 新 高, 為 因 應 此 社 會 現 況, 本 府 多 管 齊 下, 除 推 出 助 妳 好 孕 政 策, 也 為 現 代 工 商 社 會 中 工 作 忙 碌 且 壓 力 大 交 誼 的 時 間 過 少 的 未 婚 男 女, 提 供 各 公 司 行 號 團 體 辦 理 員 工 未 婚 聯 誼 分 攤 經 費 活 動, 申 請 通 過 者, 依 據 申 請 人 數, 每 場 活 動 分 攤 其 場 地 費 餐 費 等 希 望 透 過 分 攤 聯 誼 經 費, 讓 更 多 公 司 行 號 團 體 一 同 關 心 員 工 婚 育 的 生 活, 並 讓 未 婚 男 女 在 適 婚 年 齡 時 完 成 終 生 大 事, 進 而 促 進 生 育 意 願 二 目 前 本 措 施 係 以 期 望 本 市 企 業 團 體 關 心 員 工 婚 育 的 立 場 為 規 劃 方 向, 因 該 民 眾 所 申 請 之 主 體 不 相 符, 故 歉 難 同 意 所 請 1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質 詢 議 員 : 洪 健 益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北 北 基 重 改 分 發 回 流 缺 額, 不 應 佔 奪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權 益 說 明 : 一 北 北 基 聯 測 造 成 考 生 高 分 低 就, 台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在 各 界 抗 議 聲 浪 中, 決 定 提 出 史 上 頭 一 遭 的 改 分 發 補 救 措 施 本 席 接 獲 許 多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的 學 生 家 長 陳 情 反 應, 他 們 的 小 孩 參 加 了 二 次 基 測 亦 是 寄 333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望 能 拼 更 理 想 的 學 校, 而 今, 郝 市 長 搶 在 二 次 基 測 19 日 放 榜 前 宣 佈 重 新 分 發, 家 長 們 擔 心 小 孩 申 請 二 次 基 測 的 學 校 之 名 額 空 間 會 遭 到 壓 縮, 且 學 校 好 壞 分 佈 不 均, 對 二 次 基 測 學 生 不 公 平, 恐 造 成 另 一 個 新 的 傷 害 二 本 席 要 求 郝 市 長 及 教 育 局 應 審 慎 兼 顧 重 新 改 分 發 及 二 次 基 測 登 記 分 發 的 公 平 原 則, 不 要 重 新 改 分 發 的 回 流 缺 額, 搶 佔 了 二 次 基 測 的 名 額 空 間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 另 有 關 回 流 名 額 部 分, 將 於 前 揭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由 高 中 職 學 校 開 會 確 認, 並 另 行 公 布 1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市 長 執 政 以 來 最 痛 苦 的 兩 週, 決 定 考 生 辛 苦 準 備 的 三 年, 誰 比 較 心 酸? 說 明 : 一 陳 孋 輝 議 員 接 獲 家 長 反 映, 兒 子 就 讀 基 隆 私 立 國 中, 北 北 基 聯 測 成 績 364 分 PR80, 和 學 校 模 擬 考 PR92 相 比, 表 現 大 失 常, 學 校 鼓 勵 直 升 高 中 部, 不 斷 和 家 長 洗 腦 表 示 364 分 只 能 申 請 或 分 發 非 常 後 段 的 學 校, 於 是 考 生 與 家 長 決 定 展 開 衝 刺, 報 名 二 次 基 測, 期 許 自 己 獲 得 較 好 的 成 績 後, 進 入 理 想 的 高 中 就 讀 二 詎 料 隨 即 被 郝 市 長 昨 天 宣 布 的 補 救 措 施 倒 打 一 巴, 家 長 哭 訴 高 分 低 就 的 孩 子 有 天 上 掉 下 來 的 第 二 次 機 會, 她 的 孩 子 堅 持 到 最 後, 只 剩 一 次 機 會, 而 這 一 次 機 會 被 郝 市 長 硬 生 生 決 定 必 須 先 由 高 分 低 就 的 考 生 重 新 填 選 志 願 分 發 放 榜 後, 剩 餘 的 名 額 再 由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瓜 分, 如 果 北 北 基 聯 測 可 以 翻 牌, 為 什 麼 僅 限 高 分 低 就 的 考 生? 應 開 放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一 起 登 記 分 發 才 對, 市 長 居 然 當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是 白 癡, 一 耍 再 耍, 太 過 份 了 三 不 只 這 位 家 長 欲 哭 無 淚, 還 有 家 長 反 映 孩 子 申 請 大 直 高 中 未 錄 取, 依 國 中 給 的 學 校 排 序 登 記 分 發 板 中 ( 大 直 前 一 所 學 校 ), 他 們 家 在 333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小 巨 蛋 附 近, 依 家 長 及 考 生 實 地 走 訪, 非 尖 峰 時 間 搭 307 公 車 至 板 中 最 快 100 分 鐘, 開 學 後 估 計 每 天 往 返 車 程 至 少 4 個 小 時, 可 是 他 們 不 在 可 以 參 加 補 救 措 施 之 列, 家 長 忿 忿 不 平 表 示, 郝 市 長 眼 裡 只 看 到 高 分 低 就 的 孩 子 的 委 屈, 考 的 不 差 不 得 不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的 孩 子 就 一 定 沒 有 委 屈? 高 分 低 就 不 公 平, 自 願 高 分 低 就 總 可 以 吧! 登 記 分 發 板 中, 可 不 可 以 補 救 或 是 交 換 往 下 一 個 學 校 大 直? 起 碼 大 直 近 多 了, 寒 冬 不 必 摸 黑 就 出 門, 市 長 願 不 願 意 對 類 此 考 生 進 行 補 救? 若 不 願 意, 家 長 想 問 大 直 新 生, 有 沒 有 人 住 板 橋 想 往 上 唸 板 中, 他 願 意 交 換 高 分 低 就! 四 陳 孋 輝 議 員 說, 北 北 基 聯 測 的 荒 腔 走 板, 令 所 有 考 生 及 家 長 忍 無 可 忍 既 然 市 長 宣 布 補 救 措 施, 為 高 分 低 就 道 歉, 表 示 市 長 認 同 考 高 分 不 應 該 唸 不 夠 好 的 學 校, 那 請 市 長 一 視 同 仁, 不 論 申 請 或 登 記 分 發, 凡 是 認 為 自 己 有 可 能 唸 到 不 夠 好 或 非 心 目 中 的 志 願 學 校, 皆 可 上 網 登 記, 全 部 重 新 洗 牌, 依 分 數 重 新 分 發, 徹 底 解 決 高 分 低 就 問 題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係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於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學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三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 另 有 關 回 流 名 額 部 分, 將 於 前 揭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由 高 中 職 學 校 開 會 確 認, 並 另 行 公 布 1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秦 慧 珠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郝 市 長 龍 斌 教 育 局 康 局 長 宗 虎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政 府 政 策 大 逆 轉, 針 對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招 生 申 請 入 學 高 分 低 就 的 學 生 改 分 發, 可 能 造 成 第 二 次 基 測 學 生 的 錄 取 名 額 被 擠 壓, 請 市 政 府 及 教 育 局 審 慎 處 理 說 明 : 一 依 據 100 年 7 月 12 日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第 3 333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此 次 基 測 中 造 成 高 分 低 就 的 學 生 可 以 改 分 發 二 昨 今 (12 13) 兩 日 本 席 接 獲 許 多 家 長 反 映, 學 生 及 家 長 經 過 6 個 月 的 煎 熬 後, 考 完 基 測 等 待 分 發, 分 發 登 記 的 時 間 將 屆, 結 果 市 政 府 政 策 大 逆 轉, 對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聯 測 的 高 分 低 就 的 學 生 將 改 分 發, 家 長 及 學 生 擔 心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名 額 因 被 擠 壓 而 減 少, 造 成 學 生 極 大 的 打 擊 與 傷 害 且 ; 市 府 在 此 次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聯 測 中 並 未 公 佈 各 學 校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額, 家 長 質 疑 有 黑 箱 作 業 的 嫌 疑 三 本 席 認 為 貴 局 應 本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照 顧 北 北 基 聯 測 的 學 生, 但 亦 應 照 顧 到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學 生, 不 能 因 為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聯 測 改 分 發 造 成 第 二 次 學 測 各 校 的 名 額 減 少 ; 同 時 即 刻 公 佈 各 學 校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額, 以 消 除 家 長 及 學 生 疑 慮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係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於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學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三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 另 有 關 回 流 名 額 部 分, 將 於 前 揭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由 高 中 職 學 校 開 會 確 認, 並 另 行 公 布 1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高 分 低 就 補 救 用 外 加 名 額 -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權 益 不 變 說 明 : 一 北 北 基 登 記 分 發 之 缺 額 則 併 入 基 北 區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之 招 生 名 額 ( 即 為 全 國 第 二 次 基 測 )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也 說 明 : 凡 免 試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北 北 基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完 成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將 併 入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並 於 7 月 15 日 公 布 三 據 了 解, 全 國 第 二 次 基 測 基 北 區 考 生 共 有 6610 位, 除 了 原 本 預 定 的 10% 錄 取 名 額 外, 北 北 基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未 錄 取 的 1469 名 及 未 報 到 的 333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回 流 名 額 也 要 進 入 作 為 全 國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錄 取 名 額, 因 此 全 國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錄 取 名 額 應 比 原 本 保 留 的 10% 還 要 多 四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在 高 分 低 就 之 重 分 發 名 額 使 用 外 加 名 額, 不 能 占 用 到 二 次 基 測 應 有 之 名 額, 務 必 給 予 參 加 全 國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公 平 對 待, 讓 二 次 基 測 原 有 之 名 額 各 校 名 額 總 額 該 回 流 之 名 額 不 能 被 影 響 或 挪 用 切 勿 補 救 了 高 分 低 就 的 考 生, 卻 造 就 另 一 批 新 的 受 害 者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係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於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學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三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 另 有 關 回 流 名 額 部 分, 將 於 前 揭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由 高 中 職 學 校 開 會 確 認, 並 另 行 公 布 1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支 持 北 北 基 聯 測 續 辦 說 明 : 一 今 年 北 北 基 聯 測 發 生 許 多 風 波, 包 括 申 請 入 學 高 分 低 就 重 分 發 風 波 等, 不 過 這 些 風 波 都 肇 因 於 北 北 基 聯 測 為 第 一 次 舉 辦, 在 沒 有 參 考 基 準 之 下, 導 致 申 請 入 學 產 生 高 分 低 就, 為 避 免 明 年 再 有 爭 議, 北 北 基 聯 測 不 宜 廢 除, 否 則 又 會 因 制 度 變 動 再 一 次 產 生 爭 議 二 事 實 上, 北 北 基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為 北 北 基 自 辦, 今 年 是 第 一 次 舉 辦, 採 用 一 本 教 材, 其 成 績 使 用 北 北 基 聯 測 三 據 了 解, 現 在 7 8 年 級 學 生 進 國 中 時 就 是 一 綱 一 本 政 策, 如 果 突 然 改 變 政 策, 會 影 響 這 些 考 生 的 權 益, 同 時 再 一 次 制 度 變 動, 難 保 不 會 再 發 生 高 分 低 就 情 事 四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續 辦 北 北 基 聯 測, 切 勿 讓 升 高 中 的 方 式 一 333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年 一 變, 使 得 孩 子 與 家 長 無 所 適 從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北 北 基 聯 測 政 策 及 試 務 工 作 無 誤, 惟 因 第 一 次 辦 理, 部 分 因 素 較 不 可 控, 申 請 入 學 確 有 部 分 學 校 門 檻 過 高 等 分 發 技 術 上 未 盡 妥 適 之 處, 確 需 檢 討 改 善 二 本 府 教 育 局 研 擬 101 學 年 度 改 進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加 強 各 校 國 中 家 長 及 學 生 多 元 入 學 的 宣 導 說 明, 同 時 強 化 國 中 落 實 學 生 升 學 及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 二 )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辦 理 結 果, 督 導 各 高 中 職 適 度 調 整 101 年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門 檻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101 年 僅 辦 理 1 次 全 國 基 測 下 所 規 劃 之 各 入 學 管 道 辦 理 日 程, 妥 適 安 排 北 北 基 各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日 程 ( 四 ) 加 強 公 布 各 管 道 招 生 資 訊, 如 PR 值 量 尺 分 數 相 對 應 的 累 積 人 數 各 入 學 管 道 之 各 校 招 生 名 額, 以 及 申 請 入 學 缺 額 回 流 情 況 等 三 一 綱 多 本 選 一 本 及 共 辦 聯 測 係 北 北 基 三 市 共 同 規 劃 之 重 大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基 於 政 策 延 續 性, 經 北 北 基 三 市 共 同 評 估 後, 維 持 賡 續 辦 理 之 基 調 四 另 因 任 何 升 學 制 度 之 調 整 與 改 變 皆 應 於 學 生 進 入 國 中 教 育 階 段 前 予 以 告 知, 期 使 學 生 能 於 國 中 階 段 安 心 就 學, 學 校 亦 可 依 目 前 升 學 制 度 規 劃 相 關 升 學 輔 導 活 動 及 生 涯 探 索 課 程, 目 前 100 學 年 度 國 中 9 年 級 學 生 於 入 學 時 多 採 用 北 北 基 三 市 共 同 推 薦 版 本 之 教 科 書, 且 北 北 基 聯 測 政 策 已 宣 導 多 年, 為 維 護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及 紓 解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落 實 適 性 教 育 的 理 想,101 年 仍 將 賡 續 辦 理 北 北 基 聯 測 1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江 志 銘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大 地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仙 跡 岩 森 林 保 護 區 變 廢 墟 垃 圾 場? 說 明 : 一 仙 跡 岩 系 森 林 保 護 區 內, 然 該 區 域 內 無 論 是 大 樹 或 是 小 樹 近 半 年 來 卻 屢 屢 發 生 無 由 遭 砍 伐 的 情 形, 市 府 為 何 無 法 有 效 遏 止 亂 砍 樹 並 揪 出 砍 樹 不 法 之 人?( 如 附 件 ) 二 仙 跡 岩 內 竟 存 在 有 羽 毛 球 場? 仙 跡 岩 地 形 系 為 山 坡 地, 市 府 及 大 地 工 程 處 是 否 有 評 估 羽 毛 球 場 違 建 對 於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之 影 響 並 檢 討 是 否 違 反 地 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森 林 保 護 法 之 情 事? ( 如 附 件 ) 三 森 林 保 護 區 內 大 型 工 寮 布 帆 及 大 型 垃 圾 散 布 髒 亂 不 堪, 何 以 垃 圾 越 累 積 越 多? 請 市 府 評 估 亂 置 垃 圾 是 否 已 構 成 違 反 森 林 法 及 水 土 保 持 法 之 情 事 又 工 寮 布 帆 是 否 會 成 為 治 安 死 角? 市 府 對 於 保 護 區 內 諸 多 工 寮 布 帆 及 垃 圾 又 將 如 何 處 理?( 如 附 件 ) 四 仙 跡 岩 森 林 步 道 係 台 北 市 知 名 之 遊 憩 場 所, 然 整 體 步 道, 包 含 仙 跡 岩 在 內 卻 是 破 舊 不 堪, 除 步 道 多 處 損 壞 外, 仙 跡 岩 上 連 避 雷 針 都 已 333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倒 塌, 仙 跡 岩 有 如 廢 墟 一 般, 市 府 是 否 有 計 畫 處 裡 該 景 區 之 基 本 問 題?( 如 附 件 ) 五 針 對 上 訴 問 題 ; 市 府 該 如 何 消 除 垃 圾, 掃 除 違 建 植 林 復 育 並 消 除 水 泥 區 塊 回 復 為 森 林 風 景 區 應 有 之 貌?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大 地 工 程 處 答 : 旨 揭 質 詢 仙 跡 岩 風 景 區 之 垃 圾 違 建 及 砍 樹 是 否 違 反 地 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森 林 法, 如 何 回 復 植 生 復 育 等, 臺 北 市 大 地 工 程 處 訂 於 本 (100) 年 7 月 29 日 邀 請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釐 清 是 否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及 後 續 處 理 事 宜 1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歐 陽 龍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質 詢 題 目 : 影 帝 讚 台 北 馳 車 光 景, 機 車 族 烈 日 穿 梭 車 陣 直 喊 苦? 說 明 : 外 電 報 導, 日 前 奧 斯 卡 影 帝 湯 姆 漢 克 斯 在 主 演 愛 情 速 可 達 (LarryCrowne) 的 新 片 首 映 會 上 表 示, 我 們 都 應 該 來 騎 速 克 達 (Scooter, 輕 型 機 車 ), 洛 杉 磯 看 起 來 應 該 像 台 北 公 開 呼 籲 好 萊 塢 明 星 改 騎 機 車, 還 特 別 舉 台 北 為 例, 希 望 洛 杉 磯 仿 效 機 車 因 具 經 濟 操 作 簡 便 機 動 性 高 及 體 積 小, 是 民 眾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但 在 台 北, 機 車 交 通 問 題 始 終 未 解, 如 行 車 秩 序 差 安 全 性 低 停 車 位 少 法 令 不 周 全 工 程 設 計 不 當 等 根 據 主 計 處 提 供 台 北 市 統 計 概 要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99 年 底 台 北 市 共 有 109 萬 4,564 輛 機 車, 佔 總 機 動 車 輛 數 逾 6 成, 市 有 停 車 位 卻 僅 可 容 納 16 萬 5,516 輛 在 停 車 位 明 顯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依 據 警 察 局 及 交 通 局 最 新 統 計, 今 年 1 至 5 月 北 市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機 車 佔 31 萬 1,281 件, 平 均 每 日 舉 發 853 件 ; 其 中, 以 違 規 停 車 10 萬 5,996 件 最 多, 其 次 為 爭 道 行 駛, 佔 1 萬 7,770 件 台 北 市 道 路 總 長 度 為 1,543 公 里, 實 施 機 車 專 用 或 優 先 路 段 總 長 為 30.5 公 里, 但 多 屬 橋 梁 車 行 地 下 道 隧 道 等, 屬 於 一 般 道 路 只 有 康 湖 路 大 陸 路 承 德 路 南 京 東 路 六 段 北 平 東 路 延 平 北 路 等 共 計 7 公 里, 只 佔 道 路 總 長 0.45% 雖 然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愈 形 便 利, 但 因 政 府 缺 乏 積 極 輔 導 轉 型, 機 車 輛 數 仍 逐 年 上 升, 民 眾 仍 以 機 車 為 主, 尤 以 青 年 人 口 居 多 自 96 年 至 99 年 統 計,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共 有 50,764 次 ; 其 中 18 歲 以 上 至 22 歲 之 青 年, 肇 事 案 件 占 15,126 次, 超 過 3 成, 是 一 般 人 4 倍 回 顧 以 往, 道 路 斷 面 設 計 與 路 權 範 圍 大 小 僅 在 一 般 道 路 的 外 側 規 畫 一 個 機 慢 車 混 合 車 道 供 機 慢 車 使 用, 導 致 機 車 行 駛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機 車 無 法 在 機 車 道 安 全 行 駛 為 確 保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提 高 道 路 安 全 措 施 或 改 善 交 通 環 境 有 其 迫 切 3338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需 求 根 據 新 工 處 最 新 統 計, 今 年 1 至 6 月, 台 北 市 以 中 正 路 補 洞 最 為 頻 繁, 平 均 每 4 天 就 補 1 次, 其 次 為 中 央 北 路 一 段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文 林 路 仰 德 大 道 一 段 本 席 認 為, 為 改 進 機 車 行 車 秩 序 減 少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應 強 化 機 車 安 全 管 理, 改 善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施, 提 供 機 車 合 理 使 用 空 間, 才 能 有 效 維 護 機 車 路 權, 以 維 護 機 車 用 路 人 用 路 之 權 益 短 期 內 因 機 車 數 量 龐 大, 持 有 與 使 用 仍 不 易 減 少, 本 席 要 求 交 通 局 積 極 推 動 大 眾 運 輸 政 策, 鼓 勵 機 車 族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增 加 路 外 停 車 空 間, 以 節 制 機 車 使 用 數 量 請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改 進 檢 討, 並 回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有 關 機 車 行 車 秩 序 不 佳 停 車 位 不 足 行 駛 空 間 不 足 及 道 路 路 面 安 全 措 施 等 議 題, 本 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行 車 秩 序 不 佳 減 少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一 節, 本 府 將 持 續 加 強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建 立 尊 重 路 權 觀 念, 律 定 宣 導 期 及 勸 導 期, 並 於 重 要 幹 道 規 劃 重 型 機 車 巡 邏 路 線, 強 化 機 車 重 點 違 規 執 法, 落 實 汽 機 車 分 流 措 施, 並 且 針 對 易 肇 事 地 點 持 續 進 行 防 治 改 善 及 加 強 宣 導 措 施 ( 二 ) 機 車 停 車 位 不 足 一 節, 依 據 行 政 院 82 年 函 頒 之 改 善 停 車 問 題 方 案 中 所 述 停 車 需 求 可 區 分 為 車 輛 持 有 與 車 輛 使 用 2 種 ; 車 輛 持 有 之 自 用 停 車 需 求, 需 由 住 宅 建 築 物 附 設 之 車 位, 以 及 住 宅 區 內 的 其 它 合 法 停 車 空 間 予 以 滿 足, 本 府 於 相 關 審 查 中 均 要 求 建 築 物 應 滿 足 自 身 需 求, 以 避 免 將 停 車 問 題 路 外 化 ; 而 車 輛 使 用 所 造 成 之 公 共 停 車 需 求, 先 進 國 家 多 以 車 輛 持 有 數 之 15% 至 20% 予 以 估 計, 此 一 需 求 須 由 建 築 物 專 用 停 車 場 與 市 區 之 路 邊 及 路 外 公 共 停 車 場 滿 足, 目 前 本 市 機 車 公 共 停 車 位 已 超 過 車 輛 數 15% 之 標 準, 惟 本 府 將 持 續 檢 討 路 邊 汽 機 車 格 位 配 置 之 合 理 性, 並 檢 討 機 車 供 給 不 足 地 區, 於 路 外 停 車 場 規 劃 機 車 停 車 格 位, 朝 停 車 路 外 化 方 向 努 力 ( 三 ) 機 車 路 權 及 行 駛 空 間 不 足 一 節, 查 機 車 專 用 道 可 將 汽 機 車 分 流, 有 助 於 行 車 安 全, 惟 實 質 推 動 上 仍 有 其 限 制 與 條 件, 故 本 市 初 期 於 郊 區 道 路 或 沿 街 面 活 動 及 臨 停 行 為 較 不 頻 繁 之 路 段 佈 設 機 車 專 用 ( 優 先 ) 道, 目 前 業 於 南 京 東 路 六 段 麥 帥 一 橋 ( 東 興 路 至 堤 頂 大 道 ) 建 國 高 架 ( 忠 孝 東 路 - 長 安 東 路 ) 大 度 路 ( 第 一 迴 轉 道 - 立 德 路 口 ) 承 德 路 ( 石 牌 路 - 中 正 路 口 ) 及 各 聯 外 橋 樑 等 23 處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 另 於 大 度 路 ( 立 德 路 口 以 東 至 大 度 路 155 號 ) 大 度 路 ( 大 業 路 至 大 度 路 150 巷 口 ) 康 湖 路 民 權 隧 道 金 龍 隧 道 等 5 處 設 置 機 車 優 先 道 另 本 市 市 區 大 部 分 路 段 係 混 合 土 地 使 用, 路 邊 臨 時 停 車 需 求 高 ( 包 括 臨 時 停 車 購 物 計 程 車 公 車 停 靠 上 下 客 店 家 裝 卸 貨 等 因 素 ), 本 府 將 持 續 蒐 集 路 型 車 流 需 求 及 沿 街 面 活 動 等 相 關 資 料 後, 檢 討 主 次 要 道 路 佈 設 機 車 專 用 ( 優 先 ) 道 或 慢 車 道 之 可 行 性 ( 四 ) 加 強 道 路 路 面 安 全 措 施 ㄧ 節, 本 府 推 動 路 平 專 案, 計 畫 自 98 年 至 103 年 完 成 本 市 主 要 道 路 更 新, 尚 未 辦 理 更 新 之 路 段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3339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程 處 轄 區 分 隊 持 續 巡 查 維 護, 以 維 機 車 騎 士 等 用 路 人 之 行 車 安 全 二 本 府 亦 持 續 推 動 大 眾 運 輸 政 策, 以 期 達 到 降 低 私 人 運 具 之 效 1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教 育 局 都 發 局 質 詢 題 目 : 本 席 呼 籲 大 巨 蛋 應 考 慮 替 代 方 案, 以 應 變 解 約 之 可 能 說 明 : 一 近 日 大 巨 蛋 爭 議 不 斷, 本 席 認 為, 市 府 應 思 考 解 約 之 可 能, 並 擬 替 代 方 案 本 席 建 議, 替 代 方 案 應 儘 量 維 護 原 址 的 風 貌 以 及 增 加 綠 化 的 比 例 二 本 席 認 為, 未 來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藝 術 中 心 完 成 之 後, 本 市 是 否 還 需 要 大 型 的 表 演 場 地 值 得 商 榷 本 市 也 不 可 能 常 態 型 的 舉 行 大 型 棒 球 賽 事, 因 此 本 席 要 求, 為 了 避 免 大 巨 蛋 未 來 成 為 蚊 子 館, 市 府 應 儘 速 擬 定, 大 巨 蛋 解 約 後 的 替 代 方 案 三 本 席 仍 再 次 具 體 建 議, 松 山 菸 廠 應 朝 低 密 度 開 發 及 綠 化 為 主, 本 席 多 次 呼 籲 松 山 菸 廠 現 址 應 作 為 森 林 公 園, 或 是 比 照 現 行 的 松 煙 文 化 園 區 的 模 式, 允 許 25%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作 為 附 屬 事 業 開 發, 低 密 度 的 藝 術 文 化 園 區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大 型 室 內 體 育 館 開 發 計 畫 案 ( 大 巨 蛋 案 ) 為 一 個 容 納 4 萬 席 位 的 室 內 棒 球 場 和 各 類 展 演 活 動 的 場 館, 採 BOT 方 式 辦 理, 由 遠 雄 巨 蛋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興 建 營 運, 自 負 盈 虧 本 案 列 為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之 一, 基 地 規 劃 綠 覆 面 積 超 過 法 定 綠 覆 率 50%, 實 際 綠 覆 率 達 60.07%, 且 依 環 評 決 議 未 來 應 取 得 銀 級 以 上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及 標 章 本 府 會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依 法 依 約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1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都 市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請 問 類 似 本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上 大 同 高 中 校 地 鄰 圍 牆 邊, 東 邊 都 市 計 畫 劃 為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情 形 有 多 少? 說 明 : 一 學 校 為 地 方 所 必 要, 人 們 學 孟 母 三 遷 總 喜 歡 以 學 校 為 鄰 二 大 多 學 校 為 完 整 街 廓, 學 校 圍 牆 邊 通 常 除 人 行 道 外 便 是 馬 路 或 巷 道, 住 宅 商 業 區 都 在 馬 路 或 巷 道 的 對 面 三 就 上 述 一 般 完 整 街 廓 之 學 校 週 邊, 也 常 會 因 學 校 校 園 圍 牆 而 中 斷 原 本 熱 絡 的 一 樓 店 家 的 商 業 機 能, 尤 其 在 大 馬 路 上 的 學 校 尤 甚 四 今 日 經 過 時 常 通 行 的 建 國 北 路 長 春 路 口, 赫 然 發 覺 建 國 北 路 這 些 大 3340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樓 的 後 牆 是 緊 臨 著 學 校 圍 牆 邊 蓋 的, 而 一 樓 沿 街 店 面 之 商 機 並 未 因 學 校 而 中 斷 五 上 述 二 例, 孰 優 孰 劣, 各 有 不 同 看 法, 但 一 般 大 多 採 學 校 為 一 完 整 街 廓, 所 以 本 席 想 了 解 類 此 大 同 高 中 情 形 有 多 少 相 同 學 校? 又 當 年 都 市 計 畫 係 何 年 通 過? 通 過 之 背 景 緣 由 亦 請 一 併 覆 知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查 大 同 高 中 係 屬 高 中 用 地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係 本 府 45 年 5 月 4 日 北 市 工 字 第 14417 號 公 告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圖 內 劃 定 學 校 預 定 地, 又 本 府 為 解 決 本 市 市 立 高 中 每 班 人 數 過 高 及 學 生 就 讀 高 中 之 實 際 需 求, 嗣 於 85 年 11 月 28 日 府 都 二 字 第 85080339 號 公 告 變 更 台 北 市 立 大 同 明 倫 華 江 永 春 陽 明 和 平 國 中 部 分 用 地 為 高 中 用 地 暨 變 更 辛 亥 段 四 小 段 267-2 地 號 土 地 為 道 路 用 地 計 畫 案 內 變 更 為 高 中 用 地 迄 今 二 另 有 關 本 市 商 業 區 及 住 宅 區 毗 鄰 學 校 用 地 之 情 形, 因 相 關 資 料 需 時 彙 整, 俟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彙 整 後 再 行 函 復 2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環 保 局 質 詢 題 目 : 如 果 以 全 台 灣 空 氣 品 質 最 好 ( 污 染 最 少 ) 為 滿 分, 本 市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應 排 在 多 少 分 的 等 級? 本 市 空 氣 污 染 之 來 源 為 何? 解 決 這 些 空 氣 污 染 之 方 法 為 何? 需 花 費 多 少 金 額?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一 目 前 國 內 空 氣 品 質 狀 況 係 以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PSI 作 為 評 定,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P SI 值 係 依 據 監 測 資 料 將 當 日 空 氣 中 粒 徑 小 於 10 微 米 以 下 之 懸 浮 微 粒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一 氧 化 碳 及 臭 氧 等 空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以 其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程 度 分 別 換 算 出 不 同 污 染 物 之 副 指 標 值, 再 以 當 日 各 副 指 標 值 之 最 大 值 為 該 測 站 之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值 PSI,PSI 值 0~50 為 良 好,PSI 值 51~100 為 普 通,PSI 值 101~199 為 不 良,PSI 值 200~299 為 非 常 不 良,PSI 值 大 於 300 為 有 害 二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於 99 年 發 生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PSI 大 於 100( 即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 之 比 率 僅 為 0.55%, 為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83 年 全 國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網 建 置 以 來 最 佳 紀 錄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一 般 均 可 維 持 在 良 好 及 普 通 等 級 三 本 市 空 氣 污 染 來 源 包 括 固 定 污 染 源 如 商 業 鍋 爐 焚 化 廠 餐 飲 業 加 油 站 等, 移 動 污 染 源 如 柴 油 車 汽 油 車 及 機 車 尾 氣 排 放, 營 建 工 地 施 工 及 露 天 燃 燒 等 都 會 型 逸 散 污 染 排 放 ; 為 防 制 空 氣 污 染, 本 府 環 保 局 採 勤 查 重 罰 方 式, 歷 年 均 執 行 固 定 污 染 源 稽 查 檢 測 車 輛 排 氣 及 油 品 檢 查 及 工 地 粒 狀 物 稽 查 等 污 染 取 締 工 作, 另 透 過 業 者 法 規 及 污 染 防 制 技 術 宣 導, 由 輔 導 層 面 協 助 業 者 落 實 各 項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期 以 稽 查 及 宣 導 雙 管 齊 下, 降 低 各 類 空 氣 污 染 四 為 執 行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工 作, 本 府 環 保 局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每 年 均 編 列 各 項 334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及 維 護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以 100 年 度 為 例, 共 編 列 歲 出 費 用 91,904,912 元, 因 空 氣 品 質 之 改 善 需 仰 賴 長 期 持 續 推 動 污 染 取 締 及 各 項 相 關 措 施, 本 府 環 保 局 將 持 續 努 力, 以 達 到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及 維 護 民 眾 健 康 之 目 標 2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質 詢 題 目 : 臺 中 市 四 條 免 費 公 車 9.1 上 路, 臺 北 卻 難 產! 說 明 : 一 報 導 指 出, 台 中 市 府 完 成 四 條 免 費 公 車 新 路 線 的 評 選, 包 括 和 平 山 環 線 新 社 山 環 線 海 環 線 與 豐 安 環 線, 從 9 月 1 日 起 上 路 二 台 北 市 府 年 初 曾 宣 佈,7 月 起 試 辦 11 條 市 民 小 巴 及 29 條 山 區 路 線 公 車 轉 公 車 半 價 優 惠, 但 又 因 種 種 問 題 而 延 至 9 月 後 才 會 上 路 三 本 席 從 民 國 79 年 至 今, 多 次 口 頭 或 書 面 質 詢 有 關 免 費 公 車 的 議 題, 希 望 漸 進 式 的 達 到 全 市 搭 公 車 免 費 與 棋 盤 式 公 車 路 線 的 目 標, 但 市 府 的 腳 步 總 是 畏 縮 不 前 本 席 於 民 國 83 年 提 書 面 質 詢 希 望 郊 區 民 眾 配 合 2 小 時 內 免 費 轉 乘 制 度, 可 迅 速 到 達 市 區 任 何 地 方, 至 今 快 20 年, 市 府 才 跨 一 小 步, 要 試 辦 公 車 轉 公 車 半 價 優 惠, 而 且 上 路 時 間 一 再 拖 延 四 世 界 各 先 進 城 市 的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巴 黎 首 爾 超 過 7 成 ; 東 京 香 港 逾 8 成, 但 依 交 通 部 今 年 4 月 所 做 的 民 眾 日 常 使 用 運 具 狀 況 調 查, 台 北 市 99 年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卻 只 有 37.6%, 較 98 年 只 成 長 3.5%, 而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率 達 42.8, 較 98 年 只 減 少 3.5% 從 以 上 數 字 也 可 顯 示, 台 北 市 在 鼓 勵 民 眾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努 力 不 夠 誘 因 不 足 五 節 能 減 碳 似 乎 已 成 為 口 號! 據 環 保 局 資 料 顯 示,98 年 度 空 汽 污 染 源 之 一 的 懸 浮 微 粒, 台 北 年 平 均 為 49.7, 較 東 京 約 25 巴 黎 約 26 等 等 國 際 都 會 城 市 來 的 高 懸 浮 微 粒 中 又 以 車 輛 行 駛 揚 塵 及 機 動 車 輛 佔 58%, 另 個 空 汽 污 染 來 源 一 氧 化 碳 則 近 100% 來 自 汽 機 車 六 為 了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改 善 嚴 重 空 污 情 況, 本 席 再 度 呼 籲 儘 速 實 施 全 市 公 車 轉 公 車 半 價 優 惠, 進 而 免 費 公 車 轉 公 車, 最 後 達 到 全 市 公 車 免 費 的 終 極 目 標 公 車 互 轉 優 惠 措 施, 再 配 合 棋 盤 式 路 線, 市 區 交 通 流 暢, 一 定 會 提 高 民 眾 搭 乘 公 車 的 意 願, 如 此 才 能 加 速 達 到 汽 機 車 大 減 量 七 本 市 聯 營 公 車 98 年 營 收 總 計 約 100 億, 而 市 府 各 類 補 助 約 40 億, 因 此 若 要 達 到 全 市 免 費 公 車, 勢 必 至 少 還 得 再 增 加 60 億 的 支 出 但 本 席 認 為, 只 要 市 府 有 心, 漸 進 式 的 實 施, 再 有 完 善 的 配 套 方 案, 例 如 減 少 停 車 場 興 建 檢 討 牌 照 稅 增 加 車 廂 廣 告 收 入 等 等 打 造 無 碳 城 市 行 人 和 單 車 族 的 天 堂, 盼 台 北 市 領 世 界 之 牛 耳 334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本 市 公 車 間 轉 乘 優 惠 計 畫 涉 及 需 修 改 車 上 驗 票 機 與 相 關 系 統, 因 受 公 車 業 者 申 請 交 通 部 補 助 購 買 之 多 卡 通 驗 票 機 作 業 程 序 延 宕 而 延 後 實 施, 惟 本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仍 積 極 協 調 辦 理 二 本 市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加 上 步 行 與 自 行 車 等 已 達 57.1%, 以 免 費 公 車 來 吸 引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者 轉 移 至 大 眾 運 輸 的 效 果, 尚 需 進 一 步 探 討, 另 查 本 市 聯 營 公 車 99 年 載 客 數 為 6 億 4,747 萬 8,765 人 次, 若 全 面 實 施 免 費 公 車, 所 需 經 費 為 102 億 8,267 萬 5,015 元, 經 費 相 當 龐 大, 且 如 實 施 免 費 公 車 運 量 將 再 成 長, 所 需 經 費 亦 需 增 加, 在 無 額 外 固 定 財 源 支 應 下, 勢 必 加 重 本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排 擠 其 他 施 政 工 作 三 本 市 市 區 公 車 營 運 係 以 永 續 經 營 及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為 目 標, 為 鼓 勵 民 眾 搭 乘, 本 府 除 積 極 維 持 公 車 合 理 票 價, 針 對 民 眾 支 付 之 票 價 與 依 實 際 營 運 成 本 核 算 之 運 價 間 差 額 則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補 貼, 並 針 對 孩 童 學 生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搭 乘 優 惠, 另 因 應 特 殊 活 動 或 區 域 管 制 需 求 亦 提 供 免 費 公 車, 如 掃 墓 公 車 二 殯 懷 恩 專 車 及 花 博 接 駁 車 等, 免 費 公 車 將 依 此 特 性 繼 續 提 供 2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北 北 基 聯 測 高 分 低 就, 重 新 分 發 應 採 增 額 錄 取 避 免 傷 害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權 益 案 由 : 第 一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造 成 考 生 高 分 低 就, 市 府 宣 布 以 重 分 發 作 為 補 救, 惟 分 發 名 額 卻 占 去 二 次 基 測 之 考 生 名 額, 對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無 異 形 同 二 次 傷 害, 爰 要 求 市 府 應 立 即 採 取 新 的 補 救 方 式, 北 北 基 聯 測 高 分 低 就 重 新 分 發, 應 採 取 增 額 錄 取 方 式, 以 維 護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之 權 益 說 明 : 一 第 一 次 北 北 基 聯 測, 因 為 是 第 一 次 試 辦, 在 沒 有 錄 取 的 參 考 依 據 下, 許 多 考 生 及 家 長 免 強 以 去 年 基 測 的 錄 取 分 數 做 為 參 考, 結 果 造 成 台 北 市 考 生 高 分 低 就 的 情 形 有 人 高 分 低 就, 就 有 人 低 分 高 就, 或 許 能 破 除 明 星 學 校 的 迷 思, 這 也 不 全 然 是 壞 事 然 而, 台 北 市 學 生 高 分 低 就, 往 往 必 須 到 新 北 市 學 校 就 讀, 每 天 往 返 通 勤 甚 是 不 便, 這 完 全 違 背 高 中 社 區 化 的 目 標, 自 然 引 起 家 長 及 學 生 的 強 烈 反 彈 二 在 第 一 時 間 上, 許 多 考 生 及 家 長 就 將 意 見 在 郝 市 長 的 臉 書 上 反 應, 如 此 強 烈 而 直 接 的 民 意 反 映, 市 府 卻 在 兩 星 期 內 毫 無 作 為, 先 是 堅 持 不 重 新 分 發, 讓 許 多 考 生 放 棄 而 參 加 二 次 基 測 然 而, 市 府 卻 在 二 次 基 測 結 束 後, 宣 布 得 以 重 新 分 發 作 為 補 救, 而 重 新 分 發 之 名 額 卻 是 包 含 在 二 次 基 測 錄 取 名 額 之 中 這 對 考 生 而 言 等 於 是 欺 騙, 不 僅 是 精 神 上 受 到 二 次 傷 害, 權 益 更 是 大 受 影 響 334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三 考 試 制 度 的 公 信 力 是 建 立 在 公 平 與 誠 信 原 則 上, 對 於 二 次 基 測 學 生 原 本 所 預 估 的 錄 取 名 額, 就 是 其 奮 鬥 目 標 然 而, 在 參 加 考 試 之 後, 才 得 知 名 額 縮 減, 這 種 欺 騙 的 傷 害, 更 甚 於 考 試 失 常 的 懊 惱 為 了 彌 補 高 分 低 就 者 的 傷 害, 去 傷 害 另 一 群 考 生, 這 絕 非 考 試 目 的 如 果, 市 府 認 為 高 分 低 就 是 制 度 不 足 的 缺 失 所 造 成 傷 害 需 要 給 予 補 救, 應 該 是 採 取 增 額 錄 取, 而 非 稀 釋 報 考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的 錄 取 名 額, 破 壞 公 平 性 四 在 基 測 招 生 簡 章 中, 各 校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北 北 基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之 缺 額 ( 含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之 餘 額 ), 均 須 併 入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也 就 是 說, 北 市 府 依 法 應 將 缺 額 留 給 第 二 次 基 測 的 考 生, 這 是 二 次 基 測 考 生 的 專 屬 權 利, 而 高 分 低 就 的 重 新 分 發 的 錄 取 名 額, 應 採 增 額 錄 取, 方 符 合 依 法 行 政 及 兼 顧 考 生 權 益 的 作 法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邇 來 部 分 學 生 及 家 長 反 映, 參 加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與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成 績 有 落 差 乙 節, 引 起 媒 體 民 代 師 生 及 家 長 等 諸 多 關 切 ; 本 府 乃 與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代 表 經 過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定 對 於 經 北 北 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學 生 感 受 高 分 低 就 者, 進 行 改 分 發 的 補 救 措 施 二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係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於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學 生 報 到 後 所 遺 缺 額, 若 因 申 請 入 學 改 分 發 佔 用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名 額, 將 以 增 額 方 式 處 理, 惟 需 增 額 情 形, 要 待 基 北 區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情 形 後, 才 能 作 最 後 確 定 三 北 北 基 3 市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全 國 基 測 並 欲 就 讀 北 北 基 3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者, 入 學 管 道 為 基 北 區 100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前 揭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業 於 100 年 5 月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中 業 載 明 高 中 職 各 科 組 招 生 人 數, 已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將 不 因 辦 理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而 減 少 ; 另 有 關 第 二 次 基 測 後, 各 校 的 招 生 名 額 部 分, 為 維 護 所 有 考 生 權 益, 在 本 ( 臺 北 ) 市 在 和 教 育 部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開 會 達 成 共 識 之 後, 確 定 第 二 次 基 測 登 記 分 發 的 招 生 名 額 數 量 及 開 缺 學 校, 均 會 依 照 基 北 區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登 記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全 數 回 流 2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北 北 基 聯 測 改 分 發, 考 生 沒 資 訊 如 何 填 志 願? 說 明 : 根 據 教 育 局 針 對 北 北 基 聯 測 採 行 的 申 請 入 學 改 分 發 制 度, 一 個 考 生 334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至 多 只 能 填 兩 個 志 願, 請 問 目 前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各 校 釋 出 名 額 分 別 為 多 少? 估 計 將 有 多 少 考 生 可 能 參 加 改 分 發? 當 初 申 請 入 學 因 為 沒 有 落 點 分 數 可 參 考 而 被 高 分 低 取 的 考 生, 現 在 如 果 無 法 獲 得 上 述 資 訊 如 何 選 填 志 願? 國 家 教 研 院 吳 清 山 院 長 直 指 此 次 改 分 發 任 何 人 都 無 法 做 準 確 的 落 點 分 析, 基 測 專 家 也 指 改 分 發 根 本 是 一 場 賽 局, 請 問 教 育 局 現 在 提 供 了 甚 麼 資 訊 給 考 生? 如 何 讓 考 生 不 再 如 盲 人 摸 象 般 瞎 填 志 願?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檢 送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1 份,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各 招 生 學 校 缺 額 業 載 明 於 前 揭 一 覽 表 中 二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改 分 發 作 業, 係 以 北 北 基 高 中 職 100 學 年 度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各 校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為 改 分 發 之 門 檻, 為 避 免 校 際 排 名 增 加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且 考 量 本 市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以 均 質 發 展 並 發 揮 學 校 特 色, 爰 入 學 改 分 發 作 業 學 生 於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查 閱 是 否 達 到 欲 申 請 改 分 發 學 校 之 錄 取 門 檻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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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家長們不想再聽 郝 抱歉 應當機立斷停辦北北基聯測 說 明 一 郝市長 請問您口口聲聲採行 一綱一本 能減輕學子壓力 到底 減少在哪裡 怎麼北市補習班家數越來越多 二 今年舉辦的北北聯測從頭到尾也是錯誤連篇 宛如鬧劇 不僅命題 背離當初所訂的 中間偏易 原則 根本中間 偏難 後來又搞 出申請入學 高分低取 大烏龍 現在又宣布將二次基測名額釋出 讓 高分低取 的考生可以改分發 簡直越補越大洞 連帶犧牲二 次基測考生的權益 三 更何況 2014 十二年國教就要上路 屆時七成五的國中生將免試入 學 您的北北基聯測也會面臨停辦的命運 郝市長 拜託您行行 郝 教育政策要有長遠規劃 請不要再拿 學生當白老鼠做實驗 考生及考生家長不想再聽到無濟於事的道歉了 請立即廢除一綱一本以及停辦北北基聯測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答 一 本府提出 北北基一綱一本及共辦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政策 係希望 能在 一綱多本政策 及配合國中基本學力測驗考科前提下 選擇最適單 一版本教科書 以解決一綱多本引發之課程銜接 學習壓力及學生升學與 轉學經濟負擔等問題 二 北北基聯測係以評量學生於國中教育階段所習得之基本能力為目的 以國 民中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為命題依據 並以推薦版本之學習概念為範 圍 試題背景以國中學生生活情境與生活經驗的試題為優先考慮 測驗題 型 測驗學科分數 量尺分數及寫作測驗評分級分別等 以及試題難度分 配採 中間偏易 為原則 均與全國基本學力測驗一致 三 北北基 3 市國中畢業生報考全國基測並欲就讀北北基 3 市高中職學校者 入學管道為 基北區 100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前揭登記 分發入學簡章業於 100 年 5 月公告 發售 簡章中業載明高中職各科組招 生人數 已公告之招生名額將不因辦理 北北基高中職 100 學年度聯合申 請入學學生改分發 而減少 另有關第二次基測後 各校的招生名額部分 為維護所有考生權益 在本 臺北 市在和教育部 新北市 基隆市開會 達成共識之後 確定第二次基測登記分發的招生名額數量及開缺學校 均 會依照 基北區高中職 100 學年度登記分發招生簡章 規定 全數回流 四 有關近來部分學生及家長反映北北基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管道 學校 錄取分數落差乙節 本府教育局已多次邀集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教育局 處 及學校代表 針對今年各界所反映申請入學高中職招生門檻設定及 各招生資訊公布等問題開會檢討 以作為規劃未來升學制度之參考 3372

五 北北基聯測政策自 96 年度開始規劃 98 年度起開始宣導 為貫徹政策之 延續性 及保障 100 學年度國中 9 年級學生已知的升學管道及權益 101 年度將續辦北北基聯測 2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 高嘉瑜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臺北市新工處 質詢題目 關於長壽橋南港端的自行車牽引溝 請問何時完工 說 明 關於成美長壽橋南港端 左岸 自行車牽引溝 本席已於 100 年 7 月 11 日辦理會勘 會勘結果說明市府會儘速動工 請問經過市府評估規 劃後後 將於何時動工 何時完工 上述問題 煩請於一周內詳細回覆本席辦公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有關長壽橋南港端階梯設置腳踏車牽引溝事宜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已交付 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規劃設計 預訂於 100 年 8 月 1 日邀高議員嘉瑜 玉成里辦 公處及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確認設計方案 另施工部 分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將檢討年度預算結餘情形辦理改善 2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 陳孋輝 質詢對象 商業管理處 質詢題目 網咖距學校不及 200 公尺 商管處放任違規營業 說 明 一 松山區富錦街 509 號經營 波比王朝 網咖 該址為住宅用地 民 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比照第三種住宅區 不得作為娛樂服務業電 腦網路遊戲業使用 且該網咖緊鄰民生國中 新東街 30 巷 1 號 及 民族國小 民生東路 4 段 97 巷 7 號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 治條例第 8 條規定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上道路 並應距離高中 高職 國中 國小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 二 商管處 5 月 23 日前往查察 波比王朝 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 即營業 並查獲店內有未滿 15 歲少年正在消費玩遊戲 處 5 萬元罰 鍰 限文到 5 日內改善 三 如何改善 修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放寬第三種住宅區營業網 咖 還是遷移民生國中 民族國小 讓距離超過 200 公尺以上 不 可能的事情 限期改善有何意義 波比王朝 五月中旬違規營業 迄今 不見市府積極處理 倒是搬出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違反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暨臺北市資 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重大違規事件行政執行作業要點 規定處 3373

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業務達四次仍繼續違規營業者 視為重大違規 事件 報行程序第一次處怠金 10 萬元 第 2 次 20 萬元 處怠金 2 次仍續違規營業者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 斷水斷電 四 集滿 4 次違規營業 換市府 1 次積極作為 這是什麼道理 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不可能放寬 學校也不可能搬走 商管處還要等業 者繼續違規 抱著賺怠金的心態 還是變相鼓勵 鼓勵業者不要信 道市府 自砸公權力的招牌 五 商管處的無能令家長及兩位校長心急如焚 深怕孩子耽溺網咖影響 身心 一再向陳孋輝議員反映 請轄區三民派出所加強站崗 遏止 青少年前往消費 尤其 5 月 22 日北北基聯測結束後 七月暑假到來 所有學生大放鬆 更是防不勝防 商管處卻無要無緊 放任波比王 朝違規營業 六 陳孋輝議員表示 商管處無視違規有無可能改善 冠上 重大 兩 字即免其責 官僚心態昭然若揭 乾脆慢慢等 等到市長卸任再處 理算了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產發局 答 一 查於本市松山區富錦街 509 號 1 樓經營資訊休閒業之 巨峰行 未依臺北 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地址登記 違反該自 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臺北市商業處分別於 100 年 5 月 31 日 100 年 7 月 11 日裁處罰鍰新臺幣 1 萬元及 3 萬元 並命令停止經營資訊休閒業在 案 另該商號因違規容留青少年經本府相關局處查獲 臺北市商業處分別 於 100 年 5 月 25 日 100 年 7 月 14 日裁處罰鍰新臺幣 5 萬元及 3 萬元 並限期改善在案 二 如該址經命令停止經營資訊休閒業仍續違規營業 符合 臺北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暨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重大違規事件行政執行作業要點 規定之 重大違規事件時 將依該作業要點執行 2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質詢議員 王世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交通局林局長志盈 質詢題目 交通樞紐大打結 交九轉運設計差 說 明 一 本市交九轉運站規劃原意是為了紓解台北車站交通並統一管理 統 一轉運 但交九轉運站完工迄今問題不斷 內部設計不良造成車禍 事故頻傳 且車道僅有一線 有事故發生時 讓後來車輛無法通行 交通大打結 乘車民眾權益受損 主管交通政策及規劃執行之交通 局及公共運輸處 無能為力 任由惡性循環 本席認為應該負起最 大責任 市長應嚴加懲處 二 轉運站應以交通設施為主要 為優先 商業娛樂設施為輔 但台北 3374

交九轉運站為了達到完全商業目的 縮小轉運站量體 擴大娛樂設 施面積 反客為主 且整個轉運站的停車格設計非常差勁 空有之 停車格 竟然放任擺放垃圾雜物 沒有妥善運用 都是交九轉運站 效率不佳之原因 三 交九轉運站將計程車停靠站設置於建物內 但沒有做好妥善之動線 指示及相關配套規劃 造成計程車司機多僅能驚險於市民大道及承 德路口載送乘客 市府有關單位因規劃不用心 讓乘客及用路人之 權益大大受損 本席要求交通局不僅應亡羊補牢 針對交九轉運站 動線不佳 政策錯誤 設計瑕疵 具體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更需提 出改善計畫及限期改善 彌補政策殺人之現況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臺北轉運站自 98 年 8 月 19 日營運迄今 每月進入轉運站車次數平均約 7. 2 萬車次 轉運站各項車位車道設計均由民間機構委託專業單位依相關規 範檢討設計 另該站營運業者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萬達通 公司 已訂定車道受阻狀況之相關應變機制 且於站內設置專屬拖吊車 倘發生車道受阻時 將立即啟動調撥車道機制 並由站內拖吊車排除事故 車輛 以降低因事故造成場站壅塞情事 二 轉運站設施係以 符合計畫功能需求 為首要考量 而非以樓地板面積規 模大小比例作為設置依據 故轉運站設置規模 係根據對於此區域運量的 預估 以考量並規劃轉運站為輸運估計運量所需設置月台數 內部交通動 線 須容納旅客人數與應設置之附屬設施數量 本案轉運站月台數 業經 本府交通局考量整體交通狀況後 設定本案長途客運轉運站需求為應設置 32 座上 下車月台 備用月台 16 座 且因本案經營期限 50 年間 故同時 預留視實際需求申請調整的機制 相關面積則應互相配合調整 而非以轉 運站樓地板面積或轉運站樓地板與整體開發總樓地板面積比例 作為要求 的基礎 現於未使用之備用車位擺放垃圾子車 係為便利客運業者放置到 站整備車輛所清出之垃圾所調配 本府交通局 公共運輸處 已要求萬達 通公司確實維持周邊清潔 三 依 臺北車站交九用地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規定 本案所需之計程車臨停 需求空間應於地下層留設 以降低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 之外部交通衝擊 爰於開發西側地下 1 樓設置計程車排班區 另針對計程 車及小客車於承德路側違規臨停上下乘客 阻礙公車停靠及影響當地交通 部分 已請交通警察大隊及當地分局加強違停車輛之驅離及取締 並請交 九開發案營運業者轉知案內承租單位 計程車及大 小客車禁止於承德路 側上 下客 並於建物內加強設置 計程車排班區 導引指標 及於各項 設備文宣資料加註前往地下計程車排班區動線資料 以引導旅客前往搭車 2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洪健益 質詢對象 台北市體育處 3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