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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手 冊 資 料 1

2 目 錄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3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日 程 表...4 參 加 人 員 名 錄 暨 座 位 表...5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衛 生 局 業 務 報 告...10 消 防 局 業 務 報 告...12 稅 捐 稽 徵 局 業 務 報 告...13 文 化 局 業 務 報 告...16 環 保 局 業 務 報 告...17 政 風 處 業 務 報 告...19 社 會 處 業 務 報 告...21 教 育 處 各 科 業 務 報 告 督 學 科 業 務 報 告...23 學 管 科 業 務 報 告...28 教 科 業 務 報 告...44 社 教 科 業 務 報 告...62 體 健 科 業 務 報 告...90 特 教 科 業 務 報 告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新 竹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體 育 場 業 務 報 告 財 團 法 人 普 仁 關 懷 基 金 會 簡 介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仁 愛 中 )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石 光 ) 師 友 月 刊 / 處 長 談 新 竹 縣 雲 端 學 園 發 言 單 2

3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ㄧ 依 據 :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闡 述 教 育 政 策 溝 通 教 育 理 念 凝 聚 共 識, 期 許 校 長 掌 握 辦 學 方 向 及 重 點, 以 落 實 教 育 政 策 ( 二 ) 提 供 教 育 新 知, 分 享 辦 學 的 理 念, 建 立 宏 觀 的 視 野, 增 進 校 長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本 縣 教 育 品 質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之 施 政 主 軸, 建 立 創 新 思 維, 追 求 卓 越, 提 昇 學 校 效 能, 發 展 各 具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三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中 正 民 學 四 會 議 日 期 : 民 101 年 2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五 地 點 :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第 一 研 習 室 六 參 加 人 員 :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代 表 ( 二 ) 本 縣 各 民 中 學 校 長 ( 三 ) 承 辦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七 會 議 內 容 : 重 點 如 下 列, 日 程 表 如 附 件 一 ( 一 ) 揭 牌 頒 獎 及 縣 長 勉 勵 ( 二 )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三 ) 基 金 會 暨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四 ) 教 育 處 各 科 暨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五 ) 綜 合 討 論 八 經 費 :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縣 府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九 參 加 及 辦 理 本 次 會 議 工 作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十 辦 理 本 項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依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一 本 計 畫 陳 縣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3

4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日 程 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人 08:00~08:30 報 到 中 正 團 隊 08:30~09:30 揭 牌 儀 式 頒 獎 及 縣 長 勉 勵 : 教 育 101 再 創 好 成 績 王 處 長 承 先 09:30~10:00 茶 敘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10:00~12:00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王 處 長 承 先 101 年 2 月 10 日 12:00~13:30 13:30~14:20 午 餐 財 團 法 人 普 仁 青 年 關 懷 基 金 會 簡 介 員 東 中 經 驗 分 享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王 處 長 承 先 ) 星 期 五 ( 14:20~15:10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仁 愛 中 15:10~15:30 茶 敘 王 處 長 承 先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15:30~16:20 16:20~17:10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石 光 教 育 處 各 科 暨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王 處 長 承 先 王 處 長 承 先 17:10~18:00 綜 合 座 談 王 處 長 承 先 18:00~ 晚 餐 備 註 : 爲 響 應 環 保, 請 自 備 餐 具 水 杯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4

5 參 加 人 員 名 錄 縣 府 長 官 名 單 編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1 新 竹 縣 政 府 縣 長 邱 鏡 淳 2 教 育 處 處 長 王 承 先 3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姜 秀 珠 4 教 育 處 督 學 科 科 長 黃 玉 鳳 5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科 長 李 祿 6 教 育 處 特 教 科 科 長 蔡 淑 貞 7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科 長 陳 添 丁 8 教 育 處 教 科 代 理 科 長 陳 品 君 9 教 育 處 社 教 科 代 理 科 長 王 舒 誼 10 教 育 處 督 學 巫 宜 倫 11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主 任 黃 玉 鳳 12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許 瑜 庭 13 體 育 場 場 長 范 貴 蟬 5

6 中 校 長 名 單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1 湖 口 高 中 余 保 生 18 石 光 中 何 美 慧 2 義 民 中 學 徐 淑 妃 19 富 光 中 徐 慧 芯 3 忠 信 高 中 簡 煥 卿 20 新 湖 中 陳 梅 芳 4 仰 德 高 中 劉 永 平 21 中 正 中 周 武 昌 5 東 泰 高 中 張 春 鴻 22 新 豐 中 張 竹 秀 6 康 乃 薾 中 學 洪 英 度 23 精 華 中 童 鳳 嬌 7 竹 北 中 陳 能 森 24 忠 孝 中 吳 兆 德 8 六 家 中 劉 安 倫 25 寶 山 中 吳 玉 汝 9 鳳 岡 中 陳 美 君 26 芎 林 中 蔡 英 煌 10 博 愛 中 張 華 堂 27 橫 山 中 許 世 烈 11 仁 愛 中 黃 增 新 28 華 山 中 莊 錦 堂 12 竹 東 中 陳 雲 月 29 北 埔 中 鄭 光 慶 13 員 東 中 陳 雯 玲 30 峨 眉 中 曾 美 玲 14 二 重 中 詹 培 莉 31 尖 石 中 林 健 明 15 新 埔 中 張 明 英 32 五 峰 中 葉 志 德 16 照 門 中 鍾 敏 菁 33 自 強 中 謝 鳳 香 17 關 西 中 彭 蕾 娜 34 成 功 中 劉 文 龍 6

7 校 長 名 單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35 竹 仁 彭 寶 旺 60 新 星 范 靜 玉 36 竹 北 范 秀 珠 61 照 門 黎 錦 昌 37 中 正 齊 宗 豫 62 清 水 田 世 崇 38 新 社 葉 瑞 珠 63 照 東 高 仁 彬 39 六 家 張 維 順 64 枋 寮 蔡 懷 萱 40 東 海 黃 明 勇 65 寶 石 范 瑞 祝 41 豐 田 李 杏 煖 66 文 山 鍾 議 德 42 麻 園 彭 祥 瑀 67 北 平 王 紹 先 43 新 港 余 媛 宜 68 關 西 朱 勝 泉 44 鳳 岡 湯 明 聰 69 東 安 林 仁 煥 45 博 愛 呂 紹 澄 70 石 光 潘 淑 華 46 光 明 曾 玟 球 71 坪 林 葉 榮 昌 47 十 興 范 光 順 72 南 和 鍾 青 青 ( 代 理 ) 48 東 興 范 揚 焄 73 太 平 溫 芳 蘭 ( 代 理 ) 49 興 隆 徐 發 斌 74 東 光 呂 浚 瑀 ( 代 理 ) 50 竹 東 羅 賜 欽 75 錦 山 吳 娟 芳 51 大 同 徐 進 堯 76 玉 山 曾 文 鑑 52 陸 豐 郭 碧 玄 77 新 湖 柯 幸 宜 53 中 山 金 吉 祥 78 和 興 吳 柚 54 員 崠 張 鎮 昌 ( 代 理 ) 79 信 勢 柯 律 安 55 二 重 黃 寶 80 湖 口 吳 禮 瑟 56 竹 中 何 明 星 81 山 崎 陳 智 華 57 瑞 峰 徐 永 基 82 長 安 黃 坤 政 58 上 館 杜 華 綠 83 中 興 陳 榮 和 59 新 埔 沈 港 燃 84 華 興 何 享 憫 7

8 85 新 豐 蔡 孟 翰 103 北 埔 彭 煥 章 86 福 興 廖 經 華 104 大 坪 曾 俊 賢 87 埔 和 呂 瑞 香 105 峨 眉 吳 聲 淼 88 瑞 興 陳 美 宏 106 富 興 徐 榮 春 89 福 龍 吳 明 珠 107 尖 石 葉 文 正 90 松 林 蘇 裕 清 108 嘉 興 葉 長 發 91 寶 山 葉 若 蘭 109 新 樂 劉 真 琴 92 新 城 邱 曉 音 110 梅 花 葉 惠 雯 93 雙 溪 馮 秀 霞 111 錦 屏 張 世 傑 ( 代 理 ) 94 三 峰 李 玟 燕 112 玉 峰 蔡 世 群 ( 代 理 ) 95 芎 林 李 孟 印 113 石 磊 曾 德 鴻 96 碧 潭 曹 江 南 114 秀 巒 郭 佳 慧 ( 代 理 ) 97 五 龍 張 奕 財 115 新 光 陳 智 明 98 橫 山 葉 彭 鈞 116 五 峰 朱 義 德 99 田 寮 陳 桂 勤 ( 代 理 ) 117 桃 山 王 富 美 100 大 肚 陳 乙 華 118 花 園 王 賢 101 沙 坑 彭 銘 君 ( 代 理 ) 119 上 智 張 起 鳳 102 內 灣 鄭 陳 宏 120 竹 東 幼 稚 園 吳 秀 清 8

9 9 座 位 表 講 台 入 口 竹 東 幼 稚 園 120 上 智 119 花 園 118 桃 山 117 五 峰 116 新 光 115 秀 巒 114 石 磊 113 玉 峰 112 錦 屏 111 梅 花 110 新 樂 109 嘉 興 108 尖 石 107 富 興 106 峨 眉 105 大 坪 104 北 埔 103 內 灣 102 沙 坑 101 大 肚 100 田 寮 99 橫 山 98 五 龍 97 碧 潭 96 芎 林 95 三 峰 94 雙 溪 93 新 城 92 寶 山 91 松 林 90 福 龍 89 瑞 興 88 埔 和 87 福 興 86 新 豐 85 華 興 84 中 興 83 長 安 82 山 崎 81 湖 口 80 信 勢 79 和 興 78 新 湖 77 玉 山 76 錦 山 75 東 光 74 太 平 73 南 和 72 坪 林 71 石 光 70 東 安 69 關 西 68 北 平 67 文 山 66 寶 石 65 枋 寮 64 照 東 63 清 水 62 照 門 61 新 星 60 新 埔 59 上 館 58 瑞 峰 57 竹 中 56 二 重 55 員 崠 54 中 山 53 陸 豐 52 大 同 51 竹 東 50 興 隆 49 東 興 48 十 興 47 光 明 46 博 愛 45 鳳 岡 44 新 港 43 麻 園 42 豐 田 41 東 海 40 六 家 39 新 社 38 中 正 37 竹 北 36 竹 仁 35 成 功 中 34 自 強 中 33 五 峰 中 32 尖 石 中 31 峨 眉 中 30 北 埔 中 29 華 山 中 28 橫 山 中 27 芎 林 中 26 寶 山 中 25 忠 孝 中 24 精 華 中 23 新 豐 中 22 中 正 中 21 新 湖 中 20 富 光 中 19 石 光 中 18 關 西 中 17 照 門 中 16 新 埔 中 15 二 重 中 14 員 東 中 13 竹 東 中 12 仁 愛 中 11 博 愛 中 10 鳳 岡 中 9 六 家 中 8 竹 北 中 7 康 乃 薾 中 學 6 東 泰 高 中 5 仰 德 高 中 4 忠 信 高 中 3 義 民 中 學 2 湖 口 高 中 1 長 官 來 賓 席 長 官 來 賓 席

10 衛 生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彭 美 玲 聯 絡 人 姓 名 : 邱 淑 琴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27 內 容 : 壹 肥 胖 防 治 業 務 一 致 胖 環 境 評 估 與 改 善 ( 一 ) 本 局 於 100 年 12 月 委 託 體 健 科 分 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民 健 康 局 製 作 的 學 校 健 康 體 位 教 戰 手 冊, 若 貴 校 有 意 推 動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可 以 參 考 手 冊 內 容 ( 二 ) 本 局 尋 找 有 意 辦 理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之 重 點 觀 摩 學 校 共 4 所, 學 生 人 數 800 人 以 上 及 該 校 過 重 肥 胖 學 童 偏 高 者, 每 校 經 費 補 助 各 1 萬 元 二 減 重 活 動 ( 一 ) 學 校 6 歲 至 17 歲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者 及 BMI 大 於 20 之 教 職 員 工 可 以 向 衛 生 所 報 名 減 重 活 動, 或 以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至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自 行 登 入 管 理, 參 加 減 重 活 動 加 強 動 機, 完 成 減 重, 減 少 疾 病 產 生 ( 二 ) 本 局 101 年 持 續 辦 理 參 加 減 重 之 抽 獎 活 動, 另 將 簽 呈 請 示 縣 長, 持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減 重 大 於 原 體 重 5% 者, 給 予 嘉 獎 1 次 貳 檳 榔 防 制 業 務 一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的 衛 生 講 座, 請 與 各 轄 內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員 洽 談 衛 教 時 間 二 協 助 本 局 張 貼 檳 榔 本 身 就 是 致 癌 物, 不 論 嚼 白 灰 紅 灰 檳 榔 都 是 會 致 癌! 請 定 期 做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以 及 四 癌 篩 檢 之 布 條 海 報 貼 紙 等 文 宣 廣 告 三 針 對 校 內 高 危 險 群 (30 歲 以 上 有 嚼 食 檳 榔 ( 含 已 戒 檳 榔 )) 或 有 吸 菸 者 ) 教 職 人 員 以 及 學 生 家 長 辦 理 口 腔 癌 篩 檢 活 動 四 運 用 家 庭 聯 絡 簿 貼 紙 使 家 長 戒 檳 榔 不 提 供 檳 榔 和 預 防 兒 童 青 少 年 嚐 試 嚼 檳 榔 10

11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疾 管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賴 瑞 霞 聯 絡 人 姓 名 : 林 欣 翠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06 內 容 : 近 期 媒 體 呈 現 學 校 與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有 傳 染 病 ( 如 : 結 核 病 ) 群 聚 感 染 之 虞, 本 局 預 定 101 年 3 月 辦 理 學 校 校 護 相 關 人 員 與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的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以 增 進 防 疫 認 知, 屆 時 敬 請 派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醫 政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黃 茜 莉 聯 絡 人 姓 名 : 蕭 凌 鳳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61 內 容 : 為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本 縣 之 全 面 性 策 略 已 於 各 機 關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等 單 位 張 貼 自 殺 防 治 警 語 貼 紙, 感 謝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孫 于 婷 主 任 及 同 仁 協 助 發 送 各 中 學 自 殺 警 語 貼 紙, 請 各 中 學 於 校 內 活 動 時,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24 時 安 心 專 線 ( 請 幫 幫, 救 救 我 ) 筆 記 欄 11

12 消 防 消 防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搶 救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林 釗 文 聯 絡 人 姓 名 : 許 芷 綾 聯 絡 人 電 話 : *509 內 容 : 防 溺 工 作 係 每 年 度 消 防 單 位 重 點 工 作, 其 中 以 4 月 份 至 9 月 份 為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指 定 重 點 期 間, 各 消 防 分 隊 均 會 派 員 至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實 施 水 域 活 動 安 全 宣 導, 並 利 用 各 電 子 看 版 報 章 媒 體 廣 為 宣 傳 以 歷 年 來 溺 水 事 故 年 齡 層 分 析, 發 生 溺 水 事 故 多 為 青 少 年, 顯 見 未 來 宣 導 應 可 多 加 強 學 校 方 面 之 宣 導, 敬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呂 和 樹 聯 絡 人 性 名 : 黃 麟 薦 聯 絡 人 電 話 : *603 內 容 : 請 各 學 校 按 時 辦 理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以 維 護 校 園 消 防 安 全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曾 一 嵐 聯 絡 人 姓 名 : 范 正 安 聯 絡 人 電 話 : *304 內 容 : 壹 101 年 2 月 本 局 預 計 辦 理 本 縣 中 災 害 防 救 壁 報 漫 畫 寫 作 比 賽, 評 核 成 果 將 於 3 月 2 日 假 萬 安 35 號 暨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現 場 由 縣 長 公 開 表 揚 及 展 示, 本 案 相 關 計 畫 將 於 近 日 內 函 頒, 請 各 校 廣 為 宣 導, 並 踴 躍 參 與 本 活 動 貳 本 年 度 萬 安 35 號 暨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將 於 3 月 2 日 假 竹 北 高 鐵 基 地 附 近 高 灘 地 辦 理, 此 為 本 縣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對 災 害 防 救 示 範 及 宣 導 有 重 大 意 義, 請 竹 北 轄 內 及 鄰 近 學 校 廣 派 師 生 前 往 觀 摩, 往 返 交 通 將 由 本 府 協 助 觀 摩 事 宜 請 與 本 局 聯 絡 人 接 洽, 聯 絡 人 : 范 正 安, 聯 絡 電 話 : *304 12

13 稅 捐 稽 徵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稅 捐 稽 徵 局 納 稅 服 務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楊 淑 雅 聯 絡 人 姓 名 : 宋 雪 芳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20 內 容 : 壹 為 培 養 學 生 購 物 消 費 時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稅 務 防 詐 騙 及 誠 實 納 稅 等 觀 念, 達 到 租 稅 教 育 向 下 紮 根 的 目 的, 本 局 訂 於 101 年 度 辦 理 民 中 學 民 學 租 稅 校 園 巡 迴 演 講 各 項 比 賽 暑 期 營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及 兒 童 劇 表 演 等 活 動, 活 動 行 程 表 詳 如 附 件 1 2, 請 各 位 校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貳 活 動 行 程 表 建 請 各 校 排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筆 記 欄 13

14 附 件 一 租 稅 繪 本 製 作 比 賽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 第 1 梯 次 ) 新 竹 縣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局 101 年 度 預 訂 舉 辦 各 項 民 學 租 稅 教 育 活 動 行 程 表 活 動 名 稱 時 間 內 容 2 月 4-6 月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500 元 20 人 將 於 2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擇 一 梯 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抽 獎 活 動 (2 場 ) 兒 童 劇 場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租 稅 數 位 學 習 抽 獎 活 動 暑 期 租 稅 研 習 營 愛 稅 唸 謠 創 作 比 賽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 第 2 梯 次 ) 舞 力 四 射 舞 蹈 比 賽 5 月 及 11 月 5 月 6-12 月 8 月 9 月 9-11 月 10 月 自 行 上 網 闖 關 填 答 後 留 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獲 獎 同 學 由 學 校 代 發 宣 導 品 1. 邀 請 劇 團 表 演 兒 童 劇, 表 演 中 穿 插 稅 務 常 識 介 紹 並 辦 理 有 獎 徵 達 活 動, 適 合 親 子 共 同 觀 賞 2. 民 眾 捐 贈 當 期 發 票 即 可 憑 票 入 場 觀 看 並 設 置 宣 導 攤 位 辦 理 緊 張 刺 激 的 租 稅 闖 關 遊 戲, 引 導 民 眾 正 確 納 稅 觀 念 學 習 獎 :50 人 200 元 2 場 勤 學 獎 :40 人 300 元 2 場 達 人 獎 :20 人 600 元 2 場 中 高 年 級 組 規 劃 布 袋 戲 偶 表 演 及 教 學, 另 一 梯 組 將 安 排 外 聘 講 師 黏 土 塑 型 教 學, 製 作 DIY 發 票 蒐 集 盒, 並 邀 請 大 學 學 校 社 團 安 排 團 康 活 動 及 奇 幻 魔 術 表 演, 以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將 租 稅 常 識 深 植 同 學 心 中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8 人 將 於 2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擇 一 梯 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第 1 名 :8,000 元 ; 第 2 名 :5,000 元 ; 第 3 名 :3,000 元 ; 優 勝 :500 元 8 組 備 註 : 本 行 程 表 之 各 項 活 動 細 部 內 容 及 時 間, 將 於 各 活 動 舉 辦 前 訂 定 細 部 計 畫 另 行 函 送 各 校 ; 歡 迎 學 校 師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14

15 附 件 二 新 竹 縣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局 101 年 度 預 訂 舉 辦 各 項 民 中 學 租 稅 教 育 活 動 行 程 表 活 動 名 稱 時 間 內 容 好 客 風 情. 竹 縣 稅 美 租 稅 宣 導 攝 影 比 賽 看 圖 說 租 稅 故 事 寫 作 比 賽 4 月 6 月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5 人 初 賽 : 第 1 名 :300 元 ; 第 2 名 :200 元 ; 第 3 名 :100 元 複 賽 :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8 人 網 路 徵 答 抽 獎 活 動 (2 場 ) 兒 童 劇 場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租 稅 數 位 學 習 抽 獎 活 動 暑 期 租 稅 研 習 營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5 月 及 11 月 5 月 6-12 月 8 月 9-11 月 自 行 上 網 闖 關 填 答 後 留 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獲 獎 同 學 由 學 校 代 發 宣 導 品 1. 邀 請 劇 團 表 演 兒 童 劇, 表 演 中 穿 插 稅 務 常 識 介 紹 並 辦 理 有 獎 徵 達 活 動, 適 合 親 子 共 同 觀 賞 2. 民 眾 捐 贈 當 期 發 票 即 可 憑 票 入 場 觀 看 並 設 置 宣 導 攤 位 辦 理 緊 張 刺 激 的 租 稅 闖 關 遊 戲, 引 導 民 眾 正 確 納 稅 觀 念 學 習 獎 :50 人 200 元 2 場 勤 學 獎 :40 人 300 元 2 場 達 人 獎 :20 人 600 元 2 場 中 高 年 級 組 規 劃 布 袋 戲 偶 表 演 及 教 學, 另 一 梯 組 將 安 排 外 聘 講 師 黏 土 塑 型 教 學, 製 作 DIY 發 票 蒐 集 盒, 並 邀 請 大 學 學 校 社 團 安 排 團 康 活 動 及 奇 幻 魔 術 表 演, 以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將 租 稅 常 識 深 植 同 學 心 中 將 於 7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中 辦 理 租 稅 教 育 課 程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捐 發 票 集 愛 心 唸 稅 務 金 句 兌 好 禮 活 動 11 月 函 請 各 校 學 務 處 或 教 導 處 協 助 辦 理 備 註 : 本 行 程 表 之 各 項 活 動 細 部 內 容 及 時 間, 將 於 各 活 動 舉 辦 前 訂 定 細 部 計 畫 另 行 函 送 各 校 ; 歡 迎 學 校 師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15

16 文 化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文 化 資 產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張 愛 倫 聯 絡 人 姓 名 : 張 愛 倫 聯 絡 人 電 話 : #600 內 容 : 新 瓦 屋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區 自 101 年 3 月 起 提 供 志 工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解 說 內 容 包 括 六 家 墾 拓 歷 史 發 展 民 俗 公 園 及 新 瓦 屋 建 築 格 局 特 色 環 境 景 觀 展 覽 館 主 題 展 等 歡 迎 各 中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預 約 參 訪 參 訪 規 則 如 下 : 一 申 請 資 格 :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校 團 體 預 約 二 申 請 方 式 : 活 動 前 十 天 來 文 申 請, 由 本 局 安 排 導 覽 志 工 三 參 訪 時 間 : 平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四 參 訪 範 圍 : 新 瓦 屋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區 民 俗 公 園 五 費 用 : 免 費 本 園 區 另 提 供 每 周 六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定 時 導 覽 服 務, 免 預 約 非 團 體 亦 可 參 加 業 務 單 位 : 史 料 文 獻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朱 淑 敏 聯 絡 人 姓 名 : 朱 淑 敏 聯 絡 人 電 話 : #700 內 容 : 新 竹 縣 縣 史 館 ( 以 下 簡 稱 縣 史 館 ) 於 民 97 年 8 月 31 日 正 式 啟 用 以 蒐 集 典 藏 保 護 研 究 及 教 育 推 廣 新 竹 地 方 文 史 為 重 任 整 體 空 間 完 善, 可 做 為 地 方 文 化 的 探 索 起 點, 且 為 整 體 了 解 新 竹 縣 歷 史 文 化 及 地 理 環 境 的 最 佳 管 道 建 請 各 校 可 藉 由 下 列 方 式 踴 躍 參 訪 利 用 : 一 鼓 勵 教 職 員 參 與 新 竹 縣 縣 史 館 種 籽 研 習, 成 為 新 竹 縣 史 館 之 種 籽 教 師, 介 紹 縣 史 館 及 新 竹 縣 歷 史 人 文 二 建 請 安 排 學 生 參 訪 縣 史 館 活 動, 並 可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觀 光 參 訪 與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三 鼓 勵 教 師 學 生 利 用 縣 史 館 館 藏, 並 進 一 步 做 地 方 文 史 研 究 調 查 及 編 寫 教 材, 挖 掘 新 竹 縣 歷 史 研 究 人 才 16

17 環保局業務報 環保局業務報告 業務報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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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政 風 處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政 風 處 主 管 職 稱 : 處 長 姓 名 : 林 合 勝 聯 絡 人 姓 名 : 陳 佳 雯 聯 絡 人 電 話 : #3623 內 容 : 壹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 ㄧ 為 協 助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下 稱 本 法 )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財 產, 請 各 校 人 事 單 位 告 知 義 務 人 申 報 義 務 並 請 依 本 府 98 年 10 月 2 日 府 政 二 字 第 號 函 之 說 明 通 報 本 處, 俾 免 義 務 人 逾 期 申 報 另 提 醒 依 本 法 第 3 條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於 喪 失 應 申 報 財 產 之 身 分 起 二 個 月 內, 應 將 卸 ( 離 ) 職 或 解 除 代 理 當 日 之 財 產 情 形, 向 原 受 理 財 產 申 報 機 關 ( 構 ) 申 報 如 逾 期 申 報, 依 本 法 第 12 條 第 3 款 恐 遭 處 新 台 幣 6 萬 元 以 上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二 依 據 法 務 部 100 年 10 月 7 日 法 授 廉 財 字 第 號 書 函 之 說 明, 再 次 宣 導 有 關 申 報 人 應 以 財 產 申 報 查 詢 日 為 申 報 日 之 申 報 方 式, 避 免 有 因 查 詢 日 與 申 報 日 不 符 致 疑 似 申 報 不 實 之 情 事 三 法 務 部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 業 已 建 置 完 成, 申 報 人 可 採 紙 本 或 網 路 申 報 擇 一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事 宜, 惟 為 落 實 政 府 e 化 之 政 策 目 標, 請 多 利 用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申 報 貳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業 務 : 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100 年 11 月 25 日 廉 利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有 關 考 績 ( 成 ) 之 評 定 亦 屬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4 條 所 稱 利 益, 如 知 有 利 益 衝 突 時 應 即 自 行 迴 避 叁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業 務 :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4 條 規 定 宣 導, 公 務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ㄧ 屬 公 務 禮 儀 二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三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19

20 四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註 : 此 規 範 限 於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人 員, 教 師 不 算 公 務 員, 故 不 適 用 ) 肆 政 府 採 購 法 方 面 : ㄧ 近 期 發 生 新 北 市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校 長 疑 似 收 受 回 扣 案 件, 造 成 社 會 輿 論 譁 然, 為 避 免 採 購 案 相 關 人 員 因 不 諳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而 徒 生 爭 議 情 事, 請 貴 校 加 強 宣 導 辦 理 採 購 時 務 必 遵 守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尤 應 遵 守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二 重 申 本 府 100 年 第 2 次 廉 政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 建 議 機 關 首 長 不 宜 指 定 不 諳 採 購 法 且 未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之 行 政 人 員, 擔 任 開 標 主 持 人 或 驗 收 主 驗 人, 以 免 發 生 採 購 違 失 並 請 參 考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宜 由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承 辦 或 經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審 核 協 辦 或 會 辦 之 規 定, 鼓 勵 貴 屬 相 關 人 員 接 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筆 記 欄 20

21 社 會 處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社 會 處 主 管 職 稱 : 處 長 姓 名 : 蔡 榮 光 聯 絡 人 姓 名 : 林 煥 銓 聯 絡 人 電 話 : 分 機 3145 內 容 : 壹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其 中 第 81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擔 任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之 負 責 人 或 工 作 人 員 : 一 有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查 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負 責 人 是 否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事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聘 僱 工 作 人 員 之 前, 亦 應 主 動 查 證 現 職 工 作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應 即 停 止 其 職 務,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調 職 資 遣 令 其 退 休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有 類 似 規 定 ) 貳 內 政 部 於 中 華 民 101 年 1 月 6 日 以 台 內 童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8 條 條 文, 條 文 內 容 如 下 : 第 8 條 托 育 機 構 應 有 固 定 地 點 及 完 整 專 用 場 地, 其 使 用 建 築 物 樓 層 除 專 辦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得 使 用 地 面 樓 層 一 樓 至 四 樓 外, 以 使 用 地 面 樓 層 一 樓 至 三 樓 為 限, 並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附 帶 使 用 地 下 一 樓 作 為 行 政 或 儲 藏 等 非 兒 童 活 動 之 用 途 托 育 機 構 設 於 民 中 學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完 整 專 用 場 地 之 限 制 叁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之 通 報 一 100 年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2,301 件, 被 害 人 2,073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通 報 532 件, 被 害 人 509 人,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150 件 ;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416 件, 被 害 人 297 人,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126 件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虐 之 通 報, 可 依 學 生 身 體 是 否 有 不 明 外 傷 疏 忽 照 顧 反 常 行 為 反 應 不 正 常 就 學 狀 況 異 常 情 緒 反 應 退 縮 行 為 障 礙 行 為 偏 差 行 為 等 情 形, 做 為 是 否 有 發 生 家 21

22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受 虐 之 可 能,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 另 外, 也 請 學 校 加 強 宣 導 安 排 授 課,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自 我 保 護 三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都 有 部 分 修 正, 針 對 上 述 案 件 之 通 報, 請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使 用 新 修 正 之 通 報 表 ( 如 附 件 ) 通 報 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一 100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通 報 16 件, 性 交 易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17 人 二 請 學 校 發 現 學 生 有 未 經 請 假 不 明 原 因 未 到 校 上 課 達 三 天 以 上 者, 或 轉 學 生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者, 請 立 即 通 知 社 會 處 及 教 育 處, 避 免 脫 離 家 庭 之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金 錢 誘 惑 淪 入 色 情 場 所, 另 外, 知 悉 未 滿 18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或 知 有 本 條 例 第 四 章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單 位 報 告, 共 同 防 制 消 弭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性 交 易 對 象 之 事 件 發 生 筆 記 欄 22

23 督 學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加 強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強 化 學 生 輔 導 管 教 一 加 強 校 園 門 禁 管 制 為 顧 及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學 生 在 清 掃 工 作 時, 請 務 必 安 排 教 師 在 旁 指 導, 另 於 上 課 期 間 請 加 強 門 禁 管 制 及 校 園 巡 邏, 遇 有 不 明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應 立 即 制 止 並 確 認 身 分, 必 要 時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及 治 安 機 關 協 處, 針 對 提 早 到 校 之 學 生, 應 積 極 規 劃 安 全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避 免 學 童 人 身 安 全 遭 受 侵 害 二 落 實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編 印 民 中 學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請 各 校 平 日 應 做 好 環 境 及 各 項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針 對 一 般 建 築 及 教 學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教 學 及 校 園 生 活 安 全 管 理 等 章 節, 規 劃 定 期 檢 查,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之 各 項 措 施, 避 免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三 校 園 財 產 定 期 維 護 對 於 重 要 之 教 學 及 行 政 設 備 ( 電 腦 印 表 機 及 視 聽 設 備 ) 應 於 下 班 之 後 慎 重 保 管, 夜 間 如 有 警 衛 應 責 成 於 凌 晨 加 強 巡 邏, 保 全 應 設 定 完 好 ; 對 於 防 盜 措 施 通 報 義 務 報 警 義 務 除 帳 措 施 等 應 詳 加 注 意 一 落 實 零 體 罰, 實 施 正 向 管 教 ( 一 )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及 第 15 條 已 明 訂 禁 止 體 罰, 以 杜 絕 因 體 罰 學 生 造 成 之 身 心 傷 害, 保 障 學 生 之 身 體 自 主 權 與 人 格 發 展 權 ( 二 ) 請 各 校 重 視 校 園 體 罰 問 題, 除 積 極 宣 導 正 向 管 教 理 念 及 加 強 教 育 人 員 班 級 經 營 及 情 緒 管 理 之 知 能 外, 應 就 不 當 管 教 之 教 師, 依 據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教 師 法 第 14 條 不 適 任 教 師 及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等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辦 理, 以 達 校 園 零 體 罰 之 目 標 ( 三 ) 請 各 校 透 過 行 政 規 劃 與 督 導,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給 予 教 師 支 持 資 源, 降 低 教 師 負 擔 對 教 育 人 員 違 法 或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事 件 之 處 罰 家 庭 及 社 會 宣 導 教 育 等 5 大 策 略, 來 協 助 教 師 發 揮 教 育 專 業 與 正 向 輔 導 管 教 功 能 23

24 項 目 內 容 ( 四 ) 請 各 校 確 依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內 涵 及 規 範,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俾 維 護 師 生 權 益 ; 而 教 師 採 行 輔 導 管 教 學 生 措 施 務 請 謹 慎,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並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情 狀, 考 量 身 心 發 展 之 個 別 差 異, 以 確 保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之 合 理 有 效 二 加 強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工 作 : ( 一 ) 教 育 部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係 採 取 多 項 教 育 政 策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持 續 落 實 推 動, 結 合 教 師 家 長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警 政 單 位 及 社 政 單 位 的 力 量 共 同 合 作 ( 二 ) 請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友 善 校 園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實 施 要 點 及 各 級 學 校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執 行 計 畫, 以 期 標 本 兼 治,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落 實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 三 ) 針 對 造 成 重 大 事 件 或 處 置 失 當 之 學 校, 依 督 導 考 核 權 責 進 行 不 定 期 查 訪, 各 校 應 主 動 發 掘 霸 凌 事 件, 並 能 妥 善 處 理 與 輔 導 者 ; 對 隱 匿 不 報 怠 慢 處 理 或 後 續 未 善 盡 追 蹤 輔 導 責 任 者,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處 分 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制 政 策 宣 導 : 請 學 校 依 據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制 準 則 第 7 條 第 8 條 之 規 定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加 強 宣 導 周 知 及 通 報 權 責 分 工 確 實 通 報, 並 依 法 定 調 查 處 理 四 落 實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請 學 校 落 實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假 使 檢 警 單 位 發 現 學 生 有 藥 物 濫 用, 而 學 生 卻 未 在 該 校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內 或 已 列 入 該 名 冊 而 校 方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者, 此 缺 失 列 入 校 長 年 度 考 核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失 職 人 員 並 將 檢 討 議 處 五 防 災 教 育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請 學 校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之 實 施, 並 確 實 辦 理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編 撰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與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等, 以 期 使 學 校 師 生 具 備 平 時 減 災 災 前 整 備 災 時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之 防 災 素 養 與 能 力 24

25 項 目 內 容 落 實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一 依 規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依 民 教 育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各 年 級 應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依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5 條 規 定 成 立 中 常 態 編 班 推 動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動 中 之 常 態 編 班 ( 二 ) 依 該 準 則 第 10 條 至 第 12 條 規 定, 縣 府 及 學 校 應 採 行 具 體 措 施 加 強 與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溝 通 編 班 委 員 會 應 規 劃 評 鑑 制 度, 以 評 鑑 所 屬 中 常 態 編 班 之 成 效, 及 列 入 校 務 評 鑑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及 校 長 遴 選 之 重 要 參 據,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校 長 及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議 處, 校 長 在 考 核 年 度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本 府 已 列 入 督 學 至 校 視 導 重 點, 以 確 保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良 好 之 學 習 效 果 ( 三 ) 為 落 實 常 態 編 班 政 策, 縣 府 若 採 實 施 全 縣 中 新 生 集 中 電 腦 S 型 編 班 作 業, 請 審 慎 規 劃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杜 絕 學 校 假 藉 常 態 之 名 而 行 能 力 編 班 之 實 ( 四 ) 另 該 準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分 組 學 習 述 及 各 校 如 未 依 前 開 規 定, 而 係 依 學 生 有 關 領 域 之 總 成 績 分 組, 即 為 變 相 實 施 能 力 分 班 再 依 本 準 則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 級 內 分 組 學 習 之 實 施, 應 報 縣 政 府 備 查 ( 五 ) 教 育 部 並 將 推 動 規 劃 之 相 關 事 宜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二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為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請 確 實 依 據 教 育 部 民 中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以 及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程 綱 要 辦 理 ( 二 ) 請 各 學 校 體 育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規 劃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輔 導 設 計 教 學 主 題 與 教 學 活 動, 彈 性 體 育 課 程 實 施, 不 因 場 地 設 備 器 材 師 資 等 因 素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運 動 及 權 益 ( 三 ) 各 校 應 活 用 分 組 教 學 循 環 教 學 或 協 同 教 學 等 不 同 體 育 教 學 策 略, 使 學 生 充 分 運 動 體 育 課 程 時 間 提 升 體 適 能, 並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三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請 各 民 中 學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 二 ) 若 經 教 育 部 訪 視 後 仍 未 能 督 導 教 師 按 課 表 授 課 之 學 校 校 25

26 項 目 內 容 長, 依 據 新 修 正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辦 理 年 度 考 核 四 落 實 實 施 民 中 學 辦 理 升 學 模 擬 考 試 處 理 原 則 ( 一 ) 教 育 部 業 以 99 年 12 月 1 日 臺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增 修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之 1: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二 ) 另 教 育 部 已 依 據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之 1 規 定, 於 100 年 2 月 18 日 以 臺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民 中 學 辦 理 升 學 模 擬 考 試 處 理 原 則, 並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 三 ) 教 育 部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已 明 確 界 定, 本 案 所 稱 之 模 擬 考 係 指 模 擬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辦 理 之 程 序 題 型 及 答 題 方 式, 或 測 驗 範 圍 超 過 施 測 時 當 學 期 課 程 計 畫 教 學 進 度 之 考 試, 採 實 質 認 定 惟 民 眾 投 訴 學 校 改 以 成 長 測 驗 複 習 考 學 業 競 試 等 名 稱 辦 理 模 擬 考, 以 規 避 前 開 規 定 之 陳 情 案 眾 多, 請 學 校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五 嚴 禁 使 用 參 考 書 及 測 驗 卷 進 行 教 學 ( 一 ) 基 於 教 學 正 常 化 原 則 減 少 學 童 課 業 負 擔 及 改 善 教 育 風 紀, 學 校 或 教 師 不 得 要 求 學 生 統 一 購 買 參 考 書 或 使 用 廠 商 提 供 之 測 驗 卷 進 行 教 學, 更 不 得 以 參 考 書 作 為 教 學 內 容, 家 庭 作 業 亦 不 得 指 定 參 考 書 或 測 驗 卷 之 內 容 ( 二 ) 各 校 應 將 教 學 不 得 使 用 或 推 銷 參 考 書 等 相 關 規 定, 明 定 於 教 師 聘 約 準 則 中 加 以 規 範, 如 有 違 規 定,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嚴 格 查 辦 六 教 師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 一 )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4 條 規 定,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 二 ) 為 整 飭 教 育 風 氣 促 進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請 各 校 加 強 約 束 所 屬 教 師 不 得 有 上 述 補 習 行 為, 如 經 查 獲 屬 實, 當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懲 處 26

27 項 目 內 容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校 園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學 校 重 視 校 園 環 境 及 辦 公 廳 舍 整 齊 清 潔, 以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舒 適 之 校 園 環 境 尤 其 應 特 別 注 意 廁 所 之 清 潔 與 衛 生, 及 天 花 板 蜘 蛛 網 亦 應 定 期 清 除, 避 免 雜 亂 堆 放 於 樓 梯 間 角 落, 影 響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一 第 一 時 間 即 時 通 報 學 校 發 生 偶 突 發 事 件 如 學 生 使 用 遊 戲 器 材 受 傷 誘 拐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偷 竊 事 件 車 禍 意 外 學 生 自 殘 等 時, 請 各 校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學 管 科 及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事 件 發 生 及 處 理 情 形 動 態, 並 即 時 上 網 完 成 校 安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二 颱 風 期 間 加 強 防 颱 準 備 颱 風 期 間 各 校 應 加 強 防 颱 整 備 措 施, 務 必 及 早 完 成 防 颱 準 備, 若 有 任 何 狀 況, 亦 請 通 報 教 科 及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訊 息 一 請 各 校 確 實 與 家 長 做 好 良 性 溝 通 及 建 立 友 好 互 動 關 係,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檢 舉 案 件 過 多, 增 加 行 政 之 困 難 二 學 校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關 心 之 事 件, 對 外 發 言 應 慎 重, 並 由 校 長 或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擔 任 單 一 窗 口 發 言 人,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三 學 校 如 遇 相 關 團 體 蒞 校 進 行 交 流 參 訪 或 舉 行 捐 資 興 學 公 開 表 揚 儀 式 時, 請 務 必 知 會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視 情 況 派 員 參 與 四 請 各 校 務 必 檢 視 校 園 網 頁 內 容 是 否 有 定 期 更 新, 尤 其 新 任 校 長 之 學 校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維 持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五 本 處 之 公 告 視 同 正 式 公 文, 應 指 定 專 人 定 期 上 網 檢 視, 以 免 遺 漏 重 要 訊 息 六 教 學 優 良 提 報 敍 獎, 各 校 依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獎 懲 標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人 數 以 全 校 人 數 五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每 學 期 獎 勵 乙 次, 核 予 教 師 各 敘 嘉 獎 乙 次,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提 報 前 一 學 期 名 單 逕 送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本 府 將 視 訪 查 情 況 予 以 敘 獎 七 各 校 於 本 處 之 交 換 櫃 應 指 定 專 人 定 期 領 取 資 料 八 對 於 媒 體 或 議 員 至 校 採 訪 或 詢 問 校 園 相 關 事 件 時 ( 尤 其 在 議 會 期 間 ), 請 務 必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即 時 訊 息, 並 於 事 前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27

28 學 管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中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敘 薪 一 本 縣 各 民 中 學 暨 幼 稚 園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聘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敘 薪 時 間 統 一 為 101 年 2 月 1 日, 惟 其 代 理 代 課 原 因 發 生 時 間 或 實 際 報 到 日 在 前 揭 日 期 之 後 者, 則 以 其 實 際 報 到 日 為 起 聘 日 期 二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除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終 止 聘 期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 需 專 案 報 准 ) 外, 其 餘 聘 期 最 長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止 未 達 9 一 本 項 經 費 應 優 先 用 於 兼 行 政 職 務 人 員 及 專 任 教 師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者 減 班 而 學 生 數 51 人 以 上 增 置 教 師 2688 專 案 增 置 員 額 中 輔 導 教 師 教 育 部 一 百 學 年 度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增 置 偏 遠 及 型 低 授 課 時 數, 以 及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補 救 教 學 等 工 作, 惟 學 校 仍 應 視 實 際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情 形 彈 性 處 理, 以 提 升 行 政 及 教 學 專 業 二 本 員 額 不 宜 以 均 分 之 方 式 運 用 於 平 均 降 低 學 校 之 授 課 時 數 一 各 校 得 就 現 有 師 資 狀 況 及 各 領 域 教 師 需 求, 聘 任 專 職 代 理 代 課 或 以 兼 任 聯 合 數 校 共 聘 方 式 辦 理, 其 聘 期 自 100 年 8 月 23 日 起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止, 惟 其 原 因 發 生 時 間 或 實 際 報 到 日 在 前 揭 日 期 之 後 者, 則 以 實 際 報 到 日 為 起 聘 日 期 二 為 能 適 時 掌 握 與 瞭 解 各 校 增 置 員 額 經 費 及 人 力 執 行 情 況, 請 各 校 確 實 於 每 月 10 日 前 至 增 置 教 師 員 額 經 費 管 制 及 人 力 運 用 網 ( 網 址 完 成 填 報, 另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將 納 入 下 學 年 度 經 費 編 列 及 員 額 核 撥 之 依 據 一 為 完 善 校 園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推 動 各 中 輔 導 教 師 之 設 置,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中 輔 導 教 師 設 置, 請 以 教 師 兼 任 方 式 辦 理, 其 聘 期 並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即 自 實 際 報 到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三 有 關 補 助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減 授 課 節 數 所 需 經 費, 補 助 每 人 每 週 減 授 2 節 課, 每 節 課 鐘 點 費 以 260 元 計 算, 中 補 助 每 人 每 週 減 授 10 節 課, 每 節 課 鐘 點 費 以 360 元 計 算, 不 含 勞 健 保 費 四 中 21 班 以 上 學 校, 教 育 部 補 助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1 名, 薪 級 260, 含 勞 健 保 費 一 本 縣 受 補 助 學 校 9 所, 共 聘 代 理 教 師 3 位 代 理 教 師 6 位 二 本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為 :100 年 8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三 本 案 經 費 補 助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並 分 2 期 撥 付, 第 1 期 撥 付 40%( 包 含 100 年 8 月 至 100 年 12 月 之 薪 資 ), 第 2 期 撥 付 60%( 約 28

29 項 目 內 容 民 中 學 教 師 員 額 實 施 計 畫 中 學 校 長 請 假 出 注 意 事 項 包 含 100 年 1 月 ( 含 年 終 獎 金 ) 至 6 月 薪 資 ) 四 本 經 費 計 算 以 薪 資 190 薪 級 試 算, 實 際 聘 任 後, 請 依 所 聘 教 師 之 學 歷 敘 薪 一 休 假 出 : ( 一 ) 大 陸 地 區 : 1 出 前 : 請 於 2 週 前 報 送 本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後, 始 得 出 2 返 後 : 依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於 返 台 後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報 送 本 府 政 風 處 存 查 ( 二 ) 非 大 陸 地 區 : 於 2 週 前 報 送 出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後, 二 公 假 出 : ( 一 ) 大 陸 地 區 : 始 得 出 1 出 前 : 請 於 2 週 前 報 送 本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公 假 後, 始 得 出 2 返 後 : 依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於 返 台 後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赴 陸 反 應 表 報 送 本 府 存 查, 並 請 於 返 台 後 10 日 內 報 送 本 府 因 公 出 境 報 告 書 1 式 4 份 ( 二 ) 非 大 陸 地 區 : 於 2 週 前 報 送 出 行 程,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公 假 後, 始 得 出, 並 請 於 返 台 後 10 日 內 報 送 本 府 因 公 出 境 報 告 書 1 式 4 份 29

30 項 目 內 容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進 用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三 十 四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二 務 請 各 校 注 意 人 員 之 進 用, 以 免 受 罰 課 程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一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課 程 計 畫 請 於 2 月 7 日 前 上 傳, 請 各 校 依 規 完 成 課 程 計 畫 備 查 作 業 二 請 各 校 特 別 注 意 期 末 考 時 間 之 安 排, 務 必 依 照 教 育 處 之 行 事 曆 規 劃, 不 得 提 前 一 週 考 試, 以 免 影 響 教 學 之 正 常 化 及 品 質 三 課 程 綱 要 自 97 年 後 各 領 域 已 微 調 並 已 公 告, 請 各 校 運 用 課 發 會 領 域 會 議 親 子 座 談 辦 理 宣 導 一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乃 每 年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二 請 各 中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合 格 師 資 專 長 授 課 及 教 學 正 常 化, 每 年 度 需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請 儘 量 進 用 合 格 師 資 達 全 校 該 課 程 90% 以 上 ( 含 健 康 教 育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藝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 ( 二 ) 教 育 部 將 抽 訪 本 縣 藝 能 活 動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受 訪 學 校 應 配 合 維 持 或 改 善, 以 達 教 學 正 常 化 目 標 ( 三 ) 未 具 專 長 之 配 課 教 師, 有 參 與 所 配 課 目 之 校 內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或 教 學 研 究 會 以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 四 ) 各 校 訂 有 督 促 配 課 教 師 確 實 依 所 配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之 相 關 措 施 (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輔 導 未 按 表 上 課 之 教 師 以 及 改 善 未 按 表 上 課 之 方 式 ) 三 教 育 部 規 定 : 3 年 級 始 上 英 語 課 四 請 各 聘 用 英 語 合 格 師 資 授 課 一 本 縣 101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辦 理, 重 點 業 務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課 程 領 導 人 名 師 學 堂 ( 二 ) 推 動 校 長 教 育 專 業 成 長 ( 分 閱 讀 藝 文 科 學 教 育 際 教 育 ) ( 三 ) 初 任 校 長 課 程 領 導 與 實 踐 計 畫 ( 實 務 增 能 專 業 精 進 專 題 研 討 ) ( 四 ) 推 動 學 校 典 範 認 證 及 扶 育 計 畫 ( 五 ) 民 中 學 區 域 策 略 聯 盟 學 習 社 群 ( 六 ) 民 中 學 評 量 創 新 教 學 精 進 實 施 計 畫 ( 七 ) 369 教 學 專 業 扎 根 輔 導 深 耕 推 動 方 案 專 業 資 訊 與 現 30

31 項 目 內 容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擴 大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推 動 常 態 編 班 場 網 路 綿 密 計 畫 獎 勵 ( 八 ) 創 新 思 考 工 作 坊 ( 九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系 列 研 習 ( 教 師 會 ) ( 十 ) 精 進 教 學 閱 讀 推 手 ( 到 校 故 事 捷 運 志 工 ) ( 十 一 ) 精 進 卓 越 教 育 研 究 計 畫 ( 十 二 ) 成 效 評 估 與 輔 導 追 蹤 機 制 實 施 計 畫 ( 十 三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 二 請 各 校 務 必 輔 導 與 協 助 校 內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之 運 作 與 推 動, 本 縣 精 進 計 畫 推 動 組 將 不 定 期 到 校 參 與 社 群 推 動, 以 掌 握 各 校 辦 理 狀 況 與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一 本 縣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預 計 於 本 學 年 度 擴 大 辦 理, 並 配 合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方 式, 期 盼 能 有 效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升 二 本 案 已 訂 於 去 年 12 月 底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會,3 月 初 辦 理 申 辦 說 明 會 與 申 請 工 作, 本 處 亦 將 調 查 有 意 願 辦 理 之 學 校, 並 請 各 校 於 校 務 會 議 中 列 為 討 論 事 項 一 101 學 年 度 起 將 針 對 一 四 六 八 九 年 級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其 中 一 注 音 符 號 測 驗 九 年 級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賡 續 辦 理 二 100 學 年 度 預 定 於 3 4 月 辦 理 三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可 作 為 本 縣 分 析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之 依 據, 並 供 各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參 考, 藉 以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三 TASA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16 日 辦 理 四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一 本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經 委 員 會 決 議 比 照 100 年 計 畫 內 容 辦 理 二 請 廠 商 協 助 設 計 計 分 軟 體 與 成 績 單 列 印 格 式, 並 請 各 校 規 劃 薦 送 採 計 方 式 ( 本 縣 規 定 採 取 八 上 八 下 及 九 上 九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擇 優 或 固 定 採 計 六 次 方 式 辦 理 ) 三 請 各 校 務 必 確 實 宣 導, 並 依 據 後 續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一 教 育 部 加 強 重 申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能 力 分 組 準 則, 並 依 據 該 準 則 第 12 條 強 調 : 公 立 中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情 形 應 列 為 校 務 評 鑑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及 校 長 遴 選 之 重 要 參 據, 學 校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者, 校 長 及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議 處 私 立 中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立 31

32 項 目 內 容 即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請 各 中 新 生 編 班 已 採 本 府 統 一 編 班 作 業, 若 未 經 本 府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調 整 各 班 學 生 名 單 三 請 各 駐 區 督 學 進 行 各 校 抽 查 常 態 編 班 是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亦 為 本 縣 關 注 的 焦 點, 再 次 重 申 各 校 務 必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嚴 禁 使 用 測 驗 卷 與 參 考 書, 並 確 實 進 行 藝 能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一 英 語 教 育 為 本 縣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重 點 項 目, 將 於 3 月 份 推 出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明 定 實 施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節 數 及 英 語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4 月 份 辦 理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宣 導,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 一 )100 學 年 各 年 級 學 生 每 週 英 語 課 總 節 數 : 年 段 低 年 段 中 年 段 高 年 段 年 級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節 數 備 註 :* 低 年 級 課 程 著 重 在 際 文 化 課 程 及 字 母 學 習 * 高 年 級 增 加 的 一 節 課, 將 融 入 英 語 閱 讀 或 做 補 救 教 學 ( 二 )100 學 年 英 語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為 了 落 實 縣 內 英 語 教 育, 推 動 活 絡 縣 內 英 語 學 習, 各 校 英 語 教 師 肩 負 訓 練 學 生 各 項 英 語 競 賽 中 推 動 校 內 英 語 活 動 營 造 校 內 英 語 環 境 的 責 任, 也 有 義 務 配 合 教 英 語 教 育 育 處 英 語 政 策, 因 此 採 上 限 21 節 授 課 ( 三 )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英 語 總 節 數 檢 視 學 校 不 足 之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數, 以 利 本 處 規 劃 後 續 英 語 教 師 聘 用 事 宜 二 因 應 100 學 年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之 師 資 配 套 措 施 : ( 一 ) 校 內 需 先 充 分 運 用 編 制 內 具 有 英 語 專 長 之 教 師 人 力 ( 二 ) 依 現 有 缺 額 教 師 優 先 聘 任 具 英 語 專 長 之 師 資 ( 三 ) 代 理 代 課 : 以 專 任 教 師 或 共 聘 聘 任 之 英 語 競 賽 與 檢 測 一 英 語 活 動 方 面, 將 於 3 月 份 辦 理 中 英 語 朗 讀 與 對 話 比 賽,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四 六 年 級 英 語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將 於 4 月 份 辦 理,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三 補 助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 32

33 項 目 內 容 ( 一 ) 鼓 勵 中 學 英 語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英 檢 ( 二 ) 公 開 表 揚 通 過 CEF 架 構 B2 級 者 ( 筆 試 及 口 試 ) ( 三 ) 檢 測 通 過 者, 辦 理 心 得 及 經 驗 分 享 ; 並 於 9 月 10 日 前 向 教 育 處 提 出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教 育 部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夏 令 營 一 辦 理 期 間 : 七 月 二 辦 理 學 校 : 五 峰 中 尖 石 中 大 肚 英 語 進 修 工 作 一 請 各 校 規 劃 一 般 與 專 業 教 師 英 語 進 修 機 制, 並 配 合 MOD 英 語 教 學 平 台 規 劃 教 師 學 生 英 語 學 習 方 案 二 本 縣 規 劃 辦 理 主 管 人 員 英 語 進 修 方 案 三 補 助 本 縣 偏 遠 地 區 英 語 教 師 出 進 修 ( 一 ) 自 選 主 題 及 英 語 系 家 於 七 月 至 八 月 出, 返 後 撰 述 報 告, 並 做 經 驗 分 享 ( 二 ) 3 月 10 前 向 教 育 處 提 出 申 請 一 幼 稚 園 中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獎 要 點 與 實 施 計 畫 已 公 告, 並 教 學 卓 越 獎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實 施 計 畫 健 康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請 提 早 積 極 準 備,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網 站 ( 台 南 市 億 載 ) 二 高 中 職 組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獎 要 點 與 實 施 計 畫 請 參 閱 公 告 一 99 學 年 度 縣 內 總 計 畫 已 正 式 執 行, 現 正 辦 理 各 申 請 學 校 計 畫 審 查 工 作 二 另 請 各 校 配 合 後 續 100 年 度 的 訪 視 工 作, 充 分 呈 現 縣 內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的 特 色 與 成 效 一 提 升 教 師 健 康 教 育 能 力 現 正 辦 理 99 學 年 度 計 畫 二 相 關 分 區 宣 導 工 作, 屆 時 請 各 校 務 必 派 員 參 與 一 教 育 部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目 前 為 試 辦 階 段, 未 來 預 計 擴 大 辦 理 二 縣 內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計 有 大 坪 石 光 中 與 精 華 中 等 三 校 多 元 進 路 多 元 進 路 宣 導 請 各 校 賡 續 辦 理 一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乃 每 年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推 動 二 請 各 持 續 推 動, 每 年 均 須 報 送 成 果 冊 ( 請 預 留 視 導 區 督 學 簽 名 書 包 減 重 欄 ) 計 畫 三 請 各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放 上 學 校 網 頁 33

34 項 目 內 容 攜 手 計 畫 一 攜 手 計 畫 的 目 的 為 :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中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及 適 性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提 高 學 習 效 果, 增 進 學 習 成 功 之 信 心 據 此, 攜 手 計 畫 應 符 合 個 別 輔 導 原 則, 提 供 適 性 化 的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不 得 安 排 以 作 業 指 導 為 主 之 活 動 二 攜 手 計 畫 精 神 之 宣 導 ( 對 家 長 授 課 教 師 ) 宜 再 落 實 三 需 參 加 但 未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進 一 步 做 學 習 追 蹤 輔 導 四 教 學 迷 失 ~ 教 師 教 學 方 式 及 策 略 仍 以 大 班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 針 對 全 班 一 起 講 解 ), 忽 略 個 別 化 適 性 化 多 元 化 原 則, 攜 手 計 畫 補 救 教 學 除 了 針 對 共 同 的 錯 誤 一 起 講 解, 仍 應 進 行 組 教 學 ( 老 師 制 同 儕 教 練 的 概 念, 請 已 學 會 的 學 生 教 不 會 的 ), 最 後 再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學, 學 生 拿 到 的 教 材 及 學 習 單 應 有 個 別 差 異 五 對 於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應 做 好 整 體 學 習 規 劃, 若 僅 開 二 期, ( 如 : 第 一 三 期 寒 暑 假 沒 有 開 班 ) 或 第 二 三 期 參 加 對 象 不 同, 學 習 未 能 持 續 進 行, 學 習 成 效 較 不 易 提 升 六 3 年 級 之 補 救 教 學 診 斷 評 量 施 測 方 式 自 101 年 起 將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及 紙 筆 測 驗 併 行 制, 再 請 學 校 以 校 為 單 位 選 擇 該 校 3 年 級 之 施 測 方 式 七 教 育 部 要 求 今 年 應 規 劃 對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行 政 配 合 事 項 之 宣 導, 並 請 各 校 將 攜 手 重 要 行 事 篩 選 診 斷 及 成 長 測 驗 之 實 施 期 程 一 律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八 為 落 實 中 轉 銜 機 制, 端 應 自 7 月 1 日 至 7 月 14 日 止 辦 理 6 年 級 畢 業 生 個 案 名 單 轉 銜 至 中 事 宜, 中 端 則 應 自 7 月 15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確 認 完 成 應 接 收 之 轉 銜 學 生 名 單 資 料, 縣 府 將 加 強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確 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九 輔 導 訪 視 時, 學 校 應 按 照 自 評 表 項 目 逐 一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委 員 參 閱 十 請 各 校 依 據 相 關 統 計 結 果 ( 例 如 : 評 量 結 果 ) 作 為 教 學 策 略 省 思 或 執 行 攜 手 計 畫 成 功 與 否 之 檢 討 與 分 析 ( 如 : 製 作 前 後 測 比 較 的 統 計 圖 表 ) 十 一 攜 手 計 畫 進 用 非 現 職 教 師 (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退 休 教 師 不 用 上 人 才 招 募 網 ), 請 至 教 育 部 攜 手 計 畫 網 人 才 招 幕 專 區 進 行 徵 才 十 二 凡 擔 任 攜 手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一 律 必 須 參 加 現 職 及 非 現 職 教 師 18 時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強 化 教 學 知 能 34

35 項 目 內 容 十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相 關 規 定 : 本 縣 已 於 101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中 敘 明 執 行 攜 手 計 畫 不 利 之 學 校 由 教 育 處 追 蹤 輔 導 並 納 入 各 校 之 校 務 評 鑑 項 目 ( 含 經 費 執 行 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研 習 / 網 路 評 量 系 統 研 習 / 各 項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6 月 9 月 學 生 篩 選 施 測 率 輔 導 訪 視 情 形 等,101 年 度 各 項 業 務 逾 期 之 稽 催 情 形 都 會 由 中 心 學 校 累 計 次 數, 請 學 校 要 特 別 留 意!) 十 三 為 鼓 勵 各 校 進 用 大 專 學 生 及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攜 手 計 畫 授 課 教 師, 凡 學 校 進 用 大 專 生 擔 任 攜 手 課 程 教 師 佔 任 課 教 師 比 率 達 15% 者, 該 校 相 關 人 員 得 敘 獎 兩 名, 每 名 記 嘉 獎 乙 次 ( 屆 時 必 須 配 合 繳 交 對 大 專 生 授 課 品 質 建 立 檢 核 或 管 控 機 制 相 關 資 料 ); 另, 凡 進 用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攜 手 課 程 教 師 者, 該 校 相 關 人 員 得 敘 獎 兩 名, 每 名 記 嘉 獎 乙 次, 並 得 與 大 專 生 擔 任 攜 手 教 師 敘 獎 案 併 同 實 施 一 本 縣 業 已 訂 定 新 竹 縣 提 升 民 中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實 施 計 畫, 預 計 2 月 修 訂 後 進 行 函 文 及 公 告, 請 各 校 落 實 辦 理 ( 一 ) 各 校 應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參 加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初 階 進 階 培 訓 及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二 ) 為 鼓 勵 現 職 校 長 教 師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閩 客 原 ), 通 過 皆 能 辦 理 敘 獎 ( 三 ) 未 受 過 初 進 階 培 訓 之 現 職 教 師, 自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二 請 各 校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實 施 要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點 (95 年 6 月 21 日 台 語 字 第 B 號 令 發 布 ) 結 合 在 地 特 色 及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三 依 據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之 甄 選, 無 合 格 人 員 報 名 或 合 格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得 聘 任 具 備 本 土 語 言 專 長 之 地 方 耆 老 或 相 關 人 士 擔 任 ; 於 98 年 5 月 1 日 之 後, 學 校 與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產 生 僱 傭 關 係 就 必 須 依 強 制 投 保 規 定 加 保 ( 不 管 是 否 重 複 加 保 勞 保 漁 保 ), 不 得 依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自 由 意 願 選 擇, 勞 保 局 稽 核 違 者 處 2 倍 罰 鍰 四 101 年 度 第 1 期 中 本 土 語 言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開 課 經 費 預 計 於 2 月 撥 付, 為 維 護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權 益, 請 各 校 按 月 核 實 撥 付 經 費, 並 辦 理 勞 保 當 日 加 退 保 事 宜 五 為 響 應 聯 合 教 科 文 組 織 所 訂 每 年 2 月 21 日 為 世 界 母 語 日, 請 各 校 35

36 項 目 內 容 課 後 照 顧 友 善 校 園 結 合 221 世 界 母 語 日 規 劃 辦 理 各 式 推 廣? 宣 導 活 動, 共 同 響 應 並 關 注 保 存 臺 灣 母 語 瞭 解 臺 灣 語 言 文 化 之 多 樣 性, 進 能 促 進 各 族 群 間 彼 此 尊 重 包 容 與 欣 賞 六 2 月 21 日 ( 二 ) 於 竹 東 之 心 辦 理 世 界 母 語 日 活 動, 鼓 勵 各 校 結 合 校 外 教 學 前 往 參 與 一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本 縣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的 學 校 僅 有 16 所,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校 數 比 率 低 於 40% 的 縣 市 僅 有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及 宜 蘭 縣 等 3 縣 市, 教 育 部 再 三 督 促 請 學 校 重 視 並 維 護 學 生 之 權 益, 應 充 分 告 知 家 長 相 關 資 訊 ( 家 長 參 加 意 願 調 查 表 務 必 發 下 ), 儘 量 與 家 長 多 溝 通, 踴 躍 申 辦, 以 提 昇 本 縣 課 後 照 顧 開 辦 校 數 比 率 二 弱 勢 學 生 之 課 輔 費 用 得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學 校 亦 可 積 極 爭 取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弱 勢 學 童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三 若 採 委 外 辦 理, 請 依 採 購 法 程 序, 辦 理 招 標, 選 擇 優 質 機 構 辦 理, 四 考 量 現 職 教 師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 上 午 7:30 至 下 午 6 時 ) 及 增 加 待 業 中 之 儲 備 教 師 就 業 率 等 問 題, 新 學 期 起 建 議 各 校 多 聘 用 符 合 民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資 格 標 準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至 五 款 之 人 員, 並 可 主 動 邀 集 在 地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承 接 委 託 辦 理, 以 紓 解 現 職 教 師 之 工 作 壓 力 一 友 善 校 園 工 作 各 民 中 學 須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執 行 組 1. 目 的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討 論 年 度 配 合 工 作 計 畫 及 學 校 年 度 重 要 措 施, 解 決 推 行 事 項 衍 生 問 題, 並 督 責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落 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績 效 2. 成 員 5 至 9 人 :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輔 導 室 主 任 為 執 行 秘 書 3. 規 劃 項 目 :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認 輔 制 度 生 涯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網 路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輔 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等 工 作 要 項 4. 開 會 次 數 : 每 年 度 召 開 4 至 6 次, 每 2 至 3 個 月 開 會 1 次, 並 得 隨 時 召 開 5. 學 校 應 設 定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各 校 在 計 畫 前 即 能 深 切 做 學 校 的 評 估, 瞭 解 學 校 背 景 學 生 問 題 何 在, 針 對 實 際 狀 況 策 定 計 畫 期 末 之 自 我 評 估, 應 就 (1) 行 政 系 統 (2) 教 師 (3) 學 生 等 三 方 面 進 行 推 動 前 後 之 績 效 檢 核 分 析 6. 推 動 認 輔 制 度 : 各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經 申 請 學 校 成 36

37 項 目 內 容 立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執 行 組 會 議 決 議 推 薦 者, 給 予 嘉 獎 乙 次 之 獎 勵, 未 達 嘉 獎 之 評 選 條 件, 則 頒 給 獎 狀 方 式 獎 勵, 並 於 當 年 7 月 30 日 前 將 推 薦 表 及 個 別 輔 導 紀 錄 冊 影 本 ( 以 會 議 記 錄 正 本 代 替 ), 送 交 本 縣 認 輔 中 心 學 校 彙 整 後, 報 請 本 府 辦 理 敘 獎 事 宜 7.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組 ( 成 員 包 括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心 理 衛 生 及 社 工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法 務 警 政 人 員 社 區 義 工 學 生 家 長 公 益 組 織 其 他 宗 教 團 體 或 個 人 ), 處 理 學 校 偶 發 及 緊 急 事 件, 並 引 進 輔 導 資 源, 協 助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8. 依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規 定 各 校 須 辦 理 事 項 : (1) 各 校 須 訂 定 學 校 專 業 諮 商 心 理 人 員 學 生 服 務 轉 介 流 程, 並 宣 導 周 知 (2) 各 校 辦 理 推 動 兒 少 保 護 輔 導 機 制 宣 導 時, 應 由 校 長 擔 任 校 內 兒 少 保 護 研 習 講 師, 宣 導 對 象 須 為 教 師 (3) 各 校 輔 導 單 位 須 進 行 校 內 高 關 懷 學 生 之 追 蹤 與 輔 導 工 作, 並 有 效 整 合 各 處 室, 達 成 組 織 橫 向 連 繫 與 輔 導 相 關 資 源 整 合 等 功 能 (4)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50 條 60 條 暨 立 法 院 修 正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39 條 條 文 附 帶 決 議, 修 正 本 縣 教 育 人 員 就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調 查 處 理 及 獎 懲 作 業 規 定, 各 級 中 學 每 學 年 應 有 四 時 以 上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課 程, 但 得 於 總 時 數 不 變 下, 彈 性 安 排 於 各 學 年 實 施 (5) 各 學 校 應 指 派 專 人 處 理 法 定 責 任 通 報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之 事 件, 並 加 強 學 校 輔 導 追 蹤, 以 落 實 個 案 保 護 暨 輔 導 效 能, 平 時 校 園 請 演 練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機 制, 建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以 妥 善 應 對 媒 體 ( 二 ) 統 籌 規 劃 學 校 教 職 員 參 加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1. 調 查 全 校 教 職 員 具 輔 導 專 業 背 景 及 已 參 與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研 習 經 驗 之 人 數, 協 調 人 事 單 位 建 立 檔 案 備 查 2. 鼓 勵 新 進 教 職 員 參 與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已 參 加 者 請 積 極 鼓 勵 其 再 參 加 ( 三 )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及 高 關 懷 學 生 之 預 防 追 蹤 與 復 學 輔 導 1. 依 據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及 民 中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37

38 項 目 內 容 復 學 輔 導 辦 法, 民 學 民 中 學 發 現 有 未 經 請 假 未 到 校 達 3 天 以 上 之 學 生, 即 應 列 為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依 法 通 報 並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復 學 2. 學 校 不 應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學 生 復 學, 對 於 中 輟 復 學 生, 應 加 強 輔 導 措 施, 避 免 其 再 度 中 輟 3. 配 合 推 動 多 元 型 態 中 介 教 育 措 施 ( 如 中 途 班 高 關 懷 班 社 區 生 活 營 ), 成 立 中 輟 復 學 生 輔 導 就 讀 組 ( 替 代 安 置 用 語 ), 進 行 中 輟 復 學 生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適 性 課 程 發 展 及 轉 介 回 歸 等 事 宜, 為 利 資 源 共 享, 請 儘 可 能 兼 收 鄰 近 學 區 之 中 輟 復 學 生, 並 強 化 家 長 及 社 區 資 源 之 參 與 4. 請 各 校 將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追 蹤 通 報 及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列 為 學 校 重 點 工 作, 積 極 推 動 中 輟 預 防 及 復 學 輔 導 工 作, 對 於 中 輟 學 生 應 主 動 結 合 警 政 社 政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加 強 追 蹤 協 尋, 並 引 入 相 關 社 會 扶 助 資 源 民 間 慈 善 公 益 團 體, 妥 善 實 施 復 學 輔 導 工 作, 以 達 降 低 中 輟 再 輟 率, 提 高 復 學 率 之 目 標 5. 各 校 校 長 及 訓 輔 人 員 應 隨 時 掌 握 學 校 輟 學 人 數, 俾 利 積 極 追 蹤 協 尋 輔 導 復 學, 並 應 立 即 通 報 或 更 新 正 確 資 料, 避 免 中 輟 生 資 料 錯 誤 或 久 懸 教 育 部 中 輟 系 統 之 中 6. 中 輟 輔 導 替 代 役 男 撥 補 或 支 援 各 校, 請 務 必 專 才 專 用, 分 派 執 行 中 輟 生 協 尋 輔 導 復 學 等 工 作, 勿 安 排 與 中 輟 防 治 無 關 之 其 他 工 作 ( 四 )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1. 依 法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並 積 極 運 作, 落 實 法 定 任 務 於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或 知 悉 事 件 後 24 時 內, 進 行 法 定 責 任 通 報 及 校 安 通 報 ( 註 明 通 報 社 政 單 位 及 通 報 時 間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填 報 表 至 教 育 處 請 鼓 勵 事 件 受 害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 學 校 知 悉 後 亦 得 主 動 調 查 ), 於 調 查 處 理 期 間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保 障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若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人 或 受 害 人 有 一 方 為 學 生, 另 一 方 為 教 職 員 工 生, 則 需 啟 動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若 為 懷 孕 事 件 則 須 加 填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處 理 概 況 彙 報 表 回 報 本 府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備 查, 俾 利 陳 報 教 育 部 2. 立 法 院 通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明 確 定 義 38

39 項 目 內 容 性 霸 凌, 性 霸 凌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的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氣 質 性 別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但 並 非 屬 於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3. 立 法 院 院 會 通 過 教 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往 後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6 條 之 1, 行 政 院 定 自 100 年 12 月 2 日 施 行,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6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爰 請 學 校 依 前 項 說 明, 將 校 內 通 報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權 責 分 工 納 入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中 定 之 5.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 (1) 各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1 次 會 議 (1 年 2 次 ), 會 議 均 須 由 主 任 委 員 ( 校 長 ) 主 持 (2) 各 校 均 須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與 規 定,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等 (3) 各 校 須 定 期 ( 每 學 期 至 少 1 次 ) 檢 視 校 園 空 間 確 實 符 合 無 性 別 偏 見 安 全 友 善 及 公 平 分 配 之 原 則, 並 繪 製 校 園 安 全 地 圖 報 府 備 查 (4) 各 校 之 考 績 委 員 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組 成,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 但 因 學 校 任 一 性 別 教 師 人 數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5) 各 校 須 將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 含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請 假 等 彈 性 措 施 ) 等 相 關 規 定 納 入 學 則 教 務 章 則 及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規 範 (6) 各 校 須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規 定 及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7) 各 校 倘 若 發 生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事 件, 應 於 2 個 月 內 依 相 關 處 理 流 程 報 府 檢 核 轉 陳 教 育 部 解 除 列 管 ( 詳 參 教 育 處 網 路 公 告 號 ) (8)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表 及 家 暴 通 報 表 已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39

40 項 目 內 容 啟 用 新 表 格 ( 詳 參 教 育 處 網 路 公 告 號 ) ( 五 )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1. 訂 定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學 生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計 畫 之 各 校 計 畫 並 落 實 執 行, 建 置 學 生 憂 鬱 及 自 我 傷 害 預 防 與 處 理 機 制, 統 整 並 結 合 校 內 外 資 源 共 同 進 行 校 園 自 我 傷 害 事 件 之 防 治 工 作 2. 規 劃 生 命 教 育 融 入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挫 折 容 忍 力 ( 堅 毅 性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 與 危 機 處 理 及 憂 鬱 與 自 殺 之 自 助 與 助 人 技 巧 3. 舉 辦 促 進 心 理 健 康 之 活 動,( 如 : 正 向 思 考 衝 突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以 及 壓 力 與 危 機 管 理 ) 之 活 動 4. 強 化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實 施 全 體 教 師 ( 含 導 師 及 教 官 等 相 關 訓 導 人 員 ) 對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辨 及 危 機 處 理 知 能 研 習 5. 每 學 期 ( 含 開 學 新 生 入 學 ) 定 期 進 行 問 卷 篩 選, 並 建 立 高 關 懷 群 檔 案, 每 學 期 定 期 對 高 關 懷 群 進 行 長 期 追 蹤 與 介 入 輔 導 ; 必 要 時, 並 進 行 危 機 處 置 6. 建 立 自 殺 與 自 殺 企 圖 之 危 機 處 理 與 善 後 處 置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依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函 頒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轉 介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通 報 與 轉 介 年 度 總 統 教 育 獎 請 各 公 私 立 中 踴 躍 推 薦 人 選, 參 加 本 縣 初 選 ( 六 ) 推 動 學 校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及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1. 檢 討 改 善 學 校 校 規 及 生 活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保 障 師 生 權 益 之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以 達 成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為 目 標 2. 依 據 教 育 部 人 權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之 內 涵, 請 學 校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並 落 實 各 項 措 施, 積 極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提 升 師 生 及 家 長 正 確 之 法 治 觀 念, 建 立 積 極 之 法 治 態 度, 降 低 並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以 培 育 知 法 守 法 的 現 代 化 民 3. 依 據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請 學 校 將 中 心 德 目 與 行 為 準 則 納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中 實 施, 並 納 入 課 程 計 畫 妥 善 規 劃 4.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方 案,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培 養 未 來 公 民 具 理 性 思 辯 傾 聽 溝 通 尊 重 他 人 的 民 主 素 養, 建 立 一 個 民 主 開 放 關 懷 與 尊 重 的 學 習 環 境, 並 藉 由 社 區 互 動 及 際 交 流 等 活 動, 培 育 學 生 公 民 行 動 知 能 40

41 項 目 內 容 技 藝 教 育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暨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5. 臺 灣 核 心 價 值 包 括 正 直 善 良 誠 信 勤 奮 進 取 包 容 等 6 項, 宜 融 入 各 校 品 德 教 育 持 續 推 動, 並 配 合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融 入 教 學 及 透 過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進 行 反 思 實 踐, 以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之 精 神 與 意 涵 6.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十 五 條 已 於 中 華 民 95 年 12 月 2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總 統 令 公 佈,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家 應 予 保 障, 並 使 學 生 不 受 任 何 體 罰, 造 成 身 心 之 侵 害 7. 請 各 校 參 照 本 縣 民 中 學 獎 懲 與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並 參 考 教 育 部 民 中 學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參 考 範 例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計 畫, 依 循 民 主 參 與 之 程 序, 經 有 合 理 比 例 之 學 生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及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參 與 檢 視 修 訂 校 規 及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若 有 修 訂 請 報 府 核 備 請 加 強 宣 達 學 校 教 師, 本 於 教 育 專 業 做 好 EQ 管 理, 避 免 體 罰 學 生 之 情 事 發 生, 造 成 民 怨, 甚 至 誤 觸 民 刑 法 而 不 自 知, 造 成 教 師 權 益 受 損 或 不 可 彌 補 之 遺 憾 8. 將 法 治 教 育 有 計 畫 且 多 元 地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中, 或 透 過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晨 光 活 動 或 導 師 時 間 實 施 ( 七 ) 請 各 校 善 用 本 縣 編 印 之 97 年 度 新 竹 縣 民 中 學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業 務 傳 承 暨 標 準 作 業 (SOP) 手 冊 第 三 版 及 97 年 度 新 竹 縣 中 輟 防 治 資 源 手 冊 第 二 版 一 依 中 技 藝 教 育 辦 法, 教 育 部 於 100 學 年 度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專 案 編 班,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縣 竹 北 中 竹 東 中 新 埔 中 六 家 中 等 4 校 辦 理 二 100 學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內 含 專 班 及 抽 離 式, 感 謝 各 中 協 助 開 辦, 並 請 各 校 依 規 辦 理 一 請 各 校 督 責 校 安 通 報 業 務 承 辦 或 執 勤 人 員 應 即 時 陳 報 校 園 偶 突 發 事 件 維 護 緊 急 連 絡 人 資 料 按 時 填 報 校 園 安 全 治 安 事 件 彙 報 ( 中 每 星 期 四 每 月 第 一 個 上 班 日 ), 並 請 掌 握 時 效 性 完 整 性 及 落 實 代 理 人 制 度 請 隨 時 注 意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站 最 新 訊 息 發 布, 並 點 閱 備 查, 若 需 填 報 聯 絡 資 料 及 回 報 訊 息, 務 必 按 時 填 報 以 利 訊 息 掌 握, 各 校 點 閱 填 報 情 形 將 列 為 督 責 重 點 二 請 各 校 結 合 警 政 單 位 愛 心 商 店 家 長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校 園 安 心 走 廊 工 作,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治 安, 保 護 學 生 安 全 41

42 項 目 內 容 校 外 教 學 三 請 各 校 協 助 推 動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春 暉 專 案 尿 液 篩 檢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等 工 作, 每 學 年 將 反 毒 相 關 宣 導 影 片 手 冊 海 報 融 入 課 程 宣 導, 每 學 年 至 少 申 請 一 場 教 育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到 校 宣 導 請 學 校 務 必 調 查 更 新 及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俾 利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請 建 置 校 園 安 全 暨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網 站, 適 時 維 護 更 新 網 站 資 料 四 各 中 不 定 期 實 施 之 校 園 生 活 問 卷 調 查, 請 各 校 協 助 了 解 調 查, 並 加 強 輔 導 受 肢 體 言 語 霸 凌 之 學 生 及 輔 導 管 教 加 害 學 生 並 請 各 中 學 務 人 員 配 合 教 育 處 警 察 局 及 校 外 會 辦 理 校 外 聯 巡 工 作, 本 項 工 作 已 列 為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重 點, 請 各 中 務 必 配 合 聯 巡 表 排 定 時 程 派 人 參 與 五 請 各 校 結 合 警 察 法 務 及 相 關 社 輔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建 立 綿 密 支 援 網 絡, 加 強 預 防 校 園 暴 力 霸 凌 強 化 學 生 法 治 素 養 建 立 高 關 懷 學 生 支 持 系 統 防 制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與 防 治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以 達 成 全 面 根 絕 暴 力 幫 派 進 入 學 校,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六 有 鑑 於 民 眾 屢 因 居 家 之 燃 氣 熱 水 器 安 裝 不 當, 且 使 用 時 往 往 疏 忽 環 境 之 通 風, 導 致 燃 氣 不 完 全 燃 燒 而 發 生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不 幸 事 故, 請 各 校 將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並 於 上 課 時 加 強 宣 導, 如 填 寫 聯 絡 簿, 提 醒 家 長 注 意 居 家 通 風, 且 於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於 校 園 電 子 跑 馬 燈 加 強 宣 導 七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反 詐 騙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方 案, 注 意 師 生 及 學 生 家 長 個 資 保 密 工 作, 對 過 期 名 錄 及 網 路 名 單 公 布 時, 宜 採 取 銷 毀 及 密 碼 保 護 措 施, 避 免 資 料 外 洩 引 起 犯 罪 可 採 透 過 電 子 公 告 BBS 寄 發 信 函 等 方 式, 將 詐 騙 集 團 手 法, 以 系 列 方 式 刊 載, 並 轉 知 所 屬 學 生 家 長 當 接 獲 類 似 的 電 話 時, 不 管 是 任 何 的 情 況, 不 要 驚 慌, 要 保 持 冷 靜, 並 請 家 長 及 同 學 們 謹 記 : 提 款 機 只 能 匯 出 金 錢, 不 能 匯 入, 絕 對 不 能 依 照 對 方 指 示 靠 近 提 款 機 另 請 學 校 與 警 方 定 期 聯 繫, 邀 請 轄 區 警 政 單 位 警 官 來 校 作 校 園 安 全 宣 導, 加 強 同 學 防 騙 知 識 一 各 校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請 依 照 本 縣 民 中 學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就 活 動 目 的 地 點 選 擇 車 輛 租 用 時 間 安 排 經 費 編 列 及 各 項 安 全 事 項 等 確 實 擬 定 周 詳 之 計 畫, 並 掌 握 時 效 報 府 核 備 活 動 經 費 若 達 公 開 招 標 金 額, 請 確 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2

43 項 目 內 容 全 民 防 教 育 學 籍 管 理 獎 學 金 申 請 及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之 補 助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二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已 於 網 站 公 告 危 險 路 段 營 業 大 客 車 資 訊 專 區 ( 交 通 部 連 結 ) 遊 覽 車 租 賃 訂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地 區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 衛 生 署 連 結 ) 等 相 關 查 詢 網 站, 請 學 校 妥 為 參 考 運 用 三 校 外 教 學 目 的 除 培 養 學 生 際 化 觀 念 外, 並 加 強 學 生 本 土 觀 念 及 認 識 周 遭 環 境, 請 學 校 於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時, 先 就 本 縣 各 鄉 鎮 地 區 相 關 文 化 園 區 民 俗 節 慶 及 展 演 活 動 等 進 行 參 訪 一 各 校 依 全 民 防 教 育 法 全 民 防 精 神 教 育 配 合 計 畫 及 結 合 災 害 防 救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實 施 全 民 防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部 分 二 透 過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愛 鄉 愛 土 教 育 及 災 害 應 變 制 變 教 育, 於 相 關 課 程 領 域 中 結 合 各 種 教 學 及 寓 教 於 樂 活 動, 培 養 其 愛 鄉 愛 意 識,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知 能 三 各 校 結 合 校 外 會 全 民 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運 用 全 民 防 教 育 相 關 光 碟 網 站 書 籍 及 參 考 資 料 教 材 等, 舉 辦 海 報 徵 文 演 講 書 法 等 比 賽 及 利 用 營 區 開 放 校 外 教 學 之 旅 等, 以 增 進 師 生 對 防 事 務 的 認 知 及 支 持 一 外 學 生 僑 生 及 返 就 讀 之 學 生, 應 確 實 審 核 其 年 齡 及 學 程, 以 安 排 適 齡 就 學 為 原 則, 如 有 非 適 齡 就 讀 情 形, 應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二 如 家 長 到 校 詢 問 轉 學 籍 不 轉 戶 籍 學 生 返 就 學 大 陸 未 成 年 人 士 來 臺 就 學 或 非 適 齡 就 學 等 特 殊 問 題, 請 學 校 承 辦 人 務 必 親 自 詢 問 本 處, 勿 讓 家 長 來 回 奔 波 造 成 抱 怨 一 為 利 畢 業 生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下 學 期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務 必 掌 握 辦 理 時 效 二 校 內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代 辦 費 學 生, 先 以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補 助 之, 不 足 部 分 再 申 請 教 育 部 之 補 助 一 請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並 加 強 宣 導 教 育 儲 蓄 戶, 鼓 勵 善 心 人 士 捐 款, 主 動 協 助 急 困 學 生 二 教 育 儲 蓄 戶 內 尚 有 經 費, 且 校 內 有 清 寒 急 困 需 協 助 其 就 學 之 學 生 者, 請 於 101 年 度 積 極 使 用 本 專 戶, 嘉 惠 校 內 清 寒 學 子 三 請 積 極 認 識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規 範, 依 規 建 立 校 內 作 業 SOP, 以 落 實 本 專 戶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之 目 的 43

44 教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校 舍 整 建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一 年 度 民 中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 ( 一 ) 芎 林 中 正 竹 中 尖 石 中 已 完 工, 惟 尚 有 部 分 自 辦 項 目 未 執 行 完 竣, 請 學 校 積 極 辦 理 並 儘 速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結 案 ( 二 ) 橫 山 中 老 舊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滯 洪 沈 沙 池 施 作, 並 完 成 第 一 期 校 舍 主 體 工 程, 仍 請 積 極 趕 辦 今 年 (101 年 ) 核 定 預 算, 並 於 今 年 底 完 工 ( 三 ) 山 崎 已 於 100 年 7 月 發 包 10 月 開 工, 目 前 進 行 2 樓 樓 版 鋼 筋 綁 紮 模 板 組 立 請 學 校 積 極 趕 辦 101 年 核 定 預 算, 達 90% 以 上 執 行 率 ( 四 ) 湖 口 中 學 拆 除 整 地 工 程 已 完 工, 請 學 校 儘 速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並 於 驗 收 完 竣 後 報 府 請 款 以 俾 結 案 二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掌 握 辦 理 期 程, 以 提 升 經 費 執 行 率, 若 未 能 於 年 度 內 發 生 契 約 權 責 而 無 法 保 留, 將 致 經 費 流 失 三 依 教 育 部 台 ( 一 ) 字 第 號 函 示, 請 各 校 切 實 掌 握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年 度 經 費 應 於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竣, 至 少 應 達 90% 以 上 執 行 率 四 本 計 畫 係 屬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重 點 項 目,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執 行, 以 爭 取 本 縣 佳 績 五 有 關 年 度 民 中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目 前 已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中,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函 請 各 校 積 極 執 行 一 本 案 為 教 育 部 之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年 度 為 98 至 101 年, 今 年 為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之 最 後 一 年, 請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尚 未 報 府 核 結 之 學 校 務 必 積 極 趕 辦, 以 俾 本 府 於 101 年 底 前 報 部 核 結 二 年 度 核 定 學 校 : ( 一 ) 已 竣 工 學 校 : 六 家 中 竹 東 中 竹 東 新 豐 及 中 興 皆 已 竣 工, 但 仍 未 結 案, 經 了 解 多 為 公 共 藝 術 尚 未 完 成,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辦 理 並 於 101 年 6 月 底 前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結 案 44

45 項 目 內 容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補 強 工 程 ( 二 ) 未 竣 工 學 校 : 中 正 特 別 預 算 雖 已 支 用 完 畢, 惟 因 承 攬 廠 商 財 務 問 題 導 致 尚 未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與 承 攬 廠 商 研 商 解 決 方 案 並 加 速 處 理, 務 必 於 101 年 6 月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三 99 年 核 定 學 校 : 二 重 為 99 跨 100 年 度 延 續 性 工 程, 目 前 主 體 結 構 已 完 成, 預 計 101 年 3 月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掌 握 進 度 加 速 辦 理, 另 公 共 藝 術 部 份 亦 請 學 校 同 步 辦 理, 本 案 務 必 於 101 年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以 俾 本 府 報 部 核 結 四 100 年 新 增 之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學 校 : 目 前 寶 山 中 已 完 成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 新 埔 中 已 完 成 拆 除 整 地 工 程 ; 瑞 峰 業 於 完 成 發 包, 請 學 校 於 建 照 取 得 後 儘 速 申 請 五 大 管 線, 以 俾 工 程 順 利 於 寒 假 期 間 開 工 施 作 一 99 年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之 學 校 : 竹 北 中 補 強 設 計 已 辦 理 完 畢, 請 儘 速 將 憑 證 及 相 關 資 料 報 府 核 結 二 100 年 核 定 補 強 工 程 學 校 : ( 一 ) 目 前 僅 大 肚 山 崎 竣 工 並 報 府 核 結, 其 他 學 校 包 含 精 華 中 峨 眉 中 寶 山 中 五 峰 中 竹 東 五 龍 瑞 興 皆 已 全 數 竣 工, 目 前 結 算 驗 收 中, 請 上 開 學 校 務 必 於 101 年 2 月 底 前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報 府 核 結 ( 二 ) 另 雙 溪 及 東 安 100 年 6 月 核 定, 雙 溪 預 計 101 年 1 月 底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掌 握 進 度 如 期 竣 工, 竣 工 後 亦 請 儘 速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東 安 刻 正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變 更 設 計 不 足 之 經 費 本 府 將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請 俟 核 定 經 費 後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施 作, 以 俾 101 年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三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協 助 教 育 部 之 建 置 中 校 舍 詳 評 及 補 強 進 度 管 控 網 已 建 置 完 成 ( 網 址 : 連 結 後 請 點 選 學 校 人 員 鈕 進 入 網 站 ), 請 年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詳 細 評 估 補 強 設 計 及 補 強 工 程 之 學 校 務 必 上 網 填 報 本 案 為 教 育 部 每 月 列 管 之 重 點, 請 各 校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45

46 項 目 內 容 四 年 核 定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之 學 校, 及 年 核 定 補 強 工 程 之 學 校, 如 上 開 計 畫 辦 畢 者, 請 務 必 提 醒 承 攬 技 師 將 其 成 果 資 料 上 傳 至 震 中 心, 以 利 該 中 心 彙 整 完 後 提 供 至 教 育 部 一 嘉 興 精 緻 教 計 畫 : 教 學 行 政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已 於 100 年 12 月 完 工, 請 學 校 積 極 趕 辦 公 共 藝 術 並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並 請 儘 速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結 二 六 家 增 建 校 舍 案 : 業 於 辦 理 動 土 典 禮, 預 計 年 後 其 他 校 舍 開 工 請 學 校 積 極 掌 握 進 度, 以 利 校 舍 增 建 工 程 儘 速 完 工, 紓 解 整 建 工 程 決 六 家 地 區 學 童 入 學 問 題 三 十 興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 目 前 已 於 獲 文 化 局 核 備, 於 與 廠 商 簽 定 合 約 本 案 請 學 校 積 極 掌 握 進 度, 務 必 於 今 年 辦 理 完 竣 並 結 案 一 兩 校 已 於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目 前 暫 借 成 功 中 校 舍 上 課, 興 隆 一 年 級 招 收 7 班 ; 東 興 一 年 級 招 收 4 班 二 興 隆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於 進 行 第 一 次 開 標 後 流 標, 預 計 於 進 行 第 二 次 開 標 ; 東 興 東 興 興 隆 新 設 校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業 於 公 告 上 網 ; 預 計 於 決 標, 預 計 於 開 工 ; 完 工 三 請 東 興 及 興 隆 務 必 趕 辦 工 程 並 同 步 申 請 五 大 管 線 等 相 關 證 件, 期 於 前 完 成 一 棟 校 舍, 以 利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開 學 使 用 四 年 整 建 計 畫 一 100 年 度 計 畫 本 府 業 於 初 核 定 經 費 在 案, 惟 截 至 目 前 尚 有 6 所 學 校 ( 福 興 : 已 辦 理 驗 收 完 畢 二 重 : 結 算 書 已 送 審 中 山 : 已 辦 理 驗 收 碧 潭 : 已 辦 理 驗 收 新 埔 中 : 結 算 書 已 送 審 完 畢 峨 眉 中 : 尚 未 辦 理 請 款 ) 尚 未 辦 理 完 竣, 請 未 完 工 學 校 儘 速 辦 理 二 101 年 度 計 畫 本 府 預 定 於 2 月 底 核 配, 因 本 案 補 助 款 係 屬 縣 款, 故 發 包 結 餘 款 一 律 不 得 動 支 三 本 府 為 了 解 各 校 執 行 績 效, 煩 請 獲 補 助 學 校 務 必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將 最 新 工 程 進 度 回 傳 教 育 處 教 科 羅 姐 46

001柯正峰.PDF

001柯正峰.PDF 1 (105) 1998 2002 (106) 2 2002 ( ) 3 (107) 2001 ( ) ( ) (108) 4 1998 2002:41-87 5 (109) 1998 1998 1 6 9 2 1 1 3 2 2 1 1 1 1 1 1 1 1 2 (110) 6 ( ) 7 (111) ( ) ( ) (112) 8 ( ) 1. 1999 1999 2002 40% 9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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