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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手 冊 資 料 1
2 目 錄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3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日 程 表...4 參 加 人 員 名 錄 暨 座 位 表...5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衛 生 局 業 務 報 告...10 消 防 局 業 務 報 告...12 稅 捐 稽 徵 局 業 務 報 告...13 文 化 局 業 務 報 告...16 環 保 局 業 務 報 告...17 政 風 處 業 務 報 告...19 社 會 處 業 務 報 告...21 教 育 處 各 科 業 務 報 告 督 學 科 業 務 報 告...23 學 管 科 業 務 報 告...28 教 科 業 務 報 告...44 社 教 科 業 務 報 告...62 體 健 科 業 務 報 告...90 特 教 科 業 務 報 告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新 竹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體 育 場 業 務 報 告 財 團 法 人 普 仁 關 懷 基 金 會 簡 介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仁 愛 中 )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石 光 ) 師 友 月 刊 / 處 長 談 新 竹 縣 雲 端 學 園 發 言 單 2
3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ㄧ 依 據 :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闡 述 教 育 政 策 溝 通 教 育 理 念 凝 聚 共 識, 期 許 校 長 掌 握 辦 學 方 向 及 重 點, 以 落 實 教 育 政 策 ( 二 ) 提 供 教 育 新 知, 分 享 辦 學 的 理 念, 建 立 宏 觀 的 視 野, 增 進 校 長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本 縣 教 育 品 質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之 施 政 主 軸, 建 立 創 新 思 維, 追 求 卓 越, 提 昇 學 校 效 能, 發 展 各 具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三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中 正 民 學 四 會 議 日 期 : 民 101 年 2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五 地 點 :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第 一 研 習 室 六 參 加 人 員 :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代 表 ( 二 ) 本 縣 各 民 中 學 校 長 ( 三 ) 承 辦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七 會 議 內 容 : 重 點 如 下 列, 日 程 表 如 附 件 一 ( 一 ) 揭 牌 頒 獎 及 縣 長 勉 勵 ( 二 )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三 ) 基 金 會 暨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四 ) 教 育 處 各 科 暨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五 ) 綜 合 討 論 八 經 費 :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縣 府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九 參 加 及 辦 理 本 次 會 議 工 作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十 辦 理 本 項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依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一 本 計 畫 陳 縣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3
4 新 竹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民 中 學 校 長 會 議 日 程 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人 08:00~08:30 報 到 中 正 團 隊 08:30~09:30 揭 牌 儀 式 頒 獎 及 縣 長 勉 勵 : 教 育 101 再 創 好 成 績 王 處 長 承 先 09:30~10:00 茶 敘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10:00~12:00 縣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王 處 長 承 先 101 年 2 月 10 日 12:00~13:30 13:30~14:20 午 餐 財 團 法 人 普 仁 青 年 關 懷 基 金 會 簡 介 員 東 中 經 驗 分 享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王 處 長 承 先 ) 星 期 五 ( 14:20~15:10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仁 愛 中 15:10~15:30 茶 敘 王 處 長 承 先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15:30~16:20 16:20~17:10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 石 光 教 育 處 各 科 暨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王 處 長 承 先 王 處 長 承 先 17:10~18:00 綜 合 座 談 王 處 長 承 先 18:00~ 晚 餐 備 註 : 爲 響 應 環 保, 請 自 備 餐 具 水 杯 中 正 團 隊 東 泰 高 中 團 隊 4
5 參 加 人 員 名 錄 縣 府 長 官 名 單 編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1 新 竹 縣 政 府 縣 長 邱 鏡 淳 2 教 育 處 處 長 王 承 先 3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姜 秀 珠 4 教 育 處 督 學 科 科 長 黃 玉 鳳 5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科 長 李 祿 6 教 育 處 特 教 科 科 長 蔡 淑 貞 7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科 長 陳 添 丁 8 教 育 處 教 科 代 理 科 長 陳 品 君 9 教 育 處 社 教 科 代 理 科 長 王 舒 誼 10 教 育 處 督 學 巫 宜 倫 11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網 路 中 心 主 任 黃 玉 鳳 12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許 瑜 庭 13 體 育 場 場 長 范 貴 蟬 5
6 中 校 長 名 單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1 湖 口 高 中 余 保 生 18 石 光 中 何 美 慧 2 義 民 中 學 徐 淑 妃 19 富 光 中 徐 慧 芯 3 忠 信 高 中 簡 煥 卿 20 新 湖 中 陳 梅 芳 4 仰 德 高 中 劉 永 平 21 中 正 中 周 武 昌 5 東 泰 高 中 張 春 鴻 22 新 豐 中 張 竹 秀 6 康 乃 薾 中 學 洪 英 度 23 精 華 中 童 鳳 嬌 7 竹 北 中 陳 能 森 24 忠 孝 中 吳 兆 德 8 六 家 中 劉 安 倫 25 寶 山 中 吳 玉 汝 9 鳳 岡 中 陳 美 君 26 芎 林 中 蔡 英 煌 10 博 愛 中 張 華 堂 27 橫 山 中 許 世 烈 11 仁 愛 中 黃 增 新 28 華 山 中 莊 錦 堂 12 竹 東 中 陳 雲 月 29 北 埔 中 鄭 光 慶 13 員 東 中 陳 雯 玲 30 峨 眉 中 曾 美 玲 14 二 重 中 詹 培 莉 31 尖 石 中 林 健 明 15 新 埔 中 張 明 英 32 五 峰 中 葉 志 德 16 照 門 中 鍾 敏 菁 33 自 強 中 謝 鳳 香 17 關 西 中 彭 蕾 娜 34 成 功 中 劉 文 龍 6
7 校 長 名 單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編 號 學 校 校 長 35 竹 仁 彭 寶 旺 60 新 星 范 靜 玉 36 竹 北 范 秀 珠 61 照 門 黎 錦 昌 37 中 正 齊 宗 豫 62 清 水 田 世 崇 38 新 社 葉 瑞 珠 63 照 東 高 仁 彬 39 六 家 張 維 順 64 枋 寮 蔡 懷 萱 40 東 海 黃 明 勇 65 寶 石 范 瑞 祝 41 豐 田 李 杏 煖 66 文 山 鍾 議 德 42 麻 園 彭 祥 瑀 67 北 平 王 紹 先 43 新 港 余 媛 宜 68 關 西 朱 勝 泉 44 鳳 岡 湯 明 聰 69 東 安 林 仁 煥 45 博 愛 呂 紹 澄 70 石 光 潘 淑 華 46 光 明 曾 玟 球 71 坪 林 葉 榮 昌 47 十 興 范 光 順 72 南 和 鍾 青 青 ( 代 理 ) 48 東 興 范 揚 焄 73 太 平 溫 芳 蘭 ( 代 理 ) 49 興 隆 徐 發 斌 74 東 光 呂 浚 瑀 ( 代 理 ) 50 竹 東 羅 賜 欽 75 錦 山 吳 娟 芳 51 大 同 徐 進 堯 76 玉 山 曾 文 鑑 52 陸 豐 郭 碧 玄 77 新 湖 柯 幸 宜 53 中 山 金 吉 祥 78 和 興 吳 柚 54 員 崠 張 鎮 昌 ( 代 理 ) 79 信 勢 柯 律 安 55 二 重 黃 寶 80 湖 口 吳 禮 瑟 56 竹 中 何 明 星 81 山 崎 陳 智 華 57 瑞 峰 徐 永 基 82 長 安 黃 坤 政 58 上 館 杜 華 綠 83 中 興 陳 榮 和 59 新 埔 沈 港 燃 84 華 興 何 享 憫 7
8 85 新 豐 蔡 孟 翰 103 北 埔 彭 煥 章 86 福 興 廖 經 華 104 大 坪 曾 俊 賢 87 埔 和 呂 瑞 香 105 峨 眉 吳 聲 淼 88 瑞 興 陳 美 宏 106 富 興 徐 榮 春 89 福 龍 吳 明 珠 107 尖 石 葉 文 正 90 松 林 蘇 裕 清 108 嘉 興 葉 長 發 91 寶 山 葉 若 蘭 109 新 樂 劉 真 琴 92 新 城 邱 曉 音 110 梅 花 葉 惠 雯 93 雙 溪 馮 秀 霞 111 錦 屏 張 世 傑 ( 代 理 ) 94 三 峰 李 玟 燕 112 玉 峰 蔡 世 群 ( 代 理 ) 95 芎 林 李 孟 印 113 石 磊 曾 德 鴻 96 碧 潭 曹 江 南 114 秀 巒 郭 佳 慧 ( 代 理 ) 97 五 龍 張 奕 財 115 新 光 陳 智 明 98 橫 山 葉 彭 鈞 116 五 峰 朱 義 德 99 田 寮 陳 桂 勤 ( 代 理 ) 117 桃 山 王 富 美 100 大 肚 陳 乙 華 118 花 園 王 賢 101 沙 坑 彭 銘 君 ( 代 理 ) 119 上 智 張 起 鳳 102 內 灣 鄭 陳 宏 120 竹 東 幼 稚 園 吳 秀 清 8
9 9 座 位 表 講 台 入 口 竹 東 幼 稚 園 120 上 智 119 花 園 118 桃 山 117 五 峰 116 新 光 115 秀 巒 114 石 磊 113 玉 峰 112 錦 屏 111 梅 花 110 新 樂 109 嘉 興 108 尖 石 107 富 興 106 峨 眉 105 大 坪 104 北 埔 103 內 灣 102 沙 坑 101 大 肚 100 田 寮 99 橫 山 98 五 龍 97 碧 潭 96 芎 林 95 三 峰 94 雙 溪 93 新 城 92 寶 山 91 松 林 90 福 龍 89 瑞 興 88 埔 和 87 福 興 86 新 豐 85 華 興 84 中 興 83 長 安 82 山 崎 81 湖 口 80 信 勢 79 和 興 78 新 湖 77 玉 山 76 錦 山 75 東 光 74 太 平 73 南 和 72 坪 林 71 石 光 70 東 安 69 關 西 68 北 平 67 文 山 66 寶 石 65 枋 寮 64 照 東 63 清 水 62 照 門 61 新 星 60 新 埔 59 上 館 58 瑞 峰 57 竹 中 56 二 重 55 員 崠 54 中 山 53 陸 豐 52 大 同 51 竹 東 50 興 隆 49 東 興 48 十 興 47 光 明 46 博 愛 45 鳳 岡 44 新 港 43 麻 園 42 豐 田 41 東 海 40 六 家 39 新 社 38 中 正 37 竹 北 36 竹 仁 35 成 功 中 34 自 強 中 33 五 峰 中 32 尖 石 中 31 峨 眉 中 30 北 埔 中 29 華 山 中 28 橫 山 中 27 芎 林 中 26 寶 山 中 25 忠 孝 中 24 精 華 中 23 新 豐 中 22 中 正 中 21 新 湖 中 20 富 光 中 19 石 光 中 18 關 西 中 17 照 門 中 16 新 埔 中 15 二 重 中 14 員 東 中 13 竹 東 中 12 仁 愛 中 11 博 愛 中 10 鳳 岡 中 9 六 家 中 8 竹 北 中 7 康 乃 薾 中 學 6 東 泰 高 中 5 仰 德 高 中 4 忠 信 高 中 3 義 民 中 學 2 湖 口 高 中 1 長 官 來 賓 席 長 官 來 賓 席
10 衛 生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彭 美 玲 聯 絡 人 姓 名 : 邱 淑 琴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27 內 容 : 壹 肥 胖 防 治 業 務 一 致 胖 環 境 評 估 與 改 善 ( 一 ) 本 局 於 100 年 12 月 委 託 體 健 科 分 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民 健 康 局 製 作 的 學 校 健 康 體 位 教 戰 手 冊, 若 貴 校 有 意 推 動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可 以 參 考 手 冊 內 容 ( 二 ) 本 局 尋 找 有 意 辦 理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之 重 點 觀 摩 學 校 共 4 所, 學 生 人 數 800 人 以 上 及 該 校 過 重 肥 胖 學 童 偏 高 者, 每 校 經 費 補 助 各 1 萬 元 二 減 重 活 動 ( 一 ) 學 校 6 歲 至 17 歲 體 重 過 重 或 肥 胖 者 及 BMI 大 於 20 之 教 職 員 工 可 以 向 衛 生 所 報 名 減 重 活 動, 或 以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至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自 行 登 入 管 理, 參 加 減 重 活 動 加 強 動 機, 完 成 減 重, 減 少 疾 病 產 生 ( 二 ) 本 局 101 年 持 續 辦 理 參 加 減 重 之 抽 獎 活 動, 另 將 簽 呈 請 示 縣 長, 持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減 重 大 於 原 體 重 5% 者, 給 予 嘉 獎 1 次 貳 檳 榔 防 制 業 務 一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的 衛 生 講 座, 請 與 各 轄 內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員 洽 談 衛 教 時 間 二 協 助 本 局 張 貼 檳 榔 本 身 就 是 致 癌 物, 不 論 嚼 白 灰 紅 灰 檳 榔 都 是 會 致 癌! 請 定 期 做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以 及 四 癌 篩 檢 之 布 條 海 報 貼 紙 等 文 宣 廣 告 三 針 對 校 內 高 危 險 群 (30 歲 以 上 有 嚼 食 檳 榔 ( 含 已 戒 檳 榔 )) 或 有 吸 菸 者 ) 教 職 人 員 以 及 學 生 家 長 辦 理 口 腔 癌 篩 檢 活 動 四 運 用 家 庭 聯 絡 簿 貼 紙 使 家 長 戒 檳 榔 不 提 供 檳 榔 和 預 防 兒 童 青 少 年 嚐 試 嚼 檳 榔 10
11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疾 管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賴 瑞 霞 聯 絡 人 姓 名 : 林 欣 翠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06 內 容 : 近 期 媒 體 呈 現 學 校 與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有 傳 染 病 ( 如 : 結 核 病 ) 群 聚 感 染 之 虞, 本 局 預 定 101 年 3 月 辦 理 學 校 校 護 相 關 人 員 與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的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以 增 進 防 疫 認 知, 屆 時 敬 請 派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業 務 單 位 : 衛 生 局 醫 政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黃 茜 莉 聯 絡 人 姓 名 : 蕭 凌 鳳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61 內 容 : 為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本 縣 之 全 面 性 策 略 已 於 各 機 關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等 單 位 張 貼 自 殺 防 治 警 語 貼 紙, 感 謝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孫 于 婷 主 任 及 同 仁 協 助 發 送 各 中 學 自 殺 警 語 貼 紙, 請 各 中 學 於 校 內 活 動 時,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24 時 安 心 專 線 ( 請 幫 幫, 救 救 我 ) 筆 記 欄 11
12 消 防 消 防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搶 救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林 釗 文 聯 絡 人 姓 名 : 許 芷 綾 聯 絡 人 電 話 : *509 內 容 : 防 溺 工 作 係 每 年 度 消 防 單 位 重 點 工 作, 其 中 以 4 月 份 至 9 月 份 為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指 定 重 點 期 間, 各 消 防 分 隊 均 會 派 員 至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實 施 水 域 活 動 安 全 宣 導, 並 利 用 各 電 子 看 版 報 章 媒 體 廣 為 宣 傳 以 歷 年 來 溺 水 事 故 年 齡 層 分 析, 發 生 溺 水 事 故 多 為 青 少 年, 顯 見 未 來 宣 導 應 可 多 加 強 學 校 方 面 之 宣 導, 敬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呂 和 樹 聯 絡 人 性 名 : 黃 麟 薦 聯 絡 人 電 話 : *603 內 容 : 請 各 學 校 按 時 辦 理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以 維 護 校 園 消 防 安 全 業 務 單 位 : 消 防 局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曾 一 嵐 聯 絡 人 姓 名 : 范 正 安 聯 絡 人 電 話 : *304 內 容 : 壹 101 年 2 月 本 局 預 計 辦 理 本 縣 中 災 害 防 救 壁 報 漫 畫 寫 作 比 賽, 評 核 成 果 將 於 3 月 2 日 假 萬 安 35 號 暨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現 場 由 縣 長 公 開 表 揚 及 展 示, 本 案 相 關 計 畫 將 於 近 日 內 函 頒, 請 各 校 廣 為 宣 導, 並 踴 躍 參 與 本 活 動 貳 本 年 度 萬 安 35 號 暨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將 於 3 月 2 日 假 竹 北 高 鐵 基 地 附 近 高 灘 地 辦 理, 此 為 本 縣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對 災 害 防 救 示 範 及 宣 導 有 重 大 意 義, 請 竹 北 轄 內 及 鄰 近 學 校 廣 派 師 生 前 往 觀 摩, 往 返 交 通 將 由 本 府 協 助 觀 摩 事 宜 請 與 本 局 聯 絡 人 接 洽, 聯 絡 人 : 范 正 安, 聯 絡 電 話 : *304 12
13 稅 捐 稽 徵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稅 捐 稽 徵 局 納 稅 服 務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楊 淑 雅 聯 絡 人 姓 名 : 宋 雪 芳 聯 絡 人 電 話 : 轉 220 內 容 : 壹 為 培 養 學 生 購 物 消 費 時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稅 務 防 詐 騙 及 誠 實 納 稅 等 觀 念, 達 到 租 稅 教 育 向 下 紮 根 的 目 的, 本 局 訂 於 101 年 度 辦 理 民 中 學 民 學 租 稅 校 園 巡 迴 演 講 各 項 比 賽 暑 期 營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及 兒 童 劇 表 演 等 活 動, 活 動 行 程 表 詳 如 附 件 1 2, 請 各 位 校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貳 活 動 行 程 表 建 請 各 校 排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筆 記 欄 13
14 附 件 一 租 稅 繪 本 製 作 比 賽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 第 1 梯 次 ) 新 竹 縣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局 101 年 度 預 訂 舉 辦 各 項 民 學 租 稅 教 育 活 動 行 程 表 活 動 名 稱 時 間 內 容 2 月 4-6 月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500 元 20 人 將 於 2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擇 一 梯 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抽 獎 活 動 (2 場 ) 兒 童 劇 場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租 稅 數 位 學 習 抽 獎 活 動 暑 期 租 稅 研 習 營 愛 稅 唸 謠 創 作 比 賽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 第 2 梯 次 ) 舞 力 四 射 舞 蹈 比 賽 5 月 及 11 月 5 月 6-12 月 8 月 9 月 9-11 月 10 月 自 行 上 網 闖 關 填 答 後 留 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獲 獎 同 學 由 學 校 代 發 宣 導 品 1. 邀 請 劇 團 表 演 兒 童 劇, 表 演 中 穿 插 稅 務 常 識 介 紹 並 辦 理 有 獎 徵 達 活 動, 適 合 親 子 共 同 觀 賞 2. 民 眾 捐 贈 當 期 發 票 即 可 憑 票 入 場 觀 看 並 設 置 宣 導 攤 位 辦 理 緊 張 刺 激 的 租 稅 闖 關 遊 戲, 引 導 民 眾 正 確 納 稅 觀 念 學 習 獎 :50 人 200 元 2 場 勤 學 獎 :40 人 300 元 2 場 達 人 獎 :20 人 600 元 2 場 中 高 年 級 組 規 劃 布 袋 戲 偶 表 演 及 教 學, 另 一 梯 組 將 安 排 外 聘 講 師 黏 土 塑 型 教 學, 製 作 DIY 發 票 蒐 集 盒, 並 邀 請 大 學 學 校 社 團 安 排 團 康 活 動 及 奇 幻 魔 術 表 演, 以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將 租 稅 常 識 深 植 同 學 心 中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8 人 將 於 2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擇 一 梯 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第 1 名 :8,000 元 ; 第 2 名 :5,000 元 ; 第 3 名 :3,000 元 ; 優 勝 :500 元 8 組 備 註 : 本 行 程 表 之 各 項 活 動 細 部 內 容 及 時 間, 將 於 各 活 動 舉 辦 前 訂 定 細 部 計 畫 另 行 函 送 各 校 ; 歡 迎 學 校 師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14
15 附 件 二 新 竹 縣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局 101 年 度 預 訂 舉 辦 各 項 民 中 學 租 稅 教 育 活 動 行 程 表 活 動 名 稱 時 間 內 容 好 客 風 情. 竹 縣 稅 美 租 稅 宣 導 攝 影 比 賽 看 圖 說 租 稅 故 事 寫 作 比 賽 4 月 6 月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5 人 初 賽 : 第 1 名 :300 元 ; 第 2 名 :200 元 ; 第 3 名 :100 元 複 賽 : 第 1 名 :5,000 元 ; 第 2 名 :3,000 元 ; 第 3 名 :2,000 元 ; 優 勝 :1,000 元 8 人 網 路 徵 答 抽 獎 活 動 (2 場 ) 兒 童 劇 場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租 稅 數 位 學 習 抽 獎 活 動 暑 期 租 稅 研 習 營 租 稅 教 育 巡 迴 演 講 5 月 及 11 月 5 月 6-12 月 8 月 9-11 月 自 行 上 網 闖 關 填 答 後 留 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獲 獎 同 學 由 學 校 代 發 宣 導 品 1. 邀 請 劇 團 表 演 兒 童 劇, 表 演 中 穿 插 稅 務 常 識 介 紹 並 辦 理 有 獎 徵 達 活 動, 適 合 親 子 共 同 觀 賞 2. 民 眾 捐 贈 當 期 發 票 即 可 憑 票 入 場 觀 看 並 設 置 宣 導 攤 位 辦 理 緊 張 刺 激 的 租 稅 闖 關 遊 戲, 引 導 民 眾 正 確 納 稅 觀 念 學 習 獎 :50 人 200 元 2 場 勤 學 獎 :40 人 300 元 2 場 達 人 獎 :20 人 600 元 2 場 中 高 年 級 組 規 劃 布 袋 戲 偶 表 演 及 教 學, 另 一 梯 組 將 安 排 外 聘 講 師 黏 土 塑 型 教 學, 製 作 DIY 發 票 蒐 集 盒, 並 邀 請 大 學 學 校 社 團 安 排 團 康 活 動 及 奇 幻 魔 術 表 演, 以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將 租 稅 常 識 深 植 同 學 心 中 將 於 7 月 發 文 調 查 本 縣 各 中 辦 理 租 稅 教 育 課 程 意 願 需 求, 請 各 校 選 擇 由 本 局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或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再 安 排 活 動 行 程 捐 發 票 集 愛 心 唸 稅 務 金 句 兌 好 禮 活 動 11 月 函 請 各 校 學 務 處 或 教 導 處 協 助 辦 理 備 註 : 本 行 程 表 之 各 項 活 動 細 部 內 容 及 時 間, 將 於 各 活 動 舉 辦 前 訂 定 細 部 計 畫 另 行 函 送 各 校 ; 歡 迎 學 校 師 長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15
16 文 化 局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文 化 資 產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張 愛 倫 聯 絡 人 姓 名 : 張 愛 倫 聯 絡 人 電 話 : #600 內 容 : 新 瓦 屋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區 自 101 年 3 月 起 提 供 志 工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解 說 內 容 包 括 六 家 墾 拓 歷 史 發 展 民 俗 公 園 及 新 瓦 屋 建 築 格 局 特 色 環 境 景 觀 展 覽 館 主 題 展 等 歡 迎 各 中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預 約 參 訪 參 訪 規 則 如 下 : 一 申 請 資 格 :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校 團 體 預 約 二 申 請 方 式 : 活 動 前 十 天 來 文 申 請, 由 本 局 安 排 導 覽 志 工 三 參 訪 時 間 : 平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四 參 訪 範 圍 : 新 瓦 屋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區 民 俗 公 園 五 費 用 : 免 費 本 園 區 另 提 供 每 周 六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定 時 導 覽 服 務, 免 預 約 非 團 體 亦 可 參 加 業 務 單 位 : 史 料 文 獻 科 主 管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朱 淑 敏 聯 絡 人 姓 名 : 朱 淑 敏 聯 絡 人 電 話 : #700 內 容 : 新 竹 縣 縣 史 館 ( 以 下 簡 稱 縣 史 館 ) 於 民 97 年 8 月 31 日 正 式 啟 用 以 蒐 集 典 藏 保 護 研 究 及 教 育 推 廣 新 竹 地 方 文 史 為 重 任 整 體 空 間 完 善, 可 做 為 地 方 文 化 的 探 索 起 點, 且 為 整 體 了 解 新 竹 縣 歷 史 文 化 及 地 理 環 境 的 最 佳 管 道 建 請 各 校 可 藉 由 下 列 方 式 踴 躍 參 訪 利 用 : 一 鼓 勵 教 職 員 參 與 新 竹 縣 縣 史 館 種 籽 研 習, 成 為 新 竹 縣 史 館 之 種 籽 教 師, 介 紹 縣 史 館 及 新 竹 縣 歷 史 人 文 二 建 請 安 排 學 生 參 訪 縣 史 館 活 動, 並 可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觀 光 參 訪 與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三 鼓 勵 教 師 學 生 利 用 縣 史 館 館 藏, 並 進 一 步 做 地 方 文 史 研 究 調 查 及 編 寫 教 材, 挖 掘 新 竹 縣 歷 史 研 究 人 才 16
17 環保局業務報 環保局業務報告 業務報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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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政 風 處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政 風 處 主 管 職 稱 : 處 長 姓 名 : 林 合 勝 聯 絡 人 姓 名 : 陳 佳 雯 聯 絡 人 電 話 : #3623 內 容 : 壹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 ㄧ 為 協 助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下 稱 本 法 )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財 產, 請 各 校 人 事 單 位 告 知 義 務 人 申 報 義 務 並 請 依 本 府 98 年 10 月 2 日 府 政 二 字 第 號 函 之 說 明 通 報 本 處, 俾 免 義 務 人 逾 期 申 報 另 提 醒 依 本 法 第 3 條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於 喪 失 應 申 報 財 產 之 身 分 起 二 個 月 內, 應 將 卸 ( 離 ) 職 或 解 除 代 理 當 日 之 財 產 情 形, 向 原 受 理 財 產 申 報 機 關 ( 構 ) 申 報 如 逾 期 申 報, 依 本 法 第 12 條 第 3 款 恐 遭 處 新 台 幣 6 萬 元 以 上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二 依 據 法 務 部 100 年 10 月 7 日 法 授 廉 財 字 第 號 書 函 之 說 明, 再 次 宣 導 有 關 申 報 人 應 以 財 產 申 報 查 詢 日 為 申 報 日 之 申 報 方 式, 避 免 有 因 查 詢 日 與 申 報 日 不 符 致 疑 似 申 報 不 實 之 情 事 三 法 務 部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 業 已 建 置 完 成, 申 報 人 可 採 紙 本 或 網 路 申 報 擇 一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事 宜, 惟 為 落 實 政 府 e 化 之 政 策 目 標, 請 多 利 用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申 報 貳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業 務 : 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100 年 11 月 25 日 廉 利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有 關 考 績 ( 成 ) 之 評 定 亦 屬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4 條 所 稱 利 益, 如 知 有 利 益 衝 突 時 應 即 自 行 迴 避 叁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業 務 :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4 條 規 定 宣 導, 公 務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ㄧ 屬 公 務 禮 儀 二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三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19
20 四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註 : 此 規 範 限 於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人 員, 教 師 不 算 公 務 員, 故 不 適 用 ) 肆 政 府 採 購 法 方 面 : ㄧ 近 期 發 生 新 北 市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校 長 疑 似 收 受 回 扣 案 件, 造 成 社 會 輿 論 譁 然, 為 避 免 採 購 案 相 關 人 員 因 不 諳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而 徒 生 爭 議 情 事, 請 貴 校 加 強 宣 導 辦 理 採 購 時 務 必 遵 守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尤 應 遵 守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二 重 申 本 府 100 年 第 2 次 廉 政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 建 議 機 關 首 長 不 宜 指 定 不 諳 採 購 法 且 未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之 行 政 人 員, 擔 任 開 標 主 持 人 或 驗 收 主 驗 人, 以 免 發 生 採 購 違 失 並 請 參 考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宜 由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承 辦 或 經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審 核 協 辦 或 會 辦 之 規 定, 鼓 勵 貴 屬 相 關 人 員 接 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筆 記 欄 20
21 社 會 處 業 務 報 告 業 務 單 位 : 社 會 處 主 管 職 稱 : 處 長 姓 名 : 蔡 榮 光 聯 絡 人 姓 名 : 林 煥 銓 聯 絡 人 電 話 : 分 機 3145 內 容 : 壹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其 中 第 81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擔 任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之 負 責 人 或 工 作 人 員 : 一 有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查 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負 責 人 是 否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事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聘 僱 工 作 人 員 之 前, 亦 應 主 動 查 證 現 職 工 作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應 即 停 止 其 職 務,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調 職 資 遣 令 其 退 休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有 類 似 規 定 ) 貳 內 政 部 於 中 華 民 101 年 1 月 6 日 以 台 內 童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8 條 條 文, 條 文 內 容 如 下 : 第 8 條 托 育 機 構 應 有 固 定 地 點 及 完 整 專 用 場 地, 其 使 用 建 築 物 樓 層 除 專 辦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得 使 用 地 面 樓 層 一 樓 至 四 樓 外, 以 使 用 地 面 樓 層 一 樓 至 三 樓 為 限, 並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附 帶 使 用 地 下 一 樓 作 為 行 政 或 儲 藏 等 非 兒 童 活 動 之 用 途 托 育 機 構 設 於 民 中 學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完 整 專 用 場 地 之 限 制 叁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之 通 報 一 100 年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2,301 件, 被 害 人 2,073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通 報 532 件, 被 害 人 509 人,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150 件 ;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416 件, 被 害 人 297 人,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126 件 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虐 之 通 報, 可 依 學 生 身 體 是 否 有 不 明 外 傷 疏 忽 照 顧 反 常 行 為 反 應 不 正 常 就 學 狀 況 異 常 情 緒 反 應 退 縮 行 為 障 礙 行 為 偏 差 行 為 等 情 形, 做 為 是 否 有 發 生 家 21
22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受 虐 之 可 能,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 另 外, 也 請 學 校 加 強 宣 導 安 排 授 課,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自 我 保 護 三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都 有 部 分 修 正, 針 對 上 述 案 件 之 通 報, 請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使 用 新 修 正 之 通 報 表 ( 如 附 件 ) 通 報 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一 100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通 報 16 件, 性 交 易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17 人 二 請 學 校 發 現 學 生 有 未 經 請 假 不 明 原 因 未 到 校 上 課 達 三 天 以 上 者, 或 轉 學 生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者, 請 立 即 通 知 社 會 處 及 教 育 處, 避 免 脫 離 家 庭 之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金 錢 誘 惑 淪 入 色 情 場 所, 另 外, 知 悉 未 滿 18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或 知 有 本 條 例 第 四 章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單 位 報 告, 共 同 防 制 消 弭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性 交 易 對 象 之 事 件 發 生 筆 記 欄 22
23 督 學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加 強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強 化 學 生 輔 導 管 教 一 加 強 校 園 門 禁 管 制 為 顧 及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學 生 在 清 掃 工 作 時, 請 務 必 安 排 教 師 在 旁 指 導, 另 於 上 課 期 間 請 加 強 門 禁 管 制 及 校 園 巡 邏, 遇 有 不 明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應 立 即 制 止 並 確 認 身 分, 必 要 時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及 治 安 機 關 協 處, 針 對 提 早 到 校 之 學 生, 應 積 極 規 劃 安 全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避 免 學 童 人 身 安 全 遭 受 侵 害 二 落 實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編 印 民 中 學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請 各 校 平 日 應 做 好 環 境 及 各 項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針 對 一 般 建 築 及 教 學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教 學 及 校 園 生 活 安 全 管 理 等 章 節, 規 劃 定 期 檢 查,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之 各 項 措 施, 避 免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三 校 園 財 產 定 期 維 護 對 於 重 要 之 教 學 及 行 政 設 備 ( 電 腦 印 表 機 及 視 聽 設 備 ) 應 於 下 班 之 後 慎 重 保 管, 夜 間 如 有 警 衛 應 責 成 於 凌 晨 加 強 巡 邏, 保 全 應 設 定 完 好 ; 對 於 防 盜 措 施 通 報 義 務 報 警 義 務 除 帳 措 施 等 應 詳 加 注 意 一 落 實 零 體 罰, 實 施 正 向 管 教 ( 一 )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及 第 15 條 已 明 訂 禁 止 體 罰, 以 杜 絕 因 體 罰 學 生 造 成 之 身 心 傷 害, 保 障 學 生 之 身 體 自 主 權 與 人 格 發 展 權 ( 二 ) 請 各 校 重 視 校 園 體 罰 問 題, 除 積 極 宣 導 正 向 管 教 理 念 及 加 強 教 育 人 員 班 級 經 營 及 情 緒 管 理 之 知 能 外, 應 就 不 當 管 教 之 教 師, 依 據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教 師 法 第 14 條 不 適 任 教 師 及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等 規 定, 依 情 節 輕 重 辦 理, 以 達 校 園 零 體 罰 之 目 標 ( 三 ) 請 各 校 透 過 行 政 規 劃 與 督 導,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給 予 教 師 支 持 資 源, 降 低 教 師 負 擔 對 教 育 人 員 違 法 或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事 件 之 處 罰 家 庭 及 社 會 宣 導 教 育 等 5 大 策 略, 來 協 助 教 師 發 揮 教 育 專 業 與 正 向 輔 導 管 教 功 能 23
24 項 目 內 容 ( 四 ) 請 各 校 確 依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內 涵 及 規 範,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俾 維 護 師 生 權 益 ; 而 教 師 採 行 輔 導 管 教 學 生 措 施 務 請 謹 慎,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並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情 狀, 考 量 身 心 發 展 之 個 別 差 異, 以 確 保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之 合 理 有 效 二 加 強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工 作 : ( 一 ) 教 育 部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係 採 取 多 項 教 育 政 策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持 續 落 實 推 動, 結 合 教 師 家 長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警 政 單 位 及 社 政 單 位 的 力 量 共 同 合 作 ( 二 ) 請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友 善 校 園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實 施 要 點 及 各 級 學 校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執 行 計 畫, 以 期 標 本 兼 治,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落 實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 三 ) 針 對 造 成 重 大 事 件 或 處 置 失 當 之 學 校, 依 督 導 考 核 權 責 進 行 不 定 期 查 訪, 各 校 應 主 動 發 掘 霸 凌 事 件, 並 能 妥 善 處 理 與 輔 導 者 ; 對 隱 匿 不 報 怠 慢 處 理 或 後 續 未 善 盡 追 蹤 輔 導 責 任 者,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處 分 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制 政 策 宣 導 : 請 學 校 依 據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制 準 則 第 7 條 第 8 條 之 規 定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加 強 宣 導 周 知 及 通 報 權 責 分 工 確 實 通 報, 並 依 法 定 調 查 處 理 四 落 實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請 學 校 落 實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假 使 檢 警 單 位 發 現 學 生 有 藥 物 濫 用, 而 學 生 卻 未 在 該 校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內 或 已 列 入 該 名 冊 而 校 方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者, 此 缺 失 列 入 校 長 年 度 考 核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失 職 人 員 並 將 檢 討 議 處 五 防 災 教 育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請 學 校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之 實 施, 並 確 實 辦 理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編 撰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與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等, 以 期 使 學 校 師 生 具 備 平 時 減 災 災 前 整 備 災 時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之 防 災 素 養 與 能 力 24
25 項 目 內 容 落 實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一 依 規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依 民 教 育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各 年 級 應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依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5 條 規 定 成 立 中 常 態 編 班 推 動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動 中 之 常 態 編 班 ( 二 ) 依 該 準 則 第 10 條 至 第 12 條 規 定, 縣 府 及 學 校 應 採 行 具 體 措 施 加 強 與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溝 通 編 班 委 員 會 應 規 劃 評 鑑 制 度, 以 評 鑑 所 屬 中 常 態 編 班 之 成 效, 及 列 入 校 務 評 鑑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及 校 長 遴 選 之 重 要 參 據,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校 長 及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議 處, 校 長 在 考 核 年 度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本 府 已 列 入 督 學 至 校 視 導 重 點, 以 確 保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良 好 之 學 習 效 果 ( 三 ) 為 落 實 常 態 編 班 政 策, 縣 府 若 採 實 施 全 縣 中 新 生 集 中 電 腦 S 型 編 班 作 業, 請 審 慎 規 劃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杜 絕 學 校 假 藉 常 態 之 名 而 行 能 力 編 班 之 實 ( 四 ) 另 該 準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分 組 學 習 述 及 各 校 如 未 依 前 開 規 定, 而 係 依 學 生 有 關 領 域 之 總 成 績 分 組, 即 為 變 相 實 施 能 力 分 班 再 依 本 準 則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 級 內 分 組 學 習 之 實 施, 應 報 縣 政 府 備 查 ( 五 ) 教 育 部 並 將 推 動 規 劃 之 相 關 事 宜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二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為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請 確 實 依 據 教 育 部 民 中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以 及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程 綱 要 辦 理 ( 二 ) 請 各 學 校 體 育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規 劃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輔 導 設 計 教 學 主 題 與 教 學 活 動, 彈 性 體 育 課 程 實 施, 不 因 場 地 設 備 器 材 師 資 等 因 素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運 動 及 權 益 ( 三 ) 各 校 應 活 用 分 組 教 學 循 環 教 學 或 協 同 教 學 等 不 同 體 育 教 學 策 略, 使 學 生 充 分 運 動 體 育 課 程 時 間 提 升 體 適 能, 並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三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 一 ) 請 各 民 中 學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教 學 正 常 化 ( 二 ) 若 經 教 育 部 訪 視 後 仍 未 能 督 導 教 師 按 課 表 授 課 之 學 校 校 25
26 項 目 內 容 長, 依 據 新 修 正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辦 理 年 度 考 核 四 落 實 實 施 民 中 學 辦 理 升 學 模 擬 考 試 處 理 原 則 ( 一 ) 教 育 部 業 以 99 年 12 月 1 日 臺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增 修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之 1: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二 ) 另 教 育 部 已 依 據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之 1 規 定, 於 100 年 2 月 18 日 以 臺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民 中 學 辦 理 升 學 模 擬 考 試 處 理 原 則, 並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 三 ) 教 育 部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已 明 確 界 定, 本 案 所 稱 之 模 擬 考 係 指 模 擬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辦 理 之 程 序 題 型 及 答 題 方 式, 或 測 驗 範 圍 超 過 施 測 時 當 學 期 課 程 計 畫 教 學 進 度 之 考 試, 採 實 質 認 定 惟 民 眾 投 訴 學 校 改 以 成 長 測 驗 複 習 考 學 業 競 試 等 名 稱 辦 理 模 擬 考, 以 規 避 前 開 規 定 之 陳 情 案 眾 多, 請 學 校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五 嚴 禁 使 用 參 考 書 及 測 驗 卷 進 行 教 學 ( 一 ) 基 於 教 學 正 常 化 原 則 減 少 學 童 課 業 負 擔 及 改 善 教 育 風 紀, 學 校 或 教 師 不 得 要 求 學 生 統 一 購 買 參 考 書 或 使 用 廠 商 提 供 之 測 驗 卷 進 行 教 學, 更 不 得 以 參 考 書 作 為 教 學 內 容, 家 庭 作 業 亦 不 得 指 定 參 考 書 或 測 驗 卷 之 內 容 ( 二 ) 各 校 應 將 教 學 不 得 使 用 或 推 銷 參 考 書 等 相 關 規 定, 明 定 於 教 師 聘 約 準 則 中 加 以 規 範, 如 有 違 規 定,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嚴 格 查 辦 六 教 師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 一 )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4 條 規 定,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 二 ) 為 整 飭 教 育 風 氣 促 進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請 各 校 加 強 約 束 所 屬 教 師 不 得 有 上 述 補 習 行 為, 如 經 查 獲 屬 實, 當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懲 處 26
27 項 目 內 容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校 園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學 校 重 視 校 園 環 境 及 辦 公 廳 舍 整 齊 清 潔, 以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舒 適 之 校 園 環 境 尤 其 應 特 別 注 意 廁 所 之 清 潔 與 衛 生, 及 天 花 板 蜘 蛛 網 亦 應 定 期 清 除, 避 免 雜 亂 堆 放 於 樓 梯 間 角 落, 影 響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一 第 一 時 間 即 時 通 報 學 校 發 生 偶 突 發 事 件 如 學 生 使 用 遊 戲 器 材 受 傷 誘 拐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偷 竊 事 件 車 禍 意 外 學 生 自 殘 等 時, 請 各 校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學 管 科 及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事 件 發 生 及 處 理 情 形 動 態, 並 即 時 上 網 完 成 校 安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二 颱 風 期 間 加 強 防 颱 準 備 颱 風 期 間 各 校 應 加 強 防 颱 整 備 措 施, 務 必 及 早 完 成 防 颱 準 備, 若 有 任 何 狀 況, 亦 請 通 報 教 科 及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訊 息 一 請 各 校 確 實 與 家 長 做 好 良 性 溝 通 及 建 立 友 好 互 動 關 係,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檢 舉 案 件 過 多, 增 加 行 政 之 困 難 二 學 校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關 心 之 事 件, 對 外 發 言 應 慎 重, 並 由 校 長 或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擔 任 單 一 窗 口 發 言 人,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三 學 校 如 遇 相 關 團 體 蒞 校 進 行 交 流 參 訪 或 舉 行 捐 資 興 學 公 開 表 揚 儀 式 時, 請 務 必 知 會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視 情 況 派 員 參 與 四 請 各 校 務 必 檢 視 校 園 網 頁 內 容 是 否 有 定 期 更 新, 尤 其 新 任 校 長 之 學 校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維 持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五 本 處 之 公 告 視 同 正 式 公 文, 應 指 定 專 人 定 期 上 網 檢 視, 以 免 遺 漏 重 要 訊 息 六 教 學 優 良 提 報 敍 獎, 各 校 依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獎 懲 標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人 數 以 全 校 人 數 五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每 學 期 獎 勵 乙 次, 核 予 教 師 各 敘 嘉 獎 乙 次,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提 報 前 一 學 期 名 單 逕 送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本 府 將 視 訪 查 情 況 予 以 敘 獎 七 各 校 於 本 處 之 交 換 櫃 應 指 定 專 人 定 期 領 取 資 料 八 對 於 媒 體 或 議 員 至 校 採 訪 或 詢 問 校 園 相 關 事 件 時 ( 尤 其 在 議 會 期 間 ), 請 務 必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各 視 導 區 督 學,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即 時 訊 息, 並 於 事 前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27
28 學 管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中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敘 薪 一 本 縣 各 民 中 學 暨 幼 稚 園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聘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敘 薪 時 間 統 一 為 101 年 2 月 1 日, 惟 其 代 理 代 課 原 因 發 生 時 間 或 實 際 報 到 日 在 前 揭 日 期 之 後 者, 則 以 其 實 際 報 到 日 為 起 聘 日 期 二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除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終 止 聘 期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 需 專 案 報 准 ) 外, 其 餘 聘 期 最 長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止 未 達 9 一 本 項 經 費 應 優 先 用 於 兼 行 政 職 務 人 員 及 專 任 教 師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者 減 班 而 學 生 數 51 人 以 上 增 置 教 師 2688 專 案 增 置 員 額 中 輔 導 教 師 教 育 部 一 百 學 年 度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增 置 偏 遠 及 型 低 授 課 時 數, 以 及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補 救 教 學 等 工 作, 惟 學 校 仍 應 視 實 際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情 形 彈 性 處 理, 以 提 升 行 政 及 教 學 專 業 二 本 員 額 不 宜 以 均 分 之 方 式 運 用 於 平 均 降 低 學 校 之 授 課 時 數 一 各 校 得 就 現 有 師 資 狀 況 及 各 領 域 教 師 需 求, 聘 任 專 職 代 理 代 課 或 以 兼 任 聯 合 數 校 共 聘 方 式 辦 理, 其 聘 期 自 100 年 8 月 23 日 起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止, 惟 其 原 因 發 生 時 間 或 實 際 報 到 日 在 前 揭 日 期 之 後 者, 則 以 實 際 報 到 日 為 起 聘 日 期 二 為 能 適 時 掌 握 與 瞭 解 各 校 增 置 員 額 經 費 及 人 力 執 行 情 況, 請 各 校 確 實 於 每 月 10 日 前 至 增 置 教 師 員 額 經 費 管 制 及 人 力 運 用 網 ( 網 址 完 成 填 報, 另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將 納 入 下 學 年 度 經 費 編 列 及 員 額 核 撥 之 依 據 一 為 完 善 校 園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推 動 各 中 輔 導 教 師 之 設 置,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中 輔 導 教 師 設 置, 請 以 教 師 兼 任 方 式 辦 理, 其 聘 期 並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即 自 實 際 報 到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三 有 關 補 助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減 授 課 節 數 所 需 經 費, 補 助 每 人 每 週 減 授 2 節 課, 每 節 課 鐘 點 費 以 260 元 計 算, 中 補 助 每 人 每 週 減 授 10 節 課, 每 節 課 鐘 點 費 以 360 元 計 算, 不 含 勞 健 保 費 四 中 21 班 以 上 學 校, 教 育 部 補 助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1 名, 薪 級 260, 含 勞 健 保 費 一 本 縣 受 補 助 學 校 9 所, 共 聘 代 理 教 師 3 位 代 理 教 師 6 位 二 本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為 :100 年 8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三 本 案 經 費 補 助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並 分 2 期 撥 付, 第 1 期 撥 付 40%( 包 含 100 年 8 月 至 100 年 12 月 之 薪 資 ), 第 2 期 撥 付 60%( 約 28
29 項 目 內 容 民 中 學 教 師 員 額 實 施 計 畫 中 學 校 長 請 假 出 注 意 事 項 包 含 100 年 1 月 ( 含 年 終 獎 金 ) 至 6 月 薪 資 ) 四 本 經 費 計 算 以 薪 資 190 薪 級 試 算, 實 際 聘 任 後, 請 依 所 聘 教 師 之 學 歷 敘 薪 一 休 假 出 : ( 一 ) 大 陸 地 區 : 1 出 前 : 請 於 2 週 前 報 送 本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後, 始 得 出 2 返 後 : 依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於 返 台 後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報 送 本 府 政 風 處 存 查 ( 二 ) 非 大 陸 地 區 : 於 2 週 前 報 送 出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後, 二 公 假 出 : ( 一 ) 大 陸 地 區 : 始 得 出 1 出 前 : 請 於 2 週 前 報 送 本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行 程,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公 假 後, 始 得 出 2 返 後 : 依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於 返 台 後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赴 陸 反 應 表 報 送 本 府 存 查, 並 請 於 返 台 後 10 日 內 報 送 本 府 因 公 出 境 報 告 書 1 式 4 份 ( 二 ) 非 大 陸 地 區 : 於 2 週 前 報 送 出 行 程, 經 本 府 核 准 同 意 公 假 後, 始 得 出, 並 請 於 返 台 後 10 日 內 報 送 本 府 因 公 出 境 報 告 書 1 式 4 份 29
30 項 目 內 容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進 用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三 十 四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二 務 請 各 校 注 意 人 員 之 進 用, 以 免 受 罰 課 程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一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課 程 計 畫 請 於 2 月 7 日 前 上 傳, 請 各 校 依 規 完 成 課 程 計 畫 備 查 作 業 二 請 各 校 特 別 注 意 期 末 考 時 間 之 安 排, 務 必 依 照 教 育 處 之 行 事 曆 規 劃, 不 得 提 前 一 週 考 試, 以 免 影 響 教 學 之 正 常 化 及 品 質 三 課 程 綱 要 自 97 年 後 各 領 域 已 微 調 並 已 公 告, 請 各 校 運 用 課 發 會 領 域 會 議 親 子 座 談 辦 理 宣 導 一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乃 每 年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二 請 各 中 落 實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合 格 師 資 專 長 授 課 及 教 學 正 常 化, 每 年 度 需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請 儘 量 進 用 合 格 師 資 達 全 校 該 課 程 90% 以 上 ( 含 健 康 教 育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藝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 ( 二 ) 教 育 部 將 抽 訪 本 縣 藝 能 活 動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受 訪 學 校 應 配 合 維 持 或 改 善, 以 達 教 學 正 常 化 目 標 ( 三 ) 未 具 專 長 之 配 課 教 師, 有 參 與 所 配 課 目 之 校 內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或 教 學 研 究 會 以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 四 ) 各 校 訂 有 督 促 配 課 教 師 確 實 依 所 配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之 相 關 措 施 (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輔 導 未 按 表 上 課 之 教 師 以 及 改 善 未 按 表 上 課 之 方 式 ) 三 教 育 部 規 定 : 3 年 級 始 上 英 語 課 四 請 各 聘 用 英 語 合 格 師 資 授 課 一 本 縣 101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辦 理, 重 點 業 務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課 程 領 導 人 名 師 學 堂 ( 二 ) 推 動 校 長 教 育 專 業 成 長 ( 分 閱 讀 藝 文 科 學 教 育 際 教 育 ) ( 三 ) 初 任 校 長 課 程 領 導 與 實 踐 計 畫 ( 實 務 增 能 專 業 精 進 專 題 研 討 ) ( 四 ) 推 動 學 校 典 範 認 證 及 扶 育 計 畫 ( 五 ) 民 中 學 區 域 策 略 聯 盟 學 習 社 群 ( 六 ) 民 中 學 評 量 創 新 教 學 精 進 實 施 計 畫 ( 七 ) 369 教 學 專 業 扎 根 輔 導 深 耕 推 動 方 案 專 業 資 訊 與 現 30
31 項 目 內 容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擴 大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推 動 常 態 編 班 場 網 路 綿 密 計 畫 獎 勵 ( 八 ) 創 新 思 考 工 作 坊 ( 九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系 列 研 習 ( 教 師 會 ) ( 十 ) 精 進 教 學 閱 讀 推 手 ( 到 校 故 事 捷 運 志 工 ) ( 十 一 ) 精 進 卓 越 教 育 研 究 計 畫 ( 十 二 ) 成 效 評 估 與 輔 導 追 蹤 機 制 實 施 計 畫 ( 十 三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 二 請 各 校 務 必 輔 導 與 協 助 校 內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之 運 作 與 推 動, 本 縣 精 進 計 畫 推 動 組 將 不 定 期 到 校 參 與 社 群 推 動, 以 掌 握 各 校 辦 理 狀 況 與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一 本 縣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預 計 於 本 學 年 度 擴 大 辦 理, 並 配 合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方 式, 期 盼 能 有 效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升 二 本 案 已 訂 於 去 年 12 月 底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會,3 月 初 辦 理 申 辦 說 明 會 與 申 請 工 作, 本 處 亦 將 調 查 有 意 願 辦 理 之 學 校, 並 請 各 校 於 校 務 會 議 中 列 為 討 論 事 項 一 101 學 年 度 起 將 針 對 一 四 六 八 九 年 級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其 中 一 注 音 符 號 測 驗 九 年 級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賡 續 辦 理 二 100 學 年 度 預 定 於 3 4 月 辦 理 三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可 作 為 本 縣 分 析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之 依 據, 並 供 各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參 考, 藉 以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三 TASA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16 日 辦 理 四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一 本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經 委 員 會 決 議 比 照 100 年 計 畫 內 容 辦 理 二 請 廠 商 協 助 設 計 計 分 軟 體 與 成 績 單 列 印 格 式, 並 請 各 校 規 劃 薦 送 採 計 方 式 ( 本 縣 規 定 採 取 八 上 八 下 及 九 上 九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擇 優 或 固 定 採 計 六 次 方 式 辦 理 ) 三 請 各 校 務 必 確 實 宣 導, 並 依 據 後 續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一 教 育 部 加 強 重 申 民 學 及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能 力 分 組 準 則, 並 依 據 該 準 則 第 12 條 強 調 : 公 立 中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情 形 應 列 為 校 務 評 鑑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及 校 長 遴 選 之 重 要 參 據, 學 校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者, 校 長 及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議 處 私 立 中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立 31
32 項 目 內 容 即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請 各 中 新 生 編 班 已 採 本 府 統 一 編 班 作 業, 若 未 經 本 府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調 整 各 班 學 生 名 單 三 請 各 駐 區 督 學 進 行 各 校 抽 查 常 態 編 班 是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亦 為 本 縣 關 注 的 焦 點, 再 次 重 申 各 校 務 必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嚴 禁 使 用 測 驗 卷 與 參 考 書, 並 確 實 進 行 藝 能 科 的 教 學 工 作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一 英 語 教 育 為 本 縣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重 點 項 目, 將 於 3 月 份 推 出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明 定 實 施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節 數 及 英 語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4 月 份 辦 理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宣 導,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 一 )100 學 年 各 年 級 學 生 每 週 英 語 課 總 節 數 : 年 段 低 年 段 中 年 段 高 年 段 年 級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節 數 備 註 :* 低 年 級 課 程 著 重 在 際 文 化 課 程 及 字 母 學 習 * 高 年 級 增 加 的 一 節 課, 將 融 入 英 語 閱 讀 或 做 補 救 教 學 ( 二 )100 學 年 英 語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為 了 落 實 縣 內 英 語 教 育, 推 動 活 絡 縣 內 英 語 學 習, 各 校 英 語 教 師 肩 負 訓 練 學 生 各 項 英 語 競 賽 中 推 動 校 內 英 語 活 動 營 造 校 內 英 語 環 境 的 責 任, 也 有 義 務 配 合 教 英 語 教 育 育 處 英 語 政 策, 因 此 採 上 限 21 節 授 課 ( 三 )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英 語 總 節 數 檢 視 學 校 不 足 之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數, 以 利 本 處 規 劃 後 續 英 語 教 師 聘 用 事 宜 二 因 應 100 學 年 縣 內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之 師 資 配 套 措 施 : ( 一 ) 校 內 需 先 充 分 運 用 編 制 內 具 有 英 語 專 長 之 教 師 人 力 ( 二 ) 依 現 有 缺 額 教 師 優 先 聘 任 具 英 語 專 長 之 師 資 ( 三 ) 代 理 代 課 : 以 專 任 教 師 或 共 聘 聘 任 之 英 語 競 賽 與 檢 測 一 英 語 活 動 方 面, 將 於 3 月 份 辦 理 中 英 語 朗 讀 與 對 話 比 賽,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四 六 年 級 英 語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將 於 4 月 份 辦 理,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三 補 助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 32
33 項 目 內 容 ( 一 ) 鼓 勵 中 學 英 語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英 檢 ( 二 ) 公 開 表 揚 通 過 CEF 架 構 B2 級 者 ( 筆 試 及 口 試 ) ( 三 ) 檢 測 通 過 者, 辦 理 心 得 及 經 驗 分 享 ; 並 於 9 月 10 日 前 向 教 育 處 提 出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教 育 部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夏 令 營 一 辦 理 期 間 : 七 月 二 辦 理 學 校 : 五 峰 中 尖 石 中 大 肚 英 語 進 修 工 作 一 請 各 校 規 劃 一 般 與 專 業 教 師 英 語 進 修 機 制, 並 配 合 MOD 英 語 教 學 平 台 規 劃 教 師 學 生 英 語 學 習 方 案 二 本 縣 規 劃 辦 理 主 管 人 員 英 語 進 修 方 案 三 補 助 本 縣 偏 遠 地 區 英 語 教 師 出 進 修 ( 一 ) 自 選 主 題 及 英 語 系 家 於 七 月 至 八 月 出, 返 後 撰 述 報 告, 並 做 經 驗 分 享 ( 二 ) 3 月 10 前 向 教 育 處 提 出 申 請 一 幼 稚 園 中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獎 要 點 與 實 施 計 畫 已 公 告, 並 教 學 卓 越 獎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實 施 計 畫 健 康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請 提 早 積 極 準 備,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網 站 ( 台 南 市 億 載 ) 二 高 中 職 組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獎 要 點 與 實 施 計 畫 請 參 閱 公 告 一 99 學 年 度 縣 內 總 計 畫 已 正 式 執 行, 現 正 辦 理 各 申 請 學 校 計 畫 審 查 工 作 二 另 請 各 校 配 合 後 續 100 年 度 的 訪 視 工 作, 充 分 呈 現 縣 內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的 特 色 與 成 效 一 提 升 教 師 健 康 教 育 能 力 現 正 辦 理 99 學 年 度 計 畫 二 相 關 分 區 宣 導 工 作, 屆 時 請 各 校 務 必 派 員 參 與 一 教 育 部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目 前 為 試 辦 階 段, 未 來 預 計 擴 大 辦 理 二 縣 內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計 有 大 坪 石 光 中 與 精 華 中 等 三 校 多 元 進 路 多 元 進 路 宣 導 請 各 校 賡 續 辦 理 一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乃 每 年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推 動 二 請 各 持 續 推 動, 每 年 均 須 報 送 成 果 冊 ( 請 預 留 視 導 區 督 學 簽 名 書 包 減 重 欄 ) 計 畫 三 請 各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放 上 學 校 網 頁 33
34 項 目 內 容 攜 手 計 畫 一 攜 手 計 畫 的 目 的 為 :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中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及 適 性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提 高 學 習 效 果, 增 進 學 習 成 功 之 信 心 據 此, 攜 手 計 畫 應 符 合 個 別 輔 導 原 則, 提 供 適 性 化 的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不 得 安 排 以 作 業 指 導 為 主 之 活 動 二 攜 手 計 畫 精 神 之 宣 導 ( 對 家 長 授 課 教 師 ) 宜 再 落 實 三 需 參 加 但 未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進 一 步 做 學 習 追 蹤 輔 導 四 教 學 迷 失 ~ 教 師 教 學 方 式 及 策 略 仍 以 大 班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 針 對 全 班 一 起 講 解 ), 忽 略 個 別 化 適 性 化 多 元 化 原 則, 攜 手 計 畫 補 救 教 學 除 了 針 對 共 同 的 錯 誤 一 起 講 解, 仍 應 進 行 組 教 學 ( 老 師 制 同 儕 教 練 的 概 念, 請 已 學 會 的 學 生 教 不 會 的 ), 最 後 再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學, 學 生 拿 到 的 教 材 及 學 習 單 應 有 個 別 差 異 五 對 於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應 做 好 整 體 學 習 規 劃, 若 僅 開 二 期, ( 如 : 第 一 三 期 寒 暑 假 沒 有 開 班 ) 或 第 二 三 期 參 加 對 象 不 同, 學 習 未 能 持 續 進 行, 學 習 成 效 較 不 易 提 升 六 3 年 級 之 補 救 教 學 診 斷 評 量 施 測 方 式 自 101 年 起 將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及 紙 筆 測 驗 併 行 制, 再 請 學 校 以 校 為 單 位 選 擇 該 校 3 年 級 之 施 測 方 式 七 教 育 部 要 求 今 年 應 規 劃 對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行 政 配 合 事 項 之 宣 導, 並 請 各 校 將 攜 手 重 要 行 事 篩 選 診 斷 及 成 長 測 驗 之 實 施 期 程 一 律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八 為 落 實 中 轉 銜 機 制, 端 應 自 7 月 1 日 至 7 月 14 日 止 辦 理 6 年 級 畢 業 生 個 案 名 單 轉 銜 至 中 事 宜, 中 端 則 應 自 7 月 15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確 認 完 成 應 接 收 之 轉 銜 學 生 名 單 資 料, 縣 府 將 加 強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確 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九 輔 導 訪 視 時, 學 校 應 按 照 自 評 表 項 目 逐 一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委 員 參 閱 十 請 各 校 依 據 相 關 統 計 結 果 ( 例 如 : 評 量 結 果 ) 作 為 教 學 策 略 省 思 或 執 行 攜 手 計 畫 成 功 與 否 之 檢 討 與 分 析 ( 如 : 製 作 前 後 測 比 較 的 統 計 圖 表 ) 十 一 攜 手 計 畫 進 用 非 現 職 教 師 (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退 休 教 師 不 用 上 人 才 招 募 網 ), 請 至 教 育 部 攜 手 計 畫 網 人 才 招 幕 專 區 進 行 徵 才 十 二 凡 擔 任 攜 手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一 律 必 須 參 加 現 職 及 非 現 職 教 師 18 時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強 化 教 學 知 能 34
35 項 目 內 容 十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相 關 規 定 : 本 縣 已 於 101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中 敘 明 執 行 攜 手 計 畫 不 利 之 學 校 由 教 育 處 追 蹤 輔 導 並 納 入 各 校 之 校 務 評 鑑 項 目 ( 含 經 費 執 行 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研 習 / 網 路 評 量 系 統 研 習 / 各 項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6 月 9 月 學 生 篩 選 施 測 率 輔 導 訪 視 情 形 等,101 年 度 各 項 業 務 逾 期 之 稽 催 情 形 都 會 由 中 心 學 校 累 計 次 數, 請 學 校 要 特 別 留 意!) 十 三 為 鼓 勵 各 校 進 用 大 專 學 生 及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攜 手 計 畫 授 課 教 師, 凡 學 校 進 用 大 專 生 擔 任 攜 手 課 程 教 師 佔 任 課 教 師 比 率 達 15% 者, 該 校 相 關 人 員 得 敘 獎 兩 名, 每 名 記 嘉 獎 乙 次 ( 屆 時 必 須 配 合 繳 交 對 大 專 生 授 課 品 質 建 立 檢 核 或 管 控 機 制 相 關 資 料 ); 另, 凡 進 用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攜 手 課 程 教 師 者, 該 校 相 關 人 員 得 敘 獎 兩 名, 每 名 記 嘉 獎 乙 次, 並 得 與 大 專 生 擔 任 攜 手 教 師 敘 獎 案 併 同 實 施 一 本 縣 業 已 訂 定 新 竹 縣 提 升 民 中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實 施 計 畫, 預 計 2 月 修 訂 後 進 行 函 文 及 公 告, 請 各 校 落 實 辦 理 ( 一 ) 各 校 應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參 加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初 階 進 階 培 訓 及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二 ) 為 鼓 勵 現 職 校 長 教 師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閩 客 原 ), 通 過 皆 能 辦 理 敘 獎 ( 三 ) 未 受 過 初 進 階 培 訓 之 現 職 教 師, 自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二 請 各 校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實 施 要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點 (95 年 6 月 21 日 台 語 字 第 B 號 令 發 布 ) 結 合 在 地 特 色 及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三 依 據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之 甄 選, 無 合 格 人 員 報 名 或 合 格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得 聘 任 具 備 本 土 語 言 專 長 之 地 方 耆 老 或 相 關 人 士 擔 任 ; 於 98 年 5 月 1 日 之 後, 學 校 與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產 生 僱 傭 關 係 就 必 須 依 強 制 投 保 規 定 加 保 ( 不 管 是 否 重 複 加 保 勞 保 漁 保 ), 不 得 依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自 由 意 願 選 擇, 勞 保 局 稽 核 違 者 處 2 倍 罰 鍰 四 101 年 度 第 1 期 中 本 土 語 言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開 課 經 費 預 計 於 2 月 撥 付, 為 維 護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權 益, 請 各 校 按 月 核 實 撥 付 經 費, 並 辦 理 勞 保 當 日 加 退 保 事 宜 五 為 響 應 聯 合 教 科 文 組 織 所 訂 每 年 2 月 21 日 為 世 界 母 語 日, 請 各 校 35
36 項 目 內 容 課 後 照 顧 友 善 校 園 結 合 221 世 界 母 語 日 規 劃 辦 理 各 式 推 廣? 宣 導 活 動, 共 同 響 應 並 關 注 保 存 臺 灣 母 語 瞭 解 臺 灣 語 言 文 化 之 多 樣 性, 進 能 促 進 各 族 群 間 彼 此 尊 重 包 容 與 欣 賞 六 2 月 21 日 ( 二 ) 於 竹 東 之 心 辦 理 世 界 母 語 日 活 動, 鼓 勵 各 校 結 合 校 外 教 學 前 往 參 與 一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本 縣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的 學 校 僅 有 16 所,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校 數 比 率 低 於 40% 的 縣 市 僅 有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及 宜 蘭 縣 等 3 縣 市, 教 育 部 再 三 督 促 請 學 校 重 視 並 維 護 學 生 之 權 益, 應 充 分 告 知 家 長 相 關 資 訊 ( 家 長 參 加 意 願 調 查 表 務 必 發 下 ), 儘 量 與 家 長 多 溝 通, 踴 躍 申 辦, 以 提 昇 本 縣 課 後 照 顧 開 辦 校 數 比 率 二 弱 勢 學 生 之 課 輔 費 用 得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學 校 亦 可 積 極 爭 取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弱 勢 學 童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三 若 採 委 外 辦 理, 請 依 採 購 法 程 序, 辦 理 招 標, 選 擇 優 質 機 構 辦 理, 四 考 量 現 職 教 師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 上 午 7:30 至 下 午 6 時 ) 及 增 加 待 業 中 之 儲 備 教 師 就 業 率 等 問 題, 新 學 期 起 建 議 各 校 多 聘 用 符 合 民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資 格 標 準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至 五 款 之 人 員, 並 可 主 動 邀 集 在 地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承 接 委 託 辦 理, 以 紓 解 現 職 教 師 之 工 作 壓 力 一 友 善 校 園 工 作 各 民 中 學 須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執 行 組 1. 目 的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討 論 年 度 配 合 工 作 計 畫 及 學 校 年 度 重 要 措 施, 解 決 推 行 事 項 衍 生 問 題, 並 督 責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落 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績 效 2. 成 員 5 至 9 人 :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輔 導 室 主 任 為 執 行 秘 書 3. 規 劃 項 目 :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認 輔 制 度 生 涯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網 路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輔 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等 工 作 要 項 4. 開 會 次 數 : 每 年 度 召 開 4 至 6 次, 每 2 至 3 個 月 開 會 1 次, 並 得 隨 時 召 開 5. 學 校 應 設 定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各 校 在 計 畫 前 即 能 深 切 做 學 校 的 評 估, 瞭 解 學 校 背 景 學 生 問 題 何 在, 針 對 實 際 狀 況 策 定 計 畫 期 末 之 自 我 評 估, 應 就 (1) 行 政 系 統 (2) 教 師 (3) 學 生 等 三 方 面 進 行 推 動 前 後 之 績 效 檢 核 分 析 6. 推 動 認 輔 制 度 : 各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經 申 請 學 校 成 36
37 項 目 內 容 立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執 行 組 會 議 決 議 推 薦 者, 給 予 嘉 獎 乙 次 之 獎 勵, 未 達 嘉 獎 之 評 選 條 件, 則 頒 給 獎 狀 方 式 獎 勵, 並 於 當 年 7 月 30 日 前 將 推 薦 表 及 個 別 輔 導 紀 錄 冊 影 本 ( 以 會 議 記 錄 正 本 代 替 ), 送 交 本 縣 認 輔 中 心 學 校 彙 整 後, 報 請 本 府 辦 理 敘 獎 事 宜 7.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組 ( 成 員 包 括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心 理 衛 生 及 社 工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法 務 警 政 人 員 社 區 義 工 學 生 家 長 公 益 組 織 其 他 宗 教 團 體 或 個 人 ), 處 理 學 校 偶 發 及 緊 急 事 件, 並 引 進 輔 導 資 源, 協 助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8. 依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規 定 各 校 須 辦 理 事 項 : (1) 各 校 須 訂 定 學 校 專 業 諮 商 心 理 人 員 學 生 服 務 轉 介 流 程, 並 宣 導 周 知 (2) 各 校 辦 理 推 動 兒 少 保 護 輔 導 機 制 宣 導 時, 應 由 校 長 擔 任 校 內 兒 少 保 護 研 習 講 師, 宣 導 對 象 須 為 教 師 (3) 各 校 輔 導 單 位 須 進 行 校 內 高 關 懷 學 生 之 追 蹤 與 輔 導 工 作, 並 有 效 整 合 各 處 室, 達 成 組 織 橫 向 連 繫 與 輔 導 相 關 資 源 整 合 等 功 能 (4)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50 條 60 條 暨 立 法 院 修 正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39 條 條 文 附 帶 決 議, 修 正 本 縣 教 育 人 員 就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調 查 處 理 及 獎 懲 作 業 規 定, 各 級 中 學 每 學 年 應 有 四 時 以 上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課 程, 但 得 於 總 時 數 不 變 下, 彈 性 安 排 於 各 學 年 實 施 (5) 各 學 校 應 指 派 專 人 處 理 法 定 責 任 通 報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之 事 件, 並 加 強 學 校 輔 導 追 蹤, 以 落 實 個 案 保 護 暨 輔 導 效 能, 平 時 校 園 請 演 練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機 制, 建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以 妥 善 應 對 媒 體 ( 二 ) 統 籌 規 劃 學 校 教 職 員 參 加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1. 調 查 全 校 教 職 員 具 輔 導 專 業 背 景 及 已 參 與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研 習 經 驗 之 人 數, 協 調 人 事 單 位 建 立 檔 案 備 查 2. 鼓 勵 新 進 教 職 員 參 與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在 職 教 育, 已 參 加 者 請 積 極 鼓 勵 其 再 參 加 ( 三 )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及 高 關 懷 學 生 之 預 防 追 蹤 與 復 學 輔 導 1. 依 據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及 民 中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37
38 項 目 內 容 復 學 輔 導 辦 法, 民 學 民 中 學 發 現 有 未 經 請 假 未 到 校 達 3 天 以 上 之 學 生, 即 應 列 為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依 法 通 報 並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復 學 2. 學 校 不 應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學 生 復 學, 對 於 中 輟 復 學 生, 應 加 強 輔 導 措 施, 避 免 其 再 度 中 輟 3. 配 合 推 動 多 元 型 態 中 介 教 育 措 施 ( 如 中 途 班 高 關 懷 班 社 區 生 活 營 ), 成 立 中 輟 復 學 生 輔 導 就 讀 組 ( 替 代 安 置 用 語 ), 進 行 中 輟 復 學 生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適 性 課 程 發 展 及 轉 介 回 歸 等 事 宜, 為 利 資 源 共 享, 請 儘 可 能 兼 收 鄰 近 學 區 之 中 輟 復 學 生, 並 強 化 家 長 及 社 區 資 源 之 參 與 4. 請 各 校 將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追 蹤 通 報 及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列 為 學 校 重 點 工 作, 積 極 推 動 中 輟 預 防 及 復 學 輔 導 工 作, 對 於 中 輟 學 生 應 主 動 結 合 警 政 社 政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加 強 追 蹤 協 尋, 並 引 入 相 關 社 會 扶 助 資 源 民 間 慈 善 公 益 團 體, 妥 善 實 施 復 學 輔 導 工 作, 以 達 降 低 中 輟 再 輟 率, 提 高 復 學 率 之 目 標 5. 各 校 校 長 及 訓 輔 人 員 應 隨 時 掌 握 學 校 輟 學 人 數, 俾 利 積 極 追 蹤 協 尋 輔 導 復 學, 並 應 立 即 通 報 或 更 新 正 確 資 料, 避 免 中 輟 生 資 料 錯 誤 或 久 懸 教 育 部 中 輟 系 統 之 中 6. 中 輟 輔 導 替 代 役 男 撥 補 或 支 援 各 校, 請 務 必 專 才 專 用, 分 派 執 行 中 輟 生 協 尋 輔 導 復 學 等 工 作, 勿 安 排 與 中 輟 防 治 無 關 之 其 他 工 作 ( 四 )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1. 依 法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並 積 極 運 作, 落 實 法 定 任 務 於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或 知 悉 事 件 後 24 時 內, 進 行 法 定 責 任 通 報 及 校 安 通 報 ( 註 明 通 報 社 政 單 位 及 通 報 時 間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填 報 表 至 教 育 處 請 鼓 勵 事 件 受 害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 學 校 知 悉 後 亦 得 主 動 調 查 ), 於 調 查 處 理 期 間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保 障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若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人 或 受 害 人 有 一 方 為 學 生, 另 一 方 為 教 職 員 工 生, 則 需 啟 動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若 為 懷 孕 事 件 則 須 加 填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處 理 概 況 彙 報 表 回 報 本 府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備 查, 俾 利 陳 報 教 育 部 2. 立 法 院 通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明 確 定 義 38
39 項 目 內 容 性 霸 凌, 性 霸 凌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的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氣 質 性 別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但 並 非 屬 於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3. 立 法 院 院 會 通 過 教 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往 後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6 條 之 1, 行 政 院 定 自 100 年 12 月 2 日 施 行,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6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爰 請 學 校 依 前 項 說 明, 將 校 內 通 報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權 責 分 工 納 入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中 定 之 5.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重 點 ): (1) 各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1 次 會 議 (1 年 2 次 ), 會 議 均 須 由 主 任 委 員 ( 校 長 ) 主 持 (2) 各 校 均 須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與 規 定,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等 (3) 各 校 須 定 期 ( 每 學 期 至 少 1 次 ) 檢 視 校 園 空 間 確 實 符 合 無 性 別 偏 見 安 全 友 善 及 公 平 分 配 之 原 則, 並 繪 製 校 園 安 全 地 圖 報 府 備 查 (4) 各 校 之 考 績 委 員 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組 成,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 但 因 學 校 任 一 性 別 教 師 人 數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5) 各 校 須 將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 含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請 假 等 彈 性 措 施 ) 等 相 關 規 定 納 入 學 則 教 務 章 則 及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規 範 (6) 各 校 須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規 定 及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7) 各 校 倘 若 發 生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事 件, 應 於 2 個 月 內 依 相 關 處 理 流 程 報 府 檢 核 轉 陳 教 育 部 解 除 列 管 ( 詳 參 教 育 處 網 路 公 告 號 ) (8)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表 及 家 暴 通 報 表 已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39
40 項 目 內 容 啟 用 新 表 格 ( 詳 參 教 育 處 網 路 公 告 號 ) ( 五 )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1. 訂 定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學 生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計 畫 之 各 校 計 畫 並 落 實 執 行, 建 置 學 生 憂 鬱 及 自 我 傷 害 預 防 與 處 理 機 制, 統 整 並 結 合 校 內 外 資 源 共 同 進 行 校 園 自 我 傷 害 事 件 之 防 治 工 作 2. 規 劃 生 命 教 育 融 入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挫 折 容 忍 力 ( 堅 毅 性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 與 危 機 處 理 及 憂 鬱 與 自 殺 之 自 助 與 助 人 技 巧 3. 舉 辦 促 進 心 理 健 康 之 活 動,( 如 : 正 向 思 考 衝 突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以 及 壓 力 與 危 機 管 理 ) 之 活 動 4. 強 化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實 施 全 體 教 師 ( 含 導 師 及 教 官 等 相 關 訓 導 人 員 ) 對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辨 及 危 機 處 理 知 能 研 習 5. 每 學 期 ( 含 開 學 新 生 入 學 ) 定 期 進 行 問 卷 篩 選, 並 建 立 高 關 懷 群 檔 案, 每 學 期 定 期 對 高 關 懷 群 進 行 長 期 追 蹤 與 介 入 輔 導 ; 必 要 時, 並 進 行 危 機 處 置 6. 建 立 自 殺 與 自 殺 企 圖 之 危 機 處 理 與 善 後 處 置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依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函 頒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轉 介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通 報 與 轉 介 年 度 總 統 教 育 獎 請 各 公 私 立 中 踴 躍 推 薦 人 選, 參 加 本 縣 初 選 ( 六 ) 推 動 學 校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及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1. 檢 討 改 善 學 校 校 規 及 生 活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保 障 師 生 權 益 之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以 達 成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為 目 標 2. 依 據 教 育 部 人 權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之 內 涵, 請 學 校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並 落 實 各 項 措 施, 積 極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提 升 師 生 及 家 長 正 確 之 法 治 觀 念, 建 立 積 極 之 法 治 態 度, 降 低 並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以 培 育 知 法 守 法 的 現 代 化 民 3. 依 據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請 學 校 將 中 心 德 目 與 行 為 準 則 納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中 實 施, 並 納 入 課 程 計 畫 妥 善 規 劃 4.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方 案,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實 踐, 培 養 未 來 公 民 具 理 性 思 辯 傾 聽 溝 通 尊 重 他 人 的 民 主 素 養, 建 立 一 個 民 主 開 放 關 懷 與 尊 重 的 學 習 環 境, 並 藉 由 社 區 互 動 及 際 交 流 等 活 動, 培 育 學 生 公 民 行 動 知 能 40
41 項 目 內 容 技 藝 教 育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暨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5. 臺 灣 核 心 價 值 包 括 正 直 善 良 誠 信 勤 奮 進 取 包 容 等 6 項, 宜 融 入 各 校 品 德 教 育 持 續 推 動, 並 配 合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融 入 教 學 及 透 過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進 行 反 思 實 踐, 以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之 精 神 與 意 涵 6.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十 五 條 已 於 中 華 民 95 年 12 月 2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總 統 令 公 佈,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家 應 予 保 障, 並 使 學 生 不 受 任 何 體 罰, 造 成 身 心 之 侵 害 7. 請 各 校 參 照 本 縣 民 中 學 獎 懲 與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並 參 考 教 育 部 民 中 學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參 考 範 例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計 畫, 依 循 民 主 參 與 之 程 序, 經 有 合 理 比 例 之 學 生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及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參 與 檢 視 修 訂 校 規 及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若 有 修 訂 請 報 府 核 備 請 加 強 宣 達 學 校 教 師, 本 於 教 育 專 業 做 好 EQ 管 理, 避 免 體 罰 學 生 之 情 事 發 生, 造 成 民 怨, 甚 至 誤 觸 民 刑 法 而 不 自 知, 造 成 教 師 權 益 受 損 或 不 可 彌 補 之 遺 憾 8. 將 法 治 教 育 有 計 畫 且 多 元 地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中, 或 透 過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晨 光 活 動 或 導 師 時 間 實 施 ( 七 ) 請 各 校 善 用 本 縣 編 印 之 97 年 度 新 竹 縣 民 中 學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業 務 傳 承 暨 標 準 作 業 (SOP) 手 冊 第 三 版 及 97 年 度 新 竹 縣 中 輟 防 治 資 源 手 冊 第 二 版 一 依 中 技 藝 教 育 辦 法, 教 育 部 於 100 學 年 度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專 案 編 班,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縣 竹 北 中 竹 東 中 新 埔 中 六 家 中 等 4 校 辦 理 二 100 學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內 含 專 班 及 抽 離 式, 感 謝 各 中 協 助 開 辦, 並 請 各 校 依 規 辦 理 一 請 各 校 督 責 校 安 通 報 業 務 承 辦 或 執 勤 人 員 應 即 時 陳 報 校 園 偶 突 發 事 件 維 護 緊 急 連 絡 人 資 料 按 時 填 報 校 園 安 全 治 安 事 件 彙 報 ( 中 每 星 期 四 每 月 第 一 個 上 班 日 ), 並 請 掌 握 時 效 性 完 整 性 及 落 實 代 理 人 制 度 請 隨 時 注 意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站 最 新 訊 息 發 布, 並 點 閱 備 查, 若 需 填 報 聯 絡 資 料 及 回 報 訊 息, 務 必 按 時 填 報 以 利 訊 息 掌 握, 各 校 點 閱 填 報 情 形 將 列 為 督 責 重 點 二 請 各 校 結 合 警 政 單 位 愛 心 商 店 家 長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校 園 安 心 走 廊 工 作,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治 安, 保 護 學 生 安 全 41
42 項 目 內 容 校 外 教 學 三 請 各 校 協 助 推 動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春 暉 專 案 尿 液 篩 檢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等 工 作, 每 學 年 將 反 毒 相 關 宣 導 影 片 手 冊 海 報 融 入 課 程 宣 導, 每 學 年 至 少 申 請 一 場 教 育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到 校 宣 導 請 學 校 務 必 調 查 更 新 及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俾 利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請 建 置 校 園 安 全 暨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網 站, 適 時 維 護 更 新 網 站 資 料 四 各 中 不 定 期 實 施 之 校 園 生 活 問 卷 調 查, 請 各 校 協 助 了 解 調 查, 並 加 強 輔 導 受 肢 體 言 語 霸 凌 之 學 生 及 輔 導 管 教 加 害 學 生 並 請 各 中 學 務 人 員 配 合 教 育 處 警 察 局 及 校 外 會 辦 理 校 外 聯 巡 工 作, 本 項 工 作 已 列 為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重 點, 請 各 中 務 必 配 合 聯 巡 表 排 定 時 程 派 人 參 與 五 請 各 校 結 合 警 察 法 務 及 相 關 社 輔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建 立 綿 密 支 援 網 絡, 加 強 預 防 校 園 暴 力 霸 凌 強 化 學 生 法 治 素 養 建 立 高 關 懷 學 生 支 持 系 統 防 制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與 防 治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以 達 成 全 面 根 絕 暴 力 幫 派 進 入 學 校,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六 有 鑑 於 民 眾 屢 因 居 家 之 燃 氣 熱 水 器 安 裝 不 當, 且 使 用 時 往 往 疏 忽 環 境 之 通 風, 導 致 燃 氣 不 完 全 燃 燒 而 發 生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不 幸 事 故, 請 各 校 將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並 於 上 課 時 加 強 宣 導, 如 填 寫 聯 絡 簿, 提 醒 家 長 注 意 居 家 通 風, 且 於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於 校 園 電 子 跑 馬 燈 加 強 宣 導 七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反 詐 騙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方 案, 注 意 師 生 及 學 生 家 長 個 資 保 密 工 作, 對 過 期 名 錄 及 網 路 名 單 公 布 時, 宜 採 取 銷 毀 及 密 碼 保 護 措 施, 避 免 資 料 外 洩 引 起 犯 罪 可 採 透 過 電 子 公 告 BBS 寄 發 信 函 等 方 式, 將 詐 騙 集 團 手 法, 以 系 列 方 式 刊 載, 並 轉 知 所 屬 學 生 家 長 當 接 獲 類 似 的 電 話 時, 不 管 是 任 何 的 情 況, 不 要 驚 慌, 要 保 持 冷 靜, 並 請 家 長 及 同 學 們 謹 記 : 提 款 機 只 能 匯 出 金 錢, 不 能 匯 入, 絕 對 不 能 依 照 對 方 指 示 靠 近 提 款 機 另 請 學 校 與 警 方 定 期 聯 繫, 邀 請 轄 區 警 政 單 位 警 官 來 校 作 校 園 安 全 宣 導, 加 強 同 學 防 騙 知 識 一 各 校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請 依 照 本 縣 民 中 學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就 活 動 目 的 地 點 選 擇 車 輛 租 用 時 間 安 排 經 費 編 列 及 各 項 安 全 事 項 等 確 實 擬 定 周 詳 之 計 畫, 並 掌 握 時 效 報 府 核 備 活 動 經 費 若 達 公 開 招 標 金 額, 請 確 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2
43 項 目 內 容 全 民 防 教 育 學 籍 管 理 獎 學 金 申 請 及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之 補 助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二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已 於 網 站 公 告 危 險 路 段 營 業 大 客 車 資 訊 專 區 ( 交 通 部 連 結 ) 遊 覽 車 租 賃 訂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地 區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 衛 生 署 連 結 ) 等 相 關 查 詢 網 站, 請 學 校 妥 為 參 考 運 用 三 校 外 教 學 目 的 除 培 養 學 生 際 化 觀 念 外, 並 加 強 學 生 本 土 觀 念 及 認 識 周 遭 環 境, 請 學 校 於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時, 先 就 本 縣 各 鄉 鎮 地 區 相 關 文 化 園 區 民 俗 節 慶 及 展 演 活 動 等 進 行 參 訪 一 各 校 依 全 民 防 教 育 法 全 民 防 精 神 教 育 配 合 計 畫 及 結 合 災 害 防 救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實 施 全 民 防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部 分 二 透 過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愛 鄉 愛 土 教 育 及 災 害 應 變 制 變 教 育, 於 相 關 課 程 領 域 中 結 合 各 種 教 學 及 寓 教 於 樂 活 動, 培 養 其 愛 鄉 愛 意 識,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知 能 三 各 校 結 合 校 外 會 全 民 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運 用 全 民 防 教 育 相 關 光 碟 網 站 書 籍 及 參 考 資 料 教 材 等, 舉 辦 海 報 徵 文 演 講 書 法 等 比 賽 及 利 用 營 區 開 放 校 外 教 學 之 旅 等, 以 增 進 師 生 對 防 事 務 的 認 知 及 支 持 一 外 學 生 僑 生 及 返 就 讀 之 學 生, 應 確 實 審 核 其 年 齡 及 學 程, 以 安 排 適 齡 就 學 為 原 則, 如 有 非 適 齡 就 讀 情 形, 應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二 如 家 長 到 校 詢 問 轉 學 籍 不 轉 戶 籍 學 生 返 就 學 大 陸 未 成 年 人 士 來 臺 就 學 或 非 適 齡 就 學 等 特 殊 問 題, 請 學 校 承 辦 人 務 必 親 自 詢 問 本 處, 勿 讓 家 長 來 回 奔 波 造 成 抱 怨 一 為 利 畢 業 生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下 學 期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務 必 掌 握 辦 理 時 效 二 校 內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代 辦 費 學 生, 先 以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補 助 之, 不 足 部 分 再 申 請 教 育 部 之 補 助 一 請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並 加 強 宣 導 教 育 儲 蓄 戶, 鼓 勵 善 心 人 士 捐 款, 主 動 協 助 急 困 學 生 二 教 育 儲 蓄 戶 內 尚 有 經 費, 且 校 內 有 清 寒 急 困 需 協 助 其 就 學 之 學 生 者, 請 於 101 年 度 積 極 使 用 本 專 戶, 嘉 惠 校 內 清 寒 學 子 三 請 積 極 認 識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規 範, 依 規 建 立 校 內 作 業 SOP, 以 落 實 本 專 戶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之 目 的 43
44 教 科 業 務 報 告 項 目 內 容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校 舍 整 建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一 年 度 民 中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 ( 一 ) 芎 林 中 正 竹 中 尖 石 中 已 完 工, 惟 尚 有 部 分 自 辦 項 目 未 執 行 完 竣, 請 學 校 積 極 辦 理 並 儘 速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結 案 ( 二 ) 橫 山 中 老 舊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滯 洪 沈 沙 池 施 作, 並 完 成 第 一 期 校 舍 主 體 工 程, 仍 請 積 極 趕 辦 今 年 (101 年 ) 核 定 預 算, 並 於 今 年 底 完 工 ( 三 ) 山 崎 已 於 100 年 7 月 發 包 10 月 開 工, 目 前 進 行 2 樓 樓 版 鋼 筋 綁 紮 模 板 組 立 請 學 校 積 極 趕 辦 101 年 核 定 預 算, 達 90% 以 上 執 行 率 ( 四 ) 湖 口 中 學 拆 除 整 地 工 程 已 完 工, 請 學 校 儘 速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並 於 驗 收 完 竣 後 報 府 請 款 以 俾 結 案 二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掌 握 辦 理 期 程, 以 提 升 經 費 執 行 率, 若 未 能 於 年 度 內 發 生 契 約 權 責 而 無 法 保 留, 將 致 經 費 流 失 三 依 教 育 部 台 ( 一 ) 字 第 號 函 示, 請 各 校 切 實 掌 握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年 度 經 費 應 於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竣, 至 少 應 達 90% 以 上 執 行 率 四 本 計 畫 係 屬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重 點 項 目,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執 行, 以 爭 取 本 縣 佳 績 五 有 關 年 度 民 中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目 前 已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中,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函 請 各 校 積 極 執 行 一 本 案 為 教 育 部 之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年 度 為 98 至 101 年, 今 年 為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之 最 後 一 年, 請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尚 未 報 府 核 結 之 學 校 務 必 積 極 趕 辦, 以 俾 本 府 於 101 年 底 前 報 部 核 結 二 年 度 核 定 學 校 : ( 一 ) 已 竣 工 學 校 : 六 家 中 竹 東 中 竹 東 新 豐 及 中 興 皆 已 竣 工, 但 仍 未 結 案, 經 了 解 多 為 公 共 藝 術 尚 未 完 成, 請 各 校 務 必 積 極 辦 理 並 於 101 年 6 月 底 前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結 案 44
45 項 目 內 容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補 強 工 程 ( 二 ) 未 竣 工 學 校 : 中 正 特 別 預 算 雖 已 支 用 完 畢, 惟 因 承 攬 廠 商 財 務 問 題 導 致 尚 未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與 承 攬 廠 商 研 商 解 決 方 案 並 加 速 處 理, 務 必 於 101 年 6 月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三 99 年 核 定 學 校 : 二 重 為 99 跨 100 年 度 延 續 性 工 程, 目 前 主 體 結 構 已 完 成, 預 計 101 年 3 月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掌 握 進 度 加 速 辦 理, 另 公 共 藝 術 部 份 亦 請 學 校 同 步 辦 理, 本 案 務 必 於 101 年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以 俾 本 府 報 部 核 結 四 100 年 新 增 之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學 校 : 目 前 寶 山 中 已 完 成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 新 埔 中 已 完 成 拆 除 整 地 工 程 ; 瑞 峰 業 於 完 成 發 包, 請 學 校 於 建 照 取 得 後 儘 速 申 請 五 大 管 線, 以 俾 工 程 順 利 於 寒 假 期 間 開 工 施 作 一 99 年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之 學 校 : 竹 北 中 補 強 設 計 已 辦 理 完 畢, 請 儘 速 將 憑 證 及 相 關 資 料 報 府 核 結 二 100 年 核 定 補 強 工 程 學 校 : ( 一 ) 目 前 僅 大 肚 山 崎 竣 工 並 報 府 核 結, 其 他 學 校 包 含 精 華 中 峨 眉 中 寶 山 中 五 峰 中 竹 東 五 龍 瑞 興 皆 已 全 數 竣 工, 目 前 結 算 驗 收 中, 請 上 開 學 校 務 必 於 101 年 2 月 底 前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報 府 核 結 ( 二 ) 另 雙 溪 及 東 安 100 年 6 月 核 定, 雙 溪 預 計 101 年 1 月 底 竣 工, 仍 請 學 校 掌 握 進 度 如 期 竣 工, 竣 工 後 亦 請 儘 速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東 安 刻 正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變 更 設 計 不 足 之 經 費 本 府 將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請 俟 核 定 經 費 後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施 作, 以 俾 101 年 底 前 報 府 核 結 三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協 助 教 育 部 之 建 置 中 校 舍 詳 評 及 補 強 進 度 管 控 網 已 建 置 完 成 ( 網 址 : 連 結 後 請 點 選 學 校 人 員 鈕 進 入 網 站 ), 請 年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詳 細 評 估 補 強 設 計 及 補 強 工 程 之 學 校 務 必 上 網 填 報 本 案 為 教 育 部 每 月 列 管 之 重 點, 請 各 校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45
46 項 目 內 容 四 年 核 定 詳 細 評 估 暨 補 強 設 計 之 學 校, 及 年 核 定 補 強 工 程 之 學 校, 如 上 開 計 畫 辦 畢 者, 請 務 必 提 醒 承 攬 技 師 將 其 成 果 資 料 上 傳 至 震 中 心, 以 利 該 中 心 彙 整 完 後 提 供 至 教 育 部 一 嘉 興 精 緻 教 計 畫 : 教 學 行 政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已 於 100 年 12 月 完 工, 請 學 校 積 極 趕 辦 公 共 藝 術 並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事 宜, 並 請 儘 速 請 款 完 畢 以 俾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結 二 六 家 增 建 校 舍 案 : 業 於 辦 理 動 土 典 禮, 預 計 年 後 其 他 校 舍 開 工 請 學 校 積 極 掌 握 進 度, 以 利 校 舍 增 建 工 程 儘 速 完 工, 紓 解 整 建 工 程 決 六 家 地 區 學 童 入 學 問 題 三 十 興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 目 前 已 於 獲 文 化 局 核 備, 於 與 廠 商 簽 定 合 約 本 案 請 學 校 積 極 掌 握 進 度, 務 必 於 今 年 辦 理 完 竣 並 結 案 一 兩 校 已 於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目 前 暫 借 成 功 中 校 舍 上 課, 興 隆 一 年 級 招 收 7 班 ; 東 興 一 年 級 招 收 4 班 二 興 隆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於 進 行 第 一 次 開 標 後 流 標, 預 計 於 進 行 第 二 次 開 標 ; 東 興 東 興 興 隆 新 設 校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業 於 公 告 上 網 ; 預 計 於 決 標, 預 計 於 開 工 ; 完 工 三 請 東 興 及 興 隆 務 必 趕 辦 工 程 並 同 步 申 請 五 大 管 線 等 相 關 證 件, 期 於 前 完 成 一 棟 校 舍, 以 利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開 學 使 用 四 年 整 建 計 畫 一 100 年 度 計 畫 本 府 業 於 初 核 定 經 費 在 案, 惟 截 至 目 前 尚 有 6 所 學 校 ( 福 興 : 已 辦 理 驗 收 完 畢 二 重 : 結 算 書 已 送 審 中 山 : 已 辦 理 驗 收 碧 潭 : 已 辦 理 驗 收 新 埔 中 : 結 算 書 已 送 審 完 畢 峨 眉 中 : 尚 未 辦 理 請 款 ) 尚 未 辦 理 完 竣, 請 未 完 工 學 校 儘 速 辦 理 二 101 年 度 計 畫 本 府 預 定 於 2 月 底 核 配, 因 本 案 補 助 款 係 屬 縣 款, 故 發 包 結 餘 款 一 律 不 得 動 支 三 本 府 為 了 解 各 校 執 行 績 效, 煩 請 獲 補 助 學 校 務 必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將 最 新 工 程 進 度 回 傳 教 育 處 教 科 羅 姐 46
47 項 目 內 容 營 建 署 城 鄉 風 貌 計 畫 教 育 部 活 化 校 園 計 畫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學 雜 費 暨 代 收 代 辦 費 100 年 度 大 坪 生 態 綠 帶 計 畫 改 造 工 程 已 完 工 驗 收 並 已 請 款 完 畢, 感 謝 曾 校 長 徐 主 任 及 學 校 團 隊 的 認 真 付 出 與 經 營 一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推 動 民 中 學 整 合 空 間 資 源 暨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補 助 學 校 皆 已 完 成 核 結 作 業, 感 謝 各 校 創 新 經 營 認 真 負 責, 本 府 辦 理 敘 獎 事 宜 如 下 : 特 優 : 精 華 中 福 龍 記 功 乙 次 優 等 : 照 門 中 清 水 照 門 照 東 記 嘉 獎 兩 次 甲 等 : 南 和 陸 豐 大 坪 新 光 記 嘉 獎 乙 次 佳 作 : 三 峰 錦 山 獎 狀 乙 紙 二 感 謝 南 和 團 隊 及 東 安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推 動 民 中 學 整 合 空 間 資 源 暨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說 明 會 及 各 項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活 動 三 本 案 101 年 度 計 畫 本 府 已 於 報 送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將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 公 佈 初 審 學 校 四 請 101 年 度 受 補 助 學 校 於 101 年 11 月 前 檢 附 收 支 結 算 表 相 關 憑 證 及 成 果 報 告 報 府 核 結 一 本 縣 已 於 100 年 度 成 立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會 計 及 預 算 系 統 皆 已 順 利 運 作, 感 謝 各 校 會 計 人 員 協 助 二 學 校 若 為 兼 任 主 計, 有 關 本 案 系 統 表 格 相 關 問 題, 建 請 先 行 詢 問 專 任 主 計 或 種 子 主 任 三 101 年 度 預 算 案 已 編 列 完 成, 並 於 101 年 1 月 辦 理 以 前 年 度 對 帳 及 保 留 作 業, 其 他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隨 時 注 意 教 育 網 公 告 訊 息, 並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四 特 別 感 謝 鳳 岡 中 博 愛 中 竹 北 中 仁 愛 中 自 強 中 新 社 中 山 六 家 大 同 信 勢 共 計 十 校 種 子 會 計 主 任 協 助 各 校 編 列 預 算 彙 整 系 統 操 作 等 業 務, 以 利 本 案 順 利 推 動 一 有 關 本 縣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取 基 準 ( 如 附 件 ) 及 相 關 應 配 合 事 項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 府 教 字 第 號 ) 47
48 項 目 內 容 二 本 縣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取 基 準 計 有 以 下 修 正 : ( 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免 收 項 目 計 有 班 級 費 (50 元 / 生 ) 學 生 活 動 費 (100 元 / 生 )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費 (230 元 / 生 ) ( 二 ) 有 關 班 級 費 及 學 生 活 動 費 之 經 費 業 編 列 於 各 校 101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 三 ) 有 關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費 之 經 費 來 源, 本 府 刻 正 研 議 辦 理 中 三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全 統 一 訂 定 之 代 收 代 辦 費 單 項 結 餘 每 生 超 過 10 元 以 上 ( 含 10 元 ) 者, 應 於 學 年 度 結 束 時 退 還 學 生, 另 97 學 年 度 以 前 之 結 餘 款 應 本 取 之 於 學 生 用 之 於 學 生,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辦 理 四 有 關 辦 理 在 家 教 育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應 依 個 別 學 生 之 教 學 計 畫 及 學 校 課 程 所 需 予 以 收 費 五 代 收 代 辦 費 如 採 取 委 託 金 融 機 代 收 方 式 收 費, 應 慎 選 代 收 金 融 機 構, 並 採 取 多 元 繳 費 方 式, 提 供 家 長 多 樣 繳 費 選 擇 請 各 校 至 少 提 供 一 種 免 收 取 手 續 費 之 繳 費 方 式, 以 達 便 民 利 民 之 目 的 六 依 據 審 計 室 99 年 度 審 核 通 知, 本 縣 縣 立 民 中 學 減 免 代 收 代 辦 費 項 目 各 異, 或 未 予 減 免, 或 減 免 於 法 無 據, 或 自 訂 減 免 規 定, 為 保 障 本 縣 學 童 入 學 之 公 平 性, 請 各 校 於 實 施 減 免 經 費 時, 確 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教 育 部 所 稱 代 收 代 辦 費, 係 指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取 基 準 之 收 取 項 目 其 他 收 費 項 目 需 經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應 於 收 費 前 以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並 應 載 明 收 費 明 細 摘 要 及 開 立 收 據 ( 須 與 代 收 代 辦 費 款 項 有 所 區 別, 避 免 家 長 產 生 疑 義 ) 教 育 部 充 實 一 本 案 教 育 部 於 101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各 公 私 立 中 充 實 圖 書 公 私 立 中 圖 計 畫,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243 萬 8850 元 整 各 校 核 定 經 費 係 教 育 部 書 館 ( 室 ) 圖 書 直 接 依 各 校 班 級 數 直 接 核 定 計 畫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全 案 須 辦 理 統 一 招 標, 故 本 案 擬 委 請 竹 東 中 48
49 項 目 內 容 校 園 防 災 教 育 辦 理 全 案 招 標 作 業, 屆 時 請 本 縣 各 公 私 立 中 配 合 竹 東 中 所 訂 時 程 辦 理 三 本 案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中 旬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正 確 時 間 將 另 案 通 知 四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已 請 本 縣 教 輔 導 團 提 供 優 良 書 單, 屆 時 請 各 校 參 考 選 購 書 籍 五 本 計 畫 教 育 部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項 目 之 一, 故 全 案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需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結 作 業 請 各 核 定 學 校 務 必 配 合 辦 理 一 教 育 部 已 將 防 災 教 育 列 入 年 度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視 導 項 目 如 下, 請 各 校 務 必 配 合 辦 理 : ( 一 ) 請 確 實 訂 定 符 合 學 校 本 位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且 以 二 年 內 可 執 行 達 成 事 項, 審 核 通 過 之 校 園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應 列 入 職 務 交 接, 不 因 校 長 及 相 關 人 員 異 動 而 受 影 響 ( 二 )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完 畢 應 製 作 成 果 冊, 內 容 含 演 練 過 程 權 責 編 組 緊 急 應 變 演 後 檢 討 及 成 果 照 片 ( 同 審 核 校 園 防 災 計 畫 時 間 辦 理 繳 交 ) ( 三 ) 編 撰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並 公 告 張 貼 於 校 園 中 ( 四 ) 辦 理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 五 ) 推 廣 應 用 家 庭 防 災 卡 ( 六 )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並 實 際 運 作 ( 七 ) 辦 理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 八 ) 辦 理 至 少 2 場 次 ( 含 研 習 ) 校 內 防 災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達 及 1 場 次 行 政 人 員 防 災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並 進 行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及 成 效 評 估 分 析, 據 以 擬 訂 改 善 措 施 二 上 開 事 項 請 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完 成 後 將 另 行 通 知 繳 交 101 年 度 防 災 教 育 自 評 表 ( 逐 級 核 章 ) 及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三 請 各 校 踴 躍 申 請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實 驗 專 案 計 畫, 除 可 獲 資 本 門 及 經 常 門 經 費 補 助, 教 育 部 專 家 技 術 團 隊 將 至 獲 補 助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奠 基 永 續 安 全 校 園 49
50 項 目 內 容 校 園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一 災 害 復 建 經 費 申 報 : 依 本 府 公 共 設 施 搶 修 搶 險 及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復 建 係 指 災 害 發 生 後, 為 復 原 重 建 公 共 設 施 所 作 之 處 理, 請 務 必 掌 握 此 定 義 並 務 實 填 報 所 需 經 費 二 災 害 復 建 經 費 申 請 事 宜, 依 據 作 業 要 點 應 於 五 日 內 將 初 勘 之 災 害 個 案 經 費 概 估 表 及 新 竹 縣 政 府 災 害 公 共 設 施 復 建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明 細 表, 連 同 相 片 共 五 份 電 子 檔 乙 份, 陳 報 本 處 教 科 辦 理 複 勘, 填 寫 內 容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復 建 工 程 各 項 目 之 數 量 單 價 及 金 額 請 逐 一 填 列, 勿 以 乙 式 填 列 三 相 關 表 格 請 至 本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科 / 表 格 下 載 / 天 然 災 害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項 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四 另 本 縣 復 建 經 費 不 敷 使 用 時, 得 依 災 害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向 行 政 院 請 求 補 助 復 建 經 費, 並 請 依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點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各 校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應 應 拍 照 存 證, 於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建 置 之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 填 具 相 關 紀 錄 以 供 查 核, 並 即 刻 辦 理 復 建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由 於 豪 雨 過 後 土 石 鬆 軟 尚 未 穩 定, 各 項 作 業 應 加 強 注 意 相 關 作 業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及 安 全 防 護 必 要 措 施 五 如 各 校 發 生 校 園 災 害, 不 知 是 否 適 用 申 請 復 建 災 害 經 費 時, 請 先 電 洽 本 府 教 科 承 辦 同 仁 詢 問, 並 應 把 握 申 請 時 間 於 五 日 內 儘 速 辦 理, 如 錯 過 申 請 時 間 致 無 法 申 請 復 健 工 程, 則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貴 校 自 行 負 責 一 本 計 畫 自 101 學 年 度 全 面 改 為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部 已 公 佈 複 審 結 果, 並 於 辦 理 複 審 會 議, 本 案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辦 理 另 修 正 後 計 劃 將 另 行 公 告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各 校 可 至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網 站 查 詢 複 審 結 果, 並 請 於 101 年 12 月 底 請 款 完 畢, 補 助 項 目 二 三 得 配 合 學 期 制 執 行 至 102 年 1 月 底, 其 他 年 度 不 得 採 跨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三 各 校 經 費 使 用 請 依 補 助 項 目 核 實 辦 理 ( 補 助 項 目 二 教 師 鐘 點 費 中 360 元 260 元 ; 補 助 項 目 三 : 外 聘 400 元, 內 聘 中
51 項 目 內 容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元 260 元 ) 四 特 別 感 謝 尖 石 葉 校 長 無 私 奉 獻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工 作 組 成 員 不 辭 辛 勞, 使 本 縣 獲 得 統 合 視 導 優 等 的 佳 績 101 年 度 將 由 新 城 承 辦 本 計 畫 一 教 育 部 自 99 年 2 月 1 日 起 為 全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由 教 育 部 全 額 補 助 每 校 投 保 金 額 9,500 元,101 年 度 本 縣 計 173 所 公 私 立 中 及 幼 稚 園 投 保, 總 保 額 為 164 萬 3,500 元 整 二 101 年 度 承 保 廠 商 為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每 一 適 用 學 校 為 一 被 保 險 人, 但 附 設 幼 稚 園 併 入 學 校 場 所 投 保, 學 校 不 同 校 區 分 部 分 校 分 班 併 入 本 校 場 所 投 保 三 投 保 險 種 效 期 及 內 容 ( 一 ) 本 案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金 額 如 下 : 1. 每 一 個 人 身 體 傷 亡 :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2. 每 一 事 故 身 體 傷 亡 :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3. 每 一 事 故 財 物 損 失 :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4.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一 縣 市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 新 台 幣 3 億 元 ( 保 險 人 對 於 同 一 縣 市 所 有 被 保 險 人 賠 償 金 額 加 總 之 限 額 ) 5. 自 負 額 :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之 自 負 額 為 新 台 幣 500 元 ( 二 ) 本 保 險 有 效 期 自 中 華 民 101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零 時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為 期 1 年 ( 三 ) 主 保 約, 包 括 : 1. 責 任 保 險 基 本 條 款 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基 本 條 款 ( 四 ) 附 加 條 款, 包 括 : 1.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各 級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停 車 場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3.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游 泳 池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4.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電 梯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5.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保 險 金 額 個 別 適 用 附 加 條 款 6.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天 災 附 加 條 款 51
52 項 目 內 容 7.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交 互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8.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招 牌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 甲 型 ) 9.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保 管 管 理 或 控 制 第 三 人 財 務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0.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建 築 物 承 租 人 火 災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1.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野 生 動 物 侵 襲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僱 主 責 任 ( 限 營 業 處 所 內 責 任 ) 附 加 條 款 13.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慰 問 金 費 用 附 加 條 款 14.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獨 立 承 攬 人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5.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導 護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6.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附 加 條 款 17.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學 校 志 工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18.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電 腦 系 統 年 序 轉 換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19.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恐 怖 主 義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20.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罰 金 罰 鍰 違 約 金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除 外 不 保 附 加 條 款 四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為 學 校, 保 險 標 的 為 學 校 依 法 對 第 三 人 應 負 之 責 任, 即 學 校 如 有 過 失 責 任, 則 應 賠 償 第 三 人 相 關 之 意 外 傷 害 與 財 物 損 失 本 案 承 保 範 圍 所 稱 第 三 人 指 學 生 家 長 訪 客 來 賓 教 職 員 公 共 意 外 險 與 學 生 保 險 比 較 表 公 共 意 外 險 52 學 生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學 校 學 生 保 險 標 的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對 第 三 人 應 負 責 任 學 生 自 身 之 生 命 及 身 體 保 險 金 額 係 為 責 任 保 險 故 採 責 任 限 額, 即 損 害 填 補 定 額 保 險, 即 定 額 給 付 賠 償 責 任 過 失 責 任 無 過 失 損 害 填 補 承 保 範 圍 意 外 傷 害 財 物 損 失 意 外 傷 亡 並 包 括 疾 病 保 費 繳 付 教 育 部 全 額 支 付 學 生 家 長 部 分 負 擔
53 項 目 內 容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推 動 十 二 年 民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預 定 辦 理 內 及 期 程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遺 失 或 毀 損 陳 報 作 業 五 有 關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等 活 動, 除 可 視 需 求 投 保 旅 遊 意 外 殘 廢 及 醫 療 等 相 關 保 險 外, 亦 可 擁 有 學 生 ( 兒 童 ) 團 體 保 險 及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之 保 障 六 本 案 全 招 標 業 務 自 100 年 度 起 採 各 縣 市 輪 流 辦 理 方 式,100 年 由 桃 園 縣 政 府 率 先 承 辦,101 年 由 本 縣 辦 理, 感 謝 芎 林 中 協 助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一 為 配 合 12 年 教 之 實 施, 教 育 部 指 示 本 年 度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計 畫 改 為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推 動 十 二 年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二 其 方 案 實 施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實 施 對 象 為 六 年 級 家 長 中 一 年 級 家 長 家 長 團 體 ( 二 ) 辦 理 十 二 年 民 基 本 教 育 家 長 推 廣 研 習 活 動, 分 竹 東 場 ( 尖 石 五 峰 橫 山 竹 東 芎 林 寶 山 北 埔 峨 眉 鄉 各 中 學 ) 及 竹 北 場 ( 竹 北 關 西 新 埔 新 豐 湖 口 鄉 各 民 中 學 ), 預 計 辦 理 兩 場 家 長 研 習 ( 三 ) 各 中 學 結 合 親 職 教 育 班 親 會 家 長 會 等 活 動 辦 理 十 二 年 民 基 本 教 育 家 長 宣 導 活 動 ( 四 ) 各 中 學 增 列 十 二 年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訊 於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網 站 三 本 計 畫 特 別 感 謝 自 強 中 之 協 助 辦 理 一 經 查 部 分 學 校 經 管 之 財 物 發 生 毀 損 事 件 未 依 規 定 於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報 損 報 廢 作 業 二 請 各 校 財 產 管 理 人 妥 善 管 理 財 物, 對 於 經 管 財 物 發 生 失 竊 火 警 等 損 毀 事 件 應 確 實 依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遺 失 或 毀 損 陳 報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三 檢 附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遺 失 或 毀 損 陳 報 作 業 流 程 及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賠 償 計 算 基 準 53
54 附件一 新竹縣公共設施災後搶修搶險及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公共設施災害搶修搶險及復建經費審議 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 定義如下 (一)災害 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 (二)緊急搶救係指消防 防汛 搶險 搶修及其他應變措施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搶險係指下列情事 1.災害發生期間 公共設施已發生險象或局部損害 如出現滲漏 滑 坡 坍塌 裂縫或淘刷等 對公共設施所作緊急封堵 強固或救險 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之臨時權宜措施 2.災害現場危險建築物 工作物之拆除及對公共設施有危害之障礙物 或漂流物之移除 3.疏導水路但土石不運離河川並置於不影響水流處 避免洪水阻塞不 通或沖擊村落等情形之措施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搶修係指下列情事 1.對局部遭受損害之公共設施 於非全面之復原重建下 進行緊急修 復 避免損害再次發生或持續擴大 2.對外連絡道路遭阻斷之搶通或修築便道 便橋之措施 3.對災後臨時維生管線之緊急修築 4.將嚴重影響居民及河防安全之河道加以疏通 並將土石運離河川使 洪水暢洩不造成災害之措施 (三)復建 指災害發生後 為復原重建公共設施所作之處理措施 (四)開口契約 指在一定期間內 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 購 以價格決標 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 公共設施之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機關 及各鄉 鎮 市 公所應依災害防 救方案切實辦理防災業務 對於公共設施遭受災害 應主動辦理搶險 搶修 措施 以防止災害擴大 四 為執行災區勘查 緊急應變措施與災害復建事宜 本府組成災害公共設施勘 查處理任務編組 以下簡稱任務編組 任務編組於災害發生時 由各任務 編組視災害情況決定自行召集之 五 任務編組設有災害作業通報組單一窗口 以下簡稱單一窗口 及災害勘查 處理組 其成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機關 派員承辦相關業務 災害 勘查處理組設建築 學校 道路橋樑 下水道 共同管道 觀光 環保 水利 農水路 林道 森林遊樂區 漁港 水保 原住民部落及其它相關之 項目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一 六 各單位 機關 應依災害防救方案防災體系切實辦理 各鄉 鎮 市 54
55 公 所 應 隨 時 將 災 情 通 知 本 任 務 編 組 業 務 相 關 之 組 處 理 程 序 如 附 圖 二 七 本 府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年 度 編 列 之 災 害 準 備 金 不 得 低 於 當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仍 不 足 支 應 所 需 經 費 時, 得 就 不 足 經 費 部 分,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不 足 部 份, 報 請 本 府 協 助 並 由 本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 二 ) 本 府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不 足 部 分 報 請 行 政 院 協 助 ( 三 ) 行 政 院 專 案 勻 支 或 補 助 之 經 費 不 敷 時,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本 移 緩 濟 急 原 則 自 行 調 整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如 有 不 足 再 專 案 報 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視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情 形 酌 予 補 助 八 本 府 所 屬 各 單 位 ( 機 關 ) 及 鄉 ( 鎮 市 ) 公 所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動 支 災 害 準 備 金 或 補 助 時, 應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會 同 財 政 主 計 等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複 勘 後,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函 報 單 一 窗 口 : ( 一 ) 公 共 設 施 災 害 復 建 經 費 申 請 勻 支 或 補 助 總 表 ( 附 表 一 ) ( 二 ) 公 共 設 施 災 害 復 建 經 費 申 請 勻 支 或 補 助 明 細 表 ( 附 表 二 ) ( 三 ) 公 共 設 施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概 估 表 及 災 害 現 場 照 片 ( 附 表 三 ) 九 災 害 發 生 次 日 起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及 所 屬 單 位 ( 機 關 ), 應 於 五 日 內 將 初 勘 之 災 害 公 共 設 施 復 建 經 費 申 請 勻 支 或 補 助 明 細 表 及 經 費 概 估 表 連 同 相 片 共 五 份 磁 片 乙 份, 陳 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辦 理 複 勘, 且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複 勘, 並 將 複 勘 完 畢 之 申 請 勻 支 或 補 助 明 細 表 及 概 算 表 相 片 資 料 四 份 磁 片 乙 份, 一 律 以 書 函 送 單 一 窗 口 彙 總 十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及 本 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申 請 災 害 搶 修 復 建 經 費 補 助 案 件, 應 依 第 九 點 規 定 期 限 報 府 ( 一 )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逾 期 提 報, 或 資 料 有 重 複 提 報 不 完 備 之 情 形, 且 不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並 由 各 該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所 自 籌 ( 二 ) 本 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逾 期 提 報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由 各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由 原 編 列 預 算 中 勻 支 補 助 ( 三 )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因 逾 期 提 報 致 損 及 本 府 爭 取 中 央 搶 修 復 建 經 費 補 助 者, 相 關 人 員 應 視 情 節 提 報 懲 處 十 一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申 請 補 助 復 建 經 費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災 害 勘 查 處 理 組 成 員, 會 同 財 政 主 計 及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或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實 55
56 地 複 勘 ;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派 員 協 同 辦 理 ( 二 ) 申 請 中 央 勻 支 或 補 助 復 建 經 費, 中 央 派 員 抽 樣 勘 查 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及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或 鄉 ( 鎮 市 ) 公 所 應 配 合 會 同 辦 理 ( 三 )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災 害 準 備 金 額 度 內 支 應 者, 依 本 府 複 勘 結 果 備 查 ( 四 ) 由 本 府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者, 以 複 勘 核 列 經 費, 按 本 府 複 勘 剔 除 經 費 占 其 所 提 報 經 費 比 例 調 減 後 核 定 ( 五 ) 報 請 中 央 補 助 者, 依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辦 理 十 二 災 害 發 生 時 或 發 生 後 各 鄉 ( 鄉 市 ) 公 所, 因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遭 受 損 害 需 緊 急 搶 修 搶 險 除 應 事 先 與 廠 商 簽 訂 相 關 開 口 契 約 外, 其 他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災 害 發 生 後 三 日 內 擬 定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概 估 表 ( 包 括 災 害 公 共 設 施 搶 修 經 費 申 請 勻 支 或 補 助 明 細 表 經 費 概 估 表 及 災 害 現 場 照 片 乙 式 五 份 ), 並 以 電 話 及 電 子 函 件 或 傳 真 報 請 有 關 單 位 ( 機 關 ), 審 定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必 要 時 派 員 會 同 現 場 勘 驗 災 情 ( 二 ) 本 府 對 於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申 請 搶 修 搶 險 補 助 案 件,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1. 按 核 定 之 各 鄉 ( 鎮 市 ) 復 建 經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上 限 範 圍 內 設 算 補 助 款, 並 得 比 照 中 央 規 定 調 增 ( 減 ) 補 助 2. 依 前 款 規 定 設 算 之 額 外 補 助 款 如 大 於 鄉 ( 鎮 市 ) 公 所 實 際 不 足 數 額 時, 以 實 際 不 足 數 額 為 限 3. 依 第 七 條 專 案 送 行 政 院 申 請 補 助 者, 應 以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額 外 補 助 款, 由 本 府 或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復 建 費 用 總 數 按 比 例 分 配, 以 實 際 不 足 數 額 為 限 4. 前 款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經 審 定 後, 依 規 定 程 序 無 法 應 急 者, 得 依 特 殊 採 購 招 標 決 標 處 理 辦 法, 邀 請 有 經 驗 或 績 優 廠 商 以 比 價 或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並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如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否 則 不 予 補 助 ( 三 ) 對 於 搶 修 工 程 之 數 量, 得 按 實 作 數 量 計 價, 但 應 以 搶 修 工 程 主 要 內 容 為 範 圍, 並 以 契 約 書 或 結 算 書 所 支 付 經 費 認 定 十 三 單 一 窗 口 應 將 各 單 位 ( 機 關 )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所 需 經 費 彙 總 及 擬 具 處 理 意 見 陳 核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款 應 用 於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十 四 復 建 工 程 補 助 經 費, 以 實 際 發 包 金 額 為 準,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機 關 ) 依 進 度 撥 付 56
57 附件二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賠償計算基準 中華民 96 年 11 月 21 日府財產字第 號函發布 一 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 失或毀損之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 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經管之縣有財物因故發生遺失或毀損時 應於發生之 日起三個月內 陳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三 遺失或毀損財物未達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 而財物管理或使用人員應 負賠償責任時 其賠償方式如下 一 毀損財物可修復使用者 由財產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修復並負擔費 用 二 毀損財物無法修復或財物遺失時 得以原財物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 廠牌 同規格且性能相當或更優越之產品抵充 三 不依前二款規定賠償者 應以金錢賠償 其賠償金額依下列方式計 算 1.賠償金額 原購置價格 折舊金額 2.折舊金額 原購置價格 已使用年數 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 年限 1 3.已使用年數應計算至月 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 財物逾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或奉准報廢財物仍有處理價值 於尚未出 售前遺失或毀損 而財物管理或使用人員應負賠償責任時 應以金錢賠償 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 賠償金額 原購置價格 1 已使用年數 1 二 已使用年數應計算至月 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 財物管理或使用人員對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且未於規定期限 內陳報本府者 僅得為賠償金錢並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 自遺失或毀損 日之次日起至繳納賠償金額日止 六 縣有財物發生遺失或毀損時 經管機關 單位 未於期限內陳報本府或經通 知補正相關證明文件遲未補正者 經管機關 單位 之首長 主管 應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 附表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陳報作業流程 57
58 附件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陳報作業流程 法令依據 審計法第 58 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新竹縣縣有財產管理自制條例第 60 條 第 64 條 一 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 二 保留現場拍照存證 三 向財物主辦單位報備 值日 夜 或財物經 保 管或使用人提出書面 報告 主辦財物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查核 檢討或召開會議研議財物經 保 管或使用人有無善盡保管或疏失之 責 並擬具處理意見 簽報機關首長裁示 依首長裁示繕具查核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二份送縣府 財政 局 財政局會業務主管單位核簽意見後核轉審計室 審計機關審核 縣政府 財政局 依據審計機關審核意見 轉知財物原經管機關據以辦理除帳 58 經管財物 失竊等 應檢附 文件 一 經 管財物 遺失 毀損 意外事故 報 損 廢 毀 查核表 二 警 察機關 報案證 明 三 損 失財物 名稱 數量 及 價值之清 單 四 現 場照片 五 失 竊位置 圖 視情形需 要 另 須檢附 之文 件 一 責 賠金額 繳庫收 據影 本 二 安 全防護 措施 三 值日 夜 巡查紀錄表 四 是 否有設 置保全 或監 視 系統與該 系統運 作情形 之相關文 件 失竊等之 財產如 係汽 機車 並應查明 下列事 項及檢 附相 關 資料 一 汽 機車 之調派 使用 是 否確實依 事務管 理彙編 之車輛管 理手冊 規定辦 理 二 汽 機車 向監理 單位 報 廢後 其 未到期 應退各 項規費 如牌照 稅 燃 料使用費 等 之 繳庫情 形及車牌 註銷證 明 三 汽 機車 向保險 公司 申 請理賠後 其理 賠金額 及未到期 應退保 費之繳 庫情形 四 汽 機車 使用在 失竊 後 有無續領 油料 修理費 等相關費 用之情 形
59 附件四 公私立民中學 100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民中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 代收代辦下列事項 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 收取 一 辦理學生午餐之中及 得收午餐費 自訂基準 按月收取 不得 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 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 取 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 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 費及燃料費 有關午餐費 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教科書書籍費 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三 學生寄宿費 不住宿者免繳 四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 得比照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 向自 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 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 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一 班級費 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 由學校列帳保管 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 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 學生家長會費 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 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 費 以家長為單位代收 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其保管 運用及監督 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三 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五 民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六 民中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可 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 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 各項代收代辦費 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 分類如下 一 正式教學相關 教科書書籍費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及電腦設備維護及 管理費等 3 項 二 學校活動相關 班級費 學生活動費 家長會費等 3 項 三 學生個人需求 學生寄宿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 午餐費 五 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 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如有其他規定 依相關 規定辦理 六 民中學及私立民中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 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 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 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 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 各校舉行運動會 遊藝會 編印校刊及歡迎 歡送等活動 均不得向學 生收費 59
60 ( 三 ) 不 得 向 畢 業 生 收 費 贈 送 學 校 紀 念 品 及 舉 行 謝 師 宴 ( 四 ) 教 師 節 敬 師 金 一 律 不 收 取 ( 五 ) 各 校 為 修 建 校 舍 及 增 加 設 備, 必 須 發 起 捐 募 經 費 時, 應 於 事 前 由 學 校 依 公 益 勸 募 法 之 規 定, 報 奉 核 准 後 辦 理, 不 得 視 為 收 費 項 目 於 註 冊 時 收 款, 或 規 定 數 額 強 迫 收 取, 或 以 競 賽 方 式 鼓 勵 學 生 向 家 長 要 求 多 捐 七 轉 出 學 生 之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代 收 代 辦 教 科 書, 如 已 購 買 者 發 給 教 科 書 ; 如 未 購 買, 退 還 所 代 收 代 辦 費 金 額 ( 二 ) 代 收 代 辦 費 中 之 寄 宿 費 游 泳 池 水 電 及 管 理 費 午 餐 費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費, 請 依 實 際 情 況 比 照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項 處 理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請 依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辦 法 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其 餘 之 代 收 代 辦 費 不 退 費 ( 三 ) 學 生 退 費 應 發 給 退 費 證 明 書, 內 列 所 退 各 費 數 額, 以 便 學 生 持 向 轉 入 學 校 繳 納 與 退 費 單 所 列 同 數 額 之 費 用 ( 四 ) 私 立 民 中 學 及 私 立 民 學 之 轉 出 學 生,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其 相 關 學 雜 費 退 費 之 規 定 應 比 照 本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項 之 時 間 及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並 由 校 方 發 給 退 費 證 明 書, 內 列 所 退 各 項 費 用 數 額 八 轉 入 學 生 之 收 費 : 轉 入 公 立 學 校 就 讀 者, 請 依 照 公 立 學 校 收 退 費 標 準 收 取, 如 有 公 立 學 校 之 退 費 證 明 書 者 依 所 列 退 費 之 數 額 收 取 ( 即 學 生 不 因 轉 學 而 增 加 費 用 之 負 擔, 如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轉 出 之 學 校 未 退 費, 則 轉 入 學 校 亦 不 收 費 ); 如 轉 入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者, 則 私 立 學 校 可 依 差 額 收 費 九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註 冊 後, 退 費 規 定 如 下 :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退 費 標 準 表 退 費 時 間 一 註 冊 前 免 繳 費 退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二 註 冊 後 上 課 前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上 課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 依 各 校 行 事 曆 計 算, 以 下 均 同 ) 四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五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60 備 註 : 1. 本 表 所 稱 之 退 費 時 間 計 算 原 則 係 以 學 生 實 際 離 校 日 期 為 基 準 2. 本 表 所 稱 之 其 餘 各 費 係 指 代 辦 ( 收 ) 費 3. 代 辦 ( 收 ) 費 按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如 已 購 製 衣 物, 則 發 衣 物 4. 進 修 部 比 照 上 項 規 定 辦 理 十 收 取 代 收 代 辦 費, 應 一 律 依 照 規 定 收 費, 其 收 支 帳 目,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民 中 學 應 切 實 依 照 一 般 會 計 手 續 處 理, 對 於 前 項 收 費 及 收 支 帳 目 之 處 理, 均 應 由 學 校 自 行 負 責 辦 理, 不 得 委 由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代 收 代 管 代 辦 十 一 民 中 學 每 學 期 收 費,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惟 對 家 境 清 寒 之 學 生, 得 酌 准 其 分 為 開 學 時 及 開 學 後 第 十 週 內 分 兩 期 收 取 十 二 民 中 學 對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如 未 切 實 依 照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各 該 校 校 長 及 經 辦 人 員 均 予 從 嚴 議 處
61 新 竹 縣 公 私 立 民 中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取 基 準 學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辦 費 學 校 活 動 相 關 學 生 個 人 需 求 項 目 收 費 基 準 說 明 0 元 依 據 民 教 育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 民 中 學 學 生 免 納 學 費 公 立 中 :0 元 公 立 中 由 行 政 院 編 列 預 算 全 額 補 助 私 立 中 : 13,810 元 至 28,955 元 私 立 學 : 11,630 元 至 22,625 元 100 元 家 長 會 費 午 餐 費 560 元 一 配 合 本 縣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政 策, 公 立 民 中 學 以 雜 費 科 目 繳 庫 辦 理 二 本 項 目 包 含 午 餐 基 本 費 400 元 / 學 期, 午 餐 燃 料 費 160 元 / 學 期 三 私 立 民 中 學 有 供 應 午 餐 學 校 始 可 收 取 公 立 :1,450 元 至 4,430 元 學 生 寄 宿 費 私 立 :1,450 元 至 5,895 元 學 生 團 體 依 公 開 招 標 價 格 收 費 保 險 費 備 註 : 1.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暨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取 基 準 刪 除 班 級 費 學 生 活 動 費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費 2. 班 級 費 學 生 活 動 費 經 費 由 各 校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支 應 3.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費 另 案 辦 理 中 61
62 社教科業務報告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一 本 縣 終 身 學 習 資 源 網 網 站 正 式 上 線 網 站 如 列 ml 內容涵蓋社教科各項業務資訊 終身學習 資源網 二 請各校多加利用本網站查詢終身學習資訊及社教科各項 業務資訊 本府將持續登載最新活動消息 三 教育部終身學習 331 密碼為每天至少運動 30 分鐘 至少 閱讀 30 分鐘以及至少日行一善 四 本縣終身教育白皮書已於 正式發佈 一 本縣 雲端學園 網站正式上線 內含 MagV 童書館 及 udn 數位閱讀網 提供科普 文學 通識 藝術 人文等數位影音書籍供學生線上閱讀 相關說明如下 一 MagV 童書館 包含繪本 有聲童書 雙語故事 兒 童教養 知識百科 童話文學 綜合學習及語言學 習九類 共有 800 本書籍 二 udn 數位閱讀網 包含文學 生活休閒 心靈養生 雲端學園 社會人文 自然生態 語言學習 漫畫繪本及藝術 設計八類書籍 共計 50 本書籍 二 請各校協助將 MagV 童書館 及 udn 數位閱讀網 置 於學校首頁 學校圖書館網頁或學校閱讀教育網網頁 方便學生搜尋及連結 三 請各校協助宣導 雲端學園 之使用方式 轉知學生帳號 密碼 促使學生善用線上閱讀資源 並可進行線上閱讀認 證 以提升語文能力 一 本府為持續推動教育部 悅讀 101-民中學提升閱讀計 畫 請各校持續推行閱讀教育 辦理以校長 行政人員 閱讀教育 教師 家長及志工之閱讀相關研習外 並舉辦新竹在地文 學作家徵文比賽 公開表揚閱讀質量佳 閱讀精神值得鼓 勵之學生 二 本縣今 101 年度閱讀推動教育工作計畫 分述如列 62
63 作 文 批 閱 績 優 教 師 評 選 ( 一 ) 請 各 校 編 寫 可 供 教 師 或 學 生 使 用 之 手 冊 教 材 等 閱 讀 參 考 資 源, 提 供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師 生 參 考 運 用 ( 二 ) 請 各 校 善 用 愛 的 書 庫 書 籍 : 本 縣 於 竹 北 松 林 自 強 中 及 關 西 中 設 置 愛 的 書 庫, 免 費 提 供 教 師 進 行 閱 讀 推 廣 巡 迴 書 箱 服 務, 歡 迎 各 校 多 加 利 用, 輔 助 班 級 進 行 班 級 共 讀 ( 三 ) 本 年 度 預 計 新 增 一 至 二 所 愛 的 書 庫, 設 置 書 庫 之 地 點 須 交 通 便 利, 能 提 供 附 近 鄉 鎮 學 校 或 讀 書 會 借 閱, 並 能 提 供 固 定 管 理 者 處 理 書 庫 業 務, 請 具 服 務 熱 忱, 且 樂 於 配 合 辦 理 該 地 區 閱 讀 推 廣 業 務 之 學 校 踴 躍 申 請, 本 府 將 分 發 閱 讀 役 男 協 助 管 理, 以 提 供 各 校 閱 讀 推 廣 巡 迴 書 箱 服 務 ( 四 ) 請 各 校 積 極 與 公 私 立 圖 書 館 合 作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閱 讀 學 習 之 核 心, 以 公 私 立 圖 書 館 為 閱 讀 學 習 之 延 伸, 透 過 各 項 經 常 性 之 合 作 措 施, 合 力 讓 閱 讀 空 間 從 學 校 向 外 擴 展, 引 導 學 生 在 生 活 脈 絡 中 融 入 閱 讀 行 為, 在 日 常 情 境 中 培 養 閱 讀 習 慣 ( 五 ) 本 縣 已 建 置 線 上 投 稿 系 統, 請 各 校 多 加 推 廣 及 利 用 辦 理 大 作 家 與 作 家 下 午 茶 之 約, 提 高 學 生 投 稿 興 趣 及 寫 作 輸 出 能 力 ( 六 ) 請 各 校 持 續 進 行 晨 讀 十 分 鐘 活 動, 養 成 學 生 閱 讀 習 慣 ( 七 ) 請 持 續 充 實 及 更 新 各 校 閱 讀 網 站 資 訊, 以 提 供 更 豐 富 之 閱 讀 資 源, 及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之 成 效 三 為 響 應 4 月 23 日 世 界 閱 讀 日, 本 縣 預 定 辦 理 主 題 閱 讀 月 活 動, 請 各 校 設 計 四 月 份 深 度 閱 讀 主 題 及 推 薦 書 目, 引 導 學 童 做 系 統 式 的 閱 讀 一 本 縣 100 年 民 中 學 教 師 閱 讀 寫 作 成 長 研 習 營 業 已 於 100 年 12 月 上 旬 假 本 縣 光 明 辦 理 完 竣, 感 謝 曾 玟 球 校 長 及 光 明 工 作 團 隊 辛 苦 承 辦 二 本 縣 101 年 上 半 年 民 中 學 教 師 閱 讀 寫 作 成 長 研 習 營 預 定 於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及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假 竹 北 中 63
64 辦 理, 感 謝 陳 能 森 校 長 及 竹 北 中 接 續 辦 理 三 本 縣 作 文 批 閱 績 優 評 選 措 施 獲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委 員 高 度 肯 定 四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作 文 批 閱 績 優 教 師 評 選 預 定 於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收 件,6 月 5 日 至 8 日 由 教 育 處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本 縣 專 長 教 師 共 同 評 選,6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退 件 送 件 學 校 之 名 單 將 於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公 告 於 教 育 處 請 各 校 協 助 收 件 及 退 件 作 業 時 間 五 評 閱 結 果 獲 特 優 之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業 務 承 辦 組 長 及 教 師 各 敘 嘉 獎 一 次 鼓 勵 ; 優 等 之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業 務 承 辦 組 長 及 教 師 各 頒 予 獎 狀 乙 紙 鼓 勵 ; 乙 等 學 校 列 入 下 學 期 再 送 件 名 單 六 為 擴 大 成 效 及 回 應 現 場 擔 任 作 文 教 學 教 師 們 希 望 能 有 具 體 建 議 之 心 聲, 本 府 於 評 選 結 束 後, 會 將 評 選 委 員 之 具 體 建 議 交 給 各 校 教 務 主 任, 請 各 校 轉 達 給 該 任 課 教 師, 以 利 提 升 學 生 語 文 組 織 寫 作 能 力 ; 另 駐 區 督 學 於 訪 視 學 校 時, 亦 將 隨 機 抽 查 各 校 作 文 教 學 實 際 情 形 64
65 替 代 役 役 男 一 本 縣 教 育 服 務 役 役 男 服 勤 管 理 評 鑑 作 業 預 定 於 101 年 6 月 辦 理, 請 各 校 預 作 準 備 二 由 於 替 代 役 役 男 役 期 一 再 縮 減, 且 兵 源 有 限, 未 來 各 校 於 役 男 銜 接 勢 必 有 空 窗 等 待 期, 請 各 校 體 諒 並 配 合, 勿 將 役 男 視 為 經 常 性 人 力 規 劃, 以 維 持 校 務 之 正 常 運 作 三 本 縣 撥 補 原 則 延 續 以 往, 以 學 校 已 無 役 男 或 前 一 位 役 男 退 役 之 日 期 排 序, 並 參 照 學 校 是 否 有 不 良 紀 錄 調 整, 依 序 撥 補, 以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為 優 先, 並 考 量 是 否 有 不 當 使 用 專 長 役 男 之 紀 錄 調 整 ; 若 學 校 現 任 役 男 擔 任 管 理 幹 部, 得 享 有 下 一 位 役 男 優 先 撥 補 權, 請 校 方 鼓 助 役 男 參 與 管 理 幹 部 遴 選 四 有 關 各 類 役 男 管 理 原 則 如 列 : ( 一 ) 偏 遠 中 推 動 閱 讀 之 中 教 證 役 男 主 要 勤 務 內 容 包 括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 如 夏 令 營 成 果 展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等 ) 及 教 學 圖 書 編 目 建 檔 閱 讀 圖 書 環 境 建 置 教 材 及 教 具 開 發 製 作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活 動 役 男 應 定 時 登 錄 推 廣 閱 讀 紀 錄 卡 經 校 長 核 章 後, 由 服 勤 處 所 管 理 人 員 每 兩 個 月 彙 整 一 次 函 報 本 處 備 查, 並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半 個 月 內 函 報 成 果 報 告 ( 含 活 動 計 畫 相 關 檔 案 紀 錄 及 照 片 十 張 ) 至 本 處 備 查, 役 男 並 不 應 擔 任 實 際 教 學 工 作 ( 二 ) 中 輟 輔 導 之 中 教 證 役 男 應 以 中 輟 輔 導 及 輔 導 室 業 務 為 主, 並 不 應 擔 任 實 際 教 學 工 作 ( 三 ) 教 學 輔 助 之 役 男 ( 包 括 教 證 及 英 語 專 長 役 男 ) 應 以 協 助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為 主, 其 主 要 勤 務 時 數 至 少 占 整 體 時 數 60% 以 上, 英 語 專 長 役 男 每 週 行 政 庶 務 時 間 不 超 過 10 時 ( 四 ) 英 語 專 長 役 男 主 要 勤 務 內 容 包 括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英 語 情 境 建 置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英 語 親 子 夏 令 營 中 英 語 生 活 營 教 材 開 發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及 網 站 建 置 等 活 動 同 時, 英 語 專 長 役 男 除 了 協 助 服 勤 處 所 英 語 教 學 相 關 勤 務 外, 並 應 接 受 鄰 近 學 校 輔 助 教 學 申 請, 每 月 至 少 出 勤 65
66 協助二次 有需求學校於填妥申請表後向英語專長役男 服勤處所提出申請 由服勤處所管理人員安排時間至各 校協助 服勤處所管理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半個月內 函報 英語專長役男協助偏遠地區 成果報告及照片至 本處備查 五 一般役男之勤務工作請管理人員妥作規劃 應以公共 事務為主 勿請其辦理私人事務 五 役男役籍資料袋之填寫 包括役男獎懲登錄 考核登錄 請管理人員務必詳實登錄 並定期考核役男表現 六 本縣教育服務役役男申訴電話為 轉 2849 申訴電 子郵件為 請轉知役男熟記 教師節 表揚 101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推薦 預定於 101 年 3 月份辦理 請各 校確依教育部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辦理 一 教育部 101 年度全交通安全教育評鑑 本縣分別由自強 中 鳳岡中 成功中 員崠 新星 新社 中正代表本縣受評 二 本縣 100 年度縣內交通安全教育評鑑已完成 中組排名 依序為新湖中 二重中 照門中 組排名依序 為松林 新豐 信勢 埔和 請學校提 早積極準備教育部 102 年度交通安全教育評鑑 以爭取全 評鑑最佳成績 交通安全 教育 三 為加強辦理本縣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本年度預定偕同新竹 縣校外會至本縣各中辦理加強學生交通安全宣導 防 治學生交通違規及交通事故宣導活動 請各校踴躍申請 四 交通部不定時發放文宣 光碟 海報及貼紙等宣導品 務 請學校業務承辦人能配合協助辦理 並依期寄送宣導成果 資料 五 請各校加強宣導有關交通安全教育之重要課題 將酒醉 後 駕車防制 機車事故防制及大客車事故防制 乘坐汽車後 座繫安全帶納入宣導 並加強對學生及學生家長宣導學童 乘坐機車須戴妥安全帽 以有效降低學生發生交通事故比 例 保障學生生命安全 本府將納入交通安全教育評鑑考 66
67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核 重 點 六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33 條 規 定 : 行 人 應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行 走,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邊 行 走, 並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任 意 奔 跑 追 逐 嬉 戲 或 坐 臥 蹲 立, 阻 礙 交 通 請 各 校 向 學 生 加 強 宣 導 上 下 學 靠 邊 行 走 之 觀 念 七 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除 各 縣 薦 送 中 受 評 學 校 外, 另 亦 將 抽 選 學 校 接 受 評 鑑, 請 各 校 積 極 規 劃 提 早 因 應, 並 確 實 推 行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八 本 縣 101 年 度 學 生 上 下 學 安 全 維 護 研 習 預 定 7-8 月 於 新 豐 中 辦 理 九 本 縣 101 年 度 導 護 志 工 交 通 服 務 隊 輔 導 研 習 ( 含 導 護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 預 定 7-8 月 辦 理 十 本 縣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作 業 預 定 於 4 月 -6 月 辦 理, 請 各 校 預 作 準 備, 縣 內 中 組 前 三 名 組 前 四 名 學 校 將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十 一 後 座 乘 客 須 繫 上 安 全 帶 政 策, 目 前 仍 處 宣 導 期 間, 但 從 101 年 2 月 1 日 起, 將 全 面 取 締, 兒 童 部 分 為 明 年 8 月 1 日 起 強 制 執 行, 至 於 附 載 的 如 果 是 年 齡 4 歲 到 12 歲, 或 體 重 在 18 到 36 公 斤 之 間, 且 體 型 無 法 正 常 繫 上 安 全 帶 的 兒 童, 必 須 搭 配 使 用 符 合 家 標 準 的 汽 車 用 兒 童 保 護 裝 置 增 高 型 坐 墊,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型 車 後 座 繫 安 全 帶 之 觀 念 十 二 100 學 年 度 全 縣 導 護 志 工 團 體 意 外 險 保 險 期 間 自 100 年 9 月 1 日 0 時 起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24 時 止, 給 付 保 險 金 項 目 : 身 故 保 險 金 ( 每 人 新 台 幣 70 萬 元 整 另 給 付 縣 民 保 險 30 萬 元 ) 殘 廢 保 險 金 ( 依 殘 廢 程 度 給 付 保 險 金 5% 至 100 %)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 意 外 住 院 每 日 給 付 2000 元 ( 每 次 事 故 最 長 90 日 ) 及 門 診 手 術 及 護 理 費 等 無 次 ( 日 ) 數 限 制, 每 次 意 外 給 付 總 額 最 高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實 支 實 付 一 為 因 應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急 速 增 加, 如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為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達 開 班 標 準 者 ( 初 級 班 15 人, 中 高 級 班 得 酌 予 減 少 人 數 ), 請 各 校 積 極 開 辦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以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67
68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童 軍 教 育 學 習 本 語 言 文 字 及 適 應 本 文 化 社 會 二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學 校 積 極 輔 導 結 業 學 員 至 中 補 校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社 區 大 學 就 讀 或 提 供 相 關 進 階 課 程 三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學 校 辦 理 各 期 學 員 學 習 需 求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統 計, 調 查 項 目 應 包 括 學 習 內 容 銜 接 性 進 修 性 及 建 議 項 目 等, 並 作 成 統 計 分 析 表 報 送 本 府 備 查 四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學 校 講 師 資 料 檔 案 報 送 本 府 備 查, 以 利 本 府 掌 握 並 了 解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師 資 來 源 及 素 質 五 為 有 效 降 低 不 識 字 率,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適 應 本 生 活,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之 學 校 於 實 施 計 畫 中 明 訂 獎 勵, 以 鼓 勵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積 極 參 與 本 課 程 六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學 校 多 加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 村 里 幹 事 社 區 公 佈 欄 ) 及 媒 體 多 元 管 道 宣 導 開 課 資 訊, 並 辦 理 相 關 宣 傳 活 動,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學 習 七 請 各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學 校 定 期 更 新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教 育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關 於 外 籍 配 偶 就 讀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資 料 八 有 關 外 籍 配 偶 如 持 有 外 民 中 學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規 定 經 我 外 交 部 授 權 之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驗 證 及 查 證 後, 可 逕 由 擬 就 學 之 學 校 或 報 考 技 術 證 照 之 主 辦 機 構 單 位 認 定, 請 各 校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以 利 外 籍 配 偶 就 學 及 就 業 一 本 縣 101 年 度 自 學 進 修 民 中 學 級 畢 業 程 度 ( 含 身 心 障 礙 民 )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預 定 於 101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假 本 縣 竹 北 民 中 學 舉 行 ; 且 報 名 完 成 並 全 程 參 與 考 試 者, 本 府 將 致 贈 精 美 禮 物 一 份 二 請 鼓 勵 學 區 內 失 學 民 眾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成 教 班 學 員 及 中 補 校 學 生 報 名, 使 其 經 由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取 得 同 級 正 規 學 校 畢 業 之 同 等 資 格 一 為 推 廣 童 軍 教 育, 請 各 校 於 101 年 2 月 28 日 前 踴 躍 組 團 辦 理 男 女 童 軍 三 項 登 記 二 新 竹 縣 女 童 軍 會 將 於 101 年 3 月 份 辦 理 女 童 軍 團 長 68
69 傳 統 藝 術 學 生 各 項 比 賽 行 政 研 習 暨 訓 練 活 動, 請 辦 理 101 年 度 三 項 登 記 學 校 派 員 參 加 三 新 竹 縣 童 軍 會 將 於 101 年 3 月 初 份 辦 理 三 五 童 軍 節 表 揚 大 會 本 縣 101 年 度 補 助 各 中 學 校 辦 理 推 展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活 動 經 費, 將 於 101 年 2 月 份 接 受 申 請, 請 有 需 求 學 校 於 101 年 2 月 28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一 本 縣 101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預 定 於 101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假 本 縣 竹 北 市 成 功 民 中 學 舉 行, 請 各 校 先 行 辦 理 初 賽, 並 鼓 勵 及 推 薦 優 秀 師 生 參 加 縣 賽 本 年 度 報 名 縣 賽 之 中 學 生, 本 府 將 於 101 年 4 月 聘 請 指 導 全 賽 之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請 各 校 協 助 配 合 辦 理 縣 賽 獲 獎 之 選 手 除 接 受 本 府 辦 理 之 系 列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外, 並 將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教 育 部 於 101 年 12 月 初 於 彰 化 縣 所 舉 辦 之 101 年 度 全 語 文 競 賽 ( 感 謝 劉 文 龍 校 長 領 導 之 成 功 中 團 隊 承 辦 此 項 業 務 ) 二 100 學 年 度 全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團 體 項 目 北 區 決 賽 將 於 101 年 3 月 1 日 至 14 日 假 本 縣 文 化 局 演 藝 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正 堂 竹 東 樹 杞 林 文 化 館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等 地 舉 行 ; 個 人 項 目 全 區 決 賽 則 於 101 年 3 月 15 日 起 假 彰 化 生 活 美 學 館 南 北 管 戲 曲 館 員 林 演 藝 廳 劇 場 舉 行, 請 各 參 賽 團 隊 提 早 準 備 以 爭 取 佳 績 三 100 學 年 度 全 師 生 鄉 土 歌 謠 比 賽 將 於 101 年 4 月 起 於 新 北 市 立 三 和 中 舉 行, 請 各 參 賽 團 隊 提 早 準 備 以 爭 取 佳 績 四 世 界 兒 童 畫 展 預 計 於 101 年 4 月 初 收 件, 屆 時 請 各 校 將 作 品 送 至 承 辦 學 校 新 社 參 賽 以 爭 取 佳 績 五 為 增 進 學 生 了 解 新 竹 在 地 文 化 的 特 色, 舉 辦 在 地 文 學 大 師 徵 文 比 賽 預 定 於 4 月 份 收 件, 感 謝 竹 中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六 鼓 勵 兒 童 投 稿 計 畫 大 作 家 與 作 家 的 下 午 茶 之 約 活 動 預 定 於 4 月 份 辦 理, 請 各 校 持 續 鼓 勵 學 生 投 稿, 提 升 69
70 社 區 大 學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學 生 閱 讀 寫 作 能 力, 感 謝 博 愛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七 100 學 年 度 全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全 區 決 賽 訂 於 日 假 新 北 市 藝 文 中 心 舉 行, 請 參 賽 學 校 提 早 準 備 八 100 學 年 度 全 學 生 創 意 偶 劇 比 賽 預 訂 於 101 月 4 月 下 旬 至 5 月 上 旬 於 苗 栗 縣 舉 辦, 請 參 賽 學 校 提 早 準 備 一 本 縣 現 有 竹 北 社 區 大 學 ( 含 關 西 教 學 點 ) 竹 東 社 區 大 學 二 所 社 區 大 學, 每 年 開 設 課 程 達 250 門 以 上, 每 年 超 過 5,000 人 次 參 與 學 習 二 本 縣 竹 北 社 區 大 學 計 有 8 門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認 證 : 客 家 文 化 采 風 初 階 日 本 語 Ι 音 樂 賞 析 婦 女 與 法 律 海 洋 生 物 與 生 態 廣 播 影 視 音 樂 賞 析 與 實 作 人 格 心 理 學 概 論 現 代 日 本 語 ( 初 階 Π) 三 本 縣 竹 東 社 區 大 學 計 有 8 門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認 證 : 社 區 影 像 紀 實 從 紀 錄 片 看 台 灣 社 會 優 質 情 緒 管 理 電 影 藝 術 與 影 像 意 涵 女 性 性 別 與 心 理 學 - 社 會 文 化 ( 女 性 心 理 學 ) 四 因 應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來 臨,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開 課 課 程 內 容 多 元 新 穎, 請 鼓 勵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踴 躍 參 與 學 習, 參 加 時 數 可 登 入 公 務 人 員 研 習 時 數 五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網 址 如 下 : 請 協 助 宣 導 六 部 分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置 於 縣 政 宅 急 便 MOD 平 台, 歡 迎 踴 躍 點 閱 觀 看 七 各 校 如 有 意 願 成 為 社 區 大 學 協 辦 學 校, 提 供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開 設 場 域 者, 歡 迎 請 洽 社 教 科 分 機 2842 一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評 鑑 辦 理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業 務 榮 獲 甲 等 二 本 縣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100 年 度 秋 季 班 課 程 已 執 行 完 畢, 感 謝 新 樂 積 極 辦 學 三 101 年 度 部 大 申 請 計 畫 書 已 於 100 年 12 月 提 出, 經 原 民 會 及 教 育 部 審 定 後, 將 規 劃 更 多 元 的 課 程 提 供 部 落 居 民 選 修 70
71 一 本縣現共有五所樂齡學習中心(竹北市 竹東鎮 關西鎮 湖口鄉 新埔鎮) 分別設置於新竹縣體育場 竹東鎮 二重埔活動中心 關西鎮仁安里活動中心 湖口鄉愛勢社 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 新埔鎮枋寮 二 本縣竹北市樂齡學習中心獲選為全 7 所樂齡學習示範 樂齡學習 中心 中心之一 三 樂齡學習資源中心開設之課程皆符合老人學習心理需 求 內容兼具實用性與知識性 請各校鼓勵學童之祖父 母選擇鄰近地區上課 並可加入 樂齡志工 之行列 四 新竹縣老人教育網址如列 各樂齡學習中心最新訊息將 上網公告 請轉知所屬多加利用 html 短期 補習班 一 自 99 年度起 本府皆會定期於月初將上月查核未立案補 習班稽查情形及全縣立案補習班名冊公告於教育處網 站 請各校協助轉知家長 並鼓勵家長為學生選擇合格 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以確保學生擁有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 各校若有發現補習班超載學生 違規使用交通車或未立 案補習班至校招生等違規情事 請主動告知社教科 以 利查核 三 社團老師聘請專任教師時應以教師個人為主 避免補習 班 才藝班 置入性行銷 四 請各校積極建立與鄰近地區補習班良善之溝通機制 以 利資訊 資源分享 提升學校教育效能 各校如獲團體或個人捐助 5000 元以上者 本府將頒發捐資興學 捐資興學 感謝狀 各校針對大額捐助或特別辦理捐助儀式時 請於事前 函文通知本府 以利派員核頒感謝狀及表達本府感謝之意 客語生活 所送 101 年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尚待客委會審查完成 學校 71
72 附件一 新竹縣 100 年度辦理終身學習業務設置情形一覽表 專案名稱 辦理單位 2 校 社區大學 1.新竹縣竹北社區大學 博愛中校內 社團法人社區大學發 展協會承辦 2.新竹縣竹東社區大學 自強中校內 玄奘大學承辦 部落大學 新樂 5 所 1.竹北市樂齡學習資源中心 新竹縣體育場 原成功中教室 內 社團法人社區大學發展協會承辦 2.竹東鎮樂齡學習資源中心 竹東鎮二重埔活動中心內 玄奘 樂齡學習 資源中心 大學承辦 3.關西鎮樂齡學習資源中心 關西鎮仁安里活動中心內 關西 婦聯清溪協會承辦 4.湖口鄉樂齡學習資源中心 湖口鄉愛勢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 心內 新竹縣知心會承辦 5.新埔鎮樂齡學習資源中心 新埔鎮枋寮校內 社團法人 社區大學發展協會承辦 2 校 中補校 1.竹北中附設補校 2.竹東中附設補校 5 校 1.中正附設補校 補校 2.中興附設補校 3.竹東附設補校 4.新港附設補校(100 學年度暫停招生) 5.寶石附設補校 72
73 22 校 + 竹 北 社 區 大 學 二 重 上 館 大 肚 竹 北 竹 東 成 人 基 本 關 西 埔 和 橫 山 豐 田 芎 林 教 育 研 習 班 松 林 福 興 新 社 新 豐 新 星 新 湖 新 埔 富 興 枋 寮 信 勢 山 崎 中 興 竹 北 社 區 大 學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福 興 心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2 校 心 竹 東 雙 溪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部 悅 讀 101 學 校 44 校 東 泰 高 中 新 豐 中 員 東 中 富 光 中 精 華 中 中 山 上 館 十 興 竹 中 竹 東 關 西 中 東 光 芎 林 五 龍 東 安 陸 豐 清 水 新 埔 北 埔 坪 林 六 家 大 肚 瑞 興 照 東 自 強 中 石 光 中 芎 林 中 瑞 峰 新 星 寶 山 中 關 西 北 埔 中 福 興 照 門 內 灣 枋 寮 沙 坑 信 勢 北 平 東 海 南 和 中 正 ( 北 埔 附 幼 竹 東 鎮 托 ) 評 選 中 教 育 部 試 辦 圖 7 校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竹 北 東 安 博 愛 竹 東 松 林 學 校 十 興 陸 豐 教 育 部 閱 讀 起 步 走 BOOKSTAR 中 心 學 校 愛 的 書 庫 設 置 學 校 1 校 竹 北 4 校 竹 北 自 強 中 關 西 中 松 林 73
74 附件二 新竹縣民中學 年度 深耕閱讀展書竹軒 閱讀教育四項子計畫及工作期程說明 一 閱讀計畫規劃說明 一 本閱讀計畫共分為閱讀如風 如樹 如網 如燈四部分 閱讀如風為行政 規劃之相關計畫 說明竹縣進行計畫組織 各校統整 資源整合等部分 閱讀如樹為學生閱讀活動推廣部分 以體驗營 競賽 閱讀方式及閱讀表 揚為主 閱讀如網為家庭推廣部分 說明故事爸媽之培訓及獎勵 以及親 子共讀講座及讀書會等 閱讀如樹為教師教學策略研究 精進研習等提升 教師專業閱讀知能為主 二 閱讀計畫預計由在 100 年第二學期(3 月份)展開 於 4~6 月及 9~11 月配合 課程進行教學活動 7 8 月進行營隊體驗 11 月進行競賽及閱讀相關推 薦 12 月進行檢討及嘉年華成果展 進行細目如下表 三 一百年課程及計畫實施後 於 101 年 1.2 月檢討得失 並修正計畫後 繼 續於 3 月份實施年度計畫 預計以三年的時間讓竹縣學生 家庭及教師皆 能融入閱讀 提升其閱讀學習成效 二 四項閱讀子計畫 一 閱讀如風-行政規劃部分 風-1 規劃推動新竹縣學校閱讀計畫 項目 100 年 101 年 度 度 1.召開深耕閱讀委員會 9 月 9 月 2.撰寫縣閱讀總計畫及經費 月 月 3.各校計畫申請及審核彙整 11-3 月 11-3 月 4.發展分區閱讀聯盟 3-9 月 3-9 月 102 年 度 9 月 月 11-3 月 3-9 月 5.訪視各校閱讀教育成效 彙整 月 月 月 各校成果 推薦閱讀磐石學 校 風-2 充實學校圖書館設備及資源 項目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6.爭取教育部補助本縣充實 視教育部補助經費執行 中圖書館設備計畫 (100 年補助 4,224,450 元 99 年 補助 4.188,470 元 98 年補助 7,151,542 元) 7.設置閱讀役男 協助圖書管理 及學校閱讀推動工作 配合愛的書庫申請辦理 74 執行 單位 教育處/ 社教科 教育處/ 社教科 教育處/ 社教科 執行 單位 教育部/ 教育處/ 教科 教育部
75 風 -3 結 合 其 他 資 源 發 展 閱 讀 活 動 項 目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8/ 月 8. 結 合 漢 光 基 金 會 推 展 漢 光 盃 文 化 巡 迴 營 及 語 文 競 賽 活 動 9. 設 置 愛 的 書 庫, 提 供 書 籍 流 通 服 務 10.Bookstart 新 生 兒 閱 讀 活 動 75 執 行 單 位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處 / 社 教 科 漢 光 文 教 基 金 會 3 座 書 庫 4 座 書 庫 5 座 書 庫 教 育 處 / 社 教 科 臺 灣 閱 讀 文 化 基 金 會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文 化 局 11. 十 三 鄉 鎮 圖 書 館 連 線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12. 溫 世 仁 基 金 會 活 動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處 / 社 教 科 溫 世 仁 基 金 會 ( 二 ) 閱 讀 如 樹 - 活 動 推 廣 部 分 : 項 目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執 行 單 位 1. 晨 讀 十 分 鐘 鼓 勵 實 施 一 半 學 校 實 施 全 面 實 施, 中 一 年 級 實 施 教 育 處 / 社 教 科 2. 主 題 閱 讀 月 新 竹 縣 在 地 文 學 作 家 科 普 閱 讀 4 月 ( 暫 定 ) 童 話 故 事 4 月 ( 暫 定 ) 4 月 3. 新 竹 縣 在 地 文 學 作 家 4 月 4 月 4 月 徵 文 活 動 4. 鼓 勵 學 童 投 稿 計 畫 5 月 11 月 5 月 11 月 5 月 11 月 5. 大 作 家 與 作 家 的 下 6 月 6 月 6 月 午 茶 之 約 6. 兒 童 文 學 創 作 活 動 10 月 10 月 10 月 7. 演 書 比 賽 11 月 11 月 11 月 8. 閱 冠 王 評 選 實 施 計 畫 鼓 勵 推 動 增 加 採 證 持 續 辦 理 9. 年 度 閱 讀 嘉 年 華 新 竹 在 地 文 學 嘉 年 華 12 月 資 料 科 普 教 育 嘉 年 華 12 月 童 話 故 事 嘉 年 華 12 月 10. 網 路 閱 讀 電 子 書 由 雲 端 學 教 輔 導 園 網 站 呈 團 11. 線 上 閱 讀 評 量 與 認 現 證 12. 鄉 鎮 圖 書 館 兒 童 閱 讀 集 點 活 動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持 續 辦 理 文 化 局
76 三 閱讀如網-家庭推廣部分 項目 100 年度 申請實施 1.閱讀起步走親子講座 101 年度 申請實施 102 年度 申請實施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竹北 竹東 寶山) 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 2.爹地媽咪說故事-人才 培訓計畫 3.圖 書館 多元 悅 讀 與館 藏充實計畫 執行單位 教育處/ 社教科 文化局 四 閱讀如燈-教學研發部分 項目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執行單位 1.閱讀推手推薦計畫(暫 各校推薦並 各校推薦並 教育處/ 各校推薦 定) 評選送件 評選送件 社教科 2.全縣性研習~終身能力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教育處/ 導向 領域閱讀札根閱 社教科 讀研習 教輔導團 磐石經驗分 磐石經驗分 磐石經驗分 教育處/ 享 享 享 社教科 3.經驗傳承分享研習 閱讀推手分 閱讀推手分 閱讀推手分 享 享 享 4. 心閱讀 新視野 於閱讀網站中呈現 教育處/ 閱讀網站與教學資源 社教科 宣導研習實施計畫 教輔導團 (網站中含 *學生端 新悅寶貝 *教師端 展書竹軒 *學校端 閱讀堡壘 *閱讀資源建置工作坊 以產出為主 發展閱讀 融入各領域之教學活 動案例 教學資源和學 生評量題庫等 ) 5.新竹縣 100 年度閱讀教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教育處/ 學策略推廣計畫 教 社教科 師閱讀寫作成長研習 76
77 附件三 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愛的書庫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捐助章程第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愛的書庫書籍為本會財產 提供團體共讀之公益性質使用 並由設置 之學校或團體負責保管及代為運作相關業務 第三條 愛的書庫設立流程如下 一 接受學校或團體主動提出設置申請 未主動提出申請之學校或 團體 得依捐助者指定地點先行辦理推廣活動 二 評估該地區是否符合設立書庫之條件 三 同意申請者為準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 四 本會進行書籍採購及管理者培訓 準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 體進行書籍整理 五 準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提報書庫揭牌暨閱讀推廣研習計 畫至主管機關 邀請長官來賓及捐款單位 研習講師由本會提 供 六 準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辦理書庫揭牌暨閱讀推廣研習 七 愛的書庫成立及開始運作 第四條 愛的書庫申請條件如下 一 具服務熱忱 且樂於配合辦理該地區閱讀推廣業務之學校或團 體 二 該鄉鎮無其他學校或團體已成立 愛的書庫 三 學校或團體主動提出設置申請書至本會 本會網站 愛的書庫 設置辦法 愛的書庫設置申請書 四 上網連署支持該地區設立 愛的書庫 之教師達一百名以上 本 會網站 討論區 各縣市地區連署爭取設立愛的書庫 五 設置書庫之地點交通便利 能提供附近鄉鎮學校或讀書會借閱 六 能提供適當場地放置書籍 且門戶安全無虞 七 能提供可上網之電腦設備一部 處理書籍借閱流通之資訊系統 八 能提供固定管理者至少一名 及協辦人員二至五名 管理者負 責統籌處理書庫業務 並由協辦人員協助之 77
78 九 每週至少開放三個半天時間 方便辦理借還書工作 第五條 有意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應主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並於網站公 開連署 第六條 非主動申請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 應由捐助者提撥經費 由本 會至指定地點辦理推廣活動後進行評估 未符合評估標準之學校或團 體 不予設立 第七條 準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 其管理者或協辦人員需親至本會接受 教育訓練半天 第八條 本會所有書籍悉依愛的書庫借閱及賠償辦法規定之 第九條 本會得參照書庫流通率 書庫管理及捐款補助情形 辦理書籍調度 增購 及書庫終止運作之業務 運作優良及獲得捐助者指定補助之書 庫 本會優先安排書籍調度及增購 第十條 非主動由本會進行書籍調度之書庫 得經本會同意後自行辦理之 經 費由調度者自行籌措或分攤 本會協助圖書資訊系統處理 第十一條書庫之借閱流通率若長達半年不及五成者 本會將依以下階段進行處 理 一 持續觀察半年 二 協助爭取辦理研習 三 更換書籍 四 書籍減量 五 關閉書庫 所有書籍移至其他書庫 第十二條已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 主動提出更新申請書至本會(一年限一 次) 作為擴充更新書箱募款之依據 本會網站 愛的書庫設置辦法 愛的書庫更新申請書 第十三條設立愛的書庫之學校或團體 其管理者或協辦人員每年由本會提報主 管機關辦理敘獎 第十四條本會保留愛的書庫設立 書籍流通運作 終止 調度 及增購之權利 78
79 附件四 新竹縣推動教育志工特殊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一 目的 一 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各校志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 便 於執行各項福利及服務工作 以達到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二 提昇本縣校園志工之水準 藉以順利推動各種校園服務 社區急難救助 相關工作 三 鼓勵志工參與教育訓練 以了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激發志工志願服務 之精神 二 依據 一 內政部訂定之 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暨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 本府訂定之 新竹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暨 新竹縣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 三 補助對象 新竹縣各中及縣立高中職學校 四 補助項目 教育志工特殊教育訓練 該訓練以開放全縣教育志工報名參加為 原則 五 補助原則 每年補助 12 場次 每場次補助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各年得視本縣財政狀況調整 一 導護志工交通服務特殊教育訓練 須規劃十二時課程活動 課程規劃 須有交通安全法令認識 交通指揮常識 事故急救常識等 接受此項訓 練之志工仍須先完成基礎教育訓練 二 其他特殊教育訓練 須規劃十二時課程活動 課程規劃依實際志工服 務工作內容之需求規劃 接受此項訓練之志工仍須先完成基礎教育訓 練 三 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辦理 四 補助經費應以支應志工教育訓練 誤餐費 講師費 內聘 證書印製 手冊製作 工作人員加班費 場地佈置費及雜支等費用 其中雜支以補 助總額百分之五為限核給 其內容包含文具 紙張 影印等支出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額滿截止 二 請備函並檢附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送至本府教育處 79
80 ( 三 ) 計 畫 應 載 內 容 : 計 畫 名 稱 依 據 目 的 辦 理 單 位 實 施 時 間 地 點 課 程 內 容 實 施 方 式 報 名 方 式 預 期 效 益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等 七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備 函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成 果 報 告 書 兩 份 ( 紙 本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乙 份 ), 報 本 府 核 銷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提 計 畫 如 已 獲 其 他 單 位 專 案 經 費 補 助 者, 申 請 項 目 不 得 重 複 ( 二 ) 活 動 場 地 及 活 動 設 計 應 注 意 安 全 性 ( 三 ) 活 動 之 各 式 文 宣 場 地 佈 置 或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等 文 件 應 將 本 府 列 為 指 導 單 位 九 經 費 來 源 :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視 本 縣 財 政 狀 況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十 獎 勵 : ( 一 ) 依 據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獎 懲 標 準 表 辦 理 敘 獎 事 宜 ( 二 )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於 活 動 期 間, 在 不 影 響 課 ( 校 ) 務 課 ( 校 ) 務 自 理 暨 不 支 領 代 課 鐘 點 費 原 則 下, 准 予 公 假 登 記 ; 活 動 期 間 如 遇 假 日, 在 不 影 響 課 ( 校 ) 務 課 ( 校 ) 務 自 理 暨 不 支 領 代 課 鐘 點 費 原 則 下 於 一 個 月 內 擇 日 補 休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內 政 部 90 年 4 月 24 日 台 (90) 內 中 社 字 第 號 令 一 志 願 服 務 的 內 涵 二 時 二 志 願 服 務 倫 理 二 時 三 自 我 了 解 及 自 我 肯 定 二 時 快 樂 志 工 就 是 我 ( 以 上 二 種 課 程 二 選 一 ) 四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分 享 二 時 五 志 願 服 務 法 規 之 認 識 二 時 六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二 時 以 上 共 計 十 二 時 教 育 志 工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府 教 社 字 第 號 一 教 育 發 展 現 況 概 述 二 時 二 志 願 服 務 與 社 會 資 源 二 時 三 溝 通 藝 術 二 時 含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親 子 團 康 ( 以 上 課 程 三 選 一 ) 四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說 明 及 單 位 簡 介 二 時 五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實 習 二 時 六 綜 合 討 論 二 時 以 上 共 計 十 二 時 80
81 志願服務工作說明及實習時數 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又 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依據府教社字第 號函辦理 一 鑑於教育類志工志願服務內容多樣性之需求 本府依據教育部 92 年 1 月 21 日台社 二 字第 號函之說明 為利各志願服務單位依其 個別工作需求彈性組訓志工 建請仍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由各該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自行訂定 較符實際 授權教育類志工運用單位可依其志工 服務工作之屬性及實際工作內容之需求 得以自訂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二 各運用單位自訂教育類志工特殊教育類志工訓練課程內容 應符合下列原 則下 由運用單位視實際情形自訂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並於辦理 該項培訓活動之前 須函送實施計畫報府核備 一 本 教育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 研習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 12 時 二 本 教育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 研習課程內容 有主題 有講師 有內容 之培訓課程 不得少於 6 時 各運用單位志願服務工作說明 單位簡介及實習時數 得列入本 教育類志工特殊 教育訓練 研習課程之中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亦可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上課時間 筆 記 欄 81
82 附件五 竹東鎮 編號 立案補習班名冊 補習班名稱 私立自強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仁人兒童才藝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康寧英語會話補習班 私立格伶外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哈佛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築夢舞蹈短期補習班 私立上林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芭蜺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亞瑟王美語學校短期補習班 私立e世代華盛頓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漢英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傅老師美語教學中心短期補習班 私立掌握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皇家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豐東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學立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貝爾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雨果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 Monica 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米妮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尖端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蘇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法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向日葵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牛頓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綠拇指美語珠心算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翰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慷檸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科建美語短期補習班 佳錚英語補習班 私立智勝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芝蔴村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凱斯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傑晟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鄒志銘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佳佳文理短期補習班 82
83 37 私 立 大 山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38 私 立 諾 貝 爾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39 新 竹 縣 私 立 吳 怡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0 私 立 傅 老 師 美 語 東 寧 分 校 短 期 補 習 班 41 私 立 園 丁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短 期 補 習 班 42 私 立 崋 新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3 私 立 和 江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4 私 立 學 益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5 新 竹 縣 私 立 許 杰 東 寧 分 班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6 私 立 珍 妮 佛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7 私 立 高 師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8 私 立 漢 聲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9 私 立 米 勒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0 私 立 傑 得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1 私 立 許 杰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2 私 立 學 群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3 私 立 韓 老 師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4 私 立 喜 樂 英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55 新 竹 縣 私 立 宏 音 音 樂 技 藝 短 期 補 習 班 56 新 竹 縣 私 立 柏 克 萊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57 新 竹 縣 私 立 丹 佛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8 新 竹 縣 私 立 幸 福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59 新 竹 縣 私 立 劍 橋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60 新 竹 縣 私 立 聯 大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新 埔 鎮 編 號 補 習 班 名 稱 1 私 立 郁 文 音 樂 美 語 會 話 短 期 補 習 班 2 私 立 貝 爾 實 驗 美 語 會 話 短 期 補 習 班 3 私 立 勵 學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 私 立 年 代 美 語 會 話 短 期 補 習 班 5 瀧 傑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6 私 立 聖 師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7 私 立 楊 老 師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8 私 立 英 格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9 私 立 新 樺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短 期 補 習 班 10 私 立 興 盛 文 理 才 藝 短 期 補 習 班 11 私 立 敦 品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12 新 竹 縣 私 立 邱 傅 老 師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13 新 竹 縣 私 立 芮 蒂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83
84 竹 北 市 編 號 補 習 班 名 稱 1 私 立 資 優 英 語 會 話 短 期 補 習 班 2 私 立 北 辰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3 私 立 範 勳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4 私 立 名 喬 音 樂 短 期 補 習 班 5 私 立 北 一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6 私 立 正 佳 珠 心 算 短 期 補 習 班 7 私 立 冠 華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8 私 立 全 優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9 私 立 振 豐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10 湯 貝 爾 英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11 私 立 高 仕 電 腦 短 期 補 習 班 12 私 立 時 代 美 語 會 話 短 期 補 習 班 13 私 立 鴻 韻 音 樂 教 室 短 期 補 習 班 14 私 立 科 林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15 私 立 力 弘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16 私 立 培 迪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17 私 立 史 丹 佛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18 私 立 何 嘉 仁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19 私 立 宏 儒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20 私 立 臺 師 1 號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21 私 立 群 豐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22 私 立 郭 淑 惠 舞 蹈 學 苑 短 期 補 習 班 23 私 立 常 春 藤 美 語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24 私 立 臺 師 9 號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25 私 立 聖 安 朵 美 語 教 學 中 心 短 期 補 習 班 26 私 立 奇 果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27 私 立 復 興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28 私 立 威 爾 森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29 私 立 童 園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30 私 立 萬 朵 蘭 英 語 學 園 短 期 補 習 班 31 私 立 吉 米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 檸 檬 樹 美 語 光 明 分 ) 32 私 立 劉 杰 文 理 補 習 班 33 私 立 竹 慶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34 私 立 山 林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35 私 立 范 老 師 才 藝 短 期 補 習 班 36 私 立 橡 樹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37 私 立 北 辰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分 班 38 私 立 金 城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39 私 立 際 村 美 語 短 期 補 習 班 84
85 私立千蕎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牛津際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弋果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薇格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鵝媽媽台大區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立勝短期補習班 私立救團新竹團委會附設語文技藝短期補習班 私立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 私立鴻浩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幼發拉底竹科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傑升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艾瑪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愛樂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佳學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靜川日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欣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弘亞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博愛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培元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私立掄元文理短期補習班 檸檬樹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奧爾菲斯藝術短期補習班 私立百奕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學鈞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沛騰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欣和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 學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北辰 1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豐東文理 竹北分班 短期補習班 私立洛伊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萊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鼓動音樂短期補習班 私立加貝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安妮學園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私立康乃薾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捷恩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私立立得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水水藝術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賢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捷登文理短期補習班 85
86 私立奪標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羅浮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達文西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成聲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樂格思全人教育學苑美語短期補習班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附設新竹縣私立地 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晨光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英皇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楊真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予恩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縱橫圍棋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學甫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郭老師英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安馨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惍明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奇力果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陳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夏野多元創意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瑞堯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日向日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亞碩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朵恩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一心音樂舞蹈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天使才藝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知欣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桑妮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文揚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康淇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華興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佳育英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夢想島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博士府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學成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卓越文理短期補習班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竹縣私立拓人文理短 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科學家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嘉興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夏綠蒂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愛因斯坦文理短期補習班 86
87 湖口鄉 編號 新竹縣私立麻吉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你最棒舞蹈韻律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澳爾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金名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蓋亞自然科學探索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學聖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王牌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康檸英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凡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冠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補習班名稱 私立香香舞蹈短期補習班 私立頂尖美語會話補習班 私立華盛頓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中央舞蹈短期補習班 私立佳晟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德群珠心算短期補習班 私立凱瑟琳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華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創傑美語短期補習班 艾倫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一鼎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波特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金字塔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巧克力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芝麻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教育家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成功文理短期補習班 佳欣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葉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師嘉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劉欣 4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分班 私立古佳正美語短期補習班 名揚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啟宏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傑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劉欣 4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福田學堂文理短期補習班 87
88 28 新竹縣私立親親文理短期補習班 關西鎮 編號 補習班名稱 私立佳仁美語才藝短期補習班 私立聖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法諾米學園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成學苑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三方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長春美語中心短期補習班 私立中興文理短期補習班 台大顏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星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群英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露比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立人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榮星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約拿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冠弘文理短期補習班 芎林鄉 編號 補習班名稱 私立文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新英課輔學園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上大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冠希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鉅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康檸英語短期補習班 北埔鄉 編號 私立上上文理短期補習班 禮奧美語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史努比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豐鄉 編號 補習班名稱 私立巨人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王老師家教中心短期補習班 私立狀元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龍寶貝文理短期補習班 補習班名稱 88
89 私立劉欣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古佳佑美語電腦補習班 私立格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佳聲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陽光森林語文短期補習班 私立米芝霓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私立宇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聖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愛丁堡美語學校忠孝分部短期補習班 私立學府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古佳立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名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長青樹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優質文理短期補習班 私立學仕家美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百分百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劉欣 2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劉欣 1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劉欣 3 號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朗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亞格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亞燕美語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荳牙音樂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天籟文理短期補習班 寶山鄉 編號 寶源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太陽文理短期補習班 新竹縣私立吉寶文理短期補習班 橫山鄉 編號 1 補習班名稱 私立范文正文理短期補習班 補習班名稱 89
90 體健科業務報告 一 學校午餐 項 內 目 容 一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學童 全縣中共 1106 人 二 補助天數 比照營養午餐模式 一週五日計算 自 1 月 18 日起開始 補助至開學前一日的 2 月 7 日 共 11 日 三 補助經費 每餐原則以 60 元計算 四 開辦模式 一 學校廚房自行供餐 二 協調學校周邊超商及符 寒假貧困 合衛生規範之自助餐點業者發給餐卷 三 如有執行困難 學校得 學童午餐 結合社政 民政 村里鄰長等系統協助宅配 四 特殊偏遠地區 補助 則得以發放物資 米或麵食 方式辦理 每周領一次或定時領取 五 依現有制度 寒假期間有到校參加課輔或營隊活動的低收入戶學童 即有補助午餐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中低收入戶學童 1106 人 即使未到校參加課輔亦享有午餐補助 六 感謝各校之配合執行 深知滿足基本需求僅為第一步 未來更期許 藉由教育促進社會階層流動之功能 許孩子一個脫貧的未來 一 有關 101 年度起臨時人員 廚工 健康檢查費用以每人 650 元為原 則設算 覈實支給 款並由各校預算編列學生營養午餐經費 午餐 雜支相關費用項下調整支應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並轉達臨時人員 廚 工 知悉 二 臺大醫院新竹分院及竹東分院分別提供本府所屬臨時人員 廚工 供膳健檢優惠方案 請各校轉達臨時人員 廚工 知悉 三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 臨時人員 廚工 薪資擬由原有之每月 廚工及廚 房管理 元調整為每月 元 每時 103 元 四 請各校務必於開學前完成廚房清掃及消毒作業 如有學校在寒假期 間進行廚房環境設備改善工程者 應於開學前完成施工及清潔消毒 作業 以利開學時正常供餐 五 因應 101 年幼托整合 教育處正修訂 新竹縣中學臨時人員 廚 工 管理要點 針對設置附設幼兒園之學校 廚工工作範圍將納入 幼兒園午餐及餐點製作 並請學校簽訂 101 年度 新竹縣中學臨 時人員勞動契約 時載明工作內容 六 請各校於 101 年 2 月 17 日前繳交寒假期間臨時人員 廚工 工作日 誌 90
91 項 內 目 容 學校午餐 一 教育處營養師將不定期進行午餐輔導訪視 包括調理場所衛生管理 及校園食 方式 廚工人員衛生自主管理 採購及驗收流程 打菜及用餐程序 品訪視 廚餘處理方式 午餐相關行政文件建立及午餐工作組運作情形 二 各校辦理學校午餐 含外訂餐盒 所附飲品應符合 校園飲品及點 心販售範圍 規定 三 100 學年度上學期經訪視學校販賣機及合作社之飲品與點心 發現 有些學校販售之麵包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章食品標示及廣告 管理第 17 條包裝食品之標示 飲品及點心 餅乾 不符合 校園 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規定 爰請學校多加留意 四 員生社販賣需復熱之校園食品 加熱後品溫需維持中心溫度 60 以 上 若無標示溫度請設置中心溫度計 五 飲品及冷凍食品上架時先拆除外紙箱 再放入冷藏(凍)庫中儲 校園飲品 存 及點心販 六 為營造健康飲食環境 請各校協調周邊食品業者 販售之食品亦需 售範圍 符合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規定 七 民眾反映 學生偏好校外的 手搖茶飲 自行打電話至校外團購 飲料並外送至學校 為保障學生食用飲品衛生 請各校加強管理並 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 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等知能 並 對於校外購買或攜入校園之食品 加強教育學生於選購時注意食品 衛生安全 保存溫度 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以免誤食不潔食品導 致腸胃道或其他身體不適 八 請各校加強校園飲品及點心之把關 並宣導多喝開水及攝取新鮮蔬 果之好處 (教育處業於 1/9 發送各公//私立 幼托園所 立特殊教育學校食品防塑兒童光碟 以作為教學輔助教材使用) 嚴禁午餐 工作人 員 教職員 工打包午 餐菜餚 一 依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 項 十五之一 規定 學校辦理午餐應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 控供應品質 確保學生用餐權益 二 學校午餐若有用剩飯菜 為珍惜資源有效運用及照顧貧困學生 學 校應建立相關機制 注意衛生安全並協助提供給貧困學生 91
92 項 內 目 容 一 各校午餐 自設廚房-公營/民營 外訂團膳-餐盒/桶餐 應要求供 應商提供食材供應商名冊及合格來源證明(食材及調味品) 冷藏冷 凍肉品應選具有優良農產品 CAS 標章 另供應商須提供自主檢驗證 明及進貨憑證資料 且產品包裝上應依規定標示 同時學校每日應 落實驗收機制以維護供餐品質 二 部份學校使用溫體豬 請選擇商譽優良 貨品流通率高且當日現宰 豬肉 另肉體上應有紅色 屠體衛生合格 戳章 並提供合格屠宰 證明 如具有台灣生鮮豬肉 TFP(Taiwan Fresh Pork)標章附證明 為更佳 三 鑑於學校團膳肉品檢出乙型受體素 俗稱瘦肉精 等藥物殘留 為 確保學童午餐安全 請各校落實自主查核機制 並不定期查訪上游 食材供應商 如有違約應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處理 另應將違反相 關規定之情事通知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 四 學校應確實要求契約廠商定期提供食材檢驗合格相關證明 五 下列情事 請各校列為營養午餐採購案應避免事項 並確實依規辦 午餐採購 理採購 1.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 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 4 條之規定辦理 2.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 序位評比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建請委員簽名處 黏貼彌封確實保密 以符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 7 條 以記名 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之規定 3.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逐項評分 以符合採購評選委員 審議規則第 6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7 條第 1 項 4.委員會會議未依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作成紀 錄 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建請依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 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 5.涉及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 未註明為密 件或分繕發文 不符合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 10 點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1 項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之規定 92
93 項 內 目 容 6.招標公告刊載檢舉受理單位資訊不符 應及時更新改正 新竹縣 政府採購稽核組(電話 轉 3624 傳真 ) 7.學校採購案卷資料不齊全 欠缺招標及指派驗收簽呈 開決標紀 錄 決標公告資料等文件 宜加強管理保存 六 鑑於報載學校午餐採購弊端事頻傳 請各校辦理午餐採購時應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確實依法辦理 另營養午餐評選作業之 創意回 饋 項目 其內容應合於採購標的範圍 七 本府擬制定午餐公版招標文件範本 推動本縣學校營養午餐招標採 購標準化以減少行政疏失 一 教育處營養師於 100 學年度下學期將到全縣中學針對導師及學童 實施營養教育 導師之課程主題為 健康飲食 正確打餐 建立正 確打餐認知並協助學童落實均衡營養 學童依 1-2 年級 3-4 營養教育 年級 5-6 年級進行均衡飲食相關之分齡教案設計與互動式體驗教 學 另中 7-9 年級採用教網中心雲端系統建立均衡飲食與正確打 餐之教案 由各中老師協助推廣 提升全縣學生營養知識與認知 二 請各校定期執行午餐教育 包含營養教育 用餐禮儀 飲食衛生習 慣訓練及廚工教育訓練等 一 衛生署最新公佈之每日飲食指南 建議人應有 1/3 主食來自全穀 雜糧根莖類 全穀之定義是要含有胚乳 胚芽和麩皮 像是糙米 推廣全穀 飲食 紫米 燕麥等 而且比例至少要在 51%以上 二 全穀含豐富之維生素 膳食纖維以及植物素 可使學童飲食更加均 衡 三 建議學校營養午餐主食宜多變化 最好以全穀類為主食 或是在白 米中加入全穀米 方能讓學童吃得營養更加健康 一 請各校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注意事項 午餐預算 執行 對於午餐收費及品質進行控管 二 午餐相關預算之執行及運用 請學校按年度比例期程及實際發生人 數執行 餐具檢驗 試劑 一 本學期餐具檢驗試劑發放日期訂於 101 年 1 月 31 日 星期二 是 日為全縣廚工及新上任午餐秘書研習 二 學期結束回收試劑空瓶 學校應洗淨並烘乾 繳回體健科重新裝填 93
94 項 內 目 容 三 預計發放脂肪 澱粉殘留試劑(60 毫升)各一瓶 四 響應環保 試劑瓶為重覆使用 若遺失請學校自備褐色空瓶 五 試劑請置於冰箱冷藏儲存 營養午餐 滿意度調 查 一 為了解學童對學校午餐之意見 業製作公版午餐滿意度調查表於本 縣午餐教育網 表單下載 供學校參考使用並做為午餐改善之依 據 俾利提昇學校午餐品質 二 請各校每學期至少做一次滿意度問卷調查 一 有關午餐食譜設計 請於每月 20 日前報送下月食譜 二 請以 A3 紙列印乙份 並請依表格格式填寫 三 教育處將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午餐抽查 請各校務必詳實填列食 譜內容 四 食譜設計請依照教育部訂定之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設 計 以確保供餐品質及營養 午餐設計原則如下 1 供應以三菜一湯為原則 2 菜色應多變化 每月以不重覆為原則 3 每週特餐部分 除主餐外請至少提供 2 菜 1 湯 含 1 蔬菜 或蔬菜 1 果 1 湯 午餐食譜 設計 4 每週至少供應 2 次水果 每月至少供應 2 次乳品 僅限提供 鮮乳 優酪乳及保久乳 5 副餐提供之飲品點心 需符合教育部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範圍 之規定 勿提供乳酸飲料 調味乳 奶酪 調味優格 布丁 豆花等 6 甜湯每週不超過 1 次 7 油炸次數每週不超過 1 次 8 疏菜每週不得重覆 並以深綠色蔬菜為主 9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修訂 每日飲食指南 及 民飲食指標 之建議 主食應以全穀類(五穀飯 糙米飯 燕麥飯)或芋薯 類(南瓜飯 蕃薯飯)為主 10 食物份數及營養分析請參考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食品 資訊網 及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五 各校辦理學校午餐提供之副食應符合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94
95 項 內 目 容 規定 六 每月月初營養師將食譜審查結果公告於本縣教育處公告網及午餐教 育網 七 請各校執行廚餘統計 以瞭解學生喜好 掌握食用量 作為採買及 食譜設計之參考 101 年度衛 一 訂於 101 年 1 月 31 日 星期二 2 月 2 日 2 月 3 日辦理 101 生督導人 年度新竹縣午餐業務相關人員在職進修精進研習 參加人員為全 員 午餐執 縣公辦公營廚工及 100 學年度新任午餐秘書 承辦學校 興隆 行秘書 研 二 另將於 101 年 8 月舉辦民中學餐飲督導相關人員 午餐秘書 習 營養師等 研習暨參訪活動 為利家長瞭解學生在校用餐狀況 請各校充實午餐網頁 網頁內容 應以下列各項為原則 並請於新學期開學前完成建置 且定期維護更新 網頁設置方式 一 請建置午餐教育網站 二 請將午餐教育網站置於學校首頁連結處 午餐教育網站內容 一 計畫組織及運作方式 包含午餐工作組成員組織圖 二 供應對象 包含參加午餐之學生 廚工 教職員人數 三 主副食供應狀況 菜單設計方式及原則 幾菜幾湯 每週 水果供應次數 飲品種類及次數 午餐網頁 建置 四 供應流程 包含調理場所衛生管理方式 工作人員衛生管 理 採購及驗收成員 驗收過程 打菜流程 用餐程序及 廚餘處理方式 五 午餐教育 包含營養教育 用餐禮儀 飲食衛生習慣訓練 六 學校午餐特色 以上各項皆請附上照片 七 午餐食譜 請每週定期更新 八 收支結算表 請每月定期更新 九 即時訊息公告區 請於公告區隨時更新午餐供應最新情形 十 意見交流 請提供家長反映意見之方式並建置留言版 十一 相關營養衛生教育資訊網站連結 十二 午餐相簿區 95
96 項 內 目 容 一 100 學年度學校午餐食米撥售價格為白米每公斤 15.3 元 並自 100 年 7 月起適用至 101 年 6 月止 二 請留意學午糧網路申購期限 系統開放受理時間為每月 20 日止至 隔月 5 日止 逾期無法受理 因 101 年 2 月份食米申購作業 適逢 年節及寒假 開放時間延長為 1 月 20 日至 2 月 10 日止 午糧米 三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 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會員生產之 CAS 蛋品 均標示 有效日期 及 保存期限 21 天 四 學校建議希望能供應其他穀類 例如 糙米 紫米 胚芽米 等 目前農糧署收購業務僅有稻穀一項 其他雜糧並未納入收購範疇 故無法供應其他穀物類 至於有關恢復撥售糙米案 農糧署正積極 研議中 一 請各校確實依本府制訂之衛生相關表單 如 自主管理檢查表 午 餐留樣紀錄 等 填寫及配合宣導飲食衛生安全 並強化預防食品 預防食物 中毒概念及預防食物中毒五要原則 並於每學年度辦理疑似食物中 中毒事件 毒事件發生處理之演練 確實做好緊急應變措施處理 二 倘若有疑似食物中毒案件 請參考 新竹縣各級學校疑似食物中毒 事件處理流程 處理 並立即通報本縣衛生局及教育處體健科 一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 視認定等 4 類學生 二 擴大對象 父母失業 含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 無薪休假 及任一方身殘 身障等經濟困難學生 經導師認定 不需證明 亦 無名額限制 三 午餐補助單價 上述對象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 急困學生 四 其他配套措施 用餐問題 一 建立 急困學生用餐問題三級協助機制 因應措施 二 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至 教育儲蓄戶 協助學生用餐等問 題 三 鼓勵家長會主動關心學生 並發動送愛心到家活動 四 發起民間團體 基金會或企業發放餐券 五 寒暑假期間提供學生午餐建議方式 1. 如有辦理課業輔導 比照平常上課日供餐方式辦理 2. 如未辦理課業輔導 可行方式如下 96
97 項 內 目 容 (1) 學校自設廚房 由學校資助經費並協助供餐 或協調周邊超商及 符合衛生規範之自助餐等餐點業者發給餐券 應指定以兌換營養 均衡盒餐及牛奶 不得兌換零食 飲料 (2) 學校未自設廚房 由學校資助經費並協調周邊超商或符合衛生規 範之自助餐等餐點業者發給餐券註 應指定以兌換營養均衡盒餐 及牛奶 不得兌換零食 飲料 註 請學校選擇符合衛生安全規範之廠商 並要求餐券之兌換範 圍以營養均衡之餐點及牛奶為主 六 學校導師應主動進行家庭訪問 協助急困學生解決用餐 問題 七 須長期協助者 轉介學生名單由社政單位持續關懷與協助 另提供縣市社福窗口俾於民眾洽詢 二 學校衛生 項 內 目 容 一 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100 年 08 月 29 日截 至 101 年 01 月 10 日止 新竹縣各民學及幼兒園共計通報 137 名腸病毒病例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100 年 12 月 14 日協 同教育部召開 腸病毒防治協調會議 腸病毒 71 型活躍度入冬後 仍未下降 全重症個案持續發生 明年恐爆發大規模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 請各校務必落實腸病毒防治工作 執行相關防疫措 施 並確實通報 腸病毒防 治 二 為防治腸病毒疫情 請各公立及幼稚園加強衛教宣導及防治措 施 落實學幼童個人衛生習慣 以維護健康 三 本府 100 年 10 月 5 日府衛疾字第 號公告 新竹縣幼稚 園 教(托)育機構及一 二年級腸病毒通報暨停課 最新標準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縣一 二年級 幼稚園及教(托)育機構 如發現學 童 疑似或確診為疱疹性咽峽炎 手足口病或腸病毒個案者 應於四十 八時內通報轄區內衛生所 另務必通報教育處學管科及體健科 (二)本縣一 二年級於一週內(含假日)同一班級有五分之一以 上(含五分之一 每班人數大於十五人適用)或同一班三人以上(含 97
98 項 內 目 容 三人 每班人數於十五人適用)或幼稚園 教(托)育機構一週內 (含假日)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疱 疹性峽炎 手足口病或疑似腸病毒感染 該班級停課七天 (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 改善 屆時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四 教育部宣傳海報電子檔已置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本部連結 教育 部腸病毒防疫專區 衛教宣導 如另有需要 可自行下載使用 100 年 12 月中部地區已發生流感死亡案例 故勿輕忽流感之嚴重性 為有效預防流感並降低流感傳播 請各校持續加強下列各項防治工作 以維護師生健康 一 學校應配合事項 1 提供教職員工 學生與家長正確防治流感相關知識 2 提供充足且適當之洗手環境 3 注意環境衛生 並維持室內寬敞空間與通風 4 提供充足且必要的清潔工具與清潔劑 如有需要 進行校 園全面環境清掃及消毒工作 5 多加利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流感防治網(網址為 透過相關 流感疫情 之防範 集會場合 家庭訪視 家庭聯絡簿 宣導單張 佈告欄及 跑馬燈等方式 將流感防治正確知識傳達教育學生及其家 人 強化師生及家長對流感防治之了解與重視 6 隨時關心與注意學生之健康與請假情況 如學生出現異常 之請假狀況或請假聚集時 應聯繫家長瞭解原因 如為疑 似聚集感染情形 應通知校長 學校醫護人員等進行必要 之通報與預防措施 7 對感染流感之師生 應請其戴口罩 指導其適當休息與適 當補充水分 並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落實 生病不上課 不上班 原則 並盡量與家長溝通 讓學生在家休養直至 症狀解除後 24 時始返校上課 8 加強宣導生病之師生如出現呼吸短促 呼吸困難 發紺 血痰或痰液變濃 胸痛 意識改變 低血壓或高燒持續 48 98
99 項 內 目 容 時以上等流感危險徵兆者 應儘速送醫院治療 以降低 流感威脅 9 學校教職員工生如確定罹患流感 請上網至教育部校園安 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之 校安即時通 依個別學制 之帳號進行通報 各校由專人負責統計學校患病人數 以 掌控疫情 相關通報作業請參考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 及 校園事件程度劃分等級表 規定辦理 二 向學生家長宣導相關衛教觀念 1 注意居家環境衛生及環境良好通風 2 儘量避免讓學生出入擁擠之公共場所 或與病患接觸 3 注意營養 均衡飲食 運動及充足睡眠 以增強個人的免 疫力 吃東西前 如廁後需加強洗手 4 師生經醫師診斷感染流感時 除依醫師指示治療外 宣導 請假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後 24 時才返校上班(課) 儘量 不要外出參加任何活動 以避免傳染他人 三 根據疾管局社區流感病毒監測資料顯示 近幾週主要流行的 B 型流感病毒株 已非本季流感疫苗所含之 B 型流感疫苗株 疫 苗對 B 型流感的保護力雖然較差 但抗病毒藥劑均對正流行的 A B 型流感病毒有效 現正流行之 A(H3N2)及 A(H1N1)病毒則 與目前使用之流感疫苗株吻合 疫苗對其有保護力 4 年級以下之學(幼)童 100 年度尚未接種公費流感疫苗者 若有 意願接種 可向當地衛生所聯繫疫苗接種事宜 另 5 年級 以上學童 青少年及學校教職員工若有需要 可自行向醫療院 所詢問自費疫苗接種事宜 以維護自身及家人健康 四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 10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3 月 31 日止 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的適用對象 有關流感抗病毒藥劑用 藥條件 時機 合約醫療機構名冊及其他流感防治相關訊息 可參閱該局網頁 或撥打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免付費專線 1922 洽詢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01 月 04 日臺體(二)字第 號函辦理 根 禽流感 據香港政府公佈資料 香港將禽流感應變級別由 戒備 提升至 嚴重 級別 係因陸續傳出野鳥及家禽等動物感染 H5N1 禽流感疫情 並未出 99
100 項 內 目 容 現人類感染個案 現階段防治措施應為加強個人防護衛生教育宣導 重 點如下 一 提醒教職員工生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如出現咳嗽或流 鼻涕等呼吸道症狀 請配戴口罩 並落實勤洗手及生病在家休 息(不上班 不上課)等個人衛生習慣 二 教職員工生至有禽流感疫情之地區旅遊時 應注意個人衛生 加強自我防護 並避免接觸禽鳥 非必要或無防護下 應避免 到生禽宰殺處所 養禽場及活禽市場 三 因應香港禽流感應變級別提升 疾病管制局相關工作指引放置 於該局 流感防治網( 包括學校及托育機構流感防治工作指引 請各級學校自行至網 站瀏覽下載 一 冬 早春為水痘之盛行季節 請各校注意水痘流行及相關通報防疫 事項 並落實 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及 加強宣導水痘 水痘疫情 防治注意事項 以利本縣水痘疫情之監控 防範及抑止 之監控 二 水痘致病原為水痘皰疹病毒所引起 主要是經皮膚直接接觸 空氣 防範及抑 傳染或經飛沫傳染 傳染力相當強 發疹前 2 天到全部結痂 約 5-7 止 天 期間都具傳染力 各校若發現水痘患者 請勸導家長讓學童在 家充分休息及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一 為防止登革熱疫情流行 請各校應針對所屬權管房舍及土地 主動 清除戶內外登革 熱病媒蚊孳生源 登革熱防 治及孳生 二 行政院衛生署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成立 機動防疫隊 不定期查核 源清除 登革熱防治工作辦理情形 如經主管機關查獲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第 25 條第 2 項者 將依該法第 70 條處以罰緩 一 近期大陸及港澳地區猩紅熱疫情頻仍 猩紅熱為 A 群鏈球菌所引 起 是經由飛沫傳染 直接或間接接觸感染 常出現突發性高燒 猩紅熱防 治工作 皮膚出現紅疹 主要好發於幼童 請各公私立及幼稚園加強防 治工作 二 如發生疑似猩紅熱群聚事件時 請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通報處 理中心之校安即時通進行個案病例通報作業 並通知當地衛生機 關 進行通報作業 對於有症狀且尚未服用抗生素者進行採檢 100
101 項 內 目 容 一 近來校園時有發生結核病通報案件 為避免造成師生及家長恐 慌 維護肺結核個案之隱私 工作權及就學權 兼顧師生之健 結核病通 報與衛教 宣導 康 請依結核病防治須知 加強對教職員工之衛教宣導 並落 實個人自主健康管理及結核病個案追蹤管理機制 二 為提升校園結核病防治相關知能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製 作 勇士大戰吐伯大王 衛生教育動畫影片 請各校善加利用 三 環境教育 項 內 目 一 容 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 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學校及政府捐助 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 育 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依第 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 各級主 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環境教 育法 於 100年6月5 日施行 二 請各校指定人員於期限內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以符法 規規定 另教育部將依法另行公告辦理學校人員認證程序及注意 事項 認證方式請先行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 環境教育 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三 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 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應於每年一 應於每年一 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推展環境教育 推展環境教育 所有員工 所有員工 教師 教師 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時以上環境 教育 教育 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務請各校配合辦理 務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 媒體報導 竹縣紅火蟻漫延 馬奇諾防線快失守 防治面 積從去年 800 多公頃 激增為目前的 2,000 多公頃 湖口和新豐 防制外來 種入侵 鄉就占 2/3 為避免紅火蟻漫延 請各校於發現紅火蟻丘時 儘 速依 各級學校入侵紅火蟻通報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應變措施架 構 通報 二 相關資訊請上 環境保護組 教育部防治外來入侵種及 植物病蟲害輔導團 網站查詢 申報毒性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 第四類毒性化學 101
102 項 內 目 容 化學物質 物質之運作人 應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並於次月 運作紀錄 10 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 為零者 亦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二 有關學校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申報 經教育部詢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表示 有關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學物質之紀錄製作 申報與保 存年限申報仍依據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7 條規定 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三 由於教育部已建置 化學品申報系統 資料亦與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 完成介接作業 爰請請各 校於申報期間至教育部 化學品申報系統 完成運作紀錄之申報 作業 一 綠色採購 二 申報 請依規上網申報綠色採購成果 每年 7/15 前完成上網申報 1-6 月之成果 1/15 前完成上網申 報 1-12 月之成果 並由該系統列印成果統計表並經機關首長核章 將報表逕送體健科彙整 一 本縣 101 年度環境教育輔導組計畫業經教育部核定在案 並 函請各承辦學校依計畫辦理 除感謝各承辦學校之辛勞外 另請各 校積極配合參加 綠色學校 二 為辦理 101 年環境教育推動暨輔導訪視 將於開學後請各校填 報辦理環境教育自評表 未依限繳交之學校將一律納入複評 爰請 各校配合辦理 三 各校用水用電量為 用水用電量為教育部統合視導重點項目 請各校配合執行 用水用電量為 各項節能措施 以提高本縣績效 102
103 學校體育 項 目 內 容 一 縣府 100 學年度核定成立的中體育班及項目計有 一 湖口高中 田徑 射箭 跆拳道 拔河 二 六家中 柔道 跆拳道 籃球 三 關西中 田徑 棒球 四 成功中 射擊 田徑 擊劍 軟網 五 竹東中 羽球 跆拳道 田徑 自由車 六 新豐中 自由車 柔道 跆拳道 高爾夫球 七 石光中 射箭 田徑 籃球 八 芎林中 田徑 跆拳道 排球 中體育 二 體育班經營 班 一 於寒暑假提報相關體育班人事費用 二 定期於學期初 學期中及學期末 召開體育班輔導及管理之 協調會 三 各學期末進行體育班訪視作業 四 輔導學校檢視補助及列管各校體育班相關設備器材 五 督導各校體育班學生之課後輔導之作業流程 三 積極備戰 101 年全中等學校運動會 一 調查本縣績優運動項目 進行賽前組訓及集訓 菁英選手 組訓 二 編列 101 年奪金計畫 俾利再遞新猷 一 新竹縣所屬學校學生溺水 意外 死亡事件截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統計人數為 1 人 二 請各校善用 LED 學校網頁 學期成績單及 宣傳學童水上活 動安全之重要性 另宣傳單上應加註相關數據 提醒家長重視 並 宣導 全民舉報 概念 發現落單戲水或於危險水域從事水上活動 者 勸導或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三 新竹縣較易發生溺水處之水域如下 一 北埔鄉北埔冷泉 加強學生 二 新豐紅樹林附近水域 水域活動 三 尖石鄉內灣村雞油樹下 安全 四 尖石鄉馬胎舊檢查哨上游 五 關西鎮東安橋下 六 新埔鎮寶石橋附近 七 橫山鄉內灣村吊橋下 八 五峰鄉清泉橋下 九 竹東鎮上坪溪流域 十 峨眉鄉大埔水庫 十一 頭前溪流域 十二 竹北拔子窟附近水域 103
104 項 內 目 編 號 項目 容 新竹縣 101 年各項運動競賽承辦學校一覽表 年份 學校 101 年度 備註 01 中學聯合運動會 上館 3月 02 全身心障礙運動會 田寮 3月 03 全中等學校運動會 竹北中 4月 04 全學田徑錦標賽 5月 05 全縣及公教運動會 9月 06 全民運動會 仁愛中 10 月 請各校 101 年度加強規劃辦理 1 學生游泳能力認證 應屆畢業學生會游泳之比率達 60%以上 2 游泳教學 a 落實中學生游泳教學 申請金額 3,327,744 元 使本縣中學童畢業通過 25 公尺檢測 學童畢業通 過 15 公尺檢測 b 教師增能 申請金額 176,200 元 辦理教師守望員研習及提升教師游泳教學能力 c 游泳體驗營 利用寒暑假辦理體驗營之活動 俾利游泳教學推廣 編號 統合視導 年度各校學生會游泳比率 應屆畢業 學生會游 應屆畢業總 學校名稱 泳之學生 學生數 數 湖口高中 關西中 照門中 仁愛中 尖石中 博愛中 竹北中 新豐中 寶山中 精華中 鳳岡中 橫山中 忠孝中 員東中 比率(C/D) 0.00% % % 98.37% 90.14% 77.92% 53.95% 53.73% 52.94% 52.11% 50.65% 50.52% 45.15% 45.07%
105 項 內 目 竹東中 自強中 中正中 峨眉中 富光中 六家中 石光中 湖口高中(中部) 二重中 新埔中 芎林中 華山中 北埔中 新湖中 五峰中 竹中 福興 桃山 照東 南和 石磊 尖石 玉峰 大同 六家 坪林 光明 三峰 五峰 陸豐 和興 博愛 山崎 瑞興 湖口 照門 內灣 田寮 寶石 容 % 36.28% 33.11% 26.67% 22.22% 21.19% 14.6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 % % % % % % % 89.37% 88.51% 87.50% 86.69% 85.71% 83.33% 83.33% 80.95% 80.66% 80.19% 80.00% 79.49% 76.92% 76.19% 75.00% 73.17%
106 項 內 目 埔和 雙溪 松林 秀巒 福龍 花園 中山 枋寮 員崠 梅花 峨眉 文山 中正 五龍 新社 鳳岡 十興 竹北 大肚 北平 長安 信勢 新星 關西 竹仁 錦屏 新埔 寶山 新豐 二重 新港 碧潭 錦山 富興 新湖 竹東 麻園 新城 北埔 容 % 71.43% 68.87% 68.75% 67.86% 66.67% 65.79% 65.31% 63.41% 62.50% 61.90% 61.54% 61.15% 61.11% 60.61% 60.49% 59.79% 59.04% 58.33% 58.33% 57.69% 56.65% 55.38% 54.14% 50.81% 50.00% 49.65% 47.06% 44.60% 44.26% 44.00% 40.00% 38.46% 36.36% 34.53% 33.33% 33.33% 32.00% 29.17%
107 項 內 目 東海 清水 上館 東光 中興 豐田 大坪 玉山 沙坑 太平 石光 新樂 芎林 華興 東安 瑞峰 橫山 嘉興 新光 容 % 28.57% 28.52% 27.78% 22.70% 22.22% 21.43% 20.00% 17.65% 16.67% 13.95% 12.00% 11.83% 10.42% 8.89% 0.00% 0.00% 0.00% 0.00% 3 提升學生參加學校運動社團比率 學生參加學校運動社團 不 包括 1-2 年級學生 需達 50%以上 100 年度學生參加學校運動社團比率 編號 校名 華山中 富光中 新埔中 中正中 自強中 橫山中 竹北中 照門中 竹東中 精華中 峨眉中 石光中 北埔中 有參加運動社團 學生總數 B 百分比 A/B 之學生數 A % % 81.26% 66.05% 65.73% 65.00% 64.08% 62.87% 59.68% 57.96% 56.25% 55.04% 53.52%
108 項 內 目 寶山中 忠孝中 仁愛中 新湖中 二重中 鳳岡中 芎林中 新豐中 五峰中 博愛中 員東中 尖石中 成功中 六家中 關西中 湖口中 湖口高中 瑞峰 田寮 新港 照門 玉峰 錦山 長安 三峰 北平 坪林 尖石 新城 新光 瑞興 內灣 照東 陸豐 枋寮 清水 富興 新埔 埔和 容 % 52.56% 51.87% 51.32% 42.23% 41.13% 35.32% 34.00% 32.97% 31.45% 29.11% 27.65% 24.19% 24.14% 20.14% 19.77% 41.99% % % % % % % % % % % % % % % % 94.34% 90.91% 89.32% 87.50% 85.48% 78.37% 78.34%
109 項 內 目 麻園 南和 峨嵋 太平 寶石 新湖 鳳岡 員崠 石磊 秀巒 梅花 福興 博愛 嘉興 橫山 玉山 和興 花園 雙溪 北埔 桃山 中興 松林 大同 上館 石光 新樂 竹仁 新社 關西 中山 信勢 中正 新豐 東光 五峰 五龍 碧潭 光明 容 % 75.00% 74.31% 72.73% 71.43% 70.69% 68.60% 68.55% 67.86% 66.15% 66.13% 65.71% 65.57% 65.38% 63.44% 60.00% 58.27% 58.14% 57.97% 57.59% 56.52% 56.50% 56.09% 55.85% 55.00% 53.96% 53.76% 53.17% 52.72% 52.67% 52.58% 52.25% 52.24% 52.09% 52.05% 51.90% 51.85% 51.53% 51.30%
110 項 內 目 福龍 寶山 豐田 十興 竹北 竹中 東海 錦屏 新星 沙坑 二重 湖口 文山 芎林 山崎 六家 大肚 大坪 東安 竹東 華興 容 % 51.16% 51.15% 50.42% 44.75% 43.37% 42.60% 35.29% 33.50% 33.33% 30.26% 29.30% 29.03% 26.57% 25.06% 22.58% 21.43% 19.77% 18.87% 11.11% 0.00% 4 體育教師增能研習 非體育專長教師 有參加 2 項 以上體育教學相關專長研習(每項應達 6 時以上 含體育學 分班)比率達 80%以上 編號 校名 長安 五峰 峨嵋 福興 豐田 三峰 田寮 員崠 新埔 100 年度體育教師增能 有參加 2 項以 上體育教學相 擔任體育卻非 關專長研習(每 體育專長教師 百分比 A/B 項應達 6 時 總數 B 以上 A % % % % % % % % % 110
111 項 內 目 清水 博愛 新樂 坪林 東光 鳳岡 十興 照東 和興 尖石 新城 花園 麻園 東海 華興 照門 興隆 新光 石磊 北平 錦山 太平 梅花 陸豐 南和 沙坑 錦屏 桃山 湖口 秀巒 新豐 新湖 竹北 大同 竹東 松林 中山 新星 碧潭 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00% 92.86% 92.50% 87.50% 83.33% 83.33% 83.33% 83.33% 83.33%
112 項 內 目 光明 東安 六家 上館 五龍 福龍 芎林 內灣 枋寮 玉山 瑞峰 埔和 中正 石光 寶石 大肚 嘉興 大坪 富興 竹仁 信勢 雙溪 北埔 寶山 瑞興 新社 二重 山崎 關西 中興 竹中 東興 新港 文山 橫山 玉峰 容 % 81.82% 81.82% 81.25% 80.00% 80.00% 80.00% 75.00% 69.23% 66.67% 66.67% 55.56% 53.33%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47.06% 44.44% 40.00% 37.50% 33.33% 25.00% 22.22% 20.00% 18.18% 13.33% 8.11% 7.14% 0.00% 0.00% 0.00% 0.00% 0.00%
113 101 年度學校體育活動預訂行事曆 編 號 活動名稱 日期 新竹縣韻律體操 術 直排輪 二月 1 田徑 射箭 棒球等寒假體育營 六場 教育部普及運動民學樂樂棒 2 2 月 球錦標賽 縣市複賽 5 6 年級 3 新竹縣中學運動會 三月 4 新竹縣中學校際射箭運動聯賽 3/8(四)~3/10(六) 教育部普及運動民中 學健 3 月 16 日 5 身操比賽 縣市複賽 1 4 年級 及中 6 新竹縣民學校際直排輪聯賽 4/11(三) 7 新竹縣中學校際桌球聯賽 4/18(三) 8 新竹縣排球教練研習 4/5(四)~4/7(六) 教育部普及運動民中 學 4 月 18 日 9 中大隊接力 縣市複賽 10 新竹縣民學校際躲避球聯賽 4/25(三) 11 新竹縣縣長盃拔河錦標賽 5/18(五) 新竹縣民中學校際異程接力聯 12 5/23(三) 賽 新竹縣民學校際大隊接力聯 13 5/23(三) 賽 14 新竹縣中學校際排球聯賽 5/25(五)~5/26(六) 15 新竹縣中學校際籃球聯賽 5/24(四)~5/26(六) 16 新竹縣排球裁判研習 5/24(四)~5/26(六) 17 新竹縣分區研討會(一)(二) 六月 新竹縣韻律體操 術 直排輪 18 田徑 棒球 游泳 排球 射箭 七月 暑假體育營 八場 19 新竹縣體育教師增能研習 七月 20 新竹縣拔河教練 裁判研習 七月 新竹縣韻律體操 術 直排輪 21 田徑 棒球 游泳 排球 射箭 八月 暑假體育營 八場 新竹縣中學校際田徑對抗賽 22 8/24(五) 8/24(五) 23 新竹縣田徑裁判研習 八月 24 新竹縣田徑教練研習 八月 25 新竹縣 101 年全縣運動會 九月 新竹縣中學校際五人制足球聯 26 10/26(五)~10/27(六) 賽 27 新竹縣中學校際拔河聯賽 11/16(五)~11/17(六) 28 新竹縣分區研討會(三)(四) 十一月 29 新竹縣射箭教練 裁判研習 十一月 113 活動地點 承辦單位 各配合學校場 所及體育場 新竹縣體育場 關西 體育場 體育場 上館 射委會 新竹縣體育場 六家 鳳岡 竹仁 六家 鳳岡 竹仁 六家 新竹縣體育場 田委會 新湖 六家 新湖 六家 體育場 田委會 體育場 田委會 上館 竹仁 六家 六家 上館 竹仁 六家 六家 各相關活動 場所 博愛 體育場 博愛 各相關活動 場所 體育場 體育場 體育場 體育場 體育場 六家 六家 體育場 六家 六家
114 五 健康促進學校 項 目 內 容 一 請各校以實證導向方式 持續積極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各項議題 二 100 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主要辦理項目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 辦理各項研習 含校長 主任 護理人員 健康領域教師等共計 辦理 12 場次 健康促進 學校計畫 二 辦理各校健促計畫審查及補助辦理經費 三 推動菸害防制 健康體位 口腔衛生 視力保健 性教育 含愛 滋病防治 檳榔防治議題及正確用藥等七大議題行動研究 四 參訪宜蘭縣 新北市績優學校並交流 五 訂定本縣縣本指標及實施後測 六 辦理輔導團至校輔導訪視 七 辦理年度成果發表研習及靜態成果展示 一 第一 三 四區健檢預計於下學期開學後實施 請相關學校協助 健康檢查 配合健檢之實施 二 已完成健檢之學校 請加強追蹤矯治之工作 期能達成複檢率 95 以上 矯治率 80 以上為目標 請各校賡續規劃加強辦理 101 年度飲用水管理 性教育 菸害防制教育 統合視導 等之衛生工作特色 含相關規定 實施計畫 成效 數據等 健康相關 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課程教師 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時專業在職進修 請各校健 參與專業 康相關課程教師務必依規定期間 時數參加專業在職進修人數比率達 在職進修 100% 情形 114
115 特教科業務報 特教科業務報告 業務報告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壹 特教部份 1. 立新竹特教學校工程已完工 預計 辦理落成典禮 2. 已於 100 年 8 月招生 招收 1 班 中 2 班 高職 4 班 將 逐年增班 預計全校最大規模為 班 3. 若各校校內障礙程度中重度以上之特殊生擬於 100 學年度學期中 一 轉安置就讀新竹特教學校 且竹特尚有缺額 為中七年級學 籌設立新 生 請學校函文至特教科提出轉安置申請 由鑑輔會協助轉介 竹 特 殊 教 育 學年度將招收 1 班 中 2 班 高職 3 班 有關民教育 學校 階段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事宜 請各校依教育部函頒之 立 特殊教育學校 101 學年度民教育暨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分發 安置簡章 辦理 5. 有關 101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由新竹特教學校 協助辦理相關報名 唱名及分發工作 學年度第 1 次鑑定工作預計於 101 年 3-5 月辦理 請各校務必 派員出席鑑定安置說明會(暫訂 101 年 2 月 15 日辦理) 另函通知) 並配合鑑定期程辦理 2. 鑑定工作所需之心評組人力相當多 目前已培訓每校至少一位 合格評量教師 為達特教生適性安置之目標 將需大量縣內心評 二 教師協助相關鑑定工作 請各校鼓勵所屬尚未取得合格心理教師 特殊教育學 資格之教師 普通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皆可 踴躍參加相關研習 生 鑑 定 安 及培訓 並提供行政支援 置 轉介前介 3. 為瞭解學生基本學習成效 並作為學校實施轉介前介入之依據 入 本縣每學年度辦理民學精進教學學力評估計畫 藉由施測寫 字 識字 閱讀及數學理解基礎能力測驗及相關統計數據 篩選 出低學習成就之學生 100 學年度二年級學生學力評估工作預定於 101 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月考後辦理 101 年 6 月底前公布百分等 級 25 以下之學生名單 鼓勵學校將此等學生納入校內輔導系統 由普通班教師進行觀察及發展補救教學策略 以提升學生基本學 習成效 轉介前介入未獲顯著成效之學生即接受特殊教育鑑定 三 1. 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 了解本縣學校特殊教育辦理現況 強化 特殊教育評 特殊教育督導系統 以協助及提高學校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擬於 鑑及 IEP 訪視 101 年 3-6 月辦理普通班特教生 IEP 訪視工作及於 9-12 月辦理本 縣中特教班評鑑事宜 並獎勵績優學校及教師 115
116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1. 教育部暫訂於 102 學年度全面實施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於 學年度期間要求各縣市班級類別豐富或班級數多之學校 配合辦理試行及進行課程調整 以修訂大綱內容及逐步擬訂 相關配套措施 2. 本縣 100 學年度民教育階段重點試行學校為 新豐中 竹東 四 中 芎林中 山崎 竹東 芎林 新湖 博愛 特殊教育課 程大綱試行 3. 於試行期間 本縣將結合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組 特教資源中心 及大學院校特教中心資源 共同配合教育部推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政策 4. 教育部組成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輔導團至各縣市協助大綱試行工作 配套措施擬訂及提供諮詢服務 本縣輔導團教授為新竹教育大學 中原大學教授 自下學期起將至試行學校進行訪視及輔導 1.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及 實施要點於 100 年 9 月 15 日以府教特字第 號函頒 各 校所送之修正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草案 經本府邀請相 關人員審核後 再請各校依審查意見進行修訂 五 各校特殊教 2. 學校相關行政支援系統應包含所屬特教班級 並設置專責特教行政 業務承辦人 育 推 行 委 員 3. 為提供全校特殊需求學生之適性教育及增進特殊需求學生充分發 會 展潛能的機會 請各校務必落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功能並整合 跨單位資源 如課程調整 評量調整 編列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申請購置教室設備及教材 調整班級位置及資源班優先排課等 資 源 班 優 先 排 課 原 則 可 參 閱 有 愛 無 礙 網 站 六 新竹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實施要點已於 100 年 9 月 15 各 校 申 訴 評 日以府教特字第 號函頒 各校所送之申評會要點草案 經 議委員會 七 特教老師兼 任行政職務 八 本府邀請相關人員審核後 再請各校依審查意見進行修訂 依據新竹縣辦理民中學及幼稚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第六點規定略以 特教教師以兼任特教組長為限 因考量學校設置適 任輔導教師之需求 特教教師得兼任輔導教師 以一年為原則 若有 特殊情形 報府核定 1. 本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 有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等 36 位治療 116
117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特殊教育專 師 至各校實施直 間接治療 由學校申請後 依學校需求審核核 業團隊服務 定時數 並採電腦申請及書面彙整雙軌制 以符合教育部上網登錄 規定 2. 治療師到校時請學校協助安排適當場所 並督導學校教師在場協助 及觀察紀錄 亦可邀請家長參加 以利學習各種復健技巧及教學配 合措施 另於治療師服務結束前 分鐘與治療師討論輔導紀錄 及將其建議納入 IEP 請各校校長及主任 及各相關人員給予必要 之關心 協助與督導 以達治療之最佳效果 3. 另聘請四位心理治療師 於山崎 竹仁 竹東及關西 提供定點心理師諮詢服務 學年度第 2 學期專業團隊服務申請於 101 年 1 月 13 日截止 相關申請事宜及流程請參閱教育處公告 編號 九 教輔導團 特教組 經鑑定安置後之學生 本府除有特教專業團隊不定期至校實施直接 間接治療外 亦有教輔導團特教組針對問題行為處置 教學調整 評量調整等問題進行入班觀察及給予教師教學 輔導策略建議 以達 學生最適切的輔導 1. 有安置特教生之學校 每校都核配有特教助理員 多元就業 鐘點 聘任制 協助學生上下學交通車照顧 生活自理 輔具教具 教 十 各校設有特 教助理員 學及學校活動之協助 請各校給予關心 協助與督導 年度於湖口高中 中部 新社及山崎 學前特教 班 各增設 1 名專任助理員 近期將辦理人員甄選作業 3. 特教助理員以多元管道進用 目前有專任助理員 臨時助理員 以 鐘點制聘用 多元就業人力 各校所配置之助理員人力 請督導 確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生學業學習 輔導及生活自理 本縣於山崎特教資源中心及竹仁 關西 竹東 竹北 新社等 十一 設有輔具 教材教具或知動教室 請轉知有需要之教師可善加借用 特 教 輔 具 教 此資源 另於山崎每週一天提供定點輔具維修 諮詢相關服務 具借用 服務專線為 設有特教交通車之各校 應督促司機遵守交通規則外 並有良好品 十二 特教交通專 車 性行為的要求 行車安全的定期維護及管理工作 以確保學生的安 全 若有特殊情形需解聘司機人員 請各校務必遵守相關契約規定 並符合程序正義 年度於湖口高中增置特教交通車乙部 以服務無法自行上 下 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就學 117
118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1. 請各校積極加強宣導教職員工無障礙觀念 並依標準設置符合可 進 可用 可達的無障礙設施 含室內引道 避難室出入口 地下 室出入口 無障礙電梯 廁所 洗手臺 樓梯扶手 坡道 停車位 等 2. 本府工務處將不定期至各校進行無障礙校園環境抽查 若檢核未通 十三 過 學校需於函文規定時間內提出改善成果或改善計畫書 違反相 無障礙校園 關規定者 工務處將依規予以罰鍰處分 環境改善 年度核定補助仁愛中等 17 校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共計 1200 萬元整 尚未執行完成者 請加速辦理 4. 有關 101 年度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申請案 已函請需求學校提 出申請 並於 101 年 1 月 20 日截止 將彙整各校申請資料後 邀 請建築師 工務處相關人員進行審查 再送教育部提出經費申請 核定後函知核定補助學校辦理 1. 請各校依規定應對每位身障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舊生於開學 前一個月內 新生於開學一個月後 並邀請家長 專業團隊治療 師等相關人員出席 以專業團隊方式擬訂 IEP 執行及檢討 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個別化教育計畫 2. 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應依身障學生需求詳填各項內容 包括無障礙考 十四 試服務 以提供各考試單位評估考場服務之重要參考依據 並提供 落實身障學 下一階段之學校教師儘速了解身障學生各項需求 以利銜接服務 生轉銜 輔導 3. 為利轉銜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應於身障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 服務 服務會議 提供其適當之升學或就業等進路輔導 並確實上網協助 完成追蹤輔導填寫 補填預定安置學校(轉銜單位)及通知新安置學 校接收個案資料 以利完成民教育轉銜通報追蹤 4. 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要點 第八點規定 離開教 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應追蹤輔導六個月 5. 請落實資賦優異學生情意輔導工作 十五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簡章已於 101 年 1 月 9 日 身心障礙學 公告於阿寶的天空 報名時間為 101 生升學權益 年 2 月 20 日起至 3 月 2 日止 由原畢業中協助辦理網路及書面 十二年就 報名 並請邀請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就 學安置 身心 學生能力評估 就讀科系及職涯規劃等共同研商 以達適性安置之 障礙學生高 目的 中 高 職 免 試 2. 經十二年就學安置至特殊教育學校或高中職之學生 請各中落實 118
119 各 項 工 作 業 務 重 點 提 示 入 學 基 測 加 辦 理 追 蹤 輔 導 六 個 月, 並 參 與 高 中 職 端 召 開 之 轉 銜 會 議 及 提 供 相 關 分 ) 鑑 定 安 置 及 輔 導 紀 錄 3. 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管 道 升 學 者, 若 有 適 應 不 良 或 轉 學 需 求, 請 轉 知 家 長 依 高 中 職 轉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有 關 101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辦 法, 請 依 竹 竹 苗 區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升 學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故 請 各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宣 導 時, 亦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時, 可 申 請 無 障 礙 考 試 服 務 及 25% 加 分,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6. 為 維 護 身 心 障 礙 學 升 學 權 益, 請 各 校 落 實 宣 導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及 基 測 加 分 等 入 學 管 道, 並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1. 本 學 年 度 設 置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由 本 縣 新 埔 中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本 縣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輔 導 服 務, 竹 東 中 協 助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輔 導 服 務 2.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與 受 支 援 學 校 之 行 政 人 員 普 通 班 教 師 組 成 專 業 團 隊, 共 同 擬 訂 執 行 與 檢 討 特 教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巡 迴 輔 導 期 間,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教 學 輔 導 等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3. 為 提 供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適 性 教 育, 並 有 效 調 整 運 用 教 師 人 力, 本 縣 提 供 跨 校 支 援 服 務, 跨 校 支 援 之 計 算 基 準 如 下 : 8 人 以 下 ( 含 8) 調 1 人 9-10 人 調 8 節 人 調 4 節 ; 中 8 人 以 下 ( 含 十 六 8) 調 2 人 9-16 人 調 1 人, 此 協 助 未 設 置 特 教 班 學 校 之 特 教 生 教 巡 迴 輔 導 學 輔 導 4. 服 務 學 生 人 次 計 算 方 式 : 以 特 教 通 報 網 登 錄 之 安 置 情 形 為 不 分 類 資 源 班 之 正 式 生 為 計 算 基 準 其 中 接 受 資 源 班 特 教 服 務 之 認 定 原 則 為 定 期 排 課 或 提 供 間 接 服 務, 並 應 於 特 教 通 報 網 登 錄 安 置 情 形 為 資 源 班 5.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教 學 輔 導 服 務, 受 支 援 學 校 之 特 教 行 政 業 務 應 由 原 校 特 教 行 政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協 助 行 政 庶 務, 並 請 受 支 援 學 安 排 上 課 時 間 教 室 及 提 供 教 材 於 到 校 服 務 紀 錄 表 上 核 章 至 通 報 網 登 錄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出 席 情 形 學 生 請 假 事 宜 十 七 1. 依 估 算 84%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故 請 加 強 普 特 教 專 業 知 通 班 教 師 相 關 特 教 知 能 ( 如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質 課 程 調 整 學 習 能 研 習 輔 導 及 評 量 方 式 等 方 面 ), 以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於 普 通 班 獲 得 良 好 119
120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適應及學習 2. 藉由研習增進本縣教師對資優教育有基本的認識 以發掘資賦優異 學生之潛能 並能均衡各類資優教育之發展 3. 請各校每學年至少辦理一次普通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辦理前 函文至本府申請研習時數並登入特教通報網 研習可規劃由特教輔 導團教師或實際從事特教教學之教師擔任相關課程之講座 以達經 驗傳承之效 相關辦理成效將納入特教評鑑指標 4. 為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相關研習活動辦理時間 請以週三下午 週末假日及寒暑假為主 年 3 月辦理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鑑定 十八 特教重大活 動 年 3-5 月辦理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年 2-6 月辦理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年 5 月辦理特殊生育樂營 年 6 月辦理特殊生(資源班)滾球大賽 年 8 月辦理度身心障礙幼兒入準備班活動 1. 統計年報依據特教法第 23 條及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二項規 定 每學年編印一期 編製目的係透過分層 分齡 分區 分科的 十九 統計 檢視本縣特殊教育基本資料 提供完整特殊教育供需的評估 統計年報 機制 方向及業務上的基本認知 並嫻熟網路通報的技巧 以及提 供明確的供需數據 作為本縣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參考 學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擬於 101 年 9 月前出刊 二十 特教白皮書 特教白皮書 含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已編撰完竣並於 100 年 12 月 23 日發表 本府將依所揭示之行動方案逐步達成願景目標 請各校 配合辦理 1.各校應落實 零拒絕 政策 不得因身心障礙者之障別 程度或尚 二十一 請各校落實 零 拒 絕 政 策 並辦理特 教宣導週 未設置特殊教育班為由而拒絕其入學 2.請各校務必於觀察一段時間後 確定學生有疑似身心障礙相關情 形 才將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送至本縣鑑輔會辦理鑑定安置作業 3.請各校利用親職家長座談會 新生家長座談會或有家長參與之相關 活動中充分提供家長特教 含身障及資優 相關資訊 請於製作新 生家長手冊時納入特教鑑定流程以利家長了解 並於每學期規劃辦 理特教宣導週 加強親師生對特殊需求學生的特質瞭解 二十二 落實融合及 1. 特殊教育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學生 為落實融合教育原則 請各校 輔導臨界及學業成就低落之學生於普通班有效學習 以相互學習成 120
121 各項工作 回歸教育 業務重點提示 長 增進人際互動及社會適應之能力 2. 民中學融合教育實施指標可分為 學校師生接納與關懷 課程 與教學調整 學校資源與支持系統及無障礙環境與輔助科技四大面 向 1. 身心障礙學生遭受性侵部份 教育部已訂定處理準則 及提供各障 二十三 加強性別平 等及人權教 育 別身心障礙學生性別教育教師參考教材 已建置在教育部特教通報 網 請學校加強宣導及善用 2. 請各校於每學期至少辦理一場次身心障礙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及人權法治教育研習 年度教育部委由本縣研發語言障礙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性 教育教材 二十四 請學校確認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所申請大字書及點字書學生用書於開 大 字 書 及 點 學前如期送達 並請上特殊教育通報網點選書已到 若尚未送達學校 字書 立即查詢原因及追蹤 以保障學生之權益 1. 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101 學年度本縣持續辦理 民 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 階段對象為二學生 中鑑定對象為六學生 2. 資賦優異資源班設置 100 學年度本縣已於仁愛 博愛 成功 自 強及竹北中等 5 校設置資賦優異學術性向分散式資源班各乙 班 另於光明 十興等 2 校設置資賦優異一般智能分散式資源 班各乙班 101 學年度擬再增設 5 班資賦優異分散式資源班 以提 供資優學生適性化教育之需求 未設班學校則提供資優教育方案服 二十五 資優教育 務 3. 資優教育方案之實施 (1)為提升及擴展本縣資賦優異教育之服務 設計出具延續性 系 列性及進階性課程來激發學生潛能 100 學年度本縣辦理 一般智 能 資優教育方案計 6 個方案及 學術性向 資優教育方案計 10 個方案 以加深 加廣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習經驗 為本縣資賦優 異教育紮根 培育優秀之人才 (2)本縣 101 年度辦理 創造能力 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表現 等三類 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已向教育部申請計 12 個方案 4. 提早入學 本縣持續辦理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民學鑑定 101 年度於 3 月 11 日辦理初選 3 月 31 日辦理複選 期能透過設計與 實施開放彈性的課程與教學活動 逐步奠定本縣資優教育的基礎與 121
122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發展 5. 縮短修業年限 為使本縣內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 接受適性 教育 特依據教育部訂頒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 限及升學辦法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十二十六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列入每年統合視導項目之一 請各校務必定期上 教育教育部特教通 網更新資料 並配合鑑定期程及申請補助時間規定 上網辦理相關事 報網 宜 另請各校特教業務承辦人於業務交接時 務必將通報網業務完成 交接 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1.主要業務項目有特教通報網之通報資料正確性 轉銜作業完成率 轉銜作業通報率 視障學生教科書供應情形 特教檢核表填報 無 二十七 教育部統合 視導業務 障礙校園環境改善率 學校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是否經專業人士 如 領有營建署核發勘驗證書者 具無障礙環境專家學者 協助規劃與 審查等重要項目 2.本府將上列事項列入督學視導重要項目之一 3.該項視導成績列為各縣市政府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請各校務必配 合辦理 以利爭取好成績 1.有關評量與成績考查之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 必要時應提供 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 例如 延長考試時 二十八 間 口語作答 電腦作答 提供獨立考試空間 試題報讀 轉知民教 服務 放大試卷 點字卷 提供輔具等 育階段身心 (2)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 可採用資源班 障礙資源班 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 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 實施原則 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 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 原班教師商議 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得僅 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3. 有關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調整內涵及方式 應經各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決議通過 1.因應中教師課稅之配套措施 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及實務運 二十九 課稅後之配 套措施 作情形 業務科室積極辦理 本縣學前暨民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草案 之相關行政程序 俟要點通 過後轉知各校依規辦理 2.其中集中式特教班採雙導師制 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設置單導 師 122
123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貳 幼教部份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幼稚園及托兒所 將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改制為幼 兒園 未能如期申請改制者 其原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將失其效力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針對公幼部份重點如下 1 幼兒招收年齡為 2 歲以上至入民學前之人 2 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 3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 時以 上 4-1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每班以 16 人為限 一般地區 不得混齡 師生比為 三歲以上至入民學前幼兒 每班以 30 人為限 師 生比為 離島 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 因區域內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至無法單獨成班者 得報 一 請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與三歲以上至入民學前幼兒 幼托園所 混齡編班 每班以 15 人為限 師生比為 1 8 整合政策 5 公立附設幼兒園免置園長 置主任 並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1 名 6 幼兒園應置廚工 7 公立幼稚園統一於 101 年 8 月 1 日改制 請於 101 年 6 月 8 日前依改制辦法 檢具立案證明文件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合格通知書及申請表送出申請 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原文請至全幼教資訊網/幼托整合專區或全 法規資料庫查詢 4. 教育部為因應取消民中學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配套措 施 補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導師 費差額補助 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如下 1 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 每班核給二位導師 均得請 領導師費 2 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 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且僅該位導師得 領導師費 二 民教育幼 學年度原住民地區(尖石 五峰 關西)公私立幼托園所均設置 幼班 本縣目前試辦幼班園所計 26 園 29 班 123
124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兒 班 幼 2.幼班巡迴輔導員 100 學年度持續由信勢附設幼稚園馮素琴教 班 師擔任 另教育部聘請明新科技大學張玲芬教授擔任指導教授 屆 時訪視委員及輔導員至各校輔導時 請學校給予行政支持與協助 3.為提供幼兒適切之受教場域 爰補助試辦幼班之各園所開辦費 審酌各園教學設備已日臻充實 爰 98 學年度起不再補助開辦費 改 以計畫型環境設備改善補助 另補助申請交通車及交通費 其注意 事項如下 1 申請條件 基於整體效益評估及提升 5 歲弱勢幼兒入園率 教育部提供幼班試辦地區申請 因幼兒無法就近入學 遂提供交通經費補助 2 交通經費補助分交通車及交通費二種補助 交通車補助指可買車或用承租方式 補助對象為公立幼稚園 但教育部僅補助購車費用 每部車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原則 不補助人事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如維修 油資 等 交通費補助 補助對象為幼兒家長 確實設籍及居住原住民 鄉鎮且學區內無幼托機構 需跨鄉鎮 學區 就學之幼兒 4.請各校配合事項 1 本學期將賡續辦理幼班教學訪視與輔導計畫 並進行績 效評估 2 本學期視導重點包括 教學正常化 幼兒生活教育 親職 教育 幼銜接 園本位課程等 請試辦幼班園所配合 視導機制提升原鄉地區幼兒教育品質 3 為落實幼班教學正常化 請各園(校)長給予教師關心鼓勵及 行政協助 請學校積極協助幼班辦理相關行政事項與配合幼 銜接課程 4 有關幼班輔導會議及教師專業成長研習 請教師務必參與 以了解政策及輔導機能之推動 5 試辦幼班園所本年度亦可上網申請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 園輔導計畫 惟需經過教育處 訪視委員及輔導員評估後通 過 再經由教育部審核 申請通過者在教學輔導方面由專 案教授指導 幼班訪視委員及輔導員則針對園所行政 環境設備與衛生安全教育作訪視輔導 學年度第 2 學期幼班月輔導會議及 101 年度幼 班教師專業成長課程之計畫 屆時將另函文通知 124
125 各 項 工 作 業 務 重 點 提 示 教 育 部 已 於 95 年 6 月 27 日 發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縣 市 縣 ( 市 ) 公 立 幼 稚 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99 年 12 月 8 日 發 布 最 新 三 修 正 之 教 育 部 補 助 公 立 幼 稚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為 提 課 後 留 園 服 供 雙 薪 家 庭 幼 兒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請 各 公 立 幼 稚 園 積 極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務 服 務, 推 動 成 效 將 列 入 每 年 的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之 一, 請 各 園 積 極 參 與 辦 理 輔 導 立 案 幼 稚 園 經 營 正 常 化, 保 障 幼 兒 最 佳 利 益, 讓 幼 兒 在 安 全 合 法 之 環 境 學 習 結 合 學 術 機 構 之 人 力 資 源, 輔 導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發 展 教 學 特 色, 提 升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並 奠 定 園 ( 所 ) 永 續 發 展 之 能 力, 本 計 畫 依 輔 導 方 向 採 三 個 實 施 方 案 方 案 一 : 輔 導 立 案 幼 稚 園 健 全 環 境 及 行 政 管 理 方 案 方 案 二 : 輔 導 園 ( 所 ) 發 展 正 常 化 教 學,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方 案 方 案 三 : 輔 導 園 ( 所 ) 進 行 專 業 認 證 評 鑑 前 置 輔 導 方 案 方 案 一 : 輔 導 立 案 幼 稚 園 健 全 環 境 及 行 政 管 理 方 案 輔 導 對 象 : 1. 幼 稚 園 行 政 與 公 共 安 全 查 核 有 行 政 違 規 情 形 或 安 全 待 改 善 之 幼 稚 園 ; 一 般 園 所 如 有 本 府 評 估 須 改 善 者, 都 將 提 列 方 案 一 2. 凡 經 列 為 方 案 一 幼 稚 園, 不 得 申 請 101 學 年 輔 導 方 案 二 方 案 三 故 各 校 仍 請 加 強 教 學 及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二 : 輔 導 園 所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方 案 四 1. 申 請 期 間 : 請 於 101 年 1 月 15 日 至 101 年 2 月 24 日 止, 逕 至 全 幼 稚 園 輔 三 幼 教 資 訊 網 填 報 系 統, 此 為 中 央 經 費 請 各 幼 稚 園 尚 未 申 請 學 方 案 校 積 極 申 請, 以 提 升 本 縣 幼 稚 園 之 教 學 品 質 2. 輔 導 期 間 : 成 果 報 送 期 間 及 內 容 ( 含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光 碟 各 乙 份 ): (1) 第 一 學 期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報 送 園 所 單 次 受 輔 及 輔 導 報 告 受 輔 導 及 輔 導 簽 到 表 (2) 第 二 學 期 :102 年 7 月 31 日 前, 報 送 101 學 年 度 整 體 成 果 報 告 全 學 期 受 輔 及 輔 導 簽 到 表 4. 為 使 計 畫 推 動 更 具 實 益,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統 合 視 導, 本 府 將 針 對 參 與 輔 導 計 畫 之 園 所 進 行 現 場 訪 視 方 案 三 : 輔 導 園 ( 所 ) 進 行 專 業 認 證 評 鑑 前 置 輔 導 方 案 將 由 本 府 依 下 列 條 件 中 擇 優 推 薦 1 至 2 園, 參 與 專 業 認 證 前 置 輔 導 1. 曾 擔 任 教 育 部 試 辦 幼 兒 園 專 業 認 證 評 鑑 人 員 培 訓 之 實 習 幼 125
126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托園所 2.曾為本縣 年間辦理幼稚園評鑑或教育部績優之幼稚 園 或於本縣辦理托育機構評鑑或整體績優之托兒所 學前英語教育教育政策立場 堅持學齡前階段語言學習應循序漸 進 先從本語言再外語言 含英語 之學習順序 教育部為宣 五 導適齡適性幼兒教育的觀念 除印製 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 幼 兒 英 語 教 帖 宣導手冊外 另編撰 解開孩子成長的密碼 0-6 歲嬰幼兒發 育政策 展手冊 如何選擇優質幼稚園 爸爸媽媽放輕鬆--給幼兒家長 的 八 大 Q&A 等 均 可 於 在 全 幼 教 資 訊 網 http// 下載 請各園所向家長廣為宣傳 為維護幼童專用車行車安全 及避免交通意外 意外之應變 本府 六 加強幼童專 用車管理 訂定 新竹縣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 相關資料可至 教育處特教科幼兒教育專區下載 為加強幼童專用及駕駛員之檢核 管理 本府由各相關單位組成稽查組定期查核 以杜絕不合法車 輛載送幼童及超載情形發生 依規定幼童車不得載送學童 若 各校於放學時發現有違規情形 請向本處特教科反應 該系統辦理各類學前幼童補助款之請領及審核作業 1.系統有關各項教育經費 原住民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 七 全幼生管 理系統 助 中低收入戶 補助 請各園所在開學後兩週內上網詳實填 報幼生資料及更新 管理 維護資料 2.幼生轉學 畢業或異動請至幼生管理系統進行 幼生資料異 動 3.各校招有低收及中低收入幼童請務必至幼生管理系統進行 勾選 教育部將各項幼教相關訊息皆公布於該資訊網 其注意事項如下 1.自 100 學年度起全幼教資訊網於每學期開始(8 月 1 日)自動將教 職員審核設定為未審狀態 各校應依規至系統進行人事資料登錄及 八 全幼教資 訊網 檢視 下學期人員資料倘無異動 則維持上學期之審核情形 不需 再重新送件審核 若有新聘教師請附上最高學歷證件及教師合格證 影印本 新聘司機請送職業駕照 新聘廚工請附上健康檢查表 廚 工執照 2.請確實填報幼稚園基本資料 教職員及其他統計資料 3.全幼教資訊網網址 4.教育部為確保幼教階段教育統計資料之正確性 各學年度 全 126
127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幼生管理系統 及 全幼教資訊網 相關填報資料 教育部已 納入地方統合視導考核項目之一 請各校確實填報 5.因應幼托整合 全幼教資訊網已改版更新 相關新系統教育訓 練課程第一梯次已於 100 年 12 月 29 日辦理 第二梯次訂於 101 年 3 月 9 日辦理 請各校 園 配合幼兒園改制作業登錄更新相 關資料 請各校細心規劃校內空間設計及運用 並重視各項衛生及公共安全管 九 理維護 本府將排定時程 會同相關單位至各園所進行檢查 100 學 幼 稚 園 公 共 年度第 2 學期時程將函知各校並於教育處網頁公告 查核結果如有須 安全查核 改善者 未來將提列 102 年方案一學校 故各校仍須重視教學及環境 品質 (一)100 學年度公立幼稚園幼兒就學補助如下 請各校協助家長申請 1.五歲幼兒補助(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 擇一申請 (1)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 A.為落實總統免學費教育政策 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自 100 學年度起全實施推動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以下簡稱 免學費計畫) 該計畫發布後 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已辦理 廢止 扶幼計畫補助由免學費補助取代 B.配合中央政策 為使家長感受免學費教育計畫精神 各公立幼 稚園 5 歲幼兒入學時即不收取 學費 其他就學費用 不列 十 入入學即免繳範圍 請各校配合 有關私立幼稚園 100 學年度 學前幼童教 第 2 學期 5 歲幼兒學費費用將由本府另行撥付至園所 另 5 歲 育補助 幼兒之雜費由家長繳交之費用支應 C.免學費計畫之就學補助 包括 免學費補助 及 經濟弱勢 幼兒加額補助 二項 說明如下 免學費補助 就讀公立園所每名 5 歲幼兒每學期免繳學費 5,500 元 就讀私立園所每名 5 歲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新台幣 15,000 元 本項補助無排富要件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 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額在 70 萬元以下者 除前述免學費補 助外 得依家戶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D.補助額度 127
128 各項工作 實施對象 業務重點提示 每名幼兒 每學期 最高補助額度 經濟弱勢 免學費補 幼兒加額 助 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 約 1 萬元 中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 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 下 全額補助 最高 6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全額補助 無 E.本項補助包含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 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幼班)者 (2)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 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採擇優 擇一方式申領 2.四歲幼兒補助(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 (1)四歲幼兒得申請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每人每學期最 高補助 6,000 元 (2)因配合內政部 1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辦理 有關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自即日起將由幼童戶籍所在 地鄉(鎮 市)公所辦理初審 再由本府社會處辦理複審(原由教 育處複審) 為配合中低收入戶身分審查及補助款辦理時間 本 案攸關家長權益 請務必轉知家長需提供有效期限內之中低收入 戶證明或中低健保證明 才能申請補助 (二)注意事項 1.請積極向家長宣導本縣對幼童之福利措施 並保留宣導佐證資料 2.申請各項補助時 請注意其補助年齡 就讀幼托機構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時間 申請方式及請領限制 另案發文 3.相關申請資料請承辦人核對資料正確性後再送出 避免耽誤本縣申 請經費時間 4.本項補助項目 不包括保險費 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5.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 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 並排 除家戶擁有第 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 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但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 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 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經個案審 128
129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核後得不列入不動產計算 6.家戶年所得 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 最近 完成交查 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戶年所得之 認定基準為 99 年度之綜所稅資料 計算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 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 額 7.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之 5 歲幼兒 其就學費用倘為政府全額補助者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 其停課期間所衍 生之退費 所退費用留於各園所該款項項下支用即可 無須繳回本 處 8.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 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採擇優 擇一方式申領 一 101 年度配合教育部重要幼教政策及教師專業發展之需求 規劃 32 場次專業知能研習 採工作坊 觀摩 專題 研討等方 式進行 屆時請鼓勵教師踴躍參加 以提升本縣幼教品質 二 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2 條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兩年 十一 幼教教師專 業知能研習 應接受 基本救命術訓練 8 時以上 安全教育 3 時 以上及 緊急救護情境演練 1 次以上 請務必轉知園內教保 服務人員於規定時間內參與相關研習 三 為利合作園所相關研習之核計 凡教育部補助經費辦理之研習 本府辦理之研習 或核予研習時數之相關研習 均請至 全 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辦理報名及研習時數核定 之作業 一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推動幼稚園親職教育活動 共計 33 場次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完畢 十二 補助辦理 100 學年度幼稚 園親職教育 經費 二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時間為 101 年 2 月至 6 月 31 日止 請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三 參加對象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四 辦理內容 1.一般地區幼稚園親職教育 5 場次 2.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8 場次 3.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親職教育 9 場次 五 教育部業於 臺 號函核定本縣辦理
130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學年度親職講座經費第二期款為 32 萬 2,493 元整 教育部將 另案函知 十三 為提升本縣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率 請各園所加強觀察 篩選及鼓 早期療育 勵家長提報鑑定 並與早期療育通報暨個案管理中心密切聯繫及合作 學年度第 1 次鑑定工作預計於 101 年 3-5 月辦理 請各園所務 十四 身心障礙幼 兒鑑定安置 必派員出席鑑定安置說明會並配合鑑定期程辦理 2.有關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工作 若幼兒已就讀各該園所 請園所 協助提報初次鑑定並送件 並於跨教育階段 入一 時再度提報 3.早期療育通報暨個案管理中心主要為協助本縣初次提報鑑定 且未就讀幼托園所之身心障礙學生 1.請各園所依規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舊生於開學前一個月內 新生 於開學一個月後 並邀請個管員 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專業團隊治 療師等相關人員出席 以專業團隊方式擬訂 IEP 每學期至少檢討 一次個別化教育計畫 十五 落實身障幼 2.個別化教育計畫應依身障學生需求詳填各項內容 以提供階段 之教師儘速了解身障學生各項需求 以利銜接服務 兒轉銜 輔導 3.為利轉銜工作進行 各園所應於身心障礙幼兒畢業前一個月主動邀 服務 請早期療育通報暨個案管理中心 後安置學校及家長召開轉銜會 議 並確實至特教通報網填寫轉銜資料及辦理異動 協助完成追蹤 輔導 並通知新安置學校接收個案資料 以利完成通報追蹤 4.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要點 第八點規定 離開教 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應追蹤輔導六個月 由資深特教教師及山崎學前巡迴輔導教師至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 十六 園所進行全面訪視 瞭解學生家庭功能 學生能力及園所需求狀況 巡 迴 輔 導 服 進而定期排課或訪視 提供行政諮詢及教學輔導服務 針對身心障礙 務 幼兒之相關教學輔導事宜 鼓勵各園所積極向山崎學前巡迴輔導 教師諮詢 為學前特殊幼兒及疑似個案提供諮詢及轉介前介入方案 1.為照顧身心障礙幼兒 本縣聘請專業團隊治療師 職能 物理 十七 專業團隊至 學前機構服 務 語言治療師 特教資深優良教師等 至各學前單位進行評估訪視 服務方式以間接服務為主 直接服務為輔 另於山崎 竹仁 關西及竹東聘請心理師駐校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學年度第 2 學期專業團隊服務預計於開學第一週即公告需求園 所核定時數 治療師到校時請學校協助安排適當場所 並督導學校 教師在場協助及觀察紀錄 亦可邀請家長參加 以利學習各種復健 130
131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技巧及教學配合措施 另於治療師服務結束前 分鐘與治療師 討論輔導紀錄及將其建議納入 IEP 以達治療之最佳效果 十八 獎勵收托身 障學生 1.為鼓勵私立學前機構招收 3 足歲至未滿 6 足歲身心障礙幼童 每招 收 1 名幼兒將補助 5000 元幼兒經費 2.為提升幼教老師具有特教方面知能 辦理 0-6 歲兒童篩檢量表研習 以利篩檢身障幼兒 一 主要業務項目有 1.幼教預算概算 2.幼兒入園概況 3.優先入園及弱勢幼兒輔導措施 4.全幼教資訊網及全幼生管理系統填報概況 十九 5.幼托整合前置作業 教 育 部 統 合 6.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辦理情形 視導業務 7.查察違規教學情形 8.宣導措施 9.研習業務概況等項 二 本府將上列事項列入督學視導重要項目之一 三 該項視導成績列為各縣市政府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請各校 務必配合辦理 以利爭取好成績 為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 並提升幼托機構之教育與照顧品質 以確保 幼兒受教保之權益 自 98 學年度起 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 已併同 實施合作園所機制 實施對象為私立幼稚園 一 101 學年度參與合作園應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1.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定檢查期限內申報且經直 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有案者 二十 合作園政策 2.依時於教育部全幼教資訊網詳實登載教職員相關資料 以及教育 部全幼生管理系統詳實登載幼生相關資料 3.園所教保服務人員學歷要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 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園長 教師及教保員比例達全園所教保 服務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已在進修專科以上學校幼教 幼保相 關科系學位者 2 園長 教師及教保員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未達全園所教保服 務人員三分之二者 其未達比例部分 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 若有人員異動 其新進用人員必須為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 131
132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關科系畢業 或已在進修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科系學位之教 師及教保人員 或在 100 年 2 月 1 日以前已連續任滿二年以上 之非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教師及教保人員 4.園所內園所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或其他實際參與教保活 動者 全年(前一年 6 月 1 日至當年 5 月 31 日止)必須參與學術機構 辦理 或行政機關核定或辦理之幼教 幼保知能研習至少 18 時(已 在進修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學歷者 或在專科以上學校 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兼任教職者不在此限) 5.依規定於指定期間將新學年度全園所各收費項目 收費數額及收費 期間(含課後延托之收費情形)上載至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6. 收費總額不得高於最近一次上載至教育部指定網站之合作園所收 費總額(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園所名稱者亦同) 7.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 教保課程中應融入生活教育 並採統整不分 科之方式進行教學 8.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注意事項 100 學年度各私立幼稚園成為合作園所後 才能申請五歲幼兒免學 費計畫補助 二十一 為落實本土語言向下紮根 請各校(園)妥善規畫臺灣母語日活動 學 前 本 土 語 另欲申請 101 學年度本土語言教學經費補助 請各校 園 提前規 言教學 劃準備 申請期限將另案函知各校 園 教育部已公布 教育部推動公私立幼稚園評鑑實施計畫 主要針對幼 稚園有關法令規定項目進行基礎評鑑 其類別包括立案與營運 總務 及財務管理 教保活動 人事管理 餐飲與衛生管理 安全管理 公 二十二 立幼稚園於 100 年 3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0 日評鑑完畢 評鑑結果報 公 私 立 幼 稚 告已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函知各校 並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 未通 園評鑑計畫 過基礎評鑑之學校請於 101 年 2 月 29 日前改善 並將改善結果送府 為配合教育部全幼托園所須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改制為幼兒 園 為免新舊評鑑指標未盡相同 本府將擇期辦理追蹤評鑑 輔導 至幼托整合後幼兒園評鑑機制 將於 102 年 8 月 1 日啟動 1.教育部 100 年度補助本縣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 一般地 區公立幼稚園共 19 校申請 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 1,055 萬元整 幼稚園改善 幼班地區公立幼稚園共 8 校申請 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 335 萬 教學環境設 元整 備經費 2.教育部定有 教育部補助直轄 縣 市政府增設幼稚園班及改善 二十三 132
133 各項工作 業務重點提示 幼稚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 及 教育部補助民學及幼稚 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逐年補助公立幼稚園及公私立幼班改善 教學環境設備經費 俾有效提升全體幼稚園之環境及設施設備 以確保幼兒擁有安全 優質之學習環境 101 年度之申請案 將 俟教育部定案後 儘速函知各校 園 3.為提供幼兒遊戲化之環境 讓幼兒透過多元之教材教具探索學 習 又幼兒園評鑑 草案 及課綱 草案 皆重視幼兒自主學習 並強調幼兒園應提供充足之學習區供幼兒遊戲及探索 教育部核 核補助各公立幼稚園 5 萬元設施設備改善經費 請各校於 101 年 5 月 30 日前辦理完成並核銷 相關表格請參考公告 編號 年 2 月 1 日修正公佈之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略以 以未滿 15 歲 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 二十四 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 保險人得 幼兒學生團 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體平安保險 幼稚園兒童之團體保險係依幼稚教育法第 17 條之 1 及其授權規定 因此 幼稚園依法招收之兒童符合保險法第 5 項排除之對象 仍可 領身故保險金 故請務必為幼兒投保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為落實幼稚教育法第 17 條之 1 民教育法第 5 條之 1 職業學校 法第 15 條之 2 及高級中學法第 6 條之 3 教育部為各縣市公私立高 二十五 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01 年度得標廠商為 公共意外責 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任險 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教育訓練暨說明會 業於 101 年 1 月 17 日假本縣體育場中型會議室辦理完畢 1.位址 本縣竹東鎮竹東幼稚園 竹東鎮和江街 251 號 二十六 2.聯絡電話 幼教資源中 3.服務項目 圖書借閱 圖書與教材教具遞送服務 學前教育諮詢 心 4.辦理多元文化父母增能工作坊:預定於 101 年 3 月 14 日及 28 日辦理 (一)100 年度優良課程甄選得獎名單如下: 1.特優:碧潭附設幼稚園 2.優等:竹中附設幼稚園 石光附設幼稚園 二十七 3.甲等:桃山附設幼稚園 北埔附設幼稚園 峨眉附設幼 民教育輔 稚園 導團幼稚教 (二)辦理幼稚園巡迴教學輔導服務 育組 1.期程 101 年 4 月開始至 101 年 12 月底止 2.教學輔導服務內容 協助未通過基礎評鑑(教保類)之公私立幼稚園 提出申請之公立幼稚園 133
134 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業務報告 項 目 內 容 一 各項教學資源競賽 鼓勵教師教學創新 永續經營 數位分享 充實本縣各領域數位優 良教學資源 本年度各項競賽歡迎各校鼓勵教師踴躍參加 一 101 年度優良教學設計競賽 10 月 31 日截止 二 101 年度民中學優良評量試卷徵選 10 月 31 日截止 三 101 年度教學資源徵選競賽 10 月 31 日截止 (四) 101 年度閱讀教學資源徵選 此項活動非排名式競賽 全年皆 可送件參加徵選 100 年度教學資源徵選競賽參賽件數彙整表如下 教 編號 競賽項目 年創新優良教學設計 年度優良評量試卷 年度教學資源徵選 學 輔 導 階段別 參賽件數 中 中 中 組 二 到校教學教學輔導服務 到校教學輔導自 99 年度起主要服務模式調整為 校內教學觀摩 班 級接續教學 班級教學觀察 教學影片觀察共四種 再搭配兩種參 與人員安排方式--由學校或輔導團安排 尊重學校及教師的選擇意 願 感謝各校校長的支持 讓校內優秀教師擔任輔導員 為全縣教師及 學校進行教學輔導服務 在對外進行教學輔導的過程中 也期望輔 導員能發揮專業能力 帶領自己所屬學校的教學專業成長 因此本 學期到校教學輔導服務將結合輔導員返校增能服務 推動輔導員增 能回饋學校領域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發展計畫 透過專業對談 共同 備課 主題探討 等方式 提升校內教學研究的風氣 帶動教學 知能成長 100 學年度中到校教學輔導服務場次彙整表如下 (一)中 134
135 項 目 內 日 期 領域 中自然 容 活動地點 10 月 7 日 六家中 中健體 10 月 13 日 富光中 中性平 10 月 20 日 峨眉中 中英語 10 月 27 日 寶山中 日 期 領域 中人權 中綜合 活動地點 10 月 18 日 竹東中 11 月 8 日 新豐中 11 月 25 日 鳳岡中 12 月 1 日 寶山中 中文 11 月 1 日 石光中 11 月 15 日 六家中 中數學 11 月 7 日 關西中 中社會 12 月 20 日 鳳岡中 12 月 14 日 中正中 中藝文 12 月 27 日 博愛中 湖口高中 12 月 21 日 尖石中 中特教 10 月 25 日 中部 (二) 日期 100/11/10(四) 服務學校 日期 服務學校 北平 長安 坪林 錦山 員崠 田寮 太平 100/12/15(四) 華興 南和 寶石 東光 新星 三 分區教學觀摩 分區教學觀摩主要目的在於精進教學方法 凝聚領域教學共識 提 供教材新知 激發研究創新動機並擴大諮詢服務 協助教師解決問 題 辦理方式為將本縣分為東西兩大區 上午由本縣民教育輔導團輔 導員擔任教學演示 及教學觀摩相關之教材教法分析 下午由領域 召集人 輔導員針對領域新知做領域相關專題演講 100 學年度中分區教學觀摩協辦學校場次彙整表如下 (一)中 日期 12/6(二) 12/27(二) 領域 辦理地點 自然 關西中 (二) 135
136 項 目 內 容 擔任教學演示領域 備註 綜合 大肚 語 竹中 生活 關西 自然 員崠 社會 埔和 數學 東海 健體 湖口 藝文 寶石 東區 西區 四 區域策略聯盟 100 學年度起輔導員至各區域聯盟協助帶領教師提升專業知能 將 99 年度開發編撰之教材及研究 帶至各聯盟與教師進行分享 期望 達成由縣至區域再至學校之專業提升 本學期輔導團將與學校社群 進行更密切的長期合作 以落實專業深耕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區域 策略聯盟推動規劃表如附件 五 新竹縣科學教育網 目的在於期望藉由這個科學教育網 能成為新竹縣科學教育資源的 共享環境 真正落實科學教育教學的正常化 提供現場教師科學教育 的最新資訊及教學資源 作為學生學習科學新知的培養平台 同時亦 能符應家長期望 減輕家長負擔 並回歸科學教育本質 實現科學教 育的理想 科學教育網之功用 (一)介紹科學教育領域課程內容 推展現況 (二)介紹優良的教學模組及相關科學教學資源 (三)提供輔導教授群 中央及地方輔導團的科學資訊 (四)給予科學教師資訊交流的天地 (五)整合縣內各項科學教育相關資源 六 教師合作備課平台 教師合作備課平台是由管理者的數位教材與教學資源建置 專業知 能分享後 與教學者的教學活動規畫師生互動經營 歷程檔案建置的 136
137 項 目 內 容 互動與分享 達到管理者與教學者合作備課的目標 其教學資源組織 分為七大類 能力指標 數位教科書 數位教具 閱讀融入 學習資 源 教學資源 專業增能 數位教科書組織分為兩種形式 1.相同單 元 跨版本組織相同年段單元之教科書 以掌握相同概念不同教材詮 釋觀點 2.概念系列 跨年級組織相關概念之教材 以適用補救教學 與個別化 適性化 七 英語教育 (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東興 (二)英語教學資源網站整合縣內英語教學 人力資源並統整各校之英 語相關教學與活動的連結 (三)中區域策略聯盟英語教師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提升英語教 師英語溝通能力與文化視野 (四)與英文化協會合作辦理第一梯次英語教師暑期短期外 進修與第一梯次 互動式英語教學 DVD 教學工作坊 提升英 語教師全英語教學與教學觀察能力 八 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各領域樂學工作坊將於二月份起陸續辦理 請 鼓勵貴校領域召集人或優秀教師踴躍報名參加 此外 各領域教師 成長研習活動規劃表如附件一 請各校鼓勵非專長授課教師踴躍參 與研習 九 教師教學專業諮詢服務 教師教學專業諮詢服務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規畫 教學與教材疑難 問題 教育政策與相關議題之諮詢 請轉達學校教師善加利用 諮 詢電洽 轉
138 附 件 一 :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區 域 策 略 聯 盟 推 動 規 劃 表 : < > 領 域 數 學 社 會 日 期 時 間 主 題 承 辦 學 校 活 動 地 點 參 與 聯 盟 10/24 12/19 10/25 12/20 語 文 10/25 12/20 健 體 10/27 12/22 綜 合 10/28 12/23 自 然 10/28 12/23 領 域 數 學 10/24 12/19 自 然 10/28 12/23 領 域 資 訊 10/26 12/21 13:30 17:30 8:30 12:30 13:30 17:30 08:30 12:30 08:30 12:30 13:30 17:30 教 師 合 作 備 課 平 台 - 數 學 課 程 包 閱 讀 融 入 社 會 領 域 教 學 策 略 語 科 閱 讀 策 略 與 教 學 健 康 教 育 議 題 研 討 多 元 評 量 在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運 用 經 營 校 園 中 的 蝴 蝶 生 態 stellarium 在 天 文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六 家 福 興 北 埔 東 光 麻 園 大 同 東 海 新 星 碧 潭 寶 石 新 社 關 西 華 興 東 安 < 中 > 138 六 家 福 興 北 埔 東 光 麻 園 大 同 東 海 新 星 碧 潭 寶 石 新 社 關 西 華 興 東 安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日 期 時 間 研 討 主 題 承 辦 學 校 活 動 地 點 參 與 聯 盟 13:30 17:30 13:30 17:30 中 正 中 正 數 學 低 成 就 學 中 中 生 之 學 習 輔 導 石 光 石 光 中 中 芎 林 教 網 實 作 評 量 中 中 心 - 手 工 皂 製 作 尖 石 教 網 中 中 心 < 中 共 同 參 與 > 健 康 快 樂 卓 越 活 力 健 康 快 樂 卓 越 活 力 日 期 時 間 研 討 主 題 承 辦 學 校 活 動 地 點 參 與 聯 盟 13:30 17:30 網 路 安 全 與 資 訊 倫 理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湖 口 中 學 關 西 中 湖 口 中 學 關 西 中 : 健 美 安 康 快 意 歡 樂 中 : 健 康 快 樂 : 卓 著 超 越 活 潑 美 麗 中 : 卓 越 活 力
139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輔導團各領域研習 附件二 場次 人數 中綜合領域教學專業社群如何型塑典範教育 1場 60 人 2/21 中人權課綱微調宣導 1場 40 人 2/22 中營造英語情境研習 1 場 120 人 4/11 1場 40 人 1場 40 人 1場 50 人 1場 60 人 5/6 中區域聯盟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 (健康及卓越區) 中區域聯盟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 (活力及快樂區) 中人權兩公約融入人權教育議題曁在地化人 權教育議題教材發展 區域聯盟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 (卓著 快意 歡樂區) 區域聯盟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 (健美及活潑區) 1場 60 人 5/9 英數學測輔導研習 1場 90 人 5/30 區域聯盟文化與教學交流研習 (安康 超越 美麗區) 1場 60 人 六月 6/6 英語教師英語口說技巧養成研習 1 場 100 人 七 月 7/1-7/3 綜合領域多元教學與實務研習 1場 80 人 7/2-7/3 中特殊教育情障系列講座 1場 60 人 7/2-7/3 人權樹工作坊 1場 90 人 7/2-7/4 中社會領域精進教學專業知能研習-資訊 財 1 場 稅及歷史教育議題 70 人 7/2-7/5 語文領域寫作教學實務研習 7/4-7/5 數學領域數學概念與 APOS 理論之數學教學 1 場 觀察工作坊 50 人 7/4-7/5 特殊教育情障系列講座 1場 80 人 7/5-7/6 中綜合領域教學專業社群如何型塑典範教育 1場 60 人 7/5-7/6 中自然領域教師專業增能研習-動手玩實驗 1場 70 人 7/5-7/6 中海洋教育溼地環境探索與踏查 1場 80 人 7/5-7/6 中人權教育議題融入與主題教學活動設計暨 分區觀摩 1 場 120 人 7/4-7/6 中本土語言泰雅語辭彙研究與文學介紹 1場 40 人 社會領域精進教學策略研習-社會學習領域 1 場 7/10-7/11 新課綱能力指標之課程轉化 90 人 月份 日期 2/8-2/9 二月 四月 4/18 4/24 5/2 五月 活 動 139 名 稱 1 場 100 人
140 月份 日期 場次 人數 7/10-7/11 中英語領域多元評量原則與設計 1場 80 人 7/10-7/12 中本土語言本土文學賞析與實作 1場 40 人 7/11-7/13 中藝文領域提昇藝術與人文教學 1 場 100 人 7/12-7/13 中健體領域體育科多媒體數位教學之應用 1 場 100 人 7/14-7/15 健體領域創意 遊戲及資訊融入體育教學 1場 7/16-7/17 中語文領域書法教育研習 1 場 150 人 7/16-7/20 藝文領域教材教法實用教學與應用研習 1場 50 人 1場 90 人 7/16-7/19 中資訊教育自由軟體應用教學 1場 30 人 7/19-7/21 中本土語言客家語繪本撰寫研習 1場 40 人 7/23-7/24 中數學領域補救教學研習 1場 50 人 8人 7/17 跨 月 份 名 稱 社會領域資訊融入之社會領域教學策略研 習 80 人 8/1 藝文領域輔導員專業增能美學教育參訪 1場 8/7 語文領域注音符號教學實務研習 1 場 130 人 生活課程多元評量探究 1場 80 人 8/9-8/10 自然領域生物多樣性與夜間觀星實戰 1場 70 人 8/9-8/10 中環境教育講座 1 場 100 人 8/6-8/9 八 月 活 動 8/15-/8/17 教師 互動式英語教學 DVD 教學工作坊 1 場 100 人 8/22-/8/24 中際教育際素材融入課程與教學研習 1場 2/29-6/13 中外師(含協同教師)及新進教師在職訓練 5 場 200 人 3/1-12/23 中性平專業對話增能工作坊 1場 3 月-11 月 中性平送性別平等輔導資源到校園 4 場 200 人 3 月-11 月 中性平分區分領域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教 學示例 性平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各領域教學研 1 月-12 月 究及推廣 6 場 240 人 15 場 85 人 5/3-9/28 數學領域師生數學解題思維競賽 1 場 250 人 3 月-10 月 中閱讀教案暨教材編輯工作坊 8 場 160 人 人 10 人
141 研 發 組 一 新竹縣教育研究集刊 一 為全年徵稿 獲刊登者將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請鼓勵所屬踴 躍投稿 欲投稿本(第十二)期之教師 請於 101 年 9 月 1 日前 投稿 以利後續審查編印作業 二 搭配 97 至 100 年之中基本學力模擬測驗分析與 101 年之年 度型研究 新竹縣三學生之英數社自領域學習成就與教師 教學輔導重點增能研究 將於第十二期之 新竹縣教育研究 集刊 出版本縣評量研究分析結果報告 發揮本刊發行宗旨 達到本縣教育實證研究結果的省思與教育實踐之方針引領 二 新竹縣精進卓越教育研究計畫 一 本研究計畫之研究提案分成三類 年度型研究 學年型研究和 學期型研究 第一項研究類型之主要目的是搭配本縣教育處政 策方向 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基礎性研究 作為教育政策推動之 參考 第二項研究類型主要是以學校本位課程或特色發展為 主 進行為期一整年之學校團隊研究 最後一項則是以教師課 室教學為單位 以行動研究精神 針對該學期特定單元之教學 活動 進行實踐 省思 修正的研究記錄 有效提升教師教學 能力與學生學習成效為目標 二 配合教育處政策 本年度之學年型研究計有三案 研究名稱如下 1.松林英語單字檢測系統發展 2.新竹縣 教育行政雲端知識管理系統 之規劃 3.新竹縣三學生之英數社自領域學習成就與教師教學輔 導重點增能研究 三 本年度申請之學期型之研究案 計有 15 件研究案 目前將由 本中心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 四 本縣教育人員提出研究計畫案已成為教師專業成長進修之風 氣 亦請各校校長持續鼓勵教師進行專業研究 五 有關歷年研究計畫成果篇章 均已進行數位化資料轉換後置於 縣網提供分享參考 三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一 感謝各校校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講師群的協助 100 學 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學校 中為 4 所 部分為 23 所 足見本縣以教師專業成長導向之發展模式 推動六年後已 逐漸發芽 深耕 二 本年度獲教育部核定學校計有 27 所 23 所 中 4 所 大肚 和興 寶石 陸豐 玉山 福興 福龍 南和 141
142 田寮 嘉興 瑞興 坪林 松林 麻園 內灣 東安 沙坑 梅花 三峰 豐田 錦山 新港 清水 中 關西 員東 鳳岡 二重中 本中心將持理相關宣導說明會 希冀本年度 退出及未參加之學校能積極鼓勵教師主動參與教師專業發展 之行列 一 請學校資訊管理人員注意並提醒教職員其所屬資訊設備之維護與 整備 假期中學校電腦設備較少開機運作 電腦內之作業系統安全修正與 防毒軟體之病毒碼狀態應均已過期 請學校資訊管理人員務必注意 並於教師晨會中宣導相關觀念與修正更新之步驟做法 避免產生資 安問題影響學校校務運作與網路骨幹傳輸品質穩定 另請要求資訊 管理人員務必檢視是否已將重要網路設備(防火牆 機房交換器 伺服器)接至不斷電系統(UPS) 並將 UPS 電源獨立插於電源插座 絕對避免與其他設備共用一條電源延長線或自 UPS 接電源延長線再 接其他電器 以防止年假期間因電壓不穩或瞬間斷電產生之電力突 波損壞設備而造成網路連線中斷 網 路 管 理 組 二 持續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與資訊素養相關觀念 避免網路資源遭 濫用 本中心除時有發現學校網路流量有異常飆升之情況 邇來 並不時接獲學術網路上級管理單位(竹苗區域網路中心 立交 通大學 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電子郵件通知 本縣中學有不 當使用網路並疑似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之情況 經了解多數為學 校教職員使用 P2P(點對點續傳)軟體下載版權軟體與影音檔案 本 中心與新竹縣政府已多次函文要求學校不得使用 P2P 軟體違法下 載 因此舉除影響學校對外網路連通順暢外 更有觸犯智慧財產 權相關法律之虞 請學校持續對所屬教職員加強宣導避免不當使 用 三 因應資訊安全管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請學校相關業務人員 務必檢視注意學校網頁(含班級網站)或校內各伺服器有無存放或 張貼教師或學生之個人資料 並防範資料遭竊或遭不當使用 四 100 年度教育部辦理 資安防護學園 網路叢林大冒險 活動 本 縣東安 華興 福興班級指導老師 表現績優本中心 依據教育部來文已提報教育處辦理敘獎 教育部每年皆舉辦相關性 活動 請鼓勵師生踴躍參與 142
143 一 為能提升本縣中學資訊教學設備使用率並確實導入應用資訊工具 資 訊 教 育 推 廣 組 融入各領域教學 同時配合教育部計畫遴選本縣資訊科技融入教學 創新教學模式典範學校參與全選拔 請各校依據學校特色組織教 學團隊並確實執行發展創新教學模式 俟相關選拔計畫奉核後 預定 7~8 月份辦理本縣中學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教學模式發表 會 同時選出績優學校代表本縣參與全典範學校選拔 二 為能提升研習參與人數並減輕教師舟車往返參與研習之負擔 採數 位線上之研習方式將日益增加 請督促學校教師於期限內完成規定 時數之線上研習 並請盡早抽空完成 以避免最後期限前因上線人 數眾多系統擁擠而無法完成 系 統 維 護 組 一 電腦教室資訊設備 竹北區 預定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進行更新 二 全教師在職進修網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啟用 原報名系統已終止 使用 教師原有研習時數己全數匯入新系統 一 各校借用本中心場地如因故取消 請預先來電告知本中心行政組場 地管理人員 以利其他活動調度使用 行 政 組 二 本中心第一 三研習室及第一會議室已完成單槍投影機及電腦設備 更新 三 本中心第一會議室已完成桌上型數位式會議麥克風系統更新 四 本中心第一會議室及第一研習室增購手提式麥克風設備 供參加研 習人員使用 筆 記 欄 143
144 新竹縣家庭教育中心業務報告 工作項目 工作重點提示 總統令中華民 100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一 家庭教育法修正 號修正家庭教育法第 2 條 第 14 條及第 15 條條文 詳附件 1.家庭教育法第 8 條規定 推展家庭教育的機構團體包括 各級學校 2.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 正式課程外實施 4 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並應 會同家長會辦理 二 推動高中以下學 校實施四時 以上家庭教育 課程 3.本縣家庭教育輔導團員 採一年一聘 101 年度團員名 單已公布(聘期為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1 日 止) 為提升團員們專業素養及到校輔導訪視能力 規 劃於 101 年 3 月至 4 月間辦理輔導團員 專業知能研習 4.為讓全縣中學每一位教師都能具備家庭教育課程知能 與實用技能 於暑假規劃辦理分區教師培訓 今年為第 二年 每年每校需完成 4 分之 1 教師培訓 四年完成) 辦理時間 7 月共 8 場次 請務必轉達教師 5.輔導團員將於 9-10 月至 25 校輔導訪視 請去年未受訪 學校準備 1.教育部訂定每年 5 月為 孝親家庭月 請各校將 孝 親家庭月 納入學校行事曆 2.配合教育部-愛家 515 創意學習活動 請各校將 愛家 515-家務體驗活動 納入學校行事曆 3.為落實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內涵 請各校將祖父母節(每 三.納入學校行事曆 年 8 月份的第 4 個星期日) 實施 4 以上家庭教育課 程及活動 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 務必於每學年納入學 校行事曆 4.請各民學於 101 學年度開學日當天 鼓勵父母親陪 同阿公阿嬤帶孫子女一起上學去 並以 感恩 傳承 作為活動主軸 規劃辦理創意活動 並將 祖孫攜手上 學趣 活動納入學校行事曆中 144
145 1.今年祖父母節為 101 年 8 月 26 日(星期日) 教育部將於 桃園縣政府辦理 全祖孫嘉年華 活動 本縣配合辦 理祖父母節系列活動 請各校轉知學生並鼓勵祖孫三代 一起共襄盛舉 2.為使學生認識老年發展 促進祖孫溝通互動 規劃辦理 四 祖父母節 袓孫夏令營活動 辦理時間 101 年 7-8 月間(共二梯 次) 各校可依規申請 3.創意代間教育活動-101 年度 溫馨祖孫情 學生歌唱比 賽 宣導祖父母節 提昇人對祖父母節的重視 及對 長輩的尊敬與感恩 強化家庭世代傳承 辦理時間 9 月 請各校依規申請 1.外籍配偶家庭教育活動- 新住民家庭教育講座 為協 助新移民營造夫妻 婆媳關係 了解學齡期孩子發展特 徵 培養孩子生活獨立能力與責任感並分享台灣與新移 民文化與禁忌 以新住民家庭為主為鼓勵外籍家庭夫妻 共同參與 凡先生一同參加之家庭可另獲一精美贈品 五 外籍配偶家庭教 育 辦理時間 101 年 3 月至 6 月間共 6 場 請各校依規申請 2.外籍配偶家庭教育活動- 新住民父母成長團體 為協 助新住民認識自己與了解子女之發展 增進親職之知及 技巧 增進親子關係 並聘請專家學者 以繪本的方式 帶領學員親子共讀 課程內容融入親職 代間教育等主 題 辦理時間 101 年 9 月至 11 月間共 5 場 請各校依 規申請 六 性別平等融入家庭 教育部續請本縣承辦北區性別平等融入家庭教育計畫培訓 教育計畫 預定辦理 2 梯次 時間為 9 月至 10 月份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計畫 七 夜光天使點燈專 案 申請日期 101 年 2 月中旬 辦理期程 101 年 3 月初至 101 年 6 月中旬 實施計畫俟教育部函文後 將以公文及公告轉知學校申辦 1.教育部訂每年 5 月為 孝親家庭月 101 年 3 月至 5 月辦理 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 本中心辦理初審作 八 孝親家庭月 業 請各中於 3 月 15 日前(暫定)將推荐書送交本中 心 詳細實施計畫俟教育部函知後 將以公文及公告轉 知各校 2.配合 5 月 孝親家庭月 本中心規劃辦理孝親影展 145
146 請有意願辦理之學校 留意本中心發文及公告 並依規 申請 3.本中心配合教育部 5 月 15 日辦理 愛的語 徵短語比 賽-我家的獨門秘方大募集 分組 中組及家長 組 本中心辦理初選作業 截稿日期為 4 月 15 日(暫定) 請參賽者於截稿日前送件至本中心 詳細實施計畫俟教 育部核定及函告後 將以公文及公告轉知各校 4. 愛家 515-全家一起做家務 請學校於 際家庭日 當日或當週辦理 創意學習活動 表達對家人的愛與關 心 1.親職教育課程- 父母成長學習班 以教育部編印<<我 和我的孩子>>手冊及互動光碟為教材 針對即將入學 新生或不同年級階段父母進行之系列成長教育 活動 (教材分低年級 中年級 高年級計 3 主題) 1 幫助低年級家長協助孩子 適應面臨從學前階段到 學齡階段的轉換期生活作息 規範和學習人際的改 變 九 親職教育 2 幫助中年級家長 協助孩子面對的成長課題 以順 利銜接青春期 3 幫助高年級家長 了解孩子們的話題 穿著及行為 的改變 讓他們順利渡過這個關鍵的青春期 2.親職教育課程- 父母成長學苑 結合幼兒園 中 辦理 課程主題依不同年齡父母予以調整 避免單場集 合式講座之辦理方式 以加深及延伸學習效果 以上 2 項親職教育活動 請有意願辦理之學校 留意本 中心發文及公告 並依規申請 1.本案為本年度新計畫 實施地區為原住民地區 1 強化家庭功能 促使家庭發揮應有的親職效能 2 鼓勵親子共學 培養閱讀興趣與習慣 增進家人情 十 邁向展新家庭教 育支持實施計畫 誼 3 透過活動設計 分享經驗及資源 提昇親職互動品 質 4 鼓勵親子共同創作 對在地文化建立自信與認同並 發揚 2.實施對象 以育有 0 12 歲子女且家庭功能不足之家長 146
147 或監護人為優先實施對象 3.本計畫活動內容計 4 大項: 展新學堂-電影賞析與講 座 幸福長青樹-父母成長團體 親子樂學-閱讀放 輕鬆 阿祖的壓箱寶-原住民文化巡禮護照 以上 4 項活動 俟教育部核定後 將以公文及公告轉知 各校 有意辦理之學校 請留意本中心發文及公告並依 規申請 1.親職教育-家務體驗戲劇表演 由本中心及志工群規劃 演出 參加對象 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成員 團體 預 定辦理時間 100 年 5 月 十一 身心障礙者家庭 教育 1 經由戲劇賞析 促進身心障礙者理解家務分工與合 作的重要性 建立正確家務分工觀念 落實全家一 起做家務活動 2 身心障礙家庭成員學會以個人能力所及 訓練做家 務的技能並分擔家務 培養責任感 發揮生命潛能 3 培養正確性平觀念 不分男女老少 家人一同做家 務 增進家人和諧關係 讓家更溫馨 1.本案為年度新計畫 教育部請本縣承辦 1 提升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對家庭教育功能不足 家庭認識 並鼓勵其邁向學習成長 2 增進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專業知能 強化家庭 教育功能不足家庭服務效能 十二 全 邁向 展新家庭教 育支持計畫 方案觀摩會 3 透過執行縣市成果發表會及觀摩 相互學習成長 為家庭教育功能不足家庭提供更多有效資源運用 與扶持 2.預定辦理日期 101 年 10 月下旬 3.參加對象 1 教育部長官 2 全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行政人員 志工及教育局 處 相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 每縣市約 6-10 名 3 預計 名 1.本中心 100 年度已完成新志工招募與培訓 主要是以諮 十三 885 諮詢專線 詢輔導業務為主 民 101 年已授聘投入 885 諮詢輔導 專線與建構案服務 請各校多加宣導與運用 年 2 月開學前 本中心會將 885 諮詢專線宣導貼紙 147
148 發給各校 請各校配合將貼紙貼於學生聯絡簿 並請宣 導中心 885 專線號碼 諧音 讓我請你幫幫 我 俾利學生家長運用此資源 3.教育部將於今年下半年將各縣市 885 諮詢專線統一碼 屆時再轉知各校廣為宣導 1.各校如有符合 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 專案之 個案 請於開學兩週內將個案函報至家庭教育中心 2.建構案係教育部為落實家庭教育法中對重大違規學生 和其家長的關懷 96 年度起於全 11 個縣市試辦 新 竹縣從 96 年度試辦至今 成效良好(很多縣市已停辦) 101 年度教育部已將建構案轉為必辦計畫 3.本案推動目標主要希望連結家庭教育中心 學校輔導室 和中教師間的網絡 由學校轉介個案學生 家庭教 十四 建構最需要關 育中心提供服務(志工校訪 家訪 後續追蹤關懷) 學 懷家庭輔導網絡 校輔導室協助學生的共識下 共同執行 最需要關懷家 專案 庭 的輔導工作 4.建構案不是中輟生協尋 不是認輔 不是高風險專案 而是以服務家長為核心 以親職教育為焦點 將親職教 育送到家的服務 5.學生問題經常來自於家庭 去年度首次將建構案經費部 份運用於學生心理諮商中心 協助心諮中心做個案家族 治療 此種結合也在年度的個案研討會中發現其功效 6.檢附新竹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 9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 1.弱勢及偏鄉學生 父母心祖孫情 戲劇巡演 承辦縣市 十五 父母心祖孫情 戲劇巡演 有新竹縣 苗栗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臺東縣 花蓮縣 新北市 南投縣等 2.本縣活動時間暫定 101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 地點於本 縣文化局(演藝廰)共 3 場 請弱勢及偏鄉學校共襄盛舉 148
149 附 件 : 新 竹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101 年 度 行 事 曆 月 份 行 事 曆 1. 教 育 部 審 核 本 縣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成 果 冊 及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陳 一 縣 府 轉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結 3. 家 庭 教 育 志 工 授 聘 暨 績 優 志 工 表 揚 1.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申 請 ( 開 學 1 週 內 ) 二 2. 各 校 推 薦 孝 親 家 庭 楷 模 3. 建 構 案 送 件 ( 開 學 兩 週 內 ) 1. 各 校 申 請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計 畫 2. 孝 親 家 庭 楷 模 選 拔 進 行 初 審 及 報 教 育 部 三 3. 愛 的 語 短 語 比 賽 - 我 家 的 獨 門 秘 方 大 募 集 進 行 初 賽 及 報 教 育 部 4.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督 導 會 報 1. 審 核 各 校 申 請 之 家 庭 教 育 計 畫 2. 受 補 助 學 校 開 始 執 行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申 請 計 畫 3. 邁 向 展 新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實 施 計 畫 : 展 新 學 堂 - 電 影 賞 析 與 講 座 四 4. 新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講 座 5. 辦 理 婚 姻 教 育 活 動 6. 辦 理 社 區 婦 女 活 動 1.5/15 際 家 庭 日 2. 辦 理 愛 家 515- 全 家 一 起 做 家 務 活 動 宣 導 五 3.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孝 親 家 庭 楷 模 選 拔 決 審 活 動 4.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愛 的 語 短 語 比 賽 - 我 家 的 獨 門 秘 方 大 募 集 決 選 活 動 1. 邁 向 展 新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實 施 計 畫 : 幸 福 長 青 樹 - 父 母 成 長 團 體 2. 代 間 教 育 活 動 六 3. 祖 父 母 節 暖 身 宣 導 活 動 4.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成 果 冊 及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陳 七 縣 府 轉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結 149
150 八 九 十 2. 配 合 祖 父 母 節 辦 理 祖 孫 夏 令 營 3. 家 庭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4. 代 間 教 育 活 動 1. 祖 父 母 節 系 列 活 動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2. 高 中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四 時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3. 各 於 開 學 日 辦 理 祖 孫 攜 手 上 學 去 ( 趣 ) 活 動 4.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祖 父 母 節 嘉 年 華 會 1.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申 請 ( 開 學 1 週 內 ) 2. 邁 向 展 新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實 施 計 畫 : 親 子 樂 學 - 閱 讀 放 輕 鬆 3. 新 住 民 父 母 成 長 團 體 4. 建 構 案 送 件 (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 5. 本 縣 承 辦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家 庭 教 育 研 習 ( 含 北 區 11 縣 市 ) 1. 邁 向 展 新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實 施 計 畫 : 阿 祖 的 壓 箱 寶 - 原 住 民 文 化 巡 禮 護 照 2. 全 邁 向 展 新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計 畫 方 案 觀 摩 會 暨 成 果 展 3. 參 與 建 構 案 開 案 評 估 會 議 及 配 合 第 一 次 家 訪 4.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訪 視 5.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督 導 會 報 6. 辦 理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計 畫 輔 導 訪 視 十 一 1. 核 銷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申 請 計 畫 ( 含 成 果 及 原 始 憑 證 ) 2. 配 合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教 育 成 果 展 十 二 1.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核 結 2.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3. 撰 寫 102 年 度 家 庭 教 育 計 畫 報 部 審 核 備 註 : 本 行 事 曆 將 配 合 教 育 部 年 度 計 畫 適 時 調 整 150
151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100 年 12 月 2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修 正 家 庭 教 育 法 第 2 條 第 14 條 及 第 15 條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家 庭 教 育, 係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家 庭 教 增 列 指 具 有 增 進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育, 係 指 具 有 增 進 家 人 失 親 教 育 功 能 之 各 種 教 育 活 動,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親 職 教 育 二 子 職 教 育 三 性 別 教 育 四 婚 姻 教 育 五 失 親 教 育 六 倫 理 教 育 七 家 庭 資 源 與 管 理 教 育 八 其 他 家 庭 教 育 事 項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之 各 種 教 育 活 動,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親 職 教 育 二 子 職 教 育 三 性 別 教 育 四 婚 姻 教 育 五 倫 理 教 育 六 家 庭 資 源 與 管 理 教 育 七 其 他 家 庭 教 育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針 對 適 婚 男 女 及 未 成 年 之 懷 孕 婦 女, 提 供 四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以 培 養 正 確 之 婚 姻 觀 念, 促 進 家 庭 美 滿 ; 必 要 時, 得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前 揭 人 員 參 加 第 十 四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針 對 適 婚 男 女, 提 供 至 少 四 時 婚 前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以 培 養 正 確 之 婚 姻 觀 念, 促 進 家 庭 美 滿 ; 必 要 時, 得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適 婚 男 女 參 加 一 實 施 對 象 增 列 未 成 年 之 懷 孕 婦 女 二 將 實 施 時 數 至 少 四 時 修 正 為 四 時 以 上 第 十 五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於 學 生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應 即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 並 提 供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 其 內 容 時 數 家 長 參 與 家 庭 訪 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各 級 學 校 於 學 生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時, 應 即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並 提 供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其 辦 法,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一 第 一 項 之 各 級 學 校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二 原 條 文 第 二 項 部 分 文 字, 酌 併 於 第 151
152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被 通 知 參 與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經 書 面 通 知 三 次 以 上 未 出 席 者,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或 受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時,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師 長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人 應 予 配 合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請 求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被 請 求 之 機 關 或 機 構 應 予 配 合 前 項 受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或 進 行 訪 視 之 人 員, 因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個 案 之 秘 密 或 隱 私 及 所 製 作 或 持 有 之 相 關 文 書, 應 予 保 密,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洩 漏 或 公 開 前 項 各 級 學 校 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家 長 參 與 家 庭 訪 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一 項 修 正 三 增 列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152
153 體 育 場 業 務 報 告 組 別 體 育 場 報 告 事 項 一 本 縣 游 泳 館 委 外 經 營 契 約 自 96 年 5 月 16 日 至 101 年 5 月 15 日 止, 請 各 校 有 游 泳 教 學 之 學 校 注 意 其 期 限, 另 新 之 招 標 案 積 極 辦 理 中 二 本 場 視 聽 教 室 已 安 裝 跑 馬 燈, 各 校 辦 理 研 習 或 會 議 如 需 使 用, 請 將 會 議 或 研 習 名 稱 送 至 本 場, 將 協 助 登 打 三 本 場 已 整 理 講 師 休 息 室 二 間 視 聽 教 室 斜 對 面, 辦 理 研 習 時 歡 迎 使 用 四 本 場 之 副 場 地 自 100 年 11 月 起 每 星 期 六 日 開 燈 延 長 至 夜 間 十 時, 歡 迎 大 家 使 用 五 本 場 協 助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班 初 階 班, 預 定 將 於 101 年 4 月 假 本 場 視 聽 教 室 開 班 授 課, 歡 迎 各 校 教 師 尚 未 取 得 證 照 者 參 加 筆 記 欄 153
154 財 團 法 人 普 仁 關 懷 基 金 會 簡 介 102 年 度 引 導 計 畫 申 請 預 訂 期 程 : ( 一 )101 年 7 月 1 日 公 告 ( 或 6/20 公 告 ) ( 二 )101 年 7 月 接 受 申 請 (32 天 ) ( 三 )101 年 8 月 委 員 初 審 (10 天 ) ( 四 )101 年 9 月 通 知 學 校 初 審 結 果 ( 五 )101 年 9 月 通 過 初 審 學 校 送 交 執 行 計 畫 書 (43 天 ) ( 六 )101 年 11 月 委 員 複 審 (14 天 ) ( 七 )101 年 12 月 通 知 學 校 複 審 結 果 ( 八 )102 年 1 月 舊 案 決 審 面 談 暨 101 年 度 之 引 導 計 畫 成 果 座 談 會 ( 期 末 評 鑑 ), 學 校 派 員 至 基 金 會 與 引 導 計 畫 組 作 簡 報 (14 案 面 談 ;09:30 至 18:30 會 議 ) ( 九 )102 年 1 月 新 案 決 審 面 談 暨 核 定 102 年 引 導 計 畫 經 費 會 議 ( 十 )102 年 2 月 通 知 學 校 決 審 結 果 ( 十 一 )102 年 2 月 學 校 送 交 領 據 至 基 金 會 ; 基 金 會 撥 款 簽 文 行 政 工 作 ( 十 二 )102 年 2~3 月 撥 第 一 期 款 ( 十 三 )102 年 6 月 ~7 月 期 中 評 鑑 ( 十 四 )102 年 8 月 通 知 學 校 期 中 評 鑑 結 果 ; 學 校 送 交 領 據 ; 基 金 會 撥 款 簽 文 行 政 工 作 ( 十 五 )102 年 8 月 ~9 月 撥 第 二 期 款 ( 十 六 )102 年 12 月 102 年 度 引 導 計 畫 案 結 案, 學 校 送 交 102 年 度 結 案 資 料 ( 經 費 核 銷 憑 證 及 成 果 冊 ) ( 十 七 )103 年 1 月 102 年 度 之 引 導 計 畫 成 果 座 談 會 101 年 度 引 導 計 畫 費 用 表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計 畫 名 稱 101 年 核 撥 1 彰 化 縣 芳 苑 中 平 原 鄉 野 一 條 龍 2 新 北 市 大 觀 中 鼓 動 生 命 舞 出 人 生 3 台 中 市 清 水 中 籃 海 培 育 計 畫 - 清 水 中 籃 球 社 4 基 隆 市 八 斗 高 中 譜 出 人 生 的 樂 章 ~~Bado Marching Band 5 新 竹 縣 員 東 中 旗 鼓 憾 員 中 164,640 6 嘉 義 縣 義 竹 中 譜 奏 彩 虹 樂 章 7 新 北 市 尖 山 中 尖 山 之 風 大 將 之 風 8 台 中 市 梧 棲 中 無 限 可 擊 ~ 梧 棲 中 破 銅 爛 鐵 打 擊 社 9 高 雄 市 六 龜 高 級 中 學 鮭 魚 返 鄉 - 以 學 校 社 團 發 展 社 區 10 苗 栗 縣 頭 屋 中 舞 動 青 春 飛 揚 頭 屋 11 新 北 市 瑞 芳 中 鼓 藝 瑞 芳 人, 傳 承 瑞 芳 心 12 桃 園 縣 大 崗 中 獨 輪 車 成 立 計 畫 - 追 風 的 少 年 13 苗 栗 縣 頭 屋 中 堅 持 夢 想 頭 屋 好 棒 14 彰 化 縣 二 水 中 攀 越 顛 峰 超 越 自 我 - 二 水 中 高 空 探 索 成 長 計 畫 總 計 164,
155 發 言 單 單 位 姓 名 發 言 內 容 155
001柯正峰.PDF
1 (105) 1998 2002 (106) 2 2002 ( ) 3 (107) 2001 ( ) ( ) (108) 4 1998 2002:41-87 5 (109) 1998 1998 1 6 9 2 1 1 3 2 2 1 1 1 1 1 1 1 1 2 (110) 6 ( ) 7 (111) ( ) ( ) (112) 8 ( ) 1. 1999 1999 2002 40% 9 (11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維 護 相 對 不 易, 現 在 破 損 補 丁 的 地 磚 路 面 也 讓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與 市 容 景 觀 同 受 威 脅 二 據 了 解, 北 市 府 為 強 化 整 體 地 區 或 商 圈 文 化 特 質 與 形 象, 提 升 商 圈 行 銷 實 力,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10 屆 第 8 次 定 期 大 會 (99.7.12 至 99.9.29)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7) 14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黃 向 羣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臺 北 市 新 建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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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壓 按 摩 與 我 保 健 DIY 嚴 金 恩 經 絡 何 謂 經 絡 經 絡 阻 塞 原 因 : 1. 飲 食 2. 運 動 3. 生 活 作 息 4. 心 情 經 絡 阻 塞 對 身 體 之 影 響 : 1. 經 絡 阻 塞 30%: 肩 頸 痠 痛 腳 會 重 重 的 水 腫 2. 經 絡 阻 塞 60%: 常 生 氣 情 緒 不 穩 愛 抱 怨 訴 苦 暴 飲 暴 食 疲 倦 想 睡 覺
中醫夏季藥膳介紹
中 醫 夏 季 藥 膳 介 紹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高 堂 永 康 中 醫 診 所 主 任 醫 師 廖 千 賦 夏 季 是 從 立 夏 開 始, 經 小 滿 芒 種 夏 至 小 暑 大 暑 共 6 個 節 氣, 這 個 季 節 陽 光 普 照, 地 熱 蒸 騰, 天 地 之 氣 交 和, 萬 物 繁 盛, 百 花 鬧 艷 黃 帝 內 經 云 : 夏 三 月,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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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之健康行為初探
1 1 (95%) 5% 12-19 (10.3%)65 (13.7%) 16.9% 6.5% 5.5%4.5% 1 1 3.7 % 12-19 65 (6.2%11.8%) 12.1% 1.6% 1 1 2 4.3 % 7.8% 0.8%20-39 40-64 (6%) ( 1 2) 21.1% () 39.2%3.3% 1 2 3.7% 4.2%5.0% 7% 6.5%1.0% 3 2 46.9%
肥胖防治成果發表會-100年度縣市推動事蹟
臺 南 市 歷 年 推 動 肥 胖 防 治 策 略 成 果 與 特 色 作 者 姓 名 及 職 稱 林 佳 蓉 衛 生 稽 查 員 聯 絡 電 話 06-6357716 E-mail [email protected] 背 景 一 環 境 和 生 活 型 態 影 響 肥 胖 率 的 增 加 臺 南 市 共 有 37 個 行 政 區,752 個 里, 總 面 積 達 2192.1 平 方 公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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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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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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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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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壹 前 言 現 今 大 家 都 忘 了 幼 時 陪 伴 著 我 們 長 大 豐 富 童 年 記 憶 的 摺 紙 文 化, 紙 藝 之 美, 透 過 此 次 採 訪 摺 紙 達 人 洪 新 富 老 師, 賦 予 紙 張 全 新 的 生 命 與 意 義, 近 年 來 摺 紙 文 化 層 面 擴 張 深
投 稿 類 別 : 藝 術 類 篇 名 : 藝 手 摺 天 作 者 : 林 宗 翰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高 三 35 班 高 銘 澤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高 三 35 班 沈 羿 辰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高 三 22 班 指 導 老 師 : 吳 美 慧 老 師 壹 前 言 現 今 大 家 都 忘 了 幼 時 陪 伴 著 我 們 長 大 豐 富 童 年 記 憶 的 摺 紙 文 化, 紙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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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竹 市 東 區 建 功 國 民 小 學 97 學 年 度 生 命 教 育 3Q 達 人 校 內 甄 選 活 動 得 獎 名 單 AQ 達 人 EQ 達 人 MQ 達 人 602 李 采 儒 特 優 604 黃 芳 儀 特 優 607 魏 華 特 優 ( 以 下 按 照 班 級 排 列 ) AQ 達 人 EQ 達 人 MQ 達 人 601 陳 聖 樺 優 選 602 孫 榮 君 優 選 602 陳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常 見 問 題 問 答 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製 中 華 民 國 年 3 月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地 址 :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10 樓 傳 真 :(02)23979750 承 辦 人 : 徐 嘉 伶 電 話 :(02)23979298#631 E-Mail:[email protected] 裝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純 情 與 色 情 試 論 鯨 向 海 詩 集 大 雄 作 者 : 許 惠 雯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劉 思 亭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指 導 老 師 : 甘 能 嘉 老 師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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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曾 文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2 學 期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紀 錄 壹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9 時 貳 地 點 : 本 校 二 樓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張 校 長 福 祥 記 錄 : 陳 智 美 肆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伍 宣 讀 上 次 決 議 事 項 及 控 管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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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K 一 级 HSK( 一 级 ) 考 查 考 生 的 日 常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汉 语 能 力 标 准 一 级 欧 洲 语 言 共 同 参 考 框 架 (CEF) A1 级 通 过 HSK( 一 级 ) 的 考 生 可 以 理 解 并 使 用 一 些 非 常 简 单 的 汉 语 词 语 和 句 子, 满 足 具 体 的 交 际 需 求, 具 备 进 一 步 学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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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 作 魔 法 空 白 學 習 單 117 空 白 學 習 單 年 級 篇 青 蛙 奶 奶 快 樂 圍 巾 119 兔 子 錢 126 沒 有 你 我 怎 麼 辦 134 紙 袋 公 主 -P 型 偵 探 136 隻 豬 和 百 隻 狼 137 愛 幫 忙 男 孩 138 短 耳 兔 139 河 馬 波 波 屁 股 大 140 118 快 樂 圍 巾 完 成 日 期 月 日 青 蛙 奶 奶 為 什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一 第 一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總 說 明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 下 簡 稱 辦 法 ) 係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規 定 授 權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於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二 日 發 布 施 行, 歷 經 十 四 次 修 正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00451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0571-86809930 联 系 人 董锦仁 00452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江苏 浙江 点 全市 主办单位 南京市科协 联系电话 025-57713623 联 系 人 徐东礼 00449 组织科普志愿者下基层服务活动 组织医药卫生 农业科技等专家 深入部队 社 区 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间 5月25日 点 六合 江宁 浦口 溧水 主办单位 市科委 市农委 市科协 市震局 联系电话 025-83639276 联 系 人 徐东礼 浙 江 00450 浙江省第九届林业科技周 举办经济发展趋势论坛
3 次 了, 你 這 樣 叫 警 察 局 局 長 邱 豐 光, 這 樣 子, 我 不 敢 叫 邱 局 長, 我 都 說 報 告 局 長 我 若 有 公 文 要 給 你 們 時, 你 問 周 副 市 長, 我 都 叫 他 周 媽 媽, 你 問 問 周 媽 媽 她 比 你 年 輕 她 真 的 很 慈 祥
市 政 總 質 詢 第 8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質 詢 對 象 : 柯 市 長 文 哲 質 詢 議 員 : 林 瑞 圖 計 1 位 時 間 40 分 鐘 速 記 錄 104 年 11 月 6 日 速 記 : 簡 宇 元 主 席 ( 陳 副 議 長 錦 祥 ): 現 在 進 行 市 政 總 質 詢 第 8 組 質 詢, 質 詢 議 員 有 林 瑞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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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面 試 問 題 類 型 : 甄 試 委 員 一 開 始 通 常 會 請 你 做 簡 單 的 自 我 介 紹, 有 時 也 會 要 求 你 說 出 自 己 的 優 缺 點 興 趣 和 嗜 好 對 你 有 了 初 步 暸 解 之 後, 接 下 來 就 是 五 花 入 門 的 問 題 隨 興 而 問, 目 的 是 希 望 你 除 了 讀 書 以 外, 還 有 其 他 的 特 殊 能 力 和 興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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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惠 持 穗 港 攜 手 十 三 年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鄧 國 威 澤 社 群 續 發 展 耆 智 共 建 幸 福 園 周 年 紀 念 誌 慶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啟動內地首個中心 二零一零年上半年 文昌鄰舍康齡社區服務中心 幫忙籌備逢源鄰舍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如 協助定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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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立 同 德 國 中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輔 導 協 調 會 暨 青 少 年 社 會 輔 導 資 源 聯 繫 座 談 會 實 施 計 劃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九 十 四 年 度 學 生 訓 輔 ( 友 善 校 園 ) 工 作 作 業 計 畫 ( 二 ) 教 育 部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八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40022637D
目 录 : 前 言...2 1 我 的 游 戏 评 论 观...2 1.1 读 者 是 谁?...2 1.2 写 议 论 文, 不 要 写 说 明 书... 3 2 写 游 戏 评 测 的 十 二 个 要 点... 4 2.1 结 论 或 主 要 观 点 要 写 在 最 前 面... 4 2.2 文
如 何 写 好 游 戏 评 测 页 / 8 1 目 录 : 前 言...2 1 我 的 游 戏 评 论 观...2 1.1 读 者 是 谁?...2 1.2 写 议 论 文, 不 要 写 说 明 书... 3 2 写 游 戏 评 测 的 十 二 个 要 点... 4 2.1 结 论 或 主 要 观 点 要 写 在 最 前 面... 4 2.2 文 字 要 简 洁, 观 点 要 鲜 明... 4 2.3
二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與 成 效 1. 始 業 式 ( 營 隊 開 幕 ) 主 旨 : 象 徵 2015 年 返 服 營 正 式 開 始 內 容 : 由 課 程 股 準 備 一 齣 歡 樂 的 開 幕 戲 揭 開 返 服 營 的 序 幕, 主 持 人 介 紹 國 小 長 官 致 詞, 值 星
2015 清 大 南 友 會 返 鄉 服 務 營 成 果 報 告 書 一 青 年 志 工 訓 練 過 程 與 影 響 清 大 南 友 會 返 鄉 服 務 營 今 年 度 邁 入 第 二 屆, 我 們 從 小 在 台 南 成 長, 今 日 茁 壯 之 時 回 到 故 鄉 為 孩 子 辦 一 個 科 學 教 育 營, 不 僅 能 幫 助 台 南 偏 鄉 學 子 拓 展 視 野, 也 能 凝 聚 會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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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巡 察 報 告 一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臺 北 市 ) 1 二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金 門 縣 ) 2 三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連 江 縣 ) 4 四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2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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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研 習 手 冊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活 動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活 動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1 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公
屏東縣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屏 東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二 原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或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楓 樹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表 序 號 審 查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備 註 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二 十 份 1.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2.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 範 圍 圖 比 例 尺 不 得 低 於 五 千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楓 樹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 5 月 10 日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楓 樹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表 序 號 審 查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備 註 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二 十 份 1.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2. 實 施 地 區 現
摘 教 育 部 為 建 置 並 擴 大 融 合 氣 候 變 遷 思 維 的 防 災 校 園, 落 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體 系 整 合, 設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來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報 告 書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計 畫 期 程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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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97 年 1 月 至 97 年 12 月 教 育 大 事 紀 97 1 3 日 本 第 一 所 以 網 路 為 媒 介 藉 手 機 上 網 學 習 的 大 學 最 近 開 課, 並 已 獲 政 府 同 意 頒 授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可 透 過 手 機 下 載 影 音 課 程 高 教 司 何 司 長 表 示 目 前 台 灣 尚 無 大 學 申 請 手 機 上 網 的 遠 距 教 學
教 育 部 97 年 度 教 育 實 習 績 優 獎 示 例 彙 編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與 目 標 海 倫. 凱 勒 : 最 美 好 的 東 西 是 看 不 到 摸 不 到 的, 但 可 以 用 心 感 覺 維 克 多 雨 果 : 有 比 大 海 更 遼 闊 的 景 色, 那 是 天 空,
臺 北 市 立 清 江 國 民 小 學 曾 麗 美 - 臺 北 市 立 清 江 國 民 小 學 曾 麗 美 有 愛 無 礙 不 是 口 號, 也 不 是 道 德 勸 說, 而 是 深 入 人 心 的 感 動 了 解 接 納 尊 重 關 懷 肯 定, 是 教 育 的 理 想 境 界 我 希 望 透 過 實 習 輔 導, 感 恩 惜 緣 的 理 念, 與 實 習 教 師 共 同 成 長, 用 心 感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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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 時 家 庭 版 沿 革 本 章 依 照 報 紙 的 形 式 與 內 容 的 改 變, 將 中 時 近 五 十 年 的 家 庭 版 分 為 5 大 時 期 : (1) 始 自 週 刊 (1959 年 前 ): 此 時 期 可 說 是 中 時 家 庭 版 史 前 史 部 份, 從 1956 年 起 以 週 刊 方 式 刊 載 這 時 期 內 容 與 傳 統 女 性 版 面 中 內 容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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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審 查 表 2 貳 課 程 計 畫 3 一 依 據 3 二 目 的 3 三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3 四 九 十 八 學 年 各 領 域 小 組 名 單 3 五 背 景 分 析 (SWOTS) 4 六 學 校 教 育 願 景 與 目 標 6 七 各 學 習 領 域 教 材 一 覽 表 6 八 各 年 級 學 習 領 域 節 數 分 配 表 7 九 學 校
元智大學輔導特色
第 五 章 課 堂 外. 向 更 廣 闊 的 世 界 學 習 相 對 於 學 系 所 提 供 的 課 堂 內 專 業 學 習, 學 生 輔 導 是 從 學 習 策 略 心 理 諮 商 與 校 園 生 活 等 各 個 層 面, 來 強 化 系 所 的 專 業 學 習 與 全 人 發 展 ; 而 課 外 活 動 則 是 讓 學 生 從 多 元 且 深 刻 的 活 動 體 驗 中, 獲 得 樂 趣 啟 發
006 007 008 009 010 听 力 竞 赛 第 十 九 届 希 望 杯 邀 请 赛 第 十 三 届 华 罗 庚 金 杯 少 年 邀 请 赛 世 博 创 想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优 秀 奖 李 芮 安 石 晓 岑 谢 传
001 002 第 十 八 届 希 望 杯 邀 请 赛 听 力 竞 赛 2006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铜 牌 林 雨 泽 王 理 安 李 瑞 克 薄 杰 潘 志 骐 董 永 刘 昱 劭 崔 台 铉 张 晔 蓉 柯 竹 芸 张 云 马 静 怡 翁 宛 辰 万 芳 李 佳 桦 张 晔 蓉 优 秀 奖 郭 依 蕾 张 云 郭 怡 君 姜 宜 妘 姜 宜 妏 张 晔 蓉 林 郁 婷 朴 世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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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DIY 0~1 1~2 10 2~3 11 12 13 14 15 16 17 0 1 1 2 18 2 3 0 1 19 1 2 2 3 0 1 20 1 2 2 3 0 1 21 1 2 2 3 22 23 24 25 0 3 4 6 26 7 9 10 12 1 2 2 3 27 DIY 0~1 1~2 28 2~3 29 30 31 DIY 0~1 32 1~2
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附 件 課 程 類 別 一 嬰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導 論 訓 練 時 數 三 小 時 課 程 範 圍 課 程 目 標 相 關 知 識 建 議 課 程 主 題 參 訓 對 象 ( 一 ) 兒 童 1. 瞭 解 兒 童 (1) 我 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及 及 法 規 及 措 施 (2) 兒 童 保 護 法 令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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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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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一 班 小 作 家 校 外 教 學 篇 謝 英 玲 老 師 指 導 我 們 去 看 戲 97 年 3 月 19 日 ( 三 ) 李 銄 一 早 起 床, 我 馬 上 穿 上 整 齊 的 衣 服 吃 完 美 味 的 早 餐, 把 牙 齒 刷 得 亮 晶 晶 的, 然 後, 滿 心 歡 喜 的 出 門 上 學 去, 因 為 今 天 是 校 外 教 學, 我 們 要 去 看 戲 到 了 學 校,
公 衛 政 策 與 進 展 鼓 勵 學 弟 妹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對 國 家 社 會 貢 獻 所 學, 好 的 公 衛 政 策 就 是 行 善 話 題 一 轉, 我 們 聊 到 了 公 衛 人 的 出 路 問 題 待 在 政 府 機 構 的 這 些 年, 每 當 任 用 新 人 時, 她 常
公 衛 人 應 如 何? -- 專 訪 第 二 屆 系 友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林 秀 亮 副 局 長 文 / 張 佩 婷 保 持 謙 卑 樂 於 學 習 的 心, 磨 練 創 新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歸 納 分 析 能 力, 成 為 高 EQ 勇 於 接 受 挑 戰 能 同 理 眾 人 的 公 衛 人! 筆 者 ( 右 ) 與 林 秀 亮 系 友 ( 左 ) 合 影 最 深
附件四:作品送展表(夾於作品說明書第一頁,請勿裝訂)
嘉 義 市 第 3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果 真 有 酵 - 水 果 酵 素 的 應 用 關 鍵 詞 : 水 果 酵 素 環 保 編 號 : 1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蒐 集 常 見 的 水 果, 利 用 多 餘 的 果 皮 和 剩 餘 的 果 肉 製 造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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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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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 ) /. :, ISBN G645.5 CIP (2005) : : : : /
( CIP ) /. :,2005. 8 ISBN 7-81105-201-6......... - -.G645.5 CIP (2005) 094154 : :410083 :0731-8876770 : 0731-8710482 230 850 1168 1/ 32 8. 75 214 2005 8 1 2005 8 1 ISBN 7-81105-201-6/ G 058 17.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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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函 機 關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聯 絡 人 : 黃 湫 洳 聯 絡 電 話 :02-23805174 傳 真 電 話 :02-23805280 受 文 者 :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10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金 庫 總 企 一 字 第 0960007047
第 一 章 貓 頭 鷹 傳 信 從 很 多 方 面 來 說 哈 利 波 特 是 一 個 非 常 不 尋 常 的 男 孩 舉 一 個 例 子 來 說, 一 年 之 中 他 最 憎 恨 的 時 期 就 是 暑 假 了 除 此 之 外, 他 的 家 庭 作 業 還 必 須 在 死 寂 的 夜 晚 裏 偷
哈 利 波 特 ( 三 ) 亞 卡 邦 的 囚 犯 目 錄 第 一 章 貓 頭 鷹 傳 信...2 第 二 章 瑪 姬 阿 姨 鑄 下 大 錯...8 第 三 章 騎 士 公 車...16 第 四 章 破 釜...26 第 五 章 狂 戰 士...37 第 六 章 爪 子 和 茶 葉...52 第 七 章 衣 櫥 裡 的 泥 巴 怪...67 第 八 章 飛 翔 的 胖 淑 女...78 第 九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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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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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1741 1670 1723 1764 151889 125 WTO 2005 8 2 34 35 602 230 19866 11,600 160 18 1897 5 13 30 36 37 12 1967 1972 2003 7 1980 DIY 1987 1990 2009 3 1947 2003200 1967 5 196320 162007 2007 38 39 3 1996 1998
目 錄.doc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地 點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申 請 單 位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5 日 目 錄 一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二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三 聯 絡 人 姓 名 01 四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01
2 年 1 班 廖 巧 文 指 導 老 師 李 美 玲 搭 捷 運 去 年 八 月, 媽 媽 參 加 父 親 節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了, 因 為 頒 獎 地 點 在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所 以 我 們 全 家 搭 捷 運 到 那 裡 陪 媽 媽 領 獎 捷 運 木 柵 線 很 特 別
目 次 班 級 姓 名 頁 次 201 廖 巧 文 2 蕭 禹 岑 3 廖 玉 文 4 202 徐 笠 翔 6 黃 少 薇 7 趙 筠 媃 8 203 李 宛 芯 8 彭 彥 倫 9 204 許 珈 寧 10 李 承 曄 11 林 樂 知 26 205 陳 昱 宏 12 鄒 連 傑 13 林 祐 靚 13 206 李 宸 劭 14 蘇 庭 禾 14 陳 品 言 15 207 陳 雲 16 楊 子 晴
實習報告
實 習 報 告 台 北 自 來 水 環 指 導 老 師 : 周 儒 境 教 育 中 心 環 碩 二 60146001s 吳 文 義 壹 實 習 地 點 介 紹 實 習 地 點 : 台 北 自 來 水 園 區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思 源 街 一 號 實 習 時 間 :102/7/1~102/8/16( 周 一 到 週 五 ) 場 域 特 色 : 臺 北 自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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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大學部771招生簡章
97 77 ( ) 97 ( ) ( ) ( ) 25 ( 72 1 1 ) ( ) 97 146 23 117 28 263 51 314 1 97 4 08 9 97 4 18 http://exam.cpu.edu.tw/ncpu 2 ( ) 310 ( 300 10 ) ( ) 160 ( 150 10 ) ( ) 150 10 160 ( ) ( 97 4 18 ) ( ) ( ) ( )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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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月 二 日 的 活 動 301 黃 筠 舒 今 天 是 校 外 教 學 的 日 子, 我 們 要 去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集 合 後 我 迫 不 急 待 跳 上 遊 覽 車, 我 們 一 路 上 有 說 有 笑 的, 到 了 之 後, 因 為 還 沒 開 門, 所 以 我 們 就 先 在 外 面 看 展 出 的 作 品 時 間 一 到, 我 們 就 趕 緊 走 進 裡 面, 有 一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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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農 業 幸 福 臺 中 農 業 是 現 代 人 最 嚮 往 的 心 靈 故 鄉, 忙 碌 的 現 代 每 個 人 內 心 深 處 大 都 有 一 個 願 望, 那 就 是 退 休 後 到 鄉 村, 找 一 塊 農 地 享 受 晴 耕 雨 讀 的 退 休 生 活, 個 人 最 近 看 了 一 本 書 人 一 輩 子 一 定 要 當 一 次 農 夫, 內 容 主 要 是 寫 到, 現 在 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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