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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與 家 庭 陳 振 盛. 李 麗 雲 壹 前 言 家 庭 是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非 常 重 要 的 生 活 世 界 家 庭 因 素, 如 何 影 響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過 去 的 研 究 通 常 分 為 分 二 部 分 討 論, 其 一 稱 之 為 家 庭 結 構 因 素, 其 二 稱 之 為 互 動 因 素 家 庭 結 構 通 常 指 的 是 父 母 親 的 社 經 地 位 教 育 水 準 家 庭 組 成 ( 雙 親 單 親 家 庭 和 隔 代 教 養 ) 等 等 家 庭 結 構 因 素, 對 兒 童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影 響, 通 常 被 認 為 是 間 接 的 國 內 相 關 的 研 究, 會 把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當 作 是 控 制 變 項, 並 認 為 與 青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有 關 的 直 接 因 素, 來 自 與 少 年 有 直 接 接 觸 或 互 動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如 父 母 親 其 他 家 人 或 保 母 對 養 育 之 實 施, 使 得 家 庭 在 養 育 和 教 育 孩 子 過 程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這 一 些 養 育 過 程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是 影 響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第 二 主 題, 統 稱 之 家 庭 互 動 因 素 家 庭 互 動 因 素, 包 括 家 庭 氣 氛 育 兒 方 式 家 庭 暴 力 和 犯 罪 的 家 人 或 父 母 親, 這 一 些 因 素 通 過 社 會 化 過 程, 直 接 影 響 著 少 年 的 行 為 發 展 不 過 國 內 相 關 的 家 庭 對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因 素 之 解 釋, 無 法 提 出 一 整 合 性 的 解 釋 本 研 究 將 嘗 試 整 理 相 關 的 研 究 文 獻, 提 出 一 整 合 性 理 論, 以 解 釋 家 庭 對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影 響 貳 家 庭 結 構 因 素 一 家 庭 組 成 家 庭 組 成 指 的 是 父 母 的 婚 姻 現 況 : 包 括 父 母 離 婚 分 居 配 偶 一 方 死 亡 隔 代 教 養 等, 相 對 於 一 般 由 雙 親 組 成 之 家 庭 結 構, 被 稱 之 為 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 另 外, 家 庭 組 成 因 素, 也 必 須 考 慮 到 家 庭 組 成 成 員 個 人 的 偏 差 傾 向, 以 及 孩 子 的 出 生 序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 廖 經 臺,2002) 家 庭 型 態 對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影 響 大 都 是 間 接 因 素, 而 非 直 接 效 果 ( 陳 羿 足,1999), 即 使 如 此, 離 婚 單 親 配 偶 一 方 死 亡 和 隔 代 教 養, 仍 然 被 列 為 高 風 險 家 庭 的 指 標 之 一 原 因 在 於 家 庭 結 構 問 題 被 視 為 影 響 少 年 生 活 的 生 活 世 界 之 一, 而 且 是 最 初 的 原 生 生 活 世 界 ( 一 ) 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專 題 論 述 非 傳 統 家 庭 指 的 是, 除 了 離 婚 以 外, 還 包 括 分 居 配 偶 一 方 死 亡 和 再 婚 單 親 家 庭 隨 著 臺 灣 的 高 離 婚 率, 而 日 漸 被 注 意 到 近 十 年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口 婚 姻 分 配 比 率, 標 註 為 離 婚 者, 由 民 國 92 年 的 5.13% 到 民 國 101 年 上 升 到 7.52%(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 再 依 據 內 政 部 民 國 99 年 單 親 家 戶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顯 示 ( 註 1), 單 親 家 庭 總 戶 數 為 32 萬 4,846 戶, 占 全 國 家 中 有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家 庭 戶 數 之 11.79% 居 住 在 單 親 家 庭 中 的 孩 子, 通 常 來 自 較 低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庭 自 陳 經 濟 狀 況 較 不 佳 親 子 共 處 時 間 較 少 家 中 大 人 常 不 在 家 經 歷 較 不 穩 定 的 居 所 友 伴 和 家 人 的 支 持 都 較 低 等 ( 鄭 麗 珍,2001) 隨 著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單 親 家 庭 因 素 被 認 為 是 影 響 到 青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因 素 之 一 依 據 司 法 院 的 統 計 民 國 91 年 到 民 國 100 年,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中,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不 正 常 者 ( 包 括 : 父 母 分 居 離 婚 喪 偶 和 再 婚 ) 由 41.4%, 到 民 國 100 年 上 升 為 60%;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中,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不 正 常 者 由 48.2%, 到 民 國 100 年 上 升 為 59% 在 實 務 上 家 庭 結 構 被 當 作 背 景 因 素, 提 供 犯 罪 預 防 單 位 在 篩 選 高 關 懷 少 年 個 案 時 參 考, 那 麼 家 庭 結 構 如 何 影 響 少 年 的 行 為? 統 計 上, 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出 現 青 少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的 比 率 高 於 一 般 家 庭 ( 侯 崇 文,2001), 但 是 相 關 犯 罪 因 素 的 分 析 研 究, 不 會 將 少 年 之 犯 罪 因 素 單 純 的 歸 因 於 父 母 的 婚 姻 現 況, 部 分 原 因 來 自 少 年 與 家 庭 的 互 動 關 係 一 份 以 2001 年 臺 灣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抽 取 13319 個 隨 機 樣 本 的 研 究 顯 示, 與 原 生 父 母 家 庭 作 比 較, 繼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和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比 率 較 高, 且 達 到 顯 著 性 差 異 各 種 類 型 家 庭 少 年 之 偏 差 行 為, 以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之 國 中 生 偏 差 行 為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男 單 親 家 庭 國 中 生 再 次 為 女 單 親 家 庭 之 國 中 生 次 為 正 常 家 庭 之 國 中 生, 而 男 單 親 家 庭 國 中 生 容 易 發 生 集 眾 偏 差 行 為 ( 蔡 松 榆,2003) 同 樣 的, 何 俞 (1992) 的 研 究 也 顯 示 生 親 家 庭 的 子 女, 其 偏 差 行 為 的 表 現 較 少 於 來 自 單 親 家 庭 或 繼 親 家 庭 的 子 女 為 何 一 般 雙 親 家 庭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比 率 會 較 低? 原 因 在 於 繼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和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所 能 提 供 對 少 年 兒 童 的 控 制 和 監 督 較 少 ( 吳 奕 萱,2006) 詹 宜 華 (2012) 的 研 究 亦 指 出, 缺 乏 父 母 監 督 的 青 年, 偏 差 行 為 比 率 較 高 其 次, 離 婚 單 親 配 偶 一 方 死 亡 和 隔 代 教 養, 意 味 著 對 孩 子 的 成 長 和 社 會 化 過 程 出 現 某 一 些 落 差, 單 親 對 子 女 最 大 的 影 響 在 於 親 職 的 減 少 在 心 理 情 緒 適 應 方 面, 他 們 常 覺 得 孤 單 沒 人 了 解 缺 乏 安 全 感 胡 思 亂 想 心 情 不 好 亂 發 脾 氣, 在 偏 差 行 為 方 面, 則 有 偷 竊 沉 迷 電 動 玩 具 說 謊 等 情 形 ( 謝 品 蘭, 1992) 第 三, 單 親 家 庭 的 父 母 親, 一 方 面 要 工 作 又 要 對 孩 子 的 行 為 監 督, 有 可 能 力 有 未 逮, 最 重 要 是 因 花 太 多 時 間 在 工 作 或 營 生, 影 響 了 與 孩 子 建 立 情 感 的 依 附 關 係, 當 孩 子 對 家 庭 的 依 附, 低 於 對 偏 差 同 儕 關 係 的 依 附 時, 進 一 步 促 進 了 少 年 行 為 的 偏 差 ( 郭 慧 敏,2005) 又 如, 周 思 源 (2006) 對 國 內 在 學 青 少 年 的 用 藥 調 查 顯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示, 家 庭 型 態 以 單 親 家 庭 之 青 少 年 學 生 藥 物 使 用 危 險 性 較 高, 不 被 家 人 信 任 者 比 信 任 者 其 藥 物 使 用 之 危 險 高 5.7 倍, 也 說 明 的 單 親 家 庭 明 顯 監 督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及 家 人 彼 此 不 信 任 關 係 對 少 年 行 為 的 影 響 最 後, 家 庭 結 構 最 直 接 影 響 的 因 素, 就 在 與 孩 子 相 處 時 間 的 多 寡, 在 生 親 家 庭 結 構 中, 由 於 與 孩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較 多, 母 親 或 父 親 管 教 方 式, 以 採 用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方 式 為 主 但 是 在 單 親 家 庭 及 繼 親 家 庭 結 構 中,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孩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有 限, 管 教 方 式 以 採 用 忽 視 冷 漠 的 管 教 方 式 最 多 ( 何 俞,1992) ( 二 ) 出 生 序 家 人 或 手 足 有 偏 差 行 為 者 除 了 父 母 得 婚 姻 現 況, 會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的 基 本 條 件 外, 另 一 個 因 素 是 少 年 的 出 生 序, 以 及 家 中 成 員 行 為 偏 差, 例 如 父 母 親 是 犯 罪 者 或 兄 弟 有 偏 差 行 為, 對 生 長 在 其 中 的 兒 童 少 年 有 何 影 響? 家 庭 中 小 孩 子 多, 意 味 著 父 母 親 花 在 對 每 一 位 孩 子 行 為 監 督 的 平 均 時 間 就 會 被 稀 釋, 更 有 可 能 生 活 上 比 較 困 苦, 居 住 環 境 更 加 擁 擠, 且 父 母 管 教 孩 子 的 壓 力 也 會 增 加 另 外 出 生 序 的 差 別, 意 味 著 得 到 家 庭 資 源 先 後 次 序 和 多 寡, 通 常 老 大 得 到 家 中 最 多 的 資 源 和 關 愛, 而 排 行 在 中 間 的 孩 子 需 求 會 被 父 母 親 忽 視, 老 么 又 會 受 到 溺 愛 這 一 些 種 種 因 素 都 有 可 能 促 進 小 孩 子 行 為 偏 差 對 於 家 庭 規 模 和 孩 子 出 生 序 與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問 題, 吳 奕 萱 (2006) 的 研 究 指 出 排 行 中 間 老 么 者 及 獨 生 子 ( 女 ) 比 排 行 老 大 者 的 偏 差 行 為 比 率 較 高 至 於 家 庭 中, 尤 其 是 手 足 有 偏 差 行 為 者, 對 少 年 行 為 之 影 響? 陳 羿 足 (1999) 的 研 究 指 出 手 足 有 暴 力 傾 向 對 青 少 年 發 生 偏 差 行 為 具 有 影 響 力 而 郭 慧 敏 (2005) 的 研 究 也 顯 示, 家 中 成 員 有 人 有 偏 差 行 為, 會 對 少 年 之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直 接 的 影 響, 其 影 響 效 果 超 過 家 庭 經 濟 因 素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和 父 母 婚 姻 現 況 二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 家 庭 收 入 與 教 育 水 準 一 般 認 為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和 家 庭 的 經 濟 收 入 和 父 母 的 教 育 水 準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性, 父 母 的 教 育 水 準, 會 透 過 社 會 控 制 和 社 會 學 習 因 素, 進 而 影 響 少 年 之 偏 差 行 為 ( 郭 慧 敏,2005) 家 庭 的 經 濟 問 題 直 接 和 父 母 親 的 社 經 地 位 有 關, 社 經 地 位 指 的 是 家 庭 的 經 濟 收 入 和 父 母 的 教 育 水 準 研 究 顯 示 共 有 六 個 因 素 使 得 貧 窮 子 女 在 追 求 教 育 成 就 與 生 涯 選 擇 上 產 生 影 響, 這 六 個 因 素 包 括 : 家 暴 貧 窮 雙 親 價 值 觀 與 態 度 面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人 的 照 顧 重 視 外 表 導 致 內 心 的 自 卑 金 錢 至 上 居 處 貧 民 社 區 的 影 響 ( 黃 聖 紜,2004) 通 常 中 高 社 經 地 位 家 庭 之 國 中 生, 比 中 低 社 經 地 位 家 庭 之 國 中 生 有 較 良 好 的 親 子 關 係, 家 庭 生 活 適 應 也 較 好, 攻 擊 性 偏 差 行 為 也 較 少 ( 蔡 松 榆,2003) 如 果 低 社 經 地 位 又 是 單 親 家 庭 繼 親 家 庭 或 隔 代 教 養, 情 況 可 能 更 惡 化 此 類 家 庭 之 父 母, 除 了 一 人 要 兼 顧 數 職, 分 身 乏 術, 影 響 到 孩 子 的 教 養 外 例 如, 繼 親 家 庭 之 研 究 顯 示, 繼 父 母 親 之 教 育 程 度 和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3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專 題 論 述 對 婚 後 婚 姻 之 滿 意 度 與 青 少 年 的 偏 差 行 為 之 產 生 有 顯 著 相 關 ( 蔡 佳 芬,1999), 亦 即, 繼 親 父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婚 姻 滿 意 度 越 高, 青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之 比 率 會 越 低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或 家 庭 收 入 的 多 寡, 決 定 了 孩 子 的 教 育 品 質 和 營 養 的 獲 得 且 經 濟 條 件 較 佳 的 家 庭, 較 有 能 力 培 養 兒 童 的 計 畫 能 力, 和 改 善 孩 子 的 衝 動 性 格, 而 計 畫 能 力 和 衝 動 性 格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進 而 促 進 行 為 偏 差 ( 周 愫 嫻 溫 淑 盈,2004) 再 則 教 育 程 度 或 社 經 地 位 的 高 低 會 影 響 到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管 教 模 式 管 教 模 式 被 認 為 是 影 響 少 年 犯 罪 的 直 接 因 素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所 採 取 的 管 教 方 式 多 為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方 式, 而 父 親 學 歷 愈 低 所 採 取 的 管 教 方 式 多 為 忽 視 冷 漠 的 管 教 方 式, 而 忽 視 型 的 管 教 模 式, 忽 視 冷 漠 類 型 時, 國 小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的 平 均 數 最 高 ( 許 憶 真,2003) 參 家 庭 氣 氛 與 親 子 關 係 家 庭 氣 氛 指 的 通 常 是 家 人 之 間 的 衝 突 對 立 和 親 子 關 係, 例 如 爭 吵 敵 對 態 度 婚 姻 不 穩 不 和 諧, 或 是 父 母 親 對 孩 子 的 缺 乏 情 感, 表 現 出 消 極 的 態 度 等 等 家 庭 氣 氛 反 向 的 發 展 到 極 端, 稱 之 為 家 庭 暴 力 和 對 孩 子 身 體 上 的 虐 待 一 家 庭 氣 氛 家 庭 氣 氛 指 的 是 家 庭 成 員 所 覺 知 與 家 人 互 動 的 感 受, 亦 即 家 人 之 間 的 相 處 的 融 洽 和 衝 突 程 度, 最 極 端 的 稱 之 為 家 庭 暴 力 Moos, R. H. & Moos, B. S.(1975) 認 為 家 庭 氣 氛 有 三 個 面 向, 包 括 關 係 面 向 個 人 成 長 面 向 和 系 統 維 護 面 向 關 係 面 向 指 的 是 家 人 之 間 的 凝 聚 力 衝 突 性 和 互 相 表 達 關 心 等 個 人 成 長 面 向 的 是 家 人 的 獨 立 成 就 文 化 知 識 休 閒 和 宗 教 信 仰 等 系 統 維 護 面 向 指 的 是 家 庭 規 則 和 家 庭 責 任 之 維 護 等 在 關 係 面 向, 陳 羿 足 (1999) 的 研 究 認 為 家 庭 氣 氛 愈 良 好, 意 味 著 家 庭 關 係 愈 好, 使 青 少 年 有 安 穩 的 生 長 環 境, 則 其 發 生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便 會 降 低 在 家 庭 系 統 維 護 面 向 上, 周 美 智 (2001) 的 研 究 認 為 家 庭 氣 氛 並 非 是 主 要 直 接 影 響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因 素, 而 是 間 接 因 素, 而 其 主 要 的 中 介 變 項 為 道 德 觀, 亦 即 好 的 家 庭 氣 氛, 和 遵 守 家 庭 規 則 和 社 會 規 範 的 養 成 有 關 家 庭 氣 氛 越 好, 意 味 著 親 子 關 係 和 夫 妻 感 情 越 好 親 子 關 係 指 的 是 父 母 和 子 女 間 的 關 係, 良 好 的 母 子 關 係 能 夠 降 低 國 中 生 發 生 初 次 竊 盜 行 為 和 暴 力 行 為, 而 良 好 的 父 子 關 係 則 可 以 減 少 國 中 生 的 虞 犯 行 為 ( 張 楓 明,2006) 林 佩 珊 (2012) 的 研 究 認 為 親 子 關 係 越 好, 國 小 高 年 級 偏 差 行 為 的 比 率 越 低 親 子 關 係 與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關 係 之 理 論 依 據 來 自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Hirschi, 1969), 該 理 論 認 為 親 子 關 係 越 佳, 少 年 對 父 母 之 情 感 依 附 越 強, 則 少 年 發 生 行 為 偏 差 之 比 率 將 會 越 低 不 過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父 親 和 母 親 與 孩 子 之 間 的 親 密 關 係 對 孩 子 偏 差 行 為 之 影 響 會 有 一 些 差 異 在 國 中 階 段, 尤 其 是 國 一 時, 少 年 與 父 親 母 親 皆 必 須 保 持 親 密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此 對 少 年 之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偏 差 行 為 才 有 抑 制 效 果 當 親 子 關 係 發 生 衝 突 時, 父 母 應 採 取 何 種 方 式, 才 能 降 低 衝 突? 研 究 顯 示, 父 母 親 採 取 平 權 之 解 決 方 式, 則 少 年 之 偏 差 行 為 會 較 少 ( 陳 雯 君, 2008) 二 家 庭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定 義, 家 庭 暴 力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例 如 語 言 和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導 致 受 害 者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立 即 或 長 期 受 到 傷 害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對 兒 童 少 年 的 影 響, 除 了 兒 童 少 年 直 接 受 到 傷 害 的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外, 應 該 還 要 包 括 手 足 暴 力 和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研 究 顯 示 兒 童 虐 待 同 時 也 會 伴 隨 著 婚 姻 暴 力, 而 且 兒 童 目 睹 父 母 親 暴 力 行 為 越 多, 受 父 母 親 嚴 重 虐 待 的 情 形 也 越 多 ( 譚 子 文 等,2009) 沈 瓊 桃 (2006) 以 南 投 縣 家 暴 中 心 所 通 報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初 步 估 計 發 現, 婚 姻 暴 力 與 兒 童 虐 待 有 顯 著 的 關 係, 一 年 內 婚 姻 暴 力 與 兒 童 虐 待 的 合 併 發 生 率 高 達 65.2%, 包 括 精 神 肢 體 暴 力 等 各 種 傷 害 形 式,39.6% 的 家 庭 同 時 有 夫 妻 與 親 子 之 間 的 肢 體 暴 力, 另 外 有 26.2% 的 家 庭 發 生 嚴 重 婚 姻 肢 體 暴 力 合 併 嚴 重 兒 童 肢 體 虐 待 的 情 形 生 長 在 暴 力 家 庭 中 的 兒 童 青 少 年 會 有 那 一 些 行 為 反 應? 一 般 研 究 將 兒 童 少 年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或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之 行 為 反 應, 分 為 外 向 性 行 為 和 內 向 性 行 為 外 向 性 行 為 指 的 是 直 接 顯 現 可 見 的 偏 差 行 為, 例 如 攻 擊 暴 力 傷 害 逃 學 逃 家 違 規 等 ; 而 內 向 性 行 為, 指 的 是 負 面 的 情 緒, 例 如 焦 慮 憂 鬱 退 縮 和 恐 懼 等 生 長 在 暴 力 家 庭 中 的 孩 子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行 為 和 嚴 重 的 情 緒 問 題 ( 陳 貞 妃,2002), 即 使 只 是 目 睹 父 母 婚 姻 暴 力, 亦 會 傷 害 親 子 關 係, 而 且 和 國 中 生 偏 差 行 為 有 顯 著 相 關 ( 楊 芳 梅,2007) 被 虐 待 的 孩 子 外 在 的 行 為 問 題 會 越 來 越 嚴 重, 甚 至 成 為 老 師 頭 痛 的 人 物 和 他 人 眼 中 的 壞 孩 子 ( 卓 紋 君 等,2004) 曾 經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的 孩 子, 在 青 春 期 少 年 所 顯 現 出 來 的 偏 差 行 為 包 括 攻 擊 反 社 會 暴 力 行 為 過 度 討 好 依 賴 他 人 逃 學 逃 家 自 我 傷 害 和 藥 物 濫 用 等 ( 蘇 益 智, 2005) 相 對 的, 雙 親 暴 力 傾 向 愈 少, 青 少 年 發 生 偏 差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就 會 降 低 ( 周 美 智,2001) 由 兒 童 青 少 年 遭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到 顯 現 出 偏 差 行 為 之 間 的 歷 程 為 何? 黃 文 娟 (2005) 以 12 位 12-18 歲 臺 北 少 年 觀 護 所 收 容 少 女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深 入 研 究 偏 差 少 女 所 遭 受 之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歷 程, 及 探 討 不 同 家 庭 暴 力 類 型 的 受 害 經 驗 對 少 女 之 偏 差 行 為 之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少 女 所 遭 受 到 的 家 庭 暴 力 以 肢 體 暴 力 者 最 多 當 少 女 為 了 逃 避 父 母 和 家 庭 成 員 的 肢 體 暴 力, 轉 而 出 現 逃 學 逃 家 的 機 率 將 偏 高 逃 學 逃 家 後, 因 缺 乏 生 活 費 用, 最 常 犯 下 少 偷 竊 性 交 易 等 偏 差 行 為 少 女 出 現 犯 罪 行 為 後, 進 而 結 識 有 類 似 行 為 之 朋 友, 被 引 誘 吸 食 毒 品, 更 嚴 重 者 甚 至 出 現 自 殺 念 頭 肆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父 母 的 管 教 模 式, 又 包 括 管 教 行 為 和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5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專 題 論 述 管 教 態 度 管 教 行 為 牽 涉 到 一 系 列 父 母 親 如 何 運 用 懲 戒 和 獎 勵 的 手 段 去 控 制 兒 童 的 行 為, 這 類 概 念 所 依 據 的 是 學 習 理 論 和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 管 教 態 度 指 的 是 父 母 面 對 孩 子 的 態 度, 包 括 父 母 對 孩 子 行 為 所 持 有 的 認 知 情 感 和 管 教 上 的 行 為 意 圖 等 由 於 家 庭 互 動 因 素, 屬 直 接 面 對 面 的 關 係, 也 直 接 形 塑 兒 童 少 年 之 經 驗 模 式 和 對 事 件 之 認 知, 這 一 些 因 素 相 對 於 家 庭 結 構, 被 認 為 是 導 致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直 接 原 因 一 管 教 手 段 首 先, 對 於 犯 錯 的 孩 子, 父 母 採 取 的 管 教 手 段, 例 如 體 罰 手 段 是 否 可 以 阻 止 孩 子 的 偏 差 行 為, 或 是 反 向 的 結 果, 反 而 促 進 偏 差 行 為? 這 裡 所 指 的 體 罰 手 段 包 身 體 處 罰 嚴 厲 批 評 和 直 接 的 物 質 剝 奪 這 類 研 究 在 美 國 早 期 由 Hoffman(1977) 提 出, 他 將 獎 懲 和 處 罰 模 式 分 為 (1) 體 罰 式 管 教 (power assertion): 對 孩 子 的 犯 錯 父 母 用 體 罰 威 脅 嚴 厲 批 評 方 式 (2) 關 愛 的 取 消 (love withdrawal): 對 孩 子 的 犯 錯 父 母 用 溫 和 的 措 辭 表 達 失 望 情 感 上 表 現 出 拒 絕 的 傾 向 (3) 歸 納 引 導 解 釋 (induction): 對 孩 子 的 犯 錯 父 母 會 說 明 犯 錯 的 原 因, 以 及 別 人 會 因 為 孩 子 的 犯 錯 而 受 到 傷 害 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道 德 發 展 和 父 母 使 用 更 多 解 釋 和 歸 納 引 導 式 的 管 教 方 式 有 關, 且 教 導 兒 童 同 理 心 的 能 力 體 罰 式 管 教 反 而 會 造 成 兒 童 學 習 到 不 好 的 榜 樣 至 於 關 愛 的 取 消, 因 兒 童 已 與 父 母 建 立 某 一 程 度 的 情 感 聯 繫, 所 以 效 果 不 佳 國 內 有 關 管 教 手 段 的 實 證 資 料 包 括, 呂 清 發 (2003) 以 保 護 管 束 少 年 為 研 究 對 象, 採 取 質 性 研 究 方 式, 研 究 結 果 歸 納 出 父 母 對 少 年 之 管 教 採 取 體 罰 式 管 教 模 式, 易 催 化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產 生 謝 智 玲 (2007) 對 新 臺 灣 之 子 的 研 究 顯 示, 如 果 父 母 採 取 嚴 厲 的 打 罵 式 管 教, 會 導 致 兒 童 較 沒 自 信, 且 容 易 受 同 儕 朋 友 影 響, 而 對 偏 差 同 儕 的 依 附 是 捲 入 犯 罪 的 前 兆 二 管 教 模 式 至 於 父 母 面 對 孩 子 的 管 教 模 式, 國 內 學 者 常 用 Maccoby & Martin(1983) 的 二 個 面 向 來 概 念 化 母 親 面 對 兒 童 的 態 度, 第 一 是 情 感 面 向, 情 感 的 接 受 為 一 端 ; 情 感 的 敵 意 和 排 斥 為 另 一 端 第 二 是 控 制 面 向 : 以 對 兒 童 行 為 之 命 令 和 限 制 作 為 一 端 ; 以 不 苛 求 和 寬 容 作 為 一 端 以 這 二 個 面 向,Maccoby & Martin 提 出 四 種 母 親 面 對 兒 童 的 管 教 行 為,(1) 開 明 權 威 型 : 在 情 感 上 接 受, 但 以 命 令 或 規 定 方 式 要 求 兒 童 行 為 (2) 縱 容 型 或 溺 愛 型 : 在 情 感 上 接 受, 但 是 對 兒 童 之 行 為 採 取 寬 容 不 要 求 的 方 式 (3) 獨 裁 型 : 在 情 感 上 排 斥 兒 童, 但 是 以 命 令 或 規 定 方 式 要 求 兒 童 行 為 (4) 忽 視 型 : 在 情 感 上 排 斥 兒 童, 對 兒 童 之 行 為 也 以 採 取 寬 容 不 要 求 方 式 對 待 Maccoby & Martin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獨 裁 型 的 管 教 行 為 和 體 罰 手 段 相 關 聯, 如 此 會 導 致 兒 童 低 道 德 發 展 水 準 低 自 尊 和 攻 擊 性 強 ; 縱 容 和 忽 視 之 管 教 行 為, 容 易 導 致 兒 童 社 會 化 不 完 全, 而 犯 罪 少 年 也 會 和 縱 容 和 忽 視 之 管 教 行 為 相 關 國 內 對 父 母 管 教 行 為 的 實 證 研 究 顯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示,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類 型, 出 現 偏 行 為 的 少 年 最 少 何 俞 (1992) 以 臺 北 市 二 十 一 所 國 小 五 六 年 級 學 童 為 研 究 母 群, 抽 樣 1,290 人, 其 中 生 親 家 庭 462 人 單 親 家 庭 623 人 繼 親 家 庭 205 人 父 母 管 教 類 型 與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之 關 係 顯 示 : 父 或 母 親 採 用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方 式, 比 採 用 忽 視 冷 漠 寬 鬆 放 任 管 教 方 式, 子 女 自 尊 表 現 較 高, 且 偏 差 行 為 較 少 家 庭 結 構 與 父 母 管 教 類 型 方 面 : 在 生 親 家 庭 結 構 中, 母 親 或 父 親 管 教 方 式, 採 用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方 式 最 多 在 單 親 家 庭 及 繼 親 家 庭 結 構 中, 母 親 或 父 親 管 教 方 式, 以 採 用 忽 視 冷 漠 的 管 教 方 式 最 多 周 美 智 (2001) 的 研 究 顯 示, 忽 視 冷 漠 的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在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得 分, 顯 著 高 於 開 明 權 威 和 專 制 權 威 的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而 且 黃 惠 玲 (2004) 也 發 現 忽 視 冷 漠 的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在 偏 差 同 儕 關 係 的 得 分, 顯 著 高 於 開 明 權 威 的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而 少 年 之 偏 差 同 儕 關 係, 正 是 捲 入 偏 差 行 為 的 前 兆 許 憶 真 (2003) 的 研 究 則 顯 示 父 母 親 社 經 地 位 愈 高, 採 取 的 管 教 方 式 多 為 開 明 權 威 的 管 教 方 式 ; 父 母 親 社 經 地 位 愈 低, 採 取 的 管 教 方 式 多 為 忽 視 冷 漠 的 管 教 方 式 ; 父 母 親 管 教 方 式 是 忽 視 冷 漠 類 型 時, 國 小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的 平 均 數 最 高 但 也 有 不 一 致 的 的 研 究 結 果 出 現, 如 吳 奕 萱 (2006) 認 為 父 母 是 忽 視 冷 漠 型 和 專 制 型 的 青 少 年,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和 偏 差 行 為 都 較 多, 但 是 同 樣 的 父 母 採 取 寬 鬆 放 任 型 和 父 母 是 開 明 權 威 型 者 的 管 教 模 式 的 青 少 年, 他 們 的 偏 差 行 為 也 較 少 出 現 不 一 致 的 結 果, 有 可 能 是 管 教 模 式 概 念 比 較 抽 象, 以 自 陳 問 卷 的 方 式 作 答 一 導 致 偏 誤 其 次, 有 可 能 是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一 致 所 導 致 伍 家 庭 因 素 對 行 為 偏 差 的 解 釋 一 家 庭 結 構 因 素 對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解 釋 原 生 家 庭 作 為 每 一 個 人 的 初 始 生 活 世 界 家 庭 基 本 上 由 三 個 面 向 構 成, 首 先 是 父 母 的 社 經 地 位 父 母 ( 家 族 ) 社 經 地 位 標 示 著 家 庭 與 社 會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聯, 標 示 著 在 廣 大 的 社 會 層 面, 家 庭 所 處 的 社 會 位 置 這 一 面 向 牽 涉 到, 家 庭 由 社 會 環 境 中 取 的 資 源 的 品 質 和 多 寡, 例 如, 高 社 經 地 位 之 家 庭 的 孩 子, 意 味 著 接 受 較 好 的 教 育 取 得 較 高 的 醫 療 和 生 活 品 質, 住 進 較 高 級 的 住 宅 區 也 由 於 父 母 的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會 影 響 孩 子 早 期 的 選 擇 交 友 和 玩 伴, 進 一 步 也 減 少 不 良 友 伴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因 此,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主 要 是 透 過 家 庭 取 得 外 在 社 會 資 源 間 的 多 寡 難 易, 對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間 接 的 影 響 其 次, 是 家 庭 組 成 因 素 對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之 影 響? 家 庭 組 成 因 素, 指 的 是 家 庭 成 員 組 合 的 樣 態, 例 如, 一 般 所 稱 的 單 親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以 及 出 生 排 序 和 家 人 是 否 有 犯 罪 等, 這 一 部 分 指 的 是 家 人 組 合 的 品 質 同 樣 的, 家 庭 組 合 品 質, 影 響 了 家 庭 組 成 成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的 多 寡 和 品 質 例 如, 單 親 家 庭, 由 於 父 母 一 方 缺 位, 只 有 父 或 母 一 人 教 養 孩 子, 平 均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專 題 論 述 上 家 庭 收 入 比 雙 親 家 庭 少, 對 於 孩 子 的 教 養 付 出 或 是 父 母 與 孩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總 平 均 來 說, 亦 比 雙 親 家 庭 二 人 的 付 出 還 來 的 少, 這 一 部 分 就 會 影 響 到 孩 子 對 父 母 行 為 的 解 釋, 例 如 父 或 母 親 忙 於 營 生, 有 可 能 導 致 與 孩 子 的 互 動 少 品 質 差, 就 會 影 響 到 孩 子 接 收 到 的 信 任 和 關 心 感 第 三, 孩 子 出 生 序 的 影 響? 主 要 原 因 來 自 老 大 或 獨 子 所 受 到 父 母 之 關 注 和 資 源 的 輸 入, 遠 超 過 老 二 或 其 他 出 生 序 的 孩 子, 影 響 孩 子 對 父 母 親 是 否 公 正 的 質 疑 因 此, 家 庭 組 成 因 素 對 行 為 偏 差 之 解 釋, 其 一 是 家 庭 組 成 就 會 影 響 資 源 的 輸 入 多 寡 其 二 是 來 自 資 源 輸 入 家 庭 後, 家 庭 組 成 分 子 間 資 源 的 分 配 多 寡 這 是 客 觀 的 環 境 限 制, 而 這 類 環 境 限 制, 最 少 可 以 歸 因 為 外 在 環 境 進 入 家 庭 資 源 的 多 寡 資 源 之 多 寡 與 分 配 方 式, 間 接 影 響 了 孩 子 與 父 母 親 互 動 公 正 和 信 任 和 關 心 的 解 釋 二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對 偏 差 行 為 的 解 釋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對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之 影 響? 所 有 的 父 母 在 教 養 孩 子 的 過 程 都 認 為 是 要 教 好 孩 子, 那 麼 為 何 有 一 些 父 母 教 孩 子 的 結 果 會 事 與 願 違? 如 果 摒 除 有 關 家 庭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多 寡 和 分 配 的 問 題 的 客 觀 制 約, 如 之 前 所 論 述 的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和 家 庭 組 成 因 素 的 影 響, 只 討 論 教 養 方 式 那 麼 我 們 將 製 造 孩 子 行 為 偏 差 的 問 題 主 觀 的 縮 小 為 單 純 的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的 問 題? 家 庭 互 動 面 向, 本 文 分 為 管 教 手 段 管 教 模 式 和 極 端 的 家 庭 暴 力 管 教 手 段 牽 涉 到 的 是 當 孩 子 違 反 家 庭 或 社 會 規 範, 也 就 是 行 為 偏 差 時, 要 怎 麼 去 導 正? 孩 子 不 遵 守 家 庭 規 範 的 事 件 繁 多, 例 如 學 齡 前 可 能 只 是 餐 桌 上 不 守 規 矩 爭 玩 具 打 弟 妹 以 極 端 情 緒 方 式 耍 賴 或 要 求 買 玩 具 等 等 ; 學 齡 後 接 觸 面 更 廣 可 能 還 包 括 不 遵 守 家 離 電 視 和 電 腦 使 用 規 則 不 寫 家 庭 作 業 接 觸 父 母 所 認 為 的 偏 差 同 儕 或 去 一 些 不 良 場 所 如 網 咖 等 等 這 一 些 違 反 規 範 事 件, 除 了 明 顯 的 違 反 規 範 外, 有 一 大 部 分 可 能 只 是 單 純 的 違 反 當 下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行 為 期 望, 例 如 當 下 父 母 要 孩 子 做 功 課, 而 孩 子 想 看 電 視 等 等 當 孩 子 犯 錯 或 違 反 規 範 時, 對 孩 子 進 行 懲 罰, 不 管 是 口 頭 和 肢 體 的 懲 罰, 都 會 造 成 孩 子 的 負 罪 感 和 羞 恥 感 這 類 體 驗, 會 讓 孩 子 趨 向 迴 避 讓 孩 子 遭 受 這 一 強 烈 體 驗 的 那 些 情 境 或 他 人, 但 是 同 樣 也 會 激 發 個 人 投 向 利 他 的 社 會 行 為 (Shott, 1979) 當 少 年 能 正 向 重 新 回 應 他 人 對 其 行 為 的 期 待 時, 羞 恥 的 體 驗 就 能 完 全 被 修 復, 信 任 和 關 心 的 紐 帶 會 被 重 新 建 構, 如 此 將 有 助 於 少 年 利 他 行 為 被 喚 起 如 果 羞 恥 被 否 認 和 壓 抑 將 引 發 少 年 的 憤 怒 和 敵 意, 進 一 步 導 致 他 人 情 感 上 的 疏 遠 (Scheff, 1990), 此 時 對 父 母 存 在 安 全 感 將 出 現 嚴 重 裂 痕, 而 往 外 尋 找 具 有 存 在 安 全 感 之 人 際 關 係, 偏 差 同 儕 成 為 最 好 的 依 附 對 象 例 如, 被 界 定 不 被 父 母 和 同 儕 喜 歡 的 孩 子, 此 時, 個 人 對 羞 恥 體 驗 會 加 深, 少 年 的 行 為 越 往 偏 差 方 向 發 展, 依 附 偏 差 同 儕 最 後 少 年 的 行 為 會 被 歸 類 為 個 人 人 格 問 題, 如 此 將 導 致 標 籤 理 論 所 論 述 的, 以 偏 差 行 為 來 回 應 對 其 偏 差 行 為 之 指 控 因 此 經 驗 研 究 認 為 打 罵 和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8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肢 體 暴 力 等 負 向 的 懲 罰 手 段, 會 導 致 反 效 果, 加 深 了 少 年 之 羞 恥 感, 反 而 促 使 偏 差 行 為 至 於 達 不 到 預 期 行 為 或 違 反 規 範 時, 以 歸 納 引 導 和 說 理 作 方 式, 讓 少 年 知 道 她 人 對 他 行 為 的 期 待, 目 的 在 透 過 再 一 次 確 認 彼 此 的 行 為 期 待, 修 正 因 少 年 偏 差 所 引 發 的 信 任 危 機, 並 再 次 確 認 父 母 的 關 心 因 此, 對 少 年 違 反 規 範 之 行 為, 管 教 的 重 心 因 應 移 向 再 次 建 立 彼 此 互 相 信 任 與 關 心 的 情 感 聯 繫, 喚 起 一 種 移 情 的 認 知, 引 導 共 享 積 極 的 正 向 情 感, 以 消 除 少 年 之 羞 恥 感 為 目 標 管 教 模 式 直 接 指 向 有 權 管 教 者 與 被 管 教 者 之 間, 身 分 配 對 的 情 感 聯 繫, 以 及 行 為 的 強 制 性 權 力 要 求 管 教 模 式 被 認 為 由 二 個 面 向 組 成, 包 括 情 感 的 維 度 和 行 為 要 求 的 維 度 情 感 的 維 度 指 的 是 親 子 之 間 的 親 密 性, 例 如, 孩 子 的 要 求, 父 母 的 回 應 或 拒 絕, 是 否 有 時 間 陪 伴 等 等, 這 牽 涉 到 孩 子 的 需 求 和 期 待 依 據 情 感 互 動 理 論 (social interactional theory of emotions) 的 解 釋 推 論 (Kemper, 1979), 如 果 孩 子 的 需 求 得 到 回 應, 則 正 向 被 關 心 的 幸 福 感 將 被 激 發 ; 如 孩 子 的 需 求 或 期 待 被 拒 絕 時, 負 向 的 情 緒 焦 慮 和 憤 怒 將 被 激 起 父 母 親 對 孩 子 的 持 續 拒 絕, 親 子 關 係 情 感 將 逐 漸 淡 去, 最 後 將 導 致 孩 子 對 父 母 信 心 喪 失, 孩 子 的 外 顯 行 為 被 推 往 權 力 模 式 發 展, 轉 向 好 鬥 易 怒 以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當 然, 孩 子 會 有 很 多 的 無 理 要 求, 例 如, 要 買 玩 具 等, 父 母 親 的 回 應 方 式, 應 以 前 文 所 論 述 的 歸 納 引 導 推 理 方 式 說 明, 和 孩 子 建 立 需 求 與 回 應 之 間 的 信 任 原 則, 而 非 一 味 的 拒 絕 孩 子 的 要 求 對 孩 子 行 為 的 強 制 性 要 求, 這 一 面 向 通 常 也 和 遵 守 社 會 學 校 和 家 中 的 規 範 有 關, 更 多 的 一 部 分, 牽 涉 到 父 母 對 孩 子 預 期 性 或 例 行 性 行 為 的 期 待, 例 如 準 時 寫 完 功 課 吃 飯 上 床 睡 覺 等 等 當 例 行 性 日 常 常 規, 父 母 不 在 乎 標 準 反 覆 和 管 教 不 一 致 時, 將 導 致 孩 子 無 從 遵 守 規 範 和 行 為 趨 向 自 我 中 心 主 義, 之 所 以 會 如 此, 原 因 在 於 這 類 日 常 生 活 之 互 動 和 兒 童 的 角 色 讀 取 (role taking) 能 力 相 關 兒 童 必 須 在 與 重 要 他 人 的 互 動 過 程, 學 會 理 解 他 人 的 情 感, 動 機 和 意 圖, 以 此 建 立 相 互 的 信 任 關 係, 因 此 角 色 讀 取 的 能 力 被 認 為 和 道 德 認 知 相 關 (Chandler, 1973), 管 教 模 式 的 實 證 研 究 亦 顯 示 縱 容 忽 視 管 教 方 式 易 導 致 孩 子 社 會 化 不 完 全, 而 社 會 化 不 完 全 正 是 犯 罪 者 的 顯 著 特 徵 之 一 三 家 庭 氣 氛 對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解 釋 生 長 在 良 好 家 庭 氣 氛, 意 味 著 例 行 生 活 世 界 是 穩 定 和 可 預 測 的 ; 而 生 長 在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或 是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兒 童, 也 意 味 著 基 本 生 活 世 界 存 在 極 度 的 不 確 定 性 和 不 安 全 感 Moos, R. H. & Moos, B. S. (1975) 所 論 述 的 家 庭 氣 氛 的 三 個 面 向 : 關 係 系 統 維 護 和 個 人 成 長 其 中 關 係 面 向 涉 及 到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情 感, 尤 其 是 孩 子 需 求 得 到 滿 足 後 的 被 關 心 ; 系 統 維 護 面 向 則 涉 及 了 家 庭 規 範 穩 定 的 運 作, 家 人 彼 此 之 間 的 信 任 ; 個 人 成 長 面 向 則 涉 及 孩 子 對 家 人, 將 父 母 視 為 重 要 他 人 後 的 學 習 和 模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79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專 題 論 述 仿, 特 別 是 對 父 母 的 認 同 而 極 端 的 家 庭 暴 力 或 孩 子 目 睹 父 母 暴 力, 將 信 任 關 心 和 認 同 等 家 庭 的 存 在 安 全 感 之 意 義 建 構 全 然 瓦 解, 最 後 將 導 致 逃 家, 或 孩 子 有 能 力 時 就 離 家 不 歸, 尋 找 另 一 讓 他 有 存 在 安 全 感 的 場 域 而 離 家 和 逃 家 則 是 進 入 犯 罪 生 涯 的 徵 兆 陸 結 論 公 正 和 成 員 被 公 平 的 對 待 和 資 源 被 公 平 的 分 配 有 關 家 庭 作 為 一 個 生 活 世 界, 必 須 由 外 界 輸 入 資 源 以 維 持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影 響 資 源 輸 入 的 因 素 如 下 : 例 如 父 母 的 社 經 地 位 ( 包 括 收 入 和 教 育 程 度 ) 家 庭 組 成 ( 破 碎 家 庭 出 生 序 和 家 人 是 犯 罪 者 ), 這 一 些 因 素 不 只 影 響 到 家 庭 資 源 的 輸 入, 也 影 響 到 家 庭 內 部 的 資 源 分 配, 例 如, 出 生 序 就 是 一 個 明 顯 的 例 子, 老 大 獲 得 的 資 源 比 老 二 多 很 多 ; 父 母 親 使 用 和 掌 握 資 源 的 比 率 和 分 配 也 比 孩 子 多 很 多, 當 家 庭 資 源 不 足 時 或 匱 乏, 相 對 地 與 孩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就 會 減 少, 孩 子 的 需 求 會 被 剝 奪 因 此 親 子 互 動 第 一 道 意 義 的 建 構 就 是 公 正 或 公 平, 公 正 指 的 是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公 平 對 待, 如 對 待 不 公 將 出 現 相 對 剝 奪 感, 影 響 到 下 一 步 信 任 的 意 義 建 構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家 庭 資 源 多 寡 和 分 配 不 公 的 問 題, 對 青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的 影 響 是 間 接 因 素 信 任 指 的 是 必 須 在 生 活 世 界 中 建 立 例 行 性 互 動 的 規 則 和 規 範 互 動 規 則 的 建 立, 意 味 著 對 互 動 的 對 方 不 會 做 出 出 乎 意 料 的 行 為, 在 此 一 生 活 世 界 中 彼 此 雙 方 的 行 都 是 可 以 預 測 的 當 孩 子 違 反 雙 方 所 建 構 的 規 則 或 規 範 時, 掌 握 資 源 或 有 強 制 權 力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通 常 會 使 用 某 一 些 手 段, 使 得 家 庭 規 範 獲 得 再 確 認 但 是 為 了 使 家 庭 規 範 獲 得 再 確 認 的 手 段, 如 果 是 體 罰 方 式, 卻 直 接 影 響 了 兒 童 少 年 對 父 母 的 情 感, 也 加 深 少 年 的 羞 恥 感, 侵 蝕 了 孩 子 對 父 母 的 信 任, 最 後 有 可 能 以 偏 差 行 為 方 式 反 應 父 母 對 他 們 的 指 控 因 此 建 議 修 補 信 任 關 係 最 好 的 方 式 是 採 取 歸 納 引 導 的 說 明 的 方 式 關 心 意 義 的 建 構 和 少 年 的 需 求, 以 及 父 母 的 回 應 有 關 生 活 世 界 要 穩 定, 必 須 能 夠 提 供 成 員 需 求 的 滿 足, 如 果 成 員 之 需 求 得 到 回 應, 必 能 夠 滿 足, 則 彼 此 的 關 係 會 被 解 釋 為 關 心, 尤 其 是 具 有 高 位 階 者 ( 例 如 父 母 回 應 孩 子 的 需 求 ), 滿 足 低 位 階 者 之 需 求 但 是 沒 有 信 任 基 礎 的 關 心, 通 常 會 被 視 為 假 惺 惺 或 是 背 後 有 什 麼 陰 謀 當 孩 子 的 需 求 常 被 拒 絕, 父 母 以 冷 漠 和 專 制 去 對 待 孩 子 的 需 求, 此 類 缺 乏 關 心 的 孩 子, 外 顯 行 為 會 趨 向 暴 力 易 怒 或 以 暴 力 方 式 解 決 問 題 等 偏 差 行 為 最 後, 當 孩 子 在 家 庭 被 公 正 的 對 待 建 立 彼 此 的 信 任, 父 母 對 其 情 感 和 需 求 有 所 回 應, 建 立 了 關 心 關 係, 最 後 孩 子 才 會 認 同 父 母, 也 就 是 內 化 父 母 所 給 予 的 社 會 規 範 和 價 值, 如 此 孩 子 的 社 會 化 才 會 完 全 ( 本 文 作 者 : 陳 振 盛 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社 工 系 助 理 教 授 ; 李 麗 雲 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社 工 系 助 理 教 授 ) 關 鍵 詞 :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家 庭 氣 氛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8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註 釋 註 1:www. sowf.moi.gov.tw/stat/.../99 年 單 親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摘 要 分 析 搜 尋 日 期 2013 年 11 月 5 日 參 考 文 獻 呂 清 發 (2003) 受 保 護 管 束 少 年 親 子 關 係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嘉 義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何 俞 (1992) 不 同 家 庭 結 構 中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對 子 女 自 尊 心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影 響 研 究 文 化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系 暨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臺 北 : 文 化 大 學 吳 奕 萱 (2006) 家 庭 危 機 與 轉 機 - 以 青 少 年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和 偏 差 行 為 為 例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系 碩 士 論 文 臺 中 : 靜 宜 大 學 沈 瓊 桃 (2005) 兒 童 知 覺 的 雙 重 家 庭 暴 力 經 驗 與 其 適 應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1(18),25-64 頁 沈 瓊 桃 (2006) 婚 暴 並 兒 虐 發 生 率 之 初 探 - 以 南 投 現 為 例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19(4), 331-363 頁 周 思 源 (Sze-Yuan Chou); 李 玫 姿 (Mei-Pzu Lee); 梁 文 敏 (Wen-Miin Liang); 張 麗 惠 (Li-Hui Chang); 郭 憲 華 (Hsien-Hwa Kuo); 賴 璟 賢 (Jiin-Shain Lai); 朱 日 橋 (Jih-Chiao Chu); 郭 憲 文 (Hsien-Wen Kuo)(2006) 臺 灣 地 區 在 學 青 少 年 藥 物 使 用 行 為 與 其 家 庭 型 態 特 性 之 相 關 性 Mid-Taiwan Journal of Medicine., 11( 4),243-251. 周 愫 嫻 溫 淑 盈 (2004)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功 能 自 我 控 制 與 兒 童 問 題 行 為 之 縱 貫 性 研 究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三 期,149-197 頁 周 美 智 (2001) 家 庭 因 素 子 女 道 德 觀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關 係 研 究 -- 以 雲 嘉 地 區 為 例 南 華 大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嘉 義 : 南 華 大 學 林 佩 珊 賀 湘 邦 王 以 仁 (2012) 嘉 義 市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親 子 關 係 自 我 控 制 與 其 偏 差 行 為 之 現 況 分 析 家 庭 教 育 雙 月 刊, 第 39 期,6-20 頁 法 務 部 (2011) 100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及 其 分 析 臺 北 : 法 務 部 卓 紋 君 廖 文 如 (2004) 從 生 態 系 統 觀 點 看 兒 童 虐 待 與 救 治 之 道 - 一 個 兒 虐 案 例 的 分 析 諮 商 與 輔 導,220 期,10-17 頁 侯 崇 文 (2001)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關 係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探 討 應 用 心 理 學, 第 11 期, 25-43 頁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6 期 18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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