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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e validity issue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4 国 枫 凯 文 承 办 的 北 京 三 聚 环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委 审 核... 5 CSRC Approved the Private Placement of Beijing Sanj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New Materials Co., Ltd advised Grandway... 5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5 证 监 会 下 发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5 CSRC issued the Exposure Draft of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siness Institutions engaged in Private Assets... 5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发 布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发 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6 The State Internet Information Office released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Tools for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Development Management...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决 定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 8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e draft in public of the Decision on Modifying the Certain Rules Releas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for Limiting High Consumption of the Person Subjected to Execution... 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8 The State Council released the Decision on the Cance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a Batch of Items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8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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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e validity issue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我 所 合 伙 人 谢 刚 律 师 日 前 成 功 代 理 北 京 某 科 技 公 司 股 东 与 外 部 投 资 人 的 对 赌 投 资 协 议 仲 裁 案 件, 取 得 北 京 法 院 首 例 认 定 同 类 仲 裁 条 款 无 效 的 裁 定 本 案 投 资 人 与 被 投 资 企 业 及 公 司 股 东 约 定 的 仲 裁 条 款 为 : 凡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各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对 仲 裁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向 乙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请 诉 讼 上 述 约 定 显 然 不 能 等 同 于 简 单 的 或 裁 或 审 的 约 定 经 检 索, 针 对 同 类 型 仲 裁 条 款 的 法 律 效 力 问 题, 先 后 有 昆 明 中 院 深 圳 中 院 杭 州 中 院 北 京 二 中 院 等 多 地 法 院, 作 出 过 该 条 款 的 表 述 肯 定 了 当 事 人 接 受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对 于 仲 裁 后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约 定 是 无 效 的 但 后 半 部 分 约 定 的 无 效 并 不 导 致 整 个 仲 裁 条 款 的 无 效, 因 此 仲 裁 条 款 的 约 定 有 效 的 认 定, 这 无 疑 加 大 了 本 所 律 师 向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仲 裁 条 款 无 效 的 难 度 但 是 凭 借 职 业 敏 感 度 以 及 对 中 国 仲 裁 制 度 的 深 刻 理 解, 谢 刚 律 师 未 受 既 有 判 例 的 束 缚, 以 仲 裁 法 的 基 本 理 念 原 则 以 及 规 则 为 依 据, 以 一 裁 终 局 制 度 为 切 入 点, 辅 以 或 裁 或 审 原 则 为 补 充, 结 合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意 见, 向 三 中 院 充 分 阐 述 了 本 案 仲 裁 条 款 应 为 无 效 的 理 由 三 中 院 在 听 取 双 方 代 理 人 意 见 后, 最 终 完 全 采 纳 了 本 所 律 师 的 代 理 意 见, 以 该 条 款 违 反 一 裁 终 局 制 度 及 或 裁 或 审 原 则 为 由, 裁 定 仲 裁 条 款 无 效 在 法 院 下 发 裁 定 后, 经 仲 裁 庭 工 作, 仲 裁 申 请 人 最 终 撤 回 了 仲 裁 申 请 4

国 枫 凯 文 承 办 的 北 京 三 聚 环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委 审 核 CSRC Approved the Private Placement of Beijing Sanj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New Materials Co., Ltd advised Grandway 国 枫 凯 文 接 受 北 京 三 聚 环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简 称 : 三 聚 环 保 ; 股 票 代 码 :300072) 的 委 托 担 任 该 公 司 再 融 资 项 目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以 来, 依 据 最 新 的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和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为 北 京 三 聚 环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提 供 了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2014 年 8 月 1 日, 国 枫 凯 文 承 办 的 北 京 三 聚 环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委 审 核 通 过, 并 已 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批 复 该 项 目 的 签 字 律 师 为 曲 凯 律 师 黄 兴 旺 律 师 项 目 组 成 员 : 王 鑫 王 丽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证 监 会 下 发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CSRC issued the Exposure Draft of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siness Institutions engaged in Private Assets 近 日, 证 监 会 下 发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将 重 塑 私 募 资 管 产 品 管 理 体 系, 将 分 散 5

在 不 同 机 构 以 不 同 载 体 出 现 的 资 管 产 品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框 架, 将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以 及 它 们 的 子 公 司 私 募 资 管 业 务 纳 入 统 一 监 管 范 畴 管 理 办 法 拓 宽 了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品 种 范 围, 将 资 产 管 理 资 格 区 分 为 私 募 公 募 两 种, 将 券 商 基 金 和 期 货 的 私 募 资 管 计 划 可 投 资 范 围 扩 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央 行 票 据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期 权 及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品 等, 上 述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两 种 形 式 来 开 展 业 务, 分 别 为 单 一 客 户 和 为 特 定 的 多 个 客 户 同 时, 管 理 办 法 还 将 未 通 过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银 行 间 市 场 转 让 的 股 权 债 权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俗 称 非 标 业 务 ) 在 投 资 范 围 中 单 独 列 出, 并 要 求 证 券 期 货 机 构 设 立 独 立 的 子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开 展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而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未 成 立 资 管 子 公 司 的 券 商 资 管 或 将 因 此 管 理 办 法 的 正 式 出 台 而 无 法 开 展 银 证 票 据 通 道 业 务 此 外, 为 了 最 大 力 度 严 控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还 提 出 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应 对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同 一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分 管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公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自 营 业 务 中 任 意 两 项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了 私 募 资 管 业 务 的 类 型 投 资 范 围 审 查 程 序 及 托 管 要 求, 这 意 味 着 今 后 三 类 金 融 机 构 的 私 募 产 品 将 适 用 于 统 一 的 监 管 办 法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发 布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发 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The State Internet Information Office released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Tools for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 Development Management 2014 年 8 月 10 日,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发 布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发 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根 据 这 十 条 规 定, 微 信 等 即 时 通 信 将 实 行 后 台 实 名 制, 此 外, 未 经 批 准 的 公 众 账 号 不 得 发 布 转 载 时 政 类 新 闻 如 下 摘 要 :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发 展 管 理 工 作, 省 级 互 联 网 信 息 内 容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相 关 工 作 6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取 得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质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事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取 得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资 质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制 度, 配 备 与 服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保 护 用 户 信 息 及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及 时 处 理 公 众 举 报 的 违 法 和 不 良 信 息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后 台 实 名 前 台 自 愿 的 原 则, 要 求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使 用 者 通 过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认 证 后 注 册 账 号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使 用 者 注 册 账 号 时, 应 当 与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 协 议, 承 诺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国 家 利 益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秩 序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和 信 息 真 实 性 等 七 条 底 线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使 用 者 为 从 事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活 动 开 设 公 众 账 号, 应 当 经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审 核, 由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互 联 网 信 息 内 容 主 管 部 门 分 类 备 案 新 闻 单 位 新 闻 网 站 开 设 的 公 众 账 号 可 以 发 布 转 载 时 政 类 新 闻, 取 得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资 质 的 非 新 闻 单 位 开 设 的 公 众 账 号 可 以 转 载 时 政 类 新 闻 其 他 公 众 账 号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发 布 转 载 时 政 类 新 闻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对 可 以 发 布 或 转 载 时 政 类 新 闻 的 公 众 账 号 加 注 标 识 鼓 励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各 人 民 团 体 开 设 公 众 账 号,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满 足 公 众 需 求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使 用 者 从 事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反 协 议 约 定 的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使 用 者, 即 时 通 信 工 具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视 情 节 采 取 警 示 限 制 发 布 暂 停 更 新 直 至 关 闭 账 号 等 措 施,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履 行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义 务 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决 定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e draft in public of the Decision on Modifying the Certain Rules Releas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for Limiting High Consumption of the Person Subjected to Execution 针 对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执 行 力 度, 确 保 限 制 高 消 费 措 施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依 法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进 行 信 用 惩 戒, 近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起 草 了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决 定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 以 下 简 称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 求 意 见 稿 内 容 为, 原 司 法 解 释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修 改 为 : 被 执 行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被 限 制 高 消 费 后, 不 得 有 以 下 以 其 财 产 支 付 费 用 的 行 为 :( 一 )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 选 择 飞 机 列 车 软 卧 动 车 列 祖 一 等 以 上 座 位 轮 船 二 等 以 上 舱 位 此 外, 为 更 广 泛 地 听 取 广 大 民 众 的 意 见, 使 司 法 解 释 更 加 符 合 立 法 原 意, 该 司 法 解 释 修 改 征 求 意 见 稿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和 中 国 法 院 网 公 布,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征 求 期 为 1 个 月,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可 于 2014 年 9 月 5 日 前 反 馈 修 改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The State Council released the Decision on the Cance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a Batch of Items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2014 年 8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取 消 和 下 放 45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取 消 11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8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将 31 项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另 建 议 取 消 和 下 放 7 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设 立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将 5 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设 立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国 务 院 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修 订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中 提 出 的 涉 及 修 改 法 律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有 8 项 国 务 院 已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修 改 了 相 关 法 律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单 行 本, 已 由 人 民 出 版 社 出 版, 即 日 起 在 全 国 新 华 书 店 发 行 其 中, 在 取 消 的 11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中 注 册 税 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在 列, 受 到 极 大 关 注 下 面 为 详 细 名 录 : 建 筑 业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员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国 际 商 务 专 业 人 员 品 牌 管 理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以 上 信 息 由 国 枫 凯 文 律 所 事 务 所 根 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 期 间 发 布 的 公 开 资 料 整 理 ) 9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论 公 司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The Study on the duty of diligence for the corporate senior management 文 / 曾 欢 欢 公 司 制 下 的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导 致 了 委 托 代 理 问 题 的 产 生, 为 了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公 司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作 为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产 生 1 如 今, 规 定 并 要 求 公 司 高 管 履 行 勤 勉 义 务 已 成 为 各 国 公 司 立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公 司 高 管 作 为 现 代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受 托 人, 强 化 公 司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平 衡 公 司 和 高 管 之 间, 公 司 高 管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是 治 理 公 司 制 度 的 重 要 使 命 要 衡 量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是 否 履 行, 也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衡 量 标 准 基 于 此, 本 文 从 分 析 高 管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入 手, 剖 析 勤 勉 义 务 的 内 涵, 探 讨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标 准, 分 析 其 履 行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及 其 消 解 对 策, 希 望 对 我 国 公 司 法 确 立 的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条 款 的 实 施 和 完 善 有 所 裨 益 一 公 司 高 管 的 法 律 定 位 ( 一 ) 高 管 的 概 念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是 由 董 事 会 或 总 经 理 聘 任 的, 对 公 司 决 策 经 营 管 理 负 有 领 导 和 指 挥 职 责 的 自 然 人 新 公 司 法 第 216 条 第 一 项 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界 定 为 公 司 的 经 理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当 然,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囊 括 CEO( 首 席 执 行 官 ) CFO( 首 席 财 务 官 ) CTO( 首 席 技 术 官 ) 等 公 司 自 由 设 立 的 高 阶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岗 位 2 遵 循 公 司 自 治 的 原 则,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设 置 应 当 充 分 尊 重 公 司 自 身 的 需 要 与 决 策 1 弗 兰 克 伊 斯 特 布 鲁 克, 丹 尼 尔 费 希 尔. 公 司 法 的 经 济 结 构 [M]. 张 建 伟, 罗 培 新 译.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116. 2 刘 俊 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权 的 保 护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4: 466. 10

( 二 ) 高 管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由 于 股 东 无 法 对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活 动 事 必 躬 亲, 必 然 仰 赖 德 高 望 重 的 贤 人 达 士 为 其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对 于 公 司 与 其 高 管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界 存 在 信 托 关 系 说 代 理 关 系 说 和 委 任 关 系 说 三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3 信 托 关 系 说 起 源 于 英 国 早 期 的 合 股 公 司, 认 为 董 事 监 事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是 公 司 财 产 的 受 托 人, 而 公 司 股 东 则 既 是 公 司 财 产 的 委 托 人 又 是 公 司 财 产 的 受 益 人, 公 司 本 身 的 法 律 地 位 并 不 明 确 英 美 法 系 通 常 借 助 信 托 法 中 的 信 托 义 务 来 定 位 公 司 与 其 高 管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即 公 司 作 为 信 托 人, 为 公 司 高 管 即 受 托 人 设 定 特 定 的 信 托 义 务, 受 信 托 法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则 约 束 ; 代 理 关 系 说 则 建 立 在 公 司 法 人 拟 制 说 的 基 础 之 上, 即 公 司 作 为 拟 制 主 体, 本 身 无 行 为 能 力, 只 能 通 过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等 人 员 的 代 理 行 为 产 生 对 外 效 果 ; 我 国 通 说 认 为, 公 司 与 高 管 的 法 律 关 系 为 委 托 和 同 关 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为 受 托 人 既 要 履 行 合 同 法 规 定 和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的 受 托 义 务, 还 要 履 行 公 司 法 和 特 别 法 规 定 的 受 托 义 务, 即 委 任 说 当 然, 无 论 是 用 信 托 关 系 还 是 委 托 合 同 解 释 公 司 与 高 管 之 间 的 关 系, 都 是 殊 途 同 归, 二 者 并 无 本 质 区 别 但 显 然, 不 管 是 信 托 关 系 代 理 关 系 还 是 委 任 关 系, 都 反 映 了 勤 勉 义 务 产 生 于 公 司 高 管 同 公 司 之 间 的 财 产 管 理 关 系, 这 是 一 种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 事 法 律 因 此, 公 司 高 管 作 为 现 代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受 托 人, 强 化 公 司 高 管 的 诚 信 义 务, 平 衡 公 司 和 高 管 之 间, 公 司 高 管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是 治 理 公 司 制 度 的 重 要 使 命 二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法 律 定 位 ( 一 )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含 义 公 司 法 第 147 条 明 文 规 定 了 公 司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勤 勉 义 务 又 称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指 公 司 高 管 在 从 事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时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敬 业 精 进 深 思 熟 虑, 尽 到 普 通 谨 慎 的 同 行 在 同 类 公 司 同 类 职 务 相 关 情 形 中 所 应 具 备 的 经 3 弗 兰 克 伊 斯 特 布 鲁 克, 丹 尼 尔 费 希 尔. 公 司 法 的 经 济 结 构 [M]. 张 建 伟, 罗 培 新 译.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116. 11

营 管 理 水 平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判 例 法 认 为, 公 司 高 管 的 信 义 义 务 包 括 忠 实 义 务 (duty of loyalty) 和 注 意 义 务 (duty of care) 或 勤 勉 注 意 和 技 能 义 务 (duty of diligence, care and skill) 其 中, 忠 实 义 务 要 求 公 司 高 管 考 虑 投 资 者 利 益, 而 不 是 个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强 调 公 司 高 管 要 诚 实 正 直 忠 贞 不 渝 ; 而 勤 勉 义 务 要 求 公 司 高 管 要 以 一 个 谨 慎 的 人 在 管 理 自 己 的 财 产 时 所 具 有 的 注 意 程 度 去 管 理 公 司 财 产, 强 调 公 司 高 管 的 专 业 水 准 和 敬 业 精 神 4 根 据 勤 勉 义 务 的 要 求, 公 司 高 管 应 当 在 法 律 在 此 处 键 入 公 式 公 司 章 程 允 许 的 公 司 目 的 范 围 之 内 和 其 应 有 的 权 限 内 行 事 ; 应 当 出 席 公 司 的 相 关 会 议 ; 应 当 熟 悉 公 司 会 计 提 供 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和 律 师 提 供 的 法 律 咨 询 ; 在 公 司 聘 任 的 雇 员 不 胜 任 时, 应 当 及 时 建 议 公 司 将 其 解 聘 ; 当 其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时, 应 当 及 时 解 任 等 ( 二 ) 勤 勉 义 务 的 性 质 当 前 理 论 界 有 观 点 认 为, 公 司 利 益 作 为 多 种 利 益 聚 合 体 包 含 股 东 利 益 与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这 决 定 了 公 司 高 管 对 公 司 的 信 义 义 务 ( 包 括 忠 实 义 务 勤 勉 义 务, 下 同 ) 既 包 含 对 股 东 的 义 务, 也 包 含 了 对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义 务 按 照 这 种 理 论, 公 司 高 管 不 仅 需 要 对 公 司 履 行 勤 勉 义 务, 还 要 对 供 应 商 雇 员 理 人 客 户 债 权 人 等 履 行 义 务 这 种 认 识 主 要 是 于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考 虑 如 有 学 者 指 出, 公 司 董 事 在 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同 时, 还 应 从 公 司 远 利 益 出 发 考 虑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这 样 既 保 了 公 司 股 东 利 益 的 优 先 性, 又 在 公 司 成 功 的 目 标 下 很 好 地 平 衡 了 股 东 利 益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5 勤 勉 义 务 源 于 信 托 义 务, 也 就 是 源 于 公 司 高 管 对 股 东 财 产 的 管 理 义 务, 由 于 公 司 制 下 的 股 东 财 产 所 有 权 发 生 了 向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转 化, 所 以 勤 勉 义 务 又 演 变 成 高 管 对 公 司 的 义 务 也 就 是 说, 勤 勉 义 务 只 存 在 于 具 有 财 产 管 理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此, 不 论 认 为 公 司 高 管 应 当 对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负 勤 勉 义 务 的 理 由 如 何, 由 4 曾 怡. 关 于 董 事 善 管 义 务 的 立 法 思 考 [J]. 法 学.1988.(10). 5 Joseph J. Norton.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与 世 界 和 谐 发 展 [C]// 楼 建 波, 甘 培 忠.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专 论.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9:67. 12

于 高 管 同 这 些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财 产 管 理 关 系, 勤 勉 义 务 也 就 无 从 产 生 6 因 此, 勤 勉 义 务 为 高 管 对 公 司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三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评 判 标 准 勤 勉 义 务 具 有 主 观 性 模 糊 性, 较 难 予 以 认 定 要 衡 量 高 管 是 否 履 行 了 勤 勉 义 务, 必 须 设 计 相 应 的 衡 量 标 准 各 国 对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则 一 般 都 没 有 确 立 客 观 的 标 准, 我 国 公 司 法 更 是 仅 在 立 法 中 体 现 了 勤 勉 义 务 4 个 字 而 已, 这 给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带 来 了 困 难 ( 一 ) 传 统 的 标 准 单 纯 的 主 观 标 准 仅 注 重 公 司 高 管 是 否 忠 诚 的 贡 献 了 其 实 际 拥 有 的 全 部 能 力 因 此 导 致 了 高 管 的 经 营 能 力 越 低, 法 律 对 其 勤 勉 义 务 的 要 求 越 低, 反 之, 公 司 高 管 的 经 营 能 力 越 低, 法 律 对 其 勤 勉 义 务 的 要 求 越 低 当 然 这 一 标 准, 考 虑 到 了 公 司 高 管 间 的 经 营 能 力 的 差 异,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其 合 理 性 单 纯 的 客 观 标 准 不 会 考 虑 公 司 高 管 个 人 的 实 际 知 识, 经 验 或 资 格 的 差 异, 仅 关 注 法 律 假 定 的 一 个 处 于 相 同 或 类 似 位 置 的 普 通 谨 慎 之 人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环 境 下 所 应 尽 到 的 注 意 程 度 该 标 准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说, 加 重 了 庸 才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但 其 实 质 上 是 采 取 了 市 场 中 高 管 经 营 水 平 的 平 均 值, 因 而 对 于 大 多 数 高 管 来 说 是 较 为 公 平 的, 但 该 标 准 的 适 用 对 于 高 素 质 和 高 技 能 的 高 管 来 说, 有 可 能 放 纵 有 过 错 的 公 司 高 管 鉴 于 单 纯 的 主 观 标 准 和 单 纯 的 客 观 标 准 均 有 缺 憾, 因 此 衡 量 公 司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应 当 采 取 客 观 为 主, 主 观 为 辅 的 综 合 标 准 即 应 当 以 普 通 谨 慎 的 公 司 高 管 的 同 行 在 同 类 公 司 同 类 职 务 相 关 情 形 中 所 应 具 备 的 注 意, 知 识 和 经 验 程 度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为 衡 量 标 准 ; 倘 若 有 证 据 证 明 某 公 司 高 官 的 知 识 经 验 和 资 格 明 显 高 于 此 种 标 准 的 证 明 时, 应 当 以 该 公 司 高 管 是 否 诚 实 地 贡 献 出 了 他 实 际 拥 有 的 全 部 能 力 作 为 衡 量 6 房 绍 坤, 王 洪 平. 公 司 董 事 对 公 司 债 权 人 之 信 义 义 务 与 注 意 义 务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Trustee of)v. Wise 案 述 评 [J].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2005, (4):509510. 13

标 准 当 然, 这 种 衡 量 标 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更 多 的 是 依 赖 于 法 官 在 遵 守 法 定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对 于 个 案 的 具 体 事 实 进 行 斟 酌 和 自 由 裁 量 ( 二 ) 经 营 判 断 原 则 英 美 法 系, 其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标 准 主 要 由 司 法 实 践 所 确 立, 典 型 如 美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确 立 的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Business Judgment Rule)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就 是 推 定 公 司 高 管 的 商 业 判 断 是 在 拥 有 充 分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基 于 善 意 (good faith) 与 诚 信 (honest belief), 为 了 公 司 的 最 大 利 益 而 作 出 的 美 国 法 律 研 究 所 的 公 司 治 理 方 案 对 经 营 判 断 原 则 做 了 经 典 的 表 述 : 作 为 经 营 决 定 的 公 司 董 事 或 职 员,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就 善 意 的 完 成 了 他 的 义 务 首 先, 他 在 交 易 中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 其 次, 对 经 营 判 断 的 问 题 他 已 经 获 得 了 他 认 为 在 当 时 情 况 下 是 充 足 的 信 息 ; 第 三, 他 合 理 地 认 为 他 的 经 营 判 断 符 合 公 司 的 最 佳 利 益 7 经 营 判 断 原 则 符 合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复 杂 性, 商 业 决 策 的 自 身 特 点 和 董 事 会 的 运 作 特 点 该 规 则 的 实 质 是 不 以 成 败 论 英 雄, 有 利 于 鼓 励 董 事 在 公 司 经 营 中 大 胆 决 策 及 创 新, 更 好 的 为 公 司 及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 三 ) 我 国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标 准 确 定 通 过 借 鉴 国 外 的 做 法, 结 合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探 讨 我 国 公 司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标 准 仍 然 是 可 能 的 我 国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标 准 可 以 从 授 权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和 细 化 立 法 两 个 方 面 确 立 授 权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做 法, 我 国 也 可 以 在 公 司 立 法 中 授 权 当 事 人 通 过 约 定 ( 如 公 司 章 程 或 其 他 合 同 方 式 等 ) 勤 勉 义 务 的 内 容 明 确 其 履 行 的 标 准, 这 既 充 分 尊 重 了 商 事 主 体 的 意 思 自 治, 又 可 以 消 除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认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8 此 外, 我 国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的 经 验, 通 过 立 法 细 化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认 定 标 准, 即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履 行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件 : 第 一, 高 管 实 施 了 管 理 公 司 的 行 为 高 管 的 职 责 是 维 持 公 司 的 正 常 管 理, 保 证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转, 高 管 应 当 在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7 [ 美 ] 汉 密 尔 顿. 公 司 法 概 要 ( 李 存 捧 )[M]. 北 京 : 中 国 科 学 社 会 出 版 社.1998. 8 开 平. 英, 美 公 司 法 上 的 董 事 注 意 义 务 研 究 [C]// 王 保 树. 商 事 法 论 集 ( 第 2 卷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97:393. 14

实 施 管 理 公 司 的 行 为, 这 种 管 理 行 为 的 具 体 内 容 非 常 丰 富, 可 能 是 制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策, 也 可 能 是 代 表 公 司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等 第 二,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高 管 有 权 进 行 处 理 这 是 高 管 实 施 正 常 经 营 行 为 的 核 心 要 素, 即 高 管 的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的 授 权, 具 有 正 当 权 利 来 源 高 管 的 行 为 只 有 获 得 了 正 当 的 授 权, 才 能 够 受 到 免 责 的 保 护 第 三, 高 管 的 行 为 应 以 公 司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目 的 这 项 要 件 实 际 上 要 求 高 管 的 行 为 动 机 应 当 是 善 意 的 第 四, 在 高 管 行 为 造 成 公 司 利 益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高 管 没 有 明 显 过 错 这 里 的 过 错 要 高 于 一 般 过 错 的 标 准, 即 不 仅 是 普 通 人 能 判 别 的 显 而 易 见 的 过 错, 而 且 是 作 为 同 行 普 通 高 管 才 能 够 识 别 过 错 但 与 此 同 时, 过 错 又 要 以 明 显 为 限, 对 于 高 管 的 轻 微 过 错 可 以 免 责 9 因 此, 只 要 公 司 高 管 具 备 上 述 前 三 项 积 极 要 件 和 不 具 备 第 四 项 消 极 要 件, 便 应 当 认 定 其 履 行 了 勤 勉 义 务 四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强 化 机 制 ( 一 )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问 责 机 制 义 务 的 履 行 需 要 责 任 机 制 来 保 障, 没 有 责 任 的 约 束, 义 务 的 履 行 只 能 停 留 在 道 德 范 畴 对 于 高 管 违 反 勤 勉 义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而 言, 既 可 能 是 违 约 责 任, 也 可 能 是 侵 权 责 任, 但 他 均 以 公 司 遭 受 高 管 行 为 之 损 害 和 高 管 有 过 错 为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公 司 法 第 149 条 规 定 了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及 责 任 方 式 本 条 亦 适 用 违 反 勤 勉 义 务 的 法 律 责 任 勤 勉 义 务 是 一 项 法 律 义 务, 违 反 法 律 义 务 必 然 导 致 法 律 责 任 的 产 生 10 1.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1) 主 体 应 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 客 观 方 面 在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或 将 要 实 施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行 为 (3) 主 观 方 面, 行 为 人 行 为 必 须 有 重 大 过 失 9 William T.Allen.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治 理 初 论 : 当 代 中 国 公 司 法 中 新 增 勤 勉 信 义 义 务 的 前 景 和 问 题 展 望 [J]. 法 律 适 用,2006,(3): 39. 10 刘 俊 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权 的 保 护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4: 466. 15

2.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1) 停 止 侵 害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要 求 停 止 该 违 法 行 为 和 侵 害 行 为 的 诉 讼 (2) 赔 偿 损 失 3. 追 究 民 事 责 任 诉 讼 我 国 公 司 法 151 规 定 : 股 东 的 直 接 诉 讼 和 代 表 诉 讼 直 接 诉 讼 是 指 公 司 或 股 东 在 自 身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诉 讼 ; 代 表 诉 讼 是 指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股 东 可 以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而 代 表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二 )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保 障 机 制 1.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中 的 保 障 需 求 在 现 代 商 业 市 场 中, 公 司 经 营 是 一 项 充 满 风 险 的 行 为, 公 司 高 管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由 于 判 断 失 误 ( 包 括 个 人 力 原 因 ) 市 场 形 势 变 化 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调 整 等 原 因 而 使 公 司 蒙 受 损 失 的 情 形 在 所 难 免, 但 根 据 勤 勉 义 务 的 要 求, 公 司 高 管 通 常 得 为 此 付 出 代 价, 特 别 是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例 如 在 美 国, 在 1998 2003 年 之 间 许 多 股 东 ( 代 表 公 司 ) 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了 数 额 巨 大 的 索 赔 诉 讼, 这 些 诉 讼 多 以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告 终, 公 司 高 管 为 此 支 付 了 巨 额 的 赔 偿 金 11 显 然, 如 果 高 管 仅 仅 因 为 轻 微 的 疏 忽 而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受 损, 便 要 为 高 额 的 赔 偿 责 任 付 出 沉 重 的 代 价, 这 势 必 会 影 响 到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日 后 的 大 胆 工 作 合 理 经 营, 从 而 也 不 利 于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因 此, 为 了 消 除 因 严 格 要 求 未 履 行 勤 勉 义 务 的 公 司 高 管 承 担 责 任 所 可 能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对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予 以 保 障 是 必 要 的 2.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中 的 保 障 方 式 (1) 公 司 补 偿 公 司 补 偿 (Indemnification of Company), 是 指 由 公 支 付 其 高 管 人 员 因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而 在 诉 讼 中 作 为 被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诉 讼 费 用 律 师 费 对 第 三 人 损 害 赔 偿 11 Martin Boyer 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 and Share holders Protection [EB/OL].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86504, 2007-06-16. 16

金 以 及 罚 款 等 费 用 12 我 国 现 在 还 没 有 建 立 对 公 司 高 管 的 补 偿 制 度, 基 于 对 我 国 公 司 高 管 工 作 积 极 性 激 励 的 考 虑,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做 法, 在 公 司 立 法 中 确 立 对 公 司 高 管 因 违 反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补 偿 制 度 (2)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13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 称 为 D&O Insurance) 是 以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管 为 保 险 人 以 董 事 和 高 管 对 公 司 或 第 三 者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及 为 解 决 此 种 纠 纷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一 种 保 险 该 制 度 首 创 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并 随 着 保 险 法 的 改 革 而 逐 渐 形 成 了 较 有 规 模 的 市 场 该 保 险 主 要 承 保 的 是 董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因 其 在 公 司 的 职 务 行 为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害 时 所 要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对 被 保 险 的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来 说, 董 事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可 以 为 其 提 供 切 实 有 效 的 保 护, 使 其 在 公 司 财 务 困 难 而 不 能 提 供 补 偿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转 移 其 责 任 风 险 的 新 途 径 ; 对 公 司 来 说, 该 制 度 使 公 司 有 可 能 将 本 应 由 自 己 补 偿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的 损 失, 转 移 给 了 保 险 公 司 ; 对 赔 偿 权 利 人 ( 即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等 第 三 人 ) 来 说, 该 制 度 使 应 负 责 的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对 权 利 人 的 赔 偿, 最 终 能 够 真 正 实 现 14 由 此 可 见,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是 作 为 公 司 补 偿 制 度 的 替 代 品 而 出 现 的 我 国 没 有 关 于 公 司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为 了 消 除 因 严 格 要 求 未 履 行 勤 勉 义 务 的 公 司 高 管 承 担 责 任 所 可 能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尝 试 建 立 类 似 的 制 度 是 很 有 意 义 的 在 公 司 已 成 为 市 场 主 要 活 动 主 体 的 今 天, 人 们 日 益 认 识 到 高 管 的 角 色 及 其 表 现 在 公 司 发 展 中 的 关 键 性 作 用 勤 勉 义 务 是 人 们 为 改 善 高 管 表 现 所 作 努 力 的 制 度 的 结 果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环 境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成 熟, 中 国 企 业 面 临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新 经 济 的 12 张 开 平. 英, 美 公 司 法 上 的 董 事 注 意 义 务 研 究 [C]// 王 保 树. 商 事 法 论 集 ( 第 2 卷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7: 393. 13 李 华.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研 究 [C]// 蒋 大 兴. 东 方 算 法 文 丛.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8: 2023. 14 罗 培 新. 公 司 法 的 法 律 经 济 学 研 究 [M].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190. 17

挑 战,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市 场 风 险 无 处 不 在 正 确 定 位 高 管 与 企 业 的 关 系, 合 理 设 定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履 行 的 判 定 标 准, 借 鉴 英 美 发 达 国 家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寻 求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责 任 体 系 与 保 障 机 制 的 相 对 平 衡, 以 便 在 严 格 监 督 高 管 履 行 勤 勉 义 务 与 切 实 保 障 高 管 合 理 利 益 的 基 础 下, 更 好 的 激 发 高 管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力, 提 高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迫 切 需 要 我 国 公 司 法 修 改 后 对 高 管 的 勤 勉 义 务 增 加 了 一 些 内 容 但 通 过 我 们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到, 对 这 一 重 要 内 容 的 立 法 保 障 和 理 论 研 究 仍 较 为 欠 缺 我 国 公 司 制 度 正 在 经 历 一 个 严 峻 的 局 面, 如 何 进 一 步 落 实 公 司 高 管 勤 勉 义 务 的 履 行, 确 保 公 司 制 度 的 稳 定 发 展, 仍 是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一 个 长 远 课 题 18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如 果 兔 子 努 力 奔 跑, 乌 龟 怎 么 办 If the rabbit ran hard,the tortoise? 文 / 余 亦 多 我 想 每 个 人 成 长 的 经 历 中, 都 会 或 多 或 少 曾 被 自 卑 的 情 绪 所 笼 罩 我 自 己 就 是 一 个 一 直 纠 缠 于 失 败 者 情 结 的 人 小 时 候 因 为 痴 肥, 体 育 课 上 在 同 学 面 前 抬 不 起 头 ; 搬 到 大 城 市, 因 为 口 音 以 及 内 向 的 性 格, 成 为 全 班 男 生 的 出 气 筒 ; 到 了 高 中, 进 到 全 省 理 科 实 验 班, 才 知 道 有 些 学 霸 的 智 商, 是 自 己 一 辈 子 都 无 法 企 及 的 ; 初 到 美 国, 被 身 边 同 学 认 为 是 FOB, 来 自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的 乡 巴 佬 ; 混 进 所 谓 的 世 界 19

名 校, 看 到 身 边 一 大 波 牛 人, 陷 入 平 庸 的 沮 丧 ; 好 不 容 易 挤 到 纽 约 华 尔 街, 看 到 名 校 中 选 出 的 所 谓 cream of the crop, 才 开 始 面 对 自 己 综 合 能 力 的 缺 失 ; 回 到 香 港, 身 边 很 多 投 行 同 事 的 业 务 能 力 与 人 际 能 力 都 远 胜 于 我, 只 能 在 高 压 力 的 环 境 下 苟 延 残 喘 ; 从 乙 方 转 到 甲 方 开 始 做 PE 投 资 后, 当 跟 索 罗 斯 的 儿 子 同 桌 斗 智 斗 勇 时, 才 能 深 刻 体 会 家 学 渊 源 与 赢 在 起 跑 线 对 一 个 人 的 意 义 ; 由 外 资 换 到 国 企, 开 始 看 到 体 制 内 藏 龙 卧 虎 的 主 流 玩 家 真 正 在 玩 什 么, 才 意 识 到 以 前 在 边 缘 化 外 资 环 境 下 膨 胀 出 各 种 不 接 地 气 的 泡 沫 有 多 么 可 笑 ; 随 后 开 始 接 触 到 保 险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领 域 的 强 人 们, 才 知 道 在 整 个 金 融 大 版 图 中, 十 倍 百 倍 于 自 己 原 来 折 腾 的 小 池 塘 规 模 的 资 金, 是 在 做 什 么 分 享 了 上 面 一 大 段, 其 实 我 想 说 的, 最 重 要 是 如 下 几 点 : 1. 就 像 @talich 老 师 在 我 去 斯 坦 福 念 书 以 前 赠 我 的 那 句 话 : 到 了 那 儿, 不 用 指 望 成 为 牛 人, 但 至 少 你 知 道 大 海 有 多 宽, 能 看 到 牛 人 在 做 什 么, 就 够 了 对 乌 龟 来 讲, 兔 子 存 在 的 意 义 在 于, 至 少 让 它 知 道 这 世 界 还 有 兔 子 的 存 在, 以 及 兔 子 跑 得 有 多 快 盗 用 知 乎 的 slogan, 让 你 看 到 更 大 的 世 界, 这 本 身 就 是 最 大 的 意 义 2. 兔 子 的 存 在, 能 够 让 乌 龟 直 面 自 己 就 是 一 只 乌 龟 这 个 事 实 有 勇 气 面 对 真 实 的 自 己, 才 能 准 确 的 定 位 自 己 的 位 置, 也 才 能 冷 静 的 思 考 最 适 合 自 己 的 人 生 规 划 而 这, 很 多 时 候 恰 恰 是 最 知 易 行 难 的 事 3. 其 实 人 越 往 后 走, 越 会 深 刻 体 会 到 阶 级 的 不 可 逾 越 性 愤 青 的 时 候 会 咒 骂 : 操 他 妈 这 世 界 为 什 么 这 么 不 公 平 可 当 你 不 再 被 荷 尔 蒙 冲 昏 头 脑 时, 也 许 你 会 开 始 思 考 : 既 然 现 在 是 这 种 情 况, 那 我 应 该 做 点 什 么 呢? 当 你 绞 尽 心 机 让 自 己 变 得 更 好 的 同 时, 也 许 你 也 在 让 这 个 世 界 变 得 更 好 :) 20

4. 当 樱 木 花 道 完 成 两 万 球 的 训 练 之 后, 他 才 知 道 流 川 枫 有 多 厉 害 因 为 在 一 次 比 赛 中, 他 看 到 流 川 枫 的 一 个 中 投, 这 个 起 跳, 这 个 姿 势, 这 个 弧 线, 竟 然 是 他 训 练 中 想 象 的 最 完 美 的 画 面 他 很 气, 紧 握 这 拳 头, 又 不 甘 心, 他 问 教 练 : 这 只 狐 狸 是 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打 篮 球 的? 安 西 教 练 : 你 应 该 好 好 的 盯 着 流 川 枫 的 姿 势, 尽 可 能 的 模 仿 他, 然 后 用 3 倍 于 他 的 训 练 量 训 练 这 样, 你 才 有 可 能 在 高 中 阶 段 之 内 超 越 他 流 川 枫 是 那 只 兔 子, 幸 运 的 是, 樱 木 大 概 也 是 题 主 的 困 惑 在 于, 樱 木 是 个 天 才, 尚 且 如 此, 而 你, 可 能 只 是 木 暮 5. 李 宗 盛 有 一 首 歌, 歌 词 是 这 样 的 : 最 近 比 较 烦 比 较 烦 比 较 烦, 我 看 那 远 方 怎 么 也 看 不 到 岸, 那 个 后 面 还 有 一 班 天 才 追 赶, 写 一 首 皆 大 欢 喜 的 歌, 是 越 来 越 难 中 年 危 机 全 都 是 这 样 的 : 前 面 比 你 牛 逼 的 人 一 眼 都 望 不 到 岸, 后 面 一 班 天 才, 比 你 有 精 力, 比 你 聪 明, 比 你 学 历 高, 比 你 国 际 化 而 你, 小 孩 成 绩 你 得 操 心, 老 婆 吃 秘 书 的 醋 你 也 得 操 心, 父 母 身 体 逐 渐 糟 糕, 最 可 怕 的 是 你 头 发 越 来 越 少, 身 体 越 来 越 胖 题 主 的 困 惑 在 于, 比 你 天 才 的 那 个 人, 还 比 你 努 力 比 题 主 的 困 惑 更 可 怕 的 是, 这 个 比 你 努 力 的 天 才, 还 比 你 年 轻, 比 你 有 精 力, 这 意 味 着, 即 使 你 想 努 力, 你 也 没 有 那 个 精 力 努 力 这 就 更 无 力 了 6. 蜗 居 里 面, 宋 思 明 想 抢 郭 海 藻 他 比 小 贝 成 熟 稳 重 懂 得 女 孩 的 心 思, 样 貌 也 不 比 小 贝 差 ; 他 有 钱, 有 势 力, 能 帮 海 藻 解 决 问 题 若 是 宋 思 明 未 婚, 小 贝 拿 什 么 跟 人 家 拼? 小 贝 可 能 一 辈 子 都 达 不 到 宋 思 明 的 高 度, 即 使 拼 尽 全 力 这 才 是 无 力 感 7. 所 以, 我 们 能 做 什 么 如 果 你 是 个 绝 对 的 蠢 蛋, 那 我 只 能 说, 请 你 尽 量 少 的 认 识 这 个 世 界, 最 好 一 辈 子 不 要 离 开 你 生 活 的 地 方, 有 时 候 知 道 的 越 多, 越 痛 苦 当 你 看 到 那 么 繁 华 的 城 市, 那 么 美 丽 的 女 孩, 那 么 高 端 大 气 上 档 次 的 生 活 都 与 你 无 关 的 时 候, 更 多 的 痛 苦 便 会 袭 来 如 果 你 是 个 笨 蛋, 又 不 肯 努 力, 那 也 请 你 知 道 少 一 点 如 果 你 不 是 个 绝 对 的 蠢 蛋, 又 愿 意 努 力, 请 你 参 考 第 一 段 安 西 老 师 的 话 : 盯 着 那 只 兔 子 的 每 一 个 动 作, 能 学 多 少 学 多 少, 然 后 以 他 三 倍 的 训 练 量 训 练 兔 子 一 定 会 打 盹 的, 即 使 牛 逼 如 牛 逼 顿,30 岁 之 后 也 再 无 建 树 ; 也 不 是 每 个 科 比 一 样 的 天 才, 都 知 道 洛 杉 矶 凌 晨 四 点 的 样 子 ; 你 知 道 洛 克 李 吗? 他 说, 努 力 的 天 才 也 是 天 才 我 21

曾 经 在 一 个 答 案 中 说 过, 勤 奋, 可 能 是 这 个 世 界 上 最 被 高 估 的 美 德 但 是 对 于 一 个 毫 无 天 赋 的 人 来 讲, 可 以 依 仗 的 就 只 有 勤 奋 了 如 此, 即 便 你 还 是 追 不 上 兔 子, 你 可 以 是 乌 龟 里 跑 得 快 的 那 一 个 如 此, 即 便 你 是 木 暮, 你 也 能 做 成 一 个, 每 天 都 比 昨 天 好 一 点 点 的 木 暮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