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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元 智 大 學 園 全 維 護 處 理 辦 法 87.11.02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過 91.02.25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93.02.09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十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99.11.15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過 第 一 條 目 的 : 健 全 園 災 害 防 治 體 系, 迅 速 應 變 處 理 各 類 事 件, 整 合 相 關 單 位 與 學 行 政 資 源, 以 維 護 園 學 生 全 及 環 境 衛 生 ; 各 單 位 得 依 任 務 編 列 預 算, 必 要 時 統 籌 運 用, 使 災 害 損 失 減 至 最 小,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92.12.01 台 軍 字 第 0920168279 號 函 修 訂 園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二 教 育 部 97.07.18 日 台 軍 ( 二 ) 字 第 0970140705 號 函 修 訂 園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三 教 育 部 99.04.19 日 台 軍 ( 二 ) 字 第 099050406D 號 函 修 訂 各 級 學 園 災 害 管 理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99.10.21 日 台 軍 ( 二 ) 字 第 099018386 號 函 修 訂 園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類 別 區 分 表 第 三 條 實 施 範 圍 : 一 適 用 對 象 與 區 域 : 本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 含 長 短 期 交 換 外 籍 生 與 陸 港 澳 籍 學 生 ) 終 身 教 育 部 各 類 進 修 學 員 等, 於 區 所 屬 內 外 樓 館 教 室 宿 舍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及 實 驗 室 戶 外 場 地 道 路 門 附 近 周 邊 區 域, 或 於 外 場 所 發 生 之 全 與 災 害 事 件 二 處 理 事 件 種 類 : ( 一 ) 依 教 育 部 園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應 依 規 定 時 限 向 教 育 部 完 成 ( 事 件 類 別 區 分 表 如 附 件 一 ) ( 二 ) 本 辦 法 所 稱 災 害 區 分 如 下 : 1. 天 然 災 害 : 如 風 災 水 災 震 災 土 石 流 等 非 人 為 因 素 且 無 法 預 防 之 事 件 2. 人 為 災 害 : 如 直 接 間 接 由 人 為 因 素 或 他 人 造 成 之 傷 ( 損 ) 害, 常 見 災 害 如 下 : (1) 意 外 事 故 : 如 緊 急 送 醫 交 事 故 船 難 空 難 山 難 火 災 溺 水 集 體 性 或 個 別 中 毒 等 事 件 (2) 暴 力 滋 擾 : 如 械 鬥 偷 竊 殺 害 騷 擾 等 事 件, 包 括 學 生 為 嫌 犯 或 受 害 人 等 兩 種 情 況 (3) 自 傷 或 傷 人 : 如 學 生 自 傷 自 殺 傷 人, 或 高 頻 率 意 外 事 故 違 規 攻 擊 等 行 為 (4)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 如 兩 性 同 性 間 之 疑 似 侵 犯 騷 擾 歧 視, 或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權 之 行 為 或 事 件 (5)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或 實 驗 室 事 故 : 如 作 業 場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及 毒 性 氣 體 洩 漏 爆 炸 電 氣 災 害 感 電 機 械 災

害 輻 射 災 害 火 災 環 境 全 衛 生 或 工 傷 意 外 等 災 害 ( 損 ) (6) 疾 病 事 件 : 經 醫 師 診 斷 為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所 引 致 之 危 機 事 件, 如 精 神 分 裂 症 躁 鬱 症 等 疾 病 ; 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頒 布 之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群 聚 性 非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急 重 症 疾 病 輕 症 疾 病 送 醫 等 事 件 (7) 其 他 事 件 :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園 全 或 引 發 媒 體 負 面 關 注 事 件 第 四 條 任 務 編 : 為 妥 適 園 全 維 護 與 災 害 管 理, 設 中 心 任 務 編 與 各 級 會 ( 議 ) 如 下 : 一 中 心 任 務 編 :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編 成 學 生 全 維 護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資 全 維 護 媒 體 新 聞 發 言 連 絡 等 五 個, 並 依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會 議 運 作 機 制, 指 揮 管 制 各 編 任 務 遂 行 ( 指 揮 管 制 體 系 圖 如 附 件 二 編 職 責 分 工 表 如 附 件 三 ) 各 單 位 應 訂 定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各 階 段 工 作 ( 各 階 段 具 體 作 為 如 附 件 四 ) 二 各 級 會 ( 會 議 ):( 委 員 編 暨 召 開 時 機 表 如 附 件 五 ) ( 一 ) 園 全 維 護 會 :( 以 下 簡 稱 會 )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一 次, 研 議 全 維 護 災 害 管 理 之 原 則 與 方 針 ( 二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會 議 :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災 害 發 生 時 成 立 應 變 小, 得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代 理 人 依 狀 況 隨 機 召 開, 研 議 災 害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方 式, 並 指 揮 管 制 中 心 各 編 執 行 任 務 ( 三 ) 學 生 全 委 員 會 議 : 學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研 議 學 生 全 相 關 事 務, 並 依 緊 急 事 件 狀 況, 中 心 學 生 全 維 護 得 隨 時 召 開 會 議 ( 四 )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 學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研 議 本 教 職 員 工 與 學 生 之 衛 生 教 育 保 健 服 務 健 康 促 進 等 相 關 事 務 ( 五 )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 總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研 議 舍 全 與 維 修 相 關 事 務, 並 依 緊 急 事 件 狀 況, 中 心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得 隨 時 召 開 會 議 ; 另 由 總 務 處 工 程 會 同 環 衛 中 心 統 籌 辦 理 進 行 內 建 築 物 環 境 設 施 公 共 場 所 設 備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及 實 驗 室 等 環 境 全 衛 生 內 外 部 稽 核 事 務, 定 期 檢 核 評 估 總 檢 舍 全 結 構, 以 降 低 無 預 警 之 災 損 ( 六 ) 資 全 委 員 會 議 : 資 訊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研 議 資 全 機 制 資 訊 全 稽 核 網 路 流 量 管 制 電 腦 防 毒 防 駭 智 財 權 及 資 技 術 資 法 令 等 相 關 事 務 第 五 條 執 行 要 項 : 一 本 師 生 遇 災 害 或 緊 急 事 故, 凡 屬 學 生 事 件 應 學 務 長 教 職 員 事 件 應 人 事 室 主 任 舍 與 環 衛 生 事 件 應 總 務 長 及 環 衛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事 件 應 教 務 長 媒 體 關 注 事 件 應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 以 上 事 件 應 併 同 連 絡, 以 協 調 各 編 或 業 管 單 位 進 行 處 置 二 應 教 育 部 中 心 之 甲 乙 丙 級 事 件, 甲 級 由 主 任 秘 書 複 核 同 意 乙 級 由

學 務 長 複 核 同 意 並 副 知 主 任 秘 書 丙 級 由 軍 訓 室 主 任 複 核 同 意 後 三 若 當 事 人 為 外 籍 生 或 陸 港 澳 籍 生, 國 際 語 言 文 化 中 心 應 派 人 協 同 處 理, 若 當 事 人 發 生 有 關 國 際 交 涉 事 項,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室 應 派 人 協 同 處 理 ( 緊 急 事 件 連 絡 網 如 附 件 六 ) 第 六 條 處 理 原 則 與 要 領 : 一 處 理 原 則 : ( 一 ) 天 然 災 害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緊 急 就 地 掩 護 : 氣 象 局 發 布 警 ( 戒 ) 為 可 預 判 之 危 機 應 事 先 防 範, 若 突 發 天 然 災 害 防 範 不 及, 應 呼 籲 立 即 就 地 尋 找 掩 蔽, 保 護 身 體 居 先, 財 物 居 次 2. 織 災 後 動 員 :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後, 應 立 即 啟 動 本 相 關 編 召 集 會 議, 動 員 成 立 救 傷 滅 火 運 輸 糾 察 等 小, 以 降 低 災 情 與 傷 亡 人 數 3. 災 後 重 建 復 原 : 災 害 發 生 後, 進 行 全 建 物 設 施 檢 測, 若 有 災 損 ( 例 如 建 築 物 毀 損 電 力 中 斷 等 ) 應 協 調 外 單 位 協 助, 若 本 決 議 自 行 重 建 復 原, 則 呈 上 級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 二 ) 人 為 災 害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救 人 第 一 : 凡 屬 意 外 傷 害, 首 先 對 傷 亡 人 員 立 即 展 開 救 助, 若 現 場 危 急, 應 迅 速 協 助 傷 患 脫 離 現 場 ; 若 有 生 命 危 險, 應 採 取 緊 急 救 護 措 施 及 送 醫 救 助, 不 可 延 誤 2. 保 留 現 場 : 受 傷 者 經 護 理 或 送 醫 後, 應 指 派 專 人 協 同 警 方 或 可 佐 證 之 第 三 人 處 理 遺 留 之 物 證 文 件 或 私 人 物 品 等, 作 為 後 續 歸 還 當 事 人 家 屬 或 證 據 之 用 3. 證 人 證 物 : 若 現 場 有 佐 證 之 人 證 物 證, 應 予 以 留 置, 供 後 續 調 查 或 醫 護 人 員 查 證 詢 問 之 參 考 二 園 常 見 人 為 災 害 處 理 要 領 :(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如 附 錄, 各 單 位 應 依 例 建 立 處 理 流 程 ) ( 一 )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 1. 救 護 : 接 獲 重 大 偶 發 之 意 外 事 件, 以 救 人 第 一 為 原 則, 應 即 時 連 絡 救 護 或 消 防 單 位, 迅 速 將 傷 者 送 醫, 並 赴 現 場 緊 急 處 置 2. 掌 握 狀 況 : 依 內 容 掌 握 人 事 時 地 物 如 何 為 何 等 事 件 概 要, 研 判 事 件 嚴 重 程 度 等 級, 業 管 單 位 或 請 警 方 警 衛 室 協 同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3. 知 家 長 : 依 事 件 種 類 與 嚴 重 性, 如 急 重 症 疾 病 重 大 交 事 故 各 類 災 害 等, 應 儘 速 知 家 長, 若 傷 病 送 醫 須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應 連 繫 家 長 徵 得 同 意 4. 保 障 權 益 : 協 助 辦 理 學 急 難 救 助 學 生 平 保 險 個 人 保 險 調 解 理 賠 法 律 扶 助 等 權 益 ( 二 ) 暴 力 滋 擾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

1. 保 護 被 害 人 : 救 人 第 一 為 原 則, 應 先 制 止 暴 力 者 傷 害 行 為 或 驅 散 施 暴 者, 使 其 停 止 傷 害 行 動 2. 請 警 方 協 助 : 暴 力 構 成 觸 法 行 為, 應 警 處 理, 以 有 效 掌 握 線 索, 對 施 暴 者 展 開 搜 索 及 逮 捕 3. 提 供 線 索 : 為 保 持 現 場 留 置 證 物, 應 提 供 施 暴 者 面 貌 特 徵 身 分 車 牌 號 碼 兇 器 及 共 犯 等 資 料, 供 警 方 辦 案 參 考 4. 匿 名 處 理 : 避 免 被 害 者 身 分 曝 光 及 二 次 傷 害, 防 止 施 暴 者 復 仇 恐 嚇 或 引 起 其 他 人 注 目, 處 理 過 程 應 將 被 害 人 匿 名 保 護 5. 轉 介 諮 商 輔 導 : 應 針 對 事 件 關 係 人 進 行 心 理 評 估, 並 視 需 求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或 其 他 資 源 ( 三 ) 自 傷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 1. 救 人 第 一 : 首 先 對 傷 亡 人 員 立 即 展 開 救 助, 除 非 移 動 身 體 將 造 成 更 大 危 害 者 ( 例 如 頸 椎 大 出 血 等 ), 應 採 取 緊 急 救 護 措 施, 並 迅 速 送 醫 救 治, 不 可 延 誤 2. 成 立 危 機 小 : 召 開 會 議, 以 評 估 危 機 並 研 議 對 象 處 理 原 則, 視 學 生 最 佳 利 益 與 法 律 規 定, 協 助 尋 求 法 律 程 序 3. 轉 介 諮 商 輔 導 : 應 針 對 事 件 關 係 人 進 行 心 理 評 估, 並 視 需 求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或 其 他 資 源 ( 四 )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及 實 驗 室 事 故 處 理 要 領 : 1. 掌 握 搶 救 時 機 : 若 為 機 具 設 備 引 起 之 災 害, 應 迅 速 將 機 具 設 備 關 機, 以 爭 取 掌 握 可 搶 救 傷 患 之 先 機 2. 優 先 搶 救 受 傷 人 員 : 若 須 移 動 傷 患, 應 確 認 不 引 發 其 他 傷 害 或 危 及 生 命, 且 必 須 由 緊 急 救 護 或 醫 護 人 員 處 理 3. 人 員 疏 散 與 避 難 : 易 引 發 火 災 爆 炸 之 場 所, 應 預 先 規 劃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途 徑, 保 持 避 難 路 線 暢 4. 緊 急 搶 救 災 害 : 應 盡 力 搶 救 災 害, 連 絡 就 近 消 防 救 護 單 位 快 速 抵 達 現 場 搶 救, 使 災 損 減 至 最 低 5. 防 止 二 次 傷 害 發 生 : 進 行 傷 患 救 護 及 災 害 搶 救 時, 指 派 編 實 施 警 戒, 以 預 防 災 害 再 次 發 生 ( 五 ) 精 神 疾 病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 1. 穩 定 情 緒 狀 況 : 赴 現 場 察 看 患 者 狀 況, 先 穩 定 其 情 緒 再 實 施, 必 要 時 警 或 由 系 輔 導 教 官 警 衛 隊 系 諮 商 老 師 予 以 強 制 送 醫 2. 評 估 及 處 理 : 評 估 精 神 病 症 對 個 案 生 活 適 應 之 影 響, 諮 詢 駐 精 神 科 醫 師 瞭 解 臨 床 治

療 方 法, 擬 定 諮 商 輔 導 策 略, 並 連 結 家 庭 及 學 系 資 源, 建 立 支 持 系 統 ( 六 ) 性 騷 擾 性 侵 犯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 1. 協 助 就 醫 及 蒐 證 : 由 系 輔 導 教 官 導 師 或 系 諮 商 老 師 協 助 穩 定 情 緒, 並 陪 同 就 醫, 必 要 時 由 系 輔 導 教 官 協 助 蒐 證 2. 申 訴 成 案 及 處 理 : 學 生 事 務 處 應 協 助 受 害 者 填 具 申 訴 單, 並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交 由 秘 書 室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處 理 3. 轉 介 諮 商 輔 導 : 避 免 被 害 者 二 次 傷 害, 應 將 其 匿 名 處 理, 並 針 對 事 件 關 係 人 進 行 心 理 評 估, 並 視 需 求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或 其 他 資 源 4. 檢 視 住 居 全 : 進 行 受 害 者 外 賃 居 住 所 環 境 檢 視, 協 助 全 庇 護 與 預 防 第 七 條 中 心 各 應 依 本 辦 法 另 訂 細 則 實 施 計 畫 處 理 流 程, 並 依 實 際 狀 況 隨 時 增 修 訂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主 類 別 意 外 事 件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15 分 鐘 電 話 2 小 時 內 12 小 時 內 兩 週 內 次 要 類 別 1. 內 外 意 外 致 學 所 屬 人 員 ( 準 ) 或 瀕 臨 死 亡 2. 集 體 性 3 人 以 上 ) 受 傷 中 毒 送 醫 3. 山 難 事 件 4.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致 人 員 傷 害 5.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事 件 1. 內 外 意 外 致 學 所 屬 人 員 重 傷 者 2. 自 殺 自 傷 無 生 命 危 險 者 3. 個 案 偶 發 輕 微 性 中 毒 或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外 洩 可 以 妥 處 未 造 成 人 員 傷 害 1. 人 員 輕 傷 由 學 協 助 送 醫 處 理 者 2. 具 傷 害 威 脅 事 件 致 人 員 輕 微 受 傷 3. 意 外 事 件 及 時 處 理 未 引 發 負 面 效 應 1. 車 禍 事 件 : * 內 交 意 外 事 件 * 外 教 學 交 意 外 事 件 * 外 交 意 外 事 件 2. 中 毒 事 件 : * 食 物 中 毒 * 實 驗 室 毒 * 化 物 中 毒 * 其 他 毒 化 物 中 毒 3. 自 傷 自 殺 事 件 : * 攜 子 自 殺 * 學 生 自 殺 自 傷 * 教 職 員 自 殺 或 自 傷 4. 溺 水 事 件 5. 運 動 遊 戲 傷 害 6. 墜 樓 事 件 ( 非 自 殺 ) 7. 山 難 事 件 8. 實 驗 實 習 傷 害 9. 工 地 整 建 傷 人 事 件 10. 建 築 物 坍 塌 傷 人 事 件 11. 工 讀 場 所 傷 害 12. 其 他 意 外 傷 害 全 維 護 暴 力 事 件 與 偏 事 件 差 行 為 1. 人 為 災 害 致 屬 人 員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2. 學 設 施 財 產 嚴 重 損 失 (100 萬 以 上 ) 3. 內 火 警 導 致 人 員 受 傷 4. 內 爆 裂 物 事 件 5. 屬 人 員 遭 綁 架 勒 索 強 暴 威 脅 等 重 大 事 件 6. 其 他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之 全 維 護 事 件 1. 人 為 災 害 致 屬 人 員 重 傷 2. 人 為 災 害 破 壞 致 具 體 損 失 (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100 萬 元 ) 3. 園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遭 破 壞 侵 入 1. 屬 人 員 輕 微 傷 害 2. 人 為 災 害 破 壞 致 具 體 損 失, 但 金 額 不 大,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3. 糾 紛 事 件 由 學 協 處 者 1. 火 警 : * 內 火 警 * 外 火 警 2. 人 為 破 壞 事 件 : * 內 設 施 ( 備 ) 遭 破 壞 * 爆 裂 物 危 害 3. 園 失 竊 事 件 : * 屬 財 產 器 材 遭 竊 其 他 財 物 遭 竊 4. 糾 紛 事 件 : * 賃 居 糾 紛 事 件 * 交 易 糾 紛 * 網 路 糾 紛 5. 屬 人 員 遭 侵 害 : * 遭 詐 騙 事 件 * 遭 殺 害 * 遭 強 盜 搶 奪 * 遭 恐 嚇 勒 索 * 遭 擄 人 勒 贖 *18 歲 以 上 遭 性 侵 害 或 猥 褻 *18 歲 以 上 遭 性 騷 擾 *18 歲 以 上 遭 性 侵 害 而 致 懷 孕 * 其 他 遭 暴 力 傷 害 * 外 人 侵 入 騷 擾 師 生 事 件 6. 資 訊 全 : * 外 部 入 侵 破 壞 學 資 訊 系 統 * 屬 人 員 遭 網 路 詐 騙 事 件 7. 受 犬 隻 攻 擊 事 件 8. 其 他 維 護 園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類 別 區 分 表 1. 屬 人 員 暴 力 或 偏 差 行 為 導 致 人 員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2. 屬 人 員 暴 力 或 偏 差 行 為 導 致 學 設 施 財 產 嚴 重 損 失 達 100 萬 以 上 2. 屬 人 員 參 與 集 體 性 (3 人 以 上 ) 犯 罪 或 造 成 傷 亡 3. 屬 人 員 嚴 重 犯 罪 事 件 或 觸 犯 重 大 刑 案 者 4. 屬 人 員 涉 妨 害 性 自 主 或 妨 害 風 化 罪 5.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之 暴 力 偏 差 行 為 1. 屬 人 員 暴 力 或 偏 差 行 為 導 致 人 員 重 傷 亦 或 致 具 體 損 失 (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100 萬 元 ) 2. 屬 人 員 涉 嫌 參 與 或 涉 及 違 法 案 件, 遭 檢 調 約 談 3. 性 騷 擾 未 造 成 傷 害 者 1. 造 成 人 員 輕 微 傷 害 或 致 財 產 損 失, 但 金 額 不 大 ( 損 失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 2. 偏 差 行 為 致 民 事 糾 紛 者 1. 械 鬥 兇 殺 事 件 2. 幫 派 鬥 毆 事 件 3. 一 般 鬥 毆 事 件 4. 疑 涉 殺 人 事 件 5. 疑 涉 強 盜 搶 奪 6. 疑 涉 恐 嚇 勒 索 7. 疑 涉 擄 人 綁 架 8. 疑 涉 偷 竊 案 件 9. 疑 涉 賭 博 事 件 10. 疑 涉 性 侵 害 或 猥 褻 11. 疑 涉 性 騷 擾 事 件 12. 疑 涉 及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事 件 13. 疑 涉 及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14. 疑 涉 妨 害 秩 序 15. 疑 涉 妨 害 家 庭 16. 疑 涉 縱 火 破 壞 17. 飆 車 事 件 18. 其 他 違 法 事 件 19. 離 家 出 走 未 就 學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20. 騷 擾 學 典 禮 21. 學 生 騷 擾 教 學 22. 幫 派 介 入 園 23. 學 生 集 體 作 弊 24. 入 侵 破 壞 學 資 訊 系 統 25. 電 腦 網 路 詐 騙 犯 罪 案 件 26. 有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從 事 之 虞 者 27. 園 霸 凌 28. 其 他 園 暴 力 或 偏 差 行 為 ( 教 育 部 99.10.21 日 台 軍 二 字 第 099018386 號 函 修 正 ) 管 教 衝 突 兒 童 少 年 事 件 保 護 事 件 1. 管 教 衝 突 導 致 屬 人 員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2. 嚴 重 衝 突 與 抗 爭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或 引 發 媒 體 社 會 關 切 及 不 之 虞 者 3. 有 外 力 鼓 動 介 入 學 生 運 動 或 抗 爭 之 虞 者 4. 其 他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管 教 衝 突 事 件 1. 管 教 衝 突 導 致 屬 人 員 重 傷 2. 衝 突 與 抗 爭 已 獲 初 步 平 息, 無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或 引 發 媒 體 社 會 關 切 及 不 之 虞 者 1. 衝 突 致 輕 微 傷 害 2. 衝 突 致 民 事 糾 紛 者 1. 師 長 與 學 生 間 衝 突 事 件 2. 師 長 與 家 長 間 衝 突 事 件 3. 體 罰 凌 虐 事 件 4. 學 生 抗 爭 事 件 5. 行 政 人 員 與 學 生 間 衝 突 6. 行 政 人 員 與 家 長 間 衝 突 7. 其 他 有 關 管 教 衝 突 事 件 1. 屬 學 生 遭 侵 害 致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2. 家 庭 或 犯 罪 事 件, 足 致 學 生 心 理 重 創 者 3. 其 他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1. 屬 學 生 遭 侵 害 致 重 傷 者 2. 家 庭 或 犯 罪 事 件 個 別 與 其 他 事 件 符 合 社 政 機 關 及 法 令 要 求 者 1. 在 外 遊 蕩 2.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3. 離 家 出 走 三 日 內 4. 兒 少 福 利 法 之 保 護 輔 導 個 案 5. 遭 遺 棄 6. 兒 少 強 迫 婚 嫁 7. 兒 少 遭 非 法 利 用 8. 拐 綁 買 押 兒 童 及 少 年 9. 迫 誘 兒 童 或 少 年 猥 褻 或 性 交 10. 拍 攝 提 供 有 害 身 心 影 帶 圖 書 11. 施 用 毒 品 管 制 藥 品 等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物 質 12. 兒 童 或 少 年 有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從 事 之 虞 者 13. 遭 身 心 虐 待 其 他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條 例 14.18 歲 以 下 遭 性 侵 害 或 猥 褻 15.18 歲 以 下 遭 性 騷 擾 16.18 歲 以 下 遭 性 侵 害 致 懷 孕 17. 高 風 險 家 庭 18. 其 他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天 然 災 害 事 件 其 他 事 件 疾 病 事 件 1. 風 水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致 屬 人 員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2. 造 成 學 嚴 重 損 失 (100 萬 以 上 ) 需 緊 急 救 助 3. 其 他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之 天 然 災 害 事 件 1. 風 水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致 屬 人 員 重 傷 者 2. 造 成 學 財 產 損 失 (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100 萬 元 ) 勿 需 緊 急 救 助 1. 風 水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致 屬 人 員 輕 微 傷 害 2. 造 成 學 財 產 輕 微 損 失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下 1. 風 災 2. 水 災 3. 震 災 4. 山 崩 土 石 流 5. 雷 擊 6. 入 侵 紅 火 蟻 7.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1. 務 行 政 問 題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或 引 發 媒 體 社 會 關 切 及 不 者 2. 其 他 事 件 致 屬 人 員 ( 準 ) 死 亡 或 瀕 臨 死 亡 3.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之 其 他 事 件 1.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2. 可 能 受 媒 體 關 注 事 件 1. 務 行 政 問 題 群 聚 性 ((10 人 已 獲 妥 善 處 理 以 上 ) 非 法 定 不 足 以 影 響 學 傳 染 性 疾 病 生 學 習 或 引 發 媒 體 社 會 關 切 及 不 者 2. 其 他 事 件 致 屬 人 員 重 傷 者 1. 務 行 政 問 題, 已 獲 妥 善 圓 滿 處 理 2. 其 他 事 件 致 屬 人 員 輕 微 傷 害 1. 教 職 員 問 題 2. 總 務 的 問 題 3. 人 事 的 問 題 4. 行 政 的 問 題 5. 教 務 問 題 6. 其 他 的 問 題 人 員 疾 病 輕 症 由 學 協 助 送 醫 處 理 者 1. 一 般 疾 病 2. 法 定 疾 病 : * 腸 病 毒 * 結 核 病 * 猩 紅 熱 * 百 日 咳 * 水 痘 * 登 革 熱 *SARS * 新 型 流 感 併 發 重 症 * 其 他

附 件 二 中 心 指 揮 管 制 體 系 圖 教 育 部 中 心 召 集 人 : 部 長 必 要 時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元 智 大 學 中 心 召 集 人 : 長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指 揮 管 制 學 生 全 維 護 長 : 學 務 長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長 : 總 務 長 資 全 維 護 長 : 資 訊 長 媒 體 新 聞 發 言 長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連 絡 長 : 軍 訓 室 主 任 院 系 ( 班 ) 相 關 主 管 會 計 室 主 任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公 共 事 務 室 秘 書 總 務 處 警 衛 隊 隊 長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室 主 任 環 衛 中 心 主 任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相 關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軍 訓 室 服 務 支 援 長 國 際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總 務 處 事 務 管 理 長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圖 書 管 理 長 軍 訓 室 值 勤 教 官 總 務 處 警 衛 隊 隊 長 總 務 處 工 程 管 理 長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系 統 開 發 長 相 關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輔 長 總 務 處 財 務 管 理 長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網 路 媒 體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長 總 務 處 生 活 資 源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就 長 教 務 處 教 學 服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保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保 長 院 系 ( 班 ) 諮 商 老 師 院 系 ( 班 ) 輔 導 教 官

附 件 三 別 中 心 編 職 責 分 工 表 職 稱 編 人 員 職 責 分 工 長 學 務 長 1. 學 生 全 委 員 會 議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召 集 人 2. 統 籌 規 劃 園 全 災 害 管 理 機 制 3. 統 籌 規 劃 學 生 全 維 護 衛 生 保 健 相 關 事 務 員 院 系 ( 班 ) 相 關 主 管 督 導 院 系 ( 班 ) 師 生 全 事 務, 協 助 處 理 災 害 各 項 事 件 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室 主 任 負 責 外 籍 生 及 陸 港 澳 籍 學 生 國 際 事 務 交 涉 協 調 事 宜 學 生 全 維 護 員 國 際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負 責 外 籍 生 及 陸 港 澳 籍 學 生 全 維 護 與 連 繫 溝 員 總 務 處 警 衛 隊 隊 長 協 助 區 內 學 生 全 維 護 與 處 理 等 事 宜 執 行 秘 書 學 務 處 生 輔 長 1. 策 訂 有 關 園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2. 策 訂 學 生 全 教 育 防 災 演 練 事 宜 員 課 外 長 負 責 學 生 社 團 內 外 活 動 等 全 維 護 防 災 等 事 宜 員 諮 就 長 策 訂 精 神 疾 患 行 為 偏 差 自 傷 騷 擾 等 輔 導 計 畫 1. 負 責 緊 急 傷 病 救 護 後 送 傳 染 病 防 治 等 事 宜 員 衛 保 長 2. 策 訂 衛 生 保 健 衛 生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等 工 作 計 畫 員 院 系 ( 班 ) 諮 商 老 師 負 責 精 神 疾 病 行 為 偏 差 自 傷 騷 擾 等 個 案 輔 導 員 院 系 ( 班 ) 輔 導 教 官 1. 協 助 輔 系 學 生 辦 理 內 外 活 動 之 全 宣 導 事 宜 2.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及 轉 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長 總 務 長 1.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召 集 人 2. 統 籌 舍 各 項 設 施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之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3. 統 籌 舍 硬 體 設 施 維 護 門 禁 警 衛 巡 邏 事 宜 員 會 計 室 主 任 審 查 全 各 單 位 園 全 維 護 預 算 編 列 核 銷 事 宜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執 行 秘 書 環 衛 中 心 主 任 1. 規 劃 防 災 全 織 架 構 ( 含 舍 檢 核 小 ) 2. 規 劃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各 項 防 災 教 育 與 防 災 演 練 員 環 衛 中 心 秘 書 1. 策 訂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各 項 災 害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2. 策 訂 內 各 館 設 施 設 備 實 驗 室 全 檢 測 事 宜 3. 策 訂 舍 各 項 建 築 物 全 檢 核 評 估 總 檢 事 宜 員 總 務 處 事 務 管 理 長 負 責 警 鈴 路 燈 圍 牆 欄 杆 逃 生 避 難 指 標 事 宜 員 總 務 處 工 程 管 理 長 負 責 消 防 全 電 梯 用 水 電 力 維 修 等 工 作 員 總 務 處 財 物 管 理 長 負 責 各 項 園 全 設 施 維 護 預 算 編 列 核 銷 事 宜 員 總 務 處 生 活 資 源 長 負 責 學 生 宿 舍 硬 體 設 施 查 修 與 修 繕 規 劃 事 宜 員 教 務 處 教 學 服 務 長 負 責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教 學 設 施 之 查 修 與 修 繕 規 劃 事 宜 員 學 務 處 衛 保 長 1. 督 導 內 餐 飲 衛 生 檢 查 及 實 施 健 康 營 養 教 育 宣 導 2. 實 施 疾 病 衛 教 宣 導 及 全 教 育 訓 練

長 資 訊 長 1. 資 全 委 員 會 議 召 集 人 2. 督 導 資 全 機 制 資 稽 核 智 財 權 保 護 等 事 務 資 全 維 護 媒 體 新 聞 發 言 員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各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運 用 書 籍 資 訊 媒 體 智 財 權 推 廣 員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各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運 用 書 籍 資 訊 媒 體 智 財 權 推 廣 執 行 秘 書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網 路 媒 體 長 策 訂 資 全 機 制 網 路 控 管 媒 體 智 財 權 推 廣 計 畫 員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圖 書 管 理 長 負 責 圖 書 館 藏 書 籍 資 訊 媒 體 智 慧 財 產 權 推 廣 與 稽 核 員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處 系 統 開 發 長 負 責 系 統 資 訊 化 資 全 系 統 發 展 及 推 廣 運 用 長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1. 統 籌 規 劃 事 件 有 關 媒 體 全 般 事 宜 2. 負 責 事 件 媒 體 溝 聯 繫 澄 清 事 宜 執 行 秘 書 公 共 事 務 室 秘 書 協 助 事 件 媒 體 溝 聯 繫 澄 清 事 宜 員 相 關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協 助 媒 體 連 絡 採 訪 溝 新 聞 稿 撰 擬 事 宜 連 絡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員 總 務 處 警 衛 隊 隊 長 執 行 秘 書 軍 訓 室 服 務 支 援 長 員 值 勤 教 官 1. 規 劃 本 中 心 運 作 機 制 2. 統 籌 園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連 絡 事 宜 1. 規 劃 門 禁 管 理 交 全, 區 內 巡 邏 等 事 宜 2. 災 害 發 生 時 發 出 警 訊 並 有 關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1. 策 訂 本 中 心 有 關 連 絡 實 施 計 畫 2. 管 制 各 項 案 件 內 容 與 追 縱 續 協 處 事 項 1. 專 責 中 心 24 小 時 待 命 值 勤 與 作 業 2.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及 轉 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3. 每 日 蒐 集 中 心 重 大 訊 息 與 聯 繫 作 業 窗 口 員 相 關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各 單 位 相 關 學 生 教 職 員 之 人 為 與 天 然 災 害 之 協 處

附 件 四 園 全 維 護 各 階 段 具 體 作 為 ( 依 據 教 育 部 97.07.25 日 台 軍 二 字 第 097002365 號 函, 據 以 實 施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 減 災 一 分 析 危 因 素, 建 立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告, 作 為 宣 教 補 強 或 預 算 編 列 參 據 二 針 對 老 舊 建 物 檢 修 檢 消 防 等 編 列 預 算, 事 先 掌 握 危 減 低 園 災 損 三 宣 導 災 害 防 救 要 領, 舉 行 住 宿 賃 居 訪 視, 實 施 講 座, 增 加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四 列 管 防 災 設 施, 統 計 醫 療 警 察 消 防 資 源, 以 提 昇 整 備 應 變 效 能 五 完 成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住 宿 生 名 冊 及 園 全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表 六 完 成 地 區 資 訊 媒 體 聯 絡 人 基 本 資 料 整 備 一 完 成 園 全 災 害 管 理 作 業 處 理 小 與 防 護 編 二 擬 定 災 害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律 定 各 種 狀 況 應 變 具 體 作 法 及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三 完 成 中 心 有 線 電 話 信 電 腦 網 路 電 視 媒 體 相 關 設 施 四 定 期 舉 辦 防 火 防 災 防 震 疏 散 路 線 及 防 護 演 練, 避 免 衍 生 另 外 傷 害 五 定 期 清 查 檢 整 應 變 物 資, 檢 討 補 充 需 求, 以 利 應 變 時 能 不 虞 匱 乏 六 與 地 區 派 出 所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立 即 尋 求 警 方 支 援 七 於 園 各 重 點 地 區 設 置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以 適 時 掌 握 區 全 狀 況 應 變 一 視 事 件 等 級 召 開 緊 急 小 會 議, 研 討 責 任 分 工, 有 效 執 行 救 災, 減 低 災 損 二 掌 握 災 情 協 助 避 難 與 搜 救, 統 籌 救 災 物 資, 規 劃 優 先 順 序,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三 事 件 如 引 發 媒 體 關 切, 發 言 人 適 時 發 佈 新 聞 稿, 統 一 對 外 說 明 四 事 件 發 生 時, 立 即 封 鎖 現 場, 迅 速 誘 導 學 生 進 行 避 難 與 疏 散 五 預 擬 復 原 措 施, 置 受 災 學 生 復 學 及 就 學 援 助, 迅 速 有 效 降 低 災 變 衝 擊 復 原 一 檢 查 陳 學 建 物 設 施 設 備 損 害 情 形, 並 編 列 相 關 復 原 預 算 二 清 查 受 災 學 生, 協 調 請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或 社 福 機 構, 協 助 置 生 活 及 就 學 三 主 動 向 有 關 家 長 上 級 單 位 及 媒 體 說 明 事 件 原 因 及 處 理 經 過 四 教 務 處 研 訂 復 補 課 等 具 體 措 施, 使 學 生 不 致 因 受 災 而 中 斷 課 業 五 諮 商 人 員 實 施 全 心 輔, 對 受 災 學 生 實 施 個 別 或 團 體 輔 導, 撫 慰 受 創 心 靈 六 召 開 會, 檢 討 災 變 後 之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附 件 五 園 全 各 級 會 ( 會 議 ) 委 員 編 與 召 開 時 機 表 區 分 園 全 維 護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會 議 學 生 全 委 員 會 議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資 全 委 員 會 議 召 集 人 長 長 ( 或 代 理 人 ) 學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資 訊 長 執 行 秘 書 主 任 秘 書 主 任 秘 書 環 衛 中 心 網 路 媒 體 生 輔 長 衛 保 長 主 任 長 召 開 時 機 每 學 期 緊 急 必 要 時 每 學 期 每 學 期 每 學 期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召 開 召 開 一 次 召 開 一 次 召 開 一 次 召 開 一 次 副 長 V V 教 務 長 V V V 學 務 長 V V V V V V 總 務 長 V V V 資 訊 長 V V 委 各 學 院 院 長 V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V 人 事 室 主 任 V V 會 計 室 主 任 V V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室 主 任 V V V 環 衛 中 心 主 任 V V V 體 育 室 主 任 V 軍 訓 室 主 任 V V V V V 國 際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V V V 副 教 務 長 V 副 總 務 長 V 學 務 處 生 輔 長 必 要 時 邀 請 列 席 V V 學 務 處 衛 保 長 同 上 V V V 學 務 處 諮 就 長 同 上 V V 學 務 處 課 外 長 同 上 V V 總 務 處 工 程 長 同 上 V V 總 務 處 事 務 長 同 上 V V 總 務 處 生 資 長 同 上 V V V 總 務 處 警 衛 隊 長 同 上 V V 系 統 開 發 長 同 上 V 網 路 媒 體 長 同 上 V 圖 書 管 理 長 同 上 V 員 相 關 系 所 導 師 V 輔 系 教 官 V 學 生 代 表 V V V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同 上 V V V V 其 他 得 邀 請 土 木 技 師 附 註 : 依 教 育 部 97.07.18 日 修 頒 園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 狀 況 劃 分 表 : 1. 屬 全 國 性 重 大 災 害 狀 況 時, 應 立 即 召 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會 議 2. 屬 集 體 性 重 大 災 害 狀 況 時, 視 情 節 召 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會 議

附 件 六 元 智 大 學 緊 急 事 件 連 絡 網 偶 發 意 外 事 件 ( 含 天 然 災 害 人 為 災 害 ) 電 教 學 事 件 緊 急 連 絡 教 務 處 2220 終 身 教 育 部 2020 教 學 單 位 遭 遇 各 類 課 務 試 務 或 天 然 災 害 停 課 事 件 教 職 員 事 件 緊 急 連 絡 人 事 室 2220 軍 訓 室 8585 教 職 員 遭 遇 各 類 意 外 事 件 或 人 為 災 害 學 生 事 件 緊 急 連 絡 生 輔 2235 軍 訓 室 8585 學 生 遭 遇 各 類 意 外 事 件 或 人 為 災 害 舍 與 環 衛 生 緊 急 連 絡 總 務 處 2268 環 衛 中 心 2886 園 各 處 所 遭 遇 各 類 天 然 災 害 舍 或 實 驗 室 全 事 件 新 聞 媒 體 關 注 事 件 緊 急 連 絡 公 共 事 務 室 2216 秘 書 室 2206 學 各 類 事 件 引 發 新 聞 媒 體 負 面 導 或 更 正 澄 清 事 件 外 籍 生 陸 港 澳 生 : 國 際 語 言 文 化 中 心 有 關 國 際 事 務 交 涉 事 項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室 中 心 - 連 絡 長 : 軍 訓 室 主 任 2231 中 心 值 勤 室 8585 專 線 : 03-4553698 各 相 關 院 系 ( 班 ) 主 管 學 系 導 師 秘 書 教 務 長 (2088) 代 理 人 : 副 教 務 長 媒 體 溝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2220) 代 理 : 人 事 主 任 代 理 人 媒 體 溝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學 務 長 (2230) 代 理 人 : 副 學 務 長 媒 體 溝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總 務 長 (2268) 代 理 人 : 副 總 務 長 媒 體 溝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2216 代 理 : 公 共 室 主 任 代 理 人 媒 體 溝 :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元 智 大 學 中 心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 召 集 人 : 長 ( 分 機 2201) 副 召 集 人 : 主 秘 ( 分 機 2206) 連 絡 雙 向 連 絡 教 育 部 ( 依 事 件 甲 乙 丙 級 ): 甲 級 事 件 : 須 經 由 主 任 秘 書 複 核 同 意 乙 級 事 件 : 須 經 由 學 務 長 複 核 同 意 ( 並 副 知 主 任 秘 書 ) 丙 級 事 件 : 須 經 由 軍 訓 室 主 任 複 核 同 意 教 育 部 中 心 專 線 :02-33437855 02-33437856

附 錄 學 重 大 偶 發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 任 務 備 註 教 育 部 中 心 即 時 回 系 統 相 關 各 院 系 ( 班 ) 主 管 聯 繫 意 外 事 件 原 始 發 現 接 觸 之 第 一 人 或 單 位 判 斷 元 智 大 學 中 心 值 勤 室 專 線 03-4553698 複 核 審 定 掌 握 : 人 事 時 地 物 如 何 為 何 趕 赴 現 場 緊 急 處 理 判 斷 是 否 為 重 大 危 機 是 協 調 相 關 業 管 單 位 處 置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 指 揮 管 制 中 心 各 ) 學 生 全 維 護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資 全 維 護 新 聞 媒 體 發 言 連 絡 否 聯 繫 處 置 完 畢 回 媒 體 事 件 公 共 事 務 室 主 任 妥 善 處 理 完 整 紀 錄 結 案 依 事 件 等 級 複 核 審 定 判 斷 事 件 分 類 1. 學 生 2. 教 職 員 3. 舍 與 環 衛 教 務 事 件 教 聯 繫 與 分 類 中 心 連 絡 軍 訓 室 主 任 : 2231 甲 級 : 副 長 或 主 祕 乙 級 : 學 務 長 丙 級 : 軍 訓 室 主 任 中 心 召 集 人 長 結 務 長 案 舍 環 衛 環 總 務 衛 長 中 心 主 任 教 職 員 事 件 人 事 室 主 任 狀 況 回 追 縱 管 制 學 生 事 件 學 務 長 學 務 處 1. 統 籌 規 劃 園 全 災 害 管 理 機 制 及 學 生 全 維 護 衛 生 保 健 相 關 事 務 2. 策 訂 園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及 學 生 全 教 育 防 災 演 練 事 宜 3. 負 責 緊 急 傷 病 救 護 後 送 傳 染 病 防 治 等 事 宜 4. 策 訂 衛 生 保 健 衛 生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等 工 作 計 畫 人 事 室 1. 掌 握 教 職 員 重 大 偶 發 意 外 事 故, 協 調 各 業 管 單 位, 獲 致 正 確 之 應 變 與 處 置 2. 應 中 心 連 絡 完 成 總 務 處 1. 召 集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及 統 籌 舍 各 項 設 施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行 政 支 援 2. 統 籌 舍 硬 體 設 施 維 護 門 禁 警 衛 巡 邏 事 宜 3. 負 責 警 鈴 路 燈 圍 牆 欄 杆 逃 生 避 難 指 標 事 宜 4. 負 責 消 防 全 電 梯 用 水 電 力 維 修 等 工 作 環 衛 中 心 1. 規 劃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各 項 防 災 教 育 與 防 災 演 練 2. 策 訂 舍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各 項 災 害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3. 策 訂 內 各 館 設 施 設 備 實 驗 室 全 檢 測 事 宜 4. 策 訂 舍 各 項 建 築 物 全 檢 核 評 估 總 檢 事 宜 教 務 處 1. 有 關 教 學 與 課 務 事 件 之 處 置 2. 天 然 災 害 停 課 之 研 議 與 公 布 公 共 事 務 室 1. 擔 任 事 件 新 聞 發 言 人 2. 統 籌 事 件 有 關 媒 體 事 宜 3. 事 件 媒 體 溝 聯 繫 澄 清 軍 訓 室 1. 園 全 與 災 害 管 理 連 2. 各 項 案 件 追 縱 續 協 處 3. 專 責 中 心 24 小 時 待 命 值 勤 與 作 業 4. 中 心 聯 繫 作 業 窗 口 任 務 執 行 : 1. 救 護 : 接 獲 重 大 偶 發 意 外 事 件, 以 救 人 第 一 為 原 則, 即 時 連 絡 救 護 送 醫 2. 掌 握 狀 況 : 研 判 事 件 嚴 重 程 度 等 級, 業 管 單 位 或 請 警 方 警 衛 室 協 同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3. 知 家 長 : 依 事 件 種 類 與 嚴 重 性, 儘 速 知 家 長, 若 傷 病 送 醫 須 簽 署 手 術 同 意 書, 應 連 繫 家 長 同 意 4. 保 障 權 益 : 急 難 救 助 學 生 平 保 險 調 解 理 賠 法 律 扶 助 等 權 益 可 參 考 資 料 1. 教 育 部 92.12.01 台 軍 字 第 0920 168279 號 函 修 訂 園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作 業 要 點 2. 教 育 部 97.07.18 日 台 軍 ( 二 ) 字 第 0970140705 號 函 修 訂 園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3. 教 育 部 99.04.19 台 軍 ( 二 ) 字 第 0990050406D 號 函 修 訂 各 級 學 園 災 害 管 理 要 點 應 注 意 事 項 1. 保 護 被 害 人 : 救 人 第 一 為 原 則, 應 先 制 止 暴 力 者 傷 害 行 為 或 驅 散 施 暴 者, 使 其 停 止 傷 害 行 動 2. 警 方 協 助 : 暴 力 構 成 觸 法 行 為, 應 警 處 理, 以 有 效 掌 握 線 索, 對 施 暴 者 展 開 搜 索 及 逮 捕 3. 提 供 線 索 : 保 持 現 場 留 置 證 物, 應 提 供 施 暴 者 面 貌 特 徵 身 分 車 牌 號 碼 兇 器 及 共 犯 等 資 料, 供 警 方 辦 案 參 考 4. 匿 名 處 理 : 避 免 被 害 者 身 分 曝 光 及 二 次 傷 害, 防 止 施 暴 者 復 仇 恐 嚇 或 引 起 其 他 人 注 目, 處 理 過 程 應 將 被 害 人 匿 名 保 護 5. 轉 介 諮 商 輔 導 應 針 對 事 件 關 係 人 進 行 心 理 評 估, 視 需 求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或 其 他 資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