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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类 [ 死 亡 保 险 金 最 高 2,000 万 日 元 ] 2015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保 险 开 始 适 用 ( 特 约 有 / 无 兼 用 )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加 入 指 南 为 防 备 万 一, 请 务 必 阅 读 加 入 备 忘 请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加 入 年 度 年 保 险 期 间 年 上 学 特 约 有 无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有 无 姓 名 ( 提 醒 注 意 的 信 息 )1 关 于 上 学 途 中 或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对 象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及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附 加 险 的 学 生 2 关 于 接 受 预 防 措 施 后 因 接 触 感 染 引 发 感 染 症 的 情 况,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对 象 仅 限 于 投 保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及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附 加 险 的 学 生 本 指 南 是 将 日 文 版 翻 译 成 中 文 的 中 文 内 容 解 释 与 日 文 版 不 一 致 时, 以 日 文 版 为 准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2 保 险 费 和 保 险 期 间 ( 保 险 期 间 为 所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 加 入 有 特 约 保 险 的 保 险 类 型 时, 其 保 险 费 外 加 上 希 望 加 入 的 特 约 保 险 费 ( 各 大 学 采 用 特 约 的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大 学 的 有 关 部 门 咨 询 )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费 ( 分 期 交 纳 )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函 授 教 育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日 间 部 函 授 教 育 夜 间 部 ( )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1 年 650 日 元 100 日 元 350 日 元 20 日 元 2 年 1,200 日 元 200 日 元 550 日 元 40 日 元 3 年 1,800 日 元 300 日 元 800 日 元 50 日 元 100 日 元 40 日 元 4 年 2,300 日 元 400 日 元 1,000 日 元 70 日 元 5 年 2,800 日 元 500 日 元 1,250 日 元 80 日 元 6 年 3,300 日 元 1,400 日 元 100 日 元 ( ) 夜 间 部 没 有 设 置 6 年 期 间 的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 注 ) 本 保 险 不 向 学 生 个 人 发 放 保 险 单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是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 以 下 称 本 协 会 ) 与 以 下 保 险 公 司 ( 预 定 ) 之 间 签 订 的 共 同 保 险 合 同,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承 担 其 它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代 理 代 办 各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签 订 合 同 时 确 定 的 承 保 比 例 负 有 各 自 的 保 险 责 任, 而 不 负 连 带 责 任 此 外, 有 关 承 保 比 例 请 向 本 协 会 确 认 爱 和 谊 日 生 同 和 损 保 JAPAN 日 本 兴 亚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3 致 加 入 保 险 的 各 位 本 保 险 的 内 容 以 及 各 位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的 义 务, 适 用 于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以 及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的 规 定 本 指 南 记 载 了 条 款 特 约 以 及 其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事 项 为 防 备 万 一, 请 务 必 阅 读, 并 请 妥 善 保 存 在 身 边 另 外, 有 关 详 细 内 容 请 咨 询 所 属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目 录 Ⅰ.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概 要 (2 ~ 6 页 ) 1. 本 保 险 的 保 险 期 间 2. 属 于 本 保 险 对 象 的 伤 害 3. 保 险 金 的 种 类 和 金 额 4. 保 险 金 支 付 案 例 5.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主 要 情 况 6.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 转 系 退 学 休 学 ) 时 的 手 续 Ⅱ.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7 页 ) 1. 事 故 的 通 知 2.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手 续 Ⅲ.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8~ 12 页 ) Ⅳ.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13 页 ) Ⅴ.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13 页 ) Ⅵ.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的 特 约 (13 页 ) Ⅶ.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特 约 书 (14 页 ) Ⅷ.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书 (15 页 ) 1. 合 同 概 要 2.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Ⅸ. 保 险 金 申 请 地 址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16 页 ) 1

4 Ⅰ.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概 要 1. 本 保 险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为 以 下 任 一 期 间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4 月 入 学 新 生 4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9 月 入 学 新 生 9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10 月 入 学 新 生 10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保 险 结 束 时 间 ( 所 规 定 的 毕 业 年 度 的 *) 3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所 规 定 的 毕 业 年 度 的 *) 8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所 规 定 的 毕 业 年 度 的 *) 9 月 30 日 晚 上 12 点 为 止 * 原 则 上 保 险 期 间 一 次 性 申 请 到 毕 业 为 止 但 是, 下 述 情 况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分 别 如 下 所 示 全 员 加 入 的 情 况 下, 经 大 学 机 构 决 议 * 的 保 险 加 入 日 期 是 在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以 后 时 任 意 加 入 的 情 况, 被 保 险 人 ( 学 生 ) 向 在 籍 的 会 员 大 学 提 出 申 请 并 交 纳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之 日 是 在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以 后 时 ** * 保 险 加 入 日 期 不 能 提 前 到 决 议 日 期 之 前 ** 原 则 上 在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同 时 提 出 申 请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申 请 加 入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如 果 不 清 楚 自 己 所 加 入 保 险 的 形 式 ( 全 员 加 入 或 者 任 意 加 入 ) 和 保 险 期 间, 请 向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进 行 确 认 (1)4 月 入 学 新 生, 保 险 责 任 自 4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但 是, 4 月 1 日 以 后 加 入 的 其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如 下 所 示 1 全 员 加 入 的 情 况 : 经 教 授 会 决 议 的 加 入 保 险 日 期 是 在 4 月 1 日 以 后 时, 经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2 任 意 加 入 的 情 况 : 学 生 ( 被 保 险 人 ) 向 在 籍 的 会 员 大 学 提 出 申 请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之 日 是 在 4 月 1 日 以 后 时, 申 请 加 入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2)9 月 入 学 新 生, 保 险 责 任 自 9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但 是, 9 月 1 日 以 后 加 入 的 其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如 下 所 示 1 全 员 加 入 的 情 况 : 经 教 授 会 决 议 的 加 入 保 险 日 期 是 在 9 月 1 日 以 后 时, 经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2 任 意 加 入 的 情 况 : 学 生 ( 被 保 险 人 ) 向 在 籍 的 会 员 大 学 提 出 申 请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之 日 是 在 9 月 1 日 以 后 时, 申 请 加 入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3)10 月 入 学 新 生, 保 险 责 任 自 10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但 是,10 月 1 日 以 后 加 入 的 其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如 下 所 示 1 全 员 加 入 的 情 况 : 经 教 授 会 决 议 的 加 入 保 险 日 期 是 在 10 月 1 日 以 后 时, 经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2 任 意 加 入 的 情 况 : 学 生 ( 被 保 险 人 ) 向 在 籍 的 会 员 大 学 提 出 申 请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之 日 是 在 10 月 1 日 以 后 时, 申 请 加 入 之 日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为 保 险 开 始 时 间 2. 属 于 本 保 险 对 象 的 伤 害 (1)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在 所 在 大 学 的 国 内 外 的 教 育 研 究 活 动 中, 因 急 剧 且 偶 然 的 外 来 事 故 遭 受 身 体 伤 害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疾 病 不 属 于 本 保 险 的 对 象 ( 注 ) 伤 害 包 括 下 述 情 况 1 从 身 体 外 部 偶 然 且 一 时 吸 入 吸 收 或 者 摄 取 了 有 毒 气 体 或 有 毒 物 质 所 造 成 的 急 剧 中 毒 症 状 ( 持 续 地 吸 入 吸 收 或 摄 取 而 导 致 的 中 毒 症 状 除 外 ) 2 因 日 照 或 热 辐 射 导 致 的 身 体 障 碍 教 育 研 究 活 动 中 指 下 述 期 间 1 正 规 课 程 学 习 时 指 在 听 课 实 验 实 习 演 习 或 实 际 技 能 课 ( 以 上 总 称 为 上 课 ) 期 间, 包 括 下 述 期 间 a.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期 间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个 人 生 活 专 用 场 所 从 事 上 述 研 究 时 除 外 b.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课 前 准 备 课 后 整 理 时, 或 在 上 课 的 场 所 大 学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或 语 言 学 习 设 施 等 进 行 研 究 活 动 时 c. 根 据 大 学 设 置 基 准 第 28 条 以 及 大 学 院 设 置 基 准 第 15 条 的 规 定, 在 其 它 大 学 学 习 正 规 课 程 时 这 里 所 说 的 其 它 大 学 也 包 括 外 国 的 大 学 d. 若 为 函 授 生, 则 指 在 参 加 面 授 时 2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时 参 加 大 学 主 办 的 入 学 典 礼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毕 业 典 礼 等 作 为 教 育 活 动 的 一 环 举 行 的 各 种 活 动 时 3 除 了 12 以 外 在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在 大 学 为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而 拥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但 是, 在 宿 舍 时 或 者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时 或 进 行 大 学 禁 止 的 行 为 活 动 时 除 外 4 向 大 学 申 报 后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时 按 照 大 学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大 学 认 定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下 进 行 文 化 活 动 或 体 育 活 动 时 但 是, 攀 岩 滑 翔 等 从 事 危 险 体 育 活 动 时, 或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时, 或 进 行 大 学 禁 止 的 行 为 活 动 时 除 外 (2)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研 灾 普 通 保 险 以 及 本 特 约 时 )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在 从 住 所 到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上 学 时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发 生 事 故 导 致 身 体 伤 害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1 上 学 途 中 为 了 去 大 学 上 课 等 (*1)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按 照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 注 1)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住 所 (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去 大 学 时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 ( 注 2) 和 学 校 设 施 等 (*2) ( 进 入 学 校 用 地 为 止 ) 之 间 往 返 时 (*2) 2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为 了 去 大 学 上 课 等 (*1)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按 照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 注 1), 在 大 学 为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所 拥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设 施 以 及 上 课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的 场 所 之 间 移 动 时 关 于 大 学 上 课 等 请 参 照 第 2 页 正 规 课 程 中 的 内 容 (* 2) 学 校 设 施 等 是 指 大 学 为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而 拥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设 施, 以 及 上 课 等 进 行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2

5 的 场 所 ( 注 1) 合 理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是 指 往 返 于 住 所 和 学 校 之 间 或 学 校 设 施 之 间 移 动 时, 学 生 通 常 采 用 的 路 径 和 方 法 关 于 路 径, 定 期 月 票 所 记 载 的 当 然 是 合 理 路 径, 但 是 路 径 也 有 多 条, 按 一 般 常 理 认 为 可 以 采 用 的 路 径, 都 可 以 视 为 合 理 的 路 径 另 外, 因 公 共 交 通 部 门 罢 工 公 路 封 锁 等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而 需 要 绕 道 的 情 况 下, 认 为 该 迂 回 路 径 符 合 一 般 常 理 时, 该 迂 回 路 径 也 可 以 视 为 合 理 的 路 径 ( 注 ) 关 于 脱 离 和 中 断 原 则 上 脱 离 路 经 时 ( 不 是 为 上 课 脱 离 合 理 的 路 经 时 ) 或 者 中 断 往 返 移 动 时 ( 途 中 进 行 与 往 返 移 动 无 关 的 行 为 ), 在 此 期 间 或 其 后 遭 受 伤 害 时 将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但 是, 如 果 脱 离 中 断 是 为 了 购 买 上 课 等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所 必 需 的 物 品 及 其 它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时, 或 者 因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所 进 行 的 日 常 生 活 上 最 起 码 的 必 要 的 行 为 时, 在 返 回 合 理 的 路 径 后 遭 受 的 伤 害 支 付 保 险 金 如 下 列 行 为 1 购 买 上 课 必 需 的 教 科 书 2 购 买 副 食 品 等 3 独 身 生 活 的 学 生 顺 路 去 食 堂 4 参 加 选 举 投 票 5 去 医 院 或 诊 所 看 病 关 于 方 法, 是 指 一 般 可 以 利 用 的 方 法, 如 铁 路 巴 士 等 公 共 交 通, 或 者 自 行 车 汽 车 徒 步 等 通 常 利 用 的 方 法 (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不 管 日 常 是 否 使 用, 都 可 视 为 合 理 的 方 法 ( 注 2) 住 所 以 及 学 校 设 施 等 住 所, 是 指 学 生 居 住 和 进 行 日 常 生 活 的 房 屋 等 场 所, 是 学 生 就 学 的 据 点 此 外,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去 大 学 时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但 是, 长 时 间 上 学 以 及 因 自 然 灾 害 交 通 情 况 等 不 可 抗 力 一 时 必 须 住 在 平 时 住 所 以 外 的 场 所 时, 该 场 所 也 可 视 为 住 所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是 指 与 一 般 报 考 者 不 同 的 入 学 选 拔 方 式 中, 通 过 社 会 人 特 别 选 拔 入 学 考 试 等 以 社 会 人 为 对 象 的 入 学 考 试 (3)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研 灾 普 通 保 险 以 及 本 特 约 时 ) 在 用 于 临 床 实 习 的 设 施 内, 意 外 地 接 触 感 染 症 的 病 原 体, 在 接 受 了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支 付 15,000 日 元 保 险 金 下 表 中 的 各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1 接 触 感 染 指 在 用 于 临 床 实 习 的 设 施 内, 被 保 险 人 意 外 (* 2) 地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接 触 感 染 症 的 病 原 体 (* 3) 2 临 床 实 习 指 在 医 院 等 进 行 的 实 习 3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指 为 了 预 防 引 起 或 感 发 感 染 症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投 药 等 但 是, 仅 限 于 在 医 生 等 的 指 示 或 指 导 下 所 进 行 的 指 针 对 感 染 症 的 预 防 及 感 染 症 患 者 医 疗 相 关 法 律 第 6 条 第 1 项 的 感 染 症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 2) 包 括 有 可 能 接 触 的 情 况 (* 3) 指 医 院 或 诊 所 等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 关 于 感 染 症 的 预 防 及 感 染 症 患 者 医 疗 的 法 律 第 6 条 ( 截 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 第 6 条 本 法 中 的 感 染 症 是 指 第 一 类 感 染 症 第 二 类 感 染 症 第 三 类 感 染 症 第 四 类 感 染 症 第 五 类 感 染 症 新 型 流 感 等 感 染 症 指 定 感 染 症 以 及 新 感 染 症 2 本 法 中 的 第 一 类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埃 博 拉 出 血 热 5 鼠 疫 2 克 里 米 亚 刚 果 出 血 热 6 马 尔 堡 病 3 天 花 7 拉 沙 热 4 南 美 出 血 热 3 本 法 中 的 第 二 类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急 性 脊 髓 灰 质 炎 5 禽 流 感 ( 仅 限 于 病 原 2 结 核 病 体 为 属 于 A 型 流 感 的 3 白 喉 甲 型 流 感 病 毒 且 该 血 4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仅 限 清 亚 型 为 H5N1 的 于 病 原 体 为 冠 状 病 毒 属 流 感 是 指 第 5 项 SARS 冠 状 病 毒 的 肺 炎 ) 第 7 号 中 的 禽 流 感 (H5N1) ) 4 本 法 中 的 第 三 类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霍 乱 4 伤 寒 2 细 菌 性 痢 疾 5 副 伤 寒 3 肠 道 出 血 性 大 肠 杆 菌 感 染 症 5 本 法 中 的 第 四 类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戊 型 肝 炎 10 土 拉 菌 病 2 甲 型 肝 炎 11 除 前 面 指 出 的 疾 病 之 3 黄 热 病 外, 属 于 已 知 的 感 染 性 4 寇 热 疾 病, 通 过 动 物 或 动 物 5 狂 犬 病 尸 体 饮 食 衣 物 寝 6 炭 疽 具 及 其 他 物 品 传 染 给 人 7 禽 流 感 ( 禽 流 感 ( H 5 N 1 ) 类, 并 且 由 政 令 规 定 的 除 外 ) 可 能 对 国 民 健 康 产 生 与 8 肉 毒 杆 菌 病 前 面 指 出 的 疾 病 同 等 影 9 疟 疾 响 的 疾 病 6 本 法 中 的 第 五 类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流 感 ( 禽 流 感 及 新 型 流 感 等 感 染 症 除 外 ) 2 病 毒 性 肝 炎 ( 戊 型 肝 炎 及 甲 型 肝 炎 除 外 ) 3 隐 孢 子 虫 病 4 后 天 免 疫 缺 乏 综 合 症 5 生 殖 道 沙 眼 衣 原 体 感 染 症 6 梅 毒 7 麻 疹 8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症 9 除 前 面 指 出 的 疾 病 之 外, 属 于 已 知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 第 四 类 感 染 症 除 外 ), 并 且 由 厚 生 劳 动 省 令 规 定 的 可 能 对 国 民 健 康 产 生 与 前 面 指 出 的 疾 病 同 等 影 响 的 疾 病 7 本 法 中 的 新 型 流 感 等 感 染 症 是 指 下 列 感 染 性 疾 病 1 新 型 流 感 ( 是 指 以 新 型 的 具 有 人 向 人 传 染 能 力 的 病 毒 为 病 原 体 的 流 感, 一 般 来 说, 由 于 国 民 不 具 有 针 对 该 感 染 症 的 免 疫 能 力, 该 感 染 症 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迅 速 蔓 延, 并 且 认 为 可 能 对 国 民 的 生 命 及 健 康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2 重 现 型 流 感 ( 曾 经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肆 虐, 之 后 销 声 匿 迹, 被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规 定 为 经 过 长 时 间 没 有 爆 发 的 流 感 重 现, 一 般 来 说, 由 于 目 前 的 大 部 分 国 民 不 具 有 针 对 该 感 染 症 的 免 疫 能 力, 该 感 染 症 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迅 速 蔓 延, 并 且 认 为 可 能 对 国 民 的 生 命 及 健 康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8 本 法 中 的 指 定 感 染 症 是 指, 属 于 已 知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 第 一 类 感 染 症 第 二 类 感 染 症 第 三 类 感 染 症 以 及 新 型 流 感 等 感 染 症 除 外 ), 若 不 准 用 第 3 章 至 第 7 章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规 定, 则 该 疾 病 会 迅 速 蔓 延, 并 且 由 政 令 规 定 的 可 能 对 国 民 的 生 命 及 健 康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感 染 症 9 本 法 中 的 新 感 染 症 是 指, 具 有 人 向 人 传 染 能 力, 其 病 情 或 治 疗 结 果 与 已 知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明 显 不 同, 若 罹 患 该 疾 病 则 会 病 情 严 重, 并 且 认 为 该 疾 病 蔓 延 后 可 能 对 国 民 的 生 命 及 健 康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感 染 症 省 略 ( 第 10 项 至 第 23 项 ) 3

6 3. 保 险 金 的 种 类 和 金 额 (1) 死 亡 保 险 金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之 内 死 亡 时 ) 赔 偿 范 围 保 险 金 额 正 规 课 程 中 学 校 活 动 中 2,000 万 日 元 正 规 课 程 和 学 校 活 动 以 外 在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时 ) 特 约 加 入 者 上 学 途 中 及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时 (2) 残 疾 保 险 金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之 内 留 有 残 疾 时 ) 1,000 万 日 元 赔 偿 范 围 保 险 金 额 例 正 规 课 程 中 学 校 活 动 中 正 规 课 程 和 学 校 活 动 以 外 在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时 ) 特 约 加 入 者 上 学 途 中 及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时 根 据 残 疾 程 度 支 付 120 万 日 元 ~3,000 万 日 元 根 据 残 疾 程 度 支 付 60 万 日 元 ~1,500 万 日 元 双 目 失 明 时 3,000 万 日 元 从 腕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只 上 肢 或 从 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只 下 肢 时 1,770 万 日 元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在 0.6 以 下 时 210 万 日 元 双 目 失 明 时 1,500 万 日 元 从 腕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只 上 肢 或 从 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只 下 肢 时 885 万 日 元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在 0.6 以 下 时 105 万 日 元 (3) 医 疗 保 险 金 ( 接 受 医 生 治 疗 时 ) 正 规 课 程 学 习 时 学 校 活 动 时 ( 治 疗 天 数 以 1 天 起 为 支 付 对 象 ) 特 约 加 入 者 在 上 学 途 中 或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时 ( 治 疗 天 数 在 4 天 以 上 时 为 支 付 对 象 ) 在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的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或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时 ( 治 疗 天 数 在 14 天 以 上 时 为 支 付 对 象 ) ( 治 疗 天 数 ) 支 付 保 险 金 治 疗 天 数 1 天 ~ 3 天 3,000 日 元 4 天 ~ 6 天 6,000 日 元 7 天 ~ 13 天 15,000 日 元 14 天 ~ 29 天 30,000 日 元 30 天 ~ 59 天 50,000 日 元 60 天 ~ 89 天 80,000 日 元 90 天 ~ 119 天 110,000 日 元 120 天 ~ 149 天 140,000 日 元 150 天 ~ 179 天 170,000 日 元 180 天 ~ 269 天 200,000 日 元 270 天 ~ 300,000 日 元 住 院 补 贴 ( 最 多 不 超 过 180 天 ) 每 住 院 一 天 4,000 日 元 ( 注 ) 住 院 补 贴 与 有 否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无 关, 自 住 院 起 第 1 天 开 始 支 付 ( 注 1) 支 付 左 记 的 保 险 金, 与 生 命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其 它 伤 害 保 险 加 害 人 支 付 的 赔 款 无 关 ( 注 2) 因 保 险 金 限 定 为 左 记 的 金 额, 不 可 加 入 两 份 以 上 ( 注 3) 治 疗 天 数 是 指 自 受 到 伤 害 开 始 治 疗 之 日 起 到 恢 复 到 能 够 正 常 生 活 为 止 期 间 的 实 际 治 疗 天 数 ( 实 际 住 院 或 者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天 数 ) 请 注 意 这 里 并 不 是 指 治 疗 期 间 的 总 天 数 ( 注 4) 同 一 天 去 多 家 医 院 就 诊 时, 治 疗 天 数 仍 为 1 天 即 使 同 一 天 去 两 家 医 院 就 诊, 治 疗 天 数 也 不 按 两 天 计 算, 务 请 注 意 (4)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 加 入 特 约 的 学 生 接 受 了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措 施 的 情 况 ) 赔 偿 范 围 支 付 保 险 金 临 床 实 习 时 一 次 事 故 支 付 15,000 日 元 ( 定 额 支 付 ) ( 注 ) 在 接 受 了 感 染 预 防 措 施 后,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支 付 15,000 日 元 定 额 保 险 金 仅 限 于 接 触 感 染 事 故 4. 保 険 金 支 払 例 ( ) 内 为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金 额 ⑴ 实 施 教 育 研 究 活 动 过 程 中 1 正 规 课 程 中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当 在 烧 瓶 内 进 行 搅 拌 时, 突 然 发 生 爆 炸 致 使 双 目 被 火 灼 伤 (3.1 万 日 元 ) 在 烹 调 实 习 过 程 中, 当 使 用 菜 刀 切 菜 时 不 慎 切 到 左 手 食 指 (6 千 日 元 ) 在 炎 热 的 天 气 下 进 行 保 育 实 习 过 程 中, 罹 患 热 射 病, 并 接 受 入 院 治 疗 (1.8 万 日 元 ) 2 学 校 活 动 过 程 中 因 在 住 宿 培 训 处 饮 食 而 食 物 中 毒 (3 千 日 元 ) 在 棒 球 赛 上 担 任 裁 判 时, 被 球 击 中 左 眼 而 受 伤 (3 万 日 元 ) 在 学 校 庆 典 的 餐 饮 摊 位 上 处 理 高 温 油 时, 大 量 的 油 溅 到 脚 上, 导 致 右 脚 的 大 拇 趾 被 烫 伤 (5 万 日 元 ) 3 除 1 2 以 外 在 学 校 设 施 内 期 间 在 大 学 内 的 楼 梯 上, 因 踩 空 导 致 左 手 小 拇 指 骨 折 (5 万 日 元 ) 在 大 学 的 教 室 内 跨 过 桌 子 时 落 地 失 败, 导 致 左 脚 大 拇 趾 骨 折 (3 万 日 元 ) 4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 俱 乐 部 活 动 ) 过 程 中 在 其 他 大 学 内 进 行 足 球 比 赛 时, 与 对 方 选 手 的 冲 撞 导 致 下 颌 骨 折 (7.8 万 日 元 ) 学 校 外 竞 技 场 上 举 行 的 橄 榄 球 比 赛 中, 受 到 对 方 的 擒 抱, 导 致 左 肩 锁 关 节 半 脱 位 (5 万 日 元 ) ⑵ 上 学 途 中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的 过 程 中 1 上 学 途 中 4

7 在 冻 结 的 路 面 步 行 上 学 途 中, 打 滑 摔 倒 导 致 头 部 受 到 挫 伤 或 被 撞 伤 (5.9 万 日 元 ) 骑 自 行 车 上 学 途 中, 与 从 停 车 场 驶 出 的 汽 车 相 撞 导 致 双 膝 和 胸 部 被 撞 伤 (6 千 日 元 ) 骑 轻 便 摩 托 车 上 学 途 中, 与 向 右 转 弯 的 其 他 轻 便 摩 托 车 相 撞, 导 致 右 肩 和 右 脚 踝 被 撞 伤 (20 万 日 元 ) 2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的 过 程 中 骑 摩 托 车 从 大 学 向 俱 乐 部 活 动 场 所 移 动 过 程 中, 想 要 闪 躲 汽 车 而 摔 倒 导 致 右 手 腕 和 双 脚 被 撞 伤 划 伤 (1.5 万 日 元 ) ⑶ 针 对 临 床 实 习 时 接 触 感 染 引 发 感 染 症 的 预 防 措 施 在 正 规 课 程 的 手 术 中, 执 刀 医 生 使 用 的 器 具 针 头 扎 入 左 手 中 指, 接 受 感 染 症 预 防 处 理 (1.5 万 日 元 ) 5.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主 要 情 况 即 使 是 教 育 研 究 活 动 中 的 伤 害, 但 对 于 如 下 伤 害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务 请 注 意 ⑴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伤 害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2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3 被 保 险 人 的 自 杀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或 争 斗 行 为 4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任 一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1) a. 在 尚 未 取 得 法 定 驾 驶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b. 在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65 条 第 1 项 中 规 定 的 带 有 酒 气 的 状 态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c. 因 麻 药 大 麻 鸦 片 兴 奋 剂 信 纳 水 等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驾 驶 的 状 态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5 被 保 险 人 患 脑 疾 患 疾 病 或 精 神 失 常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生 育 流 产 或 外 科 手 术 等 医 疗 处 理 ( 治 疗 可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伤 害 除 外 ) 7 针 对 被 保 险 人 实 施 的 外 科 手 术 及 其 他 医 疗 处 置 但 是, 因 外 科 手 术 及 其 他 医 疗 处 置 而 造 成 伤 害 时, 若 该 伤 害 是 由 属 于 本 保 险 赔 偿 对 象 的 治 疗 造 成 的, 则 支 付 保 险 金 8 被 保 险 人 受 到 刑 法 处 置 时 9 战 争 外 国 的 武 力 行 使 革 命 夺 取 政 权 内 乱 武 装 叛 乱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事 变 或 暴 动 (*2) 10 地 震 火 山 喷 发 或 由 此 引 起 的 海 啸 (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在 从 事 此 类 自 然 现 象 观 测 活 动 时 除 外 ) (*3) 11 核 燃 料 物 质 或 受 核 燃 料 物 质 污 染 的 物 质 (*4), 因 其 放 射 性 爆 炸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或 由 这 些 特 性 引 发 的 事 故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核 燃 料 物 质 受 核 燃 料 物 质 污 染 的 物 质 或 者 使 用 此 类 物 质 的 装 置 进 行 研 究 或 实 验 活 动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12 伴 随 9 至 11 的 事 由 引 发 的 事 故 或 者 伴 随 这 些 事 由 因 秩 序 混 乱 而 引 发 的 事 故 以 外 的 放 射 线 照 射 或 放 射 能 污 染 (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放 射 线 或 放 射 能 的 发 生 装 置 进 行 研 究 实 验 活 动 时 除 外 ) 对 从 事 观 测 活 动 期 间 因 地 震 喷 火 或 由 此 产 生 的 海 啸 而 造 成 的 伤 害, 从 事 研 究 或 实 验 活 动 期 间 因 核 燃 料 物 质 放 射 线 等 造 成 的 伤 害 进 行 赔 偿 另 外, 因 酗 酒 引 起 的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以 及 随 时 间 推 移 逐 渐 加 重 的 伤 害 等, 急 剧 偶 然 外 来 的 条 件 不 充 分 的 事 故 也 不 属 于 保 险 对 象 指 根 据 驾 驶 地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资 格 (* 2) 指 由 于 群 众 或 多 数 人 的 集 团 行 动 导 致 全 国 或 一 部 分 地 区 不 稳 定 被 确 认 为 治 安 维 持 困 难 的 重 大 事 态 (* 3) 包 括 使 用 完 毕 的 燃 料 下 同 (* 4) 包 括 原 子 核 分 裂 生 成 物 下 同 ⑵ 即 使 是 被 保 险 人 诉 说 有 颈 部 症 候 群 ( 即 鞭 打 症 ) 腰 痛 及 其 它 症 状, 对 于 不 能 通 过 医 学 检 查 出 示 证 明 的 疾 患, 无 论 其 症 状 的 原 因 为 何,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⑶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进 行 下 述 运 动 等 期 间 (* 攀 岩 1) (* 2) (* 平 底 雪 橇 雪 橇 比 赛 冰 橇 飞 机 操 纵 3) (* 跳 伞 搭 乘 悬 动 式 滑 翔 机 超 轻 量 动 力 机 4) 搭 乘 悬 翼 机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危 险 运 动 指 使 用 冰 镐 防 滑 铁 钉 结 组 绳 铁 锤 等 登 山 用 具 (* 2) 滑 翔 机 及 飞 艇 除 外 (* 3) 因 职 务 关 系 操 纵 时 除 外 (* 4) 指 电 动 悬 动 式 滑 翔 机 小 型 飞 机 超 轻 型 飞 行 器 等, 降 落 伞 型 超 轻 量 动 力 机 (* 5) 除 外 (* 5) 指 带 引 擎 的 小 型 滑 翔 机 等 在 攀 登 悬 崖 山 涧 积 雪 期 登 山 等 需 要 特 殊 技 术 和 经 验 的 登 山 中, 使 用 上 述 用 具 的 行 为 ( 包 括 在 通 常 认 为 需 要 使 用 上 述 用 具 的 地 方 出 于 冒 险 心 理 不 使 用 上 述 用 具 的 情 况 ) 2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时 a. 使 用 乘 用 具 进 行 竞 技 等 活 动 时 但 是, 符 (* 2) 合 下 面 第 c 项 的 情 形 除 外, 使 用 汽 车 等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竞 技 等 活 动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b. 身 处 以 使 用 乘 用 具 进 行 竞 技 等 活 动 为 目 的 的 场 所 中, 根 据 竞 技 等 活 动 所 依 据 的 方 法 或 状 态 而 使 用 乘 用 具 时 但 是, 符 合 下 面 第 c 项 的 情 形 除 外, 在 道 路 上 根 据 竞 技 等 活 动 所 依 据 的 方 法 或 状 态 而 使 用 汽 车 等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c. 得 到 法 令 的 允 许, 在 占 用 道 路 并 限 制 一 般 通 行 的 状 态 下, 使 用 汽 车 等 进 行 竞 技 等 活 动 时, 或 者 根 据 竞 技 等 所 依 据 的 方 法 或 状 态 使 用 汽 车 等 时 指 汽 车 等 快 艇 ( 包 括 水 上 摩 托 车 ) 小 型 赛 车 动 力 雪 橇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乘 用 具 (* 2) 指 汽 车 或 轻 便 摩 托 车 关 于 (3),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参 加 大 学 的 正 规 课 程 中 学 校 活 动 时 以 及 位 于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位 于 禁 止 进 入 场 所 时, 或 做 出 大 学 禁 止 的 行 为 时 除 外 ) 受 到 的 伤 害 进 行 赔 偿 6.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 转 系 退 学 休 学 ) 时 的 手 续 ⑴ 加 入 期 限 为 2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出 现 如 下 变 更 时, 请 到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领 取 必 要 的 表 格, 办 理 规 定 的 手 续 1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者 函 授 部 变 更 时 a. 从 夜 间 部 转 到 日 间 部 时 未 经 过 年 度 依 据 变 更 后 合 同 来 计 算 应 缴 纳 保 险 费 在 变 动 通 知 书 上 填 入 必 要 事 项, 与 应 缴 纳 保 险 费 一 起 提 交 给 大 学 b. 从 日 间 部 转 到 夜 间 部 时 未 经 过 年 度 保 险 费 一 部 分 返 还 在 变 动 通 知 书 上 记 入 必 要 的 事 项, 并 领 取 大 学 出 示 的 变 更 证 明, 将 通 知 书 邮 寄 到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事 业 部 保 险 赔 偿 课, 申 请 返 还 保 险 费 2 退 学 时 ( 包 括 开 除 学 籍 和 死 亡 ) 请 按 照 上 述 1 b. 向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事 业 部 保 险 赔 偿 课 申 请 返 还 保 险 费 3 保 险 期 间 内 合 计 休 学 1 年 以 上 时 休 学 期 间 将 返 还 保 险 费 请 按 照 上 述 1 b. 向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事 业 部 保 险 赔 偿 课 申 请 返 5

8 还 保 险 费 ( 注 ) 大 学 内 备 有 变 更 通 知 书 ⑵ 因 休 学 留 级 等 原 因 延 长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时, 保 险 合 同 结 束 时 需 要 补 办 新 的 加 入 手 续 请 向 大 学 提 交 申 请 并 交 纳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 ) ( )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方 法 根 据 大 学 不 同 有 所 差 异, 详 情 请 到 所 在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咨 询 (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破 产 时 的 处 理 方 法 )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出 现 经 营 破 产 等 情 况 下, 有 时 会 一 时 冻 结 支 付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或 者 扣 减 支 付 金 额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破 产 时, 根 据 保 险 业 法 规 定 本 保 险 属 于 损 害 投 保 人 保 护 机 构 的 补 偿 对 象,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从 该 机 构 得 到 补 偿 该 机 构 的 补 偿 比 例 如 下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以 内 时 原 则 上 支 付 80%( 自 破 产 保 险 公 司 停 止 支 付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按 100% 支 付 保 险 金 ) 保 险 期 间 超 过 1 年 时 原 则 上 支 付 90%( 保 险 期 间 超 过 5 年, 且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在 经 营 破 产 之 时 计 算 保 险 金 所 依 据 的 预 订 利 率 在 过 去 5 年 间 一 直 超 过 主 管 大 臣 规 定 的 标 准 利 率 时, 其 保 险 金 将 低 于 90%) (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管 理 的 说 明 ) 作 为 保 险 签 约 人 的 日 本 国 际 支 援 协 会 将 向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投 保 人 姓 名 学 籍 号 码 付 款 日 期 等 个 人 信 息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及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集 团 旗 下 各 公 司, 将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除 了 用 于 判 断 是 否 承 保, 及 本 合 同 的 管 理 执 行 及 附 带 服 务 的 提 供, 以 及 其 他 保 险 金 融 商 品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介 绍 和 提 供 实 施 调 查 问 卷 等 之 外, 还 包 括 下 述 1 至 5 情 况 下 的 利 用 与 提 供 另 外, 根 据 保 险 业 法 施 行 规 则, 保 健 医 疗 等 特 殊 非 公 开 信 息 ( 敏 感 信 息 ) 的 使 用 目 的 被 限 定 在 确 保 业 务 正 常 运 行 下 的 使 用, 以 及 其 它 被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1 在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目 的 相 符 合 的 必 要 范 围 内, 向 业 务 受 托 者 ( 包 含 保 险 代 理 店 ) 保 险 经 纪 人 医 疗 机 构 与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及 支 付 相 关 的 关 系 单 位 金 融 机 构 等 进 行 提 供 2 将 个 人 信 息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支 付 保 险 金 等 判 断 时 的 参 考 依 据, 与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及 一 般 社 会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等 进 行 共 同 利 用 3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与 东 京 海 上 集 团 旗 下 的 各 公 司 之 间, 或 与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的 合 作 企 业 之 间, 以 提 供 和 介 绍 商 品 与 服 务 等 为 目 的 进 行 共 同 利 用 4 为 了 分 保 合 同 的 签 订 更 新 管 理 以 及 再 保 险 金 支 付 等, 向 分 保 承 保 公 司 进 行 提 供 5 向 质 权 抵 押 权 等 的 担 保 权 者 提 供, 以 便 办 理 担 保 权 的 设 定 等 事 务 手 续 管 理 与 行 使 担 保 权 详 情 请 参 阅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的 主 页 及 其 他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主 页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个 人 信 息 由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将 投 保 人 所 属 大 学 编 制 的 投 保 人 名 册 提 交 给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的 方 式 进 行 提 供 如 果 不 同 意 该 管 理 办 法, 请 立 即 向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 若 不 同 意 该 管 理 办 法, 则 不 能 加 入 本 保 险 ) 6

9 Ⅱ.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手 续 ( 自 事 故 发 生 起 到 保 险 金 支 付 为 止 ) 事 故 发 生 1. 立 即 向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等 ) 报 告 事 故 自 事 故 之 日 起 30 日 之 内, 用 备 用 的 事 故 通 知 明 信 片 FAX 或 是 通 过 电 脑 手 机 的 事 故 通 知 系 统 向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16 页 ) 报 告 事 故 上 学 途 中 及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发 生 事 故 时 : 上 学 途 中 事 故 证 明 书 或 设 施 间 移 动 途 中 事 故 证 明 书 发 生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相 关 的 事 故 时 : 接 触 感 染 事 故 证 明 书 治 疗 期 间 治 愈 之 后 2. 保 险 金 申 请 手 续 ( 资 料 的 作 成 ) 从 大 学 负 责 部 门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表 格 1 加 盖 各 种 证 明 印 章 填 写 申 请 书 上 必 要 的 事 项 2 医 师 的 诊 断 书 ( 或 者 治 疗 状 况 报 告 书 ) 保 险 公 司 手 续 期 间 ( 向 本 人 或 大 学 医 生 等 查 询 或 联 络 ) 3. 领 取 保 险 金 ( 原 则 上 通 过 账 户 汇 款 ) 提 交 东 京 ) 海 上 日 动 1. 事 故 的 通 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 含 事 故 发 生 日 ) 算 起 的 30 天 以 内, 请 向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的 时 间 地 点 状 况 伤 害 程 度 等, 并 利 用 那 里 设 置 的 事 故 通 知 明 信 片 FAX, 或 者 通 过 电 脑 手 机 的 事 故 通 知 系 统, 通 知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的 损 害 服 务 课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之 内 未 通 知 时, 有 可 能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务 请 注 意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具 有 时 效 (3 年 ), 务 请 注 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除 利 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通 知 事 故 的 发 生 以 外, 还 请 填 写 以 下 资 料 中 的 必 要 事 项, 提 交 给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的 损 害 服 务 课 上 学 途 中 的 事 故 : 上 学 途 中 事 故 证 明 书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 设 施 间 移 动 途 中 事 故 证 明 书 接 触 感 染 事 故 : 接 触 感 染 的 检 查 资 料 等 ( 注 1) 大 学 备 有 事 故 通 知 明 信 片 设 施 移 动 中 事 故 证 明 书 以 及 接 触 感 染 事 故 证 明 书 ( 注 2) 事 故 的 通 知 以 及 保 险 金 索 赔 的 申 请, 请 向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的 损 害 服 务 课 提 出 ( 请 参 阅 16 页, 保 险 金 申 请 地 址 ) 2.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手 续 (*)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直 接 将 下 列 资 料 提 交 到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1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 已 经 大 学 证 明 的, 并 包 括 事 故 证 明 书 等 ) 2 医 生 的 诊 断 书 但 是,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金 额 在 10 万 日 元 以 内 ( 与 其 它 伤 害 保 险 等 合 计 在 10 万 日 元 以 内 时 ) 且 无 残 疾 时, 申 请 人 本 人 填 写 治 疗 状 况 报 告 书 并 贴 上 收 据 ( 记 载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天 数 的 ) 提 交, 而 不 需 要 医 师 的 诊 断 书 3 其 它 ( 请 参 阅 普 通 保 险 条 约 第 25 条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第 4 条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第 3 条 ) (*) 被 保 险 人 尚 未 成 年 时, 原 则 上 由 其 监 护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死 亡 保 险 金, 原 则 上 由 法 定 继 承 人 申 请 ( 注 1) 住 院 时, 需 要 提 交 记 载 有 住 院 天 数 等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资 料 ( 在 收 据 上 有 记 载 也 可 以 ) ( 注 2) 上 述 1 2 的 资 料, 请 使 用 大 学 备 用 的 规 定 表 格 ( 注 3) 保 险 金 原 则 上 通 过 银 行 汇 款 支 付 ( 重 要 ) 在 保 险 金 支 付 后,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将 保 险 金 支 付 相 关 事 宜 通 知 本 协 会, 本 协 会 以 此 向 大 学 提 交 保 险 金 支 付 报 告 书 该 事 故 的 保 险 支 付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会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大 学 以 及 本 协 会 三 方 之 间 共 享, 请 予 以 谅 解 7

10 Ⅲ.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第 1 章 用 语 定 义 条 款 第 1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条 款 中, 下 表 中 的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医 学 上 的 他 觉 所 见 指 通 过 理 学 检 查 神 经 学 检 查 临 床 检 查 影 像 检 查 等 确 认 的 异 常 所 见 课 外 活 动 指 按 照 大 学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大 学 认 定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的 管 理 下 进 行 的 文 化 活 动 或 体 育 活 动 但 是,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时, 或 进 行 大 学 禁 止 的 行 为 时 除 外 学 校 活 动 指 大 学 主 办 的 入 学 典 礼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毕 业 典 礼 等 作 为 教 育 活 动 的 一 环 而 举 行 的 各 种 学 校 活 动 学 校 设 施 指 学 校 为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所 拥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设 施 但 宿 舍 除 外 危 险 指 引 发 伤 害 的 可 能 性 竞 赛 等 (* 指 比 赛 竞 争 演 出 或 试 行 驾 驶 2) 并 包 括 为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的 练 习 (* 2) 指 以 性 能 测 试 为 目 的 进 行 的 驾 驶 或 操 纵 残 疾 指 不 能 取 得 医 学 上 期 待 的 治 疗 效 果 以 至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留 下 的 残 疾 症 状 将 来 也 不 能 恢 复 的 严 重 的 功 能 障 碍 或 身 体 一 部 分 残 缺 告 知 事 项 指 有 关 危 险 的 重 要 事 项 中, 本 公 司 要 求 告 知 的 在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书 上 记 载 的 事 项 包 括 与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的 相 关 事 项 汽 车 等 指 汽 车 或 轻 便 摩 托 车 死 亡 保 险 指 保 险 单 上 记 载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额 金 额 手 术 以 治 疗 为 直 接 目 的, 使 用 手 术 刀 等 器 械 在 患 部 或 必 要 部 位 施 行 切 除 摘 除 等 处 理 乘 用 具 (* 汽 车 等 汽 艇 1) 游 戏 用 模 型 小 汽 车 动 力 雪 橇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乘 用 具 包 括 水 上 摩 托 艇 正 规 课 程 中 指 上 课 时, 包 括 下 述 期 间 a.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期 间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个 人 生 活 专 用 场 所 从 事 上 述 研 究 时 除 外 b.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课 前 准 备 或 课 后 整 理 时, 或 在 上 课 的 场 所 大 学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或 语 言 学 习 设 施 进 行 研 究 活 动 时 指 听 课 实 验 实 习 演 习 或 实 际 技 能 课 下 同 大 学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籍 的 大 学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指 对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承 保 责 任 相 同 的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或 共 济 合 同 治 疗 (*1) (*1) 指 医 师 认 为 有 必 要 且 由 医 师 进 行 的 治 疗 (*1)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是 医 师 时,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师 治 疗 天 数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或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天 数 但 是, 即 使 被 保 险 人 不 前 往 医 院, 如 果 为 固 定 附 表 1 所 列 的 受 到 骨 折 脱 臼 韧 带 损 伤 等 伤 害 的 部 位 而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1) 师 的 指 示 常 时 包 扎 石 膏 绷 带 等 时, 该 天 数 被 视 为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天 数 (*1) 指 石 膏 绷 带 石 膏 夹 板 石 膏 托 固 定 支 架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用 具 去 医 院 就 诊 住 院 指 去 医 院 或 诊 所 治 疗 或 者 接 受 医 师 的 出 诊 治 疗 但 是, 仅 为 领 取 药 剂 诊 断 书 医 疗 器 械 等 前 往 医 院 而 未 进 行 治 疗 的 情 形 不 包 括 在 内 指 由 于 在 家 中 等 治 疗 困 难, 住 进 医 院 或 诊 所 一 直 在 医 师 的 管 理 下 专 心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指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期 间 指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金 指 死 亡 保 险 金 残 疾 保 险 金 或 医 疗 保 险 金 第 2 章 赔 偿 条 款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本 公 司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日 本 国 内 或 国 外 在 下 述 期 间 内 因 急 剧 且 偶 然 的 外 来 事 故 造 成 的 身 体 伤 害, 根 据 本 条 款 支 付 保 险 金 1 参 加 大 学 正 规 课 程 和 学 校 活 动 时 2 除 1 之 外 在 大 学 设 施 内 时 但 是, 在 大 学 禁 止 的 时 间 或 场 所 时, 或 进 行 大 学 禁 止 的 行 为 时 除 外 3 在 学 校 设 施 外 进 行 业 已 向 大 学 申 报 的 课 外 活 动 时 (2)(1) 项 所 指 的 伤 害, 包 括 下 表 所 示 的 伤 害 1 从 身 体 外 部 偶 然 且 一 时 吸 入 吸 收 或 摄 取 了 有 毒 气 体 或 有 毒 (* 2) 物 质 时 产 生 的 急 剧 中 毒 症 状 2 因 日 照 或 热 辐 射 导 致 的 身 体 障 碍 以 下 称 事 故 (* 2) 因 持 续 地 吸 入 吸 收 或 摄 取 而 导 致 的 中 毒 症 状 除 外 第 3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之 一 ) (1) 对 于 下 表 所 示 的 事 由 造 成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2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但 是, 若 该 人 是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之 一 时, 仅 限 于 不 支 付 该 人 应 得 到 的 金 额 3 被 保 险 人 的 自 杀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或 争 斗 行 为 4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任 一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a. 在 尚 未 取 得 法 定 驾 驶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b. 在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65 条 第 1 款 中 规 定 的 带 酒 气 的 状 态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c. 因 麻 药 大 麻 鸦 片 兴 奋 剂 信 纳 水 等 影 响 无 法 正 常 驾 驶 的 状 态 下 驾 驶 汽 车 等 时 5 被 保 险 人 患 脑 疾 患 疾 病 或 精 神 失 常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生 育 早 产 或 流 产 7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外 科 手 术 等 医 疗 处 理 但 是, 利 用 外 科 手 术 等 医 疗 处 理 治 疗 本 公 司 应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伤 害 时 导 致 的 伤 害, 支 付 保 险 金 8 被 保 险 人 被 判 刑 9 9 战 争 外 国 的 武 力 行 使 革 命 夺 取 政 权 内 乱 武 装 (* 2) 叛 乱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事 变 或 暴 动 10 地 震 火 山 喷 发 或 由 此 引 起 的 海 啸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从 事 此 类 自 然 现 象 观 测 活 动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 3) (* 11 核 燃 料 物 质 或 受 核 燃 料 物 质 污 染 的 物 质 4), 因 其 放 射 性 爆 炸 性 及 其 它 有 害 特 性 或 由 这 些 特 性 引 发 的 事 故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使 用 被 核 燃 料 物 质 受 核 燃 料 物 质 污 染 的 物 质 或 者 使 用 此 类 物 质 的 装 置 进 行 研 究 或 实 验 活 动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12 伴 随 9 至 11 的 事 由 引 发 的 事 故, 或 由 此 产 生 的 秩 序 混 乱 而 引 发 的 事 故 以 外 的 放 射 线 照 射 或 放 射 能 污 染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放 射 线 或 者 放 射 能 的 发 生 装 置 进 行 研 究 实 验 活 动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 (2) 即 使 是 被 保 险 人 诉 说 有 颈 部 症 候 群 5) 腰 痛 及 其 它 症 状, 对 于 不 能 通 过 医 学 检 查 出 示 证 明 的 疾 患, 无 论 其 症 状 的 原 因 为 何,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指 根 据 驾 驶 地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资 格 (* 2) 指 由 于 群 众 或 多 数 人 的 集 团 行 动 导 致 全 国 或 一 部 分 地 区 不 稳 定 被 确 认 为 治 安 维 持 困 难 的 重 大 事 态 (* 3) 包 括 使 用 完 毕 的 燃 料 下 同 (* 4) 包 括 原 子 核 分 裂 生 成 物 下 同 (* 5) 指 所 谓 的 颈 椎 损 伤 第 4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之 二 ) (1)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表 所 示 的 任 一 期 间 因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1 被 害 人 在 进 行 附 表 1 所 示 的 运 动 期 间 2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的 任 一 期 间 a. 使 用 乘 用 车 进 行 比 赛 期 间 但 是, 符 合 c. 的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使 用 汽 车 等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比 赛 等 期 间, 支 付 保 险 金 b. 在 使 用 乘 用 车 进 行 比 赛 等 的 场 所, 按 照 比 赛 等 方 法 或 方 式 使 用 乘 用 车 期 间 但 是, 符 合 c. 的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在 道 路 上 按 照 比 赛 的 方 法 或 方 式 使 用 汽 车 等 期 间, 支 付 保 险 金 c. 经 法 律 许 可, 在 限 制 一 般 通 行 占 用 道 路 的 状 态 下, 使 用 汽 车 等 进 行 比 赛 等 期 间, 或 按 照 汽 车 比 赛 的 方 法 或 方 式 等 使 用 汽 车 等 期 间 (2)1 (1) 项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第 2 条 ( 保 险 金 支 付 的 情 况 )(1) 项 表 1 或 2 所 示 期 间 内 遭 受 的 伤 害 第 5 条 (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1)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述 的 伤 害 由 此 导 致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之 内 死 亡 时, 本 (*1) 公 司 将 按 下 表 所 示 比 例 乘 以 死 亡 保 险 金 额 后 得 到 的 金 额 作 为 死 亡 保 险 金, 并 支 付 给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1 符 合 第 2 条 (1) 项 的 表 1 的 情 况 时 100% 2 符 合 第 2 条 (1) 项 的 表 2 或 3 的 情 况 时 50% (2) 第 30 条 (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1) 或 (2) 的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是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时, 法 定 继 承 人 在 2 人 以 上 时, 本 公 司 按 法 定 继 承 的 分 配 比 例 向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支 付 死 亡 保 险 金 (3) 第 30 条 (8) 项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两 名 以 上 时, 本 公 司 按 均 等 比 例 向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支 付 死 亡 保 险 金 已 根 据 第 6 条 (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规 定 支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时, 则 适 用 死 亡 保 险 金 乘 以 (1)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比 例 之 后 扣 除 已 支 付 金 额 的 余 额 第 6 条 (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1)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伤 害 由 此 导 致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之 内 出 现 残 疾 时, 本 公 司 根 据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作 为 残 疾 保 险 金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但 是, 出 现 残 疾 后, 因 其 原 因 造 成 的 事 故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之 内 死 亡 时, 不 支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8

11 死 亡 保 险 金 额 第 5 条 ( 死 亡 保 险 对 于 附 表 3 所 示 各 等 金 的 支 付 )( 1 ) 项 级 残 疾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比 例 比 例 残 疾 保 险 金 额 (2)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超 过 180 天 仍 需 治 疗 时, 与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第 181 天 之 日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生 的 诊 断 确 定 残 疾 程 度, 按 (1) 项 算 出 的 金 额 支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3) 即 使 不 能 适 用 附 表 3 所 示 的 各 等 级 残 疾, 对 于 被 认 定 为 与 各 等 级 相 符 合 的 残 疾, 将 根 据 身 体 残 疾 程 度 分 别 视 为 符 合 各 等 级 的 残 疾 (4) 因 同 一 事 故 造 成 两 种 以 上 的 残 疾 时, 本 公 司 将 死 亡 保 险 金 乘 以 第 5 条 (1)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比 例, 再 乘 以 下 表 中 所 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并 将 该 金 额 作 为 残 疾 保 险 金 予 以 给 付 1 当 有 两 种 以 上 附 表 3 所 示 的 第 1 级 至 第 5 级 的 残 疾 时, 则 适 用 从 所 符 合 的 最 严 重 的 残 疾 等 级 起 向 上 第 3 个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2 1 以 外 的 情 形 中, 当 有 两 种 以 上 附 表 3 所 示 的 第 1 级 至 第 8 级 的 残 疾 时, 则 适 用 从 所 符 合 的 最 严 重 的 残 疾 等 级 起 向 上 第 2 个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3 1 与 2 以 外 的 情 形 中, 当 有 两 种 以 上 附 表 3 所 示 的 第 1 级 至 第 13 级 的 残 疾 时, 则 适 用 从 所 符 合 的 最 严 重 的 残 疾 等 级 起 向 上 第 1 个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但 是, 当 对 于 各 残 疾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合 计 之 比 例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时, 则 采 用 该 合 计 比 例 作 为 保 险 金 支 付 比 例 4 对 于 1 至 3 以 外 的 情 形, 适 用 符 合 的 最 严 重 的 残 疾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5) 本 身 原 有 残 疾 的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第 2 条 的 伤 害, 由 此 导 致 同 一 部 位 的 残 疾 程 度 加 重 时, 将 死 亡 保 险 金 乘 以 第 5 条 (1)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比 例, 再 乘 以 下 列 比 例, 并 将 该 金 额 作 为 残 疾 保 险 金 予 以 给 付 按 附 表 3 进 行 加 重 后 的 残 疾 所 符 合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原 有 残 疾 所 符 合 等 级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 适 用 的 比 例 第 7 条 (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1)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述 的 伤 害, 由 此 导 致 接 受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师 的 治 疗 时, 根 据 其 治 疗 天 数, 本 公 司 按 下 表 所 示 的 金 额 作 为 医 疗 保 险 金, 并 支 付 给 其 被 保 险 人 但 是, 符 合 第 2 条 (1) 表 中 的 2 或 3 时, 以 下 表 中 的 4 至 11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为 限 额 1 治 疗 天 数 为 1 天 以 上 未 满 4 天 时 3,000 日 元 2 治 疗 天 数 为 4 天 以 上 未 满 7 天 时 6,000 日 元 3 治 疗 天 数 为 7 天 以 上 未 满 14 天 时 15,000 日 元 4 治 疗 天 数 为 14 天 以 上 未 满 30 天 时 30,000 日 元 5 治 疗 天 数 为 30 天 以 上 未 满 60 天 时 50,000 日 元 6 治 疗 天 数 为 60 天 以 上 未 满 90 天 时 80,000 日 元 7 治 疗 天 数 为 90 天 以 上 未 满 120 天 时 110,000 日 元 8 治 疗 天 数 为 120 天 以 上 未 满 150 天 时 140,000 日 元 9 治 疗 天 数 为 150 天 以 上 未 满 180 天 时 170,000 日 元 10 治 疗 天 数 为 180 天 以 上 未 满 270 天 时 200,000 日 元 11 治 疗 天 数 为 270 天 以 上 时 300,000 日 元 (2) 第 (1) 款 所 述 的 治 疗 天 数 中, 包 括 按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师 的 指 示 住 进 医 院 或 诊 所 治 疗 的 天 数 时, 除 (1) 表 中 的 1 至 11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外, 住 院 期 间 向 被 保 险 人 每 天 支 付 4,000 日 元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住 院 天 数 以 180 天 为 限 度 (3) 在 (2) 项 期 间 内, 根 据 有 关 脏 器 移 植 法 律 第 6 条 ( 脏 器 的 摘 除 ) 的 规 定, 经 同 条 第 4 项 规 定 的 医 生 判 定 为 脑 死 者 的 身 体 后, 在 其 身 体 接 受 处 置 时 该 处 置 被 认 为 符 合 按 同 法 附 则 第 11 条 规 定 的 医 疗 给 付 关 系 各 法 规 定 的 医 疗 给 付 时, 包 括 其 处 置 天 数 (4) 被 保 险 人 在 领 取 医 疗 保 险 金 期 间, 再 次 遭 受 应 领 取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伤 害 时, 将 各 次 伤 害 的 天 数 合 计 计 算, 从 中 扣 除 重 复 天 数 后 作 为 治 疗 天 数 按 (1) 项 规 定 支 付 (5) 当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时, 即 使 重 新 受 到 第 2 条 所 述 的 伤 害, 该 公 司 将 不 会 重 复 支 付 (2)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在 不 适 用 医 疗 给 付 相 关 各 法 令 的 情 况 下, 包 括 如 果 适 用 医 疗 给 付 相 关 各 法 令, 被 看 作 是 符 合 医 疗 给 付 的 处 置 第 8 条 ( 死 亡 的 推 断 )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的 飞 机 或 轮 船 下 落 不 明 或 遇 难 时, 包 括 飞 机 或 轮 船 下 落 不 明 之 日 或 遇 难 之 日 在 内, 经 过 30 天 仍 未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时, 推 断 被 保 险 人 于 该 飞 机 或 轮 船 下 落 不 明 之 日 或 遇 难 之 日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伤 害 而 死 亡 第 9 条 ( 其 它 身 体 残 疾 或 疾 病 的 影 响 ) (1) 被 保 险 人 在 遭 受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伤 害 时, 因 原 有 的 残 疾 或 疾 病 的 影 响, 或 与 同 条 伤 害 所 致 的 事 故 无 关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影 响 而 加 重 同 条 的 伤 害 时, 本 公 司 支 付 未 受 影 响 时 相 应 的 金 额 (2) 被 保 险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疏 于 治 疗 或 投 保 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没 有 让 其 接 受 治 疗 而 导 致 第 2 条 的 伤 害 加 重 时, 也 按 (1) 项 同 样 的 方 法 支 付 第 3 章 基 本 条 款 第 10 条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及 结 束 ) (1)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保 险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最 后 一 天 晚 上 12 点 结 束 (2)(1) 所 指 的 时 间, 以 日 本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准 (3) 即 使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后, 除 另 行 规 定 外, 对 于 收 到 保 险 费 之 前 发 生 的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11 条 ( 告 知 义 务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必 须 将 有 关 告 知 事 项 如 实 地 告 知 本 公 司 第 12 条 ( 关 于 日 间 夜 间 部 等 变 更 休 学 或 退 学 的 通 知 义 务 )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时, 或 休 学 退 学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将 变 更 事 项 通 知 本 公 司 第 13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 (1) 在 判 明 投 保 人 以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或 者 为 使 第 三 者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的 事 实 时,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无 效 (2) 有 下 表 所 示 的 任 一 事 实 时,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无 效 1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以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或 为 使 第 三 者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2 在 确 定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时,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为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除 外 第 14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失 效 )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时,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失 效 第 15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取 消 ) (1) 因 投 保 人 的 欺 诈 或 强 迫, 本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了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取 消 全 部 保 险 合 同 (2) 因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欺 诈 或 强 迫, 本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了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取 消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第 16 条 ( 由 投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保 险 合 同 第 17 条 ( 因 重 大 事 由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1) 在 投 保 人 符 合 下 表 中 所 示 的 任 一 情 形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的 形 式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1) 1 被 认 定 属 于 反 社 会 势 力 时 (*1) 2 被 认 定 以 向 反 社 会 势 力 提 供 资 金 给 予 便 利 等 形 式 与 反 社 会 势 力 保 持 关 系 时 (*1) 3 被 认 定 存 在 不 当 利 用 反 社 会 势 力 的 行 为 时 (*1) 4 对 法 人 而 言, 被 认 定 反 社 会 势 力 控 制 该 法 人 的 经 营 或 者 正 在 实 质 性 参 与 该 法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时 5 被 认 定 与 反 社 会 势 力 之 间 存 在 应 受 到 社 会 谴 责 的 性 质 的 关 系 时 (2) 当 发 生 符 合 下 表 中 所 示 的 任 一 事 由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2) 1 当 被 保 险 人 符 合 (1) 表 中 的 1 至 3 或 者 5 的 任 一 情 形 时 2 当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伤 害 后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符 合 (1) 表 中 的 1 至 5 的 任 一 情 形 时 (* 3) (3) 不 论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如 何 规 定, 伤 害 发 生 后 根 据 (1) 或 (2) 的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对 于 自 (1) 表 中 的 1 至 5 的 事 由 或 者 (2) 表 中 的 1 或 2 的 事 由 发 生 之 时 起 至 解 (* 3) (* 除 合 同 为 止 期 间 发 生 的 伤 害 将 不 给 付 保 险 金 4) 此 时, 如 (* 4) 果 保 险 金 已 经 给 付,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该 保 险 金 (* 指 暴 力 团 暴 力 团 成 员 5) 暴 力 团 准 成 员 与 暴 力 团 相 关 的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反 社 会 势 力 (* 2) 仅 限 于 与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部 分 (* 3) 在 合 同 已 按 (2) 的 规 定 被 解 除 的 情 形 下, 指 发 生 于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害 (* 4) 在 合 同 已 按 (2) 的 表 2 的 规 定 被 解 除 的 情 形 下, 金 额 限 于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中 符 合 (1) 表 的 1 至 5 的 任 一 情 形 的 人 应 得 的 金 额 (* 5) 包 括 脱 离 暴 力 团 之 日 起 未 超 过 5 年 的 暴 力 团 成 员 第 18 条 (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1) 被 保 险 人 为 投 保 人 以 外 的 人 时, 符 合 下 表 所 示 的 任 一 情 况 时, 被 保 险 人 可 请 投 保 人 解 除 该 保 险 合 同 1 被 保 险 人 未 曾 同 意 成 为 该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时 2 投 保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使 本 公 司 据 该 保 险 合 同 支 付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造 成 伤 害, 或 试 图 造 成 伤 害 时 3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基 于 该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保 险 金, 进 行 欺 诈, 或 试 图 进 行 欺 诈 时 4 当 投 保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符 合 第 17 条 ( 因 重 大 事 由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1) 表 的 1 至 5 的 任 一 情 形 时 5 因 与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重 复,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总 额 过 度 增 大, 可 能 产 生 违 反 保 险 制 度 目 的 的 状 况 时 9

12 6 除 2 至 5 的 情 况 之 外, 投 保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与 2 至 5 同 等 程 度 损 害 了 被 保 险 人 对 其 信 赖, 并 使 该 保 险 合 同 难 以 维 持 时 7 因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亲 属 关 系 终 结 等 原 因, 被 保 险 人 当 初 同 意 成 为 该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时 的 情 况 有 明 显 变 动 时 (2) 因 (1) 项 表 中 1 至 7 的 事 由 由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1) 规 定 的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必 须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该 保 险 合 同 (3) 有 (1) 项 表 中 1 的 事 由 时, 其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该 保 险 合 同 但 是, 仅 限 于 提 出 健 康 保 险 证 等 证 明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的 资 料 时 (4) 根 据 (3) 项 的 规 定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实 际 情 况 通 知 投 保 人 仅 限 于 与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部 分 第 19 条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只 对 将 来 发 生 效 力 第 20 条 ( 保 险 金 的 返 还 或 加 收 关 于 日 间 夜 间 部 等 变 更 休 学 或 退 学 的 通 知 义 务 等 时 ) (1) 本 公 司 收 到 第 12 条 ( 关 于 日 间 夜 间 部 等 变 更 休 学 或 退 学 的 通 知 义 务 ) 的 通 知 时, 返 还 或 加 收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保 险 费 1 变 更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适 用 的 保 险 费 发 生 变 动 时, 返 还 或 加 收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数 额 但 是, 在 学 年 度 中 途 变 更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的 情 况 下, 不 返 还 或 加 收 该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差 额 已 经 过 学 年 度 期 间 对 应 已 收 保 险 费 的 旧 适 用 保 险 费 现 保 险 期 间 对 已 经 过 学 年 度 期 应 的 新 适 用 保 间 对 应 的 新 适 用 = 险 费 保 险 费 返 还 或 加 收 ( 为 负 值 时 ) 的 保 险 费 2 退 学 时, 返 还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但 是, 在 学 年 度 中 途 退 学 时, 不 返 还 该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差 额 已 经 过 学 年 度 期 已 收 保 险 费 间 对 应 的 旧 适 用 = 返 还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3 休 学 时, 保 险 期 间 内 休 学 期 间 合 计 达 1 年 以 上 时, 按 下 列 算 式 算 出 的 金 额 返 还 在 此 情 况 下, 合 计 休 学 期 间 以 年 为 单 位, 如 有 不 足 1 年 的 天 数 则 舍 去 已 收 保 险 费 保 险 期 间 扣 除 合 计 休 学 期 间 后 的 期 间 所 对 应 的 适 用 保 险 费 = 返 还 的 保 险 费 (2) 除 (1) 之 外,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之 后, 投 保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合 同 条 件 的 变 更,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需 要 变 更 保 险 费 时, 本 公 司 返 还 或 加 收 按 变 更 前 后 保 险 费 的 差 额 计 算 的 未 经 过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3) 根 据 (2) 项 的 规 定, 在 要 求 追 加 保 险 费 时, 投 保 人 对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支 付 迟 缓 时, 对 于 收 到 追 加 保 险 费 之 前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按 没 有 申 请 保 险 合 同 条 件 的 变 更, 适 用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及 特 约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1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无 效 时 ) (1) 根 据 第 13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1) 项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无 效 时, 对 于 本 公 司 知 道 无 效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不 予 返 还, 对 于 其 后 的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全 额 返 还 (2) 根 据 第 13 条 (2) 项 表 中 1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无 效 时, 对 于 本 公 司 知 道 无 效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的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不 予 返 还, 全 额 返 还 其 后 的 学 年 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3) 根 据 第 13 条 (2) 项 的 表 中 2 的 规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无 效 时, 本 公 司 返 还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全 额 保 险 费 第 22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失 效 或 解 除 时 ) (1)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失 效 时, 本 公 司 不 返 还 失 效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对 于 其 后 的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全 额 返 还 (2)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解 除 时, 本 公 司 不 返 还 解 除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对 于 其 后 的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全 额 返 还 (3) 保 险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失 效 或 解 除 时,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适 用 (1) 或 (2) 的 规 定 第 23 条 ( 保 险 费 的 返 还 取 消 时 ) (1) 根 据 第 15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取 消 )(1) 项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取 消 全 部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不 返 还 取 消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对 于 其 后 的 学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全 额 返 还 (2) 根 据 第 15 条 (2) 项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取 消 保 险 合 同 中 被 保 险 人 部 分 时, 本 公 司 不 支 付 取 消 之 日 所 属 学 年 度 与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对 于 其 后 的 学 年 度 与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全 额 返 还 第 24 条 ( 事 故 的 通 知 ) (1)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伤 害 时,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必 须 自 发 生 事 故 之 日 ( 含 当 日 ) 起 30 天 之 内 将 事 故 发 生 的 状 况 及 伤 害 程 度 通 知 本 公 司 此 时, 若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或 说 明 时, 或 者 要 求 提 交 被 保 险 人 的 诊 断 书 或 尸 体 检 验 书 时,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交 (2) 被 保 险 人 搭 乘 的 飞 机 或 轮 船 下 落 不 明 或 遇 难 时, 投 保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必 须 在 自 飞 机 或 轮 船 下 落 不 明 之 日 或 遇 难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30 天 之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下 落 不 明 或 发 生 遇 难 的 状 况 通 知 本 公 司 (3)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违 反 (1) 或 (2) 项 的 规 定 时, 或 着 没 有 如 实 通 知 或 者 其 通 知 或 说 明 中 没 有 告 知 事 实, 或 所 告 知 的 与 事 实 不 符 时, 将 扣 减 由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害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1) 在 下 表 所 示 之 时 开 始, 可 以 行 使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1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在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时 2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自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残 疾 时, 或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经 过 180 天 该 期 间 内 尽 早 的 时 间 3 医 疗 保 险 金 方 面, 以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所 受 的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述 的 伤 害 为 目 的 而 住 院 或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进 程 结 束 时 或 者 治 疗 天 数 达 到 270 日 以 上 时, 该 期 间 内 尽 早 的 时 间 (2)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必 须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附 上 下 表 所 示 的 资 料 1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a.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伤 害 状 况 报 告 书 b. 公 的 机 关 ( 不 得 已 时 第 三 者 也 可 )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c.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尚 未 规 定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d. 死 亡 诊 断 书 或 者 尸 体 检 验 书 e.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口 副 本 f. 尚 未 规 定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提 交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户 口 副 本 g. 其 它 本 公 司 为 确 认 第 26 条 ( 保 险 金 支 付 时 期 )(1) 项 所 规 定 的 必 要 事 项,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等 所 规 定 的 必 备 资 料 或 证 明 2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时 a.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伤 害 状 况 报 告 书 b. 公 的 机 关 ( 不 得 已 时 第 三 者 也 可 )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c. 被 保 险 人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d. 证 明 残 疾 程 度 的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生 的 诊 断 书 e. 另 外 本 公 司 为 确 认 第 26 条 (1) 项 所 规 定 的 必 要 事 项,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等 所 规 定 的 必 备 资 料 或 证 明 3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时 a.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伤 害 状 况 报 告 书 b. 公 的 机 关 ( 不 得 已 时 第 三 者 也 可 )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c. 被 保 险 人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d. 证 明 伤 害 程 度 的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医 生 的 诊 断 书 e. 记 载 住 院 天 数 或 去 医 院 天 数 的 医 院 或 诊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资 料 f. 其 它 本 公 司 为 确 认 第 26 条 (1) 项 所 规 定 的 必 要 事 项,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等 所 规 定 的 必 备 资 料 或 证 明 (3)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申 请 保 险 金 且 又 没 有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代 理 人 时, 下 表 所 示 的 任 何 一 人 向 本 公 司 提 示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资 料,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后, 可 以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1 和 被 保 险 人 同 居 或 共 同 生 活 的 配 偶 2 没 有 1 所 规 定 的 人 时 或 者 1 所 规 定 的 人 有 不 能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事 由 时, 和 被 保 险 人 同 居 或 共 同 生 活 的 3 代 以 内 的 亲 属 3 没 有 1 及 2 所 规 定 的 人 或 者 1 及 2 所 规 定 的 人 有 不 能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事 由 时,1 以 外 的 配 偶 或 2 以 外 的 3 代 以 内 的 亲 属 (4) 对 于 按 照 (3) 项 规 定 由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在 支 付 保 险 金 后, 即 使 重 复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也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5)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委 任 第 三 者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除 (2) 项 的 资 料 之 外, 还 必 须 提 交 委 任 证 明 以 及 接 受 委 任 一 方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6) 根 据 事 故 的 内 容 或 伤 害 程 度 等, 本 公 司 有 时 可 能 要 求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提 出 (2) 或 (5) 项 以 外 的 资 料 或 证 明, 或 者 请 协 助 本 公 司 进 行 调 查 此 时, 必 须 及 时 提 交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资 料 或 证 明,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7)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违 反 (6) 项 的 规 定 时, 或 记 载 了 与 (2) (3) (5) 或 (6) 的 资 料 不 相 符 的 事 实 或 者 伪 造 或 编 造 资 料 或 证 明 时, 本 公 司 将 扣 减 由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害 金 额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限 于 法 律 上 的 配 偶 第 26 条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时 期 ) (1) 自 申 请 完 了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30 天 以 内, 本 公 司 为 支 付 保 险 金 确 认 下 表 必 要 的 事 项 结 束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10

13 1 为 确 认 是 否 有 发 生 保 险 金 支 付 事 由 的 必 要 事 项, 包 括 事 故 的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的 状 况 有 无 发 生 伤 害 以 及 符 合 被 保 险 人 的 事 实 2 确 认 是 否 有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事 由 的 必 要 事 项, 是 否 有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事 由 的 事 实 3 为 计 算 保 险 金 必 须 确 认 的 事 项 包 括 伤 害 程 度 事 故 和 伤 害 的 关 系 治 疗 经 过 及 内 容 4 确 认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力 的 必 要 事 项, 包 括 是 否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解 除 无 效 失 效 或 取 消 事 由 的 事 实 (2) 为 确 认 (1) 项 的 内 容, 必 须 进 行 下 表 所 示 的 特 别 查 询 或 调 查 时, 与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公 司 自 保 险 金 申 请 完 了 日 起 ( 含 当 日 ) 在 下 表 所 示 天 数 (* 2) 之 内, 支 付 保 险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将 需 要 确 认 的 事 项 及 其 确 认 结 束 的 时 间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1 警 察 检 察 消 防 及 其 它 公 共 机 构 为 了 确 认 (1) 项 表 中 (* 3) 1 至 4 的 事 项 所 进 行 搜 查 调 查 结 果 的 查 询 180 天 2 医 疗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及 其 它 专 门 机 构 为 了 确 认 (1) 项 表 中 1 至 4 的 事 项 所 进 行 的 诊 断 鉴 定 等 结 果 的 查 询 90 天 3 医 疗 机 构 为 了 确 认 (1) 项 表 中 3 的 残 疾 内 容 及 其 程 度 所 进 行 的 诊 断 残 疾 认 定 的 专 门 机 构 进 行 的 审 查 等 结 果 的 查 询 120 天 4 为 在 灾 害 救 助 法 所 适 用 的 受 灾 地 区 确 认 (1) 项 表 中 1 至 4 的 事 项 的 调 查 60 天 5 确 认 (1) 项 表 中 1 至 4 的 事 项, 没 有 可 在 日 本 国 内 进 行 的 代 替 方 法 时 在 日 本 国 外 进 行 调 查 180 天 (3) 在 进 行 (1) 和 (2) 项 所 示 的 必 要 事 项 的 确 认 时,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阻 碍 确 认 或 者 没 有 应 对 时 (* 4), 由 此 延 迟 的 确 认 期 间, 不 计 入 (1) 或 (2) 项 的 期 间 内 (4) 根 据 (1) 或 (2) 项 规 定 支 付 保 险 金, 除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事 先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协 议 之 外, 均 在 日 本 国 内 以 日 元 支 付 指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履 行 完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2) (3) 及 (5) 项 规 定 的 手 续 之 日 (* 2) 需 要 多 项 查 询 时, 以 其 中 最 长 的 天 数 为 准 (* 3) 包 括 依 据 律 师 法 的 查 询 以 及 依 据 其 它 法 令 的 查 询 (* 4) 包 括 没 有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时 第 27 条 (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生 出 具 的 诊 断 书 等 要 求 ) (1) 本 公 司 收 到 第 24 条 ( 事 故 的 通 知 ) 规 定 的 通 知 或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规 定 的 申 请 时, 在 认 定 伤 害 程 度 及 其 保 险 金 支 付 的 必 要 限 度 方 面, 可 以 要 求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提 交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生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诊 断 书 或 尸 体 检 验 书 (2) 本 公 司 负 担 按 (1) 项 规 定 进 行 诊 断 或 尸 体 检 验 所 需 要 的 (* 2) 费 用 指 针 对 尸 体, 对 于 死 亡 事 实 进 行 医 学 确 认 (* 2) 不 包 括 收 入 的 丧 失 第 28 条 ( 时 效 )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自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1) 项 规 定 时 间 的 次 日 起 经 过 3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29 条 ( 代 位 ) 即 使 是 在 本 公 司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因 该 伤 害 对 第 三 者 具 有 的 损 害 索 赔 权, 也 不 转 移 到 本 公 司 第 30 条 (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 (1)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若 投 保 人 尚 未 确 定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则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为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2)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至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之 前,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3) 根 据 (2) 项 规 定 进 行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时, 投 保 人 必 须 将 其 事 实 通 知 本 公 司 (4) 在 (3) 项 规 定 的 通 知 寄 达 本 公 司 时,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以 投 保 人 发 出 变 更 通 知 之 时 开 始 生 效 但 是, 在 其 通 知 寄 达 本 公 司 之 前, 若 本 公 司 已 经 向 变 更 前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则 即 使 此 后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本 公 司 也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5) 投 保 人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遗 嘱, 进 行 (2) 项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6) 根 据 (5) 项 的 规 定 进 行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时, 在 遗 嘱 生 效 后, 投 保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必 须 将 其 事 实 通 知 本 公 司, 不 得 向 本 公 司 隐 瞒 其 变 更 此 外, 在 其 通 知 寄 达 本 公 司 之 前, 若 本 公 司 已 经 向 变 更 前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则 即 使 此 后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本 公 司 也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7) 根 据 (2) 及 (5) 项 的 规 定, 将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改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人 时, 若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则 其 变 更 无 效 (8)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在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之 前 死 亡 时, 以 已 故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死 亡 时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为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9) 有 关 死 亡 保 险 金 以 外 的 保 险 金, 投 保 人 不 可 将 其 受 益 人 确 定 为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人 或 进 行 变 更 法 定 继 承 人 中 若 有 死 亡 的 人, 则 以 其 顺 次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第 31 条 (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的 办 理 方 法 ) (1)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若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2 人 以 上 时, 本 公 司 可 要 求 其 确 定 1 名 代 表 此 时, 由 代 表 作 为 其 他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代 理 (2) 在 没 有 确 定 或 尚 未 明 确 (1) 项 所 述 的 代 表 时, 本 公 司 针 对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其 中 1 人 的 行 为, 对 于 其 它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同 样 有 效 第 32 条 ( 提 起 诉 讼 ) 针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诉 讼, 应 向 日 本 国 内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33 条 ( 遵 循 法 律 ) 本 条 款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依 据 日 本 国 的 法 令 执 行 附 表 1 常 时 包 扎 石 膏 绷 带 等 时 可 被 视 为 等 同 于 去 医 院 就 诊 的 部 位 1. 长 管 骨 或 脊 柱 2. 与 长 管 骨 相 连 的 上 肢 或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部 分 但 是, 仅 限 于 连 同 长 管 骨 一 同 包 扎 石 膏 绷 带 等 的 情 形 3. 肋 骨 与 胸 骨 但 是, 仅 限 于 躯 干 上 包 扎 石 膏 绷 带 等 的 情 形 指 石 膏 绷 带 石 膏 夹 板 石 膏 托 固 定 支 架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用 具 注 :1 至 3 的 规 定 中 关 于 长 管 骨 脊 柱 上 肢 或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部 分 以 及 肋 骨 与 胸 骨, 以 附 表 3 注 2 的 图 为 准 附 表 2 第 4 条 (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之 二 )(1) 项 表 中 1 所 示 的 运 动 等 (* 2) (* 3) 攀 岩 平 底 雪 橇 雪 橇 比 赛 冰 橇 飞 机 操 纵 跳 伞 (* 4) 搭 乘 悬 动 式 滑 翔 机 超 轻 量 动 力 机 搭 乘 悬 翼 机 及 其 它 与 此 类 似 的 危 险 运 动 指 使 用 冰 镐 防 滑 铁 钉 结 组 绳 铁 锤 等 登 山 用 具 (* 2) 滑 翔 机 及 飞 艇 除 外 (* 3) 因 职 务 关 系 操 纵 时 除 外 (* 4) 指 电 动 悬 动 式 滑 翔 机 小 型 飞 机 超 轻 型 飞 行 器 等, 降 (* 5) 落 伞 型 超 轻 量 动 力 机 除 外 (* 5) 指 带 引 擎 的 小 型 滑 翔 机 等 附 表 3 残 疾 等 级 表 保 险 金 给 等 级 残 疾 付 比 例 第 1 级 (1) 双 目 失 明 时 150% (2) 丧 失 咀 嚼 及 语 言 机 能 时 (3)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常 需 要 护 理 时 (4)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的 障 碍,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时 (5) 从 肘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两 上 肢 时 (6) 完 全 丧 失 两 上 肢 机 能 时 (7) 从 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两 下 肢 时 (8) 完 全 丧 失 两 下 肢 机 能 时 第 2 級 (1) 一 目 失 明, 另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 检 测 视 力 时 使 133.5% 用 国 际 通 用 视 力 表 ) 低 于 0.02 以 下 时 (2) 双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以 下 时 (3)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时 (4)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的 障 碍,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时 (5) 从 腕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两 上 肢 时 (6) 从 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两 下 肢 时 第 3 級 (1) 一 目 失 明, 另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6 以 下 时 117% (2) 丧 失 咀 嚼 或 语 言 机 能 时 (3)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终 生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4)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终 生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5) 双 手 失 去 全 部 手 指 时 ( 失 去 手 指 指 拇 指 失 去 指 节 间 关 节 以 上 以 及 其 他 手 指 失 去 近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以 上 的 情 形, 下 同 ) 第 4 級 (1) 双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6 以 下 时 103.5% (2) 咀 嚼 及 语 言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3) 两 耳 丧 失 全 部 听 力 时 (4) 从 肘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支 上 肢 时 (5) 从 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支 下 肢 时 (6) 两 手 手 指 完 全 丧 失 机 能 时 ( 丧 失 手 指 机 能 指 失 去 手 指 的 末 节 骨 的 一 半 以 上 或 者 掌 指 关 节 或 近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 若 是 拇 指 则 为 指 节 间 关 节 ) 留 下 显 著 的 运 动 障 碍 时, 下 同 ) (7) 从 利 斯 弗 朗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两 只 脚 时 第 5 級 (1) 一 目 失 明, 另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1 以 下 时 88.5% (2)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显 著 的 障 碍, 除 极 为 简 单 的 劳 动 以 外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3)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除 极 为 简 单 的 劳 动 以 外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4) 从 腕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支 上 肢 时 (5) 从 踝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支 下 肢 时 (6) 一 支 上 肢 完 全 丧 失 机 能 时 (7) 一 支 下 肢 完 全 丧 失 机 能 时 (8) 两 脚 失 去 全 部 脚 趾 时 ( 失 去 脚 趾 指 失 去 脚 趾 的 全 部, 下 同 ) 11

14 保 险 金 给 等 级 残 疾 付 比 例 第 6 級 (1) 双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1 以 下 时 75% (2) 咀 嚼 或 语 言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3) 两 耳 听 力 仅 能 听 清 靠 近 耳 朵 大 声 说 话 的 声 音 时 (4) 一 只 耳 朵 完 全 丧 失 听 力, 另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40c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5) 脊 柱 留 下 显 著 的 变 形 或 运 动 障 碍 时 (6) 一 支 上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丧 失 机 能 时 (7) 一 支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丧 失 机 能 时 (8) 失 去 一 只 手 的 五 根 手 指, 或 者 失 去 包 括 拇 指 的 四 根 手 指 时 第 7 級 (1) 一 目 失 明, 另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下 低 于 0.6 以 下 时 63% (2) 两 耳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40c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3) 一 只 耳 朵 完 全 丧 失 听 力, 另 一 只 耳 朵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4)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障 碍, 除 简 单 的 劳 动 外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5) 胸 腹 部 脏 器 留 下 机 能 障 碍, 除 简 单 的 劳 动 以 外 无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作 时 (6) 失 去 一 只 手 的 包 括 拇 指 的 三 根 手 指 或 拇 指 以 外 的 四 根 手 指 时 (7) 失 去 一 只 手 的 五 根 手 指 或 者 失 去 包 括 拇 指 的 四 根 手 指 时 (8) 从 利 斯 弗 朗 关 节 以 上 处 失 去 一 只 脚 时 (9) 在 一 支 上 肢 上 留 下 假 关 节 以 及 显 著 运 动 障 碍 时 (10) 在 一 支 下 肢 上 留 下 假 关 节 以 及 显 著 运 动 障 碍 时 (11) 两 脚 的 脚 趾 完 全 丧 失 机 能 时 ( 脚 趾 丧 失 机 能 指 第 一 脚 趾 失 去 末 节 骨 的 一 半 以 上, 其 他 脚 趾 失 去 远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以 上 部 分, 或 者 跖 趾 关 节 或 近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 若 是 第 一 脚 趾 则 为 指 节 间 关 节 ) 留 下 显 著 运 动 障 碍 时, 下 同 ) (12) 外 貌 留 下 显 著 的 丑 陋 形 状 时 (13) 失 去 两 侧 睾 丸 时 第 8 級 (1) 一 目 失 明 或 者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以 下 51% 时 (2) 脊 柱 留 下 运 动 障 碍 时 (3) 一 只 手 失 去 包 括 拇 指 的 两 根 手 指 或 者 失 去 拇 指 以 外 的 三 根 手 指 时 (4) 一 只 手 失 去 包 括 拇 指 的 三 根 手 指 或 者 失 去 拇 指 以 外 的 四 根 手 指 时 (5) 一 支 下 肢 缩 短 5cm 以 上 时 (6) 一 支 上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丧 失 机 能 时 (7) 一 支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丧 失 机 能 时 (8) 一 支 上 肢 上 留 下 假 关 节 时 (9) 一 支 下 肢 上 留 下 假 关 节 时 (10) 一 只 脚 失 去 全 部 脚 趾 时 第 9 級 (1) 双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6 以 下 时 39% (2)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6 以 下 时 (3) 双 目 留 下 半 盲 症 视 野 狭 窄 或 者 视 野 改 变 时 (4) 双 目 的 眼 皮 显 著 缺 损 时 (5) 鼻 子 缺 损 并 留 下 显 著 的 机 能 障 碍 时 (6) 咀 嚼 及 语 言 机 能 留 下 障 碍 时 (7) 两 耳 的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8)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仅 能 听 清 靠 近 耳 朵 大 声 说 话 的 声 音, 另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很 难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9) 一 只 耳 朵 完 全 丧 失 听 力 时 (10) 神 经 系 统 的 机 能 或 精 神 留 下 障 碍, 导 致 能 够 参 加 的 劳 务 工 作 范 围 极 为 受 限 时 (11)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障 碍, 导 致 能 够 参 加 的 劳 务 工 作 范 围 极 为 受 限 时 (12) 一 只 手 失 去 拇 指 或 拇 指 以 外 的 两 根 手 指 时 (13) 一 只 手 失 去 包 括 拇 指 的 两 根 手 指 或 拇 指 以 外 的 三 根 手 指 时 (14) 一 只 脚 失 去 包 括 第 一 脚 趾 的 两 个 以 上 脚 趾 时 (15) 一 只 脚 丧 失 全 部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16) 外 貌 留 下 相 当 程 度 的 丑 陋 形 状 时 (17) 生 殖 器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第 10 級 (1)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1 以 下 时 30% (2) 正 面 视 野 出 现 复 视 症 状 时 (3) 咀 嚼 或 语 言 机 能 留 下 障 碍 时 (4) 对 14 颗 以 上 的 牙 齿 实 施 了 牙 科 修 补 时 (5) 两 耳 的 听 力 很 能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6)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仅 能 听 清 靠 近 耳 朵 大 声 说 话 的 声 音 时 (7) 一 只 手 丧 失 拇 指 或 拇 指 以 外 的 两 根 手 指 的 机 能 时 (8) 一 支 下 肢 缩 短 3cm 以 上 时 (9) 一 只 脚 失 去 第 一 脚 趾 或 其 他 四 个 脚 趾 时 保 险 金 给 等 级 残 疾 付 比 例 第 10 級 (10) 一 支 上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的 机 能 留 30%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11) 一 支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的 机 能 留 下 显 著 障 碍 时 第 11 級 (1) 双 目 的 眼 球 留 下 显 著 的 调 节 机 能 障 碍 或 运 动 障 22.5% 碍 时 (2) 双 目 的 眼 皮 留 下 显 著 的 运 动 障 碍 时 (3) 一 目 的 眼 皮 显 著 缺 损 时 (4) 对 10 颗 以 上 的 牙 齿 实 施 了 牙 科 修 补 时 (5) 两 耳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小 声 说 话 的 声 音 时 (6)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40cm 时 通 常 的 说 话 声 音 时 (7) 脊 柱 留 下 变 形 时 (8) 一 只 手 失 去 食 指 中 指 或 无 名 指 时 (9) 一 只 脚 丧 失 包 括 第 一 脚 趾 的 两 个 以 上 的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10)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障 碍, 并 对 履 行 劳 务 工 作 造 成 相 当 程 度 的 障 碍 时 第 12 級 (1) 一 目 的 眼 球 留 下 显 著 的 调 节 机 能 障 碍 或 运 动 障 15% 碍 时 (2) 一 目 的 眼 皮 留 下 显 著 的 运 动 障 碍 时 (3) 对 7 颗 以 上 的 牙 齿 实 施 了 牙 科 修 补 时 (4) 一 只 耳 朵 的 耳 廓 大 部 分 缺 损 时 (5) 锁 骨 胸 骨 肋 骨 肩 胛 骨 或 骨 盆 留 下 显 著 的 变 形 时 (6) 一 支 上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留 下 机 能 障 碍 时 (7) 一 支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一 个 关 节 留 下 机 能 障 碍 时 (8) 长 管 骨 留 下 变 形 时 (9) 一 只 手 失 去 小 指 时 (10) 一 只 手 的 食 指 中 指 或 者 无 名 指 丧 失 机 能 时 (11) 一 只 脚 失 去 第 二 脚 趾 时 失 去 包 括 第 二 脚 趾 的 两 个 脚 趾 时 或 者 失 去 第 三 个 脚 趾 以 下 的 三 个 脚 趾 时 (12) 一 只 脚 失 去 第 一 脚 趾 或 其 他 四 个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13) 局 部 留 下 顽 固 的 神 经 症 状 时 (14) 外 貌 留 下 丑 陋 形 状 时 第 13 級 (1) 一 目 的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6 以 下 时 10.5% (2) 一 目 留 下 半 盲 症 视 野 狭 窄 或 者 视 野 改 变 时 (3) 正 面 视 野 以 外 出 现 复 视 症 状 时 (4) 双 目 的 眼 皮 存 在 一 部 分 缺 损 或 者 不 再 生 长 眼 睫 毛 时 (5) 对 5 颗 以 上 的 牙 齿 实 施 了 牙 科 修 补 时 (6) 胸 腹 部 脏 器 的 机 能 留 下 障 碍 时 (7) 一 只 手 的 小 指 丧 失 机 能 时 (8) 一 只 手 失 去 拇 指 指 骨 的 一 部 分 时 (9) 一 支 下 肢 缩 短 1cm 以 上 时 (10) 一 只 脚 失 去 第 3 脚 趾 以 下 的 一 个 或 者 两 个 脚 趾 时 (11) 一 只 脚 丧 失 第 二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丧 失 包 括 第 二 脚 趾 的 两 个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或 者 丧 失 第 三 脚 趾 以 下 的 三 个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第 14 級 (1) 一 目 的 眼 皮 存 在 一 部 分 缺 损 或 者 不 再 生 长 眼 睫 6% 毛 时 (2) 对 3 颗 以 上 的 牙 齿 实 施 了 牙 科 修 补 时 (3) 一 只 耳 朵 的 听 力 无 法 听 清 距 离 超 过 1m 时 小 声 说 话 的 声 音 时 (4) 上 肢 的 露 出 部 分 留 下 手 掌 大 的 丑 陋 的 疤 痕 时 (5) 下 肢 的 露 出 部 分 留 下 手 掌 大 的 丑 陋 的 疤 痕 时 (6) 一 只 手 失 去 拇 指 以 外 的 手 指 指 骨 的 一 部 分 时 (7) 一 只 手 的 拇 指 以 外 的 手 指 的 远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无 法 屈 伸 时 (8) 一 只 脚 丧 失 第 三 脚 趾 以 下 的 一 个 或 两 个 脚 趾 的 机 能 时 (9) 局 部 留 下 神 经 症 状 时 注 1 : 有 关 上 肢 下 肢 手 指 以 及 脚 趾 的 障 碍 的 规 定 中 的 以 上 指 自 该 关 节 起 靠 近 心 脏 一 侧 的 部 分 注 2 : 关 节 等 的 说 明 图 12

15 ( 注 意 ) 上 学 途 中 的 事 故 及 学 校 设 施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害, 其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对 象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研 灾 普 通 保 险 及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的 学 生 Ⅳ.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1) 与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规 定 无 关, 被 保 险 人 去 大 学 上 课 等 参 加 大 学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按 合 理 的 (* 2) (* 3) 路 径 及 方 法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所 和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往 返 途 中 或 学 校 设 施 等 相 互 间 移 动 途 中 因 事 故 遭 受 的 人 身 伤 害, 本 (* 4) 公 司 根 据 本 特 约 支 付 保 险 金 (2)(1) 所 述 的 往 返 期 间 或 移 动 期 间 如 果 脱 离 路 径 或 中 断 往 返 或 移 动 时, 则 该 脱 离 或 中 断 的 期 间 以 及 其 后 则 不 包 括 在 (1) 项 的 往 返 或 移 动 期 间 内 但 是, 如 果 脱 离 中 断 是 为 了 购 买 上 课 等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物 品 及 其 它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时, 或 者 因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所 进 行 的 日 常 生 活 上 最 起 码 的 必 要 的 行 为 时, 其 脱 离 或 中 断 期 间 除 外, 其 后 的 期 间 包 括 在 (1) 项 的 往 返 期 间 或 移 动 期 间 之 内 指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 2) 大 学 禁 止 的 方 法 除 外 (* 3)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入 学 的 学 生 去 大 学 时,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 4) 指 死 亡 保 险 金 残 疾 保 险 金 以 及 医 疗 保 险 金 在 本 条 约 中 下 同 第 2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特 约 中 下 表 所 示 的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1 上 课 等 指 上 课 及 下 述 情 况 a.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研 究 或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个 人 生 活 场 所 从 事 上 述 活 动 除 外 b.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课 前 准 备 课 后 整 理, 或 在 上 课 的 场 所 大 学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或 者 语 言 学 习 设 施 等 进 行 研 究 活 动 2 学 校 设 指 大 学 为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而 拥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施, 以 及 上 课 等 开 展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的 场 所 3 日 常 生 活 上 必 要 的 行 为 指 下 列 所 示 的 行 为 a. 购 买 日 用 品 以 及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b. 行 使 选 举 权 以 及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c. 在 医 院 或 诊 所 接 受 检 查 或 治 疗 以 及 与 此 相 应 的 行 为 4 社 会 人 指 与 一 般 报 考 者 不 同 的 入 学 选 拔 方 式 中, 通 过 社 会 人 入 学 考 试 特 别 选 拔 入 学 考 试 等 以 社 会 人 为 对 象 的 入 学 考 试 第 3 条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1)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伤 害 需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该 事 故 符 合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1) 项 表 中 2 或 3 的 规 定 时 本 公 司 按 普 通 条 款 第 5 条 ( 死 亡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第 6 条 (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及 第 7 条 (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的 规 定 算 出 的 金 额 支 付 保 险 金 (2) 根 据 (1) 项 规 定 按 普 通 条 款 第 7 条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时, 将 普 通 条 款 第 7 条 (1) 项 附 有 但 书 的 规 定 中 下 表 4 至 11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变 换 为 下 表 2 至 11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后 适 用 第 4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申 请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所 规 定 的 保 险 金 时, 必 须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普 通 条 款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2) 项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及 大 学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书 第 5 条 ( 适 用 规 定 ) 本 特 约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宗 旨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按 普 通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 注 意 ) 接 受 了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措 施 时 的 保 险 金, 支 付 对 象 仅 限 于 加 入 学 研 灾 普 通 保 险 及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的 学 生 Ⅴ.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第 1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 的 伤 害 (* 2) 并 由 此 造 成 接 触 感 染, 并 且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18 0 天 之 内 接 受 针 对 该 接 触 感 染 的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时, 本 公 司 按 照 本 特 约 以 及 普 通 条 款 的 规 定, 按 下 表 金 额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但 是, 一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只 支 付 一 次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额 15,000 日 元 指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 2) 指 造 成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的 伤 害 的 事 故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第 2 条 ( 用 语 定 义 ) 本 特 约 中 下 表 所 示 的 用 语, 分 别 按 如 下 定 义 用 语 定 义 1 接 触 感 染 指 在 用 于 临 床 实 习 的 设 施 内, 被 保 险 人 意 外 地 直 (* 2) 接 或 间 接 地 接 触 感 染 症 的 病 原 体 (* 3) 2 临 床 实 习 指 在 医 院 等 进 行 的 实 习 3 感 染 症 预 指 为 了 预 防 病 原 体 传 染 或 感 染 症 发 病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防 措 施 投 药 等 但 是, 仅 限 于 在 医 师 等 的 指 示 或 指 导 下 所 进 行 的 指 为 了 预 防 引 起 或 感 发 感 染 症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投 药 等 但 是, 仅 限 于 在 医 生 等 的 指 示 或 指 导 下 所 进 行 的 (* 2) 包 括 有 可 能 接 触 的 情 况 (* 3) 指 医 院 或 诊 所 等 在 本 特 约 中 下 同 第 3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 (1) 针 对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在 接 受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之 时 起 拥 有 并 可 行 使 (2)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时, 必 须 提 交 (3) 项 的 资 料 中 本 公 司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3) 提 交 本 公 司 的 资 料, 如 下 表 所 示 1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2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事 故 报 告 书 3 事 故 发 生 的 医 院 等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书 4 医 生 出 具 的 自 发 生 事 故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180 天 以 内 实 施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的 证 明 书 5 被 保 险 人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6 同 意 本 公 司 就 有 关 被 保 险 人 的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的 内 容, 向 医 院 等 或 医 生 进 行 查 询 了 解 情 况 的 同 意 书 7 委 托 第 三 者 进 行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委 任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接 受 委 任 一 方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8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交 付 的 书 面 资 料 等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本 公 司 为 确 认 普 通 条 款 第 26 条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时 期 ) 所 必 须 的 资 料 或 证 明 第 4 条 ( 普 通 条 款 变 换 语 句 后 适 用 ) 普 通 条 款 按 下 表 所 示 变 换 语 句 后 适 用 本 特 约 变 换 部 分 语 句 变 换 前 语 句 变 换 后 1 第 24 条 ( 事 事 故 发 生 的 状 况 及 事 故 发 生 的 状 况 感 故 的 通 知 )(1) 其 伤 害 的 程 度 染 症 预 防 措 施 的 内 容 及 经 过 等 详 细 情 况 2 第 26 条 ( 保 险 有 无 发 生 伤 害 有 无 实 施 感 染 症 预 防 金 的 支 付 时 期 ) 措 施 (1) 项 的 表 中 1 3 第 26 条 (1) 伤 害 程 度 事 故 和 事 故 和 感 染 症 预 防 措 项 的 表 中 3 伤 害 的 关 系 施 的 关 系 4 第 28 条 ( 时 效 ) 第 25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1) 本 特 约 第 3 条 ( 保 险 金 申 请 )(1) 第 5 条 ( 适 用 规 定 ) 本 特 约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在 与 本 特 约 宗 旨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按 普 通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Ⅵ.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的 特 约 第 1 条 ( 独 立 责 任 )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各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承 办 的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各 自 的 保 险 金 额 或 承 保 比 例 负 有 各 自 的 权 力 义 务, 而 不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第 2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的 事 项 ) 投 保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由 指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代 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全 体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下 表 所 示 的 事 项 1 保 险 合 同 申 请 书 的 收 取 以 及 保 险 单 等 的 发 行 及 交 付 2 保 险 费 的 收 纳 及 收 取 或 返 还 3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认 定 或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4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告 知 或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取 以 及 告 知 或 通 知 的 认 可 5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等 转 让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以 及 转 让 的 认 可,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权 等 方 面 的 质 权 设 定 转 让 或 消 灭 的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及 其 设 定 转 让 或 消 灭 的 认 可 6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变 更 手 续 结 束 的 通 知 的 发 布 交 付 及 对 保 险 单 进 行 背 书 等 7 保 险 对 象 及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事 项 的 调 查 8 事 故 发 生 或 损 害 发 生 通 知 相 关 资 料 等 的 收 取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取 9 损 害 调 查 损 害 核 定 保 险 金 等 支 付 以 及 保 全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保 险 公 司 的 权 利 10 其 它 伴 随 1 至 9 中 的 事 务 或 业 务 附 带 的 事 项 第 3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的 行 为 效 果 )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第 2 条 (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的 事 项 ) 的 表 中 所 示 的 事 项, 可 看 作 是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全 体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事 项 第 4 条 ( 投 保 人 等 的 行 为 效 果 )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等 向 主 办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通 知 等 行 为, 可 看 作 是 向 保 险 单 所 记 载 的 全 体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的 行 为 13

16 Ⅶ.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特 约 书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 以 下 称 甲 方 ) 与 爱 和 谊 日 生 同 和 损 害 保 险 公 司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公 司 日 本 兴 亚 损 害 保 险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公 司 ( 以 下 将 这 5 公 司 称 乙 方 ), 根 据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灾 害 伤 害 保 险 普 通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称 普 通 条 款 ) 和 上 学 途 中 等 伤 害 危 险 担 保 特 约 ( 以 下 称 上 学 特 约 ) 以 及 接 触 感 染 预 防 保 险 金 支 付 特 约 ( 以 下 称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 的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 签 订 如 下 特 约 在 此 情 况 下, 乙 方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代 表 公 司, 根 据 本 特 约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收 取 保 险 费 支 付 保 险 金 以 及 进 行 其 它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甲 方 和 乙 方, 按 照 对 大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活 动 中 的 灾 害 进 行 赔 偿 制 度 的 本 保 险 的 宗 旨, 相 互 配 合 健 全 地 运 营 第 1 章 保 险 合 同 承 保 的 相 关 事 项 (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 第 1 条 投 保 人 为 甲 方, 普 通 条 款 第 1 条 中 所 说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甲 方 的 赞 助 会 员 即 学 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大 学 ( 以 下 称 会 员 大 学 ) 的 在 籍 学 生 ( 大 学 学 部 短 期 大 学 的 学 科 以 及 大 学 院 的 研 究 科, 以 及 专 科 本 科 以 外 的 学 生 留 学 生 旁 听 生 研 修 生 科 目 等 履 修 生 等 ) ( 担 保 的 事 故 范 围 ) 第 2 条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中 所 说 的 正 规 课 程 时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学 校 设 施 课 外 活 动 的 范 围 内 因 突 发 的 偶 然 的 外 来 的 事 故 造 成 身 体 伤 害 时, 根 据 普 通 条 款 支 付 保 险 金 另 外, 有 上 学 特 约 以 及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附 加 险 时, 根 据 上 学 特 约 第 1 条 及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第 1 条 支 付 保 险 金 2. 普 通 条 款 第 1 条 正 规 课 程 时 所 指 的 上 课 期 间, 包 括 下 述 各 期 间 ⑴ 根 据 大 学 设 置 基 准 第 28 条 以 及 大 学 院 设 置 基 准 第 15 条 的 规 定, 在 其 它 大 学 或 短 期 大 学 学 习 正 规 课 程 时 这 里 所 说 的 其 它 大 学 或 短 期 大 学 也 包 括 外 国 的 大 学 或 短 期 大 学 ⑵ 若 为 函 授 生, 则 指 在 参 加 面 授 时 (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 第 3 条 普 通 条 款 第 5 条 所 述 的 本 保 险 合 同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保 险 金 额 为 2,000 万 日 元 或 1,200 万 日 元 2.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按 附 件 所 示 3. 计 算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有 不 足 1 年 的 天 数 时, 将 其 按 1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4.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的 中 途 加 入 上 学 特 约 或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附 加 险 时, 未 经 过 期 间 有 不 足 1 年 的 天 数 时, 计 算 保 险 费 时 也 将 其 按 1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 保 险 费 的 加 收 返 还 方 法 ) 第 4 条 保 险 费 的 加 收 和 返 还, 按 下 述 方 法 进 行 ⑴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变 得 无 效 失 效 或 解 除 时, 乙 方 根 据 普 通 条 款 第 21 条 第 22 条 的 规 定 返 还 保 险 费 另 外, 被 保 险 人 退 学 时, 根 据 普 通 条 款 第 20 条 第 1 项 第 2 号 的 规 定 返 还 保 险 费 ⑵ 被 保 险 人 所 属 的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有 所 变 更 从 而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发 生 变 更 时, 从 变 更 前 和 变 更 后 的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分 别 适 用 的 保 险 费 ( 对 应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的 费 用 ) 中 分 别 扣 除 已 经 过 期 间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的 差 额, 据 此 加 收 或 返 还 保 险 费 ⑶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责 任 期 间 合 计 休 学 1 年 以 上 时, 乙 方 从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中 扣 除 休 学 期 间 ( 有 不 足 1 年 的 天 数 时, 舍 去 不 计 ) 作 为 经 过 期 间, 按 第 1 号 规 定 返 还 差 额 第 2 章 支 付 责 任 相 关 事 项 (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 第 5 条 与 普 通 条 款 第 10 条 第 1 项 的 规 定 无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按 如 下 规 定 (1) 4 月 入 学 新 生 a. 新 生 4 月 入 学 时, 入 学 之 年 的 3 月 末 之 前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其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自 4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b. 上 述 以 外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为, 自 学 生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2) 9 月 入 学 新 生 a. 新 生 9 月 入 学 时, 入 学 之 年 的 8 月 末 之 前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其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自 9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8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b. 上 述 以 外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为, 自 学 生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8 月 31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3) 10 月 入 学 新 生 a. 新 生 10 月 入 学 时, 入 学 之 年 的 9 月 末 之 前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其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自 10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9 月 30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b. 上 述 以 外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为, 自 学 生 到 会 员 大 学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交 纳 所 定 的 保 险 费, 申 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次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至 所 定 毕 业 年 度 的 9 月 30 日 晚 上 12 点 结 束 (4) 教 授 会 决 议, 以 大 学 学 部 短 期 大 学 学 科 大 学 院 研 究 科 的 学 年 以 上 为 单 位 全 员 加 入 及 保 险 加 入 日, 并 且 大 学 负 担 全 体 学 生 的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下, 新 加 入 之 年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自 通 过 决 议 加 入 保 险 之 日 的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但 是,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的 开 始 时 间, 不 能 提 前 到 决 议 之 日 之 前 (5) 前 项 所 述 的 情 况, 继 续 加 入 之 年 的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为, 自 4 月 1 日 9 月 1 日 或 者 10 月 1 日 凌 晨 零 点 开 始 ( 保 险 承 保 比 例 ) 第 6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乙 方 的 保 险 承 保 比 例 按 另 文 规 定 但 是, 乙 方 各 公 司 独 自 负 有 保 险 合 同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第 3 章 会 员 大 学 甲 方 及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事 务 处 理 相 关 事 项 ( 保 险 费 款 项 的 保 管 责 任 ) 第 7 条 甲 方 要 求 会 员 大 学 将 代 乙 方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款 项, 与 其 它 财 产 加 以 区 分 保 管 ( 保 险 费 款 项 以 及 帐 簿 资 料 的 报 告 ) 第 8 条 乙 方 认 为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特 别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甲 方 报 告 有 关 保 管 的 款 项 及 账 簿 资 料 状 况 等 甲 方 应 按 照 乙 方 的 要 求, 通 知 会 员 大 学 向 乙 方 报 告 其 保 管 的 款 项 及 账 簿 资 料 状 况 等 ( 加 入 者 名 册 的 编 制 及 保 管 ) 第 9 条 甲 方 要 求 会 员 大 学 编 制 加 入 者 名 册 3 份, 其 中 1 份 由 会 员 大 学 保 管, 向 甲 方 提 交 2 份 甲 方 保 管 其 中 1 份, 要 将 另 1 份 送 交 乙 方 2. 在 符 合 第 5 条 第 3 项 所 规 定 的 全 员 加 入 的 情 况 下, 则 不 受 前 项 规 定 之 限 制, 甲 方 可 省 略 保 管 加 入 者 名 册 及 向 乙 方 送 交 但 是, 甲 方 应 要 求 会 员 大 学 备 有 加 入 者 名 册, 在 乙 方 需 要 阅 览 时 必 须 随 时 提 供 阅 览 ( 变 更 事 项 的 处 理 ) 第 10 条 在 下 述 各 情 况 下, 甲 方 应 要 求 会 员 大 学 附 上 具 体 的 证 明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通 知 ⑴ 被 保 险 人 所 属 的 日 间 部 夜 间 部 或 函 授 部 变 更 或 退 学 时 ⑵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责 任 期 间 合 计 休 学 1 年 以 上 时 2. 前 项 的 通 知, 应 在 前 项 第 1 号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立 即 通 知, 第 2 号 的 情 况 下, 应 在 休 学 期 间 结 束 后 立 即 通 知 3. 甲 方 在 收 到 前 2 项 所 规 定 的 会 员 大 学 的 通 知 时, 应 立 即 将 其 内 容 通 知 乙 方 ( 事 故 的 证 明 ) 第 11 条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甲 方 应 要 求 会 员 大 学 实 施 下 列 事 项 ⑴ 当 该 事 故 符 合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第 1 项 第 1 号 时, 确 认 该 事 故 属 于 正 规 课 程 学 习 时 及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时 发 生 的 事 故, 并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书 ⑵ 当 该 事 故 符 合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第 1 项 第 2 号 时, 确 认 该 事 故 属 于 前 号 以 外 在 学 校 设 施 内 时 发 生 的 事 故, 并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书 ⑶ 当 该 事 故 符 合 普 通 条 款 第 2 条 第 1 项 第 3 号 时, 根 据 需 要, 应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所 属 的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 指 按 照 大 学 规 则 履 行 所 规 定 的 手 续 经 大 学 同 意 的 团 体 ) 向 会 员 大 学 提 交 证 明 该 活 动 已 经 报 请 大 学 同 意 的 证 明 资 料 ⑷ 被 保 险 人 加 入 上 学 特 约 附 加 险 时 并 且 该 事 故 符 合 上 学 特 约 第 1 条 第 1 项 时, 则 按 以 下 办 理 a. 该 事 故 发 生 在 从 住 所 到 学 校 设 施 等 的 去 路 途 中 时, 应 让 会 员 大 学 证 明 该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预 定 的 活 动 场 所 预 定 的 活 动 内 容 活 动 预 定 开 始 时 间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但 是, 会 员 大 学 未 能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时, 则 无 需 证 明 b. 该 事 故 发 生 在 从 学 校 设 施 到 住 所 的 返 回 途 中 时, 应 让 会 员 大 学 证 明 该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的 活 动 场 所 活 动 内 容 该 活 动 结 束 的 时 间 从 进 行 活 动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离 开 的 时 间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但 是, 会 员 大 学 未 能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从 进 行 活 动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离 开 的 时 间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时, 则 无 需 证 明 c. 该 事 故 发 生 在 学 校 设 施 等 之 间 移 动 途 中 时, 需 要 让 会 员 大 学 证 明 该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事 故 发 生 当 天 预 定 前 去 的 活 动 场 所 活 动 预 定 开 始 时 间 从 所 去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离 开 的 时 间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此 外, 需 要 证 明 已 经 向 学 校 申 报 到 所 去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上 课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以 及 该 活 动 的 地 点 活 动 内 容 及 活 动 结 束 时 间 但 是, 会 员 大 学 未 能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从 所 去 的 学 校 设 施 等 离 开 时 间 通 常 利 用 的 路 径 及 方 法 时, 则 无 需 证 明 ⑸ 被 保 险 人 加 入 附 带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并 且 该 事 故 符 合 接 触 感 染 特 约 第 1 条 时, 需 要 让 会 员 大 学 证 明 该 事 故 发 生 在 临 床 实 习 期 间 但 是, 会 员 大 学 未 能 了 解 的 情 况 下, 则 无 需 证 明 ( 加 入 的 通 知 ) 第 12 条 甲 方 应 在 每 月 最 后 一 天 之 前 将 上 上 个 月 的 加 入 者 通 知 乙 方 2. 因 甲 方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拖 延 或 遗 漏 前 项 的 通 知 时, 对 于 属 于 该 通 知 对 象 的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的 损 害, 乙 方 按 下 列 算 式 计 算 的 金 额 作 为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发 生 拖 延 或 遗 漏 通 知 之 前 实 际 通 知 的 保 险 费 合 计 金 额 各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发 生 拖 延 或 遗 漏 通 知 以 前 没 有 拖 延 或 遗 漏 时 的 保 险 费 合 计 金 额 3. 第 1 项 的 通 知 中 出 现 拖 延 或 遗 漏 时, 即 使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甲 方 也 必 须 支 付 此 项 保 险 费 但 是, 如 果 按 前 项 规 定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时, 该 项 规 定 则 不 适 用 4. 第 2 项 的 规 定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不 适 用 即, 当 乙 方 知 道 该 项 通 知 因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而 造 成 拖 延 或 遗 漏 时, 没 有 通 知 甲 方 按 该 项 规 定 支 付 保 险 金 且 经 过 1 个 月 时, 或 自 发 生 拖 延 或 遗 漏 通 知 之 日 开 始 经 过 5 年 时 省 略 ( 第 13 条 至 第 19 条 ) 14

17 Ⅷ.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书 合 同 概 要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的 说 明 为 使 加 入 的 各 位 了 解 所 参 加 的 保 险 的 内 容, 合 同 概 要 中 记 载 了 特 别 重 要 的 信 息 请 务 必 阅 读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中 记 载 了 对 各 位 加 入 的 学 生 来 说 不 利 的 事 项 等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请 务 必 阅 读 本 书 面 资 料 并 没 有 记 载 各 位 所 加 入 的 保 险 的 全 部 内 容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8 ~ 12 页 的 保 险 合 条 款 等, 若 有 不 明 之 处, 请 到 所 在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咨 询 宣 传 手 册 以 及 加 入 依 赖 书 备 份 等 表 明 加 入 内 容 的 资 料, 请 妥 善 保 管 1. 合 同 概 要 1. 保 险 的 构 成 及 承 保 条 件 等 (1) 保 险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是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作 为 投 保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赞 助 会 员 大 学 在 籍 学 生 为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对 象 ) 的 团 体 合 同 申 请 保 险 单 的 权 利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权 利 原 则 上 属 于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2) 赔 偿 内 容 保 险 期 间 ( 保 险 的 合 同 期 间 ) 关 于 1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主 要 情 况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2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主 要 情 况 3 保 险 期 间 等, 请 参 阅 第 2 ~ 5 页 (3) 承 保 条 件 ( 保 险 金 额 等 ) 本 保 险 中 的 承 保 条 件 由 预 先 确 定 的 加 入 的 保 险 合 同 类 型 决 定 有 关 加 入 保 险 类 型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或 第 4 页 2.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由 所 加 入 的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等 决 定 有 关 保 险 费,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面 3. 满 期 返 还 金 和 投 保 人 红 利 本 保 险 没 有 满 期 返 还 金 和 投 保 人 红 利 2. 提 请 注 意 的 信 息 1. 请 注 意 赔 偿 内 容 是 否 重 复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属 已 经 签 订 的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中, 有 相 同 种 类 的 保 险 时, 赔 偿 范 围 可 能 会 有 重 复 请 根 据 需 要 重 新 确 认 合 同 的 内 容 为 避 免 赔 偿 的 重 复 而 重 新 选 择 合 同 内 容 时, 将 来 有 可 能 出 现 由 于 将 含 有 应 得 赔 偿 的 合 同 解 约, 造 成 无 法 得 到 赔 偿 的 情 况, 提 醒 您 注 意 2. 告 知 义 务 等 ( )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有 向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说 明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的 义 务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如 果 有 应 记 载 的 事 项 未 记 载, 或 记 载 的 事 项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或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为 他 人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由 于 被 保 险 者 ( 保 险 对 象 )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大 学 统 计 报 告 书 有 应 记 载 的 事 项 未 记 载, 或 记 载 的 事 项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即 便 签 约 者 或 是 其 代 理 人 没 有 过 失, 其 结 果 同 上 ( ) 包 括 其 它 保 险 合 同 等 有 关 事 项 3. 通 知 义 务 等 (1) 加 入 后 的 留 意 事 项 ( 通 知 义 务 等 ) 关 于 退 学 等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或 事 故 等 发 生 时 的 手 续 等 请 参 阅 第 5 ~ 7 页 如 果 不 进 行 通 知 或 办 理 手 续 等, 可 能 不 予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解 除 合 同 (2) 下 次 更 新 合 同 的 承 保 根 据 保 险 金 申 请 状 况 等, 有 可 能 拒 绝 承 保 下 次 更 新 合 同, 或 者 限 制 承 保 条 件 等, 敬 请 谅 解 4. 保 险 开 始 日 期 请 参 阅 第 2 页 5.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主 要 情 况 等 请 参 阅 第 5 页 6. 保 险 公 司 破 产 时 的 处 理 方 法 在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出 现 经 营 破 产 等 情 况 下, 有 时 会 一 时 冻 结 支 付 保 险 金 返 还 金 等 或 者 扣 减 支 付 金 额 详 细 请 参 阅 第 6 页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保 险 相 关 的 意 见 和 咨 询 ( 咨 询 地 点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公 务 第 二 部 公 务 第 一 课 邮 政 编 码 东 京 都 千 代 田 区 三 番 町 6 番 地 事 故 的 联 络 和 咨 询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 免 费 电 话 ) 距 客 户 最 近 的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可 以 尽 快 地 与 各 大 学 就 近 的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联 系 受 理 时 间 : 平 日 9:00 ~ 17:00(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以 及 节 假 日 休 息 ) 7.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关 于 共 同 保 险, 请 参 阅 封 面 里 页 8.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管 理 请 参 阅 第 6 页 9. 由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解 约 在 该 解 约 制 度 下, 可 由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解 除 该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的 合 同 关 于 制 度 及 手 续 的 详 细 信 息, 可 按 照 加 入 指 南 中 记 载 的 联 系 方 式 进 行 咨 询 请 将 该 内 容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说 明 10. 由 代 理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当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如 果 应 得 到 保 险 金 的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代 理 人, 那 么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等 家 人 中, 满 足 承 保 保 险 公 司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士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详 细 信 息, 可 按 照 加 入 指 南 中 记 载 的 联 系 方 式 进 行 咨 询 请 将 该 内 容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说 明 11. 关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取 消 无 效 因 重 大 事 由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存 在 欺 诈 或 强 迫 行 为 时,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有 权 取 消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事 由 时, 保 险 合 同 视 为 无 效 指 定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为 死 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除 外 ) 发 生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事 由 时,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有 权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此 种 情 形 时, 可 能 无 法 支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险 金, 敬 请 注 意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以 不 法 获 取 保 险 金 为 目 的, 与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并 使 之 利 益 遭 受 损 害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被 认 定 为 黑 社 会 成 员 或 其 他 反 社 会 势 力 成 员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在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索 赔 时,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时 一 般 社 会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损 保 ADR 中 心 ( 指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关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与 依 据 保 险 业 法 被 金 融 厅 长 官 指 定 为 指 定 纷 争 解 决 机 关 的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损 害 保 险 协 会, 签 订 了 办 理 手 续 的 基 本 合 同 如 果 出 现 与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株 ) 之 间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可 以 向 该 协 会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申 诉 详 细 情 况, 请 阅 览 该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页 ( ( 付 费 电 话 ) 使 用 PHS IP 电 话 请 拨 打 受 理 时 间 : 平 日 9:15 ~ 17:00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以 及 节 假 日 休 息 ) 15

18 Ⅸ. 保 险 金 申 请 地 址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损 害 服 务 课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事 务 所 ( 学 校 保 险 部 门 ) 总 店 损 害 服 务 部 学 校 保 险 专 柜 免 费 电 话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邮 政 编 码 千 代 田 区 丸 之 内 121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楼 新 馆 12 层 (2015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 16

19 有 关 投 保 内 容 投 保 确 认 各 种 手 续 等 请 咨 询 所 属 大 学 的 负 责 部 门 ( 学 生 课 学 生 支 援 课 保 健 中 心 等 ) 发 行 人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国 际 教 育 支 援 协 会 事 业 部 保 险 赔 偿 课 邮 政 编 码 东 京 都 目 黑 区 驹 场 4529 TEL :03(5454) 年 1 月 作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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