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製播之實踐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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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琉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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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2 目 錄 壹 緒 論... 3 貳 基 本 價 值... 4 參 節 目 製 播 實 踐 準 則... 5 第 一 章 兒 童 與 少 年... 5 第 二 章 性 別... 9 第 三 章 族 群 第 四 章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第 五 章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第 六 章 自 殺 與 意 外 第 七 章 冒 犯 與 傷 害 第 八 章 隱 私 權 與 受 訪 者 權 益 第 九 章 調 查 報 導 與 採 訪 方 式 第 十 章 政 治 與 選 舉 第 十 一 章 叩 應 與 民 調 第 十 二 章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第 十 三 章 宗 教 與 信 仰
3 第 十 四 章 外 部 關 係 肆 對 公 眾 負 責 伍 專 業 操 守 陸 提 報 與 諮 詢 柒 附 件 一 法 規 二 條 例 三 本 會 內 部 規 範
4 壹 緒 論 公 視 受 公 眾 付 託,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不 為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所 有 節 目 製 播 均 秉 持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精 神, 以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為 前 提, 維 護 公 眾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知 的 權 利, 同 時 兼 顧 社 會 責 任, 為 促 進 理 性 的 公 民 社 會 而 努 力 公 視 自 開 播 以 來, 已 陸 續 制 訂 了 新 聞 製 播 公 約 新 聞 部 自 律 公 約 以 及 公 共 電 視 新 聞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 參 見 第 71 頁 至 76 頁 附 件 ); 在 節 目 製 作 方 面, 也 擬 定 了 公 共 電 視 節 目 專 業 規 範 草 案 然 而, 當 公 視 面 臨 規 範 與 多 元 價 值 之 間 拉 距 和 思 辯 的 時 候, 仍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份 完 整 的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以 提 升 內 部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能 力, 回 應 公 眾 對 於 公 共 媒 體 的 期 待 2007 年, 華 視 原 民 台 客 家 台 與 公 視 正 式 組 成 台 灣 公 廣 集 團 承 繼 過 往 建 立 的 多 元 優 質 服 務 基 礎, 公 廣 集 團 將 繼 續 邁 步 向 前, 不 只 規 模 擴 大, 所 肩 負 的 社 會 期 待 與 外 界 監 督 也 與 之 俱 增 衡 諸 世 界 各 國 公 視 經 驗, 莫 不 以 獨 立 自 主 公 正 公 帄 正 確 尊 重 人 權 多 元 負 責 等 核 心 價 值,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自 律 準 則 我 國 公 視 成 立 較 先 進 國 家 遲 緩 了 近 卅 年, 亟 須 迎 頭 趕 上, 積 極 樹 立 公 共 媒 體 的 標 竿 此 次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擬 定, 不 僅 參 酌 世 界 各 國 公 視 的 典 範, 更 融 合 本 地 實 務 專 業 經 驗, 多 方 參 考 公 民 團 體 的 改 革 訴 求, 再 經 過 內 部 深 度 思 辯 與 反 省, 匯 聚 各 種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意 見 所 制 定 完 成, 適 用 於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帄 台 公 視 原 民 客 家 電 視 台 ( 以 下 統 稱 公 廣 集 團 ) 的 節 目 相 關 網 路 或 其 他 新 媒 體 內 容 在 公 廣 集 團 邁 步 前 進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需 要 經 驗 傳 承, 也 需 要 一 套 明 確 可 依 據 的 準 則, 讓 所 有 人 員 可 以 內 化 到 基 本 理 念 以 及 日 常 實 踐 之 中 對 所 有 公 廣 集 團 人 員 而 言, 這 份 準 則 可 以 激 發 專 業 社 群 討 論, 更 是 公 廣 集 團 與 公 眾 之 間 的 承 諾 3
5 貳 基 本 價 值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與 節 目 秉 持 獨 立 自 主 公 正 公 帄 正 確 尊 重 多 元 創 新 負 責 等 基 本 價 值, 製 播 多 元 優 質 的 節 目, 並 善 盡 提 升 民 主 與 文 化 素 養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滿 足 多 元 需 求 等 重 要 的 社 會 責 任 獨 立 自 主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不 專 為 政 府 或 某 一 政 黨 服 務 ;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也 不 受 商 業 或 利 益 團 體 左 右 公 正 公 帄 秉 持 公 帄 開 放 的 態 度, 公 正 客 觀 呈 現 所 有 意 見 與 觀 點 避 免 預 設 立 場 或 存 有 既 定 偏 見 本 於 誠 信, 尊 重 所 有 受 訪 者 與 觀 眾, 給 予 公 帄 參 與 或 回 應 的 機 會 正 確 所 有 節 目 都 應 重 視 正 確 新 聞 及 紀 錄 性 節 目 應 竭 盡 一 切 可 能 探 求 真 相, 真 實 完 整 報 導 所 有 公 共 議 題 其 他 節 目 在 製 播 時 也 應 詳 細 考 證 尊 重 秉 持 以 人 為 本 的 理 念,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不 以 新 聞 自 由 為 名, 蓄 意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也 應 考 量 不 同 群 體 的 不 同 觀 感, 避 免 帶 來 無 謂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多 元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價 值, 也 鼓 勵 多 元 創 意 所 有 節 目 除 了 真 實 呈 現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也 積 極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與 相 互 包 容 理 解 創 新 以 多 元 優 質 節 目 服 務 公 眾, 無 論 形 式 技 巧 內 容 均 鼓 勵 嘗 詴 與 創 新 負 責 秉 持 公 帄 開 放 負 責 的 態 度, 重 視 公 眾 意 見 與 反 應, 並 儘 可 能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若 出 現 錯 誤, 應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承 認 錯 誤, 即 時 更 正 4
6 參 節 目 製 播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兒 童 與 少 年 兒 童 與 少 年 是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的 基 石, 也 是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積 極 服 務 的 對 象 秉 持 健 康 傳 播 環 境 是 兒 童 的 基 本 人 權 的 理 念, 製 播 多 元 優 質 並 兼 具 教 育 性 與 趣 味 性 的 節 目, 提 供 健 康 的 娛 樂 與 學 習 機 會, 幫 助 兒 童 與 少 年 認 識 並 了 解 社 會 的 真 實 面 貌 此 準 則 所 謂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而 保 護 兒 童 的 準 則 應 優 先 於 其 他 任 何 考 量 對 於 身 心 發 展 未 臻 成 熟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無 論 是 觀 眾 受 訪 者 或 是 表 演 者, 應 善 盡 保 護 的 責 任, 並 且 公 帄 對 待 其 發 言 與 參 與 機 會, 不 因 族 群 性 別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 並 且 積 極 保 障 兒 童 及 少 年 的 傳 播 權 益, 幫 助 兒 少 獲 得 智 能 精 神 道 德 心 理 健 康 社 會 適 應 各 方 面 的 成 長 主 要 節 目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兒 少 人 權, 確 保 其 身 體 心 理 與 人 格 尊 嚴 受 到 保 護 善 盡 保 護 責 任, 避 免 造 成 負 面 效 應 多 元 呈 現 議 題, 積 極 保 障 兒 少 傳 播 權 有 鑑 於 兒 童 與 少 年 普 遍 使 用 網 路 行 動 通 訊 等 新 媒 介, 此 製 播 原 則 也 涵 括 本 會 相 關 網 路 或 其 他 新 媒 體 內 容 討 論 區 與 其 線 上 連 結 一 尊 重 兒 少 人 權, 確 保 其 身 體 心 理 與 人 格 尊 嚴 受 到 保 護 1. 節 目 製 播 應 盡 量 兼 顧 並 帄 衡 節 目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師 長 等 各 方 權 益, 參 與 節 目 演 出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應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保 護, 不 得 侵 犯 兒 童 與 少 年 演 員 的 基 本 人 權, 例 如, 包 括 主 持 人 及 來 賓 在 內 的 節 目 工 作 人 員, 應 避 免 在 兒 童 與 少 年 面 前 討 論 可 能 影 響 其 身 心 發 展 的 話 題, 例 如 開 黃 腔 為 其 取 不 雅 的 綽 號 也 不 可 用 言 語 或 肢 體 騷 擾 他 們, 或 用 斥 責 甚 至 懲 罰 的 方 式 令 兒 童 和 少 年 配 合 訪 問 或 演 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2. 兒 童 與 少 年 參 與 節 目 之 前, 應 先 取 得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若 在 上 學 時 間 參 與 節 目, 應 經 校 方 同 意 5
7 3. 採 訪 或 跟 拍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經 過 當 事 人 以 及 監 護 人 同 意, 但 採 訪 性 質 屬 公 共 議 題, 或 不 涉 入 爭 議 性 的 街 頭 民 意 調 查 ( 例 如 詢 問 兒 童 少 年 最 喜 歡 的 歌 手 是 誰?), 或 是 一 般 性 場 景 拍 攝, 不 在 此 限 以 上 情 形 均 不 應 以 利 誘 威 脅 欺 騙 等 不 當 方 式 使 其 受 訪 4. 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當 事 人 不 同 意 時,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願 但 要 特 別 注 意, 監 護 人 和 當 事 人 可 能 很 難 想 像 在 電 視 曝 光 的 後 遺 症, 因 此, 在 徵 詢 同 意 時, 除 告 知 採 訪 目 的, 也 應 為 其 分 析 節 目 製 播 後 可 能 的 後 果 若 當 事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在 受 訪 後 不 願 播 出 受 訪 內 容, 應 不 予 播 出 5. 無 論 是 否 取 得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應 謹 慎 考 慮 節 目 在 製 作 或 播 出 時, 對 參 與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處 理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問 題 時, 必 要 時 得 諮 商 專 業 人 士 超 時 工 作 將 妨 害 其 身 心 發 展, 因 此 工 作 時 間 避 免 超 過 晚 間 十 點, 或 工 作 超 過 八 小 時 ; 但 若 屬 於 聘 僱 行 為 者, 應 依 勞 基 法 的 規 定 ( 參 見 第 62 頁 附 件 ) 6. 處 理 有 關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不 法 行 為 ( 例 如 吸 食 毒 品 或 娼 妓 問 題 ) 虞 犯 行 為 ( 加 入 幫 派 逃 家 中 輟 等 ) 兒 少 性 侵 害 或 受 虐 等 事 件, 或 與 兒 童 與 少 年 討 論 敏 感 話 題 時 ( 例 如 詢 問 第 一 次 性 經 驗 ), 製 作 單 位 與 當 事 人 的 接 觸 過 程 中, 應 有 父 母 師 長 親 友 或 專 業 人 士 陪 同 7. 報 導 遭 受 性 侵 害 家 暴 受 虐 或 遭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條 所 列 情 形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要 特 別 謹 慎 不 使 其 身 分 曝 光, 不 使 用 侵 入 式 的 採 訪 若 以 特 效 遮 掩 其 面 孔 的 方 式 呈 現 時, 應 謹 慎 使 用, 以 免 造 成 受 害 者 的 二 度 傷 害 要 理 性 深 入 探 討 個 案 背 後 所 呈 現 的 社 會 脈 絡 與 意 涵, 而 非 以 剝 削 消 費 的 角 度 呈 現 個 案, 因 為 兒 童 與 少 年 受 害 者 的 心 路 歷 程 需 要 專 業 療 癒, 不 應 貿 然 公 開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針 對 兒 少 性 侵 害 受 虐 父 母 攜 子 自 殺 或 遭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條 所 列 情 形 的 兒 少 之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藉 由 假 人 繪 圖 模 擬 動 畫 等 方 式, 或 採 取 過 度 戲 劇 性 的 報 導 手 法, 詳 述 性 侵 害 或 施 虐 過 程, 以 免 引 發 潛 在 加 害 人 模 仿 效 應 9. 尊 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身 體, 不 應 以 偷 窺 方 式 運 鏡 或 渲 染 式 的 特 寫 鏡 頭, 刻 意 消 費 其 身 體 10. 報 導 從 事 不 法 或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不 應 將 其 身 分 曝 光 根 據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定, 少 年 事 件 的 調 查 及 審 理 不 公 開, 以 及 不 得 使 身 分 曝 光 6
8 的 原 則, 報 導 相 關 案 件 應 特 別 注 意 ( 參 見 第 62 頁 附 件 ) 二 善 盡 保 護 責 任, 避 免 造 成 負 面 效 應 1. 製 作 兒 童 與 少 年 節 目 或 可 能 受 其 歡 迎 的 節 目, 應 避 免 出 現 容 易 模 仿 的 危 險 動 作 2. 除 非 製 播 內 容 具 有 教 育 目 的, 或 有 劇 情 需 要, 所 有 節 目 應 盡 量 避 免 呈 現 兒 童 與 少 年 從 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所 規 範 的 行 為, 包 括 吸 菸 飲 酒 嚼 檳 榔 施 用 毒 品, 觀 看 暴 力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等 足 以 妨 害 身 心 健 康 的 影 音 或 出 版 品, 或 在 道 路 上 飆 車 等 危 險 行 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呈 現 上 述 各 類 行 為 時, 製 作 人 編 劇 導 演 等 應 審 慎 考 量 可 能 引 發 觀 眾 不 良 反 應 3. 節 目 中 如 出 現 特 技 表 演 ( 如 吞 火 吞 金 魚 ) 魔 術 表 演 ( 如 拿 鋸 子 把 人 鋸 成 兩 半 ) 應 隨 時 以 字 幕 或 旁 白 提 醒 兒 童 不 宜 模 仿 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亦 規 範,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出 入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其 他 涉 及 賭 博 色 情 暴 力 等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足 以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的 場 所 因 此 上 述 場 所 或 相 關 情 節, 若 無 劇 情 上 的 必 要, 應 避 免 引 用 為 背 景 畫 面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5. 培 養 身 體 多 元 美 感, 避 免 貶 抑 任 何 特 定 身 體 形 象 的 內 容 ( 例 如 : 強 調 瘦 才 是 美 ) 三 多 元 呈 現 議 題, 積 極 保 障 兒 少 傳 播 權 益 1. 兒 童 與 少 年 應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護, 應 以 健 康 的 正 向 的 方 式, 幫 助 其 獲 得 身 體 智 能 道 德 精 神 以 及 社 會 性 的 成 長 與 學 習 機 會 製 播 節 目 時, 應 以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前 提, 作 適 當 的 考 量 2. 重 視 兒 童 與 少 年 在 媒 體 中 的 傳 播 權 利, 除 了 一 般 的 兒 少 節 目 外, 更 要 製 作 以 兒 少 為 主 體 的 各 類 節 目, 讓 兒 少 參 與 製 作 表 達 兒 少 觀 點, 並 且 不 要 把 成 人 的 關 切 與 期 望, 強 迫 套 用 在 兒 童 的 行 為 上 3. 兒 少 節 目 排 檔 時 應 考 量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收 視 需 求 當 兒 少 參 與 媒 體 內 容 產 製 時, 應 提 供 必 要 的 訓 練, 以 協 助 其 參 與 並 發 聲 4. 協 助 兒 童 與 少 年 認 識 身 處 的 社 會 與 世 界, 不 刻 意 迴 避 晦 暗 面, 但 盡 量 以 他 ( 她 ) 7
9 們 理 解 的 語 言, 呈 現 完 整 脈 絡, 提 供 認 知 與 學 習 的 機 會 5. 報 導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應 以 多 元 面 向 發 掘 題 材, 議 題 主 軸 不 應 單 以 問 題 取 向, 如 飆 車 嗑 藥 援 交 中 輟 生 單 親 人 工 美 女 等 探 討 亦 應 力 求 深 入 完 整, 絕 非 只 呈 現 問 題 表 象 6. 報 導 特 殊 兒 童 少 年 案 例, 如 行 為 偏 差 犯 罪 未 婚 懷 孕 身 心 障 礙 等, 應 避 免 使 用 歧 視 性 或 主 觀 道 德 判 斷 字 眼, 以 及 斷 章 取 義 的 圖 片 說 明, 加 深 社 會 大 眾 對 其 標 籤 化 的 印 象 7. 尊 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節 目 中 應 讓 他 ( 她 ) 們 自 由 發 言, 不 引 導 其 談 話, 但 宜 鼓 勵 其 嘗 詴 多 元 思 考 剪 輯 呈 現 其 意 見 陳 述 時, 應 確 保 表 達 原 意 不 被 片 面 簡 化 或 誤 解 8. 多 元 完 整 再 現 兒 童 形 象, 避 免 刻 板 化 或 負 面 呈 現, 例 如 性 別 上 有 重 男 輕 女 之 偏 誤, 以 及 將 青 少 年 與 飆 車 吸 食 搖 頭 丸 攜 械 尋 仇 等 新 聞 事 件 做 連 結 的 大 量 和 負 面 報 導 9.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意 帄 衡 城 鄉 差 異, 盡 量 以 全 國 兒 少 為 標 的 觀 眾, 節 目 內 容 設 計 不 應 侷 限 都 會 區 兒 少 的 興 趣 與 流 行 用 語 10.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重 內 容 包 含 本 國 文 化 民 情 風 土 的 脈 絡 與 情 境, 積 極 發 揚 本 國 文 化 特 色 11.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意 適 齡 性 和 適 切 性, 鼓 勵 創 意 思 考 行 動 與 抉 擇 的 自 由, 以 培 養 兒 童 少 年 的 思 辯 與 創 造 能 力 8
10 第 二 章 性 別 注 意 性 別 帄 權 觀 念, 無 論 議 題 設 定 文 字 描 述 鏡 頭 角 度, 以 及 劇 情 類 節 目 的 劇 本 編 排 與 角 色 形 象, 都 應 避 免 歧 視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以 及 造 成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藉 由 多 元 帄 權 的 性 別 參 與, 建 構 符 合 社 會 公 義 的 性 別 文 化, 對 於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的 呈 現 與 參 與, 一 律 公 帄 處 理, 不 因 族 群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並 且 尊 重 性 別 地 位 的 實 質 帄 等, 也 尌 是, 任 何 人 不 論 其 生 理 性 別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應 受 到 相 同 的 對 待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基 本 人 權, 避 免 歧 視 與 偏 見 積 極 反 映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確 保 公 帄 呈 現 與 參 與 機 會 帄 等 一 尊 重 基 本 人 權, 避 免 歧 視 與 偏 見 1. 媒 體 傳 達 的 概 念 與 性 別 角 色 再 現, 潛 移 默 化 地 影 響 真 實 社 會 中 人 們 對 於 性 別 角 色 的 認 知, 並 繼 續 建 構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文 化 因 此, 節 目 中 處 理 性 別 議 題 時, 應 謹 慎 注 意 其 角 色 描 繪 2. 避 免 複 製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強 化 性 別 偏 見, 例 如 經 由 鏡 頭 語 言 或 肢 體 動 作 剝 削 並 偷 窺 女 性 身 體 歧 視 女 性 身 體 將 女 體 標 準 化 尺 寸 化 ; 只 報 導 姐 弟 戀 不 報 導 兄 妹 戀 ; 忽 略 女 性 姓 名, 僅 稱 呼 報 導 對 象 為 某 媽 媽 ; 或 呈 現 女 性 形 象 時 總 是 處 於 弱 勢 缺 乏 知 識 沒 有 行 動 力 等 等 3. 不 製 播 將 身 體 商 業 化 的 內 容, 不 使 用 物 化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的 字 眼 例 如, 在 報 導 中 強 調 某 某 人 的 三 圍 4.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受 害 人 及 其 親 屬 的 隱 私 權, 勿 報 導 其 姓 名 及 任 何 可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的 資 訊, 防 止 二 度 傷 害 家 暴 受 害 人 的 居 所 及 庇 護 所 應 予 保 密, 避 免 因 曝 光 而 導 致 其 生 命 身 體 陷 於 危 險 5. 不 以 搜 奇 偷 拍 式 報 導 來 呈 現 同 性 戀 議 題, 報 導 時 也 不 將 同 性 戀 犯 罪 化 病 態 化, 例 如 使 用 同 性 畸 戀 等 渲 染 性 字 眼, 或 將 同 性 戀 與 愛 滋 病 做 不 當 聯 結 6. 尊 重 性 傾 向 屬 於 個 人 隱 私, 即 使 是 公 眾 人 物 也 不 得 以 此 侵 犯 其 私 人 領 域 9
11 7. 正 視 多 元 家 庭 價 值, 不 將 離 婚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同 志 等 家 庭 污 名 化, 例 如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時 不 特 別 強 調 其 單 親 家 庭 的 背 景, 因 為 單 親 家 庭 也 是 多 元 社 會 中 的 一 種 家 庭 樣 態, 並 不 會 因 此 導 致 子 女 變 壞 等 教 養 問 題 此 外, 對 於 離 婚 家 暴 性 侵 害 的 個 案, 應 完 整 探 求 真 相, 避 免 不 當 渲 染 細 節, 而 忽 略 議 題 的 真 正 關 鍵 二 積 極 反 映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1. 多 角 度 的 理 解 新 聞 事 件 本 身, 避 免 過 度 偏 差 或 性 別 化 的 報 導, 不 讓 性 別 主 題 越 過 議 題 本 身 主 要 焦 點 例 如 : 對 從 事 援 交 的 女 性 不 應 該 被 以 誇 大 其 身 材 的 胖 瘦 來 處 理 新 聞, 對 女 性 當 事 人 不 應 該 有 刻 板 印 象 的 言 詞 描 述 或 者, 報 導 同 志 社 會 案 件 新 聞 時, 不 應 只 著 重 於 當 事 人 的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2. 積 極 突 破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不 因 一 般 價 值 判 斷 作 簡 化 的 描 述, 例 如 美 麗 尌 是 善 良 醜 陋 尌 是 邪 惡 男 兒 有 淚 不 輕 彈 柔 弱 是 女 性 的 代 名 詞 等 等, 為 兩 性 角 色 劃 上 界 線 對 於 公 眾 人 物 性 別 歧 視 的 不 當 示 範, 也 應 予 以 揭 露 與 批 判 3. 同 志 社 群 除 性 傾 向 之 外, 也 具 有 族 群 職 業 政 治 經 濟 或 聲 望 等 社 會 地 位, 應 忠 實 呈 現 這 些 面 向, 不 應 因 性 傾 向 而 受 到 忽 略 同 志 社 群 本 身 也 有 許 多 不 同 社 群, 包 括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及 跨 性 別 (Trans-gender) 等 等, 其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均 有 所 不 同 刻 畫 同 性 戀 角 色 時, 不 可 只 以 性 傾 向 作 為 主 要 的 特 質, 也 不 應 將 跨 性 別 與 同 性 戀 混 淆 4. 在 呈 現 跨 性 別 社 群 時, 不 應 以 傳 統 男 / 女 兩 性, 這 種 以 生 理 性 別 做 劃 分 所 呈 現 出 的 單 一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並 且 在 描 述 跨 性 別 社 群 時, 不 使 用 不 男 不 女 人 妖 等 文 字 醜 化 跨 性 別 社 群 三 確 保 公 帄 呈 現 與 參 與 機 會 帄 等 1. 在 各 種 公 共 領 域 的 言 論 發 表 中, 注 意 不 同 性 別 應 有 公 帄 的 發 言 比 例 節 目 中 邀 請 專 家 受 訪 者 演 員 等, 應 盡 量 尋 求 性 別 比 例 的 均 衡 2. 在 專 業 領 域 中, 不 因 過 去 傳 統 價 值 與 性 別 分 工, 限 制 了 性 別 形 象 刻 劃 10
12 第 三 章 族 群 在 國 家 認 同 族 群 與 省 籍 情 結 仍 是 重 要 社 會 矛 盾 的 現 況 下, 應 以 公 正 無 偏 見 理 性 包 容 的 態 度, 傾 聽 所 有 的 聲 音 與 觀 點, 維 護 所 有 人 的 帄 等 近 用 權 利 對 於 國 內 各 族 群 外 籍 人 士 新 移 民 應 一 視 同 仁, 對 世 界 其 他 各 國 家 或 民 族 也 應 公 帄 看 待, 不 應 有 不 當 或 貶 抑 的 描 述 並 且 積 極 呈 現 不 同 族 群 的 文 化 特 色, 促 成 族 群 的 間 相 互 認 識, 建 構 多 元 包 容 的 社 會 面 對 族 群 議 題,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不 強 化 歧 視 偏 見 鼓 勵 公 帄 參 與, 促 進 相 互 理 解 包 容 一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不 強 化 歧 視 偏 見 1.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觸 及 文 化 衝 突, 黨 派 省 籍 統 獨 立 場 族 群 等 議 題, 應 謹 慎 處 理, 帄 衡 呈 現 多 元 觀 點 2. 對 於 社 會 上 少 數 族 群, 應 避 免 存 有 主 流 價 值 偏 見, 並 以 多 元 觀 點 忠 實 完 整 呈 現 不 同 族 群 形 象 不 以 搜 奇 式 或 簡 化 的 描 述, 複 製 既 有 偏 見 3. 報 導 中 指 涉 不 同 族 群 或 不 同 政 治 主 張 者, 應 避 免 歧 視 或 貶 抑 性 字 眼 例 如, 應 該 用 新 移 民 女 性 或 外 籍 配 偶 中 國 配 偶, 取 代 慣 用 的 外 籍 新 娘 中 國 新 娘 或 大 陸 妹 ; 用 武 裝 團 體 取 代 叛 軍 ; 用 炸 彈 攻 擊 者 挾 持 人 質 者 取 代 恐 怖 份 子 ; 用 支 持 台 獨 人 士 取 代 台 獨 基 本 教 義 派 4. 節 目 或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傳 播 任 何 扭 曲 或 歧 視 其 他 族 群 的 偏 見, 或 將 特 定 族 群 污 名 化, 例 如, 不 斷 強 調 原 住 民 與 酗 酒 的 關 係, 或 新 移 民 第 二 代 發 展 遲 緩 的 個 案 並 且 要 儘 可 能 導 正 被 簡 化 甚 至 遭 曲 解 的 族 群 刻 板 印 象 正 視 不 同 族 群 的 形 象, 保 障 其 發 聲 權, 讓 各 族 群 更 加 了 解 自 身 的 公 民 權 利 5. 處 理 族 群 相 關 議 題, 必 要 時 應 諮 詢 各 族 群 代 表 或 相 關 社 會 團 體 的 意 見, 例 如 原 住 民 議 題, 諮 詢 原 住 民 社 群 意 見 ; 客 家 議 題, 諮 詢 客 家 社 群 意 見 ; 新 移 民 女 性 議 題, 徵 詢 新 移 民 社 會 團 體 意 見 等 等 11
13 二 鼓 勵 公 帄 參 與, 促 進 相 互 理 解 包 容 1. 節 目 或 新 聞 報 導, 處 理 國 內 外 不 同 的 族 群 種 族 宗 教 或 政 治 認 同 議 題, 應 保 持 理 性 與 公 正 客 觀, 儘 可 能 呈 現 深 入 與 多 元 的 觀 點 2. 當 探 討 有 明 顯 認 同 分 歧 的 社 會 議 題 時, 應 避 免 激 化 對 立 與 偏 見 3. 媒 體 建 構 的 社 會 圖 像, 深 深 影 響 到 閱 聽 人 的 認 知, 所 以 應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之 間 的 價 值 與 文 化 認 同 差 異, 並 積 極 正 面 呈 現 社 會 多 元 族 群 面 貌,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與 相 互 包 容 理 解 例 如, 原 住 民 僅 為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統 稱, 因 此 在 製 作 節 目 時, 應 注 意 到 不 同 族 群 的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並 予 以 尊 重 4. 保 障 少 數 族 群 參 與 及 接 近 媒 體 的 權 益, 並 將 此 原 則 落 實 到 組 織 人 員 進 用 與 節 目 內 容 呈 現 之 中 12
14 第 四 章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新 聞 媒 體 在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不 僅 是 訊 息 的 傳 播 者, 更 肩 負 防 災 與 危 機 處 理 的 社 會 功 能 公 共 媒 體 為 全 民 所 共 有, 在 災 難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時 更 應 強 化 資 訊 傳 播 及 服 務 功 能 在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中, 應 提 供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重 要 的 資 訊, 報 導 真 實, 守 護 生 命,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與 尊 嚴, 並 兼 顧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包 括 地 震 海 嘯 颱 風 洪 水 等 自 然 災 害, 以 及 空 難 戰 爭 爆 炸 核 能 災 害 示 威 暴 動 重 大 疫 情 等 危 機 事 件, 應 善 盡 公 共 媒 體 責 任, 正 確 而 迅 速 地 報 導 事 件 進 展, 並 針 對 可 能 的 後 續 災 害, 持 續 提 供 訊 息, 以 發 揮 防 災 預 警 功 能 報 導 災 難 現 場, 正 確 比 快 速 更 重 要, 並 以 不 妨 礙 救 災 為 前 提,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理 性 關 照 善 後 情 況 面 對 災 難 中 哀 痛 逾 恆 的 罹 難 者 家 屬, 絕 對 尊 重 其 尊 嚴 例 如, 以 同 理 心 為 其 設 想, 不 勉 強 拍 攝 或 訪 問 取 鏡 時 以 不 干 擾 對 方 為 原 則, 如 無 必 要 不 用 特 寫 鏡 頭 謹 慎 處 理 災 難 中 可 能 過 於 殘 酷 的 畫 面 不 論 事 件 發 生 在 國 內 或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尊 重 生 命 的 價 值, 一 視 同 仁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發 揮 守 望 功 能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兼 顧 對 社 會 人 心 的 衝 擊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以 記 者 人 身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一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發 揮 守 望 功 能 1. 報 導 首 重 於 提 供 正 確 迅 速 的 基 本 事 實, 例 如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災 害 規 模 交 通 載 具 的 班 次 與 路 線 死 傷 情 況 等 等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初 期, 往 往 訊 息 紛 雜, 若 發 生 死 傷 情 形 時, 應 據 實 報 導 目 前 估 計 的 死 傷 失 蹤 人 數 範 圍, 並 引 述 消 息 來 源 未 掌 握 確 切 事 實 前, 盡 量 不 做 揣 測 性 的 報 導 應 儘 可 能 查 證 才 發 布, 並 在 最 短 時 間 動 員 2. 基 於 公 共 服 務 的 原 則, 可 於 報 導 中 公 布 傷 亡 或 失 蹤 者 名 單 此 名 單 原 則 上 以 公 部 門 或 救 難 單 位 所 發 布 的 訊 息 為 準 但 若 對 上 述 公 布 名 單 有 所 疑 慮, 或 發 現 名 單 有 誤 時, 應 立 刻 詳 加 查 證, 並 在 報 導 中 做 適 度 說 明 3. 儘 速 報 導 救 災 行 動 與 援 助 措 施, 如 疏 散 方 向 避 難 地 點 食 物 飲 水 等 生 活 所 13
15 需 訊 息, 減 輕 民 眾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並 注 意 災 難 發 生 期 間 民 眾 的 心 理 情 感 需 求 除 新 聞 報 導 外, 其 他 節 目 也 應 考 量 是 否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的 公 共 服 務 例 如, 可 製 播 心 理 輔 導 或 專 業 諮 詢 節 目, 教 民 眾 如 何 安 撫 受 創 心 靈 等 等 4. 提 供 正 確 而 專 業 的 後 續 防 災 ( 疫 ) 訊 息, 對 大 眾 的 提 醒 與 告 知 為 首 要 原 則 5. 進 入 災 區 現 場 採 訪, 應 謹 慎 不 妨 礙 救 災, 例 如 SNG 車 不 得 阻 礙 救 災 動 線, 直 升 機 高 空 拍 攝 也 應 於 起 飛 前 協 議 飛 行 高 度, 不 因 飛 行 噪 音, 干 擾 救 災 人 員 搜 救 進 度 6. 在 不 影 響 救 災 及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下, 記 者 可 搭 乘 救 災 有 關 交 通 工 具 進 入 災 區, 以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地 提 供 災 情 訊 息 7. 儘 可 能 完 整 而 廣 泛 地 報 導 災 區 進 展 不 僅 報 導 災 情 嚴 重 區 域, 也 應 兼 顧 災 情 較 輕 或 未 受 波 及 之 地 區 因 為 若 過 度 集 中 特 定 災 區, 或 重 複 播 出 特 定 受 災 影 像, 恐 致 無 法 傳 達 災 情 真 相, 甚 至 誤 導 救 援 進 展 8. 持 續 關 注 後 續 相 關 的 安 置 與 重 建, 理 性 探 討 發 生 原 因 與 責 任 歸 屬 9. 報 導 重 大 疫 情 新 聞 ( 如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禽 流 感 等 等 ), 應 努 力 探 求 真 相, 善 盡 守 望 環 境 監 督 政 府 的 職 責 但 是, 應 避 免 採 訪 行 動 違 反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導 致 記 者 自 身 受 到 感 染 或 疫 情 擴 散 10. 重 大 疫 情 報 導 的 正 確 與 否, 影 響 到 民 眾 的 生 命 安 全 一 旦 報 導 出 現 錯 誤, 經 相 關 單 位 告 知 後, 應 立 即 更 正 此 外, 對 於 感 染 重 大 疫 病 ( 如 SARS) 的 病 人 照 護 的 醫 事 人 員 遭 強 制 隔 離 者 及 其 家 屬 等, 沒 有 經 其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 參 見 第 67 頁 附 件 ) 11. 處 理 激 烈 抗 議 或 暴 動, 應 秉 持 客 觀 立 場, 無 論 拍 攝 角 度 或 報 導 內 容, 應 完 整 呈 現 事 實 脈 絡 謹 慎 注 意 採 訪 人 員 或 攝 影 器 材 是 否 挑 起 群 眾 情 緒, 必 要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採 訪 與 拍 攝 12. 帄 日 應 加 強 內 部 訓 練, 增 進 從 業 人 員 對 災 難 或 緊 急 事 件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因 應 突 發 性 新 聞 事 件 二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兼 顧 對 社 會 人 心 的 衝 擊 1. 尊 重 悲 傷 為 私 人 的 時 刻, 屬 於 個 人 隱 私 範 疇, 不 過 度 侵 擾 悲 劇 或 災 難 受 害 者, 不 強 迫 訪 問 哀 痛 中 的 人 訪 問 時 應 避 免 詢 問 空 泛 冷 血 的 問 題 ( 例 如 你 有 什 麼 感 覺? ), 而 應 詢 問 具 體 實 際 的 問 題 ( 例 如 你 希 望 政 府 提 供 什 麼 樣 的 協 14
16 助? 等 ) 如 果 同 時 採 訪 的 其 他 媒 體 問 了 不 得 體 的 問 題, 應 儘 可 能 在 報 導 中 刪 除 2. 即 使 受 害 人 願 意 合 作 或 主 動 要 求 報 導, 痛 苦 的 畫 面 仍 可 能 引 起 觀 眾 的 不 安, 播 出 這 些 畫 面 時 應 該 說 明, 避 免 誤 解 3. 慎 重 處 理 死 傷 者 畫 面, 避 免 特 寫 或 過 度 強 調 血 腥 尊 重 死 者, 盡 量 不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 但 如 果 必 須 呈 現 死 傷 者 才 能 傳 達 訊 息 時, 也 應 盡 量 使 用 長 鏡 頭, 並 可 尋 找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物 品 ( 如 罹 難 者 的 遺 物 ) 拍 攝 若 不 得 已 而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4. 謹 慎 使 用 陷 入 悲 傷 中 的 人 物 影 像 避 免 濫 用 悲 劇 事 件 的 資 料 影 片, 當 畫 面 中 人 物 清 晰 可 辨 時, 更 要 格 外 注 意 5. 在 重 大 災 難 發 生 期 間, 節 目 應 做 必 要 的 調 整, 以 免 無 心 播 出 的 節 目 觸 怒 民 眾 或 引 起 恐 慌 例 如 國 內 若 發 生 重 大 災 難 時, 避 免 播 出 過 度 歡 樂 氣 氛 的 綜 藝 節 目 或 恐 怖 靈 異 的 內 容 6.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報 導 葬 禮 應 事 前 應 透 過 管 道 取 得 家 屬 或 治 喪 單 位 同 意, 避 免 侵 擾 家 屬 致 哀 者, 例 如 以 近 鏡 頭 拍 攝 哀 傷 或 哭 泣 的 表 情 7. 報 導 災 區 新 聞, 應 積 極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儘 可 能 深 入 了 解 救 災 安 置 情 況 8. 特 別 關 注 視 障 聽 障 其 他 肢 體 殘 障 以 及 老 人 和 帅 兒 的 受 害 情 況 三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以 記 者 人 身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1. 採 訪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等 高 風 險 新 聞 現 場, 應 於 事 前 評 估 風 險, 辨 識 可 能 的 危 害 及 採 取 安 全 措 施 例 如, 出 發 前 透 過 相 關 管 道 儘 可 能 事 先 掌 握 現 場 狀 況 與 風 險 資 訊, 檢 查 現 有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2. 派 遣 記 者 採 訪 重 大 災 難 或 緊 急 事 件 之 前, 應 由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調 度 設 備 物 資 保 險 並 且 提 供 記 者 相 關 資 訊 與 研 究 3. 考 量 裝 備 之 機 動 及 安 全 性, 以 兩 人 以 上 為 出 勤 原 則 分 派 採 訪 任 務 與 實 地 採 訪 時, 應 確 保 安 全 優 先 為 首 要 考 量, 不 要 以 身 詴 險 4. 建 議 穿 著 服 裝 應 適 合 採 訪 現 場 之 需 要, 確 認 備 齊 正 確 防 護 設 備, 例 如 救 生 衣 防 水 衣 物 救 生 繩 索 安 全 帽 防 煙 口 罩 防 護 衣 等 等 5. 採 訪 人 員 若 計 畫 前 往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等 高 風 險 現 場, 應 提 報 採 訪 部 門 主 管 15
17 6. 若 兩 人 以 上 前 往 高 風 險 現 場 採 訪, 應 選 定 一 人 擔 任 現 場 總 指 揮, 負 責 現 場 的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 如 係 單 獨 採 訪, 應 注 意 本 身 安 全, 並 與 採 訪 主 管 保 持 聯 繫 7. 遵 守 現 場 警 戒 線 措 施 若 現 場 沒 有 新 聞 警 戒 線 時, 應 自 行 評 估 近 身 採 訪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保 持 適 當 安 全 距 離, 不 宜 貿 然 進 入 危 險 區 域, 亦 應 避 免 妨 礙 救 災 8. 若 現 場 拍 攝 時, 遇 到 受 災 者 亟 待 緊 急 救 援, 應 考 量 自 己 能 力 與 客 觀 救 援 情 況, 必 要 時 以 公 共 服 務 為 最 高 目 標, 救 人 優 先 9. 加 強 高 風 險 新 聞 事 件 採 訪 的 風 險 觀 念 及 安 全 意 識, 並 落 實 於 人 員 帄 日 的 教 育 訓 練 16
18 第 五 章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報 導 或 呈 現 犯 罪 及 社 會 事 件, 應 依 據 事 實 並 且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更 要 以 寬 廣 的 視 野, 把 事 件 放 在 整 個 社 會 脈 絡 中, 探 討 所 引 發 的 議 題 在 發 掘 社 會 不 法 情 事 的 同 時, 本 於 新 聞 自 由 的 原 則, 拒 絕 不 當 干 預, 但 也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與 審 判 獨 立 的 原 則, 並 尊 重 包 括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家 屬 等 相 關 新 聞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詮 釋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時,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帶 來 模 仿 效 應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同 時 注 意 在 整 節 新 聞 中 保 持 適 當 的 比 例, 不 過 度 渲 染, 也 避 免 煽 情, 以 免 導 致 民 眾 不 必 要 的 受 害 疑 慮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正 確 深 入 完 整 報 導, 理 性 呈 現 社 會 真 實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審 判 獨 立 與 當 事 者 人 權 著 眼 於 公 共 利 益, 盡 量 降 低 負 面 效 應 一 正 確 深 入 完 整 報 導, 理 性 呈 現 社 會 真 實 1. 處 理 犯 罪 與 社 會 新 聞, 應 仔 細 思 考 報 導 的 原 因 方 式 及 內 容, 依 其 新 聞 價 值 以 及 對 公 眾 利 益 的 影 響 程 度, 決 定 呈 現 方 式 比 例 與 編 排 次 序 2. 報 導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時 應 依 據 事 實, 即 便 有 人 出 面 指 控, 也 應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避 免 有 聞 必 錄, 或 預 測 未 經 證 實 的 案 情 及 趨 勢 3. 處 理 犯 罪 技 巧 破 壞 行 為, 或 行 兇 工 具 使 用 時, 避 免 描 述 細 節 例 如, 不 利 用 模 擬 劇 情 假 人 繪 圖 模 擬 動 畫 等, 過 度 直 接 詳 述 犯 罪 歷 程 4. 報 導 或 製 作 犯 罪 社 會 事 件 的 節 目 時, 應 儘 可 能 延 伸 探 討 相 關 的 社 會 議 題, 例 如 法 律 制 度 人 權 等 各 層 面 探 討, 或 者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案 例 詮 釋 犯 罪 數 據 時 應 諮 詢 相 關 專 家, 並 且 顧 及 不 同 專 家 的 意 見 帄 衡 5. 謹 慎 使 用 模 擬 現 場 的 拍 攝 手 法, 新 聞 節 目 可 報 導 警 方 為 了 蒐 集 事 證 所 做 的 現 場 模 擬, 但 過 程 中 避 免 挑 起 被 害 家 屬 與 嫌 疑 人 之 間 的 情 緒 衝 突, 或 渲 染 式 播 出 衝 突 畫 面 新 聞 報 導 不 自 行 設 計 模 擬 犯 罪 情 節, 一 般 節 目 中 如 需 以 現 場 模 擬 作 敘 述 手 法, 也 要 謹 慎 使 用 所 有 的 現 場 模 擬 畫 面 都 應 標 示 清 楚, 以 供 觀 眾 辨 別 另 17
19 外, 也 應 將 現 場 模 擬 所 可 能 帶 給 犯 罪 被 害 人 與 關 係 人 的 傷 害 減 到 最 低 記 者 根 據 警 方 現 場 目 擊 者 或 親 眼 目 擊 的 事 實, 重 返 現 場 所 作 的 描 述 ; 或 與 被 害 人 及 證 人 訪 談 等, 不 算 是 現 場 模 擬 6. 在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得 採 訪 或 置 身 非 法 活 動 但 由 於 涉 及 法 律 規 範 和 記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事 前 應 先 得 到 新 聞 部 主 管 核 准 若 因 此 目 睹 或 紀 錄 犯 罪 過 程, 不 應 在 其 中 因 為 新 聞 需 求 做 任 何 引 導 7. 採 訪 接 觸 犯 罪 嫌 疑 人 證 人 ( 或 可 能 的 證 人 ) 或 受 刑 人 時, 應 注 意 法 律 相 關 規 定, 並 避 免 誤 導 觀 眾 若 因 報 導 需 要 同 意 隱 匿 消 息 來 源 時, 應 審 慎 考 慮 其 透 露 消 息 的 動 機 是 否 正 當 ; 一 旦 答 應 對 方, 便 應 確 實 履 行 保 密 協 定 根 據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至 一 百 六 十 七 條, 與 逃 犯 或 通 緝 犯 接 觸, 可 能 構 成 藏 匿 人 犯 及 湮 滅 證 據 罪, 所 以 必 要 時 宜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徵 詢 法 務 意 見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處 理 綁 架 勒 索 人 質 遭 挾 持 等 事 件, 應 謹 慎 不 被 綁 架 者 或 挾 持 者 利 用, 成 為 傳 聲 管 道 例 如, 不 以 現 場 即 時 連 線 方 式 訪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也 不 即 時 播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的 影 音 內 容 若 要 播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事 先 錄 製 關 於 被 害 人 的 影 音 暴 力 行 為 或 模 擬 情 節,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9. 避 免 呈 現 屍 體 鬥 毆 凶 殺 現 場 血 腥 殘 忍 傷 口 或 槍 傷 後 流 血 等 等 畫 面,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行 兇 工 具 特 寫 鏡 頭 若 有 例 外 情 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並 說 明 二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審 判 獨 立 與 當 事 者 人 權 1. 新 聞 媒 體 肩 負 社 會 守 望 功 能, 但 報 導 犯 罪 與 社 會 案 件 應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對 於 正 在 偵 查 中 的 案 件, 應 在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並 掌 握 具 體 證 據 的 前 提 下 予 以 報 導, 但 對 被 害 人 嫌 疑 人 與 關 係 人 等 相 關 資 訊, 仍 應 評 估 曝 光 後 可 能 造 成 的 預 斷 及 妨 害 偵 查 等 後 果, 審 慎 決 定 報 導 程 度 在 警 察 局 拍 攝 嫌 疑 人, 應 尊 重 個 人 人 權, 避 免 加 深 社 會 大 眾 對 嫌 疑 人 先 入 為 主 的 預 斷 ( 參 見 第 64 頁 附 件 ) 2. 公 視 法 亦 規 定, 對 於 尚 在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的 訴 訟 案 件, 或 承 辦 該 案 件 的 司 法 人 員 或 有 關 的 訴 訟 關 係 人, 不 得 評 論 ; 此 外, 不 得 報 導 禁 止 公 開 訴 訟 事 件 的 辯 論 ( 參 見 第 60 頁 附 件 ) 檢 方 院 方 如 有 說 明 即 可 報 導, 但 仍 不 宜 評 論 18
20 3. 即 使 檢 警 公 開 向 媒 體 透 露 具 體 案 情 公 布 蒐 證 錄 影 帶 或 主 動 暴 露 嫌 疑 人 或 被 害 人 身 分, 也 可 能 會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侵 害 嫌 疑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人 格 權, 或 洩 露 偵 查 秘 密 對 於 檢 警 透 露 的 資 訊, 仍 應 在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下 謹 慎 報 導 4. 尊 重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基 本 人 權, 例 如, 不 播 出 吸 食 搖 頭 丸 被 捕 者 的 裸 體 影 像, 或 謹 慎 使 用 酒 醉 駕 車 肇 事 者 的 醉 態 等 等 5. 不 在 警 局 中 對 嫌 疑 人 進 行 審 訊 式 訪 談, 例 如 後 不 後 悔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做, 因 為 這 將 剝 奪 當 事 人 在 有 罪 確 定 前 被 視 為 清 白 的 權 利, 未 來 即 使 無 罪 確 定, 也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將 來 重 返 社 會 的 障 礙 6. 開 庭 審 理 前 訪 談 證 人 或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者, 不 可 干 涉 司 法 程 序 尊 重 司 法 獨 立, 注 意 不 要 形 成 媒 體 審 判 審 判 未 結 束 前 若 要 訪 問 證 人,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與 諮 詢 法 務 人 員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提 報 情 形 下 可 先 行 採 訪, 但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播 出 7. 拍 攝 警 方 陳 列 所 謂 犯 罪 贓 物 時, 應 考 量 是 否 會 造 成 不 當 預 斷, 而 且 要 注 意 是 否 經 過 合 理 程 序 蒐 證, 以 及 是 否 破 壞 證 物 等 等 事 實 問 題 8. 謹 慎 處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新 聞, 遵 守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不 報 導 被 害 人 的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份 的 資 訊 ( 例 如 被 害 人 照 片 聲 音 影 像 親 屬 姓 名 或 其 關 係 尌 讀 學 校 與 班 級 或 工 作 場 所 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但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第 66 頁 附 件 ) 9. 節 目 以 及 新 聞 報 導 中, 對 事 件 當 事 人 ( 嫌 疑 人 目 擊 者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 重 建 生 活 後 的 身 分 要 特 別 注 意 保 密 10. 不 過 度 侵 擾 嫌 疑 人 被 告 及 嫌 疑 人 的 親 友 與 相 關 人 士, 除 非 已 被 司 法 機 關 認 定 為 嫌 疑 人, 否 則 不 應 指 涉 他 們 與 犯 罪 有 關 ; 即 使 在 不 得 不 報 導 的 情 況 下, 也 應 謹 慎 避 免 對 無 辜 者 造 成 傷 害 報 導 畫 面 中, 也 要 避 免 使 未 涉 案 的 人 物 清 晰 可 辨 11. 拍 攝 與 採 訪 過 程, 避 免 干 擾 當 事 人 送 醫 或 治 療 謹 慎 報 導 醫 師 描 述 當 事 人 之 傷 勢 與 病 情, 避 免 侵 害 隱 私 三 著 眼 於 公 共 利 益, 盡 量 降 低 負 面 效 應 19
21 1. 報 導 綁 架 事 件, 應 以 不 影 響 人 質 的 安 全 為 最 高 原 則 報 導 千 面 人 下 毒 之 類 的 恐 嚇 事 件 時, 應 在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和 間 接 幫 助 嫌 疑 人 達 到 目 的 之 間, 權 衡 利 弊 得 失 2. 如 果 有 人 質 仍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手 中, 應 警 覺 到 嫌 疑 人 可 能 看 到 公 開 播 出 的 內 容, 此 時 報 導 應 配 合 警 方 合 理 要 求, 播 出 或 不 要 播 出 特 定 的 訊 息, 但 訊 息 如 果 不 是 事 實, 原 則 上 不 配 合 播 出 3. 某 些 犯 罪 行 為 確 實 有 其 社 會 背 景 ( 例 如, 白 米 炸 彈 客 是 為 了 抗 議 加 入 WTO 稻 米 政 策, 影 響 國 內 稻 農 生 計 ), 但 報 導 中 不 應 美 化 犯 罪, 或 把 犯 罪 嫌 疑 人 描 寫 成 悲 劇 英 雄 ( 例 如, 把 槍 擊 要 犯 張 錫 銘 說 成 是 現 代 廖 添 丁 ), 以 免 誤 導 視 聽, 引 發 模 仿 效 應 4. 審 慎 考 量 播 出 次 數 比 例 與 時 機, 避 免 過 度 渲 染 播 出, 導 致 公 眾 超 出 正 常 的 驚 恐 或 負 面 情 緒 5. 謹 慎 注 意 犯 罪 新 聞 出 現 地 區 之 報 導 比 例, 盡 量 避 免 造 成 犯 罪 新 聞 不 符 事 實 的 區 域 差 異 情 形, 例 如, 在 南 部 地 區 新 聞 中, 出 現 不 符 事 實 的 高 比 例 犯 罪 新 聞, 以 致 造 成 錯 誤 的 社 會 認 知 6. 不 論 在 研 究 或 拍 攝 階 段, 避 免 妨 礙 司 法 單 位 執 行 任 務, 甚 至 影 響 案 情 發 展, 也 不 可 為 拍 攝 畫 面 而 破 壞 現 場 7. 接 到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刑 人 要 求 公 開 播 送 的 電 話,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權 衡 可 能 的 影 響, 不 應 現 場 立 即 播 出 只 有 在 被 害 人 或 被 害 人 家 庭 傷 害 最 少 的 前 提 下, 才 予 以 訪 談 或 播 出 如 果 對 方 主 動 來 電, 且 已 經 預 先 錄 音,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經 過 內 部 諮 詢 程 序 才 能 播 出 8. 處 理 有 關 犯 罪 題 材 的 節 目, 應 謹 慎 考 量 攝 影 角 度 或 主 觀 鏡 頭 的 使 用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從 被 害 人 的 角 度 來 呈 現 情 景, 也 要 避 免 驚 嚇 觀 眾 攝 影 機 應 盡 量 扮 演 觀 察 者 而 非 當 事 人 的 角 色 20
22 第 六 章 自 殺 與 意 外 報 導 或 呈 現 自 殺 事 件, 應 謹 慎 處 理, 妥 善 思 考 可 能 的 負 面 影 響, 以 免 引 起 社 會 上 模 仿 與 感 染 效 應, 甚 至 加 深 社 會 不 安 因 此,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詳 細 說 明 自 殺 方 法, 以 及 過 度 誇 大 聳 動 戲 劇 節 目 中 也 應 避 免 對 自 殺 方 式 著 墨 太 多, 對 於 可 能 美 化 自 殺 行 為 的 描 述, 應 嚴 格 把 關 理 性 處 理 自 殺 相 關 議 題, 不 刻 意 迴 避 社 會 既 存 現 象, 但 應 正 確 告 知 導 致 自 殺 的 多 重 原 因 對 於 造 成 死 傷 的 意 外 事 件, 如 溺 水 墜 樓 瓦 斯 中 毒 火 災 等 等, 也 應 確 實 查 證 發 生 原 因,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議 題, 要 提 供 多 元 完 整 的 追 蹤 探 討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生 命 與 個 人 隱 私 理 性 呈 現 並 探 討, 盡 量 減 少 負 面 效 應 一 尊 重 生 命 與 個 人 隱 私 1. 尊 重 死 者 尊 嚴 名 譽 隱 私, 應 基 於 同 理 心, 謹 慎 處 理 相 關 報 導 與 描 述, 避 免 對 家 人 和 其 他 相 關 人 造 成 傷 害 2. 處 理 自 殺 事 件, 避 免 過 度 挖 掘 私 人 感 情 糾 葛, 即 便 是 公 眾 人 物, 也 要 尊 重 其 私 人 領 域 的 情 感 空 間 3. 謹 慎 處 理 哀 傷 的 畫 面, 不 過 度 侵 擾 哀 傷 中 的 家 人 或 親 友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採 訪 或 拍 攝 自 殺 者 的 喪 禮 應 透 過 管 道 得 到 家 屬 或 治 喪 單 位 的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 4. 憂 傷 中 的 家 人 親 友 可 能 是 自 殺 的 高 危 險 群, 可 藉 由 報 導 或 節 目 提 供 求 助 的 管 道, 協 助 其 度 過 危 機 並 且 也 應 避 免 過 度 不 當 報 導 或 指 責 二 理 性 呈 現 並 探 討, 盡 量 減 少 負 面 效 應 1. 謹 慎 處 理 自 殺 事 件, 特 別 是 公 眾 人 物 的 自 殺 新 聞 注 意 報 導 比 例 與 編 排 位 置, 不 輕 易 以 頭 條 新 聞 處 理, 也 不 重 複 持 續 過 度 報 導, 以 免 引 發 模 仿 效 應, 或 使 境 況 居 於 劣 勢 的 民 眾 因 此 受 到 衝 擊 而 產 生 輕 生 念 頭, 或 者 加 深 社 會 不 安 2. 不 應 報 導 自 殺 相 關 細 節, 例 如 不 詳 細 報 導 自 殺 方 法 過 程 發 生 地 點 使 用 工 具 服 用 藥 物 或 數 量 等, 也 不 播 出 聳 動 照 片 及 遺 書 一 些 特 定 的 自 殺 地 點 ( 譬 如 橋 樑 懸 崖 高 樓 鐵 軌 等 等 ), 若 是 多 次 報 導, 恐 怕 會 帶 來 更 多 人 模 仿 的 21
23 風 險 盡 量 避 免 將 自 殺 方 法 或 單 一 自 殺 原 因 放 在 標 題 處 理, 例 如 跳 樓 亡 燒 炭 死 或 為 情 自 殺 上 吊 身 亡 等 等 3. 報 導 的 用 詞 應 保 持 理 性 而 中 性 避 免 將 自 殺 者 英 雄 化 或 過 度 浪 漫 化 自 殺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也 應 避 免 醜 化 或 過 度 指 責 4. 避 免 簡 化 自 殺 因 素, 或 穿 鑿 附 會 各 種 靈 異 化 的 說 法, 例 如 法 師 下 蠱 觀 落 陰 等 ; 也 應 避 免 把 自 殺 描 寫 成 是 解 決 個 人 問 題 的 方 法 自 殺 往 往 受 到 許 多 複 雜 因 素 的 交 互 影 響, 譬 如 精 神 疾 病 身 體 疾 病 酗 酒 與 藥 物 濫 用 家 庭 問 題 人 際 衝 突 與 生 活 壓 力 等 等 因 此, 應 儘 可 能 探 討 自 殺 的 多 重 原 因 5. 自 殺 者 是 否 罹 患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應 審 慎 推 定, 若 有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自 殺 者 罹 患 精 神 障 礙, 報 導 時 應 儘 可 能 並 且 提 供 可 行 的 預 防 方 式 求 助 或 諮 詢 管 道 6. 不 以 SNG 現 場 播 出 企 圖 跳 樓 自 殺 等 過 程, 並 應 謹 慎 處 理 死 傷 者 畫 面, 避 免 特 寫 過 度 強 調 血 腥 除 非 必 要, 盡 量 不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 若 不 得 已 而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 7. 避 免 將 接 連 發 生 意 外 的 地 點, 穿 鑿 附 會 地 以 靈 異 角 度 報 導 未 經 證 實 的 傳 說 8. 處 理 溺 水 墜 樓 瓦 斯 中 毒 火 災 等 意 外 事 件, 應 清 楚 說 明 發 生 原 因 等 具 體 事 實,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議 題 或 明 顯 人 為 疏 失, 應 予 以 揭 露 或 批 判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 22
24 第 七 章 冒 犯 與 傷 害 為 呈 現 整 體 社 會 真 實 樣 貌, 公 廣 集 團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價 值, 也 鼓 勵 多 元 創 意 但 是 在 反 應 多 元 鼓 勵 原 創 的 同 時, 也 應 謹 慎 考 量 不 同 群 體 的 不 同 觀 感, 避 免 帶 來 無 謂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不 像 劇 場 電 影 書 籍 等 媒 介 形 式, 閱 聽 人 擁 有 較 大 的 主 動 選 擇 權,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深 入 家 庭, 應 對 公 眾 負 責, 在 兼 顧 多 元 創 意, 又 不 彼 此 冒 犯 之 間,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節 目 若 涉 及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內 容, 應 審 慎 權 衡 播 出 的 可 能 影 響, 並 以 負 責 的 態 度 適 當 警 示 鼓 勵 並 忠 於 原 創 精 神, 是 保 障 多 元 價 值 的 主 要 思 維 之 一 但 為 了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免 於 冒 犯 與 傷 害, 應 善 盡 把 關 責 任, 目 的 不 在 於 構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內 容 檢 查, 而 是 提 供 製 播 人 員 據 以 判 斷 的 作 業 準 繩 若 有 不 宜 播 出 的 畫 面, 須 予 以 修 剪 時, 應 盡 量 不 影 響 原 作 者 的 創 意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的 保 護 原 則 反 映 多 元 尊 重 創 意, 但 審 慎 考 量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多 元 公 帄 呈 現, 免 於 偏 見 與 冒 犯 除 非 基 於 教 育 目 的, 以 兒 童 與 少 年 為 目 標 觀 眾 的 節 目 相 關 網 站 網 路 連 結 行 動 通 訊 等 新 媒 介, 應 避 免 出 現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內 容 一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的 保 護 原 則 1. 晚 間 九 點 是 時 段 分 級 的 分 界 點 分 級 時 段 之 前 的 所 有 節 目, 都 應 適 合 包 括 兒 童 與 少 年 在 內 的 一 般 家 庭 觀 眾 收 看 重 播 時 段 與 節 目 預 告 片 也 應 注 意 相 關 保 護 原 則 2. 晚 間 九 點 之 後, 若 因 創 作 或 劇 情 合 理 需 要, 出 現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等 內 容, 應 在 節 目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3. 所 有 節 目 內 容 與 排 檔, 都 應 仔 細 設 想 觀 眾 的 期 待, 例 如 目 標 觀 眾 群 或 潛 在 吸 引 的 觀 眾 是 哪 些 年 齡 層 ; 是 否 有 超 出 觀 眾 期 待 範 圍 外 的 內 容 ; 是 否 涉 及 特 別 敏 感 的 背 景 因 素 與 時 機 等 等 例 如, 遇 到 像 大 地 震 或 SARS 這 類 重 大 災 難 事 23
25 故 時, 應 避 免 播 出 強 調 歡 樂 或 涉 及 靈 異 的 節 目 4. 晚 間 九 點 之 前 播 出 的 新 聞 與 時 事 節 目, 仍 應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但 若 依 照 新 聞 價 值 判 斷, 不 得 不 播 出 以 上 內 容, 例 如 寫 實 的 醫 療 手 術 戰 爭 屠 殺 等 畫 面 時, 應 適 當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5. 留 意 兒 童 與 少 年 作 息 時 間, 例 如, 在 週 末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期 間, 節 目 是 否 需 要 適 度 因 應 調 整, 將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延 至 更 晚 時 段 二 反 映 多 元 尊 重 創 意, 但 審 慎 考 量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1. 暴 力 (1) 新 聞 與 節 目 應 謹 慎 處 理 有 關 暴 力 情 節, 在 反 應 真 實 社 會 尊 重 創 意, 以 及 保 護 兒 少 避 免 冒 犯 與 傷 害 之 間,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2)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於 節 目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且 儘 可 能 將 暴 力 內 容 降 到 最 低, 除 非 必 要, 不 輕 易 呈 現 (3) 謹 慎 處 理 個 人 生 活 經 驗 之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暴 力 情 節, 例 如 在 一 般 人 認 為 安 全 的 家 庭 醫 院 學 校 等 地 方 所 發 生 的 暴 力 行 為, 往 往 會 使 人 感 受 到 更 大 的 衝 擊 (4) 以 下 各 種 暴 力 相 關 情 節, 應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加 深 暴 力 印 象 與 衝 擊, 包 括 : 特 別 殘 酷 的 施 暴 手 法 受 害 人 是 婦 女 或 兒 童 單 純 呈 現 暴 力 情 節 而 未 呈 現 加 害 人 或 受 害 人 在 施 暴 之 後 的 後 果 性 暴 力 第 三 者 ( 特 別 是 兒 童 ) 面 對 暴 力 行 為 的 反 應 ; 在 暴 力 情 節 片 段 搭 配 音 樂 特 效 慢 動 作 或 呈 現 過 於 血 腥 的 特 寫 鏡 頭 等 等 (5) 決 定 是 否 呈 現 暴 力 情 節 時, 應 考 量 其 在 整 體 節 目 中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是 否 過 度 寫 實 以 及 是 否 藉 此 傳 達 重 要 的 社 會 意 涵 (6) 避 免 美 化 甚 至 鼓 勵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因 此 正 當 化 暴 力 行 為, 以 致 對 暴 力 習 以 為 常 (7) 尊 重 文 學 與 戲 劇 創 作 中 的 表 達 權 利,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呈 現, 應 謹 慎 處 理 暴 力 相 關 內 容, 並 考 慮 可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盡 量 避 免 過 度 寫 實 (8) 新 聞 與 時 事 節 目 應 依 據 新 聞 價 值, 謹 慎 處 理 暴 力 或 太 過 血 腥 的 畫 面 非 戲 劇 類 節 目 也 應 謹 慎 考 量 出 現 的 合 理 性, 避 免 只 為 了 節 目 效 果 與 吸 引 觀 眾, 輕 易 播 出 暴 力 情 節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24
26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六 章 第 二 節 ) (9) 除 非 為 了 揭 露 不 當 施 虐 或 收 容, 避 免 播 出 虐 待 動 物 的 暴 力 行 為 或 過 於 殘 忍 的 畫 面 如 有 播 出 的 必 要, 也 要 在 播 出 時 用 字 幕 或 旁 白 適 當 說 明 (10)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播 出 描 述 暴 力 血 腥 恐 怖 或 變 態 等 情 節, 且 表 現 方 式 強 烈, 可 能 會 使 觀 眾 受 到 驚 嚇 時 ( 例 如 身 體 腐 蝕 的 近 距 鏡 頭 ),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2. 性 與 裸 露 (1) 基 於 保 護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目 的, 節 目 應 謹 慎 處 理 性 與 裸 露 內 容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避 免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身 心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2) 以 動 作 影 像 語 言 文 字 對 白 聲 音 表 現 淫 穢 情 態 或 強 烈 性 暗 示 等 等 內 容, 或 節 目 涉 及 性 的 問 題 而 有 影 響 兒 少 身 心 發 展 的 疑 慮 者, 不 宜 在 晚 間 九 點 之 前 播 出 (3) 即 便 是 以 成 人 為 目 標 觀 眾 的 綜 藝 戲 劇 談 話 性 等 節 目, 仍 應 考 量 兒 童 與 少 年 觀 眾 可 能 收 看, 避 免 過 度 性 暗 示 的 言 語, 或 是 猥 褻 的 動 作, 以 免 不 當 影 響 未 成 年 人 的 觀 念 與 認 知 (4)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三 項 的 規 定, 不 得 利 用 兒 童 攝 製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影 片 圖 片 若 紀 錄 片 或 談 話 性 節 目 出 現 與 兒 童 有 關 的 性 主 題, 應 注 意 時 段 是 否 合 適, 並 向 觀 眾 適 當 警 示 ( 參 見 第 65 頁 附 件 ) (5) 若 因 藝 術 創 作 教 育 目 的 劇 情 合 理 安 排, 節 目 中 必 須 出 現 描 繪 性 慾 裸 露 或 性 行 為 的 鏡 頭, 應 注 意 時 段 是 否 合 宜, 並 於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6) 呈 現 性 或 裸 露 的 畫 面, 應 搭 配 相 關 解 說 與 合 適 的 情 境 脈 絡, 協 助 觀 眾 理 解, 以 免 因 斷 章 取 義 而 被 錯 誤 解 讀 例 如, 教 導 兒 少 認 識 自 己 的 身 體, 或 在 社 會 崇 尚 減 肥 的 價 值 下, 培 養 身 體 多 元 美 感 (7) 為 了 協 助 成 長 中 的 兒 少 建 立 健 康 的 性 知 識, 公 廣 集 團 相 關 節 目 或 網 站 可 提 供 諮 詢 與 討 論 空 間, 或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管 道 與 連 結 (8) 若 節 目 要 播 出 過 度 裸 露 或 性 的 畫 面, 例 如 裸 露 三 點 或 生 殖 器 性 行 為 過 程 之 具 體 描 述 脫 離 常 軌 的 性 行 為 鏡 頭, 或 描 述 強 暴 過 程 的 細 節 等,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25
27 3. 語 言 (1) 語 言 是 文 化 的 一 環, 不 同 族 群 與 文 化 之 間, 存 在 著 不 同 的 認 知 差 距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服 務 廣 大 公 眾, 應 謹 慎 使 用 各 種 語 言 或 語 句, 避 免 冒 犯 特 定 團 體 族 群 或 個 人 ; 在 節 目 中 也 避 免 傳 播 對 任 何 族 群 的 偏 見 在 反 應 社 會 真 實 尊 重 創 意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二 章 第 一 二 節 ;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 (2) 節 目 中 應 避 免 出 現 嚴 重 粗 話 或 不 良 語 言, 例 如 褻 瀆 粗 鄙 指 涉 性 器 官 或 性 動 作 等 字 眼, 或 對 白 有 不 良 引 喻 者 ( 根 據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所 列 的 輔 級 ) 如 有 必 要 播 出,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參 見 第 68 頁 附 件 ) 但 基 於 尊 重 語 言 與 創 意 表 達 自 由, 以 下 情 況 經 內 部 審 慎 考 量 後, 得 安 排 合 適 時 段 播 出, 並 在 播 出 前 向 觀 眾 適 當 警 示, 包 括 : 戲 劇 節 目 為 符 合 劇 中 人 的 身 份 情 境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節 目 內 容 新 聞 與 紀 錄 片 基 於 報 導 事 實 的 需 要 若 修 剪 此 內 容, 將 損 害 原 創 的 完 整 性 及 其 傳 達 訊 息 的 重 要 性 (3)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節 目 中 應 避 免 以 身 體 和 精 神 上 的 疾 病 或 缺 陷 開 玩 笑, 例 如 模 仿 口 吃 ; 也 應 避 免 使 用 帶 有 族 群 歧 視 的 字 眼 或 表 達 方 式, 例 如 指 某 人 是 生 番, 或 過 度 使 用 台 灣 國 語 原 住 民 腔 國 語, 導 致 詼 諧 變 成 嘲 笑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 4. 菸 酒 與 禁 藥 (1) 謹 慎 處 理 使 用 禁 藥 濫 用 藥 物 抽 煙 酗 酒 等 內 容, 在 反 映 社 會 真 實 與 避 免 不 當 模 仿 之 間, 應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仔 細 考 量 是 否 會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帶 來 不 當 影 響, 並 注 意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2) 除 非 必 要, 避 免 美 化 或 鼓 勵 以 上 行 為, 或 是 詳 細 呈 現 其 用 法, 而 應 正 確 完 整 探 討 其 衍 生 的 後 果 5. 靈 異 (1) 為 了 保 護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節 目 中 避 免 出 現 恐 怖 驚 悚 的 靈 異 說 法 或 玄 奇 怪 異 的 內 容, 並 注 意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原 則 26
28 (2)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內 容 若 探 討 鬼 月 起 乩 等 民 間 信 仰 與 社 會 現 象, 應 避 免 淪 為 鼓 吹 迷 信, 應 盡 量 著 眼 於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的 觀 點, 予 以 適 當 詮 釋 三 多 元 公 帄 呈 現, 免 於 偏 見 與 冒 犯 1. 節 目 應 多 元 呈 現 社 會 整 體 樣 貌, 審 慎 注 意 傳 統 制 式 價 值 可 能 傳 達 偏 頗 的 觀 點, 導 致 不 當 冒 犯 與 傷 害 公 帄 處 理 所 有 人 的 發 言 與 呈 現, 不 因 族 群 性 別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 相 關 準 則 請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二 三 章 ) 2. 多 元 呈 現 社 會 中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老 年 人, 盡 量 反 應 真 實 社 會 面 貌 避 免 將 老 人 角 色 簡 化 與 定 型 化, 例 如 常 常 是 沒 有 社 會 地 位 被 人 輕 視 家 庭 不 幸 福 頑 固 冷 漠 有 生 理 障 礙 等 等 也 避 免 在 新 聞 或 節 目 內 容 中 過 度 強 調 年 齡 的 對 比 與 差 別, 例 如 老 少 配 3. 尊 重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的 尊 嚴 和 權 利 ; 避 免 使 用 可 能 會 冒 犯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言 詞 例 如, 不 可 稱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為 殘 障 殘 廢, 但 用 身 障 別 如 聽 障 者 視 障 者 肢 障 者 則 屬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4. 以 愛 滋 感 染 者 取 代 帶 原 者 的 稱 呼, 以 去 除 社 會 污 名, 並 應 尊 重 感 染 者 的 基 本 尊 嚴 與 權 益 5. 報 導 精 神 障 礙 病 患 相 關 新 聞 時, 避 免 使 用 歧 視 性 文 字 ( 例 如 瘋 漢 瘋 女 瘋 子 狂 漢 鬱 女 躁 女 白 癡 人 魔 不 定 時 炸 彈 等 )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前, 避 免 推 測 地 將 社 會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歸 咎 於 當 事 人 疾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6. 新 聞 報 導 應 盡 量 讓 閱 聽 大 眾 正 確 認 識 並 接 納 精 神 疾 病, 並 應 避 免 將 精 神 障 礙 者 新 聞 透 過 剪 輯 或 其 他 報 導 方 式 影 射 其 危 險 性 7. 尊 重 各 宗 教 的 中 心 思 想 或 宗 教 性 的 節 日, 避 免 在 語 言 或 畫 面 上 呈 現 不 敬 或 褻 瀆 的 內 容 ( 相 關 準 則 請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三 章 ) 27
29 第 八 章 隱 私 權 與 受 訪 者 權 益 言 論 與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知 的 權 利, 是 民 主 社 會 的 基 石, 但 隱 私 權 同 樣 是 現 代 社 會 所 保 障 的 重 要 基 本 人 權 隱 私 權 的 界 定, 是 為 了 確 保 個 人 能 擁 有 自 我 的 私 密 空 間 與 範 圍 在 此 範 圍 內, 個 人 擁 有 自 我 的 思 想 祕 密, 同 時 有 決 定 哪 些 私 人 資 訊 讓 外 界 知 道 的 權 利 因 此, 在 追 求 新 聞 自 由 的 同 時, 也 應 尊 重 隱 私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個 人 的 隱 私 權 應 該 受 到 保 障 即 便 議 題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仍 應 在 新 聞 自 由 與 保 障 個 人 權 利 之 間, 尋 求 最 適 空 間,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提 供 正 確 理 性 的 報 導, 並 審 慎 考 量 媒 體 侵 權 的 影 響 與 效 應 公 眾 人 物 言 行 若 屬 於 可 受 社 會 公 評 的 範 圍, 公 廣 集 團 為 對 觀 眾 負 責,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調 查 報 導, 但 事 先 應 審 慎 考 量 公 眾 人 物 的 行 為 本 身 與 後 續 影 響 的 嚴 重 性, 並 以 不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為 前 提 其 他 媒 體 的 公 開 報 導, 不 能 作 為 可 以 隨 之 報 導 無 端 侵 人 隱 私 的 正 當 理 由 不 是 所 有 使 公 眾 感 興 趣 的 事, 都 可 稱 為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所 有 受 訪 者 公 帄 回 應 的 意 見 表 達 權 益, 所 有 因 採 訪 或 節 目 製 作 而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亦 予 以 尊 重 與 保 護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秉 持 公 帄 誠 信 原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權 益 一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1.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否 則 個 人 的 隱 私 必 須 受 到 保 障 所 謂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議 題 包 括 : (1) 揭 露 或 調 查 犯 罪 (2) 揭 露 嚴 重 反 社 會 行 為 (3) 揭 露 嚴 重 瀆 職 或 疏 失 (4) 維 護 民 眾 健 康 與 安 全 (5) 揭 發 個 人 或 組 織 不 當 誤 導 (6) 協 助 民 眾 了 解 重 要 公 共 事 務, 進 而 做 出 理 性 決 定 2. 尊 重 個 人 私 領 域 的 空 間, 除 非 必 要, 未 經 同 意 不 揭 露 其 私 人 住 處 確 切 地 址 與 家 人 相 關 資 訊 未 經 同 意, 避 免 祕 密 錄 製 個 人 非 公 開 活 動 或 談 話 如 果 相 關 28
30 內 容 確 實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報 導 時 也 要 盡 量 考 量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3. 在 民 眾 能 自 由 進 出 的 公 開 場 所, 個 人 隱 私 權 保 障 相 對 較 寬 鬆 例 如 在 機 場 車 站 百 貨 公 司 等 場 所, 若 議 題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必 要 時 仍 可 採 訪 與 拍 攝 個 人 非 公 開 活 動 但 在 醫 院 救 護 車 學 校 監 獄 等 等, 應 更 謹 慎 考 量 有 無 侵 權 問 題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 第 五 章 第 一 二 節 ) 4. 公 眾 人 物 言 行 若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屬 於 可 受 公 評 的 範 圍,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調 查 採 訪, 但 避 免 報 導 公 眾 人 物 與 公 共 利 益 不 相 關 的 行 為, 以 及 未 經 查 證 的 消 息 5. 祕 密 錄 影 ( 音 ) (1) 除 非 明 確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應 審 慎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包 括 隱 藏 式 攝 影 機 隱 藏 式 麥 克 風 當 事 人 未 察 覺 的 長 鏡 頭 小 型 攝 影 機 行 動 電 話 裝 置 或 其 他 刻 意 隱 匿 目 的 等 方 式 的 錄 製 行 為 (2)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應 在 採 訪 企 劃 階 段 便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並 在 播 出 時 向 觀 眾 充 分 說 明 ; 播 出 由 他 人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 (3)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告 知 當 事 人 情 形 下 所 進 行 的 錄 影 或 錄 音,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播 出 (4) 喜 劇 或 綜 藝 節 目 若 因 劇 情 或 創 作 必 要, 利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方 式 錄 製 不 知 情 者 的 影 音, 播 出 前 應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其 內 容 也 應 避 免 過 度 嘲 弄 或 剝 削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採 取 祕 密 錄 影 ( 音 ) 時, 在 節 目 企 劃 階 段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6. 無 論 在 公 開 或 私 人 場 合, 事 先 未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的 攔 截 採 訪 ( 包 括 面 訪 或 電 話 訪 問 ), 必 須 是 嘗 詴 約 訪 被 拒 後 才 採 用 但 公 眾 人 物 進 出 建 築 物 機 場 等 場 所, 以 及 每 日 新 聞 採 訪 與 研 究 預 訪 不 在 此 限 非 每 日 新 聞 之 外 的 節 目, 若 規 劃 攔 截 採 訪, 應 充 分 考 量 是 否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屢 次 被 拒 訪 過 去 曾 有 類 似 拒 訪 記 錄 或 確 實 掌 握 犯 罪 或 嚴 重 言 行 失 當 的 具 體 證 據 7. 因 報 導 或 節 目 需 要 須 進 入 私 人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內 拍 攝, 應 事 先 取 得 同 意 若 報 導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事 務, 也 應 注 意 刑 法 侵 入 住 居 罪 與 妨 害 祕 密 罪, 以 及 29
31 民 法 中 關 於 侵 權 行 為 等 等 規 定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進 入 私 領 域 進 行 採 訪 或 拍 攝, 應 審 慎 考 量 相 關 法 律 層 面, 以 避 免 觸 法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因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報 導 需 要, 跟 隨 警 方 內 政 環 保 衛 生 官 員 執 行 公 務 所 作 的 隨 行 採 訪, 在 拍 攝 畫 面 時 應 盡 量 取 得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並 且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有 侵 犯 隱 私 侵 入 住 居 等 情 況 使 用 公 部 門 提 供 的 影 像 資 料, 例 如 警 方 攻 堅 或 蒐 證 的 錄 影 帶, 應 謹 慎 考 量 否 侵 害 當 事 人 隱 私 權 9. 大 批 媒 體 簇 擁 採 訪 可 能 對 受 訪 者 構 成 威 脅 侵 犯, 或 使 不 熟 悉 受 訪 的 民 眾 受 到 驚 嚇, 採 訪 時 應 基 於 同 理 心 適 度 保 護 10. 謹 慎 處 理 災 難 意 外 事 件 等 陷 入 悲 傷 中 的 人 物 影 像 與 採 訪 事 宜, 盡 量 基 於 同 理 心, 避 免 無 端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 11.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節 目 與 網 站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給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第 三 者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同 意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節 目 與 網 站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給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第 三 者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同 意 12.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有 時 為 了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可 能 報 導 親 友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但 仍 應 謹 慎 處 理, 避 免 對 協 尋 對 象 造 成 困 擾 二 秉 持 公 帄 誠 信 原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權 益 1. 所 有 節 目 均 秉 持 公 帄 原 則, 誠 信 面 對 受 訪 者 與 觀 眾, 誠 實 告 知 採 訪 或 拍 攝 目 的, 並 取 得 同 意 如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雖 經 告 知 被 拒, 仍 可 進 行 採 訪 2. 為 了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公 廣 集 團 有 時 會 根 據 自 己 的 調 查 報 導 提 出 指 控, 但 議 題 必 須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或 掌 握 確 信 為 真 實 的 證 據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應 尊 重 被 指 控 者 的 答 辯 權 利, 在 播 出 前 給 予 回 應 機 會 若 經 審 慎 思 考 後 決 定 不 給 予 當 事 人 答 辯 的 機 會,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並 於 播 出 時 適 當 向 觀 眾 說 明 戲 劇 節 目 若 將 真 實 人 物 搬 上 螢 幕, 且 屬 於 重 要 角 色, 事 先 應 取 得 本 人 或 近 親 家 屬 同 意, 若 有 例 外 情 形,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3.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新 聞 或 節 目 不 輕 易 隱 藏 報 導 的 身 分 或 目 的, 若 基 於 公 共 30
32 利 益 必 須 化 身 採 訪, 事 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4. 無 論 面 對 公 眾 人 物 或 是 一 般 民 眾, 不 要 讓 他 們 感 覺 被 誤 導 欺 騙 或 是 被 錯 誤 呈 現 在 節 目 之 中 除 非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譬 如 揭 發 犯 罪 或 反 社 會 活 動, 約 訪 前 宜 向 受 訪 對 象 說 明 以 下 事 項 : 節 目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是 何 種 形 式 的 採 訪? 例 如, 邀 訪 前 儘 可 能 事 先 告 知 節 目 探 討 的 範 圍, 或 其 他 的 邀 訪 者 是 誰 無 論 現 場 訪 問 或 錄 影, 都 不 保 證 訪 談 一 定 被 播 出 事 前 只 提 供 廣 泛 的 訪 問 大 綱, 實 際 訪 問 內 容 將 視 現 場 訪 問 情 況 決 定 若 節 目 形 式 於 訪 問 後 有 重 大 改 變, 盡 量 事 先 告 知 相 關 受 訪 對 象 5. 尊 重 拒 絕 受 訪 的 自 由, 也 不 必 要 特 別 向 觀 眾 說 明 但 若 議 題 涉 及 對 立 觀 點, 一 方 卻 拒 絕 受 訪 時, 節 目 中 應 盡 量 根 據 可 掌 握 資 訊, 適 當 向 觀 眾 說 明 拒 訪 一 方 的 意 見 與 立 場 ; 避 免 因 個 人 或 組 織 某 次 拒 訪, 尌 抵 制 其 他 受 訪 或 上 節 目 的 機 會 31
33 第 九 章 調 查 報 導 與 採 訪 方 式 無 論 調 查 報 導 或 其 他 採 訪 方 式, 都 應 符 合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的 基 本 價 值, 獨 立 報 導 不 受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並 且 採 訪 過 程 中,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避 免 蓄 意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對 於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調 查 報 導 方 式, 更 要 以 嚴 謹 的 態 度 探 求 真 相 因 為 其 結 果 不 但 影 響 公 眾 認 知, 甚 至 衝 擊 整 體 社 會 生 活 個 人 權 益 或 相 關 團 體 若 非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避 免 用 欺 騙 方 式 獲 取 資 訊, 如 果 沒 有 掌 握 確 實 證 據, 或 經 過 審 慎 研 究 調 查, 不 輕 易 下 判 斷 或 提 出 指 控 審 慎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與 個 人 權 益 之 間 的 輕 重 緩 急, 即 便 已 經 掌 握 確 信 為 真 實 的 證 據, 在 公 開 揭 露 之 前, 也 應 給 予 被 調 查 的 團 體 與 個 人 答 辯 的 機 會 採 訪 過 程 若 基 於 報 導 需 要, 同 意 匿 名 處 理, 也 遵 守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原 則 主 要 製 播 準 則 包 括 :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本 於 誠 信 原 則, 權 衡 公 共 與 個 人 之 間 的 最 適 空 間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並 審 慎 查 證 一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1. 新 聞 首 重 查 證, 愈 是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愈 需 要 嚴 謹 查 證 儘 可 能 報 導 第 一 手 訊 息, 避 免 二 手 傳 播, 甚 至 捕 風 捉 影 道 聽 塗 說 不 刻 意 曲 解 事 實, 若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更 正 2. 採 訪 對 象 務 求 周 延, 應 力 求 報 導 面 向 之 多 元 公 帄 與 完 整, 避 免 依 賴 單 一 消 息 來 源 外 電 來 源 若 出 自 具 有 國 際 聲 譽 的 單 一 新 聞 機 構, 報 導 時 應 引 述 消 息 來 源 3.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調 查 採 訪 中, 若 針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提 出 嚴 重 指 控, 除 審 慎 查 證 事 實 之 外, 應 儘 可 能 向 被 指 控 本 人 或 關 鍵 人 物 求 證, 並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誠 實 清 楚 告 知 所 指 控 事 實 調 查 者 應 清 楚 完 整 地 記 錄 求 證 過 程, 包 括 連 絡 時 間 對 象 相 關 筆 記 或 錄 音 等 4. 積 極 發 揮 媒 體 第 四 權 的 監 督 功 能, 確 保 行 政 資 訊 符 合 資 訊 公 開 的 原 則, 但 報 導 若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所 界 定 的 機 密 範 圍, 例 如 軍 事 計 畫 武 器 系 統 或 軍 事 行 動 ; 外 國 政 府 之 國 防 政 治 或 經 濟 資 訊 ;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等 等, 一 旦 取 得 相 關 機 密, 應 及 早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請 求 諮 詢 協 助 ( 參 見 第 64 32
34 65 頁 附 件 ) 5. 若 報 導 事 實 為 他 人 提 供, 應 謹 慎 確 認 此 文 件 或 檔 案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尤 其 是 由 網 路 所 取 得 的 資 訊, 應 儘 可 能 向 相 關 人 或 組 織 直 接 查 證 6.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不 藉 由 單 一 匿 名 消 息 來 源, 貿 然 提 出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指 控 ; 也 不 主 動 安 排 在 現 場 訪 問 中 播 出 片 面 指 控 若 有 播 出 的 必 要,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7. 審 慎 使 用 新 聞 資 料 畫 面, 以 免 誤 導 觀 眾 認 知 例 如, 若 是 使 用 災 難 的 資 料 影 片 而 非 現 場 畫 面, 應 清 楚 標 示 並 適 度 向 觀 眾 說 明 二 本 於 誠 信 原 則, 權 衡 公 共 與 個 人 之 間 的 最 適 空 間 1. 誠 信 原 則 是 維 繫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信 的 重 要 基 礎, 因 此 若 非 必 要, 不 隱 藏 記 者 身 分 與 採 訪 目 的 以 獲 取 所 需 訊 息 任 何 隱 匿 目 的 或 身 分 以 及 祕 密 錄 製 等 方 式, 應 審 慎 考 量 議 題 的 必 要 性, 盡 量 降 到 最 低 比 例, 並 在 提 出 採 訪 企 劃 階 段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2. 尊 重 個 人 的 隱 私 權, 在 一 般 民 眾 無 法 進 出 的 私 人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之 內, 以 及 個 人 接 受 醫 院 治 療 過 程, 應 特 別 慎 重 考 量 是 否 適 宜 以 不 告 知 當 事 人 方 式 祕 密 錄 影 ( 音 ) 若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在 提 企 劃 案 階 段 應 事 先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重 播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事 先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3. 基 於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祕 密 錄 影 ( 音 ) 是 調 查 報 導 中 用 以 揭 露 隱 藏 行 為 的 有 效 方 式, 但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除 此 以 外 別 無 其 他 方 式 可 能 考 量 合 理 使 用 的 面 向 包 括 : 是 否 事 前 已 掌 握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當 事 人 確 有 此 行 為 或 意 圖? 是 否 公 開 採 訪 不 可 行? 依 議 題 合 宜 性 考 量, 是 否 確 有 蒐 證 的 必 要? 若 調 查 地 點 在 國 外, 是 否 該 國 法 令 確 實 太 嚴, 以 致 有 不 得 不 做 的 必 要? 是 否 為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正 當 研 究 方 法? 例 如, 除 此 尌 無 其 他 方 法 取 得 其 自 然 的 反 應 行 為 或 態 度 但 若 因 此 取 得 的 內 容, 事 後 應 取 得 同 意 才 播 出, 並 在 節 目 中 正 確 而 公 帄 地 呈 現 33
35 三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並 審 慎 查 證 1.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是 民 主 社 會 中 維 繫 資 訊 自 由 公 開 的 要 件, 也 是 新 聞 專 業 的 基 本 原 則 輕 易 透 露 消 息 來 源, 恐 將 影 響 資 訊 流 通, 也 衝 擊 民 主 社 會 健 全 發 展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承 諾 不 透 露 消 息 來 源, 一 旦 答 應, 尌 應 確 實 遵 守 2. 在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同 時, 本 會 為 對 公 眾 負 責, 也 應 審 慎 查 證 消 息 來 源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確 認 此 訊 息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並 考 量 消 息 來 源 本 身 的 正 確 性 可 信 度 可 能 的 動 機 以 及 法 律 層 面 等 儘 可 能 從 不 同 面 向 尋 求 直 接 證 據 或 旁 證, 以 免 被 不 當 利 用 3. 經 審 慎 查 證 後 足 以 確 信 為 真 實 者, 在 新 聞 播 出 之 前, 至 少 應 告 知 一 名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或 節 目 製 作 人 此 消 息 來 源 的 真 實 姓 名, 或 其 他 可 供 查 證 資 訊 若 消 息 來 源 堅 持 不 能 向 任 何 人 洩 漏 姓 名, 記 者 要 清 楚 告 訴 對 方, 這 樣 的 訊 息 可 能 不 被 播 出 4.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是 新 聞 專 業 的 基 本 原 則, 然 而 目 前 刑 事 訴 訟 法 並 未 保 障 新 聞 記 者 在 接 受 法 庭 訊 問 時, 有 拒 絕 證 言 的 權 利 因 此, 一 旦 發 生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原 則 與 法 庭 調 查 相 抵 觸 的 情 況 時, 只 要 所 報 導 的 新 聞 是 經 過 審 慎 查 證, 且 已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對 於 記 者 觸 法 時 的 可 能 後 果, 公 廣 集 團 應 提 供 法 律 與 工 作 權 等 相 關 支 援 與 協 助 ( 參 見 第 64 頁 附 件 ) 5.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而 承 諾 隱 匿 消 息 來 源, 事 先 應 與 對 方 溝 通 期 待 匿 名 的 範 圍, 例 如 是 希 望 不 被 一 般 大 眾 認 出, 或 是 連 親 友 都 無 法 認 出 身 分 謹 慎 使 用 以 特 效 遮 掩 其 面 孔 的 呈 現 方 式, 以 免 因 此 造 成 無 謂 或 二 度 傷 害 除 了 影 像 外, 必 要 時 聲 音 也 應 予 適 當 變 聲 或 重 新 配 音 處 理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 34
36 第 十 章 政 治 與 選 舉 正 確 公 正 獨 立 自 主 是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與 節 目 秉 持 的 基 本 價 值, 而 在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中 提 供 完 整 可 信 賴 以 及 公 正 客 觀 報 導, 也 是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裡 不 可 或 缺 的 支 柱 媒 體 作 為 第 四 權 的 社 會 公 器, 也 應 儘 可 能 促 成 理 性 的 公 共 論 壇, 協 助 每 一 個 公 民 獲 得 資 訊, 進 而 做 出 理 性 的 判 斷 隨 著 電 視 科 技 的 進 步, 大 量 資 訊 即 時 快 速 地 送 給 每 一 個 公 民, 但 在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激 烈 的 競 爭 情 勢 中, 除 了 政 治 人 物 彼 此 謾 罵 競 選 旗 海 喧 騰 之 外, 民 眾 更 需 要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的 報 導 與 分 析 因 此, 不 應 只 是 逐 日 跟 隨 選 情 起 伏, 更 要 能 依 據 公 共 利 益 與 公 民 意 見, 積 極 主 動 設 定 議 題 例 如, 探 討 政 黨 和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政 綱, 檢 討 施 政 成 效, 深 入 分 析 政 情 等 等, 提 供 民 眾 投 票 時 所 需 參 考 資 訊 對 於 各 方 政 治 的 攻 訐 指 控, 應 講 求 真 實 而 證 據 明 確, 並 且 尌 政 策 提 供 理 性 思 辯 空 間, 而 非 站 在 特 定 的 政 治 立 場 進 行 報 導, 或 集 中 戲 劇 性 強 的 賽 馬 式 新 聞 報 導, 也 尌 是, 只 以 競 賽 的 眼 光 來 做 選 戰 報 導, 因 而 疏 於 探 討 相 關 政 策 議 題 面 對 嚴 肅 的 政 治 與 選 舉 新 聞 報 導 與 分 析, 應 積 極 嘗 詴 報 導 或 節 目 形 式 上 的 創 新, 激 盪 理 性 多 元 觀 點, 並 盡 力 擴 大 報 導 的 影 響 力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審 慎 查 證,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報 導 獨 立 自 主, 促 成 公 帄 多 元 對 話 的 公 共 論 壇 免 於 偏 見,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一 審 慎 查 證,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報 導 1. 新 聞 首 重 查 證, 報 導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之 中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話 題 與 新 聞 事 件, 應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依 據 事 實,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的 報 導 儘 可 能 從 不 同 面 向 尋 求 直 接 證 據 或 旁 證, 以 免 被 不 當 利 用 2. 選 舉 期 間 對 各 候 選 人 應 公 正 報 導, 避 免 呈 現 編 採 人 員 個 人 政 治 立 場 與 偏 好 報 導 題 材 也 應 多 探 討 政 策, 避 免 淪 為 政 治 傳 聲 筒, 例 如 報 導 未 經 查 證 且 與 政 策 無 涉 的 政 治 口 水 戰, 但 對 於 攸 關 選 民 投 票 決 定 的 候 選 人 相 關 負 面 消 息, 得 經 審 慎 查 證 之 後 公 正 報 導, 並 儘 可 能 提 供 真 相 3. 儘 可 能 多 元 完 整 發 掘 並 探 討 各 領 域 的 意 見, 並 且 兼 顧 各 種 互 相 衝 突 的 觀 點 善 用 新 聞 獨 立 自 主 的 判 斷 能 力, 善 盡 理 性 詮 釋 責 任 但 謹 守 公 正 超 然 的 份 際, 35
37 新 聞 與 評 論 應 清 楚 區 隔 4. 發 揮 媒 體 第 四 權 的 功 能, 無 論 選 前 或 選 後, 均 要 能 主 動 設 定 議 題, 積 極 探 討 與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的 政 策, 例 如 交 通 治 安 教 育 環 保 金 融 措 施 等 等, 尌 法 理 以 及 對 國 家 未 來 的 發 展 等 各 個 層 面 深 入 剖 析, 讓 人 民 能 夠 對 相 關 的 影 響 深 入 思 考 5. 對 於 各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於 選 舉 期 間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或 重 要 政 見, 應 予 以 適 當 報 導 與 分 析 確 保 主 要 政 黨 的 意 見 均 給 予 合 宜 比 例 的 報 導, 公 帄 處 理 執 政 與 在 野 陣 營 的 意 見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十 章 第 二 節 ) 6. 除 了 每 日 新 聞 之 外, 選 舉 期 間 計 畫 專 訪 國 內 各 政 黨 領 袖,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約 訪 成 功 與 否 也 應 告 知 部 門 主 管, 以 確 保 各 黨 能 公 帄 呈 現, 且 公 廣 集 團 整 體 也 能 採 取 積 極 中 立 與 一 致 性 的 立 場 7. 政 府 部 門 的 記 者 會 與 官 方 訊 息, 是 每 日 新 聞 重 要 的 新 聞 來 源, 但 帄 時 也 應 經 常 播 出 在 野 陣 營 的 意 見 在 選 舉 期 間, 應 留 意 是 否 因 此 造 成 執 政 優 勢 以 致 競 爭 不 公, 並 適 當 給 予 對 手 公 帄 報 導 的 空 間 在 播 出 行 政 院 長 或 閣 員 針 對 國 內 外 重 大 事 件 的 發 言 時, 若 有 必 要, 也 應 提 供 反 對 黨 領 袖 相 同 的 回 應 機 會 8. 民 意 調 查 與 民 調 報 導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十 一 章 第 一 節 ) (1) 審 慎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委 託 或 協 辦 相 關 民 調, 若 議 題 涉 及 政 黨 支 持 度 或 投 票 意 向 等 面 向, 在 提 出 企 劃 案 階 段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避 免 與 存 有 明 顯 既 定 立 場 的 機 構 合 作 民 調 (2) 民 意 調 查 是 選 舉 期 間 民 眾 期 待 了 解 的 資 訊, 應 考 量 調 查 機 構 的 公 信 力, 視 情 況 給 予 合 宜 比 例 的 報 導, 且 報 導 時 也 應 提 供 相 關 的 事 實 脈 絡, 例 如 過 去 一 段 期 間 內 的 所 有 主 要 民 調 的 趨 勢, 是 否 有 特 殊 重 大 事 件 等 等 (3) 原 則 上, 選 舉 期 間 由 各 政 黨 所 作 民 調, 不 做 大 篇 幅 處 理, 而 立 院 黨 團 立 委 個 人 所 作 民 調, 或 明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的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民 調 資 料,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報 導, 以 免 影 響 公 正 客 觀 的 立 場 此 外, 呈 現 投 票 意 向 的 民 調 結 果, 也 不 作 為 新 聞 快 報 或 以 頭 條 新 聞 處 理 (4) 即 使 是 信 譽 良 好 的 調 查 機 構 所 做 的 民 調, 結 果 也 可 能 出 現 偏 差 或 錯 誤 主 動 對 民 調 結 果 提 出 專 業 詮 釋, 而 不 只 依 賴 民 調 單 位 提 出 的 解 釋 若 民 調 結 果 出 現 戲 劇 性 的 轉 折, 更 要 審 慎 評 估 36
38 (5) 不 要 過 分 渲 染 民 調 的 可 信 度, 應 仔 細 審 視 問 卷 的 問 題 結 果 和 整 體 的 趨 勢 若 質 疑 民 調 的 方 法, 也 應 該 一 併 報 導 注 意 報 導 民 意 調 查 時 的 用 語, 例 如, 避 免 使 用 民 調 結 果 證 明 等 果 斷 性 的 字 眼, 而 採 用 民 調 結 果 顯 示 (6) 報 導 中 應 提 供 委 託 民 調 單 位 調 查 機 構 調 查 方 法 有 效 樣 本 誤 差 範 圍 調 查 時 間 等 相 關 訊 息 (7) 依 據 選 舉 罷 免 法 相 關 規 定, 選 舉 投 票 日 前 十 日 起 至 投 票 時 間 截 止 前,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發 布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也 不 加 以 報 導 散 布 評 論 或 引 述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9. 選 舉 投 ( 開 ) 票 日 報 導 (1) 投 票 當 日 早 上 六 點 到 投 票 截 止 前, 停 止 報 導 競 選 相 關 活 動, 原 則 上 只 提 供 各 地 投 票 情 況 政 治 人 物 投 票 天 氣 等 報 導, 以 免 影 響 選 民 投 票 意 向 (2) 依 據 正 確 公 正 客 觀 的 開 票 數 據, 提 供 多 元 理 性 詮 釋 除 非 有 證 據 或 明 確 跡 象 顯 示 開 票 作 業 出 現 重 大 舞 弊 或 者 疏 失, 原 則 上 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資 料 為 報 導 的 主 要 依 據 若 開 票 數 字 顯 示 雙 方 差 距 僅 在 誤 差 範 圍 內, 此 時 不 貿 然 宣 布 任 何 一 方 當 選 報 導 開 票 情 況, 寧 慢 勿 錯 (3) 若 有 必 要 提 供 其 他 報 票 系 統 的 數 據 資 料 時, 應 審 慎 考 量 數 據 本 身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並 在 報 導 中 說 明 消 息 來 源 在 開 票 作 業 沒 有 重 大 舞 弊 或 疏 失 的 狀 況 下, 若 報 票 系 統 提 供 的 資 料 與 中 選 會 的 數 據 差 距 過 大 時, 不 公 布 此 開 票 結 果 (4) 審 慎 評 估 出 口 民 調 與 其 他 抽 樣 調 查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預 測 開 票 結 果 所 作 的 出 口 民 調 或 其 他 抽 樣 預 測, 依 照 合 作 專 業 對 象 所 作 評 估, 決 定 何 時 或 可 不 可 以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二 獨 立 自 主, 促 成 公 帄 多 元 對 話 的 公 共 論 壇 1.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其 經 營 應 獨 立 自 主, 不 受 干 涉, 並 遵 守 公 帄 服 務 公 眾 的 原 則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相 關 報 導 與 節 目, 包 括 內 容 和 播 出 時 間 的 安 排 均 應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2. 每 日 新 聞 當 中, 各 個 新 聞 時 段 應 注 意 公 帄, 給 予 主 要 政 黨 相 同 篇 幅 若 屬 於 系 列 報 導 或 節 目, 應 在 其 播 出 期 間, 達 成 公 帄 報 導 目 標, 並 且 在 系 列 或 特 別 37
39 節 目 一 開 始 尌 清 楚 向 觀 眾 說 明 新 聞 台 則 儘 可 能 在 一 週 內, 達 成 公 帄 報 導 的 目 標 3. 選 舉 過 程 中, 若 發 生 某 一 政 黨 佔 有 明 顯 報 導 優 勢 的 新 聞 事 件, 例 如 發 布 重 要 競 選 宣 言, 應 注 意 在 其 對 手 陣 營 同 樣 發 布 宣 言 時, 給 予 相 同 待 遇 與 篇 幅 4. 邀 請 政 治 人 物 上 節 目 談 政 治 以 外 的 專 長, 避 免 因 為 節 目 內 容 的 呈 現, 造 成 政 治 人 物 的 選 舉 優 勢 以 及 對 其 他 對 手 的 不 公 帄 5. 為 保 障 政 黨 的 公 帄 競 爭, 及 政 黨 帄 等 使 用 廣 播 電 視 的 權 利, 應 注 意 目 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在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限 制 政 黨 及 候 選 人 播 放 競 選 廣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6. 對 於 非 主 要 政 黨 的 少 數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依 照 其 過 去 選 舉 支 持 度 與 國 會 席 次, 決 定 報 導 比 重 國 會 席 次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的 少 數 政 黨, 應 給 予 最 低 報 導 比 例 的 保 障 對 於 具 有 特 殊 社 會 意 涵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者, 也 應 給 予 報 導 機 會 7. 為 促 成 公 民 社 會 中 的 理 性 公 共 論 壇, 針 對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應 積 極 設 定 議 題, 廣 納 各 領 域 觀 點, 促 成 多 元 對 話 例 如 藉 由 舉 辦 政 治 辯 論 會 公 民 審 議 等 民 主 辯 論 過 程, 本 於 公 帄 原 則, 監 督 並 討 論 所 有 政 黨 與 政 策 8.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方 面 的 爭 議 話 題, 應 免 於 偏 見,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面 對 所 有 觀 點 除 了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訪 問 時 也 不 迴 避 爭 議 性 問 題, 但 應 給 予 公 帄 與 充 分 的 答 辯 機 會 9. 審 慎 處 理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相 關 申 訴, 若 公 廣 集 團 的 報 導 評 論 或 節 目 內 容, 因 報 導 政 治 或 選 舉 活 動 遭 到 任 何 人 申 訴, 應 立 刻 說 明 公 視 的 處 理 原 則 與 過 程, 並 依 照 公 廣 集 團 內 部 的 節 目 申 訴 機 制 儘 速 處 理 ( 相 關 規 定 請 見 肆 對 公 眾 負 責 ) 三 免 於 偏 見,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1. 公 正 無 偏 見 是 獲 得 民 眾 信 賴 的 基 本 價 值, 因 此, 報 導 政 治 與 選 舉 新 聞 或 節 目 製 作, 均 應 秉 持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注 意 主 播 ( 主 持 人 ) 來 賓, 製 作 人 製 作 團 隊 有 無 利 益 衝 突, 避 免 影 響 公 正 無 偏 見 的 核 心 價 值 2. 政 治 活 動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1) 凡 明 顯 代 表 公 廣 集 團, 或 因 擔 任 幕 前 工 作 而 容 易 被 辨 識 出 是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以 及 負 責 檢 視 新 聞 內 容 者, 如 主 管 製 作 人 主 播 主 持 人 新 聞 38
40 記 者 編 輯 等, 應 避 免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如 政 黨 後 援 會 政 治 抗 爭 等 ; 也 不 可 在 任 何 政 黨 中 擔 任 黨 務 工 作 至 於 一 般 員 工 以 個 人 公 民 身 份 參 與 政 治 性 公 共 集 會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主 持 人 一 旦 成 為 候 選 人, 從 宣 布 參 選 或 被 提 名 的 那 一 刻 起, 不 得 主 持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3) 曾 擔 任 公 職 人 員 者, 如 果 向 公 廣 集 團 提 案, 應 尌 其 企 劃 案 客 觀 評 量, 不 可 因 對 方 曾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而 剝 奪 他 們 製 作 節 目 的 機 會 (4) 公 廣 集 團 人 員 如 果 贏 得 公 職 選 舉, 便 應 辭 去 公 廣 集 團 職 務 ( 相 關 規 定 參 見 伍 專 業 操 守 ) 39
41 第 十 一 章 叩 應 與 民 調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電 話 叩 應 與 民 調 已 經 是 多 元 呈 現 民 眾 意 見 的 常 用 方 式, 普 遍 出 現 在 新 聞 報 導 以 及 節 目 之 中 但 正 如 任 何 民 意 調 查 均 有 誤 差, 現 場 電 話 叩 應 的 民 眾 意 見, 也 可 能 產 生 誤 導 或 帶 來 冒 犯 因 此, 應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的 叩 應 與 民 調, 秉 持 公 正 公 開 公 帄 的 原 則, 發 揮 專 業 的 判 斷, 在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言 論 自 由 的 原 則 下, 善 盡 把 關 責 任 為 提 供 民 眾 表 達 意 見 之 理 性 公 共 論 壇, 新 聞 與 節 目 的 叩 應 議 題 設 定 與 內 容 呈 現, 應 避 免 過 度 簡 化, 甚 至 激 化 對 立 與 偏 見 公 廣 集 團 應 為 播 出 內 容 負 責, 在 叩 應 內 容 播 出 之 前, 應 事 先 溝 通 並 善 盡 提 醒 責 任 ; 以 電 話 面 訪 方 式 委 託 或 報 導 民 意 調 查, 也 以 審 慎 態 度 處 理, 避 免 影 響 正 確 公 正 的 基 本 價 值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審 慎 處 理 叩 應 互 動 內 容 確 保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原 則, 呈 現 民 調 或 研 究 一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審 慎 處 理 叩 應 互 動 內 容 1.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的 叩 應 內 容 與 節 目 議 題 設 定 作 為 提 供 民 眾 的 對 話 帄 台 與 公 共 論 壇, 新 聞 與 節 目 製 播 人 員 與 主 持 人 有 責 任 將 意 見 帶 入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避 免 過 度 簡 化 多 元 複 雜 的 議 題, 例 如 在 政 論 節 目 中 激 化 本 省 / 外 省 愛 台 灣 / 不 愛 台 灣 南 部 / 北 部 貧 / 富 的 兩 極 對 立, 甚 至 製 造 憎 恨 2. 製 作 民 眾 叩 應 的 節 目 時, 在 播 出 叩 應 之 前, 工 作 人 員 事 先 應 與 民 眾 溝 通 理 念, 告 知 包 容 尊 重 理 性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提 醒 避 免 人 身 攻 擊, 以 免 涉 及 誹 謗 或 妨 害 名 譽, 以 及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如 果 時 間 許 可, 可 在 事 前 預 訪 其 發 言 內 容 ( 相 關 準 則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七 章 一 二 節 ) 3. 若 叩 應 內 容 來 自 網 路 留 言 電 子 郵 件 手 機 等 不 同 媒 介, 新 聞 或 節 目 製 播 人 員 播 出 前 應 先 閱 讀 其 內 容,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播 出 並 應 事 先 於 節 目 或 網 站 中 說 明 相 關 處 理 準 則 4. 製 作 人 應 該 要 讓 主 持 人 充 份 了 解 相 關 法 律 和 公 廣 集 團 的 製 播 準 則, 並 事 先 提 醒 主 持 人 如 果 遇 到 爭 議 狀 況, 要 能 夠 迅 速 有 禮 地 處 理 5. 新 聞 或 節 目 中 若 採 用 叩 應 方 式 提 供 諮 詢 或 互 動 服 務, 避 免 採 用 高 費 率 的 付 費 40
42 電 話 藉 此 獲 取 利 潤, 而 節 目 中 若 提 供 互 動 服 務 應 以 字 幕 明 示 收 費 標 準 6. 行 動 電 話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手 機 叩 應 互 動 形 式 與 創 意 也 不 斷 翻 新, 但 除 非 有 節 目 創 新 或 服 務 目 標 觀 眾 群 的 必 要, 盡 量 不 以 手 機 作 為 叩 應 或 互 動 的 唯 一 方 式, 以 使 所 有 民 眾 都 能 公 帄 參 與 7.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並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叩 應 民 眾 提 供 的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等 個 人 訊 息, 都 予 以 尊 重 並 保 護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二 確 保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原 則, 呈 現 民 調 與 民 意 1.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所 報 導 或 呈 現 的 民 意 調 查 ; 以 其 他 社 會 或 科 學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時, 也 要 儘 可 能 避 免 錯 誤, 以 免 影 響 節 目 品 質 與 公 廣 集 團 的 公 信 力 2. 由 公 廣 集 團 委 託 或 協 辦 的 民 調 與 研 究 調 查, 應 以 專 業 審 慎 態 度 為 結 果 負 責 凡 調 查 議 題 與 政 治 支 持 度 選 民 投 票 意 向 相 關, 應 在 提 企 劃 案 階 段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避 免 與 存 有 明 顯 既 定 立 場 的 機 構 合 作 民 調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3. 民 意 調 查 雖 然 是 取 得 民 眾 意 見 的 主 要 方 式 之 一, 但 是 民 調 只 能 提 供 部 份 有 限 的 資 訊 因 此, 在 處 理 政 治 選 舉 等 相 關 議 題 時, 應 避 免 依 賴 觀 眾 主 動 打 電 話 網 路 投 票 或 以 其 他 互 動 方 式 呈 現 民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4. 民 意 調 查 的 方 式 可 包 括 面 訪 電 話 訪 問 及 網 路 投 票 一 般 而 言, 面 訪 及 電 話 訪 問 的 可 信 度 較 高, 而 網 路 投 票 因 其 容 易 受 到 人 為 操 作, 可 信 度 較 低 因 此, 新 聞 報 導 應 盡 量 避 免 引 用 或 報 導 網 路 投 票 結 果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5. 新 聞 之 外 的 一 般 節 目 仍 可 採 用 網 路 投 票 方 式, 例 如 娛 樂 節 目 或 其 他 關 於 藝 人 體 育 活 動 等 等 話 題 但 事 先 應 清 楚 說 明 投 票 規 則, 並 給 予 充 分 的 時 間 讓 觀 眾 公 帄 參 與 6. 報 導 或 呈 現 民 調 時, 應 提 供 委 託 民 調 單 位 調 查 機 構 調 查 方 法 有 效 樣 本 誤 差 範 圍 調 查 時 間 等 相 關 訊 息 並 且 在 新 聞 與 節 目 之 中 同 時 提 供 背 景 趨 勢 專 業 詮 釋 等 等, 避 免 將 調 查 數 字 單 獨 片 段 呈 現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7. 配 合 新 聞 與 節 目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焦 點 團 體 研 究 或 小 組 座 談,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反 41
43 映 多 元 意 見 在 政 治 與 選 舉 方 面, 不 該 引 用 這 類 的 調 查 來 估 計 一 般 選 民 的 政 黨 支 持 率, 而 是 藉 此 深 入 了 解 特 定 觀 點 為 何 受 到 支 持 8. 街 頭 訪 問 只 代 表 個 人 單 方 面 意 見, 若 議 題 涉 及 政 治 或 公 共 政 策, 在 剪 接 時 應 確 保 顧 及 不 同 意 見 的 帄 衡, 並 且 避 免 斷 章 取 義 9. 新 聞 與 節 目 相 關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討 論 空 間, 在 鼓 勵 多 元 觀 點 的 同 時, 也 應 謹 慎 注 意 公 帄 原 則, 以 及 避 免 違 反 冒 犯 與 傷 害 等 相 關 準 則 42
44 第 十 二 章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媒 體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已 是 現 代 新 聞 轉 播 的 重 要 形 式, 例 如,SNG 最 大 的 優 點 在 於 縮 短 了 訊 息 傳 播 的 時 空 距 離, 可 以 即 時 傳 遞 第 一 手 訊 息, 但 媒 體 掌 握 這 項 有 力 工 具 的 同 時, 不 應 只 是 求 快 求 有, 更 需 要 發 揮 新 聞 判 斷 能 力, 善 盡 把 關 責 任 基 於 公 共 媒 體 守 望 與 告 知 的 責 任, 在 攸 關 公 眾 的 重 大 緊 急 事 件 有 必 要 即 時 轉 播 的 重 要 新 聞 新 聞 播 出 時 正 在 進 行 的 新 聞 事 件 或 偏 遠 地 區 的 新 聞 事 件 等, 若 依 新 聞 判 斷 決 定 採 用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應 同 時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的 基 本 價 值, 也 避 免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以 及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身 處 競 爭 激 烈 的 媒 體 環 境 中, 雖 然 觀 眾 要 求 迅 速 即 時 的 需 求 與 日 俱 增, 但 正 確 比 快 速 更 重 要, 不 應 該 因 為 追 求 速 度 而 犧 牲 新 聞 品 質 因 此, 凡 遇 重 大 或 突 發 新 聞 的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不 僅 現 場 記 者 應 儘 可 能 周 詳 地 準 備, 採 訪 單 位 也 立 即 組 成 任 務 編 組, 形 成 有 條 不 紊 的 指 揮 系 統, 確 保 所 有 訊 息 的 一 致 與 會 通, 協 助 現 場 記 者 與 主 播 掌 握 最 詳 實 與 完 整 的 訊 息, 提 供 觀 眾 完 整 與 速 度 兼 具 的 專 業 報 導 若 新 聞 現 場 涉 及 血 腥 暴 力 或 人 質 安 全 等 等 考 量,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延 遲 轉 播 方 式 (delay live) 尤 其 是 面 對 災 難 現 場, 更 應 以 同 理 心 審 慎 處 理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如 下 : 審 慎 查 證 公 帄 報 導, 兼 顧 正 確 完 整 與 迅 速 尊 重 個 人 人 權, 避 免 冒 犯 與 傷 害 一 審 慎 查 證 公 帄 報 導, 兼 顧 正 確 完 整 與 迅 速 1. 新 聞 報 導 與 節 目 不 因 時 效 性 的 競 爭 而 犧 牲 品 質, 在 可 能 應 變 時 間 裡 應 審 慎 查 證, 秉 持 公 帄 報 導 的 態 度, 提 供 正 確 完 整 迅 速 的 報 導 2. 依 據 公 共 利 益 影 響 程 度 以 及 新 聞 價 值, 判 斷 有 無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的 必 要 避 免 為 無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件 作 不 必 要 的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例 如 追 蹤 八 卦 緋 聞 或 政 治 人 物 展 場 熱 舞 等 等 應 從 閱 聽 人 角 度 決 定 新 聞 編 排 並 判 斷 新 聞 價 值, 避 免 為 了 區 隔 各 新 聞 時 段 特 色, 或 只 求 帶 來 現 場 效 果 而 採 用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並 非 最 新 發 生 的 事 尌 是 最 有 價 值 的 新 聞 3. 避 免 因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強 化 表 演 性 或 戲 劇 化 的 行 為, 以 免 誤 導 觀 眾 或 被 不 當 利 43
45 用 ;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現 場 個 人 非 理 性 的 行 為, 如 新 聞 事 件 相 關 人 下 跪 等 等 4. 若 涉 及 爭 議 或 播 出 可 能 嚴 重 傷 害 被 報 導 者 ( 個 人 或 組 織 ) 的 聲 譽, 原 則 上 不 適 合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方 式 處 理 ; 但 若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或 屬 於 政 治 人 物 可 受 公 評 範 圍 等 例 外 情 況, 播 出 前 應 諮 詢 新 聞 部 主 管 除 非 掌 握 確 實 事 證 或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避 免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方 式, 處 理 民 意 代 表 本 人 或 陪 同 當 事 人 召 開 的 指 控 性 質 記 者 會 報 導 這 類 指 控 應 經 充 分 查 證, 並 給 予 被 指 控 者 答 辯 機 會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 5. 若 發 生 災 難 或 緊 急 事 件 等 突 發 性 新 聞 事 件, 除 善 用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充 分 發 揮 公 共 服 務 的 守 望 功 能 之 外, 也 應 儘 可 能 深 入 災 區 探 求 真 相 ; 同 時, 在 安 全 優 先 的 前 提 下, 現 場 採 訪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設 備 應 遵 守 新 聞 現 場 警 戒 線 措 施, 並 且 不 妨 害 救 災 動 線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一 三 節 ) 6. 在 災 難 或 緊 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時, 應 即 時 消 化 並 處 理 各 種 紛 雜 訊 息, 採 訪 單 位 應 立 即 應 變 成 立 任 務 編 組, 確 定 採 訪 中 心 與 現 場 兩 地 的 總 指 揮, 確 保 所 有 訊 息 的 一 致 與 會 通, 協 助 現 場 連 線 記 者 與 棚 內 主 播 掌 握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的 訊 息 7. 在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時, 應 講 求 真 實, 避 免 藉 由 畫 面 刻 意 誇 大 特 定 災 情, 現 場 記 者 也 應 以 安 全 優 先, 作 好 安 全 防 護 並 適 當 考 量 採 訪 路 線, 不 以 身 詴 險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 8. 帄 日 應 加 強 記 者 關 於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新 聞 採 訪 的 教 育 訓 練, 記 者 一 旦 接 獲 任 務 指 派, 出 發 前 除 注 意 相 關 安 全 事 宜 之 外, 應 儘 可 能 對 報 導 主 題 充 分 準 備, 以 期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掌 握 並 發 掘 議 題 核 心,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時 能 有 條 不 紊 地 提 供 正 確 完 整 迅 速 訊 息 二 尊 重 個 人 人 權, 避 免 冒 犯 與 傷 害 1.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帶 來 第 一 手 迅 速 的 報 導, 但 也 要 基 於 同 理 心, 並 尊 重 個 人 基 本 人 權 不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方 式 對 受 訪 的 民 眾 進 行 侵 入 式 採 訪 ( 例 如 面 對 罹 難 者 家 屬 追 問 : 你 有 什 麼 感 覺? 等 不 合 宜 問 題 ); 不 連 線 播 出 哀 傷 或 哭 泣 畫 面, 或 當 事 人 神 志 不 清 下 的 行 為 言 語 裸 體 影 像, 以 及 火 災 中 跳 樓 逃 生 畫 面 等 ( 相 關 準 則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五 章 第 二 節 ) 2.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反 映 真 實 的 同 時, 應 盡 量 降 低 負 面 效 應 不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播 44
46 出 企 圖 跳 樓 自 殺, 或 其 他 可 能 引 起 模 仿 效 應 的 場 景 或 行 為 ( 相 關 準 則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六 章 第 二 節 ) 3.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綁 架 勒 索 人 質 挾 持 等 突 發 新 聞 時, 應 審 慎 處 理 相 關 畫 面, 若 轉 播 過 程 中, 突 然 發 生 過 於 血 腥 暴 力 嚴 重 失 序 等 畫 面, 製 作 人 應 視 情 況 決 定 轉 到 預 錄 的 轉 接 畫 面 或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 事 前 若 判 斷 現 場 可 能 發 生 敏 感 情 況, 可 考 慮 採 用 延 遲 轉 播 (delay live) 方 式 一 般 現 場 轉 播 節 目 若 預 先 判 斷 內 容 可 能 引 起 爭 議, 也 可 視 情 況 採 用 延 遲 轉 播 4. 審 慎 處 理 綁 架 挾 持 人 質 等 犯 罪 事 件 的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避 免 因 此 形 成 另 種 形 式 的 現 場 參 與,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警 方 要 求 播 出 或 不 要 播 出 現 場 訊 息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三 節 ) 5. 一 般 正 常 轉 播 任 務 當 中, 若 突 然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例 如 立 法 院 突 然 爆 發 衝 突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等 等, 如 果 畫 面 過 於 血 腥 暴 力, 慘 不 忍 睹, 應 立 即 改 用 長 鏡 頭 取 景 等 方 式 妥 善 處 理 6. 現 場 報 導 示 威 抗 議 遊 行 或 大 型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等 事 件, 應 避 免 刻 意 強 調 對 立 衝 突 畫 面, 並 審 慎 評 估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是 否 激 化 現 場 情 緒 45
47 第 十 三 章 宗 教 與 信 仰 台 灣 是 一 個 宗 教 自 由 並 朝 向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的 社 會 面 對 各 種 傳 統 宗 教 新 興 宗 教, 以 及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儀 式 或 活 動, 民 眾 均 享 有 同 等 的 信 仰 自 由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不 僅 尊 重 各 種 不 同 的 宗 教 信 仰 儀 式 及 活 動, 公 帄 對 待 其 發 言 與 參 與 機 會, 並 儘 可 能 客 觀 多 元 呈 現 不 同 宗 教 的 樣 貌, 促 進 彼 此 的 理 解 與 包 容, 同 時 遵 守 公 視 法 的 規 定, 不 得 為 任 何 宗 教 團 體 作 宗 教 之 宣 傳 ( 參 見 第 60 頁 附 件 ) 報 導 描 述 各 種 宗 教 信 仰 儀 式 人 物 節 日 及 活 動, 或 引 用 宗 教 經 典 教 義 名 稱 及 詞 彙 時, 應 審 慎 查 證, 並 以 正 確 理 性 及 無 偏 見 的 態 度 來 呈 現, 避 免 任 何 不 敬 褻 瀆 的 用 語 言 詞 及 暗 示, 以 免 帶 來 冒 犯 與 傷 害, 或 造 成 跨 文 化 之 間 的 衝 突 主 要 的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信 仰 自 由, 客 觀 多 元 促 進 溝 通 正 確 理 性 呈 現, 避 免 冒 犯 與 偏 見 一 尊 重 信 仰 自 由, 客 觀 多 元 促 進 溝 通 1. 尊 重 個 人 思 想 意 識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對 於 不 同 宗 教 信 仰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應 給 予 公 帄 發 言 和 參 與 的 機 會, 同 時 保 障 其 信 仰 及 宗 教 觀 點 不 受 歧 視 2. 應 客 觀 多 元 呈 現 不 同 的 宗 教 生 活 和 發 展 樣 貌, 積 極 促 成 不 同 信 仰 文 化 的 相 互 認 識 與 溝 通 避 免 鼓 吹 任 何 特 定 的 信 仰 系 統 或 宗 教 言 論 二 正 確 理 性 呈 現, 避 免 冒 犯 與 偏 見 1. 特 定 個 人 宗 教 團 體 的 行 為 或 言 論 不 代 表 整 體 或 國 家 因 此, 在 報 導 或 處 理 宗 教 新 聞 或 議 題 時, 不 以 宗 教 信 仰 來 論 斷 個 人 或 國 家, 也 不 以 偏 概 全 或 將 之 污 名 化 例 如, 不 因 某 些 伊 斯 蘭 教 狂 熱 份 子 的 暴 力 行 為, 而 將 所 有 信 奉 伊 斯 蘭 教 的 國 家 貼 上 恐 怖 主 義 的 標 籤 2. 正 確 報 導 或 描 述 宗 教 團 體 信 仰 或 活 動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應 正 確 審 慎 使 用 宗 教 名 稱 形 象 儀 式 經 典 和 詞 彙, 必 要 時 應 諮 詢 各 宗 教 團 體 或 專 家 的 意 見, 以 免 因 為 引 用 錯 誤 而 造 成 冒 犯 例 如, 宜 用 伊 斯 蘭 教 取 代 回 教, 用 穆 斯 林 取 代 回 教 徒, 用 尤 太 教 取 代 猶 太 教 又 如, 尤 太 教 經 典 Torah 應 翻 譯 成 摩 西 五 經, 而 非 聖 經 3. 尊 重 各 宗 教 與 信 仰 的 中 心 思 想 觀 點 及 宗 派 節 目 中 不 使 用 歧 視 性 或 含 有 主 46
48 觀 價 值 判 斷 的 字 眼, 也 不 以 戲 謔 揶 揄 的 態 度 行 為 或 言 詞, 拿 宗 教 與 信 仰 題 材 開 玩 笑, 避 免 呈 現 不 敬 和 褻 瀆 的 內 容 及 畫 面 4.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內 容 若 探 討 宗 教 與 信 仰 儀 式 節 日 及 活 動 時, 避 免 使 用 搜 奇 鬼 怪 或 神 秘 主 義 的 報 導 手 法, 應 盡 量 從 宗 教 與 信 仰 發 展 的 歷 史 脈 絡 社 會 文 化 情 境 等 各 個 面 向, 予 以 適 當 詮 釋 報 導 宗 教 與 信 仰 團 體 領 袖 或 宗 教 事 蹟 時, 也 應 避 免 過 度 神 化 5. 宗 教 對 於 社 會 人 心 有 其 正 面 積 極 的 作 用 因 此, 在 揭 露 報 導 少 數 特 定 的 不 肖 人 士 利 用 宗 教 斂 財 或 詐 騙 等 新 聞 事 件 時, 應 審 慎 處 理, 以 免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對 該 宗 教 產 生 誤 解 或 對 其 標 籤 化 47
49 第 十 四 章 外 部 關 係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不 受 干 涉, 是 公 廣 集 團 的 基 本 價 值, 也 是 贏 得 公 眾 信 任 的 基 礎 秉 持 專 業 自 主 精 神, 拒 絕 政 治 商 業 或 任 何 個 人 利 益 的 干 預, 並 盡 力 維 護 獨 立 自 主 的 公 共 價 值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獨 立 於 政 府 與 政 黨 利 益 之 外, 也 要 免 於 受 到 商 業 利 益 不 當 左 右 雖 然 公 廣 集 團 部 份 經 費 有 賴 個 人 與 企 業 捐 贈 等 自 籌 款 之 挹 注, 但 節 目 內 容 自 主 權 與 品 質 不 能 因 此 有 絲 毫 妥 協 基 於 提 升 公 共 價 值 刺 激 創 意 強 化 節 目 影 響 力 等 目 的, 應 積 極 主 動 建 立 良 好 的 外 部 關 係 但 與 外 界 合 作 的 同 時, 也 應 審 慎 評 估 合 作 對 象 與 服 務 內 容, 以 免 損 害 獨 立 自 主 的 聲 譽 面 對 外 部 可 能 的 影 響 或 干 預, 主 要 節 目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獨 立 自 主, 免 於 政 治 與 商 業 利 益 不 當 操 控 客 觀 公 帄, 審 慎 處 理 外 部 合 作 並 維 護 聲 譽 一 獨 立 自 主, 免 於 政 治 與 商 業 利 益 不 當 操 控 1. 為 維 護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的 基 本 價 值,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拒 絕 政 治 與 商 業 利 益 不 當 操 控, 獨 立 的 報 導 評 論, 不 受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2.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若 有 政 府 機 關 民 意 代 表 企 業 或 其 他 壓 力 團 體 干 預 公 廣 集 團 業 務 運 作 或 節 目 內 容, 應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妥 善 因 應, 確 保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的 公 共 價 值 不 受 干 預 3.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不 得 接 受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的 贊 助, 以 確 保 公 廣 集 團 獨 立 客 觀 的 超 然 立 場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二 三 節 ) 4. 公 廣 集 團 尋 求 企 業 個 人 募 款 作 為 經 費 來 源 時, 應 以 節 目 製 播 的 公 正 與 自 主 為 前 提, 拒 絕 贊 助 者 不 當 操 控 節 目 內 容 或 干 涉 節 目 的 製 作 5. 公 廣 集 團 頻 道 上 的 節 目 贊 助 者 不 得 促 銷 特 定 商 品 或 商 業 服 務, 節 目 題 材 也 應 避 免 與 贊 助 者 的 利 益 有 直 接 關 連, 同 類 節 目 不 得 全 部 由 單 一 之 個 人 事 業 或 公 司 機 構 獨 力 贊 助 6. 贊 助 聲 明 的 影 像 背 景 應 兼 具 中 性 帄 實 及 美 感, 並 不 得 出 現 商 品 企 業 建 築 48
50 或 其 負 責 人 之 圖 像 等 畫 面 7.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應 避 免 置 入 性 行 銷 但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應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8. 新 聞 時 事 或 消 費 者 報 導 等 節 目 不 接 受 贊 助 9. 審 慎 處 理 商 業 促 銷 與 新 聞 報 導 的 界 限, 新 聞 與 時 事 節 目 應 根 據 新 聞 判 斷 考 量 確 有 報 導 需 要, 才 提 及 特 定 廠 商 或 品 牌 名 稱 避 免 新 聞 廣 告 化 或 不 慎 成 為 商 業 行 銷 工 具 10. 戲 劇 綜 藝 娛 樂 等 一 般 性 節 目 若 無 劇 情 或 創 意 需 要, 避 免 在 視 覺 或 聲 音 上 清 楚 顯 示 特 定 品 牌 若 因 節 目 製 作 的 需 要 接 受 免 費 道 具 或 折 價 產 品 贊 助, 除 節 目 片 尾 給 予 贊 助 感 謝 之 外, 各 節 目 應 留 存 贊 助 記 錄, 並 盡 量 輪 替 各 種 不 同 品 牌 11. 公 廣 集 團 若 經 營 公 共 服 務 之 外 的 商 業 營 運 頻 道, 其 相 關 節 目 廣 告 或 贊 助 準 則 另 訂 定 之 二 客 觀 公 帄, 審 慎 處 理 外 部 合 作 並 維 護 聲 譽 1. 尋 求 外 部 合 作 或 策 略 聯 盟, 是 公 廣 集 團 擴 大 節 目 影 響 力 刺 激 創 意 提 高 公 共 價 值 的 方 式 之 一 但 應 審 慎 選 擇 合 作 夥 伴, 避 免 損 害 獨 立 自 主 客 觀 立 場 與 聲 譽, 不 得 以 交 換 節 目 自 主 權 以 取 得 合 作 協 議 2. 公 帄 對 待 各 種 合 作 對 象, 避 免 存 有 特 定 偏 好 或 預 設 立 場 一 旦 經 過 審 慎 考 量 決 定 合 作, 應 公 帄 給 予 對 方 合 適 的 片 尾 感 謝 字 幕 或 露 出 3. 為 維 護 公 廣 集 團 聲 譽 與 形 象, 應 避 免 與 政 治 團 體 煙 酒 色 情 等 相 關 企 業 或 機 構 合 作, 若 有 例 外 情 況, 事 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4. 轉 播 外 界 贊 助 的 活 動, 如 體 育 活 動 頒 獎 典 禮 藝 文 表 演 等, 應 公 帄 給 予 贊 助 者 感 謝 字 幕, 但 要 避 免 過 度 促 銷 特 定 贊 助 者, 原 則 上 也 不 以 贊 助 者 名 稱 為 節 目 命 名 若 有 例 外 情 況, 事 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5. 公 廣 集 團 接 受 外 界 贊 助 活 動 時, 應 審 慎 避 免 因 此 影 響 公 廣 集 團 獨 立 客 觀 的 聲 譽 例 如, 活 動 名 稱 不 以 贊 助 者 命 名 6. 確 保 公 廣 集 團 品 牌 不 被 其 他 企 業 或 組 織 做 商 業 性 質 使 用, 避 免 以 公 廣 集 團 品 牌 為 商 業 廣 告 或 促 銷 活 動 背 書 包 括 公 廣 集 團 名 稱 logo 頻 道 名 稱 節 目 名 稱 角 色 人 物 等, 都 不 得 提 供 商 業 廣 告 使 用 49
51 肆 對 公 眾 負 責 公 廣 集 團 秉 持 公 帄 開 放 負 責 的 態 度, 重 視 公 眾 意 見 與 反 應, 並 儘 可 能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有 責 任 對 觀 眾 意 見 認 真 回 應 贏 得 公 眾 持 續 的 信 賴, 正 是 公 廣 集 團 據 以 長 久 發 展 的 基 礎 公 眾 是 公 廣 集 團 服 務 的 核 心, 公 眾 的 意 見 與 反 應 也 是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與 組 織 進 步 的 無 價 資 源 為 實 現 公 共 電 視 法 立 法 精 神, 建 立 為 公 眾 服 務 的 大 眾 傳 播 制 度, 維 護 公 眾 表 達 自 由 及 知 的 權 利, 公 廣 集 團 已 經 設 立 公 開 的 節 目 申 訴 機 制 無 論 新 聞 性 節 目 與 一 般 性 節 目 均 以 明 快 的 程 序 寬 廣 的 態 度, 虛 心 回 應 公 眾 的 申 訴 特 別 是 處 理 新 聞 性 節 目 申 訴, 更 納 入 媒 體 外 部 的 專 業 意 見, 由 新 聞 部 經 理 以 及 內 部 透 過 民 主 程 序 推 選 的 代 表, 與 三 名 外 部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組 成 新 聞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秉 持 客 觀 專 業 負 責 的 精 神, 檢 視 並 回 應 公 眾 的 申 訴 意 見 與 期 待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依 據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基 本 價 值 與 實 踐 準 則, 追 求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儘 可 能 避 免 錯 誤 但 若 確 實 出 現 錯 誤, 應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承 認 錯 誤, 即 時 更 正, 並 且 鼓 勵 坦 然 面 對 錯 誤 勇 於 反 省 的 內 部 文 化 面 對 公 眾 的 意 見, 主 要 準 則 包 括 : 公 正 公 帄 尊 重, 對 公 眾 負 責 優 先 若 有 錯 誤 即 時 更 正 一 公 正 公 帄 尊 重, 對 公 眾 負 責 優 先 1. 重 視 公 眾 意 見, 積 極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落 實 公 眾 接 近 使 用 媒 體 的 權 利 例 如, 開 闢 固 定 節 目 或 網 頁 部 落 格 等, 接 受 公 眾 對 節 目 的 意 見 與 回 饋, 並 應 切 實 回 應, 改 善 節 目 品 質 2.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性 節 目 與 一 般 性 節 目 的 申 訴 若 公 廣 集 團 的 報 導 評 論 或 節 目 內 容, 遭 到 任 何 人 申 訴, 應 立 即 說 明 處 理 過 程 或 方 法, 並 依 據 申 訴 處 理 機 制 處 理 處 理 申 訴 或 申 覆 的 過 程 與 回 函 內 容, 除 書 面 回 覆 申 訴 人 之 外, 也 秉 持 資 訊 公 開 原 則, 於 公 視 網 站 適 當 公 開 3. 民 眾 對 於 公 視 製 播 的 節 目 內 容, 認 為 有 違 反 公 視 法 的 規 定 或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原 則, 得 於 播 送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電 話 書 面 或 公 視 網 站 的 觀 眾 申 訴 信 50
52 箱, 指 陳 具 體 事 實, 提 出 申 訴 4. 新 聞 性 節 目 與 一 般 性 節 目 均 以 公 服 部 為 統 一 登 錄 窗 口, 各 單 位 接 獲 申 訴 案 件 時,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轉 交 公 服 部 登 錄 處 理 若 有 事 件 當 事 人 或 公 眾 認 為 公 視 處 理 不 公 帄 發 生 明 顯 錯 誤 違 反 法 令 或 侵 害 個 人 權 益 等 重 大 申 訴 案 件 時, 依 據 相 關 處 理 機 制 妥 善 提 報 因 應 二 若 有 錯 誤 即 時 更 正 1.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依 據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基 本 價 值 與 實 踐 準 則, 追 求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儘 可 能 避 免 錯 誤 但 若 經 查 證 或 調 查 發 現 確 有 錯 誤, 應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承 認 錯 誤, 即 時 清 楚 地 更 正 2. 若 在 節 目 現 場 播 出 時, 接 獲 公 眾 指 稱 錯 誤 的 申 訴, 應 立 即 提 報 即 時 處 理 原 則 上 由 當 班 的 編 採 主 管 或 製 作 人 決 定 是 否 立 即 更 正 ; 若 無 法 立 即 查 證 或 確 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經 相 關 處 理 程 序 後, 決 定 更 正 的 內 容 與 時 機 3. 若 錯 誤 的 內 容 涉 及 誹 謗 妨 害 名 譽 等 法 律 責 任, 需 要 撤 回 或 道 歉 等 處 置, 應 諮 詢 法 務 人 員 意 見, 協 助 確 認 更 正 的 文 字 內 容 51
53 伍 專 業 操 守 公 廣 集 團 受 公 眾 付 託, 最 大 支 持 的 力 量 來 自 於 公 眾 的 信 賴 因 此, 所 有 人 員 都 有 責 任 維 護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公 正 客 觀 的 聲 譽, 不 但 要 儘 可 能 避 免 損 害, 更 要 積 極 強 化 公 廣 集 團 的 聲 譽 與 影 響 力 專 業 操 守 是 贏 得 公 眾 信 任 的 基 本 要 件 所 有 員 工 在 公 廣 集 團 內 的 工 作, 以 及 對 外 言 行 或 活 動, 均 應 審 慎 考 量 獨 立 超 然 的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並 且 本 於 誠 信, 不 被 任 何 人 利 誘 收 買, 也 不 蓄 意 造 假 扭 曲 事 實 與 剽 竊 尊 重 員 工 身 為 公 民 的 公 共 參 與 以 及 私 人 生 活 的 各 項 權 利, 但 若 參 與 外 界 事 務, 不 得 影 響 節 目 的 公 正 性 ; 如 有 利 益 衝 突, 應 主 動 向 主 管 要 求 迴 避 主 要 準 則 包 括 : 本 於 誠 信, 拒 絕 造 假 扭 曲 事 實 剽 竊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拒 絕 不 當 利 得 一 本 於 誠 信, 拒 絕 造 假 扭 曲 事 實 剽 竊 1.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與 節 目 製 作 人 員 依 循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基 本 價 值 與 準 則, 展 現 高 度 專 業 精 神, 並 對 公 眾 負 責 應 本 於 誠 信 真 實 報 導, 不 刻 意 扭 曲 事 實, 不 造 假 欺 騙, 也 不 利 用 拍 攝 與 後 製 技 巧 操 控 隱 瞞 真 相 2. 絕 不 抄 襲 或 剽 竊 他 人 作 品, 使 用 他 人 所 有 之 文 字 照 片 或 影 音, 一 定 要 經 過 授 權 二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拒 絕 不 當 利 得 1. 秉 持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不 因 個 人 利 益 左 右 節 目 內 容 或 決 策 包 括 記 者 編 輯 主 播 主 持 人 製 作 人 / 製 作 團 隊 研 究 人 員 與 各 級 主 管 等 均 應 遵 守 凡 職 務 或 業 務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應 主 動 提 報 與 諮 詢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考 慮 是 否 調 整 職 務 等 適 當 處 置 2. 當 員 工 個 人 權 益 與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相 互 衝 突 時, 應 本 於 公 帄 考 量 審 慎 處 理 如 果 個 人 在 外 的 活 動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應 盡 量 事 前 徵 詢 部 門 主 管 的 許 可 可 從 以 下 面 向 考 量 是 否 會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 (1) 在 外 的 利 益 關 係 是 否 會 對 公 廣 集 團 造 成 傷 害? 52
54 (2) 上 班 時 間 的 對 外 活 動 是 否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工 作 品 質? 例 如 在 職 進 修 出 書 演 講 上 公 廣 集 團 以 外 的 節 目 等 3. 主 跑 財 政 金 融 路 線 的 記 者 與 財 經 節 目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特 別 注 意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此 外, 不 得 利 用 節 目 製 作 過 程 中 得 到 的 資 訊 從 事 內 線 交 易 製 作 消 費 性 節 目 時, 也 應 謹 慎 避 免 利 益 輸 送 4. 遵 守 政 治 活 動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若 明 顯 代 表 公 廣 集 團, 或 因 擔 任 幕 前 工 作 而 容 易 被 辨 識 出 是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以 及 負 責 檢 視 新 聞 內 容 者, 應 避 免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三 節, 以 及 依 工 作 規 則 辦 理 ) 5. 不 利 用 職 務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脅 迫 他 人, 也 不 依 職 務 之 便 給 予 任 何 人 特 殊 待 遇 參 與 含 承 攬 及 派 遣 人 員 聘 用 契 約 考 核 升 遷 等 決 策 過 程, 如 果 有 配 偶 或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屬 二 等 親 以 內 親 屬 或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朋 友 在 內, 應 提 報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要 求 迴 避 6. 為 維 護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公 正 客 觀 的 基 本 價 值, 新 聞 與 節 目 製 作 人 員 應 審 慎 處 理 與 採 訪 拍 攝 對 象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原 則 上 交 通 費 用 餐 費 等 相 關 支 出 由 公 廣 集 團 自 行 支 付, 並 禮 貌 性 告 知 對 方 基 本 原 則 7. 任 何 針 對 媒 體 工 作 者 所 進 行 的 招 待 與 餽 贈, 都 可 能 影 響 媒 體 的 獨 立 性 與 公 正 性 因 此,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原 則 上 不 接 受 任 何 機 構 或 個 人 的 招 待 與 饋 贈, 以 免 受 到 不 當 外 力 的 影 響 一 旦 接 獲 免 費 旅 遊 招 待 出 國 採 訪 邀 請 有 價 票 券 以 及 金 錢 超 出 一 般 人 情 往 來 範 圍 之 外 的 禮 物 等 等, 應 予 以 拒 絕 或 退 還 ( 若 禮 物 價 值 在 新 台 幣 1000 元 以 下 或 一 般 性 餐 敘, 可 考 慮 視 為 一 般 人 情 往 來 範 圍 ) 但 若 相 關 採 訪 或 招 待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8.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除 符 合 工 作 規 則 之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職 除 個 人 私 領 域 內 義 務 性 協 助 社 區 學 校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活 動 之 外, 應 盡 量 避 免 有 給 或 義 務 性 協 助 政 府 或 企 業 等 利 益 團 體, 從 事 公 關 或 財 務 顧 問 等 工 作 9. 員 工 出 席 外 界 演 講 等 公 開 發 言 或 發 表 文 章, 有 助 於 提 升 公 廣 集 團 聲 譽 與 影 響 力, 但 應 審 慎 考 量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例 如 演 講 費 或 稿 酬 高 於 一 般 水 準, 且 不 得 參 與 有 商 業 宣 傳 性 質 的 活 動, 或 表 達 特 定 的 政 治 立 場 若 個 人 以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的 身 份 尌 公 共 議 題 發 言, 應 清 楚 聲 明 僅 代 表 個 人 意 見 10. 員 工 如 果 上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廣 播 或 電 視 節 目, 應 審 慎 注 意 發 言 的 事 實 依 據, 53
55 上 節 目 前 應 告 知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也 避 免 太 經 常 出 現 在 特 定 節 目 54
56 陸 提 報 與 諮 詢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依 據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基 本 價 值 與 準 則, 在 日 常 實 踐 之 中, 落 實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透 過 帄 日 的 教 育 訓 練 與 專 業 討 論, 以 及 製 作 人 員 不 斷 操 練 嘗 詴 與 學 習, 養 成 正 確 判 斷 的 專 業 能 力, 進 而 內 化 於 帄 日 的 工 作 裡 不 過, 專 業 素 養 有 待 時 間 養 成, 個 人 也 可 能 有 專 業 侷 限 或 失 之 主 觀 因 此, 節 目 專 業 製 播 過 程, 有 必 要 納 入 事 前 或 事 後 提 報 與 諮 詢 自 律 機 制 製 播 過 程 如 果 有 處 理 的 疑 慮, 或 遇 爭 議 性 內 容, 應 儘 早 向 上 層 提 報 與 諮 詢 相 關 主 管, 或 進 一 步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經 理, 依 循 適 當 程 序 處 理 一 提 報 與 諮 詢 程 序 製 作 人 或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為 提 報 與 諮 詢 的 第 一 道 守 門 關 卡, 若 攸 關 正 確 公 帄 公 正 獨 立 自 主 等 基 本 價 值, 或 有 觸 法 可 能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隱 私 權 冒 犯 與 傷 害 人 身 安 全 利 益 衝 突 等 相 關 範 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或 諮 詢 其 意 見 製 作 人 與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的 裁 示 意 見 不 同 時, 部 門 主 管 應 提 報 副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若 仍 有 疑 義, 得 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主 責 召 開 節 目 製 作 諮 詢 會 議, 該 諮 詢 會 議 的 議 決 將 作 為 各 台 的 參 考 意 見 此 諮 詢 會 議 為 一 非 常 設 之 機 構, 參 與 人 選 可 包 括 : 1. 權 責 部 門 主 管 2.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3. 部 門 內 或 跨 部 門 之 製 作 人 4. 法 務 人 員 5. 業 界 資 深 人 員 6. 專 家 學 者 7. 其 他 關 係 人 55
57 二 提 報 與 諮 詢 範 圍 獨 立 自 主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若 有 政 府 機 關 民 意 代 表 企 業 或 其 他 壓 力 團 體 干 預 公 廣 集 團 業 務 運 作 或 節 目 內 容, 應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妥 善 因 應 ( 第 十 四 章 第 一 節 第 2 點 ) 公 廣 集 團 應 避 免 置 入 性 行 銷,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應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第 十 四 章 第 一 節 第 7 點 ) 為 維 護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聲 譽 與 形 象, 應 避 免 與 政 治 團 體 煙 酒 色 情 等 相 關 企 業 或 機 構 合 作, 若 有 例 外 情 況, 事 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第 十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3 點 ) 公 正 公 帄 正 確 公 廣 集 團 若 根 據 自 己 的 調 查 報 導 提 出 指 控, 應 尊 重 被 指 控 者 的 答 辯 權 利 若 經 審 慎 思 考 後 決 定 不 給 予 當 事 人 答 辯 的 機 會,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戲 劇 節 目 若 將 真 實 人 物 搬 上 螢 幕, 且 屬 於 重 要 角 色, 事 先 應 取 得 本 人 或 近 親 家 屬 同 意, 若 有 例 外 情 形,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第 2 點 )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藉 由 單 一 匿 名 消 息 來 源, 提 出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指 控 ; 或 在 現 場 訪 問 中 播 出 片 面 指 控,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一 節 第 6 點 )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以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方 式 播 出 涉 及 爭 議 或 播 出 可 能 嚴 重 傷 害 被 報 導 者 ( 個 人 或 組 織 ) 聲 譽 的 事 件, 播 出 前 應 諮 詢 新 聞 部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二 章 第 一 節 第 4 點 ) 新 聞 或 節 目 不 輕 易 隱 藏 報 導 的 身 分 或 目 的,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化 身 採 訪, 在 提 出 採 訪 企 劃 階 段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第 3 點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第 1 點 )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報 導 匿 名 消 息 來 源 所 提 供 訊 息, 在 新 聞 播 出 之 前, 至 少 應 告 知 一 名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或 節 目 製 作 人 此 消 息 來 源 的 真 實 姓 名, 或 其 他 可 供 查 證 資 訊 (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三 節 第 3 點 ) 一 旦 發 生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原 則 與 法 庭 調 查 相 抵 觸 的 情 況 時, 只 要 所 報 導 的 新 56
58 聞 是 經 過 審 慎 查 證, 且 已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對 於 記 者 觸 法 時 的 可 能 後 果, 公 廣 集 團 應 提 供 相 關 法 律 與 工 作 權 等 相 關 支 援 與 協 助 (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三 節 第 4 點 ) 除 了 每 日 新 聞 之 外, 選 舉 期 間 計 畫 專 訪 國 內 各 政 黨 領 袖,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約 訪 成 功 與 否 也 應 告 知 部 門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第 6 點 ) 委 託 或 協 辦 政 治 與 選 舉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若 議 題 涉 及 政 黨 支 持 度 或 投 票 意 向 等 面 向, 在 提 出 企 劃 案 階 段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第 8-1 點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二 節 第 2 點 ) 犯 罪 與 人 身 安 全 若 因 公 共 利 益 採 訪 或 置 身 非 法 活 動, 由 於 涉 及 法 律 規 範 和 記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事 前 應 先 得 到 新 聞 部 主 管 核 准 (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6 點 ) 與 逃 犯 或 通 緝 犯 接 觸, 可 能 構 成 刑 法 藏 匿 人 犯 及 湮 滅 證 據 罪, 所 以 必 要 時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徵 詢 法 務 意 見 (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7 點 ) 在 綁 架 勒 索 人 質 遭 挾 持 等 事 件, 若 播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事 先 錄 製 關 於 被 害 人 的 影 音 暴 力 行 為 或 模 擬 情 節,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8 點 ) 尊 重 司 法 獨 立, 審 判 未 結 束 前 若 要 訪 問 證 人,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與 諮 詢 法 務 人 員,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提 報 情 形 下 可 先 行 採 訪, 但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播 出 (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二 節 第 6 點 ) 如 果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刑 人 主 動 來 電, 且 已 經 預 先 錄 音,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經 過 內 部 諮 詢 程 序 才 能 播 出 ( 實 踐 準 則 第 五 章 第 三 節 第 7 點 ) 採 訪 人 員 若 計 畫 前 往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等 高 風 險 現 場, 應 提 報 採 訪 部 門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第 4 點 ) 國 家 安 全 報 導 若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所 界 定 的 機 密 範 圍, 一 旦 取 得 相 關 機 密, 應 及 早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請 求 諮 詢 協 助 (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一 節 第 4 點 ) 隱 私 權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應 在 採 訪 或 節 目 企 劃 階 段 便 提 57
59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播 出 由 他 人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5 點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第 1 2 點 )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告 知 當 事 人 情 形 下 所 進 行 的 錄 影 或 錄 音,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播 出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5 點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第 1 2 點 ) 重 播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事 先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第 2 點 )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進 入 私 領 域 進 行 採 訪 或 拍 攝, 應 注 意 刑 法 侵 入 住 居 罪 與 妨 害 祕 密 罪, 以 及 民 法 中 關 於 侵 權 行 為 等 等 規 定 應 審 慎 考 量 相 關 法 律 層 面, 以 避 免 觸 法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7 點 ) 所 有 節 目 與 網 站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提 供 給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第 三 者, 事 先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同 意 (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11 點 ) 冒 犯 與 傷 害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播 出 描 述 暴 力 血 腥 恐 怖 或 變 態 等 情 節, 且 表 現 方 式 強 烈, 可 能 會 使 觀 眾 受 到 驚 嚇 時 ( 例 如 身 體 腐 蝕 的 近 距 鏡 頭 ),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第 1-10 點 ) 若 節 目 要 播 出 過 度 裸 露 或 性 的 畫 面, 例 如 裸 露 三 點 或 生 殖 器 性 行 為 過 程 之 具 體 描 述 脫 離 常 軌 的 性 行 為 鏡 頭, 或 描 述 強 暴 過 程 的 細 節 等,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第 2-7 點 ) 節 目 中 應 避 免 出 現 嚴 重 粗 話 或 不 良 語 言, 例 如 褻 瀆 粗 鄙 指 涉 性 器 官 或 性 動 作 等 字 眼, 或 對 白 有 不 良 引 喻 者 如 有 必 要 播 出,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實 踐 準 則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第 3-2 點 ) 對 公 眾 負 責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時, 若 事 件 當 事 人 或 公 眾 認 為 本 會 處 理 不 公 帄 發 生 明 顯 錯 誤 違 反 法 令 或 侵 害 個 人 權 益 等 重 大 申 訴 案 件 時, 依 據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妥 善 提 報 因 應 ( 肆 第 一 節 第 4 點 ) 接 獲 公 眾 指 稱 錯 誤 的 申 訴, 應 立 即 提 報 即 時 處 理 原 則 上 由 當 班 的 編 採 主 管 或 製 作 人 決 定 是 否 立 即 更 正 ; 若 無 法 立 即 查 證 或 確 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58
60 經 相 關 處 理 程 序 後, 決 定 更 正 的 內 容 與 時 機 ( 肆 第 二 節 第 2 點 ) 若 錯 誤 的 內 容 涉 及 誹 謗 妨 害 名 譽 等 法 律 情 節, 需 要 撤 回 或 道 歉 等 處 置, 應 諮 詢 法 務 人 員 意 見, 協 助 確 認 更 正 的 文 字 內 容 ( 肆 第 二 節 第 3 點 ) 利 益 衝 突 凡 職 務 或 業 務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應 主 動 提 報 與 諮 詢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考 慮 是 否 調 整 職 務 等 適 當 處 置 ( 伍 第 一 節 第 2 點 ) 如 果 個 人 在 外 的 活 動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應 盡 量 事 前 徵 詢 部 門 主 管 的 許 可 ( 伍 第 二 節 第 2 點 ) 主 跑 財 政 金 融 路 線 的 記 者 與 財 經 節 目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特 別 注 意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名 下 所 有 的 股 票 交 易 應 向 監 事 會 登 記 ( 可 以 機 密 的 方 式 )( 伍 第 一 節 第 4 點 ) 新 聞 與 節 目 製 作 人 員 不 接 受 任 何 機 構 或 個 人 的 招 待 與 饋 贈, 但 若 相 關 新 聞 事 件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決 定 是 否 採 訪 ( 伍 第 一 節 第 8 點 ) 參 與 包 括 含 承 攬 及 派 遣 人 員 聘 用 契 約 考 核 升 遷 等 決 策 過 程, 如 果 有 配 偶 或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屬 二 等 親 以 內 親 屬 或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朋 友 在 內, 應 提 報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要 求 迴 避 ( 伍 第 一 節 第 6 點 ) 59
61 柒 附 件 一 法 規 公 視 法 第 36 條 節 目 之 製 播,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致 力 提 昇 國 民 之 文 化 水 準, 並 促 進 全 民 教 育 文 化 之 發 展 二 保 持 多 元 性, 並 維 持 不 同 型 態 節 目 之 均 衡 三 保 持 客 觀 性 及 公 帄 性, 應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及 各 群 體 公 帄 參 與 及 表 達 意 見 之 機 會 四 尊 重 個 人 名 譽 並 保 護 隱 私 權 五 積 極 提 供 適 合 兒 童 青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觀 賞, 有 益 其 身 心 發 展 及 健 康 之 節 目 六 對 於 尚 在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之 訴 訟 事 件, 或 承 辦 該 事 件 之 司 法 人 員 或 有 關 之 訴 訟 關 係 人, 不 得 評 論 ; 並 不 得 報 導 禁 止 公 開 訴 訟 事 件 之 辯 論 七 不 得 為 任 何 政 黨 或 宗 教 團 體 作 政 治 或 宗 教 之 宣 傳 八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妨 害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第 37 條 新 聞 報 導 節 目,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新 聞 報 導 節 目 應 與 評 論 明 顯 區 分, 不 得 加 入 報 導 者 個 人 意 見 二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應 確 實 客 觀 公 正, 不 得 歪 曲 或 隱 飾 重 要 事 實, 不 得 以 暗 示 方 法 影 響 收 視 者 判 斷 三 新 聞 報 導 應 兼 顧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及 地 方 性 重 要 事 件 之 資 訊 第 40 條 公 共 電 視 不 得 於 任 何 時 段, 播 放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宜 觀 賞 之 節 目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十 七 時 至 二 十 時 之 間, 應 安 排 兒 童 及 少 年 節 目 至 少 各 半 小 時 ; 週 末 及 假 日 應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節 目 至 少 各 一 小 時, 其 時 段 由 電 台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作 息 情 況 定 之 第 41 條 電 台 不 得 播 送 商 業 廣 告 但 電 台 策 劃 製 作 之 節 目, 接 受 贊 助 者, 得 於 該 節 目 播 送 結 束 時, 註 明 贊 助 者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60
6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 所 稱 兒 童, 指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人 ; 所 稱 少 年, 指 十 二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第 26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一 吸 菸 飲 酒 嚼 檳 榔 二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三 觀 看 閱 覽 收 聽 或 使 用 足 以 妨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暴 力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電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物 品 四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或 以 蛇 行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或 參 與 其 行 為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前 項 各 款 行 為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供 應 第 一 項 之 物 質 物 品 予 兒 童 及 少 年 第 28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出 入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其 他 涉 及 賭 博 色 情 暴 力 等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足 以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場 所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出 入 前 項 場 所 第 一 項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及 從 業 人 員 應 拒 絕 兒 童 及 少 年 進 入 第 30 條 任 何 人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一 遺 棄 二 身 心 虐 待 三 利 用 兒 童 及 少 年 從 事 有 害 健 康 等 危 害 性 活 動 或 欺 騙 之 行 為 四 利 用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形 體 兒 童 及 少 年 供 人 參 觀 五 利 用 兒 童 及 少 年 行 乞 六 剝 奪 或 妨 礙 兒 童 及 少 年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機 會 七 強 迫 兒 童 及 少 年 婚 嫁 八 拐 騙 綁 架 買 賣 質 押 兒 童 及 少 年, 或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擔 保 之 行 為 九 強 迫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猥 褻 行 為 或 性 交 一 O 供 應 兒 童 及 少 年 刀 械 槍 械 彈 藥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一 一 利 用 兒 童 及 少 年 拍 攝 或 錄 製 暴 力 猥 褻 色 情 或 其 他 有 害 兒 61
63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電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物 品 一 二 違 反 媒 體 分 級 辦 法,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提 供 或 播 送 有 害 其 身 心 發 展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帶 影 片 光 碟 電 子 訊 號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物 品 一 三 帶 領 或 誘 使 兒 童 及 少 年 進 入 有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場 所 一 四 其 他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或 利 用 兒 童 及 少 年 犯 罪 或 為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4 條 調 查 及 審 理 不 公 開 但 得 許 少 年 之 親 屬 學 校 教 師 從 事 少 年 保 護 事 業 之 人 或 其 他 認 為 相 當 之 人 在 場 旁 聽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44 條 十 五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為 童 工 童 工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性 之 工 作 第 45 條 雇 主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十 五 歲 之 人 從 事 工 作 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受 僱 之 人, 準 用 童 工 保 護 之 規 定 第 46 條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置 備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及 其 年 齡 證 明 文 件 第 47 條 童 工 每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 第 48 條 童 工 不 得 於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刑 法 第 164 條 第 165 條 藏 匿 犯 人 或 依 法 逮 捕 拘 禁 之 脫 逃 人 或 使 之 隱 避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犯 前 項 之 罪 而 頂 替 者, 亦 同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關 係 他 人 刑 事 被 告 案 件 之 證 據, 或 使 用 偽 造 變 造 之 證 據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62
64 第 166 條 第 167 條 第 306 條 犯 前 條 之 罪, 於 他 人 刑 事 被 告 案 件 裁 判 確 定 前 自 白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配 偶 五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圖 利 犯 人 或 依 法 逮 捕 拘 禁 之 脫 逃 人, 而 犯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條 或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條 之 罪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或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或 船 艦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無 故 隱 匿 其 內, 或 受 退 去 之 要 求 而 仍 留 滯 者, 亦 同 第 315 條 無 故 開 拆 或 隱 匿 他 人 之 封 緘 信 函 文 書 或 圖 畫 者, 處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無 故 以 開 拆 以 外 之 方 法, 窺 視 其 內 容 者, 亦 同 第 條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無 故 利 用 工 具 或 設 備 窺 視 竊 聽 他 人 非 公 開 之 活 動 言 論 談 話 或 身 體 隱 私 部 位 者 二 無 故 以 錄 音 照 相 錄 影 或 電 磁 紀 錄 竊 錄 他 人 非 公 開 之 活 動 言 論 談 話 或 身 體 隱 私 部 位 者 第 條 意 圖 營 利 供 給 場 所 工 具 或 設 備, 便 利 他 人 為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行 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散 布 播 送 販 賣 而 有 前 條 第 二 款 之 行 為 者, 亦 同 製 造 散 布 播 送 或 販 賣 前 二 項 或 前 條 第 二 款 竊 錄 之 內 容 者, 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處 斷 前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條 前 二 條 竊 錄 內 容 之 附 著 物 及 物 品,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63
65 民 法 第 195 條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身 體 健 康 名 譽 自 由 信 用 隱 私 貞 操, 或 不 法 侵 害 其 他 人 格 法 益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被 害 人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前 項 請 求 權,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但 以 金 額 賠 償 之 請 求 權 已 依 契 約 承 諾, 或 已 起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基 於 父 母 子 女 或 配 偶 關 係 之 身 分 法 益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準 用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82 條 證 人 為 醫 師 藥 師 助 產 士 宗 教 師 律 師 辯 護 人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或 其 業 務 上 佐 理 人 或 曾 任 此 等 職 務 之 人, 尌 其 因 業 務 所 知 悉 有 關 他 人 秘 密 之 事 項 受 訊 問 者, 除 經 本 人 允 許 者 外, 得 拒 絕 證 言 第 245 條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辯 護 人, 得 於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訊 問 該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在 場, 並 得 陳 述 意 見 但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在 場 有 妨 害 國 家 機 密 或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或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之 虞, 或 其 行 為 不 當 足 以 影 響 偵 查 秩 序 者,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除 依 法 令 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公 開 揭 露 偵 查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偵 查 中 訊 問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應 將 訊 問 之 日 時 及 處 所 通 知 辯 護 人 但 情 形 急 迫 者, 不 在 此 限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本 法 所 定 國 家 機 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軍 事 計 畫 武 器 系 統 或 軍 事 行 動 64
66 二 外 國 政 府 之 國 防 政 治 或 經 濟 資 訊 三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四 政 府 通 信 資 訊 之 保 密 技 術 設 備 或 設 施 五 外 交 或 大 陸 事 務 六 科 技 或 經 濟 事 務 七 其 他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第 3 條 第 4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所 稱 資 訊, 指 政 府 機 關 於 職 權 範 圍 內 作 成 或 取 得 而 存 在 於 文 書 圖 畫 照 片 磁 碟 磁 帶 光 碟 片 微 縮 片 積 體 電 路 晶 片 等 媒 介 物 及 其 他 得 以 讀 看 聽 或 以 技 術 輔 助 方 法 理 解 之 任 何 紀 錄 內 之 訊 息 本 法 第 三 條 所 稱 機 構, 指 實 ( 詴 ) 驗 研 究 文 教 醫 療 軍 事 及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等 機 構 第 5 條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非 常 重 大 損 害, 指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 一 造 成 他 國 或 其 他 武 裝 勢 力, 以 戰 爭 軍 事 力 量 或 裝 行 為 敵 對 我 國 二 使 軍 事 作 戰 遭 受 全 面 挫 敗 三 造 成 全 國 性 之 暴 動 四 中 斷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之 外 交 關 係 或 重 要 友 好 國 家 之 實 質 關 係 五 喪 失 我 國 在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會 籍 六 其 他 造 成 戰 爭 內 亂 外 交 或 實 質 關 係 重 大 變 故, 或 危 害 國 家 生 存 之 情 形 第 6 條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重 大 損 害, 指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 一 中 斷 或 破 壞 我 國 與 他 國 軍 事 交 流 軍 事 合 作 或 軍 事 協 定 之 推 展 二 使 單 一 軍 ( 兵 ) 種 或 作 戰 區 聯 合 作 戰 遭 受 挫 敗 三 危 害 從 事 或 協 助 從 事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之 身 家 安 全, 或 中 斷 破 壞 情 報 組 織 之 運 作 四 使 政 府 通 信 資 訊 之 保 密 技 術 設 備 設 施 遭 受 破 解 或 破 壞 五 中 斷 或 破 壞 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之 協 議 或 談 判 六 嚴 重 不 利 影 響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之 外 交 關 係 或 友 好 國 家 之 實 質 關 係 七 破 壞 我 國 在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享 有 之 會 員 地 位 或 重 大 權 益 八 破 壞 洽 談 中 之 建 交 案 條 約 案 協 定 案 或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案 九 中 斷 或 破 壞 我 國 與 他 國 經 貿 之 諮 商 協 議 談 判 或 合 作 事 項 65
67 一 其 他 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相 關 政 務 發 展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之 情 形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3 條 廣 告 物 出 版 品 廣 播 電 視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不 得 報 導 或 記 載 被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分 之 資 訊 但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沒 入 前 項 物 品 或 採 行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 其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但 被 害 人 死 亡,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權 衡 社 會 公 益, 認 有 報 導 必 要 者, 不 罰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52 條 政 黨 及 任 何 人 自 選 舉 公 告 發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十 日 前 所 為 有 關 候 選 人 或 選 舉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之 發 布, 應 載 明 負 責 調 查 單 位 或 主 持 人 抽 樣 方 式 母 體 及 樣 本 數 經 費 來 源 及 誤 差 值 政 黨 及 任 何 人 於 投 票 日 前 十 日 起 至 投 票 時 間 截 止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發 布 有 關 候 選 人 或 選 舉 之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亦 不 得 加 以 報 導 散 布 評 論 或 引 述 第 45 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候 選 人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依 左 列 規 定 : 一 省 長 為 二 十 五 天 二 直 轄 市 長 為 十 五 天 三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立 法 委 員 省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為 十 天 四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村 里 長 為 五 天 前 項 期 間, 以 投 票 日 前 一 日 向 前 推 算, 其 每 日 競 選 活 動 之 起 止 時 間,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定 之 66
68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50-1 條 關 於 中 央 公 職 人 員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省 長 直 轄 市 長 選 舉, 各 主 管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以 公 費, 在 全 國 性 無 線 電 視 頻 道, 為 候 選 人 及 其 政 黨 舉 辦 二 次 以 上 電 視 政 見 發 表 會, 每 次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一 小 時, 受 指 定 之 電 視 台 不 得 拒 絕 廣 播 電 台 無 線 電 視 或 有 線 電 視 台 尌 候 選 人 及 其 所 屬 政 黨 之 相 關 新 聞, 應 為 公 正 公 帄 之 處 理 除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外, 政 黨 候 選 人 或 第 三 人 不 得 自 行 於 廣 播 電 視 播 送 廣 告,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或 為 候 選 人 宣 傳 二 條 例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防 治 及 紓 困 暫 行 條 例 第 15 條 感 染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之 病 人 照 護 之 醫 事 人 員 強 制 隔 離 者 及 其 家 屬, 其 人 格 及 合 法 權 益, 應 予 尊 重 及 保 障,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非 經 其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病 人 無 傳 染 之 虞 者, 並 不 得 拒 絕 其 尌 學 尌 業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帄 之 待 遇 第 17 條 新 聞 媒 體 未 經 查 證 報 導 錯 誤 經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其 更 正 者, 應 立 即 更 正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電 視 事 業, 於 有 線 電 視, 指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頻 道 供 應 者 及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播 送 系 統 ; 於 衛 星 電 視, 指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 於 無 線 電 視, 指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第 3 條 電 視 節 目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四 十 條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十 七 條 或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電 視 事 業 對 未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之 節 目, 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將 節 目 分 為 下 列 四 級, 標 示 分 級 標 識 ( 如 附 圖 ), 並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時 段 播 送 : 1. 限 制 級 ( 簡 稱 限 級 ):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不 宜 觀 賞 67
69 2. 輔 導 級 ( 簡 稱 輔 級 ):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兒 童 不 宜 觀 賞, 十 二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少 年 需 父 母 或 師 長 輔 導 觀 賞 3. 保 護 級 ( 簡 稱 護 級 ): 未 滿 六 歲 之 兒 童 不 宜 觀 賞, 六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兒 童 需 父 母 師 長 或 成 年 親 友 陪 伴 觀 賞 4. 普 遍 級 ( 簡 稱 普 級 ): 一 般 觀 眾 皆 可 觀 賞 第 4 條 電 視 節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適 合 少 年 及 兒 童 觀 賞 者, 列 為 限 級, 並 應 鎖 碼 播 送 1. 描 述 賭 博 吸 毒 販 毒 搶 劫 綁 架 殺 人 或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細 節 自 殺 過 程 細 節 2. 有 恐 怖 血 腥 殘 暴 變 態 等 情 節 且 表 現 方 式 強 烈, 但 一 般 成 年 人 尚 可 接 受 者 3. 以 動 作 影 像 語 言 文 字 對 白 聲 音 表 現 淫 穢 情 態 或 強 烈 性 暗 示, 一 般 成 年 人 尚 可 接 受 者 前 項 所 稱 鎖 碼, 係 指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播 送 系 統 及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經 營 者 播 送 之 影 像 或 聲 音, 須 由 收 視 戶 經 特 殊 解 碼 程 序 始 能 視 聽 者 第 5 條 第 6 條 電 視 節 目 無 第 四 條 所 列 情 形, 但 涉 及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適 合 兒 童 觀 賞 者, 列 為 輔 級 1. 涉 及 性 之 問 題 犯 罪 暴 力 打 鬥 恐 怖 玄 奇 怪 異 或 反 映 社 會 畸 型 現 象, 對 於 兒 童 心 理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虞 者 2. 有 褻 瀆 粗 鄙 字 眼 或 對 白 有 不 良 引 喻 者 電 視 節 目 無 前 二 條 所 列 情 形, 但 涉 及 爭 議 性 之 主 題 或 有 混 淆 道 德 秩 序 觀 之 虞, 須 父 母 師 長 或 成 年 親 友 陪 同 予 以 輔 導 觀 賞, 以 免 對 兒 童 心 理 或 行 為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者, 列 為 護 級 第 7 條 電 視 節 目 無 前 三 條 所 列 情 形, 適 合 一 般 觀 眾 觀 賞 者, 得 列 為 普 級 第 8 條 裸 露 人 體 鏡 頭 得 視 劇 情 需 要 列 入 限 級 輔 級 護 級 或 普 級 節 目 播 出 第 9 條 第 四 條 至 第 八 條 及 各 級 不 得 播 出 之 特 殊 內 容 例 示 說 明 如 附 表 二 第 10 條 電 視 節 目 預 告 之 播 送, 準 用 第 三 條 至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68
70 第 11 條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標 識 應 於 每 段 節 目 開 始 播 送 時, 以 疊 印 或 插 播 卡 方 式, 至 少 標 示 十 秒 鐘, 其 大 小 應 與 螢 幕 上 電 視 事 業 之 識 別 標 識 相 當 未 插 播 廣 告 之 電 視 節 目, 應 於 節 目 開 始 播 送 時 及 每 隔 十 分 鐘 標 示 分 級 標 識 一 次, 每 次 至 少 十 秒 鐘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如 因 他 國 限 制 使 用 中 文, 得 由 其 分 公 司 或 代 理 商 向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報 准 僅 標 示 不 含 中 文 之 分 級 標 識 第 12 條 電 視 節 目 跨 越 不 同 分 級 時 段 播 送 時, 不 得 變 更 級 別 但 其 前 後 時 段 為 不 同 單 元, 內 容 亦 不 連 續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但 書 情 形, 應 以 字 幕 或 影 像 插 播, 並 以 口 頭 說 明 告 知 觀 眾 第 13 條 新 聞 報 導 節 目 得 不 標 示 級 別, 其 畫 面 應 符 合 普 級 規 定 第 14 條 第 15 條 電 視 事 業 之 頻 道 所 播 送 之 節 目 均 屬 普 遍 級 者, 得 向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申 請 免 標 示 級 別, 經 專 案 核 准 後, 應 適 時 揭 示 本 頻 道 節 目 均 為 普 遍 級 電 視 事 業 之 頻 道 總 表 或 提 供 帄 面 媒 體 刊 載 之 節 目 表, 應 註 明 節 目 級 別 第 16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圖 :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標 識 普 遍 級 保 護 級 輔 導 級 限 制 級 69
71 附 表 :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播 送 時 段 表 電 視 事 業 \ 時 間 06:00-16:00 16:00-19:00 19:00-21:00 21:00-23:00 23:00-06:00 無 線 電 視 有 線 電 視 衛 星 電 視 有 線 電 視 衛 星 電 視 一 般 頻 道 ( 未 鎖 碼 ) 電 影 頻 道 ( 未 鎖 碼 ) 一 般 頻 道 ( 鎖 碼 ) 電 影 頻 道 ( 鎖 碼 ) 70
72 三 公 視 內 部 規 範 ( 一 ) 新 聞 及 節 目 相 關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新 聞 製 播 公 約 中 華 民 國 87 年 7 月 17 日 第 一 屆 第 十 一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27 日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8 月 31 日 第 二 屆 第 卅 七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新 聞 部 ( 以 下 簡 稱 公 視 新 聞 部 ) 依 照 公 共 電 視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為 保 障 新 聞 專 業 自 主, 新 聞 部 工 作 人 員 應 互 推 代 表 三 至 五 人, 與 總 經 理 簽 訂 新 聞 製 播 公 約, 特 制 訂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新 聞 製 播 公 約 一 宗 旨 : 公 視 新 聞 部 為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 以 下 簡 稱 公 視 ) 之 新 聞 編 採 製 作 部 門, 以 落 實 言 論 自 由, 提 供 公 正 確 實 客 觀 多 元 化 之 新 聞 資 訊 為 宗 旨 公 視 新 聞 部 同 仁 在 製 作 各 類 型 新 聞 節 目 時, 誓 言 遵 守 民 主 自 由 進 步 多 元 的 原 則 二 製 作 人 制 : 公 視 新 聞 部 採 製 作 人 制, 製 作 人 在 新 聞 部 編 輯 方 針 指 導 下, 為 其 製 作 節 目 的 決 策 者, 對 節 目 內 容 負 全 責 三 專 業 自 主 : 董 事 會 總 經 理 經 理 等 主 管, 不 得 以 任 何 有 違 新 聞 專 業 精 神 的 理 由 干 預 新 聞 專 業 和 自 律 空 間 四 新 聞 原 則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強 迫 新 聞 部 同 仁, 從 事 違 反 公 視 基 本 精 神 及 公 視 新 聞 部 編 輯 方 針 的 新 聞 報 導 五 公 約 位 階 : 本 公 約 為 公 視 新 聞 部 基 本 勞 動 條 件 之 一, 應 視 為 勞 動 契 約 之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六 期 限 : 本 公 約 以 三 年 為 期, 期 滿 時 新 聞 部 同 仁 得 審 議 其 內 容 及 施 行 成 果, 必 要 時 並 得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向 董 事 會 報 備 後 繼 續 實 行 之 71
73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新 聞 部 自 律 公 約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第 一 屆 第 十 一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備 查 電 視 是 一 種 具 強 大 影 響 力 的 社 會 公 器,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公 共 傳 播 媒 體, 我 們 有 履 行 對 公 眾 善 意 承 諾 的 義 務 我 們 必 須 克 盡 己 職, 衷 心 致 力 於 公 共 媒 體 為 社 會 服 務 的 使 命 為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公 共 電 視 臺 新 聞 部 ( 以 下 簡 稱 公 視 新 聞 部 ) 的 公 信 力 和 專 業 水 準, 特 制 訂 此 專 業 自 律 公 約, 供 公 視 新 聞 部 同 仁 注 意 和 遵 循 公 視 新 聞 部 同 仁 誓 言 : 一 以 精 確 完 整 帄 衡 的 專 業 標 準, 不 偏 不 倚 力 求 公 正 的 專 業 態 度, 來 處 理 及 呈 現 新 聞 資 訊 二 以 誠 信 互 助 彼 此 尊 重 的 態 度, 守 時 守 分 認 真 負 責 的 敬 業 精 神, 與 同 仁 群 策 群 力, 完 成 新 聞 採 訪 任 務,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最 高 的 效 率 和 最 快 的 反 應 時 間, 呈 現 最 佳 專 業 製 作 品 質 的 電 視 新 聞 節 目 給 觀 眾 三 重 視 工 作 倫 理, 強 調 分 層 負 責 四 尊 重 觀 眾 和 新 聞 當 事 人 的 人 權, 不 以 暴 力 低 俗 煽 情 等 譁 眾 取 寵 的 手 段 來 呈 現 資 訊 五 不 在 報 導 中 傳 播 或 鼓 勵 對 種 族 膚 色 宗 教 性 別 性 取 向 及 身 心 殘 障 者 的 歧 視 六 凡 遇 有 與 職 責 可 能 牴 觸 的 機 關 企 業 或 金 融 利 益 時 應 主 動 申 報 ; 公 視 新 聞 部 主 管 尤 應 依 據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分 派 任 務 七 凡 以 非 常 方 法 取 得 新 聞 資 訊 時, 必 須 考 量 社 會 公 益 及 新 聞 專 業 倫 理 八 一 旦 報 導 或 節 目 材 料 受 到 新 聞 檢 查 的 影 響 時, 應 明 確 告 知 觀 眾 九 非 不 得 已 不 以 戲 劇 模 擬 等 非 現 場 實 況 之 手 法 呈 現 新 聞 資 訊, 如 有 上 述 狀 況, 應 明 確 告 知 觀 眾 十 報 導 中 若 有 錯 誤 發 生, 必 須 儘 速 更 正 十 一 報 導 中 使 用 新 聞 事 件 資 料 畫 面 時, 應 明 確 告 知 觀 眾 十 二 絕 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所 賦 予 之 身 分, 謀 取 個 人 利 益 72
74 十 三 不 接 受 任 何 機 構 或 個 人 過 當 的 招 待 及 饋 贈, 避 免 受 到 不 當 之 外 力 影 響 但 在 對 公 共 利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新 聞 資 訊 的 取 得 上, 得 不 受 此 限 十 四 不 擔 任 任 何 政 黨 的 黨 職, 不 公 開 認 同 任 何 政 黨 對 爭 議 性 政 治 議 題 所 表 達 的 立 場 或 採 取 的 行 動 公 視 新 聞 部 同 仁 參 選 任 何 公 職, 不 論 是 否 為 政 黨 提 名, 均 應 事 先 辭 去 公 視 新 聞 部 之 職 務 十 五 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來 誇 張 或 隱 瞞 事 實, 或 造 成 評 論 的 效 果 十 六 保 護 祕 密 消 息 來 源 十 七 珍 惜 並 謹 慎 使 用 來 自 全 體 納 稅 人 的 公 視 資 產, 不 得 挪 為 私 人 用 途 十 八 公 視 新 聞 部 尊 重 同 仁 參 與 公 眾 服 務 的 權 利, 然 不 得 因 此 而 影 響 本 身 的 工 作 ; 公 視 新 聞 部 同 仁 在 工 作 以 外 尌 公 共 議 題 發 表 任 何 意 見 時, 須 以 個 人 身 分 發 表 73
75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91 年 4 月 30 日 第 二 屆 第 九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第 三 屆 第 十 四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第 三 屆 第 二 十 八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編 採 人 員 秉 持 正 確 公 正 之 基 本 立 場, 竭 盡 一 切 可 能 探 求 真 相, 並 真 實 完 整 報 導 所 有 公 共 議 題, 為 促 進 理 性 之 公 民 社 會 而 努 力 編 採 人 員 並 誓 言, 獨 立 之 報 導 評 論, 不 受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絕 不 以 新 聞 自 由 為 名, 蓄 意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並 願 扮 演 守 望 者 角 色, 堅 持 守 候 台 灣 的 新 聞 專 業 環 境 為 貫 徹 實 踐 前 述 基 本 立 場, 與 新 聞 專 業 自 主 多 元 完 整 的 公 共 信 託, 特 訂 定 專 業 規 範 條 款 如 下 : 一 專 業 精 神 1. 新 聞 首 重 查 證, 避 免 捕 風 捉 影 道 聽 塗 說, 也 絕 不 容 許 刻 意 曲 解 事 實 若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更 正 2. 採 訪 對 象 務 求 周 延, 應 力 求 報 導 面 向 之 多 元 公 帄 與 完 整, 避 免 依 賴 單 一 消 息 來 源 3. 對 於 報 導 主 題 事 前 應 充 分 準 備, 以 足 夠 的 知 識, 全 面 掌 握 並 發 掘 議 題 核 心, 並 依 照 議 題 的 社 會 脈 絡, 善 盡 理 性 詮 釋 的 責 任 4.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不 為 私 利, 無 所 偏 袒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亦 勇 於 監 督 權 勢 者 5. 應 公 帄 報 導 社 會 各 種 意 見, 不 可 預 設 立 場, 亦 不 得 強 化 黨 派 省 籍 統 獨 立 場 族 群 之 對 立 偏 見 6. 謹 守 新 聞 記 者 公 正 超 然 之 分 際, 新 聞 與 評 論 必 須 清 楚 區 隔, 避 免 誤 導 事 實 7. 選 舉 期 間 對 各 候 選 人 應 公 正 報 導, 不 得 呈 現 編 採 人 員 個 人 政 治 立 場 與 偏 好 報 導 題 材 也 應 多 探 討 政 策, 避 免 淪 為 政 治 傳 聲 筒 8. 獨 立 自 主 且 不 隨 流 俗, 呈 現 良 好 的 品 味, 絕 不 以 煽 情 題 材, 迎 合 大 眾 的 好 奇 心 二 基 本 人 權 74
76 1. 新 聞 採 訪 應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如 果 是 攸 關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事 件, 包 括 重 大 犯 罪 危 及 公 共 健 康 與 安 全 公 職 人 員 瀆 職 或 揭 發 個 人 與 組 織 不 當 誤 導 等, 則 應 經 新 聞 部 主 管 同 意 後 另 案 考 量 2. 注 意 性 別 帄 權 觀 念, 無 論 報 導 之 議 題 設 定 文 字 描 述 鏡 頭 角 度, 以 及 劇 情 類 節 目 的 劇 本 編 排 與 角 色 形 象, 都 應 避 免 歧 視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以 及 造 成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3. 若 涉 及 種 族 殘 障 性 別 老 人 身 材 外 貌 社 會 階 級 婚 姻 狀 況 等 題 材, 記 者 報 導 時 不 能 因 傳 統 制 式 價 值, 而 傳 達 偏 頗 之 觀 點 4. 謹 慎 處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被 害 人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兒 童 或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之 新 聞, 不 可 因 周 邊 相 關 報 導 而 公 開 其 身 分 三 採 訪 方 式 1. 應 尊 重 所 有 採 訪 對 象 的 基 本 人 權 對 於 兒 童 或 不 善 於 接 受 訪 問 的 民 眾, 更 要 設 身 處 地 主 動 為 其 設 想 報 導 可 能 帶 來 之 傷 害 2. 不 可 過 度 侵 擾 悲 劇 或 災 難 受 害 者 慎 重 處 理 死 傷 者 畫 面, 避 免 特 寫 或 過 度 強 調 血 腥 尊 重 死 者, 除 非 有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不 得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3. 謹 慎 使 用 陷 入 悲 傷 中 人 物 的 影 像 避 免 濫 用 悲 劇 事 件 之 資 料 影 片, 當 畫 面 中 人 物 清 晰 可 辨 時, 更 要 格 外 注 意 4. 謹 慎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等 採 訪 方 式, 亦 避 免 隱 藏 記 者 身 分 達 到 採 訪 目 的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祕 密 錄 影 ( 音 ), 事 先 應 提 報 新 聞 部 主 管 同 意, 並 在 新 聞 內 容 裡 對 閱 聽 人 充 分 說 明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告 知 當 事 人 情 形 下 所 進 行 的 錄 影 或 錄 音,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播 出 5. 報 導 中 應 明 確 交 代 消 息 來 源 若 因 需 要 答 應 隱 匿 消 息 來 源, 一 定 要 先 考 慮 其 透 露 消 息 之 動 機 正 當 性, 並 審 慎 查 證 ; 一 旦 答 應, 尌 該 確 實 保 密 四 專 業 操 守 1. 拒 絕 市 價 一 千 元 以 上 之 禮 物 饋 贈, 若 屬 有 價 票 券 及 金 錢, 應 予 以 拒 絕 或 退 還 不 可 藉 由 新 聞 媒 體 身 分 牟 取 私 人 利 益, 亦 應 避 免 兼 職 與 涉 入 政 治 凡 牽 涉 私 人 利 益 之 贈 予 性 活 動, 如 免 費 旅 遊 住 宿 招 待 等, 應 報 請 新 聞 部 主 管 事 先 核 准 2. 新 聞 工 作 者 若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不 得 影 響 報 導 之 公 正 性, 如 有 利 益 衝 突, 應 主 動 向 主 管 要 求 迴 避 個 人 在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尌 公 共 議 題 發 言, 應 清 楚 聲 明 僅 代 75
77 表 個 人 身 分 3. 絕 不 抄 襲 或 剽 竊 他 人 作 品, 使 用 他 人 所 有 之 文 字 照 片 或 影 像 一 定 應 經 過 授 權 76
78 節 目 贊 助 基 本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87 年 9 月 25 日 第 一 屆 第 十 四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0 月 12 日 第 一 屆 第 十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第 三 屆 第 七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會 為 穩 定 財 源, 並 確 保 節 目 製 播 之 公 正 與 自 主, 杒 絕 贊 助 者 操 控 節 目, 俾 健 全 公 共 電 視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第 二 條 本 會 節 目 依 公 共 電 視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接 受 贊 助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一 對 於 本 會 節 目 之 贊 助, 得 以 金 錢 物 品 或 勞 務 為 之 二 贊 助 聲 明 之 內 容 不 得 涉 有 商 業 廣 告 之 播 送 三 贊 助 聲 明 得 於 節 目 或 短 片 播 送 結 束 時 播 出 四 贊 助 聲 明 得 註 明 贊 助 者 之 姓 名 名 稱 識 別 標 誌, 或 感 謝 聲 明 文 字 第 三 條 為 維 持 本 會 節 目 與 新 聞 之 自 主 精 神, 本 會 募 款 人 員 於 辦 理 節 目 贊 助 之 過 程 中,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一 節 目 贊 助 者 不 得 促 銷 特 定 商 品 或 商 業 服 務 二 節 目 題 材 不 應 與 經 費 提 供 者 之 利 益 有 直 接 關 連 三 節 目 贊 助 者 不 得 干 涉 本 會 節 目 之 製 作 四 同 類 節 目 不 得 全 部 由 單 一 之 個 人 事 業 或 公 司 機 構 獨 力 贊 助 第 四 條 本 會 募 款 人 員 不 得 尌 所 募 金 錢 物 品 或 勞 務 中, 直 接 領 取 佣 金 或 其 它 變 相 之 利 益 但 本 會 得 另 訂 獎 酬 辦 法, 以 激 勵 其 募 款 績 效 本 會 於 有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會 外 專 業 人 員 或 機 構, 進 行 募 款 贊 助 事 宜 77
79 第 五 條 本 會 節 目 不 得 接 受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之 贊 助 第 六 條 贊 助 聲 明 之 影 像 背 景 應 兼 具 中 性 帄 實 及 美 感, 並 不 得 出 現 商 品 企 業 建 築 或 其 負 責 人 之 圖 像 等 畫 面 第 七 條 贊 助 聲 明 之 音 樂 及 配 音,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一 配 合 贊 助 節 目 之 風 格 二 不 得 含 有 商 業 促 銷 之 目 的 三 不 得 使 用 與 企 業 商 品 相 關 之 聲 音, 或 有 產 生 商 品 印 象 之 歌 曲 及 音 效 之 意 圖 四 播 音 員 之 聲 音 與 腔 調 應 配 合 節 目 呈 現 適 當 之 速 度 音 質 及 音 量 第 八 條 贊 助 內 容 或 形 式 若 具 爭 議 性, 承 辦 部 門 應 送 請 負 責 督 導 之 副 總, 並 召 集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處 理 之 第 九 條 辦 理 節 目 贊 助 等 相 關 事 宜, 另 訂 辦 法 實 施 之 第 十 條 本 規 範 自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日 起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8
80 ( 二 ) 其 他 內 部 相 關 規 定 ( 以 下 規 定 請 見 公 視 內 部 網 站 ) 節 目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處 理 新 聞 性 節 目 申 訴 案 件 作 業 流 程 處 理 一 般 性 節 目 申 訴 案 件 作 業 流 程 公 視 工 作 規 則 79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2 頁, 共 23 頁 自 己 做 自 己 的 醫 生 一 人 吃 五 穀 雜 糧 維 生, 色 身 難 免 會 生 病 請 問 大 師, 以 佛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除 了 醫 藥 以 外, 如 何 治 療 身 體 上 的 疾 病?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1 頁, 共 23 頁 當 代 問 題 座 談 紀 實 之 二 佛 教 對 身 心 疾 病 的 看 法 星 雲 大 師 講 弟 子 滿 義 記 錄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科 技 發 達, 豐 厚 的 物 質 生 活 為 現 代 人 類 帶 來 某 些 層 面 的 福 址, 但 儘 管 時 代 再 進 步, 科 技 再 發 達, 卻 始 終
郭 生 白 : 我 因 为 我 做 到 了, 我 才 知 道 我 过 去 是 没 有 做 到 的 我 70 岁 以 后, 重 新 整 理 伤 寒 论 我 开 始 发 觉, 过 去 也 是 错 的 今 天 我 想 对 于 伤 寒 论 是 真 正 地 明 白 了 所 以 我 要 把 这 一 部 殿 堂
说 白 伤 寒 论 梁 冬 对 话 郭 生 白 他 出 身 名 医 世 家, 家 中 四 代 行 医 ; 他 临 床 六 十 余 年, 通 读 中 医 经 典 ; 他 博 采 众 家 之 所 长, 勤 求 古 训 他, 就 是 八 十 三 岁 的 著 名 中 医, 郭 生 白 左 手 伤 寒 论, 右 手 儒 释 道, 从 中 医 看 到 生 命 自 然 的 美 丽, 从 哲 学 解 开 人 体 本
港澳類八十九年第二季報告(89
69 70 3 5 3 9 1 3 10 3 15 2003.3.11 2003.3.11~20 1 52.2 42.7 14 1 8 71 30% 22 30%35% 100 72 1 25 122 50 3 13 14 3 15 3 SARS 2001 3 3% 73 2.8% SARS 26 115 0.9% 0.5% 5 4.5% 4% 7 2 7.4% 1 7.2% 2% 1 1.6% 74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資 料 產 生 日 期 :102/03/22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選 擇 題 編 答 試 題 依 據 法 源 號 案 1 2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1) 購 買 遠 期 外 匯 (2) 購 買 第 2 條 冷 凍 食 品 ( 肉 品 ) (3) 公 開 標 售 土 石 (4) 以 上 皆 非 2 2 下 列 何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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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20 20 19 20 20 / / 20 20 20 20 5 20 (1840-1911) 1840 1911 3 19 40 50 60 70 1861 1864 1866 1873 70 30 80 90 19 60 80 70 1894 1895 20 19?? (1911-1927) 1911 1956 83 1919 80 20 1921 7 1924 1 1927 1911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A 600777 98 2003 6 5 1-1-1 (2003) 0240 : 2003 4 1: 2003 2: 3: 4: 2 2000 2001 2002 2003 2003 1. 2. 3. 4. 5. 6., 7. 8. 9. 2 3 ( ) 2003 2002 4 1. 2003 2002 2003,, 2003 2002 12.74 (1) 2002 2003 2002 (2) 2003
( 1 ) ( 2 ) 284 ( 3 ) ( 5 ) ( 6 ) ( 8 ) (10) (11) : (12) ( ) ( ) ( ) (14) (15) (18) (20) (22) (23) ( ) ( ) (25) (27) (30) (33) 1 (34) (36) (38) (39) (41) (44) (45) (46) (47) (49) ( ) (50) (51) ( ) (52)
第二部分 统计资料
- 1 -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09 年 2 月 12 日 在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 南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刘 庆 生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区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请 予 审 议, 并 请 区 政 协 各 位 委 员 和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提 出 宝 贵
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報告
第 四 章 第 二 階 段 措 施 : 社 區 衞 生 A. 公 眾 街 市 4.1 雖 然 近 年 兼 售 新 鮮 食 品 的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大 幅 增 加, 但 很 多 市 民 仍 然 習 慣 往 街 市 購 買 日 常 食 品 街 市 也 是 本 港 市 民 生 活 和 文 化 的 重 要 部 分 4.2 食 環 署 管 理 105 個 公 眾 街 市, 其 中 81 個 是 濕 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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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江 縣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一 會 次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議 程 : 一 議 長 致 開 會 詞 二 縣 長 施 政 報 告 暨 說 明 三 縣 長 對 議 決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暨 說 明 主 席 : 陳 議 長 振 清 紀 錄 : 鄭 麗 慧 陳 主 任 秘 書 : 本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Az b.doc
2003 2003 SARS 2003 06 30 2003 6 30 2002 12 31 2003 6 30 2002 12 31 216,895,192.56 254,693,069.47 20,740,866.94 52,531,343.56 303,192.00 306,436.00 303,192.00 306,436.00 21,377,283.55 7,838,481.00
第十一期內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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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ISBN G CIP ISBN G 2004 1 ( 28 ), (1 22, 1 ; 23 25, 2 28 ) 1. 2004 A., C.,, B., D., 2. 2004,, A. C. B. D. 3.,,, A. B. C. D. 4. 2003 11 15, 17 A. B. C. D. 5. 2004 2 25 28, A. C. B. D. 6. 2003 A. C.
新 农 村 建 设 经 验 总 结 与 推 广 文 集 北 京 绿 十 字 南 都 基 金 会 2012 年 10 月 21 日 -26 日 河 南 信 阳 主 编 : 王 佛 全 录 音 整 理 : 孙 晓 阳 荣 尊 堂 白 晶 晶 摄 影 : 丁 炜 王 佛 全 前 言 512 地 震 后, 北 京 绿 十 字 受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多 次 资 助, 在 四 川 开 展 了 灾 后
《记忆》九十九期
记 忆 九 十 九 期 目 录 专 稿 周 家 琮 文 革 春 秋 文 革 与 历 史 关 系 的 几 点 思 考 唐 金 鹤 浅 谈 孙 耘 的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清 华 文 革 孙 耘 直 面 良 知 :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读 良 知 的 拷 问 之 后 的 一 次 谈 话 ( 二 ) 述 往 公 孙 雨 抬 马 记 插 队 轶 事 之 二 序 与 跋 启 之 故 事
终稿已标记[上海国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224.PDF
2 3 1 2003 11 10 135 / 100% 25% 2003 11 6 105 [2001]105 2 3 2 2003 11 6 [2001]105 2002 2002 47269.88 2002 64189.13 73.64% 50% 105 50.21% [2001]105 2002 1 2 3 2 3 3 4 5 ( ) 6 1 2 3 4 5 6 550 1277 01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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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文 化 範 疇 - 4001 - 前 言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及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至 今 已 接 近 五 年 五 年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下,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工 作 得 到 了 莫 大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讓 我 們 能 本 當 家 作 主 及 務 實 的 態 度 和 決 心, 為 尋 求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第 1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質 詢 對 象 :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陳 碧 峰 周 柏 雅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王 孝 維 洪 健 益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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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第 1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李 建 昌 黃 向 羣 許 淑 華 計 3 位 時 間 54 分 鐘 速 記 錄 98 年 5 月 7 日
要 目 質 詢 及 答 覆 ( 第 10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 教 育 部 門 第 1 組 7082 教 育 部 門 第 2 組 7097 教 育 部 門 第 3 組 7115 教 育 部 門 第 4 組 7167 教 育 部 門 第 5 組 7184 教 育 部 門 第 6 組 7199 教 育 部 門 第 7 組 7219 教 育 部 門 第 8 組 7236 教 育 部 門 第
第一時間在警方的護送下趕抵現場 眼見 愛女身軀殘破 身縛百斤重榔頭模樣 當 場肝腸寸斷 心痛如絞 但在臺灣民間傳 統 見亡者不落淚 的習俗下 白冰冰強 忍淚水及椎心之痛 一路親自陪伴愛女相 驗 解剖 一直到入殮 出殯 白冰冰董 事長事後回憶道 忍住不哭 其實比哭出 來更難受千倍 萬倍 為偵辦這起重大
見證臺灣歷史 政治 社會的轉變 白案影響達 修憲 層次 白曉燕基金會網站新風貌 教訓不容遺忘 忠實呈現全方位訊息及動態 白曉燕基金會網站重新改版 除將 曉燕季刊 的內容同步刊登外 並提供基金會最 新活動的相關訊息 讓所有關心基金會的人 都能隨時掌握基金會的最新動態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的網站 出的成本更是難以估算 據 國策中心研 重新改版 除了將曉燕季刊的內容同步刊 究室 所做的一份研究報告內容即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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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首 语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缓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目 前,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开 局 良 好 进 展 顺 利,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医 院 多 方 努 力 综 合 改 革 和 单 项 改 革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格 局 卫 生 部 表 示, 近 期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将 重 点 推 进 7 项 工 作 一
2003 1 2003 2003 2003 2003 2 2003 2003 2003 2003 2003 216,908.54 8.90% 100,071.86 16.70% 2003 2002 216,908.54 199,184.58 17,723.96 8.90% 100,071.86 85,755.00 14,316.86 16.70% 36,702.59 33,022.18 3,680.41
7附錄六0505
附 錄 六 : 陳 良 宇 詳 細 經 歷 1924 年 陳 良 宇 之 父 陳 更 華 出 生 於 浙 江 寧 波 鎮 海 洪 塘 陳 家 弄 1944 年 陳 良 宇 夫 人 黃 毅 玲 出 生 于 福 建 泉 州 1954 年 陳 更 華 和 李 謀 真 在 寧 波 洪 塘 結 婚, 同 年 移 居 上 海 讀 書 1964 年 10 月 陳 良 宇 出 生 於 上 海 南 京 中 央 政 府
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一 书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由 编 者 何 宗 思 授 予 中 文 在 线 (www.chineseall.com)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精 品 茅 于 轼 何 宗 思 编 前 言 :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你 若 爱 她, 让 你 的 爱 像 阳 光 一 样 包 围 她, 并 且 给 她 自 由 泰 戈 尔 一 个 人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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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一 民 事 裁 判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10 號 95 年 2 月 23 日 裁 判 要 旨 :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謂 之 土 地 上 之 工 作 物, 係 指 以 人 工 作 成 之 設 施, 建 築 物 係 其 例 示 而 建 築 物 內 部 之 設 備 如 天 花 板 樓 梯 水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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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 了 提 高 公 众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袁 普 及 应 急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袁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组 织 编 写 了 叶 东 营 市 市 民 应 急 知 识 手 册 曳 一 书 遥 本 书 分 为 应 急 知 识 尧 自 然 灾 害 尧 事 故 灾 难 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五 部 分 袁 内 容 立 足 突 发 事 件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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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整 理 的 訪 談 詳 情 個 案 001 年 齡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空 間 類 型 樓 齡 身 分 狀 況 住 戶 族 群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人 數 68 男 深 水 埗 私 人 住 孛 單 位 18 住 所 業 主 本 地 居 民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3 訪 問 日 期 :2009 年 12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訪 問 時 間 :09:20 10:20 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