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研 究 楊 思 偉 臺 教 育 大 校 長 陳 盛 賢 臺 灣 師 範 大 教 育 系 博 士 候 選 江 志 正 臺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進 入 21 世 紀 的 今 日,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面 臨 最 重 大 的 挑 戰 而 其 主 要 理 由 不 僅 是 因 為 教 育 荒 廢 而 已, 更 因 為 在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期 以 後, 日 本 社 會 整 體 產 生 了 重 大 變 化, 例 如 自 由 業 者 及 非 正 規 雇 用 者 之 增 加 ; 以 及 因 為 班 級 崩 壞 所 產 生 的 自 學 習 逃 走 的 各 種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 另 因 教 育 產 業 的 擴 大, 導 致 公 共 教 育 地 位 低 落 等 背 景 而 在 這 教 育 改 革 背 景 下, 將 責 任 回 到 教 師 培 育, 即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的 議 題 成 為 重 要 的 政 策 之 一 日 本 這 一 波 的 教 育 改 革, 乃 在 內 閣 主 導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主 軸 下, 進 行 包 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的 各 種 教 育 改 革,2004 年 開 始 由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審 議 有 關 今 後 教 師 養 成 及 證 照 制 度 之 應 有 做 法,2006 年 提 出 最 後 報 告, 強 調 有 關 培 養 課 程 水 準 提 升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及 導 入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等 三 大 政 策,2008 年 教 育 再 生 會 議 也 提 出 建 議, 自 此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改 革 將 進 入 新 的 重 大 階 段, 本 文 以 文 獻 分 析 方 式, 探 討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改 革 之 具 體 理 念 及 政 策, 以 及 與 新 自 由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之 關 係 關 鍵 字 : 新 自 由 主 義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27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Chih-Cheng Chia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oday, in the 21st century, Japanese education policy is facing its greatest challenge. The major reason is not only the devastation of education, but also a problem of society change in Japan after its long-term high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whole Japanese society has changed tremendously. for instance; the increasing unemployment and non-regular employment. The collapse of the class system caused all kinds of student learning problems, such as absenteeism. Furthermore, the expansion of the education industry lowered the social position of public education.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er s quality becomes one of most important policy issues. The innovation of Japanese education is being constructed under neo-liberalism principles which include various kinds of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s. In 2004, the central education council considered the policy of certification system and teacher cultivation. The final report of the central education council of 2006 focused on improving the level of the curriculum, professional graduate schools and revising the teacher certification. Document analysis was used in this paper. The research results have significant reference value for impacting teacher education in Taiwan. Keyword: the neo-liberalism, teacher education, policy 28
壹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回 顧 日 本 自 明 治 維 新 之 後, 經 由 教 育 之 推 動 與 普 及, 發 展 成 世 界 之 強 國 之 一, 教 育 成 果 之 傑 出 表 現 也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矚 目 但 日 本 教 育 自 1980 年 代 起, 一 直 存 在 著 基 本 的 學 歷 主 義 問 題, 如 激 烈 的 升 學 競 爭 灌 輸 式 教 育 等, 以 及 新 發 生 的 欺 侮 弱 者 (いじめ, 我 國 稱 做 霸 凌 ) 不 上 學 ( 日 文 是 登 校 拒 否 ) 校 園 暴 力 班 級 秩 序 崩 潰 ( 日 文 稱 學 級 崩 壞 ) 的 問 題 日 本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進 行 的 教 育 改 革 被 稱 之 為 日 本 教 育 史 上 自 明 治 改 革 戰 後 改 革 以 來 的 第 三 次 教 育 大 改 革, 中 曾 根 康 弘 政 權 臨 時 設 置 直 屬 總 理 府 的 臨 時 教 育 審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臨 教 審 ) 的 諮 議 報 告, 提 及 針 對 日 本 教 育 面 臨 過 度 重 視 學 歷 過 度 考 試 競 爭 青 少 年 心 理 健 康 學 校 教 育 齊 一 化 和 僵 化 等 一 連 串 問 題, 做 為 面 向 21 世 紀 教 育 改 革 重 要 內 容 的 課 程 改 革 部 分, 特 別 建 議 應 朝 向 尊 重 個 性 及 個 別 化 之 方 向 改 革 ( 高 峽,1999; 楊 思 偉,1999), 另 外, 依 據 臨 教 審 之 報 告 書, 有 關 改 革 教 育 問 題 之 各 種 策 略, 包 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陸 續 提 出 而 本 文 所 使 用 之 教 師 教 育 一 語, 乃 包 含 職 前 教 育 實 習 甄 選 及 在 職 進 修 等 事 項, 目 前 在 日 本 或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都 使 用 這 用 語 以 涵 括 所 有 從 師 資 培 育 至 在 職 進 修 之 所 有 事 項, 本 文 也 採 取 這 觀 點 界 定 其 意 涵 並 論 述 之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後 的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結 合 開 放 制 度 與 專 業 要 求, 一 方 面 強 調 教 師 教 育 體 系 的 開 放, 由 大 學 ( 包 含 短 期 大 學 ) 負 責 培 育 教 師, 一 方 面 則 是 以 教 師 資 格 證 書 認 證 體 系 ( 免 許 狀 制 度 及 教 師 證 書 分 級 ) 不 斷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1950 年 代 日 本 政 府 強 調 教 師 教 育 的 職 前 課 程 必 須 包 含 基 本 通 識 教 養 學 科 知 識 以 及 教 育 專 業 知 識,1980 年 代 則 是 要 求 教 師 應 該 不 斷 藉 由 在 職 進 修 提 高 專 業 能 力,1990 年 代 以 後 由 新 自 由 主 義 精 神 所 衍 生 績 效 責 任 觀, 特 別 重 視 教 師 的 教 學 現 場 實 務 能 力, 而 這 項 觀 點 也 成 為 日 本 2006 年 的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的 主 要 核 心 概 念, 這 也 是 1980 年 代 中 期 以 來, 日 本 教 育 界 與 行 政 界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精 神 的 具 體 體 現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改 革 從 80 年 代 陸 續 提 出 及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性 措 施, 至 於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之 主 政 機 構, 因 2001 年 1 月 1 日 日 本 的 中 央 部 會 進 行 改 組, 29
文 部 省 改 稱 為 文 部 科 學 省 ( 以 下 簡 稱 文 科 省 ), 同 時 將 眾 多 的 審 議 會 整 併 為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所 屬 的 5 個 分 科 會 之 中, 即 以 往 的 教 育 職 員 審 議 會 歸 併 在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分 科 會, 教 師 教 育 相 關 審 議 事 項 在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中 之 分 科 會 處 理 自 臨 教 審 以 後, 有 以 下 有 關 教 師 教 育 之 相 關 政 策 報 告, 整 理 如 下 ( 李 其 龍 陳 永 明,2002; 東 京 学 芸 大 学 教 員 養 成 カリキュラ ム 開 発 研 究 センター,2006): ( 一 )1987 年 12 月, 日 本 教 育 職 員 養 成 審 議 會 提 出 關 於 提 高 教 師 素 質 能 力 的 方 針 政 策 等 的 諮 議 報 告, 要 求 :1. 進 一 步 提 高 作 為 教 師 的 專 業 性,2. 推 進 學 校 教 育 靈 活 採 用 社 會 有 識 之 士,3. 創 設 新 任 教 師 為 期 一 年 的 研 修 制 度,4. 充 實 與 完 善 在 職 教 師 研 修 體 系 ( 二 )1988 年 5 月, 文 部 省 宣 佈 中 小 學 新 任 教 師 錄 用 後 必 須 從 事 為 期 一 年 的 研 修 制 度 化 同 年 12 月, 文 部 省 制 定 改 善 教 師 普 通 教 師 證 的 種 類 靈 活 採 用 社 會 有 識 之 士 到 中 小 學 任 教 增 加 在 大 學 取 得 教 師 普 通 許 可 證 所 必 要 的 學 分 數 等 改 革 教 師 證 照 制 度 的 方 針 政 策 ( 三 )1989 年, 日 本 新 設 特 別 講 師 制 度, 即 使 沒 有 教 師 許 可 證, 有 些 學 科 領 域 也 可 以 引 進 社 會 上 具 有 優 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者 擔 任 中 小 學 的 教 學 ( 四 )1993 年, 開 始 實 施 小 組 輔 導 的 政 策, 為 開 展 適 應 每 個 學 生 個 性 發 展 的 教 育, 通 過 兩 人 以 上 教 師 的 合 作, 一 面 制 定 指 導 計 畫, 一 面 發 揮 各 自 專 業 和 特 長 從 事 教 學 的 形 式 ( 五 )1996 年 7 月, 文 部 大 臣 向 直 屬 文 部 省 的 日 本 教 育 職 員 養 成 審 議 會 提 出 關 於 面 向 新 時 代 的 教 員 養 成 改 善 方 針 政 策 的 諮 議 ( 六 )1997 年, 日 本 公 佈 的 護 理 等 體 驗 特 例 法, 規 定 要 取 得 中 小 學 教 師 證, 就 有 義 務 具 備 參 加 護 理 等 社 會 實 踐 性 活 動 的 體 驗 ( 七 )1997 年 7 月, 日 本 教 育 職 員 養 成 審 議 會 向 文 部 大 臣 提 出 關 於 面 向 新 時 代 的 教 育 養 成 改 善 方 針 政 策 的 第 一 次 諮 議 報 告, 從 確 保 具 有 使 命 感 特 長 領 域 個 性 能 適 合 與 完 成 學 校 實 際 課 題 的 教 師 的 立 場 出 發, 提 出 改 善 大 學 的 師 資 培 養 課 程 的 政 策 性 措 施 :1. 在 師 資 培 養 課 程 中 採 取 選 擇 履 修 的 方 式,2. 充 實 有 關 學 生 指 導 教 育 諮 商 進 路 指 導 的 科 目,3. 延 長 初 中 的 30
教 育 研 習,4. 充 實 有 關 教 職 的 科 目,5. 關 於 靈 活 採 用 社 會 有 識 之 士, 改 善 特 別 講 師 制 度 和 特 別 教 師 證 制 度 ( 八 )1998 年 6 年, 新 修 訂 的 日 本 政 府 教 育 改 革 計 畫 再 次 強 調 : 改 善 在 師 資 培 養 課 程 中 採 取 選 擇 履 修 的 方 式 和 充 實 有 關 教 職 的 科 目, 促 進 中 小 學 靈 活 採 用 社 會 有 識 之 士 擔 任 特 別 講 師 和 取 得 特 別 教 師 證 ( 九 )1998 年 10 月, 日 本 教 育 職 員 養 成 審 議 會 向 文 部 大 臣 提 出 關 於 積 極 地 活 用 碩 士 課 程 的 教 員 養 成 方 針 政 策 的 第 二 次 諮 議 報 告, 謀 求 實 踐 與 理 論 的 統 合, 為 更 快 更 好 全 面 地 提 高 教 師 的 素 質 能 力, 整 備 各 種 條 件, 儘 可 能 讓 更 多 的 在 職 教 師 透 過 多 種 形 式 接 受 碩 士 課 程 水 準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 十 )1999 年, 日 本 大 學 審 議 會 提 出 放 寬 研 究 生 招 生 條 件 的 審 議 報 告, 建 議 改 變 迄 今 為 止 招 收 研 究 生 必 須 是 22 歲 以 上 接 受 16 年 教 育 (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 的 作 法 ; 取 消 畢 業 校 向 報 考 的 大 學 提 供 考 生 有 關 資 料 的 作 法 ; 允 許 短 期 大 學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等 的 畢 業 生 報 考 研 究 所, 各 大 學 以 個 案 處 理 的 方 式 判 定 該 考 生 是 否 具 有 與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 允 許 擔 任 中 小 學 衛 生 保 健 持 有 一 種 教 師 證 的 正 式 教 師 ( 年 齡 在 22 歲 以 上 ) 報 考 研 究 所 ( 十 一 )1999 年 12 月, 日 本 教 育 職 員 養 成 審 議 會 向 文 部 大 臣 提 出 關 於 培 養 任 用 研 修 的 聯 繫 靈 活 化 的 第 三 次 諮 議 報 告, 旨 在 充 實 與 完 善 教 師 的 培 養 課 程 任 用 研 修 各 階 段 的 政 策 措 施 這 次 諮 議 報 告 要 點 是 : 任 用 教 師, 不 能 偏 重 於 知 識, 而 要 從 任 用 具 有 自 己 特 長 領 域 富 有 個 姓 多 樣 性 教 師 的 觀 點 出 發 積 極 地 進 行 評 鑑 選 考 多 元 的 人 才, 對 於 新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的 選 考 方 法 有 必 要 多 樣 化 重 點 化, 學 力 考 試 是 否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可 為 一 種 測 定 方 法, 而 要 重 視 把 大 學 的 推 薦 學 識 進 行 評 鑑 ; 任 用 選 考 時 要 明 確 教 師 性 質 ; 進 一 步 選 用 改 善 附 帶 條 件 的 任 用 制 度, 排 除 一 些 不 合 格 的 教 師 ; 獎 勵 每 個 教 師 從 事 基 於 自 發 性 主 體 性 意 願 的 研 修, 為 此 而 整 備 支 援 體 制 ; 繼 續 實 施 與 完 善 新 任 教 師 為 期 一 年 的 研 修 制 度 ( 如 發 現 新 任 教 師 在 一 年 中 有 問 題 可 以 免 職 ); 在 精 選 職 務 研 修 的 同 時, 從 今 日 的 視 角 調 整 研 修 的 內 容 與 方 法 ; 大 學 和 地 方 教 育 委 員 會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聯 繫 合 作, 透 過 一 起 規 劃 和 實 行 有 關 改 善 教 師 的 培 養 任 用 研 修 的 具 體 政 策 措 施 使 之 關 係 更 加 密 切, 大 學 開 設 31
的 教 師 培 養 課 程 要 結 合 學 校 實 際 需 要, 除 了 定 期 舉 行 大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中 小 學 之 間 的 協 議 會 以 外, 還 要 整 備 各 種 條 件 ( 如 開 設 相 當 數 量 的 實 驗 學 校 基 地 ) 讓 志 願 當 教 師 的 學 生 經 常 能 體 驗 學 校 現 場 ; 在 都 道 府 縣 階 段 等 有 必 要 研 討 大 學 碩 士 課 程 培 養 中 小 學 管 理 者 領 導 能 力, 開 設 教 師 培 養 課 程 的 各 大 學 要 明 確 想 培 養 什 麼 樣 教 師 的 理 想 形 象, 大 學 教 師 要 使 自 己 擔 任 的 課 程 與 教 師 形 象 相 關 聯 ( 十 二 )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並 於 2002 年 2 月 提 出 對 師 資 培 育 改 革 重 要 的 諮 議 報 告 書 有 關 今 後 教 師 證 照 制 度 應 有 作 法, 建 議 對 於 教 師 證 照 換 證 制 的 可 能 性 教 師 勤 務 的 評 鑑 制 度 ( 勤 務 評 定 ) 附 帶 條 件 的 採 用 制 度 懲 戒 制 度 教 職 轉 調 其 他 職 種 制 度 現 職 教 師 専 門 性 的 向 上 制 度 ( 研 習 制 度 ) 上 級 證 照 取 得 ( 上 進 制 度 ) 初 任 者 研 習 等 制 度 的 檢 討 ( 十 三 )2005 年 10 月 文 部 科 學 省 發 表 其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的 諮 議 報 告 書 創 造 新 時 代 義 務 教 育, 強 調 要 確 立 對 於 教 師 的 信 頼 不 可 動 揺 - 提 昇 教 師 資 質 的 向 上, 並 且 具 體 的 歸 納 出 優 良 教 師 的 要 素 大 致 上 可 歸 納 出 最 重 要 的 三 項 要 素 : 1. 對 於 教 職 有 強 烈 的 熱 情,2. 確 實 具 有 教 育 専 門 家 的 能 力,3. 統 整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對 於 確 保 教 師 適 任 性, 建 議 建 構 因 應 指 導 力 不 足 教 師 的 人 事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取 消 教 師 證 照 的 事 由 採 行 重 視 人 格 特 質 的 教 師 甄 選 方 式 等 項 具 體 重 大 教 師 相 關 政 策 的 改 革 措 施, 持 續 改 革 方 向 的 進 行 這 些 重 要 的 方 針, 陸 續 的 在 教 師 相 關 政 策 的 改 革 之 中 呈 現 ( 十 四 )2006 年 諮 議 報 告 今 後 有 關 教 師 養 成 證 照 制 度 的 應 有 作 法, 其 主 要 政 策 為 教 職 學 程 水 準 的 提 升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的 創 設 及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的 導 入 三 項 依 照 上 述, 在 這 一 連 串 的 改 革 當 中, 日 本 文 科 省 均 顯 現 出 其 強 力 的 主 導 地 位, 而 地 方 政 府 的 都 道 府 縣 教 育 委 員 會 也 成 為 實 際 配 合 實 施 的 負 責 單 位, 不 斷 地 為 了 謀 求 提 升 教 師 力 量 而 努 力 而 這 些 政 策, 乃 在 整 體 行 政 改 革 措 施 下,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再 進 而 滲 入 到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的 32
貳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改 革 背 景 分 析 日 本 自 1980 年 代 中 期 以 來 的 教 育 改 革 與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與 新 自 由 主 義 有 相 當 的 關 聯 性, 以 下 就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日 本 教 育 改 革 以 及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的 發 展 作 ㄧ 分 析 一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日 本 教 育 改 革 日 本 於 明 治 維 新 後 建 立 第 一 次 教 育 改 革, 促 成 日 本 教 育 現 代 化,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依 據 美 國 對 日 教 育 使 節 團, 以 和 平 主 義 與 民 主 主 義 的 理 念, 主 導 第 二 次 教 育 改 革 面 對 日 本 戰 後 的 教 育 體 制 僵 化,1980 年 代 中 期 中 曾 根 康 弘 內 閣 的 臨 時 教 育 審 議 會 開 始 引 發 第 三 次 的 教 育 改 革 日 本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政 治 界 與 財 經 界 形 成 日 本 在 沉 沒 的 危 機 中 的 危 機 意 識, 財 經 界 對 教 育 改 革 的 要 求 是 十 分 強 烈 的, 他 們 主 要 訴 求 如 下 : (1) 鑒 於 日 本 需 要 由 追 趕 型 經 濟 ( 追 趕 歐 美 ) 轉 換 為 由 自 己 創 造 技 術, 開 拓 新 的 疆 界 ;(2) 日 本 經 濟 大 國 的 地 位 已 經 受 到 動 搖, 要 改 革 日 本 經 濟 結 構, 成 為 更 高 階 的 經 濟 社 會, 以 提 供 更 好 產 品 和 服 務 ;(3) 因 為 資 訊 化 和 國 際 化 的 影 響, 各 國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的 相 互 依 賴 程 度 提 高, 但 是 競 爭 與 摩 擦 情 形 也 愈 來 愈 多, 日 本 必 須 有 強 大 國 力, 作 為 競 爭 後 盾 ;(4) 科 學 技 術 的 發 展 朝 向 高 度 化 精 緻 化 專 門 化, 日 本 未 來 更 需 要 有 高 度 創 造 力 的 人 才 ;(5) 環 境 問 題 能 源 問 題 與 戰 爭 的 陰 影 等, 時 時 威 脅 到 人 類 的 生 存, 須 由 全 球 各 國 家 共 同 解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日 本 不 能 缺 席, 而 且 要 有 更 多 的 貢 獻 ;(6) 在 激 烈 變 化 的 社 會 中, 知 識 快 速 更 新, 需 要 不 斷 產 生 新 知 以 有 所 因 應 ( 柴 田 義 松,2001) 面 對 新 時 代 的 挑 戰, 日 本 在 1980 年 代 中 期, 中 曾 根 康 弘 首 相 設 置 的 臨 教 審, 跳 脫 原 有 機 構 體 制, 直 接 隸 屬 總 理 大 臣, 是 一 負 特 殊 教 育 改 革 任 務 之 臨 時 性 機 構, 也 是 1996 年 我 國 行 政 院 設 置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直 接 參 考 對 象 臨 教 審 歷 經 三 年 之 審 議, 發 表 的 改 革 構 想 諮 議 建 議 書 宣 稱 是 日 本 第 三 次 教 育 改 革 之 濫 觴 其 最 後 報 告 書 內 容 強 調, 自 明 治 以 來, 教 育 是 劃 一 的 33
硬 直 的 閉 鎖 的 學 校 教 育 體 質 ( 臨 時 教 育 審 議 會,1987) 而 為 打 破 此 種 現 象, 應 該 在 重 視 個 性 的 原 則 下, 培 養 具 創 造 性 思 考 力 表 達 力 的 學 生, 因 此 要 緩 和 管 制 ( 即 我 國 鬆 綁 之 意 ), 擴 大 家 長 選 校 的 機 會, 讓 學 校 多 元 化 發 展 ; 並 導 入 自 由 競 爭 原 理, 以 恢 復 學 校 家 庭 及 地 區 社 會 的 教 育 力 和 活 性 化 ; 其 次, 並 提 出 培 養 自 我 教 育 力 之 主 張, 強 調 應 重 視 主 動 的 學 習 意 願 及 態 度, 所 以 培 養 對 學 習 之 意 願, 學 得 學 習 之 方 法, 以 及 培 養 繼 續 學 習 之 意 志 力 是 教 育 之 重 點 ( 臨 時 教 育 審 議 會,1987) 這 是 日 本 教 育 自 由 化 的 濫 觴, 也 是 後 來 激 起 一 連 串 標 榜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的 源 頭 ( 兒 美 川 孝 一 郎,2000;2002) 因 臨 教 審 是 一 暫 時 設 置 之 機 構, 任 務 結 束 後 仍 由 常 設 之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繼 續 負 責 研 議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至 於 其 政 策 研 議 時 機 是 文 部 大 臣 有 所 請 求 時 才 開 會 研 議 的 而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意 識 形 態 主 導 了 此 波 日 本 之 政 府 結 構 改 革, 以 及 教 育 改 革 方 針, 已 是 日 本 學 界 共 識 之 看 法 ( 兒 美 川 孝 一 郎,2000; 斎 藤 貴 男,2004) 在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方 面, 美 國 之 教 育 券 制 度 學 校 選 擇 權 制 度 等 ; 英 國 則 在 1988 年 教 育 改 革 法 中 引 入 市 場 原 理, 強 調 競 爭 及 淘 汰 機 制 日 本 則 在 臨 教 審 之 諮 議 報 告 書 提 出 教 育 自 由 化 重 視 個 性 原 則 之 建 議, 其 後 之 教 育 改 革 以 此 主 軸 繼 續 發 展, 包 括 1989 年 提 出 課 程 改 革 方 向,1991 年 提 出 新 學 力 觀,1998 年 提 出 21 世 紀 新 課 程 中 將 設 置 綜 合 學 習 時 間, 以 及 完 整 實 施 學 校 上 課 五 天 制, 另 外 目 前 部 份 地 區 逐 步 設 置 之 學 區 自 由 選 擇 制 和 私 人 企 業 設 置 學 校 制 度 ( 教 育 特 區 概 念 ),2006 年 提 出 教 師 養 成 與 教 師 證 照 換 證 等 政 策 都 是 受 到 新 自 由 主 義 之 影 響 直 至 目 前 這 種 緩 和 管 制 和 自 由 化 之 趨 勢 難 以 阻 擋, 仍 在 延 續 蔓 延 中 一 般 批 評 其 最 大 問 題 為 在 市 場 機 制 下, 會 製 造 出 勝 者 和 敗 者 兩 種 階 層 ; 進 而, 社 會 階 層 較 差 者, 永 遠 無 法 做 學 校 選 擇 等 ( 清 田 夏 代,2004; 斎 藤 貴 男, 2004) 另 外, 更 重 大 者 乃 是 造 成 小 中 高 學 生 學 力 低 落 之 疑 慮 問 題 雖 然 日 本 一 般 大 眾 媒 體 認 為 此 次 引 起 學 力 低 落 之 質 疑 與 大 辯 論 的 起 因, 是 因 為 決 定 教 育 內 容 減 少 三 成 之 政 策, 而 大 眾 媒 體 進 一 步 推 論 認 為 會 有 削 減 教 育 內 容 三 成 之 政 策, 則 是 因 為 提 倡 寬 裕 教 育 改 革 之 故 但 日 本 之 著 名 學 34
者 佐 藤 學 (2006) 卻 認 為, 是 自 1995 年 以 後 成 為 財 經 界 與 政 治 界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之 基 本 支 配 理 念, 亦 即 新 自 由 主 義 之 意 識 形 態 和 教 育 政 策 所 共 同 造 成, 可 見 新 自 由 主 義 對 此 次 課 程 改 革 與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影 響 實 在 非 常 重 大 參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制 度 與 改 革 內 涵 分 析 為 便 於 理 解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之 制 度 與 改 革, 以 下 分 兩 項 說 明 一 制 度 現 況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後, 日 本 的 教 師 教 育 發 生 了 重 大 的 變 化 ; 由 公 費 封 閉 的 培 育 方 式, 改 成 自 費 開 放 的 養 成 制 度 以 下 分 職 前 養 成 檢 定 實 習 甄 試 及 在 職 進 修 以 及 教 師 輪 調 制 度 等 六 個 部 份 加 以 說 明 ( 一 ) 職 前 養 成 1. 機 構 在 培 育 機 關 方 面, 分 成 正 規 培 育 機 構 及 指 定 培 育 機 關 兩 類, 前 者 除 教 育 大 學 及 地 方 性 國 立 大 學 的 教 育 學 部 外, 在 一 般 大 學, 只 要 申 請 設 置 教 職 課 程 即 可 以 培 育 師 資, 其 機 關 包 括 四 年 制 大 學 及 二 年 制 之 短 期 大 學 至 於 後 者 是 特 殊 方 式 的 培 育, 包 括 以 培 養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為 主 的 指 定 養 成 機 關, 另 外 還 有 文 科 省 辦 理 的 學 分 課 程 或 函 授 課 程, 也 可 以 取 得 在 大 學 所 無 法 修 得 的 學 分 2. 培 育 課 程 日 本 要 成 為 教 師, 必 須 取 得 証 照 ( 稱 做 免 許 狀 ), 而 教 師 証 書 依 學 歷 差 異 分 二 種 免 許 狀 ( 短 大 畢 業 者 ) 一 種 免 許 狀 ( 大 學 畢 業 者 ) 及 專 修 免 許 狀 ( 碩 士 畢 業 者 ), 雖 如 此, 但 在 履 修 擔 任 教 師 學 分 時 在 教 育 專 業 學 分 方 面 都 一 樣 一 般 而 言, 小 學 教 師 需 修 教 育 學 分 ( 教 職 單 位 )41 個 ; 初 中 教 師 需 修 31 學 分 ; 高 中 教 師 23 學 分 ; 幼 稚 園 則 為 35 學 分 而 在 就 讀 期 間, 只 有 約 兩 週 的 教 學 實 習, 到 學 校 現 場 進 行 ( 二 ) 教 師 檢 定 35
日 本 教 師 培 育 過 程, 並 無 教 師 檢 定, 只 要 在 相 關 機 構 取 得 短 大 以 上 畢 業, 並 修 得 必 要 之 教 育 學 分 與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即 可 取 得 教 師 證 照 ( 免 許 狀 ), 因 此 也 有 供 過 於 求 問 題 ( 三 ) 實 習 日 本 自 1989 年 實 施 初 任 者 研 修 制 度, 因 日 本 教 師 是 教 育 公 務 員, 依 日 本 法 律 規 定, 日 本 無 論 國 家 公 務 員 或 地 方 公 務 員 均 規 定 任 用 最 初 六 個 月 為 試 用 期 間, 稱 為 附 帶 條 件 任 用 期 間,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並 規 定 六 個 月 期 間 得 延 長 為 一 年 教 育 公 務 員 特 例 法 並 就 此 做 了 更 為 詳 細 的 規 定, 根 據 其 規 定, 中 小 學 初 任 教 師 均 有 一 年 的 附 帶 條 件 的 任 期 間 在 此 期 間 均 應 實 施 所 謂 初 任 者 研 修, 任 用 機 關 並 應 在 參 加 初 任 者 研 修 教 師 所 屬 學 校, 就 其 教 頭 教 諭 或 講 師 中, 任 命 指 導 人 員, 負 責 指 導 其 研 修 ( 四 ) 聘 用 甄 試 日 本 自 戰 前 就 非 常 重 視 教 師 素 質 的 提 升,1986 年 4 月 臨 教 教 審 在 第 二 次 諮 議 報 告 時, 建 議 為 選 拔 優 良 師 資, 應 使 教 師 任 用 選 考 辦 法 多 元 化, 並 使 任 用 之 內 定 時 期 早 期 化 等 建 議, 文 部 省 在 1996 年 4 月 提 出 有 關 任 用 教 師 等 之 改 善 方 針 報 告, 强 調 重 視 人 品 之 評 鑒 等, 因 此 下 層 都 道 府 縣 層 級, 就 針 對 應 微 者 之 能 力 與 適 性, 展 開 廣 泛 的 及 多 元 的 評 量, 其 方 式 有 充 實 面 試 論 文 及 實 技 考 試 的 方 法 及 重 視 社 團 活 動, 志 工 活 動 ( 奉 仕 活 動 ) 之 經 歷 等, 另 外, 配 合 民 間 企 業 的 內 定 時 間, 將 選 考 任 用 時 期 提 早, 特 別 是 內 定 時 期 的 提 早 等 由 於 甄 試 ( 選 考 ) 是 以 都 道 府 縣 (47 個 ) 及 特 別 指 定 都 市 (13 個, 類 似 我 國 的 院 轄 市 ) 為 單 位 實 施, 因 此 方 式 大 同 小 異 主 要 包 括 筆 試 ( 內 容 為 教 職 修 養 一 般 教 養 專 門 教 養 等 ) 論 文 面 試 ( 分 團 體 和 個 人 ) 實 技 測 驗 ( 術 科 ) 體 力 測 驗 適 性 檢 查 ( 性 向 測 驗 ) 等 至 於 甄 選 方 式 與 時 間, 大 部 分 省 ( 縣 ) 市 的 考 選 分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只 有 三 縣 只 考 一 次 第 一 次 考 試 通 常 在 某 一 地 區 範 圍 加 以 統 一, 以 避 免 考 生 奔 波 及 其 他 問 題, 全 日 本 大 致 分 做 九 區 實 施, 大 都 在 7 月 實 施 ( 日 本 是 4 月 入 學, 四 年 級 可 考 ), 第 二 次 則 以 縣 市 為 單 位, 大 都 在 8 月 和 9 月 實 施, 最 遲 10 月 實 施, 而 錄 取 內 定 36
大 致 在 10 月 左 右 就 完 成 了 ( 楊 思 偉,1999) ( 五 ) 在 職 進 修 日 本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可 依 不 同 角 度, 區 分 不 同 之 進 修 方 式 ( 楊 思 偉, 1999) 1. 依 進 修 時 間 區 分 (1) 職 務 研 修 - 接 受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校 長 的 職 務 命 令 ( 研 修 命 令 ) 而 去 參 加 研 修 的 即 是, 此 時 研 修 即 是 應 做 的 職 務 (2) 職 專 免 研 修 - 全 名 是 職 務 專 念 免 除 研 修, 是 指 雖 然 是 上 班 時 間, 但 可 以 在 不 妨 礙 教 學 的 情 況 下 參 與 研 修 活 動 之 一 種 研 修 (3) 時 間 外 研 修 - 在 上 班 時 間 之 外, 以 自 由 時 間 所 進 行 的 研 修 活 動 2. 依 場 所 區 分 (1) 校 外 研 修 - 在 校 外 參 與 研 修 (2) 校 內 研 修 - 在 校 內 參 與 研 修 3. 依 內 容 區 分 (1) 基 本 研 修 - 又 可 分 三 種 1 按 照 教 職 經 驗 而 進 行 的 研 修, 包 括 初 任 者 研 修 教 職 經 驗 者 研 修 ( 五 年 十 年 二 十 年 ) 2 按 照 職 能 而 進 行 的 研 修, 包 括 校 長 研 修 教 頭 研 修 教 務 主 任 研 修 學 生 指 導 主 事 研 修 等 (2) 專 門 研 修 - 又 可 分 兩 種 1 教 科 等 的 研 修, 即 國 語 數 學 等 各 教 科 的 研 修, 2 有 關 教 育 課 題 的 研 修, 即 資 訊 教 育 國 際 理 解 教 育, 學 生 指 導 等 課 題 之 研 修 (3) 其 他 - 又 可 分 三 種 1 長 期 派 遣 研 修, 包 括 至 教 育 研 修 中 心, 新 教 育 大 學 等 長 期 派 遣 研 修, 及 企 業 體 驗 研 修, 2 校 內 研 修, 3 自 主 研 修, 包 括 教 師 個 人 大 團 體 小 團 體 的 自 主 研 修 4. 依 辦 理 機 構 區 分 (1) 國 家 ( 中 央 ) 辦 理 1 管 理 層 研 修, 包 括 教 職 員 等 中 央 研 修 講 座 海 上 研 修 學 生 指 導 研 修 進 路 指 導 研 修 課 程 研 究 集 會 教 師 海 外 派 遣 等 2 以 全 部 教 師 為 對 象 的 研 修, 主 要 是 指 教 師 課 程 研 修 會 (2) 由 縣 ( 都 道 府 縣 ) 辦 理 1 依 教 師 經 驗 長 短 的 研 修, 包 括 初 任 者 37
研 修, 五 年 十 年 二 十 年 經 驗 者 研 修, 2 依 職 能 的 研 修, 包 括 校 長 教 頭 及 教 務 研 修 等, 專 門 的 研 修, 包 括 教 科 指 導 教 法 特 別 活 動 學 生 指 導 進 路 指 導 資 訊 教 育 等, 3 長 期 派 遣 研 修, 包 括 大 學 研 究 所 民 間 企 業 之 派 遣 研 修 (3) 其 他 1 市 町 村 所 實 施 的 研 修, 2 教 育 研 究 團 體 實 施 的 研 修, 3 研 究 團 體 實 施 的 研 修, 4 校 內 研 修, 5 自 己 研 修 等 ( 六 ) 教 師 輪 調 制 度 日 本 教 師 依 照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是 屬 於 教 育 公 務 員 身 份, 所 以 初 任 職 務, 仍 是 派 任 性 質, 且 任 職 若 干 年 之 後, 職 務 調 動 亦 為 上 級 權 力 與 個 人 義 務, 通 常 3-6 年 必 須 調 動 至 他 校, 其 範 圍 是 在 某 一 行 政 區 範 圍 內, 且 依 據 筆 者 歷 次 田 野 調 查 得 之, 初 次 派 任 教 師 職 務 後, 以 分 派 至 都 會 地 區 為 原 則, 以 使 獲 得 較 多 專 業 成 長 機 會, 第 一 次 調 動 再 輪 調 至 較 偏 遠 地 區, 所 以 師 資 資 源 得 因 輪 調 制 與 特 殊 考 量 而 獲 得 培 育 及 共 享 與 均 衡 二 2006 年 前 後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內 容 分 析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在 2006 年 前 後 有 比 較 大 的 改 革 發 展, 有 關 2006 年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是 由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自 2004 年 10 月 開 始 研 議, 在 2006 年 7 月 正 在 發 表 諮 議 報 告 今 後 有 關 教 師 養 成 證 照 制 度 的 應 有 作 法, 其 主 要 政 策 為 教 職 課 程 水 準 的 提 升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的 創 設 及 教 師 證 照 換 照 制 的 導 入 三 項, 亦 即 針 對 大 學 階 段 的 教 師 養 成 教 育 期 望 更 加 充 實 與 改 善, 另 外 要 在 研 究 所 階 段 設 置 具 有 實 踐 性 的 教 師 養 成 機 構, 而 且 為 了 確 保 教 師 的 水 準, 所 以 實 施 教 師 證 照 十 年 換 照 制 度, 以 及 證 照 可 以 取 消 的 制 度 這 些 具 體 政 策, 是 歷 經 多 年 來 研 議 結 果 之 總 匯 集, 具 有 相 當 代 表 性 總 之, 以 整 體 政 策 而 言, 乃 是 期 望 藉 由 大 學 的 教 師 教 育 課 程 革 新 與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等 兩 個 方 向, 達 成 建 立 對 教 師 無 可 動 搖 的 信 賴 感 的 整 體 目 標, 有 關 整 體 方 案 的 架 構 如 下 圖 1 38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繪 圖 1 2006 年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內 涵 如 果 再 由 此 次 諮 議 報 告 內 容 作 一 整 理, 從 教 師 的 培 育 歷 程 來 看, 則 可 分 為 職 前 階 段 教 師 聘 用 與 現 職 教 師 三 階 段, 其 內 容 則 如 圖 2 所 示, 分 別 在 不 同 階 段 實 施 不 同 策 略 進 行 改 善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2006) 圖 2 日 本 教 師 職 涯 進 階 改 善 策 略 39
以 下 從 強 調 重 視 實 踐 性 質 的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教 師 評 鑑 與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度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新 制 度 等 三 個 部 分 說 明 2006 年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一 強 調 重 視 現 場 實 踐 性 的 職 前 培 育 課 程 為 了 提 升 師 資 培 育 的 水 準, 其 基 本 的 想 法 乃 認 為 大 學 部 階 段 的 培 育 課 程, 因 為 是 獲 得 成 為 教 師 的 必 要 資 質, 因 此 大 學 本 身 應 該 對 於 培 育 課 程 進 行 自 主 的 改 革 與 充 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另 外, 要 讓 具 有 培 育 教 師 之 大 學 的 所 有 教 授, 都 能 體 認 師 資 培 育 重 要 性 的 自 覺, 讓 各 大 學 能 秉 持 師 資 培 育 的 理 念 實 施 課 程, 促 使 各 大 學 都 能 擁 有 完 整 的 實 施 體 制, 其 具 體 策 略 如 下 (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2006): ( 一 ) 新 設 教 職 實 踐 課 程 及 必 修 化 報 告 書 主 張 今 後 透 過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的 修 讀, 要 能 使 學 生 確 實 獲 得 作 為 教 師 的 最 低 必 要 資 質, 同 時 為 了 確 實 顯 現 資 質 能 力 的 整 體 部 份, 在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中 新 增 設 必 修 科 目 教 師 實 踐 在 該 科 目 中 身 為 教 師 的 必 要 事 項, 應 該 包 括 :1. 有 關 使 命 感 責 任 感 教 育 的 愛 心 等,2. 有 關 社 會 性 人 格 及 人 際 關 係 能 力 之 事 項,3. 有 關 幼 兒 及 學 童 理 解, 以 及 班 級 經 營,4. 有 關 學 科 及 保 育 內 容 等 的 教 學 能 力 之 事 項 ( 二 ) 教 育 實 習 的 改 善 與 充 實 為 了 培 養 更 優 質 之 師 資, 報 告 書 提 及 培 育 大 學 透 過 教 育 實 習 的 整 體 機 制, 與 中 小 學 校 及 教 育 委 員 會 合 作, 負 責 任 的 指 導 實 習 是 非 常 重 要 有 關 實 習 內 容, 應 該 因 應 個 別 學 生 的 修 課 履 歷 等, 考 量 內 容 的 重 點, 而 基 於 此, 努 力 確 保 充 足 的 教 學 實 習 機 會 非 常 必 要 其 次, 為 促 使 大 學 確 實 推 動 教 育 實 習 的 事 項, 主 張 有 必 要 在 法 令 上 做 明 確 的 規 範 師 資 生 在 修 讀 教 育 實 習 時, 應 更 明 確 規 定 須 達 到 的 學 習 目 標, 以 及 於 事 前 暸 解 學 生 的 個 別 能 力 適 性 及 意 願 等 若 不 讓 其 參 與 實 習, 或 需 要 停 止 實 習, 則 應 做 適 切 的 處 理 至 於 回 母 校 的 實 習, 希 望 儘 量 能 朝 避 免 的 方 向 調 整 等 ( 三 ) 充 實 教 職 指 導 的 課 程 40
為 了 培 養 學 生 能 具 備 成 為 優 質 教 師 的 資 質 能 力, 報 告 書 指 出 今 後 無 論 在 任 何 大 學, 努 力 充 實 教 職 指 導 的 課 程 非 常 必 要 而 在 法 令 上, 也 必 須 將 設 置 教 職 指 導 課 程 明 確 化 ( 四 ) 充 實 及 強 化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大 學 內 部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運 作 與 教 職 培 育 指 導, 應 建 構 在 全 校 體 制 下 之 運 作 機 制, 亦 即 充 實 及 強 化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是 必 要 的 另 外, 配 合 學 校 職 場 及 社 會 的 需 求, 不 斷 調 整 培 育 課 程 的 體 制 乃 是 必 要 的 ( 五 ) 充 實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的 事 後 評 鑑 功 能 及 核 可 審 查 報 告 書 指 出 有 關 大 學 的 教 職 課 程, 宜 從 專 業 的 角 度 進 行 事 後 評 鑑, 被 認 為 有 問 題 時, 則 可 命 令 修 正 和 取 消 核 可, 這 種 處 理 機 制 的 建 立 實 屬 必 要 進 而, 各 大 學 應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以 及 校 外 人 員 之 評 鑑 都 是 必 要 的 至 於 有 關 教 職 課 程 的 核 可, 應 充 實 其 審 查 機 制 實 地 訪 視 及 強 化 課 程 認 可 委 員 會 之 功 能 也 屬 必 要 上 述 政 策 內 容 乃 針 對 日 本 學 校 現 場 的 學 生 拒 絕 上 學 與 校 園 霸 凌 等 秩 序 脫 軌 的 現 象 日 益 嚴 重, 與 教 師 教 育 理 論 的 變 化 衝 擊, 日 本 的 教 師 教 育 課 程 及 教 學 也 因 而 有 所 變 革,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的 培 養 過 程 乃 朝 向 重 視 實 踐 性 與 現 場 實 務, 這 些 改 革 其 實 已 經 在 進 行 中 2004 年 3 月, 日 本 教 育 大 學 協 會 提 出 了 教 師 教 育 的 課 程 模 式 負 責 規 劃 此 課 程 的 日 本 教 育 大 學 協 會 課 題 研 究 小 組 成 員 岩 田 康 之 表 示, 在 此 課 程 模 式 中, 特 別 重 視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因 此 從 大 學 一 年 級 開 始, 就 學 習 相 當 於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的 教 育 實 踐 體 驗 和 實 際 教 育 實 習 的 教 育 現 場 研 究 此 實 習 課 程 從 大 一 開 始 都 規 劃, 一 年 級 為 教 育 實 踐 體 驗, 二 年 級 為 實 踐 開 發 實 習, 三 年 級 為 教 育 實 習, 到 四 年 級 為 實 習 研 究 ( 日 本 教 育 大 学,2007) 有 關 日 本 教 育 大 學 協 會 所 提 的 教 師 教 育 的 課 程 模 式, 並 非 每 所 大 學 皆 有 義 務 遵 循, 但 是 日 本 各 大 學 目 前 實 際 上 的 確 越 來 越 重 視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此 外 也 進 一 步 加 強 了 有 關 教 師 職 業 的 科 目 與 以 往 重 視 專 業 領 域 的 學 科 知 識 相 比, 更 重 視 教 育 教 學 方 法 以 及 與 學 生 交 流 方 法 的 訓 練 大 幅 度 增 41
加 教 師 職 業 課 程, 注 重 對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的 培 養, 新 設 教 師 職 業 意 義 綜 合 演 習 等 科 目, 將 教 育 實 習 學 分 增 加 一 倍, 而 大 幅 度 減 少 學 科 科 目 的 最 低 學 分 二 建 立 教 師 證 照 換 證 與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日 本 的 教 師 教 育 重 視 實 踐 性 質 的 趨 勢, 也 促 使 日 本 政 府 設 計 與 建 構 對 現 職 教 師 素 質 的 督 導 機 制, 對 現 職 教 師 素 質 的 管 控 策 略 包 括 教 師 證 書 換 證 制 度 與 強 化 教 師 的 評 鑑 制 度 ( 一 ) 教 師 證 書 換 證 ( 更 新 ) 制 度 日 本 教 育 再 生 會 議 提 出 了 以 以 全 社 會 之 力 實 現 教 育 再 生 為 主 題 的 報 告 書, 其 中 的 所 有 手 段 總 動 員, 培 養 有 魅 力 值 得 尊 敬 的 教 師, 其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就 是 實 施 教 師 證 書 換 證 制 度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日 本 反 省 任 何 大 學 都 可 以 培 養 教 師 的 開 放 式 教 師 養 成 制 度, 現 在, 日 本 除 了 個 別 醫 科 齒 科 大 學 外, 幾 乎 所 有 的 大 學 都 有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每 年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的 人 數 往 往 是 實 際 需 要 的 數 倍 甚 至 十 幾 倍, 從 而 產 生 了 大 量 並 不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的 證 書 教 師 ( 指 雖 有 教 師 證 照, 但 從 未 甄 選 並 擔 任 教 師 工 作 者 ), 經 過 半 個 多 世 紀, 這 種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產 生 了 一 些 弊 端 與 問 題 一 方 面 造 成 所 謂 實 習 公 害, 大 學 無 法 安 排 大 量 學 生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形 同 虛 設 ; 另 外, 儘 管 競 爭 很 激 烈 的 教 師 甄 試, 但 其 甄 選 的 方 式 很 難 對 每 個 應 聘 者 的 資 質 進 行 全 面 的 考 查, 使 得 一 些 考 試 成 績 優 良 但 並 無 從 事 教 師 職 業 心 理 準 備 的 人, 或 者 並 不 適 合 當 教 師 的 人 進 入 了 教 師 行 列 2006 年 7 月, 日 本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諮 議 報 告 今 後 教 師 養 成. 證 照 制 度 應 有 做 法 中 指 出, 改 革 教 師 資 格 證 照 制 度, 使 之 成 為 貫 穿 教 師 整 個 職 業 生 涯 的 保 障 教 師 所 必 要 資 質 的 證 照 制 度, 並 提 出 了 具 體 措 施 規 定 教 師 資 格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10 年, 證 書 持 有 者 必 須 在 證 書 換 證 期 限 前 2 年 內 接 受 30 小 時 的 資 格 更 新 講 習, 講 習 包 括 事 例 研 究 教 案 製 作 模 擬 教 學 等, 且 必 須 是 由 國 家 認 定 的 由 大 學 或 教 育 委 員 會 與 大 學 合 作 舉 辦 的 講 習, 而 不 能 滿 足 更 新 要 求 的 資 格, 證 書 就 會 失 效 在 職 教 師 的 資 格 證 書 未 規 定 有 效 期 限, 但 42
也 有 義 務 每 10 年 接 受 同 樣 的 講 習, 不 能 完 成 者 證 書 失 效, 此 制 度 預 計 於 2009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這 一 措 施 的 目 的 在 於 : 首 先, 為 了 因 應 不 斷 變 化 的 社 會 和 教 育 問 題, 促 使 在 職 教 師 不 斷 進 修, 克 服 教 師 職 業 倦 怠 ; 其 次, 加 強 排 除 不 適 任 教 師 的 力 度 因 為 日 本 現 行 教 師 制 度 對 於 教 師 身 份 過 分 保 護,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的 處 理 限 制 太 多, 難 以 將 其 排 除 出 教 師 隊 伍 除 上 述 目 的 之 外, 還 隱 含 著 另 一 個 目 的, 就 是 試 圖 通 過 資 格 更 新 淘 汰 大 量 的 持 有 資 格 證 書, 但 並 不 從 事 教 師 職 業 的 證 書 教 師 ( 指 雖 有 教 師 證 照, 但 從 未 甄 選 並 擔 任 教 師 工 作 ), 間 接 淘 汰 一 些 教 育 品 質 低 下 且 濫 發 資 格 證 書 的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的 大 學 ( 特 別 是 一 些 私 立 大 學 ), 以 確 保 教 師 教 育 的 品 質 及 其 專 業 性 日 本 文 科 省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教 師 養 成 小 組 ( 師 資 培 育 小 組 ) 於 2007 月 10 月 5 日, 針 對 2009 年 度 將 開 始 實 施 的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度, 歸 納 提 出 1. 校 長 教 頭 ( 相 當 副 校 長 ) 之 外, 主 幹 教 諭 ( 主 任 教 師 ) 教 育 委 員 會 指 導 主 事 等, 原 則 上 不 為 適 用 對 象 2. 接 受 證 照 更 新 研 習 後, 研 習 檢 定 考 試 不 滿 60 分 者 即 為 不 及 格 等 具 體 方 案 ( 朝 日 新 聞,2007) 依 據 該 方 案, 應 該 接 受 研 習 的 對 象 包 括 現 職 教 師 及 有 成 為 教 師 可 能 性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學 校 法 人 所 認 可 的 人 員 文 科 省 或 教 育 委 員 會 所 表 揚 的 優 秀 教 師 外, 校 長 教 頭 ( 副 校 長 ) 主 幹 教 諭 ( 主 任 教 師 ) 指 導 教 諭 ( 指 導 資 深 教 師 ) 等 指 導 教 師 位 階 的 人 員, 均 不 為 適 用 對 象, 可 免 除 參 加 研 習 負 責 研 習 的 機 關 團 體, 基 本 上 是 限 定 於 大 學 都 道 府 縣 或 政 令 指 定 都 市 ( 相 當 直 轄 市 )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等 研 習 主 要 是 以 學 科 考 試 或 包 含 示 範 教 學 等 的 實 際 教 學 作 為 檢 核 方 式, 不 滿 60 分 即 為 不 及 格 在 證 照 必 須 更 新 期 限 的 2 年 前 開 始, 即 可 以 接 受 研 習, 不 及 格 的 情 況 時, 可 以 在 期 間 內 再 接 受 研 習 如 果 在 更 新 期 間 內 無 法 獲 得 及 格, 教 師 證 照 即 失 效 ( 朝 日 新 聞,2007) ( 二 )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之 推 動, 並 不 是 在 2006 年 才 提 出 的, 文 科 省 早 在 2000( 平 成 12) 年 根 據 教 育 改 革 國 民 會 議 報 告 規 畫 出 二 十 一 世 紀 教 育 新 生 計 畫, 擬 定 了 七 個 具 體 戰 略 其 中 有 培 育 教 育 專 家 的 教 師, 另 外 教 師 43
證 照 制 度 的 改 善 創 設 新 的 教 師 研 習 制 度 大 幅 擴 充 教 師 的 社 會 體 驗 研 習 優 秀 教 師 的 表 揚 制 度 與 特 別 加 給 的 實 施 不 適 任 教 師 的 嚴 格 處 理 等 想 法 顯 現 其 中 ( 野 原 明,2004) 其 次,2002( 平 成 14) 年 2 月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的 諮 議 報 告 今 後 教 師 證 照 制 度 全 貌, 則 提 出 以 營 造 值 得 信 賴 的 學 校 為 目 標, 導 入 提 昇 教 師 素 質 之 新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的 建 議 ( 文 部 科 學 省,2002) 2002 年 在 經 濟 部 財 政 諮 議 會 議 報 告 書 有 關 經 濟 財 政 營 運 和 構 造 改 革 的 基 本 方 針 中, 提 議 要 促 進 新 的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儘 早 實 施, 並 且 要 轉 換 為 能 反 映 出 其 工 作 績 效 表 現 及 能 力 之 待 遇 的 評 鑑 系 統 ( 滋 賀 縣 教 育 委 員 會,2005) 日 本 東 京 都 在 1984 年 就 實 施 行 政 職 公 務 員 的 自 我 申 告 ( 自 我 評 鑑 ) 績 效 評 鑑 ( 總 結 性 評 鑑 ) 制 度,1993 年 擴 大 至 全 部 公 務 員,1995 年 涵 蓋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職 2000 年 對 於 東 京 都 的 教 師 全 面 實 施 新 式 的 人 事 考 核 制 度, 其 後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也 陸 續 推 動 新 式 的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2003 年 中 央 政 府 囑 咐 47 個 各 都 道 府 縣 及 13 個 政 令 指 定 都 市, 以 建 立 能 反 映 晉 級 與 升 遷 評 鑑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之 人 事 考 核 制 度 為 目 的, 開 始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與 研 究, 全 國 已 在 2005 年 前 完 全 確 立 實 施 的 方 針 而 從 2004 年 之 後 的 3 年 期 間, 為 了 要 實 施 人 事 考 核 等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相 關 的 研 究 調 查, 約 有 1 億 2000 萬 円 的 調 査 研 究 費 交 付 給 各 自 治 体, 進 行 研 究 組 織 的 設 計 評 鑑 方 法 評 鑑 者 的 訓 練 評 鑑 結 果 反 映 晉 級 或 人 事 異 動 等 事 項 進 行 檢 討 與 規 劃, 以 建 構 最 適 合 的 評 鑑 系 統 ( 每 日 新 聞,2007) 這 一 波 的 改 革 不 同 以 往 根 據 年 資 職 位 等 的 年 功 來 進 行 人 事 管 理 的, 逐 漸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與 待 遇 相 聯 繫 的 成 果 主 義 能 力 主 義 的 評 鑑 因 此 雖 然 不 是 在 2006 年 提 出 的, 但 因 與 2006 年 政 策 相 關 所 以 在 此 論 述 具 體 舉 例 而 言, 東 京 都 的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能 力 開 發 型 人 事 考 課 制 度, 應 用 目 標 管 理 的 手 法 實 施, 其 制 度 兩 大 主 軸, 分 別 是 自 我 申 告 及 業 績 評 鑑 自 我 申 告 在 學 期 初 學 期 中 學 期 末 分 3 次 進 行, 分 別 是 4 月 1 日 10 月 1 日 3 月 31 日 ; 業 績 評 鑑 以 相 對 評 鑑 及 絕 對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此 制 度 特 色 在 於 並 非 由 管 理 者 單 方 評 定 論 斷, 而 是 以 受 評 者 自 己 提 出 的 自 我 申 告 及 業 績 評 鑑 結 果 為 基 礎, 擔 任 評 鑑 者 的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等 人, 給 予 適 切 的 指 導 建 議, 目 的 44
在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與 能 力, 增 進 教 師 的 成 長 ( 東 京 都 教 育 職 員 人 事 研 究 會, 2000) 能 力 開 發 型 人 事 考 核 制 度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 其 一, 教 師 通 過 與 校 長 教 頭 ( 副 校 長 : 協 助 校 長 處 理 學 校 事 務, 通 常 主 管 教 學 ) 面 談 設 定 自 我 目 標 ; 其 二, 教 師 根 據 自 我 設 定 目 標 對 自 己 的 教 學 成 果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的 自 我 申 告 ; 其 三, 校 方 對 教 師 職 務 履 行 的 成 果 以 及 執 行 過 程 的 努 力 情 況 進 行 成 果 評 鑑 透 過 引 進 自 我 目 標 設 定 自 我 申 告, 避 免 了 使 這 種 評 鑑 成 為 單 純 的 上 對 下 的 單 方 向 的 評 鑑, 而 力 圖 使 之 成 為 一 種 學 校 管 理 層 與 教 師 雙 向 互 動 的 過 程 同 時, 校 長 教 頭 等 學 校 管 理 層 可 以 對 教 師 進 行 適 當 的 指 導 幫 助, 並 且 可 以 要 求 教 師 進 行 相 應 的 研 修 和 自 我 能 力 提 高,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待 遇 希 冀 藉 由 能 力 開 發 型 的 人 事 考 核 制 度 提 高 教 師 的 資 質, 激 勵 整 個 教 師 隊 伍 的 士 氣, 實 現 人 盡 其 才 的 人 事 安 排, 為 學 校 組 織 增 添 活 力 此 外, 評 鑑 結 果 運 用 於 教 職 員 的 加 薪 晉 升 校 內 崗 位 安 排 以 及 校 際 調 動 等 方 面, 在 提 高 教 師 積 極 性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定 效 果 但 這 種 成 果 主 義 能 力 主 義 的 教 師 評 鑑 也 遭 到 了 部 分 教 育 學 者 學 校 教 師 的 質 疑, 他 們 認 為 這 種 教 師 評 鑑 會 危 及 教 師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的 由 個 性 多 樣 各 有 擅 長 領 域 的 教 師 構 建 強 有 力 的 教 師 團 隊, 共 同 應 對 現 代 學 校 問 題 的 教 師 隊 伍 建 設 目 標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今 後, 整 合 教 師 評 鑑 激 勵 機 制 與 教 師 團 隊 建 設 將 是 日 本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大 課 題 三 推 動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teacher professional school) 新 制 度 日 本 文 科 省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在 2002 年 8 月 提 出 有 關 研 究 所 高 度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養 諮 議 報 告 書 中, 明 確 地 將 研 究 所 培 育 人 才 功 能 劃 分 為 研 究 及 高 度 專 業 兩 個 面 向,2003 年 逐 漸 創 設 出 的 有 別 一 般 大 學 研 究 所 的 專 業 研 究 所 日 文 稱 專 門 職 大 學 院 ), 其 範 圍 涵 蓋 法 律 經 濟 管 理 醫 療 經 營 智 慧 財 產 權 公 共 政 策 技 術 管 理 與 教 育 等 專 業 領 域 在 日 本 泡 沫 經 濟 後 的 1990 年 代, 日 本 研 究 所 就 讀 人 數 反 而 激 增 其 原 因 第 一 乃 是 因 為 追 求 國 際 化, 以 達 國 際 標 準 ; 第 二 是 產 業 結 構 的 高 度 化 帶 動 高 度 專 業 人 才 的 需 求 而 高 等 教 育 大 眾 化 的 同 時, 隨 著 社 會 對 職 業 的 高 度 專 45
業 要 求, 日 本 便 參 考 美 國 的 professional school 和 law school 的 模 式, 專 門 職 大 學 院 與 法 科 大 學 院 便 因 此 應 運 而 生 文 科 省 高 等 教 育 局 長 清 水 潔 (2007) 說 明 日 本 專 門 職 大 學 院 創 建 的 理 由 有 內 外 部 因 素 外 部 因 素 是 為 因 應 國 際 競 爭 與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變 遷, 產 生 各 層 面 新 興 問 題 的 挑 戰, 各 種 專 業 人 才 需 求 大 增 ; 而 因 應 WTO 體 制, 國 際 間 的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定 日 趨 重 要 ; 另 外 受 EU 歐 盟 建 立 歐 洲 高 等 教 育 區 的 影 響, 建 立 品 質 保 證 與 國 際 共 通 性 的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刻 不 容 緩 在 內 部 因 素 上, 日 本 欠 缺 與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資 格 建 構 的 研 究 所 制 度, 另 外 因 理 論 與 實 務 差 距 顯 示 社 會 科 學 基 礎 的 脆 弱 性, 危 及 學 術 研 究 基 礎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的 學 位 課 程 的 意 義, 依 據 文 科 省 頒 佈 的 專 門 職 研 究 所 設 置 標 準 第 二 條 : 專 門 職 學 位 以 培 育 高 度 專 門 性 職 業 所 需 之 高 深 的 學 識 與 卓 越 能 力 為 目 的, 而 與 一 般 研 究 所 到 底 有 不 同, 表 2 可 提 供 相 關 訊 息 表 2 一 般 研 究 所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法 科 研 究 所 之 比 較 比 較 事 項 一 般 研 究 所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法 科 研 究 所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課 程 : 標 準 2 年 博 士 課 程 : 標 準 3 年 標 準 2 年 標 準 3 年 ( 但 修 畢 法 學 相 關 課 程 者 最 多 可 縮 短 1 年 ) 畢 業 要 件 碩 士 課 程 :30 學 分 +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博 士 課 程 : 研 究 指 導 + 博 士 論 文 審 查 30 學 分 + 研 究 指 導 + 特 定 課 題 研 究 成 果 之 審 查 1. 在 學 3 年 以 上, 修 畢 93 學 分 2. 修 畢 法 學 相 關 課 程 者 最 多 縮 短 一 年 (30 學 分 以 下 ) 師 資 條 件 1. 一 定 員 額 以 上 的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2. 不 一 定 要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教 員 3. 研 究 指 導 教 育 1 人 最 多 只 能 指 導 20 位 研 究 生 1. 一 般 研 究 所 碩 士 課 程 2 倍 的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2. 專 任 教 師 中 必 須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教 員 之 員 額 1. 必 須 具 備 高 度 教 育 指 導 能 力 的 教 師 2. 不 必 配 置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3.20% 專 任 教 師 必 須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4. 每 位 專 任 教 授 最 多 收 15 位 學 生 教 學 方 法 無 明 確 規 定 個 案 研 究 討 論 實 地 調 查 其 他 合 適 的 方 式 1. 個 案 研 究 討 論 現 場 實 習 其 他 合 適 的 方 式 2. 以 小 班 教 學 為 原 則 研 究 指 導 必 要 必 要 非 必 要 46
第 三 者 評 鑑 無 規 定 ( 現 行 的 認 證 評 鑑 為 校 務 評 鑑 和 學 門 評 鑑, 並 非 系 所 評 鑑 ) 必 須 接 受 外 部 評 鑑 必 須 持 續 接 受 第 三 者 評 鑑 ( 認 證 評 鑑 ) 學 位 博 士 碩 士 碩 士 博 士 碩 士 資 料 來 源 : 天 野 郁 夫 (2004:35) 2004 年 10 月 中 山 文 部 科 學 大 臣 在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中, 具 體 的 提 出 有 關 今 後 教 員 養 成 免 許 制 度 的 應 有 做 法, 其 中 有 創 設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制 度 的 建 議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創 設 的 目 的 在 於 培 養 具 備 教 育 實 踐 與 指 導 能 力 的 新 教 師, 或 是 培 育 具 實 務 經 驗 的 現 職 教 師 成 為 學 校 領 導 者 ; 透 過 五 個 學 習 領 域 有 系 統 的 教 學 課 程, 可 使 用 個 案 研 究 或 實 地 調 查 等 方 式 進 行 學 習 活 動 五 個 學 習 領 域 包 括 課 程 編 制 與 實 施 領 域 有 關 學 科 的 實 踐 性 指 導 方 法 領 域 學 生 指 導 與 教 育 諮 商 領 域 班 級 經 營 與 學 校 經 營 領 域 及 學 校 教 育 與 教 師 角 色 領 域 此 研 究 所 至 少 必 須 修 課 2 年 且 修 畢 45 個 單 位 學 分 ( 包 括 在 學 校 實 習 的 10 個 單 位 ), 重 點 特 色 是,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裡 的 師 資 部 份, 必 須 有 40% 是 具 有 實 務 教 學 經 驗 的 目 前, 預 計 已 通 過 審 核 將 於 2008 年 4 月 開 設 的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有 : 上 越 教 育 大 學 鳴 門 教 育 大 學 岡 山 教 育 大 學 奈 良 教 育 大 學 兵 庫 教 育 大 學 早 稻 田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東 京 學 藝 大 學, 以 下 就 東 京 學 藝 大 學 的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招 考 簡 章 及 實 施 要 點 為 例 作 說 明 ( 東 京 学 芸 大 学,2007): 東 京 學 藝 大 學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教 師 群 是 精 選 融 合 學 校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教 育 研 究 與 實 務 面 績 優 表 現 的 教 師 所 組 成, 包 括 在 學 校 及 教 育 委 員 會 等 優 秀 的 實 務 教 師 10 名 大 學 教 師 11 名 其 課 程 編 製 的 特 色 以 創 新 的 教 育 活 動 為 主, 與 學 校 內 外 的 合 作 採 創 成 的 循 環 模 式 ( 課 題 再 發 現 - 開 發 - 運 用 - 檢 視 評 鑑 ), 以 實 際 體 驗 的 專 業 計 畫 為 主 教 育 方 法 上 除 了 實 際 觀 察 工 作 檔 案 角 色 扮 演 或 個 案 探 究, 也 加 入 生 涯 輔 導 等 學 習 模 式 教 學 的 科 目 有 共 通 科 目 選 擇 科 目 課 題 研 究 科 目 及 實 習 科 目 依 據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教 師 身 分 不 同, 加 上 考 試 結 果 考 量, 又 分 有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的 有 關 學 校 教 育 專 業 產 出 模 式 與 學 習 活 動 專 業 產 出 模 式 等 模 式 ; 學 校 教 育 專 業 產 出 模 式 主 要 47
是 針 對 初 任 教 師 及 指 導 力 不 足 教 師 或 教 學 有 困 難 者 的 因 應, 以 學 習 如 何 指 導 如 何 與 家 長 及 社 區 住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等 協 同 合 作 如 何 配 合 學 校 改 革 等 能 力 的 提 昇 為 目 的, 希 冀 培 養 出 具 溝 通 協 調 及 統 整 的 領 導 力 而 學 習 活 動 專 業 產 出 模 式 是 用 於 提 昇 教 學 能 力 的 策 略 校 內 研 習 的 改 善 方 法, 亦 即 培 養 具 有 設 計 課 程 能 力 為 主 的 模 式, 希 冀 藉 此 培 養 出 與 同 儕 合 作 協 調 過 程 中, 能 具 備 柔 軟 的 身 段 省 察 反 思, 與 溝 通 協 調 的 教 育 執 行 力 2006 年 8 月 由 安 倍 晉 三 首 相 成 立,2008 年 1 月 解 散 之 教 育 再 生 會 議, 在 其 最 後 報 告 中, 針 對 教 師 素 質 提 升 改 革 事 項, 提 出 四 項 建 議,1. 賡 續 推 動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教 師 評 鑑 指 導 能 力 不 足 教 師 之 認 定 與 處 理 依 能 力 給 予 薪 資 彈 性 之 制 度 2. 大 量 聘 用 社 會 人 士 擔 任 教 師, 即 有 關 特 別 證 照 及 特 別 兼 任 講 師 之 比 例, 在 五 年 內 提 升 到 兩 成 以 上 3. 學 校 事 務 行 政 資 訊 化, 建 立 共 同 處 理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制 度, 以 減 輕 教 師 之 行 政 負 擔 4. 建 議 針 對 教 師 培 育 作 根 本 之 改 革 (http://ja.wikipedia.org/wiki/%e6%95%99%e8%82%b2%e5 %86%8D%E7%94%9F%E4%BC%9A%E8%AD%B0) 這 些 建 議 部 分 是 2006 年 政 策 之 延 續, 部 分 是 配 套 措 施, 最 終 乃 為 提 升 教 師 之 素 質, 整 體 而 言, 大 致 是 妥 當 之 策 略 肆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評 析 論 述 日 本 近 年 來 的 教 育 改 革, 除 了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大 政 策 外, 在 教 育 系 統 以 外 的 一 般 行 政 的 改 革, 也 不 能 忽 視, 那 是 指 自 1995 年 實 施 地 方 分 權 推 動 法 以 後 的 政 策 因 為 受 到 一 般 行 政 地 方 分 權 政 策 的 牽 動,1998 年 日 本 文 部 省 下 屬 的 中 央 教 育 審 議 會 提 出 諮 議 報 告 今 後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的 應 有 做 法, 其 中 強 調 兩 大 主 軸, 即 教 育 行 政 的 地 方 分 權 化 及 推 動 學 校 的 自 主 性 教 育 行 政 學 者 中 留 武 昭 針 對 此 報 告 後 的 政 策 方 向, 指 出 具 有 三 項 意 義 第 一 是 針 對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機 構 間 的 權 限 關 係 重 新 加 以 規 範, 特 別 是 授 權 給 都 道 府 縣 教 育 委 員 會 更 多 的 權 限 ; 第 二 是 在 教 育 委 員 會 與 學 校 的 48
關 係 上, 更 強 調 是 一 種 支 援 與 協 助 的 關 係, 因 此 更 加 確 立 學 校 的 自 主 性 ; 第 三 是 在 分 權 化 的 理 念 下, 為 了 明 確 自 己 的 責 任, 因 此 教 育 委 員 會 和 各 級 學 校 必 須 對 社 區 居 民 和 家 長 具 有 說 明 責 任, 所 以 開 始 推 動 學 校 評 議 員 制 度 和 自 我 評 鑑 等 的 制 度 ( 中 留 武 昭,2003) 另 外, 有 關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有 關 之 內 容, 則 在 2000 年 前 後, 負 責 教 學 的 教 師 也 成 為 改 革 的 重 要 對 象 其 中 首 先 是 有 關 學 校 評 鑑 和 教 師 評 鑑 兩 大 重 要 政 策, 在 2000 年 即 由 教 育 課 程 審 議 會 在 諮 議 報 告 書 有 關 學 童 學 習 和 課 程 實 施 評 鑑 之 應 有 做 法 中, 提 出 應 經 由 學 校 評 議 員 制 度 之 實 施, 對 學 校 實 施 各 種 檢 核 評 鑑, 以 能 回 應 家 長 及 社 區 人 士 之 意 見 與 期 待, 此 項 政 策 推 動 由 學 校 本 身 及 教 育 委 員 會 分 別 負 責, 因 此 日 本 部 份 地 區 開 始 思 考 教 師 的 勤 務 評 鑑 與 考 績 結 合 的 可 能 性, 所 以 部 份 地 區 也 開 始 導 入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第 三, 日 本 首 相 官 邸 為 了 推 動 更 進 一 步 的 自 由 化 政 策, 同 意 依 法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結 構 改 革 特 別 區 域, 其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農 業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領 域 此 政 策 自 2002 年 起 設 立 推 動 總 部 即 開 始 實 施 在 教 育 相 關 部 份, 市 町 村 可 超 越 現 行 法 律 規 範, 提 出 各 種 政 策 構 想, 因 此 在 師 資 培 育 方 面, 東 京 都 杉 並 區 先 推 出 了 杉 並 師 範 館 之 設 立, 開 始 試 辦 獨 自 培 養 師 資 之 辦 法, 而 東 京 都 更 正 式 於 2004 年, 開 辦 東 京 教 師 養 成 塾, 京 都 府 於 2006 年 開 辦 京 都 教 師 養 成 塾 ( 東 京 学 芸 大 学 教 員 養 成 カリキュラム 開 発 研 究 セン ター,2006), 每 梯 次 錄 取 了 數 十 名 大 學 生, 代 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照 自 己 的 教 育 目 標, 獨 自 從 行 政 角 度, 培 養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師 資 根 據 京 都 新 聞 報 導,2007 年 10 月 6 日 在 京 都 市 下 京 區 京 都 市 綜 合 教 育 中 心 舉 辦, 以 有 志 從 事 國 中 小 老 師 的 大 學 生 和 社 會 人 士 為 對 象, 培 育 師 質 和 實 踐 性 教 學 指 導 能 力 之 京 都 教 師 塾 ( 京 都 師 資 培 育 班 ) 的 開 班 典 禮 總 計 有 超 過 2006 年 度 人 數 之 606 名 大 學 生 和 社 會 人 士 參 加, 同 時 接 受 為 期 10 個 月 的 學 習 課 程 京 都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於 2006 年 度 首 次 開 辦 京 都 教 師 塾, 今 年 仍 然 有 由 資 深 年 輕 老 師 或 家 長 等 擔 任 講 師 的 講 授 課 程 編 訂 學 習 指 導 計 畫 市 立 學 校 實 務 教 學 研 習 等 體 驗 再 者, 更 進 一 步 充 實 包 括 第 1 期 學 生 講 師 經 驗 者 為 對 象 的 高 級 班 小 組 討 論 ( 京 都 新 聞,2007) 49
總 之, 上 述 政 策 趨 勢, 是 來 自 日 本 政 府 整 體 的 行 政 改 革, 再 擴 及 到 教 育 改 革, 然 後 在 整 體 的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下, 為 了 提 升 學 童 之 學 習 成 就 與 人 格 培 育, 進 而 更 深 入 進 到 優 良 師 資 培 育 問 題, 再 回 溯 到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的 責 任 和 培 育 成 效 的 問 題, 這 種 改 革 動 向, 至 少 顯 示 了 下 列 三 項 觀 點, 可 進 一 步 探 討 第 一 是 對 於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之 不 信 任 日 本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包 括 教 育 大 學 地 方 國 立 大 學 的 教 育 學 部 及 一 般 大 學 教 職 課 程 所 謂 產 生 高 度 的 不 信 任 感, 即 是 對 否 能 培 養 其 具 有 高 度 指 導 能 力 的 教 師, 仍 受 到 社 會 諸 多 的 質 疑, 這 也 是 在 2006 年 的 改 革 報 告 書 特 別 強 調 實 習 課 程, 以 及 要 推 動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之 重 要 理 由 第 二 是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來 自 社 會 之 績 效 責 任 壓 力 將 愈 形 增 大 在 大 學 培 育 的 原 則 下, 有 關 師 資 培 育 的 當 事 人 的 大 學, 一 向 對 社 會 的 壓 力 與 期 待, 並 沒 有 較 多 的 回 應, 這 已 經 造 成 不 少 來 自 社 會 的 責 難 與 質 疑, 因 此 在 上 述 改 革 特 區 的 理 念 下,2006 年 已 有 一 家 私 人 企 業 榮 光 公 司 經 營 的 教 育 大 學 院 大 學 獲 得 設 立 培 育 課 程 的 核 可 ( 東 京 学 芸 大 学 教 員 養 成 カ リキュラム 開 発 研 究 センター,2006), 開 始 可 由 企 業 培 育 師 資, 此 項 由 參 與 者 的 開 放, 對 於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大 學 必 須 更 具 有 自 省 與 改 造 之 能 力, 將 是 未 來 值 得 探 討 的 議 題 另 外, 日 本 也 在 除 了 一 般 大 學 推 動 競 爭 性 經 費 分 配 的 COE( 卓 越 研 究 中 心 ) 政 策 外,2005 年 起, 給 予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養 成 GP(good practice) 的 的 競 爭 性 經 費 分 配, 這 些 都 造 成 教 育 大 學 高 度 的 競 爭 與 壓 力, 也 可 能 造 成 另 外 一 種 大 學 排 序 針 對 此, 東 京 學 藝 大 學 之 學 者 即 指 出, 上 述 教 員 養 成 GP(good practice), 雖 具 有 第 一 波 改 革 之 性 質, 但 也 可 能 走 向 第 二 波 改 革 的 迷 思, 造 成 教 育 大 學 等 的 排 名 問 題 ( 東 京 学 芸 大 学 教 員 養 成 カリキュラム 開 発 研 究 センター,2006) 第 三 是 針 對 教 師 本 師 素 質 之 確 保 與 培 育, 要 進 行 比 較 大 幅 度 之 改 革 雖 然 一 般 而 言, 日 本 之 教 師 素 質 大 致 比 先 進 國 家 並 不 遜 色, 而 且 工 作 態 度 認 真, 因 此 教 育 成 效 也 佳 但 面 對 最 近 幾 來 年 國 際 評 量 比 較 之 結 果, 以 及 社 會 50
上 學 生 之 亂 象, 導 致 社 會 大 眾 強 烈 要 求 檢 討 教 師 能 否 勝 任 之 問 題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自 民 黨 政 府 推 動 大 幅 度 且 全 面 性 之 改 革 政 策, 以 期 望 改 善 目 前 之 教 育 之 問 題 綜 觀 上 述 改 革 策 略, 日 本 有 名 的 教 育 社 會 學 者 藤 田 英 典 對 於 日 本 近 年 的 教 育 改 革, 提 出 第 一 波 改 革 與 第 二 波 改 革 的 概 念 ( 藤 田 英 典, 2005) 他 指 出 第 一 波 改 革 重 點 是 在 信 賴 學 校 與 教 師 的 原 則 下, 期 望 學 校 現 場 更 具 有 自 由 度 與 創 意 功 夫, 另 外, 為 了 推 動 家 長 及 社 區 居 民 能 參 加 和 支 援 各 種 改 革 政 策 的 改 革 ; 而 第 二 波 改 革, 則 是 立 基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市 場 競 爭 原 則 及 新 管 理 主 義 下 的 改 革 與 政 策, 它 是 會 造 成 差 別 化 與 序 列 化 的 危 險 東 西, 所 以 若 不 加 以 區 辨, 以 為 改 革 至 上, 和 存 在 改 革 幻 想, 那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總 之, 日 本 這 一 波 之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由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之 抬 頭 與 主 宰, 促 使 其 改 革 走 向 競 爭 性 與 市 場 性 之 方 向, 某 種 程 度 能 夠 刺 激 教 師 培 育 成 效 與 教 師 教 學 職 務, 更 具 績 效 與 成 果, 但 同 樣 地 也 可 能 導 致 原 本 穩 定 之 教 師 教 育 現 場, 內 部 產 生 鉅 大 變 化, 其 帶 致 之 影 響 尚 難 評 估 伍 結 語 本 論 文 以 日 本 2006 年 前 後 公 佈 之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為 主 論 述, 歸 納 言 之,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要 趨 勢, 即 是 在 大 學 階 段 強 調 教 職 課 程 素 質 的 提 升, 然 後 是 強 化 指 導 能 力 和 確 保 水 準, 所 以 要 導 入 教 師 證 照 更 新 制 度, 進 而 在 研 究 所 層 級 要 導 入 有 異 於 現 行 制 度 的 教 育 碩 士 (education master), 要 創 設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以 培 養 更 優 質 之 師 資 另 外, 在 學 校 現 場,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問 題, 實 施 證 照 更 新 制, 篩 選 教 師 之 素 質, 並 做 一 些 行 政 上 之 配 套 措 施 在 此 改 革 政 策 導 引 下, 未 來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將 面 臨 嚴 苛 競 爭 的 生 存 危 機, 而 那 種 改 革 壓 力, 將 不 僅 是 個 別 大 學 的 問 題, 也 將 會 更 進 到 整 體 大 學 功 能 與 角 色 的 問 題 而 衝 擊 最 大 的 日 本 教 育 大 學, 已 率 先 進 行 各 種 51
課 程 及 內 部 結 構 的 改 造, 這 些 個 案 將 是 很 好 的 研 究 對 象 與 素 材, 有 待 日 後 更 多 之 關 注, 另 外 其 他 改 革 措 施, 會 對 教 師 素 質 之 確 保, 產 生 何 種 之 影 響, 也 可 以 再 繼 續 觀 察 高 品 質 的 教 育 來 自 於 高 品 質 的 教 師, 在 教 育 改 革 中, 教 師 是 其 成 敗 的 關 鍵 我 國 自 1990 年 代 教 育 改 革 以 來,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由 一 元 化 改 為 多 元 化, 由 閉 鎖 式 走 向 開 放 式, 師 範 生 的 公 費 從 有 到 無, 實 習 時 期 的 身 分 從 教 師 降 為 學 生, 教 師 地 位 由 半 專 業 走 向 專 業 從 以 上 歷 程 來 看,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的 變 化 相 當 大, 我 國 自 教 育 改 革 以 來, 就 一 直 面 對 著 學 力 低 落 的 疑 慮 雖 然 我 國 2006 年 學 生 基 礎 素 養 國 際 研 究 計 畫 (PISA) 評 比, 拿 到 數 學 全 球 第 一 但 是 國 內 對 於 學 力 低 落 的 疑 慮 仍 未 消 除, 並 質 疑 這 是 補 習 教 育 的 結 果,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是 否 有 配 合 教 育 改 革 不 無 疑 問 再 者, 目 前 許 多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辦 學 條 件 不 佳, 淪 落 為 學 分 兌 換 機 構, 學 生 取 得 教 育 學 分 後, 還 要 去 補 習 班 補 習 教 師 甄 選 技 巧,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是 否 能 培 育 出 真 正 具 有 處 理 教 室 現 場 能 力 的 教 師, 不 無 疑 問 我 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與 教 師 證 照 制 度 辦 理 多 次 研 討 會 研 究, 但 是 目 前 皆 為 未 能 進 入 真 正 推 動 層 面, 此 外, 部 分 教 師 專 業 學 位 進 修 成 為 提 升 學 歷, 而 沒 有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的 情 形, 亦 讓 我 們 質 疑 我 們 的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是 否 無 法 達 成 其 提 升 素 質 之 目 標 依 據 上 述, 我 國 教 師 教 育 問 題 已 經 在 教 育 部 政 策 主 導 下, 雖 已 逐 步 在 改 善 中 但 是 在 培 養 優 良 教 師 種 子, 重 視 職 前 培 育 大 學 及 課 程, 重 視 實 踐 性 的 實 習 階 段, 以 及 如 何 不 斷 確 保 及 提 升 教 師 之 素 質 與 教 學 能 力, 仍 是 未 來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面 對 我 國 教 師 教 育 的 問 題, 研 究 日 本 在 2006 年 前 後 的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以 求 培 育 出 具 有 實 踐 性 質 的 教 師 重 視 績 效 責 任 的 教 師 評 鑑 與 教 師 證 照 度 推 動 教 職 專 業 研 究 所 教 師 職 場 之 配 套 措 施 等 情 形, 足 以 成 為 我 國 教 師 教 育 借 鏡 反 省 之 參 考, 並 期 望 因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而 能 成 為 我 國 教 育 改 革 的 一 大 助 力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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