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熾 康 鍾 莉 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暨 身 心 障 礙 與 輔 助 科 技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Augmentative and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簡 稱 AAC) 雖 然 由 國 外 引 進 台 灣 已 經 超 過 十 五 年, 但 在 國 際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學 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Augmentative and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ISAAC) 的 名 單 中, 台 灣 仍 屬 新 興 國 家 之 列 因 此, 為 推 動 國 內 AAC 的 發 展, 作 者 從 美 國 聽 語 學 會 (American Speech-Language- Hearing Association, ASHA) 對 AAC 定 義 的 修 正 來 說 明 其 發 展 趨 勢 ; 從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盛 行 率 與 國 內 溝 通 輔 具 申 請 補 助 額 度, 來 探 討 AAC 需 求 面 的 問 題 ; 再 從 我 國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2008) 通 過 及 近 年 來 科 技 之 進 步, 來 探 討 對 AAC 供 給 面 的 影 響 ASHA 與 ISAAC 是 AAC 研 究 與 發 展 的 主 要 學 術 領 導 團 體, 而 ISAAC 對 AAC 的 定 義 即 是 採 自 ASHA 所 下 的 定 義 ASHA 於 1989 對 AAC 的 原 文 定 義 如 下 : augmentative and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is an area of clinical practice that attempts to compensate (either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 for the impairment and disability patterns of individuals with severe expressive communication disorders (i.e. the severely speech-language and writing impaired). (ASHA, 1989, p.107) 譯 成 中 文 則 是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是 屬 於 一 個 臨 床 實 行 領 域, 其 意 圖 補 償 ( 不 管 是 暫 時 或 永 久 ) 患 有 嚴 重 表 達 性 溝 通 困 難 者 ( 如 嚴 重 言 語 - 語 言 和 書 寫 障 礙 ) 損 傷 和 障 礙 的 模 式 以 上 的 定 義 一 直 沿 用 到 2005 年,ASHA 為 配 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在 2001 年 將 ICIDH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 國 際 殘 障 損 傷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修 訂 為 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後, 重 新 看 待 造 成 身 心 障 礙 的 因 素 並 不 完 全 是 由 障 礙 者 本 身 之 身 心 損 傷 而 造 成 失 能 的 問 題, 亦 應 重 視 環 境 因 素 與 其 身 心 損 傷 後 活 動 參 與 的 影 響 因 此, ASHA 於 2005 修 正 AAC 的 原 文 定 義 : to an area of research, clinical, and educational practice. AAC involves attempts to study and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
when necessary compensate for temporary or permanent impairments, activity limitations, and 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 of individuals with severe disorders of speech-language production and/or comprehension, including spoken and written modes of communication. (ASHA, 2005, p.1) 中 文 是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是 指 在 研 究 上 臨 床 上 及 教 育 上 實 行 的 領 域, 它 涵 蓋 研 究 嘗 試 和 在 必 要 時 補 償 因 暫 時 或 永 久 損 傷, 導 致 言 語 / 語 言 表 達 和 理 解 的 嚴 重 障 礙 者 在 活 動 和 參 與 的 限 制, 它 包 括 了 口 語 和 書 寫 的 溝 通 模 式 ASHA 在 1989 年 與 2005 年 對 AAC 的 定 義 除 文 字 上 的 修 訂 外, 其 內 容 改 變 說 明 如 下 :( 一 ) 實 行 的 領 域 從 原 來 的 臨 床 擴 增 至 研 究 和 教 育 兩 個 領 域 ;( 二 ) 補 償 範 圍 涵 蓋 了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活 動 和 參 與 限 制 ;( 三 ) 仍 強 調 口 語 和 書 寫 兩 種 溝 通 補 償 模 式 從 以 上 的 說 明 中, 可 以 看 出 AAC 的 定 義 所 涵 蓋 的 服 務 範 圍 和 服 務 對 象 有 明 顯 擴 大 的 趨 勢 溝 通 是 指 人 與 人 的 互 動 過 程, 而 口 語 則 是 人 類 溝 通 的 重 要 工 具, 在 雙 方 訊 息 交 換 的 過 程 中, 只 要 有 任 何 一 方 感 覺 到 所 接 收 的 訊 息 不 清 晰 不 理 解 或 不 舒 服, 都 可 能 會 造 成 溝 通 障 礙 ASHA (1993) 對 溝 通 障 礙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 對 口 語 非 口 語 或 讀 寫 符 號 系 統 之 概 念, 無 論 是 接 收 傳 遞 處 理 或 理 解, 如 有 能 力 上 的 缺 陷, 都 稱 為 溝 通 障 礙 溝 通 障 礙 在 聽 理 解 語 言 或 言 語 上 表 現 出 來, 其 障 礙 輕 重 程 度 不 等, 有 發 展 性 和 後 天 性 之 分, 且 患 者 可 能 罹 患 一 種 以 上 的 溝 通 障 礙 溝 通 障 礙 可 能 是 患 者 最 主 要 問 題, 但 也 有 可 能 合 併 其 他 障 礙 而 出 現 因 此, 溝 通 障 礙 涵 蓋 的 範 圍 不 只 是 單 純 的 嗓 音 構 音 音 韻 或 發 展 遲 緩 的 問 題, 也 包 括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溝 通 問 題, 如 聽 障 智 障 自 閉 症 視 障 肢 障 學 障 注 意 力 缺 陷 等 而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所 指 的 是 : 一 個 人 已 經 無 法 使 用 一 般 人 所 使 用 的 溝 通 管 道 傳 遞 或 接 收 訊 息 人 們 一 旦 出 現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問 題 後, 就 會 影 響 其 學 習 工 作 與 社 區 活 動 的 參 與 機 會 和 表 現, 因 此 要 如 何 解 決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問 題, 除 了 障 礙 者 本 身 需 要 有 強 烈 的 意 願 外, 還 必 須 要 有 好 的 家 庭 與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支 持 系 統, 以 及 AAC 的 協 助 依 據 美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的 資 料 推 估, 超 過 15 歲 的 人 口 中, 有 1.3% 的 美 國 人 其 口 語 是 難 以 被 理 解 的, 而 從 這 個 預 估 的 數 據 反 推, 在 美 國 有 將 近 3,500,000 人 患 有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的 問 題 這 些 人 無 法 靠 自 然 語 音 來 滿 足 他 們 的 日 常 溝 通 需 求, 並 嚴 重 地 限 制 了 他 們 參 與 生 活 的 所 有 面 向, 包 括 教 育 工 作 家 庭 以 及 社 區 生 活 (Beukelman & Mirenda, 2005) 依 據 不 同 國 家 年 齡 層 以 及 障 別 的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所 估 計 的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 包 括 說 話 和 書 寫 困 難 ) 的 盛 行 率 落 差 很 大 從 2001 年 加 拿 大 參 與 和 活 動 限 制 調 查 報 告 的 資 料 顯 示, 北 美 洲 的 加 拿 大 超 過 4 歲 人 口 中, 就 有 將 近 318,000 人 患 有 嚴 重 的 口 語 困 難, 這 個 數 字 已 經 佔 加 拿 大 4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1.5% (Cossette & Duclos, 2003) 另, 歐 洲 的 英 國, 依 據 Enderby 和 Philipp (1986) 的 調 查 研 2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究 中, 有 將 近 800,000 人 ( 約 佔 1.4% 的 總 人 口 ), 除 他 們 的 親 人 之 外, 其 口 語 表 達 無 法 被 其 他 人 所 了 解 而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的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在 4,000,000 的 居 民 中 有 將 近 5,000 人 ( 約 0.12%) 是 無 法 透 過 口 語 達 到 溝 通 的 目 的 (Bloomerg & Johnson, 1990) 以 上 盛 行 率 的 資 料, 除 北 美 洲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較 新 外, 其 他 國 家 的 統 計 數 據 都 將 近 或 超 過 20 年 雖 然 台 灣 目 前 並 任 何 單 位 或 機 構 提 供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所 提 供 的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如 表 1), 其 數 字 是 逐 年 的 攀 升,2008 年 台 灣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的 比 例 已 經 超 過 了 4.5%, 而 依 據 內 政 部 於 2009 年 8 月 所 公 佈 的 最 新 資 料 中, 台 灣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口 已 經 超 過 105 萬 人 ( 內 政 部,2009); 從 國 內 外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盛 行 率 與 廣 義 溝 通 障 礙 定 義 ( 其 他 障 別 合 併 溝 通 障 礙 ) 顯 示, 台 灣 目 前 需 要 AAC 協 助 的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大 約 在 30 萬 左 右 者 盛 行 率 的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但 從 每 年 內 政 部 表 1 我 國 近 十 年 身 障 人 口 數 比 例 統 計 表 年 度 全 國 人 口 總 數 身 障 總 人 數 身 障 人 口 比 例 1999 22,092,387 648,852 2.94% 2000 22,276,672 711,064 3.19% 2001 22,405,568 754,084 3.37% 2002 22,520,776 831,266 3.69% 2003 22,604,550 861,030 3.81% 2004 22,689,122 908,719 4.01% 2005 22,770,383 937,944 4.12% 2006 22,876,527 981,015 4.29% 2007 22,958,360 1,020,760 4.45% 2008 23,037,031 1,040,585 4.52% 台 灣 雖 然 在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上 已 經 成 為 世 界 頂 尖 的 國 家, 但 很 遺 憾 的 是 AAC 的 發 展 仍 處 於 萌 發 階 段,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許 多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無 法 被 滿 足 例 如, 台 北 縣 輔 具 中 心 所 提 供 近 三 年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金 額 概 況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 如 表 2) 中, 以 2006 年 的 2,537,828 元 最 高, 佔 年 度 輔 具 總 補 助 額 度 (73,847,238 元 ) 的 3.44%, 而 溝 通 輔 具 補 助 僅 有 30,000 元 ( 為 總 補 助 額 度 的 0.04%);2007 年 因 申 請 點 字 觸 摸 顯 示 器 的 人 額 額 度 (79,364,909) 的 1.57%, 而 溝 通 輔 具 補 助 僅 有 45,000 元 ( 為 總 補 助 額 度 的 0.057%); 2008 年 補 助 2,087,028 元, 佔 年 度 總 補 助 額 度 (78,923,524) 的 2.64%, 而 溝 通 輔 具 補 助 僅 有 45,000 元 ( 為 總 補 助 額 度 的 0.057%); 由 此 數 據 可 知, 溝 通 輔 具 的 申 請 補 助 嚴 重 偏 低 如 果 連 台 北 縣 申 請 溝 通 輔 具 的 補 助 金 額 都 這 麼 少, 那 其 他 縣 ( 市 ) 的 情 形 可 能 會 更 不 理 想 在 此, 筆 者 呼 籲 政 府 能 重 視 這 樣 嚴 重 供 需 失 衡 的 現 象 數 驟 減 則 降 到 1,247,639 元, 佔 年 度 總 補 助 金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3
表 2:2006 年 ~2008 年 台 北 縣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金 額 概 況 表 單 位 : 元 類 別 項 目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點 字 觸 摸 顯 示 器 1,099,500 100,000 748,000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 具 擴 視 機 1,336,100 1,034,800 899,350 擴 視 機 - 攜 帶 型 0 0 280,000 盲 用 電 腦 介 面 軟 體 40,000 35,000 75,000 鍵 盤 保 護 框 ( 洞 洞 板 ) 0 0 0 特 殊 滑 鼠 或 鍵 盤 介 面 2,500 4,560 7,500 手 部 輔 助 支 架 ( 如 鍵 盤 敲 擊 器 ) 0 0 0 吹 吸 口 控 滑 鼠 0 7,500 7,500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29,728 20,779 24,678 溝 通 板 30,000 45,000 45,000 總 計 2,537,828 1,247,639 2,087,028 年 度 輔 具 補 助 總 金 額 73,847,238 79,364,909 78,923,524 由 於 AAC 的 推 動 必 須 有 專 業 的 支 持, 其 AAC 的 專 業 訓 練 及 提 升 其 專 業 知 能, 做 為 其 重 要 發 展 方 向 由 於 AAC 觀 念 是 由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引 尤 其 台 灣 的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要 取 得 溝 通 輔 具 的 補 助, 必 須 經 由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專 業 評 估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後, 依 實 際 需 求 向 輔 具 廠 商 購 買 ;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在 取 得 收 據 後, 再 向 鄉 ( 鎮 市 ) 公 所 申 請 補 助 目 前 低 收 入 戶 的 補 助 是 10,000 元, 而 一 般 戶 的 補 助 是 5,000 元 ( 內 政 部,2007) 台 灣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經 過 許 多 人 多 年 的 努 力, 終 於 在 2008 年 7 月 2 日 公 佈 後 實 施 其 中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已 將 AAC 使 用 之 評 估 與 訓 練 納 入 語 言 治 療 師 業 務 中 另, 為 配 合 語 言 治 療 師 在 AAC 專 業 之 落 實, 於 2009 年 12 月 12 日 考 試 院 所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中, 於 溝 通 障 礙 總 論 科 目 中 將 AAC 納 入 出 題 的 範 圍 因 此, 可 以 期 待 的 是 透 過 考 試 制 度 的 實 施, 未 來 語 言 治 療 培 育 系 所 課 程 將 會 以 加 強 進, 對 中 文 翻 譯 始 終 無 法 統 一 因 此, 在 專 業 溝 通 上 經 常 會 出 現 不 一 樣 的 版 本 最 早 的 時 候, 曾 進 興 (1996) 主 編 語 言 病 理 學 第 二 卷 中 將 AAC 翻 譯 成 擴 大 溝 通 系 統 與 替 代 性 溝 通, 也 有 許 多 人 就 以 直 譯 方 式 將 AAC 翻 譯 成 擴 大 性 與 替 代 性 溝 通 ( 法 ) 而 楊 熾 康 和 黃 光 慧 (2004) 曾 將 AAC 翻 成 輔 助 溝 通, 後 來 經 過 深 入 的 討 論 後, 語 言 治 療 和 特 殊 教 育 領 域 有 越 來 越 多 學 者 採 用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當 成 AAC 的 中 文 翻 譯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不 管 是 擴 大 性 和 替 代 性 對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而 言 都 是 一 種 輔 助 的 方 法, 而 AAC 又 包 含 了 溝 通 符 號 (symbol) 溝 通 輔 具 (aids) 溝 通 技 術 (technique) 和 溝 通 策 略 (strategy) 等 四 個 構 成 要 件, 嚴 格 來 說 已 屬 於 一 個 系 統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的 實 施 及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的 科 目 內 容, 台 灣 能 使 用 輔 助 溝 通 系 統 做 為 4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AAC 的 中 文 譯 名, 相 信 有 了 統 一 的 翻 譯 名 詞 後, 將 更 有 利 於 語 言 治 療 的 專 業 溝 通 及 AAC 之 推 動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相 對 的 也 影 響 了 AAC 的 發 展, 以 下 就 筆 者 所 觀 察 到 的 現 象 進 行 說 明 : 一 溝 通 符 號 與 版 面 製 作 越 來 越 方 便 早 期 AAC 所 使 用 的 溝 通 符 號 是 拷 貝 Mayer-Johnson 所 繪 製 的 黑 白 線 條 圖, 經 過 剪 貼 及 上 色 後, 成 為 AAC 使 用 者 的 溝 通 版 人 錄 音 的 語 句 長 度 不 再 受 限, 進 而 也 化 解 了 AAC 使 用 者 經 常 要 長 話 短 說 的 窘 境 又 因 為 萬 用 序 列 匯 流 排 (Universal Serial BUS, USB) 技 術 的 進 步, 有 些 溝 通 輔 具 可 以 直 接 將 溝 通 版 面 放 入 USB 隨 身 碟 中, 因 此 不 需 要 每 部 電 腦 都 安 裝 AAC 的 軟 體, 就 能 在 任 何 一 部 電 腦 輕 鬆 地 使 用 製 作 好 的 版 面, 同 時 也 大 大 提 升 AAC 的 攜 帶 性 三 觸 控 式 電 腦 的 價 錢 越 來 越 合 理 許 多 高 科 技 動 態 版 面 式 (dynamic display) 的 溝 通 輔 具 需 要 搭 配 觸 控 式 螢 幕 和 電 腦, 但 面 後 來, Mayer-Johnson 研 發 了 觸 控 式 產 品 以 往 的 價 格 都 非 常 昂 貴 由 於 微 BoardMaker 軟 體, 將 這 些 線 條 圖 做 成 資 料 庫, 並 配 合 各 家 廠 商 所 生 產 的 溝 通 輔 具 與 版 面 尺 寸, 以 方 便 語 言 治 療 師 製 作 版 面 隨 著 數 位 相 機 的 發 明, 以 及 具 有 數 位 照 相 功 能 的 手 機 日 漸 普 及, 越 來 越 多 AAC 的 專 家, 會 利 用 所 拍 下 來 的 實 物 做 為 溝 通 符 號, 再 透 過 版 面 製 作 軟 體 ( 如 PMLS 2009) 將 其 作 成 版 面 二 合 成 語 音 與 真 人 錄 音 品 質 越 來 越 好 早 期 AAC 所 使 用 的 合 成 語 音 接 近 機 器 人 的 聲 音, 其 語 音 清 晰 度 極 差, 聽 起 來 很 不 舒 服 雖 然 1984 年 美 國 Digital 公 司 委 託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研 發 DECTalk 合 成 語 音 後, 合 成 語 音 的 品 質 獲 得 大 幅 改 善, 但 距 離 真 人 錄 音 的 品 質 仍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但, 經 過 許 多 歐 美 國 家 投 入 合 成 語 音 的 開 發 ( 如 Scansoft NeoSpeech 等 公 司 ) 後, 近 年 來 合 成 語 音 的 品 質 已 經 越 來 越 接 近 自 然 語 音 另 外, 由 於 電 腦 長 期 記 憶 體 的 價 格 不 斷 下 降, 而 且 容 量 越 來 越 大, 存 取 的 速 度 也 越 來 越 快, 因 此, 真 軟 新 的 作 業 系 統 Windows 7 已 經 可 以 支 持 多 點 觸 控 功 能, 加 上 近 兩 年 來 觸 控 式 產 品 的 價 格 不 斷 下 降, 因 此, 對 AAC 使 用 者 而 言, 他 們 越 來 越 可 以 負 擔 得 起 高 科 技 動 態 版 面 式 的 溝 通 輔 具 四 無 線 科 技 技 術 越 來 越 進 步 藍 芽 (Blue Tooth) 與 Wi-Fi 的 科 技 技 術 進 步, 相 對 的 也 大 大 提 升 AAC 使 用 者 的 方 便 性 尤 其 是 溝 通 技 術 方 面 ( 友 善 的 使 用 者 介 面 ),AAC 使 用 者 透 過 無 線 的 技 術 ( 如 無 線 滑 鼠 和 鍵 盤 ), 就 可 以 很 方 便 的 操 作 高 科 技 的 溝 通 輔 具, 無 須 靠 連 線 的 特 殊 開 關 來 控 制 電 腦 介 面 另 外, 由 於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都 支 援 無 線 的 技 術, 因 此, 也 降 低 了 AAC 軟 體 相 容 性 的 問 題, 讓 AAC 使 用 者 在 操 作 AAC 軟 體 時 更 方 便 且 更 有 保 障 雖 然 AAC 僅 有 三 個 簡 單 的 英 文 字 母 組 成, 但 這 個 領 域 從 1985 起 就 擔 負 起 協 助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重 要 角 色 美 國 有 110,000 位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5
語 言 治 療 師, 約 有 59%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在 學 校 系 統 服 務, 有 35%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在 醫 療 復 健 系 統 服 務, 另 有 13%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在 非 住 宿 型 的 健 康 照 護 中 心 服 務 (ASHA, 2009) 且 美 國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中, 至 少 有 10%( 約 11,000 人 ) 有 能 力 提 供 AAC 專 業 服 務 但 依 據 筆 者 在 內 政 部 溝 通 與 資 訊 輔 具 資 源 推 廣 中 心 所 撰 寫 2008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中, 發 現 台 灣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僅 有 447 位, 且 大 多 數 都 是 在 醫 療 復 健 系 統 服 務 這 也 就 說 明 了 台 灣 目 前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供 需 是 嚴 重 的 失 衡 雖 然 提 供 AAC 的 服 務 已 經 明 訂 在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業 務 中, 但 有 多 少 的 語 言 治 療 師 真 正 懂 AAC, 且 又 能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AAC 服 務 給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呢? 筆 者 期 待 藉 由 本 文 的 說 明, 能 讓 語 言 治 療 與 特 殊 教 育 領 域 重 視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的 溝 通 權 利, 因 為 讓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負 擔 得 起 而 又 方 便 使 用 的 輔 具 已 經 不 是 問 題 ( 如 圖 卡 兌 換 溝 通 系 通 溝 通 筆 等 ), 但 重 要 的 是 應 盡 快 找 出 AAC 供 需 失 衡 的 癥 結 所 與 提 升 AAC 的 服 務 品 質 如 此, 才 能 讓 嚴 重 溝 通 障 礙 者 也 像 我 們 正 常 人 一 樣 暢 所 欲 言 一 中 文 部 分 內 政 部 (2007)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標 準 表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09) 九 十 八 年 第 三 十 二 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曾 進 興 (1996) 語 言 病 理 學 第 二 卷 台 北 市 : 心 理 楊 熾 康 黃 光 慧 (2004) 淺 談 輔 助 溝 通 的 基 本 理 念 國 教 天 地,156,18-23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2008) 二 英 文 部 分 American Speech-Language & Hearing Association (1989). Competencies for 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s providing services in augmentative communication. ASHA, 31, 107-110. American Speech - Language - Hearing Association. (2005).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peech - language pathologists with respect to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Position statement. ASHA Supplement 25, 1-2. American Speech - Language - Hearing Association. (2009). Fact sheet: Speech- Language Pathologists. Retrived Noverber 1, 2009 from http://www.asha.org/careers/ professions/slp.htm ASHA Ad Hoc Committee on Service Delivery in the Schools. (1993, March). Definitions of communication disorders and variations. Asha, 35 (Suppl. 10), 40-41. Beukelman, D.R., & Mirenda, P. (2005). Augmentative &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Supporting children & adults with complex communication needs (3 rd ed.). Baltimore: Paul H. Brookes Publishing Co. Enderby, P., & Philipp, R. (1986). Speech and language handicap: Towards knowing the size of the problem. British Journal of Disorders of Communication, 21, 151-165. Cossette, L., & Duclos, E. (2003). A profile of disability in Canada, 2001. Ottawa: Statistics Canada. 6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王 淑 惠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暨 身 心 障 礙 與 輔 助 科 技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語 文 的 學 習 包 含 聲 韻 覺 識 識 字 與 閱 讀 理 解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需 多 種 策 略 來 幫 助 學 習 語 文 教 師 應 直 接 教 導 各 項 策 略, 給 學 生 足 夠 時 間 練 習 策 略 才 能 自 動 化 培 養 學 生 基 礎 的 能 力, 以 有 趣 的 閱 讀 內 容 與 生 動 活 潑 的 教 學 方 式 讓 學 生 喜 好 閱 讀, 協 助 學 生 成 為 自 動 自 發 的 小 讀 者 關 鍵 字 : 閱 讀 障 礙 語 文 教 學 閱 讀 理 解 語 文 的 學 習 包 含 讀 寫 字 與 閱 讀 理 解 學 生 在 學 會 閱 讀 之 前 必 需 先 具 備 聲 韻 覺 識 基 本 字 彙 量 才 能 自 行 閱 讀 Siegel (1993) 認 為 聲 韻 覺 識 聲 韻 轉 錄 和 形 素 - 音 素 對 應 能 力 是 學 生 能 了 解 並 預 期 字 形 與 字 音 轉 換 規 則 的 能 力 陳 淑 麗 與 曾 世 杰 (1999) 指 出 聲 韻 覺 識 是 辨 識 中 文 字 的 重 要 能 力 識 字 較 多 的 學 生 可 以 花 較 多 的 時 間 在 閱 讀 理 解 上, 因 此 對 內 容 的 理 解 程 度 應 較 認 字 差 的 學 生 高 如 何 提 高 學 生 識 字 量 與 增 進 閱 讀 理 解 為 一 大 課 題 識 字 是 閱 讀 理 解 的 先 決 條 件, 但 秦 麗 花 與 許 家 吉 (2000)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一 般 兒 童 識 字 能 力 的 提 升 後, 可 能 直 接 有 助 於 其 閱 讀 理 解 的 遷 移, 但 學 障 兒 童 識 字 能 力 雖 提 升, 但 對 閱 讀 理 解 的 遷 移 較 有 限 因 此 學 障 學 生 除 了 需 學 會 識 字 解 碼 外 仍 應 教 導 其 閱 讀 策 略 才 能 增 加 其 閱 讀 理 解 陳 秀 芬 洪 儷 瑜 與 陳 慶 順 (2008) 指 出 一 般 學 童 在 基 本 字 的 讀 寫 能 力 發 展 依 序 為 先 能 區 辨 讀 而 後 能 寫, 讀 寫 字 困 難 學 童 的 發 展 趨 勢 類 似 讀 寫 字 困 難 的 學 生 在 三 年 級 可 以 在 識 字 上 趕 上 同 儕, 但 其 聽 寫 與 讀 字 速 度 的 表 現 仍 嚴 重 落 後, 並 有 拉 大 現 象, 讀 寫 字 障 礙 學 生 在 識 字 解 碼 能 力 仍 有 落 後 葉 德 明 (1999) 指 出, 學 生 在 書 寫 漢 字 時, 對 於 部 首 位 置 具 規 律 性 的 字 較 容 易 記 住, 例 如 花 草 葉 的 部 首 皆 在 上 方 的 字 組 便 較 努 加 助 的 部 首 不 固 定 位 置 者 較 易 記 憶 有 效 的 閱 讀 理 解 策 略 從 直 接 解 釋 策 略 開 始, 包 含 何 時 為 什 麼 及 如 何 使 用 策 略 (Duffy, 2003) 研 究 比 較 教 材 與 策 略 在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是 否 有 差 異, 教 材 導 向 以 教 材 的 選 擇 需 開 放 及 能 針 對 內 容 提 出 有 意 義 的 問 題 來 吸 引 學 生 的 注 意 力, 再 進 行 教 學 策 略 導 向 則 注 重 每 一 步 驟 與 程 序 來 指 引 學 生 讀 取 閱 讀 內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7
容 結 果 發 現 教 材 導 向 學 生 在 故 事 回 憶 與 及 需 說 明 故 事 所 探 究 的 方 面 較 策 略 組 佳 (McKeown, Beck, & Blake, 2009) 以 下 介 紹 常 用 的 識 字 與 閱 讀 教 學 的 方 式 : 一 識 字 教 學 法 識 字 包 含 形 音 義, 因 為 需 從 長 期 記 憶 的 字 來 檢 索 字 形 字 音 與 字 義 的 表 徵, 彼 此 聯 結 與 抑 制, 識 字 的 歷 程 是 多 元 且 複 雜 閱 讀 的 速 度 與 學 生 眼 停 回 視 掃 視 及 視 覺 廣 度 有 關 ( 陳 弘 昌,2003) 針 對 不 同 識 字 方 法 的 研 究 如 部 首 歸 類 和 聲 旁 歸 類 的 教 學 法 ( 陳 靜 子,1996) 一 般 字 彙 知 識 教 學 法 ( 李 淑 媛,1999 ; 陳 秀 芬, 1998) 基 本 字 帶 字 教 學 法 ( 呂 美 娟,2000; 黃 道 賢,2003; 彭 志 業,2003) 集 中 識 字 教 學 法 ( 韓 孟 蓉,2003; 林 如 美 2005) 字 族 文 教 學 法 ( 王 淑 貞,2000; 吳 慧 聆,2007) 形 聲 字 教 學 法 ( 秦 麗 花 許 家 吉,2000) 及 部 件 識 字 策 略 ( 王 惠 君,2003; 廖 隆 振,2008) 集 中 識 字 教 學 方 法 是 萬 雲 英 (1991) 所 提 倡 的 集 中 識 字 教 學 法 主 要 將 同 聲 符 同 韻 符 或 同 義 符 的 字 歸 類 學 習, 如 情 清 晴 精 或 沙 妙 紗 吵 炒 抄 或 消 銷 宵 逍 削 霄 等 教 學 生 識 字 應 以 高 頻 字 開 始, 以 有 意 義 的 詞 彙 進 行 教 學 比 單 獨 教 生 字 佳, 若 能 提 供 將 要 教 的 字 編 成 有 意 義 的 文 章 讓 學 生 從 文 章 情 境 與 脈 絡 容 易 理 解 生 字 意 義, 增 加 字 彙 保 留 效 果 各 種 教 學 法 都 有 其 優 缺 點, 需 配 合 學 生 的 優 勢 能 力 加 以 選 擇, 才 有 最 佳 效 果 二 直 接 教 學 法 直 接 教 學 法 一 直 被 認 為 是 對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有 效 的 教 學 方 式 直 接 教 學 法 包 含 三 大 要 素 :1. 嚴 謹 的 教 學 規 畫 2. 精 密 的 教 案 設 計 3. 明 確 的 教 學 方 式 因 此 直 接 教 學 法 有 明 確 的 教 學 目 標 和 教 學 程 序, 在 時 間 的 控 制 與 教 材 編 選 皆 有 組 織 與 結 構 性 (Pollway & Patton, 1997) 蔡 文 標 (2001) 歸 納 出 直 接 教 學 法 八 個 程 序 :1. 確 定 學 生 所 要 學 習 的 技 能 目 標 2. 設 計 教 材 教 學 活 動 和 學 習 經 驗 3. 由 教 師 示 範 學 生 模 仿 4. 教 師 引 導 學 生 練 習 5. 教 師 糾 正 學 生 錯 誤 並 給 予 立 即 的 回 饋 6. 提 供 充 分 的 練 習 時 間 7.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練 習 的 技 能 8. 測 驗 評 量, 做 為 評 鑑 教 學 的 規 準 故 教 師 在 進 行 直 接 教 學 法 時 可 以 從 複 習 前 次 學 習 的 內 容 開 始, 再 教 導 新 的 內 容, 引 導 學 生 練 習 並 提 供 回 饋, 之 後 再 系 統 的 複 習 及 回 饋 (Borich, 2004) 此 教 學 法 以 教 師 為 主 用 系 統 性 及 結 構 化 的 呈 現 教 材 並 強 調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的 回 饋 三 交 互 教 學 交 互 教 學 法 (reciprocal teaching) 主 要 是 透 過 課 堂 對 話 去 討 論 學 習 內 容 Palincsar 與 Brown (1984) 提 出 預 測 提 問 摘 要 與 澄 清 四 個 順 序, 此 方 法 對 學 生 的 閱 讀 理 解 能 力 有 幫 助 (Palincsar, Brown, & Campione, 1991) 課 堂 的 討 論 由 學 生 對 學 習 內 容 的 預 測 開 始, 在 研 讀 部 分 內 容 後 教 師 或 學 生 可 以 針 對 內 容 提 問, 教 師 和 同 學 可 以 摘 要 內 容 並 加 以 澄 清 不 清 楚 的 部 分 此 教 學 法 主 要 是 團 體 討 論 因 此 教 師 與 學 生 可 以 輪 流 主 持 活 動, 讓 學 生 自 己 建 構 學 習 內 容 的 意 義 8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四 分 享 閱 讀 分 享 閱 讀 由 同 學 與 全 班 分 享 一 本 好 書, 教 師 可 以 先 唸 書 給 全 班 聽 再 討 論 人 物 與 事 件, 學 生 也 可 以 共 同 朗 讀 表 演 重 寫 故 事 劇 本 研 究 發 現 只 要 孩 子 因 興 趣 而 讀, 其 閱 讀 理 解 力 字 彙 口 語 能 力 文 法 聽 力 與 寫 作 皆 會 有 進 步 (Elley, 1998) 陳 弘 昌 (2003) 指 出 針 對 程 度 中 上 的 學 生 朗 讀 與 默 讀 對 文 章 的 理 解 差 異 不 大, 但 對 程 度 低 的 學 生 朗 讀 較 佳 五 教 材 生 活 化 在 教 材 的 選 擇 上 陳 弘 昌 (2003) 建 議 應 重 視 內 容 的 周 延 性 體 系 性 真 確 性 適 應 性 及 價 值 性, 此 外 也 應 考 量 對 教 師 學 生 及 學 校 的 適 切 性 布 魯 納 (Bruner, 1966) 提 到 教 學 理 論 包 括 四 個 方 面 :1 具 有 先 備 知 識,2 瞭 解 結 構 化 知 識 的 方 法, 以 利 於 隨 時 掌 握 訊 息,3 最 有 效 的 呈 現 內 容,4 運 用 報 償 及 處 罰 的 特 質 和 時 機 奧 蘇 貝 爾 (Ausubel, 1968) 認 為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meaningful learning) 才 是 真 正 的 學 習, 要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仰 賴 於 新 的 學 習 內 容 必 須 能 與 學 習 者 認 知 結 構 (cognitive structure) 中 的 舊 經 驗 產 生 新 關 連, 並 將 之 內 化 為 認 知 結 構 的 一 部 份 陳 弘 昌 (2003) 也 建 議 在 教 材 的 編 選 需 適 合 學 生 的 能 力 與 興 趣 與 學 生 舊 經 驗 相 結 合, 才 能 使 學 生 主 動 去 學 習 教 材 的 組 織 原 則 除 應 由 易 而 難 及 單 元 有 連 貫 性 與 組 織 性 更 應 考 量 實 用 性, 如 新 聞 簡 報 報 紙 或 雜 誌 的 文 章 與 日 常 生 活 及 時 令 節 慶 相 關 為 佳 六 結 構 分 析 教 材 內 容 Vallecorsa 與 DeBettencourt (1997) 使 用 包 括 人 物 地 點 時 間 起 始 事 件 目 的 行 動 結 果 與 人 物 反 應 的 故 事 圖 來 教 學, 結 果 發 現 對 學 障 學 生 的 閱 讀 理 解 與 寫 作 均 有 成 效 將 教 材 先 結 構 化 分 析 使 用 視 覺 線 索 幫 助 內 容 連 結 記 憶 與 提 取 閱 讀 重 點 的 提 示 也 可 使 用 5W1H(who, what, where, when,why, how), 讓 學 生 可 以 掌 握 書 中 要 點 與 概 念 教 師 可 以 先 示 範 如 何 進 行 結 構 分 析 再 讓 學 生 自 行 練 習 教 學 目 標 與 教 學 單 元 及 活 動 皆 可 以 使 用 視 覺 的 提 示, 教 師 以 流 程 圖 組 織 圖 或 曲 線 圖 來 傳 達 內 容 精 華, 讓 學 生 可 以 將 內 容 重 點 視 覺 化, 增 加 學 生 的 理 解 七 合 作 學 習 Vygotsky (1978) 認 為 人 的 發 展 包 含 實 際 發 展 層 次 與 潛 在 發 展 層 次 二 種 近 側 發 展 區 的 極 限 受 學 生 與 他 人 互 動 品 質 的 影 響 針 對 課 堂 內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將 學 生 依 不 同 的 任 務 進 行 分 組 學 習, 或 許 較 能 滿 足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需 求 同 儕 教 學 (Fuchs, Fuchs, & Kazdan, 1999;Calhoon, 2005) 或 分 組 學 習 (Stevens & Durkin, 1992 ; Slavin, Daniels, & Madden, 2005) 皆 證 實 對 閱 讀 有 成 效 Cohen (1994) 指 出 最 有 效 率 的 小 組 約 4-6 人, 若 分 組 愈 多 教 師 能 與 小 組 互 動 的 時 間 相 對 較 少 小 組 人 數 太 多 如 7 人 以 上, 常 需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在 協 調 與 製 作 成 果 報 告 八 利 用 網 路 資 源 工 具 書 與 圖 書 館 教 師 應 教 學 生 如 何 利 用 不 同 的 資 源 幫 助 學 習, 讓 學 生 成 為 自 我 導 向 學 習 與 自 主 學 習 者 網 路 教 學 或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皆 可 以 幫 學 生 在 課 後 複 習 與 學 習, 突 破 學 習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9
限 制 利 用 工 具 書 如 字 典 詞 典 或 百 科 全 書, 使 學 生 可 以 自 己 查 閱 不 了 解 的 字 或 內 容, 給 學 生 學 習 的 工 具 教 學 生 如 何 利 用 圖 書 館, 妥 善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滿 足 閱 讀 的 興 趣 及 獲 取 相 關 的 資 訊 閱 讀 可 以 擴 充 學 生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視 野, 使 學 生 可 以 因 書 增 長 智 慧 閱 讀 是 累 進 的 技 能 因 此 需 不 斷 的 讀, 讀 的 愈 多 讀 的 愈 好 就 認 知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自 動 化 需 要 有 意 義 的 練 習, 唯 有 結 合 學 生 的 興 趣, 讓 學 生 覺 得 閱 讀 是 有 趣 的 學 生 才 會 一 直 持 續 閱 讀 教 師 可 以 建 立 學 生 閱 讀 資 料 卡, 這 樣 學 生 閱 讀 狀 況 可 以 一 目 了 然, 教 師 也 可 以 清 楚 學 生 喜 歡 那 類 的 書 及 讀 書 量 利 用 學 生 的 經 驗 故 事 觀 點 情 緒 與 意 見, 了 解 學 生 理 解 程 度 與 認 知 需 求 除 結 構 化 的 識 字 教 學 也 提 供 大 量 閱 讀 的 機 會, 讓 學 生 從 閱 讀 中 學 會 識 字 增 加 學 生 的 興 趣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惠 君 (2003) 部 件 識 字 策 略 對 國 小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識 字 成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彰 化 王 淑 貞 (2000) 不 同 學 習 特 質 學 習 障 礙 學 童 接 受 字 族 文 教 學 之 歷 程 研 究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新 竹 呂 美 娟 (2000) 基 本 字 帶 字 識 字 教 學 對 國 小 識 字 困 難 學 生 識 字 成 效 之 探 討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18,207-235 李 淑 媛 (1999) 不 同 教 學 法 對 國 小 二 年 級 學 習 障 礙 學 童 識 字 教 學 成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新 竹 林 如 美 (2005) 集 中 識 字 教 學 法 與 分 散 識 字 教 學 法 對 國 小 三 年 級 識 字 困 難 學 生 識 字 學 習 之 比 較 研 究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屏 東 吳 慧 聆 (2007) 字 族 文 識 字 策 略 對 國 小 學 習 障 礙 學 童 識 字 學 習 成 效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學 報,25,1-30 陳 弘 昌 (2003) 國 小 語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台 北 : 五 南 陳 秀 芬 (1998) 中 文 一 般 字 彙 知 識 教 學 在 增 進 國 小 識 字 困 難 學 生 識 字 學 習 成 效 之 探 討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殊 教 育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陳 秀 芬 洪 儷 瑜 陳 慶 順 (2008) 國 小 一 至 三 年 級 讀 寫 字 困 難 學 童 基 本 字 讀 寫 能 力 之 研 究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報,19(2),31-60 陳 淑 麗 曾 世 杰 (1999) 閱 讀 障 礙 學 童 聲 韻 能 力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17, 205-223 陳 靜 子 (1996) 國 語 低 成 就 兒 童 之 生 字 學 習 : 部 首 歸 類 與 聲 旁 歸 類 教 學 效 果 比 較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未 出 版, 彰 化 彭 志 業 (2003) 基 本 字 帶 字 教 學 與 重 複 閱 讀 識 字 教 學 對 國 小 學 童 識 字 成 效 差 異 之 研 究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新 竹 市 萬 雲 英 (1991) 兒 童 學 習 漢 字 的 心 理 特 點 與 10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教 學 載 於 高 尚 仁 楊 中 芳 ( 主 編 ), 中 國 人 發 展 與 教 學 篇 (pp.404-448) 台 北 市 : 遠 流 書 局 秦 麗 花 許 家 吉 (2000) 形 聲 字 教 學 對 國 小 二 年 級 一 般 學 生 和 學 障 學 生 識 字 教 學 效 果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18, 191-206 葉 德 明 (1999) 漢 字 認 讀 與 書 寫 之 原 理 與 教 學 華 文 世 界,94,23-35 黃 道 賢 (2003) 增 進 識 字 困 難 學 生 識 字 學 習 之 探 討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北 市 廖 隆 振 (2008) 識 字 教 學 策 略 與 識 字 錯 誤 類 型 之 關 係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高 雄 市 韓 孟 蓉 (2003) 不 同 識 字 教 學 法 對 國 小 低 年 級 學 生 識 字 教 學 成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高 雄 二 英 文 部 分 Ausubel, D. P. (1968). Educational psychology: A cognitive view. New York: Holt, Rinehart & Winston. Borich, G. D. (2004). Effective teaching methods (5 th ed.). New York : Prentice Hall. Bruner, J. (1966). Toward a theory of instruc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lhoon, M. B. (2005). Effects of a peermediated phonological skill and reading comprehension program on reading skill acquisition for middle school students with reading disabilities. Journal of Learning Disabilities, 38(5), 424-433. Cohen E. G. (1994). Reconstructing the classroom : Conditions for productive small groups. Review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63, 1-35. Duffy, G. G. (2003). Explaining reading: A resource for teaching concepts, skills, and strategies. New York: Guilford. Elley, S. (1998). Raising literacy levels in third world countries: A method that works. Culver City, Calif: Language Education Associates. Fuchs, L. S., Fuchs, D., & Kazdan, S. (1999). Effects of peer-assisted learning strategies on high school students with serious reading problems.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5), 309-318. Palincsar, A. S. & Brown, A. L. (1984). Reciprocal teaching of comprehensionfostering and comprehension-monitoring activities. Cognition and Instruction, 1, 117-175. Palincsar, A. S., Brown, A. L., & Campione, J. (1991). Dynamic assessment. In H. L. Swanson (Ed.). Handbook on the assessment of learning disabilities (pp 75-94). Austin, TX: Pro-Ed. Pollway, E. A., & Patton, J. R. (1997). Strategies for teaching learners with special needs (6 th ed.). Upper Saddle River, NJ: Merrill. McKeown, M. G., Beck, I. L., Blake, G. K.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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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怡 菁 台 中 縣 草 湖 國 小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教 師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簡 稱 IEP), 每 到 了 學 期 初, 特 教 老 師 個 個 摩 拳 擦 掌 蓄 勢 待 發 準 備 進 行 IEP 的 撰 寫, 在 為 期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除 了 準 備 教 材 進 行 教 學 之 外, 更 耗 費 了 許 多 的 心 力 在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上, 一 份 動 輒 十 幾 頁 的 IEP 內 容 在 量 上 看 似 可 觀, 但 以 質 的 角 度 而 言, 是 否 能 確 實 彰 顯 功 能, 在 在 考 驗 著 特 教 老 師 的 功 力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立 意 良 好, 它 不 僅 是 孩 子 教 育 上 的 重 要 方 針, 亦 是 學 校 老 師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團 隊 與 家 長 共 同 合 作 的 重 要 契 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除 了 是 特 殊 學 生 適 性 教 育 的 保 障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管 理 工 具 家 長 介 入 的 引 導 多 專 業 的 介 入 整 合, 更 能 促 進 家 長 與 學 校 人 員 溝 通 與 協 調 的 充 分 發 揮 ( 李 翠 玲, 民 88; 林 寶 貴, 民 83; 胡 永 崇, 民 91; 謝 健 全, 民 88), 因 此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在 實 務 上 有 必 要 性, 在 法 律 上 有 其 合 法 性, 期 望 透 過 適 切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提 供 特 殊 學 生 最 完 善 的 服 務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簡 稱 IEP) 此 名 稱 乃 源 自 於 1975 年 美 國 94-142 公 法, 首 先 規 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內 容 與 實 施, 指 出 對 已 鑑 定 出 具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兒 童, 需 在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障 礙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是 監 護 人 等, 組 成 一 專 業 團 隊, 共 同 為 該 生 研 擬 IEP 台 灣 在 民 國 86 年 特 殊 教 育 法 修 訂 時, 特 別 明 定 了 各 級 學 校 要 對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並 在 特 殊 教 育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中 詳 細 規 定 其 內 容 參 與 人 員 及 擬 定 時 間, 正 式 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成 為 法 律 上 的 用 語, 自 此 每 一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學 生, 其 教 師 皆 應 依 法 為 其 量 身 打 造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可 分 為 五 個 步 驟 : 一 學 生 需 求 的 確 立 蒐 集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透 過 各 種 診 斷 評 量 的 過 程 瞭 解 學 生 優 勢 學 習 能 力 弱 勢 待 加 強 能 力, 並 主 動 和 導 師 家 長 晤 談, 以 訪 談 的 方 式 深 入 了 解 學 生 的 家 庭 狀 況 在 家 與 在 班 級 的 表 現 人 際 互 動 等 家 庭 史 教 育 史 醫 療 史 完 整 的 資 訊, 此 部 份 是 最 具 挑 戰 性 的 任 務, 唯 有 確 定 了 學 生 的 獨 特 需 求, 才 能 順 利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3
進 行 擬 定 IEP 的 下 一 個 步 驟 二 IEP 內 容 的 撰 寫 依 學 生 的 能 力 表 現 來 考 慮 學 生 需 求, 除 了 課 業 上 的 學 習 需 求 外, 若 需 申 請 輔 具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入 校 服 務 等, 資 源 班 教 師 須 立 即 的 尋 找 相 關 資 源, 將 之 轉 介 給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再 進 行 學 生 的 能 力 評 估, 並 為 學 生 量 身 設 計 屬 於 他 的 服 務 課 程 三 IEP 會 議 的 召 開 集 合 家 長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團 隊 等 人 召 開 IEP 會 議, 在 會 議 上, 各 相 關 人 員 盡 情 的 討 論 與 溝 通 ; 教 育 服 務 人 員 進 一 步 解 釋 提 供 何 種 課 程 與 其 理 由, 家 長 提 出 自 己 對 小 孩 的 期 許 與 進 步 空 間, 藉 由 直 接 的 面 對 面 討 論 與 溝 通 以 確 定 適 合 學 生 的 教 育 四 計 畫 的 執 行 與 評 量 會 議 上 協 調 後 確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與 服 務 內 容 成 為 正 式 的 IEP 書 面 文 件, 並 依 之 提 供 教 學 與 相 關 服 務, 期 末 進 行 評 量 與 檢 討, 檢 討 結 果 作 為 未 來 調 整 教 育 方 案 的 參 考 能 力 與 需 求 分 析 決 定 特 殊 教 育 與 相 關 服 務 擬 定 教 育 目 標 決 定 相 關 服 務 擬 定 轉 銜 服 務 擬 定 行 為 處 理 計 畫 召 開 個 別 化 計 畫 會 議 教 師 擬 定 教 學 計 畫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擬 定 服 務 計 畫 進 行 教 學 與 評 量 期 末 檢 討 圖 一 IEP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流 程 ( 摘 自 吾 樺 幗, 民 97)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 教 育 部, 民 95) 第 十 條 指 出 :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之 辦 理 方 式 有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分 散 式 資 源 班 身 心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班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為 身 心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班 之 下 的 一 個 班 級 型 態 以 招 收 的 學 生 障 礙 類 型 而 言 :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服 務 對 象 大 多 為 智 能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身 體 病 弱 其 他 顯 著 障 礙 等, 與 視 覺 障 14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礙 巡 迴 輔 導 聽 覺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自 閉 症 巡 迴 輔 導 等 專 收 單 一 障 礙 類 別 的 巡 迴 輔 導 班 不 同 ; 以 巡 迴 服 務 頻 率 而 言,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除 了 服 務 本 校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外, 亦 需 支 援 鄰 近 無 設 立 資 源 班 的 學 校 一 至 兩 所, 不 太 需 要 跨 鄉 鎮 巡 迴 且 大 部 分 時 間 仍 留 在 本 校, 與 視 覺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聽 覺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自 閉 症 巡 迴 輔 導 等 純 巡 迴 班 需 跨 鄉 鎮 大 部 分 時 間 需 在 外 巡 迴 的 模 式 稍 有 不 同 因 此,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兼 具 了 一 般 資 源 班 與 巡 迴 班 的 性 質, 筆 者 初 入 特 教 界 服 務 三 年, 曾 在 七 星 國 小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任 教 兩 年 (98 學 年 由 縣 內 介 聘 調 至 台 中 縣 草 湖 國 小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 以 下 就 以 七 星 國 小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為 例 介 紹 IEP 實 施 的 現 況 與 調 整 IEP IEP 在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實 施 情 況 與 調 整 以 四 點 分 項 敘 述 : 一 擬 定 IEP 的 時 限 法 規 上 強 制 規 定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IEP 的 擬 定 與 召 開, 這 對 特 教 老 師 實 為 一 股 壓 力, 巡 迴 輔 導 資 源 班 因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因 此 等 到 課 表 底 定 正 式 上 課 已 是 開 學 後 的 第 二 週, 開 學 初 兵 荒 馬 亂, 班 上 有 許 多 繁 瑣 事 務 亟 需 處 理, 若 有 特 殊 學 生 新 入 班 級, 資 源 班 老 師 將 更 為 手 忙 腳 亂 資 源 班 老 師 不 常 在 支 援 學 校 裡, 因 此 無 法 時 常 接 觸 新 學 生 觀 察 其 學 習 特 徵, 若 此 生 無 之 前 的 相 關 評 量 紀 錄, 教 師 將 很 難 在 短 時 間 內 掌 握 學 生 及 家 庭 的 狀 況 亦 無 法 清 楚 了 解 學 生 的 起 點 行 為, 對 於 撰 寫 適 合 學 生 的 IEP 實 為 一 大 磨 人 的 考 驗, 此 時 有 賴 於 資 源 班 教 師 勤 跑 學 校 請 該 校 輔 導 室 給 予 大 量 積 極 的 協 助, 大 致 上 決 定 出 學 生 急 迫 獨 特 的 需 求 後, 即 著 手 提 供 服 務, 日 後 再 依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與 實 際 情 況 做 目 標 的 修 正, 這 也 是 IEP 的 精 神 之 一 : 具 有 彈 性, 隨 時 依 學 生 學 習 的 進 度 與 實 際 狀 況 做 適 度 調 整 二 專 業 團 隊 的 合 作 隨 著 醫 學 的 進 步 與 教 育 的 普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的 障 礙 類 別 與 障 礙 程 度 也 隨 著 多 樣 化, 資 源 班 老 師 服 務 內 容 不 再 侷 限 於 認 知 上 學 業 上 的 補 救 教 學, 且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亦 非 單 獨 特 教 教 師 可 以 滿 足, 所 以 教 師 必 須 視 學 生 需 求 為 其 申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入 校 服 務,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職 責 同 樣 包 括 了 參 與 IEP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而 在 李 佩 珊 ( 民 96)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專 業 團 隊 融 入 教 學 或 在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中 仍 待 加 強 教 師 與 專 業 團 隊 間 的 溝 通 問 題 主 要 由 於 彼 此 之 間 背 景 不 同 時 間 配 合 不 當, 又 礙 於 IEP 的 擬 定 需 在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因 此 大 多 由 資 源 班 老 師 撰 寫, 在 教 師 與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較 少 交 流 與 相 互 配 合 的 情 形 下,IEP 不 易 兼 顧 到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的 矯 治 內 容, 資 源 整 合 性 不 佳, 但 若 特 教 教 師 與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以 彈 性 調 整 的 方 式 加 強 聯 繫 的 頻 率 與 功 能, 將 能 彌 補 各 做 各 的 不 足 以 下 將 以 支 援 學 校 和 自 己 學 校 兩 方 面 介 紹 實 施 情 況 支 援 學 校 : 學 期 初 以 電 話 聯 絡 的 方 式 和 治 療 師 討 論 學 生 情 形, 大 致 了 解 學 生 在 某 部 份 的 限 制 與 治 療 師 將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並 在 治 療 師 第 一 次 到 校 為 學 生 服 務 時 在 旁 觀 察, 預 留 足 夠 的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因 時 間 上 較 難 互 相 配 合, 所 以 之 後 將 透 過 E-MAIL 電 話 不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5
定 期 的 跟 治 療 師 聯 繫 諮 詢 為 學 生 做 的 服 務 內 容, 輔 以 台 中 縣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到 校 服 務 紀 錄 的 電 子 檔 案, 將 更 瞭 解 治 療 師 服 務 內 容 與 後 續 建 議 本 校 : 學 校 申 請 一 位 語 言 治 療 師, 治 療 師 除 了 對 學 生 提 供 直 接 評 估 語 音 矯 治 之 外, 亦 教 導 特 教 老 師 後 續 幫 學 生 教 學 的 內 容 與 技 巧, 並 特 別 說 明 構 音 學 理 上 的 相 關 知 識, 透 過 間 接 服 務 諮 詢 的 模 式 將 提 供 語 言 治 療 的 角 色 逐 漸 轉 移 至 校 內 特 教 老 師, 由 特 教 老 師 將 語 言 矯 治 內 容 融 入 在 平 日 上 課 之 中, 相 信 在 治 療 師 資 源 班 老 師 雙 管 齊 下 的 幫 助, 學 生 能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三 家 長 的 態 度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27 條 明 文 規 定 邀 請 身 心 障 礙 者 學 生 家 長 參 與 其 擬 定 與 教 育 安 置, 特 殊 教 育 法 保 障 了 家 長 對 其 子 女 特 殊 教 育 的 參 與 權, 學 生 在 學 校 學 習 效 果, 能 否 在 家 中 延 續, 家 長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但 現 況 是 每 個 學 期 初 和 學 期 末 固 定 召 開 的 IEP 會 議, 由 於 許 多 家 長 忙 於 生 計 又 或 者 長 期 陪 伴 子 女, 隨 著 孩 子 的 年 紀 越 高 越 力 不 從 心, 覺 得 沒 有 必 要 參 與 學 校 或 教 師 所 提 供 的 計 畫, 導 致 家 長 在 IEP 會 議 上 的 缺 席 率 頗 高 此 部 分 的 調 整 是 採 用 全 校 統 一 召 開 IEP 會 議, 並 邀 請 行 政 人 員 導 師 家 長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無 法 前 來 的 家 長 再 和 資 源 班 教 師 約 時 間, 由 資 源 班 教 師 與 家 長 討 論 和 溝 通, 盡 量 避 免 家 長 淪 為 被 知 會 蓋 章 表 同 意 卻 不 知 其 內 容 的 地 位, 而 調 整 後 的 優 點 是 家 長 較 能 敞 開 心 胸 侃 侃 而 談 孩 子 真 實 的 表 現 情 形 亟 需 教 亦 有 積 極 參 與 的 家 長, 每 次 準 時 參 加 期 初 與 期 末 的 會 議, 認 真 的 跟 資 源 班 老 師 導 師 討 論 孩 子 的 學 習 目 標 在 校 表 現, 並 進 一 步 向 老 師 請 教 指 導 學 業 的 方 法 處 理 孩 子 問 題 行 為 的 技 巧, 願 意 投 資 時 間 尋 找 方 法 陪 伴 孩 子 成 長, 更 為 積 極 的 家 長 甚 至 要 求 影 印 一 份 IEP 目 標 作 為 在 家 指 導 孩 子 了 解 學 習 狀 況 的 依 據 如 此 用 心 的 家 長, 雖 然 多 少 會 造 成 老 師 的 壓 力, 但 家 長 畢 竟 是 孩 子 最 親 的 家 人, 若 家 庭 能 發 揮 既 有 的 功 能, 孩 子 能 有 所 進 步, 那 麼 教 師 亦 樂 見 其 成 四 行 政 人 員 的 支 援 不 論 是 IEP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校 內 新 設 資 源 班 能 儘 快 上 軌 道, 或 是 特 殊 教 育 的 運 作 能 順 利 進 行, 均 有 賴 行 政 人 員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7 條 提 到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應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的 方 式 進 行 參 與 人 員 包 括 了 學 校 的 校 長 與 行 政 人 員, 其 與 特 殊 教 育 的 運 作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班 尤 其 依 賴 行 政 團 隊 的 支 持 依 自 身 經 驗, 學 校 各 行 政 人 員 的 支 持 度 取 決 於 校 長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認 識 與 態 度, 校 長 曾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三 十 六 學 分,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與 熟 悉 其 運 作 方 式, 亦 時 常 關 心 資 源 班 的 孩 子, 因 此 各 行 政 處 室 秉 持 著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的 教 育 愛, 在 學 校 現 況 和 巡 輔 班 需 要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並 盡 量 滿 足 特 殊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且 在 每 學 期 的 IEP 會 議 特 推 會 議 踴 躍 出 席, 關 心 校 內 特 殊 教 育 實 際 運 作 的 狀 況, 聽 取 各 方 人 員 ( 導 師 資 源 班 教 師 家 長 ) 的 需 求 與 建 議,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與 決 議 師 幫 助 的 地 方 等 較 深 入 隱 密 的 對 話 16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各 行 政 處 室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與 服 務 有 : ( 一 ) 校 長 : 親 自 參 與 並 主 持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會 議, 傾 聽 老 師 家 長 聲 音, 作 為 行 政 決 策 的 決 定, 領 導 與 監 督 校 內 特 殊 教 育 的 運 行 ( 二 ) 輔 導 室 : 協 助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的 各 項 活 動 內 容, 例 如 各 例 行 會 議 的 召 開 協 助 特 教 宣 導 相 關 事 宜 安 排 特 教 講 師 入 校 宣 導 特 殊 生 各 類 補 助 申 請 等 ( 三 ) 教 務 處 : 依 特 教 學 生 需 求 適 當 編 班 及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協 助 配 合 特 教 生 課 表 編 排 及 教 學 協 調 特 教 生 作 業 抽 查 與 成 績 考 查 調 整 等 ( 四 ) 總 務 處 : 為 支 援 教 學 的 單 位, 提 供 適 當 位 置 作 為 資 源 教 室 協 助 新 設 資 源 班 各 項 硬 體 採 購 積 極 爭 取 各 項 無 障 礙 設 施 ( 如 無 障 礙 廁 所 教 室 門 口 斜 坡 道 ) 協 助 特 教 經 費 使 用 與 核 銷 採 購 修 繕 報 廢 等 事 項 ( 五 ) 訓 導 處 : 建 立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以 協 助 特 教 生 安 全 秩 序 問 題 行 為 管 理,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處 理 流 程 參 與 成 員 ( 導 師 資 源 班 教 師 校 護 ) 等 由 上 可 知, 特 殊 教 育 能 夠 順 利 推 行 不 僅 是 資 源 班 老 師 輔 導 室 的 責 任, 其 他 處 室 相 關 的 接 納 與 支 援 更 是 關 鍵 之 鑰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強 制 執 行 是 台 灣 特 殊 教 育 史 上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且 有 存 在 的 價 值 與 實 務 性, 然 撰 寫 適 合 學 生 且 能 具 體 執 行 的 最 急 迫 的 嗎? 我 所 擬 定 教 學 目 標 是 具 體 可 行 的 嗎? 如 何 做 才 能 滿 足 每 位 學 生 的 需 求? 在 實 際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問 題 不 少, 尤 其 在 性 質 特 殊 的 巡 迴 輔 導 班 更 是 如 此, 但 也 唯 有 教 師 不 斷 地 省 思 並 著 手 改 善, 與 特 殊 教 育 有 緊 密 關 係 的 各 參 與 人 員 間 有 效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才 能 將 立 意 良 好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運 用 得 當 並 進 一 步 發 揮 極 致 的 效 果, 也 才 能 讓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向 上 提 昇 總 統 府 ( 民 93) 特 殊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 民 92)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 民 97)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吾 樺 幗 ( 民 97)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3 版 ) 台 北 市 : 考 用 陳 麗 如 ( 民 96) 特 殊 教 育 論 題 與 趨 勢 台 北 市 : 心 理 黃 瑞 珍 ( 民 96) 優 質 IEP: 以 特 教 學 生 需 求 為 本 位 的 設 計 與 目 標 管 理 台 北 市 : 心 理 林 素 貞 ( 民 88) 如 何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台 北 : 心 理 李 翠 玲 ( 民 90)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現 況 之 竹 師 特 教 簡 訊,33, 5-7 李 佩 珊 ( 民 96) 台 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對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意 見 及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IEP 是 件 浩 大 的 工 程, 在 過 程 中 必 須 不 停 的 檢 視 : 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真 的 是 學 生 目 前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7
蔡 沂 蓁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本 研 究 旨 探 討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並 用 文 獻 分 析 方 式, 茲 就 政 府 政 策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家 長 態 度, 探 討 國 內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中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最 後, 本 研 究 依 其 結 果, 針 對 政 府 園 所 普 通 教 師 家 長 四 方 面,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做 為 未 來 持 續 研 究 與 推 展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相 關 單 位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特 殊 幼 兒 普 通 幼 兒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Abstract This research aims to discuss the beginning and definition of preschool inclusive education. By analyzing the reference documents, we would take a closer look into the government policies, teachers' professionalism, class management and parents' attitude. We would discuss the predicament are facing while dealing with preschool inclusive education. Finally, this research would base on its results to make sugges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schools, teachers and parents. These could also be used as examples for the authorities to do further research and to promote preschool inclusive educa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s : special young children, normal young children, preschool inclusive education 過 去 身 心 障 礙 者 由 於 生 理 心 理 特 徵 而 受 到 歧 視 與 拒 絕, 多 被 安 置 於 隔 離 機 構 或 非 人 待 遇 的 隔 離 措 施 鑑 於 特 殊 班 的 安 置 形 成 對 特 殊 幼 兒 社 會 經 驗 的 限 制 ;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一 再 修 訂 與 保 障, 讓 特 殊 幼 兒 得 以 回 歸 到 一 般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就 讀 而 回 歸 主 流, 是 讓 特 殊 幼 兒 有 機 會 和 普 通 幼 兒 一 起 學 習, 但 課 程 設 計 的 內 容 還 是 以 普 通 幼 兒 的 學 習 需 求 為 主 ; 融 合 教 育 是 更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的 教 育 方 式, 教 師 在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時, 必 須 兼 顧 特 殊 幼 兒 與 普 通 幼 兒 的 學 習 需 求 ; 相 較 於 以 往 實 施 的 教 育 方 式, 它 是 比 較 能 夠 關 注 特 殊 幼 兒 的 學 習 需 求 ( 黃 世 鈺,2000a) 我 國 教 育 18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當 局 有 鑑 於 此 順 應 此 一 趨 勢,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修 定 特 殊 教 育 法 和 子 法 條, 其 中 第 十 三 十 四 條 即 規 定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下,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及 第 九 條 明 訂 :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入 學 修 業, 除 依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向 下 延 伸 至 三 歲,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中, 明 確 的 規 定 特 殊 幼 兒 的 受 教 育 權, 規 定 : 特 殊 教 育 之 實 施, 分 下 列 三 階 段 :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在 醫 院 家 庭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特 殊 幼 稚 園 ( 班 ) 另 外 亦 規 定 :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應 與 普 通 班 兒 童 一 起 就 學 為 原 則 由 以 上 條 文 可 顯 示 我 國 逐 漸 重 視 特 殊 幼 兒 的 受 教 權 益, 從 隔 離 式 走 向 融 合 式, 然 而 雖 有 法 源 依 據, 但 實 施 仍 有 困 難 產 生, 致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發 展 產 生 阻 礙 根 據 近 十 年 來 有 關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研 究 的 文 獻 探 討, 筆 者 發 現 學 前 融 合 班 的 困 境, 諸 如 : 無 障 礙 設 備 欠 缺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政 府 資 金 提 撥 不 易 教 師 特 教 知 能 及 經 驗 不 足 等 困 難 ( 曹 純 瓊,2001; 黃 世 鈺,2002b; 陳 夢 怡 李 淑 貞 譯,2001) 本 文 主 旨 統 合 近 年 來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研 究 的 實 施 困 境,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做 為 未 來 持 續 研 究 與 推 展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相 關 單 位 之 參 考 隨 著 國 內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目 前 特 殊 幼 兒 進 入 普 通 班 就 讀 情 形, 可 分 為 公 立 幼 托 實 驗 園 所 與 私 立 幼 托 三 類 三 者 中 以 公 立 幼 托 擁 有 較 多 特 教 相 關 資 源, 如 資 源 教 室 與 專 任 特 教 師, 特 教 師 以 入 班 支 援, 或 抽 離 特 殊 幼 兒 進 行 輔 導, 並 另 有 地 方 政 府 所 設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團 隊 之 介 入 服 務 ; 在 少 數 師 院 設 立 之 實 驗 園 所 中, 幼 教 師 與 特 教 師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 私 立 幼 托 園 則 較 缺 乏 特 教 資 源 學 齡 前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在 一 般 學 校 的 學 生 人 數 共 有 9,641 人, 其 中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有 817 人, 分 散 式 資 源 班 有 21 人, 巡 迴 輔 導 有 3,506 人, 普 通 班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有 5,735 人 和 其 他 45 人 等 另 外 安 置 於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的 兒 童 計 有 217 人 ( 教 育 部,2008a) 換 言 之, 約 有 57% 的 特 殊 幼 兒 進 入 普 通 班 就 讀, 顯 示 有 高 比 例 的 特 殊 幼 兒 融 合 於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就 讀 近 年 來, 學 前 融 合 班 收 托 障 礙 幼 兒 的 比 例,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各 縣 市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原 則 與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收 托 一 個 障 礙 兒 得 減 少 一 般 幼 兒 三 至 五 人 為 原 則, 降 低 原 本 一 個 班 級 三 十 位 學 生 的 安 置 人 數 即 使 如 此, 一 班 內 普 通 幼 兒 20~25 位, 又 可 能 接 納 1~2 位 特 殊 幼 兒 情 形 下, 教 師 面 臨 兼 任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及 人 力 不 足, 無 法 顧 及 普 通 幼 兒 及 特 殊 幼 兒 的 需 求, 引 發 出 教 學 現 場 面 臨 的 困 境, 是 現 階 段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困 境 之 一 ( 鐘 梅 菁,1999; 王 志 全, 2001)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是 目 前 特 殊 教 育 上 重 要 的 發 展 動 向, 然 而 推 行 十 幾 年 之 餘, 卻 仍 面 臨 著 相 同 困 境 筆 者 綜 合 國 內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以 下 茲 就 政 府 政 策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家 長 四 方 面, 談 述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困 境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19
一 政 府 方 面 目 前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不 足 情 況 下, 帶 班 人 員 教 師 助 理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津 貼 及 特 殊 幼 兒 家 庭 經 費 補 助 問 題 ; 園 所 環 境 安 全 設 施 的 規 劃 等 預 算 仍 有 限 ( 王 志 全,2001; 鄭 雅 文, 2003; 魏 麗 華,2007; 黃 惠 萍,2007; 宋 慧 娟,2008) 二 教 師 專 業 方 面 教 師 缺 乏 完 善 進 修 管 道, 在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經 驗 不 足 及 教 師 不 諳 特 殊 幼 兒 的 特 性 的 情 形 下, 無 法 針 對 特 殊 幼 兒 的 需 求 給 與 實 質 上 的 教 學 輔 導 ; 並 在 家 長 期 待 過 高 情 形 下, 普 通 教 師 無 法 針 對 個 別 需 求 做 差 異 性 指 導 評 量, 教 學 不 知 如 何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變 通, 當 教 師 無 法 處 理 這 些 負 面 的 反 應 時, 就 容 易 產 生 教 師 壓 力 ; 這 些 壓 力 更 甚 使 教 師 不 願 意 擔 任 班 導 師 ( 廖 鳳 瑞 許 碧 勳,1999; 鐘 梅 菁,1999 ; 王 志 全,2001 ; 王 天 苗, 2003; 鄭 雅 文,2003; 黃 惠 萍,2007; 陳 麗 卿,2007; 魏 麗 華,2007; 宋 慧 娟,2008) 三 班 級 經 營 對 特 殊 幼 兒 的 行 為 問 題, 不 知 如 何 做 適 切 的 處 置, 並 且 在 人 力 資 源 缺 乏 下, 影 響 到 教 學 進 度 及 普 通 幼 兒 的 受 教 權 利 ( 鐘 梅 菁, 1999; 劉 蔚 萍 王 銀 絲 徐 淑 珍 卓 政 翰 紀 岑 嬌,2003; 魏 麗 華,2007; 宋 慧 娟, 2008) 四 家 長 方 面 家 長 對 特 殊 幼 兒 乏 正 向 的 教 養 態 度, 對 特 殊 幼 兒 的 障 礙 持 否 定 抗 拒 階 段 ;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 此 外, 一 般 家 長 對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不 了 解, 接 受 度 仍 偏 低 ( 楊 美 華,1998; 王 志 全,2001; 劉 蔚 萍 等 人,2003; 黃 惠 萍, 2007; 陳 麗 卿,2007; 宋 慧 娟,2008) 承 上 可 知,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的 問 題 多 重 且 複 雜, 影 響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成 效 的 因 素, 包 含 政 府 教 師 及 家 長 各 層 面, 特 別 是 教 師 面 對 最 多 重 壓 力 與 困 難, 因 此 要 如 何 使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與 理 念 謀 合, 有 賴 相 關 人 員 來 配 合 協 調 和 努 力 本 研 究 以 訪 談 觀 察 記 錄 表 教 學 活 動 記 錄 表 的 質 性 研 究 方 式 進 行, 採 立 意 取 樣 方 式 對 彰 化 及 台 東 縣 市 進 行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幼 稚 園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對 象 共 十 位, 包 含 五 位 幼 教 老 師 一 位 園 長 兩 位 保 育 員 兩 位 參 與 學 前 融 合 特 殊 幼 兒 的 家 長 資 料 蒐 集 由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1 月, 共 5 個 月 ; 研 究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僅 以 彰 化 及 台 東 縣 實 施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為 主, 研 究 結 果 若 要 推 論 至 全 國 有 實 施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幼 稚 園 仍 須 審 慎 處 理, 因 此 有 待 後 續 研 究 者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資 料 的 蒐 集 主 要 為 特 殊 幼 兒 在 學 習 時 的 情 形, 如 教 學 的 省 思 日 誌 觀 察 記 錄 幼 兒 照 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訪 談 記 錄 等 都 在 蒐 集 之 列 資 料 分 析 採 用 多 層 次 編 碼 方 式 將 資 料 歸 納, 閱 讀 訪 談 逐 字 稿 觀 察 日 誌 及 省 思 日 誌 將 同 質 性 高 的 內 容 歸 在 一 類, 建 立 分 析 的 單 位 與 初 步 編 碼 並 依 據 目 的 將 逐 字 稿 歸 納 主 題, 並 用 三 角 交 叉 法 驗 證 及 參 與 者 檢 核 資 料 的 一 致 性 增 加 信 度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學 前 融 合 的 實 施, 在 課 室 管 理 課 程 與 教 學 社 會 資 源 行 政 資 源 仍 存 改 善 空 間 對 特 殊 幼 兒 來 說, 有 助 於 模 仿 20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行 為 的 增 進 生 活 常 規 的 建 立 及 社 交 技 巧 的 習 得 ; 普 通 幼 兒 能 增 進 社 會 認 知 及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 對 家 長 來 說 可 以 減 輕 生 活 壓 力 根 據 國 內 十 三 篇 針 對 學 前 融 合 班 的 實 施 之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大 多 數 的 人 對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是 持 正 向 肯 定 的 態 度, 故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實 施 有 其 必 要 性 綜 合 言 之,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理 念 落 實, 並 非 一 蹴 可 幾, 在 行 政 支 持 和 配 套 措 施 教 學 親 師 合 作 方 面, 尚 須 諸 多 主 客 觀 條 件 的 配 合,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努 力, 才 能 使 學 前 融 合 的 執 行 臻 於 完 善 以 下 就 針 對 政 府 園 所 教 師 家 長 四 大 層 面, 筆 者 提 出 建 議 如 下 : 一 對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的 建 議 ( 一 ) 學 前 特 教 人 員 實 務 方 面 可 舉 辦 評 鑑 績 優 園 所 教 學 觀 摩 會 等, 且 必 須 在 週 末 或 寒 暑 假 舉 辦, 並 鼓 勵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的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參 與 ( 二 ) 未 來 師 資 養 成 方 面 師 資 培 育 學 校 應 在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訓 練 中, 提 供 幼 教 師 在 特 殊 教 育 及 和 融 合 教 育 相 關 的 事 前 準 備 Titone(2005) 的 研 究 中 也 提 及 可 以 增 加 大 學 生 的 課 程 內 容, 如 : 撰 寫 IEP 執 行 IEP 精 熟 教 導 特 殊 幼 兒 相 關 常 規 的 機 會, 讓 未 來 的 教 師 增 加 專 業 知 能 外, 也 能 減 低 教 導 特 殊 融 合 生 的 恐 懼 二 對 園 所 的 建 議 ( 一 ) 行 政 方 面 1. 態 度 方 面 : 主 動 積 極 規 劃 與 支 持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方 案, 辦 理 說 明 會, 宣 導 園 所 對 特 殊 幼 兒 的 接 納 與 正 確 的 態 度, 推 廣 心 理 的 無 障 礙 環 境 2. 人 力 配 置 : 有 效 運 用 經 費, 為 中 重 度 的 特 殊 幼 兒 增 聘 教 師 助 理 員, 或 徵 求 愛 心 家 長 退 休 專 業 教 師 志 工 進 班 協 助 此 外, 園 所 應 考 量 帶 班 教 師 的 人 格 特 質 特 教 經 驗 專 長, 並 與 之 協 調 溝 通, 才 能 減 低 教 學 困 擾 三 對 普 通 教 師 建 議 ( 一 ) 態 度 方 面 能 接 納 每 一 位 幼 兒 且 一 視 同 仁 ; 尋 求 調 適 管 道 避 免 負 面 情 緒 的 累 積, 造 成 教 學 困 擾 ( 二 ) 支 援 方 面 與 特 教 教 師 資 源 班 教 師 或 退 休 專 業 人 員,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並 能 固 定 時 間 溝 通 合 作, 彼 此 互 相 支 援 例 如 : 物 理 治 療 師 則 可 以 提 供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施 及 擺 位 輔 具 選 配 等 建 議, 以 解 決 特 殊 幼 兒, 因 身 體 粗 大 動 作 及 體 適 能 障 礙 所 引 起 之 園 所 環 境 適 應 課 堂 學 習 問 題 ( 三 ) 教 學 方 面 1. 教 學 內 容 : 在 常 規 生 活 技 能 培 養 及 認 知 學 習 方 面, 必 須 和 家 長 溝 通 協 調, 雙 方 同 時 進 行, 必 要 時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材 教 具, 以 利 家 長 在 家 教 導 2. 幫 助 特 殊 幼 兒 發 展 自 我 管 理 : 幫 助 特 殊 幼 兒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內 外 控 信 念 評 估 特 殊 幼 兒 的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後, 再 適 當 地 幫 助 幼 兒 融 入 普 通 班 ( 四 ) 親 師 合 作 方 面 可 舉 辦 座 談 會 專 題 講 座 慶 生 會 育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21
樂 營 等, 讓 其 它 家 長 了 解 該 班 特 殊 幼 兒 的 情 形, 雙 管 齊 下, 教 導 幼 兒 正 確 的 同 儕 互 動 行 為 言 語 另 外, 可 定 期 電 訪 運 用 親 師 聯 絡 簿, 和 家 長 合 作, 務 實 地 去 規 劃 特 殊 幼 兒 長 期 或 短 期 的 教 育 方 案 四 對 特 殊 幼 兒 家 長 建 議 ( 一 ) 態 度 方 面 父 母 在 面 對 家 有 特 殊 幼 兒 的 現 實, 在 初 期 間 會 表 現 諸 如 否 認 絕 望 罪 惡 感 等 負 面 的 反 應, 乃 人 之 常 情 但 這 些 負 面 的 情 緒 既 不 能 改 變 現 實, 也 不 能 讓 時 光 倒 轉, 只 會 讓 心 境 更 沮 喪 焦 慮, 影 響 到 特 殊 幼 兒 的 發 展 及 治 療 期 所 以 應 接 納 尊 重 自 己 的 孩 子, 保 持 赤 子 之 心, 發 掘 特 殊 幼 兒 障 礙 外 的 長 處 ( 二 ) 療 育 技 巧 方 面 撥 冗 參 與 特 教 知 能 演 講 與 座 談 等 活 動, 或 詢 問 專 業 人 員, 了 解 如 何 輔 導 特 殊 幼 兒 的 情 緒 宣 洩 攻 擊 行 為, 如 此 以 降 低 特 殊 幼 兒 在 班 上 被 排 擠 的 情 形 一 中 文 部 分 毛 連 塭 許 素 彬 (1995) 情 緒 / 行 為 異 常 學 生 的 融 合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季 刊,57,18-21 王 天 苗 (2003)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的 問 題 和 對 策 - 以 台 北 市 國 小 附 幼 為 例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25,1-25 王 志 全 (2001)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與 家 長 參 與 中 華 民 國 特 殊 教 育 學 會 - 特 殊 教 育 品 質 的 提 升,243-261 吳 昆 壽 (1998) 融 合 教 育 的 省 思 特 教 新 知 通 訊,5(7),1-4 宋 慧 娟 (2008) 學 前 融 合 班 普 通 班 教 師 教 學 困 境 之 研 究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屏 東 市 李 慶 良 (2004)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與 法 規 台 北 : 心 理 教 育 部 (2008a)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統 計 年 報,2009/4/13, 取 自 http://163.21.111. 100/tlearn/book/BookAll.asp?BookMainI D=7 教 育 部 (2008b)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選 輯 台 北 : 教 育 部 曹 純 瓊 (2001)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台 北 : 啟 英 文 化 許 碧 勳 (2003) 幼 兒 融 合 教 育 台 北 : 五 南 陳 夢 怡 李 淑 貞 譯 (2001) 特 殊 兒 童 教 育 法 : 回 歸 主 流 的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台 北 : 弘 智 文 化 (Westwood,P.S.,1987) 陳 麗 卿 (2007) 一 名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接 受 融 合 教 育 之 歷 程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花 蓮 市 黃 世 鈺 (2000a)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特 殊 兒 童 之 早 期 教 育 台 北 : 心 理 黃 世 鈺 (2002b)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 課 程 與 教 學 台 北 : 五 南 黃 惠 萍 (2007)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在 融 合 班 服 務 之 行 動 研 究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屏 東 市 楊 美 華 (1998) 早 期 療 育 中 家 庭 服 務 的 職 業 道 德 省 思 特 教 園 丁,13(4),8-11 廖 鳳 瑞 許 碧 勳 (1999) 幼 兒 教 育 中 華 民 22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國 教 育 年 報,87,24-34 劉 蔚 萍 王 銀 絲 徐 淑 珍 卓 政 翰 紀 岑 嬌 (2003)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巡 迴 輔 導 : 以 高 縣 旗 山 區 早 期 療 育 發 展 中 心 輔 導 模 式 為 例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學 報, 16(2),307-336 鄭 雅 文 (2003)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執 行 融 合 教 育 之 困 境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 以 高 雄 市 為 例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中 縣 魏 麗 華 (2006)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之 個 案 研 究 以 台 中 市 私 立 田 園 托 兒 所 為 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中 縣 二 英 文 部 分 Titone,C.(2005).The philosophy of inclusion : Roadblocks and remedies for the teacher and the teacher educator.the Journal of Education Thought,39(1),7-32. 鍾 梅 菁 (1999)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實 施 之 探 討 新 竹 師 院 學 報,12,381-395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23
葉 毓 貞 黃 琬 清 高 雄 縣 鳳 西 國 中 特 教 教 師 對 於 有 身 心 障 礙 孩 子 的 家 庭 而 言, 無 論 就 學 就 醫 就 養 就 業 花 費 的 心 血 或 金 錢, 都 是 相 當 大 的 負 擔 為 了 讓 孩 子 在 就 學 階 段 能 夠 得 到 最 適 切 的 學 習, 家 長 們 更 是 四 處 奔 走, 希 望 為 孩 子 尋 求 最 佳 的 求 學 環 境, 冀 求 孩 子 有 保 障 的 未 來 出 路 和 穩 定 的 生 活 早 年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尤 其 就 讀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的 學 生, 國 中 畢 業 就 如 同 停 止 學 習 的 宣 告 所 幸 自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起, 政 府 為 了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就 學 需 求, 推 行 了 高 職 特 教 班 的 安 置, 至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更 將 高 職 特 教 班 正 名 為 綜 合 職 能 科, 以 避 免 產 生 標 記 的 作 用 ( 胡 雅 各,2004) 然 此 教 育 制 度 的 轉 變, 讓 轉 銜 規 劃 亦 須 相 對 改 變,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原 本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實 施 前, 國 中 畢 業 後 的 轉 銜 規 劃 偏 向 就 業 或 就 養 服 務, 如 今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轉 銜, 則 偏 向 就 學 的 規 劃, 以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順 利 銜 接 至 下 一 階 段, 適 應 高 中 職 的 教 育 環 境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辦 法 是 因 應 此 教 育 轉 變 產 生 的 正 規 管 道, 以 有 系 統 組 織 的 方 式,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心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然 如 此 用 心 的 就 學 安 置, 應 是 要 逐 漸 擴 展 機 制, 服 務 更 多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但 隨 安 置 辦 法 的 施 行, 相 關 的 作 業 程 序 配 套 措 施 及 後 續 安 置 情 況 等 問 題, 都 逐 漸 浮 現 這 些 問 題 易 受 限 於 各 種 因 素 而 無 法 根 本 解 決, 只 能 每 年 重 複 產 生 問 題 後 再 亡 羊 補 牢 的 面 對, 或 是 忽 略 不 理, 但 逃 避 的 方 式 並 非 長 久 之 道, 唯 有 發 現 並 解 決 問 題, 才 是 最 穩 當 的 作 法 由 於 筆 者 任 教 於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對 於 孩 子 升 學 轉 銜 議 題 極 為 關 心, 因 此 將 探 討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學 生 參 與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情 況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可 說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高 中 職 的 重 要 管 道, 然 擔 負 的 任 務 及 制 度 方 式 容 易 造 成 誤 解 和 混 淆, 以 下 就 教 育 轉 銜 的 意 義 和 制 度 內 容 加 以 說 明 一 教 育 轉 銜 的 意 義 教 育 轉 銜 主 要 目 的 係 協 助 學 生 在 所 有 的 教 育 過 程 中, 順 利 地 進 行 有 關 教 育 方 面 的 活 動 教 育 轉 銜 內 容 包 括 由 學 前 教 育 至 大 專 院 校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的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服 務 職 業 教 育 與 復 建 諮 商 等 教 育 轉 銜 必 須 要 達 到 (1) 根 基 於 學 生 個 別 需 要, 考 慮 學 生 的 教 育 喜 好 與 興 趣 ;(2) 包 含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各 項 之 教 育 24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評 量 ;(3) 為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訂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轉 銜 計 畫 ( 林 宏 熾,2003) 林 宏 熾 (2000) 綜 合 文 獻 表 示, 教 育 轉 銜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教 育 輔 導 與 教 育 安 置, 其 內 容 包 含 (1) 協 助 障 礙 學 生 進 行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之 轉 銜 服 務 ;(2) 協 助 障 礙 學 生 由 某 一 個 學 校 轉 介 到 另 一 個 學 校 ;(3) 協 助 障 礙 學 生 進 行 教 育 轉 銜 前 的 教 育 評 估 與 評 量 工 作 以 進 行 轉 銜 ; (4) 輔 導 障 礙 學 生 進 行 教 育 方 面 的 規 劃 以 進 行 教 育 安 置 ;(5)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以 進 行 個 人 之 教 育 轉 銜, 提 升 教 育 生 活 品 質 ;(6) 考 量 學 生 個 人 之 教 育 發 展 需 求 與 家 庭 之 狀 況 與 期 望, 訂 定 合 宜 的 教 育 轉 銜 目 標 ;(7) 協 調 不 同 單 位 與 機 構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以 進 行 跨 單 位 的 教 育 轉 銜 安 置 ;(8) 持 續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以 進 行 終 生 性 的 教 育 和 生 涯 發 展 由 上 可 知, 教 育 轉 銜 是 由 階 段 至 階 段 的 銜 接, 但 包 含 的 內 容 自 轉 銜 前 的 評 估 教 育 資 訊 的 輔 導 訂 定 符 合 需 求 的 轉 銜 目 標 協 調 各 單 位, 至 最 後 的 追 蹤, 其 涵 蓋 面 相 當 廣 泛, 並 非 只 是 由 一 個 學 校 銜 接 到 另 一 個 而 已 二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制 度 內 容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作 業 單 位, 除 了 台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獨 立 外, 其 餘 則 由 全 國 統 一 作 業, 劃 分 多 個 安 置 作 業 區, 各 負 責 轄 區 縣 市 的 安 置 工 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服 務 的 障 礙 類 別, 不 僅 只 智 能 障 礙 類, 還 包 含 視 障 聽 障 學 障 及 自 閉 症, 各 類 別 有 個 別 的 安 置 方 式 及 不 同 的 可 安 置 開 缺 學 校, 須 視 學 生 的 障 礙 類 別 和 需 求 分 別 報 名, 利 用 學 生 本 身 最 適 宜 的 升 學 管 道 作 業 報 名 資 格 需 具 備 該 類 科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是 各 縣 市 政 府 鑑 輔 會 核 發 的 証 明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內 數 量 較 多 障 礙 類 別 是 智 能 障 礙 和 自 閉 症 學 生 以 下 就 此 二 類 制 度 內 容 進 行 說 明 :(1)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在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中, 有 二 種 升 學 管 道, 一 是 進 入 特 殊 學 校, 另 一 則 是 進 入 高 職 綜 合 職 能 科, 而 二 者 的 不 同 必 須 視 孩 子 的 個 別 差 異 特 性 及 學 習 狀 況 來 決 定 一 般 而 言, 中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多 選 擇 進 入 特 殊 學 校, 並 以 就 近 入 學 為 原 則 進 行 安 置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及 功 能 較 佳 的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則 可 以 參 加 能 力 評 估 的 測 驗, 以 獲 得 就 讀 綜 合 職 能 科 的 機 會 因 各 縣 市 高 職 內 的 綜 合 職 能 科 名 額 有 限, 且 因 應 綜 合 職 能 科 的 教 學 需 求, 必 須 以 能 力 評 估 測 驗 篩 選 能 力 較 佳 的 學 生 就 讀 能 力 評 估 測 驗 的 內 容 包 含 基 本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職 業 能 力, 並 以 紙 筆 測 驗 和 實 際 操 作 二 種 方 式 來 評 估 學 生 的 能 力 ;(2) 自 閉 症 學 生 必 須 參 加 國 中 第 一 次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並 依 測 驗 成 績 志 願 順 序 等, 與 其 他 自 閉 症 學 生 相 比 較 進 行 分 發 然 針 對 自 閉 症 光 譜 中 程 度 較 嚴 重 的 學 生, 並 未 提 出 明 確 的 相 關 辦 法 說 明 Getzel Stodden 和 Briel 於 二 一 年 認 為 成 功 的 升 學 轉 銜 並 非 只 是 幫 助 學 生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還 須 包 括 教 導 學 生 自 我 擁 護 設 定 自 己 的 生 涯 目 標 如 何 做 決 定 以 及 如 何 獨 立 生 活 等 技 能 ( 引 自 林 和 姻,2003)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政 策 立 意 良 好, 但 是 相 關 的 配 套 內 容 仍 有 不 足, 實 行 過 程 中 遭 遇 瓶 頸 問 題 多,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25
分 述 如 下 : 一 生 涯 和 教 育 轉 銜 的 規 劃 轉 銜 的 目 標 是 為 將 轉 換 過 程 中, 可 能 遭 遇 的 壓 力 和 困 難 減 至 最 少, 因 此 透 過 相 關 的 因 素, 及 早 規 劃 以 避 免 適 應 的 困 難 (Forest, Horner, Lewis-Palmer, & Todd, 2004), 尤 其 對 於 適 應 能 力 較 弱 的 身 障 者, 轉 銜 的 過 程 更 是 重 要, 而 教 育 轉 銜 是 求 學 過 程 的 銜 接 重 點, 不 可 忽 略 然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制 度 雖 提 供 升 學 管 道, 卻 忽 略 了 教 育 轉 銜 的 重 要 意 義, 即 提 供 完 善 的 相 關 服 務 內 容 和 輔 導, 並 非 只 提 供 入 學 名 額 Forest 等 人 (2004) 綜 合 文 獻 提 出 有 關 轉 銜 成 功 的 要 素, 如 一 年 前 確 定 轉 銜 的 時 程 選 擇 適 當 的 安 置 等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於 每 年 二 三 月 啟 動 流 程, 直 至 三 月 底 實 施 能 力 評 估 測 驗, 四 月 進 行 分 發 流 程, 如 此 急 迫 的 過 程 是 否 能 完 善 達 成 教 育 轉 銜 呢? 且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相 關 措 施, 國 中 階 段 的 教 師 易 將 教 育 轉 銜 的 重 點 聚 焦 於 能 力 評 估 和 學 生 報 名 的 資 格, 忽 略 了 教 育 轉 銜 的 其 他 重 要 任 務, 例 如 因 應 學 生 之 興 趣 意 願 而 設 計 的 個 人 化 中 心 轉 銜 內 容 家 長 參 與 等 (Storey, Bates, & Hunter, 2002) 二 評 選 過 程 除 了 上 述 關 於 十 二 年 就 學 對 於 教 育 轉 銜 的 影 響 外,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尚 有 其 他 關 於 制 度 的 狀 況 須 加 以 注 意 ( 一 ) 安 置 與 實 際 能 力 有 差 距 學 生 的 實 際 障 礙 程 度 和 類 別, 若 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是 鑑 輔 會 證 明 不 相 符 時, 會 導 致 不 適 當 的 安 置 結 果 為 了 能 夠 具 備 參 與 能 力 評 估 或 是 直 接 安 置 特 殊 學 校 的 資 格, 家 長 與 教 師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大 量 要 求 重 新 鑑 定 或 申 請 證 明 的 情 形 無 論 是 因 為 家 長 要 求 而 開 具 相 關 證 明, 或 是 失 誤 不 符 的 証 明 文 件, 會 影 響 的 不 僅 只 是 孩 子 升 學 的 資 格, 更 重 要 的 是 升 學 後 的 適 應 狀 況 及 需 要 的 服 務 ( 二 ) 參 與 能 力 評 估 資 格 能 參 加 能 力 評 估 測 驗 的 學 生, 是 須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是 鑑 輔 會 證 明 的 輕 度 及 能 力 較 好 的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雖 然 這 樣 的 規 則 保 障 了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升 學 權 益, 不 會 被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來 作 為 特 殊 的 升 學 捷 徑, 但 是 卻 也 限 制 了 需 要 利 用 此 方 案 的 學 生, 例 如 自 閉 症 的 學 生, 其 特 質 與 智 能 障 礙 者 相 似, 或 其 智 能 障 礙 是 導 因 於 自 閉 症 的 障 礙, 但 是 卻 受 限 於 資 格 條 件 而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為 因 應 如 此 情 況, 容 易 出 現 大 量 的 重 新 鑑 定 送 件, 以 另 行 加 註 成 為 合 併 智 能 障 礙 的 多 重 障 礙 者 的 方 式 進 行, 如 同 上 述 安 置 與 能 力 差 異 的 狀 況, 造 成 許 多 的 不 便 ( 三 ) 能 力 評 估 的 健 全 性 能 力 評 估 用 於 篩 選 適 合 的 學 生 進 入 綜 合 職 能 科, 然 此 影 響 許 多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權 益 的 考 試, 卻 沒 有 類 似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等 正 式 考 試 的 嚴 謹 過 程, 像 是 施 測 老 師 的 來 源 測 驗 的 工 具 是 否 健 全 考 試 過 程 的 規 範 等, 雖 然 因 應 學 生 的 不 同 特 殊 性, 給 予 最 適 性 的 評 量, 但 在 缺 乏 基 礎 標 準 的 狀 況 下, 反 而 容 易 造 成 能 力 評 估 遭 受 質 疑, 及 學 生 家 長 的 恐 慌 三 轉 銜 的 安 置 ( 一 ) 特 殊 學 校 設 置 不 平 均 ( 黃 國 禎,2003) 在 各 個 縣 市 並 非 都 有 特 殊 學 校 的 設 置, 26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在 沒 有 設 立 的 縣 市, 中 重 度 特 殊 生 的 安 置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如 離 家 到 學 區 外, 甚 至 鄰 近 縣 市 就 讀, 違 反 就 近 安 置 的 原 則, 或 是 得 被 迫 放 棄 繼 續 升 學 的 權 益, 只 因 家 長 無 法 照 料 交 通 遠 在 其 他 縣 市 的 孩 子 雖 然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確 保 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定 有 學 校 就 讀, 但 如 此 結 果 似 乎 欠 缺 妥 當 此 外, 有 的 地 區 特 殊 學 校 相 鄰 太 近, 以 致 學 生 重 疊, 造 成 互 搶 學 生 的 情 況, 這 也 不 是 大 家 樂 見 的 ( 二 ) 資 訊 不 足, 選 填 志 願 困 難 國 中 特 教 班 家 長 教 師 及 相 關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對 高 職 各 校 職 業 類 型 及 各 自 風 格 了 解 不 足, 以 致 無 法 有 效 輔 導 選 填 志 願 ( 徐 藝 華, 2002) 在 不 了 解 各 校 的 狀 況 下, 卻 要 填 寫 與 未 來 相 關 的 重 要 志 願, 實 是 困 難 的 事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是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的 特 殊 管 道, 因 此 需 要 廣 為 宣 導, 讓 家 長 學 生 了 解 其 措 施 的 意 義 和 有 效 的 利 用 方 式, 才 能 真 正 的 發 揮 其 功 用, 做 到 最 完 善 的 安 置 目 的 ( 三 ) 分 發 志 願 未 必 合 乎 興 趣 利 用 十 二 年 就 學 管 道 安 置 時, 經 常 受 限 於 開 缺 的 學 校, 及 分 數 名 額 的 限 制, 未 能 考 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職 業 性 向 及 興 趣, 逕 行 分 發 安 置, 造 成 部 分 學 生 就 讀 職 種 與 個 人 興 趣 不 合 ( 徐 藝 華,2002) 且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未 健 全 發 展, 像 是 興 趣 不 合 或 未 能 適 應, 可 否 有 轉 學 或 是 輔 導 協 助 的 管 道 ( 四 ) 延 續 服 務 難 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於 高 中 職 後, 容 易 出 現 未 能 提 供 專 業 團 隊 等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情 況, 以 致 影 響 各 方 面 學 習 成 效 ( 徐 藝 華, 2002) 或 是 未 能 確 切 的 了 解 學 生 的 需 求, 主 動 給 予 協 助 及 建 議, 缺 乏 主 動 性, 以 致 中 斷 了 學 生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透 過 以 上 討 論 可 發 現,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制 度 上 的 進 展 大 於 實 際 需 要, 身 心 障 礙 者 是 個 別 差 異 極 大 的 群 體, 如 何 以 制 式 的 規 定 來 規 劃 不 同 相 關 者 的 未 來 呢? 回 歸 最 初 生 涯 轉 銜 規 劃 的 原 則 可 發 現, 若 發 展 生 涯 轉 銜 時 遵 循 原 則, 例 如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我 決 策 與 家 長 意 見 提 供 適 宜 的 支 持 範 圍 與 程 度 了 解 並 配 合 障 礙 學 生 與 家 庭 的 態 度 採 用 個 人 中 心 的 規 劃 策 略 強 化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的 各 種 不 同 轉 銜 任 務 等 ( 林 宏 熾,2003) 則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能 夠 更 臻 完 善 轉 銜 制 度 服 務 實 已 受 到 相 當 肯 定 和 支 持, 但 執 行 層 次 與 實 務 認 知 上, 仍 過 度 強 調 教 育 制 度 的 轉 銜 以 及 就 業 轉 銜, 對 休 閒 娛 樂 生 活 轉 銜 等 仍 有 相 當 的 差 距 應 以 建 立 相 同 共 識 和 縮 短 對 轉 銜 概 念 解 釋 與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以 提 升 障 礙 者 全 方 位 的 生 活 品 質 一 中 文 部 分 林 宏 熾 (2000): 身 心 障 礙 生 涯 規 劃 與 轉 銜 教 育 台 北 : 五 南 林 宏 熾 (200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轉 銜 及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特 教 園 丁,18(3),4-19 林 和 姻 (2003): 高 中 職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轉 銜 服 務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胡 雅 各 (200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與 未 來 展 望 特 教 園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 27
丁,20(2),52-57 徐 藝 華 (2002): 用 三 年 開 啟 生 命 無 現 的 奇 蹟 - 周 台 傑 教 授 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師 友 月 刊,417,1-4 黃 國 禎 (2003) : 從 高 職 特 教 實 務 工 作 者 角 度, 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的 現 況 與 問 題 特 教 園 丁,18(3), 24-29 二 英 文 部 分 Forest, E., Horner, R. H., Lewis-Palmer, T., & Todd, A. W. (2004). Transitions for young children with autism from preschool to kindergarten. Journal of Positive Behavior interventions, 6(2), 103-112. Storey, K., Bates, P., & Hunter, D. (Eds) (2002). The road ahead: Transition to adults life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St. Augustine, FL: Traning Resource Network. 28 特 教 通 訊 民 9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