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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簡 史 中 華 大 學 係 由 新 竹 地 區 熱 心 教 育 之 企 業 家, 基 於 落 實 科 技 教 育 協 助 地 方 產 業 升 級 增 加 地 方 推 廣 教 育 的 使 命 而 興 辦 的, 創 校 宗 旨 在 於 響 應 政 府 培 育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發 展 科 技 福 國 裕 民 之 號 召, 實 現 事 業 有 成, 回 饋 社 會 的 宏 願,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正 式 獲 教 育 部 核 准 創 立 中 華 工 學 院, 同 年 七 月 參 加 大 學 聯 招 在 董 事 會 的 全 力 支 持 及 全 體 教 職 員 生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校 務 發 展 頗 受 肯 定, 並 能 快 速 成 長 茁 壯, 終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八 十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改 名 中 華 大 學 學 校 核 心 價 值 願 景 定 位 及 教 育 目 標 中 華 大 學 基 於 培 育 社 會 中 堅 人 才 之 使 命, 訂 定 學 校 核 心 價 值 願 景 定 位 及 教 育 目 標, 做 為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進 而 研 擬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各 項 校 務, 實 現 本 校 基 於 自 我 定 位 之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價 值 學 校 願 景 學 校 定 位 教 育 目 標 學 校 規 模 勤 樸 誠 正 關 懷 創 新 成 為 永 續 創 新 亞 太 知 名 之 大 學 優 質 教 學 與 產 學 鏈 結 雙 導 向 之 大 學 培 養 具 備 專 業 素 養 創 新 思 維 同 理 關 懷 之 社 會 中 堅 人 才 中 華 大 學 在 歷 屆 董 事 會 的 大 力 支 持 及 全 體 教 職 員 生 的 努 力 付 出, 已 發 展 成 為 包 含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建 築 與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觀 光 學 院 等 六 學 院 之 綜 合 型 大 學 目 前 本 校 設 有 二 十 五 個 學 系 五 個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十 六 個 碩 士 班 三 個 博 士 班 三 個 進 修 學 士 班 三 個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九 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專 任 教 師 296 人 且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教 師 達 84.83%, 學 生 約 8600 人 學 校 近 年 來 之 傑 出 表 現 2014 年 第 25 屆 馬 來 西 亞 ITEX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2 銀 2014 年 第 42 屆 瑞 士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銀 2014 年 第 17 屆 俄 羅 斯 阿 基 米 德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1 銀 2 銅 1 特 別 獎 2013 年 第 65 屆 德 國 紐 倫 堡 發 明 展, 榮 獲 1 金 1 特 別 獎 2013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黃 致 傑 助 理 教 授 與 其 研 究 團 隊 作 品 獲 得 2013 德 國 紅 點 設 計 獎 傳 達 類 winner 紅 點 獎 2013 年 波 蘭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4 金 4 銀 2 銅 及 1 項 大 會 特 別 金 獎 和 韓 國 特 別 獎 2013 年 烏 克 蘭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5 金 5 銀 2013 年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參 賽 作 品, 獲 得 德 國 紅 點 設 計 獎 傳 達 類 winner 紅 點 獎 2013 年 第 24 屆 馬 來 西 亞 ITEX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4 金 1 銀 2013 年 全 球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本 校 在 入 榜 的 私 校 中 排 名 16 名 2013 年 1 月 教 育 部 委 託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實 施 全 國 各 大 學 之 校 務 評 鑑, 本 校 獲 得 五 個 評 鑑 項 目 全 部 通 過, 表 現 傑 出 2013 年 第 16 屆 莫 斯 科 俄 羅 斯 阿 基 米 德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3 金 2 銀 2013 年 第 41 屆 瑞 士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銀 1 銅 2013 年 第 24 屆 馬 來 西 亞 ITEX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4 金 1 銀 2013 年 世 界 射 箭 大 獎 賽 上 海 站, 台 灣 代 表 隊 在 本 校 射 箭 國 手 譚 雅 婷 領 軍 下 勇 奪 金 牌 2013 年 3 月 餐 旅 系 張 志 騰 教 授 率 領 台 灣 代 表 隊 參 加 2013 年 泰 國 廚 藝 世 界 挑 戰 賽, 在 15 個 國 家 的 激 烈 競 爭 中 榮 獲 第 3 名 佳 績

2012 年 參 加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金 1 銀 2012 年 參 加 俄 羅 斯 阿 基 米 德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2 銀 1 銅 2012 年 參 加 法 國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銅 2012 年 參 加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1 銀 2 銅 2012 年 參 加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2 銀 2012 年 參 加 烏 克 蘭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金 1 銀 2012 年 參 加 德 國 紐 倫 堡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銀 201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榮 獲 特 優 獎 2012 全 球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本 校 在 國 內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中 排 名 第 17 名 2011 年 參 加 德 國 紐 倫 堡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金 1 銀 2011 年 參 加 波 蘭 華 沙 首 爾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3 銀 1 銅 2011 年 參 加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榮 獲 2 金 1 銀 3 銅 2011 年 參 加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金 3 銀 1 銅 2011 年 參 加 日 內 瓦 俄 羅 斯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3 金 3 銀 1 銅 2010 2011 年 ESI 工 程 學 門 論 文 被 引 用 次 數 排 名 世 界 前 1% 2010 年 參 加 日 內 瓦 紐 倫 堡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2 金 3 銀 1 銅 2009 年 參 加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榮 獲 1 銀 2 銅 2000~2009 年 科 技 管 理 領 域 SSCI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本 校 排 名 國 內 大 學 第 7 名 私 立 大 學 第 1 名 2009 2010 2011 連 續 三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發 展 區 域 產 學 連 結 績 效 計 畫, 為 高 教 體 系 連 續 三 年 獲 補 助 6 所 大 學 院 校 之 一, 總 補 助 金 額 2,370 萬 元, 且 為 電 子 電 機 ( 光 電 ) 類 唯 一 獲 補 助 之 私 立 大 學 2011 年 度 榮 獲 教 育 部 智 慧 生 活 跨 領 域 基 礎 與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試 辦 計 畫 補 助, 全 國 僅 12 所 大 專 院 校 獲 得 補 助, 本 校 為 唯 一 獲 兩 門 課 程 補 助 之 學 校 2010 年 度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學 院 校 推 動 國 際 化 補 助 計 畫, 為 高 教 體 系 通 過 該 計 畫 20 所 大 學 院 校 之 一 2009 年 度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專 案 評 鑑 第 一 等 2009 年 度 獲 經 濟 部 學 研 聯 合 研 究 計 畫 自 行 車 團 體 旅 遊 創 新 服 務 營 運 模 式, 建 置 全 國 大 學 校 園 內 第 一 套 自 行 車 智 慧 型 取 供 系 統 2007 2008 2009 連 續 三 年 執 行 教 育 部 重 要 特 色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改 進 計 畫, 獲 補 助 總 金 額 3,300 萬 元 2006 2007 2008 2009 連 續 四 年 度 為 私 立 高 教 體 系 大 學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排 名 前 十 大 績 優 學 校 2009 學 年 度 獲 得 國 科 會 跨 資 工 電 機 機 械 通 訊 四 領 域 之 三 年 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為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中 該 領 域 唯 一 通 過 審 查 之 學 校 2009 年 度 榮 獲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RFID 校 園 應 用 推 動 計 畫 補 助, 是 全 國 12 所 受 補 助 學 校 之 一 2007 年 度 榮 獲 經 濟 部 節 約 能 源 優 等 獎, 是 該 年 度 全 國 大 學 中 唯 一 獲 獎 的 大 學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3 貳 修 業 年 限... 3 參 招 生 學 系 別 名 額 計 分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4 肆 報 名 ( 電 機 )( 機 械 )( 科 管 )( 企 管 )( 營 管 )( 土 木 )( 行 管 )( 資 工 )( 資 管 )( 生 資 ) 一 報 名 方 式... 14 二 作 業 流 程... 15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6 四 繳 費 方 式... 17 五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18 伍 考 試... 19 陸 應 考 證 相 關 事 宜... 19 柒 錄 取... 20 捌 放 榜... 20 玖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20 拾 報 到... 21 拾 壹 試 場 規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22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22 拾 叁 註 冊 入 學 及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3 拾 肆 附 錄... 24 附 錄 一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24 附 錄 二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現 況... 25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26 附 錄 四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7 附 錄 五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8 附 錄 六 學 校 代 碼 表... 30 附 錄 七 附 件 下 載 ( 請 由 網 頁 下 載 ) 附 件 一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考 生 切 結 書 附 件 二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附 件 三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附 件 四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件 五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件 七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八 錄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書 附 件 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一 學 生 申 訴 書 附 件 十 二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位 置 簡 圖 暨 搭 車 方 式 2

中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並 符 合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在 職 工 作 年 資 ( 不 包 含 服 役 年 資 ) 者 得 報 考 之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考 附 錄 三 ) 規 定 ; 並 有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之 在 職 生 二 符 合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工 作 年 資 ( 請 參 閱 簡 章 內 頁 各 系 所 規 定 ) ( 一 ) 在 職 生 工 作 年 資 ( 不 包 含 義 務 役 服 役 年 資 ) 的 計 算, 自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 工 作 年 資 可 累 積 計 算 ) 若 現 職 工 作 不 足 一 年 工 作 年 資 亦 可 以 扣 繳 憑 單 或 勞 工 保 險 卡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係 自 營 事 業 自 由 職 業 或 其 他 無 公 司 登 記 者, 請 出 具 納 稅 證 明 或 勞 工 保 險 卡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經 歷 則 不 予 併 入 工 作 年 資 內 計 算 ( 二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三 ) 服 役 年 資 係 指 義 務 役 及 替 代 役 ( 四 )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認 定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五 ) 服 務 年 資 與 工 作 性 質 是 否 相 關, 由 各 系 所 認 定 ( 不 限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 六 ) 在 學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予 以 列 入 計 算 ( 需 服 務 單 位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 ( 七 ) 本 校 各 專 班 在 學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錄 取 生, 除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專 班 之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亦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八 ) 本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組 皆 為 教 學 分 組, 日 後 不 會 在 學 位 證 書 上 載 明 ( 九 )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貳 修 業 年 限 :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本 碩 士 班 上 課 時 間 及 課 程 規 劃 安 排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為 憑,103 學 年 度 起 畢 業 口 試 將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術 論 文 及 技 術 報 告 雙 軌 方 式 辦 理, 詳 情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3

參 招 生 學 系 別 名 額 計 分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學 系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11)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3 名 一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二 相 關 學 系 或 科 系 畢 業 1.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書 (30%) 2. 自 傳 工 作 或 研 究 成 果 等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作 業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20%) 以 上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一 份, 連 同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郵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 專 業 能 力 (25%) 2. 表 達 能 力 (25%)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1. 修 業 規 章 及 課 程 內 容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2. 入 學 後 可 由 通 訊 系 統 電 子 電 路 光 電 微 電 子 暨 晶 片 設 計 等 五 大 領 域 擇 一 組 別 進 行 研 讀 電 機 系 辦 公 室 : 工 程 一 館 (E 館 )E320 聯 絡 資 訊 聯 絡 電 話 :03-5186391 網 址 :http://www.ee.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4

學 系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12) 招 生 名 額 10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筆 試 (40%) 筆 試 科 目 : 機 械 工 程 概 論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審 查 資 料 (6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報 名 者, 務 必 將 下 列 審 查 之 資 料 文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連 同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郵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郵 戳 為 憑 (104 年 2 月 12 日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內 容 及 評 分 標 準 : 一 自 傳 及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24%) 二 讀 書 計 畫 (12%) 三 其 他 有 利 資 料 審 查 之 證 明 (18%) 四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6%)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1. 筆 試 不 可 攜 帶 翻 譯 機 字 典 計 算 機 2. 課 程 內 容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機 械 系 辦 公 室 : 管 理 一 館 (M 館 )M211 聯 絡 電 話 :03-5186507 網 址 :http://www.me.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筆 試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08:30 至 10:10 機 械 工 程 概 論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5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學 系 別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研 究 型 (13) 實 務 型 (14) 招 生 名 額 25 名 25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書 面 審 查 (40%) 面 試 (6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下 列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一 份,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含 : 1. 個 人 簡 歷 及 優 良 事 蹟 (20%) 2. 管 理 類 相 關 題 目 之 研 究 計 畫, 依 論 文 格 式 書 寫 以 不 超 過 十 五 頁 為 原 則 (20%) 下 列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一 份,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含 : 1. 個 人 簡 歷 及 優 良 事 蹟 (20%) 2. 工 作 職 場 研 究 課 題 與 解 決 想 法 初 擬, 以 不 超 過 十 五 頁 為 原 則 (20%) 1. 面 試 審 查 標 準 : (1) 口 頭 報 告 的 完 整 性 與 邏 輯 性 (30%) (2) 詢 答 問 題 時 的 回 應 狀 況 (30%) 2. 面 試 當 天 注 意 事 項 : (1) 當 天 請 攜 帶 口 頭 簡 報 書 面 資 料 一 式 三 份 (2) 口 頭 簡 報 5~10 分 鐘, 至 少 含 : 個 人 簡 歷 過 去 優 良 表 現 攻 讀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及 研 究 方 法 ( 或 工 作 職 場 研 究 課 題 與 解 決 想 法 ) (3) 面 試 會 場 提 供 口 頭 簡 報 所 需 之 單 槍 投 影 機 及 電 腦 3. 簡 報 檔 案 請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3/14) 中 午 前 mail 至 tmlab@g.chu.edu.tw( 檔 名 : 姓 名.ppt) 4. 當 天 請 攜 帶 : (1) 應 考 證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替 代 ) 若 經 發 現 身 份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個 人 詳 細 面 試 分 配 時 間, 請 於 面 試 前 3 天 上 各 系 網 站 查 詢 2. 凡 專 科 畢 業 生 ( 含 五 專 二 專 三 專 ) 須 另 補 修 管 理 學 科 技 管 理 概 論 等 兩 科, 並 以 零 學 分 計 算 3. 課 程 內 容 及 學 程 安 排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4. 分 組 招 生 學 系, 如 遇 報 名 或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科 管 系 辦 公 室 : 管 理 一 館 (M530) 聯 絡 電 話 :03-5186080 網 址 :http://www.mot.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型 實 務 型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6

學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15) 招 生 名 額 35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下 列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一 份,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 簡 歷 自 傳 報 考 動 機 與 讀 書 計 畫 (25%) 2.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經 驗 心 得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表 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25%) 註 : 學 經 歷 背 景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1. 評 分 標 準 : (1) 簡 報 內 容 表 達 能 力 (25%) (2) 問 題 答 辯 (25%) 2. 面 試 當 天 注 意 事 項 : (1) 當 天 請 攜 帶 口 頭 簡 報 書 面 資 料 一 式 三 份 (2) 口 頭 簡 報 5~10 分 鐘, 至 少 含 個 人 簡 歷 過 去 優 良 表 現 攻 讀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3) 面 試 會 場 提 供 口 頭 簡 報 所 需 之 單 槍 投 影 機 及 電 腦 3. 簡 報 檔 案 請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3/14) 中 午 前 mail 至 mba@chu.edu.tw( 檔 名 : 姓 名.ppt) 4. 當 天 請 攜 帶 : (1) 應 考 證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替 代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凡 專 科 畢 業 生 ( 含 五 專 二 專 三 專 ) 未 修 畢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會 計 學 ( 或 財 務 管 理 ) 等 三 科 需 另 行 補 修, 並 以 零 學 分 計 算 2. 課 程 規 劃 內 容 安 排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 管 理 一 館 (M 館 )M419 聯 絡 電 話 :03-5186550 5186462 網 址 :http://www.ba.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7

學 系 別 營 建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在 職 生 組 (16) 專 技 在 職 生 組 (17) 名 額 15 名 5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報 考 資 格 書 面 審 查 (40%) 面 試 (6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一 大 學 畢 業 :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一 專 技 在 職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應 具 備 有 下 列 取 得 證 明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工 作 經 驗 滿 三 年 以 上, 取 得 證 明 者 條 件 之 ㄧ 者 : a. 國 家 營 建 相 關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領 有 建 築 師 土 木 技 師 或 其 他 營 建 相 關 技 師 證 書 並 具 ㄧ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不 得 計 入 b. 營 建 相 關 公 教 人 員 六 職 等 以 上 證 明 者 c. 工 程 軍 職 少 校 ( 含 ) 以 上 官 階 者 d. 具 工 地 主 任 或 品 管 工 程 師 證 照 資 格 者, 並 具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須 取 得 現 職 單 位 發 給 之 在 職 證 明 1. 書 面 審 查 : 備 審 資 料 應 包 含 : 1. 研 究 計 畫 書 (24%); 2. 自 傳 (4%);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實 務 經 歷 資 料 (12%)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準 備 一 式 五 份,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一 併 寄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收, 原 件 以 掛 號 退 還 ) 1. 面 試 評 分 項 目 :(1) 研 究 計 畫 書 答 詢 (20%); (2) 表 達 能 力 (20%); (3) 專 業 知 識 答 詢 (20%) 2. 當 天 請 攜 帶 :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替 代 ) 2. 書 面 審 查 1. 課 程 內 容 及 學 程 安 排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2. 分 組 招 生 學 系, 如 遇 報 名 或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辦 公 室 : 建 築 ㄧ 館 (A 館 ):A308 聯 絡 電 話 :03-5186681 網 址 : http://www.ce.chu.edu.tw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營 建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組 專 技 在 職 生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8

學 系 別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18)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1.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書 (30%) 2. 自 傳 工 作 或 研 究 成 果 等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作 業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20%) 以 上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一 份, 連 同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於 104 年 2 月 12 日 前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郵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 專 業 能 力 (25%) 2. 表 達 能 力 (2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系 所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資 訊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與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面 試 時 間 :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 開 始 2. 面 試 無 分 時 段, 請 考 生 一 律 在 上 午 九 點 整, 至 指 定 地 點 或 系 辦 報 到 未 按 照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結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替 代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4. 個 人 詳 細 面 試 分 配 時 間, 請 於 面 試 前 3 天 上 各 系 網 站 查 詢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 工 程 二 館 S230 聯 絡 電 話 :03-5186701~2 網 址 :http://www.cveei.chu.edu.tw/ 招 生 相 關 事 項 查 詢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9

學 系 別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19)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審 查 資 料 項 (40%) 目 及 佔 面 試 分 (60%) 比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27 名 一. 大 學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二. 相 關 學 系 或 科 系 務 必 將 審 查 之 資 料 文 件, 及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連 同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及 報 名 表 一 併 郵 寄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40%: 簡 歷 (5 %) 自 傳 (5 %) 研 究 計 畫 書 (30%), 一 式 五 份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60% 1. 臨 場 表 現 20% 2. 專 業 表 現 20% 3. 其 他 與 學 習 知 能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20% 總 分 順 序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與 審 查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星 期 六 日 全 天 實 際 以 上 課 的 課 表 公 告 為 準 2.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行 管 系 辦 公 室 : 人 文 一 館 (F 館 )F419 聯 絡 電 話 :03-5186620 網 址 :http://www.pa.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10

學 系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20) 招 生 名 額 14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者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審 查 資 料 (10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務 必 將 審 查 之 資 料 文 件, 及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郵 寄 達 招 生 委 員 會,104 年 2 月 12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50%,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發 表 創 作 表 演 及 其 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50%, 含 自 傳,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三. 考 試 當 日 不 用 到 校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上 課 時 間 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全 天 實 際 以 上 課 的 課 表 公 告 為 準 2. 考 生 請 注 意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3. 課 程 內 容 及 學 程 安 排 請 洽 系 辦 或 上 網 查 詢 4. 碩 士 論 文 可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選 擇 : 1 學 術 論 文 2 技 術 報 告 ( 二 擇 一 ) 聯 絡 電 話 資 工 系 辦 公 室 : 工 程 一 館 (E 館 )E331 聯 絡 電 話 :03-5186417 網 址 :http://www.csie.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11

學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組 (21) 數 位 學 習 組 (22) 招 生 名 額 7 名 14 名 一. 大 學 畢 業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者 報 考 資 格 二.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請 裝 訂 成 冊 後 一 式 一 份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送 ( 郵 戳 為 憑 )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25%,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發 表 創 作 表 演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25%, 含 自 傳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與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表 現 1. 表 達 能 力 25% 2. 問 題 回 應 25%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上 課 時 間 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全 天 實 際 以 上 課 的 課 表 公 告 為 準 2.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3. 分 組 招 生 學 系, 如 遇 報 名 或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資 管 系 辦 公 室 : 管 理 一 館 (M 館 )M321 聯 絡 電 話 :03-5186524 網 址 :http://www.mi.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組 數 位 學 習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12

學 系 別 生 物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代 碼 ) 不 分 組 (23) 招 生 名 額 5 名 報 考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者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工 作 經 驗 滿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書 面 審 查 (60%) 面 試 (40%) 務 必 將 審 查 之 資 料 文 件, 及 簡 章 內 頁 附 件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妥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式 一 份 一 併 郵 寄 達 招 生 委 員 會,104 年 2 月 12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30%,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職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發 表 創 作 表 演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30%, 含 自 傳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與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表 現 1. 表 達 能 力 20% 2. 問 題 回 應 2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分 順 序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評 比,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學 系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上 課 時 間 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全 天, 實 際 以 上 課 的 課 表 公 告 為 準 2.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聯 絡 電 話 生 資 系 辦 公 室 : 工 程 二 館 (S 館 )S121 聯 絡 電 話 :03-5186781 網 址 :http://www.bioinfo.chu.edu.tw 招 生 事 項 :03-5186207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學 系 別 組 別 面 試 生 物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分 組 9:00~ 結 束 1.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依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至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辦 公 室 或 網 站 查 詢 ) 2.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為 準, 若 考 前 無 公 告, 依 本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9:00 前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13

肆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訊 寄 件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一 報 名 方 式 :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列 印 後 郵 寄 本 校 ) 報 名 程 序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費 注 意 事 項 其 他 1. 網 路 查 詢 簡 章 內 容 http://www.chu.edu.tw/ 進 入 招 生 訊 息 2.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https://exam.chu.edu.tw/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後 再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3. 報 名 表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列 印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並 請 貼 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半 身 近 照 二 張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貼 於 約 B4 尺 寸 之 信 封 袋 ) 4. 將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報 名 表 件 置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並 於 104.2.12 (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出 封 面 可 由 網 路 上 下 載, 信 封 袋 可 向 文 具 行 購 買 5. 繳 費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送 出 後,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16 碼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請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台 跨 行 匯 款 ( 若 因 為 個 人 轉 帳 交 易 失 敗 而 造 成 無 繳 費 者, 本 校 視 同 報 名 無 效 寄 送 之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https://exam.chu.edu.tw/ 開 放 時 間 :104.2.2 上 午 8:00 起 至 104.2.13104.2.12 下 午 15:00 止 2. 網 路 系 統 關 閉 後, 報 名 表 件 將 關 閉 並 停 止 列 印, 請 考 生 注 意 相 關 附 件 仍 可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相 關 訊 息 項 下 選 擇 碩 士 專 班 下 載 附 件 資 料 3. 繳 費 轉 帳 期 限 :104.2.2~104.2.13104.2.12 下 午 15:30 止 ( 逾 期 無 法 轉 帳, 請 考 生 注 意 ) 4.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資 料 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期 限 :104.2.2~104.2.12(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原 件 退 還 ) 5. 如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104.2.13104.2.12 當 天 下 午 五 點 前, 直 接 將 報 名 表 件 ( 需 已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暨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四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L414 登 錄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或 檢 查 報 名 表 件 ), 僅 開 放 當 天 現 場 收 件, 其 他 時 間 請 勿 送 件 新 台 幣 二 千 元 整 1.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若 有 輸 入 錯 誤 或 無 法 造 字 請 用 紅 筆 修 正 並 蓋 章 外,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簽 名 寄 出 後,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內 容 2. 網 路 報 名 所 需 設 備 :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 軟 體 :Microsoft IE5.5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請 隨 時 使 用 重 新 整 理 按 鈕 更 新 網 頁, 掌 握 最 新 資 訊 3. 凡 經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名 費 用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對 象 : 持 有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褔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褔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考 生 2.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chu.edu.tw/ 招 生 訊 息 3. 郵 寄 本 校 地 址 :(300) 新 竹 市 五 福 路 二 段 707 號 中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並 原 件 退 還 ) 二 作 業 流 程 ( 網 路 輸 入 填 表,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14

( 開 放 時 間 :104.2.2 上 午 8:00~104.2.13 104.2.12 下 午 15:00 截 止 ) 重 新 繳 費 修 正 資 料 資 料 錯 誤 繳 費 失 敗 閱 讀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輸 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https://exam.chu.edu.tw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資 料 正 確 1. 報 名 資 料 成 功 送 出 2. 上 傳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照 片 檔 案 3. 產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列 印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作 業 :(ATM 轉 帳 繳 費 臨 櫃 繳 款 ) 報 名 費 :2,000 元 中 華 大 學 在 校 生 請 依 簡 章 第 18 頁 說 明 繳 費 及 送 件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將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中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完 成 完 成 繳 費 報 名 作 業 : 1. 進 入 系 統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內 容 之 相 關 規 定 2. 進 入 系 統 後, 選 擇 考 試 類 別 及 身 分 後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表 輸 入 作 業 確 認 資 料 : 1. 請 詳 細 檢 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報 考 學 系 組 2.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符 合 事 實, 如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學 歷 ( 力 ) 與 證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3. 資 料 無 誤 送 出 後, 網 路 會 自 動 產 生 繳 款 帳 號 (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 列 印 報 名 表 : 1. 無 印 表 機 者 可 於 事 後 再 上 網 補 印 ( 限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內 ), 網 路 報 名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2. 報 名 表 若 有 錯 誤 請 用 紅 筆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親 自 簽 名 繳 費 : 1. 持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1) 至 全 省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款 (2) 至 第 一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使 用, 且 不 得 重 覆 使 用 2.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後,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資 料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並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正 本 備 查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1. 將 照 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並 在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後, 連 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審 查 資 料 等 資 料 一 併 寄 送 件 2. 郵 寄 : 將 上 述 資 料 置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並 於 104.2.12 (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出 3. 自 行 送 件 : 於 104.2.13 104.2.12 當 天 9:00~17:00, 開 放 現 場 收 件 ( 需 已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繳 費 手 續 ), 其 他 時 間 請 勿 送 件 收 件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暨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四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L414 15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勘 誤 後 簡 章 104.1.5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2.2( 一 ) 至 104.2.13( 五 ) 104.2.12( 四 ) 下 午 15:00 止 ; 寄 件 截 止 日 :104.2.12( 四 ) ( 郵 戳 為 憑 ) 2. 報 名 網 址 :https://exam.chu.edu.tw/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後 再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3. 報 名 時 請 盡 量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五 小 時 完 成, 以 免 因 網 路 雍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或 繳 費 4. 請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並 產 生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帳 號,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5.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後, 請 依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帳 號 繳 款, 報 名 費 請 參 閱 簡 章 規 定 6.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後, 務 必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件, 並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送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7. 繳 費 時 間 :104.2.2~104.2.13 104.2.12 下 午 15:30 截 止, 逾 時 無 法 轉 帳, 請 考 生 注 意 時 間 8. 繳 費 後, 報 名 表 件 若 未 寄 出 者, 雖 已 繳 費, 但 仍 屬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費 9.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的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10. 若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104.2.13 104.2.12 當 天,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前 ( 上 班 時 間 內 ) 送 達 行 政 暨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四 樓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L414 辦 公 室 ( 僅 開 放 當 天 現 場 收 件, 其 他 時 間 請 勿 送 件 ), 逾 時 不 收, 並 現 場 退 件 11.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並 於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寫 上 12.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請 仔 細 檢 查 各 欄 位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發 現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於 修 改 處 蓋 上 私 章 再 寄 出 13. 除 符 合 下 列 敘 述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扣 除 新 台 幣 500 元 之 郵 資 及 審 查 行 政 作 業 等 費 用 ( 繳 費 郵 寄 前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確 認 ) (1)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2) 已 繳 費 但 報 名 資 料 未 寄 (3) 逾 期 寄 件 除 上 述 退 費 理 由 外, 不 得 以 其 它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退 費 申 請 日 期 限 104 年 3 月 11 日 前 傳 真 至 03-5377360 中 華 大 學 註 冊 組, 俾 便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預 計 4 月 上 旬 掛 號 郵 寄 支 票 退 還 考 生 14.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學 系 組 別 ;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資 料, 經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15. 本 校 主 辦 本 入 學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 事 )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試 ( 事 )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16.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報 考 生 : (1) 需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譯 本 各 一 份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一 份 或 護 照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機 構 之 國 家, 應 向 國 外 畢 業 之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的 英 文 證 明 (2)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本 辦 法 係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3)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 本 參 考 事 項 規 定 及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申 請 表 授 權 書 表 格 等, 請 於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www.boca.gov.tw 參 閱 下 載 ( 首 頁 文 件 證 明 外 國 學 歷 駕 照 驗 證 事 項 ) 16

17. 持 重 度 視 障 ( 非 盲 生 ) 腦 性 麻 痺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或 多 重 層 度 殘 障 等 殘 障 ( 身 心 障 礙 ) 手 冊, 需 特 殊 服 務 之 考 生, 請 填 具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將 手 冊 影 印 同 報 名 表 寄 回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會 將 視 個 別 情 況 給 予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18.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擁 有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之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後 於 註 冊 時 需 交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提 前 畢 業 八 請 依 照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19.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之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博 士 考 生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若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0.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變 更 情 事 者, 除 不 准 應 考, 或 已 應 考 其 成 績 視 為 無 效, 或 經 錄 取 入 學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外, 並 得 依 法 移 送 法 院 究 辦 21.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修 正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規 定,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向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因 此 備 取 生 若 接 受 徵 集,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22. 本 校 在 學 生 休 學 生 保 留 學 籍 生 皆 不 得 再 度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系 23. 如 欲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者 請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章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 條 文 內 容 : 學 生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兩 所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應 提 出 申 請,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同 意 者 得 具 雙 重 學 籍, 惟 經 本 校 同 意 依 學 校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辦 法 至 其 他 大 學 修 讀 者 不 在 此 限 ) 24. 有 關 考 生 各 項 權 益, 填 表 前 須 仔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簡 章 填 表 方 式 與 流 程, 否 則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四 繳 費 方 式 1. 繳 費 期 限 :104.2.2~104.2.13 104.2.12 下 午 15:30 截 止 2. 報 名 費 2,000 元 整 3.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報 名 表 上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 注 意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帳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2000)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跨 行 轉 帳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2000)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跨 行 轉 帳 ] 選 [ 非 約 定 帳 號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2000)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2) 臨 櫃 繳 費 請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索 取 二 聯 式 存 款 條 (16 碼 專 用 ), 填 寫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存 款 金 額 存 戶 戶 名 : 中 華 大 學 及 存 款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繳 費 收 據 由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17

4 中 華 大 學 在 校 生 報 考 優 待 方 案 : (1) 優 待 對 象 : 凡 本 校 ( 中 華 大 學 )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欲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 含 103 學 年 度 預 計 畢 業 之 延 畢 生 ) 外 校 學 生 及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不 適 用 本 優 待 方 案, 若 有 不 便, 敬 請 見 諒 (2) 報 名 費 優 待 標 準 :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需 繳 交 新 台 幣 1000 元 ( 即 原 報 名 費 2000 元 半 價 優 待 ) (3) 中 華 大 學 在 校 生 繳 費 方 式 及 時 間 :( 僅 可 現 場 繳 費 ) 報 考 招 生 別 限 於 下 述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開 放 繳 費 時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104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30~ 3:30 ( 一 ) 繳 費 流 程 :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按 規 定 時 間, 先 至 L414 辦 公 室 查 驗 資 格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費 蓋 章,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應 備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資 料 黏 貼 完 整 備 齊 (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103 年 8 月 ( 含 ) 後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請 將 文 件 資 料 置 於 信 封 袋 內 ) (2)1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在 校 生 : 本 校 學 生 證 正 本 - 查 驗 用 2103 年 8 月 後 畢 業 者 : 本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查 驗 用 (3)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1000 元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若 本 校 學 生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全 額 繳 費 者, 恕 無 法 更 改 為 此 優 待 方 案, 請 考 生 注 意 5.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均 須 使 用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該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轉 帳 手 續 費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2)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本 校 將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表 件 並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3) 繳 費 期 間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時, 若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出 現 次 一 日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仍 選 擇 同 意 並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4)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九 十 一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5)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6)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再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7)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或 匯 款 單 自 行 留 存, 以 便 有 疑 義 時 為 查 核 之 依 據 18

五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四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 1.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大 學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証 影 本 )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大 學 肄 業 證 明 書 高 考 或 特 考 證 明 書 甲 級 技 術 證 照 等 ) 3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請 參 見 附 件 二 ), 符 合 報 考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工 作 年 資 請 參 考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則 4 現 役 軍 人, 應 檢 附 其 部 隊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表 (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之 A4 白 色 報 名 表 ) 需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1)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 本 人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別, 貼 於 報 名 表, 若 完 成 上 傳 者 則 繳 交 一 張 照 片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至 於 報 名 表 上 )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需 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郵 寄 時 請 將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等 確 實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請 於 信 封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別 組 別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繳 交 ( 參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則 說 明 ),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伍 考 試 : 名 手 續 一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新 竹 市 東 香 里 五 褔 路 二 段 七 0 七 號 中 華 大 學 校 區 試 場 公 告 : 網 路 公 告 :http://www.chu.edu.tw/ 招 生 訊 息 三 應 攜 帶 文 件 :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替 代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四 考 試 方 式 : 各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請 參 閱 簡 章 內 容 第 4~13 頁 各 學 系 招 生 分 則 說 明 1. 筆 試 項 目 : 考 生 可 於 考 前 一 天 於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試 場, 並 準 時 應 考 如 考 生 持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請 將 手 冊 影 印 同 報 名 表 寄 回 招 生 委 員 會 筆 試 時 另 安 排 試 場 考 試 2. 審 查 資 料 : 請 按 各 學 系 規 定 項 目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一 併 寄 達, 逾 期 不 受 理 3. 面 試 時 間 : 面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9:00 開 始, 詳 細 分 組 時 間 依 學 系 公 告 為 主 考 生 可 於 考 前 三 天 於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或 電 洽 各 招 生 學 系 陸 應 考 證 相 關 事 宜 :(E-MAIL 請 務 必 為 填 寫 正 確, 以 利 應 考 證 通 知 寄 發 ) 二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應 考 證, 考 生 應 考 時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下 載 應 考 證 通 知 單 或 將 本 校 寄 發 電 子 郵 件 印 出 攜 帶 至 考 場 三 電 子 郵 件 應 考 證 下 載 日 期 : 預 定 104 年 3 月 10 日 考 生 在 104 年 3 月 12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電 子 郵 件 應 考 證 通 知 者, 歡 迎 電 話 查 詢 :(03)5186207 洽 詢 陳 小 姐 四 應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 一 ) 考 生 電 子 郵 件 應 考 證 印 出 後 請 妥 為 保 存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 二 ) 補 發 之 應 考 證, 於 應 考 證 上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章, 以 資 識 別 19

( 三 ) 考 生 於 收 到 電 子 應 考 證 後, 頇 詳 加 核 對 應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立 即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應 考 證 時, 應 攜 帶 : 有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件 辦 理 柒 錄 取 :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系 所 考 生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凡 分 數 在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依 簡 章 內 容 各 系 所 定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如 仍 無 法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時, 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標 準 辦 理 ) 二 任 一 考 試 科 目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或 缺 考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分 組 招 生 之 系 所, 如 遇 報 名 或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凡 考 生 錄 取 後 以 協 議 或 販 賣 等 不 法 或 取 得 利 益 方 式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經 查 屬 實,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移 送 法 辦 五 錄 取 生 需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影 本 ( 於 開 學 時 驗 正 本 ); 若 經 查 驗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送 審 資 料 造 假 者, 本 校 有 權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得 註 銷 其 學 籍 ) 六 凡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校 任 一 項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違 規, 除 該 項 考 試 不 予 錄 取 外, 當 年 度 已 報 名 之 入 捌 放 榜 學 考 試 資 格 全 部 撤 銷, 並 且 不 退 費 ; 同 時 自 考 試 當 日 起 算, 五 年 內 不 得 再 報 考 本 校 舉 辦 考 試 一 公 告 日 期 : 預 定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公 告, 同 時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二 公 告 方 式 : ( 一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二 )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均 以 掛 號 信 函 郵 寄,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及 E-mail 信 箱 玖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時 間 : 榜 單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地 點 : 查 詢 各 科 成 績 之 函 件 請 逕 寄 新 竹 市 五 福 路 二 段 707 號 中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手 續 : 1.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寄 新 竹 市 五 褔 路 二 段 707 號 中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 申 請 表 正 面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別 申 請 日 期 應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及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請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申 請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確 實 填 寫,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否 則 不 予 處 理 4. 每 一 科 複 查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請 以 現 金 或 匯 票 寄 之 ( 匯 票 抬 頭 : 中 華 大 學 ) 5. 申 請 複 查 以 複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審 查 之 總 成 績 或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筆 試 科 目 重 審 資 料 文 件 或 調 閱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且 同 科 亦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6.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7. 若 複 查 結 果 造 成 正 取 生 錄 取 名 額 多 於 該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且 辦 理 報 到 後 無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時, 則 原 正 取 最 後 一 名 改 列 為 備 取 第 一 名, 原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往 後 遞 延, 若 複 查 結 果 有 多 人 改 列 正 取 者, 仍 依 上 述 原 則 辦 理, 另 複 查 成 績 達 備 取 資 格 者, 則 原 備 取 名 次 依 分 數 高 低 重 新 排 序, 若 依 前 述 原 則 仍 無 法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時, 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0

拾 報 到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勘 誤 後 簡 章 104.1.5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一 ) 本 校 公 告 放 榜 後,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報 到 意 願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書 面 報 到 手 續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錄 取 正 取 生 若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可 至 本 校 教 務 註 冊 組 申 請 補 發, 並 請 上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逾 越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錄 取 生 不 得 以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要 求 延 後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或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 一 ) 凡 有 就 讀 本 校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放 榜 後 依 規 定 之 登 記 日 期 使 用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就 讀 意 願 功 能,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逾 期 未 成 功 傳 送 即 以 自 動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日 期 與 網 址 : 1. 日 期 : 為 放 榜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00 止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有 就 讀 意 願 者 儘 量 提 前 於 截 止 2 小 時 前 完 成 登 錄 ) 2. 網 址 :http://www.chu.edu.tw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密 碼 列 印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備 取 生 注 意 ( 正 取 生 及 不 錄 取 生 無 登 錄 密 碼 )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公 告 與 通 知 : 1.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名 額 內 遇 有 缺 額 時,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http://www.chu.edu.tw ) 及 E-mail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請 考 生 隨 時 留 意 本 校 網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及 E-mail 信 箱, 通 知 發 出 至 遞 補 報 到 截 止 日 止, 未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者, 則 以 放 棄 論, 依 序 向 下 遞 補 2. 第 一 次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為 104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0:00~12:00;13:00~15:00 止, 爾 後 遇 有 缺 額 時, 將 不 定 時 於 本 校 網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及 E-mail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三 正 ( 備 )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凡 考 生 錄 取 後 以 協 議 或 販 賣 等 不 法 或 取 得 利 益 方 式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經 查 屬 實,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移 送 法 辦 五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 以 上 三 項 除 畢 業 證 書 為 影 本 外, 其 餘 皆 為 正 本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機 構 之 國 家, 應 向 國 外 畢 業 之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的 英 文 證 明 所 交 資 料 以 供 查 證, 查 證 不 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得 註 銷 其 學 籍, 不 得 異 議 六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之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於 錄 取 後 自 行 遵 守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七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所 繳 作 品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情 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八 同 時 錄 取 本 校 二 個 系 所 以 上 ( 含 ) 之 考 生, 報 到 時 僅 能 擇 一 報 到 九 如 欲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者 請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章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 條 文 內 容 : 學 生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兩 所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應 提 出 申 請,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同 意 者 得 具 雙 重 學 籍, 惟 經 本 校 同 意 依 學 校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辦 法 至 其 他 大 學 修 讀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及 遞 補 作 業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統 一 辦 理 十 一 相 關 入 學 註 冊 事 宜, 依 本 校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21

拾 壹 試 場 規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3.23)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勘 誤 後 簡 章 104.1.5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其 餘 各 節 考 試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之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 答 案 卡 ) 考 桌 及 應 考 證 三 者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使 用 他 人 試 卷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糾 正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三 未 帶 應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為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鐘 聲 結 束 前, 應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試 場 座 位 表 格 內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拍 照 存 證,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四 除 因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楚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餘 一 概 不 得 發 問 五 除 考 試 科 目 表 上 有 特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科 目 外, 其 餘 科 目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計 算 機 種 限 攜 帶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 六 凡 攜 帶 電 子 器 材 ( 規 定 許 可 之 計 算 機 除 外 ) 者, 必 須 一 律 關 機, 凡 因 震 動 鬧 鈴 報 時 音 響 等 功 能 開 啟, 一 次 扣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得 連 續 累 計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止 ) 七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於 答 案 卷 ( 答 案 卡 ) 內 規 定 做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且 不 得 書 寫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或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八 答 案 卡 限 以 2B 鉛 筆 劃 記, 橡 皮 擦 擦 拭 ( 嚴 禁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修 正 液 ), 劃 線 要 粗 黑 清 晰, 不 可 出 格, 並 以 讀 卡 機 讀 出 之 成 績 為 準 若 因 劃 記 過 輕 或 擦 拭 不 清 而 造 成 污 損, 不 為 讀 卡 機 所 接 受 者, 不 予 計 分 九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該 科 目 視 同 違 紀 不 予 計 分 : 1.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完 畢 後, 不 得 再 行 作 答 2. 不 得 撕 毀 或 篡 改 答 案 卷 ( 答 案 卡 )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亦 不 得 拆 開 彌 封 十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以 考 試 舞 弊 論 ; 除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外, 並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1. 除 特 別 規 定 之 用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進 入 考 場 2.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涉 及 舞 弊 之 情 事 3. 出 場 時 應 將 答 案 卷 ( 答 案 卡 )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不 得 交 由 他 人 代 繳 及 在 試 場 內 逗 留 4. 不 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十 一 凡 因 視 覺 障 礙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根 據 內 政 部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可 攜 帶 不 具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十 二 凡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校 任 一 項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違 規, 除 該 項 考 試 不 予 錄 取 外, 當 年 度 以 報 名 之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全 部 撤 銷, 並 且 不 退 費 ; 同 時 自 考 試 當 日 起 算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舉 辦 或 參 加 之 考 試 ( 含 單 獨 招 生 或 聯 合 招 生 ) 十 三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細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方 式 : 請 填 妥 申 訴 書, 並 具 名 提 出 申 請, 以 其 他 方 式 或 未 具 名 者 均 不 受 理 申 請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視 實 際 需 求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共 同 兼 辦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22

拾 參 註 冊 入 學 及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勘 誤 後 簡 章 104.1.5 一 經 本 項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錄 取 生 除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資 格 依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作 為 參 考 單 位 : 元 / 每 學 期 項 目 項 目 合 計 合 計 學 系 別 學 系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4,226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4,88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4,888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營 建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83 生 物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新 增 ) 51,483 備 註 : 實 際 收 費 將 依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憑 23

拾 肆 附 錄 附 錄 一 中 華 大 學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八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6.3.3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60021587 號 報 部 備 查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8.11.04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192623 號 報 部 備 查 100.12.14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0.12.21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1.06.08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02947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05.08 101 學 年 度 第 8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6.19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8.12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20112003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2 3 13 至 17 條 修 正 條 文 102.09.11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1.27 102 學 年 度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02.11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2018726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9 11 15 條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部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五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碩 博 士 課 程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其 學 分 未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六 其 他 依 法 准 予 抵 免 之 本 校 學 生 第 三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及 審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須 檢 具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或 檢 定 證 明 ) 正 本, 並 填 寫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後 依 序 辦 理 ( 影 印 本 不 予 受 理 ) 二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係 由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語 言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分 別 就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專 業 科 目 通 識 課 程 通 識 英 文 體 育 及 軍 訓 科 目, 進 行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彙 辦 三 轉 學 生 應 於 轉 學 生 報 到 日 起 一 週 內 自 行 至 轉 入 學 系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四 轉 系 學 生 應 於 申 請 轉 系 成 功 後, 於 註 冊 日 起 一 週 內 填 寫 審 核 採 認 畢 業 學 分 申 請 表 主 動 向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提 出 申 請, 其 審 查 表 格 資 料 由 註 冊 組 提 供 五 其 他 合 於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學 生 之 一 年 級 新 生, 須 於 註 冊 日 起 一 週 內 主 動 向 系 上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第 四 條 學 生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與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一 )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學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 二 ) 依 前 項 原 則,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最 高 可 抵 七 十 八 學 分,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最 高 可 抵 一 一 0 學 分, 惟 轉 入 三 年 級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最 高 可 抵 免 八 十 四 學 分 ( 三 ) 寒 假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受 上 開 限 制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受 上 開 限 制 二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博 士 班 : 最 高 可 抵 免 學 分 由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並 應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修 改 時 亦 同 第 五 條 抵 免 後 提 高 編 級 及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與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一 ) 轉 學 生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及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於 抵 免 學 分 後, 得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提 高 編 入 年 級 : 1. 抵 免 四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2. 抵 免 七 十 八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3. 抵 免 一 一 0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4.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修 業 期 限 為 四 學 年 以 上 之 學 士 學 位 者, 修 業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學 年 ( 二 ) 轉 系 ( 部 ) 生 不 得 辦 理 提 高 編 級 ( 三 ) 各 學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招 收 曾 於 大 學 畢 ( 肄 ) 業 生 退 學 生 入 學 者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 專 科 畢 業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二 學 年, 並 依 照 限 修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二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24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及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生, 抵 免 學 分 達 三 十 六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該 學 制 修 業 期 限 二 分 之 一, 且 至 少 應 修 業 一 學 年 三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博 士 班 :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及 依 照 法 令 准 許 規 定 先 修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後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至 少 應 修 業 一 學 年, 博 士 班 至 少 應 修 業 二 學 年 四 凡 考 入 當 學 年 度 新 增 設 學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不 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均 不 得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其 應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縮 短, 但 各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減 少 五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以 一 次 為 限, 提 高 編 級 經 核 定 後,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或 撤 銷 第 六 條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且 未 達 資 格 之 學 生, 所 修 加 修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與 主 系 相 關 者, 經 主 系 系 主 任 核 可 得 視 同 主 系 之 選 修 科 目, 其 學 分 可 抵 免 主 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第 七 條 轉 學 再 轉 系 ( 部 ) 學 生, 其 轉 學 時 所 抵 免 之 科 目, 應 予 以 重 新 辦 理 抵 免, 須 於 註 冊 日 起 一 週 內 檢 具 轉 學 前 學 校 成 績 單 及 本 校 原 系 修 習 成 績 單 作 為 審 查 抵 免 之 依 據 主 動 向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提 出 申 請 ; 而 轉 系 前 在 本 校 原 系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是 否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由 轉 入 學 系 審 查 決 定 第 八 條 抵 免 科 目 與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二 選 修 學 分 三 輔 系 學 分 四 雙 主 修 學 分 五 以 全 校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語 言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已 開 之 科 目 為 限 第 九 條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與 學 分 條 件 如 下, 並 依 第 三 條 程 序 辦 理 : 一 名 稱 與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依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抵 免 規 定 辦 理 三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依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抵 免 規 定 辦 理 四 原 校 已 修 習 之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五 專 畢 業 生 考 入 本 校 之 轉 學 生, 專 一 至 專 三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皆 不 予 抵 免 專 科 畢 業 生 考 入 本 校 之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所 修 習 科 目 皆 不 予 抵 免 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博 士 班 學 生 之 抵 免 科 目 以 在 本 校 肄 業 或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處 所 修 習 之 及 格 科 目 為 原 則 ; 惟 在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肄 業 或 在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 不 含 專 科 部 ) 推 廣 教 育 處 近 五 年 所 修 習 之 及 格 科 目, 最 高 可 抵 免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之 二 分 之 ㄧ 為 限 第 十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後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應 從 嚴 處 理 ;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後 可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得 從 寬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軍 訓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課 程 之 抵 免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學 前 軍 訓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已 修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予 抵 免 二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免 修 軍 訓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課 程 者, 經 由 軍 訓 室 核 准 後, 得 予 免 修, 並 由 軍 訓 室 每 學 期 呈 報 後 將 簽 呈 及 名 單 送 註 冊 組 作 業 第 十 二 條 體 育 課 程 之 抵 免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學 前 體 育 已 修 習 一 學 年 以 上 成 績 及 格 者 二 轉 入 二 ( 三 ) 年 級 限 抵 免 第 一 ( 二 ) 學 年, 轉 入 年 級 起 之 體 育, 不 得 抵 免 第 十 三 條 英 語 文 課 程 之 抵 免 規 定 如 下 一 轉 學 前 英 語 文 課 程 已 修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予 抵 免 二 符 合 語 言 中 心 所 訂 定 之 英 語 文 免 修 規 定 者, 經 由 語 言 中 心 核 准 後, 得 予 免 修, 並 選 修 其 他 課 程 補 足 畢 業 學 分, 由 語 言 中 心 每 學 期 呈 報 後 將 簽 呈 及 名 單 送 註 冊 組 作 業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身 分 事 因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每 一 事 因 之 申 請 抵 免,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於 畢 業 前 再 辦 理 一 次 如 因 轉 系 或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抵 免 原 校 學 分, 仍 以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為 限 第 十 五 條 凡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情 抵 免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錄 二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現 況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址 http://www.chu.edu.tw 進 入 後 點 選 訪 客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25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 參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詴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詴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