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D0A87CB3A1B0EAA5C1A4CEBEC7AB65B1D0A87CB870B8C9A755BFECB27AB8C9B1CFB1D0BEC7A740B77EAD6EC249>



Similar documents
1

项目相关费用的提交方式

學 校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一 流 程 圖 二 辦 理 項 目 三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四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重

<4D F736F F D20B1E7BAD1A9FA2EAA4CABDBA7C22EBC42A87CC6462EC0B9A767AE622EC1E9A7BBAB475F6F6B5F2E646F63>

教 育 部 97 年 度 教 育 實 習 績 優 獎 示 例 彙 編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與 目 標 海 倫. 凱 勒 : 最 美 好 的 東 西 是 看 不 到 摸 不 到 的, 但 可 以 用 心 感 覺 維 克 多 雨 果 : 有 比 大 海 更 遼 闊 的 景 色, 那 是 天 空,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全 新 北 市 102 年 1 至 10 月 涉 及 毒 品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數 量 顯 示, 新 埔 國 中 有 13 件, 教 育 局 有 了 解 原 因 為 何? 應 對 本 市 各 學 校 廣 為

第二章 幼兒教育

1

101學年度新生成長營學生手冊

101學年度新生成長營學生手冊

(Microsoft Word - \257Z\277\313\267|\244\342\245U\275T\251w\252\251103)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務會議暨

教育局核閱

九 主 席 裁 示 : ( 一 ) 請 各 處 室 將 暑 假 行 事 曆 提 交 至 秘 書 室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 下 午 4 時 十 二 附 件 如 後 2

Microsoft Word 第1次擴大行政會報紀錄0201.doc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九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預 定 行 事 曆

臺北市100年度優質學校參選資料

註冊組工作報告

各處室連絡電話

關 發 給 之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依 其 符 合 之 專 業 人 員 類 別, 備 齊 證 明 文 件 向 最 後 參 加 訓 練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 三 ) 本 計 畫 生 效 後, 附 件 二 所 列 各 類 專 業 人


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獎補助作業要點

1206一中簡訊51期.indd

台灣省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資料

語文科補救教學 孟瑛如 101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議程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313034A8ADBBD9A5CDBE41BBB2A677A440AFEBC3FEACECC2B2B3B928A774B0EAA5DFB5D8BEF4BDD5BEE3B67DAFCAAAA9292E646F63>

発達障害と保育

施 政 報 告 1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報 告 人 : 馬 英 九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宜 蘭 縣 104 學 年 度 復 興 國 中 校 本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1 一 資 優 類 別 一 般 智 能 ( 國 小 ) 數 理 類 學 術 性 向 ( 國 中 ) 二 教 學 對 象 國 小 三 年 級 生, 四 年 級 生, 五 年 級 生, 六 年 級 生, 總 計 生 國 中

<4D F736F F D20BEC7AED5A4BAB1B1A8EEABD72DAB6EA473A4A4BEC72D E392E32362E646F63>

國立中壢高商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教務處】書面報告

0627學校內控流程圖完整版0627

辦 法 :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老 師 討 論 意 見 : 1. 鄭 文 煇 老 師 : 教 育 部 所 訂 範 例 可 以 參 考 不 一 定 要 遵 照, 有 關 第 四 點 第 2 款, 因 天 災 緊 急 事 故 或 行 政 單 位 認 為 有 必 要, 或 字 應

<4D F736F F D FBEC7A5CDBF7ABFEFB06CC2DCBBB2BEC9C2E0BBCEB8D5BFECAD70B565BBA1A9FAB77CBA5BB4C1A4A4C0CBB051B77CB9EAAC49AD70B56528A4BDA4E5AAA929>

1

98(一)期末校務會議—教務處報告

學務處

(A) 不 二 同 學 上 課 時 常 常 看 不 見, 就 算 是 坐 到 教 室 第 一 排 情 況 還 是 沒 有 改 善 經 過 萬 國 視 力 表 測 出 他 的 裸 眼 視 力 左 邊 為 0.3 右 邊 為 0.4 (B) 列 恩 同 學 上 課 時 都 只 能 看 到 黑 板 的 一

二 評 量 記 錄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行 為 情 緒 評 估 觀 察 ( 一 ) 鑑 定 相 關 測 驗 資 料 測 驗 名 稱 魏 氏 兒 童 智 力 量 表 學 生 行 為 評 量 表 學 生 適 應 調 查 表 教 室 觀 察 測 驗 結 果 測 驗 日 期 99/8/23 1. 語 文

行 政 教 學 一 點 靈

<4D F736F F D D31B2C432A6B8AED5B0C8B77CC4B3A7B9BEE3AAA95FA774ABCAADB15F>

Microsoft Word - 8無障礙評量附件.doc

作, 以 因 應 迎 接 推 動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政 策 的 挑 戰 目 前, 國 立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綜 合 研 究 所 (NISE) 依 各 障 別 分 別 辦 理 為 期 約 2 個 月 的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師 資 專 業 研 習 課 程, 參 加 研 習 教 師 須

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14p 2 ( 89) ( 91) ( 86) ( 85)

Gelun 12 years in education 格 伦 教 育 十 二 年 历 程 2014 年 深 化 职 业 教 育 领 域 : 与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官 方 合 作 2012 年 教 育 咨 询 中 心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网 络 正 式 成 立 建 造 师 培

四 特 約 商 店 簽 約 ( 一 )10 年 11 月 6 日 : 古 拉 爵 ( 南 港 中 信 經 貿 園 區 店 ) ( 二 )10 年 12 月 2 日 : 樂 子 ( 南 港 中 信 經 貿 園 區 店 ) 五 研 習 分 享 ( 一 ) 性 平 性 騷 擾 輔 導 會 議 : 教 師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八十七學年度特殊教育中心工作成果摘要表

Microsoft Word - 13期季刊草稿

我對特教的省思與實踐

(1314 ???????i?W????\(?w?Z\))

局 長 序 教 育 的 目 的 是 使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擁 有 追 求 與 得 到 幸 福 的 能 力, 教 育 能 改 變 孩 子 生 命 的 力 量, 孩 子 一 生 的 關 鍵 靠 教 育 引 導 學 校 致 力 營 造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提 供 學 生 展 現 自 我 的

Microsoft Word - iWeb User Manual _TCh_2009.doc

目 錄

目 錄 頁 數 一 辦 學 宗 旨 辦 學 目 標 及 校 訓 3 二 我 們 的 學 校 4 1. 學 校 簡 介 4 2. 學 校 管 理 5 三 我 們 的 學 生 6 1. 班 級 組 織 6 2. 對 學 生 成 長 的 支 援 6 四 我 們 的 教 師 教 師 資 歷 11

96年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特殊學校(班)工作小組」

勤 學 * 卓 越 * 快 樂 成 長 本 校 在 老 師 群 策 群 力 共 同 討 論 下, 型 塑 了 學 校 願 景 : 勤 學 卓 越 快 樂 成 長 ( 一 ) 勤 學 運 用 真 的 力 量 培 養 勤 學, 以 語 文 教 為 基 礎 紮 根 ( 二 ) 卓 越 利 用 美 的 感

第一章 緒論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

Microsoft Word - 胡雅各_三校_

桃園縣平鎮市忠貞國民小學


目 錄 A) 機 構 資 料 P.3 機 構 背 景 資 料 服 務 特 色 B) 輔 導 心 理 學 家 團 隊 簡 介 P.7 C) 年 度 較 受 歡 迎 服 務 項 目 P.9 D) 聯 絡 方 法 P.15 P.2

104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中新生手冊目錄 壹 104 學年度惠文高中新生始業輔導日程表... 2 貳 我們的校長... 4 叁 我們的校歌... 5 肆 教務處... 7 伍 學務處 陸 總務處 柒 輔導室 捌 惠文高中圖書館 玖 臺中市立惠文高中營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

大學校院特教中心94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2C432A6B8AED5B0C8B77CC4B3B77CC4B3ACF6BFFD312D31372E646F63>

一 二 版 编 辑 / 李 莹 2 校 园 新 闻 星 期 三 追 踪 对 分 课 堂 与 其 背 后 的 故 事 >>> 多 措 并 举 搭 起 教 师 教 学 创 新 实 践 的 良 好 平 台 在 网 络 和 新 媒 体 的 冲 击 下, 学 生 学 习 知 识 的 途

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特殊教育政策之規劃與發展之研究

( 一 ) -- 他 們 有 槍, 我 們 有 花 校 長 林 清 波 天 朗 氣 清, 惠 風 和 暢, 熱 情 生 活, 快 樂 學 習, 昂 首 闊 步 武 陵 人 ( 二 ) 哈 利 波 特 系 列 小 說 改 編 的 電 影, 火 盃 的 考 驗, 有 二 個 場 景 我 印 象 非 常

<4D F736F F D BEC7A67EB2C432BEC7B4C1B4C1AAECAED5B0C8B77CC4B3AED1ADB1B8EAAEC E646F63>

<4D F736F F D203939BEC7A67EABD7B2C432A6B8AED5B0C8B77CC4B3ACF6BFFD D312D32302E646F63>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教育學程暨實習教師學訊 本期目錄 100 學年度實習行前講習專題演講 實習 教甄心得分享 01 實習返校演講心得 數位遊戲與學習-心得感想 05 心得報告 教學實習心得 07 活動剪影 九十九學年度導生活動 教育學程畢 PARTY 11 相關訊息 中心快訊 12 近期教

<4D F736F F D B0EAA4A4B1D0BAC22DAF53AEEDB1D0A87C28A4A4B0CF29>

(Microsoft Word - AASTOCKS2007\250\317\245\316?\247UTC.doc)

Keelung Special Educational Publication Contents 目 No. 7 壹佰零參年/12月號 錄 夢想 希望 進行式 特教相關花絮 焦點特搜 學者的話 語言障礙兒童的鑑定... 錡寶香 04 聽能管理 從你我做起...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 08


Microsoft Word 未來大學計畫書(含經費修正).docx

Microsoft Word - 畢業典禮場刊_ _Mr. YHH修改後.doc

通班教師 學生或家長 且論文多發表於特殊 貌 為便於行文 亦為保護訪談內容所涉及的 絡的耙梳 或未能深入理解一般教師的語言意 所有師生 本文以大寫英文字母A E代表五 義和整體經驗 以致雖然獲得諸多寶貴的發 位受訪教師 藉姓氏的英語拼音首字代表其他 現 卻未必引發普通班教師 學生或家長的共 師生 而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一 編 寫 說 明 本 手 冊 之 編 寫 參 考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針 對 認 知 功 能 嚴 重 缺 損 之 學 生 進 行 調 整 設 計, 包 括 低 功 能 自 閉 症 學

(一)

學 校 報 告 的 主 要 內 容 項 目 名 稱 頁 我 們 的 學 校 2 關 注 事 項 的 成 就 與 反 思 7 我 們 的 學 與 教 18 我 們 對 學 生 成 長 的 支 援 35 學 生 表 現 40 回 饋 與 跟 進 47 財 務 報 告 學 校 報 告 1

LCAP-infographic-SanFranciscoUSD Complete-CH ai

元朗公立中學校友會鄧兆棠中學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手冊-聽障類

Microsoft Word - PGA 通讯 007 确定版.doc

我們的學生

桃園縣北勢國民小學103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

匡智松嶺第二校

幼稚園角落活動提升特殊幼兒社會互動能力成效之研究

于無聲處聽驚雷,“凡客”上凡

表 目 錄 目 錄 序 言 組 織 年 度 大 事 記 優 質 教 輔 卓 越 研 究 國 際 連 結 健 康 校 園 校 務 治 理 附 錄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5 表 6 表 7 表 8 表 9 表 10 表 11 表 12 表 1

Microsoft Word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doc

Microsoft Word - 11

各 科 組 均 制 訂 周 年 工 作 計 劃, 計 劃 內 容 包 括 本 年 度 目 標 強 弱 檢 視 施 行 計 劃 財 政 預 算 和 成 效 評 估 等 大 部 分 工 作 計 劃 均 能 配 合 學 校 的 發 展 目 標 和 重 點 學 校 非 教 學 人 員 能 靈 活 處 理 日

深 水 埗 官 立 小 學 二 零 一 三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學 校 報 告 目 錄 1. 我 們 的 學 校 P.1 - 辦 學 宗 指 - 學 校 簡 介 - 管 理 與 組 織 2. 我 們 的 教 師 P 教 師 資 歷 -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3. 我 們 的 學

94年度溝通障礙研習

Transcription: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1010193922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2011201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4003249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50026318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一 依 據 : ( 一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 二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確 保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 三 ) 公 私 立 大 學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提 供 學 習 不 利 學 生 積 極 性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由 學 校 校 長 召 集 相 關 處 室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要 點 相 關 事 項 五 實 施 對 象 : 以 下 所 指 學 校, 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 含 國 立 學 校 及 代 用 國 中 )( 以 下 簡 稱 轄 內 學 校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學 生 經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依 不 合 格 之 科 目 入 班 受 輔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3 其 他 經 學 校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全 校 各 科 目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1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為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三 考 科 任 兩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5)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少 年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6) 除 第 (4) 及 (5) 外,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並 應 函 報 教 育 局 ( 處 ) 核 可 2 學 生 經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不 合 格 者, 依 不 合 格 之 科 目 入 班 受 輔 3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評 估 其 所 需 受 輔 科 目 入 班, 惟 以 不 超 過 全 校 各 科 目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 一 ) 一 般 班 級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2 未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應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 (1)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受 有 相 關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2)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班 級 內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 含 疑 似 ) 學 生, 須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之 教 學 人 員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2

七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 一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 及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優 先 擔 任 其 餘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 以 下 簡 稱 資 源 平 臺 ) 之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http://priori.moe.gov.tw/recruit/)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或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八 篩 選 及 測 驗 : ( 一 ) 提 報 學 生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提 報 方 式 : 由 學 校 提 報 學 生 名 單 及 其 測 驗 科 目 (2) 應 提 報 比 率 : 各 校 由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依 其 前 一 年 各 年 級 各 科 目 之 年 級 不 合 格 率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視 學 校 狀 況 予 以 增 調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應 提 報 比 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每 位 學 生 必 須 參 與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科 目 之 測 驗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確 有 受 測 困 難, 得 免 參 加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4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學 生, 學 校 應 安 排 其 持 續 參 與 測 驗 ( 二 ) 測 驗 作 業 階 段 1 測 驗 時 間 : (1) 篩 選 測 驗 :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2) 成 長 測 驗 :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2 測 驗 科 目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 含 聽 力 測 驗 ) 3 測 驗 方 式 : (1) 篩 選 測 驗 : 一 至 二 年 級 : 採 紙 筆 測 驗 三 至 八 年 級 :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但 電 腦 設 備 不 足 或 大 型 學 校 視 需 求, 得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辦 理 3

(2) 成 長 測 驗 : 二 年 級 : 採 紙 筆 測 驗 三 至 九 年 級, 統 一 採 電 腦 線 上 施 測 ( 三 ) 於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個 案 學 生 ), 學 校 應 配 合 各 次 測 驗 持 續 安 排 學 生 參 加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九 實 施 方 式 : ( 一 )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等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 二 ) 編 班 方 式 : 1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科 目 之 實 際 學 力 程 度 進 行 編 班,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2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 1 補 救 教 學 分 為 四 期, 暑 假 第 一 學 期 寒 假 第 二 學 期,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協 同 或 分 組 等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每 日 課 後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國 小 週 三 下 午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週 六 及 週 日 以 不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為 原 則,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並 經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定 同 意 書, 專 案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於 週 六 實 施, 惟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每 期 應 至 少 訪 視 於 週 六 開 班 之 學 校 一 次 4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於 學 期 中 實 施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如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4

( 四 )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暑 寒 假 除 依 受 輔 科 目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受 輔 科 目 ( 五 ) 實 施 範 圍 : 學 校 應 依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提 供 之 個 案 學 生 診 斷 結 果 報 告 進 行 課 程 安 排 及 教 材 選 用 ( 六 ) 教 學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每 班 各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暑 寒 假 : 每 班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每 班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惟 調 整 比 率 不 得 逾 被 勻 支 期 別 總 節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未 開 班 期 別 之 節 數 不 得 勻 支 至 其 他 期 別 4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十 個 案 管 理 : ( 一 ) 補 救 教 學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測 驗 結 束 三 十 日 內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列 入 個 案 學 生 ( 二 ) 個 案 學 生 均 應 完 成 同 一 學 年 度 之 成 長 測 驗 及 次 一 學 年 度 之 篩 選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學 力 發 展 現 況 ( 三 ) 個 案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後, 應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 1 通 過 次 一 學 年 度 之 篩 選 測 驗, 且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評 估 可 穩 定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進 度 者 2 其 他 因 素 : 長 期 請 假 中 輟 死 亡 或 特 殊 安 置 等 未 於 學 校 就 讀 之 情 形 者 3 身 心 障 礙 之 個 案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者 5

( 四 ) 六 年 級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學 生 應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前 主 動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異 動 轉 銜 之 轉 出 作 業, 各 國 民 中 學 應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起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完 成 新 生 之 個 案 學 生 轉 入 作 業 ; 九 年 級 之 個 案 學 生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將 學 生 異 動 內 容 修 正 成 畢 業 或 結 業 ( 五 )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一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及 基 準 : ( 一 )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校 長 及 承 辦 人 員 相 關 作 業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教 師 研 習 督 導 會 報 及 補 救 教 學 經 常 性 或 追 蹤 列 考 之 訪 視 等 (2) 行 政 督 導 : 成 立 並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工 作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訂 定 督 導 辦 法 抽 查 訪 視 追 蹤 督 導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人 員 與 學 生 評 選 與 表 揚 等 取 得 到 校 諮 詢 人 員 資 格 者, 其 訪 視 費 用 每 人 每 次 二 千 元 為 上 限, 如 為 學 校 現 職 教 育 人 員, 於 不 影 響 課 務 之 前 提 下 擔 任 諮 詢 或 輔 導 任 務 工 作, 每 週 以 二 日 為 上 限,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3) 輔 導 諮 詢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訪 視 教 學 實 施 情 形, 提 升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知 能 取 得 入 班 輔 導 人 員 資 格 者, 其 訪 視 費 用 以 每 人 次 半 日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一 日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為 上 限, 如 為 學 校 現 職 教 育 人 員, 於 不 影 響 課 務 之 前 提 下 擔 任 諮 詢 或 輔 導 任 務 工 作, 每 週 以 二 日 為 上 限,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教 材 教 法 教 學 策 略 及 教 材 示 例 等 並 加 以 推 廣 所 研 發 相 關 教 材 教 案 為 公 共 財, 應 將 檔 案 上 傳 ( 或 連 結 ) 於 資 源 平 臺, 提 供 教 學 人 員 無 償 使 用 (5) 實 驗 課 程 :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提 升 教 學 或 學 習 成 效 計 畫 (6)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現 職 八 小 時 或 非 現 職 十 八 小 時 研 習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診 斷 結 果 說 明 與 運 用 等 (7) 教 材 印 製 : 編 印 師 生 所 需 補 教 教 學 課 程 教 材 資 源 及 個 案 學 生 使 用 教 材 之 印 刷 費 用 屬 之 6

(8) 資 源 中 心 : 資 源 中 心 設 立 數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校 數 為 依 據 達 一 百 校 ( 含 百 校 內 ) 者 得 設 置 一 所 資 源 中 心, 每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含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人 事 費 用, 最 高 每 年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 中 心 運 作 業 務 費 ; 達 二 百 及 三 百 校 以 上 者, 依 前 述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部 分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數 已 達 百 校, 但 未 達 得 增 第 二 所 以 上 資 源 中 心 標 準 者, 如 校 數 超 過 六 十 校 以 上 者, 得 多 增 聘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並 予 以 補 助 其 人 事 費 用 (9) 差 旅 費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與 專 責 人 員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會 議 如 係 參 與 培 訓 實 習 研 習 或 回 訓 等 性 質 之 活 動, 則 僅 得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各 項 訪 視 評 鑑 追 蹤 督 導 或 諮 詢 輔 導 人 員 等 已 支 領 酬 勞 者 僅 得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10) 其 他 : 優 先 進 用 儲 備 教 師 並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者 得 酌 增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辦 理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且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3 補 助 基 準 : (1) 本 項 補 助 之 核 定 金 額, 每 年 最 高 新 臺 幣 六 百 萬 元 (2) 本 項 補 助 依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分 級 補 助 : 第 一 級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第 二 級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第 三 級 百 分 之 九 十 ; 並 得 依 本 署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及 配 合 本 署 重 要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予 以 增 減 補 助 比 率, 惟 最 高 仍 以 補 助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限 (3) 本 署 並 得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酌 予 調 整 補 助 額 度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後, 得 提 高 核 定 額 度 4 審 查 方 式 : (1) 由 本 署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並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署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署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7

( 二 )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2) 法 務 矯 正 署 所 屬 少 年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3)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 限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用 ) 2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鐘 點 費 : 甲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乙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丙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之 業 務 費 施 測 費 及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乘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下 列 經 費 項 目 訂 定 比 率 :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所 需 膳 費 或 資 料 印 刷 費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節 課 任 課 教 師 之 施 測 費, 以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之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未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每 人 每 期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教 學 活 動 所 需 相 關 費 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統 籌 或 由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人 員 之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8

(5) 三 至 八 年 級 篩 選 測 驗, 因 電 腦 設 備 不 足 或 大 型 學 校 而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方 式 所 需 費 用, 由 國 教 署 酌 予 補 助 :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各 校 各 年 級 各 科 不 合 格 人 數 加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補 助 總 人 次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各 校 各 年 級 學 生 總 數 乘 以 三 科, 計 算 補 助 總 人 次 每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及 經 費 核 撥 等 作 業 依 本 署 函 文 說 明 辦 理 (6) 教 學 換 宿 : 未 支 薪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至 偏 遠 地 區 國 中 小 服 務, 學 校 得 免 費 提 供 住 宿, 並 應 簽 訂 教 學 住 宿 契 約 前 目 教 學 住 宿 契 約 包 含 教 學 時 數 宿 舍 使 用 規 範 補 助 項 目 ( 含 學 校 宿 舍 民 宿 車 資 及 民 間 基 金 會 願 意 補 助 民 宿 以 外 之 其 他 項 目 等 ) 與 額 度 安 全 維 護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方 式 等 內 容 有 關 本 款 辦 理 事 項, 後 續 依 本 署 函 文 說 明 辦 理 3 補 助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四 十 四 節 ( 以 每 週 四 節 乘 以 十 八 週 乘 以 二 學 期 為 原 則 ) (2) 暑 寒 假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八 十 節 ; 寒 假 最 高 二 十 節 (3)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 每 夜 二 節 乘 以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乘 以 週 數 ) 4 補 助 基 準 : 本 項 補 助 依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分 級 補 助 : 第 一 級 至 第 二 級 為 百 分 九 十 第 三 級 至 第 五 級 為 百 分 之 百 ( 三 ) 附 則 : 1 本 要 點 各 項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本 要 點 補 助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且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任 何 學 習 能 力 檢 測 之 普 測 3 本 要 點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需 繳 回 4 本 要 點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之 各 項 費 用 應 專 款 專 用 核 實 支 付,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且 補 助 之 開 班 及 篩 選 測 驗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費 用, 如 有 餘 款 應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9

十 二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回 報 作 業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應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為 篩 選 測 驗 不 及 格 的 個 案 學 生 提 供 相 關 教 學 輔 導 資 源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入 班 事 宜 並 持 續 安 排 學 生 完 成 各 次 篩 選 與 成 長 測 驗 2 學 校 如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未 使 用 補 救 教 學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開 班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並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3 學 校 應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填 報 系 統, 完 成 各 期 程 線 上 回 報, 並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4 學 校 應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配 合 評 量 系 統, 安 排 學 生 完 成 各 次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5 學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時, 有 關 填 報 系 統 及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帳 號 及 密 碼 均 應 列 入 移 交, 新 任 承 辦 人 員 並 應 即 時 修 改 系 統 密 碼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完 成 轄 內 學 校 下 列 審 核 事 項 : 1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於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隨 時 檢 視 並 掌 握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應 進 行 稽 催 及 未 填 報 學 校 督 導, 並 依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審 核 各 校 開 班 計 畫 : 審 核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應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並 依 限 於 填 報 系 統 完 成 各 校 開 班 數 個 案 學 生 及 經 費 核 定 等 作 業 十 三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一 ) 本 計 畫 以 學 年 度 為 辦 理 期 程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請 撥 方 式 如 下 : 1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署 審 查 結 果 核 定 後 撥 付 2 開 班 經 費 採 預 核 方 式 辦 理 ; 參 採 前 一 年 度 開 班 經 費, 分 階 段 核 撥 第 一 階 段 經 費 依 前 一 年 開 班 總 經 費 預 核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經 費, 並 再 依 系 統 填 報 開 班 情 形, 核 定 後 續 所 需 經 費 ( 三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學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彙 整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函 報 本 署 辦 理 核 結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可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資 料 光 碟 各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0

1 紙 本 成 果 報 告 書 : (1)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成 效 評 估 與 檢 討 等 (2) 延 續 性 或 調 整 持 續 辦 理 計 畫 之 次 年 度 規 劃 及 預 期 效 益 等 (3) 研 發 之 教 材 資 源 清 冊 (4) 近 二 年 採 購 物 品 清 冊 2 可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資 料 光 碟 : (1) 本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及 本 署 函 文 (2) 成 果 報 告 書 檔 案 (3)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研 習 照 片 及 其 手 冊 資 料 等 研 發 之 教 材 教 案 教 學 資 源 等 ( 四 ) 本 計 畫 相 關 結 報 及 憑 證 作 業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初 審 之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轄 內 學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署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署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本 署 得 酌 予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五 ) 配 合 本 署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訪 視 及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