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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2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壹 頒 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教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學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實 習 處 工 作 報 告 總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人 事 室 工 作 報 告 圖 書 館 工 作 報 告 輔 導 室 工 作 報 告 進 修 學 校 工 作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二 附 件 柒 臨 時 動 議 ( 含 意 見 交 換 ) 捌 主 席 結 論 玖 散 會 - 1 -

3 壹 頒 獎 新 北 高 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一 致 贈 退 休 師 長 紀 念 品 ( 詹 錦 崧 林 美 華 徐 秀 美 ) 等 3 位 師 長 二 頒 發 新 北 市 102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人 員 初 階 證 書 ( 計 18 位 ): 袁 善 民 于 賢 華 李 麗 英 張 其 清 范 振 佶 呂 君 榮 洪 儒 呂 芳 鎮 黃 立 伍 陳 錫 齡 楊 淳 翔 仲 志 遠 陳 東 欽 許 棟 材 鍾 愛 蓮 許 正 宗 陳 素 青 簡 聖 宗 等 18 位 老 師 三 頒 發 參 加 13 屆 (103 年 度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 一 ) 李 文 琪 老 師 指 導 綜 三 甲 學 生 涂 順 傑 榮 獲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第 1 名 頒 發 獎 金 3,500 元 記 小 功 1 次 ( 二 ) 林 侑 靜 老 師 指 導 綜 三 甲 學 生 林 雍 盛 榮 獲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第 2 名 頒 發 獎 金 2,100 元 記 嘉 獎 2 次 ( 三 ) 汪 靜 如 老 師 指 導 綜 三 甲 學 生 周 映 彤 榮 獲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第 4 名 頒 發 獎 金 1,000 元 記 嘉 獎 1 次 四 頒 發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工 商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 一 ) 陳 錫 齡 老 師 指 導 機 三 乙 學 生 林 益 弛 榮 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金 手 獎 第 3 名 頒 發 獎 金 7,000 元 記 嘉 獎 2 次 ( 二 ) 陳 錫 齡 老 師 指 導 電 三 甲 學 生 吳 忠 憲 榮 獲 電 腦 修 護 金 手 獎 第 12 名 ( 三 ) 許 呈 宇 老 師 指 導 實 用 技 能 班 汽 三 甲 學 生 洪 鉠 筑 榮 獲 汽 車 修 護 金 手 獎 第 1 名 頒 發 獎 金 1 萬 4,000 元 記 小 功 1 次 ( 四 ) 連 啟 睿 老 師 指 導 汽 三 甲 學 生 施 秉 宏 榮 獲 汽 車 修 護 金 手 獎 第 2 名 頒 發 獎 金 1 萬 零 500 元 記 嘉 獎 2 次 ( 五 ) 章 光 耀 老 師 指 導 鑄 三 甲 學 生 林 愷 原 榮 獲 鑄 造 金 手 獎 第 1 名 頒 發 獎 金 1 萬 4,000 元 記 小 功 1 次 ( 六 ) 謝 承 哲 老 師 指 導 鑄 三 甲 學 生 劉 睿 佳 榮 獲 鑄 造 金 手 獎 第 3 名 頒 發 獎 金 7,000 元 記 嘉 獎 2 次 ( 七 ) 張 俊 仁 老 師 指 導 鑄 三 甲 學 生 馬 浩 源 榮 獲 鑄 造 優 勝 第 5 名 頒 發 獎 金 1,000 元 記 嘉 獎 1 次 ( 八 ) 姜 禮 德 老 師 指 導 模 三 甲 學 生 范 國 辰 榮 獲 模 具 金 手 獎 第 3 名 頒 發 獎 金 7,000 元 記 嘉 獎 2 次 ( 九 ) 姜 禮 德 老 師 指 導 進 校 模 三 甲 學 生 林 勉 岳 榮 獲 模 具 優 勝 第 7 名 ( 十 ) 施 懿 珊 老 師 指 導 語 三 甲 學 生 吳 詠 心 榮 獲 職 場 英 文 金 手 獎 第 4 名 頒 發 獎 金 5,300 元 記 嘉 獎 1 次 ( 十 一 ) 郭 玉 霜 老 師 指 導 資 三 乙 學 生 張 君 鴻 榮 獲 會 計 資 訊 金 手 獎 第 9 名 頒 發 獎 金 5,300 元 ( 十 二 ) 孫 龍 生 老 師 指 導 資 三 甲 學 生 許 峻 瑋 榮 獲 程 式 設 計 優 勝 第 22 名 頒 發 獎 金 1,000 元 ( 十 三 ) 鄭 文 良 老 師 指 導 資 三 甲 學 生 蘇 筱 晴 榮 獲 網 頁 設 計 優 勝 第 35 名 頒 發 獎 金 1,000 元 五 頒 發 103 年 度 師 生 參 加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金 手 獎 的 各 科 獲 頒 選 手 獎 盃 乙 座 ( 一 ) 資 訊 科 榮 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第 3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二 ) 資 訊 科 榮 獲 電 腦 修 護 第 12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三 ) 機 械 科 榮 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第 3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四 ) 電 機 科 榮 獲 電 腦 修 護 第 12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五 ) 汽 車 科 榮 獲 汽 車 修 護 第 1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六 ) 汽 車 科 榮 獲 汽 車 修 護 第 2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七 ) 鑄 造 科 榮 獲 鑄 造 第 1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八 ) 鑄 造 科 榮 獲 鑄 造 第 3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九 ) 模 具 科 榮 獲 模 具 第 3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十 ) 應 用 外 語 科 榮 獲 職 場 英 文 第 4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十 一 ) 資 料 處 理 科 榮 獲 會 計 資 訊 第 9 名 金 手 獎 盃 乙 座 - 2 -

4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導 師 獎 勵 及 班 級 學 生 行 政 獎 勵 乙 案 ( 一 ) 本 學 期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秩 序 成 績 :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一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等 15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参 佰 元 獎 金 2. 累 計 優 等 八 次 以 上 計 有 :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等 9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貳 佰 元 獎 金 3.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圖 三 丙 - 許 几 權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機 二 甲 - 潘 怡 旭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壹 佰 元 獎 金 ( 二 ) 本 學 期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整 潔 成 績 :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一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機 三 乙 - 張 培 倫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汽 三 甲 - 陳 幸 忠 汽 三 乙 - 連 啟 睿 圖 三 甲 - 楊 惠 貞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圖 三 丙 - 許 几 權 電 三 甲 - 古 紹 楷 電 三 乙 - 林 子 華 電 三 丙 - 陳 建 忠 資 三 甲 - 陳 素 青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機 二 甲 - 潘 怡 旭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電 二 丙 - 陳 榮 泰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語 一 乙 - 林 信 宏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鑄 一 乙 - 陳 乃 綾 模 一 甲 - 顏 俊 杰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圖 一 甲 - 陳 淑 嫄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電 一 丙 - 賴 怡 任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等 44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参 佰 元 獎 金 - 3 -

5 2.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汽 二 乙 - 林 皆 全 圖 二 甲 - 曾 怡 玲 圖 二 丙 - 張 嘉 晏 機 一 甲 - 周 士 弘 汽 一 甲 - 邱 傳 福 電 一 甲 - 張 志 貴 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壹 佰 元 獎 金 註 : 獎 金 預 定 於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初 學 務 暨 註 冊 會 議 頒 發 ( 三 ) 學 生 行 政 獎 勵 部 份, 秩 序 與 整 潔 須 為 當 週 兩 項 均 獲 獎 方 符 合 列 計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二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合 計 有 13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小 功 乙 次 2 優 等 八 次 以 上 班 級 計 有 :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合 計 有 7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嘉 獎 2 次 3.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等 合 計 有 8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嘉 獎 1 次 七 頒 發 進 修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優 勝 班 級 導 師 ( 一 )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獲 獎 班 級 ( 於 期 初 學 務 暨 註 冊 會 議 發 放 ) 資 處 三 甲 劉 娜 延 資 訊 三 甲 吳 裕 明 汽 修 三 甲 許 呈 宇 資 訊 二 甲 邱 子 容 資 處 二 甲 鍾 愛 蓮 機 械 二 甲 吳 宗 曄 機 械 一 甲 李 依 如 資 處 一 甲 鄭 益 華 汽 修 一 甲 楊 子 岳 等 以 上 得 獎 班 級 導 師 每 人 獲 頒 獎 金 ( 二 ) 整 潔 榮 譽 競 賽 獲 獎 班 級 ( 於 期 初 學 務 暨 註 冊 會 議 發 放 ) 機 械 三 甲 許 純 瑜 資 處 三 甲 劉 娜 延 資 訊 三 甲 吳 裕 明 資 處 二 甲 鍾 愛 蓮 汽 修 二 甲 曾 友 福 資 訊 二 甲 邱 子 容 資 訊 一 甲 吳 枚 錦 資 處 一 甲 鄭 益 華 汽 修 一 甲 楊 子 岳 等 以 上 得 獎 班 級 導 師 每 人 獲 頒 獎 金 - 4 -

6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案 由 一 : 請 確 認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 草 案 ),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一 教 務 處 依 討 論 修 正 後 公 告 實 施 二 其 餘 經 與 會 全 體 同 仁 無 異 議 鼓 掌 照 案 通 過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案 由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週 課 程 調 整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最 後 一 週 授 課 ( 元 月 日 補 下 學 期 課 程 ), 教 材 選 用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三 : 本 校 因 增 設 新 科 系 及 辦 理 實 用 技 能 班 業 務, 擬 調 整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一 經 表 決 125 人 贊 成 採 以 自 編 教 材 方 式 實 施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 一 原 則 上 先 照 案 實 施, 若 有 問 題 再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二 餘 經 與 會 全 體 同 仁 無 異 議 鼓 掌 照 案 通 過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已 照 案 執 行 案 由 四 :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規 定 ( 如 附 件 一 ), 提 請 追 認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五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要 點 ( 如 附 件 二 ),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六 : 本 校 改 過 遷 善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三 ),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 5 -

7 案 由 七 : 訂 定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 草 案 ) 如 附 件,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決 議 : 一 爾 後 校 務 會 議 由 學 生 會 推 派 學 生 代 表 1 人 參 加 會 議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案 由 八 : 廢 止 國 立 海 山 高 工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設 置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館 臨 時 動 議 案 由 : 修 訂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規 定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已 執 行 完 成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案 由 : 審 議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決 議 : 經 與 會 全 體 同 仁 無 異 議 鼓 掌 照 案 通 過 已 公 告 週 知 並 執 行 - 6 -

8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教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一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教 育 部 重 要 政 策, 植 基 於 國 家 社 會 及 學 生 個 人 多 元 角 度 觀 點, 並 以 適 性 揚 才 為 核 心 理 念, 感 謝 老 師 們 引 導 學 生 多 元 進 路 與 適 性 發 展, 落 實 適 性 輔 導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輔 導, 有 教 無 類 適 性 揚 才, 成 就 每 位 學 生 二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突 顯, 民 國 87 年 ( 約 現 在 的 高 一 ) 出 生 人 口 數 為 27.1 萬 至 民 國 99 年 為 16.6 萬 若 以 此 數 推 算, 全 國 該 年 的 班 級 數 將 由 67,75 班 減 至 41,50 班 ( 每 班 40 人 計 ), 班 級 數 減 少 2,625 班, 若 以 2625 班 /50 班, 將 會 有 近 52.5 所 學 校 消 失 在 學 校 經 營 上 將 面 臨 嚴 重 考 驗, 故 此, 學 校 特 色 經 營 適 性 輔 導 扶 助 弱 勢 的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因 材 施 教 之 教 學 翻 轉 就 顯 格 外 重 要 三 感 謝 教 師 共 體 時 艱, 翻 轉 學 校 經 營 模 式, 打 造 新 北 工, 衝 破 舊 有 思 考 模 式, 並 主 動 成 就 與 推 動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在 教 學 輔 導 課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產 學 教 育 特 色 課 程 等 不 所 提 昇 創 新 發 展, 讓 學 生 在 學 習 成 效 上 有 更 上 一 層 樓 的 表 現, 以 吸 引 學 生 就 讀 北 工 為 榮 教 學 組 : 一 本 學 期 晚 自 習 留 校 輔 導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感 謝 國 文 科 盧 淑 玲 老 師 英 文 科 高 麗 雯 老 師 數 學 科 陳 麗 蘭 老 師 機 械 科 洪 世 傑 老 師 電 機 科 許 棟 材 老 師 龔 承 濬 老 師 以 及 實 習 老 師 : 張 芷 瑄 老 師 陳 文 良 老 師 王 盁 珺 老 師 賴 韋 君 老 師 的 鼎 力 相 助, 貢 獻 自 我 休 息 時 間 陪 同 孩 子 們 一 起 成 長 二 感 謝 同 仁 對 學 生 的 用 心 裁 培,103 學 年 度 1 2 月 份 寒 假 輔 導 課 預 計 於 1/28~2/12 實 施, 因 1/31~2/2 本 校 場 地 佈 置 及 教 室 區 作 為 大 學 學 測 考 場 場 地, 請 於 1/30 2/2 日 兩 天 於 教 學 大 樓 上 寒 假 輔 導 課 之 班 級, 請 暫 停 實 施, 並 請 擇 日 補 課 同 時 請 授 課 教 師 要 求 副 班 長 或 學 藝 股 長 確 實 點 名, 掌 控 學 生 出 席 狀 況, 同 時 也 感 謝 學 務 處 對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層 面 的 指 導 與 協 助 三 本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語 文 暨 母 語 競 賽 業 於 103 年 12 月 11 日 辦 理 完 成, 各 組 優 勝 名 單 如 下, 感 謝 國 文 科 老 師 行 政 同 仁 與 實 習 老 師 的 協 助 - 7 -

9 獲 獎 同 學 將 由 相 關 老 師 指 導 後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新 北 市 國 語 文 競 賽 103 學 年 度 高 職 優 質 化 國 語 文 暨 母 語 競 賽 獲 獎 同 學 項 目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名 次 項 目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名 次 電 機 一 乙 17 張 立 穎 第 一 名 電 機 二 丙 9 游 淙 舜 第 一 名 字 音 字 形 ( 一 年 級 組 ) 資 訊 一 甲 22 郭 宇 峰 第 二 名 資 處 三 甲 1 張 玉 璇 第 二 名 外 語 一 乙 18 李 宜 融 第 三 名 字 音 字 形 ( 二 三 年 級 組 ) 電 機 三 乙 3 廖 品 瑜 第 三 名 外 語 一 乙 11 黃 唯 禎 佳 作 電 機 三 乙 32 楊 正 安 佳 作 機 械 一 乙 34 馮 郁 愷 佳 作 汽 車 三 甲 3 林 璦 君 佳 作 電 機 一 甲 37 徐 子 恒 第 三 名 汽 車 二 甲 25 范 勝 凱 第 二 名 作 文 ( 一 年 級 組 ) 資 處 一 甲 14 童 鈺 娟 佳 作 機 械 二 甲 41 呂 東 錦 第 二 名 機 械 一 乙 10 潘 彥 哲 佳 作 作 文 外 語 二 甲 3 張 凡 于 第 三 名 資 訊 一 甲 3 張 芷 羚 佳 作 ( 二 三 年 級 組 ) 電 機 二 丙 13 曾 彥 瑋 佳 作 資 處 一 乙 39 陳 俊 宇 第 一 名 製 圖 二 乙 21 王 祺 昌 佳 作 書 法 ( 一 年 級 組 ) 電 機 一 丙 14 阮 柏 豪 第 二 名 電 機 三 乙 13 鄭 崇 汶 佳 作 製 圖 一 丙 9 連 汝 嘉 第 三 名 資 處 三 甲 20 楊 楠 馨 第 三 名 鑄 造 一 甲 1 何 映 萱 佳 作 書 法 ( 二 三 年 級 組 ) 外 語 二 乙 4 黃 思 琳 佳 作 鑄 造 一 乙 17 黃 政 穎 第 一 名 資 處 二 甲 21 李 宛 倫 佳 作 資 訊 一 甲 25 張 庭 譯 第 二 名 外 語 三 甲 16 徐 佳 盈 第 一 名 朗 讀 ( 一 年 級 組 ) 模 具 一 乙 6 鄭 永 澤 第 三 名 電 機 二 丙 4 賴 品 軒 第 二 名 製 圖 一 丙 1 施 玥 佳 作 外 語 二 甲 20 謝 芷 君 第 三 名 資 處 一 乙 10 陳 雅 君 佳 作 朗 讀 ( 二 三 年 級 組 ) 機 械 二 甲 21 唐 宇 靖 佳 作 資 處 一 甲 18 林 秀 怡 佳 作 機 械 二 甲 36 洪 嘉 駿 佳 作 外 語 二 乙 2 陳 巧 寧 佳 作 外 語 二 乙 22 陳 韻 雯 佳 作 四 本 學 年 第 1 學 期 高 三 跨 校 模 擬 考 各 群 類 成 績 優 良 同 學 名 單 如 下 第 3~5 次 分 別 於 03/ / /09-10, 請 鼓 勵 學 生 加 強 準 備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跨 校 模 擬 考 試 成 績 優 良 同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跨 校 模 擬 考 試 成 績 優 良 同 學 班 級 下 列 同 學 成 績 於 各 類 群 跨 校 排 名 前 5% 以 內 或 未 達 5% 以 轉 換 103 學 年 統 測 分 數 達 國 立 學 校 標 準 者 擇 優 取 1~2 名 座 號 姓 名 類 組 總 分 跨 校 排 名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類 組 總 分 機 械 三 丙 10 徐 聖 傑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4 馬 志 翰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4 馬 志 翰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6 賴 建 銘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乙 1 劉 丞 豪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2 楊 寀 吟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乙 29 張 鄭 權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13 彭 建 華 餐 旅 群 機 械 三 乙 27 林 益 弛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乙 29 張 鄭 權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6 賴 建 銘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乙 1 劉 丞 豪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34 謝 福 原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1 陳 宥 銘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9 張 予 醴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2 賴 威 廷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甲 34 林 嘉 文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9 張 予 醴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甲 24 林 佑 宣 機 械 群 機 械 三 丙 10 徐 聖 傑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乙 24 陳 徽 昇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甲 7 謝 怡 君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甲 10 潘 姿 吟 農 業 群 製 圖 三 甲 37 蔡 承 軒 機 械 群 跨 校 排 名

10 製 圖 三 乙 31 許 祐 嘉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甲 3 張 舒 涵 機 械 群 模 具 三 乙 23 王 同 恩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甲 24 林 佑 宣 機 械 群 模 具 三 乙 2 吳 煥 晨 機 械 群 製 圖 三 乙 24 陳 徽 昇 機 械 群 汽 車 三 乙 9 趙 翊 軒 動 力 機 械 群 鑄 造 三 甲 24 郭 祐 任 機 械 群 汽 車 三 甲 25 楊 世 楷 動 力 機 械 群 模 具 三 乙 2 吳 煥 晨 機 械 群 汽 車 三 乙 42 楊 昇 瑋 動 力 機 械 群 汽 車 三 甲 25 楊 世 楷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三 丙 2 陳 漢 霖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汽 車 三 乙 9 趙 翊 軒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三 甲 1 林 哲 宇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汽 車 三 乙 42 楊 昇 瑋 動 力 機 械 群 模 具 三 甲 2 顏 其 安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電 機 三 甲 33 黃 興 財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外 語 三 甲 32 吳 詠 心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電 機 三 甲 1 林 哲 宇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外 語 三 甲 6 薛 雅 云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電 機 三 乙 17 邱 奕 翔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外 語 三 甲 35 楊 季 芸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電 機 三 丙 2 陳 漢 霖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_ 電 機 類 外 語 三 甲 1 蕭 宇 伶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電 機 三 丙 10 楊 文 德 衛 生 與 謢 理 類 外 語 三 甲 9 鄭 雅 文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模 具 三 甲 2 顏 其 安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外 語 三 甲 9 鄭 雅 文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外 語 三 甲 9 鄭 雅 文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處 三 乙 10 楊 雅 喬 衛 生 與 謢 理 類 外 語 三 甲 28 翁 書 涵 衛 生 與 謢 理 類 資 處 三 甲 3 楊 佳 綺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三 甲 1 蕭 宇 伶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資 處 三 甲 1 張 玉 璇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三 甲 6 薛 雅 云 外 語 群 _ 英 語 類 資 處 三 甲 15 周 佩 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處 三 甲 15 周 佩 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處 三 甲 1 張 玉 璇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處 三 乙 30 徐 振 哲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處 三 乙 10 楊 雅 喬 衛 生 與 謢 理 類 註 冊 組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班 級 新 增 資 訊 科 1 班, 合 計 22 班 ( 含 體 育 班 1 班 綜 合 職 能 科 2 班 ), 各 入 學 管 道 招 收 比 例 ( 汽 車 科 電 機 科 製 圖 科 資 料 處 理 科 資 訊 科 ) 均 為 100% 免 試,( 機 械 科 鑄 造 科 模 具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為 免 試 入 學 75%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25%; 本 校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免 試 共 有 1.(AU)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2.(AQ) 國 中 技 藝 優 良 甄 審 入 學 3.(AC) 基 北 區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優 先 入 學 ( 鑄 造 模 具 ) 4.(BT) 特 色 招 生 職 校 重 點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 鑄 造 模 具 ) 5.(BC)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體 育 班 6.(DD) 其 他 招 生 入 學 運 動 績 優 甄 試 ( 製 圖 科 資 料 處 理 科 ) 7.(DS)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入 學 等 7 種, 外 加 名 額 ( 身 障 生 原 住 民 ) 依 各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外 加 2% 二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參 加 大 專 院 校 甄 試, 各 科 考 取 四 年 制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人 數 積 分 及 獎 金 等 詳 如 下 表, 感 謝 家 長 會 提 供 獎 勵 金, 獎 勵 金 已 撥 給 各 科 統 籌 處 理 - 9 -

11 類 別 積 分 獎 金 類 別 積 分 獎 金 機 械 科 模 具 科 電 機 科 鑄 造 科 製 圖 科 應 用 外 語 班 資 料 處 理 科 體 育 班 汽 車 科 進 修 學 科 三 有 關 高 職 學 生 在 學 業 方 面 應 符 合 之 畢 業 條 件 等 相 關 訊 息, 請 由 本 校 課 程 發 展 資 訊 網 查 詢, 以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課 程 綱 要 為 依 據 學 生 若 因 缺 課 可 能 涉 及 成 績 零 分 重 讀 休 學 等 方 面 之 規 定, 係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條 等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可 參 閱 學 生 手 冊 查 詢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後 有 2 點 重 大 變 革 如 下 說 明 : 1. 學 生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 其 各 學 期 成 績 仍 應 以 該 學 期 實 得 分 數 登 錄 ; 2.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該 學 年 度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得 重 讀 四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將 於 104 年 5 月 2~3 日 舉 行, 敬 請 教 師 同 仁 協 助 叮 嚀 及 協 助 高 三 學 生 加 強 準 備 三 年 級 升 學 重 要 日 程 請 參 閱 本 校 升 學 資 訊 網 註 冊 組 /index.htm 現 行 技 專 校 院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架 構 圖 如 下 :

12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3 月 至 4 月 中 旬 在 校 成 績 高 職 免 筆 試 筆 試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技 優 保 送 12 月 至 1 月 技 優 甄 審 5 月 甄 選 入 學 5 月 至 6 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7 月 至 8 月 初 競 賽 成 績 指 定 甄 審 面 試 在 校 成 績 統 測 成 績 書 審 資 料 四 技 二 專 五 本 校 高 三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人 數 統 計, 全 校 人 數 747 位, 參 加 統 測 計 有 685 位, 未 參 加 62 位, 各 班 詳 細 統 計 資 訊 如 下 表 所 示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本 校 高 三 報 考 統 計 一 覽 表 資 電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設 計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食 品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家 政 群 農 業 類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餐 旅 群 製 表 日 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藝 電 商 是 術 機 管 否 群 與 外 報 影 電 語 考 視 子 總 群 類 群 計 一 班 級 代 班 級 名 稱 碼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01 機 械 三 甲 機 械 三 乙 機 械 三 丙 鑄 造 三 甲 鑄 造 三 乙 汽 車 三 甲 汽 車 三 乙 電 機 三 甲 電 機 三 乙 電 機 三 丙 模 具 三 甲 模 具 三 乙 製 圖 三 甲

13 602 製 圖 三 乙 製 圖 三 丙 資 處 三 甲 資 處 三 乙 外 語 三 甲 綜 合 三 甲 綜 合 三 乙 全 校 總 計 六 為 提 升 成 績 處 理 及 學 生 輔 導 效 能, 校 內 各 項 考 試 成 績, 敬 請 能 於 該 科 目 考 完 後 2 天 內 完 成 批 閱 並 繳 交 成 績, 俾 供 註 冊 組 於 全 部 考 試 完 成 後 3 天 內 完 成 成 績 處 理 並 公 布 成 績 實 驗 研 究 組 一 103 學 年 度 1 2 月 份 的 寒 假 重 補 修 預 計 共 開 21 班 約 213 人 次 感 謝 任 課 教 師 給 予 學 生 指 導 和 重 修 的 幫 助, 學 務 處 教 官 們 對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的 協 助 二 本 校 於 103 學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層 面 為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與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目 前 校 內 已 註 冊 教 師 人 數 60 人, 參 與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人 數 41 人, 參 與 比 例 佔 全 校 教 師 人 數 約 為 23%;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參 與 教 師 之 自 評 與 他 評 工 作, 待 綜 合 報 告 彙 整 完 畢 後, 預 計 於 4 月 中 旬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教 育 局, 申 請 評 鑑 人 員 初 階 證 書, 衷 心 感 謝 本 學 年 度 參 與 同 仁 為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以 及 學 生 的 有 效 學 習 付 出 與 支 持 設 備 組 一 專 任 辦 公 室 已 安 裝 無 聲 廣 播 電 視, 可 觀 看 各 單 位 通 知 學 生 相 關 訊 息 教 室 更 新 設 備 已 完 成 教 室 為 第 一 棟 教 學 大 樓 模 三 甲 教 室 及 汽 車 科 大 樓 等 共 24 間 教 室 ( 完 成 投 影 機 更 換 資 訊 講 桌 撤 除 改 為 迷 你 主 機 傳 統 電 視 改 為 液 晶 電 視, 新 增 無 線 投 影 伺 服 器 無 線 鍵 盤 滑 鼠 ) 二 教 室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施 工 時 間 預 計 在 寒 假 期 間 2/2~2/17, 主 要 教 室 為 第 二 棟 教 學 大 樓 及 第 三 棟 教 學 大 樓 三 學 生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教 科 用 書 驗 退 書 時 間 為 1/27~2/17 教 室 資 訊 設 備 使 用 說 明 會, 預 計 在 開 學 第 一 二 週 時 間 辦 理 說 明, 將 接 續 第 一 學 期 繼 續 辦 理

14 特 教 組 一 綜 合 科 參 與 各 項 競 賽 表 現 如 下 : ( 一 ) 2015 年 世 界 夏 季 特 奧 會 儲 訓 選 手 選 拔 賽 獲 獎 一 覽 表 項 目 獲 獎 情 形 獲 選 參 加 美 國 世 界 特 奧 代 表 權 田 徑 羽 球 滾 球 400 公 尺 男 子 組 金 牌 : 綜 二 乙 蔡 耀 德 400 公 尺 女 子 組 金 牌 : 綜 二 乙 鄭 可 欣 200 公 尺 女 子 組 銅 牌 : 綜 二 乙 呂 采 育 1500 公 尺 男 子 組 銅 牌 : 綜 二 乙 陳 冠 儒 金 牌 : 張 心 瀅 周 映 彤 銅 牌 : 陳 玟 宇 邱 子 珍 羅 聖 淇 劉 宴 呈 金 牌 : 女 子 融 合 團 體 孫 慧 婷 林 怡 秀 體 三 甲 陳 詠 俞 蔡 宜 芳 田 徑 - 鄭 可 欣 羽 球 - 張 心 瀅 孫 慧 婷 林 怡 秀 陳 詠 俞 蔡 宜 芳 保 齡 球 金 牌 : 女 子 融 合 - 何 燕 芸 葉 冠 妤 女 子 融 合 - 呂 采 育 呂 思 儀 2015 夏 季 特 奧 比 賽 時 間 為 -7/20~8/3 男 子 單 打 - 林 冠 榮 銀 牌 : 楊 雙 豪 第 四 名 : 林 家 弘 籃 球 個 人 技 術 賽 : 銀 牌 - 王 炳 權 銅 牌 - 張 文 譯 梁 智 威 團 體 賽 - 銅 牌 ( 二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展 能 技 藝 競 賽 之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項 目 榮 獲 : 第 一 名 : 綜 三 甲 涂 順 傑 第 二 名 : 綜 三 甲 林 雍 盛 第 四 名 : 綜 二 乙 周 映 彤 二 本 校 承 辦 104 學 年 度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工 作, 將 於 3/17-3/20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與 審 件 工 作, 屆 時 收 件 場 設 於 圖 書 館 2 樓, 若 造 成 不 便 之 處, 敬 請 見 諒 三 資 源 班 及 綜 合 科 上 學 期 期 末 暨 下 學 期 期 初 IEP 會 議 已 於 1/17( 六 ) 辦 理 完 畢, 家 長 非 常 感 謝 與 肯 定 本 校 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上 的 用 心, 感 謝 老 師 們 的 付 出 與 協 助 四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15 13 條 規 定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普 通 班 教 師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每 學 年 應 至 少 接 受 3 小 時 之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今 年 尚 未 完 成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之 同 仁, 特 教 組 預 計 於 校 慶 園 遊 會 當 日 辦 理 特 教 研 習, 以 利 教 師 進 修 3 小 時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16 學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導 師 獎 勵 及 班 級 學 生 行 政 獎 勵 乙 案 ( 一 ) 本 學 期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秩 序 成 績 :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一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等 15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参 佰 元 獎 金 2 累 計 優 等 八 次 以 上 計 有 :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等 9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貳 佰 元 獎 金 3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圖 三 丙 - 許 几 權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機 二 甲 - 潘 怡 旭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壹 佰 元 獎 金 ( 二 ) 本 學 期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整 潔 成 績 :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一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機 三 乙 - 張 培 倫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汽 三 甲 - 陳 幸 忠 汽 三 乙 - 連 啟 睿 圖 三 甲 - 楊 惠 貞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圖 三 丙 - 許 几 權 電 三 甲 - 古 紹 楷 電 三 乙 - 林 子 華 電 三 丙 - 陳 建 忠 資 三 甲 - 陳 素 青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機 二 甲 - 潘 怡 旭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電 二 丙 - 陳 榮 泰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語 一 乙 - 林 信 宏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鑄 一 乙 - 陳 乃 綾 模 一 甲 - 顏 俊 杰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圖 一 甲 - 陳 淑 嫄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電 一 丙 - 賴 怡 任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等 44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参 佰 元 獎 金 2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汽 二 乙 - 林 皆 全 圖 二 甲 - 曾 怡 玲 圖 二 丙 - 張 嘉 晏 機 一 甲 - 周 士 弘 汽 一 甲 - 邱 傳 福

17 電 一 甲 - 張 志 貴 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導 師 各 頒 發 壹 佰 元 獎 金 註 : 獎 金 預 定 於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初 學 務 暨 註 冊 會 議 頒 發 ( 三 ) 班 級 學 生 行 政 獎 勵 部 份, 秩 序 與 整 潔 須 為 當 週 兩 項 均 獲 獎 方 符 合 列 計 1 連 續 七 週 或 累 計 達 十 二 次 以 上 榮 獲 優 等 計 有 : 綜 三 甲 - 林 侑 靜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機 二 乙 - 高 麗 雯 語 二 甲 - 施 懿 珊 電 二 甲 - 許 棟 材 電 二 乙 - 龔 承 濬 資 二 甲 - 許 正 宗 綜 二 甲 - 許 育 瑛 綜 二 乙 - 汪 靜 如 資 訊 一 甲 - 楊 韻 薇 圖 一 丙 - 何 在 晟 資 一 甲 - 廖 淑 慧 綜 一 甲 - 陳 佳 宜 綜 一 乙 - 蔡 慧 君, 合 計 有 13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小 功 乙 次 2 優 等 八 次 以 上 班 級 計 有 : 語 三 甲 - 林 義 承 圖 三 乙 - 李 育 智 綜 三 乙 - 林 書 妃 語 二 乙 - 賴 沛 宜 鑄 二 甲 - 陳 又 慈 汽 二 甲 - 李 峯 松 資 二 乙 - 簡 聖 宗, 合 計 有 7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嘉 獎 2 次 3 累 計 優 等 五 次 以 上 計 有 : 機 三 甲 - 盧 淑 玲 資 三 乙 - 林 筱 雯 模 二 甲 - 王 世 勛 語 一 甲 - 黃 淑 惠 鑄 一 甲 - 謝 承 哲 模 一 乙 - 陳 映 瑾 圖 一 乙 - 陳 鳳 美 資 一 乙 - 劉 欣 潔 等 合 計 有 8 個 班 級, 全 班 同 學 記 嘉 獎 1 次 二 感 謝 全 校 教 職 同 仁 對 學 務 工 作 的 支 持 與 指 導, 使 學 務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期 許 大 家 持 續 勉 勵, 共 同 督 促 端 正 孩 子 良 正 的 品 格 發 展 三 開 學 第 三 週 2 月 23 至 27 日 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友 善 校 園 週 - 反 黑 反 毒 防 制 霸 凌, 防 範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避 免 不 當 管 教, 正 向 積 極 教 育 鼓 勵 我 們 的 孩 子, 為 未 來 12 年 國 教 做 好 準 備 四 因 應 行 政 院 通 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加 重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的 刑 責, 其 中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K 他 命 等 三 級 毒 品, 由 現 行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提 高 為 7 年 以 上 反 毒 宣 導 重 點 將 放 在 杜 絕 引 誘, 提 醒 學 生 引 誘 他 人 吸 毒, 將 會 面 臨 更 為 嚴 重 的 刑 責 五 立 法 院 已 三 讀 通 過 教 師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若 教 師 有 變 造 偽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等 相 關 事 證,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將 遭 解 聘 並 永 不 錄 用 同 仁 如 有 需 要 協 助 的 地 方 或 任 何 異 常 徵 兆, 敬 請 立 即 通 報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以 利 進 行 處 置 或 補 救 措 施 ( 部 分 案 件 法 定 24 小 時 內 必 須 完 成 通 報 ), 請 導 師 可 轉 介 輔 導 室 共 同 做 後 續 輔 導 學 務 處 支 持 老 師 所 有 正 向 合 理 管 教 方 式, 如 有 任 何 學 務 處 可 以 協 助 的 地 方 敬 請 不 吝 指 教 六 配 合 本 學 期 旗 艦 計 畫, 學 務 處 除 強 化 日 語 社, 並 於 課 後 時 間 安 排 日 語 課 程, 免 費 提 供 師 生 教 材 師 資 培 訓 參 加 N5 日 語 檢 定, 歡 迎 對 學 習 日 語 有 興 趣 的 教 師 同 仁 共 同 參 與 本 校 首 頁 設 置 連 結 大 家 學 日 語, 敬 請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登 錄 使 用 七 各 任 課 教 師 於 課 程 安 排 時, 務 必 確 實 指 導 學 生 進 行 安 全 事 項 宣 導, 備 妥 防 範 設 施 特 殊 體 質 或 特 殊 疾 病 ( 病 史 ) 學 生, 請 確 實 掌 握, 以 維 護 學 生 身 心 安 全 社 團 外 出 ( 非 外 出 性 社 團 ) 務 必 請 學 生 填 妥 家 長 同 意 書 及 公 假 單 於 簽 核 後 始 可 外 出 並 確 實 掌 控 學 生 出 席 狀 況

18 八 為 顧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上 課 時 間 ( 含 晨 午 間 活 動 ), 請 任 課 教 師 務 必 要 求 學 生 手 機 電 子 影 音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並 放 在 書 包 或 口 袋 內 如 有 違 規 事 項 敬 請 即 時 制 止, 事 後 可 委 由 輔 導 教 官 協 助 處 理 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明 定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均 應 於 每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參 加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104 年 的 環 境 教 育 實 施 計 劃 已 核 報, 活 動 及 研 習 通 知 亦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衛 生 組 及 最 新 消 息, 屆 時 也 請 各 位 同 仁 配 合 實 施 十 H7N9 疫 情 持 續 中, 各 位 同 仁 尚 須 提 高 警 覺, 並 協 助 宣 導, 預 防 感 染 十 一 本 校 體 育 班 各 項 代 表 隊 寒 假 集 訓 從 1 月 27 日 起 至 2 月 16 日 止, 感 謝 教 練 趙 一 檜 江 忠 益 郭 怡 君 黃 迪 明 何 幸 玫 及 郭 坤 維 教 練 等 多 位 校 友 等 犧 牲 假 期 指 導 選 手, 使 每 位 選 手 獲 益 良 多, 僅 代 表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由 衷 感 謝 十 二 5 月 18 日 ( 一 )~23 日 ( 五 ) 由 校 長 帶 領 師 生 共 約 41 人 赴 日 本 參 訪 地 點 : 新 潟 縣 群 馬 縣 十 三 2 月 7 8 日 由 學 務 主 任 及 訓 育 組 長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世 界 展 望 會 第 25 屆 飢 餓 30, 啟 發 學 生 悲 天 憫 人 的 胸 懷

19 實 習 處 工 作 報 告 一 本 校 103 年 度 新 北 市 高 中 職 旗 艦 計 畫 業 界 實 習 與 職 場 體 驗 國 中 技 藝 班 與 其 寒 暑 假 育 樂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實 作 能 力 評 量 新 北 市 金 手 培 訓 模 擬 賽 承 辦 與 參 賽 103 學 年 度 工 科 賽 鑄 造 與 模 具 協 辦 等 感 謝 各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與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配 合 教 學 所 須, 專 科 教 室 整 合 概 念, 空 間 活 化, 新 購 設 備 佈 置 等 融 入 教 學 科 務 發 展 科 內 技 能 發 展 與 檢 定 科 內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儲 訓 與 培 訓 專 題 製 作 與 特 色 課 程 產 學 合 作 ( 三 師 教 學 ) 等, 建 議 納 入 或 融 入 新 北 市 旗 艦 計 畫 新 年 度 ( 第 二 期 ) 申 辦 計 畫 二 第 45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賽, 預 定 104 年 01 月 28 日 網 路 報 名 開 始, 本 校 依 往 例 報 名 參 加 計 有 機 電 整 合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鑄 造 模 具 CAD 機 械 製 圖 CNC 銑 床 等 競 賽 職 類 定 於 104 年 04 月 24 至 26 日 於 木 柵 東 南 科 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 等 地 舉 行, 請 各 科 網 路 報 名 後, 資 料 貼 齊 按 科 彙 整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前 送 實 習 處 辦 理 ( 請 參 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 三 本 校 師 生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各 項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名 單 如 下 : A 參 加 13 屆 (103 年 度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名 單 項 次 班 級 姓 名 指 導 職 種 名 次 指 導 老 師 建 議 敘 獎 1 綜 三 甲 涂 順 傑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 第 1 名 ) 李 文 琪 大 功 乙 次 2 綜 三 甲 林 雍 盛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 第 2 名 ) 林 侑 靜 大 功 乙 次 3 綜 三 甲 周 映 彤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 第 4 名 ) 汪 靜 如 小 功 乙 次 B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工 商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獎 勵 建 議 一 覽 表 : 項 次 班 級 姓 名 職 種 名 次 指 導 老 師 建 議 敘 獎 1 機 三 乙 27 林 益 弛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金 手 獎 ( 第 03 名 ) 陳 錫 齡 大 功 乙 次 2 電 三 甲 09 吳 忠 憲 電 腦 修 護 金 手 獎 ( 第 12 名 ) 陳 錫 齡 小 功 兩 次 3 實 用 技 能 班 汽 三 甲 22 洪 鉠 筑 汽 車 修 護 金 手 獎 ( 第 01 名 ) 許 呈 宇 大 功 乙 次 4 汽 三 甲 22 施 秉 宏 汽 車 修 護 金 手 獎 ( 第 02 名 ) 連 啟 睿 大 功 乙 次 5 鑄 三 甲 17 林 愷 原 鑄 造 金 手 獎 ( 第 01 名 ) 章 光 耀 大 功 乙 次 6 鑄 三 甲 20 劉 睿 佳 鑄 造 金 手 獎 ( 第 03 名 ) 謝 承 哲 大 功 乙 次 7 鑄 三 甲 28 馬 浩 源 鑄 造 優 勝 ( 第 05 名 ) 張 俊 仁 小 功 乙 次 8 模 三 甲 40 范 國 辰 模 具 金 手 獎 ( 第 03 名 ) 姜 禮 德 大 功 乙 次 9 進 校 模 三 甲 09 林 勉 岳 模 具 優 勝 ( 第 07 名 ) 姜 禮 德 小 功 乙 次 10 語 三 甲 32 吳 詠 心 職 場 英 文 金 手 獎 ( 第 04 名 ) 施 懿 珊 小 功 兩 次 11 資 三 乙 19 張 君 鴻 會 計 資 訊 金 手 獎 ( 第 09 名 ) 郭 玉 霜 小 功 兩 次 12 資 三 甲 33 許 峻 瑋 程 式 設 計 優 勝 ( 第 22 名 ) 孫 龍 生 小 功 乙 次 13 資 三 甲 16 蘇 筱 晴 網 頁 設 計 優 勝 ( 第 35 名 ) 鄭 文 良 小 功 乙 次 註 : 感 謝 家 長 會 致 贈 獲 獎 師 生 獎 勵 金 共 計 11 萬 2,500 元 整 註 : 工 商 科 獲 獎 前 三 名 同 學 皆 可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報 名

20 四 103 學 年 度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暨 成 果 展, 於 104 年 元 月 27 日 上 午 在 圖 書 館 二 樓 舉 行 校 內 初 賽 ; 報 名 參 賽 作 品 計 有 電 機 科 5 件 模 具 科 2 件 資 料 處 理 科 1 件 製 圖 科 1 件 機 械 科 10 件 鑄 造 科 8 件 汽 車 科 4 件, 總 計 有 31 件 作 品 127 位 師 生 參 加, 獲 獎 各 組 前 數 名 將 轉 知 參 加 各 類 群 科 舉 辦 的 專 題 製 作 複 賽 五 選 拔 103 年 度 各 科 工 商 科 技 藝 競 賽 儲 備 選 手, 請 於 3/1-5/31 日 期 程 內 完 成 科 內 技 藝 競 賽, 遴 選 工 商 科 各 職 種 技 藝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進 行 儲 備 與 培 訓, 並 請 將 名 單 擲 交 實 習 組 建 檔 報 名 六 請 擔 任 實 習 課 程 教 師 注 意, 學 生 實 習 科 目 補 考 作 法 如 下 : (I) 符 合 階 段 性 評 量 : 於 期 中 段 考 前 一 週 進 行 補 考 (II) 於 期 末 成 績 核 算 後, 以 科 年 班 ( 依 人 數 設 備 課 程 安 排 ) 進 行 補 考 備 註 :a. 請 老 師 們 注 意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的 第 七 條 規 定 ( 不 同 學 生 身 份 別 有 不 同 的 及 格 分 數 規 定 ) b. 一 門 課 有 不 同 項 目 或 單 元 兩 位 以 上 老 師 統 計 成 績 時, 請 依 不 及 格 的 項 目 或 單 元 進 行 學 生 補 考 事 宜 備 註 : 教 育 部 規 定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習 科 目 有 分 組 教 學 之 最 低 人 數 為 25 人 七 本 校 104 年 度 國 中 學 生 職 業 試 探 寒 假 育 樂 營, 感 謝 鑄 造 汽 車 與 資 訊 等 3 科, 共 承 辦 五 梯 次 服 務 100 位 國 中 生 八 104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計 畫, 本 校 機 械 群 與 北 科 大 ( 學 生 12 名 ) 及 明 志 科 大 材 料 系 ( 學 生 15 名 ) 合 作, 汽 車 科 與 明 志 科 大 機 械 系 ( 學 生 15 名 ) 合 作 三 案 已 於 103/12/31 報 部 期 限 前 完 成 申 請 送 件, 感 謝 機 械 群 各 科 及 汽 車 科 協 助 辦 理 九 104 年 度 在 校 生 學 科 測 試 工 業 類 104 年 4 月 12 日 ( 日 ), 商 業 類 104 年 5 月 23 日 ( 六 ), 本 校 報 名 在 校 生 專 案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 職 類 代 碼 職 類 名 稱 報 名 人 數 工 業 配 線 汽 車 修 護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銑 床 - 銑 床 模 具 - 模 具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鑄 造 網 頁 設 計 80 總 計

21 十 104 年 度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日 程 表 : 梯 次 受 理 報 名 時 程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時 程 ( 起 ) 辦 理 職 類 項 目 1 01/05~01/09 02/03 1. 丙 級 _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2. 丙 級 _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2 05/04~05/08 06/12 1. 丙 級 _ 汽 車 修 護 2. 丙 級 _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3. 丙 級 _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4. 丙 級 _ 網 頁 設 計 5. 丙 _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3 07/28~08/04 08/25 1. 乙 級 _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丙 級 _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3. 丙 級 _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4. 丙 級 _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4 10/26~10/30 11/27 1. 乙 級 _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丙 級 _ 網 頁 設 計 3. 丙 _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增 辦 第 5 梯 :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報 名 日 期 :3/23~27 測 試 日 期 :104 年 4 月 24 日 起 免 術 ( 高 三 術 科 及 格, 缺 乙 丙 級 學 科 者 ): 不 論 那 職 類 皆 可 報 考 本 校 高 三 學 生 安 排 統 測 後 至 技 優 生 推 甄 前 考 試 十 一 本 學 期 就 業 輔 導 重 點 工 作 : ( 一 )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講 座, 預 定 於 5 6 月 辦 理 ( 二 ) 配 合 輔 導 室 辦 理 畢 業 生 生 涯 輔 導 ( 三 )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定 期 發 布 就 業 訊 息 ( 四 ) 協 助 學 生 認 識 行 業, 指 導 學 生 選 擇 就 業 機 會, 推 介 學 生 就 業 ( 五 )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就 業 輔 導 資 訊 網

22 總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一 103 年 下 半 年 總 務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志 清 堂 及 鑄 造 科 照 明 設 備 改 善 工 程,131 萬 6,882 元 完 成 ( 二 ) 完 成 近 50 件 招 標 案 件 之 重 要 採 購 作 業 ( 三 ) 校 舍 油 漆 工 程,61 萬 7,546 元 ( 四 ) 冷 氣 汰 換 工 程,176 萬 7,021 元 104 年 總 務 預 計 完 成 之 工 作 如 下 : ( 一 ) 汽 車 科 辦 公 室 擴 充 改 善 工 程,200 萬 元 ( 二 ) 模 具 科 大 樓 屋 頂 防 水 隔 熱 改 善 工 程,422 萬 5,140 元 ( 三 ) 鑄 造 科 電 力 改 善 工 程,37 萬 元 ( 四 ) 特 教 班 教 室 增 設 與 修 繕, 待 估 二 去 年 (103) 度 因 增 設 資 訊 科 及 本 年 (104) 度 新 增 綜 合 科 一 班, 未 來 三 年 內 共 合 計 需 要 五 間 教 室 及 相 關 實 習 場 域, 將 於 近 期 內 進 行 教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規 劃 與 施 工, 將 儘 量 安 排 於 假 日 施 工, 如 有 造 成 不 便 及 噪 音 請 多 見 諒 三 宣 導 事 項 近 年 來 本 校 用 電 量 如 下, 依 教 育 部 節 能 標 準 至 104 年 止 與 96 年 度 比 較 須 節 省 用 電 10% 為 目 標 ( 一 ) 用 電 比 較 103 年 與 96 年 用 電 比 較 : 節 約 率 為 1.90%, 距 10% 標 準 需 再 節 約 8.1% 103 年 與 102 年 用 電 比 較 : 用 電 增 加 4.15%, 不 符 合 至 少 應 節 約 3% 目 標 值, 請 同 仁 當 用 則 用 當 省 則 省 年 份 與 前 一 年 (%) 與 96 年 (%) % 3.05% % 6.09% % 5.11% % -3.45% % -6.22% % -5.80% % -1.90%

23 ( 二 )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枯 旱 預 警 通 報 系 統 指 出, 本 市 已 面 臨 水 情 稍 緊 狀 況, 請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節 約 用 水 ( 三 ) 本 校 日 前 所 施 作 相 關 木 棧 道, 因 天 候 及 白 蟻 侵 蝕, 經 統 計 須 要 更 換 的 區 域 為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機 械 科 花 圃 健 康 中 心 門 口 鑄 造 科 與 部 份 運 動 場 區 地 板, 未 來 各 單 位 行 經 該 區 域 請 注 意 安 全 ( 四 ) 為 配 合 本 校 警 衛 執 勤 及 校 門 管 制, 請 同 仁 配 合 下 列 規 定 : 1. 車 輛 請 張 貼 或 出 示 停 車 證, 以 利 門 房 警 衛 管 制 2. 每 位 同 仁 得 申 請 機 車 與 汽 車 停 車 證 各 乙 張, 欲 申 請 者 請 洽 總 務 處 3. 進 入 校 園 後 請 維 持 15 公 里 車 速, 遇 減 速 板 請 減 速 進 入 中 庭 廣 場 後 請 依 行 車 動 線 指 示 減 速 慢 行, 以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 五 ) 本 校 目 前 有 兩 位 同 學 行 動 上 需 要 照 護 員 協 助, 經 主 管 會 議 討 論 及 申 請 區 公 所 協 助 施 作 於 人 行 道 約 1 米 內 縮 斜 坡 通 道 因 此, 前 往 志 清 堂 的 通 道, 規 劃 行 走 路 線 如 下 : 側 門 鐵 門 人 行 道 ( 紅 綠 燈 ) 斑 馬 線 人 行 道 志 清 堂, 爾 後 各 班 如 有 相 關 學 生 需 求, 可 洽 總 務 處 借 用 側 門 鐵 門 及 志 清 堂 鐵 門 鑰 匙

24 人 事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杏 壇 芬 芳 獎 評 選 本 校 推 薦 張 其 清 主 任 參 加 甄 選, 依 規 定 推 薦 表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請 各 位 同 仁 支 持 二 教 職 員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每 日 出 勤 之 起 訖 時 間, 應 配 合 學 校 之 校 務 及 教 學 需 要 實 施 教 職 員 每 日 出 勤 8 小 時, 每 週 出 勤 時 數 以 40 小 時 為 原 則 為 兼 顧 師 生 權 益, 建 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的 差 勤 制 度, 型 塑 優 質 學 校 文 化 所 訂 定 教 職 員 差 勤 注 意 事 項 草 案, 請 同 仁 務 必 協 助 支 持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凡 符 合 資 格 教 職 員 工 同 仁 請 於 本 (104) 年 3 月 12 日 前 檢 具 相 關 表 件 逕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以 利 儘 速 請 款 事 宜 四 提 醒 寒 假 期 間 有 意 出 國 之 同 仁,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依 市 政 府 規 定, 教 職 員 工 出 國 前 ( 含 寒 暑 假 期 間 ), 必 須 以 書 面 事 先 向 學 校 報 備, 請 寒 假 期 間 有 意 出 國 之 同 仁 務 必 注 意 本 項 規 定 ( 二 )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公 務 人 員 技 工 工 友 臨 時 人 員 等 人 員, 如 欲 赴 大 陸 地 區 者, 則 應 於 七 日 前 填 具 赴 大 陸 申 請 書 報 准, 並 於 返 台 後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意 見 反 應 表 送 人 事 室 備 查 (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無 本 項 限 制 ) 五 轉 知 104 年 度 新 北 市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凡 符 合 資 格 教 職 員 同 仁 請 於 本 (104) 年 3 月 底 前 至 人 事 室 登 記 ( 一 ) 檢 查 對 象 及 補 助 費 用 : 1. 各 市 立 學 校 校 長, 不 限 年 齡, 每 年 補 助 1 次, 每 次 新 臺 幣 16,000 元 為 限 2. 公 教 人 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者 (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並 均 採 計 至 上 一 年 度 之 12 月 31 日 止 ), 每 2 年 補 助 1 次, 每 次 新 臺 幣 3,500 元 為 限 ( 二 ) 檢 查 方 式 及 給 假 : 由 受 檢 人 自 行 選 擇 合 法 設 立 之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機 構 進 行 健 檢, 並 依 檢 查 醫 院 排 定 之 檢 查 時 間, 覈 實 給 予 公 假 1 天 ( 三 ) 檢 查 費 用 : 於 補 助 額 度 內 檢 據 覈 實 予 以 補 助, 如 有 超 出, 由 受 檢 人 自 行 負 擔 ( 四 )2015~2016 健 康 99 全 國 公 教 健 檢 方 案, 自 104 年 1 月 13 日 起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等 多 家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承 作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請 同 仁 參 考 利 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4 年 1 月 13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為 促 進 公 教 員 工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並 確 保 合 作 醫 療 院 所 健 檢 品 質, 特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院 評 鑑 為 優 等 以 上 ; 花 蓮 臺 東 及 離 島 地 區 評 鑑 為 合 格 以 上 ) 以 新 臺 幣 3,500 元 規 劃 健 檢 方 案, 作 為 現 職 員 工 退 休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健 康 檢 查 時 之 選 擇 參 考, 有 關 本 方 案 開 放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得 隨 時 申 請 加 入 或 退 出, 有 關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相 關 資 訊, 請 逕 至 公 務 福 利 e 化 平 台 ( 網 址 : 公 教 健 檢 專 區 查 詢 六 惠 請 職 員 同 仁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學 習 時 數 40 小 時 ( 其 中 20 小 時 為 業 務 相 關 )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暨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11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號 函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除 實 體 學 習 外, 同 仁 可 至 下 方 網 站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 地 方 行 政 e 學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25 文 官 e 學 院 七 同 仁 應 遵 守 上 班 紀 律 禁 止 在 校 外 補 習 暨 避 免 從 事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情 事 ( 一 ) 公 務 員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條 ) ( 二 ) 違 反 禁 止 教 師 校 外 補 習 政 令 者,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從 嚴 議 處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 ( 三 )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者, 依 防 範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實 施 計 畫 懲 處 ( 防 範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實 施 計 畫 第 5 條 ) 八 為 提 倡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調 劑 身 心, 增 進 彼 此 情 誼,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及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本 校 104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依 照 往 例 先 辦 竣 團 體 活 動 後, 再 開 放 同 仁 自 行 組 團 ( 本 校 編 制 內 正 式 教 職 員 工 至 少 10 人 成 行 ) 辦 理 ( 一 ) 依 據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釋 及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二 ) 依 規 定 104 年 度 編 列 每 人 新 臺 幣 2000 元 之 文 康 活 動 預 算, 惟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現 已 改 制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3 年 5 月 31 日 處 實 一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文 康 活 動 費, 實 際 執 行 時, 可 在 各 機 關 已 編 列 文 康 活 動 費 預 算 額 度 內 統 籌 運 用 辦 理 ( 三 )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編 制 內 正 式 教 職 員 工 ( 含 約 僱 長 代 教 師, 不 含 臨 時 人 員 短 代 及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 但 得 視 活 動 性 質 邀 請 眷 屬 及 退 休 員 工 自 費 參 加 ( 四 ) 活 動 方 式 : 慶 生 活 動 (104 年 1~12 月 教 職 員 工 慶 生 活 動, 分 四 次 辦 理 )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依 照 往 例 先 辦 竣 團 體 活 動 後, 再 開 放 同 仁 自 行 組 團 辦 理 ) 歲 末 員 工 聯 誼 活 動 等 ( 五 ) 辦 理 時 間 : 應 利 用 公 餘 及 例 假 日 或 校 慶 補 休 日, 並 請 於 當 年 11 月 30 日 前 辦 理 完 成 不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及 登 記 為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時 數 ( 六 ) 文 康 活 動 : 1.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 在 年 度 內 相 關 業 務 經 費 項 下 勻 支, 每 年 每 人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並 按 實 際 參 加 人 員 核 實 報 銷 概 算 經 費 視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額 度 情 形 而 調 整 時, 應 配 合 修 正 之 1 團 體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2 自 行 組 團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 為 顧 及 員 工 之 興 趣 與 需 求, 教 職 員 工 自 行 推 選 一 人 召 集 人 組 團, 每 梯 次 活 動 須 滿 10 人 ( 本 校 編 制 內 正 式 教 職 員 工 ) 以 上 始 得 成 行, 於 舉 辦 前 10 天 填 妥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書 及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於 辦 理 活 動 前, 會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於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始 得 舉 行 活 動 ; 並 依 實 際 參 加 活 動 人 員,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 元, 補 助 1 次 為 限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應 於 舉 辦 活 動 後 1 個 月 內, 由 召 集 人 負 責 依 行 政 程 序 檢 據 ( 併 同 實 施 計 畫 書 及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 活 動 照 片 辦 理 核 銷 未 於 11 月 30 日 活 動 期 限 前 參 加 活 動 者, 視 為 放 棄, 不 得 再 要 求 個 別 補 助 各 旅 遊 活 動 請 公 告 周 知, 以 利 同 仁 報 名 參 加 以 上 各 項 活 動 請 於 當 年 11 月 30 日 前 辦 理 完 成 2. 團 體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慶 生 活 動 及 歲 末 員 工 聯 誼 活 動 : 人 事 室 主 辦, 各 處 室 協 辦 另 行 簽 案 辦 理 3. 團 體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 日 期 暫 定 5/10~5/11, 歡 迎 同 仁 推 薦 行 程

26 九 已 登 記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教 師 請 檢 具 退 休 相 關 證 件 ( 正 本 及 A4 影 本 1 份 ) 於 本 (104) 年 3 月 10 日 前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十 本 校 教 職 員 同 仁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並 有 意 願 於 105 年 退 休 者, 請 於 本 (104) 年 2 月 24 日 前 至 人 事 室 登 記 請 參 閱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 教 師 未 銓 敘 職 員 適 用 )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 已 銓 敘 職 員 適 用 ) 依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規 定 略 以, ( 一 )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退 休 :1. 任 職 五 年 以 上, 年 滿 六 十 歲 2.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 二 )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如 左 :1. 任 職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給 與 一 次 退 休 金 2.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者, 由 退 休 人 員 就 左 列 退 休 給 與, 擇 一 支 領 之 : 一 次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等 年 齡 未 滿 五 十 歲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而 申 請 退 休 者, 或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而 延 長 服 務 者, 不 得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規 定 略 以, 請 參 閱 該 法 第 條 相 關 規 定 : 第 4 條 公 務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一 任 職 滿 五 年 以 上, 年 滿 六 十 歲 者 二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者 第 10 條 依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辦 理 退 休 者, 退 休 金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與 : 一 任 職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十 五 年 或 屆 齡 延 長 服 務 者, 給 與 一 次 退 休 金 二 任 職 滿 十 五 年 以 上, 由 退 休 人 員 就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退 休 金 種 類 擇 一 支 領 依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除 任 職 滿 二 十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者 得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外,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第 11 條 依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辦 理 退 休 時, 符 合 下 列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規 定 者, 得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 一 年 滿 六 十 歲 二 任 職 年 資 滿 三 十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依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辦 理 退 休, 未 達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者, 就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領 取 退 休 金 : 一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二 至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之 日 起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三 提 前 於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前 開 始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每 提 前 一 年 減 發 百 分 之 四, 最 多 得 提 前 五 年 減 發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支 領 二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並 至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之 日 起 領 取 二 分 之 一 之 月 退 休 金 五 支 領 二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並 提 前 於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前 開 始 領 取 二 分 之 一 之 月 退 休 金, 每 提 前 一 年 減 發 百 分 之 四, 最 多 得 提 前 五 年 減 發 百 分 之 二 十

27 圖 書 館 工 作 報 告 一 上 學 期 學 生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共 21 位 同 學 得 獎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共 20 組 41 位 學 生 得 獎 學 生 及 指 導 老 師 名 單 如 下 所 示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的 辛 苦 指 導, 也 感 謝 辛 苦 協 助 作 品 評 審 的 老 師 梯 次 新 北 高 工 讀 書 心 得 參 賽 及 得 獎 名 單 序 科 別 作 著 姓 名 閱 讀 書 目 得 獎 指 導 老 師 1 進 資 一 甲 林 琬 瑄 紅 樓 夢 特 優 吳 枚 錦 2 進 資 訊 一 甲 呂 瑞 風 牧 羊 少 年 奇 幻 之 旅 特 優 吳 枚 錦 3 資 一 甲 張 翊 倩 乞 丐 囝 仔 特 優 廖 淑 慧 4 電 二 甲 蔡 心 萍 放 下, 沒 有 你 想 的 那 麼 難 優 等 簡 聖 宗 5 圖 二 甲 郭 雅 綸 黑 面 慶 仔 優 等 曾 怡 玲 6 資 二 乙 陳 意 諺 佐 賀 阿 嬤 - 笑 著 活 下 去 優 等 簡 聖 宗 7 進 資 二 甲 林 芝 吟 和 猪 頭, 握 個 手 優 等 吳 枚 錦 8 進 資 二 甲 高 綺 謙 告 白 甲 等 吳 枚 錦 9 進 資 二 甲 陳 姿 蓉 鞦 韆 上 的 童 年 甲 等 吳 枚 錦 10 進 資 訊 二 甲 海 賊 王 經 典 語 錄 : 海 賊 王 教 我 葉 威 廷 的 50 件 事 甲 等 林 芷 茜 11 進 資 訊 一 甲 葉 俞 甄 祖 師 爺 的 女 兒 : 孫 翠 鳳 的 故 事 甲 等 吳 枚 錦 12 進 資 訊 一 甲 賴 嘉 嫆 第 十 樣 禮 物 甲 等 吳 枚 錦 13 鑄 三 甲 馬 浩 源 林 書 豪 給 年 輕 人 的 12 件 禮 物 甲 等 廖 淑 慧 14 機 二 乙 賴 鉉 博 我 的 夢 想 干 你 屁 事 甲 等 簡 聖 宗 15 機 二 乙 林 哲 民 靠 志 氣 別 靠 運 氣 甲 等 簡 聖 宗 16 機 二 乙 鄭 瑞 鵬 別 為 小 事 氣 不 完 甲 等 簡 聖 宗 17 機 二 乙 吳 文 豪 乞 丐 囝 仔 甲 等 簡 聖 宗 18 電 二 甲 洪 嘉 宏 來 自 天 堂 的 暑 假 作 業 甲 等 簡 聖 宗 19 電 二 甲 莊 易 達 幸 運 的 配 方 甲 等 簡 聖 宗 20 資 二 乙 解 智 凱 越 讀 者 甲 等 簡 聖 宗 21 資 一 甲 盧 奕 妏 奇 蹟 男 孩 甲 等 廖 淑 慧

28 103/11/15 梯 次 新 北 高 工 小 論 文 參 賽 及 得 獎 名 單 組 序 班 級 作 者 姓 名 作 品 標 題 得 獎 指 導 老 師 1 高 鈺 婷 1 2 進 資 三 甲 徐 采 君 Line 瘋 潮, Line 生 活 特 優 施 嘉 峰 劉 娜 延 3 馮 怡 娃 2 4 林 芝 吟 連 鎖 飲 料 店 的 貴 族 與 庶 民 -- 進 資 二 甲 5 林 金 年 以 星 巴 克 與 都 可 CoCo 為 例 優 等 吳 枚 錦 3 6 資 二 甲 洪 芳 郁 魅 力 無 限, 人 人 稱 羨 IKEA 優 等 姚 雅 芳 4 7 丁 羿 婷 穿 黛 好 Easy - 黛 安 8 資 三 乙 邱 鈺 惠 芬 與 Easy Shop 之 比 較 9 程 彥 逢 優 等 劉 思 吟 5 10 游 淙 舜 電 動 機 故 障 警 報 控 制 電 路 之 11 電 二 丙 陳 勝 暉 探 討 12 黃 柏 翰 甲 等 陳 榮 泰 6 13 資 二 甲 莊 于 瑩 通 訊 應 用 程 式 Line &amp; Wechat 的 比 較 甲 等 姚 雅 芳 14 林 家 榆 比 較 市 售 主 要 品 牌 衛 生 棉 條 7 資 二 甲 之 市 場 調 查 - 以 高 中 職 及 大 甲 等 姚 雅 芳 15 謝 瑄 憶 學 女 生 為 例 8 16 申 豐 誠 醫 美 藥 妝 市 場 - 健 康 新 17 資 二 甲 陳 家 宏 屈 勢 18 林 致 陞 甲 等 姚 雅 芳 9 19 資 二 甲 林 佩 靜 一 起 來 看 鄉 土 劇 甲 等 姚 雅 芳 資 二 乙 黃 以 佳 進 攻 台 灣 人 的 味 蕾 - 全 家 霜 淇 淋 甲 等 姚 雅 芳 21 楊 佳 綺 血 汗, 暴 動, 不 歸 路, 台 商 11 資 三 甲 22 陳 思 予 前 進 越 南 停 看 聽 甲 等 劉 思 吟 23 顏 禎 悄 悄 消 失 的 知 識 橋 梁 臺 灣 資 三 甲 林 淑 婷 出 版 社 之 現 況 25 簡 以 涵 甲 等 劉 思 吟 26 張 家 溱 13 資 三 乙 27 徐 詠 君 美 妝 天 堂 -86 小 舖 甲 等 劉 思 吟 28 林 淑 惠 隆 德 殯 葬 公 司 - 企 業 資 訊 探 14 資 三 乙 29 林 宥 霖 討 甲 等 劉 思 吟 30 謝 承 志 股 票 分 割 之 價 量 分 析 - 以 蘋 資 三 乙 張 君 鴻 果 與 google 為 例 32 蔡 文 揚 甲 等 劉 思 吟 33 黃 詩 芸 虎 虎 生 風 廉 價 航 空 的 興 資 三 乙 潘 沂 呈 起 - 以 台 灣 虎 航 為 例 35 陳 曉 荷 甲 等 劉 思 吟 36 黃 有 進 電 子 競 技 的 興 起 及 何 謂 17 資 三 乙 37 李 祐 宇 lanparty 甲 等 劉 思 吟

29 18 38 進 資 一 甲 廖 婉 淋 聞 機 起 舞, 手 機 廠 牌 比 較 以 Apple 與 Samsung 為 例 看 誰 卡 水!UNI water 研 究 分 析 甲 等 吳 枚 錦 39 周 雨 璇 進 資 三 甲 林 欣 蓉 甲 等 劉 娜 延 吳 志 祥 進 資 三 甲 鄭 雅 云 指 尖 開 啟 smart - HTC 的 深 度 探 究 甲 等 劉 思 吟 施 嘉 峰 二 上 學 期 借 閱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統 計 期 間 :2014/08/01 到 2014/12/31 身 份 類 別 總 類 哲 學 類 宗 教 類 社 會 科 學 新 北 高 工 圖 書 館 103 上 學 期 借 閱 統 計 表 語 文 類 自 然 科 學 應 用 科 學 藝 術 類 文 學 類 史 地 類 其 他 合 計 百 分 比 家 長 代 表 % 班 級 % 退 休 人 員 % 教 職 員 工 % 學 生 % 合 計 百 分 比 0.37% 1.62% 0.34% 2.25% 3.97% 2.28% 0.82% 2.37% 78.51% 3.07% 4.39% 100% 三 上 學 期 借 閱 統 計 資 料, 最 多 為 文 學 類 78.51% 借 閱 排 行 前 65 名 同 學 發 給 禮 券 以 資 鼓 勵 四 1 月 23 日 四 百 餘 本 新 書 已 經 上 架, 歡 迎 同 仁 借 閱 推 薦 書 單 設 於 圖 書 館 首 頁, 歡 迎 同 仁 推 薦 圖 書, 使 館 藏 多 樣 化, 豐 富 館 藏 師 生 推 薦 之 書 目, 採 購 後 會 通 知 推 薦 者 優 先 借 閱 五 上 學 期 圖 書 館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共 計 3 場, 包 含 抽 象 藝 術 畫 之 探 索, 抽 象 藝 術 畫 畫 展 及 舉 辦 品 格 教 育 講 座 - 會 做 人 才 會 做 事 參 與 班 級 有 語 二 甲 乙, 鑄 三 甲, 體 二 甲, 同 學 反 應 非 常 熱 烈

30 輔 導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輔 導 工 作 重 點 仍 以 推 展 友 善 校 園 為 主 軸, 配 合 生 命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認 輔 工 作 生 涯 輔 導 等 項 目 為 工 作 重 點 並 預 定 於 104 年 3 月 260 日 ( 四 ) 下 午 16 點 15 分 召 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議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執 行 工 作 委 員 會 議 家 庭 教 育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二 配 合 學 生 輔 導 法 實 施, 預 計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五 ) 下 午 14:10 辦 理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 圖 4F), 邀 請 世 新 大 學 口 語 傳 播 學 系 專 任 教 授 兼 傳 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黃 鈴 媚 主 任 講 座 衝 突 管 理 與 溝 通 三 配 合 生 涯 輔 導 工 作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國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活 動 及 相 關 招 生 事 宜, 預 計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 二 ) 前 往 新 北 市 立 三 多 國 中 協 助 高 職 類 科 系 介 紹 五 加 強 本 校 生 涯 輔 導 工 作, 一 年 級 同 學 將 實 施 性 向 測 驗, 以 作 為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的 參 考 六 辦 理 二 年 級 各 類 生 涯 輔 導 活 動, 擬 辦 理 生 涯 講 座 活 動 預 定 辦 理 時 程 為 104 年 3 月 6 日 ( 五 ) 3 月 13 日 ( 五 ) 3 月 20 日 ( 五 ) 機 械 類 群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商 管 類 群 ;104 年 4 月 10 日 ( 五 ) 外 語 類 群 ;104 年 4 月 17 日 ( 五 ) 電 機 電 子 類 群 ;104 年 4 月 24 日 ( 五 ) 動 力 機 械 類 群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工 管 類 群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設 計 類 群 七 辦 理 三 年 級 生 涯 輔 導 座 談 會 推 薦 甄 選 書 面 資 料 競 賽 和 安 排 面 試 模 擬 等 升 學 輔 導 活 動 已 於 寒 假 期 間 邀 請 佛 光 大 學 和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蒞 校 協 助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和 面 試 模 擬 升 學 輔 導 說 明 會 並 將 於 104 年 5 月 份 辦 理 高 三 學 生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和 面 試 研 習 技 專 校 院 參 訪 活 動 預 計 於 104 年 5 月 9 日 ( 六 ) 上 午 辦 理 學 生 家 長 升 學 輔 導 說 明 會 活 動, 邀 請 學 生 家 長 參 加 八 為 了 促 進 與 本 校 家 長 溝 通 機 會 並 提 供 有 關 親 職 教 育 身 心 靈 成 長 的 書 籍 和 分 享 教 養 子 女 的 心 得,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開 始 辦 理 家 長 讀 書 會 活 動 九 持 續 辦 理 晨 間 箴 言 活 動,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至 104 年 6 月 18 日 期 間, 於 週 四 早 自 習 時 段 配 合 家 庭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生 涯 輔 導 等 議 題, 以 影 片 欣 賞 等 活 動

31 和 製 作 學 習 單 資 料 提 供 討 論, 並 製 作 北 工 輔 訓 推 廣 十 本 校 接 受 委 託 將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 五 )14:00 協 助 辦 理 國 教 署 補 助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申 辦 說 明 會 ( 圖 4F);104 年 3 月 14 日 ( 六 ) 09:00 新 北 市 國 中 親 子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研 習 ( 圖 6F);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09:00 新 北 市 家 長 適 性 入 學 說 明 會 ( 圖 6F) 十 一 辦 理 優 先 關 懷 學 生 心 靈 成 長 活 動, 適 時 溝 通 學 生 所 面 臨 的 身 心 適 應 問 題 十 二 為 落 實 認 輔 制 度, 持 續 辦 理 認 輔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以 交 流 相 關 的 認 輔 經 驗 和 加 強 認 輔 制 度 的 認 知 十 三 配 合 友 善 校 園 工 作 推 動 定 期 出 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期 刊 和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師 生 參 考

32 進 修 學 校 工 作 報 告 一 原 配 合 8 月 1 日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實 施 進 修 學 校 更 名 為 進 修 部 事 宜, 因 牽 涉 部 份 法 令 修 訂 問 題, 教 育 部 統 一 暫 停 轉 部 更 名 計 畫, 故 進 修 學 校 原 有 之 相 關 法 令 續 用 尚 未 更 改 二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核 定 進 校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班 部 份 原 申 請 停 招 之 汽 車 科 教 育 局 核 定 續 招, 另 換 應 用 外 語 科 科 班 事 宜 不 予 同 意, 實 用 技 能 班 部 份 汽 修 科 模 技 科 則 核 定 續 辦 各 1 班 三 104 學 年 度 進 校 兼 辦 之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班 級 將 達 6 班, 依 規 定 可 設 置 實 用 技 能 組 組 長 ( 日 校 編 制 ), 目 前 學 校 組 長 因 新 北 市 員 額 組 織 編 制 已 達 15 組 上 限, 故 提 請 以 減 授 鐘 點 節 方 式 以 辦 理 實 技 班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四 本 學 年 度 校 內 日 夜 互 轉 考 試 感 謝 教 務 處 協 助, 進 校 校 內 轉 科 考 以 及 對 外 招 生 之 轉 學 考 亦 同 步 實 施, 以 求 能 讓 同 學 有 適 性 發 展 的 機 會 五 同 仁 於 進 校 兼 課 102 學 年 度 徵 免 所 得 稅 部 份 已 著 手 計 算 並 辦 理 完 成, 感 謝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的 協 助 六 感 謝 許 呈 宇 老 師 姜 禮 德 主 任 指 導 進 修 學 校 汽 修 三 甲 洪 鉠 筑 同 學 模 具 三 甲 林 冕 岳 同 學 分 別 榮 獲 工 科 賽 汽 車 修 護 第 一 名 及 模 具 職 種 第 7 名, 並 祝 福 同 學 可 以 順 利 保 送 至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七 上 學 期 進 校 辦 理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輔 導 班 成 效 良 好, 感 謝 英 文 科 林 筱 雯 老 師 授 課 與 家 長 會 經 費 上 的 協 助, 使 同 學 在 課 業 上 裨 益 良 多 八 感 謝 枚 錦 嘉 峰 娜 延 志 祥 老 師 熱 心 指 導 進 校 同 學 於 讀 書 心 得 與 小 論 文 寫 作, 使 同 學 在 撰 寫 報 告 與 甄 選 入 學 備 審 資 料 上 等 獲 益 良 多 九 上 學 期 進 校 開 設 之 社 團 活 動, 感 謝 雅 文 仁 伸 宜 芳 志 弘 智 翊 枚 錦 老 師 等 犧 牲 個 人 時 間 指 導, 讓 同 學 能 在 課 餘 仍 有 學 習 的 機 會, 亦 感 謝 家 長 會 多 方 的 協 助 十 進 校 模 具 一 甲 導 師 詹 老 師 因 2 月 1 日 退 休, 該 班 班 務 已 委 請 鄭 美 燕 老 師 協 助 並 擔 任 導 師, 感 謝 社 會 科 及 教 學 組 的 幫 忙 使 模 具 科 科 務 課 程 能 順 利 排 定

33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生 活 榮 譽 ( 秩 序 ) 競 賽 排 名 如 下, 感 謝 各 班 導 師 用 心 的 班 級 指 導, 另 為 擴 大 篩 檢 對 象, 請 進 校 各 任 課 教 師 如 於 上 課 期 間 知 悉 班 上 具 抽 菸 喝 酒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者 曾 遭 警 方 查 獲 進 出 特 定 場 所 家 庭 背 景 複 雜 家 族 有 吸 毒 紀 錄 者 或 經 同 儕 反 映 同 學 有 偏 差 行 為 者 等, 皆 可 通 報 生 輔 組 適 時 納 入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以 提 升 校 園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成 效 排 名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總 排 名 備 考 機 械 一 甲 小 功 壹 支 資 處 一 甲 嘉 獎 貳 支 汽 修 一 甲 嘉 獎 壹 支 資 訊 二 甲 小 功 壹 支 資 處 二 甲 嘉 獎 貳 支 機 械 二 甲 嘉 獎 壹 支 資 處 三 甲 小 功 壹 支 資 訊 三 甲 嘉 獎 貳 支 汽 修 三 甲 嘉 獎 貳 支 新 北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生 活 榮 譽 ( 秩 序 ) 競 賽 排 名 第 一 名 : 資 處 三 甲 資 訊 二 甲 機 械 一 甲 第 二 名 : 資 訊 三 甲 資 處 二 甲 資 處 一 甲 第 三 名 : 汽 修 三 甲 機 械 二 甲 汽 修 一 甲 十 二 上 學 期 各 項 活 動 感 謝 雅 文 仁 伸 用 心 規 畫 以 及 家 長 會 合 作 社 體 育 組 睿 榮 導 師 諸 多 老 師 的 指 導 協 助 使 活 動 得 以 圓 滿 完 成, 各 項 成 績 如 下 : 103 學 年 度 國 語 文 競 賽 優 勝 名 單 字 音 字 形 : 朗 讀 : 第 一 名 : 汽 修 三 甲 翁 仲 程 第 二 名 : 資 訊 一 甲 劉 嘉 豪 第 三 名 : 資 處 二 甲 陳 姿 蓉 寫 字 : 作 文 : 第 一 名 : 模 具 三 甲 楊 承 叡 第 二 名 : 資 處 三 甲 林 家 豪 第 三 名 : 模 具 二 甲 盛 泳 霖 第 一 名 : 製 圖 二 甲 張 姿 雅 第 二 名 : 資 處 一 甲 葉 芝 綺 第 三 名 : 資 訊 三 甲 李 昌 憲 第 一 名 : 資 訊 一 甲 呂 瑞 風 第 二 名 : 資 處 二 甲 江 浩 哲 第 三 名 : 資 處 三 甲 林 欣 蓉 讀 者 心 得 寫 作 : 小 論 文 : 高 一 組 特 優 -- 資 處 一 甲 林 琬 瑄 高 三 組 特 優 -- 資 處 三 甲 高 鈺 婷 徐 采 君 資 訊 一 甲 呂 瑞 風 馮 怡 娃 高 二 組 優 等 -- 資 處 二 甲 林 芝 吟 高 二 組 優 等 -- 資 處 二 甲 林 芝 吟 林 金 年 高 二 組 甲 等 -- 資 處 二 甲 高 綺 謙 陳 姿 蓉 高 三 組 甲 等 -- 資 處 三 甲 周 雨 璇 林 欣 蓉 資 訊 二 甲 葉 威 廷 鄭 雅 云 高 一 組 甲 等 -- 資 訊 一 甲 葉 俞 甄 賴 嘉 嫆 高 一 組 甲 等 -- 資 處 一 甲 廖 婉 淋

34 103 學 年 度 各 項 學 生 競 賽 優 勝 班 級 班 際 跳 繩 比 賽 : 班 際 躲 避 球 大 賽 第 一 名 : 機 械 二 甲 第 四 名 : 汽 修 一 甲 男 生 組 第 一 名 : 汽 修 二 甲 第 二 名 : 汽 修 三 甲 第 五 名 : 模 技 二 甲 第 二 名 : 汽 修 三 甲 第 三 名 : 資 處 三 甲 第 六 名 : 汽 車 一 甲 第 三 名 : 模 具 三 甲 第 四 名 : 模 具 一 甲 班 際 拔 河 比 賽 : 合 作 教 育 盃 羽 球 賽 : 高 女 組 高 女 組 第 一 名 : 資 處 三 甲 第 一 名 : 製 圖 三 甲 第 二 名 : 資 處 一 甲 第 二 名 : 資 處 三 甲 高 三 男 生 組 第 一 名 : 汽 修 三 甲 第 二 名 : 模 具 三 甲 高 二 男 生 組 第 一 名 : 汽 修 二 甲 第 二 名 : 模 具 二 甲 第 三 名 : 資 訊 二 甲 高 一 男 生 組 第 一 名 : 機 械 一 甲 第 二 名 : 汽 修 一 甲 第 三 名 : 模 技 一 甲 混 合 組 第 一 名 : 資 處 一 甲 第 二 名 : 製 圖 二 甲 高 男 組 第 一 名 : 汽 修 二 甲 第 二 名 : 模 具 三 甲 第 三 名 : 機 械 三 甲 本 學 期 預 定 活 動 有 模 範 生 選 舉 班 際 籃 球 桌 球 排 球 比 賽 以 及 歌 唱 大 賽 等 ( 參 閱 行 事 曆 ), 另 高 二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參 與 意 願 調 查 目 前 結 果 未 達 八 成 同 學 有 意 願 參 加, 故 104 學 年 度 暫 定 不 舉 辦 十 三 本 學 期 開 學 注 意 事 項 : ( 一 )02/24 開 學 18:00-18:30 開 學 典 禮 ( 集 合 場 ),18:30-19:35 導 師 時 間 各 年 級 註 冊 領 書,19:40 正 式 上 課 ( 二 )02/27 星 期 五 為 228 紀 念 日 補 假 ( 不 上 班 上 課 ) ( 三 )03/02 03/03 高 三 第 3 次 模 擬 考

35 提 案 討 論 案 由 一 : 請 確 認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學 年 學 期 假 期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學 期 行 事 曆 草 案 業 於 104 年 01 月 22 日 召 開 相 關 處 室 主 管 協 調 會 討 論 決 議 : 案 由 二 : 為 持 續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本 校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繼 續 申 請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校 申 辦 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係 屬 形 成 性 評 鑑, 不 得 做 為 績 效 考 核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之 參 據, 且 對 於 參 加 教 師 之 專 業 成 長 需 求 應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三 104 學 年 度 擬 持 續 辦 理 之 實 施 層 面 為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及 敬 業 態 度 與 精 神 ; 另, 為 鼓 勵 校 內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擬 於 104 年 度 申 請 辦 理 新 北 市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供 參, 除 提 供 教 師 間 合 作 學 習 彼 此 成 長 的 機 會, 更 希 冀 藉 此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的 能 力 擬 辦 : 一 本 校 採 逐 年 期 申 辦,104 學 年 度 為 逐 年 期 繼 續 辦 理, 比 照 103 學 年 度 採 鼓 勵 方 式, 並 由 教 師 自 願 參 加 之 方 式 辦 理 二 經 決 議 通 過 繼 續 申 辦, 將 由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負 責 規 劃 申 辦 及 推 動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等 相 關 事 宜 三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將 邀 集 參 加 教 師 就 評 鑑 內 容 評 鑑 規 準 與 實 施 方 式 等 凝 聚 共 識, 以 利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工 作 之 推 動 決 議 : 案 由 三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36 一 依 據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及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協 辦 行 政 申 請 減 授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為 具 體 落 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推 動 教 師 專 才 專 業,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受 教 權, 並 於 減 授 節 數 下 實 際 產 生 績 效, 發 揮 推 動 學 校 在 行 政 協 助 教 學 上 應 有 之 確 實 效 果 擬 定 減 授 節 數 三 導 師 及 科 召 集 人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予 以 減 授, 建 議 照 案 通 過, 如 附 表 一 四 各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總 表, 如 附 表 二 五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協 助 社 團 活 動 及 國 際 教 育 交 流 等, 以 及 實 用 技 能 班 自 104 年 起 增 為 6 班, 依 規 定 可 再 增 設 實 用 技 能 組 長 乙 職, 故 安 排 增 2 位 組 長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工 作, 每 位 組 長 各 予 以 減 課 16 節,2 位 合 計 32 節 六 科 主 任 協 助 高 職 旗 艦 優 質 化 技 職 宣 導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每 人 減 授 1 節, 共 減 9 節 七 建 議 本 案 說 明 第 五 六 點, 組 長 2 位 加 科 主 任 9 位, 減 授 節 數 合 計 41(32+9) 節, 建 請 照 案 通 過 八 餘 各 單 位 處 室 依 實 際 需 求 提 起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推 動 教 學 工 作 減 授 節 數 合 計 34 節 教 師 會 提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推 動 教 學 工 作 減 授 節 數 計 6 節, 合 計 40(34+6) 節 擬 提 供 甲 乙 方 案 予 以 討 論 ( 附 表 三 四 ) 決 議 後, 於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減 授 節 數 決 議 : 案 由 四 : 導 師 輪 替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條 修 正,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原 條 文 建 議 修 改 後 決 議 五 導 師 年 資 ( 含 日 夜 間 ) 績 分 之 計 算 : 2. 曾 擔 任 本 校 行 政 職 務 ( 含 教 師 會 理 事 長 ) 滿 1 年 者 積 分 為 1 分, 滿 1 學 期 者 積 分 為 0.5 分, 依 此 累 計 2. 曾 擔 任 本 校 行 政 職 務 : 滿 1 年 者 積 分 為 2 分, 滿 1 學 期 者 積 分 為 1 分, 依 此 累 計 3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者, 每 滿 1 年 給 積 分 0.2 分 以 上 各 點 之 積 分 每 年 得 合 併 累 積, 直 至 退 休 為 止 3 以 上 各 點 之 積 分 每 年 得 合 併 累 積, 直 至 退 休 為 止

37 決 議 : 新 北 高 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案 由 五 : 修 訂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防 治 規 定 提 請 追 認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說 明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全 數 通 過, 提 請 校 務 會 議 追 認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決 議 決 議 :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第 四 項 :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對 學 校 處 理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復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對 學 校 處 理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師 生 案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復, 學 生 案 向 生 輔 組 提 出 申 復 案 由 六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停 車 管 理 及 收 費 要 點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說 明 :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教 學 字 第 號 發 布 新 北 市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及 新 北 市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開 放 使 用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校 目 前 車 棚 車 位 計 有 43 位, 扣 除 4 個 公 務 車 位 外, 可 出 租 39 的 車 位, 其 中 33 個 車 位 屬 於 較 小 車 位 其 寬 距 約 200 公 分 ( 最 寬 者 210cm, 最 窄 者 187cm); 另 外 友 6 個 車 位 屬 於 較 大 車 位 其 寬 距 約 240 公 分 ( 最 寬 者 251cm, 最 窄 者 234cm) 三 每 年 於 12 月 初 進 行 公 開 抽 籤, 由 本 校 同 仁 先 行 抽 籤 後, 剩 餘 車 位 在 出 租 給 附 近 社 區 居 民 ; 較 小 車 位 租 金 1,800 元 ( 本 校 1,080 元 ) 較 大 車 位 租 金 2,200 元 ( 本 校 1,320 元 )( 本 校 教 職 員 打 6 折 優 惠 ) 擬 辦 : 本 提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公 告 後,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決 議 : 案 由 七 : 本 校 推 薦 張 其 清 主 任 參 加 杏 壇 芬 芳 獎 評 選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38 說 明 : 一 依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11 月 4 日 北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張 其 清 主 任 符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杏 壇 芬 芳 獎 評 選 暨 表 揚 實 施 計 畫 資 格, 其 服 務 本 校 優 良 事 蹟 詳 如 推 薦 表 決 議 : 案 由 八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注 意 事 項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校 為 兼 顧 師 生 權 益, 建 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的 差 勤 制 度, 型 塑 優 質 學 校 文 化 訂 定 之 三 立 意 : 落 實 單 位 主 管 之 督 導 考 核, 達 到 自 主 管 理 的 目 的 ; 並 激 發 同 仁 凝 聚 力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榮 譽 心 維 護 辦 公 紀 律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及 行 政 效 率, 增 進 學 校 形 象 決 議 :

39 提 案 二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04 年 11 月 20 日 推 動 小 組 初 訂 年 月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台 研 字 第 C 號 令 二 新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2 月 26 日 北 教 研 字 第 號 函 三 103 年 11 月 20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貳 目 的 一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二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強 化 教 學 實 務 知 能 三 形 塑 師 道 文 化 校 園, 營 造 實 務 分 享 氛 圍 四 建 構 教 學 支 持 系 統, 激 發 卓 越 教 學 表 現 參 參 與 計 畫 類 別 逐 年 期 組 繼 續 辦 理 肆 實 施 時 間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止 伍 評 鑑 層 面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辦 理 計 畫, 以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及 敬 業 態 度 與 精 神 等 四 個 向 度 為 辦 理 層 面 二 評 鑑 規 準 以 教 師 專 業 為 核 心 層 面 - 指 標 -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為 架 構 ; 相 關 指 標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由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擬 訂, 並 經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所 有 成 員 通 過 陸 參 與 人 員 本 校 教 師 172 人, 參 與 本 計 畫 者 共 人, 參 與 人 員 詳 如 附 件 一 柒 實 施 內 容 一 期 程 設 計 年 度 內 容 104 學 年 實 施 層 面 1.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2.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實 施 內 容 1. 教 學 觀 察 2. 教 學 檔 案 3.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評 鑑 方 式 1. 教 師 自 評 2. 正 式 評 鑑 : 含 教 學 觀 察 及 檔 案 評 量 3. 非 正 式 評 鑑 : 以 教 學 觀 察 為 主, 作 為 校 本 規 準 調 整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4 學 習 社 群 成 果 報 告

40 參 與 人 員 正 式 評 鑑 及 非 正 式 評 鑑 之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備 註 評 鑑 結 果 將 作 為 本 校 推 薦 參 加 相 關 人 才 培 訓 及 專 業 成 長 規 劃 之 參 考 依 據 二 內 容 規 劃 ( 一 )104 年 7 月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各 項 人 才 培 訓 ( 二 )104 年 9 月 辦 理 校 內 實 施 流 程 說 明 會 ( 三 )104 年 9 月 -11 月 進 行 校 本 評 鑑 規 準 及 指 標 之 討 論, 同 時 進 行 非 正 式 評 鑑 作 為 規 準 討 論 及 調 整 之 依 據 ( 四 ) 104 年 10 月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申 請 ( 五 ) 104 年 11 月 -104 年 4 月 進 行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運 作 ( 六 )104 年 12 月 製 作 及 發 放 評 鑑 手 冊 ( 含 評 鑑 規 準 及 工 具 ) ( 七 )105 年 1 月 底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 八 )105 年 2 月 至 3 月 前 進 行 課 室 觀 察 專 業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運 作 ( 九 )105 年 3 月 課 發 會 審 議 104 學 年 度 是 否 續 辦 及 辦 理 計 畫 ( 十 )105 年 4 月 中 旬 前 受 評 者 提 交 自 評 及 專 業 檔 案 予 評 鑑 者 ( 十 一 )105 年 4 月 下 旬 前 提 交 評 鑑 結 果 ( 含 綜 合 報 告 專 業 社 群 成 果 報 告 及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 予 承 辦 主 任, 承 辦 主 任 於 5 月 上 旬 彙 整 評 鑑 文 件 提 交 推 動 小 組 ( 十 二 )105 年 5 月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及 專 業 社 群 調 查 ( 十 三 )105 年 6 月 完 成 辦 理 本 案 綜 合 報 告 三 實 施 期 程 甘 梯 圖 實 施 內 容 實 施 日 期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各 項 人 才 培 訓 辦 理 校 內 實 施 流 程 說 明 會 校 本 評 鑑 規 準 及 指 標 討 論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申 請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運 作 一 製 作 及 發 放 評 鑑 手 冊 四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學 年 進 行 教 學 觀 察 專 業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提 送 第 二 年 調 整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提 交 評 鑑 文 件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及 專 業 社 群 調 查 分 組 完 成 本 案 綜 合 報 告

41 捌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與 任 務 一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 一 ) 召 集 人 : 林 恭 煌 校 長 ( 二 ) 執 行 秘 書 : 教 務 主 任 于 賢 華 主 任 ( 三 ) 教 師 代 表 7 人 : 由 教 師 會 或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推 薦, 惟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以 推 薦 1 人 為 原 則, 若 推 薦 名 單 超 過 7 人 時,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代 表 人 員 ( 四 )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由 家 長 會 長 擔 任 或 由 家 長 會 推 派 ( 五 ) 行 政 代 表 3 人 : 由 輔 導 主 任 進 校 主 任 承 辦 業 務 組 長 擔 任 ( 六 ) 各 項 代 表 於 辦 理 本 案 期 間, 如 遇 離 職, 則 於 次 學 年 初 改 選 之 召 集 人 ( 校 長 ) 教 師 代 表 7 人 ( 含 教 師 會 代 表 ) 家 長 會 代 表 ( 由 家 長 委 員 會 推 選 ) 推 動 小 組 架 構 圖 行 政 代 表 ( 輔 導 主 任 進 校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 二 推 動 小 組 任 務 ( 一 ) 推 動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二 ) 依 據 評 鑑 進 程, 定 期 召 開 評 鑑 工 作 相 關 會 議 ( 三 ) 規 劃 評 鑑 人 員 訓 練 及 聘 任 ( 四 ) 協 調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 五 ) 解 決 實 施 評 鑑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各 項 問 題 玖 經 費 來 源 依 教 育 部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核 定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並 依 本 校 實 際 需 求 逐 年 核 實 申 請 拾 預 期 效 益 一 將 能 完 整 實 施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結 合 之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機 制,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二 教 師 將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不 斷 省 思 與 檢 討 改 進, 成 為 具 備 有 效 教 學 能 力 的 專 業 教 師, 並 帶 好 每 一 位 學 生 三 將 能 有 效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能 力, 藉 以 影 響 學 生 成 為 合 作 學 習 者, 並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四 將 能 協 助 教 師 了 解 自 身 的 教 學 現 況 與 問 題, 並 經 由 教 學 支 持 系 統 的 支 援, 有 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拾 壹 本 計 畫 經 推 動 小 組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或 校 務 會 議 )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初 審, 並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2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計 畫 一 目 的 說 明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是 指 一 群 志 同 道 合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所 組 成, 持 有 共 同 的 信 念 目 標 或 願 景, 為 致 力 於 促 進 學 生 獲 得 更 佳 的 學 習 成 效, 而 努 力 不 懈 地 以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進 行 探 究 或 問 題 解 決 教 學 專 業 自 主 的 提 昇, 除 了 仰 賴 教 師 自 身 不 斷 反 省 與 改 進 外, 亦 需 教 師 間 專 業 對 話 ; 分 享 與 討 論 學 科 專 業 課 程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學 習 與 評 量 等 相 關 議 題 由 於 各 學 科 領 域 的 內 涵 及 教 學 方 式 殊 異, 教 師 可 聚 集 校 內 同 領 域 跨 領 域 教 師 或 校 外 夥 伴 學 校 教 師, 成 立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增 進 教 師 同 儕 的 專 業 成 長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教 師 可 自 主 組 織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以 4 人 為 原 則, 並 推 舉 一 位 教 師 擔 任 召 集 人, 向 學 校 提 出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申 請 書 ( 二 ) 學 習 社 群 進 行 方 式 可 包 括 : 教 學 觀 察 與 回 饋 教 學 檔 案 製 作 主 題 探 討 ( 含 影 帶 專 書 ) 主 題 經 驗 分 享 校 外 專 題 講 座 新 進 教 師 輔 導 新 課 程 發 展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教 學 媒 材 研 發 行 動 研 究 協 同 教 學 同 儕 省 思 對 話 標 竿 楷 模 學 習 案 例 分 析 協 同 備 課 等 ( 三 ) 進 度 規 劃 : 於 執 行 期 限 內, 每 學 期 社 群 活 動 次 數 不 得 少 於 6 次, 須 於 4 月 15 日 前 執 行 完 畢 ( 四 ) 成 果 報 告 包 含 前 言 量 之 分 析 ( 如 : 社 群 參 加 人 數 ) 質 性 資 料 與 分 析 ( 如 : 歷 次 活 動 或 會 議 記 錄 研 發 之 課 程 或 教 材 教 法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提 升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客 觀 分 析 學 校 組 織 文 化 之 改 變, 或 教 師 需 求 滿 意 度 分 析 等 ), 以 及 活 動 書 面 資 料 與 相 關 照 片,1 場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活 動 影 音 檔 三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 一 ) 依 教 育 部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核 發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並 依 本 校 實 際 需 求 逐 年 核 實 申 請 ( 二 ) 社 群 申 請 表 提 出 後 送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核 後,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理 核 銷

43 附 件 1 新 北 高 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申 請 書 社 群 名 稱 社 群 類 型 年 級 別 學 科 / 領 域 / 學 群 學 校 任 務 專 業 發 展 主 題 其 他 ( 請 註 明 : ) 召 集 人 聯 絡 電 話 組 成 目 的 需 學 校 另 支 援 項 目 姓 名 任 教 科 目 社 群 成 員 一 年 度 目 標 : 二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關 連 性 :( 未 參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免 填 ) 三 預 定 進 行 方 式 ( 可 複 選 ): 教 學 觀 察 與 回 饋 主 題 探 討 ( 含 專 書 影 帶 ) 主 題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檔 案 製 作 專 題 講 座 新 進 教 師 輔 導 標 竿 楷 模 學 習 新 課 程 發 展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教 學 媒 材 研 發 行 動 研 究 協 同 備 課 同 儕 省 思 對 話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領 域 研 討 其 他

44 四 學 期 進 度 規 劃 ( 至 少 6 次 ): 場 日 期 / 實 施 內 容 次 時 間 實 施 方 式 講 師 / 主 持 人 地 點 / 備 註 五 預 期 效 益 與 檢 核 方 式 : 預 期 效 益 具 體 檢 核 方 式 六 學 習 資 源 :

45 七 經 費 概 算 表 業 務 費 項 次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價 備 註 社 群 分 享 一 定 時 間 後, 可 定 期 擴 大 辦 理 校 1 內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 時 800 內 研 習, 每 社 群 每 學 期 擴 大 研 習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2 外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 時 1600 需 於 計 畫 中 說 明 邀 請 對 象 及 講 授 方 向 3 講 師 交 通 費 核 實 編 列 4 資 料 蒐 集 費 本 印 刷 費 本 膳 食 費 人 次 60 購 買 用 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之 書 籍 需 開 列 書 單, 並 說 明 與 社 群 運 作 之 相 關 性, 同 一 本 至 多 購 買 4 冊 輪 流 借 閱 每 一 社 群 結 束 時, 須 完 成 一 份 成 果 報 告 ( 六 本 ) 研 討 若 涵 蓋 中 午 時 間 每 人 得 申 請 便 當 雜 支 不 得 超 過 6% 合 計 總 計 : 新 台 幣 整 註 : 1. 外 聘 講 座 ( 含 大 專 校 院 教 授 與 校 外 中 學 教 師 ) 演 講 鐘 點 費, 每 社 群 計 畫 申 請 以 三 次 為 限 2. 校 內 教 師 分 享 不 得 支 領 鐘 點 費, 但 可 若 擴 大 辦 理 校 內 研 習 支 領 鐘 點 費 3.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均 依 實 際 情 形 請 購 核 銷, 由 教 務 處 協 助 召 集 人 請 購 事 宜 附 錄 : 擬 採 購 用 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之 書 單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相 關 書 目 與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運 作 之 相 關 說 明 本 數 承 辦 主 任 會 計 校 長

46 附 表 一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彙 整 表 申 請 單 位 減 課 減 課 減 授 總 時 減 課 教 師 範 圍 節 數 人 數 數 說 明 學 務 處 級 導 師 各 年 級 1 位, 協 辦 班 級 教 學 活 動 等 相 關 事 1. 協 辦 國 英 數 課 程 規 劃 與 競 賽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英 文 教 學 提 昇 計 畫 教 務 處 國 英 數 召 集 人 辦 理 英 文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3. 辦 理 國 語 文 競 賽 英 語 文 競 賽 4. 辦 理 參 加 國 語 文 區 縣 全 國 競 賽 5. 辦 理 校 刊 編 輯 教 務 處 社 會 科 召 集 人 地 理 歷 史 公 民 1. 社 會 領 域 競 賽 活 動 2. 地 理 競 賽 3. 小 論 文 指 導 4. 推 動 相 關 領 域 計 畫 教 務 處 自 然 科 召 集 人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1. 辦 理 科 展 競 賽 活 動 2. 小 論 文 指 導 3. 推 動 相 關 領 域 計 畫 教 務 處 藝 能 科 召 集 人 由 音 樂 美 術 生 活 科 技 體 育 等 科 輪 流 或 分 配 1. 協 助 辦 理 美 體 育 活 動 及 競 賽 等 2. 推 動 相 關 領 域 計 畫 *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辦 理 45

47 附 表 二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彙 整 表 項 次 相 關 單 位 減 課 教 師 減 課 減 課 減 授 範 圍 節 數 人 數 總 時 數 說 明 協 助 校 務 推 動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協 辦 活 動 校 內 教 師 調 解 及 訴 願 辦 理 福 利 事 0 教 師 會 協 助 行 政 教 師 項 新 進 教 師 介 紹 司 法 互 助 教 育 政 策 參 與 等 相 關 事 宜 ( 每 週 總 時 數 6 節, 由 教 師 會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將 減 課 教 師 名 單 及 減 課 時 數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 1 教 務 處 特 教 組 副 組 長 綜 合 科 104 學 年 起 陸 續 每 年 級 增 為 3 班 協 助 組 長 辦 理 特 教 資 源 班 綜 合 科 科 務 業 務 兼 召 集 人 2 教 務 處 教 學 卓 越 獎 團 隊 辦 理 參 加 教 學 卓 越 獎 團 隊 3 學 務 處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支 援 各 項 學 務 工 作 辦 理 學 生 社 團 相 關 業 務 4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副 組 長 協 辦 體 育 科 及 體 育 班 事 項 5 實 習 處 科 主 任 旗 艦 優 質 化 計 畫 國 中 技 藝 班 國 中 學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宣 導 國 中 行 政 及 老 師 技 職 宣 導 產 學 攜 手 配 合 教 育 局 政 策 舉 辦 技 職 博 覽 會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培 訓 之 規 畫 及 推 動 6 實 習 處 FabLab 自 造 者 FabLabFabLab 自 造 者 實 驗 室 計 畫 3D 實 驗 室 列 印 工 作 推 動 7 輔 導 室 均 質 化 辦 理 均 質 化 計 畫 8 進 修 學 校 實 技 組 組 長 辦 理 實 用 技 能 班 業 務 (6 班 設 置 組 長 乙 位, 依 日 校 編 制 ) 合 計 81 *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辦 理

48 附 表 三 甲 案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彙 整 表 相 關 單 減 課 教 師 減 課 減 課 減 授 總 時 數 說 明 位 範 圍 節 數 人 數 照 案 通 過 學 務 處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支 援 各 項 學 務 工 作 辦 理 學 生 社 團 相 關 業 務 照 案 通 過 進 修 學 校 實 技 組 組 長 辦 理 實 用 技 能 班 業 務 (6 班 設 置 組 長 乙 位, 依 日 校 編 制 ) 照 案 通 過 實 習 處 科 主 任 旗 艦 優 質 化 計 畫 國 中 技 藝 班 國 中 學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宣 導 國 中 行 政 及 老 師 技 職 宣 導 產 學 攜 手 配 合 教 育 局 政 策 舉 辦 技 職 博 覽 會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培 訓 之 規 畫 及 推 動 合 計 A 41 建 議 相 關 單 減 課 教 師 減 課 減 課 減 授 總 時 數 說 明 優 先 序 位 範 圍 節 數 人 數 1 教 務 處 教 學 卓 越 獎 辦 理 參 加 教 學 卓 越 獎 團 隊 團 隊 2 輔 導 室 均 質 化 辦 理 均 質 化 計 畫 3 教 務 處 特 教 組 副 組 長 綜 合 科 104 學 年 起 陸 續 每 年 級 增 為 3 班 協 助 組 長 辦 理 特 教 資 源 班 綜 合 科 科 務 業 務 兼 召 集 人 4 實 習 處 FabLab 自 造 者 實 驗 室 5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副 組 長 6 教 師 會 協 助 行 政 教 師 FabLab 自 造 者 實 驗 室 計 畫 3D 列 印 工 作 推 動 協 辦 體 育 科 及 體 育 班 事 項 協 助 校 務 推 動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協 辦 活 動 校 內 教 師 調 解 及 訴 願 辦 理 福 利 事 項 新 進 教 師 介 紹 司 法 互 助 教 育 政 策 參 與 等 相 關 事 宜 ( 每 週 總 時 數 2 節, 由 教 師 會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將 減 課 教 師 名 單 及 減 課 時 數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 合 計 B 40 *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辦 理

49 附 表 四 乙 案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減 授 節 數 彙 整 表 相 關 單 位 減 課 教 師 減 課 範 圍 減 課 節 數 減 授 人 數 總 時 數 照 案 通 過 學 務 處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照 案 通 過 進 修 學 校 實 技 組 組 長 照 案 通 過 實 習 處 科 主 任 相 關 單 位 教 師 會 教 務 處 合 計 A 41 減 課 教 師 協 助 行 政 教 師 特 教 組 副 組 長 減 課 範 圍 1-2 (1-6) 5 (8) 減 課 節 數 2 (6) 5 (8) 減 授 人 數 1-2 (1-5) 1 總 時 數 2 (6) 5 (8) 說 明 支 援 各 項 學 務 工 作 辦 理 學 生 社 團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實 用 技 能 班 業 務 (6 班 設 置 組 長 乙 位, 依 日 校 編 制 ) 旗 艦 優 質 化 計 畫 國 中 技 藝 班 國 中 學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宣 導 國 中 行 政 及 老 師 技 職 宣 導 產 學 攜 手 配 合 教 育 局 政 策 舉 辦 技 職 博 覽 會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培 訓 之 規 畫 及 推 動 說 明 協 助 校 務 推 動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協 辦 活 動 校 內 教 師 調 解 及 訴 願 辦 理 福 利 事 項 新 進 教 師 介 紹 司 法 互 助 教 育 政 策 參 與 等 相 關 事 宜 ( 每 週 總 時 數 6 節, 由 教 師 會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將 減 課 教 師 名 單 及 減 課 時 數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 綜 合 科 104 學 年 起 陸 續 每 年 級 增 為 3 班 協 助 組 長 辦 理 特 教 資 源 班 綜 合 科 科 務 業 務 兼 召 集 人 教 務 處 教 學 卓 越 獎 團 隊 (6) (1-6) (1-6) (6) 辦 理 參 加 教 學 卓 越 獎 團 隊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副 組 長 (8) (8) (8) 協 辦 體 育 科 及 體 育 班 事 項 實 習 處 FabLab 自 造 者 FabLab 自 造 者 實 驗 室 計 畫 3D 列 印 工 1 實 驗 室 (8) (8) (8) 作 推 動 輔 導 室 均 質 化 (1-4) (1-4) (4) 辦 理 均 質 化 計 畫 合 計 B 19 *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辦 理

50 提 案 四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導 師 輪 替 實 施 要 點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訂 定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訂 委 員 會 議 第 一 次 討 論 決 議 委 員 會 議 第 二 次 討 論 決 議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依 據 本 實 施 要 點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約 定 第 四 條 及 教 師 兼 職 服 務 規 約 第 一 條 等 規 定, 並 參 考 他 校 訂 定 之 二 目 的 1 落 實 導 師 責 任 制,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保 障 教 師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2 建 立 導 師 之 任 期 年 資 聘 任 輪 休 免 任 組 織 與 申 訴 等 原 則 三 導 師 任 期 1 導 師 之 任 期 原 則 上, 以 帶 該 班 三 年 為 一 任 期 2 中 途 接 班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者, 均 需 帶 該 班 直 至 畢 業 3 中 途 需 更 換 導 師 由 當 事 人 提 出, 經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接 替 四 導 師 年 資 以 任 職 本 校 導 師 之 年 資 採 計, 並 溯 及 既 往 五 導 師 年 資 ( 含 日 夜 間 ) 績 分 之 計 算 : 1 擔 任 日 校 導 師 滿 1 年 者 積 分 為 1 分, 滿 1 學 期 者 : 積 分 0.5 分 進 校 導 師 1 年 者 積 分 0.8 分, 依 此 累 計 2 曾 擔 任 本 校 行 政 職 務 ( 含 教 師 會 理 事 長 ) 滿 1 年 者 積 分 為 1 分, 滿 1 學 期 者 積 分 為 0.5 分, 依 此 累 計 3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者, 每 滿 1 年 給 積 分 0.2 分 以 上 各 點 之 積 分 每 年 得 合 併 累 積, 直 至 退 休 為 止 六 聘 任 導 師 先 後 順 位 : 1 教 師 自 願 者 2 因 配 合 教 務 處 排 課 考 量, 而 優 先 聘 任 為 導 師 者 3 排 任 導 師 較 少 者 優 先,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到 校 年 資 較 輕 者 優 先 4 擔 任 進 校 導 師 以 曾 任 滿 日 校 導 師 者 優 先 七 凡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得 經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決 議, 校 長 核 可 後, 延 緩 一 年, 並 得 逐 年 提 出 申 請, 不 受 一 次 之 限, 當 原 因 消 失 時, 次 年 則 優 先 擔 任 導 師 1 任 職 導 師 一 任 期 ( 滿 3 年 含 以 上 ) 者 2 剛 卸 任 行 政 兼 職 ( 滿 2 年 含 以 上 ) 者 3 因 該 科 配 課 困 難 者 ( 免 提 申 請 ) 4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5 日 校 或 進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51 6 夫 妻 兩 人 同 在 本 校 服 務, 已 有 一 人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導 師 ( 子 女 已 國 小 畢 業 者 不 受 此 項 之 限 制 ) 7 罹 患 重 病, 不 堪 過 於 勞 累 者 或 懷 孕 不 適 者, 必 須 當 學 年 度 請 病 假 十 四 ( 含 ) 天 以 上, 並 應 提 出 區 域 醫 院 級 以 上 之 醫 師 證 明 8 家 屬 重 病, 亟 需 本 人 照 顧, 並 應 提 出 區 域 醫 院 級 以 上 之 醫 師 證 明, 本 人 必 須 當 學 年 度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十 四 ( 含 ) 天 以 上 9 懷 有 身 孕 ( 已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須 帶 完 該 學 年 ), 且 預 產 期 在 下 一 任 導 師 學 期 中 10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以 當 年 8 月 1 日 為 基 準, 如 已 擔 任 導 師, 則 須 帶 至 畢 業 後,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 八 每 年 四 月 初 由 學 務 處 製 作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提 供 暫 緩 擔 任 下 學 年 度 導 師 職 務 之 教 師 填 寫 理 由 及 說 明 依 據 之 條 件, 並 於 4 月 10 日 前 繳 交 學 務 處, 轉 交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審 議, 排 定 導 師 優 先 順 序 名 單 結 果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公 佈, 除 有 發 生 檢 證 之 重 大 事 由, 再 經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外, 不 得 變 更 九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委 員 會 ) 1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為 各 年 級 導 師 代 表 3 人 及 進 校 導 師 1 人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家 長 會 代 表 1 位,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4 人 ( 由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輪 流 擔 任 排 序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 及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進 校 校 務 主 任 等 3 人, 共 計 13 人 組 成 之 由 學 務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2 委 員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每 學 年 開 會 乙 次, 並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3 學 務 處 若 需 調 整 導 師 ( 含 教 師 因 故 申 請 暫 緩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者 ), 須 提 相 關 文 件 或 具 體 事 由, 交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辦 理 4 各 年 級 導 師 代 表 由 各 年 級 導 師 推 選 產 生,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表 現 績 優 給 予 行 政 獎 勵 十 一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事 項, 應 經 委 員 會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之 決 議 通 過, 方 可 定 案, 委 員 如 有 涉 及 自 身 或 配 偶 權 益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十 二 教 師 對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認 有 不 恰 當 或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在 公 告 後 一 星 期 內 向 委 員 會 申 覆, 請 求 委 員 會 重 行 審 議, 但 申 覆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三 學 務 處 提 出 各 科 之 導 師 輪 值 表, 送 交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確 認, 且 學 務 處 於 每 年 5 月 20 日 前 依 導 師 輪 職 表 及 無 符 合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者, 排 列 出 新 年 度 各 科 導 師 名 單 送 各 科 開 會 確 認, 並 擲 交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之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十 四 各 科 以 該 科 老 師 優 先 擔 任 導 師 為 原 則, 若 有 缺 額 導 師 之 班 級, 由 輪 職 擔 任 導 師 之 一 般 科 目 教 師 協 調 或 抽 籤 決 定 所 擔 任 之 班 級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2 附 件 一 新 北 高 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暫 緩 擔 任 新 ( ) 學 年 度 導 師 申 請 表 姓 名 科 別 到 職 日 申 請 日 期 兼 職 專 任 ( 每 年 0.2 分 ) 年 數 績 分 合 計 申 請 理 由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核 定 符 合 新 年 度 暫 緩 擔 任 導 師 不 符 合 新 年 度 暫 緩 擔 任 導 師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簽 章 註 : 依 據 導 師 輪 替 要 點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如 下 所 示, 請 參 閱! 導 師 -- 每 年 1 分, 每 學 期 0.5 行 政 人 員 -- 每 年 1 分, 每 學 期 0.5 分 進 校 導 師 -- 每 年 0.8 分, 每 學 期 0.4 分 七 凡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得 經 導 師 輪 替 委 員 會 決 議, 校 長 核 可 後, 延 緩 一 年, 並 得 逐 年 提 出 申 請, 不 受 一 次 之 限, 當 原 因 消 失 時, 次 年 則 優 先 擔 任 導 師 1 任 職 導 師 一 任 期 ( 滿 3 年 含 以 上 ) 者 2 剛 卸 任 行 政 兼 職 ( 滿 2 年 含 以 上 ) 者 3 因 該 科 配 課 困 難 者 ( 免 提 申 請 ) 4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5 日 校 或 進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6 夫 妻 兩 人 同 在 本 校 服 務, 已 有 一 人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導 師 ( 子 女 已 國 小 畢 業 者 不 受 此 項 之 限 制 ) 7 罹 患 重 病, 不 堪 過 於 勞 累 者 或 懷 孕 不 適 者, 必 須 當 學 年 度 請 病 假 十 四 ( 含 ) 天 以 上, 並 應 提 出 區 域 醫 院 級 以 上 之 醫 師 證 明 8 家 屬 重 病, 亟 需 本 人 照 顧, 並 應 提 出 區 域 醫 院 級 以 上 之 醫 師 證 明, 本 人 必 須 當 學 年 度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十 四 ( 含 ) 天 以 上 9 懷 有 身 孕 ( 已 擔 任 導 師 職 務, 須 帶 完 該 學 年 ), 且 預 產 期 在 下 一 任 導 師 學 期 中 10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以 當 年 8 月 1 日 為 基 準, 如 已 擔 任 導 師, 則 須 帶 至 畢 業 後,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53 附 件 二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輪 流 次 序 表 序 號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1 機 械 科 語 文 科 2 鑄 造 科 數 學 科 3 汽 車 科 英 文 科 4 模 具 科 藝 文 科 ( 音 樂 美 術 ) 5 製 圖 科 體 育 科 6 電 機 科 綜 合 科 7 資 處 科 計 算 機 8 外 語 科 社 會 科 ( 史 地 主 義 公 民 ) 9 資 訊 科 自 然 科 輪 流 原 則 : 每 次 由 專 業 科 目 及 共 同 科 目 各 兩 位 召 集 人 擔 任 例 :97 學 年 度 為 機 械 科 鑄 造 科 及 語 文 科 數 理 科 98 學 年 度 為 汽 車 科 模 具 科 及 英 文 科 藝 文 科 依 此 類 推 註 : 史 地 主 義 公 民 改 社 會 科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改 自 然 科

54 提 案 五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防 治 規 定 94 年 8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討 論 決 議 修 訂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討 論 通 過 壹 依 據 一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教 育 部 94 年 4 月 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三 教 育 部 中 辦 94 年 4 月 11 日 教 中 ( 三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四 教 育 部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辦 理 五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辦 理 六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辦 理 貳 目 的 本 校 為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及 成 長 權 益, 提 供 學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免 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學 習 及 工 作 環 境, 並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防 治 準 則 ) 訂 定 本 規 定 參 防 治 工 作 內 容 一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規 劃 ( 一 )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學 校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1.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定 期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2.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 二 ) 總 務 處 定 期 舉 行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檢 視 說 明 會, 邀 集 專 業 空 間 設 計 者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其 他 校 園 使 用 參 與 者, 公 告 前 條 檢 視 成 果 檢 視 報 告 及 相 關 紀 錄, 並 檢 視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進 度 二 校 內 外 教 學 及 人 際 互 動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進 行 校 內 外 教 學 活 動 執 行 職 務 及 人 際 互 動 時, 應 尊 重 性 別 多 元 及 個 別 差 異 ( 二 )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師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時,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 三 )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三 禁 止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政 策 宣 示

55 ( 一 ) 學 校 積 極 推 動 防 治 教 育,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定 期 舉 辦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之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以 提 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 二 )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或 文 宣 等 多 元 管 道, 公 告 周 知 本 規 定 所 規 範 之 事 項, 並 納 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 三 )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及 負 責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處 置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之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 四 ) 鼓 勵 前 款 人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處 置 研 習 活 動, 並 予 以 公 差 登 記 及 經 費 補 助 四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界 定 與 樣 態 本 規 定 所 稱 校 園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 一 ) 性 騷 擾 :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達 性 侵 害 之 程 度 者 : 1.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影 響 他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2. 以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作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學 習 或 工 作 有 關 權 益 之 條 件 者 ( 二 ) 性 侵 害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行 為 ( 三 ) 性 霸 凌 :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且 非 屬 性 騷 擾 者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條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1. 教 師 : 指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2.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款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3.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者 ( 含 外 籍 生 ) 或 交 換 學 生 五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處 理 程 序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1. 行 為 人 為 學 校 首 長 者, 應 向 學 校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2. 行 為 人 於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應 向 該 兼 任 學 校 申 請 ( 二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書 面 或 言 詞 作 成 之 紀 錄,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 務 或 就 學 之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2. 申 請 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載 明 被 害 人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3. 申 請 人 委 任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檢 附 委 任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56 件 字 號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4.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事 實 內 容 及 其 相 關 證 據 ( 三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為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收 件 受 理 單 位,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後, 得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進 行 初 審, 並 將 初 審 意 見 送 交 性 平 會 決 定 是 否 受 理 性 平 會 得 指 定 或 輪 派 委 員 組 成 三 人 以 上 之 小 組 決 定 之 ( 四 ) 學 務 處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後, 立 即 通 知 校 長, 並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不 予 受 理 : 1. 非 屬 本 規 定 所 舉 之 事 項 者 2.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未 具 真 實 姓 名 者 3. 同 一 事 件 已 處 理 完 畢 者 上 述 不 受 理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 五 )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於 前 項 之 期 限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或 接 獲 不 受 理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或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不 受 理 之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學 校 並 應 將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案 交 付 性 平 會 處 理 ( 六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調 查 或 懲 處 之 釐 清 與 認 定, 依 防 治 準 則 第 十 一 條 十 二 條 十 三 條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 七 )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將 該 案 件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移 送 其 他 有 管 轄 權 者,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制 轉 銜 期 間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事 件, 管 轄 權 有 爭 議 時, 由 其 共 同 上 級 機 關 決 定 之, 無 共 同 上 級 機 關 時, 由 各 該 上 級 機 關 協 議 定 之 ( 八 )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向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 學 校 並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 九 )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所 設 之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六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應 將 該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並 得 視 事 件 性 質 或 狀 況 指 派 專 人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相 關 單 位 應 配 合 協 助 ( 二 ) 學 校 之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57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學 校 針 對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由 負 責 調 查 之 學 校 支 應 ( 三 ) 學 校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2.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3. 學 校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4. 學 校 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5.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受 理 之 學 校 得 經 所 設 之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主 管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命 學 校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 四 ) 對 於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於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教 師 涉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者, 於 性 平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並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加 害 人 前 項 所 提 之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 五 ) 性 平 會 應 於 受 理 申 請 或 檢 舉 後 二 個 月 內 完 成 調 查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延 長 以 二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逾 期 一 個 月, 並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 六 )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處 理, 不 受 該 事 件 司 法 程 序 是 否 進 行 及 處 理 結 果 之 影 響 七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擾 事 件 之 懲 處 及 申 復 救 濟 程 序 ( 一 ) 性 平 會 調 查 完 成 後,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處 理 建 議,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出 報 告 學 校 應 於 接 獲 前 項 調 查 報 告 後 二 個 月 內, 自 行 或 移 送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依 本 法 或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議 處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學 校 為 上 述 議 處 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之 代 表 列 席 說 明 上 述 所 稱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於 學 生 為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於 教 師 為 教 師 評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考 核 委 員 會 ; 於 職 員 工 友 為 考 核 委 員 會 ; 於 校 長 為 主 管 機 關 ( 二 ) 學 校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懲 處 時, 得 命 加 害 人 為 下 列 一 款 或 數 款 之 處 置 : 1. 經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2. 接 受 8 小 時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3.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4. 其 他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措 施 ( 三 )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時, 應 一 併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並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校 長 室 受 理 單 位 ( 四 )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對 學 校 處 理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復 學 校 人 事 室 收 件 後, 應 依 防 治 準 則 第 31 條 規 定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並 依 規 定 之 程 序 辦 理,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並 以 書

58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前 述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學 校 發 現 調 查 程 序 有 重 大 瑕 疵 或 有 足 以 影 響 原 調 查 認 定 之 新 事 實 新 證 據 時, 得 要 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重 新 調 查 ( 六 ) 性 平 會 於 接 獲 學 校 重 新 調 查 之 要 求 時, 應 另 組 調 查 小 組 ; 其 調 查 處 理 程 序, 依 性 平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七 )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學 校 之 申 復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接 獲 書 面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下 列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 1. 校 長 教 師 :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2. 職 員 工 友 :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3. 學 生 : 依 規 定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 八 )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受 理 之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 九 ) 學 校 接 獲 申 復 後,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1. 由 學 校 指 定 之 專 責 單 位 校 長 室 收 件 後, 應 即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2. 前 款 審 議 小 組 應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三 人 或 五 人, 其 小 組 成 員 之 組 成, 女 性 人 數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人 員 之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於 學 校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於 主 管 機 關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3. 原 性 平 會 委 員 及 原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不 得 擔 任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4. 審 議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時 由 小 組 成 員 推 舉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會 議 5. 審 議 會 議 進 行 時, 得 視 需 要 給 予 申 復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得 邀 所 設 性 平 會 相 關 委 員 或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列 席 說 明 6. 申 復 有 理 由 時, 將 申 復 決 定 通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由 其 重 為 決 定 八 通 報 與 追 蹤 輔 導 ( 一 ) 學 校 依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為 通 報 時, 應 於 加 害 人 已 確 定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始 得 為 之 ( 二 ) 通 報 之 內 容 應 限 於 加 害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態 樣 加 害 人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 三 ) 本 校 接 獲 通 報,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公 布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 四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除 應 立 即 依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所 定 權 責,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五 ) 知 悉 的 相 關 人 員 向 113 進 行 個 人 責 任 通 報, 如 不 清 楚 如 何 通 報, 可 諮 詢 學 務 或 輔 導 人 員 協 助, 釐 清 需 求 聯 絡 人 員 等, 並 向 社 政 單 位 提 出 傳 真 或 進 行 網 路 通 報 依 案 情 研 判 再 向 學 務 處 輔 導 教 官 提 起 第 二 層 通 報, 學 務 處 再 依 校 安 三 級 規 定, 第 三 層 提

59 報 校 長, 視 必 要 召 開 危 機 小 組 會 議, 並 由 學 務 處 教 官 室 向 教 育 部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 九 禁 止 報 復 之 警 示 處 理 原 則 ( 一 ) 當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階 段, 應 避 免 申 請 人 ( 當 事 人 之 相 關 ) 與 行 為 人 不 必 要 之 接 觸, 以 維 護 雙 方 權 利 ( 二 ) 事 件 調 查 期 間 處 理 原 則 1. 確 實 執 行 申 請 人 與 行 為 人 之 不 必 要 接 觸 2. 被 害 人 與 加 害 人 有 權 勢 失 衡 時, 應 避 免 或 調 整 權 勢 差 距 以 保 護 弱 勢 一 方 3. 加 害 人 如 為 教 師 ( 職 員 聘 雇 人 員 工 友 ) 應 主 動 迴 避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 三 ) 事 件 調 查 結 束 及 懲 處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對 被 害 人 應 確 實 維 護 其 身 心 之 安 全 2. 對 加 害 人 行 為 明 確 規 範 之 以 避 免 對 受 害 人 造 成 二 次 傷 害 3. 如 有 報 復 行 為 發 生 時, 依 其 他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之 4. 所 謂 報 復 行 為, 包 含 運 用 語 言 文 字 暴 力 等 手 段, 威 嚇 傷 害 與 該 事 件 有 關 之 人 士 十 當 事 人 隱 私 保 密 之 處 理 原 則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處 理 人 員, 均 負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如 有 洩 密 時 應 立 即 終 止 其 職 務,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為 維 護 關 係 人 之 名 譽 與 權 益, 學 校 應 指 定 一 人 專 責 對 外 發 言, 任 何 人 員 不 得 擅 自 對 外 發 表 言 論 ( 三 ) 學 校 就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或 證 物, 應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保 管 封 存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提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與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十 一 處 理 人 員 之 迴 避 處 理 原 則 ( 一 ) 處 理 案 件 時, 處 理 人 員 ( 委 員 會 或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 與 關 係 人 具 有 四 等 親 內 之 血 親 三 等 親 內 之 姻 親, 或 對 案 件 有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 二 ) 處 理 人 員 有 應 迴 避 之 事 由, 而 未 自 行 迴 避 者, 應 由 委 員 會 或 調 查 小 組 之 主 席 ( 或 召 集 人 ) 命 其 迴 避 ( 三 ) 因 迴 避 而 影 響 處 理 任 務 人 力 不 足 時, 得 另 行 遴 聘 人 員, 俾 利 處 理 調 查 任 務 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伍 本 防 治 規 定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皆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辦 理 陸 本 防 治 規 定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0 提 案 五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少 年 保 護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醫 院 知 悉 事 件 24 小 時 內 依 法 進 行 個 人 責 任 通 報 (113 專 線 )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 驗 傷 醫 療 照 顧 ) 警 察 局 家 庭 暴 力 暨 ( 及 )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醫 療 服 務 保 護 扶 助 暴 力 防 治 ) ( 協 助 驗 傷 諮 詢 評 估 追 蹤 輔 導 ( 輔 導 人 員 ) 與 採 證 詢 問 與 調 查 ) 教 師 或 學 校 ( 輔 導 知 悉 兒 童 及 與 社 工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進 行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行 政 通 報 ( 學 務 處 ) 由 校 長 啟 動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一 通 知 家 長 / 監 護 人 ( 家 內 亂 倫 及 家 暴 事 件 除 外 ) 專 業 工 作 網 絡 連 結 ) 二 危 機 介 入 ( 情 緒 支 持 與 心 理 諮 商 ) 三 指 定 專 人 對 外 發 言 如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啟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之 調 查 處 理 機 制 備 註 : 虛 線 流 程 係 屬 協 助 配 合 項 目

61 提 案 六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停 車 管 理 及 收 費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主 管 會 報 通 過 主 管 會 報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報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一 依 據 新 北 市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使 用 要 點 及 新 北 市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二 對 象 :( 一 ) 教 職 員 工 與 學 生 ( 二 )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及 本 年 度 家 長 會 成 員 ( 三 ) 校 外 人 士 三 實 施 : ( 一 ) 機 車 腳 踏 車 : 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於 上 班 課 時 間 免 費 開 放 停 放, 並 需 停 放 於 規 定 停 車 格 內 2. 學 生 機 車 腳 踏 車 停 車 管 理 費 用, 依 行 政 會 議 收 費 標 準 決 議 辦 理 ( 二 ) 非 停 車 棚 停 車 格 : 1. 教 職 員 工 汽 車 應 停 放 於 畫 有 停 車 格 之 規 劃 位 置, 禁 止 隨 意 停 放 2. 教 職 員 工 之 小 客 車 列 冊 管 理 並 核 發 一 張 停 車 證, 作 為 車 輛 進 入 校 園 之 依 據, 每 人 以 汽 機 車 各 一 輛 為 限 3. 教 職 員 工 申 請 停 車 證 之 車 輛 車 主 行 照 需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配 偶 或 員 工 一 等 以 內 親 屬, 否 則 比 照 校 外 人 士 收 費 ( 三 ) 停 車 棚 停 車 格 : 1. 校 內 停 車 棚 計 有 43 個 停 車 位, 其 中 1-4 號 為 公 務 停 車 位 外, 其 餘 小 停 車 位 ( 5-37 號 ) 及 大 停 車 位 (38-43 號 ) 應 於 每 年 12 月 中 旬 前 公 開 抽 籤 承 租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本 年 度 家 長 會 成 員 享 有 優 先 承 租 權 ), 其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1) 小 停 車 位 (5-37 號 ): 類 別 全 時 段 校 外 人 士 1,800 元 / 月 教 職 員 工 員 工 眷 屬 1080 元 / 月 退 休 人 員 家 長 會 成 員 (2) 大 停 車 位 (38-43 號 ) 類 別 全 時 段 校 外 人 士 2,200 元 / 月 教 職 員 工 員 工 眷 屬 1,320 元 / 月 退 休 人 員 家 長 會 成 員 2. 校 園 停 車 收 費 係 指 場 地 管 理 及 維 護 費 3. 每 半 年 繳 費 一 次, 每 年 一 月 五 日 前 七 月 五 日 前 至 出 納 組 繳 費, 依 繳 費 收

62 據 核 發 停 車 證, 未 繳 納 者 由 後 補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4. 本 校 停 車 棚 由 教 職 員 工 及 本 年 度 家 長 會 成 員 先 行 抽 籤 後, 其 餘 車 位 再 開 放 給 校 外 人 士 抽 籤 四 汽 車 機 車 校 區 內 限 速 十 五 公 里, 依 路 線 指 示 行 駛, 並 應 禮 讓 行 人 並 禁 鳴 喇 叭 及 關 閉 汽 車 防 盜 蜂 鳴 器 五 車 輛 進 入 校 區 需 有 停 車 證, 洽 辦 停 車 證 需 填 妥 申 請 書 駕 照 與 行 照 影 本 乙 份 向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申 請 六 核 發 停 車 證 僅 表 示 允 許 該 車 輛 進 入 校 區 停 放, 車 輛 如 發 生 意 外 毀 損 遺 失, 學 校 不 負 維 護 保 管 車 輛 與 車 內 財 物 之 責 任 七 校 內 公 務 車 及 執 行 公 務 車 輛 ( 保 全 消 防 救 護 郵 政 電 信 電 力 等 ), 得 免 停 車 證 進 入 校 區, 緊 急 事 件 請 立 即 通 報 校 長 知 悉 八 蒞 校 洽 公 會 客 送 貨 及 短 期 施 工 車 輛, 由 警 衛 人 員 以 換 證 方 式 領 取 臨 時 停 車 證 進 入 校 區, 離 校 時 換 回 九 各 單 位 與 辦 推 廣 教 育 學 術 會 議 及 大 型 活 動 時, 應 事 前 知 會 總 務 處 並 於 核 准 後 發 給 臨 時 停 車 證 十 各 單 位 有 貴 賓 車 輛 到 校, 請 事 前 知 會 總 務 處 由 警 衛 引 導 至 貴 賓 車 位 停 放 十 一 校 內 停 車 時, 若 有 交 通 事 故, 由 當 事 人 雙 方 自 行 解 決, 若 因 而 損 及 校 內 設 備 或 建 築 時, 事 故 之 責 任 人 應 負 責 賠 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二 車 輛 停 車 證 不 得 轉 借 他 人 使 用, 如 有 發 現 轉 借 變 造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停 車 權 利 收 回 停 車 證 十 三 車 輛 應 遵 守 出 入 管 制 與 停 放 於 停 車 格 線 內 之 規 定,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將 登 記 車 牌 號 碼, 累 計 達 三 次 者 取 消 停 車 證 一 年 十 四 每 學 期 將 不 定 期 進 行 車 輛 停 放 之 巡 察, 若 發 現 三 次 未 使 用 本 校 核 發 之 停 車 證, 且 無 法 通 知 到 車 主 者 ; 或 校 外 人 士 未 經 同 意 長 時 ( 三 天 以 上 ) 停 車 者 ; 或 收 費 車 輛 未 依 規 定 繳 費 者 ; 或 無 車 牌 之 汽 機 車 者 ; 或 長 時 (2 週 以 上 ) 停 放 之 腳 踏 車 者, 將 報 請 相 關 單 位 或 依 廢 棄 車 輛 處 理 之 十 五 若 本 校 辦 理 相 關 大 型 活 動 或 環 境 整 理, 為 避 免 對 車 輛 造 成 損 害 得 事 先 要 求 車 主 移 開 車 輛, 車 主 不 得 拒 絕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准,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63 提 案 七 附 件 編 號 : ( 由 承 辦 單 位 填 寫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杏 壇 芬 芳 獎 推 薦 表 - 個 人 部 分 推 薦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薦 事 蹟 標 題 沒 有 一 個 不 能 獲 得 寬 恕 的 生 命 受 推 薦 人 姓 名 張 其 清 性 別 男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職 稱 輔 導 主 任 電 話 : 聯 絡 方 式 手 機 : 撰 寫 人 姓 名 / 職 稱 張 其 清 / 輔 導 主 任 電 話 : 聯 絡 方 式 手 機 : Mail:[email protected]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情 形 : 推 薦 單 位 審 查 情 形 : 1. 個 人 理 念 方 面 : 對 於 性 平 調 查 以 關 懷 生 命 為 主 軸, 教 育 學 生 以 維 護 其 受 教 權 為 信 念, 其 言 行 實 為 教 育 的 典 範 其 生 命 教 育 理 念 以 救 一 個 人 就 是 等 於 救 學 生 的 全 家 自 許 對 於 教 育 更 是 抱 持 著 應 該 要 給 學 生 高 層 次 的 理 想 讓 學 生 奉 為 圭 臬, 可 以 讓 學 生 感 覺 值 得 去 追 尋, 讓 學 生 足 以 在 將 來 社 會 歷 練 當 中 讚 起 來, 進 而 做 一 個 有 理 想 有 抱 負 對 國 家 有 所 貢 獻 的 青 年 2. 校 內 服 務 方 面 : 在 第 一 屆 海 工 票 選 優 良 老 師 當 中 名 列 前 茅, 深 受 師 生 所 喜 愛 推 動 性 平 工 作 任 勞 任 怨, 逐 步 建 立 法 治 面 和 危 機 處 理 執 行 面 所 有 性 平 案 件 都 是 親 力 親 為, 主 動 介 入 調 查 處 理,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建 構 零 暴 力 的 友 善 校 園 為 目 標 3. 對 外 協 助 方 面 : 在 校 務 方 面 不 僅 精 進 輔 導 業 務, 推 廣 業 務 上 面 也 協 助 國 教 署 和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達 成 多 項 重 大 政 策 計 畫, 如 參 與 性 平 法 和 學 生 輔 導 法 修 法 工 作 辦 理 全 國 校 長 性 平 法 令 說 明 會 和 生 命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從 93 年 開 始 協 助 教 育 部 培 訓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全 國 教 育 人 員 有 關 性 平 專 業 諮 詢 不 遺 餘 力 其 個 人 深 耕 教 育 30 年, 推 動 性 平 10 餘 年, 服 務 上 千 人 次 首 長 簽 章 : 首 長 簽 章 :

64 最 終 版 修 正 提 案 八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注 意 事 項 草 案 一 依 據 : ( 一 ) 本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注 意 事 項, 分 別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加 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三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四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二 目 的 : 建 構 完 善 周 密 差 勤 制 度, 維 護 辦 公 紀 律,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與 服 務 效 能, 型 塑 優 質 學 校 組 織 文 化, 建 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激 發 團 隊 分 工 合 作 精 神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教 職 員 四 一 般 差 勤 規 定 : ( 一 ) 單 位 主 管 對 屬 員 之 公 差 公 出 公 假 及 加 班, 應 確 實 覈 實 審 核, 以 杜 浮 濫, 並 請 加 強 對 屬 員 之 出 勤 負 督 導 之 責 ( 二 ) 為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及 受 教 權 益, 教 職 員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每 日 出 勤 之 起 訖 時 間, 應 配 合 學 校 之 校 務 及 教 學 需 要 實 施 教 職 員 每 日 出 勤 8 小 時, 每 週 出 勤 時 數 以 40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調 整 上 下 班 時 間, 應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1. 日 校 : (1) 兼 任 導 師 : 每 日 出 勤 時 間 不 低 於 8 小 時 原 則 下 由 學 務 處 配 合 學 生 在 校 時 間 彈 性 調 整 實 施 榮 譽 出 勤 自 主 管 理 責 任 屬 性 (2) 專 任 教 師 : 實 施 榮 譽 出 勤 自 主 管 理 上 班 時 間 為 8 時 起 至 17 時 止 (3)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 應 親 自 按 時 簽 到 退, 集 中 在 人 事 室 辦 理 為 原 則 另 配 合 行 政 人 員 寒 暑 假 彈 性 上 班, 應 於 上 班 日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請 各 處 室 自 主 管 理 上 班 時 間 為 8 時 起 至 17 時 止 (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得 提 前 上 班 或 延 後 下 班 ) 任 務 屬 性 2. 進 修 學 校 : (1) 兼 任 導 師 : 每 日 出 勤 時 間 不 低 於 8 小 時 原 則 下 由 進 修 學 校 配 合 學 生 在 校 時 間 彈 性 調 整 實 施 榮 譽 出 勤 自 主 管 理 責 任 屬 性 (2) 專 任 教 師 : 實 施 榮 譽 出 勤 自 主 管 理 上 班 時 間 為 14 時 30 分 起 至 22 時 30 分 止 (3)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 應 親 自 按 時 簽 到 退, 集 中 在 人 事 室 辦 理 為 原 則 另 配 合 行 政 人 員 寒 暑 假 彈 性 上 班, 應 於 上 班 日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請 進 修 學 校 自 主 管 理 上 班 時 間 為 14 時 30 分 起 至 22 時 30 分 止 (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得 提 前 上 班 或 延 後 下 班 ) 任 務 屬 性

65 3.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如 係 屬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課 者, 日 夜 間 授 課 時 由 教 務 處 及 進 修 學 校 巡 堂 考 量 處 理 4. 各 單 位 請 假 人 員 應 向 人 事 室 索 取 請 假 卡, 經 核 定 後, 送 還 人 事 室 登 記 存 查 5.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教 師 請 假 2 日 以 內 ( 含 ) 由 處 室 主 管 核 定 ; 請 假 2 日 以 上 ( 不 含 2 日 ) 陳 送 校 長 核 定 惟 秘 書 及 處 室 主 管 請 假 一 律 陳 送 校 長 核 定 核 定 後 不 得 擅 自 塗 改 6. 教 師 請 假 不 論 日 數 皆 應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處 理 (1) 進 修 學 校 老 師, 在 日 間 有 課, 請 假 須 加 會 教 務 處 (2) 日 校 老 師 在 進 修 學 校 有 課, 請 假 須 加 會 進 修 學 校 7. 請 公 假, 請 檢 附 核 定 後 公 文 ( 含 附 件 - 公 文 上 未 註 記 時 間 地 點 者 ) 及 簽 辦 歷 程 表 併 同 請 假 卡 陳 核, 再 送 人 事 室 登 記 存 查 8. 因 應 行 政 人 員 寒 暑 假 彈 性 上 班,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寒 暑 假 輪 值 出 勤 : 寒 暑 假 開 始 第 一 週 及 結 束 前 一 週 應 每 日 上 班 八 小 時, 餘 每 日 上 班 4 小 時 所 減 少 之 上 班 時 數 為 140 小 時 (7 週, 每 日 4 小 時 ), 應 於 上 班 日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 上 課 日 為 200 日, 總 計 100 小 時 ); 所 餘 之 40 小 時 (10 個 半 天 ), 原 則 上 暑 假 8 個 下 午, 寒 假 2 個 下 午, 依 前 項 由 各 單 位 下 午 在 勤 之 人 員 自 行 分 配 補 足 ( 三 ) 教 職 員 請 假 除 因 緊 急 事 故 或 急 病 得 由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餘 各 類 假 別 都 應 事 先 覓 妥 職 務 代 理 人, 填 具 請 假 卡 遞 陳 校 長 或 經 授 權 之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並 將 請 假 卡 送 人 事 室 登 記 未 依 程 序 辦 理 請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仍 未 銷 假, 或 請 假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 教 師 無 故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曠 職 或 曠 課 者, 應 扣 除 其 曠 職 或 曠 課 日 數 之 薪 給 ( 四 ) 對 曠 職 遲 到 及 早 退 者 應 即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以 書 面 陳 述 理 由, 經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人 事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五 ) 教 師 曠 職 曠 課,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曠 職 曠 課 及 請 假 日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專 任 教 師 滿 8 小 時 折 算 1 日 2.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滿 8 小 時 折 算 1 日 3. 時 數 不 足 1 小 時 者, 以 1 小 時 計 算 ( 六 ) 教 職 員 應 參 加 學 校 依 法 令 校 務 會 議 或 學 校 章 則 等 規 定 舉 辦 之 重 要 集 會 活 動 及 研 習 等 ;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亦 未 事 先 報 備 或 請 假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人 事 室, 學 校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提 考 核 委 員 會 或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 七 ) 教 師 ( 含 軍 訓 教 官 ) 應 按 課 程 表 授 課,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於 每 節 授 課 開 始 時, 在 學 生 缺 曠 點 名 條 或 教 室 日 誌 等 之 任 課 教 師 欄 簽 名 2. 授 課 時 由 教 務 處 或 相 關 處 室 負 責 巡 堂, 教 師 應 準 時 上 下 課, 無 故 遲 到 早 退 且 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者 為 曠 課 3. 教 師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自 行 調 課 代 課 者, 以 缺 課 論 ; 無 故 缺 課 者, 除 以 曠

66 課 登 記 外, 應 由 教 務 處 以 書 面 通 知 補 課 4. 請 假 未 符 支 代 課 鐘 點 費 者, 所 遺 課 務 應 作 妥 適 之 調 配, 俟 其 假 滿 後 另 定 時 間 補 授 ; 如 未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授 者, 改 以 曠 課 處 理 5. 排 課 日 數,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排 課 原 則 辦 理 6. 教 務 處 應 將 巡 堂 時 教 師 遲 到 早 退 缺 課 曠 課 等 情 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人 事 室 五 出 勤 查 核 方 式 : ( 一 ) 單 位 主 管 上 班 時 間 內 應 親 自 或 指 定 人 員, 每 月 定 時 巡 查 教 職 員 出 勤 及 辦 公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者 應 主 動 簽 請 議 處, 納 入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本 校 人 事 室 得 不 定 期 抽 查 輔 導 ( 查 核 實 施 計 畫 另 訂 ) ( 二 ) 查 核 方 式 以 現 場 抽 查 為 主, 電 話 抽 查 為 輔 1. 現 場 抽 查 : 由 人 事 室 派 員 抽 查 依 據 差 勤 資 料 會 同 受 查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抽 查 作 業 2. 電 話 抽 查 : 由 抽 查 人 員 不 定 期 執 行 抽 查 3. 抽 查 人 員 到 達 各 處 ( 室 ) 辦 公 室 抽 查 時, 處 ( 室 ) 主 管 應 配 合 抽 查 人 員 工 作, 說 明 屬 員 當 日 差 假 情 形 ( 三 ) 抽 查 對 象 : 鑑 於 教 師 已 由 教 務 處 進 修 學 校 查 核 巡 堂 紀 錄 備 查, 以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時 得 進 行 普 查 ( 四 ) 抽 查 遇 有 缺 席 者, 由 抽 查 人 員 留 置 通 知 單, 載 明 時 間, 缺 席 人 應 於 20 分 鐘 內 向 人 事 室 報 到, 登 記 備 查 前 項 抽 查 結 果 列 入 紀 錄,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閱 六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7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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