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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景 宜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II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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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四章 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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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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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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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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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照 明 室 内 温 度 调 控 供 氧 消 防 系 统 弱 电 系 统 节 能 措 施 拆 迁 情 况 拟 建 项 目

目 录 1 前 言 建 设 项 目 背 景 及 环 评 工 作 过 程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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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北 京 东 区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社 会 服 务 类 李 星 文 浦 华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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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项 目 特 点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目 ( 报 批 )... 1 前 言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与 评 价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范 围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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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 目 概 要 及 任 务 由 来 前 言 佛 山 市 德 方 纳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致 力 于 纳 米 粉 体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其 于 2012 年 在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明 城 镇 桥 头 路 1 号 建 设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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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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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加 工 区 地 理 位 置 和 规 划 范 围 2 江 苏 省 环 科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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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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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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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晋 煤 明 水 化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热 锅 炉 节 能 技 改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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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前言

修 水 县 坤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吨 活 性 炭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目 录 前 言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及 指 导 思 想 编 制 依 据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目 录 一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简 况... 6 三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四 评 价 适 用 标 准 五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六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产

评 价 单 位 : 潍 坊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徐 立 民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金 星 水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5000 吨 净 水 剂 系 列 产 品 项 目 文 件 类 型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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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态 环 境 优 美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适 宜 居 住 及 休 闲 度 假 的 绿 色 生 态 组 团 根 据 巩 义 市 新 中 镇 北 部 组 团 旅 游 服 务 片 区 及 南 部 组 团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浮 戏 山 雪 花 洞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附件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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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院 长 项 目 名 称 :5 万 吨 / 年 弹 性 体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项 目 编 号 :H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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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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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字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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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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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建 设 单 位 :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评 价 单 位 : 广 州 环 发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 二 0 一 五 年 九 月

目 录 1 前 言...1 1.1 项 目 由 来...1 1.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4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5 1.4 本 报 告 主 要 结 论...5 2 总 则...6 2.1 编 制 依 据...6 2.2 功 能 区 区 划...11 2.3 环 境 评 价 标 准...19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24 2.5 评 价 专 题 设 置...32 2.6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标...33 3 现 有 项 目 回 顾 性 评 价...37 3.1 现 有 项 目 概 况...37 3.2 现 有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情 况...43 3.3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整 治 措 施...47 4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49 4.1 项 目 概 况...49 4.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52 4.3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63 4.4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67 5 自 然 与 社 会 环 境 概 况...77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77 5.2 社 会 经 济 概 况...80 6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85 6.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85 6.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调 查...93 I

6.3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102 6.4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108 6.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110 7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116 7.1 施 工 期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16 8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1 8.1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1 8.2 营 运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2 8.3 营 运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126 8.4 营 运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132 8.6 卫 生 防 护 距 离...135 9 环 境 风 险 评 价...136 9.1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136 9.2 风 险 源 项 识 别...137 9.3 化 学 品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风 险 评 价...137 9.4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风 险 分 析...142 9.5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分 析...144 9.6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的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及 措 施...147 9.7 环 境 风 险 管 理...147 9.8 重 大 疫 情 风 险 防 范 措 施...154 9.9 总 结...156 10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157 10.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157 10.2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160 11 清 洁 生 产 分 析...175 11.1 清 洁 生 产 内 容... 175 11.2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的 途 径... 175 11.3 本 项 目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176 II

11.4 清 洁 生 产 结 论... 176 12 公 众 参 与...177 12.1 公 众 参 与 的 定 义...177 12.2 公 众 参 与 的 法 律 基 础...177 12.3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意 义...177 12.4 公 众 参 与 的 形 式 与 内 容...177 12.5 调 查 结 果 及 统 计 分 析...185 12.6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小 结...192 13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193 13.1 分 析 目 的...193 13.2 分 析 内 容...193 13.3 环 保 投 资 及 投 资 估 算...193 13.4 环 境 效 益 分 析...194 13.5 社 会 效 益 分 析...194 14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196 14.1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确 定 原 则...196 14.2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建 议...196 14.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可 达 性 分 析...196 15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198 15.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198 15.2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198 15.3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198 15.4 总 平 面 功 能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199 15.5 项 目 选 址 与 周 边 环 境 功 能 的 相 适 性...199 15.6 小 结...200 16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与 环 境 监 测 计 划...201 16.1 环 境 管 理...201 16.2 环 境 监 测 计 划...206 III

16.3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和 污 水 站 分 析 仪 器 设 备...207 16.4 环 境 管 理 制 度...208 16.5 环 保 验 收 三 同 时 验 收 清 单... 208 17 结 论 与 建 议...210 17.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210 17.2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210 17.3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211 17.4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213 17.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214 17.6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结 论...215 17.7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215 17.8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215 17.9 建 议...215 17.10 综 合 结 论...216 附 件 一 环 评 委 托 书...217 附 件 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218 附 件 三 红 十 月 农 场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225 附 件 四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227 附 件 五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229 附 件 六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230 附 件 七 监 测 单 位 相 关 资 质...259 附 件 八 单 位 公 参...262 附 件 九 个 人 公 参 ( 部 分 )...270 附 件 十 专 家 评 审 意 见...277 附 件 十 一 修 改 索 引...279 IV

1 前 言 1.1 项 目 由 来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 见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 属 于 一 级 甲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一 直 坚 持 负 责 为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职 工 提 供 医 疗 诊 治 预 防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等 服 务, 为 保 障 农 场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 同 时, 医 院 利 用 自 身 技 术 和 设 备 的 优 势, 积 极 为 农 场 周 边 群 众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的 服 务, 深 受 广 大 群 众 的 赞 誉 但 是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一 直 未 办 理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也 没 有 纳 入 环 保 局 的 监 管 范 围 2014 年, 医 院 门 诊 接 待 患 者 7200 人 次, 住 院 360 人 次 但 医 院 多 数 建 筑 建 设 于 上 世 纪 70 年 代, 经 40 多 年 的 使 用, 加 上 台 风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袭 击, 已 破 旧 不 堪 ; 同 时 医 院 门 诊 楼 电 线 老 化 严 重, 无 法 满 足 现 代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的 使 用 需 要 ; 另 外, 由 于 农 场 医 院 基 础 设 施 陈 旧, 现 代 医 疗 设 备 缺 乏, 住 院 环 境 差, 病 源 流 失 严 重, 医 院 效 益 低, 医 护 人 员 待 遇 不 高 等 问 题, 致 使 医 疗 人 才 外 流 现 象 严 重 因 此, 为 了 向 农 场 5364 名 职 工 及 周 边 约 14 万 地 方 群 众 提 供 更 好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及 吸 引 高 级 医 疗 技 术 人 才 进 驻, 拟 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拆 除, 在 该 位 置 上 新 建 一 幢 三 层,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的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 项 目 中 心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包 括 6 个 门 诊 科 室 4 个 检 查 科 室 手 术 室 妇 产 科 病 房 和 内 外 科 住 院 病 房, 新 增 加 病 床 位 22 张 ; 新 购 置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2 台, 包 括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和 心 电 图 机 1 台 通 过 新 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配 置 必 须 的 新 型 医 疗 设 备, 能 够 直 接 有 效 的 提 高 医 院 的 诊 疗 水 平, 增 加 门 诊 接 待 能 力 和 住 院 床 位, 为 农 场 职 工 和 周 边 群 众 提 供 有 力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同 时 医 院 也 可 增 加 收 入, 进 入 良 性 循 环 轨 道, 建 设 基 层 现 代 医 院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及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将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广 东 省 建 1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 第 四 次 修 订 ) 的 有 关 要 求,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有 关 要 求, 该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委 托 广 州 环 发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了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我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即 成 立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的 环 评 项 目 课 题 组, 并 组 织 有 关 环 评 技 术 人 员 赴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及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关 的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了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2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3

1.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采 用 的 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公 众 参 第 二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与 阶 段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评 价 结 论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程 序 图 4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根 据 类 比 调 查 和 项 目 自 身 的 特 点, 本 项 目 对 现 有 的 三 栋 旧 楼 房 进 行 拆 除 后 建 设 一 栋 新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施 工 期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拆 除 及 土 木 建 设 阶 段 拆 除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旧 楼 房 的 拆 除,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扬 尘 噪 声 及 建 筑 垃 圾 土 建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建 筑 物 土 建 施 工 污 水 池 修 建 及 内 外 装 修 等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噪 声 扬 尘 废 水 及 固 体 废 物 等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和 现 有 项 目 可 能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素 包 括 : 废 水 : 医 疗 污 水 员 工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 废 气 :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污 水 站 臭 气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燃 油 尾 气 以 及 汽 车 尾 气 等 ; 固 体 废 物 : 医 疗 垃 圾 员 工 日 常 生 活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废 活 性 炭 废 机 油 等 ; 噪 声 : 风 机 等 产 生 的 噪 声 等 环 境 风 险 : 带 有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病 人 存 在 着 致 病 微 生 物 ( 细 菌 病 毒 ) 产 生 环 境 风 险 的 潜 在 可 能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排 污 ;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过 程 中 的 存 在 的 风 险 通 过 对 项 目 进 行 上 述 污 染 物 进 行 定 性 或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拟 建 项 目 对 当 地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从 而 提 出 避 免 污 染 减 少 污 染 的 对 策 措 施 1.4 本 报 告 主 要 结 论 本 项 目 属 于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为 国 家 鼓 励 类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政 策 同 时,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当 地 医 疗 的 需 求, 为 病 患 就 诊 提 供 了 方 便 本 项 目 在 运 行 期 间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等 污 染 针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污 染 源 特 征, 建 设 单 位 拟 采 取 一 系 列 积 极 的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使 得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染 源 可 以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同 时 对 现 有 医 院 中 各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使 其 符 合 相 关 的 环 保 要 求 经 分 析 预 测, 拟 建 项 目 对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的 环 境 影 响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5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 订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6 年 10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6 月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4 月 修 订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12 年 7 月 1 日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 年 9 月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2013.6.29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10 月 修 订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修 正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11 年 3 月 施 行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0 年 12 月 修 订 ); (12) 中 华 人 民 过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1.1. 施 行 2.1.2 全 国 性 法 规 依 据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公 布,2000 年 3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2000 年 4 月 修 正 );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国 务 院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5)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2]88 号,2002 年 9 月 ); (6)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8 70 号 );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2006 年 2 月 14 日 发 布 施 行 ); 6

(8)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办 [2013]103 号,2013 年 11 月 14 日 ); (9)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1999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0)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 号,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1)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12)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01 199 号 ); (13)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GB 19217 2003); (14)(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 206 号 ); (15)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380 号 令,2003 年 6 月 16 日 ); (16)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2003 年 10 月 ); (17)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生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文 件 卫 医 发 2003 287 号,2003 年 10 月 ); (18)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本 ) 及 关 于 修 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国 家 发 改 委,2013 年 第 21 号 令 ); (19)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2008 年 8 月 1 日 ); (20) 关 于 发 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 197 号 ); (21) 关 于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函 2003 197 号 ); (22) 关 于 发 布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 188 号 ); (23) 关 于 印 发 医 院 排 放 污 水 余 氯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 暂 行 ) 的 通 知,( 环 办 函 2003 283 号 ) ; (24) 关 于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4 11 号 ); (2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77 号 ); (26)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9 号,2005 年 12 月 3 日 ); (27)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 号 ); 7

(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7 号,2004 年 8 月 ); (29)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98 号 ); (30)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环 办 函 [2012]520 号 ); (31)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37 号 ); (32)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33)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国 发 2015 17 号, 2015 年 4 月 2 日 ; (34) 关 于 落 实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准 入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4]30 号 ),2014 年 3 月 25 日 ; (35)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办 [2014]48 号 ); (3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2.1.3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修 正 本 ) ( 根 据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4 号 公 布 ); (2)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04 年 5 月 1 日 ); (3)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 第 四 次 修 订 ); (4)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15 年 1 月 13 日 修 订,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9 号 公 告 ); (5) 广 东 省 碧 水 工 程 计 划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府 办 (1997)29 号 文 ); (6) 广 东 省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8 年 1 月 1 日 ); (7) 广 东 省 实 施 <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1999 年 ); (8) 广 东 省 蓝 天 工 程 计 划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府 办 (2000)7 号 文 ); (9)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粤 环 监 2000 8 号 ); (10)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 粤 府 2006 35 号 ); (11)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2006 年 12 月 ); (12) 印 发 广 东 省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7 66 号 ); 8

(13) 广 东 省 高 危 废 物 名 录, 粤 环 [2008]114 号 ; (14) 广 东 省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7 月 1 日 ); (15)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与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粤 府 办 2011 48 号 ); (16)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污 染 源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导 则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8 4 号 ); (17)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名 录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5 41 号 ); (18)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 粤 水 资 源 2009 9 号 ); (19)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9 74 号 ) (20) 关 于 同 意 实 施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2011 29 号 ); (21) 关 于 发 布 < 广 东 省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的 通 知 (2008 年 1) 14 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届 13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22) 广 东 省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4 号 公 布 ); (2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2011-2015)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2 32 号 ); (24)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 粤 环 [2011]110 号 ]; (25) 广 东 省 用 水 定 额 (2014 年 ) (201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26)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目 录 (2014 年 本 ) ; (27)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配 套 环 保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4]7 号 ); (28)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南 粤 水 更 清 行 动 计 划 (2013~2020 年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3]13 号 ); (29) 广 东 省 环 境 环 保 厅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实 施 意 见 (201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30)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2 修 正 ) ; (31) 广 东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200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2) 粤 西 地 区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11-2020 年 )( 粤 环 [2011]123 号 ); (33) 阳 江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计 划 纲 要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2011 年 ); (34)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35) 漠 阳 江 水 质 保 护 规 划 ( 中 山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系,2001 年 6 月 ); (36)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 广 东 工 业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9

中 山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2007 年 10 月 ); (37) 关 于 阳 江 市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案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1997]87 号 ) 2.1.4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 93);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HJ2.4-2009);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8) 广 东 省 污 染 源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导 则 ( 粤 环 2008 42 号 ); (9)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10) 制 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技 术 原 则 与 方 法 (GB /T3839 98); (11)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92 2002); (12)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HJ 421-2008); (13)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206 号,2003 年 12 月 26 日 实 施 ); (14)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GB19217-2003); (1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2001); (16)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17)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2012); (18)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 (WS/T368-2012) 2.1.5 其 它 资 料 (1)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书 ; (2)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图 纸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10

2.2 功 能 区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2.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厂 纳 污 范 围,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待 废 水 自 行 蒸 发 在 纳 污 水 塘 的 东 面 有 一 条 未 知 名 的 小 河 沟, 经 过 调 查, 此 小 河 沟 平 时 水 量 较 少, 没 有 天 然 径 流 补 充, 只 有 沿 线 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作 为 纳 污 河 沟, 雨 季 时 水 量 会 稍 微 多 一 些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930m, 而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 粤 环 [2011]14 号 ) 未 对 茶 水 河 作 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茶 水 河 主 要 为 农 灌 功 能 的 小 河, 沿 河 有 村 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 城 镇 村 庄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未 完 善 ),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该 河 段 为 Ⅲ 类 水 质, 为 保 护 茶 水 河 水 体 水 质,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Ⅲ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同 时,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及 监 测 数 据,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Ⅳ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11

项 目 位 置 茶 水 河 图 2.2-1 阳 江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2

项 目 位 置 图 2.2-2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图 13

2.2.2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粤 水 资 源 [2009]19 号 ),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属 于 粤 西 桂 南 沿 海 诸 河 阳 江 阳 东 地 下 水 水 源 涵 养 区 ( 代 码 H094417002T02)( 详 见 图 2.2-3) 该 区 域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Ⅲ 类 水 质 项 目 位 置 图 2.2-3 项 目 所 在 浅 层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图 14

2.2.3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本 项 目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 见 图 2.2-4),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二 级 标 准 项 目 所 在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见 图 2.2-4 项 目 位 置 图 2.2-4 阳 江 市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5

2.2.4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标 准 2.2.5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属 于 集 约 利 用 区 ( 详 见 图 2.2-5);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属 于 中 南 部 核 心 城 市 生 态 区 ( 详 见 图 2.2-6) 16

项 目 位 置 图 2.2-5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图 17

项 目 位 置 图 2.2-6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图 18

2.2.6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阳 江 市 相 关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见 表 2.2-1 表 2.2-1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一 览 表 序 号 环 境 功 能 区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所 属 类 别 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而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 粤 环 [2011]14 号 ) 未 对 茶 水 河 作 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茶 水 河 主 要 为 农 灌 功 能 的 小 河, 沿 河 有 村 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Ⅲ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 项 目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及 监 测 数 据,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Ⅳ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本 项 目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3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4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5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粤 水 资 源 [2009]19 号 ),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属 于 粤 西 桂 南 沿 海 诸 河 阳 江 阳 东 地 下 水 水 源 涵 养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Ⅲ 类 水 质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属 于 集 约 利 用 区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属 于 中 南 部 核 心 城 市 生 态 区 6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否 7 自 然 保 护 区 否 8 风 景 名 胜 保 护 区 否 10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否 11 市 政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集 水 范 围 否 2.3 环 境 评 价 标 准 2.3.1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茶 水 河 建 议 执 行 III 类 标 准 ; 项 目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建 议 执 行 19

Ⅳ 类 标 准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的 摘 录 见 表 2.3-1 表 2.3-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序 号 标 准 值 项 目 单 位 III 类 标 准 值 Ⅳ 类 标 准 值 1 ph 值 -- 6~9 6~9 2 溶 解 氧 (DO) mg/l 5 3 3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mg/l 4 6 4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mg/l 20 30 5 氨 氮 (NH3-N) mg/l 1.0 1.5 6 总 磷 ( 以 P 计 ) mg/l 0.2 0.3 7 总 氮 mg/l 1.0 1.5 8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LAS) mg/l 0.2 0.3 9 粪 大 肠 菌 群 个 /L 10000 20000 10 石 油 类 mg/l 0.05 0.5 11 六 价 铬 mg/l 0.05 0.05 12 汞 mg/l 0.0001 0.001 (2)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大 气 功 能 区 划 中 的 二 类 区,NO2 SO2 PM10 TSP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二 级 标 准 ; 详 见 表 2.3-2 指 标 表 2.3-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单 位 :μg/m 3 标 准 限 值 μg/m 3 小 时 均 值 日 均 值 年 均 值 标 准 来 源 SO2 500 150 60 NO2 200 80 40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PM10 150 70 级 标 准 TSP 300 200 (3)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声 环 境 2 类 标 准 适 用 区, 声 环 境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096 2008)2 类 标 准 ( 见 表 2.3-3) 表 2.3-3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2 60 50 (4)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III 类, 地 下 水 环 境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III 类 标 准 要 求, 详 见 表 2.3-4 表 2.3-4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 摘 录 )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Ⅲ 类 1 色 ( 度 ) 15 20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Ⅲ 类 2 ph 6.5~8.5 3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mg/l) 1000 4 硫 酸 盐 250 5 氯 化 物 250 6 铁 (Fe) 0.3 7 铜 (Cu) 1.0 8 锌 (Zn) 1.0 9 钼 (Mo) 0.1 10 钴 (Co) 0.05 11 挥 发 性 酚 类 ( 以 苯 酚 计 ) 0.002 12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0.3 13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3.0 14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20 15 亚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0.02 16 氨 氮 (NH4) 0.2 17 氟 化 物 1.0 18 碘 化 物 0.2 19 氰 化 物 0.05 20 汞 (Hg) 0.001 21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0 22 细 菌 总 数 ( 个 /L) 100 23 总 硬 度 ( 以 CaCO3, 计 )(mg/l) 450 (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具 体 摘 录 见 表 2.3-5 表 2.3-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值 项 目 B 级 标 准 (mg/kg) 汞 50 砷 80 铬 610 银 1000 石 油 烃 苯 酚 21

项 目 B 级 标 准 (mg/kg) 氯 仿 28 甲 苯 520 2.3.2 排 放 标 准 (1)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其 具 体 数 据 如 表 2.3-6 所 示 表 2.3-6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GB 18466 2005) 表 2 排 放 标 准 ph( 无 量 纲 ) 6~9 粪 大 肠 菌 群 (MPN/L) 500 SS(mg/L) 20 BOD5(mg/L) 20 CODCr(mg/L) 60 NH3-N(mg/L) 15 石 油 类 (mg/l) 5 挥 发 酚 (mg/l) 0.5 LAS(mg/L) 5 总 汞 (mg/l) 0.05 总 铬 (mg/l) 1.5 六 价 铬 (mg/l) 0.5 总 银 (mg/l) 0.5 总 余 氯 (mg/l) 0.5 (2)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不 设 锅 炉 及 食 堂,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有 :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废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恶 臭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燃 油 尾 气 以 及 汽 车 尾 气 相 关 标 准 详 见 表 2.3-7~ 表 2.3-8 本 项 目 拟 设 一 台 200kW 的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柴 油 发 电 机 排 气 执 行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 二 级 标 准 表 2.3-7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 二 级 标 准 22

项 目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kg/h)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排 气 筒 (m) 二 级 监 控 点 (mg/m 3 ) SO2 500 周 界 外 浓 15 2.1 度 最 高 点 0.40 颗 粒 物 120 15 2.9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0 NOX 120 15 0.64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12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2.3-8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废 气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标 准 类 别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氨 1.0 硫 化 氢 0.03 臭 气 浓 度 10( 无 量 纲 ) 氯 气 0.1 甲 烷 1 施 工 期 本 项 目 各 边 界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 12523-2011); 营 运 期 噪 声 排 放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348-2008)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排 放 限 值 表 2.3-9 执 行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12523-2011) 昼 间 噪 声 限 值 db(a)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70 55 表 2.3-10 运 营 期 本 项 目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db(a) 噪 声 限 值 执 行 标 准 昼 间 夜 间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60 50 (4) 固 体 污 染 物 控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固 体 废 弃 物 排 放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各 类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应 按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和 处 置, 且 污 泥 清 淘 23

前 应 进 行 监 测 ; 污 水 站 污 泥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的 控 制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3-11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表 2.3-11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g)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 医 疗 机 构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肠 道 致 病 菌 肠 道 病 毒 结 核 杆 菌 24 蛔 虫 卵 死 亡 率 /% 100 -- -- -- >95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 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 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 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2/T.2.3 9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01 2011) 的 要 求, 结 合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本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 按 如 下 确 定 2.4.1 评 价 等 级 2.4.1.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的 规 定, 利 用 下 式 计 算 这 些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 C i Pi 100% Coi 式 中 :P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C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出 的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3 ; Co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表 2.4-1 的 分 级 判 据 进 行 划 分 :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表 2.4-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Pmax 80%, 且 D10% 5km 其 它 Pmax<10% 或 D10%<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的 距 离 本 项 目 不 设 锅 炉 及 食 堂, 营 运 期 的 废 气 污 染 源 主 要 是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以 及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等 本 项 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仅 作 为 备 用 电 源, 而 且 仅 在 市 政 停 电 紧 急 情 况 下 使 用, 根 据 发 电 机 保 养 规 程 要 求 的 空 载 运 行 时 间 和 该 地 区 的 保 证 率, 计 算 出 发 电 机 全 年 运 行 时 间 不 超

过 96 小 时, 可 见 备 用 发 电 机 不 属 于 长 期 连 续 排 污 的 废 气 源, 其 一 年 下 来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非 常 少, 不 足 以 对 环 境 构 成 长 期 影 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 (HJ2.2-2008) 中 规 定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时 应 选 择 正 常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排 放 参 数, 而 从 发 电 机 尾 气 的 排 放 方 式 来 看, 其 仅 作 为 应 急 使 用, 故 不 能 视 作 正 常 排 放 因 此, 本 报 告 不 计 算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本 项 目 的 病 区 外 排 气 体, 由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的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标 准 中 均 未 对 病 区 外 排 气 体 作 出 规 定, 因 此 无 法 计 算 其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本 项 目 没 有 需 要 进 行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计 算 的 污 染 物, 即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较 为 轻 微,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2.4.1.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1993) 要 求,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依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污 水 排 放 量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受 纳 水 体 的 规 模 及 对 其 水 质 功 能 的 要 求 确 定 本 项 目 地 处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之 外,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过 处 理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项 目 建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医 疗 废 水 等, 产 生 的 全 部 污 水 水 量 为 19.5m 3 /d, 污 水 水 质 的 主 要 特 征 污 染 物 为 CODCr BOD5 氨 氮 悬 浮 物 病 菌 寄 生 虫 卵 等 病 原 体,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属 简 单, 污 水 排 放 量 较 小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 2.3-1993) 规 定, 本 项 目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2.4.1.3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的 规 定,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变 化 程 度 以 及 受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的 数 量 本 项 目 属 于 医 院 项 目,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中 污 水 泵 及 鼓 风 机 产 生 的 设 备 噪 声 配 电 房 和 病 人 就 诊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其 噪 声 级 60dB(A)~85dB(A) 本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声 级 增 高 量 在 3dB(A) 以 下, 且 受 影 响 人 口 变 化 不 大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GB3096 规 定 的 2 类 地 区,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的 要 求,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25

2.4.1.4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依 据 项 目 的 物 质 危 险 性 和 功 能 单 元 重 大 危 险 源 判 定 结 果, 以 及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判 据 见 表 2.4-2 表 2.4-2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据 - 剧 毒 一 般 性 可 燃 易 燃 爆 炸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重 大 危 险 源 一 二 一 一 非 重 大 危 险 源 二 二 二 二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一 一 一 一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源 主 要 为 医 疗 污 水 事 故 排 放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泄 漏 等, 未 涉 及 重 大 危 险 源 剧 毒 物 质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非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对 照 表 2.4-2, 拟 定 本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为 二 级 2.4.1.5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本 项 目 属 于 I 类 项 目, 即 在 项 目 建 设 生 产 运 行 和 服 务 期 满 后 的 各 个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污 染 的 建 设 项 目 ; 基 本 不 会 引 起 地 下 水 流 场 或 地 下 水 水 文 变 化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I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与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等 指 标 确 定 项 目 场 地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辅 助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储 运 工 程 等 涉 及 的 场 地 根 据 本 项 目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断 见 表 2.4-3 表 2.4-3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判 断 依 据 因 素 本 项 目 场 地 的 条 件 情 况 等 级 判 断 依 据 *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分 级 场 地 的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场 地 地 下 基 础 之 下 第 一 岩 ( 土 ) 层 为 粉 质 粘 土 层, 本 层 全 场 区 分 布, 层 厚 9.60m~13.10m, 垂 向 渗 透 系 数 为 5 10-7 ~10-6 cm/s, 且 连 续 分 布 稳 定 地 下 水 主 要 为 上 层 滞 水 和 基 岩 裂 隙 水, 上 层 滞 水 赋 存 于 粉 质 黏 土 层 中, 受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回 渗 量 影 响 较 大, 勘 察 期 间 粉 质 黏 土 层 水 量 贫 乏 基 岩 裂 隙 水 赋 存 在 基 岩 裂 隙 中, 其 补 给 主 要 来 源 于 大 气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向 下 渗 透 及 地 下 水 迳 流 补 给, 在 野 外 钻 探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发 现 钻 孔 出 现 漏 浆 现 象, 估 计 水 量 较 贫 乏 岩 ( 土 ) 层 单 层 厚 度 Mb 1.0m 渗 透 系 数 10-7 cm/s<k 10-4 cm/s 且 分 布 连 续 稳 定 不 属 于 潜 水 含 水 层 埋 深 浅 地 区 ;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与 地 表 水 联 系 紧 密 不 利 于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稀 释 自 净 的 地 区 ; 不 属 于 多 含 水 层 系 统 且 层 间 水 力 联 系 紧 密 地 区 ; 不 属 于 现 有 地 下 水 污 染 问 题 突 出 地 区 等 级 判 定 中 不 易 26

因 素 本 项 目 场 地 的 条 件 情 况 等 级 判 断 依 据 *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及 补 给 径 流 区 ; 不 属 于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不 属 于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及 以 外 的 补 给 径 流 区 ; 不 属 于 矿 泉 水 温 泉 等 特 殊 地 下 水 保 护 区 及 其 以 外 的 分 布 区 ; 不 属 于 分 散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污 水 排 放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排 水 量 为 强 度 19.5m 3 /d 1000m 3 /d 污 水 水 质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BOD SS 氨 污 染 物 类 型 数 为 1 复 杂 程 度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需 要 预 测 的 水 质 指 标 <6 综 上 表 2.4-3 所 述, 通 过 查 表 2.4-4 可 知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等 级 判 定 不 敏 感 小 简 单 表 2.4-4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判 断 依 据 评 价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弱 - 强 易 - 不 易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大 复 杂 - 简 单 易 不 敏 感 中 复 杂 - 中 等 小 复 杂 大 - 中 复 杂 - 简 单 弱 较 敏 感 小 复 杂 - 中 等 中 大 复 杂 不 敏 感 中 复 杂 大 复 杂 - 中 等 不 易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大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 中 等 易 小 复 杂 中 不 敏 感 大 复 杂 大 复 杂 - 中 等 中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强 易 较 敏 感 大 复 杂 除 了 一 级 和 三 级 以 外 的 其 它 组 合 中 简 单 弱 不 易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易 不 敏 感 小 简 单 中 简 单 中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中 中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不 易 大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 小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简 单 大 简 单 强 易 不 敏 感 中 中 等 - 简 单 小 复 杂 - 简 单 27

评 价 级 别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2.4.1.6 生 态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中 不 易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中 小 大 中 - 小 大 中 - 小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较 敏 感 简 单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等 - 简 单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中 等 - 简 单 复 杂 - 简 单 不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对 项 目 区 域 的 现 场 踏 勘 分 析 :1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4000 m 2, 小 于 2 km 2 ;2 经 现 场 调 研,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无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不 涉 及 珍 稀 濒 危 物 种,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上 述 判 别 标 准, 确 定 本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4.2 评 价 范 围 2.4.2.1 地 表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待 废 水 自 行 蒸 发 在 纳 污 水 塘 的 东 面 有 一 条 未 知 名 的 小 河 沟, 经 过 调 查, 此 小 河 沟 平 时 水 量 较 少, 没 有 天 然 径 流 补 充, 只 有 沿 线 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作 为 纳 污 河 沟, 雨 季 时 水 量 会 稍 微 多 一 些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930m 小 河 沟 与 茶 水 河 相 通 因 此,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范 围 和 评 价 范 围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未 知 名 纳 污 小 河 沟 及 距 离 本 项 目 约 930m 的 茶 水 河 2.4.2.2 环 境 空 气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排 污 情 况 及 排 气 筒 高 度 当 地 气 象 条 件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评 价 区 以 本 项 目 用 地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2.5km 的 圆 形 区 域 ( 主 要 为 现 状 评 价 范 围 ), 见 图 2.4-1 2.4.2.3 声 环 境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医 院 设 备 机 动 车 噪 声 和 就 诊 人 员 社 会 噪 声, 噪 声 28

源 源 强 低,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T 2.4 1995)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院 界 外 200m 包 络 线 以 内 的 范 围, 见 图 2.4-2 2.4.2.4 风 险 评 价 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 2004) 中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为 以 本 项 目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3km 的 范 围 见 图 2.4-1 2.4.2.5 地 下 水 环 境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属 I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三 级 评 价, 三 级 评 价 的 范 围 为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中 心, 20km 2 的 范 围 内 ; 但 考 虑 到 本 项 目 为 医 院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轻 微, 运 营 期 在 做 好 污 染 防 治 的 前 提 下 基 本 不 会 影 响 地 下 水, 因 此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以 项 目 所 属 场 地 及 周 围 保 护 目 标 为 主 要 评 价 范 围 2.4.2.6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 项 目 用 地 及 周 围 200 米 范 围 内 的 区 域, 见 图 2.4-2 29

图 2.4-1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及 风 险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图 30

图 2.4-2 建 设 项 目 噪 声 及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图 31

2.4.3 评 价 因 子 2.4.3.1 施 工 期 施 工 期 主 要 进 行 楼 房 拆 除, 地 面 平 整, 楼 房 建 设 和 装 修, 设 备 安 装 等, 施 工 过 程 对 环 境 会 带 来 短 暂 的 影 响, 本 评 价 选 取 施 工 扬 尘 废 水 汽 车 尾 气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垃 圾 作 为 评 价 因 子 2.4.3.2 运 营 期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特 征, 确 定 如 下 主 要 评 价 因 子 : (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NO2 SO2 PM10 TSP 等 4 项 ; 2 影 响 分 析 因 子 : 定 性 分 析 (2)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 水 温 溶 解 氧 ph 化 学 需 氧 量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总 氮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石 油 类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5 项 2 影 响 分 析 因 子 : 定 性 分 析 (3) 声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 营 运 期 噪 声,Leq[dB(A)] (4)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ph 氨 氮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CODMn) 硫 酸 盐 总 硬 度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总 大 肠 菌 群 色 度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4 项 (5) 土 壤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ph 汞 砷 铬 石 油 烃 苯 酚 氯 仿 甲 苯 共 8 项 (6) 固 体 废 物 评 价 因 子 :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2.5 评 价 专 题 设 置 2.5.1 评 价 专 题 设 置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项 目 生 产 排 污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现 状 要 求, 本 次 评 价 工 作 设 置 以 下 专 题 内 容 : (1) 工 程 分 析 (2) 自 然 与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专 题 (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与 评 价 专 题 (4)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32

(5)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6)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7) 外 ( 内 )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对 策 (8)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9) 清 洁 生 产 (10) 总 量 控 制 (11) 产 业 政 策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12) 公 众 参 与 (13) 环 境 影 响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4)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2.5.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特 征 医 院 的 工 作 性 质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确 定 以 现 有 及 拟 建 工 程 分 析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为 重 点, 着 重 研 究 废 水 固 废 的 治 理 和 防 护 2.6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6.1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1) 项 目 所 有 的 污 染 源 均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控 制, 确 保 其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2) 推 行 循 环 经 济 和 清 洁 生 产 的 原 则, 做 到 能 源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3)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应 与 主 体 工 程 三 同 时 ; (4) 强 化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2.6.2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1 ) 保 护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使 其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2) 保 护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使 其 水 质 不 至 因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而 恶 化 (3) 保 护 评 价 范 围 内 声 环 境 质 量, 使 其 内 部 及 边 界 符 合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2.6.3 环 境 敏 感 点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所 处 区 域 及 周 围 没 有 珍 稀 濒 临 33

危 动 物 植 物 建 筑 场 地 选 址 无 洪 涝 灾 害 泥 石 流 及 含 氡 土 壤 的 威 胁, 建 筑 场 地 安 全 范 围 内 无 电 磁 辐 射 危 害 和 火 爆 有 毒 物 质 等 危 险 源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需 关 注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类 型, 经 现 场 调 查 和 资 料 收 集, 确 认 大 气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点, 学 校 等 为 本 项 目 所 需 关 注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点 见 表 2.6-1, 图 2.6-1 图 2.6-2 表 2.6-1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址 附 近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目 标 序 号 敏 感 点 方 位 规 模 距 项 目 边 界 ( 人 ) 最 近 距 离 (m) 1# 3 户 五 保 户 北 11 人 40m 2#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南 25 人 35m 3# 茶 水 小 学 东 北 380 人 1300 4# 中 心 村 ( 属 茶 水 村 管 辖 ) 东 北 800 人 1200 5# 茶 水 村 东 北 4600 人 725 6#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东 1900 人 465 7# 红 十 月 农 场 办 公 区 东 50 人 600 8# 垌 仔 东 北 80 人 1800 9# 朝 桂 东 南 200 人 1500 10# 陆 寮 东 南 155 人 1800 11# 大 坑 西 南 180 人 400 12# 大 坪 南 40 人 780 13# 坟 面 ( 属 乐 安 村 管 辖 ) 南 360 人 1100 14# 牛 栏 塘 ( 属 乐 安 村 管 辖 ) 南 120 人 1400 15# 新 村 西 南 200 人 2100 16# 七 一 西 南 75 人 2200 17# 陈 村 仔 西 80 人 1600 18# 花 山 西 75 人 1900 19# 朝 北 寨 西 北 180 人 2100 20# 大 冲 ( 属 清 冲 村 管 辖 ) 西 北 520 人 2200 1# 3 户 五 保 户 北 11 人 40m 2#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南 25 人 35m 影 响 因 素 大 气 风 险 噪 声 34

图 2.6-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及 敏 感 点 分 布 图 35

图 2.6-2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敏 感 点 分 布 图 36

3 现 有 项 目 回 顾 性 评 价 3.1 现 有 项 目 概 况 3.1.1 现 有 项 目 规 模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负 责 为 农 场 职 工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服 务 随 着 不 断 的 发 展 现 又 为 当 地 群 众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其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红 十 月 农 场 职 工 及 农 场 周 边 队 部 清 冲 河 口 等 地 方 的 群 众, 因 该 地 区 距 离 县 城 中 心 医 院 较 远, 距 离 农 场 医 院 较 便 捷, 另 外, 农 场 医 院 属 一 级 甲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医 护 人 员 水 平 和 诊 疗 设 备 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农 村 卫 生 所 等 均 高 出 很 多, 故 周 边 群 众 均 愿 意 就 近 选 择 农 场 医 院 就 诊 医 院 承 担 农 场 的 职 工 5364 人 和 地 方 群 众 14 万 多 人 的 医 疗 保 健 和 预 防 服 务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设 有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 门 诊 )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门 诊 ) 儿 科 中 医 科 ( 门 诊 )6 个 诊 疗 科 目, 不 设 置 传 染 科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固 定 病 床 40 张, 职 工 22 人,2014 年 门 诊 量 为 7200 人 次, 住 院 360 人 次 医 院 现 在 的 工 作 时 间 是 每 年 365 天, 每 天 2 班 制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6 亩, 现 有 4 栋 楼 房 及 1 间 X 光 室, 包 括 门 诊 楼 (2 层 )1 栋 妇 婴 楼 (1 层 )1 栋 精 神 科 楼 (1 层, 已 取 消 精 神 科, 现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1 栋 疗 养 院 楼 (1 层, 已 取 消 疗 养 服 务, 现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1 栋 及 X 光 室 1 间 (1 层 ),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2408m 2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X 光 机 ),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现 有 的 各 建 筑 及 功 能 见 表 3.1-1 总 平 面 布 置 见 图 3.1-1 表 3.1-1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建 筑 及 功 能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结 构 备 注 门 诊 楼 m 2 1488 1 栋,2 层 - 妇 婴 楼 m 2 336 1 栋,1 层 - 精 神 科 楼 m 2 252 1 栋,1 层 现 已 取 消 精 神 科, 楼 房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疗 养 院 楼 m 2 252 1 栋,1 层 现 已 取 消 疗 养, 楼 房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X 光 室 m 2 80 1 间,1 层 -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2408 - - 37

项 目 各 建 筑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情 况 见 表 3.1-2 表 3.1-2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在 各 楼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名 称 层 数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检 验 室 注 射 室 留 观 室 专 家 门 诊 中 西 药 房 计 划 一 层 门 诊 楼 生 育 服 务 站 防 保 科 二 层 宣 教 室 财 务 室 药 品 仓 库 医 护 人 员 宿 舍 妇 婴 楼 一 层 爱 婴 室 病 床 精 神 科 楼 一 层 病 床 疗 养 院 楼 一 层 病 床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X 光 室 一 层 X 光 室 图 3.1-1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3.1.2 现 有 项 目 四 至 情 况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医 院 中 心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详 见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 医 院 东 面 为 污 水 塘 及 荒 地, 南 面 隔 着 农 场 场 部 的 水 泥 硬 底 化 道 路 为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住 房, 西 面 为 玉 米 地, 北 面 为 3 户 五 保 户, 详 见 以 下 的 四 至 图 及 实 景 图 38

3 户 农 场 的 五 保 户 荒 地 玉 米 地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污 水 塘 农 场 场 部 水 泥 路 18m 约 7 户 农 场 的 退 休 老 职 工 图 3.1-2 红 十 月 医 院 四 至 图 39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大 门 及 门 诊 楼 南 面 场 部 水 泥 路 及 房 屋 西 面 玉 米 地 北 面 五 保 户 房 屋 东 面 污 水 塘 东 面 荒 地 图 3.1-3 项 目 四 至 实 景 图 40

3.1.3 现 有 项 目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及 药 剂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3.1.3.1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医 院 现 有 主 要 医 用 仪 器 设 备 见 表 3.1-3 表 3.1-3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型 号 用 途 年 诊 断 能 力 ( 人 ) 进 口 / 国 产 数 量 ( 台 / 套 ) 购 买 时 间 1 2002 裹 安 X 光 机 医 用 800 国 产 1 2 B 超 机 SYSMEXXS- 800i 医 用 700 国 产 1 2011.01 3 心 电 图 机 Cobasu411 医 用 560 国 产 1 2011.5 4 艾 科 血 糖 仪 医 用 230 国 产 1 2010.8 5 生 化 分 析 仪 HCC 系 列 医 用 1800 国 产 1 2011.5 6 心 电 监 护 仪 医 用 2600 国 产 7 2010.11 7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医 用 530 国 产 1 2013.5 8 超 声 胎 音 仪 医 用 560 国 产 1 2013.5 9 颈 椎 牵 引 床 医 用 310 国 产 1 10 腰 椎 牵 引 床 医 用 230 国 产 1 11 电 针 仪 医 用 668 国 产 1 12 洗 胃 机 医 用 365 国 产 1 13 吸 痰 机 医 用 468 国 产 1 14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3.1.3.2 项 目 化 学 品 使 用 情 况 KT-6180 医 用 5000 国 产 1 2011.12 医 院 检 验 室 主 要 做 常 规 项 目 的 检 查, 例 如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等 所 用 的 药 品 主 要 是 化 学 试 剂 和 生 物 试 剂 不 设 置 化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柜 医 院 检 验 室 化 学 品 试 剂 清 单 如 表 3.1-4 所 示 表 3.1-4 医 院 检 验 室 现 使 用 的 主 要 试 剂 清 单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1 二 甲 苯 0.002t/a 擦 拭 显 微 镜 镜 头 2 葡 萄 糖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3 尿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4 尿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5 肌 酐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6 胆 固 醇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7 甘 油 三 脂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41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8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9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0 载 脂 蛋 白 A1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1 载 脂 蛋 白 B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2 谷 丙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3 天 冬 氨 酸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4 碱 性 磷 酸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5 总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6 白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7 总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8 直 接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9 乳 酸 脱 氢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0 肌 酸 激 酶 MB 型 同 工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1 肌 酸 激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2 r- 谷 氨 酰 转 移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3 浓 缩 清 洗 液 ST 20kg/a 血 液 检 验 24 溶 血 素 -WH 10kg/a 血 液 检 验 25 RhD 血 凝 定 型 试 剂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6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7 凝 血 酶 原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3.1.3.3 项 目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医 院 每 年 的 消 毒 药 剂 使 用 情 况 见 表 3.1-5 表 3.1-5 医 院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序 号 名 称 有 效 成 分 使 用 部 位 年 用 量 (t) 贮 存 地 点 1 医 用 酒 精 乙 醇 器 械 消 毒 0.2 2 强 力 消 毒 剂 漂 白 粉 地 面 消 毒 0.1 3 消 毒 水 次 氯 酸 钠 卫 生 间 消 毒 0.1 4 洗 手 液 表 面 活 性 剂 各 科 室 及 卫 生 间 洗 手 消 毒 0.2 门 诊 楼 二 楼 仓 库 5 皮 肤 消 毒 剂 碘 伏 病 人 伤 口 及 皮 肤 的 消 毒 0.1 3.1.4 现 有 项 目 配 套 设 施 情 况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不 设 置 锅 炉 备 用 发 电 机 中 央 空 调 食 堂 及 洗 衣 房, 项 目 供 水 采 42

用 农 场 的 水 塔 供 给, 电 力 由 设 置 的 250kVA 变 压 器 通 过 电 网 供 应 医 院 使 用 3.2 现 有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情 况 3.2.1 医 院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情 况 回 顾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医 院 未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手 续, 各 项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较 不 规 范, 也 没 有 纳 入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3.2.1.1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产 生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1) 医 疗 废 水 包 括 以 下 的 几 个 方 面 :1 普 通 医 疗 废 水 : 来 源 于 对 病 人 诊 断 化 验 处 置 等 医 疗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诊 疗 生 活 及 粪 便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厕 所 等 该 废 水 中 除 含 有 一 般 性 污 染 物 ( 有 机 物 悬 浮 物 / 漂 浮 物 ) 外, 还 含 有 一 些 特 殊 的 污 染 物, 如 病 原 体 ( 细 菌 病 毒 寄 生 虫 卵 等 ) 等 2 洗 印 废 水 : 医 院 的 X 光 机 为 老 式 X 光 机, 照 片 冲 洗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洗 印 废 水, 废 水 中 含 有 较 多 的 有 机 物 质 及 银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3 含 铬 污 水 : 医 院 在 病 理 血 液 检 查 及 化 验 等 工 作 中 使 用 重 铬 酸 钾 三 氧 化 铬 铬 酸 钾 等 化 学 品, 检 验 室 排 出 的 废 水 含 有 铬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医 院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使 用 的 是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计 数 仪, 不 再 采 用 以 前 旧 的 检 测 方 法, 因 此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不 会 产 生 氰 化 物, 检 验 室 废 水 中 不 会 含 有 氰 化 物 医 院 没 有 设 置 口 腔 门 诊, 同 时 使 用 的 含 汞 监 测 仪 器 破 损 的 机 率 也 较 少, 基 本 不 产 生 含 汞 废 水 医 院 不 设 置 同 位 素 诊 疗 以 及 洗 衣 房, 因 此 不 会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水 及 洗 衣 废 水 (2) 生 活 污 水 来 自 医 院 员 工 (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和 办 公 行 政 人 员 ) 的 生 活 污 水, 属 于 典 型 的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以 CODCr BOD5 SS 氨 氮 等 为 主 医 院 现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混 合 在 一 起, 无 法 区 分,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并 且 所 在 地 区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厂 纳 污 范 围, 产 生 的 污 水 全 部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医 院 将 未 经 过 处 理 的 废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污 水 塘 中, 待 其 自 行 蒸 发,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不 符 合 相 关 的 环 保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废 水 处 理 达 标 之 后 才 能 对 外 排 放 3.2.1.2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状 不 设 置 锅 炉 备 用 发 电 机 及 食 堂,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是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及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43

(1) 医 院 现 有 的 病 房 门 诊 等 科 室 都 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为 主, 机 械 通 风 为 辅 的 通 风 方 式,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主 要 来 自 病 人 身 体 携 带 的 病 菌 有 可 能 通 过 飞 沫 接 触 等 方 式 扩 散 到 空 气 中, 对 接 触 的 人 群 造 成 影 响 而 空 气 传 播 疾 病 的 病 原 菌, 以 气 溶 胶 形 式 存 在 于 医 院 空 气 中 的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医 院 是 各 种 病 人 集 中 的 场 所, 病 人 唾 液 飞 沫 形 成 的 气 溶 胶 的 细 菌 种 类 和 数 量 较 一 般 场 所 多 ; 空 气 一 般 是 干 燥 的, 它 缺 乏 微 生 物 生 长 所 需 要 的 足 够 的 水 分 和 可 利 用 的 养 料, 日 光 对 微 生 物 也 具 有 很 强 的 杀 菌 作 用, 因 此 室 外 空 气 不 是 微 生 物 生 活 的 良 好 环 境 (2) 医 院 门 诊 楼 前 现 有 10 个 露 天 停 车 位, 行 驶 的 汽 车 会 产 生 燃 烧 的 尾 气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及 汽 车 尾 气 都 是 直 接 排 放, 经 过 周 围 大 气 稀 释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3.2.1.3 噪 声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中, 基 本 上 没 有 产 生 较 强 噪 声 污 染 源 的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经 采 取 相 应 的 降 噪 措 施, 对 周 围 环 境 没 有 明 显 的 影 响 目 前 各 降 噪 措 施 运 行 良 好, 效 果 显 着 3.2.1.4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生 活 垃 圾 及 医 疗 垃 圾 (1)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包 括 医 院 的 行 政 办 公 部 门 产 生 的 日 常 办 公 固 废 医 务 人 员 日 常 生 活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及 病 房 门 诊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于 X 光 室 南 侧 的 垃 圾 池 内, 定 期 交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清 运 处 理 (2) 医 疗 垃 圾 医 院 现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其 它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等 ); 2 损 伤 性 废 物 (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医 用 针 头 缝 合 针, 化 验 器 皿 等 ); 4 药 物 性 废 物 (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血 液 制 品 等 ); 5 化 学 性 废 物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等 )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物 以 感 染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和 药 物 性 废 物 为 主, 化 学 性 废 物 较 少 医 疗 废 物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类 别 为 HW01 的 危 险 废 物, 按 照 规 定 必 须 交 给 有 44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但 是 医 院 现 状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不 规 范,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交 给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进 行 焚 烧 或 者 简 单 填 埋 于 距 离 医 院 北 侧 边 界 约 30m 的 荒 地 上 ( 可 见 图 6.3-1)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影 响, 医 院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医 疗 垃 圾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3.2.2 现 有 工 程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核 算 3.2.2.1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根 据 建 设 方 提 供 资 料, 全 院 2014 年 医 疗 用 水 量 为 600t/a,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800t/a 产 生 的 废 水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90% 计 算, 则 全 院 2014 年 的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260t/a, 约 为 3.45t/d, 包 括 门 诊 和 病 房 各 类 医 疗 废 水 及 员 工 生 活 污 水 水 污 染 物 处 理 前 浓 度 按 医 院 的 污 染 源 监 测 数 据 确 定, 由 于 医 院 的 污 水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因 此 处 理 前 后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数 据 相 同, 现 有 污 染 源 监 测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5 月 29 日 进 行 监 测 ( 监 测 报 告 见 附 件 ), 现 状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3.2-1 表 3.2-1 现 状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排 放 情 况 项 目 污 染 物 处 理 前 平 均 浓 度 (mg/l) 处 理 后 平 均 浓 度 (mg/l)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t/a)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t/a) COD 76.63 76.63 0.09655 0.09655 BOD5 15.97 15.97 0.02012 0.02012 NH3-N 0.12 0.12 0.00015 0.00015 LAS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废 水 (1260t/a)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97 10 3 3.97 10 3 - - 总 氮 1.66 1.66 0.00210 0.00210 总 磷 0.19 0.19 0.00024 0.00024 六 价 铬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总 铬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总 银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汞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注 : 由 于 LAS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及 汞 监 测 数 据 为 未 检 出, 因 此 排 放 量 未 能 计 算 3.2.2.2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1)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医 院 的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基 于 病 毒 致 病 机 理 的 复 杂 性 和 条 件 等 的 差 异 性, 项 目 产 生 的 45

含 病 菌 空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难 作 出 定 量 分 析 而 且 如 前 所 述,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2) 汽 车 尾 气 机 动 车 尾 气 主 要 来 源 于 : 通 过 尾 气 管 排 出 的 内 燃 机 废 气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60%) 曲 轴 箱 泄 漏 气 体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20%) 以 及 汽 化 器 蒸 发 出 的 气 体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20%) 根 据 中 挪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的 污 染 物 系 数 见 下 表 3.2-2 表 3.2-2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 单 位 :g/ 辆 km) 车 型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CO NO2 HC 小 型 车 ( 包 括 轿 车 出 租 车 等 ) 17.8 2.2 3.5 中 型 车 ( 包 括 小 货 车 面 包 车 ) 19.6 2.4 3.9 大 型 车 ( 客 车 大 货 车 大 旅 行 车 ) 31.2 3.9 6.1 医 院 门 诊 楼 前 现 有 露 天 停 车 位 10 个,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每 个 车 位 平 均 每 天 进 出 1 次, 停 车 点 距 离 进 出 口 平 均 10m, 停 车 场 主 要 供 小 型 车 及 中 型 车 使 用, 其 比 例 约 为 1:9 综 合 以 上 车 流 量 行 驶 距 离 车 型 分 布 等 因 素, 加 权 平 均 后 的 汽 车 尾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见 表 3.2-3 表 3.2-3 本 项 目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污 量 污 染 物 CO NO 2 HC 加 权 排 放 系 数 (g/ 辆 km) 17.98 2.22 3.54 日 排 放 量 (g/d) 1.798 0.222 0.354 年 排 放 量 (kg/a) 0.656 0.0081 0.129 3.2.2.3 噪 声 产 生 及 治 理 情 况 医 院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中, 基 本 上 没 有 产 生 较 强 噪 声 污 染 源 的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经 过 墙 体 遮 挡 距 离 衰 减 后 对 周 围 影 响 较 少 据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5 月 28 日 的 现 场 监 测, 项 目 边 界 昼 间 噪 声 可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46

标 准 (GB12348 2008)2 类 标 准 3.2.2.4 固 体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医 院 的 主 要 固 废 废 物 包 括 生 活 垃 圾 及 医 疗 垃 圾 (1) 生 活 垃 圾 由 于 生 活 垃 圾 没 有 精 确 统 计 量, 因 此 现 有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医 院 规 模 进 行 概 算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共 有 22 人, 办 公 生 活 垃 圾 按 照 0.5kg/ 人 d 取 值 ; 住 院 病 床 为 40 张, 其 生 活 垃 圾 按 0.5kg/ 床 d 取 值 ; 门 诊 量 为 7200 人 次, 生 活 垃 圾 按 0.1kg/ 人 次 取 值 以 上 合 计, 则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12.04t/a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定 期 交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清 运 处 理 (3) 医 疗 垃 圾 根 据 医 院 提 供 的 资 料,2014 年 医 疗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为 1t/a, 所 有 医 疗 垃 圾 均 集 中 收 集 至 医 院 西 北 角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类 别 为 HW01 的 危 险 废 物, 按 照 规 定 必 须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但 是 医 院 现 状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不 规 范,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交 给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进 行 焚 烧 或 者 简 单 填 埋 于 距 离 医 院 北 侧 边 界 约 30m 的 荒 地 上 医 院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医 疗 垃 圾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3.3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整 治 措 施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 没 有 配 套 废 水 处 理 措 施,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也 没 有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交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收 集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进 行 处 理 ; 没 有 设 置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及 配 备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一 片 空 白 针 对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建 设 单 位 拟 以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为 契 机,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以 下 的 整 治 措 施, 具 体 见 表 3.3-1 表 3.3-1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整 治 措 施 序 号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采 取 的 整 治 措 施 1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对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2 医 疗 废 物 没 有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拟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处 理 理 3 没 有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将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配 47

序 号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采 取 的 整 治 措 施 备 专 业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1-2 名, 负 责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较 落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而 加 快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按 规 定 配 套 建 设 水 污 染 物 治 理 措 施, 对 固 废 进 行 规 范 的 管 理, 及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是 解 决 目 前 环 境 问 题 的 有 效 途 径 针 对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完 善 废 水 处 理 措 施, 规 范 固 废 处 理 措 施, 可 以 大 大 减 轻 医 院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使 得 医 院 走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48

4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 4.1 项 目 概 况 4.1.1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 (2) 建 设 单 位 :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 (3) 建 设 地 址 :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内 部, 不 新 增 征 地, 中 心 地 理 位 置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4) 项 目 性 质 : 改 扩 建 ; (5) 投 资 总 额 :420 万 元 人 民 币 ; (6) 建 设 规 模 : 增 加 22 张 住 院 病 床, 不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传 染 病 房 食 堂 锅 炉 洗 衣 房 及 中 央 空 调, 设 置 一 台 250kW 的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预 计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增 加 门 诊 就 诊 病 人 约 27500 人 次 / 年, 增 加 住 院 病 人 880 人 次 / 年 医 院 职 工 增 加 10 人 ( 两 班 制 ), 年 运 行 天 数 365 天 本 项 目 在 拆 除 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后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医 院 现 有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及 X 光 室 的 诊 疗 功 能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全 部 搬 入 本 项 目, 取 消 门 诊 楼 现 有 的 职 工 宿 舍 ; 医 院 现 有 的 40 张 病 床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放 置 于 疗 养 院 楼 ( 病 房 )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内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病 床 规 模 为 62 张 医 院 现 有 的 X 光 机 搬 进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后, 空 置 的 X 光 室 用 来 放 置 备 用 的 柴 油 发 电 机 在 现 有 X 光 室 的 西 南 侧 建 设 一 个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用 来 暂 时 存 放 需 要 外 运 处 理 的 医 疗 垃 圾 同 时, 为 了 满 足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中 规 定 的 卫 生 院 需 要 设 置 100 米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将 医 院 南 侧 的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北 侧 的 3 户 五 保 户 (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搬 迁 后, 医 院 南 侧 及 北 侧 的 房 屋 空 置 不 用, 暂 时 保 留 不 进 行 拆 除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X 光 机 ),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4.1.2 地 理 位 置 及 四 至 情 况 本 项 目 拟 建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49

内 部, 具 体 位 置 位 于 医 院 的 中 部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见 图 1.1-1 本 项 目 在 拆 除 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后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本 项 目 的 东 侧 即 为 医 院 的 东 侧, 为 荒 地 及 污 水 塘 ; 南 侧 为 医 院 进 口 大 门 ; 西 侧 为 医 院 西 侧, 为 玉 米 地 ; 北 侧 为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4.1-1 50

图 4.1-1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51

4.1.3 建 设 规 模 本 项 目 拟 将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进 行 拆 除, 并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一 栋 3 层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即 本 项 目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及 妇 婴 楼 现 状 见 图 3.1-1 本 项 目 总 共 拆 除 建 筑 面 积 1824m 2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3 层 门 诊 住 院 楼 占 地 面 积 527.32m 2, 总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本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增 加 住 院 病 床 22 张, 增 加 露 天 车 位 10 个, 增 加 机 器 设 备 2 台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现 状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X 光 室 全 部 功 能 迁 入 本 项 目, 取 消 门 诊 楼 现 有 的 职 工 宿 舍 ; 现 状 的 精 神 科 楼 及 疗 养 院 楼 仍 然 用 来 放 置 病 房, 一 共 放 置 40 张 病 床 ; 本 项 目 设 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则 放 置 于 X 光 室 内 ; 在 现 有 X 光 室 的 西 南 侧 建 设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同 时 将 医 院 南 侧 的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北 侧 的 3 户 五 保 户 (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搬 迁 后, 医 院 南 侧 及 北 侧 的 房 屋 空 置 不 用, 暂 时 保 留 不 进 行 拆 除 建 成 后 的 医 院 总 平 面 图 见 4.1-1 预 测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新 增 门 诊 接 待 量 为 27500 人 次 / 年, 新 增 接 待 住 院 量 为 880 人 次 / 年 4.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4.2.1 主 要 内 容 本 项 目 新 建 门 诊 住 院 楼 细 分 的 科 室 功 能 设 置 为 : 挂 号 收 费 药 房 急 诊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影 像 检 查 医 学 检 查 预 防 保 健 妇 产 住 院 手 术 室 住 院 病 房 和 行 政 办 公 等 各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见 表 4.2-1 表 4.2-1 本 项 目 各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表 楼 层 一 层 511.42m 2 二 层 495.52 m 2 功 能 区 划 大 厅 1 个, 内 科 门 诊 1 间, 外 科 门 诊 1 间, 抢 救 室 1 间, 急 诊 室 1 间, 门 诊 输 液 室 1 间, 常 规 检 查 室 1 间,B 超 室 1 间, 儿 科 门 诊 1 间, 妇 科 门 诊 1 间, 等 候 室 1 间, 收 费 处 1 间, 挂 号 室 1 间, 药 房 1 间, 心 电 图 室 1 间,X 光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医 护 值 班 室 2 间, 洗 婴 室 1 间, 产 房 1 间, 待 产 室 1 间, 无 菌 手 术 室 1 间, 病 房 3 间, 医 护 工 作 站 1 间, 预 防 保 健 科 1 间, 消 毒 间 1 间, 男 更 衣 室 1 间, 女 更 衣 室 1 间, 门 诊 手 术 室 1 间, 药 剂 器 械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三 层 495.52 m 2 病 房 8 间, 会 诊 室 1 间, 医 护 工 作 站 1 间, 医 务 办 公 室 1 间, 医 疗 档 案 室 1 间, 医 护 值 班 室 1 间, 院 务 办 公 室 1 间, 财 务 办 公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电 梯 房 楼 梯 48.25 m 2-52

楼 层 功 能 区 划 合 计 1550.71 m 2-53

4.2.2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本 项 目 各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4.2-1 至 图 4.2-3 图 4.2-1 门 诊 住 院 楼 首 层 平 面 图 54

图 4.2-2 门 诊 住 院 楼 二 层 平 面 图 55

图 4.2-3 门 诊 住 院 楼 三 层 平 面 图 56

4.2.3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本 项 目 的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见 下 表 表 4.2-2 项 目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分 项 门 诊 抢 救 检 查 和 医 学 检 验 科 门 诊 手 术 室 住 院 治 疗 过 程 诊 疗 内 容 运 用 针 灸 理 疗 等 方 法 对 患 者 进 行 诊 治, 不 设 中 药 煎 煮 服 务 通 过 常 规 检 查 化 验 医 学 影 像 检 验 等 方 式 对 病 患 进 行 诊 断 对 病 患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为 患 者 提 供 住 院 服 务 位 置 一 楼 一 楼 二 楼 二 楼 三 楼 使 用 器 材 听 诊 器 洗 胃 机 吸 痰 机 等 B 超 机 X 光 机 心 电 图 机 生 化 分 析 仪 心 电 监 护 仪 超 声 胎 音 仪 化 验 室 药 麻 醉 剂 手 术 器 械 手 术 照 明 灯 品 和 器 械 等 手 术 台 等 病 床 等 57

分 项 门 诊 抢 救 检 查 和 医 学 检 验 科 门 诊 手 术 室 住 院 产 污 医 患 人 员 清 洗 废 水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等 清 洗 废 水 ; 废 弃 的 血 液 血 清 样 本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汞 血 压 计 温 度 计 等 医 患 人 员 清 洗 废 水 ;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针 筒 输 液 瓶 等 病 患 住 院 期 间 产 生 的 废 水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针 筒 输 液 瓶 等 58

4.2.4 主 要 设 备 本 项 目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成 后, 除 了 40 张 病 床 以 外, 将 接 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所 有 设 备, 同 时 本 项 目 将 增 加 2 台 设 备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改 扩 建 前 后 的 主 要 设 备 见 表 4.2-3 表 4.2-3 改 扩 建 前 后 主 要 设 备 情 况 序 号 改 扩 建 前 现 有 设 备 本 项 目 增 加 设 备 改 扩 建 后 设 备 情 况 1 2002 裹 安 X 光 机 1 台 - - 2002 裹 安 X 光 机 1 台 2 B 超 机 1 台 - - B 超 机 1 台 3 心 电 图 机 1 台 心 电 图 机 1 台 心 电 图 机 2 台 4 艾 科 血 糖 仪 1 台 - - 艾 科 血 糖 仪 1 台 5 生 化 分 析 仪 1 台 - - 生 化 分 析 仪 1 台 6 心 电 监 护 仪 1 台 - - 心 电 监 护 仪 1 台 7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1 台 - -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1 台 8 超 声 胎 音 仪 1 台 - - 超 声 胎 音 仪 1 台 9 颈 椎 牵 引 床 1 套 - - 颈 椎 牵 引 床 1 套 10 腰 椎 牵 引 床 1 套 - - 腰 椎 牵 引 床 1 套 11 电 针 仪 1 台 - - 电 针 仪 1 台 12 洗 胃 机 1 台 - - 洗 胃 机 1 台 13 吸 痰 机 1 台 - - 吸 痰 机 1 台 14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1 台 - -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15 - -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4.2.5 公 用 辅 助 工 程 4.2.5.1 供 电 系 统 本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电 源 属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系 统 电 力 部 门 提 供 一 回 路 独 低 压 电 源, 同 时 自 备 250 千 瓦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 放 置 于 现 有 的 X 光 室 内 ), 以 保 证 紧 急 时 刻 的 供 电 安 全, 供 电 压 为 380/220V, 电 源 由 设 在 紧 邻 发 电 配 电 室 处 的 室 外 变 压 器 提 供 医 疗 用 房 各 电 气 设 备 负 荷 等 级, 除 消 防 水 泵 为 二 级 外, 其 余 均 匀 为 三 级 负 荷 发 电 配 电 室 低 压 出 线 屏 后 至 各 医 疗 用 房 之 间 的 电 源 线 路 均 采 用 YJV-1000 型 电 力 电 缆 由 发 电 配 电 室 至 医 疗 用 房 之 间 的 供 电 线 路 采 用 直 理 地 方 式 引 至 各 用 电 点 门 诊 住 院 楼 内 的 配 电 方 式 为 放 射 式, 配 电 线 路 穿 钢 管 保 护, 沿 墙 梁 底 或 顶 板 或 埋 地 敷 设, 有 条 件 的 场 所 尽 量 采 用 暗 敷 方 式 门 诊 住 院 楼 内 动 力 线 路 导 线 均 匀 为 BV-500 型, 套 钢 管 保 护 敷 设 1 台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