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建 设 单 位 :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评 价 单 位 : 广 州 环 发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 二 0 一 五 年 九 月
目 录 1 前 言...1 1.1 项 目 由 来...1 1.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4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5 1.4 本 报 告 主 要 结 论...5 2 总 则...6 2.1 编 制 依 据...6 2.2 功 能 区 区 划...11 2.3 环 境 评 价 标 准...19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24 2.5 评 价 专 题 设 置...32 2.6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标...33 3 现 有 项 目 回 顾 性 评 价...37 3.1 现 有 项 目 概 况...37 3.2 现 有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情 况...43 3.3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整 治 措 施...47 4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49 4.1 项 目 概 况...49 4.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52 4.3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63 4.4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67 5 自 然 与 社 会 环 境 概 况...77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77 5.2 社 会 经 济 概 况...80 6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85 6.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85 6.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调 查...93 I
6.3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102 6.4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108 6.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110 7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116 7.1 施 工 期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16 8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1 8.1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1 8.2 营 运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2 8.3 营 运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126 8.4 营 运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132 8.6 卫 生 防 护 距 离...135 9 环 境 风 险 评 价...136 9.1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136 9.2 风 险 源 项 识 别...137 9.3 化 学 品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风 险 评 价...137 9.4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风 险 分 析...142 9.5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分 析...144 9.6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的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及 措 施...147 9.7 环 境 风 险 管 理...147 9.8 重 大 疫 情 风 险 防 范 措 施...154 9.9 总 结...156 10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157 10.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157 10.2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160 11 清 洁 生 产 分 析...175 11.1 清 洁 生 产 内 容... 175 11.2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的 途 径... 175 11.3 本 项 目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176 II
11.4 清 洁 生 产 结 论... 176 12 公 众 参 与...177 12.1 公 众 参 与 的 定 义...177 12.2 公 众 参 与 的 法 律 基 础...177 12.3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意 义...177 12.4 公 众 参 与 的 形 式 与 内 容...177 12.5 调 查 结 果 及 统 计 分 析...185 12.6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小 结...192 13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193 13.1 分 析 目 的...193 13.2 分 析 内 容...193 13.3 环 保 投 资 及 投 资 估 算...193 13.4 环 境 效 益 分 析...194 13.5 社 会 效 益 分 析...194 14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196 14.1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确 定 原 则...196 14.2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建 议...196 14.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可 达 性 分 析...196 15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198 15.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198 15.2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198 15.3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198 15.4 总 平 面 功 能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199 15.5 项 目 选 址 与 周 边 环 境 功 能 的 相 适 性...199 15.6 小 结...200 16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与 环 境 监 测 计 划...201 16.1 环 境 管 理...201 16.2 环 境 监 测 计 划...206 III
16.3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和 污 水 站 分 析 仪 器 设 备...207 16.4 环 境 管 理 制 度...208 16.5 环 保 验 收 三 同 时 验 收 清 单... 208 17 结 论 与 建 议...210 17.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210 17.2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210 17.3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211 17.4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213 17.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214 17.6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结 论...215 17.7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215 17.8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215 17.9 建 议...215 17.10 综 合 结 论...216 附 件 一 环 评 委 托 书...217 附 件 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218 附 件 三 红 十 月 农 场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225 附 件 四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227 附 件 五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229 附 件 六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230 附 件 七 监 测 单 位 相 关 资 质...259 附 件 八 单 位 公 参...262 附 件 九 个 人 公 参 ( 部 分 )...270 附 件 十 专 家 评 审 意 见...277 附 件 十 一 修 改 索 引...279 IV
1 前 言 1.1 项 目 由 来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 见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 属 于 一 级 甲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一 直 坚 持 负 责 为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职 工 提 供 医 疗 诊 治 预 防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等 服 务, 为 保 障 农 场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 同 时, 医 院 利 用 自 身 技 术 和 设 备 的 优 势, 积 极 为 农 场 周 边 群 众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的 服 务, 深 受 广 大 群 众 的 赞 誉 但 是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一 直 未 办 理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也 没 有 纳 入 环 保 局 的 监 管 范 围 2014 年, 医 院 门 诊 接 待 患 者 7200 人 次, 住 院 360 人 次 但 医 院 多 数 建 筑 建 设 于 上 世 纪 70 年 代, 经 40 多 年 的 使 用, 加 上 台 风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袭 击, 已 破 旧 不 堪 ; 同 时 医 院 门 诊 楼 电 线 老 化 严 重, 无 法 满 足 现 代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的 使 用 需 要 ; 另 外, 由 于 农 场 医 院 基 础 设 施 陈 旧, 现 代 医 疗 设 备 缺 乏, 住 院 环 境 差, 病 源 流 失 严 重, 医 院 效 益 低, 医 护 人 员 待 遇 不 高 等 问 题, 致 使 医 疗 人 才 外 流 现 象 严 重 因 此, 为 了 向 农 场 5364 名 职 工 及 周 边 约 14 万 地 方 群 众 提 供 更 好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及 吸 引 高 级 医 疗 技 术 人 才 进 驻, 拟 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拆 除, 在 该 位 置 上 新 建 一 幢 三 层,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的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 项 目 中 心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包 括 6 个 门 诊 科 室 4 个 检 查 科 室 手 术 室 妇 产 科 病 房 和 内 外 科 住 院 病 房, 新 增 加 病 床 位 22 张 ; 新 购 置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2 台, 包 括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和 心 电 图 机 1 台 通 过 新 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配 置 必 须 的 新 型 医 疗 设 备, 能 够 直 接 有 效 的 提 高 医 院 的 诊 疗 水 平, 增 加 门 诊 接 待 能 力 和 住 院 床 位, 为 农 场 职 工 和 周 边 群 众 提 供 有 力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同 时 医 院 也 可 增 加 收 入, 进 入 良 性 循 环 轨 道, 建 设 基 层 现 代 医 院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及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将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广 东 省 建 1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 第 四 次 修 订 ) 的 有 关 要 求,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有 关 要 求, 该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委 托 广 州 环 发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了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我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即 成 立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的 环 评 项 目 课 题 组, 并 组 织 有 关 环 评 技 术 人 员 赴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及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关 的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了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2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3
1.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采 用 的 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公 众 参 第 二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与 阶 段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评 价 结 论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程 序 图 4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根 据 类 比 调 查 和 项 目 自 身 的 特 点, 本 项 目 对 现 有 的 三 栋 旧 楼 房 进 行 拆 除 后 建 设 一 栋 新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施 工 期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拆 除 及 土 木 建 设 阶 段 拆 除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旧 楼 房 的 拆 除,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扬 尘 噪 声 及 建 筑 垃 圾 土 建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建 筑 物 土 建 施 工 污 水 池 修 建 及 内 外 装 修 等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噪 声 扬 尘 废 水 及 固 体 废 物 等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和 现 有 项 目 可 能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素 包 括 : 废 水 : 医 疗 污 水 员 工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 废 气 :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污 水 站 臭 气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燃 油 尾 气 以 及 汽 车 尾 气 等 ; 固 体 废 物 : 医 疗 垃 圾 员 工 日 常 生 活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废 活 性 炭 废 机 油 等 ; 噪 声 : 风 机 等 产 生 的 噪 声 等 环 境 风 险 : 带 有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病 人 存 在 着 致 病 微 生 物 ( 细 菌 病 毒 ) 产 生 环 境 风 险 的 潜 在 可 能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排 污 ;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过 程 中 的 存 在 的 风 险 通 过 对 项 目 进 行 上 述 污 染 物 进 行 定 性 或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拟 建 项 目 对 当 地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从 而 提 出 避 免 污 染 减 少 污 染 的 对 策 措 施 1.4 本 报 告 主 要 结 论 本 项 目 属 于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为 国 家 鼓 励 类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政 策 同 时,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当 地 医 疗 的 需 求, 为 病 患 就 诊 提 供 了 方 便 本 项 目 在 运 行 期 间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等 污 染 针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污 染 源 特 征, 建 设 单 位 拟 采 取 一 系 列 积 极 的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使 得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染 源 可 以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同 时 对 现 有 医 院 中 各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使 其 符 合 相 关 的 环 保 要 求 经 分 析 预 测, 拟 建 项 目 对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的 环 境 影 响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5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 订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6 年 10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6 月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4 月 修 订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12 年 7 月 1 日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 年 9 月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2013.6.29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10 月 修 订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修 正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11 年 3 月 施 行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0 年 12 月 修 订 ); (12) 中 华 人 民 过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1.1. 施 行 2.1.2 全 国 性 法 规 依 据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公 布,2000 年 3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2000 年 4 月 修 正 );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国 务 院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5)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2]88 号,2002 年 9 月 ); (6)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8 70 号 );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2006 年 2 月 14 日 发 布 施 行 ); 6
(8)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办 [2013]103 号,2013 年 11 月 14 日 ); (9)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1999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0)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 号,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1)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12)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01 199 号 ); (13)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GB 19217 2003); (14)(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 206 号 ); (15)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380 号 令,2003 年 6 月 16 日 ); (16)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2003 年 10 月 ); (17)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生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文 件 卫 医 发 2003 287 号,2003 年 10 月 ); (18)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本 ) 及 关 于 修 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国 家 发 改 委,2013 年 第 21 号 令 ); (19)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2008 年 8 月 1 日 ); (20) 关 于 发 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 197 号 ); (21) 关 于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函 2003 197 号 ); (22) 关 于 发 布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 188 号 ); (23) 关 于 印 发 医 院 排 放 污 水 余 氯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 暂 行 ) 的 通 知,( 环 办 函 2003 283 号 ) ; (24) 关 于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4 11 号 ); (2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77 号 ); (26)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9 号,2005 年 12 月 3 日 ); (27)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 号 ); 7
(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7 号,2004 年 8 月 ); (29)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98 号 ); (30)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环 办 函 [2012]520 号 ); (31)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37 号 ); (32)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33)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国 发 2015 17 号, 2015 年 4 月 2 日 ; (34) 关 于 落 实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准 入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4]30 号 ),2014 年 3 月 25 日 ; (35)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办 [2014]48 号 ); (3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2.1.3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修 正 本 ) ( 根 据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4 号 公 布 ); (2)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04 年 5 月 1 日 ); (3)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 第 四 次 修 订 ); (4)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15 年 1 月 13 日 修 订,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9 号 公 告 ); (5) 广 东 省 碧 水 工 程 计 划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府 办 (1997)29 号 文 ); (6) 广 东 省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8 年 1 月 1 日 ); (7) 广 东 省 实 施 <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1999 年 ); (8) 广 东 省 蓝 天 工 程 计 划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府 办 (2000)7 号 文 ); (9)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粤 环 监 2000 8 号 ); (10)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 粤 府 2006 35 号 ); (11)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2006 年 12 月 ); (12) 印 发 广 东 省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7 66 号 ); 8
(13) 广 东 省 高 危 废 物 名 录, 粤 环 [2008]114 号 ; (14) 广 东 省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7 月 1 日 ); (15)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与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粤 府 办 2011 48 号 ); (16)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污 染 源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导 则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8 4 号 ); (17)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名 录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5 41 号 ); (18)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 粤 水 资 源 2009 9 号 ); (19)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9 74 号 ) (20) 关 于 同 意 实 施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2011 29 号 ); (21) 关 于 发 布 < 广 东 省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的 通 知 (2008 年 1) 14 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届 13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22) 广 东 省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7 月 23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4 号 公 布 ); (2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2011-2015)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2 32 号 ); (24)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 粤 环 [2011]110 号 ]; (25) 广 东 省 用 水 定 额 (2014 年 ) (201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26)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目 录 (2014 年 本 ) ; (27)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配 套 环 保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4]7 号 ); (28)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南 粤 水 更 清 行 动 计 划 (2013~2020 年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3]13 号 ); (29) 广 东 省 环 境 环 保 厅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实 施 意 见 (201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30)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2 修 正 ) ; (31) 广 东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200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2) 粤 西 地 区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11-2020 年 )( 粤 环 [2011]123 号 ); (33) 阳 江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计 划 纲 要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2011 年 ); (34)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35) 漠 阳 江 水 质 保 护 规 划 ( 中 山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系,2001 年 6 月 ); (36)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 广 东 工 业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9
中 山 大 学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2007 年 10 月 ); (37) 关 于 阳 江 市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案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1997]87 号 ) 2.1.4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 93);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HJ2.4-2009);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8) 广 东 省 污 染 源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导 则 ( 粤 环 2008 42 号 ); (9)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10) 制 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技 术 原 则 与 方 法 (GB /T3839 98); (11)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92 2002); (12)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HJ 421-2008); (13)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206 号,2003 年 12 月 26 日 实 施 ); (14)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GB19217-2003); (1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2001); (16)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17)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2012); (18)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 (WS/T368-2012) 2.1.5 其 它 资 料 (1)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书 ; (2)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图 纸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10
2.2 功 能 区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2.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厂 纳 污 范 围,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待 废 水 自 行 蒸 发 在 纳 污 水 塘 的 东 面 有 一 条 未 知 名 的 小 河 沟, 经 过 调 查, 此 小 河 沟 平 时 水 量 较 少, 没 有 天 然 径 流 补 充, 只 有 沿 线 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作 为 纳 污 河 沟, 雨 季 时 水 量 会 稍 微 多 一 些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930m, 而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 粤 环 [2011]14 号 ) 未 对 茶 水 河 作 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茶 水 河 主 要 为 农 灌 功 能 的 小 河, 沿 河 有 村 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 城 镇 村 庄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未 完 善 ),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该 河 段 为 Ⅲ 类 水 质, 为 保 护 茶 水 河 水 体 水 质,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Ⅲ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同 时,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及 监 测 数 据,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Ⅳ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11
项 目 位 置 茶 水 河 图 2.2-1 阳 江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2
项 目 位 置 图 2.2-2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图 13
2.2.2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粤 水 资 源 [2009]19 号 ),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属 于 粤 西 桂 南 沿 海 诸 河 阳 江 阳 东 地 下 水 水 源 涵 养 区 ( 代 码 H094417002T02)( 详 见 图 2.2-3) 该 区 域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Ⅲ 类 水 质 项 目 位 置 图 2.2-3 项 目 所 在 浅 层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图 14
2.2.3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本 项 目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 见 图 2.2-4),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二 级 标 准 项 目 所 在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见 图 2.2-4 项 目 位 置 图 2.2-4 阳 江 市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5
2.2.4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标 准 2.2.5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属 于 集 约 利 用 区 ( 详 见 图 2.2-5);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属 于 中 南 部 核 心 城 市 生 态 区 ( 详 见 图 2.2-6) 16
项 目 位 置 图 2.2-5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图 17
项 目 位 置 图 2.2-6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图 18
2.2.6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阳 江 市 相 关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见 表 2.2-1 表 2.2-1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一 览 表 序 号 环 境 功 能 区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所 属 类 别 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而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 粤 环 [2011]14 号 ) 未 对 茶 水 河 作 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茶 水 河 主 要 为 农 灌 功 能 的 小 河, 沿 河 有 村 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Ⅲ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 项 目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及 监 测 数 据,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Ⅳ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本 项 目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3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4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5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粤 水 资 源 [2009]19 号 ),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属 于 粤 西 桂 南 沿 海 诸 河 阳 江 阳 东 地 下 水 水 源 涵 养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Ⅲ 类 水 质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分 级 控 制 属 于 集 约 利 用 区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属 于 中 南 部 核 心 城 市 生 态 区 6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否 7 自 然 保 护 区 否 8 风 景 名 胜 保 护 区 否 10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否 11 市 政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集 水 范 围 否 2.3 环 境 评 价 标 准 2.3.1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茶 水 河 建 议 执 行 III 类 标 准 ; 项 目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建 议 执 行 19
Ⅳ 类 标 准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的 摘 录 见 表 2.3-1 表 2.3-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序 号 标 准 值 项 目 单 位 III 类 标 准 值 Ⅳ 类 标 准 值 1 ph 值 -- 6~9 6~9 2 溶 解 氧 (DO) mg/l 5 3 3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mg/l 4 6 4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mg/l 20 30 5 氨 氮 (NH3-N) mg/l 1.0 1.5 6 总 磷 ( 以 P 计 ) mg/l 0.2 0.3 7 总 氮 mg/l 1.0 1.5 8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LAS) mg/l 0.2 0.3 9 粪 大 肠 菌 群 个 /L 10000 20000 10 石 油 类 mg/l 0.05 0.5 11 六 价 铬 mg/l 0.05 0.05 12 汞 mg/l 0.0001 0.001 (2)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大 气 功 能 区 划 中 的 二 类 区,NO2 SO2 PM10 TSP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二 级 标 准 ; 详 见 表 2.3-2 指 标 表 2.3-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单 位 :μg/m 3 标 准 限 值 μg/m 3 小 时 均 值 日 均 值 年 均 值 标 准 来 源 SO2 500 150 60 NO2 200 80 40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PM10 150 70 级 标 准 TSP 300 200 (3)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声 环 境 2 类 标 准 适 用 区, 声 环 境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096 2008)2 类 标 准 ( 见 表 2.3-3) 表 2.3-3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2 60 50 (4)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质 目 标 为 III 类, 地 下 水 环 境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III 类 标 准 要 求, 详 见 表 2.3-4 表 2.3-4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 摘 录 )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Ⅲ 类 1 色 ( 度 ) 15 20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Ⅲ 类 2 ph 6.5~8.5 3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mg/l) 1000 4 硫 酸 盐 250 5 氯 化 物 250 6 铁 (Fe) 0.3 7 铜 (Cu) 1.0 8 锌 (Zn) 1.0 9 钼 (Mo) 0.1 10 钴 (Co) 0.05 11 挥 发 性 酚 类 ( 以 苯 酚 计 ) 0.002 12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0.3 13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3.0 14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20 15 亚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0.02 16 氨 氮 (NH4) 0.2 17 氟 化 物 1.0 18 碘 化 物 0.2 19 氰 化 物 0.05 20 汞 (Hg) 0.001 21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0 22 细 菌 总 数 ( 个 /L) 100 23 总 硬 度 ( 以 CaCO3, 计 )(mg/l) 450 (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具 体 摘 录 见 表 2.3-5 表 2.3-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值 项 目 B 级 标 准 (mg/kg) 汞 50 砷 80 铬 610 银 1000 石 油 烃 苯 酚 21
项 目 B 级 标 准 (mg/kg) 氯 仿 28 甲 苯 520 2.3.2 排 放 标 准 (1)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其 具 体 数 据 如 表 2.3-6 所 示 表 2.3-6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GB 18466 2005) 表 2 排 放 标 准 ph( 无 量 纲 ) 6~9 粪 大 肠 菌 群 (MPN/L) 500 SS(mg/L) 20 BOD5(mg/L) 20 CODCr(mg/L) 60 NH3-N(mg/L) 15 石 油 类 (mg/l) 5 挥 发 酚 (mg/l) 0.5 LAS(mg/L) 5 总 汞 (mg/l) 0.05 总 铬 (mg/l) 1.5 六 价 铬 (mg/l) 0.5 总 银 (mg/l) 0.5 总 余 氯 (mg/l) 0.5 (2)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不 设 锅 炉 及 食 堂,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有 :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废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恶 臭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燃 油 尾 气 以 及 汽 车 尾 气 相 关 标 准 详 见 表 2.3-7~ 表 2.3-8 本 项 目 拟 设 一 台 200kW 的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柴 油 发 电 机 排 气 执 行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 二 级 标 准 表 2.3-7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 二 级 标 准 22
项 目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kg/h)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排 气 筒 (m) 二 级 监 控 点 (mg/m 3 ) SO2 500 周 界 外 浓 15 2.1 度 最 高 点 0.40 颗 粒 物 120 15 2.9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0 NOX 120 15 0.64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12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2.3-8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废 气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标 准 类 别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氨 1.0 硫 化 氢 0.03 臭 气 浓 度 10( 无 量 纲 ) 氯 气 0.1 甲 烷 1 施 工 期 本 项 目 各 边 界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 12523-2011); 营 运 期 噪 声 排 放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348-2008)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排 放 限 值 表 2.3-9 执 行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12523-2011) 昼 间 噪 声 限 值 db(a)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70 55 表 2.3-10 运 营 期 本 项 目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db(a) 噪 声 限 值 执 行 标 准 昼 间 夜 间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60 50 (4) 固 体 污 染 物 控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固 体 废 弃 物 排 放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各 类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应 按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和 处 置, 且 污 泥 清 淘 23
前 应 进 行 监 测 ; 污 水 站 污 泥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的 控 制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3-11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表 2.3-11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g)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 医 疗 机 构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肠 道 致 病 菌 肠 道 病 毒 结 核 杆 菌 24 蛔 虫 卵 死 亡 率 /% 100 -- -- -- >95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 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 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 20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2/T.2.3 9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01 2011) 的 要 求, 结 合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本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因 子 按 如 下 确 定 2.4.1 评 价 等 级 2.4.1.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的 规 定, 利 用 下 式 计 算 这 些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 C i Pi 100% Coi 式 中 :P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C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出 的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3 ; Co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表 2.4-1 的 分 级 判 据 进 行 划 分 :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表 2.4-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Pmax 80%, 且 D10% 5km 其 它 Pmax<10% 或 D10%<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的 距 离 本 项 目 不 设 锅 炉 及 食 堂, 营 运 期 的 废 气 污 染 源 主 要 是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以 及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等 本 项 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仅 作 为 备 用 电 源, 而 且 仅 在 市 政 停 电 紧 急 情 况 下 使 用, 根 据 发 电 机 保 养 规 程 要 求 的 空 载 运 行 时 间 和 该 地 区 的 保 证 率, 计 算 出 发 电 机 全 年 运 行 时 间 不 超
过 96 小 时, 可 见 备 用 发 电 机 不 属 于 长 期 连 续 排 污 的 废 气 源, 其 一 年 下 来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非 常 少, 不 足 以 对 环 境 构 成 长 期 影 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 (HJ2.2-2008) 中 规 定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时 应 选 择 正 常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排 放 参 数, 而 从 发 电 机 尾 气 的 排 放 方 式 来 看, 其 仅 作 为 应 急 使 用, 故 不 能 视 作 正 常 排 放 因 此, 本 报 告 不 计 算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本 项 目 的 病 区 外 排 气 体, 由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的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标 准 中 均 未 对 病 区 外 排 气 体 作 出 规 定, 因 此 无 法 计 算 其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本 项 目 没 有 需 要 进 行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计 算 的 污 染 物, 即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较 为 轻 微,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2.4.1.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1993) 要 求,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依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污 水 排 放 量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受 纳 水 体 的 规 模 及 对 其 水 质 功 能 的 要 求 确 定 本 项 目 地 处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之 外,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过 处 理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项 目 建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医 疗 废 水 等, 产 生 的 全 部 污 水 水 量 为 19.5m 3 /d, 污 水 水 质 的 主 要 特 征 污 染 物 为 CODCr BOD5 氨 氮 悬 浮 物 病 菌 寄 生 虫 卵 等 病 原 体,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属 简 单, 污 水 排 放 量 较 小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 2.3-1993) 规 定, 本 项 目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2.4.1.3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的 规 定,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变 化 程 度 以 及 受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的 数 量 本 项 目 属 于 医 院 项 目,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中 污 水 泵 及 鼓 风 机 产 生 的 设 备 噪 声 配 电 房 和 病 人 就 诊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其 噪 声 级 60dB(A)~85dB(A) 本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声 级 增 高 量 在 3dB(A) 以 下, 且 受 影 响 人 口 变 化 不 大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GB3096 规 定 的 2 类 地 区,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的 要 求,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25
2.4.1.4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依 据 项 目 的 物 质 危 险 性 和 功 能 单 元 重 大 危 险 源 判 定 结 果, 以 及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判 据 见 表 2.4-2 表 2.4-2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据 - 剧 毒 一 般 性 可 燃 易 燃 爆 炸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危 险 性 物 质 重 大 危 险 源 一 二 一 一 非 重 大 危 险 源 二 二 二 二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一 一 一 一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源 主 要 为 医 疗 污 水 事 故 排 放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泄 漏 等, 未 涉 及 重 大 危 险 源 剧 毒 物 质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非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对 照 表 2.4-2, 拟 定 本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为 二 级 2.4.1.5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本 项 目 属 于 I 类 项 目, 即 在 项 目 建 设 生 产 运 行 和 服 务 期 满 后 的 各 个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污 染 的 建 设 项 目 ; 基 本 不 会 引 起 地 下 水 流 场 或 地 下 水 水 文 变 化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I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与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等 指 标 确 定 项 目 场 地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辅 助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储 运 工 程 等 涉 及 的 场 地 根 据 本 项 目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断 见 表 2.4-3 表 2.4-3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判 断 依 据 因 素 本 项 目 场 地 的 条 件 情 况 等 级 判 断 依 据 *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分 级 场 地 的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场 地 地 下 基 础 之 下 第 一 岩 ( 土 ) 层 为 粉 质 粘 土 层, 本 层 全 场 区 分 布, 层 厚 9.60m~13.10m, 垂 向 渗 透 系 数 为 5 10-7 ~10-6 cm/s, 且 连 续 分 布 稳 定 地 下 水 主 要 为 上 层 滞 水 和 基 岩 裂 隙 水, 上 层 滞 水 赋 存 于 粉 质 黏 土 层 中, 受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回 渗 量 影 响 较 大, 勘 察 期 间 粉 质 黏 土 层 水 量 贫 乏 基 岩 裂 隙 水 赋 存 在 基 岩 裂 隙 中, 其 补 给 主 要 来 源 于 大 气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向 下 渗 透 及 地 下 水 迳 流 补 给, 在 野 外 钻 探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发 现 钻 孔 出 现 漏 浆 现 象, 估 计 水 量 较 贫 乏 岩 ( 土 ) 层 单 层 厚 度 Mb 1.0m 渗 透 系 数 10-7 cm/s<k 10-4 cm/s 且 分 布 连 续 稳 定 不 属 于 潜 水 含 水 层 埋 深 浅 地 区 ;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与 地 表 水 联 系 紧 密 不 利 于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稀 释 自 净 的 地 区 ; 不 属 于 多 含 水 层 系 统 且 层 间 水 力 联 系 紧 密 地 区 ; 不 属 于 现 有 地 下 水 污 染 问 题 突 出 地 区 等 级 判 定 中 不 易 26
因 素 本 项 目 场 地 的 条 件 情 况 等 级 判 断 依 据 *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及 补 给 径 流 区 ; 不 属 于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不 属 于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及 以 外 的 补 给 径 流 区 ; 不 属 于 矿 泉 水 温 泉 等 特 殊 地 下 水 保 护 区 及 其 以 外 的 分 布 区 ; 不 属 于 分 散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污 水 排 放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排 水 量 为 强 度 19.5m 3 /d 1000m 3 /d 污 水 水 质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BOD SS 氨 污 染 物 类 型 数 为 1 复 杂 程 度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需 要 预 测 的 水 质 指 标 <6 综 上 表 2.4-3 所 述, 通 过 查 表 2.4-4 可 知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等 级 判 定 不 敏 感 小 简 单 表 2.4-4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判 断 依 据 评 价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弱 - 强 易 - 不 易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大 复 杂 - 简 单 易 不 敏 感 中 复 杂 - 中 等 小 复 杂 大 - 中 复 杂 - 简 单 弱 较 敏 感 小 复 杂 - 中 等 中 大 复 杂 不 敏 感 中 复 杂 大 复 杂 - 中 等 不 易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大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 中 等 易 小 复 杂 中 不 敏 感 大 复 杂 大 复 杂 - 中 等 中 较 敏 感 中 复 杂 强 易 较 敏 感 大 复 杂 除 了 一 级 和 三 级 以 外 的 其 它 组 合 中 简 单 弱 不 易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易 不 敏 感 小 简 单 中 简 单 中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中 中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不 易 大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 小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简 单 大 简 单 强 易 不 敏 感 中 中 等 - 简 单 小 复 杂 - 简 单 27
评 价 级 别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2.4.1.6 生 态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中 不 易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中 小 大 中 - 小 大 中 - 小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较 敏 感 简 单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等 - 简 单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中 等 - 简 单 复 杂 - 简 单 不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对 项 目 区 域 的 现 场 踏 勘 分 析 :1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4000 m 2, 小 于 2 km 2 ;2 经 现 场 调 研,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无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不 涉 及 珍 稀 濒 危 物 种,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上 述 判 别 标 准, 确 定 本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4.2 评 价 范 围 2.4.2.1 地 表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待 废 水 自 行 蒸 发 在 纳 污 水 塘 的 东 面 有 一 条 未 知 名 的 小 河 沟, 经 过 调 查, 此 小 河 沟 平 时 水 量 较 少, 没 有 天 然 径 流 补 充, 只 有 沿 线 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作 为 纳 污 河 沟, 雨 季 时 水 量 会 稍 微 多 一 些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有 茶 水 河,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930m 小 河 沟 与 茶 水 河 相 通 因 此,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范 围 和 评 价 范 围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未 知 名 纳 污 小 河 沟 及 距 离 本 项 目 约 930m 的 茶 水 河 2.4.2.2 环 境 空 气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排 污 情 况 及 排 气 筒 高 度 当 地 气 象 条 件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评 价 区 以 本 项 目 用 地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2.5km 的 圆 形 区 域 ( 主 要 为 现 状 评 价 范 围 ), 见 图 2.4-1 2.4.2.3 声 环 境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后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医 院 设 备 机 动 车 噪 声 和 就 诊 人 员 社 会 噪 声, 噪 声 28
源 源 强 低,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T 2.4 1995)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院 界 外 200m 包 络 线 以 内 的 范 围, 见 图 2.4-2 2.4.2.4 风 险 评 价 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 2004) 中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为 以 本 项 目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3km 的 范 围 见 图 2.4-1 2.4.2.5 地 下 水 环 境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属 I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三 级 评 价, 三 级 评 价 的 范 围 为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中 心, 20km 2 的 范 围 内 ; 但 考 虑 到 本 项 目 为 医 院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轻 微, 运 营 期 在 做 好 污 染 防 治 的 前 提 下 基 本 不 会 影 响 地 下 水, 因 此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以 项 目 所 属 场 地 及 周 围 保 护 目 标 为 主 要 评 价 范 围 2.4.2.6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 项 目 用 地 及 周 围 200 米 范 围 内 的 区 域, 见 图 2.4-2 29
图 2.4-1 建 设 项 目 大 气 及 风 险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图 30
图 2.4-2 建 设 项 目 噪 声 及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图 31
2.4.3 评 价 因 子 2.4.3.1 施 工 期 施 工 期 主 要 进 行 楼 房 拆 除, 地 面 平 整, 楼 房 建 设 和 装 修, 设 备 安 装 等, 施 工 过 程 对 环 境 会 带 来 短 暂 的 影 响, 本 评 价 选 取 施 工 扬 尘 废 水 汽 车 尾 气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垃 圾 作 为 评 价 因 子 2.4.3.2 运 营 期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特 征, 确 定 如 下 主 要 评 价 因 子 : (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NO2 SO2 PM10 TSP 等 4 项 ; 2 影 响 分 析 因 子 : 定 性 分 析 (2)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 水 温 溶 解 氧 ph 化 学 需 氧 量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总 氮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石 油 类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5 项 2 影 响 分 析 因 子 : 定 性 分 析 (3) 声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 营 运 期 噪 声,Leq[dB(A)] (4)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ph 氨 氮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CODMn) 硫 酸 盐 总 硬 度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总 大 肠 菌 群 色 度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4 项 (5) 土 壤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ph 汞 砷 铬 石 油 烃 苯 酚 氯 仿 甲 苯 共 8 项 (6) 固 体 废 物 评 价 因 子 :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2.5 评 价 专 题 设 置 2.5.1 评 价 专 题 设 置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项 目 生 产 排 污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现 状 要 求, 本 次 评 价 工 作 设 置 以 下 专 题 内 容 : (1) 工 程 分 析 (2) 自 然 与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专 题 (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与 评 价 专 题 (4)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32
(5)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6)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7) 外 ( 内 )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对 策 (8)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9) 清 洁 生 产 (10) 总 量 控 制 (11) 产 业 政 策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12) 公 众 参 与 (13) 环 境 影 响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4)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2.5.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特 征 医 院 的 工 作 性 质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确 定 以 现 有 及 拟 建 工 程 分 析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为 重 点, 着 重 研 究 废 水 固 废 的 治 理 和 防 护 2.6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6.1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1) 项 目 所 有 的 污 染 源 均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控 制, 确 保 其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2) 推 行 循 环 经 济 和 清 洁 生 产 的 原 则, 做 到 能 源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3)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应 与 主 体 工 程 三 同 时 ; (4) 强 化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2.6.2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1 ) 保 护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使 其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2) 保 护 本 项 目 周 边 水 体, 使 其 水 质 不 至 因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而 恶 化 (3) 保 护 评 价 范 围 内 声 环 境 质 量, 使 其 内 部 及 边 界 符 合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2.6.3 环 境 敏 感 点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所 处 区 域 及 周 围 没 有 珍 稀 濒 临 33
危 动 物 植 物 建 筑 场 地 选 址 无 洪 涝 灾 害 泥 石 流 及 含 氡 土 壤 的 威 胁, 建 筑 场 地 安 全 范 围 内 无 电 磁 辐 射 危 害 和 火 爆 有 毒 物 质 等 危 险 源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需 关 注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类 型, 经 现 场 调 查 和 资 料 收 集, 确 认 大 气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点, 学 校 等 为 本 项 目 所 需 关 注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点 见 表 2.6-1, 图 2.6-1 图 2.6-2 表 2.6-1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址 附 近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目 标 序 号 敏 感 点 方 位 规 模 距 项 目 边 界 ( 人 ) 最 近 距 离 (m) 1# 3 户 五 保 户 北 11 人 40m 2#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南 25 人 35m 3# 茶 水 小 学 东 北 380 人 1300 4# 中 心 村 ( 属 茶 水 村 管 辖 ) 东 北 800 人 1200 5# 茶 水 村 东 北 4600 人 725 6#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东 1900 人 465 7# 红 十 月 农 场 办 公 区 东 50 人 600 8# 垌 仔 东 北 80 人 1800 9# 朝 桂 东 南 200 人 1500 10# 陆 寮 东 南 155 人 1800 11# 大 坑 西 南 180 人 400 12# 大 坪 南 40 人 780 13# 坟 面 ( 属 乐 安 村 管 辖 ) 南 360 人 1100 14# 牛 栏 塘 ( 属 乐 安 村 管 辖 ) 南 120 人 1400 15# 新 村 西 南 200 人 2100 16# 七 一 西 南 75 人 2200 17# 陈 村 仔 西 80 人 1600 18# 花 山 西 75 人 1900 19# 朝 北 寨 西 北 180 人 2100 20# 大 冲 ( 属 清 冲 村 管 辖 ) 西 北 520 人 2200 1# 3 户 五 保 户 北 11 人 40m 2#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南 25 人 35m 影 响 因 素 大 气 风 险 噪 声 34
图 2.6-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及 敏 感 点 分 布 图 35
图 2.6-2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敏 感 点 分 布 图 36
3 现 有 项 目 回 顾 性 评 价 3.1 现 有 项 目 概 况 3.1.1 现 有 项 目 规 模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负 责 为 农 场 职 工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服 务 随 着 不 断 的 发 展 现 又 为 当 地 群 众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其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红 十 月 农 场 职 工 及 农 场 周 边 队 部 清 冲 河 口 等 地 方 的 群 众, 因 该 地 区 距 离 县 城 中 心 医 院 较 远, 距 离 农 场 医 院 较 便 捷, 另 外, 农 场 医 院 属 一 级 甲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医 护 人 员 水 平 和 诊 疗 设 备 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农 村 卫 生 所 等 均 高 出 很 多, 故 周 边 群 众 均 愿 意 就 近 选 择 农 场 医 院 就 诊 医 院 承 担 农 场 的 职 工 5364 人 和 地 方 群 众 14 万 多 人 的 医 疗 保 健 和 预 防 服 务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设 有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 门 诊 )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门 诊 ) 儿 科 中 医 科 ( 门 诊 )6 个 诊 疗 科 目, 不 设 置 传 染 科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固 定 病 床 40 张, 职 工 22 人,2014 年 门 诊 量 为 7200 人 次, 住 院 360 人 次 医 院 现 在 的 工 作 时 间 是 每 年 365 天, 每 天 2 班 制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6 亩, 现 有 4 栋 楼 房 及 1 间 X 光 室, 包 括 门 诊 楼 (2 层 )1 栋 妇 婴 楼 (1 层 )1 栋 精 神 科 楼 (1 层, 已 取 消 精 神 科, 现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1 栋 疗 养 院 楼 (1 层, 已 取 消 疗 养 服 务, 现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1 栋 及 X 光 室 1 间 (1 层 ),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2408m 2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X 光 机 ),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现 有 的 各 建 筑 及 功 能 见 表 3.1-1 总 平 面 布 置 见 图 3.1-1 表 3.1-1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建 筑 及 功 能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结 构 备 注 门 诊 楼 m 2 1488 1 栋,2 层 - 妇 婴 楼 m 2 336 1 栋,1 层 - 精 神 科 楼 m 2 252 1 栋,1 层 现 已 取 消 精 神 科, 楼 房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疗 养 院 楼 m 2 252 1 栋,1 层 现 已 取 消 疗 养, 楼 房 用 来 放 置 病 床 X 光 室 m 2 80 1 间,1 层 -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2408 - - 37
项 目 各 建 筑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情 况 见 表 3.1-2 表 3.1-2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在 各 楼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名 称 层 数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检 验 室 注 射 室 留 观 室 专 家 门 诊 中 西 药 房 计 划 一 层 门 诊 楼 生 育 服 务 站 防 保 科 二 层 宣 教 室 财 务 室 药 品 仓 库 医 护 人 员 宿 舍 妇 婴 楼 一 层 爱 婴 室 病 床 精 神 科 楼 一 层 病 床 疗 养 院 楼 一 层 病 床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X 光 室 一 层 X 光 室 图 3.1-1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3.1.2 现 有 项 目 四 至 情 况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医 院 中 心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详 见 图 1.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 医 院 东 面 为 污 水 塘 及 荒 地, 南 面 隔 着 农 场 场 部 的 水 泥 硬 底 化 道 路 为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住 房, 西 面 为 玉 米 地, 北 面 为 3 户 五 保 户, 详 见 以 下 的 四 至 图 及 实 景 图 38
3 户 农 场 的 五 保 户 荒 地 玉 米 地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污 水 塘 农 场 场 部 水 泥 路 18m 约 7 户 农 场 的 退 休 老 职 工 图 3.1-2 红 十 月 医 院 四 至 图 39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大 门 及 门 诊 楼 南 面 场 部 水 泥 路 及 房 屋 西 面 玉 米 地 北 面 五 保 户 房 屋 东 面 污 水 塘 东 面 荒 地 图 3.1-3 项 目 四 至 实 景 图 40
3.1.3 现 有 项 目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及 药 剂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3.1.3.1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医 院 现 有 主 要 医 用 仪 器 设 备 见 表 3.1-3 表 3.1-3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型 号 用 途 年 诊 断 能 力 ( 人 ) 进 口 / 国 产 数 量 ( 台 / 套 ) 购 买 时 间 1 2002 裹 安 X 光 机 医 用 800 国 产 1 2 B 超 机 SYSMEXXS- 800i 医 用 700 国 产 1 2011.01 3 心 电 图 机 Cobasu411 医 用 560 国 产 1 2011.5 4 艾 科 血 糖 仪 医 用 230 国 产 1 2010.8 5 生 化 分 析 仪 HCC 系 列 医 用 1800 国 产 1 2011.5 6 心 电 监 护 仪 医 用 2600 国 产 7 2010.11 7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医 用 530 国 产 1 2013.5 8 超 声 胎 音 仪 医 用 560 国 产 1 2013.5 9 颈 椎 牵 引 床 医 用 310 国 产 1 10 腰 椎 牵 引 床 医 用 230 国 产 1 11 电 针 仪 医 用 668 国 产 1 12 洗 胃 机 医 用 365 国 产 1 13 吸 痰 机 医 用 468 国 产 1 14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3.1.3.2 项 目 化 学 品 使 用 情 况 KT-6180 医 用 5000 国 产 1 2011.12 医 院 检 验 室 主 要 做 常 规 项 目 的 检 查, 例 如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等 所 用 的 药 品 主 要 是 化 学 试 剂 和 生 物 试 剂 不 设 置 化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柜 医 院 检 验 室 化 学 品 试 剂 清 单 如 表 3.1-4 所 示 表 3.1-4 医 院 检 验 室 现 使 用 的 主 要 试 剂 清 单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1 二 甲 苯 0.002t/a 擦 拭 显 微 镜 镜 头 2 葡 萄 糖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3 尿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4 尿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5 肌 酐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6 胆 固 醇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7 甘 油 三 脂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41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8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9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0 载 脂 蛋 白 A1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1 载 脂 蛋 白 B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2 谷 丙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3 天 冬 氨 酸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4 碱 性 磷 酸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5 总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6 白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7 总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8 直 接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9 乳 酸 脱 氢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0 肌 酸 激 酶 MB 型 同 工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1 肌 酸 激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2 r- 谷 氨 酰 转 移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3 浓 缩 清 洗 液 ST 20kg/a 血 液 检 验 24 溶 血 素 -WH 10kg/a 血 液 检 验 25 RhD 血 凝 定 型 试 剂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6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7 凝 血 酶 原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3.1.3.3 项 目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医 院 每 年 的 消 毒 药 剂 使 用 情 况 见 表 3.1-5 表 3.1-5 医 院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序 号 名 称 有 效 成 分 使 用 部 位 年 用 量 (t) 贮 存 地 点 1 医 用 酒 精 乙 醇 器 械 消 毒 0.2 2 强 力 消 毒 剂 漂 白 粉 地 面 消 毒 0.1 3 消 毒 水 次 氯 酸 钠 卫 生 间 消 毒 0.1 4 洗 手 液 表 面 活 性 剂 各 科 室 及 卫 生 间 洗 手 消 毒 0.2 门 诊 楼 二 楼 仓 库 5 皮 肤 消 毒 剂 碘 伏 病 人 伤 口 及 皮 肤 的 消 毒 0.1 3.1.4 现 有 项 目 配 套 设 施 情 况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不 设 置 锅 炉 备 用 发 电 机 中 央 空 调 食 堂 及 洗 衣 房, 项 目 供 水 采 42
用 农 场 的 水 塔 供 给, 电 力 由 设 置 的 250kVA 变 压 器 通 过 电 网 供 应 医 院 使 用 3.2 现 有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情 况 3.2.1 医 院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情 况 回 顾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医 院 未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手 续, 各 项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较 不 规 范, 也 没 有 纳 入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3.2.1.1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产 生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1) 医 疗 废 水 包 括 以 下 的 几 个 方 面 :1 普 通 医 疗 废 水 : 来 源 于 对 病 人 诊 断 化 验 处 置 等 医 疗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诊 疗 生 活 及 粪 便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厕 所 等 该 废 水 中 除 含 有 一 般 性 污 染 物 ( 有 机 物 悬 浮 物 / 漂 浮 物 ) 外, 还 含 有 一 些 特 殊 的 污 染 物, 如 病 原 体 ( 细 菌 病 毒 寄 生 虫 卵 等 ) 等 2 洗 印 废 水 : 医 院 的 X 光 机 为 老 式 X 光 机, 照 片 冲 洗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洗 印 废 水, 废 水 中 含 有 较 多 的 有 机 物 质 及 银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3 含 铬 污 水 : 医 院 在 病 理 血 液 检 查 及 化 验 等 工 作 中 使 用 重 铬 酸 钾 三 氧 化 铬 铬 酸 钾 等 化 学 品, 检 验 室 排 出 的 废 水 含 有 铬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医 院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使 用 的 是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计 数 仪, 不 再 采 用 以 前 旧 的 检 测 方 法, 因 此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不 会 产 生 氰 化 物, 检 验 室 废 水 中 不 会 含 有 氰 化 物 医 院 没 有 设 置 口 腔 门 诊, 同 时 使 用 的 含 汞 监 测 仪 器 破 损 的 机 率 也 较 少, 基 本 不 产 生 含 汞 废 水 医 院 不 设 置 同 位 素 诊 疗 以 及 洗 衣 房, 因 此 不 会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水 及 洗 衣 废 水 (2) 生 活 污 水 来 自 医 院 员 工 (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和 办 公 行 政 人 员 ) 的 生 活 污 水, 属 于 典 型 的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以 CODCr BOD5 SS 氨 氮 等 为 主 医 院 现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混 合 在 一 起, 无 法 区 分,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并 且 所 在 地 区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厂 纳 污 范 围, 产 生 的 污 水 全 部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医 院 将 未 经 过 处 理 的 废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污 水 塘 中, 待 其 自 行 蒸 发,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不 符 合 相 关 的 环 保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废 水 处 理 达 标 之 后 才 能 对 外 排 放 3.2.1.2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状 不 设 置 锅 炉 备 用 发 电 机 及 食 堂,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是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及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43
(1) 医 院 现 有 的 病 房 门 诊 等 科 室 都 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为 主, 机 械 通 风 为 辅 的 通 风 方 式,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主 要 来 自 病 人 身 体 携 带 的 病 菌 有 可 能 通 过 飞 沫 接 触 等 方 式 扩 散 到 空 气 中, 对 接 触 的 人 群 造 成 影 响 而 空 气 传 播 疾 病 的 病 原 菌, 以 气 溶 胶 形 式 存 在 于 医 院 空 气 中 的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医 院 是 各 种 病 人 集 中 的 场 所, 病 人 唾 液 飞 沫 形 成 的 气 溶 胶 的 细 菌 种 类 和 数 量 较 一 般 场 所 多 ; 空 气 一 般 是 干 燥 的, 它 缺 乏 微 生 物 生 长 所 需 要 的 足 够 的 水 分 和 可 利 用 的 养 料, 日 光 对 微 生 物 也 具 有 很 强 的 杀 菌 作 用, 因 此 室 外 空 气 不 是 微 生 物 生 活 的 良 好 环 境 (2) 医 院 门 诊 楼 前 现 有 10 个 露 天 停 车 位, 行 驶 的 汽 车 会 产 生 燃 烧 的 尾 气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及 汽 车 尾 气 都 是 直 接 排 放, 经 过 周 围 大 气 稀 释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3.2.1.3 噪 声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中, 基 本 上 没 有 产 生 较 强 噪 声 污 染 源 的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经 采 取 相 应 的 降 噪 措 施, 对 周 围 环 境 没 有 明 显 的 影 响 目 前 各 降 噪 措 施 运 行 良 好, 效 果 显 着 3.2.1.4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生 活 垃 圾 及 医 疗 垃 圾 (1)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包 括 医 院 的 行 政 办 公 部 门 产 生 的 日 常 办 公 固 废 医 务 人 员 日 常 生 活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及 病 房 门 诊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于 X 光 室 南 侧 的 垃 圾 池 内, 定 期 交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清 运 处 理 (2) 医 疗 垃 圾 医 院 现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其 它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等 ); 2 损 伤 性 废 物 (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医 用 针 头 缝 合 针, 化 验 器 皿 等 ); 4 药 物 性 废 物 (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血 液 制 品 等 ); 5 化 学 性 废 物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等 )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物 以 感 染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和 药 物 性 废 物 为 主, 化 学 性 废 物 较 少 医 疗 废 物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类 别 为 HW01 的 危 险 废 物, 按 照 规 定 必 须 交 给 有 44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但 是 医 院 现 状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不 规 范,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交 给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进 行 焚 烧 或 者 简 单 填 埋 于 距 离 医 院 北 侧 边 界 约 30m 的 荒 地 上 ( 可 见 图 6.3-1)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影 响, 医 院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医 疗 垃 圾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3.2.2 现 有 工 程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核 算 3.2.2.1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根 据 建 设 方 提 供 资 料, 全 院 2014 年 医 疗 用 水 量 为 600t/a,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800t/a 产 生 的 废 水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90% 计 算, 则 全 院 2014 年 的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260t/a, 约 为 3.45t/d, 包 括 门 诊 和 病 房 各 类 医 疗 废 水 及 员 工 生 活 污 水 水 污 染 物 处 理 前 浓 度 按 医 院 的 污 染 源 监 测 数 据 确 定, 由 于 医 院 的 污 水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因 此 处 理 前 后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数 据 相 同, 现 有 污 染 源 监 测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5 月 29 日 进 行 监 测 ( 监 测 报 告 见 附 件 ), 现 状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3.2-1 表 3.2-1 现 状 水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排 放 情 况 项 目 污 染 物 处 理 前 平 均 浓 度 (mg/l) 处 理 后 平 均 浓 度 (mg/l)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t/a)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t/a) COD 76.63 76.63 0.09655 0.09655 BOD5 15.97 15.97 0.02012 0.02012 NH3-N 0.12 0.12 0.00015 0.00015 LAS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废 水 (1260t/a)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97 10 3 3.97 10 3 - - 总 氮 1.66 1.66 0.00210 0.00210 总 磷 0.19 0.19 0.00024 0.00024 六 价 铬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总 铬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总 银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汞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 - 注 : 由 于 LAS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及 汞 监 测 数 据 为 未 检 出, 因 此 排 放 量 未 能 计 算 3.2.2.2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1)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医 院 的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基 于 病 毒 致 病 机 理 的 复 杂 性 和 条 件 等 的 差 异 性, 项 目 产 生 的 45
含 病 菌 空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难 作 出 定 量 分 析 而 且 如 前 所 述,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2) 汽 车 尾 气 机 动 车 尾 气 主 要 来 源 于 : 通 过 尾 气 管 排 出 的 内 燃 机 废 气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60%) 曲 轴 箱 泄 漏 气 体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20%) 以 及 汽 化 器 蒸 发 出 的 气 体 ( 约 占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20%) 根 据 中 挪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的 污 染 物 系 数 见 下 表 3.2-2 表 3.2-2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 单 位 :g/ 辆 km) 车 型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CO NO2 HC 小 型 车 ( 包 括 轿 车 出 租 车 等 ) 17.8 2.2 3.5 中 型 车 ( 包 括 小 货 车 面 包 车 ) 19.6 2.4 3.9 大 型 车 ( 客 车 大 货 车 大 旅 行 车 ) 31.2 3.9 6.1 医 院 门 诊 楼 前 现 有 露 天 停 车 位 10 个,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每 个 车 位 平 均 每 天 进 出 1 次, 停 车 点 距 离 进 出 口 平 均 10m, 停 车 场 主 要 供 小 型 车 及 中 型 车 使 用, 其 比 例 约 为 1:9 综 合 以 上 车 流 量 行 驶 距 离 车 型 分 布 等 因 素, 加 权 平 均 后 的 汽 车 尾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见 表 3.2-3 表 3.2-3 本 项 目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污 量 污 染 物 CO NO 2 HC 加 权 排 放 系 数 (g/ 辆 km) 17.98 2.22 3.54 日 排 放 量 (g/d) 1.798 0.222 0.354 年 排 放 量 (kg/a) 0.656 0.0081 0.129 3.2.2.3 噪 声 产 生 及 治 理 情 况 医 院 现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中, 基 本 上 没 有 产 生 较 强 噪 声 污 染 源 的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经 过 墙 体 遮 挡 距 离 衰 减 后 对 周 围 影 响 较 少 据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5 月 28 日 的 现 场 监 测, 项 目 边 界 昼 间 噪 声 可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46
标 准 (GB12348 2008)2 类 标 准 3.2.2.4 固 体 产 生 及 处 理 量 医 院 的 主 要 固 废 废 物 包 括 生 活 垃 圾 及 医 疗 垃 圾 (1) 生 活 垃 圾 由 于 生 活 垃 圾 没 有 精 确 统 计 量, 因 此 现 有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医 院 规 模 进 行 概 算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共 有 22 人, 办 公 生 活 垃 圾 按 照 0.5kg/ 人 d 取 值 ; 住 院 病 床 为 40 张, 其 生 活 垃 圾 按 0.5kg/ 床 d 取 值 ; 门 诊 量 为 7200 人 次, 生 活 垃 圾 按 0.1kg/ 人 次 取 值 以 上 合 计, 则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12.04t/a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定 期 交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清 运 处 理 (3) 医 疗 垃 圾 根 据 医 院 提 供 的 资 料,2014 年 医 疗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为 1t/a, 所 有 医 疗 垃 圾 均 集 中 收 集 至 医 院 西 北 角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类 别 为 HW01 的 危 险 废 物, 按 照 规 定 必 须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但 是 医 院 现 状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不 规 范,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交 给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进 行 焚 烧 或 者 简 单 填 埋 于 距 离 医 院 北 侧 边 界 约 30m 的 荒 地 上 医 院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将 医 疗 垃 圾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3.3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整 治 措 施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 没 有 配 套 废 水 处 理 措 施,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也 没 有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交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收 集 处 理, 而 是 自 行 进 行 处 理 ; 没 有 设 置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及 配 备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一 片 空 白 针 对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建 设 单 位 拟 以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为 契 机,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以 下 的 整 治 措 施, 具 体 见 表 3.3-1 表 3.3-1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整 治 措 施 序 号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采 取 的 整 治 措 施 1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对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2 医 疗 废 物 没 有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拟 将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处 理 理 3 没 有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将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配 47
序 号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采 取 的 整 治 措 施 备 专 业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1-2 名, 负 责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早,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较 落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而 加 快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按 规 定 配 套 建 设 水 污 染 物 治 理 措 施, 对 固 废 进 行 规 范 的 管 理, 及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是 解 决 目 前 环 境 问 题 的 有 效 途 径 针 对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完 善 废 水 处 理 措 施, 规 范 固 废 处 理 措 施, 可 以 大 大 减 轻 医 院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使 得 医 院 走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48
4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 4.1 项 目 概 况 4.1.1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 (2) 建 设 单 位 :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 (3) 建 设 地 址 :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内 部, 不 新 增 征 地, 中 心 地 理 位 置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4) 项 目 性 质 : 改 扩 建 ; (5) 投 资 总 额 :420 万 元 人 民 币 ; (6) 建 设 规 模 : 增 加 22 张 住 院 病 床, 不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传 染 病 房 食 堂 锅 炉 洗 衣 房 及 中 央 空 调, 设 置 一 台 250kW 的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预 计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增 加 门 诊 就 诊 病 人 约 27500 人 次 / 年, 增 加 住 院 病 人 880 人 次 / 年 医 院 职 工 增 加 10 人 ( 两 班 制 ), 年 运 行 天 数 365 天 本 项 目 在 拆 除 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后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医 院 现 有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及 X 光 室 的 诊 疗 功 能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全 部 搬 入 本 项 目, 取 消 门 诊 楼 现 有 的 职 工 宿 舍 ; 医 院 现 有 的 40 张 病 床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放 置 于 疗 养 院 楼 ( 病 房 )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内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病 床 规 模 为 62 张 医 院 现 有 的 X 光 机 搬 进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后, 空 置 的 X 光 室 用 来 放 置 备 用 的 柴 油 发 电 机 在 现 有 X 光 室 的 西 南 侧 建 设 一 个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用 来 暂 时 存 放 需 要 外 运 处 理 的 医 疗 垃 圾 同 时, 为 了 满 足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中 规 定 的 卫 生 院 需 要 设 置 100 米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将 医 院 南 侧 的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北 侧 的 3 户 五 保 户 (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搬 迁 后, 医 院 南 侧 及 北 侧 的 房 屋 空 置 不 用, 暂 时 保 留 不 进 行 拆 除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设 置 有 辐 射 装 置 (X 光 机 ), 建 设 单 位 应 另 行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单 独 评 价, 本 报 告 书 不 涉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4.1.2 地 理 位 置 及 四 至 情 况 本 项 目 拟 建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49
内 部, 具 体 位 置 位 于 医 院 的 中 部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见 图 1.1-1 本 项 目 在 拆 除 了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后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本 项 目 的 东 侧 即 为 医 院 的 东 侧, 为 荒 地 及 污 水 塘 ; 南 侧 为 医 院 进 口 大 门 ; 西 侧 为 医 院 西 侧, 为 玉 米 地 ; 北 侧 为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4.1-1 50
图 4.1-1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51
4.1.3 建 设 规 模 本 项 目 拟 将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进 行 拆 除, 并 在 该 地 址 上 建 设 一 栋 3 层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即 本 项 目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及 妇 婴 楼 现 状 见 图 3.1-1 本 项 目 总 共 拆 除 建 筑 面 积 1824m 2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3 层 门 诊 住 院 楼 占 地 面 积 527.32m 2, 总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本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增 加 住 院 病 床 22 张, 增 加 露 天 车 位 10 个, 增 加 机 器 设 备 2 台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现 状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X 光 室 全 部 功 能 迁 入 本 项 目, 取 消 门 诊 楼 现 有 的 职 工 宿 舍 ; 现 状 的 精 神 科 楼 及 疗 养 院 楼 仍 然 用 来 放 置 病 房, 一 共 放 置 40 张 病 床 ; 本 项 目 设 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则 放 置 于 X 光 室 内 ; 在 现 有 X 光 室 的 西 南 侧 建 设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同 时 将 医 院 南 侧 的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北 侧 的 3 户 五 保 户 (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搬 迁 后, 医 院 南 侧 及 北 侧 的 房 屋 空 置 不 用, 暂 时 保 留 不 进 行 拆 除 建 成 后 的 医 院 总 平 面 图 见 4.1-1 预 测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新 增 门 诊 接 待 量 为 27500 人 次 / 年, 新 增 接 待 住 院 量 为 880 人 次 / 年 4.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4.2.1 主 要 内 容 本 项 目 新 建 门 诊 住 院 楼 细 分 的 科 室 功 能 设 置 为 : 挂 号 收 费 药 房 急 诊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影 像 检 查 医 学 检 查 预 防 保 健 妇 产 住 院 手 术 室 住 院 病 房 和 行 政 办 公 等 各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见 表 4.2-1 表 4.2-1 本 项 目 各 层 详 细 功 能 布 局 表 楼 层 一 层 511.42m 2 二 层 495.52 m 2 功 能 区 划 大 厅 1 个, 内 科 门 诊 1 间, 外 科 门 诊 1 间, 抢 救 室 1 间, 急 诊 室 1 间, 门 诊 输 液 室 1 间, 常 规 检 查 室 1 间,B 超 室 1 间, 儿 科 门 诊 1 间, 妇 科 门 诊 1 间, 等 候 室 1 间, 收 费 处 1 间, 挂 号 室 1 间, 药 房 1 间, 心 电 图 室 1 间,X 光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医 护 值 班 室 2 间, 洗 婴 室 1 间, 产 房 1 间, 待 产 室 1 间, 无 菌 手 术 室 1 间, 病 房 3 间, 医 护 工 作 站 1 间, 预 防 保 健 科 1 间, 消 毒 间 1 间, 男 更 衣 室 1 间, 女 更 衣 室 1 间, 门 诊 手 术 室 1 间, 药 剂 器 械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三 层 495.52 m 2 病 房 8 间, 会 诊 室 1 间, 医 护 工 作 站 1 间, 医 务 办 公 室 1 间, 医 疗 档 案 室 1 间, 医 护 值 班 室 1 间, 院 务 办 公 室 1 间, 财 务 办 公 室 1 间, 卫 生 间 1 间 电 梯 房 楼 梯 48.25 m 2-52
楼 层 功 能 区 划 合 计 1550.71 m 2-53
4.2.2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本 项 目 各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4.2-1 至 图 4.2-3 图 4.2-1 门 诊 住 院 楼 首 层 平 面 图 54
图 4.2-2 门 诊 住 院 楼 二 层 平 面 图 55
图 4.2-3 门 诊 住 院 楼 三 层 平 面 图 56
4.2.3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本 项 目 的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见 下 表 表 4.2-2 项 目 诊 疗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分 项 门 诊 抢 救 检 查 和 医 学 检 验 科 门 诊 手 术 室 住 院 治 疗 过 程 诊 疗 内 容 运 用 针 灸 理 疗 等 方 法 对 患 者 进 行 诊 治, 不 设 中 药 煎 煮 服 务 通 过 常 规 检 查 化 验 医 学 影 像 检 验 等 方 式 对 病 患 进 行 诊 断 对 病 患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为 患 者 提 供 住 院 服 务 位 置 一 楼 一 楼 二 楼 二 楼 三 楼 使 用 器 材 听 诊 器 洗 胃 机 吸 痰 机 等 B 超 机 X 光 机 心 电 图 机 生 化 分 析 仪 心 电 监 护 仪 超 声 胎 音 仪 化 验 室 药 麻 醉 剂 手 术 器 械 手 术 照 明 灯 品 和 器 械 等 手 术 台 等 病 床 等 57
分 项 门 诊 抢 救 检 查 和 医 学 检 验 科 门 诊 手 术 室 住 院 产 污 医 患 人 员 清 洗 废 水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等 清 洗 废 水 ; 废 弃 的 血 液 血 清 样 本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汞 血 压 计 温 度 计 等 医 患 人 员 清 洗 废 水 ;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针 筒 输 液 瓶 等 病 患 住 院 期 间 产 生 的 废 水 ; 被 病 人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针 筒 输 液 瓶 等 58
4.2.4 主 要 设 备 本 项 目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成 后, 除 了 40 张 病 床 以 外, 将 接 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所 有 设 备, 同 时 本 项 目 将 增 加 2 台 设 备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改 扩 建 前 后 的 主 要 设 备 见 表 4.2-3 表 4.2-3 改 扩 建 前 后 主 要 设 备 情 况 序 号 改 扩 建 前 现 有 设 备 本 项 目 增 加 设 备 改 扩 建 后 设 备 情 况 1 2002 裹 安 X 光 机 1 台 - - 2002 裹 安 X 光 机 1 台 2 B 超 机 1 台 - - B 超 机 1 台 3 心 电 图 机 1 台 心 电 图 机 1 台 心 电 图 机 2 台 4 艾 科 血 糖 仪 1 台 - - 艾 科 血 糖 仪 1 台 5 生 化 分 析 仪 1 台 - - 生 化 分 析 仪 1 台 6 心 电 监 护 仪 1 台 - - 心 电 监 护 仪 1 台 7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1 台 - - 单 孔 手 术 照 明 灯 1 台 8 超 声 胎 音 仪 1 台 - - 超 声 胎 音 仪 1 台 9 颈 椎 牵 引 床 1 套 - - 颈 椎 牵 引 床 1 套 10 腰 椎 牵 引 床 1 套 - - 腰 椎 牵 引 床 1 套 11 电 针 仪 1 台 - - 电 针 仪 1 台 12 洗 胃 机 1 台 - - 洗 胃 机 1 台 13 吸 痰 机 1 台 - - 吸 痰 机 1 台 14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1 台 - -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15 - -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彩 色 B 超 机 1 台 4.2.5 公 用 辅 助 工 程 4.2.5.1 供 电 系 统 本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电 源 属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系 统 电 力 部 门 提 供 一 回 路 独 低 压 电 源, 同 时 自 备 250 千 瓦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 放 置 于 现 有 的 X 光 室 内 ), 以 保 证 紧 急 时 刻 的 供 电 安 全, 供 电 压 为 380/220V, 电 源 由 设 在 紧 邻 发 电 配 电 室 处 的 室 外 变 压 器 提 供 医 疗 用 房 各 电 气 设 备 负 荷 等 级, 除 消 防 水 泵 为 二 级 外, 其 余 均 匀 为 三 级 负 荷 发 电 配 电 室 低 压 出 线 屏 后 至 各 医 疗 用 房 之 间 的 电 源 线 路 均 采 用 YJV-1000 型 电 力 电 缆 由 发 电 配 电 室 至 医 疗 用 房 之 间 的 供 电 线 路 采 用 直 理 地 方 式 引 至 各 用 电 点 门 诊 住 院 楼 内 的 配 电 方 式 为 放 射 式, 配 电 线 路 穿 钢 管 保 护, 沿 墙 梁 底 或 顶 板 或 埋 地 敷 设, 有 条 件 的 场 所 尽 量 采 用 暗 敷 方 式 门 诊 住 院 楼 内 动 力 线 路 导 线 均 匀 为 BV-500 型, 套 钢 管 保 护 敷 设 1 台 59
医 院 现 在 的 供 电 线 路 为 农 场 10KV 高 压 线 路, 医 院 自 备 变 压 器 1 台, 容 量 为 250KVA, 经 测 算 拟 建 门 诊 住 院 楼 日 最 大 消 耗 电 量 为 85KW, 医 院 现 状 日 耗 电 量 80 至 100 千 瓦, 现 有 供 电 设 施 供 电 能 力 尚 有 余 量, 因 此, 农 场 场 部 现 有 的 供 电 设 施 能 够 满 足 项 目 用 电 需 要, 无 需 再 扩 容 电 力 供 给 4.2.5.2 电 气 照 明 1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合 理 设 置 各 照 明 场 所 的 照 度 标 准 2 照 明 线 路 导 线 为 BV-500 型,2.5 mm 2 铜 芯 塑 料 绝 缘 线, 套 钢 管 保 护, 沿 墙 或 顶 板 敷 设 方 式 尽 量 采 用 暗 敷 的 方 式 3 为 保 证 照 明 质 量, 光 源 和 灯 具 均 采 用 高 光 效, 高 显 色 指 数 所 有 灯 具 均 要 求 自 节 电 容 补 偿, 功 率 因 数 r 0.9 4 灯 具 控 制 为 了 便 于 管 理 和 节 约 能 源, 适 应 各 种 不 同 场 境 的 要 求, 梯 间 走 道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照 明 采 用 节 能 型 照 明 控 制 系 统. 用 人 在 灯 亮, 人 走 灯 灭 的 控 制 方 式 5 为 了 保 证 用 电 安 全, 采 用 带 保 护 接 点 的 插 座, 每 层 均 采 用 等 电 位 联 接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采 用 TN S 系 统 6 诊 室 病 房 设 备 用 房 等 采 用 日 光 灯 灯 ; 药 房 及 重 要 功 能 房 设 置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 手 术 室 手 术 部 位 设 置 手 术 专 用 无 影 灯 4.2.5.3 供 水 项 目 场 区 已 有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本 项 目 用 水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高 位 水 塔 供 应, 容 积 200 立 方 米, 日 供 水 能 力 1000 立 方 米, 现 农 场 日 用 水 量 为 584 立 方 米 本 项 目 日 均 用 水 量 约 20m 3 现 有 供 水 能 力 充 分 满 足 项 目 用 水 需 要 场 区 内 水 质 条 件 良 好, 符 合 国 家 饮 水 标 准 4.2.5.4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地 下 设 置, 位 于 本 项 目 所 建 设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的 西 侧 ( 详 见 平 面 图 4.1-1), 各 科 室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管 道 送 至 废 水 处 理 站, 废 水 站 采 用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工 艺, 处 理 医 院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消 毒 剂 采 用 二 氧 化 氯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一 起 处 理, 无 法 区 分, 仅 设 一 个 废 水 排 放 口 60
4.2.5.5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医 疗 垃 圾 经 收 集 后 统 一 送 至 本 项 目 门 诊 住 院 楼 的 首 层 的 处 置 室, 再 统 一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定 期 清 运 处 理 4.2.5.6 消 防 系 统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本 项 目 属 丙 级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为 一 级, 医 疗 用 房 需 设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为 5L/S,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为 20L/S; 室 内 消 防 栓 系 统 各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内 配 备 有 DN65 消 火 栓 和 DN65 长 为 25m 的 麻 织 衬 胶 水 龙 带 ;Φ19 直 流 水 枪 1 支 ; 口 径 为 DN25, 长 20m 消 防 全 盘 1 套 在 建 筑 物 其 它 部 分 设 置 灭 火 器, 按 性 质 不 同 设 置 干 粉 泡 沫 等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每 组 2 个, 便 于 随 时 扑 灭 初 始 火 险 4.2.5.7 通 风 系 统 氧 气 等 医 疗 气 体 采 用 压 缩 氧 气 罐 供 应, 医 院 楼 顶 安 装 风 机, 通 过 天 井 进 行 通 风 换 气, 医 院 内 部 房 间 通 风 采 用 分 体 式 空 调, 手 术 室 根 据 使 用 的 要 求 采 用 专 门 的 净 化 空 调 系 统, 卫 生 间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4.2.5.8 消 毒 防 疫 系 统 医 院 公 共 地 方 的 清 洁 消 毒, 采 用 消 毒 剂 ( 含 氯 消 毒 片 ) 加 入 清 水 中, 溶 解 后 成 消 毒 液, 使 用 消 毒 液 清 洁 地 面 ; 病 房 的 消 毒 采 用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4.2.5.9 空 调 系 统 夏 季 空 调 用 房 的 室 内 温 度 控 制 在 25-27, 相 对 湿 度 为 60% 左 右 空 调 采 用 电 力 作 能 源, 空 调 负 荷 已 计 入 设 计 用 电 负 荷 中 各 房 间 设 分 体 空 调, 室 内 机 宜 为 壁 挂 机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中 央 空 调 4.2.5.10 衣 物 洗 涤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资 料, 本 项 目 病 人 衣 服 全 部 外 委 清 洗, 不 在 院 内 设 置 洗 衣 房 4.2.6 主 要 化 学 品 使 用 量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的 要 求 和 医 院 的 实 际 特 点, 医 院 内 部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科 室 不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采 用 紫 外 线 灯 照 射 进 行 消 毒 医 院 紫 外 灯 主 要 安 装 在 医 院 大 厅, 以 及 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灯 对 病 房 和 诊 室 进 行 消 毒 ; 医 院 公 共 地 方 的 清 洁 消 毒, 采 用 漂 白 粉 加 入 清 水 制 成 消 毒 液, 使 用 消 毒 液 清 洁 地 面 61
参 考 同 类 型 同 规 模 的 医 院 以 及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现 状, 本 项 目 拟 使 用 的 消 毒 剂 情 况 及 数 量 见 表 4.2-4 表 4.2-4 本 项 目 消 毒 剂 使 用 情 况 序 号 名 称 有 效 成 分 使 用 部 位 年 用 量 (t) 贮 存 地 点 1 医 用 酒 精 乙 醇 器 械 消 毒 0.6 2 强 力 消 毒 剂 漂 白 粉 地 面 消 毒 0.3 3 消 毒 水 次 氯 酸 钠 卫 生 间 消 毒 0.1 4 洗 手 液 表 面 活 性 剂 各 科 室 及 卫 生 间 洗 手 消 毒 0.2 门 诊 住 院 楼 二 层 的 药 剂 器 械 室 5 皮 肤 消 毒 剂 碘 伏 病 人 伤 口 及 皮 肤 的 消 毒 0.3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仍 全 部 采 用 标 准 配 置 的 试 剂 盒 进 行 医 学 检 验 ( 主 要 做 常 规 项 目 的 检 查, 例 如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等 ), 试 剂 盒 内 的 试 剂 年 用 量 均 较 小, 医 院 将 这 些 试 剂 存 放 在 冰 箱 内 检 验 后 产 生 的 检 验 试 剂 均 需 要 单 独 收 集 后 作 为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处 置 医 院 检 验 室 化 学 品 试 剂 清 单 如 表 4.2-5 所 示 同 时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使 用 的 仍 是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计 数 仪, 因 此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不 会 产 生 氰 化 物 表 4.2-5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拟 使 用 的 主 要 试 剂 清 单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1 二 甲 苯 0.002t/a 擦 拭 显 微 镜 镜 头 2 葡 萄 糖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3 尿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4 尿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5 肌 酐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6 胆 固 醇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7 甘 油 三 脂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8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9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0 载 脂 蛋 白 A1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1 载 脂 蛋 白 B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2 谷 丙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3 天 冬 氨 酸 转 氨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4 碱 性 磷 酸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62
序 号 试 剂 名 称 用 量 用 途 15 总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6 白 蛋 白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7 总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8 直 接 胆 红 素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19 乳 酸 脱 氢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0 肌 酸 激 酶 MB 型 同 工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1 肌 酸 激 酸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2 r- 谷 氨 酰 转 移 酶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生 化 检 验 23 浓 缩 清 洗 液 ST 20kg/a 血 液 检 验 24 溶 血 素 -WH 10kg/a 血 液 检 验 25 RhD 血 凝 定 型 试 剂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6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27 凝 血 酶 原 时 间 测 定 试 剂 盒 3ml/L 人 份 血 液 检 验 4.2.7 工 程 人 员 配 置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需 要 增 加 医 护 人 员 约 为 10 名, 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届 时 职 工 人 员 将 增 加 至 32 人, 均 不 提 供 工 作 餐 及 住 宿 4.2.8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本 项 目 施 工 时 间 约 为 15 个 月,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高 峰 期 时 约 为 50 人,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不 设 食 堂, 施 工 人 员 租 住 于 附 近 村 落 4.3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4.3.1 施 工 方 案 (1) 施 工 方 案 概 况 本 项 目 将 由 专 业 建 设 单 位 承 包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通 过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后 实 施 预 计, 总 施 工 期 约 15 个 月, 最 大 施 工 高 峰 时, 总 施 工 人 数 约 50 人,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不 设 食 堂, 施 工 人 员 租 住 于 建 设 项 目 附 近 村 落 施 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旧 建 筑 的 拆 除 地 基 的 开 挖 主 体 的 建 设 装 修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空 地 的 平 整 绿 化 等 本 项 目 施 工 方 法 主 要 有 : 机 械 开 挖 机 械 平 整 汽 车 运 输 人 工 开 挖 人 工 砌 筑 63
机 械 浇 筑 和 人 工 浇 筑 等 (2) 施 工 流 程 图 施 工 期 流 程 图 见 图 4.3-1 图 4.3-1 施 工 期 流 程 图 说 明 : 图 4.2-5 中 各 符 号 代 表 意 思 如 下 W: 废 ( 污 ) 水 (W1 施 工 期 生 活 污 水,W2 施 工 期 施 工 废 水,W3 运 营 期 污 水 ); G: 废 气 (G1 施 工 期 机 械 废 气,G2 施 工 期 装 修 废 气,G3 运 营 期 废 气 ); D: 施 工 期 粉 尘 ; N: 噪 声 (N1 施 工 期 噪 声,N2 运 营 期 噪 声 ); S: 固 体 废 物 (S1 施 工 期 生 活 垃 圾,S2 建 筑 垃 圾,S3 运 营 期 固 废 ) 4.3.2 施 工 期 大 气 污 染 源 分 析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大 气 污 染 的 主 要 来 源 有 : 1 施 工 扬 尘 : 项 目 施 工 前 期 旧 建 筑 拆 除 土 地 平 整 基 础 处 理 土 方 挖 掘 运 输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搅 拌 等 过 程 会 有 一 定 量 的 粉 状 颗 粒 物 散 逸 进 入 空 气 中, 形 成 施 工 扬 尘, 此 种 情 况 在 干 燥 大 风 天 气 较 为 严 重 施 工 扬 尘 主 要 为 场 地 扬 尘, 参 考 其 它 同 类 型 工 程 现 场 的 扬 尘 实 地 监 测 结 果,TSP 产 生 系 数 为 0.05~0.10mg/m 2 s, 根 据 本 项 目 区 域 的 土 质 特 点, 取 0.07mg/m 2 s, 本 项 目 施 工 面 积 约 为 1400m 2, 日 工 作 12 小 时, 则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扬 尘 的 产 生 量 约 为 4.24kg/d 2 燃 料 燃 烧 尾 气 : 施 工 期 运 输 车 辆 和 以 油 料 为 动 力 的 施 工 机 械 会 排 放 一 定 量 的 尾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NO 2 CO THC 等 64
3 装 修 期 间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指 装 修 施 工 阶 段 使 用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等 材 料 中 所 含 的 有 机 溶 剂 挥 发 产 生 的 有 机 废 气 装 修 期 间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不 仅 与 使 用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等 材 料 的 种 类 有 关, 且 与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中 有 机 溶 剂 的 种 类 含 量 有 关, 油 漆 废 气 的 排 放 属 无 组 织 排 放 因 此, 该 部 分 废 气 的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也 较 难 预 测 4.3.3 施 工 期 水 污 染 源 分 析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产 生 的 施 工 废 水 暴 雨 地 表 径 流 地 下 水 及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1 施 工 废 水 包 括 场 地 冲 洗 废 水 开 挖 和 钻 孔 产 生 的 泥 浆 水 机 械 设 备 运 转 的 冷 却 水 和 洗 涤 水 施 工 机 械 运 转 与 维 修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含 油 污 水 建 材 清 洗 废 水 及 运 输 车 辆 的 冲 洗 水 等, 产 生 总 量 不 大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修 建 临 时 废 水 收 集 渠 道 与 沉 淀 池, 以 引 流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废 水,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裸 地 和 土 方 的 洒 水 抑 尘 混 凝 土 养 护 车 辆 冲 洗 等, 不 得 外 排 地 下 水 主 要 指 开 挖 断 面 含 水 地 层 的 排 水 ; 暴 雨 地 表 径 流 冲 刷 浮 土 建 筑 砂 石 垃 圾 等, 不 但 会 夹 带 大 量 泥 沙, 而 且 会 携 带 水 泥 油 类 化 学 品 等 各 种 污 染 物 2 生 活 污 水 包 括 施 工 人 员 的 盥 洗 水 和 厕 所 冲 洗 水, 主 要 污 染 物 包 括 COD BOD5 SS 氨 氮 等, 因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于 周 边 村 落, 且 在 附 近 的 公 共 厕 所 如 厕, 因 此 该 部 分 生 活 污 水 不 纳 入 本 评 价 4.3.4 施 工 期 噪 声 污 染 源 分 析 施 工 期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不 同 的 施 工 阶 段, 所 产 生 噪 声 源 类 型 不 同 从 噪 声 产 生 角 度 分 析, 大 致 可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 土 石 方 阶 段 基 础 阶 段 结 构 阶 段 和 装 修 阶 段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采 用 的 机 械 较 多, 噪 声 源 分 布 较 广, 不 同 阶 段 又 各 具 其 独 立 的 噪 声 特 性 根 据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手 册, 不 同 阶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源 强 见 表 4.3-1 表 4.3-1 典 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特 性 及 其 噪 声 值 施 工 阶 段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类 型 噪 声 级 db(a) 测 点 距 施 工 机 械 距 离 (m) 土 石 方 阶 段 推 土 机 86.0 5 挖 掘 机 86.0 5 装 载 机 90.0 5 压 土 机 71.0 5 基 础 阶 段 钻 桩 机 95.0 5 65
施 工 阶 段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类 型 噪 声 级 db(a) 测 点 距 施 工 机 械 距 离 (m) 平 地 机 90.0 5 吊 车 81.0 5 空 压 机 75.0 5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87.0 5 结 构 阶 段 振 捣 棒 86.0 5 电 锯 89.0 5 吊 车 81.0 5 装 修 阶 段 升 降 机 79.0 5 电 钻 89.0 5 电 锯 89.0 5 4.3.5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源 分 析 施 工 期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废 弃 油 漆 桶 等 1 建 筑 垃 圾 项 目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主 要 是 拆 除 的 旧 建 筑 垃 圾, 根 据 相 关 的 研 究 结 果, 拆 除 旧 建 筑 的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为 200-300kg/m 2, 本 项 目 拆 除 的 旧 建 筑 主 要 为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及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2076m 2, 本 次 评 价 取 其 值 300kg/m 2 计, 则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约 为 622.8t 同 时 本 项 目 还 新 建 设 一 幢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的 门 诊 大 楼, 建 设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以 无 机 物 为 主, 采 用 建 筑 面 积 发 展 预 测 法, 预 测 施 工 期 建 筑 垃 圾 产 生 量 预 测 模 型 如 下 : Js = Qs Cs 式 中 :Js 为 建 筑 垃 圾 总 产 生 量 (t); Qs 为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Cs 为 平 均 每 平 方 米 建 筑 垃 圾 产 生 量 (kg/m 2 ) 由 于 Cs 值 与 施 工 水 平 建 筑 类 型 等 因 素 有 关, 本 项 目 建 筑 为 一 般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约 1550.71 m2, 根 据 同 类 项 目 经 验,Cs 取 值 为 40kg/m 2, 则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总 量 为 62t 2 弃 土 石 方 本 项 目 施 工 挖 方 总 量 为 0.45 万 m 3, 填 方 总 量 为 0.3 万 m 3, 弃 方 量 为 0.15 万 m 3 3 生 活 垃 圾 项 目 不 设 置 生 活 营 地, 生 活 垃 圾 主 要 为 盒 饭 垃 圾, 本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将 有 各 类 施 工 人 66
员 50 人, 人 均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1kg/ 人 d 计 算, 则 建 设 期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50kg/d 生 活 垃 圾 则 包 括 残 剩 食 物 塑 料 等 4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机 械 ( 车 辆 ) 维 修 会 产 生 少 量 的 废 机 油,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的 HW08 号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5 废 弃 油 漆 桶 施 工 剩 余 废 料 中 包 括 废 弃 油 漆 桶 涂 料 罐 等 的 容 器, 均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HW49 的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4.4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4.4.1 运 营 期 水 污 染 源 分 析 4.4.1.1 废 水 来 源 及 种 类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包 括 医 疗 废 水 以 及 生 活 污 水 (1)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属 于 典 型 的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以 CODCr BOD5 SS 氨 氮 等 为 主 (2) 医 疗 废 水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包 括 以 下 的 几 个 方 面 :1 普 通 医 疗 废 水 : 来 源 于 对 病 人 诊 断 化 验 处 置 等 医 疗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诊 疗 生 活 及 粪 便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厕 所 等 该 废 水 中 除 含 有 一 般 性 污 染 物 ( 有 机 物 悬 浮 物 / 漂 浮 物 ) 外, 还 含 有 一 些 特 殊 的 污 染 物, 如 病 原 体 ( 细 菌 病 毒 寄 生 虫 卵 等 ) 等 2 含 铬 污 水 : 医 院 在 病 理 血 液 检 查 及 化 验 等 工 作 中 使 用 重 铬 酸 钾 三 氧 化 铬 铬 酸 钾 等 化 学 品, 检 验 室 排 出 的 废 水 含 有 铬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本 项 目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使 用 的 是 全 自 动 血 细 胞 计 数 仪, 不 再 采 用 以 前 旧 的 检 测 方 法, 因 此 在 血 常 规 项 目 检 测 中 不 会 产 生 氰 化 物, 检 验 室 废 水 中 不 会 含 有 氰 化 物 本 项 目 没 有 设 置 口 腔 门 诊, 同 时 使 用 的 含 汞 监 测 仪 器 破 损 的 机 率 也 较 少, 基 本 不 产 生 含 汞 废 水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同 位 素 诊 疗 以 及 洗 衣 房, 因 此 不 会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水 及 洗 衣 废 水 67
4.4.1.2 项 目 用 水 量 本 项 目 用 水 包 括 就 诊 病 人 住 院 病 人 医 院 员 工 用 水 等, 采 用 广 东 省 用 水 定 额 (2014 年 ) 中 的 用 水 系 数 及 参 考 同 类 型 医 院 项 目 的 经 验 系 数 法 预 测 建 设 项 目 营 运 期 用 水 及 污 水 排 放 量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以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见 表 4.4-1 和 表 4.4-2 表 4.4-3 本 项 目 用 水 平 衡 图 见 图 4.4-1 表 4.4-1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预 计 用 水 排 水 量 统 计 表 年 均 用 水 量 年 均 排 水 量 折 合 日 均 排 序 号 用 水 部 位 数 量 折 合 用 水 系 数 m³/a m³/a 水 量 m³/d 1 新 增 住 院 病 床 22 床 650 L/ 床 d 5219.5 4697.6 12.9 2 新 增 医 护 人 员 10 人 200 L/ 人 d 730 657 1.8 新 增 门 诊 接 待 27500 人 次 3 20L/ 人 次 550 495 1.4 量 / 年 4 合 计 6499.5 5849.6 16.1 注 : 排 水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90% 计 算, 年 工 作 日 为 365 天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产 生 的 废 水 量 为 16.1t/d,5849.6t/a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一 起 处 理, 无 法 区 分, 仅 设 一 个 废 水 排 放 口 损 耗 521.9 5219.5 住 院 病 床 4697.6 新 鲜 用 水 6499.5 730 损 耗 73 医 护 人 员 用 水 657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达 标 排 放 550 损 耗 55 门 诊 接 待 病 人 495 图 4.41 本 项 目 用 水 平 衡 图 其 中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产 生 浓 度 参 考 广 州 市 多 家 医 院 废 水 的 实 测 结 果 显 示, 医 疗 废 水 中 以 粪 大 肠 杆 菌 群 为 主, 且 浓 度 较 高, 废 水 中 CODCr BOD5 等 有 机 污 染 物 浓 度 基 本 处 于 污 水 排 放 二 三 级 水 平 表 4.4-2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情 况 ( 浓 度 mg/l, 粪 大 肠 杆 菌 群 MPN/L) 68
医 院 广 州 市 广 东 省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二 广 州 市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胸 科 医 院 人 民 医 院 附 属 医 院 珠 江 医 院 技 术 指 南 推 荐 值 CODCr 285 385 218 193 150-300 BOD5 128 185 85.3 90 80-150 氨 氮 27.8 28.6 32.1 47.8 10-50 LAS 0.5 1.00 1.43 粪 大 肠 杆 菌 群 2.4 10 6 2.4 10 6 2.9 10 6 1.6 10 4 1.0 10 6-3.0 10 8 根 据 表 4.4-2 的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情 况, 结 合 现 有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预 计 本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以 及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如 下 表 本 项 目 污 水 产 生 量 5849.6 m 3 /a 表 4.4-3 本 项 目 污 水 产 生 及 排 放 一 览 表 污 染 物 种 类 CODcr BOD 5 氨 氮 产 生 浓 度 (mg/l) 300 160 30 粪 大 肠 菌 群 1.6 10 6 个 /L 产 生 量 (t/a) 1.755 0.936 0.175 -- 经 过 污 水 站 处 理 后 的 排 放 浓 度 (mg/l) 60 20 15 500 个 /L 排 放 总 量 (t/a) 0.351 0.117 0.088 -- 排 水 去 向 达 标 排 放 至 周 边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4.4.2 运 营 期 大 气 污 染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配 套 设 置 有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因 此,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主 要 废 气 污 染 源 为 含 有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的 病 菌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地 面 停 车 位 机 动 车 尾 气 以 及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1) 含 有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的 病 菌 废 气 基 于 病 毒 致 病 机 理 条 件 等 差 异, 对 项 目 产 生 含 细 菌 气 体 可 能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难 作 准 确 的 定 量 分 析 本 评 价 根 据 医 院 室 内 空 气 消 毒 的 要 求 对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含 细 菌 废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根 据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2012) 中 规 定 的 各 类 环 境 空 气 物 体 表 面 医 护 人 员 手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卫 生 标 准, 本 项 目 医 院 内 各 项 细 菌 总 数 指 标 如 表 4.4-4 所 示 环 境 类 别 Ⅰ 类 Ⅱ 类 表 4.4-4 各 类 环 境 空 气 物 体 表 面 医 护 人 员 手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卫 生 标 准 标 准 范 围 空 气 cfu/m 3 物 体 表 面 cfu/cm 3 洁 净 手 术 室 其 它 洁 净 场 所 非 洁 净 手 术 部 ( 室 ); 产 房 ; 导 管 室 ; 血 液 病 病 区 烧 伤 病 区 等 保 护 性 隔 离 病 区 ; 重 症 监 护 病 区 ; 新 生 儿 室 等 150 5 5 69
Ⅲ 类 母 婴 同 室 ; 消 毒 供 应 中 的 监 测 包 装 灭 菌 区 和 无 菌 物 品 存 放 区 ; 血 液 透 析 中 心 ( 室 ); 其 它 普 通 住 院 病 区 等 10 Ⅳ 普 通 门 ( 急 ) 诊 及 其 检 查 治 疗 ( 注 射 换 药 等 ) 室 ;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门 诊 和 病 区 10 Ⅰ 类 环 境 包 括 层 流 洁 净 手 术 室 和 层 流 洁 净 病 房 这 类 环 境 要 求 空 气 中 的 细 菌 总 数 10cfu/m 3 只 能 采 用 层 流 通 风, 才 能 使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减 到 此 标 准 以 下 Ⅱ 类 环 境 包 括 普 通 手 术 室 产 房 婴 儿 室 早 产 儿 室 普 通 保 护 性 隔 离 室 供 应 室 洁 净 区 烧 伤 病 房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可 选 用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器 或 静 电 吸 附 式 空 气 消 毒 器 Ⅱ 类 环 境 均 为 有 人 房 间, 必 须 采 用 对 人 无 毒 无 害, 且 可 连 续 消 毒 的 方 法 Ⅲ 类 环 境 包 括 儿 科 病 房, 妇 产 科 检 查 室, 注 射 室 换 药 室 治 疗 室 供 应 室 清 洁 区 急 诊 室 化 验 室 各 类 普 通 病 和 房 间, 这 类 环 境 要 求 空 气 中 的 细 菌 总 数 500cru/m 3 可 采 用 臭 氧 消 毒 紫 外 线 消 毒 熏 蒸 或 喷 雾 消 毒 对 照 室 内 空 气 中 细 菌 总 数 卫 生 标 准 (GB/T 17093-1997), 室 内 空 气 中 细 菌 总 数 规 定 4000cfu/m 3 ; 可 知 经 消 毒 后, 医 院 内 各 类 环 境 空 气 的 细 菌 总 数 均 低 于 室 内 空 气 卫 生 标 准, 含 细 菌 气 体 在 室 外 经 扩 散 和 稀 释 后 对 最 近 居 民 区 基 本 无 影 响 (2)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恶 臭 是 大 气 水 固 体 废 物 中 的 异 味 通 过 空 气 介 质, 作 用 于 人 的 嗅 觉 思 维 被 感 知 的 一 种 感 觉 污 染 本 项 目 设 有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站 1 个,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气 口 会 产 生 少 量 的 臭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恶 臭 来 源 于 污 水 污 泥 中 有 机 物 的 分 解 发 酵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化 学 物 质, 主 要 种 类 有 : 硫 化 物 氨 等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的 4.2.1 条 款, 污 水 站 应 进 行 除 臭 除 味 处 理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6.3.6 款 废 气 处 理 : 医 院 废 水 处 理 工 程 废 气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15m, 本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加 强 对 地 埋 式 各 构 筑 物 的 密 封, 在 构 筑 物 顶 部 预 留 排 气 孔, 恶 臭 气 体 经 密 闭 收 集 后 先 经 过 活 性 炭 罐 吸 附 除 臭 后 用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经 收 集 处 理 后 的 臭 气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3) 地 面 停 车 位 机 动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增 加 多 10 个 露 天 停 车 位, 根 据 中 挪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的 污 染 物 系 数 见 下 表 4.4-5 表 4.4-5 机 动 车 运 行 时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 单 位 :g/ 辆 km) 车 型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70
CO NO 2 HC 小 型 车 ( 包 括 轿 车 出 租 车 等 ) 17.8 2.2 3.5 中 型 车 ( 包 括 小 货 车 面 包 车 ) 19.6 2.4 3.9 大 型 车 ( 客 车 大 货 车 大 旅 行 车 ) 31.2 3.9 6.1 根 据 估 算, 每 个 车 位 平 均 每 天 进 出 1 次, 停 车 点 距 离 进 出 口 平 均 20m, 停 车 场 主 要 供 小 型 车 及 中 型 车 使 用, 其 比 例 约 为 1:9 综 合 以 上 车 流 量 行 驶 距 离 车 型 分 布 等 因 素, 加 权 平 均 后 的 汽 车 尾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见 表 4.4-6 表 4.4-6 本 项 目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污 量 污 染 物 CO NO2 HC 加 权 排 放 系 数 (g/ 辆 km) 17.98 2.22 3.54 日 排 放 量 (g/d) 3.596 0.444 0.708 年 排 放 量 (kg/a) 1.312 0.0162 0.258 (4)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为 安 保 及 应 急 需 要, 本 项 目 将 新 购 置 一 台 250kWh 的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所 选 用 的 发 电 机 组 采 用 优 质 轻 质 柴 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柴 油 标 准 (GB252-2011), 含 硫 率 0.035%, 灰 分 0.01%) 根 据 相 关 资 料 显 示,250 kwh 备 用 发 电 机 其 耗 油 率 约 在 210g/kWh~260g/kWh 之 间, 选 取 其 耗 油 率 为 230g/kW h 另 外 据 类 比 分 析, 当 空 气 过 剩 系 数 为 1 时,1kg 柴 油 产 生 的 烟 气 量 约 为 11Nm 3 一 般 柴 油 发 电 机 空 气 过 剩 系 数 为 1.8, 则 发 电 机 每 燃 烧 1kg 柴 油 产 生 的 烟 气 量 为 11 1.8 20Nm 3 项 目 备 用 发 电 机 工 作 时 间 按 每 月 工 作 8 小 时, 全 年 工 作 96 小 时 计 算, 则 本 项 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全 年 耗 油 量 及 发 电 机 尾 气 排 放 量 见 表 4.4-7 表 4.4-7 备 用 发 电 机 全 年 耗 油 量 及 发 电 机 尾 气 排 放 量 发 电 机 型 号 (kw) 数 量 位 置 耗 油 量 (t/a) 烟 气 产 生 量 ( 万 m 3 /a) 250 1 台 排 放 口 位 于 现 有 的 X 光 室, 高 度 约 为 15 米 5.52 11.04 根 据 环 境 统 计 手 册 提 供 的 参 数, 参 考 燃 料 燃 烧 排 放 污 染 物 物 料 衡 算 办 法 计 算, 其 SO2 NOx 产 生 量 算 法 如 下 : SO2 : Cso2=2 B S(1-η) Cso2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kg; 71
B 消 耗 的 燃 料 量,kg; S 燃 料 中 的 全 硫 分 含 量,0.035%; η 二 氧 化 硫 去 除 率,% ; 本 项 目 选 0 SO2 转 化 率 为 100% NOx : G NOx= 1.63 B (N β+0.000938) G NOx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kg; B 消 耗 的 燃 料 量,kg; N 燃 料 中 的 含 氮 量,%; 本 项 目 取 值 0.02%; β 燃 料 中 氮 的 转 化 率, % ; 本 项 目 选 40% 根 据 以 上 公 式 计 算,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SO2 及 NOx 的 产 生 及 排 情 况 见 下 表 4.4-8 ( 烟 尘 产 生 系 数 取 值 为 0.25kg/t 柴 油 ) 表 4.4-8 发 电 机 废 气 排 放 情 况 污 染 源 发 电 机 污 染 物 年 产 生 量 年 排 放 量 小 时 排 放 量 产 生 浓 度 (mg/m 3 ) 排 放 浓 度 (mg/m 3 ) 排 放 高 度 (m) 排 放 浓 度 标 准 (mg/m 3 ) 废 气 量 11.04 万 m 3 11.04 万 m 3 1150m 3 /h - - - SO 2 3.86kg 3.86kg 0.04kg/h 35.00 35.00 15 500 NO x 9.16kg 9.16kg 0.095kg/h 82.97 82.97 120 烟 尘 1.38kg 0.544kg 0.014kg/h 12.5 5 120 发 电 机 采 用 轻 质 柴 油 ( 含 硫 率 0.035%), 其 产 生 的 烟 气 应 经 水 喷 淋 处 理 后 由 内 置 烟 井 引 至 15m 排 气 筒 排 放, 排 放 的 烟 气 黑 度 小 于 格 林 曼 黑 度 1 级 水 喷 淋 处 理 装 置 对 于 烟 尘 的 处 理 效 率 按 60% 计 算 4.4.3 运 营 期 噪 声 污 染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主 要 产 生 噪 声 的 污 染 源 为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鼓 风 机 水 泵 等 机 电 设 备 的 运 行 噪 声, 机 动 车 噪 声 以 及 人 群 吵 杂 噪 声 上 述 各 种 噪 声 源 产 生 的 噪 声 级 详 见 表 4.4-9: 表 4.4-9 建 设 项 目 噪 声 产 生 情 况 分 析 表 [db(a)] 序 号 噪 声 源 噪 声 级 位 置 1 水 泵 鼓 风 机 75~80 污 水 站 内 2 分 体 式 空 调 主 机 65~68 墙 上 3 人 群 噪 声 60~70 项 目 范 围 内 4 机 动 车 70~75 地 面 停 车 场 72
4.4.4 运 营 期 固 废 污 染 源 分 析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医 院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为 危 险 废 物 和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物 和 废 水 处 理 污 泥 废 机 油 废 活 性 炭, 医 疗 废 物 中 含 有 大 量 的 致 病 菌 病 毒 化 学 药 剂,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废 物 类 别 为 HW01, 废 物 代 码 851-001-01; 废 机 油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为 名 录 号 HW08 的 危 废, 污 水 站 臭 气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活 性 炭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为 名 录 号 为 HW49 的 危 废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分 类 如 下 表 4.4-10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特 点,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其 它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等 ); 2 病 理 性 医 疗 废 物 ( 手 术 及 其 它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等 ); 3 损 伤 性 废 物 (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医 用 针 头 缝 合 针, 化 验 器 皿 等 ); 4 药 物 性 废 物 (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血 液 制 品 等 ); 5 化 学 性 废 物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等 );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以 感 染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和 药 物 性 废 物 为 主, 病 理 性 废 物 和 化 学 性 废 物 较 少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院 行 政 部 门 产 生 的 办 公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表 4.4-10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表 类 别 特 征 常 见 组 分 或 者 废 物 名 称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携 带 病 原 微 生 物 具 有 引 发 感 染 性 疾 病 传 播 危 险 的 医 疗 废 物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人 体 废 弃 物 和 医 学 实 验 动 物 尸 体 等 能 够 刺 伤 或 者 割 伤 人 体 的 废 弃 的 医 用 锐 器 1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其 它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 其 它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2 医 疗 机 构 收 治 的 隔 离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3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标 本 和 菌 种 毒 种 保 存 液 4 各 种 废 弃 的 医 学 标 本 5 废 弃 的 血 液 血 清 6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视 为 感 染 性 废 物 1 手 术 及 其 它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等 2 医 学 实 验 动 物 的 组 织 尸 体 3 病 理 切 片 后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病 理 腊 块 等 1 医 用 针 头 缝 合 针 2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包 括 : 解 剖 刀 手 术 刀 备 皮 刀 手 术 锯 等 3 载 玻 片 玻 璃 试 管 玻 璃 安 瓿 等 73
药 物 性 废 物 化 学 性 废 物 过 期 淘 汰 变 质 或 者 被 污 染 的 废 弃 的 药 品 具 有 毒 性 腐 蚀 性 易 燃 易 爆 性 的 废 弃 的 化 学 物 品 1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如 : 抗 生 素 非 处 方 类 药 品 等 2 废 弃 的 细 胞 毒 性 药 物 和 遗 传 毒 性 药 物, 包 括 : 致 癌 性 药 物, 如 硫 唑 嘌 呤 苯 丁 酸 氮 芥 萘 氮 芥 环 孢 霉 素 环 磷 酰 胺 苯 丙 胺 酸 氮 芥 司 莫 司 汀 三 苯 氧 氨 硫 替 派 等 ; 可 疑 致 癌 性 药 物, 如 : 顺 铂 丝 裂 霉 素 阿 霉 素 苯 巴 比 妥 等 ; 免 疫 抑 制 剂 3 废 弃 的 疫 苗 血 液 制 品 等 1 医 学 影 像 室 实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2 废 弃 的 过 氧 乙 酸 戊 二 醛 等 化 学 消 毒 剂 3 废 弃 的 汞 血 压 计 汞 温 度 计 表 4.4-11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和 固 体 废 物 统 计 情 况 类 别 项 目 kg/d 固 体 废 物 t/a 医 疗 废 物 ( 类 别 HW01) 14.76 5.39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核 算 标 准 住 院 按 0.5kg/ 床 d, 项 目 共 22 张 病 床 ; 门 诊 按 1.0kg/20 人 次, 项 目 预 计 27500 人 次 /a 危 险 废 物 废 水 处 理 污 泥 ( 类 别 为 HW49) 化 验 室 废 液 ( 类 别 为 HW49) 0.14 0.05 2.74 1.0 参 照 同 类 型 污 水 处 理 站 估 算 化 验 室 废 液 产 生 量 较 少, 参 照 同 类 医 院 化 验 室 废 液 产 生 量 计 算 废 机 油 ( 类 别 为 HW08) 0.082 0.03 参 考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预 计 一 般 废 物 废 活 性 炭 ( 类 别 为 HW49) 0.630 0.23 参 考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预 计 危 险 废 物 小 计 18.352 6.7 --- 生 活 办 公 垃 圾 16.93 6.181 医 护 人 员 按 0.5kg/ 人 d,10 人 计 算 ; 门 诊 病 人 按 0.1kg/ 人 d,27500 人 次 /a 计 算 ; 住 院 病 人 按 0.2 kg/ 床 d, 共 22 张 病 床 一 般 固 废 小 计 16.93 6.181 --- 4.4.5 运 营 期 污 染 源 汇 总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污 染 源 汇 总 见 表 4.4-12 表 4.4-12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汇 总 表 ( 单 位 :t/a) 污 染 源 产 生 浓 度 产 生 量 排 放 浓 度 排 放 量 水 污 染 物 医 疗 污 水 排 水 量 5849.6m 3 /a 5849.6m 3 /a COD cr 300 mg/l 1.755 t/a 60 mg/l 0.351 t/a BOD 5 160 mg/l 0.936 t/a 20 mg/l 0.117 t/a 氨 氮 30 mg/l 0.175 t/a 15 mg/l 0.088 t/a 74
粪 大 肠 杆 菌 群 1.6 10 6 个 /L -- 500 个 /L -- 污 染 源 产 生 浓 度 产 生 量 排 放 浓 度 排 放 量 含 有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的 病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少 量 少 量 菌 废 气 大 气 污 水 站 臭 气 臭 气 少 量 少 量 污 染 物 地 面 停 车 位 机 动 车 尾 气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CO 1.312 kg/a 1.312 kg/a NO 2 0.0162 kg/a 0.0162 kg/a HC 0.258 kg/a 0.258 kg/a SO 2 35.00 mg/m 3 3.86 kg/a 35.00 mg/m 3 3.86 kg/a NO 2 82.97 mg/m 3 9.16 kg/a 82.97 mg/m 3 9.16 kg/a 烟 尘 12.5 mg/m 3 1.38 kg/a 5 mg/m 3 0.544 kg/a 污 染 源 产 生 强 度 排 放 强 度 各 边 界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机 动 车 噪 声 以 及 人 群 吵 杂 噪 声 60~80dB(A)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 昼 间 60dB(A) 夜 间 50dB(A) 污 染 源 产 生 量 排 放 量 固 体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5.39 t/a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1.0 t/a 0( 交 具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化 验 室 废 液 0.05 t/a 废 机 油 0.03 t/a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 废 活 性 炭 0.23 t/a 办 公 生 活 垃 圾 6.181 t/a 0( 交 环 卫 部 门 处 理 ) 4.4.6 污 染 物 排 放 三 本 账 统 计 本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全 医 院 主 要 污 染 物 三 本 账 统 计 表 4.4-13 表 4.4-13 全 医 院 主 要 污 染 物 三 本 账 统 计 表 类 型 污 染 物 扩 建 前 排 放 量 本 项 目 产 生 量 削 减 量 排 放 量 以 新 带 老 削 减 量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全 医 院 排 放 量 排 放 增 减 量 水 生 活 污 水 量 1260 5849.6 0 5849.6 0 7109.6 +5849.6 75
类 型 污 染 物 扩 建 前 排 放 量 本 项 目 产 生 量 削 减 量 排 放 量 以 新 带 老 削 减 量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全 医 院 排 放 量 排 放 增 减 量 污 染 源 水 (t/a) COD Cr (t/a) 0.09655 1.755 1.404 0.351 0.02096 0.42659 +0.33004 BOD 5 (t/a) 0.02012 0.936 0.819 0.117 0 0.13712 +0.117 NH 3 -N (t/a) 0.00015 0.175 0.087 0.088 0 0.08815 +0.088 含 有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的 病 菌 废 气 少 量 少 量 0 少 量 0 少 量 - 污 水 站 臭 气 少 量 0 少 量 0 少 量 - 大 气 污 染 源 地 面 停 车 位 机 动 车 尾 气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油 尾 气 CO (kg/a) 0.656 1.312 0 1.312 0 1.968 +1.312 NO 2 (kg/a) 0.0081 0.0162 0 0.0162 0 0.0243 +0.0162 HC(kg/a) 0.129 0.258 0 0.258 0 0.387 +0.258 SO 2 (kg/a) 0 3.86 0 3.86 0 3.86 +3.86 NO 2 (kg/a) 0 9.16 0 9.16 0 9.16 +9.16 烟 尘 (kg/a) 0 1.38 0.836 0.544 0 0.544 +0.544 医 疗 废 物 (t/a) 1 5.39 5.39 0 1 0 0 固 体 废 弃 物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t/a) 0 1.0 1.0 0 0 0 0 化 验 室 废 液 (t/a) 0 0.05 0.05 0 0 0 0 废 机 油 (t/a) 0 0.03 0.03 0 0 0 0 废 活 性 炭 (t/a) 0 0.23 0.23 0 0 0 0 办 公 生 活 垃 圾 (t/a) 0 6.181 6.181 0 0 0 0 76
5 自 然 与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5.1.1 地 理 位 置 阳 江 市 地 处 广 东 省 西 南 沿 海, 紧 邻 珠 三 角, 扼 粤 西 要 冲 位 于 北 纬 21 28 45 ~22 41 02, 东 经 111 16 35 ~112 21 51, 东 西 长 112.5 公 里, 南 北 距 132.75 公 里 陆 路 距 广 州 247 公 里, 距 湛 江 230 公 里, 距 珠 海 160 公 里 水 路 距 香 港 143 海 里, 距 澳 门 129 海 里 陆 地 总 面 积 7813.4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丘 陵 面 积 占 26.03%, 山 地 面 积 占 42.73%, 平 原 面 积 占 22.17% 东 与 江 门 市 的 恩 平 台 山 市 交 界, 北 同 云 浮 市 的 罗 定 市 新 兴 县 及 茂 名 市 的 信 宜 市 接 壤, 西 接 茂 名 市 的 高 州 市 电 白 县, 南 临 南 海 海 岸 线 长 341.5 公 里, 主 要 岛 屿 有 30 个, 岛 岸 线 长 49.3 公 里 地 势 由 北 向 南 倾 斜, 依 山 傍 海, 东 北 有 天 露 山 屏 障, 西 北 有 云 雾 山 环 绕 境 内 最 高 山 峰 为 望 夫 山 脉 的 鹅 凰 嶂, 海 拨 1337 米, 最 长 河 流 为 漠 阳 江, 全 长 199 公 里, 南 北 贯 穿 全 市, 自 北 向 南 流 入 南 海 2008 年 阳 江 市 辖 江 城 区 阳 东 县 阳 西 县, 代 管 阳 春 市, 设 海 陵 岛 经 济 开 发 试 验 区 阳 江 市 岗 侨 管 理 区 两 个 派 出 机 构 全 市 有 9 个 街 道 办 事 处,39 个 镇 全 市 总 面 积 7813.4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273.29 万 人 项 目 所 在 地 江 城 区 位 于 阳 江 市 市 中 心, 濒 临 南 海, 是 阳 江 市 唯 一 市 辖 区, 是 阳 江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通 往 粤 西 的 交 通 枢 纽 项 目 的 区 域 位 置 见 图 1.1-1 5.1.2 气 候 概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广 东 省 粤 西 南 地 区,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气 候 区, 海 洋 性 气 候 明 显 光 照 时 间 长, 热 量 丰 富 ; 雨 量 充 沛, 雨 季 长 ; 气 候 温 和, 无 霜 期 长 ; 本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属 季 风 区 域, 风 期 较 大, 沿 海 一 带 每 年 7 月 由 2~3 次 台 风 袭 击, 风 力 7~8 级, 最 大 12 级 ; 每 年 11 月 ~ 次 年 3 月 迷 雾 较 多, 受 潮 汐 作 用 影 响 大 冬 季 盛 行 东 北 季 风, 夏 季 盛 行 西 南 季 风 和 东 南 季 风 本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年 平 均 气 温 22.5 ( 资 料 统 计 1953~2008 年 之 间,2006~2008 年 平 均 22.7 ),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是 2005 年 7 月 19 日 的 38.3 (2006~2008 年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为 2006 年 7 月 24 日 37.3 ),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是 1955 年 1 月 12 日 的 -1.4 (2006~2008 77
年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为 2008 年 2 月 3 日 5.2 ),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80%(2006~2008 年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9%), 年 平 均 雷 暴 日 92 天,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1933mm, 蒸 发 量 1745.7mm, 主 要 雨 季 是 4~9 月, 分 为 两 个 多 雨 期,4~6 月 为 前 汛 期, 属 极 锋 雨 带 降 水, 随 着 6 月 下 旬 副 热 带 高 压 的 季 节 性 北 跳, 受 热 带 气 旋 等 低 纬 度 天 气 系 统 影 响, 步 入 了 第 二 个 多 雨 时 期 (7~9 月 ), 为 后 汛 期 5.1.3 地 形 地 貌 阳 江 市 属 华 南 褶 皱 系 南 西 段, 云 开 隆 起 区 东 南 缘, 区 域 性 北 东 向 恩 平 新 丰 深 断 裂 带 之 海 陵 苍 城 断 裂 的 北 西 则 阳 江 市 的 东 部 西 部 和 北 部 为 群 山 所 环 抱, 南 面 濒 临 南 海 全 市 地 形 主 要 为 低 山 丘 陵 地 貌, 台 地 有 风 化 壳 和 基 岩 台 地, 分 布 于 低 山 丘 陵 区 的 前 缘 次 为 漠 阳 江 的 冲 积 平 原 滨 海 平 原, 仅 阳 春 市 有 石 灰 岩 岩 溶 地 貌, 分 布 于 阳 春 盆 地 平 原 地 带 阳 江 市 属 滨 海 丘 陵 地 区, 整 个 地 貌 由 山 区 丘 陵 区 河 谷 平 原 和 海 脊 平 原 区 等 多 种 地 貌 单 元 组 成 ; 其 中 山 区 面 积 占 26%, 丘 陵 区 占 42%, 河 谷 平 原 和 海 脊 平 原 占 13%; 三 面 环 山 南 面 临 海, 中 部 为 漠 阳 江 流 域 ; 地 势 自 北 向 南 倾 斜, 河 谷 交 错 本 项 目 地 处 广 东 省 西 南 部 沿 海 漠 阳 江 中 下 游 平 原 地 带, 总 体 上 分 为 江 河 海 堆 积 地 貌 单 元 据 形 态 和 沉 积 物 特 征 可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海 泛 平 原 河 流 冲 积 平 原 和 山 间 冲 积 平 原 等 地 貌 类 型 5.1.4 水 文 特 征 全 市 集 雨 面 积 大 于 100 平 方 公 里 的 河 流 19 条, 源 于 阳 春 境 的 有 黄 村 河 那 座 河 西 山 河 圭 岗 河 罂 煲 河 潭 水 河 乔 连 河 三 甲 河 龙 门 河 ; 源 于 阳 东 县 境 内 的 有 蟠 龙 河 寿 长 河 大 八 河 周 亨 河 ; 源 于 阳 西 县 境 的 有 儒 洞 河 织 篢 河 上 洋 河 丰 头 河 ; 源 于 恩 平 主 要 流 经 阳 东 的 有 那 龙 河 最 长 河 流 为 漠 阳 江, 全 长 199 公 里, 发 源 于 阳 春 市 北 部 西 面 云 廉 底 西 南, 流 经 河 朗 春 湾 春 城 岗 美 等 镇, 然 后 流 入 阳 东 县, 经 北 津 港 流 入 南 海, 河 宽 为 250m~500m, 水 深 为 3~5m, 多 年 平 均 径 流 量 为 88.2 亿 立 方 米, 平 均 比 降 0.494, 可 供 开 发 利 用 水 能 蕴 藏 量 为 21.369 万 Kw 漠 阳 江 干 流 从 阳 东 县 双 捷 镇 的 新 塘 断 面 以 下 为 感 潮 河 段, 受 南 沙 潮 汐 的 影 响, 为 混 合 型 不 规 则 半 日 潮 历 年 水 位 为 0.68m, 涨 潮 最 高 水 位 1.8m, 最 高 洪 水 水 位 4.18m, 枯 水 期 易 受 上 溯 潮 汐 影 响 阳 江 市 河 流 纵 横, 主 要 是 漠 阳 江 水 系, 除 漠 阳 江 干 流 外, 集 水 面 积 超 过 100 平 方 公 里 的 一 级 支 流 有 11 条, 包 括 云 霖 河 那 乌 河, 平 中 河 西 山 河 蟠 龙 河 罂 煲 河 潭 78
水 河 轮 水 河 那 龙 河 大 八 河 车 田 河 ; 二 级 支 流 6 条 ; 三 级 支 流 1 条 从 双 捷 圩 下 11 公 里 处 的 新 洲 村 漠 阳 江 干 流 分 为 东 西 两 支 流, 西 支 流 全 长 29 公 里, 东 支 流 全 长 25 公 里, 在 南 海 边 缘 北 津 港 再 度 合 流 归 南 海 双 捷 的 新 洲 村 以 下 的 是 漠 阳 江 河 网 区, 水 道 纵 横 交 错, 地 势 低 洼, 土 壤 肥 沃 漠 阳 江 流 域 水 地 下 水 资 源 丰 富, 高 山 与 丘 陵 区 地 下 水 主 要 以 基 岩 裂 隙 水 和 岩 溶 水 为 主, 三 角 洲 平 原 区 地 下 水 类 型 以 孔 隙 水 为 主, 全 年 多 年 平 均 浅 层 地 下 水 资 源 为 22.3 亿 立 方 米 5.1.5 地 下 水 概 况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较 为 丰 富 地 下 水 多 是 上 层 滞 水 和 河 渠 渗 水, 补 给 来 源 为 大 气 降 水, 地 下 水 埋 深 较 浅 5.1.6 自 然 资 源 概 况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丰 富, 尤 其 在 水 力 资 源 海 产 资 源 矿 产 资 源 及 旅 游 资 源 方 面 阳 江 市 内 水 力 资 源 蕴 藏 量 67.7 万 kw, 可 开 发 利 用 31.7 万 kw, 已 建 成 大 中 小 型 水 电 站 251 座, 装 机 容 量 18.72 万 kw 阳 江 海 ( 岛 ) 岸 线 长 达 476.63km, 主 要 岛 屿 40 个 有 海 洋 滩 涂 面 积 19.6 万 亩, 可 供 养 殖 18 万 亩 海 洋 捕 捞 和 海 水 养 殖 历 史 悠 久, 盛 产 鱿 鱼 鱼 翅 对 虾 花 蟹 马 鲛 牡 蛎 等 全 市 拥 有 7 个 国 家 和 省 认 可 的 渔 港 ; 其 中 闸 坡 渔 港 为 国 家 中 心 渔 港, 东 平 渔 港 为 国 家 一 级 群 众 渔 港 全 市 矿 产 资 源 比 较 丰 富, 截 至 2008 年 底, 全 市 共 发 现 矿 产 48 种, 矿 产 地 269 处, 其 中 能 源 矿 产 有 煤 泥 炭 土 和 地 下 热 水 等 3 种, 矿 产 地 32 处 ; 金 属 矿 产 有 铁 铜 钨 锡 铅 锌 稀 土 等 18 种, 矿 产 地 61 处 ; 非 金 属 矿 产 主 要 有 水 泥 用 石 灰 岩 硫 铁 矿 石 英 砂 建 筑 石 料 瓷 土 等 25 种, 矿 产 地 168 处 ; 地 下 水 矿 产 有 矿 泉 水 和 饮 用 地 下 水 2 种, 矿 产 地 8 处 (1) 土 地 资 源 根 据 2008 年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全 市 现 有 土 地 总 面 积 796547 公 顷, 其 中 : 农 用 地 673302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60139 公 顷, 未 利 用 地 63105 公 顷 5.1.7 土 壤 与 植 被 阳 江 市 境 内 土 壤 主 要 有 八 大 类, 分 别 为 水 稻 土 黄 壤 赤 红 壤 潮 沙 泥 土 滨 海 盐 渍 土 滨 海 沙 土 沼 泽 土 和 石 质 土 由 于 地 形 母 质 水 文 和 人 为 活 动 等 成 土 条 件 地 区 性 不 同, 辖 区 土 壤 随 地 域 及 海 拔 变 化, 赤 红 壤 主 要 分 布 在 海 拔 600 米 以 下 地 区, 黄 壤 则 79
多 分 布 在 海 拔 600 米 以 上 地 区, 沿 海 地 区 以 滨 海 沙 土 和 盐 渍 土 为 主, 石 灰 岩 地 区 以 石 质 土 为 主, 平 原 地 区 多 以 水 稻 土 为 主, 还 有 冲 积 平 原 则 以 潮 沙 土 泥 土 为 主 植 被 为 常 绿 阔 叶 林 季 雨 林, 有 热 带 亚 热 带 植 物 混 生, 原 始 植 被 已 经 消 失, 主 要 的 次 生 植 被 有 松 科 杉 科 豆 科 等 农 作 物 有 水 稻 甘 蔗 木 薯 花 生 等, 水 果 有 香 蕉 龙 眼 荔 枝 番 石 榴 黄 皮 菠 萝 蜜 木 瓜 杨 桃 等 5.2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5.2.1 综 合 经 济 概 况 2013 年, 阳 江 市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GDP) 104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3%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分 别 增 长 4.3% 23.4% 和 10.1% 三 大 产 业 比 例 由 上 年 同 期 的 19.8:46.1:34.1 调 整 为 18.6:49.2:32.2 三 大 产 业 对 GDP 的 贡 献 率 分 别 为 5.1% 72.5% 和 22.4%, 分 别 拉 动 全 市 GDP 增 长 0.8 个 百 分 点 11.1 个 百 分 点 和 3.4 个 百 分 点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4.2 万 元, 增 长 14.7% 2013 年 1-12 月 份 城 镇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同 比 上 涨 1.5%, 其 中,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指 数 上 涨 1.2%, 消 费 品 价 格 指 数 上 涨 1.6% 从 八 大 类 别 看, 食 品 类 上 涨 3.5%, 居 住 类 上 涨 0.5%, 烟 酒 类 回 落 0.1%, 交 通 和 通 讯 类 回 落 2.1%, 医 疗 保 健 和 个 人 用 品 类 上 涨 1.6%, 家 庭 设 备 用 品 及 维 修 服 务 类 上 涨 0.4%, 衣 着 类 上 涨 0.1%, 娱 乐 教 育 文 化 用 品 及 服 务 类 上 涨 2.3% 全 年 新 增 城 镇 就 业 人 数 4.46 万 人,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的 111.5% 年 末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2.25% 5.2.2 农 业 2013 年, 农 业 总 产 值 31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5% 粮 食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218.78 万 亩, 比 上 年 下 降 1.5 万 亩 ; 粮 食 总 产 量 69.8 万 吨, 下 降 3.1 万 吨 蔬 菜 种 植 面 积 88.9 万 亩, 增 加 0.8 万 亩 ; 蔬 菜 产 量 93.4 万 吨, 增 加 1.6 万 吨 花 生 种 植 面 积 37.6 万 亩, 增 加 0.5 万 亩 ; 花 生 产 量 5.5 万 吨, 增 加 0.1 万 吨 水 果 总 产 量 60.5 万 吨, 增 加 3.5 万 吨, 其 中 柑 桔 橙 产 量 35.0 万 吨, 增 加 0.8 万 吨 全 年 完 成 造 林 更 新 和 低 改 面 积 6293.3 公 顷, 其 中 用 材 林 206.7 公 顷, 防 护 林 1200 公 顷 森 林 资 源 保 持 林 木 总 生 长 量 大 于 消 耗 量 的 良 性 循 环 全 市 森 林 覆 盖 率 57.02% 全 年 肉 类 总 产 量 18.5 万 吨, 同 比 增 长 2.2% 其 中, 猪 肉 产 量 14.5 万 吨, 增 长 2.3%; 80
禽 肉 产 量 3.5 万 吨, 增 长 1.8% 全 年 渔 业 总 产 值 131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5.3% 全 年 水 产 品 产 量 115 万 吨, 增 长 5.5% 5.2.3 工 业 和 建 筑 业 2013 年,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总 产 值 154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0% 其 中, 规 模 以 上 民 营 工 业 产 值 806 亿 元, 增 长 27.2% 从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来 看,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股 份 制 企 业 外 商 及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其 它 类 型 企 业 完 成 产 值 分 别 增 长 11.5% 43.7% 32.3% 26.1% 和 31.9%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增 加 值 380 亿 元, 增 长 31% 全 年 资 质 以 上 建 筑 业 总 产 值 9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4.8% 建 筑 企 业 房 屋 施 工 面 积 1107 万 平 方 米, 增 长 50.4%, 其 中, 新 开 工 面 积 378 万 平 方 米, 增 长 28.4%; 房 屋 竣 工 面 积 239 万 平 方 米, 下 降 9.0% 5.2.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013 年, 全 年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59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3% 其 中, 城 镇 投 资 539 亿 元, 增 长 24.5%; 农 村 投 资 56 亿 元, 增 长 11.7%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83 亿 元, 增 长 8.1% 5.2.5 国 内 贸 易 2013 年, 全 年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52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2.5% 从 地 域 看, 城 镇 实 现 零 售 额 416 亿 元, 增 长 12.6%; 农 村 实 现 零 售 额 109 亿 元, 增 长 12.3% 从 分 行 业 看, 批 发 零 售 贸 易 业 零 售 额 477 亿 元, 增 长 12.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零 售 额 48 亿 元, 增 长 12.8% 全 年 批 发 零 售 贸 易 业 商 品 销 售 额 82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5% 其 中 批 发 额 295 亿 元, 增 长 18.5%; 零 售 额 525 亿 元, 增 长 12.5% 5.2.6 交 通 邮 电 和 旅 游 2013 年, 全 年 公 路 货 物 周 转 量 72.78 亿 吨 公 里, 同 比 增 长 92.5%; 水 运 货 物 周 转 量 79.86 亿 吨 公 里, 增 长 38.8%; 铁 路 货 物 周 转 量 4.55 亿 吨 公 里, 增 长 153.7% 港 口 货 物 吞 吐 量 2055.23 万 吨, 增 长 28.0% 全 年 公 路 旅 客 周 转 量 31.14 亿 人 公 里, 增 长 3.7% 年 末 固 定 电 话 用 户 46.4 万 户, 同 比 下 降 1.4%;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231.7 万 户, 增 长 6.1%; 互 联 网 络 数 据 通 信 等 新 兴 业 务 继 续 快 速 发 展, 年 末 ADSL 用 户 33.5 万 户 全 年 旅 游 总 收 入 114.2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2.1% 其 中 国 内 旅 游 收 入 112.98 亿 元, 增 长 32.8% 全 年 接 待 游 客 总 人 数 1255.43 万 人 次, 增 长 15.6% 其 中, 一 日 游 游 客 人 数 550.35 万 人 次, 增 长 8.5%; 住 宿 设 施 接 待 过 夜 游 客 人 数 705.07 万 人 次, 增 长 22.0% 在 过 夜 游 81
客 中, 国 际 游 客 4.62 万 人 次, 减 少 19.0%; 国 内 游 客 700.45 万 人 次, 增 长 22.4% 5.2.7 金 融 12 月 末 全 市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813.03 亿 元, 比 年 初 增 长 12.1% 其 中, 单 位 存 款 余 额 203.55 亿 元, 增 长 5.1%; 城 乡 居 民 储 蓄 存 款 余 额 556.98 亿 元, 增 长 12.6% 年 末 人 民 币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524.77 亿 元, 增 长 21.9% 其 中, 短 期 贷 款 余 额 100.06 亿 元, 增 长 21.2%; 中 长 期 贷 款 余 额 421.67 亿 元, 增 长 22.1% 5.2.8 科 技 和 教 育 2013 年, 全 年 共 有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19 家, 省 级 以 上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4 家, 市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57 家 全 年 小 学 招 生 人 数 3.36 万 人, 同 比 增 长 6.27%, 小 学 在 校 学 生 18.15 万 人, 增 长 2.66%; 普 通 初 中 招 生 人 数 2.82 万 人, 下 降 2.08%, 普 通 初 中 在 校 学 生 8.97 万 人, 下 降 11.54% 全 市 适 龄 儿 童 小 学 入 学 率 100.99%, 小 学 升 学 率 100%, 普 通 初 中 生 升 学 率 94.15% 全 年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人 数 1.95 万 人, 同 比 下 降 14.1%;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学 生 6.36 万 人, 下 降 9.53%;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93.5% 普 通 大 学 电 视 大 学 党 校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稳 步 发 展 5.2.9 文 化 卫 生 和 体 育 2013 年, 全 年 共 有 各 类 专 业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2 个, 文 化 馆 5 个, 县 级 及 以 上 公 共 图 书 馆 5 个, 博 物 馆 3 个 ; 广 播 电 台 2 座, 电 视 台 4 座 广 播 人 口 覆 盖 率 99.4%, 电 视 人 口 覆 盖 率 99.2%, 广 播 电 视 混 合 人 口 覆 盖 率 99.3% 新 闻 出 版 等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各 类 卫 生 机 构 ( 含 诊 所 )1787 间, 同 比 增 加 30 间, 其 中,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37 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10 间, 社 区 服 务 站 42 间, 乡 镇 卫 生 院 39 个, 村 卫 生 室 1361 间, 诊 所 287 间, 妇 幼 保 健 院 5 间,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4 间, 其 它 卫 生 机 构 2 间 ; 全 市 各 类 卫 生 机 构 年 末 实 有 床 位 8642 张, 增 加 200 张 其 中, 医 院 6013 张, 乡 镇 卫 生 院 1698 张, 妇 幼 保 健 院 600 张,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331 张 年 末 全 市 卫 生 机 构 共 有 各 类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0288 人, 增 加 200 人, 其 中,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3653 人, 注 册 护 士 3504 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建 设 加 快,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面 99.9%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体 育 场 馆 4 座 2013 年 我 市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比 赛 获 得 金 牌 15 枚 银 牌 14 82
枚 铜 牌 18 枚 其 中, 在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中, 我 市 共 派 出 12 名 运 动 员 参 加 了 马 术 曲 棍 球 帆 板 帆 船 摔 跤 柔 道 6 个 项 目 的 比 赛, 夺 得 金 银 铜 牌 各 一 枚 成 功 承 办 2013 年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排 球 锦 标 赛, 举 办 市 青 少 年 田 径 等 8 项 锦 标 赛 5.2.10 人 民 生 活 社 会 保 障 和 安 全 生 产 2013 年, 全 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1701 元, 同 比 增 长 13.5%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10670 元, 增 长 16% 城 乡 居 民 宜 居 环 境 进 一 步 改 善 年 末 全 市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19.7 万 人, 同 比 增 长 5.09%;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46.6 万 人, 增 长 4.8%; 工 伤 保 险 22.3 万 人, 增 长 6.36%; 生 育 保 险 17.7 万 人, 增 长 11.05%;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5.5 万 人, 增 长 6.7%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各 类 社 会 福 利 院 5 间, 床 位 1280 张 ; 敬 老 院 49 间, 在 院 人 数 1513 人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在 巩 固 中 提 高, 低 保 保 障 面 扩 大, 全 市 得 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人 数 8.21 万 人 城 镇 社 区 服 务 和 农 村 服 务 网 络 日 趋 完 善 全 年 亿 元 GDP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率 为 0.164 人 / 亿 元, 比 省 下 达 的 0.193 人 / 亿 元 任 务 指 标 低 0.029 人 / 亿 元 工 矿 商 贸 企 业 就 业 人 员 死 亡 率 为 2.10 人 / 十 万 人 5.2.11 人 口 和 环 境 2013 年, 年 末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248.5 万 人, 同 比 增 长 0.6% 全 年 出 生 率 13.82, 死 亡 率 5.47, 自 然 增 长 率 8.34 年 末 全 市 环 境 保 护 系 统 机 构 28 个, 人 员 286 人 全 市 汽 车 环 保 标 志 限 行 区 域 面 积 4.54 平 方 公 里,9 座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运 行, 处 理 规 模 21.5 万 吨 / 日 全 年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优 良 等 级 ;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达 标 率 100%;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92%;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 全 市 拥 有 自 然 保 护 区 22 个, 总 面 积 46136 公 顷 本 年 环 评 制 度 执 行 率 100% 5.2.12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始 建 于 1952 年, 曾 隶 属 广 州 军 区 生 产 兵 团 湛 江 农 垦 局, 现 隶 属 阳 江 农 垦 局 农 场 位 于 阳 江 市, 现 有 土 地 面 积 6 万 亩, 下 辖 26 个 农 业 生 产 队 农 场 主 要 以 发 展 橡 胶 生 产 为 主, 水 果 为 辅 农 场 胶 园 面 积 2 万 亩, 橡 胶 发 展 潜 力 大 ; 水 果 面 积 5000 亩, 甘 蔗 及 其 它 作 物 近 2 万 亩, 年 产 甘 蔗 近 5 万 吨 农 场 还 积 极 引 导 职 工 发 展 水 稻 毛 竹 种 植 养 殖 业 等 自 营 经 济 近 年 来, 红 十 月 农 场 橡 胶 种 植 业 发 展 迅 速, 严 格 按 六 龄 苗 的 规 范 标 准 管 理, 在 83
2009 年 至 2011 年 期 间, 六 龄 苗 示 范 岗 位 年 终 考 核 获 得 阳 江 垦 区 第 一 名 省 农 垦 总 局 第 一 名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供 水 由 农 场 的 高 位 水 塔 进 行 供 应 ; 农 场 现 状 大 部 分 地 区 都 没 有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生 活 污 水 均 是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84
6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 6.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 6.1.1 监 测 断 面 布 设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厂 纳 污 范 围,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医 院 东 面 的 纳 污 水 塘 中, 待 废 水 自 行 蒸 发 在 纳 污 水 塘 的 东 面 有 一 条 未 知 名 的 小 河 沟, 经 过 调 查, 此 小 河 沟 平 时 水 量 较 少, 没 有 天 然 径 流 补 充, 只 有 沿 线 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作 为 纳 污 河 沟, 雨 季 时 水 量 会 稍 微 多 一 些, 小 河 沟 与 距 离 本 项 目 约 为 930m 的 茶 水 河 (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 连 通 因 此,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附 近 的 纳 污 水 塘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及 茶 水 河 (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 本 项 目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5 月 29 日 连 续 三 天 进 行 采 样 检 测, 并 对 检 测 水 体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价 监 测 布 点 情 况 见 表 6.1-1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6.1-1 及 图 6.1-2 表 6.1-1 监 测 布 点 情 况 类 型 监 测 采 样 点 名 称 废 水 污 染 源 现 状 监 测 W1 红 十 月 医 院 现 状 污 水 排 放 口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6.1.2 监 测 时 间 和 频 率 W2 W3 W4 红 十 月 医 院 废 水 现 状 纳 污 水 塘 周 边 未 知 名 小 河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委 托 监 测 时 间 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5 月 29 日, 连 续 监 测 3 天, 每 天 各 采 样 1 次 6.1.3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选 取 水 温 溶 解 氧 ph 化 学 需 氧 量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总 氮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石 油 类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5 项 指 标 85
图 6.1-1 地 表 水 环 境 监 测 布 点 图 1 86
图 6.1-2 地 表 水 环 境 监 测 布 点 图 2 87
6.1.4 分 析 方 法 监 测 和 分 析 方 法 : 水 质 分 析 方 法 按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方 法 及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见 表 6.1-2: 地 表 水 ( 单 位 : mg/l,ph 水 温 粪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表 6.1-2 水 质 分 析 方 法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仪 器 最 低 检 出 限 水 温 ( ) 溶 解 氧 (DO) GB/T 13195-1991 温 度 计 或 颠 倒 温 度 计 测 定 法 HJ 506-2009 电 化 学 探 头 法 88 温 度 计 JYD-1A 便 携 式 溶 氧 仪 ph( 无 量 纲 ) GB/T 6920-1986 玻 璃 电 极 法 phs-3c ph 计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氨 氮 总 氮 (TN) 总 磷 (TP) 粪 大 肠 菌 群 GB/T 11914-1989 重 铬 酸 盐 法 滴 定 管 HJ 505-2009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HJ 535-2009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 HJ 636-2012 碱 性 过 硫 酸 钾 消 解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11893-1989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 HJ/T 347-2007 多 管 发 酵 法 ( 试 行 ) LRH-70 生 化 培 养 箱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DXB11A 电 热 恒 温 培 养 箱 0.5 0.025 0.05 0.01 石 油 类 HJ 637-2012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MH-6 红 外 测 油 仪 0.01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六 价 铬 (Cr 6+ ) 总 铬 总 银 汞 (Hg) 6.1.5 水 质 现 状 评 价 (1) 评 价 方 法 评 价 GB/T 7494-1987 亚 甲 蓝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7467-1987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7466-1987 高 锰 酸 钾 氧 化 -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11907-1989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HJ 597-2011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AS-990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计 0.05 0.004 0.004 0.03 F732-V 测 汞 仪 0.00001 利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2.3-93) 所 推 荐 的 单 项 目 水 质 参 数 评 价 法 进 行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污 染 物 的 单 项 指 数 S i Ci / C oi
2 对 DO: Si DO DO f f DO DO j s DOj DOs DO Si 10 9 DO j s DOj<DOs DO f 468 / ( 316. T) 3 对 ph 值 : Si ph ph j su 7.0 7.0 ph>7.0 S i 7. 0 ph 7. 0 ph j sd ph 7.0 上 面 各 式 中 :Si 浓 度 指 数 ; Ci 实 测 值,mg/L; Coi 标 准 值,mg/L; DOf DO 的 饱 和 值,mg/L; DOj DO 监 测 值,mg/L; DOs DO 标 准 值,mg/L; phj ph 监 测 值 ; phsd ph 值 标 准 下 限 ; phsu ph 值 标 准 上 限 水 质 参 数 的 标 准 指 数 >1, 表 明 该 水 质 参 数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不 能 满 足 现 状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2) 评 价 标 准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 粤 环 [2011]14 号 ) 未 对 茶 水 河 作 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茶 水 河 主 要 为 农 灌 功 能 的 小 河, 沿 河 有 村 庄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 城 镇 村 庄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未 完 善 ),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该 河 段 为 Ⅲ 类 水 质, 为 保 护 茶 水 河 水 体 水 质,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Ⅲ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及 未 知 名 的 纳 污 小 河 沟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实 地 考 察 及 监 测 数 据, 建 议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Ⅳ 类 水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地 表 89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表 6.1-3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序 号 监 测 指 标 Ⅲ 类 标 准 限 值 mg/l Ⅳ 类 标 准 限 值 mg/l 1 ph 值 ( 无 量 纲 ) 6-9 6-9 2 DO 5 3 3 COD Cr 20 30 4 BOD 5 4 6 5 NH 3 -N 1.0 1.5 6 TP 0.2 0.3 7 总 氮 1.0 1.5 8 LAS 0.2 0.3 9 石 油 类 0.05 0.5 10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10000 20000 11 六 价 铬 0.05 0.05 12 汞 0.0001 0.001 6.1.6 监 测 结 果 监 测 结 果 详 见 下 表 6.1-4 及 表 6.1-5 表 6.1-4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1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l,ph 水 温 粪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W1( 红 十 月 医 院 现 状 污 水 排 放 口 )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水 温 ( ) 23.4 23.8 23.5 溶 解 氧 (DO) 1.0 1.1 1.1 ph( 无 量 纲 ) 6.67 6.77 6.98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76.9 76.5 76.5 16.1 15.9 15.9 氨 氮 0.116 0.123 0.118 总 氮 1.67 1.67 1.65 总 磷 (TP) 0.20 0.19 0.19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4.0 10 2 4.1 102 3.8 10 2 石 油 类 0.03 0.02 0.02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0.05(L) 0.05(L) 0.05(L) 六 价 铬 0.004(L) 0.004(L) 0.004(L) 90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l,ph 水 温 粪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W1( 红 十 月 医 院 现 状 污 水 排 放 口 )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总 铬 0.004(L) 0.004(L) 0.004(L) 总 银 0.03(L) 0.03(L) 0.03(L) 汞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备 注 (L) 表 示 检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91
监 测 项 目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6.1-5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2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l,ph 水 温 除 外 ) W2( 红 十 月 医 院 废 水 现 状 纳 污 水 塘 ) W3( 周 边 未 知 名 小 河 ) W4(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水 温 ( ) 23.6 23.5 23.7 22.2 22.6 22.5 22.0 22.3 22.8 溶 解 氧 (DO) 2.5 2.6 2.3 5.1 5.3 5.1 5.8 6.0 5.6 ph( 无 量 纲 ) 6.85 6.89 6.92 6.83 6.92 6.94 6.92 7.14 7.14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32.4 30.2 34.7 19.7 18.4 19.2 15.3 14.1 15.9 6.5 6.1 7.0 3.9 3.7 3.9 3.1 2.9 3.2 氨 氮 0.428 0.409 0.423 0.160 0.167 0.170 0.182 0.179 0.187 总 氮 0.711 0.699 0.711 1.08 1.16 1.15 1.39 1.34 1.41 总 磷 (TP) 0.06 0.06 0.07 0.13 0.12 0.14 0.16 0.16 0.17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1.0 10 2 1.2 10 2 1.3 10 2 9.0 10 2 8.8 10 2 8.6 10 2 1.6 10 3 1.5 10 3 1.3 10 3 石 油 类 0.02 0.02 0.01 0.01(L) 0.01 0.01 0.01 0.01(L) 0.01(L)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0.05(L) 0.05(L) 0.05(L) 0.05(L) 0.05(L) 0.05(L) 0.05(L) 0.05(L) 0.05(L) 六 价 铬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总 铬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0.004(L) 总 银 0.03(L) 0.03(L) 0.03(L) 0.03(L) 0.03(L) 0.03(L) 0.03(L) 0.03(L) 0.03(L) 汞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0.00002(L) 备 注 (L) 表 示 检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0.00002(L) 0.00002(L) 92
6.1.7 监 测 结 果 分 析 与 小 结 6.1.7.1 标 准 指 数 值 计 算 结 果 量 根 据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 表 6.1-5), 计 算 得 到 评 价 水 体 各 断 面 ( 监 测 点 ) 监 测 指 标 的 标 准 指 数 值, 具 体 结 果 详 见 表 6.1-6 表 6.1-6 各 水 质 监 测 断 面 监 测 项 目 的 标 准 指 数 值 监 测 项 目 ph 值 BOD5 CODCr DO 氨 氮 石 油 类 总 磷 W2 0.08-0.15 1.02-1.17 1.08-1.16 2.2-3.1 0.27-0.2 8 0.02-0.04 0.2-0.23 W3 0.06-0.17 0.62-0.65 0.61-0.65 0.60-0.6 未 检 出 0.11 3-0.02 0.4-0.47 W4 0.07-0.08 0.73-0.80 0.71-0.80 0.73-0.8 0.18-0.1 0.80-0.8 未 检 出 -0.2 4 9 5 监 测 项 阴 离 子 表 粪 大 肠 菌 总 氮 目 面 活 性 剂 群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W2 0.466-0.47 4 未 检 出 0.005-0.007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W3 0.72-0.77 未 检 出 0.043-0.045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W4 1.34-1.41 未 检 出 0.013-0.016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未 检 出 6.1.7.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分 析 由 表 6.1-6 可 以 看 出,W2( 纳 污 水 塘 ) 的 BOD5 CODCr DO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超 标, 主 要 的 超 标 原 因 是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废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所 致 ;W3( 未 知 名 纳 污 小 河 沟 ) 各 水 质 均 能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Ⅳ 类 标 准 要 求, 说 明 水 质 良 好 ;W4(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 的 总 氮 出 现 超 标 情 况, 其 余 水 质 指 标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要 求, 根 据 调 查, 茶 水 河 出 现 总 氮 超 标 的 原 因 是 河 两 岸 周 边 的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不 完 善, 导 致 生 活 污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6.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6.2.1 监 测 布 点 为 评 价 本 项 目 及 其 周 围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现 状, 根 据 本 项 目 周 围 地 区 环 境 的 特 点 及 污 染 分 布 和 污 染 气 象 特 征, 在 评 价 区 范 围 内 选 取 三 个 监 测 点 G1# 红 十 月 学 校 ( 项 目 东 93
北 面 490m) G2# 项 目 所 在 地 G3# 西 南 侧 村 庄 ( 项 目 西 南 面 400m) 监 测 布 点 列 表 见 表 6.2-1, 监 测 布 点 图 见 图 6.2-1 表 6.2-1 大 气 监 测 布 点 一 览 表 编 号 监 测 点 名 称 相 对 建 设 项 目 拟 建 址 方 位 距 离 (m) G1 红 十 月 学 校 项 目 东 北 面 490 G2 项 目 内 项 目 内 G3 西 南 侧 村 庄 ( 即 大 坑 ) 项 目 西 南 面 400 6.2.2 监 测 时 间 及 监 测 频 次 本 评 价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5 年 6 月 02 日 连 续 7 天, 对 周 边 环 境 空 气 进 行 监 测 日 均 值 :TSP 每 天 采 样 不 少 于 连 续 24 小 时,PM10 SO2 NO2 需 至 少 有 连 续 20 小 时 的 采 用 时 间 小 时 值 :SO2 NO2 需 测 小 时 值, 每 天 测 4 次, 每 次 采 样 60 分 钟, 分 别 为 02:00 08:00 14:00 20:00 同 时 记 录 监 测 参 数 为 风 速 风 向 气 温 湿 度 大 气 压 6.2.3 采 样 及 分 析 方 法 按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及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要 求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方 法 如 表 6.2-2 环 境 空 气 ( 单 位 : mg/m 3 ) 表 6.2-2 大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仪 器 最 低 检 出 限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PM10 6.2.4 评 价 方 法 及 标 准 (1) 评 价 方 法 HJ 482-2009 甲 醛 吸 收 - 副 玫 瑰 苯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479-2009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618-2011 重 量 法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小 时 值 :0.007 日 均 值 :0.004 小 时 值 :0.005 日 均 值 :0.003 BS/BT25S 电 子 天 平 0.010 TSP GB/T 15432-1995 重 量 法 BS/BT25S 电 子 天 平 0.001 统 计 分 析 各 监 测 点 各 项 污 染 物 监 测 浓 度 变 化 范 围, 日 均 浓 度 波 动 范 围 以 及 日 均 值 超 标 率, 不 同 监 测 点 浓 度 变 化 特 点 及 平 均 超 标 率, 浓 度 日 变 化 采 用 单 因 子 浓 度 指 标 法 进 94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单 因 子 指 数 法 计 算 公 式 为 : I i =C i/c o i 式 中 : I 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标 准 指 数 ; C 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实 测 浓 度 或 均 值 浓 度,mg/Nm 3 ; C o 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评 价 标 准,mg/Nm 3 (2)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区 位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类 区,SO2 NO2 PM10 TSP 评 价 标 准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 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6.2.5 监 测 结 果 环 境 空 气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详 见 下 表 6.2-3~6.2-6: 95
图 6.2-1 大 气 及 地 下 水 监 测 布 点 图 96
2015.05.27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监 测 日 期 气 温 ( ) 表 6.2-3 监 测 期 间 气 象 参 数 统 计 结 果 G1 红 十 月 学 校 气 压 (kpa) 相 对 湿 度 (%) 风 向 风 速 (m/s) 02:00-03:00 27.4 100.1 74 南 2.3 08:00-09:00 28.6 100.0 63 东 南 2.5 14:00-15:00 31.3 99.4 55 南 2.7 20:00-21:00 29.4 99.9 64 南 2.4 天 气 状 况 晴 记 录 人 赵 壮 干 2015.05.28 02:00-03:00 27.3 100.0 73 南 2.5 08:00-09:00 28.4 99.9 61 南 2.4 14:00-15:00 31.4 99.5 50 东 南 2.3 20:00-21:00 29.7 99.8 64 东 南 2.6 晴 赵 壮 干 2015.05.29 02:00-03:00 27.6 100.1 78 南 2.4 08:00-09:00 28.3 100.0 62 南 2.5 14:00-15:00 31.8 99.7 59 东 南 2.3 20:00-21:00 29.6 99.9 63 东 南 2.4 晴 赵 壮 干 2015.05.30 02:00-03:00 27.3 100.1 73 南 2.7 08:00-09:00 28.6 100.0 62 南 2.6 14:00-15:00 31.0 99.5 56 南 2.5 20:00-21:00 29.8 99.8 63 东 南 2.6 晴 赵 壮 干 2015.05.31 02:00-03:00 27.5 99.9 76 西 南 2.6 08:00-09:00 28.3 99.8 68 西 南 2.5 14:00-15:00 30.1 99.5 52 东 2.5 20:00-21:00 29.2 99.6 55 西 南 2.4 晴 赵 壮 干 2015.06.01 02:00-03:00 2.75 99.8 78 西 南 2.5 08:00-09:00 28.4 99.7 65 东 南 2.6 14:00-15:00 31.3 99.5 53 东 南 2.4 20:00-21:00 28.8 99.7 58 西 南 2.4 晴 赵 壮 干 2015.06.02 02:00-03:00 27.8 99.8 75 东 南 2.3 08:00-09:00 28.5 99.6 63 东 南 2.5 14:00-15:00 31.1 99.5 51 南 2.4 20:00-21:00 28.9 99.7 55 东 南 2.6 G2 项 目 内 晴 赵 壮 干 2015.05.2 7 气 压 相 对 湿 度 风 速 监 测 日 期 气 温 ( ) 风 向 (kpa) (%) (m/s) 02:00-03:00 27.5 100.1 70 南 2.4 08:00-09:00 29.3 99.9 58 南 2.3 14:00-15:00 31.4 99.6 51 东 南 2.4 20:00-21:00 29.9 99.7 63 南 2.5 97 天 气 状 况 晴 记 录 人 石 学 科
2015.05.2 8 02:00-03:00 27.6 100.1 73 南 2.3 08:00-09:00 28.4 100.0 63 东 南 2.5 14:00-15:00 31.3 99.4 54 东 南 2.4 20:00-21:00 29.7 99.7 63 东 南 2.6 晴 石 学 科 2015.05.2 9 02:00-03:00 27.6 100.1 80 南 2.4 08:00-09:00 27.7 100.0 62 东 南 2.3 14:00-15:00 31.6 99.5 53 东 南 2.5 20:00-21:00 29.6 99.7 73 东 南 2.4 晴 石 学 科 2015.05.3 0 02:00-03:00 27.4 100.1 73 南 2.4 08:00-09:00 28.6 99.8 63 东 南 2.3 14:00-15:00 31.3 99.6 50 东 南 2.5 20:00-21:00 29.4 99.7 62 东 南 2.6 晴 石 学 科 2015.05.3 1 02:00-03:00 27.3 99.9 75 东 南 2.5 08:00-09:00 28.1 99.8 68 东 南 2.5 14:00-15:00 30.3 99.6 55 南 2.4 20:00-21:00 28.5 99.7 59 东 南 2.6 晴 石 学 科 2015.06.0 1 02:00-03:00 27.1 99.9 75 东 南 2.4 08:00-09:00 28.3 99.8 63 东 南 2.5 14:00-15:00 30.7 99.5 54 南 2.3 20:00-21:00 29.1 99.7 58 东 南 2.4 晴 石 学 科 2015.06.0 2 02:00-03:00 27.6 99.9 73 西 南 2.5 08:00-09:00 28.5 99.8 65 西 南 2.4 14:00-15:00 31.1 99.5 52 西 南 2.6 20:00-21:00 28.9 99.7 55 西 南 2.3 G3 西 南 侧 村 庄 晴 石 学 科 2015.05.2 7 气 压 相 对 湿 度 风 速 监 测 日 期 气 温 ( ) 风 向 (kpa) (%) (m/s) 02:00-03:00 27.8 100.1 73 南 2.5 08:00-09:00 28.4 100.0 64 南 2.4 14:00-15:00 31.3 99.5 52 东 南 2.3 20:00-21:00 29.4 99.7 68 南 2.5 天 气 状 况 晴 记 录 人 吴 俊 斌 2015.05.2 8 02:00-03:00 26.4 100.2 78 东 南 2.4 08:00-09:00 28.3 100.0 57 东 南 2.3 14:00-15:00 31.3 99.5 51 东 南 2.5 20:00-21:00 29.4 99.8 59 南 2.3 晴 吴 俊 斌 2015.05.2 9 02:00-03:00 27.6 100.0 74 东 2.3 08:00-09:00 28.3 100.0 63 东 南 2.6 14:00-15:00 31.4 99.4 52 东 南 2.5 20:00-21:00 29.6 99.8 66 东 南 2.4 晴 吴 俊 斌 98
02:00-03:00 27.6 100.0 68 东 南 2.3 2015.05.3 0 08:00-09:00 28.4 99.8 51 东 南 2.6 14:00-15:00 31.4 99.5 43 南 2.4 20:00-21:00 29.3 99.9 62 南 2.5 晴 吴 俊 斌 02:00-03:00 27.8 99.8 73 南 2.5 2015.05.3 1 08:00-09:00 28.3 99.7 62 南 2.3 14:00-15:00 30.5 99.5 56 东 南 2.5 20:00-21:00 28.9 99.6 58 南 2.6 晴 吴 俊 斌 02:00-03:00 27.3 100.3 73 南 2.3 2015.06.0 1 08:00-09:00 28.5 99.8 65 西 南 2.5 14:00-15:00 31.2 99.6 57 西 南 2.4 20:00-21:00 28.9 99.9 60 东 2.5 晴 吴 俊 斌 02:00-03:00 27.5 100.2 75 东 南 2.5 2015.06.0 2 08:00-09:00 28.3 99.8 68 东 南 2.5 14:00-15:00 30.5 99.5 56 南 2.3 20:00-21:00 28.7 99.6 59 东 南 2.4 晴 吴 俊 斌 99
采 样 地 点 采 样 时 间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6.2-4 二 氧 化 硫 小 时 值 监 测 结 果 监 测 结 果 (mg /m 3 )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2:00 0.013 0.021 0.017 0.020 0.015 0.022 0.022 08:00 0.022 0.027 0.024 0.029 0.021 0.028 0.026 14:00 0.029 0.034 0.032 0.035 0.027 0.033 0.034 20:00 0.018 0.023 0.021 0.023 0.019 0.025 0.024 G2 项 目 内 02:00 0.022 0.016 0.022 0.014 0.023 0.019 0.022 08:00 0.025 0.021 0.029 0.025 0.030 0.025 0.028 14:00 0.030 0.029 0.034 0.031 0.039 0.033 0.031 20:00 0.024 0.019 0.025 0.022 0.026 0.024 0.025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2:00 0.013 0.019 0.015 0.019 0.020 0.022 0.019 08:00 0.022 0.022 0.020 0.025 0.026 0.025 0.028 14:00 0.025 0.031 0.030 0.032 0.033 0.032 0.036 20:00 0.016 0.020 0.018 0.021 0.025 0.024 0.021 备 注 小 时 值 每 次 连 续 采 样 60 分 钟 表 6.2-5 二 氧 化 氮 小 时 值 监 测 结 果 采 样 地 点 采 样 时 间 监 测 结 果 (mg /m 3 )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2:00 0.028 0.029 0.025 0.021 0.025 0.028 0.022 08:00 0.034 0.032 0.033 0.029 0.032 0.032 0.034 14:00 0.038 0.037 0.041 0.040 0.040 0.046 0.041 20:00 0.030 0.034 0.029 0.034 0.028 0.030 0.029 G2 项 目 内 02:00 0.025 0.028 0.024 0.026 0.030 0.027 0.028 08:00 0.037 0.030 0.031 0.031 0.037 0.035 0.037 14:00 0.047 0.037 0.032 0.032 0.045 0.043 0.042 20:00 0.032 0.028 0.028 0.028 0.035 0.033 0.035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2:00 0.022 0.019 0.026 0.024 0.022 0.031 0.026 08:00 0.031 0.028 0.033 0.031 0.033 0.036 0.037 14:00 0.036 0.032 0.042 0.033 0.036 0.041 0.045 20:00 0.026 0.035 0.026 0.026 0.032 0.035 0.035 备 注 小 时 值 每 次 连 续 采 样 60 分 钟 100
表 6.2-6 二 氧 化 硫 日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采 样 地 点 监 测 结 果 (mg /m 3 )(02:00-22:00)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020 0.024 0.022 0.026 0.018 0.025 0.023 G2 项 目 内 0.024 0.019 0.026 0.022 0.027 0.024 0.025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018 0.022 0.020 0.023 0.025 0.023 0.021 备 注 每 天 采 样 时 间 20 小 时 表 6.2-6 二 氧 化 氮 日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采 样 地 点 监 测 结 果 (mg /m 3 )(02:00-22:00)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032 0.030 0.029 0.028 0.026 0.030 0.025 G2 项 目 内 0.035 0.030 0.028 0.027 0.033 0.034 0.032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028 0.026 0.031 0.027 0.030 0.033 0.028 备 注 每 天 采 样 时 间 20 小 时 表 6.2-6 PM10 日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采 样 地 点 监 测 结 果 (mg /m 3 )(02:00-22:00)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054 0.058 0.063 0.060 0.051 0.065 0.057 G2 项 目 内 0.059 0.062 0.067 0.063 0.055 0.062 0.060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051 0.053 0.058 0.055 0.056 0.060 0.052 备 注 每 天 采 样 时 间 20 小 时 表 6.2-6 TSP 日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采 样 地 点 监 测 结 果 (mg /m 3 )(00:00-24:00) 2015.05.27 2015.05.28 2015.05.29 2015.05.30 2015.05.31 2015.06.01 2015.06.02 G1 红 十 月 学 校 0.091 0.095 0.099 0.097 0.090 0.101 0.094 G2 项 目 内 0.095 0.098 0.104 0.102 0.095 0.093 0.098 G3 西 南 侧 村 庄 0.090 0.093 0.101 0.095 0.091 0.094 0.093 备 注 每 天 采 样 时 间 24 小 时 101
6.2.6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表 见 表 6.2-7 污 染 物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表 6.2-7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表 ( 单 位 :mg/m 3 ) 监 测 点 G1 项 目 日 平 均 浓 度 范 围 范 围 0.018~0.026 评 价 标 准 1 小 时 均 值 范 围 范 围 0.013~0.035 G2 0.019~0.027 0.15 0.014~0.039 G3 0.018~0.025 0.013~0.036 G1 0.025~0.032 0.021~0.046 G2 0.027~0.035 0.08 0.024~0.047 G3 0.026~0.033 0.019~0.045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结 论 0.5 达 标 0.2 达 标 G1 0.051~0.065 PM10 G2 0.055~0.067 0.15 -- -- 达 标 G3 0.051~0.060 G1 0.090~0.101 TSP G2 0.093~0.104 0.3 -- -- 达 标 G3 0.090~0.101 6.2.7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小 结 各 监 测 点 的 NO2 SO2 PM10 TSP 的 日 均 浓 度 及 NO2 SO2 的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的 要 求, 说 明 本 项 目 所 处 环 境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良 好 6.3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6.3.1 监 测 点 布 设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参 照 相 关 评 价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项 目 特 点, 项 目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布 点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测 点 布 设 尽 量 覆 盖 整 个 评 价 范 围, 但 重 点 要 布 设 在 对 噪 声 比 较 敏 感 的 区 域 在 项 目 选 址 四 周 边 界 以 及 敏 感 点 处 布 设 6 个 监 测 点, 现 状 监 测 布 点 说 明 见 表 6.3-1; 监 测 布 点 见 图 6.3-1 所 示 同 时,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四 周 边 界 布 设 4 个 监 测 点, 进 行 声 环 境 现 状 的 补 充 监 测 监 测 布 点 说 明 见 表 6.3-2; 监 测 布 点 见 图 6.3-2 所 示 102
表 6.3-1 噪 声 监 测 布 点 情 况 序 号 N1 N2 N3 N4 N5 N6 表 6.3-2 点 位 位 置 建 设 项 目 北 侧 场 界 1m 处 建 设 项 目 西 侧 场 界 1m 处 建 设 项 目 南 侧 场 界 1m 处 建 设 项 目 东 侧 场 界 1m 处 红 十 月 医 院 北 侧 的 居 民 处 红 十 月 医 院 南 侧 的 居 民 处 补 充 的 噪 声 监 测 布 点 情 况 序 号 N8 N9 N10 N11 6.3.2 监 测 时 间 和 频 次 点 位 位 置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北 侧 场 界 1m 处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西 侧 场 界 1m 处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南 侧 场 界 1m 处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场 界 1m 处 本 评 价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2015 年 5 月 28 日, 分 昼 夜 监 测, 连 续 监 测 2 天, 监 测 时 间 分 别 为 昼 间 14:00~15:00, 夜 间 22:00~23:00, 测 量 时 间 每 次 20min 补 充 监 测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 ~2015 年 8 月 18 日, 分 昼 夜 监 测, 连 续 监 测 2 天, 监 测 时 间 分 别 为 昼 间 14:00~15:00, 夜 间 22:00~23:00, 测 量 时 间 每 次 20min 6.3.3 监 测 方 法 按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规 定 的 测 量 方 法 进 行 监 测 6.3.4 评 价 因 子 选 取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作 为 评 价 因 子,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为 : Leq 1 T 0.1 L p t 10 10 T 0 取 等 时 间 间 隔 进 行 采 样, 以 上 公 式 可 化 为 : dt 103
Leq 10 1 n n i 1 式 中 :T- 测 量 时 间 ;Lp(t)- 瞬 时 声 级,dB(A); 6.3.5 评 价 标 准 10 0.1 Li Li- 第 I 次 声 级 值,dB(A);n- 测 点 声 级 采 样 个 数, 个 本 项 目 属 于 声 环 境 2 类 功 能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项 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见 表 6.3-3 采 用 标 准 6.3.6 监 测 结 果 表 6.3-3 昼 间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标 准 值 [db(a)] 2 类 60 50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3-4 表 6.3-5 所 示 夜 间 表 6.3-4 拟 建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单 位 :db(a) 测 点 编 号 及 位 置 主 要 声 源 监 测 结 果 Leq [db(a)] 2015.05.27 2015.05.28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N1 建 设 项 目 北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8.3 47.4 57.4 47.0 N2 建 设 项 目 西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7.7 46.3 58.0 46.2 N3 建 设 项 目 南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9.6 45.8 58.9 45.5 N4 建 设 项 目 东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60.0 48.7 59.8 47.3 N5 红 十 月 医 院 北 侧 的 居 民 处 环 境 噪 声 56.4 44.5 55.6 43.8 N6 红 十 月 医 院 南 侧 的 居 民 处 环 境 噪 声 59.3 48.6 58.6 47.8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60 50 60 50 表 6.3-5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边 界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单 位 :db(a) 测 点 编 号 及 位 置 主 要 声 源 监 测 结 果 Leq [db(a)] 2015.08.17 2015.08.18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N8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北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8.4 46.9 59.4 47.2 N9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西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9.2 48.7 58.7 46.3 104
测 点 编 号 及 位 置 主 要 声 源 监 测 结 果 Leq [db(a)] 2015.08.17 2015.08.18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N10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南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7.6 47.5 59.6 46.5 N11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东 侧 场 界 1m 处 环 境 噪 声 58.4 46.9 58.9 47.8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60 50 60 50 6.3.7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根 据 声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项 目 各 边 界 及 周 围 敏 感 点 的 昼 夜 间 噪 声 均 可 以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说 明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较 好 105
3 户 农 场 的 五 保 户 约 7 户 农 场 的 退 休 老 职 工 图 6.3-1 噪 声 及 土 壤 监 测 布 点 图 106
图 6.3-2 补 充 的 噪 声 监 测 布 点 图 107
6.4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 6.4.1 监 测 布 点 为 了 了 解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地 下 水 质 量 现 状, 本 环 评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选 取 的 1 个 水 井 进 行 取 样 分 析, 地 下 水 监 测 布 点 见 表 6.4-1, 采 样 点 位 见 图 如 6.2-1 表 6.4-1 地 下 水 监 测 布 点 序 号 U1 监 测 井 位 本 项 目 所 在 位 置 6.4.2 监 测 因 子 ph 氨 氮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CODMn) 硫 酸 盐 总 硬 度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总 大 肠 菌 群 色 度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共 14 项 6.4.3 监 测 时 间 和 频 率 监 测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进 行, 采 样 1 天, 采 样 1 次 6.4.4 监 测 和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方 法 按 GB/T 14848-1993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HJ/T 164-200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地 下 水 水 质 分 析 方 法 及 检 出 限 见 表 6.4-2 地 下 水 ( 单 位 : mg/l, ph 总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表 6.4-2 地 下 水 监 测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和 最 低 检 出 限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仪 器 ph( 无 量 纲 ) 氨 氮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 耗 氧 量 ) 硫 酸 盐 总 硬 度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GB/T 5750.4-2006(5.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感 官 性 状 和 物 理 指 标 玻 璃 电 极 法 GB/T 5750.5-2006(9.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无 机 非 金 属 指 标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5750.7-2006(1.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有 机 物 综 合 指 标 酸 性 高 锰 酸 钾 滴 定 法 GB/T 5750.5-2006(1.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无 机 非 金 属 指 标 硫 酸 钡 比 浊 法 GB/T 5750.4-2006(7.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感 官 性 状 和 物 理 指 标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二 钠 滴 定 法 GB/T 5750.4-2006(10.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亚 甲 蓝 分 光 光 度 法 最 低 检 出 限 phs-3c ph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0.02 滴 定 管 0.05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5.0 滴 定 管 1.0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0.050 108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仪 器 总 大 肠 菌 群 (MPN/100mL) 色 度 ( 度 )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NTU)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Hg) 6.4.5 监 测 结 果 GB/T 5750.12-2006(2.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多 管 发 酵 法 GB/T 5750.4-2006(1.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感 官 性 状 和 物 理 指 标 铂 - 钴 标 准 比 色 法 GB/T 5750.4-2006(3.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感 官 性 状 和 物 理 指 标 直 接 观 察 法 GB/T 5750.4-2006(2.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感 官 性 状 和 物 理 指 标 散 射 法 - 福 尔 马 肼 标 准 散 射 法 GB/T 5750.6-2006(10.1)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金 属 指 标 六 价 铬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7466-1987 水 质 总 铬 的 测 定 高 锰 酸 钾 氧 化 -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11907-1989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5750.6-2006(8.2)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金 属 指 标 冷 原 子 吸 收 法 DXB-11A 电 热 恒 温 培 养 箱 比 色 管 最 低 检 出 限 5 度 便 携 式 浊 度 计 0.5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AS-990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计 0.004 0.004 0.03 F732-V 测 汞 仪 0.0002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4-3 表 6.4-3 地 下 水 监 测 结 果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l,ph 色 度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总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2015.05.27 (GB/T14848-1993)III 类 标 准 要 求 U1 本 项 目 所 在 位 置 ph( 无 量 纲 ) 6.68 氨 氮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COD Mn ) 硫 酸 盐 0.02(L) 0.69 5.0(L) 总 硬 度 106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0.050(L) 总 大 肠 菌 群 (MPN/100mL) 8 色 度 ( 度 )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NTU) 5(L) 无 异 臭 异 味 0.5(L) 6.5~8.5 0.2 3.0 250 450 0.3 3.0 个 /L 15 无 3 109
监 测 项 目 六 价 铬 总 铬 总 银 汞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l,ph 色 度 臭 和 味 浑 浊 度 总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 2015.05.27 (GB/T14848-1993)III 类 标 准 要 求 U1 本 项 目 所 在 位 置 0.004(L) 0.004(L) 0.03(L) 0.0002(L) 0.05 - - 0.001 备 注 (L) 表 示 检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 6.4.6 地 下 水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从 地 下 水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水 质 各 项 监 测 指 标 除 了 总 大 肠 菌 群 之 超 标 外, 其 余 均 满 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III 类 标 准, 可 见,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现 状 水 质 一 般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没 有 污 水 管 网,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全 部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未 经 处 理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过 长 时 间 的 下 渗 后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影 响, 致 使 地 下 水 的 总 大 肠 菌 群 出 现 超 标 情 况 6.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与 评 价 6.5.1 监 测 点 设 置 一 共 设 置 3 个 监 测 点,1 个 监 测 点 用 来 监 测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的 土 壤, 另 两 个 监 测 点 用 来 监 测 可 能 受 废 水 影 响 的 水 体 底 泥, 具 体 点 位 置 见 图 6.3-1 图 6.5-1 和 表 6.5-1 表 6.5-1 土 壤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布 置 监 测 采 样 点 编 号 名 称 采 样 点 位 置 S1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距 离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北 面 厂 界 约 30m S2 纳 污 水 塘 底 泥 纳 污 水 塘 中 间 S3 周 边 未 知 名 小 河 底 泥 距 离 纳 污 水 塘 东 面 约 45m 6.5.2 监 测 项 目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的 土 壤 监 测 ph 汞 砷 铬 石 油 烃 苯 酚 氯 仿 甲 苯 共 8 项 ; 水 体 底 泥 监 测 铬 汞 银 共 3 项 110
图 6.5-1 水 体 底 泥 监 测 布 点 图 111
6.5.3 监 测 时 间 和 监 测 频 率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本 项 目 委 托 广 东 中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土 壤 进 行 监 测,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的 土 壤 监 测 时 间 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监 测 点 进 行 一 次 采 样 ; 水 体 底 泥 监 测 时 间 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 监 测 点 进 行 一 次 采 样 6.5.4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已 有 国 家 标 准 分 析 方 法 的 项 目 按 相 应 标 准 进 行, 其 余 按 照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组 织 编 写 的 出 版 (1983 年 ) 的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中 所 推 荐 的 方 法 分 析 测 定 样 品 分 析 方 法 及 检 出 限 见 表 6.5-2 土 壤 底 泥 ( 单 位 : mg/kg,ph 除 外 ) 表 6.5-2 土 壤 样 品 分 析 方 法 和 检 出 限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仪 器 最 低 检 出 限 NY/T 1121.2-2006 ph 值 ( 无 量 纲 ) 土 壤 检 测 第 2 部 分 : 土 壤 ph 的 测 定 GB/T 17136-1997 汞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GB/T 17134-1997 二 乙 基 二 硫 代 氨 基 甲 砷 酸 银 分 光 光 度 法 HJ 491-2009 铬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HJ 350-2007 石 油 烃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附 录 E 气 相 色 谱 法 ( 毛 细 管 柱 技 术 ) HJ 350-2007 苯 酚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附 录 D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联 用 法 HJ 350-2007 氯 仿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附 录 C 吹 扫 捕 集 -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法 HJ 350-2007 甲 苯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附 录 C 吹 扫 捕 集 -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法 HJ 350-2007 附 录 A 银 电 感 耦 合 等 离 子 体 原 子 发 射 光 谱 法 6.5.5 监 测 结 果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土 壤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5-3 表 6.5-3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土 壤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phs-3c ph 计 0.01(pH 值 ) F732-V 测 汞 仪 T6 新 世 纪 紫 外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TAS-990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计 0.005 0.5 气 相 色 谱 仪 5 GC112A 气 相 色 谱 仪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联 用 仪 1.0 10-3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联 用 仪 1.0 10-3 电 感 耦 合 等 离 子 体 发 射 光 谱 仪 5 0.100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结 果 (mg /kg,ph 除 外 )2015.05.27 S1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112
ph( 无 量 纲 ) 5.32 汞 0.615 砷 7.3 铬 23 石 油 烃 * 苯 酚 氯 仿 * 甲 苯 * 5(L) 0.1(L) 1.0 10-3 (L) 1.0 10-3 (L) 1. * 表 示 该 项 目 分 包 至 有 资 质 单 位 检 测 备 注 2. (L) 表 示 检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水 体 底 泥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5-4 表 6.5-4 水 体 底 泥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监 测 项 目 S2 纳 污 水 塘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mg /kg)2015.07.10 S3 周 边 未 知 名 小 河 铬 25.7 10.3 汞 0.048 0.038 银 0.100(L) 0.100(L) 备 注 (L) 表 示 检 测 结 果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 6.5.6 评 价 标 准 及 评 价 方 法 6.5.6.1 评 价 标 准 本 项 目 执 行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6.5.6.2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单 因 子 浓 度 指 标 法, 根 据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对 各 评 价 因 子 采 用 二 级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污 染 指 数 计 算 式 如 下 : Ci Ii= S i 式 中 :Ii: 土 壤 中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染 污 指 数 ; Ci: 土 壤 中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实 测 浓 度 (mg/kg); 113
Si: 土 壤 中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评 价 标 准 (mg/kg) ph 值, 其 单 项 指 数 为 : ph 7.0 时, I ph 7. 0 ph 7. 0 ph j d ph>7.0 时, I ph ph ph j u 7.0 7.0 式 中 : IpH ph 标 准 指 数 ; phj j 点 为 ph 值 平 均 值 ; phu 标 准 中 ph 的 上 限 值 ; phd 标 准 中 ph 的 下 限 值 ; 若 土 壤 参 数 的 标 准 指 数 >1, 表 明 该 土 壤 参 数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土 壤 标 准 限 值, 土 壤 参 数 的 标 准 指 数 越 大, 说 明 该 土 壤 参 数 超 标 越 严 重 6.5.6.3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通 过 计 算, 各 项 目 的 污 染 指 数 见 表 6.5-5 表 6.5-6 表 6.5-5 土 壤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污 染 指 数 表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采 样 点 ph 汞 砷 铬 石 油 烃 监 测 结 果 5.32 0.615 7.3 23 5(L) 0.1 (L) 苯 酚 氯 仿 甲 苯 1.0 10-3 (L) 1.0 10-3 (L) 污 染 指 数 - 0.11 0.09 0.04 - - - - 评 价 标 准 - 50 80 610 - - 28 520 注 : 单 位 :mg/kg,ph 无 量 纲 由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所 监 测 的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均 满 足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表 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的 土 壤 质 量 良 好, 不 用 进 行 土 壤 修 复 114
表 6.5-6 水 体 底 泥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污 染 指 数 表 采 样 点 铬 汞 银 纳 污 水 塘 周 边 未 知 名 小 河 监 测 结 果 25.7 0.048 0.100(L) 污 染 指 数 0.042 0.00096 - 监 测 结 果 10.3 0.038 0.100(L) 污 染 指 数 0.017 0.00076 - 评 价 标 准 610 50 1000 注 : 单 位 :mg/kg,ph 无 量 纲 由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所 监 测 的 水 体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均 满 足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表 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废 水 纳 污 水 体 处 的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未 受 到 重 金 属 污 染 115
7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7.1 施 工 期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7.1.1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7.1.1.1 施 工 扬 尘 影 响 分 析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情 况, 施 工 中 扬 尘 主 要 来 源 于 以 下 几 方 面 : 1 现 有 建 筑 物 的 拆 除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粉 尘 ; 2 施 工 场 地 平 整 和 地 基 处 理 中, 将 使 用 挖 土 机 和 推 土 机 进 行 堆 填, 在 沙 土 的 搬 运 倾 倒 过 程 中, 将 有 少 量 沙 土 从 地 面 施 工 机 械 土 堆 中 飞 扬 进 入 空 气 ; 3 原 料 堆 场 和 暴 露 松 散 土 壤 的 工 作 面, 遇 风 时 表 面 侵 蚀 随 风 飞 扬 进 入 空 气 ; 4 物 料 运 输 过 程 中 车 辆 在 泥 路 上 行 驶 时 带 起 的 扬 尘, 以 及 车 上 装 载 的 物 料 碎 屑 飞 扬 进 入 空 气 引 起 扬 尘 ; 5 施 工 垃 圾 的 清 理 及 堆 放 扬 尘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有 关 研 究 资 料, 施 工 扬 尘 的 起 尘 量 与 许 多 因 素 有 关 挖 土 机 等 在 工 作 时 的 起 尘 量 与 挖 坑 深 度 挖 土 机 抓 斗 与 地 面 的 相 对 高 度 风 速 土 壤 的 颗 粒 度 土 壤 含 水 量 等 有 关 对 于 渣 土 堆 场 而 言, 起 尘 量 还 与 堆 放 方 式 起 动 风 速 及 堆 场 有 无 防 护 措 施 等 有 关 国 内 外 的 研 究 结 果 和 类 比 研 究 表 明, 在 起 动 风 速 以 上, 影 响 起 尘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分 别 为 : 防 护 措 施 风 速 土 壤 湿 度 挖 土 方 式 或 土 堆 的 堆 放 方 式 等 根 据 北 京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等 单 位 在 市 政 施 工 现 场 实 测 资 料 ( 铲 车 2 台 翻 斗 自 卸 汽 车 6 台 /h), 在 一 般 气 象, 平 均 风 速 2.5m/s 的 情 况 下, 建 筑 工 地 内 扬 尘 处 TSP 浓 度 为 上 风 向 对 照 点 在 2.0~2.5 倍, 施 工 扬 尘 影 响 强 度 和 范 围, 见 表 7.1-1 表 7.1-1 施 工 扬 尘 浓 度 变 化 及 影 响 范 围 距 现 场 距 离 (m) 10 30 50 100 200 TSP 浓 度 (mg/m³) 0.541 0.987 0.542 0.398 0.372 由 于 距 离 的 不 同, 其 污 染 影 响 程 度 亦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在 扬 尘 点 下 风 向 0~50m 为 重 污 染 带,50~100m 为 较 重 污 染 带,100~200m 为 轻 污 染 带,200m 以 外 对 大 气 影 响 甚 微 由 此 可 见, 在 一 般 气 象 条 件 下, 建 筑 施 工 扬 尘 的 影 响 范 围 一 般 在 围 墙 外 200m 以 内 而 在 不 利 的 扩 散 条 件 下 ( 比 如 大 风 条 件 ), 影 响 范 围 影 响 程 度 会 扩 大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通 过 泥 土 路 面 行 驶 产 生 的 扬 尘 源 强 大 小 与 污 染 源 的 距 离 道 路 路 面 行 驶 116
速 度 有 关 一 般 情 况, 在 自 然 风 作 用 下 车 辆 产 生 的 扬 尘 所 影 响 的 范 围 在 100m 以 内 如 果 在 施 工 期 间 对 车 辆 行 驶 的 路 面 洒 水 抑 尘, 每 天 洒 水 4~5 次, 扬 尘 可 减 少 70% 左 右, 施 工 场 地 洒 水 试 验 结 果 见 表 5-5 由 表 可 见, 实 施 每 天 洒 水 4~5 次, 可 有 效 控 制 车 辆 扬 尘, 将 TSP 污 染 范 围 缩 小 到 20~50m 表 7.1-2 施 工 车 辆 路 面 行 驶 洒 水 抑 尘 试 验 结 果 距 现 场 距 离 (m) 5 20 50 100 TSP 浓 度 (mg/m³) 不 洒 水 10.14 2.89 1.15 0.86 洒 水 2.01 1.40 0.67 0.60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为 15 个 月, 施 工 期 较 长, 其 扬 尘 影 响 不 容 忽 视 本 报 告 在 环 保 措 施 一 节 将 提 出 严 格 的 工 程 和 管 理 措 施,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扬 尘 产 生 量, 并 通 过 定 期 洒 水 在 施 工 场 地 边 界 设 置 围 档 墙 等 措 施, 将 施 工 扬 尘 的 影 响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范 围 总 体 而 言, 施 工 期 造 成 的 大 气 污 染 是 较 为 明 显 的, 但 是 是 短 期 局 部 的,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严 格 做 好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防 护 措 施, 将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减 少 至 最 低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这 些 影 响 可 以 逐 步 得 到 恢 复 7.1.1.2 施 工 机 械 废 气 影 响 分 析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使 用 大 量 的 施 工 机 械, 主 要 有 挖 掘 机 装 载 机 推 土 机 运 输 车 辆 等 该 类 机 械 均 以 柴 油 为 燃 料,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柴 油 燃 烧 产 生 一 定 量 的 废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NOX SO2 CO HC 等 考 虑 其 产 生 量 不 大, 排 放 点 分 散, 排 放 时 间 和 影 响 范 围 有 限, 因 此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显 着 影 响 但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还 是 应 该 尽 量 使 用 低 污 染 排 放 的 设 备, 日 常 注 意 设 备 的 检 修 和 维 护, 保 证 设 备 在 正 常 工 况 条 件 下 运 转 7.1.1.3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影 响 分 析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指 装 修 施 工 阶 段 使 用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等 材 料 中 所 含 的 有 机 溶 剂 挥 发 产 生 的 有 机 废 气 装 修 期 间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不 仅 与 使 用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等 材 料 的 种 类 有 关, 且 与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中 有 机 溶 剂 的 种 类 含 量 有 关, 油 漆 废 气 的 排 放 属 无 组 织 排 放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选 用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从 源 头 减 少 有 机 溶 剂 的 排 放, 尽 量 减 少 对 施 工 工 人 或 者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总 体 而 言, 此 部 分 有 机 废 气 排 放 量 较 少,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7.1.2 施 工 期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各 类 施 工 机 械,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源 强 见 表 4.3-1 117
施 工 噪 声 可 近 似 视 为 点 声 源 根 据 点 源 的 衰 减 规 律, 估 算 距 声 源 不 同 距 离 处 的 噪 声 值, 预 测 中 仅 考 虑 了 距 离 衰 减 与 空 气 吸 收 引 起 的 衰 减, 预 测 模 式 如 下 : L Aeq L 20lg( r / r0 ) a( r 0 ) L / p0 r Aeq L 20lg( r / r0 ) a( r 0 ) /1000 p0 r 式 中 :LAeq 距 离 声 源 为 r 米 处 的 施 工 噪 声 预 测 值 db(a); Lp0 为 声 源 在 r0 米 处 的 参 考 声 级,dB(A); a 衰 减 常 数,dB(A) r 预 测 点 离 声 源 的 距 离, 米 r0 参 考 点 离 声 源 的 距 离, 米 多 个 噪 声 源 叠 加 后 的 总 声 压 级, 按 下 式 计 算 : L 总 Aeq 10lg( n i 1 10 0.1L Aeq ) 式 中 :n 为 声 源 总 数 ;L 总 Aeq 为 对 于 某 点 的 总 声 压 级 根 据 噪 声 预 测 模 式 和 施 工 期 噪 声 源 强, 与 声 源 不 同 距 离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7.1-3 表 7.1-3 各 施 工 阶 段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不 同 距 离 噪 声 预 测 值 db(a) 施 工 阶 段 土 石 方 阶 段 距 离 m 施 工 设 备 5 10 30 50 80 100 130 160 200 250 300 400 推 土 机 86.0 80.0 70.4 65.9 61.7 59.7 57.4 55.5 53.4 51.3 49.6 46.8 挖 掘 机 86.0 80.0 70.4 65.9 61.7 59.7 57.4 55.5 53.4 51.3 49.6 46.8 装 载 机 90.0 84.0 74.4 69.9 65.7 63.7 61.4 59.5 57.4 55.3 53.6 50.8 压 土 机 71.0 65.0 55.4 50.9 46.7 44.7 42.4 40.5 38.4 36.3 34.6 31.8 钻 桩 机 95.0 89.0 79.4 74.9 70.7 68.7 66.4 64.5 62.4 60.3 58.6 55.8 基 础 阶 段 平 地 机 90.0 84.0 74.4 69.9 65.7 63.7 61.4 59.5 57.4 55.3 53.6 50.8 吊 车 81.0 75.0 65.4 60.9 56.7 54.7 52.4 50.5 48.4 46.3 44.6 41.8 空 压 机 75.0 69.0 59.4 54.9 50.7 48.7 46.4 44.5 42.4 40.3 38.6 35.8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87.0 81.0 71.4 66.9 62.7 60.7 58.4 56.5 54.4 52.3 50.6 47.8 结 构 阶 段 振 捣 棒 86.0 80.0 70.4 65.9 61.7 59.7 57.4 55.5 53.4 51.3 49.6 46.8 电 锯 89.0 83.0 73.4 68.9 64.7 62.7 60.4 58.5 56.4 54.3 52.6 49.8 吊 车 81.0 75.0 65.4 60.9 56.7 54.7 52.4 50.5 48.4 46.3 44.6 41.8 装 修 阶 段 升 降 机 79.0 73.0 63.4 58.9 54.7 52.7 50.4 48.5 46.4 44.3 42.6 39.8 电 钻 89.0 83.0 73.4 68.9 64.7 62.7 60.4 58.5 56.4 54.3 52.6 49.8 电 锯 89.0 83.0 73.4 68.9 64.7 62.7 60.4 58.5 56.4 54.3 52.6 49.8 因 各 阶 段 施 工 使 用 设 备 的 情 况 难 以 预 计, 假 设 各 阶 段 主 要 设 备 同 时 运 行, 各 阶 段 噪 声 叠 118
加 后 不 同 距 离 噪 声 预 测 值 见 表 7.1-4 表 7.1-4 各 阶 段 噪 声 叠 加 后 不 同 距 离 噪 声 预 测 值 单 位 db(a) 施 工 阶 段 土 石 方 阶 段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距 离 m 昼 间 夜 间 5 10 30 50 80 100 130 160 200 250 300 400 92.6 86.5 76.9 72.4 68.3 66.3 63.9 62.0 60.0 57.9 56.2 53.4 基 础 阶 段 96.4 90.3 80.7 76.2 72.1 70.1 67.7 65.8 63.8 61.7 60.0 57.2 70 禁 止 施 工 结 构 阶 段 92.3 80.2 76.7 72.2 68.0 66.0 63.6 61.8 59.7 57.6 54.4 53.1 装 修 阶 段 92.5 86.5 76.9 72.4 68.2 66.3 63.9 62.0 60.0 57.9 56.1 53.4 由 表 7.1-4 可 知, 若 各 阶 段 所 有 主 要 设 备 同 时 施 工, 在 不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土 石 方 阶 段 昼 间 在 距 离 施 工 机 械 约 60m 才 能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的 要 求 ; 基 础 阶 段 噪 声 昼 间 在 距 离 设 备 约 100m 以 外 才 可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的 要 求 ; 结 构 阶 段 昼 间 在 距 离 施 工 机 械 约 60m 才 可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的 要 求 ; 装 修 阶 段 昼 间 在 距 离 施 工 机 械 约 60m 才 可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的 要 求 根 据 表 7.1-4 的 预 测 结 果, 施 工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在 30m 距 离 最 大 超 值 可 达 到 10.7 分 贝, 而 距 离 本 项 目 距 离 最 近 的 敏 感 点 ( 医 院 南 边 的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 仅 为 35m, 其 场 界 噪 声 值 将 超 过 相 应 的 噪 声 限 值 虽 然 施 工 作 业 噪 声 不 可 避 免, 但 为 了 减 少 其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另 外, 必 须 执 行 本 报 告 在 环 保 措 施 一 节 提 出 的 严 格 的 工 程 和 管 理 措 施, 尽 量 将 施 工 期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同 时, 建 设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进 一 步 做 好 与 周 边 居 民 沟 通 工 作, 除 中 午 及 晚 间 休 息 时 间 段 禁 止 施 工 外, 高 噪 音 设 备 施 工 应 避 免 在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敏 感 点 居 民 可 能 在 家 的 时 间 进 行, 把 影 响 控 制 在 周 边 居 民 可 接 受 的 范 围 内 总 体 而 言, 施 工 期 造 成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较 为 明 显 的, 但 是 是 短 期 局 部 的,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严 格 做 好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防 护 措 施, 将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减 少 至 最 低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这 些 影 响 可 以 逐 步 得 到 恢 复 7.1.3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暴 雨 的 地 表 径 流 地 下 水 施 工 废 水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项 目 施 工 期 如 不 注 意 搞 好 工 地 污 水 的 导 流 和 排 放, 污 水 一 方 面 会 泛 滥 于 工 地, 影 响 施 工, 另 一 方 面 可 能 流 到 工 地 外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地 面 水 体 的 污 染 污 水 挟 带 的 沙 土 可 能 会 引 起 排 水 通 道 淤 积 堵 塞, 影 响 排 水 119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修 建 临 时 废 水 收 集 渠 道 与 沉 淀 池, 以 引 流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废 水 以 及 收 集 地 下 水, 废 水 经 沉 淀 隔 油 等 措 施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裸 地 和 土 方 的 洒 水 抑 尘 混 凝 土 养 护 此 外,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场 地 地 表 灰 尘 较 多, 初 期 暴 雨 径 流 中 的 污 染 负 荷 将 会 增 大, 对 汇 流 水 体 形 成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但 影 响 时 间 不 长, 建 设 单 位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地 表 灰 尘 积 累, 雨 季 时 地 表 汇 集 径 流 经 沉 砂 池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附 近 水 体, 则 可 减 轻 影 响, 且 这 种 影 响 将 随 着 施 工 结 束 而 消 失 本 项 目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依 托 周 边 村 落, 且 在 附 近 的 公 共 厕 所 如 厕, 因 此 该 部 分 生 活 污 水 不 纳 入 本 评 价 7.1.4 施 工 期 固 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以 及 废 弃 油 漆 桶 1 建 筑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的 建 筑 垃 圾 主 要 是 拆 除 的 旧 建 筑 垃 圾, 对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及 弃 土 石 方, 应 及 时 交 由 阳 江 市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余 泥 渣 土 受 纳 场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2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期 生 活 垃 圾 主 要 为 废 纸 饮 料 包 装 瓶 等 建 议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应 设 立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点, 并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管 理, 确 保 生 活 垃 圾 及 时 进 入 市 政 环 卫 垃 圾 清 运 系 统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的 环 境 影 响 可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3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机 械 ( 车 辆 ) 维 修 会 产 生 少 量 的 废 机 油,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的 HW08 号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4 废 弃 油 漆 桶 施 工 剩 余 废 料 中 包 括 废 弃 油 漆 桶 涂 料 罐 等 的 容 器, 均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HW49 的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则 本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各 项 固 体 废 弃 物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小 120
8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8.1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8.1.1 废 水 来 源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主 要 污 水 来 源 为 综 合 医 疗 废 水 以 及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产 生 的 全 部 废 水 总 排 放 量 约 为 19.5m 3 /d, 该 股 污 水 中 的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CODcr BOD5 氨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8.1.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达 到 相 关 标 准 后 再 排 放, 基 本 不 会 对 项 目 周 围 的 水 体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造 成 明 显 的 影 响 8.1.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根 据 分 析, 本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的 途 径 为 污 水 站 污 水 管 道 等 泄 漏, 污 水 下 渗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的 污 染 正 常 情 况 下, 对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主 要 是 由 于 污 染 物 迁 移 穿 过 包 气 带 进 入 含 水 层 造 成 若 废 水 或 废 液 发 生 渗 漏, 污 染 物 不 会 很 快 穿 过 包 气 带 进 入 浅 层 地 下 水, 对 浅 层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很 小 而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达 到 严 格 的 排 放 标 准 再 排 放, 项 目 在 做 好 污 水 管 道 污 水 处 理 站 等 治 理 构 筑 物 的 防 渗 漏 措 施, 地 下 水 防 水 设 计 按 照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 ( GB50108-2001 ) 和 广 东 省 建 筑 防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DBJ15-2006) 二 级 防 水 等 级 进 行 经 采 取 防 渗 漏 措 施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对 地 下 水 不 会 产 生 不 良 的 影 响 121
8.2 营 运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8.2.1 常 规 气 象 资 料 调 查 与 分 析 本 评 价 利 用 阳 江 市 气 象 站 1994-2013 年 近 20 年 的 主 要 气 候 资 料 进 行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地 面 风 向 风 速 大 气 稳 定 度 及 其 联 合 频 率 特 征 分 析 ; 利 用 近 年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春 季 夏 季 进 行 的 大 气 边 界 层 低 空 探 测 的 结 果, 分 析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风 场 温 度 场 垂 直 分 布 特 征 逆 温 特 征 以 及 混 合 层 特 征 (1) 气 候 特 征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属 南 亚 热 带 海 洋 性 季 风 气 候, 全 年 气 候 受 偏 南 海 洋 性 季 风 气 候 的 调 节, 冬 无 严 寒, 夏 无 酷 暑, 气 候 温 暖, 春 季 升 温 早, 秋 季 降 温 迟,1994-2013 年 气 候 资 料 的 统 计 分 析 结 果 详 见 表 8.2-1 所 示 表 8.2-1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气 候 状 况 项 目 数 值 年 平 均 风 速 (m/s) 3.1 34.6 最 大 风 速 (m/s) 及 出 现 的 时 间 相 应 风 向 :NNE 出 现 时 间 :2008 年 9 月 24 日 年 平 均 气 温 ( ) 22.8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 ) 及 出 现 的 时 间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 ) 及 出 现 的 时 间 38.3 出 现 时 间 :2005 年 7 月 19 日 2.9 出 现 时 间 :1993 年 1 月 29 日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 79 年 均 降 水 量 (mm) 2476.6 年 最 大 降 水 量 (mm) 及 出 现 的 时 间 最 大 值 :3611.3mm 出 现 时 间 :2001 年 年 最 小 降 水 量 (mm) 及 出 现 的 时 间 最 小 值 :1452.7mm 出 现 时 间 :2007 年 年 平 均 日 照 时 数 (h) 1780.0 1 气 温 :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为 22.8, 历 史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为 38.3,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为 2.9 依 据 阳 江 市 气 象 站 提 供 的 资 料, 阳 江 市 累 年 各 月 平 均 气 温 如 表 8.2-2 示 表 8.2-2 阳 江 市 累 年 各 月 平 均 气 温 统 计 表 (1994-2013 年 统 计 数 据 )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22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气 温 15.1 16.4 18.9 22.9 26.0 27.7 28.2 28.1 27.1 24.8 21.0 17.1 2 湿 度 : 阳 江 市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9% 3 降 水 量 : 区 域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2375.2mm, 但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匀, 降 雨 多 集 中 在 汛 期 4~9 月 份, 其 雨 量 占 全 年 降 雨 量 的 80% 以 上,4~6 月 以 雷 雨 为 多,7~9 月 为 台 风 雨 4 日 照 : 年 均 日 照 时 数 1755.0 小 时 左 右, 日 照 受 地 面 因 素 影 响, 市 内 中 南 部 的 日 照 比 北 部 多 一 些, 全 年 日 照 率 为 40.1% (2) 风 向 根 据 阳 江 市 气 象 站 20 年 (1994~2013 年 ) 全 年 气 象 统 计 资 料, 可 统 计 得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各 季 节 和 全 年 平 均 地 面 风 向 频 率, 具 体 结 果 详 见 表 8.2-3 所 示 表 8.2-3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长 期 各 风 向 年 平 均 频 率 (%) 风 向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C 最 多 风 向 春 季 (3-5 月 ) 夏 季 (6-8 月 ) 秋 季 (9-11 月 ) 3.5 6.5 18.810.3 8.5 4.8 15.610.2 8.3 3.1 1.6 0.5 0.5 0.6 1.7 2.3 4.6 NE 2.9 2.4 8.2 6.1 6.3 3.3 9.3 9.1 15.710.76.5 2.7 2.7 2.1 5.2 2.5 4.9 S 7.3 10.525.713.5 8.0 2.8 4.7 4.0 4.3 1.3 1.1 0.5 0.7 1.1 4.5 5.4 6.1 NE 冬 季 5.6 12.131.814.1 7.7 2.5 5.7 3.7 3.2 1.0 0.6 0.1 0.1 0.3 2.2 3.1 7.0 NE (12 1 2 月 ) 年 4.8 7.9 21.111.0 7.6 3.3 8.8 6.7 7.9 4.0 2.4 0.9 1.0 1.0 3.4 3.3 5.6 NE 阳 江 市 风 向 玫 瑰 图 如 图 8.2-1 示 123
WNW W NW NNW 32 N NNE 24 16 8 0 NE ENE E WNW W NW NNW 32 N NNE 24 16 8 0 NE ENE E WSW SW SE SSW SSE S 春 季 风 玫 瑰 图 (C:4.6%) ESE WSW SW SE SSW SSE S 夏 季 风 玫 瑰 图 (C:4.9%) ESE WNW W NW NNW 32 N NNE 24 16 8 0 NE ENE E WNW W NW NNW 32 N NNE 24 16 8 0 NE ENE E WSW ESE WSW ESE SW SE SSW SSE S 秋 季 风 玫 瑰 图 (C:6.1%) SW SE SSW SSE S 冬 季 风 玫 瑰 图 (C:7.0%) WNW NW NNW 32 N NNE 24 16 8 NE ENE W 0 E WSW ESE SW SE SSW SSE S 年 风 玫 瑰 图 (C:5.6%) 图 8.2-1 阳 江 市 风 向 玫 瑰 图 ( 统 计 年 限 :1994-2013 年 ) (3) 风 速 根 据 阳 江 市 气 象 站 近 20 年 (1994~2013 年 ) 全 年 气 象 统 计 资 料, 可 统 计 得 到 项 目 所 124
在 地 区 各 月 地 面 风 风 速 变 化 特 征 及 各 季 小 时 风 速 变 化 特 征, 具 体 结 果 详 见 表 8.2-4 所 示 表 8.2-4 多 年 平 均 风 速 的 月 变 化 情 况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风 速 3.3 3.1 3.3 3.1 3.0 3.1 3.1 2.8 3.0 3.1 3.1 3.3 (4) 大 气 稳 定 度 依 据 稳 定 度 的 划 分 原 则 和 方 法, 结 合 阳 江 市 气 象 资 料, 计 算 出 阳 江 市 区 域 全 年 D 类 稳 定 度 出 现 最 多, 出 现 频 率 超 过 60%, 因 此 大 气 污 染 物 预 测 在 D 稳 定 度 条 件 下 进 行 预 测 8.2.2 大 气 污 染 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8.2.2.1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影 响 分 析 医 院 特 殊 大 气 污 染 物 是 指 来 源 于 病 人 和 医 疗 活 动, 主 要 来 自 病 人 身 体 携 带 的 病 菌 有 可 能 通 过 飞 沫 接 触 等 方 式 扩 散 到 空 气 中, 对 接 触 的 人 群 造 成 影 响 而 空 气 传 播 疾 病 的 病 原 菌 以 气 溶 胶 形 式 存 在 于 医 院 空 气 中 的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但 是 基 于 病 毒 致 病 机 理 的 复 杂 性 和 条 件 等 的 差 异 性, 项 目 产 生 的 含 病 菌 空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难 作 出 定 量 分 析 而 且 如 前 所 述, 本 项 目 是 普 通 医 院,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因 此 本 项 目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以 及 拟 根 据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2012)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 (WS/T368-2012) 及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的 要 求, 对 本 项 目 医 疗 区 各 类 环 境 室 内 空 气 相 对 应 地 按 如 下 要 求 落 实 消 毒 处 理 : (1) 普 通 病 房 门 诊 室 普 通 化 验 室 普 通 手 术 室 等 以 自 然 通 风 为 主, 机 械 通 风 为 辅 的 通 风 方 式, 应 根 据 季 节 室 外 风 力 和 气 温, 适 时 进 行 自 然 通 风 ; 通 过 安 装 通 风 设 备, 利 用 排 风 扇 等 运 转 产 生 的 动 力, 使 室 内 空 气 流 动 普 通 病 房 门 诊 室 等 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进 行 直 接 照 射 消 毒, 紫 外 线 灯 (30w 紫 外 线 灯, 在 1.0m 处 的 强 度 >70μW/cm 2 ) 应 1.5W/m 3, 照 射 时 间 30min; 普 通 化 验 室 普 通 手 术 室 安 装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器, 通 过 高 强 度 紫 外 线 灯 和 过 滤 系 统, 可 以 有 效 杀 灭 进 入 消 毒 器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并 有 效 地 滤 除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2) 本 项 目 设 置 1 间 无 菌 手 术 室, 采 用 送 新 风 集 中 处 理 工 艺, 送 风 末 端 配 置 高 效 过 滤 器, 手 术 室 的 洁 净 走 廊 清 洁 走 廊 及 辅 房 末 端 送 风 口 配 置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 净 化 手 术 室 的 下 回 风 口 配 置 中 效 过 滤 器, 排 风 系 统 均 独 立 设 置, 内 设 置 中 效 过 滤 器 125
(3) 建 议 住 院 楼 的 卫 生 间, 设 置 独 立 的 排 风 管 道 由 机 械 抽 风 系 统 抽 出, 再 抽 排 至 楼 顶 排 风 井 排 放 本 医 院 严 格 按 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对 各 个 医 疗 环 节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将 有 效 地 控 制 污 染 的 源 头 采 取 上 述 处 理 措 施 后, 能 有 效 过 滤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颗 粒 消 毒 空 气, 本 项 目 普 通 病 房 及 手 术 室 等 外 排 空 气 经 处 理 符 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 15982 2012) 后 排 出 室 外, 避 免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8.2.2.2 停 车 场 机 动 车 尾 气 影 响 分 析 地 面 停 车 场 采 取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停 车 场 的 车 道, 保 持 进 出 车 流 的 畅 通, 严 格 管 理 停 车 的 泊 位 顺 序, 尽 量 避 免 出 现 塞 车 现 象 等 措 施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排 放, 此 外, 在 停 车 场 周 围 种 植 对 汽 车 尾 气 吸 附 性 较 强 的 绿 化 树 种, 通 过 植 物 的 净 化 作 用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影 响 8.2.2.3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臭 气 治 理 措 施 本 项 目 的 污 水 站 为 地 埋 式, 臭 气 产 生 量 较 少,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污 水 站 池 应 密 封 设 置, 在 构 筑 物 顶 部 预 留 排 气 口, 确 保 整 个 水 池 的 水 面 以 上 空 间 产 生 负 压 状 态, 确 保 水 池 内 所 有 气 体 只 能 通 过 排 气 管 道 排 出 恶 臭 气 体 经 密 闭 收 集 后 先 经 过 活 性 炭 罐 吸 附 除 臭 后 用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避 开 周 围 敏 感 点, 朝 向 西 面, 不 会 对 周 边 居 民 及 周 围 大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通 过 以 上 措 施, 保 证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空 气 中 污 染 物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3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氨 1.0 mg/m 3 硫 化 氢 0.03 mg/m 3 臭 气 浓 度 ( 无 量 纲 ) 10 氯 气 0.1 mg/m 3 甲 烷 1%),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8.2.2.4 发 电 机 尾 气 治 理 措 施 为 应 对 突 发 事 故, 本 项 目 新 备 一 台 250KW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作 为 备 用 电 源, 放 置 于 原 有 的 X 光 室 内 ( 具 体 位 置 见 平 面 布 置 图 4.1-1) 本 项 目 备 用 发 电 机 采 用 含 硫 率 不 大 于 0.035% 的 优 质 轻 柴 油 为 燃 料, 尾 气 经 水 喷 淋 洗 涤 净 化 发 电 机 尾 气 通 过 的 15m 高 排 气 筒 排 放, 排 放 口 西 侧, 朝 向 避 开 本 医 院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等, 不 会 对 周 围 大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8.3 营 运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8.3.1 主 要 噪 声 源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产 生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鼓 风 机 水 泵 等 机 电 设 备 的 运 126
行 噪 声 等, 其 声 级 在 60~80dB(A) 之 间 ; 同 时, 本 项 目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还 会 产 生 机 动 车 噪 声 及 人 群 嘈 杂 声, 其 声 级 在 60~70dB(A) 之 间 ; 另 外, 本 项 目 还 配 置 了 一 台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发 电 机 运 行 时 的 噪 声 级 较 高, 一 般 约 85~105dB(A) 之 间 8.3.2 噪 声 预 测 模 式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各 种 噪 声, 通 过 所 在 建 筑 物 ( 或 围 护 结 构 ) 的 屏 蔽 效 应 和 声 源 至 受 声 点 的 距 离 衰 减, 以 及 空 气 吸 收 地 面 吸 收 等 消 减 作 用 之 后 达 到 受 声 点 (1) 对 室 外 噪 声 源 主 要 考 虑 噪 声 的 几 何 发 散 衰 减 及 环 境 因 素 衰 减 : l l 20lg( r / r ) l p 0 0 l a( r r ) 0 式 中 :LP 距 离 声 源 r 米 处 的 声 压 级 ; r 预 测 点 与 声 源 的 距 离 ; r0 距 离 声 源 r0 米 处 的 距 离 ; a 空 气 衰 减 系 数 ; L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衰 减 量 ( 包 括 声 屏 障 空 气 吸 收 等 ) (2) 对 室 内 噪 声 源 采 用 室 内 声 源 噪 声 模 式 并 换 算 成 等 效 的 室 外 声 源 : L L 1 w Q 4 10lg 2 4 r1 R L l ( TL 6) 10 lg S w n 式 中 :Ln 室 内 靠 近 围 护 结 构 处 产 生 的 声 压 级 ; Lw 室 外 靠 近 维 护 结 构 处 产 生 的 声 压 级 ; Le 声 源 的 声 压 级 ; r 声 源 与 室 内 靠 近 围 护 结 构 处 的 距 离 ; R 房 间 常 数 ;Q 方 向 性 因 子 ; TL 围 护 结 构 处 的 传 输 损 失 ; S 透 声 面 积 (m 2 ) (3) 对 两 个 以 上 多 个 声 源 同 时 存 在 时, 多 点 源 叠 加 计 算 总 源 强, 采 用 如 下 公 式 : 0.1 L 10log 10 li eq 127
式 中 :Leq 预 测 点 的 总 等 效 声 级,dB(A); 8.3.3 噪 声 预 测 方 法 Li 第 i 个 声 源 对 预 测 点 的 声 级 影 响,dB(A) 预 测 项 目 噪 声 源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首 先 对 噪 声 源 进 行 类 比 调 查, 预 测 噪 声 源 经 过 隔 声 减 振 消 声 等 措 施 后 的 噪 声 衰 减, 预 测 噪 声 源 随 距 离 的 衰 减, 然 后 将 噪 声 源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与 区 域 噪 声 背 景 值 叠 加, 以 叠 加 后 的 噪 声 值 评 价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8.3.4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本 项 目 设 置 有 备 用 发 电 机, 备 用 发 电 机 只 是 作 为 在 临 时 停 电 启 用 或 者 手 术 过 程 中 确 保 供 电 正 常 的 用 途 由 于 备 用 发 电 机 开 启 时 的 噪 声 量 较 大, 可 达 到 105dB, 对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较 大, 因 此 本 评 价 对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噪 声 预 测 分 两 个 时 段 进 行, 分 别 为 正 常 运 营 时 ( 备 用 发 电 机 不 开 启 时 ) 和 停 电 时 ( 备 用 发 电 机 开 启 时 ) ( 一 ) 正 常 运 营 时 正 常 运 营 时, 本 项 目 用 电 由 市 政 电 网 供 给, 备 用 发 电 机 不 开 启 根 据 设 备 布 置 情 况, 通 过 声 环 境 预 测 模 式 计 算 各 预 测 点 昼 夜 间 噪 声 值 叠 加 背 景 值 后, 各 边 界 处 的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8.3-1 噪 声 预 测 等 效 声 级 图 见 图 8.3-1 表 8.3-1 正 常 运 营 时 项 目 边 界 及 预 测 点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表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敏 感 点 位 置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预 测 值 标 准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预 测 值 标 准 东 面 边 界 25.03 58.90 58.90 60 25.03 47.80 47.82 50 南 面 边 界 35.59 59.60 59.62 60 35.59 47.50 47.77 50 西 面 边 界 35.37 59.20 59.22 60 35.37 48.70 48.90 50 北 面 边 界 17.29 59.40 59.40 60 17.29 47.20 47.20 50 128
图 8.3-1 正 常 运 营 时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等 效 声 级 图 ( 二 ) 停 电 时 停 电 时, 为 了 安 保 及 应 急 需 要, 本 项 目 用 电 由 备 用 发 电 机 供 给 根 据 设 备 布 置 情 况, 通 过 声 环 境 预 测 模 式 计 算 各 预 测 点 昼 夜 间 噪 声 值 叠 加 背 景 值 后, 各 边 界 处 的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8.3-2 噪 声 预 测 等 效 声 级 图 见 图 8.3-2 表 8.3-2 停 电 时 项 目 边 界 及 预 测 点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表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敏 感 点 位 置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预 测 值 标 准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预 测 值 标 准 东 面 边 界 35.61 58.90 58.92 60 35.61 47.80 48.05 50 南 面 边 界 38.94 59.60 59.64 60 38.94 47.50 48.07 50 西 面 边 界 42.92 59.20 59.30 60 42.92 48.70 49.72 50 北 面 边 界 24.71 59.40 59.40 60 24.71 47.20 47.22 50 129
图 8.3-2 停 电 时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等 效 声 级 图 以 上 两 种 不 同 的 运 行 时 段 预 测 结 果 表 明, 高 噪 声 经 过 隔 音 减 振 降 噪 治 理, 再 经 距 离 削 减 后, 设 备 运 行 产 生 的 噪 声 传 播 到 敏 感 点 处, 与 背 景 值 叠 加 后, 各 预 测 点 均 符 合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对 敏 感 点 处 的 噪 声 贡 献 值 较 小 8.3.5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8.3.5.1 项 目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服 务 设 施 噪 声 主 要 为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鼓 风 机 水 泵 的 运 行 噪 声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运 行 时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约 65-68dB(A)( 机 器 旁 1m 处 ), 建 设 单 位 对 空 调 主 机 安 装 减 振 支 架, 由 于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运 行 噪 声 较 小, 不 会 对 最 近 建 筑 物 室 内 和 外 界 有 较 大 的 不 良 影 响 鼓 风 机 及 水 泵 为 本 项 目 配 套 设 置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必 要 运 行 设 备, 鼓 风 机 及 水 泵 都 分 别 设 置 于 密 闭 的 设 备 间 内, 设 备 间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措 施, 设 备 安 装 采 取 减 振 措 施, 则 经 过 以 上 的 处 理 措 施 后, 鼓 风 机 及 污 水 泵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影 响 不 大 (2) 备 用 发 电 机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设 置 的 发 电 机 为 备 用 发 电 机, 只 有 紧 急 停 电 时 才 会 投 入 使 用, 一 般 正 常 情 况 130
下 ( 除 了 设 备 保 养 ) 基 本 不 会 开 启 但 是 由 于 备 用 发 电 机 运 行 时 的 噪 声 级 较 高, 因 此,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对 发 电 机 房 采 取 必 要 的 隔 声 消 声 减 振 措 施 只 要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做 好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防 护 措 施, 确 保 备 用 发 电 机 的 运 行 噪 声 达 到 相 关 的 排 放 标 准, 则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3)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经 营 场 所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人 员 活 动 过 程 中 其 产 生 的 社 会 活 动 噪 声 级 约 60~70dB(A), 噪 声 经 过 空 间 距 离 衰 减 后 及 建 筑 物 阻 挡 后, 对 外 环 境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影 响 不 大 综 上,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噪 声 源 进 行 有 效 治 理, 否 则 将 对 敏 感 点 和 周 围 声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在 切 实 落 实 各 项 隔 声 消 声 和 减 震 等 降 噪 措 施 后, 项 目 建 成 后 产 生 的 噪 声 对 周 边 环 境 不 会 造 成 明 显 的 噪 声 影 响 8.3.5.2 项 目 噪 声 对 内 环 境 的 影 响 (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服 务 设 施 噪 声 主 要 为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鼓 风 机 水 泵 的 运 行 噪 声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运 行 时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约 65-68dB(A)( 机 器 旁 1m 处 ), 建 设 单 位 对 空 调 主 机 安 装 减 振 支 架, 由 于 分 体 空 调 主 机 运 行 噪 声 较 小, 不 会 对 项 目 内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及 病 房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鼓 风 机 及 水 泵 为 本 项 目 配 套 设 置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必 要 运 行 设 备, 鼓 风 机 及 水 泵 都 分 别 设 置 于 密 闭 的 设 备 间 内, 设 备 间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措 施, 设 备 安 装 采 取 减 振 措 施, 则 经 过 以 上 的 处 理 措 施 后, 鼓 风 机 及 污 水 泵 对 项 目 内 门 诊 住 院 楼 及 病 房 的 影 响 不 大 (2) 备 用 发 电 机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项 目 发 电 机 噪 声 高 达 105dB(A), 远 超 出 声 环 境 2 类 标 准, 因 此, 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专 业 单 位 对 发 电 机 落 实 全 封 闭 隔 声 减 震 吸 声 及 进 出 风 口 消 声 等 综 合 降 噪 治 理, 使 机 房 隔 声 门 外 1 米 处 噪 声 可 降 至 60dB(A) 以 下, 噪 声 再 经 自 然 衰 减 和 建 筑 物 墙 体 隔 声, 对 项 目 内 部 声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且 备 用 发 电 机 房 独 立 位 于 项 目 的 西 侧, 远 离 门 诊 住 院 楼 及 病 房, 在 落 实 好 减 振 措 施 后, 设 备 的 振 动 及 噪 声 对 项 目 内 环 境 不 会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3)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经 营 场 所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人 员 活 动 过 程 中 其 产 生 的 社 会 活 动 噪 声 级 约 60~70dB(A), 住 院 病 房 采 用 铝 合 金 窗 和 隔 声 门 进 行 隔 声, 加 强 管 理, 对 求 诊 病 人 陪 同 人 员 和 医 护 人 员 等 进 行 正 确 的 督 导, 禁 止 大 声 喧 哗 嘈 闹, 则 不 会 给 院 内 住 院 病 人 的 正 常 休 息 带 来 影 响 131
8.3.6 噪 声 影 响 分 析 小 结 综 上, 在 加 强 管 理 及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和 减 震 等 降 噪 措 施 后, 项 目 各 边 界 噪 声 值 可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 即 昼 间 60dB(A) 夜 间 50dB(A)], 故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明 显 8.4 营 运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危 险 废 物 和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其 中,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化 验 室 废 液 废 机 油 医 院 废 水 处 理 污 泥 及 废 活 性 炭 ;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院 办 公 室 和 各 个 科 室 产 生 的 办 公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住 院 病 患 的 生 活 垃 圾 等 8.4.1 危 险 废 物 影 响 分 析 (1)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根 据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为 5.39t/a 由 医 院 排 出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受 多 种 病 菌 和 病 毒 的 污 染, 对 环 境 危 害 较 大, 其 中 的 有 机 物 会 滋 生 蚊 蝇, 造 成 疾 病 的 传 播, 并 且 在 腐 败 分 解 时 生 成 多 种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大 气 和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同 时 也 是 造 成 医 院 内 交 叉 感 染 和 空 气 污 染 的 主 要 原 因 处 理 不 当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中 的 利 器 ( 如 针 尖 针 筒 等 碎 玻 璃 ) 很 容 易 造 成 割 伤, 资 料 表 明 医 疗 废 弃 物 意 外 事 故 大 部 分 是 由 利 器 割 伤 导 致, 因 此 必 须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特 点,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包 括 : 棉 球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纱 布 及 其 它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等 ); 2 病 理 性 医 疗 废 物 ( 手 术 及 其 它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等 ); 3 损 伤 性 废 物 (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医 用 针 头 缝 合 针, 化 验 器 皿 等 ); 4 药 物 性 废 物 (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血 液 制 品 等 ); 5 化 学 性 废 物 (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等 );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以 感 染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和 药 物 性 废 物 为 主, 病 理 性 废 物 和 化 学 性 废 物 较 少 对 于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各 类 医 疗 废 物 应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等 有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应 对 医 疗 废 物 严 格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将 有 传 染 危 害 的 废 物 和 普 通 垃 圾 分 开 收 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必 须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132
位 进 行 处 理, 并 且 需 落 实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和 分 类 放 置 并 对 临 时 储 存 场 所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则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2)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如 不 及 时 清 运 会 影 响 周 围 环 境, 且 医 疗 废 水 中 含 有 大 量 病 原 微 生 物 和 寄 生 虫 卵 等, 其 中 相 当 部 分 转 移 到 了 污 泥 中, 因 此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虽 然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范 畴, 但 是 产 生 量 少 且 不 设 置 污 泥 浓 缩 池,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泥 不 设 置 污 泥 暂 存 间, 沉 淀 池 产 生 的 污 泥 回 流 至 水 解 酸 化 池 及 接 触 氧 化 池 中, 多 余 污 泥 用 泵 抽 至 污 泥 干 化 池, 加 入 消 石 灰 消 毒 后, 进 行 自 然 风 干 风 干 后 的 污 泥 需 要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则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3) 化 验 室 废 液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化 验 室 主 要 做 常 规 项 目 的 检 查,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废 液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不 能 直 接 排 往 废 水 站 化 验 室 废 液 产 生 量 较 少, 约 0.05t/a, 必 须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要 求 进 行 集 中 处 置, 交 给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并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则 项 目 化 验 室 废 液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4) 废 机 油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定 期 更 换 的 废 机 油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其 收 集 后 交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处 置, 不 得 将 其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中, 也 不 得 私 自 处 置 和 排 放 (5) 废 活 性 炭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活 性 炭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其 收 集 后 交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处 置, 不 得 将 其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中, 也 不 得 私 自 处 置 和 排 放 (6) 危 险 废 物 临 时 储 存 场 所 要 求 及 其 管 理 要 求 1 危 险 废 物 临 时 储 存 场 所 项 目 危 险 废 物 临 时 储 存 场 所 应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l8597-2001) 及 2013 年 修 改 单 的 相 关 要 求, 应 做 好 防 火 防 渗 等 措 施, 对 于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容 器 相 关 要 求 为 :a.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容 器 盛 装 危 险 废 物,b. 装 载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及 材 质 要 满 足 相 应 的 强 度 要 求,c. 装 载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必 须 完 好 无 损,d. 盛 装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材 质 和 衬 里 要 与 危 险 废 物 不 兼 容 ( 不 相 互 反 应 ),e. 液 体 危 险 废 物 可 注 入 开 孔 直 径 不 超 过 70 133
毫 米 并 有 放 气 孔 的 桶 中 对 于 防 渗 措 施 具 体 要 求 为 : 防 渗 层 采 用 至 少 1m 厚 粘 土 层 ( 渗 透 系 数 10-7cm/s), 或 2mm 厚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或 至 少 2mm 厚 的 其 它 人 工 材 料, 渗 透 系 数 10-10cm/s, 并 进 行 地 面 硬 化 2 处 置 管 理 要 求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的 预 处 理 措 施 需 按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3] 197 号 )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由 于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泥 量 小, 不 设 置 污 泥 浓 缩 池 及 污 泥 暂 存 间, 沉 淀 池 产 生 的 污 泥 回 流 至 水 解 酸 化 池 及 接 触 氧 化 池 中, 多 余 污 泥 用 泵 抽 至 污 泥 干 化 池, 加 入 消 石 灰 消 毒 后, 进 行 自 然 风 干 加 强 对 废 水 站 污 泥 的 管 理, 建 立 台 帐, 做 好 标 识, 定 点 储 存, 建 立 废 物 信 息 和 转 移 跟 踪 系 统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储 存 交 接 运 送 等, 应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206 号 )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应 分 类 放 置 于 防 渗 漏 防 锐 器 穿 透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者 密 闭 容 器 内, 须 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警 示 说 明 ; 使 用 过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如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输 液 器 和 输 血 器 等 物 品 必 须 就 地 进 行 消 毒 毁 形, 放 入 专 用 收 集 袋 进 行 集 中 收 集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 环 发 [2003]206 号 ) 要 求, 医 疗 废 物 在 常 温 下 贮 存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天 ; 在 摄 氏 5 度 以 下 冷 藏 的, 不 得 超 过 7 天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存 放 场 所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防 渗 漏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并 对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储 存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 严 禁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它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拟 交 由 阳 江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 收 运 及 处 理 ( 详 见 附 件 八 ) 阳 江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 是 阳 江 市 内 唯 一 的 具 有 资 质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单 位, 目 前 阳 江 市 所 有 产 生 医 疗 废 物 的 单 位 都 将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该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阳 江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 将 收 集 的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焚 烧 处 理 8.4.2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产 生 的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院 各 办 公 室 产 生 的 办 公 垃 圾 和 住 院 病 人 的 一 般 生 活 垃 圾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每 日 收 集 并 运 送 至 暂 存 点 内 进 行 暂 存 堆 放, 并 由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上 门 收 集 堆 放 时 间 不 超 过 12 小 时, 每 天 清 运 且 不 隔 日 堆 放 项 目 垃 圾 箱 应 定 期 消 毒 灭 蝇 灭 鼠, 以 免 散 发 恶 臭 滋 生 蚊 蝇, 以 免 影 响 附 近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 134
综 上,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经 上 述 措 施 处 理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8.6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根 据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镇 ( 乡 ) 医 院 卫 生 院 需 要 设 置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因 此,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需 要 设 置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在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内, 根 据 调 查, 存 在 的 敏 感 点 为 医 院 南 侧 的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医 院 北 侧 的 3 户 五 保 户, 敏 感 点 内 的 人 员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退 休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为 了 使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符 合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要 求, 拟 将 这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3 户 五 保 户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经 过 与 这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3 户 五 保 户 沟 通, 他 们 都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于 提 高 该 地 区 的 医 疗 水 平 具 有 很 大 的 帮 助, 因 此, 都 同 意 搬 迁,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在 将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3 户 五 保 户 搬 迁 后, 则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在 周 边 100m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敏 感 点, 符 合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要 求 135
9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9.1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9.1.1 判 别 标 准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18218-2009)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附 录 A 评 价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的 表 2 有 毒 物 质 名 称 及 临 界 量, 对 照 表 9.1-1, 本 项 目 所 用 到 的 化 学 品 最 大 储 存 量 均 无 超 过 风 险 导 则 规 定 的 储 存 临 界 量, 所 以 本 项 目 内 无 重 大 危 险 源 表 9.1-1 本 项 目 主 要 化 学 品 危 险 源 识 别 化 学 品 名 称 最 大 总 储 量 临 界 值 乙 醇 0.02t 500 二 甲 苯 2kg 100t 柴 油 1.2t 5000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附 录 A.1 评 价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的 表 1 物 质 危 险 性 标 准,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中 二 甲 苯 属 于 低 毒 物 质, 都 不 属 于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9.1.2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 2004)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见 表 9.1-2 表 9.1-2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类 别 剧 毒 危 险 性 物 质 一 般 毒 性 危 险 物 质 可 燃 易 燃 危 险 性 物 质 爆 炸 危 险 性 物 质 重 大 危 险 源 一 二 一 一 非 重 大 危 险 源 二 二 二 二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一 一 一 一 根 据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该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非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不 属 于 重 大 危 险 源, 因 此, 拟 定 本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为 二 级 136
9.2 风 险 源 项 识 别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它 的 一 些 突 发 性 事 故 会 导 致 环 境 风 险 物 质 泄 漏 到 环 境 中, 引 起 环 境 质 量 的 下 降 甚 至 恶 性 循 环 化 以 及 其 它 的 环 境 毒 性 效 应 该 项 目 主 要 风 险 类 型 有 :1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排 污 ;2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过 程 中 的 存 在 的 风 险 ;3 化 学 品 使 用 及 存 储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因 此, 本 评 价 主 要 对 医 院 营 运 期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及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安 全 与 环 境 影 响 和 损 害 程 度, 提 出 合 理 的 可 行 的 防 范 应 急 与 减 缓 措 施 9.3 化 学 品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风 险 评 价 9.3.1 柴 油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风 险 评 价 因 项 目 设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涉 及 柴 油 的 储 存, 对 柴 油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爆 炸 的 影 响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并 提 出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确 保 本 项 目 运 营 中 的 万 无 一 失 本 项 目 营 运 后, 具 备 有 1 台 250kW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用 轻 质 柴 油, 柴 油 年 使 用 量 为 5.52t, 年 贮 存 量 为 1.2t 柴 油 的 闪 点 650, 爆 炸 限 6.5~0.6(V%), 引 燃 温 度 350-3800 由 于 本 项 目 使 用 柴 油 量 较 小, 储 存 量 也 比 较 小, 柴 油 发 生 爆 炸 或 火 灾 的 概 率 较 小 本 报 告 书 主 要 定 性 说 明 一 下 风 险 以 及 对 策 若 遇 明 火 ( 如 思 想 麻 痹 违 章 带 火 和 静 电 物 品 ), 有 可 能 引 起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建 议 柴 油 储 存 间 应 设 置 泡 沫 灭 火 装 置, 并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报 警 信 号 通 至 消 防 值 班 室, 值 班 室 有 火 灾 报 警 电 话 储 存 间 外 路 边 应 设 置 户 外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接 入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内 储 存 间 应 在 明 显 处 张 贴 警 示 标 志, 以 防 人 误 闯 或 误 带 入 明 火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建 议 将 柴 油 导 致 爆 炸 火 灾 作 为 危 险 事 故 列 入 医 院 应 急 预 案 中, 制 订 并 实 行 的 柴 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防 雷 防 静 电 管 理 制 度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章 制 度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正 确 使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确 保 不 产 生 风 险 9.3.2 化 学 品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危 险 性 分 析 9.3.2.1 主 要 化 学 品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指 标 本 项 目 主 要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见 表 9.1-1 主 要 化 学 品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指 标 如 下 : (1) 乙 醇 137
9.3-1 乙 醇 理 化 性 质 国 标 编 号 32061 CAS 号 64-17-5 中 文 名 称 乙 醇 英 文 名 称 ethyl alcohol;ethanol 别 名 酒 精 外 观 与 分 子 式 C2H6O;CH3CH2OH 无 色 液 体, 有 酒 香 性 状 分 子 量 46.07 蒸 汽 压 5.33kPa/19 闪 点 :12 与 水 混 溶, 可 混 溶 于 醚 氯 仿 甘 油 等 熔 点 -114.1 沸 点 :78.3 溶 解 性 多 数 有 机 溶 剂 相 对 密 度 ( 水 =1)0.79; 相 对 密 度 ( 空 气 密 度 稳 定 性 稳 定 =1)1.59 主 要 用 用 于 制 酒 工 业 有 机 合 成 消 毒 以 用 作 危 险 标 记 7( 易 燃 液 体 ) 途 溶 剂 1 健 康 危 害 侵 入 途 径 : 吸 入 食 入 经 皮 吸 收 健 康 危 害 : 本 品 为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抑 制 剂 首 先 引 起 兴 奋, 随 后 抑 制 急 性 中 毒 : 急 性 中 毒 多 发 生 于 口 服 一 般 可 分 为 兴 奋 催 眠 麻 醉 窒 息 四 阶 段 患 者 进 入 第 三 或 第 四 阶 段, 出 现 意 识 丧 失 瞳 孔 扩 大 呼 吸 不 规 律 休 克 心 力 循 环 衰 竭 及 呼 吸 停 止 慢 性 影 响 : 在 生 产 中 长 期 接 触 高 浓 度 本 品 可 引 起 鼻 眼 粘 膜 刺 激 症 状, 以 及 头 痛 头 晕 疲 乏 易 激 动 震 颤 恶 心 等 长 期 酗 酒 可 引 起 多 发 性 神 经 病 慢 性 胃 炎 脂 肪 肝 肝 硬 化 心 肌 损 害 及 器 质 性 精 神 病 等 皮 肤 长 期 接 触 可 引 起 干 燥 脱 屑 皲 裂 和 皮 炎 2 毒 理 指 标 毒 性 : 属 微 毒 类 急 性 毒 性 :LD507060mg/kg( 兔 经 口 );7340mg/kg( 兔 经 皮 );LC5037620mg/m 3,10 小 时 ( 大 鼠 吸 入 ); 人 吸 入 4.3mg/L 50 分 钟, 头 面 部 发 热, 四 肢 发 凉, 头 痛 ; 人 吸 入 2.6mg/L 39 分 钟, 头 痛, 无 后 作 用 刺 激 性 : 家 兔 经 眼 :500mg, 重 度 刺 激 家 兔 经 皮 开 放 性 刺 激 试 验 :15mg/24 小 时, 轻 度 刺 激 亚 急 性 和 慢 性 毒 性 : 大 鼠 经 口 10.2g/(kg 天 ),12 周, 体 重 下 降, 脂 肪 肝 致 突 变 性 : 微 生 物 致 突 变 : 鼠 伤 寒 沙 门 氏 菌 阴 性 显 性 致 死 试 验 : 小 鼠 经 口 1~ 1.5g/(kg 天 ),2 周, 阳 性 138
生 殖 毒 性 : 大 鼠 腹 腔 最 低 中 毒 浓 度 (TDL0):7.5g/kg( 孕 9 天 ), 致 畸 阳 性 致 癌 性 : 小 鼠 经 口 最 低 中 毒 剂 量 (TDL0):340mg/kg(57 周, 间 断 ), 致 癌 阳 性 3 危 险 特 性 : 易 燃, 其 蒸 气 与 空 气 可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明 火 高 热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与 氧 化 剂 接 触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或 引 起 燃 烧 在 火 场 中, 受 热 的 容 器 有 爆 炸 危 险 其 蒸 气 比 空 气 重, 能 在 较 低 处 扩 散 到 相 当 远 的 地 方, 遇 明 火 会 引 着 回 燃 燃 烧 ( 分 解 ) 产 物 :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2) 二 甲 苯 二 甲 苯 有 三 种 异 构 体, 理 化 性 质 及 毒 理 指 标 见 表 9.3-2~ 表 9.3-4 表 9.3-2 邻 二 甲 苯 的 危 险 辨 识 标 识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学 资 料 燃 烧 爆 炸 危 险 性 标 识 理 化 性 质 别 名 :1,2- 二 甲 苯 英 文 名 :1,2-xylene 化 学 式 :C8H10 分 子 量 :106.17 危 险 货 物 编 号 :33535 UN 编 号 :1307 CAS 号 :95-47-6 外 观 与 性 状 无 色 透 明 液 体, 有 类 似 甲 苯 的 气 味 熔 点 ( ): -25.5; 相 对 密 度 ( 水 =1 ): 0.88; 沸 点 ( ): 144.4; 相 对 密 度 ( 空 气 =1): 3.66; 饱 和 蒸 气 压 (kpa): 1.33(32 ); 燃 烧 热 (Kj/mol): 4563.3; 临 界 温 度 ( ): 357.2; 临 界 压 力 (Mpa): 3.70; 辛 醇 / 水 分 配 系 数 : 2.8; 闪 点 ( ): 30; 引 燃 温 度 ( ): 463; 爆 炸 极 限 [%(V/V)]: 1.0-7.0; 最 小 点 火 能 (Mj): 无 资 料 ;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Mpa): 0.764 溶 解 性 不 溶 于 水 可 混 溶 于 乙 醇 乙 醚 氯 仿 等 多 数 有 机 溶 剂 接 触 限 值 中 国 MAC(mg/m 3 ):100; 前 苏 联 MAC(mg/m 3 ):50 急 性 毒 性 其 它 毒 理 作 用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危 险 特 性 LD50:1364 mg/kg( 小 鼠 静 脉 );LC50: 无 资 料 大 鼠 吸 入 最 低 中 毒 浓 度 (TCL0):1500mg/m3/24 小 时 ( 孕 7~14 天 用 药 ), 有 胚 胎 毒 性 乙 A 类 禁 忌 物 易 燃, 其 蒸 气 与 空 气 可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明 火 高 热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与 氧 化 剂 能 发 生 强 烈 反 应 流 速 过 快, 容 易 产 生 和 积 聚 静 电 其 蒸 气 比 空 气 重, 能 在 较 低 处 扩 散 至 相 当 远 的 地 方, 遇 明 火 会 引 着 回 燃 表 9.3-3 间 二 甲 苯 的 危 险 辨 识 别 名 :1,3- 二 甲 苯 英 文 名 :1,3-xylene; 化 学 式 :C8H10 分 子 量 :106.17 m-xylene 危 险 货 物 编 号 :33535 UN 编 号 :1307 CAS 号 :108-38-3 外 观 与 性 状 无 色 透 明 液 体, 有 类 似 甲 苯 的 气 味 熔 点 ( ): -47.9; 相 对 密 度 ( 水 =1 ): 0.86; 沸 点 ( ): 139; 相 对 密 度 ( 空 气 =1): 3.66; 饱 和 蒸 气 压 (kpa): 1.33(28.3 ); 燃 烧 热 (Kj/mol): 4549.5; 临 界 温 度 ( ): 343.9; 临 界 压 力 (Mpa): 3.54; 辛 醇 / 水 分 配 系 数 : 3.2; 闪 点 ( ): 25; 引 燃 温 度 ( ): 525; 爆 炸 极 限 [%(V/V)]: 1.1-7.0; 最 小 点 火 能 (Mj): 无 资 料 ;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Mpa): 0.764 强 化 氧 剂 139
毒 理 学 资 料 燃 烧 爆 炸 危 险 性 溶 解 性 不 溶 于 水 可 混 溶 于 乙 醇 乙 醚 氯 仿 等 多 数 有 机 溶 剂 接 触 限 值 中 国 MAC(mg/m 3 ):100; 前 苏 联 MAC(mg/m 3 ):50 急 性 毒 性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危 险 特 性 LD50:5000 mg/kg( 大 鼠 经 口 );14100 mg/kg( 兔 经 皮 );LC50: 无 资 料 强 氧 甲 B 类 禁 忌 物 化 剂 易 燃, 其 蒸 气 与 空 气 可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明 火 高 热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与 氧 化 剂 能 发 生 强 烈 反 应 流 速 过 快, 容 易 产 生 和 积 聚 静 电 蒸 气 比 空 气 重, 能 在 较 低 处 扩 散 至 相 当 远 的 地 方, 遇 明 火 会 引 着 回 燃 表 9.3-4 对 二 甲 苯 的 危 险 辨 识 标 识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学 资 料 燃 烧 爆 炸 危 险 性 别 名 :1,4- 二 甲 苯 英 文 名 :1,4-xylene; 化 学 式 :C8H10 分 子 量 :106.17 p-xylene 危 险 货 物 编 号 :33535 UN 编 号 :1307 CAS 号 :106-42-3 外 观 与 性 状 无 色 透 明 液 体, 有 类 似 甲 苯 的 气 味 熔 点 ( ): 13.3; 相 对 密 度 ( 水 =1 ): 0.86; 沸 点 ( ): 138.4; 相 对 密 度 ( 空 气 =1): 3.66; 饱 和 蒸 气 压 (kpa): 1.16(25 ); 燃 烧 热 (Kj/mol): 无 资 料 ; 临 界 温 度 ( ): 343.1; 临 界 压 力 (Mpa): 3.51; 辛 醇 / 水 分 配 系 数 : 3.15; 闪 点 ( ): 25; 引 燃 温 度 ( ): 525; 爆 炸 极 限 [%(V/V)]: 1.1-7.0; 最 小 点 火 能 (Mj): 无 资 料 ;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Mpa): 0.764 溶 解 性 不 溶 于 水 可 混 溶 于 乙 醇 乙 醚 氯 仿 等 多 数 有 机 溶 剂 接 触 限 值 中 国 MAC(mg/m 3 ):100; 前 苏 联 MAC(mg/m 3 ):50 急 性 毒 性 LD50:5000 mg/kg( 大 鼠 经 口 );LC50:19747mg/m 3,4 小 时 ( 大 鼠 吸 入 ) 亚 急 性 与 慢 性 毒 性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危 险 特 性 9.3.2.2 危 险 性 分 析 大 鼠 家 兔 吸 入 5000mg/m 3,8 小 时 / 天,55 天, 导 致 眼 刺 激, 衰 竭, 共 济 失 调,RBC 和 WBC 数 稍 下 降, 骨 髓 增 生 并 有 3%~4% 的 巨 核 细 胞 甲 B 类 禁 忌 物 强 氧 化 剂 易 燃, 其 蒸 气 与 空 气 可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明 火 高 热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与 氧 化 剂 能 发 生 强 烈 反 应 流 速 过 快, 容 易 产 生 和 积 聚 静 电 其 蒸 气 比 空 气 重, 能 在 较 低 处 扩 散 至 相 当 远 的 地 方, 遇 明 火 会 引 着 回 燃 本 项 目 储 运 和 营 运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品 物 质, 虽 用 量 较 小, 但 营 运 过 程 中 的 使 用 储 槽 运 输 容 器 贮 存 等 均 有 可 能 导 致 物 质 的 释 放 与 泄 漏, 发 生 毒 害 或 污 染 事 故 等 9.3.2.3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由 于 危 险 品 的 运 输 较 其 它 货 物 的 运 输 有 更 大 的 危 险 性, 因 此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小 心 谨 慎, 确 保 安 全 为 此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1) 合 理 规 划 运 输 路 线 及 运 输 时 间 (2) 危 险 品 的 装 运 应 做 到 定 车 定 人 定 车 就 是 要 把 装 运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相 对 固 定, 专 车 专 用 凡 用 来 盛 装 危 险 物 质 的 容 器, 包 括 槽 ( 罐 ) 车 不 得 用 来 盛 装 其 它 物 品, 更 不 许 盛 装 食 品 而 车 辆 必 须 是 专 用 车, 不 能 在 任 务 紧 急 车 辆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两 轮 摩 托 车 140
或 三 轮 摩 托 车 等 担 任 危 险 物 品 的 运 输 任 务 定 人 就 是 把 管 理 驾 驶 押 运 及 装 卸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加 以 固 定, 这 就 保 证 了 危 险 品 的 运 输 任 务 始 终 是 由 专 业 人 员 来 担 负, 从 人 员 上 保 障 危 险 品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3) 被 装 运 的 危 险 物 品 必 须 在 其 外 包 装 的 明 显 部 位 按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标 志 (GB190-90) 规 定 的 危 险 物 品 标 志, 包 装 标 志 要 粘 牢 固 正 确 具 有 易 燃 有 毒 等 多 种 危 险 特 性 的 化 学 品, 则 应 该 根 据 其 不 同 危 险 特 性 而 同 时 粘 贴 相 应 的 几 个 包 装 标 志, 以 便 一 旦 发 生 问 题, 可 以 进 行 多 种 防 护 (4) 在 危 险 品 运 输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在 采 取 应 急 处 理 的 同 时, 迅 速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和 环 保 等 有 关 部 门, 疏 散 群 众, 防 止 事 态 进 一 步 扩 大, 并 积 极 协 助 前 来 救 助 的 公 安 交 通 和 消 防 人 员 抢 救 伤 者 和 物 资, 使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范 围 (5) 运 输 有 毒 和 腐 蚀 性 物 品 汽 车 的 驾 驶 员 和 押 运 人 员, 在 出 车 前 必 须 检 查 防 毒 防 护 用 品 和 检 查 是 否 携 带 齐 全 有 效,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现 泄 漏 时 应 主 动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切 断 泄 漏 源 后, 应 将 情 况 及 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若 处 理 不 了, 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请 求 支 援 9.3.2.4 化 学 品 泄 漏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泄 漏, 容 易 发 生 中 毒 或 转 化 为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因 此 泄 漏 处 理 要 及 时 得 当, 避 免 重 大 事 故 的 发 生 要 成 功 的 控 制 化 学 品 的 泄 漏, 必 须 事 先 进 行 计 划, 并 且 对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反 应 特 性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进 入 泄 漏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进 入 现 场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必 要 的 个 人 防 护 器 具 ; 2 如 果 泄 漏 化 学 品 是 易 燃 易 爆 的 应 严 禁 火 种 扑 灭 任 何 明 火 及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的 热 源 和 火 源, 以 降 低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的 危 险 性 ; 3 应 急 处 理 时 严 禁 单 独 行 动, 要 有 监 护 人, 必 要 时 用 水 枪 水 炮 掩 护 ; 4 应 从 上 风 上 坡 处 接 近 现 场, 严 禁 盲 目 进 入 泄 漏 事 故 控 制 一 般 分 为 泄 漏 源 控 制 和 泄 漏 物 处 置 两 部 分 这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法 : 容 器 发 生 泄 漏 后, 应 采 取 措 施 修 补 和 堵 塞 裂 口, 防 止 化 学 品 的 进 一 步 泄 漏 能 否 成 功 的 进 行 堵 漏 取 决 于 几 个 因 素 : 接 近 泄 漏 点 的 危 险 程 度 泄 漏 孔 的 尺 寸 泄 漏 点 处 实 际 的 或 潜 在 的 压 力 泄 漏 物 质 的 特 性 泄 漏 被 控 制 后, 要 及 时 将 现 场 泄 漏 物 进 行 覆 盖 收 容 稀 释 处 理 使 泄 漏 物 得 到 安 全 可 靠 的 处 置, 防 止 二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地 面 上 泄 漏 物 处 141
置 主 要 有 以 下 方 法 : A 如 果 化 学 品 为 液 体, 泄 漏 到 地 面 上 时 会 四 处 蔓 延 扩 散, 难 以 收 集 处 理, 为 此 需 要 筑 堤 堵 截 或 者 引 流 到 安 全 地 点 ; B 对 于 液 体 泄 漏, 为 降 低 物 料 向 大 气 中 的 蒸 发 速 度, 可 用 泡 沫 或 其 它 覆 盖 物 品 覆 盖 外 泄 的 物 料, 在 其 表 面 形 成 覆 盖 层, 抑 制 其 蒸 发, 或 者 采 用 低 温 冷 却 来 降 低 泄 漏 物 的 蒸 发 ; C 为 减 少 大 气 污 染, 采 用 水 枪 或 消 防 水 袋 向 有 害 物 质 蒸 汽 喷 射 雾 状 水, 加 速 气 体 向 高 空 扩 散, 使 其 在 安 全 地 带 扩 散 在 使 用 这 一 技 术 时, 将 产 生 大 量 的 污 水, 因 此 应 疏 通 污 水 排 放, 纳 入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系 统 中 处 理 对 于 可 燃 物, 也 可 以 在 现 场 施 放 大 量 水 蒸 汽 或 氮 气, 破 坏 燃 烧 条 件 ; D 对 于 大 量 液 体 泄 漏, 可 选 择 用 隔 膜 泵 将 泄 漏 出 的 物 料 抽 入 容 器 内 或 槽 车 内, 当 泄 漏 量 小 时, 可 用 沙 子 吸 附 材 料 中 和 材 料 等 吸 附 中 和 或 者 用 固 化 法 处 理 泄 漏 物 ; E 将 收 集 的 泄 漏 物 运 至 废 物 处 理 场 所 处 理 用 消 防 水 冲 洗 剩 下 的 少 量 物 料, 冲 洗 水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9.4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风 险 分 析 9.4.1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该 项 目 建 成 营 运 后 废 水 主 要 分 为 医 疗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等, 其 中 医 院 病 区 污 水 主 要 是 门 诊 病 房 治 疗 室 化 验 室 手 术 室 等 科 室 等 处 排 出 的 生 活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全 部 废 水 总 排 放 量 约 为 19.5m 3 /d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达 到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后 再 排 放, 基 本 不 会 对 项 目 周 围 的 水 体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造 成 明 显 的 影 响 9.4.2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因 素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因 素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操 作 不 当 或 处 理 设 施 失 灵, 废 水 不 能 达 标 而 直 接 排 放 医 院 污 水 可 沾 染 病 人 的 血 尿 便, 或 受 到 粪 便 传 染 性 细 菌 和 142
病 毒 等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污 染, 具 有 传 染 性, 可 以 诱 发 疾 病 或 造 成 伤 害 ; 含 有 酸 碱 悬 浮 固 体 BOD COD 和 动 植 物 油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多 种 致 病 菌 病 毒 和 寄 生 虫 卵, 它 们 在 环 境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适 应 力, 有 的 甚 至 在 污 水 中 存 活 较 长, 危 害 性 较 大 部 分 医 疗 废 水 具 有 空 间 污 染 急 性 传 染 和 潜 伏 性 传 染 等 特 征, 不 经 有 效 处 理 会 成 为 一 条 疫 病 扩 散 的 重 要 途 径 和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并 对 环 境 有 长 远 影 响, 排 放 的 废 水 将 会 导 致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二 是 虽 然 废 水 水 质 处 理 达 标, 但 未 能 较 好 的 控 制 水 量, 使 过 多 的 余 氯 大 肠 杆 菌 排 放 进 入 环 境, 影 响 周 围 环 境 9.4.3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引 起 的 风 险 影 响 项 目 因 污 染 物 防 治 设 施 非 正 常 使 用, 如 : 管 道 破 裂 泵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等, 导 致 废 水 污 染 物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至 环 境 而 引 起 的 污 染 风 险 事 故 是 比 较 常 见 的 但 该 项 目 废 水 污 染 物 成 分 特 殊, 其 影 响 程 度 要 远 大 于 达 标 排 放 病 原 性 细 菌 具 有 适 应 环 境 能 力 强 的 特 点, 可 以 根 据 外 界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使 其 自 身 发 生 变 异 当 医 院 污 水 消 毒 达 不 到 要 求 时, 便 可 使 病 原 性 细 菌 通 过 水 体 造 成 传 播 疾 病 的 危 险 病 原 性 细 菌 在 水 中 的 存 活 天 数 见 下 表 : 表 9.4-1 病 原 细 菌 在 水 中 存 活 天 数 一 览 表 菌 种 蒸 馏 水 无 菌 水 污 染 水 自 来 水 河 水 井 水 大 肠 杆 菌 21 72 8 365 2 262 21 183 伤 寒 杆 菌 3 81 6 383 2 42 2 93 4 183 1.5 107 甲 副 伤 寒 杆 菌 73 88 22 55 乙 副 伤 寒 杆 菌 27 150 29 167 2 42 27 37 痢 疾 杆 菌 3 39 2 72 2 4 15 27 12 92 1 92 霍 乱 杆 菌 0.5 214 3 392 0.5 213 4 28 0.5 92 4 45 布 氏 杆 菌 6 168 7 77 5 85 钩 端 螺 旋 体 16 8 10 周 150 天 以 内 7 75 研 究 资 料 表 明, 痢 疾 杆 菌 在 外 界 生 存 的 期 限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少 则 几 天, 长 者 达 数 月 之 久 霍 乱 和 霍 乱 弧 菌 在 室 温 条 件 下 的 烘 便 中 数 即 死 亡, 在 阴 沟 或 泥 土 中 可 生 存 3 4d, 在 蔬 菜 或 水 果 上 可 生 存 3 5d, 在 污 染 的 潮 湿 衣 服 上 可 生 存 数 周, 在 海 水 中 可 以 生 存 2 个 月 结 核 杆 菌 在 外 界 环 境 中 的 抵 抗 力 则 更 强, 由 于 其 菌 体 内 含 有 脂 类, 所 以 不 论 是 在 干 燥 的 痰 内 空 气 中, 其 传 染 力 可 达 8 10d 在 污 水 中 的 存 活 时 间 长 达 11 14 个 月 肠 道 病 毒 是 指 经 肠 道 传 播 疾 病 的 一 种 病 毒 包 括 肝 炎 病 毒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柯 萨 奇 病 毒 ECHO 病 毒 REO 病 毒 等 这 此 病 毒 都 能 介 水 传 播 通 过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细 菌 学 检 验 证 明, 国 内 外 历 次 大 的 传 染 病 曝 发 流 行 几 乎 都 与 水 143
源 污 染 饮 用 或 接 触 被 污 染 的 水 有 关 带 病 菌 的 污 水 流 入 海 水 中 还 可 能 使 海 里 的 生 物 带 菌, 并 通 过 食 物 链 最 终 危 害 到 人 类 自 身 的 健 康 医 疗 废 水 病 原 细 菌 病 毒 排 入 水 体 对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大 9.4.4 事 故 应 急 管 理 办 法 针 对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本 评 价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事 故 应 急 池, 事 故 应 急 池 容 积 应 至 少 为 医 院 医 疗 区 一 天 的 污 水 产 生 量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因 素 主 要 是 操 作 不 当 或 处 理 设 施 失 灵 管 道 破 裂 泵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等, 导 致 废 水 不 能 达 标 而 直 接 排 放, 因 此, 项 目 同 时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完 善 的 排 水 系 统 管 网 和 切 换 系 统, 以 应 对 上 述 事 故 发 生,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发 生 事 故 或 检 修 时, 医 疗 区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全 部 导 入 事 故 应 急 池 暂 存, 待 事 故 结 束 后 妥 善 处 理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全 部 的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9.5m 3 /d, 本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的 事 故 应 急 池 的 尺 寸 为 L(m) W(m) H(m)=2.7 3.0 3.0, 有 效 水 深 2.5m, 有 效 容 积 为 20m 3, 地 埋 结 构, 可 以 容 纳 一 天 的 废 水 产 生 量, 符 合 相 关 的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事 故 应 急 池 建 设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北 侧 9.5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分 析 9.5.1 医 疗 废 物 未 经 处 理 产 生 的 危 害 影 响 医 疗 垃 圾 中 可 能 存 在 传 染 性 病 菌 病 毒 化 学 污 染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由 于 医 疗 垃 圾 具 有 空 间 污 染 急 性 传 染 和 潜 伏 性 污 染 等 特 征, 其 病 毒 病 菌 的 危 害 性 是 普 通 生 活 垃 圾 的 几 十 几 百 甚 至 上 千 倍, 且 基 本 没 有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价 值 在 国 外, 医 疗 垃 圾 被 视 为 顶 级 危 险 和 致 命 杀 手 据 检 测, 医 疗 垃 圾 中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病 菌 病 毒 等, 如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率 在 未 经 浓 缩 的 样 品 中 为 7.42%, 医 疗 垃 圾 的 阳 性 率 则 高 达 8.9% 有 关 资 料 证 实, 医 疗 垃 圾 引 起 的 交 叉 感 染 占 社 会 交 叉 感 染 率 的 20% 在 我 国, 也 早 已 将 其 列 为 头 号 危 险 废 物, 且 我 国 明 文 规 定, 医 疗 垃 圾 必 须 采 用 焚 烧 法 处 理, 以 确 保 杀 菌 和 避 免 环 境 污 染 医 疗 垃 圾 残 留 及 衍 生 的 大 量 病 菌 是 十 分 有 害 有 毒 的 物 质, 如 果 不 经 分 类 收 集 等 有 效 处 理 的 话, 很 容 易 引 起 各 种 疾 病 的 传 播 和 蔓 延 例 如, 如 果 项 目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一 起 的 话, 则 可 能 会 将 还 有 血 肉 病 毒 细 菌 的 医 疗 垃 圾 经 非 法 收 集 回 收 加 工 后 成 为 人 们 需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如 : 纱 布 绷 带 带 血 棉 球 制 成 棉 被 医 疗 废 弃 石 膏 做 成 豆 腐 144
等 将 极 大 地 危 害 人 们 身 心 健 康, 成 为 疫 病 流 行 的 源 头, 后 果 是 不 可 想 象 的 9.5.2 医 疗 废 物 的 防 范 措 施 项 目 建 成 运 营 后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必 须 经 科 学 地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后 必 须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集 中 处 理 鉴 于 医 疗 垃 圾 的 极 大 危 害 性, 该 项 目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医 疗 垃 圾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为 保 证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使 其 风 险 减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而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应 具 体 采 取 如 下 的 措 施 进 行 防 范 (1) 应 对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进 行 科 学 的 分 类 收 集 科 学 的 分 类 是 消 除 污 染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保 证, 要 采 用 专 用 容 器, 明 确 各 类 废 弃 物 标 识, 分 类 包 装, 分 类 堆 放, 并 本 着 及 时 方 便 安 全 快 捷 的 原 则, 进 行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及 化 学 性 废 物 是 不 能 混 合 收 集 ;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不 得 取 出 当 盛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3/4 时, 应 当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使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封 口 紧 实 严 密 对 于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塑 料 包 装 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包 装 袋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不 应 出 现 渗 漏 破 裂 或 穿 孔 ; 采 用 高 温 热 处 置 技 术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时, 包 装 袋 不 应 使 用 聚 氯 乙 烯 材 料 ; 包 装 袋 大 小 适 中, 便 于 操 作, 配 合 周 转 箱 ( 桶 ) 运 输 ; 包 装 袋 的 颜 色 为 淡 黄, 包 装 袋 的 明 显 处 应 印 有 警 示 标 志 和 警 告 语 而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周 转 箱 ( 桶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周 转 箱 ( 桶 ) 整 体 应 了 液 体 渗 漏, 应 便 于 清 洗 和 消 毒 ; 周 转 箱 ( 桶 ) 整 体 应 淡 黄, 箱 体 侧 面 或 桶 身 明 显 处 应 印 有 警 示 标 志 和 警 告 语 ; 周 转 箱 整 体 装 配 密 闭, 箱 体 与 箱 盖 能 牢 固 扣 紧, 扣 紧 后 不 分 离 ; 推 荐 尺 寸 长 宽 高 为 600 400 300( 或 400)mm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中 病 原 体 的 标 本 等 高 危 险 废 物, 由 产 生 部 门 首 先 在 产 生 地 点 进 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或 者 化 学 消 毒 处 理, 然 后 按 感 染 性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 化 学 性 废 物 中 批 量 的 废 化 学 试 剂 废 消 毒 剂 应 当 由 药 剂 科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批 量 的 含 有 汞 的 体 温 计 血 压 计 等 医 疗 器 具 报 废 时, 应 当 由 设 备 科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对 感 染 性 废 物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有 效 经 济 的 隔 离 和 处 理 方 法 操 作 感 染 性 或 任 何 有 潜 在 危 害 的 废 物 时, 必 须 穿 戴 手 套 和 防 护 服 对 有 多 种 成 份 混 和 的 医 学 废 料, 应 按 危 害 145
等 级 较 高 者 处 理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分 类 丢 入 垃 圾 袋, 还 必 须 由 专 业 人 员 严 格 区 分 感 染 性 和 非 感 染 性 废 物, 一 旦 分 开 后, 感 染 性 废 物 必 须 加 以 隔 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的 容 器 都 应 有 生 物 危 害 标 志 有 液 体 的 感 染 性 废 料 时, 应 确 保 容 器 无 泄 漏 所 有 锐 利 物 都 必 须 单 独 存 放, 并 统 一 按 医 学 废 物 处 理 收 集 锐 利 物 日 包 装 容 器 必 须 使 用 硬 质 防 漏 防 刺 破 材 料 针 或 刀 应 保 存 在 有 明 显 标 记 防 泄 漏 防 刺 破 的 容 器 内 处 理 含 有 锐 利 物 品 的 感 染 性 废 料 时 应 使 用 防 刺 破 手 套 另 外, 有 害 化 学 废 物 不 能 与 一 般 废 物 无 害 化 学 废 物 或 感 染 性 废 物 相 混 合 有 害 化 学 废 物 在 产 生 后 应 分 别 收 集 运 输 贮 存 和 处 理 ; 必 需 混 合 时, 应 注 意 不 兼 容 性 为 保 证 有 害 废 料 在 产 生 堆 集 和 保 存 期 间 不 发 生 意 外 泄 漏 破 损 等,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制 措 施, 如 : 通 风 措 施 相 对 封 闭 及 隔 离 系 统 安 全 措 施 防 火 措 施 和 安 全 通 道 在 化 学 废 料 的 产 生 处 理 堆 集 和 保 存 期 间, 对 其 包 装 及 标 签 要 求 如 下 : 根 据 废 物 种 类 使 用 废 物 容 器 使 用 有 害 废 物 的 标 签 或 标 记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确 保 废 物 容 器 的 密 闭 性 采 用 有 皱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易 碎 的 玻 璃 和 塑 料 制 品, 在 包 装 中 同 时 加 入 吸 附 性 材 料 (2) 医 疗 垃 圾 的 贮 存 该 项 目 应 当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应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地 处 理 因 为 在 医 疗 废 物 储 存 过 程 中, 会 有 恶 臭 产 生 恶 臭 强 度 和 垃 圾 中 有 机 物 腐 烂 程 度 有 很 大 关 系, 其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硫 化 氢 三 甲 胺 甲 硫 醇 以 及 氨 等 臭 味 有 害 于 人 体 健 康, 恶 臭 对 人 的 大 脑 皮 层 是 一 种 恶 性 刺 激, 长 期 呆 在 恶 臭 环 境 里, 会 使 人 产 生 恶 心 头 晕 疲 劳 食 欲 不 振 等 症 状 恶 臭 环 境 还 会 使 某 些 疾 病 恶 化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并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严 格 分 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防 止 非 工 作 人 员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 有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设 有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标 识 ; 暂 时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 应 当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者 防 腐 条 件 医 疗 废 物 转 交 出 去 后, 应 当 对 暂 时 贮 存 地 点 设 施 及 时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 处 理 对 于 医 疗 固 体 废 物, 禁 止 将 其 在 非 收 集 非 暂 时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堆 放 ; 禁 止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它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 禁 止 在 内 部 运 送 过 程 中 丢 弃 医 疗 废 物 146
9.6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的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及 措 施 9.6.1 风 险 分 析 医 疗 垃 圾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可 能 因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医 疗 垃 圾 发 生 渗 漏 泄 漏 等 事 故, 均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污 染 路 面 的 医 疗 垃 圾 若 不 及 时 清 理, 还 可 能 会 导 致 病 菌 扩 散, 容 易 造 成 疾 病 的 传 播,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另 外, 当 医 疗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在 过 桥 时 出 现 翻 车, 致 使 事 故 车 辆 坠 入 河 中, 从 而 使 运 送 的 医 疗 垃 圾 泄 漏 而 污 染 地 表 水 体 9.6.2 防 范 措 施 (1) 医 疗 垃 圾 的 交 接 具 有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运 输 人 员 在 收 运 医 疗 废 物 时, 需 要 对 医 疗 废 物 是 否 按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标 识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所 接 收 的 医 疗 废 物 种 类 重 量, 与 转 移 联 单 所 载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进 行 复 核 检 查 和 复 核 时 不 得 打 开 包 装 袋 接 触 或 取 出 医 疗 废 物 经 检 查 核 验, 接 收 的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标 识 符 合 规 定 且 种 类 重 量 与 转 移 联 单 所 载 事 项 相 符 的, 医 院 的 交 接 人 员 和 处 理 中 心 的 运 输 人 员 应 分 别 在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上 签 字 确 认 不 能 有 包 装 破 损 包 装 外 表 污 染 或 未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的 医 疗 废 物 的 现 象 存 在 (2) 事 故 发 生 的 应 急 措 施 医 疗 垃 圾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出 现 泄 漏, 应 立 即 报 告 阳 江 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并 封 闭 现 场, 进 行 清 理 清 理 干 净 后, 需 要 对 现 场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对 含 有 毒 性 强 的 医 疗 垃 圾 泄 漏, 还 应 该 立 即 疏 散 周 围 人 群,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及 距 离, 并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穿 防 护 服 若 造 成 地 表 水 体 污 染, 应 立 即 通 知 阳 江 市 水 务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并 在 桥 梁 两 端 离 路 边 居 民 楼 等 敏 感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以 唤 起 过 往 驾 驶 员 及 行 人 注 意 9.7 环 境 风 险 管 理 9.7.1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为 避 免 风 险 事 故, 尤 其 是 避 免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的 污 染, 建 设 单 位 应 树 立 并 强 化 环 境 风 险 意 识, 增 加 对 环 境 风 险 的 防 范 措 施, 并 使 这 些 措 施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得 到 落 实 为 进 一 步 减 少 事 故 的 发 生, 减 缓 该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对 环 境 的 潜 在 威 胁, 建 设 单 147
位 应 采 取 综 合 防 范 措 施, 并 从 技 术 工 艺 管 理 等 方 面 对 以 下 几 方 面 予 以 重 视 : (1) 树 立 环 境 风 险 意 识 该 项 目 客 观 上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对 周 围 环 境 存 在 着 潜 在 的 威 胁 发 生 环 境 安 全 事 故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有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所 以 在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同 时, 应 树 立 环 境 风 险 意 识, 强 化 环 境 风 险 责 任, 体 现 出 环 境 保 护 的 内 容 (2) 实 行 全 面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在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储 存 处 理 等 过 程 中 均 有 可 能 发 生 各 种 事 故, 事 故 发 生 后 均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污 染, 因 此 应 该 针 对 该 项 目 开 展 全 面 全 员 全 过 程 的 系 数 安 全 管 理, 把 环 境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点 放 在 消 除 系 统 的 潜 在 危 险 上, 并 从 整 体 和 全 局 上 促 进 该 项 目 各 个 环 节 的 环 境 安 全 运 作, 并 建 立 监 察 管 理 检 测 信 息 系 统 和 科 学 决 策 体 系, 实 行 环 境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3) 规 范 并 强 化 在 运 输 储 存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风 险 预 防 措 施 为 预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比 较 完 善 的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应 从 制 度 上 对 环 境 风 险 予 以 防 范, 尽 管 该 项 目 的 许 多 事 故 虽 不 一 定 导 致 环 境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却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后 果 对 于 这 类 事 故 的 预 防 仍 然 需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从 运 输 储 存 处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予 以 全 面 考 虑, 并 力 图 做 到 规 范 且 可 操 作 性 强 如 : 医 疗 垃 圾 在 收 集 预 处 理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出 现 泄 漏, 应 立 即 报 告 医 院 保 卫 部 门, 封 闭 现 场, 进 行 清 理 清 理 干 净 后, 需 要 对 现 场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对 含 有 毒 性 强 的 医 疗 垃 圾 泄 漏, 还 应 该 立 即 疏 散 周 围 人 群,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及 距 离, 并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穿 防 护 服 (4) 加 强 巡 回 检 查, 减 少 医 疗 垃 圾 泄 漏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医 疗 垃 圾 在 装 卸 运 输 的 跑 冒 滴 漏 现 象 是 风 险 来 源 之 一, 其 后 果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并 不 导 致 人 员 受 伤 或 是 设 备 受 损, 但 外 泄 的 危 险 废 物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因 此 要 加 强 巡 回 检 查, 是 发 现 跑 冒 滴 漏 等 事 故 的 重 要 是 手 段 每 日 的 巡 回 检 查 应 做 详 细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上 报, 并 做 到 及 时 防 范 (5) 建 立 事 故 的 监 测 报 警 系 统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废 水 废 气 处 理 系 统 的 进 出 口, 建 立 事 故 的 监 测 报 警 系 统 对 于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进 口, 应 予 以 特 别 的 重 视, 监 测 系 统 应 确 保 完 善 可 靠 污 水 处 理 站 是 对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的 最 后 过 程, 为 了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防 止 环 境 风 险 的 发 生, 需 对 污 水 处 理 站 提 供 双 路 电 源 和 应 急 电 源, 保 证 污 水 处 理 站 用 电 不 会 停 止, 重 要 的 设 备 需 设 有 备 用 品, 并 备 有 应 急 的 消 毒 剂, 避 免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出 现 事 故 的 时 候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无 处 理 便 排 148
放,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添 加 消 毒 剂 的 方 式 加 以 弥 补 (6) 加 强 资 料 的 日 常 记 录 与 管 理 加 强 对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以 及 废 气 处 理 系 统 的 各 项 操 作 参 数 等 资 料 的 日 常 记 录 及 管 理 废 水 废 气 的 监 测,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采 取 减 缓 危 害 的 措 施 (7)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管 理 加 强 和 完 善 危 险 废 物 的 收 集 暂 存 交 接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对 危 险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设 专 人 责 任 负 责 制, 负 责 人 在 接 管 前 应 全 面 学 习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操 作 方 法 做 好 危 险 废 物 有 关 资 料 的 记 录 (8) 应 对 措 施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总 是 存 在 的, 为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后 造 成 的 损 失, 尤 其 是 减 少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的 污 染, 建 设 单 位 除 一 方 面 要 落 实 已 制 定 的 各 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上 述 所 列 各 项 风 险 减 缓 措 施, 另 一 方 面, 建 设 单 位 还 应 对 发 生 各 类 风 险 事 故 后 采 取 必 要 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对 以 下 几 方 面 予 以 着 重 考 虑 : 1 制 定 全 面 周 密 的 风 险 救 援 计 划, 以 应 付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事 故, 保 证 发 生 事 故 后 能 够 做 到 有 章 可 循 2 设 立 专 门 的 安 全 环 保 机 构, 平 时 负 责 日 常 的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各 项 安 全 环 保 措 施 的 执 行 与 落 实, 做 好 事 故 的 预 防 工 作 ; 事 故 期 间, 则 负 责 落 实 风 险 救 援 计 划 各 项 措 施, 确 保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展 开 3 制 订 污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垃 圾 收 集 预 处 理 运 输 处 理 钟 点 实 验 室 化 学 品 库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医 院 应 急 管 理 报 警 体 系 ; 制 订 传 染 病 流 行 期 间 和 爆 发 期 间 的 环 境 紧 急 预 案 ( 包 括 空 气 污 水 医 疗 垃 圾 的 应 急 消 毒 预 案, 紧 急 安 全 预 案, 临 近 社 区 防 范 措 施 等 ) 4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车 辆 上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中 毒 消 防 通 讯 及 其 它 的 应 急 设 施, 确 保 发 生 事 故 后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自 救 手 段 和 通 讯 联 络 能 力 5 发 生 事 故 后, 应 进 行 事 故 后 果 评 价,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给 上 级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6 定 期 举 行 应 急 培 训 活 动, 对 该 项 目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提 高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对 新 上 岗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安 全 环 保 培 训, 重 点 部 门 的 人 员 定 期 轮 训 ; 在 对 所 有 参 与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处 理 的 人 员 进 行 知 识 培 训 后, 还 对 其 进 行 了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确 保 医 院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固 废 在 任 意 一 个 环 节 都 能 责 任 到 人, 确 保 不 出 现 意 外 149
9.7.2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为 有 效 防 范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时 合 理 处 置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类 重 大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心 健 康 及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活 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预 案 9.7.2.1 制 定 目 的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是 指 为 减 少 事 故 后 果 而 预 先 制 定 的 抢 险 救 灾 方 案, 是 进 行 事 故 救 援 活 动 的 行 动 指 南,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目 的 是 以 下 两 点 : (1) 使 任 何 可 能 引 起 的 紧 急 情 况 不 扩 大, 并 尽 可 能 地 排 除 它 们 ; (2) 减 少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以 及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9.7.2.2 指 导 思 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控 制 和 处 置 必 须 以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以 规 范 和 强 化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为 目 标, 以 预 防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为 重 点, 逐 步 完 善 运 营 单 位 处 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预 警 处 置 及 善 后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防 范 有 力 指 挥 有 序 快 速 高 效 和 统 一 协 调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体 系 9.7.2.3 基 本 原 则 (1)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建 立 和 加 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预 警 机 制, 切 实 做 到 及 时 发 现 及 时 报 告 快 速 反 应 及 时 控 制 ; (2) 按 照 先 控 制 后 处 理 的 原 则, 迅 速 查 明 事 件 原 因, 果 断 提 出 处 置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扩 大, 尽 量 减 小 污 染 范 围 ; (3)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重 视 证 据 重 视 技 术 手 段, 防 止 主 观 臆 断 ; (4) 制 定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确 保 处 置 人 员 及 周 围 群 众 的 人 身 安 全 ; (5) 明 确 自 身 职 责, 妥 善 协 调 参 与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有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的 关 系 ; (6) 建 立 以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为 主, 部 门 联 动, 快 速 反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9.7.2.4 环 境 事 故 因 素 识 别 根 据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特 点, 在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事 故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以 下 点 : (1) 在 日 常 医 疗 过 程 中, 由 于 医 院 方 与 众 多 病 患 及 家 属 的 高 频 接 触, 存 在 产 生 致 病 微 生 物 蔓 延 的 环 境 风 险 潜 在 可 能 性 150
(2)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具 有 传 染 性 空 间 污 染 急 性 传 染 和 潜 伏 性 传 染 等 特 征, 其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由 于 操 作 不 当 或 处 理 设 施 失 灵 造 成 事 故 排 放 的 潜 在 的 环 境 风 险 (3) 医 疗 垃 圾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过 程 中 发 生 渗 漏 泄 漏 的 环 境 风 险 9.7.2.5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任 务 (1) 组 织 机 构 组 织 机 构 主 要 为 医 院 成 立 的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由 医 院 环 保 第 一 责 任 人 环 保 直 接 负 责 人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其 它 的 专 职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2) 主 要 职 责 1 宣 传 学 习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领 导 对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的 指 示 精 神 ; 2 掌 握 有 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情 报 信 息 和 事 态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将 事 故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 3 负 责 有 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信 息 联 络 传 达 报 送 新 闻 发 布 等 工 作 ; 4 配 合 上 级 指 挥 部 门 进 行 现 场 处 置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 5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污 染 区 域 的 警 戒 工 作 ; 6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结 果 并 参 考 专 家 意 见, 确 定 事 件 处 置 的 技 术 措 施 ; 7 负 责 对 外 组 织 协 调 分 析 事 件 原 因 向 应 急 领 导 组 报 告 现 场 处 置 情 况 ; 8 完 成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应 急 领 导 组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9 配 合 专 家 组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危 害 范 围 发 展 趋 势 做 出 科 学 评 估, 为 上 级 应 急 领 导 组 的 决 策 和 指 挥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10 配 合 专 家 组 参 与 污 染 程 度 危 害 范 围 事 件 等 级 的 判 定, 对 污 染 区 域 的 警 报 设 立 与 解 除 等 重 大 防 护 措 施 的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依 据 (3) 主 要 任 务 1 划 定 隔 离 区 域, 制 定 处 置 措 施, 控 制 事 件 现 场 ; 2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认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等 级,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当 地 各 级 政 府 报 告 ; 3 查 明 事 件 原 因, 判 明 污 染 区 域, 提 出 处 置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扩 大 ; 4 负 责 污 染 警 报 的 设 立 和 解 除 ; 5 负 责 对 污 染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立 案 查 处, 接 受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6 负 责 完 成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环 境 恢 复 生 态 修 复 建 议 措 施 ; 151
7 参 与 指 挥 急 救 疏 散 恢 复 正 常 秩 序 安 定 群 众 情 绪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9.7.2.6 处 置 程 序 (1) 迅 速 报 告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后,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应 急 报 告 同 时, 配 合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装 备, 了 解 事 发 地 地 形 地 貌 气 象 条 件 地 表 及 地 下 水 文 条 件 重 要 保 护 目 标 及 其 分 布 等 情 况 (2) 快 速 出 警 接 到 指 令 后, 配 合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率 各 应 急 小 组 携 带 环 境 应 急 专 用 设 备,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赶 赴 事 发 现 场 (3) 现 场 控 制 应 急 处 置 小 组 到 达 现 场 后, 应 迅 速 控 制 现 场 划 定 紧 急 隔 离 区 域 设 置 警 告 标 志 制 定 处 置 措 施, 切 断 污 染 源, 防 止 污 染 物 扩 散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到 达 现 场 后, 应 迅 速 布 点 监 测, 在 第 一 时 间 确 定 污 染 物 种 类, 出 具 监 测 数 据 (4) 现 场 调 查 应 急 处 置 小 组 应 迅 速 展 开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查 明 事 件 原 因 影 响 程 度 等 ; 并 负 责 与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等 单 位 协 调, 共 同 进 行 现 场 勘 验 工 作 (5) 现 场 报 告 各 应 急 小 组 将 现 场 调 查 情 况 应 急 监 测 数 据 和 现 场 处 置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按 6 小 时 速 报 24 小 时 确 报 的 要 求, 负 责 向 应 急 领 导 组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现 场 处 置 动 态 情 况 应 急 领 导 组 根 据 事 件 影 响 范 围 程 度, 决 定 是 否 增 调 有 关 专 家 人 员 设 备 物 资 前 往 现 场 增 援 (6) 污 染 处 置 各 应 急 小 组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和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并 参 考 专 家 意 见, 向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提 出 污 染 处 置 方 案 对 造 成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需 测 量 流 速, 估 算 污 染 物 转 移 扩 散 速 率 迅 速 联 合 当 地 环 境 监 察 人 员 对 事 故 周 围 环 境 ( 居 民 住 宅 区 农 田 地 形 ) 和 人 员 反 应 作 初 步 调 查 152
(7) 污 染 警 戒 区 域 划 定 和 消 息 发 布 应 急 处 置 小 组 根 据 污 染 监 测 数 据 和 现 场 调 查, 向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提 出 污 染 警 戒 区 域 ( 划 定 禁 止 取 水 区 域 或 居 住 区 域 ) 的 建 议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向 应 急 领 导 组 报 告 后 发 布 警 报 决 定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要 组 织 各 应 急 小 组 召 开 事 故 处 理 分 析 会, 将 分 析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国 家 秘 密 范 围 和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新 闻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有 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由 省 环 保 局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新 闻 发 布,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及 个 人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泄 露 事 件 信 息 (8) 污 染 跟 踪 应 急 小 组 要 对 污 染 状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和 其 它 有 关 数 据 编 制 分 析 图 表, 预 测 污 染 迁 移 强 度 速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及 时 调 整 对 策 每 24 小 时 向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报 告 一 次 污 染 事 故 处 理 动 态 和 下 一 步 对 策 ( 续 报 ), 直 至 突 发 事 件 消 失 (9) 污 染 警 报 解 除 污 染 警 报 解 除 由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报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发 布 (10) 调 查 取 证 全 程 详 细 记 录 污 染 事 故 过 程 污 染 范 围 周 围 环 境 状 况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污 染 途 径 危 害 程 度 等 内 容, 调 查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尽 可 能 采 用 原 始 的 第 一 手 材 料, 科 学 分 析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人, 依 法 对 涉 案 人 员 作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立 案 查 处 (11) 结 案 归 档 污 染 事 故 处 理 完 毕 后, 及 时 归 纳 整 理, 形 成 总 结 报 告, 按 照 一 事 一 卷 要 求 存 档 备 案, 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9.7.2.7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保 障 (1)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要 求 服 从 上 级 应 急 现 场 指 挥 组 统 一 指 挥, 切 实 加 强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完 善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各 项 内 部 制 度, 加 强 培 训 和 演 练 (2) 通 信 保 障 配 合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环 境 安 全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环 境 应 急 处 置 全 省 联 动 系 统 和 环 境 安 全 科 学 预 警 系 统, 确 保 本 预 案 启 动 时, 省 环 保 局 应 急 领 导 组 指 挥 中 心 和 各 市 环 保 局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之 间 的 通 信 畅 通 153
(3) 培 训 与 演 练 加 强 环 保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日 常 培 训 和 重 要 目 标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管 理, 培 养 一 批 训 练 有 素 具 备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处 置 能 力 的 专 门 人 才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组 织 不 同 类 型 的 实 战 演 练, 以 积 累 处 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经 验, 增 强 实 战 能 力 9.8 重 大 疫 情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9.8.1 重 大 疫 情 应 急 计 划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重 大 疫 情 紧 急 应 变 计 划 组 织 架 构 及 作 业 流 程 如 下 图 9.8-1 9.8-2 所 示 : 总 指 挥 行 政 组 长 护 理 组 长 医 务 组 长 清 洁 组 信 息 组 采 购 组 交 通 组 安 卫 组 总 务 组 转 院 组 急 诊 组 门 诊 组 疫 情 组 门 急 诊 组 转 院 组 救 护 车 一 般 运 输 图 9.8-1 紧 急 应 变 计 划 组 织 架 构 154
图 9.8-2 重 大 疫 情 作 业 流 程 图 本 项 目 是 普 通 医 院,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因 此 本 项 目 在 重 大 疫 情 发 生 后 主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主 要 是 将 传 染 病 患 者 转 走 后 的 清 洁 消 毒 和 废 弃 物 处 理 措 施 9.8.1.1 清 洁 与 消 毒 (1) 环 境 清 洁 以 0.05% 含 氯 漂 白 水 (5% 稀 释 100 倍 ) 清 洁 环 境, 清 洁 用 具 应 为 专 属 使 用, 不 可 与 其 它 病 区 或 单 位 混 用 传 染 病 患 者 产 生 的 所 有 垃 圾 均 当 作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并 应 双 层 包 装 密 封 病 人 转 出 后, 空 调 至 少 应 继 续 运 转 两 小 时, 该 床 位 及 周 围 环 境 应 彻 底 清 洁 消 毒 后, 155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8 小 时, 才 可 再 入 住 新 病 人 无 法 擦 拭 之 环 境, 改 以 喷 洒 方 式 取 代 (2) 用 物 清 洁 给 传 染 病 患 者 使 用 的 听 诊 器 血 压 计 体 温 计 等 应 单 独 一 套 使 用, 病 人 转 出 医 院 后, 以 酒 精 消 毒 后 才 能 再 使 用 ( 体 温 计 采 抛 弃 式 ) 传 染 病 患 者 用 过 的 隔 离 衣 被 单 布 单 等 被 服 应 在 病 室 内 以 洗 衣 房 提 供 之 防 水 布 袋 包 裹, 再 以 感 染 性 垃 圾 袋 密 封 传 染 病 患 者 用 过 的 各 种 医 疗 器 材 尽 量 使 用 抛 弃 式, 包 括 呼 吸 管 路 9.8.1.2 废 弃 物 处 理 (1)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贮 存 室 一 般 废 弃 物 贮 存 区 与 资 源 回 收 区 每 日 消 毒 1 次 (2) 清 洁 人 员 专 责 处 理, 处 理 后 需 全 身 清 消, 其 人 员 防 护 装 备 按 标 准 防 护 措 施 穿 戴 (3)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贮 存 室 随 时 上 锁, 避 免 误 闯 (4) 非 隔 离 室 废 弃 物 置 于 冷 藏 柜 内 ; 隔 离 室 废 弃 物 置 于 密 闭 容 器 中 并 加 盖 密 封 9.9 总 结 本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主 要 的 风 险 源 有 : 带 有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病 人 存 在 着 致 病 微 生 物 ( 细 菌 病 毒 ) 产 生 环 境 风 险 的 潜 在 可 能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排 污 产 生 的 风 险 ;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过 程 中 的 存 在 的 风 险 等 通 过 在 严 格 落 实 相 关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可 使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范 围 内 156
10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10.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为 减 轻 拟 建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本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加 强 施 工 期 所 采 取 的 防 治 措 施 的 管 理 及 执 行 力 度 10.1.1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土 方 挖 填 期 间 造 成 的 扬 尘 ; 人 来 车 往 造 成 的 现 场 道 路 扬 尘 ; 运 送 物 料 的 车 辆 遗 洒 造 成 的 扬 尘 ; 施 工 机 械 燃 料 燃 烧 产 生 的 废 气 ; 装 修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主 要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为 : 1 加 强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建 筑 材 料 轻 装 轻 卸 ; 车 辆 出 工 地 前 尽 可 能 清 除 表 面 粘 附 的 泥 土 等 ; 运 输 石 灰 砂 石 料 水 泥 粉 煤 灰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车 辆 上 应 覆 盖 蓬 布 ; 对 使 用 的 运 输 汽 车 挖 掘 机 等 机 械 设 备 加 强 保 养 及 时 维 修, 使 用 合 格 燃 料, 减 少 施 工 机 械 排 出 的 烟 气 2 石 灰 砂 土 等 堆 放 场 尽 可 能 不 露 天 堆 放, 如 不 得 不 敞 开 堆 放, 应 对 其 进 行 洒 水, 提 高 表 面 含 水 率, 能 起 到 一 定 的 抑 尘 效 果 3 选 择 具 有 一 定 实 力 的 施 工 单 位, 采 用 商 品 化 的 厂 拌 水 泥 以 及 封 闭 式 的 运 输 车 辆 4 对 于 临 时 的 零 星 的 水 泥 搅 拌 场 地, 在 搅 拌 站 场 址 选 择 时, 尽 量 远 离 敏 感 区 5 做 好 施 工 人 员 劳 动 保 护, 配 戴 防 尘 口 罩 等 6 临 时 性 用 地 使 用 完 毕 后 应 恢 复 植 被,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7 施 工 场 地 不 容 许 随 意 焚 烧 废 物 和 垃 圾 8 选 用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的 黏 合 剂 涂 料 油 漆, 从 源 头 减 少 有 机 溶 剂 的 排 放, 尽 量 减 少 对 施 工 工 人 或 者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上 述 措 施, 如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加 强 设 备 检 修 场 地 内 经 常 洒 水 覆 盖 篷 布 等 措 施 都 简 单 易 行, 成 本 低 效 果 好, 且 可 以 有 效 防 治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故 以 上 在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措 施 废 气 处 理 处 理 措 施 在 经 济 技 术 上 是 可 行 的 10.1.2 施 工 期 噪 声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施 工 噪 声 主 要 由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产 生, 项 目 在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不 同 场 地 不 同 作 业 类 型 所 产 生 的 噪 声 强 度 也 有 所 不 同 施 工 期 参 与 施 工 的 机 械 类 型 多, 由 于 施 工 阶 段 157
一 般 为 露 天 作 业, 且 距 离 本 项 目 距 离 最 近 的 敏 感 点 ( 医 院 南 边 的 7 户 农 场 退 休 职 工 ) 仅 为 35m, 在 施 工 期 间 会 对 周 边 较 近 的 敏 感 点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及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另 外,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以 下 的 噪 声 减 缓 措 施 1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时 间 制 订 科 学 的 施 工 计 划,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大 量 高 噪 声 设 备 同 时 使 用, 除 此 之 外,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施 工 时 间 尽 量 安 排 在 昼 间,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中 午 12:00~14:00 及 晚 上 22:00~ 次 日 7:00 期 间 是 居 民 的 休 息 时 间, 严 禁 在 此 时 间 段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的 施 工,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夜 间 施 工, 需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证 2 合 理 布 局 施 工 现 场 避 免 在 同 一 地 点 安 排 大 量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以 避 免 局 部 声 级 过 高 3 降 低 设 备 声 级 a. 设 备 选 型 上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如 以 液 压 机 械 代 替 燃 油 机 械, 高 频 振 捣 器 代 替 低 频 振 捣 器 等 b. 固 定 机 械 设 备 与 挖 土 运 土 机 械, 如 挖 土 机 推 土 机 等, 可 以 通 过 排 气 管 消 音 器 和 隔 离 发 动 机 振 动 部 件 的 方 法 降 低 噪 声 c. 机 械 设 备 会 由 于 松 动 部 件 的 振 动 或 消 音 器 的 损 坏 而 增 加 其 工 作 时 的 声 级, 因 此 对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应 进 行 定 期 的 维 修 养 护 d. 工 地 不 设 施 工 发 电 机, 使 用 电 网 供 电, 避 免 发 电 机 的 高 噪 声 产 生 e. 闲 置 不 用 的 设 备 应 立 即 关 闭 f. 运 输 车 辆 进 入 现 场 应 减 速, 并 减 少 鸣 笛 4 降 低 人 为 噪 声 a. 按 照 规 定 操 作 机 械 设 备, 在 挡 板 支 架 拆 卸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作 业 规 定, 减 少 碰 撞 噪 声 b. 尽 量 少 用 哨 子 铃 笛 等 指 挥 作 业, 而 采 用 现 代 化 设 备 5 隔 声 措 施 在 工 地 各 厂 界, 需 要 设 立 临 时 的 声 障 等 隔 声 装 置, 以 阻 挡 噪 声 外 传, 减 轻 污 染 对 位 置 相 对 固 定 的 机 械 设 备, 尽 量 在 工 棚 内 操 作 ; 不 能 进 入 棚 内 的, 可 采 用 围 档 之 类 的 单 面 声 屏 障 本 项 目 采 取 以 上 的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后, 施 工 期 噪 声 对 项 目 周 围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可 以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但 仍 不 可 避 免 对 周 边 敏 感 点 造 成 影 响, 建 设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与 周 围 敏 感 点 建 立 158
良 好 关 系, 对 受 施 工 干 扰 的 敏 感 点 应 在 作 业 前 做 好 安 民 告 示, 取 得 他 们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共 同 探 讨 行 之 有 效 的 降 噪 措 施 以 降 低 施 工 噪 声 的 影 响 总 的 来 说,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大 噪 声 作 业 是 短 时 间 的, 但 具 有 强 度 大 的 特 点, 仍 可 能 引 起 周 围 公 众 的 不 良 情 绪 因 此, 建 设 单 位 仍 需 对 此 引 起 重 视, 通 过 有 效 的 降 噪 措 施 和 合 理 的 噪 声 施 工 时 间 安 排, 降 低 施 工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做 好 必 要 的 安 抚 工 作, 尽 可 能 取 得 公 众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10.1.3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项 目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暴 雨 的 地 表 径 流 地 下 水 施 工 废 水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1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修 建 临 时 废 水 收 集 渠 道 与 沉 淀 池, 以 引 流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废 水 以 及 收 集 地 下 水, 废 水 经 沉 淀 隔 油 等 措 施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裸 地 和 土 方 的 洒 水 抑 尘 混 凝 土 养 护, 不 对 外 排 放 2 本 项 目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依 托 周 边 村 落, 且 在 附 近 的 公 共 厕 所 如 厕, 因 此 该 部 分 生 活 污 水 依 托 周 边 村 落 及 公 共 厕 所 现 有 的 处 理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3 施 工 场 地 应 加 强 管 理, 尽 量 保 持 场 地 平 整, 物 料 土 石 方 堆 放 坡 面 应 平 整, 以 减 少 其 进 入 堆 放 地 附 近 河 道 4 施 工 材 料 如 油 料 化 学 品 不 宜 堆 放 在 水 体 附 近, 应 远 离 水 体 并 备 有 临 时 遮 挡 的 帆 布, 防 止 大 风 暴 雨 冲 刷 而 进 入 水 体 ; 加 强 环 境 管 理, 防 止 施 工 机 械 的 油 料 泄 漏 或 废 油 料 倾 倒 进 入 水 体 后 引 起 水 污 染, 建 议 采 取 接 漏 的 方 式 接 收 施 工 机 械 等 漏 油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上 述 措 施, 如 场 地 内 构 筑 废 水 收 集 渠 沉 砂 池 和 排 水 沟 等 措 施 都 简 单 易 行, 且 成 本 低 效 果 好, 且 可 以 有 效 防 治 项 目 对 周 围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故 本 评 价 在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措 施 经 济 技 术 上 都 可 行 10.1.4 施 工 期 固 废 保 护 措 施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工 程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 建 筑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以 及 废 弃 油 漆 桶 等 建 筑 垃 圾 : 如 果 不 及 时 处 理 不 仅 有 碍 观 瞻,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且 在 遇 大 风 及 干 燥 天 气 时 将 产 生 扬 尘 施 工 遗 弃 的 沙 石 建 材 钢 材 包 装 材 料 等 应 由 专 人 管 理 回 收, 及 时 清 洁 工 作 面, 不 留 后 遗 症 建 筑 垃 圾 尽 量 考 虑 资 源 化 利 用, 不 能 回 收 利 用 的 应 及 时 清 理 运 走 159
弃 土 石 方 : 本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弃 土 石 方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交 由 阳 江 市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余 泥 渣 土 受 纳 场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生 活 垃 圾 : 施 工 人 员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生 活 垃 圾, 包 括 废 纸 废 弃 饭 盒 废 瓜 果 皮 饮 料 包 装 瓶 等,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点, 并 按 时 每 天 交 给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清 远, 定 期 对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点 进 行 消 毒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机 械 ( 车 辆 ) 维 修 会 产 生 少 量 的 废 机 油,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的 HW08 号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废 弃 油 漆 桶 : 施 工 剩 余 废 料 中 包 括 废 弃 油 漆 桶 涂 料 罐 等 的 容 器, 均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HW49 的 危 险 废 物, 须 暂 存 在 符 合 标 准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内, 再 交 由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上 述 固 废 处 置 措 施 符 合 相 关 的 规 定, 可 以 确 保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减 轻 至 最 少 的 程 度, 是 经 济 可 行 的 10.2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0.2.1 拟 采 取 的 废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0.2.1.1 医 院 废 水 的 治 理 原 则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与 要 求 为 : (1) 医 疗 机 构 病 区 和 非 病 区 的 污 水, 传 染 病 区 和 非 传 染 病 区 的 污 水 应 分 流, 不 得 将 固 体 传 染 性 废 物, 各 种 化 学 废 液 弃 置 和 倾 倒 排 入 下 水 道 ; (2) 医 疗 机 构 的 各 种 特 殊 排 水 应 单 独 收 集 并 进 行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 如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改 扩 建 前 现 有 的 老 式 X 光 机, 在 照 片 冲 洗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洗 印 废 水, 废 水 中 含 有 较 多 的 有 机 物 质 及 银 离 子 等 污 染 物, 需 要 经 过 预 处 理 才 能 进 入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3)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执 行 预 处 理 标 准 时 宜 采 用 一 级 处 理 或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执 行 排 放 标 准 时, 宜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或 深 度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4) 消 毒 剂 应 根 据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选 用, 通 常 使 用 的 有 : 液 氯 二 氧 化 氯 次 氯 酸 钠 紫 外 线 和 臭 氧 等 160
10.2.1.2 医 院 废 水 消 毒 方 法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分 析 医 院 污 水 消 毒 是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的 重 要 工 艺 过 程, 其 目 的 是 杀 灭 污 水 中 的 致 病 菌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目 前 医 院 污 水 消 毒 常 用 的 工 艺 有 氯 消 毒 ( 如 氯 气 二 氧 化 氯 次 氯 酸 钠 等 ) 氧 化 剂 消 毒 ( 如 臭 氧 过 氧 乙 酸 ) 辐 射 消 毒 ( 如 紫 外 线 γ 射 线 ) 对 常 用 的 氯 消 毒 臭 氧 消 毒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和 紫 外 线 消 毒 法 的 优 缺 点 进 行 了 归 纳 和 比 较, 详 见 表 10.2-1 根 据 表 10.2-1, 适 合 本 项 目 选 用 的 消 毒 方 法 主 要 为 二 氧 化 氯 和 次 氯 酸 钠, 考 虑 到 次 氯 酸 钠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因 此 本 项 目 选 用 二 氧 化 氯 作 为 消 毒 剂 二 氧 化 氯 是 一 种 强 氧 化 剂, 二 氧 化 氯 的 有 效 氯 含 量 是 氯 气 的 2.63 倍, 是 次 氯 酸 钠 的 2.75 倍, 灭 菌 效 果 是 次 氯 酸 钠 的 5 倍 左 右, 实 验 研 究 表 明, 二 氧 化 氯 可 快 速 彻 底 杀 灭 许 多 细 菌 病 毒 霉 菌 和 藻 类, 且 不 产 生 抗 药 性, 特 别 是 它 不 与 水 中 的 有 机 物 作 用 生 成 三 卤 甲 烷 等 致 癌 物 质, 用 于 废 水 消 毒 不 会 对 水 体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安 全 性 高 二 氧 化 氯 具 有 消 毒 灭 菌 除 藻 除 臭 氧 化 漂 白 和 脱 色 等 多 方 面 的 功 能, 因 此, 二 氧 化 氯 是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最 理 想 的 消 毒 剂 使 用 时, 一 般 是 由 二 氧 化 氯 发 生 器 现 场 发 生, 自 动 投 加 二 氧 化 氯 发 生 器 具 有 效 率 高 消 毒 成 本 低 操 作 简 便 故 障 率 低, 被 公 认 为 现 代 消 毒 设 备 中 最 理 想 的 设 备 161
表 10.2-1 医 疗 废 水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比 较 消 毒 方 法 优 点 缺 点 消 毒 效 果 适 用 条 件 氯 消 毒 具 有 持 续 消 毒 作 用 ; 工 艺 简 单, 技 术 成 熟 ; 操 作 简 单, 投 量 准 确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处 理 水 有 氯 或 氯 酚 味 ; 氯 气 腐 蚀 性 强 ;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能 有 效 杀 菌, 但 杀 灭 病 毒 效 果 较 差 远 离 人 日 聚 居 区 的 规 模 较 大 (>1000 床 ) 且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无 毒, 运 行 管 理 无 危 险 性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使 水 的 PH 值 升 高 ; 设 备 效 率 低, 设 备 复 杂, 操 作 不 便 较 Cl2 杀 菌 效 果 好 一 些 规 模 <300 床 的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消 毒 系 统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具 有 强 烈 的 氧 化 作 用, 不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投 放 简 单 方 便 ; 不 受 ph 影 响 ClO2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只 能 就 地 生 产, 就 地 使 用 ; 操 作 管 理 要 求 高 较 Cl2 杀 菌 效 果 好 适 用 于 各 种 规 模 医 院 污 水 的 消 毒 处 理, 但 要 求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有 强 氧 化 能 力, 接 触 时 间 短 ; 不 臭 氧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操 作 复 杂 ; 杀 菌 和 杀 灭 病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应 优 先 采 用 臭 氧 消 毒 ; 处 臭 氧 消 毒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 不 受 ph 影 响 ; 制 取 臭 氧 的 产 率 低 ; 电 能 消 耗 大 ; 基 建 投 资 毒 的 效 果 均 很 理 出 水 再 生 回 用 或 排 入 水 体 对 水 体 和 环 能 增 加 水 中 溶 解 氧 较 大 ; 运 行 成 本 高 好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时 应 首 选 臭 氧 消 毒 紫 外 线 消 毒 无 有 害 的 残 余 物 质 ; 无 臭 味 ; 操 作 简 单, 易 实 现 自 动 化 ;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费 用 低 电 耗 大 ; 紫 外 灯 管 与 石 英 套 管 需 定 期 更 换 ; 对 处 理 水 的 水 质 要 求 较 高 ; 无 后 续 杀 菌 作 用 效 果 好, 但 对 悬 浮 物 浓 度 有 要 求 当 一 级 处 理 出 水 254nm 紫 外 线 透 射 率 60%, 悬 浮 物 浓 度 <20mg/L 时, 或 特 殊 要 求 情 况 ( 如 排 入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水 域 ) 可 采 用 紫 外 消 毒 方 式 162
10.2.1.3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 (1)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以 及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产 生 的 全 部 废 水 (19.5m 3 /d)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 处 理 能 力 为 30 m 3 /d)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处 理 工 艺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进 水 水 质 水 量 处 理 程 度 要 求 占 地 面 积 工 程 规 模 等 多 种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经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考 虑 到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包 括 医 疗 废 水 和 少 量 生 活 污 水, 因 此 选 择 生 物 接 触 工 艺, 其 具 有 效 率 高 处 理 效 果 好 投 资 少 占 地 少 运 行 费 用 低 管 理 操 作 方 便 等 优 点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用 工 艺 如 下 图 10.2-1 所 示 本 项 目 污 水 罗 茨 风 机 调 节 酸 化 池 好 氧 接 触 氧 化 池 污 泥 回 流 上 清 液 沉 淀 池 浓 泥 干 化 池 干 泥 外 运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池 消 石 灰 脱 氯 剂 脱 氯 池 排 放 池 达 标 排 放 图 10.2-1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图 163
工 艺 说 明 : 本 项 目 污 水 自 流 入 地 下 化 粪 池, 通 过 排 污 管 污 水 进 入 格 栅 池, 对 大 颗 粒 漂 浮 物 进 行 去 除 后, 在 格 栅 池 前 的 渣 应 及 时 清 理 外 运 格 栅 池 污 水 进 入 调 节 酸 化 池 在 调 节 池 进 行 均 化 水 质 水 量 由 于 水 解 菌 的 作 用, 固 体 物 质 降 解 为 溶 解 性 物 质, 大 分 子 物 质 降 解 为 小 分 子 物 质, 提 高 废 水 BOD5 与 CODcr 比 值 污 水 经 泵 提 升 进 入 接 触 氧 化 池 内 充 满 大 量 活 性 以 污 泥 菌 团 活 性 污 泥 菌 是 一 种 絮 状 污 泥, 能 吸 附 和 凝 聚 污 水 中 有 机 物 质 和 其 它 物 质, 风 机 送 出 气 体 在 池 内 微 孔 曝 气 头 作 用 下, 分 解 成 微 小 气 泡, 用 于 好 氧 性 微 生 物 来 时 进 行 有 机 物 的 氧 化 和 分 解 所 需 的 氧 在 曝 气 池 内 充 满 利 于 活 性 污 泥 生 长 的 滤 料, 污 水 与 微 生 物 接 触 更 加 充 份, 进 而 使 污 水 得 于 净 化, 接 触 氧 化 池 污 水 自 流 入 沉 淀 池 进 行 泥 水 分 离 泥 沉 于 池 底, 清 水 流 入 消 毒 池, 在 消 毒 池 加 入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因 出 水 对 余 氯 要 求 高, 需 进 行 脱 氯 处 理 后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沉 淀 池 产 生 的 污 泥 部 分 回 流, 剩 余 部 分 少 量 污 泥 加 入 消 石 灰 进 行 消 毒 经 自 然 干 化 后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主 体 处 理 工 艺 主 要 是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红 十 月 医 院 产 生 的 废 水 中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废 水 可 生 化 性 较 好, 本 项 目 采 用 的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是 目 前 国 内 较 成 熟 较 常 采 用 的 处 理 工 艺, 具 有 工 程 投 资 低, 运 行 费 用 低, 操 作 管 理 简 单, 出 水 效 果 好 并 且 稳 定 的 特 点 而 本 项 目 采 用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 消 毒 的 工 艺 可 对 废 水 中 的 有 机 污 染 物 及 细 菌 病 菌 进 行 完 全 的 处 理, 确 保 红 十 月 医 院 的 废 水 达 标 排 放 (2)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该 工 艺 采 用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生 化 工 艺 采 用 国 内 成 熟 的 水 解 酸 化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处 理 工 艺, 在 此 基 础 上 再 进 行 沉 淀 消 毒 和 脱 氯 处 理 后, 出 水 可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该 工 艺 技 术 可 行 性 如 下 : (1) 本 工 程 选 用 成 熟 先 进 的 接 触 氧 化 工 艺 流 程, 各 工 艺 段 相 互 衔 接 相 互 补 充, 达 到 全 程 最 优 化 (2) 工 程 占 地 面 积 小, 处 理 效 率 高, 出 水 稳 定 性 好, 出 水 水 质 优 良 (3) 工 艺 简 洁, 操 作 方 便, 易 于 管 理 (4) 本 项 目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措 施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为 30t/d, 而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19.5t/d 因 此,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符 合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中 4.2.4 的 要 求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设 计 水 量 应 在 实 测 或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留 有 设 计 裕 量, 设 计 裕 量 宜 取 实 测 值 或 测 算 值 的 10%~20% 164
(5) 调 节 池 尺 寸 为 2.5m 3.0m 3.0m, 有 效 容 积 为 18m 3, 停 留 时 间 为 6h; 消 毒 池 尺 寸 为 3.0m 1.0m 3.0m, 有 效 容 积 为 4.5m 3, 停 留 时 间 为 1.5h, 采 用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并 在 出 水 池 上 方 设 置 取 样 口 因 此, 本 项 目 医 院 废 水 拟 采 用 的 处 理 工 艺 能 够 满 足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的 要 求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接 触 消 毒 时 间 不 宜 小 于 1.0h (6) 由 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废 水 量 较 少, 污 泥 产 生 量 也 较 少, 因 此 本 项 目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不 设 置 污 泥 浓 缩 池, 沉 淀 池 产 生 的 污 泥 回 流 至 水 解 酸 化 池 及 接 触 氧 化 池 中, 多 余 污 泥 用 泵 抽 至 污 泥 干 化 池, 加 入 消 石 灰 消 毒 后, 进 行 自 然 风 干, 风 干 后 的 含 水 率 约 为 75%~80% 符 合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中 的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的 相 关 要 求 另 外, 该 处 理 工 艺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的 每 吨 废 水 的 处 理 费 用 约 0.27~0.40 元 之 间, 处 于 国 内 小 型 医 院 废 水 站 平 均 范 围 内, 因 此, 从 经 济 角 度 分 析 具 有 可 行 性 通 过 以 上 论 证, 本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技 术 经 济 上 可 行 性 10.2.2 拟 采 取 的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0.2.2.1 病 区 外 排 废 气 消 毒 净 化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医 院 外 排 废 气 特 殊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存 在 于 手 术 室 诊 室 等 区 域 室 内 空 气 中, 上 述 区 域 室 内 空 气 被 病 原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污 染 是 造 成 医 院 感 染 的 重 要 途 径 本 项 目 是 普 通 医 院, 不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和 发 热 门 诊, 一 旦 发 现 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例, 立 即 隔 离 送 往 其 它 传 染 病 院 救 治 本 项 目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以 及 拟 根 据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2012)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 (WS/T368-2012) 及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的 要 求, 对 本 项 目 医 疗 区 各 类 环 境 室 内 空 气 相 对 应 地 按 如 下 要 求 落 实 消 毒 处 理 : (1) 普 通 病 房 门 诊 室 普 通 化 验 室 普 通 手 术 室 等 以 自 然 通 风 为 主, 机 械 通 风 为 辅 的 通 风 方 式, 应 根 据 季 节 室 外 风 力 和 气 温, 适 时 进 行 自 然 通 风 ; 通 过 安 装 通 风 设 备, 利 用 排 风 扇 等 运 转 产 生 的 动 力, 使 室 内 空 气 流 动 普 通 病 房 门 诊 室 等 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进 行 直 接 照 射 消 毒, 紫 外 线 灯 (30w 紫 外 线 灯, 在 1.0m 处 的 强 度 >70μW/cm 2 ) 应 1.5W/m 3, 照 射 时 间 30min; 普 通 化 验 室 普 通 手 术 室 安 装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器, 通 过 高 强 度 紫 外 线 灯 和 过 滤 系 统, 可 以 有 效 杀 灭 进 入 消 毒 器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并 有 165
效 地 滤 除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2) 本 项 目 设 置 1 间 无 菌 手 术 室, 采 用 送 新 风 集 中 处 理 工 艺, 送 风 末 端 配 置 高 效 过 滤 器, 手 术 室 的 洁 净 走 廊 清 洁 走 廊 及 辅 房 末 端 送 风 口 配 置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 净 化 手 术 室 的 下 回 风 口 配 置 中 效 过 滤 器, 排 风 系 统 均 独 立 设 置, 内 设 置 中 效 过 滤 器 (3) 建 议 住 院 楼 的 卫 生 间, 设 置 独 立 的 排 风 管 道 由 机 械 抽 风 系 统 抽 出, 再 抽 排 至 楼 顶 排 风 井 排 放 本 医 院 严 格 按 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WS/T367-2012) 对 各 个 医 疗 环 节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将 有 效 地 控 制 污 染 的 源 头 采 取 上 述 处 理 措 施 后, 能 有 效 过 滤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颗 粒 消 毒 空 气, 本 项 目 普 通 病 房 及 手 术 室 等 外 排 空 气 经 处 理 符 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 15982 2012) 后 排 出 室 外, 避 免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技 术 及 经 济 可 行 性 分 析 (1) 由 于 场 地 限 制, 本 项 目 门 诊 普 通 病 房 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它 是 用 低 压 汞 放 电 的 人 工 光 源, 其 辐 射 波 长 为 253.7nm, 属 于 圆 柱 形 辐 射 源, 其 原 理 是 利 用 不 可 见 光 的 辐 射 能 产 生 杀 菌, 这 也 是 紫 外 线 灯 与 照 明 灯 的 区 别 由 于 细 菌 病 毒 的 微 生 物 中 的 核 酸 碱 基 对 波 长 200~275nm 的 紫 外 线 吸 收 能 力 很 强, 在 接 收 辐 射 后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抑 制 脱 氧 糖 核 酸 (DNA) 的 复 制 而 达 到 灭 菌 消 毒 作 用 尤 其 是 184.9nm 波 长 的 紫 外 线 照 射 空 气 后, 使 空 气 中 氧 分 子 (O2) 一 部 分 吸 收 紫 外 线, 从 而 分 解 氧 原 子, 氧 原 子 和 氧 分 子 结 合 为 三 价 氧 分 子 (O3) 形 成 有 特 殊 气 味 的 臭 氧, 臭 氧 具 有 很 大 的 氧 化 作 用, 对 细 菌 繁 殖 细 菌 芽 孢 病 毒 具 有 很 好 的 杀 灭 作 用 因 此, 臭 氧 可 被 用 于 饮 水 消 毒 空 气 消 毒 和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等 方 面 (2) 本 项 目 普 通 化 验 室 普 通 手 术 室 采 用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消 毒 工 艺 装 置 不 但 能 有 效 杀 死 空 气 中 的 浮 游 细 菌, 其 能 力 高 99.96%; 可 杀 除 大 肠 杆 菌 绿 脓 菌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黑 曲 菌 等, 可 分 解 空 气 中 的 过 敏 原 减 少 过 敏 性 疾 病 及 气 喘, 亦 可 分 解 细 菌, 而 其 还 能 净 化 空 气, 消 除 恶 臭, 技 术 可 行 (3) 空 气 过 滤 器 原 理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主 要 附 着 在 灰 尘 上, 因 此 过 滤 掉 空 气 中 的 灰 尘 可 以 有 效 地 清 除 空 气 中 的 微 生 物, 这 也 是 生 物 净 化 的 主 要 理 论 依 据 空 气 过 滤 技 术 来 捕 集 大 气 中 0.1-10μm 悬 浮 尘 埃 粒 子 和 微 生 物, 使 洁 净 室 或 局 部 净 化 区 域 中 的 尘 埃 粒 子 浓 度 或 含 菌 浓 度 控 制 在 允 许 范 围 之 内, 以 保 证 洁 净 度 的 级 别 要 求 空 气 过 滤 技 术 主 要 采 用 过 滤 分 离 方 法 : 通 过 设 置 不 同 性 能 的 过 滤 器, 除 去 空 气 中 的 166
悬 尘 埃 粒 子 和 微 生 物, 也 即 通 过 滤 料 将 尘 埃 粒 子 捕 集 截 留 下 来, 以 保 证 送 入 风 量 的 洁 净 度 要 求 它 所 用 的 滤 料 为 较 细 直 径 的 纤 维, 既 能 使 气 流 顺 利 通 过, 也 能 有 效 地 捕 集 尘 埃 粒 子 过 滤 器 的 过 滤 层 捕 集 微 粒 的 作 用 主 要 有 5 种 : 拦 截 效 应 : 当 某 一 粒 径 的 粒 子 运 动 到 纤 维 表 面 附 近 时, 其 中 心 线 到 纤 维 表 面 的 距 离 小 于 微 粒 半 径, 灰 尘 粒 子 就 会 被 滤 料 纤 维 拦 截 而 沉 积 下 来 惯 性 效 应 : 当 微 粒 质 量 较 大 或 速 度 较 大 时, 由 于 惯 性 而 碰 撞 在 纤 维 表 面 而 沉 积 下 来 扩 散 效 应 : 小 粒 径 的 粒 子 布 朗 运 动 较 强 而 容 易 碰 撞 到 纤 维 表 面 上 重 力 效 应 : 微 粒 通 过 纤 维 层 时, 因 重 力 沉 降 而 沉 积 在 纤 维 上 静 电 效 应 : 纤 维 或 粒 子 都 可 能 带 电 荷, 产 生 吸 引 微 粒 的 静 电 效 应, 而 将 粒 子 吸 到 纤 维 表 面 上 # 本 项 目 多 级 过 滤 器 特 点 分 析 在 额 定 风 量 下, 按 国 家 标 准 GB/T14295-93 空 气 过 滤 器 及 GB13554-92 高 效 空 气 过 滤 器 的 规 定, 初 效 过 滤 器 - 中 效 过 滤 器 - 亚 高 过 滤 器 的 过 滤 效 率 如 下 表 10.2-2 表 10.2-2 三 级 过 滤 器 处 理 效 率 过 滤 器 初 级 中 级 亚 高 级 效 率 (%) 90 99 99.9 1 初 效 过 滤 器 常 用 一 空 调 与 通 风 系 统 的 初 级 过 滤, 也 适 用 于 只 需 一 级 过 滤 的 简 单 空 调 和 通 风 系 统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初 效 过 滤 器 初 效 过 滤 器 吸 附 能 力 强 能, 迅 速 处 理 各 种 有 害 气 体, 对 气 味 的 控 制 同 时 并 有 效 洁 净 空 气 2 中 效 过 滤 器 主 要 用 于 捕 集 1~5μm 的 颗 粒 灰 尘 及 各 种 上 悬 浮 物, 广 泛 应 用 于 各 种 空 调 设 备 及 空 调 系 统 中, 也 用 于 多 级 过 滤 系 统 的 中 级 保 护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袋 式 结 构 滤 芯 材 料 为 无 纺 布 的 中 效 过 滤 器 3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主 要 捕 集 0.5~1μm 的 细 小 微 粒 亚 高 效 过 滤 器 的 过 滤 效 率 仅 次 于 高 效 过 滤 器, 是 最 经 济 应 用 范 围 广 价 廉 物 美 行 之 有 效 的 过 滤 装 置 本 项 目 医 院 外 排 废 气 经 过 以 上 消 毒 过 滤 等 措 施 后,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空 气 造 成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消 毒 净 化 设 施 投 资 约 14 万, 约 占 总 投 资 的 3.33%, 因 此, 在 经 济 上 可 行 通 过 以 上 的 防 治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的 外 排 废 气 经 过 过 滤 消 毒 后 可 灭 绝 大 部 分 细 菌, 167
再 经 过 较 大 空 间 的 扩 散 稀 释,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敏 感 点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10.2.2.2 发 电 机 尾 气 防 治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备 用 发 电 机 采 用 含 硫 率 不 大 于 0.035% 的 优 质 轻 柴 油 为 燃 料, 尾 气 经 水 喷 淋 洗 涤 净 化 发 电 机 尾 气 引 至 15m 高 排 气 筒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西 面, 避 开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等 (1) 工 艺 说 明 发 电 机 尾 气 通 过 风 管 进 入 水 浴 喷 淋 装 置 内, 在 喷 头 处 以 较 高 的 速 度 喷 出, 冲 击 淹 没 喷 口 处 的 水 面, 形 成 激 烈 的 扰 动 的 泡 沫 和 水 花, 使 气 水 两 相 在 此 充 分 接 触, 粉 尘 被 水 捕 集 气 体 通 过 水 层 后, 以 缓 慢 速 度 上 升, 激 起 的 水 滴 便 沉 降 在 水 池 里 与 此 同 时, 净 化 器 瑞 安 装 的 喷 淋 装 置 喷 洒 下 大 量 雾 化 的 水 滴, 将 粉 尘 捕 集 下 来 气 体 上 升 后 经 挡 水 板 除 掉 水 滴 后 排 出 塔 外 然 后 经 尾 气 管 引 至 发 电 机 排 烟 井 里 高 空 排 放 (2)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项 目 使 用 0# 轻 质 柴 油 ( 含 硫 率 低 于 0.035%), 经 计 算, 发 电 机 废 气 经 处 理 后, 排 气 口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均 达 到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二 级 标 准, 烟 气 黑 度 在 任 一 小 时 内, 不 超 过 林 格 曼 黑 度 1 级, 不 会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因 此,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该 工 艺 处 理 发 电 机 尾 气, 在 技 术 上 是 可 行 的 (3) 经 济 可 行 性 分 析 类 比 同 类 废 气 处 理 工 程, 发 电 机 尾 气 处 理 工 程 造 价 为 3 万 人 民 币, 仅 占 总 投 资 的 0.71% 因 此, 在 经 济 上 可 行 (4) 可 行 性 分 析 结 论 水 喷 淋 净 化 器 对 烟 尘 的 净 化 效 率 有 较 高 的 去 处 效 率, 同 时 对 SO2 NO2 有 一 定 的 去 除 能 力 它 的 阻 力 不 大, 一 般 为 300~450Pa, 不 会 影 响 发 电 机 的 正 常 工 作 较 适 宜 于 高 温 高 比 阻 含 尘 量 不 大 的 发 电 机 尾 气 治 理, 维 护 管 理 方 便, 不 易 出 现 故 障 综 上 所 述,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上 述 工 艺 处 理 发 电 机 废 气 在 经 济 和 技 术 上 都 是 可 行 的 10.2.2.3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处 理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污 水 站 为 地 埋 式, 臭 气 产 生 量 较 少,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污 水 站 池 应 密 封 设 置, 在 构 筑 物 顶 部 预 留 排 气 口, 确 保 整 个 水 池 的 水 面 以 上 空 间 产 生 负 压 状 态, 确 保 水 池 内 所 有 气 体 只 能 通 过 排 气 管 道 排 出 恶 臭 气 体 经 密 闭 收 集 后 先 经 过 活 性 炭 罐 吸 附 除 臭 后 用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避 开 周 围 敏 感 点, 朝 向 西 面, 不 会 对 周 边 居 民 及 周 围 大 环 境 168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通 过 以 上 措 施, 保 证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空 气 中 污 染 物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3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氨 1.0 mg/m 3 硫 化 氢 0.03 mg/m 3 臭 气 浓 度 ( 无 量 纲 ) 10 氯 气 0.1 mg/m 3 甲 烷 1%),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污 水 站 臭 气 采 用 活 性 炭 进 行 吸 附, 在 实 际 的 工 程 应 用 中 有 较 多 的 工 程 案 例, 经 过 实 践 验 证, 在 技 术 上 经 济 上 是 可 行 的 10.2.2.4 机 动 车 尾 气 防 治 措 施 地 面 停 车 场 采 取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停 车 场 的 车 道, 保 持 进 出 车 流 的 畅 通, 严 格 管 理 停 车 的 泊 位 顺 序, 尽 量 避 免 出 现 塞 车 现 象 等 措 施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排 放, 此 外, 在 停 车 场 周 围 种 植 对 汽 车 尾 气 吸 附 性 较 强 的 绿 化 树 种, 通 过 植 物 的 净 化 作 用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影 响 10.2.3 拟 采 取 的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污 水 处 理 站 设 施 等 设 备 的 噪 声 通 过 选 用 低 噪 音 设 备 设 备 安 装 隔 振 机 座 或 减 震 垫 通 风 排 气 设 备 安 装 消 音 器 等 措 施 进 行 防 治 等, 使 噪 声 到 达 医 院 主 要 房 间 时 达 到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18-2010) 中 规 定 的 医 院 主 要 房 间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上 述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均 为 目 前 普 遍 使 用 技 术 成 熟 的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因 此 项 目 的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在 技 术 上 是 可 行 的 对 于 备 用 发 电 机 房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的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1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的 底 座 基 础 采 取 减 振 设 计, 以 减 少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发 电 时 的 振 动 传 递 2 机 房 采 用 全 封 闭 结 构, 墙 壁 内 壁 及 天 花 板 设 置 吸 声 材 料, 护 面 为 镀 锌 微 孔 板, 以 减 少 发 电 机 房 的 混 响 声 3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的 门 采 用 隔 声 门, 隔 声 量 不 小 于 40dB(A) 5 为 解 决 机 组 尾 气 排 放 的 气 动 性 噪 声, 在 发 电 机 排 气 筒 配 两 级 消 声 器, 总 消 声 量 大 于 45dB(A) 6 室 内 强 制 通 风, 采 用 低 噪 声 型 号 风 机, 进 出 风 口 安 装 弯 头 片 式 消 声, 以 免 噪 声 通 过 通 风 口 传 播 经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后, 备 用 发 电 机 放 噪 声 不 会 对 外 界 环 境 造 成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各 噪 声 源 对 声 环 境 影 响 轻 微, 院 界 噪 声 值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169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2 类 标 准 本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在 国 内 外 已 普 遍 应 用, 技 术 上 成 熟 可 靠 经 济 上 可 行 10.2.4 拟 采 取 的 固 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等 有 关 管 理 规 范, 并 参 照 部 分 国 内 外 医 院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提 出 以 下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10.2.4.1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措 施 医 院 大 部 分 废 物 (80%~85%) 是 没 有 危 害 的 普 通 固 体 废 物, 不 需 要 特 别 处 理 但 是 一 些 没 有 危 害 性 的 垃 圾 同 其 它 具 有 危 害 性 的 或 传 染 性 的 污 物 混 合 在 一 起, 其 混 合 垃 圾 就 要 像 有 害 的 垃 圾 一 样 对 待, 需 要 特 别 的 搬 运 和 处 置 因 此 对 垃 圾 污 物 进 行 分 类 是 对 垃 圾 污 物 进 行 有 效 处 理 的 前 提 结 合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的 不 同, 医 院 废 弃 物 可 分 为 :A) 一 般 性 固 体 废 物, 如 普 通 生 活 垃 圾 医 药 包 装 材 料 等 ;B) 化 学 类 有 毒 废 物, 如 化 验 室 治 疗 室 实 验 室 等 排 出 的 各 种 化 学 药 剂 废 液 和 废 料 废 渣, 此 类 废 物 应 单 独 收 集 回 收 搬 运 处 理 ;C) 传 染 性 废 物, 一 般 来 自 各 个 治 疗 科 室 病 房 检 验 化 验 室 等, 如 手 术 切 除 物 脓 血 污 物 针 头 针 管 等 收 集 容 器 设 置 要 求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容 器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的 规 定 ( 环 发 [2003]188 号 ) 要 求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每 个 包 装 物 容 器 外 表 面 应 当 有 警 示 标 识, 在 每 个 包 装 物 容 器 上 应 当 系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标 签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产 生 日 期 类 别 及 需 要 的 特 别 说 明 等 包 装 袋 不 得 使 用 聚 氯 乙 烯 (PVC) 塑 料 为 制 造 原 料, 聚 乙 烯 (PE) 包 装 袋 正 常 使 用 时 不 得 渗 漏 破 裂 穿 孔 ; 最 大 容 积 为 0.1m 3, 大 小 和 形 状 适 中, 便 于 搬 运 和 配 合 周 转 箱 ( 桶 ) 盛 状 ; 如 果 使 用 线 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LLDPE) 或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与 线 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共 混 (LLDPE+LDPE) 为 原 料, 其 最 小 公 称 厚 度 应 为 150μm; 如 果 使 用 中 密 度 或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MDPE,HDPE), 其 最 小 公 称 厚 度 应 为 80μm; 包 装 袋 的 颜 色 为 黄 色, 并 有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类 型 的 文 字 说 明, 如 盛 装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在 包 装 袋 上 加 注 感 染 性 废 物 字 样 ; 包 装 袋 上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利 器 盒 整 体 为 硬 制 材 料 制 成, 密 封, 以 保 证 利 器 盒 在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盒 内 盛 装 170
的 锐 利 器 具 不 撒 漏, 利 器 盒 一 旦 被 封 口, 则 无 法 在 不 破 坏 的 情 况 下 被 再 次 打 开 ; 利 器 盒 能 防 刺 穿, 其 盛 装 的 注 射 器 针 头 破 碎 玻 璃 片 等 锐 利 器 具 不 能 刺 穿 利 器 盒 ; 满 盛 装 量 的 利 器 盒 从 1.5m 高 处 垂 直 跌 落 至 水 泥 地 面, 连 续 3 次, 利 器 盒 不 会 出 现 破 裂 被 刺 穿 等 情 况 ; 利 器 盒 易 于 焚 烧, 不 得 使 用 聚 氯 乙 烯 (PVC) 塑 料 作 为 制 造 原 材 料 ; 利 器 盒 整 体 颜 色 为 黄 色, 在 盒 体 侧 面 注 明 损 伤 性 废 物 ; 利 器 盒 上 应 印 制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确 定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周 转 箱 整 体 为 硬 制 材 料, 防 液 体 渗 漏, 可 一 次 性 或 多 次 重 复 使 用 ; 多 次 重 复 使 用 的 周 转 箱 ( 桶 ) 应 能 被 快 速 消 毒 或 清 洗 ; 周 转 箱 ( 桶 ) 整 体 为 黄 色, 外 表 面 应 印 ( 喷 ) 制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文 字 说 明 应 选 用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HDPE) 为 原 料 采 用 注 射 工 艺 生 产 ; 箱 体 盖 选 用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与 聚 丙 烯 (PP) 共 混 或 专 用 料 采 用 注 射 工 艺 生 产 箱 体 箱 盖 设 密 封 槽, 整 体 装 配 密 闭 箱 体 与 箱 盖 能 牢 固 扣 紧, 扣 紧 后 不 分 离 表 面 光 滑 平 整, 无 裂 损, 不 允 许 明 显 凹 陷, 边 缘 及 端 手 无 毛 刺 浇 口 处 不 影 响 箱 子 平 置 不 允 许 2mm 杂 质 存 在 ; 箱 底 顶 部 有 配 合 牙 槽, 具 有 防 滑 功 能 分 类 管 理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的 规 定,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别, 将 医 疗 废 物 分 置 于 符 合 的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 在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前, 应 当 对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确 保 无 破 损 渗 漏 和 其 它 缺 陷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及 化 学 性 废 物 不 能 混 合 收 集 少 量 的 药 物 性 废 物 可 以 混 入 感 染 性 废 物, 但 应 当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废 弃 的 麻 醉 精 神 放 射 性 毒 性 等 药 品 及 其 相 关 的 废 物 的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化 学 性 废 物 中 批 量 的 废 化 学 试 剂 废 消 毒 剂 应 当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批 量 的 含 有 汞 的 体 温 计 血 压 计 等 医 疗 器 具 报 废 时, 应 当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医 疗 废 物 中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标 本 和 菌 种 毒 种 保 存 液 等 高 危 废 物, 应 当 首 先 在 产 生 地 点 进 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或 化 学 消 毒 处 理, 然 后 按 感 染 性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不 得 取 出 ; 盛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3/4 时, 应 当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使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封 口 紧 实 严 密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外 表 面 被 感 染 性 废 物 污 染 时, 应 当 对 被 污 染 处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或 者 增 加 一 层 包 装 暂 时 贮 存 要 求 171
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等 要 求 如 下 : 医 疗 固 废 常 温 下 贮 存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天, 于 摄 氏 5 度 以 下 冷 藏 的, 不 得 超 过 7 天 暂 存 点 基 础 必 须 防 渗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和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防 止 非 工 作 人 员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 有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设 有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标 识 ; 暂 时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 应 当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者 防 腐 条 件 必 须 定 期 对 所 贮 存 的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容 器 及 贮 存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破 损,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清 理 更 换 泄 漏 液 清 洗 液 浸 出 液 必 须 符 合 (GB8978) 的 要 求 方 可 排 放, 气 体 导 出 口 排 出 的 气 体 经 处 理 后, 应 满 足 (GB16297) 和 (GB14554) 的 要 求 医 疗 废 物 的 交 接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在 接 收 医 疗 废 物 时, 应 外 观 检 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标 识, 并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不 得 打 开 包 装 袋 取 出 医 疗 废 物 对 包 装 破 损 包 装 外 表 污 染 或 未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的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重 新 包 装 标 识, 并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拒 不 按 规 定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包 装 的, 运 送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运 送, 并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医 疗 废 物 的 运 输 按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规 范 要 求 如 下 : 1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辆 应 配 备 专 用 的 箱 子, 放 置 因 意 外 发 生 事 故 后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的 用 品, 如 消 毒 器 械 及 消 毒 剂 收 集 工 具 及 包 装 袋 人 员 卫 生 防 护 用 品 等 2 车 厢 内 部 表 面, 应 采 用 防 水 耐 腐 蚀 便 于 消 毒 和 清 洗 的 材 料, 表 面 平 整, 具 有 一 定 强 度, 车 厢 底 部 周 边 及 转 角 应 圆 滑, 不 留 死 角 ; 车 厢 的 密 封 材 料 同 样 应 耐 腐 蚀, 车 厢 应 经 防 渗 处 理 ; 车 厢 外 部 颜 色 为 白 色 或 银 灰 色 ;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应 在 车 辆 的 前 部 后 部 及 车 厢 两 侧 喷 涂 警 示 性 标 志 3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在 铁 路 ( 或 水 路 ) 运 输 时 应 以 自 驶 ( 或 拖 拽 ) 方 式 上 下 车 ( 船 ), 若 必 须 用 吊 装 方 式 装 卸 时, 应 防 止 损 伤 产 品 ; 4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停 用 时, 应 将 车 厢 内 外 进 行 彻 底 消 毒 清 洗 晾 干, 锁 上 车 厢 门 和 驾 驶 室, 停 放 在 通 风 防 潮 防 暴 晒 无 腐 蚀 气 体 侵 害 的 场 所 停 用 期 间 不 得 用 于 172
其 它 目 的 运 输 ; 车 辆 报 废 时, 车 厢 部 分 应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后 再 进 行 废 物 处 理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时,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及 时 采 取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 确 定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的 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别 数 量 发 生 时 间 影 响 范 围 及 严 重 程 度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尽 快 按 照 应 急 方 案, 对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扩 散 的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 对 被 医 疗 废 物 污 染 的 区 域 进 行 处 理 时, 应 当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病 人 医 务 人 员 其 它 现 场 人 员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处 置 措 施, 对 泄 漏 物 及 受 污 染 的 区 域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或 者 其 它 无 害 化 处 置, 必 要 时 封 锁 污 染 区 域, 以 防 扩 大 污 染 ; 对 感 染 性 废 物 污 染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时, 消 毒 工 作 从 污 染 最 轻 区 域 向 污 染 最 严 重 区 域 进 行, 对 可 能 被 污 染 的 所 有 使 用 过 的 工 具 也 应 当 进 行 消 毒 ;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后 进 行 工 作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对 事 件 的 起 因 进 行 调 查,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类 似 事 件 的 发 生 10.2.4.2 污 水 站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根 据 广 东 省 行 业 危 险 废 物 及 严 控 废 物 产 生 源 指 引,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编 号 为 HW01 本 项 目 的 处 理 水 量 较 少, 污 泥 产 生 量 也 较 少, 因 此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污 泥 存 放 点, 拟 将 少 量 的 污 泥 加 入 消 石 灰 进 行 消 毒 干 化 后 暂 存 于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内, 与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一 并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则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10.2.4.3 其 它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1)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的 生 活 垃 圾 将 依 托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 生 活 垃 圾 全 部 交 红 十 月 农 场 环 卫 队 处 理 从 垃 圾 的 减 量 化 和 回 收 利 用 方 面 考 虑,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其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对 废 纸 废 金 属 塑 料 橡 胶 等 可 回 收 的 垃 圾 由 指 定 部 门 统 一 回 收, 建 设 单 位 应 配 合 环 卫 部 门, 每 天 及 时 对 生 活 垃 圾 进 行 清 运 ; 建 设 单 位 还 应 对 垃 圾 收 集 桶 进 行 定 期 消 毒 杀 虫 除 臭, 以 免 散 发 恶 臭, 孽 生 蚊 蝇 (2) 废 机 油 废 活 性 炭 化 验 室 废 液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定 期 更 换 的 废 机 油 也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其 收 集 后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不 得 将 其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中, 也 不 得 私 自 处 置 和 排 放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活 性 炭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其 收 集 后 交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处 置, 不 得 将 其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中, 也 不 得 私 自 处 置 和 排 放 173
项 目 化 验 室 主 要 做 常 规 项 目 的 检 查, 化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废 液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不 能 直 接 排 往 废 水 站 化 验 室 废 液 产 生 量 较 少, 约 0.05t/a, 必 须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要 求 进 行 集 中 处 置, 交 给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并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则 项 目 化 验 室 废 液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本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固 体 废 物 防 治 措 施 在 国 内 外 医 院 已 普 遍 应 用, 技 术 上 成 熟 可 靠 经 济 上 可 行 10.2.5 拟 采 取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0.2.5.1 加 强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各 项 管 理 (1) 将 项 目 范 围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纳 入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范 围 ; (2) 制 定 必 要 的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院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有 章 可 依 ; (3) 将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列 入 医 院 管 理 的 考 核 范 围 ; (4) 加 强 对 医 院 员 工 的 培 训 教 育, 宣 传 和 讲 解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5) 加 强 对 化 学 品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检 查 和 管 理, 杜 绝 泄 漏 事 故 的 发 生 10.2.5.2 采 取 必 要 的 工 程 措 施 为 防 止 地 下 水 受 到 污 染,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以 下 防 治 措 施 : (1)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地 面 确 保 全 部 硬 底 化, 还 经 人 工 加 强 防 渗 措 施, 使 地 面 防 渗 系 数 10-7 cm/s, 避 免 降 雨 淋 洗 和 下 渗 ; (2) 污 水 设 施 ( 包 括 污 水 输 送 管 道 ) 事 故 水 池 均 需 硬 底 化, 以 避 免 水 中 污 染 物 下 渗 到 土 壤 中 还 应 注 重 日 常 防 护 措 施, 包 括 : A 防 止 污 水 池 破 损 外 溢, 定 期 维 修, 制 定 详 细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B 定 期 检 查 危 险 废 物 储 存 区, 防 止 危 险 品 渗 滤 液 泄 漏 ; C 保 证 废 水 处 理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防 止 事 故 性 外 排 174
11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11.1 清 洁 生 产 内 容 本 项 目 在 规 划 中, 把 环 境 保 护 清 洁 生 产 的 环 境 概 念 引 入 到 设 计 理 念 中, 强 调 人 与 自 然 的 和 谐 统 一 设 计 中 通 过 采 用 环 保 型 的 建 筑 及 装 饰 材 料, 为 医 生 和 患 者 营 造 良 好 的 治 疗 环 境 ; 通 过 采 取 节 能 措 施, 减 少 了 资 源 能 源 的 消 耗, 降 低 了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从 而 更 好 的 保 护 环 境 建 筑 材 料 的 选 择 : 该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的 各 项 法 规 和 政 策 在 墙 体 外 墙 饰 面 用 料 屋 面 门 窗 等 部 分 积 极 利 用 先 进 的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已 公 布 淘 汰 的 建 材 建 设 机 电 设 备 选 型 : 设 计 中 设 备 选 型 对 落 实 节 能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本 项 目 中 所 有 机 电 设 备, 全 部 选 择 节 能 指 标 先 进 的 设 备 电 气 节 能 系 统 : 在 建 筑 设 计 和 使 用 中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和 采 光, 以 减 少 空 调 和 人 工 照 明, 不 仅 节 能, 还 能 减 少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空 气 污 染, 从 而 减 少 疾 病 传 播 的 机 会 电 力 变 压 器 选 用 节 能 环 保 无 毒 型 产 品, 所 选 灯 具 为 节 能 型 灯 降 低 资 源 消 耗 : 项 目 供 水 系 统 采 用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率, 降 低 水 资 源 无 效 消 耗, 如 : 卫 生 间 采 用 节 水 型 卫 生 洁 具 综 上 所 述,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有 效 的 减 少 了 资 源 能 源 的 浪 费, 从 而 产 生 间 接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效 益 ; 降 低 了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更 好 的 保 护 了 环 境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基 本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的 要 求 11.2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的 途 径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的 主 要 途 径 包 括 : 源 削 减, 用 无 污 染 少 污 染 的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替 代 毒 性 大 污 染 重 的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选 用 消 耗 少 效 率 高 无 污 染 少 污 染 的 工 艺 及 设 备 等 措 施 实 现 源 削 减, 使 污 染 物 产 生 之 前 就 被 削 减 或 消 灭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 最 大 限 度 的 利 用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实 现 废 物 循 环 利 用, 建 立 生 产 闭 合 圈 ; 发 展 处 理 效 果 好, 占 地 面 积 少, 投 资 少, 见 效 快 的 环 保 技 术, 搞 好 末 端 治 理 ; 强 化 医 院 管 理, 减 少 物 料 损 失 175
11.3 本 项 目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11.3.1 项 目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以 及 相 关 清 洁 生 产 的 具 体 内 容 见 表 11.3-1 表 11.3-1 项 目 相 关 清 洁 生 产 内 容 及 目 标 项 目 清 洁 生 产 内 容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淘 汰 较 低 效 率 仪 器 设 备, 保 证 选 用 先 进 节 能 的 检 测 医 疗 设 备 诊 断 结 果 的 快 速 准 确, 减 少 项 目 能 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改 进, 处 理 设 备 自 动 化 程 度 高, 易 于 管 理, 运 行 稳 定 确 保 废 水 达 标 排 放, 降 低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减 振 等 降 噪 措 施 降 低 设 备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 固 体 废 物 通 过 垃 圾 贮 存 站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和 处 理 减 少 资 源 浪 费, 避 免 二 次 污 染 交 叉 感 染 11.3.2 项 目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建 议 通 过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项 目 建 设 方 应 当 补 充 实 施 的 几 点 清 洁 生 产 建 议 供 参 考 : (1) 确 保 各 节 水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节 约 水 资 源, 同 时 确 保 废 水 处 理 站 正 常 运 行, 严 格 执 行 废 水 达 标 排 放 (2) 项 目 严 格 控 制 用 水 点 的 水 压, 避 免 管 网 的 跑 冒 滴 漏 而 造 成 水 资 源 的 浪 费 ; 加 强 节 水 的 思 想 教 育, 在 用 水 区 张 贴 醒 目 的 标 语 提 醒 节 水 (3) 控 制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及 排 放 总 量, 做 好 分 类 管 理, 全 程 监 控 废 物 的 产 生 处 理 流 程 11.4 清 洁 生 产 结 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注 意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与 设 备 提 高 医 疗 效 率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表 明,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节 能 降 耗 减 污 的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176
12 公 众 参 与 12.1 公 众 参 与 的 定 义 所 谓 公 众 参 与, 是 指 社 会 群 体 社 会 组 织 单 位 或 个 人 作 为 主 体 在 权 利 义 务 范 围 内 所 从 事 的 有 目 的 的 社 会 行 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的 公 众 参 与, 是 指 项 目 方 通 过 环 评 工 作 与 公 众 之 间 的 一 种 双 向 交 流, 其 目 的 是 使 项 目 能 被 公 众 充 分 认 可, 并 提 高 项 目 的 环 境 和 经 济 效 益 12.2 公 众 参 与 的 法 律 基 础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中 规 定, 评 价 单 位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征 求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有 关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意 见 12.3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公 众 参 与 是 指 项 目 方 通 过 环 评 工 作 与 公 众 之 间 的 一 种 双 向 交 流, 其 目 的 是 使 项 目 能 被 公 众 充 分 认 知 认 可 并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对 公 众 利 益 造 成 危 害 和 威 胁, 以 取 得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及 环 境 效 益 的 协 调 统 一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的 正 常 机 制, 可 使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公 众 能 及 时 了 解 关 于 环 境 问 题 的 信 息, 有 机 会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见, 对 建 设 方 案 的 决 策 与 顺 利 实 施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让 公 众 帮 助 辨 析 项 目 可 能 引 起 的 重 大 尤 其 是 许 多 潜 在 环 境 问 题, 了 解 公 众 关 注 的 保 护 目 标 或 公 众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以 便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使 敏 感 的 保 护 目 标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护 了 解 公 众 的 看 法 意 见 和 建 议, 集 思 广 益, 为 维 护 公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找 到 依 据, 使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保 措 施 的 实 施 起 到 监 督 作 用 ; 增 强 项 目 环 评 的 合 理 性 和 社 会 可 接 受 性, 确 保 环 保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合 理 性 ; 动 员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提 高 公 民 的 环 保 意 识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积 极 性 总 之, 环 评 过 程 中 实 施 公 众 参 与 可 提 高 环 评 的 有 效 性, 提 高 公 众 的 环 境 意 识, 促 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完 善, 保 护 环 境 质 量, 有 利 于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项 目 的 综 合 和 长 远 效 益 12.4 公 众 参 与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本 项 目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的 要 求, 于 2015 年 6 月 份 进 行 了 公 众 调 查 177
本 项 目 公 众 参 与 的 工 作 程 序 包 括 :1 项 目 信 息 公 示 ;2 确 定 调 查 范 围 调 查 方 式 ; 3 计 划 并 实 施 调 查 ;4 分 析 调 查 结 果 12.4.1 项 目 信 息 公 示 通 过 开 展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让 公 众 了 解 建 设 项 目 的 类 型 规 模 地 点 与 其 有 关 的 重 大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效 果 等, 尽 量 向 不 同 利 益 群 体 及 个 人 公 开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环 境 问 题 污 染 减 缓 措 施, 保 证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充 分 尊 重 相 关 利 益 者 的 知 情 权 发 表 意 见 权, 体 现 公 众 参 与 公 开 平 等 广 泛 和 便 利 的 原 则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文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编 写 前 期 及 报 告 书 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前 进 行 两 次 信 息 公 示 12.4.1.1 环 评 第 一 次 公 示 一 公 告 内 容 环 评 单 位 在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于 从 2015 年 5 月 21 日 起 至 2015 年 6 月 3 日 在 环 评 单 位 网 站 上 http://www.hfhbco.cn/showinfo3.asp?id=762&lympage=13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信 息 公 示, 根 据 规 划 可 能 的 影 响 范 围, 确 定 公 众 调 查 主 要 对 象 为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群 众, 采 用 在 人 流 相 对 较 多 的 路 口 社 区 公 告 栏 等 张 贴 公 告 方 式 进 行 公 示,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公 开 本 次 环 评 信 息 以 及 反 映 意 见 的 渠 道, 内 容 包 括 : (1)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及 概 要 ; (2)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3) 承 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评 价 机 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5)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主 要 事 项 ; (6)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主 要 方 式 一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如 下 : 178
图 12.4-1 项 目 第 一 次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179
二 现 场 公 示 照 片 如 下 :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茶 水 小 学 ( 近 景 ) 茶 水 小 学 ( 远 景 ) 乐 安 村 ( 近 景 ) 乐 安 村 ( 远 景 ) 清 冲 村 ( 近 景 ) 清 冲 村 ( 远 景 ) 180
茶 水 村 ( 近 景 ) 茶 水 村 ( 远 景 )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 近 景 )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 远 景 ) 图 12.4-2 第 一 次 现 场 公 示 图 12.4.1.2 环 评 第 二 次 公 示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完 成 后 报 送 审 批 前, 向 公 众 公 开 征 求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 至 6 月 25 日 在 阳 江 360 论 坛 http://www.yj360.com/article-3317-1.html 及 敏 感 点 现 场 张 贴 公 告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公 示, 并 公 示 了 本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全 本 的 联 系 方 式, 便 于 公 众 查 阅 181
一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项 目 概 述 ; (2) 本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概 述 ; (3)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要 点 ; (4)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 要 点 ; (5) 公 众 查 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全 本 的 方 式, 以 及 公 众 认 为 必 要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索 取 补 充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 (6)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起 止 时 间 二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182
图 12.4-3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图 183
三 现 场 公 示 照 片 如 下 :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茶 水 小 学 ( 近 景 ) 茶 水 小 学 ( 远 景 ) 乐 安 村 ( 近 景 ) 乐 安 村 ( 远 景 ) 清 冲 村 ( 近 景 ) 清 冲 村 ( 远 景 ) 茶 水 村 ( 近 景 ) 茶 水 村 ( 远 景 ) 184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 近 景 )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 远 景 ) 图 12.4-4 第 二 次 现 场 公 示 图 12.4.1.3 公 示 信 息 反 馈 在 评 价 工 作 的 公 示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和 环 评 单 位 联 系 人 没 有 收 到 公 众 反 对 的 意 见 12.4.2 发 放 调 查 问 卷 在 让 公 众 充 分 了 解 本 项 目 的 情 况 下, 建 设 单 位 于 2015 年 6 月 向 相 关 单 位 个 人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调 查 不 同 职 业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结 构 受 影 响 程 度 的 居 民 和 当 地 居 委 会 等 部 门 调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认 知 程 度 工 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等 方 面, 公 众 调 查 表 形 式 附 后 通 过 调 查, 让 公 众 了 解 本 项 目 实 施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及 环 保 措 施 等 情 况, 征 求 公 众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的 态 度 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针 对 公 众 提 出 的 问 题, 分 析 其 是 否 合 理 和 应 该 如 何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在 认 真 考 虑 公 众 意 见 后, 在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附 具 对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或 者 不 采 纳 的 说 明 12.5 调 查 结 果 及 统 计 分 析 12.5.1 调 查 问 卷 方 式 与 调 查 时 间 本 项 目 公 众 调 查 采 用 公 众 问 卷 的 方 式, 调 查 方 式 采 用 个 别 访 问 的 形 式 进 行, 要 求 被 访 者 填 写 意 见 征 询 调 查 表 在 第 二 次 公 示 期 间, 环 评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于 6 月 在 现 场 发 放 针 对 公 众 书 面 调 查 问 卷 12.5.2 调 查 问 卷 回 收 情 况 调 查 表 格 发 放 83 份, 回 收 83 份, 回 收 率 为 100% 其 中, 个 人 调 查 表 格 发 78 张, 回 收 78 份, 回 收 率 为 100% 单 位 调 查 表 格 发 放 5 份, 回 收 5 份 回 收 率 为 100% 其 中, 回 收 公 参 的 单 位 包 括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乐 安 村 民 委 员 会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民 委 员 会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民 委 员 会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小 学 广 185
东 省 阳 江 农 垦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12.5.3 调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12.5.3.1 个 人 调 查 公 众 参 与 被 调 查 者 基 本 信 息 见 表 12.5-1 表 12.5-1 公 众 参 与 被 调 查 者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联 系 电 话 住 址 1 刘 青 叶 男 55 小 学 农 民 13542682092 清 冲 村 2 年 娟 女 40 高 中 农 民 13432530332 清 冲 村 3 罗 杰 希 男 30 大 专 司 机 5380025 乐 安 村 4 陆 星 白 男 51 初 中 农 民 13827677536 清 冲 陆 屋 寨 5 刘 昌 飞 男 45 初 中 农 民 13680530275 清 冲 清 湖 6 刘 昌 顺 男 40 初 中 农 民 13725610028 清 冲 清 湖 7 李 猛 娴 女 31 初 中 农 民 13680526227 清 冲 清 湖 8 陆 显 瑞 男 50 初 中 农 民 15916431013 清 冲 陆 屋 寨 9* 易 来 友 男 71 小 学 无 无 红 十 月 农 场 10* 刘 明 秀 女 68 小 学 无 无 红 十 月 农 场 11* 谭 冠 玉 女 63 初 中 退 休 无 红 十 月 农 场 12 陆 显 亮 男 26 初 中 农 民 18926321562 清 冲 陆 屋 寨 13 陆 达 满 男 42 高 中 农 民 13924394089 清 冲 陆 屋 寨 14 杨 境 帮 男 45 初 中 农 民 13318552817 清 冲 红 宏 15 杨 日 帮 男 43 初 中 农 民 13421280063 清 冲 红 宏 16 杨 明 帮 男 42 初 中 农 民 13232001380 清 冲 红 宏 17 黄 红 女 36 初 中 农 民 13078334489 清 冲 河 步 田 18 刘 盈 友 男 40 初 中 农 民 13542682092 清 冲 河 步 田 19 胡 荣 旺 男 40 高 中 农 民 13680663843 乐 安 村 20 谭 文 英 女 50 初 中 农 民 13432581709 乐 安 村 21 杨 寿 荣 男 45 初 中 农 民 13664982062 乐 安 村 22 陈 植 记 男 28 大 专 13719867751 乐 安 村 23 陈 登 浦 男 45 高 中 13542642165 乐 安 村 24 吴 肖 坚 男 42 高 中 13664950982 乐 安 村 25 邱 洪 炎 男 40 高 中 技 工 15986288513 乐 安 村 26 叶 大 志 男 32 高 中 18211356762 乐 安 村 27 陈 权 瑞 男 42 高 中 工 人 13078366171 清 冲 村 28 林 良 永 男 44 本 科 公 务 员 13537996650 茶 水 村 29 郑 业 华 男 48 高 中 个 体 户 15917070761 茶 水 村 30 梁 平 男 39 大 专 广 部 13680618906 茶 水 村 31 阮 奕 均 男 51 高 中 农 民 13018517758 茶 水 村 32 陶 文 金 女 38 高 中 文 员 13542656427 茶 水 村 33 李 周 祥 男 45 初 中 农 民 13432563589 茶 水 村 34 张 学 通 男 36 初 中 工 人 13035873359 茶 水 村 委 会 大 朗 村 35 方 伟 梅 女 39 本 科 教 师 18718856603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186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联 系 电 话 住 址 36 陈 昌 群 女 28 高 中 个 体 13421292629 茶 水 村 37 李 少 辉 男 55 高 中 职 工 13232031866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38 戴 娟 女 36 中 专 农 民 18023860838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39 刘 日 富 男 40 高 中 农 民 18934122468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40 徐 伟 峰 男 35 大 专 职 工 13719889670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41 张 道 红 女 36 大 专 工 人 15113545668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42 徐 真 光 男 28 中 专 农 民 15819192348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43 李 明 亮 男 41 高 中 工 人 13664971066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44 刘 盛 强 男 60 高 中 村 委 13827617219 清 冲 村 45 刘 昌 利 男 55 大 专 村 干 部 13922001613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委 会 46 林 永 艳 女 35 大 专 教 师 13653077233 红 十 月 农 场 47 陈 叔 瑞 男 55 高 中 工 人 13078366171 茶 水 村 48 冯 宇 振 男 37 大 专 教 师 13751636912 红 十 月 农 场 49 刘 瑞 威 男 37 大 专 务 农 13078368208 清 冲 村 50 刘 昌 捷 男 41 高 中 农 民 13035877860 清 冲 村 51 卢 海 芳 女 42 大 专 务 农 13827617219 清 冲 村 52 裴 深 玲 女 23 中 专 农 民 13821135468 茶 水 屋 坡 村 53 陆 运 放 男 50 初 中 农 民 13542693925 茶 水 村 54 刘 永 连 女 31 初 中 农 民 13288191679 茶 水 屋 坡 村 55 易 孟 辉 男 39 大 专 公 司 职 员 13376625840 茶 水 村 56 谢 国 坚 男 46 大 专 自 由 人 15219349813 茶 水 村 57 陈 英 女 40 高 中 公 司 职 员 13169141512 茶 水 村 58 黎 杨 文 男 41 高 中 农 民 13421282076 茶 水 村 59 赖 仕 兰 女 38 初 中 农 民 13168191833 清 冲 寨 60 林 秀 兰 女 34 大 专 教 师 18934129595 红 十 月 农 场 61 梁 国 华 男 40 大 专 教 师 15875174859 茶 水 小 学 62 刘 永 丰 男 52 本 科 教 师 13542644690 红 十 月 农 场 市 场 63 黄 齐 良 男 34 本 科 教 师 13664993389 红 十 月 农 场 64 谢 仙 云 女 24 高 中 工 人 15218185240 茶 水 村 65 苏 燕 英 女 49 本 科 教 师 13719891185 红 十 月 学 校 66 钟 本 育 男 34 大 专 13794789580 茶 水 小 学 67 吴 舒 瑶 女 21 中 专 老 师 15986275358 茶 水 中 心 小 学 68 黄 叶 秀 女 26 本 科 教 师 13542686723 红 十 月 农 场 69 陈 丽 影 女 30 大 专 工 人 15875181206 茶 水 村 70 洪 永 赛 男 34 本 科 老 师 13824955898 茶 水 村 71 黄 华 男 51 本 科 老 师 13192589529 红 十 月 学 校 72 卢 六 萍 女 36 大 学 教 师 13542689646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红 十 月 73 林 清 记 男 32 大 专 教 师 13751608946 红 十 月 农 场 74 黄 玉 慧 女 30 大 专 教 师 15820345997 茶 水 村 75 吴 美 娟 女 33 本 科 教 师 13411316168 红 十 月 农 场 76 莫 凤 婷 女 29 大 专 教 师 13751611361 红 十 月 公 寓 楼 77 张 惠 宾 女 51 本 科 文 员 15068549288 红 十 月 农 场 学 校 78 陈 萧 男 42 大 专 教 师 18926327899 红 十 月 农 场 注 :* 表 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北 面 的 3 户 五 保 户 中 的 调 查 人 员 187
12.5.3.2 单 位 团 体 调 查 单 位 团 体 调 查 对 象 基 本 涵 盖 了 评 价 范 围 内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团 体,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基 本 情 况 见 表 12.5-2 表 12.5-2 有 效 问 卷 中 被 调 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1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乐 安 村 民 委 员 会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乐 安 村 13664972840 2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民 委 员 会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13106776392 3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民 委 员 会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13035877860 4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小 学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13542677979 5 广 东 省 阳 江 农 垦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12.5.4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12.5.4.1 个 人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公 众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12.5-3 表 12.5-3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表 2215051 调 查 内 容 意 见 人 数 比 例 (%) 很 了 解 7 8.97 1. 您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否 了 解? 基 本 了 解 50 64.10 了 解 一 些 21 26.92 不 了 解 0 0 很 满 意 16 20.51 2. 您 对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是 否 满 意? 满 意 54 69.23 一 般 8 10.26 不 满 意 0 0 空 气 污 染 37 47.44 3. 您 认 为 目 前 当 地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什 么?( 可 多 选 ) 水 污 染 54 69.23 噪 声 4 5.13 固 体 废 物 25 31.05 其 它 ( 请 说 明 : ) 1* 1.28* 4.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带 来 的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中, 哪 项 对 您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可 以 多 选 ) 废 气 污 染 34 43.59 废 水 污 染 57 73.08 188
调 查 内 容 意 见 人 数 比 例 (%) 产 生 噪 声 7 8.97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20 25.64 风 险 事 故 1 1.28 很 好 37 47.44 5.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会 对 区 域 带 来 的 整 体 社 会 效 益 是? 好 40 51.28 一 般 1 1.28 6.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7. 您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态 度? 较 差 0 0 可 行 66 84.62 不 知 道 12 15.38 不 可 行 ( 原 因 : ) 0 0 支 持 70 89.74 无 所 谓 8 11.26 反 对 ( 原 因 : ) 0 0 1 要 注 意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医 疗 垃 圾 的 处 理, 保 证 附 近 居 民 的 居 住 环 境 ;2 望 能 因 地 制 宜, 以 农 场 实 际 出 发, 体 现 出 农 场 医 院 的 特 色, 切 实 抓 好 工 程 8. 您 对 本 项 目 有 什 么 要 求 和 建 议 : 质 量, 建 设 前 后 都 能 认 真 抓 好, 抓 实 对 环 境 的 保 护, 保 证 农 场 职 工 的 健 康 安 全 ;3 服 务 大 众, 一 切 以 大 众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注 :* 被 调 查 人 员 注 明 的 事 项 / 原 因 是 : 偏 僻 12.5.4.2 团 体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有 关 单 位 的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结 果 见 表 12.5-4 表 12.5-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表 调 查 内 容 选 项 1* 2* 3* 4* 5* 很 了 解 1 贵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否 了 解? 基 本 了 解 了 解 一 些 2 贵 单 位 对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是 否 满 意? 3 贵 单 位 认 为 目 前 当 地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什 么?( 可 多 选 ) 不 了 解 很 满 意 满 意 一 般 不 满 意 空 气 污 染 水 污 染 189
调 查 内 容 选 项 1* 2* 3* 4* 5*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其 它 ( 请 说 明 :) 4 贵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带 来 的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中, 哪 项 对 贵 单 位 影 响 较 大?( 可 多 选 ) 废 气 污 染 废 水 污 染 产 生 噪 声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5 贵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会 对 区 域 带 来 的 整 体 社 会 效 益 是? 6 贵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7 贵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态 度? 风 险 事 故 很 好 好 一 般 较 差 可 行 不 知 道 不 可 行 ( 原 因 :) 支 持 无 所 谓 反 对 ( 原 因 :) 8 贵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有 什 么 要 求 与 建 议? 做 环 保 安 措 施 好 境 护 全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按 按 依 完 工 项 目 时 质 时 成 程 1 注 重 建 设 质 量 ;2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3 控 制 污 染 注 :1*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乐 安 村 民 委 员 会 ;2*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民 委 员 会 ;3*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民 委 员 会 ;4*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小 学 ;5* 广 东 省 阳 江 农 垦 红 十 月 第 一 小 学 12.5.5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12.5.5.1 个 人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综 合 分 析 调 查 结 果 如 下 : - 190
1 被 调 查 公 众 8.97% 对 本 项 目 了 解 较 多,64.10% 对 本 项 目 基 本 了 解,26.92% 对 本 项 目 了 解 一 些, 没 有 人 表 示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清 楚, 说 明 大 部 分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具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2 受 调 查 公 众 没 有 人 表 示 对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不 满 意,20.51% 的 公 众 很 满 意,69.23% 的 公 众 满 意, 还 有 10.26% 的 人 员 表 示 一 般 3 对 于 本 地 区 目 前 最 需 解 决 的 环 境 问 题, 有 69.23% 的 受 访 群 众 认 为 本 区 域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为 水 污 染, 空 气 污 染 的 有 47.44%,31.05% 的 受 访 群 众 认 为 是 固 体 废 物 污 染,5.13% 的 受 访 群 众 认 为 是 噪 声 ; 4 对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带 来 的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中,43.59% 的 受 访 公 众 关 心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影 响,73.08% 的 受 访 公 众 关 心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25.64% 的 受 访 公 众 关 心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废 影 响,8.97% 的 受 访 公 众 关 心 项 目 产 生 的 噪 声 影 响, 另 还 有 小 部 分 受 访 公 众 关 心 项 目 产 生 的 风 险 事 故 问 题 5 对 于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对 区 域 带 来 的 整 体 社 会 效 益,47.44% 的 受 访 公 众 认 为 很 好, 51.28% 的 受 访 公 众 认 为 好 684.62% 的 受 访 公 众 认 可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还 有 15.38% 的 受 访 公 众 认 为 不 知 道, 没 有 人 表 示 不 可 行 7 受 访 的 公 众 89.74%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11.26% 表 示 无 所 谓, 没 有 人 反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8 受 访 者 对 于 本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建 议 为 :a. 要 注 意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医 疗 垃 圾 的 处 理, 保 证 附 近 居 民 的 居 住 环 境 ;b. 望 能 因 地 制 宜, 以 农 场 实 际 出 发, 体 现 出 农 场 医 院 的 特 色, 切 实 抓 好 工 程 质 量, 建 设 前 后 都 能 认 真 抓 好, 抓 实 对 环 境 的 保 护, 保 证 农 场 职 工 的 健 康 安 全 ;c. 服 务 大 众, 一 切 以 大 众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12.5.5.2 团 体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综 合 分 析 以 上 调 查 结 果,14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区 域 目 前 的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感 到 满 意, 还 有 1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认 为 很 满 意 ;2 受 调 查 4 个 单 位 均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会 对 其 产 生 影 响,2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还 会 产 生 废 水 污 染 ;3 受 调 查 3 个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会 对 区 域 带 来 的 整 体 社 会 效 益 属 于 好,1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认 为 很 好, 还 有 1 个 单 位 表 示 一 般 ;44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认 为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可 行, 还 有 1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表 示 不 知 道 ;55 个 受 调 查 单 位 均 表 示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191
受 调 查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提 出 建 议 或 要 求 : 1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乐 安 村 民 委 员 会 :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措 施 ; 2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村 民 委 员 会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 3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清 冲 村 民 委 员 会 : 按 时 按 质 依 时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 4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茶 水 小 学 :1 注 重 建 设 质 量 ;2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3 控 制 污 染 12.5.6 公 众 调 查 意 见 回 应 结 果 在 本 项 目 公 众 调 查 期 间, 公 众 主 要 在 现 场 提 出 的 看 法 和 意 见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是 : 做 好 废 水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避 免 对 周 边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造 成 影 响 遵 守 环 保 要 求, 爱 护 环 境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工 程,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12.5.7 建 设 单 位 回 复 针 对 公 众 提 出 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采 纳 并 给 与 了 承 诺, 会 加 大 力 度 搞 好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尽 可 能 减 少 污 染 排 放, 并 落 实 各 项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确 保 污 染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表 示 要 切 实 做 好 三 同 时 工 作, 承 诺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在 规 定 的 施 工 时 间 内 施 工, 采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加 强 减 噪 设 施,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项 目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加 强 污 水 固 废 等 污 染 放 置 措 施 和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使 其 产 生 的 各 污 染 物 做 到 达 标 排 放, 不 会 对 该 地 区 及 周 围 人 群 产 生 污 染 影 响 12.6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小 结 项 目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及 网 上 公 示 期 间 均 未 收 到 公 众 意 见 公 众 调 查 对 象 100% 为 敏 感 目 标, 样 本 符 合 要 求 被 调 查 公 众 89.74%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表 示 支 持,11.26% 表 示 无 所 谓, 无 人 反 对 希 望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能 够 提 升 当 地 医 疗 公 共 基 础 配 套 设 施 服 务 的 水 平 针 对 公 众 提 出 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采 纳 并 给 与 了 承 诺, 会 加 大 力 度 搞 好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尽 可 能 减 少 污 染 排 放, 并 落 实 各 项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确 保 污 染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表 示 要 切 实 做 好 三 同 时 工 作 此 外 建 设 单 位 及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设 计, 进 一 步 完 善 落 实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严 格 环 境 管 理, 杜 绝 污 染 事 故 现 象 发 生 192
13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3.1 分 析 目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评 价 本 项 目 营 运 后 对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产 生 的 各 种 有 利 和 不 利 影 响 及 其 大 小, 评 价 项 目 的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效 益 是 否 能 够 补 偿 或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补 偿 了 由 项 目 造 成 的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损 失, 并 提 出 减 少 社 会 经 济 及 环 境 损 失 的 措 施 ; 通 过 对 项 目 建 成 运 营 后 的 整 体 效 益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项 目 的 总 体 效 益 并 论 证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13.2 分 析 内 容 1 根 据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 现 值 ) 直 接 经 济 收 益 间 接 经 济 收 益 和 经 济 内 部 收 益 率 经 济 净 现 值 等 分 析 项 目 的 纯 经 济 效 益 益 2 从 项 目 建 成 运 营 后 能 够 给 当 地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医 疗 服 务, 分 析 项 目 的 社 会 效 3 根 据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医 疗 废 物 等 进 行 处 理 前 后 对 周 围 相 应 环 境 因 子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的 变 化, 分 析 项 目 的 环 境 效 益 4 综 合 分 析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大 小, 根 据 以 上 三 效 益 必 须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对 项 目 总 的 效 益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价 13.3 环 保 投 资 及 投 资 估 算 项 目 总 投 资 420 万 元,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约 74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17.62%, 主 要 用 于 废 气 处 置 污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费 用 噪 声 控 制 系 统 固 体 废 弃 物 收 集 等 见 表 13.3-1 表 13.3-1 本 工 程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表 工 程 阶 段 工 程 类 型 工 程 名 称 投 资 ( 万 元 ) 废 水 处 理 沉 淀 池 收 集 渠 5 施 工 期 废 气 污 染 控 制 帆 布 遮 盖 等 3 噪 声 防 治 隔 声 挡 板 等 5 污 水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25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事 故 应 急 池 2 运 营 期 噪 声 控 制 水 泵 发 电 机 等 辅 助 设 备 噪 声 控 制 5 隔 声 窗 2 废 气 污 染 控 制 备 用 发 电 机 尾 气 水 喷 淋 处 理 装 置 3 消 毒 过 滤 净 化 设 施 14 193
工 程 阶 段 工 程 类 型 工 程 名 称 投 资 ( 万 元 ) 生 物 除 臭 剂 专 用 密 封 包 装 袋 等 4 固 体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2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4 合 计 - 74 13.4 环 境 效 益 分 析 13.4.1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项 目 建 成 后, 由 于 实 施 各 种 严 格 的 环 保 措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均 有 所 降 低, 使 得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得 以 改 善 医 院 内 拟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达 标 排 放, 减 少 污 染 负 荷 医 疗 垃 圾 与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生 活 垃 圾 可 由 环 卫 队 定 期 统 一 清 运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按 规 定 收 集 贮 存 后,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避 免 了 二 次 污 染 交 叉 感 染 13.4.2 改 善 城 市 景 观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从 整 体 到 局 部, 从 单 体 到 细 部, 各 建 筑 掩 映 在 绿 树 鲜 花 芳 草 绿 地 之 中, 形 成 安 静 优 美 的 环 境, 并 达 到 建 筑 与 绿 化 的 和 谐 统 一, 是 一 座 花 园 式 的 绿 色 医 院, 极 大 的 改 善 了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景 观, 医 院 绿 地 稳 定 地 发 挥 生 态 效 益, 改 善 了 区 域 内 的 绿 化 环 境 13.5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建 成 后 具 有 广 泛 的 综 合 社 会 效 益, 它 不 仅 提 供 坚 实 的 医 疗 服 务, 而 且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具 有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13.5.1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及 居 民 收 入 的 影 响 项 目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将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职 工 及 周 边 区 域 的 居 民 提 供 良 好 的 医 疗 服 务, 有 利 于 当 地 人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改 善 当 地 医 疗 环 境, 促 进 当 地 医 疗 事 业 的 发 展, 对 当 地 社 会 及 经 济 环 境 产 生 积 极 的 影 响 13.5.2 对 当 地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与 生 活 质 量 的 影 响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提 高 本 地 区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有 一 定 的 促 进 作 用 但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由 于 施 工 人 员 材 料 机 械 等 会 对 施 工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如 噪 音 灰 尘 等, 所 以 应 注 意 施 工 管 理, 将 负 面 影 响 减 至 最 低 194
13.5.3 对 当 地 居 民 就 业 的 影 响 项 目 实 施 会 造 成 就 业 机 会 的 增 加 13.5.4 小 结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提 升 完 善 阳 江 市 双 捷 镇 基 础 设 施 医 疗 水 平 和 就 医 服 务 环 境 有 着 极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 能 更 好 地 牵 引 双 捷 镇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方 向 改 善 当 地 招 商 引 资 环 境,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195
14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14.1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确 定 原 则 在 确 定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按 项 目 污 染 排 放 源 强, 确 定 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2)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的 变 化, 确 定 项 目 最 初 投 产 时 及 达 到 最 大 生 产 规 模 时 的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确 定 必 须 服 从 区 域 排 放 总 量 计 划 14.2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建 议 14.2.1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指 标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因 此, 建 议 本 项 目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CODCr 0.330t/a, 氨 氮 0.088t/a 14.2.2 大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指 标 根 据 本 评 价 工 程 分 析 核 算, 本 项 目 发 电 机 使 用 含 硫 率 低 于 0.035% 的 轻 质 柴 油, 全 年 共 耗 油 5.52 吨, 尾 气 中 SO2 NO2 浓 度 低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二 级 标 准 ( 第 二 时 段 ) 的 要 求, 且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较 少, 因 此, 大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不 单 独 给 出 14.2.3 固 体 废 物 总 量 指 标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必 须 交 给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危 险 废 物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上 门 回 收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清 运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零 14.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可 达 性 分 析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总 量 控 制 是 以 各 配 套 环 保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定 期 维 护 作 为 前 提 的 因 此,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完 成 有 赖 于 以 下 几 点 : 196
(1)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本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做 好 医 院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确 保 各 类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 (2) 制 定 合 理 有 效 的 环 境 管 理 监 测 计 划, 确 保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正 常 运 行 和 定 期 维 护 197
15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15.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属 于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属 于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本 ) 及 关 于 修 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国 家 发 改 委,2013 年 第 21 号 令 ) 中 鼓 励 类 中 第 36 类 中 第 26 款 全 科 医 疗 服 务 及 广 东 省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中 鼓 励 类 第 二 十 五 类 中 第 13 款 基 本 医 疗 计 划 生 育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可 以 满 足 附 近 地 区 医 疗 需 求,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当 前 产 业 政 策 和 广 东 省 产 业 政 策, 有 利 于 地 方 经 济 和 卫 生 医 疗 事 业 的 发 展 15.2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15.2.1 与 国 家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的 相 符 性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按 照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要 求, 增 加 财 政 投 入,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加 快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优 先 满 足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要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城 乡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健 全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支 持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而 本 项 目 的 建 成,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阳 江 市 双 捷 镇 的 医 疗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设, 为 附 近 居 民 的 卫 生 健 康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对 医 疗 设 施 的 需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与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是 相 符 的 15.3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内 部, 有 场 部 公 路 直 达, 交 通 便 利, 方 便 患 者 就 医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位 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内 部, 属 于 医 疗 用 地, 因 此 本 项 目 选 址 用 地 不 存 在 遗 留 工 业 污 染 问 题, 从 项 目 所 在 地 周 边 用 地 规 划 来 看, 周 围 不 存 在 大 的 污 染 源, 周 边 主 要 是 农 田 及 村 庄 且 周 边 供 水 供 电 等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适 合 作 为 医 院 的 建 设 用 地 198
本 项 目 与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相 关 要 求 并 不 矛 盾, 且 所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等 污 染 因 素 经 过 有 效 治 理 后 不 至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项 目 自 身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同 时 本 项 目 的 周 边 全 是 农 田 以 及 村 落, 外 环 境 不 会 对 本 项 目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因 此, 从 环 境 可 接 受 程 度 来 看, 项 目 选 址 是 合 理 的 综 上 所 述, 从 用 地 条 件 区 域 规 划 及 环 境 可 接 受 程 度 来 看, 本 项 目 的 选 址 是 合 理 的 15.4 总 平 面 功 能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主 入 口 设 置 在 场 部 公 路 一 侧, 交 通 便 利, 方 便 患 者 就 医 (1) 建 筑 分 布 门 诊 急 救 室 位 于 综 合 楼 一 层, 方 便 就 诊 病 人 ; 产 房 病 房 位 于 二 层 以 及 三 层, 环 境 较 安 静, 为 病 人 创 造 良 好 的 医 疗 康 复 环 境 医 院 分 区 均 设 置 明 显 的 导 向 标 识, 有 利 于 病 人 就 诊 (2) 出 入 口 分 布 为 方 便 患 者 就 医, 项 目 主 出 入 口 设 于 项 目 南 侧, 临 近 场 部 公 路, 方 面 周 围 市 民 就 医 但 为 减 少 道 路 噪 声 对 医 院 患 者 的 干 扰, 在 医 院 主 入 口 处 留 有 一 定 的 缓 冲 距 离, 避 免 人 流 车 流 的 拥 挤 (3) 主 要 污 染 源 分 布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来 自 污 水 站 臭 气 污 水 站 位 于 门 诊 楼 的 西 侧, 事 故 应 急 池 位 于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北 面, 全 部 为 地 埋 全 封 闭 式, 臭 气 产 生 量 较 少, 恶 臭 气 体 经 密 闭 收 集 后 先 经 过 活 性 炭 罐 吸 附 除 臭 后 用 管 道 高 空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避 开 周 围 敏 感 点, 朝 向 西 面, 不 会 对 门 诊 住 院 楼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同 时 本 地 区 的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为 东 北 风 及 东 南 风, 污 水 站 及 发 电 机 房 处 于 门 诊 住 院 楼 及 病 房 的 西 侧, 处 于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减 少 了 污 水 站 臭 气 及 发 电 机 尾 气 对 门 诊 住 院 楼 的 影 响, 布 置 较 合 理 (4)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本 项 目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拟 布 置 于 备 用 发 电 机 房 的 南 侧, 即 门 诊 住 院 楼 的 西 侧, 远 离 医 疗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并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严 格 分 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因 此,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选 址 较 合 理 综 上 所 述, 项 目 平 面 布 局 较 为 合 理 15.5 项 目 选 址 与 周 边 环 境 功 能 的 相 适 性 15.5.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相 适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199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上 述 处 理 后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与 地 区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是 相 适 应 的 15.5.2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相 适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二 级 标 准 本 项 目 在 营 运 过 程 中, 不 设 置 饭 堂 以 及 锅 炉, 购 置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采 用 优 质 轻 质 柴 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柴 油 标 准 (GB252-2011), 含 硫 率 0.035%, 灰 分 0.01%), 不 属 于 高 污 染 燃 料, 因 此 项 目 建 设 营 运 过 程 中 不 会 改 变 当 地 区 域 应 有 的 环 境 功 能 根 据 区 域 污 染 源 调 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没 有 大 的 工 厂 及 其 它 污 染 大 的 废 气 排 放 源, 项 目 所 在 地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较 好, 诊 疗 环 境 好 ; 医 院 附 近 没 有 大 的 工 厂 及 其 它 较 大 的 噪 声 污 染 源, 环 境 比 较 安 静, 适 于 患 者 休 养 和 治 疗, 是 建 设 高 标 准 医 院 的 理 想 区 域 由 工 程 分 析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影 响 预 测 可 知, 工 程 运 行 后, 对 污 染 物 采 取 措 施, 污 染 物 均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轻 微 15.5.3 声 环 境 功 能 相 适 性 分 析 根 据 根 据 阳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6-2020 年 ),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标 准 本 项 目 噪 声 主 要 为 机 电 设 备 噪 声 及 机 动 车 噪 声, 经 相 应 降 噪 措 施 防 治 后, 项 目 边 界 噪 声 可 达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与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的 要 求 相 符 15.6 小 结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与 周 边 水 气 声 环 境 相 适 应 综 上 所 述, 可 以 确 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选 址 合 理 合 法 200
16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与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16.1 环 境 管 理 16.1.1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的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目 的 是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全 面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三 废 排 放 实 行 监 控, 确 保 建 设 项 目 经 济 环 境 和 社 会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 协 调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为 医 院 的 生 产 管 理 和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保 证, 针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为 加 强 严 格 管 理, 医 院 应 设 置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并 尽 相 应 的 职 责 16.1.2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1) 机 构 组 成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建 设 施 工 阶 段, 工 程 指 挥 部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环 境 保 护 事 宜 工 程 投 入 运 营 后,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由 后 勤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下 设 环 境 管 理 小 组 对 该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控 负 责, 并 受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及 当 地 环 保 局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2) 环 保 机 构 定 员 施 工 期 在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设 2~4 名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运 营 期 应 在 后 勤 管 理 部 门 下 设 专 门 的 环 保 机 构, 并 设 专 职 的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16.1.3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1) 贯 彻 宣 传 国 家 的 环 保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2) 制 定 本 医 院 的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环 保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保 护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3) 监 督 检 查 本 项 目 执 行 三 同 时 规 定 的 情 况 (4) 定 期 进 行 环 保 设 备 检 查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确 保 环 保 设 施 长 期 稳 定 达 标 运 转 (5) 负 责 医 院 环 保 设 施 的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一 旦 发 201
生 事 故, 组 织 污 染 源 调 查 及 控 制 工 作, 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6) 负 责 对 医 院 环 保 人 员 和 附 近 居 民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附 近 居 民 的 环 境 意 识 和 环 保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16.1.4 营 运 期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16.1.4.1 污 水 处 理 站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1) 设 备 场 地 管 理 制 度 和 清 扫 卫 生 制 度 一 值 班 人 员 对 本 岗 位 的 下 列 设 备 设 施 和 用 具 负 有 管 理 保 护 责 任 1 场 地 的 所 有 设 备 材 料 和 配 备 的 消 防 安 全 和 其 它 用 具 等 ; 2 所 有 房 屋 构 件, 本 岗 位 的 各 种 装 置 设 施 和 用 具 等 ; 3 本 岗 位 的 各 种 记 录 表 格 等 ; 4 运 行 维 护 需 用 的 材 料 备 件 等 ; 值 班 人 员 有 责 任 保 证 上 述 设 备 和 物 品 不 得 遗 失 损 坏, 并 做 到 完 备 整 洁 二 本 岗 位 设 施 应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逐 班 清 点 移 交 三 值 班 人 员 按 分 工 保 证 环 境 设 备 的 整 洁 卫 生, 每 天 必 须 对 设 备 做 一 次 清 洁 工 作, 保 持 设 备 本 体 台 板 基 础 上 无 油 渍 和 灰 尘 等 四 值 班 人 员 对 工 作 间 地 面 门 窗 桌 椅 等 每 班 都 要 全 面 清 扫 擦 抹, 并 做 好 交 班 前 的 卫 生 工 作, 接 班 人 员 发 现 卫 生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可 拒 绝 接 班, 直 到 交 班 人 员 清 扫 干 净 五 检 修 完 毕 后, 检 修 人 员 必 须 把 现 场 设 备 等 清 理 干 净 六 化 验 人 员 要 保 持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的 清 洁 卫 生 整 齐 七 对 日 常 工 作 所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按 规 定 要 求 定 点 分 类 放 置, 能 回 收 利 用 的, 送 废 品 库 以 旧 换 新 (2)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制 度 1.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和 维 修 人 员 应 熟 悉 机 电 设 备 的 维 修 规 定 2. 应 对 构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各 种 闸 阀 护 栏 爬 梯 管 道 等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及 防 腐 处 理, 并 及 时 更 换 已 损 坏 的 照 明 设 备 3. 应 经 常 检 查 和 紧 固 各 种 设 备 连 接 件, 定 期 更 换 联 轴 器 的 易 损 件 4. 各 种 管 道 闸 阀 应 定 期 做 启 闭 试 验 5. 应 定 期 检 查 清 扫 电 器 控 制 柜, 并 测 试 其 各 种 技 术 性 能 202
6. 应 定 期 检 查 电 动 闸 阀 的 限 位 开 关 手 动 与 电 动 的 联 锁 装 置 7. 在 每 次 停 泵 后, 应 检 查 填 料 或 油 封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处 理 并 根 据 需 要 填 加 或 更 换 填 料 润 滑 油 润 滑 脂 8. 凡 设 有 钢 丝 绳 的 装 置, 绳 的 磨 损 量 大 于 原 直 径 10%, 或 其 中 的 一 股 已 经 断 裂 时, 必 须 更 换 9. 各 种 机 械 设 备 除 应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外, 还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或 制 造 厂 的 要 求 进 行 大 中 小 修 10. 检 修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时, 应 根 据 设 备 的 要 求, 必 须 保 证 其 同 轴 度 静 平 衡 等 技 术 要 求 11. 不 得 将 维 修 设 备 更 换 出 的 润 滑 油 润 滑 脂 及 其 它 杂 物 丢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内 12. 维 修 机 械 设 备 时, 不 得 随 意 搭 接 临 时 动 力 线 13.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的 避 雷 防 爆 装 置 的 测 试 维 修 及 其 周 期 应 符 合 电 业 和 消 防 部 门 的 规 定 14.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消 防 设 施 等 防 护 用 品 (3) 污 水 处 理 站 岗 位 责 任 制 1 明 确 本 岗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熟 悉 掌 握 有 关 知 识 及 操 作 技 能 2 上 岗 人 员 必 须 着 工 作 服, 佩 戴 胸 卡, 要 求 服 饰 干 净 整 齐 3 搞 好 交 接 班 制 度, 本 班 出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交 接 班 时, 要 详 细 说 明 运 行 情 况, 交 清 运 行 记 录, 接 班 人 员 了 解 清 楚 后 方 可 接 岗 4 严 格 按 操 作 规 程 详 细 检 查 每 一 个 操 作 单 元 的 运 行 情 况,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应 酌 情 予 以 赔 偿 和 处 罚 5 定 期 巡 回 检 查, 巡 视 内 容 顺 序 及 具 体 操 作 按 各 污 水 站 的 具 体 规 定 每 1 小 时 不 少 于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6 为 了 保 证 出 水 达 标, 必 须 加 强 各 工 艺 单 元 的 中 控 分 析 工 作, 实 行 量 化 管 理, 使 各 工 艺 单 元 达 到 最 佳 控 制 点 中 控 分 析 记 录 必 须 准 确 真 实 整 齐 7 加 强 对 设 备 仪 表 阀 门 的 维 护 保 养, 定 期 加 油 检 修, 设 备 严 禁 带 病 运 行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检 修 有 专 人 负 责 后, 并 作 记 录 8 认 真 作 好 值 班 记, 工 作 内 容 与 值 班 记 录 必 须 相 符, 内 容 要 求 真 实, 数 据 要 求 准 确 203
9 保 持 室 内 及 室 外 卫 生, 整 个 污 水 站 分 出 若 干 责 任 区, 专 人 负 责, 要 求 室 内 清 洁, 桌 面, 地 面 洁 净, 无 跑 冒 滴 漏 事 故 点, 设 备, 仪 表, 管 道, 阀 门 见 本 色 应 修 理, 清 理 设 备 影 响 设 备 及 设 备 间 卫 生 情 况 的, 要 及 时 打 扫 每 两 周 做 一 次 室 内 外 卫 生 大 扫 除, 由 班 长 负 责 安 排 (4) 运 转 巡 查 操 作 规 程 一 地 沟 集 水 井 调 节 池 : 1 每 次 巡 回 检 查 时, 要 观 察 地 沟 水 位,PH 值 颜 色 变 化 进 水 量 大 小,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随 时 清 理 进 水 格 栅 上 的 杂 物, 记 录 调 节 池 的 水 温 2 根 据 调 节 池 水 量 多 少, 及 时 调 整 水 泵 流 量 3 随 时 清 理 集 水 井 调 节 池 表 面 漂 浮 物, 保 证 水 泵 无 堵 塞 二 水 泵 房 : 1 每 次 巡 回 检 查 水 泵 阀 门 有 无 漏 水 情 况 及 运 转 水 泵 是 否 正 常 等 2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立 即 停 止 水 泵 运 转, 起 用 备 用 水 泵, 并 及 时 通 知 协 助 维 修 工 维 修, 做 好 记 录 及 交 接 班 说 明 三 鼓 风 机 房 : 1 每 次 巡 回 检 查 运 行 风 机 的 电 流 及 风 压, 并 观 察 运 行 风 机 是 否 足 油 或 漏 油, 声 音 是 否 正 常 2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立 即 停 止 风 机 运 转, 起 用 备 用 风 机 并 及 时 通 知 协 助 维 修 工 维 修, 做 好 记 录, 和 交 接 班 说 明 3 更 换 风 机 时, 先 将 排 空 阀 打 开, 将 使 用 风 机 电 源 切 断, 然 后 启 动 备 用 风 机 四 酸 化 池 接 触 氧 化 池 沉 淀 池 : 1 每 次 巡 回 检 查 记 录 水 温 及 PH 值, 查 看 酸 化 池 进 水 情 况 2 查 看 接 触 氧 化 池 进 气 情 况, 布 气 是 否 均 匀 和 生 物 挂 膜 情 况 3 查 看 各 池 水 质 变 化 和 颜 色 情 况,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4 查 看 沉 淀 池 排 水 情 况 5 及 时 清 除 池 中 杂 物 五 清 水 池 排 污 口 : 1 每 次 巡 回 检 查 清 水 池 排 污 口 时, 要 认 真 查 看 排 放 水 质 颜 色 有 否 有 较 大 变 化 204
2 发 现 水 质 颜 色 异 常 要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启 动 应 急 设 备, 并 取 样 化 验 监 测 3 及 时 清 除 排 污 口 清 水 池 杂 物, 保 持 清 洁 (5) 污 水 处 理 站 交 接 班 制 度 一 接 班 人 应 提 前 十 五 分 钟 到 岗, 做 好 接 班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接 班 人 未 到 交 班 人 不 准 离 开 岗 位 二 交 班 人 员 应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1) 交 班 前 应 填 好 值 班 日 志 和 工 作 表 格 ; (2) 记 录 好 当 班 期 间 设 备 的 运 行 情 况 和 设 备 变 更 情 况 ; (3) 交 代 当 班 时 有 效 的 上 级 指 示 命 令 ; (4) 交 代 当 班 出 现 的 设 备 故 障 及 处 理 措 施 和 本 班 所 发 生 的 设 备 缺 陷 ; (5) 交 代 天 气 情 况, 整 理 工 器 具, 仪 表, 备 品, 消 防 安 全 用 具 等 ; (6) 做 好 值 班 地 点 和 设 备 的 清 洁 工 作 ; (7) 做 好 本 班 未 完 事 项 三 接 班 人 应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1) 会 同 交 班 人 全 面 检 查 所 管 辖 设 备 情 况, 查 阅 交 班 记 录 的 事 项 是 否 与 实 际 相 符 ; (2) 详 细 了 解 曾 发 生 事 故 情 况 和 设 备 缺 陷 情 况 ; (3) 检 查 运 行 日 志 和 各 种 记 录 内 容 是 否 完 全 正 确, 索 取 有 效 的 上 级 指 令 命 令 ; (4) 检 查 接 受 的 工 器 具 是 否 齐 全, 完 好 ; (5) 负 责 抄 录 交 接 班 最 后 一 次 仪 表 指 示 读 数 ; (6) 检 查 值 班 地 点 和 设 备 的 卫 生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四 遇 到 下 述 情 况 不 准 进 行 交 班 : (1) 接 班 人 刚 喝 过 酒 ; (2) 发 生 事 故 或 正 在 处 理 事 故 ; (3) 正 在 进 行 其 它 不 宜 交 接 班 的 工 作 五 正 式 办 理 交 接 班 手 续, 双 方 认 为 无 疑 问 时 共 同 在 交 接 班 日 志 签 字 后 交 班 人 方 可 下 班 因 交 接 班 手 续 不 全 或 交 接 班 不 清 而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接 班 人 负 责 16.1.4.2 管 理 计 划 及 要 求 (1)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政 策 标 准 及 环 境 监 测 要 求, 制 定 该 项 目 运 行 期 环 境 管 205
理 规 章 制 度 各 种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2) 对 医 院 内 的 公 建 设 施 给 水 管 网 排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站 等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和 检 修, 确 保 公 建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及 管 网 畅 通 (3) 废 水 进 行 达 标 处 理, 确 保 处 理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4) 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垃 圾 的 收 集 管 理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分 类 收 集, 对 分 散 布 置 的 垃 圾 桶 应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 ; 外 运 时, 应 采 用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专 用 车, 运 到 指 定 地 点 处 置 (5) 绿 化 能 改 善 区 域 小 气 候 和 起 到 降 噪 除 尘 的 作 用, 对 医 院 的 绿 地 必 须 有 专 人 管 理 养 护 16.2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环 境 监 控 是 对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期 运 行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并 提 出 缓 解 环 境 恶 化 的 对 策 与 建 议 16.2.1 营 运 期 环 境 监 测 (1) 水 污 染 源 监 测 监 测 点 布 设 :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总 排 口 设 置 采 样 点 采 样 点 位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采 样 点 位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监 测 项 目 :ph COD BOD5 悬 浮 物 氨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汞 银 铬 在 X 光 室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排 出 口 采 样, 其 它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总 排 口 采 样 监 测 频 次 : 建 设 方 监 测 机 构 负 责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每 月 监 测 1 次, ph 每 天 2 次,COD SS 每 周 监 测 一 次, 其 它 项 目 每 季 监 测 一 次 并 请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定 期 对 其 排 水 进 行 监 测, 每 半 年 一 次, 全 年 共 2 次 采 样 频 率 : 每 4 小 时 采 样 一 次, 一 天 采 样 三 次, 测 定 结 果 以 日 均 值 计 分 析 方 法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表 5 的 分 析 方 法 (2) 大 气 污 染 源 监 测 监 测 点 布 设 : 发 电 机 尾 气 排 放 口 各 手 术 室 病 房 角 落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气 口 监 测 项 目 : 发 电 机 尾 气 排 放 口 监 测 SO2 NO2 烟 尘 烟 色 ; 细 菌 总 数 ;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气 口 监 测 NH3 H2S 臭 气 ; 监 测 频 次 : 建 设 单 位 请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定 期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206
口 进 行 监 测, 每 季 一 次 ; 细 菌 总 数 由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每 月 监 测 一 次 监 测 采 样 及 分 析 方 法 :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3) 噪 声 源 监 测 监 测 点 位 : 建 设 项 目 院 区 四 周 边 界 监 测 项 目 :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监 测 频 次 :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全 年 共 4 次 测 量 方 法 : 选 在 无 雨 风 速 小 于 5.5m/s 的 天 气 进 行 测 量, 传 声 器 设 置 户 外 1 米 处, 高 度 为 1.2-1.5 米 (4)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监 测 监 测 项 目 : 粪 大 肠 菌 群 沙 门 氏 菌 志 贺 氏 菌 蛔 虫 卵 监 测 频 次 : 每 月 检 测 一 次 监 测 采 样 : 采 用 多 点 取 样, 样 品 应 有 代 表 性, 样 品 重 量 不 小 于 1kg 分 析 方 法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附 录 A B C D 监 测 统 计 报 表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环 保 局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亦 可 委 托 有 相 应 业 务 的 环 境 监 测 站 实 施 16.2.2 排 污 口 位 置 及 规 范 化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 ( 源 )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要 求 ( 试 行 ) 的 技 术 要 求, 企 业 所 有 排 放 口 ( 包 括 水 气 声 渣 ) 必 须 按 照 便 于 采 样 便 于 计 量 检 测 便 于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的 原 则 来 规 范 化 要 求, 设 置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牌 和 企 业 排 污 口 分 布 图, 同 时 对 污 水 排 放 口 安 装 流 量 计, 对 污 染 物 治 理 设 施 安 装 运 行 监 控 装 置 排 污 口 的 规 范 化 要 符 合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16.3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和 污 水 站 分 析 仪 器 设 备 16.3.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和 人 员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由 一 名 副 院 长 负 责 管 理 其 职 责 是 实 施 环 保 工 作 计 划 规 划 审 查 监 督 建 设 项 目 的 三 同 时 工 作, 并 对 三 废 的 排 放 达 标 进 行 监 控 负 责 处 理 污 染 事 故, 编 制 环 保 统 计 及 环 保 考 核 等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后, 必 207
须 设 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业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1-2 名, 负 责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管 理 人 员 的 环 保 培 训 配 备 监 测 分 析 人 员 1-2 名 16.3.2 污 水 处 理 站 分 析 仪 器 配 备 项 目 环 境 监 测 由 院 内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完 成 如 无 法 进 行 监 测 的 项 目, 可 委 托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进 行 污 水 处 理 站 分 析 仪 器 配 备 的 具 体 情 况 见 表 16.3-1 表 16.3-1 污 水 站 分 析 仪 器 设 备 仪 器 名 称 台 ( 件 ) 数 仪 器 名 称 台 ( 件 ) 数 电 热 恒 温 干 燥 箱 1 干 燥 灭 菌 箱 1 总 余 氯 测 定 仪 1 污 水 COD 测 定 仪 1 玻 璃 仪 器 若 干 污 水 流 量 计 1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器 1 物 理 天 平 1 恒 温 培 养 箱 1 电 炉 2 恒 温 水 浴 箱 1 - - 16.4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应 制 定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以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使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规 范 化 和 程 序 化, 并 通 过 经 济 杠 杆 来 保 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的 认 真 执 行 根 据 需 要, 建 议 制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条 例 有 : 1) 环 境 保 护 职 责 管 理 条 例 2) 污 水 废 气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3) 处 理 装 置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4) 排 污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5) 污 染 事 故 处 理 制 度 6) 环 保 教 育 制 度 16.5 环 保 验 收 三 同 时 验 收 清 单 项 目 建 成, 在 试 运 行 后, 根 据 国 家 三 同 时 的 有 关 规 定,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需 对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检 查, 根 据 该 项 目 的 污 染 特 征 以 及 本 报 告 书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建 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内 容 见 表 16.5-1 208
表 16.5-1 本 项 目 环 保 三 同 时 竣 工 验 收 一 览 表 废 气 污 染 源 治 理 措 施 主 要 控 制 因 子 效 果 验 收 要 求 发 电 机 房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水 喷 淋 后 引 管, 排 放 高 度 15m 排 放 活 性 炭 吸 附 后 排 放 SO2 NO2 烟 色 等 NH3 H2S 臭 气 NOx 120mg/m 3 SO2 500 mg/m 3 烟 尘 120mg/m 3 NH3 1.0mg/m 3 ; H2S 0.03mg/m 3 ; 臭 气 浓 度 10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 二 级 标 准 达 到 GB18466-2005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值 废 水 医 疗 废 水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规 范 化 排 污 口 COD SS 总 余 氯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COD 60mg/L BOD 20 mg/l SS 20mg/L 总 余 氯 3~10( 接 触 时 间 1h) 粪 大 肠 菌 群 500 个 /L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医 疗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污 水 站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固 体 废 物 化 验 室 废 液 废 机 油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收 集 处 理 无 害 化 处 理 无 害 化 处 理 废 活 性 炭 无 害 化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后,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清 运 无 害 化 处 理 噪 声 治 理 高 噪 声 设 备 吸 声 壁 隔 声 间 隔 声 窗 等 厂 界 噪 声 ( 等 效 A 声 级 ) 使 设 备 噪 声 降 低 15~30dB(A) 符 合 GB12348-200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2 类 标 准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事 故 应 急 池 容 积 20 m 3 事 故 应 急 池 应 能 够 容 纳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一 天 的 废 水 排 放 量 - 设 置 规 范 化 排 污 口 209
17 结 论 与 建 议 17.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建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红 十 月 农 场 场 部, 现 设 有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 门 诊 )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门 诊 ) 儿 科 中 医 科 ( 门 诊 )6 个 诊 疗 科 目, 不 设 置 传 染 科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固 定 病 床 40 张, 职 工 22 人 本 项 目 拟 将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妇 婴 楼 精 神 科 楼 ( 病 房 ) 拆 除, 在 该 位 置 上 新 建 一 幢 三 层, 框 架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1550.71m 2 的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 项 目 中 心 坐 标 为 :21 54 20.93 N,111 45 42.27 E) 新 门 诊 住 院 楼 包 括 6 个 门 诊 科 室 4 个 检 查 科 室 手 术 室 妇 产 科 病 房 和 内 外 科 住 院 病 房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会 增 加 病 床 位 22 张 ; 增 加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2 台, 包 括 彩 色 B 超 1 台 和 心 电 图 机 1 台 ; 增 加 1 台 250kW 的 备 用 发 电 机 ; 不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传 染 病 房 食 堂 锅 炉 洗 衣 房 及 中 央 空 调 预 计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增 加 门 诊 就 诊 病 人 约 27500 人 次 / 年, 增 加 住 院 病 人 880 人 次 / 年 医 院 职 工 增 加 10 人 ( 两 班 制 ), 年 运 行 天 数 365 天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420 万 元 17.2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1) 地 表 水 环 境 根 据 监 测 结 果,W2( 本 项 目 东 侧 的 纳 污 水 塘 ) 的 BOD5 CODCr DO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超 标, 主 要 的 超 标 原 因 是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现 状 产 生 的 废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所 致 W3( 本 项 目 东 侧 的 未 知 名 纳 污 小 河 沟 ) 各 水 质 均 能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Ⅳ 类 标 准 要 求, 说 明 水 质 良 好 W4( 茶 水 河 红 十 月 农 场 二 队 断 面 ) 的 总 氮 出 现 超 标 情 况, 其 余 水 质 指 标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要 求, 根 据 调 查, 茶 水 河 出 现 总 氮 超 标 的 原 因 是 河 两 岸 周 边 的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不 完 善, 导 致 生 活 污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2) 大 气 环 境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各 监 测 点 的 NO2 SO2 PM10 TSP 的 日 均 浓 度 及 NO2 SO2 的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的 要 求, 说 明 本 210
项 目 所 处 环 境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良 好 (3) 声 环 境 根 据 声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项 目 各 边 界 及 周 围 敏 感 点 的 昼 夜 间 噪 声 均 可 以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说 明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较 好 (4) 地 下 水 从 地 下 水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水 质 各 项 监 测 指 标 除 了 总 大 肠 菌 群 之 超 标 外, 其 余 均 满 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III 类 标 准, 可 见,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现 状 水 质 一 般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没 有 污 水 管 网,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全 部 未 经 过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未 经 处 理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过 长 时 间 的 下 渗 后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影 响, 致 使 地 下 水 的 总 大 肠 菌 群 出 现 超 标 情 况 (5) 土 壤 及 底 泥 由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所 监 测 的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均 满 足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表 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废 弃 医 疗 垃 圾 堆 放 处 的 土 壤 质 量 良 好, 不 用 进 行 土 壤 修 复 由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所 监 测 的 水 体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均 满 足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B 级 标 准 值, 表 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废 水 纳 污 水 体 处 的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未 受 到 重 金 属 污 染 17.3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17.3.1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 施 工 扬 尘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较 长, 其 扬 尘 影 响 不 容 忽 视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扬 尘 产 生 量, 并 通 过 定 期 洒 水 在 施 工 场 地 边 界 设 置 围 档 墙 等 具 体 措 施, 将 施 工 扬 尘 的 影 响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范 围 施 工 期 造 成 的 大 气 污 染 是 较 为 明 显 的, 但 是 是 短 期 局 部 的,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严 格 做 好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防 护 措 施, 将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减 少 至 最 低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这 些 影 响 可 以 逐 步 得 到 恢 复 2 施 工 机 械 废 气 211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由 于 燃 料 燃 烧 会 产 生 一 定 量 的 废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NOX SO2 CO HC 等 其 产 生 量 不 大, 排 放 点 分 散, 排 放 时 间 和 影 响 范 围 有 限, 因 此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显 着 影 响 3 有 机 溶 剂 废 气 本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使 用 的 涂 料 挥 发 的 有 害 气 体 可 能 对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造 成 影 响,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选 择 符 合 标 准 的 装 修 材 料, 可 有 效 降 低 有 机 废 气 排 放 量,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17.3.2 施 工 期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由 于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仅 为 35m,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噪 声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好 施 工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做 好 与 居 民 的 沟 通 工 作, 集 中 将 高 噪 声 的 施 工 安 排 在 昼 间 上 班 期 间, 严 格 禁 止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尽 可 能 在 假 期 及 休 息 日 停 止 高 噪 声 设 备 施 工, 把 影 响 控 制 在 居 民 可 接 受 的 范 围 内 总 体 而 言, 施 工 期 造 成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较 为 明 显 的, 但 是 是 短 期 局 部 的,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严 格 做 好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防 护 措 施, 将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减 少 至 最 低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这 些 影 响 可 以 逐 步 得 到 恢 复 17.3.3 施 工 期 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暴 雨 的 地 表 径 流 地 下 水 施 工 废 水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等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修 建 临 时 废 水 收 集 渠 道 与 沉 淀 池, 以 引 流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废 水 以 及 收 集 地 下 水, 废 水 经 沉 淀 隔 油 等 措 施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裸 地 和 土 方 的 洒 水 抑 尘 混 凝 土 养 护 本 项 目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依 托 周 边 村 落, 且 在 附 近 的 公 共 厕 所 如 厕, 因 此 该 部 分 生 活 污 水 不 纳 入 本 评 价 采 取 以 上 的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的 废 水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17.3.4 施 工 期 固 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垃 圾 弃 土 石 方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废 弃 油 漆 桶 等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并 尽 可 能 的 回 收 再 利 用, 不 能 回 收 利 用 的 应 及 时 清 理 出 施 工 现 场, 并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 弃 土 石 方 应 及 时 交 由 阳 江 市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余 泥 渣 土 受 纳 场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 生 活 垃 圾 及 时 交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 施 工 机 械 废 油 废 弃 油 漆 桶 等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必 须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212
采 取 以 上 的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17.4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17.4.1 地 表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所 在 建 设 地 址 不 属 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纳 污 范 围,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过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及 消 毒 ( 水 解 酸 化 + 接 触 氧 化 + 沉 淀 + 接 触 消 毒 + 脱 氯 ) 后 排 入 项 目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需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经 过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达 到 相 关 标 准 的 后 再 排 放, 基 本 不 会 对 项 目 周 围 的 水 体 环 境 及 敏 感 点 造 成 明 显 的 影 响 17.4.2 大 气 环 境 本 项 目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来 自 住 院 楼 及 手 术 室 等 医 院 外 排 废 气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烧 尾 气 污 水 站 臭 气 以 及 机 动 车 尾 气 医 院 外 排 废 气 : 应 从 源 头 控 制 带 病 原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的 排 放, 病 房 区 和 手 术 室 各 角 落 定 时 消 毒, 并 采 用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空 气 过 滤 器 及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消 毒 工 艺 等 措 施 进 行 防 范, 经 处 理 后, 能 有 效 过 滤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颗 粒, 避 免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备 用 发 电 机 燃 烧 尾 气 : 本 项 目 备 用 发 电 机 采 用 含 硫 率 不 大 于 0.035% 的 优 质 轻 柴 油 为 燃 料, 尾 气 经 水 喷 淋 洗 涤 净 化 发 电 机 尾 气 通 过 15m 高 排 气 筒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西 侧, 避 开 医 院 的 门 诊 住 院 楼 病 房 等 污 水 站 臭 气 :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为 地 埋 式, 臭 气 产 生 量 较 少, 污 水 站 池 应 密 封 设 置, 在 构 筑 物 顶 部 预 留 排 气 口, 确 保 整 个 水 池 的 水 面 以 上 空 间 产 生 负 压 状 态, 确 保 水 池 内 所 有 气 体 只 能 通 过 排 气 管 道 排 出 恶 臭 气 体 经 密 闭 收 集 后 先 经 过 活 性 炭 罐 吸 附 除 臭 后 用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排 放 口 朝 向 避 开 周 围 敏 感 点, 朝 向 西 面, 不 会 对 周 边 居 民 及 周 围 大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机 动 车 尾 气 : 地 面 停 车 场 采 取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停 车 场 的 车 道, 保 持 进 出 车 流 的 畅 通, 严 格 管 理 停 车 的 泊 位 顺 序, 尽 量 避 免 出 现 塞 车 现 象 等 措 施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排 放, 此 外, 在 停 车 场 周 围 种 植 对 汽 车 尾 气 吸 附 性 较 强 的 绿 化 树 种, 通 过 植 物 的 净 化 作 用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影 响 213
因 此, 本 项 目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17.4.3 声 环 境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表 明, 在 加 强 管 理 及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和 减 震 等 降 噪 措 施 后, 项 目 各 边 界 噪 声 值 可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 即 昼 间 60dB(A) 夜 间 50dB(A)], 故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明 显 17.4.4 固 体 废 弃 物 通 过 采 取 对 固 体 废 物 的 分 类 管 理 分 类 收 运 分 类 贮 存 分 类 处 置 的 办 法, 能 有 效 地 减 少 固 体 废 物 的 污 染, 不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生 活 垃 圾 委 托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清 运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至 医 疗 固 废 临 时 收 集 点 专 用 房 内, 医 疗 废 物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和 运 送, 交 给 阳 江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 进 行 处 理 ;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废 机 油 化 验 室 废 液 废 活 性 炭 应 将 其 收 集 后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收 集 处 理 经 上 述 措 施 处 理 后,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明 显 17.4.5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根 据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镇 ( 乡 ) 医 院 卫 生 院 需 要 设 置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因 此,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需 要 设 置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根 据 调 查,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南 面 有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3 户 五 保 户, 均 为 红 十 月 农 场 的 退 休 职 工 或 者 人 员, 本 项 目 拟 将 这 7 户 退 休 职 工 及 3 户 五 保 户 全 部 搬 迁 至 红 十 月 农 场 基 建 队 ( 距 离 医 院 约 530 米 ) 处 重 新 安 置 则 本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在 周 边 100m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环 境 敏 感 点, 符 合 村 镇 规 划 卫 生 规 范 (GB18055-2012) 的 要 求 17.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本 项 目 可 能 发 生 环 境 事 故 的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含 病 毒 污 水 的 排 放 医 用 化 学 品 使 用 贮 存 过 程 中 风 险 等 方 面 由 于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具 有 一 定 的 毒 性 和 传 染 性, 因 此 必 须 加 强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主 要 包 括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和 有 机 污 染 废 弃 物 为 解 决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输 贮 存 集 中 处 置 等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医 疗 废 物 应 交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集 中 无 害 214
化 处 理 本 项 目 含 病 毒 污 水 经 消 毒 处 理 后, 污 水 处 理 站 正 常 运 行 情 况 下, 废 水 排 放 对 周 边 水 体 及 周 围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较 小 但 为 了 减 少 含 病 毒 污 水 排 放 造 成 的 环 境 风 险, 本 项 目 拟 将 重 点 加 强 污 水 消 毒 效 果 控 制, 建 立 定 期 监 测 制 度 并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确 保 废 水 达 标 排 放, 防 止 废 水 污 染 事 故 产 生 17.6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结 论 项 目 获 得 经 济 效 益 和 环 保 设 施 经 济 效 益 显 着, 环 境 损 失 小, 环 保 投 资 是 可 行 的 17.7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 项 目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及 网 上 公 示 期 间 均 未 收 到 公 众 意 见 公 众 调 查 对 象 100% 为 敏 感 目 标, 样 本 符 合 要 求 被 调 查 公 众 89.74%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表 示 支 持,11.26% 表 示 无 所 谓, 无 人 反 对 希 望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能 够 提 升 当 地 医 疗 公 共 基 础 配 套 设 施 服 务 的 水 平 针 对 公 众 提 出 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采 纳 并 给 与 了 承 诺, 会 加 大 力 度 搞 好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尽 可 能 减 少 污 染 排 放, 并 落 实 各 项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确 保 污 染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表 示 要 切 实 做 好 三 同 时 工 作 此 外 建 设 单 位 及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设 计, 进 一 步 完 善 落 实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严 格 环 境 管 理, 杜 绝 污 染 事 故 现 象 发 生 17.8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选 址 符 合 国 家 及 广 东 省 的 产 业 政 策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且 总 体 空 间 布 局 合 理, 其 项 目 是 合 法 合 理 和 可 行 的 17.9 建 议 (1) 对 于 放 射 科 室 其 放 射 源 的 安 装 防 治 等 要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进 行, 并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相 应 的 监 测 及 评 价 (2) 完 善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加 强 环 境 风 险 监 管 (3)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工 作 台 帐 制 度, 对 污 染 防 治 情 况 进 行 定 时 监 测, 及 时 掌 握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做 好 各 污 染 物 的 达 标 排 放 工 作 (4) 加 强 对 放 射 科 的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必 要 的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控 制 放 射 性 物 质 对 医 务 人 员 公 众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5) 注 意 对 院 内 各 公 共 设 施 及 公 共 场 所 的 消 毒, 以 防 交 叉 感 染 215
17.10 综 合 结 论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本 报 告 中 所 述 的 各 项 控 制 污 染 的 防 治 措 施 加 以 严 格 实 施, 并 确 保 日 后 的 正 常 运 行, 避 免 产 生 扰 民 现 象 本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气 噪 声 和 生 活 垃 圾 等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大 本 评 价 报 告 书 认 为, 建 设 单 位 在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我 国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制 度 对 本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切 实 逐 项 予 以 落 实 并 加 强 生 产 和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管 理 保 证 各 种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前 提 下, 本 项 目 在 总 体 上 对 周 围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不 大, 符 合 国 家 地 方 环 保 标 准, 因 而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在 环 保 方 面 是 可 行 的 216
附 件 一 环 评 委 托 书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委 托 书 兹 我 单 位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委 托 广 州 环 发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对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工 作 特 此 委 托 委 托 方 : 广 东 省 红 十 月 农 场 委 托 日 期 :2015 年 5 月 12 日 217
附 件 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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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红 十 月 农 场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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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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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29
附 件 六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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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七 监 测 单 位 相 关 资 质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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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八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协 议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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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九 单 位 公 参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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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个 人 公 参 ( 部 分 )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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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一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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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2 3 4 5 6 7 8 附 件 十 二 修 改 索 引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广 东 垦 区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修 改 索 引 修 改 意 见 内 容 改 后 页 码 修 改 内 容 简 要 说 明 核 实 项 目 现 状 产 排 污 情 况 及 存 在 环 境 问 题, 并 提 出 相 应 整 治 措 施 ; P47-P48 已 修 改 核 实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三 本 账 统 计 表 P75-P76 已 核 实 完 善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明 确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水 事 故 应 急 池 医 疗 废 物 等 危 废 临 时 贮 存 点 等 敏 感 设 施 位 置, 并 分 析 其 布 局 的 合 理 性 细 化 项 目 用 水 平 衡, 核 实 废 水 排 放 量 ; P51 P54 P199 P68 核 实 项 目 门 诊 病 房 的 规 模 P52 已 核 实 核 实 项 目 直 接 纳 污 水 体 的 环 境 功 能, 明 确 其 执 行 标 准 ; 核 实 项 目 污 水 排 水 去 向 及 排 放 标 准 ; P12 P22 P28 P60 P121 已 对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进 行 完 善, 见 图 4.1-1; 对 平 面 布 局 的 分 析 见 章 节 15.4 已 细 化 各 部 分 用 水 的 排 放 系 数, 见 表 4.4-1 已 核 实 补 充 项 目 污 水 事 故 应 急 池 设 计 内 容 P144 已 补 充 核 实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置, 规 范 噪 声 等 声 级 线 图 核 实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和 污 泥 处 置 与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的 相 符 性, 论 述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的 可 行 性 核 实 项 目 危 废 产 生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产 生 污 泥 和 废 渣 等 危 废 的 处 理 处 置 方 案 补 充 项 目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并 分 析 项 目 敏 感 点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符 合 性 P102-P107 P128-P130 P164-P165 P163-P164 P134 P214 附 件 八 P134-P135 已 修 改 本 项 目 经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排 至 东 面 的 未 知 名 小 河 沟, 最 终 间 接 排 入 茶 水 河 ; 排 放 标 准 为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表 2 排 放 标 准 已 对 红 十 月 农 场 医 院 的 边 界 重 新 进 行 布 点 监 测 ; 已 对 噪 声 预 测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已 补 充 已 对 项 目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种 类 和 数 量 进 行 核 实,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阳 江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 进 行 处 理,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等 危 险 废 物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已 补 充 9 核 实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相 关 资 料 P186-P187 已 核 实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