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球 客 家 研 究,2014 年 11 月 第 3 期, 頁 111-138 111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 檳 城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及 其 祭 祀 組 織 張 翰 璧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客 家 學 院 客 家 語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學 系 教 授 張 維 安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利 亮 時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在 聖 與 俗 的 基 礎 上,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信 仰 可 視 為 社 會 集 體 實 在 的 集 體 表 象, 其 祭 祀 組 織 則 是 產 生 於 人 群 組 織 之 分 類 基 礎 上, 呈 現 出 其 社 會 秩 序 的 意 義 這 種 社 會 秩 序 的 建 立, 一 方 面 緣 於 移 民 過 程 的 歷 史, 將 大 陸 原 鄉 的 祖 籍 分 類 或 衝 突 延 伸 至 海 外, 再 加 上 移 民 到 檳 城 後 的 社 會 經 濟 與 統 治 政 策 的 影 響, 使 得 人 群 或 祖 籍 的 分 類, 呈 現 出 不 同 於 原 鄉 與 其 他 馬 來 亞 地 區 的 社 會 秩 序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位 於 檳 城 的 東 北 角, 這 座 超 過 百 年 的 廟, 目 前 是 由 客 籍 五 個 會 館 共 同 管 理, 即 大 埔 同 鄉 會 嘉 應 會 館, 永 定 同 鄉 會 惠 州 會 館 與 增 龍 會 館 來 自 上 述 五 個 會 館 或 同 鄉 會 的 領 導 人, 也 各 自 發 展 出 了 以 神 權 為 團 結 基 礎 的 社 會 網 絡, 建 構 了 以 神 緣 和 地 緣 結 合 的 大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來 自 五 屬 的 客 家 人, 並 非 同 一 時 間 成 立 各 自 的 大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例 如 大 埔 嘉 應 與 永 定 的 客 家 人 是 在 二 次 大 戰 前 就 已 經 成 立 祀 奉 大 伯 公 的 組 織, 惠 州 與 增 龍 客 家 人 的 祭 祀 大 伯 公 組 織, 則 是 在 二 戰 之 後 才 成 立 針 對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祭 祀 團 體, 本 文 通 過 移 民 原 * E-mail: hanbichang@gmail.com 投 稿 日 期 :2014 年 8 月 5 日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4 年 10 月 18 日
112 Global Hakka Studies, November 2014, 3: 111-138 鄉 在 地 人 群 組 合 及 殖 民 政 治 脈 絡, 來 釐 清 18 世 紀 末 到 現 在 的 大 伯 公 信 仰 及 祭 祀 團 體 的 基 本 內 涵, 及 其 所 呈 現 出 的 人 群 關 係 和 社 會 秩 序 的 轉 變 關 鍵 字 :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社 會 秩 序
全 球 客 家 研 究,2014 年 11 月 第 3 期, 頁 111-138 113 The Belief in God, Human Relation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Penang Tanjong Tokong Thai Pak Koong and Its Ritual Organizations Han-pi Chang *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akka Language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Wei-an Chang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Leong-sze Lee Associate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Hakka Culture Studies,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he Tanjong Tokong Thai Pak Koong belief can be seen as a 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 of the society within which it exists, both in terms of 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e. As this organization is a kind of platform for various united ritual organizations, it reveals the underlying social order during the British colonial era. This social order emanated from the background of the organization's immigrant members, with historical class divisions and conflicts from the mainland being brought overseas. However, coupled with the impa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ies after migrating to Penang, these class divisions were expressed in a social order that differed from that on the * Date of Submission: August 5, 2014 Accepted Date: October 18, 2014
114 Global Hakka Studies, November 2014, 3: 111-138 mainland and in other Malayan regions. The temple of Tanjong Tokong Thai Pak Koong, located in the northeast corner of Penang, has over a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and is now co-managed by five Hakka associations. Though they did not establish their ritual organizations at the same time, leaders from the five associations each developed social networks based on their shared faith and constructed the Thai Pak Koong ritual organizations, which combined religious and regional alliances. Concentrating on the Tanjong Tokong Thai Pak Koong ritual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will clarify the basic context of the Thai Pak Koong organizations from the 18th centuries to today, and the change of societal relationships and social order in the context of homeland, local communities and colonial politics. Keywords: Penang, Malaysia, Tanjong Tokong Thai Pak Koong, Ritual Organizations, Social Order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15 一 檳 榔 嶼 的 大 伯 公 信 仰 1 19 世 紀 時 期 乃 西 方 殖 民 勢 力 入 侵 東 南 亞 的 時 期, 也 是 大 量 客 家 族 群 移 民 到 馬 來 半 島 與 新 加 坡 的 重 要 時 期, 當 時 的 檳 城 是 海 峽 殖 民 地 的 重 要 港 口 之 一 英 國 在 1786 年 首 先 由 萊 特 (Francis Light) 上 校 以 租 約 為 名 佔 領 檳 城, 隨 後 (1819 年 ) 萊 佛 士 (Stamford Raffles) 上 校 也 使 用 相 似 的 手 法 取 得 新 加 坡 而 在 1826 年, 英 國 決 定 將 新 加 坡 檳 城 和 馬 六 甲 這 三 個 主 要 港 口 組 成 海 峽 殖 民 地 英 國 自 1786 年 開 始 便 在 馬 來 亞 地 區 展 開 長 達 171 年 的 殖 民 這 段 殖 民 過 程 為 的 是 取 得 經 濟 利 益, 但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逐 步 涉 入 在 地 社 會 秩 序 的 建 立, 在 地 社 會 也 朝 向 理 性 化 的 趨 勢 發 展 理 性 化 指 的 是 社 會 結 構 的 分 化, 以 及 政 府 組 織 的 設 立, 華 人 社 會 的 方 言 與 地 域 分 類 遇 上 西 方 國 家 的 管 理 與 文 化, 逐 漸 發 展 出 特 殊 的 社 會 秩 序 內 涵 西 方 殖 民 勢 力 進 入 東 南 亞 後, 檳 城 華 人 數 量 逐 漸 增 多, 不 同 群 體 發 展 出 各 自 的 組 織, 各 個 方 言 群 與 會 館 都 帶 有 濃 厚 的 方 言 與 祖 籍 地 的 地 域 色 彩, 且 組 織 的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加 上 19 世 紀 中 葉 以 來 的 苦 力 貿 易, 檳 城 成 為 苦 力 貿 易 的 轉 運 站, 使 得 秘 密 會 社 掌 控 苦 力 的 買 賣 與 管 理, 成 為 檳 城 華 人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之 一 換 言 之, 從 18 世 紀 中 以 來, 檳 城 的 社 會 秩 序 是 透 過 多 層 的 組 織 與 分 類 原 則 架 構 起 來 的, 尤 其 是 英 國 殖 民 之 初, 尚 不 清 楚 華 人 內 部 的 組 成 原 則 時, 需 要 依 賴 廟 宇 會 館 甚 至 於 秘 密 會 社 來 維 持 社 會 的 運 作 一 旦 殖 民 政 府 逐 步 以 現 代 國 家 的 模 式 管 理 華 人 社 會 時, 秘 密 會 社 的 運 作 就 被 禁 止, 而 宗 教 與 經 濟 領 域 也 逐 步 從 社 會 整 體 中 分 化 出 來 移 民 之 初, 人 群 的 組 織 主 要 是 保 護 群 體 利 益 的 一 種 直 接 且 有 效 的 方 1 本 節 大 伯 公 之 部 分 資 料, 請 參 考 張 維 安 (2013)
11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式, 不 同 群 體 組 織 的 原 則 不 同, 例 如 福 建 人 的 宗 親 組 織, 以 及 客 家 人 的 會 館 組 織, 在 東 南 亞 歷 史 上, 客 家 人 最 早 創 立 地 緣 性 會 館 ( 顏 清 煌 2005:94) 檳 城 的 客 籍 移 民 主 要 分 為 三 部 分 : 嘉 應 客 汀 洲 ( 永 定 ) 客 和 惠 州 客, 這 從 1801 年 1819 年 及 1822 年 他 們 先 後 成 立 了 方 言 性 的 社 團 組 織 得 以 證 實 其 中, 嘉 應 客 人 數 最 多, 居 於 支 配 性 地 位, 經 濟 實 力 也 最 強 他 們 在 檳 城 所 創 建 的 嘉 應 會 館, 是 學 者 公 認 新 馬 地 區 最 早 成 立 的 華 人 方 言 社 團 ( 顏 清 煌 2005:106) 客 家 人 最 早 成 立 方 言 會 館 的 原 因, 在 於 客 籍 人 數 不 多, 處 於 當 時 以 方 言 作 為 溝 通 並 建 立 社 會 網 絡 的 社 會 中, 為 了 有 效 凝 聚 力 量 並 相 互 支 持, 因 而 成 立 方 言 性 的 會 館 除 了 組 織 性 人 群 團 體 的 建 立 外, 這 些 移 民 也 帶 來 了 原 鄉 的 信 仰, 除 了 希 望 降 低 交 通 過 程 的 風 險 外, 也 希 望 幫 助 自 己 適 應 新 的 移 入 地, 可 以 平 安 並 取 得 經 濟 成 果 因 此, 原 初 從 原 鄉 帶 來 的 宗 教 信 仰, 成 為 移 民 者 在 進 入 新 社 會 前 所 具 有 的 心 靈 態 度, 這 些 個 人 層 次 的 心 靈 認 同 與 信 仰, 逐 漸 形 成 眾 人 的 組 織 當 移 民 者 在 移 入 地 複 製 或 建 立 這 些 信 仰 的 相 關 組 織 時, 意 味 著 神 聖 性 的 信 仰, 和 世 俗 性 的 社 會 關 係 有 了 進 一 層 的 結 合 例 如, 會 館 領 導 者 又 稱 為 爐 主 或 爐 主 頭 家 這 種 情 形 在 客 家 會 館 特 別 突 出, 因 為 客 家 屬 於 少 數 群 體, 在 華 人 共 同 管 理 的 大 廟 內 無 從 祭 拜 自 己 選 擇 的 神, 便 在 會 館 內 安 置 地 區 性 的 神 祇, 在 神 聖 的 基 礎 上 凝 聚 人 的 社 會 關 係, 提 供 移 民 社 會 中 的 信 任 基 礎, 建 構 自 己 想 像 的 社 會 本 文 以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為 例, 在 移 民 原 鄉 在 地 人 群 組 合 以 及 殖 民 政 治 的 脈 絡 中, 釐 清 大 伯 公 信 仰, 及 其 所 呈 現 出 的 人 群 關 係 和 社 會 秩 序 的 轉 變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17 ( 一 ) 伯 公 到 大 伯 公 大 伯 公 與 客 家 人 有 什 麼 關 係 呢? 1940 年 代 開 始, 東 南 亞 華 人 研 究 開 啟 了 大 伯 公 研 究 的 相 關 討 論, 均 涉 及 大 伯 公 信 仰 與 客 家 人 的 關 係 等, 如 1940 年 韓 槐 准 的 大 伯 公 考 1951 年 許 雲 樵 的 大 伯 公 二 伯 公 與 本 頭 公 陳 育 崧 的 Tokong 考 1956 年 許 雲 樵 的 大 伯 公 為 吳 太 伯 說 的 由 來 1957 年 鄺 國 祥 的 檳 榔 嶼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這 些 研 究 與 討 論 開 啟 之 後 學 者 的 參 與, 如 1964 年 天 官 賜 的 大 伯 公 是 何 方 神 聖? 1981 年 黃 堯 的 三 位 一 體 的 神 : 大 伯 公 拿 督 土 地 公 1982 年 張 少 寬 的 大 伯 公 拿 督 公 與 土 地 公 關 係 的 商 榷 大 伯 公 到 底 是 個 什 麼 神? 奉 祀 始 於 何 時? 崇 祀 是 何 意 義? 何 以 在 移 民 原 鄉 未 有 這 種 神 衹, 而 獨 存 於 南 洋? 學 者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解 讀, 例 如 大 伯 公 等 於 水 神 韓 槐 準 (1940:21-22) 認 為 : 大 伯 公 原 屬 水 神, 故 其 祠 多 建 於 濱 海 之 區, 古 代 航 海 之 華 僑 必 禱 祀 此 神, 惟 後 則 蛻 變 為 求 財 問 安, 而 更 及 巫 下 之 神 祇 古 代 航 海 時 迷 信 神 祇 之 一 證, 大 伯 公 亦 為 古 代 航 海 者 深 為 迷 信 之 ㄧ 神, 今 雖 已 失 時 代 性, 然 古 代 我 先 人 南 進 之 成 功 或 利 賴 焉 水 神 的 意 義 在 於 保 護 華 人 南 渡 海 上 的 平 安, 是 與 華 人 向 南 遷 移 的 歷 史 有 關 係 的 神, 是 晚 近 才 產 生 的 神 祇 這 種 看 法 可 追 溯 至 檳 榔 嶼 大 伯 公 廟 中, 嘉 慶 庚 申 年 (1800 年 ) 的 匾 額, 以 及 新 加 坡 源 順 街 大 伯 公 廟 ( 即 福 德 祠 ) 中 道 光 歲 次 甲 申 仲 春 立 (1824 年 ) 的 匾 額 華 人 定 居 南 洋 後, 大 伯 公 也 增 加 了 土 地 神 的 意 義 以 韓 槐 準 的 說 法, 是 增 加 了 類 似 於 福 德 祠 的 功 能 今 華 僑 奉 大 伯 公 之 廟, 有 者 竟 名 為 福 德 祠, 然 碑 文 及 燈 籠 等 乃 書 為 大 伯 公 至 於 此 種 福 德 祠 名 稱 之 由 來, 或 因 前 人 視 舶 主 督 綱 或 都 公 或 拏 公 或 托 公, 其 性 質 實 等 於 番 土 地 神 因 土 地 神 之 廟 多 名 為 福 德 祠 之 故 復 因 大 伯 公 已 蛻
118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變 為 土 地 神, 故 星 嘉 坡 凡 有 華 人 公 共 墳 瑩 之 場 所, 必 設 一 大 伯 公 廟, 可 謂 一 變 再 變 也 ( 韓 槐 準 1940:26) 然 而, 韓 槐 準 也 認 為 大 伯 公 非 福 德 正 神, 而 是 南 洋 地 區 的 華 人 信 仰, 只 是 並 未 指 出 特 定 的 人 物 大 伯 公 Tuapekong 或 Tapèkong 亦 稱 伯 公 Pekong, 大 伯 公 托 廊 (Tuapekong Toh Long 馬 來 語 大 伯 公 庇 祐 之 意 ) 為 南 洋 華 僑 由 迷 信 大 伯 公 而 產 生 之 口 頭 禪 ( 韓 槐 準 1940:19-20) 針 對 韓 槐 準 的 大 伯 公 非 福 德 正 神 的 說 法, 許 雲 樵 (1951) 持 不 同 的 看 法, 認 為 福 德 正 神 是 大 伯 公 的 通 稱 因 為 大 伯 公 通 稱 : 福 德 正 神, 各 幫 各 有 各 的 大 伯 公, 簡 直 就 是 土 地 公, 所 以 南 洋 只 有 城 隍 廟 和 福 德 祠 ( 大 伯 公 廟 ), 而 沒 有 土 地 堂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大 伯 公 的 出 現 與 華 人 的 南 洋 移 民 史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是 新 出 現 的 神 那 麼, 大 伯 公 又 是 誰 呢? 有 不 少 看 法 ( 溫 雄 飛 1929; 關 楚 樸 1939; 許 雲 樵 1951 等 ) 都 是 根 據 J. D. Vanghan 在 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Chinese in Straits Settlements(1879) 書 中 的 資 料, 認 為 大 伯 公 就 是 張 理 而 陳 達 也 在 南 洋 華 僑 與 閩 粵 社 會 (1938) 書 中 提 及, 根 據 檳 榔 嶼 某 華 僑 口 述 對 大 伯 公 之 來 源 記 載 如 下 : 嘉 應 五 屬 人 對 於 大 伯 公 特 別 崇 敬, 因 為 在 清 咸 豐 年 間 (1851-1861) 有 一 年 疫 癘 盛 行, 馬 來 亞 華 僑 死 者 甚 多, 但 五 屬 人 丘 某 ( 鐵 匠 ), 馬 某 ( 燒 炭 工 人 ), 張 某 ( 塾 師 ) 不 死, 他 們 即 被 尊 為 開 山 大 伯, 後 人 追 念 他 們 的 功 德, 立 廟 奉 祀 張 理 除 了 與 大 伯 公 產 生 等 號 外, 也 和 天 地 會 有 所 關 聯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19 大 伯 公 是 姓 張 名 理 其 後 我 又 輾 轉 訪 問 一 位 福 建 的 老 客, 從 前 曾 和 洪 門 團 體 發 生 過 相 當 關 係 的, 他 說, 大 伯 公 原 是 洪 門 會 黨 內 的 一 種 最 高 職 位, 即 如 長 江 青 紅 幫 的 所 謂 大 龍 頭, 或 老 大 哥 又 如 兩 粵, 洪 門 的 所 謂 先 生 師 爺 紙 扇 或 舅 父 由 此 我 可 以 假 定 大 伯 公 是 洪 門 會 黨 領 袖 的 稱 謂 而 拜 大 伯 公 ( 關 楚 樸 1939) 張 理 與 天 地 會 的 關 係 普 遍 為 當 時 的 學 者 所 接 受,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的 大 伯 公 都 是 張 理, 張 理 只 是 檳 城 海 珠 嶼 的 大 伯 公 范 漢 溫 雄 飛 和 關 楚 樸 三 位 先 生 所 說 的 張 理, 只 是 檳 城 海 珠 嶼 的 大 伯 公, 也 許 是 私 會 黨 魁, 不 能 牽 到 別 地 方 去 ( 許 雲 樵 1951) Purcell(1948 ) 在 東 南 亞 華 僑 史 (The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 中 亦 持 相 同 的 看 法 : 大 伯 公 不 過 是 華 僑 先 驅 的 象 徵, 並 不 如 三 寶 公 確 指 為 誰, 所 以 無 法 查 根 詢 究 換 言 之, 大 伯 公 雖 是 華 人 普 遍 的 信 仰, 也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功 能 ( 水 神 土 地 神 等 ), 但 無 法 確 知 大 伯 公 是 誰, 只 能 視 其 為 華 人 先 驅 的 象 徵 據 說, 張 理 是 永 定 的 客 家 人, 是 否 因 此 大 伯 公 和 客 家 產 生 關 聯 性? 鄺 國 祥 (1950) 在 三 談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一 文 談 到, 大 伯 公 是 由 大 陸 東 南 客 家 區 域 的 伯 公 ( 客 家 的 土 地 神 ) 信 仰 演 變 而 來 許 雲 樵 認 為 : 除 了 客 家 方 音 大 伯 公 讀 作 太 伯 公 之 外, 在 南 洋 竟 找 不 到 一 絲 一 毫 有 關 的 證 據 ( 許 雲 樵 1951:7) 他 認 為 大 伯 公 與 客 家 間 所 產 生 的 關 聯 性 是 因 為 開 礦 的 關 係 我 以 為 大 伯 公 一 名 的 由 來, 確 由 客 家 人 稱 土 地 為 伯 公 而 起 客 家 人 到 南 洋 來 大 多 是 開 礦 的, 而 閩 南 人 的 南 來, 卻 都 是 從 商 的, 從 商 的 流 動 性 大, 所 以 對 土 地 的 奉 祀 不 甚 注
12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意, 但 客 家 人 要 開 礦, 卻 非 定 居 一 地 不 可, 而 且 是 靠 土 地 吃 飯, 因 此 非 奉 祀 土 地 不 可, 所 以 限 在 礦 區 集 中 的 馬 來 亞 西 海 岸 各 地 都 有 大 伯 公 廟, 而 東 海 岸 卻 沒 有, 即 使 有 也 是 近 年 來 的 事 福 建 人 最 初 只 祀 奉 清 水 祖 師 關 公 和 天 妃, 奉 祀 大 伯 公 是 定 居 已 久 的 明 證 至 於 大 伯 公 的 大 字, 最 初 的 卻 是 由 巫 語 To Pekong 一 詞 而 來, 不 過 大 字 又 是 尊 稱, 音 義 均 適 合, 所 以 大 家 也 就 不 知 道 祂 的 來 歷 了 至 於 華 僑 的 奉 祀 大 伯 公, 和 國 內 的 土 地, 因 環 境 的 關 係, 當 然 有 些 不 同, 它 包 括 土 地 公 姜 太 公 財 神 和 竈 君 的 職 司 在 內 ( 許 雲 樵 1952:23) 根 據 張 少 寬 的 整 理, 以 往 對 於 大 伯 公 的 討 論 中, 可 區 分 為 四 種 不 同 的 神 格 ( 參 見 表 1): 表 1 不 同 學 者 對 於 大 伯 公 神 格 的 說 法 人 格 神 種 類 來 歷 1. 訓 蒙 師 張 理 (J. D. Vanghan) 2. 吳 越 時 代 的 吳 太 伯 ( 衛 聚 賢 ) 3. 天 地 會 的 魁 傑 ( 溫 雄 飛 ) 4. 洪 門 會 的 龍 頭 大 哥 ( 關 楚 公 ) 5. 後 人 尊 為 開 山 大 伯 的 五 屬 人 丘 某 馬 某 張 某 ( 陳 達 ) 6. 乃 華 僑 先 驅 者 的 象 徵 (Dr. V. Purcell) 人 格 神 ( 後 改 奉 為 水 神 ) 1. 舶 主 督 綱 ( 宋 趙 汝 适 諸 番 志 ) 2. 都 公 ( 明 張 燮 著 東 西 洋 考 ) 3. 拏 公 ( 明 謝 在 杭 著 五 雜 俎 ) 鄉 土 神 1. 是 客 家 土 地 神 的 演 變 ( 鄺 國 祥 ) 全 國 性 神 明 1. 乃 一 般 土 地 神 ( 饒 宗 頤 ) 2. 華 僑 的 土 地 神 ( 許 雲 樵 ) 3. 華 僑 社 會 無 所 不 在 的 土 地 神 ( 劉 果 因 ) 資 料 來 源 : 張 少 寬 (2002:104)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21 最 近 有 幾 篇 與 本 議 題 相 關 的 大 伯 公 研 究, 例 如 陳 志 明 (2001) 的 東 南 亞 華 人 的 土 地 神 與 怪 跡 崇 拜 : 特 論 馬 來 西 亞 的 大 伯 公, 高 偉 濃 (2002) 的 東 南 亞 華 人 大 伯 公 與 土 地 崇 拜 探 析 : 以 泰 國 為 例, 鄭 志 明 (2004) 所 著 客 家 社 會 大 伯 公 信 仰 在 東 南 亞 的 發 展, 陳 波 生 利 亮 時 (2006) 客 家 人 與 大 伯 公 的 關 係 : 以 新 馬 為 例 和 吳 詩 興 (2011) 之 傳 承 與 創 造 : 福 德 正 神 信 仰 與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社 會 等 文 陳 志 明 指 出 在 馬 來 西 亞, 有 關 大 伯 公 起 源 討 論, 常 把 它 聯 繫 到 檳 城 海 珠 嶼 的 大 伯 公, 很 多 人 假 定 這 是 東 南 亞 大 伯 公 的 事 實 陳 志 明 (2001: 18) 認 為 這 應 是 依 各 特 殊 之 地 方 性 所 產 生 的 大 伯 公 來 源, 而 非 東 南 亞 諸 多 大 伯 公 共 同 的 歷 史, 檳 城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是 一 個 地 方 性 的 特 殊 大 伯 公, 並 非 中 國 與 東 南 亞 華 人 所 廣 泛 崇 拜 的 福 德 正 神 陳 志 明 提 出 一 種 說 法 以 伯 公 或 大 伯 公 稱 呼 土 地 神, 在 中 國 的 客 家 人 與 潮 州 人 已 使 用, 在 馬 來 西 亞 的 客 家 人 和 潮 州 人 使 用, 使 得 這 個 名 稱 更 普 及, 連 福 建 人 亦 採 用 大 伯 公 廟 的 稱 呼, 並 廣 受 大 馬 華 人 的 崇 拜 ; 且 在 福 建 人 潮 州 人 和 客 家 人 居 多 的 聚 落 中, 大 伯 公 廟 亦 處 處 可 見 ( 陳 志 明 2001:21) 他 認 為 大 伯 公 這 個 名 稱 的 普 及 是 福 建 人 潮 州 人 和 客 家 人 在 馬 來 半 島 互 相 交 流 的 產 物 ( 陳 志 明 2001:18-19) 高 偉 濃 (2002:4) 認 為 大 伯 公 一 詞 源 自 中 國 境 內, 含 有 祖 先 與 土 地 神 之 雙 重 含 義 ( 以 祖 先 之 意 為 主 ) 華 人 移 居 海 外 後, 採 用 造 神 法, 而 將 某 地 華 人 先 驅 封 為 大 伯 公, 爾 後 祖 先 之 意 逐 漸 淡 化, 土 地 神 之 意 日 漸 加 重, 大 伯 公 逐 漸 變 成 只 有 土 地 神 之 意 但 是, 儘 管 新 馬 印 尼 泰 國 等 地 的 華 僑 華 人 把 大 伯 公 當 作 土 地 神 崇 拜, 但 不 能 說 大 伯 公 就 是 土 地 神, 他 認 為 土 地 神 與 大 伯 公 之 間 有 合 有 分 鄭 志 明 (2004) 認 為 東 南 亞 華 人 社 會 的 族 群 結 構 是 多 元 的, 客 家 族 群 雖 然 人 數 眾 多, 也 無 法 避 免 與 其 他 族 群 文 化 相 融 合, 大 伯 公 信 仰 正 是 族 群 融 合 重 要 的 文 化
12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指 針 與 陳 志 明 不 同 的 是, 鄭 志 明 提 出 大 伯 公 具 有 神 鬼 雙 重 身 分 之 說 鄭 志 明 指 出, 客 家 人 使 用 伯 公 或 大 伯 公 等 詞, 在 語 意 上 本 來 就 是 曖 昧 的, 以 人 格 化 的 親 近 語 詞 來 傳 達 對 地 與 人 鬼 的 崇 拜 之 情, 是 對 這 一 類 神 明 的 泛 稱, 而 非 專 稱 客 家 社 會 相 當 重 視 地 與 人 鬼 的 祭 祀 活 動 然 而, 地 與 人 鬼 的 分 際 並 非 壁 壘 分 明, 土 地 崇 拜 與 祖 先 崇 拜 在 文 化 型 態 上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交 流 現 象, 因 此 伯 公 與 大 伯 公 原 本 就 帶 有 著 土 地 神 與 祖 先 神 的 雙 重 內 涵 ( 鄭 志 明 2004:66) 東 南 亞 大 伯 公 崇 拜, 不 是 單 純 福 德 正 神 的 土 地 公, 而 是 普 遍 位 於 神 境 內 的 土 地 神 或 地 頭 神, 具 有 祇 或 神 的 雙 重 身 份, 同 時 也 包 括 鬼 與 神 的 雙 重 身 份, 比 其 他 神 明 更 能 被 東 南 亞 華 人 所 接 納 而 普 遍 流 傳, 成 為 華 人 社 區 主 要 的 崇 祀 神 明 (2004:70) 陳 波 生 利 亮 時 (2006:67) 沿 用 了 鄭 志 明 說 法, 認 為 大 伯 公 信 仰 屬 性 與 內 涵, 主 要 有 兩 種 觀 點, 一 為 地 區 守 護 神 的 土 地 崇 拜, 一 為 華 人 先 驅 的 祖 靈 崇 拜 這 兩 種 說 法 和 華 人 社 會 的 信 仰 文 化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前 者 是 原 鄉 信 仰 的 文 化 延 續, 受 到 移 出 地 之 信 仰 文 化 的 影 響 ; 後 者 則 和 遷 移 相 關, 與 遷 徙 過 程 和 移 入 地 的 歷 史 密 切 關 聯 除 了 大 伯 公 信 仰, 提 到 華 人 遷 徙 的 歷 史, 就 一 定 會 注 意 到 秘 密 會 社 所 扮 演 的 功 能 吳 詩 興 (2011:156) 引 用 張 少 寬 分 析 1865 年 的 碑 文 指 出,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原 為 粵 汀 都 人 士 ( 廣 州 汀 州 幫 ) 藉 以 為 神, 而 汀 州 幫 在 檳 榔 嶼 原 是 屬 於 義 興 公 司 ( 洪 門 會 黨 ) 的 幫 派 並 且 質 疑 關 於 廟 宇 主 權 僅 屬 客 家 幫 的 單 一 說 法, 不 足 採 信 事 實 上, 不 論 是 海 山 或 義 興 公 司, 均 包 括 廣 府 人 客 家 和 潮 州 人 等 族 群, 其 內 部 組 織 相 當 複 雜, 也 很 難 斷 言 義 興 會 (1801 年 ) 是 由 廣 汀 幫 所 領 導, 海 山 會 (1823 年 ) 是 由 客 家 幫 領 導 所 以, 有 關 張 邱 馬 三 人 死 後 被 奉 為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23 大 伯 公 的 傳 說, 其 背 後 實 際 隱 藏 著 單 一 民 系 開 墾 檳 榔 嶼 的 神 話 隱 喻 ( 吳 詩 興 2011:156) 雖 然, 檳 榔 嶼 的 開 墾 並 非 單 一 民 系 所 主 導, 但 是 大 伯 公 信 仰 與 秘 密 會 社 間 的 關 係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相 關 性, 維 持 著 社 會 秩 序 的 穩 定 性 雖 然, 關 於 東 南 亞 華 人 的 大 伯 公 信 仰 研 究, 目 前 已 有 若 干 學 術 論 文, 不 過 大 伯 公 究 竟 是 誰? 以 及 大 伯 公 信 仰 何 以 成 為 東 南 亞 華 人 普 遍 的 信 仰, 仍 呈 現 多 元 觀 點, 特 別 是 大 伯 公 在 東 南 亞 ( 尤 其 是 新 馬 ) 成 為 主 祀 神 的 現 象 相 當 特 別, 雖 然 有 些 論 文 指 出, 大 伯 公 就 是 土 地 神, 事 實 上 大 伯 公 與 土 地 神 之 間 並 不 能 簡 單 的 劃 上 等 號 我 們 發 現, 眾 多 大 伯 公 之 中 有 些 就 是 臺 灣 所 理 解 的 土 地 公 福 德 正 神, 我 們 在 檳 城 極 樂 寺 的 附 近 一 個 仙 岩 嶼, 發 現 這 個 客 家 人 祭 拜 很 久 的 大 伯 公, 具 有 這 樣 的 性 質, 詩 巫 永 安 亭 所 祀 的 大 伯 公 也 有 相 似 之 處, 其 金 身 還 是 直 接 從 中 國 原 鄉 坐 船 到 詩 巫, 其 性 質 與 臺 灣 各 地 在 田 頭 水 尾 或 大 樹 下, 立 石 祭 拜 的 土 地 神 意 義 相 同 但 是, 東 南 亞 有 些 大 伯 公 背 後 則 有 具 體 的 人 物, 這 個 人 可 能 是 對 地 方 開 發 或 建 設 有 貢 獻, 受 到 人 們 所 懷 念 的 人 物 例 如,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的 張 理, 或 西 加 里 曼 丹 的 羅 芳 伯, 這 樣 的 大 伯 公 與 傳 統 的 土 地 神 之 意 義 有 所 不 同 2 本 研 究 訪 談 之 建 德 堂 寶 福 社 與 一 些 學 者, 甚 至 指 出 大 伯 公 信 仰 與 天 地 會 組 織 有 關 ( 客 家 五 屬 的 祭 祀 團 體 比 較 不 談 張 理 與 天 地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 甚 至 像 羅 芳 伯 傳 說 中 以 教 書 為 業, 以 及 張 理 是 一 位 教 書 先 生, 其 名 稱 事 實 上 都 和 這 樣 的 組 織 有 對 應 的 關 係 釐 清 東 南 亞 大 伯 公 信 仰 的 謎 底 並 不 是 一 個 容 易 的 工 作, 這 部 分 還 需 要 更 多 的 文 獻 來 加 以 分 析 與 佐 證 3 2 張 理 是 否 即 是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本 研 究 蒐 集 到 不 同 的 說 法 3 私 會 黨 傳 入 馬 來 亞, 也 是 與 中 國 移 民 同 一 時 期 根 據 巴 素 博 士 說 : 馬 來 亞 華 人 私 會 黨, 大 體 來 說, 出 於 天 地 會 分 脈, 亦 稱 為 洪 門 或 三 合 會, 在 中 國 已 生 存 有 好 幾 個 世 紀, 原 本 屬 於 宗 教 或 慈 善 自 助 的 團 體, 而 在 滿 清 時, 具 有 反 清 復 明 的 政 治 意 識
12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以 檳 城 為 例, 在 檳 城 廣 系 的 會 館 行 會 中, 大 伯 公 往 往 與 關 帝 同 祀, 呈 現 義 興 公 司 海 外 拓 殖 事 業 的 信 仰 原 型 ( 高 延 1996) 早 期 的 嘉 應 和 大 埔 客 都 拜 關 帝, 而 三 合 會 的 入 會 儀 式 的 見 證 神 明 也 是 關 帝, 這 或 許 可 以 說 明 客 家 人 不 是 以 宗 親 ( 家 族 ), 而 是 以 地 緣 性 ( 社 群 ) 作 為 組 織 人 群 的 方 式 相 關 其 組 織 的 人 群, 超 出 血 緣 與 職 業, 更 需 要 建 立 我 群 的 凝 聚 力, 關 帝 的 結 義 與 正 義 形 象 正 好 符 合 此 需 求 根 據 高 麗 珍 (2010:204-205 209) 在 檳 威 地 區 的 研 究,1850 年 代 以 前 的 大 伯 公 廟 有 兩 座, 福 德 正 神 有 一 座, 都 位 於 檳 榔 嶼 上 1900 年 代 以 前 建 的 大 伯 公 廟 則 有 五 座, 其 中 一 座 ( 峇 東 埔 浮 橋 頭 大 伯 公 廟 ) 確 定 是 為 秘 密 會 社 的 義 興 分 堂, 守 住 渡 口, 或 許 與 當 時 的 苦 力 貿 易 有 所 關 聯 最 古 老 的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所 在 的 地 理 位 置, 據 說 就 是 秘 密 會 社 上 岸 的 地 方, 而 現 在 的 廟 址, 是 當 時 秘 密 會 社 大 哥 商 討 會 務 的 基 地 不 論 這 個 傳 說 的 真 實 性 為 何, 但 是 這 種 說 法 是 受 訪 的 閩 客 祭 祀 團 體 和 部 分 學 者 分 享 的 故 事 ( 二 )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的 祭 祀 組 織 與 人 群 分 類 上 述 大 伯 公 廟 中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首 推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雖 是 1820 年 創 建, 但 廟 中 有 一 座 1792 年 的 石 製 香 爐 (1786 年 英 國 在 檳 榔 嶼 建 立 第 一 塊 英 屬 殖 民 地 ) 儘 管 廟 的 所 有 權 在 當 時 引 起 爭 奪, 且 牽 涉 到 當 時 的 族 群 爭 議 但 是, 懸 掛 於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燈 籠 顯 示, 這 是 一 座 由 嘉 應 永 定 大 埔 增 龍 與 惠 州 會 館 所 共 同 擁 有 的 廟 宇 據 報 導 人 稱, 客 家 人 與 福 建 人 爭 奪 廟 產 過 程 中, 當 時 駐 檳 城 領 事 張 弼 士 發 揮 了 一 些 作 用, 特 別 是 張 弼 士 的 大 埔 客 家 身 份, 發 揮 了 影 響 力 ; 又 傳, 該 項 爭 產 訴 訟 在 英 國 樞 密 院 做 成 屬 於 客 家 人 的 判 決, 但 目 前 都 未 見 正 式 之 證 據 關 於 該 廟 屬 於 客 家 五 屬, 但 除 了 一 個 總 爐 之 外, 各 會 館 各 自 有 香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25 爐, 在 慶 燈 節 時, 各 自 清 自 己 的 爐, 慶 燈 節 也 是 各 自 舉 行 五 個 會 館 各 自 都 有 祭 拜 大 伯 公 的 組 織 : 嘉 應 會 館 是 嘉 德 社, 惠 州 會 館 是 惠 福 社, 永 定 會 館 是 永 安 社, 大 埔 會 館 是 大 安 社, 增 龍 會 館 則 是 增 龍 社 來 自 五 屬 的 客 家 人, 並 非 同 一 時 間 成 立 各 自 的 大 伯 公 祭 祀 組 織, 例 如 大 埔 嘉 應 與 永 定 的 客 家 人 是 在 二 次 大 戰 前 就 已 經 成 立 祀 奉 大 伯 公 的 組 織 反 觀 惠 州 與 增 龍 的 客 家 人, 則 是 在 二 戰 之 後 才 成 立 以 大 伯 公 為 信 仰 中 心 的 祭 祀 組 織 這 五 個 海 珠 嶼 客 家 祭 祀 團 體, 成 立 的 時 間 最 早 的 是 大 安 社, 成 立 在 19 世 紀 末 期, 最 晚 的 是 增 龍 社, 成 立 於 1975 年 五 社 的 慶 燈 時 間 或 清 爐 時 間 分 別 是 惠 州 社 正 月 初 六, 永 安 社 正 月 初 九 與 初 十, 大 安 社 正 月 初 十 一 與 初 十 二, 增 龍 社 為 正 月 初 十 六 嘉 德 社 的 儀 式 則 在 重 陽 節 ( 農 曆 九 月 初 九 日 ) 元 宵 節 前 一 天 的 初 十 四 到 初 十 七 則 由 寶 福 社 使 用, 所 以 初 十 六 這 天 與 增 龍 社 有 所 重 疊 寶 福 社 的 使 用 方 式 是 初 十 四 將 大 伯 公 金 身 送 到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初 十 五 晨 請 火, 清 晨 往 市 區 送 香 火 給 會 員, 初 十 六 在 寶 福 社 犒 軍 ( 實 際 上 十 六 日 沒 有 在 海 珠 嶼 伯 公 廟 進 行 活 動 ), 初 十 七 送 回 五 德 宮 的 大 伯 公 金 身 對 客 家 五 屬 而 言, 除 了 大 伯 公 生 日 一 起 祭 祀 外, 其 儀 式 仍 是 分 開 進 行 寶 福 社 和 本 頭 公 巷 (Lebuh Armenian) 的 福 德 正 神 廟 位 於 同 一 建 築 物 中, 寶 福 社 作 為 一 個 由 福 建 人 ( 特 別 是 漳 州 人 ) 所 組 成 的 團 體, 擁 有 200 位 會 員, 人 數 雖 然 不 多, 但 有 許 多 青 壯 年 成 員, 是 一 個 充 滿 活 力 的 宗 鄉 組 織 每 年 正 月 初 十 四 日 所 進 行 的 請 火 儀 式, 目 前 已 經 成 為 整 個 檳 城 所 關 注 的 現 象, 甚 至 已 經 是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所 關 注 的 活 動,2011 年, 還 特 別 邀 請 旅 遊 部 長 出 席 觀 察 寶 福 社 請 火 儀 式 的 舉 行, 可 以 發 現 一 些 歷 史 上 不 同 人 群 之 間 對 話 痕 跡 依 然 存 在 的 現 象 何 以 一 個 福 建 人 為 主 的 大 伯 公 團 體, 過 去 甚 至 就 稱 為 大 伯 公 會 的 建 德 堂 寶 福 社, 需 要 去 一 個 在 廟 裡 掛 滿 嘉 應 永
126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定 大 埔 增 龍 與 惠 州 ( 客 家 ) 五 屬 燈 籠 的 大 伯 公 廟 去 祭 拜, 並 且 就 在 廟 前 廣 場 附 近 設 有 經 常 性 的 寶 福 社 涼 亭 另 外, 請 火 期 間, 除 寶 福 社 大 伯 公 金 身 外, 還 邀 請 隔 壁 五 德 宮 ( 金 門 人 為 主 的 廟 宇 ) 的 大 伯 公 金 身? 經 由 對 不 同 族 群 進 行 多 次 的 訪 問, 本 研 究 得 到 三 個 故 事 的 版 本 兩 個 是 福 建 人 與 客 家 人 合 作 的 故 事, 但 是 比 較 多 的 是 關 於 福 建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爭 鬥 版 本 重 要 的 是, 廟 產 雖 屬 於 客 家, 並 掛 滿 客 家 五 屬 燈 籠 的 大 伯 公 廟, 一 年 中 卻 有 四 天 由 福 建 人 來 使 用, 據 說 是 因 為 官 司 判 決 所 致 但 是 福 建 人 與 客 家 人 對 於 歷 史 的 解 釋 有 所 不 同, 有 些 是 根 據 過 去 的 口 耳 相 傳, 版 本 不 一, 有 些 則 考 量 今 日 的 族 群 關 係 之 和 諧, 在 說 明 上 多 著 墨 在 彼 此 的 合 作 上 不 同 的 受 訪 者,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點 上, 提 供 的 詮 釋 或 選 擇 性 的 回 憶, 所 顯 示 的 意 義 不 同, 這 方 面 的 分 析 可 參 考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的 族 群 性 格 : 客 家 與 福 建 人 之 間 ( 張 維 安 2013) 雖 然, 福 建 人 與 客 家 人 對 於 歷 史 的 解 釋 有 所 不 同, 但 似 乎 都 指 向 當 時 的 廟 產 之 爭 及 其 背 後 涉 及 的 幫 權 競 爭 海 峽 殖 民 地 政 府 進 入 檳 榔 嶼 後, 移 民 官 員 都 注 意 到 華 人 的 內 部 差 異, 包 括 他 們 所 組 成 的 組 織 ( 會 館 或 宗 親 組 織 ), 以 及 從 事 行 業 的 差 異 當 時, 秘 密 會 社 與 幫 權 是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在 不 危 害 殖 民 政 府 統 治 權 力, 又 能 提 高 經 濟 收 入 的 同 時, 秘 密 會 社 的 運 作 與 殖 民 政 府 的 統 治 同 時 成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兩 股 力 量, 各 自 謀 取 經 濟 利 益, 扮 演 著 社 會 秩 序 的 主 要 維 護 者 不 論 是 地 緣 性 的 會 館 或 血 緣 性 的 宗 親 組 織, 因 為 缺 乏 中 國 政 府 的 庇 護, 也 促 使 他 們 成 立 秘 密 會 社 來 尋 求 庇 護 和 互 助 ( 顏 清 煌 2005:161) 秘 密 會 社 的 基 礎 一 開 始 是 建 立 在 原 鄉 社 會 的 共 同 性 上, 許 多 華 人 都 會 與 秘 密 會 社 產 生 關 聯 性, 有 時 加 上 地 域 與 方 言 的 區 分, 幫 的 分 類 於 焉 產 生 華 族 血 緣 性 的 宗 親 會 地 緣 性 的 會 館 及 秘 密 會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27 社 於 是 構 成 早 期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社 會 的 主 要 結 構 之 後 加 上 在 移 入 地 維 生 的 經 濟 考 量, 秘 密 會 社 的 組 織 特 性, 逐 漸 由 反 清 復 明 的 政 治 性, 轉 化 為 控 制 苦 力 貿 易 與 餉 碼 的 經 濟 性 組 織 1816 年 開 始, 由 於 殖 民 政 府 實 施 鴉 片 和 酒 的 餉 碼 制 度, 高 度 的 經 濟 利 益 成 為 福 建 人 與 廣 府 人 的 衝 突 焦 點, 各 以 秘 密 會 社 為 後 盾 進 行 競 爭 換 言 之, 幫 權 在 南 渡 到 東 南 亞 之 後, 隨 著 大 陸 皇 權 的 轉 移, 以 及 在 地 化 的 利 益 競 逐, 漸 漸 扮 演 社 會 治 理 的 角 色, 組 織 人 群 的 分 合 而 且, 秘 密 會 社 發 揮 的 社 會 功 能, 基 本 上 是 在 殖 民 政 府 開 發 之 初 所 默 許, 甚 至 於 是 受 到 官 員 鼓 勵 的 (Vaughan 1971) 二 國 中 之 國 或 國 中 之 家 : 秘 密 會 社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功 能 檳 榔 嶼 是 華 人 第 一 個 被 發 展 移 殖 的 地 方 萊 特 於 1786 年 正 式 佔 領 檳 城 後, 便 採 取 歡 迎 外 來 勞 工 的 政 策 英 國 政 府 對 檳 榔 嶼 開 發 之 初, 需 要 大 量 的 勞 動 力 因 此 萊 特 在 1790 年 開 始 資 助 華 人 領 袖, 引 進 胡 椒 苗 招 募 華 工 推 廣 香 料 種 植 華 人 移 民 的 經 濟 價 值, 除 了 經 濟 移 民 所 具 有 的 冒 險 與 勤 奮 精 神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經 濟 行 為 背 後 的 組 織 性 行 為, 能 夠 使 得 殖 民 政 府 尚 未 涉 入 社 會 秩 序 的 管 理 前, 就 能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關 於 華 人 的 構 成,Logan 認 為 : 華 人 構 成 我 們 居 民 中 最 有 價 值 的 一 部 分 ; 他 們 男 女 老 幼 都 有, 為 數 約 三 千 人, 他 們 從 事 木 匠 泥 水 匠 及 金 屬 匠 等 等 不 同 行 業, 他 們 是 商 人 店 主 和 耕 墾 種 植, 有 的 則 駕 著 小 船 到 鄰 近 地 區 冒 險 營 商 他 們 是 東 方 民 族 中 唯 一 不 必 多 事
128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花 費 或 特 別 努 力, 即 可 徵 得 稅 金, 他 們 是 頗 具 價 值 的 收 穫 (a valuable acquisition) 他 們 使 用 外 人 聽 不 懂 的 語 言, 能 夠 以 非 常 神 秘 的 方 式 組 織 會 黨, 對 抗 任 何 政 府 的 暴 力 控 制 ( 高 麗 珍 2010:100-101) 在 此 同 時, 中 國 則 處 於 鴉 片 戰 爭 土 客 戰 爭 太 平 天 國 (1843-1869) 等 戰 禍 衝 擊,1842 年 南 京 條 約 之 後 中 國 門 戶 的 開 放, 新 客 與 苦 力 大 量 湧 入 東 南 亞, 苦 力 成 為 有 利 可 圖 的 商 品, 使 得 秘 密 會 社 有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加 上, 移 民 和 苦 力 必 須 尋 找 工 作 以 及 需 要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在 新 的 環 境 中 強 調 保 護 和 互 助 的 功 能 對 他 們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社 會 功 能 的 需 求, 除 了 促 使 姓 氏 公 司 家 廟 會 館 成 員 劇 增, 進 而 成 為 足 以 支 配 社 會 秩 序 的 組 織 之 外, 各 社 團 間 的 合 縱 連 橫 也 成 為 保 護 各 群 體 經 濟 利 益 和 獲 取 政 治 影 響 力 的 重 要 方 式 換 言 之, 秘 密 會 社 是 早 期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移 居 的 主 要 社 會 組 織 結 構 的 一 個 環 節, 它 並 不 是 屬 於 某 個 方 言 社 群 所 獨 有 秘 密 會 社 一 詞 現 今 看 起 來 有 負 面 的 涵 義, 卻 是 當 時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尤 其 是 當 殖 民 政 府 想 馬 上 取 得 經 濟 利 益, 但 統 治 的 社 會 知 識 不 足 時, 不 得 不 依 靠 秘 密 會 社 的 運 作 因 此, 秘 密 會 社 在 殖 民 統 治 之 初 到 中 期, 不 僅 存 在 而 且 非 常 興 盛, 甚 至 受 到 海 峽 殖 民 地 政 府 所 容 納 殖 民 政 府 甚 至 認 為, 如 果 秘 密 會 社 受 到 嚴 格 監 督 的 話, 可 以 做 為 政 府 和 廣 大 文 盲 群 眾 之 間 的 重 要 關 係 紐 帶 ( 顏 清 煌 2010:106-107) 利 用 秘 密 會 社 作 為 控 制 海 峽 殖 民 地 華 人 社 區 的 工 具, 受 到 兩 位 官 員 的 鼓 吹, 一 是 當 時 的 警 察 總 監 鄧 洛 普 (Dunlop) 少 校, 另 一 位 是 之 後 出 任 華 民 護 衛 司 的 畢 麒 麟 (Pickering), 這 種 觀 點 形 諸 於 文 字 是 在 華 民 護 衛 司 的 第 一 份 年 度 報 告 書 中 ( 顏 清 煌 2010:107):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29 我 以 為, 無 論 如 何, 當 我 提 出 洪 門 ( 秘 密 會 社 ) 在 幫 助 政 府 與 中 國 人 的 下 階 級 打 交 道 中 常 常 是 很 有 用 之 時, 警 察 應 該 支 持 我 而 一 旦 放 手 讓 這 些 會 社 去 幹 並 允 許 他 們 獲 得 權 力 與 財 富 時, 無 疑 又 是 危 險 的 從 上 述 的 發 展 可 以 看 出, 在 大 量 華 工 進 入 檳 榔 嶼 苦 力 貿 易 興 盛 以 前, 殖 民 政 府 的 確 希 望 藉 助 華 人 內 部 的 組 織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秘 密 會 社 作 為 穩 定 的 社 會 力 量, 也 受 到 殖 民 政 府 的 肯 定 但 是, 當 殖 民 政 府 與 華 人 社 會 有 利 益 衝 突, 以 及 華 人 內 部 因 為 經 濟 利 益 產 生 重 大 分 裂 時, 殖 民 政 府 開 始 介 入 社 會 秩 序 的 管 理, 於 1889 年 開 始 查 禁 秘 密 會 社 ( 組 織 ) 苦 力 的 另 一 個 名 稱 是 豬 仔, 說 明 其 在 移 民 與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非 人 性 與 商 品 性 龐 大 的 人 口 販 賣 市 場 具 有 不 可 想 像 的 利 益, 華 人 歐 洲 商 人 都 捲 入 逐 利 的 過 程 之 外, 秘 密 會 社 也 成 為 控 制 人 口 販 賣 的 組 織 Morse(1926) 指 出, 當 時 每 年 來 檳 城 新 客 約 有 2,000 至 3,000 人, 被 當 成 貨 品 貿 易, 檳 榔 嶼 始 終 是 馬 來 半 島 北 部 暹 羅 南 部 蘇 門 達 臘 北 部 最 重 要 的 人 力 市 場 為 了 防 範 豬 仔 逃 逸, 乃 僱 用 秘 密 會 社 來 保 護 苦 力, 成 為 當 時 操 縱 販 賣 契 約 華 工 的 一 股 力 量 檳 榔 嶼 大 伯 公 會 會 長 邱 天 德 (Tan Teik) 就 是 壟 斷 苦 力 買 賣 的 重 要 社 團 領 導 人 物 為 了 防 止 新 客 或 豬 仔 逃 逸, 資 本 家 必 須 假 手 會 黨, 控 制 新 移 民 ; 而 受 到 保 護 的 新 客, 其 實 無 異 於 被 壟 斷 的 人 力 資 本, 他 們 甚 至 不 能 擅 自 闖 入 其 他 私 會 黨 的 地 盤, 否 則 便 視 同 區 位 侵 犯 (ecologocal invasion), 繼 之 將 引 發 群 體 認 同 紛 爭, 甚 至 將 導 致 地 盤 鬥 爭 的 血 腥 殺 戮 ( 麥 留 芳 1985) 大 量 移 民 南 來, 加 入 姓 氏 公 司 家 廟 會 館 的 成 員 也 增 加, 加 上
130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秘 密 會 社 力 量 的 擴 展, 促 使 不 同 方 言 群 的 人 有 行 業 聚 集 的 現 象 ( 參 見 表 3) 不 同 方 言 群 之 間 的 經 濟 分 工 於 焉 產 生, 到 現 在 還 可 以 在 某 些 產 業 中 發 現 這 些 現 象 表 3 檳 榔 嶼 喬 治 市 華 人 方 言 群 與 行 業 群 聚 現 象 方 言 群 主 要 分 布 街 道 名 稱 主 要 行 業 廣 府 人 潮 州 人 福 建 人 客 家 人 1. 漆 木 街 (Bishop Street) 2. 義 興 公 司 街 (Church Street) 3. 魯 班 廟 街 (Love Lane) 4. 衣 箱 街 (Chuliah Street 前 段 又 稱 大 門 樓 ) 5. 廣 東 街 (Penang Street) 打 銅 街 (Armenian Lane;Pitt Street 向 西 南 延 伸 一 段 ) 1. 本 頭 公 (Armenian Lane;Pitt Street) 2. 打 石 街 (Acheen Street) 3. 大 炮 窟 窿 街 (Cannon Street) 1. 大 伯 公 街 (King Street) 2. 舊 和 勝 會 社 街 (Queen Street) 3. 巴 剎 街 (Market Street) 酒 樓 東 主 磚 窯 工 人 當 舖 東 主 造 船 商 麵 包 師 傅 木 匠 打 金 匠 打 鐵 匠 石 匠 鞋 匠 裁 縫 進 出 口 商 鄉 間 店 鋪 零 售 商 人 燒 炭 商 打 石 工 人 屠 夫 甘 蔗 檳 榔 胡 椒 園 工 人 碩 莪 粉 製 造 商 腳 夫 泥 水 匠 碼 頭 工 人 餉 馬 商 的 小 差 銀 行 商 五 金 店 主 魚 販 行 商 進 出 口 商 打 鐵 匠 泥 水 匠 裁 縫 師 中 式 牙 醫 藥 材 店 海 南 人 家 庭 幫 佣 咖 啡 店 主 店 夥 計 資 料 來 源 : 麥 留 芳 (1985) 如 果 秘 密 會 社 具 有 如 此 大 的 社 會 力 量, 又 是 如 何 控 制 其 成 員? 一 般 而 言, 他 們 繼 承 了 舊 中 國 的 傳 統 和 宗 教 譬 如 檳 城 海 珠 嶼 的 大 伯 公 張 理, 因 被 認 為 是 最 早 來 檳 城 的 華 人, 被 當 做 神 來 祭 拜, 除 了 維 繫 與 原 鄉 的 文 化 外, 亦 可 控 制 人 群, 達 到 管 理 眾 人 的 目, 尤 其 是 當 人 數 愈 來 愈 多, 來 源 也 不 限 於 親 屬 關 係, 在 苦 力 商 品, 一 方 面 借 助 武 力 管 理 豬 仔,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31 一 方 面 借 助 宗 教 之 力 管 理 入 幫 之 人 三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 宗 教 的 神 聖 性 到 國 家 科 層 的 合 理 性 從 大 伯 公 的 相 關 討 論, 可 看 出 秘 密 會 社 與 宗 教 信 仰 之 間 的 關 係 無 論 何 種 組 成 原 則, 其 所 形 成 的 社 會 秩 序 都 需 要 神 聖 性 基 礎, 來 作 為 社 會 整 合 的 凝 聚 力 當 殖 民 政 府 初 掌 檳 榔 嶼, 不 了 解 社 會 運 作 的 邏 輯 時, 即 藉 助 華 人 既 有 的 社 會 團 體 助 其 治 理 等 到 殖 民 政 府 有 能 力 管 理, 又 受 不 了 社 會 騷 動 時, 就 慢 慢 建 立 現 代 性 的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降 低 華 人 組 織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秘 密 會 社 的 存 在 華 人 遷 徙 過 程 中, 因 為 航 行 的 安 全 在 地 的 工 作 尋 找 等 大 小 事, 都 必 須 依 賴 秘 密 會 社 和 會 館 等 組 織, 而 這 些 組 織 的 領 導 者, 與 經 商 有 成 的 社 會 領 袖 又 常 常 是 相 同 的 人 物, 因 此 華 人 團 體 內 部 的 控 制 方 式 差 異 不 大, 多 是 以 傳 統 信 仰 為 基 礎, 加 上 類 似 社 會 福 利 的 照 顧 系 統 也 因 為 語 言 的 不 同, 使 得 不 同 方 言 群 的 人 進 入 不 同 的 職 業 領 域 秘 密 會 社 除 了 充 當 控 制 華 人 新 客 苦 力 的 工 具 之 外, 還 作 為 控 制 新 馬 的 華 人 社 會 移 民 的 一 個 有 效 工 具 從 殖 民 政 府 的 觀 點, 秘 密 會 社 被 指 責 在 英 國 殖 民 地 裡 建 立 了 國 中 之 國, 然 而, 他 們 卻 也 發 揮 保 持 著 和 平 與 安 定 的 秩 序, 尤 其 是 在 馬 來 各 土 邦 的 採 礦 區 域, 成 為 中 國 移 民 社 會 中 的 一 支 穩 定 的 力 量 ( 顏 清 煌 1991:106) 這 股 穩 定 的 力 量 指 的 就 是,19 世 紀 中 期 Low(1972) 所 描 寫 之 華 人 社 會 極 為 不 自 由 的 一 面 : 認 為, 在 神 明 面 前 所 發 的 咒 誓, 深 深 桎 梏 華 人 心 靈 :
132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華 人 彼 此 照 應, 是 很 好 的 傳 令 兵 (poens), 而 自 由 的 匠 師 (free-masonry) 卻 被 入 行 時 所 立 的 誓 約 (oaths), 以 及 不 神 聖 的 儀 式 所 拘 絆 ; 不 同 派 別 (tribes) 或 公 司 (congsis) 行 會 (clubes) 的 成 員, 不 能 彼 此 交 往 即 使 是 冒 險, 也 寧 可 相 信 他 們 自 己 所 屬 的 華 人 警 察 ( 高 麗 珍 2010:163) 當 時 即 使 是 在 家 招 收 學 徒, 也 需 要 在 神 前 立 誓 尤 其 是 招 收 學 徒 入 行 時, 通 常 先 得 在 神 前 立 誓, 接 受 行 規 約 束, 並 且 歷 經 數 年 的 學 徒, 方 能 學 成 出 師 ( 全 漢 昇 1935) 社 會 秩 序 的 另 一 面 就 是 控 制 者, 當 時 的 控 制 者 可 以 是 秘 密 會 社 的 領 導 者 會 館 的 領 袖 公 司 的 領 導 人, 檳 城 華 人 移 民 社 會, 正 是 受 制 於 各 公 司 嚴 格 的 行 規, 而 得 以 在 移 入 地 奠 定 發 展 根 基 ; 就 西 方 觀 點 而 言, 在 神 明 前 立 誓 的 盟 約 應 該 是 宗 教 領 域 的 一 部 分, 但 在 當 時 的 華 人 心 靈 狀 態 與 社 會 認 知 中, 卻 是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立 誓 的 對 象 是 他 們 熟 悉 的 神 祇, 儀 式 也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斷 重 複 的 社 會 行 為, 既 是 在 移 民 社 會 中 的 社 會 秩 序 法 則 ( 不 同 的 社 會 組 織 是 複 製 中 國 社 會 ), 也 是 家 的 情 緒 依 託 ( 以 神 明 為 基 礎 的 我 群 情 感 ) 面 對 華 人 的 社 會 運 作 原 則, 殖 民 政 府 以 經 濟 為 核 心 的 政 策, 促 使 其 繼 續 運 用 餉 碼 制 度, 讓 華 人 間 處 於 動 態 的 衝 突, 間 接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運 作 該 制 度 不 必 政 府 出 錢, 就 可 以 為 英 國 人 提 供 一 筆 既 安 全 又 有 保 障 的 收 入 餉 碼 主 要 由 鴉 片 賭 博 和 酒 餉 構 成 在 這 種 制 度 下, 政 府 給 予 包 稅 商 在 日 用 品 和 公 用 施 設 上 的 專 賣 權, 並 保 證 這 些 權 利 的 實 施 ; 作 為 回 報, 餉 碼 商 則 向 政 府 支 付 稅 金 ( 顏 清 煌 1991:113) 而 19 世 紀 初 (1806-1830) 的 餉 碼 商 多 與 秘 密 會 社 ( 義 興 黨 海 山 黨 ) 有 關 ( 高 麗 珍 2010:168) 秘 密 會 社 的 被 查 禁, 一 方 面 是 華 人 內 部 的 動 態 平 衡 受 到 破 壞, 特 別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33 是 1867 年 8 月, 大 伯 公 與 義 興 兩 大 幫 派 各 自 糾 群 結 黨, 從 3 日 打 到 14 日, 釀 成 為 期 十 餘 日 的 檳 城 大 暴 動, 以 及 之 後 一 連 串 其 他 華 商 對 秘 密 會 社 行 為 抗 議 ( 此 時 華 人 社 會 結 構 也 有 所 改 變, 商 人 階 級 興 起 ); 另 外 一 方 面, 也 是 殖 民 政 府 對 於 馬 來 半 島 的 掌 控 愈 來 愈 深 入 華 民 護 衛 司 於 1877 年 正 式 設 立, 意 味 著 殖 民 政 府 逐 漸 清 楚 華 人 社 會 的 運 作, 並 準 備 將 華 人 置 於 控 制 之 中 被 查 禁 之 後, 秘 密 會 社 成 為 非 法 組 織, 並 被 視 為 危 險 的 社 團, 他 們 也 成 為 警 察 採 取 行 動 的 目 標 甲 必 丹 為 政 府 的 代 理 人 以 及 華 人 社 區 的 領 袖, 只 好 斷 絕 與 秘 密 會 社 的 關 係, 而 代 之 以 加 強 他 與 方 言 組 織 的 關 係 來 增 強 他 的 權 力 ( 顏 清 煌 1991:115-116) 甲 必 丹 秘 密 會 社 和 方 言 組 織 之 間 關 係 密 切, 甲 必 丹 制 度 是 一 個 政 治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實 體 秘 密 會 社 和 方 言 組 織 二 者 都 為 甲 必 丹 所 利 用, 都 被 他 用 來 履 行 其 職 責 並 擴 大 他 的 利 益 1882 年 危 險 社 團 法 令 生 效 後, 宣 佈 海 山 公 司 為 非 法 組 織 1889 年 社 團 法 令 通 過,1890 年, 海 峽 殖 民 地 政 府 援 引 新 的 社 團 法 令, 封 閉 所 有 華 人 私 會 黨 組 織, 並 將 一 部 分 私 會 黨 徒 驅 逐 出 境, 所 有 的 社 團 必 須 重 新 登 記 才 能 公 開 活 動 到 了 1920 年, 私 會 黨 的 勢 力 已 大 不 如 前, 雖 然 未 能 完 全 消 除, 但 已 不 在 扮 演 社 會 秩 序 維 持 的 角 色 反 而 是 後 來 成 立 的 華 人 社 團 與 政 治 團 體, 成 為 相 對 於 國 家 權 力 的 社 會 力 量 如 果 說, 英 國 人 先 是 藉 助 於 當 地 的 華 人 領 袖 或 有 地 位 的 人 來 控 制 華 人 社 會, 以 為 英 殖 民 政 府 牟 利, 那 麼 到 後 來 英 國 人 則 是 利 用 私 會 黨 魁 來 擔 任 甲 必 丹, 以 駕 馭 華 人 社 會, 監 督 他 們 和 灌 輸 大 英 帝 國 的 思 想 到 了 後 來 更 禁 止 秘 密 會 社 的 運 作, 以 進 行 實 質 的 社 會 控 制 宗 教 組 織 與 秘 密 會 社 分 化 後, 就 被 限 縮 在 宗 教 信 仰 與 文 化 領 域 的 範 疇
134 Global Hakka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Studies 四 小 結 Emile Durkheim(1992: 9-10) 在 宗 教 生 活 的 基 本 形 式 指 出 : 宗 教 表 象 是 表 達 集 體 實 在 的 集 體 表 象 祭 祀 組 織 則 是 產 生 於 人 群 組 織 之 凝 聚 平 臺, 並 呈 現 出 其 社 會 秩 序 的 意 義 這 種 社 會 秩 序 的 建 立, 一 方 面 源 於 移 民 過 程 的 歷 史, 將 大 陸 原 鄉 的 祖 籍 分 類 或 衝 突 延 伸 至 海 外, 再 加 上 移 民 到 檳 城 後 的 社 會 經 濟 與 統 治 政 策 的 影 響, 使 得 人 群 或 祖 籍 的 分 類, 呈 現 出 不 同 於 原 鄉 與 其 他 馬 來 亞 地 區 的 社 會 秩 序 信 仰, 除 了 在 祭 祀 組 織 上 區 分 族 群 團 體 界 限, 也 會 凝 聚 秘 密 會 社 的 兄 弟 情 誼 (brotherhood) 並 建 立 獎 懲 規 範 當 此 兩 種 功 能 重 疊 時, 神 緣 性 的 祭 祀 組 織 血 緣 性 的 宗 親 會 地 緣 性 的 會 館 及 秘 密 會 社 便 架 構 起 早 期 馬 來 亞 華 人 社 會 的 秩 序 結 構 東 南 亞 的 大 伯 公 信 仰, 不 僅 僅 反 映 個 人 與 集 體 的 心 靈 狀 態, 更 涉 及 移 民 當 時 社 會 關 係 的 變 遷, 例 如 社 會 的 形 成 ( 人 口 增 加 與 社 會 控 制 ) 人 群 的 分 類 方 式 ( 不 同 祖 籍 間 或 跨 組 籍 等 合 縱 聯 合 等 ) 秘 密 會 社 的 介 入 ( 大 伯 公 會 海 山 義 興 等 ) 及 其 後 的 經 濟 利 益 ( 餉 碼 制 的 鴉 片 販 賣 勞 動 力 的 仲 介 等 ) 其 中, 秘 密 會 社 是 早 期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移 居 的 主 要 社 會 組 織 結 構 的 一 個 環 節, 它 並 不 是 屬 於 某 個 方 言 社 群 所 獨 有 秘 密 會 社 一 詞 現 今 看 起 來 有 負 面 和 邪 惡 的 涵 義, 但 它 在 當 時 社 會 卻 不 被 視 為 是 罪 惡 的 它 不 僅 存 在, 而 且 非 常 興 盛, 甚 至 被 海 峽 殖 民 地 政 府 視 為 華 人 社 群 的 實 質 結 構 這 種 社 會 功 能 隨 著 苦 力 貿 易 的 發 展 而 逐 漸 被 侵 蝕, 因 為 苦 力 貿 易 強 化 了 秘 密 會 社 的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不 斷 的 衝 突 使 得 社 會 秩 序 維 持 者 的 角 色, 轉 為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者 苦 力 貿 易 的 興 起, 不 但 改 變 以 往 移 民 貿 易 的 性 質, 也 改 變 了 新 馬 華 人 的 社 會 結 構, 與 秘 密 會 社 的 組 織 性, 以 及 殖 民 政 府 的 社 會 統 治 方 式
神 的 信 仰 人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組 織 135 華 民 護 衛 司 於 1877 年 正 式 設 立, 意 味 著 殖 民 政 府 逐 漸 清 楚 華 人 社 會 的 運 作, 並 準 備 將 華 人 置 於 控 制 之 中 1882 年 危 險 社 團 法 令 生 效 後, 宣 佈 海 山 公 司 為 非 法 組 織 1889 年 社 團 法 令 通 過,1890 年, 封 閉 所 有 華 人 私 會 黨 組 織, 所 有 的 社 團 必 須 重 新 登 記 才 能 公 開 活 動 到 了 1920 年, 私 會 黨 的 勢 力 已 大 不 如 前, 雖 然 未 能 完 全 消 除, 但 已 不 再 扮 演 社 會 秩 序 維 持 的 角 色 反 而 是 後 來 成 立 的 華 人 社 團 與 政 治 團 體, 成 為 相 對 於 國 家 權 力 的 社 會 力 量 當 保 障 這 些 社 會 關 係 履 行 的 機 制, 由 國 家 或 政 治 組 織 所 提 供 時, 社 會 的 自 我 想 像 便 逐 漸 取 代 超 驗 性 的 力 量, 限 縮 在 某 一 領 域 中 換 言 之, 宗 教 世 俗 化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社 會 的 想 像 與 國 家 的 力 量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宗 教 組 織 與 秘 密 會 社 分 化 後, 就 限 縮 在 宗 教 信 仰 與 文 化 領 域 的 範 疇 謝 誌 : 本 文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所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99-2410-H-007-079-MY2) 成 果 之 一 感 謝 全 球 客 家 研 究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的 修 改 意 見, 也 謝 謝 助 理 郭 貽 菱 的 校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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