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天源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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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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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加 工 区 地 理 位 置 和 规 划 范 围 2 江 苏 省 环 科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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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景 宜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II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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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项 目 特 点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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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临 沂 拓 洋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新 成 立 的 民 营 企 业, 拟 选 厂 址 位 于 临 沂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该 企 业 拟 利 用 成 熟 技 术 进 行 利 福 霉 素 S 酸 及 利 福 霉 素 S- 钠 的 生 产 利 福 霉 素 (ri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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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引 言 概 论 项 目 背 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目 标 和 内 容 研 究 和 评 价 范 围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及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评 价 类 别 与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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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

1 任务由来和编制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

目 录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项 目 由 来 评 价 目 的 原 则 及 依 据 产 业 政 策 与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及 选 址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等 级 与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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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 目 概 要 及 任 务 由 来 前 言 佛 山 市 德 方 纳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致 力 于 纳 米 粉 体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其 于 2012 年 在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明 城 镇 桥 头 路 1 号 建 设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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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 言 建 设 项 目 背 景 及 环 评 工 作 过 程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态 环 境 优 美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适 宜 居 住 及 休 闲 度 假 的 绿 色 生 态 组 团 根 据 巩 义 市 新 中 镇 北 部 组 团 旅 游 服 务 片 区 及 南 部 组 团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浮 戏 山 雪 花 洞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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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Microsoft Word - 南京蓝星脂肪醇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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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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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论

黄海生物制药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公示版)

2 项 目 特 点 本 项 目 经 营 的 涂 料 中 醇 酸 烘 漆 醇 酸 清 漆 聚 酯 树 脂 漆 包 线 漆 聚 酯 树 脂 绝 缘 漆 沥 青 底 漆 沥 青 磁 漆 沥 青 清 烘 漆 酚 醛 清 漆 酚 醛 烘 漆 环 氧 清 漆 环 氧 烘 漆 以 及 水 性 涂 料 等 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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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P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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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一 )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及 相 关 背 景 近 年 来 随 着 化 学 制 药 业 生 物 医 药 微 电 子 工 业 国 防 工 业 飞 速 发 展, 药 用 辅 料 诊 断 试 剂 高 纯 试 剂 需 求 量 也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在 此 背 景

目 录 3.12 工 程 分 析 小 结 自 然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概 况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概 况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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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编 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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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国环评乙字第2426号

目 ( 报 批 )... 1 前 言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与 评 价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范 围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评

前 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晋 煤 明 水 化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热 锅 炉 节 能 技 改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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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单 位 : 潍 坊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徐 立 民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金 星 水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5000 吨 净 水 剂 系 列 产 品 项 目 文 件 类 型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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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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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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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北 京 东 区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社 会 服 务 类 李 星 文 浦 华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第一章 总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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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照 明 室 内 温 度 调 控 供 氧 消 防 系 统 弱 电 系 统 节 能 措 施 拆 迁 情 况 拟 建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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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检索号: K-P

法 人 代 表 院 长 项 目 名 称 :5 万 吨 / 年 弹 性 体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项 目 编 号 :H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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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Transcription: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委 托 单 位 :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苏 州 科 太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目 录 1 前 言... 1 1.1 项 目 由 来... 1 1.2 项 目 特 点... 2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2 1.4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4 1.5 主 要 结 论... 4 2 总 则... 5 2.1 编 制 依 据... 5 2.2 编 制 目 的 与 原 则... 11 2.3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12 2.4 评 价 标 准... 13 2.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与 评 价 重 点... 16 2.6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19 2.7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1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 32 3.1 项 目 概 况... 32 3.2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分 析... 36 3.3 物 料 能 源 消 耗... 45 3.4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公 用 及 贮 运 设 备... 47 3.5 项 目 组 成 及 原 材 料 产 品 废 物 的 储 运... 48 3.6 公 用 工 程... 49 3.7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56 3.8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63 3.9 污 染 物 排 放 三 本 帐 核 算... 80 4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1 4.1 自 然 环 境 状 况... 81 4.2 社 会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3 4.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5 5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98 5.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98 5.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05 5.3 地 下 水 及 土 壤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23 5.4 生 态 影 响 分 析... 124 6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26 6.1 评 价 目 的... 126 6.2 评 价 内 容... 126 6.3 项 目 建 设 对 人 群 健 康 的 影 响... 126 6.4 对 基 础 设 施 的 影 响... 126 6.5 项 目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性... 126 I

6.6 社 会 稳 定 性 分 析... 127 6.7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防 范 降 低 和 消 除 措 施... 127 6.8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小 结... 128 7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129 7.1 环 境 风 险 识 别... 129 7.2 源 项 分 析... 135 7.3 后 果 计 算... 139 7.4 风 险 管 理... 146 7.5 应 急 预 案... 151 7.6 与 工 业 集 中 区 应 急 预 案 联 动 性 分 析... 159 7.7 风 险 投 资 估 算... 161 7.8 小 结... 161 8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163 8.1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163 8.2 营 运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166 8.3 环 保 措 施 投 资 和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清 单... 186 9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和 循 环 经 济 分 析... 188 9.1 清 洁 生 产... 188 9.2 循 环 经 济 分 析... 193 9.3 清 洁 生 产 结 论... 194 10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195 10.1 区 位 优 势... 195 10.2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 195 10.3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204 10.4 环 境 影 响... 204 10.5 环 境 容 量... 204 10.6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境 可 行 性 分 析... 205 10.7 项 目 建 设 对 西 氿 备 用 饮 用 水 源 地 影 响 分 析... 205 11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208 11.1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分 析... 208 11.2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的 确 定... 208 11.3 建 设 项 目 排 污 总 量 核 算... 208 11.4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全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申 报 量... 209 11.5 总 量 平 衡 途 径... 209 12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10 12.1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210 12.2 项 目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210 12.3 环 保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11 12.4 小 结... 211 13 环 境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测... 212 13.1 环 境 管 理... 212 II

13.2 环 境 监 控 计 划... 212 13.3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管 理 要 求... 213 13.4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214 14 公 众 参 与... 215 14.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215 14.2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215 14.3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方 式... 219 14.4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221 14.5 公 众 参 与 四 性 符 合 性 说 明... 222 14.6 公 众 参 与 建 议 与 结 论... 224 14.7 结 论... 225 15 评 价 结 论 与 要 求... 226 15.1 评 价 结 论... 226 15.2 要 求... 230 III

附 件 : 1 市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化 工 监 测 点 的 批 复 2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3 宜 兴 市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联 合 会 审 纪 要 4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期 咨 询 联 系 单 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申 报 ( 登 记 ) 表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现 场 勘 查 表 7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8 污 水 纳 管 意 见 书 9 宜 兴 市 西 郊 工 业 园 环 评 批 复 10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环 评 批 复 11 徐 丰 路 南 侧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及 红 线 图 12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意 向 协 议 及 危 废 处 置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危 废 经 营 许 可 证 13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14 现 场 环 境 监 察 意 见 书 15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书 16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书 17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审 批 申 请 1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单 位 承 诺 书 19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IV

1 前 言 1.1 项 目 由 来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光 阻 剂 是 一 种 用 于 工 业 制 程 的 光 敏 材 料, 广 泛 应 用 于 TFT LCD 液 晶 显 示 屏 印 刷 电 路 和 集 成 电 路 的 制 造 以 及 印 刷 制 版 等 2015 年 全 球 光 阻 剂 市 场 规 模 约 为 150 亿 元, 国 内 市 场 约 为 60 亿 元, 且 随 着 电 子 产 品 的 普 及, 光 阻 剂 市 场 正 在 扩 大, 光 阻 剂 生 产 项 目 具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由 于 其 制 造 工 艺 的 技 术 壁 垒 过 高, 全 球 较 有 竞 争 力 的 光 阻 剂 开 发 制 造 企 业 仅 数 家, 分 别 是 日 本 的 JSR 东 洋 油 墨 DFS MCC TOK 以 及 韩 国 的 LG 化 学 中 国 国 内 光 阻 剂 供 应 商 主 要 为 MCC 和 TOK 近 年 来 中 国 国 内 企 业 陆 续 开 始 投 资 光 阻 剂 生 产, 但 由 于 技 术 水 平 未 达 到 要 求, 国 内 尚 无 企 业 能 实 现 光 阻 剂 的 量 产 在 此 背 景 下,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抓 住 机 遇, 从 日 本 韩 国 引 进 了 多 名 掌 握 光 阻 剂 成 熟 配 方 及 先 进 生 产 技 术 的 专 家, 打 造 了 世 界 一 流 研 发 团 队, 同 时 引 进 先 进 生 产 设 备 及 包 含 狭 缝 涂 覆 仪 曝 光 机 显 影 机 在 内 的 整 条 产 品 原 材 料 评 价 工 艺 及 设 备, 在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新 征 土 地 并 新 建 厂 房, 建 设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项 目 建 成 后 可 在 国 内 外 形 成 较 强 的 产 品 竞 争 力, 填 补 了 国 内 在 光 阻 剂 行 业 的 技 术 空 白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选 址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总 投 资 3.5 亿 元 人 民 币, 共 新 征 土 地 72901.9m 2 光 阻 剂 共 有 透 明, 红, 蓝, 绿, 黑 等 颜 色, 各 种 颜 色 对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要 求 均 不 同, 故 光 阻 剂 生 产 项 目 分 两 期 建 设 本 项 目 为 一 期 工 程, 只 生 产 黑 色 光 阻 剂, 总 投 资 1.2 亿 元 人 民 币, 利 用 征 用 土 地 的 西 侧 部 分 新 建 办 公 楼 1 栋 生 产 车 间 2 栋 仓 库 1 间,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22610m 2, 占 地 面 积 24322m 2 ; 透 明 红 蓝 绿 等 颜 色 的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均 在 二 期 工 程 中 实 施 本 次 环 评 只 对 一 期 工 程 进 行 评 价 根 据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 锡 政 复 [2015]28 号 ) 市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化 工 监 测 点 的 批 复,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将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设 为 化 工 监 测 点 建 设 光 阻 剂 生 产 项 目 化 工 监 测 点 四 至 范 围 为 东 至 潞 安 卓 泰 祥 和 有 限 公 司, 南 至 芜 申 运 河, 西 至 大 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至 徐 丰 路 同 时 1

本 项 目 已 经 无 锡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同 意, 并 出 具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期 咨 询 联 系 单, 同 意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在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投 资 1.2 亿 元, 一 期 新 征 土 地 24322m 2,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22610m 2, 建 设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国 家 环 保 部 第 33 号 ) 等 规 定, 本 项 目 须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阐 明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可 靠 性 和 稳 定 性, 以 确 保 社 会 经 济 与 环 境 同 步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 1.2 项 目 特 点 本 项 目 行 业 类 别 为 C2669 其 他 专 用 化 学 产 品 制 造, 属 于 化 工 生 产 项 目, 光 阻 剂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为 常 温 物 理 混 合 过 程, 无 化 学 反 应 发 生 ; 项 目 使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多 为 树 脂 及 溶 剂, 不 涉 及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生 产 过 程 不 涉 及 高 温 高 压 ; 同 时 厂 内 不 设 储 罐, 主 要 溶 剂 (PGMEA 溶 剂 ) 以 200kg 铁 皮 桶 包 装 形 式 储 存 于 恒 温 仓 库 中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委 托 苏 州 科 太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评 价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通 过 对 该 公 司 周 边 环 境 状 况 进 行 实 地 踏 勘 ; 与 该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就 环 评 工 作 的 展 开 进 行 了 交 流 ; 收 集 了 当 地 环 境 现 状 背 景 与 工 程 等 相 关 资 料 在 上 述 大 量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评 价 单 位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2.1-2011 HJ/T2.3-93,HJ2.4-2009, HJ2.2-2008) 所 规 定 的 原 则 方 法 并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预 审 要 求, 编 制 完 成 了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第 二 阶 段 有 重 大 变 化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的 评 价 结 论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3-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3

1.4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1) 拟 建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该 地 属 于 太 湖 流 域 二 级 保 护 区, 重 点 关 注 本 项 目 废 气 ( 粉 尘 VOC S ) 废 水 ( 生 活 污 水 纯 水 制 备 浓 水 反 冲 洗 水 初 期 雨 水 ) 固 废 排 放 ( 生 活 垃 圾 一 般 固 废 危 险 固 废 )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并 论 证 其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可 靠 性 和 稳 定 性, 并 且 做 到 生 产 性 含 氮 磷 废 水 零 排 放 ; (2) 根 据 现 状 监 测 数 据,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表 水 体 水 质 指 标 中 COD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TP 类 超 标, 说 明 其 已 受 到 了 污 染 ; (3) 本 项 目 为 化 工 生 产 项 目, 本 次 评 价 重 点 关 注 项 目 建 设 与 国 家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国 家 产 业 规 划 导 向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准 入 条 件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的 相 符 性 1.5 主 要 结 论 本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选 址 符 合 当 地 规 划,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符 合 当 前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较 高 ;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可 以 确 保 废 气 废 水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均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和 安 全 处 置, 对 大 气 环 境 声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可 接 受, 环 境 风 险 可 控 ; 项 目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的 环 境 经 济 效 益, 总 量 将 在 区 域 内 平 衡, 公 众 表 示 支 持 因 此,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在 进 一 步 落 实 本 项 目 新 增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平 衡 的 前 提 下, 本 项 目 在 拟 建 地 址 建 设 可 行 4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9 号,2014.04.24 修 订 通 过,2015.01.01 起 实 施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87 号,2008.2.28 修 订 通 过,2008.6.1 起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32 号, 2000.4.29 修 订 通 过,2000.9.1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77 号,1996.10.29 通 过,1997.3.1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31 号, 2004.12.29 修 订 通 过,2005.4.1 施 行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77 号, 2002.10.28 通 过,2003.9.1 施 行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12 年 修 正 版 ),2012.7.1;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77 号,2008.4.1;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国 家 主 席 令 第 4 号, 2008.8.29 通 过,2009.1.1 施 行 ; (10)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11.29; (11)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国 发 [2013]37 号,2013.9.10; (1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发 [2006]28 号,2006.8.6; (13)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发 [2011]26 号 ; (14)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04 号,2011.8.24 通 过,2011.11.1 施 行 ; (1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国 家 环 保 部 第 33 号, 2015.6.1 施 行 ; (16)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2013 年 修 正 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1 号 令,2013.2.16; - 5 -

(17) 关 于 简 化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批 程 序 的 通 知, 国 家 环 保 部, 环 办 [2004]65 号 ; (18)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实 施 限 制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和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的 通 知, 2012 年 5 月 23 日 施 行 ; (19) 石 化 和 化 学 工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2011.12.13; (20) 化 学 品 环 境 风 险 防 控 十 二 五 规 划, 环 发 [2013]20 号,2013.1; (21)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环 办 [2014]33 号,2014.4.3; (22) 重 点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2013 完 整 版 ); (23) 重 点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工 工 艺 目 录 (2013 完 整 版 ); (24)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GB50483-2009); (25) 高 毒 物 品 目 录, 卫 法 监 发 [2003](142) 号 ; (26)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2015 年 版 );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2011 年 修 订 ; (28)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29)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环 发 [2015]4 号 ; (30)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1 号 令,2008.8.1 起 施 行 ; (31)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指 南 ( 试 行 ), 环 办 [2014]34 号 ; (32)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发 [2001]199 号 ; (3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业 节 水 工 作 的 意 见, 工 信 部 节 [2010]218 号 ; (34)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89] 环 管 字 第 201 号 ; (3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77 号,2012.7.3; (36)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发 [2012]98 号,2012.8.7; (3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环 发 2006[28 号 ],2006.2.14; (38) 部 分 工 业 行 业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工 艺 装 备 和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0 年 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工 产 业 [2010] 第 122 号 ; - 6 -

(39) 重 点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环 发 [2012]130 号 ; (40) 环 境 空 气 颗 粒 物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59 号 ; (41) 关 于 落 实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准 入 的 通 知, 环 办 [2014]30 号,2014.03.25; (42)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办 [2013]104 号 文,2013.11.15; (43)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保 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31 号 ; (44)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环 发 [2010]113 号 ; (45) 当 前 优 先 发 展 的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2011 年 度 ) 2.1.2 省 级 地 方 法 规 与 政 策 (1)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1997.7.31 修 订,1997.8.16 施 行 ; (2)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苏 政 复 [2003]29 号 ; (3) 江 苏 省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2012 年 1 月 12 日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2012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江 苏 省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08 号,2006.3.1; (5) 江 苏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9 号,2010.1.1; (6)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 苏 政 发 [2014]1 号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2014.01.06 (7)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公 告 第 2 号 ),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8)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烟 粉 尘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准 入 审 核 的 通 知 ( 苏 环 办 [2014]148 号 ),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2014.06.09 (9)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2012]221 号,2012.02.28 (10) 江 苏 省 排 污 口 设 置 及 规 范 化 政 治 管 理 办 法, 苏 环 控 [97]122 号 ; (11) 江 苏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暂 行 规 定,1992.1.1; - 7 -

(12) 江 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2 年 本,2013 年 修 正 版 ), 苏 政 办 发 [2013]9 号 文 ; (13) 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苏 环 管 [2002]46 号 文, 2002.5.27; (14)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苏 环 委 [98]1 号 文 ; (15)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苏 环 管 [2006]98 号 ; (16) 江 苏 省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苏 政 发 [2006]92 号,2006.7.20; (17) 江 苏 省 太 湖 水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方 案,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苏 政 发 [2007]97 号,2007.9.10; (18) 江 苏 省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苏 政 发 [2012]24 号, 2012.02.23; (19) 关 于 贯 彻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强 化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的 通 知,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苏 环 管 [2008]148 号 ; (20)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全 省 开 发 区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的 工 作 方 案, 苏 环 管 [2008]56 号 文 ; (21) 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区 域 平 衡 方 案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 苏 环 办 [2011]71 号 ),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2011.3.18; (22)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江 苏 省 禁 止 建 设 排 放 致 癌 致 畸 致 突 变 物 质 和 恶 臭 气 体 的 项 目 名 录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09]248 号 ; (2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省 化 工 园 区 ( 园 区 ) 和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09]199 号 ; (24) 全 省 深 入 开 展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苏 政 办 发 [2010]9 号 ; (25)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关 于 化 工 园 区 ( 集 中 区 )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2011]108 号 ; (26)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园 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苏 环 委 办 [2012]23 号 ; (27) 全 省 开 展 第 三 轮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苏 政 办 发 [2012]121 号 ; - 8 -

(28) 关 于 开 展 江 苏 省 重 点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环 境 安 全 达 标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13 321 号 ; (29)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14 294 号 ; (30)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化 工 行 业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规 范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2014]3 号 ; (31)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苏 政 发 [2013]113 号,2013.08.30; (32)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的 决 定,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46 号 ; (33)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苏 环 规 [2012]4 号,2012.10.29; (34) 江 苏 省 大 气 颗 粒 物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1 号,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5) 省 环 保 厅 转 发 环 保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将 江 苏 省 列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试 点 省 份 函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11]250 号 ; (36)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批 转 市 经 贸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设 立 化 工 监 测 点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锡 政 办 发 (2008)2 号 ; (37)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无 锡 市 化 工 园 区 和 化 工 监 测 点 企 业 管 理 的 意 见, 锡 政 办 发 2009 331 号 ; (38)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化 工 行 业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规 范 的 通 知 )),( 苏 环 办 [2014]3 号 ); (39) 无 锡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蓝 天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2013-2015), 无 锡 市 政 府, 锡 发 2013 99 号,2013.5.25; (40)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发 [2010]148 号 ; (41) 无 锡 市 水 环 境 保 护 条 例,2008 年 12 月 11 日 ; (42)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高 起 点 规 划 高 标 准 建 设 无 锡 太 湖 保 护 区 的 决 定, 锡 委 发 [2008]31 号 ; (43) 无 锡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规 定,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2011 年 11 月 5 日 ; - 9 -

(44) 无 锡 市 制 造 业 转 型 发 展 指 导 目 录 (2012 年 本 ), 锡 政 办 发 [2013]54 号,2013.2.2; (45)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全 市 开 展 第 三 轮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的 通 知, 锡 政 办 发 [2013]30 号 ; (46) 无 锡 市 办 公 室 关 于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暂 时 按 第 三 轮 化 工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实 施 的 通 知, 锡 政 办 发 [2015]66 号 ; (47) 无 锡 市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办 法, 政 府 令 第 95 号 ; (48) 宜 兴 市 化 工 行 业 整 合 整 治 两 年 (2013-2014) 行 动 计 划, 宜 政 办 发 (2013)154 号 ; (49) 宜 兴 市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宜 政 办 发 2015 39 号 ; (50) 宜 兴 市 产 业 导 向 目 录 制 造 业 部 分 (2010 年 修 订 ), 宜 政 办 发 [2010]130 号,2010.6.20 2.1.3 环 评 技 术 导 则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 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 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 2.4-2009);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1);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2004); (7) 江 苏 省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主 要 内 容 编 制 要 求,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2005 年 5 月 ; (8) 区 域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中 关 于 循 环 经 济 内 容 的 编 制 要 求 ( 试 行 ),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苏 环 便 管 [2004]22 号,2004.2.27; (9)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三 同 时 检 查 一 览 表 ( 试 行 ) 和 环 评 报 告 现 状 监 测 情 况 表 ( 试 行 ) 的 通 知, 苏 环 管 [2008]50 号 ; (10)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固 体 废 弃 物 内 容 编 制 的 通 知, 苏 环 办 [2013]283 号 2.1.4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与 工 作 文 件 (1)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期 咨 询 联 系 单 ( 无 锡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37); - 10 -

(2)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2015.05; (3)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2.1.5 地 方 规 划 与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1) 宜 兴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8-2020); (2) 宜 兴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 (3)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总 体 规 划 (2007~2020); (4)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2 编 制 目 的 与 原 则 2.2.1 编 制 目 的 评 价 目 的 在 于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论 证 工 程 和 其 选 址 的 可 行 性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可 靠 性 及 其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实 施 环 境 监 管 监 测 要 求 与 公 众 信 任 度, 反 馈 于 工 程 建 设, 以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循 环 经 济 和 三 同 时 高 效 益 的 统 一,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实 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并 为 今 后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发 展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本 项 目 评 价 目 的 为 : (1) 通 过 对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分 析, 确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特 征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以 及 实 施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后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2)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提 出 清 洁 生 产 的 要 求 和 建 议, 以 进 一 步 提 高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 (3) 针 对 项 目 的 污 染 物 产 生 特 征, 提 出 控 制 和 降 低 污 染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并 论 证 本 项 目 环 保 措 施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 (4) 通 过 环 境 监 测 和 区 域 污 染 源 调 查, 掌 握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自 然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特 征 以 及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水 平, 了 解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观 点 和 要 求 ; (5) 对 项 目 营 运 期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以 确 定 本 项 目 对 周 边 主 要 环 境 要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 (6) 对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并 预 测 项 目 事 故 状 况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和 应 急 措 施 ; (7) 结 合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区 域 环 境 容 量 和 公 众 意 见 等 方 面, 确 定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境 可 行 性, 为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工 程 建 设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11 -

2.2.2 编 制 原 则 (1) 评 价 工 作 总 的 原 则 是 坚 持 政 策 性 针 对 性 科 学 性 和 公 正 性, 在 工 作 分 析 中 贯 彻 清 洁 生 产 达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节 能 减 排 的 原 则 (2)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水 平 衡 和 物 料 平 衡 分 析, 核 算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量 削 减 量 及 排 放 量 情 况 ; 针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保 问 题, 提 出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合 理 的 环 保 措 施, 并 在 达 标 排 放 及 总 量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分 析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的 明 确 结 论 (3) 充 分 利 用 近 年 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取 得 的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进 行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4) 评 价 结 果 客 观 真 实, 为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坚 持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服 从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规 划 和 以 人 为 本 保 护 重 要 生 态 环 境 的 原 则 2.3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2.3.1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本 报 告 书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核 实 项 目 生 产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水 气 声 固 废 等 污 染 物 特 性, 结 合 项 目 地 区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和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2.3.1-1 表 2.3.1-1 评 价 因 子 确 定 表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总 量 考 核 因 子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环 境 PM 10 SO 2 NO 2 非 甲 烷 总 烃 ph COD NH 3 -N SS TP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PM 10 VOC S VOC S PM 10 -- 接 管 可 行 性 分 析 COD NH 3 -N TP* 声 环 境 LAeq LAeq -- -- 固 体 废 弃 物 -- 综 合 利 用 率 / 处 理 处 置 率 工 业 固 废 生 活 垃 圾 土 壤 ph 铅 镍 铜 锌 镉 砷 汞 铬 -- -- -- 地 下 水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总 硬 度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 -- -- * 注 : 根 据 宜 兴 市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工 作 计 划, 总 磷 (TP) 指 标 也 增 设 为 地 方 特 征 污 染 物 控 制 因 子 2.3.2 评 价 时 段 评 价 时 段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期 运 营 期, 重 点 关 注 运 营 期 SS -- - 12 -

2.4 评 价 标 准 2.4.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4.1.1 环 境 空 气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区 属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类 功 能 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及 其 他 参 考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4.1-1 表 2.4.1-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类 别 项 目 和 取 值 时 间 单 位 标 准 限 值 标 准 来 源 1 小 时 平 均 500 SO 2 24 小 时 平 均 150 年 平 均 60 1 小 时 平 均 μg/m 3 200 NO 2 24 小 时 平 均 80 大 气 环 境 年 平 均 40 PM 10 24 小 时 平 均 150 年 平 均 70 非 甲 烷 总 烃 1 小 时 平 均 2.0 mg/m 3 VOC S 8h 平 均 0.6 2.4.1.2 地 表 水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表 1 二 级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详 解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科 技 标 准 司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T 18883-2002) 本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纯 水 制 备 浓 水 反 冲 洗 水 及 初 期 雨 水 排 入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尾 水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未 受 污 染 的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网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根 据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芜 申 运 河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的 III 类 标 准 环 境 要 素 地 表 水 环 境 表 2.4.1-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主 要 指 标 值 (mg/l,ph 除 外 ) 保 护 对 象 芜 申 运 河 执 行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备 注 :*SS 参 照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2.4.1.3 环 境 噪 声 取 值 表 号 及 标 准 级 别 表 1 III 类 指 标 浓 度 (mg/l) ph ( 无 量 纲 ) 6~9 COD 20 SS* 30 氨 氮 1.0 总 磷 0.2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6 本 项 目 拟 选 厂 址 位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按 照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096-2008) 表 1 中 的 3 类 区 标 准 执 行, 详 见 表 2.4.1-3 - 13 -

类 别 表 2.4.1-3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限 值 标 准 单 位 :LeqdB(A) 昼 间 标 准 限 值 3 类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096-2008) 65 55 2.4.1.4 地 下 水 环 境 夜 间 项 目 所 在 区 地 下 水 质 量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中 的 水 质 标 准, 具 体 指 标 见 表 2.4.1-4 表 2.4.1-4 部 分 地 下 水 质 量 分 类 指 标 值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I 类 II 类 III 类 IV 类 V 类 1 ph( 无 量 纲 ) 6.5~8.5 5.5~6.5,8.5~9 <5.5,>9 2 高 锰 酸 盐 指 数,mg/L 1.0 2.0 3.0 10 >10 3 氨 氮,mg/L 0.02 0.02 0.2 0.5 >0.5 4 总 硬 度 ( 以 CaCO 3 计 ), mg/l 150 300 450 550 >550 5 溶 解 性 总 固 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2.4.1.5 土 壤 环 境 土 壤 质 量 标 准 执 行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15618-1995), 详 见 下 表 表 2.4.1-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监 测 项 目 一 级 土 壤 二 级 土 壤 三 级 土 壤 ph 自 然 背 景 <6.5 6.5~7.5 >7.5 >6.5 镉 0.20 0.30 0.60 1.0 - 汞 0.15 0.30 0.50 1.0 1.5 铬 ( 水 田 ) 90 250 300 350 400 锌 100 200 250 300 500 镍 40 40 50 60 200 铜 ( 农 田 ) 35 50 100 100 400 铅 35 250 300 350 500 2.4.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2.4.2.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粉 尘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表 2 中 颗 粒 物 排 放 二 级 标 准 ; 主 要 有 机 废 气 丙 二 醇 甲 醚 醋 酸 酯 属 于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固 相 吸 附 - 热 脱 附 /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法 (HJ734-2014) 中 确 定 的 24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之 一, 以 VOC S 计, 其 排 放 标 准 参 照 执 行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DB12/524-2014) 表 2 及 表 5 中 其 他 行 业 VOC S 的 标 准 限 值 具 体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2.4.2-1 - 14 -

建 设 期 营 运 期 污 染 物 名 称 表 2.4.2-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速 最 高 允 许 排 率 ( 二 放 浓 度 级 ) mg/m 3 kg/h 1) 排 放 高 度 m 无 组 织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mg/m 3 颗 粒 物 120 3.5 15 1.0 VOC S 80 2.0 15 2.0 标 准 来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表 2 工 业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DB12/524-2014) 主 要 废 气 污 染 物 丙 二 醇 甲 醚 醋 酸 酯 嗅 阈 值 参 照 化 学 与 物 理 学 手 册 中 的 数 据, 详 见 表 2.4.2-2 表 2.4.2-2 主 要 污 染 物 嗅 阈 值 主 要 污 染 物 嗅 阈 值 mg/m 3 丙 二 醇 甲 醚 醋 酸 酯 0.82 2.4.2.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产 生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职 工 生 活 污 水 纯 水 制 备 产 生 的 浓 水 反 冲 洗 水 以 及 初 期 雨 水, 排 入 区 域 污 水 管 网, 经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接 管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表 4 中 三 级 标 准 及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 2010 表 1 中 要 求 污 水 厂 尾 水 排 放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918-2002) 中 规 定 的 一 级 标 准 的 A 标 准 及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表 2 的 排 放 限 值,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4.2-2 排 放 口 名 称 区 内 厂 排 口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口 表 2.4.2-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取 值 表 号 及 级 别 执 行 标 准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201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表 4 三 级 污 染 物 指 标 单 位 标 准 限 值 ph - 6~9 COD mg/l 500 SS mg/l 400 TP mg/l 8 表 1B 级 氨 氮 mg/l 45 一 级 A 注 :* 括 号 内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ph - 6~9 COD mg/l 50 SS mg/l 10 * 氨 氮 mg/l 5(8) TP mg/l 0.5-15 -

2.4.2.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3 类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4.2-3 表 2.4.2-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类 别 执 行 标 准 标 准 级 别 指 标 标 准 限 值 营 运 期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3 类 标 准 昼 间 夜 间 65dB(A) 55dB(A) 2.4.2.4 固 废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危 险 固 废 的 暂 存 场 所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及 修 改 单 (GB18597-2001) 一 般 固 废 的 暂 存 执 行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及 修 改 单 (GB18599-2001) 2.4.3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标 准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标 准 执 行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化 学 有 害 因 素 (GB2.1-2007) 中 表 1 中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毒 物 质 容 许 浓 度 值 ; 物 质 危 险 性 标 准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中 附 录 A 表 1 中 标 准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4.3-1 所 示 类 别 有 毒 物 质 LD 50 ( 大 鼠 经 口 ) mg/kg 表 2.4.3-1 物 质 危 险 性 标 准 LD 50 ( 大 鼠 经 皮 ) mg/kg LC 50 ( 小 鼠 吸 入,4h)mg/kg 1 LD 50 <5 LD 50 <10 LC 50 <0.1 2 5<LD 50 <25 10<LD 50 <50 0.1<LD 50 <0.5 3 25<LD 50 <200 50<LD 50 <400 0.5<LD 50 <2 1 可 燃 气 体 在 常 压 下 以 气 态 存 在 并 与 空 气 混 合 形 成 可 燃 混 合 物 ; 其 沸 点 ( 常 压 下 ) 是 20 或 20 以 下 的 物 质 易 燃 物 质 2 易 燃 液 体 闪 点 低 于 21, 沸 点 高 于 20 物 质 3 可 燃 液 体 闪 点 低 于 55, 压 力 下 保 持 液 态, 在 实 际 操 作 条 件 下 ( 如 高 温 高 压 ) 可 以 引 起 重 大 事 故 的 物 质 爆 炸 性 物 质 在 火 焰 影 响 下 可 以 爆 炸, 或 者 对 冲 击 摩 擦 比 硝 基 苯 更 为 敏 感 的 物 质 2.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与 评 价 重 点 2.5.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特 征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地 形 特 点 和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所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等 级 表 2.5.1-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表 类 别 大 气 地 表 水 声 地 下 水 土 壤 固 体 废 物 生 态 风 险 评 价 评 价 等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现 状 评 价 影 响 分 析 三 级 二 级 - 16 -

详 细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如 下 ; (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评 价 等 级 判 据 见 表 2.5.1-2, 采 用 推 荐 模 式 中 的 估 算 模 式 Screen3, 对 建 设 项 目 排 放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影 响 进 行 预 测, 各 污 染 物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Pmax 及 最 远 出 现 距 离 D 10%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2.5.1-3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表 2.5.1-2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据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Pmax 80% 且 D10% 5km 其 它 Pmax<10% 或 D10%<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表 2.5.1-3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等 级 计 算 污 染 源 名 称 污 染 物 名 称 Pmax(%) D 10% (m) 等 级 有 组 织 排 放 无 组 织 生 产 车 间 一 (1# 排 气 筒 ) 生 产 车 间 二 (2# 排 气 筒 ) 生 产 车 间 一 生 产 车 间 二 粉 尘 0.02 -- 三 级 VOC S 1.5 -- 三 级 粉 尘 0.04 -- 三 级 VOC S 1.9 -- 三 级 粉 尘 6.32 -- 三 级 VOC S 3.25 -- 三 级 粉 尘 7.68 -- 三 级 VOC S 4.16 -- 三 级 由 上 表 看 出, 各 种 污 染 因 子 P max 均 小 于 10%, 项 目 选 址 区 为 二 类 功 能 区, 评 价 范 围 内 现 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较 好, 对 照 表 2.5.1-2, 本 项 目 的 大 气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纯 水 制 备 浓 水 反 冲 洗 水 初 期 雨 水 一 并 接 入 区 域 污 水 管 网 排 入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尾 水 排 放 芜 申 运 河 本 项 目 最 大 日 废 水 排 放 量 约 为 512.43m 3 /d,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采 用 三 级 评 价, 重 点 对 项 目 营 运 后 废 水 接 管 可 行 性 进 行 评 述 (3)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为 规 划 的 工 业 用 地, 属 于 噪 声 3 类 功 能 区, 噪 声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因 此,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声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方 法, 确 定 噪 声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4)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 17 -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610-2011), 本 项 目 属 于 可 能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污 染 的 I 类 建 设 项 目 I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性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与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等 指 标 确 定 1 本 项 目 场 地 岩 ( 土 ) 层 单 层 厚 度 0.5m Mb 1.0m, 渗 透 系 数 K 10-7 cm/s, 且 分 布 连 续 稳 定, 因 此,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等 级 为 : 中 ; 2 参 考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场 地 下 多 含 水 层 系 统 且 层 间 水 力 联 系 较 密 切 的 地 区,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性 属 于 : 中 ; 3 项 目 场 地 不 属 于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及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也 不 属 于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准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补 给 径 流 区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分 布 区 及 分 散 式 居 民 饮 用 水 水 源 等 其 他 未 列 入 上 述 敏 感 分 级 的 环 境 敏 感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分 级 为 : 不 敏 感 ; 4 本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34.99m 3 /d, 远 小 于 1000m 3 /d,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 小 ; 5 项 目 污 水 污 染 物 类 型 数 2, 需 预 测 的 水 质 指 标 <6,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 中 等 ; 综 上, 根 据 导 则, 确 定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评 价 等 级 判 据 见 表 2.5.1-4: 评 价 级 别 三 级 表 2.5.1-4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据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建 设 项 目 污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水 排 放 量 复 杂 程 度 中 简 单 弱 不 易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易 不 敏 感 小 简 单 中 简 单 中 不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中 中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不 易 大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 小 复 杂 -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简 单 易 强 小 复 杂 - 简 单 大 简 单 不 敏 感 中 中 等 - 简 单 中 中 简 单 较 敏 感 小 中 等 - 简 单 不 敏 感 大 中 等 - 简 单 - 18 -

评 价 级 别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不 易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建 设 项 目 污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水 排 放 量 复 杂 程 度 中 - 小 复 杂 - 简 单 大 中 等 - 简 单 较 敏 感 中 - 小 复 杂 - 简 单 不 敏 感 大 - 小 复 杂 - 简 单 (6) 土 壤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本 项 目 废 水 物 料 不 直 接 与 土 壤 接 触, 对 土 壤 基 本 无 影 响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土 壤 评 价 等 级 为 现 状 评 价 (7)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2km 2, 所 处 位 置 为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原 则, 确 定 本 次 生 态 评 价 为 三 级 (8)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中 推 荐 的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划 分 方 法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别 (GB18218-2009), 本 项 目 未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2.5.2 评 价 工 作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排 污 特 点 及 周 围 地 区 环 境 特 征, 确 定 工 程 分 析 清 洁 生 产 和 循 环 经 济 分 析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风 险 评 价 总 量 控 制 为 评 价 重 点 2.6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2.6.1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特 点 及 拟 建 项 目 水 气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和 导 则 的 要 求, 确 定 各 环 境 要 素 评 价 范 围, 项 目 不 同 环 境 要 素 评 价 工 作 范 围 见 表 2.6.1-1 表 2.6.1-1 项 目 评 价 工 作 范 围 环 境 因 素 评 价 工 作 范 围 环 境 空 气 以 本 项 目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2.5km 的 圆 形 范 围 地 表 水 环 境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上 游 500m 至 下 游 1500m 河 段 声 环 境 厂 界 向 外 200m 范 围 地 下 水 环 境 以 本 项 目 为 中 心, 周 围 20km 2 以 内 的 区 域 环 境 风 险 以 厂 址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3km 的 圆 形 范 围 - 19 -

2.6.2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环 境 要 素 空 气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确 定 各 环 境 要 素 敏 感 目 标 见 表 2.6.2-1, 具 体 见 图 2.6.2-1 表 2.6.2-1 主 要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环 境 敏 感 保 护 距 选 址 边 界 方 位 目 标 距 离 (m) 规 模 ( 户 / 人 ) 长 圩 NE 246 60/200 富 家 圩 S 508 50/150 万 家 圩 N 650 20/70 东 村 SE 770 100/350 南 塍 E 974 30/100 长 福 NE 1030 40/150 尖 圩 W 1060 10/40 仇 圩 S 1070 30/130 洴 浰 SE 1230 30/140 王 家 坝 NE 1260 40/150 后 潘 N 1290 50/200 洴 浰 S 1370 110/400 杨 家 桥 NW 1390 70/250 仇 圩 下 圩 S 1400 40/180 王 家 桥 N 1420 60/200 骆 家 兜 N 1510 30/100 新 河 头 W 1560 20/100 岳 头 圩 SW 1580 10/40 美 东 村 NW 1590 150/500 徐 家 N 1650 70/250 和 让 圩 SW 1680 70/300 下 圩 E 1830 30/120 徐 舍 镇 区 W 1850 6000/20000 洴 浰 SE 1890 40/160 翔 云 花 园 SW 1930 150/500 清 水 桥 N 1950 70/300 氿 河 圩 SW 1980 50/180 下 淡 圩 SW 2070 10/40 亚 溪 村 SW 2080 100/500 钱 家 南 塍 SW 2160 40/150 美 栖 村 NW 2170 200/600 江 舍 圩 N 2200 30/100 田 庄 圩 NE 2200 20/70 西 塍 村 SW 2220 15/70 吴 圩 SW 2320 60/200 福 田 圩 N 2340 25/100 芜 申 运 河 S 30 小 河 宜 丰 河 E 2000 小 河 钟 张 运 河 S 750 小 河 西 氿 E 3330 备 用 饮 用 水 源 地 / 厂 界 厂 界 外 200m / 三 氿 重 要 湿 地 E 3330 宜 兴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S 10000 二 级 管 控 区 ( 西 氿 水 域 ) 一 级 管 控 区 ( 铜 官 山 和 蒿 山 山 头 ) 环 境 功 能 GB3095-2012 二 类 区 GB3838-2002 III 类 GB3096-2008 3 类 苏 政 发 2013 113 号 及 宜 政 办 发 2015 39 号 中 规 定 的 宜 兴 市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 20 -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备 用 饮 用 水 源 地 方 位 2.7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7.1 宜 兴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一 ) 规 划 期 限 E 距 选 址 边 界 距 离 (m) 规 模 ( 户 / 人 ) 5300 二 级 管 控 区 5000 准 保 护 区 10000 取 水 口 环 境 功 能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的 决 定 规 定 的 保 护 区 宜 兴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期 限 近 期 为 2008~2013 年 ; 远 期 为 2014~2020 年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苏 政 复 [2009]1 号 对 宜 兴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进 行 了 批 复, 批 复 时 间 为 2009.1.4 ( 二 ) 规 划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总 目 标 : 宜 兴 市 域 环 境 保 护 的 总 体 目 标 : 近 期 环 境 污 染 状 况 有 所 减 轻,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趋 势 得 到 遏 制, 环 境 质 量 得 到 改 善, 逐 步 使 环 境 与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 远 期 环 境 污 染 状 况 得 到 根 本 改 善, 生 态 系 统 良 性 循 环, 环 境 质 量 优 良, 将 宜 兴 市 建 成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环 境 清 洁 优 美 生 态 良 性 循 环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目 标 : 远 期 宜 兴 市 域 内 自 然 保 护 区 宜 兴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龙 池 山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区 域 达 到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一 级, 市 域 其 它 地 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总 体 上 保 持 在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城 镇 各 功 能 区 均 达 到 各 功 能 区 划 标 准 (2) 水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远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均 能 达 到 相 应 功 能 区 划 标 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相 应 标 准 ; 横 山 水 库 水 质 稳 定 控 制 在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Ⅱ 类 标 准 (3) 声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近 期 和 远 期 城 区 镇 区 各 环 境 功 能 区 噪 声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各 功 能 区 相 应 标 准 (4) 固 体 废 弃 物 目 标 : 近 期 和 远 期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及 处 置 率 100%,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 2.7.2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总 体 规 划 2.7.2.1 规 划 概 述 (1) 规 划 期 限 范 围 - 21 -

近 期 为 2007~2012 年 ; 远 期 为 2012~2020 年 规 划 范 围 : 北 以 现 104 国 道 为 界 ; 东 至 规 划 宜 归 路 - 新 104 国 道 - 徐 张 公 路 一 线 ; 南 至 规 划 鲸 南 路, 西 至 规 划 联 合 大 道 (2) 规 划 目 标 根 据 徐 舍 在 宜 兴 市 乃 至 更 大 区 域 所 处 的 位 置, 结 合 现 状 特 点, 并 充 分 分 析 未 来 的 发 展 趋 势, 将 城 镇 性 质 确 定 为 : 宜 兴 市 域 西 部 以 工 业 物 流 为 特 色 的 现 代 化 小 城 市 工 业 物 流 互 动 : 把 工 业 强 镇 物 流 强 镇 作 为 战 略 重 点, 扩 大 经 济 规 模, 调 整 行 业 结 构, 增 强 经 济 实 力 把 增 量 高 效 优 质 作 为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新 坐 标, 切 实 转 变 工 业 增 长 方 式, 加 快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形 成 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为 主 导 以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为 支 撑 以 优 势 传 统 产 业 为 主 体 的 徐 舍 产 业 新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徐 舍 的 区 位 优 势 和 区 域 的 产 业 优 势, 大 力 构 筑 物 流 运 输 和 物 流 信 息 两 大 平 台, 促 进 全 市 大 运 输 量 生 产 生 活 资 料 产 品 运 输 向 徐 舍 集 中, 形 成 现 代 物 流 与 工 业 互 融 布 局 合 理 配 置 高 效 功 能 齐 备 的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现 代 化 的 现 代 物 流 体 系 产 业 特 色 化 : 发 挥 比 较 优 势, 促 进 特 色 行 业 的 发 展, 延 伸 产 业 链 发 展 新 兴 业 态, 提 高 优 势 产 业 的 整 体 市 场 竞 争 力,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质 量 空 间 集 聚 : 促 进 工 业 向 园 区 集 中 人 口 向 中 心 镇 区 集 中, 居 住 向 社 区 集 中 强 化 中 心 镇 区 居 住 服 务 和 生 产 功 能, 改 善 中 心 镇 区 环 境, 优 化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落 实 各 项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吸 引 农 民 和 外 来 人 口 在 中 心 镇 区 安 居 乐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节 约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使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真 正 建 立 在 科 技 不 断 进 步 资 源 永 续 利 用 生 态 平 衡 环 境 清 洁 的 基 础 上, 将 徐 舍 建 设 成 为 生 态 型 城 镇 (3) 功 能 布 局 规 划 采 用 双 组 团 一 主 一 副 布 局 结 构 以 改 造 旧 镇 区 建 设 新 镇 区 完 善 功 能 分 区 突 现 环 境 特 色 为 总 体 思 路, 合 理 组 织 各 类 用 地, 徐 舍 片 区 跨 南 溪 河 两 侧 拓 展, 形 成 生 活 用 地 主 要 徐 张 路 以 西, 新 104 国 道 以 北 布 置, 生 产 用 地 主 要 居 徐 张 路 以 东, 新 104 国 道 以 南 布 置 的 格 局, 保 留 改 造 现 状 旧 镇 区 沿 路 的 公 共 设 施, 新 增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主 要 随 着 行 政 中 心 的 南 进 在 新 区 形 成 集 中 的 区 域, 并 在 府 前 大 道 通 盛 路 和 云 溪 路 两 侧 布 置 鲸 塘 片 区 工 业 向 北 拓 展, 居 住 用 地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改 造, 形 成 北 工 南 居 的 格 局 - 22 -

2.7.2.2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徐 舍 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近 期 按 二 类 区 建 设,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远 期 空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按 更 高 标 准 要 求 来 建 设 (2)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据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徐 舍 镇 主 要 水 体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水 质 目 标 如 下 表 : 表 2.7.2-1 宜 兴 徐 舍 镇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水 质 目 标 河 流 名 称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目 标 2010 年 2020 年 西 氿 水 源 渔 业 景 观 Ⅲ Ⅲ 南 溪 河 ( 芜 申 运 河 )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西 溪 河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北 溪 河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邮 芳 河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钟 张 运 河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宜 丰 河 景 观 工 业 农 业 Ⅳ Ⅲ 其 它 水 体 按 照 景 观 水 体 标 准, 远 期 不 低 于 Ⅳ 类 标 准 (3)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国 家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GB3096-93), 徐 舍 镇 农 村 居 民 点 城 镇 综 合 居 住 区 为 噪 声 环 境 1 类 区 ; 居 住 行 政 商 业 中 心 区 及 与 其 它 功 能 区 的 混 杂 区 为 噪 声 环 境 2 类 区 ; 工 业 区 为 噪 声 环 境 3 类 区 ; 交 通 干 线 道 路 两 侧 铁 路 两 侧 及 穿 越 徐 舍 镇 的 内 河 航 道 两 侧 为 噪 声 环 境 4 类 区 2.7.2.3 环 境 规 划 目 标 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目 标 : 徐 舍 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总 体 上 保 持 在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二 级, 各 环 境 功 能 区 全 面 达 标 2 水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徐 舍 镇 内 主 要 河 流 的 水 质 达 到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规 定 的 目 标,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应 至 少 达 到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其 它 地 表 水 环 境 均 应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其 它 景 观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到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3 噪 声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达 到 国 家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15190-2014) 规 定 的 各 功 能 区 标 准,1 类 区 噪 声 平 均 等 效 声 级 昼 间 不 高 于 55dB(A), 夜 间 不 高 于 45dB(A);2 类 区 昼 间 不 高 于 60dB(A), 夜 间 不 高 于 50dB(A); 3 类 区 昼 间 不 高 于 65dB(A), 夜 间 不 高 于 55dB(A);4 类 区 昼 间 不 高 于 70dB(A), 夜 间 不 高 于 55dB(A) - 23 -

4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目 标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及 处 置 率 100%,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 2.7.2.4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 水 环 境 工 业 污 染 源 的 治 理 : 强 化 现 有 重 点 源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稳 定 达 标 对 重 点 污 染 源 的 排 放 口 要 逐 步 安 装 在 线 自 动 检 测 设 备, 随 时 检 测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情 况, 各 企 业 内 部 污 水 处 理 站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确 保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100% 同 时 对 重 点 工 业 污 染 源 的 治 理 还 要 结 合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技 术 改 造, 走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从 末 端 治 理 向 生 产 全 过 程 控 制 转 变, 减 污 增 效 严 格 控 制 新 生 污 染 源 在 发 展 经 济 的 同 时, 把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在 允 许 指 标 范 围 以 内 对 于 新 改 扩 项 目,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国 务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要 加 强 三 同 时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和 落 实, 切 实 执 行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严 格 遵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工 业 向 开 放 园 区 和 工 业 集 中 区 集 中 工 作 的 意 见, 今 后 所 有 新 办 企 业 新 建 项 目 只 有 进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一 条 路, 落 实 绿 色 招 商 和 绿 色 准 入 制 度, 形 成 工 业 布 局 园 区 化 产 业 发 展 特 色 化 园 区 建 设 生 态 化 的 良 性 发 展 格 局 建 立 节 水 型 工 业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拟 建 企 业, 均 应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采 取 循 环 利 用 和 节 水 技 术, 建 立 节 水 型 工 业, 实 现 增 产 不 增 污, 节 水 减 污 在 积 极 治 理 老 污 染 源 的 同 时, 对 所 有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从 根 本 上 控 制 新 的 污 染 源 出 现 同 时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积 极 推 广 清 洁 生 产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ISO14000 认 证, 规 范 企 业 的 活 动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环 境 行 为 加 大 污 水 处 理 力 度 徐 舍 镇 区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排 水 管 网,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管 网 等 污 水 处 理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全 面 实 施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生 活 污 水 及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均 达 到 90% 以 上 结 合 污 水 集 中 收 集 系 统 建 设, 将 现 状 排 污 口 进 行 归 并 调 整 为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在 农 村 逐 步 开 展 小 型 农 村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达 到 清 洁 家 园 和 生 态 村 的 目 标 (2) 大 气 环 境 - 24 -

积 极 调 整 工 业 布 局 和 产 业 结 构 : 通 过 合 理 布 局, 逐 步 实 现 工 业 生 产 区 域 化 和 规 模 化, 以 利 于 减 少 污 染 以 及 合 理 充 分 利 用 资 源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重 点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和 轻 污 染 项 目,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和 先 进 的 技 术 设 备 推 行 节 能 降 耗,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 重 点 企 业 积 极 推 行 节 能 节 水 和 降 耗 工 作, 在 镇 区 推 行 气 化 工 程, 限 制 使 用 原 煤 量, 鼓 励 采 用 轻 油 和 液 化 气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为 燃 料, 逐 步 改 变 目 前 采 用 传 统 方 式 直 接 燃 烧 原 煤 的 状 况, 改 善 能 源 结 构, 提 高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率 提 高 企 业 的 生 态 效 应 对 于 发 展 迅 速 的 三 产 服 务 业, 重 点 治 理 烟 尘 和 油 烟 污 染 问 题, 加 快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和 强 制 安 装 净 化 设 备 积 极 进 行 炉 灶 改 造,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率,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采 用 经 济 适 用 的 农 作 物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措 施, 提 高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率, 控 制 焚 烧 秸 秆 造 成 的 大 气 污 染 坚 持 工 业 入 园 进 区 原 则, 抓 好 工 业 区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 坚 持 工 业 入 园 进 区 原 则, 实 行 热 电 冷 联 供,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严 格 执 行 烟 尘 二 氧 化 硫 等 污 染 物 的 达 标 排 放, 并 且 对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总 量 控 制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1 根 据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的 分 布 进 行 合 理 的 规 划, 减 少 对 环 境 特 别 是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2 严 格 控 制 入 驻 工 业 区 项 目 的 条 件 ; 入 驻 企 业 要 严 格 执 行 三 同 时, 优 化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实 行 集 中 供 热,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进 行 全 程 控 3 推 行 ISO14000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整 个 工 业 区 的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4 工 业 区 周 边 建 设 防 护 林 带 改 善 能 源 结 构,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 在 镇 区 推 行 气 化 工 程, 限 制 使 用 原 煤 量, 鼓 励 采 用 轻 油 和 液 化 气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为 燃 料, 逐 步 改 变 目 前 采 用 传 统 方 式 直 接 燃 烧 原 煤 的 状 况, 改 善 能 源 结 构, 提 高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率 积 极 进 行 炉 灶 改 造,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率,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采 用 经 济 适 用 的 农 作 物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措 施, 提 高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率, 控 制 焚 烧 秸 秆 造 成 的 大 气 污 染 (3) 固 体 废 弃 物 1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理 : 降 低 万 元 产 值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量 ; 加 强 粉 煤 灰 炉 渣 等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拓 宽 利 用 领 域, 变 废 为 宝 ; 强 化 固 体 废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研 究 和 应 用, 安 全 处 置 有 害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的 技 术 路 线 概 括 为 四 化 : 即 容 器 化 无 害 化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 25 -

2 生 活 垃 圾 的 处 理 : 实 行 无 害 化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3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措 施 完 善 收 集 系 统 : 工 业 企 业 全 面 开 展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危 险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的 识 别 与 分 类 工 作, 工 业 区 要 集 中 设 置 固 体 废 物 回 收 站 有 毒 有 害 危 险 废 物 采 用 专 用 车 辆, 委 托 专 业 公 司 进 行 收 集 根 据 镇 区 居 民 的 居 住 密 度 和 单 位 元 分 布,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点 ( 站 ), 由 环 卫 部 门 定 时 定 点 统 一 收 集 后 及 时 送 至 垃 圾 转 运 站 或 垃 圾 处 理 场 安 全 处 理, 回 收 利 用 完 善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 改 造 完 善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 对 工 业 企 业 自 身 拥 有 的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应 加 强 设 施 维 护 和 运 行 管 理, 其 余 分 类 集 中 收 集 后 送 宜 兴 市 垃 圾 厂 焚 烧 ; 完 善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安 全 处 置 系 统,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安 全 处 置 率 必 须 达 到 100% (4) 噪 声 合 理 规 划 工 业 布 局, 对 工 业 发 展 用 地 进 行 规 划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工 业 生 产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选 择 各 种 积 极 手 段 限 制 污 染, 力 争 把 污 染 程 度 降 到 最 小 对 于 新 建 企 业 要 严 格 审 批, 认 真 做 到 厂 界 噪 声 达 标 强 调 绿 化 美 化 厂 区 环 境, 提 高 绿 化 覆 盖 率, 在 道 路 两 侧 以 及 厂 区 之 间 种 植 绿 化 带, 减 少 噪 声 污 染 2.7.3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7.3.1 规 划 概 述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原 为 宜 兴 市 西 郊 工 业 区, 成 立 于 2001 年, 位 于 徐 舍 镇 东 侧 西 郊 工 业 区 规 划 环 评 已 于 2001 年 11 月 取 得 批 复 ( 见 附 件 ) 西 郊 工 业 区 规 划 范 围 为 北 起 宁 杭 公 路 南 至 南 溪 河, 西 起 官 张 公 路 冬 至 民 长 村 西, 规 划 占 地 面 积 133.5hm 2 该 区 域 主 要 包 括 传 统 工 业 区 和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带 西 郊 工 业 区 后 更 名 为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于 2013 年 6 月 编 制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修 编, 并 于 2014 年 5 月 取 得 立 项 批 复 批 复 文 件 : 宜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 宜 政 纪 2014 2 号 ) 以 及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明 确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四 址 范 围 的 通 知 ( 宜 政 办 发 2014 66 号 ) 修 编 后 的 规 划 环 评 :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正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目 前 处 于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阶 段, 尚 未 报 批 (1) 规 划 目 标 - 26 -

力 求 把 工 业 集 中 区 建 设 成 为 新 人 才 集 聚 区 新 产 业 领 跑 区 新 城 市 样 板 区 新 机 制 示 范 区 全 面 提 升 园 区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规 划 指 标, 进 入 区 域 工 业 集 中 区 的 先 进 行 列 (2) 规 划 期 限 范 围 规 划 期 限 2011~2020 年, 基 础 年 为 2010 年 规 划 范 围 : 东 至 宜 丰 河, 西 至 徐 张 路, 北 至 老 104 国 道, 南 至 芜 申 运 河, 北 至 摆 布 潭 南 侧 300 米 一 线, 总 规 划 面 积 609.03 公 顷 (3) 产 业 定 位 根 据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详 细 控 制 性 规 划 (2013.06),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产 业 定 位 为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 电 子 元 器 件 制 造 电 子 仪 器 制 造 软 件 产 业 ) 现 代 机 械 制 造 业 ( 五 金 加 工 机 械 加 工 机 电 设 备 制 造 ) 轻 纺 加 工 业 ( 合 成 革 系 列 产 品 加 工 ) 新 材 料 ( 能 源 材 料 汽 车 材 料 纳 米 材 料 与 技 术 ) 生 物 产 业 ( 化 学 医 药 中 医 药 生 物 医 药 工 业 生 物 技 术 ) (4) 用 地 布 局 1 工 业 用 地 优 先 发 展 工 业 用 地, 创 造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工 业 用 地 组 织 结 构 规 划 工 业 用 地 面 积 376.64hm 2 工 业 以 现 状 老 104 国 道 宜 归 路 为 界 分 成 三 期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一 期 : 老 104 以 南 宜 归 路 以 西, 依 托 现 有 工 业, 进 行 园 区 投 资 环 境 的 改 造 升 级 ; 二 期 : 老 104 以 南 宜 归 路 以 东, 整 合 内 部 零 散 工 业, 同 时 成 为 近 期 用 地 的 主 要 投 放 区 ; 三 期 : 老 104 以 北, 近 期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和 拆 迁 安 置 区 的 建 设, 远 期 考 虑 优 先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同 时 发 展 地 方 经 济 2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保 留 老 104 与 徐 张 线 交 叉 口 东 北 侧 的 美 东 居 民 点, 并 依 托 美 东 建 设 新 农 村, 在 周 边 新 建 村 民 公 寓 住 宅, 接 纳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部 搬 迁 的 村 民 3 绿 地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河 流 在 基 地 外 围 水 域 所 形 成 的 大 生 态 背 景 下, 同 时 结 合 由 道 路 和 水 体 分 割 出 的 零 星 地 块 布 罝 街 旁 绿 地, 构 成 一 环 两 廊 三 轴 多 核 的 绿 化 景 观 框 架 一 环 : 环 绕 在 基 地 周 边 的 水 域, 维 持 其 生 态 功 能, 保 持 其 生 态 背 景 ; 两 廊 : 由 老 104 道 路 绿 化 和 南 侧 东 西 向 河 流 构 成 的 景 观 廊 道 ; 三 轴 : 纵 向 的 三 条 河 流, 分 别 联 系 多 个 绿 地 节 点, 使 集 中 区 内 部 多 个 节 点 与 - 27 -

外 围 水 域 形 成 联 系, 构 成 以 点 带 线 的 绿 化 轴 线 ; 多 核 : 零 星 的 街 旁 绿 地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规 划 用 地 平 衡 见 表 2.7.3-1 表 2.7.3-1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规 划 用 地 平 衡 表 序 号 用 地 代 码 大 类 小 类 用 地 性 质 用 地 面 积,ha 所 占 比 例,% 建 设 用 地 30.56 5.01 1 H H14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16.16 H22 公 路 用 地 14.40 工 业 用 地 376.64 61.75 2 M M1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122.52 M2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236.45 Ma 生 产 科 研 用 地 17.67 3 W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3.98 0.65 W3 三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3.98 4 S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41.14 6.74 S1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41.14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2.70 0.44 5 U U12 供 电 用 地 0.28 U21 排 水 用 地 2.18 U22 环 卫 用 地 0.24 公 园 绿 地 69.71 11.43 6 G G1c 街 旁 绿 地 10.76 G2 防 护 绿 地 58.95 非 建 设 用 地 85.27 13.98 7 E E1 水 域 71.59 E2 农 林 用 地 13.68 合 计 规 划 总 用 地 610 100 2.7.3.2 化 工 企 业 整 治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2013 年 4 月, 根 据 全 省 开 展 第 三 轮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 苏 政 办 发 [2012]121 号 ),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全 市 开 展 第 三 轮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的 通 知 ( 锡 政 办 发 [2013]30 号 ) 及 宜 兴 市 化 工 行 业 整 合 整 治 两 年 (2013-2014) 行 动 计 划 ( 宜 政 办 发 (2013)154 号 ) 的 要 求, 徐 舍 镇 人 民 政 府 与 宜 兴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宜 兴 市 化 治 办 在 省 无 锡 市 宜 兴 市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下, 对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化 工 企 业 开 展 了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区 内 化 工 企 业 主 要 为 无 锡 市 嘉 龙 涂 料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丹 帝 龙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蓝 遥 净 水 剂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企 业, 均 在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不 属 于 城 市 主 城 区 居 民 集 中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安 全 水 平 较 高,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较 完 善, 不 属 于 小 散 低 类 型 企 业, 不 在 关 停 并 转 重 点 区 域 内 化 工 企 业 的 范 围 内 - 28 -

整 治 期 间, 企 业 投 入 大 量 资 金, 按 照 整 治 要 求 进 行 了 技 术 装 备 升 级 和 环 保 安 全 措 施 的 升 级 改 造 使 企 业 的 污 染 物 能 够 达 标 排 放,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长 期 稳 定 运 行, 安 全 生 产 体 系 得 到 加 强 并 于 2013 年 9 月 通 过 了 徐 舍 镇 人 民 政 府 与 宜 兴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宜 兴 市 化 治 办 的 验 收 2.7.3.3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1)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划 区 内 用 水 由 横 山 水 库 引 水 工 程 直 接 供 水, 在 老 104 国 道 宜 归 路 和 徐 丰 路 设 DN300 给 水 管 网, 与 城 市 主 干 管 ( 徐 张 公 路 ) 形 成 规 划 区 域 内 的 大 环 网 同 时 在 其 他 道 路 布 置 DN200 或 DN150 的 支 管 网, 区 内 给 水 管 呈 网 状 布 置, 局 部 位 置 采 用 枝 状 管 网, 给 水 引 至 本 次 规 划 区 域 要 求 给 水 压 力 不 低 于 0.3MPa 区 内 消 防 采 用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消 防 给 水 量 及 消 防 消 防 栓 布 置 按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执 行 室 外 消 防 栓 沿 道 路 布 置, 间 距 不 大 于 120 米, 道 路 宽 度 大 于 60 米 时, 两 侧 布 置 室 外 消 防 栓 (2)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1 排 水 体 制 规 划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 制 2 雨 水 管 网 规 划 规 划 区 内 河 网 密 布, 雨 水 以 自 流 分 散, 就 近 排 放 为 原 则 雨 水 管 道 单 侧 布 置, 原 则 上 布 置 在 路 北 或 路 西 3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划 区 污 水 由 企 业 各 自 处 理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经 管 道 收 集 至 工 业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再 行 处 理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最 终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沿 东 西 向 主 干 道 徐 丰 路 敷 设 主 干 管, 接 入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管 网 采 用 单 侧 布 置, 每 过 120~150 米 预 留 过 路 管 (3) 电 力 工 程 规 划 现 状 在 徐 丰 路 与 长 福 路 交 界 处 有 一 座 110KV/10KV 的 临 津 变 向 工 业 区 所 有 用 电 负 荷 提 供 10KV 电 源 10KV 系 统 采 用 环 网 接 线, 以 提 高 供 电 可 靠 性 区 内 10KV 线 路 均 架 空 敷 设, 线 路 穿 越 道 路 时 均 应 穿 铜 管 保 护 (4)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 29 -

由 位 于 徐 张 公 路 与 新 104 国 道 交 叉 口 的 徐 舍 燃 气 高 中 压 调 压 站 统 一 调 供 气 管 网 布 置 采 用 环 状 为 主 环 枝 结 合 的 方 式, 部 分 中 压 支 管 布 置 成 放 射 状, 深 入 用 户 (5) 污 水 处 理 厂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芜 申 运 河 北 侧, 徐 丰 路 与 长 福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收 水 范 围 包 括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徐 舍 镇 区 鲸 塘 吴 圩 宜 丰 污 水 处 理 厂 总 规 模 为 1.0 10 4 m 3 /d 生 活 污 水 及 工 业 污 水 接 管 比 例 为 1:2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采 用 改 良 型 C-A 2 /O 工 艺 其 出 水 水 质 标 准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918-2002) 表 1 中 一 级 标 准 的 A 标 准 及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表 2 的 排 放 限 值 尾 水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2.7.3.4 基 础 设 施 实 际 建 设 现 状 (1) 给 水 工 程 建 设 现 状 规 划 区 内 用 水 由 横 山 水 库 引 水 工 程 直 接 供 水, 目 前 区 内 沿 徐 丰 路 宜 归 路 DN300 给 水 主 管 网 已 敷 设 到 位, 与 老 104 国 道 城 市 主 干 管 相 连 接, 给 水 压 力 不 低 于 0.3MPa 区 内 污 水 支 管 网 尚 在 建 设 完 善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徐 丰 路 南 侧, (2)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现 状 工 业 集 中 区 现 状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 制 雨 水 以 自 流 分 散, 就 近 排 放 为 原 则, 排 入 附 近 河 流 工 业 集 中 区 已 沿 立 通 路 长 福 路 文 东 路 D400 污 水 管 网, 沿 徐 丰 路 D1000 ( 局 部 D800) 污 水 管 网 已 建 设 完 成, 沿 路 企 业 可 实 现 污 水 接 管 污 水 由 企 业 各 自 处 理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经 管 道 收 集 至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的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再 行 处 理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最 终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沿 东 西 向 主 干 道 徐 丰 路 敷 设 主 干 管, 接 入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管 网 采 用 单 侧 布 置, 每 过 120~150 米 预 留 过 路 管 (3)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现 状 现 状 在 徐 丰 路 与 长 福 路 交 界 处 有 一 座 110KV/10KV 的 临 津 变 向 工 业 区 所 有 用 电 负 荷 提 供 10KV 电 源 10KV 系 统 采 用 环 网 接 线, 线 路 均 架 空 敷 设, 已 实 现 全 区 的 电 力 供 应 (4) 燃 气 工 程 建 设 现 状 - 30 -

工 业 集 中 区 已 沿 立 通 路 长 福 路 文 东 路 徐 丰 路 燃 气 中 压 管 网 已 建 设 完 成, 燃 气 来 自 西 气 东 输 天 然 气, 由 宜 兴 港 华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5) 污 水 处 理 厂 现 状 工 业 集 中 区 内 污 水 均 通 过 污 水 官 网 排 入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厂 总 规 模 为 1 万 m 3 /d, 目 前 总 处 理 规 模 约 为 0.4 万 m 3 /d, 尚 有 处 理 余 量 污 水 处 理 厂 已 于 2006 年 通 过 宜 兴 市 环 保 局 审 批, 由 于 污 水 处 理 量 一 直 未 达 总 处 理 量 的 75%, 故 一 直 未 进 行 三 同 时 验 收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水 水 质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918-2002) 表 1 中 一 级 标 准 的 A 标 准 及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表 2 的 排 放 限 值 尾 水 排 入 芜 申 运 河 (6) 固 废 处 置 现 状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送 宜 兴 市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焚 烧 处 置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综 合 利 用 危 险 废 物 委 外 处 理, 较 近 的 处 置 单 位 有 宜 兴 市 凌 霞 固 废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宜 兴 市 运 达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等 - 31 -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 3.1 项 目 概 况 3.1.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年 产 2500 吨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性 质 : 新 建 ; 行 业 类 别 :C2669 其 他 专 用 化 学 产 品 制 造 ; 拟 建 地 址 :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 法 人 代 表 : 李 志 巍 ; 投 资 总 额 : 总 投 资 12000 万 元, 环 保 投 资 104 万 元,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的 0.87%; 占 地 面 积 : 总 占 地 面 积 72901.9m 2, 本 项 目 为 一 期 工 程, 占 地 24322m 2 ; 工 作 制 度 : 年 工 作 300d, 办 公 室 及 实 验 室 人 员 实 行 白 班 制, 工 作 时 间 段 为 8:30~17:00, 每 班 8 小 时, 年 工 作 2400h; 生 产 人 员 实 行 两 班 制, 每 班 8 小 时, 白 班 工 作 时 间 段 为 7:00~15:00, 夜 班 为 15:00~23:00, 年 工 作 4800h; 劳 动 定 员 : 本 项 目 拟 新 增 员 工 100 人, 其 中 新 增 办 公 室 及 化 验 室 人 员 80 人, 新 增 生 产 人 员 20 人 ; 拟 投 产 日 期 : 预 计 2016 年 6 月 进 行 试 生 产 3.1.2 建 设 生 产 规 模 及 产 品 方 案 光 阻 剂 共 有 透 明, 红, 蓝, 绿, 黑 等 颜 色, 本 项 目 为 一 期 工 程, 只 生 产 黑 色 光 阻 剂, 透 明 红 蓝 绿 等 颜 色 的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均 在 二 期 工 程 中 实 施 在 现 代 液 晶 显 示 器 面 板 制 造 过 程 中, 彩 色 滤 光 片 是 液 晶 显 示 能 够 彩 色 化 的 关 键 零 组 件, 而 光 阻 剂 是 彩 色 滤 光 片 的 关 键 材 料, 其 性 能 好 坏 直 接 影 响 了 彩 色 滤 光 片 的 性 能, 如 色 饱 和 度 色 纯 度 透 过 率 和 耐 候 性 能 本 项 目 所 产 光 阻 剂 是 应 用 于 TFT LCD 液 晶 显 示 屏 彩 色 滤 光 片 中 黑 色 矩 阵 刻 蚀 的 黑 色 BM 光 阻 材 料, 其 使 用 过 程 类 似 于 光 刻 技 术 其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图 3.1.2-1 彩 色 滤 光 片 结 构 - 32 -

光 阻 剂 分 为 正 光 阻 剂 与 负 光 阻 剂 负 光 阻 剂 是 曝 光 部 分 经 交 联 硬 化 后 变 得 不 溶 于 显 影 液, 使 用 时 将 未 被 曝 光 部 分 溶 解, 留 下 被 曝 光 部 分 ; 正 光 阻 剂 使 用 显 影 液, 将 被 曝 光 部 分 溶 解, 留 下 未 被 曝 光 部 分, 本 项 目 生 产 的 光 阻 剂 为 负 光 阻 剂 使 用 时 将 材 料 涂 覆 于 基 片 上, 再 在 材 料 上 按 照 一 定 图 案 形 状 进 行 曝 光, 曝 光 后 被 曝 光 部 分 内 部 交 联 固 化, 变 得 不 可 溶 于 光 阻 显 影 液, 再 使 用 光 阻 显 影 液 洗 去 未 被 曝 光 部 分 留 下 图 案 本 项 目 所 产 光 阻 剂 为 黑 色 粘 稠 液 体, 使 用 10kg 或 20kg 塑 料 桶 装 序 号 本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产 品 方 案 见 表 3.1.2-1: 工 程 名 称 ( 车 间 或 生 产 线 ) 表 3.1.2-1 主 体 工 程 及 产 品 方 案 产 品 名 称 及 规 格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t/a 年 运 行 时 数 h/a 1 生 产 车 间 一 生 产 车 间 二 光 阻 剂 ( 黑 色 ) 2500 4800 各 产 品 规 格 指 标 见 表 3.1.2-2, 产 品 中 主 要 成 分 及 含 量 见 表 3.1.2-3 表 3.1.2-2 光 阻 剂 性 能 指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值 1 光 透 射 密 度 - 4.30 2 基 本 特 性 粘 度 cps 2.38 3 表 面 阻 抗 Ω/ 1 10 6 4 线 幅 分 辨 率 μm 2.0 5 性 能 解 析 度 μm 5/5/6 6 成 型 角 度 μm 46 7 耐 化 学 性 -- 0.02 8 可 靠 性 热 稳 定 性 -- 0.01 9 粘 着 力 N 213 表 3.1.2-3 光 阻 剂 主 要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序 号 主 要 成 分 含 量 % 1 树 脂 2 单 体 3 PGMEA 溶 剂 4 光 引 发 剂 5 色 浆 3.1.3 建 设 内 容 及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本 项 目 在 宜 兴 市 徐 舍 工 业 集 中 区 新 征 土 地 72901.9m 2, 分 为 占 地 面 积 24322m 2 的 空 地 和 占 地 面 积 48579m 2 的 江 苏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及 厂 房 本 项 目 为 一 期 工 程, 利 用 新 征 土 地 的 24322m 2 空 地 新 建 办 公 楼 1 栋 生 产 车 间 2 栋 仓 库 1 间 进 行 黑 色 光 阻 剂 的 生 产 ; 二 期 工 程 主 要 生 产 透 明 红 蓝 绿 等 颜 色 的 光 阻 剂, 待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搬 迁 后 再 实 施 一 期 项 目 ( 本 项 目 ) 新 建 办 公 楼 1 栋, 共 5 层, 位 于 地 块 东 北 侧, 建 筑 面 积 3250m 2, 作 为 本 项 目 及 待 建 二 期 项 目 的 办 公 用 房 - 33 -

生 产 车 间 一 共 2 层, 位 于 办 公 楼 南 侧, 紧 邻 西 厂 界, 建 筑 面 积 3650m 2 其 中 生 产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2174m 2, 为 恒 温 洁 净 车 间, 放 置 3 条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 化 验 室 一 位 于 生 产 车 间 一 北 侧, 建 筑 面 积 1476m 2, 共 2 层, 一 层 用 于 生 产 车 间 一 所 产 光 阻 剂 的 性 能 检 测, 二 层 用 于 化 验 人 员 办 公 生 产 车 间 二 共 2 层, 位 于 地 块 最 南 侧, 建 筑 面 积 15130m 2, 生 产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12890m 2, 为 无 尘 恒 温 车 间, 放 置 5 条 光 阻 剂 生 产 线 ; 化 验 室 二 位 于 生 产 车 间 二 北 侧, 建 筑 面 积 2240m 2, 共 2 层, 一 层 用 于 全 厂 原 材 料 质 检 及 生 产 车 间 二 所 生 产 光 阻 剂 的 性 能 检 测, 二 层 用 于 化 验 人 员 办 公 仓 库 共 1 层, 位 于 办 公 楼 南 侧 厂 房 一 东 侧, 分 为 原 材 料 仓 库 产 品 仓 库 及 危 废 暂 存 间, 各 1 间, 其 中 原 材 料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248m 2, 为 恒 温 仓 库, 恒 定 温 度 23±2, 产 品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72m 2, 为 冷 藏 库, 温 度 设 定 0~5 ; 危 废 暂 存 间 60m 2 配 电 室 1 间, 建 筑 面 积 140m 2 ; 门 卫 1 间, 建 筑 面 积 60m 2 项 目 办 公 楼 布 置 在 厂 区 北 侧, 位 于 主 导 风 向 的 侧 风 向, 生 产 仓 库 区 布 置 在 厂 区 南 侧, 实 现 办 公 生 产 仓 库 区 的 分 离 仓 储 区 位 于 生 产 车 间 一 东 侧, 生 产 车 间 二 北 侧, 确 保 原 材 料 产 品 贮 存 运 输 的 便 利, 通 畅 事 故 池 位 于 办 公 楼 南 侧, 处 于 办 公 区 与 生 产 仓 储 区 之 间, 能 有 效 截 留 事 故 废 水 综 上 所 述, 项 目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合 理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详 见 图 3.1.3-1, 生 产 车 间 一 平 面 布 局 见 图 3.1.3-2, 生 产 车 间 二 平 面 布 局 见 图 3.1.3-3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情 况 如 下 : 表 3.1.3-1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内 容 以 及 与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相 符 性 分 析 序 单 规 划 设 计 要 相 符 性 项 目 数 值 号 位 点 分 析 备 注 1 总 占 地 面 积 m 2 72901.9 72901.9 / / 2 二 期 占 地 面 积 m 2 48579.9 / / 目 前 为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厂 房, 待 福 瑞 森 搬 其 中 迁 后 再 实 施 3 一 期 ( 本 项 目 ) 占 地 面 积 m 2 24322 / / / 3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22610 / / / 4 办 公 楼 1 栋 m 2 3250 / / 5F 用 于 日 常 办 公 5 生 产 车 间 一 m 2 3650 / / 2F 化 验 室 一 建 筑 面 积 1476m 2, 生 产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2174m 2 一 期 2F 化 验 室 二 建 筑 面 ( 本 6 生 产 车 间 二 m 项 目 ) 15130 / 积 2240m 2, 生 产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12890m 2 7 仓 库 m 2 380 / 1F 含 原 材 料 仓 库 248m 2, 产 品 仓 库 72m 2, 危 废 暂 存 间 60m 2-34 -

8 配 电 室 m 2 140 / 1F 安 置 变 配 电 设 备 9 门 卫 m 2 60 / / 10 建 筑 密 度 % 44 不 大 于 50% 符 合 / 11 容 积 率 / 1.03 不 小 于 1.0 符 合 / 12 绿 化 率 % 15 不 小 于 15% 符 合 一 期 绿 化 面 积 3648.3m 2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为 工 业 用 地, 本 项 目 为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要 求 同 时, 由 表 3.1-3 可 知, 各 项 建 筑 指 标 均 符 合 徐 舍 镇 徐 丰 路 南 侧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 宜 村 规 设 字 [2015] 第 15 号 ) 要 求 3.1.4 评 价 厂 界 范 围 及 周 围 状 况 图 项 目 选 址 于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根 据 徐 舍 徐 丰 路 南 侧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市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江 苏 博 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化 工 监 测 点 的 批 复, 拟 建 项 目 征 地 范 围 及 化 工 监 测 点 确 定 范 围 为 东 至 潞 安 卓 泰 祥 和 有 限 公 司, 南 至 芜 申 运 河, 西 至 大 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至 徐 丰 路, 该 范 围 已 包 含 一 期 及 二 期 工 程 用 地 项 目 二 期 用 地 上 的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尚 未 搬 迁, 仍 在 生 产, 二 期 工 程 需 等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搬 迁 后 再 实 施, 故 本 报 告 确 定 本 次 评 价 厂 界 范 围 为 一 期 用 地 范 围, 即 东 至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南 至 芜 申 运 河, 西 至 大 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至 徐 丰 路 注 : 由 于 项 目 土 地 始 征 于 2012 年, 当 时 地 块 东 侧 土 地 被 德 龙 钢 机 征 用, 后 德 龙 钢 机 项 目 未 实 施, 土 地 被 潞 安 卓 泰 祥 和 征 用, 故 当 时 出 具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确 定 的 四 至 范 围 中 东 至 德 龙 钢 机, 后 更 换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时 该 处 未 改 项 目 厂 界 西 侧 为 江 苏 大 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宜 兴 市 建 邦 徐 舍 污 水 处 理 厂 ; 厂 界 南 侧 为 芜 申 运 河 农 田 ; 厂 界 东 侧 为 福 瑞 森 塑 木 科 技 潞 安 卓 泰 祥 和 金 属 科 技 宜 兴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达 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 厂 界 北 侧 为 徐 丰 路 宜 兴 市 新 生 辉 环 保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大 华 风 机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华 纳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鸿 尧 合 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联 为 鼓 风 机 有 限 公 司 ; 厂 界 东 北 侧 246 米 处 为 长 圩 60 户 居 民 项 目 周 围 状 况 图 见 图 3.1.4-1 3.1.5 建 设 进 度 项 目 所 在 地 办 公 楼 已 开 工 建 设, 且 已 开 始 实 施 生 产 车 间 一 的 地 基 工 程, 生 产 车 间 二 仓 库 等 建 筑 均 尚 未 开 始 建 设 根 据 宜 兴 市 环 境 监 察 局 出 具 的 现 场 环 境 监 察 意 见 书, 建 设 项 目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得 到 批 准 前 就 开 始 建 设 办 公 楼 及 厂 房, 已 涉 及 未 批 先 建,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违 法 项 目 责 任 追 究 的 通 知 ( 环 办 函 [2015]389 号 ) 的 要 求,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建 设,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再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报 批 工 作 待 最 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动 工 建 设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