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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Chin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目 錄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1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21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47 第 肆 章 未 來 展 望...129

中 國 大 陸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中 國 大 陸 位 於 亞 洲 東 部, 太 平 洋 西 岸 海 域 分 布 有 大 小 島 嶼 地 理 環 境 7,600 個, 與 14 國 接 壤 及 8 國 海 上 相 鄰 ; 地 勢 西 高 東 低, 呈 階 面 種 積 族 梯 狀 分 布, 地 貌 類 型 複 雜 多 樣 960 萬 平 方 公 里, 約 占 全 球 陸 地 面 積 的 1/15, 亞 洲 面 積 的 1/4, 在 世 界 各 國 中, 國 土 面 積 僅 次 於 俄 羅 斯 及 加 拿 大, 排 名 第 3 華 人 ; 漢 族 為 第 一 大 民 族, 占 總 人 口 9 成 以 上, 其 餘 民 族 統 稱 為 少 數 民 族 2012 年 總 人 口 13.5 億 人, 較 2011 成 長 669 萬 人, 其 中 15~59 歲 人 口 結 構 人 口 占 69.2%, 城 鎮 人 口 占 52.6%, 就 業 人 口 7 億 6,420 萬 人, 語 言 其 中 城 鎮 就 業 人 口 3 億 5,914 萬 人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為 4.1% 普 通 話, 以 北 京 語 音 為 標 準 語 音 ; 少 數 民 族 通 常 使 用 該 族 語 言 宗 教 主 要 有 佛 教 道 教 伊 斯 蘭 教 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首 都 及 重 要 北 京 上 海 青 島 成 都 廈 門 南 京 武 漢 大 連 廣 州 城 市 南 寧 33 個 省 級 行 政 區, 包 括 22 個 省 5 個 自 治 區 (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區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西 藏 自 治 區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新 疆 維 吾 爾 族 自 治 區 ) 4 個 直 轄 市 (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慶 ) 2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澳 門 )

政 治 體 制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主 義,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為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國 外 投 資 管 理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投 資 促 進 事 務 局 各 地 區 投 資 促 進 機 構 經 濟 概 況 幣 制 人 民 幣 匯 率 1 美 元 兌 6.1465 元 人 民 幣 (2013 年 5 月 14 日 人 民 幣 對 美 元 匯 率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8 兆 2,432 億 美 元 (2012 年 ) 經 濟 成 長 率 7.8%(2012 年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6,450 美 元 (2012 年 ) 農 副 食 品 加 工 業 化 學 原 料 及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產 值 較 高 產 業 製 品 業 黑 色 金 屬 冶 煉 加 工 業 通 用 設 備 製 造 業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製 造 業 通 信 設 備 計 算 機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製 造 業 電 力 熱 力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等 (2011 年 ) 出 口 總 金 額 2 兆 489 億 美 元 (2012 年 ) 機 電 產 品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自 動 數 據 處 理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服 裝 及 衣 著 附 件 紡 織 紗 線 織 物 及 製 品 電 話 機 農 產 品 船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舶 鋼 材 鞋 類 傢 俱 及 其 零 件 二 極 管 及 類 似 半 導 體 器 件 集 成 電 路 液 晶 顯 示 板 塑 膠 製 品 汽 車 零 件 箱 包 及 類 似 容 器 等 主 要 出 口 國 家 美 國 香 港 日 本 韓 國 德 國 荷 蘭 印 度 英 國 俄 羅

斯 新 加 坡 (2012 年 ) 進 口 總 金 額 1 兆 8,178 億 美 元 (2012 年 ) 機 電 產 品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集 成 電 路 原 油 鐵 礦 砂 及 其 精 礦 農 產 品 液 晶 顯 示 板 初 級 開 關 的 塑 膠 未 鍛 造 的 銅 及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銅 材 汽 車 自 動 數 據 處 理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糧 食 成 品 油 計 量 檢 測 分 析 自 控 儀 器 及 器 具 通 斷 保 護 電 路 裝 置 及 零 件 鋼 材 等 主 要 進 口 國 家 日 本 韓 國 台 灣 美 國 德 國 澳 大 利 亞 馬 來 西 亞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巴 西 (2012 年 )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2012 年, 雖 然 面 對 複 雜 的 國 內 外 經 濟 環 境 和 極 為 嚴 峻 的 各 類 自 然 災 害, 但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運 行 態 勢 總 體 良 好 全 年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總 值 51 兆 9,322 億 人 民 幣,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2011 年 成 長 7.8% 分 產 業 看,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5 兆 2,377 億 元 ( 人 民 幣, 以 下 同 ), 成 長 4.5%;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23 兆 5,319 億 元, 成 長 8.1%;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23 兆 1,626 億 元, 成 長 8.1% ( 一 ) 農 業 生 產 穩 定 成 長, 糧 食 連 續 增 產 全 年 糧 食 總 產 量 達 到 58,957 萬 公 噸, 比 上 年 成 長 3.2% 油 料 產 量 成 長 5.1%, 糖 料 成 長 7.8% 肉 類 產 量 保 持 穩 定 成 長, 全 年 豬 牛 羊 禽 肉 產 量 8,384 萬 公 噸, 成 長 5.4% ( 二 ) 工 業 生 產 平 穩 成 長, 企 業 效 益 大 幅 提 高, 全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比 上 年 成 長 7.9% 從 登 記 註 冊 類 型 看,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企 業 成 長 6.4%; 集 體 企 業 成 長 7.1%; 股 份 制 企 業 成 長 11.8%;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投 資 企 業 成 長 10.4% 分 輕 重 工 業 看, 重 工 業 成 長 14.3%, 輕 工 業 成 長 10.1% 分 行 業 看, 在 39 個 大 類 行 業 中,37 個 行 業 均 實 現 比 上 年 成 長 分 地 區 看, 東 部 地 區 成 長 9.9%, 中 部 地 區 成 長 17.6%, 西 部 地 區 成 長 16.8% 工 業 產 銷 銜 接 狀 況 良 好, 全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產 銷 率 達 到 98%, 但 比 上 年 下 降 0.1% ( 三 ) 投 資 保 持 較 快 成 長, 投 資 結 構 繼 續 改 善 全 年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374,676 億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20.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9.0% 其 中, 城 鎮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364,835 億 元, 成 長 20.6%, 回 落 0.7%; 農 村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9,841 億 元, 成 長 8.3% 在 城 鎮 投 資 中, 第 一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32.2%, 第 二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20.2%, 第 三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20.6% 分 地 區 看, 東 部 地 區 投 資 成 長 16.5%, 中 部 地 區 成 長 24.1%, 西 部 地 區 成 長 23.1% 全 年 房 地 產 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開 發 投 資 92,357 億 元, 成 長 22.1% ( 四 ) 消 費 平 穩 較 快 成 長, 熱 點 商 品 銷 售 旺 盛 全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210,307 億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14.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2.1% 按 經 營 單 位 所 在 地 分, 城 鎮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182,414 億 元, 成 長 14.3%;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27,893 億 元, 成 長 14.5% 按 消 費 型 態 分, 餐 飲 收 入 23,448 億 元, 成 長 13.6%; 商 品 零 售 186,859 億 元, 成 長 14.4% ( 五 ) 市 場 物 價 同 比 上 漲, 食 品 價 格 漲 幅 較 大 全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4.9% 其 中, 城 市 上 漲 4.7%, 農 村 上 漲 5.5% 分 類 別 看, 食 品 上 漲 11.9%, 煙 酒 及 用 品 上 漲 3.3%, 醫 療 保 健 和 個 人 用 品 上 漲 3.4%, 娛 樂 教 育 文 化 用 品 及 服 務 上 漲 0.4%, 居 住 上 漲 5.3%, 衣 著 上 漲 2.1%, 交 通 和 通 信 下 降 0.5%, 家 庭 設 備 用 品 及 維 修 服 務 上 漲 2.4% 12 月 份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4.1%, 環 比 上 漲 0.3% 全 年 工 業 品 出 廠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5.5%,12 月 份 上 漲 5.9%, 環 比 上 漲 0.7% 全 年 原 材 料 燃 料 動 力 購 進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9.6%,12 月 份 上 漲 9.5%, 環 比 上 漲 1.1% ( 六 ) 進 出 口 總 額 較 快 成 長, 貿 易 順 差 有 所 減 少 全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38,668 億 美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6.2% 其 中, 出 口 20,489 億 美 元, 成 長 7.9%; 進 口 18,178 億 美 元, 成 長 4.3% 進 出 口 相 抵, 順 差 2,311 億 美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762 億 美 元 ( 七 )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穩 定 成 長,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快 於 城 鎮 全 年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總 收 入 23,979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14% 其 中,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1,810 元, 成 長 14.1%,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8.4% 在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總 收 入 中, 工 資 性 收 入 成 長 12.4%, 轉 移 性 收 入 成 長 12.1%, 經 營 淨 收 入 成 長 29.0%,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24.7%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6,977 元, 成 長 17.9%,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1.4% 其 中, 工 資 性 收 入 成 長 21.9%, 家 庭 經 營 純 收 入 成 長 12.9%,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13.0%, 轉 移 性 收 入 2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成 長 24.4% ( 八 ) 貨 幣 供 應 量 穩 定 成 長, 人 民 幣 存 貸 款 增 量 減 少 12 月 末, 廣 義 貨 幣 (M2) 餘 額 85.15 萬 億 元, 比 上 年 末 成 長 13.6%; 狹 義 貨 幣 (M1)29.0 萬 億 元, 成 長 7.9%; 流 通 中 貨 幣 (M0)5.1 萬 億 元, 成 長 13.8% 金 融 機 構 人 民 幣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54.8 萬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7.5 萬 億 元 ; 各 項 存 款 餘 額 80.9 萬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9.6 萬 億 元 一 經 濟 概 況 ( 一 ) 經 濟 成 長 率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7.8%,GDP 達 到 51 兆 9,322 億 元, 較 2011 年 增 加 7.8% 圖 1 2006-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GDP 及 其 成 長 速 度 億 人 民 幣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401,513 340,903 265,810314,045 216,314 12.7 14.2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比 上 年 增 長 471,564 519,322 9.6 9.2 10.4 9.2 7.8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35 30 25 20 15 10 5 0 成 長 百 分 比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 二 ) 物 價 上 漲 率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較 2011 年 上 漲 2.6%, 其 中 食 品 價 格 上 漲 4.8%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價 格 上 漲 1.1% 工 業 品 出 廠 價 格 下 降 1.7% 工 業 生 產 者 購 進 價 格 下 降 1.8% 農 產 品 生 產 價 格 上 漲 2.7% 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圖 2 2006-2011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漲 跌 幅 度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漲 跌 幅 度 % 7.0 6.0 5.0 4.0 3.0 2.0 1.0 0.0-1.0 5.9 5.4 4.8 3.3 1.5-0.7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 三 ) 新 增 就 業 2011 年 底 中 國 就 業 人 數 為 7 億 6,420 萬 人, 較 2010 年 底 減 少 2,743 萬 人, 其 中 城 鎮 就 業 人 數 為 3 億 5,914 萬 人 2011 年 底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為 4.1%, 與 2010 年 底 持 平 2011 年 中 國 民 生 逐 步 改 善, 社 會 保 障 強 度 不 斷 加 大 全 年 基 本 養 老 基 本 醫 療 失 業 工 傷 生 育 保 險 等 5 種 保 險 基 金 的 總 收 入 達 到 1 兆 4,339 億 元, 成 長 10.5%,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的 基 本 養 老 金 水 準 與 最 低 工 資 水 準 都 得 以 提 高 ( 四 ) 稅 收 增 加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稅 政 司 資 料 顯 示,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稅 收 總 收 入 計 8 兆 9,720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0 年 同 期 成 長 22.6 %, 全 年 稅 收 增 加 呈 現 明 顯 的 前 高 後 低 逐 季 回 落 走 勢 2011 年 上 半 年 主 要 係 因 2010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貿 易 進 口 額 大 幅 增 長, 其 所 實 現 的 進 口 稅 收 一 部 分 結 轉 到 2011 年 初 入 庫, 使 得 2011 年 初 稅 收 呈 現 較 高 走 勢, 另 2010 年 企 業 利 潤 的 大 幅 提 高 亦 帶 動 4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2011 年 匯 算 清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較 2010 年 增 長 62.5% 2011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增 速 趨 緩, 全 國 工 ( 企 ) 業 利 潤 增 長 25.4%, 比 1-9 月 下 降 了 1.6%, 加 上 自 第 三 季 度 起,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一 系 列 新 的 減 稅 措 施, 如 自 7 月 1 日 起 降 低 33 種 能 源 及 原 材 料 品 的 進 口 稅 率 9 月 1 日 起 提 高 個 人 所 得 稅 工 資 所 得 減 除 費 用 標 準 至 3,500 元 人 民 幣 / 月 ( 原 為 2,000 元 人 民 幣 / 月 ) 並 調 整 稅 率 結 構 以 及 11 月 1 日 起 提 高 增 值 稅 營 業 稅 起 徵 點, 導 致 相 關 稅 收 在 下 半 年 增 速 放 緩 二 內 需 市 場 成 長 概 況 大 陸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增 加 快 速, 城 鄉 消 費 旺 盛,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為 21 兆 307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1 年 成 長 14.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率 為 12.1% 以 地 域 來 看, 城 市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為 18 兆 2,414 億 元, 成 長 14.3%;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為 2 兆 7,893 億 元, 成 長 14.5% 按 消 費 型 態 統 計, 商 品 零 售 額 為 18 兆 6,859 億 元, 成 長 14.4%; 餐 飲 收 入 額 為 2 兆 3,448 億 元, 成 長 13.6% 在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商 品 零 售 額 中, 汽 車 類 零 售 額 較 2011 年 成 長 7.3%, 糧 油 類 成 長 19.9%, 肉 禽 蛋 類 成 長 18.0%, 服 裝 類 成 長 17.7%, 日 用 品 類 成 長 17.5%, 文 化 辦 公 用 品 類 成 長 17.7%, 通 訊 器 材 類 成 長 28.9%, 化 妝 品 類 成 長 17.0%, 金 銀 珠 寶 類 成 長 16.0%, 中 西 藥 品 類 成 長 23.0%, 家 用 電 器 和 影 音 照 像 器 材 類 成 長 7.2%, 傢 俱 類 成 長 27.0%, 建 築 及 裝 潢 材 料 類 成 長 24.6% 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圖 1-2-1 2006-2012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及 其 成 長 速 度 250,000 200,000 億 150,000 人 民 100,000 幣 50,000 0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210,307 比 上 年 增 長 183,919 156,998 132,678 114,830 79,145 93,572 22.70 18.20 18.30 17.10 15.80 15.50 14.3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三 對 外 貿 易 情 形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總 額 為 3 兆 8,668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6.2% 其 中 出 口 為 2 兆 489 億 美 元, 成 長 7.9%; 進 口 為 1 兆 8,178 億 美 元, 成 長 4.3%, 貿 易 順 差 2,311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增 加 762 億 美 元 從 貨 物 貿 易 方 式 和 產 品 類 別 來 看, 一 般 貿 易 出 口 9,880 億 美 元 加 工 貿 易 出 口 8,628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1 年 成 長 7.7% 3.3%; 機 電 產 品 出 口 11,794 億 美 元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出 口 6,012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1 年 增 加 8.7% 與 9.6%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10,218 億 美 元 加 工 貿 易 進 口 4,812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1 年 成 長 1.4% 2.4%; 機 電 產 品 進 口 7,824 億 美 元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進 口 5,068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1 年 增 加 3.8% 與 9.5% 在 與 主 要 交 易 夥 伴 雙 邊 貿 易 中,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與 歐 盟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5,461 億 美 元, 減 少 3.7% 中 國 大 陸 與 美 國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4,847 億 美 元, 增 長 8.5% 中 國 大 陸 與 日 本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3,294 億 美 元, 減 少 3.94%, 對 日 本 貿 易 逆 差 為 262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43.41% 6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 顯 示,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盟 印 度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俄 羅 斯 等 新 興 市 場 雙 邊 貿 易 快 速 增 長 其 中 與 東 盟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達 3,629 億 美 元, 增 長 23.9% 同 年, 印 度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第 10 大 貿 易 夥 伴,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617.6 億 美 元, 增 長 42.4%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與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和 俄 羅 斯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分 別 增 長 46.5% 47.5% 和 43.1% 表 1-3-1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對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貨 物 進 出 口 額 國 家 和 地 區 貨 物 出 口 額 比 上 年 成 長 % 貨 物 進 口 額 比 上 年 成 長 % 歐 盟 3,340-6.2 2,121 0.4 美 國 3,518 8.4 1,329 8.8 中 國 香 港 3,235 20.7 180 15.9 日 本 1,516 2.3 1,778-8.6 東 盟 2,043 20.1 1,958 1.5 韓 國 877 5.7 1,686 3.7 俄 羅 斯 441 13.2 441 9.2 印 度 477-5.7 188-19.6 台 灣 368 4.8 1,322 5.8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圖 1-3-1 2006-2012 年 貨 物 進 出 口 億 美 元 25,000 出 口 總 額 進 口 總 額 比 上 年 增 長 34.7 % 40 20,000 15,000 10,000 23.8 23.5 17.8 22.5 6.2 30 20 10 0 5,000-13.9-10 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2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四 利 用 外 資 情 形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新 批 准 設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為 2 萬 4,925 家, 較 2011 年 成 長 10.06%;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為 1,117.16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3.7% 2012 年 對 大 陸 投 資 前 10 位 國 家 或 地 區 依 次 為 : 香 港 (712.89 億 美 元 ) 日 本 ( 73.8 億 美 元 ) 新 加 坡 (65.39 億 美 元 ) 台 灣 (61.83 億 美 元 ) 美 國 (31.3 億 美 元 ) 韓 國 (30.66 億 美 元 ) 德 國 (14.71 億 美 元 ) 荷 蘭 (11.44 億 美 元 ) 英 國 (10.31 億 美 元 ) 和 瑞 士 (8.78 億 美 元 ), 前 十 位 國 家 / 地 區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占 全 國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91.4% ( 上 述 國 家 / 地 區 對 華 投 資 資 料 包 括 這 些 國 家 / 地 區 通 過 英 屬 維 爾 京 開 曼 群 島 薩 摩 亞 毛 里 求 斯 和 巴 巴 多 斯 等 自 由 港 對 華 進 行 的 投 資 ) 8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圖 3 2006-2011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額 年 份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1160 1057 900 924 748 630 億 美 元 0 300 600 900 1200 150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五 與 台 灣 雙 邊 經 貿 概 況 ( 一 ) 兩 岸 貿 易 概 況 台 灣 自 1991 年 起 開 放 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珠 江 三 角 洲 以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為 台 商 最 早 發 展 區 域, 繼 之 為 以 電 子 通 訊 產 業 為 主 的 長 三 角 地 區, 投 資 規 模 亦 有 大 型 化 趨 勢 惟 近 年 來 隨 著 沿 海 地 區 工 資 上 漲 土 地 等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逐 年 上 升 缺 工 環 保 要 求 趨 於 嚴 格 及 廠 商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等 問 題 之 浮 現, 加 上 中 西 部 地 區 提 供 優 惠 之 投 資 措 施, 使 得 沿 海 地 區 台 商 轉 往 四 川 湖 北 等 內 陸 地 區 遷 移 布 局 此 外, 福 建 省 順 應 兩 岸 新 情 勢, 擴 大 三 通 效 應,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並 公 布 關 於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建 設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的 若 干 意 見, 承 諾 進 一 步 發 揮 福 建 省 比 較 優 勢, 並 賦 予 先 試 先 行 之 政 策, 該 區 亦 為 台 商 未 來 投 資 觀 察 區 域 2011 年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總 額 為 1,693.3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成 長 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1.2%, 占 我 國 同 期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28.7%; 其 中 出 口 額 為 1,240.5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同 期 成 長 8.1%, 進 口 額 為 452.8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同 期 成 長 20.5%, 貿 易 順 差 為 787.7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同 期 成 長 2.1% 2011 年 我 國 對 大 陸 之 貿 易 總 額 進 出 口 及 出 超 金 額 之 成 長 率 較 2010 年 緩 和,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 含 香 港 ) 之 貿 易 總 額 及 出 口 比 重 均 較 2010 年 略 減, 而 進 口 比 重 則 由 2010 年 之 14.9% 略 升 為 16.1%, 惟 中 國 大 陸 仍 為 我 第 一 大 貿 易 夥 伴 第 一 大 出 口 市 場 第 二 大 進 口 來 源 及 貿 易 順 差 最 大 地 區 2012 年 1-12 月, 大 陸 與 台 灣 貿 易 額 為 1,689.6 億 美 元 ( 占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的 4.4%), 同 比 上 升 5.6% 其 中, 大 陸 對 台 灣 出 口 為 367.8 億 美 元, 同 比 上 升 4.8%; 自 台 灣 進 口 為 1321.8 億 美 元, 同 比 上 升 5.8% 表 1-5-1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統 計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貿 易 總 額 出 口 估 算 值 進 口 值 順 ( 逆 ) 差 年 月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31,510.4 13.4-6.4 25,607.4 20.3-6.7 5,903.0 5.5-5.2 19,704.4-7.1 39,497.4 15.9 25.3 31,528.8 23.3 23.1 7,968.6 7.0 35.0 23,560.2 19.6 49,310.6 17.7 24.8 38,292.7 25.4 21.5 11,017.9 8.6 38.3 27,274.8 15.8 65,722.7 18.7 33.3 48,930.4 26.8 27.8 16,792.3 10.0 52.4 32,138.1 17.8 10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貿 易 總 額 出 口 估 算 值 進 口 值 順 ( 逆 ) 差 年 月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76,365.2 20.0 16.2 56,271.5 28.4 15.0 20,093.7 11.0 19.7 36,177.8 12.6 88,115.5 20.6 15.4 63,332.4 28.3 12.5 24,783.1 12.2 23.3 38,549.3 6.6 102,260.9 21.9 16.1 74,245.9 30.1 17.2 28,015.0 12.8 13.0 46,230.9 19.9 105,369.1 21.2 3.0 73,977.8 28.9-0.4 31,391.3 13.1 12.1 42,586.5-7.9 86,594.6 22.9-17.8 62,090.9 30.5-16.1 24,503.7 14.0-21.9 37,587.2-11.7 152,324.9 29.0 39.4 114,745.1 41.8 37.1 37,579.8 14.9 47.1 77,165.3 32.7 169,334.5 28.7 11.2 124,052.8 40.2 8.1 45,281.7 16.1 20.5 78,771.1 2.1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我 國 及 香 港 海 關 進 出 口 統 計 資 料 有 關 貨 品 別 結 構 出 口 部 份,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統 計,2011 年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之 前 10 大 貨 品 項 目 依 序 為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器 具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貴 金 屬 及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銅 及 其 製 品 鋼 鐵 礦 物 燃 料 人 造 纖 維 絲 等 產 品 其 中 電 機 設 備 及 光 學 產 品 為 我 前 2 大 出 口 貨 品, 出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487.8 億 美 元 及 187.0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去 年 成 長 10.1% 和 衰 退 4.9%( 詳 見 表 1-5-2) 1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1-5-2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主 要 貨 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貨 品 2011 年 1-12 月 2010 年 1-12 月 比 重 比 重 比 重 比 重 金 額 金 額 A B A B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較 比 重 比 重 成 長 率 A B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額 124052.8 40.2 100.0 114741.4 41.8 100.0 8.1-1.5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48783.4 43.3 39.3 44313.7 42.9 38.6 10.1-0.5 0.7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器 具 18702.0 79.4 15.1 19656.6 84.3 17.1-4.9-4.9-2.1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10940.3 49.9 8.8 10732.0 54.6 9.4 1.9-4.8-0.5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9637.9 30.3 7.8 9059.4 32.4 7.9 6.4-2.1-0.1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9048.6 67.9 7.3 7497.3 66.7 6.5 20.7 1.2 0.8 貴 金 屬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3089.7 58.0 2.5 2026.7 65.3 1.8 52.5-7.4 0.7 銅 及 其 製 品 2736.9 66.6 2.2 2689.2 69.7 2.3 1.8-3.1-0.1 鋼 鐵 2596.3 22.1 2.1 2567.1 25.5 2.2 1.1-3.4-0.1 礦 物 燃 料 2212.1 12.7 1.8 1813.2 12.6 1.6 22.0 0.1 0.2 人 造 纖 維 絲 1632.4 40.6 1.3 1498.7 42.8 1.3 8.9-2.3 0.0 小 計 109379.5 88.8 101854.1 88.8 7.4-0.6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資 料 處 理 處 提 供 之 我 國 各 關 區 進 出 口 報 單 資 料 注 : 比 重 A: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對 全 球 出 口 同 項 產 品 金 額 之 比 例 比 重 B: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額 之 比 例 12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有 關 貨 品 別 結 構 進 口 部 分,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統 計,2011 年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之 前 10 大 貨 品 項 目 依 序 為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鋼 鐵 貴 金 屬 及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器 具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無 機 化 學 品 車 輛 及 其 零 件 與 附 件 等 產 品 其 中 電 機 設 備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為 我 前 2 大 進 口 貨 品,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17,291.2 百 萬 美 元 及 5,731.8 百 萬 美 元, 較 2010 年 各 成 長 16.3% 及 11.1% 另 鋼 鐵 大 幅 成 長 86.8%, 增 幅 最 大, 主 要 係 受 全 球 原 物 料 價 格 大 幅 波 動 之 影 響 ( 詳 見 表 1-5-3) 1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1-5-3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主 要 貨 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貨 品 2011 年 1-12 月 2010 年 1-12 月 比 重 比 重 比 重 比 重 金 額 金 額 A B A B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較 成 長 比 重 比 重 率 A B 我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總 額 45,282.1 14.7 100.0 37,572.7 13.3 100.0 20.5 1.3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17,291.2 29.3 38.2 14,862.5 27.1 39.5 16.3 2.1-1.4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5,731.8 19.1 12.7 5,159.3 16.3 13.7 11.1 2.9-1.1 鋼 鐵 2,553.8 19.9 5.6 1,366.9 12.2 3.6 86.8 7.8 2.0 貴 金 屬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器 具 2,493.7 40.5 5.5 1,605.0 34.1 4.3 55.4 6.4 1.2 2,303.4 21.5 5.1 2,041.3 19.6 5.4 12.8 1.9-0.3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1,721.5 21.9 3.8 1,486.0 19.8 4.0 15.8 2.1-0.2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1,561.1 11.5 3.4 1,238.3 11.6 3.3 26.1-0.1 0.2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960.9 11.7 2.1 806.5 11.0 2.1 19.1 0.6 0.0 無 機 化 學 品 771.2 20.7 1.7 668.2 20.8 1.8 15.4-0.1-0.1 車 輛 及 其 零 件 與 附 件 771.1 12.7 1.7 680.6 14.4 1.8 13.3-1.7-0.1 小 計 36,159.7 79.9 29,914.5 79.6 20.9 0.2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資 料 處 理 處 提 供 之 我 國 各 關 區 注 : 比 重 A: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對 全 球 進 口 同 項 產 品 金 額 之 比 例 比 重 B: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總 額 之 比 例 14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金 額 為 17,414.3 億 美 元, 較 2010 年 成 長 24.9%, 其 前 10 大 進 口 來 源 地 區, 第 1 大 進 口 來 源 的 歐 盟 (27 國 ) 成 長 25.4%, 第 2 大 為 日 本 增 加 10.3%, 第 3 大 為 東 盟 (10 國 ) 成 長 達 24.7%, 自 韓 國 進 口 成 長 17.1%, 自 我 國 進 口 成 長 8.0% ( 二 ) 兩 岸 投 資 概 況 依 據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統 計 資 料, 自 1991 年 至 2012 年 6 月 止, 累 計 核 准 對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約 1,174.5 億 美 元, 累 積 件 數 達 39,891 件, 為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最 多 的 地 區 2011 年 核 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共 計 575 件, 核 准 金 額 為 131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0 年 增 加 11% 與 7.1% 2012 年 6 月 核 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共 計 36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37%, 核 准 金 額 為 9.99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42% 以 投 資 金 額 來 看, 迄 2004 年 止, 台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2005 年 趨 緩, 其 後 再 度 增 加 而 投 資 件 數 自 2004 年 起 遞 減, 投 資 規 模 有 大 型 化 與 資 本 密 集 度 高 之 趨 勢 2012 年 1-12 月, 大 陸 共 批 准 台 商 投 資 項 目 2,229 個, 同 比 下 降 15.5%, 實 際 使 用 台 資 金 額 28.5 億 美 元 ( 占 大 陸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3.0%), 同 比 上 升 30.4% 以 投 資 區 域 而 言, 投 資 金 額 以 江 蘇 省 最 高 (33.48%) 其 次 依 序 為 廣 東 省 (21.38%) 上 海 市 (14.82%) 福 建 省 (6.85%) 浙 江 省 (6.51%), 合 計 占 總 投 資 金 額 之 83.04% 以 投 資 產 業 而 言,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最 多 (20.10%), 其 後 依 序 為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3.99%)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7.77%)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5.20%) 及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4.92%), 合 計 占 總 投 資 金 額 之 51.98% 1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1-5-4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總 表 金 額 單 位 : 美 金 千 元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1991~2001 24,160* 19,886,727*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488 (1,626) 1,837 (2,038) 2,000 (4) 1,287 (10) 897 (193) 779 (217) 482 (161) 249 (341) 518 (396) 1,252,780 (2,864,301) 4,594,985 (3,103,799) 6,939,912 (751) 6,002,029 (4,924) 7,375,197 (267,138) 9,676,420 (294,125) 9,843,355 (848,035) 6,058,497 (1,084,096) 12,230,146 (2,387,725) 16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金 額 單 位 : 美 金 千 元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2011 575 (312) 13,100,871 (1,275,754) 1991~2011 39,572* 111,697,545.54* 2012.01~06 2012.01 2012.02 2012.03 2012.04 2012.05 2012.06 220 (99) 36 (18) 24 (24) 41 (10) 31 (15) 52 (24) 36 (8) 5,234,739 (514,641) 779,764 (40,914) 653,654 (86,753) 997,731 (156,285) 938,803 (86,026) 865,990 (118,723) 998,797 (425,940)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差 額 -86-1,888,947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百 分 比 -28.10-26.52 1991~2012.06 39,891 * 117,446,925.54 * 註 :( ) 部 份 為 依 據 1997 年 5 月 14 日 修 正 之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向 投 審 會 提 出 補 辦 許 可 案 件 之 件 數 與 金 額 (* 為 含 補 辦 ) 1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09 年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趨 於 穩 定, 制 度 性 協 商 持 續 進 行, 雙 方 於 第 三 次 及 第 四 次 江 陳 會 談 簽 署 了 6 項 協 議, 及 發 表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共 同 聲 明 此 外 政 府 並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公 布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之 營 利 事 業 在 臺 設 立 分 公 司 或 辦 事 處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亦 發 布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赴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或 設 立 非 企 業 法 人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赴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或 設 立 非 企 業 法 人 之 有 關 事 項 其 後 兩 岸 於 2009 年 年 底 簽 署 了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3 項 金 融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日 後 除 可 在 資 訊 交 換 資 訊 保 密 金 融 檢 查 等 方 面 進 行 交 流 外, 更 可 進 一 步 在 雙 方 所 在 地 設 立 金 融 營 業 處 所 2010 年 6 月 第 五 次 江 陳 會 正 式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及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兩 項 協 議,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的 簽 署, 為 兩 岸 互 利 雙 贏 的 成 果, 將 可 為 兩 岸 經 貿 活 動 建 構 一 個 有 利 的 經 貿 交 流 環 境, 讓 兩 岸 提 升 經 濟 實 力, 布 局 全 球 市 場 另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透 過 兩 岸 雙 方 的 交 流 合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與 更 直 接 有 效 及 快 速 的 溝 通 平 台, 提 升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創 新 應 用 管 理 及 保 護, 對 兩 岸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將 更 有 保 障 2010 年 12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在 第 六 次 七 次 江 陳 會 亦 分 別 正 式 簽 署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及 海 峽 兩 岸 核 電 安 全 合 作 協 議 兩 項 協 議,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的 簽 署 為 促 進 兩 岸 在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藥 品 管 理 與 研 發 中 藥 材 安 全 管 理 及 緊 急 救 治 等 4 項 領 域 進 行 合 作 另 對 於 維 護 兩 岸 核 電 安 全, 透 過 兩 岸 核 電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建 立 平 時 經 驗 交 流 平 台 及 核 電 廠 事 故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有 效 強 化 通 報 與 聯 繫,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可 能 之 影 響 保 障 兩 岸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今 (2012) 年 8 月 第 八 次 江 陳 會 正 式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及 海 峽 兩 岸 海 關 合 作 協 議 兩 項 協 議, 並 發 表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共 識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的 簽 署 提 供 兩 岸 投 資 人 投 資 權 益 的 制 度 化 保 障, 並 有 效 健 18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全 兩 岸 投 資 環 境 ; 在 海 峽 兩 岸 海 關 合 作 協 議 方 面, 則 有 助 簡 化 兩 岸 貨 物 通 關 程 序, 促 使 業 者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杜 絕 兩 岸 非 法 貨 物 走 私 兩 項 協 議 的 簽 署 也 代 表 ECFA 後 續 協 商 已 逐 步 落 實, 象 徵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架 構 的 進 一 步 深 化 另 兩 會 發 表 之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共 識 中, 雙 方 將 依 據 各 自 規 定, 對 另 一 方 投 資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自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時 起 24 小 時 內 通 知, 為 家 屬 探 視 及 律 師 會 見 提 供 便 利 等 作 法,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兩 岸 投 資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針 對 下 一 階 段 的 協 商 規 劃, 雙 方 同 意 將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列 為 後 續 會 談 優 先 簽 署 的 議 題, 亦 將 加 快 ECFA 後 續 協 議 的 協 商 步 調, 期 能 早 日 達 成 共 識 此 外, 雙 方 亦 同 意 針 對 攸 關 民 生 福 祉 的 兩 岸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合 作 及 兩 岸 地 震 監 測 合 作 議 題, 積 極 推 動 兩 岸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間 之 溝 通 與 商 討 1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外 商 投 資 法 令 中 國 大 陸 有 關 外 資 的 法 律 法 規 主 要 包 括 三 類 : 一 是 專 門 針 對 外 資 的 法 律 法 規, 二 是 適 用 於 國 內 外 所 有 企 業 經 濟 活 動 的 一 般 法 規, 三 是 中 國 大 陸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的 涉 及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雙 邊 或 多 邊 投 資 貿 易 稅 收 等 條 約 ( 一 ) 與 外 商 投 資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11 年 修 訂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臺 灣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個 體 工 商 戶 條 例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外 國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暫 行 規 定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舉 辦 投 資 性 公 司 的 規 定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暫 行 規 定 ( 二 ) 一 般 的 法 律 法 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保 險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2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稅 暫 行 條 例 ( 三 ) 國 際 條 約 雙 邊 投 資 保 護 協 定 : 截 至 2011 年 底 止, 中 國 大 陸 已 與 131 個 國 家 簽 訂 此 協 議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協 議 : 截 至 2011 年 5 月 止, 中 國 大 陸 已 與 96 個 國 家 簽 訂 此 協 議 及 與 香 港 澳 門 簽 訂 2 個 安 排 與 臺 灣 簽 署 了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定,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還 加 入 如 伯 恩 公 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等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和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承 諾 遵 守 該 等 公 約 和 組 織 相 關 規 定 二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為 了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並 有 利 於 保 護 投 資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有 關 外 商 投 資 的 法 律 規 定 和 產 業 政 策 要 求, 制 定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該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投 資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和 外 資 企 業 的 專 案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和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商 務 部 會 同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制 定,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後 公 布,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有 關 部 門 適 時 修 訂 並 公 布 為 加 速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轉 變 優 化 外 資 結 構,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商 務 部 於 2011 年 12 月 24 日 公 布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11 年 修 訂 ), 並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 起 施 行, 同 時 停 止 執 行 2007 年 發 布 之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2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本 次 修 訂 目 錄 之 主 要 調 整 和 變 化 為 擴 大 對 外 開 放 促 進 製 造 業 提 昇 及 服 務 業 發 展 培 育 策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及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如 鼓 勵 類 增 加 新 能 源 汽 車 關 鍵 零 部 件 廢 舊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及 9 項 服 務 業 條 目 取 消 新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條 目 持 股 比 要 求 等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分 為 鼓 勵 允 許 限 制 和 禁 止 四 類, 其 中 鼓 勵 類 限 制 類 和 禁 止 類 的 產 業, 列 入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11 年 修 訂 ), 不 屬 於 鼓 勵 類 限 制 類 和 禁 止 類 的, 為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的 產 業 ( 一 ) 鼓 勵 類 : 1 屬 於 農 業 新 技 術 農 業 綜 合 開 發 和 能 源 交 通 重 要 原 材 料 工 業 2 屬 於 高 新 技 術 先 進 適 用 技 術, 能 夠 改 進 產 品 性 能 提 高 企 業 技 術 經 濟 效 益 或 者 生 產 國 內 生 產 能 力 不 足 的 新 設 備 新 材 料 3 適 應 市 場 需 求, 能 夠 提 高 產 品 檔 次 開 拓 新 興 市 場 或 者 增 加 產 品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4 屬 於 新 技 術 新 設 備, 能 夠 節 約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綜 合 利 用 資 源 和 再 生 資 源 以 及 防 治 環 境 污 染 5 能 發 揮 中 西 部 地 區 人 力 和 資 源 優 勢, 並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6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產 品 全 部 直 接 出 口 的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視 為 鼓 勵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外 商 投 資 鼓 勵 類 的 產 業, 除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享 受 優 惠 待 遇 外, 從 事 投 資 額 大 回 收 期 長 的 能 源 交 通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 石 油 天 然 氣 電 力 鐵 路 公 路 港 口 機 場 城 市 道 路 汙 水 處 理 垃 圾 處 理 等 ) 建 設 等, 經 批 准 可 以 擴 大 與 其 相 關 的 經 營 範 圍 ( 二 ) 限 制 類 : 1 技 術 水 準 落 後 2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不 利 於 節 約 資 源 和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3 從 事 國 家 規 定 實 行 保 護 性 開 採 的 特 定 礦 種 勘 探 開 採 4 屬 於 國 家 逐 步 開 放 的 產 業 5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中 也 提 到 了 部 分 外 商 無 法 獨 資 的 產 業, 如 外 商 投 資 電 信 公 司 中 的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基 礎 電 信 中 的 移 動 話 音 和 資 料 服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49%) 基 礎 電 信 中 的 國 內 業 務 和 國 際 業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35%, 不 遲 於 2007 年 12 月 11 日 允 許 外 資 比 例 達 49%), 投 資 金 融 產 業 中 的 保 險 公 司 ( 壽 險 公 司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證 券 公 司 ( 限 於 從 事 A 股 承 銷 B 股 和 H 股 以 及 政 府 和 公 司 債 券 的 承 銷 和 交 易,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1/3)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等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49%) 另 外, 外 商 投 資 限 制 類 產 業 中 的 普 通 船 舶 ( 含 分 段 ) 的 修 理 設 計 與 製 造 電 網 的 建 設 經 營 鐵 路 旅 客 運 輸 公 司 水 上 運 輸 公 司 攝 影 探 礦 工 業 等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船 舶 代 理 測 繪 公 司 城 市 人 口 50 萬 以 上 的 燃 氣 熱 力 和 供 排 水 管 網 的 建 設 經 營 電 影 院 的 建 設 經 營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等 產 業, 必 須 由 中 方 控 股 產 品 出 口 銷 售 額 占 其 產 品 銷 售 總 額 70% 以 上 的 限 制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經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及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國 務 院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可 以 視 為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 三 ) 禁 止 類 : 1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者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2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損 害, 破 壞 自 然 資 源 或 者 損 害 人 體 健 康 3 佔 用 大 量 耕 地, 不 利 於 保 護 開 發 土 地 資 源 4 危 害 軍 事 設 施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能 24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5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工 藝 或 者 技 術 生 產 產 品 6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對 於 確 能 發 揮 中 西 部 地 區 優 勢 的 允 許 類 和 限 制 類 的 產 業, 可 以 適 當 放 寬 條 件 ; 其 中, 列 入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者, 可 以 享 受 鼓 勵 類 外 商 投 資 的 優 惠 政 策 三 外 商 投 資 申 請 程 序 概 述 外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企 業, 主 要 種 類 為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及 外 商 獨 資 經 營 企 業, 合 營 企 業 與 合 作 企 業 必 須 與 中 方 投 資 者 共 同 出 資 經 營, 目 前 大 多 數 外 商 均 以 獨 資 方 式 投 資 經 營, 故 將 以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之 說 明 設 立 流 程 ( 一 ) 申 請 步 驟 : 1 第 一 步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應 向 當 地 主 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2 第 二 步 : 申 請 批 准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章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公 司 章 程 應 交 由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審 批, 主 管 機 關 將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30 天 內 作 出 答 覆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公 司 章 程 通 過 審 批 後, 申 請 人 應 向 審 批 核 准 部 門 申 請 批 准 證 書 審 查 部 門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頒 發 批 准 證 書 3 第 三 步 :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記 註 冊 公 司 可 以 在 收 到 批 准 證 書 後 30 天 內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記 並 申 請 營 業 執 照, 當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一 般 會 在 收 到 前 述 申 請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申 請 人 頒 發 營 業 執 照, 而 營 業 執 照 頒 發 日 即 為 該 企 業 之 正 式 成 立 日 ( 二 ) 驗 資 : 一 般 分 為 設 立 驗 資 和 變 更 驗 資 兩 種 類 型 1 設 立 驗 資 : 是 為 了 驗 證 註 冊 資 本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各 投 資 2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者 是 否 按 照 合 同 協 議 章 程 規 定 的 出 資 比 例 出 資 方 式 和 出 資 期 限 足 額 繳 納 資 本 因 此, 設 立 驗 資 審 查 範 圍 主 要 是 實 收 資 本 和 相 關 的 資 產 負 債 等 2 變 更 驗 資 : 在 於 驗 證 註 冊 資 本 的 變 更 事 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程 式, 註 冊 資 本 的 增 減 是 否 真 實, 相 關 的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正 確 投 資 人 繳 付 出 資 額 後, 應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並 委 託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進 行 驗 證 並 出 具 驗 資 報 告 1 設 立 申 請 報 告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及 審 批 機 關 批 覆 書 2 公 司 組 成 協 議 合 同 及 章 程 3 投 資 者 的 法 人 資 格 證 明 或 身 分 證 明 投 資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及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4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任 職 文 件 和 身 分 證 明 5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單 位 核 准 的 企 業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6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或 臨 時 營 業 執 照 7 證 明 投 資 貨 幣 資 金 的 銀 行 單 證 收 款 收 據 8 證 明 投 資 實 物 資 產 的 財 產 清 單, 財 產 移 交 及 驗 收 證 明 作 價 依 據 9 投 入 無 形 資 產 的 協 議 專 利 證 書 商 標 註 冊 證 書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關 於 劃 撥 或 出 讓 土 地 的 批 文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 三 ) 後 續 申 請 程 式 : 企 業 於 收 到 營 業 執 照 後 尚 須 辦 理 其 他 局 處 之 證 照 申 請 才 能 順 利 運 作, 後 續 程 式 因 申 請 地 區 有 所 不 同, 主 要 包 括 : 1 技 術 監 督 局 : 取 得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申 請 企 業 代 碼 2 國 家 稅 務 局 : 取 得 國 家 稅 務 登 記 證, 進 行 稅 務 登 記 3 財 政 局 : 取 得 財 政 登 記 證 4 外 匯 管 理 局 : 取 得 外 匯 登 記 證 26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5 公 安 局 : 準 備 包 括 公 司 印 章 和 圖 章 等 印 鑑 之 備 案, 辦 理 外 國 雇 員 申 請 就 業 簽 證 6 勞 動 及 社 會 保 障 局 : 辦 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提 列 7 海 關 : 作 海 關 備 案 登 記 ( 四 )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外 商 投 資 的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由 外 國 企 業 總 經 理 或 董 事 長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應 包 含 以 下 詳 細 資 料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名 稱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業 務 範 圍 經 營 期 限 和 地 址 等 2 由 原 屬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母 公 司 法 律 檔, 例 如 : 公 司 章 程 成 立 證 書 營 業 執 照 稅 務 證 書 等 3 母 公 司 的 法 律 證 明 檔 和 資 信 證 明 ( 由 銀 行 出 具 之 文 件, 證 明 投 資 方 之 資 金 數 額 ) 文 件 4 外 資 企 業 代 表 人 名 單 和 履 歷 5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文 件 ( 五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設 立 流 程 圖 茲 將 上 述 設 立 程 式 彙 整 總 圖 示 如 下 : 2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請 企 業 名 稱 登 記 對 外 經 貿 部 門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公 司 章 程 對 外 經 貿 部 門 批 准 證 書 技 術 監 督 局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營 業 執 照 公 安 局 外 匯 管 理 局 技 術 監 督 局 銀 行 篆 刻 印 章 外 匯 登 記 證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開 立 帳 戶 國 地 稅 局 稅 務 登 記 證 財 政 局 財 政 登 記 證 海 關 海 關 註 冊 登 記 28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六 ) 每 年 度 工 作 1 稅 務 申 報 中 國 大 陸 稅 法 較 為 複 雜, 除 了 企 業 所 得 稅 外, 依 所 營 業 項 目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稅 種 需 要 徵 繳, 且 須 注 意 常 駐 人 員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申 報 作 業 2 年 檢 年 檢 制 是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的, 各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 例 如 稅 務 部 門 海 關 外 貿 部 ) 由 法 律 授 權 對 企 業 進 行 年 檢 年 檢 的 目 的 是 檢 查 企 業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和 許 可 要 求 年 檢 特 別 注 重 以 下 方 面 : (1) 註 冊 資 本 : 資 本 是 否 根 據 章 程 及 申 請 時 訂 下 的 條 件 投 入 (2) 營 運 : 公 司 的 經 營 範 圍 是 否 符 合 批 准 的 活 動 (3) 公 司 的 規 模 及 員 工 : 數 目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時 訂 下 的 條 件 (4) 登 記 狀 況 : 登 記 狀 況 是 否 有 變 化 (5) 財 務 狀 況 : 企 業 是 否 盈 利, 是 否 繳 納 了 必 要 的 稅 賦, 是 否 根 據 政 府 政 策 法 規 使 用 外 匯 3 審 計 和 會 計 每 年 的 審 計 工 作 要 求 當 地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自 2003 年 開 始, 部 分 地 區 外 資 企 業 在 辦 理 財 務 簽 證 須 提 出 審 計 報 告 外, 亦 須 由 仲 介 稅 務 機 構 提 出 外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查 帳 報 告 書, 由 註 冊 稅 務 師 對 公 司 的 稅 務 申 報 進 行 查 核 四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環 境 概 述 ( 一 )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簡 介 以 下 將 針 對 外 國 投 資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所 會 遇 到 的 主 要 稅 種 及 稅 率 彙 2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總, 後 續 將 會 依 各 主 要 稅 種 分 別 說 明 : 稅 種 適 用 對 象 適 用 稅 率 企 業 所 得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25% 的 稅 率 增 值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依 產 品 及 公 司 資 格 的 不 同 適 用 3%~17% 稅 率 營 業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依 執 行 項 目 不 同 適 用 3%~20% 稅 率 個 人 所 得 稅 在 中 國 大 陸 薪 資 採 累 進 稅 率 3%~45% 計 算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稅 種 比 較 如 下 : 稅 種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企 業 所 得 稅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營 業 稅 貨 物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25% 的 稅 率 中 國 大 陸 的 流 轉 稅 分 為 : 1. 增 值 稅 : 適 用 3%~17% 的 稅 率 2. 營 業 稅 : 適 用 3%~20% 的 稅 率 消 費 稅 : 分 為 從 量 課 稅 和 從 價 課 稅, 車 輛 類 貨 物 稅 1%%~45% 的 稅 率 薪 資 採 累 進 稅 率 3%~45% 計 算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17% 的 稅 率 台 灣 主 要 為 營 業 稅, 稅 率 5% 台 灣 貨 物 稅, 分 為 從 量 課 稅 和 從 價 課 稅, 電 器 類 稅 率 10%~20%, 車 輛 類 15%~35% 薪 資 所 得 採 累 進 稅 率 分 為 6%,13%,30%, 及 40% 四 個 稅 率 計 算 30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二 )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規 定 1 納 稅 主 體 之 觀 念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成 立 居 民 企 業 依 照 外 國 法 律 成 立, 但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企 業 ( 實 際 管 理 : 指 對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人 員 帳 務 財 產 等 實 施 實 質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 非 居 民 企 業 依 照 外 國 ( 地 區 ) 法 律 成 立,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但 在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機 構 或 場 所 收 入 來 源 / 居 民 種 類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收 入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的 收 入 與 中 國 大 陸 機 與 中 國 大 陸 機 構 / 場 所 有 實 際 構 / 場 所 無 實 際 聯 繫 聯 繫 居 民 企 業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機 構 / 場 所 未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機 構 / 場 所 n/a n/a 2 稅 率 (1) 一 般 稅 率 :25% (2)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20% (3)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15% (4) 其 他 3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稅 收 優 惠 中 國 大 陸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內 外 資 企 業 兩 稅 合 一 後, 原 本 針 對 鼓 勵 興 辦 外 資 企 業 的 租 稅 優 惠 幾 乎 都 取 消,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統 一 為 25%, 但 仍 提 供 改 為 按 產 業 別 的 所 得 稅 優 惠 獎 勵 如 下 : (1) 企 業 經 營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目 錄 規 定 的 港 口 碼 頭 機 場 鐵 路 公 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電 力 水 利 等 項 目 的 所 得 稅, 三 免 三 減 半 (2) 企 業 購 置 用 於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安 全 生 產 等 專 用 設 備 的 投 資 額,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實 行 稅 額 抵 免 企 業 從 事 符 合 條 件 的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項 目 的 所 得 稅, 三 免 三 減 半 (3)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減 按 15% 課 稅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是 指, 在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內, 持 續 進 行 研 究 開 發 與 技 術 成 果 轉 化, 形 成 企 業 核 心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開 展 經 營 活 動,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1 年 以 上 的 居 民 企 業 2008 年 4 月 14 日 中 國 大 陸 公 布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的 認 定 標 準 及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 A. 電 子 信 息 技 術 B. 生 物 與 新 醫 藥 技 術 C. 航 空 航 太 技 術 D. 新 材 料 技 術 E. 高 技 術 服 務 業 F. 新 能 源 及 節 能 技 術 G. 資 源 與 環 境 技 術 32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H. 高 新 技 術 改 造 傳 統 產 業 表 3-5-1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的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內 容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的 企 業, 近 3 年 內 通 過 自 主 研 發 1 擁 有 自 主 技 術 受 讓 受 贈 併 購 等 方 式, 或 通 過 5 年 以 上 的 獨 占 許 可 方 式, 對 其 主 要 產 品 ( 服 務 ) 的 核 心 技 術 擁 有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產 品 ( 服 務 ) 屬 於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規 定 的 範 圍 ( 包 括 : 電 子 信 息 技 術 生 物 與 新 醫 藥 2 限 定 產 品 範 圍 技 術 航 空 航 太 技 術 新 材 料 技 術 高 技 術 服 務 業 3 4 科 技 人 員 占 企 業 職 工 總 數 的 比 例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占 銷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新 能 源 及 節 能 技 術 資 源 與 環 境 技 術 高 新 技 術 改 造 傳 統 產 業 等 8 大 類 ) 具 有 大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的 科 技 人 員 占 企 業 當 年 職 工 總 數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發 人 員 占 企 業 當 年 職 工 總 數 的 10% 以 上 企 業 為 獲 得 科 學 技 術 新 知 識, 創 造 性 運 用 科 學 技 術 新 知 識, 或 實 質 性 改 進 技 術 產 品 ( 服 務 ) 而 持 續 進 行 了 研 究 開 發 活 動, 且 近 3 個 會 計 年 度 的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總 額 占 銷 售 收 入 總 額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銷 售 收 入 小 於 5,000 萬 元 ( 人 民 幣, 以 下 同 ) 的 企 業, 比 例 不 低 於 6% (2) 最 近 一 年 銷 售 收 入 在 5,000 萬 元 至 2 億 元 的 企 業, 比 例 不 低 於 4% 3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摘 要 內 容 5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收 入 占 企 業 總 收 入 的 比 例 (3) 最 近 一 年 銷 售 收 入 在 2 億 元 以 上 的 企 業, 比 例 不 低 於 3% 其 中,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發 生 的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總 額 占 全 部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總 額 的 比 例 不 低 於 60% ( 企 業 註 冊 成 立 時 間 不 足 3 年 的, 按 實 際 經 營 年 限 計 算 )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 服 務 ) 收 入 占 企 業 當 年 總 收 入 的 60% 以 上 企 業 研 究 開 發 組 織 管 理 水 準 科 技 成 果 轉 化 能 力 自 6 其 他 管 理 要 求 主 知 識 產 權 數 量 銷 售 與 總 資 產 成 長 性 等 指 標 符 合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另 行 制 定 ) 的 要 求 當 企 業 擬 申 請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時, 應 依 據 該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的 規 定, 按 步 驟 向 認 定 機 構 執 行 認 定 程 序, 其 程 序 共 分 4 個 步 驟 認 定 機 構 是 指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計 畫 單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同 財 政 稅 務 部 門 組 成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機 構 表 3-5-2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申 請 程 序 步 驟 內 容 1 企 業 登 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工 作 網, 對 照 該 管 理 企 業 自 我 評 價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的 條 件, 進 行 自 我 評 價 認 為 符 合 認 定 條 及 申 請 件 的, 企 業 可 向 認 定 機 構 提 出 認 定 申 請 34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步 驟 內 容 (1)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申 請 書 (2)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稅 務 登 記 證 ( 影 本 ) (3) 知 識 產 權 證 書 ( 獨 占 許 可 合 同 ) 生 產 批 文, 新 產 品 或 新 技 術 證 明 材 料 產 品 品 質 檢 驗 報 告 省 級 以 上 科 技 計 畫 立 項 證 明,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材 料 (4) 企 業 職 工 人 數 學 歷 結 構 以 及 研 發 人 員 占 企 業 職 工 的 比 2 提 交 申 請 材 料 例 說 明 (5) 經 具 有 資 質 的 中 介 機 構 鑒 證 的 企 業 近 3 個 會 計 年 度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情 況 表 ( 實 際 年 限 不 足 3 年 的 按 實 際 經 營 年 限 ), 並 附 研 究 開 發 活 動 說 明 材 料 (6) 經 具 有 資 質 的 中 介 機 構 鑒 證 的 企 業 近 3 個 會 計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 含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實 際 年 限 不 足 3 年 的 按 實 際 經 營 年 限 ) 以 及 技 術 性 收 入 的 情 況 表 認 定 機 構 應 建 立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評 審 專 家 庫, 並 依 據 企 業 3 合 規 性 審 查 的 申 請 材 料, 抽 取 專 家 庫 內 專 家 對 申 報 企 業 進 行 審 查, 提 出 4 認 定 公 示 與 備 案 認 定 意 見 認 定 機 構 對 企 業 進 行 認 定 經 認 定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在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工 作 網 上 公 示 15 個 工 作 日, 若 無 異 議, 報 送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 領 導 小 組 由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組 成, 辦 公 室 設 在 科 技 部 ) 備 案, 在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工 作 網 上 公 告 認 定 結 果, 並 向 企 業 頒 發 統 一 印 製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證 書 3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自 頒 發 證 書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企 業 應 在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復 審 申 請, 不 提 出 申 請 或 復 審 不 合 格 的, 其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到 期 自 動 失 效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復 審 須 提 交 近 三 年 開 展 研 究 開 發 等 技 術 創 新 活 動 的 報 告 (4) 企 業 為 開 發 新 技 術 新 產 品 新 工 藝 發 生 的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未 形 成 無 形 資 產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的, 在 按 照 規 定 據 實 扣 除 的 基 礎 上, 按 照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的 50% 加 計 扣 除 ; 形 成 無 形 資 產 的, 按 照 無 形 資 產 成 本 的 150% 攤 銷 (5) 企 業 安 置 生 理 殘 障 人 員 的, 在 按 照 支 付 給 生 理 殘 障 職 工 工 資 據 實 扣 除 的 基 礎 上, 按 照 支 付 給 生 理 殘 障 職 工 工 資 的 100% 加 計 扣 除 生 理 殘 障 人 員 的 範 圍 適 用 中 共 生 理 殘 障 人 保 障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 三 ) 增 值 稅 的 規 定 1 定 義 中 國 大 陸 增 值 稅, 是 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就 其 貨 物 銷 售 額 或 應 稅 勞 務 收 入 計 算 稅 款, 並 實 行 稅 款 抵 扣 制 的 一 種 稅 就 計 稅 原 理 而 言, 增 值 稅 是 對 商 品 生 產 和 流 通 中 各 環 節 的 新 增 價 值 或 商 品 附 加 值 進 行 徵 稅, 故 稱 增 值 稅 2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增 值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1) 單 位 : 是 指 國 有 企 業 集 體 企 業 私 有 企 業 股 份 制 企 業 其 他 企 業 和 行 政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軍 事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及 其 他 單 位 (2) 個 人 : 是 指 個 體 經 營 者 及 其 他 個 人 36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3) 企 業 租 賃 或 承 包 給 他 人 經 營 的, 以 承 租 人 或 承 包 人 為 納 稅 人 3 增 值 稅 主 要 項 目 的 稅 率 項 目 適 用 稅 率 A. 一 般 進 銷 貨 ( 除 B 及 C 點 外 ) 17% B. 其 他 貨 物 a. 糧 食 食 用 植 物 油 ; b. 自 來 水 暖 氣 冷 氣 熱 水 煤 氣 石 油 液 化 氣 天 然 氣 沼 氣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 13% c.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 d. 飼 料 化 肥 農 藥 農 機 農 膜 ; e. 國 務 院 規 定 的 其 他 貨 物 C. 納 稅 人 出 口 貨 物, 稅 率 為 零 ; 但 是, 國 務 院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0% D. 納 稅 人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17% E. 購 進 或 者 銷 售 貨 物 以 及 在 生 產 經 營 過 程 中 支 付 運 輸 費 用, 按 照 運 輸 費 用 結 算 單 據 上 注 明 的 運 輸 費 用 金 額 和 7% 的 扣 除 率 計 算 7% 的 進 項 稅 額 F.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增 值 稅 3% G. 下 列 項 目 免 徵 增 值 稅 : a. 農 業 生 產 者 銷 售 的 自 產 農 產 品 ; b. 避 孕 藥 品 和 用 具 ; c. 古 舊 圖 書 ; 0% d. 直 接 用 於 科 學 研 究 科 學 試 驗 和 教 學 的 進 口 儀 器 設 備 ; e.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無 償 援 助 的 進 口 物 資 和 設 備 ; f. 由 殘 疾 人 的 組 織 直 接 進 口 供 殘 疾 人 專 用 的 物 品 ; 3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項 目 適 用 稅 率 g.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物 品 4 一 般 納 稅 人 及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之 認 定 標 準 納 稅 人 認 定 標 準 特 別 說 明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一 般 納 稅 人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的 納 稅 人, 以 及 以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為 主, 並 兼 營 貨 物 批 發 或 者 零 售 的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50 萬 元 ( 含 ) 以 下 ; 其 他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80 萬 元 以 下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的 納 稅 人, 以 及 以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為 主, 並 兼 營 貨 物 批 發 或 者 零 售 的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50 萬 元 以 上 ; 其 他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80 萬 元 以 上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超 過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標 準 的 其 他 個 人 按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納 稅 ; 非 企 業 性 單 位 不 經 常 發 生 應 稅 行 為 的 企 業 可 選 擇 按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納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會 計 核 算 健 全, 能 提 供 準 確 稅 務 資 料 的, 可 以 申 請 作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 納 稅 人 一 經 認 定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後, 不 得 轉 為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5 混 合 銷 售 及 兼 營 銷 售 (1) 混 合 銷 售 之 稅 務 處 理 對 於 從 事 貨 物 的 生 產 批 發 或 零 售 的 企 業 企 業 性 單 位 及 個 體 經 營 者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均 視 為 銷 售 貨 物, 徵 收 增 值 稅 ; 對 於 其 他 單 位 和 個 人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視 為 銷 售 非 應 稅 勞 務, 不 徵 收 增 值 稅 38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2) 兼 營 銷 售 之 稅 務 處 理 納 稅 人 兼 營 非 應 稅 勞 務 的, 應 分 別 核 算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和 非 應 稅 勞 務 的 銷 售 不 分 別 核 算 或 不 能 準 確 核 算 的, 其 非 應 稅 勞 務 與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一 併 徵 收 增 值 稅 (3) 混 合 經 營 與 兼 營 之 比 較 表 行 為 判 定 稅 務 處 理 強 調 同 一 項 銷 售 行 為 中 存 在 兩 類 經 依 納 稅 人 經 營 主 業, 只 徵 一 種 稅 混 合 銷 售 營 項 目 的 混 合, 二 者 有 從 屬 關 係 強 調 同 一 納 稅 人 的 經 營 活 動 中 存 在 依 納 稅 人 核 算 水 準 : 兼 營 非 應 兩 類 經 營 項 目, 二 者 無 直 接 從 屬 關 1. 分 別 核 算 : 加 徵 兩 稅 ( 增 值 稅 和 稅 勞 務 係 營 業 稅 ) 2. 未 分 別 核 算 : 徵 增 值 稅 6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一 般 規 定 :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 稅 勞 務, 為 收 訖 銷 售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先 開 具 發 票 的, 為 開 具 發 票 的 當 天 方 式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採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為 收 到 銷 售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憑 據 的 當 天 採 取 託 收 承 付 和 委 託 收 款 方 式 為 發 出 貨 物 並 辦 妥 托 收 手 續 的 當 天 為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 無 書 面 合 同 的 或 採 取 賒 銷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者 書 面 合 同 沒 有 約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為 貨 物 發 出 的 當 天 採 取 預 收 貨 款 方 式 為 貨 物 發 出 的 當 天 ; 但 生 產 銷 售 生 產 工 期 超 過 12 個 月 的 大 型 機 械 設 備 船 舶 飛 機 等 貨 物, 為 收 3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方 式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到 預 收 款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收 到 代 銷 單 位 的 代 銷 清 單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委 託 其 他 納 稅 人 代 銷 方 式 貨 款 的 當 天 ; 未 收 到 代 銷 清 單 及 貨 款 的, 為 發 出 代 銷 貨 物 滿 180 天 的 當 天 銷 售 應 稅 勞 務 提 供 勞 務 同 時 收 訖 銷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的 憑 據 的 當 天 視 同 銷 售 貨 物 行 為 為 貨 物 移 送 的 當 天 進 口 貨 物 為 報 關 進 口 當 天 7 納 稅 期 限 (1) 以 月 ( 或 者 1 季 ) 為 納 稅 期 限 的 :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經 核 定 可 以 按 季 度 納 稅 ) (2) 以 天 為 納 稅 期 限 的 :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內 預 繳, 次 月 15 日 內 申 報 結 清 上 月 稅 款 (3) 進 口 貨 物 : 自 海 關 填 發 海 關 進 口 增 值 稅 專 用 繳 款 書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繳 納 稅 款 8 納 稅 地 點 (1) 固 定 業 戶 : 機 構 所 在 地 納 稅 (2) 固 定 業 戶 到 外 縣 市 : 機 構 所 在 地 ( 要 持 證 明 ) 納 稅 未 持 證 明 的 在 銷 售 地 或 勞 務 發 生 地 納 稅 ; 未 在 銷 售 地 或 者 勞 務 發 生 地 申 報 納 稅 的, 由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補 徵 稅 款 (3) 非 固 定 業 戶 : 銷 售 地 或 勞 務 發 生 地 納 稅 ; 未 向 銷 售 地 或 者 勞 務 發 生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納 稅 的, 由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40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稅 務 機 關 補 徵 稅 款 ( 四 ) 營 業 稅 的 規 定 1 定 義 : 是 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就 其 取 得 的 營 業 額 徵 收 的 一 種 流 轉 稅 2 納 稅 義 務 人 :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銷 售 不 動 產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營 業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3 課 稅 範 圍 : NO 行 業 稅 率 1 交 通 運 輸 業 3% 2 建 築 業 3% 3 金 融 保 險 業 5% 4 郵 電 通 信 業 3% 5 文 化 體 育 業 3% 6 娛 樂 業 5%-20% 7 服 務 業 5% 8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5% 9 銷 售 不 動 產 5% 4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1)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並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所 稱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是 指 納 稅 人 應 稅 行 為 發 生 過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後 收 取 的 款 項 4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為 書 面 合 同 確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 未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未 確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為 應 稅 行 為 完 成 的 當 天 (2) 轉 讓 土 地 使 用 權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採 取 預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到 預 收 款 的 當 天 ; (3) 提 供 建 築 業 或 者 租 賃 業 勞 務, 採 取 預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到 預 收 款 的 當 天 ; (4) 將 不 動 產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權 無 償 贈 送 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土 地 使 用 權 轉 移 的 當 天, 自 建 行 為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銷 售 自 建 建 築 物 的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5) 建 築 業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 施 工 單 位 與 發 包 單 位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 如 合 同 明 確 規 定 付 款 日 期, 則 按 合 同 規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為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 如 合 同 未 明 確 規 定 付 款 日 期, 則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施 工 單 位 與 發 包 單 位 未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納 稅 人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納 稅 人 自 建 建 築 物, 建 築 業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銷 售 自 建 建 築 物 並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納 稅 人 將 自 建 建 築 物 對 外 贈 與, 其 建 築 業 應 稅 勞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該 建 築 物 產 權 轉 移 的 當 天 42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5 納 稅 期 限 納 稅 方 式 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為 一 期 納 稅 納 稅 期 限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內 預 繳 稅 款, 以 5 10 日 或 者 15 日 為 一 期 納 稅 於 次 月 1 日 起 至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並 結 清 上 月 應 納 稅 款 6 納 稅 地 點 應 納 稅 項 目 納 稅 地 點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註 : 提 供 建 築 業 勞 務 以 及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規 定 的 其 他 應 稅 勞 務, 應 當 向 應 稅 勞 務 發 生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納 稅 運 輸 業 務 銷 售 出 租 不 動 產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不 動 產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 五 ) 營 業 稅 改 徵 增 值 稅 試 點 方 案 為 建 立 健 全 有 利 於 科 學 發 展 的 稅 收 制 度, 促 進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支 援 現 代 服 務 業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根 據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確 定 的 稅 制 改 革 目 標, 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 公 布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方 案, 並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上 海 市 為 首 個 試 點, 並 根 據 情 況 及 時 完 善 方 案, 擇 機 擴 大 試 點 範 圍 本 方 案 涉 及 交 通 運 輸 業 和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稅 率 上, 在 現 行 增 值 稅 4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7% 和 13% 兩 文 件 稅 率 的 基 礎 上, 新 增 11% 和 6% 兩 文 件 低 稅 率 交 通 運 輸 業 適 用 11% 稅 率 ;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中 的 研 發 和 技 術 服 務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服 務 物 流 輔 助 服 務 鑑 證 諮 詢 服 務 適 用 6% 稅 率,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中 的 有 形 動 產 租 賃 服 務 適 用 17% 稅 率 服 務 貿 易 進 口 在 國 內 環 節 徵 收 增 值 稅, 出 口 實 行 零 稅 率 或 免 稅 制 度 2012 年 8 月 2 日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另 公 布 8 省 市 營 業 稅 分 批 改 徵 增 值 稅, 包 括 北 京 應 於 9 月 1 日 完 成 新 舊 稅 制 轉 換 ; 江 蘇 安 徽 為 10 月 1 日, 福 建 廣 東 為 11 月 1 日, 天 津 浙 江 湖 北 為 12 月 1 日, 並 決 定 於 2012 年 底 前, 將 營 改 增 試 點 擴 大 至 10 個 省 市 2013 年 繼 續 擴 大 試 點 地 區, 並 選 擇 部 分 行 業 在 全 國 範 圍 試 點 ( 六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規 定 1 納 稅 義 務 人 及 課 稅 範 圍 項 目 納 稅 義 務 人 種 類 納 稅 範 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有 住 所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滿 一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年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且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未 滿 非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一 年 但 一 年 內 停 留 超 過 九 十 天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且 非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但 台 籍 個 人 可 申 請 謹 就 境 內 所 得 課 稅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無 論 是 否 由 境 內 雇 主 支 付, 均 應 繳 納 所 得 稅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44

第 貳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項 目 納 稅 義 務 人 種 類 納 稅 範 圍 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一 年 內 停 留 九 十 天 以 下, 僅 限 於 境 內 雇 主 支 付 部 分 繳 納 所 得 稅 2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概 述 項 目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申 報 單 位 申 報 截 止 日 個 人 按 月 計 徵, 次 月 七 日 繳 入 國 庫 並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納 稅 申 報 表 課 稅 年 度 起 訖 1/1~12/31 A. 分 類 所 得 稅 制 B.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按 取 得 之 工 資 薪 津 承 包 承 租 經 營 所 得 勞 稅 制 類 別 務 報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財 產 轉 讓 所 得 租 賃 所 得 等 各 項 所 得 分 類 按 其 個 別 適 用 之 稅 率 計 算 申 報 A. 工 資 薪 津 :5~45% B. 個 體 戶 生 產 經 營 及 承 包 經 營 及 承 租 經 營 :5~35% C. 稿 酬 所 得 :20%( 再 按 應 納 稅 額 減 徵 30%), 實 際 稅 率 為 稅 率 14% D. 勞 務 報 酬 :20~40%( 勞 務 報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者, 可 另 外 加 成 徵 收 ) E.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財 產 租 賃 所 得 財 產 轉 讓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及 其 他 所 得 :20% 4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項 目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工 資 薪 津 個 體 戶 生 產 經 營 及 承 包 經 營 及 承 租 經 營 稿 酬 應 扣 繳 所 得 所 得 利 息 勞 務 報 酬 稿 酬 所 得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財 產 租 賃 所 得 財 產 轉 讓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等 有 無 採 行 預 繳 制 個 體 戶 工 商 生 產 經 營 所 得, 及 特 定 行 業 係 按 年 計 算, 分 月 預 繳 46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總 值 51 兆 9,322 億 元, 比 2011 年 增 長 7.8% 生 產 總 值 前 3 大 省 份 分 別 為 廣 東 省 (5.7 兆 ) 江 蘇 省 (5.4 兆 ) 及 山 東 省 (5.0 兆 )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達 到 兆 元 人 民 幣 以 上 之 省 份 增 至 24 個, 其 中 雲 南 的 生 產 總 值 首 度 突 破 兆 元 近 7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及 生 產 總 值 較 高 之 地 區, 如 表 5-1 圖 5-1: 圖 5-1 中 國 大 陸 2006-2012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及 其 增 長 速 度 億 人 民 幣 600,000 400,000 200,000 0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471,564 519,322 比 上 年 增 長 401,513 314,045 340,903 265,810 216,314 12.7 14.2 9.6 9.2 10.4 9.2 7.8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35 成 30 25 長 20 百 15 10 分 5 比 0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表 5-1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重 點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GDP) ( 億 元 ) 位 次 地 區 GDP( 人 民 幣 ) GDP( 美 元 ) 比 重 (%) 增 長 率 (%) 全 國 519,322.10 82,268.85 100 7.8 1 廣 東 57,067.92 9,040.46 10.99 8.2 2 江 蘇 54,058.22 8,563.68 10.41 10.1 4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位 次 地 區 GDP( 人 民 幣 ) GDP( 美 元 ) 比 重 (%) 增 長 率 (%) 3 山 東 50,013.24 7,922.89 9.63 9.8 4 浙 江 34,606.30 5,482.19 6.66 8.0 5 河 南 29,810.14 4,722.40 5.74 10.1 6 河 北 26,575.01 4,209.90 5.12 9.6 7 遼 寧 24,801.30 3,928.92 4.78 9.5 8 四 川 23,849.80 3,778.19 4.59 12.6 9 湖 北 22,250.16 3,524.78 4.28 11.3 10 湖 南 22,154.23 3,509.58 4.27 11.3 11 上 海 20,101.33 3,184.37 3.87 7.5 12 福 建 19,701.78 3,121.07 3.79 11.4 13 北 京 17,801.02 2,819.96 3.43 7.7 14 安 徽 17,212.05 2,726.66 3.31 12.1 15 內 蒙 15,988.34 2,532.81 3.08 11.7 16 黑 龍 江 14,451.18 2,289.30 2.78 12.9 17 陝 西 13,691.57 2,168.96 2.64 10.0 18 廣 西 13,031.04 2,064.32 2.51 11.3 19 江 西 12,948.48 2,051.24 2.49 11.0 20 天 津 12,885.18 2,041.22 2.48 13.8 48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位 次 地 區 GDP( 人 民 幣 ) GDP( 美 元 ) 比 重 (%) 增 長 率 (%) 21 山 西 12,112.81 1,918.86 2.33 10.1 22 吉 林 11,937.82 1,891.14 2.30 12.0 23 重 慶 11,459.00 1,815.29 2.21 13.6 24 雲 南 10309.80 1633.24 1.99 13.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4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一 廣 東 省 廣 東 省 基 本 資 料 表 幣 別 : 人 民 幣 自 然 人 文 廣 東 省 地 處 中 國 大 陸 最 南 部 東 鄰 福 建, 北 接 江 西 湖 南, 地 理 環 境 西 連 廣 西, 南 臨 南 海, 珠 江 三 角 洲 東 西 兩 側 分 別 與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接 壤, 西 南 部 雷 州 半 島 隔 瓊 州 海 峽 與 海 南 省 相 50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望 面 積 17.98 萬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國 總 面 積 1.87% 全 省 沿 海 面 積 面 積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的 島 嶼 共 759 個, 數 量 僅 次 於 浙 江 福 建 兩 省, 居 全 國 第 三 位 人 口 2011 年 常 住 人 口 達 10,505 萬 人 以 珠 三 角 地 區 和 粵 東 地 區 最 為 密 集 廣 東 屬 於 東 亞 季 風 區, 降 雨 充 沛, 各 年 度 變 化 大, 降 雨 量 差 自 然 條 件 距 達 2 倍 以 上, 洪 水 和 乾 旱 災 害 經 常 發 生, 颱 風 的 影 響 也 較 為 頻 繁 春 季 的 低 溫 陰 雨 秋 季 的 寒 露 風 和 秋 末 至 春 初 的 寒 潮 和 霜 凍, 也 是 廣 東 常 見 的 災 害 性 天 氣 省 內 河 流 眾 多, 大 多 自 北 南 流, 形 成 珠 江 三 角 洲, 土 地 肥 沃 自 然 資 源 氣 候 溫 暖, 為 著 名 的 魚 米 之 鄉 ; 土 地 生 物 礦 產 水 力 資 源 豐 富 廣 東 簡 稱 粵, 因 古 代 百 越 民 族 的 居 住 地 而 得 名 為 中 國 大 陸 歷 史 文 化 嶺 南 文 化 的 中 心 地, 其 地 理 位 置 和 對 外 開 放 的 歷 史, 使 百 越 文 化 中 原 文 化 西 方 文 化 在 此 交 流, 形 成 南 嶺 文 化 嶺 南 畫 派 建 築 盆 景 工 藝 為 其 特 色 廣 州 市 :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工 業 中 心 之 一, 面 積 7,434 平 方 公 里, 根 據 2011 年 5 月 公 布 全 國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截 至 2010 年 末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達 1270.08 萬 人 亦 為 廣 東 省 政 治 經 濟 省 會 文 化 教 育 中 心 及 交 通 樞 紐, 且 為 中 國 大 陸 南 方 最 大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對 外 通 商 口 岸 瀕 臨 南 中 國 大 陸 海, 珠 江 入 海 口, 毗 鄰 港 澳,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被 稱 為 中 國 大 陸 的 南 大 門 5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深 圳 市 : 總 面 積 1,952.84 平 方 公 里, 至 2012 年 常 住 人 口 為 1,054.74 萬 ;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物 流 業 金 融 服 務 業 及 文 化 產 業 為 深 圳 的 四 大 產 業 珠 海 市 : 總 面 積 7,653 平 方 公 里,2011 年 常 住 人 口 156.76 萬 人 重 要 城 市 ; 為 保 持 高 科 技 和 旅 遊 地 位, 壓 抑 重 工 業 發 展, 以 電 子 及 通 訊 設 備 食 品 化 工 紡 織 業 為 主 東 莞 市 : 總 面 積 2,465 平 方 公 里,2011 年 常 住 人 口 825.48 萬 人 ; 以 技 術 密 集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通 信 設 備 電 腦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製 造 業 為 龍 頭 產 業, 為 世 界 最 大 的 加 工 基 地 之 一 經 濟 指 標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GDP) 2012 年 全 省 生 產 總 值 5 兆 7,067.92 億 元, 比 2011 年 增 加 8.2%, 占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總 值 的 10.99% 與 2005 年 相 比, 翻 了 一 番 有 餘, 已 先 後 超 過 亞 洲 四 小 龍 的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臺 灣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2012 年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達 54,096 元 財 政 收 入 2012 年 地 方 財 政 一 般 預 算 收 入 6,228.20 億 元, 增 長 13%; 其 中 稅 收 收 入 5,073.66 億 元, 增 長 11.6%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2012 年 固 定 資 產 1 兆 9,307.53 億 元, 比 2011 年 增 加 15.5% 就 業 2012 年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167.50 萬 人 失 業 率 為 2.48%, 比 2011 年 末 增 加 0.02 個 百 分 點 利 用 外 資 外 商 投 資 件 數 外 商 投 資 金 額 2012 年 新 簽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專 案 6,043 個, 比 2011 年 下 降 14.10%% 2012 年 實 際 使 用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235.49 億 美 元, 增 長 8.03%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1,117.16 億 美 元, 廣 52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東 約 占 中 國 大 陸 的 21.07% 登 記 註 冊 外 資 企 業 數 全 省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總 戶 數 已 超 過 92,806 戶, 排 名 全 國 第 一 隨 著 廣 東 經 濟 社 會 不 斷 發 展, 投 資 環 境 改 善,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投 資 產 業 向 高 級 化 重 型 化 發 展, 集 中 投 向 資 本 技 術 知 識 密 集 型 的 資 訊 技 術 產 業 石 化 工 業 汽 車 工 業 裝 備 製 造 業 等 產 業 主 要 投 資 集 中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與 東 翼 西 翼 和 北 部 山 區 四 個 經 投 資 區 域 濟 區, 四 個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水 準 不 同, 投 資 環 境 也 有 所 差 別, 外 商 傾 向 於 經 濟 發 達 基 礎 設 施 量 好 投 資 環 境 好 的 珠 江 三 角 地 區 以 亞 洲 地 區 為 主, 十 一 五 期 間, 廣 東 累 計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居 前 十 位 國 家 和 地 區 分 別 為 : 香 港 維 爾 京 群 島 日 本 薩 摩 亞 新 加 坡 澳 門 臺 灣 美 國 法 國 和 毛 里 求 斯 2012 年 外 資 來 源 對 中 國 投 資 前 十 大 國 家 / 地 區 ( 以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計 ) 依 次 為 : 香 港 日 本 新 加 坡 台 灣 美 國 韓 國 德 國 荷 蘭 英 國 和 瑞 士, 其 中 廣 東 省 為 吸 收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第 二 大 省 市, 僅 次 於 江 蘇 省 對 外 貿 易 2012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9,838.2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增 長 7.7%, 其 貿 易 規 模 中 出 口 額 5,741.4 億 美 元, 增 長 7.9%; 進 口 額 4,096.8 億 美 元, 增 長 7.4% 貿 易 方 式 貿 易 目 的 地 2012 年 加 工 貿 易 出 口 3,249.5 億 美 元, 為 對 外 貿 易 的 主 要 方 式, 而 一 般 貿 易 出 口 為 1,903.4 億 美 元 2012 年 依 出 口 額 前 七 位 排 名 為 : 香 港 地 區 美 國 歐 洲 聯 盟 5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東 盟 日 本 韓 國 澳 洲 貿 易 來 源 地 2012 年 依 進 口 額 前 七 位 排 名 為 : 東 盟 台 灣 日 本 韓 國 歐 洲 聯 盟 南 非 美 國 近 年 來, 機 電 產 品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進 出 口 快 速 增 加 進 口 商 品 以 機 電 產 品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為 主 ;2012 年, 廣 東 機 電 產 品 貿 易 商 品 結 構 出 口 3,894.62 億 美 元, 增 長 9.3%, 占 廣 東 省 外 貿 出 口 總 值 的 67.83%,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出 口 ( 與 機 電 產 品 有 交 叉, 下 同 ) 2,213.80 億 美 元, 增 長 12.2%, 占 廣 東 省 外 貿 出 口 總 值 的 56.84% 投 資 環 境 廣 東 是 中 國 大 陸 南 部 的 交 通 樞 紐, 基 礎 設 施 日 臻 完 善, 與 世 界 130 多 個 國 家 地 區 的 1,100 多 個 港 口 通 航 ; 高 速 公 路 鐵 路 四 通 八 達, 擁 有 中 國 大 陸 3 大 航 空 樞 紐 之 一 的 廣 州 新 白 雲 基 礎 建 設 國 際 機 場 以 及 深 圳 汕 頭 珠 海 佛 山 湛 江 梅 州 等 7 大 民 用 航 空 機 場, 為 中 國 大 陸 機 場 分 布 密 度 最 高 的 地 區 2011 年 經 廣 東 口 岸 進 出 口 貨 物 13.37 億 噸, 其 中 廣 州 港 年 貨 物 輸 送 量 居 全 國 第 三 位 ; 深 圳 港 的 貨 櫃 輸 送 量 名 列 世 界 貨 櫃 港 第 四 位 2012 年 旅 客 運 輸 量 貨 物 運 輸 量 分 較 2011 年 增 加 12% 和 增 加 14.9%, 旅 客 週 轉 量 貨 物 週 轉 量 分 較 2011 年 增 加 13.4% 及 運 輸 能 力 38.8% 2012 年 主 要 港 口 貨 物 輸 送 量 14 億 776 萬 噸, 比 上 年 增 加 5.3%; 其 中 外 貿 貨 物 輸 送 量 4 億 8,170 萬 噸, 增 加 6.1% 港 口 貨 櫃 輸 送 量 4,762.99 萬 櫃, 增 加 3.2% 2012 年 底 全 省 民 用 汽 車 量 達 到 1,038.51 萬 輛, 比 2011 年 底 增 加 13.9% 54

第 參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 2012 年 郵 電 通 信 業 務 總 量 2,172.58 億 元, 較 2011 年 增 加 通 訊 13.3%; 其 中 郵 政 業 務 總 量 391.87 億 元, 增 長 34.5%; 電 信 業 務 總 量 1,780.70 億 元, 增 長 9.5% 能 源 能 源 供 應 以 煤 油 電 氣 為 主 2012 年 廣 東 省 污 水 處 理 廠 396 座, 城 市 污 水 日 處 理 能 力 達 到 2,093.3 萬 噸, 成 長 5.3%;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無 害 化 處 理 率 達 到 環 保 81.5%;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排 放 量 83.7 萬 噸, 較 2010 年 下 降 2.48%; 二 氧 化 硫 (SO2) 排 放 量 106.1 萬 噸, 較 2010 年 上 升 1.03% 擁 有 的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數 量 及 金 融 業 從 業 人 員 均 居 全 國 首 位, 證 券 市 場 融 資 總 量 和 證 券 機 構 總 數 均 居 全 國 第 一 廣 州 深 商 業 環 境 圳 已 形 成 區 域 性 金 融 中 心 廣 州 為 華 南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中 心, 金 融 交 易 總 量 居 華 南 地 區 首 位 ; 深 圳 金 融 產 業 已 具 規 模, 擬 發 展 為 全 國 證 券 交 易 中 心 2012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達 22,677.11 億 元, 較 2011 年 增 加 市 場 環 境 12% 目 前 實 行 改 革 企 業 監 督 管 理 方 式, 建 立 企 業 信 用 等 級 分 類 監 管 體 系 等 措 施 工 資 水 準 2012 年 月 最 低 平 均 工 資 人 民 幣 1,300 元 ; 非 全 日 制 職 工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為 12.5 元 / 小 時 地 方 優 勢 優 勢 產 業 重 點 引 資 產 業 電 子 資 訊 業 電 器 機 械 業 石 油 化 工 業 紡 織 服 裝 業 食 品 飲 料 業 建 材 業 造 紙 業 醫 藥 工 業 汽 車 業 信 息 傳 輸 服 務 產 業 : 通 信 電 視 電 信 廣 播 等 數 字 內 容 服 務 產 業 : 數 據 庫 資 訊 諮 詢 數 字 設 計 及 文 化 創 5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意 動 漫 網 絡 數 字 媒 體 等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產 業 : 軟 體 積 體 電 路 生 產 製 造 貿 易 流 通 電 子 商 務 金 融 農 業 等 方 面 之 現 代 資 訊 技 術 政 府 管 理 及 公 共 服 務 資 訊 衛 星 導 航 及 空 間 地 理 資 訊 安 全 等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建 設 : 產 業 基 地 產 業 園 區 公 共 服 務 平 臺 技 術 標 準 和 業 務 規 範 等 其 他 綜 合 性 法 規 : 外 商 投 資 創 業 投 資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地 方 外 資 法 規 專 項 法 規 :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委 託 和 授 權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外 國 投 資 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廣 東 省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廳 http://www.gddoftec.gov.cn/ 投 資 服 務 機 構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http://www.gddpc.gov.cn/ 廣 東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http://www.gdgs.gov.cn/ 廣 東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http://www.gdltax.gov.cn/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