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出國研究報告_大陸_ _全部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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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參 加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報 告 書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姓 名 職 稱 : 邱 稽 核 淑 婉 派 赴 地 點 :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出 國 期 間 :99 年 11 月 14 日 至 99 年 11 月 25 日 報 告 日 期 :100 年 2 月 18 日
2 摘 要 本 篇 報 告 針 對 此 次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之 研 討 事 項 及 上 課 內 容, 擷 取 對 我 國 銀 行 業 監 理 有 助 益 之 主 題, 在 本 文 第 參 部 分 加 以 說 明, 其 內 容 包 含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體 系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及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的 介 紹 最 後 第 肆 部 分 則 為 本 篇 報 告 之 心 得 與 建 議 拜 訪 北 京 12 天 期 間 完 全 沉 浸 於 大 陸 的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中, 兩 岸 雙 方 交 流 是 又 近 又 遠, 近 的 是 雙 眼 所 望 充 耳 所 聞 均 是 黃 皮 膚 黑 頭 髮 說 華 語 的 同 胞 ; 遠 的 是 登 上 長 城 時, 長 城 上 卻 處 處 是 人 民 解 放 軍, 隨 時 提 醒 兩 岸 間 政 治 的 矛 盾 兩 岸 自 2010 年 簽 署 完 成 MOU ECFA 後, 兩 岸 銀 行 業 之 交 流 將 更 頻 繁, 而 中 國 自 1978 改 革 開 放 開 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平 均 (GDP) 每 年 成 長 率 9.7% 的 速 度 飛 快 成 長, 截 至 2010 年 底 其 GDP 已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而 32 年 期 間 從 國 家 計 劃 修 正 為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之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尚 無 法 完 全 到 位 配 合 之 情 況 下, 中 國 市 場 充 斥 著 滿 滿 的 機 會, 但 也 處 處 暗 藏 危 機 風 險, 我 們 的 銀 行 在 思 考 在 大 陸 如 何 發 展 的 同 時, 宜 隨 時 保 持 風 險 意 識, 作 好 風 險 管 理 2
3 參 加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報 告 書 目 錄 壹 研 討 會 目 的 1 貳 研 討 會 過 程 2 參 研 討 會 內 容 摘 要 3 一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體 系 5 二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9 三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22 肆 心 得 與 建 議 29 伍 附 件 目 錄 30 3
4 壹 研 究 班 目 的 本 次 研 討 會 係 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與 中 國 銀 行 國 際 研 修 院 共 同 主 辦, 於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中 國 銀 行 國 際 研 修 院 舉 辦 12 天 之 研 習 課 程,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環 境 之 趨 勢 大 陸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及 以 中 國 銀 行 銀 行 實 務 之 操 作 研 究 班 邀 請 大 陸 學 者 (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韓 康 教 授 北 京 人 民 警 察 學 院 宋 長 海 法 行 系 副 主 任 清 華 大 學 金 勇 軍 副 教 授 北 京 大 學 教 授 尹 田 ) 中 國 銀 監 會 與 人 民 銀 行 等 政 府 官 員 ( 銀 監 會 郭 玉 梅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勞 動 關 係 司 副 廳 長 趙 國 君 天 津 濱 海 農 村 商 業 銀 黨 委 書 記 韓 澤 縣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綜 合 司 法 規 處 處 長 徐 衞 剛 ) 及 中 國 銀 行 各 相 關 部 會 之 同 仁 ( 劉 小 宇 王 小 莉 肖 前 劉 長 征 牛 彩 雙 趙 建 平 李 武 中 項 思 思 張 耀 韓 尚 武 ) 介 紹 大 陸 現 行 之 經 濟 金 融 經 營 環 境 本 次 研 討 會 除 本 會 及 國 內 各 銀 行 37 名 代 表 以 外, 尚 包 括 中 國 銀 行 大 陸 各 分 行 行 員 代 表 11 名 合 計 共 有 48 名 學 員 參 加 4
5 貳 研 究 班 過 程 一 研 究 主 題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主 題 有 3: 1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形 勢 ( 包 含 :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政 策 大 陸 當 前 金 融 形 勢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發 展 ) 2 大 陸 法 規 制 度 ( 包 含 : 大 陸 外 資 銀 行 監 管 政 策 與 規 定 國 家 外 匯 資 金 管 理 政 策 與 制 度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定 商 業 銀 行 法 解 析 大 陸 稅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大 陸 法 院 公 證 裁 判 制 度 及 公 安 體 系 擔 保 法 ) 3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就 大 陸 地 區 商 業 銀 行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授 信 業 務 及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作 介 紹 二 研 究 班 議 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至 99 年 11 月 24 日 研 討 會 議 程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11 月 15 日 11 月 16 日 1. 大 陸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政 策 分 析 2. 大 陸 當 前 金 融 形 勢 與 熱 點 問 題 分 析 IRBA 的 妥 適 檢 查 1. 大 陸 外 資 銀 行 監 管 政 策 與 規 定 介 紹 2.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定 介 紹 PD 方 法 論 1. 韓 康 (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副 院 長 ) 2. 許 健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副 局 長 ) 1. 鄧 玉 梅 ( 中 國 銀 監 會 一 部 副 主 ) 2. 趙 國 君 (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部 勞 動 關 係 司 副 司 長 ) 5
6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11 月 17 日 11 月 18 日 11 月 19 日 11 月 22 日 1.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的 發 展 2. 國 家 外 匯 資 金 管 理 政 策 與 制 度 介 紹 商 業 銀 行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公 司 業 務 產 品 國 際 結 算 業 務 國 內 支 付 結 算 業 務 商 業 銀 行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 儲 蓄 存 款 及 中 間 業 務 個 人 住 房 貸 款 業 務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國 內 銀 行 卡 業 務 1. 商 業 銀 行 法 解 析 2. 合 同 法 解 析 1. 韓 津 縣 ( 天 津 濱 海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秘 書 博 士 ) 2. 徐 則 剛 (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綜 合 司 法 規 處 處 長 ). 劉 小 宇 王 小 莉 肖 前 劉 長 徵 ( 中 國 銀 行 金 融 總 部 ) 牛 涁 雙 丁 曉 童 趙 建 平 張 彔 ( 中 國 銀 行 個 人 金 融 總 部 ) 1. 李 武 中 ( 中 國 銀 行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 2. 尹 田 ( 北 京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 11 月 23 日 11 月 24 日 1. 大 陸 稅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介 紹 2. 大 陸 法 院 公 證 裁 判 制 度 及 公 安 體 系 介 紹 3. 商 業 銀 行 授 信 業 務 介 紹 - 押 品 管 理 不 良 資 產 清 收 1. 擔 保 法 解 析 2. 商 業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1. 項 思 思 ( 永 安 會 計 帥 事 務 所 ) 文 棟 ( 中 國 銀 行 財 務 管 理 部 ) 2. 宋 長 海 ( 北 京 人 民 警 察 學 院 教 授 ) 3. 張 耀 醜 一 兵 ( 中 國 銀 行 授 信 執 行 部 ) 1. 金 勇 軍 ( 清 華 大 學 經 管 學 院 副 教 授 ) 6
7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2. 韓 尚 武 ( 中 國 銀 行 總 行 稽 核 部 ) 7
8 參 研 討 會 內 容 重 點 一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 一 )1949 年 後 大 陸 經 濟 金 融 演 變 49 年 後 大 陸 之 金 融 大 約 可 區 分 4 階 段, 分 別 為 :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時 期 ( 年 )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期 (1953 年 年 ) 計 劃 經 濟 的 " 大 一 統 "( 年 ) 及 改 革 開 放 的 年 如 上 所 述, 大 陸 經 濟 的 發 展 由 1979 年 開 放 開 始 快 快 發 展, 以 下 再 將 該 時 期 區 分 為 : 1. 改 革 開 放 的 年 : 為 有 計 劃 的 商 品 經 濟, 基 本 上 依 循 鄧 小 平 " 讓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來, 黑 貓 白 貓, 模 著 石 頭 過 河 " 的 想 法 2. 清 理 整 頓 的 年 : 因 全 民 經 商 與 工 資 物 價 改 革, 從 短 缺 到 開 放 需 求 過 旺, 爰 改 期 間 主 要 以 治 理 三 亂 清 三 角 債 清 理 帳 外 帳 和 小 金 融 及 真 實 性 檢 查 為 主,1992 年 鄧 小 平 南 巡 講 話 確 認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3. 深 化 改 革 的 2003 年 年 / 美 式 為 主 相 容 並 存 : 該 期 間 最 主 要 之 改 革 為 2003 年 4 月 26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行 使 原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履 行 的 審 批 監 督 管 理 銀 行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及 其 他 存 款 類 金 融 機 構 等 的 職 責 及 相 關 職 責 ( 二 ) 大 陸 的 改 革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自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將 中 國 帶 進 了 現 代 化 的 快 車 道 先 就 1978 年 至 2010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進 出 口 8
9 變 化 介 紹 1978 年 GDP 總 量 僅 人 民 幣 3,624 億 元, 至 2010 年 已 達 到 人 民 幣 397,983 億 元, 相 當 於 全 球 GDP 的 8.5%, 並 超 過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32 年 間 年 均 增 長 9.7% 全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1978 年 只 有 億 美 元,2010 年 達 到 29,728 億 美 元, 在 這 32 年 間, 中 國 進 出 口 總 額 增 長 144 倍, 年 均 增 長 16.81%, 超 過 同 期 GDP 年 均 增 長 幅 度, 中 國 外 貿 依 存 度 隨 之 躍 上 了 全 世 界 其 他 大 國 所 無 法 比 擬 的 高 度 以 2008 年 為 例,GDP 為 44,024 億 美 元,GDP 成 長 率 9.6% 進 出 口 總 額 25,616 億 元, 占 GDP 比 例 為 58.19% 出 口 額 14,285 億 元, 占 GDP 比 例 為 33.9%; 其 中 主 要 出 口 國 為 : 美 國 歐 盟 香 港 日 本 東 盟 ; 進 口 國 為 : 日 本 歐 盟 東 盟 韓 國 台 灣 ( 三 )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後 的 影 響 和 因 應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平 均 每 年 GDP 成 長 率 平 均 到 達 9.7%, 但 2008 年 9 月 15 日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破 產 美 國 全 面 爆 發 金 融 危 機, 中 國 仍 遭 受 自 1929 年 以 來 全 球 最 嚴 重 的 經 濟 危 機 2008 年 第 3 季 及 第 4 季 之 GDP 成 長 率 由 2008 年 第 2 季 的 9.9%, 下 降 到 6.8% 及 6.1%,2009 年 出 口 下 降 19.7%, 中 國 政 府 於 是 提 出 多 項 擴 大 內 需 的 總 體 方 略, 讓 2009 年 第 2 季 第 3 季 第 4 季 GDP 成 長 率 回 復 到 7.9% 9.1% 10.7% 11.9% 擴 大 內 需 總 體 方 略 為 : 積 極 財 政 政 策 和 適 度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政 府 擴 大 內 需 投 資 40,000 億 人 民 幣 ( 約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總 額 13.3%) 及 年 度 發 放 信 貸 總 量 97,000 億 人 民 幣 ; 其 中 擴 大 內 需 投 資 的 10 項 " 菜 單 " 包 含 (2008 年 11 月 9 日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 十 條 "): 1. 加 快 建 設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 9
10 2. 加 快 農 村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 3. 加 快 鐵 路 公 路 和 機 場 等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 4. 加 快 醫 療 衛 生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發 展 ; 5. 加 強 生 態 環 境 建 設 ; 6. 是 加 快 自 主 創 新 和 結 構 調 整 支 持 高 技 術 產 業 化 建 設 和 產 業 技 術 進 步, 支 持 服 務 業 發 展 7. 加 快 地 震 災 區 後 重 建 各 項 工 作 ; 8. 提 高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 9. 在 全 國 所 有 地 區 所 有 行 業 全 面 實 施 增 值 稅 轉 型 改 革, 鼓 勵 企 業 技 術 改 革, 減 輕 企 業 負 擔 1,200 億 元 人 民 幣 ; 10. 加 大 金 融 對 經 濟 增 長 的 支 持 力 度 ( 四 )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國 大 陸 自 1953 年 開 始 發 展 " 國 家 五 規 劃 ", 為 其 對 全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規 劃, 而 2011 到 2015 年 已 為 第 十 二 次 之 五 年 規 劃, 以 下 先 就 五 年 規 劃 的 政 策 和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基 本 設 計 說 明 如 下 : 五 年 規 劃 : 為 中 國 政 府 關 於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預 期 目 標 及 其 管 理 政 策 包 含 : 1. 增 長 就 業 收 入 物 價 消 費 外 貿 ; 2. 國 家 基 本 建 設 的 預 期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3. 產 業 發 展 的 預 期 增 長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4. 地 區 經 濟 的 預 期 發 展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5. 國 防 經 濟 的 預 期 發 展 目 標 及 管 理 政 策 十 二 五 規 劃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基 本 設 計, 係 以 科 學 發 展 觀 為 主 題, 更 加 注 重 以 人 為 本 更 加 注 重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更 加 注 重 同 統 籌 兼 顧 更 10
11 加 注 重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並 以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為 主 綫, 堅 持 把 經 濟 結 構 戰 略 性 作 為 主 攻 方 向, 堅 持 科 技 進 步 作 為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撐 堅 持 保 障 民 生 作 為 發 展 出 發 點 落 腳 點 堅 持 資 源 環 境 作 為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的 著 力 點,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作 為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的 強 大 動 力 十 二 五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目 標 共 有 5 項 : 1. 經 濟 目 標 : 價 格 穩 定 就 業 持 續 增 長 國 際 收 支 平 衡 效 益 明 顯 提 高 2. 結 構 調 整 目 標 : 消 費 率 服 務 業 和 城 鎮 化 提 高 區 域 協 調 增 長 能 耗 與 排 放 大 幅 下 降 生 態 環 境 明 顯 改 善 3. 收 入 增 長 目 標 : 居 民 收 入 增 長 和 經 濟 發 展 同 步 勞 動 報 酬 增 長 和 勞 動 生 產 率 提 高 同 步 4. 社 會 建 設 目 標 : 覆 蓋 城 鄉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逐 步 完 善 5. 改 革 目 標 : 財 稅 金 融 要 素 價 格 壟 斷 行 業 的 改 革 明 顯 發 展,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行 政 效 率 進 一 步 提 高 十 二 五 規 劃 新 的 發 展 和 新 的 的 發 展 戰 略 為 發 展 穩 定 結 構 變 革 民 生 改 善 及 社 會 進 步,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建 議 共 有 12 項 : 1.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開 創 科 學 發 展 觀 新 局 面 2. 堅 持 擴 大 內 需 戰 略 保 持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3. 推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加 快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業 建 設 4. 發 展 現 代 產 業 體 系, 提 高 產 業 和 新 競 爭 力 5.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積 極 穩 妥 推 進 城 鎮 化 6. 加 快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提 高 生 態 文 明 水 準 7. 深 入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和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加 快 建 設 創 新 國 家 8. 加 強 社 會 建 設,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11
12 二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9. 推 動 文 化 大 發 展 大 繁 榮,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10. 加 快 改 革 攻 堅 步 伐,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11. 實 施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進 一 步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12. 全 黨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為 實 現 " 十 二 五 規 劃 " 而 奮 鬥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法 律 可 分 為 4 類 : 1. 法 律 :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頒 布 的 法 律, 如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商 業 銀 行 法 證 券 法 保 險 法 票 券 法 2. 行 政 法 規 : 由 國 務 院 頒 布 之 法 規, 如 人 民 幣 管 理 條 例 儲 蓄 管 理 條 例 現 金 管 理 條 例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等 3. 部 門 解 釋 : 由 行 政 部 門 發 布 之 規 定, 如 貸 款 通 則 中 外 合 資 投 資 銀 行 類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等 4. 司 法 解 釋 : 由 法 院 發 布 之 解 釋 或 補 充,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收 購 處 置 不 良 資 產 有 關 問 題 補 充 通 知 等 以 下 就 與 銀 行 監 理 相 關 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商 業 銀 行 法 外 資 銀 行 管 理 條 例 及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介 紹 ( 一 )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最 近 係 根 據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修 正, 該 法 計 有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第 三 章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第 四 章 監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及 第 六 章 附 則 等 6 章 52 條 文, 以 下 就 重 要 規 定 臚 列 如 下 : 12
13 立 法 目 的 ( 第 1 條 ): 為 了 加 強 對 銀 行 業 的 監 督 管 理, 規 範 監 督 管 理 行 為, 防 範 和 化 解 銀 行 業 風 險, 保 護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的 合 法 權 益, 促 進 銀 行 業 健 康 發 展, 制 定 本 法 監 理 機 關 及 其 職 權 ( 第 2 條 ):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銀 監 會 ) 負 責 對 全 國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業 務 活 動 監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 銀 監 會 依 照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對 經 其 批 准 在 境 外 設 立 的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其 在 境 外 的 業 務 活 動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受 監 理 對 象 ( 第 2 條 ): 境 內 設 立 的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的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政 策 性 銀 行 ; 境 內 設 立 的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公 司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以 及 經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准 設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監 督 管 理 銀 監 會 的 義 務 : 公 開 : 應 當 公 開 監 督 管 理 程 式, 建 立 監 督 管 理 責 任 制 度 和 內 部 監 督 制 度 ( 第 12 條 ) 依 法 行 政 : 應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制 定 並 發 佈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業 務 活 動 監 督 管 理 的 規 章 規 則, 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條 件 和 程 式, 審 查 批 准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設 立 變 更 終 止 以 及 業 務 範 圍 ( 第 15 條 第 16 條 ) 受 監 理 機 構 應 嚴 格 遵 守 的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 第 17 條 ): 由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也 可 以 由 銀 監 會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制 定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資 本 充 足 率 資 產 品 質 損 失 準 備 金 風 險 集 中 關 聯 交 易 資 產 流 動 性 等 內 容 銀 監 會 的 非 現 場 現 場 及 報 表 監 理 (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 銀 督 會 應 當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業 務 活 動 及 其 風 險 狀 況 進 行 非 現 13
14 場 及 現 場 監 管, 建 立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監 督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評 價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風 險 狀 況, 並 實 行 並 表 監 督 管 理 銀 監 會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處 分 (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 違 反 事 項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或 者 其 行 為 嚴 重 危 及 該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健 運 行 損 害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合 法 權 益 處 分 措 施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1) 責 令 暫 停 部 分 業 務 停 止 批 准 開 辦 新 業 務 ; (2) 限 制 分 配 紅 利 和 其 他 收 入 ; (3) 限 制 資 產 轉 讓 ; (4) 責 令 控 股 股 東 轉 讓 股 權 或 者 限 制 有 關 股 東 的 權 利 ; (5) 責 令 調 整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者 限 制 其 權 利 ; (6) 停 止 批 准 增 設 分 支 機 搆 已 經 或 者 可 能 發 生 信 用 危 實 行 接 管 或 者 促 成 機 構 重 組 機, 嚴 重 影 響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合 法 權 益 的 違 法 經 營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撤 銷 等 情 形, 不 予 撤 銷 將 嚴 重 危 害 金 融 秩 序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的, 銀 監 會 人 員 違 規 的 處 分 ( 第 43 條 ): 違 規 事 項 處 分 措 施 構 成 犯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14
15 責 任 (1) 違 反 規 定 審 查 批 准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行 政 處 分 設 立 變 更 終 止, 以 及 業 務 範 圍 和 業 務 範 圍 內 的 業 務 品 種 的 ; (2) 違 反 規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檢 查 的 ; (3)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報 告 突 發 事 件 的 ; (4) 違 反 規 定 查 詢 帳 戶 或 者 申 請 凍 結 資 金 的 ; (5) 違 反 規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措 施 或 者 處 罰 的 ; (6) 違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對 有 關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進 行 調 查 的 ; (7) 濫 用 職 權 怠 忽 職 守 的 其 他 行 為 ( 二 ) 商 業 銀 行 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頒 布 商 業 銀 行 法 ( 最 新 修 正 之 版 本 為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發 布 ), 共 計 有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商 業 銀 行 法 的 設 立 和 組 織 機 構 第 三 章 對 存 款 人 的 保 護 第 四 章 貸 款 和 其 業 務 的 基 本 規 則 第 五 章 財 務 會 計 第 六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接 管 和 終 止 第 八 章 法 律 責 任 及 第 九 章 附 則 等 9 章 95 條 文, 以 下 就 重 要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立 法 目 的 ( 第 1 條 ): 為 了 保 護 商 業 銀 行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的 合 法 權 益, 規 範 商 業 銀 行 的 行 為, 提 高 信 貸 資 產 品 質,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15
16 保 障 商 業 銀 行 的 穩 健 運 行,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商 業 銀 行 可 以 經 營 之 業 務 ( 第 3 條 ):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4)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5)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 (6) 代 理 發 行 代 理 兌 付 承 銷 政 府 債 券 ; (7)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 (8)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9)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10)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 (11)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12)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及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13)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4) 經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准 的 其 他 業 務 最 低 資 本 額 ( 第 13 條 ): 類 別 全 國 性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10 億 元 人 民 幣 1 億 元 人 民 幣 0.5 億 人 民 幣 存 放 款 利 率 ( 第 31 條 第 38 條 ):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規 定 的 存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確 定 存 款 利 率, 並 予 以 公 告 ;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規 定 的 貸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確 定 貸 款 利 率 16
17 資 產 負 債 的 比 例 管 理 ( 第 39 條 ): 項 目 最 低 比 例 要 求 資 本 充 足 率 8% 貸 款 餘 額 與 存 款 餘 額 的 比 例 75% 流 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 動 性 負 債 餘 額 的 比 例 25% 對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貸 款 餘 額 與 資 本 餘 額 的 比 例 10% 同 業 拆 借 的 規 定 ( 第 46 條 ): 項 目 規 定 拆 入 資 金 禁 止 發 放 固 定 資 產 貸 款 或 者 用 於 投 資 彌 補 票 據 結 算 聯 行 匯 差 頭 寸 的 不 足 和 解 決 臨 時 性 周 轉 資 金 的 需 求 拆 出 資 金 限 於 交 足 存 款 準 備 金 留 足 備 付 金 和 歸 還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到 期 貸 款 之 後 的 閒 置 資 金 監 理 單 位 ( 第 62 條 第 63 條 ): 單 位 檢 查 監 督 項 目 銀 監 會 人 民 銀 行 存 款 貸 款 結 算 呆 賬 等 情 況 進 行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對 商 業 銀 行 進 行 檢 查 監 督 審 計 機 關 審 計 監 督 外 資 銀 行 的 適 用 ( 第 92 條 ): 外 資 商 業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商 業 銀 行 外 國 商 業 銀 行 分 行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依 17
18 照 其 規 定 ( 三 ) 外 資 銀 行 管 理 條 例 2006 年 11 月 8 日 國 務 院 第 155 次 常 務 會 議 通 過 公 佈,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 起 施 行 該 條 例 共 有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設 立 與 登 記 第 三 章 業 務 範 圍 第 四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終 止 與 清 算 第 六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七 章 附 則 等 7 章 73 條 文 外 資 銀 行 的 定 義 ( 第 2 條 ): 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經 批 准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下 列 機 構 : (1)1 家 外 國 銀 行 單 獨 出 資 或 者 1 家 外 國 銀 行 與 其 他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2)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與 中 國 的 公 司 企 業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 (3)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 (4) 外 國 銀 行 代 表 處 最 低 資 本 額 ( 第 8 條 ): 類 別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分 行 註 冊 資 本 ( 營 運 資 金 ) 最 低 限 額 10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1) 1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2)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撥 給 各 分 支 機 搆 營 運 資 金 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總 行 資 本 金 總 額 的 60%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2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18
19 外 資 銀 行 股 東 之 資 格 條 件 (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 擬 設 立 之 機 構 條 件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1) 具 有 持 續 盈 利 能 力, 信 譽 良 好, 無 重 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2) 具 有 從 事 國 際 金 融 活 動 的 經 驗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制 度 ; (4) 受 到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的 有 效 監 管, 並 且 其 申 請 經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同 意 ; (5) 銀 監 會 規 定 的 其 他 審 慎 性 條 件 (6)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應 當 具 有 完 善 的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且 其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已 經 與 銀 監 會 建 立 良 好 的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機 制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為 商 業 銀 行 ; (3)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 (4)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5)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擬 設 中 外 合 資 銀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19
20 行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為 商 業 銀 行 ; (3)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 (4)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5)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擬 設 分 行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200 億 美 元 ; (3)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 (4) 初 次 設 立 分 行 的, 在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分 行 改 制 ( 第 24 條 ): 經 銀 監 會 批 准, 得 改 制 為 由 其 單 獨 出 資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外 資 銀 行 得 經 營 之 業 務 ( 第 29 條 第 31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 單 位 業 務 項 目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可 以 經 營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匯 業 務 和 人 民 幣 業 務 : 20
21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4)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買 賣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 (5)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6)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7)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8) 代 理 保 險 ; (9)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10)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 (11)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2) 提 供 資 信 調 查 和 諮 詢 服 務 ; (13)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可 以 經 營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匯 業 務 以 及 對 除 中 國 境 內 公 民 以 外 客 戶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4)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買 賣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 (5)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6)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7)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21
22 (8) 代 理 保 險 ; (9)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10)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1) 提 供 資 信 調 查 和 諮 詢 服 務 ; (12) 其 他 業 務 ; (13) 吸 收 中 國 境 內 公 民 每 筆 不 少 於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定 期 存 款 ; (14)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外 國 銀 行 代 表 處 外 資 銀 行 營 業 性 機 構 與 其 代 表 的 外 國 銀 行 業 務 相 關 的 聯 絡 市 場 調 查 諮 詢 等 非 經 營 性 活 動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提 出 申 請 前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開 業 3 年 以 上 ; (2) 提 出 申 請 前 2 年 連 續 盈 利 ; (3) 其 他 審 慎 性 條 件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的 財 務 性 條 件 ( 第 44 條 第 45 條 第 46 條 第 47 條 ): 項 目 條 件 營 運 資 金 30% 應 當 以 銀 監 會 指 定 的 生 息 資 產 形 式 存 在 營 運 資 金 加 準 備 金 等 不 得 低 於 8% 項 之 和 中 的 人 民 幣 份 22
23 額 與 其 人 民 幣 風 險 資 產 的 比 例 流 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 不 得 低 於 25% 動 性 負 債 餘 額 的 比 例 境 內 本 外 幣 資 產 餘 額 不 得 低 於 境 內 本 外 幣 負 債 餘 額 臺 灣 地 區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銀 行 機 構 ( 第 72 條 ): 比 照 適 用 本 條 例, 國 務 院 另 有 規 定 的, 依 照 其 規 定 ( 三 )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該 條 例 計 有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管 理 第 三 章 資 本 專 案 外 匯 管 理 第 四 章 金 融 機 構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第 五 章 人 民 幣 匯 率 和 外 匯 市 場 管 理 第 六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八 章 附 則 等 8 章 54 條 文 負 責 機 構 ( 第 2 條 ): 國 務 院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及 其 分 支 機 搆 ( 以 下 統 稱 外 匯 管 理 機 關 ) 依 法 履 行 外 匯 管 理 職 責 適 用 範 圍 ( 第 4 條 第 5 條 ): 境 內 機 構 境 內 個 人 的 外 匯 收 支 或 者 外 匯 經 營 活 動, 以 及 境 外 機 構 境 外 個 人 在 境 內 的 外 匯 收 支 或 者 外 匯 經 營 活 動 ; 國 家 對 經 常 性 國 際 支 付 和 轉 移 不 予 限 制 境 內 外 幣 的 流 通 ( 第 8 條 ): 境 內 禁 止 外 幣 流 通, 並 不 得 以 外 幣 計 價 結 算, 但 國 家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外 匯 管 理 機 構 規 範 之 項 目 ( 第 9 條 ): 境 內 機 構 境 內 個 人 的 外 匯 收 入 可 以 調 回 境 內 或 者 存 放 境 外 ; 調 回 境 內 或 者 存 放 境 外 的 條 件 期 限 等 23
24 結 匯 的 條 件 ( 第 12 條 ): 經 常 項 目 外 匯 收 支 應 當 具 有 真 實 合 法 的 交 易 基 礎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的 金 融 機 構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的 規 定, 對 交 易 單 證 的 真 實 性 及 其 與 外 匯 收 支 的 一 致 性 進 行 合 理 審 查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可 承 作 之 業 務 ( 第 20 條 ): 直 接 向 境 外 提 供 商 業 貸 款 人 民 幣 匯 率 ( 第 27 條 ): 實 行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的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外 匯 管 理 機 構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處 分 ( 第 47 條 ): 違 規 事 項 處 分 (1) 辦 理 經 常 專 案 資 金 收 付, 未 對 交 易 單 證 的 真 實 性 及 其 與 外 匯 收 支 的 一 致 性 進 行 合 理 審 查 的 ; (2) 違 反 規 定 辦 理 資 本 項 目 資 金 收 付 的 ;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3) 違 反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的 ; (4) 違 反 外 匯 業 務 綜 合 頭 寸 管 理 的 ; (5) 違 反 外 匯 市 場 交 易 管 理 的 情 節 嚴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停 止 經 營 相 關 業 務 對 負 責 人 的 處 分 ( 第 49 條 ): 境 內 機 構 違 反 外 匯 管 理 規 定 的, 除 依 照 本 條 例 給 予 處 罰 外,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應 當 給 予 處 分 ; 對 金 融 機 構 負 有 直 接 責 任 的 董 事 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給 予 警 告, 處 5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24
25 三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 一 ) 中 國 銀 行 概 況 該 行 為 大 陸 特 續 經 營 歷 史 最 悠 久 之 銀 行, 也 是 國 際 化 程 度 最 高 之 銀 行 1912 年 經 當 特 總 統 孫 中 山 先 生 批 准 成 立,1928 年 改 組 為 國 際 匯 兌 銀 行,1949 年 成 為 國 家 外 匯 外 貿 專 業 銀 行,1994 年 轉 制 為 商 業 銀 行,2004 年 改 制 為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2006 年 於 香 港 及 上 海 證 交 所 上 市 中 國 銀 行 為 一 綜 合 性 之 金 融 機 構, 其 旗 下 包 含 商 業 銀 行 ( 中 國 銀 行 中 銀 香 港 ) 投 資 銀 行 (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中 國 國 際 證 券 ) 保 險 ( 中 銀 保 險 香 港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香 港 中 銀 人 壽 ) 基 金 ( 中 銀 基 金 ) 直 接 投 資 ( 香 港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 及 租 賃 ( 新 加 坡 中 銀 航 空 租 賃 ) 目 前 共 有 10,961 家 分 支 機 構 約 26 萬 名 員 工, 於 香 港 等 2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設 有 937 家 分 支 機 構, 與 19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超 過 1,500 家 銀 行 保 持 業 務 往 來 及 代 理 行 關 係 2010 年 第 三 季 總 資 產 10 兆 人 民 幣 淨 值 0.57 兆 人 民 幣 核 心 資 本 適 足 率 9.35% 資 本 適 足 率 11.73%, 按 核 心 資 本 計 算,2009 年 中 國 銀 行 在 英 國 銀 行 家 雜 誌 世 界 1000 家 大 銀 行 " 排 名 中 列 第 11 位 ( 二 ) 營 業 項 目 : 主 營 業 務, 包 括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及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 主 要 指 資 金 業 務 )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為 中 國 銀 行 業 務 利 潤 的 主 要 來 源 業 務 項 目 有 : 存 款 業 務 貸 款 業 務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國 際 結 算 及 貿 易 融 資 業 務 及 其 他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其 中 國 際 結 算 業 務 是 中 國 銀 行 優 勢 業 務 中 國 銀 行 於 業 務 模 塊 下 設 有 12 個 客 戶 關 係 團 隊 負 責 傳 統 / 行 業 特 色 授 信 產 品, 負 債 業 務 團 隊 負 責 存 款 / 現 金 管 理 產 品, 產 品 組 合 團 隊 銀 團 貸 款 團 隊 投 資 銀 行 團 隊 出 口 信 貸 團 隊 及 債 務 市 場 團 隊 則 負 責 特 色 授 信 / 中 間 業 務 產 品, 內 / 本 部 團 隊 負 責 貸 後 管 理 / 內 控 / 規 劃 25
26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為 中 國 銀 行 戰 略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業 務 項 目 有 : 儲 蓄 存 款 業 務 個 人 貸 款 業 務 個 人 中 間 業 務 中 銀 理 財 " 服 務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銀 行 卡 業 務 其 中 個 人 住 宅 貸 業 務 隨 著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之 發 展, 而 自 1999 年 開 辦 理 後, 經 過 12 年 來 的 發 展, 於 2010 年 10 月 底, 其 個 人 房 貸 業 務 餘 額 在 市 場 中 排 名 第 三, 僅 次 於 工 商 銀 行 建 設 銀 行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中 國 銀 行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 本 外 幣 金 融 工 具 的 自 營 交 易 與 代 客 業 務 本 外 幣 各 類 證 券 或 指 數 投 資 業 務 債 務 資 本 市 場 業 務 代 客 理 財 和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金 融 代 理 及 託 管 業 務 等 中 國 銀 行 主 要 通 過 在 北 京 上 海 香 港 倫 敦 及 紐 約 設 立 的 五 個 交 易 中 心 經 營 資 金 業 務 其 中 全 球 交 易 主 要 分 為 自 營 交 易 做 市 報 價 交 易 和 相 關 代 客 交 易, 基 金 代 銷 與 託 管 為 基 金 代 銷 託 管 和 年 金 社 保 保 險 QDII QFII 信 託 專 戶 理 財 直 接 投 資 基 金 等 各 類 資 產 託 管 業 務 ( 三 )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 中 國 銀 行 董 事 會 及 其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管 理 層 下 設 的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和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風 險 管 理 部 授 信 執 行 部 司 庫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等 相 關 部 門 共 同 構 成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的 主 要 組 織 架 構 26
27 股 東 大 會 監 事 會 戰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稽 核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監 事 會 辦 公 室 監 事 會 辦 公 室 公 司 金 融 委 員 會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個 人 金 融 委 員 會 稽 核 部 人 事 和 薪 酬 委 員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高 級 管 理 層 ( 集 團 執 行 委 員 會 )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運 營 服 務 委 員 會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採 購 評 審 委 員 會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圖 一 : 中 國 銀 行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中 國 銀 行 積 極 加 強 全 面 的 風 險 管 理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實 行 授 信 集 中 審 批, 風 險 分 類 集 中 審 核, 建 立 了 專 業 審 批 人 制 度, 加 強 授 信 發 放 審 核 和 貸 後 管 理 工 作, 加 大 對 不 良 資 產 的 清 收 和 處 置 力 度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制 定 了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明 確 了 市 場 風 險 的 度 量 限 額 結 構 限 額 監 控 等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堅 持 集 中 管 理 原 則, 總 行 對 全 行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負 責, 管 理 政 策 和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實 行 高 度 統 一 27
28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部 高 級 管 理 層 高 級 管 理 ( 集 團 執 行 委 員 會 )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風 險 管 理 部 授 信 執 行 部 操 作 風 險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流 動 性 風 險 財 務 管 理 部 戰 略 風 險 戰 略 發 展 部 聲 譽 風 險 辦 公 室 分 支 機 構 業 務 部 門 業 務 部 門 境 內 外 分 行 附 屬 公 司 子 行 窗 口 式 垂 直 式 董 事 會 式 圖 二 :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內 部 控 制 中 國 銀 行 建 立 了 內 部 控 制 三 道 防 線 : 全 行 各 級 機 構 各 業 務 管 理 部 門 和 每 個 員 工 在 承 擔 業 務 發 展 任 務 的 同 時 也 承 擔 內 部 控 制 的 責 任, 是 內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通 過 自 我 評 估 自 我 檢 查 自 我 整 改 自 我 培 訓, 實 現 自 我 控 制 法 律 合 規 部 門 與 業 務 條 線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設, 指 導 檢 查 監 督 和 評 估 第 一 道 防 線 的 工 作, 是 內 部 控 制 第 二 道 防 28
29 線 稽 核 部 門 負 責 通 過 系 統 化 和 規 範 化 的 方 式, 檢 查 評 價 全 行 經 營 活 動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和 公 司 治 理 的 適 當 性 和 有 效 性, 是 內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線 第 一 道 防 線 職 能 管 理 " 強 調 業 務 經 營 機 構 和 管 理 部 門 對 流 程 的 設 計 對 業 務 操 作 的 事 前 和 實 時 控 制, 並 通 過 自 查 自 糾 來 實 現 自 我 控 制 第 二 道 防 線 合 規 控 制 " 強 調 對 內 控 體 系 和 制 度 的 總 體 設 計, 突 出 對 業 務 系 統 的 內 控 審 核 以 及 獨 立 於 業 務 操 作 的 事 後 控 制, 二 道 防 線 通 過 獨 立 的 控 制 活 動 對 一 道 防 線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和 驗 證, 並 對 違 反 內 控 制 度 和 操 作 規 程 之 外 進 行 糾 錯 及 改 進 第 三 道 防 線 內 部 稽 核 " 強 調 對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和 系 統 性 風 險 的 關 注, 對 一 二 道 防 線 的 再 監 督, 並 突 出 對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的 整 體 評 價 圖 三 : 三 道 防 線 職 能 劃 分 內 部 稽 核 的 發 展 方 向 是 以 風 險 導 向 為 基 礎, 對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確 認 和 評 價, 進 一 步 延 伸 和 擴 充 到 對 風 險 管 理 進 行 確 認 和 評 估, 從 而 在 內 部 稽 核 基 本 價 值 得 到 實 現 的 基 礎 上, 實 現 內 部 稽 核 價 值 的 提 升 (1)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稽 核 : 以 稽 核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為 支 撐, 通 過 設 立 重 大 風 險 預 警 指 標, 以 持 續 的 實 時 的 非 現 場 監 控 為 主 要 手 段, 輔 以 現 場 驗 證 確 認, 在 一 二 道 防 線 基 礎 上 對 剩 餘 的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進 行 識 別 和 監 督 (2) 系 統 性 風 險 識 別 與 監 督 : 基 於 稽 核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實 施 跨 機 構 跨 條 款 和 跨 行 業 的 矩 陣 式 稽 核 檢 查, 並 對 檢 查 發 現 的 大 量 離 散 問 題 以 及 一 二 道 防 線 和 外 審 發 現 問 題 進 行 規 範 化 和 標 準 化 匯 總 分 析, 尋 找 和 提 煉 具 有 全 局 影 響 29
30 的 系 統 性 風 險 (3) 內 部 控 制 評 價 : 融 合 內 外 部 各 類 檢 查 結 果, 在 規 範 可 比 " 方 法 論 指 導 下, 對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進 行 全 面 評 價, 形 成 評 價 結 論, 出 具 評 價 報 告, 對 外 滿 足 監 管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對 內 提 高 組 織 內 部 控 制 和 風 險 管 理 水 平 (4) 內 控 諮 詢 : 以 稽 核 檢 查 確 認 和 內 控 評 價 工 作 成 果 為 基 礎, 通 過 提 出 風 險 管 理 和 內 部 控 制 的 改 進 建 議 并 推 薦 行 業 最 佳 實 踐, 向 管 理 層 提 供 改 善 內 控 和 經 營 的 諮 詢 服 務 一 二 道 防 線 之 不 能 對 業 務 和 風 險 簡 單 和 孤 立 覆 蓋, 不 能 實 施 跨 業 務 跨 風 險 的 系 統 性 覆 蓋 條 塊 分 割 的 控 制 機 制, 不 能 完 全 杜 絕 重 大 風 險 和 控 制 缺 陷 管 理 層 非 獨 立 自 我 控 制 的 屬 性, 不 能 對 組 織 整 體 風 險 和 內 控 狀 況 提 供 獨 立 評 價 內 部 稽 核 之 所 能 面 向 所 有 機 構 業 務 和 風 險, 能 夠 通 過 跨 界 的 矩 陣 式 檢 查, 覆 蓋 系 統 性 風 險 面 向 所 有 機 構 業 務 和 風 險, 能 夠 通 過 跨 界 的 矩 陣 式 檢 查, 覆 蓋 系 統 性 風 險 獨 立 客 觀 的 屬 性, 能 夠 在 管 理 層 自 我 評 價 基 礎 上, 對 組 織 內 部 控 制 的 適 當 性 與 有 效 性 進 行 整 體 評 價 稽 核 之 價 值 超 越 一 二 道 防 線, 對 組 織 整 體 風 險 與 內 控 提 供 有 效 保 障 圖 四 : 內 部 稽 核 之 價 值 30
31 內 部 諮 詢 內 控 評 價 系 統 性 風 險 稽 核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稽 核 稽 核 職 能 圖 五 : 稽 核 之 核 心 職 能 31
32 肆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中 國 自 1978 改 革 開 放 開 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平 均 (GDP) 每 年 成 長 率 9.7% 的 速 度 飛 快 成 長, 截 至 2010 年 底 其 GDP 已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而 32 年 期 間 從 國 家 計 劃 修 正 為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之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尚 無 法 完 全 到 位 配 合 之 情 況 下, 中 國 市 場 充 斥 著 滿 滿 的 機 會, 但 也 處 處 暗 藏 危 機 風 險, 如 何 在 這 樣 特 殊 的 環 境 中 發 展, 對 國 外 投 資 人 而 言 均 是 一 大 挑 戰, 而 因 與 大 陸 均 傳 承 自 中 華 文 化, 或 許 我 國 企 業 在 大 陸 成 功 發 展 的 機 會 較 其 他 外 國 人 高 二 截 至 2010 年 第 3 季, 共 有 14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37 家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設 有 218 家 分 行 ) 2 家 合 資 銀 行 ( 設 有 6 家 分 行 1 家 附 屬 機 構 ) 1 家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24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71 家 外 國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85 家 分 行 45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190 家 外 國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222 家 代 表 處 ( 包 括 台 灣 的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的 11 家 代 表 處 ); 而 獲 准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外 資 法 人 為 35 家,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為 42 家 ; 獲 准 從 事 金 融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業 務 的 外 資 銀 行 機 構 為 56 家 顯 示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充 滿 了 興 趣 我 國 因 政 治 因 素, 直 到 2010 兩 岸 簽 署 完 成 MOU 及 ECFA 後, 才 算 正 式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而 我 國 銀 行 為 追 趕 落 後 的 進 度, 目 前 正 積 極 投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市 場, 但 是 多 年 的 寬 鬆 政 策 造 成 大 陸 通 膨 壓 力 大 增, 我 們 的 銀 行 在 思 考 在 大 陸 如 何 發 展 的 同 時, 宜 隨 時 保 持 風 險 意 識, 作 好 風 險 管 理 三 如 本 文 對 於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之 介 紹, 大 陸 之 法 規 已 愈 來 愈 完 整, 但 市 場 開 放 初 期 監 理 人 員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執 行 時 往 往 無 法 到 位, 但 其 以 風 險 為 監 理 之 理 念, 已 相 當 進 步, 其 銀 行 監 理 之 進 步 可 謂 相 當 快 速, 未 來 兩 岸 銀 行 業 之 發 展 將 更 趨 於 頻 繁, 對 於 大 陸 監 理 機 構 我 們 除 應 密 切 合 作 外, 更 應 開 始 深 入 了 解 大 陸 了 32
33 伍 附 件 目 錄 一 簡 報 資 料 : 國 內 宏 觀 經 濟 分 析 和 " 十 二 五 規 劃 " 二 簡 報 資 料 : 大 陸 當 前 經 濟 金 融 形 勢 及 熱 點 問 題 分 析 三 簡 報 資 料 :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發 展 四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內 地 稅 收 法 規 培 訓 五 簡 報 資 料 : 企 業 所 得 稅 實 施 條 例 六 簡 報 資 料 : 擔 保 法 專 題 七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概 要 八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業 務 產 品 介 紹 九 簡 報 資 料 : 國 內 支 付 結 算 業 務 介 紹 十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和 中 國 銀 行 個 人 住 房 貸 款 業 務 介 紹 十 一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對 公 授 信 業 務 押 品 管 理 現 狀 與 押 品 風 險 管 理 要 點 十 二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不 良 資 產 清 收 實 務 十 三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33
中央一号文件
目 录 基 本 知 识... 1 什 么 是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1 什 么 是 2016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1 2016 年 一 号 文 件 主 旨... 1 2016 一 号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2 文 件 的 重 要 意 义... 3 高 层 声 音... 3 习 近 平 三 农 观 : 中 国 富 强 必 须 要 农 民 富 强...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2015 年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 第 二 十 六 辑 ) 信 息 一 : 王 岐 山 在 陕 西 调 研 时 强 调 : 坚 持 纪 严 于 法 实 现 纪 法 分 开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制 度 创 新 信 息 二 : 侯 长 安 人 民 日 报 撰 文 : 纪 检 工 作 须 树 立 正 确 政 绩 观 信 息 三 : 推 动 国 有 企 业 从 严 治 党 之 一 全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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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教 动 态 华 北 华 电 北 力 电 大 力 学 大 高 学 等 高 教 等 育 教 研 育 究 研 所 究 所 主 办 主 办 2014 年 2014 第 08 年 期 第 2014 8 期 年 2014 4 月 年 30 4 月 日 30 日 本 期 目 录 高 层 声 音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 高 校 转 型 是 解 决 就 业 的 关 键... 1 教 育 部 部 署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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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说 集 公 鸡 的 寓 言 刘 玉 栋 编 著 山 东 文 艺 出 版 社 目 录 辑 一 乡 村 夜 火 色 马 早 春 图 幸 福 的 一 天 公 鸡 的 寓 言 给 马 兰 姑 姑 押 车 通 往 天 堂 的 路 芝 麻 开 门 跟 你 说 说 话 辑 二 黢 黑 锃 亮 后 来 绿 衣 淹 没 蛇 一 个 哈 欠 打 去 的 梦 越 跑 越 快 八 九 点 钟 的 太 阳 2 创 作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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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韓 邊 際 人 邊 安 烈 與 麗 末 政 局 葉 泉 宏 真 理 大 學 觀 光 系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朝 鮮 半 島 隔 黃 海 與 中 國 本 部 相 望, 並 以 鴨 綠 江 圖 們 江 為 界, 與 中 國 東 北 接 壤 此 海 陸 相 連 的 地 理 位 置, 使 中 韓 兩 國 自 古 即 有 頻 繁 的 交 通 往 來 漢 唐 時 代, 中 國 在 朝 鮮 半 島 設 郡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4606.00 ...1 1984...16...32...44...50...64...78...87...98... 113... 139... 152 1995... 168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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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引 言 ------------------------------------------- p.1 宋 詞 簡 介 --------------------------------------- p.2 北 宋 初 期 : 柳 永 蝶 戀 花 ---------------------------------- p.3-5 晏 殊 浣 溪 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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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觀 綱 宗 講 記 ( 蓮 因 寺 版 )13 辛 二 通 教 分 二 通 教 當 中 分 為 兩 段 初 釋 教 相 二 明 观 法 初 中 分 三 : 初 解 釋 名 義, 二 所 詮 教 義 三 修 行 位 次 先 解 釋 名 義, 通 教 這 個 名 字, 所 詮 釋 的 義 理, 稱 之 為 名 義 通 教, 鈍 根 通 前 藏 教, 利 根 通 後 別 圓 為 什 麽 稱 為 通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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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方 方 小 說 的 主 題 觀 察 方 方 的 人 生 經 歷, 可 將 之 粗 區 分 為 四 個 大 階 段 : 一 是 出 身 知 識 家 庭 背 景 ; 二 是 文 革 後, 在 武 漢 貨 物 裝 卸 場 的 工 人 市 民 身 份 ; 三 是 考 入 武 漢 大 學 中 文 系 後, 回 歸 知 識 者 的 生 活 圈 子 ; 四 是 步 入 婚 姻 後 的 妻 子 與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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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籍 中 關 於 孔 子 之 文 獻 選 編 鄭 鈞 瑋 編 壹 先 秦 諸 子 中 的 孔 子 ㄧ 列 子 1 孔 子 東 游, 見 兩 小 兒 辯 鬥, 問 其 故 一 兒 曰 : 我 以 日 始 出 時 去 人 近, 而 日 中 時 遠 也 一 兒 以 日 初 出 遠 而 日 中 時 近 也 一 兒 曰 : 日 初 出, 大 如 車 蓋 ; 及 日 中, 則 如 盤 盂 ; 此 不 為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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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思 聪 熟 诵 唐 诗 ( 共 412 首 ; 知 名 作 者 共 77 人 ) 王 勃 3 首 : * 山 中 * 长 江 悲 已 滞, 万 里 念 将 归 况 属 高 风 晚, 山 山 黄 叶 飞 * 送 杜 少 府 之 任 蜀 州 * 城 阙 辅 三 秦, 风 烟 望 五 律 与 君 离 别 意, 同 是 宦 游 人 海 内 存 知 己, 天 涯 若 比 邻 无 为 在 歧 路, 儿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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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 乳 期 的 女 人 毕 飞 宇 断 桥 镇 只 有 两 条 路, 一 条 是 三 米 多 宽 的 石 巷, 一 条 是 四 米 多 宽 的 夹 河 断 桥 镇 的 石 巷 很 安 静, 从 头 到 尾 洋 溢 着 石 头 的 光 芒, 又 干 净 又 安 详 夹 河 里 头 也 是 水 面 如 镜, 不 过 夹 河 到 了 断 桥 镇 的 最 东 头 就 不 是 夹 河 了, 它 汇 进 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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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母 親 懷 孕 十 個 月 的 過 程 作 者 : 辛 筱 媛 私 立 稻 江 高 級 護 理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三 年 恩 班 指 導 老 師 : 韓 京 倫 老 師 1 目 錄 壹 前 言 ---------------------------------------------------------------------------------------------
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宋 蘇 軾 茶 藝 美 學 初 探 熊 宜 中 華 梵 大 學 美 術 系 系 主 任 摘 要 中 國 飲 茶 史 上 向 來 有 茶 興 於 唐, 盛 於 宋 " 的 說 法, 主 要 就 是 針 對 以 品 " 為 主 的 藝 術 飲 茶 來 說 的, 這 種 圍 繞 著 品 茶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今 日 看 來,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藝 術 創 造 的 活 動, 通 過 對 茶 味
《河殇》
河 殇 论 : 呼 唤 全 民 族 反 省 意 识 电 视 系 列 片 河 殇 构 想 浅 谈 苏 晓 康 黄 河 这 个 题 目, 是 一 个 涉 及 东 西 一 万 里 上 下 四 千 年 两 岸 亿 万 人 的 大 题 目 黄 河 同 中 华 民 族 的 起 源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及 东 亚 文 明 乃 至 整 个 世 界 文 明, 都 有 极 为 深 厚 的 联 系 我 们 认 为,
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封 面 人 物 故 事 1950 年 第 2 期 : 中 国 第 一 位 女 拖 拉 机 手 梁 军 1950 年, 新 闻 摄 影 局 记 者 王 纯 德 深 入 国 营 农 场 采 访 时 拍 摄 了 这 张 新 中 国 第 一 位 女 拖 拉 机 手 的 封 面 照 片 照 片 中 的 梁 军 年 仅 19 岁, 是 黑 龙 江 省 德 都 县 萌 芽 乡 机 械 农 场 的 女 拖 拉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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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 茶 是中华民族的举国之饮 它发乎神农 闻于鲁周公 兴于唐朝 盛在宋代 如今已成了风靡世界的三大无 酒精饮料 茶叶 咖啡和可可 之一 并将成为21世纪的饮料大王 饮茶嗜好遍及全球 全世界已有50余个国 家种茶 寻根溯源 世界各国最初所饮的茶叶 引种的茶种 以及饮茶方法 栽培技术 加工工艺 茶事礼俗 等 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中国传播去的 茶树原产我国西南地区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茶树和利用茶树的国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一 个 中 医 世 家 叛 逆 者 的 自 述 作 者 : 艾 宁 推 荐 评 语 1: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看 了 几 次 标 题 都 不 想 打 开, 以 为 是 方 舟 子 之 流 在 跳 梁, 因 为 我 知 道 中 医 正 是 春 寒 看 了 一 节, 就 欲 罢 不 能 了, 不 得 不 慢 慢 品 完 60 多 节 : 如 清 纯 的 泉 水, 涓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健 康 生 活, 平 安 是 福!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是 健 康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授 权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11 年 03 月 16 日 来 源 : 新 华 社 目 录 第 一 篇 转 变 方 式 开 创 科 学 发 展 新 局 面 第 一 章 发 展 环 境 第 二 章 指 导 思 想 第 三 章 主 要 目 标 第 四 章 政 策 导 向 第 二 篇 强 农 惠 农 加 快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高 三 學 測 作 文 ( 各 班 佳 作 ) ㄧ 文 化 與 藝 術 : 滿 分 9 分 303 詹 智 棋 7 分 文 化, 是 來 自 於 用 心 體 會, 而 不 是 在 於 每 個 人 的 生 活 背 景 藝 術, 是 一 種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感 觸, 它 不 分 我 們 之 間 的 個 體 差 別 而 有 所 異, 那 是 種 人 對 美 的 感 受, 澎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32 10 长 春 市.33 11 上 海 市...34 1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指 定 医 院 清 单 (2011 版 ) 一 适 用 范 围 及 规 则 除 特 约 另 有 约 定 外,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指 定 医 院 清 单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 按 以 下 规 则 执 行 : 1 本 清 单 仅 适 用 于 国 寿 团 体 综 合 医 疗 险 中 的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 2 本 清 单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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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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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 迅 藥 第 一 節 藥 一 秋 天 的 後 半 夜, 月 亮 下 去 了, 太 陽 還 沒 有 出, 只 剩 下 一 片 烏 藍 的 天 ; 除 了 夜 遊 的 東 西, 什 麼 都 睡 著 華 老 栓 忽 然 (1) 坐 起 身 擦 著 火 柴, 點 上 遍 身 油 膩 的 燈 盞, 茶 館 的 兩 間 屋 子 裏, 便 彌 滿 了 青 白 的 光 小 栓 的 爹 (2), 你 就 去 麼?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10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12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14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以 妙 观 察 智 解 开 烦 恼 与 惑 网 法 王 如 意 宝 晋 美 彭 措 身 处 此 六 道 轮 回 中, 纷 繁 复 杂 的 痛 苦 与 烦 恼 围 绕 着 我 们, 烦 恼 之 猛 火 不 同 寻 常 般 炽 盛, 在 此 痛 苦 的 惊 涛 骇 浪 中, 我 们 不 能 就 此 怯 懦, 应 该 鼓 起 斗 志 运 用 佛 法 的 智 慧 来 进 行 观 察 与 对 治 在 末 法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2009 年 1/11-3/15 主 日 學 馬 太 福 音 課 程 進 度 表 日 期 內 容 經 文 1. 1/11 簡 介 君 王 與 天 國 2. 1/18 君 王 的 降 生 與 天 國 近 了 的 宣 告 1-4 章 3. 1/25 天 國 的 誡 命 與 律 法 ( 登 山 寶 訓 ) 5-7 章 4. 2/1 天 國 的 事 奉 : 耶 穌 醫 病 趕 鬼 與 差 遣 8-1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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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詩 一 百 首 1 柳 開 塞 上 2 王 禹 稱 寒 食 3 王 禹 稱 村 行 4 王 禹 稱 春 居 雜 興 二 首 6 王 禹 稱 前 賦 喜 而 作 詩, 聊 以 自 賀 7 寇 准 春 日 登 樓 懷 舊 8 寇 准 柳 9 楊 億 無 題 10 楊 億 淚 11 林 逋 山 園 小 梅 12 林 逋 山 中 寄 招 葉 秀 才 13 林 逋 孤 山 寺 瑞 上 人 房 寫 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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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临 床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中 药 学 中 医 护 理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与 指 南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伤 科 学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编 写 中 国 中 医 药 出 版 社 北 京 目 录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第十章 中国传统节日与礼俗(22900)
第 十 章 中 国 传 统 节 日 与 礼 俗 (22900) 一 春 节 ( 一 ) 春 节 的 来 历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是 春 节, 又 叫 阴 历 ( 农 历 ) 年, 俗 称 " 过 年 " 春 节 是 我 国 民 间 最 隆 重 最 富 有 特 色 的 一 个 传 统 节 日 它 标 志 农 历 旧 的 一 年 结 束, 新 的 一 年 已 经 开 始 人 们 将 告 别 寒 冷
1 2 3 4 5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瑏 瑣 瑏 瑤 瑏 瑥 瑏 瑦 瑏 瑧 瑏 瑨 瑏 瑩 瑐 瑠 瑐 瑡 瑐 瑢 瑐 瑣 瑐 瑤 瑐 瑥 瑐 瑦 瑐 瑧 瑐 瑨 瑐 瑩 瑑 瑠 瑑 瑡 瑑 瑢 瑑 瑣 瑑 瑤 瑑 瑥 瑑 瑦 瑑 瑧 瑑 瑨 瑑 瑩 瑒 瑠 瑒 瑡 瑒 瑢 瑒 瑣 瑒 瑤 瑒 瑥 瑒 瑦 瑒 瑧 瑒 瑨 瑒 瑩 瑓 瑠 瑓 瑡 瑓 瑣 瑓 瑤 瑓 瑥 瑓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目 录 第 一 章 : 岗 位 职 责 一 华 阳 小 学 行 政 岗 位 职 责 1.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1 2. 德 育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2 4. 后 勤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5. 教 科 研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6. 教 导 主 任 主 要 职 责... 7. 德 育 主 任 主 要
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圖說-一口咬死
蓮 池 大 師 戒 殺 放 生 文 圖 說 - 一 口 咬 死 江 蘇 嘉 定 縣 南 翔 鎮 居 民 蔡 六, 以 殺 狗 為 業, 平 生 殺 狗, 不 計 其 數 清 乾 末 年 春 天, 將 近 黃 昏 時, 又 宰 殺 一 狗, 放 入 大 缸, 用 熱 水 浸 濕 拔 毛 時, 狗 忽 然 兇 猛 地 直 立 而 起 狠 狠 地 咬 住 蔡 六 的 手 臂 不 放, 蔡 六 疼 痛 難
证券代码:002153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银 川 新 华 百 货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新 华 百 货 股 票 代 码 :600785 收 购 人 名 称 : 物 美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园 区 实 兴 大 厦 4159 室 通 讯 地 址 :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探 古 尋 根 說 古 陶 ( 五 ) 元 明 清 篇 文 圖 / 呂 琪 昌 蒙 元 入 主, 斯 文 掃 地, 粗 獷 豪 放, 馬 上 雄 風 兩 宋 諸 窯, 或 衰 或 滅, 唯 我 景 德, 超 邁 絕 倫 青 花 紅 裡, 釉 下 爭 輝 ; 藍 紅 卵 白, 色 釉 新 猷 文 人 卑 微, 遁 入 窯 場, 繪 畫 才 情, 瓷 裡 留 蹤 明 清 御 瓷, 技 藝 超 群, 脫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 技 特 派 员 农 村 科 技 创 业 行 动 工 作 简 报 科 技 特 派 员 农 村 科 技 创 业 行 动 协 调 指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09 年 第 3 期 ( 总 第 3 期 )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最 新 动 态 本 期 导 读 张 来 武 副 部 长 出 席 湖 北 省 百 名 博 士 教 授 下 基 地 暨 千 名 科 技 特 派 员 基 层 创 业 行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斗 11,3 11 ^ 華 杏 ' 匯 華 ' 華 都 偉 華 ) 胃 華 成 成 大 +1904965+ 醫 圖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投 稿 類 別 : 觀 光 餐 旅 類 篇 名 荖 人 的 味 道, 你 知 道 麻? 作 者 葛 品 逸,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沈 欣 儀,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盧 昱 慈,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指 導 老 師 薛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也 谈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 质 疑 刘 家 驹 关 于 林 彪 历 史 的 访 谈 作 者 : 盛 京 废 人 发 布 时 间 :2014-09-24 来 源 : 乌 有 之 乡 林 彪 是 个 谜, 一 个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的 谜 近 日, 笔 者 在 共 识 网 上 读 到 炎 黄 春 秋 原 副 主 编 刘 家 驹 先 生 关 于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事 件 的 一 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文 件 半 发 人 字 2016 7 号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所 属 各 部 门 : 为 完 善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人 才 引 进 制 度, 现 对 2013 年 印 发 的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