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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號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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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目 次 頁 碼 壹 審 查 緣 起 1 貳 預 算 編 製 政 策 方 向 及 原 則 1 參 重 要 內 容 4 肆 審 查 經 過 10 伍 審 議 總 結 果 11 陸 審 議 結 果 28 內 政 委 員 會 28 一 歲 入 部 分 28 二 歲 出 部 分 32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大 陸 委 員 會 72 第 7 款 內 政 部 主 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13 1

4 8.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26 第 16 款 蒙 藏 委 員 會 主 管 蒙 藏 委 員 會 128 第 23 款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38 第 27 款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140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141 一 歲 入 部 分 141 二 歲 出 部 分 143 第 8 款 外 交 部 主 管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及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168 第 9 款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所 屬 ( 含 國 家 安 全 局 ) 184 第 17 款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僑 務 委 員 會 214 第 26 款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229 2

5 經 濟 委 員 會 241 一 歲 入 部 分 241 二 歲 出 部 分 249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256 第 13 款 經 濟 部 主 管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小 企 業 處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能 源 局 312 第 19 款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344 3

6 8.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353 財 政 委 員 會 356 一 歲 入 部 分 356 二 歲 出 部 分 360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主 計 總 處 360 第 6 款 監 察 院 主 管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364 4

7 5.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365 第 10 款 財 政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376 第 25 款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保 險 局 檢 查 局 384 第 27 款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386 第 28 款 災 害 準 備 金 386 第 29 款 第 二 預 備 金 386 三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部 分 386 5

8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387 一 歲 入 部 分 387 二 歲 出 部 分 391 第 1 款 總 統 府 主 管 中 央 研 究 院 391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399 第 11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體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463 第 18 款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479 第 22 款 文 化 部 主 管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529 6

9 4.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美 術 館 及 所 屬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533 第 24 款 科 技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560 交 通 委 員 會 561 一 歲 入 部 分 561 二 歲 出 部 分 563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575 第 14 款 交 通 部 主 管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642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660 一 歲 入 部 分 660 7

10 二 歲 出 部 分 678 第 1 款 總 統 府 主 管 總 統 府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685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690 第 3 款 立 法 院 主 管 立 法 院 690 第 4 款 司 法 院 主 管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4 個 分 院 個 臺 灣 地 區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709 8

11 14.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709 第 5 款 考 試 院 主 管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721 第 6 款 監 察 院 主 管 監 察 院 721 第 12 款 法 務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司 法 官 學 院 法 醫 研 究 所 廉 政 署 矯 正 署 及 所 屬 行 政 執 行 署 及 所 屬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4 個 分 院 檢 察 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智 慧 財 產 分 署 個 臺 灣 地 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736 9

12 14. 調 查 局 736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737 一 歲 入 部 分 737 二 歲 出 部 分 741 第 15 款 勞 動 部 主 管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793 第 20 款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國 民 健 康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國 家 中 醫 藥 研 究 所 886 第 21 款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1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壹 審 查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以 院 授 主 預 彙 字 第 A 號 函 略 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業 已 依 法 編 製 竣 事, 並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3412 次 會 議 通 過, 附 同 施 政 計 畫 送 請 本 院 審 議, 關 於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請 作 機 密 件 處 理 另 本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研 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審 查 日 程 暨 審 查 分 配 表 草 案, 經 提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會 第 2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 ) 決 議 照 草 案 通 過, 提 報 院 會 復 經 提 本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第 3 次 會 議 ( ) 報 告 後 決 定 : 併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處 理 另 同 次 會 議 亦 邀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主 計 長 及 財 政 部 部 長 列 席 報 告 該 預 算 案 編 製 經 過, 並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後 決 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依 分 配 表 及 日 程 分 送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行 政 院 提 出 本 案 核 與 憲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相 符, 依 憲 法 第 63 條 之 規 定, 本 院 自 應 予 以 審 議, 並 依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規 定 進 行 審 查, 除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舉 行 秘 密 會 議 外, 其 餘 均 舉 行 公 開 會 議 貳 預 算 編 製 政 策 方 向 及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依 法 係 以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計 畫 為 依 據, 又 政 府 部 門 是 總 體 經 濟 活 動 的 一 環, 政 府 預 算 攸 關 公 共 資 源 的 配 置, 與 總 體 經 濟 的 運 行 密 不 可 分, 因 此 政 府 所 有 收 支 的 安 排, 必 須 能 夠 與 經 濟 發 展 相 適 應 根 據 行 政 院 所 送 有 關 文 書 說 明, 我 國 經 濟 除 受 國 際 景 氣 影 響 外, 各 產 業 在 國 際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更 是 關 鍵 而 受 惠 於 行 動 裝 置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4G) 布 建 與 物 聯 網 需 求 大 增, 生 產 基 地 以 國 內 為 主 的 半 導 體 出 口 暢 旺 ; 動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DRAM) 發 光 二 極 體 (LED) 及 機 械 出 口 亦 逐 漸 回 溫, 但 面 板 及 資 訊 通 信 產 品 受 國 際 競 爭 激 烈 影 響, 表 現 相 對 疲 弱, 各 產 業 競 爭 力 存 有 落 差 1

14 根 據 環 球 透 視 (Global Insight)7 月 最 新 資 料, 預 測 104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103 年 2.8% 升 至 3.5%, 仍 可 為 我 國 明 年 出 口 增 添 動 能 國 內 需 求 方 面, 半 導 體 業 者 將 持 續 擴 充 高 階 產 能 以 維 持 競 爭 力 ; 加 以 海 外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企 業 減 緩 海 外 投 資, 或 將 產 能 移 回 國 內, 可 望 激 勵 民 間 投 資 及 未 來 出 口 等 整 體 而 言,104 年 國 內 經 濟 可 望 優 於 103 年 經 濟 是 我 國 生 存 發 展 的 命 脈, 經 濟 穩 定 成 長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及 薪 資 水 準 提 升, 人 民 才 能 安 居 樂 業, 逐 步 邁 向 富 而 好 禮 的 社 會 展 望 未 來, 行 政 團 隊 將 以 經 濟 領 航, 並 依 政 府 六 大 施 政 方 向, 展 開 全 方 位 的 福 國 利 民 施 政, 發 揮 優 質 的 規 劃 力 執 行 力 溝 通 力 及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為 民 興 利 除 弊, 期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等 各 領 域 再 創 臺 灣 奇 蹟 依 據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政 府 施 政 將 以 下 列 6 大 事 項 為 施 政 重 點 : 一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健 全 國 家 財 政 二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三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四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五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厚 植 文 教 科 技 六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籌 編, 在 中 程 預 算 收 支 推 估 之 基 礎 下, 配 合 上 述 施 政 方 針, 參 據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各 項 指 標, 與 公 共 債 務 法 對 舉 債 額 度 限 制, 妥 慎 檢 討 編 製 惟 因 歲 入 財 源 籌 措 不 易,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比 重 仍 高, 致 歲 出 結 構 僵 化, 各 機 關 必 須 秉 持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配 合 當 前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檢 討 各 項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與 優 先 順 序, 並 整 合 運 用 各 類 預 算 資 源, 將 有 限 資 源 作 妥 適 配 置 為 妥 善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並 使 各 級 政 府 處 理 預 算 收 支 有 所 準 據, 依 照 預 算 法 規 定 及 上 述 預 算 政 策, 訂 定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其 主 要 規 定 如 下 : 一 政 府 預 算 收 支, 應 本 中 央 地 方 統 籌 規 劃 及 遵 守 總 體 經 濟 均 衡 之 原 則, 審 度 總 資 源 供 需 估 測 顯 示 之 趨 勢, 並 依 財 政 健 全 方 案, 加 強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落 實 控 管 債 務 支 出 結 構 調 整 及 財 源 多 元 化 籌 措 等 二 政 府 預 算 收 支 應 先 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 各 機 關 須 確 立 施 政 目 標, 衡 量 可 用 資 2

15 源 訂 定 具 體 計 畫, 體 現 黃 金 十 年 之 國 家 願 景, 並 依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實 施 方 案, 本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檢 討 及 建 立 資 源 分 配 之 競 爭 評 比 機 制, 提 升 整 體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三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及 替 代 方 案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並 開 發 自 償 性 財 源, 凡 經 評 估 適 宜 由 民 間 辦 理 之 業 務, 應 優 先 由 民 間 興 辦 或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四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於 籌 編 預 算 收 支 時, 應 考 量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對 教 育 國 防 及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影 響, 審 慎 規 劃 支 出 額 度 五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出, 應 衡 量 歲 入 負 擔 能 力 與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民 間 可 用 資 源, 務 實 籌 劃, 並 適 切 訂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作 為 編 列 歲 出 概 算 之 範 圍 六 政 府 支 出 以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厚 植 文 教 科 技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及 推 動 募 兵 制 度 為 主 軸, 並 以 健 全 國 家 財 政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及 塑 建 精 銳 國 軍 為 優 先 重 點 七 政 府 公 共 投 資 應 配 合 國 家 總 體 建 設 計 畫 及 施 政 重 點, 並 兼 顧 地 區 均 衡 發 展, 加 速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落 實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八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退 休 年 金 及 社 會 保 險, 應 以 建 構 永 續 穩 定 之 年 金 制 度 為 目 標 ; 其 他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之 推 動, 並 應 本 兼 顧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等 原 則, 及 考 量 社 會 救 助 給 付 條 件 對 象 及 額 度 之 差 異 化, 審 慎 規 劃 辦 理 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應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完 善 各 項 籌 備 作 業, 及 就 調 整 移 撥 業 務 與 經 費 明 確 劃 分, 並 可 促 進 跨 域 合 作, 避 免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之 規 劃,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本 撙 節 用 人 精 神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十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共 同 性 質 之 支 出 項 目 及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應 依 法 律 規 定 行 政 3

16 院 核 定 之 一 致 標 準 及 政 事 別 科 目 歸 類 原 則 與 範 圍 編 列 預 算 直 轄 市 與 各 縣 ( 市 ) 預 算 之 編 製 及 執 行, 由 行 政 院 統 籌 訂 定 一 致 規 範 或 準 用 中 央 法 規 十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預 算 項 下 所 編 列 之 對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款, 其 資 源 配 置 應 兼 顧 區 域 均 衡 與 公 平 性, 並 配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事 權 之 調 整,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與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檢 討 辦 理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之 建 設 補 助 不 得 排 除 離 島 地 區, 且 應 優 予 考 量 十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機 關 應 積 極 檢 討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團 體 及 增 撥 ( 補 ) 特 種 基 金 之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參 重 要 內 容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籌 編, 持 續 採 行 84 年 度 起 推 行 之 資 源 總 額 分 配 作 業 制 度 ( 即 歲 出 額 度 制 ) 及 91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之 中 程 計 畫 預 算 作 業 制 度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經 審 慎 編 製 結 果, 歲 入 編 列 l 兆 7,993 億 元, 歲 出 編 列 l 兆 9,597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為 1,604 億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0 億 元, 合 共 須 融 資 調 度 財 源 2,264 億 元,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有 關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的 編 製 重 點 扼 要 說 明 如 下 : 一 強 化 總 體 建 設, 活 絡 投 資 促 升 經 濟 為 建 構 完 善 基 礎 建 設,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並 強 化 偏 鄉 及 離 島 相 關 建 設,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愛 臺 12 建 設 等 重 要 施 政,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編 列 1,907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1,779 億 元 增 加 128 億 元, 約 增 7.2%, 加 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部 分 所 編 計 畫 型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1,330 億 元, 及 連 同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1 期 特 別 預 算 104 年 度 編 列 數 93 億 元, 合 共 整 體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規 模 為 3,330 億 元 又 因 應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及 區 域 整 合 競 爭 態 勢, 政 府 規 劃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先 以 六 海 一 空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及 屏 東 農 業 生 技 園 區 為 核 心, 透 過 大 幅 鬆 綁 人 流 物 流 金 流 等 相 關 限 制, 發 展 具 前 瞻 性 之 高 端 產 業 活 動, 以 提 升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吸 引 國 內 外 投 資, 成 為 推 動 我 國 下 一 階 段 經 濟 成 長 之 重 要 引 擎,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合 共 編 列 76 億 元, 包 括 智 慧 物 流 行 動 方 案 70.3 億 元 農 業 加 值 行 動 方 案 3.9 億 元 等 4

17 二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隨 著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極 端 氣 候 現 象 發 生 頻 繁 及 傳 統 能 源 加 速 耗 竭, 已 對 人 類 健 康 生 存 環 境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威 脅 及 挑 戰, 環 保 生 態 及 永 續 的 概 念 深 受 世 界 各 國 所 重 視, 政 府 將 持 續 推 動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總 行 動 方 案, 並 以 尊 重 自 然 與 環 境 共 存 共 榮 的 思 維, 兼 顧 開 發 保 育 及 防 災 需 求, 推 動 治 山 防 洪 國 土 復 育 與 綠 色 造 林, 建 構 整 合 流 域 及 水 資 源 管 理, 俾 提 升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的 調 適 能 力, 確 保 國 土 保 安 保 育 及 生 態 平 衡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1 期 特 別 預 算 均 持 續 投 入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及 國 土 保 安 等 相 關 經 費, 合 共 編 列 675 億 元, 主 要 為 經 濟 部 辦 理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維 護 湖 山 水 庫 下 游 自 來 水 工 程 計 畫 等 338 億 元 ; 內 政 部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等 152 億 元 ;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計 畫 及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等 133 億 元 ;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應 變 及 整 治 水 體 環 境 水 質 改 善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45 億 元 三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兩 岸 長 期 和 平 穩 定 是 維 護 國 家 生 存 安 全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為 營 造 兩 岸 良 性 互 動 與 互 利 共 榮 的 和 平 環 境, 將 秉 持 對 等 尊 嚴 及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原 則, 擴 大 並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與 協 商, 並 在 務 實 靈 活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爭 取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及 國 際 參 與 104 年 度 兩 岸 交 流 經 費 共 編 列 27.8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9.2 億 元, 約 增 49%;104 年 度 外 交 部 主 管 預 算 共 編 列 億 元, 與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相 同 而 截 至 103 年 8 月, 給 予 我 國 人 享 有 免 簽 證 或 落 地 簽 證 待 遇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已 達 140 個,6 年 多 來 增 加 86 個 ; 另 103 年 4 月 19 日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生 效, 為 東 協 國 家 中 首 度 與 我 簽 署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象 徵 我 國 朝 向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連 結 亞 太 布 局 全 球 的 政 策 目 標 更 邁 進 在 兩 岸 維 持 制 度 化 協 商 及 和 平 關 係 之 際, 仍 要 展 現 自 我 防 衛 的 決 心, 以 堅 實 的 國 防 力 量 嚇 阻 外 來 威 脅, 並 成 為 保 衛 臺 海 安 全 的 強 力 後 盾 104 年 度 國 防 部 主 管 預 算 共 編 列 3,193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82 億 元, 約 增 2.6%, 主 要 係 減 列 募 兵 5

18 制 執 行 驗 證 階 段 展 延 至 105 年 底 完 成 可 酌 予 撙 節 人 員 維 持 費 等 92 億 元 增 列 不 適 用 營 區 房 地 作 價 撥 充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對 美 軍 事 採 購 案 之 付 款 時 程 所 需 軍 事 投 資 及 作 業 維 持 經 費 174 億 元 四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加 速 科 技 創 新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及 全 球 產 業 劇 烈 競 爭 的 科 技 時 代, 為 持 續 國 家 發 展 力, 培 植 具 備 因 應 未 來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人 才, 尤 顯 重 要 104 年 度 全 國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數 為 5,431 億 元, 如 扣 除 國 中 小 與 幼 稚 園 教 職 員 薪 資 所 得 課 稅 配 套 措 施 及 內 政 部 原 青 輔 會 相 關 業 務 移 入 經 費 等 110 億 元, 淨 計 5,321 億 元, 占 前 三 年 度 決 算 歲 入 淨 額 平 均 值 之 22.53%, 高 於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規 定 22.5% 的 法 定 下 限 其 中 中 央 政 府 教 育 部 主 管 項 下 之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2,094 億 元, 連 同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編 列 510 億 元, 合 共 2,604 億 元 技 術 進 步 有 助 於 提 升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政 府 將 持 續 強 化 科 技 政 策 之 規 劃 並 加 強 執 行, 有 效 運 用 科 技 研 發 資 源,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創 新 國 家 104 年 度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999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61 億 元, 如 連 同 國 防 科 技 經 費 編 列 30 億 元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研 發 支 出 201 億 元, 合 共 1,230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增 加 71 億 元, 約 增 6.1% 另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4,313 億 元, 占 GDP 比 率 為 3.06%, 自 100 年 起 已 連 續 2 年 達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占 GDP3% 之 政 策 目 標 五 提 升 文 化 國 力, 推 展 族 群 多 元 文 化 為 展 現 國 家 獨 具 之 文 化 特 色, 文 化 部 施 政 重 點 將 著 重 於 提 升 偏 鄉 及 資 源 弱 勢 地 區 之 文 化 參 與 促 成 藝 術 加 值 應 用 及 跨 業 合 作 賡 續 執 行 國 家 級 藝 文 展 演 設 施 之 興 建 建 構 全 球 文 化 交 流 網 絡, 以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的 軟 實 力,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文 化 支 出 編 列 322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44 億 元, 約 增 15.6%, 如 連 同 國 立 文 化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等 編 列 36 億 元, 合 共 358 億 元, 有 助 於 促 進 整 體 文 化 發 展 此 外, 為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文 化, 建 立 族 群 和 諧 關 係, 客 家 委 員 會 賡 續 推 動 政 府 客 家 政 策,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27.1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1.6 億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6

19 南 北 園 區 設 施 管 理 及 擴 充 計 畫 經 費 4.2 億 元, 增 列 客 家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2.3 億 元 另 為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經 發 展 條 件, 增 進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及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等,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編 列 原 住 民 相 關 經 費 共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43.1 億 元, 約 增 24.3%, 如 連 同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等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35.5 億 元, 合 共 244 億 元 ( 已 扣 減 屬 重 複 計 列 之 公 務 預 算 增 撥 基 金 12.3 億 元 ) 六 完 備 弱 勢 照 顧,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面 對 社 會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趨 勢, 政 府 為 建 構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保 障 民 眾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需 求,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並 賡 續 辦 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等, 以 建 構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網,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共 編 列 4,416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179 億 元, 約 增 4.2%, 如 連 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編 列 之 相 關 支 出 1,016 億 元, 合 共 5,432 億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差 額 215 億 元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健 保 費 補 助 13 億 元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7 億 元 父 母 未 就 業 育 兒 津 貼 6 億 元 撥 充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支 應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不 足 數 167 億 元 減 列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補 助 75 億 元 直 轄 市 非 設 籍 勞 健 保 欠 費 繳 款 專 案 補 助 59 億 元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28 億 元 勞 工 勞 保 費 及 就 保 費 補 助 20 億 元 彌 補 農 保 虧 損 17 億 元 又 為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政 府 積 極 整 合 國 家 廉 政 網 絡, 健 全 防 貪 肅 貪 機 制, 強 化 跨 部 會 整 合 加 強 跨 境 合 作, 全 面 打 擊 不 法 及 掃 蕩 毒 品 危 害, 全 力 防 制 經 濟 金 融 及 詐 騙 犯 罪, 以 打 造 安 心 的 生 活 環 境 104 年 度 相 關 維 護 治 安 經 費 編 列 940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6.5 億 元, 約 增 0.7% 七 保 障 地 方 財 源, 強 化 離 島 與 花 東 地 區 建 設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正 前, 為 達 成 保 障 地 方 財 源 之 目 標,104 年 度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源 協 助 仍 循 103 年 度 方 式 辦 理, 由 中 央 透 過 一 般 性 與 專 案 補 助 款 予 以 挹 注 104 年 度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合 共 編 列 1,742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100 億 元, 如 連 同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與 中 央 納 編 地 方 政 府 原 應 負 7

20 擔 之 勞 健 保 保 費 及 改 制 直 轄 市 土 地 增 值 稅 分 成 增 加 數 等 3,062 億 元, 則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協 助 財 源 合 共 4,8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之 4,720 億 元, 增 加 84 億 元, 約 增 1.8% 為 落 實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並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品 質,101 年 度 依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並 編 列 經 費 40 億 元,102 至 104 年 度 賡 續 分 別 編 列 撥 充 基 金 25 億 元 23 億 元 及 3 億 元 主 要 用 於 辦 理 補 助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之 相 關 建 設 事 項 與 產 業 輔 導 等 政 府 對 於 金 門 馬 祖 及 澎 湖 等 離 島 地 區 之 建 設 亦 極 為 重 視,104 年 度 行 政 院 直 撥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與 澎 湖 縣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63.4 億 元, 連 同 編 列 在 各 部 會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180 億 元, 以 及 所 獲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31.6 億 元 與 菸 酒 稅 9.1 億 元, 合 共 億 元, 應 有 助 於 離 島 地 區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綜 上,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因 稅 制 調 整 及 經 濟 自 然 成 長 微 幅 增 加, 惟 為 穩 健 財 政 並 降 低 赤 字, 歲 出 僅 適 度 擴 增 2.3%, 增 加 435 億 元 其 中,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較 103 年 度 成 長 7.2%, 增 加 128 億 元, 以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亦 增 加, 用 以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人 文 國 力 預 估 在 此 預 算 施 政 下, 國 內 物 價 維 持 穩 定,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1.5%, 經 濟 成 長 率 3.5%, 平 均 每 人 GNP 為 2 萬 2,972 美 元, 期 在 穩 健 財 政 下, 同 時 謀 求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編 列 1 兆 7,993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l 兆 7,069 億 元, 增 加 924 億 元, 約 增 5.4%; 歲 出 編 列 l 兆 9,597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 兆 9,162 億 元, 增 加 435 億 元, 約 增 2.3% 以 上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為 1,6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093 億 元, 減 少 489 億 元, 約 減 23.4% 以 下 分 別 就 歲 入 來 源 別 歲 出 政 事 別 及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編 列 情 形 加 以 說 明 :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編 列 情 形 : ( 一 ) 稅 課 收 入 編 列 1 兆 3,19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73.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 兆 2,713 億 元, 增 加 481 億 元, 約 增 3.8%, 主 要 係 增 列 營 業 稅 265 億 元 關 稅 121 億 元 證 券 交 易 稅 69 億 元 及 所 得 稅 45 億 元 等 8

21 ( 二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編 列 2,56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14.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586 億 元, 減 少 22 億 元, 約 減 0.9%, 主 要 係 減 列 投 資 收 益 18 億 元 國 營 事 業 繳 庫 數 11 億 元, 增 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繳 庫 數 7 億 元 ( 含 國 發 基 金 出 售 台 積 電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繳 庫 數 增 列 33 億 元 ) ( 三 )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入 編 列 953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5.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10 億 元, 增 加 143 億 元, 約 增 17.5%, 主 要 係 新 增 再 次 辦 理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4G) 釋 照 收 入 150 億 元 等 ( 四 ) 財 產 收 入 編 列 1,18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6.6%,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59 億 元, 增 加 325 億 元, 約 增 37.8%, 主 要 係 增 列 出 售 中 央 政 府 持 有 中 華 電 信 兆 豐 金 控 合 庫 金 控 中 鋼 及 台 肥 等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233 億 元 國 防 部 不 適 用 營 區 房 地 作 價 撥 充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等 收 支 併 列 133 億 元, 以 及 減 列 財 金 公 司 股 權 移 轉 收 入 28 億 元 等 ( 五 ) 其 他 收 入 編 列 98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0.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01 億 元, 減 少 3 億 元, 約 減 1.9%, 主 要 係 減 列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等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編 列 情 形, 主 要 部 分 陳 述 如 下 : ( 一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編 列 4,41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22.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4,237 億 元, 增 加 179 億 元, 約 增 4.2%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府 應 負 擔 款 項 等 經 費 ( 二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編 列 3,85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9.7%,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3,690 億 元, 增 加 166 億 元, 約 增 4.5%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補 助 私 立 學 校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協 助 籌 辦 2017 臺 北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以 及 增 撥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等 經 費 ( 三 ) 國 防 支 出 編 列 3,123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5.9%,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3,043 億 元, 增 加 80 億 元, 約 增 2.7% 主 要 係 增 列 軍 事 投 資 及 作 業 維 持 等 經 費 ( 四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編 列 2,709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3.8%,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705 億 元, 增 加 4 億 元, 約 增 0.2% 主 要 係 增 列 公 路 鐵 路 捷 運 建 設 計 畫 及 補 9

22 助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以 及 新 增 興 建 國 家 會 展 中 心 ( 擴 建 南 港 展 覽 館 ) 計 畫 等 經 費 ( 五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編 列 1,82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9.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778 億 元, 增 加 48 億 元, 約 增 2.7% 主 要 係 增 列 統 一 發 票 給 獎 及 推 行 南 沙 太 平 島 交 通 基 礎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新 增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經 費 及 撥 充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等 經 費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編 列 173 億, 占 歲 出 總 額 0.9%,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68 億 元, 增 加 5 億 元, 約 增 2.8% 主 要 係 增 列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6.2 億 元 及 減 列 營 造 永 續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計 畫 4.9 億 元 等 經 費 ( 七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編 列 1,418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7.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380 億 元, 增 加 38 億 元, 約 增 2.8%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暨 社 教 機 構 聘 任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等 經 費 ( 八 ) 債 務 支 出 ( 不 含 債 務 之 還 本 ) 編 列 1,270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6.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5 億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國 債 付 息 經 費 ( 九 ) 一 般 補 助 及 其 他 支 出 編 列 80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4.1%,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86 億 元, 減 少 80 億 元, 約 減 9.1% 主 要 係 減 列 對 直 轄 市 與 縣 市 政 府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82.6 億 元 等 經 費 三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情 形 :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1,6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093 億 元, 減 少 489 億 元, 約 減 23.4%,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0 億 元, 合 共 須 融 資 調 度 財 源 2,264 億 元,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肆 審 查 經 過 本 案 經 本 院 議 事 處 103 年 9 月 30 日 以 台 立 議 字 第 號 函 請 財 政 委 員 會 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依 分 配 表 及 日 程 分 送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復 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屬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等 機 關 陸 續 函 送 之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及 附 屬 10

23 單 位 預 算 勘 誤 表, 函 請 各 相 關 委 員 會 併 案 處 理, 並 由 各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函 請 各 有 關 機 關 首 長 列 席 說 明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及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本 案 經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濟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迄 103 年 11 月 13 日 尚 未 將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報 告 送 財 政 委 員 會, 致 未 及 列 入 審 查 總 報 告 外, 其 餘 各 委 員 會 均 已 分 別 提 出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綜 合 整 理, 並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 舉 行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完 成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總 報 告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經 濟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及 12 月 30 日 31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 內 政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嗣 經 104 年 1 月 13 日 15 日 16 日 19 日 20 日 及 21 日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後, 提 報 本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第 19 次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照 審 查 總 報 告 修 正 通 過 茲 將 審 議 總 結 果 詳 列 如 下 伍 審 議 總 結 果 一 歲 入 部 分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原 列 歲 入 總 額 為 1 兆 7,992 億 6,768 萬 3,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147 億 9,917 萬 6,000 元, 減 列 374 億 2,653 萬 1,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淨 減 列 226 億 2,735 萬 5,000 元, 茲 因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均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歲 入 總 額 暫 改 列 為 1 兆 7,766 億 4,032 萬 8,000 元 (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依 照 各 款 項 目 分 別 調 整 計 列 ) 二 歲 出 部 分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原 列 歲 出 總 額 為 1 兆 9,596 億 5,816 萬 5,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共 計 減 列 250 億 2,213 萬 元, 茲 因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國 庫 增 撥 額 等 均 暫 照 列, 11

24 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 再行調整 歲出總額暫改列為 1 兆 9,346 億 3,603 萬 5,000 元 審議通過後 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 項 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債務之償還 660 億元 歲入歲 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 以舉借債務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予以支應 審議結果 茲以歲入歲出差短減少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爰除債務之償還照列外 債務之舉借隨同減列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四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含機密部分 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 除 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 依協商結論通過外 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 至送院會處理項目 協商有結論者 依協商結論通過 協商未獲結論者 交付表 決 並依表決結果通過 五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 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均暫照列 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六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 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七 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含機密部分 協商結論 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 不再逐一於各 機關協商結果敘明 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覈實分別刪減 惟各委員會審查刪 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 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 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八 通案決議 18 項 (一)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不予保留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如下表 倘財政狀況良好 原則不予出售 釋股對象以 政府四大基金為限 釋股費用併同調整 預算編列機關 釋股標的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 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 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255 億元 合 釋股金額 380 億元 計 12

25 (二)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油料 統刪 30% 另隨同減列交通部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 0.07 億元 公路總局辦理公共運輸油價補貼 1.05 億元 2.大陸地區旅費 統刪 10% 3.委辦費 除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 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 犬業務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相關預算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 育與訓練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 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 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 升級輔導計畫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與 發展及民生化學計量標準計畫統刪 1%外 其餘統刪 10% 其中大陸委員會 考試院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 茶業改良場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 保險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4.一般事務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 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 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 管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 勞工保險局 衛生福利 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健 13

26 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推動身 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 專業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 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用照顧服務員及護 理人員相關預算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總統府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 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 務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中小企業處 交通部 民用 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 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 種 苗改良繁殖場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衛生福利部 社 會及家庭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 行調整 5.軍事裝備設施 房屋建築 車輛及辦公器具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除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 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 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 畫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 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 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歲修及 機械儀器養護費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國家安全會議 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 中央研究院 行政院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考試院 公務 14

27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 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 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林業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 育中心 漁業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環 境保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國內旅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主管 警政署及所屬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 輔導計畫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 網業務相關預算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 培育與訓練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 預算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 委員會 考試院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 國及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 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 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 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社會及家庭署 環境保 15

28 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 檢查局 臺灣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7.國外旅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委員國會交流事務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 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 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 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行政院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考試院 銓敘 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 審計部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國及 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賦 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年 發展署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家教 育研究院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工業局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智慧財產 局 水利署及所屬 中央地質調查所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勞工保險局 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 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僑務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 農業 委員會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種苗改良繁殖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糧署 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 環 16

29 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檢查局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 行調整 8.出國教育訓練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中央選舉委員會 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 屬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 法務部主管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 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消 防署及所屬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關務署及所屬 交通 部 中央氣象局 原子能委員會 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 農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種苗改良繁殖場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高雄區農業改 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環境保護署 檢查 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9.設備及投資 除資產作價投資 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本行政維 持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審計部 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 學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 購置駐外機構館舍計畫 與汰換駐外機構公務車預算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高雄分局檢疫行政大樓興建工程 衛生福利部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海岸巡防署臺北港海巡基地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大修經費及強化海巡編裝 發展方案不刪 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統刪 1% 文化部主管統 17

30 刪 3%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統刪 4% 教育部主管統刪 7%外 其餘統刪 8% 其中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考試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役政署 國防部 財政部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教育部 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 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 及所屬 蒙藏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 環境保護署 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洋巡防總局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除法律義務支出 中央研究院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 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漁業署 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地區各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 衛生福利部捐助財 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 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 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健全緊急醫 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 18

31 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 科技部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財團法 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 經濟部科技預算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統刪 1%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國防部所屬 交通部 觀光局及所屬 公路總局及所屬 核能研究所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環境保護署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除法律義務支出 一般性補助款 教育部主管 法務 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救助業務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 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役政署 觀光 局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2.人事費 除退休退職給付 人事行政總處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 備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不含委員問 政油料補助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 察院主管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不刪 立法 院主管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統刪 30%外 其餘統刪 1% 其中中央研究院 主計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檔案管理局 飛航 安全調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 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19

32 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考試院 考選部 消 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國及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 國 防部所屬 國庫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國家圖書館 國 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水利署及 所屬 中央地質調查所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 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茶業改良場 種苗改良繁 殖場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環境保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3.國庫署 國債付息 減列 2 億元 (三)近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重挫 國內汽 柴油價格亦不斷下跌 日前中油再度 宣布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調降各式汽 柴油價格 其中 95 無鉛調降為每公 升 24.6 元 較編製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按每公升 35.1 元編列 已有 大幅差距 爰予減列 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油料費 30% 另年度預算執行 中 若遇油價大幅波動 則在油料用量之共同標準範圍內 各機關應依以下 原則辦理 主計總處並應追蹤控管執行情形 1.油價下跌時 按實際油價覈實列支 結餘部分並不得移為他用 2.油價大幅上漲 致所須經費不足時 得以各機關第一預備金支應 若嚴重 20

33 不敷 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四)針對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 自由經濟示範區 相關預算共計編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包括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 1,670 萬元 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編列 20 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 3 億 8,573 萬元 衛生福利部編 列 1 億 4,600 萬元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1,000 萬元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 司 6,400 萬元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 航港建設基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490 萬元 經查 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於 102 年 8 月啟動第 1 階段推動計 畫 自貿港區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 1 階段之核心 惟推動效益卻未如預期 無法彌補我國港埠整體進出口貨物流失量 且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 數未見成長 此外 再以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及進用 員工人數觀之 推行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後 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 數亦未見明顯成長 另示範區 104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 且跨機 關間衡量標準不一 有欠妥適 另 有鑑於 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尚未三讀通過 各部會即逕自 編列該預算執行計畫 實有未當 事實上 就政府不斷宣傳國際的案例 韓 國仁川自經區言之 現已證明也將面臨推動困難之困境 事實上 由於外國 人移住率過低 招商不易 無法吸引國外資金流入 以及對本國企業限制過 多等因素 近年來韓國各界對仁川自經區的發展狀況 出現了諸多的批判 而面對中國上海自貿區實施一年來發現 其光環不但嚴重消退 實施成效更 是完全不如預期 但台灣卻為了企圖與中國對接 不斷以此推銷台灣自經區 的設立優勢 用錯誤的觀念及手段 實難以帶動台灣經濟升級 更無法為台 灣悶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力 且因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審議通過 準此 除 交通部自由港區等海空港建設 國家發展委員會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及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既有不涉及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預算得編列 執行外 其餘不得編列 21

34 (五)鑑於多數財團法人收入來源主要依賴政府之補助與委辦收入 或以行使公權 力特定政策任務為設置目的 且各該薪資待遇均已相當優渥 因此 相關福 利經費之支用更應撙節 避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 或有浪費政府資源之嫌 爰自 104 年度起 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 亦不得 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 (六)根據審計部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 計 152 個 基金總額高達 2,423 億 8,298 萬餘元 然諸多財團法人財源自籌能 力不足 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 依決算審核結果 152 個財團法人 102 年度 營收來自政府捐補助 不含捐助基金 或委辦之金額高達近 470 億元 超過 年度整體收入之 50% 其中有 60 家政府捐補助及委辦經費占其年度收入比例 逾 50% 當中有 42 家超過 70% 逾 90%者亦不在少數 事實上 許多財團法人或已達成設置任務 或因時空環境變遷致設立目 的已不復存在 或功能重疊 或已不具實質效益 本院審查 102 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 6 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 團法人之設置目的 工作計畫 經費運用 財務狀況 營運績效等 以及任 務已達成 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 應向立法院 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惟迄今僅見公設財團法人不斷設置 卻未見 有退場或整併者 長此以往 不僅浪費行政資源 更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 爰此 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 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應就所主管財團 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 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或已無營運實益 或績效不 彰 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 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 並向立法院 各該委員會報告 (七)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訂有 眷屬喪葬津貼 最高 3 個月薪俸額 而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 亦列有眷屬死亡之 喪葬補助 最高 5 個月薪俸 額 之生活津貼 惟該 生活津貼 之規定 並未有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既已有眷屬喪葬給付 實已不須再另行由政府預算編列所 22

35 謂 喪葬補助 且補助標準還過於保險給付 其他社會保險 如 勞工保 險 亦係將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列入保險給付項目 而未有其他政府補助 基於該 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係無償性之補助 與保險給付係立基於 保 費 之交付而生之補償不同 不應以 月俸 作為補助標準 況月俸愈高者 反而獲得政府愈多之補助 亦有違常理 現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以事實 發生當月之薪俸額做為補助基準尚有斟酌空間 建請行政院於 6 個月內檢討 研議其合理性 (八)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第一 點規定 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 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 確 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惟查部分機關或對定義範圍未盡清楚 或有明 知卻仍未照規定歸類之蓄意 例如 明知須列為委辦費 卻以委辦費每年均 會被立法院統刪為由 將相關經費改列為 一般事務費 或明知實際用途 為補助 須於預算書中表列 並於機關網站上揭露 卻以 分攤 經費為由 改列為 一般事務費 逃避監督 爰要求行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 照所訂標準編製預算 主計單位並應盡預算編審之責 確實審核 日後經查 出有未依規定編製預算者 機關單位首長 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九)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 行政院於 99 年即鼓勵行 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 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但從行政院各部 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 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 指揮監督權 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 特意忽略 派遣與承攬之差別 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 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 怪象 經查 依民法規定 承攬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 擔任履行輔助人 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 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 動派遣相近 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 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 23

36 人 而勞動派遣部分 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 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 已屬失職 而行政院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 非但視而不見 且昧於 事實 放任各部會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 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 尤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應 1.責成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 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 畫與具體實施期程 2.責成勞動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 訂定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 應行注意事項 3.於 104 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 力運用之需求 4.依勞動部之定義 於 105 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 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 (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4 款明文規定 雇主應針對防止為採取 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 生設備及措施 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 承攬時 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既本法及有關 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卻只提供員工短袖制服 即便寒流低溫特報 員工在戶外低氣溫環境工作只能自行添加薄長袖衣物 於短袖衣服內 與其他在院區內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保暖性不足 顯然 立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戶外工作 基金會未提供任何禦 寒保護措施 立法院也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 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亦承攬多家公家機關清 潔勞務採購案 包含監察院 科技部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衛生福利部 24

37 國民健康署等等中央政府機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 政府機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善盡事業單位督促承攬商符合相關法令之責任 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優先督 促清潔勞務承攬商針對戶外工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十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 101 年被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降級為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處後 功能不彰 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 在歷次食安風暴中 也未 能發揮領頭羊角色保護消費者權益 提出團體訴訟 顯見當初行政院組改 決策之不當 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 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 消 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 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 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 遠不如媒體的爆料專線 爰要求行 政院應強化消費者保護處職能 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 定期就特 定產品稽查 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十二)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 補助費 有的部會之捐 補助費 幾乎占其整體預算九成 其中有為數不少的捐 補助費 係對團體及私人 補助 惟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 許多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 致民眾及團體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 補助費規定 而經常錯失 申請時機 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 補助費 致使本身權益受損 為便利人 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應 要求各部會應將 申請捐 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 列入網頁 政府資訊公 開 專區內 以利民眾查閱 (十三)行政院於 93 年為建立公報制度 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 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 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特 發行 行政院公報 並建置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惟查該網站部分法 規命令 行政規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 並未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人 民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正之理由與必要性 爰要求行政院公報未來刊載法 規 應一併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 25

38 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信賴及監督 並促 進民主參與 (十四)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並影響選舉公平 總 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內 政府政令宣導廣告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 交 通秩序疏導 災害防救 傳染病防治 環境保護 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 策實施等之宣導廣告 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告 (十五)鑑於原住民族及離島等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 受限於交通不便 醫療資源 及健康照護服務相較台灣本島 普遍有不充足與不完善之情形 為使該等 地區民眾獲得平等之完善醫療與照顧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 照護 保健相關服務所需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 算 請行政院責成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覈實配賦額度 (十六)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 103 年 8 月 1 日正式開幕 肩負國家社會大 眾之深刻期望 基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重要棟樑 其健康代表著國家未來 的競爭力 惟面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台灣 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到 政府高度重視 基此 為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 研究及教學之任務 特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自 104 年度起 應於業 務計畫中 匡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究主題 例如 一般兒科教學研 究 兒童急診教學研究 兒童不當對待 虐待 教學研究 兒童健康褔祉 指標教學研究 兒童社區醫學教學研究 青少年醫學教學研究 等等相 關研究 並提撥一定比例預算 專款專用做為兒童醫院之臨床教學研究 用途 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人才 照顧轉診難症兒童 及增進我國 兒童健康及福祉 並提高我國兒童醫療照顧水準 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 捍衛國家兒童健康之使命 (十七)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有關公務部分各單位預算之審查 歲入 歲出之各款 項 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如營業 盈餘或作業賸餘繳庫等項目 審查報告本應予 暫照列 俟附屬單位預 26

39 算審議確定 再行調整 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 已就該部分預算作成實 質上之增刪調整或相關決議 審查總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並予 照列 (十八)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100 年度經營績效獎金適用 96 年修正 之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辦理 27

40 內 政 委 員 會 一 歲 入 部 分 陸 審 議 結 果 第 2 款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第 5 項 行 政 院, 無 列 數 第 13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4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無 列 數 第 15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16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424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250 萬 元 第 2 目 沒 入 及 沒 收 財 務 第 1 節 沒 入 金 25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24 萬 元 第 19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62 項 內 政 部 123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63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3,300 萬 5,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4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304 萬 5,000 元 第 64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7,22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65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637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66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67 項 役 政 署 120 萬 元, 照 列 第 68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原 列 2 億 5,606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500 萬 元 ( 含 在 臺 灣 地 區 非 法 刊 登 ( 播 )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婚 姻 媒 合 之 廣 告 及 違 反 跨 國 婚 姻 媒 合 廣 告 等 250 萬 元 簡 任 11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未 經 許 可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等 5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6,106 萬 元 第 69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無 列 數 第 70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339 萬 4,000 元, 照 列 28

41 第 152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97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81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98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原 列 3,500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2,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500 萬 元 第 199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444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207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無 列 數 第 208 項 福 建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3 款 規 費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無 列 數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2,73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1,511 萬 8,000 元, 增 列 第 2 目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第 2 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11 萬 8,000 元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3,000 元, 照 列 第 74 項 內 政 部 原 列 4,415 萬 1,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2 節 證 照 費 163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252 萬 1,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經 查,103 年 度 內 政 部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證 照 費 歲 入 應 減 列 25%, 且 決 議 請 內 政 部 通 盤 檢 討 證 照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價 格 訂 定 事 宜, 然 104 年 度 內 政 部 預 算, 證 照 費 下 編 列 之 禮 儀 師 證 書, 自 500 元 調 漲 至 1,500 元, 顯 然 內 政 部 無 視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爰 此, 要 求 內 政 部 104 年 起, 須 將 禮 儀 師 證 書, 自 1,500 元 調 降 至 1,000 元, 其 他 證 照 費 請 內 政 部 依 規 費 法 檢 討 調 降 方 案 送 財 政 部 研 議 第 75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8,830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76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628 萬 5,000 元, 照 列 29

42 第 77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21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78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 億 1,24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役 政 署, 無 列 數 第 80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原 列 27 億 7,904 萬 2,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1 節 證 照 費 5,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8 億 2,904 萬 2,000 元 第 81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3,227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82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無 列 數 第 163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209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無 列 數 第 210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無 列 數 第 211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219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220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無 列 數 第 4 款 財 產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 不 含 第 1 目 投 資 收 回 )35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647 萬 元, 照 列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44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674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財 產 孳 息 第 2 節 租 金 收 入 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74 萬 元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3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55 萬 元, 照 列 第 74 項 內 政 部 755 萬 元, 照 列 第 75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0 億 5,11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6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554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77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69 萬 元, 照 列 30

43 第 78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64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役 政 署, 無 列 數 第 80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32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81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無 列 數 第 82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10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28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211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951 萬 元, 照 列 第 212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247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223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224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10 萬 元, 照 列 第 5 款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第 3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7 款 其 他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307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8,692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1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31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5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1 項 內 政 部 165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2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6 億 1,488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3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3,985 萬 元, 減 列 第 1 目 雜 項 收 入 第 2 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中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接 受 各 公 益 團 體 委 製 或 插 播 節 目 等 收 入 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785 萬 元 第 74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506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75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 萬 5,000 元, 照 列 31

44 第 76 項 役 政 署 26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77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67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8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13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6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61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23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06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5 萬 元, 照 列 第 207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08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59 萬 元, 照 列 第 219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2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20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19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221 項 福 建 省 政 府 1,000 元, 照 列 二 歲 出 部 分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第 1 項 行 政 院 原 列 12 億 4,123 萬 6,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66 萬 1,000 元 第 3 目 施 政 推 展 聯 繫 50 萬 元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150 萬 元 第 5 目 聯 合 服 務 業 務 500 萬 元 第 8 目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50 萬 元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200 萬 元 第 10 目 資 訊 管 理 200 萬 元 第 11 目 新 聞 傳 播 業 務 400 萬 元, 科 目 均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1,616 萬 1,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2 億 2,507 萬 5,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6 項 : ( 一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凍 結 3,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有 鑑 於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赤 字 不 斷 攀 升, 相 關 支 出 應 加 以 撙 節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共 1,256 萬 9,000 元, 相 關 委 辦 計 畫, 如 消 費 者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業 務 與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必 要 性 有 待 探 討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針 對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之 優 先 順 32

45 序 必 要 性 及 預 期 效 果,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2. 行 政 院 身 為 我 國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全 體 國 人 遭 受 黑 心 油 品 等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卻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103 年 爆 發 之 黑 心 油 品 風 波, 除 影 響 個 人 健 康 外, 亦 使 全 國 各 地 攤 商 小 吃 店 餐 廳 遭 受 嚴 重 之 營 業 損 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迄 今 未 能 協 調 油 品 大 廠 如 頂 新 味 全 等 提 出 退 貨 準 備 金, 亦 未 能 就 全 國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風 險 危 害 等 損 失 向 黑 心 廠 商 提 出 訴 訟 求 償, 爰 予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就 廠 商 之 退 貨 準 備 金 代 位 求 償 或 集 體 訴 訟 等 提 出 具 體 明 確 之 作 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答 詢 立 法 院 委 員 鄭 天 財 所 提 有 關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37 條 修 法 方 向 : 對 於 原 有 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尚 未 分 配 者, 維 持 其 5 年 的 限 制, 對 於 已 符 合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即 從 77 年 2 月 1 日 前 使 用 迄 今 者, 刪 除 其 5 年 的 限 制 乙 事, 允 諾 由 政 務 委 員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以 獲 致 結 論, 作 為 修 法 意 見 (2) 惟 行 政 院 迄 今 並 未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顯 係 相 關 單 位 未 積 極 辦 理 行 政 院 院 長 在 國 會 殿 堂 允 諾 事 項, 爰 凍 結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針 對 前 揭 修 法 方 向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並 據 以 提 出 修 法 意 見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由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自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受 理 起, 到 真 正 實 際 分 配 止, 所 有 作 業 流 程 重 重 複 複, 且 過 於 繁 複 冗 長, 於 立 法 院 審 查 103 年 度 行 政 院 預 算 時, 特 決 議 必 須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流 程 (2)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5 月 雖 同 意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惟 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3 年 7 月 25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103 年 上 半 年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清 冊 及 103 年 10 月 21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103 年 上 半 年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清 冊 ( 33

46 榮 光 段 40 地 號 等 39 筆 及 恆 春 事 業 區 第 24 林 班 1 筆, 共 計 40 筆 ) 兩 案 為 例 ( 兩 案 都 是 103 年 5 月 簡 化 程 序 之 後 ),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受 理 案 件 後, 辦 理 會 勘 時, 公 產 機 關 已 參 與 會 勘 ;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初 審 同 意 清 冊 時, 也 報 請 公 產 機 關 審 查 ( 公 產 機 關 須 函 復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結 果 ); 行 政 院 交 議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又 行 文 給 公 產 機 關 表 示 意 見 ; 仍 舊 重 複 著 公 產 機 關 表 示 意 見 的 流 程 加 上 行 政 院 維 持 慣 例, 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交 議 內 政 部 之 作 法, 也 都 是 導 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緩 慢 辦 理 進 度 延 宕 的 主 因, 顯 有 再 檢 討 及 再 簡 化 之 處 (3) 查 內 政 部 職 掌 項 目 無 一 項 係 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有 關, 內 政 部 亦 以 103 年 10 月 14 日 報 行 政 院 免 交 議 內 政 部 復 查 行 政 院 於 94 年 已 核 定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據 103 年 1 月 29 日 公 布 施 行 的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1 條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統 合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特 設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明 定 其 職 掌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在 內 的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均 顯 示 行 政 院 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交 議 內 政 部 之 作 法, 實 無 法 律 依 據, 行 政 院 卻 仍 交 議 內 政 部 審 查 (4) 為 使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政 策 及 業 務 均 依 法 回 歸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統 合 及 辦 理, 並 真 正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流 程,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同 意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免 交 議 內 政 部 並 答 復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有 鑑 於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過 去 曾 於 2010 年 數 度 否 決 封 殺 ECFA 公 投, 事 後 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認 定 駁 回 公 投 案 的 處 分 有 所 疏 漏 ; 於 103 年 8 月, 也 駁 回 核 四 公 投 案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顯 然 遭 政 府 利 用 來 杯 葛 反 對 的 民 意, 淪 為 政 治 鬥 爭 工 具, 導 致 憲 法 保 障 的 直 接 民 權 無 法 行 使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業 務 編 列 150 萬 7,000 元, 凍 結 75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重 新 檢 討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命 之 獨 立 性, 及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提 案 內 容 相 互 矛 盾 或 顯 有 錯 誤, 致 不 能 瞭 解 其 提 案 真 意 者 認 定 之 缺 失, 並 將 過 去 駁 回 案 件 類 型 化 公 布 於 網 頁, 向 立 34

47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 四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經 費 4,066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提 出 完 備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具 體 政 策 業 務 及 推 動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查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4,066 萬 1,000 元, 當 中 人 事 費 就 編 列 2,565 萬 2,000 元, 占 第 4 目 預 算 63%; 加 上 未 明 確 提 出 國 內 相 關 科 技 政 策 方 針, 以 及 新 興 科 技 政 策 推 動 之 實 質 效 益 依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提 出 行 政 院 101 年 度 起 執 行 率 彙 整 表, 顯 示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率 均 未 達 8 成 基 於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避 免 持 續 發 生 經 費 賸 餘 或 保 留 情 形, 致 影 響 政 府 預 算 資 源 配 置 效 益, 應 要 撙 節 支 出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提 出 完 備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具 體 政 策 業 務 及 推 動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4,066 萬 1,000 元, 負 責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之 審 議 國 家 科 技 資 源 之 分 配 重 大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跨 部 會 科 技 發 展 事 務 之 協 調 整 合 及 推 動 重 大 科 技 策 略 會 議 之 籌 辦 等 業 務, 惟 查 以 上 業 務 均 與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後 之 科 技 部 職 掌 重 疊 此 外 行 政 院 科 技 會 報 大 部 分 為 借 調 人 員,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共 借 調 38 人 ( 包 括 經 濟 部 1 人 資 策 會 26 人 工 研 院 6 人 生 技 中 心 2 人 成 大 醫 院 1 人 藥 技 中 心 1 人 及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1 人 ), 遠 高 於 正 式 職 員 現 有 員 額 6 人, 顯 以 體 制 外 人 員 辦 理 政 府 科 技 政 策 制 定 之 業 務, 有 違 體 制, 且 財 團 法 人 多 向 政 府 申 請 科 技 預 算 補 助 之 執 行 單 位, 有 利 益 相 通 之 疑 慮,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與 科 技 部 之 業 務 職 掌 分 工 釐 清 劃 分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負 責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之 審 議 國 家 科 技 資 源 之 分 配 重 大 科 35

48 技 發 展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跨 部 會 科 技 發 展 事 務 之 協 調 整 合 及 推 動 等, 其 執 掌 應 屬 長 期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然 其 職 員 僅 9 人, 而 聘 用 人 員 竟 有 17 人, 幾 乎 為 正 職 職 員 之 兩 倍 以 約 聘 人 員 來 辦 理 科 技 政 策 制 定 之 任 務, 不 利 於 國 家 政 策 有 效 執 行, 有 待 檢 討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科 技 發 展 企 劃 及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編 列 3,570 萬 1,000 元,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檢 討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人 力 配 置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六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8 目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編 列 1,643 萬 7,000 元, 主 要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法 案 計 畫 及 方 案 之 研 擬 及 審 議 督 導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等 事 項 經 查 行 政 院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依 該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自 行 訂 定 適 合 機 關 特 性 之 執 行 計 畫 ( 期 程 為 103 至 106 年 ), 提 報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並 應 於 103 年 1 月 底 前 將 執 行 計 畫 函 送 行 政 院 核 定 ; 然 截 至 9 月 底 竟 仍 未 核 定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執 行 計 畫, 嚴 重 影 響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執 行, 嚴 重 怠 惰 失 職, 爰 凍 結 200 萬 元, 待 行 政 院 對 此 提 出 究 責 檢 討 以 及 各 部 會 之 核 定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頻 傳, 包 括 塑 化 劑 假 油 及 餿 水 油 事 件 等 等, 令 民 眾 人 心 惶 惶, 食 品 GMP 標 章 失 去 公 信 力, 但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卻 以 標 章 認 證 非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的 設 置, 且 GMP 認 證 是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根 據 台 北 地 院 100 年 度 第 70 號 民 事 判 決,GMP 非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法 定 職 權 審 核, 不 符 國 家 賠 償 法 要 件 為 由, 駁 回 民 眾 因 餿 水 油 受 害 申 請 國 賠 又 查 行 政 院 已 於 102 年 11 月 辦 理 2013 年 全 國 食 品 安 全 會 議, 責 成 12 部 會 成 立 跨 部 會 小 組, 將 各 類 民 生 物 資 列 為 重 點 稽 核, 但 迄 今 仍 未 見 改 善 成 效, 顯 見 未 能 善 盡 督 導 考 核 之 責, 36

49 也 未 能 對 後 續 消 費 團 體 訴 訟 及 糾 紛 建 立 完 善 處 理 機 制 政 府 有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責 任, 面 對 如 此 重 大 的 消 保 風 暴,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明 顯 怠 忽 職 守,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出 完 備 獎 勵 申 請 及 審 查 之 規 定,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自 2008 年 的 毒 奶 粉 2011 年 的 塑 化 劑 2013 年 3 月 毒 澱 粉 到 近 來 的 黑 心 食 油 事 件,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連 環 爆, 政 府 只 會 提 高 罰 則, 無 提 出 讓 人 民 安 心 食 用 之 具 體 方 案, 且 面 對 本 次 劣 質 油 事 件, 各 家 業 者 所 提 出 退 貨 及 退 費 方 案, 與 社 會 期 待 有 相 當 之 落 差, 然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僅 以 口 頭 呼 籲 方 式, 未 積 極 提 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作 為, 顯 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行 政 怠 惰 嚴 重, 消 極 處 理 商 品 退 貨 及 民 眾 求 償 等 問 題, 嚴 重 漠 視 人 民 消 費 權 益,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甚 鉅 (2) 查 101 年 至 103 年 8 月 止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資 料, 顯 示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每 年 幾 乎 相 同, 且 有 部 分 獎 勵 申 請 案 事 由, 竟 是 獲 得 某 縣 市 政 府 感 謝 狀 1 紙, 對 此, 顯 示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嚴 重 浮 濫 發 放 獎 勵 經 費, 未 明 確 訂 定 及 檢 討 獎 勵 申 請 案 及 審 查 規 定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出 完 備 獎 勵 申 請 及 審 查 之 規 定,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不 斷, 從 塑 化 劑, 到 毒 澱 粉 山 水 米 混 雜 劣 質 米 大 統 黑 心 油, 再 到 強 冠 餿 水 油 頂 新 黑 心 豬 油 等, 各 種 黑 心 商 品 造 成 消 費 者 重 大 損 失, 然 而 食 品 安 全 消 費 爭 議 卻 仍 未 有 完 善 之 處 理 程 序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重 新 檢 討 消 費 者 食 品 安 全 事 前 與 事 後 之 保 護 政 策 與 訴 訟 之 輔 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4.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37

50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不 斷, 不 僅 損 害 民 眾 健 康,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商 品 國 際 聲 譽 然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項 下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業 務, 委 託 辦 理 市 售 商 品 檢 驗 經 費 僅 編 列 72 萬 5,000 元, 近 4 年 預 算 總 額 亦 僅 175 萬 5,000 元 顯 見 政 府 對 於 食 品 商 品 安 全 等 消 費 者 權 益 維 護, 消 極 被 動, 毫 不 重 視 頂 新 黑 心 油 品 爆 發 後,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卻 仍 全 國 走 透 透 為 黨 籍 候 選 人 站 台, 顯 見 行 政 院 對 於 食 品 安 全 完 全 不 當 一 回 事, 綜 上, 凍 結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就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與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查 行 政 院 100 年 函 頒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乃 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主 政, 規 劃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施 政 藍 圖 然 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內 容 偏 重 婦 女 政 策, 多 元 性 別 同 志 權 益 等 政 策 尚 不 完 備, 實 有 不 盡 完 善 之 處 且 查 103 年 6 月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國 外 專 家 審 查 暨 發 表 會 議 中, 國 外 專 家 建 議 政 府 應 將 多 元 性 別 內 涵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 中, 並 建 議 政 府 就 國 內 社 會 關 注 的 多 元 家 庭 法 制 保 障 及 福 利 取 得 議 題 評 估 與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又 查 近 年 台 灣 同 志 及 多 元 性 別 權 益 諸 多 倡 議 活 動 皆 將 多 元 性 別 婚 姻 平 權 平 等 成 家 擁 抱 性 別 認 同 差 異 主 題 納 入, 國 際 知 名 之 紐 約 時 報 亦 於 103 年 10 月 報 導 台 灣 社 會 追 求 同 志 平 權 運 動, 形 容 台 灣 已 具 有 亞 洲 同 性 戀 者 的 燈 塔 地 位 爰 此, 為 求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致 落 後 社 會 脈 動 及 趨 勢 之 外,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身 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主 政 機 關, 應 就 同 志 權 益 多 元 性 別 婚 姻 平 權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擬, 將 上 述 層 面 之 議 題 修 正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政 策 內 容 ( 九 )104 至 107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已 獲 核 定, 惟 行 政 院 決 議 未 來 生 活 圈 道 路 計 畫 擬 逐 年 調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將 加 重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爰 考 量 地 方 發 展 及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要 求 在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法 通 過 前, 不 得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至 107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中 央 改 採 滾 動 式 按 38

51 執 行 率 核 撥 補 助 款, 用 地 費 補 助 比 率 由 45% 逐 年 調 降 5% 工 程 費 由 88% 逐 年 調 降 1%, 提 高 地 方 配 合 款 政 策, 將 使 真 正 需 要 建 設 的 貧 窮 縣 分, 因 無 力 籌 措 經 費 導 致 計 畫 空 轉 2. 現 行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已 不 合 時 宜, 尤 其 五 都 升 格 後 更 待 修 法 尋 求 地 方 財 源 改 善 之 道 爰 要 求, 在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通 過 前, 不 得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 十 ) 近 年 來 中 國 為 達 成 併 吞 我 國 之 政 治 目 的, 透 過 各 種 方 法 意 圖 介 入 我 國 選 舉 並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包 括 提 供 台 商 優 惠 返 台 機 票 契 作 採 購 農 產 品 等 方 式 外,2014 年 更 於 香 港 佔 中 公 投 前 夕 及 我 國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活 動 期 間 發 動 國 家 級 網 軍 入 侵 蘋 果 日 報 網 站, 意 圖 癱 瘓 特 定 媒 體 以 影 響 並 箝 制 我 國 言 論 方 向, 已 嚴 重 侵 害 我 國 新 聞 與 言 論 自 由, 中 國 種 種 作 為 已 成 為 我 國 自 由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之 最 大 威 脅 對 於 中 國 疑 似 發 動 網 軍 攻 擊 蘋 果 日 報 網 站, 行 政 院 資 通 安 全 辦 公 室 應 於 1 個 月 內 介 入 調 查,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如 確 認 攻 擊 來 自 中 國, 行 政 院 應 發 表 聲 明 譴 責, 並 於 雙 方 會 談 場 合 正 式 向 中 國 提 出 抗 議 ( 十 一 ) 針 對 行 政 院 前 政 務 委 員 楊 秋 興 帶 職 參 選 卻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利 用 公 務 資 源 發 布 個 人 新 聞 稿 採 訪 通 知 選 舉 文 宣, 甚 至 未 請 假 以 請 公 差 名 義 跑 選 舉 行 程, 有 害 官 箴, 爰 予 行 政 院 逕 行 調 查 ( 十 二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書 中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並 未 列 出 所 有 立 法 院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辦 理 事 項, 通 案 決 議 六 七 十 四 十 五 十 七 至 三 十 等 決 議 事 項 ( 包 含 立 法 院 對 於 跨 部 會 食 品 安 全 措 施 國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更 分 回 住 宅 優 先 作 為 公 營 出 租 住 宅 或 社 會 住 宅 財 團 法 人 人 事 利 益 迴 避 等 ), 均 自 行 刪 除 未 列 管,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修 正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書 ( 十 三 )1. 針 對 103 年 爆 發 之 強 冠 頂 新 北 海 等 黑 心 油 品 事 件 造 成 消 費 者 之 損 害, 行 政 院 應 於 103 年 11 月 底 前, 協 助 消 費 者 提 起 團 體 或 集 體 訴 訟, 向 黑 心 廠 商 求 償 2.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應 加 強 市 售 商 品 檢 驗, 經 費 如 有 不 足, 行 政 院 應 動 支 預 備 金 加 強 辦 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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