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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第 二 十 二 卷, 總 第 八 十 五 期,2009 No.3,549 557 549 * 當 2008 年 的 金 融 海 嘯 後, 雖 然 源 頭 不 在 澳 門, 但 在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大 環 境 下, 無 可 避 免 地 各 產 業 亦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沖 擊 和 影 響 以 建 築 業 為 例, 當 美 資 的 威 尼 斯 人 受 海 嘯 影 響, 宣 佈 暫 停 澳 門 金 光 大 道 的 第 5 6 期 發 展 計 劃 的 在 建 工 程, 當 中 包 括 規 模 宏 大 的 國 際 性 集 團 的 酒 店 在 內 的 多 所 大 型 建 築 工 地, 其 中 因 即 時 叫 停 工 程 而 受 影 響 的 建 築 工 人 估 計 有 1 萬 1 千 名 建 築 工 人, 包 括 2 千 名 本 地 工 人 4 千 名 香 港 工 人 及 5 千 名 內 地 工 人, 受 影 響 的 香 港 工 人 及 國 內 工 人 因 遣 散 而 需 返 回 原 居 地 按 政 府 商 會 的 近 期 資 料 數 據 顯 示, 建 築 商 ( 企 業 ) 由 2001 年 的 324 個 增 長 至 2006 年 的 540 個, 增 長 了 約 1.6 倍 ( 見 圖 一 ) 從 這 一 數 據 中, 人 們 驚 訝 地 發 現 原 來 已 有 這 麼 多 的 本 地 及 外 地 建 築 公 司 及 工 人 靜 悄 悄 地 進 入 了 澳 門 的 建 築 市 場 記 憶 中 2002 年 澳 門 與 香 港 的 建 築 業 界 因 為 當 時 兩 地 的 建 築 業 不 景 氣, 而 共 同 就 國 內 的 市 場 開 放 C E PA 的 政 策 而 作 出 探 討, 希 望 澳 門 及 香 港 的 建 築 產 業 能 進 入 國 內 發 展 當 時 亦 與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作 出 了 很 多 溝 通 及 研 討 會 交 流 從 理 論 與 實 際, 從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方 面 多 角 度 的 深 入 探 討, 結 果 表 明 澳 門 及 香 港 的 業 界 皆 無 功 而 退,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當 中 存 在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當 然 原 因 很 多,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是 體 現 在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 營 業 執 照 發 牌 制 度 ) 造 成 的 產 業 壁 壘, 那 為 甚 麼 澳 門 的 建 築 產 業 市 場 也 有 產 業 的 管 理 制 度, 但 為 甚 麼 沒 有 能 夠 起 到 產 業 的 壁 壘 作 用 呢? 要 明 確 理 解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首 先 應 從 產 業 制 度 去 分 析 三 地 的 產 業 壁 壘 的 差 異 何 在? *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550 1 2001 2006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在 國 內 目 前 建 築 業 除 了 有 明 確 的 註 冊 制 度 外, 尚 有 嚴 格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企 業 資 質 分 為 施 工 總 承 包 專 業 承 包 和 勞 務 分 包 三 個 序 列 獲 得 施 工 總 承 包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以 對 工 程 實 行 施 工 總 承 包 或 者 對 主 體 工 程 實 行 施 工 承 包, 承 擔 施 工 總 承 包 的 企 業 可 以 對 所 承 接 的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也 可 以 將 非 主 體 工 程 或 者 勞 務 作 業 分 包 給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承 包 資 質 或 勞 務 分 包 資 質 的 其 它 建 築 業 企 業, 總 承 包 的 企 業 可 分 為 四 級, 即 特 級 一 二 三 級 與 香 港 不 同 的 是 高 資 質 級 別 的 企 業 可 承 攬 低 資 質 級 別 的 工 程 級 與 級 之 間 的 區 別 主 要 體 現 在 以 下 6 個 方 面 :(1)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金 (2) 企 業 凈 資 產 (3) 企 業 近 三 年 內 的 平 均 收 入 (4) 企 業 五 年 內 的 業 績 (5) 企 業 承 包 的 範 圍 (6) 企 業 內 的 技 術 素 質 與 力 量 這 樣 的 資 質 管 理 是 對 從 事 建 築 活 動 的 企 業 進 入 市 場 的 准 入 性 審 查, 屬 於 行 政 許 可 法 的 調 整 範 圍, 是 一 種 准 入 性 的 許 可 制 度, 屬 於 政 府 管 制 行 為, 有 關 資 質 的 申 報 審 批 程 序 都 是 由 政 府 部 門 指 定 的 機 構 負 責 同 時 從 資 質 申 請 的 受 理 審 查 管 理 市 場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等 整 個 環 節,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發 揮 着 主 導 作 用

551 同 時 在 專 業 人 士 制 度 方 面 同 樣 實 施 了 認 可 制 度 的 管 理, 即 現 有 的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監 理 工 程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註 冊 造 價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建 造 師 等 六 種 整 個 市 場 對 執 業 資 格 管 理 的 機 制 非 常 清 晰 但 對 專 業 人 士 的 嚴 格 程 度 還 不 夠 : 還 未 真 正 把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推 向 市 場, 形 成 整 個 市 場 對 執 業 資 格 的 硬 約 束, 專 業 學 會 缺 乏 認 定 專 業 資 格 和 協 助 政 府 治 理 的 能 力, 目 前 建 築 業 的 管 理 正 從 計 劃 經 濟 導 向 市 場 經 濟 的 轉 型 期, 對 專 業 人 士 的 管 理 制 度 正 在 進 行 改 革 和 研 討 香 港 與 國 內 的 管 理 制 度 也 基 本 相 似, 對 承 建 築 商 的 管 理, 除 了 有 註 冊 制 度 外, 也 有 一 種 較 嚴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凡 承 擔 工 務 科 工 程 的 建 築 商 須 獲 工 務 科 批 准 列 入 其 建 築 商 名 冊, 按 其 技 術 經 驗 人 才 和 財 力 等 劃 分 為 A B C 三 個 級 別 :C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C 級 的 建 築 商 不 能 參 加 低 組 別 的 合 同 投 標, 除 非 管 理 部 門 認 為 由 於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投 標 人 數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參 加 低 組 別 的 投 標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按 投 資 性 質 和 政 府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的 不 同, 可 分 為 私 人 和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由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監 管, 對 私 人 工 程 政 府 不 作 干 預, 由 市 場 來 自 由 調 節 而 對 於 建 築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香 港 主 要 劃 分 三 大 類, 即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測 量 師, 由 所 屬 的 政 府 認 可 專 業 學 會 審 核 推 薦 成 員 考 試 及 監 督 會 員, 這 種 專 業 認 可 人 士 制 度 除 有 著 嚴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對 每 一 個 專 業 人 士 的 行 為 進 行 檢 查 和 監 督, 並 具 法 律 和 法 規 的 約 束 力, 再 加 上 處 罰 條 例 和 個 人 需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約 束, 進 而 規 範 了 每 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業 道 德 和 行 為, 形 成 了 對 本 人 素 質 要 求 的 壓 力 和 自 覺 守 法 的 自 我 約 束 機 制 無 論 他 是 工 作 在 政 府 機 構, 諮 詢 服 務 單 位 還 是 施 工 企 業 及 工 人 都 是 如 此 此 外, 香 港 政 府 實 行 了 傳 統 的 工 程 分 判 制 度, 專 業 分 包 商 同 樣 需 要 有 註 冊 管 理 制 度, 這 種 分 判 制 度 對 於 實 現 建 築 業 生 產 的 社 會 化 和 專 業 化 為 提 高 生 產 率 發 揮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建 築 商 在 承 接 工 程 後 還 可 以 按 有 關 合 約 的 規 定 再 分 判, 這 一 制 度 對 香 港 建 築 業 起 到 了 相 當 積 極 的

552 作 用 在 技 術 工 人 管 理 方 面, 有 完 善 的 培 訓 機 制 及 持 證 上 崗 制 度, 管 理 上 相 對 周 邊 地 區 完 善, 很 值 得 周 邊 地 區 借 鏡 香 港 與 國 內 建 築 產 業 中 對 建 築 商 的 管 理 制 度 類 似, 除 了 註 冊 制 度 外,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部 分 是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但 亦 有 其 差 異 的 地 方, 最 大 的 差 異 是 企 業 內 的 技 術 素 質 與 力 量 方 面, 國 內 要 求 各 級 建 築 商 ( 企 業 ) 在 註 冊 前 均 要 強 制 性 僱 用 一 定 數 量 的 全 職 法 例 規 定 的 技 術 人 員, 才 可 獲 政 府 發 出 營 運 執 照 例 如 : 一 級 企 業 要 有 以 下 的 專 業 人 士 才 能 獲 批 准 工 程 專 業 執 照 (1) 企 業 經 理 具 有 10 年 以 上 從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經 歷, 或 是 具 有 高 級 職 稱 的 總 工 程 師, 具 有 10 年 以 上 從 事 建 築 施 工 技 術 管 理 工 作 經 歷, 並 具 有 本 專 業 高 級 職 稱, 總 會 計 師 具 有 高 級 會 計 師 職 稱, 總 經 濟 師 具 有 高 級 職 稱 (2) 企 業 有 職 稱 的 工 程 技 術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不 少 於 300 人, 其 中 工 程 人 員 不 少 於 200 人,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中 具 有 高 級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10 人, 具 有 中 級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60 人, (3) 具 有 一 級 資 質 項 目 經 理 不 少 於 12 人 其 餘 各 級 企 業 均 有 同 類 要 求, 只 是 人 員 數 量 相 對 減 少 而 香 港 的 要 求 主 要 體 現 在 領 取 牌 照 後 實 施 工 程 時 要 有 足 夠 政 府 法 律 規 定 數 量 的 政 府 認 可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管 理 及 監 督 項 目 工 程 才 可 施 工, 故 比 較 上 香 港 的 制 度 較 國 內 靈 活 及 市 場 化 這 個 差 異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就 是 香 港 建 築 產 業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所 遇 到 的 一 個 很 高 門 檻 的 壁 壘 但 不 論 是 國 內 還 是 香 港 的 管 理 制 度, 建 築 商 無 論 是 申 請 入 門 成 為 合 法 的 註 冊 建 築 商 或 者 是 申 請 晉 級, 都 要 向 政 府 的 工 務 管 理 相 關 部 門 提 出 有 關 申 請, 經 過 審 核 ( 一 段 審 核 內 容 包 括 財 務 技 術 和 管 理 三 方 面, 並 多 自 有 相 應 的 審 核 標 準 ) 後 才 可 以 獲 得 批 准 以 香 港 為 例, 獲 得 批 准 註 冊 的 建 築 商 只 能 取 得 預 備 資 格, 其 所 能 承 包 的 工 程 合 同 是 受 到 嚴 格 的 限 制 的, 舉 例 :A 級 B 級 和 C 級 的 三 類 牌 照 資 格 的 限 制 是,A 級 : 有 資 格 承 包 每 一 項 2000 萬 港 幣 以 下 的 公 共 工 程 B 級 是 5000 萬 港 幣 以 下 的 公 共 工 程,C 級 是 有 資 格 承 包 多 項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其 承 包 總 價 超 過 5000 萬 港 幣, 國 內 的 牌 照 亦 有 分 級, 其 入 門 及 晉 級 和 限 制 與 香 港 類 似 各 級 與 級 之 間 的 區 別 更 加 細 緻 明 確

553 目 前 澳 門 對 建 築 商 的 管 理 制 度 與 香 港 及 國 內 顯 然 不 同, 只 有 註 冊 制 度 而 沒 有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申 請 人 只 需 交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再 由 政 府 審 查 核 實, 便 能 申 報 建 築 商 牌 照, 而 由 於 牌 照 不 分 等 級, 投 標 政 府 工 程 只 要 得 到 工 務 局 批 准 的 註 冊 牌 照 就 都 可 以 參 加 投 標, 除 特 殊 較 大 的 工 程 需 資 格 預 審, 審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投 標 外, 而 私 人 工 程 政 府 也 同 樣 像 香 港 一 樣 不 作 干 預, 但 建 築 商 施 工 前 一 定 要 取 得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出 的 註 冊 執 照 才 能 開 工, 投 私 人 工 程 時 要 看 建 築 商 與 業 主 或 代 理 人 的 關 係 如 何, 關 係 好 高 價 也 會 中 標, 否 則 就 沒 中 標 機 會 至 於, 專 業 人 士 的 素 質 管 理, 按 照 規 定, 只 要 有 已 註 冊 的 技 術 就 有 資 格 從 事 編 制 工 程 計 劃 或 指 導 工 程 等 工 作 而 凡 具 備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學 電 子 機 械 等 學 歷 的 人 士, 只 要 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遞 交 已 填 好 的 申 請 表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及 所 需 文 件, 即 可 申 請 辦 理 建 築 師 或 工 程 師 技 術 員 的 註 冊 手 續, 與 建 築 商 一 樣 沒 有 周 邊 地 區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而 對 於 技 術 方 面 來 說, 基 本 上 至 今 仍 停 留 在 學 徒 制 階 段, 並 沒 有 有 效 率 的 可 持 續 培 訓 計 劃, 工 人 質 素 參 差, 實 行 持 證 上 崗 的 目 標 還 很 遙 遠 2 上 述 體 制, 澳 門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採 用 澳 葡 時 代 的 體 制 規 定 專 業 技 術 員 在 合 法 執 業 前 要 向 澳 門 土 地 運 輸 局 申 請 執 業 註 冊, 政 府 通 過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專 業 學 位 證 書 和 相 關 文 件 來 審 查 確 認 申 請 人 的 專 業 資 格, 並 無 嚴 格 要 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只 是 履 行 了 註 冊 手 續, 確

554 定 其 合 法 性, 並 沒 有 對 申 請 人 的 素 質 管 理 水 平 來 進 行 評 定 和 要 求 而 對 於 各 工 種 的 專 業 分 判 商 及 工 人 均 沒 進 行 資 質 管 理 和 專 業 職 業 培 訓, 沒 有 考 核 準 則, 也 沒 有 持 證 上 崗 的 要 求, 可 見 體 制 上 與 周 邊 地 區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對 產 業 與 周 邊 地 區 整 合 存 在 很 大 的 困 難, 長 遠 來 說 不 利 9+2 的 地 區 經 濟 整 合 圖 2 顯 示, 香 港 及 國 內 的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與 澳 門 的 存 在 一 些 差 異, 香 港 及 國 內 除 了 註 冊 制 度 外, 尚 有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但 澳 門 只 有 註 冊 制 度 故 各 地 的 建 築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的 差 異 分 析 中,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地 明 白 各 地 的 產 業 壁 壘 中 最 難 進 入 的 是 國 內 的 產 業 市 場, 這 可 解 釋 2002 年 時 當 港 澳 建 築 業 界 在 CEPA 的 政 策 下, 仍 進 不 了 國 內 市 場 的 主 要 原 因, 其 次 是 香 港, 最 容 易 進 入 的 市 場 是 澳 門, 基 本 上 是 沒 有 進 入 壁 壘 及 退 出 壁 壘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及 政 策 管 治 下 的 澳 門 是 一 個 自 由 市 場, 在 這 裏 我 們 討 論 建 築 產 業 壁 壘 問 題, 並 不 是 從 保 護 主 義 的 視 角 去 看 這 個 問 題, 產 業 壁 壘 是 每 個 地 方 特 有 的 一 個 管 理 標 準, 環 視 澳 門 的 周 邊 地 區 不 同 的 產 業 皆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產 業 壁 壘, 我 們 要 從 現 實 的 視 角 去 看 這 個 問 題 綜 合 上 述 所 知, 香 港 和 內 地 在 建 築 商 制 度 方 面 採 用 的 是 註 冊 管 理 和 資 質 管 理 其 中 資 質 管 理 是 一 種 集 約 型 管 理, 企 業 不 僅 要 履 行 必 要 的 註 冊 手 續, 還 必 須 根 據 自 身 的 資 歷 業 績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經 濟 實 力 等 獲 得 相 關 資 質 等 級 後, 才 能 按 其 資 質 水 平 進 行 相 應 的 建 築 業 活 動 而 澳 門 只 採 用 單 一 的 註 冊 管 理 制 度, 它 是 一 種 粗 放 型 的 管 理, 不 僅 管 理 要 求 層 次 低, 只 是 履 行 了 註 冊 手 續, 而 且 管 理 功 能 單 一, 只 是 確 定 了 企 業 的 合 法 性, 而 沒 有 對 建 築 商 的 人 員 素 質 管 理 水 平 資 金 數 量 承 包 能 力 和 建 築 業 績 來 進 行 評 定 和 要 求, 從 而 造 成 了 進 入 專 業 工 程 的 建 築 業 的 門 檻 較 低, 分 判 商 的 數 量 大 大 增 加, 並 且 各 工 種 的 工 人 都 沒 進 行 專 業 職 業 培 訓, 沒 有 實 行 標 准 考 核 各 工 種 工 人 還 沒 有 持 證 上 崗 的 要 求 澳 門 只 有 實 行 建 築 企 業 資 質 分 級 制 度, 調 整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提 高 總 承 包 施 工 資 質 的 標 準, 減 少 具 有 總 承 包 資 質 的 企 業 數 量, 防 止 在 同

555 一 平 台 的 企 業 過 度 競 爭, 明 確 不 同 資 質 等 級 企 業, 只 能 承 包 與 資 質 規 模 相 一 致 的 工 程 這 樣 才 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解 決 了 不 具 備 施 工 條 件 的 中 小 企 業 超 越 資 質 承 攬 工 程 的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在 整 頓 和 規 範 建 築 市 場 秩 序, 實 行 分 層 競 爭 在 提 高 工 程 質 量 和 保 證 施 工 安 全 上 發 揮 一 定 的 作 用, 這 樣 才 能 使 澳 門 的 建 築 業 走 上 國 際 化 軌 道, 確 保 一 些 本 地 的 大 中 型 工 程 日 後 都 是 由 本 地 建 築 商 來 承 建, 才 能 充 分 發 揮 澳 門 回 歸 後 建 築 業 發 展 的 實 力 參 照 楊 允 中 等 在 其 書 籍 一 國 兩 制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中 的 觀 點 : 無 論 是 政 府 干 預 還 是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的 作 用, 其 目 的 都 在 於 為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形 成 持 續 創 造 財 富 的 能 力 和 條 件 對 於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而 言, 放 任 主 義 和 干 預 的 區 分 已 經 過 時, 政 府 的 首 要 任 務 是 要 盡 力 去 創 造 一 個 支 撐 生 產 率 提 升 的 良 好 環 境, 這 意 味 著 政 府 在 有 些 方 面 ( 如 貿 易 壁 壘 定 價 ) 應 該 是 盡 量 不 干 預,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 如 為 確 保 強 大 力 的 競 爭 而 提 高 質 量 的 教 育 與 培 訓 ) 則 要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1 美 國 可 以 長 期 保 持 與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的 一 個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它 創 造 了 一 個 適 合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制 度, 並 且, 不 斷 地 根 據 國 內 外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化, 對 制 度 進 行 創 時 創 新 美 國 是 個 典 型 消 費 者 導 向 型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但 是 通 過 必 要 的 監 管 與 詳 盡 的 法 律 規 則, 卻 使 美 國 企 業 的 幾 乎 所 有 的 經 營 活 動 都 受 到 規 範, 美 國 的 自 由 企 業 制 度 是 在 一 個 有 規 律 約 束 體 系 中 運 行 的 從 經 濟 角 度 看, 美 國 的 成 功 主 要 取 決 於 其 發 展 的 市 場 制 度 鼓 勵 創 新 的 制 度 重 視 教 育 和 培 訓 政 府 的 合 理 干 預 等 2, 所 以 對 澳 門 建 築 制 度 建 議, 我 們 偠 從 下 面 幾 點 出 發 : 我 們 是 從 產 業 標 準 化 的 視 角 看 這 個 問 題, 回 歸 後 至 今 的 澳 門 人 均 G D P 已 躍 升 亞 洲 第 三 位, 於 最 近 公 佈 之 中 國 省 域 經 濟 綜 合 競 爭 力 發 展 報 告 中 澳 門 的 經 濟 綜 合 競 爭 力 排 行 第 九 位 如 果 我 們 沒 有 設 立 與 時 俱 進 的 新 產 業 管 理 標 準 規 範 ( 產 業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 則 本 地 企 業 1. 轉 引 至 楊 允 中 : 一 國 兩 制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2006 年, 第 101 頁 2. 轉 引 至 楊 允 中 : 一 國 兩 制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2006 年, 第 102 頁

556 以 甚 麼 目 標 來 提 升 自 己 呢? 這 個 問 題 不 解 決 將 很 容 易 造 成 產 業 行 為 失 範 而 導 致 市 場 發 展 不 健 康, 此 外, 外 來 的 企 業 我 們 是 如 何 能 確 定 他 們 的 素 質 和 管 理 水 平 達 標 呢? 他 們 的 加 入 是 否 符 合 澳 門 經 濟 和 建 築 產 業 發 展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呢? 這 可 能 是 澳 門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中 的 一 個 潛 在 性 危 機, 故 非 常 有 必 要 盡 快 確 立 新 的 建 築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從 行 業 整 合 的 戰 略 角 度 去 看 這 個 問 題 : 規 範 的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產 業 (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 有 利 本 地 傳 統 企 業 互 相 認 識, 從 新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訊 息 上 互 相 考 慮 共 同 作 戰 略 聯 盟 提 高 競 爭 力 在 不 影 響 澳 門 的 自 由 市 場 大 原 則 下, 規 範 的 產 業 標 準 使 各 企 業 清 楚 地 知 道 自 己 企 業 的 戰 略 位 置 讓 小 企 業 很 清 晰 地 思 考, 自 身 選 擇 : 小 小 聯 合 中 小 聯 合 大 聯 盟 或 是 維 持 單 打 獨 鬥 呢? 在 澳 門 的 微 型 經 濟 體 制 下 的 澳 門 建 築 產 業 需 從 實 際 出 發 去 考 慮, 實 行 如 何 將 傳 統 建 築 商 ( 企 業 ) 在 新 環 境 下 將 不 利 因 素 轉 為 有 利 的 新 戰 略 思 維? 故 戰 略 聯 盟 競 爭 策 略 下 的 行 業 整 合, 分 層 競 爭 的 有 效 組 織 形 式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但 大 前 提 是 先 需 確 定 新 的 建 築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為 了 突 破 澳 門 建 築 產 業 瓶 頸 和 保 持 建 築 產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作 為 政 府 商 會 及 專 業 社 團, 企 業 和 工 人 及 工 會 社 團 等 多 個 不 同 的 角 色, 我 們 是 否 能 共 同 地, 再 一 次 發 揮 澳 門 特 有 的 文 化 整 合 包 容 特 性, 共 同 面 對 這 個 新 題 目 使 產 業 優 化 升 級 呢? 為 此 謹 建 議 大 家 共 同 思 考 以 下 問 題 :(1) 政 府 是 否 有 必 要 重 新 考 慮 對 現 行 的 建 築 產 業 管 理 制 度 政 策 作 出 新 的 定 位, 新 的 政 策 定 出 產 業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以 便 配 合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2) 政 府 是 否 會 考 慮 大 力 支 持 商 會 及 工 會 加 強 技 術 人 員 的 培 訓 呢?(3) 產 業 商 會 或 相 關 專 業 協 會 的 功 能 是 否 亦 應 相 對 地 作 出 調 整, 而 作 為 加 強 政 府 和 企 業 之 間 的 橋 樑 作 用 呢?(4) 最 重 要 的 是 有 直 接 獲 取 利 益 的 產 業 成 員 ( 企 業 ) 是 否 能 考 慮 強 化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與 時 並 進 地 提 升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呢?(5) 基 層 的 工 人 及 工 會 會 否 考 慮 共 同 面 對 這 個 產 業 瓶 頸, 努 力 地 去 參 加 學 習 呢? 在 這 幾 個 互 動 的 問 題

557 上, 共 同 按 發 展 方 向 和 要 求 的 不 同 而 各 自 不 同 層 次 地 提 升, 從 理 論 和 實 際 上 出 發, 按 周 邊 地 區 的 經 驗 最 有 效 的 產 業 制 度 改 革 流 程 是 : 一 是 從 專 業 人 士 開 始, 二 是 建 築 商 ( 企 業 ), 三 是 工 人 持 證 上 崗 這 個 建 議 未 必 是 突 破 澳 門 建 築 產 業 瓶 頸 和 保 證 本 地 傳 統 建 築 商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最 佳 出 路, 但 起 碼 會 是 一 個 可 操 作 性 很 高 的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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