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前 言"

Transcription

1 1

2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2

3 目 錄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大 發 展 談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重 要 性... 楊 允 中 1 論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問 題... 駱 偉 建 12 論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趙 國 強 2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四 年 回 顧... 呂 國 民 36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實 踐 : 機 遇 與 挑 戰... 余 振 68 澳 門 登 記 制 度 概 述... 米 萬 英 8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審 查 組 89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制 度 中 破 產 程 序 評 述... 何 金 明 98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法 律 特 徵... 果 平 120 消 費 借 貸 與 博 彩 業 相 關 之 犯 罪... 邱 庭 彪 134 淺 談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丁 雅 勤 149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法 制 化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建... 黎 熙 元 156 嘗 試 理 解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王 五 一 167 澳 門 博 彩 業 發 展 綜 合 規 劃 芻 議... 蕭 志 成 187 澳 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張 作 文 199 1

4 澳 門 當 前 經 濟 形 勢 評 述... 何 永 燊 214 內 地 赴 澳 門 遊 客 特 徵 調 查... 曾 忠 祿 228 CEPA 新 格 局 下 澳 門 與 珠 海 及 珠 三 角 西 翼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姚 錫 棠 / 楊 週 彜 / 李 戰 軍 245 從 商 業 角 度 看 知 識 產 權 與 中 小 企 業 的 關 係... 區 宗 傑 269 澳 門 形 勢 大 好, 地 產 市 道 光 明... 葉 建 華 274 中 港 澳 連 成 一 體, 自 由 行 可 抗 通 縮... 楊 日 科 281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優 勢 和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思 考... 梁 文 慧 / 林 中 賢 285 淺 談 物 業 管 理... 鄭 國 明 297 土 地 資 源 戰 略 意 義 與 開 發 離 島... 何 啟 海 304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社 會 支 援... 陳 欣 欣 310 澳 門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變 遷 : 一 個 歷 史 的 回 顧... 梁 啟 賢 322 校 本 管 理 在 澳 門 實 施 的 設 想... 劉 羨 冰 334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與 婦 女 參 與 關... 關 志 輝 350 論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府 化 現 象... 婁 勝 華 371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發 展... 黃 北 標 390 澳 門 考 古 學 的 反 思... 鄧 聰 400 從 自 鳴 鐘 探 討 利 瑪 竇 居 留 北 京 的 內 幕... 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409 2

5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大 發 展 談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重 要 性 * 楊 允 中 正 是 一 國 兩 制, 確 保 澳 門 四 年 來 的 穩 定 前 進 和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從 而 充 分 啟 示 澳 門 人, 無 論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是 逆 境 還 是 順 境, 一 國 兩 制 都 是 大 家 全 部 生 活 的 中 流 砥 柱, 都 是 走 向 成 功 的 必 由 之 路 何 厚 鏵 : 特 區 成 立 四 週 年 酒 會 上 致 詞 一 回 歸 價 值 與 意 義 的 再 認 識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四 年 多 來, 依 據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指 引 與 保 障, 依 靠 社 會 上 下 共 同 努 力 與 開 拓, 已 經 初 步 走 出 一 條 有 本 身 特 點 的 發 展 之 路, 已 經 成 為 驗 證 一 國 兩 制 科 學 性 的 成 功 範 例 作 為 全 國 以 至 全 世 界 僅 有 的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一, 澳 門 的 發 展 與 進 步, 澳 門 的 前 進 與 成 功, 越 來 越 多 地 成 為 國 人 與 世 人 普 遍 關 注 的 一 個 焦 點 ; 作 為 生 活 在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特 區 居 民 或 建 設 者, 我 們 的 思 考 與 關 注 我 們 的 行 動 與 作 為, 亦 應 與 時 俱 進, 力 求 真 正 成 為 特 區 建 設 與 發 展 的 有 效 積 極 因 素 全 面 總 結 澳 門 發 展 經 驗 與 規 律 現 在 也 許 依 然 為 時 過 早, 但 澳 門 所 *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高 級 顧 問 兼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代 主 任 協 調 研 究 員 1

6 政 府 堅 持 依 法 施 政 各 界 人 士 同 舟 共 濟 自 強 不 息 之 外,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因 素 是 通 過 基 本 法 的 社 會 性 推 介 令 全 社 會 進 一 步 樹 立 起 一 國 兩 制 意 識, 這 既 是 一 種 潛 移 默 化 的 文 化 認 同 教 育, 又 是 一 種 愛 國 愛 鄉 的 本 土 紥 根 教 育, 既 是 時 代 轉 變 過 程 中 的 身 份 確 認 教 育, 又 是 重 新 譜 寫 歷 史 的 自 我 定 位 教 育 這 場 回 歸 教 育 在 政 權 交 接 前 的 過 渡 期 不 容 或 缺, 在 特 區 依 法 施 政 已 逐 漸 規 範 化 的 今 天, 也 仍 然 不 能 講 時 過 境 遷 回 歸 前 後,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時 代, 在 回 歸 後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組 成 ( 基 本 法 第 3 條 ), 這 意 味 着 特 區 政 權 機 關 要 由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來 組 建, 澳 人 治 澳, 要 由 愛 國 者 來 體 現, 在 當 前, 愛 國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應 該 是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國 家, 擁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國 家 領 土 主 權 的 完 整, 擁 護 一 國 兩 制, 而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離 開 一 國 就 談 不 上 兩 制, 這 是 任 何 時 候 都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本 原 則 本 人 5 年 前 曾 提 出 雙 重 轉 換 雙 重 跨 越 的 命 題 回 歸 實 現 時, 澳 門 面 對 的 不 單 是 政 權 的 機 械 性 移 交, 而 同 時 亦 應 是 隨 着 平 穩 過 渡 目 標 的 達 致,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各 方 面 都 發 生 質 的 飛 躍, 也 就 是 說, 要 確 保 主 權 回 歸 與 民 心 回 歸 同 步 實 現, 澳 門 可 以 調 動 的 社 會 因 素 和 生 產 要 素 都 得 到 充 分 發 揮, 使 澳 門 得 以 全 面 進 入 歷 史 發 展 的 新 紀 元 1 無 論 對 於 澳 門 本 身, 還 是 對 於 全 中 國,1999 年 實 現 的 澳 門 回 歸 是 一 次 多 重 價 值 的 綜 合 實 現 過 程 這 中 間, 使 人 們 密 切 關 注 與 高 度 重 視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1 政 治 價 值 : 徹 底 結 束 國 土 被 西 方 列 強 分 割 的 屈 辱 歷 史, 有 力 地 推 進 祖 國 和 平 統 一 大 業 的 實 現 ;2 經 濟 價 值 : 為 國 家 增 添 一 個 具 一 定 潛 力 的 國 際 自 由 港, 增 強 綜 合 國 力, 澳 門 也 揭 開 發 展 繁 榮 的 嶄 新 一 頁 ;3 文 化 價 值 : 振 奮 民 族 情 感 提 升 民 族 意 識, 成 為 增 進 民 族 團 結 共 創 跨 世 紀 現 代 化 建 設 和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事 業 的 新 激 素 ; 4 理 論 價 值 : 驗 證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的 科 學 正 確 性 歷 史 必 然 性 和 現 實 可 行 性 2

7 在 當 前, 解 決 澳 門 整 體 問 題 也 好, 加 速 個 人 的 特 殊 開 發 也 好, 既 要 注 重 外 界 因 素 的 利 用, 更 要 依 靠 內 部 因 素 的 發 揮, 既 要 依 靠 環 境 因 素, 更 要 注 意 發 掘 個 人 因 素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來 說, 要 設 法 擴 大 市 場 容 量, 提 高 市 場 發 育 的 完 善 度, 提 倡 開 放 性 兼 容 性, 加 速 社 會 結 構 由 二 元 化 向 以 專 業 人 士 知 識 界 為 主 體 的 多 元 化 的 調 整 ; 對 於 有 幸 成 為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這 一 千 載 難 逢 的 歷 史 性 轉 變 見 證 人 的 當 代 澳 門 居 民 來 說, 進 一 步 增 強 基 本 法 意 識 增 強 回 歸 意 識, 提 倡 自 激 自 勵 自 我 開 拓, 自 覺 地 接 受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洗 禮, 就 具 有 時 代 意 義 2 二 對 民 主 人 權 等 理 念 也 要 正 確 理 解 民 主 人 權 自 由 平 等 都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發 展 成 果, 也 是 認 識 領 域 有 待 共 識 有 待 深 化 的 突 出 課 題 一 定 社 會 形 態 中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解 放 的 實 現 程 度, 是 政 治 文 明 的 表 現 形 式 部 分 年 輕 一 代 朋 友 對 這 些 原 則 有 更 大 嚮 往 更 大 期 盼, 是 完 全 正 常 的, 但 對 其 科 學 內 涵 的 理 解 對 其 相 對 性 動 態 性 等 特 點 的 理 解 也 需 堅 持 基 本 準 則, 而 不 宜 人 云 亦 云, 盲 目 認 同 其 實, 基 本 法 已 就 有 關 理 念 的 維 護 和 發 展 作 出 了 明 確 指 引 人 權, 係 人 身 自 由 和 其 他 民 主 權 利 的 總 稱 3 人 們 應 當 平 等 享 有 的 權 利 4, 它 既 是 一 項 個 人 權 利, 又 是 一 項 集 體 的 權 利, 其 中 包 括 國 家 的 獨 立 權 和 發 展 權 年 全 國 人 大 十 屆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將 國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正 式 寫 入 憲 法 ( 第 33 條 第 3 款 ), 標 誌 着 中 國 人 權 建 設 已 進 入 法 制 化 的 歷 史 新 階 段, 標 誌 着 執 政 為 民 以 人 為 本 已 作 為 憲 法 原 則 得 到 落 實, 標 誌 着 國 家 和 公 民 個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被 進 一 步 理 順, 因 為 保 障 每 個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基 本 民 主 權 利 是 國 家 的 基 本 職 能 之 一 從 而, 我 國 人 權 所 具 有 的 廣 泛 性 公 平 性 真 實 性 等 特 點, 進 一 步 被 體 現 出 來 3

8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40 條 規 定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澳 門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澳 門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這 說 明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是 雙 重 性 人 權 保 障 而 兩 個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均 開 宗 明 義 地 在 第 1 條 強 調 : 1 所 有 人 民 都 有 自 決 權 他 們 憑 這 種 權 利 自 由 決 定 他 們 的 政 治 地 位, 並 自 由 謀 求 他 們 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2 所 有 人 民 得 為 他 們 自 己 的 目 的 自 由 處 置 他 們 的 天 然 財 富 和 資 源, 而 不 損 害 根 據 基 於 互 利 原 則 的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和 國 際 法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義 務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得 剝 奪 一 個 人 民 自 己 的 生 存 手 段 正 是 各 個 民 族 都 有 自 主 發 展 自 身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事 務 的 權 利, 維 護 澳 門 居 民 基 本 民 主 權 利, 事 實 上 已 成 為 今 時 今 日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的 一 個 中 心 環 節 依 照 現 代 人 權 觀, 每 個 人 都 有 其 不 可 剝 奪 的 生 存 權 生 命 權 發 展 權 和 創 造 權, 每 個 國 家 亦 都 應 擁 有 其 需 要 全 面 被 尊 重 的 獨 立 權 發 展 權 自 主 權, 不 管 是 大 國 還 是 小 國, 不 管 是 強 國 還 是 弱 國, 不 管 是 政 治 理 念 相 同 的 國 度 還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國 度, 背 道 而 馳 的 只 能 被 解 釋 為 強 權 或 霸 權 民 主, 源 出 希 臘 文 demokra-tia, 由 demos( 人 民 ) kratos( 權 利 ) 兩 部 分 組 成, 原 意 為 多 數 人 的 統 治 在 現 今 社 會, 民 主 指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現 代 文 明 國 家 的 根 本 原 則 6 民 主 屬 於 政 治 範 疇, 屬 於 上 層 建 築, 由 一 定 的 經 濟 基 礎 決 定, 並 為 其 服 務 7 指 人 民 發 表 意 見 參 與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和 國 家 管 理 的 權 利 8 指 人 民 有 參 與 國 家 或 對 國 家 有 自 由 發 展 意 見 的 權 利 9 民 主 也 含 有 民 主 權 利 民 主 作 風 民 主 傳 統 民 主 精 神 等 內 容 10 依 照 現 代 民 主 觀, 民 主 絕 不 是 裝 璜 門 面 時 髦 一 時 的 口 號, 它 是 現 代 文 明 的 一 個 核 心 要 素, 是 現 代 國 家 的 一 個 組 建 原 則, 是 現 代 公 民 參 政 和 維 權 的 一 個 重 要 保 障 對 民 主 的 理 解 要 有 個 正 確 的 標 準, 對 民 4

9 主 的 追 求 要 有 個 理 性 的 約 束, 以 維 護 民 主 的 本 來 用 意, 以 確 保 民 主 的 原 則 性 務 實 性 和 適 度 性, 防 止 對 民 主 的 曲 解 濫 用 和 肆 意 歪 曲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政 治 制 度, 是 現 階 段 特 區 居 民 享 有 最 高 民 主 的 集 中 體 現 自 由, 源 出 拉 丁 文 libertas, 原 意 是 從 束 縛 中 解 放 出 來, 由 自 己 作 主, 不 受 限 制 和 約 束 自 由 係 指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隨 自 己 意 思 活 動 的 權 利 11 指 人 們 在 認 識 客 觀 規 律 的 基 礎 上, 自 覺 地 支 配 自 己 和 改 造 世 界, 不 再 盲 目 地 受 主 觀 規 律 支 配 的 地 位 12 自 由 也 是 相 對 的, 政 治 自 由 是 通 過 法 律 來 體 現 和 保 障 的 一 種 權 利, 與 紀 律 權 威 集 中 義 務 等 社 會 約 束 是 辯 證 的 統 一 13 在 政 治 上, 自 由 這 一 概 念 有 其 特 定 內 容 和 發 生 發 展 的 過 程 法 國 資 產 階 級 大 革 命 時 提 出 的 自 由, 其 內 容 是 個 性 解 放 政 治 自 由 貿 易 自 由 等, 對 於 反 對 封 建 專 制 制 度, 無 疑 具 有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自 由 是 相 對 紀 律 而 言 的, 公 民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和 遵 守 必 要 的 紀 律 是 一 致 的 沒 有 脫 離 紀 律 不 要 約 束 的 絕 對 自 由, 真 正 自 由 只 能 是 自 己 有 權 對 自 己 行 為 所 作 的 理 性 選 擇 人 們 既 應 關 注 政 治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也 應 關 注 學 術 自 由 發 展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新 聞 自 由, 因 為 這 些 都 是 政 治 自 由 的 重 要 內 容, 理 性 選 擇 科 學 務 實 則 應 成 為 行 動 自 由 的 合 理 前 提 現 代 自 由 觀 無 疑 要 關 注 外 界 對 自 身 行 為 提 供 的 自 由 度 寬 鬆 度, 同 時 也 要 時 刻 把 握 住 主 觀 行 為 的 合 理 性 務 實 性, 既 不 可 超 越 法 律 法 規 的 剛 性 規 範, 又 不 可 突 破 思 維 理 性 化 所 要 求 的 界 限 平 等, 即 依 法 享 有 與 其 他 公 民 處 於 同 等 地 位 的 權 利 14, 具 體 來 說, 係 指 社 會 主 體 在 社 會 關 係 社 會 生 活 中 處 於 同 等 的 地 位, 具 有 相 同 的 發 展 機 會,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15 包 括 :1 人 格 平 等 人 們 之 間 儘 管 存 在 性 別 民 族 職 業 經 濟 狀 況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差 別, 但 應 當 具 有 相 同 的 價 值 和 尊 嚴, 處 於 相 同 的 社 會 地 位 ;2 機 會 平 等 每 個 人 都 有 創 造 物 質 財 富 和 精 神 財 富 的 潛 在 能 力, 必 須 清 除 各 種 人 為 的 障 礙, 5

10 機 會 平 等 表 現 在 經 濟 領 域 要 求 等 價 交 換 和 自 由 競 爭, 表 現 在 政 治 領 域 則 要 求 人 人 平 等 地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社 會 的 職 位 向 所 有 的 人 開 放 等 ;3 權 利 平 等 人 們 在 法 律 面 前 同 等 地 享 受 權 利 ( 當 然 也 包 含 平 等 地 承 擔 義 務 ), 任 何 人 不 得 具 有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權 社 會 的 平 等, 應 當 是 人 格 平 等 機 會 平 等 和 權 利 平 等 的 統 一 平 等 既 是 衡 量 社 會 進 步 的 尺 度, 又 是 一 個 社 會 在 形 式 上 所 要 追 求 的 價 值 原 則 和 道 德 理 想 16 現 代 平 等 觀 提 倡 參 與 平 等 機 會 平 等, 也 要 求 回 報 ( 社 會 ) 平 等 責 任 平 等 ; 既 要 關 注 在 社 會 生 活 各 個 領 域 不 受 歧 視 平 等 參 與, 又 要 自 尊 自 愛 自 立 自 主, 不 存 自 我 菲 薄, 成 為 天 生 我 才 必 有 用 的 命 運 主 人 總 之, 人 權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都 靠 法 制 的 保 障 來 達 致,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施 政 的 權 力 來 源 於 基 本 法 的 保 障, 依 法 施 政 的 根 本 目 標 在 於 有 效 地 維 護 廣 大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益, 因 此,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維 護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為 首 的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同 推 進 廣 大 居 民 心 目 中 的 人 權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理 念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而 且, 這 些 基 本 理 念 的 真 正 實 現, 既 同 社 會 的 整 體 發 展 制 度 的 有 序 完 善 相 關, 又 同 居 民 自 身 素 質 特 別 是 法 治 意 識 的 提 升 相 關 三 關 於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近 一 個 時 期, 可 能 是 由 於 2004 年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換 屆 年,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重 新 組 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依 法 選 出 特 區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也 可 能 是 多 多 少 少 受 到 鄰 近 地 區 一 些 事 態 發 展 影 響, 以 乎 一 些 人 士 對 特 區 政 治 發 展 頗 感 興 趣, 有 意 或 無 意 地 希 望 把 別 人 的 一 些 關 注 焦 點 搬 進 澳 門 其 實, 政 治 發 展 儘 管 在 一 定 情 況 下 有 其 敏 感 性, 但 並 非 不 可 以 廣 泛 而 深 入 地 探 討 研 究 它 是 帶 有 普 遍 性 共 同 性 的 一 大 研 究 課 題, 一 大 關 注 熱 點, 及 時 地 把 一 些 基 本 理 念 進 行 交 流 是 有 益 而 無 害 的 當 今 6

11 世 界 上,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其 政 治 制 度 可 以 講 是 完 美 無 缺 勿 需 完 善 的, 區 別 只 在 於 : 一 些 國 家 由 於 歷 史 社 會 原 因, 推 進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起 步 較 早, 其 制 度 建 設 相 對 完 善 一 些, 而 另 一 些 國 家 由 於 國 情 局 限 尚 處 於 相 對 滯 後 地 步 首 先 要 肯 定 的 一 點 是, 澳 門 回 歸 本 身 就 是 一 次 史 無 前 例 的 政 治 發 展 政 治 進 步 說 它 是 澳 門 歷 史 上 最 大 最 深 刻 的 一 次 政 改 也 未 嘗 不 可 它 的 深 遠 意 義 和 影 響 現 已 全 面 展 現 出 來, 而 是 還 會 長 久 地 展 示 下 去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設 計 的 特 區 政 府 權 力 架 構 是 個 新 生 的 政 權, 是 個 充 滿 活 力 的 新 型 政 治 架 構, 是 個 體 現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符 合 現 階 段 區 情 特 點 的 施 政 架 構, 雖 然 正 式 啟 動 只 有 4 年 多 時 間, 但 其 設 計 的 科 學 性 運 行 的 優 越 性 已 得 到 初 步 驗 證 作 出 這 樣 判 斷 並 不 意 味 著 特 區 政 治 架 構 發 展 模 式 永 遠 不 需 要 改 善, 不 存 在 改 善 空 間 正 如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所 規 定 : 2009 年 及 以 後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上 述 規 定 清 晰 地 表 明 :2009 年 之 前,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不 需 也 不 能 改 變, 本 年 度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必 須 嚴 格 地 依 照 附 件 一 的 各 項 規 定, 而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規 定 的 : 2009 年 及 以 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同 樣 是 個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本 原 則, 即 2009 年 之 前 特 區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不 需 也 不 能 改 變, 澳 門 特 區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換 屆 預 期 在 2005 年 進 行,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除 基 本 法 早 已 明 確 的 直 選 議 席 增 加 兩 個 之 外, 其 他 原 則 均 不 能 改 變 由 此 不 難 看 出, 對 於 澳 門 特 區 來 講, 當 前 思 考 和 關 注 重 點 應 該 是 : 堅 決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認 真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確 保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順 利 完 成, 並 繼 而 確 保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順 利 產 生, 共 同 維 護 特 區 穩 定 祥 和 快 速 發 展 的 大 好 局 面 2009 年 以 後 的 事 情 並 非 不 可 以 討 論, 問 題 是 討 論 要 堅 持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嚴 肅 性, 要 持 有 一 個 健 康 的 心 態, 要 有 維 護 發 展 大 局 穩 定 的 出 發 點, 要 以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基 本 願 望 和 利 益 為 依 據, 要 確 保 自 身 思 維 7

12 始 終 不 可 脫 離 基 本 法 的 軌 道 其 實, 基 本 法 有 關 2009 年 及 以 後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能 否 修 改 如 何 修 改 的 規 定, 其 立 法 原 意 是 顯 而 易 見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規 定 的 表 述 都 採 用 條 件 式 表 述 如 需 修 改, 首 先 是 存 在 不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如 果 確 實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那 麼 可 以 在 2009 年 及 以 後 加 以 考 慮, 如 果 不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即 使 2009 年 及 以 後 也 不 需 修 改 其 次, 對 這 個 需 要 的 認 定, 不 是 幾 個 人 說 了 算, 而 是 要 經 過 全 民 性 的 討 論 ; 不 是 特 區 自 己 說 了 算, 還 要 報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其 理 據 很 簡 單 :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央 政 府 領 導 下 的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現 有 行 政 主 導 型 政 權 架 構 模 式 是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制 定 的, 涉 及 它 的 變 動 當 然 要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來 決 斷, 即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擁 有 監 督 權 導 向 權 和 最 終 決 定 權 可 見 2009 年 及 以 後 特 首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辦 法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修 改, 但 修 改 要 持 慎 之 又 慎 態 度 : 兩 項 產 生 辦 法, 都 須 1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2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3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 前 者 ) 或 備 案 ( 後 者 ), 這 三 個 環 節 缺 一 不 可 至 於 2009 年 之 後 甚 麼 時 間 是 最 佳 時 宜, 哪 些 由 內 容 可 作 為 修 改 的 考 慮 範 圍, 那 要 經 過 未 來 年 月 依 法 施 政 的 效 應 來 檢 驗 方 可 作 出 回 應 總 而 言 之, 有 關 修 改 一 要 依 法 有 序 進 行, 二 要 顧 及 社 會 承 受 能 力, 不 可 以 無 限 擴 大 社 會 成 本 來 推 進 所 謂 的 民 主 進 程 具 體 地 講,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推 行 政 改 或 進 行 相 關 討 論, 必 須 在 維 護 基 本 法 不 可 動 搖 的 權 威 性 前 提 下 進 行, 或 者 講 必 須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則 : 1. 尊 重 中 央 政 府 導 向 原 則 涉 及 政 治 體 制 方 面 變 動 關 係 到 中 央 和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關 係 到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所 謂 茲 事 體 大, 故 此, 尊 重 中 央 政 府 的 監 督 權 導 向 權 和 最 後 決 定 權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2. 符 合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8

13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一 國 兩 制 式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係 依 據 特 區 性 質 地 位 和 區 情 所 設 計, 它 不 僅 符 合 當 前 特 區 居 民 的 願 望 和 利 益, 而 且 也 符 合 特 區 未 來 發 展 的 目 標 和 要 求 它 絕 非 西 方 國 家 普 遍 採 用 的 三 權 分 立 3.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民 主 原 則 基 本 法 確 定 的 民 主 建 設 是 循 序 漸 進 式, 這 個 原 則 是 建 立 在 改 革 的 最 小 成 本 和 最 大 效 應 的 基 礎 上, 這 也 是 國 際 上 共 認 的 推 進 民 主 政 治 準 則 而 且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特 區 權 力 架 構 分 工 的 合 理 性 和 適 用 性 及 行 政 長 官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平 性 和 代 表 性, 已 受 到 廣 泛 認 同 一 些 相 關 規 定 不 僅 現 階 段 不 可 違 背, 今 後 也 要 遵 循 4. 堅 持 民 本 位 以 民 為 本 原 則 中 國 古 代 社 會 即 存 在 民 為 邦 本, 即 立 國 安 邦 必 須 以 民 眾 為 根 本 為 根 基 的 政 治 理 念 早 在 夏 朝 就 有 後 非 眾 無 與 守 邦 17 的 說 法, 到 春 秋 戰 國 則 認 識 更 形 系 統, 民 以 君 為 心, 君 以 民 為 本 君 者, 舟 也, 庶 人 者, 水 也 ; 水 則 載 舟, 水 則 覆 舟 18 在 孟 子 民 貴 君 輕 說 基 礎 上, 唐 太 宗 李 世 民 亦 認 同 : 為 君 之 道, 必 須 先 存 百 姓 19 美 國 憲 法 所 傳 遞 的 民 有 民 治 民 享 理 念, 法 國 憲 法 所 強 調 的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理 念, 實 質 上 都 是 基 於 民 為 邦 本 的 認 識 新 中 國 國 名 冠 以 人 民 兩 字, 為 人 民 服 務 已 成 政 府 施 政 的 出 發 點 和 歸 宿, 近 年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又 進 一 步 強 調 代 表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的 至 高 無 尚 地 位 立 法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正 成 為 當 今 中 國 政 權 建 設 與 改 革 的 一 項 根 本 性 要 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理 論 上 的 認 識 與 行 動 上 的 踐 行 往 往 是 脫 節 的, 這 就 要 求 在 建 立 知 行 合 一 的 認 識 論 和 行 為 觀 之 外, 還 要 有 嚴 謹 的 監 督 監 察 體 系 予 以 跟 進 政 府 不 能 脫 離 民 本 位, 社 會 成 員 也 不 應 忘 記 和 諧 平 等 共 進 等 基 本 準 則 9

14 5. 三 個 有 利 原 則 即 有 利 於 體 現 國 家 行 使 主 權, 有 利 於 維 護 澳 門 居 民 基 本 權 益, 有 利 於 澳 門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堅 持 一 國 體 現 國 家 主 權, 是 全 國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所 在, 也 是 澳 門 特 區 穩 定 發 展 繁 榮 的 保 障, 沒 有 這 個 有 利, 便 談 不 上 後 兩 個 有 利 ; 後 兩 個 有 利 直 接 關 係 到 廣 大 居 民 切 身 利 害, 因 此, 任 何 領 域 的 改 革 與 完 善 都 不 可 脫 離 這 三 個 有 利 要 求 四 結 束 語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性 來 源 於 其 崇 高 法 律 地 位, 作 為 根 本 大 法, 它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貫 徹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50 年 不 變 等 國 家 有 關 根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總 綱 領, 是 特 區 依 法 施 政 的 法 理 來 源, 是 廣 大 居 民 基 本 權 益 和 社 會 穩 定 發 展 的 根 本 保 障 基 本 法 的 科 學 性 規 範 性 保 障 性 已 被 回 歸 前 的 歷 史 進 程 和 特 區 成 立 4 年 多 的 正 確 實 踐 所 驗 證, 它 所 體 現 的 一 國 兩 制 巨 大 生 命 力 已 為 境 內 外 人 士 所 廣 泛 認 同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是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也 是 大 發 展 的 前 提, 因 為 它 意 味 着 維 護 特 區 祥 和 寬 鬆 的 發 展 環 境, 意 味 着 維 護 健 康 和 諧 的 社 會 關 係, 意 味 着 維 護 安 定 團 結 的 穩 定 局 面, 意 味 着 維 護 持 續 發 展 不 斷 進 步 的 生 存 空 間 一 句 話,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就 是 維 護 我 們 自 身 的 基 本 權 益, 就 是 維 護 特 區 可 以 繼 續 穩 定 發 展 繁 榮 的 大 局 因 此, 我 們 要 進 一 步 提 升 一 國 兩 制 意 識, 提 升 基 本 法 意 識, 由 每 個 人 做 起, 學 法 習 法 遵 法 守 法, 把 認 識 統 一 到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原 則 性 之 上, 把 行 動 規 範 到 基 本 法 指 引 的 方 向 性 之 上, 而 且 力 求 做 到 對 基 本 法 有 正 確 而 全 面 地 理 解, 力 求 推 動 對 確 保 特 區 發 展 規 律 有 不 斷 深 入 的 認 識 同 時 要 推 動 社 會 凝 聚 力 和 健 康 心 態 建 設, 認 同 文 化 多 元 性, 提 升 求 同 存 異 互 相 尊 重 意 識, 和 衷 共 濟 守 望 相 助 意 識, 與 時 俱 進 開 發 創 新 意 識, 自 律 守 恆 自 我 導 向 意 識 澳 門 特 區 充 滿 生 機, 充 滿 10

15 活 力, 作 為 特 區 第 一 代 建 設 者, 我 們 是 幸 運 的, 也 是 肩 負 重 任 的,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努 力, 應 該 繼 續 前 進 註 釋 : 楊 允 中 : 論 回 歸 意 識, 澳 門 經 濟 學 會,1999 年, 第 21 頁 同 上 註, 第 35 頁 鄒 瑜 顧 明 : 法 學 大 辭 典,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1 年, 第 16 頁 4 辭 海,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1999 年, 第 1758 頁 5 新 華 詞 典, 第 820 頁 中 國 百 科 大 辭 典, 第 3771 頁 同 註 3, 第 406 頁 同 註 5, 第 686 頁 現 代 漢 語 詞 典, 第 884 頁 同 註 3, 第 406 頁 同 註 9, 第 1669 頁 同 註 5, 第 1312 頁 13 中 國 百 科 大 辭 典, 第 7149 頁 同 註 4, 第 1626 頁 同 註 3, 第 295 頁 同 上 註 見 夏 書 見 荀 子 哀 公 見 貞 觀 政 要 君 道 11

16 論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問 題 * 駱 偉 建 一 前 言 基 本 法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需 要 解 釋, 不 論 是 居 民 個 人 社 團, 還 是 立 法 機 關 行 政 機 關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在 制 定 法 律 適 用 法 律 遵 守 法 律 時, 都 會 問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法 律 和 其 他 規 範 性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的 居 民 的 權 利 和 政 權 機 關 的 權 力 是 否 得 到 了 保 護 及 正 確 行 使?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的 居 民 的 義 務 和 政 權 機 關 的 責 任 是 否 真 實 地 履 行? 第 二, 違 反 或 抵 觸 基 本 法 的 抽 象 行 為 和 具 體 行 為, 應 該 如 何 處 置? 回 答 和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前 提 條 件 就 是 要 解 釋 基 本 法 誰 來 解 釋 基 本 法? 誰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如 何 解 釋 基 本 法? 這 些 問 題 已 經 不 僅 僅 是 理 論 上 要 弄 清 楚 的 問 題, 也 是 實 踐 中 必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本 文 試 作 探 討 二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特 點 不 同 的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法 律 解 釋 的 主 體 效 力 方 法 都 會 有 差 異 所 以, 必 須 首 先 準 確 地 理 解 和 把 握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特 點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最 大 特 點 是, 既 以 中 國 憲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12

17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法 律 解 釋 的 規 定 為 基 礎, 又 吸 收 了 其 他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的 一 些 做 法, 形 成 了 具 有 獨 特 性 的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第 67 條 第 1 項 和 第 4 項 的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行 使 解 釋 憲 法, 監 督 憲 法 的 實 施 和 解 釋 法 律 的 職 權 因 此, 解 釋 憲 法 和 解 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專 屬 權 力, 它 的 解 釋 是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因 為 澳 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定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所 以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1 款 自 然 規 定,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根 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1981 年 6 月 10 日 通 過 的 關 於 加 強 法 律 解 釋 工 作 的 決 議, 1 凡 關 於 法 律 法 令 條 文 本 身 需 要 進 一 步 明 確 界 限 或 作 補 充 規 定 的,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解 釋 或 用 法 令 加 以 規 定 ;2 凡 屬 於 法 院 審 判 工 作 中 具 體 應 用 法 律 法 令 的 問 題,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進 行 解 釋 凡 屬 於 檢 察 院 檢 察 工 作 中 具 體 應 用 法 律 法 令 的 問 題, 由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進 行 解 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解 釋 如 果 有 原 則 性 的 分 歧, 報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或 決 定 ;3 不 屬 於 審 判 和 檢 察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令 如 何 具 體 應 用 的 問 題, 由 國 務 院 及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解 釋 ;4 凡 屬 於 地 方 性 法 規 條 文 本 身 需 要 進 一 步 明 確 界 限 或 作 補 充 規 定 的, 由 制 定 法 規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解 釋 或 作 出 規 定 凡 屬 於 地 方 性 法 規 如 何 具 體 應 用 的 問 題,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解 釋 據 此, 法 律 解 釋 是 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立 法 解 釋 為 主 導, 具 有 最 高 性 同 時 賦 予 行 政 司 法 機 關 解 釋 法 律, 受 人 大 立 法 解 釋 的 監 督 立 法 解 釋 是 解 決 明 確 法 律 規 範 的 界 限, 行 政 司 法 解 釋 是 解 決 法 律 規 範 的 具 體 適 用 正 因 為 中 國 的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在 立 法 解 釋 之 外, 行 政 和 司 法 機 關 也 可 對 法 律 進 行 解 釋, 所 以,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澳 13

18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關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但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範 圍 效 力 與 內 地 法 院 解 釋 法 律 的 範 圍 效 力 是 有 所 不 同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3 款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款 也 可 解 釋 但 如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在 對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應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提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該 條 款 時, 應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但 在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由 於 基 本 法 借 鑑 了 歐 洲 共 同 體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的 做 法, 所 以, 第 一, 特 區 法 院 一 方 面 可 對 基 本 法 賦 予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對 基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文 解 釋, 只 是 在 最 終 判 決 時, 該 解 釋 將 影 響 判 決 的 結 果, 由 終 審 法 院 提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並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釋 為 準 第 二, 法 院 的 解 釋, 不 僅 是 限 於 對 基 本 法 具 體 條 文 適 用 的 解 釋, 也 涉 及 對 基 本 法 自 治 範 圍 條 文 的 內 容 界 限 的 解 釋 由 於 特 區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新 特 點, 帶 來 了 一 些 新 問 題 需 要 研 究 三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和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含 義 效 力 及 關 係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在 這 裏,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是 指 對 基 本 法 有 最 終 解 釋 的 權 力, 而 行 使 該 權 力 所 作 的 解 釋 具 有 最 高 的 效 力 正 如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的,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它 的 解 釋 具 有 最 高 的 效 力 但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對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並 不 排 斥 其 他 政 權 機 關 可 對 法 律 作 出 解 釋 所 以, 14

19 解 釋 權 屬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意 味 着, 第 一, 對 基 本 法 最 終 解 釋 應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 第 二, 凡 因 解 釋 基 本 法 發 生 爭 議 時,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所 以, 它 可 以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進 行 解 釋,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法 院 不 是 掌 握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在 這 裏, 法 院 只 是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既 然 是 授 權 解 釋,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範 圍 就 有 限 制,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效 力 也 就 不 能 超 越 授 權 者 所 解 釋 的 效 力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對 基 本 法 其 他 條 款 也 可 以 解 釋, 但 需 要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為 準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與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之 間 是 一 種 甚 麼 關 係 呢? ( 一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是 全 面 的, 還 是 有 範 圍 的? 亦 即 可 對 基 本 法 所 有 條 文 解 釋, 還 是 限 於 對 中 央 管 理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條 款 的 解 釋? 雖 然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但 是 從 解 釋 權 的 角 度 理 解, 它 應 該 可 對 基 本 法 的 所 有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包 括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只 是 解 釋 中 央 管 理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條 款 與 解 釋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在 程 序 和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凡 是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保 留 解 釋 的 條 款, 如 遇 需 要 解 釋 時, 可 主 動 解 釋 凡 是 特 區 法 院 自 行 解 釋 的 條 款,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不 作 主 動 解 釋 原 因 是, 第 一, 自 行 解 釋, 意 味 法 院 在 無 須 請 示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情 況 下, 可 解 釋 基 本 法 條 款 因 為 是 自 行 解 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不 能 先 於 法 院 而 作 出 解 釋, 否 則, 如 果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動 解 釋, 也 就 改 變 了 自 行 解 釋 的 性 質 了 所 以, 只 有 在 特 區 要 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時,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作 解 釋 第 二, 15

20 從 自 行 解 釋 的 條 件 和 程 序 看,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自 行 解 釋 必 須 是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進 行, 對 自 行 解 釋 發 生 爭 議, 只 能 在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出 現 在 此 之 前, 不 能 夠 由 法 院 以 外 的 機 構 進 行 解 釋, 影 響 法 院 的 獨 立 審 判 所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基 本 法 自 治 範 圍 條 款 的 解 釋, 也 只 能 在 法 院 判 決 後, 經 特 區 的 請 求 作 出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經 特 區 請 求 解 釋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不 是 干 預 特 區 自 治, 因 為 對 基 本 法 行 使 解 釋 權 是 基 本 法 賦 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只 要 遵 循 不 主 動 解 釋 的 程 序 就 可 以 第 三, 從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特 區 立 法 會 備 案 的 法 律 範 圍 看, 也 體 現 對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不 主 動 解 釋 的 精 神 基 本 法 第 17 條 第 3 款 規 定,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僅 對 認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不 符 合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及 中 央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可 將 有 關 法 律 發 回, 但 不 作 修 改 反 過 來 說, 對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限 於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並 不 審 查 和 發 回 不 審 查, 也 就 意 味 着 不 對 基 本 法 有 關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主 動 解 釋 ( 二 ) 特 區 法 院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界 限 理 解 上 出 現 問 題, 應 該 如 何 解 決?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保 留 了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一 個 範 圍, 又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自 行 解 釋 的 範 圍, 從 理 論 上 說, 可 能 出 現 衝 突, 法 院 將 不 屬 於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解 釋 為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怎 麼 解 決 呢? 由 於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是 屬 於 被 授 權 解 釋 的 性 質, 當 然, 授 權 者 有 權 決 定 爭 議, 明 確 自 治 範 圍 的 界 限, 被 授 權 者 應 該 服 從 授 權 者 的 決 定 ( 三 ) 法 院 如 何 履 行 事 先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義 務? 第 一, 法 院 對 應 否 提 請 解 釋, 應 該 是 十 分 謹 慎 處 理 原 則 上,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對 自 治 範 圍 產 生 爭 議 的, 以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為 妥, 也 就 是 說, 法 院 對 自 己 的 解 釋 範 圍 以 從 嚴 掌 握 為 原 則, 自 我 節 制 因 16

21 為 擴 大 自 治 範 圍 的 理 解, 必 然 侵 犯 中 央 的 權 力, 造 成 特 區 與 中 央 的 矛 盾, 後 果 嚴 重, 所 以, 必 須 防 止 遇 有 問 題 提 請 解 釋 是 必 要 的, 首 先, 因 為 中 央 的 事 務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關 係 是 由 中 央 決 定, 按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屬 於 中 央 權 限 範 圍, 自 然 特 區 法 院 不 能 自 行 解 釋 其 次, 提 請 解 釋 也 是 符 合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的 權 限 原 則, 特 區 法 院 不 能 解 釋 中 央 的 事 務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認 為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將 犯 越 權 的 錯 誤 再 次, 提 請 解 釋 也 是 符 合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的 程 序 規 定, 遇 有 問 題 或 爭 議, 應 提 請 最 終 解 釋 權 者 解 釋, 或 經 具 體 授 權 後 解 釋 第 二, 法 院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有 權 決 定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但 是, 訴 訟 中 的 當 事 人, 是 否 有 權 要 求 法 院 提 請 解 釋 呢? 應 該 賦 予 當 事 人 這 種 權 利, 因 為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將 影 響 到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所 以, 法 院 對 當 事 人 的 請 求, 應 該 認 真 處 理 需 要 研 究 的 是,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當 事 人 提 出 要 求 法 院 向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請 解 釋 時, 法 院 應 該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訴 訟 權 利 處 理, 必 須 作 出 接 受 與 否 的 裁 決, 還 是 作 為 整 個 訴 訟 中 的 一 個 問 題 處 理, 一 併 在 判 決 書 中 解 決, 值 得 考 慮 和 研 究 從 理 論 上 講,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訴 求 處 理 較 為 妥 當, 第 一, 當 事 人 的 主 張 是 一 種 訴 訟 權 利, 針 對 法 院 而 不 是 訴 訟 中 的 另 一 方, 雖 然 與 進 行 中 的 訴 訟 有 關, 但 主 張 的 要 求 與 實 體 權 利 有 別 第 二, 基 本 法 規 定, 特 區 各 級 法 院 都 可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如 作 為 獨 立 訴 求 處 理, 當 事 人 對 法 院 解 釋 有 異 議, 就 法 院 的 裁 決 可 上 訴, 不 必 等 到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再 行 上 訴 這 樣 有 利 於 法 院 謹 慎 處 理, 只 有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請 求 是 明 顯 的 錯 誤, 方 可 駁 回 ( 四 ) 對 法 院 應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而 沒 有 提 請, 對 其 所 作 的 判 決 如 何 處 理? 第 一, 法 院 未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而 作 出 的 判 決, 對 訴 訟 當 事 人 生 效 當 事 人 不 能 因 為 法 院 沒 有 履 行 提 請 的 義 務, 而 主 張 判 決 無 效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3 款 規 定, 在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前, 在 17

22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以 後,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對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作 出 了 解 釋 後, 法 院 必 須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進 行 審 判 所 以, 不 能 事 前 防 止, 只 能 事 後 糾 正 法 院 的 錯 誤 解 釋 第 二, 法 院 判 決 後, 行 政 長 官 對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有 異 議 的, 可 請 求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執 行 本 法 和 依 照 本 法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法 律 既 然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對 基 本 法 實 施 中 的 問 題 就 有 義 務 解 決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權 力, 不 能 自 行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所 以, 就 可 通 過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來 解 決 矛 盾 行 政 長 官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不 是 以 訴 訟 當 事 人 身 份, 如 作 為 訴 訟 中 的 政 府 代 表, 而 是 以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長 的 獨 立 身 份 提 請 的, 是 站 在 客 觀 公 正 的 立 場 上, 履 行 義 務,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不 是 為 了 維 護 政 府 的 權 益 四 授 權 解 釋 與 監 督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又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所 以, 在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與 特 區 法 院 之 間 存 在 一 種 授 權 與 監 督 的 關 係, 即 授 權 者 對 被 授 權 者 解 釋 基 本 法 有 監 督 權 如 果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存 有 問 題, 人 大 應 可 作 出 正 確 的 解 釋 法 院 在 以 後 的 審 理 中, 應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作 為 判 決 的 依 據 這 樣, 是 否 干 預 法 院 的 審 判 獨 立 呢? 首 先, 要 明 確,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與 審 判 權 是 兩 個 不 同 性 質 的 概 念 解 釋 權 是 通 過 對 法 律 的 解 釋, 明 確 法 律 條 款 的 真 實 含 義 界 限 審 判 權 是 解 決 具 體 的 法 律 如 何 適 用 於 案 件, 解 決 和 排 除 糾 紛 前 者 是 法 律 自 身 的 問 題, 後 者 是 法 律 適 用 的 問 題 其 次, 因 為 兩 者 性 質 不 同, 就 不 存 在 解 釋 權 干 預 審 判 權 的 問 題 如 果 採 用 司 法 機 關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18

23 制 度 的, 法 院 既 享 有 對 法 律 的 最 終 解 釋, 又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解 釋 審 理 案 件, 作 出 判 決, 兩 者 合 而 為 一, 自 然 不 會 產 生 干 預 的 看 法 如 果 採 用 立 法 機 關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制 度 或 者 特 別 機 關 ( 如, 憲 法 法 院 憲 法 委 員 會 )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制 度 的, 雖 然 不 能 合 而 為 一, 但 屬 於 各 施 其 職, 互 不 干 預 法 律 解 釋 機 關 作 出 解 釋 後, 如 何 將 法 律 適 用 個 案, 完 全 由 法 院 自 行 決 定, 不 受 其 他 機 關 干 涉 所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只 對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進 行 監 督, 不 對 特 區 法 院 審 判 權 進 行 監 督 五 法 院 在 解 釋 基 本 法 時 如 何 處 理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法 院 在 處 理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時, 不 能 回 避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有 沒 有 對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法 律 進 行 審 查 的 權 力? 基 本 法 第 19 條 第 2 款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外,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 判 權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法 院 審 判 權 受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的 限 制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有 甚 麼 限 制 呢? 由 於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是 採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葡 國, 違 憲 審 查 權 不 是 由 普 通 法 院 行 使, 是 由 憲 法 法 院 行 使, 所 以, 普 通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不 能 宣 佈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無 效 澳 門 法 院 的 法 官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只 能 就 法 律 中 的 某 一 條 文 以 不 符 合 憲 法 而 不 採 用 但 法 官 作 出 的 判 決, 並 不 影 響 約 束 其 他 法 官 是 否 繼 續 適 用 同 一 條 文 因 此, 從 嚴 格 意 義 上 說,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中, 普 通 法 院 沒 有 審 查 法 律 的 權 力 澳 門 基 本 法 規 定, 特 區 法 院 可 以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在 特 區 沒 有 專 門 機 構 審 查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情 況 下, 可 否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特 區 法 律 進 行 審 查? 為 說 明 這 個 問 題, 需 要 對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與 基 本 法 規 定 作 一 個 比 較 19

24 分 析 在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雖 然 法 院 在 適 用 法 律 時, 可 以 解 釋 憲 法, 但 不 能 對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作 出 解 釋, 法 院 無 違 憲 審 查 權 但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與 憲 法 的 規 定 有 所 區 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可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是 自 行 解 釋 自 行 解 釋, 就 可 以 按 法 院 的 理 解 解 釋 基 本 法 法 院 的 解 釋 不 僅 是 適 用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而 且 也 包 括 對 基 本 法 中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的 含 義 解 釋 因 為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17 條 的 規 定, 是 區 分 兩 種 情 況 處 理,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委 會 備 案, 屬 於 中 央 管 理 事 項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事 項,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解 釋, 屬 於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項,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不 主 動 審 查 和 解 釋, 從 另 一 角 度 說, 交 由 特 區 自 行 解 決 特 區 由 誰 來 解 釋 呢? 由 於 在 基 本 法 內 沒 有 其 他 的 關 於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發 生 矛 盾 時 可 由 其 他 方 法 解 決 的 特 別 規 定, 而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只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所 以, 可 以 推 定 為 法 院 有 解 釋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權 力 否 則, 一 旦 出 現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矛 盾 無 法 解 決, 法 律 制 度 就 將 出 現 危 機, 不 能 正 常 地 運 作 但 是, 法 院 解 釋 與 一 般 的 違 憲 審 查 權 不 同, 第 一, 法 院 不 能 主 動 抽 象 的 解 釋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只 可 在 具 體 審 理 案 件 時, 就 法 律 的 具 體 條 文 解 釋 如 果 是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的 解 釋, 對 今 後 法 院 的 判 決 都 應 該 有 約 束 力, 除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因 請 求 作 出 新 的 解 釋 外 第 二, 法 院 只 能 就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的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解 釋, 不 包 括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或 為 實 施 全 國 性 法 律 而 立 的 法 律 第 三, 法 院 解 釋 的 後 果, 是 不 適 用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的 某 一 條 款, 而 不 能 宣 佈 法 律 無 效 六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法 院 既 然 可 以 解 釋 基 本 法, 就 要 解 決 以 甚 麼 原 則 和 方 法 來 解 釋 20

25 關 於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方 法 與 法 律 解 釋 方 法, 應 該 有 許 多 相 似 之 處, 可 以 互 相 借 鑑, 在 此 不 詳 細 論 述 關 於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原 則, 由 於 基 本 法 與 其 他 法 律 不 同, 需 要 探 討, 注 意 處 理 好 一 些 基 本 的 關 係 1. 處 理 好 一 國 與 兩 制,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由 於 基 本 法 是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制 定, 基 本 法 不 僅 規 定 特 區 的 事 務, 也 規 定 了 中 央 的 事 務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加 上 特 區 法 院 僅 是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內 的 法 院, 所 以, 法 院 的 解 釋 一 定 不 能 超 越 自 己 管 轄 的 範 圍, 在 處 理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時, 不 能 否 定 一 國 的 原 則, 必 須 符 合 特 區 的 地 位 如 在 故 意 損 毀 國 旗 案 的 審 理 中, 一 審 法 官 在 判 詞 中 宣 稱, 在 特 區 適 用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國 旗 法, 抵 觸 人 權 公 約 有 關 表 達 自 由 的 規 定, 不 能 作 為 處 罰 故 意 損 毀 國 旗 行 為 的 法 律 依 據, 就 是 沒 能 正 確 理 解 一 國 原 則 產 生 的 錯 誤, 最 後 由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加 以 糾 正 2. 處 理 好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與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是 表 示 對 基 本 法 擁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沒 有 其 他 機 構 的 解 釋 可 以 凌 駕 或 超 越 其 之 上 所 以, 特 區 法 院 在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時, 不 能 夠 對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解 釋 再 加 以 審 查, 只 能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釋 為 準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也 要 受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否 定 人 大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提 出 對 人 大 的 立 法 行 為 也 有 司 法 審 查 的 權 力 就 是 不 符 合 這 一 原 則 3. 處 理 好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原 意 與 社 會 實 際 需 要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的 最 大 目 的 和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要 維 護 特 區 的 穩 定 繁 榮 發 展, 它 符 合 特 區 的 根 本 利 益, 也 是 特 區 的 最 實 際 最 根 本 的 需 要 所 以, 解 釋 基 本 法 要 受 此 約 束 例 如, 對 永 久 性 居 民 定 義 的 從 嚴 解 釋, 就 是 為 了 特 區 社 會 的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特 區 政 府 一 下 子 接 受 幾 十 萬 人, 不 僅 造 成 教 育 就 業 住 房 醫 療 交 通 等 難 以 承 受 的 壓 力, 還 會 拖 累 經 濟, 最 後, 整 個 社 會 受 損 所 以,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要 21

26 有 利 於 實 現 社 會 的 需 要 總 之, 以 社 會 需 要 為 依 歸, 解 釋 基 本 法, 才 能 真 正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22

27 論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 趙 國 強 一 前 言 自 去 年 以 來, 在 澳 門 社 會 上 不 斷 聽 到 這 樣 一 種 聲 音, 即 澳 門 法 律 改 革 的 步 伐 太 慢, 法 律 改 革 勢 在 必 行 對 此, 本 人 認 為 這 一 說 法 有 其 值 得 肯 定 的 一 面, 但 也 有 其 值 得 商 榷 的 地 方 從 事 物 發 展 變 化 來 說, 法 律 總 是 需 要 不 斷 地 完 善, 要 緊 跟 社 會 的 發 展, 因 此, 滯 後 的 法 律 必 須 引 起 重 視 另 一 方 面, 改 革 一 詞 也 不 能 不 引 起 人 們 的 注 意, 何 謂 改 革? 為 甚 麼 要 改 革? 澳 門 法 律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這 些 都 是 涉 及 澳 門 法 律 完 善 的 方 向 性 問 題, 應 當 從 指 導 思 想 上 予 以 澄 清 唯 此, 才 能 對 澳 門 法 律 有 一 個 比 較 全 面 客 觀 的 認 識, 才 能 就 澳 門 法 律 的 完 善 與 發 展 提 供 一 個 明 確 的 藍 圖 以 下 本 人 就 這 一 問 題 談 談 幾 點 個 人 的 看 法 二 是 法 律 適 應 化 而 不 是 法 律 改 革 澳 門 法 律 目 前 面 臨 的 究 竟 是 改 革 還 是 適 應 化?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本 人 的 看 法 是 : 目 前 澳 門 法 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不 是 要 不 要 改 革, 而 是 應 當 如 何 完 善 去 適 應 回 歸 後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這 一 論 點 的 依 據 主 要 有 三 個 方 面 :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23

28 1. 改 革 是 新 舊 事 物 激 烈 對 抗 的 產 物 眾 所 周 知, 改 革 是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治 學 名 詞 從 廣 義 來 說, 任 何 一 種 事 物 的 變 化 都 可 以 說 是 改 革, 但 事 實 上, 從 政 治 的 角 度 考 察, 政 治 家 或 學 者 們 通 常 都 是 從 狹 義 的 角 度 來 使 用 改 革 一 詞 的 依 本 人 之 見, 一 般 只 有 當 某 種 舊 的 制 度 或 理 論 已 遠 遠 不 能 適 應 社 會 的 發 展, 或 不 符 合 社 會 現 實 時, 才 會 產 生 改 革 的 需 要 政 治 改 革 是 如 此, 經 濟 改 革 也 是 如 此, 法 律 改 革 還 是 如 此 以 政 治 改 革 為 例, 自 世 紀 以 後, 西 方 啟 蒙 思 想 家 提 出 了 天 賦 人 權 的 理 論,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成 為 時 代 發 展 的 呼 聲 然 而, 原 有 的 舊 的 社 會 體 制 卻 是 壓 制 這 種 呼 聲 的 體 制, 舊 的 封 建 體 制 只 有 專 權 而 沒 有 民 主, 只 有 殘 酷 而 沒 有 人 道, 只 有 擅 斷 而 沒 有 法 治, 因 此 人 民 的 自 由 和 民 主 無 法 得 到 切 實 的 保 障 於 是, 舊 的 體 制 與 新 的 觀 念 之 間 就 產 生 了 激 烈 的 衝 突, 舊 的 體 制 無 法 再 滿 足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由 此 就 必 然 會 產 生 巨 大 的 變 革, 最 終 結 果 就 是 推 翻 了 舊 的 封 建 體 制, 建 立 了 西 方 民 主 社 會 這 種 政 治 改 革 因 其 新 舊 體 制 互 不 相 容, 具 有 本 質 的 差 別, 因 而 通 常 都 會 以 激 烈 的 大 革 命 的 改 革 方 式 予 以 解 決 在 經 濟 改 革 方 面, 新 舊 體 制 的 衝 突 也 是 改 革 的 必 要 前 提 從 70 年 代 後 期 開 始, 中 國 之 所 以 需 要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其 根 本 原 因 就 在 於 舊 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已 無 法 適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也 無 法 在 日 趨 激 烈 的 世 界 經 濟 競 爭 中 向 前 發 展 因 此, 為 了 適 應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為 了 順 應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的 潮 流, 中 國 必 須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將 以 國 家 統 籌 為 主 的 計 劃 經 濟 改 革 成 為 由 市 場 進 行 調 節 的 市 場 經 濟 實 踐 證 明, 正 是 這 種 經 濟 改 革, 挽 救 了 中 國 的 經 濟, 使 中 國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就 法 律 改 革 同 樣 離 不 開 新 舊 制 度 的 衝 突 以 19 世 紀 初 的 刑 法 改 革 為 例, 舊 的 刑 事 古 典 學 派 之 所 以 受 到 挑 戰, 乃 是 因 為 隨 着 西 方 工 業 大 革 命 的 掀 起, 犯 罪 現 象 激 劇 上 升, 尤 其 是 累 犯 有 增 無 減 於 是, 以 舊 的 刑 事 古 典 學 派 理 論 為 基 礎 的 整 個 刑 事 法 律 體 系 就 理 所 當 然 地 受 到 質 24

29 疑, 新 的 刑 事 社 會 學 派 應 運 而 生, 並 逐 步 以 新 的 行 為 人 刑 法 理 論 取 代 了 舊 的 行 為 刑 法 理 論 正 是 在 這 一 新 的 刑 法 理 論 的 影 響 下, 刑 法 改 革 運 動 才 得 以 產 生 綜 上 所 述, 本 人 認 為, 一 個 社 會 的 某 個 方 面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從 理 論 上 考 察, 必 須 存 在 着 一 種 新 舊 制 度 或 新 舊 觀 念 從 根 本 上 產 生 激 烈 對 抗, 必 須 是 舊 的 制 度 或 舊 的 觀 念 已 遠 遠 不 能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那 麼,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目 前 是 否 存 在 這 種 本 質 的 對 抗 性 嗎? 2. 澳 門 新 舊 政 權 的 交 替 是 一 種 合 諧 的 穩 定 的 交 替 不 容 否 認, 回 歸 前 的 澳 門 政 權 同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政 權, 無 疑 是 兩 種 性 質 不 同 的 政 權 前 者 是 在 葡 萄 牙 管 治 下 的 具 有 殖 民 色 彩 的 地 方 政 權, 後 者 是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管 轄 下 的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政 權, 兩 者 不 能 相 提 並 論 但 是, 這 種 本 質 相 異 的 政 權 交 替 並 不 存 在 兩 種 制 度 的 根 本 衝 突, 相 反, 它 具 有 一 脈 相 承 承 前 啟 後 的 特 點, 這 種 特 點 根 源 於 政 權 交 替 的 合 諧 性 和 穩 定 性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的 合 諧 性, 充 分 體 現 在 中 葡 兩 國 政 府 以 實 事 求 是 的 態 度, 以 和 平 談 判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澳 門 回 歸 問 題, 由 此, 兩 國 政 府 簽 訂 了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為 政 權 交 替 打 下 了 合 諧 的 基 礎 合 諧 是 穩 定 的 前 提, 沒 有 這 種 兩 國 政 府 合 諧 合 作 的 態 度, 就 不 會 有 政 權 交 替 的 穩 定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的 穩 定 性, 則 不 僅 記 載 在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之 中, 更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由 澳 門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基 本 法 明 確 予 以 規 定 比 如, 在 基 本 法 總 則 中, 明 確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50 年 不 變 澳 門 原 有 的 法 律 法 令 行 政 法 規 和 其 他 規 範 性 檔, 除 同 基 本 法 相 抵 觸 或 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修 改 者 外, 予 以 保 留 基 本 法 的 這 些 規 定 再 清 楚 不 過 地 表 明,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的 政 權 交 替, 並 非 是 要 以 一 種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一 種 新 的 法 律 體 系, 去 取 代 舊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舊 的 法 律 體 系, 而 只 是 讓 原 有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原 有 的 法 律 體 系 在 25

30 新 的 政 權 中 繼 續 存 在, 繼 續 發 展 毫 無 疑 問, 根 據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澳 門 新 舊 政 權 的 交 替 不 存 在 新 舊 制 度 的 衝 突, 因 而 也 不 存 在 甚 麼 政 治 改 革 經 濟 改 革 或 法 律 改 革 的 前 提 條 件 澳 門 需 要 的 是 一 種 在 原 有 制 度 基 礎 上 的 穩 定, 然 後 在 穩 定 中 求 得 發 展 和 完 善 3.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社 會 是 一 個 穩 定 的 社 會 澳 門 回 歸 已 有 4 年 多 了,4 年 多 來, 在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的 帶 領 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無 論 在 哪 一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顯 著 的 卓 越 的 成 就 政 治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呈 良 好 態 勢,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社 會 治 安 不 斷 好 轉, 這 一 切 都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事 實 這 些 事 實 也 雄 辯 地 證 明 :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基 本 上 是 能 夠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的 由 此 可 見, 既 然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法 律, 都 是 為 政 治 和 經 濟 服 務 的 ; 只 有 當 政 治 或 經 濟 發 生 大 變 革 時, 法 律 才 需 要 及 時 予 以 改 革 那 麼, 澳 門 目 前 在 政 治 經 濟 都 無 須 改 革 的 情 況 下, 為 甚 麼 要 獨 獨 進 行 法 律 改 革 呢? 也 許 有 人 會 說, 法 律 改 革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使 其 更 能 適 應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更 好 地 為 政 治 經 濟 服 務 此 話 並 沒 有 錯, 錯 就 錯 在 這 不 叫 改 革, 這 叫 完 善 你 服 務 的 對 象 都 沒 改, 為 甚 麼 你 要 搶 在 前 面 改 呢? 有 人 認 為, 澳 門 回 歸 了, 為 甚 麼 還 要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 客 觀 上 不 是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早 就 本 地 化 了 )? 這 種 觀 點 是 十 分 片 面 的, 也 表 明 有 此 觀 點 的 人, 一 點 都 不 瞭 解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不 知 道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和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確 立 的 原 則 應 當 指 出, 法 律 本 身 是 沒 有 國 界 的,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雖 然 具 有 葡 萄 牙 法 律 的 色 彩, 但 它 本 身 屬 於 大 陸 法 系 的 範 疇 無 論 是 從 法 律 體 系 的 框 架 還 是 從 法 律 制 度 本 身 來 說, 都 具 有 體 系 嚴 密 規 定 明 細 等 特 點 就 整 體 而 言, 本 人 認 為,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作 為 典 型 的 大 陸 法 系 架 構, 其 形 式 和 內 容 基 本 上 都 能 與 澳 門 社 會 制 度 相 適 應 因 為 這 種 法 律 制 度 本 身 就 是 同 社 會 制 度 一 起 被 保 存 下 來 的, 它 們 不 是 今 天 第 一 次 在 一 起 磨 合, 而 是 早 就 磨 合 在 一 起 26

31 了 因 此, 今 天 的 澳 門 法 律 制 度, 不 存 在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的 問 題, 而 是 應 當 如 何 使 其 更 加 完 善, 使 其 能 夠 更 加 適 應 回 歸 後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三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必 要 性 否 定 澳 門 法 律 無 須 改 革, 並 非 就 是 說 澳 門 法 律 無 須 完 善 世 界 上 萬 事 萬 物 都 處 於 變 化 之 中, 社 會 也 每 時 每 刻 都 在 變 化, 因 此, 變 是 絕 對 的, 不 變 是 相 對 的 澳 門 法 律 目 前 來 說 無 須 改 革, 但 它 必 須 隨 着 澳 門 的 回 歸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及 時 地 作 出 調 整 和 完 善, 以 適 應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這 就 是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實 質 記 得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的 過 渡 期 中, 法 律 本 地 化 乃 是 過 渡 期 一 大 中 心 任 務 法 律 本 地 化 的 主 要 內 涵 包 括, 即 法 律 的 轉 化 法 律 的 修 訂 法 1 律 的 翻 譯 法 律 的 清 理 從 目 前 來 看, 法 律 的 轉 化 已 時 過 境 遷, 不 再 有 現 實 意 義 但 法 律 的 修 訂 翻 譯 和 清 理 則 仍 有 大 量 工 作 要 做, 從 這 一 意 義 上 說, 法 律 適 應 化 無 疑 包 含 了 法 律 本 地 化 的 一 些 內 容, 當 然 也 增 加 了 一 些 新 的 因 政 權 交 替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這 些 新 舊 問 題 應 當 適 時 地 獲 得 解 決, 以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的 不 斷 完 善, 因 而 也 突 出 了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必 要 性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 法 律 適 應 化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問 題 : 1.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所 謂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代, 就 是 指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於 處 理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的 決 定 附 件 四 的 規 定, 對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進 行 替 換 必 須 指 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當 時 主 要 考 慮 到 時 間 的 緊 迫, 所 以 才 在 上 述 決 定 中 只 闡 述 了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的 相 關 名 稱 或 詞 句 在 解 釋 或 適 用 時 一 般 須 遵 守 的 替 換 原 則, 而 並 非 意 味 着 澳 門 本 身 就 不 需 要 對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那 些 已 不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作 出 修 27

32 改 試 想 : 如 果 澳 門 回 歸 10 年 後, 打 開 澳 門 大 多 數 保 留 下 來 的 原 有 法 律, 其 中 大 量 名 稱 或 詞 句 還 是 保 留 着 回 歸 前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像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總 統 總 督 政 務 司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舊 的 行 政 機 關 的 稱 謂 等 名 稱 或 詞 句, 澳 門 居 民 還 可 以 理 解, 澳 門 以 外 的 人 是 否 能 夠 理 解 呢? 即 使 是 澳 門 居 民, 又 會 作 何 感 想 呢? 可 見,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基 礎 性 的 工 作, 應 當 越 早 完 成 越 好 否 則, 立 法 機 關 不 作 出 替 換, 其 他 機 關 即 使 對 法 律 進 行 匯 編 也 無 權 作 出 改 動, 這 樣 長 此 以 往 顯 然 是 不 合 適 的 香 港 雖 然 是 英 美 法 系 地 區, 但 此 項 工 作 也 一 直 在 進 行 之 中, 澳 門 作 為 大 陸 法 系 地 區,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更 有 必 要 進 行 此 項 工 作 2. 適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隨 着 社 會 的 發 展 變 化, 適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這 是 立 法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也 是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澳 門 回 歸 後, 雖 然 社 會 制 度 不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大 多 數 重 要 的 原 有 法 律 仍 然 有 效, 但 畢 竟 還 是 存 在 着 一 些 變 化, 需 要 立 法 者 及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作 出 填 補 制 訂 這 些 新 的 法 律, 主 要 依 據 兩 個 方 面 一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基 本 法 是 一 個 憲 制 性 的 法 律, 規 定 自 然 宜 粗 不 宜 細, 有 些 涉 及 澳 門 自 治 權 的 事 務, 通 常 都 只 表 明 將 來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行 立 法 規 定 為 此,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有 必 要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相 關 事 務 作 出 立 法 比 如, 基 本 法 第 23 條 關 於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法 律,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法 律, 基 本 法 第 106 條 提 及 的 關 於 專 營 稅 制 的 法 律, 都 應 當 盡 早 落 實, 以 完 善 澳 門 現 行 的 法 律 體 系 二 是 社 會 發 展 本 身 的 需 要 社 會 的 發 展 必 然 會 催 生 新 的 法 律 澳 門 回 歸 後, 無 論 是 在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方 面, 都 會 因 本 身 發 展 的 需 要 或 適 應 國 際 社 會 秩 序 的 需 要, 有 必 要 制 訂 相 關 的 新 的 法 律 適 時 制 訂 這 些 新 的 法 律, 對 澳 門 法 律 的 完 善, 樹 立 澳 門 社 會 的 法 治 社 會 形 象 28

33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比 如, 隨 着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競 投 和 發 展,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否 適 應, 是 否 需 要 制 訂 新 的 相 關 的 法 律, 這 是 值 得 立 法 者 深 思 的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適 時 跟 上 立 法 工 作, 必 然 會 為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開 闢 無 限 廣 闊 的 前 景 3. 適 時 修 訂 原 有 法 律 法 律 修 訂 工 作 是 立 法 機 關 的 日 常 立 法 事 務 在 法 律 適 用 過 程 中, 只 要 發 現 法 律 適 用 發 生 問 題, 或 發 現 法 律 規 定 不 符 合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立 法 機 關 都 必 須 盡 快 地 適 時 修 改 此 項 工 作, 當 然 也 應 當 屬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一 項 內 容, 而 且 應 該 是 一 項 經 常 性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便 使 澳 門 法 律 經 常 性 地 處 於 與 社 會 相 適 應 的 狀 態 之 中 在 澳 門 法 律 的 修 訂 工 作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本 地 化 問 題 不 容 否 認, 在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中, 確 實 包 含 着 一 些 帶 有 濃 厚 葡 萄 牙 社 會 色 彩 的 規 定, 而 澳 門 則 屬 於 東 方 華 人 社 會, 兩 者 不 僅 在 經 濟 方 面, 在 文 化 觀 念 或 風 俗 方 面 也 畢 竟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別 事 實 上, 在 葡 萄 牙 五 大 法 典 的 本 地 化 過 程 中, 人 們 關 注 的 重 點 也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的 轉 化, 在 內 容 上 也 只 是 要 求 不 抵 觸 基 本 法 因 此, 本 地 化 後 的 五 大 法 典, 客 觀 上 不 免 帶 有 濃 厚 的 葡 萄 牙 色 彩, 如 商 法, 其 某 些 規 定 不 一 定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因 而 造 成 了 一 些 很 難 適 用 的 情 況 2 ; 如 刑 法 典 分 則, 有 些 澳 門 常 見 的 犯 罪 找 不 到, 有 些 罕 見 的 犯 罪 卻 規 定 的 頭 頭 是 道, 有 點 給 人 本 末 倒 置 的 感 覺 這 些 情 況 都 需 要 立 法 者 及 時 跟 進, 並 及 時 作 出 修 訂 4. 加 強 法 律 翻 譯 工 作 澳 門 的 法 律 翻 譯 是 一 個 老 問 題 了 應 當 肯 定, 從 回 歸 之 前 的 過 渡 期 到 現 在, 澳 門 法 律 翻 譯 工 作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績, 最 起 碼 來 說 絕 大 部 分 法 律 都 有 中 文 譯 本 3, 翻 譯 質 量 也 有 所 提 高 但 問 題 還 是 存 在 的 其 存 在 的 一 個 顯 著 問 題 是 翻 譯 的 可 讀 性, 也 就 是 翻 譯 出 來 的 中 文 譯 本 還 29

34 不 能 使 人 一 看 就 明, 一 看 就 懂 所 以, 就 此 而 言, 澳 門 法 律 的 翻 譯 工 作 並 不 能 說 已 經 完 成, 恰 恰 相 反, 還 必 須 進 一 步 深 化, 以 滿 足 法 治 社 會 的 基 本 需 求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對 某 些 關 係 民 生 問 題 的 重 要 法 律 以 純 中 文 的 表 達 方 式, 重 新 進 行 翻 譯 5. 重 視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也 是 一 個 老 問 題 了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澳 葡 政 府 從 未 對 現 行 法 律 進 行 過 清 理, 因 此, 在 回 歸 之 前,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這 是 一 個 無 人 可 以 回 答 的 問 題 澳 葡 政 府 也 只 是 在 回 歸 的 最 後 一 年, 對 正 在 生 效 的 1976 年 以 後 制 定 4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理 出 一 份 清 單 至 於 1976 年 以 前 有 多 少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則 一 無 所 知 時 至 今 日, 這 一 狀 況 並 沒 有 改 變, 那 些 老 掉 牙 的 1976 年 之 前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已 被 廢 除, 多 少 還 被 保 留 下 來, 多 少 還 能 有 用, 多 少 是 根 本 不 能 再 用, 是 一 筆 糊 塗 帳 由 此 可 見, 要 使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變 得 科 學 完 善, 這 清 理 工 作 是 不 可 少 的 何 況, 澳 門 是 一 個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的 大 陸 法 系 地 區, 更 應 該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法 律 清 單 讓 這 些 法 律 都 公 之 於 眾, 讓 居 民 都 知 道 澳 門 有 哪 些 法 律, 這 不 僅 有 利 於 加 強 居 民 的 法 制 觀 念, 同 時 也 有 利 於 居 民 對 政 府 的 監 督, 有 利 於 法 律 的 研 究 和 協 調 以 上 本 人 只 是 從 大 的 方 面 對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內 涵 作 一 簡 單 的 概 括 這 些 方 面 有 的 是 應 當 引 起 重 視, 如 法 律 名 稱 的 替 換 法 律 的 及 時 制 訂 和 修 訂 問 題 ; 有 的 是 老 問 題, 要 切 實 加 以 解 決 但 不 管 是 哪 方 面 的 問 題, 都 關 係 到 澳 門 法 律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問 題, 因 而 都 屬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範 疇 四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應 對 措 施 法 律 適 應 化 是 澳 門 回 歸 後 澳 門 法 律 發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要 順 利 走 好 30

35 這 一 步, 就 不 僅 在 思 想 上 要 引 起 重 視, 而 且 也 必 須 採 取 必 要 的 步 驟, 以 便 逐 步 實 現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本 人 認 為,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 做 好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1. 切 實 落 實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應 當 看 到,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既 煩 瑣 又 細 緻 的 工 作, 工 作 量 比 較 大, 因 此 宜 切 實 加 以 落 實, 早 動 手, 不 宜 時 間 拖 得 太 久 為 了 較 好 地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宜 指 定 相 應 的 行 政 部 門 由 專 人 負 責, 對 1976 年 以 後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逐 個 進 行 審 查, 按 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規 定 的 一 般 原 則, 進 行 替 換 考 慮 到 涉 及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較 多, 為 了 防 止 出 現 混 亂, 可 以 分 段 進 行 替 換, 具 體 分 段 可 以 按 照 時 間, 以 年 代 作 為 分 段 的 標 準, 一 年 一 年 進 行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從 立 法 程 序 來 說, 替 換 後 的 法 律 必 須 由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因 此, 為 了 有 步 驟 地 實 現 替 換 後 的 法 律 的 立 法 程 序, 也 可 以 分 段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即 在 完 成 了 某 段 法 律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後, 集 中 將 此 段 的 法 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重 新 頒 佈 當 然, 考 慮 到 此 項 工 作 量 較 大, 同 時 也 需 要 相 應 的 法 律 知 識, 還 可 以 適 用 外 放 項 目 的 操 作 方 法, 交 由 具 備 此 項 能 力 的 學 者 團 體 完 成, 然 後 由 政 府 部 門 專 人 審 查 後, 再 提 交 立 法 會 2. 加 快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有 一 個 過 程 在 回 歸 前 幾 年 和 回 歸 後, 澳 門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工 作 有 了 長 足 的 進 步, 出 現 了 一 批 優 秀 的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他 們 不 僅 熟 悉 澳 門 法 律, 具 有 豐 富 的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而 且 勤 奮 好 學, 工 作 兢 兢 業 業, 為 澳 門 的 法 制 建 設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但 是, 正 如 有 的 社 會 人 士 所 指 出 的 那 樣, 澳 門 目 前 缺 乏 的 主 要 是 能 獨 立 勝 任 立 法 工 作 的 高 級 法 律 人 才 這 些 法 律 人 才 既 要 熟 悉 澳 門 社 會 的 實 際 狀 況, 31

36 同 時 也 必 須 具 備 比 較 深 厚 的 法 律 功 底 為 此,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客 觀 上 存 在 着 從 澳 門 以 外 聘 請 立 法 專 才 的 需 要 但 是, 本 人 認 為, 這 畢 竟 不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根 本 辦 法, 要 真 正 解 決 立 法 人 才 問 題, 根 本 的 出 路 還 在 於 培 養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就 像 回 歸 前 那 樣, 將 着 眼 點 放 在 法 律 人 才 本 地 化 方 面 為 此,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聘 用 專 門 的 外 地 法 律 人 才, 應 該 重 視 傳 幫 帶 的 作 用 即 聘 用 澳 門 以 外 的 法 律 專 家, 不 能 僅 僅 指 望 由 他 們 來 完 成 相 應 的 立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方 面 的 工 作, 然 後 走 人 了 事, 更 重 要 的 是 發 揮 他 們 的 傳 幫 帶 作 用, 為 其 配 備 有 一 定 能 力 的 助 手, 協 助 其 共 同 完 成 立 法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樣, 既 可 以 彌 補 這 些 澳 門 以 外 法 律 專 家 對 澳 門 缺 乏 實 際 認 識 的 缺 陷, 也 可 以 使 澳 門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得 到 鍛 練, 適 當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放 手 讓 這 些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獨 立 工 作 培 養 法 律 人 才 的 渠 道 是 多 方 面 的 對 那 些 有 志 於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本 地 居 民, 政 府 應 該 鼓 勵 他 們, 給 他 們 創 造 相 應 的 條 件 要 大 膽 使 用 他 們, 讓 他 們 在 實 踐 中 不 斷 總 結 提 高 自 己 必 要 時,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部 門 出 資, 讓 其 中 優 秀 者 得 到 深 造 的 機 會 本 人 相 信, 要 不 了 幾 年, 在 內 外 因 的 促 進 下, 一 批 優 秀 的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一 定 會 嶄 露 頭 角, 他 們 將 在 澳 門 法 制 建 設 的 進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3. 推 動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社 會 發 展 史 表 明, 社 會 進 步 同 理 論 先 行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沒 有 充 足 的 理 論 準 備, 社 會 很 難 向 前 發 展, 不 管 是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還 是 法 律 領 域, 莫 不 如 此 因 此, 要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步 伐, 沒 有 必 要 的 理 論 研 究 是 不 行 的 由 於 歷 史 的 原 因, 澳 門 的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非 常 薄 弱, 這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阻 礙 了 澳 門 法 律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比 如, 就 澳 門 法 律 的 修 訂 來 說, 究 竟 哪 些 地 方 不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哪 些 地 方 不 科 學, 不 合 理, 哪 些 地 方 需 要 修 改, 不 搞 清 這 些 問 題, 泛 泛 而 談 32

37 法 律 的 修 訂, 無 異 於 紙 上 談 兵 要 推 動 澳 門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必 須 要 有 相 應 的 硬 體 和 軟 體 的 配 合 硬 體 者, 是 指 相 應 的 書 籍 和 雜 誌 ; 軟 體 者, 是 指 政 府 部 門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對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要 持 積 極 的 鼓 勵 和 獎 勵 政 策 澳 門 目 前 雖 然 也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書 籍 和 可 以 刊 登 法 學 文 章 的 雜 誌, 但 本 人 認 為 離 法 學 理 論 的 繁 榮 還 存 在 着 相 當 的 距 離 拿 雜 誌 為 例, 澳 門 目 前 尚 沒 有 一 本 比 較 權 威 比 較 有 影 響 的 法 學 雜 誌, 這 種 狀 況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也 說 明 了 澳 門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的 硬 體 不 足, 不 利 於 鼓 勵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和 發 展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為 了 鼓 勵 和 推 動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和 發 展, 有 必 要 發 行 一 本 專 門 的 法 學 刊 物, 為 本 地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提 供 一 個 基 礎 平 台, 也 有 利 於 與 外 界 進 行 學 術 方 面 的 交 流 有 人 擔 心 稿 源 問 題, 其 實 這 是 不 必 要 的 擔 心 法 學 理 論 發 展 了,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濃 了, 就 必 然 會 大 大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步 伐 4. 重 視 中 文 教 育 從 法 律 翻 譯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來 看, 很 多 地 方 表 現 為 中 文 的 表 述 問 題 同 樣, 要 使 用 中 文 立 法, 也 有 一 個 中 文 的 表 述 問 題 澳 門 由 於 長 期 受 葡 萄 牙 管 治, 中 文 只 是 在 進 入 20 世 紀 90 年 代 以 後 才 成 為 澳 門 的 正 式 語 文, 在 此 之 前, 中 文 並 沒 有 合 法 的 地 位 正 因 為 如 此, 中 文 的 官 方 語 文 地 位 才 會 成 為 澳 門 過 渡 期 的 三 大 問 題 之 一 由 於 這 種 歷 史 狀 況, 客 觀 上 導 致 了 澳 門 的 中 文 語 文 教 育 是 比 較 滯 後 的, 也 為 法 律 的 翻 譯 帶 來 了 不 少 困 惑 其 次, 從 培 養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來 說, 提 高 中 文 的 教 育 水 平, 也 是 一 件 十 分 重 要 的 工 作 本 人 認 為,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基 礎 工 作, 因 此 宜 從 小 學 和 中 學 就 開 始 抓 起, 大 力 加 強 和 重 視 中 文 的 語 文 教 育 水 平 5. 紮 紮 實 實 搞 好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作 為 一 個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要 法 律 淵 源 的 地 區,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尤 其 顯 33

38 得 重 要 澳 門 的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一 直 是 個 老 大 難 問 題,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長 期 以 來 不 重 視 此 項 工 作, 問 題 越 積 越 多, 清 理 的 難 度 也 越 來 越 大 法 律 的 混 亂, 在 回 歸 之 前 一 度 非 常 嚴 重,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除 了 卻 再 一 次 被 廢 除,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除 了 還 被 引 用,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後 還 可 以 重 新 生 效, 有 的 法 律 只 剩 一 個 條 文, 此 等 現 象 的 出 現, 都 與 法 律 本 身 的 混 亂 是 分 不 開 的 因 此, 要 切 實 做 好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工 作, 理 清 現 行 法 律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也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本 人 認 為, 由 於 年 代 太 久, 要 理 清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必 須 採 取 果 斷 的 立 法 行 動 根 據 回 歸 前 的 澳 門 組 織 綱 要 法 規 定, 澳 門 只 是 從 1976 年 以 後 才 有 了 一 定 的 立 法 自 治 權, 在 此 之 前 的 法 律, 基 本 上 都 是 延 伸 至 澳 門 適 用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也 有 些 立 法 條 例 為 澳 門 本 地 制 定, 還 包 括 很 少 古 老 的 194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前 的 中 國 法 律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1976 年 之 前 的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還 在 生 效, 無 人 知 曉 更 重 要 的, 即 使 有, 也 都 是 老 掉 牙 的 法 律, 在 現 實 的 司 法 實 踐 中 幾 乎 已 被 人 遺 忘 但 是, 由 於 沒 有 有 權 機 關 的 明 令, 誰 也 不 敢 說 1976 年 之 前 的 法 律 全 部 不 再 生 效, 即 使 客 觀 上 沒 有 了, 誰 也 不 敢 武 斷 地 說 沒 有 了 結 果, 這 種 陳 年 舊 帳 就 像 一 個 拋 不 掉 的 大 包 袱, 為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壓 上 了 沉 重 的 負 擔, 讓 人 望 而 生 畏, 不 敢 染 指 為 此, 要 紮 紮 實 實 地 弄 好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必 須 拋 掉 這 個 無 用 的 大 包 袱, 由 立 法 機 關 採 取 果 斷 的 立 法 行 動, 明 令 :1976 年 以 前 所 有 的 法 律 全 部 廢 除 這 種 廢 除 既 無 礙 於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的 運 作, 又 為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掃 除 了 障 礙 如 果 ( 只 是 假 設 ) 在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體 系 中 真 還 有 極 個 別 的 1976 年 前 的 法 律 在 生 效, 而 且 還 真 的 對 現 實 生 活 有 實 際 規 範 意 義 的, 那 就 由 立 法 機 關 重 新 立 法 應 當 注 意 的 是,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可 與 上 述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結 合 起 來, 兩 者 同 步 進 行 當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完 成 後,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也 基 本 完 成 在 此 基 礎 上, 就 可 以 由 澳 門 政 府 有 權 部 門 公 開 將 其 匯 編 成 冊, 澳 門 成 文 法 即 以 此 為 准 匯 編 法 律 可 以 採 34

39 取 定 期 匯 編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採 用 活 頁 匯 編 的 方 式 這 樣,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架 構 就 會 變 得 清 楚 明 瞭, 澳 門 居 民 的 知 法 程 度 也 將 大 大 提 高, 澳 門 法 制 社 會 的 形 象 也 將 為 世 界 讚 賞 註 釋 : 所 謂 法 律 的 轉 化, 就 是 指 將 當 時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經 過 本 地 立 法 程 序 後, 使 其 轉 變 為 由 本 地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回 歸 前, 法 律 的 轉 化 的 中 心 任 務 是 將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葡 萄 牙 五 大 法 典 ( 即 民 法 典 刑 法 典 民 訴 法 典 刑 訴 法 典 和 商 法 典 ) 本 地 化 這 也 是 澳 門 回 歸 後 及 時 對 商 法 典 進 行 修 改 的 主 要 原 因 據 本 人 瞭 解,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尚 有 少 部 分 原 有 法 律 沒 有 被 譯 成 中 文, 這 些 原 有 法 律 既 然 被 保 留 下 來, 當 然 也 是 現 行 澳 門 法 律 的 組 成 部 分 目 前 是 否 譯 成 中 文, 本 人 不 太 清 楚, 所 以 使 用 絕 大 部 分 這 一 表 述 1976 年 以 前 澳 門 無 立 法 權, 所 以 也 沒 有 本 地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35

40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四 年 回 顧 * 呂 國 民 一 特 首 施 政 方 針 重 點 1999 年 澳 門 回 歸, 不 僅 是 澳 門 主 權 回 歸 祖 國,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第 二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更 是 澳 門 邁 向 未 來 面 對 新 挑 戰 的 一 年 自 97 金 融 風 暴 以 來, 澳 門 飽 受 東 南 亞 經 濟 衰 退 的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出 口 萎 縮 樓 市 下 滑 失 業 率 上 升, 社 會 治 安 漸 壞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不 僅 要 面 對 回 歸 前 的 困 境, 還 要 面 對 過 往 澳 葡 時 代 所 遺 留 下 來 種 種 制 約 澳 門 發 展 的 不 利 因 素 回 歸 前, 澳 葡 政 府 在 司 級 官 員 本 地 化 的 進 展 仍 未 如 理 想, 大 部 分 部 門 首 長 仍 為 葡 人 澳 葡 政 府 過 去 的 管 治 中, 大 量 保 留 充 滿 殖 民 色 彩 的 不 平 等 政 策, 使 澳 門 的 各 種 法 規 和 體 制 都 處 於 落 後 的 階 段 澳 門 的 回 歸 沒 有 像 香 港 的 轟 動, 頃 刻 間 成 為 國 際 間 焦 點 澳 門 人 也 沒 有 像 香 港 人 對 回 歸 的 恐 懼 和 不 安 ; 相 反 的, 澳 門 回 歸 是 平 靜 和 期 待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的 領 導 下, 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正 式 接 管 對 澳 門 的 治 理, 其 時 所 面 對 正 處 於 內 憂 外 患 的 澳 門 特 區, 受 97 金 融 風 暴 的 影 響, 經 濟 陷 入 谷 底, 房 地 產 金 融 旅 遊 不 振 ; 前 景 不 明 朗 與 失 業 率 上 升, 社 會 治 安 惡 化 澳 門 面 對 的 內 憂 外 * 澳 門 大 學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36

41 患 與 不 穩 定 因 素, 頓 成 剛 成 立 的 特 區 政 府 所 要 面 對 的 首 要 難 題 特 首 何 厚 鏵 上 任 後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於 2000 年 3 月 發 表, 該 施 政 報 告 強 調 固 本 培 元 穩 定 發 展 的 重 要 剛 就 任 的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要 面 對 兩 大 難 題, 就 是 治 安 和 經 濟 問 題 ( 一 ) 特 首 第 一 份 (2000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特 首 於 2000 年 3 月 30 日 公 佈 上 任 後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首 要 施 政 以 經 濟 與 治 安 的 復 甦 為 重 點, 再 配 以 完 善 法 律 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其 主 題 為 固 本 培 元, 穩 健 發 展 1 此 外, 更 以 降 低 失 業 率 為 優 先 的 目 標 在 就 業 政 策 方 面, 嚴 格 實 施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政 策 綱 要 法 ; 並 且 積 極 推 動 培 訓, 以 加 強 本 地 工 人 之 競 爭 力, 不 盲 目 輸 入 或 減 少 外 勞, 避 免 影 響 本 澳 的 勞 動 結 構 ; 在 經 濟 方 面, 積 極 研 究 及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的 營 商 困 境, 完 善 法 律 體 系, 如 商 法 典 等, 並 對 置 業 者 提 供 四 厘 補 貼 的 計 劃 ; 在 財 政 方 面, 考 慮 利 用 土 地 基 金 盈 餘 推 動 經 濟, 以 及 改 善 稅 制 和 金 融 監 管,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更 優 良 的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從 以 改 善 及 帶 動 經 濟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瞭 解 澳 葡 時 期 公 務 員 效 率 的 低 下 和 體 制 的 龐 大, 已 經 成 為 制 約 澳 門 經 濟 向 前 發 展 的 瓶 頸, 但 作 為 過 渡 時 期 的 政 府, 如 貿 然 對 公 務 員 作 出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必 定 對 整 體 帶 來 不 穩 定 性, 以 及 引 起 社 會 的 不 安, 所 以 必 須 按 部 就 班 來 處 理 問 題, 故 在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強 調 公 務 員 的 培 訓, 灌 輸 公 僕 和 依 法 辦 事 等 應 有 意 識, 並 不 急 於 大 幅 精 簡 體 制, 有 利 政 府 之 穩 定 此 外, 亦 以 廉 政 政 策 作 為 對 行 政 之 監 管, 加 強 對 貪 污 與 行 政 違 法 的 查 核, 以 立 法 防 範 與 教 育 配 合 之, 還 有, 以 推 廣 審 計 工 作, 從 而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和 效 益 在 治 安 方 面, 加 強 各 保 安 部 隊 的 優 化 工 作, 合 併 司 警 和 治 安 警, 完 善 其 系 統 協 調 機 制, 為 打 擊 罪 行 提 供 更 強 力 量 此 外, 施 政 報 告 中 同 樣 提 出 一 些 對 澳 門 經 濟 長 遠 發 展 上 有 正 面 助 益 的 政 策, 如 興 建 第 三 大 橋 和 重 整 關 閘 邊 檢 站 的 研 究, 都 是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的 ; 還 有 加 強 博 彩 業 管 理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這 是 直 接 影 響 澳 門 未 來 經 濟 走 向 的 37

42 重 要 政 策 最 後, 為 澳 門 未 來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的 教 育 方 面, 完 善 本 澳 高 等 教 育 的 功 能 與 質 素 成 為 首 要 任 務 上 述 都 是 特 區 政 府 首 份 施 政 政 策 中, 希 望 使 本 澳 經 濟 有 所 反 彈, 降 低 失 業 率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和 創 造 更 好 投 資 環 境 等 所 提 出 初 步 的 方 案, 也 是 為 往 後 的 施 政 年 度 進 行 深 化 改 革 所 打 下 的 重 要 基 石 ( 二 ) 特 首 第 二 份 (2001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特 首 於 2000 年 11 月 發 表 2001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經 過 回 歸 一 年 來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管 理, 對 特 區 所 面 對 的 外 在 環 境 和 內 部 情 況 有 了 更 確 切 的 瞭 解, 所 以 2001 年 度 的 特 區 施 政 方 案 也 是 特 區 政 府 步 入 正 軌, 展 開 一 系 列 政 策 的 開 始, 承 接 2000 年 3 月 所 公 佈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方 案, 第 二 份 方 案 對 社 會 所 關 注 的 醫 療 公 共 行 政 與 勞 工 問 題 上, 提 出 了 更 深 層 的 改 革 步 驟 並 對 政 府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要 的 各 項 配 套,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2 在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服 務 承 諾 的 推 行 完 善 投 訴 機 制 和 加 強 對 公 務 員 的 培 訓 與 評 核 制 度 等, 是 政 府 繼 續 堅 持 與 落 實 過 去 一 年 在 行 政 改 革 所 推 行 的 政 策 此 外, 政 府 更 推 出 品 質 管 理, 行 政 電 子 化 計 劃 和 增 加 對 公 務 員 的 廉 政 建 設, 是 特 區 政 府 對 行 政 效 率 改 革 更 深 層 的 措 施 在 公 務 員 納 稅 問 題 集 中 或 分 配 部 分 職 位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研 究 更 是 各 方 關 注 的 重 點 計 劃 ;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完 善 法 規 的 改 善 並 與 國 際 社 會 加 強 各 項 合 作 在 經 濟 財 政 範 疇, 仍 以 就 業 政 策 扶 助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為 重 點, 續 步 擴 大, 並 對 投 資 作 出 一 站 式 服 務 優 惠, 政 府 對 內 部 環 境 方 面, 引 入 博 彩 領 域 競 爭 機 制, 以 招 標 審 批 等 方 式, 使 博 彩 業 走 向 全 新 階 段, 並 以 創 新 與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等 計 劃, 幫 助 及 帶 動 本 澳 內 部 經 濟 的 發 展 ; 對 外 則 積 極 研 究 中 國 入 世 和 2005 年 全 球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配 額 制 度 的 取 消 對 澳 門 的 影 響, 並 加 強 對 內 地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關 係, 發 展 離 岸 服 務 等 加 強 澳 門 的 競 爭 力 量 在 運 輸 工 務 範 疇, 政 府 將 開 展 大 型 基 建 工 程 和 康 體 設 施 簡 化 及 縮 短 城 市 建 設 相 關 的 行 政 手 續, 藉 以 帶 動 本 澳 城 市 發 展 和 提 供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另 外, 38

43 提 出 逐 步 開 放 電 訊 市 場 和 鼓 勵 更 多 石 油 產 品 供 應 商 加 入 市 場, 使 其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並 帶 動 相 關 技 術 及 設 備 的 提 升, 有 利 於 本 澳 消 費 者 在 社 會 文 化 範 疇, 醫 療 改 革 的 政 策 繼 續 成 為 各 方 關 注 的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繼 續 對 醫 療 服 務 進 行 評 估 及 研 究, 並 提 高 其 決 策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申 訴 機 制 功 能 ; 在 教 育 方 面, 繼 續 鼓 勵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提 高 其 科 研 及 學 術 地 位, 改 善 中 小 學 校 的 設 備 改 善, 並 提 倡 小 學 小 班 教 學 制 度, 從 教 育 紮 根 於 澳 門 在 保 安 範 疇, 加 強 對 警 隊 的 深 層 改 造, 提 高 警 隊 各 級 人 員 的 正 確 執 法 態 度 和 反 貪 觀 念, 並 對 損 害 警 隊 威 信 之 行 為 處 罰 之, 體 制 上, 研 究 改 善 保 安 部 隊 的 獎 懲 制 度 和 晉 升 依 據, 鼓 勵 警 民 合 作 在 改 善 治 安 上, 研 究 籌 建 警 務 綜 合 大 樓 的 可 行 性, 提 高 警 隊 的 組 織 效 能 ; 此 外, 在 本 澳 適 當 地 點 安 裝 街 頭 監 察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加 強 犯 罪 黑 點 的 監 控, 對 外 亦 強 化 粵 港 澳 三 地 警 方 合 作, 對 改 善 本 澳 治 安 有 着 正 面 的 作 用 最 後, 在 廉 政 範 疇, 成 立 反 賄 選 研 究 小 組 完 善 保 密 機 制 提 高 偵 查 設 備 和 簡 化 行 政 申 訴 程 序 完 善 法 律 體 制 加 強 社 區 發 展, 把 廉 政 宣 傳 教 育 拓 展 到 學 校 等 在 審 計 方 面, 制 訂 2000 年 財 政 年 度 公 共 賬 目 的 賬 目 審 計, 展 開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並 強 化 部 門 的 內 部 監 管 制 度, 從 而 提 高 部 門 資 源 的 效 能 運 用 ( 三 ) 特 首 第 三 份 (2002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踏 入 回 歸 第 三 年, 特 首 在 過 去 兩 年 的 施 政 基 礎 上 對 澳 門 進 行 現 劃, 以 刺 激 經 濟, 紓 解 民 困 作 為 其 該 年 度 的 施 政 重 點 此 外, 特 首 並 提 出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澳 門 軸 心 事 業, 帶 動 各 行 業 的 發 展 等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發 展 作 出 實 質 性 的 定 位 政 府 特 別 為 刺 激 經 濟 提 出 十 大 短 期 措 施, 分 別 減 免 房 屋 稅 500 元 職 業 稅 2 成 半, 免 收 招 牌 稅 營 業 稅 和 旅 遊 稅 ; 此 外, 對 三 類 弱 勢 家 庭 和 貧 窮 學 生 增 撥 各 1,000 萬 元 援 助 動 用 4 億 元 為 失 業 和 待 業 人 士 進 行 培 訓, 還 加 強 監 控 基 建 項 目 和 配 合 私 人 投 資, 以 其 能 為 社 會 創 造 6,000 個 就 業 機 會 等 等, 以 上 措 施 除 導 致 政 府 稅 收 減 少 2.5 億 元 外, 還 能 為 社 會 低 下 階 層 提 供 援 助 此 外, 政 府 堅 39

44 持 落 實 與 深 化 過 去 提 出 的 施 政 行 政 法 務 方 面, 繼 續 公 職 法 律 改 革 公 務 員 獎 懲 服 務 承 諾 電 子 政 府 和 其 他 法 律 完 善 等 工 作 施 行, 而 一 站 式 服 務 更 擴 展 至 不 動 產 買 賣 和 公 司 註 冊 方 面, 並 展 開 全 面 架 構 改 革 經 濟 財 政 方 面, 除 展 開 了 十 大 短 期 紓 解 民 困 刺 激 經 濟 措 施 外, 更 提 出 了 博 彩 業 開 放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為 配 合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的 扶 持, 落 實 中 小 型 企 業 信 貸 融 資 保 險 擔 保 計 劃 和 專 業 培 訓 ; 在 完 善 營 商 環 境 中, 加 強 銀 行 監 察 工 作 等 金 融 機 構, 還 有, 提 高 澳 門 於 西 珠 三 角 的 經 濟 合 作, 使 之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部 地 區 的 服 務 中 心 運 輸 工 務 方 面, 承 接 過 去 兩 年 工 作, 進 行 多 達 12 億 的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關 閘 新 邊 檢 主 體 大 樓, 內 港 媽 閣 重 整 奧 林 匹 克 游 泳 館 2005 年 東 亞 運 動 會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和 南 灣 湖 消 防 分 站 等 工 程 的 展 開 ; 推 動 本 澳 成 為 物 流 中 心 和 吸 引 建 設 大 型 主 題 式 旅 遊 設 施 等 私 人 計 劃 ; 還 有 透 過 科 技 委 員 會 創 新 與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和 創 新 科 技 中 心 推 動 本 澳 創 新 風 氣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繼 續 對 醫 療 體 制 進 行 改 革 工 作, 強 化 藥 物 的 監 控 和 設 置 疾 病 預 防 中 心 ; 在 教 育 上, 修 訂 大 專 院 校 章 程, 藉 以 加 強 其 自 主 及 靈 活 性, 從 以 提 高 教 研 地 位 和 對 社 會 服 務, 在 中 小 學 校 更 推 行 創 思 教 育 另 外, 政 府 對 社 會 弱 勢 社 群 提 高 更 多 援 助, 展 開 青 少 年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職 業 復 康 計 劃 和 長 者 關 懷 服 務 等 等 ; 文 化 上, 加 強 文 物 之 保 護, 申 報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等 工 作 正 積 極 展 開 保 安 範 疇 方 面, 仍 以 部 隊 機 制 和 人 員 為 主, 繼 續 堅 持 建 立 擁 有 良 好 執 法 態 度 價 值 觀 和 廉 潔 的 紀 律 部 隊, 還 有 加 強 警 隊 對 突 發 事 件 的 反 應 和 控 制 能 力, 和 提 高 對 國 際 和 區 域 合 作, 藉 以 有 效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最 後 在 廉 政 和 審 計 方 面, 前 者 對 現 有 法 律 制 度 規 範 和 程 序 作 出 研 究 和 修 訂 建 議, 還 有 繼 續 展 開 廉 政 宣 傳 工 作, 使 公 務 員 或 大 眾 建 立 廉 潔 守 法 的 觀 念 和 瞭 解 自 身 權 益 後 者 則 繼 續 加 強 對 公 共 部 門 的 內 部 監 管 工 作, 以 及 開 展 一 系 列 的 審 計 宣 導 工 作, 使 公 共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3 ( 四 ) 特 首 第 四 份 (2003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40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二 零 一 五 年 施 政 報 告 重 法 治 掌 機 遇 作 抉 擇 推 進 民 主 發 展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 ) 1 12 ( ) 13 16 ( ) 17 60 26 28 29 30 31 35 36 37 38 40 41 50 51 52 53 57 58 59 60 ( ) 61 108 61 69 公 屋 62 63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64 68 私 營 房 屋 6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一至一二年施政報告

二零一一至一二年施政報告 二 零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施 政 報 告 繼 往 開 來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6 乙 福 為 民 開 7 122 房 屋 政 策 8 52 目 前 概 況 8 11 公 共 房 屋 9 10 私 人 市 場 11 現 行 政 策 12 面 對 挑 戰 13 20 保 持 公 屋 產 量 14 私 樓 價 格 超 出 市 民 負 擔 能 力 15 16 土 地 供 應 不 足 17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3 乙 提 升 管 治 能 力 4-26 強 政 理 念 5-10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內 地 關 係 11-14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和 策 發 會 15-18 加 強 地 區 工 作 19-21 改 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22 政 制 發 展 2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3 乙 提 升 管 治 能 力 4-26 強 政 理 念 5-10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內 地 關 係 11-14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和 策 發 會 15-18 加 強 地 區 工 作 19-21 改 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22 政 制 發 展 2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3 乙 提 升 管 治 能 力 4-26 強 政 理 念 5-10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內 地 關 係 11-14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和 策 發 會 15-18 加 強 地 區 工 作 19-21 改 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22 政 制 發 展 23-26 丙 創 建 和 諧 社 會 27-70 維 護 社 會 公 義 29-34 鼓 勵 公 平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10 乙 民 生 優 先 11 91 房 屋 政 策 11 49 土 地 供 應 14 19 公 共 房 屋 20 21 資 助 置 業 22 24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25 29 活 化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30 中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31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10 乙 民 生 優 先 11 91 房 屋 政 策 11 49 土 地 供 應 14 19 公 共 房 屋 20 21 資 助 置 業 22 24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25 29 活 化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30 中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31 二 零 一 零 至 一 一 年 施 政 報 告 民 心 我 心 同 舟 共 濟 繁 榮 共 享 目 錄 段 落 甲 引 言 1 10 乙 民 生 優 先 11 91 房 屋 政 策 11 49 土 地 供 應 14 19 公 共 房 屋 20 21 資 助 置 業 22 24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25 29 活 化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30 中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31 監

More information

附 錄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一 )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駐 京

附 錄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一 )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駐 京 立 法 會 CB(1)165/12-13(04)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資 料 文 件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匯 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駐 上 海 和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More information

550 1 2001 2006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在 國 內 目 前 建 築 業 除 了 有 明 確 的 註 冊 制 度 外, 尚 有 嚴 格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企 業 資 質 分 為 施 工 總 承 包 專 業 承 包 和 勞 務 分 包 三 個

550 1 2001 2006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在 國 內 目 前 建 築 業 除 了 有 明 確 的 註 冊 制 度 外, 尚 有 嚴 格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 企 業 資 質 分 為 施 工 總 承 包 專 業 承 包 和 勞 務 分 包 三 個 行 政 第 二 十 二 卷, 總 第 八 十 五 期,2009 No.3,549 557 549 * 當 2008 年 的 金 融 海 嘯 後, 雖 然 源 頭 不 在 澳 門, 但 在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大 環 境 下, 無 可 避 免 地 各 產 業 亦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沖 擊 和 影 響 以 建 築 業 為 例, 當 美 資 的 威 尼 斯 人 受 海 嘯 影 響,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1 2004 1987 1 87 10 1989 17 18 387 231 345 D VOA 2005 1 22 1 2 1989 1993 4 3 84 1995 11 4 184 246 112 317 1948 9 4 1949 1995 1989 5 1993 5 6 92 2004 378 2007 2007 2008 1 1 21 9 11 3 1 2 2006

More information

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6 18 号 ) 附 件 : 山 东 省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双 告 知 目 录 ( 共 计 261 项 ) ( 一 ) 省 级 及 以 下 实 施 的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双 告 知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第 九 条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电 监 会 令 第 9 号 ) 第 七 条 2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棉 花 加 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PU_Fujian_1st_Issue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CPU_Fujian_1st_Issue__FINAL_.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 - 稳中求变 务实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 - 稳中求变 务实为民 二 零 一 三 年 施 政 报 告 稳 中 求 变 务 实 为 民 目 录 段 落 ( 一 ) 引 言 1-18 愿 景 1-10 前 提 11 以 人 为 本 12-14 应 民 所 需 急 民 所 急 15-18 ( 二 ) 经 济 发 展 19-48 政 府 的 角 色 20 适 度 有 为 20 经 济 政 策 21-23 香 港 和 国 内 外 的 经 贸 关 系 24-32 香 港 和

More information

务 2. 进 一 步 推 动 两 地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加 深 人 民 币 资 金 在 两 地 的 循 环 使 用, 支 持 广 东 省 重 点 区 域 的 经 济 建 设, 支 持 香 港 作 为 离 岸 人 民 币 业 务 中 心 的 建 设 鼓 励 开 展 与 香 港 跨 境 人

务 2. 进 一 步 推 动 两 地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加 深 人 民 币 资 金 在 两 地 的 循 环 使 用, 支 持 广 东 省 重 点 区 域 的 经 济 建 设, 支 持 香 港 作 为 离 岸 人 民 币 业 务 中 心 的 建 设 鼓 励 开 展 与 香 港 跨 境 人 附 件 实 施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4 年 重 点 工 作 一 跨 界 基 础 设 施 ( 一 ) 推 进 港 珠 澳 大 桥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力 争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大 桥 跨 界 通 行 政 策 研 究, 确 保 大 桥 2016 年 建 成 通 车 ( 二 ) 广 深 港 高 速 铁 路 深 圳 福 田 站 及 相 关 工 程 力 争 2014 年 底

More information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简 体 字 版 繁 体 字 版 各 两 份 ), 分 别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保 存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廖 京 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商 务 及 经 济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简 体 字 版 繁 体 字 版 各 两 份 ), 分 别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保 存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廖 京 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商 务 及 经 济 附 件 粤 港 共 同 推 动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合 作 协 议 为 充 分 发 挥 CEPA 及 服 务 业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的 优 势, 推 动 粤 港 于 2014 年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经 双 方 协 商, 共 同 签 署 本 协 议 : 一 双 方 加 强 沟 通, 推 动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粤 港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附 件 赣 闽 粤 原 中 央 苏 区 振 兴 发 展 规 划 2014 年 3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发 展 基 础... 2 第 一 节 发 展 优 势... 2 第 二 节 机 遇 和 挑 战... 2 第 二 章 总 体 要 求...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战 略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4 第 三 章 空 间 布 局... 5

More information

附 錄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a) 加 強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附 錄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a) 加 強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立 法 會 CB(1)2191/09-10(04)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資 料 文 件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匯 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以 及 駐 粵 駐 上 海 和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More information

粵港合作第十四次工作會議

粵港合作第十四次工作會議 實 施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2011 年 重 點 工 作 附 件 一 跨 界 基 礎 設 施 ( 一 ) 按 照 國 家 批 准 的 方 案, 加 快 推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主 體 工 程 建 設 ( 二 ) 推 進 深 港 西 部 快 速 軌 道 交 通 專 題 研 究 ( 三 )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廣 州 至 深 圳 北 段 建 成 通 車, 福 田 站 段 20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icb1-171-c.docx

Microsoft Word - cicb1-171-c.docx 立 法 會 CB(1)171/13-14(01) 號 文 件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會 簡 介 於 2013 年 9 月 16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的 情 況 背 景 2.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和 廣

More information

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建议初中开始设《女性学》

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建议初中开始设《女性学》 2012 年 市 政 协 工 作 宣 传 报 道 选 编 目 录 2012 年 市 政 协 工 作 宣 传 报 道 选 编 市 政 协 十 一 届 一 次 会 议 隆 重 开 幕...3 为 建 设 幸 福 和 美 中 山 建 言 献 策...4 政 协 委 员 韩 建 华 花 7 天 踩 单 车 调 研 盲 道... 11 重 点 民 生 工 程 建 设 快 速 推 进...13 市 政 协 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n_socult_2005.doc

Microsoft Word - cn_socult_2005.doc 社 會 文 化 範 疇 - 4001 - 前 言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及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至 今 已 接 近 五 年 五 年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下,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工 作 得 到 了 莫 大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讓 我 們 能 本 當 家 作 主 及 務 實 的 態 度 和 決 心, 為 尋 求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篇 规 划 背 景... 1 第 一 章 重 大 意 义... 1 第 二 章 发 展 现 状... 1 第 三 章 存 在 问 题... 4 第 四 章 面 临 形 势... 9 第 二 篇 指 导 思 想 与 发 展 目 标... 14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与 基 本 原

目 录 第 一 篇 规 划 背 景... 1 第 一 章 重 大 意 义... 1 第 二 章 发 展 现 状... 1 第 三 章 存 在 问 题... 4 第 四 章 面 临 形 势... 9 第 二 篇 指 导 思 想 与 发 展 目 标... 14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与 基 本 原 ( 公 众 咨 询 稿 ) 二 Ο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第 一 篇 规 划 背 景... 1 第 一 章 重 大 意 义... 1 第 二 章 发 展 现 状... 1 第 三 章 存 在 问 题... 4 第 四 章 面 临 形 势... 9 第 二 篇 指 导 思 想 与 发 展 目 标... 14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与 基 本 原 则... 14 第 二 章 发 展 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A Workplan 2012 - _5.1.2012_-to HKMAO _for signature__simplfied_-rev1.doc

Microsoft Word - FA Workplan 2012 - _5.1.2012_-to HKMAO _for signature__simplfied_-rev1.doc 实 施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2 年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一 跨 界 基 础 设 施 ( 一 ) 按 照 国 家 批 准 的 方 案, 继 续 推 进 港 珠 澳 大 桥 岛 隧 工 程 施 工, 开 工 建 设 桥 梁 工 程 ( 二 ) 继 续 开 展 深 港 西 部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各 项 研 究 ( 三 ) 继 续 建 设 广 深 港 高 速 铁 路, 争 取 福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4月7日(星期四)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工務)發展局局長發言稿

2016年4月7日(星期四)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工務)發展局局長發言稿 2016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 工 務 )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關 注 發 展 局 的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已 就 有 關 工 務 範 疇 的 資 源 運 用 事 宜, 答 覆 了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125 條 書 面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今 天 的 會 議 上, 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桂政发(2016)4号.doc

Microsoft Word - 桂政发(2016)4号.doc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桂 政 发 2016 4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落 实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重 点 工 作 部 门 分 工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自 治 区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More information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25 2117 郭 家 麒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026 1913 林 大 輝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027 1914 林 大 輝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25 2117 郭 家 麒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026 1913 林 大 輝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027 1914 林 大 輝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5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2-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01 1248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002 1249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003 1250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More information

粵港旅遊專責小組

粵港旅遊專責小組 CB(1)529/03-04(01) 2. ( ) ( ) 3. ( ) 4. 綫 ( 綫 ) ( ) 5. ( ) 6. ( ) (CEPA) 7. CEPA ( ) 2 ( ) 8. ( ) 9. ( ) 10. 爲 CEPA ( ) 11. ( ) 12. 3 ( ) 13. ( ) 14. ( ) 15. 16. 4 ( ) 17. ( ) 18. 19. 5 綫 / ( ) / 24 1

More information

..... GBS JP.. 2

..... GBS JP.. 2 2003 10 1 ..... GBS JP.. 2 GBS JP 3 2003 7 27 29 6 2003 8 17-19 GBS JP 6 2010 (CEPA) 4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 -- CEPA CPEA 30 6 7 126 8 建 議 1 2 3 4 5 6 7 8 97 9 6 29 9 29 CEPA 10 11 12

More information

改善民生 创建未来 - 本届政府上任第四年施政汇报

改善民生 创建未来 - 本届政府上任第四年施政汇报 改 善 民 生 创 建 未 来 本 届 政 府 上 任 第 四 年 施 政 汇 报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目 录 经 济 创 新 及 科 技 房 屋 及 交 通 运 输 土 地 发 展 扶 贫 安 老 助 弱 教 育 及 青 少 年 发 展 环 保 及 保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康 市 政 及 地 区 行 政 经 济 2016 年 第 一 季,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按 年 实 质 增 长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1 3 3 5 5 5 5 6 6 6 7 8 8 8 10 11 12 14 17 18 18 20 21 21 22 23 23 23 24 25 25 27 27 27 27 28 29 29 30 31 31 32 39 40 40 42 43 45 45 46 47 47 48 49 50 50 52 52 53 55 56 56 59 61 69 71 71 73 73 74 74 74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报-摘要.indd

2011年报-摘要.indd 2011 年 报 摘 要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目 录...1 2011... 2... 3... 4...5... 公 司 简 介,;,,, ( ) ( ) ( ), 90, 1920,, ( ), 2007 4 2, 100 2011 2011 12 31, 3,900, 104, 23 80, 12 24 1 ( ) 1 201 2 ( ) 201 1 2011 年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目 录 一 新 闻 动 态... 2 1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商 务 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2 2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初 步 形 成 自 贸 区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2 3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平 行 进 口 汽 车 启 动 试 运 行... 3 4 上 海 自 贸 区 开 通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長官競選政綱 - 梁振英

行政長官競選政綱 - 梁振英 1 前 言 4 1. 長 遠 規 劃, 優 化 人 口 8 9 2. 土 地 運 輸, 均 衡 發 展 12 13 3. 發 展 經 濟, 創 造 就 業 16 17 4. 社 會 服 務, 全 面 關 顧 24 25 28 31 36 5. 優 質 生 活, 豐 盛 人 生 40 41 44 46 6. 行 政 管 治, 與 時 並 進 50 51 卷 後 語 56 2 3 18 11 27! 4

More information

珠府〔2016〕 号

珠府〔2016〕  号 珠 海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5 月 1 目 录 第 一 篇 实 现 新 跨 越, 开 启 新 征 程... 7 第 一 章 发 展 形 势... 7 第 一 节 发 展 基 础... 7 第 二 节 发 展 机 遇... 18 第 二 章 总 体 要 求... 21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I Panel Paper (Chi)

Microsoft Word - CI Panel Paper (Chi) 立 法 會 CB(1)1258/13-14(01) 號 文 件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 粵 港 合 作 及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工 作 目 的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介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九 次 工 作 會 議 的 主 要 情 況, 以 及

More information

1 3 3 5 5 6 6 6 7 7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 3 3 5 5 6 6 6 7 7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 3 3 5 5 6 6 6 7 7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2 12 13 13 13 15 16 17 19 22 23 23 25 25 27 27 28 28 29 29 30 30 32 32 32 34 34 34 34 2030 35 35 35 36 36 36 38 38 38 40 46 47 47 48 49 50 51 52 52 53 54 54

More information

Ⅰ Ⅱ Ⅲ Ⅳ

Ⅰ Ⅱ Ⅲ Ⅳ Ⅰ Ⅱ Ⅲ Ⅳ !!!!!!!!!!!!!!!!!!!!!!!!!!!!!!!!!!!!!!!!!!!!!!!!!!!!!!!!!!!!!!!!!!!!!!!!!!!!!!!!!!!!!!!!!!!!!!!!!!!!!!!!!!!!!!!!!!!!!!!!!!!!!!!!!!!!!!!!!!!!!!!!!!!!!!!!!!!!!!!!!!!!!!!!!!!!!!!!!!!!!!!!!!!!!!!!!!!!!!!!!!!!!!!!!!!!!!!!!

More information

(a) (b) (c) 39

(a) (b) (c) 39 358,000 (NYSE Euronext Paris) 8516,000 (i) (ii)(iii) 38 (a) (b) (c) 39 40 (a)(b) (c)(d) 1,156 2,920 36 235 41 10 1 3 5 2 1 2 1 1 42 ISO ISO 9001:2008 9001:2008 5 5 100 100 245 245 18 1.43 43 22 19 77 1.

More information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第 6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1-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01 0725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02 0737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03 0779 劉 慧 卿

More information

616 共 同 努 力 解 決 ; 二 是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合 作 解 决 的 由 於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導 致 的 失 業 和 貧 困 等 問 題 ; 三 是 區 域 內 各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通 過 資 源 與 行 動 的 整 合 才 能 提 升 區 域 競 爭 力,

616 共 同 努 力 解 決 ; 二 是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合 作 解 决 的 由 於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導 致 的 失 業 和 貧 困 等 問 題 ; 三 是 區 域 內 各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通 過 資 源 與 行 動 的 整 合 才 能 提 升 區 域 競 爭 力,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九 期,2010 No.3,615 625 615 * ** 政 府 間 合 作 是 屬 於 政 府 間 關 係 的 一 部 分 20 世 紀 60 年 代, 美 國 學 者 安 德 森 首 次 全 面 提 出 政 府 間 關 係 這 一 概 念,20 世 紀 90 年 代 以 來 這 一 概 念 開 始 在 國 內 流 行 起 來 對 於 政 府 間

More information

Wind % % % % % 1

Wind % % % % % 1 1993 1999-23 6.4 4.1 64.8% 5.2% 23 1 6 5 4 3 2 1 1999 2 21 22 23 Wind ( ) ( ) 2 63.8 1 5.4 2 15.6 1 24 48.4 2 3.3 3 59.2 3 6256 24.1 3 3. 4 47. 7 6663 22.7 4 6.6 1 88.4 2 6 19.9 5-2.9 5 39.7 1 42 19.5

More information

澳 門 及 大 中 華 區 經 濟 發 展 形 勢 學 術 研 討 會 2002 年 博 彩 經 營 權 開 放 以 來, 澳 門 經 營 博 彩 的 公 司 從 1 家 增 加 至 6 家, 賭 場 從 11 家 增 加 至 31 家, 賭 桌 和 角 子 機 分 別 從 2003 年 的 424

澳 門 及 大 中 華 區 經 濟 發 展 形 勢 學 術 研 討 會 2002 年 博 彩 經 營 權 開 放 以 來, 澳 門 經 營 博 彩 的 公 司 從 1 家 增 加 至 6 家, 賭 場 從 11 家 增 加 至 31 家, 賭 桌 和 角 子 機 分 別 從 2003 年 的 424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 戰 略 定 位 與 路 徑 依 賴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 戰 略 定 位 與 路 徑 依 賴 馮 邦 彥 段 晉 苑 一 澳 門 經 濟 的 單 一 性 及 其 潛 在 風 險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尤 其 是 2002 年 博 彩 經 營 權 開 放 和 2003 年 中 央 對 內 地 居 民 開 放 港 澳 地 區 自 由 行 以

More information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新 摘 要 : 目 前, 橫 琴 島 開 發 已 全 面 拉 開 序 幕, 澳 門 大 學 已 正 式 進 駐 橫 琴 珠 海 方 面 已 投 入 巨 資,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中 央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新 摘 要 : 目 前, 橫 琴 島 開 發 已 全 面 拉 開 序 幕, 澳 門 大 學 已 正 式 進 駐 橫 琴 珠 海 方 面 已 投 入 巨 資,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中 央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劉 伯 龍 龐 欣 新 澳 門 大 學 09/10/2013 澳 門 Macao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文 化 常 識 達 標 工 程 考 試 (2015) 第 30 屆 全 澳 學 生 朗 誦 比 賽 榮 獲 集 誦 優 異 獎 隊 伍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濠 江 中 學 培 正 考 場 濠 江 考 場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教 業 中 學 普

中 國 文 化 常 識 達 標 工 程 考 試 (2015) 第 30 屆 全 澳 學 生 朗 誦 比 賽 榮 獲 集 誦 優 異 獎 隊 伍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濠 江 中 學 培 正 考 場 濠 江 考 場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教 業 中 學 普 出 席 第 十 二 屆 全 國 人 政 大 協 第 三 次 會 議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與 白 志 健 主 任 李 剛 主 任 陳 斯 喜 副 主 任 合 照 於 人 民 大 會 堂 前 李 沛 霖 副 會 長 與 人 大 委 員 長 張 德 江 握 手 問 好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於 預 備 會 議 開 會 前 合 照 接 受 記 採 訪 2 2015 總 第 244 兩 會 " 結 束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规 划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是 上 海 基 本 建 成 具 有 国 际 国 内 两 个 市 场 资 源 配 置 功 能 与 我 国 经 济 贸 易 地 位 相 匹 配 的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的 决 定 性 阶 段 为 全 面 推 进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周 要 闻 01 环 保 产 业 和 百 姓 获 降 税 红 包 等 六 则 税 收 热 点 02 营 改 增 收 官 或 加 快 央 地 收 入 划 分 调 整 04 国 企 金 融 财 税 : 新 三 驾 马 车 驱 动 L 型 增 长 06 供 给 侧 的 税 改 09 2016

目 录 一 周 要 闻 01 环 保 产 业 和 百 姓 获 降 税 红 包 等 六 则 税 收 热 点 02 营 改 增 收 官 或 加 快 央 地 收 入 划 分 调 整 04 国 企 金 融 财 税 : 新 三 驾 马 车 驱 动 L 型 增 长 06 供 给 侧 的 税 改 09 2016 2016年1月11日 第 2期 中国税务学会 编 2016营改增 全面推 开 税收热点 国企 金融 财税 新三驾马车 驱动L型增长 国内经济 没有达到预期 熔断机制暂停实施 财税理论 从 新供给 研究的视角看供给侧改革 目 录 一 周 要 闻 01 环 保 产 业 和 百 姓 获 降 税 红 包 等 六 则 税 收 热 点 02 营 改 增 收 官 或 加 快 央 地 收 入 划 分 调 整 04

More information

1957 2001 4 1 4 1958 10 1978 200 1984 1984 330 1988 660 1995 1000 2003 SARS CEPA 2004 2004 2000 2180 2003 40.4% 918 1 1. 2000-2004 2000 2001 2002 2003

1957 2001 4 1 4 1958 10 1978 200 1984 1984 330 1988 660 1995 1000 2003 SARS CEPA 2004 2004 2000 2180 2003 40.4% 918 1 1. 2000-2004 2000 2001 2002 2003 1 2 3 1. 20 20 50 1 2006 1 2 2005 06 2005 10 12 74 3 VTC 1982 IVE SBI 365 1957 2001 4 1 4 1958 10 1978 200 1984 1984 330 1988 660 1995 1000 2003 SARS CEPA 2004 2004 2000 2180 2003 40.4% 918 1 1. 2000-2004

More information

7. 完 善 粤 港 无 线 电 频 率 使 用 台 站 设 置 过 界 覆 盖 使 用 干 扰 查 处 等 协 调 机 制, 适 时 召 开 粤 港 无 线 电 频 率 协 调 专 题 会 议, 做 好 深 港 LTE 网 络 使 用 频 率 协 调 港 珠 澳 大 桥 无 线 电 信 号 覆 盖

7. 完 善 粤 港 无 线 电 频 率 使 用 台 站 设 置 过 界 覆 盖 使 用 干 扰 查 处 等 协 调 机 制, 适 时 召 开 粤 港 无 线 电 频 率 协 调 专 题 会 议, 做 好 深 港 LTE 网 络 使 用 频 率 协 调 港 珠 澳 大 桥 无 线 电 信 号 覆 盖 粤 府 函 2015 37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实 施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5 年 重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顺 德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各 有 关 单 位 : 实 施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5 年 重 点 工 作 已 经 粤 港 双 方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More information

法 會 議 員, 為 政 府 建 立 熟 地 倉, 以 及 作 長 遠 土 地 發 展 規 劃 2.5 土 地 發 展 局 職 能 包 括 : 根 據 政 府 的 長 遠 人 口 及 住 戶 總 量 及 結 構 預 測, 推 算 香 港 長 遠 土 地 需 求, 包 括 房 屋 經 濟 活 動 (

法 會 議 員, 為 政 府 建 立 熟 地 倉, 以 及 作 長 遠 土 地 發 展 規 劃 2.5 土 地 發 展 局 職 能 包 括 : 根 據 政 府 的 長 遠 人 口 及 住 戶 總 量 及 結 構 預 測, 推 算 香 港 長 遠 土 地 需 求, 包 括 房 屋 經 濟 活 動 ( 新 民 黨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意 見 書 以 德 為 本, 以 義 為 術, 以 信 為 動, 以 成 為 新 逸 周 書 : 柔 武 解 一 前 言 1.1 過 去 一 年, 社 會 各 階 層 之 間 的 矛 盾 與 衝 突 持 續, 青 年 人 對 社 會 的 不 滿 浮 現,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緊 張, 部 份 人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及 制 度 失 去 信 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恒生中国 2012年度报告.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恒生中国 2012年度报告.final.doc 2012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2012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目 录 1 董 事 长 报 告 3 管 理 层 报 告 10 2012 财 务 业 绩 概 要 11 风 险 管 理 21 公 司 治 理 30 2012 年 度 重 要 事 项 审 计 报 告 财 务 报 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12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长 报 告 2012

More information

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16 年 度 ( 第 7 節 會 議 ) 181 工 業 貿 易 署 初 步 問 題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問 題 綱 領 CEDB(CIT)279 2006 陳 恒 鑌 議 員 於 過 去,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經 常 被 受 輿 論 批 評, 指 大 門 已 啟, 小 門 未 開 就 此, 當

More information

設 產 生 的 影 響 3 可 行 性 政 策 可 行 性 包 括 政 策 設 定 目 標 的 可 實 現 性, 政 策 手 段 的 正 當 性 首 先, 政 策 目 標 能 夠 在 一 定 的 時 空 範 圍 內 能 夠 達 成 例 如,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設 定 的 解 決 十 三 億 人

設 產 生 的 影 響 3 可 行 性 政 策 可 行 性 包 括 政 策 設 定 目 標 的 可 實 現 性, 政 策 手 段 的 正 當 性 首 先, 政 策 目 標 能 夠 在 一 定 的 時 空 範 圍 內 能 夠 達 成 例 如,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設 定 的 解 決 十 三 億 人 姬 朝 遠 作 為 國 家 省 級 行 政 區 的 澳 門 特 區, 面 積 不 足 30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不 斷 增 長 客 流 量 日 增 自 然 資 源 匱 乏 經 濟 結 構 單 一 1,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一 直 面 臨 嚴 峻 挑 戰 為 了 應 對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面 臨 的 突 出 問 題, 除 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積 極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予

More information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质 检 总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质 检 总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厦 门, 一 座 充 满 活 力 的 城 市 作 为 改 革 开 放 窗 口 试 验 田 排 头 兵 的 经 济 特 区, 厦 门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得 到 了 中 央 领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大 力 支 持 改 革 开 放 的 总 设 计 师 邓 小 平 同 志 1984 年 2 月

厦 门, 一 座 充 满 活 力 的 城 市 作 为 改 革 开 放 窗 口 试 验 田 排 头 兵 的 经 济 特 区, 厦 门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得 到 了 中 央 领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大 力 支 持 改 革 开 放 的 总 设 计 师 邓 小 平 同 志 1984 年 2 月 美 丽 厦 门 战 略 规 划 2014 年 03 月 05 日 来 源 : 厦 门 日 报 前 言... 1 一 美 丽 厦 门 过 去 现 在... 3 ( 一 ) 美 丽 厦 门 的 过 去... 3 ( 二 ) 美 丽 厦 门 的 现 在... 6 ( 三 ) 美 丽 厦 门 的 内 涵... 7 ( 四 ) 美 丽 厦 门 的 挑 战... 8 ( 五 ) 美 丽 厦 门 的 机 遇...

More information

%

% 43 15 2006 11 4% 12 2006 2006 12 31 43.95 1 2 1 2006 4 22.54 51.29% 21.27 50.99% 10.81 51.75% 13 7.14 16.25% 6.87 16.47% 3.54 16.95% 113 2.59 5.89% 2.47 5.92% 1.01 4.83% 28,177 11.68 26.57% 11.10 26.62%

More information

1 / 1 / 8 / 17 / 24 / 34 / 44 / 65 / 79 / 91 / 130 / 138 / 162 / 172 / 187 / 196 / 205 / 216 / 224

1 / 1 / 8 / 17 / 24 / 34 / 44 / 65 / 79 / 91 / 130 / 138 / 162 / 172 / 187 / 196 / 205 / 216 / 224 1 / 1 / 8 / 17 / 24 / 34 / 44 / 65 / 79 / 91 / 130 / 138 / 162 / 172 / 187 / 196 / 205 / 216 / 224 2 / 235 / 249 / 256 / 269 / 287 / 300 / 309 / 319 / 351 / 373 / 389 / 401 / 421 / 430 / 436 1 1911 19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CONTENTS CONTENTS 目 录 刊 首 语 1 黄 炎 培 的 担 心 特 稿 4 我 受 党 委 托 把 统 战 成 员 团 结 在 党 的 周 围 / 张 跃 统 战 视 点 8 越 是 改 革 攻 坚 期 越 需 要 汇 集 众 智 增 强 合 力 8 信 教 群 众 应

目 录 CONTENTS CONTENTS 目 录 刊 首 语 1 黄 炎 培 的 担 心 特 稿 4 我 受 党 委 托 把 统 战 成 员 团 结 在 党 的 周 围 / 张 跃 统 战 视 点 8 越 是 改 革 攻 坚 期 越 需 要 汇 集 众 智 增 强 合 力 8 信 教 群 众 应 刊 首 语 黄 炎 培 的 担 心 桐 轩 1945 年 7 月 4 日 下 午, 毛 泽 东 邀 请 著 名 爱 国 民 主 人 士 黄 炎 培 等 人 到 他 住 的 窑 洞 里 作 客 毛 问 黄 来 延 安 考 察 有 何 感 想? 黄 炎 培 坦 然 答 道 : 我 生 六 十 余 年, 耳 闻 的 不 说, 所 亲 眼 见 到 的, 真 所 谓 其 兴 也 浡 焉, 其 亡 也 忽 焉

More information

正 文 目 录 1. 新 成 立 的 基 金... 3 2. 正 在 发 行 的 基 金... 3 3. 上 周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及 投 资 策 略... 4 4. 一 周 基 金 记 事... 5 4.1. 打 新 基 金 批 量 下 调 管 理 费... 5 4.2. 首 个 外 资 控

正 文 目 录 1. 新 成 立 的 基 金... 3 2. 正 在 发 行 的 基 金... 3 3. 上 周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及 投 资 策 略... 4 4. 一 周 基 金 记 事... 5 4.1. 打 新 基 金 批 量 下 调 管 理 费... 5 4.2. 首 个 外 资 控 [table_subject] 2015 年 9 月 21 日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公 募 基 金 研 究 报 告 首 个 外 资 控 股 基 金 公 司 有 望 成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周 报 20150921 [table_research] 分 析 师 李 真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S0890513110002 电 话 021-68778315 邮 箱 lizhen@cnhbstock.com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七十九)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七十九) .............................. I II...................................... III......... 160............ 2003 19.................. IV............ 2003... 2003... 2002......... () () () 2001 3 0102 401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大 事 記 要 2014 年大事記要 2014 年 大 事 記 要 一月 6日 珠海及廣州市場發現 H7N9 禽流感環境樣本 衛生局 民政總署及海關舉行緊急會 議 商討對策 9日 李剛接任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 白志健調回內地 在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履職 10 日 運輸基建辦公室開展為期 45 天的 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意見徵集 20 日 行政長官崔世安會見秘魯國會主席奧塔羅拉

More information

15

15 2016 年 2 月 25 日 星 期 四 第 3944 期 今 日 要 闻 广 西 出 台 CEPA 先 行 先 试 行 动 计 划 山 东 十 三 五 期 间 不 再 规 划 沿 海 新 港 区 目 录 今 日 要 闻... 2 广 西 出 台 CEPA 先 行 先 试 行 动 计 划... 2 山 东 十 三 五 期 间 不 再 规 划 沿 海 新 港 区... 2 水 运 动 态... 3

More information

2012 年 四 季 香 業 生 產 指 數 跌 5.1% 香 特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發 表 的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2012 年 四 季 整 體 製 造 業 工 業 生 產 指 數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1.3%, 環 比 2012 年 三 季 上 升 0.2% 就 製 造

2012 年 四 季 香 業 生 產 指 數 跌 5.1% 香 特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發 表 的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2012 年 四 季 整 體 製 造 業 工 業 生 產 指 數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1.3%, 環 比 2012 年 三 季 上 升 0.2% 就 製 造 原 國 家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發 佈 關 於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暫 行 規 定 的 補 充 規 定 ( 二 ) 為 促 進 香 澳 門 與 內 地 間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從 而 鼓 勵 香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商 業 企 業, 根 據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澳 CEPA 補 充 協 議 九, 原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就 設 立

More information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FSTB(FS)034 0349 廖 長 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5 1100 盧 偉 國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6 0982 吳 亮 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FSTB(FS)034 0349 廖 長 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5 1100 盧 偉 國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6 0982 吳 亮 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FSTB(FS)-2-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FSTB(FS)001 0743 陳 健 波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02 0744 陳 健 波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03 0745 陳 健 波 14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本 節 所 載 資 料 乃 摘 錄 自 公 開 文 件, 並 未 由 本 公 司 聯 席 保 薦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副 經 辦 人 包 銷 商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顧 問 或 與 配 售 事 項 有 關 的 聯 屬 公 司 編 製, 且 未 經 彼 等 獨 立 核 實 董 事 相 信, 該 等 資 料 的 來 源 就 有 關 資 料 而 言 屬 適 當 來 源, 並 於 摘

More information

2

2 2003 OO 1 2 .4.4.5. 7. 9. 10.11 19 21 22 23 3 1 SHENZHEN AIRPORT CO.,LTD. SACL 2 3 0755 27776331 0755 27776331 0755 27776327 205 4 518128 http://www.szairport.com szjc@szairport.cn 5 http://www.cninfo.com.cn

More information

十三五封面.cdr

十三五封面.cdr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16 年 2 月 26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关 于 南 山 区

More information

09¬I¬F«ÊŁ±(¤¤¸²)(V)_12/12/08

09¬I¬F«ÊŁ±(¤¤¸²)(V)_12/12/08 7 CEPA 10 11 12 14 CEPA CEPA 15 16 17 18 19 20 CEPA 22 102 15 3 35 23 25% 95,000 120,000 3,500 32,000 200,000 300 2010 3 150 150 3.2 40 4,000 2.5 2009/2010 24 1,500 1.26 300 3% 1% 300 300 10% 20% 25

More information

评估中心(2012-9).FIT)

评估中心(2012-9).FIT) 贵 州 大 学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与 评 估 目 录 2012 年 2012 年 第 9 期 总 第 39 期 博 学 笃 行 明 德 至 善 顾 问 : 姚 小 泉 郑 强 代 其 平 主 编 : 封 孝 伦 副 主 编 : 李 明 李 昕 昌 编 委 : 任 钢 建 金 道 超 陈 加 法 何 秀 黔 向 淑 文 曹 建 新 周 载 章 周 琳 龚 晓 康 彭 治 安 陈 馨 婷 杨 绍

More information

報告-C (供上網)

報告-C (供上網) 二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增 強 綜 合 實 力 促 進 持 續 發 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目錄 前言... 7 特區政府二 一四年的施政重點 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 11 一 加快建設長效機制 大力推進民生工程... 12 一 加大資源投入 強化制度建設... 12 二 落實多元措施 關顧民生福祉... 17 二 努力實現社會發展藍圖 持續推動經濟適度多元...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五十六)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五十六) ............................. I II.............................. 160............ 2003 19 III.............................. 2003... 2003... 2002 ............... IV 2020 2000 3000 8 24 2003 8 23

More information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1... 63... 125... 187... 283... 343... 349 行政法務範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法務範疇2012年度施政方針 目 錄 前言...6 第一部分 行政法務範疇 2011 年度施政方針執行情況...7

More information

简报-2016-2

简报-2016-2 贸 易 摩 擦 专 刊 广 东 家 电 广 东 省 家 电 商 会 广 东 省 公 平 贸 易 工 作 站 编 2016 年 02 月 29 日 专 题 报 道 国 务 院 30 条 举 措 力 促 加 工 贸 易 升 级 中 国 制 造 2025 与 德 国 工 业 4.0 全 面 对 接 TPP: 起 点 已 成 前 路 尚 远 与 国 际 接 轨 链 接 世 界 广 东 自 贸 区 集 聚 效

More information

Full page photo

Full page photo 目 錄 本 行 簡 介 1 業 績 簡 報 * 3 五 年 財 務 摘 要 4 董 事 長 報 告 * 6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 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香 港 業 務 10 - 內 地 業 務 17 - 財 務 概 況 20 - 風 險 管 理 36 - 資 本 管 理 94 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100 企 業 管 治 及 其 他 資 料 105 董 事 簡 介 133

More information

07港澳.doc

07港澳.doc 52 20133 24 2017 2017 2013.3.25 2013.3.7 2013.3.18 53 24 2013.3.25 Larry Diamind 2013.3.29 2013.3.25 3 24 26 BSD 2013.3.26 BSD CEPA 2013.3.27 CEPA CEPA 2013.3.27 am7302013.3.26 --- 2013.2.28 1.4% (2012)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8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4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8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税 务 22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30 审 计 和 会 计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8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4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8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税 务 22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30 审 计 和 会 计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本 出 版 物 协 作 伙 伴 香 港 营 商 指 南 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8 为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4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如 何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 18 以 投 资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税 务 22 中 国 大 陆 税 务 30 审 计 和 会 计 3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法 40 贸 易 44 汇 丰 在 香 港

More information

CBRC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报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2014 ANNUAL REPORT ( 一 )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1. 优 化 信 贷 政 策, 拓 展 融 资 渠 道 一 是 督 促

CBRC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报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2014 ANNUAL REPORT ( 一 )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1. 优 化 信 贷 政 策, 拓 展 融 资 渠 道 一 是 督 促 Part 3 CBRC Annual Report 2014 第 三 部 分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重 点 领 域 金 融 服 务 普 惠 金 融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发 展 绿 色 信 贷 全 面 推 进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CBRC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报 CHINA BANKING

More information

29 師生專訪 商業技巧 與 會計知識並重 專業會計師 培訓課程 香港是個金融基建發展成熟的國際城 際城 市 會計師在各行各業正擔當重要角 要角 色 專業會計資格因此也較其他專業資 資 格受商界歡迎 隨著中國內地與香港簽 簽 訂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 關 係的安排 (CEPA)協議 中學畢業生在 生在 選擇進修出路時 自然也會看到會計行 行 業廣闊的前景和發展機會 選擇進修出路時 自然也會看到會計

More information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索 引 第 10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2S-c1.doc S-CMAB01 S075 SV-CMAB07 SV034 S-CMAB13 S129 S-CMAB02 S094 S-CMAB08 S072 SV-CMAB14 SV038 SV-CMAB03 SV035 S-CMAB09 S073 S-CMAB15

More information

旅游管理实务(八)

旅游管理实务(八) ...1... 40... 46... 58... 67... 77 ( )... 82... 95... 97... 98... 100... 101... 104... 106... 107... 108 I ...110...111...112...113...113 60...114 130...115...116...116...117...118 2003...119... 120 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SD paper on BAR (chi) final

Microsoft Word - CSD paper on BAR (chi) final 2016 年 3 月 21 日 會 議 文 件 編 號 :CSD/1/2016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的 進 度 報 告 目 的 一 帶 一 路 倡 議 及 其 發 展 不 獨 對 中 國 和 60 多 個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國 家 有 重 大 影 響, 也 同 時 對 全 球 未 來 發 展 有 深 遠 影 響 世 界 各 地 對 一 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61qCEPA\275\327\252k\253\337\244H\265n\263\260\260\365\267~.doc)

(Microsoft Word - \261qCEPA\275\327\252k\253\337\244H\265n\263\260\260\365\267~.doc) 從 CEPA 論 法 律 人 登 陸 執 業 文 / 戴 世 瑛 律 師 前 言 早 先 媒 體 曾 傳 出, 前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連 戰 訪 問 大 陸 期 間, 將 與 大 陸 領 導 人, 討 論 推 動 我 與 對 岸 簽 訂 類 似 中 港 澳 間 所 謂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簡 稱 CEPA) 之 優 惠, 減 少 台 商 經 營 的 限 制 ; 之 後

More information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 I P) 数 据 粤 港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合 作 指 引 100 问 答 /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编. 广 州 :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2012.7 ISBN 978-7-218-07867-0 Ⅰ.1 粤 Ⅱ.1 广 Ⅲ.1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 I P) 数 据 粤 港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合 作 指 引 100 问 答 /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编. 广 州 :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2012.7 ISBN 978-7-218-07867-0 Ⅰ.1 粤 Ⅱ.1 广 Ⅲ.1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 I P) 数 据 粤 港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合 作 指 引 100 问 答 /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编. 广 州 :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2012.7 ISBN 978-7-218-07867-0 Ⅰ.1 粤 Ⅱ.1 广 Ⅲ.1 服 务 业 经 济 合 作 广 东 省 香 港 问 题 解 答 Ⅳ.1F719-44 中 国 版 本

More information

重 要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重 要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广 东 省 公 路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way Construction Co., Ltd 2010 年 广 东 省 公 路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联 合 主 承 销 商 年 月 日 重 要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2BFE9A475B0C8BD64C3A532303037A67EAC49AC46A4E8B0775FA4A4A4E5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2BFE9A475B0C8BD64C3A532303037A67EAC49AC46A4E8B0775FA4A4A4E55F2E646F63> 運 輸 工 務 範 疇 - 5001 - 前 言 特 區 政 府 正 積 極 推 動 澳 門 逐 步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博 彩 和 會 議 商 務 中 心, 不 斷 創 造 條 件, 努 力 促 進 產 業 的 適 度 多 元 化, 爭 取 逐 步 提 升 居 民 的 綜 合 生 活 質 素, 確 保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運 輸 工 務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ebsite posting0718.doc

Microsoft Word - website posting0718.do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台 港 澳 司 司 长 陈 星 先 生 尊 敬 的 陈 司 长 : 香 港 总 商 会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CEPA )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自 2003 年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签 署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3) * ** WTO SWOT 2001 12 WTO WTO SWOT 1. 2. 3. 4. CEPA 5. 6. 7. 8. 9. 1.2. 3. WTO 1978 2001 WTO * ** (24) 4.3 2006 1949 1953 1979 1979 2007 3 55.2% 12.4% 2003 8 2006 9 66 44.30% 73.58% 2004 13.21% 2007

More information

YOUWJ

YOUWJ 1 / 17 中 泰 早 班 车 投 资 顾 问 报 告 编 号 :150201221 1 / 17 上 周 回 顾 恐 慌 情 绪 出 现, 股 指 大 幅 度 下 挫 上 周 市 场 经 过 前 四 天 的 窄 幅 震 荡, 周 五 受 券 商 等 权 重 股 大 幅 回 调 影 响 出 现 大 幅 下 跌 上 证 综 指 收 盘 报 3436.30 点, 周 跌 幅 5.35%, 深 成 指

More information

( ) 1 6 ( ) ( )

( ) 1 6 ( ) ( ) 2017 一起同行 擁抱希望 分享快樂 ( ) 1 6 ( ) 7 34 7 8 18 8 9 10 11 12 13 15 13 14 15 16 18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3 45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4 32 33 34 ( ) 35 120 35 36 38 39 45 39 40 41 44 45 46 47 52 53 55 56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三年經濟概況及二零一四年經濟展望

二零一三年經濟概況及二零一四年經濟展望 二 零 一 三 年 香 港 經 濟 大 事 紀 要 一 月 一 日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補 充 協 議 九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全 面 生 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48 個 服 務 領 域 享 有 優 惠 待 遇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包 括 22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37 項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在

More information

CEPA CEPA CEPA CEPA CEPA CEPA 1997 7 SARS 2003 6 29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CEPA CEPA 1 14 12 10 8 6 4 2 0-2 -4-6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教 育 合 作 Education. 15 粤 港 高 校 合 作 的 现 状 问 题 与 对 策 陈 广 汉 摘 要 : 粤 港 高 校 的 合 作 是 中 国 内 地 改 革 开 放 的 结 果, 并 伴 随 着 内 地 特 别 是 粤 港 两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与 合 作 的 进 程 而 发 展 本 报 告 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师 资 交 流 学 术 交 流 等 方 面

More information

PUJIANGZONGHENG MONTHLY 2010年12月刊 内部资料 五中全会 建议 初读 让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构建以人为本的财富观 百年曹禺 古代的上访和截访 本期视点 建设国际美好都市 免费交流 肖 像 文/木 婴 摄影/林 纭 学术伴随事业行 2010年11月5日 在世博局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联合举办的论坛上 朱晓明副主席作 了题为 数学模型与世博客流量 的演讲 世人见证了上海世博会的承诺

More information

就香港未来发展、巩固和优化现有支柱产业及发展“优势产业”的跟进研究

就香港未来发展、巩固和优化现有支柱产业及发展“优势产业”的跟进研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就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鞏 固 和 優 化 現 有 支 柱 產 業 及 發 展 優 勢 產 業 的 跟 進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2009 年 6 月 8 日 就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鞏 固 和 優 化 現 有 支 柱 產 業 及 發 展 優 勢 產 業 的 跟 進 研 究 (2009 年 6 月 8 日 ) 張 俊

More information

旅游管理实务(二十)

旅游管理实务(二十)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 1 000 ISBN 7-204-05943-3/Z 102 1026.00 ( 18.00 ) ...1...3...3 34...6...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A340... 21

More information

itestin 能 干 什 么? itestin 是 云 测 (www.testin.cn) 提 供 给 广 大 移 动 应 用 测 试 者 或 者 开 发 者 免 费 使 用 的 一 款 安 卓 UI 自 动 化 测 试 录 制 工 具 ( 目 前 只 支 持 Android 应 用 程 序 的

itestin 能 干 什 么? itestin 是 云 测 (www.testin.cn) 提 供 给 广 大 移 动 应 用 测 试 者 或 者 开 发 者 免 费 使 用 的 一 款 安 卓 UI 自 动 化 测 试 录 制 工 具 ( 目 前 只 支 持 Android 应 用 程 序 的 itestin 快 速 入 门 目 标 本 教 程 解 决 以 下 问 题, 帮 助 您 快 速 了 解 itestin 1. itestin 能 干 什 么 2. 如 何 获 取 到 最 新 版 本 的 itestin 3. 如 何 使 用 itestin 录 制 一 个 基 于 组 件 ( 控 件 ) 的 简 单 脚 本 ; 4. 如 何 进 行 回 放 5. 如 何 提 交 云 端 测 试 6.

More information

CIP / ISBN Ⅰ. Ⅱ. Ⅲ Ⅳ. F12-53 CIP ISBN /F http / /cbs. pku. edu. cn

CIP / ISBN Ⅰ. Ⅱ. Ⅲ Ⅳ. F12-53 CIP ISBN /F http / /cbs. pku. edu. cn CIP /. 2005. 9 ISBN 7-301 - 08080-8 Ⅰ. Ⅱ. Ⅲ. 1-2 - - Ⅳ. F12-53 CIP 2004 106404 ISBN 7-301 - 08080-8 /F 0954 205 100871 http / /cbs. pku. edu. cn em@pup. pku. edu. cn 62752015 62750672 62752926 8235064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ulti_facets_ch3.doc

Microsoft Word - multi_facets_ch3.doc 香 港 社 會 面 面 觀 第 118 頁 思 維 技 巧 : 1. 分 類 2. 研 究 雙 方 觀 點 3. 創 思 可 能 性 4. 強 弱 危 機 香 港 社 會 面 面 觀 第 119 頁 第 三 章 香 港 面 對 的 競 爭 與 挑 戰 3.1 香 港 有 幾 威? / 香 港 成 功 的 因 素 思 維 教 案 學 習 目 標 內 容 1. 認 識 香 港 已 經 取 得 的 成 就,

More information

日 及 之 前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或 已 取 得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QP) 全 科 合 格 者, 可 以 申 請 豁 免 統 一 考 試 的 會 計 審 計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和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四 個 考 試 科 目 與

日 及 之 前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或 已 取 得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QP) 全 科 合 格 者, 可 以 申 請 豁 免 統 一 考 試 的 會 計 審 計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和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四 個 考 試 科 目 與 新 聞 通 稿 2012 年 度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香 港 考 區 即 將 接 受 報 名 2012 年 度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香 港 考 區 報 名 工 作 即 將 開 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 受 中 國 財 政 部 註 冊 會

More information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2014 广 州 金 融 白 皮 书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编. 广 州 : 广 州 出 版 社,2014 5 ISBN 978-7-5462-1870-0 Ⅰ 12 Ⅱ 1 广 Ⅲ.1 金 融 政 策 白 皮 书 广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2014 广 州 金 融 白 皮 书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编. 广 州 : 广 州 出 版 社,2014 5 ISBN 978-7-5462-1870-0 Ⅰ 12 Ⅱ 1 广 Ⅲ.1 金 融 政 策 白 皮 书 广 广 州 金 融 白 皮 书 金 融 发 展 形 势 与 展 望 Financialdevelopmentsituationandprospect ofguangzhou 201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编 广 州 出 版 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2014 广 州 金 融 白 皮 书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