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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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 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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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2
3 目 錄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大 發 展 談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重 要 性... 楊 允 中 1 論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問 題... 駱 偉 建 12 論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趙 國 強 2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四 年 回 顧... 呂 國 民 36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實 踐 : 機 遇 與 挑 戰... 余 振 68 澳 門 登 記 制 度 概 述... 米 萬 英 8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審 查 組 89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制 度 中 破 產 程 序 評 述... 何 金 明 98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法 律 特 徵... 果 平 120 消 費 借 貸 與 博 彩 業 相 關 之 犯 罪... 邱 庭 彪 134 淺 談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丁 雅 勤 149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法 制 化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建... 黎 熙 元 156 嘗 試 理 解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王 五 一 167 澳 門 博 彩 業 發 展 綜 合 規 劃 芻 議... 蕭 志 成 187 澳 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張 作 文 199 1
4 澳 門 當 前 經 濟 形 勢 評 述... 何 永 燊 214 內 地 赴 澳 門 遊 客 特 徵 調 查... 曾 忠 祿 228 CEPA 新 格 局 下 澳 門 與 珠 海 及 珠 三 角 西 翼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姚 錫 棠 / 楊 週 彜 / 李 戰 軍 245 從 商 業 角 度 看 知 識 產 權 與 中 小 企 業 的 關 係... 區 宗 傑 269 澳 門 形 勢 大 好, 地 產 市 道 光 明... 葉 建 華 274 中 港 澳 連 成 一 體, 自 由 行 可 抗 通 縮... 楊 日 科 281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優 勢 和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思 考... 梁 文 慧 / 林 中 賢 285 淺 談 物 業 管 理... 鄭 國 明 297 土 地 資 源 戰 略 意 義 與 開 發 離 島... 何 啟 海 304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社 會 支 援... 陳 欣 欣 310 澳 門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變 遷 : 一 個 歷 史 的 回 顧... 梁 啟 賢 322 校 本 管 理 在 澳 門 實 施 的 設 想... 劉 羨 冰 334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與 婦 女 參 與 關... 關 志 輝 350 論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府 化 現 象... 婁 勝 華 371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發 展... 黃 北 標 390 澳 門 考 古 學 的 反 思... 鄧 聰 400 從 自 鳴 鐘 探 討 利 瑪 竇 居 留 北 京 的 內 幕... 金 國 平 / 吳 志 良 409 2
5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大 發 展 談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重 要 性 * 楊 允 中 正 是 一 國 兩 制, 確 保 澳 門 四 年 來 的 穩 定 前 進 和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從 而 充 分 啟 示 澳 門 人, 無 論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是 逆 境 還 是 順 境, 一 國 兩 制 都 是 大 家 全 部 生 活 的 中 流 砥 柱, 都 是 走 向 成 功 的 必 由 之 路 何 厚 鏵 : 特 區 成 立 四 週 年 酒 會 上 致 詞 一 回 歸 價 值 與 意 義 的 再 認 識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四 年 多 來, 依 據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指 引 與 保 障, 依 靠 社 會 上 下 共 同 努 力 與 開 拓, 已 經 初 步 走 出 一 條 有 本 身 特 點 的 發 展 之 路, 已 經 成 為 驗 證 一 國 兩 制 科 學 性 的 成 功 範 例 作 為 全 國 以 至 全 世 界 僅 有 的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一, 澳 門 的 發 展 與 進 步, 澳 門 的 前 進 與 成 功, 越 來 越 多 地 成 為 國 人 與 世 人 普 遍 關 注 的 一 個 焦 點 ; 作 為 生 活 在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特 區 居 民 或 建 設 者, 我 們 的 思 考 與 關 注 我 們 的 行 動 與 作 為, 亦 應 與 時 俱 進, 力 求 真 正 成 為 特 區 建 設 與 發 展 的 有 效 積 極 因 素 全 面 總 結 澳 門 發 展 經 驗 與 規 律 現 在 也 許 依 然 為 時 過 早, 但 澳 門 所 * 澳 門 大 學 校 長 高 級 顧 問 兼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代 主 任 協 調 研 究 員 1
6 政 府 堅 持 依 法 施 政 各 界 人 士 同 舟 共 濟 自 強 不 息 之 外,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因 素 是 通 過 基 本 法 的 社 會 性 推 介 令 全 社 會 進 一 步 樹 立 起 一 國 兩 制 意 識, 這 既 是 一 種 潛 移 默 化 的 文 化 認 同 教 育, 又 是 一 種 愛 國 愛 鄉 的 本 土 紥 根 教 育, 既 是 時 代 轉 變 過 程 中 的 身 份 確 認 教 育, 又 是 重 新 譜 寫 歷 史 的 自 我 定 位 教 育 這 場 回 歸 教 育 在 政 權 交 接 前 的 過 渡 期 不 容 或 缺, 在 特 區 依 法 施 政 已 逐 漸 規 範 化 的 今 天, 也 仍 然 不 能 講 時 過 境 遷 回 歸 前 後,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時 代, 在 回 歸 後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組 成 ( 基 本 法 第 3 條 ), 這 意 味 着 特 區 政 權 機 關 要 由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來 組 建, 澳 人 治 澳, 要 由 愛 國 者 來 體 現, 在 當 前, 愛 國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應 該 是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國 家, 擁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國 家 領 土 主 權 的 完 整, 擁 護 一 國 兩 制, 而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離 開 一 國 就 談 不 上 兩 制, 這 是 任 何 時 候 都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本 原 則 本 人 5 年 前 曾 提 出 雙 重 轉 換 雙 重 跨 越 的 命 題 回 歸 實 現 時, 澳 門 面 對 的 不 單 是 政 權 的 機 械 性 移 交, 而 同 時 亦 應 是 隨 着 平 穩 過 渡 目 標 的 達 致,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各 方 面 都 發 生 質 的 飛 躍, 也 就 是 說, 要 確 保 主 權 回 歸 與 民 心 回 歸 同 步 實 現, 澳 門 可 以 調 動 的 社 會 因 素 和 生 產 要 素 都 得 到 充 分 發 揮, 使 澳 門 得 以 全 面 進 入 歷 史 發 展 的 新 紀 元 1 無 論 對 於 澳 門 本 身, 還 是 對 於 全 中 國,1999 年 實 現 的 澳 門 回 歸 是 一 次 多 重 價 值 的 綜 合 實 現 過 程 這 中 間, 使 人 們 密 切 關 注 與 高 度 重 視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1 政 治 價 值 : 徹 底 結 束 國 土 被 西 方 列 強 分 割 的 屈 辱 歷 史, 有 力 地 推 進 祖 國 和 平 統 一 大 業 的 實 現 ;2 經 濟 價 值 : 為 國 家 增 添 一 個 具 一 定 潛 力 的 國 際 自 由 港, 增 強 綜 合 國 力, 澳 門 也 揭 開 發 展 繁 榮 的 嶄 新 一 頁 ;3 文 化 價 值 : 振 奮 民 族 情 感 提 升 民 族 意 識, 成 為 增 進 民 族 團 結 共 創 跨 世 紀 現 代 化 建 設 和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事 業 的 新 激 素 ; 4 理 論 價 值 : 驗 證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的 科 學 正 確 性 歷 史 必 然 性 和 現 實 可 行 性 2
7 在 當 前, 解 決 澳 門 整 體 問 題 也 好, 加 速 個 人 的 特 殊 開 發 也 好, 既 要 注 重 外 界 因 素 的 利 用, 更 要 依 靠 內 部 因 素 的 發 揮, 既 要 依 靠 環 境 因 素, 更 要 注 意 發 掘 個 人 因 素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來 說, 要 設 法 擴 大 市 場 容 量, 提 高 市 場 發 育 的 完 善 度, 提 倡 開 放 性 兼 容 性, 加 速 社 會 結 構 由 二 元 化 向 以 專 業 人 士 知 識 界 為 主 體 的 多 元 化 的 調 整 ; 對 於 有 幸 成 為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這 一 千 載 難 逢 的 歷 史 性 轉 變 見 證 人 的 當 代 澳 門 居 民 來 說, 進 一 步 增 強 基 本 法 意 識 增 強 回 歸 意 識, 提 倡 自 激 自 勵 自 我 開 拓, 自 覺 地 接 受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洗 禮, 就 具 有 時 代 意 義 2 二 對 民 主 人 權 等 理 念 也 要 正 確 理 解 民 主 人 權 自 由 平 等 都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發 展 成 果, 也 是 認 識 領 域 有 待 共 識 有 待 深 化 的 突 出 課 題 一 定 社 會 形 態 中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解 放 的 實 現 程 度, 是 政 治 文 明 的 表 現 形 式 部 分 年 輕 一 代 朋 友 對 這 些 原 則 有 更 大 嚮 往 更 大 期 盼, 是 完 全 正 常 的, 但 對 其 科 學 內 涵 的 理 解 對 其 相 對 性 動 態 性 等 特 點 的 理 解 也 需 堅 持 基 本 準 則, 而 不 宜 人 云 亦 云, 盲 目 認 同 其 實, 基 本 法 已 就 有 關 理 念 的 維 護 和 發 展 作 出 了 明 確 指 引 人 權, 係 人 身 自 由 和 其 他 民 主 權 利 的 總 稱 3 人 們 應 當 平 等 享 有 的 權 利 4, 它 既 是 一 項 個 人 權 利, 又 是 一 項 集 體 的 權 利, 其 中 包 括 國 家 的 獨 立 權 和 發 展 權 年 全 國 人 大 十 屆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將 國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正 式 寫 入 憲 法 ( 第 33 條 第 3 款 ), 標 誌 着 中 國 人 權 建 設 已 進 入 法 制 化 的 歷 史 新 階 段, 標 誌 着 執 政 為 民 以 人 為 本 已 作 為 憲 法 原 則 得 到 落 實, 標 誌 着 國 家 和 公 民 個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被 進 一 步 理 順, 因 為 保 障 每 個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基 本 民 主 權 利 是 國 家 的 基 本 職 能 之 一 從 而, 我 國 人 權 所 具 有 的 廣 泛 性 公 平 性 真 實 性 等 特 點, 進 一 步 被 體 現 出 來 3
8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40 條 規 定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澳 門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澳 門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這 說 明 澳 門 特 區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是 雙 重 性 人 權 保 障 而 兩 個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均 開 宗 明 義 地 在 第 1 條 強 調 : 1 所 有 人 民 都 有 自 決 權 他 們 憑 這 種 權 利 自 由 決 定 他 們 的 政 治 地 位, 並 自 由 謀 求 他 們 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2 所 有 人 民 得 為 他 們 自 己 的 目 的 自 由 處 置 他 們 的 天 然 財 富 和 資 源, 而 不 損 害 根 據 基 於 互 利 原 則 的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和 國 際 法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義 務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得 剝 奪 一 個 人 民 自 己 的 生 存 手 段 正 是 各 個 民 族 都 有 自 主 發 展 自 身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事 務 的 權 利, 維 護 澳 門 居 民 基 本 民 主 權 利, 事 實 上 已 成 為 今 時 今 日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的 一 個 中 心 環 節 依 照 現 代 人 權 觀, 每 個 人 都 有 其 不 可 剝 奪 的 生 存 權 生 命 權 發 展 權 和 創 造 權, 每 個 國 家 亦 都 應 擁 有 其 需 要 全 面 被 尊 重 的 獨 立 權 發 展 權 自 主 權, 不 管 是 大 國 還 是 小 國, 不 管 是 強 國 還 是 弱 國, 不 管 是 政 治 理 念 相 同 的 國 度 還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國 度, 背 道 而 馳 的 只 能 被 解 釋 為 強 權 或 霸 權 民 主, 源 出 希 臘 文 demokra-tia, 由 demos( 人 民 ) kratos( 權 利 ) 兩 部 分 組 成, 原 意 為 多 數 人 的 統 治 在 現 今 社 會, 民 主 指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現 代 文 明 國 家 的 根 本 原 則 6 民 主 屬 於 政 治 範 疇, 屬 於 上 層 建 築, 由 一 定 的 經 濟 基 礎 決 定, 並 為 其 服 務 7 指 人 民 發 表 意 見 參 與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和 國 家 管 理 的 權 利 8 指 人 民 有 參 與 國 家 或 對 國 家 有 自 由 發 展 意 見 的 權 利 9 民 主 也 含 有 民 主 權 利 民 主 作 風 民 主 傳 統 民 主 精 神 等 內 容 10 依 照 現 代 民 主 觀, 民 主 絕 不 是 裝 璜 門 面 時 髦 一 時 的 口 號, 它 是 現 代 文 明 的 一 個 核 心 要 素, 是 現 代 國 家 的 一 個 組 建 原 則, 是 現 代 公 民 參 政 和 維 權 的 一 個 重 要 保 障 對 民 主 的 理 解 要 有 個 正 確 的 標 準, 對 民 4
9 主 的 追 求 要 有 個 理 性 的 約 束, 以 維 護 民 主 的 本 來 用 意, 以 確 保 民 主 的 原 則 性 務 實 性 和 適 度 性, 防 止 對 民 主 的 曲 解 濫 用 和 肆 意 歪 曲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政 治 制 度, 是 現 階 段 特 區 居 民 享 有 最 高 民 主 的 集 中 體 現 自 由, 源 出 拉 丁 文 libertas, 原 意 是 從 束 縛 中 解 放 出 來, 由 自 己 作 主, 不 受 限 制 和 約 束 自 由 係 指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隨 自 己 意 思 活 動 的 權 利 11 指 人 們 在 認 識 客 觀 規 律 的 基 礎 上, 自 覺 地 支 配 自 己 和 改 造 世 界, 不 再 盲 目 地 受 主 觀 規 律 支 配 的 地 位 12 自 由 也 是 相 對 的, 政 治 自 由 是 通 過 法 律 來 體 現 和 保 障 的 一 種 權 利, 與 紀 律 權 威 集 中 義 務 等 社 會 約 束 是 辯 證 的 統 一 13 在 政 治 上, 自 由 這 一 概 念 有 其 特 定 內 容 和 發 生 發 展 的 過 程 法 國 資 產 階 級 大 革 命 時 提 出 的 自 由, 其 內 容 是 個 性 解 放 政 治 自 由 貿 易 自 由 等, 對 於 反 對 封 建 專 制 制 度, 無 疑 具 有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自 由 是 相 對 紀 律 而 言 的, 公 民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和 遵 守 必 要 的 紀 律 是 一 致 的 沒 有 脫 離 紀 律 不 要 約 束 的 絕 對 自 由, 真 正 自 由 只 能 是 自 己 有 權 對 自 己 行 為 所 作 的 理 性 選 擇 人 們 既 應 關 注 政 治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也 應 關 注 學 術 自 由 發 展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新 聞 自 由, 因 為 這 些 都 是 政 治 自 由 的 重 要 內 容, 理 性 選 擇 科 學 務 實 則 應 成 為 行 動 自 由 的 合 理 前 提 現 代 自 由 觀 無 疑 要 關 注 外 界 對 自 身 行 為 提 供 的 自 由 度 寬 鬆 度, 同 時 也 要 時 刻 把 握 住 主 觀 行 為 的 合 理 性 務 實 性, 既 不 可 超 越 法 律 法 規 的 剛 性 規 範, 又 不 可 突 破 思 維 理 性 化 所 要 求 的 界 限 平 等, 即 依 法 享 有 與 其 他 公 民 處 於 同 等 地 位 的 權 利 14, 具 體 來 說, 係 指 社 會 主 體 在 社 會 關 係 社 會 生 活 中 處 於 同 等 的 地 位, 具 有 相 同 的 發 展 機 會,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15 包 括 :1 人 格 平 等 人 們 之 間 儘 管 存 在 性 別 民 族 職 業 經 濟 狀 況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差 別, 但 應 當 具 有 相 同 的 價 值 和 尊 嚴, 處 於 相 同 的 社 會 地 位 ;2 機 會 平 等 每 個 人 都 有 創 造 物 質 財 富 和 精 神 財 富 的 潛 在 能 力, 必 須 清 除 各 種 人 為 的 障 礙, 5
10 機 會 平 等 表 現 在 經 濟 領 域 要 求 等 價 交 換 和 自 由 競 爭, 表 現 在 政 治 領 域 則 要 求 人 人 平 等 地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社 會 的 職 位 向 所 有 的 人 開 放 等 ;3 權 利 平 等 人 們 在 法 律 面 前 同 等 地 享 受 權 利 ( 當 然 也 包 含 平 等 地 承 擔 義 務 ), 任 何 人 不 得 具 有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權 社 會 的 平 等, 應 當 是 人 格 平 等 機 會 平 等 和 權 利 平 等 的 統 一 平 等 既 是 衡 量 社 會 進 步 的 尺 度, 又 是 一 個 社 會 在 形 式 上 所 要 追 求 的 價 值 原 則 和 道 德 理 想 16 現 代 平 等 觀 提 倡 參 與 平 等 機 會 平 等, 也 要 求 回 報 ( 社 會 ) 平 等 責 任 平 等 ; 既 要 關 注 在 社 會 生 活 各 個 領 域 不 受 歧 視 平 等 參 與, 又 要 自 尊 自 愛 自 立 自 主, 不 存 自 我 菲 薄, 成 為 天 生 我 才 必 有 用 的 命 運 主 人 總 之, 人 權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都 靠 法 制 的 保 障 來 達 致,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施 政 的 權 力 來 源 於 基 本 法 的 保 障, 依 法 施 政 的 根 本 目 標 在 於 有 效 地 維 護 廣 大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益, 因 此,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維 護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為 首 的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同 推 進 廣 大 居 民 心 目 中 的 人 權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理 念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而 且, 這 些 基 本 理 念 的 真 正 實 現, 既 同 社 會 的 整 體 發 展 制 度 的 有 序 完 善 相 關, 又 同 居 民 自 身 素 質 特 別 是 法 治 意 識 的 提 升 相 關 三 關 於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發 展 近 一 個 時 期, 可 能 是 由 於 2004 年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換 屆 年,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重 新 組 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依 法 選 出 特 區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也 可 能 是 多 多 少 少 受 到 鄰 近 地 區 一 些 事 態 發 展 影 響, 以 乎 一 些 人 士 對 特 區 政 治 發 展 頗 感 興 趣, 有 意 或 無 意 地 希 望 把 別 人 的 一 些 關 注 焦 點 搬 進 澳 門 其 實, 政 治 發 展 儘 管 在 一 定 情 況 下 有 其 敏 感 性, 但 並 非 不 可 以 廣 泛 而 深 入 地 探 討 研 究 它 是 帶 有 普 遍 性 共 同 性 的 一 大 研 究 課 題, 一 大 關 注 熱 點, 及 時 地 把 一 些 基 本 理 念 進 行 交 流 是 有 益 而 無 害 的 當 今 6
11 世 界 上,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其 政 治 制 度 可 以 講 是 完 美 無 缺 勿 需 完 善 的, 區 別 只 在 於 : 一 些 國 家 由 於 歷 史 社 會 原 因, 推 進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起 步 較 早, 其 制 度 建 設 相 對 完 善 一 些, 而 另 一 些 國 家 由 於 國 情 局 限 尚 處 於 相 對 滯 後 地 步 首 先 要 肯 定 的 一 點 是, 澳 門 回 歸 本 身 就 是 一 次 史 無 前 例 的 政 治 發 展 政 治 進 步 說 它 是 澳 門 歷 史 上 最 大 最 深 刻 的 一 次 政 改 也 未 嘗 不 可 它 的 深 遠 意 義 和 影 響 現 已 全 面 展 現 出 來, 而 是 還 會 長 久 地 展 示 下 去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設 計 的 特 區 政 府 權 力 架 構 是 個 新 生 的 政 權, 是 個 充 滿 活 力 的 新 型 政 治 架 構, 是 個 體 現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符 合 現 階 段 區 情 特 點 的 施 政 架 構, 雖 然 正 式 啟 動 只 有 4 年 多 時 間, 但 其 設 計 的 科 學 性 運 行 的 優 越 性 已 得 到 初 步 驗 證 作 出 這 樣 判 斷 並 不 意 味 著 特 區 政 治 架 構 發 展 模 式 永 遠 不 需 要 改 善, 不 存 在 改 善 空 間 正 如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所 規 定 : 2009 年 及 以 後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上 述 規 定 清 晰 地 表 明 :2009 年 之 前,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不 需 也 不 能 改 變, 本 年 度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必 須 嚴 格 地 依 照 附 件 一 的 各 項 規 定, 而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規 定 的 : 2009 年 及 以 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同 樣 是 個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本 原 則, 即 2009 年 之 前 特 區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不 需 也 不 能 改 變, 澳 門 特 區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換 屆 預 期 在 2005 年 進 行,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除 基 本 法 早 已 明 確 的 直 選 議 席 增 加 兩 個 之 外, 其 他 原 則 均 不 能 改 變 由 此 不 難 看 出, 對 於 澳 門 特 區 來 講, 當 前 思 考 和 關 注 重 點 應 該 是 : 堅 決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認 真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確 保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順 利 完 成, 並 繼 而 確 保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順 利 產 生, 共 同 維 護 特 區 穩 定 祥 和 快 速 發 展 的 大 好 局 面 2009 年 以 後 的 事 情 並 非 不 可 以 討 論, 問 題 是 討 論 要 堅 持 維 護 基 本 法 權 威 的 嚴 肅 性, 要 持 有 一 個 健 康 的 心 態, 要 有 維 護 發 展 大 局 穩 定 的 出 發 點, 要 以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基 本 願 望 和 利 益 為 依 據, 要 確 保 自 身 思 維 7
12 始 終 不 可 脫 離 基 本 法 的 軌 道 其 實, 基 本 法 有 關 2009 年 及 以 後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能 否 修 改 如 何 修 改 的 規 定, 其 立 法 原 意 是 顯 而 易 見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規 定 的 表 述 都 採 用 條 件 式 表 述 如 需 修 改, 首 先 是 存 在 不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如 果 確 實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那 麼 可 以 在 2009 年 及 以 後 加 以 考 慮, 如 果 不 存 在 這 個 需 要, 即 使 2009 年 及 以 後 也 不 需 修 改 其 次, 對 這 個 需 要 的 認 定, 不 是 幾 個 人 說 了 算, 而 是 要 經 過 全 民 性 的 討 論 ; 不 是 特 區 自 己 說 了 算, 還 要 報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其 理 據 很 簡 單 :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央 政 府 領 導 下 的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現 有 行 政 主 導 型 政 權 架 構 模 式 是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制 定 的, 涉 及 它 的 變 動 當 然 要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來 決 斷, 即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擁 有 監 督 權 導 向 權 和 最 終 決 定 權 可 見 2009 年 及 以 後 特 首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辦 法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修 改, 但 修 改 要 持 慎 之 又 慎 態 度 : 兩 項 產 生 辦 法, 都 須 1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2/3 多 數 通 過 ;2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3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 前 者 ) 或 備 案 ( 後 者 ), 這 三 個 環 節 缺 一 不 可 至 於 2009 年 之 後 甚 麼 時 間 是 最 佳 時 宜, 哪 些 由 內 容 可 作 為 修 改 的 考 慮 範 圍, 那 要 經 過 未 來 年 月 依 法 施 政 的 效 應 來 檢 驗 方 可 作 出 回 應 總 而 言 之, 有 關 修 改 一 要 依 法 有 序 進 行, 二 要 顧 及 社 會 承 受 能 力, 不 可 以 無 限 擴 大 社 會 成 本 來 推 進 所 謂 的 民 主 進 程 具 體 地 講,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推 行 政 改 或 進 行 相 關 討 論, 必 須 在 維 護 基 本 法 不 可 動 搖 的 權 威 性 前 提 下 進 行, 或 者 講 必 須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則 : 1. 尊 重 中 央 政 府 導 向 原 則 涉 及 政 治 體 制 方 面 變 動 關 係 到 中 央 和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關 係 到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所 謂 茲 事 體 大, 故 此, 尊 重 中 央 政 府 的 監 督 權 導 向 權 和 最 後 決 定 權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2. 符 合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8
13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一 國 兩 制 式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係 依 據 特 區 性 質 地 位 和 區 情 所 設 計, 它 不 僅 符 合 當 前 特 區 居 民 的 願 望 和 利 益, 而 且 也 符 合 特 區 未 來 發 展 的 目 標 和 要 求 它 絕 非 西 方 國 家 普 遍 採 用 的 三 權 分 立 3.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民 主 原 則 基 本 法 確 定 的 民 主 建 設 是 循 序 漸 進 式, 這 個 原 則 是 建 立 在 改 革 的 最 小 成 本 和 最 大 效 應 的 基 礎 上, 這 也 是 國 際 上 共 認 的 推 進 民 主 政 治 準 則 而 且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特 區 權 力 架 構 分 工 的 合 理 性 和 適 用 性 及 行 政 長 官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平 性 和 代 表 性, 已 受 到 廣 泛 認 同 一 些 相 關 規 定 不 僅 現 階 段 不 可 違 背, 今 後 也 要 遵 循 4. 堅 持 民 本 位 以 民 為 本 原 則 中 國 古 代 社 會 即 存 在 民 為 邦 本, 即 立 國 安 邦 必 須 以 民 眾 為 根 本 為 根 基 的 政 治 理 念 早 在 夏 朝 就 有 後 非 眾 無 與 守 邦 17 的 說 法, 到 春 秋 戰 國 則 認 識 更 形 系 統, 民 以 君 為 心, 君 以 民 為 本 君 者, 舟 也, 庶 人 者, 水 也 ; 水 則 載 舟, 水 則 覆 舟 18 在 孟 子 民 貴 君 輕 說 基 礎 上, 唐 太 宗 李 世 民 亦 認 同 : 為 君 之 道, 必 須 先 存 百 姓 19 美 國 憲 法 所 傳 遞 的 民 有 民 治 民 享 理 念, 法 國 憲 法 所 強 調 的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理 念, 實 質 上 都 是 基 於 民 為 邦 本 的 認 識 新 中 國 國 名 冠 以 人 民 兩 字, 為 人 民 服 務 已 成 政 府 施 政 的 出 發 點 和 歸 宿, 近 年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又 進 一 步 強 調 代 表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的 至 高 無 尚 地 位 立 法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正 成 為 當 今 中 國 政 權 建 設 與 改 革 的 一 項 根 本 性 要 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理 論 上 的 認 識 與 行 動 上 的 踐 行 往 往 是 脫 節 的, 這 就 要 求 在 建 立 知 行 合 一 的 認 識 論 和 行 為 觀 之 外, 還 要 有 嚴 謹 的 監 督 監 察 體 系 予 以 跟 進 政 府 不 能 脫 離 民 本 位, 社 會 成 員 也 不 應 忘 記 和 諧 平 等 共 進 等 基 本 準 則 9
14 5. 三 個 有 利 原 則 即 有 利 於 體 現 國 家 行 使 主 權, 有 利 於 維 護 澳 門 居 民 基 本 權 益, 有 利 於 澳 門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堅 持 一 國 體 現 國 家 主 權, 是 全 國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所 在, 也 是 澳 門 特 區 穩 定 發 展 繁 榮 的 保 障, 沒 有 這 個 有 利, 便 談 不 上 後 兩 個 有 利 ; 後 兩 個 有 利 直 接 關 係 到 廣 大 居 民 切 身 利 害, 因 此, 任 何 領 域 的 改 革 與 完 善 都 不 可 脫 離 這 三 個 有 利 要 求 四 結 束 語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性 來 源 於 其 崇 高 法 律 地 位, 作 為 根 本 大 法, 它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貫 徹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50 年 不 變 等 國 家 有 關 根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總 綱 領, 是 特 區 依 法 施 政 的 法 理 來 源, 是 廣 大 居 民 基 本 權 益 和 社 會 穩 定 發 展 的 根 本 保 障 基 本 法 的 科 學 性 規 範 性 保 障 性 已 被 回 歸 前 的 歷 史 進 程 和 特 區 成 立 4 年 多 的 正 確 實 踐 所 驗 證, 它 所 體 現 的 一 國 兩 制 巨 大 生 命 力 已 為 境 內 外 人 士 所 廣 泛 認 同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是 大 方 向 大 原 則, 也 是 大 發 展 的 前 提, 因 為 它 意 味 着 維 護 特 區 祥 和 寬 鬆 的 發 展 環 境, 意 味 着 維 護 健 康 和 諧 的 社 會 關 係, 意 味 着 維 護 安 定 團 結 的 穩 定 局 面, 意 味 着 維 護 持 續 發 展 不 斷 進 步 的 生 存 空 間 一 句 話,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就 是 維 護 我 們 自 身 的 基 本 權 益, 就 是 維 護 特 區 可 以 繼 續 穩 定 發 展 繁 榮 的 大 局 因 此, 我 們 要 進 一 步 提 升 一 國 兩 制 意 識, 提 升 基 本 法 意 識, 由 每 個 人 做 起, 學 法 習 法 遵 法 守 法, 把 認 識 統 一 到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原 則 性 之 上, 把 行 動 規 範 到 基 本 法 指 引 的 方 向 性 之 上, 而 且 力 求 做 到 對 基 本 法 有 正 確 而 全 面 地 理 解, 力 求 推 動 對 確 保 特 區 發 展 規 律 有 不 斷 深 入 的 認 識 同 時 要 推 動 社 會 凝 聚 力 和 健 康 心 態 建 設, 認 同 文 化 多 元 性, 提 升 求 同 存 異 互 相 尊 重 意 識, 和 衷 共 濟 守 望 相 助 意 識, 與 時 俱 進 開 發 創 新 意 識, 自 律 守 恆 自 我 導 向 意 識 澳 門 特 區 充 滿 生 機, 充 滿 10
15 活 力, 作 為 特 區 第 一 代 建 設 者, 我 們 是 幸 運 的, 也 是 肩 負 重 任 的,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努 力, 應 該 繼 續 前 進 註 釋 : 楊 允 中 : 論 回 歸 意 識, 澳 門 經 濟 學 會,1999 年, 第 21 頁 同 上 註, 第 35 頁 鄒 瑜 顧 明 : 法 學 大 辭 典,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1 年, 第 16 頁 4 辭 海,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1999 年, 第 1758 頁 5 新 華 詞 典, 第 820 頁 中 國 百 科 大 辭 典, 第 3771 頁 同 註 3, 第 406 頁 同 註 5, 第 686 頁 現 代 漢 語 詞 典, 第 884 頁 同 註 3, 第 406 頁 同 註 9, 第 1669 頁 同 註 5, 第 1312 頁 13 中 國 百 科 大 辭 典, 第 7149 頁 同 註 4, 第 1626 頁 同 註 3, 第 295 頁 同 上 註 見 夏 書 見 荀 子 哀 公 見 貞 觀 政 要 君 道 11
16 論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問 題 * 駱 偉 建 一 前 言 基 本 法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需 要 解 釋, 不 論 是 居 民 個 人 社 團, 還 是 立 法 機 關 行 政 機 關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在 制 定 法 律 適 用 法 律 遵 守 法 律 時, 都 會 問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法 律 和 其 他 規 範 性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的 居 民 的 權 利 和 政 權 機 關 的 權 力 是 否 得 到 了 保 護 及 正 確 行 使?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的 居 民 的 義 務 和 政 權 機 關 的 責 任 是 否 真 實 地 履 行? 第 二, 違 反 或 抵 觸 基 本 法 的 抽 象 行 為 和 具 體 行 為, 應 該 如 何 處 置? 回 答 和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前 提 條 件 就 是 要 解 釋 基 本 法 誰 來 解 釋 基 本 法? 誰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如 何 解 釋 基 本 法? 這 些 問 題 已 經 不 僅 僅 是 理 論 上 要 弄 清 楚 的 問 題, 也 是 實 踐 中 必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本 文 試 作 探 討 二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特 點 不 同 的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法 律 解 釋 的 主 體 效 力 方 法 都 會 有 差 異 所 以, 必 須 首 先 準 確 地 理 解 和 把 握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特 點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最 大 特 點 是, 既 以 中 國 憲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12
17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法 律 解 釋 的 規 定 為 基 礎, 又 吸 收 了 其 他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的 一 些 做 法, 形 成 了 具 有 獨 特 性 的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第 67 條 第 1 項 和 第 4 項 的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行 使 解 釋 憲 法, 監 督 憲 法 的 實 施 和 解 釋 法 律 的 職 權 因 此, 解 釋 憲 法 和 解 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專 屬 權 力, 它 的 解 釋 是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因 為 澳 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定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所 以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1 款 自 然 規 定,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根 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1981 年 6 月 10 日 通 過 的 關 於 加 強 法 律 解 釋 工 作 的 決 議, 1 凡 關 於 法 律 法 令 條 文 本 身 需 要 進 一 步 明 確 界 限 或 作 補 充 規 定 的,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解 釋 或 用 法 令 加 以 規 定 ;2 凡 屬 於 法 院 審 判 工 作 中 具 體 應 用 法 律 法 令 的 問 題,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進 行 解 釋 凡 屬 於 檢 察 院 檢 察 工 作 中 具 體 應 用 法 律 法 令 的 問 題, 由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進 行 解 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解 釋 如 果 有 原 則 性 的 分 歧, 報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或 決 定 ;3 不 屬 於 審 判 和 檢 察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令 如 何 具 體 應 用 的 問 題, 由 國 務 院 及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解 釋 ;4 凡 屬 於 地 方 性 法 規 條 文 本 身 需 要 進 一 步 明 確 界 限 或 作 補 充 規 定 的, 由 制 定 法 規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解 釋 或 作 出 規 定 凡 屬 於 地 方 性 法 規 如 何 具 體 應 用 的 問 題,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解 釋 據 此, 法 律 解 釋 是 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立 法 解 釋 為 主 導, 具 有 最 高 性 同 時 賦 予 行 政 司 法 機 關 解 釋 法 律, 受 人 大 立 法 解 釋 的 監 督 立 法 解 釋 是 解 決 明 確 法 律 規 範 的 界 限, 行 政 司 法 解 釋 是 解 決 法 律 規 範 的 具 體 適 用 正 因 為 中 國 的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在 立 法 解 釋 之 外, 行 政 和 司 法 機 關 也 可 對 法 律 進 行 解 釋, 所 以,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澳 13
18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關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但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範 圍 效 力 與 內 地 法 院 解 釋 法 律 的 範 圍 效 力 是 有 所 不 同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3 款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款 也 可 解 釋 但 如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在 對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應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提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該 條 款 時, 應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但 在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由 於 基 本 法 借 鑑 了 歐 洲 共 同 體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的 做 法, 所 以, 第 一, 特 區 法 院 一 方 面 可 對 基 本 法 賦 予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對 基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文 解 釋, 只 是 在 最 終 判 決 時, 該 解 釋 將 影 響 判 決 的 結 果, 由 終 審 法 院 提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並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釋 為 準 第 二, 法 院 的 解 釋, 不 僅 是 限 於 對 基 本 法 具 體 條 文 適 用 的 解 釋, 也 涉 及 對 基 本 法 自 治 範 圍 條 文 的 內 容 界 限 的 解 釋 由 於 特 區 基 本 法 解 釋 制 度 的 新 特 點, 帶 來 了 一 些 新 問 題 需 要 研 究 三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和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含 義 效 力 及 關 係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在 這 裏,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是 指 對 基 本 法 有 最 終 解 釋 的 權 力, 而 行 使 該 權 力 所 作 的 解 釋 具 有 最 高 的 效 力 正 如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的,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它 的 解 釋 具 有 最 高 的 效 力 但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對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並 不 排 斥 其 他 政 權 機 關 可 對 法 律 作 出 解 釋 所 以, 14
19 解 釋 權 屬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意 味 着, 第 一, 對 基 本 法 最 終 解 釋 應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 第 二, 凡 因 解 釋 基 本 法 發 生 爭 議 時,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享 有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所 以, 它 可 以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進 行 解 釋,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法 院 不 是 掌 握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在 這 裏, 法 院 只 是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既 然 是 授 權 解 釋,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範 圍 就 有 限 制,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效 力 也 就 不 能 超 越 授 權 者 所 解 釋 的 效 力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對 基 本 法 其 他 條 款 也 可 以 解 釋, 但 需 要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為 準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與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之 間 是 一 種 甚 麼 關 係 呢? ( 一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是 全 面 的, 還 是 有 範 圍 的? 亦 即 可 對 基 本 法 所 有 條 文 解 釋, 還 是 限 於 對 中 央 管 理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條 款 的 解 釋? 雖 然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但 是 從 解 釋 權 的 角 度 理 解, 它 應 該 可 對 基 本 法 的 所 有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包 括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只 是 解 釋 中 央 管 理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條 款 與 解 釋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在 程 序 和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凡 是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保 留 解 釋 的 條 款, 如 遇 需 要 解 釋 時, 可 主 動 解 釋 凡 是 特 區 法 院 自 行 解 釋 的 條 款,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不 作 主 動 解 釋 原 因 是, 第 一, 自 行 解 釋, 意 味 法 院 在 無 須 請 示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情 況 下, 可 解 釋 基 本 法 條 款 因 為 是 自 行 解 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不 能 先 於 法 院 而 作 出 解 釋, 否 則, 如 果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動 解 釋, 也 就 改 變 了 自 行 解 釋 的 性 質 了 所 以, 只 有 在 特 區 要 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時,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作 解 釋 第 二, 15
20 從 自 行 解 釋 的 條 件 和 程 序 看,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自 行 解 釋 必 須 是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進 行, 對 自 行 解 釋 發 生 爭 議, 只 能 在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出 現 在 此 之 前, 不 能 夠 由 法 院 以 外 的 機 構 進 行 解 釋, 影 響 法 院 的 獨 立 審 判 所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基 本 法 自 治 範 圍 條 款 的 解 釋, 也 只 能 在 法 院 判 決 後, 經 特 區 的 請 求 作 出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經 特 區 請 求 解 釋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不 是 干 預 特 區 自 治, 因 為 對 基 本 法 行 使 解 釋 權 是 基 本 法 賦 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只 要 遵 循 不 主 動 解 釋 的 程 序 就 可 以 第 三, 從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特 區 立 法 會 備 案 的 法 律 範 圍 看, 也 體 現 對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不 主 動 解 釋 的 精 神 基 本 法 第 17 條 第 3 款 規 定,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僅 對 認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不 符 合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及 中 央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可 將 有 關 法 律 發 回, 但 不 作 修 改 反 過 來 說, 對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限 於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並 不 審 查 和 發 回 不 審 查, 也 就 意 味 着 不 對 基 本 法 有 關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主 動 解 釋 ( 二 ) 特 區 法 院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界 限 理 解 上 出 現 問 題, 應 該 如 何 解 決?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保 留 了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一 個 範 圍, 又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自 行 解 釋 的 範 圍, 從 理 論 上 說, 可 能 出 現 衝 突, 法 院 將 不 屬 於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解 釋 為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怎 麼 解 決 呢? 由 於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是 屬 於 被 授 權 解 釋 的 性 質, 當 然, 授 權 者 有 權 決 定 爭 議, 明 確 自 治 範 圍 的 界 限, 被 授 權 者 應 該 服 從 授 權 者 的 決 定 ( 三 ) 法 院 如 何 履 行 事 先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義 務? 第 一, 法 院 對 應 否 提 請 解 釋, 應 該 是 十 分 謹 慎 處 理 原 則 上,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對 自 治 範 圍 產 生 爭 議 的, 以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為 妥, 也 就 是 說, 法 院 對 自 己 的 解 釋 範 圍 以 從 嚴 掌 握 為 原 則, 自 我 節 制 因 16
21 為 擴 大 自 治 範 圍 的 理 解, 必 然 侵 犯 中 央 的 權 力, 造 成 特 區 與 中 央 的 矛 盾, 後 果 嚴 重, 所 以, 必 須 防 止 遇 有 問 題 提 請 解 釋 是 必 要 的, 首 先, 因 為 中 央 的 事 務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關 係 是 由 中 央 決 定, 按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屬 於 中 央 權 限 範 圍, 自 然 特 區 法 院 不 能 自 行 解 釋 其 次, 提 請 解 釋 也 是 符 合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的 權 限 原 則, 特 區 法 院 不 能 解 釋 中 央 的 事 務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認 為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將 犯 越 權 的 錯 誤 再 次, 提 請 解 釋 也 是 符 合 法 律 解 釋 制 度 中 的 程 序 規 定, 遇 有 問 題 或 爭 議, 應 提 請 最 終 解 釋 權 者 解 釋, 或 經 具 體 授 權 後 解 釋 第 二, 法 院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有 權 決 定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但 是, 訴 訟 中 的 當 事 人, 是 否 有 權 要 求 法 院 提 請 解 釋 呢? 應 該 賦 予 當 事 人 這 種 權 利, 因 為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將 影 響 到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所 以, 法 院 對 當 事 人 的 請 求, 應 該 認 真 處 理 需 要 研 究 的 是,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當 事 人 提 出 要 求 法 院 向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請 解 釋 時, 法 院 應 該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訴 訟 權 利 處 理, 必 須 作 出 接 受 與 否 的 裁 決, 還 是 作 為 整 個 訴 訟 中 的 一 個 問 題 處 理, 一 併 在 判 決 書 中 解 決, 值 得 考 慮 和 研 究 從 理 論 上 講,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訴 求 處 理 較 為 妥 當, 第 一, 當 事 人 的 主 張 是 一 種 訴 訟 權 利, 針 對 法 院 而 不 是 訴 訟 中 的 另 一 方, 雖 然 與 進 行 中 的 訴 訟 有 關, 但 主 張 的 要 求 與 實 體 權 利 有 別 第 二, 基 本 法 規 定, 特 區 各 級 法 院 都 可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如 作 為 獨 立 訴 求 處 理, 當 事 人 對 法 院 解 釋 有 異 議, 就 法 院 的 裁 決 可 上 訴, 不 必 等 到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再 行 上 訴 這 樣 有 利 於 法 院 謹 慎 處 理, 只 有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請 求 是 明 顯 的 錯 誤, 方 可 駁 回 ( 四 ) 對 法 院 應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而 沒 有 提 請, 對 其 所 作 的 判 決 如 何 處 理? 第 一, 法 院 未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而 作 出 的 判 決, 對 訴 訟 當 事 人 生 效 當 事 人 不 能 因 為 法 院 沒 有 履 行 提 請 的 義 務, 而 主 張 判 決 無 效 基 本 法 第 143 條 第 3 款 規 定, 在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前, 在 17
22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以 後,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對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作 出 了 解 釋 後, 法 院 必 須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進 行 審 判 所 以, 不 能 事 前 防 止, 只 能 事 後 糾 正 法 院 的 錯 誤 解 釋 第 二, 法 院 判 決 後, 行 政 長 官 對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有 異 議 的, 可 請 求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執 行 本 法 和 依 照 本 法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法 律 既 然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對 基 本 法 實 施 中 的 問 題 就 有 義 務 解 決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權 力, 不 能 自 行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所 以, 就 可 通 過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來 解 決 矛 盾 行 政 長 官 提 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基 本 法, 不 是 以 訴 訟 當 事 人 身 份, 如 作 為 訴 訟 中 的 政 府 代 表, 而 是 以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長 的 獨 立 身 份 提 請 的, 是 站 在 客 觀 公 正 的 立 場 上, 履 行 義 務,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不 是 為 了 維 護 政 府 的 權 益 四 授 權 解 釋 與 監 督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又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所 以, 在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與 特 區 法 院 之 間 存 在 一 種 授 權 與 監 督 的 關 係, 即 授 權 者 對 被 授 權 者 解 釋 基 本 法 有 監 督 權 如 果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存 有 問 題, 人 大 應 可 作 出 正 確 的 解 釋 法 院 在 以 後 的 審 理 中, 應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解 釋 作 為 判 決 的 依 據 這 樣, 是 否 干 預 法 院 的 審 判 獨 立 呢? 首 先, 要 明 確,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與 審 判 權 是 兩 個 不 同 性 質 的 概 念 解 釋 權 是 通 過 對 法 律 的 解 釋, 明 確 法 律 條 款 的 真 實 含 義 界 限 審 判 權 是 解 決 具 體 的 法 律 如 何 適 用 於 案 件, 解 決 和 排 除 糾 紛 前 者 是 法 律 自 身 的 問 題, 後 者 是 法 律 適 用 的 問 題 其 次, 因 為 兩 者 性 質 不 同, 就 不 存 在 解 釋 權 干 預 審 判 權 的 問 題 如 果 採 用 司 法 機 關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18
23 制 度 的, 法 院 既 享 有 對 法 律 的 最 終 解 釋, 又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解 釋 審 理 案 件, 作 出 判 決, 兩 者 合 而 為 一, 自 然 不 會 產 生 干 預 的 看 法 如 果 採 用 立 法 機 關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制 度 或 者 特 別 機 關 ( 如, 憲 法 法 院 憲 法 委 員 會 ) 行 使 法 律 解 釋 權 制 度 的, 雖 然 不 能 合 而 為 一, 但 屬 於 各 施 其 職, 互 不 干 預 法 律 解 釋 機 關 作 出 解 釋 後, 如 何 將 法 律 適 用 個 案, 完 全 由 法 院 自 行 決 定, 不 受 其 他 機 關 干 涉 所 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只 對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進 行 監 督, 不 對 特 區 法 院 審 判 權 進 行 監 督 五 法 院 在 解 釋 基 本 法 時 如 何 處 理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法 院 在 處 理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時, 不 能 回 避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有 沒 有 對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法 律 進 行 審 查 的 權 力? 基 本 法 第 19 條 第 2 款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除 繼 續 保 持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和 原 則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所 作 的 限 制 外,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有 審 判 權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法 院 審 判 權 受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的 限 制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對 法 院 審 判 權 有 甚 麼 限 制 呢? 由 於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是 採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葡 國, 違 憲 審 查 權 不 是 由 普 通 法 院 行 使, 是 由 憲 法 法 院 行 使, 所 以, 普 通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不 能 宣 佈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無 效 澳 門 法 院 的 法 官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只 能 就 法 律 中 的 某 一 條 文 以 不 符 合 憲 法 而 不 採 用 但 法 官 作 出 的 判 決, 並 不 影 響 約 束 其 他 法 官 是 否 繼 續 適 用 同 一 條 文 因 此, 從 嚴 格 意 義 上 說,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中, 普 通 法 院 沒 有 審 查 法 律 的 權 力 澳 門 基 本 法 規 定, 特 區 法 院 可 以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在 特 區 沒 有 專 門 機 構 審 查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情 況 下, 可 否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特 區 法 律 進 行 審 查? 為 說 明 這 個 問 題, 需 要 對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與 基 本 法 規 定 作 一 個 比 較 19
24 分 析 在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雖 然 法 院 在 適 用 法 律 時, 可 以 解 釋 憲 法, 但 不 能 對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作 出 解 釋, 法 院 無 違 憲 審 查 權 但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與 憲 法 的 規 定 有 所 區 別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可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對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是 自 行 解 釋 自 行 解 釋, 就 可 以 按 法 院 的 理 解 解 釋 基 本 法 法 院 的 解 釋 不 僅 是 適 用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而 且 也 包 括 對 基 本 法 中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的 含 義 解 釋 因 為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17 條 的 規 定, 是 區 分 兩 種 情 況 處 理,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委 會 備 案, 屬 於 中 央 管 理 事 項 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事 項,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解 釋, 屬 於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項,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不 主 動 審 查 和 解 釋, 從 另 一 角 度 說, 交 由 特 區 自 行 解 決 特 區 由 誰 來 解 釋 呢? 由 於 在 基 本 法 內 沒 有 其 他 的 關 於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發 生 矛 盾 時 可 由 其 他 方 法 解 決 的 特 別 規 定, 而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只 授 權 特 區 法 院 解 釋 基 本 法, 所 以, 可 以 推 定 為 法 院 有 解 釋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權 力 否 則, 一 旦 出 現 法 律 與 基 本 法 矛 盾 無 法 解 決, 法 律 制 度 就 將 出 現 危 機, 不 能 正 常 地 運 作 但 是, 法 院 解 釋 與 一 般 的 違 憲 審 查 權 不 同, 第 一, 法 院 不 能 主 動 抽 象 的 解 釋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只 可 在 具 體 審 理 案 件 時, 就 法 律 的 具 體 條 文 解 釋 如 果 是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的 解 釋, 對 今 後 法 院 的 判 決 都 應 該 有 約 束 力, 除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因 請 求 作 出 新 的 解 釋 外 第 二, 法 院 只 能 就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的 自 治 範 圍 的 條 款 解 釋, 不 包 括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或 為 實 施 全 國 性 法 律 而 立 的 法 律 第 三, 法 院 解 釋 的 後 果, 是 不 適 用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的 某 一 條 款, 而 不 能 宣 佈 法 律 無 效 六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法 院 既 然 可 以 解 釋 基 本 法, 就 要 解 決 以 甚 麼 原 則 和 方 法 來 解 釋 20
25 關 於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方 法 與 法 律 解 釋 方 法, 應 該 有 許 多 相 似 之 處, 可 以 互 相 借 鑑, 在 此 不 詳 細 論 述 關 於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原 則, 由 於 基 本 法 與 其 他 法 律 不 同, 需 要 探 討, 注 意 處 理 好 一 些 基 本 的 關 係 1. 處 理 好 一 國 與 兩 制,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由 於 基 本 法 是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制 定, 基 本 法 不 僅 規 定 特 區 的 事 務, 也 規 定 了 中 央 的 事 務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加 上 特 區 法 院 僅 是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內 的 法 院, 所 以, 法 院 的 解 釋 一 定 不 能 超 越 自 己 管 轄 的 範 圍, 在 處 理 自 治 範 圍 事 務 時, 不 能 否 定 一 國 的 原 則, 必 須 符 合 特 區 的 地 位 如 在 故 意 損 毀 國 旗 案 的 審 理 中, 一 審 法 官 在 判 詞 中 宣 稱, 在 特 區 適 用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國 旗 法, 抵 觸 人 權 公 約 有 關 表 達 自 由 的 規 定, 不 能 作 為 處 罰 故 意 損 毀 國 旗 行 為 的 法 律 依 據, 就 是 沒 能 正 確 理 解 一 國 原 則 產 生 的 錯 誤, 最 後 由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加 以 糾 正 2. 處 理 好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與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解 釋 權 是 表 示 對 基 本 法 擁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沒 有 其 他 機 構 的 解 釋 可 以 凌 駕 或 超 越 其 之 上 所 以, 特 區 法 院 在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時, 不 能 夠 對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解 釋 再 加 以 審 查, 只 能 以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釋 為 準 法 院 對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也 要 受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否 定 人 大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提 出 對 人 大 的 立 法 行 為 也 有 司 法 審 查 的 權 力 就 是 不 符 合 這 一 原 則 3. 處 理 好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原 意 與 社 會 實 際 需 要 的 關 係 基 本 法 的 最 大 目 的 和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要 維 護 特 區 的 穩 定 繁 榮 發 展, 它 符 合 特 區 的 根 本 利 益, 也 是 特 區 的 最 實 際 最 根 本 的 需 要 所 以, 解 釋 基 本 法 要 受 此 約 束 例 如, 對 永 久 性 居 民 定 義 的 從 嚴 解 釋, 就 是 為 了 特 區 社 會 的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特 區 政 府 一 下 子 接 受 幾 十 萬 人, 不 僅 造 成 教 育 就 業 住 房 醫 療 交 通 等 難 以 承 受 的 壓 力, 還 會 拖 累 經 濟, 最 後, 整 個 社 會 受 損 所 以,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要 21
26 有 利 於 實 現 社 會 的 需 要 總 之, 以 社 會 需 要 為 依 歸, 解 釋 基 本 法, 才 能 真 正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權 威 22
27 論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 趙 國 強 一 前 言 自 去 年 以 來, 在 澳 門 社 會 上 不 斷 聽 到 這 樣 一 種 聲 音, 即 澳 門 法 律 改 革 的 步 伐 太 慢, 法 律 改 革 勢 在 必 行 對 此, 本 人 認 為 這 一 說 法 有 其 值 得 肯 定 的 一 面, 但 也 有 其 值 得 商 榷 的 地 方 從 事 物 發 展 變 化 來 說, 法 律 總 是 需 要 不 斷 地 完 善, 要 緊 跟 社 會 的 發 展, 因 此, 滯 後 的 法 律 必 須 引 起 重 視 另 一 方 面, 改 革 一 詞 也 不 能 不 引 起 人 們 的 注 意, 何 謂 改 革? 為 甚 麼 要 改 革? 澳 門 法 律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這 些 都 是 涉 及 澳 門 法 律 完 善 的 方 向 性 問 題, 應 當 從 指 導 思 想 上 予 以 澄 清 唯 此, 才 能 對 澳 門 法 律 有 一 個 比 較 全 面 客 觀 的 認 識, 才 能 就 澳 門 法 律 的 完 善 與 發 展 提 供 一 個 明 確 的 藍 圖 以 下 本 人 就 這 一 問 題 談 談 幾 點 個 人 的 看 法 二 是 法 律 適 應 化 而 不 是 法 律 改 革 澳 門 法 律 目 前 面 臨 的 究 竟 是 改 革 還 是 適 應 化?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本 人 的 看 法 是 : 目 前 澳 門 法 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不 是 要 不 要 改 革, 而 是 應 當 如 何 完 善 去 適 應 回 歸 後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這 一 論 點 的 依 據 主 要 有 三 個 方 面 :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23
28 1. 改 革 是 新 舊 事 物 激 烈 對 抗 的 產 物 眾 所 周 知, 改 革 是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治 學 名 詞 從 廣 義 來 說, 任 何 一 種 事 物 的 變 化 都 可 以 說 是 改 革, 但 事 實 上, 從 政 治 的 角 度 考 察, 政 治 家 或 學 者 們 通 常 都 是 從 狹 義 的 角 度 來 使 用 改 革 一 詞 的 依 本 人 之 見, 一 般 只 有 當 某 種 舊 的 制 度 或 理 論 已 遠 遠 不 能 適 應 社 會 的 發 展, 或 不 符 合 社 會 現 實 時, 才 會 產 生 改 革 的 需 要 政 治 改 革 是 如 此, 經 濟 改 革 也 是 如 此, 法 律 改 革 還 是 如 此 以 政 治 改 革 為 例, 自 世 紀 以 後, 西 方 啟 蒙 思 想 家 提 出 了 天 賦 人 權 的 理 論,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成 為 時 代 發 展 的 呼 聲 然 而, 原 有 的 舊 的 社 會 體 制 卻 是 壓 制 這 種 呼 聲 的 體 制, 舊 的 封 建 體 制 只 有 專 權 而 沒 有 民 主, 只 有 殘 酷 而 沒 有 人 道, 只 有 擅 斷 而 沒 有 法 治, 因 此 人 民 的 自 由 和 民 主 無 法 得 到 切 實 的 保 障 於 是, 舊 的 體 制 與 新 的 觀 念 之 間 就 產 生 了 激 烈 的 衝 突, 舊 的 體 制 無 法 再 滿 足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由 此 就 必 然 會 產 生 巨 大 的 變 革, 最 終 結 果 就 是 推 翻 了 舊 的 封 建 體 制, 建 立 了 西 方 民 主 社 會 這 種 政 治 改 革 因 其 新 舊 體 制 互 不 相 容, 具 有 本 質 的 差 別, 因 而 通 常 都 會 以 激 烈 的 大 革 命 的 改 革 方 式 予 以 解 決 在 經 濟 改 革 方 面, 新 舊 體 制 的 衝 突 也 是 改 革 的 必 要 前 提 從 70 年 代 後 期 開 始, 中 國 之 所 以 需 要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其 根 本 原 因 就 在 於 舊 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已 無 法 適 應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也 無 法 在 日 趨 激 烈 的 世 界 經 濟 競 爭 中 向 前 發 展 因 此, 為 了 適 應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為 了 順 應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的 潮 流, 中 國 必 須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將 以 國 家 統 籌 為 主 的 計 劃 經 濟 改 革 成 為 由 市 場 進 行 調 節 的 市 場 經 濟 實 踐 證 明, 正 是 這 種 經 濟 改 革, 挽 救 了 中 國 的 經 濟, 使 中 國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就 法 律 改 革 同 樣 離 不 開 新 舊 制 度 的 衝 突 以 19 世 紀 初 的 刑 法 改 革 為 例, 舊 的 刑 事 古 典 學 派 之 所 以 受 到 挑 戰, 乃 是 因 為 隨 着 西 方 工 業 大 革 命 的 掀 起, 犯 罪 現 象 激 劇 上 升, 尤 其 是 累 犯 有 增 無 減 於 是, 以 舊 的 刑 事 古 典 學 派 理 論 為 基 礎 的 整 個 刑 事 法 律 體 系 就 理 所 當 然 地 受 到 質 24
29 疑, 新 的 刑 事 社 會 學 派 應 運 而 生, 並 逐 步 以 新 的 行 為 人 刑 法 理 論 取 代 了 舊 的 行 為 刑 法 理 論 正 是 在 這 一 新 的 刑 法 理 論 的 影 響 下, 刑 法 改 革 運 動 才 得 以 產 生 綜 上 所 述, 本 人 認 為, 一 個 社 會 的 某 個 方 面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從 理 論 上 考 察, 必 須 存 在 着 一 種 新 舊 制 度 或 新 舊 觀 念 從 根 本 上 產 生 激 烈 對 抗, 必 須 是 舊 的 制 度 或 舊 的 觀 念 已 遠 遠 不 能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那 麼,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目 前 是 否 存 在 這 種 本 質 的 對 抗 性 嗎? 2. 澳 門 新 舊 政 權 的 交 替 是 一 種 合 諧 的 穩 定 的 交 替 不 容 否 認, 回 歸 前 的 澳 門 政 權 同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政 權, 無 疑 是 兩 種 性 質 不 同 的 政 權 前 者 是 在 葡 萄 牙 管 治 下 的 具 有 殖 民 色 彩 的 地 方 政 權, 後 者 是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管 轄 下 的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政 權, 兩 者 不 能 相 提 並 論 但 是, 這 種 本 質 相 異 的 政 權 交 替 並 不 存 在 兩 種 制 度 的 根 本 衝 突, 相 反, 它 具 有 一 脈 相 承 承 前 啟 後 的 特 點, 這 種 特 點 根 源 於 政 權 交 替 的 合 諧 性 和 穩 定 性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的 合 諧 性, 充 分 體 現 在 中 葡 兩 國 政 府 以 實 事 求 是 的 態 度, 以 和 平 談 判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澳 門 回 歸 問 題, 由 此, 兩 國 政 府 簽 訂 了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為 政 權 交 替 打 下 了 合 諧 的 基 礎 合 諧 是 穩 定 的 前 提, 沒 有 這 種 兩 國 政 府 合 諧 合 作 的 態 度, 就 不 會 有 政 權 交 替 的 穩 定 新 舊 政 權 交 替 的 穩 定 性, 則 不 僅 記 載 在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之 中, 更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由 澳 門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基 本 法 明 確 予 以 規 定 比 如, 在 基 本 法 總 則 中, 明 確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50 年 不 變 澳 門 原 有 的 法 律 法 令 行 政 法 規 和 其 他 規 範 性 檔, 除 同 基 本 法 相 抵 觸 或 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修 改 者 外, 予 以 保 留 基 本 法 的 這 些 規 定 再 清 楚 不 過 地 表 明,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的 政 權 交 替, 並 非 是 要 以 一 種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一 種 新 的 法 律 體 系, 去 取 代 舊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舊 的 法 律 體 系, 而 只 是 讓 原 有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原 有 的 法 律 體 系 在 25
30 新 的 政 權 中 繼 續 存 在, 繼 續 發 展 毫 無 疑 問, 根 據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澳 門 新 舊 政 權 的 交 替 不 存 在 新 舊 制 度 的 衝 突, 因 而 也 不 存 在 甚 麼 政 治 改 革 經 濟 改 革 或 法 律 改 革 的 前 提 條 件 澳 門 需 要 的 是 一 種 在 原 有 制 度 基 礎 上 的 穩 定, 然 後 在 穩 定 中 求 得 發 展 和 完 善 3.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社 會 是 一 個 穩 定 的 社 會 澳 門 回 歸 已 有 4 年 多 了,4 年 多 來, 在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的 帶 領 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無 論 在 哪 一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顯 著 的 卓 越 的 成 就 政 治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呈 良 好 態 勢,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社 會 治 安 不 斷 好 轉, 這 一 切 都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事 實 這 些 事 實 也 雄 辯 地 證 明 :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基 本 上 是 能 夠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的 由 此 可 見, 既 然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法 律, 都 是 為 政 治 和 經 濟 服 務 的 ; 只 有 當 政 治 或 經 濟 發 生 大 變 革 時, 法 律 才 需 要 及 時 予 以 改 革 那 麼, 澳 門 目 前 在 政 治 經 濟 都 無 須 改 革 的 情 況 下, 為 甚 麼 要 獨 獨 進 行 法 律 改 革 呢? 也 許 有 人 會 說, 法 律 改 革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使 其 更 能 適 應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更 好 地 為 政 治 經 濟 服 務 此 話 並 沒 有 錯, 錯 就 錯 在 這 不 叫 改 革, 這 叫 完 善 你 服 務 的 對 象 都 沒 改, 為 甚 麼 你 要 搶 在 前 面 改 呢? 有 人 認 為, 澳 門 回 歸 了, 為 甚 麼 還 要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 客 觀 上 不 是 用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早 就 本 地 化 了 )? 這 種 觀 點 是 十 分 片 面 的, 也 表 明 有 此 觀 點 的 人, 一 點 都 不 瞭 解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不 知 道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和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確 立 的 原 則 應 當 指 出, 法 律 本 身 是 沒 有 國 界 的,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雖 然 具 有 葡 萄 牙 法 律 的 色 彩, 但 它 本 身 屬 於 大 陸 法 系 的 範 疇 無 論 是 從 法 律 體 系 的 框 架 還 是 從 法 律 制 度 本 身 來 說, 都 具 有 體 系 嚴 密 規 定 明 細 等 特 點 就 整 體 而 言, 本 人 認 為,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作 為 典 型 的 大 陸 法 系 架 構, 其 形 式 和 內 容 基 本 上 都 能 與 澳 門 社 會 制 度 相 適 應 因 為 這 種 法 律 制 度 本 身 就 是 同 社 會 制 度 一 起 被 保 存 下 來 的, 它 們 不 是 今 天 第 一 次 在 一 起 磨 合, 而 是 早 就 磨 合 在 一 起 26
31 了 因 此, 今 天 的 澳 門 法 律 制 度, 不 存 在 是 否 需 要 改 革 的 問 題, 而 是 應 當 如 何 使 其 更 加 完 善, 使 其 能 夠 更 加 適 應 回 歸 後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三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必 要 性 否 定 澳 門 法 律 無 須 改 革, 並 非 就 是 說 澳 門 法 律 無 須 完 善 世 界 上 萬 事 萬 物 都 處 於 變 化 之 中, 社 會 也 每 時 每 刻 都 在 變 化, 因 此, 變 是 絕 對 的, 不 變 是 相 對 的 澳 門 法 律 目 前 來 說 無 須 改 革, 但 它 必 須 隨 着 澳 門 的 回 歸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及 時 地 作 出 調 整 和 完 善, 以 適 應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這 就 是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實 質 記 得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的 過 渡 期 中, 法 律 本 地 化 乃 是 過 渡 期 一 大 中 心 任 務 法 律 本 地 化 的 主 要 內 涵 包 括, 即 法 律 的 轉 化 法 律 的 修 訂 法 1 律 的 翻 譯 法 律 的 清 理 從 目 前 來 看, 法 律 的 轉 化 已 時 過 境 遷, 不 再 有 現 實 意 義 但 法 律 的 修 訂 翻 譯 和 清 理 則 仍 有 大 量 工 作 要 做, 從 這 一 意 義 上 說, 法 律 適 應 化 無 疑 包 含 了 法 律 本 地 化 的 一 些 內 容, 當 然 也 增 加 了 一 些 新 的 因 政 權 交 替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這 些 新 舊 問 題 應 當 適 時 地 獲 得 解 決, 以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的 不 斷 完 善, 因 而 也 突 出 了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必 要 性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 法 律 適 應 化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問 題 : 1.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所 謂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代, 就 是 指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於 處 理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的 決 定 附 件 四 的 規 定, 對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進 行 替 換 必 須 指 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當 時 主 要 考 慮 到 時 間 的 緊 迫, 所 以 才 在 上 述 決 定 中 只 闡 述 了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的 相 關 名 稱 或 詞 句 在 解 釋 或 適 用 時 一 般 須 遵 守 的 替 換 原 則, 而 並 非 意 味 着 澳 門 本 身 就 不 需 要 對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中 那 些 已 不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作 出 修 27
32 改 試 想 : 如 果 澳 門 回 歸 10 年 後, 打 開 澳 門 大 多 數 保 留 下 來 的 原 有 法 律, 其 中 大 量 名 稱 或 詞 句 還 是 保 留 着 回 歸 前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像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總 統 總 督 政 務 司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舊 的 行 政 機 關 的 稱 謂 等 名 稱 或 詞 句, 澳 門 居 民 還 可 以 理 解, 澳 門 以 外 的 人 是 否 能 夠 理 解 呢? 即 使 是 澳 門 居 民, 又 會 作 何 感 想 呢? 可 見,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基 礎 性 的 工 作, 應 當 越 早 完 成 越 好 否 則, 立 法 機 關 不 作 出 替 換, 其 他 機 關 即 使 對 法 律 進 行 匯 編 也 無 權 作 出 改 動, 這 樣 長 此 以 往 顯 然 是 不 合 適 的 香 港 雖 然 是 英 美 法 系 地 區, 但 此 項 工 作 也 一 直 在 進 行 之 中, 澳 門 作 為 大 陸 法 系 地 區,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更 有 必 要 進 行 此 項 工 作 2. 適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隨 着 社 會 的 發 展 變 化, 適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這 是 立 法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也 是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澳 門 回 歸 後, 雖 然 社 會 制 度 不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大 多 數 重 要 的 原 有 法 律 仍 然 有 效, 但 畢 竟 還 是 存 在 着 一 些 變 化, 需 要 立 法 者 及 時 制 訂 新 的 法 律 作 出 填 補 制 訂 這 些 新 的 法 律, 主 要 依 據 兩 個 方 面 一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基 本 法 是 一 個 憲 制 性 的 法 律, 規 定 自 然 宜 粗 不 宜 細, 有 些 涉 及 澳 門 自 治 權 的 事 務, 通 常 都 只 表 明 將 來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行 立 法 規 定 為 此,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有 必 要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相 關 事 務 作 出 立 法 比 如, 基 本 法 第 23 條 關 於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法 律,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法 律, 基 本 法 第 106 條 提 及 的 關 於 專 營 稅 制 的 法 律, 都 應 當 盡 早 落 實, 以 完 善 澳 門 現 行 的 法 律 體 系 二 是 社 會 發 展 本 身 的 需 要 社 會 的 發 展 必 然 會 催 生 新 的 法 律 澳 門 回 歸 後, 無 論 是 在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方 面, 都 會 因 本 身 發 展 的 需 要 或 適 應 國 際 社 會 秩 序 的 需 要, 有 必 要 制 訂 相 關 的 新 的 法 律 適 時 制 訂 這 些 新 的 法 律, 對 澳 門 法 律 的 完 善, 樹 立 澳 門 社 會 的 法 治 社 會 形 象 28
33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比 如, 隨 着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競 投 和 發 展,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否 適 應, 是 否 需 要 制 訂 新 的 相 關 的 法 律, 這 是 值 得 立 法 者 深 思 的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適 時 跟 上 立 法 工 作, 必 然 會 為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開 闢 無 限 廣 闊 的 前 景 3. 適 時 修 訂 原 有 法 律 法 律 修 訂 工 作 是 立 法 機 關 的 日 常 立 法 事 務 在 法 律 適 用 過 程 中, 只 要 發 現 法 律 適 用 發 生 問 題, 或 發 現 法 律 規 定 不 符 合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立 法 機 關 都 必 須 盡 快 地 適 時 修 改 此 項 工 作, 當 然 也 應 當 屬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一 項 內 容, 而 且 應 該 是 一 項 經 常 性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便 使 澳 門 法 律 經 常 性 地 處 於 與 社 會 相 適 應 的 狀 態 之 中 在 澳 門 法 律 的 修 訂 工 作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本 地 化 問 題 不 容 否 認, 在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中, 確 實 包 含 着 一 些 帶 有 濃 厚 葡 萄 牙 社 會 色 彩 的 規 定, 而 澳 門 則 屬 於 東 方 華 人 社 會, 兩 者 不 僅 在 經 濟 方 面, 在 文 化 觀 念 或 風 俗 方 面 也 畢 竟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別 事 實 上, 在 葡 萄 牙 五 大 法 典 的 本 地 化 過 程 中, 人 們 關 注 的 重 點 也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的 轉 化, 在 內 容 上 也 只 是 要 求 不 抵 觸 基 本 法 因 此, 本 地 化 後 的 五 大 法 典, 客 觀 上 不 免 帶 有 濃 厚 的 葡 萄 牙 色 彩, 如 商 法, 其 某 些 規 定 不 一 定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因 而 造 成 了 一 些 很 難 適 用 的 情 況 2 ; 如 刑 法 典 分 則, 有 些 澳 門 常 見 的 犯 罪 找 不 到, 有 些 罕 見 的 犯 罪 卻 規 定 的 頭 頭 是 道, 有 點 給 人 本 末 倒 置 的 感 覺 這 些 情 況 都 需 要 立 法 者 及 時 跟 進, 並 及 時 作 出 修 訂 4. 加 強 法 律 翻 譯 工 作 澳 門 的 法 律 翻 譯 是 一 個 老 問 題 了 應 當 肯 定, 從 回 歸 之 前 的 過 渡 期 到 現 在, 澳 門 法 律 翻 譯 工 作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績, 最 起 碼 來 說 絕 大 部 分 法 律 都 有 中 文 譯 本 3, 翻 譯 質 量 也 有 所 提 高 但 問 題 還 是 存 在 的 其 存 在 的 一 個 顯 著 問 題 是 翻 譯 的 可 讀 性, 也 就 是 翻 譯 出 來 的 中 文 譯 本 還 29
34 不 能 使 人 一 看 就 明, 一 看 就 懂 所 以, 就 此 而 言, 澳 門 法 律 的 翻 譯 工 作 並 不 能 說 已 經 完 成, 恰 恰 相 反, 還 必 須 進 一 步 深 化, 以 滿 足 法 治 社 會 的 基 本 需 求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對 某 些 關 係 民 生 問 題 的 重 要 法 律 以 純 中 文 的 表 達 方 式, 重 新 進 行 翻 譯 5. 重 視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也 是 一 個 老 問 題 了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澳 葡 政 府 從 未 對 現 行 法 律 進 行 過 清 理, 因 此, 在 回 歸 之 前,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這 是 一 個 無 人 可 以 回 答 的 問 題 澳 葡 政 府 也 只 是 在 回 歸 的 最 後 一 年, 對 正 在 生 效 的 1976 年 以 後 制 定 4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理 出 一 份 清 單 至 於 1976 年 以 前 有 多 少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則 一 無 所 知 時 至 今 日, 這 一 狀 況 並 沒 有 改 變, 那 些 老 掉 牙 的 1976 年 之 前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已 被 廢 除, 多 少 還 被 保 留 下 來, 多 少 還 能 有 用, 多 少 是 根 本 不 能 再 用, 是 一 筆 糊 塗 帳 由 此 可 見, 要 使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變 得 科 學 完 善, 這 清 理 工 作 是 不 可 少 的 何 況, 澳 門 是 一 個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的 大 陸 法 系 地 區, 更 應 該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法 律 清 單 讓 這 些 法 律 都 公 之 於 眾, 讓 居 民 都 知 道 澳 門 有 哪 些 法 律, 這 不 僅 有 利 於 加 強 居 民 的 法 制 觀 念, 同 時 也 有 利 於 居 民 對 政 府 的 監 督, 有 利 於 法 律 的 研 究 和 協 調 以 上 本 人 只 是 從 大 的 方 面 對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內 涵 作 一 簡 單 的 概 括 這 些 方 面 有 的 是 應 當 引 起 重 視, 如 法 律 名 稱 的 替 換 法 律 的 及 時 制 訂 和 修 訂 問 題 ; 有 的 是 老 問 題, 要 切 實 加 以 解 決 但 不 管 是 哪 方 面 的 問 題, 都 關 係 到 澳 門 法 律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問 題, 因 而 都 屬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範 疇 四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應 對 措 施 法 律 適 應 化 是 澳 門 回 歸 後 澳 門 法 律 發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要 順 利 走 好 30
35 這 一 步, 就 不 僅 在 思 想 上 要 引 起 重 視, 而 且 也 必 須 採 取 必 要 的 步 驟, 以 便 逐 步 實 現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本 人 認 為,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 做 好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1. 切 實 落 實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應 當 看 到,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既 煩 瑣 又 細 緻 的 工 作, 工 作 量 比 較 大, 因 此 宜 切 實 加 以 落 實, 早 動 手, 不 宜 時 間 拖 得 太 久 為 了 較 好 地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宜 指 定 相 應 的 行 政 部 門 由 專 人 負 責, 對 1976 年 以 後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逐 個 進 行 審 查, 按 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規 定 的 一 般 原 則, 進 行 替 換 考 慮 到 涉 及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較 多, 為 了 防 止 出 現 混 亂, 可 以 分 段 進 行 替 換, 具 體 分 段 可 以 按 照 時 間, 以 年 代 作 為 分 段 的 標 準, 一 年 一 年 進 行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從 立 法 程 序 來 說, 替 換 後 的 法 律 必 須 由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因 此, 為 了 有 步 驟 地 實 現 替 換 後 的 法 律 的 立 法 程 序, 也 可 以 分 段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即 在 完 成 了 某 段 法 律 的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後, 集 中 將 此 段 的 法 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重 新 頒 佈 當 然, 考 慮 到 此 項 工 作 量 較 大, 同 時 也 需 要 相 應 的 法 律 知 識, 還 可 以 適 用 外 放 項 目 的 操 作 方 法, 交 由 具 備 此 項 能 力 的 學 者 團 體 完 成, 然 後 由 政 府 部 門 專 人 審 查 後, 再 提 交 立 法 會 2. 加 快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有 一 個 過 程 在 回 歸 前 幾 年 和 回 歸 後, 澳 門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養 工 作 有 了 長 足 的 進 步, 出 現 了 一 批 優 秀 的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他 們 不 僅 熟 悉 澳 門 法 律, 具 有 豐 富 的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而 且 勤 奮 好 學, 工 作 兢 兢 業 業, 為 澳 門 的 法 制 建 設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但 是, 正 如 有 的 社 會 人 士 所 指 出 的 那 樣, 澳 門 目 前 缺 乏 的 主 要 是 能 獨 立 勝 任 立 法 工 作 的 高 級 法 律 人 才 這 些 法 律 人 才 既 要 熟 悉 澳 門 社 會 的 實 際 狀 況, 31
36 同 時 也 必 須 具 備 比 較 深 厚 的 法 律 功 底 為 此,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客 觀 上 存 在 着 從 澳 門 以 外 聘 請 立 法 專 才 的 需 要 但 是, 本 人 認 為, 這 畢 竟 不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根 本 辦 法, 要 真 正 解 決 立 法 人 才 問 題, 根 本 的 出 路 還 在 於 培 養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就 像 回 歸 前 那 樣, 將 着 眼 點 放 在 法 律 人 才 本 地 化 方 面 為 此,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聘 用 專 門 的 外 地 法 律 人 才, 應 該 重 視 傳 幫 帶 的 作 用 即 聘 用 澳 門 以 外 的 法 律 專 家, 不 能 僅 僅 指 望 由 他 們 來 完 成 相 應 的 立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方 面 的 工 作, 然 後 走 人 了 事, 更 重 要 的 是 發 揮 他 們 的 傳 幫 帶 作 用, 為 其 配 備 有 一 定 能 力 的 助 手, 協 助 其 共 同 完 成 立 法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樣, 既 可 以 彌 補 這 些 澳 門 以 外 法 律 專 家 對 澳 門 缺 乏 實 際 認 識 的 缺 陷, 也 可 以 使 澳 門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得 到 鍛 練, 適 當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放 手 讓 這 些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獨 立 工 作 培 養 法 律 人 才 的 渠 道 是 多 方 面 的 對 那 些 有 志 於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本 地 居 民, 政 府 應 該 鼓 勵 他 們, 給 他 們 創 造 相 應 的 條 件 要 大 膽 使 用 他 們, 讓 他 們 在 實 踐 中 不 斷 總 結 提 高 自 己 必 要 時,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部 門 出 資, 讓 其 中 優 秀 者 得 到 深 造 的 機 會 本 人 相 信, 要 不 了 幾 年, 在 內 外 因 的 促 進 下, 一 批 優 秀 的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一 定 會 嶄 露 頭 角, 他 們 將 在 澳 門 法 制 建 設 的 進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3. 推 動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社 會 發 展 史 表 明, 社 會 進 步 同 理 論 先 行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沒 有 充 足 的 理 論 準 備, 社 會 很 難 向 前 發 展, 不 管 是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還 是 法 律 領 域, 莫 不 如 此 因 此, 要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步 伐, 沒 有 必 要 的 理 論 研 究 是 不 行 的 由 於 歷 史 的 原 因, 澳 門 的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非 常 薄 弱, 這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阻 礙 了 澳 門 法 律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比 如, 就 澳 門 法 律 的 修 訂 來 說, 究 竟 哪 些 地 方 不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哪 些 地 方 不 科 學, 不 合 理, 哪 些 地 方 需 要 修 改, 不 搞 清 這 些 問 題, 泛 泛 而 談 32
37 法 律 的 修 訂, 無 異 於 紙 上 談 兵 要 推 動 澳 門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必 須 要 有 相 應 的 硬 體 和 軟 體 的 配 合 硬 體 者, 是 指 相 應 的 書 籍 和 雜 誌 ; 軟 體 者, 是 指 政 府 部 門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對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要 持 積 極 的 鼓 勵 和 獎 勵 政 策 澳 門 目 前 雖 然 也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書 籍 和 可 以 刊 登 法 學 文 章 的 雜 誌, 但 本 人 認 為 離 法 學 理 論 的 繁 榮 還 存 在 着 相 當 的 距 離 拿 雜 誌 為 例, 澳 門 目 前 尚 沒 有 一 本 比 較 權 威 比 較 有 影 響 的 法 學 雜 誌, 這 種 狀 況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也 說 明 了 澳 門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的 硬 體 不 足, 不 利 於 鼓 勵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和 發 展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為 了 鼓 勵 和 推 動 法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和 發 展, 有 必 要 發 行 一 本 專 門 的 法 學 刊 物, 為 本 地 法 學 理 論 研 究 提 供 一 個 基 礎 平 台, 也 有 利 於 與 外 界 進 行 學 術 方 面 的 交 流 有 人 擔 心 稿 源 問 題, 其 實 這 是 不 必 要 的 擔 心 法 學 理 論 發 展 了,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濃 了, 就 必 然 會 大 大 推 動 澳 門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步 伐 4. 重 視 中 文 教 育 從 法 律 翻 譯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來 看, 很 多 地 方 表 現 為 中 文 的 表 述 問 題 同 樣, 要 使 用 中 文 立 法, 也 有 一 個 中 文 的 表 述 問 題 澳 門 由 於 長 期 受 葡 萄 牙 管 治, 中 文 只 是 在 進 入 20 世 紀 90 年 代 以 後 才 成 為 澳 門 的 正 式 語 文, 在 此 之 前, 中 文 並 沒 有 合 法 的 地 位 正 因 為 如 此, 中 文 的 官 方 語 文 地 位 才 會 成 為 澳 門 過 渡 期 的 三 大 問 題 之 一 由 於 這 種 歷 史 狀 況, 客 觀 上 導 致 了 澳 門 的 中 文 語 文 教 育 是 比 較 滯 後 的, 也 為 法 律 的 翻 譯 帶 來 了 不 少 困 惑 其 次, 從 培 養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來 說, 提 高 中 文 的 教 育 水 平, 也 是 一 件 十 分 重 要 的 工 作 本 人 認 為, 此 項 工 作 是 一 項 基 礎 工 作, 因 此 宜 從 小 學 和 中 學 就 開 始 抓 起, 大 力 加 強 和 重 視 中 文 的 語 文 教 育 水 平 5. 紮 紮 實 實 搞 好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作 為 一 個 以 成 文 法 為 主 要 法 律 淵 源 的 地 區,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尤 其 顯 33
38 得 重 要 澳 門 的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一 直 是 個 老 大 難 問 題,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長 期 以 來 不 重 視 此 項 工 作, 問 題 越 積 越 多, 清 理 的 難 度 也 越 來 越 大 法 律 的 混 亂, 在 回 歸 之 前 一 度 非 常 嚴 重,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除 了 卻 再 一 次 被 廢 除,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除 了 還 被 引 用, 有 的 法 律 被 廢 後 還 可 以 重 新 生 效, 有 的 法 律 只 剩 一 個 條 文, 此 等 現 象 的 出 現, 都 與 法 律 本 身 的 混 亂 是 分 不 開 的 因 此, 要 切 實 做 好 法 律 的 適 應 化 工 作, 理 清 現 行 法 律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也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本 人 認 為, 由 於 年 代 太 久, 要 理 清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必 須 採 取 果 斷 的 立 法 行 動 根 據 回 歸 前 的 澳 門 組 織 綱 要 法 規 定, 澳 門 只 是 從 1976 年 以 後 才 有 了 一 定 的 立 法 自 治 權, 在 此 之 前 的 法 律, 基 本 上 都 是 延 伸 至 澳 門 適 用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也 有 些 立 法 條 例 為 澳 門 本 地 制 定, 還 包 括 很 少 古 老 的 194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前 的 中 國 法 律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1976 年 之 前 的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究 竟 有 多 少 還 在 生 效, 無 人 知 曉 更 重 要 的, 即 使 有, 也 都 是 老 掉 牙 的 法 律, 在 現 實 的 司 法 實 踐 中 幾 乎 已 被 人 遺 忘 但 是, 由 於 沒 有 有 權 機 關 的 明 令, 誰 也 不 敢 說 1976 年 之 前 的 法 律 全 部 不 再 生 效, 即 使 客 觀 上 沒 有 了, 誰 也 不 敢 武 斷 地 說 沒 有 了 結 果, 這 種 陳 年 舊 帳 就 像 一 個 拋 不 掉 的 大 包 袱, 為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壓 上 了 沉 重 的 負 擔, 讓 人 望 而 生 畏, 不 敢 染 指 為 此, 要 紮 紮 實 實 地 弄 好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必 須 拋 掉 這 個 無 用 的 大 包 袱, 由 立 法 機 關 採 取 果 斷 的 立 法 行 動, 明 令 :1976 年 以 前 所 有 的 法 律 全 部 廢 除 這 種 廢 除 既 無 礙 於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的 運 作, 又 為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掃 除 了 障 礙 如 果 ( 只 是 假 設 ) 在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體 系 中 真 還 有 極 個 別 的 1976 年 前 的 法 律 在 生 效, 而 且 還 真 的 對 現 實 生 活 有 實 際 規 範 意 義 的, 那 就 由 立 法 機 關 重 新 立 法 應 當 注 意 的 是, 澳 門 法 律 的 清 理 工 作 可 與 上 述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結 合 起 來, 兩 者 同 步 進 行 當 法 律 名 稱 或 詞 句 的 替 換 工 作 完 成 後, 法 律 清 理 工 作 也 基 本 完 成 在 此 基 礎 上, 就 可 以 由 澳 門 政 府 有 權 部 門 公 開 將 其 匯 編 成 冊, 澳 門 成 文 法 即 以 此 為 准 匯 編 法 律 可 以 採 34
39 取 定 期 匯 編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採 用 活 頁 匯 編 的 方 式 這 樣,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架 構 就 會 變 得 清 楚 明 瞭, 澳 門 居 民 的 知 法 程 度 也 將 大 大 提 高, 澳 門 法 制 社 會 的 形 象 也 將 為 世 界 讚 賞 註 釋 : 所 謂 法 律 的 轉 化, 就 是 指 將 當 時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經 過 本 地 立 法 程 序 後, 使 其 轉 變 為 由 本 地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回 歸 前, 法 律 的 轉 化 的 中 心 任 務 是 將 在 澳 門 生 效 的 葡 萄 牙 五 大 法 典 ( 即 民 法 典 刑 法 典 民 訴 法 典 刑 訴 法 典 和 商 法 典 ) 本 地 化 這 也 是 澳 門 回 歸 後 及 時 對 商 法 典 進 行 修 改 的 主 要 原 因 據 本 人 瞭 解,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尚 有 少 部 分 原 有 法 律 沒 有 被 譯 成 中 文, 這 些 原 有 法 律 既 然 被 保 留 下 來, 當 然 也 是 現 行 澳 門 法 律 的 組 成 部 分 目 前 是 否 譯 成 中 文, 本 人 不 太 清 楚, 所 以 使 用 絕 大 部 分 這 一 表 述 1976 年 以 前 澳 門 無 立 法 權, 所 以 也 沒 有 本 地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法 令 35
40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四 年 回 顧 * 呂 國 民 一 特 首 施 政 方 針 重 點 1999 年 澳 門 回 歸, 不 僅 是 澳 門 主 權 回 歸 祖 國,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第 二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更 是 澳 門 邁 向 未 來 面 對 新 挑 戰 的 一 年 自 97 金 融 風 暴 以 來, 澳 門 飽 受 東 南 亞 經 濟 衰 退 的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出 口 萎 縮 樓 市 下 滑 失 業 率 上 升, 社 會 治 安 漸 壞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不 僅 要 面 對 回 歸 前 的 困 境, 還 要 面 對 過 往 澳 葡 時 代 所 遺 留 下 來 種 種 制 約 澳 門 發 展 的 不 利 因 素 回 歸 前, 澳 葡 政 府 在 司 級 官 員 本 地 化 的 進 展 仍 未 如 理 想, 大 部 分 部 門 首 長 仍 為 葡 人 澳 葡 政 府 過 去 的 管 治 中, 大 量 保 留 充 滿 殖 民 色 彩 的 不 平 等 政 策, 使 澳 門 的 各 種 法 規 和 體 制 都 處 於 落 後 的 階 段 澳 門 的 回 歸 沒 有 像 香 港 的 轟 動, 頃 刻 間 成 為 國 際 間 焦 點 澳 門 人 也 沒 有 像 香 港 人 對 回 歸 的 恐 懼 和 不 安 ; 相 反 的, 澳 門 回 歸 是 平 靜 和 期 待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第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的 領 導 下, 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正 式 接 管 對 澳 門 的 治 理, 其 時 所 面 對 正 處 於 內 憂 外 患 的 澳 門 特 區, 受 97 金 融 風 暴 的 影 響, 經 濟 陷 入 谷 底, 房 地 產 金 融 旅 遊 不 振 ; 前 景 不 明 朗 與 失 業 率 上 升, 社 會 治 安 惡 化 澳 門 面 對 的 內 憂 外 * 澳 門 大 學 社 會 及 人 文 科 學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36
41 患 與 不 穩 定 因 素, 頓 成 剛 成 立 的 特 區 政 府 所 要 面 對 的 首 要 難 題 特 首 何 厚 鏵 上 任 後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於 2000 年 3 月 發 表, 該 施 政 報 告 強 調 固 本 培 元 穩 定 發 展 的 重 要 剛 就 任 的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要 面 對 兩 大 難 題, 就 是 治 安 和 經 濟 問 題 ( 一 ) 特 首 第 一 份 (2000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特 首 於 2000 年 3 月 30 日 公 佈 上 任 後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首 要 施 政 以 經 濟 與 治 安 的 復 甦 為 重 點, 再 配 以 完 善 法 律 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其 主 題 為 固 本 培 元, 穩 健 發 展 1 此 外, 更 以 降 低 失 業 率 為 優 先 的 目 標 在 就 業 政 策 方 面, 嚴 格 實 施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政 策 綱 要 法 ; 並 且 積 極 推 動 培 訓, 以 加 強 本 地 工 人 之 競 爭 力, 不 盲 目 輸 入 或 減 少 外 勞, 避 免 影 響 本 澳 的 勞 動 結 構 ; 在 經 濟 方 面, 積 極 研 究 及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的 營 商 困 境, 完 善 法 律 體 系, 如 商 法 典 等, 並 對 置 業 者 提 供 四 厘 補 貼 的 計 劃 ; 在 財 政 方 面, 考 慮 利 用 土 地 基 金 盈 餘 推 動 經 濟, 以 及 改 善 稅 制 和 金 融 監 管,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更 優 良 的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從 以 改 善 及 帶 動 經 濟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瞭 解 澳 葡 時 期 公 務 員 效 率 的 低 下 和 體 制 的 龐 大, 已 經 成 為 制 約 澳 門 經 濟 向 前 發 展 的 瓶 頸, 但 作 為 過 渡 時 期 的 政 府, 如 貿 然 對 公 務 員 作 出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必 定 對 整 體 帶 來 不 穩 定 性, 以 及 引 起 社 會 的 不 安, 所 以 必 須 按 部 就 班 來 處 理 問 題, 故 在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強 調 公 務 員 的 培 訓, 灌 輸 公 僕 和 依 法 辦 事 等 應 有 意 識, 並 不 急 於 大 幅 精 簡 體 制, 有 利 政 府 之 穩 定 此 外, 亦 以 廉 政 政 策 作 為 對 行 政 之 監 管, 加 強 對 貪 污 與 行 政 違 法 的 查 核, 以 立 法 防 範 與 教 育 配 合 之, 還 有, 以 推 廣 審 計 工 作, 從 而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和 效 益 在 治 安 方 面, 加 強 各 保 安 部 隊 的 優 化 工 作, 合 併 司 警 和 治 安 警, 完 善 其 系 統 協 調 機 制, 為 打 擊 罪 行 提 供 更 強 力 量 此 外, 施 政 報 告 中 同 樣 提 出 一 些 對 澳 門 經 濟 長 遠 發 展 上 有 正 面 助 益 的 政 策, 如 興 建 第 三 大 橋 和 重 整 關 閘 邊 檢 站 的 研 究, 都 是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的 ; 還 有 加 強 博 彩 業 管 理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這 是 直 接 影 響 澳 門 未 來 經 濟 走 向 的 37
42 重 要 政 策 最 後, 為 澳 門 未 來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的 教 育 方 面, 完 善 本 澳 高 等 教 育 的 功 能 與 質 素 成 為 首 要 任 務 上 述 都 是 特 區 政 府 首 份 施 政 政 策 中, 希 望 使 本 澳 經 濟 有 所 反 彈, 降 低 失 業 率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和 創 造 更 好 投 資 環 境 等 所 提 出 初 步 的 方 案, 也 是 為 往 後 的 施 政 年 度 進 行 深 化 改 革 所 打 下 的 重 要 基 石 ( 二 ) 特 首 第 二 份 (2001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特 首 於 2000 年 11 月 發 表 2001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經 過 回 歸 一 年 來 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管 理, 對 特 區 所 面 對 的 外 在 環 境 和 內 部 情 況 有 了 更 確 切 的 瞭 解, 所 以 2001 年 度 的 特 區 施 政 方 案 也 是 特 區 政 府 步 入 正 軌, 展 開 一 系 列 政 策 的 開 始, 承 接 2000 年 3 月 所 公 佈 的 第 一 份 施 政 方 案, 第 二 份 方 案 對 社 會 所 關 注 的 醫 療 公 共 行 政 與 勞 工 問 題 上, 提 出 了 更 深 層 的 改 革 步 驟 並 對 政 府 未 來 發 展 所 需 要 的 各 項 配 套,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2 在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服 務 承 諾 的 推 行 完 善 投 訴 機 制 和 加 強 對 公 務 員 的 培 訓 與 評 核 制 度 等, 是 政 府 繼 續 堅 持 與 落 實 過 去 一 年 在 行 政 改 革 所 推 行 的 政 策 此 外, 政 府 更 推 出 品 質 管 理, 行 政 電 子 化 計 劃 和 增 加 對 公 務 員 的 廉 政 建 設, 是 特 區 政 府 對 行 政 效 率 改 革 更 深 層 的 措 施 在 公 務 員 納 稅 問 題 集 中 或 分 配 部 分 職 位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研 究 更 是 各 方 關 注 的 重 點 計 劃 ;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完 善 法 規 的 改 善 並 與 國 際 社 會 加 強 各 項 合 作 在 經 濟 財 政 範 疇, 仍 以 就 業 政 策 扶 助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為 重 點, 續 步 擴 大, 並 對 投 資 作 出 一 站 式 服 務 優 惠, 政 府 對 內 部 環 境 方 面, 引 入 博 彩 領 域 競 爭 機 制, 以 招 標 審 批 等 方 式, 使 博 彩 業 走 向 全 新 階 段, 並 以 創 新 與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等 計 劃, 幫 助 及 帶 動 本 澳 內 部 經 濟 的 發 展 ; 對 外 則 積 極 研 究 中 國 入 世 和 2005 年 全 球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配 額 制 度 的 取 消 對 澳 門 的 影 響, 並 加 強 對 內 地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關 係, 發 展 離 岸 服 務 等 加 強 澳 門 的 競 爭 力 量 在 運 輸 工 務 範 疇, 政 府 將 開 展 大 型 基 建 工 程 和 康 體 設 施 簡 化 及 縮 短 城 市 建 設 相 關 的 行 政 手 續, 藉 以 帶 動 本 澳 城 市 發 展 和 提 供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另 外, 38
43 提 出 逐 步 開 放 電 訊 市 場 和 鼓 勵 更 多 石 油 產 品 供 應 商 加 入 市 場, 使 其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並 帶 動 相 關 技 術 及 設 備 的 提 升, 有 利 於 本 澳 消 費 者 在 社 會 文 化 範 疇, 醫 療 改 革 的 政 策 繼 續 成 為 各 方 關 注 的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繼 續 對 醫 療 服 務 進 行 評 估 及 研 究, 並 提 高 其 決 策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申 訴 機 制 功 能 ; 在 教 育 方 面, 繼 續 鼓 勵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提 高 其 科 研 及 學 術 地 位, 改 善 中 小 學 校 的 設 備 改 善, 並 提 倡 小 學 小 班 教 學 制 度, 從 教 育 紮 根 於 澳 門 在 保 安 範 疇, 加 強 對 警 隊 的 深 層 改 造, 提 高 警 隊 各 級 人 員 的 正 確 執 法 態 度 和 反 貪 觀 念, 並 對 損 害 警 隊 威 信 之 行 為 處 罰 之, 體 制 上, 研 究 改 善 保 安 部 隊 的 獎 懲 制 度 和 晉 升 依 據, 鼓 勵 警 民 合 作 在 改 善 治 安 上, 研 究 籌 建 警 務 綜 合 大 樓 的 可 行 性, 提 高 警 隊 的 組 織 效 能 ; 此 外, 在 本 澳 適 當 地 點 安 裝 街 頭 監 察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加 強 犯 罪 黑 點 的 監 控, 對 外 亦 強 化 粵 港 澳 三 地 警 方 合 作, 對 改 善 本 澳 治 安 有 着 正 面 的 作 用 最 後, 在 廉 政 範 疇, 成 立 反 賄 選 研 究 小 組 完 善 保 密 機 制 提 高 偵 查 設 備 和 簡 化 行 政 申 訴 程 序 完 善 法 律 體 制 加 強 社 區 發 展, 把 廉 政 宣 傳 教 育 拓 展 到 學 校 等 在 審 計 方 面, 制 訂 2000 年 財 政 年 度 公 共 賬 目 的 賬 目 審 計, 展 開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並 強 化 部 門 的 內 部 監 管 制 度, 從 而 提 高 部 門 資 源 的 效 能 運 用 ( 三 ) 特 首 第 三 份 (2002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踏 入 回 歸 第 三 年, 特 首 在 過 去 兩 年 的 施 政 基 礎 上 對 澳 門 進 行 現 劃, 以 刺 激 經 濟, 紓 解 民 困 作 為 其 該 年 度 的 施 政 重 點 此 外, 特 首 並 提 出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澳 門 軸 心 事 業, 帶 動 各 行 業 的 發 展 等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發 展 作 出 實 質 性 的 定 位 政 府 特 別 為 刺 激 經 濟 提 出 十 大 短 期 措 施, 分 別 減 免 房 屋 稅 500 元 職 業 稅 2 成 半, 免 收 招 牌 稅 營 業 稅 和 旅 遊 稅 ; 此 外, 對 三 類 弱 勢 家 庭 和 貧 窮 學 生 增 撥 各 1,000 萬 元 援 助 動 用 4 億 元 為 失 業 和 待 業 人 士 進 行 培 訓, 還 加 強 監 控 基 建 項 目 和 配 合 私 人 投 資, 以 其 能 為 社 會 創 造 6,000 個 就 業 機 會 等 等, 以 上 措 施 除 導 致 政 府 稅 收 減 少 2.5 億 元 外, 還 能 為 社 會 低 下 階 層 提 供 援 助 此 外, 政 府 堅 39
44 持 落 實 與 深 化 過 去 提 出 的 施 政 行 政 法 務 方 面, 繼 續 公 職 法 律 改 革 公 務 員 獎 懲 服 務 承 諾 電 子 政 府 和 其 他 法 律 完 善 等 工 作 施 行, 而 一 站 式 服 務 更 擴 展 至 不 動 產 買 賣 和 公 司 註 冊 方 面, 並 展 開 全 面 架 構 改 革 經 濟 財 政 方 面, 除 展 開 了 十 大 短 期 紓 解 民 困 刺 激 經 濟 措 施 外, 更 提 出 了 博 彩 業 開 放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為 配 合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的 扶 持, 落 實 中 小 型 企 業 信 貸 融 資 保 險 擔 保 計 劃 和 專 業 培 訓 ; 在 完 善 營 商 環 境 中, 加 強 銀 行 監 察 工 作 等 金 融 機 構, 還 有, 提 高 澳 門 於 西 珠 三 角 的 經 濟 合 作, 使 之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部 地 區 的 服 務 中 心 運 輸 工 務 方 面, 承 接 過 去 兩 年 工 作, 進 行 多 達 12 億 的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關 閘 新 邊 檢 主 體 大 樓, 內 港 媽 閣 重 整 奧 林 匹 克 游 泳 館 2005 年 東 亞 運 動 會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和 南 灣 湖 消 防 分 站 等 工 程 的 展 開 ; 推 動 本 澳 成 為 物 流 中 心 和 吸 引 建 設 大 型 主 題 式 旅 遊 設 施 等 私 人 計 劃 ; 還 有 透 過 科 技 委 員 會 創 新 與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和 創 新 科 技 中 心 推 動 本 澳 創 新 風 氣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繼 續 對 醫 療 體 制 進 行 改 革 工 作, 強 化 藥 物 的 監 控 和 設 置 疾 病 預 防 中 心 ; 在 教 育 上, 修 訂 大 專 院 校 章 程, 藉 以 加 強 其 自 主 及 靈 活 性, 從 以 提 高 教 研 地 位 和 對 社 會 服 務, 在 中 小 學 校 更 推 行 創 思 教 育 另 外, 政 府 對 社 會 弱 勢 社 群 提 高 更 多 援 助, 展 開 青 少 年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職 業 復 康 計 劃 和 長 者 關 懷 服 務 等 等 ; 文 化 上, 加 強 文 物 之 保 護, 申 報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等 工 作 正 積 極 展 開 保 安 範 疇 方 面, 仍 以 部 隊 機 制 和 人 員 為 主, 繼 續 堅 持 建 立 擁 有 良 好 執 法 態 度 價 值 觀 和 廉 潔 的 紀 律 部 隊, 還 有 加 強 警 隊 對 突 發 事 件 的 反 應 和 控 制 能 力, 和 提 高 對 國 際 和 區 域 合 作, 藉 以 有 效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最 後 在 廉 政 和 審 計 方 面, 前 者 對 現 有 法 律 制 度 規 範 和 程 序 作 出 研 究 和 修 訂 建 議, 還 有 繼 續 展 開 廉 政 宣 傳 工 作, 使 公 務 員 或 大 眾 建 立 廉 潔 守 法 的 觀 念 和 瞭 解 自 身 權 益 後 者 則 繼 續 加 強 對 公 共 部 門 的 內 部 監 管 工 作, 以 及 開 展 一 系 列 的 審 計 宣 導 工 作, 使 公 共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3 ( 四 ) 特 首 第 四 份 (2003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40
45 特 區 政 府 第 四 份 施 政 報 告, 其 特 點 可 以 說 是 第 三 份 施 政 的 延 續, 除 保 留 原 有 的 紓 解 民 困 減 免 稅 項 和 經 濟 激 勵 措 施 外, 持 續 擴 大 對 澳 門 各 行 業 的 刺 激 和 弱 勢 社 群 的 援 助 ;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支 持, 更 高 達 27 億 8 千 萬 元 在 稅 務 方 面, 職 業 稅 營 業 稅 房 屋 稅 招 牌 稅 和 旅 遊 稅 2002 年 度 繼 續 減 免 外, 該 年 度 的 焦 點, 可 以 說 是 由 回 歸 以 來, 一 直 爭 論 的 公 務 員 教 職 員 和 其 他 過 往 免 稅 的 職 業 納 入 稅 網 的 落 實, 使 澳 門 的 稅 制 能 達 到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則 ; 此 外, 政 府 將 免 稅 額 由 原 來 的 85, 000 元 提 高 到 95,000 元, 稅 率 則 由 10%-15% 降 低 為 7%-12% 對 中 小 企 支 持 上, 推 出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改 善 經 營 貸 款 計 劃 等 深 化 措 施 外, 特 別 提 出 鼓 勵 年 輕 人 創 業 的 資 助 計 劃, 藉 此 刺 激 經 濟 創 造 就 業 在 各 種 領 域,2003 年 施 政 方 針 實 為 2002 年 施 政 的 深 化, 行 政 方 面, 都 以 推 動 行 政 效 率 與 人 員 質 量 優 化 為 重 點, 法 務 亦 繼 續 完 善 澳 門 法 律 體 制, 新 增 對 基 本 法 第 23 條 立 法 的 諮 詢 工 作 和 制 定 公 務 員 納 稅 涉 及 稅 制 的 相 關 事 項 諮 詢 等, 此 外, 全 面 為 居 民 換 發 智 能 卡 身 份 證 ; 經 濟 財 政 領 域 上, 以 刺 激 經 濟 復 甦 為 主, 落 實 過 去 推 行 的 經 濟 政 策, 優 化 本 澳 營 商 環 境 市 場 機 制 等, 繼 續 提 升 就 業, 謹 慎 審 批 輸 入 非 本 地 勞 工 和 所 實 施 之 4 億 元 培 訓 計 劃, 此 外,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援 助, 提 出 上 述 多 項 保 證 計 劃 與 資 助 創 業 計 劃 ; 在 社 會 文 化 多 個 方 面, 與 2002 年 度 相 若, 衛 生 與 教 育 方 面, 仍 以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和 檢 討 教 育 制 度 為 主, 旅 遊 則 致 力 開 拓 粵 港 澳 區 域 旅 遊, 文 化 則 加 強 引 進 富 創 意 的 國 際 藝 術 活 動 弘 揚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與 促 進 澳 門 歷 史 文 化 之 研 究, 在 社 會 工 作 和 體 育 方 面, 增 設 對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和 體 育 培 訓 中 心 ; 在 工 務 運 輸 領 域, 於 多 個 範 圍 上 引 入 新 措 施 ; 工 務 運 輸 方 面, 開 展 媽 閣 第 二 期 填 土 新 口 岸 穿 衣 戴 帽 工 程 和 興 建 衛 生 中 心 暨 護 養 院 引 入 城 市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和 電 子 咪 錶 以 及 開 放 公 共 停 車 場 經 營 權 等 ; 此 外, 還 有 減 免 社 屋 住 戶 首 季 租 金 開 展 澳 門 科 學 館 前 期 工 程 和 籌 辦 尤 里 卡 活 動 等 新 增 政 策 在 保 安 領 域, 繼 續 加 強 前 線 警 力 與 部 門 間 的 警 力 調 配, 強 化 交 通 整 治 與 防 治 走 私 保 護 知 識 等, 此 外, 引 入 先 進 科 41
46 技 增 加 專 業 培 訓 優 化 裝 備 等, 形 成 快 速 反 應 機 制, 以 有 效 打 擊 各 種 犯 罪 為 重 點 最 後, 在 廉 政 與 審 計 範 圍, 前 者 繼 續 打 擊 貪 污 行 為 並 加 快 效 率, 加 強 對 公 務 人 員 和 學 生 的 廉 政 意 識 宣 傳 與 推 廣, 開 設 廉 政 公 署 分 區 辦 事 處, 展 開 更 直 接 社 區 關 係 工 作 ; 後 者 以 完 善 年 度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加 強 培 訓 人 員 之 審 計 專 業 素 質 為 工 作 重 點 4 ( 五 ) 特 首 第 五 份 (2004 年 度 ) 施 政 報 告 工 作 重 點 特 區 政 府 第 五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特 首 繼 續 強 調 與 時 並 進, 協 調 發 展 為 依 歸, 對 過 去 實 施 的 短 期 刺 激 措 施 繼 續 推 行 減 稅 項 目 上, 除 過 去 5 種 稅 項 優 惠 外, 本 年 度 更 增 設 減 免 小 販 牌 照 稅 ; 在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方 面, 繼 續 推 行 三 項 保 證 計 劃, 並 且 加 快 創 業 資 金 計 劃 之 落 實 ; 在 促 進 就 業 方 面, 政 府 調 整 文 化 進 修 課 程, 使 能 以 更 有 效 的 方 式 延 續, 並 增 強 培 訓 者 之 再 就 業 能 力 ; 此 外, 在 弱 勢 社 群 上, 政 府 仍 增 撥 2, 000 萬 元 於 三 類 弱 勢 家 庭 及 1,000 萬 元 於 學 生 文 教 用 品 津 貼 上 在 行 政 上, 全 面 推 行 公 共 行 政 制 度 性 改 革, 實 施 公 務 員 新 評 核 制 度 和 轉 職 制 度 推 行 市 民 滿 意 度 評 估 計 劃 等, 繼 續 落 實 優 化 行 政 效 率 之 服 務 承 諾 ISO 和 一 站 式 等 措 施, 法 務 方 面, 修 訂 商 法 典 等 系 列 法 規 草 擬 基 本 法 第 23 條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等, 此 外, 推 展 預 防 登 革 熱 和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工 作 ; 在 經 濟 財 政 領 域,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產 業 龍 頭, 繼 續 對 營 商 環 境 產 業 結 構 進 行 優 化 工 作, 保 持 財 政 金 融 和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穩 定, 以 及 延 續 對 中 小 企 之 三 項 保 證 計 劃, 此 外, 本 年 度 發 展 重 點 為 落 實 與 內 地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之 機 遇, 並 推 進 本 澳 服 務 平 台 粵 西 經 貿 合 作 及 中 葡 經 貿 合 作 等 三 個 商 貿 平 台 ; 運 輸 工 務 方 面, 加 快 興 建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如 離 島 客 運 碼 頭 危 險 廢 料 處 理 廠 媽 閣 環 島 公 路 等, 不 斷 推 進 城 區 建 設, 還 有, 設 立 城 市 計 劃 諮 詢 機 構 和 研 究 3G 服 務 的 發 牌 工 作 等 ; 衛 生 方 面, 建 立 傳 染 病 防 治 系 統 通 報 和 監 察 機 制 ; 教 育 方 面, 發 展 青 年 事 務, 推 廣 終 身 教 育 和 研 究 教 育 制 度 修 訂, 旅 遊 則 以 拓 展 周 邊 市 場,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和 開 發 42
47 商 務 旅 遊 為 主 ; 文 化 方 面, 開 展 澳 門 文 物 保 護 年, 並 配 合 地 球 衛 士 獎 項 和 健 康 城 市 之 申 報 工 作, 體 育 則 促 進 本 澳 體 育 事 業 走 向 國 際 開 展 青 少 年 運 動 員 的 培 訓 等 等, 為 今 年 社 會 文 化 主 要 工 作 保 安 領 域 方 面, 仍 以 強 化 保 安 部 隊 的 管 理 為 主, 完 善 內 外 監 管 機 制, 優 化 培 訓 工 作, 建 立 具 專 業 服 務 水 平 和 廉 政 意 識 隊 伍, 此 外, 增 強 部 隊 應 變 能 力, 致 力 開 展 交 通 整 治 工 作, 並 且 積 極 關 注 市 民 需 求 等 等 ; 廉 政 方 面, 為 博 彩 業 開 放 及 2005 年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作 準 備, 制 訂 公 僕 操 守 指 引 和 與 政 府 部 門 建 立 審 查 伙 伴 關 係 等 為 本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最 後 審 計 方 面, 嘗 試 引 入 其 他 國 際 政 府 審 計 工 作 採 用 的 分 析 手 法, 並 加 強 與 政 府 部 門 的 緊 密 溝 通, 並 對 社 會 及 市 民 所 關 心 資 源 運 用 上,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展 開 審 計 工 作 等 5 二 特 首 施 政 四 年 回 顧 澳 門 在 回 歸 前 經 濟 持 續 衰 退, 公 共 行 政 效 率 低 下, 治 安 環 境 惡 劣, 澳 門 黑 幫 及 暴 力 事 件 頻 繁, 構 成 對 澳 門 的 投 資 營 商 和 旅 遊 環 境 的 危 害 治 安 環 境 惡 劣, 經 濟 低 迷, 不 但 影 響 澳 門 市 民 人 身 安 全, 也 影 響 澳 門 平 穩 過 渡, 而 且 對 本 澳 經 濟 和 旅 遊 構 成 壓 力, 更 打 擊 澳 門 本 已 十 分 疲 弱 的 外 向 型 經 濟 回 歸 後, 澳 門 特 區 要 面 對 的 是 治 安 經 濟 兩 大 問 題 其 中 又 以 治 安 為 首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自 1999 年 12 月 20 日 起,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正 式 成 立, 澳 門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及 高 度 自 治 這 標 示 葡 澳 時 代 的 結 束 和 新 時 代 的 開 始 澳 門 自 1999 年 回 歸 至 今 五 年 來, 澳 門 特 區 的 施 政 表 現 與 社 會 民 情 都 有 不 少 的 發 展 6 ( 一 ) 市 民 關 注 的 政 府 施 政 範 圍 特 區 成 立 初 期, 澳 門 人 以 自 己 的 努 力, 逐 步 克 服 前 葡 澳 政 府 遺 留 下 來 的 一 些 困 難, 使 澳 門 政 府 和 社 會 整 體 上 取 得 了 穩 定 的 發 展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在 第 一 及 第 二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亦 以 固 本 培 元, 穩 健 發 展 43
48 作 為 政 府 制 定 整 體 政 策 的 基 本 方 針 根 據 回 歸 後 首 兩 次 的 特 首 施 政 報 告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除 經 濟 範 疇 外, 居 民 對 治 安 相 當 的 重 視 和 關 心 這 反 映 澳 門 居 民 在 回 歸 時, 對 本 澳 治 安 的 十 分 憂 心 ; 認 為 治 安 是 重 要 而 急 需 解 決 的 問 題 在 有 關 民 意 調 查 中 卻 發 現, 回 歸 後 第 三 年 開 始, 市 民 對 治 安 關 心 的 百 分 比 已 由 2001 年 度 的 26% 下 降 到 本 年 度 的 4. 1%, 呈 穩 定 的 下 降 這 並 不 代 表 澳 門 居 民 認 為 治 安 不 再 重 要, 這 可 能 是 由 於 政 府 在 回 歸 後, 嚴 厲 的 對 付 黑 社 會 撲 滅 罪 行, 並 大 力 整 頓 保 安 部 隊 的 不 良 份 子 改 善 保 安 部 隊 的 素 質 有 關 有 關 改 善 治 安 措 施 已 初 見 成 效, 澳 門 居 民 對 政 府 能 夠 維 持 社 會 的 治 安 及 穩 定 已 經 恢 復 信 心 表 1 市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方 面 最 關 心 的 範 圍 (%) 治 安 的 改 善, 居 民 能 夠 在 社 會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逐 漸 關 切 對 本 身 生 活 條 件 和 素 質 能 提 高 的 相 關 政 策 澳 門 居 民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關 心 情 形, 回 歸 後 的 多 次 調 查 仍 一 直 維 持 在 40% 以 上, 本 年 度 則 減 少 約 10%, 為 32.4%, 這 是 由 於 居 民 對 民 生 政 策 關 注 的 提 高 所 形 成 的 相 對 遞 減 多 年 的 經 濟 衰 退, 使 經 濟 成 為 澳 門 居 民 主 要 的 關 注 項 目, 尤 其 以 失 業 率 高 企 為 回 歸 之 初 的 主 要 問 題 過 去 四 年, 特 區 政 府 採 取 一 系 列 政 策, 包 括 多 項 減 免 稅 項 與 援 助 弱 勢 社 群 等 紓 解 民 困 措 施, 藉 此 希 望 協 助 市 民 渡 過 這 段 較 為 困 難 的 時 期 2000 年 回 歸 以 後, 特 區 政 府 陸 續 修 訂 和 完 善 本 澳 處 於 落 後 的 商 事 法 及 其 他 行 政 法 規, 亦 提 出 支 持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和 革 新 的 一 系 列 政 策, 強 化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的 創 造 力 與 競 爭 力, 以 及 44
49 推 出 鼓 勵 青 年 人 創 業 的 計 劃, 圖 以 市 場 帶 動 經 濟 有 所 改 善 在 公 共 領 域 上, 政 府 於 2003 及 2004 年 度 展 開 高 達 12 億 與 18 億 等 公 共 工 程 以 刺 激 經 濟 復 甦 及 帶 來 數 千 個 就 業 機 會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多 方 面 的 刺 激 經 濟 和 減 稅 項 目, 使 得 本 澳 居 民 受 惠, 經 濟 得 到 一 定 改 善, 居 民 對 當 局 提 出 的 經 濟 措 施 具 信 心 情 況 下, 開 始 更 着 重 對 民 生 的 關 注 從 2004 年 度 的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居 民 對 民 生 方 面 的 關 注 度 為 29%, 這 與 前 兩 年 度 差 不 多, 仍 維 持 在 29% 左 右, 這 顯 示 居 民 對 本 身 權 益 和 生 活 素 質 的 實 質 關 注 ( 二 ) 政 府 過 去 一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特 區 政 府 在 過 去 一 年, 努 力 在 穩 定 的 現 有 環 境 下, 積 極 發 展 和 推 動 社 會 經 濟 改 善 在 2004 年 度 的 民 意 調 查 發 現, 居 民 對 特 區 政 府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表 現 感 滿 意 的 人 數 大 幅 度 提 高, 從 2003 年 度 的 7.8% 上 升 到 本 年 度 的 23.7%, 這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的 經 濟 政 策, 不 但 使 本 澳 經 濟 情 況 略 有 改 善, 而 且 也 得 到 居 民 的 認 同 另 一 方 面, 治 安 廉 政 和 公 共 服 務 感 滿 意 人 數 都 有 所 下 跌 治 安 在 2001 年 度 的 48.9% 一 直 下 降 到 2004 年 度 的 22.8%, 可 能 是 由 於 回 歸 初 期 政 府 積 極 打 擊 罪 案 到 幾 年 政 府 重 點 方 針 轉 向 刺 激 經 濟 而 形 成 回 歸 前, 由 於 賭 場 利 益 問 題, 黑 道 嚴 重 火 併, 槍 殺 等 嚴 重 罪 案 日 增,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這 一 切 源 於 過 往 澳 葡 時 期 對 各 社 團 間 的 權 力 牽 制 政 策, 並 沒 有 徹 底 打 擊 不 法 團 體, 留 下 對 社 會 不 穩 定 因 素 回 歸 半 年, 治 安 有 了 明 顯 好 轉, 大 型 罪 案 明 顯 減 少, 其 中 針 對 政 府 執 法 部 門 及 人 員 的 暴 力 案 件, 涉 及 槍 械 和 爆 炸 品 的 案 件 ; 縱 火 燒 車 和 綁 架 勒 索 案 件 等 整 體 犯 罪 活 動 由 1999 年 第 三 季 高 達 的 2,452 宗 下 調 到 2000 年 上 半 年 的 2,200 宗 左 右, 減 幅 約 3.64% 然 而, 整 體 罪 案 數 字 仍 處 於 較 高 水 平, 相 較 於 1998 年 仍 高 出 5% 2000 年 第 三 季 犯 罪 活 動 一 度 回 升 約 2,400 宗 說 明 本 澳 治 安 問 題 沒 有 根 本 性 的 好 轉 回 歸 的 因 素 和 內 地 協 助 嚴 厲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是 治 安 好 轉 的 因 由, 都 屬 短 期 性 質 要 徹 底 與 有 效 打 擊 本 澳 的 罪 案, 對 保 安 部 隊 體 45
50 制 的 改 革, 已 經 到 達 刻 不 容 緩 階 段 過 去 澳 葡 政 府 時 期, 保 安 部 隊 分 屬 司 法 警 與 治 安 警 兩 個 部 門, 兩 者 分 管 治 不 同 領 域 範 疇, 而 澳 門 缺 乏 海 關 部 門, 隨 着 社 會 的 專 業 化 分 工, 兩 者 間 功 能 嚴 重 重 疊, 不 但 對 影 響 管 治 的 有 效 性, 而 且 造 成 資 源 之 浪 費, 兩 個 部 門 的 惡 性 競 爭 特 區 政 府 於 回 歸 後, 致 力 改 革 保 安 部 隊 體 制, 曾 考 慮 以 合 併 的 性 質 處 理 司 法 與 治 安 警 間 的 問 題, 但 最 終 因 合 併 後 的 成 效 而 告 終, 並 改 以 成 立 警 察 總 局 作 為 統 一 指 揮 兩 個 執 法 部 門, 於 2000 年 12 月 中 通 過 有 關 法 案, 並 於 2001 年 2 月 正 式 生 效, 此 舉 使 更 有 效 率 打 擊 罪 案 此 外, 立 法 會 於 2001 年 7 月 通 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海 關 法, 並 於 該 年 11 月 正 式 成 立 並 投 入 運 作, 改 組 水 警 部 隊, 設 立 海 關 部 門 是 特 區 政 府 對 保 安 部 隊 的 措 施, 能 改 善 澳 門 與 國 際 社 會 間 的 連 接 廉 政 方 面, 感 滿 意 的 人 數 較 去 年 的 2.8% 下 降 至 0.9%, 至 於 公 共 服 務 方 面, 則 有 大 幅 下 滑 從 去 年 的 15.6% 下 跌 至 5.6% 治 安 廉 政 和 公 共 服 務 相 關 的 制 度, 都 是 過 去 澳 葡 政 府 的 毒 瘤, 非 一 朝 一 夕 能 改 變, 如 要 徹 底 的 根 治,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有 效 與 堅 持 落 實 相 關 的 政 策, 並 要 確 切 執 行, 建 立 一 個 公 正 公 平 的 社 會, 才 能 得 到 市 民 的 認 同 表 2 對 政 府 過 去 一 年 各 方 面 工 作 表 現 的 滿 意 度 (%) 46
51 ( 續 前 表 ) 此 外, 居 民 對 特 區 政 府 各 方 面 施 政 的 不 滿 仍 以 經 濟 範 疇 為 最 高, 達 17.6%, 與 去 年 相 若, 與 2001 年 和 2002 年 度 相 比 較, 已 經 大 幅 下 降, 證 明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的 成 效 其 他 施 政 範 疇 中, 不 滿 意 度 的 百 分 比 都 與 往 年 情 況 相 差 不 遠 2003 年 與 2004 年 度 的 情 況 相 若, 對 政 府 多 項 的 施 政, 居 民 並 沒 有 表 示 強 烈 不 滿, 這 是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近 年 來 不 斷 推 出 多 項 行 政 改 革 服 務 承 諾 刺 激 經 濟 和 減 免 稅 項 等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已 經 達 到 一 定 的 成 效, 致 使 社 會 出 現 一 個 較 均 衡 的 狀 態, 實 屬 正 常 現 象 由 於 沿 襲 澳 門 時 期 的 理 念 和 行 政 模 式, 經 濟 一 籌 莫 展, 使 投 資 者 卻 步, 回 歸 半 年 澳 門 經 濟 仍 未 有 起 色, 一 般 市 民 漸 感 不 滿 2001 及 2002 年 度, 對 經 濟 最 不 滿 意 的 人 數 分 別 佔 36.9% 及 22.3% 與 經 濟 有 密 切 關 聯 的 就 業 問 題, 更 是 特 區 政 府 對 領 導 的 一 大 考 驗 鑒 於 此, 特 區 政 府 長 遠 制 訂 以 博 彩 旅 遊 作 為 帶 動 澳 門 相 關 經 濟 的 龍 頭 產 業, 並 藉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援 助 計 劃, 使 澳 門 的 經 濟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復 甦 2003 及 2004 年 度, 對 經 濟 最 不 滿 意 的 人 數 已 下 降 至 分 別 佔 16.7% 及 17.6% 表 3 對 政 府 過 去 一 年 各 方 面 工 作 表 現 的 不 滿 意 度 (%) 47
52 (續前表) (三)對特區 特首的支持度 依據居民對特區 特首以及其方針的滿意度調查中發現這三個方 面的數據有反覆走向趨勢 本澳居民對特首的支持程度 2004 年與 2003 年相約 為 79%左右 而對特區的支持度則由 76.1%下降到 73.7% 對 特首施政方針的滿意度上 則由 2001 年最低的 41.5%上升至 2004 年 最高的 80.7% 顯示澳門市民仍對特首的領導及管治高度認同 表 4 對特首的支持程度 (%) 表 5 對特區政府的支持程度 (%) 由於特區政府在回歸後的各個施政年度都提出積極和實質的施政 計劃並落實推行 使本澳各方面的環境都有所改善 澳門居民對政府 施政從回歸初的期待和觀望態度 逐漸改變為接受至認同及支持的趨 勢可從居民對施政方針滿意度上反映出來 非常滿意/滿意從 2000 年 度僅佔 49.5% 下降至 2001 年度的 41.5% 從 2002 年度開始上揚到本 年度的 80.7%的新高 另一方面 一般和非常不滿意/不滿意也相對從 48
53 2002 年度開始有明顯的下降 本年度則降至 17.3%和 2% 表 6 市民對特首施政方針的滿意度 (%) (四)行政方面 手續複雜 公務員意識和政府的工作透明度是過去澳葡政府的弊 病 根深柢固 也影響特區政府穩定和正常發展的一個不利因素 雖 然特區政府在回歸以後提出了不少改革措施 並大力推行 但是在實 際運作上和計劃上仍有差距 至今仍為居民不滿的主要項目 澳葡時期公務員效率的低下和體制的龐大 已經成為制約澳門經 濟向前發展的瓶頸 特別在金融風暴的衝擊下 其缺點更為突出 要 改善澳門經濟 使本土企業在面對經濟挑戰中有更強大的競爭能力與 反應力 一個有效 方便 行政效率高的行政體系是吸引外來投資者 的必要條件 因此 使本澳經濟復甦 特區政府的行政改革是事在必 行的 特區政府為避免大幅改革引起動盪 會按部就班推行公務員體 制改革 以加強管理為先 繼而檢討體制問題 另一方面 在公務員 培訓上 特區政府集中對中 高級公務員進行培訓 並派員前往北京 和新加坡進行實習交流 對於前線工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較為缺乏 而且培訓方式過於形式 公務人員培訓趨於工餘與密集式進行 其實 質效用令人懷疑 然而 長久以來影響本澳公共行政的 卻是公務人 員的組織文化 必須併除過去殖民時期的行政觀念 建良好與正確的 公僕思維 改革才會長久 特區政府經歷數個施政年度提倡 由於相 關法規與措施並未能適當跟隨 其成效不高 自 2002 年度政府加速對 49
54 現 有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人 員 評 核 晉 升 等 體 制 檢 討, 並 於 2004 年 度 落 實 執 行 新 法,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才 可 說 是 踏 入 新 階 段, 使 能 更 確 切 建 立 以 民 為 本 以 客 為 先 的 服 務 精 神 在 行 政 效 率 上, 改 善 行 政 流 程, 加 強 透 明 度, 確 能 有 效 吸 引 外 資 與 本 地 業 者 投 資 意 欲, 刺 激 本 地 經 濟, 政 府 於 回 歸 初 即 推 行 服 務 承 諾 一 站 式 和 ISO 等 行 政 改 革 措 施, 歷 年 來 不 斷 延 續 推 廣,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更 不 斷 完 善 相 關 行 政 法 規, 對 本 澳 行 政 改 革 能 貫 徹 落 實 推 行, 實 為 有 力 之 援 助 7 澳 門 回 歸 後, 行 政 改 革 的 情 況, 總 體 實 施 情 況 仍 略 為 偏 低, 行 政 流 程 改 革 較 着 重 形 式,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務 大 員 才 是 關 鍵 故 此, 除 了 優 化 行 政 體 制 外, 更 需 要 強 調 人 員 的 培 訓 表 7 行 政 方 面, 市 民 認 為 重 要 的 項 目 (%) 在 2004 年 度 行 政 方 面 的 民 意 調 查 中, 最 多 市 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提 高 政 府 的 透 明 度, 達 27.3% 提 升 公 務 員 的 素 質 和 加 強 政 府 的 跨 部 門 合 作 與 溝 通 分 別 為 20.7% 和 13.2%, 僅 次 於 提 高 政 府 的 透 明 度 ; 至 於 居 民 對 簡 化 政 府 的 行 政 手 續 增 強 公 務 員 廉 政 意 識 提 高 政 府 的 透 明 度 50
55 三方面情況的推行和落實仍相當關注 三者雖然略有下降 但仍然處 於很高的百分比 分別為 10.1% 11.5%和 27.3% 這可能是政府推行 力度不足或雖有政策而未能確實執行 公務員質素與政府透明度的基 本性問題 並沒有因而得到改善 情況艱巨 在行政手續的簡化方面 回歸至今的四年 呈反覆現象 2002 年度大幅下降後 隔年出現回升 情況 本年則因提升公務員素質更為關切而使其反覆向下 此外 近 年政府各部門相繼推出一站式服務和其他不同的行政簡化計劃 市民多 因此感到較前方便與認同 但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居民的宣傳力 量 居民才會懂得那些服務內容和如何運用 澳門居民如未能選擇出適 合和方便的程序 反過來會使居民形成了對服務程序和原意的誤解 (五)法務方面 回歸之初 澳門經濟除受外圍因素影響 出現持續低迷外 自身 法律的不健全 減低國際財團對本澳投資的意欲 因此 完善和修改 本澳落後的法律體制 便成為特區政府的首要任務 表 8 法務方面 市民認為重要的項目 (%) 特區政府成立以來 對各類陳舊的法律訂立了更新的時間表 也 對社會各種新事物進行立法監管 使澳門法律體系逐步完善 新進 51
56 還有 在政府大力宣傳的作用下 居民能瞭解法律對自身的保障 法 律的不斷完善 使法律條文更為複雜 本年度的民意調查中 我們可 以瞭解到 向居民宣傳法律常識 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和加強法 律諮詢工作 仍然是居民相當關注的項目 其百分比分別為 30.8% 17.9%和 13.4% 居民希望政府加強宣傳法律常識工作 這是由於澳門 普遍教育水平不高 對政治熱誠低等 致使本澳居民對法律保障其權 益認知不足 容易構成不必要的損害和自我保護能力 特區成立後不 斷加強對法律體系的完善和修訂 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要有多方面的 研究 諮詢和配合專家的意見 才能訂定完善的法律 然而 新的法 律更能代表和保障居民的利益 配合社會經濟發展所需 才是最迫切 需要的 此外 近期最受注目的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問題 居民也相當 關注 普遍認為特區政府應多方搜集居民的意見 其百分比為 144% 避免造成類似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所引起的風波 不但導致政治不 穩 也影響經濟發展 (六)經濟方面 2004 年度的民意調查發現 澳門居民對政府解決失業率的關注 已經從 2003 年度的 44.8%下降到 36.8% 關注程度仍然偏高 顯示失 業問題仍為特區政府首要面對解決的主要項目 其次就是黑工問題 百分比為 20.5% 業者貪圖小利而聘請黑工的心態 成為妨礙本澳勞 動人口就業的阻力 也是妨礙經濟發展的相關問題 表 9 經濟方面 市民認為重要的項目 52 (%)
57 ( 續 前 表 ) 此 外, 調 查 中 還 有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政 府 近 來 積 極 打 擊 欺 詐 旅 客 的 經 營 手 法, 分 別 在 本 澳 不 同 的 旅 遊 景 點, 截 獲 不 少 盜 版 貨 物, 並 配 合 多 項 措 施 打 擊 不 法 經 營, 其 百 分 比 已 經 從 2003 年 度 的 14% 下 降 到 7.5%, 成 效 顯 著 不 法 的 經 營 手 法, 不 僅 嚴 重 影 響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與 本 澳 的 形 象, 也 為 困 難 的 經 濟 雪 上 加 霜, 政 府 應 繼 續 加 強 監 管 和 打 擊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近 年 推 出 一 系 列 的 公 共 工 程 和 培 訓 政 策 以 緩 和 失 業 率, 短 期 內 可 以 暫 時 性 的 降 低 失 業 率, 但 長 遠 來 說, 工 人 在 沒 有 得 到 穩 定 的 工 作 前, 失 業 問 題 仍 沒 有 得 到 實 質 的 解 決 從 市 民 對 政 府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措 施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政 府 推 出 的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的 措 施, 並 沒 有 得 到 居 民 的 認 同, 非 常 滿 意 的 只 有 1.2%, 滿 意 的 亦 只 有 27.9%, 比 2003 年 度 已 略 有 回 升, 依 然 好 壞 參 半, 這 說 明 政 府 對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的 措 施 上, 仍 需 加 大 力 度 表 10 市 民 對 政 府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措 施 的 滿 意 度 (%) 53
58 本 澳 受 97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經 濟 受 外 圍 影 響 而 跌 入 谷 底, 大 量 產 業 北 移, 使 本 澳 失 業 率 一 直 攀 升, 從 1997 年 的 3.2% 上 升 到 1999 年 回 歸 前 的 6.3%, 大 量 工 人 失 業 的 社 會, 不 僅 影 響 本 地 消 費, 而 且 加 劇 經 濟 的 惡 性 循 環 失 業 率 在 2000 年 第 二 季 升 至 7.1% 的 歷 史 高 位, 第 三 四 季 也 維 持 在 6.7% 之 間 長 期 失 業 的 工 人, 為 表 達 其 不 滿 及 喚 起 社 會 的 關 注, 於 2000 年 5-7 月 間, 發 起 多 達 4 次 的 示 威 遊 行, 並 與 保 安 部 隊 發 生 激 烈 衝 突, 引 起 各 界 關 注, 迫 使 特 區 政 府 重 新 檢 討 其 就 業 政 策, 承 諾 將 下 調 28,000 名 外 勞 空 間, 並 採 取 傾 斜 政 策, 失 業 問 題 成 為 何 厚 鏵 領 導 的 第 一 屆 特 區 政 府 的 重 大 課 題 就 業 政 策 經 歷 首 年 度 的 運 作, 政 府 仍 未 能 有 效 降 低 失 業 率 故 此, 特 區 政 府 需 加 強 政 策 力 度, 修 改 培 訓 課 程, 使 其 與 現 實 切 合 此 外, 於 2002 年 初 聯 同 本 澳 三 院 校, 推 出 4 億 元 職 業 培 訓 計 劃, 的 確 為 不 少 失 業 人 士 得 到 學 習 與 重 新 投 入 市 場 的 機 會, 然 而, 由 於 該 政 策 有 津 貼 金 之 發 放, 因 此 有 社 會 人 士 認 為, 這 是 政 府 以 錢 援 助 失 業 者, 使 其 待 於 培 訓 課 程 ; 這 樣 不 但 可 使 失 業 率 數 據 下 降, 也 可 避 免 該 批 失 業 工 人 上 街 示 威 之 論 無 論 這 說 法 是 否 屬 實, 該 政 策 所 發 放 的 津 貼 以 家 庭 人 數 方 式 來 計 算 津 貼 金 額, 使 部 份 人 所 獲 之 金 額, 幾 與 薪 金 等 同, 吸 引 大 量 人 士 入 讀, 降 低 工 人 重 投 市 場 的 意 欲, 實 為 一 大 弊 端 2000 及 2001 年 度 施 政, 特 區 政 府 以 降 低 失 業 率 為 其 主 要 目 標, 但 其 效 益 不 高, 這 是 由 於 經 濟 的 不 景 氣, 這 是 由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所 造 成, 並 非 單 純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便 能 激 起 經 濟, 再 者 失 業 也 與 其 經 濟 因 素 相 互 牽 引, 必 須 平 衡 各 方 才 能 使 經 濟 困 境 扭 轉, 特 區 政 府 於 2002 年 度 的 施 政 方 針 上, 提 出 紓 解 民 困 的 十 大 短 期 措 施, 不 僅 減 免 多 項 稅 收, 對 社 會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支 援 並 且 加 大 對 失 業 者 培 訓 力 量, 此 外, 更 大 量 落 實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藉 公 共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之 復 甦 54
59 2002 年 度 的 紓 民 措 施, 得 到 各 方 的 讚 揚 與 市 民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於 2003 年 度 持 續 執 行, 並 加 大 力 度, 不 但 將 免 稅 額 提 高, 更 將 公 務 員 及 以 往 免 納 職 業 稅 的 其 他 人 士 納 入 稅 網, 於 2003 年 財 政 年 度 正 式 繳 納 稅 項, 然 而, 公 務 員 所 納 之 稅 項 仍 低 於 水 平, 要 使 澳 門 稅 制 更 為 公 平 公 正, 仍 有 待 時 間 考 驗 此 外, 對 三 類 弱 勢 社 群 的 援 助, 雖 由 1,000 萬 提 升 到 2,000 萬 元, 使 更 多 人 受 惠, 但 其 總 體 仍 偏 低, 應 有 上 調 空 間, 本 年 施 政 沿 襲 2003 年 度, 減 稅 項 目 增 設 免 小 販 牌 稅, 其 餘 大 體 與 去 年 相 若, 特 區 政 府 的 紓 解 民 困 措 施, 三 年 來 都 處 於 調 查 階 段, 不 斷 改 革, 以 求 更 切 於 民, 總 體 表 現 雖 得 到 居 民 認 同, 但 仍 略 帶 形 式, 如 能 發 展 成 公 平 公 正 的 健 康 社 會, 即 可 解 決 民 困, 帶 動 經 濟 復 甦 ( 七 ) 保 安 方 面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長 期 給 居 民 不 良 的 形 象, 部 門 分 散 權 力 過 大, 多 個 保 安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在 過 去 民 意 調 查 中, 居 民 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有 關 素 質 的 關 注, 佔 了 極 大 的 比 重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後, 各 保 安 部 門 得 以 重 組 及 統 合, 並 加 強 現 代 化 管 理 在 最 新 民 意 調 查 中 發 現, 市 民 認 為 重 要 的 項 目 中, 該 項 目 的 百 分 比 已 經 由 回 歸 初 的 57.7% 下 降 至 本 年 度 的 36.7%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的 相 關 政 策 和 措 施, 對 保 安 部 隊 的 形 象 和 質 量 改 善 有 正 面 的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是 居 民 對 加 強 警 民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範 圍 上, 雖 較 2003 年 度 的 38.2% 幅 度 下 降, 但 其 比 重 仍 相 當 高, 達 24.9% 居 民 在 普 遍 懷 疑 保 安 部 隊 質 素 的 問 題 時, 其 與 警 方 合 作 意 欲 會 因 而 下 降 ; 所 以, 保 安 部 隊 的 質 素 與 警 民 合 作 有 密 切 關 係,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從 提 升 保 安 部 隊 質 素 中, 加 強 警 民 間 之 合 作, 從 而 對 改 善 社 會 整 體 治 安 有 更 大 助 益 55
60 表 11 保安方面 市民認為重要的項目 (%) 此外 本年度的調查中 設立警監會方面也受到居民的關注 百 分比為 15.6% 保安部隊是與民眾最常接觸的政府部門 過去申訴體 制不完善 居民投訴無門 甚至部門間互踢皮球 有損居民權益的事 均不了了之 因此 政府有需要設立警監會或特別申訴機制 避免保 安部隊權力濫用 (八)紓解民困措施 鑒於澳門面臨的經濟困境 特區政府在回歸以來 一直提出 固 本培元 穩定發展 的政策 並以改善失業高企為綱的施政 但隨着 失業率的初步改善 特區政府明瞭必須提出相應的政策以穩定根基 遂於 2002 年度開始 分別提出了紓解民困 刺激經濟和減免稅項等相 關針對性的措施 希望於短時間內能有效助特區的跳出困境 表 12 市民對政府紓解民困措施的滿意度 (%) 56
61 從表 12 可以發現 居民普遍對政府所推出的紓解民困有正面的反 應 非常滿意與滿意度從 年度均呈上升趨勢 說明該等政 策受到市民普遍的認同 (九)刺激經濟及減免稅項措施 刺激經濟和減免稅項都屬於紓解民困的措施 只是減免稅項措施 使居民稅金或消費支出減少 是居民能實質感受和體會到的 所以其 認同性也必然會比其他的項目高 2004 年度的調查中 有接近六成的 市民滿意政府刺激經濟的措施 有接近八成市民滿意政府減免稅項的 措施 這是歷年最高的百份比 表 13 市民對政府刺激經濟措施的滿意度 表 14 市民對政府減免稅項措施的滿意度 57 (%) (%)
62 (十)解決交通問題措施 澳門地區地少車多 道路狹窄 塞車的情況隨處可見 而交通設 計和相關法律體制不完善 加上特區政府推出多項大型基建項目 使 交通情況更為惡劣 然而 特區政府在回歸以來 集中解決失業與經 濟問題 相對於解決交通問題的措施方面不多 而且本澳最近接連出 現了多宗亡命車禍 突顯出本澳的交通問題 在 年度的民 意調查發現 居民對特區交通問題的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的情況不斷 上升 從 2002 年度的 38.3%到本年度的 54.1% 比例超過五成以上 而居民對交通問題的滿意則從 2002 年度的 36% 下降至本年度的 24.2% 交通情形值得特區政府的關注 說明不能只專注對經濟的改善 還要對社會其他問題作出相對關切 使特區均衡發展 表 15 市民對政府解決交通問題措施的滿意度 (%) 四 結束語 踏入第五個施政年度 特區政府施政由穩定轉向積極 由短期解 決失業問題轉為長遠打好澳門根基 繼續為推動澳門經濟復甦提出積 極和實質的施政計劃 並貫徹落實推行 從第一年集中精力處理治安 與失業問題 第二年主力處理有關賭權開放的問題 第三 四年集中 58
63 紓 解 民 困 和 刺 激 經 濟 復 甦 的 措 施 等 經 歷 多 年 施 政, 特 區 政 府 更 能 深 刻 了 解 澳 門 所 需, 踏 入 管 治 的 第 五 個 年 度 特 區 行 政 改 革 進 入 深 化 的 一 年, 其 性 質 朝 向 人 員 素 質 改 革, 推 動 新 評 核 制 度 執 行 ; 另 一 方 面, 繼 續 對 中 小 企 業 作 出 援 助 措 施, 刺 激 經 濟 復 甦, 在 對 外 方 面, 加 強 澳 門 在 珠 三 角 西 部 中 葡 與 本 澳 的 地 位, 發 展 三 大 平 台, 以 期 為 本 澳 找 來 更 多 的 機 遇 澳 門 賭 博 牌 照 專 營 權 於 2001 年 年 底 到 期, 特 區 政 府 回 歸 後, 立 即 展 開 賭 博 牌 照 專 營 權 結 束 所 為 澳 門 帶 來 的 衝 擊, 為 未 來 賭 權 開 放 作 詳 細 研 究 分 析, 並 制 定 長 遠 政 策 審 議 博 彩 法 臨 委 會 於 2001 年 8 月 完 成 討 論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法 案 及 簽 署 意 見 書, 並 於 該 月 底 交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最 多 三 個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牌 照, 批 給 年 期 上 限 為 20 年, 並 明 確 說 明 8-10 年 內 不 發 出 多 於 三 個 牌 照 博 彩 在 澳 門 有 着 舉 足 輕 重 地 位, 開 放 賭 權, 特 區 政 府 以 全 民 為 優 先 考 量, 並 配 合 公 平 公 正 的 審 核 過 程, 選 定 了 最 合 適 的 賭 博 經 營 者, 為 澳 門 未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製 造 機 遇, 特 區 政 府 為 澳 門 未 來 5-10 年 的 發 展 定 位, 其 以 博 彩 旅 遊, 會 議 展 覽 等 行 業 為 龍 頭, 並 帶 動 其 他 產 業 協 調 發 展 賭 權 開 放, 三 間 公 司 均 將 在 澳 門 投 資 至 少 40 億 澳 門 元, 不 但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還 能 為 澳 門 帶 來 不 少 實 際 利 益 將 來 在 澳 門 經 營 博 彩 業 的 公 司 每 年 將 毛 利 的 40% 回 饋 社 會, 預 計 總 數 約 7 億 澳 門 元 此 外, 還 有 投 資 者 的 大 型 建 設 等 等, 這 實 為 刺 激 澳 門 經 濟 提 供 的 有 力 援 助 回 歸 前, 澳 門 經 濟 結 構 體 制 中 除 了 幾 家 專 營 大 公 司 外, 大 部 分 是 中 小 企 業, 在 金 融 風 暴 的 衝 擊 下, 外 圍 經 濟 不 斷 衰 退, 反 應 與 競 爭 力 弱 小 的 中 小 企 業 首 當 其 衝, 致 使 本 澳 經 濟 陷 入 谷 底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在 澳 門 經 濟 中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不 但 是 推 動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動 力, 同 時 也 為 本 澳 居 民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就 業 機 會, 因 此, 可 見 中 小 企 業 的 復 甦, 對 經 濟 與 失 業 問 題 的 解 決 最 為 直 接 回 歸 之 初, 特 區 政 府 只 專 注 解 決 失 業 高 企 問 題, 而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相 關 實 質 措 施, 只 圍 繞 於 形 式 與 外 圍 階 段, 並 沒 有 真 正 瞭 解 中 小 企 業 的 需 要, 致 使 其 成 效 低 下, 59
64 經 濟 復 甦 緩 慢 2003 度 施 政 方 案, 特 區 政 府 加 強 對 經 濟 刺 激 的 力 度, 並 推 出 多 項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和 改 善 經 營 貸 款 計 劃 澳 門 銀 行 體 系 中, 有 一 半 的 資 金 投 放 在 澳 門 以 外, 使 澳 門 的 中 小 企 業 缺 乏 融 資 途 徑, 政 府 的 信 用 擔 保,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解 決 中 小 企 的 融 資 問 題, 從 而 使 其 獲 得 充 裕 資 金 和 改 善 經 營 困 境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在 紓 解 民 困 稅 項 經 濟 公 共 行 政 等 議 題 上, 都 推 行 不 同 的 策 略, 表 現 雖 符 合 民 意, 然 而 政 策 的 推 動 力 度 及 方 向, 都 有 進 一 步 改 善 的 空 間, 特 別 在 經 濟 激 勵 措 施 上, 應 確 實 理 解 相 關 業 者 的 實 際 需 要, 始 能 對 症 下 藥, 發 揮 效 用 再 者, 經 濟 的 復 甦, 失 業 自 然 下 降, 民 閒 困 苦 迎 刃 而 解 此 外,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的 進 程 上 仍 有 加 快 空 間, 部 分 措 施 停 留 於 研 究 和 討 論 階 段, 並 未 因 社 會 需 求 而 加 快 制 定, 如 設 立 小 額 錢 債 法 庭, 完 善 申 訴 機 制 等, 回 歸 之 初 即 提 出, 但 至 今 仍 未 能 執 行, 對 社 會 已 經 造 成 一 定 的 壓 力, 成 為 妨 礙 澳 門 發 展 向 前 的 阻 力 回 顧 澳 門 居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態 度, 從 最 初 回 歸 的 期 待 和 觀 望, 逐 漸 改 變 為 認 同 和 支 持, 對 特 首 滿 意 度 的 調 查, 由 1999 年 回 歸 時 的 72.3 分 持 續 上 升 至 2003 年 11 月 的 78.8 分 高 位 這 反 映 澳 門 居 民 對 特 首 何 厚 鏵 的 領 導, 表 達 出 高 度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澳 門 市 民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支 持 是 肯 定 的 由 於 澳 門 市 民 一 般 對 澳 葡 政 府 的 管 治 失 望, 故 此 特 區 政 府 在 管 治 上 很 容 易 便 得 到 澳 門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何 厚 鏵 施 政 作 風 低 調, 每 年 的 施 政 都 只 訂 一 個 最 主 要 目 標 推 行, 實 事 求 是 現 時 何 厚 鏵 以 其 強 勢 政 府 和 高 民 望 的 特 首 支 持 度, 在 未 來 一 年, 政 府 將 會 推 行 的 一 系 列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優 化 政 府 運 作 的 措 施, 必 定 能 得 到 澳 門 市 民 更 加 廣 泛 的 支 持 與 認 同 60
65 註釋 1 2 何厚鏵 2000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澳門印務局 2000 年 3 月 何厚 3 鏵 2001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澳門印務局 2000 年 11 月 何厚鏵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澳門印務局 2001 年 11 月 何厚鋒 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澳門印務局 2002 年 11 月 何厚鋒 2004 年財 6 政年度施政報告 澳門印務局 2003 年 11 月 本文所引用的調查數據是 根據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 澳門 研究中心及澳門社會研究學會定期對特首發表的施政報告所進行的民意 調查的結果 藉此透視澳門社會的民情變化 7 澳門日報 200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年施政重點 61
66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日 報,2000 年 3 月 30 日 62
67 附 表 年 施 政 重 點 63
68 (續前表) 資料來源 澳門日報 2000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年施政重點 64
69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日 報,2001 年 11 月 21 日 65
70 附表 年施政重點 資料來源 澳門日報 2002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年施政重點 66
71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日 報,2003 年 11 月 19 日 67
72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實 踐 : 機 遇 與 挑 戰 * 余 振 一 前 言 香 港 和 澳 門 分 別 於 1997 和 1999 年 回 歸 祖 國 後 的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發 展 路 向 似 乎 大 不 一 樣, 各 有 特 色 在 董 建 華 特 首 的 領 導 下,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着 力 於 把 香 港 經 濟 轉 型, 以 高 科 技 工 業 和 金 融 服 務 業 為 龍 頭, 同 時 大 力 發 展 和 促 進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和 資 訊 的 流 通, 把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經 濟 多 元 化 的 世 界 金 融 中 心 國 際 大 都 會 另 一 方 面, 在 何 厚 鏵 特 首 領 導 下,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則 審 時 度 勢, 清 楚 認 識 澳 門 微 型 經 濟 的 優 點 和 局 限, 鎖 定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的 龍 頭, 開 放 賭 權, 引 入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斯 賭 城 的 發 展 理 念, 着 力 於 把 澳 門 傳 統 的 博 彩 業 現 代 化, 提 高 其 經 營 和 管 理 的 質 素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將 帶 動 旅 遊 業 和 其 他 服 務 行 業 的 發 展 在 政 治 和 社 會 方 面, 港 澳 市 民 在 一 國 兩 制 和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政 策 的 鼓 勵 下, 開 始 從 傳 統 的 對 政 治 疏 離 的 態 度 轉 移 為 積 極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和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批 評 政 府 施 政 在 這 一 方 面, 香 港 市 民 比 澳 門 市 民 似 乎 走 得 更 遠 回 歸 前 夕, 香 港 不 同 政 見 人 士 和 社 團 已 經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及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教 授 中 國 研 究 課 程 主 任 68
73 掌 握 過 渡 期 民 心 思 變 的 時 代 紛 紛 成 立 政 黨, 制 訂 代 表 他 們 施 政 理 念 的 政 綱 爭 取 香 港 選 民 的 支 持 回 歸 後, 香 港 政 壇 更 趨 多 元 化, 粗 略 可 分 為 親 中 親 政 府 派 民 主 派 和 獨 立 政 黨 或 議 員 最 突 出 的 是, 香 港 市 民 再 不 甘 於 扮 演 沉 默 大 多 數 (silent majority) 的 角 色, 公 開 議 政 論 政, 積 極 批 評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措 施, 甚 至 動 輒 過 萬 人 上 街 遊 行 表 示 對 政 府 的 不 滿, 最 後 發 展 至 2003 年 7 月 1 日 50 萬 人 上 街 反 對 就 基 本 法 第 23 條 制 訂 國 安 條 例 的 震 撼 世 界 事 件 相 對 來 說, 澳 門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發 展 非 常 平 靜, 除 了 為 數 不 多 ( 數 百 人 ) 的 個 別 上 街 遊 行 事 件 外,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社 會 和 政 壇 比 澳 葡 時 期 更 穩 定 2001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民 主 派 的 表 現 雖 然 令 人 驚 訝, 但 澳 門 的 政 治 局 面 仍 然 是 牢 牢 的 被 傳 統 親 中 ( 回 歸 後 同 時 親 政 府 ) 社 團 控 制, 遠 遠 及 不 上 香 港 的 多 元 化,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澳 門 市 民 對 政 治 疏 離 或 不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事 實 上, 澳 門 選 民 在 立 法 會 直 選 的 投 票 率 持 續 高 於 香 港, 只 不 過 澳 門 民 風 純 樸 和 保 守, 較 多 選 擇 和 風 細 雨 的 方 式 表 達 他 們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意 見 二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解 根 據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基 本 法 第 5 條 : 香 港 ( 澳 門 )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五 十 年 不 變 一 國 兩 制 無 疑 是 很 具 創 造 性 的 偉 大 構 思, 但 像 其 他 偉 大 的 憲 法 性 文 獻, 並 不 是 完 美 無 缺 的 首 先, 港 澳 的 基 本 法 分 別 受 到 中 英 和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的 規 限, 而 上 述 兩 個 聲 明 在 性 質 上 是 政 治 妥 協 的 產 物, 受 到 當 時 政 治 和 社 會 環 境 的 局 限, 刻 上 時 代 的 烙 印, 並 不 一 定 是 最 理 想 的 ( 當 然 可 以 爭 辯 在 當 時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環 境 下 是 最 理 想 的 ) 憲 法 其 次, 政 治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是 動 態 的 和 變 化 不 定 的, 不 受 領 導 人 或 其 他 政 治 精 英 主 觀 願 望 所 左 右 ; 而 憲 法 包 括 最 完 善 的 憲 法 是 靜 態 和 不 容 易 69
74 變 更 的 ( 為 了 保 持 憲 法 的 嚴 肅 性, 大 部 分 憲 法 都 附 加 十 分 苛 刻 和 繁 瑣 的 修 訂 條 文 程 序 ) 中 國 政 府 為 了 穩 定 港 澳 市 民 的 信 心, 保 證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50 年 不 變 並 將 此 承 諾 寫 進 基 本 法 但 誰 能 夠 保 證 50 年 不 變 呢? 誰 能 夠 準 確 預 測 今 後 50 年 中 國 大 陸 和 港 澳 地 區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發 展? 誰 能 保 證 50 年 後 的 中 國 仍 然 是 社 會 主 義 的 中 國 或 50 年 後 的 香 港 ( 澳 門 ) 仍 然 保 持 傳 統 的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和 社 會? 說 不 定 中 國 大 陸 和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 即 兩 制 ) 在 未 來 半 個 世 紀, 以 不 同 的 步 伐 走 向 民 主 政 制, 以 至 兩 制 變 為 一 制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一 國 兩 制 提 供 港 澳 市 民 一 個 難 得 的 前 所 未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和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的 機 遇 兩 個 特 區 的 政 府 和 市 民 有 沒 有 條 件 和 能 力 掌 握 這 個 千 載 難 逢 的 機 遇 呢? 毫 無 疑 問, 要 成 功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特 區 政 府 和 市 民 必 須 共 同 努 力,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信 任, 才 可 以 克 服 來 自 體 制 內 外 的 各 種 挑 戰 這 篇 論 文 的 主 旨 便 是 探 討 港 澳 兩 地 回 歸 祖 國 後 面 臨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三 港 澳 市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和 民 主 價 值 取 向 受 傳 統 政 治 文 化 和 殖 民 地 政 治 體 制 的 影 響, 港 澳 市 民 長 期 以 來 很 少 涉 足 政 治 或 與 政 治 保 持 距 離 這 個 情 況 直 至 上 世 紀 80 年 代, 尤 其 是 當 中 英 和 中 葡 開 始 分 別 就 港 澳 政 治 前 途 進 行 談 判, 港 澳 正 式 進 入 回 歸 祖 國 前 的 過 渡 期, 兩 地 華 人 居 民 才 逐 漸 積 極 投 入 政 治, 爭 取 個 人 和 港 澳 市 民 集 體 的 利 益 回 歸 後, 在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和 高 度 自 治 的 口 號 下, 兩 地 市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欲 進 一 步 提 高 這 種 情 況 會 不 會 維 持 下 去 呢? 港 澳 市 民 的 議 政 論 政 熱 情 會 不 會 冷 卻 呢? 港 澳 兩 地 是 否 具 有 民 主 政 治 的 文 化 土 壤 呢? 港 澳 市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意 識 和 民 主 價 值 取 向 是 否 有 利 於 兩 地 的 民 主 化? 本 人 於 2002 年 5 至 7 月 期 間 分 別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進 行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以 隨 機 抽 樣 的 方 法, 在 港 澳 兩 地 分 別 成 功 訪 問 了 761 和 590 個 18 70
75 歲 以 上 的 當 地 華 人 永 久 居 民, 成 功 率 接 近 六 成 被 訪 者 很 有 代 表 性, 有 來 自 不 同 階 層 行 業 年 紀 和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士, 有 土 生 土 長 的 當 地 居 民, 也 有 近 10 年 從 內 地 遷 來 的 新 移 民 或 海 外 歸 僑 根 據 調 查, 大 部 分 的 港 澳 市 民 是 比 較 關 心 政 府 事 務 的 表 1 顯 示, 超 過 八 成 (82.6%) 的 香 港 和 六 成 (61.4%)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每 天 或 經 常 閱 讀 報 紙 看 電 視 或 聽 電 台 的 新 聞 報 導 ; 只 有 約 3% 的 香 港 和 約 10%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很 少 或 從 不 關 心 地 方 或 天 下 大 事 上 述 港 澳 市 民 對 時 事 的 不 同 關 注 程 度, 更 清 楚 的 顯 示 在 他 們 和 家 人 或 朋 友 討 論 政 府 事 務 的 頻 率 上 表 2 顯 示, 約 六 成 的 香 港 被 訪 者 經 常 或 間 中 和 家 人 或 朋 友 討 論 政 府 事 務 ; 相 比, 只 有 不 足 四 成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這 樣 做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根 據 1991 年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只 有 5.5% 的 被 訪 者 經 常 和 28.1% 偶 然 和 朋 友 或 家 人 親 戚 討 論 政 府 政 策 1 換 言 之, 與 11 年 前 相 比, 香 港 市 民 中 經 常 或 間 中 ( 偶 然 ) 與 家 人 和 朋 友 討 論 有 關 政 府 事 務 的 比 例 增 加 了 20% 多, 反 映 出 回 歸 後 港 人 議 論 政 治 的 意 欲 明 顯 增 強 ; 而 澳 門 人 的 議 政 意 欲 比 11 年 前 亦 提 高 9% 2 表 1 對 新 聞 報 導 關 心 的 程 度 (%) 表 2 討 論 政 府 事 務 的 頻 率 (%) 71
76 表 3 顯 示,44.8%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傾 向 於 採 取 某 種 行 動 去 反 對 一 項 嚴 重 影 響 自 己 利 益 的 政 府 政 策, 比 香 港 被 訪 者 高 出 7%; 而 46.4% 的 前 者 傾 向 不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比 後 者 低 8% 換 言 之, 澳 門 市 民 相 對 有 信 心 去 採 取 行 動 反 對 政 府 錯 誤 的 政 策, 而 香 港 市 民 則 停 留 於 議 政 和 批 判 政 府 的 階 段, 相 對 缺 少 實 際 的 政 治 行 動 事 實 上, 澳 門 市 民 較 香 港 市 民 更 傾 向 於 採 取 不 同 的 渠 道 ( 如 找 政 府 部 門 投 訴 議 員 或 社 會 / 政 治 團 體 幫 忙, 或 寫 信 致 電 去 報 紙 電 台 等 等 ) 去 反 抗 政 府 錯 誤 政 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只 有 三 成 的 港 澳 被 訪 者 表 示 會 採 取 比 較 偏 激 的 請 願 示 威 或 遊 行 等 行 動, 比 起 西 方 或 亞 洲 其 他 一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港 澳 市 民 的 政 治 行 動 還 是 相 當 溫 和 的 表 3 政 治 參 與 的 態 度 取 向 (%) 甚 麼 是 民 主? 在 港 澳 人 眼 中, 怎 樣 才 算 是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呢? 根 據 3 我 們 於 90 年 代 初 在 澳 門 進 行 的 調 查 及 同 期 間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調 查, 港 澳 市 民 較 注 重 民 主 的 結 果, 而 相 對 忽 略 了 民 主 的 程 序 港 澳 回 歸 祖 國 和 實 行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及 高 度 自 治 後, 香 港 和 澳 門 人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瞭 解 有 沒 有 加 深 呢? 港 澳 市 民 有 沒 有 具 備 實 施 民 主 政 治 的 心 理 條 件 呢? 毫 無 疑 問, 絕 大 部 分 港 澳 市 民 是 認 同 民 主 政 治 及 認 為 港 澳 地 區 適 合 實 行 民 主 政 制 表 4 顯 示,74.2% 的 香 港 和 81.9%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認 72
77 為 民 主 是 最 好 的 政 制 ;69.9% 的 前 者 和 75.6% 的 後 者 認 為 香 港 ( 澳 門 ) 適 合 實 行 民 主 政 制 有 趣 的 是, 在 政 治 上 相 對 保 守 ( 議 政 意 欲 較 低 ) 的 澳 門 人 比 香 港 人 更 嚮 往 民 主 政 制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澳 門 市 民 之 間 互 相 信 任 的 程 度 明 顯 高 於 香 港 人 六 成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認 為 多 數 澳 門 人 是 可 以 信 任 的 這 個 說 法 ; 而 只 有 四 成 的 香 港 被 訪 者 表 示 信 任 香 港 人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相 信 任 和 合 作, 是 一 個 真 正 民 主 社 會 所 必 具 的 國 民 心 理 因 素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民 主 社 會 需 要 代 表 不 同 階 層 利 益 的 團 體 參 與 政 策 的 制 訂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從 不 同 團 體 來 的 人 一 定 要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合 作 民 主 遊 戲, 只 可 以 由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尊 重 和 遵 守 遊 戲 規 則 的 人 玩 上 述 的 調 查 結 果, 部 分 解 釋 了 為 甚 麼 回 歸 後 的 香 港 逐 漸 演 變 為 對 抗 政 治 4, 而 澳 門 仍 保 留 傳 統 的 共 識 政 治 表 4 對 民 主 政 制 的 認 同 (%) 當 然, 這 並 不 意 味 着 被 共 識 政 治 主 宰 的 澳 門 社 會 比 香 港 更 容 易 過 渡 到 民 主 政 治 我 們 必 須 更 深 入 分 析 比 較 港 澳 市 民 的 民 主 理 念 和 價 值 取 向 表 5 顯 示, 在 有 關 民 主 理 念 的 元 素 中, 約 五 成 的 香 港 和 四 成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認 為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應 聽 取 民 意 選 擇 這 個 民 主 理 念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比 例 比 我 們 於 1991 年 在 澳 門 進 行 的 同 一 項 調 查 增 加 了 5 10 個 百 分 點 如 果 將 表 5 中 的 第 一 五 和 七 項 加 起 來, 近 六 成 的 港 73
78 澳 被 訪 者 認 為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應 聽 取 民 意 或 照 顧 人 民 利 益 或 能 解 決 經 濟 治 安 和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反 映 出 港 澳 市 民 傾 向 將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等 同 於 一 個 好 政 府 或 萬 能 政 府 相 對 來 說, 香 港 人 還 是 比 澳 門 人 較 重 視 選 舉 這 個 民 主 程 序 的 :21.4% 的 香 港 和 7.1% 的 澳 門 被 訪 者 認 為 一 個 由 人 民 選 出 來 的 政 府 才 算 是 一 個 民 主 政 府 在 其 他 方 面 港 澳 市 民 的 民 主 理 念 差 不 多 : 約 一 成 港 澳 被 訪 者 認 為 民 主 政 府 應 提 供 一 個 人 民 享 有 自 由 公 平 公 正 和 平 等 的 社 會 ; 和 約 一 成 認 為 民 主 政 府 應 開 放 和 決 策 透 明 度 高 總 的 來 說, 我 們 的 調 查 結 果 反 映 出, 港 澳 回 歸 後, 在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香 港 ( 澳 門 ) 人 自 己 當 家 作 主 的 心 理 因 素 促 使 下, 香 港 ( 澳 門 ) 人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期 望 很 高, 他 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多 聽 取 民 意, 照 顧 市 民 利 益, 真 正 為 港 澳 人 服 務 及 接 受 港 澳 市 民 的 批 評 和 監 督 表 5 民 主 觀 (%) 74
79 不 過, 應 指 出 回 歸 後, 港 澳 市 民 的 民 主 意 識 沒 有 明 顯 提 升, 仍 然 停 留 在 10 年 前 的 殖 民 地 時 期,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瞭 解 仍 然 不 夠 全 面 和 欠 缺 深 度 表 5 顯 示, 很 少 港 澳 市 民 認 識 到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權 分 立 和 互 相 制 衡 對 民 主 政 制 運 作 的 重 要 性 一 個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港 澳 市 民 ( 尤 其 是 新 移 民 ) 長 期 受 到 國 內 領 導 人 或 輿 論 對 西 方 三 權 分 立 政 制 的 批 評 的 影 響, 認 為 三 權 分 立 不 適 宜 中 國 或 港 澳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忽 略 了 這 個 在 西 方 民 主 政 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制 衡 機 制 尤 其 中 央 政 府 長 期 宣 傳 只 有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府 才 適 合 港 澳 特 區 的 區 情, 並 通 過 基 本 法, 在 兩 地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制, 港 澳 市 民 是 很 難 認 識 到 權 力 制 衡 是 民 主 政 治 不 可 缺 少 的 要 素, 長 遠 來 說, 很 不 利 於 港 澳 兩 地 的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反 映 出 兩 個 特 區 政 府 都 沒 有 重 視 和 給 予 市 民 正 確 的 公 民 教 育 宣 傳 和 灌 輸 正 確 的 民 主 價 值 觀 念 總 的 來 說, 我 們 的 調 查 顯 示, 雖 然 港 澳 市 民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認 識 不 夠 全 面, 但 毫 無 疑 問, 大 部 分 港 澳 市 民 認 同 民 主 政 制, 並 期 盼 民 主 政 制 能 於 港 澳 特 區 實 施 另 外 一 個 非 常 明 確 的 訊 息 是 : 港 澳 市 民 有 一 定 的 議 政 論 政 意 欲, 並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聽 取 和 回 應 民 意, 採 取 符 合 民 意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水 能 載 舟, 水 能 覆 舟,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能 否 掌 握 一 國 兩 制 給 予 的 機 遇,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關 鍵 是 能 否 掌 握 民 意, 順 應 民 意 及 政 府 政 策 是 否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四 一 國 兩 制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挑 戰 一 國 兩 制 固 然 對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和 市 民 提 供 難 得 的 高 度 自 治 和 實 現 民 主 政 制 的 機 遇, 但 兩 地 的 政 治 發 展 不 一 定 平 坦 無 阻, 特 區 政 府 和 市 民 都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共 同 努 力, 克 服 一 國 兩 制 的 歷 史 局 限 和 接 受 時 代 的 挑 戰 如 前 述, 由 於 受 到 當 時 政 治 和 社 會 環 境 的 局 限, 港 澳 基 本 法 為 兩 地 民 主 進 度 所 預 設 的 時 間 表 明 顯 過 於 保 守 基 本 法 是 上 世 紀 90 年 代 初 制 訂 的, 而 港 澳 的 政 治 發 展 可 能 超 前 同 步 或 滯 75
80 後 於 基 本 法 所 預 設 的 時 間 表 事 實 證 明, 香 港 市 民 對 民 主 的 訴 求 明 顯 超 前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時 間 表, 而 澳 門 則 相 對 同 步 或 甚 至 滯 後 當 然, 基 本 法 可 以 修 改, 但 絕 對 不 容 易, 而 且 任 何 憲 法 的 修 改 必 定 影 響 既 得 利 益 者 及 遇 到 他 們 的 反 對 比 較 現 實 的 想 法 是, 香 港 和 澳 門 可 以 分 別 於 2007 和 2009 年 全 面 檢 討 基 本 法 有 關 立 法 會 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條 文, 爭 取 全 面 普 選 加 快 港 澳 的 民 主 步 伐, 除 了 肯 定 會 遇 到 兩 地 親 中 政 黨 社 團 和 老 左 派 的 阻 撓 外, 關 鍵 是 中 央 對 全 面 普 選 的 態 度, 但 這 也 是 最 難 逆 料 的 因 素 不 管 2007 和 2009 年 的 政 制 檢 討 結 果 如 何, 港 澳 特 區 如 果 要 進 一 步 成 功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一 定 要 克 服 下 列 幾 項 來 自 體 制 內 外 的 挑 戰 首 先,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港 澳 特 區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主 要 官 員 由 全 國 人 大 委 任 特 首 由 數 百 人 組 成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而 非 由 港 澳 市 民 一 大 一 票 選 出, 所 以 代 表 性 不 足, 部 分 港 澳 市 民 因 此 質 疑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或 合 法 性 (1egitimacy) 可 以 說, 行 政 長 官 及 其 領 導 班 子 的 法 理 認 受 性 先 天 不 足, 只 能 靠 施 政 表 現, 爭 取 民 心, 提 高 特 區 政 府 在 市 民 心 中 的 認 受 性 如 果 政 府 在 施 政 上 掉 以 輕 心, 或 出 現 重 大 的 施 政 失 誤, 將 會 大 失 民 心, 陷 入 嚴 重 的 認 受 性 和 管 治 危 機 所 以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目 前 面 臨 最 大 的 挑 戰 是 提 升 政 府 的 管 治 能 力, 勤 政 愛 民, 掌 握 民 意, 務 求 所 有 政 策 措 施 都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才 可 以 提 高 特 區 政 府 在 市 民 心 中 的 認 受 性, 維 持 港 澳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穩 定 第 二,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港 澳 社 會 貧 富 懸 殊, 兩 極 分 化 嚴 重 且 有 進 一 步 擴 大 之 勢 ; 回 歸 後 經 濟 不 景 氣, 失 業 待 業 人 數 高 居 不 下 ; 香 港 樓 價 還 未 見 底, 負 資 產 大 軍 持 續 上 升 ; 澳 門 的 經 濟 表 現 雖 然 比 香 港 稍 為 好 些, 但 長 期 失 業 人 士 對 政 府 繼 續 輸 入 外 勞 和 沒 有 杜 絕 黑 工 ( 非 法 勞 工 ) 表 示 不 滿 對 上 述 情 況,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得 不 好, 最 終 可 能 會 導 致 民 怨 民 憤 爆 發 ( 如 50 萬 人 上 街 遊 行 ), 嚴 重 威 脅 政 府 的 威 信 和 認 受 性 所 以, 如 何 扶 持 弱 勢 社 群, 但 又 不 大 搞 福 利, 以 至 庫 房 空 虛, 影 響 或 拖 慢 經 濟 復 甦 的 步 伐, 是 兩 地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76
81 第 三, 扶 持 弱 勢 社 群, 短 期 策 略 是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提 升 失 業 人 士 的 競 爭 力, 或 創 建 新 的 基 建 項 目,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但 長 遠 來 說, 是 設 法 加 速 經 濟 復 甦 和 經 濟 轉 型, 改 善 整 個 投 資 和 營 商 環 境, 讓 市 場 機 制 自 動 調 節 勞 工 的 供 求 平 衡 因 此, 如 何 一 方 面 盡 快 恢 復 經 濟 增 長 和 保 證 經 濟 能 夠 持 續 增 長, 另 一 方 面 保 護 兩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和 文 化 遺 產, 是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除 政 府 必 須 制 定 正 確 的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和 財 政 政 策 之 外, 港 澳 市 民 亦 必 須 積 極 配 合 : 如 通 過 再 學 習 或 培 訓, 提 高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增 加 環 保 的 意 識 第 四, 如 何 一 方 面 加 速 港 澳 民 主 化 的 步 伐, 提 供 一 個 公 開 公 平 競 爭 的 選 舉 機 制, 以 符 合 港 澳 市 民 日 益 高 漲 的 政 治 參 與 意 欲 和 對 民 主 自 由 的 訴 求, 另 一 方 面 維 持 社 會 和 諧, 平 衡 各 方 面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增 強 社 會 的 凝 聚 力, 保 證 社 會 和 政 治 穩 定, 是 未 來 幾 年 兩 地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如 上 述, 港 澳 的 民 主 化 速 度 雖 然 受 制 約 於 基 本 法, 但 2007 和 2009 年 的 機 制 檢 討 是 港 澳 特 區 難 得 的 機 遇 民 主 政 制 雖 然 是 大 部 分 港 澳 市 民 的 理 想, 但 政 制 轉 型 必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出 現 混 亂 或 甚 至 失 控, 影 響 港 澳 的 社 會 和 政 治 穩 定, 弄 不 好, 很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和 政 治 動 盪, 甚 至 出 現 民 主 倒 退, 功 敗 垂 成 第 五, 眾 所 周 知, 港 澳 特 區 的 民 主 改 革 能 否 成 功, 關 鍵 是 中 央 的 態 度 如 何 與 中 央 加 強 溝 通, 與 內 地 地 方 政 府 改 善 關 係, 加 強 與 鄰 近 地 區 尤 其 珠 三 角 的 商 貿 和 其 他 合 作 關 係 ( 如 對 非 典 型 肺 炎 (SARS) 疫 症 的 資 訊 交 流 與 合 作 和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作 案 ), 但 同 時 保 持 港 澳 的 高 度 自 治, 是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由 於 受 到 前 期 殖 民 地 政 府 與 內 地 保 持 一 段 距 離 不 冷 不 熱 關 係 的 影 響, 而 部 分 港 澳 精 英 對 內 地 有 一 種 優 越 感, 無 視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對 國 內 經 濟 和 面 貌 帶 來 的 重 大 變 化, 回 歸 祖 國 初 期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尤 其 是 前 者 未 能 好 好 的 掌 握 回 歸 契 機 與 內 地 加 強 各 方 面 的 合 作 關 係, 以 至 錯 失 時 機, 甚 至 造 成 彼 此 之 間 的 隔 閡 和 互 不 信 任 港 澳 政 府 應 吸 取 教 訓, 加 大 力 度 積 極 主 動 與 內 地 政 府 尤 其 珠 三 角 地 區 改 善 關 係, 同 心 協 力 發 展 珠 三 角 的 交 通 樞 紐, 促 進 區 域 77
82 內 城 市 之 間 的 人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和 資 金 流 第 六, 民 主 政 制 改 革 曠 日 持 久, 當 時 機 未 成 熟 的 時 候, 亦 不 宜 匆 匆 上 馬, 不 然 只 會 造 成 社 會 分 化 和 政 治 動 盪 不 安 比 政 改 更 迫 切 的 是 將 行 政 改 革 盡 快 提 上 議 程 由 於 受 到 前 期 殖 民 地 政 府 陋 習 的 影 響, 港 澳 官 場 仍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存 在 官 僚 主 義 用 人 唯 親 貪 功 卸 責 辦 事 不 力 得 過 且 過 等 不 良 作 風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面 臨 的 嚴 峻 挑 戰 是 改 革 行 政 體 制, 增 加 行 政 效 率 (efficiency) 和 效 果 (effectiveness) 和 官 員 的 應 變 和 協 調 能 力, 並 增 強 政 府 與 市 民 之 間 的 溝 通, 諮 詢 和 吸 納 民 意, 團 結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力 量, 照 顧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在 重 大 施 政 方 針 上 追 求 社 會 共 識, 最 終 達 到 善 治 (goodgovemance) 的 行 政 理 想 要 達 到 善 治, 港 澳 市 民 必 須 認 同 和 支 持 政 府 的 行 政 改 革, 凡 涉 及 政 府 事 務 要 按 章 辦 事, 不 走 後 門, 不 靠 人 情 官 民 互 相 合 作 才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和 廉 潔 的 政 府 和 社 會 五 結 束 語 2003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回 歸 6 週 年,50 萬 以 中 產 階 級 為 主 的 香 港 市 民 上 街 遊 行, 反 對 特 區 政 府 擬 於 7 月 9 日 在 立 法 會 二 讀 和 三 讀 通 過 就 基 本 法 第 23 條 制 訂 的 國 家 安 全 條 例 草 案 這 是 自 1989 年 百 萬 香 港 市 民 支 援 北 京 學 運 以 來 人 數 最 多 的 示 威 遊 行 香 港 市 民 在 遊 行 中 表 現 出 的 節 制 和 有 序, 對 自 由 民 主 的 熱 烈 追 求 和 執 着, 震 撼 了 世 界, 震 撼 了 中 南 海 香 港 人 要 求 盡 快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和 全 面 直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他 們 相 信 只 有 建 立 一 個 民 主 的 政 治 制 度, 選 出 真 正 代 表 港 人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和 高 度 自 治 香 港 市 民 對 民 主 的 訴 求 亦 震 撼 了 澳 門 小 城 ( 據 本 人 所 知, 有 一 群 澳 門 中 產 專 業 人 士 7 月 1 日 乘 船 去 香 港 支 援 和 參 加 香 港 大 遊 行 ) 根 據 我 們 的 電 話 調 查 訪 問, 澳 門 人 對 自 由 民 主 的 渴 望 並 不 弱 於 香 港 人, 分 別 是 澳 門 市 民 比 較 保 守 和 低 調 港 澳 特 區 政 府 因 此 應 審 時 78
83 度 勢, 將 政 治 改 革 盡 快 提 上 議 程, 加 快 兩 地 的 民 主 步 伐 眾 所 周 知, 港 澳 政 改 能 否 成 功, 關 鍵 是 中 央 的 態 度 7 月 1 日 香 港 50 萬 人 上 街 遊 行 後, 中 央 對 港 澳 政 策 似 乎 醞 釀 大 調 整 從 各 種 跡 象 來 看, 如 中 央 同 意 將 就 基 本 法 第 23 條 立 法 延 遲 押 後 及 修 改 港 人 普 遍 反 對 的 有 關 條 文, 並 派 官 員 南 下 香 港 收 集 民 意 包 括 民 主 派 學 者 和 政 界 人 物 的 意 見, 中 央 是 有 誠 意 真 正 瞭 解 香 港 民 情, 與 市 民 溝 通, 聆 聽 反 對 政 府 的 聲 音 說 到 底, 港 澳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能 否 成 功, 前 提 是 中 央 政 府 信 任 港 澳 市 民, 放 心 讓 香 港 和 澳 門 高 度 自 治, 落 實 港 ( 澳 ) 人 治 港 ( 澳 ) 的 政 策 中 共 十 六 大 後, 胡 錦 濤 和 溫 家 寶 新 領 導 體 制 的 施 政 表 現, 尤 其 是 在 處 理 和 控 制 SARS 一 役, 無 論 在 應 變 能 力 和 辦 事 作 風 方 面, 都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有 理 由 相 信, 在 相 對 開 放 親 民 和 以 民 為 本 的 胡 溫 體 制 領 導 下, 中 國 內 地 會 進 一 步 開 放 自 由 和 民 主 而 一 個 民 主 自 由 的 中 國 是 港 澳 民 主 自 由 最 大 的 保 證 註 釋 : 1 Jermain T.M.Lam and Jane C.Y.Lee,Research Report on the Political 2 Culture ofthe Voters in Hong Kong:PartI-A Study ofthe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ofthelegislative Council,Department ofpublic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 April 1992, p.54. 余 振 : 九 十 年 代 澳 門 大 眾 政 治 文 化 縱 向 研 究, 載 於 余 振 :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的 問 題 與 對 策, 香 港 和 澳 門 : 名 流 出 版 社,1999 年 6 月, 第 6 頁 79
84 3 Jermain T. M. Lam and Jane C. Y. Lee, Research Report on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Voters in Hong Kong: Part I A Study of the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Department of Public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 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 April 1992; Lau Siu-kai and Kuan Hsin-chi, The Ethos of the Hong Kong Chinese,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盧 兆 興 : 對 抗 式 政 治 開 始, 載 於 明 報,2002 年 7 月 11 日, 第 B16 版 由 於 被 訪 者 可 以 說 出 多 個 民 主 元 素, 所 以 選 擇 一 五 七 項 的 被 訪 者 難 免 有 重 覆, 在 比 例 上 是 應 少 於 三 項 的 總 和 筆 者 核 對 原 問 卷, 發 現 重 覆 的 問 題 不 算 嚴 重, 只 比 三 項 的 總 和 少 了 4% 80
85 澳 門 登 記 制 度 概 述 * 米 萬 英 一 前 言 廣 義 的 登 記 意 味 着 對 資 料 的 系 統 整 理 記 載 和 保 存, 宏 觀 上 可 分 為 公 立 登 記 和 私 立 登 記 兩 者 的 差 別 不 僅 在 於 建 立 登 記 之 主 體 的 身 份 不 同, 更 重 要 的 在 於 它 們 的 效 力 不 同 : 在 得 到 官 方 認 可 之 前, 私 立 登 記 不 具 有 公 信 力 此 外, 若 以 法 律 屬 性 為 標 準, 則 可 以 分 為 強 制 性 登 記 及 任 意 性 登 記 在 澳 門, 只 有 為 數 不 多 的 法 律 條 文 強 制 私 人 建 立 登 記 系 統, 此 為 強 制 性 私 立 登 記 1 故 此, 本 文 中 的 登 記 僅 指 公 立 登 記 概 括 而 言, 登 記 是 指 將 特 定 的 社 會 事 項 登 載 於 公 共 機 構 組 建 的 簿 冊 之 上 的 官 方 行 為, 因 此, 登 記 所 記 載 的 事 項 屬 於 官 方 資 料, 從 而 具 有 公 信 力 總 體 來 說, 登 記 之 目 的 均 在 於 保 障 社 會 關 係 的 穩 定 和 法 律 交 易 的 安 全, 但 是, 其 效 力 卻 因 事 項 之 不 同 而 不 同 二 私 法 事 項 之 登 記 私 法 (Direito privado) 是 與 公 法 (direito público) 相 對 應 的 概 念, 在 澳 門 的 法 律 秩 序 中, 私 法 涵 蓋 民 法 商 法 勞 動 法 等 法 律 部 門,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官 81
86 而 且, 私 法 事 項 之 登 記 構 成 澳 門 登 記 制 度 的 骨 幹 和 重 心 私 法 事 項 之 登 記 宏 觀 上 分 為 四 大 類, 分 別 是 : 民 事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財 產 登 記 和 知 識 產 權 登 記 其 中, 財 產 登 記 包 括 物 業 登 記 和 動 產 登 記 在 此 類 的 登 記 中, 民 事 登 記 最 顯 著 的 特 徵 在 於 : 首 先, 它 記 載 的 事 項 是 自 然 人 的 自 然 身 份 2, 亦 即, 它 的 對 象 只 是 自 然 人 而 不 適 用 於 法 人 ; 其 次, 民 事 登 記 的 適 用 範 圍 最 廣 由 第 59/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民 事 登 記 法 典 第 1 條 第 1 款 的 內 容 表 明, 自 然 人 之 出 生 死 亡 婚 姻 聚 散 生 兒 育 女, 總 之, 人 生 歷 程 中 的 所 有 重 要 事 項 都 屬 於 民 事 登 記 的 範 疇, 此 外, 民 事 登 記 不 僅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也 適 用 於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發 生 的 且 屬 於 民 事 登 記 法 典 調 整 的 一 切 事 實, 即 使 此 等 事 實 所 涉 及 的 人 士 不 是 澳 門 居 民 ( 第 8 條 第 1 款 ) 在 澳 門, 負 責 民 事 登 記 的 機 關 是 民 事 登 記 局 民 事 登 記 具 有 形 成 效 力, 其 含 義 是 : 原 則 上, 對 於 屬 強 制 登 記 之 事 實, 在 未 登 記 前 不 得 主 張 此 外, 民 事 登 記 也 具 有 證 明 力, 證 明 力 包 括 三 項 內 容 首 先, 對 於 需 強 制 登 記 之 事 實 及 符 合 民 事 登 記 所 載 之 婚 姻 狀 況, 以 民 事 登 記 作 為 依 據 之 證 據, 不 得 以 其 他 證 據 推 翻 之, 但 在 涉 及 婚 姻 狀 況 或 婚 姻 登 記 之 訴 訟 中 除 外 ; 其 次, 對 已 登 記 之 事 實, 如 不 請 求 註 銷 或 更 正 有 關 登 記, 則 不 得 在 法 院 提 起 爭 議 ; 再 次, 證 明 需 登 記 之 事 實, 僅 得 以 該 法 典 所 規 定 之 方 法 為 之 調 整 商 業 登 記 的 法 規 是 由 第 56/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商 業 登 記 法 典 受 商 業 登 記 約 束 的 事 實 分 為 五 個 組 別 : 其 一 是 與 企 業 有 關 之 事 實, 其 二 是 與 自 然 人 商 業 企 業 主 有 關 之 事 實, 其 三 是 與 商 業 公 司 有 關 之 事 實, 其 四 是 需 登 記 之 訴 訟 及 裁 判, 最 後 是 其 他 事 實, 包 括 : 澳 門 以 外 地 方 之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常 設 代 表 處 之 設 立 變 更 及 關 閉, 以 及 其 代 表 之 委 任 權 力 及 職 務 終 止 ; 以 書 面 訂 立 之 代 辦 商 合 同, 其 修 改 及 消 滅 ; 信 託 讓 與 擔 保 及 其 他 依 法 需 作 商 業 登 記 之 事 實 82
87 物 業 登 記 的 根 據 是 由 第 46/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物 業 登 記 法 典, 屬 於 物 業 登 記 局 的 權 限, 其 客 體 是 不 動 產 (bens imóveis) 3, 由 需 登 記 事 實 和 需 登 記 之 訴 訟 及 裁 判 兩 部 分 組 成 澳 門 的 立 法 共 確 認 了 四 類 需 登 記 動 產 (bens móveis sujeitos ao registo), 分 別 是 : 汽 車 ( 第 49/93/M 號 法 令 及 汽 車 登 記 規 章 ) 航 空 器 ( 第 10/98/M 號 法 令 及 航 空 器 登 記 規 章 ) 遊 艇 ( 由 第 8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遊 艇 航 行 規 章 第 19 條 ) 及 船 舶 ( 由 第 90/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海 事 活 動 規 章 第 12 條 )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這 四 類 動 產 受 雙 重 登 記 約 束 : 一 方 面, 它 們 均 需 在 澳 門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作 產 權 登 記 ; 另 一 方 面, 汽 車 需 依 照 由 第 16/93/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道 路 法 典 第 條 的 規 定 在 民 政 總 署 註 冊, 航 空 器 需 要 在 澳 門 民 用 航 空 局 作 航 空 登 記, 船 舶 和 遊 艇 則 需 要 在 澳 門 港 務 局 作 海 事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物 業 登 記 和 動 產 登 記 的 效 力 皆 由 四 項 內 容 組 成 : 首 先, 登 記 產 生 推 定, 亦 即, 登 記 一 經 確 定 即 推 定 所 登 記 之 法 律 狀 況 完 全 按 登 記 中 對 該 法 律 狀 況 所 作 之 規 定 存 在 ; 其 次, 登 記 是 產 生 對 第 三 人 效 力 的 要 件, 需 登 記 之 事 實 即 使 未 登 記, 亦 得 在 當 事 人 或 其 繼 承 人 間 主 張, 但 僅 在 登 記 之 日 後 方 對 第 三 人 產 生 效 力 ( 但 是 抵 押 除 外, 它 以 登 記 為 成 立 要 件 ); 再 次, 登 記 產 生 優 先 效 力, 申 言 之, 就 同 一 事 實 或 財 產 所 作 之 登 記, 先 登 記 之 權 利 優 先 於 後 登 記 之 權 利 ; 最 後, 證 據 效 力, 它 是 指 在 法 院 對 登 記 所 證 明 之 事 實 提 出 爭 議 時, 如 不 同 時 請 求 註 銷 該 登 記, 則 不 得 為 之 工 業 產 權 登 記 屬 經 濟 局 局 長 的 權 限 ( 第 97/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工 業 產 權 法 律 制 度 第 8 條 ) 澳 門 工 業 產 權 法 律 制 度 確 認 了 下 列 類 型 的 工 業 產 權 : 發 明 ( 包 括 專 利 實 用 專 利 藥 品 及 植 物 藥 劑 產 品 ) 半 導 體 產 品 拓 撲 圖 設 計 及 新 型 商 標 商 業 場 所 之 名 稱 及 標 誌 原 產 地 名 稱 及 地 理 標 記 嘉 獎 如 果 不 認 同 民 事 登 記 局 局 長 物 業 登 記 局 局 長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83
88 局 局 長 和 經 濟 局 局 長 所 作 的 拒 絕 登 記 宣 告 登 記 失 效 等 諸 如 此 類 的 行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以 向 澳 門 基 礎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三 刑 事 登 記 刑 事 登 記 的 法 律 根 據 是 經 第 87/99/M 號 法 令 修 改 之 第 27/96/M 號 法 令, 由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負 責 其 目 的 在 於 有 條 理 地 收 集 處 理 及 保 存 法 院 所 作 的 刑 事 裁 判 之 內 容, 以 便 得 以 知 悉 自 然 人 的 前 科 和 發 出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儘 管 若 干 立 法 確 認 了 法 人 犯 罪, 但 刑 事 登 記 的 對 象 仍 然 是 自 然 人 刑 事 紀 錄 的 內 容 包 括 : 起 訴 批 示 或 等 同 裁 判 ; 廢 止 此 類 裁 判 之 裁 判 ; 無 罪 裁 判 及 涉 及 犯 罪 之 有 罪 裁 判, 可 處 以 徒 刑 之 輕 微 違 反 之 有 罪 裁 判, 以 及 雖 然 可 處 以 罰 金 但 累 犯 時 則 可 處 以 徒 刑 之 輕 微 違 反 之 有 罪 裁 判 ; 廢 止 徒 刑 之 暫 緩 執 行 之 裁 判 ; 科 處 保 安 處 分 之 裁 判, 決 定 保 安 處 分 之 終 止 複 查 延 長 或 暫 緩 執 行 之 裁 判, 決 定 廢 止 保 安 處 分 之 暫 緩 執 行 之 裁 判, 給 予 或 廢 止 考 驗 性 釋 放 之 裁 判, 關 於 患 有 精 神 失 常 之 可 歸 責 者 之 裁 判 或 關 於 驅 逐 非 澳 門 居 民 之 不 可 歸 責 者 之 裁 判 ; 延 長 徒 刑 之 裁 判, 給 予 或 廢 止 假 釋 之 裁 判, 給 予 或 廢 止 確 定 或 非 確 定 取 消 刑 事 紀 錄 之 裁 判 ; 實 施 特 赦 及 赦 免 之 裁 判 ; 決 定 不 將 已 作 之 判 罪 轉 錄 於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之 裁 判 ; 准 予 對 裁 判 進 行 再 審 之 合 議 庭 裁 判 ; 准 予 或 拒 絕 向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移 交 逃 犯 之 裁 判 ; 受 理 針 對 已 記 錄 之 裁 判 之 上 訴 之 批 示 ; 徒 刑 附 加 刑 及 保 安 處 分 之 開 始 結 束 暫 緩 執 行 或 消 滅 之 日 期 ; 罰 金 刑 之 履 行 ; 刑 事 紀 錄 當 事 人 之 死 亡 所 有 科 處 中 止 改 變 或 終 止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管 轄 範 圍 之 教 育 制 度 措 施 之 裁 判, 均 需 作 未 成 年 人 之 特 別 紀 錄, 但 勸 告 之 裁 判 除 外 未 成 年 人 之 特 別 紀 錄 具 獨 立 性 刑 事 紀 錄 的 內 容 在 出 現 法 律 上 恢 復 權 利 時 將 被 確 定 取 消 ; 在 滿 足 法 定 要 件 時 間, 可 透 過 司 法 途 徑 而 申 請 非 確 定 取 消 確 定 取 消 刑 84
89 事 紀 錄 內 容 的 決 定 不 可 廢 止 如 果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內 所 載 之 民 事 或 刑 事 身 分 資 料 不 正 確, 利 害 關 係 人 應 在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內 向 身 份 證 明 局 局 長 提 出 聲 明 異 議 ; 如 果 查 閱 刑 事 身 份 資 料 之 申 請 被 駁 回, 申 請 人 也 可 向 身 份 證 明 局 局 長 提 出 聲 明 異 議 對 在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內 所 作 轉 錄 之 合 法 性 所 提 起 之 上 訴, 需 向 具 執 行 刑 罰 及 保 安 處 分 管 轄 權 之 法 院 為 之, 而 由 該 法 院 作 出 確 定 性 裁 判 四 選 民 登 記 澳 門 現 行 的 選 民 登 記 載 於 第 12/2000 號 法 律, 它 僅 適 用 於 立 法 會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選 舉, 由 自 然 人 選 民 登 記 和 法 人 選 民 登 記 兩 部 分 組 成, 但 兩 者 均 具 有 永 久 性, 普 遍 性 和 單 一 性 特 徵 而 且, 選 民 登 記 的 組 織 維 持 管 理 和 跟 進 皆 屬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的 權 限 選 民 登 記 的 效 力 在 於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一 經 登 記 在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則 推 定 該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具 有 選 舉 資 格 ; 對 上 款 所 設 定 的 推 定, 得 以 出 具 有 關 自 然 人 已 死 亡 或 有 關 法 人 已 消 滅, 又 或 有 關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選 舉 資 格 已 發 生 改 變 的 證 明 文 件 作 出 反 駁 登 記 申 請 被 接 納 的 選 民 將 獲 發 選 民 證 自 然 人 的 選 民 資 格 是, 年 滿 18 週 歲 且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但 下 列 人 士 屬 於 無 資 格 者 從 而 不 得 作 選 民 登 記 : 其 一 是 經 確 定 判 決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人 ; 其 二 是 被 認 為 是 明 顯 精 神 錯 亂 且 被 收 容 在 精 神 病 治 療 場 所 或 經 由 三 名 醫 生 組 成 的 健 康 檢 查 委 員 會 宣 告 為 精 神 錯 亂 的 人, 即 使 其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人 亦 然 ; 其 三 是 經 確 定 判 決 宣 告 被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的 人 法 人 的 選 民 資 格 是 : 獲 確 認 代 表 社 會 利 益 的 社 團 和 組 織, 只 要 其 已 取 得 法 律 人 格 至 少 三 年 並 已 在 身 份 證 明 局 登 記, 均 得 為 間 接 選 舉 而 作 選 民 登 記 對 社 會 利 益 的 代 表 社 團 或 組 織 作 出 確 認 屬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85
90 限 確 認 申 請 書 應 遞 交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在 選 民 登 記 冊 展 示 期 間, 任 何 選 民 得 就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資 料, 以 書 面 形 式 並 以 資 料 錯 誤 或 遺 漏 為 理 由, 向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提 起 聲 明 異 議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需 在 聲 明 異 議 提 起 後 5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提 起 聲 明 異 議 的 選 民 本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有 正 當 利 益 的 選 民, 得 就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的 決 定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由 終 審 法 院 一 審 終 審, 亦 即, 就 該 裁 判 不 得 再 提 起 上 訴 五 社 團 登 記 組 織 社 團 是 結 社 自 由 的 題 中 應 有 之 義, 所 以 可 以 說, 社 團 是 行 使 結 社 權 的 自 然 結 果 依 性 質 或 目 的 不 同, 社 團 可 被 分 為 四 個 類 型 : 一 般 民 事 社 團 政 治 社 團 行 政 公 益 法 人 體 育 會 及 體 育 總 會 性 質 的 社 團 它 們 之 中, 體 育 會 及 體 育 總 會 性 質 之 社 團 的 登 記 由 體 育 發 展 局 負 責 ( 由 第 67/93/M 號 法 令 第 43 條 ), 其 他 社 團 的 登 記 全 由 身 份 證 明 局 負 責 ( 第 2/99/M 號 法 律 第 18 條, 第 11/96/M 號 法 律 第 9 條 ), 而 且 政 治 社 團 以 登 記 為 取 得 法 律 人 格 的 要 件 ( 第 2/99/M 號 法 律 第 15 條 ) 六 準 入 登 記 準 入 登 記 是 我 們 對 許 多 單 行 登 記 事 項 的 概 括, 其 含 義 是 : 登 記 是 享 受 某 種 權 利 ( 例 如,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受 益 人 必 須 在 澳 門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登 記 經 第 29/98/M 號 法 令 修 訂 之 第 58/93/M 號 法 令 第 3 條 ), 從 事 某 類 職 業 或 開 展 某 種 活 動 的 前 提 條 件 在 澳 門, 必 須 登 記 才 能 夠 從 事 的 職 業 有 : 律 師 ( 由 第 31/91/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律 師 通 則 第 11 條 第 1 款 ) 核 數 師 ( 由 第 71/99/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核 數 師 通 則 第 2 條 ) 會 計 師 ( 由 第 72/99/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86
91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2 條 ) 導 遊 (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66 條 第 1 款 ) 海 員 ( 第 12/99/M 號 法 令 第 5 條 ) 藥 劑 師 及 藥 房 技 術 助 理 ( 第 58/90/M 號 法 令 第 13 條 )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及 私 人 診 所 ( 第 84/90/M 號 法 令 第 10 條 及 第 11 條 ) 以 及 新 聞 通 訊 企 業 及 新 聞 從 業 者 ( 第 7/90/M 號 法 律 第 15 條 ) 下 列 經 營 活 動 也 以 登 記 為 前 提 : 自 動 駕 駛 車 輛 租 賃 公 司 必 須 在 澳 門 旅 遊 局 登 記 ( 第 52/84/M 號 法 令 第 6 條 第 1 款 ); 任 何 類 型 的 金 融 機 構 和 信 用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中 介 人 必 須 在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登 記 ( 第 15/83/M 號 法 令 第 10 條 第 1 款, 由 第 32/93/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金 融 體 系 法 律 制 度 第 36 條 及 第 120 條, 第 27/97/M 號 法 令 第 47 條 第 1 款 及 第 38/89/M 號 法 令 第 13 條 第 1 款 ); 貯 存 需 繳 納 消 費 稅 貨 物 的 倉 庫 和 經 營 燃 料 批 發 業 務 的 設 施 必 須 在 經 濟 局 登 記 ( 第 79/92/M 號 法 令 第 7 條 第 1 款 及 第 20/89/M 號 法 令 第 4 條 第 1 款 ) 此 外, 成 藥 受 藥 品 登 記 ( 第 48/98/M 號 法 令 ) 約 束, 必 須 在 澳 門 衛 生 局 進 行 登 記, 否 則 不 得 進 口 或 投 放 市 場 七 統 計 性 登 記 顧 名 思 義, 統 計 性 登 記 是 指 僅 僅 具 有 統 計 資 料 價 值 的 登 記, 因 此, 雖 然 也 是 強 制 性 的, 但 要 由 行 政 當 局 主 動 展 開, 而 無 需 私 人 的 申 請 在 行 政 當 局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時, 私 人 負 有 合 作 的 義 務, 並 僅 對 提 供 資 料 不 實 承 擔 責 任 常 見 的 統 計 性 登 記 有 : 衛 生 局 需 建 立 遺 體 器 官 捐 贈 登 記 ( 第 2/96/M 號 法 律 第 10 條 ), 藥 物 業 商 號 登 記 與 藥 業 活 動 場 所 執 照 的 登 記 ( 第 58/90/M 號 法 令 第 20 條 )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需 建 立 私 立 學 校 執 照 登 記 ( 第 6/93/M 號 法 令 第 5-13 條 )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對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之 登 記 ( 第 41/99/M 號 法 令 第 9 條 第 1 款 ) 87
92 民 政 總 署 對 駕 駛 學 校 之 登 記 ( 由 第 17/93/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道 路 法 典 規 章 第 104 條 ) 澳 門 房 屋 局 對 經 濟 房 屋 之 登 記 對 僭 建 物 僭 建 物 內 之 居 住 者 和 設 於 僭 建 物 內 之 工 業 場 所 之 登 記 ( 第 13/80/M 號 法 律 第 11 條 及 第 6/93/M 號 法 令 第 5-13 條 ) 治 安 警 察 局 對 武 器 之 登 記 ( 第 77/99/M 號 法 令 第 16 條 ) 註 釋 : 參 見 : 第 58/90/M 號 法 令 第 40 條 第 1 款 ( 藥 房 技 術 助 理 員 工 作 紀 錄 登 記 ) 及 第 53 條 ( 處 方 登 記 ); 第 11/91/M 號 法 令 第 7 條 第 1 款 ( 公 立 或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對 學 生 成 績 表 之 登 記 ); 由 第 17/93/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道 路 法 典 規 章 第 87 條 ( 駕 駛 學 校 對 教 練 員 和 學 員 之 登 記 ); 第 62/95/M 號 法 令 第 8 條 第 1 款 ( 該 法 令 所 定 之 控 制 物 質 的 進 口 商 就 進 出 口 及 本 地 市 場 銷 售 狀 況 之 登 記 ); 第 16/96/M 號 法 令 第 47 條 ( 酒 店 及 同 類 場 所 對 住 宿 旅 客 之 登 記 ); 第 15/97/M 號 法 令 第 16 條 第 1 款 ( 現 金 速 遞 公 司 對 業 務 活 動 之 登 記 ); 第 34/99/M 號 法 令 第 條 ( 麻 醉 品 及 精 神 科 物 質 和 製 劑 之 出 入 口 與 生 產 工 序 資 料 之 登 記, 調 配 麻 醉 品 及 精 神 科 物 質 和 製 劑 之 處 方 登 記 ), 第 51/99/M 號 法 令 第 16 條 ( 電 腦 程 序, 錄 音 製 品 或 錄 像 製 品 之 生 產 商 對 原 料, 生 產 及 出 售 之 登 記 ), 第 7/2003 號 法 律 第 19 條 ( 需 具 備 產 地 來 源 證 之 出 口 貨 物 之 生 產 工 序 的 登 記 )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23 條 第 2 款 ( 博 彩 承 批 公 司 對 博 彩 中 介 人 的 登 記 ) 在 西 方 國 家 的 語 言 中, 可 以 被 翻 譯 為 身 份 的 單 詞 有 兩 個, 例 如 葡 語 中 的 identidade 與 qualidade, 其 差 別 在 於 :identidade 標 示 人 的 自 然 身 份, 如 姓 名 出 生 時 期 出 生 地 血 緣 關 係 等 等,qualidade 是 指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如 職 業, 職 位 依 據 第 49/85/M 號 法 令 第 17 條 和 第 11/99/M 號 法 令 第 49 至 53 條 的 規 定, 如 果 不 動 產 的 用 途 是 工 業 場 所 或 工 業 單 位, 亦 需 在 經 濟 局 進 行 工 業 登 記 88
9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專 項 審 查 組 1 一 歷 史 沿 革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廉 潔, 對 其 財 產 進 行 監 察 係 其 中 的 一 種 重 要 方 法 澳 門 的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並 非 起 源 於 今 天, 在 1987 年 出 台 的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2 已 有 所 提 及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除 了 訂 定 一 系 列 與 貪 污 賄 賂 有 關 的 刑 事 罪 行 外, 還 規 定 了 不 合 理 富 有 表 象 3 4 這 一 違 紀 行 為 - 凡 現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本 人 或 藉 居 中 人 擁 有 與 其 所 收 受 或 聲 明 的 薪 酬 不 相 稱 的 財 產 或 收 益, 又 或 維 持 超 過 其 職 級 薪 酬 所 容 許 的 生 活 水 平, 而 又 未 能 就 其 財 產 或 收 益 的 來 源 給 予 合 理 解 釋 或 顯 示 其 合 法 性, 則 有 關 人 員 便 會 受 撤 職 或 喪 失 退 休 金 的 紀 律 處 分, 且 不 排 除 倘 有 的 刑 事 責 任 該 制 度 還 規 定 如 公 務 員 按 法 律 所 訂 的 規 定 及 期 限 而 須 提 交 財 產 及 收 益 的 聲 明, 則 有 關 聲 明 將 作 為 審 定 公 務 員 的 財 產 或 收 益 是 否 具 合 法 性 的 考 慮 因 素 然 而, 當 時 尚 未 有 法 律 規 定 所 有 公 務 員 均 須 定 時 申 報 財 產 及 收 益 5 至 於 8 月 17 日 第 13/92/M 號 法 律 雖 規 定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須 按 時 遞 交 財 產 利 益 聲 明 然 而,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並 不 屬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第 7 條 不 合 理 富 有 表 象 規 定 所 實 施 的 對 象 1996 年 1 月 1 日,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被 核 准 新 刑 法 典 的 11 月 14 日 第 58/95/M 號 法 令 廢 止, 而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所 規 定 的 一 系 列 與 貪 污 賄 賂 有 關 的 罪 行 就 納 入 了 於 同 日 生 效 的 現 行 刑 法 典 中, 至 於 89
94 將 不 合 理 富 有 表 象 規 定 為 刑 事 罪 行, 以 及 要 求 公 職 人 員 須 定 時 申 報 財 產 及 收 益 的 法 律, 則 是 1998 年 頒 佈 的 6 月 29 日 第 3/98/M 號 法 律 收 益 及 財 產 利 益 的 聲 明 與 公 眾 監 察 上 述 法 律 規 定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 包 括 總 督 政 務 司 反 貪 污 暨 反 行 政 違 法 性 高 級 專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諮 詢 會 委 員 市 政 議 會 成 員 等 )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 包 括 司 法 官 員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以 及 以 官 方 代 表 身 份 6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人 士 等 )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的 公 務 員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均 須 定 期 提 交 收 益 及 財 產 利 益 聲 明 書 ; 此 外, 該 法 律 亦 將 不 合 理 的 富 有 表 象 訂 為 刑 事 罪 行 7, 所 有 申 報 義 務 者, 即 包 括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和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的 公 務 員 服 務 人 員 均 屬 受 此 刑 事 規 定 約 束 的 對 象 換 言 之, 與 1987 年 的 法 律 相 比, 透 過 對 公 職 人 員 不 同 時 期 所 擁 有 的 財 產 及 收 入 作 出 比 較, 以 及 在 發 現 存 在 不 合 理 富 有 表 象 時, 要 求 擁 有 人 給 予 合 理 解 釋 來 作 為 督 促 廉 潔 守 正 的 機 制, 已 不 單 純 局 限 於 紀 律 層 次, 而 是 提 升 至 刑 事 層 次 2003 年, 收 益 及 財 產 利 益 的 聲 明 與 公 眾 監 察 法 律 為 立 法 會 所 通 過 的 第 11/2003 號 法 律 財 產 申 報 8 所 取 代, 兩 者 之 間 在 內 容 上, 9 包 括 申 報 義 務 人 的 範 圍 須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法 定 情 況 及 期 限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方 式 申 報 內 容, 以 至 存 放 申 報 書 的 機 關 等 方 面, 並 無 實 質 差 異, 只 在 技 術 上 作 出 修 改, 藉 以 完 善 對 公 職 人 員 配 偶 的 私 隱 保 障 10 及 簡 化 申 報 手 續, 既 方 便 公 職 人 員 履 行 申 報 義 務, 亦 方 便 各 部 門 及 兩 存 放 實 體 的 執 法 工 作 以 下 我 們 就 現 行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在 申 報 義 務 人 的 涵 蓋 範 圍 須 作 申 報 的 情 況 及 提 交 期 限 提 交 方 式 提 交 地 點 ( 即 存 放 實 體 ) 申 報 人 的 法 律 責 任 申 報 資 料 的 取 閱 及 公 開 程 序, 以 及 申 報 的 作 用 等 方 面 逐 一 介 紹 二 申 報 義 務 人 的 涵 蓋 範 圍 90
95 根 據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1 條 及 第 2 條 的 規 定, 有 申 報 義 務 的 人 涵 蓋 範 圍 很 廣, 當 中 分 為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及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兩 個 層 次 屬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層 次 的, 既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司 法 官 員 行 政 會 成 員,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11 ( 及 其 等 同 者 12 ), 還 包 括 在 不 同 領 域 以 官 方 代 表 身 份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人 士 13 至 於 屬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層 次 的, 則 包 括 受 通 則 中 紀 律 制 度 約 束 的 公 務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受 特 別 職 程 規 章 規 範 的 人 員, 以 及 以 合 同 方 式 受 聘 且 事 實 上 與 當 局 有 從 屬 關 係 的 人 員 ( 例 如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及 散 位 合 同 受 聘 的 人 員, 以 及 雖 以 包 工 合 同 或 提 供 服 務 合 同 名 義 受 聘 但 實 質 上 從 屬 於 行 政 當 局 的 人 員 ) 三 須 作 申 報 的 情 況 及 提 交 期 限 表 1 申 報 義 務 人 有 待 申 報 的 資 料 91
96 由 上 表 可 知, 公 職 人 員 的 申 報 義 務 主 要 奠 基 於 職 務 上 的 變 動 ( 包 括 轉 變 所 任 職 的 實 體 或 部 門 ), 而 非 申 報 的 內 容, 因 此, 單 純 財 產 或 兼 任 活 動 的 改 變, 又 或 基 於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外 界 獲 得 利 益, 並 不 導 致 申 報 義 務 的 產 生 四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方 式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規 定 採 用 密 封 式 的 申 報 方 式, 公 職 人 員 可 透 過 親 身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提 交 申 報 書, 當 中 除 了 申 報 書 第 一 部 分 外, 其 他 部 分 均 會 被 密 封 存 檔 另 一 方 面, 負 責 接 收 及 密 封 申 報 書 的 工 作 人 員 須 按 規 定 的 步 驟 進 行 接 收 及 密 封 申 報 書 程 序, 以 確 保 不 閱 悉 被 密 封 的 申 報 書 內 容, 此 外, 他 們 亦 須 遵 守 法 律 所 定 的 保 密 規 則, 以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及 其 配 偶 的 私 隱 不 致 外 洩 五 存 放 申 報 書 的 實 體 根 據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6 條 的 規 定, 具 權 限 接 收 及 存 放 申 報 書 的 實 體 因 應 不 同 層 次 的 申 報 人 而 有 所 不 同, 分 別 為 終 審 法 院 辦 事 處 及 廉 政 公 署 具 體 而 言, 向 終 審 法 院 辦 事 處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人 士 包 括 : 公 18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人 員, 以 及 本 身 具 申 報 義 務 而 配 偶 為 須 向 終 審 法 院 辦 事 處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人 士 ; 其 他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則 須 向 廉 政 公 署 提 交 申 報 書 六 申 報 人 的 法 律 責 任 申 報 人 如 果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不 提 交 申 報 書 申 報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以 及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須 承 擔 相 應 的 紀 律 或 刑 事 責 任 具 體 詳 見 表 2: 92
97 表2 申報人的法律責任 93
98 七 申 報 書 的 內 容 及 取 閱 程 序 表 3 申 報 處 理 程 序 由 上 表 可 知, 所 有 公 職 人 員, 不 論 其 職 位 高 低 或 職 務 輕 重, 一 律 須 申 報 相 同 範 圍 的 財 產 資 料, 且 涉 及 的 財 產 在 識 別 資 料 方 面 亦 較 為 明 細 具 體 詳 盡 ( 例 如 不 動 產 的 具 體 所 在 地 點 樓 層 及 單 位 識 別, 以 及 銀 行 帳 戶 的 編 號 等 ), 基 此, 所 有 資 料 均 須 一 律 作 保 密 處 理, 原 則 上 禁 止 在 未 獲 申 報 人 同 意 下 公 開 透 露 申 報 書 第 二 部 分 及 第 三 部 分 的 資 料 23 ; 只 可 以 在 顧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及 遵 循 一 定 的 程 序, 方 可 由 法 定 機 關 (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或 廉 政 專 員 ) 發 佈 申 報 書 的 內 容 24, 以 免 對 個 人 私 隱 帶 來 嚴 重 衝 擊 94
99 八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的 積 極 作 用 現 行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着 重 發 揮 備 案 作 用, 因 為 公 職 人 員 的 所 有 財 產 收 益, 原 則 上 是 有 據 可 查 按 職 可 核 的 至 於 查 核 公 職 人 員 的 財 產 收 益 是 否 具 合 理 來 源, 固 然 係 監 察 公 職 人 員 是 否 廉 潔 守 正 的 其 中 一 項 途 徑, 但 查 核 措 施 不 應 成 為 一 種 必 然 的 監 察 手 段, 因 為 若 就 每 名 公 職 人 員 均 定 期 執 行 財 產 核 查 工 作, 定 必 耗 費 大 量 人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更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因 此, 法 律 一 方 面 要 求 具 有 公 職 人 員 身 份 者 須 如 實 地 申 報 財 產 及 收 入 來 源, 否 則 須 負 刑 責, 以 確 保 備 案 的 財 產 及 收 入 來 源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另 一 方 面 亦 規 定 僅 在 有 必 要 時 才 可 進 行 具 體 核 查 措 施, 以 監 察 公 職 人 員 是 否 廉 潔 守 正, 是 否 存 在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的 情 況 這 種 全 面 備 案, 按 需 核 查 的 顧 全 利 弊 的 做 法, 也 就 是 現 行 監 察 機 制 的 基 本 取 向 九 結 語 現 行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確 能 透 過 將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資 料 備 案, 待 有 必 要 時 進 行 具 體 查 核 的 措 施, 達 到 監 察 公 職 人 員 廉 潔 守 正 的 作 用 ; 然 而, 此 制 度 卻 非 預 防 及 遏 止 利 益 衝 突 25 的 良 藥, 因 為 大 26 部 分 與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的 資 料 均 不 需 申 報, 且 即 使 申 報 資 料 中 部 分 確 與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27, 基 於 申 報 屬 密 封 形 式 及 取 閱 程 序 受 嚴 格 限 制, 28 當 局 亦 因 不 事 先 掌 握 申 報 書 中 與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未 能 及 早 介 入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情 況 29 另 一 方 面, 基 於 要 發 揮 備 案 核 查 的 作 用, 針 對 財 產 的 識 別 資 料 均 要 求 明 細 具 體 的 申 報, 從 而 亦 造 成 申 報 書 的 內 容 基 於 私 隱 及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而 不 宜 直 接 提 供 予 公 眾 查 閱 換 言 之, 現 行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制 度 對 監 察 公 職 人 員 的 財 產 及 收 益 來 源 是 否 光 明 正 大 確 具 一 定 作 用, 但 對 發 揮 公 眾 監 察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95
100 的 情 況, 則 無 明 顯 的 實 質 作 用, 不 可 視 之 為 一 舉 兩 得 的 機 制 註 釋 : 1 根 據 第 10/2000 號 法 律 及 第 31/2000 號 行 政 法 規, 廉 政 公 署 行 政 申 訴 職 權 範 圍 中 的 研 究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的 方 法 及 有 利 於 預 防 及 遏 止 行 政 違 法 貪 污 及 由 公 務 員 作 出 的 欺 詐 行 為 的 措 施, 以 及 提 議 廉 政 專 員 向 行 政 長 官 建 議 作 出 規 範 性 行 為, 以 改 善 公 共 部 門 的 運 作 及 對 依 法 行 政 的 遵 守, 屬 廉 政 公 署 行 政 申 訴 局 審 查 廰 的 職 責 2 12 月 7 日 第 14/87/M 號 法 律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第 7 條 4 公 務 員 的 定 義 規 範 於 賄 賂 處 分 制 度 的 第 10 條, 然 而, 按 照 同 法 第 10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不 合 理 的 富 有 表 象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相 當 於 公 務 員 的 人 員, 如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等 5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諮 詢 會 委 員 和 市 政 機 構 成 員, 以 及 其 他 按 照 法 律 而 將 被 包 括 者 ( 見 第 13/92/M 號 法 律 第 1 條 ) 6 包 括 公 用 範 疇 的 財 產 經 營 企 業 的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代 表 本 地 區 的 行 政 人 員 及 政 府 代 表 7 見 該 法 規 第 26 條 8 7 月 28 日 第 11/2003 號 法 律 9 其 中 原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與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的 定 義 一 律 以 公 共 職 位 據 位 人 涵 蓋 之 10 為 確 保 申 報 人 的 配 偶 維 護 其 私 隱 不 為 申 報 人 知 悉 的 權 利, 申 報 人 配 偶 可 獨 立 填 報 其 收 益 及 財 產 資 料, 直 接 提 交 予 有 關 存 放 實 體 11 包 括 自 治 部 門 自 治 基 金 及 其 他 公 務 法 人 的 領 導 主 管 人 員, 以 及 其 領 導 行 政 管 理 管 理 和 監 察 等 機 關 的 主 席 及 成 員 12 尤 其 是 辦 公 室 主 任 顧 問 及 技 術 顧 問 13 包 括 公 營 企 業 公 共 資 本 企 業 公 共 資 本 佔 多 數 出 資 額 企 業 公 共 財 產 的 特 許 企 業 的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及 監 察 機 關 的 據 位 人, 以 及 代 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官 方 董 事 及 政 府 代 表 96
101 14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4 條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15 同 上 註 16 與 第 3/98/M 號 法 律 相 比, 此 項 為 新 增 的 須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情 況 17 此 項 亦 屬 新 增 的 須 提 交 申 報 書 的 情 況, 目 的 為 補 充 因 個 別 機 構 有 不 同 職 程 規 定 而 引 致 難 以 界 定 有 否 職 等 變 動 的 情 況 18 包 括 事 實 婚 關 係 19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26 條 20 此 項 為 新 增 規 定, 目 的 為 在 無 須 立 即 施 予 3 倍 月 報 酬 罰 款 的 情 況 下, 提 醒 公 務 員 如 期 提 交 申 報 書 21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27 條 及 第 29 條 22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28 條 及 第 29 條 ; 有 關 此 刑 事 規 定 的 立 法 理 據 分 析, 可 參 閱 由 葡 萄 牙 助 理 總 檢 察 長 彭 仲 廉 (Dr.J ú lioalberto Carneiro Pereira) 撰 寫 的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與 刑 事 訴 訟 的 保 障, 載 於 澳 門 廉 政 季 刊 第 七 期, 第 6-9 頁, 廉 政 公 署,2003 年 9 月 出 版 ; 另 彭 助 理 總 檢 察 長 亦 於 2003 年 10 月 16 日 在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舉 辦 的 財 產 申 報 法 中 的 刑 事 規 定 講 座 中 詳 細 闡 釋 其 對 此 規 定 的 法 律 見 解 23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21 條 24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第 22 條 25 本 署 於 2003 年 完 成 了 關 於 本 澳 公 職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需 要 避 免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專 項 審 查 研 究, 且 已 呈 交 予 行 政 長 官 ; 有 關 報 告 的 撮 要 內 容 刊 載 於 廉 政 公 署 2003 年 工 作 報 告 26 例 如 公 職 人 員 本 人 親 屬 親 密 友 好 利 益 夥 伴 交 惡 對 象 等 與 其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資 料, 以 及 外 界 向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利 益 的 資 料 27 例 如 申 報 人 配 偶 所 擁 有 的 工 商 業 場 所 合 夥 或 公 司 的 資 料 申 報 人 所 兼 任 的 有 酬 職 位 職 務 或 活 動, 以 及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前 兩 年 內 曾 服 務 實 體 的 識 別 資 料 等 28 特 別 是 公 職 人 員 所 服 務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29 例 如 在 職 務 上 作 出 適 當 調 配 97
102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制 度 中 破 產 程 序 評 述 * 何 金 明 在 1999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前, 澳 葡 政 府 對 於 當 時 仍 沿 用 1961 年 第 號 法 令 所 核 准 的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進 行 了 本 地 化 這 項 任 務 的 目 的 除 了 使 民 事 程 序 更 符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外, 還 因 考 慮 到 近 年 來 澳 門 加 快 法 制 改 革 步 伐, 需 要 制 定 一 部 新 的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才 能 配 合 各 種 實 體 法 的 轉 變, 以 便 更 有 效 率 和 快 捷 地 進 行 有 關 訴 訟 活 動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法 是 一 套 完 整 系 統 的 制 度, 它 主 要 規 定 的 是 對 私 權 方 面 所 涉 及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訴 訟 程 序, 不 僅 適 用 於 民 事 當 事 人 之 間 權 利 義 務 之 爭 訟, 也 適 用 於 商 事 爭 議 的 爭 訟 當 事 人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即 意 味 着 希 望 透 過 法 院 介 入 爭 訟 中, 以 求 獲 得 一 個 司 法 判 決, 解 決 他 們 之 間 權 利 義 務 糾 紛 民 事 訴 訟 的 目 的 就 是 公 正 解 決 利 益 衝 突, 按 照 有 關 實 體 法 的 規 定, 最 終 實 現 社 會 關 係 之 公 正 及 平 穩, 而 判 決 產 生 的 效 力 也 對 訴 訟 當 事 人 具 有 一 種 信 服 和 遵 守 的 強 制 約 束 力 一 特 別 程 序 在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破 產 程 序 有 別 於 普 通 宣 告 訴 訟 程 序 及 普 通 執 行 程 序, 它 屬 於 一 種 特 別 訴 訟 程 序, 它 有 特 定 的 目 的 和 程 序 流 程, 當 訴 訟 一 經 提 起, 便 產 生 相 應 的 訴 訟 效 果 特 別 程 序 可 以 依 據 執 行 名 義 提 *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註 冊 實 習 律 師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法 學 博 士 研 究 生 98
103 起, 並 由 此 產 生 特 定 執 行 之 效 力, 這 區 別 於 不 以 執 行 名 義 提 起 特 別 程 序 之 效 果 一 般 執 行 之 訴 的 種 類, 主 要 按 其 目 的 和 作 用 區 分 為 : 支 付 一 定 金 額 ( 被 執 行 人 須 向 執 行 人 支 付 一 項 金 額 以 履 行 債 務, 此 種 執 行 方 式 為 最 普 遍 的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 交 付 一 定 之 物 ( 執 行 人 為 取 回 特 定 之 物 的 一 種 執 行 程 序 ) 以 及 作 出 一 種 積 極 或 消 極 之 行 為 ( 被 執 行 人 有 義 務 於 特 定 的 期 間 內 作 出 某 一 行 為 而 未 作 出 時, 而 行 為 可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作 出 時, 執 行 人 得 提 起 執 行 程 序, 要 求 法 官 命 令 由 第 三 人 代 被 執 行 人 作 出 該 行 為 ) 提 起 執 行 之 訴, 除 了 符 合 一 般 訴 訟 前 提 外, 還 必 須 按 照 有 關 的 法 定 程 序 進 行 請 求 執 行 之 人 根 據 所 持 有 之 執 行 名 義 1, 向 澳 門 初 級 法 院 提 起 執 行 之 訴, 經 提 供 有 關 訴 辯 書 狀, 並 根 據 訴 訟 目 的 而 按 普 通 程 序 或 特 別 程 序 進 行 不 符 合 特 別 程 序 方 式 進 行 者, 一 概 以 普 通 程 序 進 行, 當 起 訴 依 據 屬 於 非 為 判 決 之 執 行 名 義 經 由 法 院 作 出 結 算 之 履 行 債 務 之 判 決, 則 執 行 之 訴 以 通 常 程 序 進 行 ; 而 起 訴 依 據 屬 於 判 決 時, 且 不 取 決 於 執 行 之 債 務 結 算 或 以 簡 單 結 算 時, 則 按 簡 易 程 序 進 行 然 而, 在 採 用 簡 易 程 序 進 行 的 執 行 之 訴, 經 作 出 必 要 配 合 後, 可 採 用 通 常 執 行 程 序 之 規 定, 以 使 有 關 程 序 順 利 開 展 在 評 述 現 行 通 常 執 行 程 序 各 個 階 段 之 前, 還 應 注 意 兩 個 基 本 事 項 第 一, 在 提 起 執 行 程 序 之 時, 有 關 執 行 程 序 能 否 與 其 他 執 行 程 序 進 行 合 併? 基 於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只 要 符 合 法 律 預 設 之 要 件 和 前 提, 即 債 權 人 或 數 名 共 同 訴 訟 之 債 權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請 求 執 行 程 序 之 合 併, 只 要 是 針 對 同 一 債 務 人 或 針 對 數 名 共 同 訴 訟 之 債 務 人, 以 及 屬 同 一 法 院 有 管 轄 權 審 理 各 個 執 行 程 序, 以 及 各 執 行 程 序 具 有 相 同 之 目 的 時, 即 使 所 持 之 執 行 名 義 不 同, 也 可 進 行 程 序 合 併 第 二, 請 求 執 行 之 人 得 於 執 行 之 訴 審 理 時, 要 求 進 行 執 行 程 序 合 併, 換 言 之, 在 有 關 裁 決 未 作 出 前, 請 求 執 行 之 人 得 請 求 執 行 程 序 與 其 他 執 行 程 序 合 併 審 理, 只 要 有 關 合 併 前 提 符 合 法 律 所 指 之 各 個 條 件 2 現 行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所 設 立 特 別 程 序, 是 根 據 法 律 預 設 目 的 99
104 和 作 用 的 訴 訟 程 序, 凡 屬 於 特 定 目 的, 且 符 合 有 關 訴 訟 程 序 之 前 提 和 要 件 時, 應 優 先 採 用 特 別 程 序 內 設 之 訴 訟 程 序 方 式, 並 經 適 當 配 合 後, 通 常 執 行 程 序 之 規 範 適 用 於 特 別 程 序 現 存 之 特 別 程 序 按 目 的 分 為 :1 推 定 死 亡 之 宣 告 ;2 禁 治 產 及 准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3 關 於 文 件 及 卷 宗 之 程 序 ( 包 括 債 權 證 券 之 撤 銷 文 件 之 再 造 和 卷 宗 之 再 造 );4 提 交 帳 目 ;5 關 於 債 之 特 別 擔 保 之 訴 訟 程 序 ( 包 括 提 供 擔 保 債 之 特 別 擔 保 之 加 強 及 代 替 抵 押 權 之 消 除 及 優 先 權 之 消 除 及 優 先 受 償 權 之 消 滅 );6 提 存 ;7 有 關 不 動 產 租 賃 之 程 序 ( 包 括 勒 遷 之 訴 租 金 之 存 放 ); 8 共 有 物 之 分 割 ;9 訴 訟 離 婚 ;10 扶 養 之 特 別 執 行 ;(11) 財 產 清 冊 ; (12) 財 產 清 算 ( 為 本 地 區 利 益 對 無 人 繼 承 之 遺 產 作 清 算 為 股 東 或 合 夥 人 利 益 作 清 算 為 債 權 人 利 益 作 清 算 即 破 產 程 序 );(13) 共 同 海 損 之 理 算 ;(14) 對 澳 門 以 外 地 方 之 法 院 或 仲 裁 員 所 作 裁 決 之 審 查 特 別 程 序 之 本 質 不 同 於 通 常 執 行 程 序, 亦 區 別 於 簡 易 執 行 程 序, 它 具 有 兩 個 特 徵 第 一, 它 的 提 起 必 須 符 合 特 定 名 義 的 目 的 和 內 容, 正 如 上 指 各 種 特 別 程 序 之 名 稱, 皆 反 映 一 項 或 多 項 的 名 義, 只 有 符 合 這 些 名 義 之 訴 訟 程 序, 方 可 按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規 定 進 行 ; 第 二, 它 的 訴 訟 程 序 有 自 身 的 規 定, 不 屬 於 通 常 執 行 程 序 和 簡 易 執 行 程 序, 但 經 適 當 配 合 後, 特 別 執 行 程 序 可 以 引 用 相 關 規 定 二 破 產 程 序 ( 一 ) 破 產 程 序 之 實 體 規 範 澳 門 破 產 程 序 屬 於 一 種 民 事 特 別 程 序, 且 具 有 執 行 程 序 性 質 ; 換 言 之, 只 要 程 序 的 標 的 和 程 序 前 提 一 經 符 合, 應 優 先 適 用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特 別 程 序 所 載 之 破 產 程 序, 以 及 補 充 適 用 一 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規 定 而 透 過 破 產 程 序 所 產 生 法 院 裁 決, 具 有 強 行 執 行 力 現 行 破 產 程 序 主 要 有 兩 部 分 內 容 : 一 為 實 體 規 範, 另 一 為 程 序 規 範 實 體 規 範 方 面, 主 要 訂 立 破 產 程 序 之 基 本 概 念 一 般 原 則 及 效 力 ; 而 程 100
105 序 規 範 方 面, 則 規 劃 破 產 程 序 之 流 程 和 操 作, 以 及 宣 告 破 產 後 之 隨 後 程 序 為 此, 需 對 下 列 一 些 法 律 詞 彙 有 基 本 的 認 識 1. 破 產 定 義 及 前 提 現 行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對 破 產 所 作 的 定 義, 是 商 業 企 業 主 在 其 營 運 之 過 程 中, 只 要 未 能 如 期 履 行 債 務 時, 視 為 處 於 破 產 狀 況 3 ; 所 謂 商 業 企 業 主, 是 指 自 然 人 或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實 體, 以 本 身 名 義, 自 行 或 透 過 他 人 代 理, 從 事 持 續 及 有 系 統 並 以 營 利 為 生 產 目 的 之 經 濟 活 動 ; 另 外, 商 業 企 業 主 亦 指 公 司 性 質 的 營 利 組 織 4 因 此, 破 產 之 前 提 要 素 主 要 有 三 項 : 一 為 主 體 要 素, 處 於 破 產 狀 況 的 商 業 企 業 主 以 本 身 名 義, 或 其 債 權 人 以 本 身 債 權 名 義 向 法 院 提 起 聲 請, 要 求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或 由 檢 察 院 依 職 權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在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下, 聲 請 法 院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5 另 外, 當 商 業 企 業 主 為 一 公 司 時, 有 關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之 正 當 性, 亦 屬 於 該 公 司 之 股 東 若 商 業 企 業 主 自 然 人 出 現 死 亡, 其 繼 承 人 得 有 權 參 與 已 開 始 之 破 產 程 序, 亦 有 權 在 該 企 業 主 死 亡 之 日 起 計 30 天 內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這 裏 包 含 了 繼 承 人 願 意 接 收 有 關 事 件 而 進 行 聲 請 破 產 程 序 二 是 標 的 要 素, 就 是 符 合 宣 告 破 產 之 事 實 存 在, 現 在 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了 一 般 情 況, 主 要 是 針 對 商 業 企 業 的 營 運 或 財 務 狀 況, 例 如 : 當 商 業 企 業 主 未 能 履 行 一 項 或 多 項 債 務, 而 根 據 該 未 履 行 之 債 務 之 金 額 及 不 履 行 之 實 際 情 況, 顯 示 債 務 人 不 能 如 期 履 行 其 債 務, 而 這 種 不 能 如 期 履 行 並 非 任 意 的 評 估, 必 須 如 實 際 可 能 發 生 的 一 種 狀 況, 而 提 訴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理 據 另 外, 當 出 現 商 業 企 業 主 或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人 員 意 圖 逃 避 支 付 債 務 之 行 為, 又 沒 有 指 定 適 當 之 替 代 人 履 行 債 務, 以 及 作 出 棄 置 營 業 場 所 或 公 司 時 6, 亦 構 成 宣 告 破 產 之 合 理 依 據 最 後, 聲 請 人 如 能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商 業 企 業 主 正 在 浪 費 財 產 或 使 財 產 消 失, 或 虛 構 債 權 之 存 在, 或 作 出 任 何 顯 示 其 有 意 造 成 不 能 如 其 履 行 債 務 之 狀 況 之 不 當 行 為 時, 也 能 構 成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之 合 理 依 據 7 三 是 時 間 要 素, 在 出 101
106 現 宣 告 破 產 事 實 後 之 兩 年 內, 任 一 上 指 之 主 體 有 權 依 本 身 之 正 當 性 提 出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即 使 有 關 商 業 企 業 主 終 止 業 務 或 死 亡 若 有 關 可 宣 告 破 產 事 實 在 終 止 業 務 後 6 個 月 內 發 生, 則 有 關 時 效 之 計 算 亦 自 該 終 止 業 務 之 事 實 起 計 8 2. 破 產 程 序 適 用 之 一 般 原 則 在 整 個 破 產 程 序 中, 適 用 民 事 訴 訟 法 一 般 基 本 原 則, 以 便 解 釋 和 充 實 在 執 行 程 序 進 行 中 出 現 一 些 抽 象 和 不 確 定 之 法 律 規 範, 以 使 有 關 程 序 在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下 進 行, 這 些 原 則 包 括 : 處 分 原 則 當 事 人 自 責 原 則 當 事 人 平 等 原 則 對 質 原 則 訴 訟 快 捷 原 則 調 查 事 實 實 質 真 實 性 原 則 訴 訟 程 序 受 實 體 法 限 制 原 則 訴 訟 程 序 合 法 性 原 則 訴 訟 行 為 之 經 濟 及 效 益 原 則 等 ; 為 此, 現 對 於 適 用 破 產 程 序 中 較 為 重 要 的 原 則 進 行 闡 述 : (1) 聲 請 人 進 行 原 則 及 處 分 原 則 破 產 程 序 得 由 商 業 企 業 主 或 債 權 人 聲 請 而 提 起 但 是,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之 同 時, 亦 賦 予 特 區 檢 察 院 具 有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之 正 當 性 同 時, 任 何 聲 請 破 產 程 序 之 權 利 人 或 檢 察 院 ( 只 能 在 特 定 的 例 外 情 況 下 ), 得 聲 請 中 止 有 關 破 產 程 序 之 繼 續 進 行 (2) 程 序 保 密 原 則 破 產 程 序 進 行 時, 未 經 聽 取 債 務 人 陳 述 或 未 向 其 作 出 通 知 下, 有 關 破 產 程 序 之 卷 宗 均 不 得 公 開, 即 使 不 屬 上 述 情 況 下, 如 卷 宗 內 有 涉 及 司 法 機 密 之 資 料, 亦 不 得 公 開 (3) 程 序 連 續 性 原 則 任 何 涉 及 破 產 程 序 之 債 務 人 或 債 權 人 之 死 亡, 並 不 中 止 正 在 進 行 之 破 產 程 序 在 僅 具 唯 一 聲 請 破 產 程 序 之 人 士, 其 繼 承 人 得 有 權 中 止 及 撤 回 破 產 程 序 之 請 求, 但 不 影 響 檢 察 院 依 職 權 和 正 當 理 由 下 繼 續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之 進 行 102
107 3. 和 解 之 效 力 在 破 產 程 序 中 達 成 和 解 方 案, 對 所 有 無 優 先 權 之 債 權 人 以 及 未 要 求 審 定 債 權 之 債 權 人 或 和 解 帳 目 中 未 指 出 之 債 權 人, 均 有 約 束 力, 即 使 有 關 實 際 支 付 義 務 於 和 解 方 案 認 可 後 作 出 亦 然 但 是, 這 種 和 解 方 案 之 效 力 有 一 例 外 情 況, 在 和 解 方 案 內 訂 定 除 非 經 濟 狀 況 轉 佳 條 款 的 情 況 9, 這 時 債 權 人 有 權 要 求 債 務 人 支 付 按 比 例 所 存 在 之 債 權 數 額 另 外, 倘 債 務 人 為 一 公 司 時, 僅 限 於 在 和 解 方 案 內 訂 明 債 權 人 有 權 就 其 債 權 中 超 過 和 解 所 指 百 分 比 之 部 分, 向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之 個 人 財 產 提 起 訴 訟 時 10, 方 容 許 債 權 人 提 出 有 關 訴 訟 在 和 解 方 案 經 認 可 並 發 生 效 力 後, 有 關 受 和 解 方 案 約 束 之 債 務 人 與 任 一 債 權 人 之 間 簽 訂 任 何 更 改 和 解 內 容 之 行 為, 又 或 賦 予 特 別 利 益 之 行 為, 均 屬 無 效 另 外, 和 解 方 案 一 經 認 可, 由 法 官 委 任 之 破 產 管 理 人 及 提 供 協 助 之 債 權 人 之 職 務 隨 即 中 止, 有 關 財 產 處 分 權 和 企 業 管 理 權 重 歸 債 務 人 手 中, 但 不 影 響 由 債 權 人 大 會 所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之 債 權 人 之 監 察 和 解 方 案 之 執 行 權 4. 和 解 之 失 效 及 撤 銷 即 使 和 解 方 案 經 認 可, 只 要 商 業 企 業 主 或 法 人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之 據 位 人 作 出 下 列 行 為, 則 對 於 債 權 於 和 解 提 交 予 法 院 認 可 前 已 存 在 之 債 權 人, 亦 得 聲 請 宣 告 受 和 解 約 束 之 債 務 人 破 產, 這 些 行 為 包 括 : 在 未 有 指 定 適 當 的 替 代 人 時 逃 逸 ; 棄 置 主 要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所 在 之 企 業 或 法 人 住 所 ; 故 意 或 過 失 地 浪 費 資 產, 使 之 流 失, 或 欺 騙 債 權 人, 或 使 和 解 方 案 所 需 履 行 之 債 務 不 能 實 現 之 不 當 行 為, 即 使 有 關 行 為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不 是 即 時 出 現 ; 經 聽 取 債 務 人 或 擔 保 人 之 解 釋 後, 仍 不 能 同 意 債 務 人 不 履 行 和 解 方 案 之 債 務 事 項 上 述 破 產 宣 告 一 經 作 出, 有 關 之 和 解 方 案 自 動 失 效, 但 根 據 和 解 方 案 所 作 出 之 行 為 仍 然 有 效 另 外, 當 出 現 透 過 認 可 和 解 後 作 出 之 確 定 判 決 證 明 本 身 之 債 權 於 提 交 和 解 前 已 103
108 存 在 之 人 士, 或 對 計 算 法 定 多 數 曾 有 影 響, 並 基 於 債 務 人 或 第 三 人 所 作 出 之 欺 詐 行 為 而 接 納 和 解 方 案, 且 在 認 可 和 解 之 判 決 確 定 後 一 年 內 之 債 權 人, 得 聲 請 法 院 撤 銷 和 解 方 案 有 關 撤 銷 之 請 求 應 與 宣 告 破 產 之 請 求 一 併 提 出, 並 依 隨 宣 告 破 產 制 度 之 程 序 和 解 一 經 撤 銷, 為 履 行 和 解 而 作 出 之 任 何 擔 保 亦 隨 即 終 止, 而 因 接 納 和 解 而 放 棄 全 部 或 部 分 優 先 權 之 債 權 人 得 重 獲 該 優 先 權 之 效 力 宣 告 破 產 之 效 力 破 產 程 序 具 有 一 種 強 制 執 行 力, 當 宣 告 破 產 之 判 決 一 經 確 定, 破 產 人 不 得 管 理 及 處 分 屬 其 現 有 及 將 來 之 財 產, 因 有 關 財 產 視 為 破 產 財 產 換 言 之, 破 產 人 自 破 產 判 決 產 生 既 決 案 之 效 力 時, 破 產 人 之 財 產 之 處 分 權 將 由 法 官 所 指 定 之 破 產 管 理 人 代 理 破 產 人 所 有 行 為, 然 而, 這 並 不 影 響 破 產 人 可 以 透 過 工 作 獲 得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資 源 12, 同 樣 地, 破 產 一 經 宣 告, 其 效 力 亦 延 伸 至 被 宣 告 破 產 之 公 司 之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破 產, 即 使 有 關 公 司 之 股 東 在 宣 告 破 產 判 決 作 出 後 才 出 現, 然 而, 如 宣 告 經 濟 利 益 集 團 破 產, 則 僅 在 其 成 員 亦 不 能 如 期 履 行 本 身 債 務, 且 債 權 人 聲 請 宣 告 其 成 員 破 產 時, 方 宣 告 該 等 成 員 破 產 13 破 產 一 經 宣 告, 也 同 時 禁 止 在 破 產 人 簿 冊 上 再 作 出 任 何 之 紀 錄 任 何 被 宣 告 破 產 之 股 東 或 破 產 人, 不 得 在 破 產 期 間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而 破 產 人 為 法 人 組 織 時, 其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成 員 不 得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亦 不 得 擔 任 合 夥 或 公 司 之 機 關 據 位 人 之 職 務 但 是, 為 着 獲 取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經 濟 資 源 時, 且 不 妨 礙 對 破 產 財 產 作 清 算, 則 破 產 人 或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成 員 得 聲 請 法 官 批 准, 許 可 破 產 人 或 該 等 成 員 從 事 上 指 各 項 商 業 活 動 但 是, 如 破 產 人 或 其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成 員 完 全 缺 乏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經 濟 資 源, 亦 不 可 能 透 過 工 作 而 賺 取 生 活 所 需 時, 則 法 官 可 在 經 聽 取 破 產 管 理 人 之 意 見 後, 向 破 產 人 或 其 行 政 機 關 成 員 發 放 一 項 生 活 津 貼, 作 為 其 生 活 費, 而 該 生 活 費 需 在 破 產 財 產 之 收 益 中 扣 除 不 過,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任 何 債 權 人 得 具 合 理 理 由 下, 聲 請 法 官 終 止 有 關 生 104
109 活 費 之 發 放 破 產 一 經 宣 告, 亦 會 導 致 破 產 人 之 債 務 狀 況 發 生 變 化, 包 括 全 部 債 務 視 作 立 即 到 期, 債 務 人 需 即 時 履 行 所 有 債 務, 但 不 得 在 破 產 人 之 往 來 帳 目 上 再 作 出 任 何 記 錄 事 項, 亦 終 止 破 產 人 債 務 利 息 和 開 支 之 計 算, 以 及, 對 債 務 須 作 之 調 整 停 止 進 行 破 產 判 決 一 經 確 定, 債 權 人 即 喪 失 以 其 對 破 產 人 之 任 何 債 權 抵 銷 其 對 破 產 人 之 債 務 之 權 能 14 另 外, 對 於 其 他 倘 存 在 之 訴 訟, 如 涉 及 破 產 人 之 破 產 財 產 時, 該 訴 訟 程 序 應 併 入 本 破 產 程 序 一 併 審 理, 除 非 有 關 訴 訟 是 破 產 人 作 為 原 告 人 提 起 最 後, 破 產 判 決 一 經 宣 告 後, 不 得 再 次 針 對 破 產 人 提 起 或 繼 續 進 行 之 執 行 之 訴, 但 不 影 響 繼 續 執 行 該 執 行 之 訴 對 其 他 被 執 行 人 已 產 生 的 法 律 效 力 必 須 注 意, 有 關 破 產 判 決 必 須 進 行 登 記, 而 在 有 關 登 記 前, 破 產 人 以 有 償 方 式 與 善 意 第 三 人 作 出 之 法 律 行 為, 仍 具 有 對 抗 破 產 財 產 之 效 力, 換 言 之, 善 意 第 三 人 仍 可 主 張 擁 有 有 關 財 產 然 而, 若 破 產 人 在 宣 告 破 產 判 決 後 所 作 出 之 任 何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破 產 財 產 有 利 時, 得 經 破 產 管 理 人 聲 請 檢 察 院 許 可, 追 認 該 法 律 行 為 之 有 效 性 但 是, 對 於 破 產 人 曾 作 為 取 得 人 而 約 定 特 定 物 轉 讓 合 同 中 所 依 附 之 保 留 所 有 權 條 款 之 規 定 時, 僅 在 已 交 付 特 定 物 之 前 已 透 過 書 面 形 式 作 出 約 定, 方 可 以 對 抗 執 行 破 產 財 產 之 制 度, 除 非 訂 立 了 可 解 除 條 款 之 規 定 對 於 破 產 人 之 債 務 人, 仍 有 義 務 向 破 產 管 理 人 履 行 債 務, 當 該 債 務 人 向 破 產 人 作 出 任 何 支 付 時, 則 僅 在 判 決 未 經 登 記 且 債 務 人 為 善 意 第 三 人, 或 債 務 人 證 明 所 支 付 之 款 項 實 際 已 納 入 破 產 財 產 時, 該 債 務 人 之 債 務 方 被 解 除 破 產 宣 告 後, 不 單 影 響 判 決 生 效 後 破 產 人 之 行 為 效 力, 亦 影 響 破 產 人 在 破 產 判 決 前 之 行 為 效 力 破 產 程 序 規 定, 任 何 引 致 破 產 人 財 產 減 少, 並 在 宣 告 破 產 之 判 決 作 出 前 兩 年 內 以 無 償 方 式 作 出 之 行 為, 例 如 拋 棄 遺 產 或 遺 贈, 又 或 在 宣 告 破 產 前 一 年 內 作 出 之 分 割 行 為, 而 分 割 後 破 產 人 所 獲 得 之 部 分 主 要 由 易 於 隱 藏 之 財 產 組 成, 共 同 利 害 關 係 105
110 人 所 獲 得 之 部 分 則 一 般 由 不 動 產 及 記 名 證 券 組 成 之 行 為, 均 可 被 解 除 另 外, 破 產 人 在 宣 告 破 產 之 判 決 作 出 之 日 前 6 個 月 內, 與 由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合 夥 或 公 司 以 有 償 方 式 作 出 之 行 為 ; 破 產 人 為 法 人 時, 其 在 上 述 期 間 內 與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其 資 本 之 合 夥 或 公 司, 與 由 其 控 制 之 合 夥 或 公 司, 或 與 該 等 合 夥 或 公 司 之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成 員 經 理 或 領 導 人, 以 有 償 方 式 作 出 之 行 為, 亦 可 以 作 為 被 解 除 之 對 象 然 而, 若 按 照 社 會 習 慣 規 定 作 出 之 捐 贈 行 為, 以 及 屬 於 對 自 然 債 務 之 履 行 時, 不 可 解 除 有 關 行 為 之 有 效 力 ( 二 ) 破 產 程 序 之 程 序 規 範 澳 門 現 行 破 產 程 序 劃 分 為 若 干 階 段, 依 次 序 為 破 產 程 序 之 提 起 避 免 宣 告 破 產 階 段 宣 告 破 產 及 提 出 異 議 階 段 破 產 後 之 財 產 保 全 及 管 理 階 段 破 產 財 產 之 清 算 及 劃 分 階 段 對 債 權 人 之 支 付 及 破 產 程 序 中 止 階 段 程 序 的 提 起 任 何 具 有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正 當 性 的 主 體, 得 透 過 聲 請 書 方 式, 並 附 16 具 足 以 證 明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之 證 據, 屬 債 務 人 本 身 提 起 之 情 況 下, 在 提 交 聲 請 書 時, 應 一 併 提 交 與 破 產 事 宜 有 關 之 資 料 : 包 括, 有 17 關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所 有 債 權 人 清 單, 該 清 單 應 包 含 債 權 人 之 住 所 債 權 狀 況 及 到 期 日,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特 別 擔 保 ; 同 時, 亦 應 附 同 所 有 針 對 聲 請 人 提 起 而 正 處 待 決 之 訴 訟 及 執 行 程 序 之 清 單, 以 及 相 關 的 認 別 資 料 ; 另 外, 提 交 最 近 三 年 與 商 業 企 業 主 有 關 之 最 新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清 冊 及 損 益 表 有 關 之 會 計 紀 錄 影 印 文 本, 或 列 出 資 產 及 其 價 值 之 清 單 ; 在 涉 及 婚 姻 財 產 制 度 方 面, 債 務 人 應 提 交 有 關 結 婚 證 明 及 指 出 所 採 用 之 婚 姻 財 產 制 度 106
111 2. 初 端 批 示 初 級 法 院 法 官 收 到 有 關 聲 請 書 後, 應 在 10 天 內 審 查 有 關 事 宜 是 否 符 合 提 起 宣 告 破 產 程 序 之 訴 訟, 以 便 隨 即 作 出 批 示, 決 定 駁 回 申 請 或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18, 若 符 合 有 關 訴 訟 前 提 和 訴 訟 要 件, 法 官 應 作 出 批 示, 選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定 出 召 開 債 權 人 大 會 會 議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其 目 的 是 對 現 存 之 債 權 作 出 臨 時 審 定 按 照 現 行 訴 訟 規 定, 該 會 議 之 舉 行, 應 在 法 官 作 出 之 批 示 日 起 計 第 30 日 至 60 日 之 間 進 行 就 法 官 作 出 召 開 債 權 人 大 會 之 批 示, 應 以 該 訴 訟 程 序 所 規 定 之 公 告 告 示 或 掛 號 信 方 式 作 出 19 本 初 端 批 示 一 經 作 出, 即 產 生 一 種 有 別 於 一 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初 端 批 示 之 效 力, 就 是 對 於 任 何 債 權 人 針 對 商 業 企 業 主 所 提 起 之 執 行 程 序, 即 中 止 進 行, 除 非 該 執 行 程 序 是 以 收 取 有 優 先 權 之 債 權 為 目 的, 才 不 產 生 中 止 效 力 ; 然 而, 有 關 優 先 權 可 在 破 產 程 序 中 一 併 審 理 時, 則 不 具 中 止 效 力 3. 債 權 之 審 定 在 法 官 作 出 召 集 債 權 人 大 會 之 批 示 後, 商 業 企 業 主 仍 有 權 管 理 企 業 及 其 財 產, 但 需 遵 守 法 官 所 命 令 委 任 之 破 產 管 理 人 及 其 輔 助 人 員 之 監 察 和 指 導, 不 得 作 出 引 致 商 業 企 業 資 產 減 少 或 變 更 債 權 人 狀 況 之 行 為 ; 同 時,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破 產 程 序 之 人 在 其 聲 請 書 之 債 權 人 清 單 內 未 列 出 之 債 權 人, 在 知 悉 召 開 債 權 人 大 會 會 議 前 15 日, 應 透 過 單 純 性 聲 請 要 求 債 務 人 清 償 其 債 權, 該 聲 請 應 載 有 指 出 其 債 權 之 來 源 和 性 質, 並 附 同 所 有 證 據, 該 聲 請 書 應 提 供 足 夠 複 印 本, 以 便 交 予 破 產 管 理 人 及 現 存 之 所 有 債 權 人 而 針 對 已 存 在 之 債 權 人, 則 有 權 在 上 述 出 現 新 債 權 人 主 張 其 債 權 之 情 況 下, 在 15 日 之 屆 滿 後 10 日 內, 就 新 主 張 清 償 之 債 權 數 額 或 性 質 提 出 爭 執 107
112 4. 和 解 機 制 並 非 任 何 之 破 產 程 序 必 然 存 在 和 解 程 序, 然 而, 在 法 律 容 許 的 條 件 下, 進 行 有 效 和 快 捷 的 調 解 方 案, 是 解 決 債 權 債 務 糾 紛 的 良 藥 在 破 產 程 序 預 設 了 和 解 制 度 債 務 人 得 於 召 開 債 權 人 大 會 會 議 日 之 前 10 日 內, 以 透 過 提 交 和 解 建 議 書 方 式, 向 法 官 聲 請 進 行 和 解, 和 解 建 議 書 應 載 有 為 減 少 或 變 更 債 務 人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債 務, 而 所 作 之 變 更 得 限 於 單 純 延 長 履 行 債 務 之 期 間 一 經 存 在 和 解 建 議 書 方 案, 法 院 辦 事 處 應 將 此 事 立 即 通 知 破 產 管 理 人 及 所 有 債 權 人, 以 便 其 到 辦 事 處 查 閱 有 關 和 解 建 議 書 和 解 建 議 書 是 否 通 過, 取 決 於 是 否 能 夠 獲 得 債 權 人 大 會 多 數 債 權 人 表 決 通 過, 以 及 法 官 確 認 5. 債 權 人 大 會 債 權 人 大 會 會 議 由 法 官 主 持, 而 整 個 會 議 過 程 中, 檢 察 院 亦 須 派 出 代 表 在 場, 而 任 一 債 權 人, 亦 得 透 過 具 特 別 權 力 之 訴 訟 代 理 人 代 理 其 本 人, 參 與 有 關 會 議 會 議 之 進 行, 應 首 先 宣 讀 破 產 管 理 人 所 編 制 之 債 權 人 報 告 書, 而 各 債 權 人 應 就 有 關 爭 執 之 債 權, 按 法 定 分 類 順 次 進 行 討 論 和 投 票 ( 這 裏 所 指 之 投 票 並 非 以 債 權 人 本 身 所 具 有 之 債 權 進 行 投 票, 而 是 針 對 存 有 爭 執 之 債 權 進 行, 而 債 權 人 之 投 票 權 取 決 於 不 抵 觸 破 產 管 理 人 提 出 之 債 權 爭 執 ) 會 議 之 結 果, 倘 出 現 債 權 無 爭 執 時, 則 視 為 債 權 獲 得 確 認, 或 者 經 出 席 會 議 之 債 權 人 過 半 數 投 贊 成 票, 且 其 債 權 份 額 佔 總 額 超 過 一 半 時, 亦 視 為 債 權 獲 得 確 認, 而 破 產 管 理 人 應 為 此 製 作 會 議 錄, 記 錄 每 一 債 權 人 在 債 權 總 額 中 所 佔 之 份 額 債 權 人 之 出 席 率 投 票 結 果 等 必 要 資 料, 以 便 產 生 債 權 之 臨 時 審 定 效 力 然 而 必 須 注 意, 該 債 權 之 臨 時 審 定 效 力 僅 產 生 對 債 權 人 大 會 之 組 成 有 影 響 力 而 已 若 不 能 對 所 有 108
113 債 權 作 出 審 定, 法 官 應 中 止 會 議 之 進 行, 並 在 隨 後 之 5 日 內, 無 須 進 行 任 何 之 召 集 形 式, 繼 續 進 行 有 關 債 權 人 會 議 ( 第 二 次 會 議 ), 且 不 影 響 已 作 成 之 決 議 結 果 當 大 會 審 議 所 有 債 權 後, 一 經 確 立, 法 官 隨 即 口 頭 宣 告 債 權 人 大 會 成 立, 該 大 會 由 債 權 獲 得 確 認 或 通 過 之 債 權 人 組 成, 而 債 權 人 大 會 應 隨 即 進 行 第 一 次 會 議, 倘 不 能 即 時 進 行, 則 法 官 須 依 職 權 指 定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之 日 期 6. 和 解 之 進 行 程 序 所 有 和 解 方 案 應 提 交 到 債 權 人 大 會 進 行 審 議 和 表 決, 而 提 出 和 解 方 案 之 人 應 就 方 案 作 出 解 釋, 以 便 法 官 將 之 交 予 利 害 關 係 人 ( 債 權 人 清 單 內 之 債 權 人 ) 討 論 對 於 債 務 人 所 提 交 之 和 解 建 議 書, 任 一 債 權 人 有 權 提 議 修 改 建 議 書 之 基 礎 內 容, 或 債 權 人 為 此 而 提 出 新 方 案 最 後, 就 有 關 和 解 方 案 進 行 債 權 人 大 會 表 決 ; 然 而, 法 官 得 依 職 權 或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聲 請, 中 止 討 論 或 中 止 表 決, 但 需 在 中 止 日 起 計 5 日 內 繼 續 進 行 就 和 解 方 案 進 行 之 表 決 方 式, 以 具 投 票 權 之 債 權 人 之 絕 對 多 數 就 有 關 和 解 投 贊 成 票, 且 其 債 權 至 少 佔 債 權 總 額 之 75% 時, 方 產 生 接 納 和 解 方 案 之 效 力 20 對 於 和 解 方 案 之 內 容, 不 能 載 有 屬 於 完 全 免 去 債 務 為 基 礎 或 未 定 出 清 償 債 務 之 時 間 清 償 債 務 之 百 分 比 取 決 於 債 務 人 意 願 或 含 有 對 一 般 債 權 人 屬 不 平 等 之 條 款 而 且, 對 於 和 解 方 案 之 通 過, 在 未 完 全 履 行 和 解 之 內 容 時, 不 能 在 和 解 方 案 通 過 後 1 年 內 再 提 出 新 和 解 方 案 最 後, 任 何 和 解 方 案 需 經 法 官 認 可, 方 具 法 律 效 力 債 權 人 大 會 得 委 任 一 名 或 以 上 之 債 權 人 監 察 和 解 之 執 行, 而 經 檢 察 院 要 求 時, 應 即 時 將 該 大 會 之 決 議 進 行 登 記 然 而, 並 非 任 一 債 權 人 都 接 納 和 解 方 案, 因 此, 不 接 納 和 解 之 債 權 人, 在 和 解 獲 接 納 後 10 日 內, 可 以 單 獨 或 共 同 提 出 和 解 方 案 之 異 議, 又 或 提 出 針 對 和 解 所 影 響 權 利 之 異 議, 而 檢 察 院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亦 得 針 對 和 解 方 案 提 出 異 議 為 了 明 確 有 關 異 議 人 之 爭 議 權 利,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特 別 指 出 一 些 提 出 異 議 之 依 據, 包 括 接 納 和 解 會 影 響 債 權 之 存 在 109
114 性 質 和 數 額, 或 存 在 提 出 異 議 之 人 所 擁 有 而 未 要 求 清 償 或 債 權 人 大 會 未 予 考 慮 之 債 權, 而 該 等 債 權 會 影 響 接 納 和 解 所 需 之 法 定 多 數 針 對 和 解 所 提 出 之 異 議, 債 務 人 或 受 異 議 成 立 所 影 響 之 債 權 人, 有 權 在 提 出 異 議 之 期 間 屆 滿 後 之 10 日 內 提 出 反 駁, 有 關 程 序 需 按 簡 易 宣 告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並 就 有 關 認 可 或 否 決 和 解 作 出 結 論 21 倘 無 人 再 進 行 異 議 或 反 駁 行 為, 則 應 於 期 間 屆 滿 後 5 日 內 進 行 認 可 或 否 決 和 解 之 判 決 一 些 特 別 情 況 下 ( 如 債 務 人 在 認 可 和 解 判 決 確 定 前 死 亡 ), 在 第 一 次 大 會 已 獲 通 過 之 和 解 方 案 須 重 新 透 過 舉 行 債 權 人 大 會, 並 獲 得 符 合 法 定 大 數 且 佔 法 定 債 權 份 額 之 債 權 人 同 意 7. 債 權 人 協 議 如 不 存 在 或 未 獲 通 過 之 和 解 方 案, 債 權 人 大 會 得 以 絕 對 多 數 表 決 方 式 ( 其 程 序 和 方 式 與 債 權 人 議 決 和 解 方 案 相 同, 詳 見 上 述 第 6 點 ), 議 決 成 立 一 有 限 公 司, 以 便 繼 續 從 事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業 務, 只 要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包 括 所 有 債 權 人 均 同 意 並 簽 署 協 議, 承 諾 參 與 公 司 經 營 ;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額 分 配 應 相 對 於 債 權 人 之 淨 債 權 數 額 ; 優 先 清 償 公 司 持 有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資 產 中 有 優 先 權 之 債 權 部 分, 或 相 應 之 任 何 擔 保 物 權 之 部 分 ; 須 於 公 司 成 立 3 年 內 清 償 對 未 接 納 本 協 議 之 一 般 債 權 人 之 債 務 中 由 協 議 訂 定 百 分 比 之 部 分 本 協 議 一 經 作 成, 須 在 法 官 指 定 之 期 間 內 提 交 予 法 官 針 對 債 權 人 協 議, 未 以 公 文 書 或 經 認 證 文 書 表 示 同 意 之 債 務 人 未 表 示 同 意 之 債 權 人 或 特 區 檢 察 院, 以 及 當 債 務 人 為 公 司 而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之 債 權 人, 均 得 透 過 異 議 方 式 對 債 權 人 協 定 提 出 反 對 其 依 據 主 要 是 通 過 債 權 人 協 議 將 影 響 異 議 人 之 債 權 之 存 在 性 質 和 數 額 ; 又 或 是 存 在 提 出 異 議 之 人 所 擁 有 而 未 要 求 清 償 或 債 權 人 大 會 未 予 考 慮 之 債 權, 而 該 等 債 權 會 影 響 債 權 人 協 議 所 需 之 法 定 多 數 通 過 ; 其 中, 尤 以 協 議 會 引 致 將 為 未 加 入 協 議 之 債 權 人 帶 來 之 利 益 少 於 透 過 破 產 程 序 中 之 清 算 而 獲 得 之 利 益, 作 為 針 對 債 權 人 協 議 異 議 之 依 據 110
115 民 事 訴 訟 法 同 時 規 定, 不 論 債 權 人 協 議 是 否 成 立, 在 法 院 作 出 裁 決 前, 得 容 許 其 他 未 加 入 之 債 權 人 新 加 入 協 議, 而 有 關 債 權 比 例 可 作 適 當 的 調 整 債 權 人 協 議 之 撤 銷 未 履 行 協 議 中 對 未 參 與 設 立 公 司 之 債 權 人 所 承 擔 之 債 務, 則 有 關 債 權 受 侵 害 之 任 一 債 權 人, 均 有 權 聲 請 撤 銷 債 權 人 協 議 和 宣 告 該 公 司 破 產 為 了 避 免 債 權 人 協 定 被 撤 銷, 接 納 債 權 人 協 議 之 債 權 人 或 其 所 設 立 之 公 司, 得 透 過 支 付 任 何 聲 請 撤 銷 協 議 之 債 權 人 在 公 司 破 產 程 序 之 清 算 中 佔 有 的 債 權 份 額 8. 對 債 務 人 之 聽 證 由 有 正 當 性 提 起 宣 告 破 產 程 序 之 人 士 向 法 院 聲 請 後, 須 傳 喚 債 務 人, 以 便 其 在 10 日 內 作 出 答 辯, 但 屬 債 務 人 提 出 的 聲 請, 或 法 官 認 為 屬 不 適 宜 對 債 務 人 作 聽 證 除 外 聽 證 之 過 程 中, 法 官 應 作 出 批 示, 以 可 能 通 知 的 方 式 傳 喚 債 務 人 在 批 示 中 訂 定 期 間, 債 務 人 應 在 規 定 的 答 辯 期 間 就 破 產 事 宜 作 出 回 覆, 並 提 供 在 辯 論 和 審 判 之 聽 證 中 提 交 之 書 證 和 人 證 ; 即 使 債 務 人 不 作 回 覆, 亦 得 委 託 他 人 於 辯 論 及 審 判 之 聽 證 中 代 理 其 行 為 即 使 破 產 程 序 由 商 業 企 業 主 提 出, 法 官 亦 須 命 令 進 行 辯 論 及 審 判 之 聽 證 程 序 聽 證 之 目 的, 主 要 是 調 查 涉 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事 宜 之 事 實, 以 便 隨 後 作 出 判 決 9. 宣 告 破 產 之 判 決 有 三 種 情 況 宣 告 債 務 人 破 產 : 第 一 種 是, 如 未 能 就 破 產 爭 議 達 成 和 解 協 定, 亦 沒 有 取 得 債 權 人 之 同 意 而 簽 訂 債 權 人 協 定, 法 院 隨 即 宣 告 債 務 人 破 產 ; 第 二 種 是, 即 使 存 在 和 解 或 債 權 人 同 意 之 協 議, 但 經 法 院 否 決, 且 沒 有 再 提 出 任 何 方 案 時, 法 院 隨 即 宣 告 債 務 人 破 產 ; 第 三 種 是, 如 有 關 和 解 或 債 權 人 同 意 之 協 議 在 上 訴 過 程 中 被 否 決 時, 隨 即 宣 告 債 務 人 破 產, 該 宣 告 由 第 一 審 法 院 作 成 然 而, 法 官 在 宣 告 破 產 判 決 之 前, 聲 請 宣 告 破 產 之 人 士 得 撤 回 訴 111
116 訟 或 捨 棄 宣 告 破 產 請 求, 但 聲 請 書 或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存 在 犯 罪 事 實, 且 有 人 須 承 擔 刑 事 責 任 之 情 況 時 除 外 法 官 在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之 判 決 中, 應 載 有 下 列 內 容 :1 定 出 破 產 人 之 住 所 ;2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3 命 令 扣 押 債 務 人 之 會 計 資 料 及 其 全 部 財 產, 包 括 已 被 假 扣 押 查 封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被 扣 押 或 扣 留 之 財 產, 並 將 此 等 資 料 及 財 產 交 予 委 任 之 破 產 管 理 人 處 理 ;4 倘 存 在 或 懷 疑 犯 罪 行 為 之 跡 象, 將 之 交 予 檢 察 院 繼 續 處 理 ;5 指 定 債 權 人 提 出 清 償 債 權 要 求 之 期 間, 該 期 間 為 20 日 至 60 日 在 判 決 作 出 後, 法 院 辦 事 處 隨 即 將 判 決 通 知 檢 察 院, 另 外, 應 自 判 決 作 出 之 日 起 10 日 內 作 出 通 知, 包 括 向 對 於 破 產 效 力 所 涉 及 之 登 記 局, 該 登 記 局 應 依 職 權 根 據 辦 事 處 為 登 記 目 的 而 發 出 之 判 決 證 明, 並 將 該 判 決 予 以 登 記 將 判 決 以 摘 錄 方 式 公 佈 於 政 府 公 報, 並 以 告 示 及 公 告 將 判 決 以 摘 錄 方 式 於 澳 門 報 章 中 最 多 人 閱 讀 之 其 中 一 份 中 文 報 章 及 一 份 葡 文 報 章 上 刊 登 對 破 產 判 決 之 異 議 對 於 法 官 宣 告 公 司 破 產 之 判 決, 法 律 設 立 了 異 議 機 制, 下 列 人 士 有 權 提 出 異 議 並 附 同 依 據, 這 些 人 士 包 括 : 未 明 確 承 認 破 產 之 破 產 人, 或 未 以 破 產 人 身 份 前 往 法 院 之 破 產 人 ; 自 稱 為 債 權 人 之 任 何 人 ; 有 必 要 為 保 障 依 法 由 其 維 護 利 益 之 檢 察 院 ; 屬 於 債 務 人 逃 逸 或 捨 棄 之 情 況, 被 宣 告 破 產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或 第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姻 親 ; 以 及 屬 死 後 被 宣 告 破 產 之 人 或 在 可 透 過 異 議 對 判 決 提 出 反 對 之 期 間 屆 滿 前 死 亡 之 破 產 人 之 配 偶 繼 承 人 受 遺 贈 人 或 代 理 人 另 外, 屬 於 無 限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或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東, 且 在 要 求 宣 告 公 司 破 產 之 事 宜 上 沒 有 作 出 投 贊 成 票 時, 亦 有 權 透 過 異 議 反 對 宣 告 破 產 判 決 提 出 異 議 之 期 間, 應 自 宣 告 公 司 破 產 判 決 刊 登 於 政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計 10 日 或 20 日 內 提 出, 視 上 述 異 議 人 之 性 質 而 定 異 議 一 經 接 收, 應 於 同 一 日 送 交 法 官 作 出 審 判, 並 命 令 通 知 破 產 112
117 管 理 人 及 他 方 當 事 人, 以 便 在 通 知 日 起 10 日 內 附 同 證 據 提 出 反 駁 ; 當 提 出 反 駁 後, 法 官 須 在 15 日 內 實 施 證 據 措 施, 以 便 在 隨 後 之 10 日 內 進 行 辯 論 及 審 判 之 聽 證 如 反 駁 理 據 成 立, 則 法 官 廢 止 宣 告 破 產 之 判 決, 但 不 影 響 破 產 管 理 人 曾 根 據 破 產 判 決 所 作 出 之 行 為 效 力, 而 提 起 廢 止 破 產 判 決 之 程 序 費 用, 由 提 起 異 議 人 承 擔 對 於 駁 回 異 議 時, 異 議 人 得 針 對 駁 回 批 示 提 起 平 常 上 訴, 並 為 此 即 時 連 同 有 關 卷 宗 上 呈, 以 便 立 即 進 行 審 理 和 判 決 11. 財 產 之 扣 押 及 其 登 記 破 產 一 經 宣 告 後, 法 院 辦 事 處 應 立 即 扣 押 破 產 人 之 會 計 資 料 及 全 部 可 查 封 財 產 23, 包 括 已 被 假 扣 押 查 封 扣 押 或 扣 留 之 財 產, 除 非 有 關 被 扣 押 之 財 產 乃 因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而 須 移 交 而 對 於 破 產 人 不 可 查 封 之 財 產, 則 僅 在 其 自 願 交 出 時, 方 可 扣 押 而 法 官 應 依 職 權 命 令, 將 作 出 假 扣 押 查 封 扣 押 或 扣 留 之 財 產 及 有 關 之 卷 宗, 在 製 作 財 產 清 冊 後, 一 併 移 交 指 定 之 破 產 管 理 人 管 理 對 於 破 產 人 之 財 產 總 價 值, 當 指 出 有 必 要 性 之 理 據 時, 法 官 得 批 准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任 何 債 權 人 聲 請 一 名 鑒 定 人 評 估 所 有 資 產 破 產 管 理 人 應 作 出 必 要 和 適 當 的 管 理 行 為, 尤 其 是 對 被 查 封 時 須 予 登 記 之 財 產 進 行 扣 押 登 記, 如 發 現 存 在 不 屬 於 破 產 人 名 義 之 財 產 或 存 在 有 別 於 破 產 人 名 義 之 財 產 份 額 所 作 之 移 轉 登 錄 支 配 權 登 錄 或 單 純 佔 有 登 錄 時, 則 破 產 管 理 人 應 將 登 錄 之 證 明 附 於 破 產 程 序 之 卷 宗 內 12. 破 產 財 產 之 管 理 及 清 算 破 產 管 理 人 之 管 理 行 為, 須 受 檢 察 院 之 監 督 和 指 引 破 產 管 理 人 對 於 破 產 財 產 僅 能 作 出 一 般 管 理 行 為, 除 非 獲 得 檢 察 院 之 明 確 許 可, 才 能 行 使 任 何 特 別 權 力 而 破 產 管 理 人 應 即 時 執 行 職 務 管 理, 尤 其 是 為 破 產 人 及 其 債 權 人 之 利 益, 作 出 對 保 全 破 產 人 權 利 及 獲 取 破 產 人 權 利 之 收 益 屬 適 當 之 行 為, 並 就 破 產 財 產 之 狀 況 破 產 人 過 往 從 事 業 務 之 狀 況 以 及 導 致 破 產 之 原 因 作 出 調 查, 以 使 避 免 破 產 人 經 濟 狀 況 惡 化 另 外, 在 檢 察 院 明 確 許 可 或 作 出 建 議, 則 破 產 管 理 人 可 行 使 特 別 權 力, 包 括 對 於 債 權 之 收 取 為 收 取 債 權 而 進 113
118 行 訴 訟 提 前 變 賣 財 產 財 產 之 贖 回 或 變 賣 等 執 行 程 序 財 產 變 賣 之 過 程 中, 須 對 破 產 人 之 資 產 進 行 清 算 資 產 之 清 算 須 由 破 產 管 理 人 在 檢 察 院 指 導 下, 按 照 清 算 之 期 間 變 賣 之 方 式 召 集 所 有 債 權 人 及 通 知 清 算 結 果 的 規 定, 製 作 資 產 清 算 卷 宗, 而 該 卷 宗 須 附 於 破 產 程 序 卷 宗 內 一 些 學 者 專 家 指 出,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清 算, 並 不 等 同 於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破 產, 更 多 的 實 踐 說 明, 因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破 產 而 須 進 行 清 算, 事 實 上,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所 設 定 的 清 算 程 序 不 等 同 於 破 產 程 序, 但 兩 者 又 緊 密 聯 繫 13. 對 債 權 人 之 支 付 在 對 破 產 財 產 進 行 清 算 後, 須 立 即 對 有 關 之 優 先 債 權 人 作 出 支 付, 如 該 等 債 權 人 未 獲 全 額 支 付, 則 與 一 般 債 權 人 分 享 尚 存 之 金 額 該 分 享 是 指 由 法 官 經 聽 取 檢 察 院 意 見 後, 以 一 種 合 理 之 方 式 進 行 支 付, 如 按 債 權 比 例 分 配 財 產 金 額 一 切 支 付 均 須 以 掛 號 信 向 利 害 關 係 人 郵 寄 支 票 之 方 式 為 之, 而 不 論 有 否 接 獲 申 請 ; 如 不 能 知 悉 利 害 關 係 人 位 址 時, 則 有 關 支 票 存 放 於 法 院 辦 事 處 倘 支 票 自 簽 發 之 日 起 計 1 年 內 未 被 提 示 付 款, 則 有 關 款 項 撥 歸 特 區 政 府 之 司 法 公 庫 14. 中 止 破 產 程 序 任 何 一 種 引 致 破 產 程 序 中 止 進 行 時, 法 官 得 宣 告 中 止 破 產 程 序, 引 致 破 產 程 序 中 止 的 方 法 可 以 是 提 起 和 解 建 議 書, 即 使 有 關 程 序 出 現 在 審 定 債 權 之 第 一 審 判 決 作 出 後, 仍 得 進 行 而 規 範 破 產 判 決 後 所 出 現 的 和 解, 適 用 中 止 提 起 破 產 程 序 的 和 解 程 序 制 度 在 此 值 得 一 提, 商 業 企 業 主 被 法 官 宣 告 破 產 後, 且 發 生 確 定 之 破 產 效 力, 對 於 破 產 人 而 言, 僅 產 生 涉 及 與 商 業 企 業 主 有 關 職 務 行 為 之 約 束, 即 使 該 公 司 為 無 限 公 司 或 兩 合 公 司 亦 然 而 與 破 產 有 相 同 意 思, 並 針 對 自 然 人 的 稱 作 無 償 還 能 力, 所 謂 無 償 還 能 力 是 指 非 為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債 務 人 財 產 內 之 資 產 少 於 負 債 時, 得 宣 告 該 債 114
119 務 人 處 於 無 償 還 能 力 之 狀 況 24 如 債 務 人 已 婚 且 債 務 亦 須 由 其 配 偶 共 同 承 擔 時, 得 在 同 一 程 序 中 宣 告 兩 人 處 於 無 償 還 能 力 如 屬 合 夥, 亦 得 宣 告 處 於 無 償 還 能 力 之 狀 況 然 而, 無 償 還 能 力 人 亦 得 透 過 與 債 權 人 之 和 解 或 協 議, 聲 請 法 官 中 止 無 償 還 能 力 之 狀 況 基 於 此, 在 破 產 程 序 中, 破 產 的 概 念 是 針 對 企 業 而 作 出, 而 無 償 還 能 力 則 是 針 對 非 屬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債 務 人 而 作 出 25 然 而, 有 一 些 公 司 類 別, 除 了 被 宣 告 破 產 後, 其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在 證 明 資 不 抵 債 及 無 能 力 支 付 應 償 之 債 務 時, 亦 會 被 宣 告 為 無 償 還 能 力, 正 如 現 行 單 一 公 司 26 就 屬 於 此 類 別 三 結 語 澳 門 民 事 訴 訟 所 設 立 之 破 產 程 序, 附 屬 於 為 債 權 人 利 益 作 清 算 之 制 度 內, 其 目 的 顯 然 是 避 免 商 業 企 業 主 因 經 營 不 善 而 損 害 債 權 人 利 益, 最 終 未 能 予 以 履 行 債 務 時, 透 過 一 種 破 產 程 序 之 執 行, 以 使 償 還 或 可 能 償 還 企 業 債 務 現 行 破 產 程 序 按 次 序 性 區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分 別 為 提 起 破 產 階 段 宣 告 破 產 前 期 階 段 宣 告 破 產 後 之 階 段 破 產 所 產 生 效 力 階 段 在 宣 告 破 產 前 期 及 後 期 階 段 中, 訴 訟 法 設 立 了 和 解 仲 裁 和 異 議 機 制, 以 使 債 權 人 和 債 務 人 或 債 權 人 之 間 就 本 身 所 擁 有 之 債 權 實 現, 進 行 各 種 可 行 方 法 然 而, 有 三 個 情 況 需 要 考 慮 由 於 破 產 程 序 屬 於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一 種 特 別 程 序 方 式, 包 含 適 用 當 事 人 處 分 原 則, 從 而 賦 予 當 事 人 有 權 按 本 身 意 願 對 破 產 程 序 之 聲 請 提 起 中 止 和 撤 訴, 只 要 透 過 法 官 核 准 便 可, 因 而 造 成 對 破 產 程 序 未 能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尤 其 是 快 捷 原 則 和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 對 於 解 決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問 題 上, 尤 其 是 在 每 一 程 序 步 驟 中, 均 允 許 債 務 人 就 針 對 其 進 行 之 程 序 提 出 異 議, 這 些 措 施 都 會 拖 慢 破 產 程 序 的 進 行, 直 接 地 影 響 債 權 人 實 現 債 權, 當 然, 在 另 一 角 度, 亦 須 顧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強 調 保 障 債 務 人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存 在 的 異 議 權 利 ; 除 前 述 兩 個 情 況 外, 在 一 些 司 法 實 踐 個 案 中, 對 於 由 債 權 人 提 起 115
120 破 產 程 序 的 事 件, 被 債 務 人 暫 時 中 止 有 關 破 產 程 序 之 執 行, 並 採 用 迅 速 之 方 法, 移 走 原 屬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資 產 和 權 利, 使 債 權 人 最 終 僅 能 取 回 商 業 企 業 主 之 空 殼, 未 能 確 保 債 權 之 實 現, 這 種 情 形 被 行 業 人 士 稱 謂 贏 官 司 輸 金 錢 本 人 認 為, 破 產 程 序 設 立 之 目 的 在 於 一 種 為 債 權 人 利 益 償 付 之 機 制, 在 程 序 式 規 定 上, 應 優 先 考 慮 債 權 人 在 破 產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處 之 位 置, 次 之 為 債 務 人, 換 言 之, 在 訴 訟 程 序 之 快 捷 原 則 和 經 濟 原 則 下, 對 於 賦 予 債 權 人 和 債 務 人 對 訴 訟 程 序 之 異 議 權 利, 僅 在 法 官 作 出 是 否 宣 告 商 業 企 業 主 破 產 判 決 後 使 用, 這 有 助 破 產 程 序 之 執 行 和 發 揮 設 立 的 功 能 ; 另 外, 適 當 地 運 用 預 前 執 行 程 序, 或 保 存 程 序, 也 是 有 效 進 行 破 產 程 序 的 一 種 手 段, 尤 其 是 屬 於 由 債 權 人 提 起 之 破 產 程 序, 可 是, 在 現 行 訴 訟 程 序 中 並 未 規 定 保 存 程 序 適 用 於 破 產 程 序 之 前 或 當 中, 更 沒 有 規 定 預 前 執 行 程 序, 這 無 疑 妨 礙 破 產 程 序 發 揮 應 有 之 效 能, 也 助 長 贏 官 司 輸 金 錢 的 情 況 繼 續 出 現, 不 利 於 體 現 公 平 原 則 之 澳 門 特 區 商 業 交 易 發 展 法 律 完 善 過 程 是 漫 長 的, 法 律 完 善 也 建 基 於 社 會 關 係 之 需 要, 當 知 悉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不 正 常 現 象, 則 需 要 注 意 和 完 善, 但 必 須 顧 及 平 穩 性 和 實 用 性, 方 可 改 善 法 律 之 滯 後 內 容 最 後, 希 望 透 過 本 文 之 評 述, 讓 廣 大 的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意 見 和 評 論, 以 備 未 來 立 法 者 參 閱 註 釋 : 1 執 行 名 義 的 法 律 定 性, 主 要 體 現 下 列 特 性 : 執 行 名 義 與 文 件 之 同 等 性, 存 在 債 務, 債 之 可 執 行 性 2 參 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685 條 規 定 : 執 行 未 被 裁 定 終 止 時, 請 求 執 行 之 人 得 於 同 一 程 序 中 聲 請 就 其 他 名 義 進 行 執 行, 只 要 符 合 執 行 自 始 合 併 須 具 備 之 條 件 3 參 閱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43 條 規 定 4 參 閱 法 令 第 40/99/M 號 所 核 准 之 商 法 典 第 1 條 及 第 2 條 規 定 ; 其 中 公 司 是 指 法 典 內 所 載 之 四 種 公 司 形 式 : 無 限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和 116
12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法 令 第 40/99/M 號 所 核 准 之 商 法 典 第 216 條 h 項 所 指, 股 東 得 透 過 議 決 對 公 司 進 行 解 散, 亦 可 按 第 315 條 第 1 款 h 項 規 定, 公 司 因 破 產 而 解 散 ; 若 屬 經 濟 利 益 團 體 破 產 而 解 散 ( 第 516 條 第 1 款 f 項 ) 這 裏 所 指 之 營 業 場 所 或 公 司 的 概 念, 是 指 一 物 化 的 層 面 參 閱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82 條 規 定 參 閱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83 條 規 定 除 非 經 濟 狀 況 轉 佳 條 款 是 和 解 方 案 中 債 權 人 之 權 利 保 留 條 款, 事 實 上, 訂 定 和 解 方 案 是 促 進 債 務 人 履 行 債 務 的 一 種 積 極 手 段, 即 對 已 存 在 之 債 務 作 出 減 縮 或 延 後 履 行, 但 當 債 務 人 經 濟 狀 況 轉 佳 時, 有 關 法 律 基 本 原 則 仍 應 維 持 保 護 債 權 人 之 利 益 根 據 現 行 商 法 典 規 定, 公 司 的 種 類 包 括 無 限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無 限 公 司 和 兩 合 公 司 中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均 需 為 公 司 所 引 致 之 民 事 責 任 負 無 限 責 任 參 閱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74 條 規 定 所 謂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資 源, 從 一 般 概 念 所 理 解, 就 是 以 該 地 區 或 社 會 生 活 水 平 所 訂 定 之 生 活 指 數, 而 非 以 某 人 過 往 生 活 水 平 作 為 衡 量 標 準 參 閱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90 條 規 定 現 行 民 法 典 規 範 抵 銷 功 能, 就 是 在 一 項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中, 同 時 針 對 債 權 人 和 債 務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衍 生 債 權 債 務 相 抵 銷 之 功 能, 但 僅 限 於 債 能 以 金 錢 量 化 為 前 提 事 實 上, 整 個 破 產 程 序 乃 沿 自 為 債 權 人 利 益 作 清 算 制 度, 其 中 除 包 括 破 產 程 序 之 提 起 避 免 宣 告 破 產 宣 告 破 產 及 提 出 異 議 破 產 後 之 財 產 保 全 及 管 理 破 產 財 產 之 清 算 及 劃 分 對 債 權 人 之 支 付 及 破 產 程 序 中 止 等 階 段 外, 尚 對 破 產 管 理 人 之 帳 目 無 償 還 能 力 及 其 他 非 構 成 破 產 程 序 之 核 心 內 容 進 行 規 範 然 而, 因 本 文 僅 針 對 破 產 程 序 制 度, 在 此 不 作 詳 述 根 據 現 行 商 法 典 規 定, 所 謂 商 業 企 業 主, 是 指 自 然 人 或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實 體, 以 本 身 名 義, 自 行 或 透 過 他 人 代 理, 從 事 持 續 及 有 系 統 並 以 營 利 為 生 產 目 的 之 經 濟 活 動 ; 另 外, 商 業 企 業 主 亦 指 公 司 性 質 的 營 利 組 織 債 權 人 清 單 是 指, 在 根 據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56 條 第 4 款 規 定, 按 債 權 人 的 分 類 標 準 為 1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之 人 所 指 出 且 債 權 未 受 爭 執 之 債 權 人 ; 117
122 就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之 人 所 指 出 之 債 權 之 性 質 或 數 額 作 出 反 駁 且 擁 有 該 債 權 之 債 權 人 ;3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之 人 所 指 出 但 債 權 之 性 質 或 數 額 受 爭 執 之 債 權 人 ;4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之 人 所 指 出 但 債 權 之 存 在 受 爭 執 之 債 權 人 ; 前 往 法 院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之 人 未 指 出 但 本 人 要 求 清 償 債 權 之 債 權 人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50 條 所 規 定 的 選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之 條 件 並 不 十 分 嚴 格, 僅 列 出 兩 項 條 件, 一 是 該 人 被 認 定 屬 適 當, 二 是 該 被 選 定 之 人 表 示 接 受 該 委 任 參 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49 條 第 2 款 規 定 該 款 並 沒 有 列 明 是 否 需 要 就 召 開 債 權 人 大 會 所 進 行 之 通 知 方 式, 應 一 併 作 出 公 告 告 示 和 掛 號 信 通 知 債 權 人 筆 者 認 為, 根 據 一 般 訴 訟 法 基 本 原 則, 僅 需 作 出 任 一 種 便 產 生 通 知 效 力 根 據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61 條 第 一 款 所 指, 要 通 過 接 納 和 解 方 案 需 同 時 具 備 兩 個 要 件, 一 為 具 有 投 票 權 之 債 權 人, 以 絕 對 多 數 方 式 贊 成 和 解 方 案, 這 裏 所 指 之 絕 對 多 數, 按 民 法 一 般 概 念 為 超 過 票 數 總 數 之 一 半, 而 非 指 出 席 投 票 之 票 數 ; 二 是 投 贊 成 票 之 債 權 人 之 總 債 權 份 額 至 少 佔 債 權 總 額 之 75%, 方 產 生 通 過 和 解 之 效 力 雖 然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65 條 並 未 具 體 指 出 有 權 作 出 反 駁 之 主 體, 但 從 和 解 之 目 的 程 序 之 進 行 以 及 有 關 權 利 保 護 之 基 礎 上, 對 於 任 何 一 行 為 所 影 響 之 利 益 關 係 主 體, 均 有 提 出 異 議 或 反 駁 之 權 利 在 澳 門 現 行 訴 訟 法 內, 並 未 對 於 較 多 人 閱 讀 的 標 準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概 念 在 多 個 合 議 庭 裁 決 上,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也 僅 採 用 相 對 的 標 準 作 為 衡 量, 即 不 同 之 中 文 報 章 或 葡 文 報 章 之 間 的 比 較, 而 非 僅 採 用 銷 售 量 或 發 行 量 作 為 標 準 對 於 被 宣 告 破 產 之 商 業 企 業 主, 法 院 辦 事 處 所 進 行 破 產 財 產 之 假 扣 押 查 封 扣 押 或 扣 留 措 施, 本 質 為 一 種 民 事 訴 訟 之 保 全 程 序 宣 告 無 償 還 能 力 人 之 程 序, 同 樣 適 用 涉 及 一 般 民 事 責 任 制 度, 例 如, 某 人 拖 欠 到 期 銀 行 咭 數 款 項, 且 多 次 經 催 促 後 仍 不 作 出 支 付 時, 銀 行 有 權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之 特 別 程 序, 要 求 法 官 宣 告 該 人 為 無 償 還 能 力 人, 而 並 非 要 求 宣 告 該 人 破 產 正 如 法 令 第 40/99/M 號 核 准 之 商 法 典 第 342 條 第 1 款 b 項 規 定, 股 東 為 商 業 企 業 主 時, 可 被 宣 告 破 產, 而 股 東 為 自 然 人 時, 則 被 宣 告 為 無 償 還 能 力 118
123 26 同 法 典 第 516 條 同 樣 規 定 了 經 濟 利 益 集 團 可 被 宣 告 破 產 的 情 況 然 而, 根 據 法 令 第 39/99/M 號 核 准 之 民 法 典 第 170 條 及 第 181 條 所 出, 可 因 法 院 作 出 裁 決, 宣 告 一 社 團 或 財 團 為 無 償 還 能 力, 這 有 別 於 商 法 典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對 於 無 償 還 能 力 的 一 般 性 概 念 除 此 之 外, 在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1090 條 第 1 款 規 定 : 宣 告 公 司 破 產 之 判 決, 須 同 時 宣 告 所 有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股 東 破 產 這 裏 所 指 的 股 東,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這 概 念 對 於 上 指 僅 限 商 業 企 業 主 方 成 為 宣 告 破 產 之 實 體, 兩 者 存 在 一 些 矛 盾 法 令 第 40/99/M 號 核 准 之 商 法 典 第 213 條 規 定 單 一 公 司 之 責 任 歸 屬, 當 中 指 出 責 任 應 由 誰 人 承 擔, 包 括 無 限 公 司 之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負 無 限 責 任 之 公 司 股 東 以 及 其 他 以 本 身 名 義 組 成 之 企 業 形 態 並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的 股 東 參 考 書 目 : 1. Candida da SilvaAntunes Pires 著, 馮 文 莊 譯 : 民 事 訴 訟 法 入 門,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澳 門 基 金 會,1996 年 2. Professor Doutor Jo<IMG=AM288119za>o de MatosAntunes Varela,Direito Processual CivilⅡ( 葡 釋 民 事 訴 訟 法 Ⅱ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四 年 級 教 材, 第 6 頁 3. Candida da Si1va Antunes Pires,Amilcar Batista Feio,Codigo de Processo Civi Anotado,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澳 門 基 金 會,1996 年 4. 王 亞 新 : 對 抗 與 判 定 日 本 民 事 訴 訟 的 基 本 結 構, 清 華 大 學 出 版 社,2002 年 5. 讓 文 森 塞 爾 日 金 沙 爾 著, 羅 結 珍 譯 : 法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要 義,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 出 版,2001 年 6. 法 令 第 55/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7. 法 令 第 39/99/M 號 所 核 准 之 民 法 典 8. 法 令 第 40/99/M 號 所 核 准 之 商 法 典 9. 法 令 第 56/99/M 號 所 核 准 之 商 業 登 記 法 典 10.. 法 令 第 29/96/M 號 所 核 准 之 仲 裁 之 一 般 制 度 119
124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法 律 特 徵 * 果 平 一 前 言 公 司 治 理 既 涉 及 經 濟 學 領 域 又 涉 及 法 學 領 域, 它 是 在 法 律 提 供 的 框 架 下, 公 司 所 進 行 的 一 系 列 規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執 行 和 實 際 運 作 當 前, 公 司 治 理 問 題 正 在 成 為 國 內 外 經 濟 和 法 律 界 普 遍 和 熱 門 的 研 究 課 題 傳 統 的 公 司 治 理 大 都 停 留 在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的 層 面 上, 即 公 司 治 理 就 是 指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而 從 近 幾 年 國 際 思 維 前 沿 對 公 司 治 理 概 念 更 為 寬 泛 的 分 析 和 深 刻 的 理 解 來 看, 筆 者 更 傾 向 於 從 廣 義 角 度 把 握 公 司 治 理 概 念 才 比 較 全 面 完 整 和 貼 切, 即 公 司 治 理 應 包 括 兩 部 分 內 容 :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和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是 兩 者 的 統 一 它 是 指 通 過 一 整 套 包 括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安 排 來 協 調 公 司 與 所 有 利 害 相 關 者 之 間 的 利 益 關 係, 以 保 證 公 司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從 而 最 終 維 護 股 東 和 其 他 各 方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公 司 治 理 不 僅 是 通 過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監 事 會 及 管 理 層 所 構 成 的 以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為 基 礎 的 內 部 治 理, 同 時 也 是 所 有 利 害 相 關 者 通 過 一 系 列 內 部 外 部 機 制 來 實 施 的 共 同 治 理 筆 者 在 澳 門 工 作 多 年, 對 資 源 缺 乏 地 域 狹 小 及 獨 具 特 色 的 澳 門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及 其 公 司 治 理 有 一 些 具 體 瞭 解, 由 於 澳 門 有 關 各 方 一 直 * 澳 門 南 光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顧 問 法 學 碩 士 120
125 以 來 對 公 司 治 理 的 關 注 微 乎 其 微, 相 關 領 域 的 研 究 基 本 上 仍 是 空 白, 本 文 試 圖 對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及 其 法 律 特 徵 作 一 初 步 分 析 二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形 成 原 因 ( 一 )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概 念 何 謂 公 司 治 理 目 前 理 論 界 尚 無 統 一 的 概 念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和 中 國 大 陸 都 存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傳 統 的 公 司 治 理 大 都 停 留 在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的 層 面 上, 即 公 司 治 理 就 是 指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而 從 近 幾 年 國 際 思 維 前 沿 對 公 司 治 理 概 念 更 為 寬 泛 的 分 析 和 深 刻 的 理 解 來 看, 筆 者 更 傾 向 於 從 廣 義 的 角 度 把 握 公 司 治 理 概 念 才 比 較 全 面 完 整 和 貼 切, 即 公 司 治 理 應 包 括 兩 部 分 內 容 :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和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是 兩 者 的 有 機 統 一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是 指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監 事 會 及 管 理 層 所 構 成 的 一 種 正 式 的 組 織 結 構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源 於 制 度, 並 通 過 制 度 加 以 保 證, 公 司 關 於 相 互 監 督 相 互 制 約 和 激 勵 的 規 則 和 制 度 都 可 形 成 治 理 機 制 目 前 世 界 上 主 要 有 三 種 治 理 模 式 : 英 美 股 權 主 導 型 德 日 債 權 主 導 型 和 東 亞 東 南 亞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所 謂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一 般 是 指 家 族 成 員 既 是 企 業 的 所 有 者 同 時 也 是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者, 企 業 與 家 族 兩 者 合 一,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沒 有 分 離, 企 業 的 主 要 控 制 權 在 家 族 成 員 中 配 置 的 一 種 治 理 模 式 長 期 以 來, 澳 門 大 部 分 公 司 主 要 實 行 家 族 治 理, 具 有 典 型 的 家 族 性 ( 二 )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形 成 原 因 1. 儒 家 文 化 澳 門 雖 然 長 期 以 來 受 葡 萄 牙 統 治, 延 伸 適 用 葡 國 的 一 些 法 律, 但 由 於 中 國 幾 千 年 博 大 精 深 的 文 化 很 難 在 較 短 的 時 間 內 被 同 化, 佔 當 地 121
126 居 民 97% 的 華 人 長 期 生 活 在 儒 教 文 化 氛 圍 中, 儒 教 文 化 的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很 自 然 地 成 為 澳 門 人 根 深 蒂 固 的 行 為 準 則, 因 此, 儒 教 文 化 中 關 於 重 視 家 庭 把 家 庭 看 作 是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基 本 單 位 的 思 想 ; 關 於 家 庭 或 家 族 權 力 的 傳 遞 應 基 於 血 緣 關 係 的 思 想 ; 關 於 重 視 包 括 血 緣 親 緣 姻 緣 在 內 的 人 緣 關 係, 任 人 唯 親 和 裙 帶 關 係 的 觀 念 和 做 法, 對 澳 門 人 都 有 較 強 的 影 響 在 創 辦 和 發 展 企 業 過 程 中, 這 種 植 根 於 儒 教 文 化 的 家 族 觀 念 便 很 自 然 地 被 澳 門 居 民 引 入 了 企 業 由 此 形 成 了 企 業 的 家 族 性, 並 在 企 業 營 運 過 程 中 形 成 了 由 家 族 成 員 共 同 治 理 企 業 的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2. 民 族 歧 視 澳 門 回 歸 前, 葡 國 人 是 其 主 宰, 華 人 是 被 統 治 對 象, 實 際 上, 澳 門 華 人 長 期 受 葡 國 殖 民 主 義 者 的 歧 視 因 此, 在 企 業 創 辦 初 期 乃 至 以 後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為 了 積 聚 力 量 順 利 營 業, 只 能 採 取 夫 妻 子 女 ( 堂 表 ) 兄 弟 姐 妹 共 同 出 資, 共 同 管 理 的 形 式 3. 小 規 模 經 濟 長 期 以 來, 小 打 小 鬧 的 弱 小 經 濟 迫 使 澳 門 人 實 行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因 為 單 憑 個 人 或 一 個 單 體 家 庭 的 經 濟 力 量 難 以 籌 足 基 本 的 創 業 資 金, 因 此, 基 於 家 庭 和 家 族 成 員 間 所 固 有 的 天 然 血 緣 關 係 和 相 互 瞭 解 團 結 和 穩 定 的 特 點, 就 很 容 易 使 家 庭 和 家 族 成 員 各 個 細 小 的 經 濟 資 源 匯 集 起 來, 開 始 創 業, 既 共 同 出 錢 又 共 同 出 力, 共 同 為 企 業 的 成 長 發 展 拼 搏 4. 中 國 傳 統 思 想 中 國 人 固 有 的 勤 奮 吃 苦 耐 勞 和 對 美 好 生 活 的 追 求 及 光 宗 耀 祖 出 人 頭 地 希 望 自 己 創 業 當 老 闆 等 思 想 對 澳 門 人 創 辦 家 族 企 業 並 為 之 不 斷 努 力 提 供 了 精 神 動 力 和 基 礎 條 件 122
127 三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法 律 特 徵 ( 一 )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結 構 的 法 律 特 徵 如 前 所 述, 公 司 治 理 是 治 理 結 構 和 治 理 機 制 的 有 機 統 一, 澳 門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當 然 也 包 涵 有 治 理 結 構 和 治 理 機 制 內 容, 現 就 其 法 律 特 徵 分 述 如 下 : 葡 萄 牙 法 律 作 為 澳 門 法 律 並 在 澳 門 施 行 是 隨 着 葡 萄 牙 人 於 16 世 紀 中 葉 在 澳 門 佔 據 定 居 和 實 現 殖 民 統 治 而 逐 步 實 現 的 澳 門 最 早 的 公 司 產 生 於 1895 年 早 期 的 作 坊 式 公 司 規 模 小 經 營 範 圍 單 一 人 員 少 資 金 少, 其 經 營 管 理 一 般 由 家 庭 成 員 掌 控, 也 無 甚 麼 組 織 架 構 長 期 以 來, 澳 門 一 直 沒 有 本 地 單 獨 的 公 司 法 律, 有 關 商 業 組 織 和 公 司 的 法 律 淵 源 主 要 引 用 1888 年 的 葡 萄 牙 商 法 典 和 1901 年 的 有 限 公 司 法 雖 然 具 有 大 陸 法 系 特 徵 的 葡 國 法 律 在 澳 門 延 伸 適 用, 但 由 於 葡 國 統 治 澳 門 的 弱 勢 方 式 及 澳 門 本 身 所 具 有 以 華 人 為 主 的 顯 明 特 色, 長 期 以 來, 葡 國 法 律 並 未 真 正 深 入 澳 門 社 會 並 產 生 廣 泛 的 影 響, 對 澳 門 工 商 業 活 動 及 其 組 織 的 規 範 並 不 確 定, 所 以, 澳 門 工 商 業 組 織 是 相 當 不 定 型 的, 頗 受 澳 門 地 方 習 慣 和 香 港 公 司 規 則 的 影 響, 基 本 上 是 各 個 家 族 企 業 自 行 其 事 和 自 成 系 統 20 世 紀 年 代 以 來, 澳 門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生 了 很 大 變 化, 也 導 致 了 各 種 商 業 組 織 的 變 化,1888 年 的 葡 萄 牙 商 法 典 和 1901 年 的 有 限 公 司 法 已 不 能 適 應 澳 門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葡 萄 牙 1986 年 9 月 2 日 核 准 頒 行 的 新 公 司 法 又 不 能 延 伸 適 用 於 澳 門 1987 年 4 月 13 日, 中 葡 兩 國 在 北 京 正 式 簽 署 關 於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自 此, 澳 門 進 入 了 政 權 交 接 的 過 渡 時 期, 因 而 迫 切 需 要 有 一 個 符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比 較 有 效 和 完 善 的 法 律 框 架, 正 是 在 這 種 法 律 本 地 化 的 要 求 下, 澳 葡 政 府 透 過 1999 年 8 月 3 日 的 40/99/M 號 法 令 批 准 了 以 葡 國 現 行 商 法 典 為 藍 本 的 澳 門 商 法 典, 並 於 1999 年 1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123
128 根 據 現 行 澳 門 商 法 典 規 定, 其 公 司 結 構 主 要 由 股 東 會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公 司 秘 書 監 事 會 或 獨 任 監 事 四 部 分 組 成 澳 門 的 大 小 公 司, 雖 然 不 少 企 業 在 內 部 治 理 結 構 上 也 設 有 股 東 會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監 事 會 等 機 構, 但 由 於 其 公 司 的 所 有 權 決 策 權 和 經 營 管 理 權 主 要 控 制 在 家 族 成 員 手 中, 所 有 權 和 經 營 權 兩 者 合 一, 監 督 權 也 主 要 由 家 族 成 員 行 使, 故 其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雖 然 在 形 式 上 也 存 在, 但 實 質 上 並 未 起 到 像 英 美 股 權 主 導 型 和 德 日 債 權 主 導 型 模 式 中 各 個 機 構 獨 立 地 行 使 各 自 職 責 許 可 權 的 作 用 另 外, 由 於 受 澳 門 自 身 市 場 經 濟 發 達 程 度 小 規 模 經 濟 體 沒 有 經 理 市 場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外 部 董 事 CEO 外 部 審 計 制 度 等 在 澳 門 企 業 中 都 沒 有 引 進 一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商 業 組 織 和 公 司 的 建 立 和 組 織 機 構 的 運 作 總 是 在 當 地 有 關 法 律 框 架 ( 如 公 司 法 商 法 典 等 ) 的 指 導 下 得 以 設 立 及 運 作 通 過 法 律 對 公 司 進 行 不 斷 的 調 整 和 規 制 是 公 司 治 理 的 一 個 重 要 手 段, 而 且 公 司 治 理 的 變 革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是 通 過 公 司 法 ( 商 法 典 ) 及 相 關 法 律 的 調 整 來 實 行 的 從 上 述 澳 門 早 期 商 法 典 及 公 司 法 的 引 入 適 用 和 修 改 演 化 並 最 終 於 1999 年 11 月 批 准 頒 行 新 澳 門 商 法 典 的 發 展 過 程, 也 是 對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予 以 逐 步 影 響 調 整 及 日 益 完 善 的 過 程 從 中 可 以 看 到,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明 顯 帶 有 發 育 不 健 全 的 資 本 主 義 和 葡 式 殖 民 主 義 色 彩, 其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濃 厚 的 葡 國 大 陸 法 系 的 特 徵 ( 二 )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機 制 的 法 律 特 徵 1.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機 制 的 專 營 性 截 至 1999 年 止, 澳 門 幾 乎 沒 有 第 一 產 業, 第 二 產 業 佔 15.45%, 第 三 產 業 佔 84.55% 2000 年, 第 三 產 業 中 的 就 業 人 數 已 佔 整 個 就 業 人 數 的 72.2% 1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的 這 種 格 局, 使 澳 門 的 企 業 數 量 相 對 地 比 較 多 數 量 眾 多 的 中 小 企 業 中, 大 多 數 為 夫 妻 兄 弟 姊 妹 及 堂 ( 表 ) 兄 弟 姊 妹 合 資 合 作 開 設 和 經 營, 實 行 小 規 模 低 水 平 的 家 族 治 理 在 澳 門, 除 了 大 量 的 家 族 中 小 企 業 和 中 資 背 景 公 司 外, 有 實 力 和 大 規 模 124
129 的 公 司 為 數 不 多, 但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實 行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如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大 豐 銀 行 等 為 維 護 其 統 治, 澳 葡 政 府 實 行 從 葡 萄 牙 移 植 過 來 的 通 過 轉 讓 壟 斷 權 換 取 財 政 收 入 的 專 營 制, 如 博 彩 業 電 力 業 自 來 水 業 等 行 業 實 行 壟 斷 專 營 制, 特 別 是 1961 年 取 得 博 彩 專 營 權 並 於 1962 年 正 式 開 業 的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澳 娛 公 司 ), 由 其 完 全 控 制 澳 門 龐 大 的 博 彩 業, 經 過 幾 十 年 的 經 營, 在 20 世 紀 90 年 代, 一 躍 成 為 澳 門 的 龍 頭 產 業, 對 澳 門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起 着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從 上 述 澳 門 家 族 公 司 分 析 中 可 以 得 出 結 論 :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發 育 不 健 全 的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基 礎 之 上 的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且 具 有 明 顯 的 壟 斷 專 營 的 特 點 2.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的 家 族 性 澳 門 家 族 公 司 的 主 要 特 徵 是 :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決 策 權 和 經 營 管 理 權 主 要 控 制 在 家 族 成 員 ( 家 族 成 員 主 要 是 指 由 血 緣 親 緣 和 姻 緣 為 紐 帶 組 成 的 一 個 群 體 ) 手 中, 所 有 權 和 經 營 權 沒 有 分 離, 其 監 督 權 的 實 現 主 要 靠 家 族 成 員 的 道 德 約 束 來 實 現 建 立 在 科 學 決 策 觀 念 上 的 公 司 治 理, 不 僅 需 要 一 套 完 備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更 需 要 治 理 機 制 的 有 效 運 作 現 代 公 司 制 度 為 解 決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提 供 了 三 個 有 效 的 機 制 : 激 勵 機 制 監 督 機 制 和 決 策 機 制 澳 門 公 司 要 實 行 正 常 運 作, 其 治 理 機 制 實 質 上 也 包 括 上 述 三 種 機 制 的 內 容, 但 如 前 所 述, 由 於 澳 門 公 司 有 其 自 身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原 因, 在 實 踐 中, 其 治 理 機 制 帶 有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特 點 : 如 決 策 家 長 化 激 勵 精 神 化 監 督 道 德 化 ( 三 )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與 世 界 上 其 他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比 較 之 異 同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像 世 界 上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一 125
130 樣, 具 有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共 同 特 徵, 主 要 有 : 1. 家 族 成 員 擁 有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從 股 東 構 成 分 析, 在 澳 門, 除 了 少 量 中 資 背 景 及 政 府 背 景 的 公 司 外, 絕 大 部 分 中 小 公 司 都 由 家 族 成 員 擁 有, 而 像 澳 娛 公 司 等 少 數 大 型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基 本 上 也 由 家 族 成 員 擁 有 總 體 而 言, 澳 門 公 司 具 有 鮮 明 的 家 族 性, 大 部 分 公 司 都 由 家 族 成 員 擁 有 2. 家 族 成 員 掌 控 企 業 的 主 要 經 營 管 理 權 從 經 營 管 理 的 層 面 看, 在 澳 門 的 絕 大 多 數 公 司 中, 家 族 成 員 既 是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同 時 也 是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者,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主 要 通 過 具 有 三 緣 ( 血 緣 親 緣 姻 緣 ) 關 係 的 家 族 成 員 共 同 控 制, 而 且 企 業 決 策 明 顯 帶 有 家 長 制 作 風 3. 企 業 監 督 主 要 靠 家 族 成 員 的 道 德 約 束 由 於 深 受 儒 家 文 化 的 影 響, 家 族 成 員 把 重 視 家 庭 維 護 家 庭 名 譽 及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所 以 澳 門 家 族 公 司 的 監 督 一 般 是 靠 家 族 成 員 的 道 德 約 束, 即 使 是 像 澳 娛 公 司 這 樣 的 大 企 業, 雖 然 形 式 上 設 有 監 事 會, 但 監 事 會 主 席 也 由 家 族 成 員 擔 任, 而 一 般 中 小 公 司 索 性 就 根 本 不 設 監 事 會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與 世 界 上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相 比, 又 有 顯 著 區 別, 主 要 表 現 在 : 1. 澳 門 被 葡 萄 牙 佔 據 乃 至 實 行 殖 民 統 治 長 達 400 多 年, 作 為 東 西 方 文 化 交 彙 點, 殖 民 主 義 色 彩 已 深 入 到 社 會 經 濟 的 各 個 層 面, 反 映 到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方 面 亦 然 如 前 所 述, 澳 葡 政 府 通 過 採 取 讓 渡 專 營 權 來 發 展 一 些 特 殊 的 行 業, 以 維 護 其 政 治 經 濟 的 殖 民 統 治 這 126
131 種 專 營 制 是 澳 門 家 族 企 業 獨 有 的 特 徵, 在 世 界 上 其 他 採 取 家 族 治 理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較 為 少 見 2. 早 在 19 世 紀, 澳 門 就 出 現 了 公 司 澳 門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出 現 家 族 企 業 的 地 區 之 一, 但 就 其 家 族 公 司 成 長 發 展 狀 況 來 看, 雖 然 其 歷 史 悠 久, 但 發 展 成 效 和 規 模 並 不 顯 著 澳 門 近 20,000 家 企 業 中, 大 多 數 家 族 公 司 仍 處 於 中 小 規 模 狀 態, 發 展 相 當 緩 慢, 管 理 理 念 陳 舊 許 多 仍 停 留 在 經 驗 管 理 的 層 面 上,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香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等 東 南 亞 國 家 ( 地 區 ) 的 家 族 公 司 發 展 相 比, 仍 處 於 落 後 的 狀 況 像 澳 娛 公 司 這 樣 成 長 為 大 型 家 族 公 司 的 在 澳 門 可 謂 鳳 毛 麟 角! 3. 如 前 所 述,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澳 門 一 直 適 用 施 行 葡 萄 牙 的 法 律, 澳 門 家 族 公 司 由 葡 萄 牙 商 法 典 和 公 司 法 管 轄, 但 由 於 葡 國 特 有 的 弱 勢 統 治 等 原 因 並 未 在 澳 門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而 適 合 澳 門 本 地 實 際 情 況 的 法 律 法 規 又 很 少, 故 此, 在 澳 門 家 族 公 司 治 理 的 法 律 方 面 實 際 上 長 期 以 來 比 較 虛 無, 處 於 法 律 邊 緣 狀 態 ( 四 )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利 弊 分 析 縱 觀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歷 史 和 現 狀, 在 缺 乏 資 源 地 域 狹 小 人 口 不 多 葡 國 長 期 弱 勢 統 治 的 情 況 下, 澳 門 經 濟 仍 能 取 得 一 定 成 就, 如 1997 年 澳 門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為 69.9 億 美 元, 人 均 1.69 萬 美 元 ;2001 年 GDP 為 62.3 億 美 元, 人 均 1.43 萬 美 元 2 澳 門 作 為 微 型 經 濟 成 長 的 範 例 之 一, 自 1995 年 起 連 續 被 世 界 銀 行 列 入 高 人 均 收 入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名 單 之 中 究 其 原 因, 其 為 數 眾 多 的 家 族 治 理 企 業 起 了 很 大 作 用 應 該 說,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尚 能 保 持 運 作 正 常 和 一 定 的 效 率 總 體 而 言, 可 概 括 為 內 控 有 效 作 用 有 限 極 待 改 善, 具 體 來 說 有 以 下 幾 點 : 1.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對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表 現 在 : 第 一, 企 業 的 凝 聚 力 強 家 族 企 業 所 具 有 的 家 族 和 企 業 合 一 的 特 徵, 使 得 家 族 成 員 視 企 業 資 產 為 家 族 財 產, 把 企 業 的 業 務 看 作 127
132 是 家 族 事 務 的 一 部 分, 形 成 了 企 業 是 家 族 的 延 伸 和 模 擬 的 家 族 的 觀 念 意 識 在 這 種 觀 念 意 識 作 用 下, 建 立 在 血 緣 親 緣 和 姻 緣 關 係 基 礎 上 的 家 族 成 員 把 家 族 內 的 倫 理 和 情 感 帶 進 並 融 入 了 企 業, 不 用 說 就 自 覺 地 為 了 家 族 利 益 而 相 互 配 合 奮 力 拼 搏, 因 此, 家 族 企 業 的 凝 聚 力 較 強 特 別 是 第 一 代 創 業 家 族, 其 凝 聚 力 就 更 強 第 二, 企 業 的 穩 定 程 度 高 在 家 族 企 業 中, 由 於 家 族 成 員 控 制 了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和 經 營 管 理 權, 企 業 的 最 高 層 領 導 及 下 屬 核 心 部 門 的 領 導 大 都 由 家 族 成 員 擔 任, 使 得 企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層 在 親 情 的 制 約 下, 必 須 按 家 族 的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行 事, 家 族 企 業 能 像 家 庭 和 家 族 一 樣 存 在 並 保 持 較 高 的 穩 定 性 第 三, 企 業 決 策 迅 速 由 於 家 族 企 業 中, 其 輩 份 資 歷 權 威 最 高 的 成 員 就 是 企 業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他 可 以 獨 裁 式 地 指 揮 家 族 企 業 的 事 業 同 時, 由 於 家 族 成 員 在 利 益 觀 念 和 對 問 題 的 認 識 上 往 往 經 常 趨 於 一 致, 以 及 家 族 成 員 對 家 族 企 業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絕 對 服 從 的 倫 理 規 範, 使 得 家 族 企 業 最 高 領 導 人 做 出 的 重 大 決 策 很 容 易 為 家 族 成 員 所 理 解, 並 能 很 快 在 企 業 中 得 到 貫 徹 執 行, 幾 乎 沒 有 扯 皮 和 時 間 延 誤, 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證 了 企 業 決 策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的 迅 速 性 和 決 策 執 行 效 果 反 饋 的 迅 速 性 特 別 是 澳 門 的 中 小 企 業, 有 不 少 企 業 其 人 員 總 共 也 就 一 二 十 人 以 下, 許 多 決 策 執 行 起 來 就 更 快 總 體 來 看,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對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是 有 效 的 2. 對 企 業 本 身 成 長 和 發 展 及 對 整 體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具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比 較 有 限 澳 門 家 族 企 業 大 都 是 在 資 金 很 少 的 情 況 下 建 立 起 來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經 過 幾 十 年 乃 至 上 百 年 的 發 展, 有 了 一 定 的 成 長, 但 發 展 成 為 大 企 業 的 為 數 不 多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澳 門 經 濟 總 量 小, 市 場 容 量 不 大, 國 際 性 大 投 資 少, 人 才 奇 缺 而 以 前 的 澳 葡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又 實 行 讓 渡 壟 斷 專 營 權 的 特 殊 政 策 致 使 不 存 在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當 然, 從 澳 門 的 現 實 環 境 來 看, 正 是 由 於 普 遍 地 實 施 家 族 治 理 這 種 適 合 128
133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治 理 模 式, 才 在 其 發 展 歷 史 上 出 現 過 幾 次 較 輝 煌 的 階 段 比 如,20 世 紀 70 年 代 至 90 年 代, 澳 門 經 濟 取 得 過 不 俗 的 快 速 發 展,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大 量 中 小 家 族 企 業 競 相 投 資, 開 拓 業 務 領 域, 大 力 發 展 出 口 加 工 業 金 融 業 和 房 地 產 業 等 總 之, 在 澳 門 這 個 特 定 的 環 境 裏,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無 論 對 單 個 企 業 的 成 長 和 發 展 還 是 對 整 個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來 說,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成 效 不 大, 而 且 整 個 澳 門 經 濟 主 要 依 重 博 彩 旅 遊 業 等 個 別 行 業 的 發 展 3. 澳 門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雖 然 有 企 業 凝 聚 力 強 穩 定 程 度 高 等 優 點, 但 其 本 身 也 存 在 一 些 諸 如 封 閉 性 壟 斷 性 缺 乏 公 平 競 爭 等 弊 端, 主 要 體 現 在 : 第 一, 家 族 企 業 普 遍 實 行 的 任 人 唯 親 可 能 帶 來 的 經 營 風 險 家 族 企 業 所 有 權 和 經 營 管 理 權 幾 乎 全 都 控 制 在 家 族 成 員 手 中, 企 業 的 高 層 職 位 幾 乎 全 由 家 族 成 員 佔 據 如 果 參 與 企 業 管 理 的 家 族 成 員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較 差, 則 不 僅 家 族 企 業 的 優 勢 發 揮 不 出 來, 而 且 還 會 給 企 業 帶 來 經 營 失 敗, 甚 至 於 破 產 倒 閉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家 族 企 業 引 進 人 才 少, 即 使 引 進 了 人 才, 出 於 家 族 企 業 須 自 己 人 控 制 的 陳 舊 觀 念, 外 來 優 秀 人 才 也 很 難 身 居 高 位, 使 得 新 鮮 血 液 難 以 輸 入, 這 樣, 往 往 給 家 族 企 業 經 管 人 員 養 成 不 學 習 不 創 新 固 步 自 封 的 惡 習, 企 業 的 經 營 風 險 有 可 能 進 一 步 加 大 第 二, 家 族 企 業 的 領 導 權 在 傳 遞 給 第 二 第 三 代 後 可 能 導 致 內 訌 分 裂 解 散 乃 至 破 產 的 風 險 一 般 家 族 企 業 在 創 業 初 期, 大 都 是 小 規 模 的 夫 妻 店 或 兄 弟 姐 妹 或 堂 ( 表 ) 兄 弟 姐 妹 合 作 起 步, 隨 着 業 務 的 擴 大 和 企 業 的 成 長 及 時 間 的 推 移, 家 族 企 業 的 家 族 成 員 人 員 越 來 越 多, 各 種 權 力 和 利 益 關 係 有 時 反 而 很 難 協 調 平 衡 而 可 能 出 現 內 訌 分 裂 現 象, 且 隨 着 企 業 領 導 權 向 第 二 第 三 代 傳 遞, 第 一 代 家 族 企 業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權 威 往 往 難 以 在 第 二 第 三 代 人 員 中 建 立 起 來, 或 由 於 投 資 和 經 營 決 策 失 誤, 或 由 於 新 一 代 人 對 自 己 經 驗 和 才 能 缺 乏 正 確 的 認 識, 129
134 或 由 於 沒 有 了 第 一 代 創 始 人 的 勤 儉 吃 苦 耐 勞 的 意 志 和 毅 力 等 原 因, 家 族 成 員 之 間 往 往 出 現 內 部 紛 爭, 矛 盾 日 益 激 化, 最 後 導 致 家 族 內 部 分 裂 解 散 乃 至 破 產 第 三, 澳 門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是 建 立 在 發 育 不 健 全 的 葡 式 資 本 主 義 基 礎 之 上 的, 且 還 有 專 營 制 特 點, 因 此, 家 族 企 業 搞 壟 斷 經 營 阻 止 國 際 資 本 進 入 阻 礙 競 爭 社 會 化 程 度 低, 不 能 形 成 良 好 競 爭 環 境, 最 終 可 能 引 致 澳 門 企 業 發 展 反 而 受 到 了 制 約 四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隨 着 澳 門 1999 年 12 月 20 日 回 歸 祖 國 後, 在 政 治 上 已 發 生 了 根 本 性 變 化, 其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將 會 如 何 呢? 筆 者 認 為 : 首 先,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這 種 家 族 模 式 在 可 預 見 的 將 來 較 長 時 間 內 不 會 有 較 大 的 改 變 這 是 因 為, 有 研 究 表 明, 一 個 發 展 中 國 家 或 地 區, 如 果 公 司 資 訊 的 充 分 披 露 和 比 較 成 熟 的 立 法 執 法 體 系 尚 不 健 全 完 善 的 話, 讓 充 分 社 會 化 公 開 化 的 現 代 大 型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各 項 條 件 就 不 具 備 澳 門 在 將 來 一 二 十 年 時 間 裏, 完 全 達 到 上 述 條 件 尚 不 可 能 因 此,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還 是 比 較 適 應 澳 門 目 前 乃 至 將 來 一 二 十 年 的 實 際 情 況 的, 仍 有 生 存 和 發 展 下 去 的 合 適 土 壤 和 氣 候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從 東 亞 東 南 亞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實 踐 來 看, 澳 門 家 族 企 業 一 般 所 涉 及 的 產 業 經 管 水 平 偏 低, 規 模 偏 小, 而 目 前 乃 至 將 來 一 二 十 年 澳 門 還 缺 乏 現 代 大 企 業 成 長 發 展 的 硬 軟 條 件 和 發 展 環 境, 其 他 治 理 模 式 ( 如 英 美 股 權 主 導 型 德 日 債 權 主 導 型 ) 的 企 業 發 展 起 來 還 比 較 困 難, 尚 達 不 到 取 而 代 之 的 程 度 故 澳 門 絕 大 多 數 企 業 只 能 實 施 紮 根 於 澳 門 已 多 年 的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且 還 有 一 個 較 長 時 間 的 成 長 發 展 空 間 其 次, 澳 門 企 業 自 內 地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截 止 2000 年 統 計 資 料, 對 130
135 內 地 實 際 投 資 達 40 億 美 元, 在 中 國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來 源 結 構 中, 澳 門 保 持 了 前 第 11 名 的 地 位 3 隨 着 澳 門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擴 大, 澳 門 企 業 在 國 內 的 分 ( 子 ) 公 司 聘 用 了 不 少 內 地 的 人 才, 有 的 還 進 入 了 經 營 管 理 層 這 種 變 化 反 過 來 對 澳 門 總 部 公 司 也 有 不 小 影 響, 出 現 了 澳 門 企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權 由 家 族 成 員 控 制 向 家 族 成 員 和 非 家 族 成 員 共 同 控 制 的 方 向 發 展 以 及 外 人 參 與 家 族 企 業 治 理 和 各 種 監 督 不 斷 增 強 的 趨 勢 其 三, 回 歸 後, 作 為 澳 門 龍 頭 行 業 的 博 彩 業 專 營 權 從 獨 家 專 營 轉 為 三 足 鼎 立 (2002 年 2 月 8 日, 舉 世 矚 目 的 澳 門 博 彩 專 營 權 終 於 塵 埃 落 定, 三 個 賭 牌 分 別 由 澳 門 博 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利 渡 假 村 ( 澳 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銀 河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分 享 ), 國 際 化 社 會 化 勢 必 發 展 起 來, 這 對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變 化 發 展 勢 必 產 生 巨 大 影 響 : 既 有 內 部 治 理 的 變 化 又 有 外 部 治 理 的 影 響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這 一 決 策 不 僅 符 合 澳 門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龍 頭,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體, 其 他 行 業 協 調 發 展 這 一 產 業 結 構 政 策, 而 且 更 主 要 的 是 為 了 改 變 幾 十 年 來 的 博 彩 專 營 制, 引 進 競 爭, 讓 澳 門 走 向 國 際 化, 為 21 世 紀 的 澳 門 定 位 和 尋 找 出 路 可 以 預 見, 隨 着 賭 權 的 開 放, 國 際 資 金 人 才 資 訊 和 其 他 富 有 特 色 的 公 司 治 理 理 念 和 做 法 將 迅 速 進 入 澳 門,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的 競 爭 化 國 際 化 社 會 化 透 明 化 將 是 不 可 阻 擋 的 發 展 趨 勢, 繼 而 帶 來 變 化 的 是 企 業 高 效 運 作 和 進 入 良 性 軌 道 : 既 有 正 常 的 市 場 競 爭, 又 有 各 自 優 勢 的 發 展 空 間, 並 進 而 形 成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整 體 優 勢 ; 既 可 有 效 地 推 動 澳 門 經 濟 的 穩 定 協 調 發 展 又 可 促 進 澳 門 發 展 環 境 的 改 善 和 對 外 形 象 的 提 升 五 結 語 澳 門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發 育 不 健 全 的 葡 式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基 礎 之 上 的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具 有 明 顯 的 專 營 制 特 點 應 該 說, 這 種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尚 能 保 持 公 司 運 作 的 基 本 正 常 和 有 效, 對 澳 門 成 為 微 型 經 濟 體 131
136 的 典 範 並 成 為 世 界 三 大 賭 城 之 一 做 出 了 貢 獻, 但 由 於 其 封 閉 性 壟 斷 性 和 缺 乏 公 平 及 競 爭, 離 高 效 運 作 和 良 性 發 展 相 差 較 遠, 且 在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方 面 尚 嫌 簡 單 及 不 力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既 具 有 世 界 上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的 共 性, 又 具 有 自 己 的 特 性 這 種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在 可 預 見 的 將 來 較 長 時 間 內 不 會 有 較 大 改 變, 競 爭 化 國 際 化 社 會 化 和 透 明 化 將 是 其 不 可 阻 擋 的 發 展 趨 勢 面 對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後 這 一 根 本 性 的 政 治 改 變, 借 鑑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和 東 亞 東 南 亞 公 司 治 理 優 秀 理 論 研 究 成 果 和 成 功 經 驗 大 力 引 進 各 類 優 秀 人 才 和 高 素 質 稱 職 董 事 及 國 際 資 本 全 面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引 進 公 平 競 爭 機 制 走 向 社 會 化, 是 澳 門 公 司 家 族 治 理 模 式 需 要 健 全 的 方 向 註 釋 : 政 府 刊 物 : 澳 門 經 濟 結 構 與 經 濟 政 策 ; 港 澳 經 濟 年 鑒 2001, 港 澳 經 濟 年 鑒 社 出 版,2001 年, 第 167 頁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澳 門 主 要 統 計 指 標,2002 年 第 三 季, 第 1 頁 港 澳 經 濟 年 鑒, 港 澳 經 濟 年 鑒 社 出 版,2001 年, 第 699 頁 132
137 參 考 書 目 : 1. 李 維 安 吳 立 東 編 著 : 公 司 治 理 教 程,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梁 能 主 編 :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 中 國 的 實 踐 與 美 國 的 經 驗,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0 年 3. 顧 經 儀 黃 來 紀 : 公 司 法 比 較 研 究, 澳 門 基 金 會,1998 年 4. 李 維 安 主 編 : 中 國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與 國 際 比 較, 中 國 財 政 經 濟 出 版 社,2001 年 5. 將 恩 慈 侯 放 著 : 澳 門 商 法 典 概 論, 澳 門 基 金 會,2000 年 6. 吳 志 良 楊 允 中 等 編 : 澳 門 2002, 澳 門 基 金 會,2002 年 7. 吳 志 良 楊 允 中 編 : 澳 門 2000, 澳 門 基 金 會,2000 年 8. 鄭 楊 : 澳 門 公 司 法 - 考 察 與 分 析,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3 年 9.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編 著 : 香 港 商 業 法,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1996 年 10.Codigo Comercial Portugues,Carta de Lei de 28 de Junho de 1888,4 Edic o Revista e Actualizada,Coimbra Editora, Limitada, 米 也 天 : 澳 門 民 商 法,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6 年 12. 沈 四 寶 王 軍 焦 津 洪 編 著 : 國 際 商 法,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出 版 社,2002 年 133
138 消 費 借 貸 與 博 彩 業 相 關 之 犯 罪 * 邱 庭 彪 一 前 言 2003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明 確 指 出 : 根 據 定 位 的 規 劃, 旅 遊 博 彩 業 是 我 們 近 期 重 點 發 展 的 產 業 1 由 於 在 政 府 的 主 導 下 這 一 產 業 必 會 繼 續 成 為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之 龍 頭 產 業, 而 且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公 共 收 入 中,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稅 收 佔 70% 或 以 上 2, 澳 門 2003 年 博 彩 稅 的 收 益 達 100 億 澳 門 元 因 此, 旅 遊 博 彩 業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重 要 性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二 與 博 彩 業 相 關 之 犯 罪 經 營 博 彩 業 這 門 生 意 不 單 是 可 以 賺 大 錢, 而 且 在 其 周 邊 從 事 合 法 及 非 法 活 動 的 人 士 亦 營 利 甚 豐 因 此 引 起 許 多 的 爭 執, 小 則 自 行 協 商 解 決, 大 則 訴 諸 武 力, 以 各 種 非 法 的 途 徑 達 至 維 護 其 本 身 利 益 在 澳 門 坊 間 曾 經 把 經 營 博 彩 業 與 犯 罪 以 一 個 等 號 聯 繫 起 來, 博 彩 業 必 然 是 由 不 當 的 人 所 經 營, 然 而 長 期 以 來 澳 門 居 民 亦 知 道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經 濟 的 主 要 柱 石 涉 及 博 彩 的 犯 罪 行 為, 除 在 博 彩 場 所 的 各 種 形 式 的 欺 騙 行 為 外 其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講 師 134
139 餘 大 都 是 涉 及 放 債 或 收 債 的 問 題, 在 自 願 履 行 債 務 的 前 提 下, 放 債 是 對 經 營 者 並 無 直 接 的 壞 影 響, 相 反 是 導 致 營 業 額 上 升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一 ) 澳 門 的 博 彩 業 放 債 情 況 眾 所 周 知, 博 彩 業 在 澳 門 是 合 法 的, 但 只 有 在 經 特 別 允 許 的 人 才 可 以 在 特 定 的 場 所 經 營 博 彩 業, 而 在 這 些 場 所 進 行 博 彩 的 人 是 受 到 法 律 保 護 的, 特 區 政 府 更 為 此 特 別 設 立 了 一 個 局 級 的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監 管 經 營 者 及 投 注 人, 從 而 保 護 特 區 政 府 的 稅 收 及 投 注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很 容 易 理 解 為 在 該 等 場 所 內 進 行 博 彩 是 合 法 的, 那 麼 亦 應 理 解 為 在 賭 場 內 的 放 債 行 為 亦 是 合 法 的 債 務 但 是 根 據 澳 門 第 8/96/M 號 法 律 不 法 賭 博 第 13 條 ( 為 賭 博 的 高 利 貸 ) 規 定, 在 賭 場 內 的 消 費 借 貸, 只 要 涉 及 經 濟 利 益 即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須 處 以 澳 門 刑 法 典 第 219 條 ( 暴 利 罪 ), 但 賭 場 內 消 費 借 貸 借 用 人 之 行 為 不 受 處 罰 同 時 該 犯 罪 甚 至 於 可 以 被 界 定 為 黑 社 會 犯 罪 3 其 最 高 的 刑 罰 是 12 年 徒 刑, 如 是 領 導 人 更 可 以 被 判 以 最 高 達 15 年 徒 刑 4, 並 且 是 不 能 假 釋 的 雖 然 債 務 在 債 務 人 不 自 願 履 行 時,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稅 收 及 經 營 者 的 營 利 不 會 出 現 問 題 5, 但 債 權 人 在 收 取 債 務 的 程 序 及 手 法 上, 則 使 有 關 的 問 題 嚴 重 化 在 世 界 各 地 收 取 債 務 通 常 可 分 為 3 個 階 段 6 : 1. 債 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通 過 非 司 法 途 徑 ( 合 法 地 ) 追 討 債 項 ; 2. 債 權 人 提 出 訴 訟 追 討 債 項 ; 3. 以 執 行 的 名 義 向 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當 債 權 人 利 用 這 整 個 追 討 程 序 時 是 需 要 頗 長 時 間 的, 但 最 後 能 夠 獲 得 可 償 還 債 務 的 比 率 又 並 不 高, 導 致 債 權 人 並 不 一 定 使 用 整 個 程 序, 其 中 可 能 是 由 於 債 務 人 已 清 償 債 項 或 是 債 權 人 決 定 放 棄 追 討 7 雖 然, 135
140 債 權 人 放 棄 了 訴 訟 方 式 進 行 追 討, 但 是 他 們 往 往 以 其 他 的 合 法 或 非 法 的 途 徑 去 追 討 債 務, 而 當 債 權 人 使 用 了 一 些 超 過 了 社 會 的 接 受 程 度 但 又 未 到 達 犯 罪 行 為 的 時 候, 又 或 他 們 的 行 為 使 澳 門 的 犯 罪 率 偏 高 時, 則 可 能 對 澳 門 特 區 的 整 體 形 象 有 不 良 的 影 響 ( 二 ) 犯 罪 類 型 之 比 較 研 究 1. 放 債 涉 及 的 犯 罪 各 地 在 合 法 賭 場 內 放 債 是 否 合 法 需 要 視 當 地 的 法 規 現 時 追 討 債 務 行 為 可 以 區 分 為 合 法 的, 並 可 以 依 司 法 途 徑 討 債 ; 或 合 法 的, 但 不 可 以 依 司 法 途 徑 討 債 ; 又 或 是 被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1 合 法 的, 並 可 以 依 司 法 途 徑 進 行 討 債 這 一 類 型 的 地 區, 因 在 賭 場 內 放 債 是 合 法 而 且 可 以 經 司 法 途 徑 討 債, 因 此 以 犯 罪 手 段 追 討 債 務 的 比 較 少 主 要 是 因 為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對 放 債 行 為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行 政 措 施 監 管 首 先 會 對 放 債 的 主 體 進 行 規 範, 其 次 是 規 範 放 債 的 程 序 ( 包 括 形 式 上 的 合 約 等 ), 再 次 是 規 範 其 實 質 的 內 容 ( 如 利 率, 協 議 司 法 管 轄 權 等 ) 債 務 人 亦 需 經 過 一 定 篩 選, 以 保 證 他 們 在 借 款 時 的 精 神 狀 態 具 知 悉 有 關 合 約 的 條 款 能 力 及 使 放 債 人 知 悉 他 們 的 償 還 能 力 2 合 法 的, 但 不 可 以 依 司 法 途 徑 進 行 討 債 這 一 類 型 的 地 區, 在 賭 場 內 放 債 屬 合 法, 只 是 由 於 不 可 以 訴 諸 法 律 進 行 討 債, 因 此, 即 使 是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對 放 債 行 為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便 利 放 債 的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監 管, 放 債 人 的 放 債 意 欲 也 並 不 高 如 果 放 債 人 以 非 常 嚴 緊 的 態 度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利 益, 那 麼 就 可 能 造 成 債 務 人 轉 向 其 他 非 經 認 可 的 放 債 人 進 行 借 款 這 些 放 債 人 向 借 用 人 收 取 高 昂 的 利 率 及 手 續 費, 以 及 不 對 借 用 人 借 款 時 的 精 神 狀 態 及 償 還 能 力 作 出 篩 選, 其 後 果 極 易 使 債 務 人 不 自 願 履 行 債 務 或 無 能 力 履 行 債 務 的 機 率 增 加 而 放 債 人 不 能 依 司 法 途 徑 向 借 用 人 進 行 討 債, 加 上 不 能 以 賭 場 的 收 益 作 為 填 補, 最 後 也 會 使 放 債 136
141 人 採 用 各 式 各 樣 的 不 合 法 手 段 甚 至 是 犯 罪 行 為 向 借 用 人 及 其 家 人 朋 友 進 行 討 債 8 3 被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的 放 債 由 於 在 賭 場 內 放 債 被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當 有 賭 場 內 放 債 行 為 發 生 時,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不 但 不 會 對 放 債 程 序 制 定 監 管 程 序, 還 必 須 直 接 以 刑 事 程 序 處 理 但 事 實 上 放 債 在 經 營 方 法 上 必 須 的, 而 且 是 增 加 營 業 額 的 最 佳 方 法 之 一, 因 此 經 營 賭 場 的 人 會 以 各 種 的 方 式 借 出 款 項, 但 這 些 借 款 必 定 是 以 各 種 方 法 再 投 入 賭 場 之 內 上 述 借 貸 不 一 定 會 收 取 利 息, 因 為 他 們 的 原 意 是 希 望 增 加 營 業 額, 方 便 客 人 而 提 供 借 貸 當 客 人 不 自 願 履 行 有 關 的 債 務 時, 債 權 人 不 單 不 能 透 過 司 法 途 徑 討 債, 亦 不 能 公 開 有 關 債 務 以 免 觸 犯 刑 法, 這 些 放 債 人 亦 要 承 擔 一 定 的 風 險, 因 此, 就 會 採 用 消 極 的 方 法 不 作 出 借 貸 ; 或 通 過 優 惠 給 予 第 三 人, 又 或 以 各 種 的 渠 道 而 作 出 借 貸, 由 第 三 人 承 擔 風 險, 當 然 第 三 人 亦 會 採 用 較 為 進 取 的 方 式 放 出 款 項, 以 及 採 取 積 極 的 方 法 收 回 借 款 這 樣 在 利 率 上 及 討 債 的 手 法 上 都 不 能 進 行 監 管, 以 致 犯 罪 率 不 斷 增 加 除 上 述 犯 罪 方 法 外 亦 可 能 帶 出 其 他 的 犯 罪 及 方 法 在 討 論 各 種 犯 罪 之 前, 我 們 首 先 介 紹 極 具 代 表 的 澳 門 賭 場 運 作 模 式 中 多 個 概 念, 但 是 須 要 留 意 的 是, 賭 場 的 持 牌 人 與 他 們 並 未 有 任 何 的 主 僱 關 係 : 1.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又 稱 泥 碼 或 死 碼 : 是 不 能 兌 換 現 金 的 賭 場 籌 碼, 但 賭 場 的 經 營 者 會 付 出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價 值 的 0.7% 現 金 籌 碼 回 扣 給 予 博 彩 中 介 人, 而 超 過 一 定 的 數 量 之 後 亦 會 加 送 往 來 港 澳 的 豪 華 船 票 飲 食 娛 樂 的 代 用 券 酒 店 住 宿 的 代 用 券 甚 至 給 予 機 票 等 等 各 種 優 惠, 當 然 這 一 些 優 惠 可 以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而 轉 換 成 現 金 2. 賭 團 : 當 某 一 些 人 認 為 自 己 有 能 力 組 織 具 一 定 數 量 且 具 豪 賭 能 力 的 賭 客 來 澳 門 進 行 賭 博 時, 便 可 以 與 賭 場 方 面 申 請 成 為 賭 團 的 博 彩 中 介 人, 當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經 與 賭 場 的 持 牌 人 簽 訂 合 同 後, 他 們 可 以 在 賭 場 內 開 設 戶 口, 存 放 現 金 以 換 取 等 額 俗 稱 泥 碼 的 旅 遊 招 待 137
142 籌 碼, 並 從 這 一 些 回 扣 中 獲 得 利 潤 3. 賭 廳 ( 博 彩 中 介 人 ): 為 了 能 夠 吸 引 更 多 的 豪 賭 客 人, 使 他 們 能 夠 更 舒 適 地 賭 博, 投 下 更 多 的 籌 碼, 賭 場 設 立 了 許 多 的 豪 華 房 間 以 招 待 他 們 在 內 進 行 博 彩 由 於 這 一 些 豪 華 房 間 經 營 成 功, 組 織 一 些 豪 客 來 澳 門 的 賭 團 負 責 人 亦 開 始 向 賭 場 的 持 牌 人 要 求 成 為 這 一 類 型 房 間 的 經 營 人, 他 們 為 自 己 招 來 的 客 人 提 供 了 一 個 豪 華 舒 適 的 賭 博 場 所 而 開 設 賭 廳 的 程 序 是 首 先 向 持 牌 人 交 出 3,000 萬 至 6,000 萬 澳 門 元 或 港 元 作 為 按 金, 以 作 為 經 營 失 敗 而 引 起 的 壞 賬 的 擔 保, 營 利 來 源 是 來 自 與 賭 場 的 持 牌 人 以 4( 中 介 人 ):6 的 比 例 分 配 在 賭 廳 內 的 所 獲 得 的 利 潤, 而 當 虧 本 時 由 中 介 人 自 行 承 擔 ; 而 賭 廳 運 作 的 籌 碼 亦 是 以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為 開 始, 因 此 持 牌 人 亦 會 以 給 予 0.7% 的 回 扣 給 予 賭 廳 的 經 營 者 或 中 介 人 但 相 對 於 賭 場 而 言, 不 但 由 賭 廳 承 擔 起 虧 本 的 風 險, 同 時 在 加 入 了 許 多 積 極 的 因 素 後 使 到 營 業 額 不 斷 提 高 在 澳 門 回 歸 之 前, 前 澳 葡 政 府 及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均 不 承 認 賭 廳 的 存 在 在 回 歸 之 後, 由 於 賭 廳 的 經 營 活 動 客 觀 上 長 期 存 在, 為 了 使 這 一 些 經 營 活 動 受 到 規 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正 視 了 這 一 問 題, 在 新 的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 第 16/2001 號 法 律 ) 中 加 入 了 規 範 經 營 非 常 成 功 的 賭 廳 及 其 代 理 人, 如 在 第 2 條 第 1 款 第 6 項 作 出 了 規 定, 博 彩 中 介 人 在 娛 樂 場 推 介 幸 運 博 彩 者, 其 工 作 係 給 予 博 彩 者 各 種 便 利, 尤 其 是 有 關 交 通 運 輸 住 宿 餐 飲 及 消 遺 等, 而 收 取 由 一 承 批 公 司 支 付 之 佣 金 或 其 他 報 酬 為 了 使 有 關 的 法 律 能 夠 執 行, 行 政 長 官 在 2002 年 3 月 20 日 公 佈 了 第 6/2002 號 行 政 法 規 ( 訂 定 從 事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中 介 業 務 的 資 格 及 規 則 ), 規 範 了 發 牌 制 度 及 管 理 規 則 4. 疊 碼 仔 ( 博 彩 中 介 人 的 合 作 人 ): 賭 團 及 賭 廳 是 吸 引 賭 客 的 其 中 一 個 好 方 法, 但 只 以 單 一 渠 道 去 吸 引 客 源 是 難 以 滿 足 賭 廳 需 求 的, 為 了 廣 增 客 源 的 渠 道, 賭 廳 與 一 些 人 士 訂 立 了 協 定, 他 們 可 以 在 賭 廳 內 開 設 戶 口 存 入 現 金, 他 們 帶 客 戶 來 進 行 賭 博 時, 賭 廳 會 給 予 他 們 相 當 138
143 於 賭 團 所 得 優 惠, 甚 至 於 增 加 了 特 別 的 優 惠 以 吸 引 他 們 帶 客 到 賭 廳 進 行 博 彩, 這 樣 他 們 的 收 入 是 非 常 可 觀 的 疊 碼 仔 的 活 動 是 長 期 存 在 的, 其 中 衍 生 出 的 問 題 亦 不 少, 為 了 使 這 一 些 經 營 活 動 受 到 規 範, 特 區 政 府 在 新 的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 第 16/2001 號 法 律 ) 的 第 23 條 ( 博 彩 中 介 人 ) 第 7 款 首 次 正 式 地 對 這 一 類 活 動 作 出 規 範 同 樣 為 了 使 有 關 的 法 律 能 夠 執 行, 行 政 長 官 在 2002 年 3 月 20 日 公 佈 的 第 6/2002 號 行 政 法 規 ( 訂 定 從 事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中 介 業 務 的 資 格 及 規 則 ) 第 17 條 中 規 範 了 相 關 的 發 牌 制 度 及 管 理 規 則 顯 然, 上 述 招 來 生 意 的 手 法 不 僅 非 常 有 效, 而 且 已 被 納 入 法 律 允 許 的 範 疇 現 在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 他 們 的 經 營 運 作 方 法 必 定 涉 及 借 貸 行 為, 而 現 時 的 借 貸 在 賭 場 內 是 犯 罪 行 為 洗 黑 錢 上 述 的 借 貸 行 為 不 單 純 只 會 有 一 種 的 罪 行 存 在, 因 為 法 律 既 然 規 定 有 關 的 放 債 活 動 是 犯 罪 行 為, 所 以 必 須 是 秘 密 進 行, 政 府 不 可 能 清 楚 地 監 視 有 關 大 額 財 貨 的 流 動 方 向, 這 就 可 能 衍 生 其 他 的 犯 罪 行 為, 如 第 6/97/M 號 法 律 第 10 條 所 指 之 轉 換 轉 移 或 掩 飾 不 法 資 產 或 物 品 ( 洗 黑 錢 ) 描 述 的 犯 罪 行 為 不 僅 如 此, 根 據 第 24/98/M 號 法 令 第 3 條 ( 通 知 義 務 ) 的 規 定, 從 某 些 活 動 中, 使 人 懷 疑 有 人 實 施 應 就 該 等 活 動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司, 並 知 會 有 關 監 察 當 局, 這 樣, 配 合 該 法 令 第 8 條 ( 處 罰 ) 的 規 定, 對 那 些 不 遵 守 通 知 的 義 務 的 人 來 說, 就 有 可 能 被 科 刑 事 處 罰, 或 可 能 被 科 處 罰 款 雖 然 洗 黑 錢 對 澳 門 的 經 濟 稅 收 看 似 有 幫 助, 實 際 上 會 對 澳 門 經 濟 有 很 大 影 響, 因 為 當 反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小 組 (FATF,FinancialActionTask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作 出 反 應 時, 可 以 使 到 澳 門 的 金 融 體 系 中 的 國 際 及 外 匯 結 算 會 完 全 終 止, 而 令 到 澳 門 的 金 融 體 系 崩 潰 鑑 此, 任 何 人 在 賭 場 內 的 放 債 行 為 都 是 不 可 能 在 受 到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的 監 管 下 有 程 序 地 從 事 消 費 借 貸 的 服 務 139
144 關 於 存 放 現 金 在 賭 廳, 再 分 期 以 搖 控 方 式 向 賭 廳 的 負 責 人 作 出 指 示, 將 借 款 給 予 債 務 人 提 取 的 問 題 這 一 借 貸 的 存 在 不 一 定 產 生 利 息, 更 不 涉 及 高 利 貸, 但 可 能 是 一 種 符 合 上 述 罪 狀 所 描 述 的 不 法 行 為 然 而, 可 能 參 與 這 一 個 運 作 的 任 何 人 都 不 知 道 自 己 已 經 進 行 了 犯 罪 活 動 為 此, 我 們 可 以 就 上 述 的 借 款 程 序 進 行 考 察 : 首 先, 客 人 或 合 作 人 會 把 帶 來 的 現 金 存 入 賭 廳,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不 是 立 即 直 接 下 注 博 彩 的, 或 他 們 下 注 之 後 剩 下 來 的 現 金 現 金 碼 或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會 存 入 他 們 的 賬 戶 中, 待 下 次 再 進 行 耍 樂 接 着, 當 客 人 再 進 行 耍 樂 的 時 候, 只 要 向 賭 廳 進 行 簡 單 的 核 對 便 可 以 提 出 現 金 現 金 碼 或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進 行 下 注 但 亦 會 出 現 客 人 或 合 作 人 之 間 以 簡 單 的 通 訊 形 式 便 可 以 作 出 提 款 指 令, 將 他 們 的 存 款 給 予 其 他 人 進 行 下 注 博 彩 中 介 人 或 合 作 人 對 於 這 些 借 貸 關 係 初 期, 可 能 是 他 們 基 於 友 情 或 客 戶 關 係 而 作 出 消 費 借 貸, 不 會 收 取 到 任 何 的 利 息 或 手 續 費, 但 當 涉 及 經 濟 利 益, 如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導 致 的 回 扣 時, 亦 是 符 合 了 第 8/96/M 號 法 律 ( 不 法 賭 博 ) 第 13 條 所 描 述 的 不 法 行 為 賭 廳 的 負 責 人 不 會 對 把 現 金 現 金 碼 或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泥 碼 存 入 自 己 賬 戶 或 從 中 提 取 的 人 進 行 嚴 格 的 限 制, 因 為 這 樣 不 僅 方 便 客 人 不 用 携 帶 大 量 的 現 金 進 出 賭 場, 以 增 加 被 盜 的 風 險, 而 且 更 可 以 使 他 們 留 在 該 賭 廳 進 行 下 注, 以 增 加 自 己 的 營 業 額 9 當 然, 放 債 人 不 能 在 5 至 10 天 內 收 回 借 款, 他 們 亦 會 向 借 用 人 收 取 利 息 以 保 障 其 利 益 這 樣 便 會 出 現 下 述 情 況 : 賭 廳 負 責 人 ( 博 彩 中 介 人 ) 或 其 合 作 人 收 取 利 率 放 債 予 債 務 人 的 情 況 他 們 會 針 對 客 人 的 下 注 紀 錄 財 政 狀 況 來 決 定 追 收 的 期 限 及 計 算 利 率 的 方 法, 當 然 可 能 會 有 ( 九 出 十 三 歸 ) 或 甚 至 更 高 利 率 的 情 況 由 於 合 作 人 的 主 要 合 法 收 入 是 依 靠 回 扣, 如 果 是 實 力 好 組 織 強 140
145 的 合 作 人, 他 們 會 對 放 債 的 相 對 人 要 求 非 常 高, 這 樣 他 們 面 對 的 債 務 人 就 比 較 容 易 處 理, 因 債 務 人 自 願 還 款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 但 如 合 作 人 的 實 力 不 足, 組 織 不 好, 需 要 維 持 每 日 的 生 意 額, 也 需 要 尋 找 更 多 的 客 人, 那 麼 他 們 對 客 人 則 不 會 作 出 選 擇, 形 成 放 債 泛 濫 的 現 象, 客 人 不 自 願 還 債 的 比 例 則 非 常 高 ; 為 了 保 障 其 利 益, 放 債 人 就 可 能 以 各 種 不 規 則 的 手 法 收 債 借 款 不 經 債 務 人, 合 作 人 在 賭 枱 上 代 債 務 人 下 注, 每 次 抽 取 一 定 利 率 及 提 成 這 種 情 況 是 指 放 債 人 ( 多 為 中 介 人 的 合 作 人 ) 與 債 務 人 達 成 放 債 的 數 目 及 利 率 口 頭 協 議 後, 債 務 人 不 會 直 接 獲 得 任 何 的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泥 碼 10, 由 放 債 人 代 替 他 們 下 注, 而 每 一 次 下 注 都 會 事 前 被 抽 取 10% 作 為 利 息, 這 樣 他 們 很 快 會 收 回 成 本, 而 且 其 利 息 是 相 當 之 高 的 中 介 人 及 其 合 作 人 不 能 立 即 追 討 債 務 後, 會 將 其 出 售 予 其 他 專 職 的 收 債 人, 他 們 會 以 暴 力 手 法 去 討 債 這 種 情 況 主 要 是 指 中 介 人 及 其 合 作 人 不 希 望 跟 進 有 關 的 事 宜, 會 把 一 些 壞 客 交 由 一 些 專 職 人 士 負 責 收 債, 因 而 產 生 下 列 的 問 題 2. 收 債 涉 及 的 犯 罪 有 來 有 往 的 才 是 生 意, 在 世 界 上 各 賭 場 內 任 何 經 營 放 債 的 人 仕 都 會 遵 守 這 一 原 則, 因 此 大 部 分 債 權 人 都 是 有 意 挽 留 債 務 人 這 一 個 客 戶, 不 會 立 即 採 用 任 何 非 正 式 途 徑 因 為, 由 於 債 務 人 需 要 償 還 的 利 率 超 過 市 場 正 常 水 平 11, 債 務 人 不 履 行 債 務 的 期 間 越 長, 其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的 風 險 則 越 高, 這 樣 會 促 使 債 權 人 以 急 躁 的 方 法 向 債 務 人 討 債, 甚 至 於 可 能 採 用 觸 犯 刑 法 的 手 段, 其 結 果 雖 然 可 能 會 令 債 務 人 作 出 履 行, 但 最 後 是 永 遠 失 去 了 這 一 位 客 人 基 於 此, 世 界 各 地 的 賭 場 在 追 討 債 務 的 初 期 均 採 取 溫 和 手 法, 但 當 發 覺 債 務 人 的 償 還 意 欲 不 高 或 甚 至 於 無 力 償 還 時, 債 權 人 會 使 用 各 種 的 非 正 式 手 段 或 以 犯 罪 手 法 去 追 討 相 關 債 務 141
146 為 甚 麼 債 權 人 會 使 用 這 些 方 法 呢? 根 據 研 究, 大 部 分 的 債 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自 行 設 法 追 討 債 務, 主 要 原 因 是 經 濟 效 益, 因 為 所 需 的 費 用 是 遠 比 訴 諸 於 法 律 程 序 為 低 : 另 外 由 於 希 望 挽 留 客 戶 12 在 一 些 地 區 由 於 禁 止 賭 博 借 貸, 例 如 澳 門 蘇 格 蘭 南 澳 洲 等 地, 勢 必 無 法 通 過 法 律 程 序 請 求 對 方 償 還 債 務, 他 們 如 需 追 討 只 能 通 過 非 法 律 程 序 而 進 行, 由 此 採 用 的 討 債 手 段 往 往 涉 及 犯 罪 在 各 地 以 非 正 式 手 段 進 行 收 債 的 方 式 大 同 小 異, 是 否 被 定 犯 罪, 則 要 視 各 行 為 地 的 刑 事 政 策 及 刑 事 法 律 的 規 定 其 非 正 式 手 段 收 債 類 13 型 的 模 式 大 致 如 下 : 1 騷 擾 或 滋 擾 在 世 界 各 地 是 比 較 常 用 的 討 債 方 式, 雖 然 大 部 分 國 家 或 地 區 對 這 一 種 討 債 方 式 不 一 定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但 是 因 為 經 濟 效 益 高, 成 本 低 及 涉 及 犯 罪 的 風 險 也 極 低, 所 以 是 最 有 效 的 討 債 方 式 騷 擾 或 滋 擾, 這 一 種 討 債 方 式 只 能 對 一 些 有 相 對 穩 定 職 業 或 住 宿 地 又 或 有 家 人 同 住 的 債 務 人 比 較 有 效 為 此, 債 權 人 或 代 理 人 常 用 的 手 段 : - 以 頻 繁 的 電 話 或 傳 真, 又 或 電 郵 向 債 務 人 的 家 居 工 作 地 點 造 成 騷 擾 或 滋 擾 ; - 當 遇 到 頑 固 的 債 務 人 時, 他 們 會 以 電 話 或 傳 真, 又 或 電 郵 向 債 務 人 的 家 人 同 事 朋 友 造 成 騷 擾 或 滋 擾, 這 樣 希 望 使 債 務 人 感 到 尷 尬 或 查 詢 債 務 人 的 最 新 居 所 ; - 利 用 張 貼 街 招 公 開 債 務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欠 債 詳 情 2 致 電 作 出 威 脅 這 種 討 債 方 式 多 被 世 界 各 地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但 因 為 偵 緝 較 為 困 難, 經 濟 效 益 高 及 成 本 低 且 涉 及 犯 罪 的 風 險 也 低, 所 以 亦 為 最 有 效 的 討 債 方 式 致 電 作 出 威 脅 的 方 式 與 上 述 方 法 基 本 相 同 3 破 壞 債 務 人 住 宅 142
147 將 膠 水 注 入 債 務 人 住 所 的 門 鎖 內 以 堵 塞 門 鎖 ; 在 債 務 人 住 所 外 淋 漆 ; 將 債 務 人 住 所 大 門 或 鐵 閘 以 鐵 鍊 封 鎖, 這 些 行 為 經 常 在 各 地 時 有 發 生, 因 涉 及 人 的 自 由 活 動 及 不 動 產 的 損 害, 所 以 亦 多 被 世 界 各 地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但 由 於 罪 犯 多 在 晚 上 或 債 務 人 外 出 時 作 案, 加 上 罪 犯 所 留 下 的 證 據 容 易 被 破 壞, 因 此 除 了 正 在 實 施 犯 罪 而 被 捕 的 情 況 外, 偵 緝 比 較 困 難, 經 濟 效 益 高 及 成 本 低 且 涉 及 犯 罪 的 風 險 成 本 也 低, 所 以 仍 為 最 有 效 的 討 債 方 式 4 恐 嚇 這 種 討 債 方 式 是 債 權 人 或 代 理 人 以 各 種 手 段, 使 受 害 者 感 到 生 命 人 身 自 由 ( 包 括 行 動 性 行 為 及 思 想 ) 身 體 名 譽 財 產 等 權 益 將 受 到 侵 害 這 種 犯 罪 行 為 多 涉 及 罪 犯 與 受 害 者 直 接 接 觸, 而 且 時 間 很 短 暫 及 鑒 於 受 害 者 不 願 報 警, 因 此, 當 使 用 上 述 的 方 法 不 生 效 時, 此 方 法 亦 為 討 債 人 的 慣 用 手 法 5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這 一 種 犯 罪 行 為 是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澳 門 賭 場 的 高 利 貸 放 債 人 經 常 使 用 的 方 式, 由 於 在 賭 場 內 放 債 是 犯 罪 行 為, 當 債 務 人 無 力 償 還 時, 他 們 知 道 可 以 利 用 債 務 人 的 家 人 和 朋 友 同 情 債 務 人 及 恐 怕 招 惹 麻 煩 的 心 態, 幫 助 債 務 人 償 還 借 款 ; 又 或 限 制 債 務 人 的 行 動 自 由, 以 代 理 人 陪 同 其 返 回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的 家 中, 以 威 脅 手 段 要 求 其 或 家 人 及 朋 友 償 還 借 款 當 然, 會 增 加 許 多 服 務 成 本, 而 債 務 亦 會 相 應 提 高 顯 然, 這 一 討 債 方 式 的 犯 罪 行 為 風 險 極 高 及 經 濟 成 本 也 很 高, 例 如, 在 禁 錮 期 間 需 要 有 人 全 面 的 監 視 被 押 的 債 務 人, 並 需 要 其 家 人 及 朋 友 不 要 報 警 才 可 以 成 功 而 一 些 需 要 押 債 務 人 返 回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討 債 的 禁 錮 則 風 險 更 高, 因 為 債 權 人 或 代 理 人 及 債 務 人 需 一 同 經 過 兩 次 以 上 的 邊 境 關 卡, 而 當 債 務 人 在 這 時 發 難, 請 求 警 方 協 助, 會 導 致 債 權 人 或 代 理 人 立 即 被 捕 6 襲 擊 及 縱 火 這 一 種 犯 罪 行 為, 亦 是 罪 犯 經 常 使 用 的 手 法, 但 是 往 往 行 為 人 的 143
148 暴 力 行 為 超 過 了 警 戒 的 債 務 人 的 限 度, 而 造 成 了 損 害 債 務 人 的 身 體, 甚 至 於 造 成 人 命 的 傷 亡 ( 三 ) 犯 罪 人 之 比 較 研 究 1. 賭 廳 管 理 人 (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中 介 人, 簡 稱 博 彩 中 介 人 ) 具 備 這 一 類 身 份 的 經 營 者 大 都 已 經 在 被 監 管 下 合 法 地 運 作, 但 由 於 在 澳 門 的 賭 場 內 放 債 是 犯 罪 行 為, 相 對 於 其 他 鄰 近 地 區 可 以 合 法 放 債 的 賭 博 場 所 或 可 以 合 法 賭 博 的 地 區, 博 彩 中 介 人 實 是 面 臨 許 多 的 競 爭 對 手, 假 如 對 於 合 作 人 及 客 人 採 取 嚴 格 依 照 法 律 的 規 定 而 作 為, 必 定 會 損 失 許 多 的 營 業 額, 因 此 他 們 必 然 會 在 犯 罪 行 為 與 營 業 額 之 間 作 出 取 捨, 為 了 維 護 營 業 額 可 能 使 用 各 種 的 方 法 以 規 避 法 律 的 制 裁, 最 後 是 有 關 的 法 律 不 能 產 生 應 有 的 效 果 相 對 於 其 他 地 區 ( 如 美 國 的 拉 斯 維 加 斯 英 格 蘭 ) 的 賭 場, 由 於 有 合 法 的 放 債 規 定, 這 一 類 以 合 法 經 營 賭 博 為 主 的 負 責 人, 放 債 的 目 的 只 是 為 了 增 加 營 業 額, 利 息 只 是 為 減 低 經 營 風 險 而 設 定, 而 且 他 們 亦 受 到 有 關 行 政 當 局 的 監 管 例 如, 英 格 蘭 的 賭 博 執 照 許 可 是 需 經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的 四 月 決 定 可 否 被 續 期 14 他 們 極 少 會 增 加 自 己 的 犯 罪 風 險, 因 而 亦 極 少 會 成 為 犯 罪 的 主 體 2. 合 作 人 過 去 在 澳 門, 從 事 這 一 項 工 作 的 人 是 受 到 歧 視 的, 一 般 人 認 為 他 們 多 從 事 不 正 當 的 活 動, 雖 然 不 被 視 為 犯 罪, 亦 不 為 社 會 接 受, 但 由 於 他 們 在 推 廣 營 業 額 方 面, 為 各 賭 場 經 營 人 接 受, 雖 然 社 會 上 很 多 人 對 在 澳 門 從 事 疊 碼 的 人 士 並 不 認 同, 但 法 律 一 直 未 將 疊 碼 這 一 類 活 動 定 性 為 犯 罪 行 為 在 英 國 這 一 個 比 較 保 守 的 國 家 已 經 早 對 這 一 類 行 業 的 活 動 作 出 了 認 同, 並 制 定 出 持 有 執 照 及 許 可 資 格 的 規 定, 而 他 們 的 申 請 及 續 領 的 手 續 與 上 述 的 中 介 人 類 似, 須 經 過 嚴 格 的 監 管 及 批 准 但 這 一 些 人 招 來 生 意 後, 其 主 要 的 利 潤 來 自 回 扣, 對 經 營 所 得 的 144
149 利 潤 是 完 全 不 能 涉 及 的, 因 此 他 們 的 利 潤 來 源 比 較 狹 窄, 當 生 意 不 足 時 可 能 對 客 人 的 借 款 審 查 不 夠 嚴 格, 或 遇 到 一 些 不 老 實 的 客 人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借 款 不 能 償 還 的 情 況 為 此, 但 又 由 於 資 金 的 缺 乏, 他 們 會 採 用 一 些 暴 力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問 題, 主 要 表 現 以 犯 罪 的 行 為 進 行 收 債, 又 或 操 控 這 一 些 不 能 償 還 借 款 的 人 進 行 犯 罪 行 為 這 一 類 的 人 士 如 有 暴 力 的 犯 罪 行 為, 多 出 於 債 務 人 自 始 不 履 行 債 務 但 就 將 消 費 借 貸 行 為 列 為 犯 罪 的 法 律 來 說, 他 們 作 出 借 貸 行 為 時 已 經 符 合 了 有 關 罪 狀 所 描 述 的 不 法 事 實 了, 也 就 是 他 們 已 經 作 出 了 犯 罪 行 為 3. 收 債 人 在 整 個 追 討 債 務 的 過 程 中, 這 一 角 色 是 否 合 法, 首 先 取 決 於 有 關 債 務 的 法 律 關 係 是 否 被 定 性 為 犯 罪 行 為, 如 是 犯 罪 行 為 則 接 續 下 來 的 任 何 追 收 行 為 亦 會 涉 及 犯 罪 行 為 但 當 有 關 法 律 關 係 被 視 為 合 法 或 僅 僅 不 為 法 律 保 障 的 時 候, 則 需 對 其 作 出 的 行 為 是 否 觸 犯 刑 事 法 規 進 行 分 析, 可 能 他 們 的 行 為 極 不 為 社 會 接 受, 但 他 們 並 不 構 成 犯 罪 行 為 然 而, 當 他 們 面 對 一 些 不 具 信 用 的 客 人 時, 可 能 作 出 某 種 犯 罪 行 為 以 達 到 討 債 的 目 的 而 這 一 些 不 具 信 用 的 客 人 自 然 成 為 他 們 以 此 方 法 追 討 債 務 的 主 要 對 象 因 此, 他 們 可 能 作 出 犯 罪 行 為 的 機 率 是 極 高 的 ( 四 ) 受 害 人 之 比 較 研 究 1. 騷 擾 或 滋 擾 致 電 作 出 威 脅 這 兩 種 討 債 手 法 通 常 針 對 偶 一 為 之 不 履 行 債 務 的 借 用 人, 因 這 些 借 用 人 的 記 錄 通 常 是 良 好 的, 而 其 家 人 也 有 正 常 職 業 或 生 活 具 有 常 規 其 家 人 同 事 朋 友 雖 不 是 債 務 的 擔 保 人, 但 與 借 用 人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因 而 使 用 上 述 討 債 手 法 往 往 行 之 有 效 2. 破 壞 債 務 人 住 宅 145
150 這 些 討 債 方 式 的 受 害 者 大 都 是 與 債 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關 係 已 發 展 到 一 個 惡 化 程 度, 因 為 債 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大 多 是 已 無 法 聯 絡 債 務 人, 因 而 針 對 他 們 的 家 人 及 鄰 居 進 行 間 接 的 滋 擾, 以 迫 使 其 償 還 債 務, 這 樣 受 害 者 已 不 只 是 債 務 人, 亦 涉 及 其 家 人 及 鄰 居 3. 恐 嚇 這 一 種 討 債 方 式 的 受 害 者 多 為 債 務 人, 或 亦 會 因 債 務 人 的 不 理 會 態 度, 而 導 至 其 家 人 朋 友 亦 可 能 受 到 波 及 4.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受 害 者 與 上 述 受 害 人 一 般 相 同 的, 但 是 由 於 被 禁 錮 人 的 反 抗 或 代 理 人 不 能 依 照 禁 錮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找 到 其 家 人 朋 友, 以 及 當 債 務 人 已 是 無 力 償 還 時, 代 理 人 會 使 用 暴 力 迫 使 債 務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料, 又 或 把 這 一 些 暴 力 行 為 拍 攝 下 來 向 其 家 人 爭 取 更 多 更 快 的 還 款,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經 常 因 使 用 過 度 的 暴 力 而 使 受 害 人 的 身 體 受 到 損 害 或 甚 至 死 亡 5. 襲 擊 這 一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也 多 為 債 務 人, 不 會 傷 及 其 家 人 6. 縱 火 這 一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不 單 多 為 債 務 人, 亦 會 傷 及 家 人 甚 至 其 鄰 居 三 結 語 在 博 彩 業 作 為 澳 門 主 要 經 濟 支 柱 和 龍 頭 產 業 的 時 代, 把 其 副 產 品 即 在 賭 場 內 消 費 借 貸 仍 完 全 以 罪 刑 規 範, 客 觀 上 危 害 了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性 以 及 其 競 爭 力, 是 與 澳 門 現 時 博 彩 業 的 經 營 實 際 情 況 及 澳 門 居 民 的 意 願 相 違 背 的, 另 亦 與 國 際 上 的 非 刑 事 化 政 策 不 吻 合, 更 與 澳 門 146
151 的 整 體 刑 事 政 策 不 相 容 因 此, 重 新 考 慮 賭 場 內 消 費 借 貸 這 一 現 行 法 律 制 度 是 非 常 必 要, 但 對 於 追 收 債 務 而 產 生 的 犯 罪 行 為 則 應 嚴 懲 不 貸 註 釋 : 1 何 厚 鏵 : 2003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澳 門 印 務 局, 第 18 頁, 施 政 重 點 年 批 給 賭 博 專 營 權 之 直 接 稅 為 101 億 澳 門 元, 而 總 收 入 為 142 億 元, 澳 門 財 政 局 網 頁 3 第 6/97/M 號 法 律 有 組 織 犯 罪 法 第 1 條 ( 黑 社 會 的 定 義 )j 項 供 給 博 彩 而 得 的 暴 利 4 第 6/97/M 號 法 律 有 組 織 犯 罪 法 第 2 條 ( 黑 社 會 的 罪 ) 5 因 澳 門 的 博 彩 徵 稅 制 度 是 以 毛 利 為 計 算 基 礎, 而 且 並 未 存 在 任 何 的 稅 務 減 免 措 施 6 轉 引 自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規 管 收 債 手 法 報 告 書 第 2 章,2002 年 7 月, Scottish Law Commission,Report on Diligence and Debtor Protection, 1985,p.9. 7 同 上 註, 第 11 頁 8 TheLawandPracticeofBookmaking, Betting, GamingandLotteries, London:Sweet&Maxwel1,p 具 體 的 期 間 是 可 以 經 雙 方 協 定 的 10 合 作 人 為 了 獲 得 更 多 的 利 潤, 在 任 何 的 情 況 下 只 會 供 應 賭 廳 旅 遊 招 待 籌 碼 11 如 是 賭 廳 的 放 債, 通 常 10 日 之 內 不 收 取 利 息, 之 後 亦 只 是 以 5 日 或 10 日 為 一 期 利 息 多 為 0.5%, 但 如 是 其 他 人 的 放 債 利 率 為 日 利 率 10% 或 更 高, 而 且 是 以 日 結 算, 往 往 因 很 快 會 累 積 至 債 務 人 無 法 承 受 12 轉 引 自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規 管 收 債 手 法 報 告 書, 第 二 章,2002 年 7 月 ;Institute oflaw Research and Reform ofedmonton,alberto,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Report No.42,June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規 管 收 債 手 法 報 告 書,2002 年 7 月 14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Bookmaking, Betting, Gaming and Lotteries, London: Sweet & Maxwell, p. 147 and the pages followed; RT. Hon. Lord Meston of 147
152 Lincoln's Inn and the Middle Temple Barrister-at-Law, Shaw's Guide to the Law of Betting and Lotteries, London: Shaw & Sons Ltd., p. 17 and the pages followed. 參 考 書 目 : 1. 何 厚 鏵 : 2003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澳 門 印 務 局 2. Anthony N. Cabot, What History Tells of The Growth of the American Gaming Industry. 3. Nevada Gaming Law, Lionel Sawyer & Collins. 4. Audit and Accounting Guide, Audits of Casinos, Prepared by the Gaming Industry Special Committe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c. 5. Joseph Kelly, Chapman Law Review Spring 2002, Symposium. 6.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nd edition, Vol.38, Halsbury's Law of Australia, Vol. 3 (1), pp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Report on Diligence and Debtor Protection, Í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Bookmaking, Betting, Gaming and Lotterie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0. Institute of Law Research and Reform of Edmonton Alberto,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Report No. 42, June, 李 治 洪 :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與 管 理 研 究 澳 門 博 彩 業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澳 門 基 金 會 12.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規 管 收 債 手 法 報 告 書,2002 年 7 月 13. RT. Hon. Lord Meston of Lincoln's Inn and the Middle Temple Barrister-at-Law, Shaw's Guide to the Law of Betting and Lotteries, London:Shaw & Sons. 14. Altina Rento & Abel Laureano, Direito do Jogo, Quid Juris sociedadeeditora. 148
153 淺 談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 丁 雅 勤 一 最 低 工 資 的 概 念 及 其 發 展 最 低 工 資, 是 指 工 作 者 根 據 法 律 的 規 定 在 法 定 工 作 時 間 提 供 了 正 常 勞 動 的 前 提 下, 僱 主 必 須 按 法 定 最 低 標 準 支 付 的 勞 動 報 酬 最 低 工 資 法 可 以 說 是 國 家 干 預 勞 動 關 係 的 一 項 重 要 手 段 早 在 19 世 紀 末, 新 西 蘭 就 頒 發 了 最 低 工 資 法 那 時, 隨 着 資 本 主 義 壟 斷 的 出 現, 壟 斷 資 本 家 手 上 逐 漸 集 中 了 大 量 資 本, 形 成 價 格 壟 斷 在 勞 動 力 市 場 上, 勞 動 力 價 格 甚 至 被 壓 到 最 低 程 度, 資 本 家 藉 合 同 自 由 原 則 使 其 行 為 合 法 化 ; 而 工 資 水 平 的 偏 低, 使 大 部 分 工 作 者 難 以 支 持 一 般 的 生 活 所 需, 導 致 勞 資 關 係 越 加 對 立 針 對 工 作 者 普 遍 生 活 困 難 的 現 實 情 況, 一 些 進 步 學 者 提 出 應 將 國 家 干 預 擴 大 到 工 資 領 域 中, 工 人 階 級 也 為 此 進 行 了 長 期 的 鬥 爭, 要 求 國 家 制 定 相 關 的 法 律 到 1919 年 底, 英 國 美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挪 威 瑞 士 阿 根 廷 等 國 家 先 後 頒 佈 了 有 關 最 低 工 資 法 到 目 前 為 止, 幾 乎 所 有 西 方 發 達 國 家, 以 及 一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都 頒 佈 了 最 低 工 資 法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高 級 技 術 員 149
154 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在 各 國 立 法 中 的 體 現 及 有 關 爭 議 從 上 述 介 紹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發 展 過 程 可 以 得 知, 大 部 分 國 家 都 設 有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似 乎 這 是 一 個 廣 受 國 際 社 會 歡 迎 的 勞 動 關 係 調 整 手 段,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一 些 國 家 在 立 法 上 確 立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體 現 1.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勞 動 法 第 48 條 規 定 : 國 家 實 行 最 低 工 資 保 障 制 度 最 低 工 資 的 具 體 標 準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規 定, 報 國 務 院 備 案 而 第 49 條 還 規 定 : 確 定 和 調 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應 當 綜 合 參 考 下 列 因 素 : 勞 動 者 本 人 及 平 均 贍 養 人 口 的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 社 會 平 均 工 資 水 平 ; 勞 動 生 產 率 ; 就 業 狀 況 ; 地 區 之 間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的 差 異 此 外,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已 經 通 過 了 兩 個 以 普 通 產 業 為 對 象 的 最 低 工 資 公 約, 即 1928 年 通 過 的 第 26 號 公 約 確 定 最 低 工 資 辦 法 的 制 訂 公 約 和 1970 年 通 過 的 第 131 號 公 約 特 別 參 照 發 展 中 國 家 情 況 確 定 最 低 工 資 公 約, 中 國 已 於 1984 年 5 月 決 定 承 認 第 26 號 公 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1999 年 回 歸 後 仍 然 適 用 上 述 第 26 號 公 約 2. 台 灣 在 台 灣, 最 低 工 資 法 乃 於 1936 年 12 月 23 日 公 佈, 而 從 未 實 施 該 法 第 1 條 規 定 其 於 各 種 行 業, 其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工 人 無 團 體 協 約 或 其 他 方 法 以 確 定 其 工 資, 而 其 工 資 特 別 低 廉 者, 主 管 官 署 得 以 本 法 處 理 1 依 該 法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應 由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議 定 轉 實 業 部 報 備 後 公 佈 其 中 第 3 條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應 就 當 地 生 活 程 度 及 各 該 工 業 工 人 情 況 依 下 列 標 準 定 之 :1 成 年 工 資 以 維 持 其 本 身 及 足 以 供 給 無 工 作 能 力 親 屬 二 人 之 必 要 生 活 為 準 ;2 童 工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成 年 工 最 低 工 資 之 半 數 依 該 法 第 6 條 之 規 定, 工 資 之 計 算 以 每 月 工 作 時 間 內 所 得 為 準, 僱 主 供 給 之 膳 宿 依 最 近 3 個 月 之 平 均 價 值 在 工 資 內 併 計 僱 主 所 定 分 給 之 150
155 紅 利 及 津 貼 和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皆 不 得 併 計 入 工 資 內 3. 日 本 日 本 早 於 1959 年 4 月 15 日 頒 佈 了 最 低 工 資 法, 其 中 第 1 條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法 可 以 保 證 低 工 資 工 人 的 最 低 工 資 額, 謀 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安 定 工 人 生 活, 提 高 勞 動 力 素 質, 確 保 企 業 公 正 的 競 爭, 同 時 有 助 於 經 濟 發 展, 日 本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訂 立 是 根 據 其 本 國 憲 法 第 25 條 規 定 的 精 神 制 定 的 該 國 在 設 立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時, 亦 必 須 考 慮 工 作 者 的 生 活 費 同 類 工 人 的 工 資 一 般 企 業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原 則 來 確 定 ; 要 麼 根 據 最 低 工 資 審 議 會 的 調 查 審 議 決 定 制 定 出 來, 要 麼 則 由 勞 資 協 約 規 定 地 區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4. 韓 國 韓 國 亦 有 立 法 實 施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但 僅 於 1986 年 通 過 有 關 的 法 律 並 開 始 施 行 最 低 工 資 的 決 定 方 式 乃 通 過 工 資 審 議 會 進 行 ; 該 會 由 代 表 勞 動 者 使 用 者 公 益 方 面 各 9 名 委 員 組 成, 而 各 委 員 則 由 勞 動 部 部 長 提 名, 再 經 總 統 批 准 在 決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標 準 時, 須 考 慮 勞 動 者 的 生 活 費 類 似 勞 動 者 的 工 資 及 工 種, 按 行 業 的 不 同 區 分 規 定 5. 英 國 英 國 的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源 於 1909 年, 其 時 成 立 了 行 業 委 員 會 並 通 過 行 業 委 員 會 法, 對 4 個 苦 工 行 業 的 工 人 實 行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後 來 逐 步 擴 展 至 其 他 行 業 如 餐 飲 服 務 業 道 路 運 輸 業 等 可 以 看 出, 在 英 國,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因 應 行 業 的 不 同 而 由 其 行 業 委 員 會 訂 定, 而 行 業 委 員 會 則 由 該 行 業 勞 資 雙 方 派 出 的 代 表 和 與 該 行 業 無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組 成 1958 年 更 通 過 了 工 資 委 員 會 法 6. 美 國 美 國 的 最 低 工 資 法 始 於 1912 年 馬 薩 諸 塞 州, 經 過 各 州 工 作 者 的 不 151
156 斷 努 力 和 鬥 爭,1931 年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了 戴 維 斯 - 培 根 法 1936 年 國 會 制 定 了 沃 爾 什 - 希 利 法 案, 以 及 1938 年 國 會 制 定 了 公 平 勞 動 標 準 法 案 ( 又 稱 為 最 低 工 資 工 時 法 ), 構 成 了 聯 邦 政 府 主 要 的 最 低 工 資 法 律 體 系 美 國 初 期 在 制 定 有 關 的 最 低 工 資 法 時, 各 州 均 以 考 慮 當 地 生 活 水 平 為 界 定 工 資 值 的 標 準, 後 來 此 種 做 法 被 判 決 為 違 憲 行 為, 因 為 只 考 據 生 活 費 用 而 不 理 會 所 提 供 的 勞 務 與 所 獲 得 的 報 酬 是 否 相 符 合 是 不 合 符 憲 法 原 則 的 及 後, 經 過 各 州 的 研 究, 認 為 應 採 用 公 平 工 資 原 則, 即 凡 對 某 一 項 勞 務 的 熟 練 程 度 相 同, 所 能 達 致 的 經 濟 效 益 相 同 及 其 所 受 繁 重 程 度 相 同 的 勞 動, 其 所 獲 的 報 酬 應 當 一 致 2 雖 然 現 時 有 超 過 80 個 國 家 有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然 而 仍 然 有 很 多 聲 音 對 此 種 制 度 作 出 反 對, 而 所 持 的 觀 點 亦 不 無 道 理 : 1. 最 低 工 資 之 訂 定 對 邊 際 勞 動 者 不 一 定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根 據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所 一 院 助 理 研 究 員 洪 毓 甡 在 我 國 基 本 工 資 衍 生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一 文 中 所 述 : 基 本 工 資 的 政 策 目 的 之 一 便 是 為 了 保 障 勞 動 力 較 差 的 弱 勢 勞 工 因 此 如 果 因 為 基 本 工 資 制 度 的 施 行 而 使 其 失 業, 那 便 失 去 原 先 立 法 的 良 善 美 意 依 據 單 驥 (1995) 之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 基 本 工 資 制 度 之 施 行 將 不 利 於 邊 際 勞 動 者 就 業 造 成 這 種 現 象 的 發 生, 主 要 是 因 為 現 行 計 算 公 式 所 依 據 的 生 產 力 指 標 是 一 個 全 部 勞 工 的 平 均 生 產 力, 因 此 其 水 準 自 然 較 高, 事 實 上, 如 果 廠 商 是 在 生 產 的 第 二 階 段 ( 或 稱 經 濟 區 ) 下 生 產, 那 此 時 平 均 勞 動 生 產 力 會 高 於 邊 際 勞 動 生 產 力, 從 而 我 們 會 得 到 較 高 水 準 的 基 本 工 資 2. 最 低 工 資 增 加 失 業 率 根 據 前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系 主 任 羅 致 光 在 最 低 工 資 的 爭 議 一 文 中 所 述 : 香 港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 下 稱 社 保 學 會 ) 於 1998 年 建 議 將 最 低 時 薪 訂 為 35 元, 最 低 月 薪 為 5,832 元, 而 現 時 撇 除 了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外, 香 港 約 有 8% 的 受 僱 人 士 月 入 低 於 這 個 水 平 假 設 我 們 採 納 有 關 建 議, 對 於 這 些 低 收 入 人 士, 會 出 現 幾 個 結 果 : 一 是 加 薪 152
157 至 法 定 水 平, 二 是 變 成 兼 職 及 工 作 量 增 加 至 原 來 水 平, 三 是 被 裁 員, 四 是 轉 為 黑 市 勞 工 若 其 時 薪 是 接 近 最 低 工 資 的 35 元, 第 一 個 結 果 出 現 的 機 會 較 高, 但 若 同 一 公 司 內 有 較 低 薪 的 職 員 因 此 而 被 裁 減, 其 工 作 量 便 會 相 應 增 加 但 對 於 現 時 在 飲 食 業 及 小 型 士 多, 時 薪 普 遍 低 於 20 元, 而 經 營 利 潤 偏 低 的 情 況, 訂 立 最 低 工 資, 只 會 令 這 些 速 食 店 大 量 裁 員 或 倒 閉 對 於 新 來 港 人 士, 便 會 大 量 轉 為 黑 市 勞 工 ; 這 個 現 象 在 外 國 便 普 遍 出 現 當 然, 亦 有 人 提 出 在 成 立 最 低 工 資 的 初 期, 我 們 可 以 用 一 個 很 低 的 水 平 ( 如 時 薪 12 元 ), 以 減 低 震 盪 ; 若 是 如 此, 又 為 何 要 成 立 最 低 工 資 呢? 要 求 成 立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可 算 是 一 個 道 德 上 的 索 求 這 個 索 求 是 值 得 欣 賞 的, 但 其 可 行 性 及 實 效 卻 未 能 具 說 服 力 三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特 點 綜 合 各 國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實 施 情 況, 可 以 總 結 出 此 種 制 度 的 特 點 大 致 上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各 項 : 1. 最 低 工 資 之 訂 定 主 要 為 維 持 工 作 者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本 身 就 是 為 保 障 工 作 者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而 建 立 的 法 律 制 度, 制 度 之 目 的 乃 要 維 持 工 作 者 生 存 及 延 續 其 後 代, 因 此 訂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標 準 時 除 了 要 考 慮 工 作 者 在 衣 食 用 住 行 等 各 方 面 的 費 用 外, 還 需 考 慮 其 供 養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需 要 及 為 提 高 工 作 技 能 得 到 一 定 數 額 的 職 業 培 訓 費 2. 最 低 工 資 還 要 使 工 作 者 能 贍 養 一 定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生 活 需 要 依 據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勞 動 者 平 均 贍 養 的 人 口, 應 參 考 政 府 統 計 部 門 提 供 的 當 地 人 口 及 其 就 業 狀 況 確 定 3. 訂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標 準 是 隨 著 社 會 各 種 因 素 的 變 化 而 變 化 的 153
158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不 可 能 長 年 一 樣, 為 適 應 社 會 不 同 因 素 的 變 化 諸 如 物 價 指 數, 人 民 生 活 素 質 的 改 變 等, 須 跟 隨 社 會 步 伐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改, 否 則, 倘 最 低 工 資 訂 定 的 標 準 脫 離 現 實, 那 便 違 背 了 設 立 此 種 制 度 的 意 義 4. 最 低 工 資 的 訂 定 往 往 與 經 濟 發 展 一 脈 相 連 各 國 在 訂 定 本 地 區 的 最 低 工 資 時, 必 然 須 考 據 該 地 區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生 產 部 門 勞 動 生 產 力 變 動 指 數 人 口 分 配 比 例 等 等, 而 當 中 又 以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為 調 整 因 數 的 情 況 居 多, 原 因 是 為 了 維 持 工 作 者 的 實 質 購 買 力 ; 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訂 定 往 往 又 會 影 響 到 各 行 各 業 勞 動 成 本, 因 此 在 設 定 最 低 工 資 額 時 必 須 謹 慎 考 慮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經 濟 情 況, 以 訂 出 符 合 現 實 需 要 的 金 額 5.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是 社 會 協 調 的 產 物 正 如 前 述, 歷 史 上 曾 出 現 因 資 本 主 義 的 壟 斷, 形 成 在 勞 動 力 市 場 上 的 勞 動 力 價 格 被 壓 榨 ; 僱 主 在 勞 動 關 係 上 一 直 是 處 於 強 勢 地 位 的, 直 至 政 府 對 勞 動 關 係 開 始 作 出 干 預, 才 使 勞 資 雙 方 的 地 位 有 所 調 整 然 而, 最 低 工 資 雖 然 是 政 府 干 預 的 手 段, 但 具 體 涉 及 到 勞 動 者 的 需 要 和 企 業 的 利 益 時, 干 預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發 展 生 產, 調 動 勞 資 雙 方 的 積 極 性 為 此,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確 定 大 都 實 行 政 府 工 會 企 業 三 方 代 表 協 商 的 原 則 3 四 在 澳 門 推 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探 討 綜 合 上 述 各 國 的 經 驗 及 其 發 展, 本 人 認 為 : 澳 門 雖 然 地 方 很 小, 人 口 不 多, 但 行 業 分 類 多 種 多 樣 ; 如 果 一 刀 切 地 界 定 每 人 每 月 或 每 人 每 時 的 最 少 收 入 金 額 數 目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因 為 各 行 各 業 所 要 求 勞 務 的 性 質 不 同, 正 如 美 國 的 經 驗 表 明, 純 粹 以 考 據 生 活 費 用 而 不 理 會 所 提 供 的 勞 務 與 所 獲 得 的 報 酬 是 否 相 符 合 是 不 公 平 的 然 而, 若 要 按 不 同 行 業 設 定 不 同 的 標 準, 則 在 澳 門 如 此 一 個 小 城 而 言, 操 作 上 將 面 對 很 154
159 大 的 困 難 因 此 要 落 實 設 定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首 先 必 須 集 合 各 方 面 的 人 才 對 本 地 區 的 勞 動 市 場 經 濟 環 境 行 業 情 況 作 出 詳 細 的 分 析 探 討, 找 出 最 切 合 實 際 的 計 算 指 標, 才 可 以 充 分 反 映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深 層 目 的 其 次, 按 上 述 所 介 紹 各 國 的 最 低 工 資 法 律 制 度 可 以 得 知, 最 低 工 資 的 訂 定 要 麼 根 據 一 個 最 低 工 資 審 議 機 關 決 定, 要 麼 由 行 業 內 工 作 者 團 體 與 僱 主 透 過 政 府 的 介 入 協 定 地 區 的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 無 論 適 用 那 一 種 方 式, 必 然 涉 及 能 代 表 工 作 者 一 方 利 益 的 團 體 ( 或 可 理 解 為 工 會 ) 及 代 表 僱 主 一 方 的 團 體 ( 或 可 理 解 為 商 會 ), 在 本 澳 尚 未 有 完 善 的 工 會 法 規 的 情 況 下, 工 作 者 團 體 的 代 表 性 及 其 法 律 效 力 諸 等 問 題, 現 階 段 尚 未 能 尋 求 法 律 層 面 的 支 持 4, 貿 然 實 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未 必 可 以 得 到 被 大 多 數 人 所 接 納 的 民 主 協 商 效 果 因 此, 歸 根 究 底, 若 要 推 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首 先 必 須 有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及 法 規 與 之 相 適 應, 才 能 使 該 制 度 的 本 質 目 的 得 以 實 現 註 釋 : 1 這 種 表 述 比 較 能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26 號 公 約 第 1 條 的 規 定 相 適 應 : EachMember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which ratifies this Convention undertakes to create or maintain machinery whereby minimum rates of wages can be fixed for workers employed in certain of the trades or parts of trades (and in particular in home working trades) in which no arrangements exist for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wages by collective agreement or otherwise and wages are exceptionally low. 2 關 於 日 本 韓 國 英 國 美 國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的 實 施 情 況, 參 考 王 益 英 主 編 : 外 國 勞 動 法 和 社 會 保 障 法, 中 國 人 民 大 學,2001 年 5 月, 第 1 版 3 李 景 森 賈 俊 玲 主 編 : 勞 動 法 學,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1 月, 第 1 版, 第 100 頁 4 就 工 會 的 代 表 性 及 其 法 律 效 力 問 題, 詳 見 丁 雅 勤 : 集 體 勞 動 合 同 在 澳 門 的 推 行, 載 於 澳 門 2003, 澳 門 基 金 會,2003 年 5 月, 第 頁 155
160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法 制 化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建 * 黎 熙 元 一 前 言 位 於 珠 江 口 西 岸 的 澳 門, 自 19 世 紀 中 葉 澳 葡 當 局 宣 佈 賭 博 合 法 化 後, 到 了 21 世 紀 的 今 天, 橫 跨 了 3 個 世 紀, 博 彩 業 一 直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當 今, 在 世 界 上 的 大 多 數 的 國 家 中, 賭 博 依 然 是 被 嚴 厲 禁 止 的 一 項 活 動 即 使 允 許, 也 配 有 一 整 套 嚴 格 完 備 的 法 律 對 其 加 以 監 督 約 束, 最 大 限 度 地 減 少 或 避 免 它 的 負 面 作 用 目 前, 澳 門 亦 是 中 國 國 土 上 唯 一 一 個 可 以 合 法 經 營 博 彩 業 的 地 方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監 管 經 歷 了 從 依 靠 專 營 公 司 自 我 約 束 到 監 管 法 制 化 的 過 程, 對 澳 門 的 社 會 秩 序 產 生 了 深 刻 的 影 響 關 於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與 當 地 社 會 治 安 的 關 係, 學 界 持 有 爭 論 學 者 如 Kennedy(1967) 的 研 究 支 援 博 彩 與 犯 罪 相 關, 但 也 有 許 多 研 究 例 如 Miller&Schwartz(1996) Giacopassi&Stitt(1993) 等 對 不 同 地 區 的 研 究 發 現, 博 彩 業 與 犯 罪 並 無 顯 著 相 關 然 而, 回 歸 前 澳 門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嚴 重, 而 且 與 博 彩 業 明 顯 有 關,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由 於 爭 奪 賭 場 利 益 而 引 發 的 傷 人 兇 殺 槍 擊 爆 炸 案 經 常 發 生 嚴 重 損 害 了 澳 門 的 國 際 形 象 也 許 博 彩 業 與 社 會 犯 罪 的 增 加 並 沒 有 直 接 的 因 果 關 * 中 山 大 學 港 澳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156
161 係, 但 澳 門 的 社 會 結 構 卻 具 有 特 殊 性, 其 社 會 結 構 和 經 濟 結 構 與 博 彩 業 的 關 係 太 深, 在 前 澳 葡 政 府 的 保 護 下 的 獨 家 專 營 長 期 延 續, 殖 民 政 府 更 疏 於 相 關 法 制 建 設 把 社 會 監 察 和 政 府 管 理 內 化 於 企 業 內 部 管 理, 於 是 社 會 衝 突 傾 向 於 以 非 正 式 的 或 非 法 的 方 式 解 決, 導 致 社 會 積 弊 甚 深 因 此, 對 博 彩 業 監 管 制 度 的 改 革 和 法 制 化 建 設 的 意 義 不 僅 在 於 促 進 行 業 的 發 展, 更 是 一 項 把 澳 門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引 向 現 代 化 方 向 的 重 要 社 會 改 革 回 顧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到 這 一 點 二 社 會 治 安 與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監 管 1847 年, 澳 葡 當 局 宣 佈 賭 博 合 法 化, 由 於 其 他 產 業 過 於 弱 小, 博 彩 業 很 快 成 為 主 要 經 濟 支 柱 1930 年 以 前, 澳 門 的 眾 多 賭 場 雖 然 是 自 由 競 爭 的, 但 其 經 營 方 式 沿 用 傳 統 中 國 小 賭 攤 的 方 式, 整 個 博 彩 業 處 於 低 水 平 1930 年 澳 葡 政 府 實 行 博 彩 專 營 制, 通 過 公 開 招 標, 以 暗 標 競 投 的 方 式 和 價 高 者 得 的 標 準 批 出 賭 場 專 營 權, 並 由 以 盧 九 家 族 成 員 范 潔 明 及 霍 芝 庭 等 為 主 要 股 東 的 豪 興 公 司 奪 得 賭 場 專 營 權 1937 年, 港 澳 的 富 商 高 可 寧 傅 老 榕 組 合 的 泰 興 娛 樂 總 公 司 奪 得 了 賭 場 專 營 權 20 世 紀 60 年 代 第 三 次 賭 場 經 營 權 的 易 手, 由 1962 年 正 式 註 冊 成 立 的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奪 得 專 營 權, 同 澳 門 政 府 簽 訂 了 新 的 合 約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博 彩 經 營 從 此 向 現 代 產 業 的 方 向 發 展, 博 彩 業 也 從 此 受 到 政 府 的 保 護 和 監 管 並 從 此 延 續 了 40 年, 長 期 的 獨 家 壟 斷 經 營 方 式 深 深 地 影 響 了 澳 門 社 會 發 展 踏 入 2002 年,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有 限 度 開 放 賭 場 經 營 權, 發 出 三 個 公 開 招 標 競 投 的 賭 牌, 分 別 為 澳 門 博 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利 渡 假 村 ( 澳 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美 合 作 的 銀 河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奪 得, 澳 門 賭 權 由 長 期 專 營 變 成 一 分 為 三 在 此 期 間, 針 對 對 於 的 博 彩 業 種 種 問 題, 澳 門 當 局 政 府 頒 佈 了 一 些 法 令, 例 如 :1961 年, 澳 門 當 局 頒 佈 了 1469 號 法 令, 制 定 了 關 於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之 批 給 法 律 制 度 ;1982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通 過 6/82/M 號 157
162 法 律, 界 定 澳 門 為 永 久 性 博 彩 區, 重 新 規 範 了 批 給 制 度 等 等 雖 然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 積 極 作 用, 但 並 沒 有 使 博 彩 業 走 上 法 制 化 發 展 的 道 路 在 真 正 的 博 彩 法 出 台 之 前, 約 束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主 要 是 澳 門 地 區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暫 時 充 當 法 律 ( 博 彩 法 ) 的 角 色, 運 行 期 間 經 過 幾 次 修 訂 直 到 2001 年 8 月 30 日,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了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這 個 被 稱 為 新 博 彩 法 的 法 律 被 視 為 是 澳 門 開 放 博 彩 經 營 權 邁 向 法 制 化 的 里 程 碑, 奠 定 了 澳 門 未 來 博 彩 經 營 的 法 律 框 架 博 彩 業 是 一 種 特 殊 行 業, 其 性 質 與 一 般 產 業 不 同 澳 門 有 近 70 年 的 時 間, 實 行 的 都 是 博 彩 專 營 制 度 它 通 過 契 約 的 形 式, 由 澳 門 政 府 與 博 彩 專 營 公 司 簽 訂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將 博 彩 專 營 權 批 給 專 營 公 司 獨 家 經 營 這 種 專 營 制 度, 實 質 上 就 是 確 立 了 對 博 彩 業 的 壟 斷 經 營 形 式 澳 門 政 府 只 發 出 一 張 賭 牌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獲 得 博 彩 專 營 權 的 得 標 者 就 成 了 實 際 意 義 上 的 壟 斷 經 營 者, 整 個 博 彩 行 業 就 處 於 一 個 集 團 的 控 制 之 下 此 種 經 營 方 式 嚴 格 地 排 除 了 相 互 之 間 的 競 爭, 也 就 不 會 產 生 由 於 競 爭 不 當 而 引 起 的 一 系 列 風 險, 根 據 政 府 開 支 的 幅 度, 專 營 條 例 中 訂 明 了 專 營 公 司 在 合 約 期 內 必 須 繳 納 的 稅 項 和 費 用, 必 須 承 擔 的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專 案 和 社 會 服 務 專 案, 專 營 公 司 也 相 應 地 得 到 與 公 共 設 施 專 案 相 關 的 房 地 產 優 先 開 發 權 和 專 營 權 相 關 業 務 稅 務 豁 免 權, 而 對 博 彩 經 營 活 動 的 監 管 就 變 成 了 經 營 集 團 內 部 的 事 情, 根 據 合 約 條 款, 只 要 專 營 公 司 及 時 有 效 地 履 行 了 合 約 規 定 的 義 務, 政 府 就 不 能 過 多 干 涉 經 營 集 團 的 內 部 事 務 以 澳 葡 政 府 的 殖 民 管 治 心 態, 這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簡 單 的 管 治 方 式 這 就 是 為 甚 麼 在 這 樣 一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內, 澳 門 一 直 沒 有 制 定 一 部 專 門 的 博 彩 法 博 彩 專 營 的 形 式 推 行 70 多 年, 其 制 度 方 面 的 弊 端 積 弊 日 深 主 要 體 現 在 : 第 一,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混 淆 了 政 府 和 企 業 的 職 能 在 批 給 合 約 的 規 定 下, 政 府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不 完 全, 澳 門 當 局 政 府 將 相 當 部 分 的 政 府 職 能 轉 移 給 專 營 公 司 承 擔, 在 減 輕 政 府 負 擔 的 同 時, 也 相 應 失 去 了 158
163 監 督 管 理 的 權 力 ; 監 察 不 力, 輔 助 管 理 不 足, 社 會 治 安 的 混 亂 構 成 了 巨 大 的 社 會 成 本 ; 第 二, 沒 有 競 爭 壓 力, 因 而 產 生 惰 性, 壟 斷 經 營 者 在 達 到 最 大 化 利 潤 之 後 缺 乏 創 新 和 進 取 動 機, 從 專 營 中 獲 得 的 高 額 利 潤 流 出 博 彩 業, 流 出 境 外 稅 收 的 優 惠 和 開 發 權 優 先 造 成 專 營 公 司 與 其 他 經 營 者 之 間 在 旅 遊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房 地 產 等 行 業 的 不 平 等 競 爭, 形 成 一 家 企 業 壟 斷 多 個 行 業 的 局 面, 抑 制 了 其 他 行 業 企 業 的 成 長, 造 成 了 經 濟 資 源 和 社 會 資 源 過 度 集 中 於 博 彩 業, 社 會 集 團 的 利 益 競 爭 也 集 中 於 博 彩 業 ; 第 三, 專 營 公 司 所 實 行 的 博 彩 經 營 方 式 派 生 的 周 邊 利 益 非 常 豐 厚, 尤 其 是 採 用 疊 碼 式 回 佣 制, 多 種 組 織 競 逐 賭 場 周 邊 收 益, 導 致 高 利 貸 勒 索 貪 污 及 有 組 織 犯 罪 活 動, 構 成 回 歸 前 嚴 重 的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因 此, 隨 着 幸 運 博 彩 批 給 專 營 合 約 的 屆 期, 博 彩 經 營 應 如 何 規 制, 成 了 一 個 關 鍵 性 的 問 題 澳 門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整, 必 須 從 法 制 建 設 開 始, 而 博 彩 業 監 管 的 法 制 化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起 點 當 今 世 界, 法 治 已 成 為 每 個 國 家 所 追 求 的 價 值 目 標 2001 年 8 月 30 日,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了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為 澳 門 賭 權 開 放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礎 三 澳 門 新 博 彩 法 中 的 監 管 規 制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整 法 律 是 調 整 各 種 社 會 關 係 的 法 律 規 範 的 總 和, 是 對 社 會 一 般 價 值 規 範 的 概 括 性 總 結, 它 所 體 現 的 公 平 公 正 秩 序 效 率 等 價 值 觀 念, 是 與 個 人 企 業 以 及 整 個 社 會 的 根 本 利 益 相 一 致 的 立 法 是 澳 門 博 彩 業 走 向 規 範 發 展 的 起 點 從 立 法 的 原 則 來 看, 秩 序 公 平 ( 正 義 ) 效 率 等 是 法 律 的 基 本 價 值 所 在, 構 成 了 法 律 所 要 追 求 的 理 想 和 達 到 的 效 果 法 律 在 發 揮 其 社 會 作 用 的 過 程 中 保 護 並 促 進 這 些 價 值 的 實 現 舊 澳 門 博 彩 業 專 營 制 在 澳 門 發 展 初 期 是 有 效 的, 但 它 始 終 伴 隨 着 不 穩 定 不 連 續 不 公 平 等 現 象, 而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實 施 可 以 克 服 這 些 不 良 後 果 159
164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是 以 契 約 的 形 式 規 定 了 政 府 以 及 專 營 公 司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而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則 以 法 的 形 式 命 名 並 進 行 了 規 制 1999 年 澳 門 的 平 穩 過 渡, 真 正 的 實 現 了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118 條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根 據 本 地 整 體 利 益 自 行 制 定 旅 遊 娛 樂 的 政 策 的 規 定 繼 續 保 留 了 娛 樂 博 彩 業, 這 就 為 澳 門 自 行 制 定 博 彩 法 律 法 規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到 期, 合 約 裏 一 些 舊 的 規 定 不 宜 在 繼 續 使 用, 順 應 賭 權 的 開 放,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趨 勢, 法 律 亟 須 介 入 立 法 會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71 條 第 1 及 第 3 項 之 規 定, 制 定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這 部 規 範 澳 門 娛 樂 場 ( 賭 場 ) 經 營 制 度 的 法 律 共 57 項 條 款 旨 在 確 保 :1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的 適 當 經 營 及 操 作 ;2 參 與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監 察 管 理 及 操 作 的 人 士, 應 為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擔 任 此 等 職 務 及 承 擔 此 等 責 任 之 人 ;3 澳 門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的 經 營 及 操 作 在 公 正 誠 實 及 不 受 犯 罪 影 響 下 進 行 ;4 本 地 區 從 娛 樂 場 運 作 收 取 博 彩 稅 項 的 利 益 受 到 應 有 保 障 ;5 促 進 澳 門 旅 遊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其 內 容 與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相 比, 有 以 下 改 進 和 新 的 規 定 1. 稅 收 根 據 這 項 法 律, 未 來 政 府 徵 收 的 博 彩 特 別 稅 稅 率 將 由 目 前 的 31.8% 調 升 至 35% 特 區 和 承 批 公 司 之 間, 通 過 訂 立 合 同 的 方 式 規 定 博 彩 特 別 稅 的 最 低 擔 保 額, 政 府 可 要 求 提 供 適 當 的 銀 行 擔 保 ; 對 於 博 彩 特 別 稅 的 債 務, 必 須 以 稅 務 執 行 程 序 徵 收 此 外, 承 批 公 司 除 繳 納 博 彩 特 別 稅 外, 尚 須 繳 納 法 律 訂 定 的 稅 項 稅 捐 費 用 及 手 續 費 2. 承 擔 的 基 建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承 批 公 司 每 年 撥 出 不 超 過 博 彩 經 營 毛 收 入 的 2% 予 一 個 以 促 進 發 展 或 研 究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教 育 科 學 學 術 及 慈 善 活 動 為 宗 旨 的 160
165 公 共 基 金 會 ; 每 年 撥 出 不 超 過 博 彩 經 營 毛 收 入 的 2% 用 以 發 展 城 市 建 設 推 廣 旅 遊 以 及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也 就 是 說 稅 務 承 擔 整 體 將 達 毛 利 的 40%, 比 以 前 增 加 4 至 5% 3. 監 管 政 府 指 定 專 門 機 構 或 人 員 監 管 基 本 建 設 的 施 工 及 博 彩 經 營 情 況 之 外, 法 律 也 為 博 彩 公 司 內 部 運 作 設 定 了 嚴 格 的 監 管 機 制, 規 定 設 立 常 務 董 事 負 責 人 不 得 兼 任 等 制 度 4. 稅 務 豁 免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原 因, 行 政 長 官 可 暫 時 及 例 外 地 全 部 或 部 分 豁 免 承 批 公 司 繳 納 所 得 補 充 稅 5. 對 競 投 批 給 的 批 給 提 起 司 法 上 訴 及 期 限 以 及 競 投 公 司 的 資 格 做 了 詳 細 的 規 定 但 在 判 給 行 為 前 作 出 的 行 為, 尤 其 是 預 先 評 定 資 格 的 競 投 行 為, 不 可 提 起 司 法 爭 執, 因 而 對 此 等 行 為 不 得 提 起 司 法 上 訴 或 提 起 中 止 其 效 力 之 請 求, 亦 不 得 提 起 其 他 訴 訟 或 措 施 6. 博 彩 經 營 權 的 享 有 該 法 律 規 定,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權 僅 可 由 在 澳 門 特 區 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成 立 的 商 業 企 業 享 有, 特 區 政 府 將 最 多 發 給 3 個 賭 牌, 以 公 開 競 投 方 式 批 給 參 與 競 投 者 僅 可 經 營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或 其 他 方 式 博 彩 所 有 競 投 者 得 接 受 政 府 的 資 格 預 審 和 財 力 審 查 7. 期 限 該 法 律 規 定 博 彩 經 營 權 每 期 不 超 過 20 年, 到 期 前 6 個 月, 經 營 者 可 要 求 一 次 性 或 分 次 性 續 期, 但 續 期 不 能 超 過 5 年 161
166 8. 對 博 彩 中 介 人 的 監 管 為 保 障 良 性 經 營 及 公 平 競 爭, 法 律 禁 止 限 制 競 爭 的 行 為 法 律 也 首 次 將 以 前 參 與 疊 碼 制 的 從 事 博 彩 經 營 活 動 的 邊 緣 人 士, 概 稱 為 博 彩 中 介 人, 並 將 其 經 營 活 動 納 入 法 律 監 管 的 範 圍, 將 來 博 彩 中 介 人 須 申 領 經 營 執 照, 依 法 繳 稅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相 對 於 幸 運 博 彩 專 營 批 給 合 約 來 說, 有 了 很 大 的 改 變, 對 稅 收 基 建 社 會 保 障 監 管 稅 務 豁 免 等 各 方 面 均 作 了 大 幅 度 修 改 這 些 修 改 雖 然 是 針 對 博 彩 業, 但 它 卻 會 對 澳 門 整 體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對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整 和 社 會 的 現 代 化 起 積 極 的 作 用 : 1. 調 整 和 完 善 了 政 府 監 管 體 系,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的 組 織, 使 博 彩 監 管 邁 向 規 範 化 和 公 開 化 從 下 面 兩 個 架 構 圖 中, 我 們 可 以 明 顯 地 看 出 政 府 體 系 內 博 彩 監 察 組 織 結 構 的 調 整 博 彩 監 察 及 協 調 司 是 政 府 對 從 事 博 彩 經 營 公 司 的 直 接 監 察 單 位, 根 據 其 組 織 綱 領, 在 其 許 可 權 內 各 行 其 職, 這 種 運 行 方 式 大 大 提 高 了 監 察 及 協 調 活 動 的 效 率, 但 是 目 前 尚 需 要 在 這 些 組 織 單 位 和 附 屬 機 構 之 間 建 立 更 深 化 的 技 術 和 手 段 方 面 的 互 動 關 係, 用 來 指 導 政 策 的 實 施 與 執 行, 並 進 行 有 效 的 監 督, 這 就 要 求 一 個 更 有 效 的 架 構 設 立 博 彩 諮 詢 委 員 會, 直 接 從 屬 於 監 察 機 構 本 身, 概 括 監 察 機 構 履 行 職 責 時 發 表 的 意 見, 分 析 跟 進 博 彩 領 域 內 的 被 特 許 人 的 活 動 程 序 在 舊 的 監 察 體 系 中, 博 彩 監 察 及 協 調 司 雖 然 具 有 監 察 毛 收 入 諮 詢 和 確 定 准 入 者 的 三 大 功 能, 但 實 際 上 博 彩 監 察 及 協 調 司 將 大 部 分 力 量 都 用 在 了 監 察 毛 收 入 方 面 在 諮 詢 上, 處 理 決 定 權, 都 集 中 在 總 督 和 社 會 事 務 及 預 算 司 長 身 上 ; 使 得 政 府 和 專 營 公 司 的 溝 通 與 未 來 的 發 展 諮 詢 只 集 中 在 兩 者 的 最 高 層, 產 生 諸 多 片 面 的 東 西 博 彩 監 察 及 協 162
167 調 司 司 法 警 察 廳 治 安 警 察 廳 三 個 部 門 都 涉 及 到 了 博 彩 業 務 的 管 理, 但 它 們 之 間 卻 沒 有 協 調 的 組 織, 只 有 工 作 上 的 程 序 關 係, 造 成 責 任 不 清, 處 理 方 法 不 明 等 一 系 列 問 題 在 新 的 博 彩 監 察 體 系 中, 對 博 彩 監 察 廳 及 其 附 屬 單 位 的 組 織 職 權 以 及 運 作 做 了 更 完 備 有 效 的 規 定 除 了 協 助 訂 定 和 執 行 博 彩 活 動 的 政 策, 對 博 彩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之 外, 還 監 察 監 督 監 管 承 批 公 司 的 資 格 財 力 及 活 動 ; 發 出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或 其 他 方 式 博 彩 中 介 業 務 的 准 照, 監 察 其 資 格 和 對 法 律 法 規 合 同 義 務 的 履 行 ; 確 保 政 府 與 承 批 公 司 的 關 係 符 合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 依 據 適 用 的 實 體 法 例 和 程 序 法 例, 查 處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 賦 予 了 博 彩 監 察 機 構 在 行 政 財 政 上 獨 立 以 及 准 司 法 性 這 些 都 將 大 大 改 善 監 察 及 協 調 活 動 的 內 容, 提 高 了 監 察 機 構 相 互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保 障 監 察 工 作 秩 序 公 平 效 率 地 進 行 圖 1 舊 的 博 彩 監 察 體 系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 第 12/91/M 號 法 令, 已 廢 止 ) 163
168 圖 2 新的博彩監察體系的組織架構圖 ( 第 34/2003 號行政法規 ) 2.體現了法的秩序原則 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 提 而法律 也在建立和維護秩序的過程中成為秩序的象徵 從抽象 的意義上講 秩序總意味着在社會中存在着某種程度的關係的穩定性 進程的連續性 行為的規則性 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 新博彩法 制定之前的澳門博彩業發展 賭場的內部運作屬於娛樂公司的內務 有其一套管理機制 因此在賭場內部 一般不會發生像高利貸 尋釁 滋事 非法扣押種種行為 然而 在賭場外部卻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外 部效應 社會治安混亂 犯罪活動猖獗 黑社會組織泛濫 嚴重地影 響了博彩業的發展和澳門的形象 當博彩經營導致的社會治安問題為 社會各界所詬病時 專營公司就把責任歸咎於它所不能控制的博彩中 介人 博彩法和相關監管法律的制定 規範了政府與娛樂公司之間的 關係 把博彩中介人也納入監管範圍 並規範了博彩中介人的權利義 164
169 務 准 入 條 件 和 政 府 對 其 活 動 的 監 管 權, 形 成 一 個 有 效 的 運 行 系 統, 從 而 避 免 由 利 益 衝 突 和 監 管 不 力 而 導 致 公 開 暴 力 衝 突, 造 成 人 身 和 財 產 的 損 害 和 社 會 秩 序 的 動 盪 3. 體 現 了 法 的 正 義 原 則, 為 重 建 一 個 公 平 有 序 的 社 會 環 境 奠 定 了 基 礎 正 義 也 就 是 公 平 公 正 公 道, 正 義 只 有 通 過 良 好 的 法 律 才 能 實 現 社 會 基 本 結 構 的 正 義 包 括 兩 個 方 面, 一 種 是 各 種 資 源 利 益 以 及 負 擔 分 配 上 的 正 義 實 體 正 義, 二 是 社 會 利 益 衝 突 之 解 決 上 的 正 義 形 式 正 義 在 博 彩 業 獨 家 專 營 時 期, 由 於 擁 有 稅 務 豁 免 及 開 發 優 先 等 優 惠 措 施, 博 彩 專 營 公 司 一 家 獨 大, 並 把 一 些 相 關 行 業 業 務 如 房 地 產 開 發 酒 店 飲 食 進 出 口 貿 易 等 納 入 自 己 公 司 的 旗 下 發 展, 使 其 他 行 業 企 業 在 競 爭 上 處 於 相 對 劣 勢, 造 成 資 源 及 利 益 的 分 配 不 均 ; 同 時, 在 缺 乏 制 度 及 法 律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地 下 活 動 及 有 組 織 犯 罪 活 動 猖 獗, 經 濟 利 益 與 社 會 利 益 的 衝 突 通 過 街 頭 血 戰 人 身 傷 害 等 形 式 來 解 決, 社 會 正 義 便 無 從 談 起 新 的 博 彩 法 重 新 界 定 了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權 責 關 係, 通 過 提 高 稅 收 減 少 經 營 公 司 的 連 帶 經 濟 責 任 和 經 營 特 許 權 來 實 現 資 源 和 利 益 的 重 新 調 整, 為 其 他 行 業 和 企 業 的 生 存 提 供 更 多 空 間, 社 會 集 團 對 利 益 的 競 爭 也 就 不 會 過 度 集 中 於 博 彩 業 同 時 通 過 法 律 條 文 使 政 府 和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的 經 營 權 監 管 權 執 法 權 等 明 晰 化, 不 僅 可 以 在 實 體 上 分 配 權 利 義 務 以 確 立 公 平, 而 且 還 提 供 了 公 正 地 解 決 這 些 衝 突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有 了 一 個 公 平 有 序 的 環 境, 才 可 能 實 現 正 義 4. 體 現 了 法 的 效 率 原 則, 有 利 於 提 高 監 管 的 效 率 效 率 效 率 在 法 律 的 價 值 體 系 中, 是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的 一 種 價 值, 運 用 法 律 機 制 能 極 大 地 促 進 效 率 的 實 現 澳 門 的 博 彩 業 在 專 營 時 期, 其 效 率 主 要 體 現 在 內 部 管 理, 在 賭 場 的 內 部 結 構 中, 通 過 疊 碼 制 度 實 行 層 層 承 包, 它 保 證 了 專 營 公 司 能 夠 有 足 夠 的 收 入 支 付 政 府 所 要 求 的 稅 165
170 收 和 租 金, 支 付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費 用 及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資 助 然 而 為 了 執 行 過 程 的 簡 便, 專 營 合 約 的 條 款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責 任 監 察 等 多 方 面 的 承 擔 者 只 有 政 府 和 專 營 公 司 雙 方, 導 致 某 些 權 責 的 劃 分 不 清 例 如 政 府 不 能 監 察 賭 場 的 運 作, 執 法 部 門 不 能 入 場 維 持 秩 序, 這 樣 極 易 造 成 官 員 的 貪 污, 黑 社 會 勢 力 的 滲 透 等 問 題, 使 資 源 得 不 到 有 效 配 置, 社 會 就 難 以 實 現 價 值 極 大 化 法 律 資 源 的 配 置 和 利 用 可 以 提 高 效 率, 法 律 這 一 總 體 制 度 框 架 以 效 率 為 優 先 價 值 來 決 定 權 利 權 力 等 的 分 配, 通 過 合 理 地 安 排 權 利 權 力 降 低 交 易 費 用, 增 大 交 易 效 率 博 彩 法 的 實 施, 監 管 體 系 的 重 新 確 立, 對 政 府 的 權 力 和 經 營 公 司 權 利 義 務 做 了 充 分 的 調 整, 並 設 定 有 效 的 模 式 和 訴 訟 制 度, 保 證 博 彩 業 安 全 可 靠 的 發 展 新 博 彩 法 制 定 至 今, 澳 門 的 社 會 治 安 狀 況 已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但 新 博 彩 法 只 是 澳 門 法 制 建 設 的 起 點, 要 實 現 社 會 秩 序 的 根 本 整 頓, 澳 門 還 要 加 大 立 法 執 法 力 度, 嚴 格 制 裁 手 段, 樹 立 司 法 權 威 166
171 嘗 試 理 解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 王 五 一 一 前 言 市 場, 是 關 於 經 濟 聯 繫 與 經 濟 交 易 的 概 念 ; 本 文 討 論 的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說 的 是 世 界 博 彩 業 的 國 際 經 濟 聯 繫 與 國 際 經 濟 交 易 一 個 國 家 ( 地 區 ) 的 賭 客 到 另 一 個 國 家 ( 地 區 ) 的 賭 場 去 賭 博, 構 成 客 源 地 的 服 務 進 口 和 設 賭 地 的 服 務 出 口 這 是 博 彩 業 國 際 經 濟 聯 繫 與 國 際 經 濟 交 易 的 第 一 層 含 義 還 有 一 層 更 重 要 的 含 義 :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交 易 廣 場 是 不 平 坦 的 博 彩 業 巨 大 的 國 際 外 部 性 的 存 在, 使 得 一 國 ( 地 ) 賭 場 的 存 在 會 對 另 一 國 ( 地 ) 的 金 融 利 益 和 社 會 利 益 產 生 影 響 ; 一 國 ( 地 ) 的 賭 客 不 但 會 通 過 跨 國 ( 地 ) 賭 博 把 金 融 財 富 扔 在 他 國 ( 地 ) 的 賭 場 裏, 而 且 還 會 把 賭 博 的 社 會 成 本 帶 回 本 國 ( 地 ) 這 後 一 層 含 義, 是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特 殊 性 之 所 在, 也 是 本 文 分 析 的 重 心 本 文 擬 從 分 析 博 彩 業 的 國 際 外 部 性 入 手, 探 討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特 徵 與 發 展 趨 勢 二 外 部 性 與 社 會 成 本 西 方 諺 語 NOPAINNOGAIN 和 中 國 諺 語 捨 不 得 孩 子 套 不 得 狼, 說 的 是 一 個 道 理 : 任 何 收 益 的 取 得 都 要 付 出 成 本 人 們 便 因 此 而 產 生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社 會 經 濟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167
172 一 個 認 識 : 一 人 所 得 之 收 益 是 他 / 她 所 付 出 之 成 本 的 回 報 此 一 認 識 有 道 理, 但 不 對 一 個 人 在 設 定 目 標 追 求 目 標 和 達 成 目 標 的 過 程 中 所 得 之 收 益, 往 往 是 諸 多 成 本 要 素 共 同 作 用 的 結 果 此 人 付 出 的 私 人 成 本 只 是 這 些 諸 多 成 本 因 素 中 的 一 個,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成 本 要 素, 便 是 外 部 成 本 當 一 個 人 為 了 實 現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吸 納 外 部 成 本 時, 他 是 在 為 害 社 會 舉 個 例 子 一 家 造 紙 廠 依 城 傍 河 而 建, 廢 水 注 入 河 中, 濃 煙 噴 入 城 中, 效 益 很 好 效 益 好 這 個 概 念 在 這 裏, 就 是 指 這 家 廠 挺 賺 錢 - 這 家 造 紙 廠 的 銷 售 收 入 減 去 它 的 成 本 開 支, 其 餘 額 挺 肥, 老 闆 有 大 筆 票 子 往 腰 包 裏 裝, 這 就 是 效 益 好 假 定 這 家 廠 的 年 銷 售 額 是 一 千 萬 ( 私 人 收 益 ), 年 成 本 開 支 是 六 百 萬, 利 潤 便 是 四 百 萬 那 麼, 這 四 百 萬 利 潤 是 怎 麼 來 的? 廠 老 闆 一 定 會 說, 這 四 百 萬 是 那 六 百 萬 成 本 的 回 報 然 而 經 濟 學 不 這 樣 說, 經 濟 學 說, 你 那 四 百 萬 中,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甚 或 全 部, 是 由 那 些 沿 河 喝 髒 水 的 農 民 和 城 中 吸 廢 煙 的 市 民 貢 獻 的 只 是 因 為 這 塊 由 他 人 擔 負 的 成 本 沒 有 被 計 算 進 造 紙 廠 的 會 計 帳, 造 紙 廠 才 效 益 好 這 個 廠, 由 於 某 種 原 因 ( 可 能 是 這 個 城 市 沒 有 環 境 保 護 制 度, 或 者 雖 有 制 度 但 這 家 造 紙 廠 是 市 長 的 舅 子 開 的, 等 ), 偷 偷 地 從 社 會 上 吸 納 了 一 塊 成 本, 是 這 塊 他 人 成 本 的 存 在, 給 這 個 廠 帶 來 了 好 效 益 經 濟 學 把 這 個 廠 的 會 計 帳 上 實 際 開 支 的 成 本 稱 為 私 人 成 本, 把 受 害 的 農 民 和 市 民 付 出 的 健 康 成 本 稱 為 外 部 成 本, 二 者 相 加, 稱 為 社 會 成 本 要 正 確 衡 量 一 個 生 意 的 效 益 好 還 是 不 好, 不 應 僅 與 其 私 人 成 本 進 行 對 比, 而 應 與 社 會 成 本 進 行 比 較 上 述 例 子 中, 如 果 社 會 有 著 健 全 的 環 境 保 護 制 度, 這 個 廠 因 此 而 必 須 支 付 五 百 萬 的 排 污 費 的 話, 則 這 個 廠 便 會 不 賺 反 賠, 好 效 益 便 漏 了 餡 反 過 來 看, 一 個 人 為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目 標 而 支 付 的 私 人 成 本, 可 能 同 時 成 為 其 他 人 的 其 他 經 濟 活 動 的 外 部 成 本, 從 而 對 他 人 的 經 濟 活 動 做 無 償 的 成 本 貢 獻 當 一 個 人 付 出 的 成 本 部 分 地 為 社 會 所 吸 納 時, 168
173 他 是 在 造 福 社 會 也 舉 個 例 子 一 個 養 蜂 人 為 了 採 集 蜂 蜜 賺 錢 而 養 蜜 蜂 他 為 此 而 支 付 了 養 蜂 放 蜂 採 蜜 等 的 全 部 成 本 他 支 付 的 這 塊 成 本 當 然 是 私 人 成 本, 然 而 這 塊 私 人 成 本 的 支 出 所 帶 來 的 卻 不 僅 是 養 蜂 人 採 蜜 賣 蜜 的 私 人 收 益 蜂 場 附 近 的 果 園 會 因 蜜 蜂 傳 播 花 粉 而 受 益 而 增 收 經 濟 學 把 果 園 因 蜜 蜂 的 志 願 活 動 而 取 得 的 無 償 受 益 稱 為 外 部 收 益 果 園 的 外 部 收 益 與 蜂 場 的 私 人 收 益 加 起 來, 構 成 養 蜂 活 動 的 社 會 收 益 顯 然, 社 會 成 本, 才 是 經 濟 活 動 的 真 正 準 確 的 成 本 概 念 ; 社 會 收 益, 才 是 經 濟 活 動 的 真 正 準 確 的 收 益 概 念 經 濟 學 把 這 種 思 維 方 式 這 種 把 一 項 經 濟 活 動 受 外 部 影 響 和 影 響 外 部 的 因 素 考 慮 進 來 的 思 維 方 式, 用 一 個 科 學 概 念 來 表 達, 稱 為 : 外 部 性 (externalities) 給 社 會 造 福 ( 使 他 人 受 益 ) 的 外 部 性, 稱 為 正 外 部 性, 給 社 會 為 害 ( 製 造 外 部 成 本 ) 的 外 部 性, 稱 為 負 外 部 性 人 類 是 群 居 動 物, 我 們 生 活 在 一 個 一 人 做 事 萬 人 當 和 萬 人 做 事 一 人 當 的 人 群 裏, 外 部 性 的 科 學 概 念, 加 深 了 我 們 對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的 理 解 如 果 一 個 經 濟 活 動, 沒 有 任 何 外 部 性, 如 一 千 年 前 深 山 裏 的 一 家 農 戶, 它 也 就 不 製 造 任 何 外 部 收 益 或 外 部 成 本 我 們 把 這 種 現 象 稱 為 零 外 部 性, 零 外 部 性 當 然 產 生 的 是 零 外 部 成 本 或 零 外 部 收 益 零 外 部 成 本 與 零 外 部 收 益 這 兩 個 概 念 是 同 義 詞, 如 果 把 正 外 部 性 與 負 外 部 性 用 一 根 數 軸 來 表 示, 零 外 部 性 便 是 數 軸 的 零 點, 右 為 正, 左 為 負 1 多 數 經 濟 學 家 不 太 習 慣 用 外 部 成 本 這 個 概 念, 而 喜 歡 直 接 用 社 會 成 本, 並 以 此 來 表 示 外 部 成 本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社 會 成 本 概 念, 一 開 始 就 是 為 了 指 出 外 部 成 本 的 存 在 而 提 出 的, 因 此, 一 說 社 會 成 本, 當 然 就 是 指 外 部 成 本 所 以, 隨 大 流, 本 文 下 面 在 談 到 外 部 成 本 問 題 時, 也 可 能 更 多 地 使 用 社 會 成 本 (social cost) 這 個 詞 社 會 學 也 研 究 社 會 成 本, 其 含 義 與 經 濟 學 略 有 不 同 如, 社 會 學 家 講 博 彩 業 的 社 會 成 本, 169
174 便 是 指 它 造 成 的 病 態 賭 徒 問 題, 燒 炭 跳 樓 問 題 等, 而 經 濟 學 的 社 會 成 本 概 念 則 是 一 個 明 確 的 量 的 概 念, 它 是 指 私 人 成 本 與 外 部 成 本 之 和 ; 這 個 量, 可 以 分 割, 可 以 流 動, 可 以 統 計, 可 以 加 總, 等 等 三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消 費 的 私 人 成 本 便 是 購 買 消 費 品 時 所 付 的 價 格, 消 費 的 私 人 收 益 便 是 購 買 來 的 消 費 品 給 消 費 者 帶 來 的 效 用, 二 者 相 抵 為 零, 所 以 在 此 存 而 不 論 這 裏 說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是 指 除 了 支 付 購 買 消 費 品 的 價 格 之 外 的 成 本, 它 包 括 消 費 活 動 對 消 費 者 本 人 的 危 害 與 對 社 會 的 危 害 如 喝 酒, 既 可 能 對 消 費 者 本 人 構 成 成 本 ( 健 康 成 本 等 ), 也 可 能 對 社 會 造 成 成 本 ( 酒 鬼 犯 罪 等 ), 兩 種 成 本 相 加, 就 是 喝 酒 的 社 會 成 本 迄 今 為 止, 經 濟 學 在 討 論 外 部 性 和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時, 討 論 的 焦 點 集 中 在 生 產 過 程, 所 使 用 的 例 子 都 是 生 產 的 例 子, 如 造 紙 與 養 蜂 的 例 子 等 這 就 製 造 出 一 種 感 覺 : 似 乎 只 有 生 產 過 程, 至 多 是 經 營 過 程 ( 如 賣 唱 片 商 店 的 門 口 放 大 喇 叭 擾 民 ), 有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如 果 接 受 了 這 個 感 覺, 就 很 容 易 進 而 接 受 下 面 這 一 系 列 假 定 : 生 產 過 程 有 害, 但 產 品 無 害 ; 造 紙 有 害, 用 紙 無 害 ; 生 產 有 社 會 成 本, 消 費 沒 有 社 會 成 本 ; 造 紙 廠 向 社 會 賣 了 一 千 萬 元 的 紙, 這 一 方 面 表 示 企 業 收 入 了 一 千 萬 元 錢, 另 一 方 面 表 示 社 會 得 到 了 一 千 萬 元 的 財 富, 這 財 富 是 足 值 的 ; 因 此, 企 業 的 銷 售 收 入 = 社 會 從 所 銷 售 產 品 中 的 受 益 那 麼, 有 沒 有 可 能 發 生 二 者 不 相 等 的 情 況 呢? 蜂 場 的 情 況 無 疑 符 合 上 面 這 個 公 式, 造 紙 可 能 也 符 合 這 個 公 式, 那 香 煙 廠 呢? 暴 力 影 片 的 製 片 廠 呢? 賭 場 呢? 不 恰 當 的 消 費, 會 產 生 社 會 成 本 把 用 完 的 紙 往 馬 路 上 隨 便 一 扔, 會 產 生 社 會 成 本 麵 包 無 害, 而 拿 麵 包 去 旅 遊 景 點 的 池 塘 喂 魚 取 樂 而 把 魚 噎 死, 就 會 製 造 社 會 成 本 170
175 區 分 一 種 產 品 是 GOODS 還 是 BADS 並 不 容 易 從 絕 對 意 義 上 說, 如 果 使 用 得 當, 任 何 產 品 都 可 能 是 GOODS, 如 果 使 用 不 當, 任 何 產 品 都 可 能 是 BADS 麵 包 是 GOODS, 吃 多 了 一 樣 撐 死 人 ; 鴉 片 是 BADS, 用 來 治 腹 瀉 時, 便 是 GOODS 然 而 從 相 對 意 義 上 說, 二 者 被 不 恰 當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是 大 不 一 樣 的,GOODS 變 BADS 的 可 能 性 是 大 不 一 樣 的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 我 們 這 個 社 會 賴 以 運 轉 的 市 場 機 制, 沒 有 這 個 能 力 來 把 握 火 候, 防 止 GOODS 變 BADS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說, 是 市 場, 而 不 是 生 產, 生 產 出 了 GOODS 與 BADS 圖 1 是 一 個 酒 鬼 的 消 費 模 型, 座 標 中 的 曲 線 是 這 個 酒 的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 需 求 價 格 曲 線 ); 那 條 與 橫 軸 平 行 的 線 是 市 場 價 格 沿 著 這 條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有 三 個 點,GB E 和 U 0 GB 點, 是 酒 由 GOODS 轉 BADS 的 臨 界 點 若 把 喝 酒 量 控 制 在 這 一 點 之 上, 喝 酒 是 件 好 事, 酒 是 GOODS; 超 過 了 這 一 點, 喝 酒 成 為 壞 事, 酒 成 為 BADS 確 定 這 個 臨 界 點 的 標 準 是 健 康 標 準 GB, 是 這 個 臨 界 點 的 學 名 飯 前 一 盅 酒, 活 到 九 十 九, 是 這 個 點 的 藝 名 可 惜 世 上 許 多 喝 酒 的 人 並 不 知 道 這 個 健 康 臨 界 點 ; 更 多 的 則 是, 明 知 有 這 個 點 但 並 不 依 此 而 行 酒 鬼 喝 酒 量 的 自 我 控 制 點 是 U 0 點, 即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與 橫 軸 相 交 的 那 個 點 在 這 一 點 上, 酒 鬼 喝 夠 了, 喝 足 了, 或 喝 醉 了, 不 要 錢 白 喝 也 不 喝 了, 總 之, 是 酒 鬼 自 己 自 願 地 不 想 再 喝 了 這 就 是 經 濟 學 上 邊 際 效 用 為 零 的 點 如 果 沒 有 價 格 因 素, 酒 鬼 是 會 一 直 喝 到 這 個 點 上 才 停 止 的 再 把 價 格 因 素 引 進 模 型 市 場 強 加 給 酒 鬼 的 價 格 曲 線 P, 插 入 了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形 成 點 E, 迫 使 酒 鬼 只 能 在 Eq 的 水 平 上 消 費 ( 點 U 0 是 酒 不 要 錢 時 的 消 費 量 ) 這 樣, 喝 酒 喝 多 了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成 本 在 模 型 中 是 兩 塊, 一 塊 是 財 務 成 本, 由 上 圖 中 Gp E Eq Gq 四 個 點 圍 成 的 面 積 來 表 示 ; 一 塊 是 健 康 成 本, 由 下 圖 中 GBhEh 線 段 的 長 度 來 表 示 171
176 圖 1 GBhEh+GpGq GqEq= 一 個 酒 鬼 喝 酒 的 社 會 成 本 上 圖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上 的 三 個 點, 迄 今 為 止 的 經 濟 學 只 能 理 解 其 中 的 兩 個,E 與 U 0 經 濟 學 知 道 的 是, 在 U 0 點 上,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停 止 了, 需 求 價 格 等 於 零 了, 若 一 種 產 品 的 供 應 量 達 到 了 這 一 點, 就 一 分 錢 不 值 了 ; 而 消 費 者 的 實 際 消 費 量 是 由 均 衡 點 E 所 決 定 的 Eq 點, 因 為, 酒 是 要 花 錢 買 的 經 濟 學 理 解 不 了 的 是 GB 點 這 個 點 的 客 觀 存 在 由 下 圖 的 拋 物 線 給 出 了 一 個 確 鑿 的 描 述 喝 酒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一 定 存 在 著 這 樣 一 個 最 佳 點, 正 是 這 個 點, 規 定 了 酒 由 GOODS 向 BADS 的 轉 折 健 康, 不 是 消 費 者 的 一 種 主 觀 評 價, 因 而 不 屬 於 效 用 範 疇, 而 是 一 個 客 觀 利 益, 它 對 於 消 費 者 的 利 弊 影 響 有 時 只 能 靠 專 家 ( 如 醫 生 ) 才 能 鑒 別 出 來 一 個 消 費 者 在 哪 個 水 平 上 消 費 才 符 合 自 己 真 正 的 利 益, 這 是 經 172
177 濟 學 的 效 用 需 求 等 概 念 解 釋 不 了 的 微 觀 經 濟 學 沒 有 引 出 消 費 者 利 益 這 一 概 念, 是 因 為 此 一 概 念 對 於 建 立 價 格 理 論 沒 有 用 然 而, 當 我 們 要 分 析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時, 尤 其 是 分 析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時, 消 費 者 利 益 的 概 念 就 必 須 粉 墨 登 場 了 2 圖 2 旨 在 給 讀 者 一 個 客 觀 利 益 與 主 觀 效 用 關 係 的 更 形 象 的 描 述, 它 把 一 些 有 代 表 性 的 消 費 品 放 在 了 同 一 條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上,( 實 際 上, 不 同 的 產 品 應 當 有 不 同 的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 這 個 圖 示 要 告 訴 我 們 的 是 : 除 了 藥 品 營 養 品 等 極 少 數 其 消 費 量 完 全 由 理 性 ( 或 醫 生 的 處 方 ) 控 制 的 消 費 品 之 外, 絕 大 多 數 消 費 品 的 消 費 行 為, 從 鴉 片 到 麵 包, 都 或 多 或 少 地 存 在 著 客 觀 利 益 與 主 觀 效 用 的 分 裂 ; 都 存 在 著 ( 如 果 不 要 錢 隨 便 吃 / 用 ) 消 費 量 超 過 實 際 需 要 的 傾 向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上 的 這 一 個 個 的 點, 分 別 表 示 不 同 消 費 品 的 GB 點 (GOODS 轉 BADS), 在 點 之 上, 鴉 片 也 可 能 是 好 東 西, 在 點 之 下, 麵 包 也 可 能 是 壞 東 西 實 際 上, 經 濟 學 在 討 論 生 產 的 社 會 成 本 時, 已 經 在 不 自 覺 地 把 利 益 與 效 用 混 為 一 談 了 例 如, 一 家 工 廠 製 造 的 空 氣 污 染 構 成 的 社 會 成 本, 可 能 是 老 百 姓 感 覺 不 到 的, 因 此, 這 裏 沒 有 主 觀 評 價 問 題, 沒 有 效 用 或 滿 足 問 題, 有 的 只 是 實 際 的 客 觀 的 健 康 利 益 圖 2 除 了 少 數 消 費 品 之 外, 人 類 多 數 的 消 費 行 為 都 存 在 著 利 益 與 願 望 的 分 裂 173
178 也 就 是 說, 這 個 成 本, 是 客 觀 的 利 益 成 本, 而 不 是 主 觀 的 效 用 成 本 3 把 客 觀 的 利 益 與 主 觀 的 效 用 區 別 開 來, 是 研 究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的 方 法 論 基 礎 四 博 彩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大 量 的 社 會 學 論 著 已 經 為 我 們 得 出 了 結 論 : 博 彩 業 是 一 個 有 著 巨 大 社 會 成 本 的 產 業 部 門 博 彩 業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既 不 製 造 污 染, 也 不 產 生 噪 音, 它 的 社 會 成 本 來 自 何 方 呢? 以 上 兩 節 的 理 論 鋪 墊, 幫 助 我 們 現 在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 它 來 自 博 彩 消 費 博 彩 業 的 社 會 成 本, 幾 乎 全 然 來 自 於 消 費 過 程 圖 3 EcEqGBq+GBqEq= 一 個 賭 徒 的 總 社 會 成 本 174
179 在 酒 鬼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模 型 中, 我 們 只 指 出 了 兩 種 社 會 成 本, 喝 酒 的 財 務 浪 費 成 本 與 健 康 成 本 這 兩 種 成 本, 都 是 酒 鬼 加 諸 於 自 身 的 社 會 成 本, 是 一 種 很 不 社 會 的 社 會 成 本 實 際 上, 酗 酒 的 社 會 成 本 遠 不 止 這 兩 個 方 面, 與 酗 酒 相 聯 繫 的 家 庭 暴 力 子 女 受 不 利 家 庭 影 響 犯 罪 AA(Alchoholics Anonymous) 的 費 用 等, 都 應 列 入 酗 酒 的 社 會 成 本 之 列 同 樣, 博 彩 消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也 應 當 從 一 個 更 寬 泛 的 視 野 來 理 解 關 於 博 彩 業 有 哪 些 社 會 成 本, 社 會 學 家 已 經 磬 竹 而 書, 不 必 經 濟 學 來 複 述 了 圖 3 把 酒 鬼 的 模 型 略 加 改 造, 改 造 成 了 賭 徒 模 型, 用 以 描 述 賭 徒 的 社 會 成 本 圖 中 把 葡 京 小 注 怡 情 的 條 幅 口 號 搬 來, 將 酒 鬼 模 型 中 的 GB 點 的 藝 名 改 為 小 注 怡 情 ; 把 邊 際 效 用 等 於 零 的 點 稱 為 濫 賭 點 ; 把 插 入 邊 際 效 用 曲 線 的 那 條 與 橫 軸 平 行 的 直 線, 由 價 格 曲 線 改 為 收 入 約 束 曲 線, 功 能 一 樣, 都 是 要 把 消 費 者 的 支 付 能 力 因 素 引 入 分 析 ; 把 下 圖 的 縱 軸 由 健 康 水 平 改 為 社 會 成 本, 將 上 凸 的 邊 際 健 康 狀 況 曲 線 換 成 一 條 以 小 注 怡 情 點 為 出 發 點 向 右 上 方 延 伸 的 邊 際 社 會 成 本 曲 線, 經 過 如 此 改 造 的 模 型, 便 可 以 用 來 幫 助 我 們 理 解 博 彩 的 社 會 成 本 了 與 酒 鬼 一 樣, 賭 徒 要 付 出 兩 塊 社 會 成 本, 一 塊 是 他 本 人 的 錢 財 成 本, 即 圖 3 用 GBqEq 兩 個 點 間 的 距 離 表 示 的 財 務 浪 費 4, 一 塊 是 他 給 社 會 製 造 的 社 會 成 本 ( 包 括 他 本 人 的 健 康 成 本 等 ), 由 下 圖 E GBq Eq 三 個 點 圍 成 的 三 角 形 的 面 積 表 示 人 們 可 以 說, 博 彩 業 是 消 閒 服 務 業, 如 果 人 們 能 把 博 彩 消 費 的 消 費 量 控 制 在 小 注 怡 情 點 以 上, 博 彩 就 是 個 好 東 西 (GOODS); 是 人 們 的 不 恰 當 的 過 量 消 費, 把 它 由 GOODS 變 成 了 BADS, 因 此, 博 彩 業 的 社 會 成 本 不 應 該 由 市 場 負 責 這 個 說 法 在 感 覺 上 似 乎 能 站 得 住 腳, 然 而 是 過 不 了 經 濟 學 這 一 關 的 如 果 我 們 承 認 市 場 的 規 律 像 自 然 規 律 一 樣 是 客 觀 規 律, 如 果 我 們 承 認 市 場 的 力 量 像 物 理 的 力 量 一 樣,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為 轉 移 的, 那 麼, 上 面 的 市 場 分 析 已 經 得 出 結 論 : 博 彩 消 費 175
180 的 消 費 量 是 不 可 能 控 制 在 小 注 怡 情 點 上 的 市 場 一 定 會 把 消 費 量 安 排 在 E 點 上 過 量 消 費 是 必 然 的,GOODS 變 BADS 是 必 然 的, 博 彩 的 社 會 成 本 是 必 然 的 5 這 種 經 濟 學 上 的 必 然 性 還 可 以 換 一 個 相 反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假 如 有 一 個 政 府, 它 看 到 了 市 場 在 控 制 小 注 怡 情 上 的 無 能 為 力, 於 是 想 把 市 場 一 腳 踢 開, 以 政 府 的 力 量 代 替 之 政 府 怎 麼 辦 呢? 它 發 明 了 一 個 辦 法, 像 當 年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發 香 煙 票 一 樣, 發 博 彩 票, 或 者 乾 脆 就 叫 小 注 怡 情 票, 每 人 每 戶 發 票 量 恰 恰 定 在 上 面 模 型 中 的 小 注 怡 情 點 上 這 樣 做 的 結 果 當 然 會 消 滅 濫 賭, 然 而 也 一 定 會 同 時 消 滅 賭 場 本 身 在 小 注 怡 情 點 以 上 的 市 場 規 模 是 不 可 能 養 活 任 何 賭 場 的 有 人 可 能 會 問, 上 面 的 模 型, 講 的 是 單 個 消 費 者 ( 酒 鬼 或 賭 徒 ) 的 行 為 模 式, 而 單 個 人 的 行 為, 並 不 能 代 表 整 個 市 場 的 行 為 ; 並 不 是 所 有 喝 酒 的 人 都 是 酒 鬼, 並 不 是 所 有 賭 博 的 人 都 是 賭 徒 不 錯 然 而 同 樣 的 邏 輯 :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酒 鬼 喝 酒 量 都 是 在 Eq 點 上, 有 很 多 酒 鬼 的 消 費 是 會 一 直 喝 到 邊 際 效 用 為 零 的 點 上 為 止 的 ;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賭 徒 都 會 把 賭 博 下 注 額 確 定 在 Eq 點 上, 很 多 賭 徒 會 突 破 收 入 線 R 的 約 束, 或 者 借 債 而 賭, 或 者 傾 家 蕩 產 而 賭 把 兩 個 極 端 一 中 和, 仍 是 我 們 上 邊 的 模 型 所 描 述 的 道 理 市 場 的 平 均 消 費 量 在 Eq 點 上 因 此, 上 述 所 謂 酒 鬼 模 型 和 賭 徒 模 型, 實 則 是 個 市 場 模 型, 它 代 表 的 是 市 場 的 一 般 情 況 五 由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引 爆 的 世 界 賭 博 爆 炸 近 二 十 年 來, 世 界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進 入 了 加 速 度 軌 道, 美 國 學 者 古 德 曼 羅 伯 特 用 賭 博 爆 炸 形 容 之 6 到 今 天, 博 彩 業 已 成 為 一 個 年 GDP 近 一 萬 億 美 元 7 的 世 界 性 大 產 業, 呈 現 出 全 球 化 之 勢 博 彩 全 球 176
181 化 構 成 了 經 濟 全 球 化 大 潮 中 的 一 股 支 流 所 謂 經 濟 全 球 化, 既 不 是 全 球 經 濟 合 作 與 全 球 經 濟 多 贏, 更 不 是 世 界 大 同, 筆 者 給 經 濟 全 球 化 下 的 定 義 是 : 各 國 ( 更 確 切 地 說, 各 國 的 統 治 集 團 ) 把 搜 尋 財 路 的 視 野 擴 大 到 了 全 球 在 這 場 財 路 大 搜 尋 中, 人 們 發 現 了 賭 博 的 妙 用 從 1931 年 美 國 內 華 達 州 實 現 賭 場 合 法 化, 到 1978 年 大 西 洋 城 開 賭, 其 間 經 過 了 47 年 ; 從 大 西 洋 城 開 賭 到 1989 年 南 達 柯 達 州 愛 荷 華 州 和 印 第 安 那 州 三 個 州 同 時 開 賭, 其 間 經 過 了 11 年 從 這 年 以 後 美 國 博 彩 業 便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在 短 短 十 幾 年 的 時 間 裏, 各 類 博 彩 企 業 迅 速 遍 及 全 國, 直 至 實 現 博 彩 業 的 全 國 山 河 一 片 賭 在 美 國 的 帶 領 下, 賭 博 爆 炸 迅 速 地 在 全 世 界 漫 延, 成 全 球 燎 原 之 勢 8 自 從 有 了 人 類 就 有 了 賭 博, 而 人 類 最 早 的 有 組 織 的 博 彩 活 動 可 以 上 溯 到 16 世 紀 法 國 政 府 發 行 的 彩 票 9 為 什 麼 這 幾 百 年 來 世 界 博 彩 業 一 直 停 滯 徘 徊, 直 到 20 年 前 才 猛 然 開 始 起 步 膨 脹 呢? 這 裏 既 有 必 然 性 因 素, 也 有 偶 然 性 因 素 必 然 性 因 素 是 : 隨 著 人 類 通 訊 交 通 工 具 的 迅 速 發 展, 國 際 旅 遊 業 在 世 界 範 圍 內 迅 速 發 展 地 球 在 變 小 這 個 因 素 使 得 賭 場 業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驟 然 增 加, 通 過 開 賭 場 以 吸 引 他 國 或 他 州 或 他 地 的 遊 客 來 扔 錢 的 新 財 路, 被 新 的 技 術 條 件 開 創 出 來 了 博 彩, 由 起 初 被 某 些 政 府 偶 而 利 用 一 下 來 斂 民 財 的 財 政 工 具, 變 成 了 可 以 用 來 謀 外 財 的 類 似 於 戰 爭 工 具 的 東 西 偶 然 性 的 因 素 是 : 自 1980 年 代 起, 美 國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情 況 越 來 越 嚴 重, 各 級 政 府 的 財 政 都 越 來 越 吃 緊 在 赤 字 不 斷 增 加, 增 稅 又 幾 乎 毫 無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賭 商 相 關 利 益 集 團 相 關 利 益 政 客 等, 加 大 了 遊 說 的 力 度, 各 種 振 興 經 濟 帶 動 地 方 的 花 言 巧 語 和 美 景 描 述 不 斷 地 被 遊 說 集 團 放 到 議 員 們 的 辦 公 桌 上 抵 制 賭 博 的 陣 線 終 於 垮 了 下 來, 導 致 自 1989 年 起, 賭 場 和 其 他 種 種 賭 博 形 式 合 法 化 的 法 案 或 公 投 案, 陸 續 在 各 州 通 過 的 情 況 (Goodman,1994a,1995;Passell,1994) 177
182 由 賭 商 的 謀 利 動 機 而 發 動 的 賭 博 合 法 化 浪 潮, 很 快 轉 化 成 了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州 際 博 彩 戰 爭 1989 年 愛 荷 華 州 開 賭, 從 河 船 賭 場 中 發 了 大 財, 整 個 州 從 政 府 到 居 民 都 從 中 受 益, 而 受 害 的 是 鄰 近 的 伊 利 諾 伊 州 伊 州 政 府 於 是 便 批 准 本 州 河 船 經 營 高 賭 注 賭 博, 以 圖 壓 倒 愛 州 的 競 爭 力 密 西 西 比 州 在 兩 個 月 後 跟 進 很 快 地 整 個 密 西 西 比 河 區 為 賭 博 所 席 捲 接 著 像 科 羅 拉 多 州 和 南 達 科 達 州 開 始 發 展 陸 上 賭 業, 以 與 上 述 幾 州 的 河 上 賭 船 相 競 爭 同 樣 的 邏 輯 在 美 國 的 其 他 州 之 間 也 或 早 或 晚 地 展 開, 博 彩 業 以 爆 炸 之 勢 在 美 國 擴 展 10 必 然 性 因 素 與 偶 然 性 因 素 結 合 起 來, 引 發 了 賭 博 爆 炸 世 界 越 是 開 放, 交 通 通 訊 越 是 發 達, 人 流 越 是 通 暢, 博 彩 業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就 越 大, 開 賭 國 ( 地 ) 就 越 是 能 把 他 山 之 財 引 來, 而 把 博 彩 業 的 社 會 成 本 回 饋 給 他 山 世 界 賭 博 爆 炸, 是 由 博 彩 業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引 爆 的 六 博 彩 業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一 個 賭 客 到 外 國 ( 區 ) 的 賭 場 去 賭 博, 對 於 這 個 客 源 國 ( 地 ) 來 說 是 件 人 財 兩 空 的 事 他 帶 走 的 是 金 錢, 帶 回 來 的 是 社 會 成 本 假 定 世 界 是 由 Cout 和 Cin 兩 個 國 家 構 成,Cin 是 開 賭 國,Cout 禁 賭, 於 是 它 的 賭 客 都 跑 到 Cin 去 賭 博 下 面 的 圖 示, 便 是 在 這 樣 的 國 際 分 工 結 構 下, 博 彩 的 社 會 成 本 的 國 際 分 配 模 型 模 型 由 上 下 兩 個 座 標 圖 構 成, 見 圖 4 由 一 條 橫 軸 兩 條 縱 軸 構 成 左 邊 的 縱 軸 表 示 客 源 地 Cout 的 錢 財 流 失 額 ; 右 邊 的 縱 軸 表 示 設 賭 地 Cin 的 錢 財 流 入 ; 橫 軸 代 表 Cout 的 賭 客 到 Cin 的 賭 場 的 消 費 量, 也 就 是 下 注 額 這 個 座 標 圖 描 述 的 是 客 源 地 與 設 賭 地 的 財 務 得 失, 清 清 楚 楚 : 如 果 外 來 賭 客 的 消 費 量 在 Bq 點, 則 Mout=Min, 客 源 地 之 所 失, 就 是 設 賭 地 之 所 得 如 果 消 費 量 在 Bq 點, 則 邊 際 社 會 成 本 在 下 面 座 標 的 Br 點 由 178
183 圖 4 金 融 損 失 + 社 會 成 本 = 雙 重 損 失 Br Bq GBq 三 點 圍 成 的 三 角 形 的 面 積 便 是 Cout 外 出 賭 客 帶 回 來 的 社 會 成 本 這 塊 社 會 成 本 再 加 上 Mout 這 塊 金 融 損 失, 就 是 客 源 地 Cout 國 的 綜 合 損 失 開 賭 之 利 與 禁 賭 之 弊, 被 這 個 模 型 說 明 得 一 清 二 楚 討 論 博 彩 業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還 應 指 出 一 個 重 要 現 象 : 博 彩 的 國 ( 地 ) 際 外 部 性 的 大 小, 與 國 家 ( 地 區 ) 的 規 模 有 著 很 大 的 關 係 一 般 說 來, 一 個 大 國 ( 地 ), 若 開 賭, 其 外 來 賭 客 的 比 例 不 會 太 大, 賭 場 能 夠 吸 引 的 外 財 的 比 例 也 不 會 太 大, 美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就 是 例 子 美 國 外 來 賭 客 的 比 例 是 百 分 之 二 十 多, 而 澳 大 利 亞 則 僅 有 百 分 之 五 也 就 是 說, 大 國 開 賭, 基 本 上 是 自 己 賺 自 己 的 錢 反 之, 一 個 大 國 若 不 開 賭, 他 走 出 去 的 賭 客 帶 出 去 的 錢 財 帶 回 來 的 社 會 成 本, 加 起 來, 一 定 會 大 於 它 開 賭 時 所 能 夠 賺 來 的 外 財 收 益 這 一 點, 沒 有 統 計 資 料 的 支 179
184 援, 但 我 們 可 以 通 過 下 面 這 樣 一 個 思 維 實 驗 來 想 象 : 中 國 沒 開 賭, 中 國 因 此 每 年 走 出 去 的 賭 客 哺 育 著 越 南 緬 甸 俄 羅 斯 朝 鮮 ( 南 韓 ) 澳 門 馬 來 西 亞, 乃 至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斯 的 賭 場 ; 試 想, 如 果 中 國 大 陸 現 在 開 了 賭, 它 能 把 現 在 走 出 去 的 中 國 賭 客 全 數 留 住, 並 反 過 來 從 國 外 吸 引 到 與 他 未 開 賭 時 走 出 去 的 本 國 賭 客 的 數 量 相 等 的 外 國 賭 客 嗎? 做 夢 吧 再 來 看 小 國 ( 地 ) 的 優 勢 一 個 國 家 ( 地 區 ) 越 小, 若 開 賭, 它 的 賭 客 中 外 來 客 的 比 例 就 越 大, 在 博 彩 收 入 中 外 財 的 比 重 便 越 大, 它 在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上 免 費 搭 車 以 鄰 為 壑 的 可 能 性 便 越 大 相 反, 若 不 開 賭, 它 走 出 去 的 賭 客 的 數 量 不 會 太 多, 由 此 造 成 的 錢 財 損 失 和 社 會 成 本 損 失 也 不 會 太 大 圖 5 是 一 個 由 一 個 橫 軸 兩 個 縱 軸 構 成 的 座 標 圖, 它 表 示 的 道 理 是 : 一 個 國 家 ( 或 一 個 地 區, 或 一 個 經 濟 體 ) 的 規 模 越 大, 它 在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上 所 可 能 得 到 外 財 越 少, 可 能 承 擔 的 社 會 成 本 越 大 反 之, 一 國 ( 地 ) 越 小, 它 在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上 的 優 勢 越 大, 它 可 以 取 得 高 額 博 彩 收 入, 卻 承 擔 較 小 的 社 會 成 本 圖 5 除 了 大 小 的 道 理, 還 有 一 層 窮 富 的 道 理 一 般 說 來, 一 個 國 家 ( 地 180
185 區 ) 越 富, 越 是 可 能 被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選 作 獵 物 (prey); 一 個 國 家 ( 地 區 ) 越 窮, 越 有 可 能 在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上 充 當 獵 手 (preditor) 可 憐 的 泰 國 被 其 窮 鄰 居 選 作 了 東 南 亞 的 PREY, 而 正 在 發 福 的 中 國 正 在 被 全 世 界 的 博 彩 業 選 作 唐 僧 肉 如 果 把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稱 為 世 界 博 彩 戰 場, 那 麼, 這 個 戰 場 與 真 正 的 戰 場 有 一 個 本 質 的 不 同 : 這 裏 通 行 的 邏 輯 是, 以 小 欺 大, 以 弱 吃 強 經 常 見 到 澳 門 有 學 者 討 論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比 較 優 勢 問 題, 但 那 討 論 多 集 中 在 何 為 比 較 優 勢 的 概 念 之 爭 上, 而 對 於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比 較 優 勢 究 竟 何 在, 終 於 不 得 要 領 而 在 筆 者 看 來,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比 較 優 勢, 只 是 一 個 字, 小 七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構 造 下 面 對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構 造 的 分 析, 會 幫 助 我 們 更 深 地 理 解 世 界 賭 博 爆 炸 的 制 度 性 根 源 圖 6 是 由 四 個 座 標 圖 做 成 的 三 個 模 型, 用 來 分 析 比 較 三 個 世 界 市 場,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世 界 大 炮 市 場 與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其 中 左 邊 兩 個 座 標 描 述 的 是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的 情 況, 這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一 般 的 消 費 品 市 場 左 上 圖 給 出 了 黃 油 產 業 的 市 場 均 衡 點, 在 這 一 點 上, 投 資 的 邊 際 收 益 等 於 邊 際 成 本, 它 決 定 著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的 產 量 和 消 費 量 下 圖 表 示 的 是 : 假 定 世 界 是 由 兩 個 國 家 構 成 的,PP 線 便 是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的 國 際 分 工 邊 界, 在 這 條 邊 界 上 選 任 一 點, 確 定 世 界 黃 油 生 產 的 分 工 結 構, 都 能 滿 足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的 消 費 需 求 如 果 假 定 世 界 黃 油 的 生 產 由 B 國 一 國 來 承 擔, 則 B 國 黃 油 產 量 恰 恰 與 上 圖 的 均 衡 點 E 垂 直 右 上 角 的 座 標 圖, 說 的 是 世 界 大 炮 市 場 明 眼 人 能 看 出, 這 其 實 不 是 個 市 場, 而 是 個 戰 場, 至 少, 是 一 個 軍 備 競 賽 的 賽 場 這 裏, 既 沒 有 分 工 邊 界, 也 沒 有 供 求 均 衡,DS 曲 線 反 映 的 是 兩 國 的 大 炮 生 產 181
186 你 追 我 趕 你 多 我 更 多 的 競 賽 關 係, 兩 國 的 無 止 境 的 競 賽, 必 然 會 推 著 DS 曲 線 向 右 上 方 無 止 境 地 延 伸 下 去 最 後 來 看 右 下 圖 所 描 述 的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構 造, 是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與 世 界 大 炮 市 場 的 結 合, 它 兼 有 二 者 的 特 徵 : 既 是 個 市 場, 也 是 個 賽 場 作 為 市 場, 與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一 樣, 它 有 總 需 求, 有 消 費 總 量 11 因 此,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有 一 個 理 論 上 的 國 際 分 工 邊 界 - 圖 中 的 曲 線 PP, 這 一 點 與 大 炮 市 場 不 同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與 世 界 大 炮 市 場 的 相 同 之 處 在 於, 它 們 都 有 一 個 由 原 點 出 發 以 45 度 角 向 右 上 方 無 限 延 伸 的 曲 線, 我 們 不 妨 將 之 稱 為 軍 備 競 賽 曲 線 也 就 是 說,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上 存 在 著 一 條 類 似 於 大 炮 市 場 圖 6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世 界 大 炮 市 場 SraEa+EbSrb= 因 博 彩 業 的 經 濟 間 競 爭 而 引 起 的 社 會 成 本 182
187 上 的 軍 備 競 賽 的 經 濟 規 律 A 國 的 賭 場 越 多,B 國 的 賭 場 就 越 多 一 國 賭 場 的 數 量 依 賴 於 另 一 國 的 賭 場 的 數 量 如 果 世 界 博 彩 投 資 的 水 平 ( 或 曰 博 彩 產 品 的 供 應 量 ) 確 定 在 PP 邊 界 上, 則 供 應 與 需 求 達 到 均 衡 然 而 博 彩 業 的 國 際 外 部 性 的 存 在, 使 得 賭 場 成 了 可 以 圖 他 利 和 護 己 利 的 金 融 大 炮, 於 是, 兩 國 賭 場 的 數 量 便 像 鋼 鐵 大 炮 的 生 產 一 樣, 相 互 攀 比 增 長, 沒 有 止 境 如 果 此 一 競 賽 將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實 際 供 應 量 推 到 了 Sr 點 上, 那 麼, 由 此, 又 為 世 界 博 彩 業 製 造 出 一 塊 新 的 社 會 成 本, 即 由 圖 中 SraEa+EbSrb 構 成 的 社 會 成 本 道 理 很 簡 單, 像 任 何 國 際 軍 備 競 賽 都 會 製 造 社 會 浪 費 一 樣, 超 過 博 彩 需 求 量 的 博 彩 國 際 競 爭 同 樣 也 會 產 生 浪 費 上 一 節 在 討 論 博 彩 業 的 國 際 外 部 性 時, 我 們 假 定 Cout 國 與 Cin 國, 一 個 開 賭 一 個 禁 賭, 於 是 便 出 現 了 一 個 國 家 淨 得 利 一 個 國 家 乾 吃 虧 的 現 象 在 本 節 的 討 論 中, 我 們 假 定 A B 兩 國 都 開 賭, 結 果 看 到 了 一 個 類 似 於 國 際 軍 備 市 場 的 國 際 博 彩 市 場 僅 僅 是 國 際 外 部 性 的 存 在, 並 不 會 將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變 為 世 界 博 彩 戰 場 要 將 市 場 變 為 戰 場, 還 需 要 一 個 更 為 重 要 的 條 件 : 這 個 市 場 ( 或 戰 場 ) 是 國 家 政 府 主 導 的 假 如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像 世 界 黃 油 市 場 一 樣, 是 完 全 非 政 府 的 由 私 人 企 業 主 導 (business-oriented) 的 市 場, 那 麼, S 曲 線 就 不 會 存 在, 博 彩 投 資 額 或 賭 場 數 量 或 博 彩 產 品 供 應 量 就 會 沿 PP 線 任 選 一 點 後, 而 停 下 來, 因 為 這 是 分 工 邊 界, 過 了 這 個 邊 界, 投 資 就 會 無 利 可 圖, 生 意 人 就 會 吃 虧 賭 商 們 只 關 心 賺 錢, 而 並 不 在 乎 賺 的 是 哪 國 的 錢 但 政 府 卻 在 乎 政 府 關 心 的 不 是 賭 場 賺 多 少 錢, 而 是 本 國 的 賭 場 賺 了 多 少 外 國 ( 地 ) 人 的 錢, 以 及 外 國 ( 地 ) 的 賭 場 吸 走 了 多 少 本 國 ( 地 ) 的 錢 就 賭 博 行 為 本 身 來 講, 它 大 概 是 人 類 最 無 政 府 的 行 為 ; 然 而, 當 今 之 企 業 化 商 業 化 國 ( 地 ) 際 化 了 的 博 彩 業, 卻 又 是 世 界 上 最 有 政 府 的 產 業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是 一 個 由 國 家 政 府 主 導 的 市 場, 正 如 英 國 Salford 大 學 博 彩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Collins 教 授 所 指 出 的 : 世 界 上 沒 有 任 何 產 業 部 門 像 博 彩 業 這 樣, 其 賺 錢 發 財 主 要 地 183
188 取 決 於 政 府 說 什 麼 而 不 是 取 決 於 公 眾 要 什 麼 12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在 政 府 金 融 利 益 動 機 的 趨 使 下, 在 一 個 類 似 於 軍 備 競 賽 的 邏 輯 的 推 動 下, 將 會 沿 著 Sr 曲 線 一 路 走 上 去, 直 至 步 入 合 成 謬 誤 (fa1lacy ofcomposition) 的 陷 阱 當 今 世 界 的 各 個 角 落 裏 都 能 找 到 賭 場, 13 而 且 這 些 賭 場 差 不 多 都 在 賺 大 錢 這 似 乎 是 在 說, 本 文 關 於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構 造 的 分 析, 特 別 是 其 中 關 於 賭 場 競 賽 帶 來 的 世 界 性 浪 費 的 觀 點, 與 事 實 並 不 相 符 請 讀 者 不 要 著 急 世 界 博 彩 市 場 的 發 展 規 模 可 能 還 沒 有 突 破 上 圖 中 的 國 際 分 工 邊 界 (PP 線 ), 檢 驗 此 一 理 論 的 實 踐 可 能 還 沒 到 來, 但 它 總 有 一 天 會 到 來 我 們 是 在 描 述 一 個 趨 勢 註 釋 : 1 鬼 才 張 五 常 不 甘 心, 琢 磨 出 一 個 有 外 部 性 卻 零 外 部 成 本 的 例 外 來 : 一 個 鋼 琴 師 在 家 裏 彈 鋼 琴, 鄰 居 隔 牆 有 耳, 免 費 享 受, 這 是 外 部 正 收 益 聽 音 樂 與 喝 啤 酒 一 樣, 消 費 的 邊 際 效 用 是 遞 減 的 聽 著 聽 著, 聽 了 一 個 小 時, 這 位 芳 鄰 聽 夠 了, 邊 際 效 用 到 了 零, 總 效 用 達 到 了 最 大 可 這 位 鋼 琴 師 彈 興 不 減, 繼 續 彈 下 去, 外 部 收 益 轉 化 成 了 外 部 成 本, 音 樂 成 了 噪 音, 享 受 成 了 煩 惱 又 彈 了 一 個 小 時, 鋼 琴 師 停 了, 不 彈 了, 芳 鄰 也 不 必 再 聽 下 去 了 到 此 為 止, 芳 鄰 這 一 個 小 時 遭 的 罪 正 好 等 於 她 上 一 個 小 時 享 的 福, 外 部 成 本 ( 或 外 部 收 益 ) 為 零 然 而 卻 不 能 說 這 位 鋼 琴 師 的 彈 奏 沒 有 外 部 性 - 張 五 常 制 度 的 選 擇 2 其 實, 在 人 們 的 日 常 觀 念 中, 利 益 與 效 用 的 區 別 也 是 很 清 楚 的 例 如, 洋 人 常 說 what you want is not necessarily what you need, 兩 個 概 念 分 得 很 清 楚 3 經 濟 學 的 價 格 概 念 是 建 立 在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的 主 觀 評 價 - 效 用 - 的 基 礎 上 的 一 個 雖 然 對 消 費 者 大 有 好 處, 但 消 費 者 感 覺 不 到 這 個 好 處 的 東 西, 便 一 分 錢 不 值 經 濟 學 由 這 樣 的 價 格 概 念, 引 伸 出 了 成 本 概 念, 又 由 這 樣 的 成 本 概 念, 引 伸 出 了 社 會 成 本 概 念 為 經 濟 學 插 進 一 個 消 費 者 客 觀 利 益 的 概 念, 是 一 個 天 大 的 經 濟 學 工 程, 它 不 應 該 在 社 會 成 本 的 層 次 上 提 出, 184
189 而 應 當 從 價 格 理 論 的 根 基 上 動 土 所 以, 如 果 有 讀 者 批 評 筆 者 是 在 沙 上 建 塔, 我 們 一 定 誠 服 接 受 4 實 際 上,GbqEq 兩 個 點 間 的 距 離 不 能 準 確 地 把 賭 客 的 財 務 浪 費 表 達 出 來, 否 則, 就 等 於 說 賭 客 賭 多 少 輸 多 少 這 裏 應 當 把 輸 贏 概 率 的 因 素 考 慮 進 來, 例 如, 如 果 賭 場 輸 的 概 率 是 70%, 則 GbqEq 70%, 才 是 準 確 的 財 務 浪 費 額 為 了 不 使 圖 示 過 於 複 雜, 在 此 做 一 文 字 說 明 5 經 濟 學 列 舉 了 許 多 有 關 市 場 失 敗 的 情 況, 有 因 資 訊 不 完 全 引 致 的 市 場 失 敗, 有 因 競 爭 不 充 分 引 致 的 市 場 失 敗, 等 等, 而 從 酒 鬼 模 型 和 賭 徒 模 型 中 可 以 看 到, 在 各 種 市 場 失 敗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更 為 深 刻 的 市 場 失 敗, 即 由 市 場 製 造 的 社 會 成 本 市 場 必 然 地 將 一 些 GOODS 變 成 BADS, 這 是 市 場 的 真 正 的 先 天 缺 陷 即 使 經 濟 學 迄 今 指 出 的 所 有 關 於 市 場 失 敗 的 情 況 都 得 到 克 服, 它 仍 然 是 失 敗 的, 因 為 這 裏 指 出 的 這 個 缺 陷 是 不 可 克 服 的 6 The luck Business: The Devastating Consequences and Broken Promises of America's Gambling Explosion, Goodman Robert, According to Global Betting and Gaming Consultants (GBGC), there are 257 jurisdictions across six global regions generating global gross value in of $932 billion. -The 2003 Casino & Gaming Market Research Handbook. 8 本 來, 這 個 地 球 上 早 就 星 星 點 點 地 存 在 著 幾 個 賭 城, 如 摩 拿 哥 的 蒙 地 卡 羅, 美 國 的 雷 諾 和 拉 斯 維 加 斯 及 澳 門 這 些 賭 城 的 存 在 除 了 其 自 身 無 他 途 以 為 生 計 的 特 殊 性 之 外, 從 全 球 意 義 上, 其 善 也 罷 惡 也 罷, 無 傷 大 雅, 無 關 宏 旨, 卻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我 們 這 個 世 界 的 一 種 文 化 裝 飾 和 點 綴 的 這 些 賭 城 自 身 也 活 得 悠 哉 悠 哉, 相 安 於 世 世 界 賭 博 爆 炸, 打 破 了 這 些 老 牌 賭 城 的 安 寧 9 Denis P.Rudd&Lincoln H.Marshall Introduction to Casino&Gaming Operations SecondEdition, 邱 毅 : 賭 場 能 為 離 島 帶 來 繁 榮 嗎?, 台 灣, 動 物 之 聲 第 19 期,1998 年 11 雖 然, 世 界 賭 客 的 數 量 以 及 賭 資 數 額 可 能 會 因 博 彩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化 而 有 所 變 化, 賭 場 多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賭 的 人 也 會 多 一 些, 澳 門 賭 客 的 人 口 比 例 一 定 會 超 過 不 開 賭 的 台 灣 但 至 少 我 們 可 以 在 理 論 上 假 定, 世 界 博 彩 需 求 量 或 消 費 量 是 一 個 既 定 的 量 即 使 世 界 佈 滿 了 賭 場, 人 類 也 不 能 都 變 成 賭 徒 吧 多 數 澳 門 人 守 著 賭 場 而 不 賭, 就 是 一 個 證 明 185
190 12 There is no other industry in the USA or in any other more or less free market economy where the profitability of companies is so overwhelmingly dependent on what the law permits, requires and prohibits.the profitability of a gambling company depends to an enormous extent on what the law says rather than simply on what the public wants.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Gambling and Public Policy" Peter Collins, UK, "Gambling is now abailable 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 globe, even though it's in its infancy in some places." Simon Holliday, Leisure Analyst, "Global Betting and Gaming Consultants (GBGC)", July 參 考 書 目 : 1"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Gambling and Public Policy" Peter Collins, UK, Denis P. Rudd & Lincoln H. Marshall "Introduction to Casino &Gaming Operations " Second Edition, "Casino Management/Past/Present/Future " Second edition, KathrynHashimoto, Sheryl Fried Kline, George G Fenich, USA. 4. Annual Survey about the Casino Industry,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 The 2003 Casino&Gaming MarketResearch Handbook. 6. 賭 博 爆 炸 與 澳 門 的 選 擇, 王 五 一, 澳 門 日 報 2003 年 1 月 7. 全 球 開 賭 大 勢 析, 王 五 一, 香 港 信 報 2003 年 2 月 8. 博 彩 全 球 化 與 澳 門 的 命 運, 王 五 一, 第 七 屆 世 界 華 商 大 會 論 文 集 帕 爾 格 雷 夫 經 濟 學 大 辭 典 10. Lotteries&Gambling in China:a MarketAnalysis,,,Access Asia Limited, 現 代 制 度 經 濟 學, 天 則 文 庫, 盛 洪 主 編,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186
191 澳 門 博 彩 業 發 展 綜 合 規 劃 芻 議 * 蕭 志 成 一 引 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02 年 初 落 實 博 彩 業 的 有 秩 序 開 放 是 一 個 正 確 的 決 定 然 而, 如 何 有 效 地 執 行 這 個 決 定, 確 保 這 個 行 業 與 澳 門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則 是 一 個 必 須 正 視 的 問 題 要 達 至 這 個 長 遠 目 標, 對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進 行 綜 合 性 規 劃 便 是 必 不 可 缺 的 一 環 從 概 念 上 而 言, 對 一 個 行 業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的 目 標, 是 對 這 個 行 業 的 發 展 進 行 有 步 驟 和 有 系 統 的 部 署, 減 低 從 事 這 個 行 業 的 經 濟 個 體 所 要 面 對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從 而 不 斷 提 升 這 個 行 業 的 經 濟 效 率 和 競 爭 力 實 踐 中, 一 套 完 善 的 規 劃 必 須 能 夠 將 一 個 行 業 所 具 有 的 優 勢 有 效 地 發 展 出 來, 同 時 不 斷 改 善 其 不 足 之 處 此 外, 相 關 的 規 劃 亦 必 須 能 夠 在 配 合 現 實 的 基 礎 上, 為 經 濟 環 境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遷 預 留 可 作 出 彈 性 調 整 的 空 間 針 對 澳 門 的 特 殊 歷 史 背 景 和 經 濟 結 構 本 地 博 彩 業 在 產 業 結 構 上 的 獨 特 性 以 及 在 開 放 博 彩 業 兩 年 以 來 的 經 驗, 本 文 會 從 發 展 經 濟 學 及 交 易 成 本 經 濟 學 的 基 本 思 維 方 法 上, 對 如 何 確 保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及 這 個 行 業 與 本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有 效 關 係 作 出 芻 議 * 澳 門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經 濟 及 國 際 金 融 課 程 主 任 澳 門 大 學 博 彩 研 究 所 研 究 主 任 187
192 二 綜 合 規 劃 對 發 展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現 實 意 義 及 重 要 性 綜 觀 澳 門 經 濟 及 本 地 產 業 在 過 往 幾 百 年 的 發 展 歷 程, 其 起 跌 的 模 式 都 是 相 對 被 動 的 雖 然 澳 門 長 期 以 來 都 被 譽 為 中 歐 貿 易 的 橋 樑, 但 歷 史 卻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清 楚 地 印 證 了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在 使 用 這 條 橋 樑 的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對 澳 門 經 濟 長 遠 的 發 展 進 行 過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從 16 世 紀 中 至 19 世 紀 中, 澳 門 並 沒 有 因 為 其 特 殊 的 國 際 地 位 而 建 立 起 一 個 建 全 和 合 理 的 產 業 結 構, 以 至 本 身 的 經 濟 基 礎 非 常 薄 弱 例 如 在 鴉 片 戰 爭 後, 澳 門 長 期 以 來 所 擔 當 的 中 歐 貿 易 中 心 的 角 色 便 由 於 香 港 的 開 埠 而 在 瞬 間 消 失 而 澳 葡 政 府 在 19 世 紀 中 至 20 世 紀 中, 對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所 採 取 的 大 多 數 措 施 的 着 眼 點, 都 只 是 以 確 保 當 權 者 在 本 地 的 稅 收 利 益 為 主, 並 沒 有 對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的 整 體 和 長 遠 發 展 進 行 規 範 化 和 綜 合 性 規 劃 因 此,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一 直 未 能 有 效 地 建 立 起 一 個 建 全 的 基 礎,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亦 非 常 薄 弱 例 如 在 19 世 紀 末 至 20 世 紀 中, 期 間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的 興 旺, 主 要 都 是 由 於 鄰 近 地 區 政 府 對 當 地 賭 博 事 業 設 禁, 又 或 者 是 外 圍 社 會 出 現 動 盪, 從 而 為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提 供 可 觀 的 客 源 然 而, 每 當 外 圍 環 境 逆 轉 時, 本 地 博 彩 業 的 抗 衰 退 能 力 都 是 非 常 薄 弱 的 1 從 20 世 紀 60 年 代 初 開 始, 雖 然 新 的 壟 斷 商 (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在 其 長 達 40 年 的 經 營 中 確 實 為 本 地 經 濟 的 現 代 化 發 展 和 收 入 作 出 了 重 大 的 貢 獻 ( 特 別 是 在 本 地 的 基 礎 設 施 對 外 交 通 運 輸 網 絡 旅 遊 娛 樂 服 務 事 業 以 及 就 業 市 場 等 ), 同 時 亦 相 對 有 系 統 和 有 計 劃 地 發 展 本 地 的 博 彩 事 業 但 是 由 於 產 業 政 策 的 不 完 善, 以 及 缺 乏 整 2 體 和 長 遠 的 規 劃, 本 地 產 業 結 構 過 於 單 調 市 場 過 於 集 中 的 事 實 就 成 了 澳 門 在 回 歸 時, 困 擾 着 其 經 濟 增 長 與 發 展 的 其 中 兩 個 重 大 問 題 回 歸 後, 開 放 博 彩 業 和 引 入 競 爭 無 疑 是 改 善 這 個 行 業 的 產 業 結 構 和 經 濟 效 率 的 必 要 措 施 然 而, 這 些 措 施 並 不 足 以 充 分 地 確 保 這 個 產 業 的 經 濟 效 率 和 競 爭 力 能 夠 在 長 遠 得 到 最 優 化 的 提 升, 從 而 確 保 本 地 188
193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增 長 和 整 體 發 展 根 據 這 個 產 業 在 過 往 一 個 多 世 紀 在 本 地 的 演 變 過 程 中 所 總 結 出 的 經 驗 ( 特 別 是 產 業 結 構 過 於 單 調 市 場 過 於 集 中 等 兩 個 方 面 ), 以 及 這 個 產 業 在 全 球 的 發 展 趨 勢, 開 放 博 彩 事 業 這 個 正 確 決 定 的 最 終 成 就 還 是 必 須 取 決 於 一 些 必 不 可 缺 的 要 素 的 實 踐 中, 這 些 要 素 除 了 能 夠 不 斷 提 高 博 彩 業 的 內 部 經 濟 效 率 外, 同 時 亦 必 須 能 夠 將 博 彩 業 與 本 地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 特 別 是 旅 遊 娛 樂 等 服 務 行 業 ) 有 系 統 地 聯 繫 起 來, 互 補 長 短 換 言 之, 對 本 地 博 彩 業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不 但 是 有 效 地 配 合 其 開 放 的 目 標 所 必 不 可 缺 的 一 環, 同 時 亦 是 有 效 地 在 這 條 橋 樑 上 實 際 地 發 展 出 屬 於 其 本 身 的 具 有 長 遠 競 爭 力 的 資 本 資 產, 以 及 有 效 地 發 展 本 土 經 濟 所 必 須 及 早 着 手 的 工 作 三 有 步 驟 地 加 快 完 善 本 地 的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法 規 制 度 是 一 個 經 濟 社 會 內 的 遊 戲 規 則, 完 善 和 清 晰 的 法 規 制 度 是 確 保 市 場 參 與 者 可 以 在 一 個 公 平 的 環 境 中 進 行 競 爭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先 決 條 件 實 踐 中, 完 善 和 清 晰 並 不 ( 亦 無 必 要 ) 等 同 於 完 美 無 瑕 然 而, 一 套 完 善 和 清 晰 的 法 規 制 度 必 須 能 夠 為 有 關 的 市 場 競 爭 者 提 供 相 同 程 度 和 數 量 的 法 規 訊 息, 以 及 同 等 的 信 息 使 用 機 會 基 於 歷 史 的 原 因, 雖 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從 決 定 開 放 博 彩 業 開 始 便 致 力 於 相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及 將 原 有 的 法 規 制 度 進 一 步 完 善, 以 配 合 市 場 的 需 要, 但 是 在 過 去 2 年, 相 關 工 作 的 進 度 並 未 如 理 想 而 且 不 少 重 要 法 規 的 內 容 亦 基 本 上 是 原 則 性 多 於 細 節 性 的 ( 例 如 於 2000 年 3 月 公 佈 的 第 6/2002 號 行 政 法 規 : 訂 定 從 事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中 介 業 務 的 資 格 及 規 則 於 2003 年 9 月 公 佈 的 第 34/2003 號 行 政 法 規 : 訂 定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以 及 剛 於 2004 年 2 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規 範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博 彩 範 圍 內 的 博 彩 或 投 注 信 貸 業 務 等 法 規, 都 是 有 待 進 一 步 從 細 節 上 作 出 完 善 的 ) 189
194 除 了 立 法 的 進 度 未 如 理 想 外, 有 關 法 規 內 容 的 表 達 方 式 和 文 字 處 理 技 巧 亦 須 及 早 改 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這 次 開 放 博 彩 業 的 決 策 中 的 最 大 成 就, 是 能 夠 客 觀 地 根 據 澳 門 地 區 在 未 來 發 展 的 需 要 ( 將 博 彩 業 與 消 閒 娛 樂 和 會 議 展 覽 結 合 起 來 ), 成 功 地 將 兩 個 來 自 北 美 的 有 實 力 的 博 彩 商 引 進 澳 門 但 是 在 過 往 2 年, 這 兩 個 新 的 博 彩 商 在 澳 門 的 初 步 發 展 都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受 制 於 本 地 法 規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和 不 清 晰 3 當 中 一 個 相 對 突 出 的 問 題 就 是 他 們 難 以 運 用 在 北 美 的 一 般 商 業 經 驗, 有 效 和 有 效 率 地 瞭 解 這 個 市 場 內 的 遊 戲 規 則 而 這 個 問 題 的 癥 結 是 可 以 被 歸 納 於 兩 方 面 的 : 法 制 基 礎 和 語 言 上 的 差 異 兩 個 來 自 北 美 的 博 彩 商 所 熟 悉 和 慣 用 的 法 制 基 礎 源 於 普 通 法, 但 由 葡 萄 牙 政 府 引 進 澳 門 的 法 制 基 礎 則 是 源 於 大 陸 法 的 ; 原 則 上, 雖 然 兩 者 有 共 通 的 地 方, 但 在 實 踐 中 卻 存 在 着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此 外, 本 地 的 法 規 文 件 在 過 往 幾 百 年 都 是 以 葡 萄 牙 文 起 草 和 立 法 的, 而 熟 悉 相 關 法 規 的 立 法 原 意 的 絕 大 多 數 立 法 者 都 是 只 懂 葡 萄 牙 語 不 懂 或 略 懂 英 語 完 全 不 懂 漢 語 的 葡 萄 牙 人 再 者, 由 於 澳 葡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的 處 理 不 善, 大 量 原 有 的 法 規 文 件 在 澳 門 回 歸 前 夕 還 未 能 及 時 翻 譯 成 中 文, 英 文 的 版 本 更 不 用 說 了 從 實 踐 中 得 知, 即 使 是 一 些 已 翻 譯 成 中 文 的 法 律 文 件, 在 表 達 上 仍 然 是 不 盡 準 確 的 基 於 以 上 的 事 實, 進 一 步 加 大 完 善 本 地 的 法 規 制 度 的 力 度 是 急 不 容 緩 的 因 為 沒 有 一 套 完 善 和 清 晰 的 法 規, 市 場 參 與 者 難 以 在 一 個 公 平 的 台 階 上 進 行 競 爭 對 於 一 個 企 業 而 言, 雖 然 他 在 決 定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市 場 時 亦 必 須 有 責 任 清 楚 了 解 這 個 市 場 的 遊 戲 規 則, 但 是 本 地 政 府 部 門 有 必 要 首 先 為 企 業 提 供 一 個 具 有 完 善 和 清 晰 的 法 規 制 度 的 客 觀 環 境 進 入 2004 年, 有 關 當 局 在 進 一 步 完 善 與 博 彩 業 相 關 的 法 規 時, 亦 必 須 同 時 強 化 本 地 法 規 制 度 在 實 踐 中 的 傳 遞 機 制 現 階 段, 適 當 考 慮 使 用 外 援 是 具 有 現 實 價 值 的 所 謂 外 援, 是 指 對 外 招 聘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的, 且 精 通 英 葡 雙 語 的 人 才 如 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意 將 澳 門 建 立 成 為 一 個 真 正 國 際 知 名 的 旅 遊 博 彩 城 市, 那 麼 一 套 完 善 和 190
195 清 晰 的 具 有 國 際 標 準 商 業 語 言 - 英 語 - 版 本 的 法 規 必 定 是 有 利 於 提 升 本 地 博 彩 業 的 長 遠 競 爭 力 的 此 外, 過 往 在 翻 譯 過 程 中, 相 關 法 規 的 英 文 版 本 與 葡 文 版 本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失 真 情 況 亦 可 以 減 至 最 低 ( 一 直 以 來, 絕 大 多 數 的 英 文 版 本 都 是 從 中 文 版 本 中 翻 譯 過 來 的, 但 是 從 不 少 實 例 中 得 知, 當 這 些 文 件 由 葡 文 版 翻 譯 自 中 文 版 本 時, 失 真 情 況 已 經 普 遍 存 在 ) 澳 門 回 歸 後, 由 於 中 文 在 本 地 立 法 過 程 中 已 經 成 為 與 葡 萄 牙 語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的 官 方 語 言, 因 此, 培 養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的, 且 精 通 中 英 雙 語 的 人 才 隊 伍 是 進 一 步 完 善 本 地 法 規 制 度 時 所 不 能 缺 少 的 四 制 定 博 彩 業 與 旅 遊 業 及 本 土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策 略 旅 遊 業 是 目 前 發 展 速 度 最 快 的 其 中 一 個 全 球 性 的 行 業 4 根 據 世 界 旅 遊 組 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的 資 料 顯 示, 按 到 訪 旅 客 人 數 來 衡 量 的 全 球 旅 遊 業 在 1996 年 的 年 度 增 長 達 到 5.5%, 當 中 太 平 洋 沿 岸 東 亞 地 區 的 增 長 是 最 高 的 - 達 到 9.6% 5 即 使 在 美 國 的 911 事 件 後, 上 述 的 全 球 增 長 速 度 在 2001 年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 所 錄 得 的 增 長 率 為 -0.5%, 但 在 2002 年 已 經 迅 速 回 復 至 2.7% 的 增 長 率 ; 而 太 平 洋 沿 岸 東 亞 地 區 的 增 長 在 這 兩 年 內 更 分 別 錄 得 5.1% 和 8.4% 6 面 對 這 個 龐 大 的 市 場, 博 彩 業 則 是 不 少 有 意 大 力 發 展 旅 遊 業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在 近 年 來 所 希 望 重 點 發 展 的 其 中 一 個 行 業 換 言 之, 旅 遊 博 彩 將 會 是 全 球 旅 遊 業 在 未 來 的 發 展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方 向 實 踐 中, 基 於 北 美, 特 別 是 拉 斯 維 加 斯 在 發 展 旅 遊 博 彩 業 中 所 取 得 的 驕 人 成 就, 當 中 的 經 驗 是 必 須 借 鑑 的 當 ( 史 提 芬 永 利 ) 在 論 述 拉 斯 維 加 斯 的 歷 史 時, 他 建 議 與 會 人 士 若 要 採 用 這 個 城 市 作 為 一 個 典 範, 那 麼 明 瞭 是 甚 麼 因 素 使 它 取 得 成 功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博 彩 業 並 不 如 一 般 人 所 想 191
196 是 經 濟 救 世 主 即 使 在 五 十 年 代 的 極 為 混 亂 的 拉 斯 維 加 斯, 其 吸 引 之 處 並 非 賭 博 的 本 身, 而 是 這 個 城 市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神 秘 感 博 彩 業 是 內 華 達 州 旅 遊 業 的 經 濟 推 動 力, 但 它 並 不 是 旅 遊 業 的 支 架 這 個 州 的 經 濟 增 長 與 健 全 的 經 濟 是 有 賴 於 其 非 博 彩 行 業 的 吸 引 力, 而 博 彩 業 則 為 相 關 的 投 資 提 供 了 所 需 的 資 金 7 史 提 芬 永 利 先 生 在 以 上 的 一 段 講 話, 特 別 是 最 後 的 兩 句 說 話 是 非 常 值 得 有 關 當 局 和 其 他 博 彩 經 營 商 細 心 思 考 的 根 據 本 地 博 彩 業 在 20 世 紀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的 經 驗, 以 及 從 合 法 博 彩 區 在 亞 太 區 以 至 全 球 的 發 展 趨 勢 來 推 斷, 單 調 的 博 彩 業 是 難 以 支 持 本 地 經 濟 在 21 世 紀 的 增 長 與 健 全 發 展 的 長 遠 而 言,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地 運 用 從 博 彩 業 中 所 獲 得 的 資 金, 發 展 一 個 具 有 本 地 特 色 的 同 時 亦 能 對 博 彩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產 生 正 面 反 饋 效 應 的 產 業 架 構 顯 然 是 一 個 重 大 的 課 題 從 澳 門 的 現 實 情 況 出 發, 這 個 產 業 架 構 的 主 體 必 須 包 括 健 全 的 旅 遊 服 務 業, 以 及 一 些 屬 於 澳 門 本 土 的 產 業 - 本 土 經 濟 如 前 所 述, 雖 然 旅 遊 業 或 旅 遊 博 彩 業 一 直 被 譽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一 條 最 重 要 的 支 柱, 但 嚴 格 地 說, 博 彩 業 才 是 這 條 支 柱 的 骨 幹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對 開 放 本 地 博 彩 事 業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 以 傳 統 的 博 彩 事 業 消 閒 娛 樂 會 議 展 覽 為 長 遠 的 發 展 組 合 ), 本 地 旅 遊 業 將 會 在 市 場 競 爭 的 動 力 下 而 不 斷 被 完 善 和 發 展 已 經 是 一 個 無 疑 的 事 實 不 過,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地 將 各 個 博 彩 商 的 大 型 建 設 ( 例 如 是 度 假 村 和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 與 分 散 於 澳 門 各 地 的 具 有 本 地 特 色 的 ( 中 歐 文 化 交 匯 的 特 色 ) 與 本 土 經 濟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個 別 旅 遊 景 點 聯 繫 起 來 亦 必 須 進 行 詳 細 規 劃 否 則, 不 少 在 澳 門 土 生 土 長 的 從 事 相 關 服 務 行 業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在 長 遠 的 可 發 展 空 間 必 然 會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制 肘 基 於 澳 門 地 域 面 積 極 為 細 小 和 缺 乏 天 然 資 源 等 事 實, 本 土 經 濟 的 發 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有 需 要 依 賴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的 然 而, 從 以 往 的 記 錄 中 得 知, 雖 然 每 年 到 訪 澳 門 的 旅 客 人 數 眾 多, 但 是 他 們 的 平 均 逗 192
197 留 時 間 短 暫 ( 不 少 是 少 於 1 天 的 ) 就 成 為 本 地 從 事 相 關 行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由 於 無 法 獲 得 所 需 的 營 業 額 而 不 斷 萎 縮 的 原 因 當 新 的 博 彩 商 的 各 種 大 型 和 完 善 的 博 彩 及 旅 遊 娛 樂 設 施 在 未 來 逐 年 落 成 和 投 入 運 作 後, 其 款 待 能 力 是 極 有 可 能 為 到 訪 的 客 人 提 供 2 至 3 天 的 消 閒 及 博 彩 娛 樂, 而 這 些 客 人 是 無 需 要 ( 無 必 要 ) 在 這 些 設 施 以 外 進 行 消 費 的 這 樣,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的 可 發 展 空 間 有 可 能 被 進 一 步 制 約 因 此, 一 套 有 前 瞻 性 和 針 對 性 的 方 案 是 必 須 及 早 着 手 規 劃 的 五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發 展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實 踐 中, 現 代 的 旅 遊 博 彩 業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是 有 別 於 其 他 種 類 的 服 務 行 業 的 例 如 與 金 融 業 相 比, 旅 遊 博 彩 業 對 從 業 員 的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和 技 巧 一 般 都 有 較 高 的 要 求 ; 而 與 個 別 酒 店 和 娛 樂 服 務 事 業 相 比, 旅 遊 博 彩 業 則 對 從 業 員 的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同 樣 有 較 高 的 要 求 隨 着 博 彩 業 的 開 放, 這 個 產 業 向 高 附 加 值 的 博 彩 及 消 閒 娛 樂 服 務 事 業 發 展 已 經 是 非 常 明 確 的 方 向 要 能 有 效 地 配 合 相 關 行 業 的 發 展, 合 適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必 不 可 缺 的 然 而, 從 有 關 本 地 勞 動 人 口 的 統 計 數 據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 見 表 1), 現 存 的 人 力 資 源 的 素 質 並 未 能 夠 有 效 地 配 合 相 關 行 業 在 未 來 的 發 展 所 需 以 2002 年 為 例, 在 本 地 的 勞 動 人 口 中, 未 具 備 高 中 程 度 的 達 到 69.5% 這 個 高 比 例 無 疑 會 對 本 地 博 彩 業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的 發 展 造 成 一 個 非 常 嚴 重 的 制 約 雖 然 本 地 公 共 部 門 在 開 放 博 彩 業 後, 對 一 些 培 訓 課 程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確 實 能 夠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紓 緩 這 個 行 業 在 現 階 段 所 面 對 的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的 問 題, 但 長 遠 而 言, 如 何 可 以 有 效 地 提 升 具 有 高 中 程 度 的 人 口 在 本 地 勞 動 人 口 中 的 比 例 才 是 從 最 基 本 上 配 合 這 個 行 業 的 發 展 所 必 不 可 缺 的 一 環, 而 及 早 對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便 是 必 須 的 了 193
198 表 1 澳 門 勞 動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2002 年 ) 資 料 來 源 : 統 計 暨 普 查 局,2003 年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幾 年, 本 地 相 關 勞 動 人 口 的 數 量 與 素 質 將 會 難 以 有 效 地 配 合 博 彩 業 在 開 放 初 期 的 發 展 所 需 因 此, 適 當 由 外 地 輸 入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才, 甚 至 一 些 特 定 種 類 的 一 般 性 職 位 的 人 員 似 乎 是 難 以 避 免 的 現 實 不 過, 如 何 能 夠 確 保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不 會 影 響 有 意 和 有 能 力 加 入 這 個 行 業 的 本 地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及 不 會 抑 制 本 地 對 所 需 人 力 資 源 的 培 訓 進 度 是 必 須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和 規 劃 的 六 進 一 步 完 善 對 外 及 內 部 客 運 系 統 的 效 率 澳 門 的 地 域 面 積 細 小, 本 地 內 部 需 求 規 模 是 無 法 支 持 一 個 有 規 模 的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隨 着 博 彩 業 的 開 放, 以 及 這 個 行 業 在 規 模 上 的 擴 展, 它 在 未 來 可 發 展 空 間 將 比 開 放 前 更 必 須 高 度 依 賴 於 到 訪 旅 客 在 本 地 的 消 費 量 隨 着 香 港 和 澳 門 分 別 在 1997 年 和 1999 年 回 歸 中 國, 到 訪 本 地 的 旅 客 的 組 合 已 出 現 明 顯 的 改 變 長 期 以 來, 來 自 香 港 的 旅 客 在 到 194
199 訪 本 地 旅 客 總 人 數 的 比 例 中 都 是 最 大 的, 但 是 這 個 比 例 在 過 往 5 年 不 斷 下 降, 而 來 自 國 內 的 旅 客 在 到 訪 本 地 旅 客 總 人 數 的 比 例 卻 逐 年 顯 著 地 上 升 ( 來 自 香 港 的 旅 客 在 到 訪 本 地 旅 客 總 人 數 中 的 比 例 從 1998 年 的 68% 下 降 至 2002 年 的 44%, 而 來 自 國 內 的 旅 客 的 比 例 在 同 時 期 則 由 12% 上 升 至 37% 8 此 外, 隨 着 各 個 博 彩 商 ( 特 別 是 來 自 北 美 的 兩 個 博 彩 商 ) 的 新 設 施 逐 年 開 始 投 入 運 作, 有 理 由 相 信 來 自 歐 美 和 世 界 各 地 的 旅 客 的 數 量 亦 會 在 未 來 不 斷 增 加 因 此, 一 套 完 善 和 有 效 率 的 對 外 及 對 內 客 運 系 統 是 促 進 到 訪 旅 客 流 量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基 本 硬 件 如 前 所 述,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地 通 過 開 放 博 彩 業 這 個 機 會, 將 旅 遊 博 彩 業 與 本 土 經 濟 結 合 起 來 才 是 確 保 兩 者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一 個 必 須 正 視 的 問 題 基 於 本 地 旅 遊 景 點 規 模 相 對 細 小 和 分 散 澳 門 半 島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嚴 重, 以 及 澳 門 半 島 與 氹 仔 和 路 環 兩 個 島 之 間 的 公 共 交 通 不 足 等 事 實, 一 套 能 夠 針 對 這 三 個 問 題 和 本 地 經 濟 的 長 遠 發 展 而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的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系 統 是 有 必 要 的 例 如 在 2003 年 曾 經 討 論 過 的 但 由 於 一 些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而 被 暫 時 擱 置 的 有 關 興 建 輕 軌 鐵 路 的 構 思, 是 應 該 重 新 進 行 更 深 入 研 究 的 此 外, 澳 門 半 島 的 交 通 網 絡 ( 特 別 是 未 來 不 少 新 的 娛 樂 場 所 將 會 聚 集 在 一 起 的 友 誼 馬 路 一 帶 的 交 通 網 絡 ) 亦 必 須 及 早 進 行 規 劃 - 例 如 在 一 些 主 要 的 交 通 交 匯 點 興 建 行 車 天 橋 等 從 以 往 的 經 驗 中 得 知, 本 地 的 對 外 客 運 系 統 ( 特 別 是 海 路 和 陸 路 ) 每 逢 在 客 運 的 高 峰 期 ( 例 如 是 一 些 重 要 的 假 期 和 長 週 末 ) 都 會 出 現 應 接 不 暇 的 現 象, 但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卻 又 存 在 着 過 剩 的 情 況 長 遠 而 言, 如 何 進 一 步 協 調 各 個 對 外 口 岸 之 間 ( 例 如 拱 北 與 蓮 花 口 岸 之 間, 以 及 外 港 與 內 港 碼 頭 之 間 ) 對 旅 客 的 分 流 處 理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七 結 語 從 澳 門 開 埠 400 多 年 以 來 的 歷 史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其 經 濟 社 會 在 起 跌 過 程 中 的 一 個 主 要 缺 陷 是 有 關 公 共 和 私 人 部 門 未 能 夠 有 效 地 為 本 地 195
200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增 長 和 發 展 進 行 綜 合 性 的 規 劃 因 此, 本 地 經 濟 部 門 並 未 能 把 握 每 次 由 外 來 因 素 而 引 發 的 經 濟 繁 榮 所 帶 出 的 機 會, 以 鞏 固 本 地 的 經 濟 實 力 和 產 業 基 礎 而 且, 每 當 外 圍 環 境 逆 轉 時, 本 地 經 濟 部 門 可 以 作 出 的 自 我 調 節 的 能 力 又 非 常 薄 弱 隨 着 澳 門 回 歸 中 國, 以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效 地 落 實 開 放 本 地 博 彩 業, 這 從 制 度 的 安 排 上 給 予 了 本 地 經 濟 社 會 一 個 新 的 可 發 展 空 間 基 於 本 地 社 會 在 澳 葡 政 府 管 治 時 代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不 少 問 題, 以 及 全 球 旅 遊 博 彩 業 在 近 年 的 發 展 趨 勢,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及 早 對 這 個 行 業 和 本 地 相 關 經 濟 部 門 的 協 調 發 展 進 行 綜 合 性 的 規 劃, 從 而 確 保 本 地 經 濟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比 過 往 幾 百 年 都 明 顯 完 善 和 更 有 實 力 的 基 礎, 以 支 持 本 地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增 長 與 發 展 要 達 到 這 個 長 遠 的 目 標, 市 場 的 遊 戲 規 則 必 先 加 以 完 善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加 快 完 善 本 地 相 關 法 規 的 內 容 和 在 執 行 上 的 細 則, 以 及 提 高 這 些 法 規 在 運 用 中 英 語 言 來 表 達 時 的 準 確 程 度 在 完 善 本 地 的 法 規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有 系 統 地 研 究 如 何 可 以 將 本 地 博 彩 業 與 具 有 高 附 加 值 的 旅 遊 娛 樂 服 務 事 業 和 本 土 經 濟 結 合 起 來, 以 及 從 本 地 人 力 資 源 和 基 礎 設 施 兩 方 面 支 持 這 些 產 業 和 本 地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將 會 是 整 個 規 劃 的 主 體 對 於 旅 遊 博 彩 業 與 本 土 經 濟 的 長 遠 關 係 而 言, 有 效 地 運 用 從 博 彩 業 中 獲 得 的 盈 利, 有 系 統 地 發 展 本 地 的 旅 遊 資 源, 建 立 與 博 彩 業 相 配 合 的 本 地 旅 遊 娛 樂 服 務 品 牌 是 必 須 同 步 進 行 規 劃 的 ; 而 本 土 經 濟 的 正 確 發 展 亦 必 然 會 對 本 地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產 生 正 面 的 反 饋 效 應 針 對 服 務 質 素 對 成 就 一 個 現 代 化 的 旅 遊 博 彩 產 業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內 的 一 些 現 狀, 有 步 驟 地 提 升 本 地 人 力 資 源 的 素 質, 以 及 提 升 本 地 對 外 和 內 部 客 運 系 統 的 效 率, 就 是 兩 個 必 須 與 本 地 旅 遊 博 彩 業 放 在 一 起,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的 關 鍵 性 課 題 最 後, 有 需 要 強 調 的 一 點 是 : 雖 然 本 文 所 指 出 的 四 個 對 博 彩 業 在 未 來 發 展 有 重 要 影 響 的 問 題 並 不 是 完 全 新 的 觀 點, 但 是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地 將 這 些 問 題 結 合 起 來,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來 考 慮 和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卻 是 本 文 所 要 強 調 且 在 以 後 有 必 要 被 有 關 方 面 關 注 的 一 個 課 題 踏 入
201 年, 隨 着 一 些 新 的 博 彩 場 所 的 開 業, 以 及 外 來 的 新 博 彩 商 的 主 要 設 施 均 會 在 未 來 2 至 3 年 完 成 及 投 入 運 作, 要 確 保 這 個 產 業 及 本 土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增 長 與 發 展, 對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實 在 是 急 不 容 緩 的 註 釋 : 1 參 見 劉 品 良 : 澳 門 博 彩 業 縱 橫,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有 限 公 司,2002 年 8 月, 第 一 至 第 七 章 2 雖 然 從 20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製 造 業 建 築 業 金 融 業 和 旅 遊 業 一 直 被 譽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四 大 支 柱, 但 從 實 踐 中 得 知, 製 造 業 的 規 模 由 於 勞 工 短 缺 成 本 上 升 缺 乏 所 需 政 策 的 支 援 和 2005 年 配 額 制 度 的 取 消 等 內 外 因 素 困 擾 下 而 逐 年 萎 縮, 甚 至 對 本 地 經 濟 的 增 長 和 發 展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約 束 至 於 建 築 業 從 80 年 代 末 至 90 年 代 初 的 高 速 增 長,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亦 只 是 一 種 經 濟 泡 沫, 這 個 產 業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為 本 地 經 濟 建 立 起 一 支 有 實 力 的 經 濟 支 柱 此 外, 雖 然 本 地 金 融 業 的 結 構 相 對 穩 健, 但 其 發 展 空 間 始 終 受 制 於 本 地 市 場 的 細 小 規 模 最 後, 雖 然 旅 遊 業 被 譽 為 本 地 經 濟 的 一 支 最 重 要 的 支 柱, 但 嚴 格 地 說, 這 個 產 業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高 度 依 賴 於 博 彩 業 為 生 的 因 此, 博 彩 業 ( 亦 只 有 這 個 行 業 ) 才 真 正 是 澳 門 經 濟 的 支 柱 3 Cheng, H. I. & Siu, Ricardo C. S., "A matter of Urgency: Providing a Level-playing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or Macao's Casino Industry", Manuscript presented at the Macao's Comprehensive Competitiveness and Relationship with Its Neighborhood Conference.,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cau, October 根 據 一 些 粗 略 的 估 計, 全 球 旅 遊 業 在 2010 年 的 產 出 將 會 達 到 65,911 元, 相 當 於 全 球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11.6% 資 料 來 源 :Tourism, Lei sure and Entertainment, iwan.org.tw/ english/ind10.htm 5 Tourism,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n.org.tw/ english/ind 10. htm 6 Tourism Highlights Edition 2003, d-tourism.org/market 197
202 7 8 research/facts/highlights/highljghts.phd 翻 譯 自 史 提 芬 永 利 於 1993 年 9 月 在 拉 斯 維 加 斯 召 開 的 西 岸 立 法 研 討 會 (Western LegislativeConference) 年 會 上 的 講 話 摘 錄 : 博 彩 業 合 法 化 : 贏 家 與 輸 家 (Legalized Gaming:Winnersandlosers), 詳 見 http: //stars.csg.org/csg-west/states/1993/dec/1293sw-al1.pdf, 第 6 頁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統 計 年 鑑,2002 年 參 考 書 目 : 1.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統 計 年 鑑,2002 年 2. 劉 品 良 : 澳 門 博 彩 業 縱 橫,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有 限 公 司,2002 年 8 月 3. Cheng, H. I. & Siu, Ricardo C. S., "A matter of Urgency: Providing a Level-playing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or Macao's Casino Industry", Manuscript presented at the Macao's Comprehensive Competitiveness and Relationship with Its Neighborhood Conference.,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cau, October Pina-Cabral, Joao,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erson, Culture and Emo tion in Macao. London, Great Britain: Continuum, Siu, Ricardo C. S., "Behind the Opening of Macao's Gaming Industry: Social and Economic Reconsideration", manuscript presented at the 12*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ambling and Risk-Taking, Vancouver, CA. May
203 澳門經濟形勢與經濟發展政策 張作文* 一 2003 年澳門經濟發展回顧 (一)總體評估 回歸以來 澳門經濟連續四年保持正增長 與回歸前連續四年負 增長形成鮮明的對比 其中 2000 年 2001 年和 2002 年分別增長 4.6% 2.2%和 10.1% 2003 年承接上年增長勢頭 雖然受到周邊地區非典疫 症的衝擊 但在內地推出 港澳自由行 政策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的簽署等利好因素的帶動下 經過各 界共同努力 澳門經濟繼續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 本地生產總值(GDP) 增幅高於上年 達到 15.6%再次實現雙位數增長 各行業表現整體向 好 以下先對 2003 年澳門整體經濟發展作一個簡要的回顧 1.整體經濟保持較大增幅 2003 年 由於受伊拉克戰爭 非典疫症等不利事件的影響 世界 經濟復甦出現波動反覆 上半年復甦步伐放緩 下半年情況好轉 在 外圍經濟環境的影響下 尤其是受周邊地區爆發非典疫症的影響 澳 門經濟發展也經歷了高低起伏 年初澳門經濟增勢強勁 第一季度 GDP 增長 16.9% 但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的影響 GDP 下跌 1.3% 隨着周 *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技術顧問 199
204 邊 地 區 非 典 疫 情 受 到 控 制, 第 三 季 度 開 始 經 濟 逐 步 恢 復 增 長 的 勢 頭 和 活 力,GDP 出 現 大 幅 度 增 長, 增 幅 達 到 24.6%, 創 季 度 GDP 有 紀 錄 以 來 的 最 高 增 幅, 第 四 季 度 增 長 情 況 喜 人 全 年 經 濟 增 長 率 高 於 上 年 5.5% 2003 年 經 濟 保 持 較 快 增 長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 一 是 龍 頭 產 業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強 勁 帶 動 效 應 博 彩 收 益 和 旅 客 消 費 都 保 持 了 較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其 中 博 彩 收 益 增 幅 為 29%; 二 是 固 定 投 資 大 幅 增 長 的 帶 動 其 中 第 二 季 度 和 第 三 季 度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分 別 上 升 24.8% 和 68.3%, 全 年 整 體 建 築 投 資 較 上 年 上 升 74.7%; 三 是 貨 物 貿 易 出 口 增 長, 是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業 績 表 現 最 好 的 一 年, 全 年 貨 物 貿 易 出 口 增 長 9.4% 2. 公 共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2003 年 度, 在 經 濟 保 持 較 大 增 幅, 特 別 是 博 彩 旅 遊 業 大 幅 度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特 區 政 府 公 共 財 政 運 作 狀 況 良 好, 財 政 收 入 有 較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全 年 公 共 財 政 收 入 ( 不 包 括 財 政 自 治 機 構 ) 為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約 20% 財 政 收 入 出 現 大 幅 度 增 長, 主 要 是 博 彩 稅 收 入 大 幅 度 增 長, 全 年 博 彩 專 營 稅 收 入 達 到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33%, 佔 公 共 財 政 收 入 的 比 重 約 為 70%, 財 政 支 出 因 推 出 多 項 經 濟 援 助 應 急 計 劃 而 有 所 擴 大 首 11 個 月 公 共 開 支 ( 不 包 括 財 政 自 治 機 構 ) 為 90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25.6% 從 全 年 看, 財 政 繼 續 出 現 盈 餘, 盈 餘 金 額 超 過 上 年 3. 外 來 投 資 繼 續 增 加 隨 着 投 資 環 境 的 逐 步 改 善, 本 澳 對 外 資 吸 引 力 正 在 增 加 2003 年 雖 受 非 典 疫 情 影 響, 但 外 來 投 資 仍 保 持 一 定 的 增 長 幅 度 首 9 個 月 經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收 到 的 投 資 計 劃 總 金 額 較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加 2.5%, 約 億 澳 門 元, 估 計 可 創 造 約 1,000 個 就 業 機 會 外 來 投 資 的 行 業 主 要 有 不 動 產 貿 易 傳 統 加 工 業 醫 藥 業 教 育 培 訓 及 諮 詢 服 務 業 200
205 等 透 過 投 資 居 留 方 式 引 進 外 來 投 資 和 離 岸 服 務 業 外 來 投 資 繼 續 保 持 較 大 的 增 幅,1 至 10 月 透 過 投 資 居 留 方 式 來 澳 投 資 14.6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8.1%, 首 10 個 月 批 准 離 岸 服 務 投 資 項 目 125 個, 計 劃 投 資 金 額 約 2.18 億 澳 門 元, 估 計 可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約 410 個 離 岸 服 務 投 資 來 源 地 以 香 港 為 主, 來 自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如 美 國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也 有 所 增 加 離 岸 服 務 業 引 進 外 資 涉 及 行 業 主 要 有 成 衣 電 子 等, 其 中 四 成 投 資 者 是 世 界 各 地 的 大 型 企 業 目 前 離 岸 服 務 業 繼 續 保 持 較 好 的 發 展 勢 頭 4. 就 業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2003 年 失 業 情 況 隨 經 濟 狀 況 而 出 現 波 動, 但 總 體 就 業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首 季 就 業 情 況 開 始 好 轉, 後 因 受 非 典 型 肺 炎 疫 情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博 彩 旅 遊 零 售 服 務 及 其 周 邊 行 業 受 到 較 大 的 衝 擊, 使 本 澳 失 業 率 出 現 反 彈, 失 業 率 由 1 至 3 月 的 6.1% 上 升 到 4 至 6 月 的 6.5%, 就 業 不 足 率 也 從 3.0% 上 升 到 3.2% 但 下 半 年 失 業 狀 況 隨 經 濟 復 甦 加 快 而 有 所 改 善,7 至 9 月 失 業 率 回 落 至 6.0%, 就 業 不 足 率 為 2.8%,10 至 12 月 下 降 為 5.5%, 就 業 不 足 率 為 2.1%, 分 別 較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0.7 個 百 分 點 和 1.7 個 百 分 點 從 全 年 來 看, 失 業 率 為 60%, 比 上 年 下 降 0.3%; 就 業 不 足 率 為 2.7%, 下 降 0.7% 5. 營 商 環 境 進 一 步 完 善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重 點 是 因 應 工 商 界 和 市 民 的 訴 求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修 改 和 完 善 有 關 經 濟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並 檢 討 和 優 化 行 政 程 序,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逐 步 改 善 營 商 的 法 制 環 境 和 政 府 服 務 環 境 2003 年 度 特 區 政 府 重 點 檢 討 修 改 或 制 定 了 涉 及 外 貿 工 業 金 融 勞 動 社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如 已 經 完 成 制 定 或 201
206 修 改 並 已 頒 佈 的 法 律 法 規 有 對 外 貿 易 法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規 章 中 小 企 業 援 助 計 劃 制 度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及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專 項 保 證 計 劃 制 度 批 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法 國 際 或 區 際 雙 重 課 稅 情 況 中 的 課 稅 制 度 黃 金 商 品 化 法 修 改 < 職 業 稅 規 章 > 和 < 所 得 補 充 稅 規 章 > 法 遊 艇 民 事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統 一 保 險 單 條 款 法 規 等 與 此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繼 續 優 化 行 政 服 務, 檢 討 簡 化 和 完 善 行 政 程 序 各 部 門 進 一 步 擴 大 和 完 善 服 務 承 諾 的 項 目 和 內 容, 加 快 推 進 電 子 政 府 建 設, 增 加 便 利 查 詢 服 務 2003 年 10 月 國 際 評 級 機 構 穆 迪 投 資 將 本 澳 信 貸 評 級 由 年 初 A3, 再 次 調 升 為 A1, 顯 示 對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前 景 給 予 了 正 面 的 評 估 ( 二 ) 行 業 發 展 情 況 1 博 彩 旅 遊 業 高 速 增 長 2003 年 博 彩 旅 遊 業 起 落 幅 度 較 大, 但 總 體 上 出 現 了 博 彩 業 市 場 適 度 開 放 後 的 高 速 增 長 的 態 勢 第 一 季 度 博 彩 旅 遊 業 增 長 勢 頭 較 強 勁, 來 澳 旅 客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12.1%, 博 彩 收 益 增 長 29.6% 第 二 季 度 受 非 典 疫 情 影 響, 增 長 幅 度 明 顯 滑 落 來 澳 旅 客 數 量 下 降 26.1%, 而 博 彩 收 益 增 幅 亦 有 所 下 跌, 只 有 1.5% 第 三 季 度 情 況 則 明 顯 改 善 第 三 季 度 來 澳 旅 客 數 量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10.2%, 而 博 彩 收 益 增 長 41.1% 第 三 季 度 旅 客 人 均 消 費 1,461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4% 全 年 來 澳 旅 客 1,188.8 萬 人 次, 比 上 年 上 升 3.1% 其 中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遊 客 增 長 35.4%, 達 萬 人 次, 佔 澳 門 外 來 遊 客 的 48.3% 而 來 自 香 港 台 灣 日 本 和 歐 美 等 地 的 遊 客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下 降 全 年 酒 店 入 住 率 為 64.3%, 比 上 年 下 跌 2.9% 1 至 9 月 博 彩 收 益 約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25.9%, 而 上 年 同 期 的 增 幅 為 14.6% 第 四 季 度 博 彩 旅 遊 業 仍 保 持 較 強 勁 的 增 長 全 年 博 彩 收 益 增 幅 為 29% 新 承 批 的 兩 家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公 司 正 在 進 行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和 基 建 工 程, 進 展 基 本 順 利, 本 202
207 澳 博 彩 旅 遊 業 正 在 步 入 新 一 輪 的 發 展 高 潮 2. 出 口 加 工 業 表 現 良 好 2003 年 外 貿 出 口 情 況 好 於 上 年 全 年 出 口 總 值 207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9.4% 其 中 本 地 產 品 出 口 和 再 出 口 分 別 增 長 10% 和 6.9% 從 出 口 產 品 結 構 看,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類 產 品 出 口 佔 總 出 口 的 83.2%, 比 上 年 增 長 8.3%, 非 紡 織 品 類 別 的 產 品 出 口 增 長 14.9%, 其 中 機 器 設 備 及 零 件 和 鞋 類 產 品 出 口 分 別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長 34.8% 和 11.7% 2003 年 出 口 加 工 業 情 況 好 轉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世 界 經 濟 整 體 狀 況 改 善, 特 別 是 美 國 歐 洲 經 濟 復 甦 加 快, 外 部 市 場 需 求 有 所 擴 大, 澳 門 輸 往 美 國 和 歐 盟 保 持 理 想 的 增 長 其 中, 美 國 市 場 吸 納 了 澳 門 出 口 的 49.9%, 其 出 口 貨 值 增 長 12.8% 出 口 到 歐 盟 的 比 重 為 22.8%, 其 出 口 貨 值 增 長 7.5% 出 口 到 美 歐 市 場 貨 值 增 加, 抵 銷 了 出 口 中 國 市 場 貨 值 的 下 降, 出 口 到 中 國 內 地 市 場 的 比 重 為 13.7%, 其 出 口 貨 值 下 跌 3.5% 進 口 總 值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8.7% 貿 易 逆 差 為 億 澳 門 元 3. 金 融 業 經 營 狀 況 好 轉 隨 着 整 體 經 濟 狀 況 好 轉,2003 年 金 融 保 險 業 經 營 狀 況 逐 步 改 善, 銀 行 盈 利 有 所 上 升, 呆 壞 帳 比 率 下 降, 但 銀 行 資 金 積 壓 問 題 仍 比 較 突 出, 水 浸 銀 行 狀 況 仍 然 存 在 至 9 月 底, 全 澳 居 民 存 款 首 度 突 破 1 千 億 澳 門 元, 達 到 1,058.5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上 升 12.9%, 本 地 貸 款 總 額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同 期 下 跌 2.6%, 貸 存 比 率 為 32.1%, 比 上 年 同 期 降 低 5.1 個 百 分 點 4. 建 築 地 產 業 調 整 中 逐 步 回 升 澳 門 建 築 地 產 業 經 過 多 年 調 整,2003 年 情 況 明 顯 上 升, 部 分 樓 盤 交 易 活 躍, 樓 價 上 升 20% 左 右 第 三 條 大 橋 關 閘 邊 境 大 樓 東 亞 運 動 會 場 館 路 氹 填 土 及 相 關 基 建 工 程 等 政 府 工 程, 以 及 與 博 彩 旅 遊 有 203
208 關 的 私 人 大 型 工 程 陸 續 動 工, 推 動 和 帶 動 建 築 地 產 業 逐 步 回 升 經 修 改 的 投 資 居 留 法 的 實 施, 使 投 資 居 留 個 案 較 大 幅 度 增 加, 直 接 推 動 了 物 業 市 場 的 回 升 同 時, 樓 宇 建 築 工 程 也 在 增 加, 全 年 新 動 工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2658 個, 面 積 533 千 平 方 米, 分 別 比 上 年 增 加 100% 和 238% 大 型 工 程 展 開 直 接 促 進 建 築 業 狀 況 改 善, 整 體 來 看, 建 築 業 正 在 穩 步 回 升 5. 其 他 行 業 有 所 起 色 零 售 業 表 現 理 想 全 年 零 售 業 銷 售 總 額 仍 達 到 62.7 億 澳 門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20% 零 售 業 保 持 較 大 增 幅 主 要 是 百 貨 鐘 錶 金 飾 車 輛 和 超 級 市 場 的 銷 售 額 增 幅 較 大 運 輸 業 保 持 較 快 發 展 勢 頭, 特 別 是 航 空 運 輸 保 持 升 勢, 雖 然 第 二 季 度 有 所 下 降, 但 全 年 上 升 海 路 陸 路 和 航 空 貨 運 量 第 一 季 度 分 別 為 8.3 萬 噸 2.1 萬 噸 和 2.8 萬, 分 別 比 上 年 上 升 22.1% 64.5% 和 25.1%; 第 二 季 度 分 別 為 8.8 萬 噸 1.6 萬 噸 和 2.8 萬 噸, 分 別 下 跌 6% 28.2% 和 增 長 3.2%; 第 三 季 度 分 別 為 12.1 萬 噸 3 萬 噸 和 3.4 萬 噸, 分 別 上 升 22.9% 下 跌 11.3% 和 上 升 42.9% 全 年, 海 路 貨 櫃 總 吞 吐 量 為 11.2 萬 TEU, 比 上 年 增 長 5.7%, 全 年 航 空 貨 運 量 為 8.87 萬 公 噸, 比 上 年 增 長 11% 二 2004 年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展 望 ( 一 ) 總 體 趨 勢 2004 年, 澳 門 經 濟 將 繼 續 處 於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之 中, 是 落 實 經 濟 發 展 定 位 的 關 鍵 一 年, 也 是 澳 門 經 濟 走 向 全 面 復 甦 的 重 要 而 具 有 轉 折 意 義 的 一 年 經 濟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外 部 和 內 部 經 濟 環 境, 有 利 有 弊, 但 有 利 因 素 多 於 不 利 因 素, 整 體 向 好 從 外 部 環 境 來 看,2004 年 世 界 經 濟 復 甦 在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反 覆 204
209 後, 若 不 受 突 發 的 重 大 不 利 因 素 的 衝 擊, 有 望 進 入 一 個 相 對 穩 定 的 發 展 期 美 國 經 濟 將 繼 續 保 持 復 甦 勢 頭, 增 長 幅 度 有 望 高 於 上 年 日 本 和 歐 洲 經 濟 相 對 可 能 困 難 一 些, 復 甦 仍 然 步 履 艱 難 總 體 來 看, 預 計 2004 年 世 界 經 濟 增 長 將 高 於 2003 年,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預 測 2004 年 全 球 經 濟 增 長 率 將 達 到 4% 亞 洲 仍 然 是 世 界 經 濟 增 長 最 快 的 地 區, 尤 其 是 中 國 內 地 經 濟 將 繼 續 保 持 強 勁 增 長 的 勢 頭 但 是,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也 潛 伏 一 些 不 穩 定 和 不 明 朗 的 因 素, 如 國 際 政 治 局 勢 及 地 緣 政 治 不 明 朗, 美 國 經 常 性 赤 字 擴 大 可 能 令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非 典 禽 流 感 等 重 大 疫 情 陰 霾 不 散 若 這 些 隱 憂 和 危 機 的 浮 現, 將 衝 擊 和 影 響 世 界 經 濟 復 甦 的 步 伐, 經 濟 復 甦 可 能 會 因 此 出 現 反 彈, 從 而 將 影 響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的 步 伐 從 內 部 環 境 來 看, 本 澳 經 濟 走 向 全 面 復 甦 的 條 件 正 在 逐 步 形 成 : 其 一, 經 濟 發 展 定 位 已 經 明 確, 經 濟 發 展 方 向 越 來 越 清 晰 特 別 是 龍 頭 產 業 博 彩 旅 遊 業 正 在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發 展 高 峰 期, 博 彩 業 市 場 開 放 的 效 應 正 在 逐 步 顯 現 和 擴 大, 博 彩 旅 遊 業 對 相 關 行 業 的 帶 動 作 用 越 來 越 顯 著 其 二, 內 地 與 澳 門 CEPA 的 實 施,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展 開 建 設, 以 及 內 地 放 寬 內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旅 遊 等 支 持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措 施 的 陸 續 出 台, 將 為 本 澳 經 濟 新 發 展 帶 來 難 得 的 機 遇 和 新 的 動 力 其 三, 隨 着 本 澳 一 些 大 型 項 目 陸 續 動 工, 包 括 各 博 彩 承 批 公 司 所 承 諾 投 資 的 落 實 及 所 帶 動 相 關 行 業 投 資 的 增 加, 本 澳 正 在 進 入 新 一 輪 的 基 建 投 資 高 峰 期 其 四, 隨 着 本 澳 營 商 環 境 的 逐 步 改 善, 本 澳 對 外 來 資 金 和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正 在 增 強, 必 將 推 動 本 澳 經 濟 加 快 恢 復 和 發 展 其 五, 經 過 近 四 年 的 調 整, 一 些 行 業 和 企 業 已 逐 步 積 聚 了 一 定 的 實 力 和 後 勁 但 是, 本 澳 經 濟 結 構 單 一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以 及 結 構 調 整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部 分 中 小 企 業 仍 未 走 出 經 營 困 境 等, 仍 然 是 我 們 經 濟 發 展 中 值 得 關 注 的 問 題 同 時, 在 經 濟 出 現 快 速 增 長 的 同 時, 市 場 秩 序 服 務 質 素 及 人 力 資 源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亦 相 隨 出 現 和 突 出, 若 不 妥 善 處 理, 將 會 影 響 到 整 體 經 濟 的 發 展 205
210 綜 合 來 看,2004 年 度 整 體 經 濟 仍 將 保 持 較 快 發 展 的 勢 頭, 並 逐 步 朝 着 全 面 向 好 的 方 向 發 展, 如 不 出 現 重 大 不 利 的 情 況, 預 計 整 體 經 濟 增 長 幅 度 有 望 接 近 甚 或 超 過 2003 年 的 增 幅 ( 二 ) 行 業 發 展 分 析 從 行 業 發 展 分 析 來 看,2004 年 整 體 經 濟 增 長 仍 然 主 要 依 靠 博 彩 旅 遊 業 帶 動, 博 彩 旅 遊 業 有 望 繼 續 保 持 較 快 增 長 速 度 ; 出 口 加 工 業 在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好 轉 及 外 部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將 保 持 穩 定 或 有 輕 微 增 長 但 隨 着 2005 年 成 衣 及 紡 織 品 配 額 取 消 期 限 的 日 益 臨 近, 本 澳 出 口 加 工 業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也 日 益 增 大, 而 內 地 與 澳 門 CEPA 的 實 施, 將 有 利 於 原 產 澳 門 的 產 品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從 而 將 一 定 程 度 紓 緩 本 地 產 品 出 口 的 壓 力 ; 金 融 保 險 業 經 營 狀 況 將 繼 續 改 善, 但 銀 行 資 金 積 壓 問 題 仍 較 突 出 ; 地 產 業 繼 續 恢 復 和 發 展, 局 部 市 場 會 有 較 明 顯 的 起 色, 整 體 地 產 業 將 步 入 一 個 逐 步 上 升 的 時 期, 而 建 築 業 狀 況 將 繼 續 得 到 改 善 ; 其 他 行 業 經 營 狀 況 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好 轉, 但 仍 有 部 分 行 業 經 營 需 繼 續 經 歷 一 段 較 困 難 的 調 整 時 期 三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述 評 ( 一 )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總 的 經 濟 政 策 是 : 堅 持 和 鞏 固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逐 步 開 放 和 完 善 市 場, 不 斷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促 進 經 濟 復 甦, 改 善 就 業 狀 況, 推 進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使 澳 門 經 濟 逐 步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之 中 概 括 起 來, 特 區 政 府 總 的 經 濟 政 策 是 : 一 個 方 向 兩 個 目 標 三 個 服 務 平 台 四 個 施 政 重 點 五 項 發 展 策 略 一 個 方 向 是 :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龍 頭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體 各 行 業 協 調 發 展 的 發 展 方 向 兩 個 目 標 : 一 是 將 澳 門 逐 步 建 設 成 為 亞 洲 地 區 最 先 進 的 最 具 吸 引 力 最 有 特 色 的 博 彩 旅 遊 中 心 ; 二 是 充 分 發 揮 澳 門 的 優 勢, 將 澳 門 206
211 建 設 成 為 區 域 性 的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三 個 平 台 : 一 是 粵 西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 二 是 中 葡 經 貿 合 作 與 交 流 的 服 務 平 台 ; 三 是 全 球 華 商 交 流 與 聯 絡 的 服 務 平 台 四 個 施 政 重 點 : 一 是 保 持 經 濟 復 甦 和 發 展 的 勢 頭 ; 二 是 改 善 就 業 狀 況 ; 三 是 完 善 營 商 環 境 ; 四 是 保 持 財 政 金 融 穩 健 五 項 發 展 策 略 : 一 是 保 持 和 增 強 博 彩 旅 遊 龍 頭 產 業 的 優 勢, 促 進 其 轉 型 升 級 ; 二 是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適 度 多 元 化 ; 三 是 加 強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特 別 是 加 強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充 分 發 揮 澳 門 經 貿 平 台 作 用 ; 四 是 發 揮 和 完 善 自 由 港 功 能, 創 造 一 個 低 成 本 高 效 率 的 營 商 環 境 ; 五 是 加 大 力 度 吸 引 外 資 和 外 來 人 才, 提 升 綜 合 競 爭 力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基 本 上 是 按 照 上 述 政 策 方 向 展 開 經 濟 施 政 的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仍 將 繼 續 堅 持 以 上 的 基 本 政 策 考 慮 到 澳 門 產 業 結 構 過 於 單 一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在 爆 發 非 典 商 情 期 間, 過 於 倚 重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澳 門 經 濟 受 到 較 嚴 重 的 衝 擊, 對 此, 特 區 政 府 將 更 加 注 重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促 進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化 及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 二 ) 產 業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已 經 明 確 了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龍 頭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體 各 行 業 協 調 發 展 的 經 濟 發 展 定 位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的 基 本 方 向 是, 鞏 固 和 加 強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優 勢,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有 選 擇 地 發 展 新 興 產 業, 提 升 各 產 業 技 術 和 管 理 水 平, 逐 步 走 高 增 值 之 路, 增 強 各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並 推 動 澳 門 產 業 向 適 度 多 元 化 方 向 發 展 具 體 來 說,1. 保 持 和 加 強 龍 頭 產 業 發 展 優 勢, 提 升 博 彩 業 檔 次 和 競 爭 力 為 此 在 健 全 博 彩 業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博 彩 業 監 管 的 同 時, 加 大 博 彩 業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的 力 度, 提 升 博 彩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質 素 和 服 務 水 平 2. 扶 助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培 育 新 的 經 濟 增 長 點 :1 加 快 發 展 離 岸 服 務 業 在 健 全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同 時, 採 取 積 極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吸 引 離 岸 服 務 業 機 構 來 澳 發 展 2003 年 離 岸 服 務 業 獲 得 較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2 推 動 轉 口 貿 易 和 物 流 業 發 展 為 此, 修 改 對 外 貿 易 法, 為 物 流 業 發 展 提 供 了 較 207
212 有 利 的 環 境 相 關 部 門 也 加 大 了 工 作 力 度, 加 強 協 作, 共 同 推 動 物 流 業 發 展 3 支 持 和 鼓 勵 資 訊 科 技 產 業 會 展 業 等 行 業 發 展, 提 供 有 關 條 件 和 配 套 設 施 4 積 極 推 動 和 籌 劃 澳 珠 跨 境 工 業 區, 工 業 區 建 設 方 案 獲 得 中 央 政 府 批 准, 並 正 在 展 開 建 設 工 作 3. 協 助 成 衣 業 轉 型 和 升 級, 重 點 鼓 勵 和 支 持 澳 門 成 衣 業 向 高 附 加 值 高 品 質 的 時 裝 產 業 發 展, 逐 步 將 澳 門 發 展 成 為 較 具 規 模 的 區 域 性 時 裝 中 心 因 應 世 界 成 衣 業 發 展 趨 勢, 有 關 部 門 推 介 有 關 成 衣 業 經 營 策 略 快 速 回 應 技 術 生 產 管 理 營 銷 技 巧 及 市 場 推 廣 等, 務 求 協 助 本 地 廠 商 將 其 產 品 國 際 化, 並 逐 步 開 拓 海 外 銷 售 網 路 同 時 培 育 本 地 時 裝 設 計 師, 協 助 本 地 設 計 師 提 升 技 術 及 向 外 推 廣, 全 面 推 廣 數 碼 印 布 服 務 等 2004 年 度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對 澳 門 的 產 業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和 研 究, 重 點 是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在 鞏 固 和 加 強 博 彩 業 的 優 勢 的 基 本 政 策 下, 研 究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及 扶 持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高 增 值 產 業 的 策 略, 以 便 逐 步 形 成 一 個 健 康 相 對 均 衡 穩 定 而 又 不 乏 增 長 動 力 的 產 業 結 構 有 關 產 業 發 展 專 責 部 門 將 研 究 提 出 和 落 實 具 體 的 產 業 政 策 ( 三 ) 就 業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將 改 善 就 業 狀 況 紓 緩 失 業 困 難 作 為 經 濟 施 政 的 重 中 之 重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繼 續 加 強 和 完 善 各 項 促 進 就 業 的 措 施, 協 助 尋 找 工 作 的 人 士 盡 快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 完 善 向 申 請 領 取 失 業 救 助 金 的 人 士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 根 據 就 業 市 場 需 要 和 配 合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的 趨 勢, 調 整 職 業 培 訓 的 重 點 和 方 向, 努 力 提 高 職 業 培 訓 的 成 效 ; 鼓 勵 創 業 自 僱, 有 關 機 構 推 出 創 業 課 程, 協 助 學 員 掌 握 創 業 技 能 及 把 握 商 機 ; 努 力 維 持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有 關 部 門 參 與 協 調 勞 資 糾 紛, 化 解 勞 資 矛 盾 ; 加 強 對 輸 入 外 勞 的 審 批 和 監 管, 嚴 格 遵 循 就 業 政 策 及 勞 工 權 利 綱 要 法,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打 擊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行 為 澳 門 的 失 業 主 要 是 結 構 性 失 業, 特 別 是 隨 着 經 濟 結 構 的 變 化 和 調 整,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還 將 日 顯 突 出 特 區 政 府 在 2004 年 除 繼 續 完 善 原 208
213 有 的 改 善 就 業 的 措 施 外, 將 重 點 針 對 結 構 性 問 題 採 取 措 施, 着 力 紆 緩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人 士 就 業 困 難 :1 按 照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實 際 情 況 和 勞 動 運 作 模 式, 修 訂 勞 資 關 係 法, 引 入 非 全 職 工 作 制 度,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的 靈 活 性, 使 需 要 照 顧 家 庭 和 兒 女 的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人 士 有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2 訂 定 及 落 實 禁 止 非 法 工 作 行 政 法 規, 加 大 力 度 打 擊 非 居 民 的 非 法 受 僱 工 作 行 為, 嚴 厲 打 擊 非 居 民 的 非 法 自 僱 行 為 3 在 對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人 士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和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向 其 提 供 具 針 對 性 的 職 業 培 訓, 以 提 升 其 就 業 能 力 和 競 爭 力 4 推 動 和 引 進 適 合 本 澳 發 展 對 就 業 人 員 要 求 相 對 不 高 就 業 容 量 較 大 的 行 業 發 展, 以 便 為 本 地 低 學 歷 中 壯 年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業 職 位 除 此 之 外, 特 區 政 府 還 將 繼 續 完 善 勞 動 力 市 場, 促 進 勞 動 力 資 源 合 理 流 動 和 有 效 配 置 繼 續 加 強 就 業 選 配 和 轉 介 工 作, 協 助 失 業 人 士, 特 別 是 就 業 特 別 困 難 的 人 士 盡 快 重 新 就 業 同 時, 為 尋 找 工 作 人 士 提 供 更 加 明 確 的 就 業 指 導 和 指 引 根 據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方 向, 加 強 和 改 善 職 業 培 訓, 切 實 提 高 職 業 培 訓 的 成 效, 增 強 失 業 人 士 的 再 就 業 能 力 加 強 和 完 善 輸 入 外 勞 的 管 理 在 嚴 格 執 行 就 業 政 策 及 勞 工 權 利 綱 要 法, 確 保 本 地 居 民 優 先 就 業 的 前 提 下, 根 據 經 濟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要, 經 過 謹 慎 審 批 和 嚴 格 管 理, 適 當 地 輸 入 非 本 地 勞 工, 以 填 補 本 地 人 力 資 源 的 缺 乏 或 不 足, 平 衡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求 關 係 同 時, 加 強 和 完 善 勞 動 稽 查 工 作, 繼 續 依 法 打 擊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行 為 的 工 作, 進 一 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 四 ) 財 政 政 策 量 入 為 出,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有 效 運 用 財 政 資 源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是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堅 持 的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的 基 本 政 策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在 財 政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推 行 了 如 下 幾 方 面 的 政 策 :1 為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適 當 擴 大 了 公 共 工 程 投 資 規 模 2 為 應 對 非 典 疫 情 對 經 濟 造 成 的 衝 擊, 政 府 撥 出 財 政 資 源 緊 急 援 助 受 非 典 疫 情 影 響 的 行 業 和 人 士 3 着 手 研 究 和 檢 討 完 善 自 治 實 體 的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促 進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科 學 化 和 209
214 現 代 化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按 照 量 入 為 出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則,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同 時 將 繼 續 促 進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現 代 化 逐 步 完 善 自 治 實 體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強 化 對 財 政 自 治 實 體 的 監 察 及 其 預 算 監 督 的 機 制, 加 強 對 財 政 自 治 實 體 設 立 及 延 續 的 規 範, 統 一 自 治 實 體 內 部 會 計 格 式, 提 高 帳 目 透 明 度, 以 保 障 公 共 財 政 資 源 有 效 管 理 和 運 用 此 外, 保 持 和 鞏 固 本 澳 簡 單 低 稅 制 的 優 勢, 繼 續 完 善 財 稅 工 作 領 域 的 便 民 工 作 ( 五 ) 金 融 政 策 2003 年, 金 融 監 管 部 門 進 一 步 完 善 澳 門 金 融 市 場 的 法 律 法 規, 維 持 金 融 市 場 的 正 常 經 營 秩 序 總 體 來 看, 本 澳 金 融 體 系 穩 健, 金 融 業 穩 定 發 展 在 銀 行 監 管 方 面, 在 繼 續 加 強 常 規 的 市 場 監 管 工 作 的 同 時, 向 銀 行 發 出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的 指 引, 以 提 高 銀 行 的 風 險 管 理 質 素 ; 修 訂 現 行 的 貸 款 分 類 及 撥 備 指 引, 以 完 善 銀 行 的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 制 定 對 銀 行 執 行 實 地 審 查 的 工 作 程 序, 以 符 合 國 際 上 的 穩 健 監 察 原 則 和 慣 例 ; 研 究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的 風 險 資 本 要 求, 確 保 銀 行 在 資 本 充 足 率 的 基 礎 上 正 常 運 作 ; 制 定 有 關 開 發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的 指 引, 以 利 在 本 澳 逐 步 開 展 相 關 的 業 務 活 動 在 保 險 監 管 方 面, 除 繼 續 加 強 日 常 的 保 險 監 管 外, 對 於 在 業 界 引 起 較 多 爭 議 的 保 單 轉 保 活 動 以 及 投 保 人 權 益 的 保 障 等, 監 管 當 局 聯 同 業 界 的 協 會 舉 辦 了 有 關 宣 傳 推 介 保 險 知 識 的 活 動 同 時 向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清 晰 的 指 引, 更 好 地 維 護 保 險 市 場 的 正 常 秩 序 在 外 匯 儲 備 及 特 區 儲 備 基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針 對 市 場 上 的 不 穩 定 因 素, 專 責 部 門 以 審 慎 管 理 原 則 和 穩 健 的 投 資 策 略, 對 外 匯 儲 備 及 特 區 儲 備 基 金 按 照 保 本 增 值 的 原 則 進 行 投 資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金 融 監 管 的 主 要 方 向 是 :1 在 加 強 監 管 的 同 時, 促 進 金 融 保 險 業 健 康 穩 健 發 展 2 繼 續 審 慎 管 理 外 匯 儲 備 及 特 區 儲 備 基 金 3 推 動 設 立 即 時 結 算 系 統 4 完 善 金 融 保 險 領 域 的 法 律 法 規, 配 合 金 融 保 險 業 的 規 範 化 和 健 康 化 發 展 5 推 動 澳 門 金 融 業 對 外 合 作 210
215 與 交 流, 特 別 是 加 強 澳 門 與 內 地 及 葡 語 國 家 的 金 融 業 合 作 與 交 流 ( 六 ) 扶 助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前 澳 門 約 有 2 萬 間 企 業, 其 中 99% 以 上 都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而 且 80% 以 上 的 企 業 僱 用 的 員 工 少 於 4 人 中 小 企 業 在 本 澳 經 濟 中 擔 當 着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不 但 是 推 動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動 力, 而 且 為 本 澳 居 民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就 業 機 會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將 關 注 和 扶 助 中 小 型 企 業 發 展 作 為 施 政 重 點, 推 出 了 多 項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或 紓 緩 中 小 企 業 困 難 的 政 策 措 施, 對 紓 緩 中 小 企 業 困 難 和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競 爭 力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作 用 根 據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規 劃,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扶 助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並 着 力 如 下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1 有 效 落 實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並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完 善 有 關 扶 助 計 劃, 紓 緩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困 難,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改 善 經 營, 提 升 競 爭 力 2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加 強 向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經 貿 技 術 管 理 和 資 訊 服 務 3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拓 展 中 國 內 地 及 海 外 市 場, 組 織 中 小 企 業 前 往 內 地 和 海 外 市 場 進 行 考 察 和 商 務 交 流 等 ( 七 )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政 策 基 於 澳 門 地 域 狹 小, 人 口 少, 資 源 缺 乏, 市 場 規 模 不 大, 經 濟 發 展 受 到 制 約 的 實 際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以 突 破 本 身 地 域 狹 小 的 局 限, 向 外 拓 展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遠 交 近 融, 打 造 服 務 平 台,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是 特 區 政 府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的 基 本 政 策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在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和 交 流 方 面 開 展 了 如 下 工 作 :1 深 化 澳 門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簽 訂 CEPA CEPA 磋 商 於 2003 年 6 月 20 日 正 式 啟 動,10 月 17 日 簽 署 CEPA 文 本, 並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CEPA 包 括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安 排 等 內 容 CEPA 的 落 實, 有 利 於 兩 地 經 濟 的 211
216 共 同 發 展 和 繁 榮, 有 利 於 加 強 雙 方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貿 聯 繫 與 合 作, 有 利 於 澳 門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化, 有 利 於 加 強 和 發 揮 澳 門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功 能, 有 利 於 拓 展 澳 門 的 發 展 空 間, 將 為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新 的 機 遇 和 推 動 力 2 推 進 三 個 服 務 平 台 建 設 澳 門 與 粵 西 地 區 的 合 作 邁 出 了 實 際 性 的 一 步 2003 年 上 半 年 澳 門 與 粵 西 9 個 市 的 政 府 聯 合 舉 辦 了 粵 西 名 優 產 品 展 銷 會, 展 示 了 澳 門 作 為 粵 西 地 區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功 能 ; 澳 門 作 為 中 國 內 地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的 地 位 進 一 步 得 到 認 同 由 中 央 政 府 主 辦 特 區 政 府 承 辦 的 中 國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 澳 門 ) 於 2003 年 10 月 在 澳 門 成 功 舉 行, 中 國 與 7 個 葡 語 國 家 簽 署 了 經 貿 合 作 行 動 綱 領, 確 定 在 澳 設 立 常 設 秘 書 處, 並 將 於 2006 年 在 澳 舉 行 第 二 屆 論 壇 論 壇 在 澳 舉 行, 表 明 本 澳 作 為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的 平 台 作 用 已 得 到 與 會 國 家 的 充 分 認 同 ; 澳 門 作 為 世 界 華 商 聯 繫 與 合 作 平 台 的 作 用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經 過 推 動 和 協 助, 世 界 華 商 組 織 聯 盟 在 澳 設 立 了 總 聯 絡 處 一 些 世 界 華 商 大 型 聚 會 活 動 陸 續 在 澳 進 行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堅 持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的 基 本 政 策, 重 點 是 落 實 CEPA, 打 造 三 個 服 務 平 台, 促 進 澳 門 經 濟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之 中 ( 八 )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根 據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實 際 狀 況, 逐 步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符 合 澳 門 特 點 和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是 特 區 政 府 社 會 保 障 基 本 的 政 策 2003 年, 特 區 政 府 逐 步 進 行 了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修 訂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同 時 有 效 管 理 和 運 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使 社 保 基 金 得 到 妥 當 而 有 效 地 運 用, 努 力 實 現 基 金 保 本 增 值 2004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堅 持 社 會 保 障 基 本 政 策, 重 點 是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如 完 善 破 產 欠 薪 墊 支 法 例, 研 究 設 立 獨 立 的 破 產 欠 薪 墊 支 基 金 並 將 繼 續 完 善 散 工 供 款 制 度 堅 守 審 慎 投 資 的 原 則, 確 保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資 源, 援 助 因 年 老 212
217 殘 疾 失 業 或 患 病 等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基 金 供 款 人, 以 紆 緩 民 困, 並 且 不 斷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發 放 工 作 ( 九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障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正 在 逐 步 加 強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工 作, 特 別 是 針 對 來 澳 遊 客 被 黑 店 欺 騙 的 現 象 增 加, 政 府 着 力 從 完 善 法 律 加 強 行 政 監 督 等 方 面 加 強 打 擊 欺 詐 消 費 者 的 行 為 2003 年 透 過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與 多 個 部 門 的 合 作, 加 強 了 依 法 打 擊 非 法 經 濟 活 動, 包 括 依 法 打 擊 生 產 和 售 賣 盜 版 和 假 貨 的 行 為, 規 範 消 費 品 市 場 的 秩 序, 旨 在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包 括 保 護 外 來 遊 客 在 本 澳 消 費 的 權 益 與 此 同 時, 加 強 與 中 國 內 地 及 其 他 地 方 消 費 者 組 織 的 聯 繫 和 交 流, 達 至 互 相 借 鑑 的 目 的 此 外, 加 強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問 題 的 研 究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將 繼 續 加 強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通 過 加 強 相 關 部 門 之 間 的 合 作, 加 強 打 擊 消 費 市 場 的 侵 權 行 為, 重 點 是 打 擊 欺 詐 遊 客 的 行 為, 維 護 澳 門 旅 遊 城 市 的 形 象 和 聲 譽 同 時, 有 關 部 門 將 加 強 研 究 和 制 定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法 律 法 規, 以 便 有 效 打 擊 市 場 的 不 規 則 行 為 213
218 澳 門 當 前 經 濟 形 勢 評 述 * 何 永 燊 一 前 言 經 歷 了 1996 年 至 1999 年 的 經 濟 收 縮 期, 澳 門 經 濟 已 從 2000 年 開 始 重 拾 升 軌 基 於 對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內 各 環 節 的 分 析, 儘 管 非 典 型 肺 炎 ( 非 典 ) 的 威 脅 仍 然 存 在, 澳 門 經 濟 在 2003 年 和 2004 年 應 能 持 續 增 長 2003 為 充 滿 機 遇 與 挑 戰 的 一 年, 很 多 事 件 對 澳 門 的 經 濟 表 現 起 着 重 要 的 影 響 有 的 影 響 是 立 竿 見 影, 如 批 准 內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到 澳 門 旅 遊, 有 的 影 響 則 較 為 長 遠, 如 澳 門 計 劃 發 展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之 間 的 經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雖 然 2003 年 3 月 至 7 月 是 非 典 疫 症 的 爆 發 期, 澳 門 在 期 內 只 有 一 宗 患 有 非 典 及 後 治 癒 的 個 案 ; 然 而 鄰 近 澳 門 的 城 市 則 受 到 非 典 的 沉 重 打 擊, 最 終 也 為 澳 門 經 濟 一 尤 其 是 旅 遊 業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從 以 下 兩 項 數 據 的 表 現 可 見 :1 訪 澳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在 月 份 分 別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27.5% 27.8% 和 7.5%;2 酒 店 平 均 入 住 率 在 月 份 也 分 別 大 幅 下 跌 26.2% 35.7% 和 10.6% 8 月 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同 意 就 港 珠 澳 跨 海 大 橋 的 興 建 進 行 前 期 工 作 準 備, 並 以 廣 東 香 港 和 澳 門 聯 合 成 立 工 作 協 調 小 組, 進 行 水 文 (hydrology) 環 境 保 護 經 濟 效 益 和 大 橋 繞 道 的 研 究 這 座 大 橋 所 發 揮 的 效 能 將 加 速 推 動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經 濟 的 融 合 * 金 融 管 理 局 經 濟 研 究 員 214
219 第 一 屆 部 長 級 中 國 -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 澳 門 ) 於 2003 年 10 月 日 在 澳 門 舉 行 1 中 國 以 及 7 個 葡 語 系 國 家 ( 包 括 安 哥 拉 巴 西 佛 得 角 幾 內 亞 比 紹 莫 桑 比 克 葡 萄 牙 和 東 帝 汶 ) 的 官 方 和 商 務 代 表 均 積 極 參 與 再 者, 中 國 與 7 個 葡 語 國 家 簽 署 了 經 貿 合 作 行 動 綱 領, 以 此 推 動 各 國 政 府 之 間 的 經 貿 合 作 2003 年 10 月 17 日, 中 國 內 地 與 澳 門 簽 署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協 議 2 這 項 安 排 是 內 地 與 澳 門 之 間 關 於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特 別 協 議, 並 將 對 澳 門 的 製 造 業 和 服 務 業 起 着 正 面 的 影 響 繼 2003 年 2 月 份 的 評 級 調 升 ( 由 Baa3 級 調 升 至 A3 級 ) 後, 穆 廸 投 資 在 10 月 份 再 次 調 升 澳 門 整 體 的 信 貸 評 級 ( 包 括 澳 門 的 債 務 和 存 款 評 級 上 限 以 及 澳 門 政 府 外 幣 和 本 地 貨 幣 發 行 人 的 評 級 ) 兩 級 至 A1 級 穆 廸 投 資 表 示 評 級 調 升 主 要 是 基 於 澳 門 政 府 的 財 政 健 全 及 沒 有 債 務, 同 時, 澳 門 政 府 擁 有 相 當 水 平 的 儲 備 以 及 澳 門 的 貿 易 和 博 彩 業 前 景 樂 觀 二 回 顧 2003 年 根 據 11 月 份 的 官 方 預 測,2003 年 的 澳 門 經 濟 增 長 應 與 2002 年 相 約, 這 主 要 是 由 旅 遊 博 彩 業 所 帶 動 儘 管 第 二 季 的 經 濟 增 長 為 負 1.3%, 但 2003 年 首 三 季 的 經 濟 增 長 卻 達 13.5%; 而 第 四 季 的 經 濟 表 現 因 外 需 增 加 仍 可 看 高 一 線 受 到 2003 年 下 半 年 的 經 濟 大 幅 反 彈 的 推 動,2003 年 全 年 的 經 濟 表 現 應 能 接 近 或 高 於 2002 年 的 增 長 推 動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原 動 力 是 旅 遊 博 彩 和 公 共 投 資, 同 時, 通 縮 的 情 況 在 2003 年 持 續 3, 而 失 業 率 則 靠 穩 4 作 為 住 戶 收 入 和 購 買 力 指 標 的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中 位 數 在 第 一 至 三 季 分 別 增 長 1.8% 4.3% 和 3.4% 215
220 表 1 澳門特區本地生產總值及其構成的增長(2003 年) (%) 資料來源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一)內部需求 儘管通縮持續(但低於 2%) 失業率仍處於 6%的較高水平 2003 年的私人消費仍然有所增長 除了第二季的數字下跌 0.4% 私人消費 在第一季和第三季分別增長 6.3%和 7.7% 下半年的消費大都間接由於 中國對澳門採取較開放的政策 特別是簽署了 CEPA 以後 而 帶動上升 政府最終消費開支持續增長 主要是由於 2003 年財政年度施政 報告 提倡紆解部分社會問題 以及即時調配資源解決非典疫症爆發 所衍生的種種問題 政府投資開支也有所增加 這是為了配合澳門舉 辦 2005 年東亞運動會和改善本地交通網絡 在私人投資方面 部分取得博彩專營權的公司已大興土木籌建博 216
221 彩 娛 樂 場 酒 店 和 會 議 中 心 等 設 施, 直 接 帶 動 建 築 業 的 興 旺 商 業 投 資 受 到 相 關 促 進 政 策 的 影 響 而 增 加 5 再 者,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也 受 到 特 區 政 府 的 扶 助,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多 項 中 小 企 業 援 助 和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6 從 物 業 交 易 量 不 配 合 其 價 格 上 升 可 見, 物 業 市 場 還 未 見 全 面 復 甦 的 跡 象 7 物 業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投 機 性 泡 沫 的 現 象 應 值 得 關 注 ( 二 ) 外 部 需 求 貨 物 出 口 在 首 10 個 月 錄 得 強 勁 增 長, 出 口 貨 值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8.5% 至 169 億 澳 門 幣, 當 中 本 地 出 口 和 再 出 口 貨 值 分 別 上 升 9.3% 和 5.9% 另 一 方 面, 入 口 貨 值 也 增 長 7.2%, 但 遜 於 出 口 增 長 總 的 來 說, 貨 物 貿 易 出 現 5 億 澳 門 幣 的 赤 字, 預 計 2003 年 全 年 的 貿 易 赤 字 應 會 較 2002 年 小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博 彩 業 收 益 較 預 期 高, 相 關 稅 收 在 首 10 個 月 已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35.3% 達 82.6 億 澳 門 幣, 這 金 額 已 較 2003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為 高! 由 2003 年 3 月 中 至 7 月 初, 非 典 疫 症 的 爆 發 已 嚴 重 影 響 了 澳 門 的 旅 遊 業, 因 為 其 他 受 非 典 影 響 的 區 域 ( 如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和 台 灣 ) 都 是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客 源 命 脈 8 非 典 疫 症 爆 發 之 後,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務 求 恢 復 旅 遊 業 回 到 爆 發 疫 症 之 前 的 水 平 9 雖 然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在 2003 年 只 錄 得 輕 微 增 長, 但 沒 有 大 幅 度 阻 礙 旅 客 收 益 的 增 長, 原 因 是 來 自 內 地 的 旅 客 收 益 充 分 填 補 了 其 他 各 地 ( 如 香 港 和 台 灣 ) 的 旅 客 收 益 損 失 10 在 內 地 與 澳 門 CEPA 的 框 架 下, 廣 東 四 市 ( 包 括 東 莞 佛 山 江 門 和 中 山 ) 的 居 民 從 7 月 底 起 率 先 可 以 個 人 身 份 申 請 簽 證 到 澳 門 旅 遊 從 8 月 起, 類 似 的 措 施 也 在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惠 州 和 珠 海 執 行 因 此, 來 自 內 地 的 訪 澳 旅 客 在 8 月 份 激 增 51.4%, 而 相 約 的 增 長 情 況 也 在 2003 年 往 後 的 月 份 出 現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自 10 月 1 日 起 調 升 了 個 人 攜 帶 外 匯 出 入 境 的 金 額 上 限 11 這 政 策 不 但 滿 足 了 內 地 居 民 到 海 外 旅 遊 和 消 費 的 需 求, 同 時 也 提 高 了 它 們 在 外 地 旅 遊 的 購 買 力 217
222 在服務入口方面 2003 年的澳門居民到訪中國人次在近幾年來首 次下跌 12 下跌的原因不只是非典疫症所致 因為在其他沒有非典爆 發的月份(如 2 月和 8 月至 10 月)也錄得出境人次的減少 現階段還很 難道出真正的原因 但其中一個解釋可能是澳門經濟自 2000 年起恢復 正增長 故此澳門居民需要增加在澳的工作時間 而減少了在內地(尤 指廣東)的消費時間 三 經濟展望 (一)外圍因素的設定 表 2 主要國家及地區的經濟表現( ) 218 (%)
223 * 根 據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有 關 報 告,2003 及 2004 年 的 經 濟 預 測 分 別 是 8.5% 和 8%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經 濟 展 望,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2003 年 9 月 2003 年 上 半 年, 全 球 經 濟 受 着 各 種 負 面 因 素 的 影 響 ( 如 伊 拉 克 戰 爭 恐 怖 主 義 威 脅 和 非 典 疫 症 爆 發 ), 但 這 等 因 素 均 屬 短 期 性 並 最 終 也 能 受 到 控 制 因 此 全 球 經 濟 在 2003 年 下 半 年 重 回 復 甦 週 期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預 測 全 球 經 濟 將 在 2004 年 增 長 4.1%( 表 2) 在 通 脹 壓 力 不 大 的 情 況 下, 13 各 國 對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的 推 行 經 已 沒 有 太 大 拘 束 先 進 經 濟 體 在 2004 年 的 通 脹 預 測 是 1.3%( 是 30 年 來 的 低 位 ), 而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相 關 預 測 是 4.9%( 也 是 歷 年 新 低 ) 再 者, 利 率 將 在 2004 年 保 持 平 穩 14, 而 財 政 政 策 將 進 一 步 擴 張 1. 美 國 219
224 美 國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自 2003 年 中 顯 著 放 緩, 主 要 是 區 域 政 治 不 穩 和 多 年 前 科 技 泡 沫 爆 破 之 後 的 影 響 但 是 自 第 二 季 增 長 3.3% 之 後, 第 三 季 的 需 求 卻 大 幅 增 加 7.2%( 以 年 率 計 ), 這 是 20 年 來 最 高 速 的 季 度 增 長 另 一 方 面, 消 費 物 價 同 時 顯 著 下 跌, 其 核 心 通 脹 率 保 持 在 低 於 2% 的 水 平 雖 然 勞 動 市 場 仍 然 呆 滯, 且 生 產 力 還 未 達 到 飽 和, 但 消 費 和 商 業 信 心 仍 在 增 強 財 政 政 策 傾 向 減 稅 和 增 加 國 防 開 支 亦 能 刺 激 經 濟 自 2003 年 初, 股 票 市 場 已 逐 步 回 升 另 一 方 面, 美 元 匯 價 因 低 利 率 和 較 大 的 美 國 經 常 帳 赤 字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轉 弱, 加 上 美 國 將 在 2004 年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美 國 經 濟 因 此 可 望 在 2004 年 持 續 復 甦 及 較 2003 年 的 增 長 強 勁 2. 歐 洲 儘 管 2003 年 底 的 商 業 信 心 不 斷 增 強, 歐 羅 區 ( 尤 指 德 國 意 大 利 和 荷 蘭 ) 的 經 濟 將 在 2004 年 持 續 放 緩, 這 主 要 是 失 業 高 企 歐 羅 匯 價 升 值 和 工 業 生 產 不 穩 所 致 同 時, 歐 羅 區 的 核 心 通 脹 率 已 經 跌 至 低 於 2%, 相 信 通 脹 將 會 在 2004 年 持 續 下 調 德 國 經 濟 在 私 人 消 費 存 貨 和 外 需 所 帶 動 下 2004 年 將 回 升 增 長 1.5% 歐 羅 匯 價 在 2004 年 將 持 續 強 勢, 使 法 國 和 意 大 利 的 經 濟 復 甦 持 續 緩 慢, 預 計 分 別 增 長 2% 和 1.7% 英 國 仍 不 屬 於 歐 羅 區, 其 2003 年 上 半 年 的 經 濟 增 長 較 為 緩 慢, 主 要 是 投 資 放 緩 私 人 消 費 偏 弱 和 外 需 減 少 為 了 應 付 經 濟 前 景 轉 弱, 英 倫 銀 行 在 通 脹 率 高 於 2.5% 的 目 標 水 平 的 情 況 下 仍 在 2003 年 7 月 把 回 購 利 率 調 低 0.25% 至 3.5 釐 自 此, 英 國 經 濟 步 伐 加 快 以 及 信 貸 增 長 加 速, 使 通 脹 的 壓 力 進 一 步 上 升 英 倫 銀 行 在 2003 年 11 月 6 日 逐 把 回 購 利 率 調 升 25 個 基 點 至 3.75 釐 儘 管 利 率 上 升, 但 在 有 利 的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本 地 市 場 環 境 以 及 外 需 不 斷 增 加 等 因 素 支 持 下, 相 信 2004 年 的 經 濟 增 長 應 能 高 於 去 年 3. 日 本 隨 着 第 三 季 的 經 濟 增 長 較 預 期 高 以 及 美 國 經 濟 復 甦 前 景 樂 觀, 日 本 在 2003 年 及 2004 年 的 經 濟 預 測 已 經 顯 著 地 被 調 升 但 總 體 經 濟 展 220
225 望 仍 受 內 部 因 素 如 通 縮 和 商 業 及 銀 行 體 系 偏 弱, 和 外 部 因 素 如 日 圓 匯 價 持 續 升 值 所 影 響 2003 年 全 年, 日 本 銀 行 把 短 期 利 率 保 持 在 零 水 平, 但 卻 不 能 終 止 通 縮 零 利 率 政 策 預 計 將 在 2004 年 維 持 不 變 4. 大 中 華 地 區 亞 太 區 的 經 濟 表 現 較 世 界 其 他 地 區 優 勝, 主 要 的 推 動 力 是 來 自 外 需 儘 管 亞 洲 區 貨 幣 持 續 強 勁, 美 國 的 經 濟 復 甦 和 歐 日 的 經 濟 環 境 不 斷 改 善 等 因 素 均 能 使 亞 太 地 區 經 濟 在 2004 年 持 續 增 長 表 3 亞 洲 主 要 國 家 及 地 區 經 濟 表 現 ( ) (%) * 包 括 41 個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成 員 國 及 地 區, 但 日 本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除 外 資 料 來 源 : 亞 洲 開 發 展 望 2003 之 更 新,2003 年 9 月 221
226 2003 年 的 經 濟 增 長 受 制 於 戰 爭 和 非 典 疫 症 等 不 穩 定 因 素, 尤 其 是 第 二 季 度 的 非 典 疫 症 已 嚴 重 打 擊 各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 如 中 國 內 地 星 加 坡 香 港 台 灣 和 澳 門 ) 失 業 問 題 和 通 縮 惡 化 在 某 些 亞 洲 區 內 經 濟 尤 其 嚴 重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台 灣 等 受 非 典 疫 症 影 響 的 經 濟 體 都 即 時 調 動 資 源 以 穩 定 整 體 經 濟 情 況 直 至 2003 年 第 三 季, 這 些 經 濟 體 的 增 長 已 然 恢 復, 同 時, 它 們 的 消 費 和 商 業 信 心 亦 有 所 增 強 中 國 內 地 經 濟 在 2003 年 以 7% 至 8% 持 續 增 長 第 一 季 錄 得 9.9% 的 經 濟 增 長 ( 主 要 由 出 口 和 新 增 投 資 所 帶 動 ), 第 二 季 的 經 濟 因 非 典 疫 症 的 影 響 放 緩 至 增 長 6.7% 但 上 半 年 的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增 長 31.1% 至 19, 000 億 人 民 幣, 相 等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六 成 因 投 資 增 加 和 信 貸 急 速 增 長, 第 三 季 的 經 濟 增 長 達 9.1% 相 信 現 行 的 各 項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將 能 驅 使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因 此,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和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分 別 預 測 中 國 經 濟 在 2004 年 增 長 7.5% 和 7.9% 香 港 經 濟 在 2003 年 上 半 年 經 歷 了 一 段 困 難 的 時 期, 15 主 要 是 伊 拉 克 戰 爭 和 非 典 疫 症 的 不 穩 定 因 素 影 響 身 為 區 域 性 的 金 融 航 空 和 物 流 服 務 中 心, 非 典 疫 症 使 香 港 進 入 低 潮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由 第 一 季 增 長 20% 轉 至 第 二 季 下 跌 58%,4 5 月 份 的 酒 店 入 住 率 則 跌 至 正 常 水 平 ( 八 成 以 上 ) 的 1/4, 總 的 而 言, 服 務 出 口 由 第 一 季 上 升 12.6% 轉 至 第 二 季 下 跌 14.7% 同 時, 總 投 資 值 在 第 二 季 也 減 少 5.3%; 尤 其 是 建 築 業 投 資 的 收 縮 反 映 了 物 業 市 場 的 持 續 不 景 氣 雖 然 如 此, 經 濟 情 況 在 下 半 年 卻 漸 漸 改 善 過 來 16 內 地 與 香 港 CEPA 的 協 議 在 2003 年 6 月 簽 署 17, 並 即 時 對 香 港 經 濟 帶 來 生 機 CEPA 容 許 部 分 內 地 城 市 的 居 民 可 以 個 人 身 份 申 請 簽 証 到 港 澳 旅 遊 對 香 港 旅 遊 業 產 生 即 時 的 影 響 基 於 以 上 分 析,2004 年 香 港 經 濟 表 現 應 較 去 年 為 佳 台 灣 經 濟 在 第 一 季 溫 和 增 長 3.5%, 及 後 因 非 典 疫 症 的 影 響 使 台 灣 經 濟 收 縮 0.1% 最 受 打 擊 的 行 業 為 服 務 業, 該 行 業 由 第 一 季 增 長 2.2% 轉 至 第 二 季 下 跌 0.2% 同 時,2003 年 上 半 年 的 消 費 物 價 也 下 跌 0.16%, 導 致 台 灣 的 中 央 銀 行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使 11 月 份 的 銀 行 同 業 隔 222
227 夜 拆 借 利 率 降 至 1.02 厘 18 自 2003 年 7 月 起 (7 月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把 台 灣 從 非 典 疫 症 名 單 上 除 名 的 月 份 ), 台 灣 的 經 濟 情 況 漸 漸 轉 好, 出 口 訂 單 升 至 較 高 的 水 平, 還 有 擴 張 性 的 財 政 政 策 將 增 加 2003 年 下 半 年 的 內 部 需 求 總 體 而 言, 台 灣 經 濟 的 正 面 發 展 勢 頭 應 能 在 2004 年 持 續 ( 二 ) 澳 門 的 經 濟 展 望 因 失 業 情 況 改 善 和 工 資 水 平 上 升,2004 年 澳 門 的 內 部 需 求 應 可 持 續 增 長 ; 其 他 推 動 經 濟 增 長 的 因 素 亦 包 括 消 費 和 商 業 信 心 持 續 增 強 經 濟 前 景 樂 觀 以 及 建 築 投 資 增 加 等 等 另 一 方 面, 美 元 匯 價 轉 弱 和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個 人 身 份 訪 澳 等 利 好 因 素 均 能 促 銷 澳 門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再 者, 落 實 內 地 與 澳 門 的 CEPA 將 推 動 外 需 及 更 能 發 揮 澳 門 的 服 務 平 台 角 色 作 用 19 因 勞 動 市 場 條 件 改 善, 私 人 消 費 在 2004 年 的 增 長 將 較 去 年 高 大 型 建 築 項 目 和 正 在 膨 脹 的 旅 遊 博 彩 業 均 創 造 很 多 就 業 機 會 再 者, 當 勞 動 需 求 增 加, 工 資 水 平 也 相 應 上 升 政 府 預 算 增 加 開 支 11.7% 至 億 澳 門 幣, 主 要 是 公 共 工 程 開 支 增 加 43% 所 致 若 不 包 括 公 共 投 資 開 支 在 內, 特 區 政 府 的 經 常 開 支 將 增 加 5%, 這 代 表 政 府 最 終 消 費 將 相 應 有 所 增 加 儘 管 政 府 增 加 開 支, 公 共 帳 目 也 能 達 至 平 衡 預 算, 主 要 是 博 彩 業 稅 收 預 期 將 會 上 升 2004 年 特 區 政 府 預 算 從 博 彩 業 和 有 關 活 動 徵 稅 93 億 澳 門 幣, 較 2003 預 算 的 相 關 金 額 增 長 35% 私 人 和 公 共 投 資 將 推 動 2004 年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增 長 主 要 的 私 人 ( 如 銀 河 娛 樂 及 威 尼 斯 人 在 路 氹 城 及 新 口 岸 區 的 工 程 ) 和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20 ( 如 第 三 座 澳 氹 大 橋 和 2005 年 東 亞 運 動 會 的 場 館 設 施 ) 都 能 持 續 推 動 建 築 業 發 展 隨 着 3 項 扶 助 中 小 企 援 助 計 劃 的 落 實,2004 年 的 商 業 投 資 可 望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因 為 整 體 投 資 情 緒 將 不 斷 改 善,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也 將 增 加, 這 也 同 時 改 善 了 本 地 勞 動 市 場 的 就 業 情 況 穆 廸 投 223
228 資 在 2003 年 兩 次 調 升 澳 門 整 體 的 信 貸 評 級, 這 當 然 有 助 加 強 投 資 者 在 澳 門 投 資 的 信 心 CEPA 協 議 在 2003 年 10 月 簽 署, 擴 大 了 兩 地 之 間 的 商 貿 合 作 發 展 空 間 再 者,CEPA 也 能 加 速 推 動 澳 門 成 為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內 的 服 務 平 台 CEPA 的 即 時 效 應 是 增 加 訪 澳 的 內 地 個 人 旅 客 人 次 2004 年 中 前, 內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到 港 澳 旅 遊 的 簽 證 申 請 將 擴 展 至 全 廣 東 省 根 據 報 導 顯 示,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現 正 就 內 地 旅 客 出 境 可 攜 帶 的 人 民 幣 上 限 作 出 檢 討, 但 實 際 的 時 間 表 還 未 落 實 基 於 上 述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分 析 下, 澳 門 旅 遊 業 在 2004 年 ( 尤 指 下 半 年 ) 將 高 速 增 長 在 勞 動 市 場 出 現 的 結 構 性 錯 配 (structural mismatch) 是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環 境 與 勞 動 力 分 佈 不 配 合 所 致 21 但 失 業 率 在 2004 年 應 可 再 向 下 調 整 以 及 低 於 6%, 原 因 是 旅 遊 博 彩 所 帶 動 的 建 築 業 和 服 務 業 將 會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其 他 中 期 性 的 政 策 安 排 ( 如 澳 珠 跨 境 工 業 區 ) 將 協 助 紓 緩 製 造 業 工 人 的 失 業 壓 力 22 非 典 疫 潮 和 其 他 不 穩 定 因 素 ( 如 恐 怖 主 義 威 脅 ) 將 會 成 為 2004 年 經 濟 發 展 的 隱 憂, 原 因 是 澳 門 經 濟 相 當 依 靠 外 圍 環 境 的 表 現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亦 同 時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以 促 進 澳 門 經 濟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但 相 關 影 響 須 待 多 年 時 間 才 能 顯 現 四 結 語 雖 然 2003 年 上 半 年 澳 門 經 濟 不 振, 但 下 半 年 博 彩 和 旅 遊 業 迅 速 增 長, 可 使 2003 年 全 年 的 增 長 相 當 於 或 不 低 於 2002 年 的 表 現 另 外, 消 費 物 價 通 縮 持 續 下 跌, 而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6% 左 右 的 較 高 水 平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在 2004 年 應 有 較 佳 的 表 現 全 球 經 濟 在 2003 年 下 半 年 重 回 復 甦 週 期, 並 預 測 其 經 濟 將 在 2004 年 增 長 逾 4.0% 先 進 經 濟 體 和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的 2004 年 通 脹 預 測 均 已 達 至 較 低 的 水 平, 因 此 利 率 應 不 會 大 幅 上 升 ; 同 時, 各 工 業 國 政 府 將 普 遍 採 取 擴 張 性 的 財 政 政 224
229 策, 因 此 將 增 加 全 球 對 貨 物 及 服 務 的 需 求 澳 門 經 濟 在 2004 年 應 可 以 雙 位 的 增 長 率 持 續 發 展, 並 主 要 由 旅 遊 服 務 業 和 本 地 投 資 所 帶 動 服 務 業 和 建 築 業 的 勞 動 力 需 求 將 有 所 增 加, 故 此, 整 體 勞 動 市 場 環 境 應 得 到 改 善, 失 業 率 應 在 5% 至 6% 之 間 徘 徊 此 外, 通 縮 的 情 況 應 可 在 2004 年 完 結 2003 年 首 三 季 的 消 費 物 價 收 縮 少 於 2%, 而 GDP 的 平 減 物 價 指 數 ( 此 物 價 指 數 的 覆 蓋 面 較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廣 泛 ) 已 同 時 顯 示 增 長 0.79% 因 此, 通 縮 週 期 將 可 能 在 2004 年 完 結, 而 2004 年 的 消 費 物 價 應 增 長 零 至 1% 表 4 近 20 年 澳 門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 年 ) * 基 期 為 1999 年 10 月 年 9 月 **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之 平 減 物 價 指 數 (1996=100) 225
230 註 釋 : 1 論 壇 的 舉 辦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一 致, 目 的 是 發 展 澳 門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之 間 的 經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2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273 種 合 資 格 的 澳 門 產 品 可 以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本 地 公 司 和 專 業 人 士 亦 批 准 以 不 同 方 式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雖 然 CEPA 是 於 2003 年 10 月 簽 署, 但 CEPA 的 部 分 內 容 ( 如 准 許 內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到 港 澳 旅 遊 ) 已 在 較 早 時 實 施 接 受 申 請 個 人 港 澳 遊 的 覆 蓋 範 圍 將 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前 擴 展 至 全 廣 東 省 年 首 10 個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1.6% 年 第 三 季 的 失 業 率 為 6%, 低 於 第 一 季 的 6.1% 和 第 二 季 的 6.5% 5 貿 易 及 投 資 促 進 局 在 首 三 季 收 到 總 值 16.7 億 澳 門 幣 的 投 資 計 劃 書, 這 些 投 資 可 創 造 1,000 個 就 業 機 會, 它 們 主 要 與 房 地 產 貿 易 傳 統 加 工 業 藥 業 培 訓 以 及 資 訊 服 務 有 關 在 這 些 投 資 當 中, 離 岸 服 務 ( 主 要 來 自 香 港 ) 的 投 資 額 是 2.1 億 澳 門 幣 來 自 美 國 和 東 南 亞 的 離 岸 投 資 者 也 有 所 增 加 6 中 小 企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在 2003 年 初 首 度 推 出, 期 後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和 中 小 企 業 改 善 經 營 貸 款 計 劃 在 同 年 8 月 接 受 申 請 這 三 項 計 劃 可 為 中 小 企 提 供 共 6 億 澳 門 幣 的 貸 款 截 至 2003 年 11 月 初, 已 經 有 9 家 企 業 共 獲 批 895 萬 澳 門 幣 的 貸 款 ( 貸 款 保 證 金 額 為 563 萬 澳 門 幣 ) 成 功 取 得 貸 款 的 企 業 主 要 是 從 事 建 築 批 發 零 售 飲 食 酒 店 紡 織 和 成 衣 製 造 等 行 業 年 或 以 後 建 成 的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在 首 三 季 較 去 年 同 期 平 均 上 升 1.2%, 在 1990 至 1999 年 建 成 和 1989 年 或 以 前 建 成 的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分 別 平 均 上 升 3.6% 和 下 跌 4.4%, 整 體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平 均 上 升 1.4% 按 印 花 稅 的 紀 錄 顯 示, 住 宅 物 業 交 易 量 在 首 三 季 下 跌 18.9% 至 7,579 個 單 位, 而 相 關 的 金 額 也 下 跌 11.3% 至 38.5 億 澳 門 幣 8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6 月 尾 公 佈 北 京 和 香 港 已 不 受 非 典 疫 症 影 響 此 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7 月 初 把 台 灣 從 疫 症 名 單 上 除 名 9 訪 澳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在 首 11 個 月 輕 微 上 升 1.9% 達 1,000 萬 10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訪 澳 旅 客 人 次 在 首 11 個 月 增 長 34.2% 達 510 萬, 它 們 的 人 均 消 費 ( 不 包 括 博 彩 開 支 ) 約 2,000 澳 門 幣 ; 來 自 香 港 的 訪 澳 旅 客 人 次 下 跌 9.7% 達 420 萬 ( 人 均 消 費 約 800 澳 門 幣 ); 來 自 台 灣 的 訪 澳 旅 客 人 次 也 下 跌 34.4% 至 93.2 萬 ( 人 均 消 費 約 1,000 澳 門 幣 ) 11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出 境 中 國 所 攜 帶 的 外 匯 金 額 ( 不 須 申 報 ) 上 限 由 每 人 2,000 美 元 調 升 至 5,000 美 元 或 同 等 值 的 外 幣 到 訪 中 國 的 旅 客 所 攜 帶 的 外 匯 金 額 ( 不 須 申 報 ) 也 統 一 調 升 至 每 人 5,000 美 元 或 同 等 值 的 外 幣 12 澳 門 居 民 透 過 陸 路 ( 經 關 閘 和 路 氹 邊 險 站 ) 和 海 路 ( 經 內 港 ) 直 接 到 訪 中 國 的 人 次 在 首 10 個 月 減 少 5.6% 226
231 在 伊 拉 克 戰 爭 開 始 之 前, 原 油 價 格 升 至 34 美 元 一 桶, 期 後 在 2003 年 4 月 大 幅 下 跌 但 油 價 卻 在 8 月 尾 回 升 至 30 美 元 一 桶, 在 9 月 初, 油 價 再 次 下 跌 因 供 應 有 可 能 增 加, 油 價 在 2004 年 應 會 跌 至 平 均 25 美 元 一 桶 自 2003 年 6 月 25 日 的 聯 邦 公 開 市 場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後, 美 國 聯 邦 基 金 利 率 一 直 維 持 在 一 釐, 是 40 年 來 最 低 的 水 平 香 港 經 濟 在 首 季 增 長 4.5%, 但 次 季 經 濟 收 縮 0.5% 第 三 季 香 港 經 濟 增 長 4.0% 在 CEPA 的 框 架 下,273 種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製 品 可 以 零 關 稅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同 時, 香 港 的 服 務 業 也 因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人 次 增 加 而 受 惠 資 料 來 源 : /fs/p5.xls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計 劃 把 澳 門 發 展 成 3 個 服 務 平 台, 包 括 澳 門 作 為 中 國 內 地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粵 西 地 區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和 世 界 華 商 聯 繫 與 合 作 平 台 特 區 政 府 在 2004 年 預 算 開 支 35.7 億 澳 門 幣 作 公 共 投 資 項 目 ( 主 要 與 2005 年 東 亞 運 動 會 有 關 ), 較 2003 年 的 相 關 預 算 金 額 增 長 43% Chan, S.S., The NatureofUnemploymentinMacaoandIts Policy Implications, AMCM Quarterly Bulletin,Issue no.9,october 2003, pp 年 12 月 30 日, 國 務 院 批 准 興 建 澳 珠 跨 境 工 業 區 參 考 書 目 : 1. Article IV Consultation with China,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Public Information Notice No. 03/136,18 November 2003, external/np/seç/pn/2003/pn03136.htm#p 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2003 Updat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Sep tember Chan, S.S., "The Nature of Unemployment in Macao and Its Policy Implications," AMCM Quarterly Bulletin, Issue no. 9, October 2003, pp Country Report of China, Economist Intelligent Unit, September Country Report of Hong Kong and Macau, Economist Intelligent Unit, September Hang Seng Economic Monthly, Hang Seng Bank Limited, July World Economic Outlook,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eptember
232 內 地 赴 澳 門 遊 客 特 徵 調 查 * 曾 忠 禄 內 地 遊 客 已 成 為 澳 門 最 主 要 的 客 源 從 2003 年 7 月 以 來, 內 地 赴 澳 門 的 遊 客 就 超 過 了 香 港, 成 為 澳 門 最 主 要 的 遊 客 群 體 2003 年 全 年, 澳 門 入 境 遊 客 總 數 為 1,188.8 萬 人 次, 其 中 內 地 遊 客 為 萬 人 次, 佔 入 境 旅 客 總 數 的 48.3%; 其 次 是 來 自 香 港 及 台 灣 的 遊 客, 分 別 佔 總 數 38.9% 及 8.6% 1 但 是, 到 澳 門 的 內 地 遊 客 究 竟 是 些 甚 麼 樣 的 人? 他 們 的 年 齡 多 大? 收 入 水 平 多 高? 對 澳 門 的 旅 遊 設 施 的 滿 意 度 如 何? 是 甚 麼 吸 引 他 們 到 澳 門 旅 遊 的? 澳 門 在 他 們 心 目 中 的 形 象 是 怎 樣? 對 於 這 些 問 題, 系 統 的 研 究 還 很 少 而 瞭 解 這 些 問 題 對 於 瞭 解 內 地 遊 客 的 需 求 消 費 水 平 消 費 方 式, 發 現 澳 門 旅 遊 設 施 的 弱 點, 使 澳 門 的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等 各 行 各 業 能 更 好 地 針 對 內 地 遊 客 的 特 點 制 定 營 銷 戰 略, 為 內 地 遊 客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都 十 分 重 要 為 此 我 們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開 展 了 對 內 地 遊 客 的 問 卷 調 查 初 步 調 查 始 於 2003 年 4 月, 調 查 了 40 名 遊 客, 調 查 的 目 的 是 檢 查 問 卷 的 有 效 性 正 式 調 查 於 2003 年 8 月 9 月 12 月 分 別 在 南 粵 酒 店 關 閘 拱 北 海 關 進 行 調 查 採 用 每 隔 5 人 選 擇 1 人, 由 調 查 人 員 詢 問 並 填 寫 問 卷 或 由 遊 客 自 行 填 寫 問 卷 的 方 式 進 行, 共 獲 得 有 效 問 卷 492 份 本 文 先 逐 項 分 析 這 次 調 查 的 基 本 發 現, 然 後 在 此 基 礎 上 勾 勒 出 內 地 遊 客 的 基 本 特 徵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客 座 教 授 228
233 一 內地遊客的基本數據 (一)內地遊客的性別構成 來澳門的內地遊客男女比例基本平衡 男性佔被調查遊客總數的 52.6% 女性佔 47.4% 男性僅比女性多 5.2% 表1 內地遊客的性別構成 (二)內地遊客的年齡結構 內地遊客的年齡構成呈兩頭小 中間大的趨勢 最大的年齡群體 是 26 歲至 45 歲這個年齡段的群體 他們佔被調查遊客的 63.5% 其 次是 歲和 歲這個群體 他們佔被調查遊客的 30.5% 18 歲以下和 56 歲以上的比例較低 僅佔 6.1% 由於 26 歲至 45 歲的 年齡群體是一般社會中收入最高的群體 因此 我們可以說到澳門的 內地遊客是內地消費能力最強的年齡段的群體 從調查看 到澳門的 老年遊客比較少 56 歲以上的遊客比例才不過 4.9%(內地 2000 年的人 口普查顯示內地 60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的 10%) 這與美 國賭場中的賭客中退休人員佔 13%形成鮮明的對比(美國退休人口佔 2 總人口的比例也是 13%) 表2 內地遊客的年齡結構 229
234 (三)內地遊客的職業分佈 就職業來看 到澳門的內地遊客絕大多數是白領階層 其中職員 的比例最大 佔被調查對象的 51.2% 其次是專業人員 佔 12.2% 民 營企業家佔 8.7% 工人(藍領階層)僅佔 8.3% 表3 內地遊客的職業分佈 (四)內地遊客的收入水平 74.2%的遊客月收入水平在 元人民幣以下 據統計資料 2002 年內地 35 個大中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稅後收入)為 元 月均為 785 元 3 因此 可以推斷 到澳門的內地遊客的 收入水平大多數在內地屬中上水平 表4 內地遊客的月收入水平 230
235 (五)內地遊客的家庭情況 來澳門的內地遊客 75.8%是已婚有小孩的遊客 已婚無小孩和未 婚的遊客僅佔 24.2% 表5 內地遊客的家庭狀況 (六)內地遊客的地域分佈 被調查的內地遊客來源廣泛 來自全國 23 個省市 但廣東遊客的 比重最大 表6 內地遊客的主要來源地 231
236 (續前表) (七)是否到過國外的賭場 來澳門的內地遊客有 17.5%曾到過外國賭場 這說明外國賭場同 澳門賭場確實存在競爭 內地遊客去的外國賭場是哪一些 最多內地 遊客去的外國賭場是美國的賭場 86 人中有 26 人到的是美國的賭場 佔去過外國賭場人數的 30% 25 人去過馬來西亞賭場 佔到過外國賭 場人數的 29% 有 12%到過越南賭場 到過韓國賭場和澳洲賭場的人數 均佔 9.3% 因此可以說 外國賭場中 同澳門形成最大競爭的賭場是 美國的賭場和馬來西亞的賭場 其次是越南賭場 韓國和澳洲的賭場 (表 7 8) 表7 表8 到過外國賭場的遊客 到過哪些外國賭場 232
237 (續前表) 二 內地遊客在澳門的活動特徵 (一)來澳門的方式 來澳門的內地遊客絕大部分是隨團來的 佔被調查遊客比例的 88.2% 自己來的 55 人 佔被調查對象的 11.2% 由於調查期間 內 地開放自由行不久 所以自由行的人數比例還不大 表9 來澳門的方式 (二)與誰同來 來澳門的內地遊客多數是同朋友和同事一道來 佔被調查對象的 70.5% 其次是同家屬來的 佔被調查對象的 23.8% 單獨自己來的比 例較小 僅佔 5.7% 表 10 來澳的同行人 233
238 (三)在澳門的活動安排 來澳門的 492 位遊客中 有 288 是旅行社安排的 佔 73.5% 自 己來的有 104 位 佔 26.5% 表 11 在澳門的活動安排 (四)在澳門的逗留時間 92.5%的內地遊客大都只在澳門住一晚 上 即頭天來 第二天走(表 9) 住兩晚或以上的僅佔 4.3% 表 12 在澳門逗留的時間 (五)在澳門的消費水平 內地遊客在澳門的消費沒有集中的趨勢 從 500 以下到超過 分佈比較均匀 表 13 在澳門的消費水平 234
239 (六)來澳門的次數 76.4%的內地遊客是第一次來澳門 來 2 次以上的佔 23.6% 有 8.4% 的遊客來澳門 5 次以上 表 14 內地遊客來澳門的次數 (七)瞭解澳門的方式 內地遊客瞭解澳門的途徑 50%是通過電視 31.1%是通過親戚朋友 的口碑 通過報紙瞭解澳門的人數佔 10% 這顯示 電視和口碑是內 地遊客瞭解澳門最重要的資訊來源 表 15 瞭解澳門的方式 (八)選擇到澳門的原因 內地遊客來澳門的原因首先是因為澳門的景點(67.5%) 其次是因 為澳門的賭場(47.6)(多選題 合計比例超過 100%) 再其次是因為購 235
240 物 休閒 考慮到內地法律禁止賭博 回答問題的內地遊客可能有一 定的比例不願說自己到澳門是因為澳門的賭場 因此 因為澳門的賭 場到澳門的人數比例實際還應該更高 表 16 選擇到澳門的原因 (九)澳門的形象 問卷要求遊客用一個詞(或詞組)來描述澳門 絕大部分遊客想到 的是 賭城 佔被調查對象總數的 80.7% 其次有 7.9%的人想到的是 異國情調 其他選擇 包括 博物館 美食小城 購物天堂 海濱城市 神秘 放縱 等 合計僅佔 2.4% 因此我們可以說 澳門在內地遊客心目中的形象主要是賭城 表 17 用一個詞描述澳門 (十)在澳門的夜生活 所調查的遊客中 有近 69%的遊客不清楚澳門的夜生活 這說明 除了賭場 絕大多數遊客沒有時間消費其他東西 在消費夜生活的遊 236
241 客中 最喜歡的活動是表演 佔所有遊客的 20.5% 表 18 在澳門的夜生活 (十一)最難忘的經歷 內地遊客在澳門期間 甚麼經歷給他們留下最難忘的印象 有 66.7%的內地遊客的答案是在賭場的經歷 16.9%的答案是觀賞澳門異 國情調的建築 該結果與前面遊客提供的 來澳門的原因 的答案有 些矛盾 前面來澳門的原因的答案有 67.2%是因為澳門的景點 因為 賭場來的僅有 47.6% 這裏的矛盾證實了前面的分析解釋 由於內地 法律禁止賭博 很多因為澳門的賭場來澳門的遊客都不說自己是因為 澳門的賭場來澳門的 因此因為澳門的賭場來澳門的內地遊客實際數 位比遊客回答的數位要高 此外 與一般人認為澳門的飲食很有特色的看法相反 澳門的食 品並不怎麼被看重 只有 3.9%的人有較高的評價 這一點同前面只有 0.6%的人心目中的形象是 美食小城 一致 這說明澳門食品對內地 遊客的吸引力並不大 表 19 在澳門最難忘的活動 237
242 三 對澳門旅遊設施的滿意度 (一)對賭場設施和服務的滿意度 內地遊客對澳門賭場設施的滿意度 絕大部分是 一般 即不算 好 但也過得去 滿意和非常滿意的遊客僅佔 22.5% 而不滿意和非 常不滿意的比例則高達約 21% 這說明澳門賭場的設施確實有很大改 進的空間(表 20) 表 20 對澳門的賭場設施的滿意度 同對賭場設施的滿意度相比 對澳門賭場的服務不滿意和非常不 滿意的人數以及滿意和非常滿意的人數都有所減少 持 一般 看法 的人數比例有較大的增加 持 一般 看法的人數超過半數 達 52.4% 儘管如此 仍有近 17%的人對賭場的服務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 因此 賭場服務同樣需要改進(表 21) 表 21 對賭場服務的滿意度 238
243 (二)對辦理到澳門的手續程序的滿意度 內地遊客對到澳門的手續程序 60%以上的人感到滿意(選擇 方 便 和 非常方便 ) 24.8%的人認為 一般 只有 13%的人不滿意 (選擇 不方便 和 非常不方便 ) 這說明內地通過最近幾年在居 民出外旅行管理方面的改革 使內地居民到澳門旅遊辦手續已比較方 便了 表 22 對辦理來澳手續滿意度 (三)對澳門交通的滿意度 對澳門的交通 約 57%的遊客認為方便和非常方便 32.5%認為 一 般 只有 0.6%的人認為非常不方便 8.9%的人認為不方便 這說明 澳門的交通基本上能滿足遊客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 所調查的遊 客約 80%是旅行社安排在澳門的活動的 因此他們自己不必為在澳門 的交通費心 隨着自由行的人數增加 澳門交通設施中的一些問題可 能會暴露出來 表 23 對澳門交通的滿意度 239
244 (四)對通關速度的滿意度 被調查遊客對通關速度總體比較滿意 有 48.8%的遊客選擇了 方 便 和 非常方便 32.5%的遊客選擇了 一般 但有 18.7%的遊客 認為通關不方便和非常不方便 這說明通關還有改善的餘地 隨着內 地赴澳門的遊客增加 通關的問題可能進一步暴露出來 表 24 對通關速度的滿意度 (五)對住宿的滿意度 內地遊客對澳門的住宿大多數比較滿意 選擇 滿意 和 非常 滿意 的遊客佔總人數的 56% 選擇 不滿意 和 非常不滿意 的 遊客僅有 6.3% 表 25 對住宿的滿意度 (六)對餐飲的滿意度 240
245 內地遊客對澳門的餐館評價不高 認為很有特色的僅佔 16.7% 而認為無特色的竟高達 26.2% 有 53.3%的遊客認為 一般 這說明 澳門的餐館離遊客的期望還有很大的距離 該結果同前面只有很少比 例的內地遊客來澳門是因為澳門的美食的結果基本一致 也許有人要 問 被調查的內地遊客多數是隨旅遊團來澳門的 是否隨旅遊團來的 遊客吃的比較差 我們對自己安排食宿的自由行遊客的問卷進行分析 之後排除了這種可能 表 26 對餐館的滿意度 (七)對購物的滿意度 在購物方面 54.7%的遊客認為購物方便 30.7%的遊客認為一般 認為不方便和非常不方便的遊客僅有 9.7% 這說明澳門購物的方便性 能滿足遊客的需要 但就物品的品種方面 有近 40%的遊客認為品種 太少(表 27 表 28) 表 27 表 28 對購物方便性的看法 對購物品種的看法 241
246 (八)對購買紀念品的滿意度 在購買紀念品方面 68.3%的遊客回答能買到他們滿意的紀念品 25.2%的遊客認為不能 對於不能買到滿意的紀念品的原因 有 17%的 遊客認為品種太少 有 10%的遊客認為價格太高(表 29 表 30) 表 29 表 30 能否買到滿意的紀念品 對紀念品不滿的原因 (九)對澳門景點總體滿意度 對於澳門景點 滿意的遊客為 31.9% 認為 一般 的遊客為 49.6% 而不滿意的達 14% 這裏的 滿意 本人理解為遊客對澳門景點的特 色的滿意 而並不代表遊客對景點的數量滿意 因為在改善澳門的旅 遊環境的建議中 最多遊客提出了澳門應該增加景點和娛樂設施的建 議 表 31 對澳門景點總體滿意度 242
247 四 內 地 遊 客 的 建 議 內 地 遊 客 對 改 善 澳 門 旅 遊 環 境 提 出 了 很 多 建 議 492 位 遊 客 中 有 24% 的 人 提 出 了 增 加 旅 遊 景 點 和 娛 樂 設 施 的 建 議 有 9.8% 的 遊 客 建 議 增 加 賭 場 設 施, 改 善 賭 場 環 境 和 服 務, 有 8.1% 的 遊 客 建 議 改 善 服 務 行 業 人 員 素 質, 提 高 服 務 質 量 從 遊 客 的 建 議 可 以 看 出 澳 門 在 旅 遊 景 點 和 娛 樂 設 施 的 數 量 方 面 還 比 較 薄 弱 表 32 對 改 善 澳 門 景 點 的 建 議 五 總 結 根 據 以 上 調 查 結 果, 我 們 可 以 初 步 勾 劃 出 典 型 的 內 地 遊 客 ( 佔 總 數 的 70% 左 右 部 分 ) 的 基 本 特 徵 典 型 的 內 地 遊 客 是 年 齡 在 之 間, 月 收 入 在 2,000 元 以 下, 結 了 婚, 有 小 孩, 來 自 內 地 不 同 的 省 市, 從 事 白 領 工 作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243
248 他 們 主 要 是 通 過 參 加 旅 行 團 來 澳 門 的 一 般 在 澳 門 住 一 晚 上 : 頭 天 來, 第 二 天 走 他 們 在 澳 門 的 消 費 在 500 元 以 下 到 4,000 元 以 上 不 等 他 們 是 第 一 次 來 澳 門, 主 要 是 通 過 電 視 親 戚 朋 友 瞭 解 澳 門 的 他 們 之 所 以 來 澳 門 首 先 是 因 為 澳 門 的 景 點, 其 次 是 因 為 澳 門 的 賭 場 他 們 在 晚 上 除 了 上 賭 場 ( 和 少 數 人 看 表 演 ), 基 本 沒 有 時 間 參 加 其 他 夜 生 活 他 們 最 難 忘 的 經 歷 是 在 賭 場 的 經 歷, 在 他 們 心 目 中 澳 門 就 是 一 座 賭 城 他 們 對 澳 門 賭 場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基 本 滿 意, 對 通 關 的 速 度 辦 手 續 的 方 便 性, 對 澳 門 的 交 通 住 宿 購 物 都 基 本 滿 意 但 他 們 對 澳 門 的 餐 館 看 法 不 高 在 他 們 看 來, 澳 門 餐 館 比 較 一 般 化, 沒 有 很 大 的 特 色 他 們 對 澳 門 景 點 和 娛 樂 設 施 的 數 量 不 是 很 滿 意, 認 為 澳 門 應 該 增 加 旅 遊 景 點 和 娛 樂 設 施 以 上 勾 劃 出 的 遊 客 特 徵 是 70% 左 右 的 內 地 遊 客 的 特 徵, 這 些 遊 客 是 澳 門 餐 飲 住 宿 購 物 的 基 本 遊 客 但 對 澳 門 的 博 彩 業 而 言, 這 些 遊 客 不 算 是 最 重 要 的 內 地 遊 客, 最 重 要 的 內 地 遊 客 可 能 是 在 另 外 30% 的 內 地 遊 客 之 中 註 釋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2003 年 12 月 旅 客 入 境 數 目,2004 年 1 月 15 日 Harrah,s Survey, Profile ofthe American Casino Gambler,2003. 天 津 統 計 年 鑒,2003 年 244
249 CEPA 新格局下澳門與珠海及 珠三角西翼經濟合作發展 姚錫棠 楊周彝 李戰軍* 一 澳門的經濟 主要優勢和結構缺陷 (一)澳門經濟的主要優勢 1.高度自由的市場 經濟澳門是著名的國際自由港 具有獨立的關稅區地位 外匯不 受管制 稅制簡單 政府沒有外債 且公共財政收支平衡 人員流動 方便 與世界上幾十個國家和地區共用互免簽證待遇 澳門發展水平 已躋身於中等發達國家行列 人均 GDP 為 美元 2.豐富的東西方貿易經驗 澳門由於歷史的原因 使之與包括北美 歐盟 葡語國家 東南 亞各國和香港 台灣地區 保持着密切的經濟聯繫 形成了穩定的國 際商業網絡 連接着祖國大陸與歐洲共同體 南美共同體 非洲等不 同市場 澳門 2002 年貨物貿易出口總值有 億澳門元(下同) 貨物貿易進口總值 億 * 姚錫棠為上海浦東發展研究院院長 上海市台港澳經濟研究會會長 楊 周彝及李戰軍為上海浦東發展研究院研究人員 245
250 3.發達的博彩旅遊業 澳門奉行以 博彩業為龍頭 旅遊服務業為主體 的產業發展戰 略 其博彩 旅遊 酒店 餐飲 娛樂等行業尤為發達 號稱 東方 的蒙地卡羅 2002 年博彩收益為 228 億 博彩稅收高達 76 億 佔政 府全年總收入的 69% 近 3 年 博彩業增長率最低是 14.4% 最高的達 到 22.4% 博彩業的僱員佔澳門勞動人口的 6% 由於政府採取了開放 博彩專營的措施 未來的澳門博彩業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 2002 年 澳門入境旅客高達 萬人 是人口總數的 25 倍 旅遊及相關行 業的僱員佔澳門勞動人口的三成多 4.較低的企業經營成本 從表 1 可見 澳門的稅收 辦公室租金和專業人員工資都是比較 低的 同新加坡 台灣和香港相比 在經營成本方面極具優勢 表1 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經營成本的比較 資料來源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澳門的產業結構及其缺陷 1.單一的高度服務型經濟 從表 2 可以看到 在澳門經濟中 第三產業佔 90%以上 是一個 高度服務型的經濟 結構異常單一 國內外的經驗表明 凡是結構單 246
251 一 的 地 區, 抗 風 險 的 能 力 就 比 較 差 表 2 按 生 產 法 估 算 的 澳 門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結 構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2003 表 3 澳 門 就 業 人 口 按 行 業 分 佈 的 結 構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澳 門 產 業 結 構 的 嚴 重 缺 陷 1 博 彩 業 一 業 獨 大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經 濟 的 命 根, 是 處 於 龍 頭 地 位 的 產 業 從 2002 年 開 始, 已 由 過 去 的 專 營 走 向 開 放, 傳 統 走 向 現 代 化 科 技 化 和 資 訊 化 目 前 已 由 澳 門 博 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利 渡 假 村 ( 澳 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7
252 銀 河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企 業 取 得 賭 牌 執 照 未 來 幾 年 內, 三 家 公 司 投 資 總 額 將 達 到 175 億 澳 門 元 ( 約 合 22 億 美 元 ) 並 將 新 建 主 題 酒 店 和 大 型 會 展 設 施 澳 門 博 彩 業 今 後 的 收 益 和 上 繳 政 府 的 稅 收, 必 將 有 巨 大 的 增 長, 同 時, 也 增 加 了 澳 門 經 濟 對 博 彩 業 的 依 賴 性 如 果 不 大 力 發 展 其 他 產 業, 澳 門 經 濟 的 畸 型 性 將 更 為 突 出 2 旅 遊 業 面 臨 調 整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兩 大 支 柱 是 博 彩 活 動 和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旅 遊 產 業 在 澳 門 將 具 有 長 期 穩 定 發 展 的 前 景, 對 澳 門 經 濟 的 貢 獻 值 也 會 越 來 越 大 澳 門 的 旅 遊 客 源 主 體 在 東 亞 : 第 一 類 是 香 港 (44%) 中 國 內 地 (37%) 和 台 灣 (13%); 第 二 類 是 日 本 和 韓 國 ; 第 三 類 是 東 南 亞 的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和 菲 律 賓 第 一 類 中 內 地 旅 客 的 比 重 將 會 提 高, 人 員 數 量 上 將 趕 上 香 港 三 類 旅 客 數 量 一 個 比 一 個 少, 澳 門 旅 遊 業 存 在 着 擴 大 東 亞 地 區 以 及 歐 美 旅 客 的 發 展 空 間 2002 年 澳 門 入 境 旅 客 總 數 達 到 1, 153 萬 人 次, 但 有 500 萬 人 次 在 澳 門 不 過 夜, 佔 入 境 數 的 43% 所 有 入 境 旅 客 逗 留 時 間 平 均 1.35 天, 人 均 消 費 1,389 澳 門 元, 內 地 旅 客 在 澳 門 的 人 均 消 費 為 2,605 元 (2001) 這 些 數 字 表 明, 進 一 步 提 高 入 境 旅 客 逗 留 時 間 和 人 均 消 費 水 平 是 澳 門 旅 遊 業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課 題 3 發 展 製 造 業 難 題 不 少 澳 門 經 濟 結 構 中, 第 三 產 業 比 重 太 高, 製 造 業 比 重 太 低, 一 旦 國 際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形 勢 出 現 波 動 和 類 似 SARS 的 一 些 突 發 事 件 產 生, 都 有 可 能 對 澳 門 第 三 產 業 帶 來 中 短 期 的 巨 大 衝 擊 澳 門 的 製 造 業 集 中 在 紡 織 品 鞋 類 機 器 設 備 與 零 件 和 水 泥 等 類 別, 主 要 是 低 附 加 值 的 傳 統 產 品 其 中 紡 織 品 出 口 值 佔 總 出 口 值 的 2/3 產 品 出 口 國 家 和 地 區 主 要 為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美 國 歐 盟 國 家 中 的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以 及 台 灣 和 日 本 由 於 生 存 發 展 空 間 狹 小, 製 造 業 難 以 取 得 規 模 效 應 澳 門 製 造 業 的 主 體 是 小 企 業, 投 資 小 规 模 不 大 企 業 相 對 成 本 高 製 造 業 在 澳 門 内 部 需 求 市 場 狭 小, 限 於 自 然 條 件, 没 有 大 型 深 水 港, 自 由 港 功 能 248
253 難 以 發 揮, 物 流 中 心 也 難 以 成 型, 這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約 了 澳 門 製 造 業 的 發 展 4 澳 門 勞 動 就 業 者 素 質 不 高, 失 業 率 不 低 在 澳 門 20 萬 勞 動 就 案 者 當 中, 文 化 程 度 在 初 中 以 下 者 高 達 748% 這 一 比 重 甚 至 比 珠 江 三 角 洲 龐 大 的 打 工 隊 伍 的 文 化 水 平 還 要 低 澳 門 的 失 業 率 2002 年 為 6.3%, 其 中 男 勞 動 者 的 失 案 率 為 7.9%, 女 勞 勤 者 的 失 業 率 為 4.5%, 勞 動 者 的 素 質 將 是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未 来 的 瓶 頸 5 房 地 産 市 場 不 斷 向 下 調 整 澳 門 2002 年 建 成 樓 宇 数 目 比 上 年 大 幅 下 降 85% 從 年 的 12 年 間, 澳 門 房 地 産 市 場 總 共 新 增 了 14 萬 個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平 均 每 年 為 萬 個 但 實 際 這 一 期 間 年 平 均 成 交 個 案 僅 有 6,425 個 因 此, 市 場 積 壓 了 大 量 的 空 置 房, 主 要 集 中 在 住 宅 方 面 6 金 融 業 规 模 較 小, 金 融 企 案 實 力 不 大 到 2002 年 底 為 止, 澳 門 共 有 22 家 獲 得 認 可 的 銀 行 機 構 ( 另 外 有 1 家 郵 政 儲 金 局 和 1 家 金 融 公 司 ), 本 地 銀 行 和 非 本 地 銀 行 各 佔 一 半 在 本 地 銀 行 中, 僅 有 一 家 屬 於 本 地 资 本 企 業, 其 餘 主 要 来 自 内 地 葡 萄 牙 美 国 及 香 港 銀 行 案 資 産 總 值 為 1,518.9 億 澳 元, 較 上 年 增 長 6.8% 249
254 澳 門 共 有 26 家 保 險 公 司, 其 中 11 家 為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15 家 為 非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同 時, 其 中 9 家 為 本 地 公 司, 餘 下 均 為 海 外 分 公 司, 分 別 來 自 8 個 國 家 和 香 港 總 體 看, 澳 門 金 融 業 規 模 小, 輻 射 能 力 弱 綜 上 所 述, 澳 門 經 濟 雖 然 具 有 一 系 列 優 勢, 但 由 於 產 業 結 構 存 在 嚴 重 缺 陷, 澳 門 作 為 自 由 港, 澳 門 同 國 際 上 在 經 貿 方 面 的 廣 泛 聯 繫, 澳 門 作 為 粵 西 地 區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等 重 要 經 濟 功 能 都 難 以 真 正 發 揮 一 個 城 市 的 經 濟 功 能, 必 須 有 相 應 的 產 業 體 系 作 為 支 撐 不 然, 則 是 一 個 抽 象 的 概 念 而 已 二 珠 海 經 濟 : 比 較 優 勢 和 發 展 潛 力 ( 一 ) 珠 海 經 濟 的 比 較 優 勢 1. 珠 海 的 經 濟 規 模 和 產 業 結 構 2002 年, 珠 海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為 億 元, 較 上 年 增 長 12.4% 三 個 產 業 結 構 分 別 為 :4% 55% 和 44% 同 年, 珠 海 農 業 總 產 值 26.5 億 元, 增 長 6.9%; 工 業 總 產 值 億 元, 增 長 12.3%, 其 中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達 213 億 元, 佔 27% 在 製 造 業 內 部 結 構 中,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製 造 業 電 氣 機 械 器 材 製 造 業 醫 藥 製 造 業 和 軟 體 業 等 行 業 所 佔 比 重 較 高 珠 海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總 額 2002 年 共 有 億 元, 增 長 14.8%, 其 中 基 本 建 設 投 資 72.8 億 元, 製 造 業 投 資 54 億 元 以 上 數 字 表 明, 珠 海 經 濟 正 處 在 高 速 增 長 之 中 2. 珠 海 的 經 濟 優 勢 1 比 鄰 港 澳 的 區 域 優 勢 珠 海 位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西 翼 的 南 端, 和 香 港 隔 伶 仃 洋 相 望, 與 澳 門 半 島 陸 路 相 連, 其 海 域 和 橫 琴 島 更 將 澳 門 包 圍 其 中 這 種 地 緣 優 勢 使 250
255 珠 海 與 港 澳 自 然 地 形 成 了 較 為 密 切 的 經 濟 聯 繫 和 人 員 往 來 也 為 其 經 濟 外 向 型 發 展 提 供 了 有 利 條 件 珠 海 具 有 全 國 最 早 的 一 批 三 來 一 補 加 工 企 業 和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2 經 濟 特 區 的 體 制 優 勢 珠 海 是 全 國 最 早 確 立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一 政 策 優 勢 和 管 理 體 制 優 勢 使 珠 海 經 濟 融 入 在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大 潮 中, 起 點 高 發 展 快 外 向 性 強, 先 行 先 試 先 發 優 勢 十 分 明 顯 珠 海 一 度 也 是 經 濟 強 磁 場, 吸 引 了 全 國 的 人 才 資 金 建 設 項 目 珠 海 的 開 放 競 爭 力 較 強, 外 資 經 濟 比 例 重, 經 濟 國 際 化 程 度 高 3 現 代 製 造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發 展 優 勢 同 澳 門 相 比, 珠 海 現 代 製 造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優 勢 比 較 突 出 在 整 個 經 濟 中, 製 造 業 比 重 超 過 50%, 在 工 業 中,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的 比 重 接 近 30% 珠 海 市 針 對 重 點 產 業 和 重 點 區 域, 增 強 產 業 配 套 能 力, 把 產 業 鏈 拉 長 補 齊, 形 成 項 目 的 積 聚 效 應 石 化 產 業 群 軟 體 產 業 群 醫 藥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群 電 子 通 訊 產 業 群 電 氣 機 械 及 器 材 產 業 群 等 一 批 新 興 產 業 成 為 珠 海 經 濟 新 的 增 長 點 4 旅 遊 會 展 休 閒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產 業 較 為 發 達 珠 海 的 生 態 環 境 在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總 體 受 到 較 好 的 保 護, 青 山 綠 水 藍 天 碧 雲 城 市 環 境 質 量 和 舒 適 度 都 比 較 高 珠 海 的 旅 遊 會 展 休 閒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產 業 在 廣 東 乃 至 全 國 都 具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中 國 國 際 航 空 航 太 博 覽 會 是 中 國 著 名 的 品 牌 博 覽 會 2002 年, 珠 海 接 待 過 夜 遊 客 近 500 萬 人 次, 其 中 境 外 遊 客 120 萬 人 次 5 教 育 產 業 發 展 潛 力 巨 大 珠 海 現 有 6 所 大 學 招 生, 在 校 學 生 共 計 2 萬 餘 人 珠 海 教 育 產 業 發 展 最 突 出 的 特 點 是 與 外 地 著 名 大 學 共 創 共 建, 這 一 成 功 模 式 在 全 國 並 不 多 見 珠 海 已 經 開 辦 和 正 在 建 設 的 院 校 園 區 有 中 山 大 學 珠 海 校 區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珠 海 校 區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珠 海 校 區 遵 義 醫 學 院 珠 海 校 區 廣 東 省 科 技 幹 部 學 院 珠 海 校 區 暨 南 大 學 珠 海 學 院 清 華 科 技 院 251
256 北 大 教 育 科 學 學 園 等 這 一 批 院 校 園 區 一 旦 全 部 建 成, 珠 海 將 成 為 廣 東 省 的 重 要 教 育 產 業 基 地 ( 二 ) 珠 海 經 濟 的 主 要 問 題 1. 城 市 經 濟 的 規 模 比 較 小, 在 珠 三 角 中 的 地 位 有 下 降 趨 勢 珠 海 經 濟 雖 然 發 展 快, 但 規 模 較 小, 在 珠 三 角 中 的 作 用 也 有 下 降 趨 勢 根 據 2003 年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和 國 家 有 關 部 委 以 及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人 員, 編 製 的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No.1, 在 中 國 200 個 城 市 綜 合 競 爭 力 排 名 (2002 年 ) 中, 珠 海 排 在 廣 東 的 惠 州 佛 山 中 山 東 莞 廣 州 深 圳 之 後, 當 然 也 排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之 後 上 述 排 名 的 準 確 性 和 排 名 的 方 式 方 法 自 有 可 探 討 爭 論 之 處, 但 珠 海 市 在 珠 三 角 其 他 城 市 迅 速 崛 起 的 同 時, 經 濟 地 位 有 所 下 降, 競 爭 能 力 受 到 挑 戰, 則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2. 大 型 企 業 數 量 少, 產 業 聚 集 規 模 尚 不 大 珠 海 市 的 大 型 企 業 數 量 少, 珠 海 市 的 製 造 業 產 品 具 有 全 國 性 品 牌 的 更 少 這 幾 年, 雖 然 珠 海 的 外 資 投 資 出 現 結 構 性 的 調 整, 呈 現 向 製 造 業 聚 集 的 發 展 趨 勢, 但 製 造 業 項 目 平 均 投 資 僅 為 187 萬 美 元, 世 界 排 名 500 強 企 業 前 來 投 資 的 不 多 3. 人 才 缺 乏,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不 高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No.1 對 珠 海 城 市 競 爭 力 排 名 的 點 評 是 : 人 才 競 爭 力 表 現 很 差, 城 市 人 口 和 從 業 人 員 的 數 量 及 增 長 較 低 人 口 文 化 素 質 不 太 高, 近 期 內 提 升 潛 力 不 大 珠 海 需 採 取 優 惠 政 策 和 靈 活 措 施 吸 引 人 才 報 告 中, 珠 海 人 才 競 爭 力 排 在 全 國 200 個 城 市 中 的 第 44 位 其 中,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指 數 排 在 第 6 位 252
257 4. 服 務 業 特 別 是 現 代 服 務 業 比 較 弱 小 同 澳 門 相 比, 珠 海 經 濟 的 弱 點 在 服 務 業, 特 別 是 現 代 服 務 業 在 產 業 結 構 中, 第 三 產 業 比 重 低 於 50% 同 澳 門 相 比, 珠 海 經 濟 更 缺 少 廣 泛 的 國 際 聯 繫 和 商 貿 網 路 綜 上 所 述, 珠 海 作 為 中 國 最 早 的 開 放 特 區 之 一, 在 經 濟 上 具 有 大 量 優 勢, 並 有 很 好 的 發 展 前 景, 但 由 於 經 濟 規 模 尚 小, 服 務 業 不 發 達, 也 難 以 在 珠 三 角 西 翼 發 揮 地 區 性 經 濟 中 心 作 用 三 澳 門 珠 海 經 濟 : 深 化 分 工 和 聯 合 開 發 的 必 要 性 和 緊 迫 性 ( 一 ) 兩 地 經 濟 關 係 的 格 局 和 歷 史 回 顧 澳 門 珠 海 兩 地 山 水 相 連, 唇 齒 相 依 居 民 語 言 相 通, 交 往 頻 繁 雖 然 澳 門 長 期 受 葡 萄 牙 管 轄, 但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關 係 還 是 存 在 的 澳 門 的 水 電 和 農 副 產 品 供 應 長 期 一 直 依 靠 珠 海 和 中 國 大 陸 計 劃 經 濟 年 代, 珠 海 這 邊 市 民 需 要 的 一 些 生 活 日 用 品, 多 多 少 少 也 從 澳 門 方 面 得 到 不 少 受 益 進 入 改 革 開 放 時 代, 澳 門 商 人 率 先 於 全 國 在 珠 海 投 資 建 立 了 毛 紡 廠 賓 館 酒 店 等 一 些 生 產 服 務 性 企 業 珠 海 有 70% 的 投 資 來 自 於 港 澳 地 區 珠 海 成 立 經 濟 特 區 初 始 動 因 便 是 靠 近 澳 門, 便 於 接 受 經 濟 輻 射 珠 海 名 聲 鵲 起,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是 依 靠 澳 門 帶 起 來 的 到 了 90 年 代, 珠 海 發 展 起 來 了, 原 先 的 單 邊 輻 射 變 成 了 雙 邊 交 往, 珠 海 在 澳 門 設 立 了 珠 光 公 司, 對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也 起 到 了 推 動 作 用 隨 着 珠 海 經 濟 實 力 和 吸 引 力 的 增 強, 澳 門 投 資 在 珠 海 的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澳 門 對 珠 海 的 經 濟 影 響 日 漸 式 微 珠 海 在 制 定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和 經 濟 政 策 時, 對 澳 門 因 素 的 考 慮 也 逐 漸 減 少 兩 地 大 型 基 礎 設 施 專 案 也 沒 有 統 一 規 劃 和 協 調 253
258 從總結的角度看 在 CEPA 簽訂之前 澳門珠海之間的經濟合作關 係 主要是依靠市場 依靠民間 因此 是一種缺乏導向性的自流的 經濟合作關係 這種經濟關係的遺憾是缺乏政府間的協調機制 缺乏 共同發展的遠期目標 缺乏共生共榮 分工合作 利益共用的產業政 策和投資體制 近年來 澳門珠海之間的溝通有所加強 像新邊檢大樓 跨境工 業區 橫琴島開發 口岸合作和應急措施等合作項目都進入了兩地政 府領導人的視野之中 隨着今年香港 澳門和內地緊密經濟關係的建 立 澳門和珠海經濟關係的合作內容和合作前景將出現良性趨勢 (二)澳門珠海建立緊密經濟合作關係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1.澳門和珠海在珠江三角洲中的經濟地位和作用都在下降 澳門在該地區的投資比重不斷縮小 其經濟視窗和商貿平台的作 用一步步衰弱 珠海經濟特區的政策優勢和體制優勢趨向退化和平淡 其經濟總量甚至落後於佛山 順德 中山和江門 澳門和珠海如果繼 續分別發展 兩個城市都難以做大 做強 也都難以在珠三角西翼發 揮經濟核心作用 表 4 珠江三角洲中 東 西部 2000 年經濟發展 狀況比較(2000) 254
259 續 前 頁 * 為 2000 年 第 五 次 人 口 普 查 統 計 各 市 均 指 全 部 市 域 ( 除 惠 州 和 肇 慶 只 包 括 部 分 市 域 ), 包 括 市 區 和 下 轄 縣 級 市 資 料 來 源 : 廣 東 省 統 計 年 鑒 珠 江 三 角 洲 西 翼 乃 至 粵 西 地 區 需 要 有 地 區 性 經 濟 中 心 地 區 經 濟 中 心, 起 的 是 地 區 經 濟 的 帶 動 作 用 和 輻 射 作 用 珠 江 三 角 洲 西 翼 的 經 濟 水 平, 因 澳 門 珠 海 經 濟 結 構 的 缺 陷, 因 沒 有 地 區 中 心 而 落 後 於 東 翼 港 深 廣 州 澳 珠 三 足 鼎 立 中, 澳 珠 一 足 最 為 軟 弱 廣 深 港 和 廣 珠 澳 兩 條 珠 三 角 經 濟 發 展 帶 中, 西 翼 弱 於 東 翼 直 到 現 在, 珠 三 角 西 翼 經 濟 中 心 還 不 明 顯, 還 未 成 形 遠 不 如 東 翼 的 香 港 和 深 圳, 起 着 一 市 獨 大 的 舉 足 輕 重 作 用 但 澳 門 和 珠 海 如 果 繼 續 維 持 現 在 的 局 面, 難 以 單 獨 或 共 同 承 擔 起 珠 三 角 西 翼 經 濟 中 心 的 重 任 3. 澳 門 作 為 自 由 港 的 珍 貴 地 位 能 否 發 揮, 取 決 於 澳 門 與 珠 海 市 的 經 濟 能 否 聯 動 澳 門 地 域 實 在 狹 小, 整 個 經 濟 是 微 型 經 濟 單 靠 博 彩 業, 澳 門 經 255
260 濟 依 然 可 以 過 得 很 滋 潤 但 要 想 實 現 經 濟 良 性 和 穩 定 的 發 展, 要 想 成 為 粵 西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就 必 須 通 過 同 珠 海 經 濟 的 聯 動, 下 決 心 建 立 一 個 良 性 的 產 業 結 構 澳 門 現 在 的 發 展 空 間 是 第 一 制 約 因 素 澳 門 任 何 單 邊 性 的 安 排 都 是 不 可 能 與 珠 海 建 立 起 長 期 緊 密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的 4. 珠 海 城 市 地 位 的 提 升 和 經 濟 的 加 快 發 展 應 該 走 與 澳 門 建 立 特 殊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的 道 路 珠 海 位 處 祖 國 大 陸 的 邊 陲, 珠 江 三 角 洲 一 極 的 末 端, 交 通 動 脈 血 管 的 末 梢 由 於 沒 有 深 水 港 口, 因 此 缺 乏 城 市 的 縱 深 經 濟 腹 地 自 身 做 不 大, 時 間 一 長 便 會 接 受 更 強 的 經 濟 源 的 輻 射 珠 海 一 直 充 當 壓 力 大 負 債 重 的 趕 路 人 角 色, 而 且 這 個 路 趕 的 很 辛 苦 珠 海 需 要 和 澳 門 緊 密 結 合, 兩 弱 變 一 強, 利 用 澳 門 作 為 自 由 港 的 獨 特 優 勢 在 城 市 發 展 和 經 濟 發 展 中, 開 闢 新 天 地 ( 三 ) 澳 門 珠 海 建 立 聯 動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的 可 能 性 1. 兩 地 具 有 經 濟 合 作 的 悠 久 歷 史 和 豐 富 經 驗 ; 2. 兩 地 的 產 業 分 工 和 佈 局 是 可 以 互 補 的, 城 市 規 劃 和 發 展 規 模 是 可 以 連 為 一 體 的 ; 3. 兩 地 的 兩 種 政 治 構 架 和 經 濟 體 制 的 並 存 和 緊 密 結 合,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發 展 的 優 勢 ; 4. 兩 地 越 來 越 多 的 有 識 之 士 認 識 到 只 有 澳 門 珠 海 的 經 濟 資 源 和 生 產 力 要 素 的 統 一 整 合, 兩 地 才 能 有 所 作 為 ; 5. 澳 門 和 珠 海 憑 藉 現 有 的 經 濟 實 力 和 經 濟 基 礎, 合 則 有 條 件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翼, 乃 至 粵 西 地 區 的 領 頭 羊 和 經 濟 中 心 ; 6.CEPA 的 簽 訂, 為 兩 地 聯 動 發 展, 共 同 開 發 的 實 現 打 開 了 廣 闊 的 前 景 ( 四 ) 澳 門 珠 海 建 立 緊 密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的 主 要 困 難 256
261 1. 有 待 樹 立 區 域 經 濟 城 市 和 社 會 發 展 一 體 化 的 認 同 感 和 責 任 感 澳 門 和 珠 海 是 不 考 慮 對 方 情 況 各 自 發 展 為 好, 是 捨 近 求 遠 各 自 尋 找 另 外 城 市 結 為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為 好, 還 是 實 現 兩 個 城 市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一 體 化 為 好, 這 是 兩 地 政 府 共 同 面 臨 的 選 擇 在 局 外 人 看 來, 兩 地 經 濟 關 係 緊 密 合 作 是 兩 個 城 市 發 展 壯 大 的 邏 輯 性 的 合 理 出 路 2. 合 作 觀 念 上 存 在 差 異 和 空 白 澳 門 應 有 開 放 心 態, 積 極 融 入 祖 國 大 陸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歷 史 潮 流 中 去, 不 宜 自 設 藩 籬, 不 宜 作 繭 自 縛, 不 宜 自 得 其 樂 偏 安 一 隅, 不 宜 沒 有 強 烈 的 危 機 感 澳 門 應 正 確 認 識 珠 海, 充 分 把 握 珠 海 經 濟 崛 起 的 歷 史 機 遇, 充 分 認 識 作 為 連 體 兄 弟 合 作 夥 伴 的 珠 海 的 地 位 作 用 其 實, 澳 門 的 發 展 空 間 只 能 在 珠 海 尋 找 珠 海 應 增 加 歷 史 責 任 感, 積 極 協 助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完 成 一 國 兩 制 條 件 下 政 治 穩 定 和 經 濟 繁 榮 的 歷 史 使 命 從 大 局 出 發, 着 眼 於 歷 史 長 遠 目 標 珠 海 應 該 學 習 澳 門 的 管 理 機 制 法 制 體 系 市 政 管 理 地 區 和 國 際 交 往 的 歷 史 經 驗 和 具 體 辦 法 應 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困 難 視 作 自 己 的 困 難, 將 澳 門 市 民 的 困 難 視 作 自 己 的 困 難 在 與 澳 門 建 立 緊 密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中 提 升 自 己, 發 展 自 己 3. 缺 乏 在 具 體 專 案 上 的 關 係 對 等 利 益 平 衡 澳 門 和 珠 海 過 去 在 航 空 港 賽 車 場 會 展 和 港 口 開 發 等 項 目 合 作 上 出 現 過 破 局 還 有 一 些 正 在 進 行 的 合 作 專 案, 如 橫 琴 島 開 發 跨 境 工 業 區 伶 仃 洋 大 橋 走 向 等, 還 議 而 未 決, 議 而 未 動 歷 史 上 有 過 的 一 些 經 濟 合 作, 大 都 是 民 間 性 的 低 層 次 的 無 導 向 的 缺 乏 實 質 內 容 的 小 打 小 鬧 的 這 種 局 面 長 期 以 往, 澳 門 和 珠 海 都 因 被 對 方 卡 住 而 難 有 作 為 澳 門 珠 海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合 作 的 實 質 是 關 係 對 等 利 益 平 衡 任 何 257
262 建 設 專 案 和 合 作 協 定 都 不 能 給 對 方 造 成 內 傷, 任 何 建 設 專 案 和 合 作 協 定 都 不 能 是 單 向 的 緊 密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的 建 立 可 以 先 易 後 難 4. 政 府 間 和 民 間 交 往 缺 少 便 利 性 現 在 的 澳 門 和 珠 海 就 好 像 一 幢 公 寓 樓 裏 的 兩 個 既 熟 悉 又 陌 生 的 鄰 居, 兩 個 鄰 居 互 相 能 夠 看 見, 但 交 往 起 來 十 分 不 便 這 幢 大 樓 需 要 維 修, 需 要 更 換 電 梯, 但 這 兩 個 鄰 居 對 大 樓 的 物 業 管 理 談 不 到 一 起 去 澳 門 應 該 向 大 陸 提 高 開 放 度, 其 中 首 先 是 應 該 向 毗 鄰 的 珠 海 提 高 開 放 度, 提 高 兩 地 政 府 間 和 民 間 的 交 往 的 便 利 性 沒 有 兩 地 政 府 間 和 民 間 兩 個 層 次 的 交 往, 就 難 有 兩 個 層 次 交 往 中 的 感 情 理 解 體 諒 共 同 語 言 和 共 識, 就 難 有 兩 個 城 市 的 真 正 發 展 四 澳 門 珠 海 經 濟 整 合 深 化 分 工 聯 合 開 發 的 戰 略 框 架 ( 一 )CEPA 簽 訂 時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為 澳 門 提 供 的 發 展 機 遇 1.CEPA 簽 訂 時 的 經 濟 環 境 分 析 1 經 濟 區 域 化 已 成 中 國 發 展 新 階 段 的 重 要 趨 勢 進 入 21 世 紀 後, 全 球 各 個 重 要 地 區, 經 濟 區 域 化 的 發 展 大 大 加 快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在 國 際 上, 中 國 與 東 盟 (10+1) 建 立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協 定 已 經 啟 動, 中 國 與 日 本 韓 國 也 將 在 經 濟 上 更 緊 密 聯 合 起 來 ; 在 國 內, 長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和 環 勃 海 灣 地 區 的 經 濟 一 體 化 正 在 蓬 勃 發 展 ;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香 港 和 澳 門, 也 正 在 CEPA 安 排 下 進 入 這 一 歷 史 性 潮 流 之 中 澳 門 如 能 把 握 住 這 一 態 勢 加 強 同 珠 海 合 作, 就 必 將 使 自 己 的 各 種 潛 在 優 勢 得 已 發 揮, 使 自 己 的 各 種 經 貿 資 源 得 到 更 好 配 置 2 經 濟 國 際 化 已 使 中 國 成 為 世 界 貿 易 大 國 258
263 參 加 WTO 以 後, 中 國 經 濟 國 際 化 的 進 程 大 大 加 快 既 在 吸 引 外 資 方 面 已 連 續 多 年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在 進 出 口 貿 易 方 面 也 增 長 迅 速 2002 年 貿 易 總 額 已 達 6,000 億 美 元,2003 年 有 望 超 過 8,000 億 美 元, 在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法 國 中 國 五 個 貿 易 大 國 中, 中 國 貿 易 地 位 提 升 最 快 中 國 也 正 在 加 大 同 歐 盟 和 葡 語 國 家 的 貿 易 聯 繫, 這 將 強 化 澳 門 作 為 內 地 同 國 際 進 行 貿 易 的 視 窗 作 用 3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的 實 施 為 澳 門 提 供 了 有 益 經 驗 CEPA 簽 訂 之 後, 香 港 與 廣 東, 香 港 與 上 海, 香 港 與 內 地 其 他 城 市 的 經 濟 合 作 迅 速 加 深, 訪 問 香 港 的 經 貿 代 表 團 絡 繹 不 絕, 投 資 與 貿 易 往 來 不 斷 擴 大 香 港 同 廣 東 上 海 更 在 經 濟 合 作 的 制 度 化 運 作 上 創 造 了 多 方 面 的 經 驗 這 為 澳 門 密 切 同 內 地, 首 先 是 同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經 貿 關 係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借 鑑 2.CEPA 簽 訂 給 澳 門 發 展 提 供 的 機 遇 在 說 明 CEPA 簽 訂 時 外 部 環 境 的 基 礎 上, 科 學 地 分 析 CEPA 簽 訂 給 澳 門 提 供 的 機 遇, 並 針 對 存 在 的 制 約 因 素, 是 選 擇 澳 門 新 一 輪 發 展 戰 略 和 實 現 途 徑 的 前 提 CEPA 給 予 澳 門 的 機 遇 主 要 有 : 1 為 澳 門 同 珠 海 同 珠 三 角 的 經 濟 合 作 創 造 了 制 度 化 的 新 環 境 CEPA 在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和 投 資 貿 易 便 利 化 方 面 作 出 一 系 列 有 利 於 澳 門 發 展 的 規 定, 特 別 是 CEPA 為 澳 門 同 內 地 在 經 貿 方 面 進 行 制 度 化 交 流 和 合 作 創 造 了 新 的 環 境, 從 而 為 澳 門 同 內 地 的 多 方 面 合 作 形 成 了 高 效 的 運 作 機 制 2 為 澳 門 本 身 實 現 產 業 結 構 戰 略 性 調 整 提 供 了 廣 闊 的 空 間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龍 頭, 適 度 發 展 其 他 產 業, 實 現 經 濟 多 元 化 一 直 是 澳 門 發 展 追 求 的 最 重 要 目 標 CEPA 簽 訂 之 後, 如 果 澳 門 和 內 地 城 市 都 能 發 揮 制 度 化 協 商 的 潛 力, 在 發 展 模 式 和 合 作 機 制 方 面 大 力 創 新, 澳 門 就 有 可 能 在 發 展 博 彩 旅 遊 業 的 同 時, 把 金 融 保 險 內 外 商 貿 會 展 娛 樂 物 流 運 輸 等 產 業 適 度 振 興 起 來 259
264 3 有 利 於 加 快 澳 門 同 珠 海, 同 珠 三 角 西 翼 其 他 城 市 經 濟 上 的 整 合 澳 門 同 珠 海 和 珠 三 角 西 翼 其 他 城 市 在 經 濟 上 有 很 強 的 互 補 性, 澳 門 同 國 際 市 場 的 廣 泛 聯 繫 也 是 珠 三 角 城 市 所 需 要 的, 隨 着 雙 方 合 作 新 機 制 的 形 成, 隨 着 澳 門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澳 門 在 發 展 自 己 的 同 時, 也 能 加 快 澳 門 同 這 些 城 市 經 濟 上 的 整 合, 推 動 珠 海 和 其 他 西 翼 城 市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和 升 級, 聯 手 提 升 珠 三 角 西 翼 經 濟 的 競 爭 力 和 綜 合 實 力 ( 二 )CEPA 簽 訂 後 澳 門 發 展 新 戰 略 的 選 擇 如 何 把 有 利 的 發 展 環 境 難 得 的 歷 史 性 機 遇 轉 變 成 可 行 的 具 體 方 案 和 實 際 行 動, 一 個 地 區 或 城 市 就 要 及 時 制 定 能 取 得 大 幅 度 進 展 的 戰 略, 必 要 時 甚 至 要 實 行 非 常 規 的 突 破 性 的 大 戰 略 CEPA 簽 訂 後, 澳 門 面 臨 着 兩 種 戰 略 選 擇 1. 繼 續 實 行 單 獨 發 展 的 常 規 型 戰 略 選 擇 這 種 戰 略 就 是 沿 著 原 有 的 一 業 獨 大 模 式 發 展 下 去 CEPA 雖 然 會 促 使 澳 門 同 內 地 的 經 濟 合 作 有 所 進 展, 但 由 於 澳 門 的 發 展 空 間 有 限 和 產 業 結 構 存 在 嚴 重 缺 陷, 澳 門 如 果 繼 續 單 獨 發 展, 澳 門 的 最 重 要 發 展 目 標 實 現 經 濟 的 多 元 化 和 良 性 發 展 仍 難 以 有 重 大 突 破 ; 澳 門 最 重 要 的 戰 略 資 源 作 為 內 地 同 國 際 經 貿 交 流 的 平 台 仍 然 難 以 發 揮 實 質 的 作 用 2. 選 擇 同 珠 海 實 現 經 濟 整 合 深 化 分 工 聯 合 開 發 的 新 戰 略 這 是 一 種 非 常 規 的, 要 求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框 架 下, 在 發 展 模 式 和 制 度 建 設 方 面 都 實 現 重 大 突 破 的 新 戰 略 這 種 新 戰 略 的 內 涵 是 :1 同 珠 海 共 用 資 源, 最 大 限 度 地 實 現 兩 地 資 源 的 優 化 配 置 ;2 實 現 產 業 分 工 和 互 補, 把 澳 門 的 服 務 業 與 珠 海 的 製 造 業 有 機 結 合 起 來 ;3 聯 合 開 發, 建 設 各 種 跨 境 開 發 園 區, 共 同 吸 引 外 資, 吸 引 技 術 和 吸 引 人 才, 共 同 把 兩 地 的 經 濟 做 強 做 大 ;4 創 造 條 件, 實 現 生 產 要 素 與 人 員 在 兩 地 的 260
265 自 由 流 動 ;5 聯 合 制 度 創 新, 在 經 濟 體 制 貿 易 慣 例 和 管 理 規 範 方 面 互 相 接 軌, 提 高 兩 地 經 濟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競 爭 能 力 澳 門 和 珠 海 都 有 許 多 優 勢, 但 各 自 單 獨 發 展 都 難 以 有 重 大 突 破 和 進 展, 因 此, 在 CEPA 簽 訂 的 有 利 條 件 下, 兩 地 都 要 把 握 時 機, 努 力 實 施 聯 合 開 發 的 新 戰 略 ( 三 ) 澳 門 新 戰 略 的 總 體 目 標 與 澳 珠 聯 合 開 發 主 要 領 域 1. 澳 門 新 戰 略 的 總 體 目 標 澳 門 新 戰 略 的 總 體 目 標, 是 在 CEPA 框 架 下, 通 過 澳 珠 之 間 互 利 互 補, 通 過 兩 地 經 濟 整 合 深 化 分 工 聯 合 開 發, 逐 步 走 向 經 濟 一 體 化, 最 終 在 澳 門 珠 海 之 間 形 成 一 個 集 金 融 保 險 物 流 商 貿 航 空 海 運 現 代 製 造 高 新 技 術 和 旅 遊 會 展 教 育 研 發 的 繁 榮 的 海 灣 產 業 帶, 實 現 澳 珠 經 濟 共 同 發 展 共 同 繁 榮 並 對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形 成 強 大 的 集 聚 和 輻 射 功 能, 從 而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的 經 濟 中 心 和 現 代 服 務 業 中 心, 成 為 該 地 區 通 向 世 界 的 橋 樑 2. 澳 門 珠 海 聯 合 開 發 的 領 域 a. 在 共 用 資 源 中 實 現 聯 合 開 發 和 共 同 繁 榮 澳 珠 新 一 輪 發 展 中 可 以 共 用 的 主 要 資 源 包 括 :1 土 地 資 源 澳 門 雖 然 地 域 陝 小, 但 珠 海 的 1,000 多 平 方 公 里 土 地, 多 數 尚 未 大 規 模 開 發, 這 是 實 現 澳 珠 經 濟 互 補 和 聯 動 的 最 大 優 勢 之 一 ;2 澳 門 同 珠 海 相 反, 土 地 資 源 稀 缺, 但 卻 具 有 四 個 平 台 和 自 由 港 資 源 等 獨 特 的 優 勢 ;3 深 水 岸 線 資 源 珠 海 的 深 水 岸 線, 一 旦 開 發, 澳 珠 兩 地 就 能 夠 共 同 建 設 深 水 港 從 而 為 形 成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外 向 型 經 濟 服 務 中 心 奠 定 地 域 載 體 基 礎 ;4 海 島 資 源 包 括 橫 琴 島 在 內 的 萬 山 群 島, 是 澳 門 珠 海 發 展 現 代 旅 遊 業 和 會 展 業 休 閒 度 假 產 業 中 高 檔 房 地 產 業 的 最 佳 地 域 上 述 資 源 優 勢, 只 有 在 澳 珠 實 現 經 濟 整 合 深 化 分 工 聯 合 開 261
266 發 的 基 礎 上 才 能 夠 得 以 發 展, 如 果 澳 珠 繼 續 為 此 各 自 為 政 的 單 獨 開 發, 將 難 以 形 成 規 模 效 應, 這 可 以 從 歷 史 和 現 實 中 得 到 印 證 如 果 兩 地 共 用 資 源 聯 合 開 發, 如 果 兩 地 共 同 大 規 模 引 進 外 資, 聯 合 建 立 金 融 貿 易 現 代 製 造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等 各 種 開 發 區, 那 麼, 澳 門 的 服 務 業 和 珠 海 的 製 造 業 的 優 勢 就 能 得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發 揮, 就 能 在 珠 三 角 西 翼 崛 起 一 個 新 的 經 濟 中 心 澳 門 與 內 地 CEPA 的 簽 署, 將 為 澳 珠 經 濟 聯 動 資 源 分 享 提 供 一 個 法 律 框 架 資 源 分 享 的 前 提 實 利 益 平 衡 其 原 則 可 概 括 為 以 政 府 為 主 導 以 市 場 為 基 礎 以 利 益 為 紐 帶, 共 同 規 劃 共 同 開 發 資 源 分 享 利 益 均 佔 b. 在 同 珠 海 的 合 作 中 發 揮 澳 門 的 獨 特 優 勢 澳 門 是 國 際 自 由 港, 但 由 於 澳 門 面 積 和 經 濟 總 量 小, 澳 門 自 由 港 及 外 向 型 經 濟 體 系 的 優 勢 並 未 得 以 凸 現 在 同 珠 海 共 用 資 源 後, 澳 門 就 可 以 利 用 其 獨 特 的 優 勢, 加 快 構 築 4 個 平 台, 推 動 珠 海 和 粵 西 地 區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1 中 國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的 經 貿 交 流 平 台 澳 門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包 括 南 美 非 洲 多 國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珠 海 與 粵 西 地 區, 可 充 分 利 用 這 個 優 勢, 以 澳 門 為 平 台, 發 展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的 外 經 貿 關 係 ;2 粵 西 地 區 的 經 貿 服 務 平 台 粵 西 地 區 在 廣 東 省 經 濟 發 展 中 滯 後 於 珠 三 角 地 區, 澳 門 的 地 理 位 置 接 近 粵 西 地 區, 可 以 成 為 粵 西 地 區 經 貿 服 務 的 視 窗, 為 粵 西 地 區 新 一 輪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3 中 國 聯 繫 歐 盟 的 平 台 澳 門 與 歐 盟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享 受 歐 盟 的 許 多 優 惠 政 策, 這 個 獨 特 的 優 勢 是 內 地 任 何 一 個 城 市 所 不 具 備 的, 珠 海 市 和 粵 西 地 區, 可 充 分 利 用 這 方 面 優 勢, 通 過 澳 門 發 展 與 歐 盟 的 經 貿 關 係 ;4 一 國 兩 制 的 交 往 平 台 澳 門 回 歸 以 後, 台 灣 人 依 然 可 以 直 接 進 入 澳 門, 因 此, 澳 門 可 以 為 大 陸 和 台 灣 的 特 殊 交 往 提 供 平 台 c. 在 深 化 分 工 的 基 礎 上, 實 現 澳 珠 經 濟 全 方 位 合 作 在 CEPA 框 架 內 澳 珠 可 在 深 化 分 工 的 基 礎 上, 展 開 全 方 位 的 經 濟 合 作 :1 珠 海 製 造 業 的 部 分 生 產 環 節 可 移 至 澳 門, 以 利 用 澳 門 自 由 港 便 262
267 利,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珠 海 企 業 市 場 營 銷 部 門 可 以 直 接 到 澳 門 經 營, 反 之 澳 門 的 製 造 業 也 可 以 把 生 產 工 廠 移 至 珠 海, 施 行 前 店 後 廠 的 經 營 方 式 ;2 珠 海 可 利 用 對 澳 門 擴 大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機 會, 大 量 引 進 澳 門 的 金 融 保 險 商 貿 零 售 批 發 物 流 會 展 旅 遊 會 計 法 律 和 醫 療 等 現 代 服 務 企 業, 提 升 珠 海 的 服 務 業 ;3 澳 珠 在 全 方 位 開 展 經 濟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可 以 從 建 立 跨 境 開 發 區 做 起, 多 方 面 實 行 聯 合 開 發, 強 化 兩 地 經 濟 實 力, 逐 步 形 成 為 珠 江 三 角 洲 西 翼 的 中 心 城 市 地 位 d. 聯 手 打 造 珠 江 三 角 洲 西 翼 的 經 濟 中 心, 構 築 珠 三 角 兩 翼 齊 飛 均 衡 發 展 的 新 格 局 在 20 世 紀 90 年 代 初, 珠 三 角 東 西 兩 翼 的 發 展 大 致 平 衡, 珠 江 口 東 岸 的 深 圳 東 莞 惠 州 三 市, 和 珠 江 口 西 岸 的 佛 山 中 山 江 門 珠 海 四 市, 經 濟 總 量 大 致 相 當, 在 產 業 佈 局 上 則 形 成 東 黑 西 白 ( 即 東 岸 以 彩 電 VCD 等 黑 顏 色 家 電 為 主, 西 岸 以 冰 箱 空 調 等 白 顏 色 家 電 見 長 ) 的 格 局, 但 自 20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珠 三 角 東 岸 由 於 深 圳 大 力 發 展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台 資 電 腦 資 訊 產 業 在 東 莞 等 地 群 聚,IT 產 業 群 迅 速 成 型, 成 為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IT 製 造 基 地 之 一 到 2001 年, 東 岸 三 個 城 市 的 IT 製 造 業 產 值 佔 廣 東 省 的 73%, 東 岸 的 綜 合 實 力 上 了 一 個 台 階, 而 西 岸 則 由 於 中 國 家 電 業 的 內 耗 而 陷 入 困 頓 珠 江 口 兩 岸 東 強 西 弱 的 局 面 由 此 形 成 但 是, 隨 着 經 濟 的 高 速 發 展, 珠 三 角 東 中 部 及 港 澳 地 區 的 資 金 勞 動 力 等 要 素 成 本 日 益 增 高, 土 地 資 源 日 漸 枯 竭, 交 通 供 水 等 重 要 公 共 產 品 供 給 出 現 短 缺, 經 濟 增 長 成 本 越 來 越 高, 經 濟 可 持 續 高 速 增 長 的 勢 頭 開 始 減 弱 而 珠 三 角 西 部 的 城 市 群 卻 因 此 而 出 現 了 新 的 發 展 機 遇 : 第 一, 擁 有 充 裕 的 土 地 資 源 ; 第 二, 可 以 繞 開 珠 三 角 東 翼 現 有 的 產 業 格 局, 實 現 新 的 產 業 定 位, 避 免 重 複 建 設 和 內 耗 ; 第 三, 在 澳 珠 經 濟 邁 入 緊 密 合 作 的 新 階 段 以 後, 珠 三 角 西 部 城 市 群 的 製 造 業 發 達 現 代 服 務 業 落 後 缺 少 通 向 全 球 貿 易 的 口 岸 局 面, 將 得 到 徹 底 改 觀, 珠 三 角 西 翼 城 263
268 市 群 可 充 分 利 用 澳 門 的 自 由 港 優 勢 和 四 大 平 台 走 向 國 際 市 場 e. 進 而 聯 手 打 造 整 個 粵 西 地 區 的 經 濟 中 心, 成 為 珠 三 角 向 西 發 展 的 重 要 通 道 粵 西 地 區 擁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農 業 與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生 物 醫 藥 化 工 和 臨 海 重 化 工 業 發 展 的 潛 力 較 大 廣 東 省 已 經 制 定 實 施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戰 略, 加 快 粵 西 地 區 交 通 通 訊 和 能 源 等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設, 投 資 環 境 正 不 斷 完 善, 商 機 無 限 相 較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東 部 地 區, 粵 西 起 步 較 晚, 對 外 經 貿 渠 道 還 不 夠 暢 通, 而 這 正 為 澳 門 與 該 地 區 的 合 作 提 供 了 空 間 澳 門 構 建 粵 西 經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前 景 看 好 通 過 這 個 平 台, 澳 門 可 以 協 助 粵 西 走 向 世 界, 把 粵 西 的 名 優 產 品 轉 口 到 歐 盟 葡 語 系 國 家 以 及 東 南 亞 等 地, 粵 西 地 區 的 企 業 也 可 更 好 地 利 用 澳 門 作 為 聯 絡 海 外 的 橋 樑 和 窗 口, 同 時, 也 將 為 澳 門 工 商 企 業 界 提 供 更 多 的 商 機, 給 雙 方 帶 來 長 遠 和 現 實 利 益 粵 西 地 區 還 具 有 重 要 的 戰 略 地 位, 可 以 輻 射 到 西 南 地 區 腹 地 通 過 粵 西, 澳 門 還 可 以 將 經 貿 服 務 功 能 延 伸 到 西 南 內 陸 地 區, 發 展 成 為 西 南 地 區 的 物 流 轉 運 站, 從 而 構 建 更 大 的 經 貿 服 務 平 台 在 CEPA 框 架 下, 澳 門 與 珠 海 聯 手 構 建 內 地 經 貿 服 務 平 台, 可 以 首 先 從 地 緣 相 近 人 緣 相 親 的 粵 西 做 起, 成 為 粵 西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中 心 總 之, 如 果 在 珠 三 角 西 翼 形 成 澳 門 珠 海 聯 合 的 地 區 性 經 濟 中 心, 就 能 同 珠 三 角 東 翼 一 起, 以 香 港 為 龍 頭, 形 成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相 對 均 匀 發 展 的 區 域 經 濟 體 系 五 推 進 澳 門 珠 海 經 濟 合 作 的 對 策 建 議 ( 一 ) 建 立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機 構, 探 索 政 府 間 制 度 化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珠 海 和 澳 門 雖 同 在 一 國 之 內, 且 在 地 理 上 連 成 一 片, 卻 大 不 同 於 通 常 意 義 的 區 域 關 係 珠 澳 關 係 的 主 要 特 點 是 : 兩 地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同, 264
269 屬 於 一 國 兩 制 框 架 下 的 區 域 關 係 ; 兩 地 的 行 政 地 位 不 同, 在 國 際 上, 澳 門 是 單 獨 關 稅 區, 可 以 單 獨 身 份 參 加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締 結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而 珠 海 僅 是 廣 東 省 管 轄 下 的 地 級 市 ; 兩 地 的 歷 史 文 化 構 成 元 素 儘 管 與 中 華 文 化 一 脈 相 承, 仍 有 很 大 不 同 兩 地 的 人 口 規 模 土 地 面 積 市 場 發 育 程 度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等 經 濟 變 數 也 存 在 很 大 差 異 差 異 性 意 味 着 互 補 性, 巨 大 的 差 異 意 味 著 廣 闊 的 合 作 空 間, 同 時 也 決 定 了 構 建 兩 地 合 作 機 制 的 複 雜 性 和 艱 巨 性 根 據 前 面 的 分 析, 構 建 一 個 相 對 完 善 的 珠 澳 經 濟 協 調 與 合 作 機 制, 是 避 免 兩 地 經 濟 關 係 陷 入 各 自 為 政 的 必 由 途 徑, 而 珠 澳 關 係 的 複 雜 性 使 得 雙 方 獲 取 資 訊 的 成 本 和 溝 通 協 調 的 難 度 都 較 高, 因 此, 珠 澳 聯 合 開 發 與 經 濟 合 作 機 制 應 當 是 包 括 官 方 半 官 方 和 民 間 三 個 不 同 層 次 的 多 元 化 體 系, 在 職 能 分 工 上 各 有 側 重 1. 珠 澳 經 濟 協 調 與 合 作 的 官 方 機 制 首 先 要 建 立 珠 澳 經 貿 合 作 委 員 會 並 互 設 常 駐 機 構 以 利 雙 方 政 府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舉 行 磋 商 會 議, 主 要 負 責 珠 澳 合 作 的 宏 觀 協 調, 如 確 定 區 域 發 展 戰 略 與 城 市 規 劃 確 定 統 一 的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和 解 決 合 作 中 的 其 他 重 大 問 題, 特 別 要 及 時 解 決 聯 合 開 發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2. 珠 澳 經 濟 協 調 與 合 作 的 半 官 方 機 制 可 由 各 種 合 作 商 會 合 作 研 究 機 構 及 合 作 基 金 構 成, 主 要 負 責 珠 澳 合 作 的 中 觀 協 調, 如 兩 地 產 業 之 間 合 作 的 協 調 與 政 府 部 門 的 溝 通 協 調 與 公 司 企 業 的 溝 通 協 調 具 體 合 作 措 施 的 研 究 與 落 實 等 目 前 應 著 手 籌 建 珠 澳 旅 遊 協 調 促 進 會 珠 澳 商 貿 促 進 會 珠 澳 科 技 產 業 促 進 會 珠 澳 合 作 研 究 會 等, 商 討 落 實 兩 地 合 作 的 具 體 事 務 3. 珠 澳 經 濟 協 調 與 合 作 的 民 間 機 制 265
270 由 兩 地 大 量 的 公 司 企 業 和 個 人 構 成, 在 市 場 力 量 的 驅 動 和 兩 地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及 海 關 管 理 制 度 的 約 束 下, 自 由 從 事 各 種 經 濟 活 動, 實 現 資 源 在 兩 地 間 的 優 化 配 置, 促 進 兩 地 產 業 之 間 的 分 工 與 整 合 ( 二 ) 建 立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經 貿 發 展 協 調 機 構 在 澳 門 珠 海 強 化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可 進 一 步 籌 組 珠 三 角 西 翼 的 經 貿 協 調 會 和 粵 西 地 區 經 貿 發 展 聯 席 會 議 著 重 研 究 這 兩 個 地 區 的 協 調 發 展 問 題 區 域 發 展 的 理 論 與 各 地 成 功 的 經 驗 表 明, 一 個 地 區 的 振 興, 既 要 有 一 個 經 濟 中 心, 又 要 形 成 全 區 協 調 發 展 的 機 制 ( 三 ) 形 成 同 華 商 港 台 和 葡 語 國 家 的 常 設 交 流 機 制 通 過 這 種 機 制, 充 分 發 揮 澳 門 經 貿 交 流 的 四 個 平 台 作 用, 讓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走 向 世 界, 也 促 進 境 外 資 本 技 術 和 人 才 進 入 這 些 地 區 ( 四 ) 以 跨 境 工 業 開 發 區 為 起 點, 開 創 兩 地 開 發 投 資 合 作 新 局 面 澳 珠 合 作 建 立 的 跨 境 工 業 區 位 於 珠 海 茂 盛 圍 與 澳 門 西 北 區 的 青 洲 之 間 工 業 區 首 期 用 地 30 萬 平 方 米, 分 為 兩 個 園 區, 其 中 澳 方 園 區 10 萬 平 方 米, 珠 方 園 區 20 萬 平 方 米 工 業 區 以 紡 織 服 裝 業 為 主, 逐 步 建 設 成 高 附 加 值 的 品 牌 時 裝 設 計, 兼 顧 發 展 電 子 玩 具 等 其 他 產 業, 並 發 展 物 流 展 覽 等 相 關 配 套 產 業 珠 澳 雙 方 組 成 跨 境 工 業 區 管 理 協 調 機 構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協 調 委 員 會, 負 責 整 個 工 業 區 內 需 要 雙 方 共 同 處 理 的 各 種 事 項 各 自 園 區 由 所 屬 政 府 實 施 管 理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建 立 對 澳 珠 合 作 是 一 個 新 的 起 點 和 體 制 上 的 一 種 新 突 破 對 未 來 澳 珠 合 作 起 到 示 範 作 用, 應 在 此 基 礎 上 努 力 開 發 其 他 園 區 1. 在 珠 海 境 內 建 立 聯 合 開 發 型 的 工 業 園 區 266
271 到 目 前 為 止, 珠 海 已 經 擁 有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開 發 區 珠 海 保 稅 區 臨 港 工 業 區 橫 琴 經 濟 開 發 區 萬 山 海 洋 開 發 試 驗 區 等 多 種 園 區, 形 成 了 電 子 及 通 信 設 備 製 造 業 軟 體 產 業 醫 藥 及 醫 療 器 械 製 造 業 電 氣 機 械 及 器 材 製 造 業 和 石 化 原 料 及 製 品 產 業 等 五 個 產 業, 但 規 模 都 比 較 小 如 果 從 跨 境 開 發 區 進 而 發 展 到 兩 地 共 用 資 源, 在 珠 海 境 內 聯 合 開 發 工 業 園 區, 既 發 揮 珠 海 土 地 資 源 優 勢, 又 發 揮 澳 門 四 個 平 台 優 勢, 這 樣 做, 就 有 可 能 把 這 些 園 區 做 強 做 大, 又 可 適 度 增 加 製 造 業 在 澳 門 經 濟 中 的 比 重 2. 發 揮 澳 門 優 勢, 共 同 開 發 金 融 貿 易 開 發 區 澳 珠 兩 地 政 府 可 以 利 用 澳 門 優 勢, 或 在 澳 門 境 內 或 在 珠 海 市 境 內 共 同 選 擇 合 適 的 地 塊 建 立 一 個 以 金 融 貿 易 為 主 要 功 能 的 吸 納 香 港 內 地 台 灣 和 國 外 金 融 機 構 和 貿 易 企 業 入 駐 的 新 型 開 發 區 金 融 和 貿 易 是 現 代 經 濟 的 核 心 和 靈 魂 金 融 和 貿 易 業 的 規 模 和 強 大 程 度 是 決 定 澳 珠 能 否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經 濟 中 心 澳 門 能 否 發 揮 四 個 平 台 作 用 的 關 鍵 共 同 開 發 金 貿 區 應 放 到 兩 地 聯 合 開 發 的 最 重 要 地 位 3.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基 礎, 挖 掘 潛 力, 創 辦 新 型 的 教 育 產 業 園 區 珠 海 以 吸 引 全 國 著 名 高 校 異 地 辦 學 為 特 色, 走 出 了 一 條 不 求 所 有, 但 求 所 在 的 珠 海 模 式, 在 全 國 獨 樹 一 幟, 發 展 勢 頭 迅 猛 在 這 種 模 式 下, 短 短 幾 年, 珠 海 的 高 校 數 就 由 零 上 升 到 13 所 進 駐 辦 分 校 的 有 清 華 大 學 北 京 大 學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吉 林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等 10 多 所 國 內 重 點 名 校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音 樂 學 院 舞 蹈 學 院 也 將 連 袂 而 來 但 總 的 說 來, 規 模 仍 不 大 如 果 珠 澳 聯 手 吸 引 澳 門 和 其 他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參 加 教 育 園 區 基 礎 設 施 和 校 舍 等 方 面 的 建 設, 採 用 多 元 投 資 的 運 作 機 制, 就 可 加 快 教 育 產 業 園 267
272 區 的 發 展 速 度 澳 門 和 珠 海 各 有 優 勢 澳 門 和 珠 海 要 利 用 CEPA 簽 訂 後 形 成 的 有 利 時 機, 通 過 兩 地 政 府 間 的 認 真 協 商, 尋 求 合 作 體 制 上 的 實 質 突 破, 在 經 濟 整 合, 共 同 開 發 上 邁 出 有 力 步 伐, 讓 各 種 生 產 要 素 實 現 自 由 流 動, 從 而 聯 手 打 造 繁 榮 的 澳 珠 海 灣 產 業 帶, 聯 手 把 兩 地 打 造 成 為 珠 三 角 西 翼 和 粵 西 地 區 的 經 濟 中 心 兩 地 一 旦 聯 合, 就 可 以 利 用 未 來 建 設 的 港 珠 澳 大 橋, 利 用 兩 地 的 各 種 資 源 和 低 成 本 優 勢, 大 規 模 的 吸 引 香 港 台 灣 和 國 際 的 資 本 技 術 和 人 才, 通 過 建 設 各 種 類 型 的 產 業 開 發 區 和 園 區 ( 包 括 現 代 服 務 業 先 進 製 造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 把 澳 門 和 珠 海 的 經 濟 做 大 做 強, 把 整 個 粵 西 地 區 振 興 和 繁 榮 起 來 268
273 從 商 業 角 度 看 知 識 產 權 與 中 小 企 業 的 關 係 * 區 宗 傑 隨 着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和 經 濟 全 球 化 進 程 的 加 速,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越 來 越 受 關 注 從 法 治 角 度 道 德 觀 念 和 文 化 範 疇 來 看,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但 從 經 濟 和 商 業 的 角 度 來 看, 知 識 產 權 應 否 受 到 保 護 如 何 有 效 地 加 以 保 護, 一 向 存 在 爭 議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不 同 的 標 準 看 問 題, 結 論 肯 定 不 同 反 對 者 認 為, 這 只 是 經 濟 發 達 的 國 家 憑 借 強 大 的 技 術 實 力, 以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為 理 由, 打 壓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以 達 到 控 制 全 球 市 場 的 目 的 ; 另 一 反 對 的 原 因 就 是, 模 仿 或 複 製 發 明 品,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技 術 進 步 和 創 新 可 以 產 生 一 定 的 推 動 作 用 故 此,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是 需 要 經 歷 一 個 認 知 接 受 與 遵 守 的 過 程 事 實 上, 在 18 世 紀 歐 洲 工 業 革 命 以 後, 一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都 是 從 模 仿 或 複 製 他 人 的 發 明 品 開 始,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領 導 潮 流 經 濟 發 達 的 國 家 例 如, 今 天 綜 合 國 力 最 強 的 國 家 美 國, 在 19 世 紀 也 是 透 過 模 仿 和 複 製 英 國 以 及 歐 洲 其 他 國 家 的 科 技 與 發 明 品, 才 發 展 成 為 現 代 科 技 最 先 進 和 最 富 庶 的 國 家 20 世 紀 50 年 代,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後, 歐 洲 的 意 大 利 和 亞 洲 的 日 本, 也 是 透 過 模 仿 及 改 裝 他 人 的 發 明 品, 才 建 立 今 天 工 業 大 國 的 地 位 由 此 可 見, 香 港 直 至 80 年 代, 澳 門 直 至 * 澳 門 中 小 企 業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269
274 90 年 代, 內 地 直 至 20 世 紀 末 葉, 經 濟 起 飛 後, 才 開 始 嚴 格 遵 守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條 例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是, 進 入 21 世 紀, 中 國 已 發 展 成 為 全 球 第 五 大 貿 易 國,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全 球 第 十 大 貿 易 體 系, 澳 門 由 於 是 一 個 微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以 旅 遊 博 彩 娛 樂 業 為 主, 所 以, 貿 易 的 總 額 不 大, 但 人 均 生 產 總 值 在 15, 000 美 元 以 上, 屬 於 中 等 發 達 國 家 的 水 平 尤 其 是 中 國 已 加 入 了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加 上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令 全 球 舉 世 矚 目, 就 必 須 要 嚴 格 執 行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條 例, 創 造 及 維 繫 一 個 有 利 的 營 商 環 境, 讓 企 業 的 知 識 產 權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護, 本 地 企 業 才 能 專 注 於 創 造 更 多 財 富, 外 國 投 資 者 才 會 把 更 多 高 增 值 和 知 識 產 權 含 量 高 的 生 產 轉 移 到 大 中 華 地 區, 從 而 促 進 中 國 經 濟 繼 續 有 長 足 發 展 相 信 大 家 都 同 意 知 識 產 權 與 經 濟 的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現 在 本 人 就 着 重 談 談 知 識 產 權 與 中 小 企 業 的 關 係,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是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命 脈 社 會 的 最 大 僱 主 經 濟 活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目 前, 內 地 的 民 營 企 業 與 港 澳 兩 地 的 中 小 企 業, 無 論 工 業 生 產 或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已 日 趨 成 熟, 企 業 開 始 注 重 品 牌 設 計 和 技 術 創 新 所 以, 提 倡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建 立 市 場 經 濟 秩 序,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整 體 發 展 應 該 是 有 利 的 尤 其 是 對 於 製 造 業,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可 以 提 高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現 在, 在 內 地 設 廠 的 商 人, 已 由 80 年 代 及 90 年 代 中 的 OEM 製 造 轉 變 為 OBM 及 ODM 的 時 代, 所 以,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令 這 類 企 業 產 品 的 核 心 專 利 和 技 術 標 準 受 到 保 護, 從 而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不 斷 擴 大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滲 透 力, 獲 得 豐 厚 的 利 潤 由 於 全 球 各 國 已 加 大 對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力 度, 故 此, 中 小 企 業 若 以 模 仿 或 盜 版 行 為 作 為 生 存 的 手 段, 其 生 命 力 是 不 能 長 久 的, 正 所 謂 不 義 之 財 不 能 久 享 當 今 世 界, 處 於 一 個 日 新 月 異 瞬 息 萬 變 的 時 代,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已 成 為 一 個 企 業 在 競 爭 中 取 得 優 勢 的 關 鍵, 也 是 致 富 的 重 要 戰 略 世 界 首 富 比 爾 蓋 茨, 他 明 確 宣 稱 公 司 最 主 要 的 財 富 就 是 版 權 當 初, 他 以 數 百 美 元 的 資 本, 在 其 父 親 的 車 房 設 計 電 腦 軟 件, 進 而 建 270
275 立 起 今 天 世 界 最 大 的 電 腦 軟 件 王 國, 若 沒 有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他 就 沒 有 今 天 的 成 就 另 一 個 顯 著 的 例 子 就 是 松 下 電 器 創 辦 人 木 松 下 幸 之 助, 他 從 一 間 擁 有 10 餘 個 工 人, 以 製 造 燈 泡 為 主 的 小 工 廠 開 始, 因 為 研 製 及 發 明 了 一 種 體 積 細 小 的 真 空 管 收 音 機, 而 演 變 成 為 世 界 最 大 的 電 器 生 產 商 之 一 因 為 知 識 產 權 得 到 有 效 保 護, 才 造 就 了 他 在 事 業 上 的 輝 煌 成 就 這 類 成 功 的 例 子 是 不 勝 枚 舉 的 所 以, 知 識 就 是 財 富, 生 產 力 源 自 科 學 技 術 與 知 識 產 權 是 企 業 擁 有 競 爭 優 勢 的 象 徵 有 鑒 於 此, 作 為 中 小 企 業, 目 光 要 遠 大, 視 野 要 廣 闊, 不 單 要 支 持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更 要 懂 得 利 用 知 識 產 權 來 創 造 財 富, 開 創 與 知 識 產 權 有 關 的 商 機 具 體 做 法 可 以 包 括 : 1 中 小 企 業 是 需 要 根 據 經 營 情 況, 量 力 而 行, 適 當 投 入 人 力 物 力, 前 瞻 性 地 研 究 發 明 新 產 品, 或 開 創 自 己 的 品 牌, 生 產 專 利 產 品, 搶 佔 市 場 ; 2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付 出 一 定 的 代 價, 委 託 世 界 先 進 的 產 品 開 發 及 設 計 公 司, 為 企 業 設 計 度 身 訂 造 的 產 品, 把 企 業 家 的 意 念 實 行 產 品 化, 讓 企 業 擁 有 自 己 的 專 利 ; 3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根 據 市 場 形 勢, 購 買 別 人 的 專 利 技 術, 再 發 揚 光 大 ; 或 可 以 購 買 別 人 的 專 利 經 營 權, 經 營 一 些 國 際 知 名 的 連 鎖 店 ; 或 購 買 一 些 名 牌 商 標, 生 產 名 牌 產 品, 攻 佔 內 銷 市 場 ; 4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減 輕 產 品 開 發 的 成 本, 把 別 人 的 發 明 專 利 實 現 商 品 化 雙 方 可 以 合 作 形 式, 也 可 以 分 紅 形 式, 這 對 發 明 者 或 中 小 企 業 都 具 有 雙 贏 的 作 用 中 小 企 業 擁 有 了 在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或 澳 門 註 冊 的 商 標 或 專 利, 容 易 打 進 國 際 市 場 由 於 專 利 產 品 或 商 標 等 是 屬 於 無 形 的 資 產, 故 可 以 增 加 在 海 內 外 融 資 的 機 會, 從 而 令 中 小 企 業 的 實 力 增 強, 規 模 壯 大, 財 富 上 升 在 推 行 知 識 產 權 的 應 用 和 保 護 方 面, 除 了 香 港 有 顯 著 成 效 外, 中 271
276 國 大 陸 和 澳 門 都 成 效 不 彰, 仍 然 落 後 於 世 界 先 進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直 至 最 近, 中 國 大 陸 的 翻 版 活 動 仍 屢 禁 不 止 為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創 新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維 持 科 學 家 藝 術 家 與 作 家 的 生 計 和 活 力, 必 須 嚴 厲 打 擊 翻 版 和 侵 權 的 行 為 為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利 用 知 識 產 權 提 高 生 產 力, 促 進 企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建 議 政 府 仿 傚 世 界 先 進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給 予 稅 務 優 惠, 鼓 勵 企 業 在 營 業 總 額 中, 撥 出 2%-15% 用 於 科 研 項 目 上 ; 同 時, 建 議 各 主 要 城 市 設 置 知 識 產 權 的 交 易 市 場, 營 造 良 好 的 氣 氛, 鼓 勵 更 多 的 科 學 家 及 專 業 人 士, 專 注 於 各 種 發 明 和 創 造 ; 也 令 中 小 企 業 家 獲 得 簡 易 途 徑, 付 出 代 價, 獲 得 專 利, 使 企 業 的 邊 際 利 潤 大 幅 攀 升 另 外, 為 了 加 深 中 小 企 業 認 識 產 品 發 明 外 觀 設 計 等 成 為 專 利 後 帶 來 的 市 場 價 值, 及 獲 得 到 利 益 保 障 是 需 要 作 出 註 冊 登 記 ; 文 學 家 和 藝 術 家 的 創 作 品, 要 獲 得 利 益 保 障, 也 須 依 循 同 樣 的 做 法, 政 府 有 需 要 加 大 宣 傳 與 鼓 勵 的 力 度 ; 同 時, 對 註 冊 登 記 的 手 續 予 以 簡 化, 以 及 提 供 註 冊 登 記 費 用 的 津 貼, 以 減 輕 發 明 和 創 作 者 的 財 政 負 擔 此 外, 政 府 可 考 慮 利 用 民 間 團 體, 通 過 舉 辦 各 種 交 流 和 研 討 會, 使 中 小 企 業 了 解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條 例, 增 強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認 識, 藉 此 啟 發 企 業 把 握 與 知 識 產 權 有 關 的 商 機 同 時, 也 要 對 業 界 和 市 民 進 行 知 識 產 權 與 道 德 文 明 的 宣 傳 教 育, 加 強 市 民 的 道 德 文 明 與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期 望 透 過 科 研 及 開 發 方 面 所 得 到 的 知 識 產 權 的 成 果, 促 進 大 中 華 地 區 經 濟 的 持 續 增 長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自 回 歸 後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 非 常 重 視, 在 這 方 面 已 頒 佈 的 現 行 法 律 有 以 下 四 項 : 1 第 07/2003 號 法 律 ( 即 對 外 貿 易 法 ), 其 中 一 部 分 是 監 控 生 產 鐳 射 光 盤 之 原 材 料 及 設 備 之 進 出 口 ; 2 第 43/99/M 號 法 令, 內 容 包 括 : 作 品 之 保 護 ; 保 護 著 作 權 擁 有 人 之 權 利 ; 處 罰 侵 權 行 為 ; 3 第 51/99/M 號 法 令, 內 容 包 括 : 商 業 場 所 之 監 控 ; 監 控 所 有 生 產 光 碟 / 母 本 的 設 備 及 原 材 料 ; 監 控 光 碟 / 母 本 製 造 ; 處 罰 侵 權 行 為 ; 272
277 4 第 97/99/M 號 法 令, 內 容 包 括 : 對 發 明 專 利 實 用 專 利 工 業 設 計 及 商 標 等 提 供 保 護 ; 界 定 已 註 冊 工 業 產 權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訂 明 各 種 侵 犯 工 業 產 權 的 罪 行 ( 侵 權 行 為 ) 澳 門 經 濟 局 提 供 知 識 產 權 的 註 冊 和 登 記 服 務, 澳 門 海 關 是 執 行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條 例 的 機 構 最 後, 謹 此 聲 明, 本 人 雖 然 是 澳 門 中 小 企 業 協 進 會 的 理 事 長, 但 本 職 是 一 個 銀 行 家, 與 產 品 的 製 造 完 全 無 關 係 對 於 知 識 產 權, 本 人 是 一 個 用 家, 本 集 團 屬 下 機 構 所 應 用 的 電 腦 軟 件, 均 有 付 出 版 權 費 用 故 此, 對 於 是 次 論 題, 本 人 是 持 開 放 中 立 的 態 度 來 探 討, 與 本 人 的 經 營 活 動 絕 無 利 害 衝 突 273
278 澳 門 形 勢 大 好, 地 產 市 道 光 明 葉 建 華 * 一 自 由 貿 易, 致 富 良 方 1776 年, 經 濟 學 鼻 祖 阿 當 史 密 斯 (Adam Smith) 的 傳 世 巨 構 原 富 論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the Wealth ofnations), 指 出 了 自 由 貿 易 的 重 要 性, 及 自 由 貿 易 會 帶 來 經 濟 繁 榮 1976 年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得 主 米 頓 佛 利 民 (Milton Friedman) 有 一 句 至 理 名 言 : People are better off with free tradethan with tariffs ( 在 自 由 貿 易 下, 人 們 的 生 活 過 得 比 在 有 關 稅 的 情 況 下 更 好 ) 此 後, 全 球 化 一 體 化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亦 成 為 我 們 今 日 經 常 遇 到 的 名 詞 在 沒 有 關 稅 的 情 況 下, 一 隻 無 形 之 手 可 發 揮 更 大 作 用, 各 城 市 區 域 國 家 按 照 李 嘉 圖 (David Ricardo) 經 典 地 指 出 的 比 較 優 勢 (comparative advantage) 定 律, 進 行 生 產 然 後 與 鄰 近 地 區 交 換 (exchange) 互 通 有 無 每 個 地 區 的 生 產 要 素 都 在 無 形 之 手 市 場 力 量 的 指 引 下, 集 中 在 自 己 有 比 較 優 勢 的 行 業 進 行 生 產 活 動, 資 源 運 用 (resources allocation) 因 而 最 有 效 通 過 交 換 貿 易, 互 通 有 無 獲 取 所 需, 又 令 區 域 內 整 體 所 得 增 加, 消 費 者 及 市 民 又 可 以 享 用 價 廉 物 美 的 產 品 這 便 是 自 由 貿 易 如 何 使 人 們 生 活 得 更 好 的 道 理 理 論 十 分 淺 易, 只 需 想 想, 即 使 在 一 個 城 市 中, 沒 有 了 交 換, 每 人 自 做 衣 服, 不 能 到 茶 樓 進 餐, 自 己 搭 房 子 住, 由 澳 門 到 路 環 必 須 安 步 當 車, 是 甚 麼 * 澳 門 地 產 業 商 會 秘 書 長 274
279 樣 的 生 活? 個 人 層 面 須 要 專 業 生 產 ( 例 如 當 老 師 ) 然 後 交 換 ( 上 茶 樓 飲 茶 ), 城 市 及 國 家 之 間 何 嘗 不 是 同 樣 道 理 全 球 貿 易 自 由 化, 全 球 沒 有 關 稅 阻 礙 貿 易, 在 政 治 上, 可 能 是 一 個 烏 托 邦 然 而, 關 稅 的 設 置, 在 經 濟 學 上 站 不 住 腳 設 置 關 稅 的 理 由, 只 有 兩 個 政 治 上 的 考 慮 及 保 護 既 得 利 益 者 二 區 域 合 作, 大 勢 所 趨 在 自 由 貿 易 理 論 的 驅 使 下, 自 由 貿 易 在 全 球 不 同 地 區 開 花 結 果, 各 區 域 間 的 合 作 亦 隨 之 增 加, 加 強 粵 港 澳 合 作, 泛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概 念 及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CEPA) 等, 都 可 說 是 自 由 貿 易 下 的 產 物 現 時 內 地 及 港 澳 之 間 的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的 情 況 是 不 能 暢 通 無 阻 人 流 方 面, 港 澳 同 胞 可 以 隨 時 回 內 地 並 逗 留 長 時 間, 內 地 同 胞 不 能 隨 時 來 港 澳 並 有 限 期 逗 留 物 流 方 面, 大 部 分 內 地 物 品 可 以 免 關 稅 進 入 港 澳, 然 而, 港 澳 物 品 進 入 內 地 大 部 分 都 要 付 關 稅 資 金 流 方 面, 港 澳 同 胞 可 以 自 由 匯 款 進 內 地, 但 內 地 同 胞 不 能 匯 款 到 港 澳 港 澳 同 胞 可 以 無 限 量 帶 現 金 進 入 內 地 消 費 投 資, 內 地 同 胞 只 是 有 限 量 帶 出 現 金 來 港 澳 飲 茶 買 金 錶 所 以 現 時 內 地 與 港 澳 的 自 由 貿 易 情 況, 與 阿 當 史 密 斯 佛 利 民 及 筆 者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相 去 甚 遠 當 然 有 人 說 這 是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又 或 者 說 改 革 開 放 要 有 一 個 過 程 然 而, 這 些 都 是 政 治 上 需 要, 與 經 濟 學 無 關 再 者 考 慮 兩 岸 四 地 人 民 及 消 費 者 的 福 祉, 上 述 兩 個 說 法 都 站 不 住 腳 依 筆 者 看, 兩 岸 四 地 的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來 得 越 自 由 越 好, 自 由 度 增 加 ( 內 地 保 持 每 年 8% 的 高 速 經 濟 增 長, 自 由 度 增 加 的 趨 勢 是 必 然 的 ) 是 早 晚 要 來 的 事 情, 然 而 早 來 比 晚 來 好 三 國 內 形 勢, 一 片 大 好 275
280 改 革 開 放 至 今 已 有 26 年 1978 年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於 年 底 召 開 政 策 落 實 是 1979 年, 正 如 改 革 開 放 總 設 計 師 鄧 小 平 先 生 說 : 讓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來 先 富 起 來 的 人 也 越 來 越 多, 中 產 階 級 冒 起 及 壯 大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2002 年 底 召 開 的 第 十 六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有 兩 個 劃 時 代 的 意 義 : 第 一, 為 民 營 企 業 家 進 入 共 產 黨 開 了 綠 燈 ; 第 二, 提 出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自 此, 意 識 形 態 之 爭 已 經 靠 邊 站, 中 國 經 改 的 形 勢 是 兩 岸 猿 聲 啼 不 住, 輕 舟 已 過 萬 重 山 私 有 經 濟 佔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比 重 年 年 上 升, 相 反 國 營 企 業 所 佔 比 重 江 河 日 下 正 是 這 個 原 因, 令 中 國 的 GDP 每 年 以 8% 高 速 增 長,2003 年 更 高 達 9.5% 改 革 開 放 令 私 有 企 業 蓬 勃 發 展, 這 是 其 它 國 家 如 美 國 等 所 沒 有 的 所 以, 每 年 保 八 這 個 目 標, 不 難 實 現 依 筆 者 看, 因 為 有 私 有 企 業 不 斷 壯 大 這 個 原 因, 中 國 的 GDP 增 長 應 該 要 比 8% 還 要 高, 才 來 得 合 理 四 先 富 起 來, 消 費 改 變 部 分 先 富 起 來 的 中 產 階 級 冒 起, 消 費 模 式 也 由 電 視 冰 箱 及 洗 衣 機 擴 展 到 小 轎 車 樓 房 及 旅 遊 旅 遊 需 求 及 買 房 投 資 活 動 越 來 越 多 就 旅 遊 方 面, 港 澳 市 場 率 先 受 惠 港 澳 市 場 吸 引 內 地 旅 客 的 原 因 很 多, 首 先 是 語 言 相 通, 對 於 廣 大 內 地 人 來 說, 出 境 經 驗 不 多, 他 們 多 會 選 擇 語 言 相 通 而 又 僅 咫 尺 之 遙 的 港 澳, 既 方 便 又 安 全, 不 會 有 語 言 不 通 的 煩 惱 ; 其 次 是 回 歸 效 應, 回 歸 以 後, 很 多 內 地 居 民 希 望 到 港 澳 特 別 行 政 區 走 走 看 看 ; 第 三 是 購 物 方 便, 港 澳 是 低 進 口 關 稅 的 地 區, 照 相 機 手 提 電 話 手 錶 及 香 水 等 物 比 內 地 便 宜, 而 且 品 種 繁 多, 遊 港 澳 之 餘, 可 以 購 物 自 用 並 送 親 友, 一 舉 兩 得 此 外, 澳 門 還 多 一 個 優 勢, 就 是 澳 門 有 全 中 國 唯 一 的 合 法 賭 場, 內 地 遊 客 抱 開 開 眼 界 的 心 態 來 澳 門 的 為 數 不 少 276
281 五 澳 門 前 途, 一 片 光 明 自 從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由 下 降 扭 轉 為 正 增 長 2003 年 增 長 率 預 料 為 11%, 這 個 比 率 比 內 地 的 9.5% 還 要 高, 證 明 澳 門 的 經 濟 前 景 大 有 可 為 11% 的 高 增 長 也 不 會 帶 來 泡 沫, 因 為 這 個 增 長 有 基 本 因 素 支 持 第 一, 內 地 自 由 行 實 施 及 開 放 辦 港 澳 遊 旅 行 社 的 政 策, 使 大 量 內 地 旅 客 赴 澳 旅 遊, 以 往 來 澳 的 遊 客, 香 港 遊 客 多 年 來 一 直 佔 據 第 一 位, 港 客 是 澳 門 的 最 大 旅 遊 客 源 2003 年, 這 個 多 年 來 的 情 況 已 發 生 變 化, 內 地 遊 客 一 躍 成 為 澳 門 的 最 大 旅 遊 客 源 26 年 的 改 革 開 放, 內 地 許 多 人 已 達 致 小 康 生 活 水 平, 出 外 旅 遊 購 物 的 需 求 也 因 此 大 增, 加 上 自 由 行 等 措 施, 兩 大 因 素 使 內 地 旅 客 大 幅 來 澳 門 展 望 將 來, 市 場 經 濟 的 深 化 將 可 帶 來 一 個 全 面 的 小 康 社 會, 更 多 內 地 同 胞 有 出 外 旅 遊 的 需 求, 而 且 自 由 行 政 策 不 會 逆 轉 而 只 會 更 加 廣 泛 地 實 施, 從 這 兩 大 趨 勢 來 看, 內 地 旅 客 繼 續 穩 佔 澳 門 客 源 第 一 位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再 者, 來 澳 旅 客 繼 續 保 持 年 年 可 觀 升 幅 亦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博 彩 旅 遊 業 佔 澳 門 的 GDP 比 重 很 高, 所 以 旅 遊 業 保 持 暢 旺, 澳 門 經 濟 亦 可 保 持 可 觀 增 長 ; 第 二, 除 卻 旅 客 帶 動 澳 門 消 費 增 長 及 服 務 出 口, 未 來 來 澳 投 資 者 也 會 增 加 粵 港 澳 大 橋 的 興 建 粵 港 澳 的 經 濟 融 合 新 批 給 賭 牌 公 司 投 資 項 目 逐 步 落 實 及 CEPA 的 效 應 等 等, 都 吸 引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投 資 者 來 澳 總 結 起 來, 在 消 費 (consumption) 投 資 (investment) 及 服 務 出 口 (service exports) 三 者 增 加 的 推 動 下, 預 計 未 來 澳 門 應 可 像 內 地 一 樣,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保 持 8% 以 上 的 高 速 增 長 經 濟 高 速 增 長, 率 先 受 惠 的 是 房 地 產 業, 事 實 上,2003 年 下 半 年, 澳 門 房 地 產 的 成 交 宗 數, 成 交 金 額 及 樓 價 均 比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根 據 上 述 的 分 析, 澳 門 經 濟 可 保 持 高 速 增 長, 房 地 產 業 便 因 而 暢 旺, 扭 轉 多 年 來 的 弱 勢, 已 進 入 上 升 軌 道 筆 者 預 計,2004 年 澳 門 樓 價 有 15% 的 升 幅 277
282 六 租 賃 市 場, 裏 外 有 別 另 一 方 面, 澳 門 房 地 產 亦 是 一 個 良 好 的 購 房 收 租 投 資 工 具, 澳 門 是 一 個 博 彩 旅 遊 的 國 際 城 市, 不 少 外 商 外 地 人 在 澳 門 投 資 及 工 作, 他 們 大 都 喜 歡 租 賃 房 屋, 形 成 一 個 活 躍 的 租 賃 市 場 現 在, 內 地 許 多 城 市 的 租 務 市 場 不 太 發 達, 所 以 部 分 先 富 來 的 內 地 同 胞 在 澳 門 購 房 收 租, 澳 門 房 地 產 應 可 成 為 他 們 另 一 種 投 資 工 具 在 澳 門, 業 主 自 住 樓 宇, 每 年 房 屋 稅 約 為 3,000 元 左 右 ( 兩 房 一 廳 計 ) 出 租 給 他 人, 每 年 房 屋 稅 約 為 4,500 元, 即 是 說 出 租 樓 宇, 業 主 的 額 外 稅 務 負 擔 只 是 1,500 元 相 反, 在 內 地, 業 主 卻 要 以 全 年 租 金 收 入 按 稅 率 交 稅 顯 然 在 稅 務 問 題 上, 在 澳 門 買 樓 收 租 比 在 內 地 買 樓 收 租 來 得 化 算 這 亦 是 澳 門 房 地 產 市 場 吸 引 內 地 同 胞 的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七 私 有 產 權, 可 被 削 弱 十 六 大 高 舉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的 旗 幟, 保 障 私 產 的 條 文 亦 加 入 中 國 憲 法 保 障 私 產, 是 一 門 學 問, 因 為 私 有 產 權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除 卻 可 被 剝 奪 之 外, 還 是 可 以 被 削 弱 的 張 五 常 教 授 是 產 權 學 問 專 家, 指 出 擁 有 權 (ownership) 不 重 要 同 時 認 為 完 整 的 私 有 產 權 應 具 備 下 列 三 個 條 件 : 獨 自 使 用 權 (rightto exclusive use), 自 由 轉 讓 權 (rightto transfer) 及 享 有 收 入 權 (rightto en-title income) 張 教 授 這 三 個 條 件, 普 遍 為 經 濟 學 家 行 內 所 接 受 在 澳 門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物 業 買 賣 所 繳 納 的 印 花 稅 是 3% 另 外 造 契 登 記 費 約 為 1.5%, 視 乎 物 業 的 成 交 金 額 及 銀 行 按 揭 金 額 而 定, 計 算 方 法 頗 為 複 雜 簡 單 及 低 稅 制 是 吸 引 投 資 的 不 二 法 門, 筆 者 建 議 應 取 消 該 造 契 登 記 費, 即 使 不 取 消, 也 可 劃 一 收 取 1%, 既 簡 單 又 清 楚, 增 加 278
283 外 來 投 資 者 的 透 明 度 印 花 稅 3%, 造 契 登 記 費 約 1.5%, 合 共 4.5%, 這 個 稅 率, 比 香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都 要 高, 交 易 費 用 (transaction cost) 過 高, 削 弱 了 澳 門 房 地 產 的 吸 引 力, 也 是 私 有 產 權 中 自 由 轉 讓 權 的 削 弱 筆 者 建 議, 買 賣 樓 宇 的 交 易 費 用 應 與 鄰 近 地 區 看 齊, 印 花 稅 及 造 契 登 記 費 等 加 起 來 應 該 下 調 為 大 約 2% 至 3% 左 右 低 稅 率 吸 引 投 資, 低 交 易 費 用 刺 激 交 投, 政 府 的 稅 收 不 降 反 升 亦 不 是 沒 有 可 能 的 現 時 澳 門 的 租 務 法 則, 對 業 主 收 租 保 障 略 嫌 不 足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看, 一 包 口 香 糖 是 經 濟 物 品 (economic goods), 一 個 海 景 住 宅 也 是 經 濟 物 品, 一 個 鬧 市 旺 舖 空 間 也 是 經 濟 物 品 以 上 三 者 均 是 多 勝 於 少 的, 符 合 經 濟 物 品 的 定 義 某 甲 走 入 超 市 偷 走 價 值 3 元 的 口 香 糖, 一 經 發 現, 可 以 報 警 拘 捕 但 是 某 乙 佔 用 一 個 鬧 市 旺 舖 一 個 月, 拖 欠 租 金 5 萬 大 元 ( 等 於 挪 用 了 旺 舖 空 間 的 經 濟 物 品 一 個 月 ), 業 主 卻 是 無 可 奈 何 花 落 去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時 間 約 為 1 年, 過 於 冗 長, 也 未 必 能 如 數 追 討 欠 租 口 香 糖 與 旺 舖 同 樣 是 經 濟 物 品, 然 而 法 律 對 此 兩 者 的 私 有 產 權 保 障 卻 大 相 逕 庭 未 能 保 障 業 主 的 租 金 收 入, 是 對 私 有 產 權 中 享 有 收 入 權 的 削 弱 不 過, 小 額 錢 債 法 庭 快 將 落 實, 筆 者 希 望 上 述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從 而 縮 短 訴 訟 時 間 並 加 快 業 主 收 回 樓 宇 的 速 度 小 額 錢 債 法 庭 是 早 晚 要 來 的 事 情, 然 而 早 來 比 晚 來 好 2004 年 行 政 法 規 改 革 方 面, 有 涉 及 不 動 產 交 易 及 租 務 法 例 的 改 革, 筆 者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要 把 握 良 機, 於 租 務 法 例 方 面, 切 實 加 強 保 障 業 主 收 租 的 權 益, 從 而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的 享 有 收 入 權 果 如 此, 良 好 的 租 務 市 場 令 澳 門 房 地 產 的 投 資 環 境 更 加 完 善, 更 具 吸 引 力, 對 澳 門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幫 助, 從 而 對 澳 門 整 體 經 濟 有 促 進 作 用 八 兩 岸 三 地, 唯 澳 獨 低 以 下 筆 者 就 一 個 中 等 標 準 適 宜 兩 夫 婦 ( 收 入 中 等 水 平 ) 合 住 1, 000 呎 單 位 為 例 分 別 對 香 港 珠 海 和 澳 門 的 樓 價 作 一 比 較 香 港 算 3, 279
284 000 元 一 呎, 樓 價 3,000,000 元, 夫 婦 每 人 月 入 元, 年 收 入 合 共 240,000 元 3, 元 元 =12.5 倍 珠 海 算 300 元 一 呎, 樓 價 元, 夫 婦 每 人 月 入 2,000 元, 年 收 入 合 共 元, 元 元 =6.25 倍 澳 門 算 600 元 一 呎, 樓 價 600,000 元, 夫 婦 每 人 月 入 5,000 元, 年 收 入 合 共 120,000 元,600,000 元 120,000 元 =5 倍 樓 價 年 收 入 的 比 率, 香 港 是 12.5 倍, 珠 海 是 6.25 倍, 澳 門 是 5 倍 1997 年 香 港 樓 宇 泡 沬 爆 破, 那 時 的 比 率 是 多 少 倍?20 倍 以 上 東 京 地 產 泡 沫 爆 破, 那 時 業 主 與 銀 行 簽 下 99 年 的 按 揭 合 約, 是 要 經 歷 三 代 才 能 供 得 完 的 債 務 從 上 述 的 分 析, 澳 門 樓 市 不 存 在 所 謂 泡 沫 危 機, 反 而 有 基 本 因 素 支 持 的 上 升 空 間 九 自 由 經 濟, 源 遠 流 長 北 望 神 州, 同 胞 旅 遊 需 求 有 升 無 降, 港 澳 同 樣 受 惠, 澳 門 卻 來 得 比 香 港 更 明 顯 道 理 安 在? 因 為 博 彩 旅 遊 業 佔 澳 門 GDP 值 的 比 重, 比 旅 遊 業 佔 香 港 GDP 的 比 重 要 大 得 多 內 地 向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的 方 向 邁 進, 富 起 來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區 域 間 的 一 體 化 及 互 通 有 無 不 斷 上 升, 澳 門 經 濟 可 以 長 期 處 於 增 長 階 段, 這 個 趨 勢 是 可 以 預 測 (predict) 的, 不 必 靠 水 晶 球 來 亂 估 (forecast) 一 通 區 域 間 的 合 作 ( 這 有 變 數, 難 以 預 測, 皆 因 山 頭 主 義 的 私 利 也 ) 不 斷 提 升, 貿 易 越 自 由, 人 流 物 流 資 金 流 自 由 度 不 斷 提 升 也 是 大 勢 所 趨 即 使 與 阿 當 史 密 斯 佛 利 民 及 筆 者 自 由 貿 易 的 理 想 有 一 段 距 離, 然 而 自 由 度 提 升, 區 域 內 的 人 民 生 活 將 會 過 得 更 幸 福 People are better off with free trade than with tariffs 是 佛 利 民 的 至 理 名 言 1776 年, 史 密 斯 的 傳 世 巨 構 原 富 論 出 版, 剛 好 200 年 後, 不 多 不 少,1976 年, 信 奉 市 場 及 自 由 經 濟 的 佛 利 民 獲 得 當 年 的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280
285 中 港 澳 連 成 一 體, 自 由 行 可 抗 通 縮 楊 日 科 * 一 前 言 內 地 個 人 港 澳 遊 俗 稱 自 由 行, 對 本 澳 經 濟 影 響, 可 謂 立 竿 見 影! 遊 客 之 多 市 面 之 暢 旺, 無 需 任 何 統 計 數 字, 憑 肉 眼 就 可 以 觀 察 到 本 澳 經 濟 的 確 有 起 色, 其 起 色 不 僅 是 博 彩 業 經 營 者 向 當 局 繳 交 的 博 彩 稅 增 加 多 少, 而 在 於 自 由 行 能 有 力 遏 止 困 擾 本 澳 多 年 的 通 縮 問 題, 這 是 聯 繫 匯 率 下, 施 行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無 法 以 貨 幣 政 策 辦 到 的 二 韓 國 聯 想 說 起 本 澳 通 縮, 成 因 有 其 特 別 之 處, 就 是 內 地 經 濟 崛 起 所 致, 以 本 人 最 近 到 韓 國 旅 遊 的 經 歷 可 以 說 明 這 點 韓 國 首 都 漢 城 的 明 洞 區, 是 當 地 著 名 購 物 區, 豎 立 其 中 的 樂 天 百 貨, 更 是 韓 國 全 國 有 名 的 百 貨 店, 一 向 以 名 牌 林 立 為 標 榜 當 時 我 打 算 在 那 裏, 買 一 雙 歐 洲 如 意 大 利 製 造 的 皮 鞋, 看 中 其 中 一 雙, 手 工 之 精 巧, 滿 心 以 為 是 歐 洲 貨, 沒 想 到 竟 然 是 Made in China ( 中 國 製 造 ) 店 員 告 訴 我, 以 往 這 個 牌 子 歐 洲 造 的 話, 價 錢 比 現 時 貴 三 倍 有 多, 這 令 我 大 吃 一 驚, 不 是 價 錢 * 澳 門 經 濟 學 會 學 術 部 副 部 長 281
286 的 差 距, 而 是 中 國 大 陸 工 人 的 手 工 竟 然 可 以 直 追 歐 洲 粗 略 估 計, 成 本 可 能 不 及 歐 洲 的 1/10, 不 禁 令 人 推 想, 如 果 韓 國 像 本 澳 一 樣, 所 有 的 柴 米 醬 醋 鹽 等 日 用 所 需, 甚 至 工 業 產 品 等 等, 皆 從 內 地 直 接 進 口 不 徵 半 點 關 稅 而 韓 國 又 緊 鄰 內 地, 國 民 到 內 地 消 費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甚 至 或 不 用 簽 證 的 話, 韓 國 經 濟 面 臨 的 衝 擊 恐 怕 和 本 澳 一 樣, 在 內 地 價 廉 物 美 產 品 的 競 爭 下, 經 濟 結 構 一 樣 要 作 痛 苦 調 整, 所 幸 是 他 們 的 匯 率 是 自 由 浮 動, 可 以 通 過 貨 幣 貶 值 來 舒 緩 但 本 澳 卻 不 能, 注 定 要 飽 受 煎 熬 三 通 縮 由 來 內 地 以 生 產 成 本 優 勢, 借 本 澳 低 稅 制 和 自 由 港 之 便, 其 產 品 全 面 滲 透 各 個 市 場, 令 本 澳 整 體 物 價 一 跌 再 跌 ; 加 上 本 澳 消 費 市 場 不 及 內 地, 例 如 拱 北 的 價 廉 質 優 及 多 樣 性, 又 掀 起 一 浪 浪 的 北 上 消 費 潮 ; 本 澳 零 售 消 費 市 場 在 其 競 爭 之 下, 價 格 一 減 再 減, 令 兩 地 價 格 出 現 嚴 重 不 均 衡, 相 同 商 品 和 服 務 價 格 一 高 一 低, 而 格 價 偏 高 的 本 澳 又 未 能 調 整 匯 率 作 因 應, 通 縮 之 患 就 因 內 地 成 為 世 界 工 廠 和 消 費 天 堂 而 起 從 經 濟 角 度 看,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的 局 限 下, 本 澳 通 縮 解 困 之 道, 大 致 有 四 個 方 法, 但 並 不 是 每 一 個 都 可 行 第 一, 內 地 如 拱 北 消 費 市 場 的 經 營 本 成, 在 本 澳 市 民 大 舉 北 上 消 費 下, 推 高 至 與 本 澳 大 致 相 當 事 實 上, 拱 北 的 舖 租 經 已 有 超 越 本 同 類 商 舖 之 勢, 但 工 資 本 成 卻 只 有 本 澳 1/3, 如 果 銷 售 產 品 的 來 貨 價 一 樣, 兩 地 商 品 價 格 還 是 難 以 持 平, 要 達 到 大 致 均 衡 無 從 談 起, 北 上 消 費 之 風 只 有 越 演 越 烈 第 二, 本 澳 商 品 價 格 要 下 滑 至 和 內 地, 至 少 跟 珠 海 處 於 同 一 水 平 左 右, 均 衡 之 說 才 可 覆 議 但 問 題 是, 包 含 在 商 品 價 格 內 的 工 資 成 本 卻 有 剛 性, 下 調 從 來 不 易, 特 別 是 本 澳 公 務 員 和 博 彩 從 業 人 員 的 薪 金, 282
287 遠 高 於 一 般 就 業 市 場, 要 其 他 行 業 帶 頭 大 幅 減 薪 根 本 不 可 能 這 樣 看 來, 僅 靠 本 澳 商 品 價 格 下 降, 使 兩 地 物 價 達 至 均 衡, 是 難 上 加 難 了 第 三, 內 地 同 胞 大 舉 到 本 澳 消 費, 使 物 價 回 升 來 對 抗 通 縮, 這 樣 可 以 避 免 本 澳 工 資 水 平 要 痛 苦 下 調, 令 兩 地 價 格 大 致 均 衡 來 遏 止 通 縮 自 由 行 正 是 這 種 思 路 下 促 成, 加 上 人 民 幣 有 升 值 壓 力, 緩 解 通 縮 可 謂 事 半 功 倍 果 然, 現 實 經 濟 形 勢 正 朝 着 這 方 向 發 展 據 統 計 局 資 料 顯 示, 本 澳 通 縮 情 況 持 續 改 善,1 月 份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上 升 了 0.54% 第 四, 就 是 政 府 增 加 公 共 開 支 如 開 展 大 型 工 程 或 扶 助 中 小 企, 來 刺 激 經 濟 向 上 當 局 2004 年 的 預 算 會 增 加 11.7% 至 億 澳 門 元 的 公 共 開 支, 力 圖 擴 大 財 政 政 策 對 經 濟 產 生 的 乘 數 效 應 但 本 澳 是 實 行 聯 繫 制 度 的, 建 立 巨 大 的 儲 備 保 持 澳 門 元 的 穩 定 又 必 不 可 少, 如 沒 有 可 靠 稅 收 來 源, 只 動 用 儲 備 擴 大 公 共 支 出 終 非 長 久 之 計, 幸 好 自 由 行 實 施 後, 特 區 政 府 的 博 彩 稅 收 節 節 上 升, 使 政 府 公 共 帳 目 在 巨 額 支 出 下 仍 能 保 持 平 衡, 而 自 由 行 也 會 刺 激 私 人 部 門 的 投 資 力 度, 特 別 是 新 博 彩 業 經 營 者, 這 樣 通 縮 之 困 可 以 暫 息! 四 多 重 顧 慮 自 由 行 對 本 澳 經 濟 影 響 之 大 不 能 低 估, 但 如 果 說, 是 沙 士 影 響 令 香 港 經 濟 進 一 步 乏 善 足 陳, 要 內 地 人 到 港 澳 自 由 行 作 為 援 手, 本 澳 是 間 接 受 益 的 話 ; 本 人 反 倒 認 為, 在 中 港 澳 三 地 消 費 服 務 市 場 中, 港 澳 採 取 無 限 度 地 自 由 開 放, 讓 市 民 北 上, 內 地 卻 長 期 限 制 同 胞 到 港 澳 旅 行 消 費, 令 港 澳 通 縮 緩 解 無 期 當 然, 內 地 的 做 法 有 其 原 因, 一 方 面 是 國 家 還 有 外 匯 管 制, 國 內 同 胞 無 限 制 地 來 港 澳 消 費, 有 外 匯 流 失 之 憂 ; 再 者, 內 地 目 前 還 是 國 企 林 立, 其 財 務 監 管 又 漏 洞 百 出, 企 業 人 員 可 隨 意 到 港 澳, 難 免 有 大 肆 揮 霍 之 徒, 國 有 資 產 有 流 失 之 慮 ; 還 有 是, 內 地 尤 其 地 方 政 府, 一 直 想 維 護 當 地 經 營 港 澳 遊 的 國 283
288 內 旅 行 社 利 益, 令 自 由 行 從 技 術 上 看 似 乎 困 難 重 重 五 雙 贏 之 舉 故 此, 中 港 澳 三 地 的 消 費 及 服 務 市 場 有 限 制 和 開 放 之 分, 商 品 及 服 務 成 本 有 高 低 之 別, 長 此 以 來, 港 澳 通 縮 又 怎 能 緩 解? 顯 然, 港 澳 通 縮 問 題 已 非 兩 地 能 獨 自 化 解, 在 三 地 經 濟 連 成 一 體 的 今 天, 撇 開 一 國 兩 制 的 政 治 考 量, 港 澳 舒 緩 內 地 飽 受 通 縮 之 苦, 以 自 由 貿 易 理 念 度 之, 應 是 責 無 旁 貸 所 以, 從 經 濟 角 度 看, 自 由 行 豈 只 是 內 地 單 方 面 對 港 澳 的 恩 惠, 恐 怕 也 是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公 平 貿 易 同 樣 地,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CEPA) 也 絕 非 完 全 是 內 地 對 港 澳 純 粹 的 恩 澤, 讓 極 具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經 驗 的 港 澳 商 人 或 專 業 人 士, 到 內 地 公 平 地 跟 國 內 同 行 一 較 高 下, 可 以 催 谷 內 地 人 士 自 我 提 升, 好 使 他 們 在 最 終 拆 除 所 有 保 護 屏 障 下, 同 外 資 競 爭 國 內 市 場 時, 知 所 因 應 ; 況 且, 港 澳 早 已 允 許 內 地 商 人 和 企 業 到 來 自 由 投 資 或 經 商, 其 地 位 國 民 待 之, 如 此 一 來, 只 強 調 是 內 地 對 港 澳 兩 地 單 方 面 的 付 出, 更 無 從 談 起 隨 着 內 地 經 濟 日 益 蓬 勃 和 開 放, 限 制 國 民 自 由 出 境 旅 遊 限 制 資 外 與 內 地 企 業 公 平 競 爭, 既 不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也 無 助 國 家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而 在 市 場 全 面 對 外 開 放 之 前, 先 行 對 港 澳 開 放 的 話, 可 收 摸 石 過 河 逐 步 試 驗 吸 收 改 進 之 效 所 以, 無 論 是 自 由 行 或 CEPA, 皆 是 雙 贏 之 舉 284
289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優 勢 和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思 考 * 梁 文 慧 林 中 賢 一 前 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長 官 何 厚 鏵 在 2002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了 澳 門 發 展 以 旅 遊 博 彩 為 龍 頭, 服 務 業 為 主 導, 其 他 行 業 協 調 發 展 的 產 業 結 構, 表 明 發 展 會 展 經 濟 將 成 為 澳 門 新 的 產 業 支 柱 澳 門 旅 遊 塔 會 展 娛 樂 中 心 的 啟 用, 為 澳 門 建 立 了 一 個 多 元 化 娛 樂 展 覽 場 地 設 施, 為 澳 門 政 府 市 民 及 團 體 提 供 了 高 質 素 的 交 流 平 台, 成 為 當 前 本 澳 最 具 規 模 的 會 展 場 地, 致 力 推 廣 會 展 產 業, 提 升 澳 門 多 元 旅 遊 業 的 吸 引 力 二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優 勢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經 說, 業 者 可 以 用 一 個 較 高 的 層 次 和 角 度 看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看 待 會 展 業 的 發 展 必 須 要 具 備 高 瞻 遠 矚 的 眼 光, 提 升 更 高 的 視 野 以 澳 門 現 時 的 情 況, 地 小 人 稀, 的 確 很 難 想 像 本 澳 會 展 業 會 有 甚 麼 發 展 的 潛 質, 但 我 們 必 須 要 把 眼 光 放 遠, 不 要 只 着 眼 * 前 者 為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總 監 兼 國 際 旅 遊 管 理 系 主 任, 後 者 為 澳 門 展 貿 協 會 會 長 285
290 於 現 狀, 可 以 肯 定 本 澳 會 展 業 在 未 來 3 年 內 必 然 會 有 一 個 飛 躍 的 發 展, 閣 下 從 遠 方 來 澳 視 察, 請 不 要 看 到 現 時 澳 門 的 會 展 設 施, 而 是 要 瞭 解 到 澳 門 未 來 的 發 展 前 景 現 時 澳 門 的 會 展 業, 就 如 同 60 年 代 的 製 衣 業 一 樣, 將 會 進 入 高 速 發 展 的 黃 金 時 期 所 以 業 界 必 須 積 極 裝 備, 不 斷 充 實 自 己 和 資 源 增 值, 做 好 準 備 以 迎 接 未 來 的 高 速 發 展 隨 着 博 彩 專 營 權 的 開 放, 獲 得 牌 照 的 澳 門 博 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利 渡 假 村 ( 澳 門 ) 有 限 公 司 和 銀 河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銀 河 ) 將 合 共 引 入 近 200 億 澳 門 幣 的 投 資 其 中 銀 河 更 是 雄 心 勃 勃, 計 劃 投 資 88 億 澳 門 幣, 在 澳 門 及 海 島 市 興 建 集 會 議 及 展 覽 中 心 賭 場 及 酒 店 於 一 身 的 大 型 渡 假 村, 並 計 劃 於 年 投 入 服 務 澳 門 在 未 來 3 年 將 會 有 大 量 優 質 的 設 施 相 繼 落 成, 永 利 (WynnResorts Macau) 威 尼 斯 (Venetian MacauLimited) 金 沙 (Sands) 葡 京 新 翼 等 大 型 的 賭 場, 都 會 具 備 不 同 類 型 大 大 小 小 的 會 議 和 展 覽 場 地, 新 口 岸 葡 京 對 面 的 星 際 酒 店 (Galaxy Hotel Resort) 位 於 路 氹 填 海 區 永 利 渡 假 村 威 尼 斯 人 賭 場 與 酒 店, 其 中 威 尼 斯 賭 場 更 具 備 110 萬 平 方 呎 的 大 型 會 展 場 地 根 據 他 們 的 規 劃 藍 圖, 各 大 型 的 酒 店 亦 會 在 2007 至 2008 年 相 繼 落 成, 其 將 為 澳 門 引 入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斯 式 的 會 展 概 念 及 會 展 項 目, 更 將 會 把 國 際 目 光 注 視 在 澳 門, 各 國 的 會 展 同 業 都 會 爭 相 在 澳 門 發 展 可 預 見 澳 門 未 來 將 會 成 為 一 個 符 合 國 際 水 平 優 質 的 會 議 展 覽 場 地, 澳 門 將 以 接 待 國 際 高 消 費 人 士 為 主 要 目 標, 以 優 質 與 服 務 取 勝, 而 不 是 以 平 取 勝 因 此, 我 們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積 極 將 澳 門 會 展 的 業 務 擴 展, 令 更 多 相 關 業 者 從 中 受 惠 會 展 與 博 彩 亦 會 相 輔 相 乘 發 展, 發 展 會 展 業 就 是 為 龍 頭 產 業 服 務, 雖 然 澳 門 鄰 近 地 區 相 繼 計 劃 開 放 賭 權, 但 澳 門 不 需 要 害 怕 這 些 挑 戰, 因 為 最 優 秀 的 都 將 已 集 中 在 澳 門, 而 且 澳 門 將 會 作 為 主 導, 鄰 近 地 區 即 使 跟 風, 也 只 是 澳 門 的 分 支 面 對 未 來 的 高 速 發 展, 本 澳 業 內 人 士 必 須 率 先 武 裝 好 自 己, 面 對 外 來 的 競 爭, 自 我 提 升 質 素 以 迎 接 未 來 的 機 遇 286
291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也 為 澳 門 帶 來 很 多 優 惠, 但 要 看 業 者 如 何 掌 握 在 跨 境 工 業 區 內 亦 為 本 澳 會 展 帶 來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例 如, 在 珠 海 保 稅 區 內 設 有 一 條 特 別 通 道, 進 入 該 區 的 貨 品 不 用 清 關, 只 需 備 案 就 可 進 入 該 區 做 展 覽, 國 內 外 的 商 家 亦 不 需 簽 證 就 可 進 入 保 稅 區 內 參 展 和 參 觀, 特 別 有 利 於 展 銷 及 物 流 粵 西 有 3 千 萬 人 口, 而 葡 語 國 家 有 2 億 人 口, 距 澳 門 2 小 時 航 程 有 10 億 人 口,5 小 時 航 程 有 30 億 人 口,1 日 車 程 有 1 億 3 千 萬 人 口, 可 見 澳 門 的 市 場 是 何 其 大 而 這 個 會 展 服 務 平 台 亦 只 有 澳 門 才 能 提 供, 就 看 我 們 如 何 利 用 這 一 連 串 的 機 會 三 會 展 業 對 旅 遊 業 的 促 進 會 展 旅 遊 是 商 務 旅 遊 的 一 種, 但 發 展 會 展 旅 遊 業 往 往 帶 給 主 辦 城 市 額 外 的 收 益 相 對 一 般 的 大 眾 旅 遊 (Mass Tourism), 基 於 以 下 的 特 徵, 會 展 業 是 一 個 值 得 開 發 的 高 素 質 旅 遊 市 場 : 1 1. 可 獲 取 更 大 的 利 潤 會 展 旅 遊 是 為 高 素 質 高 消 費 和 高 增 值 的 市 場 而 設 雖 然 澳 門 未 有 官 方 統 計 數 字, 但 可 借 鑑 英 國 在 1996 年 的 統 計, 外 國 參 加 會 展 的 旅 客 每 天 平 均 消 費 151 英 鎊 ( 約 1,888 元 澳 門 幣 ), 但 所 有 範 疇 旅 客 的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卻 只 有 56 英 鎊 ( 約 700 元 澳 門 幣 ) 安 棟 樑 (2002) 估 計 國 際 會 展 旅 遊 旅 客 的 消 費 是 一 般 旅 客 的 9 倍, 他 們 有 10% 的 消 費 用 在 會 展 場 地, 其 餘 90% 則 用 在 遊 覽 購 物 餐 廳 和 酒 店 等 等 商 務 旅 客 消 費 的 增 加, 意 味 着 東 道 主 城 市 經 濟 利 益 的 增 加 和 大 型 基 建 及 市 場 推 廣 投 資 的 回 報 增 加 2. 沒 有 季 節 限 制 的 旅 遊 活 動 287
292 會 展 旅 遊 可 於 全 年 任 何 季 節 舉 行, 沒 有 明 顯 淡 季 和 旺 季 的 差 別, 對 於 很 多 渡 假 村 型 的 旅 遊 點 來 說, 由 於 在 休 閒 旅 遊 和 商 務 旅 遊 的 需 求 時 間 不 存 在 衝 突 而 是 互 補 的 關 係, 這 是 額 外 的 得 益 常 年 舉 行 的 會 展 商 務 旅 遊 更 可 維 持 永 久 的 工 作, 相 對 休 閒 旅 遊 季 節 性 和 暫 時 性 的 工 作, 這 一 來 有 助 新 入 行 的 員 工 建 立 一 份 事 業, 而 不 是 一 份 工 作 建 立 事 業 途 徑 的 機 會 和 架 構, 將 穩 定 業 內 有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隊 伍 3. 吸 引 旅 客 重 遊 舊 地 組 織 會 展 商 務 的 機 構 通 常 都 挖 空 心 思, 以 保 證 活 動 的 成 功 主 辦 機 構 有 的 藉 着 帶 給 代 表 們 愉 快 和 正 面 的 體 驗, 也 會 帶 代 表 們 參 觀 最 具 吸 引 力 和 最 美 麗 的 景 觀 以 創 造 難 忘 的 經 歷 因 此, 有 的 代 表 會 帶 同 他 們 的 合 伙 人 家 人 或 朋 友 重 遊 舊 地 有 的 更 可 能 會 考 慮 將 他 們 的 生 意 搬 到 該 地, 或 建 立 一 個 對 外 辦 事 處 等 學 者 Davidson 曾 說 : 一 個 滿 意 的 商 務 旅 客 會 成 為 東 道 主 城 市 的 義 務 大 使, 這 些 通 常 是 有 影 響 力 的 人, 他 們 的 意 見 將 對 其 國 家 或 地 區 未 曾 到 過 此 東 道 國 的 人 們 對 該 地 區 / 國 家 的 形 象 起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2 4. 綠 色 的 旅 遊 產 業 會 展 旅 遊 與 休 閒 旅 遊 對 環 境 造 成 很 少 的 負 面 影 響, 由 於 它 只 涉 及 小 量 的 人 數, 卻 是 高 消 費 的 一 群, 他 們 通 常 也 是 在 一 個 目 的 地 內 群 體 活 動 和 利 用 旅 遊 車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這 樣 可 以 把 交 通 擠 塞 和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減 至 最 低 因 此, 筆 者 在 此 與 各 位 同 學 和 會 展 業 內 人 士 分 享 在 新 經 濟 時 代 澳 門 會 展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幾 點 思 考 : 概 述 會 展 業 內 從 業 員 必 備 的 技 巧 ; 介 紹 會 展 業 內 的 教 育 和 培 訓 現 狀 與 前 景 ; 進 而 提 出 優 化 會 展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策 略 希 望 決 策 者 及 教 育 界, 尤 其 是 高 等 教 育 界 盡 早 確 定 培 訓 人 才 的 策 略, 制 定 符 合 實 情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為 回 應 新 經 濟 發 展 的 方 288
293 向 有 效 適 時 地 提 供 人 才 四 會 展 業 高 技 術 人 才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所 需 技 巧 外 資 企 業 在 澳 門 開 始 運 作 後, 會 展 產 業 必 將 進 一 步 被 提 升 和 推 廣 業 內 將 面 臨 競 爭 第 一 件 事 可 能 是 爭 奪 人 才, 然 後 才 是 爭 奪 業 務 可 是, 根 據 2002 年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第 二 季 度 的 就 業 調 查 顯 示 : 在 約 20 萬 就 業 人 口 當 中, 小 學 程 度 佔 36%, 初 中 程 度 佔 32.9%, 高 中 程 度 佔 17.5%, 大 專 程 度 或 以 上 佔 13.5%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偏 低, 這 在 學 術 界 和 各 界 也 有 共 識, 並 引 起 廣 泛 關 注 ; 同 時, 人 們 普 遍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偏 低 及 人 才 資 源 不 足, 必 將 影 響 澳 門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會 展 業 是 一 個 複 合 型 的 產 業, 它 包 含 買 家 賣 家 ( 服 務 提 供 者 ) 代 理 公 司 中 間 媒 體 和 其 他 組 織 架 構 會 展 業 的 買 家 包 括 大 機 構 協 會 和 代 理 公 司 主 辦 機 構 策 劃 不 同 的 會 展 項 目 業 內 從 業 員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工 作 崗 位 協 會 是 指 業 內 商 貿 和 專 業 團 體 志 願 組 織 慈 善 機 構 和 其 他 法 人 實 體 會 展 服 務 的 提 供, 所 涉 及 的 方 面 很 多 包 括 場 地 目 的 地 和 無 數 的 其 他 公 司, 例 如 酒 店 餐 飲 交 通 通 訊 廣 告 設 備 觀 光 保 險 貨 運 裝 飾 和 娛 樂 設 施 等 他 們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例 如 視 聽 效 果 餐 飲 款 待 傳 譯 和 租 車 服 務 等 從 會 展 管 理 至 提 供 場 地 都 涉 及 一 些 中 介 公 司 和 代 理 商 由 於 這 個 複 合 的 行 業 有 賴 一 連 串 的 機 構 去 保 證 專 業 的 運 作 和 有 組 織 的 發 展 這 些 機 構 包 括 商 貿 組 織 貿 易 媒 體 旅 遊 機 構 顧 問 和 教 育 機 構 等 因 此, 這 個 行 業 要 一 些 富 有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和 喜 歡 和 不 同 領 域 的 人 交 往 的 從 業 員 外 交 手 腕 彈 性 處 理 事 情 機 智 忍 耐 友 善 平 易 近 人 幽 默 感 和 團 隊 精 神 只 是 會 展 業 成 功 所 需 的 一 些 技 巧 但 所 需 的 遠 遠 不 只 這 些 技 巧 其 他 技 巧 的 要 求, 要 視 乎 具 體 工 作 崗 位 而 定 289
294 會 展 業 與 其 他 的 專 業 有 所 不 同, 它 們 未 有 清 晰 的 入 職 和 晉 升 渠 道 相 反, 過 去 很 多 業 內 人 士 都 是 半 途 出 家 的 由 於 會 展 涉 及 的 層 面 甚 廣, 較 常 出 現 在 外 國 招 聘 的 職 位 包 括 : 會 展 總 監 營 運 總 監 公 關 慶 典 聯 絡 員 會 議 組 織 者 會 展 培 訓 員 翻 譯 宴 會 協 調 員 會 場 銷 售 員 和 市 場 推 廣 助 理 等 等 如 果 有 酒 店 實 務 籌 備 宴 會 銷 售 推 廣 工 商 管 理 文 秘 工 作 財 務 管 理 本 地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培 訓 旅 行 與 客 務 運 輸 或 休 閒 和 旅 遊 經 驗 的 從 業 員, 將 會 在 開 展 會 展 工 作 上 有 一 定 的 優 勢 會 展 業 是 一 個 充 滿 動 力 和 引 人 入 勝 的 行 業, 但 很 多 人 仍 未 給 予 其 應 得 的 認 同 如 果 澳 門 未 來 的 會 展 業 要 發 揮 其 最 大 潛 力 和 成 為 本 澳 經 濟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業 內 無 論 買 家 或 賣 家 則 必 須 環 繞 和 維 持 專 業 和 高 標 準 會 展 的 主 辦 者 必 須 被 提 升 至 一 個 真 正 專 業 的 境 地 一 即 與 律 師 會 計 師 和 產 品 經 理 同 樣 的 地 位 和 立 足 點 以 專 業 化 的 發 展 召 喚 出 投 資 在 教 育 和 培 訓 課 程 的 必 要 性 ; 並 發 展 會 展 的 事 業 途 徑 (CareerPath) 以 保 留 有 經 驗 和 專 長 的 人 繼 續 服 務 ; 加 強 和 完 善 高 等 教 育 的 課 程 去 灌 輸 會 展 和 商 務 旅 遊 知 識 正 如 其 他 專 業 一 樣, 提 供 認 可 的 專 業 會 展 從 業 員 資 格 會 展 業 的 買 家 和 賣 家 是 相 互 依 賴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能 獨 善 其 身 有 效 的 合 作 和 伙 伴 關 係 應 建 基 在 互 助 尊 重 對 方 的 技 能 知 識 及 相 互 信 任 上 為 了 轉 移 這 些 需 要 和 抱 負 成 為 事 實, 將 很 大 程 度 上 有 賴 教 育 和 培 訓 課 程 的 積 極 開 展 五 會 展 業 教 育 和 培 訓 的 現 狀 和 前 景 會 展 業 內 教 育 和 培 訓 的 機 會 包 括 為 未 來 從 業 者 和 在 職 從 業 者 而 設 本 澳 的 大 專 院 校 和 專 業 團 體 均 有 提 供 不 同 層 次 的 課 程 澳 門 第 一 個 系 統 性 的 會 展 文 憑 課 程 是 在 2000 年 開 辦, 該 課 程 由 澳 門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及 特 別 計 劃 中 心 和 澳 門 成 人 教 育 學 會 合 辦, 共 198 個 學 時 課 程 的 290
295 內 容 包 括 :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公 關 及 慶 典 管 理 演 繹 技 巧 客 戶 服 務 會 展 管 理 服 務 市 場 學 商 貿 市 場 拓 展 和 商 業 英 語 3 第 二 個 系 統 性 的 會 展 培 訓 課 程 也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及 特 別 計 劃 中 心 設 計 及 統 籌, 為 澳 門 政 府 資 助 的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班 及 專 業 知 識 進 修 班 而 設, 入 學 資 格 為 大 專 畢 業 或 以 上, 是 服 務 管 理 專 業 文 憑 課 程 下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修 一 名 為 會 議 及 展 覽 服 務 管 理, 共 820 小 時 針 對 會 展 業 綜 合 性 和 就 業 市 場 的 需 求, 主 修 科 目 除 了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英 語 等 基 礎 科 目 外, 更 加 入 會 展 物 料 設 計 及 製 作 會 展 企 業 工 作 坊 和 100 小 時 的 實 習 課 程 令 學 員 可 以 理 論 和 實 務 相 結 合, 作 好 就 業 準 備 4 該 課 程 已 在 2002 年 6 月 1 日 開 課, 澳 門 展 貿 協 會 無 論 在 專 題 講 座, 或 是 在 實 習 的 安 排 上 都 不 遺 餘 力 地 予 以 協 助 此 外, 在 4 億 元 的 培 訓 計 劃 中, 旅 遊 學 院 也 開 展 了 一 個 名 為 會 展 項 目 管 理 的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較 前 線 的 會 展 從 業 人 員 2002 年 8 月 成 立 的 中 西 創 新 學 院 於 2003 年 開 辦 的 旅 遊 娛 樂 業 管 理 商 副 學 士 課 程 中, 也 設 有 國 際 會 議 管 理 的 選 修 課 程 在 專 業 培 訓 方 面, 澳 門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及 特 別 計 劃 中 心 和 中 西 創 新 學 院 專 業 進 修 研 究 所 在 2002 年 9 月 合 辦 的 當 代 旅 遊 博 彩 業 發 展 專 題 文 憑 課 程 中, 首 次 結 合 會 展 和 商 務 旅 遊, 推 出 會 議 展 覽 商 務 旅 遊 課 程 為 迎 合 新 經 濟 的 發 展, 在 2003 年 的 4 月, 會 展 管 理 的 高 等 教 育 已 經 由 成 人 教 育 的 興 趣 培 訓 班 提 升 到 大 學 教 育 的 學 術 殿 堂 在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開 辦 的 澳 門 政 府 認 可 國 際 旅 遊 管 理 學 位 課 程 中, 會 展 管 理 成 為 其 中 一 項 主 修 內 容 包 括 : 會 展 物 流 學 會 展 材 料 設 計 和 創 作 會 展 經 濟 學 會 展 項 目 及 品 牌 管 理 酒 店 會 展 經 營 會 展 工 程 和 會 展 業 專 題 研 究 等 5, 有 力 地 深 化 會 展 人 才 的 培 訓 層 次 澳 門 展 貿 協 會 在 推 動 會 展 業 發 展 和 培 訓 方 面 也 責 無 旁 貸, 近 年 來 在 澳 門 和 中 國 內 地 展 開 了 一 系 列 的 培 訓 和 考 察 活 動, 並 得 到 政 府 同 業 和 學 術 界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去 年 更 和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合 辦 了 一 個 澳 門 龍 頭 產 業 發 展 文 憑 課 程, 培 訓 了 50 多 名 畢 業 生 並 且 定 期 舉 辦 業 內 人 士 聯 誼 活 動 工 作 坊 和 培 訓 課 程, 為 提 升 業 內 的 專 業 291
296 水 平 和 推 動 專 業 發 展 不 遺 餘 力 除 了 本 澳 的 培 訓 課 程 外, 有 志 人 士 也 可 以 考 慮 中 國 和 外 國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在 2001 年, 中 國 的 高 等 院 校 已 經 開 始 培 訓 會 展 人 才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和 北 京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協 會 曾 合 辦 首 屆 會 展 專 業 知 識 短 期 培 訓 班 ; 浙 江 大 學 城 市 學 院 將 把 會 展 管 理 作 為 旅 遊 管 理 專 業 方 向 之 一 ; 北 京 第 二 外 語 學 院 北 京 旅 遊 學 院 也 已 經 計 劃 設 置 會 展 管 理 專 業 方 向 中 國 美 術 學 院 50 年 代 開 設 的 展 示 專 業 是 本 科 的 唯 一 納 入 國 家 學 科 設 置 的 會 展 管 理 專 業 課 程, 但 畢 業 生 多 年 來 總 是 供 不 應 求 6 在 海 外, 例 如 英 國 伯 明 翰 學 院 和 列 斯 都 市 大 學 也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英 國 的 專 業 團 體 如 會 議 慶 典 協 會 (Association for Conference&Events) 和 國 際 專 業 會 議 組 織 協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Con-gress Organizers) 和 國 際 會 議 學 校 (The International MeetingAcademy) 等 都 設 有 文 憑 證 書 和 一 天 工 作 坊 等 課 程, 切 合 不 同 需 要, 有 目 的 地 開 設 針 對 性 的 課 程 7 以 中 國 旅 遊 會 展 人 才 培 訓 為 例, 國 內 現 有 旅 遊 行 業 直 接 從 業 員 513 萬, 間 接 從 業 員 3,000 多 萬 根 據 1999 年 統 計, 中 國 有 旅 遊 涉 外 酒 店 7,035 家, 其 中 5 星 級 104 家,4 星 有 1,520 多 家, 按 照 中 國 標 準, 凡 是 3 星 級 以 上 的 酒 店 必 須 有 會 議 設 施, 每 年 舉 辦 的 國 際 國 內 會 議 規 模 龐 大, 加 上 為 會 展 業 提 供 服 務 的 旅 行 社 8,300 間 8, 可 見 會 展 人 才 需 求 熱 切, 會 展 教 育 培 訓 市 場 和 就 業 前 景 十 分 廣 闊 六 優 化 會 展 旅 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具 體 策 略 綜 合 上 述, 會 展 業 不 單 只 涉 及 一 般 旅 遊 業 的 組 成 部 分, 更 是 為 商 貿 代 表 而 設 的 高 檔 次 高 消 費 旅 遊 項 目 因 此, 沒 有 任 何 一 種 既 定 的 教 育 培 訓 可 以 單 獨 地 因 應 這 個 行 業 的 不 同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需 求 我 們 必 須 要 建 立 一 個 以 旅 遊 環 境 勞 工 市 場 社 區 關 係 教 育 和 人 力 資 源 發 292
297 展 為 主 題 的 全 方 位 策 略 結 合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福 利 和 勞 工 政 策 及 措 施, 方 可 有 效 地 發 展 旅 遊 人 力 資 源, 而 會 展 業 的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應 歸 入 旅 遊 業 的 範 疇 內 1. 旅 遊 環 境 當 考 慮 到 人 力 資 源 的 議 題 時, 問 題 的 層 面 可 引 申 到 產 品 的 特 徵 行 業 的 結 構 市 場 的 消 費 和 對 經 濟 就 業 社 會 文 化 和 環 境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在 就 業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因 素 方 面 2. 勞 動 市 場 勞 動 市 場 應 顧 及 本 地 勞 工 市 場 的 趨 勢 和 對 旅 遊 業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影 響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勞 工 市 場 的 結 構 ; 短 中 長 期 就 業 和 失 業 的 情 況 ; 性 別 和 移 民 勞 動 力 的 參 與 和 通 過 技 能 的 審 核 去 確 認 過 剩 及 過 多 的 勞 動 力 其 次 要 考 慮 的 是 公 共 勞 工 市 場 / 就 業 / 和 行 業 關 係 的 政 策 和 他 們 在 旅 遊 業 運 作 的 衝 擊 例 如 : 最 低 薪 金 標 準 規 限 超 時 工 作 和 工 作 環 境 鼓 勵 製 造 就 業 機 會 措 施 和 支 持 電 腦 化 和 自 動 化 辦 公 室 的 投 資 以 增 加 生 產 力 對 於 教 育 和 培 訓 措 施 方 面, 應 考 慮 學 術 和 職 業 培 訓 在 高 等 教 育 和 中 學 教 育 的 聯 繫, 政 府 資 金 在 旅 遊 教 育 方 面 的 運 用, 和 私 立 機 構 在 培 訓 和 教 育 扮 演 的 角 色 等 3. 社 區 關 係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在 施 政 方 針 中 明 確 指 出, 旅 遊 ( 包 括 會 展 業 )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經 濟 的 龍 頭, 在 澳 門 居 民 的 心 目 中 已 毋 庸 置 疑 旅 遊 業 直 接 和 間 接 僱 用 了 澳 門 近 40% 的 勞 動 人 口, 考 慮 的 層 面 包 括 員 工 的 轉 業 和 流 失 是 否 嚴 重? 比 較 其 他 行 業 來 說, 員 工 的 實 際 回 報 和 工 作 條 件 比 其 他 行 業 又 如 何 呢? 畢 業 生 又 是 否 選 擇 從 事 該 行 業 或 有 其 他 偏 好? 業 內 是 293
298 否 顯 示 出 在 薪 酬 條 件 福 利 工 作 保 障 等 方 面 與 其 他 行 業 相 比 有 足 夠 競 爭 力 去 挽 留 和 吸 納 人 才 呢? 此 外, 公 共 機 構 教 育 機 構 人 力 資 源 機 構 和 業 界 應 負 起 宣 傳 推 廣 旅 遊 業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生 涯 的 責 任, 可 以 把 就 業 資 訊 放 置 在 學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內 以 供 閱 覽 4. 教 育 在 發 展 旅 遊 業 就 業 所 需 技 能 和 態 度 時, 公 共 旅 遊 教 育 機 構 應 負 起 確 認 在 旅 遊 教 育 和 勞 動 力 培 訓 方 面 的 主 體 和 旅 遊 教 育 的 組 成 部 分 這 些 部 分 包 括 學 校 學 院 培 訓 中 心 外 界 教 育 和 培 訓 導 遊 的 專 家 和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通 過 有 效 的 協 作 系 統, 建 立 旅 遊 教 育 的 協 調 機 制 與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和 行 業 加 強 連 繫 以 確 保 產 品 技 能 和 資 格 與 行 業 水 平 相 符 合 對 公 立 旅 遊 教 育 機 構 來 說, 在 澳 門, 公 共 資 源 的 分 配 比 其 他 公 立 綜 合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可 算 是 十 分 充 足 這 表 達 出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發 展 優 質 旅 遊 業 的 決 心 同 時, 也 應 鼓 勵 其 他 綜 合 和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就 其 特 色 和 長 處, 與 專 業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有 效 地 發 展 嶄 新 旅 遊 教 育 / 培 訓 項 目, 以 提 高 資 源 運 用 之 效 益 同 時, 也 應 着 手 建 立 評 估 考 試 和 資 格 頒 授 機 制 ; 在 中 學 推 行 旅 遊 教 育 ; 開 設 就 業 技 能 培 訓 和 管 理 層 教 育 ; 建 立 優 質 教 育 中 心 ; 致 力 培 訓 合 格 導 師 ; 和 設 立 課 程 發 展 中 心, 使 中 學 教 育 成 為 高 等 旅 遊 教 育 的 平 台, 全 方 位 參 與 和 推 動 旅 遊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重 大 工 程 5.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鼓 勵 業 界 肯 定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的 投 資 和 效 益, 並 在 員 工 培 訓 和 培 訓 設 施 的 投 資 上 給 予 稅 務 優 惠 ; 提 供 員 工 內 部 培 訓 並 鼓 勵 參 與 認 可 的 和 以 行 業 為 本 的 培 訓 課 程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的 風 氣, 做 到 學 習 可 以 無 處 不 在, 無 處 不 能 294
299 七 結 語 本 文 描 述 了 會 展 業 對 旅 遊 業 的 效 益 和 在 新 經 濟 時 代 澳 門 會 展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幾 點 思 考 由 於 會 展 業 是 一 個 複 合 性 很 強 的 行 業, 其 所 需 技 巧 涉 及 面 甚 廣, 集 市 場 學 管 理 學 新 聞 學 公 關 學 營 銷 學 社 會 學 等 一 體 的 綜 合 性 課 程 9 從 而 引 申 出 會 展 教 育 的 前 景 十 分 廣 闊, 進 而 提 出 一 系 列 優 化 會 展 旅 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具 體 策 略 這 些 策 略 可 被 看 成 一 個 廣 泛 的 綜 合 的 和 充 滿 凝 聚 力 的 旅 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框 架 每 一 種 建 議 仍 需 一 些 特 定 的 條 件 去 履 行, 也 需 要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福 利 勞 工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配 合 和 適 當 資 源 的 投 入 為 了 有 效 地 進 行 會 展 人 才 培 訓, 切 合 會 展 業 界 的 實 際 需 求, 開 展 專 業 培 訓 工 作, 本 澳 的 高 等 學 府 可 進 行 系 統 的 課 程 需 求 調 查, 確 認 學 員 在 培 訓 方 式 培 訓 時 間 最 迫 切 需 要 的 培 訓 課 程 費 用 地 點 和 教 材 等 的 需 求, 進 而 因 應 市 場 的 需 求 設 計 適 當 的 課 程 此 外, 對 於 具 體 策 略 的 實 施, 有 賴 專 業 團 體 的 支 持 公 和 私 營 學 府 參 與 舉 辦 最 終 目 標 是 為 提 供 旅 客 旅 遊 業 和 從 業 者 的 共 同 利 益 為 依 歸 澳 門 展 貿 協 會 作 為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專 業 社 團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一 向 着 重 會 展 業 人 才 的 培 訓, 通 過 這 個 與 同 業 先 進 分 享 澳 門 會 展 業 的 優 勢 和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思 考 的 機 會, 可 以 有 效 地 加 強 本 地 與 鄰 近 區 域 會 展 的 聯 繫 與 交 流 註 釋 : 1 LeongAliana, Sustain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tourism: The Case ofmacau in Chan Benjamin(ed.),Leading Issues ofthe Macau Economy,Macau Foundation,2000,pp
300 Davidson Rob, Business Travel, Addison Wesley Longman, England,1996. 澳 門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及 特 別 計 劃 中 心 2001/2002 年 課 程 概 覽, 第 頁 澳 門 大 學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班 及 專 業 知 識 進 修 班 章 程 ( 第 二 期 ), 第 12 頁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手 冊 2003/2004, 第 頁 中 國 展 會,2002 年 3 第 11 期, 第 45 頁 Rogers Tony,Conferences:A Twenty First Century Industry, Addison Wesley Longman,England,1998,pp 同 上 註 9 何 海 明 : 澳 門 會 展 業 發 展 的 條 件 及 構 想, 澳 門 會 議 展 覽 業 協 會,2002 年, 第 8 頁 參 考 書 目 : 1 林 清 風 : 從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偏 低 談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載 於 吳 志 良 楊 允 中 等 編 : 澳 門 2002, 澳 門 基 金 會,2002 年, 第 頁 2. Rogers Tony, Conferences: A Twenty First Century Industry, Addison Wesley Longman, England, Davidson Rob, Business Travel, Addison Wesley Longman, England, Leong Aliana, "Sustain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ourism: The Case of Macau" in Chan Benjamin (ed.), Leading Issues of the Macau Economy, Macau Foundation, 2000, pp
301 淺 談 物 業 管 理 * 鄭 國 明 一 前 言 物 業 管 理 作 為 一 種 不 動 產 管 理 的 模 式,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體 系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作 為 一 個 行 業, 物 業 管 理 主 要 是 服 務 性 的, 是 寓 管 理 於 服 務, 在 服 務 中 體 現 管 理 並 完 善 管 理 和 經 營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過 程 中, 一 是 為 委 託 人 的 物 業 提 供 高 效 的 管 理 和 科 學 的 維 修 保 養, 使 物 業 得 到 合 理 的 有 效 的 使 用, 充 分 發 揮 房 屋 建 築 的 各 項 功 能, 提 高 物 業 的 最 大 的 使 用 價 值 和 經 濟 價 值, 延 長 物 業 的 使 用 年 期, 促 使 物 業 的 保 值 和 增 值 二 是 物 業 管 理 既 要 體 現 管 理 實 體 通 過 管 理 所 帶 來 的 自 身 和 管 理 對 象 物 業 的 經 濟 效 益, 更 重 要 的 是 為 物 業 的 所 有 權 人 即 業 主 和 住 戶 提 供 一 個 安 樂 舒 適 的 良 好 空 間, 盡 心 盡 力 地 為 人 們 生 存 發 展 享 受 的 需 要 因 此, 物 業 管 理 的 服 務 理 念 應 該 是 一 切 從 業 主 和 住 戶 的 利 益 出 發, 以 業 主 和 住 戶 的 需 要 為 服 務 前 提, 通 過 有 效 的 管 理, 讓 業 主 和 住 戶 得 到 真 正 的 實 惠, 這 是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的 出 發 點 和 依 歸 是 故, 物 業 管 理 不 僅 祇 是 對 物 業 的 管 理, 也 是 通 過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去 建 構 起 一 個 有 利 於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溝 通, 人 與 自 然 文 化 的 融 匯 的 路 徑 物 業 管 理 的 經 營 對 象 是 物 業, 範 圍 很 廣, 包 括 商 業 樓 宇 住 宅 樓 宇 廠 房 倉 庫 公 用 設 施 及 建 築 工 地 等 物 業 可 大 可 小 也 可 分 割,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房 屋 局 局 長 297
302 一 幢 樓 宇 為 一 物 業,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亦 為 一 物 業 物 業 管 理 的 服 務 對 象 是 人, 即 物 業 的 所 有 權 人 和 使 用 人 基 於 各 種 物 業 的 不 同 用 途, 而 在 管 理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不 同 的 情 況, 從 現 時 的 情 況 來 看, 住 宅 樓 宇 或 商 住 樓 宇 在 管 理 服 務 方 面 所 發 生 的 糾 紛 比 較 多, 是 故 本 文 集 中 探 討 住 宅 方 面 的 物 業 管 理 二 物 業 管 理 的 概 況 自 70 年 代 開 始, 隨 着 高 層 樓 宇 的 相 繼 湧 現, 而 且 建 造 規 模 和 高 度 在 不 斷 擴 展, 樓 宇 管 理 已 經 由 昔 日 以 個 體 化 的 經 營 方 式 發 展 成 由 具 規 模 的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但 是, 也 隨 着 樓 宇 戶 數 的 增 多, 公 共 設 施 的 多 元 化, 住 戶 對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認 知 等, 使 物 業 管 理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需 要 解 決 很 多 的 問 題, 負 責 任 的 管 理 實 體 視 解 決 問 題 為 己 任, 努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素 質, 服 務 所 有 委 託 人 住 戶 亦 應 視 樓 宇 共 有 部 分 及 周 邊 的 環 境 衛 生 公 共 設 施 的 保 養 維 修 等 等 為 己 職, 予 以 關 注 可 是, 在 實 際 上, 由 於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歷 史 的 發 展 過 程 與 及 人 的 天 性, 存 在 的 問 題 一 直 得 不 到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使 問 題 產 生 更 多 而 且 形 於 複 雜 化 茲 就 一 些 常 見 的 物 業 管 理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一 ) 樓 宇 方 面 樓 宇 自 建 造 到 落 成 應 用, 有 其 生 命 週 期 ; 在 興 建 的 過 程 中 質 量 若 能 得 到 保 證, 日 後 的 維 護 保 養 進 行 得 宜, 這 樣 無 論 是 樓 宇 的 生 命 週 期, 還 是 樓 宇 的 價 值 都 會 獲 得 保 障 雖 則 如 此, 但 是 由 於 設 計 的 美 觀, 來 去 水 管 道 多 為 隱 藏 式, 遇 有 滲 漏 時, 難 於 查 處 和 修 復 ; 作 為 共 有 部 份 的 平 台 或 天 井, 有 些 沒 有 直 接 通 道 前 往, 致 為 缺 乏 公 德 的 住 戶 用 作 垃 圾 棄 置 場 而 難 於 清 理, 不 但 有 礙 衛 生, 且 因 為 垃 圾 的 堆 積 而 可 能 發 生 火 災,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損 失 ; 此 外, 排 污 沙 井 往 往 設 於 地 下 層 商 業 空 間 內, 當 發 生 淤 塞 時 也 引 致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298
303 ( 二 ) 管 理 實 體 方 面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經 營, 現 時 只 需 向 財 政 局 申 領 一 紙 商 業 營 運 牌 照 便 可, 對 經 營 者 和 從 業 員 並 沒 有 任 何 專 業 性 或 職 業 性 的 規 範, 在 業 務 上 出 現 事 故 時, 便 不 能 從 容 處 理 而 發 生 不 必 要 的 矛 盾 此 外, 由 於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業 務 的 一 般 來 源, 沿 自 樓 宇 的 所 有 權 人 ( 樓 宇 落 成 早 期 由 於 物 業 分 層 登 記 或 銷 售 情 況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業 主 多 為 發 展 商 ) 當 樓 宇 建 成 後, 發 展 商 負 責 聘 用 管 理 實 體 對 該 樓 宇 的 共 有 部 分 進 行 管 理, 由 於 早 期 行 業 經 營 者 良 莠 不 齊, 營 運 的 公 司 素 質 亦 有 參 差, 若 然 只 以 商 業 掛 帥, 缺 乏 承 擔, 無 視 服 務 質 素, 令 公 共 設 施 長 期 缺 乏 維 修 保 養, 甚 至 擅 自 挪 用 管 理 基 金 等 ; 當 樓 宇 小 業 主 意 識 到 監 管 管 理 實 體 的 運 作 有 助 保 障 自 身 的 權 利, 而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後, 與 管 理 實 體 的 糾 紛 自 必 增 加, 若 然 默 守 成 規, 不 思 進 取, 當 必 受 到 潮 流 的 淘 汰 ( 三 )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和 住 戶 方 面 物 業 管 理 其 中 的 一 個 主 體 就 是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和 住 戶, 物 業 管 理 運 作 中 的 很 多 問 題 也 因 之 而 起 首 先 是 缺 乏 對 義 務 的 承 擔, 欠 繳 管 理 費 用, 引 致 管 理 公 司 陷 入 經 營 困 難 的 狀 況 ; 其 次 是 對 樓 宇 共 有 部 分 如 大 堂 天 台 走 廊 走 火 通 道 升 降 機 儲 水 箱 等 的 認 知 不 足, 缺 乏 參 與 維 護, 隨 着 樓 宇 落 成 的 時 間 越 久, 樓 宇 的 外 表 及 內 部 設 施 日 形 老 化, 需 要 維 修 的 項 目 無 日 無 知, 在 有 需 要 維 修 且 需 要 攤 分 費 用 時, 諸 多 藉 口 甚 或 不 繳, 導 致 資 金 籌 集 不 足, 難 以 開 展 有 關 工 程, 令 到 樓 宇 處 於 一 個 不 利 的 境 況 ; 有 些 案 例, 住 戶 佔 用 共 有 部 份 空 間 ( 如 走 廊 天 台 甚 或 防 火 樓 層 ) 在 外 牆 興 建 附 加 物 或 開 設 窗 戶 有 些 更 把 室 內 承 重 牆 拆 除, 有 關 的 行 為 輕 則 阻 礙 其 他 住 戶 的 出 入, 重 則 可 能 對 其 他 住 戶, 甚 至 途 人 的 生 命 財 產 構 成 危 害, 甚 或 危 害 樓 宇 結 構 等 鑑 於 有 關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具 有 共 同 使 用 的 特 性, 原 則 上 應 供 全 體 住 戶 使 用, 而 全 體 住 戶 亦 應 承 擔 由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費 用 ; 再 次 是 鑑 於 私 人 物 業 屬 於 小 業 主 的 299
304 財 產, 基 於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的 原 則, 若 私 人 物 業 未 有 抵 觸 現 行 的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出 現 危 及 公 眾 衛 生 和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行 政 當 局 不 能 直 接 干 預 小 業 主 對 本 身 物 業 的 處 分 權, 因 此, 遇 有 上 層 單 位 出 現 漏 水 而 影 響 下 層 單 位 的 維 修 問 題, 要 是 雙 方 未 能 互 諒 互 讓 達 成 共 識, 產 生 的 問 題, 最 終 只 能 交 由 司 法 機 關 作 出 仲 裁 ; 最 後 是 樓 宇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其 精 神 是 讓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和 住 戶 行 使 權 利, 以 及 監 督 管 理 管 理 實 體 的 工 作, 但 是 一 些 有 心 人 士 ( 長 期 欠 交 管 理 費 住 戶 創 業 者 等 ) 卻 利 用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達 到 其 目 的, 甚 或 撤 換 管 理 實 體, 但 是 對 於 長 時 期 累 積 的 欠 費 未 能 清 繳, 也 未 能 搞 好 新 舊 管 理 實 體 的 交 接, 導 致 管 理 權 的 爭 奪 糾 紛, 最 後 也 只 能 訴 諸 司 法 仲 裁, 可 是 一 旦 作 出 法 律 訴 訟, 雙 方 無 論 在 經 濟 時 間 與 及 精 神 上 都 可 能 承 擔 無 窮 的 壓 力 以 上 種 種, 是 目 前 在 澳 門 的 物 業 管 理 過 程 中 經 常 面 對 的 問 題, 也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地 解 決 故 以 下 嘗 試 探 討 尤 其 透 過 以 法 律 規 範 為 手 段 的 解 決 方 案 三 物 業 管 理 的 法 律 規 範 物 業 管 理 是 以 管 理 服 務 經 營 於 一 體,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現 行 的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一 般 管 理 規 章 的 規 範, 對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物 業 以 委 託 的 方 式 進 行 管 理, 同 時 對 物 業 及 其 環 境 設 備 設 施 保 安 消 防 清 潔 衛 生 公 共 綠 化 進 出 車 輛 等 實 施 統 一 的 管 理 因 此, 完 整 系 統 的 法 律 法 規 是 物 業 管 理 的 根 本 保 證 此 外,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錯 綜 複 雜 的 諸 多 關 係 中, 完 整 系 統 的 法 律 法 規 是 明 確 法 律 關 係, 確 立 各 方 權 利 義 務 和 責 任, 避 免 不 必 要 矛 盾 和 問 題 的 產 生, 是 保 證 物 業 管 理 順 利 運 作 的 有 力 措 施 和 手 段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源 自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政 府, 雖 則 物 業 管 理 在 澳 門 的 發 展 始 自 70 年 代, 隨 着 眾 多 高 層 樓 宇 的 湧 現 才 開 始, 但 是, 物 業 管 理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依 然 來 自 於 海 外 物 業 管 理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因 應 300
305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個 人 對 權 利 的 認 知, 有 須 要 制 定 一 套 用 以 規 範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和 住 戶 的 法 律 體 系, 藉 此 來 協 調 整 合 方 方 面 面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關 係, 從 而 解 決 物 業 管 理 過 程 中 發 生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做 到 依 法 管 理, 依 法 行 使 權 利 與 義 務, 使 澳 門 的 物 業 管 理 能 夠 朝 着 一 個 規 範 有 序 的 方 向 發 展 根 據 有 關 資 料 顯 示, 澳 門 現 有 7 層 或 以 上 的 樓 宇 約 2,800 幢,7 層 以 下 的 樓 宇 約 7,700 幢, 其 中 部 分 屬 按 照 房 屋 發 展 合 同 制 度 興 建 的 樓 宇, 即 俗 稱 的 經 濟 房 屋 一 般 而 言, 物 業 管 理 所 遵 循 的 法 律 規 範 主 要 是 民 法 典 及 第 41/95/M 號 法 令, 前 者 用 以 規 範 一 般 樓 宇 的 管 理, 後 者 特 別 適 用 於 經 濟 房 屋 管 理 以 下 簡 述 有 關 規 範 的 來 源 : 政 府 於 1996 年 9 月 2 日 頒 佈 了 第 25/96/M 號 法 律 分 層 樓 宇 法 律 制 度, 除 卻 規 範 樓 宇 每 一 單 位 的 獨 立 性 和 獲 得 所 有 權 的 程 序 外, 其 中 更 規 範 了 樓 宇 共 有 部 分 的 管 理, 分 層 所 有 人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等 細 則, 物 業 管 理 問 題 才 有 所 改 善 其 後, 於 1999 年 8 月 3 日 以 第 39/99/M 號 法 令 頒 佈 被 修 訂 的 民 法 典 中, 第 25/96/M 號 法 律 被 廢 止, 只 保 留 第 37 條 至 第 42 條 有 關 物 業 登 記 的 規 定 之 部 分, 而 物 業 的 管 理 制 度 則 載 錄 在 民 法 典 第 5 章 第 4 節 內, 其 中 規 範 了 分 層 所 有 人 在 管 理 上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負 擔 ; 分 層 所 有 人 大 會 之 組 成 與 運 作 及 管 理 機 關 之 組 成 權 利 和 義 務 等 一 般 而 言, 樓 宇 落 成 後 短 期 內 不 會 被 完 全 佔 用, 所 以, 法 典 規 範 了 在 分 層 建 築 物 之 半 數 單 位 已 被 轉 讓 或 30% 的 單 位 已 被 佔 用 時, 實 際 已 進 行 管 理 之 人 或 策 劃 建 造 該 建 築 物 之 人, 又 或 負 責 管 理 有 關 分 層 建 築 物 之 實 體, 應 即 召 集 所 有 人 大 會 之 第 一 次 會 議, 以 便 選 出 管 理 機 關 通 過 本 年 度 之 預 算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制 定 有 關 規 章 及 訂 定 火 險 之 保 險 金 額, 否 則 須 就 因 不 作 出 此 召 集 而 造 成 之 損 害 負 連 帶 責 任 而 第 41/95/M 號 法 令, 其 中 規 定, 在 執 行 第 一 次 分 層 所 有 人 ( 小 業 主 ) 大 會 的 決 議 前, 對 於 該 樓 宇 共 有 部 分 的 管 理 應 由 獲 得 政 府 批 給 土 地 的 企 業 ( 發 展 商 ) 負 責, 由 其 直 接 管 理 或 委 託 專 門 從 事 該 等 業 務 的 企 業 管 理, 但 是, 無 論 是 發 展 商 自 設 公 司 管 理 或 委 託 其 他 的 公 司 負 責, 其 管 理 費 用 的 提 案, 301
306 發 展 商 必 須 於 使 用 准 照 發 出 日 之 前 2 個 月 呈 交 房 屋 局 核 准 房 屋 局 除 監 管 管 理 公 司 的 日 常 運 作 和 管 理 費 用 外, 對 共 有 部 分 的 維 修 費 用, 亦 具 有 監 管 的 職 能 當 分 層 所 有 人 透 過 分 層 所 有 人 大 會 選 出 其 管 理 委 員 會 後, 便 代 理 分 層 所 有 人 行 使 對 該 樓 宇 的 管 理 職 能, 有 權 訂 立 或 終 止 有 關 管 理 合 同 此 時, 房 屋 局 所 擔 當 的 只 是 監 察 與 協 調 的 角 色 上 述 兩 法 例 從 制 定 使 用, 距 今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隨 着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人 口 不 斷 的 增 加, 房 地 產 業 迅 速 發 展 起 來, 如 今 的 物 業 管 理 較 之 幾 年 前 的 情 況 已 經 發 生 了 重 要 的 改 變, 沿 用 現 有 的 法 例 難 以 解 決 上 文 所 述 的 種 種 問 題 及 困 難, 故 極 其 需 要 修 訂 沿 用 的 或 制 定 新 的 法 例 來 解 決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的 主 體 既 有 樓 宇 管 理 實 體, 也 有 所 有 權 人 及 住 戶, 因 此, 法 律 所 考 慮 的 範 圍 也 應 包 括 這 些 方 面 : 1. 規 範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及 住 戶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尤 其 是 明 確 對 不 履 行 義 務 者 所 作 之 懲 處 ; 2. 規 範 專 門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的 實 體, 包 括 對 公 司 的 組 成 管 理 人 員 的 資 格 管 理 帳 目 的 審 查 等 ; 3. 規 範 物 業 所 有 權 人 及 住 戶 對 樓 宇 共 有 部 分 的 使 用 及 責 任 的 承 擔, 其 中 包 括 對 共 有 部 分 的 使 用 方 式 設 施 的 維 修 保 養 ; 4. 規 範 提 供 物 業 共 有 部 分 設 施 的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公 司 的 專 業 資 格 ; 5. 規 範 對 空 置 單 位 及 不 合 作 住 戶 的 處 理 程 序, 尤 其 當 單 位 出 現 影 響 第 三 者 的 情 況 而 住 戶 拒 絕 合 作 時, 如 何 透 過 合 法 的 強 制 力 以 保 護 公 眾 的 利 益 ; 6. 規 範 管 理 基 金 的 設 立 運 作 與 審 查 制 度 ; 7. 設 立 簡 便 的 司 法 仲 裁 機 制, 以 便 迅 速 解 決 爭 端 ; 8. 設 立 行 政 仲 裁 機 制, 以 便 處 理 住 戶 與 住 戶 及 住 戶 與 管 理 實 體 間 自 願 仲 裁 之 糾 紛 四 結 語 302
307 鑑 於 澳 門 現 時 對 於 物 業 管 理 的 運 行 機 制 中,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到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所 引 發 的 新 問 題, 儘 管 有 關 問 題 仍 未 對 已 確 立 的 基 石 造 成 重 大 的 衝 擊, 然 而, 基 於 居 安 思 危 的 信 念, 有 必 要 及 早 對 已 經 存 在 或 可 能 潛 在 的 問 題 作 出 迅 速 的 處 理, 從 而 創 造 一 個 美 潔 舒 適 的 居 住 環 境, 況 且 物 業 管 理 已 逐 漸 進 入 真 正 的 市 場 競 爭, 故 此, 為 了 使 行 業 朝 着 規 範 有 序 的 方 向 發 展, 實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完 善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規 範 303
308 土 地 資 源 戰 略 意 義 與 開 發 離 島 * 何 啟 海 一 前 言 回 歸 4 年 來, 澳 門 經 濟 從 固 本 培 元, 逐 步 轉 向 穩 健 發 展, 這 是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取 得 的 初 步 成 果, 令 人 歡 欣 鼓 舞 澳 門 人 應 再 接 再 勵, 再 創 佳 蹟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要 進 一 步 落 實 施 政 方 針 政 策, 為 澳 門 未 來 發 展 舖 平 道 路 ; 做 好 每 一 項 施 政 工 作, 腳 踏 實 地 一 步 一 步 地 向 着 遠 大 的 目 標 奮 力 前 進, 開 創 澳 門 新 前 景 本 文 謹 就 澳 門 土 地 資 源 戰 略 意 義 及 開 發 離 島 擴 大 發 展 空 間 進 行 一 些 初 步 的 探 討 二 澳 門 面 積 小, 土 地 資 源 更 具 戰 略 意 義 澳 門 是 在 海 島 上 建 成 的 濱 海 城 市, 在 現 有 的 26.8 平 方 公 里 的 土 地 中, 大 部 分 是 靠 填 海 造 地 得 來 的 土 地 資 源 對 澳 門 來 說 極 之 寶 貴, 隨 着 城 市 的 發 展 和 人 口 的 增 長, 對 土 地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設 法 擴 大 土 地 面 積 是 一 個 值 得 研 究 的 課 題 澳 門 面 向 海 洋, 具 有 擴 大 土 地 面 積 的 有 利 條 件, 彈 丸 之 地 在 填 海 造 地 中 逐 漸 擴 大 起 來, 澳 門 人 有 了 立 足 之 地 在 需 要 土 地 時, 決 定 * 澳 門 歷 史 文 物 關 注 協 會 幹 事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學 會 會 員 304
309 組 織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投 入 填 海 造 地 工 程, 東 填 一 塊, 西 填 一 塊 ; 南 造 一 片, 北 造 一 片 澳 門 土 地 面 積 在 多 次 的 填 海 造 地 工 程 中 小 塊 連 成 大 片, 實 現 滄 海 變 桑 田 的 夢 想, 小 漁 村 變 成 現 代 化 小 城 市, 澳 門 人 發 奮 圖 強 創 造 奇 蹟! 澳 門 不 斷 發 展, 人 口 持 續 增 長, 需 要 擴 大 土 地 面 積 來 提 高 承 載 力 故 此, 土 地 資 源 對 澳 門 長 遠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戰 略 意 義 經 濟 文 化 教 育 衛 生 環 保 科 技,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多 方 面 的 投 資 都 需 要 土 地 沒 有 土 地, 再 好 的 投 資 計 劃 都 無 法 實 現, 只 是 紙 上 談 兵 而 已 諸 多 的 投 資 因 素 包 括 土 地 資 金 人 才 技 術 等 缺 一 不 可, 有 各 自 的 作 用 有 了 土 地, 資 金 人 才 技 術 發 揮 作 用, 投 資 計 劃 得 以 落 實 資 金 可 以 籌 集 ; 人 才 可 以 培 訓 ; 技 術 可 以 引 進 土 地 資 源 充 足, 投 資 建 設 不 成 問 題 ; 相 反, 沒 有 土 地 的 話, 投 資 建 設 無 法 進 行, 除 非 是 :1 填 海 造 地 提 供 土 地, 但 是 填 海 造 地 提 供 的 土 地 資 源 是 有 限 的 ;2 租 借 土 地, 但 是 租 借 土 地 受 租 借 年 期 的 限 制 雖 然 填 海 造 地 需 要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和 時 間, 但 是 填 海 獲 得 的 土 地 屬 於 投 資 造 地 者 所 擁 有 ( 包 括 土 地 所 有 權 ), 可 以 長 久 地 使 用 土 地, 經 濟 效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源 源 不 絕 無 容 置 疑, 填 海 造 地 是 整 個 社 會 長 久 發 展 的 大 計, 有 長 遠 的 戰 略 意 義 缺 乏 土 地 資 源, 又 沒 有 填 海 造 地 的 條 件, 為 着 解 決 土 地 不 足 的 問 題, 只 得 向 鄰 近 地 區 租 借 土 地, 這 只 是 權 宜 之 計 回 歸 之 後, 澳 門 進 入 經 濟 建 設 新 時 期, 多 項 投 資 計 劃 相 繼 展 開,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和 人 力, 使 用 大 片 土 地, 呈 現 蓬 勃 發 展 的 趨 勢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投 資 計 劃 :1 交 通 基 礎 設 施 : 投 資 6 億 多 元 建 造 第 三 座 澳 氹 大 橋 ;2 公 共 設 施 : 興 建 關 閘 新 邊 檢 大 樓 文 化 中 心 廣 場 ( 已 竣 工 ) 西 灣 人 工 湖 廣 場 ( 已 竣 工 ) 司 打 口 廣 場 ( 已 竣 工 ) 黑 沙 環 公 園 塔 石 廣 場 ;3 體 育 運 動 設 施 : 為 籌 備 第 四 屆 東 亞 運 動 會 而 投 資 興 建 奧 林 匹 克 游 泳 館 ( 已 竣 工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體 育 館 澳 門 綜 合 體 育 館 ( 又 稱 澳 門 蛋 ) 改 建 氹 仔 體 育 運 動 場 等 ;4 投 資 開 發 跨 境 工 業 區, 為 振 興 工 業 創 造 條 件 305
310 私 人 企 業 投 資 多 個 專 案 :1 永 利 澳 博 金 沙 三 家 博 彩 公 司 總 投 資 200 億 元 興 建 大 型 賭 場 酒 店 及 文 化 娛 樂 設 施, 是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大 發 展 ;2 澳 門 東 方 科 技 園 佔 地 30 萬 平 方 呎, 投 資 5 億 港 元 ;3 漁 人 碼 頭 投 資 10 億 元, 首 期 工 程 已 完 成 ;4 東 亞 衛 視 影 城 ;5 東 方 高 爾 夫 球 場 ;6 媽 祖 文 化 村 ;7 投 資 建 造 多 座 商 住 大 樓, 顯 示 市 場 對 樓 宇 需 求 有 增 加 之 勢 澳 門 回 歸 後 經 濟 建 設 的 特 點 :1 政 府 投 資 和 私 人 企 業 投 資 齊 頭 並 進, 投 資 產 生 很 大 的 互 動 作 用, 呈 現 活 力 和 生 機, 澳 門 人 看 到 美 好 前 景 2 投 資 項 目 多 元 化 經 濟 建 設 出 現 蓬 勃 趨 勢, 政 府 投 資 交 通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體 育 設 施 及 開 發 跨 境 工 業 區 私 人 企 業 投 資 科 技 產 業 旅 遊 博 彩 業 文 化 產 業 房 地 產 業 3 在 多 項 投 資 計 劃 中, 大 型 投 資 專 案 有 : 第 三 座 澳 氹 大 橋 澳 門 綜 合 體 育 館 東 方 科 技 園 漁 人 碼 頭 東 方 高 爾 夫 球 場 東 亞 衛 視 影 城, 以 及 三 家 博 彩 公 司 的 大 投 資 ( 包 話 賭 場 酒 店 文 化 娛 樂 設 施 ) 在 數 年 內 有 如 此 多 項 的 大 型 投 資 計 劃 是 澳 門 有 史 以 來 首 次 出 現 的, 令 人 歡 欣 鼓 舞, 精 神 振 奮 4 政 府 和 私 人 投 資 計 劃 相 繼 完 成 之 後, 進 一 步 改 善 澳 門 投 資 環 境, 拓 展 經 濟 及 文 化 的 發 展 空 間, 增 強 競 爭 力, 有 利 於 澳 門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這 是 預 見 得 到 的 從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 長 遠 發 展 考 慮, 預 留 土 地 是 必 要 的, 為 未 來 投 資 計 劃 的 實 施 提 供 土 地 資 源, 這 種 資 源 保 障 具 有 戰 略 意 義 比 如 在 多 年 前 已 經 獲 悉 有 關 歐 美 國 家 將 於 2005 年 取 消 紡 織 品 配 額, 當 時 的 行 政 當 局 沒 有 採 取 對 策 制 定 澳 門 工 業 未 來 發 展 計 劃 而 預 留 相 當 數 量 的 土 地 由 於 這 樣 的 情 況,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現 成 可 供 利 用 的 土 地, 唯 有 填 海 造 地 設 置 跨 境 工 業 區, 要 在 2 年 之 後 才 建 廠 投 產 出 產 品, 在 時 間 上 是 慢 了 幸 好 青 洲 水 域 可 填 海 造 地 10 萬 平 方 米, 跨 境 工 業 區 總 算 有 了 安 置 的 地 方 澳 門 土 地 資 源 用 於 多 方 面 : 交 通 設 施 及 道 路 用 地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工 業 用 地 ; 商 業 用 地 ; 住 宅 用 地 ; 教 育 用 地 ; 衛 生 醫 療 用 地 ; 文 化 體 育 設 施 用 地 ; 行 政 機 構 用 地 ; 廟 宇 教 堂 及 其 他 古 建 築 文 物 用 地 ; 旅 306
311 遊 博 彩 休 閒 設 施 用 地 ; 綠 化 帶 ( 花 圃 公 園 ) 用 地 ; 城 市 紀 念 物 用 地 ; 儲 備 淡 水 設 施 ( 水 塘 ) 用 地 ; 離 島 花 圃 用 地 ; 發 電 廠 自 來 水 處 理 廠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 垃 圾 焚 化 爐 用 地 ; 墳 場 用 地 等 等 土 地 資 源 規 劃 周 全 結 構 合 理 佈 局 得 當, 生 態 環 境 良 好 政 府 施 政 根 據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教 育 衛 生 環 保 城 市 建 設 及 人 口 增 長 因 素, 批 出 相 當 數 量 的 土 地, 各 行 各 業 及 居 民 有 立 足 之 地, 共 創 繁 榮, 安 居 樂 業 過 去, 由 於 土 地 規 劃 欠 周 密 考 慮 而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 民 居 中 有 工 廠 工 廠 中 有 民 居 的 混 雜 情 況, 工 業 噪 音 對 居 民 生 活 產 生 影 響 新 口 岸 是 新 市 區, 土 地 規 劃 應 該 周 全 一 些, 然 而 新 口 岸 至 今 尚 未 設 置 街 市 ( 菜 市 場 ), 該 市 區 的 居 民 要 到 鄰 近 的 街 市 買 菜, 或 多 或 少 感 到 不 方 便, 從 中 看 到 公 共 設 施 不 夠 完 善, 市 區 功 能 也 就 存 在 不 足 的 地 方 三 開 發 離 島 擴 大 發 展 空 間 20 世 紀 90 年 代, 在 氹 仔 島 填 海 造 地 興 建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預 示 着 離 島 開 發 建 設 進 入 新 的 發 展 時 期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佔 地 1.7 平 方 公 里, 是 澳 門 歷 來 佔 地 面 積 最 大 的 單 項 投 資 計 劃, 建 造 歷 時 5 年, 於 1995 年 正 式 通 航, 這 是 澳 門 交 通 史 上 的 一 項 重 大 成 果, 對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長 期 處 於 鄉 鎮 狀 態 的 氹 仔 島 隨 着 興 建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帶 來 的 開 發 動 力, 在 雜 草 叢 生 的 大 片 荒 地 上 大 興 土 木, 一 座 又 一 座 中 高 級 的 商 住 大 廈 從 平 地 拔 起 高 入 雲 天, 於 是 街 道 縱 橫, 高 樓 林 立 的 氹 仔 新 市 鎮 展 現 新 風 貌 氹 仔 居 住 環 境 好, 交 通 方 便,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居 民 從 半 島 遷 居 到 氹 仔 新 市 鎮, 出 現 車 水 馬 龍 的 熱 鬧 景 象 由 於 房 地 產 出 現 超 前 發 展, 至 今 仍 然 相 當 數 量 的 住 宅 單 位 是 空 置 的, 這 是 供 過 於 求 產 生 的 後 果, 307
312 開 發 房 地 產 應 吸 取 的 一 個 經 驗 教 訓 經 過 一 二 十 年 的 開 發 建 設, 離 島 面 貌 有 很 大 的 變 化, 顯 示 澳 門 城 市 建 設 從 半 島 轉 移 到 離 島 的 新 趨 勢 氹 仔 島 一 方 面 重 整 舊 市 區, 保 持 歷 史 文 物 原 貌 ; 另 一 方 面 開 發 建 設 氹 仔 新 市 區, 初 步 展 現 現 代 化 的 景 象 氹 仔 島 目 前 約 有 4-5 萬 人 ( 人 口 是 社 會 主 體 ), 除 了 半 島 之 外, 氹 仔 是 人 口 較 集 中 的 地 方 交 通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文 化 體 育 設 施 逐 步 完 善, 為 多 個 產 業 及 行 業 創 造 較 好 的 經 營 環 境 和 條 件, 於 是 多 個 行 業 相 繼 興 起 : 商 業 飲 食 業 酒 店 業 旅 遊 休 閒 業 娛 樂 博 彩 業 工 業 ( 好 利 安 藥 物 化 工 廠 及 北 安 工 業 區 ) 等 各 個 產 業 及 行 業 互 相 依 靠 互 相 促 進 ; 創 造 繁 榮, 共 同 發 展 氹 仔 新 市 鎮 具 有 活 力 有 新 興 市 場 的 景 象, 是 澳 門 第 二 商 業 中 心 跟 第 一 商 業 中 心 澳 門 半 島 對 比 起 來, 無 論 是 人 口 數 量, 還 是 經 濟 產 值, 氹 仔 要 小 得 多, 差 距 很 大, 是 大 哥 與 小 弟 的 關 係 路 環 島 保 持 原 有 的 鄉 鎮 風 貌, 古 樸 寧 靜 祥 和, 充 滿 文 化 氣 息 人 少, 車 也 少, 見 不 到 鬧 市 的 喧 囂, 青 翠 的 山 林 覆 蓋 全 島, 滿 山 遍 野, 層 層 疊 疊, 一 派 大 自 然 景 觀 在 海 洋 環 抱 中, 一 片 片 海 灣, 一 座 座 村 莊, 路 環 島 大 部 分 土 地 仍 然 保 持 生 態 原 貌, 這 是 十 分 寶 貴 的 自 然 資 源 ( 土 地 水 源 森 林 等 ), 為 路 環 島 旅 遊 休 閒 業 的 發 展 創 造 有 利 因 素 而 具 有 獨 特 優 勢 澳 門 半 島 氹 仔 島 路 環 島 以 各 自 的 地 理 環 境 和 條 件, 優 勢 互 補 共 同 發 展, 形 成 三 合 一 的 澳 門 經 濟 整 體, 穩 健 地 增 強 經 濟 實 力 從 旅 遊 博 彩 的 角 度 來 看, 旅 客 ( 包 括 遊 客 ) 大 都 先 到 澳 門 半 島 觀 光 博 彩 飲 食 購 物 ; 然 後 到 離 島 去 旅 遊 休 閒, 遊 山 玩 水, 樂 而 忘 返 路 氹 新 城 ( 路 氹 連 貫 公 路 兩 側 填 海 地 區 ) 已 進 入 開 發 時 期, 有 多 項 投 資 計 劃 包 括 威 尼 斯 人 (2006) 及 澳 門 綜 合 體 育 館 等 路 氹 新 城 處 於 有 利 的 地 理 位 置, 附 近 的 氹 仔 市 鎮 為 路 氹 新 城 提 供 商 業 服 務 和 生 活 服 務 308
313 ( 包 活 住 宿 ) 而 無 後 顧 之 憂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等 交 通 設 施 為 路 氹 新 城 的 運 轉 助 一 臂 之 力, 從 而 加 快 離 島 的 開 發 進 程 309
314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社 會 支 援 * 陳 欣 欣 本 文 旨 在 介 紹 目 前 澳 門 為 不 用 負 刑 事 責 任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事 者 所 提 供 感 化 服 務 的 情 況, 並 回 顧 現 有 為 全 澳 青 少 年 提 供 的 不 同 服 務, 試 圖 討 論 如 何 將 現 存 的 不 同 服 務 提 供 給 正 在 接 受 感 化 服 務 的 青 少 年, 作 為 他 們 的 社 會 支 援, 以 協 助 他 們 社 會 重 返 一 澳 門 法 律 與 未 成 年 人 違 法 澳 門 的 少 年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模 式 以 保 護 違 法 青 少 年 為 核 心, 處 理 違 法 未 成 年 人 事 件 時 盡 量 簡 化 其 司 法 程 序 的 操 作,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去 使 違 法 未 成 年 人 早 日 適 應 社 會 重 返 社 會 根 據 澳 門 刑 法 典 第 18 條 所 載 未 滿 16 歲 之 人, 不 可 歸 責, 以 及 刑 法 典 第 66 條 關 於 18 歲 以 下 的 人 士 刑 罰 之 特 別 減 輕 規 定 等 法 律 條 文 1, 發 揮 了 少 年 刑 事 司 法 的 保 護 觀 點 因 此, 一 般 所 指 青 少 年 罪 犯, 若 是 16 歲 以 下 的 犯 事 者, 則 不 能 以 罪 犯 一 詞 來 形 容 他 們, 因 為 根 據 澳 門 法 律, 雖 然 16 歲 以 下 的 末 成 年 人 士 觸 犯 了 澳 門 法 律, 亦 不 能 稱 作 罪 犯, 他 們 都 是 未 成 年 者, 不 用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故 只 可 稱 作 犯 事 者 對 16 歲 以 下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非 刑 事 化 處 理, 即 給 予 他 們 輔 導 及 再 教 育 機 會, 減 低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罪 犯 標 籤 烙 印, 鼓 勵 年 輕 犯 事 者 改 過 自 新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高 等 學 校 社 會 學 副 教 授 310
315 重 返 社 會, 以 免 日 後 重 蹈 覆 轍 再 度 犯 事, 明 確 地 對 違 法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保 護 2 根 據 法 令 第 65/99/M 號 關 於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管 轄 之 規 定, 違 法 末 成 年 人 應 以 教 育 制 度 及 社 會 保 護 制 度 來 處 理, 3 教 育 制 度 適 用 於 12 至 未 滿 16 歲 的 違 法 未 成 年 人, 跟 進 期 可 延 至 21 歲 ; 並 由 法 務 局 屬 下 的 社 會 重 返 廳 和 少 年 感 化 院 兩 部 門 協 助 執 行 及 跟 進 4 一 般 12 歲 以 下 的 違 法 者, 則 交 社 會 工 作 局 跟 進 處 理 5 而 以 上 政 府 部 門 與 違 法 未 成 年 人 之 關 係, 必 須 經 過 法 院 之 判 定 才 能 發 生 社 會 重 返 廳 及 少 年 感 化 院 是 法 務 局 轄 下 部 門, 他 們 需 要 執 行 以 下 與 未 成 年 人 犯 事 者 有 關 的 工 作 社 會 重 返 廳 的 相 關 工 作 有 編 寫 判 前 的 評 估 報 告, 及 協 助 法 院 執 行 各 項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措 施, 協 助 違 法 的 青 少 年 重 建 健 康 守 法 的 生 活 6 有 關 教 育 制 度 的 處 理 措 施, 有 以 下 幾 項 : 7 1. 訓 誡 : 即 由 法 官 向 青 少 年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並 交 由 父 母 / 監 護 人 監 管, 無 需 跟 進 ; 2. 命 令 履 行 某 些 義 務 : 即 由 法 官 訂 定 一 些 義 務 及 行 為, 讓 青 少 年 遵 守, 並 由 社 會 重 返 廳 協 助 監 督 ; 3. 教 育 上 跟 進 : 交 由 社 會 重 返 廳 作 較 長 期 跟 進 ; 4. 半 收 容 : 將 青 少 年 安 置 於 少 年 感 化 院 接 受 院 舍 式 教 育, 但 青 少 年 可 於 白 天 外 出 讀 書 或 工 作 ; 5. 收 容 : 將 青 少 年 安 置 於 少 年 感 化 院 接 受 院 舍 式 教 育 以 上 提 及 的 命 令 履 行 某 些 義 務 及 教 育 上 跟 進 兩 措 施 由 社 會 重 返 廳 執 行, 而 半 收 容 及 收 容 兩 措 施 則 由 少 年 感 化 院 執 行 8 二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感 化 服 務 直 到 2003 年 12 月 5 日 為 止, 澳 門 少 年 感 化 院 一 共 收 容 了 72 名 院 311
316 童, 包 括 61 名 男 性 11 名 女 性 院 童 他 們 的 年 齡 以 歲 為 主, 現 居 於 院 內 的 院 童 以 歲 佔 最 多, 有 六 成 ; 他 們 入 院 時 大 部 分 的 年 齡 是 歲, 被 收 容 最 長 可 以 到 21 歲 才 離 院 院 童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小 四 小 六 和 中 一 為 最 多 目 前 少 年 感 化 院 內 有 14 名 院 童 是 接 受 半 收 容 制 度 的, 包 括 12 名 男 性 及 2 名 女 性 半 收 容 制 度 是 相 對 於 收 容 制 度, 收 容 制 度 是 指 院 童 全 日 都 要 留 在 院 內, 而 半 收 容 制 度 是 指 院 童 可 以 於 日 間 在 外 面 上 學 參 加 培 訓 班 或 工 作, 但 放 學 及 下 班 後 便 要 返 回 少 年 感 化 院 ; 星 期 六 及 日 如 不 用 上 學 上 班, 便 要 留 在 院 內 少 年 感 化 院 內 也 有 放 假 制 度, 當 院 童 差 不 多 接 近 社 會 重 返 階 段 以 及 表 現 良 好 的, 就 可 以 放 假, 每 月 可 以 放 假 一 次 由 於 有 一 些 院 童 與 家 庭 交 流 方 面 有 問 題, 而 家 長 可 能 未 有 信 心 立 即 帶 他 回 家, 所 以 先 由 社 工 陪 同 回 家, 到 了 各 方 面 穩 定 之 後, 便 可 以 由 家 長 接 回 家 時 間 方 面, 開 始 時 只 是 3 小 時, 然 後 會 慢 慢 增 加, 到 了 家 長 有 信 心, 以 及 各 方 面 表 現 良 好, 便 會 將 時 間 加 到 6 小 時 9 小 時 12 小 時, 星 期 日 早 上 9 時 到 晚 上 9 時 的 假 期, 便 是 最 長 的 時 間 ; 目 前 不 會 安 排 院 童 在 家 留 宿 至 於 院 童 在 少 年 感 化 院 內 的 日 常 生 活 安 排, 是 非 常 有 規 律 的, 時 間 分 配 如 下 :( 表 1) 表 1 院 童 在 少 年 感 化 院 內 的 日 常 生 活 安 排 狀 況 * 星 期 一 至 四 都 是 以 上 的 安 排, 星 期 五 則 會 在 下 午 安 排 特 別 的 活 動 312
317 院 童 的 膳 食 是 由 監 獄 方 面 的 獄 廚 負 責, 配 合 院 童 發 育 時 期 的 需 要 ; 而 每 星 期 都 會 煮 糖 水 和 涼 茶 供 院 童 食 用 每 餐 都 會 是 三 餸 一 湯, 早 餐 則 會 提 供 飲 品 麵 食 以 及 麵 包 衣 服 方 面, 院 童 在 院 內 可 以 穿 自 己 的 衣 服, 但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顏 色 必 須 為 素 色, 如 衣 服 上 有 圖 案 的 話, 不 可 以 有 粗 俗 的 字 句, 總 之 要 求 是 穿 樸 素 的 衣 服, 及 會 規 定 衣 服 的 數 量 而 課 外 活 動 方 面, 院 方 會 安 排 各 類 的 活 動 讓 院 童 參 加, 如 球 類 象 棋 等, 社 工 亦 會 安 排 閱 讀 治 療, 找 一 些 文 章 給 院 童 閱 讀, 然 後 要 求 他 們 寫 讀 後 感, 再 進 行 講 解 和 討 論 少 年 感 化 院 亦 有 與 外 間 官 民 機 構 合 作 進 行 不 同 類 型 活 動 給 院 童 ;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的 需 要 而 進 行, 如 升 學 或 就 業 輔 導 藝 術 治 療 等, 是 用 來 幫 助 個 人 問 題 較 為 多 的 院 童 ; 而 一 般 院 童 亦 會 向 他 們 提 供 藝 術 治 療 工 作 坊, 用 以 針 對 他 們 成 長 的 發 展 需 要 ; 也 有 性 教 育 的 工 作 坊 以 及 EQ 的 工 作 坊 等 多 方 面 的 活 動 安 排 輔 導 員 則 會 組 織 工 作 小 組, 用 以 幫 助 院 童 設 計 活 動, 如 有 康 樂 小 組, 是 為 院 童 設 計 康 樂 活 動, 但 不 是 全 由 輔 導 員 負 責, 會 給 院 童 參 與 其 中, 以 達 培 訓 他 們 主 動 獨 立 的 作 用, 院 童 會 負 責 活 動 的 講 解 示 範 以 及 司 儀 的 工 作 亦 有 壁 報 小 組, 在 每 月 有 不 同 的 主 題, 會 因 應 當 時 社 會 發 展 情 況 而 決 定 其 主 題, 院 童 則 會 負 責 編 寫 一 些 文 章 以 及 圖 畫, 然 後 張 貼 在 壁 報 上 還 有 維 修 和 清 潔 小 組, 由 輔 導 員 帶 領 院 生 維 修 和 裝 飾 院 內 的 地 方 近 年 少 年 感 化 院 曾 與 社 會 工 作 局 法 務 局 利 民 會 YMCA 戒 毒 康 復 協 會 東 方 支 部 澳 門 青 少 年 培 訓 中 心 等 單 位 合 作 舉 行 性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反 濫 藥 反 犯 罪 等 講 座 及 活 動 給 院 童 據 少 年 感 化 院 胡 潔 如 院 長 表 示, 少 年 感 化 院 是 非 常 歡 迎 任 何 官 民 單 位 到 院 加 深 認 識 院 內 情 況, 或 與 院 內 的 社 工 合 作 進 行 講 座 或 舉 行 工 作 坊 活 動 給 院 童, 與 外 單 位 合 作 的 空 間 是 非 常 大 的, 因 為 院 方 一 向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面 對 民 間 團 體 的 9 313
318 三 青 少 年 的 社 會 支 援 ( 一 ) 何 謂 社 會 支 援? 社 會 網 絡 (social network) 本 是 社 會 人 類 學 概 念, 後 來 被 社 會 學 引 用 來 解 釋 社 區 的 人 際 關 係 及 支 援, 它 是 為 其 成 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支 援 功 能, 甚 至 可 以 幫 助 其 成 員 渡 過 難 關 ; 因 此, 社 會 網 絡 又 可 稱 之 為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social support network) 然 而, 社 會 網 絡 不 一 定 是 對 整 體 社 會 起 着 正 面 的 功 能, 有 些 網 絡 是 會 損 害 社 會 秩 序 的 穩 固 性, 如 有 組 織 犯 罪 組 群 的 社 會 網 絡 一 般 而 言, 個 人 的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是 由 多 個 社 會 網 絡 所 組 成, 如 家 庭 學 校 工 作 單 位 宗 教 組 織 朋 輩 社 區 及 一 些 專 業 組 織 等 10 對 一 般 青 少 年 而 言, 家 庭 學 校 及 社 區 青 少 年 組 織 是 他 們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本 文 暫 不 談 家 庭 的 社 會 支 援 功 能, 他 日 另 文 再 論, 以 下 試 圖 回 顧 澳 門 現 存 的 主 要 青 少 年 服 務, 從 而 瞭 解 現 存 青 少 年 社 區 支 援 網 絡 的 情 況 ( 二 ) 青 少 年 支 援 服 務 目 前 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提 供 青 少 年 輔 導 服 務 的 青 年 中 心 有 5 間, 而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屬 下 的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暨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也 提 供 學 校 社 工 服 務 給 全 澳 所 有 有 需 要 的 學 校 現 時 除 了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為 13 間 學 校 提 供 學 校 社 工 服 務 外, 還 有 6 個 民 間 機 構 為 62 間 學 校 提 供 以 上 服 務 11 根 據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在 2002/2003 學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在 2002/2003 學 年 一 共 安 排 了 53 名 學 校 輔 導 員, 為 69 所 學 校 提 供 駐 校 服 務, 接 受 服 務 的 學 生 共 有 62,508 名, 其 中 處 理 了 1,905 個 需 長 期 跟 進 的 學 生 個 案 ; 此 外, 在 發 展 性 輔 導 活 動 方 面, 學 校 輔 導 員 為 學 生 提 供 了 3,375 次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共 有 143,972 人 次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又 於 2003/2004 學 年, 透 過 直 接 派 駐 及 資 助 6 所 民 間 志 願 機 構 派 駐 學 校 輔 導 員 的 方 式, 共 為 74 所 學 校 提 供 駐 校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學 校 輔 導 員 共 有 58 名
319 現 時 全 澳 有 8 個 由 民 間 單 位 開 設 的 青 少 年 中 心, 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註 冊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服 務 的 社 團 有 超 過 20 多 個,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民 間 單 位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多 元 不 同 類 型 的 服 務 此 外, 還 有 5 個 由 民 間 單 位 管 理 的 青 少 年 院 舍, 為 嬰 兒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住 宿 及 輔 導 服 務, 他 們 都 得 到 社 會 工 作 局 的 資 助 亦 有 1 個 民 間 單 位 得 到 社 會 工 作 局 的 資 助, 以 外 展 方 式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專 業 的 個 案 輔 導 服 務, 包 括 發 展 預 防 及 治 療 的 功 能 13 四 感 化 服 務 與 社 會 支 援 綱 絡 的 結 合 從 訪 問 少 年 感 化 院 胡 潔 如 院 長 的 資 料 看 來, 澳 門 提 供 給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感 化 服 務, 雖 然 已 與 一 些 現 存 的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合 作, 提 供 一 些 文 娛 康 體 活 動 興 趣 班 講 座 等 項 目 給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 但 未 有 全 盤 開 放 將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感 化 服 務 交 給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去 提 供 既 然 感 化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令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早 日 能 夠 重 返 社 區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所 以 可 以 考 慮 將 部 分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的 感 化 服 務 全 交 由 社 區 去 提 供 以 下 是 一 個 曾 在 澳 門 進 行 的 社 會 支 援 計 劃, 目 的 是 在 於 協 助 一 些 違 法 及 偏 差 行 為 未 成 年 人 社 會 重 返, 這 種 模 式 可 供 日 後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感 化 服 務 發 展 的 參 照 以 下 以 一 個 司 法 處 遇 與 社 區 處 遇 配 合, 協 助 違 法 及 偏 差 行 為 未 成 年 人 社 會 重 返 的 計 劃 作 例 子 - 破 繭 行 動, 試 看 其 可 供 參 考 的 意 義 14 ( 一 ) 破 繭 行 動 破 繭 行 動 於 1999 年 至 2000 年 由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主 辦,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及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協 辦, 並 得 到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 後 稱 局 ) 澳 門 社 會 工 作 司 ( 後 稱 局 ) 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的 資 助 為 了 遏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惡 化 下 去 及 向 青 少 年 推 行 預 防 犯 罪 訊 息 並 協 助 他 們 免 於 被 越 軌 次 文 化 所 纏 困, 15 在 參 考 廣 州 市 的 社 會 幫 教 失 足 青 少 年 金 不 換 工 程 及 香 港 的 X 計 劃 方 案 後,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315
320 罪 研 究 學 會 於 1999 年 10 月 正 式 開 始 在 澳 門 推 行 破 繭 行 動 雖 然 破 繭 行 動 的 發 起 人 已 決 定 暫 時 停 辦 破 繭 行 動, 但 被 認 為 破 繭 行 動 在 得 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助 及 支 援 後, 應 於 不 久 的 將 來 再 次 舉 辦, 原 因 是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來 防 治 青 少 年 犯 罪 是 世 界 各 地 發 展 中 的 趨 勢 16 在 世 界 各 地, 防 止 及 治 理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工 作 已 不 再 只 是 由 司 法 系 統 內 各 個 部 門 負 責 ; 而 是 由 社 區 內 各 個 不 同 的 組 織 ( 其 中 包 括 警 方 社 會 服 務 部 門 治 理 青 少 年 犯 罪 部 門 教 育 部 門 大 專 院 校 中 小 學 民 間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等 等 ) 合 作, 組 成 不 同 的 工 作 小 組, 向 已 犯 事 或 臨 介 於 犯 事 邊 緣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服 務, 防 止 他 們 犯 事 或 協 助 他 們 重 返 社 會 17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來 防 治 青 少 年 犯 罪 有 很 多 好 處 : 第 一, 有 頗 多 研 究 發 現,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相 比 於 運 用 傳 統 司 法 系 統 的 模 式, 更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及 治 理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問 題 ; 參 與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所 舉 辦 的 計 劃 之 犯 事 青 少 年 的 重 犯 率 通 常 比 參 與 司 法 系 統 內 的 計 劃 之 犯 事 青 少 年 的 重 犯 率 為 低 第 二,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來 防 治 青 少 年 犯 罪, 可 減 輕 司 法 系 統 內 各 個 部 門 的 工 作 量, 使 司 法 系 統 內 各 個 部 門 有 更 多 資 源 及 時 間 來 處 理 及 打 擊 更 嚴 重 的 罪 案 第 三, 參 與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舉 辦 的 計 劃 之 犯 事 青 少 年 可 獲 得 更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支 援, 其 中 包 括 朋 輩 支 援 學 習 支 援 家 庭 支 援 及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的 支 援 等 最 後,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來 防 治 青 少 年 犯 罪, 可 引 起 社 區 內 不 同 人 士 對 青 少 年 ( 犯 罪 ) 問 題 的 關 注 18 破 繭 行 動 是 一 個 運 用 社 區 合 作 模 式 來 防 止 及 治 理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方 案, 此 行 動 除 了 能 達 到 以 上 好 處 外, 亦 有 其 他 可 取 之 處 第 一, 破 繭 行 動 除 了 能 幫 助 受 服 務 青 少 年 外, 亦 能 給 予 破 繭 大 使 ( 現 正 在 學 的 大 專 學 生 ) 一 個 機 會 去 瞭 解 及 服 務 一 些 年 紀 比 他 們 輕 的 青 少 年, 在 過 程 當 中 吸 取 經 驗 及 獲 取 從 書 本 上 得 不 到 的 知 識 第 二, 破 繭 行 動 亦 關 注 到 受 服 務 青 少 年 的 家 庭 問 題, 透 過 家 訪, 316
321 破 繭 大 使 及 諮 詢 小 組 成 員 嘗 試 向 受 服 務 青 少 年 的 家 庭 提 供 支 援 及 改 善 受 服 務 青 少 年 與 其 家 長 的 關 係, 從 而 增 加 受 服 務 青 少 年 破 繭 而 出 的 機 會 19 ( 二 ) 人 性 化 元 素 的 引 入 由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去 提 供 為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提 供 感 化 服 務 之 時, 建 議 設 立 有 以 下 元 素 的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以 助 他 們 早 日 重 返 社 區, 其 元 素 包 括 : 人 際 關 係 重 建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成 員 定 期 與 犯 事 少 年 見 面, 以 關 懷 及 勉 勵 態 度 與 犯 事 少 年 建 立 友 誼, 鼓 勵 及 支 持 他 接 受 社 會 的 主 流 文 化, 在 重 整 人 際 關 係 的 同 時, 可 加 入 復 和 元 素, 讓 犯 事 少 年 與 受 害 者 重 建 關 係 2. 輔 導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成 員 試 圖 引 入 復 和 及 補 償 元 素, 將 犯 事 少 年 所 犯 之 事 而 導 致 他 人 / 他 物 受 害 之 情 況 說 明, 並 由 受 害 人 親 身 述 說 其 感 受, 讓 他 明 白 所 犯 之 事 對 他 人 / 他 物 的 影 響, 繼 而 承 認 自 己 的 過 錯, 使 犯 事 少 年 與 受 害 人 重 建 已 破 裂 的 關 係, 甚 致 以 行 動 補 償 他 的 過 錯 3. 家 庭 關 懷 與 教 育 由 於 部 分 犯 事 少 年 都 是 來 自 不 完 整 結 構 的 家 庭, 加 上 他 們 的 家 庭 關 係 也 不 太 融 洽, 家 長 多 認 為 自 己 不 懂 教 導, 因 此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是 必 須 的, 重 整 家 庭 關 係 可 使 犯 事 少 年 得 到 適 應 社 會 的 支 援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可 指 導 及 安 排 培 訓 課 程 給 家 長, 訓 練 他 們 以 合 理 方 式 教 導 子 女 強 化 他 們 與 子 女 溝 通 的 技 巧 以 及 鼓 勵 他 們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等, 都 是 協 助 家 長 去 引 導 子 女 適 應 現 代 社 會 不 可 缺 乏 的 環 節 對 於 犯 事 少 年 方 面, 成 長 於 不 完 整 結 構 的 家 庭 當 中 已 是 不 能 改 變 的 事 實, 由 家 長 幫 助 去 面 317
322 對 及 接 受 不 完 整 的 家 庭 結 構 應 最 為 有 效 ; 假 若 有 需 要 時, 可 由 社 工 及 輔 導 人 員 介 入 協 助, 這 便 可 防 止 少 年 因 不 適 應 家 庭 生 活 而 在 外 另 覓 依 附, 而 有 可 能 導 致 誤 陷 犯 罪 的 深 淵 4. 學 校 關 懷 與 教 育 犯 事 少 年 多 數 是 學 業 成 績 或 操 行 都 欠 佳, 加 上 一 般 傳 統 學 校 對 犯 事 少 年 學 生 不 太 接 受, 以 致 他 們 對 學 校 沒 歸 屬 感 不 願 依 附 於 學 校 當 中 ; 因 此,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需 向 學 校 進 行 游 說, 使 學 校 接 受 犯 事 少 年 學 生, 並 多 關 懷 犯 事 少 年 學 生, 盡 可 能 避 免 驅 逐 他 們 出 校 門 此 外,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社 會 化 的 中 介 及 灌 輸 知 識 的 正 規 教 育 場 所, 若 它 不 能 在 犯 事 少 年 身 上 發 揮 功 能, 他 們 則 不 明 白 社 會 價 值 規 範 之 要 求, 容 易 產 生 犯 罪 及 其 他 的 偏 差 行 為 ; 如 若 有 犯 事 少 年 沒 有 上 學,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必 須 安 排 他 們 重 返 校 園 繼 續 升 學 5. 社 區 教 育 要 控 制 少 年 犯 事, 必 須 使 犯 事 少 年 投 入 社 區 生 活, 及 接 受 正 規 學 校 教 育 以 外 的 社 區 教 育 ;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盡 量 鼓 勵 及 安 排 犯 事 少 年 參 加 對 身 心 發 展 有 幫 助 的 康 體 活 動, 投 入 社 會 群 體 生 活, 接 受 正 面 社 會 價 值 的 社 會 化 康 體 活 動 內 容 可 以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組 群 的 犯 事 少 年, 分 類 提 供 不 同 活 動 給 他 們, 以 滿 足 他 們 身 心 發 展 的 需 要 此 外,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又 可 組 織 及 安 排 犯 事 少 年 接 受 系 統 訓 練, 鼓 勵 他 們 由 認 識 社 區 開 始 建 設 社 區 發 展, 培 育 他 們 成 為 協 助 社 區 發 展 的 一 股 正 面 力 量, 以 減 低 他 們 變 成 社 區 發 展 的 負 面 力 量 6. 職 業 培 訓 一 般 文 法 學 校 的 課 程 內 容 未 必 適 合 每 一 個 犯 事 少 年 學 生, 若 要 勉 強 他 們 繼 續 唸 下 去, 只 會 造 成 他 們 對 學 習 的 反 感, 導 致 問 題 叢 生 ; 為 318
323 了 培 育 他 們 適 應 社 會 的 所 需, 尤 其 是 鼓 勵 犯 事 少 年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設 法 安 排 犯 事 少 年 入 讀 職 業 培 訓 學 校 及 課 程, 讓 他 們 有 更 多 的 學 習 選 擇 機 會 7. 體 能 紀 律 訓 練 如 上 述 職 業 培 訓 情 況 一 樣, 一 般 文 法 學 校 的 課 程 內 容 未 必 適 合 每 一 個 犯 事 少 年 學 生, 特 別 是 喜 歡 刺 激 好 動 的 犯 事 少 年,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幫 助 他 們 選 擇 一 些 着 重 體 能 紀 律 訓 練 的 學 校 及 課 程, 可 鍛 鍊 他 們 的 合 群 守 法 意 識, 以 及 給 予 他 們 意 志 磨 練 的 機 會, 使 他 們 日 後 能 易 於 融 入 社 會, 當 然 除 一 般 體 能 紀 律 訓 練 外, 還 可 加 入 一 些 文 法 及 職 業 培 訓 等 課 程 內 容 8. 少 年 宿 舍 如 果 發 覺 犯 事 少 年 的 家 庭 及 社 區 居 住 環 境 不 太 適 合 他 們 成 長,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可 安 排 他 們 到 少 年 宿 舍 或 寄 居 於 他 人 家 庭, 以 改 善 負 面 社 會 環 境 對 他 們 成 長 的 影 響 同 時 亦 盡 可 能 以 少 年 宿 舍 住 宿, 來 代 替 少 年 感 化 院 作 為 保 護 犯 事 少 年 的 安 排, 以 減 少 對 犯 事 少 年 的 負 面 標 籤 效 應 9. 音 樂 及 顏 色 療 治 音 樂 及 顏 色 療 治 是 自 然 療 法 的 一 種, 讓 犯 事 少 年 回 復 身 心 靈 的 平 衡, 繼 而 向 內 心 自 省, 在 平 衡 狀 態 中 生 活, 不 欲 損 害 他 人 及 他 物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可 與 犯 事 少 年 一 起 經 常 進 行 音 樂 及 顏 色 治 療, 以 保 持 他 們 身 心 靈 的 平 衡 10. 靜 修 與 音 樂 及 顏 色 療 治 相 似, 透 過 非 宗 教 性 的 靜 坐 活 動, 讓 犯 事 少 年 回 復 身 心 靈 的 平 衡, 向 內 心 自 省, 在 靜 中 體 驗 道 德 正 義 人 生 的 價 值, 319
324 引 發 對 美 善 的 追 求 因 此, 社 會 重 返 小 組 可 與 犯 事 少 年 一 起 經 常 進 行 靜 修 活 動, 以 保 持 他 們 身 心 靈 的 平 衡 五 結 語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之 感 化 服 務 主 要 是 在 司 法 制 度 內 進 行, 雖 然 有 引 入 一 些 民 間 單 位 協 助 提 供 服 務, 但 沒 有 將 主 要 的 感 化 輔 導 部 分 交 民 間 單 位 負 責 其 實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之 感 化 服 務, 可 以 再 開 放 一 些, 將 部 分 輔 導 工 作 放 在 社 區 內 進 行, 讓 其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為 犯 事 青 少 年 塑 造 一 個 重 返 社 會 的 環 境, 以 期 在 司 法 制 度 以 外, 在 現 實 的 社 區 環 境 內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社 會 重 返 社 會 註 釋 : 澳 門 刑 法 典, 澳 門 : 澳 門 政 府 印 刷 署,1995 年, 第 頁 陳 欣 欣 : 對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司 法 處 理 的 建 議 於 犯 罪 預 防 與 控 制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之 論 文,2002 年 4 月 日 陳 欣 欣 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有 關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之 法 律 規 定 概 覽,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1 年, 第 頁 陳 欣 欣 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之 法 律 規 定 概 覽,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1 年, 第 頁 ; 葉 少 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 會 重 返 廳 工 作 介 紹, 載 於 陳 欣 欣 編 著 : 青 少 年 問 題 與 社 區 控 制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3 年, 第 168 頁 陳 欣 欣 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有 關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之 法 律 規 定 概 覽,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1 年, 第 頁 320
325 葉 少 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 會 重 返 廳 工 作 介 紹, 載 於 陳 欣 欣 編 著 : 青 少 年 問 題 與 社 區 控 制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3 年, 第 168 頁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2003 年 12 月 5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4 時 至 5 時 於 少 年 感 化 院 內 訪 問 胡 潔 如 院 長 阮 曾 媛 琪 : 香 港 青 少 年 的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及 其 對 青 少 年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啟 示, 載 於 北 京 香 港 青 少 年 問 題 論 文 集, 香 港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1999 年, 第 266 頁 同 上 註 陳 欣 欣 : 從 澳 門 破 繭 行 動 經 驗 看 少 年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中 社 區 處 遇 模 式 的 可 行 性, 載 於 陳 欣 欣 編 : 少 年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2001 年, 第 150 頁 陳 欣 欣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十 年 未 來 之 趨 勢 及 特 點, 載 於 陳 欣 欣 編 : 青 少 年 違 法 及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對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澳 門 :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1999 年 莊 偉 基 : 破 繭 行 動 之 最 後 評 估 報 告,2001 年 2 月 5 日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陳 欣 欣 : 對 澳 門 未 成 年 犯 事 者 司 法 處 理 的 建 議, 於 犯 罪 預 防 與 控 制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之 論 文,2002 年 4 月 日 321
326 澳 門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變 遷 : 一 個 歷 史 的 回 顧 * 梁 啟 賢 一 引 言 為 甚 麼 會 出 現 社 會 福 利? 因 何 需 要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社 會 福 利 和 社 會 變 遷 的 關 係 是 甚 麼? 一 連 串 的 問 題, 一 直 是 社 會 科 學 學 者 關 心 的 問 題, 過 去 曾 有 不 少 學 者 就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出 現,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看 法, 例 如 : 以 工 業 化 為 前 題 的 聚 合 理 論 (convergence theory) 1, 也 有 以 政 治 為 主 體 的 公 民 權 利 (citizenship) 2, 社 會 政 策 學 者 R.Titmuss 也 以 社 會 分 析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分 析 3, 另 外, 也 有 不 少 學 者 指 出 社 會 運 動 和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關 係 4 ; 可 是, 以 上 的 分 析, 各 有 其 不 足 的 地 方, 而 且 這 些 理 論, 全 都 是 建 基 於 西 方 社 會 發 展 的 分 析, 可 否 解 釋 以 華 人 為 主 的 澳 門 社 會 嗎? 本 文 將 會 嘗 試 以 一 個 歷 史 回 顧 的 方 法, 從 60 年 代 開 始, 至 近 年 回 歸 中 國 後 的 發 展 ; 檢 視 整 個 歷 史 發 展 中, 有 甚 麼 因 素 影 響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二 理 論 的 透 視 過 去, 不 少 西 方 的 學 者 提 出 聚 合 理 論 (convergence theory) 來 解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社 會 工 作 學 課 程 講 師 322
327 釋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出 現, 聚 合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 當 社 會 越 工 業 化, 各 社 會 之 間 的 結 構 越 相 似 而 針 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而 言, 最 終 會 導 致 主 要 結 構 單 一 化 (uniformities) 的 制 度 5 而 聚 合 理 論 的 重 點 是 指 : 工 業 化 的 程 度 和 社 會 福 利 是 正 比, 意 即 工 業 化 越 強,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將 是 越 大 Pierson(1998) 更 指 出, 工 業 化 造 成 的 社 會 變 遷, 直 接 促 成 福 利 國 家 (welfare state) 的 出 現 6 另 一 方 面, 社 會 政 策 學 者 Marshall 早 在 60 年 代, 已 提 出 了 社 會 福 利 是 公 民 權 利 (citizenship) 的 觀 點, 他 指 出 社 會 服 務 不 單 是 一 種 平 衡 社 會 收 入 的 手 段, 更 應 是 使 社 會 不 同 階 級 得 到 平 等 的 機 會 7 Flora 及 Alber 也 為 公 民 權 利 補 充, 指 出 由 於 政 府 創 造 了 官 僚 架 構, 也 因 而 有 責 任 介 入 社 會 服 務 8 把 社 會 福 利 以 公 民 權 利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明 顯 是 把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和 政 治 發 展 扣 上 關 係, 跟 前 述 的 聚 合 理 論, 明 顯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分 析 除 了 經 濟 分 析 政 治 分 析 外,Titmuss(1971) 也 以 社 會 分 析 為 主 體, 提 出 他 對 社 會 福 利 的 見 解, 他 強 調 利 他 主 義 (altruism) 在 社 會 政 策 中 的 角 色, 他 以 禮 物 關 係 (The Gift Relationship) 來 形 容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他 以 捐 血 為 例, 進 一 步 闡 明 他 的 分 析, 他 發 現 有 八 成 的 捐 血 者 是 基 於 社 會 責 任 而 捐 血 的 9 ; 他 也 由 此 引 申, 人 民 願 意 納 稅 予 政 府, 以 建 立 福 利 制 度, 也 是 基 於 利 他 主 義 的 精 神 10 社 會 運 動 常 被 理 解 為 帶 動 群 眾, 爭 取 改 善 不 合 理 的 社 會 制 度, 為 弱 勢 社 群 爭 取 更 合 理 的 社 會 政 策, 而 整 個 爭 取 過 程 中, 包 含 了 感 性 及 理 性 的 爭 取 11, 也 有 不 少 學 者 指 出, 社 會 運 動 和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變 動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12 社 會 政 策 的 變 化 被 視 為 政 府 與 壓 力 團 體 妥 協 的 結 果 13 綜 合 以 上 各 種 對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分 析, 我 們 可 把 這 些 分 析 分 類 為 經 濟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及 社 會 運 動 的 影 響, 並 在 歷 史 回 顧 中 檢 視 甚 麼 因 素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力 323
328 ( 一 )1966 年 : 歷 史 的 分 水 嶺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前, 澳 葡 政 府 是 一 個 充 滿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心 態, 他 們 只 是 利 用 澳 門 對 中 國 進 行 貿 易 及 傳 教, 因 此 絕 少 介 入 澳 門 華 人 社 會 的 事 務, 在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只 是 依 賴 傳 統 的 華 人 社 團 (1892 年 成 立 的 同 善 堂 ) 及 天 主 教 會 (1874 年 成 立 的 嘉 諾 撒 會 院 ) 負 責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年 後 : 人 口 大 量 增 加, 對 社 會 服 務 要 求 也 相 應 增 加, 澳 葡 政 府 也 迫 得 要 因 應 形 勢, 要 大 量 介 入 本 地 華 人 社 會 事 務, 在 1960 年 政 府 把 公 共 救 濟 委 員 會 重 組 為 公 共 救 濟 處, 使 有 關 的 服 務 更 規 範 化 在 60 年 代, 由 於 出 入 境 管 制 鬆 散, 再 加 上 中 國 內 地 的 政 治 問 題, 及 東 南 亞 一 帶 的 排 華 浪 潮, 使 不 少 人 移 居 至 澳 門, 他 們 也 帶 來 勞 動 力 資 金 和 技 術, 使 以 紡 織 業 為 主 的 輕 工 業 開 始 萌 芽, 同 時, 也 改 變 了 澳 門 過 去 的 手 工 業 為 主 的 經 濟 15 由 於 人 口 的 增 加, 及 經 濟 開 始 發 展, 促 使 澳 葡 政 府 也 着 手 興 辦 不 少 福 利 服 務, 例 如 :1962 年 建 成 的 災 民 中 心, 為 無 家 可 歸 人 士, 提 供 了 臨 時 的 棲 身 之 所, 及 在 1961 年 時, 政 府 已 開 始 推 出 現 金 救 濟 政 策, 使 貧 窮 的 家 庭 不 致 兩 餐 不 繼 年 時, 公 共 救 濟 處 改 組 為 社 會 救 濟 處, 顯 示 政 府 對 社 會 福 利 增 加 了 承 擔 然 而, 真 正 迫 使 澳 葡 政 府 要 面 對 這 些 社 會 問 題, 始 於 1966 年 的 12 3 事 件, 這 個 暴 動 事 件 的 起 因 是 : 澳 葡 政 府 以 暴 力 手 段, 鎮 壓 當 時 在 氹 仔 進 行 籌 款 建 設 小 學 的 市 民, 此 事 引 起 澳 門 市 民 極 大 的 迴 響, 並 紛 紛 到 澳 督 府 請 願, 但 澳 葡 當 局 繼 續 以 高 壓 手 段 來 鎮 壓 市 民 的 訴 求, 更 引 致 8 人 死 亡, 多 人 受 傷 ; 此 事 更 激 起 澳 門 市 民 反 澳 葡 的 情 緒, 全 市 罷 工 罷 市, 並 召 開 各 界 抗 議 大 會, 向 澳 葡 政 府 提 出 六 項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嚴 懲 引 起 事 端 的 軍 方 官 員 向 死 傷 者 道 歉 賠 償 立 即 實 現 氹 仔 辦 校 的 要 求 公 佈 事 件 中 的 死 傷 者 名 單 等 等, 而 最 特 別 的 一 項 要 是 要 求 澳 葡 政 府 要 向 澳 門 市 民 認 罪 及 簽 署 認 罪 書, 此 項 要 求, 明 顯 是 要 打 擊 澳 葡 的 管 治 威 信 面 對 如 此 嚴 峻 的 挑 戰, 澳 葡 政 府 初 時 也 擺 出 強 硬 的 態 度, 由 於 事 件 得 到 內 地 的 聲 援, 特 別 是 在 1966 年 12 月 9 日, 324
329 廣 東 省 委 員 會 外 事 處 發 表 聲 明, 要 求 澳 葡 政 府 無 條 件 接 受 澳 門 市 民 的 要 求, 顯 示 中 國 政 府 要 介 入 事 件, 及 後, 在 12 月 11 日 ( 即 澳 門 各 界 抗 議 大 會 的 翌 日 ), 代 表 中 國 官 方 立 場 的 人 民 日 報 以 嚴 厲 警 告 澳 門 葡 萄 牙 當 局 為 題 的 評 論 員 文 章, 再 次 申 明 澳 葡 政 府 要 無 條 件 答 應 澳 門 市 民 的 要 求, 由 於 中 國 方 便 如 此 高 調 介 入 事 件, 使 澳 葡 政 府 也 因 礙 於 形 勢, 不 得 不 答 應 市 民 的 要 求, 而 事 件 也 因 此 而 結 束 17 該 事 件 跟 香 港 在 1966 年 的 九 龍 暴 動 事 件, 有 部 分 相 似 的 地 方, 首 先, 兩 者 都 是 受 內 地 文 化 大 革 命 氣 氛 鼓 動, 促 使 當 地 親 北 京 的 社 團 組 織 紛 紛 起 來, 展 開 一 幕 又 一 幕 反 資 反 殖 的 鬥 爭 ; 其 次, 是 兩 地 的 暴 動 事 件 均 顯 示, 由 於 殖 民 地 當 局 長 期 對 社 會 問 題 的 冷 漠, 忽 略 社 會 問 題 加 劇, 促 使 市 民 以 暴 力 手 法 衝 擊 殖 民 地 政 府 ; 而 兩 地 的 暴 動 事 件, 迫 使 原 來 的 統 治 者 不 得 不 注 意 殖 民 地 內 的 社 會 福 利, 以 緩 和 內 部 的 社 會 矛 盾 但 兩 地 政 府 處 理 手 法 上, 卻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港 英 政 府 當 時 是 探 取 嚴 厲 的 手 法 來 鎮 壓 暴 動 事 件, 使 港 英 政 府 仍 可 保 持 管 治 的 權 威 ; 可 是, 澳 葡 當 局 卻 是 全 面 向 親 北 京 的 社 團 妥 協, 使 澳 葡 政 府 的 管 治 權 威 大 降, 但 由 於 事 件 是 因 中 國 介 入 而 取 得 成 功, 使 事 件 中 最 大 的 成 就 是 : 驅 逐 國 民 黨 在 澳 門 勢 力, 但 鮮 有 要 求 澳 葡 改 革 澳 門 的 內 政 18 整 個 60 年 代, 雖 然 澳 門 開 始 脫 離 傳 統 的 手 工 業 經 濟, 而 邁 向 輕 工 業 為 主 的 時 代, 但 是 真 正 令 澳 葡 政 府 改 變 其 社 會 政 策, 不 是 正 在 萌 芽 的 工 業 化, 最 主 要 原 因 仍 是 由 於 社 會 壓 力 使 然, 但 有 關 的 社 會 壓 力, 及 因 此 而 出 現 的 社 會 運 動, 卻 是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因 素 在 人 口 方 面, 在 60 年 代, 澳 門 的 人 口 不 但 沒 有 增 加, 反 而 較 50 年 代 下 降 了 1.03%, 為 甚 麼 在 60 年 代, 有 不 少 人 從 內 地 及 東 南 亞 湧 入 澳 門, 但 澳 門 的 人 口 反 而 下 降? 很 明 顯 很 多 湧 入 澳 門 的 人 士, 只 是 把 澳 門 視 作 中 途 站 或 避 風 港, 然 後 再 轉 到 其 他 國 家 地 區 19, 因 此, 他 們 對 澳 門 談 不 上 甚 麼 歸 屬 感, 更 不 會 奢 談 甚 麼 公 民 權 利 社 會 責 任, 他 們 在 澳 門 居 留, 是 當 時 沒 有 其 他 更 好 的 選 擇 325
330 ( 二 ) 經 濟 起 飛 的 70 至 80 年 代 經 歷 1966 年 的 12 3 事 件, 澳 門 社 會 開 始 趨 向 穩 定, 在 60 年 代 開 始 萌 芽 的 輕 工 業 也 有 長 足 的 發 展, 在 1986 年, 製 衣 業 出 口 達 億 澳 門 元, 佔 出 口 總 額 69% 20, 而 其 他 的 輕 工 業, 例 如 : 玩 具 製 造 業 電 子 業, 也 相 繼 在 澳 門 開 始 發 展, 雖 然, 工 業 上 的 發 展 為 澳 門 的 經 濟 帶 來 很 大 的 貢 獻, 但 在 70 年 代, 澳 門 的 博 彩 業, 也 因 受 惠 於 香 港 經 濟 的 起 飛, 大 量 香 港 遊 客 到 澳 門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使 澳 門 博 彩 業 成 為 澳 門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例 如 在 1975 年, 澳 葡 政 府 在 博 彩 稅 的 收 入 達 億 澳 門 元, 較 1961 年 的 博 彩 稅 收 入 增 加 了 一 倍, 佔 澳 門 所 有 稅 收 百 分 之 52.1%, 博 彩 業 成 為 澳 門 最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21, 也 使 相 關 的 旅 遊 業 飲 食 業 等 服 務 行 業 高 速 發 展 起 來, 使 澳 門 逐 步 邁 向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的 經 濟 ; 當 時 的 工 業 發 展 卻 因 為 澳 門 的 土 地 技 術 等 原 因, 反 而 停 滯 不 前 ; 由 於 博 彩 業 的 興 起, 使 澳 門 的 工 業 化 步 伐 減 慢, 而 中 國 在 1987 年 開 始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後, 並 在 華 南 沿 岸 地 區, 成 立 了 四 個 經 濟 特 區, 利 用 廉 價 土 地 勞 工, 及 不 同 的 優 惠 政 策,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使 澳 門 很 多 工 廠 遷 至 內 地 生 產, 因 此, 澳 門 的 工 業 化 是 一 個 不 完 全 的 工 業 化 過 程 70 年 代 澳 門 經 濟 的 穩 定 發 展, 使 人 口 也 穩 步 增 加,70 年 代 較 60 年 代, 人 口 增 加 了 四 成 多 22, 構 成 人 口 迅 速 增 加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移 民, 他 們 成 為 推 動 澳 門 經 濟 的 生 力 軍 由 於 人 口 的 增 加, 及 經 濟 穩 定 的 成 長, 澳 葡 政 府 也 增 加 對 社 會 投 資 23, 最 明 顯 的 改 變 是 在 1979 年 把 公 共 救 濟 處 改 組 為 社 會 工 作 司, 顯 示 政 府 已 擺 脫 了 福 利 政 策 只 是 救 濟 的 舊 概 念, 開 始 引 入 社 會 工 作 元 素 在 80 年 代, 除 了 由 於 政 府 推 行 的 服 務 外, 也 不 斷 透 過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non-govemmental organization) 來 推 行 不 同 種 類 的 社 會 服 務 24 可 是, 社 會 服 務 增 加, 只 是 在 數 量 上 的 增 加, 在 服 務 內 容 上, 仍 是 傳 統 的 社 會 服 務 模 式, 社 會 服 務 只 強 調 為 有 需 要 或 處 境 不 利 的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服 務 ;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香 港, 在 70 年 代 的 社 會 服 務, 大 談 公 民 權 利, 為 弱 勢 社 群 充 權 (empowerment), 甚 至 上 街 組 織 壓 力 團 體, 以 社 會 行 動 方 式 爭 取 等 25, 326
331 和 澳 門 的 社 會 服 務 取 向 可 謂 大 相 徑 庭 其 實, 在 70 年 代 後, 澳 門 人 口 大 量 增 加, 可 能 是 澳 門 的 社 會 服 務 仍 停 留 在 提 供 服 務 的 層 面, 沒 有 如 香 港 一 般 的 社 會 運 動 出 現, 澳 門 市 民 對 公 民 權 利 沒 有 多 大 的 要 求, 他 們 仍 抱 有 過 去 的 難 民 心 態, 視 澳 門 只 是 一 個 謀 生 求 存 的 地 方, 因 此 對 澳 葡 政 府 沒 有 特 別 的 要 求 26, 在 社 會 政 策 上, 澳 葡 政 府 也 沒 有 刻 意 培 養 澳 門 居 民 的 公 民 意 識, 而 且 由 於 在 博 彩 稅 的 豐 厚 收 入, 使 大 部 分 澳 門 市 民 不 用 付 直 接 稅, 政 府 和 市 民 的 鴻 溝 仍 十 分 大, 但 由 於 大 部 分 來 自 內 地 的 移 民, 對 內 地 的 政 治 運 動 感 到 厭 倦, 而 且 對 社 會 參 與 程 度 極 低, 對 他 們 來 說, 澳 門 只 是 一 個 賺 取 生 活 的 地 方, 因 此, 他 們 對 政 府 沒 有 多 大 的 要 求, 也 使 澳 葡 政 府 即 使 沒 有 多 大 的 認 受 性, 仍 可 保 持 一 個 相 對 穩 定 的 局 面 但 是 真 正 為 澳 門 帶 來 變 化 的 是 :1974 年 在 葡 萄 牙 爆 發 的 4 25 革 命, 葡 國 由 較 傾 向 社 會 主 義 的 政 黨 執 政, 他 們 宣 佈 放 棄 殖 民 主 義, 承 認 澳 門 是 中 國 的 領 土 27 ; 對 澳 門 而 言, 4 25 革 命 也 為 澳 門 帶 來 很 大 的 轉 變, 葡 萄 牙 政 府 在 1976 年 公 佈 的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徹 底 改 變 了 澳 葡 政 府 的 組 織, 其 容 許 澳 門 有 若 干 程 度 的 自 治, 並 成 立 立 法 會, 其 中 更 有 部 分 議 席 是 由 市 民 選 舉 產 生 的 28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使 澳 葡 政 府 增 加 了 認 受 性, 同 時, 也 開 始 打 破 過 去 和 華 人 社 會 的 隔 閡, 政 府 要 介 入 不 同 領 域 的 社 會 服 務 特 別 是 在 1986 年, 澳 葡 政 府 頒 佈 了 第 52/86/17 法 令, 明 確 申 明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宗 旨 原 則 和 管 理, 使 澳 門 的 社 會 服 務 有 了 較 具 體 的 原 則 及 方 向 29 在 1987 年, 中 葡 兩 國 簽 署 聯 合 聲 明, 葡 萄 牙 承 諾 在 1999 年 歸 還 澳 門 的 主 權, 使 澳 門 開 始 進 入 回 歸 中 國 的 過 渡 期 70 至 80 年 代 無 疑 是 澳 門 經 濟 騰 飛 的 年 代, 但 是 促 成 經 濟 起 飛 的, 不 是 工 業 化, 而 是 博 彩 旅 遊 業, 這 也 和 鄰 近 的 香 港 經 濟 起 飛, 大 量 香 港 遊 客 湧 到 消 費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例 如 : 以 1980 年 為 例, 抵 澳 的 遊 客 中, 來 自 香 港 的 旅 客 有 272 萬 人 次, 佔 遊 客 的 總 和 比 例 是 81% 30 旅 遊 博 彩 業 成 為 澳 門 經 濟 的 支 柱 327
332 因 此, 澳 門 的 工 業 化 過 程 十 分 短 暫, 更 不 會 是 促 成 澳 門 改 變 其 福 利 政 策 的 因 素 另 外, 市 民 要 求 或 社 會 運 動 也 不 是 主 要 促 成 變 化 的 主 因, 反 而 是 其 宗 主 國 本 身 改 變 對 原 來 殖 民 地 的 施 政 方 針, 對 澳 門 的 更 大 ( 三 ) 政 治 過 渡 期 的 90 年 代 中 葡 簽 訂 了 有 關 歸 還 澳 門 的 聯 合 聲 明 後, 澳 門 實 際 上 已 進 入 中 葡 共 管 的 階 段, 很 多 的 重 要 的 社 會 政 策, 往 往 是 由 於 中 方 的 壓 力 而 促 成 的 例 如 : 在 1991 年 通 過 第 455/91 號 法 令, 使 中 文 正 式 成 為 澳 門 的 官 方 語 文, 很 明 顯 是 中 方 向 葡 萄 牙 施 壓 的 結 果 31 ; 因 為 在 過 去, 即 使 中 文 不 是 官 方 語 文, 民 間 上 也 普 遍 運 用 中 文 作 為 溝 通 媒 介, 如 碰 上 要 與 政 府 部 門 接 觸 時, 在 市 場 也 存 在 不 同 的 中 葡 翻 譯 機 構, 因 為 在 華 人 社 會 中, 爭 取 中 文 合 法 化 的 要 求 一 向 不 大 然 而 中 文 成 為 官 方 語 言 後, 也 促 使 本 地 的 華 人 可 以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可 是, 在 過 渡 期 的 澳 葡 政 府, 卻 是 充 滿 過 渡 政 府 的 心 態, 只 是 希 望 在 撤 離 前 保 存 葡 萄 牙 的 文 化, 因 此, 在 90 年 代, 澳 葡 政 府 只 是 集 中 精 力 建 設 有 葡 萄 牙 特 色 的 建 築 物, 例 如 : 融 和 門 葡 萄 酒 博 物 館 重 建 市 政 廳 前 地 等 等, 都 是 希 望 把 葡 萄 牙 的 文 化 特 色 繼 續 保 留 在 澳 門 32 與 此 同 時, 澳 葡 政 府 由 於 強 烈 的 過 渡 政 府 心 態, 及 當 地 的 黑 社 會 人 士, 深 恐 回 歸 中 國 後, 未 知 的 變 化, 使 澳 門 在 回 歸 前 的 治 安 日 趨 惡 劣, 也 使 依 賴 旅 遊 業 的 澳 門 經 濟 一 落 千 丈 ; 同 時,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也 沒 有 重 大 的 轉 變, 雖 然, 在 數 字 上, 社 會 服 務 的 供 應 數 量 有 所 增 長, 但 大 都 只 是 因 應 人 口 增 加 社 會 經 濟 壓 力 而 增 加 的 服 務, 是 被 動 地 跟 着 社 會 形 勢 而 作 出 的 轉 變, 完 全 不 是 開 拓 或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從 1987 年 至 1999 年, 澳 門 的 經 濟 逐 漸 完 全 依 賴 博 彩 及 旅 遊 業, 而 澳 門 的 工 業 則 大 部 移 至 鄰 近 的 珠 江 三 角 洲 一 帶 在 社 會 方 面, 雖 然, 澳 門 的 政 制 已 開 放 了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席, 讓 市 民 直 接 選 出, 但 在 90 年 代 的 選 舉 研 究 中, 均 顯 示 大 部 分 澳 門 市 民 沒 有 強 烈 的 參 與 政 治 訴 求
333 此 外, 由 於 澳 門 的 民 間 社 會 大 都 是 由 親 北 京 的 團 體 組 成, 在 北 京 力 求 在 過 渡 期 保 持 穩 定 的 大 前 提 下, 他 們 也 不 會 運 用 大 規 模 的 群 眾 運 動, 要 求 澳 葡 政 府 改 變 其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因 此, 在 過 渡 期 的 澳 門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主 要 是 片 面 地 回 應 社 會 需 要, 跟 經 濟 發 展 公 民 權 利 公 民 意 識 等 等, 沒 有 多 大 的 關 係 ( 四 ) 跨 越 1999: 走 向 未 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1999 年 底 成 立 後, 銳 意 改 革 澳 葡 政 府 留 下 的 流 弊,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先 後 委 託 不 同 的 學 術 機 構, 研 究 澳 門 未 來 的 社 會 服 務 政 策, 例 如 : 委 託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檢 討 康 復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 委 託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服 務 的 未 來 發 展 ; 澳 門 大 學 則 負 責 分 析 澳 門 的 新 移 民 服 務 一 連 串 的 檢 討 分 析 研 究, 顯 示 特 區 政 府 有 很 大 的 決 心 為 澳 門 未 來 建 構 一 套 較 完 善 的 社 會 政 策 同 時, 在 特 區 成 立 後, 社 會 福 利 等 屬 特 區 政 府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政 策, 北 京 政 府 將 減 少 有 關 的 干 預, 也 意 味 在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訂 定 過 程 中, 中 國 因 素 將 會 逐 步 減 少, 相 對 地, 本 地 因 素, 包 括 政 府 取 向 領 導 人 的 信 念 社 會 發 展 等 等, 在 未 來 將 成 為 左 右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的 重 要 動 力 從 回 歸 中 國 後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來 分 析,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福 利 理 念, 是 十 分 受 領 導 人 理 念 左 右, 有 商 人 背 景 而 成 為 特 首 的 何 厚 鏵, 他 的 管 治 理 念 也 十 分 傾 向 以 商 業 原 則 進 行 統 治,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從 他 首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十 分 強 調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等 等 原 則 34, 已 充 分 證 明 特 區 政 府 有 明 顯 的 新 保 守 主 義 福 利 觀 的 取 向 在 2004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中, 特 首 也 是 特 別 強 調 發 展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而 其 他 的 社 會 政 策 也 是 要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的 35 新 保 守 主 義 者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的 發 展, 必 須 端 賴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當 經 濟 好 時, 福 利 也 會 增 加, 相 反, 當 經 濟 不 好 時, 福 利 服 務 便 會 首 當 其 衝 ; 也 即 是 俗 語 說 的 水 漲 船 高 相 信 經 濟 一 旦 改 善, 很 多 問 題 都 會 迎 刃 而 解 36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日 益 發 達, 而 伴 之 而 來 的 全 球 一 體 化 329
334 (globalization), 也 對 澳 門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 在 全 球 化 中, 高 度 強 調 的 標 準 化, 及 管 理 至 上 的 原 則, 使 澳 門 的 公 共 服 務 十 分 強 調 成 效, 也 因 而 越 來 越 變 得 非 人 化 37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預 見, 即 使 日 後 各 項 服 務 的 檢 討 完 成 後,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仍 是 要 因 應 經 濟 發 展 而 作 出 配 合 三 結 語 從 60 年 代 至 1999 年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差 不 多 40 多 年 的 時 間,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不 是 由 工 業 化 而 出 現 的, 因 為 在 歷 史 的 回 顧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澳 門 在 過 去 沒 有 明 顯 的 工 業 化, 聚 合 理 論 的 假 設 似 乎 不 能 解 釋 澳 門 的 情 況 在 社 會 運 動 方 面, 縱 然 在 1967 年 曾 發 生 12 3 事 件, 但 由 於 事 件 跟 中 國 內 地 的 政 治 運 動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對 澳 門 的 影 響 有 限 也 由 於 澳 門 的 市 民, 一 直 抱 有 強 烈 的 難 民 心 態, 他 們 選 擇 繼 續 在 澳 門 居 住, 只 是 基 於 澳 門 的 經 濟 生 活 較 中 國 內 地 為 佳, 故 此, 他 們 對 澳 門 沒 有 多 大 的 歸 屬 感, 更 遑 論 甚 麼 公 民 權 利! 同 樣, 由 於 澳 門 缺 乏 一 個 強 大 而 又 獨 立 的 中 產 階 級, 大 部 分 中 產 人 士 是 和 政 府 密 切 的 公 務 員, 試 想 一 個 缺 乏 獨 立 自 主 的 中 產 階 級 社 會 38, 又 如 何 培 養 社 會 上 的 利 他 主 義! 那 麼 澳 門 過 去 40 多 年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是 因 應 甚 麼 而 出 現? 在 歷 史 回 顧 中, 我 們 可 發 現 在 過 去 40 多 年 來, 有 兩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其 分 別 是 : 中 國 政 府 和 葡 萄 牙 政 府 的 介 入 ; 從 12 3 事 件 至 4 25 革 命, 及 後 來 的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中 國 及 葡 萄 牙 對 澳 門 的 影 響 力 是 十 分 明 顯 的,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也 是 回 應 中 葡 兩 國 的 介 入 當 然,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發 展 並 不 是 對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毫 無 貢 獻, 但 是 澳 門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單 一 的 決 定 論 (mono - factor determination) 是 不 足 完 全 詮 釋 社 會 福 利 的 發 展 39, 特 別 是 分 析 東 亞 地 區 的 社 會 發 展 時, 更 不 可 以 單 靠 傳 統 的 西 方 理 論 進 行 研 究, 例 如 : Stewart Macpherson 在 他 的 Social Policyin the Third World( 第 三 330
335 世 界 的 社 會 政 策 ), 便 強 調 殖 民 主 義 對 第 三 世 界 社 會 政 策 的 影 響 40, 在 澳 門 的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中, 我 們 亦 不 難 發 現, 有 很 多 帶 有 葡 萄 牙 色 彩 的 政 策, 例 如 : 澳 門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制 度, 便 明 顯 是 借 鑒 歐 洲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此 外, 澳 門 也 十 分 強 調 教 會 ( 特 別 是 天 主 教 ) 在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上 的 角 色, 這 明 顯 也 是 和 葡 萄 牙 的 傳 統 有 關 的 Gough 也 指 出 在 研 究 東 亞 新 興 工 業 國 家 的 福 利 系 統 時, 必 須 注 意 中 國 文 化 因 素 ( 特 別 是 儒 家 文 化 ), 及 與 此 強 調 的 社 會 諧 等 (social harmony) 和 團 結 (coherence) 等 因 素 41 因 此, 在 分 析 澳 門 的 社 會 政 策 時, 不 可 單 單 只 是 片 面 地 以 單 一 的 因 素 進 行 分 析, 更 應 加 入 中 國 文 化 中 國 政 府 介 入 殖 民 地 的 影 響 等 因 素, 才 可 以 讓 我 們 更 全 面 認 識 澳 門 社 會 政 策 的 本 質 註 釋 : 1 詹 火 生 :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之 研 究 : 從 經 驗 到 理 論 建 構, 載 於 詹 火 生 編 :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1988 年 2 Marsh, Titmuss, R., The Gift Relationship,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Fagan, T. & Lee, P., "New Social Movement and Social Policy: A Case Study of Disability Movement" in Michael Lavalette & Alan Pratt (eds.), Social Policy, London: Sage, Mishra, R., "Convergence theory and Social Change: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in Britain and The Societ Union", in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18(1) 1976; Janowitz, M., Social Control of the Welfare State, New York: Elsevier, Pierson, C., Beyond the Welfare State, 2nd edit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Marshall, Flora, P. & Alber, J., "Modernization, Democrat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States in Europe", in P. Flora & A. Heidenheimer (eds.),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State in Europe and America, London: Transaction 331
336 Books, Titmuss, R., The Gift Relationship,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Alt, J. E.,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Decli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梁 啟 平 : 中 國 因 素 與 香 港 學 運 和 工 運 - 認 知 模 式 的 探 討, 載 於 香 港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第 四 期,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1994 年 Lee, P. and Radan, C, Welfare Theory and Social Policy- Reform or Revolution?, London: Sage, 1988; Ginsburg, N., Division of Welfar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Social Policy, London: Sage, Fagan, T. & Lee, P., "New Social Movement and Social Policy: A Case Study of Disability Movement" in Michael Lavalette & Alan Pratt (eds.), Social Policy, London: Sage, 澳 門 社 會 工 作 司 : 澳 門 社 會 工 作 一 份 祖 傳 的 團 結 力,1995 年 黃 鴻 釗 : 澳 門 簡 史,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1999 年 同 註 14 同 註 15 同 上 註 鄧 天 祥 黃 就 順 張 桂 霞 鄧 漢 增 : 澳 門 人 口, 澳 門 基 金 會,1994 年 彭 琪 瑞 薛 鳳 旋 蘇 澤 霖 : 香 港 與 澳 門, 香 港 : 商 務 印 書 館,1986 年 21 元 建 邦 及 袁 桂 秀 : 澳 門 史 略, 香 港 : 中 流 出 版 社,1988 年 鄧 天 祥 黃 就 順 張 桂 霞 鄧 漢 增 : 澳 門 人 口, 澳 門 基 金 會,1994 年 王 叔 文 編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導 論,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1993 年 同 註 14 梁 祖 彬 : 社 區 工 作 的 歷 史 源 流 及 發 展, 載 於 甘 炳 光 梁 祖 彬 陳 麗 雲 林 香 生 胡 文 龍 馮 國 堅 黃 文 泰 編 : 社 區 工 作 : 理 論 與 實 踐 第 三 版,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1998 年 盧 兆 興 :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非 殖 民 地 化 比 較, 載 於 香 港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創 刊 號,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1993 年 姜 秉 正 : 澳 門 問 題 始 末,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92 年 吳 志 良 : 澳 門 政 制, 澳 門 基 金 會,l995 年 332
337 劉 禧 儀 瞿 國 英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載 於 黃 漢 強 吳 志 良 編 : 澳 門 總 覽, 澳 門 基 金 會,1994 年 同 註 21 黃 漢 強 薛 小 建 : 澳 門 問 題, 載 於 黃 漢 強 吳 志 良 編 : 澳 門 總 覽, 澳 門 基 金 會,1994 年 同 註 15 余 振 : 澳 門 的 政 治 文 化, 載 於 余 振 編 : 澳 門 : 超 越 九 九, 香 港 : 廣 角 鏡 出 版 社,1993 年 何 厚 鏵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00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2000 年 何 厚 鏵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04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2004 年 張 炳 良 : 走 出 迷 思, 重 建 福 利 價 值, 載 於 香 港 明 報,2002 年 11 月 2 日, 第 D 4 版 Powell,M.,Hewitt,M.,WelfareStateandWelfareChange,Buckingham, OpenUniversity Press,2002. 同 註 26 同 註 1 Macpherson,C.B.,SocialPolicy in the Third World,Brighton: WheatsheafBook,1982. Gough,I.,Welfare regimes in East Asia and Europe:Comparisons and Lesson,DepartmentofSocialandPolicy Sciences,University ofbath,
338 校 本 管 理 在 澳 門 實 施 的 設 想 * 劉 羨 冰 一 前 言 信 息 網 絡 化 全 球 一 體 化 是 人 類 社 會 發 展 不 可 抗 拒 的 趨 勢, 驅 使 知 識 文 化 趨 同 的 速 度 和 範 圍 都 前 所 未 有 ; 而 以 人 為 本 個 性 化 發 展 因 材 施 教, 讓 每 一 個 學 生 的 潛 能 充 分 發 展 卻 是 現 代 教 育 教 學 的 趨 勢 兩 個 趨 勢 矛 盾 地 擺 在 我 們 的 面 前, 必 須 發 揮 管 理 者 的 智 慧 加 以 整 合 引 導, 讓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與 學 校 行 政 管 理, 學 校 行 政 管 理 與 學 校 各 部 門 各 班 級 各 科 組 等 層 級 間 的 統 一 性 和 自 主 性 求 得 平 衡 更 合 理 的 分 權 分 工, 以 達 到 最 優 化 的 效 益 學 校 管 理 不 能 不 嚴 格 地 遵 守 地 方 法 律 政 策 的 規 範 性, 教 育 教 學 的 目 的 性 規 劃 性, 教 育 工 作 的 原 則 性 不 能 不 明 確 ; 但 學 校 又 必 須 貫 徹 自 己 的 辦 學 宗 旨 教 育 理 念, 因 應 自 己 的 具 體 條 件, 去 追 求 自 己 的 理 想 和 目 標 所 以 辦 校 的 自 主 性 靈 活 性 針 對 性 和 獨 特 性 也 不 能 或 缺 為 此, 校 本 管 理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二 澳 門 私 校 充 分 自 主 的 歷 史 回 顧 1849 年 葡 人 開 始 了 對 澳 門 殖 民 地 式 的 管 治, 但 佔 人 口 90% 以 上 的 *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副 會 長 334
339 華 人 教 育, 長 期 由 私 校 承 辦, 社 會 承 擔 在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上 可 以 說 是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的 階 段, 辦 校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直 到 20 世 紀 80 年 代 初 才 設 立 私 校 輔 導 處, 政 府 教 育 部 門 才 與 佔 全 澳 學 生 93% 的 私 校 建 立 聯 繫 ; 1991 年 教 育 立 法, 開 始 建 立 教 育 行 政 規 範 因 此, 澳 門 至 今 仍 保 持 四 種 學 制 並 存, 教 學 自 主, 在 一 個 富 彈 性 的 課 程 大 綱 的 框 架 中, 教 育 界 有 比 較 寬 鬆 的 課 程 發 展 的 餘 地 ( 一 )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靈 活 性 強 應 變 力 大 在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的 階 段 裏, 由 於 私 立 學 校 一 直 在 自 由 市 場 中 競 存, 百 年 來 被 淘 汰 的 超 過 200 所 ( 澳 門 今 天 中 小 學 不 足 百 所, 即 百 年 淘 汰 2/3 強 ) 私 立 學 校 在 競 爭 中 學 會 生 存, 明 白 適 應 社 會 滿 足 家 長 的 重 要, 體 會 到 辦 出 質 量 辦 出 自 己 的 特 色 的 必 要 因 此 現 在 延 續 下 來 的 學 校, 大 都 具 有 靈 活 的 應 變 能 力, 其 校 本 課 程 的 開 發 教 學 的 改 革 是 恆 常 的, 甚 至 還 因 應 客 觀 需 要 改 革 學 制 例 如 :20 世 紀 60 年 代 末, 70 年 代 初, 由 於 內 地 沒 有 課 本 供 應, 不 少 中 學 為 採 用 香 港 出 版 的 教 科 書, 從 六 三 三 制 改 為 六 五 制 ;80 年 代 末 又 為 適 應 內 地 大 學 招 生 要 求, 才 先 後 恢 復 三 三 制 又 例 如 澳 門 目 前 幼 兒 園 有 的 3 年 制, 還 有 的 2 年 制, 間 中 還 有 春 季 始 業 的 2 年 半 的, 靈 活 性 很 大 實 踐 證 明, 只 要 辦 校 態 度 嚴 謹, 這 些 措 施 也 沒 有 甚 麼 大 不 了 ( 二 )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私 校 有 創 造 空 間 以 本 人 服 務 了 33 年 的 商 訓 夜 中 學 來 說, 就 在 辦 校 自 主 中 走 出 自 己 獨 創 的 一 條 3 年 夜 初 中 直 接 銜 接 日 高 中,3 年 夜 高 中 直 接 銜 接 專 上 課 程 的 道 路 適 應 了 時 代 適 應 了 社 會 的 需 要, 為 有 志 青 年 提 供 補 償 中 等 教 育 的 機 會,54 年 來 培 育 了 不 少 人 才 現 在 回 過 頭 來 看, 如 果 教 育 法 早 頒 佈, 它 可 能 辦 不 成 ; 辦 成 了, 也 未 必 辦 得 下 去 1954 年 商 訓 夜 中 學 的 行 政 人 員, 借 鏡 香 港 夜 中 模 式 開 辦, 每 晚 3 節, 每 節 45 分 鐘 1 年 後, 根 據 自 己 的 經 驗, 改 為 每 週 6 晚, 每 晚 4 335
340 節, 每 節 35 分 鐘,3 年 內 設 置 語 文 英 語 算 術 代 數 幾 何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生 理 衛 生 地 理 歷 史 社 常 共 12 科 部 分 教 材 與 日 中 相 同, 部 分 教 材 自 編 自 選, 均 以 少 而 精 原 則, 建 構 校 本 課 程 的 系 統 1983 年 擴 辦 2 年 制 商 科 高 中, 以 培 養 商 業 從 業 員 為 目 標 1989 年 再 一 次 改 革, 根 據 主 客 觀 條 件, 改 為 三 三 制, 用 3 個 學 年 再 加 上 2-3 個 夏 令 班 來 完 成 高 中 課 程, 以 銜 接 本 澳 和 外 地 大 專 院 校 至 今 20 多 年, 畢 業 生 升 學 的 比 率 每 年 均 在 50% 以 上, 升 學 渠 道 多 元, 除 本 地 大 專 之 外, 也 有 外 地 一 流 大 學, 今 年 還 有 校 友 被 錄 取 北 京 名 校 的 博 士 後 不 少 學 成 回 澳 分 別 任 職 於 大 學 中 小 學 政 府 部 門 或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 三 )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能 夠 發 揮 私 校 的 主 動 性 獨 創 性 資 訊 教 育 是 近 30 年 的 新 課 程,1980 年 澳 門 嶺 南 中 學 開 始 設 電 腦 課, 接 着 勞 校 濠 江 培 正 等 中 學 紛 紛 趕 上, 隨 後 不 少 小 學 也 設 置 電 腦 課 程 這 些 都 是 學 校 當 局 敢 為 人 先 的 主 動 性, 自 然 也 與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的 體 制 分 不 開 ( 四 )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工 作 能 發 揮 針 對 性 20 世 紀 下 半 葉,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聖 若 瑟 濠 江 德 明 蔡 高 中 學 都 辦 了 師 範 課 程, 學 制 由 1-3 年 不 等, 各 有 所 針 對, 不 但 自 行 解 決 本 澳 師 資 問 題, 還 為 香 港 培 養 了 不 少 幼 師 ( 五 )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必 然 良 莠 不 齊 惡 性 競 爭 當 然, 在 校 政 充 分 自 主 的 情 況 下, 教 育 領 域 也 有 不 少 不 規 範 的 現 象 例 如 澳 門 在 20 世 紀 60 年 代 還 有 私 塾 存 在, 一 個 塾 師 教 10 多 個 年 齡 參 差 的 學 生 ; 也 有 個 別 私 校 以 牟 利 為 宗 旨 是 烏 煙 瘴 氣 的 學 店 當 時 只 能 靠 汰 弱 留 強 的 機 制, 靠 競 爭 保 證 了 大 多 數 學 校 的 質 量 儘 管 百 多 年 來 澳 門 教 育 領 域 基 本 上 還 是 健 康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還 遺 留 不 少 負 面 336
341 影 響, 存 在 若 干 問 題, 造 成 一 些 教 育 資 源 的 浪 費, 也 未 能 很 好 地 保 障 居 民 的 受 教 育 的 權 益 但 總 的 來 說, 校 政 自 主 是 基 本 適 合 教 育 管 理 的 模 式, 行 政 統 管 太 多 的 害 處 中 外 都 太 普 遍 了, 因 此, 校 本 管 理 是 教 育 工 作 者 要 爭 取 的 頭 等 大 事 但 是 教 育 是 動 用 公 帑 的 關 係 着 未 來 人 口 素 質 的 公 共 事 業, 合 理 的 監 管 是 必 須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取 得 官 民 共 識, 實 事 求 是 地 根 據 本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謀 求 行 政 規 範 與 校 政 自 主 之 間 的 合 情 合 理 合 法 的 平 衡 澳 門 教 育 與 鄰 近 地 區 似 乎 處 於 不 同 的 境 況, 像 圍 城 的 作 者 錢 鍾 書 先 生 說, 城 外 的 人 千 方 百 計 想 鑽 進 城 去, 城 裏 的 人 又 總 想 跑 出 城 來 統 得 較 多 的 地 區, 要 求 政 府 給 私 校 多 放 權, 好 實 現 校 本 管 理 ; 澳 門 卻 剛 好 相 反, 逐 步 承 擔 了 公 共 教 育 經 費 20 年 的 澳 門 官 方, 則 希 望 對 私 校 更 多 的 統 一 規 範 一 如 內 地 學 者 幾 乎 一 致 歡 呼 校 本 管 理, 預 期 它 一 定 是 不 可 抗 拒 的 潮 流, 是 提 高 教 育 效 益 的 良 丹 妙 藥 ; 而 最 早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的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等 學 者, 卻 在 不 同 層 次 提 出 深 化 研 究 的 問 題, 傾 向 也 不 完 全 一 致 三 校 本 管 理 的 必 備 條 件 ( 一 ) 官 民 雙 方 必 須 在 管 理 理 念 上 取 得 基 本 一 致, 明 確 分 權 的 科 學 性 香 港 澳 門 兩 個 特 區 先 後 成 立, 管 理 性 質 不 同, 管 治 班 子 幾 乎 照 舊 ; 官 民 雙 方 共 創 共 享 高 度 自 治 的 新 特 區, 還 是 一 個 始 創 階 段, 教 育 官 員 必 須 強 化 公 僕 意 識 同 時, 還 要 具 備 當 代 教 育 專 業 要 求, 結 合 當 代 科 學 管 理 原 則, 對 校 本 管 理 作 出 分 析 判 斷, 才 能 有 效 執 行 英 國 是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最 早 的 國 家 之 一, 英 國 教 育 管 理 領 銜 學 者 雷 丁 大 學 教 育 與 社 區 研 究 學 院 國 際 學 比 較 教 育 教 授 托 尼 布 什 (Tony Bush) 教 授 的 話 確 實 發 人 深 思, 他 說 : 政 府 想 要 控 制 教 育 系 統 的 願 望 將 意 味 着 政 府 對 學 校 的 自 治 總 會 附 加 各 種 條 件 美 國 的 教 育 管 理 領 銜 學 者, 俄 克 拉 荷 馬 337
342 州 立 大 學 研 究 生 院 教 育 學 教 授 帕 特 里 克 伯 納 德 福 西 斯 (Patrick Bernard Forsyth) 說 得 更 清 楚 : 當 前 運 用 校 本 管 理 這 個 概 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只 是 將 決 策 權 虛 假 地 回 歸 基 層 學 校 1 沒 有 管 理 學 的 共 識, 爭 權 與 分 權 絕 對 衝 突 這 是 校 本 管 理 實 現 的 最 大 絆 腳 石 官 民 不 但 對 校 本 管 理 要 有 理 論 上 的 共 識, 既 要 建 立 互 信 的 基 礎, 還 要 廓 清 分 權 的 範 疇 對 辦 校 方 向 政 策 財 政 必 要 的 項 目 必 須 有 力 有 效 監 管, 必 要 時 交 執 法 機 構 查 辦 ; 但 在 放 權 自 治 的 範 疇, 政 府 不 應 干 預, 才 能 發 揮 校 本 管 理 的 作 用 ( 二 ) 校 本 管 理 是 民 主 參 與 的 管 理, 必 須 有 民 主, 又 有 監 督 為 避 免 校 本 管 理 走 人 治 的 回 頭 路, 走 向 反 面, 行 政 當 局 放 權 與 校 政 民 主 應 該 同 步 ( 三 ) 校 本 管 理 校 本 培 訓 校 本 課 程 校 本 改 革 四 者 之 中 既 是 環 環 相 扣, 也 可 以 先 後 有 序 或 者 各 有 側 重, 各 有 選 擇, 不 應 一 窩 蜂 而 上 教 育 當 局 也 可 以 選 點 試 行, 以 便 取 得 經 驗, 經 過 總 結 調 整 修 訂 才 逐 步 施 行 四 近 年 澳 門 校 本 作 用 的 發 揮 ( 一 ) 校 本 培 訓 這 方 面 已 有 學 校 以 老 帶 新, 一 幫 一 或 一 幫 若 干 促 新 教 師 成 長 某 校 對 新 入 職 教 師 實 行 6 月 及 7 月 這 兩 個 月 由 校 長 和 骨 幹 教 師 主 持 培 訓, 熟 習 學 校 運 作 後,9 月 份 才 讓 新 教 師 上 講 壇 有 的 學 校 組 織 專 科 教 師 到 外 地 觀 課 交 流, 或 到 外 地 師 院 接 受 短 訓, 有 針 對 性 地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和 業 務 技 巧, 認 識 新 教 材 新 教 法 還 有 在 參 觀 交 流 後, 再 邀 請 教 改 專 家 帶 同 教 師 來 澳 上 示 範 課, 直 接 傳 遞 經 驗, 具 體 分 析 交 流 這 些 項 目 都 是 有 益 有 建 設 性 的 嘗 試, 都 是 校 本 活 動, 反 映 了 校 長 的 決 心 和 338
343 活 力 ( 二 ) 校 本 課 程 開 發 澳 門 不 少 學 校 在 自 覺 地 努 力, 例 如 回 歸 前 後, 把 澳 門 地 方 史 加 入 課 程 中 的 學 校 佔 了 多 數 其 中 有 3 所 學 校 獨 立 成 科, 其 餘 大 多 數 結 合 其 他 必 修 科 目 進 行 教 學, 也 有 作 為 選 修 作 為 興 趣 班 的 內 容, 各 顯 神 通, 各 有 自 己 的 理 論 或 實 況 為 依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從 師 資 培 訓 到 課 程 開 發, 在 中 華 教 育 會 的 推 動 下, 中 小 學 講 授 的 也 較 普 遍 這 些 都 反 映 出 澳 門 私 校 自 主 性 較 強, 能 有 效 地 促 進 校 本 培 訓 和 校 本 課 程 的 靈 活 開 展 ( 三 ) 校 本 改 革 澳 門 在 這 方 面 也 出 現 了 不 少 嘗 試, 利 用 多 媒 體 已 經 逐 步 普 及, 藉 此 進 行 校 本 課 件 開 發 ; 有 的 試 行 按 學 習 能 力 分 層 教 學, 走 班 制, 求 拔 尖 補 底 ; 有 的 按 成 績 智 商 分 班 ; 有 的 集 中 基 礎 較 差 學 生, 配 最 優 秀 教 師, 希 望 讓 他 們 迎 頭 趕 上 還 有 試 行 教 考 分 離, 由 行 政 科 組 長 或 相 互 交 換 命 題, 也 有 與 研 究 人 員 合 作, 在 教 青 局 組 織 下 推 行 新 教 學 法 的 試 點 五 幾 點 思 考 教 育 是 對 人 的 工 作, 以 人 為 本 的 呼 聲 響 徹 全 球, 應 該 是 我 們 共 同 的 旗 幟 教 育 管 理 與 工 業 生 產 的 管 理 企 業 的 管 理 雖 有 共 通 之 處, 又 確 實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異 今 天 還 沒 有 成 功 的 系 統 的 經 過 科 學 驗 證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論 系 統, 方 便 我 們 隨 手 應 用, 對 於 科 學 性 藝 術 性 滲 透 其 中 的 教 育 專 業, 是 一 門 大 學 問 它 橫 繫 千 家 萬 戶, 縱 貫 人 的 一 生, 是 政 府 最 重 大 的 服 務 工 作, 最 具 長 遠 利 益 的 基 礎 工 程, 真 是 為 官 一 任, 功 在 千 秋 ; 對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並 期 望 在 校 本 管 理 的 新 條 件 下, 為 教 育 改 革 創 造 良 好 機 制, 發 揮 較 大 的 動 力, 動 機 是 好 的,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不 339
344 少 下 面 談 談 幾 點 思 考 的 問 題 1. 在 全 球 信 息 化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21 世 紀, 教 育 改 革 會 迅 速 獲 得 許 多 新 啟 迪, 是 一 個 有 利 條 件, 但 本 地 實 況 的 研 究 必 須 跟 得 上, 切 忌 照 搬 外 地 經 驗, 照 套 外 地 方 法 必 須 從 澳 門 百 多 年 私 校 充 分 自 主 的 實 際 出 發, 深 刻 客 觀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採 取 自 己 適 時 適 性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以 人 為 本, 尊 重 和 發 展 每 一 個 學 生 的 個 性 和 潛 能 ; 首 先 要 發 揮 每 一 所 學 校 的 的 獨 特 性 和 追 求 卓 越 的 可 能 性 ; 2. 要 從 最 佳 的 教 育 效 益 對 公 共 事 業 最 必 要 的 監 管 出 發 官 方 不 要 追 求 統 得 越 多 越 好, 同 等 效 益 的 謀 求, 要 以 管 得 越 少 越 高 明 私 校 也 不 要 追 求 無 政 府 主 義, 應 以 受 同 樣 監 管 下, 進 行 良 性 競 爭, 追 求 卓 越 為 榮 3. 應 為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積 極 創 造 條 件 例 如 辦 校 團 體 對 學 校 健 全 的 合 理 的 監 管 校 長 對 校 政 的 獨 立 管 理 能 力 校 政 民 主 制 度 和 民 主 參 與 程 度 家 校 合 作 的 組 織 和 實 效 學 校 與 所 在 地 社 區 組 織 關 係 等 等 都 是 重 要 的 必 要 的 條 件 官 民 都 要 在 這 些 方 面 努 力, 為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打 穩 基 礎 4. 官 方 要 以 促 進 大 多 數 長 期 以 服 務 為 宗 旨 的 私 校 為 著 眼 點, 千 萬 不 要 為 抵 制 少 數 不 規 範 背 離 教 育 原 則 的 行 為 而 束 縛 大 多 數, 抓 住 芝 麻 丟 了 西 瓜 應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深 入 研 究 的 務 實 作 風, 加 強 官 民 合 作, 釋 放 一 切 積 極 因 素, 共 創 共 享 澳 門 特 區 新 輝 煌 5. 與 全 球 科 技 經 濟 社 會 的 發 展 比 較, 教 育 的 確 是 十 分 保 守 的 領 域, 這 一 點 近 30 年 來 已 經 引 起 注 意 並 形 成 全 球 廣 泛 的 共 識 由 於 教 育 的 長 效 性 遲 效 性, 各 地 為 官 者 較 難 下 大 決 心 去 作 此 類 長 期 的 又 具 風 險 的 大 探 索 校 本 管 理 的 最 大 收 益 是 有 利 校 本 課 程 校 本 培 訓 校 本 改 革 的 分 散 進 行, 投 入 分 散 風 險 分 散 適 應 性 針 對 性 強 易 於 反 饋 多 方 嘗 試 無 異 分 散 試 點, 行 政 當 局 可 以 充 分 調 動 內 行 進 行 改 革 的 試 驗, 有 待 成 功 成 熟 的 典 型 樹 立 後 才 全 面 推 介, 這 是 本 人 5 年 來 的 主 張 校 本 改 革 在 經 費 投 入 方 面 也 必 然 比 行 政 全 面 推 行 節 省 得 340
345 多, 法 案 也 容 易 被 各 方 接 受 和 得 到 通 過 落 實 6. 當 前, 澳 門 人 口 出 生 率 正 處 於 連 續 遞 減 中, 從 1988 年 的 7,913 人 降 至 2002 的 3,160 人 空 置 學 額 超 額 教 師 的 出 現, 其 實 是 一 件 好 事, 是 為 教 育 改 革 提 供 良 機 首 先, 可 以 實 現 小 班 制, 使 因 材 施 教 的 理 念 稍 易 貫 徹 ; 更 重 要 的 是 有 充 足 的 已 有 教 育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可 以 投 入 校 本 管 理 必 須 增 加 的 編 制 中 當 然 全 體 教 師 必 須 加 以 調 配, 加 以 培 訓, 才 能 適 應 開 發 教 材 培 訓 師 資 承 擔 改 革 等 行 政 科 研 任 務 但 是, 試 想 在 學 童 大 量 增 加 的 條 件 下, 那 時 就 難 以 進 行 改 革 了, 現 在 不 是 更 好 的 時 機 嗎? 7. 港 澳 的 超 額 教 師 是 假 的,2004 年 1 月 6 日, 本 人 曾 在 澳 門 日 報 發 表 了 專 文 正 視 教 師 不 足 問 題, 文 中 從 京 滬 台 港 澳 5 位 教 授 分 析 五 地 教 師 工 作 的 質 與 量, 再 對 照 澳 門 政 府 和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2 份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按 上 海 最 低 標 準, 澳 門 教 師 還 缺 額 1/3 的 結 論 從 數 量 上 看, 澳 門 教 師 每 週 平 均 工 作 63 小 時, 是 超 負 荷, 有 損 健 康, 有 礙 兼 顧 家 庭 ; 更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 教 師 終 日 疲 於 奔 命, 對 認 真 備 課 關 愛 和 啟 發 教 育 學 生 自 我 充 實 更 新 知 識 等 關 係 工 作 質 素 的 環 節, 難 以 顧 及 長 此 下 去, 受 害 的 直 接 是 師 生, 最 終 是 整 個 社 會 在 此 不 詳 述, 請 參 考 原 文 希 望 港 澳 教 育 界 與 關 心 下 一 代 關 心 社 會 未 來 的 人 士 一 道, 藉 此 良 機, 爭 取 實 現 校 本 管 理 的 過 程 中, 一 舉 多 得 : 推 進 校 本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效 益, 同 時 解 決 教 師 工 作 過 重 教 師 精 力 未 能 有 效 發 揮 加 強 青 少 年 兒 童 德 育 社 會 健 康 文 化 建 設 等 問 題, 為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成 長 逐 步 提 供 較 好 的 條 件 附 : 本 人 四 篇 相 關 文 章 建 議 三 減 兩 加, 改 變 港 澳 教 師 的 縴 夫 形 象 2 341
346 縴 夫 的 腳 步 一 篇 講 話 在 香 港 教 育 界 激 起 千 層 浪! 我 讀 了 香 港 3 位 教 育 界 朋 友 的 回 應 文 章 後 才 讀 全 文 的 這 是 2003 年 12 月 8 日 盧 瑋 鑾 教 授 ( 筆 名 小 思 ) 在 香 港 禮 賓 府 接 受 傑 出 教 育 家 的 榮 譽 時 發 表 的 講 話 這 位 從 教 中 學 和 大 學 40 年 的 前 線 教 育 工 作 者, 以 用 自 己 身 體 的 能 力, 全 力 拉 着 負 重 的 船, 逆 流 而 上, 拉 到 目 的 地 的 縴 夫, 來 比 喻 今 天 香 港 的 教 師 一 位 教 育 界 前 輩 描 述 盧 教 授 語 調 毫 不 激 昂 而 平 實, 但 卻 沉 重 勸 告 教 育 決 策 者 要 考 慮 人 性 人 情 人 事 針 針 見 血 ; 另 一 位 年 青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認 為 她 不 畏 權 貴 地 批 評 教 改 步 伐 澳 門 大 多 數 中 小 學 教 師 又 何 嘗 不 是 這 個 縴 夫 形 象? 縴 夫 形 象 我 非 常 熟 悉, 在 抗 日 戰 爭 期 間, 我 們 逃 難 乘 船, 凡 要 逆 流 而 上, 都 要 僱 三 幾 個 縴 夫, 每 人 一 根 麻 繩, 壓 在 早 已 成 了 弓 形 的 脊 彎 上, 步 伐 一 致, 默 然 前 行, 間 中 也 有 哼 聲 的, 在 疲 乏 中 拼 出 氣 力 在 一 般 人 的 眼 中, 這 個 形 象 怎 麼 能 和 21 世 紀 的 使 用 著 電 化 媒 體 的 香 港 教 師 疊 印, 渾 然 一 體? 我 卻 十 分 認 同, 深 感 悲 憫 貼 切, 嘆 為 觀 止, 也 是 感 情 上 的 共 鳴 去 年 10 月, 我 在 香 港 教 育 科 研 團 體 成 立 大 會 有 個 發 言, 結 束 前 簡 單 引 述 京 滬 台 港 澳 五 地 五 教 授 對 比 五 地 教 師 工 作 質 與 量 的 調 查 報 告, 會 上 也 激 起 千 層 浪! 會 後 香 港 主 人 對 我 說 : 幸 好 你 最 後 充 分 肯 定 長 期 辛 勞 的 教 師 的 貢 獻 並 表 衷 心 敬 佩! 想 必 激 起 會 場 的 滾 滾 浪 濤 已 令 他 捏 了 把 汗, 但 他 還 是 叮 囑 我 回 澳 後 立 即 給 他 電 傳 該 報 告 全 文 2 個 月 後 報 上 讀 到 他 們 一 份 新 的 調 查 報 告 : 教 師 和 社 會 工 作 者 成 為 不 少 人 不 願 選 擇 的 行 業 港 澳 教 師 面 對 壓 力 太 大 不 是 擺 明 了 的 事 實 嗎? 五 教 授 調 查 結 果 香 港 教 師 每 週 工 作 67 小 時, 盧 教 授 講 稿 中 描 述 香 港 教 師 從 早 到 晚, 到 晚 上 9 時 10 時 也 不 能 休 息 他 慨 歎 用 人 不 要 把 人 耗 盡, 應 該 歸 還 一 些 空 間, 特 別 是 思 想 的 空 間 這 才 是 教 育 家 的 話 教 師 是 面 對 幾 十 個 生 龍 活 虎 的 人 的 知 識 分 子, 最 大 的 價 值 發 揮 是 如 何 因 材 施 教, 因 應 不 同 的 學 生 不 同 的 教 材 不 同 的 大 環 境 新 氣 候 具 體 的 條 件 設 計 最 優 化 指 導 激 發 方 案 教 師 整 天 忙 亂 一 團, 342
347 實 在 是 最 大 的 浪 費! 五 教 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澳 門 教 師 每 週 工 作 63 小 時, 比 香 港 還 少 些, 加 上 香 港 教 師 每 天 花 在 交 通 上 的 時 間 肯 定 比 澳 門 多, 自 然 更 緊 張, 難 怪 不 堪 壓 力 而 跳 樓 的 香 港 教 師 前 後 多 名! 澳 門 是 否 稍 稍 安 慰? 其 實 是 各 有 各 的 難 處 澳 門 人 口 40 多 萬, 社 團 卻 2,000 多, 師 生 是 出 席 社 團 活 動 的 頻 率 又 大 大 高 於 香 港, 五 教 授 調 查 沒 算 這 一 項 未 來 兩 年 公 開 選 舉 接 踵 而 來, 師 生 又 將 是 一 波 一 波 的 疲 於 奔 命! 教 育 工 作 者 是 健 康 選 舉 文 化 的 參 與 者 和 推 動 者, 從 中 推 動 校 園 和 社 會 上 的 公 民 教 育 也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但 教 師 的 本 職 是 教 育, 必 須 善 於 分 清 主 次, 社 會 參 與 以 不 影 響 正 常 的 教 與 學 為 原 則 同 時 還 應 該 分 清 每 一 社 會 活 動 性 質, 是 作 為 社 會 主 人 的 參 與? 還 是 客 串 當 活 動 佈 景 版 不 停 聲 鼓 掌 機 器? 這 種 客 串 ( 另 有 校 長 形 容 是 別 人 充 場 面 的 活 動 ) 參 與 於 己 於 人 都 沒 有 好 處 如 果 學 校 家 長 都 有 原 則 的 選 擇, 婉 拒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那 些 真 心 實 意 辦 好 社 團 的 人 士, 就 會 切 實 地 面 向 會 員 面 向 業 界, 辦 出 群 眾 喜 聞 樂 見 的 活 動, 直 接 提 升 澳 門 社 團 的 質 素, 逐 步 淘 汰 那 些 只 圖 個 別 人 名 利, 不 幹 實 事 的 份 子, 有 益 大 眾 我 們 港 澳 教 師 長 期 勇 挑 重 擔, 像 縴 夫 一 樣, 向 着 育 人 的 目 標 默 默 前 行, 堅 守 崗 位, 無 怨 無 悔, 是 很 難 得 的 ; 但 是, 為 了 爭 取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為 了 發 揮 更 佳 的 工 作 效 益, 為 下 一 代 更 好 的 成 長, 我 們 要 團 結 自 救, 要 維 護 教 育 事 業 的 尊 嚴 愛 惜 育 人 的 寶 貴 光 陰,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和 價 值, 好 鋼 用 到 刀 刃 上 提 議 三 減 兩 加 : 減 少 中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滿 節 標 準, 減 少 教 師 非 教 育 教 學 的 雜 務, 減 少 客 串 角 色 的 扮 演, 增 加 關 愛 指 導 學 生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時 間 3 高 等 教 育 大 眾 化 和 全 球 化 2004 年 中 國 第 一 個 新 聞 發 佈 會 就 專 由 教 育 部 長 周 濟 向 國 內 外 傳 媒 談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由 於 中 外 記 者 提 問 尖 銳 熱 烈, 發 佈 會 決 定 加 時, 鳳 凰 資 訊 台 割 愛 後, 我 轉 到 明 珠 台 才 可 一 窺 全 豹 聽 罷 感 觸 良 多, 的 確 反 映 國 家 已 把 教 育 放 在 重 要 戰 略 的 地 位 新 年 命 筆 決 定 先 談 教 育 343
348 去 年 12 月 中 在 深 圳 會 議 後, 台 灣 蓋 浙 生 教 授 匆 匆 趕 到 廈 門 大 學 參 加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會 議 去 年 底 港 大 程 介 明 教 授 也 在 信 報 上 介 紹 了 這 次 會 議 中 國 高 等 教 育 擴 大 招 生 在 持 續, 步 伐 也 大 從 1998 年 招 生 108 萬 到 2003 年 增 加 了 3 倍 半, 達 同 齡 人 口 的 17% 中 國 要 改 變 千 軍 萬 馬 爭 過 獨 木 橋 的 現 象, 要 逐 步 紓 緩 應 試 教 育 殘 害 中 小 學 學 生, 這 是 最 根 本 的 出 路 儘 管 仍 有 人 用 舊 觀 念 以 社 會 沒 足 夠 崗 位 供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質 疑 擴 大 速 度 是 否 過 速, 但 與 國 際 數 字 一 比,( 一 般 發 達 國 家 大 都 超 50%)17% 這 個 低 水 平 在 21 世 紀 的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大 趨 勢 下, 競 爭 力 仍 然 不 足 夠 的 新 聞 發 佈 會 上, 共 同 社 記 者 就 去 年 210 萬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與 社 會 實 際 需 求 的 問 題 在 會 上 提 出 質 疑 在 周 濟 部 長 回 應 這 個 問 題 中, 我 們 既 了 解 到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方 向 是 堅 定 的, 也 看 到 國 家 組 合 教 育 勞 動 民 政 等 部 門 一 起, 做 了 不 少 工 作, 就 業 率 已 經 達 70%, 此 外 還 有 投 考 研 究 生 和 出 國 留 學 的 2004 年 將 有 280 萬 大 學 畢 業 生, 國 家 正 考 慮 以 建 立 新 的 就 業 體 制 以 及 課 程 調 整 等 措 施 來 加 以 適 應 21 世 紀 高 等 教 育 有 兩 大 特 色, 其 一 是 大 眾 化 大 多 數 青 年 都 會 有 條 件 接 受 正 規 高 等 教 育, 其 他 人 也 可 以 通 過 成 人 教 育 獲 第 二 次 機 會 人 口 學 歷 提 升 肯 定 是 國 際 趨 勢, 因 而 大 學 畢 業 生 不 願 做 的 職 業 將 相 對 減 少 例 如 戴 安 娜 當 王 妃 的 年 頭, 澳 門 沒 大 學 畢 業 生 教 幼 兒 園 的 ; 今 天 沒 大 學 畢 業, 在 澳 門 已 很 難 競 爭 幼 兒 教 席 了 時 代 在 進 步, 觀 念 必 須 更 新 高 等 教 育 另 一 特 色 是 國 際 化 大 學 招 生 和 學 生 選 大 學, 兩 者 都 走 向 國 際 化 程 介 明 教 授 引 述 高 等 教 育 大 師 Philip Altbach 在 研 討 會 上 說, 高 等 教 育 從 來 就 是 一 個 全 球 化 的 概 念 中 古 時 代 的 大 學, 原 來 就 是 沒 有 國 界 的, 何 況 全 球 化 大 潮 滾 滾 的 21 世 紀? 周 濟 部 長 明 確 指 出 : 中 國 鼓 勵 學 生 出 外 留 學 華 籍 大 中 小 留 學 生 的 增 加, 已 成 為 英 國 近 年 經 濟 一 個 十 分 誘 人 的 增 長 點 周 濟 部 長 回 答 中 還 補 充 : 不 少 優 質 教 育 資 源 正 謀 求 和 中 國 合 作, 也 就 是 說, 或 互 相 承 認 學 歷, 以 便 雙 向 交 換 學 生 或 異 地 招 生, 甚 至 名 校 來 華 辦 分 校 344
349 澳 門 全 面 檢 討 教 育 制 度 建 議 文 本 有 兩 處 提 出 改 革 是 為 了 銜 接 本 地 區 的 高 等 教 育 建 議 高 中 全 部 改 為 3 年, 是 為 銜 接 本 地 區 高 等 教 育 ; 又 建 議 透 過 標 準 化 的 學 能 考 核, 也 是 讓 高 中 畢 業 學 生 銜 接 本 地 區 的 高 等 教 育 可 見 被 民 間 批 評 與 世 界 潮 流 背 道 而 馳 是 十 分 中 肯 的 澳 門 畢 業 生 長 期 順 利 地 到 海 峽 兩 岸 和 世 界 各 地 升 學, 正 是 別 人 艷 羨 之 處 儘 管 澳 門 大 專 已 達 12 所, 近 年 還 有 半 數 畢 業 生 往 外 就 讀 澳 門 四 種 學 制 並 存, 按 照 基 本 法, 首 先 應 尊 重 葡 國 學 制, 仍 應 按 葡 國 考 核 標 準, 沒 有 必 要 參 加 澳 門 統 一 的 標 準 化 的 學 能 考 核 ( 不 知 計 劃 中 的 考 核 是 否 中 英 葡 三 語 並 列, 程 度 相 等?) 其 次, 英 國 學 制 銜 接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紐 西 蘭 等 地, 澳 門 7 所 英 文 中 學 正 適 應 這 一 升 學 路 向, 假 如 此 路 不 通, 不 受 社 會 歡 迎, 各 校 自 有 改 革, 何 勞 教 育 行 政 費 心? 今 天 澳 門 的 管 治 精 英 正 是 多 元 渠 道 的 高 等 教 育 培 養 出 來 的, 銜 接 高 等 教 育 路 向 應 該 更 闊, 特 區 政 府 更 應 按 基 本 法 尊 重 學 生 升 學 多 向 選 擇 的 權 利 意 願 和 習 慣 本 地 大 專 也 應 面 向 世 界, 走 出 更 寬 闊 的 道 路 這 兩 處 還 與 文 本 的 教 育 總 目 標 互 相 矛 盾 總 目 標 第 2 條 : 回 應 全 球 一 體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和 機 遇,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和 多 元 教 育 體 系, 以 培 養 澳 門 所 需 的 各 種 人 材 這 才 是 我 們 必 須 贊 同 的 方 向 4 澳 門 教 師 假 餘 額, 真 缺 額 三 分 一 本 澳 人 口 出 生 率 連 年 下 降, 從 1988 年 出 生 的 7,913 人 降 至 2002 年 的 3,160 人,15 年 減 60% 相 應 地, 幼 兒 教 育 三 個 學 級 從 l 年 度 的 21,475 人 降 到 年 度 的 12,639 人,12 年 減 了 40%, 還 未 見 底 近 年 已 有 十 多 二 十 所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 約 佔 1/3 強 ) 招 生 不 足, 連 續 縮 班 連 年 有 低 幼 年 級 教 師 被 迫 離 職 仍 在 職 的 不 少 人 心 浮 動, 心 頭 蒙 上 陰 影 可 惜 信 息 又 流 通 不 足, 報 讀 師 範 學 院 的 還 在 增 加, 連 續 多 年 不 少 師 範 畢 業 生 未 能 找 到 教 席 這 些 現 象 不 利 社 會 的 穩 定, 必 須 積 極 面 對 年 度 教 青 局 推 行 小 班 制, 這 辦 法 既 有 助 減 輕 教 師 負 擔 相 對 增 加 老 師 對 學 生 的 關 注, 又 紓 緩 了 教 師 345
350 餘 額 離 職 的 壓 力 是 一 項 抓 住 時 機 一 舉 三 得 的 應 該 肯 定 的 措 施 現 在 已 推 廣 至 小 學 四 年 級 但 是 這 一 套 板 斧 不 能 完 全 解 決 問 題 況 且 目 前 小 六 至 初 中 三 每 級 學 生 均 處 八 九 千 人 的 高 峰, 小 班 制 推 行 的 進 程, 必 須 講 究 調 查 研 究, 實 事 求 是 其 實 從 整 體 來 說, 澳 門 根 本 不 存 在 教 師 超 額 問 題, 而 是 教 師 人 手 缺 額 1/3 一 般 計 算 教 師 合 理 數 額 大 多 看 班 師 比 和 師 生 比 兩 個 數 據 如 從 班 師 比 來 計 算, 年 度 全 澳 小 學 和 幼 兒 教 育 共 有 1,406 個 教 學 班, 如 按 上 海 最 低 標 準 每 班 平 均 2 名 教 師 計 算, 澳 門 小 幼 教 師 應 有 2,815 人, 現 在 只 有 1987 人, 缺 額 50%; 中 學 方 面, 澳 門 中 學 共 1,013 個 教 學 班, 同 樣 按 上 海 最 低 標 準 每 班 2.6 位 教 師 計 算, 澳 門 中 學 教 師 要 有 2,634 名 才 合 標 準, 現 在 只 有 1,762 人, 缺 額 49.5% 我 以 二 人 三 足 比 喻, 也 就 是 說 現 在 兩 個 教 師 做 足 人 家 三 個 人 的 工 作 量 如 從 北 京 上 海 等 大 城 市 的 平 均 標 準 來 計 算, 缺 額 必 然 更 高, 更 遑 論 優 質 教 育 正 在 講 求 的 高 標 準 了 如 從 師 生 比 來 計 算, 年 度 全 澳 師 生 比 幼 兒 教 育 1 27 小 學 中 學 合 計 是 1:24.3, 與 推 出 小 班 制 前 的 年 度 的 1 25 比, 只 減 了 0.7 人 也 是 一 個 偏 高 的 數 字, 香 港 2002 年 三 學 級 分 別 是 ; 台 灣 是 , 均 比 澳 門 低 得 多 去 年 教 青 局 組 織 校 長 考 察 新 西 蘭 教 育, 該 國 的 師 生 比 是 和 令 澳 門 教 育 界 羨 慕 不 已 2002 年 教 青 局 中 華 教 育 會 五 地 教 授 分 別 做 的 三 個 調 查 報 告 一 再 證 明 澳 門 教 師 工 作 過 量, 嚴 重 傷 害 質 量 這 實 況 其 中 尤 其 是 京 滬 台 港 澳 五 教 授 對 比 五 市 中 小 學 教 師 工 作 量 的 報 告, 發 現 香 港 教 師 每 週 工 作 67 小 時, 澳 門 63 小 時, 其 他 三 地 教 師 工 作 也 稱 繁 重, 同 樣 是 55 小 時 ( 英 國 教 師 曾 因 每 週 工 作 44 小 時 罷 工 ) 其 中 最 令 人 不 安 的, 是 港 澳 教 師 花 時 間 多 少 的 順 序 是 : 上 課 改 作 業 備 課 自 我 提 升 關 心 學 生 ; 其 他 三 地 則 是 : 備 課 自 我 提 升 上 課 關 心 學 生 改 作 業 因 而 報 告 認 為 港 澳 教 師 不 但 工 作 壓 力 大, 而 且 還 是 被 動 低 效 型 的 346
351 換 句 話 說, 是 過 重 的 工 作 降 低 了 工 作 的 質 量 澳 門 教 師 人 手 不 足, 疲 於 奔 命, 這 樣 繼 續 下 去 必 將 遺 留 一 些 問 題 給 社 會, 我 們 必 須 認 真 處 理 人 口 出 生 率 下 降, 危 可 轉 為 機, 政 府 能 及 時 作 出 措 施, 增 加 教 師 人 員 編 制, 有 效 地 為 教 師 減 壓, 改 善 教 師 工 作 條 件, 提 高 教 學 質 量, 紓 解 教 師 失 業 的 惶 恐 一 舉 多 得, 社 會 將 得 以 穩 定 和 發 展, 這 是 一 個 好 辦 法 免 費 教 育 應 向 下 還 是 向 上 延 伸? 5 澳 門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文 本 出 籠 至 今 大 半 年, 傳 媒 和 民 間 關 注 的 熱 點 還 在 免 費 教 育 應 向 幼 兒 教 育 的 下 面 兩 級 伸 延, 還 是 向 上 惠 及 高 中 二 或 三 年? 我 個 人 在 回 應 傳 媒 聽 眾 意 見 前 後 半 年 有 餘, 也 感 到 這 仍 是 熱 點, 可 惜 出 來 的 意 見 也 仍 停 留 在 各 說 各 的 即 時 識 見, 部 分 仍 是 各 爭 自 己 的 利 益 首 先, 我 並 不 否 定 各 爭 各 的 利 益 的 意 見, 而 且 公 民 社 會 必 須 真 心 歡 迎 和 重 視 這 類 意 見 市 民 也 好, 社 團 也 好, 議 員 也 好, 必 須 清 楚 自 己 的 本 界 別 利 益 所 在, 發 言 討 論 才 有 最 根 本 的 底 線, 否 則 輕 即 容 易 擺 烏 龍 站 錯 隊, 重 則 可 能 喪 失 立 場 ; 這 些 意 見 對 公 眾 和 決 策 官 員 也 可 提 供 參 考 但 是 在 各 方 利 益 都 弄 清 之 後, 更 必 要 的 是, 要 因 時 因 地 因 應 一 切 客 觀 條 件 對 社 會 多 元 利 益 作 出 綜 合 平 衡, 才 能 作 出 最 優 化 的 決 策 因 此 文 本 一 出, 應 讓 各 方 意 見 講 透, 即 使 是 片 面 的 即 時 識 見, 或 是 局 部 利 益 的 爭 持, 這 些 實 際 上 也 就 是 決 策 的 最 根 本 的 依 據 教 青 局 為 徵 詢 意 見 也 開 了 多 場 解 釋 會, 雖 有 個 別 回 應 過 急, 基 本 上 還 是 以 聽 為 主 的 我 所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相 隔 大 半 年, 這 一 小 點 仍 最 熱, 其 他 關 係 全 局 關 係 未 來 更 多 更 重 要 的 問 題 尚 未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 即 使 就 這 一 問 題 的 討 論, 未 見 深 入 分 析 未 見 各 方 見 解 的 交 錯 和 綜 合, 未 能 引 起 廣 泛 的 社 會 關 注, 也 未 引 起 專 業 人 士 的 普 遍 關 注 政 府 把 原 來 設 定 短 期 咨 詢, 改 為 出 版 正 式 的 法 律 文 本, 以 便 再 作 諮 詢 的 決 定 是 正 確 的 希 望 新 文 本 出 來 以 後, 教 育 界 和 社 會 各 界 都 要 為 澳 門 未 來 多 多 關 注 347
352 限 於 篇 幅, 在 此 僅 談 在 2002 年 有 教 育 委 員 會 上, 我 贊 成 目 前 的 普 及 和 傾 向 免 費 教 育 十 年 向 下 延 伸 兩 年 的 思 路, 以 就 教 社 會 其 一, 過 去 大 半 個 世 紀 的 教 育 學 心 理 學 生 理 學, 特 別 是 腦 科 學 的 進 步, 驗 證 了 人 的 一 生,0-6 歲 是 認 知 最 佳 期, 是 學 東 西 的 黃 金 時 期 ; 而 更 要 害 的 是, 這 個 黃 金 期 一 如 期 票, 過 期 作 廢 因 此 90 年 代 末, 討 論 教 育 制 度 法 文 本 時, 我 們 要 求 把 學 前 教 育 一 詞 改 為 幼 兒 教 育, 希 望 清 除 舊 觀 念, 大 家 重 視 孩 子 的 早 期 教 育, 通 過 法 律 引 導 澳 門 教 育 健 康 發 展 澳 門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有 利 未 來, 同 時 又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其 二, 澳 門 人 口 出 生 率 從 1989 年 至 今,14 年 持 續 下 降 60%, 本 澳 幼 兒 班 收 生 不 足 的 現 象 當 然 不 是 這 三 五 年 才 存 在 的 可 惜 從 1989 年 以 來, 官 私 幼 兒 園 又 各 增 五 所, 僧 更 多, 粥 更 小! 在 諸 多 自 救 的 方 法 中, 競 爭 力 強 的 都 悄 悄 宣 佈 不 收 幼 兒 班 學 費 了,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大 多 競 爭 力 稍 弱 的 私 校, 處 於 怎 樣 艱 苦 掙 扎 的 局 面? 政 府 提 出 向 下 延, 我 就 贊 同 政 府 的 好 意, 乘 低 幼 學 童 人 數 將 持 續 減 少 之 機, 在 不 用 增 加 教 育 財 政 的 條 件 下, 與 私 校 共 渡 時 艱, 也 減 少 社 會 震 動 與 不 安 這 完 全 為 適 應 澳 門 的 當 前 實 際 我 考 慮 兩 點, 其 一 是 科 學 理 據, 希 望 澳 門 下 一 代 發 展 良 好, 益 自 己 益 家 庭 益 社 會 ; 其 二 是 結 合 地 方 實 際, 是 維 持 教 育 界 良 性 競 爭, 最 終 目 的 也 有 利 社 會 向 上 伸 延 牽 涉 問 題 很 多, 我 在 澳 門 電 台 也 談 到, 也 請 大 家 多 思 考 去 年 教 師 節 我 在 外 地, 回 來 看 報, 特 首 當 天 會 上 說 了 一 句, 大 意 是 考 慮 教 育 問 題 應 從 社 會 整 體 出 發 我 十 分 認 同, 盼 望 着 各 方 意 見 的 參 與, 讓 我 們 更 深 更 廣 更 理 性 地 探 究 ; 更 科 學 更 有 效 更 優 化 澳 門 的 決 策, 共 建 共 享 澳 門 自 己 的 家 園 348
353 註 釋 : 馮 大 鳴 : 溝 通 與 分 享 中 西 教 育 管 理 領 銜 學 者 世 紀 匯 談,2002 年, 第 368 頁 澳 門 教 育 論 壇 五, 載 於 澳 門 日 報,2004 年 1 月 27 日, 澳 聞 版 澳 門 日 報,2004 年 1 月 6 日, 澳 聞 版 刊 出 題 為 正 視 教 師 不 足 問 題, 教 改 論 壇 二 特 稿, 載 於 澳 門 日 報, 2004 年 1 月 9 日 教 改 論 壇 三 特 稿, 載 於 澳 門 日 報,2004 年 1 月 19 日 349
354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與 婦 女 參 與 關 * 志 輝 一 引 言 自 19 世 紀 初, 西 方 掀 起 了 婦 女 平 權 運 動 1, 至 今 經 歷 近 200 年 數 十 代 人 物 的 努 力 奮 進, 不 少 國 家 的 兩 性 權 力 結 構 已 經 歷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變 化 踏 入 21 世 紀, 世 界 諸 國 的 父 權 男 權 體 制 或 許 仍 未 能 完 全 推 倒 與 重 建, 然 而 絕 大 部 分 發 展 國 家 的 婦 女 社 會 地 位 普 遍 得 到 了 提 升, 她 們 的 權 益 亦 得 到 基 本 的 保 障 華 人 社 會 重 男 輕 女 男 尊 女 卑 的 文 化 歷 來 被 人 詬 病, 女 性 要 三 從 2 的 傳 統 規 範, 顯 示 中 國 婦 女 的 獨 立 人 格 歷 來 飽 遭 剝 奪 但 是 世 界 大 勢 之 所 趨, 個 別 文 化 不 可 能 長 期 固 步 自 封, 逆 時 代 潮 流 閉 關 而 自 守 中 國 社 會 在 西 潮 的 衝 擊 之 下, 女 性 的 生 活 逐 步 得 到 改 善, 她 們 的 地 位 亦 開 始 受 到 確 認, 活 在 今 天 的 中 國 婦 女 肯 定 比 其 母 親 輩 享 有 更 大 的 婚 姻 生 育 教 育 工 作 等 自 由 然 而, 很 多 當 代 的 華 人 社 區 研 究 不 斷 揭 示 兩 性 平 等 的 理 想 階 段 仍 是 遙 不 可 及,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的 虐 殺 女 嬰 現 象 依 然 普 遍 3, 及 香 港 的 勞 動 市 場 仍 舊 發 現 女 性 的 職 位 與 收 入 明 顯 偏 低 4 等 問 題 澳 門 在 葡 人 管 治 400 多 年 後, 於 數 年 前 回 歸 中 國, 成 了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但 華 洋 人 種 同 處 中 西 文 化 共 冶 的 社 會 面 貌 未 有 太 大 改 變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高 等 學 校 副 教 授 350
355 這小城市雖然受西洋民俗之風所拂 本身卻是中國土壤 在如此有趣 的地方 兩性社會生活的異同是一個值得作為長期而深入研究的課題 本文嘗試探討澳門婦女目前的社會參與狀況 先從有限的數據窺看兩 性平等的初步印象 並進而運用性別角度來剖析當中的現象 最後提 出一些建議 冀能為達致兩性平等社會而共勉 二 澳門婦女參與的概況 澳門的法律系統裏確實制定了條文來保障女性各類參與的機會 例如在不同時期引入了多條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 而 澳門基本 法 第 25 條亦原則性地維護兩性的平等權益 因此 在現行的法規下 婦女能夠自由地廣泛參與各式各樣的社會生活 本節就其中尤其重要 的三方面 經濟 政治及教育 來檢視澳門婦女社會參與的概況 (一)經濟/勞動參與 澳門婦女參與勞動市場的數字相當高 從表 1 中可見近年來女性 的勞動力參與率持續超過 50% 雖然不及男性的比率 但女性對澳門 經濟生產力舉足輕重 * 表 1 澳門勞動人口與勞動力參與率 * 勞動人口在 14 歲或以上的居住人口中的比例 資料來源 統計暨普查局 統計年鑒
356 表 2 澳門公職人員之女性人數與比例( ) 資料來源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澳門政府是本地勞動市場的最大僱主 從表 2 中可見 自 2000 年以來女性的公職人員在人數上及比例上皆已超越男性 增長幅度尤 其顯著的是中等至高等的職級 這些變化表示越來越多女性公職人員 能夠入職或晉升至較高的工作崗位 一展所長 (二)政治/行政參與 政治管理及行政決策 一向是很陽剛的工作 似乎與傳統社會為 女性建構的性別角色定型(gender role stereotype)不太吻合 再者 在一個典型的父權社會 要從男性社群裏將既得的權力位置分配於婦 女 實在不會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吧 從以下三表的統計資料 可以粗略評估澳門的政治/行政參與的程 度 能夠代表澳門參與中央政治實體從事議政工作的女性只佔 13.6%( 見 表 3) 進 入 澳 門 兩 會 參 與 本 地 行 政 或 立 法 工 作 的 只 佔 16.2%(見表 4) 值得留意的是 10 位透過直接選舉而晉身立法會的現 任議員中 喜見 3 位是女性(30%) 稍稍瞭解選舉文化的都會知道 參 與直選是一件毫不簡單的事 撇開財力的條件不談 所需的個人勇氣 魄力 與社交技巧殊不輕淺 352
357 表 年 澳 門 主 要 政 治 活 動 人 士 性 別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政 府 網 頁 資 料 表 年 澳 門 行 政 會 及 立 法 會 成 員 性 別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政 府 網 頁 資 料 在 10 位 特 區 主 要 官 員 中, 有 兩 位 女 性 (20%) 而 在 兩 會 之 外 擔 任 政 府 各 主 要 施 政 部 門 高 層 崗 位 及 公 營 架 構 或 組 織 首 長 的, 平 均 只 得 16.4%( 見 案 5) 總 體 而 言, 澳 門 的 政 治 與 行 政 參 與 的 天 空, 仍 然 有 待 更 多 有 才 幹 的 婦 女 來 展 翅 飛 翔 表 年 澳 門 政 府 主 要 及 高 層 官 員 性 別 分 佈 353
358 (續前表) 資料來源 澳門政府網頁資料 (三)教育/文化參與 最後審視的 是澳門婦女參與教育活動的數字 現時本澳有 10 所高等院校 其中 4 所是公立學校 當中除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是專門培訓紀律部隊人員 收生人數有限之外 其餘列於表 6 的 3 間 院校每一學年皆錄取數百至數千學生不等 就以註冊學生的數字來看 3 所學校的女生皆比男生為多 高等院校的校園呈現女多男少的情況 在很多西方國家以及港台等地皆陸續出現 除了因為大專院校的校門 已經全面向女性開放 女孩子紛紛負笈求學之外 這些地區的研究亦 發現另一因素 那就是女生的高考成績一般都比男生為佳 為此 不 少教育官員及大學管理人士對於男生的 少壯不努力 均表憂慮 表 年澳門公立高等院校註冊女生人數及所佔比例 資料來源 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此外 澳門女性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數及比例亦大大超過男性 平 均每年女教師所佔的比例高達 2/3(見表 7) 令澳門教師隊伍似乎逐漸 成了一支娘子軍 這現象在學前教育及小學這兩個階段尤其明顯 354
359 表 年 澳 門 各 級 女 教 師 人 數 及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歷 年 統 計 年 鑒 三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的 影 響 從 上 一 節 所 檢 視 的 澳 門 社 會 概 況, 顯 示 出 澳 門 婦 女 在 社 會 上 普 遍 享 有 相 當 大 的 參 與 空 間 在 接 受 教 育 提 升 文 化 水 平 上, 女 性 似 乎 已 經 毫 無 限 制, 她 們 可 以 自 由 入 讀 各 層 次 的 學 校 修 讀 各 類 別 的 科 目 在 經 濟 生 產 上, 女 性 的 參 與 已 經 成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同 時 亦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比 重 在 政 治 參 與 方 面, 雖 然 女 性 的 參 與 率 仍 然 遠 遠 遜 色 於 男 性, 但 最 少 女 性 亦 可 享 有 高 度 的 參 政 自 由 然 而, 這 一 切 並 不 表 示 當 代 婦 女 已 經 擁 有 與 男 性 一 樣 的 社 會 機 會, 爭 取 兩 性 平 等 機 會 的 運 動 已 經 大 功 告 成 反 之, 從 各 種 龐 雜 的 社 會 數 據 中, 同 時 隱 藏 了 無 數 蛛 絲 馬 跡, 透 露 著 女 性 在 許 多 地 方 仍 未 能 與 男 性 看 齊 的 真 相 當 中 窒 礙 社 會 達 致 真 正 兩 性 平 等 的 宏 觀 配 套 著 實 不 少, 例 如 法 律 未 臻 完 善 社 會 政 策 中 仍 然 存 在 性 別 歧 視 現 象 等 但 本 文 作 者 比 較 關 心 在 微 觀 層 次 裏, 文 化 規 範 如 何 發 揮 其 不 能 低 估 的 影 響 力, 令 兩 性 平 等 的 理 想 世 代 恐 怕 未 能 指 日 可 待 這 一 節 將 聚 焦 地 討 論 一 項 非 常 關 鍵 的 文 化 元 素 一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並 仔 細 審 視 這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軟 件, 如 何 對 婦 女 參 與 做 成 一 種 可 大 可 小 的 自 我 限 制 效 應 355
360 所 謂 意 識 形 態 (ideology), 一 般 而 言 是 指 一 套 關 乎 現 時 社 會 的 政 治 及 經 濟 秩 序 的 信 念, 而 這 套 信 念 往 往 為 社 會 現 狀 (status quo) 提 供 了 合 理 化 的 解 釋 5 而 馬 克 思 理 論 更 進 一 步 將 意 識 形 態 界 定 之 為 一 籃 子 觀 念 與 信 條, 功 能 在 於 為 當 權 階 級 服 務, 使 之 可 以 延 續 其 支 配 的 狀 況 基 於 這 理 解,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就 是 指 關 乎 現 有 社 會 上 兩 性 的 社 會 分 層 現 象 的 一 籃 子 信 念, 當 中 涉 及 兩 性 各 種 天 生 的 身 心 特 質 差 異, 而 這 套 信 念 最 終 合 理 化 了 社 會 上 的 兩 性 不 平 等 現 狀 社 會 科 學 的 文 獻 顯 示, 雖 然 不 同 的 社 會 文 化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但 世 界 各 地 的 男 權 社 會, 其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的 內 涵 卻 是 耐 人 尋 味 的 相 似 7 本 節 將 討 論 這 大 同 小 異 的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中, 對 女 性 的 社 會 生 活 影 響 最 普 遍 並 且 較 深 遠 的 三 項 信 念 ( 一 )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本 文 作 者 已 屆 中 年, 為 人 師 表 亦 十 數 載, 但 仍 舊 記 得 一 些 小 學 時 代 課 本 中 的 插 圖, 其 中 一 幅 畫 了 這 樣 的 景 象 : 媽 媽 站 在 後 方, 身 邊 攜 著 男 女 孩 子 各 一 名, 同 時 向 畫 中 前 方 的 爸 爸 揮 手, 而 身 穿 西 裝 皮 鞋 手 提 著 公 事 包 的 爸 爸 亦 回 首 向 妻 兒 們 道 別 相 信 很 多 讀 者 的 腦 海 裏 亦 會 浮 現 類 似 的 畫 像 記 憶 這 類 教 材 中 的 插 圖 正 在 傳 遞 著 所 謂 爸 爸 上 班 去, 媽 媽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孩 子 的 性 別 分 工 訊 息 我 們 不 少 人 就 是 這 樣 不 知 不 覺 間, 長 期 被 性 別 定 型 時 至 今 天, 這 種 男 外 女 內 的 性 別 觀 念 仍 然 不 難 於 小 學 甚 至 中 學 教 科 書 中 發 現 8 人 類 學 家 告 訴 我 們 兩 性 分 工 可 以 遠 溯 至 初 民 社 會, 而 社 會 學 家 則 指 出 這 男 外 女 內 的 性 別 觀 念 在 工 業 化 過 程 中 更 被 強 化, 產 生 一 種 社 會 生 活 二 分 現 象, 令 家 庭 從 一 個 多 元 功 能 的 社 會 單 位, 逐 漸 退 化 成 為 失 丟 了 生 產 功 能, 只 剩 下 消 費 功 能 的 單 位 與 此 同 時, 女 性 傳 統 養 育 兒 女 的 工 作 被 加 倍 定 型, 令 女 性 在 工 業 化 這 社 會 變 遷 的 大 趨 勢 中 往 往 滯 留 於 家 庭 裏, 繼 續 從 事 那 被 視 為 沒 有 經 濟 生 產 價 值, 因 此 無 償 的 家 務 與 照 顧 工 作, 而 成 年 男 性 則 每 天 都 要 離 開 家 中 的 老 幼, 趕 往 象 徵 着 新 356
361 的 經 濟 生 產 模 式 的 工 廠 大 廈 上 班 去 這 種 在 19 世 紀 開 始 20 世 紀 席 捲 全 球 的 嶄 新 的 城 市 生 活 方 式 令 男 外 女 內 觀 念 更 為 鞏 固 今 天, 婦 女 要 肩 負 家 庭 的 事 務, 已 成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即 使 不 少 現 代 丈 夫 參 與 家 務 工 作, 仍 然 帶 着 一 種 幫 一 幫 忙 的 念 頭 但 這 幫 忙 的 思 維 正 好 反 映 那 根 深 蒂 固 的 女 主 內 刻 板 印 象, 丈 夫 只 是 幫 太 太 的 忙 而 已, 假 如 他 們 不 幫 的 話 亦 無 可 厚 非, 因 為 太 太 方 才 是 真 正 的 負 責 人 嘛! 隨 着 女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越 來 越 多 當 代 婦 女 不 但 在 婚 前, 以 至 於 婚 後 仍 然 繼 續 工 作, 以 發 展 其 事 業, 並 且 務 求 學 有 所 用 當 然, 對 於 草 根 階 層 的 已 婚 女 性 而 言, 增 添 一 份 收 入 來 維 持 家 庭 的 生 活 開 支, 又 是 另 一 個 原 故 無 論 如 何, 這 一 代 的 已 婚 在 職 女 性, 經 濟 參 與 上 無 疑 有 了 相 當 的 自 主 與 獨 立, 但 這 女 主 內 的 性 別 枷 鎖 並 末 能 完 全 擺 脫, 導 致 婦 女 在 出 外 工 作 與 留 家 照 顧 丈 夫 兒 女 之 間, 經 常 產 生 很 大 的 心 理 衝 突, 當 中 一 定 有 不 少 女 性 在 這 樣 的 兩 難 中 最 終 取 家 庭 而 捨 事 業, 以 逃 避 自 身 與 社 會 的 指 責 例 如 根 據 香 港 90 年 代 的 一 個 調 查 所 得, 已 婚 女 性 的 勞 動 人 口 比 率 遠 低 於 未 婚 的 同 齡 群 ( 見 表 8) 超 過 90% 年 齡 介 乎 20 至 39 歲 的 末 婚 年 青 女 性 參 與 經 濟 生 產, 相 比 之 下, 同 齡 的 已 婚 女 性 的 勞 動 比 率 只 有 約 50% 兩 組 統 計 數 字 的 顯 著 差 距, 顯 而 易 見 是 由 於 已 婚 婦 女 捨 棄 工 作 而 留 守 家 庭 肩 負 養 育 兒 女 的 任 務 所 致 表 8 按 年 齡 及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之 香 港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比 率 357
362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 香 港 婦 女 檔 案,1993 年 澳 門 沒 有 按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後 不 同 歲 數 組 的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但 從 表 9 中 的 數 字 所 見,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高 峰 年 齡 在 25 至 29 歲, 這 也 是 絕 大 多 數 完 成 了 大 專 教 育 後, 投 身 社 會 工 作 的 時 期 然 而 數 字 同 時 顯 示,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自 此 之 後 開 始 緩 慢 地 下 降, 對 比 於 男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持 續 處 於 高 數 位, 反 映 出 30 歲 以 上 的 婦 女 呈 現 漸 次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的 趨 勢, 重 返 家 庭 所 為 何 事? 實 在 不 言 而 喻! 表 9 按 澳 門 各 年 齡 組 別 男 女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358
363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 澳 門 統 計 年 鑒 2002 至 於 堅 持 工 作 的 在 職 婦 女, 卻 又 要 面 對 另 一 種 生 活 困 難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社 會 學 者 Arlie Hochschild(1989) 有 一 部 很 有 意 思 的 作 品 :The SecondShift( 意 譯 為 第 二 更 ) 書 中 探 討 的 課 題 是, 女 性 所 要 承 擔 的 家 務 擔 子 會 否 因 為 她 們 外 出 工 作 而 有 所 減 省 顧 名 思 義, 第 二 更 就 是 指 出 這 些 在 職 女 性 的 家 務 重 擔 並 未 得 到 明 顯 的 寬 免, 她 們 每 天 完 成 其 朝 九 晚 五 的 工 作 ( 第 一 更 ) 之 後, 回 到 家 中 未 能 休 息 下 來, 反 而 要 繼 續 勞 動, 把 日 間 丟 下 的 份 內 家 務 處 理 妥 當, 不 然 的 話, 儘 管 她 們 在 外 邊 的 工 作 崗 位 如 何 能 幹, 也 會 被 人 ( 包 括 其 丈 夫 ) 指 責 其 未 能 克 盡 己 職, 有 失 為 人 妻 母 的 本 份 君 不 見 許 多 傑 出 的 華 人 女 性, 當 被 大 眾 傳 媒 做 其 專 訪 時, 總 會 被 如 此 提 問 : 在 忙 碌 的 工 作 當 中, 請 問 你 如 何 分 配 時 間 來 照 顧 家 人 呢? 這 類 軟 性 問 題 甚 少 出 現 於 成 功 男 士 的 訪 問 中, 探 其 箇 中 原 由, 何 嘗 不 是 男 外 女 內 的 性 別 觀 念 從 中 作 梗? 這 部 作 品 同 時 發 現, 大 約 只 有 20% 受 訪 的 雙 職 夫 婦 真 的 能 夠 平 均 分 擔 家 務, 其 餘 80% 受 訪 的 雙 職 家 庭 裏, 在 職 婦 女 仍 然 承 擔 大 部 分 的 家 務, 她 們 的 丈 夫 的 參 與 多 數 是 偶 發 性, 例 如 修 補 破 爛 的 家 俱 更 換 壞 了 的 燈 泡 等 由 於 這 些 在 職 婦 女 長 期 兼 顧 兩 更 的 工 作, 此 研 究 亦 發 現 她 們 有 較 多 情 緒 問 題 及 慢 性 疾 病, 不 幸 的 是, 這 些 後 遺 症 往 往 最 後 又 損 害 了 她 們 的 婚 姻 關 係 ( 二 )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女 從 另 一 組 影 響 深 刻 的 性 別 信 念 是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女 從 或 男 強 女 弱 等 相 關 思 維 我 們 的 男 權 社 會 普 遍 期 望 男 性 應 該 在 各 方 面 比 359
364 女 性 更 加 出 色 更 受 重 視 及 更 有 條 件 作 為 領 袖 換 言 之, 女 性 比 同 輩 的 男 性 在 學 業 上 事 業 上 以 及 領 導 才 能 上 有 所 不 及, 是 平 常 而 且 合 乎 情 理 的 這 性 別 信 念 是 一 把 雙 刃 的 利 劍, 一 面 為 男 性 增 添 不 少 顯 本 領 成 大 器 的 壓 力, 另 一 面 則 對 女 性 的 自 尊 感 構 成 微 妙 的 傷 害 本 文 作 者 數 年 前 曾 向 本 澳 千 多 名 就 讀 中 學 的 少 年 人 進 行 調 查, 當 中 就 他 們 的 自 尊 心 做 了 簡 單 的 統 計 分 析, 其 中 發 現 女 生 的 自 尊 心 分 數 顯 著 地 比 男 生 為 低 ( 見 表 10) 另 外 更 有 耐 人 尋 味 的 發 現, 在 女 生 受 訪 群 中, 越 男 性 化 的 女 孩 其 自 尊 心 分 數 越 高, 反 而 較 傳 統 女 性 化 的 女 同 學 其 自 尊 心 分 數 明 顯 偏 低 ( 見 表 11) 當 中 的 數 據 正 好 表 明, 女 性 化 特 質 (femininity) 與 自 信 自 尊 不 大 相 容, 換 言 之, 女 孩 子 越 是 符 合 傳 統 社 會 的 性 別 角 色 定 型, 她 越 發 對 自 身 的 性 別 身 份 感 到 無 奈 和 氣 餒 表 10 受 訪 澳 門 中 學 生 自 尊 心 分 數 F 比 率 與 顯 著 度 :18.3(1,1081),sig.<.000 資 料 來 源 :Kwan,Samson Chi-fai,Gender,Identity,and Suicidality: A Study ofadolescents in Macau,2000. 表 11 受 訪 澳 門 女 學 生 之 男 性 化 特 質 女 性 化 特 質 與 自 尊 心 分 數 的 交 互 分 佈 F 比 率 與 顯 著 度 :11.67(8,555),sig.<.000 資 料 來 源 :Kwan,Samson Chi-fai,Gender,Identity,andSuicidality: AStudy ofadolescents in Macau,
365 此 外, 不 少 性 別 研 究 的 學 者 又 指 出, 女 孩 子 經 歷 的 性 別 社 教 化, 不 單 單 鼓 勵 她 們 要 順 從 依 賴 男 人, 更 不 斷 強 調 女 性 的 價 值 在 於 其 可 愛 的 程 度 一 個 人 見 人 愛 的 可 人 兒 就 是 最 佳 的 女 性 典 範, 能 夠 令 身 邊 的 人 ( 尤 其 男 子 ) 喜 歡 自 己, 是 女 孩 子 的 大 成 就 於 是, 對 外 在 美 的 沉 溺, 正 是 這 種 女 性 自 身 價 值 觀 的 表 徵 例 如 心 理 學 家 Carol Gilligan 指 出 西 方 社 會 的 性 別 文 化 裏, 界 定 女 性 的 價 值 在 於 其 人 際 關 係 的 好 與 壞, 而 成 就 的 定 義 是 善 於 與 人 建 立 長 久 的 聯 繫, 並 能 夠 照 顧 他 人 的 各 種 需 要 9 另 一 位 學 者 Matina Horner 更 發 現, 性 別 社 教 化 對 女 性 的 成 就 動 機 產 生 了 制 約 作 用, 導 致 女 性 普 遍 地 對 成 就 有 所 介 懷 甚 至 畏 懼 她 們 並 不 希 望 自 己 過 份 成 功, 尤 其 在 傳 統 的 男 性 範 疇 裏, 更 會 有 意 無 意 間 自 我 收 歛, 一 方 面 免 得 令 身 邊 的 男 性 不 快, 另 一 方 面 更 怕 過 份 成 功 會 削 弱 了 自 己 的 女 性 化 特 質 10, 因 為 社 會 對 婦 女 的 最 大 期 許, 就 是 作 為 那 些 所 謂 成 功 男 人 背 後 在 默 默 支 持 的 另 一 半 在 上 一 節 曾 討 論 過 不 少 地 區 的 高 等 院 校 呈 現 男 少 女 多 現 象, 澳 門 的 幾 所 公 立 高 校 亦 出 現 類 似 的 情 況 然 而, 女 性 在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提 升 自 我 的 同 時, 卻 又 囿 於 成 見, 不 敢 在 學 業 上 過 份 成 功, 很 多 女 生 完 成 基 礎 的 學 位 後 就 止 步 如 表 12 所 見, 修 讀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及 學 士 學 位 的 女 性 人 數 均 超 越 男 性, 但 更 上 一 層 樓 的 話, 女 生 比 例 則 下 跌 至 約 三 成 鄰 近 的 台 灣 的 情 況 似 乎 更 甚, 能 夠 抗 衡 身 邊 各 種 無 形 壓 力, 最 後 成 功 考 取 博 士 學 位 的, 不 足 20%( 見 表 13) 假 如 我 們 不 會 接 受 女 性 做 學 問 的 能 力 不 及 男 性 這 一 類 有 欠 公 允 的 解 釋 的 話, 那 麼 更 確 切 的 理 由 就 是 女 性 受 性 別 觀 念 所 左 右 而 作 出 自 限 的 生 涯 決 定 表 12 澳 門 高 校 各 級 課 程 註 冊 女 生 人 數 與 比 例 361
366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表 13 台 灣 各 學 歷 程 度 畢 業 生 的 女 性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教 育 部 學 歷 對 於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決 定 性 作 用, 實 在 無 需 累 贅 承 接 目 前 的 討 論, 就 以 高 等 學 位 的 學 歷 為 例, 女 性 無 意 追 求 最 高 學 歷, 非 不 能 為 也, 只 是 不 願 或 不 敢 為 之, 導 致 能 夠 晉 身 高 等 院 校 執 教 鞭 的 女 性 人 數 遠 遠 不 及 男 性, 形 成 一 種 有 趣 的 人 力 現 象 重 看 上 一 節 的 表 14, 雖 然 澳 門 女 教 師 所 佔 的 比 例 高 達 2/3, 但 教 育 的 層 級 越 高, 女 教 師 的 比 例 越 低, 這 種 反 向 的 關 係 非 常 明 確 故 此, 總 體 而 言 澳 門 教 師 隊 伍 是 一 支 娘 子 軍 的 說 法, 只 限 於 中 學 及 以 下 的 層 級 11, 大 專 院 校 仍 舊 是 男 性 的 堡 壘, 並 未 淪 陷 於 這 支 娘 子 軍 手 中 話 說 職 業 無 分 貴 賤, 但 事 實 是 薪 俸 與 社 會 聲 望 則 有 所 分 別, 結 果 是 總 體 上 女 教 師 的 社 經 地 位 (socio-economic status) 仍 與 男 教 師 出 現 差 距 即 使 女 性 成 功 闖 入 傳 統 男 性 的 工 作 陣 地, 列 席 於 其 工 作 行 列 之 中, 還 要 面 對 第 二 重 關 卡 : 職 級 升 遷 上 的 性 別 傾 斜 現 象,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女 從 等 性 別 觀 念 在 此 又 再 蠢 動 職 員 的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應 該 是 晉 升 考 量 裏 最 重 要 的 元 素, 遺 憾 的 是, 在 男 權 社 會 裏, 總 有 一 股 抗 拒 女 性 擔 任 高 職 或 上 級 的 規 範 力 量, 令 婦 女 們 往 往 要 比 男 性 同 僚 倍 加 努 力, 方 能 在 調 升 的 機 會 上 維 持 均 勢 又 以 高 等 院 校 為 例, 女 性 任 教 高 校 的 比 例 不 但 偏 低, 在 職 級 上 亦 362
367 被 男 性 壓 下 去 澳 門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不 足, 不 妨 再 借 用 台 灣 的 情 況 以 作 討 論 從 表 14 所 見, 在 五 級 制 的 教 師 職 級 中, 惟 一 女 比 男 多 的 是 助 教, 其 餘 各 級 盡 是 男 多 女 少, 而 且 職 級 越 高, 女 性 的 比 率 越 少 假 如 這 是 性 別 歧 視 的 客 觀 證 據, 那 麼 美 國 這 個 婦 女 運 動 先 驅 國 家 更 該 受 嚴 厲 的 批 判 表 15 的 資 料 顯 示, 以 1998 年 度 來 說, 美 國 高 校 裏 性 別 傾 斜 現 象 跟 台 灣 的 情 況 沒 有 兩 樣 表 年 台 灣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各 職 級 之 性 別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教 育 部 表 年 美 國 高 校 教 師 職 級 之 性 別 百 分 比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Renzetti&Curran,Women,Men,and Society,1999. 高 等 院 校 的 環 境 對 女 性 未 見 友 善, 其 他 的 工 作 領 域 又 如 何? 在 上 一 節 的 分 析 中 得 知 現 時 澳 門 的 數 十 個 主 要 部 門 及 公 營 架 構 裏, 只 有 約 13% 的 首 長 是 女 性 進 一 步 觀 察, 將 會 發 現 這 些 部 門 及 架 構 的 第 二 把 手, 363
368 女 性 比 率 躍 升 至 接 近 五 成 ( 見 表 16) 這 狀 況 可 作 兩 方 面 的 評 價, 積 極 方 面, 可 以 預 期 在 10 至 20 年 內, 經 過 常 態 的 人 事 更 替 後, 本 澳 高 層 官 員 的 組 成 中, 女 性 會 佔 更 大 的 比 例 消 極 方 面, 在 短 期 內 這 男 主 女 從 的 格 局 不 會 有 太 大 改 變, 而 將 來 那 些 男 首 長 離 職 後, 空 缺 也 不 一 定 按 部 就 班 地 提 升 女 副 首 來 填 補, 我 們 不 要 低 估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中, 女 性 只 適 宜 當 男 人 的 助 理 這 觀 念 的 負 面 力 量 表 年 澳 門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性 別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政 府 網 頁 資 料 表 17 列 出 了 目 前 澳 門 政 府 主 要 部 門 及 公 營 架 構 中, 其 正 副 官 員 的 性 別 組 合 分 佈 狀 況, 從 中 清 晰 展 露 了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女 從 的 規 範 效 應 在 57 組 正 副 官 員 組 合 裏, 近 半 (49.1%) 是 男 主 女 副 的 格 局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其 餘 的 組 合 中 極 大 部 分 是 同 性 別 的 正 副 官 員 組 合, 而 女 主 男 副 的 格 局 可 說 是 絕 無 僅 有 (3.5%)! 皆 因 這 類 工 作 組 合 抵 觸 了 那 男 上 女 下 的 兩 性 文 化 期 望 假 如 說 這 一 切 都 是 事 有 湊 巧, 純 粹 隨 機 現 象 而 已, 卡 方 值 之 高 (34.02) 正 好 完 全 否 定 這 類 辯 駁 表 年 澳 門 政 府 高 層 正 副 官 員 性 別 組 合 分 佈 卡 方 值 與 顯 著 度 :34.02(df=3),sig.<.000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作 者 根 據 澳 門 政 府 網 頁 資 料 來 計 算, 當 中 但 凡 沒 有 明 確 的 副 首 的 主 要 部 門 或 機 構 則 不 在 點 算 之 列 364
369 (三)男人理性 女人感性 最後要討論的這一組性別觀念 論其深刻程度 也許沒有前兩組 觀念那般強烈 但其影響在於心理發展的初期 兩性的人格形成會因 此而產生過份簡化的定型 令無數成長中的少年男女未能透徹地瞭解 自我的多元特質 因而窒礙了他們全面地開拓多方面的潛能 長遠而 言對於兩性平等社會的追求 做成相當的障礙 在不同文化的性別角色中 男性經常會被視為比較冷靜 機智 處事比較理性客觀 但亦容易訴諸暴力來解決問題 女性則感情豐富 但容易情緒起伏 善解人意 但處事 流於主觀 有時更任性得難以 理喻 這些兩性特質上的差異究竟是否確實 在學術界中是一個長期 爭論不休的複雜課題(Entwistle 1998 Moir&Jessel 1989) 12 無 論這男生理性 女生感性的印象是否真確 本文只想指出 我們的孩 子往往早在高小或初中階段 便要面對各類的分科安排 在這個時候 學校與家長雙管齊下 將這一套性別角色定型強行加諸學童身上 令 他們盡量按社會的性別期望 而分流到適當的學科組別 常見的做法 是 男生多被鼓勵選擇理工科目 反而鍾情數理化的女生則不單不獲 鼓勵 甚至會遭受多番勸告與輔導 最終為數不少的會妥協而轉投文 商組別 中小學的學科分流 必會在大學的修讀科目上呈現明顯的效應 理組工組的中學畢業生或許可以在大學轉修英美文學或音樂藝術 但 文組商組畢業的卻恐怕這輩子都難以報讀量子力學或遺傳工程 澳門 缺乏這方面的統計 我們惟有再參考香港與台灣的數據 以檢察這種 男理工 女文商的教育分流現象 表 18 香港兩大學女生比率 365 (%)
370 ( 續 前 表 )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Choi Po-king, Women andeducation in Hong Kong 一 文 之 資 料 整 理 而 得 13 教 育 學 者 蔡 寶 瓊 曾 將 香 港 兩 所 大 學 的 女 生 的 主 修 學 科 作 了 10 年 的 對 比, 當 中 發 現 女 生 投 考 的 首 選 是 文 學 院, 而 商 學 院 次 之 相 對 地, 女 生 在 理 學 院 及 醫 學 院 所 佔 的 比 率 雖 然 有 顯 著 增 幅, 但 亦 只 有 約 30%, 而 在 修 讀 工 程 的 更 不 足 一 成 ( 見 表 18) 相 隔 十 數 年, 數 字 必 然 有 所 變 化, 但 相 信 香 港 各 院 校 裏 女 文 男 工 的 格 局 仍 舊 存 在, 且 看 台 灣 較 近 期 的 統 計 大 概 可 以 佐 證 從 表 19 得 知 台 灣 地 區 的 情 況 亦 極 之 相 似, 總 的 來 說, 人 文 學 科 例 如 文 史 哲 樂 是 女 生 的 天 下, 但 科 技 主 修 例 如 數 理 生 化 則 見 陽 盛 陰 衰 表 年 度 台 灣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女 生 人 數 及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教 育 部 366
371 建 基 於 男 人 理 性 女 人 感 性 這 種 簡 化 的 性 別 理 解 而 做 成 學 科 上 的 兩 性 分 隔, 不 單 局 限 了 男 孩 女 孩 各 自 的 人 格 以 及 智 性 發 展, 影 響 深 遠 的 是 兩 性 的 工 作 出 路 經 濟 收 入 以 及 將 來 的 社 會 地 位 皆 因 男 性 學 科 普 遍 享 有 較 高 的 社 會 價 值, 從 而 轉 化 成 為 各 類 待 遇 較 優 的 職 業, 例 如 醫 生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科 學 家 等 而 女 性 學 科 的 社 會 價 值 相 對 較 低, 畢 業 生 亦 只 能 從 事 薪 酬 較 差 的 職 業, 例 如 中 小 學 教 師 圖 書 館 管 理 人 員 音 樂 工 作 者 等 這 種 隱 蔽 但 相 當 成 功 的 兩 性 社 會 分 層 效 應, 那 怕 是 許 多 積 極 參 與 升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熱 心 老 師 和 社 工 所 始 料 不 及 四 結 語 與 建 議 本 文 以 澳 門 婦 女 為 主 軸, 旁 徵 其 他 華 人 社 會 的 女 性 狀 況, 綜 而 論 之, 當 代 華 人 婦 女 日 常 生 活 的 自 由 度 確 實 有 了 明 顯 的 增 加, 各 項 社 會 參 與 的 空 間 有 所 擴 大, 而 整 體 的 社 會 地 位 亦 得 以 提 高 了 很 多 然 而, 從 人 類 應 該 生 而 平 等 的 大 前 提 下, 凡 此 種 種 改 善 之 處 都 是 婦 女 所 原 來 應 有 的, 只 是 歷 年 來 被 無 理 奪 去 然 而, 當 在 第 三 節 從 性 別 視 角 下 檢 察 各 種 社 會 現 象, 仍 照 舊 見 婦 女 在 兩 性 分 層 的 社 會 中 皆 處 於 劣 勢, 而 所 剖 析 的 三 組 性 別 觀 念, 亦 絕 不 是 我 們 身 處 的 父 權 男 權 社 會 裏, 性 別 意 識 形 態 的 全 體 內 容 女 性 在 社 會 上 依 然 受 到 諸 般 掣 肘, 然 而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源 頭, 竟 是 來 自 婦 女 本 身 孩 子 在 成 長 的 歲 月 裏, 每 時 每 刻 都 受 到 來 自 四 面 八 方 的 性 別 價 值 觀 所 薰 染, 從 小 至 大, 無 間 地 被 家 長 學 校 傳 媒 灌 輸 着 小 異 而 大 同 的 性 別 信 念, 長 大 後 能 夠 自 我 反 省, 抗 衡 傳 統 思 想 洗 禮 的, 始 終 仍 會 是 少 數 內 化 了 的 價 值 觀 為 婦 女 的 社 會 參 與 在 已 有 的 重 重 關 卡 之 上 再 添 自 我 限 制, 同 時 又 為 自 己 在 學 業 上 工 作 上 的 舉 步 維 艱 提 供 了 各 種 合 理 的 解 釋 : 書 讀 不 成 也 沒 關 係, 找 個 成 功 的 好 男 人, 做 他 背 後 的 女 人 不 成 嗎? 政 治 這 麼 髒, 女 人 不 碰 也 罷, 乾 脆 留 給 男 人 吧! 評 議 目 前 的 兩 性 社 會, 性 別 觀 念 依 舊 頑 強 得 很, 要 持 續 改 善 婦 女 367
372 的 整 體 狀 況, 除 了 在 宏 觀 層 面 上 例 如 法 律 的 制 訂 與 執 行 要 多 做 工 作 外, 在 個 人 微 觀 的 層 面 上, 亦 要 為 爭 取 兩 性 平 等 而 積 極 更 新 思 維, 突 破 舊 有 觀 念 框 框 本 文 建 議 自 身 的 改 變 可 以 從 三 方 面 開 展 : 1. 自 我 覺 察 : 所 有 改 變 皆 起 步 於 自 覺, 假 如 敏 感 度 低, 不 能 覺 察 到 生 活 已 受 着 無 形 的 局 限, 亦 不 會 發 出 改 變 現 狀 的 訴 求 無 論 男 女, 皆 宜 提 高 對 性 別 框 框 的 警 覺 性,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細 節 中, 不 難 發 現 很 多 忽 略 婦 女 需 要 的 地 方, 例 如, 何 解 婦 女 往 洗 手 間 經 常 要 長 時 間 輪 候? 何 解 晚 飯 之 後 清 潔 碗 筷 的 總 是 女 性? 2. 敢 於 挑 戰 : 假 如 覺 察 了 但 無 動 於 衷, 情 況 也 不 會 自 動 改 善 過 來 的 當 發 現 問 題, 嘗 試 鼓 起 勇 氣 要 求 改 變 如 果 目 前 的 限 制 客 觀 上 未 能 一 下 子 消 除, 然 而 總 可 以 表 達 了 不 滿 的 意 見 我 不 能 認 同, 但 是 我 體 諒 而 暫 且 接 受, 請 你 盡 快 改 善, 跟 我 實 在 無 能 為 力, 惟 有 繼 續 逆 來 順 受, 是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生 活 態 度 況 且, 敢 於 提 出 挑 戰, 往 往 會 有 意 料 不 到 的 正 面 效 果 3. 感 染 他 人 : 一 個 人 的 力 量 雖 然 有 限, 但 如 果 能 善 用 本 身 有 利 的 條 件 和 機 會, 令 身 邊 的 人 也 覺 察 問 題 而 逐 漸 改 變 過 來, 產 生 一 種 滾 雪 球 的 效 應, 長 遠 而 言, 效 果 可 以 非 常 壯 大 的 例 如 從 兒 女 開 始, 使 他 們 免 受 性 別 的 局 限 ( 尤 其 是 女 兒 ), 多 點 鼓 勵 他 們 勇 於 作 出 不 一 樣 的 嘗 試, 敢 於 跳 出 習 慣 了 的 生 活 方 式, 重 看 身 邊 事 物, 讓 他 們 活 得 比 自 己 更 自 由 自 在 觀 念 的 改 變, 就 像 撒 出 種 子, 一 時 之 間 是 看 不 見 成 績 的, 假 以 日 子, 種 子 萌 芽 之 時, 任 誰 也 不 能 遏 止 368
373 註 釋 : 婦 女 運 動 史 多 以 美 國 人 Mary Wollstonecraft 在 1792 的 一 部 重 要 著 述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woman 作 為 婦 運 的 先 聲 三 從, 指 在 家 從 父 出 嫁 從 夫 夫 死 從 子 Croll, Elizabeth, Changing Identities of Chinese Wome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5; Lindsey, Linda, Gender Roles: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3rd edi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Chan, Kam-wah and Ng Chun-hung, "Gender, Class and Labour Segregation in Hong Kong", in Siu-kai Lau et al.(eds.), Inequalities and Development: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Chinese Societies,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4, pp McLeish, Kenneth, Key Ideas in Human Thought, London: Bloomsbury, 1993, p.363. Giddens, Anthony, Capitalism and Modern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41. Giddens, Anthony, Sociology, 4th edition, Cambridge: Polity, 2001 游 黎 麗 玲 陸 鴻 基 : 香 港 初 中 中 史 科 和 社 會 科 課 本 裏 的 性 別 角 色 研 究 ( 研 究 報 告 第 二 十 四 號 ),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研 究 所,1988 年 ; 吳 天 泰 林 美 齡 : 談 小 學 教 育 的 兩 性 均 等, 載 於 謝 臥 龍 編 著 : 兩 性 文 化 與 社 會,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1996 年 ;Cheung,Fanny M., Gender Role Development in sing Lau(ed.),Growing Up the Chinese Way: Chinese Child and Adolescent Development,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 Renzetti, Claire M. & Curran, Daniel J., Women, Men, and Society, 4th edition, Boston: Allyn and Bacon, Gilligan, Carol, Taylor, J. M., & Sullivan, A., Between Voice and Silence: Women and Girls, Race and Relationship,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orner, Matina, 'Toward an Understanding of Achievement-related Conflicts in Women", i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28, 1972, pp ; Horner, Matina, "The Measurement and Behavioral Implications of Fear of Success in Women", in J. W. Atkinson & J. 0. Raynor (eds.), Personality, Motivation, and Achievement, Washington, D.C. Hemisphere, 1978, pp 雖 然 澳 門 中 小 學 的 教 師 隊 伍 以 女 性 為 主 幹, 但 很 多 中 小 學 的 校 長 仍 然 是 由 資 深 的 男 教 師 晉 升 而 擔 任 12 Entwistle, Joanne, "Sex/Gender", in Chris Jenks (ed.), Core Sociological 369
374 Dichotomies, London: Sage, 1998, pp ; Moir, Anne, & Jessel, David, Brain,Sex: The Real Difference between Men and Women, London: Carol Publishing Group, Choi, Po-king, "Women and education in Hong Kong", in Veronica Pearson & Benjamin K. P. Leung (eds.), Women in Hong Kong,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p 參 考 書 目 : 1. Abbott, Pamela & Wallace, Claire,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Femi nist Perspectives, New York: Routledge, Croll, Elizabeth, Changing Identities of Chinese Wome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Giddens, Anthony, Capitalism and Modern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Giddens, Anthony, Sociology, 4th edition, Cambridge: Polity, Gilligan, Carol, Taylor, J. M., & Sullivan, A., Between Voice and Silence: Women and Girls, Race and Relationship,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ochschild, Arlie R., The Second Shift, New York: Avon Books, Kwan, Chi-fai Samson, Gender, Identity, and Suicidality: A Study of Adolescents in Macau,(Unpublished Ph.D. Dissertation),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Lindsey, Linda, Gender Roles: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3rd edi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Macau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Yearbook of Statistics, McLeish, Kenneth, Key Ideas in Human Thought, London: Bloomsbury, Moir, Anne, & Jessel, David, Brain, Sex: The Real Difference between Men and Women, London: Carol Publishing Group, Renzetti, Claire M. & Curran, Daniel J., Women, Men, and Society, 4th edition, Boston: Allyn and Bacon,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 香 港 婦 女 檔 案, 香 港 : 新 婦 女 協 進 會,1993 年 370
375 論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府 化 現 象 * 婁 勝 華 運 用 當 今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研 究 中 流 行 的 兩 種 分 析 框 架 : 政 府 社 會 二 分 法 與 政 府 一 市 場 一 社 會 ( 第 一 部 門 第 二 部 門 第 三 部 門 ) 的 三 分 法 對 澳 門 社 會 進 行 研 究, 可 以 認 為 澳 門 社 會 是 二 元 結 構 或 三 元 結 構 ( 三 個 部 門 ) 實 際 上, 在 澳 門 特 殊 的 管 治 歷 程 中, 逐 漸 形 成 一 種 特 殊 的 社 會 結 構 華 人 與 葡 人 共 處 分 治 的 雙 層 二 元 複 合 社 會 結 構 雙 層 是 指 政 府 與 民 間 兩 個 層 次, 二 元 是 指 華 人 與 葡 人 兩 個 不 同 的 社 區 單 元 那 麼, 在 澳 門 的 雙 層 二 元 複 合 社 會 結 構 中, 社 團 作 為 一 種 特 殊 形 態 的 社 會 組 織, 其 功 能 超 出 了 局 限 於 民 間 社 會 與 第 三 部 門 範 疇 內 的 一 般 社 團 功 能, 兼 有 部 分 政 府 職 能, 出 現 了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府 化 現 象, 尤 其 是 華 人 社 團 中 的 功 能 性 代 表 團 體, 肩 負 着 華 人 社 會 的 控 制 與 管 理 職 能, 甚 至 一 度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與 澳 葡 政 府 分 享 澳 門 社 會 的 部 分 管 治 權 1 前 述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活 動 的 廣 泛 性 與 權 威 性 是 海 外 僑 團 或 國 內 社 團 所 不 曾 有 的 同 樣, 澳 門 社 團 功 能 的 拓 展 與 泛 化 也 是 空 前 的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下 述 澳 門 社 團 的 功 能 不 僅 是 逐 個 社 團 功 能 的 簡 單 累 加, 而 是 所 有 社 團 功 能 的 複 合 化 與 結 構 化, 是 社 團 制 度 體 系 的 總 和 性 功 能 * 南 京 大 學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副 教 授 371
376 一 公 共 財 貨 (PubliC goods) 的 供 給 功 能 澳 門 社 團 的 活 動 領 域 極 其 廣 泛, 可 是 相 對 而 言, 其 基 本 活 動 仍 然 集 中 在 非 政 府 非 市 場 的 第 三 部 門, 也 就 是 市 場 失 靈 和 政 府 失 靈 的 公 益 性 互 益 性 與 中 介 性 的 社 會 領 域 這 些 領 域 的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往 往 出 現 缺 位 社 會 需 求 旺 盛 而 政 府 和 企 業 卻 難 以 提 供 按 照 曼 瑟 爾 奥 爾 森 (Mancur Olson) 的 觀 點, 公 共 物 品 是 指 任 何 物 品, 如 果 一 個 集 團 Xl,,Xi,,Xn 中 的 任 何 個 人 Xi 能 夠 消 費 它, 它 就 不 能 不 被 該 集 團 中 的 其 他 人 消 費 2 可 見, 公 共 物 品 的 消 費 具 有 兩 個 特 徵 非 排 它 性 (nonexcludable) 與 非 競 爭 性 (nonrivalrous), 即 誰 消 費 與 不 消 費 都 不 會 引 起 該 產 品 的 減 少, 由 此 決 定 了 公 共 物 品 一 般 由 政 府 提 供 而 具 有 排 它 性 的 私 人 物 品, 則 由 以 追 求 利 潤 為 目 的 的 企 業 提 供 至 於 既 具 有 私 人 物 品 的 排 它 性 又 具 有 公 共 產 品 性 質 的 介 於 私 人 物 品 與 公 共 物 品 之 間 的 產 品, 一 般 稱 其 為 准 公 共 物 品, 例 如 醫 療 福 利 教 育 等 3 從 澳 門 社 團 的 活 動 不 難 看 出, 許 多 社 團 都 致 力 於 向 社 會 或 會 員 提 供 某 種 公 共 物 品 或 准 公 共 物 品 同 善 堂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等 社 團 所 提 供 的 慈 善 賑 濟 醫 療 服 務, 中 華 教 育 會 工 聯 中 華 總 商 會 同 善 堂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等 社 團 所 提 供 的 義 學 與 免 費 或 低 收 費 的 教 育 服 務, 街 總 工 聯 婦 聯 等 社 團 提 供 的 社 區 服 務 托 兒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老 人 服 務 臨 屋 服 務 等 多 項 社 會 服 務 甚 至 澳 門 華 人 民 間 社 團 的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涉 及 到 築 路 淡 水 供 應 垃 圾 處 理 等 純 公 共 物 品 的 範 疇 據 鏡 湖 醫 院 勸 捐 續 砌 高 沙 石 路 小 引 碑 記, 澳 門 半 島 連 接 拱 北 的 唯 一 陸 上 通 道 蓮 花 莖, 因 狹 隘 不 平, 往 來 商 客 行 人 車 輛 貨 物 諸 多 不 便, 曾 於 光 緒 元 年 募 款 整 修, 仍 舊 沙 浮 土 薄, 車 馬 行 人 擁 擠 交 迫, 於 是, 鏡 湖 醫 院 於 1889 年 ( 光 緒 十 五 年 ) 發 動 籌 募 捐 款, 集 資 擴 建 高 沙 石 路, 將 泥 濘 狹 窄 小 徑 變 為 寬 闊 平 坦 通 衢 年, 澳 門 淡 水 供 應 出 現 短 缺, 中 華 總 商 會 聯 同 澳 門 各 大 社 團 代 表, 請 求 廣 東 省 及 中 山 372
377 縣 協 助 解 決 澳 門 淡 水 供 應, 經 馬 萬 祺 等 與 廣 東 方 面 的 聯 絡 協 商, 決 定 在 鄰 近 澳 門 的 灣 仔 竹 仙 洞 銀 坑 兩 地 建 築 水 庫, 向 澳 門 輸 送 淡 水, 何 賢 負 責 籌 劃 款 項 支 援 施 工 以 加 快 工 程 進 度 1960 年 3 月, 竹 仙 洞 水 庫 建 成, 開 始 向 澳 門 供 水, 緩 解 了 澳 門 的 水 荒 此 後, 澳 門 繼 續 獲 得 珠 海 大 鏡 山 水 庫 及 南 屏 河 淡 水, 困 擾 澳 門 的 淡 水 短 缺 問 題 可 確 保 無 虞 5 位 於 鏡 湖 馬 路 永 樂 戲 院 一 側 的 新 橋 花 園, 面 積 約 300 平 方 米, 原 是 一 片 無 人 管 理 的 空 地, 垃 圾 成 堆 新 橋 坊 會 及 坊 眾 出 錢 出 力, 於 1960 年 代 在 原 地 建 起 一 座 籃 球 場,1986 年 間 又 續 建 成 新 橋 花 園, 作 為 一 座 坊 眾 建 設 的 花 園, 成 為 坊 眾 休 憩 去 處 6 與 許 多 研 究 者 對 現 代 第 三 部 門 崛 起 原 因 的 分 析 不 同, 澳 門 社 團 承 擔 向 社 會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的 功 能 不 是 因 為 社 團 在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的 成 本 與 效 益 上 比 政 府 更 具 比 較 優 勢, 而 是 長 期 以 來 作 為 外 來 管 治 者 的 澳 葡 政 府 棄 守 澳 門 華 人 社 會 公 共 物 品 與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的 職 責, 面 對 華 人 公 眾 的 現 實 需 求, 民 間 華 人 社 團 被 迫 代 替 政 府 承 擔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給, 因 此,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基 本 上 不 是 如 同 奉 行 福 利 主 義 的 西 方 國 家 或 計 劃 經 濟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那 樣, 出 於 供 給 成 本 與 效 益 的 考 慮 改 革 原 來 由 政 府 供 給 轉 向 民 間 供 給 的 結 果 直 到 1980 年 代, 澳 葡 政 府 才 開 始 大 規 模 地 進 入 社 會 福 利 領 域, 建 設 公 共 設 施, 支 援 民 間 社 團 發 展 社 會 化 服 務, 從 而 澳 門 社 會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給 結 束 了 長 期 由 民 間 社 團 主 導 的 格 局, 進 入 政 府 與 民 間 共 同 合 作 相 互 彌 補 的 新 階 段 二 社 會 整 合 與 社 會 動 員 (Mobilization) 功 能 澳 門 是 一 個 多 元 複 雜 的 異 質 型 社 會, 在 一 個 並 不 遼 闊 的 地 域 內, 聚 集 了 諸 如 階 級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等 多 種 異 質 性 因 素 奇 怪 的 是, 高 度 異 質 性 並 沒 有 使 澳 門 成 為 一 個 失 序 與 動 蕩 的 社 會, 相 對 而 言, 澳 門 較 之 於 周 圍 地 區 更 顯 和 諧 與 穩 定 究 其 因, 為 數 眾 多 的 民 間 社 團 所 373
378 創 造 的 積 極 社 會 資 本 (social capita1) 7 促 進 了 族 群 團 結 與 社 會 信 任, 釋 放 出 巨 大 的 社 會 整 合 與 社 會 動 員 潛 能 民 間 社 團 不 斷 地 向 社 會 供 給 權 威 與 秩 序 從 而 成 為 澳 門 社 會 的 間 接 控 制 者 與 社 區 自 治 的 組 織 者, 實 現 了 澳 葡 政 府 與 民 間 社 團 對 澳 門 的 共 治 (cohabitation) 默 契 相 應 地, 任 何 損 害 或 破 壞 權 力 平 衡 格 局 的 行 為, 即 使 是 來 自 於 澳 葡 政 府, 同 樣 會 引 起 民 間 社 團 的 抗 爭 與 動 員, 結 果 往 往 引 發 社 會 震 盪 因 此, 社 團 動 員 可 以 是 支 援 性 動 員 也 可 以 是 反 體 制 的 抗 爭 性 動 員 前 者 形 成 社 會 整 合, 後 者 引 起 社 會 分 裂, 無 論 出 現 何 種 情 況, 都 將 導 致 權 力 格 局 的 變 遷 社 區 自 治 是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重 要 的 社 會 整 合 功 能 之 一 在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中, 社 區 自 治 功 能 集 中 體 現 在 草 根 階 層 組 織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上 街 坊 會 與 工 會 組 織 是 澳 門 社 會 草 根 階 層 社 團 作 為 基 層 社 團, 街 坊 會 與 工 會 都 注 重 組 織 的 鞏 固 與 發 展 澳 門 半 島 的 北 區 是 後 發 展 區 域, 在 成 為 新 興 工 業 區 域 之 前, 當 地 屬 傳 統 農 業 區, 有 許 多 菜 地, 居 民 多 為 菜 農, 社 團 也 僅 有 菜 農 組 織 隨 着 澳 門 的 發 展, 北 區 成 為 工 業 聚 集 地, 於 是, 工 聯 總 會 在 黑 沙 環 設 立 製 造 業 聯 絡 中 心 ( 製 造 業 總 工 會 ) 工 人 醫 療 所 黑 沙 環 分 所 與 祐 漢 分 診 所 茶 水 部 黑 沙 環 辦 事 處 以 及 工 聯 青 年 中 心 台 山 社 區 中 心 祐 漢 活 動 中 心 等 聯 絡 性 和 服 務 性 組 織 同 樣, 街 坊 會 為 適 應 北 區 的 祐 漢 和 黑 沙 環 兩 個 新 區 的 興 起, 於 1980 年 代 將 原 馬 場 居 民 聯 誼 會 改 設 為 馬 黑 祐 居 民 聯 誼 會 這 樣, 同 屬 街 坊 總 會 的 筷 子 基 坊 眾 互 助 會 青 洲 坊 眾 互 助 會 台 山 坊 眾 互 助 會 望 廈 坊 眾 互 助 會 馬 黑 祐 居 民 聯 誼 會 5 個 街 坊 社 團 分 別 代 表 北 區 5 個 集 中 居 住 區 內 的 居 民 1988 年, 出 於 統 籌 北 區 工 作 發 展 的 需 要, 街 坊 總 會 成 立 北 區 工 作 委 員 會 望 廈 坊 建 成 後, 街 坊 總 會 與 澳 門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司 合 作 開 辦 第 一 間 綜 合 性 社 區 中 心 望 廈 社 區 中 心 8 從 地 域 分 佈 上 看, 街 坊 總 會 的 屬 會 各 區 街 坊 會 基 本 上 覆 蓋 了 澳 門 全 境, 各 區 坊 會 和 街 坊 總 會 的 其 他 屬 下 機 構 一 起 聯 結 成 坊 會 組 織 網 路, 374
379 並 發 展 成 為 基 層 社 區 事 務 的 管 理 者 與 社 區 自 治 的 組 織 者 作 為 社 區 類 9 社 團, 澳 門 街 坊 會 的 街 區 工 作 包 括 :1 社 區 服 務 街 坊 總 會 直 接 開 辦 15 個 服 務 中 心 和 1 所 中 小 學, 推 動 各 區 街 坊 會 開 辦 14 個 服 務 中 心 2 間 醫 療 所 7 個 自 修 室 和 1 所 小 學, 服 務 領 域 涉 及 家 庭 老 人 青 少 年 幼 兒 醫 療 和 教 育 等, 形 成 一 個 初 具 規 模 的 社 區 服 務 網 2 社 區 發 展 協 助 木 屋 居 民 搬 遷, 爭 取 合 理 補 償 與 優 先 安 置 為 解 決 低 收 入 家 庭 居 有 所 屋, 發 動 和 組 織 居 民 評 議 請 願, 促 請 政 府 關 注, 修 訂 有 關 經 濟 房 屋 社 會 房 屋 法 規 發 動 大 廈 居 民 成 立 組 織 ( 業 主 會 或 管 委 會 ), 團 結 合 作, 化 解 紛 爭, 維 護 權 益 動 員 與 依 靠 社 區 力 量, 挖 掘 社 區 資 源,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推 動 社 區 經 濟 發 展, 謀 求 社 區 自 救 與 經 濟 振 興 3 社 區 教 育 開 展 城 市 清 潔 交 通 安 全 消 防 環 保 等 宣 傳 活 動, 提 供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政 策 諮 詢, 推 動 社 區 照 顧 與 社 區 關 懷, 推 展 公 民 教 育 與 培 訓 社 區 領 袖 4 社 區 參 與 街 坊 總 會 設 立 社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下 設 交 通 治 安 衛 生 市 政 環 保 公 共 事 業 等 多 個 關 注 小 組, 反 映 居 民 意 願, 鼓 勵 居 民 參 與 街 坊 總 會 積 極 推 舉 社 區 代 表, 參 與 澳 門 立 法 會 市 政 議 會 的 選 舉 以 及 政 府 內 多 個 諮 詢 機 構 街 坊 會 的 街 區 工 作 強 化 了 居 民 之 間 的 社 區 聯 繫 與 團 結, 培 育 了 社 區 居 民 的 歸 屬 感, 促 進 了 澳 門 的 社 區 自 治 與 社 區 整 合 可 以 說, 澳 門 街 坊 會 在 正 式 的 強 制 性 的 行 政 整 合 與 法 律 性 整 合 之 外 提 供 了 一 種 非 正 式 性 非 強 制 性 的 社 區 整 合 機 制 同 樣, 息 訟 彌 爭 也 是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重 要 社 會 整 合 功 能 的 反 映 勞 資 關 係 一 般 被 認 為 是 社 會 關 係 中 難 以 協 調 的 矛 盾 而 澳 門 沒 有 發 生 過 全 面 的 劇 烈 的 勞 資 衝 突 與 對 立, 澳 門 的 工 會 團 體 與 工 商 社 團 之 間 保 持 了 長 久 的 合 作 關 係 據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副 理 事 長 彭 為 錦 介 紹, 工 會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事 件, 第 一 步 是 希 望 勞 資 雙 方 能 自 行 解 決, 如 果 雙 方 談 不 攏, 工 會 才 出 頭, 若 能 達 成 協 定 便 解 決 了, 但 如 果 工 會 頭 頭 也 談 不 攏, 勞 方 便 要 向 澳 門 政 府 的 勞 工 處 投 訴, 若 勞 工 處 能 解 決, 也 不 會 擴 散 出 去, 假 若 勞 工 處 不 能 解 決, 才 可 能 見 報 10 從 工 會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375
380 的 程 序 可 以 看 出,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時, 工 友 在 求 助 於 政 府 之 前, 先 行 向 工 會 求 助, 也 就 是 說, 澳 門 多 數 勞 資 糾 紛 是 在 進 入 政 府 層 次 前 得 到 解 決 的, 其 中 社 團 發 揮 了 糾 紛 升 級 的 障 隔 功 能 一 些 勞 資 糾 紛 發 生 後, 往 往 由 代 表 工 人 的 工 會 組 織 與 代 表 資 方 的 商 會 組 織 共 同 協 商 解 決, 如 1950 年 代, 一 些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工 人 爭 取 同 資 方 訂 立 勞 資 協 約 以 及 大 光 等 火 柴 廠 工 人 爭 取 恢 復 十 足 支 薪 的 勞 資 糾 紛, 都 是 在 工 友 資 方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中 華 總 商 會 四 方 代 表 會 談 協 商 解 決 的 再 如 1970 年 代, 澳 門 建 築 業 快 速 發 展 過 程 中 工 傷 事 故 引 起 工 人 憂 慮,10 個 建 築 行 業 工 會 組 成 了 建 造 業 工 人 福 利 會, 與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協 商, 爭 取 到 資 方 支 付 福 利 費, 為 工 人 投 保, 解 決 建 築 工 人 的 工 傷 補 助 1975 年 9 月, 建 造 業 工 人 福 利 會 向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反 映, 有 少 數 建 築 商 未 肯 合 作 代 收 福 利 費,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予 以 協 助 得 以 解 決 1977 年 11 月, 建 造 業 工 人 福 利 會 提 出 調 整 工 人 福 利 費 徵 收 金 額, 兩 會 達 成 協 定 定 期 實 施 直 到 1986 年 8 月, 因 澳 門 已 實 行 勞 工 保 險 法 例,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與 建 造 業 工 人 福 利 會 協 定 停 止 徵 收 工 人 福 利 費 11 至 於 社 團 內 部 會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協 調 更 是 經 常 性 的 如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在 1980 年 代 處 理 的 幾 起 內 部 糾 紛 :1984 年 6 月 會 員 新 瑞 祥 公 司 因 承 建 工 程 與 澳 門 置 地 公 司 發 生 糾 紛, 求 助 於 該 會, 經 居 中 協 調 獲 解 決 1986 年 9 月, 雅 柏 花 園 承 建 合 約 分 判 商 追 討 欠 款 事 件, 經 該 會 兩 個 多 月 的 斡 旋 與 多 方 洽 商, 得 到 新 發 展 商 的 體 諒, 同 意 墊 支 欠 款, 事 件 終 獲 解 決 1987 年, 濠 景 花 園 小 業 主 因 大 業 主 牽 涉 債 務 糾 紛, 被 債 主 訴 諸 法 院, 引 起 拍 賣 危 機, 經 該 會 從 中 斡 旋, 債 務 人 雙 方 願 意 庭 外 和 解, 停 止 拍 賣, 事 情 得 以 解 決 街 坊 會 甚 至 經 常 性 參 與 排 解 居 民 會 員 的 家 庭 糾 紛 租 務 糾 紛 等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具 有 強 大 的 社 會 動 員 能 力, 尤 其 是 在 特 殊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如 國 內 抗 戰 時 期 的 救 災 賑 濟 行 動 澳 門 幾 次 反 葡 鬥 爭 中 得 到 檢 驗 國 內 抗 日 戰 爭 爆 發 後,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迅 速 行 動 起 來, 臨 時 組 成 聯 合 性 的 統 一 組 織 各 界 救 災 會 12, 展 開 救 災 賑 濟 活 動 各 界 救 災 會 376
381 是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同 善 堂 中 華 教 育 會 等 華 人 代 表 性 社 團 共 同 組 成 的, 其 決 策 執 行 機 構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是 由 各 社 團 推 派 的 代 表 組 成, 下 設 的 多 個 專 門 性 辦 事 機 構, 由 各 委 員 分 任 之 常 會 以 合 議 方 式 作 出 決 策, 各 社 團 推 派 的 委 員 負 責 本 社 團 的 貫 徹 落 實, 如 大 型 籌 募 活 動, 常 會 決 議 後, 由 各 界 救 災 會 制 發 告 同 胞 書, 商 會 負 責 向 澳 葡 總 督 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討 取 人 情 ( 審 批 手 續 ) 等 對 外 聯 絡 以 及 活 動 會 所 安 排 等 工 作, 教 育 會 婦 女 慰 勞 會 負 責 組 織 學 生 ( 往 往 以 女 生 為 主 ) 勸 募 隊, 在 其 他 行 業 性 社 團 協 助 下, 開 展 具 體 募 款 工 作, 一 些 青 年 組 織 負 責 舉 辦 形 式 多 樣 的 宣 傳 鼓 動 工 作 ( 如 演 劇 比 賽 等 ), 促 進 款 物 募 籌, 同 善 堂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等 參 與 籌 募 的 監 督 工 作 由 此, 形 成 在 各 界 救 災 會 領 導 下 的 各 社 團 分 工 協 作 深 入 發 動 的 動 員 模 式 事 實 證 明, 該 模 式 在 募 集 款 物 進 行 集 中 性 救 災 賑 濟 中 顯 示 出 強 大 的 社 會 動 員 功 能 同 樣, 在 澳 門 華 人 的 反 葡 鬥 爭 中, 各 社 團 聯 合 組 成 統 一 性 組 織, 如 12 3 事 件 中 成 立 的 反 對 澳 葡 迫 害 代 表 會 及 其 後 的 各 界 同 胞 代 表 會, 各 界 同 胞 代 表 會 還 於 1967 年 5 月 組 織 支 援 港 九 同 胞 反 英 抗 暴 鬥 爭 委 員 會, 領 導 澳 門 各 界 舉 行 聲 援 示 威 遊 行, 向 港 英 駐 澳 門 領 事 館 抗 議 13 儘 管 各 社 團 統 一 性 組 織 的 名 稱 各 異, 其 巨 大 的 動 員 能 力 卻 是 相 當 類 似 的 實 際 上, 不 僅 在 非 常 狀 態 下, 即 使 是 常 規 性 的 重 大 慶 典 ( 如 國 慶 ) 等 活 動 中, 該 模 式 的 社 會 動 員 功 能 一 樣 屢 試 不 爽 而 多 數 澳 門 代 表 性 社 團, 因 其 具 有 與 上 述 各 社 團 統 一 性 組 織 的 相 同 結 構, 在 諸 如 澳 門 的 立 法 會 與 市 政 議 會 選 舉 等 活 動 中, 盡 顯 其 不 同 凡 響 的 社 會 動 員 能 力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動 員 能 力 植 根 於 社 團 的 組 織 結 構 形 態,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一 般 由 基 層 性 組 織 與 功 能 區 域 內 的 代 表 性 組 織 兩 部 分 組 成, 這 種 動 員 型 的 結 構 形 態 將 組 織 動 員 所 需 要 的 廣 泛 性 與 代 表 性 有 機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從 而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社 會 動 員 能 力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澳 門 許 多 功 能 型 代 表 團 體 屬 於 動 員 型 社 團 377
382 三 利 益 綜 合 與 利 益 表 達 功 能 社 團 的 利 益 綜 合 功 能, 是 指 社 團 對 所 屬 會 員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部 分 社 會 成 員 的 利 益 意 見 願 望 與 要 求 進 行 綜 合 提 煉, 經 過 一 定 程 序 轉 變 為 社 團 集 體 性 的 政 策 主 張 社 團 的 利 益 表 達 功 能, 是 指 社 團 將 所 屬 會 員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部 分 社 會 成 員 的 利 益 願 望 意 見 轉 化 而 成 的 政 策 主 張 通 過 一 定 渠 道 表 達 出 來,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表 達 方 式 是 對 政 府 決 策 施 加 影 響, 促 使 公 共 政 策 最 大 程 度 地 容 納 本 社 團 的 利 益 主 張 社 團 的 利 益 表 達 方 式 體 現 為 被 動 表 達 與 主 動 表 達, 被 動 表 達 是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向 社 團 作 出 的 諮 詢, 是 自 上 而 下 的 過 程 ; 主 動 表 達 則 是 社 團 直 接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自 下 而 上 的 過 程 無 論 是 被 動 參 與 還 是 主 動 參 與, 社 團 在 公 眾 與 政 府 之 間 充 當 了 中 介 角 色 個 人 化 利 益 經 過 社 團 渠 道 綜 合 成 組 織 化 利 益 表 達 出 來, 同 時, 社 團 通 過 參 與 ( 主 動 或 被 動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執 行 而 成 為 政 治 社 會 化 的 場 所 澳 葡 時 期 的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雖 然 因 為 缺 乏 取 得 政 治 權 力 通 道 而 無 法 成 為 政 府 體 制 的 組 成 部 分, 但 是 並 非 完 全 不 關 心 政 策 的 制 定, 而 是 通 過 多 種 形 式 對 政 策 形 成 施 加 一 定 的 影 響 如, 各 社 團 利 用 傳 媒, 透 過 演 講 座 談 請 願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等 方 式, 向 澳 葡 當 局 表 達 意 見 要 求, 對 政 府 施 加 壓 力 與 影 響, 謀 求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倡 議 與 監 督 澳 門 許 多 公 共 政 策 以 及 法 律 法 規 吸 納 滲 入 了 各 相 關 社 團 的 意 見 與 要 求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促 成 了 包 括 勞 資 關 係 法 在 內 的 一 系 列 保 障 工 人 權 益 的 立 法 措 施 在 1970 年 代 之 前, 工 會 以 爭 取 與 個 別 企 業 或 行 業 簽 訂 勞 資 協 約 的 方 式 保 障 工 人 權 益 進 入 1980 年 代 以 後, 工 聯 開 始 向 政 府 倡 議 勞 工 立 法 1981 年 底, 工 聯 負 責 人 晤 訪 澳 葡 政 府 社 會 事 務 政 務 司, 要 求 訂 立 保 障 工 人 權 益 法 例 1982 年 2 月, 工 聯 總 會 第 19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作 出 決 議, 促 請 政 府 訂 立 保 障 工 人 職 業 生 活 工 人 安 全 生 產 與 工 傷 賠 償 等 方 面 的 法 例 在 工 聯 與 各 業 會 員 的 努 力 下, 澳 門 政 府 於 當 年 10 月 頒 佈 工 業 場 所 勞 工 安 全 與 衛 生 總 章 程,1984 年 訂 立 勞 資 378
383 關 係 法, 對 涉 及 工 人 的 多 項 基 本 保 障 作 出 規 定 1988 年, 澳 門 政 府 設 立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在 工 聯 代 表 的 力 爭 下, 該 委 員 會 將 修 改 1984 年 勞 資 關 係 法 列 為 首 項 工 作 議 程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工 聯 代 表 竭 力 說 服 參 與 修 改 的 其 他 人 士, 終 於 在 1989 年 頒 發 的 新 勞 工 法 中, 工 人 職 業 生 活 的 保 障 水 平 得 以 提 高, 工 人 福 利 和 工 作 條 件 得 到 改 善 14 中 華 教 育 會 對 於 1978 年 澳 門 政 府 頒 佈 的 職 業 稅 章 程 所 定 免 稅 額 影 響 低 薪 教 師 生 活 的 條 文, 先 後 於 1980 年 2 月 與 1981 年 3 月 兩 次 去 函 立 法 會, 要 求 提 高 豁 免 額 及 要 求 豁 免 不 牟 利 私 校 教 師 之 職 業 稅 至 1984 年, 政 府 接 納 教 育 會 要 求, 宣 佈 不 牟 利 私 校 教 師 在 繳 納 職 業 稅 方 面 被 視 作 公 用 行 政 團 體 人 員 看 待, 即 可 豁 免 職 業 稅 該 會 於 1988 年 起 參 與 澳 門 教 育 法 及 其 補 充 法 例 的 制 訂 15 澳 門 新 聞 工 作 者 協 會 與 新 聞 工 會 團 體 一 起 敦 促 立 法 當 局 修 改 新 聞 法 等 等 吸 納 民 間 社 團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和 管 理 逐 漸 得 到 澳 葡 政 府 的 重 視, 為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利 益 表 達 創 造 了 有 利 條 件 1986 年 6 月,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政 務 司 韋 德 霖 主 動 邀 集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正 副 理 事 長 座 談, 表 示 政 府 應 加 強 與 街 坊 會 的 接 觸 溝 通 與 瞭 解, 並 邀 請 街 總 分 別 派 代 表 參 加 政 府 委 任 的 專 門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澳 門 市 政 廳 與 海 島 市 政 廳 的 改 組 工 作 劉 光 普 在 座 談 中 提 出, 市 政 廳 凡 在 執 行 一 項 新 措 施 前, 應 事 前 徵 詢 居 民 意 見 7 月 7 日, 行 政 政 務 司 韋 德 霖 在 改 組 澳 門 市 政 廳 會 議 上 講 話, 提 出 劉 光 普 ( 時 為 街 總 理 事 長 ) 將 成 為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溝 通 橋 樑 隨 即, 劉 光 普 與 氹 仔 坊 會 主 席 陳 永 昌 分 別 成 為 新 組 成 的 澳 門 市 政 廳 與 海 島 市 政 廳 委 員 16 街 坊 總 會 也 把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維 護 居 民 合 理 權 益, 鼓 勵 坊 眾 參 與 敦 促 政 府 完 善 有 關 民 生 的 法 例 和 措 施 作 為 日 常 工 作 之 一, 對 事 關 民 生 事 務 的 治 安 房 屋 就 業 政 策 多 方 參 與, 如 關 注 社 會 房 屋 租 賃 制 度 經 濟 房 屋 配 售 法 規 和 經 濟 房 屋 管 理 章 程 等 法 例 的 制 定, 召 開 多 個 座 談 會, 收 集 坊 眾 意 見, 向 澳 門 房 屋 司 等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完 善 房 屋 政 策 制 定 房 屋 發 展 長 期 計 劃 興 建 經 濟 房 屋 與 社 會 房 屋 等 政 策 性 建 議 街 坊 總 會 社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配 合 379
384 澳 門 政 府 財 政 司, 舉 辦 有 關 重 估 房 屋 價 值 和 租 值 講 座, 探 討 房 屋 稅 與 物 業 轉 移 稅 徵 收 的 合 理 性 17 隨 着 類 同 於 上 述 工 聯 與 街 總 對 澳 門 立 法 和 公 共 政 策 的 直 接 參 與 在 1976 年 之 後 的 不 斷 擴 大, 特 別 是 澳 門 立 法 會 市 政 議 會 以 及 政 府 諮 詢 機 關 向 華 人 社 團 的 開 放, 澳 門 華 人 民 間 社 團 在 利 益 表 達 渠 道 拓 寬 的 同 時, 衍 生 出 政 治 精 英 的 錄 用 與 輸 送 功 能 在 為 1999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所 作 的 各 項 籌 備 中, 一 批 社 團 精 英 陸 續 進 入 相 關 機 構, 更 加 凸 顯 了 澳 門 華 人 民 間 社 團 的 政 治 錄 用 與 輸 送 功 能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實 現 對 法 律 法 規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有 效 參 與, 還 延 伸 出 社 團 的 政 治 社 會 化 功 能, 社 團 參 與 政 策 的 制 定, 同 時, 也 承 擔 了 向 會 員 及 其 聯 繫 的 部 分 社 會 成 員 解 釋 公 共 政 策, 促 使 政 策 的 傳 播 與 執 行, 在 此 過 程 中, 社 團 成 為 不 同 的 社 會 成 員 ( 會 員 ) 與 政 府 互 動 的 介 質, 透 過 民 間 社 團 介 質, 實 現 了 政 治 社 會 化 如 在 二 戰 前,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一 方 面 為 各 校 向 華 視 學 會 轉 呈 意 見, 同 時 也 向 各 華 校 轉 達 澳 門 政 府 華 視 學 會 的 法 令 和 要 求 正 是 教 育 會 的 轉 介 使 得 澳 門 政 府 的 教 育 政 策 能 夠 為 各 華 校 執 行, 從 而 實 現 了 政 府 教 育 政 策 的 社 會 化 18 較 之 於 教 育 會,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向 會 員 轉 介 澳 葡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更 顯 頻 繁, 澳 葡 政 府 的 稅 收 貿 易 等 多 項 法 規 政 策 的 葡 文 版 本 常 由 中 總 譯 成 中 文 本 張 貼 於 會 所 內, 以 備 會 員 查 詢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於 1971 年 2 月 配 合 政 府 整 頓 施 工 工 地, 印 製 宣 傳 標 語 張 貼 於 各 施 工 工 地, 禁 止 施 工 單 位 隨 處 堆 放 建 材 砂 石, 妨 礙 交 通 與 行 人 的 行 為 1986 年 10 月, 邀 請 勞 工 事 務 署 派 員 講 解 工 地 安 全 事 項 19 社 團 成 為 澳 門 政 治 社 會 化 的 公 共 空 間 澳 門 民 間 華 人 社 團 擔 承 的 利 益 綜 合 與 利 益 表 達 功 能, 乃 至 於 衍 生 出 的 政 治 精 英 錄 用 與 輸 送 政 治 社 會 化 功 能 肇 因 於 澳 門 特 殊 的 政 治 狀 況 澳 葡 統 治 時 期, 澳 門 缺 乏 政 黨 政 治 的 生 存 條 件, 澳 門 本 土 性 政 黨 組 織 付 之 闕 如, 民 眾 利 益 缺 乏 綜 合 與 表 達 的 政 治 渠 道, 社 團 的 存 在 為 之 提 供 了 一 個 替 代 性 選 擇, 因 此,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出 現 部 分 功 能 的 政 黨 380
385 化 現 象 是 不 奇 怪 的 四 文 化 認 同 與 價 值 傳 遞 功 能 結 社 意 味 着 歸 屬 與 認 同,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社 團 是 部 分 社 會 成 員 尋 求 共 同 歸 屬 的 結 果 形 成 團 體 性 認 同 的 因 素,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也 有 非 利 益 因 素, 如 個 人 偏 好 克 里 斯 瑪 型 (charisma) 20 社 團 領 袖 的 超 凡 魅 力 等 不 可 否 認, 利 益 是 團 體 認 同 的 基 礎, 而 至 為 牢 固 的 深 層 次 認 同 卻 是 由 文 化 價 值 理 念 建 構 的 對 於 存 在 於 異 質 性 多 元 文 化 環 境 中 的 社 團, 文 化 更 凸 顯 為 社 團 認 同 的 象 徵 性 符 號 社 團 文 化 是 社 團 成 員 之 間 共 同 擁 有 的 一 整 套 行 為 規 範 和 價 值 理 念 系 統 在 社 團 文 化 系 統 中, 行 為 規 範 ( 章 程 ) 處 於 日 常 的 顯 性 層 次, 而 價 值 理 念 則 屬 於 潛 性 的 核 心 層 次 社 團 文 化 功 能 的 實 現, 與 社 團 經 濟 功 能 社 會 功 能 實 現 一 樣, 離 不 開 社 團 活 動 除 了 文 化 教 育 學 術 類 社 團 的 直 接 性 文 化 活 動 外, 即 使 是 非 文 化 性 社 團 活 動, 其 背 後 同 樣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文 化 價 值 取 向 如 慈 善 類 社 團, 在 從 事 賑 難 濟 貧 活 動 的 同 時, 也 向 社 會 輸 送 仁 愛 與 互 助 的 價 值 觀 念 也 就 是 說, 在 社 團 供 給 的 公 共 物 品 中, 已 經 內 在 地 包 涵 了 一 定 的 文 化 含 量 無 形 的 文 化 價 值 觀 念 隨 着 有 形 的 物 品 或 服 務 一 起 輸 入 社 會, 以 潛 移 默 化 的 方 式 實 現 社 團 對 社 會 的 價 值 供 給 與 文 化 傳 承 文 化, 既 有 層 次 之 分, 亦 有 領 域 之 別, 政 治 文 化 與 社 會 文 化 各 有 相 對 邊 界 政 治 文 化 是 指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形 成 的 與 政 治 制 度 相 聯 繫 的 政 治 信 念 以 及 權 利 義 務 觀, 而 社 會 文 化 是 指 流 行 於 社 會 共 同 體 內 或 族 群 內 的 主 流 價 值 觀 道 德 觀 等 相 對 而 言, 政 治 文 化 因 其 與 一 定 的 政 治 制 度 相 聯 繫 而 具 有 可 變 性 與 流 動 性, 社 會 文 化 因 其 與 民 族 種 群 相 聯 繫 而 具 有 先 賦 性 與 穩 定 性 對 於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來 說, 其 多 樣 性 活 動 所 形 成 的 文 化 認 同 可 以 分 為 政 治 文 化 認 同 與 社 會 文 化 認 同 政 治 文 化 認 381
386 同, 多 由 社 團 採 用 直 接 性 外 在 活 動 形 式 來 實 現, 具 有 灌 輸 性 與 易 變 性 特 徵 而 社 會 文 化 認 同 則 更 多 地 內 化 在 社 團 活 動 之 中, 具 有 內 生 性 與 恒 久 性 眾 所 周 知,20 世 紀 的 中 國, 政 治 制 度 經 歷 了 從 封 建 君 主 專 制 向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轉 折, 政 治 思 想 經 歷 了 從 各 種 思 潮 百 舸 爭 流 到 馬 克 思 主 義 一 枝 獨 秀 的 轉 折, 在 上 述 兩 個 轉 折 過 程 中, 澳 門 以 其 獨 特 的 地 理 位 置 與 管 治 狀 況 而 受 到 國 內 不 同 政 治 力 量 的 親 睞 保 皇 會 同 盟 會 國 民 黨 民 盟 中 國 共 產 黨 近 代 以 來 活 躍 在 中 國 政 治 舞 台 上 的 許 多 政 黨 社 團 都 曾 試 圖 以 澳 門 為 其 思 想 宣 傳 與 政 治 運 籌 的 活 動 基 地, 於 是, 它 們 在 澳 門 成 立 社 團 並 依 託 社 團 開 展 有 助 於 促 進 其 政 治 主 張 的 活 動, 不 遺 餘 力 地 宣 傳 各 自 所 奉 行 的 思 想 政 治 文 化 其 中, 以 國 共 互 爭 時 期 分 別 受 國 共 兩 黨 領 導 與 支 援 的 澳 門 不 同 華 人 社 團 對 相 互 對 立 的 思 想 政 治 文 化 的 控 制 與 爭 奪 最 為 激 烈 在 1966 年 12 3 事 件 導 致 國 民 黨 及 其 支 援 的 社 團 撤 離 澳 門 前, 國 共 兩 黨 在 澳 門 各 自 影 響 與 掌 握 一 批 華 人 社 團 進 行 激 烈 的 意 識 形 態 爭 雄, 針 鋒 相 對 地 開 展 互 爭 性 的 社 團 活 動, 想 方 設 法 爭 取 與 保 持 自 身 在 華 人 社 會 中 形 成 佔 優 勢 性 或 壓 倒 性 的 政 治 文 化 認 同, 千 方 百 計 地 弱 化 和 限 制 對 方 所 推 崇 的 政 治 文 化 影 響 的 程 度 與 範 圍 如 國 民 黨 澳 門 支 部 為 推 動 華 人 社 會 對 三 民 主 義 的 文 化 認 同, 要 求 由 其 控 制 與 影 響 的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舉 行 重 大 活 動 時, 列 入 效 忠 於 三 民 主 義 的 內 容 華 人 社 團 的 就 職 典 禮 程 序, 通 常 在 齊 集 就 位 肅 立 後, 向 國 旗 黨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最 敬 禮 ( 三 鞠 躬 ), 繼 由 主 席 領 讀 總 理 遺 囑, 然 後 再 進 行 其 他 程 序 每 逢 中 華 民 國 雙 十 國 慶 時, 華 人 社 團 例 必 聯 合 舉 行 慶 典 性 活 動 其 開 會 程 序 為 齊 集 肅 立 唱 中 國 國 歌 21 向 黨 國 旗 暨 國 父 遺 像 致 最 敬 禮 恭 讀 國 父 遺 囑, 爾 後 才 是 主 席 致 開 會 詞 等 內 容 22 從 所 列 程 序 看, 三 民 主 義 的 政 治 教 化 內 容 幾 乎 佔 到 此 類 慶 典 儀 式 的 過 半 議 程 還 有 各 社 團 聯 合 性 的 總 理 紀 念 周 等 活 動 年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澳 門 誕 生 了 一 批 政 治 上 傾 向 新 中 國 的 華 人 社 團, 在 大 陸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新 政 權 支 援 下, 新 生 社 團 為 擴 大 在 澳 門 華 人 社 會 的 政 治 影 響, 與 382
387 仍 然 得 到 台 灣 國 民 黨 政 權 支 援 的 親 台 社 團 展 開 政 治 對 抗 由 是, 導 致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染 上 濃 重 的 意 識 形 態 色 彩 如 政 治 上 相 互 對 立 的 華 人 社 團 各 自 舉 辦 國 慶 活 動, 政 治 上 傾 向 新 中 國 的 華 人 社 團 在 每 年 的 10 月 1 日 必 舉 辦 慶 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慶 活 動, 而 親 台 華 人 社 團 在 每 年 的 10 月 10 日 一 如 既 往 地 舉 辦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的 國 慶 活 動, 而 且 兩 個 國 慶 活 動 互 爭 短 長, 比 規 模, 比 隆 重 度, 甚 至 相 互 攀 比 所 搭 建 牌 樓 的 高 度 及 豪 華 程 度 對 一 些 被 賦 予 政 治 文 化 價 值 的 標 誌 性 符 號, 如 國 旗 國 徽, 在 懸 掛 使 用 上 同 樣 產 生 了 劇 烈 爭 奪 在 1950 年 代 澳 門 發 生 了 多 起 國 旗 事 件, 一 些 親 台 反 共 團 體 因 為 不 滿 政 治 上 傾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華 人 社 團 商 店 學 校 懸 掛 五 星 紅 旗 而 派 人 阻 止 與 破 壞, 以 至 於 引 起 澳 門 警 察 的 介 入 平 息 雙 方 為 此 而 發 生 衝 突 24 至 於 1958 年 市 民 日 報 廣 告 印 漏 了 五 星 紅 旗 的 五 顆 星 之 事, 一 樣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直 到 1966 年 12 3 事 件 發 生, 澳 葡 政 府 關 閉 在 澳 親 台 社 團, 從 而 結 束 了 華 人 社 團 所 從 事 的 對 立 性 政 治 文 化 活 動, 澳 門 華 人 社 會 的 政 治 文 化 認 同 趨 向 一 致 可 見, 政 治 文 化 認 同 功 能 是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自 覺 性 政 治 活 動 的 客 觀 結 果, 也 是 華 人 社 團 兩 個 重 要 文 化 功 能 之 一 對 於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來 說, 與 政 治 文 化 認 同 功 能 的 流 變 性 相 比, 社 會 文 化 與 價 值 觀 念 的 供 給 更 顯 經 常 而 恒 久, 特 別 是 對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及 其 價 值 觀 念 的 傳 播 與 認 同 澳 門 早 期 華 人 慈 善 社 團 章 程 中, 列 入 弘 揚 中 華 文 化 倡 導 仁 慈 風 尚 的 內 容 成 立 於 1899 年 ( 光 緒 二 十 五 年 ) 的 嘉 善 堂, 其 章 程 第 二 條 明 確 本 堂 原 合 善 士 捐 資, 為 送 藥 劑 丸 散, 贈 醫 宣 講 送 善 書 執 字 紙 等 事 起 見, 至 於 衙 門 公 事, 以 及 街 外 別 項 事 件, 一 概 不 理 25 在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的 早 期 活 動 中,1891 年 ( 光 緒 十 七 年 ), 何 穗 田 等 8 人 倡 辦 惜 字 社, 在 鏡 湖 醫 院 內 豎 立 崇 文 社 碑 記 決 定 將 籌 募 款 項 生 息, 交 與 鏡 湖 醫 院 日 後 收 購 破 舊 書 籍, 僱 用 工 人 撿 拾 字 紙 惜 字 社 敬 重 字 紙, 以 敬 字 惜 紙 的 方 式 表 達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珍 惜 與 敬 重 26 澳 門 同 善 堂 成 立 之 前, 有 同 善 別 墅 在 澳 門 講 聖 諭 派 善 書 活 動 據 現 藏 於 同 善 堂 的 一 份 有 關 同 善 別 墅 的 文 383
388 件 華 政 廳 批 准 本 堂 開 講 堂 醫 堂 稱 : 本 墅 辦 理 贈 醫 施 藥 以 及 宣 講 善 書, 俱 系 方 便 於 人, 不 受 人 家 銀 兩 之 事 年, 正 式 成 立 的 同 善 堂 延 續 了 同 善 別 墅 的 活 動, 在 其 立 案 章 程 中 載 明 活 動 範 圍 為 送 時 症 丸 散 贈 醫 宣 講 送 書 敬 執 字 紙 28 巧 合 的 是 同 善 堂 活 動 範 圍 與 嘉 善 堂 幾 乎 完 全 相 同, 縱 然 是 成 立 於 同 善 堂 之 後 的 嘉 善 堂 章 程 以 前 者 為 藍 本 寫 成 的, 對 照 當 時 同 類 社 團 章 程, 不 難 看 出, 其 時 慈 善 類 社 團 兼 具 提 供 初 級 公 共 物 品 與 促 進 傳 統 文 化 的 社 會 認 同 功 能 同 善 堂 創 辦 之 初, 即 向 澳 葡 政 府 申 請 開 辦 宣 教 會, 當 局 同 意 同 善 堂 設 立 講 壇 宣 講 聖 諭 1924 年 同 善 堂 爐 石 塘 新 址 建 成 啟 用, 立 即 倡 辦 同 善 堂 貧 民 義 學, 利 用 堂 址 的 三 樓 長 生 殿 作 課 堂, 供 奉 先 聖 孔 子 神 位, 並 於 每 晚 由 同 善 堂 秘 書 陳 清 泉 在 大 堂, 講 四 書 五 經, 宣 傳 孔 孟 儒 學 同 善 堂 宣 講 聖 諭 對 儒 家 文 化 在 澳 門 的 傳 播 產 生 了 影 響 一 生 熱 衷 於 中 葡 文 化 交 流 的 居 澳 葡 人 漢 學 家 歷 史 學 家 高 美 士 (Luis Gonzaga Gomes), 於 1907 年 出 生 在 與 同 善 堂 相 鄰 的 房 子 裏, 童 年 與 少 年 時 代 的 高 美 士 經 常 到 同 善 堂 聽 聖 諭 講 學, 接 受 儒 家 文 化 的 薰 陶, 由 此 培 養 了 他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情 感, 為 其 日 後 從 事 中 葡 文 化 交 流 打 下 了 基 礎 29 直 接 推 動 澳 門 興 儒 尊 孔 形 成 風 尚 的 社 團 是 康 有 為 領 導 的 保 皇 會, 以 及 在 保 皇 會 影 響 下 成 立 的 澳 門 孔 教 會 康 有 為 發 動 維 新 變 法, 托 古 改 制, 掀 起 尊 孔 祭 孔 之 風 其 領 導 的 保 皇 會 一 度 在 澳 門 十 分 活 躍, 從 而 引 領 澳 門 尊 孔 活 動 走 向 興 盛 保 皇 會 於 1899 年 在 澳 門 原 生 學 堂 舉 行 祭 祀 孔 子 誕 辰 典 禮, 場 面 極 為 壯 觀, 氣 氛 極 其 隆 重 堂 下 門 外, 走 觀 者 不 計 其 數, 屏 息 鵠 企, 相 顧 動 容, 以 為 未 見 之 事 30 在 康 有 為 的 尊 孔 思 想 影 響 下, 澳 門 出 現 一 批 尊 孔 紳 商, 如 盧 廉 若 陳 綏 之 鄭 逸 洲 等, 他 們 中 的 一 些 人 於 1910 年 發 起 成 立 澳 門 孔 教 會 自 始 孔 教 會 成 為 澳 門 弘 揚 儒 家 文 化 的 核 心 組 織 1914 年, 該 會 募 款 創 建 澳 門 孔 教 學 校, 由 澳 門 首 屈 一 指 的 富 紳 盧 廉 若 出 任 校 長 就 讀 的 僑 胞 子 弟 多 達 四 百 餘 人, 極 一 時 之 盛 31 在 其 後 的 歲 月 裏, 孔 教 學 校 得 到 澳 門 各 界 人 士 的 支 援, 尤 其 是 澳 門 的 一 些 紳 商 名 流, 如 高 可 寧 蔡 文 軒 何 賢 等, 甚 384
389 至 連 澳 督 也 十 分 重 視 1940 年 該 校 遭 遇 暴 雨 襲 擊, 部 分 校 舍 坍 塌, 澳 門 總 督 戴 思 樂 (Gabriel Mauricio Teixeira) 撥 款 8,000 元 用 於 修 葺 校 舍 添 置 校 具 1955 年, 何 賢 捐 鉅 資 改 造 孔 教 會 會 址, 將 會 內 所 有 堂 所 作 為 屬 校 孔 教 中 學 校 舍 32 澳 門 孔 教 會 除 督 辦 孔 教 中 學 及 義 學 外, 還 主 持 民 間 尊 孔 祭 孔 的 孔 聖 誕 紀 念 活 動 長 期 以 來, 由 於 澳 門 孔 教 會 始 終 處 於 紳 商 名 流 領 導 支 援 之 下, 無 形 中 提 高 了 儒 家 文 化 在 澳 門 的 傳 播 效 果, 有 利 於 樹 立 儒 家 文 化 在 多 元 文 化 中 的 權 威 地 位 在 專 門 性 的 文 化 團 體 外, 其 他 各 類 社 團 舉 辦 的 形 式 多 樣 的 群 體 性 傳 統 活 動, 如 上 墳 祭 祖 粵 曲 戲 劇 書 法 繪 畫 內 地 旅 遊 等 等, 客 觀 上 都 有 利 於 強 化 會 員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成 員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認 同 實 際 上, 在 澳 門 華 人 社 團 活 動 中, 無 論 是 直 接 性 文 化 活 動, 如 文 化 教 育 新 聞 出 版 等, 還 是 似 乎 與 文 化 無 直 接 關 係 的 活 動, 如 保 護 權 益 賑 災 濟 貧 33 社 會 服 務 等, 都 在 悄 無 聲 息 地 傳 遞 着 諸 如 忠 誠 於 祖 國 的 民 族 主 義 與 愛 國 主 義 以 群 體 為 本 位 的 集 體 主 義 重 視 發 揚 仁 愛 與 互 助 精 神 的 儒 教 倫 理 主 義 等 文 化 價 值 觀 念 正 是 華 人 社 團 長 期 不 懈 地 重 視 弘 揚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才 會 在 如 今 的 澳 門 出 現 令 許 多 域 外 人 士 所 驚 詫 的 仁 風 義 雨 守 望 相 助 寬 容 和 諧 多 元 共 存 民 風 淳 樸 的 人 間 景 象 非 但 如 此, 澳 門 社 團 文 化 與 價 值 供 給 功 能 通 過 價 值 回 饋 與 文 化 衝 突 而 出 現 倍 增 效 應 價 值 回 饋 功 能 在 慈 善 性 公 益 性 社 團 中 表 現 尤 其 明 顯, 一 般 來 說, 慈 善 或 公 益 活 動 指 向 的 資 助 物 件 在 接 受 有 形 的 物 質 性 援 助 同 時, 也 接 受 了 慈 善 價 值 教 育, 一 旦 其 能 力 成 長 到 足 以 進 行 公 益 活 動 時, 多 數 過 去 的 受 捐 人 轉 變 為 後 來 的 捐 贈 者 如 許 多 接 受 過 同 善 堂 救 助 的 人, 感 於 同 善 堂 的 恩 惠, 在 自 身 經 濟 條 件 好 轉 後, 向 同 善 堂 捐 贈 款 物, 救 助 其 他 貧 民 由 此, 形 成 澳 門 慈 善 性 公 益 社 團 的 恩 惠 鏈, 也 可 稱 作 為 慈 善 價 值 輸 送 鏈 與 接 力 棒 此 其 一 其 二, 由 於 澳 門 華 人 民 間 社 團 處 於 多 元 異 質 性 文 化 環 境 之 中, 多 元 文 化 環 境 既 有 益 於 文 化 的 交 流 與 融 合, 也 有 助 於 文 化 的 區 別 與 辨 識 特 別 是 發 生 文 化 價 值 衝 突 時, 反 而 可 以 借 助 衝 突, 強 化 認 同 如 澳 門 歷 史 上 發 生 的 幾 次 華 葡 衝 突 事 件 時, 華 人 民 間 社 團 因 種 族 性 衝 突 而 獲 得 空 前 團 結, 385
390 民 族 主 義 與 愛 國 主 義 的 中 華 文 化 價 值 理 念 得 以 空 前 強 化 總 而 言 之,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功 能 是 與 社 團 活 動 相 一 致 的, 具 有 多 樣 性 與 廣 泛 性 特 點 在 公 共 物 品 供 給 社 會 整 合 與 動 員 方 面,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出 現 擬 政 府 化, 而 在 社 會 政 治 參 與 利 益 綜 合 與 表 達 方 面,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出 現 擬 政 黨 化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所 以 發 育 出 與 眾 不 同 的 擬 政 府 化 與 擬 政 黨 化 功 能, 確 非 偶 然, 而 是 與 澳 門 社 會 雙 層 二 元 治 理 結 構 緊 密 相 關 正 是 因 為 二 元 治 理 結 構 的 存 在, 作 為 外 來 管 治 者 的 澳 葡 政 府, 受 限 於 自 身 的 資 源 能 力 與 溝 通 能 力, 其 無 法 提 供 覆 蓋 全 澳 的 公 共 物 品 社 會 權 威 與 社 會 秩 序, 特 別 是 對 具 有 相 對 獨 立 性 的 社 會 治 理 單 元 華 人 社 會 而 言, 來 自 於 澳 葡 政 府 的 公 共 物 品 社 會 權 威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供 給 總 是 處 於 短 缺 狀 態, 或 者 說 供 給 功 能 上 存 在 政 府 缺 位 而 公 共 物 品 權 威 與 秩 序 卻 是 保 持 社 會 運 行 須 臾 不 可 缺 少 的, 由 是, 華 人 社 團 成 為 政 府 功 能 的 替 代 者, 它 們 面 向 華 人 社 會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社 會 權 威 與 社 會 秩 序, 同 時 也 取 得 了 華 人 社 會 的 部 分 控 制 權 與 治 理 權 當 然, 擬 政 府 化 功 能 不 等 於 政 府 功 能, 其 中 本 質 性 差 別 在 於 澳 門 社 團 並 不 擁 有 政 府 的 暴 力 與 強 制 功 能, 至 於 社 團 擬 政 府 化 功 能 的 間 接 實 現 方 式, 同 樣 也 體 現 出 與 政 府 功 能 實 現 方 式 的 直 接 性 特 點 形 成 明 顯 差 別 其 二, 社 團 與 政 黨 不 同, 通 常 情 況 下, 社 團 是 不 直 接 與 政 治 權 力 發 生 關 係 的, 而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黨 化 現 象, 同 樣 是 因 為 在 澳 門 雙 層 社 會 治 理 結 構 中, 上 層 政 治 權 力 並 非 源 自 於 澳 門 社 會 內 部, 而 是 源 自 於 管 治 國 的 葡 萄 牙 政 府, 殖 民 體 制 下 政 治 參 與 通 道 的 非 民 主 化 設 計, 嚴 重 壓 縮 了 政 黨 在 澳 門 產 生 的 空 間 即 使 是 始 自 於 1970 年 代 中 期 的 漸 進 性 的 有 限 政 治 開 放, 仍 然 是 以 利 益 界 別 內 的 社 團 為 參 與 載 體 來 設 計 的, 並 成 為 澳 門 政 治 參 與 的 初 始 路 徑, 影 響 了 其 後 澳 門 政 治 實 踐 的 發 展, 形 成 事 實 上 的 路 徑 依 賴 (path dependence) 由 是, 當 民 眾 利 益 需 要 綜 合 與 表 達 時, 當 政 治 參 與 和 政 治 社 會 化 需 要 工 具 性 的 技 術 手 段 時, 政 黨 缺 位 所 形 成 的 功 能 真 空 產 生 替 代 性 需 求, 於 是,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功 能 逐 漸 衍 生 出 部 分 應 由 政 黨 承 擔 的 功 能, 此 即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的 擬 政 黨 化 之 由 來 386
391 從 縱 向 觀 察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功 能, 隨 着 社 團 生 存 環 境 與 社 會 成 員 需 求 變 化 而 不 斷 調 整 與 轉 移 社 團 功 能 乃 其 明 顯 特 徵 之 一 傳 統 功 能 的 弱 化 與 新 興 功 能 的 展 拓 成 為 社 團 功 能 轉 移 與 變 遷 的 基 本 方 式, 而 從 單 一 化 經 過 綜 合 多 元 發 展 逐 漸 走 向 專 業 化 是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變 遷 的 基 本 路 徑, 即 表 現 在 過 程 上, 社 團 總 體 性 功 能 變 遷 經 歷 了 從 單 一 化 到 多 元 化 與 從 多 元 化 到 專 業 化 的 兩 個 連 續 性 發 展 階 段 當 然, 具 體 到 社 團 個 案, 未 必 每 個 社 團 都 完 全 一 致 地 同 步 實 現 上 述 兩 個 轉 變 相 統 一 的 過 程 有 的 社 團 已 經 完 成 轉 變, 有 的 社 團 正 在 轉 變 之 中, 也 有 社 團 誕 生 時 即 是 專 業 化 的 功 能 性 社 團, 還 有 的 社 團 本 身 屬 於 功 能 區 域 內 的 綜 合 性 代 表 團 體 社 團 個 體 之 間 功 能 轉 變 的 差 異 性 並 不 能 否 認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總 體 性 變 遷 的 專 業 化 發 展 趨 勢 對 於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來 說, 從 向 華 人 社 會 提 供 簡 單 的 初 級 公 共 物 品 以 滿 足 居 民 起 碼 的 生 存 性 需 求 到 社 會 政 治 參 與 以 及 公 民 權 利 與 意 識 等 新 型 文 化 價 值 觀 念 的 社 會 供 給, 體 現 了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發 展 的 多 元 化 進 程 而 在 社 團 供 給 功 能 的 實 現 上, 隨 着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公 共 物 品 的 社 會 化 供 給 與 社 會 需 求 層 次 的 高 級 化 引 起 社 團 功 能 的 持 續 性 分 化 不 斷 地 削 弱 全 能 型 社 團 的 存 在 基 礎, 同 時, 隨 着 澳 門 殖 民 體 制 的 消 亡 與 社 會 自 治 的 實 現, 社 團 的 某 些 附 加 功 能, 如 政 治 對 抗 與 意 識 形 態 對 立 身 份 證 明 中 葡 溝 通 等 功 能, 或 趨 於 消 亡 與 萎 縮, 或 得 到 剝 離 與 歸 位 元, 上 述 兩 種 趨 勢 加 速 了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功 能 從 追 求 綜 合 性 發 展 向 追 求 清 晰 的 專 業 化 定 位 轉 變, 推 動 澳 門 民 間 社 團 的 功 能 性 分 佈 格 局 的 形 成 註 釋 : 1 比 如 澳 門 商 會 ( 中 華 總 商 會 ) 曾 經 獲 得 過 商 事 裁 判 權, 其 對 商 事 糾 紛 的 裁 斷 視 同 官 府 再 如 12 3 事 件 後 的 澳 葡 政 府 一 度 喪 失 對 華 人 社 會 的 控 制 等 2 參 見 [ 美 ] 曼 瑟 爾 奧 爾 森 (MancurOlson) 著, 陳 鬱 等 譯 : 集 體 行 動 的 邏 輯, 上 海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頁 註 釋 387
392 王 名 等 : 中 國 社 團 改 革 從 政 府 選 擇 到 社 會 選 擇,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2001 年, 第 25 頁 ; 陳 曉 春 : 市 場 經 濟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研 究, 長 沙 :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年, 第 53 頁 勸 捐 續 砌 高 沙 石 路 小 引, 載 於 吳 潤 生 主 編 :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會 史, 澳 門 : 澳 門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2001 年, 第 47 頁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九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 ), 澳 門 :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2003 年, 第 46 頁 ; 謝 常 青 : 馬 萬 祺 傳, 北 京 : 中 國 文 史 出 版 社,1998 年, 第 頁 唐 思 : 澳 門 風 物 志, 北 京 : 中 國 友 誼 出 版 公 司,1998 年, 第 27 頁 社 會 資 本 的 概 念 是 由 法 國 社 會 學 家 皮 埃 爾 布 迪 厄 (P.Bourdieu) 於 1980 年 正 式 提 出, 而 真 正 讓 社 會 資 本 引 起 關 注 的 是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社 會 學 教 授 羅 伯 特 D 帕 特 南 (RobertD.Putnam) 於 1993 年 發 表 的 讓 民 主 政 治 運 轉 起 來 (R.D.Putnam,Making Democracy Work,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一 書 有 關 社 會 資 本 的 討 論 可 參 見 李 惠 斌 等 主 編 : 社 會 資 本 與 社 會 發 展,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2000 年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成 立 十 五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1998 年, 第 頁 ;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成 立 五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2001 年, 第 頁 ; 吳 國 昌 : 民 主 派, 香 港 : 青 文 書 屋,1990 年, 第 175 頁 姚 鴻 明 : 努 力 耕 耘, 與 時 俱 進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的 街 區 工 作 初 探, 載 於 21 世 紀 社 區 工 作 新 趨 勢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澳 門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2002 年 吳 國 昌 : 民 主 派, 香 港 : 青 文 書 屋,1990 年, 第 137 頁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成 立 四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1990 年, 第 37 頁 ;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1988 年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1988 年, 第 頁 有 關 各 界 救 災 會 的 成 立, 參 見 華 僑 報 ( 澳 門 ),1938 年 2 月 15 日 該 組 織 的 運 作 情 況, 當 時 的 華 僑 報 ( 澳 門 ) 有 較 詳 細 的 報 道 大 眾 報 ( 澳 門 ) 社 : 澳 門 工 商 年 鑒 ( ), 澳 門 : 澳 門 大 眾 報 社,1969 年, 第 四 篇 社 團 福 利, 第 l-2 頁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成 立 四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1990 年, 第 頁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會 慶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教 育 出 版 社, 1990 年, 第 78 頁 街 坊 總 會 正 副 理 事 長 應 政 務 司 邀 約 座 談 記 錄 (1986 年 6 月 25 日 ) 街 坊 代 表 參 加 改 組 澳 門 市 政 廳 及 離 島 市 政 廳 首 次 會 議 摘 要 (1986 年 7 月 8 388
393 日 ), 原 件 均 藏 於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資 料 室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會 訊 1995 年 第 12 期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成 立 十 五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1998 年, 第 56 頁 澳 門 中 華 教 育 會 成 立 七 十 五 周 年 會 慶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教 育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186 頁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20 年 大 事 紀 要, 載 於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 1988 年 特 刊, 澳 門 : 澳 門 建 築 置 業 商 會,1988 年, 第 頁 克 里 斯 瑪 (charisma) 原 為 新 約 全 書 中 的 術 語, 意 為 天 賜 之 物 馬 克 斯 韋 伯 (MaxWeber) 借 用 此 語, 定 義 為 一 種 具 有 超 凡 魅 力 非 凡 品 質 的 權 威 類 型 參 見 [ 英 ] 戴 維 米 勒 (David Miller) 等 主 編, 鄧 正 來 等 譯 : 布 萊 克 維 爾 政 治 學 百 科 全 書,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2 年, 第 101 頁 指 中 華 民 國 國 歌 參 見 張 憲 文 等 主 編 : 中 華 民 國 史 大 辭 典, 南 京 : 江 蘇 古 籍 出 版 社,2001 年, 第 272 頁 市 民 日 報 ( 澳 門 ),1945 年 10 月 1 日 2 日 10 日 市 民 日 報 ( 澳 門 ),1946 年 3 月 3 日 李 福 麟 : 澳 門 四 個 半 世 紀, 澳 門 : 澳 門 松 山 學 會,1995 年, 第 172 頁 湯 開 建 吳 志 良 主 編 : < 澳 門 憲 報 > 中 文 資 料 輯 錄 ( ),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 會,2002 年, 第 303 頁 吳 潤 生 主 編 :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會 史, 澳 門 : 澳 門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2001 年, 第 69 頁 華 政 廳 批 准 同 善 別 墅 開 設 醫 堂 講 堂 ( 光 緒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載 於 陳 樹 榮 主 編 : 同 善 堂 一 百 一 十 周 年 紀 念 集, 澳 門 : 同 善 堂,2002 年, 第 76 頁 同 註 25, 第 211 頁 陳 樹 榮 主 編 : 同 善 堂 一 百 周 年 特 刊, 澳 門 : 同 善 堂 1992, 第 87 頁 ; 同 善 堂 一 百 一 十 周 年 紀 念 集, 澳 門 : 同 善 堂,2002 年, 第 頁 湯 開 建 等 主 編 : 鴉 片 戰 爭 後 澳 門 社 會 生 活 記 實 近 代 報 刊 澳 門 資 料 選 粹, 廣 州 : 花 城 出 版 社,2001 年, 第 602 頁 丁 中 江 : 澳 門 華 僑 志, 台 北 : 華 僑 志 編 撰 委 員 會,1964 年, 第 68 頁 大 眾 報 ( 澳 門 ) 社 : 澳 門 工 商 年 鑒 ( ), 澳 門 : 澳 門 大 眾 報 社,1960 年, 第 四 篇 社 團 福 利, 第 22 頁 澳 門 的 一 些 大 型 慈 善 性 募 捐 行 動 常 以 義 字 相 號 召, 如 義 賣 義 捐 義 演 義 舞 義 拉 等 等, 由 此 折 射 出 賑 濟 性 公 益 活 動 的 文 化 與 價 值 傳 遞 功 能 389
394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發 展 * 黃 北 標 一 前 言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是 開 創 中 國 報 業 的 先 河, 距 今 已 有 160 多 年 的 歷 史, 這 一 個 半 多 世 紀 裏,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跟 隨 着 中 國 的 歷 史 發 展 而 前 進, 與 祖 國 息 息 相 關, 休 戚 與 共 從 清 末 民 初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萌 芽, 讓 國 人 開 始 睜 眼 看 世 界, 到 20 世 紀 20 年 代 後 新 聞 時 效 性 的 迫 切 需 要, 報 業 的 重 大 變 革, 採 用 先 進 技 術,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在 相 對 穩 定 的 情 況 上, 中 文 報 業 得 以 多 元 化 發 展, 回 歸 祖 國 後, 更 之 凸 顯 了 中 文 報 業 的 民 族 意 識 澳 門 現 有 8 家 民 營 日 報 : 澳 門 日 報 華 僑 報 大 眾 報 市 民 日 報 星 報 正 報 現 代 澳 門 日 報 和 華 澳 日 報, 以 及 時 事 新 聞 訊 報 澳 門 脈 搏 澳 門 文 娛 報 和 體 育 周 報 5 份 中 文 週 報 現 今, 澳 門 日 報 是 其 中 辦 得 最 為 出 色 讀 者 人 數 眾 多 社 會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份 日 報 二 清 末 民 初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萌 芽 澳 門 最 早 的 中 文 報 紙 有 : 澳 門 新 聞 紙 ( 年 ) 鏡 海 叢 報 ( 年 ) 知 新 報 ( 年 ), 還 有 鏡 報 * 新 聞 從 業 員 390
395 濠 鏡 日 報 澳 門 通 報 等 澳 門 新 聞 紙 是 禁 煙 欽 差 大 臣 林 則 徐 創 辦 的, 在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史 上 有 着 重 要 的 地 位 1838 年, 林 則 徐 受 命 為 欽 差 大 臣 赴 廣 東 查 禁 鴉 片 1839 年 5 月, 林 則 徐 在 虎 門 焚 燒 了 英 國 大 量 鴉 片, 於 同 年 8 月 視 察 了 澳 門 林 則 徐 禁 煙 前, 中 國 封 建 王 朝 以 天 朝 君 臨 萬 國 的 妄 自 尊 大 心 態 緊 閉 大 門, 國 人 對 外 部 世 界 茫 然 無 知 不 過 林 則 徐 和 那 批 頑 固 愚 昧 的 封 建 官 僚 的 區 別 在 於, 他 一 旦 接 觸 到 外 國 世 界, 便 逐 漸 發 現 和 承 認 西 方 有 許 多 長 處 值 得 中 國 學 習 借 鑑 他 雖 然 不 懂 外 語, 卻 注 意 採 訪 夷 情 派 人 專 門 收 集 澳 門 出 版 的 外 國 人 辦 的 報 紙 書 刊, 並 把 出 身 低 下 卻 懂 英 文 的 人 招 入 欽 差 行 轅, 進 行 被 當 時 頑 固 派 認 為 是 大 逆 不 道 的 翻 譯 工 作 林 則 徐 仔 細 閱 讀 研 究 譯 文 資 料, 並 把 葡 文 報 紙 澳 門 月 報 譯 成 澳 門 新 聞 紙, 散 發 到 廣 州 及 鄰 近 地 區, 讓 國 人 睜 眼 看 世 界 因 為 澳 門 新 聞 紙 不 在 澳 門 出 版, 嚴 格 來 說 不 算 是 澳 門 報 紙, 卻 為 中 國 中 文 報 紙 的 雛 形 1 從 19 世 紀 末 期 開 始, 中 國 為 反 抗 列 強 的 侵 略, 拯 救 中 華 民 族 的 危 亡, 不 斷 地 掀 起 變 革 舊 中 國 的 衝 天 巨 瀾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已 不 能 在 澳 門 地 區 行 使 國 家 主 權, 澳 葡 當 局 對 不 危 害 其 統 治 的 活 動 並 不 多 加 干 涉, 所 以, 在 戊 戌 變 法 辛 亥 革 命 和 討 袁 革 命 期 間, 資 產 階 級 改 良 派 中 國 同 盟 會 員 中 華 革 命 黨 人 都 曾 利 用 這 一 特 殊 條 件, 在 澳 門 積 極 地 進 行 活 動 在 歷 次 變 革 運 動 中, 澳 門 成 為 十 分 令 人 矚 目 的 地 區 在 澳 門 有 了 正 式 的 中 文 報 紙 之 後, 成 為 革 命 者 宣 傳 革 命 理 論 的 輿 論 工 具 1892 年 秋, 孫 中 山 畢 業 於 香 港 的 西 醫 學 院, 合 格 的 年 青 醫 生 已 不 再 滿 足 於 個 人 的 職 業, 他 充 溢 着 醫 國 的 崇 高 信 念, 吾 國 人 民 之 艱 苦, 皆 不 良 之 政 治 為 之 若 欲 救 國 救 人, 非 除 去 惡 劣 政 府 不 可, 孫 中 山 決 意 投 身 政 治 活 動 同 年 離 開 香 港 到 澳 門 行 醫, 在 著 名 的 鏡 湖 醫 院 懸 壺, 成 為 澳 門 第 一 位 華 人 西 醫 在 這 些 日 子 裏, 他 以 醫 術 為 入 世 之 媒, 一 面 為 民 眾 治 病, 給 貧 苦 的 居 民 施 醫 贈 藥, 一 面 在 居 民 中 傳 播 革 命 火 種 孫 中 山 與 澳 門 土 著 的 葡 萄 牙 印 刷 商 飛 南 第 (Francisco 391
396 H.Fernandes) 等 人 合 作, 於 1893 年 7 月 18 日 創 刊 了 有 中 葡 兩 種 文 版 的 鏡 海 叢 報, 由 孫 中 山 任 醫 務 編 輯 和 主 筆, 除 報 道 本 地 和 國 內 外 新 聞 外, 還 刊 登 過 孫 中 山 撰 寫 的 農 學 會 序 等 宣 傳 資 產 階 級 革 命 民 主 思 想 的 文 章, 並 報 道 革 命 黨 人 的 一 些 活 動, 如 記 載 了 孫 中 山 領 導 的 廣 州 起 義 的 部 分 情 況, 該 報 銷 往 香 山 佛 山 廣 州 漢 口 北 京 上 海 福 州 廈 門 及 香 港, 甚 至 有 一 段 時 間 遠 銷 至 呂 宋 帝 汶 新 加 坡 日 本 美 國 及 葡 國, 是 澳 門 近 現 代 報 業 中 流 傳 最 廣 的 報 紙 年,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失 敗 後, 經 過 長 期 醞 釀 的 資 產 階 級 改 良 思 潮 開 始 發 展 成 為 政 治 運 動, 出 現 了 中 國 近 代 的 重 大 歷 史 事 件 戊 戌 變 法 由 於 封 建 勢 力 十 分 強 大, 改 良 派 很 難 在 中 國 境 內 繼 續 發 展, 而 他 們 所 鼓 吹 的 維 新 變 法 思 想 大 受 澳 門 巨 商 何 廷 光 等 愛 國 人 士 的 支 持 於 是, 康 有 為 等 改 良 派 人 決 將 其 活 動 基 地 移 至 澳 門 展 開, 並 與 何 廷 光 等 人 士 籌 辦 一 份 宣 傳 變 法 的 報 紙, 終 於 1897 年 2 月 22 日, 由 康 有 為 梁 啟 超 等 維 新 骨 幹 主 辦 的 知 新 報 在 澳 門 創 刊 館 址 設 在 大 井 頭 四 號 報 紙 大 量 鼓 吹 變 法, 大 量 介 紹 西 方 先 進 的 經 驗, 每 一 期 內 容 豐 富, 議 論 精 湛, 深 受 讀 者 歡 迎 由 於 澳 門 環 境 特 殊, 知 新 報 言 論 較 內 地 報 紙 尖 銳, 影 響 力 甚 大, 很 快 便 暢 銷 全 國, 還 遠 銷 到 日 本 越 南 新 加 坡 美 國 等 國 澳 門 的 知 新 報 和 上 海 的 時 務 報 天 津 的 國 聞 報 成 為 全 國 的 變 法 思 想 人 士 所 重 視 的 3 份 報 紙 知 新 報 以 宣 傳 變 法 維 新 君 主 立 憲 的 改 良 主 義 為 宗 旨, 該 報 的 主 要 內 容 為 提 倡 言 論 出 版 自 由 宣 傳 維 新 變 法 提 出 西 方 式 的 改 革 主 張 等 1898 年 慈 禧 發 動 政 變, 戊 戌 變 法 運 動 宣 告 失 敗, 而 知 新 報 仍 堅 持 出 版, 直 至 1901 年 12 月, 由 於 維 新 派 主 要 人 物 紛 紛 逃 往 國 外, 知 新 報 終 告 停 刊 資 產 階 級 改 良 派 在 澳 門 的 積 極 宣 傳 活 動, 澳 門 的 中 國 居 民 直 接 受 到 維 新 變 法 思 想 的 影 響, 改 良 派 所 倡 導 的 一 些 改 良 社 會 活 動, 如 不 纏 足 戒 鴉 片 等 都 得 到 率 先 響 應 3 392
397 三 20 世 紀 20 年 代 後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現 代 化 進 程 20 世 紀 年 代 是 澳 門 報 業 最 興 旺 又 是 最 混 亂 的 時 期 在 抗 日 戰 爭 時 以 抗 日 救 國 為 宗 旨 的 報 紙 有 平 民 報 大 眾 報 市 民 日 報 華 僑 報 澳 門 時 報 民 生 報 新 聲 報 和 朝 陽 日 報 等, 作 為 日 偽 侵 略 者 喉 舌 的 則 有 西 南 日 報 民 報 在 解 放 戰 爭 時 期, 支 持 共 產 黨 主 張 的 報 紙 有 大 眾 報, 持 反 共 立 場 的 有 世 界 日 報 1937 年 抗 日 戰 爭 開 始, 局 勢 瞬 息 萬 變, 內 地 人 口 南 下, 澳 門 人 口 激 增, 報 紙 受 到 重 視 當 時 的 大 眾 報 朝 陽 日 報 等 成 了 澳 門 同 胞 抗 日 救 亡 運 動 的 重 要 宣 傳 陣 地, 澳 門 的 報 紙 亦 成 了 向 四 鄉 宣 傳 抗 日 的 重 要 輿 論 工 具, 大 量 報 紙 銷 往 內 地 20 年 代 期 間 各 報 社 基 本 上 只 有 編 輯 部 和 字 房, 沒 有 採 訪 部 也 沒 有 專 業 記 者, 本 地 的 新 聞 來 源 自 警 員 的 口 述, 而 每 天 的 國 際 新 聞 香 港 新 聞, 都 是 靠 剪 改 香 港 及 廣 州 的 報 刊, 報 紙 內 容 單 調 雷 同 各 報 的 標 題 與 內 文 同 用 二 號 字, 既 無 字 號 分 別, 也 沒 有 字 體 的 區 別, 更 沒 有 欄 目 的 變 化, 字 粒 密 密 麻 麻 地 排 着, 只 靠 空 格 區 分 每 一 條 新 聞 的 標 題 與 內 容, 報 紙 的 視 覺 狹 窄 所 以 報 業 的 競 爭, 銷 量 的 多 少, 則 完 全 取 決 於 副 刊 上 儘 管 如 此, 澳 門 的 商 人 較 喜 歡 訂 閱 香 港 報 紙 ( 當 天 午 間 抵 澳 ) 或 廣 州 的 報 紙 ( 當 天 晚 上 抵 澳 ), 而 不 看 本 地 報 紙 ( 國 內 外 新 聞 港 聞 是 轉 載 穗 港 兩 地 報 紙, 最 快 也 是 前 天 的 舊 聞 ) 在 20 世 紀 年 代, 澳 門 在 經 濟 方 面 長 期 處 於 落 後 狀 態 下 也 緩 慢 地 開 始 了 近 代 化 的 進 程 澳 門 面 積 甚 小, 資 源 貧 乏, 葡 萄 牙 人 又 缺 乏 資 本 及 能 力, 客 觀 條 件 已 決 定 了 這 種 發 展 是 十 分 有 限 的 然 而 在 這 時 期 澳 門 陸 續 辦 起 了 一 些 中 國 民 族 資 本 手 工 業 工 廠 工 場, 當 時 的 工 業 有 神 香 業 酒 業 等, 發 展 尤 快 的 產 品 能 在 海 外 獲 得 一 定 聲 譽 的 爆 竹 業 火 柴 業 和 神 香 業, 被 稱 為 澳 門 三 大 工 業 澳 門 人 口 從
398 -1927 年 間 自 7 萬 多 人 增 加 到 15 萬 以 上, 至 1939 年 已 達 到 245,000 多 人, 隨 着 時 勢 的 發 展, 澳 門 及 鄰 近 地 區 都 希 望 看 到 當 天 的 報 紙 這 時 一 份 講 求 時 效, 技 術 上 跟 上 時 代 的 報 紙 華 僑 報 應 運 而 生 年 代 的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是 由 落 後 的 剪 輯 時 期 走 向 先 進 的 電 訊 時 期 華 僑 報 於 1937 年 11 月 創 刊, 率 先 在 澳 門 報 業 採 用 電 訊 收 報 機, 新 聞 及 時, 同 時 設 立 採 訪 科, 有 了 澳 門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支 採 訪 隊, 印 刷 上 使 用 各 字 號 字 粒, 版 面 的 設 計 進 入 現 代 化, 使 澳 門 報 業 出 現 了 一 個 嶄 新 的 局 面 一 般 報 紙 的 銷 量 在 三 五 百 份 間, 而 華 僑 報 銷 量 高 達 萬 份, 超 過 當 時 全 澳 各 報 的 總 和 華 僑 報 以 新 聞 迅 速 報 道 而 一 紙 風 行, 如 廣 州 淪 陷 香 港 淪 陷 和 日 本 投 降 等 重 大 事 件 都 能 獨 家 報 道 四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多 元 化 新 中 國 成 立 初 期, 內 地 百 廢 待 興 的 時 候, 蔣 幫 勢 力 在 澳 門 肆 無 忌 憚 活 動, 暗 殺 爆 炸 恐 嚇 等 恐 怖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並 有 親 台 的 報 紙 群 與 力 大 造 輿 論, 歪 曲 社 會 主 義 新 中 國, 大 量 發 行 反 動 及 黃 色 的 書 刊, 以 此 同 化 澳 門 居 民 此 時 一 份 提 倡 為 同 胞 服 務, 做 人 民 喉 舌 的 愛 國 主 義 刊 物 新 園 地, 於 1950 年 3 月 8 日 創 刊, 左 右 兩 派 報 紙 陣 線 分 明, 內 容 針 鋒 相 對 新 園 地 麻 雀 雖 小, 五 臟 俱 全, 內 容 豐 富 多 采, 除 了 國 內 外 及 本 地 時 事 外, 副 刊 中 有 小 說 小 品 漫 畫 武 俠 篇 等, 還 善 把 報 道 國 內 政 論 和 經 濟 狀 況 的 硬 繃 繃 新 聞 改 寫 為 通 俗 化 的 新 聞, 深 受 中 下 層 市 民 的 歡 迎 新 園 地 亦 在 1958 年 8 月 15 日 發 展 為 現 在 的 澳 門 日 報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鑒 於 祖 國 的 逐 漸 強 大 和 澳 門 政 治 環 境 的 變 遷, 澳 門 第 一 大 報 華 僑 報 趙 社 長 以 當 時 香 港 的 華 僑 日 報 與 澳 門 的 華 僑 報 路 向 有 所 不 同, 於 70 年 代 初 將 澳 門 華 僑 報 股 份 全 部 收 購, 394
399 獨 資 經 營, 還 將 其 辦 報 方 針 轉 移 到 愛 國 立 場 上 來 並 更 新 業 務 力 求 發 展, 於 1973 年 投 下 巨 資 購 置 柯 式 滾 筒 印 刷 機, 開 創 了 澳 門 報 紙 採 用 柯 式 印 刷 的 先 河 華 僑 報 長 期 以 來, 以 其 服 務 社 會 為 宗 旨, 不 單 提 供 資 訊, 針 砭 時 弊, 而 且 還 參 與 各 項 社 會 活 動, 支 持 社 會 福 利, 舉 辦 青 少 年 活 動, 設 立 趙 斑 斕 文 化 藝 術 館, 出 版 各 類 參 考 書 籍 ( 澳 門 經 濟 年 鑑 澳 門 問 題 及 標 準 中 葡 文 譯 音 手 冊 等 ), 推 動 文 化 事 業 的 發 展 隨 着 中 國 80 年 代 改 革 開 放 以 及 澳 門 經 濟 有 所 發 展,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邁 入 了 一 個 璀 璨 的 時 期, 各 日 報 在 原 有 的 基 礎 上 都 有 所 發 展 和 擴 大, 亦 有 新 的 報 刊 成 立, 先 鋒 日 報 1982 年 1 月 創 刊, 從 各 報 高 薪 挖 角 資 深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增 強 其 競 爭 力, 以 爭 一 日 長 短, 但 由 於 經 營 不 善, 只 維 持 了 近 3 年 便 停 刊 80 年 代 中 文 報 業 迅 速 發 展 的 另 一 方 面 是 中 文 週 刊 的 大 量 湧 現, 有 的 成 功 轉 營 為 日 報, 如 現 代 澳 門 日 報 正 報 及 華 澳 日 報 1958 年 8 月 15 日 澳 門 日 報 創 刊, 由 原 先 的 週 刊 新 園 地 轉 營 成 為 日 報, 遷 往 到 較 大 的 社 址, 擴 大 了 電 訊 和 齊 全 的 版 面 的 篇 幅, 具 備 了 大 報 的 格 局 當 時 全 澳 的 愛 國 事 業 發 展 蓬 勃, 工 會 學 校 社 團 紛 紛 組 成, 澳 門 日 報 受 到 各 方 面 的 歡 迎, 不 僅 個 人 購 閱, 還 多 方 組 織 集 體 訂 閱, 銷 量 不 俗 ( 與 華 僑 報 不 相 伯 仲, 根 據 當 時 兩 報 的 廣 告 量 4 ) 在 內 地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間, 澳 門 日 報 以 極 左 面 目 出 現, 版 面 充 滿 着 轉 載 內 地 的 政 治 文 章, 長 篇 累 牘, 並 效 法 國 內 報 紙 在 顯 眼 位 置, 登 上 毛 主 席 語 錄 及 他 的 照 片, 大 量 削 減 了 本 地 新 聞, 減 少 了 小 說 軟 性 新 聞 娛 樂 消 息, 以 致 讀 者 日 減, 銷 路 急 劇 下 降 中 國 經 過 十 年 浩 劫 後, 意 識 到 只 有 改 革 開 放, 國 家 才 有 發 展, 才 有 希 望 此 時 澳 門 的 經 濟 得 以 發 展, 尤 以 工 業 的 迅 速 形 成, 製 衣 廠 針 織 廠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建 立 澳 門 日 報 經 歷 一 段 曲 折 道 路, 回 首 曾 經 擔 當 的 角 色, 重 訂 下 自 已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並 以 開 放 的 新 姿 態 再 戰 江 湖 從 1978 年 自 建 報 社 大 廈 起, 更 新 設 備, 其 後 10 多 年 間 先 後 395
400 4 次 印 刷 機 器 換 代 於 1992 年 1 月 起, 正 式 採 用 先 進 的 激 光 照 排 系 統, 成 為 世 界 上 首 張 圖 文 合 一 整 版 輸 出 的 彩 色 中 文 報 紙, 領 導 澳 門 新 聞 出 版 技 術 革 命 的 新 潮 流 改 用 本 地 新 聞 為 頭 版, 圖 文 並 茂, 逐 漸 擴 大 版 面, 大 量 增 加 專 欄 和 多 姿 多 彩 的 副 刊 專 刊, 發 展 到 現 時 有 30 多 種, 文 藝 文 史 性 質 的 有 半 數 以 上, 主 要 有 新 園 地 小 說 藝 海 汽 車 航 運 語 林 鄉 情 特 區 建 設 等, 還 有 文 學 副 刊 鏡 海 及 學 術 性 副 刊 學 海, 更 具 特 色 的 每 天 3 個 評 論 專 欄 新 聞 小 語 新 聞 解 說 一 家 之 言, 內 容 變 得 多 元 化, 版 面 設 計 極 具 吸 引, 猶 如 一 本 百 科 全 書 5 澳 門 日 報 經 營 的 多 元 化, 由 單 一 經 營 到 組 成 擁 有 書 店 出 版 社 和 電 影 院 的 文 化 集 團, 除 了 屬 下 的 文 化 廣 場 ( 書 店 ) 星 光 出 版 社 澳 門 日 報 出 版 社 和 永 樂 戲 院, 還 有 澳 日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奧 發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貿 易 投 資 及 經 營 各 國 汽 車 電 器 等 除 此 之 外, 澳 門 日 報 還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及 開 展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每 年 暑 期 組 織 大 中 專 優 異 生 到 國 內 旅 行 聯 歡, 每 年 10 月 與 有 關 社 團 單 位 聯 合 舉 辦 敬 老 愛 老 同 樂 日, 定 期 發 放 盲 人 福 利 金, 進 行 十 大 新 聞 選 舉 等, 促 進 了 內 外 文 化 交 流 於 1984 年 成 立 澳 門 日 報 讀 者 公 益 基 金 會 慈 善 團 體, 募 集 各 界 人 士 捐 款, 進 行 緊 急 救 援 社 會 公 益 發 放 助 學 金, 每 年 所 舉 辦 的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均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積 極 參 與 2002 年 的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日 就 有 35,000 多 人 參 加, 籌 得 善 款 逾 540 多 萬 元, 以 擁 有 這 麼 眾 多 而 富 人 情 味 的 讀 者, 可 見 澳 門 日 報 是 本 地 備 受 歡 迎 的 報 紙 五 回 歸 後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強 化 民 族 意 識 澳 門 作 為 對 外 開 放 的 早 期 城 市, 東 西 文 化 交 匯 之 地, 長 期 處 於 邊 緣 性 的 自 由 空 間,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在 這 裡 學 習 西 方 科 技 文 化, 許 多 仁 人 志 士 從 這 裏 尋 找 強 國 富 民 的 道 路 澳 門 是 近 代 中 國 新 聞 事 業 的 發 祥 地, 396
401 林 則 徐 在 澳 門 巡 視 時 把 澳 門 作 為 開 眼 看 世 界 的 第 一 個 窗 口, 孕 育 了 澳 門 新 聞 紙, 為 擺 脫 愚 昧 落 後, 為 中 國 的 進 步 與 強 大 衝 出 一 條 光 明 之 路, 啟 迪 了 澳 門 報 人 的 愛 國 心 澳 門 在 1999 年 12 月 20 日 回 歸 之 日, 是 邁 向 新 紀 元 的 歷 史 時 刻, 澳 門 中 文 報 紙 以 空 前 的 規 模 報 道 了 回 歸 盛 事 一 些 報 紙 專 門 出 版 回 歸 號 外, 澳 門 日 報 在 回 歸 日 當 天 出 了 156 個 版, 創 澳 門 報 業 史 紀 錄 ; 華 僑 報 特 別 開 設 了 歷 史 足 跡 印 記 回 歸 歷 程 篇 等 系 列 專 題 報 道 ; 大 眾 報 市 民 日 報 星 報 正 報 澳 門 現 代 日 報 及 華 澳 日 報 也 全 部 以 大 量 篇 幅 和 獨 特 方 式 報 道 了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的 盛 況 回 歸 後 的 3 年 裏,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得 到 特 區 政 府 的 支 持, 新 聞 享 有 高 度 自 由 各 報 秉 承 着 愛 國 愛 澳 的 傳 統, 積 極 報 道 祖 國 的 建 設 成 就, 同 時 又 發 揮 輿 論 監 督 作 用, 按 照 基 本 法 和 市 民 的 合 理 權 益, 對 特 區 政 府 各 項 施 政, 提 出 積 極 的 建 議 善 意 的 批 評 各 報 的 新 聞 來 源, 國 內 新 聞 全 採 用 國 內 的 通 訊 社 : 新 華 社 中 新 社 中 通 社, 大 報 有 駐 內 地 記 者, 本 地 新 聞 方 面, 採 用 記 者 採 訪 的 稿 件 及 官 方 新 聞 稿 根 據 澳 門 大 學 的 調 查, 回 歸 前 的 1998 年, 澳 門 市 民 看 報 紙 的 目 的, 首 選 是 副 刊, 其 次 是 新 聞 回 歸 後 的 調 查, 讀 者 首 選 是 新 聞 報 道, 其 次 是 副 刊, 第 三 是 廣 告, 第 四 是 報 紙 上 的 評 論, 足 見 中 文 報 業 的 努 力 成 果, 以 及 市 民 所 關 心 切 身 問 題 的 需 要, 得 到 了 認 可 和 贊 同 六 結 語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近 5 年 來, 中 文 報 業 由 1994 年 末 的 8 份 日 報, 到 目 前 仍 然 保 持 着 此 數 目, 期 間 沒 有 增 加, 也 沒 有 減 少 澳 門 現 時 人 口 44 萬, 中 文 報 業 的 發 行 量 約 15 萬 份, 平 均 每 3 人 有 1 份 報 紙, 而 香 港 平 均 每 1.13 人 擁 有 1 份 報 紙 ; 澳 門 有 8 種 中 文 日 報, 平 均 55,000 多 人 便 擁 有 一 種 日 報, 而 香 港 平 均 每 105,000 多 人 才 擁 有 一 種 日 報, 因 此 397
402 澳 門 居 民 在 選 擇 報 紙 上 是 相 對 的 多, 然 而,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普 及 率 較 香 港 為 低, 預 見 未 來 的 發 展 空 間 仍 很 大 澳 門 日 報 為 本 地 最 暢 銷 最 具 代 表 性 和 權 威 性 的 報 紙, 是 經 過 不 斷 的 開 拓 進 取, 緊 扣 時 代 的 脈 搏, 並 強 調 澳 門 日 報 姓 澳, 擁 有 今 天 的 絕 對 優 勢, 在 l 988 年 其 銷 量 已 高 居 全 澳 第 1 位 6, 至 2003 年 其 發 行 量 佔 全 澳 中 文 報 紙 發 行 總 數 的 80%, 廣 告 佔 90%7, 一 枝 獨 秀 反 觀 其 他 報 紙 變 化 不 大, 未 見 進 取, 缺 乏 競 爭 力, 內 容 雷 同, 沒 有 個 性, 長 期 維 持 這 局 面, 將 對 澳 門 中 文 報 業 的 發 展 極 之 不 利, 儘 管 多 麼 完 善 的 報 紙 亦 需 要 在 競 爭 中 得 到 更 大 的 進 步 中 國 對 澳 門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央 政 府 不 干 預 澳 門 事 務,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保 持 高 度 自 治, 澳 門 居 民 享 有 他 們 長 期 以 來 所 享 有 的 各 種 自 由 和 公 民 權 利 在 新 聞 自 由 政 策 下, 新 聞 媒 體 可 根 據 各 自 的 新 聞 價 值 觀, 客 觀 公 正 地 報 道 事 實 然 而, 這 種 以 新 聞 自 由 為 核 心 的 新 聞 價 值 觀 是 為 現 存 的 秩 序 服 務, 澳 門 8 家 中 文 報 紙 彰 顯 回 歸 後 的 愛 國 立 場, 對 中 央 政 府 或 特 區 政 府 的 負 面 新 聞 採 取 一 致 的 立 場, 一 律 不 會 見 諸 報 紙 上, 如 回 歸 當 天 法 輪 功 學 員 被 捕 一 事 只 能 在 香 港 報 章 上 看 到 事 實 是 神 聖 的, 評 論 是 自 由 的 隨 着 全 球 化 的 展 開 以 及 中 國 入 世 後, 逐 漸 與 世 界 接 軌, 澳 門 新 聞 傳 媒 可 更 好 地 運 用 手 中 的 說 話 權 澳 門 是 一 個 現 代 都 市, 對 外 交 往 發 達 特 區 政 府 銳 意 改 革, 博 彩 業 開 放, 引 進 外 國 投 資, 將 為 澳 門 博 彩 業 旅 遊 業 及 經 濟 帶 來 良 好 的 發 展, 隨 着 經 濟 的 發 展, 需 求 更 多 更 新 的 資 訊, 報 紙 的 功 能 作 用 就 越 加 重 要 澳 門 的 教 育 程 度 逐 漸 提 高, 每 年 澳 門 9 所 高 等 院 校 海 峽 兩 岸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及 國 外 大 學, 都 向 平 均 有 2,000 多 高 中 畢 業 生 招 手, 人 的 質 素 不 斷 提 高, 對 報 紙 的 要 求 不 再 是 單 一 的 綜 合 性 內 容, 需 要 種 類 性 質 及 內 容 的 多 樣 化 社 會 的 前 進 將 帶 來 新 的 景 象 398
403 註 釋 : 澳 門 全 紀 錄 澳 門 四 百 年 鏡 海 叢 報 澳 門 通 史 澳 門 四 百 年 澳 門 通 史 華 僑 報 澳 門 日 報,1963 年 澳 門 日 報,2000 年 8 月 15 日, 社 論 澳 門 手 冊, 澳 門 日 報 創 刊 卅 五 週 年 紀 念 特 刊 李 成 俊 : < 澳 門 日 報 > 姓 澳, 載 於 人 民 日 報,2003 年 399
404 澳 門 考 古 學 的 反 思 * 鄧 聰 一 前 言 澳 門 是 由 澳 門 半 島 路 環 島 和 氹 仔 島 組 成, 地 理 的 座 標 是 北 緯 , 東 經 的 範 圍 澳 門 的 歷 史 從 來 都 是 珠 江 地 區 的 一 環,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傳 統 文 化 一 脈 相 承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後, 澳 門 地 區 的 考 古 亦 進 入 一 新 階 段 澳 門 考 古 學 的 資 料 卻 顯 示, 自 新 石 器 時 代 距 今 6,000 多 年 前 起, 此 地 就 一 直 有 人 類 在 活 動 和 繁 衍 考 古 學 對 澳 門 近 代 史 的 研 究, 仍 發 揮 着 積 極 的 作 用 葡 人 東 來 澳 門 早 期 的 活 動, 如 17 世 紀 初 期 耶 穌 會 教 士 所 建 立 的 聖 保 祿 教 堂 聖 保 祿 神 學 院 及 大 炮 台 等 輝 煌 的 建 設, 是 代 表 了 葡 國 過 去 在 東 亞 地 區 政 治 軍 事 宗 教 與 教 育 等 方 面 重 要 的 遺 跡 迄 今 為 止, 澳 門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主 要 都 是 外 來 考 古 隊 所 承 擔 的 回 顧 澳 門 考 古 發 展 的 歷 史, 同 樣 是 認 識 澳 門 歷 史 重 要 的 環 節 二 澳 門 早 期 考 古 工 作 澳 門 地 區 迄 今 仍 未 有 進 行 全 面 的 考 古 普 查 工 作 這 是 很 遺 憾 的 事 由 於 近 年 澳 門 都 市 迅 速 的 發 展, 即 使 過 去 已 被 發 現 的 遺 址, 最 近 是 否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考 古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400
405 已 被 破 壞, 現 今 我 們 尚 未 能 準 確 的 掌 握 不 容 諱 言, 目 前 澳 門 史 前 或 歷 史 時 期 的 考 古 工 作, 還 是 在 起 步 的 階 段 澳 門 地 區 的 考 古 工 作 起 步 很 晚 遲 至 1972 年 7 月 15 至 16 日 間,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一 些 業 餘 的 考 古 愛 好 者, 在 路 環 進 行 地 表 的 調 查 工 作, 分 別 在 竹 灣 黑 沙 路 環 村 及 九 澳 灣 的 五 個 地 點 發 現 了 史 前 及 唐 宋 歷 史 時 期 的 遺 物 在 竹 灣 西 部 岩 蔭 及 谷 地, 發 現 了 一 些 夾 砂 幾 何 印 紋 陶 及 相 當 風 化 的 殘 玦 飾 黑 沙 分 南 北 兩 個 地 點 南 部 的 黑 沙 即 現 今 黑 沙 公 園 的 範 圍 在 這 裏 沙 堤 上 暴 露 出 較 豐 富 的 遺 物, 如 夾 砂 繩 紋 或 素 面 陶 片 刻 劃 紋 殘 器 座 礪 石 石 紡 輪 及 礫 石 尖 狀 器 等 此 外 尚 發 現 有 一 些 帶 綠 釉 陶 罐 破 片 黑 沙 的 北 部 沙 堤 較 窄 小, 地 表 暴 露 有 夾 砂 粗 陶 及 網 狀 紋 泥 質 陶 及 環 砥 石 有 肩 石 锛 等 路 環 村 附 近 的 路 徑, 因 修 路 暴 露 出 不 少 夾 砂 粗 陶 及 幾 何 印 紋 硬 陶 破 片 此 外, 尚 發 現 有 一 件 殘 石 英 環 及 玉 髓 的 刮 削 器, 該 刮 削 器 長 5 厘 米 寬 2 厘 米, 有 較 全 面 的 加 工 九 澳 灣 並 沒 有 形 成 第 二 級 沙 堤, 灣 內 撿 拾 到 若 干 的 遺 物, 如 繩 紋 及 幾 何 印 紋 泥 質 陶 陶 片 石 網 墜 及 一 些 帶 青 釉 陶 片 根 據 以 上 的 調 查,W.Kelly 認 為 這 些 遺 物 的 年 代, 橫 跨 新 石 器 時 代 至 宋 元 之 間, 路 環 村 附 近 所 發 現 玉 髓 刮 削 器, 可 能 是 早 於 新 石 器 時 代 1973 年 5 月 的 日 兩 日 間,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在 黑 沙 遺 址 進 行 試 掘 調 查 由 A 至 F 六 個 的 小 探 方 南 北 向 在 沙 堤 上 佈 置 E 探 方 內 發 現 有 五 銖 錢 幣 B 探 方 出 土 若 干 可 能 屬 於 唐 代 的 陶 瓷 F 探 方 最 豐 富, 發 現 有 較 多 的 陶 片 及 石 器, 其 中 若 干 陶 片 為 幾 何 印 紋 泥 質 陶 1977 年 及 1985 年,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再 在 黑 沙 先 後 組 織 兩 次 的 調 查 發 掘 工 作 1977 年 10 月 的 調 查 共 開 3 X3 米 探 方 G H 兩 個 及 6X3 米 T 探 溝 一 條, 並 在 遺 址 的 沙 堤 上 鑽 探 調 查 這 次 調 查 發 現 自 表 土 以 下 厘 米 有 若 干 清 朝 陶 瓷 破 片 及 錢 幣 據 報 調 查 發 現, 包 括 史 前 時 期 兩 個 不 同 時 期 的 文 化 堆 積, 下 文 化 堆 積 出 土 可 復 原 的 圈 足 彩 陶 盤 一 件 1985 年 1 月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於 黑 沙 進 行 最 後 的 發 掘 工 作, 共 開 3 個 5 5 米 探 方 及 一 個 三 角 形 的 探 方 據 報 發 現 了 一 些 新 石 器 時 代 的 遺 物 401
406 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在 澳 考 古 發 掘 調 查 1990 年 由 北 京 文 物 出 版 社 出 版, 文 物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集 文 物 考 古 工 作 十 年 書 中, 筆 者 所 執 筆 的 香 港 和 澳 門 近 十 年 來 的 考 古 收 獲 一 文, 初 步 討 論 港 澳 地 區 的 史 前 文 化 的 編 年, 嘗 試 建 立 以 東 灣 Ⅰ 期 東 灣 Ⅱ 期 黑 沙 期 鯆 魚 灣 期 蟹 地 灣 期 的 五 個 代 表 的 發 展 階 段 其 中 黑 沙 期 就 是 以 路 環 的 黑 沙 遺 址 為 代 表 同 文 章 中 更 指 出 黑 沙 期 的 文 化 是 代 表 沿 南 海 沙 丘 的 傳 統 文 化 1991 年 筆 者 在 環 珠 江 口 史 前 考 古 芻 議 中 提 出 大 灣 式 彩 陶 盤 的 概 念, 以 涵 蓋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新 石 器 時 代 出 土 的 圈 足 彩 陶 盤 同 年 筆 者 所 發 表 香 港 考 古 之 旅 中 南 海 彩 陶 的 文 化 圈 的 假 說, 其 中 收 錄 有 黑 沙 大 灣 後 沙 灣 龍 穴 小 梅 沙 舂 磡 灣 六 處 遺 址 的 完 整 圈 足 彩 陶 盤 分 佈 圖 的 彩 版 1993 年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黃 韻 璋 人 類 學 的 學 位 論 文 新 石 器 時 代 環 珠 江 口 之 彩 陶 一 文 中, 收 錄 了 黃 氏 在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會 所 內 所 實 測 的 7 件 黑 沙 遺 址 出 土 的 彩 陶 陶 片 測 量 圖 其 後,1994 年 黃 氏 測 量 黑 沙 遺 址 彩 陶 陶 片 的 實 測 圖 在 大 灣 文 化 試 論 一 文 中 正 式 發 表 大 灣 文 化 試 論 一 文 嘗 試 就 環 珠 江 口 的 沿 岸 及 島 嶼 約 五 六 千 年 前 新 石 器 時 期 文 化 的 分 佈 分 期 文 化 的 內 涵 特 徵 航 海 技 術 及 源 流 等 問 題 進 行 初 步 的 分 析 1995 年 1 月,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考 古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與 澳 門 大 學 中 文 系 在 澳 門 基 金 會 的 支 持 下, 在 澳 門 路 環 黑 沙 遺 址 發 掘, 發 現 了 新 石 器 時 代 兩 個 不 同 時 期 的 文 化 層 ( 圖 1) 在 距 今 約 4,000 年 前 的 文 化 層 402
407 圖 一 澳 門 黑 沙 遺 址 1995 考 古 挖 掘 中 確 認 了 一 處 紅 燒 土 與 礫 石 構 築 遺 址, 共 伴 出 土 還 有 一 些 水 晶 玉 石 飾 物 製 作 相 關 工 具 和 飾 物 的 毛 胚 是 次 發 掘 成 果, 其 後 由 鄧 聰 及 鄭 煒 明 編 著 成 澳 門 黑 沙 専 著,1996 年 由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及 澳 門 基 金 會 共 同 出 版 黑 沙 考 古 發 掘 的 重 要 性 確 實 有 點 始 料 不 及 當 時 在 考 古 工 地 工 作 完 成 後, 我 們 在 1995 年 2 月 7 日 舉 行 現 場 的 新 聞 發 佈 會 翌 日 澳 門 華 僑 報 以 黑 沙 發 現 新 石 器 時 代 文 物 為 題, 副 題 是 包 括 整 套 整 玉 石 工 具 料 該 處 為 飾 物 作 坊, 係 對 古 東 南 沿 海 文 化 交 流 探 索 重 要 環 節 1, 引 起 了 社 會 普 遍 的 關 注 其 後 一 年 澳 門 黑 沙 出 版 後, 也 引 起 了 學 術 界 的 注 目 浙 江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牟 永 抗 先 生 是 中 國 新 石 器 時 代 玉 器 研 究 著 名 的 學 者 最 近 在 他 的 關 於 史 前 琢 玉 工 藝 考 古 學 研 究 的 一 些 看 法 403
408 一 文 中 2, 講 述 到 回 顧 二 十 年 琢 玉 工 藝 的 研 究 過 程 中, 有 兩 件 值 得 大 家 慶 幸 的 事, 其 一 是 研 究 的 隊 伍 擴 大 了 其 二 是 研 究 的 層 位 有 了 圖 二 轆 轤 承 軸 器 提 高, 澳 門 黑 沙 考 古 發 掘 報 告 之 後, 標 幟 着 琢 玉 工 藝 深 層 次 研 究 的 開 始 牟 先 生 對 黑 沙 遺 址 報 告 的 錯 愛, 不 無 可 商 榷 之 處 然 而, 對 筆 者 來 說 迄 今 黑 沙 遺 址 的 吸 引 力, 有 增 無 減, 有 如 癡 如 醉 的 感 覺 澳 門 黑 沙 發 表 後, 筆 者 在 日 後 研 究 中 發 現 從 黑 沙 出 土 一 種 所 謂 環 砥 石, 就 是 一 種 圓 盤 旋 轉 機 械 中 軸 的 承 軸 器, 可 簡 稱 為 轆 轤 承 軸 器 ( 圖 2) 3 404
409 最 近 筆 者 再 檢 查 1995 年 黑 沙 發 掘 原 始 資 料 和 幻 燈 片 的 資 料, 考 察 到 轆 轤 承 軸 器 的 邊 旁 有 一 處 呈 淺 黃 色 的 圓 圈 遺 跡, 直 徑 約 5.7 厘 米 中 孔 直 徑 約 2.4 厘 米 據 發 掘 者 黃 韻 璋 氏 的 記 憶, 該 圓 圈 遺 跡 的 厚 度 約 5 毫 米, 用 手 鏟 水 平 削 切 數 次 就 消 失 該 圓 圈 遺 跡 在 原 報 告 中 圖 版 10-2 及 11-2 中 已 發 表 然 而 在 原 報 告 相 關 探 方 圖 12-3 中 未 有 報 道 此 遺 跡 的 資 料 這 確 實 是 筆 者 大 意 疏 忽 所 致 經 過 多 年 來 反 覆 思 考, 今 日 筆 者 認 為 此 圓 圈 遺 跡 很 有 可 能 就 是 空 心 木 質 管 狀 軸 的 遺 跡 轆 轤 承 軸 器 兩 側 旋 轉 研 磨 痕 與 管 狀 軸 遺 跡 的 內 徑 基 本 上 一 致, 令 人 興 奮 從 轆 轤 承 軸 器 與 管 狀 軸 遺 跡 兩 者 相 鄰 密 切 的 關 係 顯 示, 轆 轤 承 軸 器 ( 直 徑 5.5 厘 米 ) 原 來 很 可 能 是 安 裝 在 木 質 管 狀 軸 ( 直 徑 5.7 厘 米 ) 上 的 一 種 設 施 ( 圖 3) 如 果 以 上 推 測 正 確 的 話, 澳 門 黑 沙 圓 盤 旋 轉 機 械 很 可 能 是 水 平 的 豎 軸 轆 轤 ( 相 對 於 橫 軸 轆 轤 來 說 ), 就 是 一 種 由 圓 盤 帶 動 水 平 旋 轉 的 平 台 裝 置 過 去 筆 者 談 及 黑 沙 95A 探 方 第 一 層 生 活 面 中 發 現 圖 三 轆 轤 承 軸 器 及 管 狀 軸 遺 跡 405
410 一 處 紅 燒 土 與 礫 石 構 築 遺 跡 這 裏 圍 繞 紅 燒 土 的 周 圍, 出 土 環 玦 製 品 及 芯 據 觀 察, 環 的 內 壁 及 芯 的 管 鑽 面 上, 均 遺 留 有 由 於 高 速 旋 轉 形 成 的 光 澤 及 綫 狀 痕 跡 同 樣 就 在 紅 燒 土 的 附 近, 出 土 一 種 長 橢 圓 形 的 礫 石, 礫 石 長 軸 兩 端 各 有 一 處 乳 凸, 兩 處 乳 凸 周 圍 亦 可 以 見 到 有 明 顯 由 於 高 速 旋 轉 帶 動 而 形 成 的 光 澤 及 綫 狀 痕 環 芯 及 上 述 礫 石 三 者 出 土 空 間 位 置 相 當 接 近, 而 三 者 同 樣 遺 留 有 由 高 速 帶 動 旋 轉 的 摩 擦 痕 跡, 其 中 相 互 間 的 關 係 如 何 解 釋, 引 人 入 勝 4 看 來 這 個 推 測 是 有 一 定 科 學 的 根 據 本 文 中 首 次 所 論 證 的 圓 盤 旋 轉 機 械, 很 可 能 是 用 作 玉 石 空 心 管 鑽 穿 孔 加 工 的 用 途 玉 器 管 鑽 是 中 國 新 石 器 時 代 玉 器 製 作 所 備 受 讚 譽 的 工 藝 距 今 約 5,000 年 前 長 江 流 域 良 渚 文 化 以 玉 工 技 術 精 湛, 享 譽 於 世 良 渚 玉 工 製 作 的 玉 琮, 有 的 管 鑽 深 幾 達 50 多 厘 米, 在 世 界 人 類 史 前 機 械 工 程 的 歷 史 裏, 閃 爍 着 耀 目 的 光 芒 然 而, 此 種 管 鑽 技 術 具 體 的 真 面 目 一 直 是 不 解 之 謎 黑 沙 轆 轤 承 軸 器 的 發 現, 為 中 國 新 石 器 時 代 圓 盤 旋 轉 機 械 首 次 重 大 的 發 現, 也 為 史 前 管 鑽 之 謎 的 破 譯,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根 據 澳 門 4,000 多 年 前 豎 軸 轆 轤 機 械 的 認 識, 將 為 中 國 新 石 器 時 代 玉 器 工 藝 史 上 很 重 要 的 突 破, 同 時 亦 為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上 旋 轉 機 械 歷 史 重 大 的 發 現 這 些 實 為 筆 者 在 澳 考 古 所 始 料 不 及 的, 亦 為 在 澳 所 留 下 最 值 得 記 念 的 美 事 四 葡 國 學 者 及 其 他 在 澳 考 古 活 動 澳 門 水 域 的 水 下 考 古 資 源, 更 是 完 全 未 知 之 數 據 聞 澳 門 新 機 場 興 建 期 間, 曾 發 現 過 沉 船,14C 測 定 其 年 代 可 能 屬 於 明 代 的 末 葉, 可 惜 未 有 更 進 一 步 公 佈 發 現 的 情 況 按 現 今 於 珠 江 口 一 帶 海 域, 屢 屢 打 撈 出 唐 代 的 陶 器 1977 年 中 國 漁 民 在 外 伶 仃 島 附 近 海 域 1984 年 在 荷 包 島 海 域 附 近, 先 後 打 撈 過 唐 代 的 青 釉 四 耳 罐 和 碗 中 國 歷 史 博 物 館 俞 偉 超 認 為, 這 些 打 撈 所 得 器 物 均 為 古 代 沉 船 的 遺 物 元 滅 南 宋 之 間 406
411 有 十 字 門 大 海 戰 十 字 門 即 珠 海 橫 琴 與 澳 門 至 路 環 間 海 道, 應 當 有 大 量 沉 沒 於 海 域 中 的 船 隻 因 此, 未 來 澳 門 水 域 之 水 下 考 古 工 作, 可 能 是 大 有 可 為 的 再 者, 從 16 世 紀 開 始, 中 葡 兩 種 源 遠 流 長 的 豐 富 文 化 在 澳 門 這 兒 相 遇 相 融, 創 造 性 地 互 相 影 響 移 植 澳 門 近 代 歷 史 考 古 學 的 價 值, 是 眾 所 公 認 的 從 1990 至 1992 年 間, 澳 門 政 府 集 合 建 築 工 程 歷 史 和 考 古 專 業 人 員 對 聖 保 祿 教 堂 遺 址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科 學 研 究 工 作, 發 掘 深 度 達 4 米 之 深 並 運 用 雷 達 探 測 紀 錄, 對 教 堂 建 築 遺 跡 進 行 了 詳 盡 的 紀 錄 和 復 原 此 外 還 發 現 了 大 量 陶 瓷 的 遺 物 聖 保 祿 教 堂 的 發 掘, 是 澳 門 歷 史 考 古 學 開 創 性 的 工 作 1998 年 澳 門 博 物 館 的 開 幕, 同 時 出 版 了 與 歷 史 同 步 的 博 物 館 大 炮 台, 其 中 多 篇 文 章 揭 露 了 從 年 期 間 葡 國 考 古 學 者 在 大 三 巴 遺 址 發 掘 一 些 最 新 的 成 果 還 有, 鄭 煒 明 於 1993 年 及 1995 年 分 別 發 表 的 ( 葡 佔 ) 氹 仔 路 環 碑 銘 楹 匾 匯 編 和 ( 葡 佔 ) 氹 仔 路 環 遺 刻 題 記 志 1996 年 Lindsay 與 MayRide 著 作 的 東 印 度 公 司 墓 地, 由 香 港 大 學 出 版 社 出 版 書 中 收 錄 鴉 片 戰 爭 前 後 外 籍 人 士 160 多 人 在 澳 門 墓 地 的 墓 志 資 料, 其 中 既 有 鴉 片 商 人 冒 險 家 藝 術 家 和 學 者, 如 著 名 學 者 馬 禮 遜 和 龍 思 泰 的 墓 地, 提 供 了 近 代 史 上 外 籍 人 士 在 中 國 活 動 的 實 物 資 料 五 展 望 綜 觀 從 1972 年 澳 門 路 環 發 現 的 考 古 地 點, 迄 今 已 有 20 多 年 這 20 年 間 澳 門 的 都 市 發 展 迅 速, 不 少 的 考 古 遺 址 都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破 壞, 或 被 湮 沒 1993 年 威 斯 汀 酒 店 前 門 的 建 設, 破 壞 了 原 黑 沙 北 部 的 沙 堤 考 古 遺 址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考 古 學 會 在 黑 沙 自 及 85 年 的 考 古 發 掘 調 查 工 作 迄 今 20 多 年, 正 式 報 告 書 尚 未 出 版 近 年 大 三 巴 遺 址 發 掘 的 資 料, 尚 在 整 理 的 階 段 現 今 要 全 面 理 解 澳 門 考 古 的 工 作, 尚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407
412 1999 年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的 懷 抱 後, 在 考 古 事 業 上 可 發 展 之 處 甚 多 澳 門 政 府 內 部 及 大 專 教 育 界 應 增 強 田 野 考 古 專 業 的 人 員 其 中 以 成 立 完 善 的 文 物 法 為 首 要 之 舉 通 過 成 立 管 理 文 物 事 業 的 機 構, 逐 步 在 大 專 教 育 中 培 養 本 地 考 古 的 專 業 人 才, 建 立 本 地 考 古 文 物 的 專 業 隊 伍, 使 文 物 考 古 專 業 性 置 於 其 應 有 的 位 置 此 外, 組 織 一 次 全 澳 的 考 古 普 查, 製 作 本 地 區 詳 盡 考 古 資 源 的 目 錄 及 地 圖 等, 都 是 當 急 之 務 最 近 澳 門 的 考 古 活 動 也 有 了 一 些 可 喜 的 進 展 2003 年 7 至 8 月 間 由 澳 門 藝 術 博 物 館 主 辦 澳 門 史 前 考 古 與 文 化 的 暑 期 研 究 班, 很 受 本 地 青 少 年 學 生 的 歡 迎 其 後 又 舉 辦 了 藝 博 館 館 藏 澳 門 黑 沙 遺 址 史 前 陶 器 展, 展 出 了 一 批 最 近 復 原 史 前 的 陶 器, 很 惹 人 注 目 5 我 們 期 待 澳 門 文 化 界 對 自 身 當 地 古 文 化 更 大 的 投 入 與 支 持 6,000 多 年 澳 門 的 歷 史, 必 須 要 由 澳 門 人 自 己 動 手 動 腳 發 掘 和 復 原 當 然, 澳 門 歷 史 也 要 融 合 到 環 珠 江 口 的 範 圍 去 考 慮, 澳 港 及 廣 東 三 地 合 作, 勢 必 為 21 世 紀 此 地 人 類 歷 史 認 識 推 向 另 一 新 的 高 峰 註 釋 : 見 華 僑 報,1995 年 2 月 8 日, 第 2 張 第 1 版 牟 永 抗 : 關 於 史 前 琢 玉 工 藝 考 古 學 研 究 的 一 些 看 法, 載 於 史 前 琢 玉 工 藝 技 術, 台 北 :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2003 年, 第 頁 鄧 聰 : 環 珠 江 口 考 古 之 崛 起, 載 於 珠 海 文 物 集 萃,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考 古 藝 術 研 究 中 心,2000 年, 第 頁 鄧 聰 : 史 前 玉 器 管 鑽 轆 轤 機 械 的 探 討, 載 於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古 代 文 明 研 究 中 心 通 訊 第 3 期,2002 年, 第 頁 陳 炳 輝 : 澳 門 史 前 考 古 與 文 化, 載 於 澳 門 雜 誌 第 36 期,2003 年, 第 頁 408
413 從 自 鳴 鐘 探 討 利 瑪 竇 居 留 北 京 的 內 幕 * 金 國 平 吳 志 良 一 中 外 鐘 錶 文 化 鐘 錶 是 記 錄 或 指 示 時 間 的 裝 置 它 的 發 明 和 發 展 代 表 了 人 類 掌 握 時 空 的 願 望, 也 反 映 了 人 類 文 明 的 進 步 1 約 在 西 元 前 3500 年, 人 們 便 開 始 通 過 日 晷 利 用 日 影 來 確 定 白 天 的 時 間 早 在 西 元 前 一 千 年 左 右 的 西 周 初 期, 中 國 就 已 發 明 和 使 用 了 最 原 始 的 計 時 器 土 圭, 後 來 發 展 為 圭 表 日 晷 大 約 起 源 於 漢 代 以 前, 為 觀 測 陽 光 投 影 方 向 的 計 時 器 壺 漏 又 稱 漏 壺, 出 現 的 時 間 約 在 西 元 前 五 世 紀 上 述 各 種 計 時 器 在 中 國 沿 用 了 二 三 千 年 此 外, 點 燈 點 蠟 或 點 香 2 的 時 間 也 曾 作 為 計 時 標 準 中 國 古 代 也 曾 經 製 造 過 機 械 計 時 器 西 元 二 世 紀 初, 東 漢 科 學 家 張 衡 製 作 的 水 力 渾 天 儀 上, 就 有 機 械 轉 動 的 計 時 部 份, 每 天 規 律 地 回 轉 一 周 至 隋 初, 先 後 製 造 過 帶 有 計 時 裝 置 的 渾 天 儀 唐 代 開 元 十 三 年 (725), 張 遂 梁 令 瓚 等 製 造 了 水 力 渾 天 儀, 宋 人 張 思 訓 於 太 平 興 國 四 年 (979) 創 製 的 水 力 渾 天 儀 上 的 計 時 部 分 有 所 發 展, 宋 哲 宗 元 祐 三 年 (1088), 蘇 頌 和 韓 公 廉 等 製 造 了 水 運 儀 象 台 3 在 歐 洲, 原 始 的 日 晷 裝 置 一 直 用 到 西 元 10 世 紀 14 世 紀 起, 才 出 現 機 械 傳 動 的 時 鐘, 如 1335 年 意 大 利 米 蘭 鐘 及 1389 年 英 國 的 威 爾 * 澳 門 歷 史 研 究 者 409
414 斯 大 教 堂 鐘 據 記 載,1338 年 威 尼 斯 已 開 始 向 印 度 出 口 鐘 錶 歐 洲 開 始 向 亞 洲 出 口 機 器 這 是 一 個 微 不 足 道 的 開 端, 但 開 創 了 一 個 新 紀 元 一 個 世 紀 之 後, 西 歐 對 亞 洲 的 技 術 優 勢 便 成 為 了 一 個 既 成 事 實 4 15 世 紀 初, 開 始 出 現 發 條 驅 動 的 時 鐘 5 最 早 的 近 代 歐 洲 時 鐘 於 16 世 紀 中 由 耶 穌 會 教 士 先 引 入 澳 門, 再 傳 至 中 國 儘 管 鐘 錶 稱 不 上 是 人 類 的 第 一 部 機 器, 無 疑 它 是 最 古 老 的 科 學 儀 器 之 一 6 它 不 僅 僅 指 示 時 間, 而 且 與 人 類 的 活 動 同 步 它 是 歷 史 上 的 第 一 部 精 密 自 動 儀, 拉 開 了 現 代 科 技 世 界 的 帷 幕 機 械 鐘 錶 與 眼 7 鏡 是 純 粹 的 歐 洲 發 明 8 歐 洲 走 出 黑 暗 的 中 世 紀 步 入 文 藝 復 興 時 代 後, 開 始 了 對 空 間 的 科 學 開 發, 即 大 航 海 時 代 葡 萄 牙 作 為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先 鋒, 曾 輝 煌 一 時, 葡 萄 牙 人 周 遊 四 海 的 航 海 經 驗 也 反 映 到 了 航 海 圖 中 隨 着 經 緯 度 的 運 用, 出 現 了 科 學 的 地 圖 地 圖 與 鐘 錶 之 間 有 着 一 定 的 聯 繫 : 地 圖 是 認 識 空 間 的 工 具, 而 鐘 錶 是 掌 握 時 間 的 利 器 1530 年, 已 有 使 用 鐘 錶 測 量 經 緯 度 和 確 定 星 辰 準 確 位 置 的 建 議, 因 而 出 現 了 製 造 精 密 鐘 錶 的 需 要 9 至 18 世 紀, 它 已 成 為 航 海 精 確 計 算 必 不 可 缺 的 儀 器 然 而, 在 紫 禁 城 內, 鐘 錶 卻 從 來 不 是 科 學 儀 器, 而 是 具 有 政 治 涵 義 的 奇 珍 異 玩 在 皇 家 看 來, 精 巧 的 鐘 錶 和 其 他 歐 洲 器 物 屬 於 外 國 孝 敬 皇 帝 的 貢 品, 是 中 華 天 朝 尊 嚴 的 見 證, 皇 公 貴 族 們 把 玩 中 寓 政 治 政 治 中 寓 把 玩, 與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中 的 科 學 精 神 相 映 成 趣, 從 側 面 上 折 射 出 中 外 社 會 近 代 的 不 同 走 向 更 令 人 驚 奇 的 是, 來 自 歐 洲 的 自 鳴 鐘 竟 然 成 為 了 耶 穌 會 進 入 中 原 大 地 的 有 力 武 器 二 耶 穌 會 的 鐘 錶 外 交 漢 魏 隋 唐 時 代 印 度 佛 教 文 化 的 輸 入 及 明 末 隨 葡 人 東 來 而 入 華 夏 大 地 的 天 主 教 文 化, 為 中 國 歷 史 上 兩 次 外 來 文 化 輸 入 的 高 潮 誠 如 梁 啟 超 所 言 中 國 知 識 線 和 外 國 知 識 線 相 接 觸, 晉 唐 間 的 佛 學 為 第 一 次, 明 末 的 曆 算 學 便 是 第 二 次 ( 中 間 元 代 和 阿 拉 伯 文 化 有 接 觸 但 影 響 不 410
415 大 ) 10 在 這 兩 次 中 外 文 化 的 交 融 中, 宗 教 文 化 皆 為 先 導, 尤 其 在 明 末 清 初 西 學 東 進 中 成 為 中 西 全 面 文 化 交 流 的 中 介 11 研 究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的 學 者 把 利 瑪 竇 視 為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史 上 最 為 重 要 的 人 物 這 一 評 價 並 不 過 分 但 我 們 還 應 看 到, 耶 穌 會 入 華 經 過 了 三 代 人 的 不 懈 努 力 1552 年 沙 勿 略 客 死 上 川 1553 年 葡 人 入 居 澳 門 後,1563 年 首 批 耶 穌 會 會 士 抵 達 此 地, 但 無 法 進 入 中 國 為 完 成 精 神 征 服 中 國 宣 教 的 大 業,1579 年 耶 穌 會 派 12 范 禮 安 來 到 東 方,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了 中 國 化 的 傳 教 策 略 1579 年, 羅 明 堅 應 范 禮 安 之 召, 來 到 澳 門 1582 年 利 瑪 竇 抵 達 澳 門 1583 年 利 瑪 竇 羅 明 堅 叩 開 停 滯 的 中 華 帝 國 的 大 門, 實 施 科 技 傳 教 政 策, 通 過 譯 書 立 說, 將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的 科 技 引 入 中 國, 促 成 第 二 次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大 潮 的 湧 現 應 該 強 調 的 是, 利 瑪 竇 羅 明 堅 雖 是 意 大 利 人, 但 他 們 是 葡 萄 牙 東 方 保 教 會 屬 下 的 傳 教 士, 受 葡 萄 牙 國 王 與 教 皇 雙 重 領 導 葡 萄 牙 國 王 為 他 們 提 供 活 動 經 費 住 所 保 護 等 由 於 年 西 草 灣 中 葡 衝 突 後, 佛 郎 機 在 中 國 造 成 的 負 面 印 象, 傳 教 事 業 受 阻, 而 明 末 嚴 厲 的 閉 關 鎖 國 也 阻 礙 了 耶 穌 會 的 入 華 計 劃 因 此, 耶 穌 會 必 須 在 表 面 上 與 佛 郎 機 劃 清 界 限 13, 尋 求 入 華 的 途 徑 正 當 耶 穌 會 一 14 籌 莫 展 時, 出 現 了 一 件 意 想 不 到 的 陳 瑞 召 見 澳 門 首 領 的 事 件 : 葡 萄 牙 商 船 隊 照 常 在 八 月 份 抵 達 澳 門, 旅 客 中 有 幾 位 耶 穌 會 士 是 被 派 赴 當 地 的 團 體 或 赴 日 本 傳 教 的 利 瑪 竇 奉 召 也 從 印 度 和 他 們 一 起 到 來, 以 便 協 助 該 項 充 滿 希 望 的 工 作 印 度 教 區 主 教 神 父 曾 給 他 一 塊 很 精 緻 的 錶, 作 為 給 中 國 傳 教 團 的 禮 物 恰 好 當 時 澳 門 市 長 派 他 的 檢 查 官 攜 帶 那 位 長 官 所 要 求 的 珍 品 回 去 不 幸 的 是, 或 者 應 當 說 幸 運 的 是, 要 隨 檢 查 官 前 往 的 羅 明 堅 神 父 病 倒 了 因 此 他 請 檢 查 官 告 訴 那 位 長 官 說, 他 遺 憾 因 病 不 能 成 行, 因 為 他 原 打 算 帶 給 他 一 件 漂 亮 的 用 銅 製 成 的 機 械 小 玩 意 兒, 不 用 碰 它 就 能 報 時 直 到 當 時 為 止, 中 國 人 從 沒 有 聽 說 過 鐘 錶 這 種 東 西, 那 既 新 鮮 又 使 他 們 感 到 神 秘 檢 查 官 送 上 禮 品, 然 後 說 到 神 父 的 411
416 病, 長 官 看 來 似 乎 很 憂 煩, 但 當 他 聽 說 到 鐘 錶, 就 變 得 很 感 興 趣, 吩 咐 一 名 秘 書 以 他 的 名 義 寫 一 封 邀 請 信, 請 羅 明 堅 無 論 如 何 病 一 好 立 刻 就 去 見 他, 並 把 那 件 新 奇 的 玩 意 兒 帶 去 當 這 份 文 書 送 到 了 澳 門 經 人 推 敲 時, 它 証 明 不 止 於 是 一 封 簡 單 的 邀 請 信 而 已 事 實 上, 它 是 一 份 官 方 的 文 件, 公 開 允 許 神 父 們 有 權 在 廣 州 城 修 建 一 所 房 屋 和 一 所 教 堂 可 以 很 容 易 想 像, 在 我 們 的 宗 教 團 體 之 內 和 在 它 之 外, 這 產 生 了 多 麼 大 的 歡 樂 長 期 渴 望 的 理 想 終 於 達 到 了 對 這 整 個 事 情 唯 一 似 乎 持 懷 疑 態 度 的, 就 是 視 察 員 神 父 本 人, 他 對 於 在 這 件 意 外 的 通 知 以 後 應 該 怎 樣 做, 有 點 茫 然 失 措 有 那 麼 多 的 事 都 取 決 於 開 頭 的 步 伐, 以 致 他 懷 疑 羅 明 堅 神 父 有 沒 有 充 分 準 備 去 從 事 這 樁 吃 力 的 工 作 確 實, 如 果 不 是 別 的 神 父 請 求 他 盡 量 利 用 這 件 事 的 話, 機 會 也 許 會 整 個 丟 失 的 15 通 常 而 言, 大 部 分 歐 洲 貨 物 或 是 不 能 引 起 亞 洲 人 民 的 興 趣 或 是 無 法 與 同 類 的 亞 洲 貨 物 競 爭 萬 事 均 有 例 外, 這 個 例 外 便 是 機 械 鐘 錶 靠 着 自 鳴 鐘 的 魅 力, 在 澳 門 的 傳 教 士 出 乎 意 料 之 外 地 取 得 了 與 兩 廣 最 高 當 局 直 接 溝 通 的 渠 道, 而 自 鳴 鐘 也 竟 然 成 為 了 他 們 叩 開 東 方 古 國 國 門 的 敲 門 磚 耶 穌 會 的 下 一 步 計 劃, 是 用 它 敲 開 紫 禁 城 的 宮 門 從 此 之 後, 利 瑪 竇 為 結 交 各 級 官 吏 博 得 上 層 社 會 人 士 的 好 感, 改 穿 儒 服, 廣 交 朝 野 名 流, 通 過 展 示 和 贈 送 西 洋 奇 器, 巧 妙 地 為 自 己 樹 立 了 一 個 精 通 數 學 天 文 地 理 等 知 識 的 淵 博 學 者 形 象 在 西 洋 奇 器 中, 以 自 鳴 鐘 最 獲 時 人 敬 佩 喜 愛 在 肇 慶, 利 瑪 竇 神 父 單 獨 住 在 教 堂 裏, 在 那 裏 接 待 了 異 常 之 多 的 各 個 階 層 的 中 國 客 人 這 些 來 訪 可 能 是 由 收 藏 歐 洲 珍 奇 而 引 起 的 客 人 們 最 稱 羨 的 是 他 為 教 堂 和 鄰 居 所 樹 立 的 那 座 鐘 它 靠 一 口 大 鈴 來 報 時, 不 僅 把 一 天 的 時 間 告 訴 過 客, 而 且 告 訴 遠 處 的 人 ; 他 們 始 終 弄 不 明 白 它 怎 麼 能 不 用 人 敲 擊 就 自 己 發 聲 18 一 般 認 為, 利 瑪 竇 將 西 方 奇 器 作 為 禮 品 送 往 京 廷 的 做 法 是 受 到 了 南 禮 部 尚 書 王 忠 銘 的 啟 發 實 則 不 然 在 耶 穌 會 遠 東 傳 教 的 歷 程 中, 自 鳴 鐘 外 交 歷 史 悠 久 19 在 日 本, 鐘 錶 早 就 成 了 耶 穌 會 打 開 傳 教 局 面 的 外 交 工 具 20 方 濟 各 沙 勿 略 開 教 日 本 時, 曾 於 1551 年 向 首 先 接 412
417 觸 的 山 口 的 領 主 島 津 貴 久 贈 送 了 一 批 精 選 的 禮 物 方 濟 各 大 師 和 他 的 同 伴 們 折 回 了 國 王 朝 廷 所 在 的 Suvo 王 國 的 山 口 城, 神 甫 決 定, 為 了 獲 得 國 王 的 好 感 與 支 援 因 為 他 是 當 地 的 國 王, 沒 有 他 的 許 可 和 庇 護, 他 們 無 法 在 那 裏 居 住 造 訪 國 王 他 精 選 了 13 件 珍 貴 的 禮 物, 有 一 座 造 工 精 美 的 時 鐘 (relogio de horas), 一 枝 三 管 火 石 槍, 錦 緞, 非 常 漂 亮 的 水 晶 玻 璃, 鏡 子, 眼 鏡, 等 等 21 由 於 自 鳴 鐘 是 十 分 罕 見 貴 重 的 禮 物 22, 局 面 頓 時 打 開 了 : 由 於 禮 物 是 在 那 一 帶 見 所 未 見 的 東 西, 國 王 顯 得 非 常 滿 意, 立 即 下 令 在 城 市 的 街 道 上 樹 立 了 一 些 牌 子, 上 面 寫 道 : 他 非 常 高 興 在 該 城 及 他 的 王 國 宣 揚 上 帝 之 法 不 僅 人 人 可 以 自 由 信 教, 他 還 下 令 其 臣 民 不 得 怠 慢 神 甫 們, 並 給 了 一 座 廟 供 他 和 同 伴 居 住 國 王 還 想 向 印 度 派 遣 一 位 和 尚 或 普 通 人 出 任 大 使, 回 贈 禮 物 23 為 進 入 中 國 傳 教, 耶 穌 會 早 就 開 始 籌 劃 鐘 錶 外 交 1581 年 11 月 12 日, 羅 明 堅 建 議 : 除 此 之 外, 廣 州 一 些 官 吏 曾 告 訴 我, 如 以 偉 大 公 父 教 宗 的 使 節 名 義 去 北 京, 很 容 易 成 功 他 們 還 說, 最 好 的 禮 物 應 算 一 架 裝 璜 豪 華 且 體 積 大 的 鐘 錶, 每 小 時 皆 報 時, 將 置 放 在 皇 宮 中, 可 以 聽 很 遠 ; 再 送 一 隻 小 型 的, 就 如 多 年 前 奧 爾 西 尼 樞 機 (Card.FulvioOrsini, 按 為 一 五 七 七 年 十 一 月 底 ) 贈 送 給 教 宗 ( 額 我 略 十 三 世 ) 的 那 種 類 型, 上 有 把 手, 每 點 鐘 報 時, 或 類 似 的 皆 可 年, 羅 明 堅 首 先 向 中 國 官 員 贈 送 鐘 錶 : 海 道 對 我 的 優 待 很 快 傳 遍 全 城, 一 般 百 姓 都 不 敢 惹 我, 而 其 他 低 級 官 員 爭 相 和 我 交 往, 其 中 有 一 位 是 兩 廣 軍 司 令, 我 曾 贈 他 一 隻 鐘 錶, 他 始 終 是 我 要 好 的 朋 友, 曾 有 意 把 我 帶 進 內 陸 但 給 兩 廣 總 督 陳 瑞 的 鐘 錶 是 由 本 涅 拉 (Matias Panela) 27 代 送 的 28 : 又 一 次 是 澳 門 百 姓 遣 發 那 位 葡 籍 參 事 攜 帶 一 件 禮 物 呈 獻 給 總 督, 當 時 我 正 患 重 病, 幾 乎 要 死, 因 為 數 日 受 嚴 重 瘧 疾 的 煎 熬, 原 要 抽 血, 可 惜 找 不 到 血 脈 管 ; 左 臂 上 又 有 腫 塊, 使 我 危 在 旦 夕, 所 以 不 413
418 能 前 往 還 好 總 督 尚 記 得 我, 問 為 什 麼 我 沒 有 去? 參 事 回 答 說 我 正 患 病, 不 能 前 去 拜 謁, 他 並 呈 上 一 些 眼 鏡, 說 是 我 的 禮 物, 並 謂 當 我 病 癒 後, 自 然 會 去 拜 謁 總 督 的, 將 再 給 他 呈 獻 一 座 十 分 精 製 的 金 屬 鐘 錶, 總 督 聞 此 非 常 高 興, 他 希 望 由 我 親 自 帶 來 ( 呈 獻 給 他 ) 年 12 月 15 日, 巴 範 濟 向 耶 穌 會 總 會 長 彙 報 此 事 說 : 正 當 我 們 加 緊 學 習 日 文 時, 接 到 中 國 兩 廣 總 督 ( 陳 瑞 ) 的 通 知, 要 羅 明 堅 神 父 回 去, 希 望 總 督 能 賜 給 他 一 座 房 屋 和 一 所 小 廟, 以 便 在 那 裏 學 習 中 文 ( 並 借 用 小 廟 舉 行 彌 撒 ) 總 督 過 去 曾 讓 葡 萄 牙 人 的 使 者 看 過 兩 座 廟 宇, 說 有 意 讓 神 父 住, 顯 示 對 神 父 十 分 友 善 不 過 這 些 教 外 人 之 許 諾, 人 大 半 不 太 當 真, 因 為 他 們 常 會 食 言, 往 往 為 他 們 有 利 時 才 行 ; 但 現 在 他 們 知 道 神 父 有 一 鐘 錶 相 贈, 可 以 報 告 時 間, 這 是 他 們 非 常 喜 愛 的 東 西 ; 我 相 信 如 不 是 為 了 這 座 鐘 錶, 恐 怕 他 們 不 會 請 神 父 回 去 的 因 此 視 察 員 神 父 要 我 們 善 加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其 獲 益 良 多, 並 不 吃 虧 他 令 我 前 往, 且 和 我 作 伴 ; 中 國 人 將 頒 賜 特 准 居 留, 且 賜 房 舍, 夠 三 位 會 士 居 住, 在 那 裏 學 習 中 文 他 派 我 前 往 擔 任 這 個 工 作, 如 不 成, 要 我 再 去 日 本 傳 教 30 兩 廣 總 督 非 常 有 權, 在 朝 廷 中 也 有 職 務, 尤 其 受 皇 帝 任 命, 處 理 葡 萄 牙 人 的 事 務, 其 他 官 吏 都 不 敢 更 改 皇 帝 不 准 外 國 人 進 入 中 國 的 禁 令, 只 有 他 可 以 31 因 此, 打 通 陳 瑞 的 目 的 是 : 目 前 我 基 於 服 從 以 及 視 察 員 的 意 思, 就 要 動 身 去 會 兩 廣 總 督 ( 陳 瑞 ), 並 為 維 持 我 們 的 友 誼, 準 備 贈 送 他 一 座 鐘 錶, 希 望 能 獲 得 准 許 在 那 裏 居 住 更 進 一 步 的 目 的 則 是 : 於 是 我 們 藉 他 之 手, 把 鐘 錶 呈 獻 給 總 督, 總 督 萬 分 喜 悅, 因 為 他 們 對 新 發 明 西 洋 玩 意 兒 十 分 欣 賞 我 們 希 望 總 督 能 把 這 座 鐘 錶 呈 獻 給 皇 帝, 因 為 外 人 進 貢 物 無 不 是 遵 守 這 個 步 驟 年 1 月 25 日, 羅 明 堅 為 開 始 準 備 貢 禮, 再 次 請 求 耶 穌 會 總 會 長 : 在 前 信 中 曾 希 望 神 父 寄 來 一 座 鐘 錶, 一 手 掌 高, 內 有 擺, 外 面 鍍 金, 將 作 為 進 貢 之 物, 呈 獻 給 中 國 皇 帝, 以 便 求 得 准 許, 在 中 國 傳 414
419 播 福 音 目 前 我 們 就 像 他 的 附 庸, 相 信 去 京 都 並 不 難, 希 望 用 兩 年 的 時 間 把 中 國 話 學 好, 同 時 有 一 些 青 年 也 和 我 們 住 在 一 起, 幫 助 我 們 實 習 因 此 謹 盼 神 父 速 覓 一 架 鐘 錶, 一 些 銅 版 印 的 精 美 聖 母 與 救 主 的 聖 像, 這 是 中 國 官 吏 們 所 希 望 的, 再 寄 來 一 些 有 關 信 仰 奧 跡 的 繪 畫, 這 樣 很 容 易 解 釋 介 紹 給 他 們, 中 國 人 是 甚 喜 愛 看 圖 畫 的 35 綜 上 所 述, 兩 隻 自 鳴 鐘 計 劃 從 1581 年 年 底 便 開 始 籌 劃 了 1601 年, 利 瑪 竇 完 成 了 這 策 劃 了 20 年 的 計 劃, 獲 准 入 京 朝 見 神 宗, 獻 上 了 自 鳴 鐘, 並 開 始 計 謀 如 何 長 居 京 城 36 利 瑪 竇 執 行 的 是 視 察 員 范 禮 安 的 指 令 作 為 監 督 他 有 同 教 務 視 察 員 相 同 的 權 力 視 察 員 神 父 特 別 向 新 監 督 建 議 的 是, 盡 一 切 努 力 在 北 京 開 辟 一 個 居 留 點 ; 在 他 看 來, 除 非 有 某 個 人 被 皇 帝 欣 然 接 待, 否 則 長 期 居 留 在 中 國 就 沒 有 任 何 保 証 為 了 促 進 他 設 想 的 目 的, 視 察 員 神 父 搜 集 了 他 認 為 凡 是 有 助 於 這 個 目 標 的 所 有 物 品, 都 送 往 南 昌 府 ; 其 中 有 一 幀 從 西 班 牙 寄 來 的 聖 母 像, 一 幀 救 世 主 基 督 像, 一 個 大 小 適 中 製 作 精 巧 用 齒 輪 結 構 的 自 鳴 鍾, 能 報 出 一 點 鐘 半 點 鐘 一 刻 鐘 這 座 鐘 是 耶 穌 會 阿 瓜 維 瓦 (ClaudioAquaviva) 會 長 神 父 送 給 傳 教 團 的, 希 望 傳 教 團 能 以 已 經 開 始 的 同 樣 方 法 繼 續 得 到 進 展 菲 律 賓 主 教 也 給 中 國 傳 教 團 的 視 察 員 神 父 送 來 一 個 和 前 一 座 大 致 相 同 的 鐘 37 除 了 這 些 以 外, 他 還 在 澳 門 搜 集 了 他 認 為 會 對 傳 教 團 有 用 的 各 種 東 西, 全 部 寄 到 南 昌 38 耶 穌 會 長 征 北 京 計 劃 的 構 思 出 自 沙 勿 略, 策 劃 人 是 范 禮 安, 最 初 執 行 者 為 羅 明 堅, 最 後 由 利 瑪 竇 完 成 了 沙 勿 略 的 遺 願 而 他 們 所 借 助 的, 就 是 自 鳴 鍾 的 威 力 39 自 鳴 鐘 選 擇 一 大 一 小 亦 頗 有 匠 心 大 鐘 置 於 皇 宮 庭 院 內, 可 擴 大 影 響 小 錶 成 為 皇 帝 愛 不 釋 手 的 珍 玩, 借 此 獲 寵 近 代 西 方 鐘 錶 聲 音 與 時 間 的 神 秘 吻 合, 在 明 朝 引 起 了 巨 大 的 震 動 不 僅 神 宗 愛 不 釋 手, 而 且 士 大 夫 留 下 的 有 關 文 字 也 處 處 表 露 了 對 此 終 莫 測 其 製 的 工 甚 異 物 的 讚 嘆, 西 方 鐘 錶 文 化 對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的 衝 擊 之 大, 可 想 而 知 : 所 製 器 有 自 鳴 鐘, 以 鐵 為 之, 絲 繩 交 絡, 懸 於 箎, 輪 轉 上 415
420 下, 戛 戛 不 停, 應 時 擊 鐘 有 聲 器 亦 工 甚, 它 具 多 此 類 40 又 有 自 鳴 鐘, 僅 如 小 香 盒, 精 金 為 之, 一 日 十 二 時, 凡 十 二 次 鳴, 亦 異 物 也 41 三 利 瑪 竇 留 京 之 謎 利 瑪 竇 利 用 自 鳴 鐘 得 以 入 京, 但 並 不 等 於 他 可 以 長 期 居 留 事 實 上, 他 在 京 長 住 至 終 老 人 們 不 禁 要 問 : 他 到 底 是 怎 麼 立 足 的 呢? ( 一 ) 發 條 的 奧 妙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用 了 很 大 篇 幅 來 講 述 這 段 故 事 : 皇 帝 第 一 次 看 見 那 座 較 大 的 鐘 時, 鐘 沒 有 調 好, 也 不 走, 因 此 它 既 不 守 時, 又 不 報 點 於 是 他 命 令 立 刻 召 見 神 父 們 ; 神 父 們 奉 召, 急 速 趕 來 北 京 的 皇 宮 整 整 被 四 座 大 牆 所 環 繞 在 白 天, 除 了 那 些 剃 了 發 的 僧 人 而 外, 任 何 男 人 都 可 以 通 過 第 一 二 座 牆 婦 女 任 何 時 候 都 被 拒 於 牆 外 第 三 道 牆 以 內 只 允 許 皇 宮 的 太 監 們 進 入 夜 間 只 有 士 兵 和 太 監 允 許 停 留 在 外 牆 之 內 神 父 們 獲 准 通 過 第 二 道 外 牆, 但 不 能 再 往 裏 去 在 這 裏 的 一 個 院 子 裏 他 們 遇 到 大 批 聚 集 前 來 觀 看 那 些 鐘 的 人, 皇 帝 派 了 他 的 一 名 高 級 太 監 在 這 裏 接 待 他 們 他 是 經 常 隨 侍 皇 帝 的 太 監 之 一, 皇 帝 很 器 重 他 做 事 謹 慎 他 的 名 字 叫 田 爾 耕 (Licin), 他 以 皇 帝 的 名 義 很 莊 重 地 接 待 了 他 們 他 想 知 道 他 們 進 呈 禮 物 給 皇 帝 的 目 的 神 父 們 告 訴 他 說, 他 們 是 來 自 泰 西 這 是 中 國 人 對 歐 洲 的 稱 呼 的 外 國 人, 他 們 是 崇 拜 天 地 主 宰 者 的 敬 神 者, 對 世 俗 貨 不 感 興 趣,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希 望 回 贈 禮 物, 也 不 期 待 任 何 報 酬 他 對 這 個 回 答 很 滿 意, 高 興 地 接 受 了 這 些 禮 物 他 們 告 訴 他, 這 些 鐘 是 一 些 非 常 聰 明 的 工 匠 創 製 的, 不 需 要 任 何 人 的 幫 助 就 能 日 夜 指 明 時 間, 它 們 有 鈴 鐺 自 動 報 時, 有 一 個 指 針 指 出 不 同 的 時 間 他 們 還 說 明 這 些 機 器 必 須 有 人 管 理, 而 且 這 種 操 作 並 不 難, 僕 人 們 兩 三 天 內 即 可 學 會 這 些 情 況 416
421 都 向 皇 帝 陛 下 作 了 報 告, 皇 帝 指 定 了 皇 宮 欽 天 監 的 四 名 太 監, 命 令 他 們 三 天 後 帶 着 這 些 機 器 到 他 的 接 待 室 來, 並 命 令 他 們 十 分 仔 細 地 執 行 交 給 他 們 的 任 務 據 說 皇 宮 的 太 監 們 也 像 國 家 的 官 員 一 樣, 分 為 不 同 的 等 級, 但 每 一 等 只 有 少 數 幾 個 人 因 為 這 些 要 學 習 使 用 鐘 的 人 都 屬 於 那 個 特 定 的 等 級, 神 父 們 便 住 在 曆 算 家 的 住 處, 他 們 在 這 裏 日 夜 教 這 些 愚 蠢 而 智 力 遲 鈍 的 人 不 過 這 些 太 監 很 尊 敬 神 父, 而 那 些 在 宮 裏 庇 護 馬 堂 的 人 則 向 神 父 們 提 供 他 們 生 活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東 西 他 們 這 樣 做 可 能 是 為 了 不 致 把 和 馬 堂 的 爭 執 報 告 給 皇 帝 已 經 有 謠 傳 說, 馬 堂 向 神 父 們 強 行 勒 索 了 一 大 批 貢 物, 而 這 根 本 不 是 事 實 這 個 可 憐 的 倒 楣 人 已 花 了 一 大 筆 錢 來 遮 瞞 這 件 事, 但 是 沒 有 效 果 由 於 努 力 學 習, 被 指 派 管 理 這 些 鐘 的 四 名 曆 算 家 終 於 掌 握 了 管 理 鐘 的 充 分 知 識 為 了 防 止 出 差 錯, 他 們 把 所 教 的 每 個 細 節 以 及 鐘 的 機 構 都 記 錄 下 來 一 個 太 監 在 皇 帝 面 前 犯 錯 誤, 等 於 是 把 自 己 的 生 命 置 於 危 險 境 地 據 說 這 位 君 主 在 這 一 方 面 對 他 們 是 如 此 嚴 厲, 甚 至 為 了 一 點 小 過 錯 有 時 就 把 可 憐 的 不 幸 者 打 死 他 們 首 先 留 心 的 是 問 清 所 有 這 些 齒 輪 發 條 和 附 件 的 中 文 名 稱, 利 瑪 竇 把 所 有 的 名 稱 都 用 漢 字 告 訴 他 們, 因 為 任 何 零 件 遺 失 了 的 話, 它 們 的 名 稱 很 容 易 就 會 被 忘 記 的 在 講 課 的 這 三 天 中 以 及 後 來 的 一 些 日 子 裏, 皇 帝 派 人 向 神 父 們 詢 問 他 腦 子 裏 出 現 的 有 關 歐 洲 的 每 一 件 事 情 : 風 俗 土 地 的 肥 沃 建 築 服 裝 寶 石 婚 喪, 以 及 歐 洲 的 帝 王 們 太 監 們 也 提 出 了 各 式 各 樣 有 關 神 父 們 本 身 的 問 題, 而 那 些 在 他 們 的 住 處 當 差 的 人 則 不 斷 向 皇 帝 報 告 所 發 生 的 最 瑣 細 而 可 笑 的 事 情, 甚 至 報 告 他 們 吃 喝 幾 次 以 及 吃 了 多 少 食 物 這 是 好 奇 的 人 向 一 個 比 他 們 自 己 更 加 好 奇 的 人 在 作 報 告 神 父 們 問 太 監 們 是 否 可 以 轉 告 皇 帝, 他 們 自 己 的 宏 願 就 是 住 在 北 京 並 死 在 北 京, 除 此 之 外 他 們 對 他 別 無 所 求 鑒 於 他 們 心 目 中 要 做 的 事, 這 似 乎 是 提 出 他 們 的 要 求 的 大 好 時 機, 因 為 我 們 將 要 看 到, 官 員 們 已 經 決 定 把 他 們 遣 送 走 了 417
422 安 排 的 三 天 學 習 時 間 還 沒 有 過 去, 皇 帝 就 要 鐘 了 鐘 就 被 遵 命 搬 到 他 那 裏 去, 他 非 常 喜 歡 它, 立 刻 給 這 些 太 監 進 級 加 俸 太 監 們 很 高 興 把 此 事 報 告 給 神 父 們, 特 別 是 因 為 從 那 天 起, 他 們 之 中 有 兩 個 人 被 准 許 到 皇 帝 面 前 給 一 個 小 鐘 上 發 條 皇 帝 一 直 把 這 個 小 鐘 放 在 自 己 面 前, 他 喜 歡 看 它 並 聽 它 鳴 時 這 兩 個 人 成 了 皇 宮 裏 很 重 要 的 人 物 在 各 國 的 宮 廷 裏, 能 夠 經 常 在 皇 帝 的 身 邊 效 勞 都 被 認 為 是 一 種 很 高 的 榮 譽 這 是 所 有 的 朝 臣 的 願 望 ; 而 中 國 人 甚 至 比 別 國 人 更 加 野 心 勃 勃 地 要 謀 求 這 項 職 位 一 個 以 一 句 話 就 能 成 全 朋 友 或 毀 滅 敵 人 的 人, 是 被 人 人 所 尊 敬 的 皇 宮 裏 沒 有 一 個 地 方 能 安 放 那 座 大 鐘, 使 它 的 擺 垂 到 可 以 控 制 齒 輪 的 低 度 於 是 第 二 年 皇 帝 把 它 送 在 工 部 那 裏, 命 他 按 照 神 父 們 所 畫 的 圖 様 為 它 修 建 一 個 合 適 的 木 閣 樓 這 座 木 閣 樓 真 配 得 上 作 為 帝 王 的 陳 設, 其 裝 飾 品 就 超 過 了 材 料 的 價 值 那 上 面 刻 滿 了 人 物 和 亭 台, 用 雞 冠 石 和 黃 金 裝 飾 得 閃 閃 發 光 ; 在 這 種 藝 術 方 面 中 國 人 毫 不 亞 於 歐 洲 人 工 部 花 了 一 千 三 百 金 幣 (Cecus) 建 這 座 樓, 它 是 一 座 不 大 的 建 築, 但 考 慮 到 這 種 製 品 價 格 低 廉, 歐 洲 人 會 說 他 是 花 費 得 太 多 了 遵 照 聖 諭, 這 座 樓 修 建 在 第 二 道 牆 之 外 的 一 個 很 漂 亮 的 花 園 裏, 那 裏 有 很 多 這 類 美 麗 的 東 西 據 說, 皇 帝 陛 下 以 及 其 他 顯 貴 們 有 時 到 這 裏 來 散 心, 觀 看 引 人 入 勝 的 景 物, 其 中 也 包 括 這 項 歐 洲 的 紀 念 物 42 除 了 利 瑪 竇 本 人 的 敘 述 外, 熊 三 拔 43 的 記 載 也 說 明 神 宗 對 小 錶 愛 不 釋 手 : 小 錶 令 他 十 分 高 興, 現 在 還 擺 在 他 桌 子 上 的 小 匣 裏 神 甫 們 常 常 進 宮 去 調 試 年 初 刊 於 葡 萄 牙 埃 武 拉 的 年 耶 穌 會 年 報 中 國 47 部 分 稱 : 國 王 一 直 將 小 錶 和 其 他 東 西 留 在 身 邊 48 稍 後, 艾 儒 略 在 大 西 利 先 生 行 蹟 中 也 說 : 奉 旨 起 取 赴 京, 利 子 始 偕 伴 八 人, 出 入 燕 都 獻 天 主 聖 像 聖 母 像 天 主 經 典 自 鳴 鐘 大 小 二 具 鐵 弦 琴 萬 國 圖 皇 上 欣 念 遠 來, 召 ( 原 作 另 ) 見 便 殿, 垂 簾 以 觀 命 內 官 學 習 西 琴, 418
423 問 西 來 曲 意, 利 子 始 譯 八 章 以 進 復 蒙 賜 問 大 西 教 旨, 凡 民 風 國 政 等 事 於 是 欽 賜 官 職, 設 饌 三 朝 49, 宴 勞 利 子 等 固 辭 榮 祿, 受 廪 餼 上 奉 聖 像 於 御 前, 置 自 鳴 鐘 於 御 幾, 復 命 畫 工 圖 形 進 覽 50 既 不 守 時, 又 不 報 點, 是 利 瑪 竇 利 用 當 時 中 國 人 還 不 瞭 解 發 條 的 作 用 略 施 了 一 小 計 : 51 他 迷 上 了 擺 輪 鐘 錶, 因 為 它 被 存 心 鬆 了 發 條, 於 是 命 令 神 甫 們 進 來 修 理 52 何 大 化 一 語 道 出 了 利 瑪 竇 的 天 機! 此 語 書 於 明 亡 之 後, 已 無 政 治 後 果 了 如 在 明 朝, 讀 者 不 可 能 見 到 這 段 話, 利 瑪 竇 的 高 技 亦 將 成 為 永 遠 的 秘 密 無 論 如 何, 利 瑪 竇 因 成 功 入 京, 並 定 居 而 被 尊 為 中 國 傳 教 事 業 奠 基 人 利 瑪 竇 留 居 北 京 意 義 重 大 : 它 是 中 國 傳 教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開 啟 了 一 個 中 西 文 化 互 動 碰 撞 吸 納 排 斥 的 偉 大 時 代, 為 天 主 教 在 華 傳 播 獲 得 最 強 有 力 的 庇 護 人 的 同 時, 也 為 澳 門 找 到 了 絕 對 可 靠 的 保 護 人 有 葡 萄 牙 學 者 認 為, 澳 門 是 議 事 會 與 耶 穌 會 共 同 管 理 的 城 市 的 確, 早 期 澳 門 與 耶 穌 會 是 一 個 共 生 體 : 澳 門 為 耶 穌 會 的 傳 教 大 業 提 供 了 基 地 與 資 金, 耶 穌 會 在 京 廷 的 巨 大 成 功 及 由 此 構 成 的 複 雜 人 事 網 絡 53 又 為 澳 門 提 供 了 一 張 有 效 的 政 治 保 護 傘 ( 二 ) 祖 師 爺 的 名 實 利 瑪 竇 使 用 絕 技 得 到 長 居 京 城, 但 身 為 傳 教 士 的 利 瑪 竇 被 人 稱 為 鐘 錶 業 祖 師 爺, 卻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作 為 鐘 錶 業 的 主 神, 利 瑪 竇 實 際 上 盛 名 之 下 其 實 難 符 1605 年, 他 自 己 承 認 說 : 其 他 科 技, 如 鐘 錶 地 球 儀 幾 何 學 等, 我 皆 略 知 一 二 54, 同 時 有 許 多 這 類 書 籍 可 供 參 考, 55 因 知, 利 瑪 竇 對 鐘 錶 業 的 知 識 是 有 限 的, 大 概 只 是 在 排 除 一 般 故 障 和 基 本 維 修 的 水 平 並 非 利 氏 的 自 謙, 事 實 的 確 如 此 1584 年 肇 慶 耶 穌 會 住 院 中 的 大 鐘 便 是 由 一 名 從 澳 門 請 來 的 印 度 鐵 匠 協 作 製 造 的 56 : 419
424 羅 明 堅 神 父 抵 達 澳 門 時, 他 發 現 該 城 實 際 是 荒 涼 的, 正 經 歷 一 段 艱 難 的 時 期 和 金 融 的 挫 折 為 當 地 全 部 繁 榮 所 賴 的 商 人, 尚 未 從 日 本 返 回 這 使 得 他 把 歸 期 推 遲 了 整 整 一 年, 怕 的 是 自 己 空 手 回 來, 他 的 債 主 們 會 認 為 再 無 還 債 之 望 葡 萄 牙 人 擔 心 著 他 們 的 商 船 不 平 凡 的 拖 延, 而 修 道 院 直 迄 當 時 還 沒 有 固 定 的 歲 入, 錢 少 到 買 不 起 長 官 所 要 的 鐘 作 為 一 種 代 替 辦 法, 他 們 就 把 製 鐘 匠 送 到 肇 慶 的 長 官 那 裏 去 這 個 人 來 自 印 度 果 阿 省, 是 所 謂 加 那 利 人 (Canarii), 膚 色 深 褐, 是 中 國 人 稱 為 不 常 見 的 當 船 隻 帶 著 這 名 匠 人 返 回 並 且 作 了 解 釋 時, 長 官 表 示 很 高 興 他 到 來 以 及 澳 門 修 道 院 送 給 他 的 稀 罕 的 歐 洲 貴 重 小 禮 品 他 馬 上 把 城 裏 兩 名 最 好 的 匠 人 找 來, 協 助 新 來 的 鐘 錶 匠 工 作, 就 在 教 堂 裏 製 鐘 57 其 時, 鐘 錶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澳 門 羅 馬 和 西 班 牙 李 之 藻 曾 將 利 瑪 竇 恩 師 克 拉 維 奧 (C lavi o) 的 論 鐘 錶 (De Horologis) 翻 譯 為 中 文 利 瑪 竇 說 他 手 製 許 多 鐘 錶, 美 觀 而 又 精 確 58 將 鐘 錶 製 造 技 術 傳 入 上 海 的 是 郭 居 靜 雲 間 雜 誌 記 曰 : 西 僧 利 瑪 竇, 作 自 鳴 鐘, 以 銅 為 之 一 日 十 二 時, 凡 十 二 次 鳴, 子 時 一 聲, 丑 時 二 聲, 至 亥 則 其 聲 十 二 利 師 同 事 之 人 郭 仰 鳳, 住 上 海 時, 上 海 人 倣 其 式 亦 能 為 之, 第 彼 所 製 高 廣 不 過 寸 許, 此 則 大 於 鬥 矣 59 姚 旅 露 書 稱 : 近 西 域 琍 瑪 竇 作 自 鳴 鐘, 更 點 甚 明, 今 海 澄 人 能 效 作, 人 謂 外 國 人 巧 於 中 國, 不 知 宋 蜀 人 張 思 訓 已 為 之, 以 木 偶 為 七 直 人 以 直 七 政, 自 能 撞 鐘 擊 鼓 矣 60 連 海 澄 這 樣 的 閩 南 小 地 都 掌 握 了 鐘 錶 製 造 技 術, 可 見 其 傳 播 之 廣 420
425 方 豪 記 載 說 : 他 年 幼 時, 上 海 鐘 錶 業 都 奉 利 瑪 竇 為 祖 師, 有 利 公 塑 像, 每 月 朔 望 都 受 鐘 錶 修 理 業 的 膜 拜 61 他 是 馬 相 伯, 復 旦 大 學 的 創 辦 人 和 第 一 任 校 長,1840 年 生 於 江 蘇 丹 徒 幼 時 應 為 1850 年 左 右 據 德 禮 賢 的 考 證, 至 1949 年, 上 海 法 租 界 廣 場 上 的 大 鐘 仍 稱 為 大 自 鳴 鐘 62 由 於 當 時 複 雜 的 中 澳 及 中 西 關 係, 利 瑪 竇 既 未 代 表 某 個 天 主 教 國 家 63, 亦 未 代 表 羅 馬 教 廷 64, 而 是 以 中 國 歷 史 上 破 天 荒 的 個 人 進 貢 的 身 份, 自 來 中 土 入 京, 終 因 兩 座 上 貢 給 萬 曆 帝 的 常 需 保 養 的 自 鳴 鍾 而 獲 准 留 居 北 京, 如 同 門 客 我 們 可 以 自 由 進 入 皇 宮, 當 然 應 當 有 理 由 才 可, 例 如 去 檢 查 我 們 呈 獻 給 皇 帝 的 兩 架 鐘 錶 或 其 他 藉 口 65 因 知, 利 瑪 竇 在 朝 廷 的 正 式 名 份 是 隨 時 進 宮 保 養 貢 品 的 御 用 鐘 錶 匠 66 因 此, 利 氏 不 僅 在 中 國 傳 教 史 上 被 尊 為 中 國 教 團 的 先 驅, 中 國 南 方 的 鐘 錶 業 又 膜 拜 他 為 行 業 神 ( 三 ) 利 瑪 竇 居 留 北 京 內 幕 試 探 關 於 利 瑪 竇 居 留 北 京 的 過 程, 中 外 史 料 繁 多 首 先, 我 們 看 看 實 錄 的 記 載 : ( 萬 曆 二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甲 午 ) 天 津 稅 監 馬 堂 奏 : 遠 夷 利 瑪 竇 所 貢 方 物 暨 隨 身 行 李, 譯 審 已 明, 封 記 題 知 上 令 方 物 解 進, 瑪 竇 伴 送 入 京, 仍 下 部 譯 審 67 ( 萬 曆 二 十 九 年 七 月 甲 午 ) 禮 部 復 題 : 利 瑪 竇 涉 遠 貢 琛, 乃 其 一 念 芹 曝, 臣 等 議 擬 賞 賜 之 外, 量 給 所 進 行 李 價 值, 並 給 冠 帶 回 還, 蓋 亦 參 酌 事 理, 上 聽 裁 奪, 迄 今 候 命 不 下 者 五 閲 月 矣 無 怪 乎 本 夷 之 鬱 病 而 思 歸 也 察 其 情 詞 懇 切, 真 有 不 願 尚 方 錫 予, 惟 欲 山 棲 野 逸 之 意 譬 諸 禽 鹿 久 羈, 愈 思 長 林 豐 草, 人 情 固 然 委 宜 體 念, 乞 准 所 請 頒 給, 遣 回 江 西 等 處, 聽 其 深 山 邃 穀, 寄 跡 怡 老, 下 遂 遠 人 物 外 之 蹤, 上 彰 聖 朝 柔 遠 之 政 不 報 68 其 次 是 明 史 的 記 載 : 421
426 禮 部 言 : 會 典 止 有 西 洋 瑣 里 國 無 大 西 洋, 其 真 偽 不 可 知 又 寄 居 二 十 年 方 行 進 貢, 則 與 遠 方 慕 義 特 來 獻 琛 者 不 同 且 其 所 貢 天 主 及 天 主 母 圖, 既 屬 不 經, 而 所 攜 又 有 神 仙 骨 諸 物 夫 既 稱 神 仙, 自 能 飛 昇, 安 得 有 骨? 則 唐 韓 愈 所 謂 兇 穢 之 餘, 不 宜 入 宮 禁 者 也 況 此 等 方 物, 未 經 臣 部 譯 驗, 徑 行 進 獻, 則 內 臣 混 進 之 非, 與 臣 等 溺 職 之 罪, 俱 有 不 容 辭 者 及 奉 旨 送 部, 乃 不 赴 部 審 譯, 而 私 寓 僧 舍, 臣 等 不 知 其 何 意 但 諸 番 朝 貢, 例 有 回 賜, 其 使 臣 必 有 宴 賞, 乞 給 賜 冠 帶 還 國, 勿 令 潛 居 兩 京, 與 中 人 交 往, 別 生 事 端 不 報 八 月 又 言 : 臣 等 議 令 利 瑪 竇 還 國, 候 命 五 月, 未 賜 綸 音, 毋 怪 乎 遠 人 之 鬱 病 而 思 歸 也 察 其 情 詞 懇 切, 真 有 不 願 尚 方 錫 予, 惟 欲 山 棲 野 宿 之 意 譬 之 禽 鹿 久 羈, 愈 思 長 林 豐 草, 人 情 固 然 乞 速 為 頒 賜, 遣 赴 江 西 諸 處, 聽 其 深 山 邃 穀, 寄 跡 怡 老 亦 不 報 已 而 帝 嘉 其 遠 來, 假 館 授 粲, 給 賜 優 厚 公 卿 以 下 重 其 人, 鹹 與 晉 接 瑪 竇 安 之, 遂 留 居 不 去, 以 三 十 八 年 四 月 卒 於 京 賜 葬 西 郭 外 69 最 後, 我 們 引 用 當 時 士 大 夫 留 下 的 一 些 文 字 錢 希 言 言 : 明 萬 曆 年 間, 海 宇 寧 謐, 邊 陲 晏 然, 九 譯 採 庭, 千 里 卻 獻 時 有 西 域 異 人 利 瑪 竇 者, 航 海 梯 山, 來 朝 聖 君, 貢 自 鳴 鐘 長 明 燈 天 主 繪 像, 內 宮 珍 重, 終 莫 測 其 製 也 始 是 我 口 異 之, 非 時 引 問, 命 納 夷 館 賓 為 將 授 一 散 職 官, 瑪 竇 辭 不 敢 拜, 但 服 中 國 衣 冠, 往 來 公 卿 縉 紳 之 家, 共 相 酬 對 而 已 70 顧 起 元 曰 : 利 瑪 竇 後 入 京, 進 所 製 鐘 及 摩 尼 寶 石 於 朝 上 命 官 給 館 舍 而 祿 之 71 耶 穌 會 艾 儒 略 在 大 西 利 先 生 行 蹟 中 也 說 : 於 是 欽 賜 官 職, 設 饌 三 朝, 宴 勞 利 子 等 固 辭 榮 祿, 受 廪 餼 曾 與 利 瑪 竇 相 鄰 的 沈 德 符 的 記 述 最 為 詳 盡 : 利 瑪 竇, 字 西 泰, 以 入 貢 至, 因 留 不 去 近 以 病 終 於 邸, 上 賜 賻 葬 甚 厚, 今 其 墓 在 西 山 往 時 予 遊 京 師, 曾 與 蔔 鄰, 果 異 人 也 初 來 即 寓 香 山 嶴, 學 華 言, 讀 華 書 者 凡 二 十 年 比 至 京, 已 斑 白 矣 入 都 時 在 今 上 庚 子 年, 途 經 天 津, 為 稅 監 馬 堂 所 誰 何, 422
427 盡 留 其 未 名 之 寶, 僅 以 天 主 像 及 天 主 母 像 為 獻 禮 部 以 所 稱 大 西 洋 為 會 典 所 不 載, 難 比 客 部 久 貢 諸 夷, 姑 量 賞 遣 還 上 不 聽, 俾 從 便 僦 居 74 萬 曆 二 十 九 年 二 月 庚 午 朔, 天 津 河 御 用 監 少 監 馬 堂, 解 進 大 西 洋 利 瑪 竇 進 貢 土 物 並 行 李, 時 吾 鄉 朱 文 恪 公 以 吏 部 右 侍 郎 掌 禮 部 尚 書 事, 上 疏 曰 : 會 典 止 有 瑣 里 國, 而 無 大 西 洋, 其 真 偽 不 可 知 又 寄 住 二 十 年, 方 行 進 貢, 則 與 遠 方 慕 義 特 來 獻 琛 者 不 同, 且 其 所 貢 天 主 天 主 母 圖, 既 屬 不 經, 而 隨 身 行 李, 有 神 仙 骨 等 物 夫 既 稱 神 仙, 自 能 飛 昇, 安 得 有 骨? 則 唐 韓 愈 所 謂 兇 穢 之 餘, 不 宜 令 入 宮 禁 者 也 況 此 等 方 物, 未 經 臣 部 譯 驗 徑 行 賫 給, 則 該 監 混 進 之 非, 與 臣 等 溺 職 之 罪, 俱 有 不 容 辭 者 又 既 奉 旨 送 部, 乃 不 赴 部 譯, 而 私 寓 僧 舍, 臣 不 知 何 意 也? 乞 量 給 所 進 行 李 價 值, 照 各 貢 譯 例, 給 與 利 瑪 竇 冠 帶, 速 令 回 還, 忽 得 潛 住 兩 京, 與 內 監 交 往, 以 致 別 生 支 節, 且 使 眩 惑 愚 民 不 報 75 在 此 之 前, 禮 部 竭 力 反 對 利 瑪 竇 留 京 如 明 史 言 : 但 諸 番 朝 貢, 例 有 回 賜, 其 使 臣 必 有 宴 賞, 乞 給 賜 冠 帶 還 國, 勿 令 潛 居 兩 京, 與 中 人 交 往, 別 生 事 端 禮 部 的 這 個 奏 疏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沒 有 一 次 獲 准, 於 是 官 員 們 明 白 了 太 監 們 在 設 法 把 神 甫 們 留 在 王 宮 裏, 也 就 不 再 窮 追 不 捨 於 是, 一 些 官 員 開 始 拜 訪 利 瑪 竇 神 甫 通 過 他 們, 他 獲 准 白 天 外 出 拜 訪 熟 人 和 辦 事 76 士 大 夫 們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為 將 授 一 散 職 官, 瑪 竇 辭 不 敢 拜, 上 命 官 給 館 舍 而 祿 之 禮 部 以 所 稱 大 西 洋 為 會 典 所 不 載, 難 比 客 部 久 貢 諸 夷, 姑 量 賞 遣 還 上 不 聽, 俾 從 便 僦 居 實 際 情 況 並 非 完 全 如 此, 其 中 有 許 多 重 要 的 細 節 為 了 讓 利 瑪 竇 等 人 脫 離 會 同 館 的 軟 禁, 從 負 責 外 國 人 的 ( 禮 ) 部 獲 准 讓 神 甫 出 去 治 療 幾 天 疾 病, 因 此 他 們 立 即 在 城 內 租 了 房 子, 當 年 5 月 28 日 就 搬 進 去 住 了 77 可 見 幾 百 年 前, 利 瑪 竇 是 靠 了 保 外 就 醫 才 搬 出 了 對 外 國 人 嚴 78 加 看 管 的 貢 使 賓 館 一 會 同 館 利 瑪 竇 的 同 志 龐 迪 我 紀 錄 了 這 一 423
428 過 程 : 他 們 與 我 們 交 談, 問 我 們 想 從 國 王 那 裏 得 到 甚 麼? 我 們 說 無 所 他 求, 如 果 國 王 親 手 賜 我 們 一 地 一 房 居 住, 我 們 將 萬 分 高 興, 因 為 我 們 唯 一 的 願 望 是 有 一 隙 之 地, 傳 播 上 帝 之 法, 儘 管 的 確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擴 及 其 他 人 ( 如 前 所 述 ) 79, 但 事 情 與 我 們 想 象 的 大 不 相 同 如 果 我 們 說 讓 更 多 的 人 和 神 甫 進 來, 將 是 一 個 絕 大 的 錯 誤, 因 為 這 無 濟 於 事, 也 無 人 敢 進 言 國 王, 將 前 功 盡 棄, 至 少 把 我 們 全 部 趕 出 國 去 這 不 妥 當 我 們 絕 對 不 能 說 還 有 其 他 同 伴 許 多 朋 友 規 勸 我 們 不 要 流 露 出 要 留 在 此 地 的 跡 象 如 果 讓 人 看 出, 我 們 就 會 被 送 走 但 要 想 盡 辦 法 達 到 我 們 的 目 的 我 們 認 為 可 行 的 是, 要 獲 得 國 王 的 許 可, 這 樣 沒 有 一 個 官 員 能 夠 ( 即 便 是 想 ) 趕 我 們 出 去, 藉 口 說 我 們 是 遠 人, 遠 離 故 土 等 等 這 樣, 其 他 事 情 和 神 甫 們 就 會 更 安 全 國 王 欣 然 接 受 這 樣 過 了 一 個 月 這 位 官 員 80 上 奏 國 王 說, 我 們 是 在 他 那 裏 81 進 貢 禮 物 心 意 可 嘉, 我 們 應 該 得 到 賞 賜 他 建 議 給 我 們 冠 帶 厚 賜, 但 應 將 我 們 遣 送 回 國 或 退 回 廣 東 至 其 時, 我 們 仍 然 在 那 裏 外 國 人 常 駐 朝 廷 不 妥, 而 且 每 日 進 出 宮 禁, 乃 不 尋 常 之 事 確 實 如 此, 因 為 得 以 入 宮, 在 那 裏 休 息 或 過 夜 是 齊 天 大 恩 多 少 年 來, 國 王 從 未 這 樣 對 待 過 任 何 外 國 人 我 們 害 怕 這 一 上 疏 會 給 我 們 帶 來 麻 煩 國 王 會 批 准, 這 是 慣 例 這 樣, 不 僅 會 把 我 們 趕 出 去, 我 們 心 裏 也 很 清 楚, 二 十 年 的 前 功 盡 棄, 一 切 會 有 消 失 的 危 險 我 主 讓 我 們 體 嚐 了 這 個 苦 果, 卻 又 使 我 們 苦 盡 甘 來 國 王 對 此 奏 疏 置 若 罔 聞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那 個 官 員 又 連 上 四 疏, 國 王 仍 置 之 不 理 太 監 們 多 次 對 我 們 說, 國 王 留 我 們 的 用 意 可 能 是 害 怕 我 們 回 國 後, 把 他 王 國 的 情 況 透 露 出 去 有 一 個 土 耳 其 人 便 屬 於 這 一 情 況 他 在 此 呆 了 四 十 多 年 了 幾 乎 過 了 三 個 月, 事 情 緩 了 下 來, 還 等 著 國 王 的 批 覆 我 們 被 禁, 一 事 無 成 既 無 法 談 判 我 們 想 得 到 的 東 西, 又 無 法 處 理 ( 如 82 我 們 所 願 ) 上 帝 的 事 情 我 們 只 想 從 那 裏 出 去, 允 許 我 們 找 一 所 424
429 房 子, 在 那 裏 等 待 國 王 的 決 定 並 進 行 談 判 上 帝 保 佑, 通 過 某 些 幫 我 們 的 官 員, 事 如 人 願, 我 們 在 京 城 一 熱 鬧 處 租 到 了 一 所 房 子 他 們 背 著 國 王 給 我 們 提 供 了 一 切, 足 夠 維 持 生 活, 83 此 信 1602 年 3 月 9 日 發 自 北 京,1605 年 4 月 23 日 在 西 班 牙 塞 維 利 亞 出 版 84, 是 龐 迪 我 寫 給 他 家 鄉 的 耶 穌 會 托 萊 多 省 會 長 的 函 件 它 比 利 瑪 竇 基 督 教 入 華 史 的 原 本 和 金 尼 閣 的 拉 丁 文 改 寫 本 早 了 許 多 龐 迪 我 追 隨 利 瑪 竇 入 京, 所 敘 之 事 為 其 親 身 盡 力, 絕 非 耳 食, 應 該 真 實 可 靠 這 一 文 獻 最 重 要 的 資 訊 是 透 露 了 神 宗 羈 留 利 瑪 竇 一 行 的 真 正 意 圖 龐 迪 我 強 調 太 監 們 多 次 對 我 們 說, 可 見 不 是 戲 言 中 官 伺 候 皇 帝, 行 走 內 宮, 消 息 靈 通, 其 來 源 當 屬 可 靠 為 了 防 止 利 瑪 竇 將 中 國 的 情 況 透 露 出 去 而 設 法 將 其 羈 留 北 京, 也 有 可 能 禮 部 的 多 次 奏 疏 被 留 中 不 報, 可 能 與 神 宗 及 大 臣 考 慮 如 何 妥 善 處 置 利 瑪 竇 等 人 有 關 利 瑪 竇 以 個 人 名 義 進 貢, 而 且 千 方 百 計 滯 留 這 在 中 國 實 屬 史 無 前 例 無 論 是 通 過 太 監 進 貢, 還 是 准 其 留 居 北 京 都 是 違 犯 祖 制 禮 法 的 即 便 是 皇 帝 要 留 他, 也 要 打 開 一 個 制 度 的 缺 口 養 護 鐘 錶 可 能 是 一 個 可 以 讓 言 官 無 言 的 好 藉 口, 並 以 此 掩 蓋 更 深 層 的 原 因 留 他 保 養 鐘 錶 只 是 一 個 藉 口, 恐 怕 不 是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而 實 際 效 果 則 二 者 兼 有 之, 一 舉 兩 得 為 了 解 決 利 瑪 竇 等 人 的 生 活 問 題, 有 官 員 背 著 國 王 給 他 們 提 供 了 一 切 這 便 是 為 何 稱 如 利 瑪 竇 者, 跋 涉 遠 途, 入 京 朝 貢, 在 館 廪 餼 十 載 於 玆 85 的 內 幕 利 瑪 竇 通 過 某 些 官 員 設 計 的 保 外 就 醫, 離 開 了 會 同 館, 但 仍 然 享 受 貢 使 待 遇, 繼 續 從 會 同 館 領 取 生 活 所 需 可 謂 組 織 關 係 仍 然 在 館 利 瑪 竇 從 便 僦 居 民 宅 之 後, 與 公 卿 大 夫 在 京 城 內 的 交 接 方 便 多 了, 但 似 乎 無 離 開 北 京 的 自 由 無 論 如 何, 居 留 北 京 的 目 的 實 現 了 被 軟 禁 的 可 能 性, 在 利 瑪 竇 的 書 信 中 時 有 表 露 利 瑪 竇 於 1608 年 8 月 20 日 從 北 京 發 給 他 弟 弟 的 信 說 : 自 八 年 前 到 了 北 京, 始 終 都 在 這 裡, 每 天 相 當 的 忙, 我 想 425
430 我 也 將 在 此 結 束 我 的 生 命, 因 為 這 個 中 國 在 位 皇 帝 不 希 望 我 離 開 京 師 一 步 86 即 便 是 需 要 保 養 鐘 錶, 也 不 至 於 到 了 一 步 不 能 離 開 北 京 的 地 步 吧 而 且 事 情 已 經 過 了 7 年, 相 信 有 太 監 掌 握 了 維 護 技 術 其 他 傳 教 士 也 都 略 通 鐘 錶 的 原 理, 可 以 勝 任 上 發 條, 排 除 小 故 障 之 類 的 工 作, 並 非 利 瑪 竇 不 可 利 瑪 竇 於 1608 年 8 月 23 日 從 北 京 發 給 德 法 比 神 甫 的 函 件 直 接 涉 及 了 中 國 當 局 的 擔 心 : 中 國 帝 國 既 然 這 麼 大, 又 有 那 麼 多 的 軍 隊, 自 然 不 該 當 怕 我 們 或 中 國 鄰 近 的 小 國 會 侵 略 中 國, 每 年 害 怕 會 有 什 麼 大 的 災 禍 要 降 臨 似 的, 或 用 重 兵 或 用 權 術 或 用 政 治 性 的 友 誼, 花 不 少 的 功 夫 與 金 錢 同 鄰 國 交 往, 以 求 自 安 中 國 人 不 信 任 任 何 外 國 政 權, 因 此 閉 關 自 守, 不 許 外 國 人 進 入, 除 非 像 我 們, 不 打 算 再 回 歐 的 傳 教 士 例 外 假 使 有 時 想 回 故 鄉 看 看, 朝 廷 大 概 不 會 同 意 的 所 以, 可 愛 的 神 父, 除 非 在 另 一 世 界 外, 我 們 已 不 懷 希 望 今 生 有 再 會 的 可 能 請 您 為 我 祈 禱, 求 天 主 賜 我 做 一 位 像 樣 的 傳 教 士, 至 此 結 束 87 這 兩 封 信 中, 生 離 死 別 的 淒 涼 之 情 躍 然 紙 上 88 作 為 中 國 傳 教 團 負 責 人 的 利 瑪 竇, 入 京 後, 從 未 去 各 地 住 院 視 察 工 作 這 是 很 違 反 耶 穌 會 會 規 的 恐 怕 不 是 不 願, 而 是 不 能 利 瑪 竇 入 京 後, 再 未 回 過 澳 門 或 歐 洲, 為 了 掩 飾 不 能 離 開 的 原 因, 他 向 耶 穌 會 整 個 遠 東 的 副 省 會 長 巴 範 濟 解 釋 說 : 在 中 國 住 著 許 多 回 教 人 ( 據 統 計 中 國 計 有 回 民 為 五 億 七 千 萬 之 譜 - 譯 者 ) 有 些 人 偷 偷 地 進 入 內 陸, 中 國 人 一 般 都 不 理 睬 他 們 ; 據 我 所 聞, 外 人 在 中 國 居 住 七 年 後, 便 不 許 他 們 返 回 故 國 了 至 論 我 們, 如 不 宣 揚 福 音 的 話, 不 會 遭 人 驅 逐 離 境 的, 如 眾 多 回 教 人 在 中 國 定 居 一 般, 他 們 並 不 傳 播 回 教 信 仰 ; 我 知 道 有 回 民 約 數 千 百 萬, 也 似 乎 只 有 中 國 才 有 這 麼 多 的 回 教 信 徒 神 父, 由 此 可 見, 以 人 的 力 量 求 准 在 中 國 自 由 傳 教 一 事 是 不 可 能 的! 根 據 往 例, 任 何 官 吏 都 不 願 代 我 們 呈 上 這 樣 的 奏 疏 有 426
431 許 多 神 父 給 我 寫 信, 要 我 去 向 皇 帝 批 准 我 告 訴 他 們,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裡 平 安 生 活, 慢 慢 開 教, 不 必 急 於 獲 得 皇 帝 的 允 准 ;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官 吏 多 次 上 書 反 對 我, 想 把 我 們 驅 逐 出 境, 但 我 們 仍 然 安 全 地 在 中 國 居 住, 在 肇 慶 兩 年 前 在 韶 州 去 年 在 南 京 皆 有 教 難 發 生, 當 地 秀 才 與 有 地 位 之 人 聯 合 起 來 反 對 我 們, 但 我 們 不 是 仍 然 很 好 嗎? 這 是 我 們 親 身 體 驗 的 我 們 將 成 為 第 一 批 死 在 中 國 的 人, 皇 帝 也 要 去 世, 將 來 的 一 切 只 有 託 付 給 天 主 ( 的 聖 寵 助 佑 ) 了 89 查 大 明 律 中 並 無 外 人 在 中 國 居 住 若 干 年 後, 便 不 許 回 國 的 規 定 利 瑪 竇 有 意 將 其 作 為 一 種 據 我 所 聞 的 情 況, 向 上 級 解 釋 他 為 何 從 不 離 開 中 國 西 方 早 期 傳 教 士 的 偉 大 之 處, 在 於 他 們 的 傳 教 熱 忱 與 獻 身 精 神 鑒 於 當 時 的 交 通 條 件, 到 海 外 傳 教 本 身 就 是 一 條 難 歸 之 路 在 北 京, 因 為 海 禁 與 朝 貢 政 策, 傳 教 更 是 一 條 不 歸 之 路 利 瑪 竇 在 其 逝 世 前 兩 年 便 已 宣 告 我 們 將 成 為 第 一 批 死 在 中 國 的 人 回 顧 這 段 被 歷 史 淹 沒 了 許 久 的 往 事, 令 人 對 利 瑪 竇 這 位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的 先 驅 更 加 肅 然 起 敬 四 餘 論 如 果 說 在 1971 年 是 小 小 的 乒 乓 球 破 碎 了 中 美 關 係 的 僵 凍, 那 麼, 早 在 400 年 前, 是 自 鳴 鐘 敲 開 了 中 國 的 門 戶, 連 紫 禁 城 那 道 道 沉 重 的 朱 漆 大 門 也 未 能 抵 禦 住 它 的 魅 力 海 外 大 發 現 時 期 的 堅 船 利 炮 自 鳴 鐘 代 表 了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後 的 技 術 優 勢 在 早 期 中 西 接 觸 中, 雖 然 一 度 仿 造 過 蜈 蚣 船 90, 但 國 人 對 火 器 和 鐘 錶 最 感 興 趣 澳 門 的 出 現 與 保 存 跟 葡 萄 牙 人 帶 來 的 當 時 先 進 武 器 佛 郎 機 有 關, 然 而, 由 耶 穌 會 傳 入 中 國 的 自 鳴 鐘 對 澳 門 的 生 存 也 起 到 了 無 法 估 量 的 政 治 保 護 作 用 歷 史 真 是 很 會 捉 弄 人 4 個 世 紀 前, 葡 萄 牙 人 及 耶 穌 會 以 機 械 自 鳴 鐘 叩 開 了 國 門 紫 禁 城 門 ; 在 新 舊 千 年 交 替 之 際, 中 國 人 又 以 電 子 倒 計 時 鐘 從 澳 門 送 走 了 葡 萄 牙 人 427
432 攜 帶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文 化 的 利 瑪 竇 給 中 國 人 帶 來 了 步 入 現 代 社 會 最 重 要 兩 件 東 西 : 時 鐘 與 世 界 地 圖 對 中 國 人 而 言, 時 鐘 代 表 着 全 新 的 時 間 概 念, 世 界 地 圖 則 意 味 着 全 新 的 空 間 概 念 不 管 利 瑪 竇 留 居 京 廷 的 真 正 原 因 是 甚 麼, 事 實 是, 他 和 許 多 傳 教 士 永 遠 長 眠 於 華 夏 大 地 他 們 的 獻 身 精 神 促 進 了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值 得 後 人 敬 仰 註 釋 : 1 David S. Landes, L'heure qu'il est: les horloges, Ia mesure du temps et la formation du monde moderne, Paris, Gallimard, 1987 and Cipolla, Cario M., As Máquinas do Tempo, Lisboa, Edições 70 LDA, 1992, pp Silvio A. Bedini, The trail oftime: time measurement with incense in East Ásia - Shih-chien ti tsu-ch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Joseph Needham, Heavenly Clockwork: the great astronomical clocks of medieval China,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s Máquinas do Tempo, p 同 上, 同 頁 6 同 上, 第 39 頁 7 同 上, 第 31 頁 8 Europa( 歐 洲 ) 來 自 希 伯 來 語 oreb 或 ereb, 意 即 夜 晚 黃 昏 亦 有 說 起 源 於 希 臘 語 europe, 意 即 黑 暗 之 地 或 日 沒 地 9 As Máquinas do Tempo,p 梁 啟 超 : 中 國 近 三 百 年 學 術 史, 北 京, 中 國 書 店,1985 年, 第 9 頁 11 除 了 裴 化 行 費 賴 之 榮 振 華 及 方 豪 的 傳 記 外, 最 新 的 研 究 可 見 耶 穌 會 ( 傳 記 - 主 題 ) 歷 史 詞 典 (Diccionario Historico de la Compania de Jesus:Biografico-Tematico), 羅 馬 - 馬 德 里,2001 年, 第 4 卷, 第 頁 關 於 利 瑪 竇 的 英 語 博 士 及 碩 士 論 文 有 :Chery1 Ann semans,mapping The Unknown:Jesuit Cartography in Chin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PhD, 1987, 248 pp. ; David Chusing Wu, The Employment Of Chinese Classical Thought In Matteo Ricci's Theological Contextualization in Sixteenth Century China 428
433 (In Culturation, Accommodation, Faith/Culture), 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 PhD, 1984, 270 pp. ; George L.Harris, The Mission Of Matteo Ricci, S.J.: A Case Study Of An Effort At Guided Culture Change in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hD, 1967, 252 pp. ; Kim Sangkeun, Strange Names Of God: The Missionary Translation Of the Divine Name And the Chinese Responses to Matteo Ricci's Shangti in Late Ming China, ,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hD, 2001,418 pp. ; Louis Kam-Tat Ho, Theological And Cultural Accommodation: Matteo Ricci and the Jesuit Mission in China, , ST. Stephen's College (Canada), Mth, 1996, 173 pp. ; Patrick Provost-Smith, Macao, Manila, Mexico, And Madrid: Jesuit Controversies over Strategies for the Christianization of China ( ),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hD, 2002, 365 pp. ; Roger Preston Hart, Proof, Propaganda, And Patronage: A Cultural History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Western Studi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Seven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PhD, 1997, 345 pp. ; Rosalie Judith Ford, Matteo Ricci, S.J. in China, : A Case Study of A Precursor in Educational Anthropology (Jesuits, Cross-Cultural Methodology), The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PhD, 1985, 258 pp. and Zhang, Qiong, Cultural Accommodation or Intellectual Colonizati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Jesuit Approach to Confucianism during the Late Sixteenth and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ies (Sixteenth Century,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Ming),Harvard University,PhD,1996,326 pp.. 漢 語 博 士 論 文 有 : 林 中 澤 : 晚 明 中 西 性 倫 理 的 相 遇 : 以 利 瑪 竇 < 天 主 實 義 > 和 龐 迪 我 < 七 克 > 為 中 心, 博 士 論 文, 蔡 鴻 生 教 授 指 導, 第 169 頁 ; 孫 尚 揚 : 明 末 基 督 教 與 儒 學 的 交 流, 博 士 論 文, 湯 一 介 教 授 指 導, 第 264 頁,1994 年 由 東 方 出 版 社 以 基 督 教 與 明 末 儒 學 出 版 ; 張 曉 林 : 跨 文 化 閱 讀 的 範 例 :< 天 主 實 義 > 與 中 國 學 統, 博 士 論 文, 靳 希 平 教 授 指 導, 第 176 頁 和 鄭 安 德 : 明 末 清 初 天 主 教 和 佛 教 的 護 教 辯 論, 博 士 論 文, 樓 宇 烈 教 授 指 導, 第 305 頁 近 期 的 專 著 有 :( 美 ) 鄧 恩 (George H.Dunne) 著, 余 三 樂 石 蓉 譯 : 從 利 瑪 竇 到 湯 若 望 : 晚 明 的 耶 穌 會 傳 教 士, 上 海,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3 年 ; 朱 維 錚 主 編 : 利 瑪 竇 中 文 著 譯 集, 香 港, 429
43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 汪 前 進 : 西 學 東 傳 第 一 師 利 瑪 竇, 北 京, 科 學 出 版 社,2000 年 ; 卓 新 平 主 編 : 相 遇 與 對 話 : 明 末 清 初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文 集, 北 京, 宗 教 文 化 出 版 社,2003 年 ; 林 中 澤 : 晚 明 中 西 性 倫 理 的 相 遇 : 以 利 瑪 竇 < 天 主 實 義 > 和 龐 迪 我 < 七 克 > 為 中 心, 廣 州,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2003 年, 第 343 頁 ; 林 金 水 鄒 萍 : 泰 西 儒 士 利 瑪 竇, 北 京, 國 際 文 化 出 版 公 司,2000 年 ; 張 錯 : 東 西 文 化 比 較 研 究 : 利 瑪 竇 入 華 及 其 他, 香 港,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出 版 社,2002 年 ; 劉 恩 銘 : 中 西 文 化 天 使 利 瑪 竇, 鄭 州, 河 南 文 藝 出 版 社,2000 年 參 見 吳 志 良 楊 允 中 主 編 : 澳 門 百 科 全 書, 澳 門 基 金 會,1999 年, 第 243 頁 裴 化 行 著, 肖 濬 華 譯 : 天 主 教 十 六 世 紀 在 華 傳 教 志, 商 務 印 書 館,1936 年, 第 頁 具 體 過 程, 請 見 < 陳 瑞 召 見 澳 門 葡 人 的 原 委 >, 金 國 平 吳 志 良 : 東 西 望 洋, 澳 門 成 人 教 育 學 會,2002 年, 第 頁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83 年, 上 冊, 第 150 頁 As Máquinas do Tempo,p.74. 歐 洲 最 早 的 自 鳴 鐘 出 現 於 14 世 紀 初, 價 格 昂 貴, 主 要 用 於 教 堂, 參 見 AsMáquinas do Tempo,p.25.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上 冊, 第 頁 後 來 方 濟 各 會 同 廣 東 藩 王 的 密 切 接 觸 也 是 靠 鐘 錶, 參 見 Sinica Franciscana( 在 華 方 濟 各 會 會 誌 ),Volumen VII,Pars altera,romae, 1965,pp 美 國 社 會 歷 史 學 家 丹 尼 爾.J. 布 爾 廷 斯 (Daniel J.Boorstin) 稱 其 為 : 傳 教 的 鐘 錶, 參 見 發 現 者 ( 葡 語 版 ), 里 斯 本,Gradiva 出 版 社,1994 年, 第 63 頁 Luis Frois,Historia de Japam,Lisboa,Biblioteca Nacional,1976, vol.i( ),p.39. 私 人 鐘 錶 已 經 不 再 是 珍 奇, 但 仍 然 是 貴 重 的 機 器, 只 有 富 人 才 能 擁 有 參 見 As Máquinas do Tempo,p.36. Historia de Japam,vol.I,pp 利 瑪 竇 全 集 4, 羅 漁 譯 :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台 北, 光 啟 出 版 社, 1986 年, 第 434 頁 同 上, 下, 第 449 頁 430
435 原 來 是 西 班 牙 國 王 準 備 送 給 萬 曆 的 貴 重 禮 物 之 一, 參 見 帕 斯 特 爾 斯 (Pablo Pastells)de los documentos relativos a las islas Filipinas existentes en el Archivc de Indias de Sevilla,Barce1ona,1925, vol,ii,p.lvii. 其 生 平 可 見 文 德 泉 : 澳 門 王 室 大 法 官, 澳 門,1978 年, 第 5-7 頁 ; 德 禮 賢 : 利 瑪 竇 全 集, 羅 馬, 國 家 出 版 社,1942 年, 第 1 卷, 第 162 頁, 註 釋 3 及 金 國 平 吳 志 良 :< 澳 門 議 事 會 首 位 嚟 哆 本 涅 拉 >, 東 西 望 洋, 第 頁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上 冊, 第 頁 ;P.Matheus Ricci S.J., Relação escripta pelo seu companheiro P.Sabatino de Ursis S.J., Roma,Tipografia Enrico Voghera 1910,pp 及 耶 穌 會 在 菲 律 賓 群 島 傳 教 工 作, 巴 塞 羅 那,1900 年, 第 1 卷, 第 頁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頁 同 上, 下, 第 440 頁 同 上, 下, 第 452 頁 同 上, 下, 第 443 頁 陳 瑞 的 秘 書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451 頁 同 上, 下, 第 457 頁 利 瑪 竇 隨 同 他 來 的 有 西 班 牙 的 耶 穌 會 士 桑 切 斯 (Alphonso Sanchez) 他 攜 有 致 澳 門 神 學 院 院 長 和 致 肇 慶 神 父 們 的 信 函, 其 內 容 大 致 是 祝 賀 我 們 有 幸 進 入 中 國 這 是 西 班 牙 天 主 教 國 王 和 整 個 基 督 教 世 界 多 年 來 所 企 望 着 的 鑒 於 他 們 的 共 同 宗 教 信 仰, 他 們 亟 願 提 供 可 能 有 助 於 教 團 發 展 的 一 切 援 助 他 們 正 以 佈 施 的 方 式 送 去 捐 款 和 別 的 贈 品, 其 中 有 一 隻 精 美 的 鐘 是 靠 齒 輪 運 動 而 不 靠 重 力 來 計 時 的 信 中 還 提 到 下 述 的 事 : 在 過 去 若 干 年 中, 天 主 教 國 王 曾 贈 送 中 國 國 王 貴 重 的 禮 物, 但 後 來 得 悉 它 們 被 誤 送 到 了 墨 西 哥 然 後 信 中 請 求 神 父 們 取 得 廣 東 總 督 的 允 許, 讓 外 交 使 團 前 往 中 國 的 宮 廷 這 會 提 供 他 們 一 個 進 入 首 都 的 機 會, 也 許 他 們 能 用 這 種 方 法 獲 得 皇 帝 允 許 在 全 國 公 開 傳 布 基 督 教 旅 途 的 全 部 費 用 都 由 西 班 牙 國 王 的 監 督 官 支 付 信 函 的 梗 概 就 是 這 樣, 這 位 菲 律 賓 的 監 督 官 和 神 父 請 求 讓 他 們 得 以 獲 允 親 自 朝 見 皇 帝 和 接 待 所 遣 使 節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上 冊, 第 184 頁 同 上, 下 冊, 第 314 頁 431
436 王 慶 余 對 此 進 行 過 考 證, 參 見 < 利 瑪 竇 攜 物 考 >, 中 外 關 係 史 論 叢, 第 1 集, 北 京, 世 界 知 識 出 版 社,1985 年, 第 頁 利 瑪 竇 的 漢 語 貢 品 清 單 記 載 : 自 鳴 鐘 大 小 各 一 座 ( 朱 維 錚 主 編 利 瑪 竇 中 文 著 譯 集, 第 283 頁 ) 龐 迪 我 的 紀 錄 詳 細 得 多 : (1) 兩 座 齒 輪 鐘 錶 a) 一 座 大 鐵 錶, 裝 在 一 精 工 雕 刻 飾 有 許 多 金 龍 的 大 盒 內 ;b) 另 外 一 座 小 的 也 很 漂 亮, 一 掌 高, 完 全 鍍 金, 是 我 們 的 國 家 製 造 的 極 品 是 我 們 的 總 會 長 專 門 為 此 目 的 送 來 的 它 也 裝 在 一 個 鍍 金 的 盒 內 兩 隻 鐘 錶 上 沒 有 刻 我 們 的 文 字, 用 的 是 漢 字, 鐘 盤 外 有 一 隻 手 指 示 時 間 參 見 德 禮 賢 : 利 瑪 竇 全 集,1949 年, 第 2 卷, 第 頁, 註 釋 5 楊 繼 波 吳 志 良 鄧 開 頌 總 主 編 :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澳 門 基 金 會 暨 南 大 學 古 籍 研 究 所 合 編, 北 京,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年, 湯 開 建 主 編 第 5 卷, 第 381 頁 同 上, 第 5 卷, 第 392 頁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下 冊, 第 頁 除 了 費 賴 之 榮 振 華 及 方 豪 的 傳 記 外, 最 新 的 研 究 可 見 耶 穌 會 ( 傳 記 - 主 題 ) 歷 史 詞 典, 第 2 卷, 第 頁 萬 曆 皇 帝 此 報 告 1611 年 4 月 20 日 寫 於 北 京 Relação escripta pelo seu companheiro P.Sabatino de Ursis S.J., p.44 除 了 那 些 宗 教 畫 Relação anual das coisas que fizeram os padres da Companhia de Jesus nas suas missões: do Japão, China, Cabo Verde e Brazil: nos anos de 1600 a 1609, pelo Padre Fernao Guerreiro; dir. e pref. por Arthur Viegas, Coimbra, Imprensa da Universidade, vol. I, 1930, p 時 稱 賜 四 裔 宴, 參 見 沈 德 符 : 萬 曆 野 獲 編,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下 冊, 第 頁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第 5 卷, 第 106 頁 萬 曆 皇 帝 何 大 化 : 遠 方 亞 洲, 里 斯 本, 東 方 基 金 會,2001 年, 第 2 卷, 第 157 頁 林 金 水 :< 利 瑪 竇 交 遊 人 物 表 >, 中 外 關 係 史 論 叢, 第 1 集, 第 頁 432
437 歐 洲 僧 侶 有 悠 久 的 製 造 鐘 錶 的 歷 史, 參 見 AsMáquinas do Tempo,pp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301 頁 印 度 傳 教 文 獻, 羅 馬,1979 年, 第 14 卷, 第 139 頁, 註 釋 11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上 冊, 第 頁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388 頁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第 5 卷, 第 383 頁 同 上, 第 5 卷, 第 頁 方 豪 : 中 國 天 主 教 史 人 物 傳,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88 年, 第 1 冊, 第 73 頁 德 禮 賢 : 利 瑪 竇 全 集,1949 年, 第 2 卷, 第 39 頁, 註 釋 3 當 時 葡 萄 牙 已 被 西 班 牙 兼 併, 因 此 利 瑪 竇 要 代 表 也 只 能 代 表 西 班 牙 國 王 出 使 由 於 西 班 牙 人 在 菲 律 賓 屠 殺 華 僑 事 件 的 影 響, 不 宜 以 西 班 牙 國 王 的 名 義, 甚 至 不 宜 透 露 與 西 班 牙 人 的 任 何 關 係 羅 明 堅 曾 回 羅 馬 聯 繫 出 使 事, 但 因 教 皇 的 多 次 更 替 及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果 參 見 利 瑪 竇 中 國 劄 記, 上 冊, 第 頁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400 頁 法 國 遣 使 會 教 士 包 世 傑 (Jean-Marie Vincent Planchet) 在 20 世 紀 30 年 代 便 有 此 說, 但 耶 穌 會 史 家 德 禮 賢 竭 力 加 以 否 認 ( 德 禮 賢 利 瑪 竇 全 集,1949 年, 第 2 卷, 第 151 頁, 註 釋 3) 我 們 認 為, 利 瑪 竇 在 中 國 傳 教 史 上 的 作 用 和 身 份 並 不 會 因 為 承 認 他 是 御 用 鐘 錶 匠 而 有 所 降 低 < 神 宗 實 錄 > 卷 三 五 四,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第 5 卷, 第 30 頁 < 神 宗 實 錄 > 卷 三 六 一, 同 上, 第 5 卷, 第 31 頁 明 史,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74 年, 第 頁 明 清 時 期 澳 門 問 題 檔 案 文 獻 匯 編, 第 5 卷, 第 頁 同 上, 第 5 卷, 第 381 頁 同 上, 第 5 卷, 第 106 頁 利 瑪 竇 對 沈 德 符 的 涉 及, 見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359 頁 萬 曆 野 獲 編, 下 冊, 第 783 頁 同 上, 下 冊, 第 784 頁 Relação escripta pelo seu companheiro P.Sabatino de Ursis S.J.,pp Idem,p
438 關 於 此 人 的 生 平 及 在 華 事 跡, 除 了 費 賴 之 榮 振 華 及 方 豪 的 傳 記 外, 最 新 的 研 究 可 見 張 鎧 : 龐 迪 我 與 中 國 : 耶 穌 會 適 應 策 略 研 究, 北 京, 北 京 圖 書 館 出 版 社,1997 年 及 耶 穌 會 ( 傳 記 主 題 ) 歷 史 詞 典, 第 3 卷, 第 頁 指 允 許 在 中 國 其 他 地 方 傳 教 的 耶 穌 會 會 士 合 法 傳 教 禮 部 尚 書 朱 文 恪 會 同 館 會 同 館 Diego de Pantoja,RELACION DE LA ENTRADA DE ALGVNOS PADRES DE LA Cópañia de IESVS en la China,y particulares fuceffos q tuvieron,y de cofas muy notables que vieron en el mifmo Reyno,En Sevilla:por Alonso Rodriguez Gamarra, 1605,pp 關 於 此 函 的 其 他 刊 本, 可 見 費 賴 之 (Louis Pfister) 著, 馮 承 鈞 譯 在 華 耶 穌 會 會 士 列 傳 及 書 目,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95 年, 上 冊, 第 76 頁 德 禮 賢 : 利 瑪 竇 全 集,1949 年, 第 3 卷, 附 錄 一, 第 7 頁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頁 同 上, 下, 第 401 頁 從 1604 年 起, 中 國 傳 教 團 正 式 脫 離 耶 穌 會 日 本 副 省 獨 立, 參 見 耶 穌 會 ( 傳 記 - 主 題 ) 歷 史 詞 典, 第 3 卷, 第 3352 頁 利 瑪 竇 書 信 集, 下, 第 409 頁 普 塔 克 :< 蜈 蚣 船 與 葡 萄 牙 人 >, 文 化 雜 誌, 中 文 版 第 49 期,2003 年 冬 季 刊, 第 頁 434
439 編 輯 : 澳 門 2004 編 委 會 吳 志 良 楊 允 中 陳 守 信 陳 欣 欣 趙 國 強 鄭 德 華 技 術 編 輯 : 黃 隶 樂 梁 雅 桃 鄧 安 琪 容 凱 旋 封 面 題 字 : 陸 康 封 面 設 計 : 李 耀 斌 出 版 : 澳 門 基 金 會 ( 澳 門 郵 政 信 箱 3052 號 ) [email protected] 版 次 :2004 年 6 月 第 一 版 印 數 :1,000 本 排 版 : 鴻 興 柯 式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 鴻 興 柯 式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 澳 門 文 化 廣 場 有 限 公 司 [email protected] 定 價 : 澳 門 幣 100 元 ISBN: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435
440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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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2004 1987 1 87 10 1989 17 18 387 231 345 D VOA 2005 1 22 1 2 1989 1993 4 3 84 1995 11 4 184 246 112 317 1948 9 4 1949 1995 1989 5 1993 5 6 92 2004 378 2007 2007 2008 1 1 21 9 11 3 1 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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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简 体 字 版 繁 体 字 版 各 两 份 ), 分 别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保 存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廖 京 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商 务 及 经 济
附 件 粤 港 共 同 推 动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合 作 协 议 为 充 分 发 挥 CEPA 及 服 务 业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的 优 势, 推 动 粤 港 于 2014 年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经 双 方 协 商, 共 同 签 署 本 协 议 : 一 双 方 加 强 沟 通, 推 动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粤 港 服 务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附 件 赣 闽 粤 原 中 央 苏 区 振 兴 发 展 规 划 2014 年 3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发 展 基 础... 2 第 一 节 发 展 优 势... 2 第 二 节 机 遇 和 挑 战... 2 第 二 章 总 体 要 求...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战 略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4 第 三 章 空 间 布 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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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1)171/13-14(01) 號 文 件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會 簡 介 於 2013 年 9 月 16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的 情 況 背 景 2.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和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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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文 化 範 疇 - 4001 - 前 言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及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至 今 已 接 近 五 年 五 年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下,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工 作 得 到 了 莫 大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讓 我 們 能 本 當 家 作 主 及 務 實 的 態 度 和 決 心, 為 尋 求
2016年4月7日(星期四)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工務)發展局局長發言稿
2016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 工 務 )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關 注 發 展 局 的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已 就 有 關 工 務 範 疇 的 資 源 運 用 事 宜, 答 覆 了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125 條 書 面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今 天 的 會 議 上,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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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桂 政 发 2016 4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落 实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重 点 工 作 部 门 分 工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自 治 区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 GBS JP.. 2
2003 10 1 ..... GBS JP.. 2 GBS JP 3 2003 7 27 29 6 2003 8 17-19 GBS JP 6 2010 (CEPA) 4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 -- CEPA CPEA 30 6 7 126 8 建 議 1 2 3 4 5 6 7 8 97 9 6 29 9 29 CEPA 10 11 12
改善民生 创建未来 - 本届政府上任第四年施政汇报
改 善 民 生 创 建 未 来 本 届 政 府 上 任 第 四 年 施 政 汇 报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目 录 经 济 创 新 及 科 技 房 屋 及 交 通 运 输 土 地 发 展 扶 贫 安 老 助 弱 教 育 及 青 少 年 发 展 环 保 及 保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康 市 政 及 地 区 行 政 经 济 2016 年 第 一 季,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按 年 实 质 增 长
1 3 3 5 5 6 6 6 7 7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 3 3 5 5 6 6 6 7 7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2 12 13 13 13 15 16 17 19 22 23 23 25 25 27 27 28 28 29 29 30 30 32 32 32 34 34 34 34 2030 35 35 35 36 36 36 38 38 38 40 46 47 47 48 49 50 51 52 52 53 54 54
Ⅰ Ⅱ Ⅲ Ⅳ
Ⅰ Ⅱ Ⅲ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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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00 (NYSE Euronext Paris) 8516,000 (i) (ii)(iii) 38 (a) (b) (c) 39 40 (a)(b) (c)(d) 1,156 2,920 36 235 41 10 1 3 5 2 1 2 1 1 42 ISO ISO 9001:2008 9001:2008 5 5 100 100 245 245 18 1.43 43 22 19 77 1.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第 6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1-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01 0725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02 0737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003 0779 劉 慧 卿
616 共 同 努 力 解 決 ; 二 是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合 作 解 决 的 由 於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導 致 的 失 業 和 貧 困 等 問 題 ; 三 是 區 域 內 各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通 過 資 源 與 行 動 的 整 合 才 能 提 升 區 域 競 爭 力,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九 期,2010 No.3,615 625 615 * ** 政 府 間 合 作 是 屬 於 政 府 間 關 係 的 一 部 分 20 世 紀 60 年 代, 美 國 學 者 安 德 森 首 次 全 面 提 出 政 府 間 關 係 這 一 概 念,20 世 紀 90 年 代 以 來 這 一 概 念 開 始 在 國 內 流 行 起 來 對 於 政 府 間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新 摘 要 : 目 前, 橫 琴 島 開 發 已 全 面 拉 開 序 幕, 澳 門 大 學 已 正 式 進 駐 橫 琴 珠 海 方 面 已 投 入 巨 資,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中 央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劉 伯 龍 龐 欣 新 澳 門 大 學 09/10/2013 澳 門 Macao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中 國 文 化 常 識 達 標 工 程 考 試 (2015) 第 30 屆 全 澳 學 生 朗 誦 比 賽 榮 獲 集 誦 優 異 獎 隊 伍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濠 江 中 學 培 正 考 場 濠 江 考 場 普 通 話 高 中 組 集 誦 優 異 獎 教 業 中 學 普
出 席 第 十 二 屆 全 國 人 政 大 協 第 三 次 會 議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與 白 志 健 主 任 李 剛 主 任 陳 斯 喜 副 主 任 合 照 於 人 民 大 會 堂 前 李 沛 霖 副 會 長 與 人 大 委 員 長 張 德 江 握 手 問 好 澳 區 人 大 代 表 於 預 備 會 議 開 會 前 合 照 接 受 記 採 訪 2 2015 總 第 244 兩 會 " 結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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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5 2006 11 4% 12 2006 2006 12 31 43.95 1 2 1 2006 4 22.54 51.29% 21.27 50.99% 10.81 51.75% 13 7.14 16.25% 6.87 16.47% 3.54 16.95% 113 2.59 5.89% 2.47 5.92% 1.01 4.83% 28,177 11.68 26.57% 11.10 26.62%
2014 年 大 事 記 要 2014 年大事記要 2014 年 大 事 記 要 一月 6日 珠海及廣州市場發現 H7N9 禽流感環境樣本 衛生局 民政總署及海關舉行緊急會 議 商討對策 9日 李剛接任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 白志健調回內地 在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履職 10 日 運輸基建辦公室開展為期 45 天的 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意見徵集 20 日 行政長官崔世安會見秘魯國會主席奧塔羅拉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FSTB(FS)034 0349 廖 長 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5 1100 盧 偉 國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36 0982 吳 亮 星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FSTB(FS)-2-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FSTB(FS)001 0743 陳 健 波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02 0744 陳 健 波 148 (1) 財 經 事 務 FSTB(FS)003 0745 陳 健 波 148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1... 63... 125... 187... 283... 343... 349 行政法務範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法務範疇2012年度施政方針 目 錄 前言...6 第一部分 行政法務範疇 2011 年度施政方針執行情況...7
Microsoft Word - CSD paper on BAR (chi) final
2016 年 3 月 21 日 會 議 文 件 編 號 :CSD/1/2016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的 進 度 報 告 目 的 一 帶 一 路 倡 議 及 其 發 展 不 獨 對 中 國 和 60 多 個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國 家 有 重 大 影 響, 也 同 時 對 全 球 未 來 發 展 有 深 遠 影 響 世 界 各 地 對 一 帶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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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WTO SWOT 2001 12 WTO WTO SWOT 1. 2. 3. 4. CEPA 5. 6. 7. 8. 9. 1.2. 3. WTO 1978 2001 WTO * ** (24) 4.3 2006 1949 1953 1979 1979 2007 3 55.2% 12.4% 2003 8 2006 9 66 44.30% 73.58% 2004 13.21% 2007
二零一三年經濟概況及二零一四年經濟展望
二 零 一 三 年 香 港 經 濟 大 事 紀 要 一 月 一 日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補 充 協 議 九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全 面 生 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48 個 服 務 領 域 享 有 優 惠 待 遇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包 括 22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37 項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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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合 作 Education. 15 粤 港 高 校 合 作 的 现 状 问 题 与 对 策 陈 广 汉 摘 要 : 粤 港 高 校 的 合 作 是 中 国 内 地 改 革 开 放 的 结 果, 并 伴 随 着 内 地 特 别 是 粤 港 两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与 合 作 的 进 程 而 发 展 本 报 告 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师 资 交 流 学 术 交 流 等 方 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