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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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第 6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1-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陳 鑑 林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劉 慧 卿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劉 慧 卿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劉 慧 卿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劉 慧 卿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劉 慧 卿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劉 慧 卿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劉 慧 卿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譚 耀 宗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石 禮 謙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馮 檢 基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馮 檢 基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王 國 興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李 國 麟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林 健 鋒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梁 君 彥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黃 定 光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黃 定 光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黃 定 光 CMAB 黃 定 光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黃 定 光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何 秀 蘭 CMAB 林 大 輝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黃 國 健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黃 國 健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葉 劉 淑 儀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 葉 劉 淑 儀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葉 劉 淑 儀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梁 家 傑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梁 家 傑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梁 家 傑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梁 國 雄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4) 個 人 權 利 CMAB 陳 偉 業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黃 毓 民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毛 孟 靜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毛 孟 靜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田 北 辰 CMAB 吳 亮 星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吳 亮 星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馬 逢 國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馬 逢 國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陳 志 全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陳 志 全 144 (4) 個 人 權 利 CMAB 陳 志 全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陳 志 全 CMAB 陳 家 洛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梁 繼 昌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郭 家 麒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郭 家 麒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張 華 峰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 張 華 峰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張 華 峰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廖 長 江 144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CMAB 廖 長 江 144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CMAB 楊 岳 橋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3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 楊 岳 橋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楊 岳 橋 144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CMAB 劉 慧 卿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譚 耀 宗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黃 定 光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李 慧 琼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李 慧 琼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李 慧 琼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李 慧 琼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林 大 輝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美 芬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美 芬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張 國 柱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張 國 柱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張 國 柱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家 傑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梁 國 雄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田 北 俊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吳 亮 星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馬 逢 國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馬 逢 國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莫 乃 光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麥 美 娟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張 華 峰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廖 長 江 163 選 舉 事 務 CMAB 楊 岳 橋 163 選 舉 事 務

4 CMAB001 ( 問 題 編 號 :072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預 算 中 提 到 繼 續 設 立 更 多 聯 絡 處, 完 善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布 局 請 問 : 1. 過 去 三 年 分 別 新 設 立 多 少 個 辦 事 處? 請 詳 列 所 在 城 市 2. 今 年 計 劃 設 立 多 少 個 辦 事 處? 請 詳 列 所 在 城 市 預 留 多 少 開 支 用 於 開 展 有 關 工 作?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2) 我 們 於 2014 年 4 月 在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成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隨 着 駐 武 漢 辦 的 成 立, 我 們 在 內 地 的 辦 事 處 網 絡 已 有 比 較 全 面 的 布 局, 分 別 有 東 部 的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南 部 的 駐 廣 東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西 部 的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北 部 的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及 中 部 的 駐 武 漢 辦 2. 此 外, 我 們 在 2014 年 12 月 及 2015 年 4 月 分 別 為 駐 京 辦 及 駐 滬 辦 在 遼 寧 省 瀋 陽 市 及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各 開 設 了 1 個 聯 絡 處 3.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網 絡,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辦 分 別 在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京 辦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在 年 度, 我 們 在 綱 領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下 預 留 了 1,321 萬 元, 作 為 這 3 個 聯 絡 處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 頁

5 CMAB002 ( 問 題 編 號 :073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預 算 中 提 到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請 問 : 過 去 5 年, 接 到 在 內 地 香 港 居 民 的 求 助 個 案 為 多 少? 其 中, 經 政 府 直 接 提 供 協 助 解 決 的 個 案 為 多 少?( 請 按 年 份 列 出 )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0) 現 時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均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在 及 2015 年 接 獲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求 助 個 案 分 別 共 有 及 407 宗, 入 境 事 務 組 均 已 按 實 際 情 況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 頁

6 CMAB003 ( 問 題 編 號 :0779)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適 用 於 香 港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包 括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於 及 年 度, 政 府 有 多 少 開 支 用 於 印 製 上 述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宣 傳 小 冊 子, 以 推 廣 人 權? 當 中 各 公 約 條 文 文 本 總 印 刷 量 以 及 各 種 語 言 版 本 印 刷 量 為 何? 各 公 約 香 港 審 議 結 論 文 本 總 印 刷 量 以 及 各 種 語 言 版 本 印 刷 量 為 何? 政 府 有 多 少 開 支 用 於 網 上 宣 傳 各 公 約? 在 網 頁 滙 集 各 公 約 條 文 審 議 結 論 及 一 般 性 意 見 譯 本 的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5)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7 條 聯 合 國 人 權 公 約 提 交 的 報 告, 一 直 按 照 有 關 公 約 提 交 報 告 的 周 期 刊 印, 並 通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分 發 給 行 政 會 議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及 持 份 者 公 眾 人 士 亦 可 要 求 索 取 報 告 聯 合 國 公 約 組 織 就 特 區 政 府 的 報 告 作 出 的 審 議 結 論 夾 附 於 相 關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以 供 委 員 會 在 會 議 上 討 論 這 些 公 約 的 文 本 相 關 的 香 港 特 區 報 告, 以 及 相 關 聯 合 國 公 約 組 織 的 審 議 結 論 的 雙 語 文 本 亦 上 載 至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和 ( 按 需 要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網 頁 上, 以 便 公 眾 查 閱 至 於 聯 合 國 公 約 組 織 所 提 出 的 一 般 性 意 見, 以 聯 合 國 不 同 官 方 語 言 擬 備 的 版 本 可 於 聯 合 國 相 關 組 織 的 網 頁 查 閱 2. 在 及 年 度, 用 以 印 製 有 關 人 權 公 約 宣 傳 資 料 ( 包 括 公 約 的 文 本 香 港 特 區 的 報 告 及 其 他 宣 傳 資 料 )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44,000 元 及 91,000 元 在 年 度, 由 於 無 須 印 製 香 港 特 區 的 報 告, 故 未 有 相 關 開 支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 頁

7 3. 透 過 互 聯 網 推 廣 公 約 的 開 支, 一 般 被 納 入 相 關 政 策 局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以 及 維 持 和 更 新 網 頁 的 開 支 內, 故 此 並 無 備 存 獨 立 的 分 項 數 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 頁

8 CMAB004 ( 問 題 編 號 :0781)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等 法 例,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於 及 年 度,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有 多 少 開 支 用 於 印 製 上 述 條 例 的 宣 傳 小 冊 子, 以 推 廣 人 人 平 等 意 識? (2) 上 述 各 條 例 簡 介 總 印 刷 量 以 及 各 種 語 言 版 本 印 刷 量 為 何? (3) 平 機 會 有 多 少 開 支 用 於 網 上 宣 傳 上 述 各 條 例?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6) 根 據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提 供 的 資 料, 平 機 會 過 去 及 年 度, 用 於 印 製 上 述 條 例 的 宣 傳 小 冊 子 的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印 製 上 述 條 例 的 宣 傳 小 冊 子 開 支 萬 元 萬 元 ( 修 訂 預 算 ) 92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 頁

9 2. 在 至 年 度, 上 述 各 條 例 簡 介 的 總 印 刷 量 如 下 : 語 言 版 本 印 刷 數 量 ( 萬 份 ) 中 英 文 雙 語 版 41.0 中 文 版 8.1 英 文 版 8.1 印 度 文 版 2.2 印 尼 文 版 4.4 尼 泊 爾 文 版 2.1 菲 律 賓 文 版 3.7 泰 文 版 2.8 烏 都 文 版 3.0 總 數 75.4 上 述 刊 物 亦 有 上 載 至 平 機 會 網 頁 上,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及 下 載 3. 平 機 會 用 於 網 上 宣 傳 上 述 各 條 例 的 工 作 包 括 刊 登 網 上 廣 告 製 作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及 在 社 交 網 站 舉 辦 短 片 製 作 比 賽 等, 有 關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網 上 宣 傳 開 支 萬 元 萬 元 ( 修 訂 預 算 ) 25 萬 元 ( 預 算 ) 28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 頁

10 CMAB005 ( 問 題 編 號 :078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與 就 業 平 等 的 機 會,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平 機 會 與 教 育 局 及 勞 工 及 福 利 事 務 局 就 所 述 提 倡 項 目 的 人 手 編 制 (2) 2016/17 年 度 就 該 提 倡 計 劃 的 項 目 詳 情 (3) 該 提 倡 的 預 算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由 年 度 開 始, 本 局 向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提 供 469 萬 元, 用 作 加 強 平 機 會 有 關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平 機 會 就 此 成 立 少 數 族 裔 事 務 組, 透 過 倡 導 培 訓 和 推 廣 工 作,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與 就 業 的 平 等 機 會 少 數 族 裔 事 務 組 由 7 名 全 職 職 員 組 成, 包 括 高 級 平 等 機 會 主 任 訓 練 主 任 2 名 主 責 社 區 外 展 工 作 的 平 等 機 會 主 任 2 名 助 理 平 等 機 會 主 任 及 助 理 資 訊 科 技 主 任 2. 平 機 會 表 示, 在 倡 導 工 作 上, 平 機 會 將 在 年 度 繼 續 密 切 與 政 府 負 責 教 育 和 就 業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作 出 聯 繫, 反 映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和 求 職 及 在 職 者 的 困 難, 並 就 有 關 措 施 提 出 意 見 培 訓 工 作 方 面, 平 機 會 亦 正 因 應 學 校 少 數 族 裔 家 長 及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需 要, 就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應 用 制 訂 指 引 和 舉 行 工 作 坊, 推 動 學 校 為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建 立 共 融 的 學 習 環 境 推 廣 工 作 方 面, 平 機 會 會 繼 續 積 極 進 行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的 外 展 工 作, 為 他 們 推 行 工 作 坊 和 講 座, 以 加 強 他 們 對 教 育 及 就 業 權 益 和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 頁

11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並 將 在 一 些 少 數 族 裔 人 口 較 高 的 地 區 和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經 常 聚 集 的 地 點, 以 巡 迴 展 覽 和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辦 伙 伴 計 劃, 向 市 民 大 眾 和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推 廣 共 融 3. 此 外, 勞 工 處 表 示, 該 處 將 會 繼 續 積 極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並 向 僱 主 推 廣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就 業 能 力 勞 工 處 亦 於 2014 年 9 月 起 透 過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 大 使 計 劃 ), 聘 用 能 操 中 或 英 語 及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學 員 擔 任 為 期 6 個 月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為 求 職 人 士, 尤 其 是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該 計 劃 自 推 出 至 今, 在 及 年 度, 勞 工 處 先 後 聘 用 了 共 63 名 學 員 擔 任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而 最 新 一 批 為 數 15 名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已 於 2016 年 3 月 1 日 入 職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搜 羅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及 推 行 大 使 計 劃, 並 舉 辦 2 個 大 型 及 12 個 地 區 性 共 融 招 聘 會, 以 提 高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在 招 募 僱 主 參 與 時, 勞 工 處 會 特 別 要 求 僱 主 提 供 合 適 職 位 予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申 請, 及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勞 工 處 向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的 人 員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因 此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至 於 勞 工 處 向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及 舉 辦 地 區 性 招 聘 會,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將 納 入 勞 工 處 的 營 運 開 支, 而 兩 場 大 型 共 融 招 聘 會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52 萬 元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繼 續 推 行 大 使 計 劃 的 預 計 開 支 約 為 195 萬 4. 在 教 育 方 面, 教 育 局 致 力 鼓 勵 及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 特 別 是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 融 入 社 會, 包 括 幫 助 他 們 盡 早 適 應 本 地 教 育 體 系 及 學 習 中 文 為 確 保 所 有 非 華 語 學 生 與 本 地 同 儕 享 有 同 等 學 習 中 文 的 機 會, 教 育 局 由 2014/15 學 年 開 始, 每 年 已 預 留 約 2 億 元 的 撥 款, 進 一 步 加 強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包 括 在 中 小 學 實 施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架 構 ( 學 習 架 構 ),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課 程 及 建 構 共 融 校 園 學 習 架 構 從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者 的 角 度 出 發, 幫 助 非 華 語 學 生 解 決 學 習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的 困 難, 以 期 促 成 他 們 銜 接 主 流 中 文 課 堂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 頁

12 CMAB006 ( 問 題 編 號 :0783)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請 分 別 列 出 至 年 度,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有 多 少 開 支 向 各 公 營 機 構 商 界 和 市 民 推 廣 有 關 條 例 ; 及 年 度 的 撥 款 預 算 及 有 關 計 劃 詳 情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公 署 )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促 進 各 界 對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認 識 理 解 及 遵 守, 公 署 用 於 推 廣 宣 傳 和 教 育 活 動 的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開 支 ( 萬 元 ) ( 實 際 ) ( 實 際 )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 包 括 用 於 舉 辦 第 43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及 製 作 電 視 宣 傳 片 和 實 況 劇 等 特 別 項 目 的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2. 在 年 度, 公 署 計 劃 進 行 的 推 廣 宣 傳 和 教 育 活 動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與 香 港 電 台 合 作 製 作 電 視 實 況 劇 向 普 羅 大 眾 進 行 推 廣 教 育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 頁

13 (b) 為 公 眾 及 中 小 企 免 費 舉 辦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並 加 強 網 上 教 育 資 源 的 平 台 ; (c) 加 強 及 更 新 網 上 私 隱 要 自 保 及 兒 童 專 題 網 站 的 內 容 ; (d) 採 取 多 個 渠 道, 向 公 眾 傳 達 慎 留 數 碼 腳 印 和 日 常 私 隱 保 障 的 教 育 訊 息, 包 括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大 眾 傳 媒 推 廣 Youtube 視 頻 及 Facebook 專 頁 ; (e) (f) (g) (h) (i) (j) (k) (l) 私 隱 關 注 運 動 2016 本 年 度 活 動 包 括 社 區 巡 迴 展 覽, 及 與 社 福 機 構 合 辦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講 座 ; 保 障 私 隱 學 生 大 使 暨 學 校 夥 伴 嘉 許 計 劃 為 在 中 學 培 養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風 氣, 委 任 保 障 私 隱 學 生 大 使 舉 行 以 保 障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為 題 的 廣 告 短 片 大 賽 舉 辦 校 園 巡 迴 展 及 表 揚 在 校 園 內 積 極 推 廣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中 學 ; 大 學 保 障 私 隱 運 動 巡 迴 香 港 各 大 學 的 校 園 向 學 生 推 廣 保 障 私 隱, 並 為 教 職 員 舉 行 培 訓 講 座 ; 舉 行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論 壇, 協 助 業 界 了 解 在 條 例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及 遵 從 有 關 規 定 ; 為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的 會 員 提 供 交 流 和 培 訓 的 平 台 及 舉 辦 活 動, 包 括 定 期 會 議 簡 介 講 座 研 討 會 及 特 定 網 站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專 業 研 習 班 內 容 切 合 在 公 私 營 界 別 不 同 範 疇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專 業 人 士 的 需 要 ; 研 究 推 出 嘉 許 計 劃, 以 表 揚 採 納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機 構 ; 及 舉 行 以 資 料 保 障 法 律 在 資 訊 世 代 的 發 展 為 題 的 區 域 性 研 討 會, 對 象 包 括 本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學 者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及 機 構 資 料 使 用 者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0 頁

14 CMAB007 ( 問 題 編 號 :078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當 局 在 預 算 內 提 到 會 進 行 針 對 教 育 界 和 商 界 的 預 防 性 騷 擾 運 動, 並 檢 討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回 覆 : (1)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當 局 推 廣 實 務 守 則 的 各 項 渠 道 的 內 容 為 何, 包 括 活 動 項 目 宣 傳 媒 介 所 涉 的 開 支 及 各 活 動 的 公 私 營 機 構 參 與 數 量 為 何? (2) 2016/17 年 度 針 對 教 育 界 和 商 界 的 預 防 性 騷 擾 運 動 的 工 作 項 目 和 預 算 為 何? 有 關 守 則 的 檢 討 方 向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9)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並 推 行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該 條 例 的 認 識 根 據 平 機 會 提 供 的 資 料, 該 會 在 至 年 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推 廣 實 務 守 則, 包 括 電 台 節 目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戶 外 廣 告 網 上 宣 傳 計 劃 巡 迴 展 覽 及 平 機 會 周 年 論 壇, 及 為 僱 主 僱 員 教 育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組 織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培 訓 活 動 等, 推 廣 實 務 守 則 在 及 2015 年, 分 別 有 及 人 次 參 加 平 機 會 的 講 座 研 討 會 及 培 訓 活 動 平 機 會 表 示, 在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的 開 支 (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 及 年 度 分 別 為 1,833 萬 元 2,072 萬 元 及 2,431 萬 元 ( 修 訂 預 算 ), 以 上 數 字 其 中 約 25% 用 於 性 別 歧 視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由 於 推 廣 實 務 守 則 的 開 支 屬 平 機 會 推 廣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並 無 有 關 開 支 的 分 項 數 字 2. 平 機 會 過 去 一 直 舉 辦 不 少 有 關 預 防 性 騷 擾 的 培 訓 活 動, 在 年 度 將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工 作 教 育 界 方 面, 平 機 會 將 繼 續 為 院 校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亦 會 研 究 透 過 目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1 頁

15 前 平 機 會 與 本 地 大 專 教 育 機 構 的 聯 繫 網 絡, 讓 不 同 大 專 院 校 分 享 他 們 處 理 性 騷 擾 投 訴 的 情 況 商 界 方 面, 除 了 為 私 營 機 構 制 定 公 司 性 騷 擾 政 策 大 綱 外, 平 機 會 將 印 製 防 止 職 場 性 騷 擾 : 中 小 型 企 業 僱 主 小 錦 囊, 為 中 小 企 出 版 簡 明 指 引, 預 防 工 作 間 的 性 騷 擾 由 於 預 防 性 騷 擾 工 作 的 開 支 屬 平 機 會 推 廣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並 無 有 關 開 支 的 分 項 數 字 3. 此 外, 平 機 會 正 就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進 行 內 部 檢 討, 檢 討 的 方 向 是 參 考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自 1996 年 實 施 以 來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和 案 例, 加 強 指 引 平 機 會 預 期 今 年 年 底 完 成 內 部 檢 討, 其 後 諮 詢 持 份 者 及 公 眾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2 頁

16 CMAB008 ( 問 題 編 號 :078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1)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曾 申 請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名 單 申 請 結 果 及 當 中 申 請 不 成 功 的 個 別 原 因, 以 及 成 功 申 領 資 助 的 活 動 詳 細 內 容 及 開 支 (2) 2016/17 年 度, 有 關 加 強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的 推 廣 預 算 為 何? 項 目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宣 傳 策 略 包 括 : (a) (b) (c) 以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短 片 互 聯 網 及 智 能 手 機 程 式 )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廣 泛 宣 傳 ; 通 過 在 地 區 舉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及 安 排 基 本 法 流 動 資 源 中 心 到 訪 不 同 地 區 及 學 校 ), 促 進 市 民 和 學 生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以 及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不 同 形 式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研 討 會 問 答 比 賽 和 辯 論 比 賽 等, 透 過 其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接 觸 更 多 市 民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3 頁

17 3. 此 外,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民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培 訓 在 不 同 範 疇 推 廣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主 要 範 疇 的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和 指 導 在 委 員 會 及 5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本 地 社 區 教 師 及 學 生 公 務 員 工 商 專 業 界 及 海 外 人 士 工 作 小 組 ) 的 督 導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分 別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教 育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 協 助 在 各 自 負 責 的 界 別 籌 劃 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以 推 廣 基 本 法 4. 在 年 度 年 度 及 年 度, 合 資 格 機 構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成 功 申 請 的 資 助 撥 款 分 別 約 為 64 萬 元 141 萬 元 及 382 萬 元 另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分 別 有 4 宗 及 8 宗 申 請 未 能 符 合 審 批 要 求 成 功 申 請 資 助 的 機 構 活 動 及 申 請 資 助 額 如 下 : 年 度 申 請 機 構 活 動 申 請 資 助 額 ( 港 元 ) 1.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小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17 萬 2.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中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32 萬 3. 香 港 新 來 港 人 士 服 務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研 討 會 約 15 萬 *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由 64 個 團 體 組 成 年 度 申 請 機 構 活 動 申 請 資 助 額 ( 港 元 ) 1.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研 討 會 約 20 萬 2.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中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28 萬 3. 香 港 新 來 港 人 士 服 務 基 金 有 設 計 比 賽 工 作 坊 戲 劇 表 演 約 12 萬 限 公 司 4. 大 中 華 青 年 在 線 大 專 生 及 中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21 萬 5. 大 中 華 青 年 在 線 專 題 講 座 約 17 萬 6.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小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22 萬 7.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研 討 會 約 21 萬 *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由 64 個 團 體 組 成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4 頁

18 年 度 申 請 機 構 活 動 申 請 資 助 額 ( 港 元 ) 1. 大 埔 各 界 協 會 問 答 比 賽 展 覽 及 專 題 講 座 約 18 萬 2. 香 港 遊 樂 場 協 會 旺 角 青 少 年 巡 迴 展 覽 約 10 萬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3. 屯 門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港 菁 會 及 創 作 比 賽 及 展 覽 約 6 萬 惠 州 新 動 力 4. 北 區 青 年 協 會 展 覽 及 嘉 年 華 約 40 萬 5. 深 水 埗 居 民 聯 會 嘉 年 華 約 25 萬 6. 九 龍 社 團 聯 會 觀 塘 地 區 委 員 問 答 比 賽 約 24 萬 會 7. 深 水 埗 居 民 聯 會 展 覽 約 19 萬 8. 香 港 基 本 法 基 金 會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研 習 約 10 萬 9. 香 港 灣 仔 區 各 界 協 會 有 限 公 展 覽 嘉 年 華 及 問 答 比 賽 約 27 萬 司 10.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書 法 比 賽 及 展 覽 約 21 萬 11.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中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33 萬 12. 新 家 園 協 會 新 界 西 服 務 處 基 本 法 大 使 計 劃 約 18 萬 13. 香 港 佛 教 聯 合 會 青 少 年 中 心 嘉 年 華 約 6 萬 及 灣 仔 青 年 大 使 會 有 限 公 司 14. 荃 灣 各 界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研 習 及 參 觀 約 24 萬 15. 香 港 新 來 港 人 士 服 務 基 金 有 嘉 年 華 約 11 萬 限 公 司 16. 元 朗 青 年 聯 會 展 覽 及 舞 台 劇 約 19 萬 17. 大 中 華 青 年 在 線 專 題 講 座 約 22 萬 18.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小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27 萬 19.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研 討 會 約 22 萬 *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由 64 個 團 體 組 成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5 頁

19 CMAB009 ( 問 題 編 號 :0786)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當 局 稱 將 會 在 2016 至 17 年 度 繼 續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並 以 表 格 列 出 各 項 有 關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涉 及 政 府 人 手 及 開 支 的 宣 傳 活 動 詳 情, 當 中 包 括 項 目 類 型 目 的 推 廣 平 台 人 手 及 開 支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1) 就 着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歧 視 這 課 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年 度 計 劃 進 行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項 目 如 下 : 項 目 活 動 / 宣 傳 平 台 年 度 預 算 撥 款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廣 告 等 宣 傳 和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 包 括 推 廣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電 視 電 台 鐵 路 站 及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網 絡 互 聯 網 研 討 會 簡 介 會 等 125 萬 元 240 萬 元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的 員 工 編 制 包 括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其 年 度 的 員 工 為 118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6 頁

20 CMAB010 ( 問 題 編 號 :081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未 來 三 年, 香 港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與 台 灣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推 展 各 項 合 作 範 疇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與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有 否 評 估 在 今 年 五 月 台 灣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港 台 之 間 的 經 貿 文 化 合 作 關 係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與 及 採 取 相 應 的 應 對 措 施,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譚 耀 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及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 合 稱 港 台 兩 會 ) 自 2010 年 成 立 至 今,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推 展 港 台 兩 地 在 經 貿 文 化 旅 遊 社 會 民 生 城 市 管 理 執 法 人 員 交 流 等 方 面 的 優 先 合 作 範 疇 第 六 次 聯 席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會 上 雙 方 討 論 港 台 兩 會 新 的 合 作 項 目 和 進 展, 包 括 : 兩 地 檢 測 認 證 機 構 簽 訂 備 忘 錄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與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簽 署 備 忘 錄 ; 兩 地 旅 遊 推 廣 機 構 的 合 作 ; 兩 地 氣 象 機 構 水 利 部 門 和 土 力 部 門 的 交 流 合 作 等 雙 方 並 同 意 透 過 港 台 兩 會 的 協 商 平 台, 推 動 5 項 新 的 合 作 範 疇, 分 別 就 濕 地 保 育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貿 易 知 識 產 權 都 市 更 新 及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港 台 兩 地 將 於 未 來 3 年 在 這 些 基 礎 上 加 強 交 流 合 作 2. 透 過 港 台 兩 會, 兩 地 的 協 商 機 制 已 經 制 度 化 我 們 期 望 雙 方 會 繼 續 以 務 實 和 互 惠 的 精 神, 積 極 推 展 港 台 在 公 共 政 策 範 疇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7 頁

21 CMAB011 ( 問 題 編 號 :3073)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就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 1. 何 謂 遇 事, 它 包 括 哪 些 範 疇 ; 2. 過 去 兩 年, 駐 內 地 各 辦 事 處 合 共 收 到 多 少 宗 求 助 個 案, 當 中 受 理 不 受 理 的 宗 數, 不 受 理 原 因 分 別 為 何 ; 3. 鑒 於 與 內 地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會 否 因 應 港 人 需 求 增 加 新 的 服 務,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石 禮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7) 現 時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均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 入 境 事 務 組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疇, 均 依 從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的 指 導 和 指 引 在 2014 及 2015 年, 入 境 事 務 組 接 獲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求 助 個 案 分 別 為 340 及 407 宗, 個 案 性 質 包 括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或 金 錢 ; 在 內 地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或 其 他 事 故 入 境 事 務 組 均 已 按 實 際 情 況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2. 在 年 度,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將 新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服 務 的 情 況, 務 求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8 頁

22 CMAB012 ( 問 題 編 號 :050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局 方 和 中 央 政 策 組 為 政 制 等 議 題 進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在 過 去 兩 個 年 度 和 預 計 未 來 一 個 年 度, 曾 經 或 計 劃 進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包 括 項 目 名 稱 主 題 每 項 民 調 所 涉 及 開 支 及 聘 用 的 調 查 機 構 ; 當 局 會 否 公 布 這 些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馮 檢 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據 中 央 政 策 組 所 提 供 資 料, 該 組 按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委 聘 學 術 及 商 業 研 究 機 構 就 不 同 的 公 共 政 策 事 宜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中 央 政 策 組 負 責 的 民 意 調 查 只 供 政 府 作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一 般 不 會 公 開 有 關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和 資 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19 頁

23 CMAB013 ( 問 題 編 號 :317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請 列 出 過 去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和 預 計 來 年 度 各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分 別 的 人 手 編 制, 年 度 總 開 支 和 酬 酢 開 支 提 問 人 : 馮 檢 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4) 內 地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於 和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 辦 事 處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數 目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數 目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數 目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2014 年 4 月 1 日 設 立 數 目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0 頁

24 2. 內 地 辦 事 處 於 及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辦 事 處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 百 萬 元 )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1.0 ( 前 期 籌 備 開 支 ) #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2014 年 4 月 1 日 設 立 至 於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酬 酢 開 支, 及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和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列 述 如 下 : 辦 事 處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 百 萬 元 )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2014 年 4 月 1 日 設 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1 頁

25 CMAB014 ( 問 題 編 號 :003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在 綱 領 簡 介 中, 當 局 提 及 會 加 強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當 局 計 劃 如 何 加 強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b)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時, 分 別 就 電 子 媒 介 宣 傳 活 動 及 加 強 與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方 面, 推 展 了 甚 麼 具 體 項 目 ; 及 (c) 政 府 在 年 度 將 撥 款 多 少 金 額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民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培 訓 在 不 同 範 疇 推 廣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主 要 範 疇 的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和 指 導 在 委 員 會 及 5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本 地 社 區 教 師 及 學 生 公 務 員 工 商 專 業 界 及 海 外 人 士 工 作 小 組 ) 的 督 導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分 別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教 育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 協 助 在 各 自 負 責 的 界 別 籌 劃 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以 推 廣 基 本 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2 頁

26 3. 在 年 度,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下 述 宣 傳 策 略 : (a) (b) (c) 以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短 片 互 聯 網 及 智 能 手 機 程 式 )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廣 泛 宣 傳 ; 通 過 在 地 區 舉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及 安 排 基 本 法 流 動 資 源 中 心 到 訪 不 同 地 區 及 學 校 ), 促 進 市 民 和 學 生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以 及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不 同 形 式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研 討 會 問 答 比 賽 和 辯 論 比 賽 等, 透 過 其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接 觸 更 多 市 民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3 頁

27 CMAB015 ( 問 題 編 號 :0593)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中, 當 局 表 示 會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倡 融 合 教 育 和 就 業 機 會, 其 具 體 計 劃 為 何? 涉 及 的 資 源 及 人 手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國 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7) 經 諮 詢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其 回 覆 如 下 : 平 機 會 已 把 確 保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享 有 融 合 教 育 的 平 等 機 會 列 為 平 機 會 其 中 一 項 策 略 性 優 先 工 作, 並 一 直 與 政 府 的 相 關 政 策 局 進 行 定 期 會 議 和 通 訊, 向 政 府 轉 達 對 融 合 教 育 的 關 注 和 問 題 平 機 會 理 解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在 學 習 方 面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及 家 長 們 的 關 注, 平 機 會 將 繼 續 向 教 育 局 反 映 家 長 的 意 見, 並 監 察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2. 此 外, 平 機 會 亦 積 極 與 香 港 大 專 院 校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及 / 或 殘 疾 的 大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平 機 會 亦 會 繼 續 在 宣 傳 教 育 及 培 訓 方 面, 透 過 平 等 機 會 社 會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電 台 節 目 學 校 巡 迴 話 劇 表 演 平 等 共 融 戲 劇 計 劃 巡 迴 展 覽 平 機 會 周 年 論 壇 微 電 影 創 作 比 賽 及 標 語 創 作 比 賽, 為 教 育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社 區 團 體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和 培 訓 課 程 等, 加 強 公 眾 人 士 及 持 份 者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提 倡 融 合 教 育 及 推 動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獲 得 就 業 機 會 3. 上 述 工 作 屬 平 機 會 推 廣 平 等 機 會 的 整 體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沒 有 為 其 備 存 特 定 資 源 及 人 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4 頁

28 CMAB016 ( 問 題 編 號 :0391)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之 一, 是 加 強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並 確 保 選 舉 制 度 的 發 展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在 年 度, 局 方 有 何 計 劃 推 廣 基 本 法?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以 提 升 公 眾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2)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宣 傳 策 略 包 括 : (a) (b) (c) 以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短 片 互 聯 網 及 智 能 手 機 程 式 ) 向 社 各 階 層 廣 泛 宣 傳 ; 通 過 在 地 區 舉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及 安 排 基 本 法 流 動 資 源 中 心 到 訪 不 同 地 區 及 學 校 ), 促 進 市 民 和 學 生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以 及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不 同 形 式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研 討 會 問 答 比 賽 和 辯 論 比 賽 等, 透 過 其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接 觸 更 多 市 民 3. 此 外,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民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培 訓 在 不 同 範 疇 推 廣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推 廣 基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5 頁

29 本 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主 要 範 疇 的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和 指 導 在 委 員 會 及 5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本 地 社 區 教 師 及 學 生 公 務 員 工 商 專 業 界 及 海 外 人 士 工 作 小 組 ) 的 督 導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分 別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教 育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 協 助 在 各 自 負 責 的 界 別 籌 劃 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以 推 廣 基 本 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6 頁

30 CMAB017 ( 問 題 編 號 :2758)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問 當 局, 本 年 度 此 綱 領 下 有 多 少 資 源 會 用 作, 1. 留 意 內 地 及 台 灣 對 港 商 的 營 商 環 境 及 商 機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政 策 和 區 域 發 展, 並 向 香 港 的 商 界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 2.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 3.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聯 繫, 並 增 強 在 內 地 的 投 資 推 廣 職 能, 以 及 促 進 與 台 灣 的 經 貿 及 文 化 交 流? 提 問 人 : 梁 君 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為 協 助 香 港 商 界 掌 握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主 要 發 展 和 開 拓 市 場,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收 集 有 關 新 法 律 法 規 政 策 及 重 大 區 域 發 展 的 資 料, 並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發 布 特 別 商 貿 訊 息 網 頁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及 展 覽, 向 香 港 的 商 界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2.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亦 會 聯 同 投 資 推 廣 署 繼 續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積 極 發 揮 香 港 與 內 地 / 台 灣 之 間 的 橋 樑 的 重 要 作 用, 包 括 加 強 與 其 覆 蓋 範 圍 內 對 口 單 位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 反 映 及 推 廣 香 港 的 商 貿 利 益 ; 鼓 勵 和 吸 引 投 資 者 來 港, 並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投 資 及 營 商 中 心 的 多 項 優 勢 ; 以 及 通 過 適 當 的 渠 道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上 述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向 內 地 及 台 灣 展 示 香 港 的 正 面 形 象 和 魅 力 在 年 度,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會 繼 續 以 多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7 頁

31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通 過 適 當 的 渠 道 推 廣 香 港, 並 增 強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投 資 推 廣 職 能, 以 及 促 進 與 台 灣 的 經 貿 及 文 化 交 流 這 些 渠 道 包 括 參 加 會 議 和 訪 問 內 地 / 台 灣 的 對 口 單 位 ; 舉 辦 / 參 加 座 談 會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 舉 辦 / 參 加 公 共 關 係 節 目 及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 派 員 公 開 演 說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和 舉 行 簡 報 會 ; 以 及 發 出 通 告 通 訊 及 新 聞 稿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並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緊 密 合 作 貿 發 局 就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投 資 環 境 作 專 題 研 究, 而 有 關 的 研 究 報 告 會 上 載 該 局 網 頁, 並 連 結 至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的 網 頁, 以 方 便 業 界 和 市 民 閱 覽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的 港 商 如 希 望 就 某 個 內 地 或 台 灣 城 市 的 投 資 潛 力 取 得 更 深 入 的 資 料,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亦 會 協 助 他 們 與 有 關 的 地 方 部 門 聯 繫 4. 在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方 面,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的 投 資 推 廣 小 組 和 投 資 推 廣 署 會 繼 續 在 其 覆 蓋 範 圍 內 的 地 區 物 色 有 潛 力 的 內 地 及 台 灣 企 業 ; 主 動 接 觸 和 造 訪 這 些 企 業 ; 提 供 一 站 式 資 訊 和 諮 詢 服 務 ; 協 助 組 織 香 港 考 察 團 ; 以 及 協 助 內 地 及 台 灣 企 業 在 香 港 開 業 或 擴 充 香 港 的 業 務 5. 無 論 是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還 是 投 資 推 廣 方 面 的 工 作, 目 的 都 是 展 示 和 宣 傳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兩 者 相 輔 相 成 投 資 推 廣 小 組 一 般 的 推 廣 工 作 亦 與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在 聯 絡 及 經 濟 貿 易 事 務 方 面 的 工 作 互 相 配 合 6. 投 資 推 廣 署 預 留 了 約 700 萬 元, 於 年 度 透 過 投 資 推 廣 小 組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進 行 投 資 推 廣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則 在 綱 領 (3) 下 預 留 了 2.45 億 元 撥 款, 供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進 行 整 體 拓 展 貿 易 機 會 和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其 中 亦 包 括 投 資 推 廣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7. 上 述 工 作 屬 各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整 體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涉 及 的 資 源 不 能 單 獨 作 分 項 計 算, 會 從 上 述 撥 款 中 支 付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8 頁

32 CMAB018 ( 問 題 編 號 :085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關 於 台 方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和 港 方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共 同 同 意 優 先 合 作 範 疇 的 推 展 情 況 如 何 ; 由 於 台 灣 民 進 黨 上 台,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對 港 台 文 化 經 濟 合 作 的 影 響, 並 加 強 在 台 灣 的 推 廣 合 作?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及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 合 稱 港 台 兩 會 ) 自 2010 年 成 立 至 今,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推 展 港 台 兩 地 在 經 貿 文 化 旅 遊 社 會 民 生 城 市 管 理 執 法 人 員 交 流 等 方 面 的 優 先 合 作 範 疇 第 六 次 聯 席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會 上 雙 方 討 論 港 台 兩 會 新 的 合 作 項 目 和 進 展, 包 括 : 兩 地 檢 測 認 證 機 構 簽 訂 備 忘 錄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與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簽 署 備 忘 錄 ; 兩 地 旅 遊 推 廣 機 構 的 合 作 ; 兩 地 氣 象 機 構 水 利 部 門 和 土 力 部 門 的 交 流 合 作 等 雙 方 並 同 意 透 過 港 台 兩 會 的 協 商 平 台, 推 動 5 項 新 的 合 作 範 疇, 分 別 就 濕 地 保 育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貿 易 知 識 產 權 都 市 更 新 及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2. 透 過 港 台 兩 會, 兩 地 的 協 商 機 制 已 經 制 度 化 我 們 期 望 雙 方 會 繼 續 以 務 實 和 互 惠 的 精 神, 積 極 推 展 港 台 在 公 共 政 策 範 疇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第 6 節 C M A B - 第 29 頁

33 CMAB019 ( 問 題 編 號 :085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預 算 增 加 2,720 萬 元, 主 要 是 設 立 更 多 聯 絡 處 有 關 聯 絡 處 預 算 設 立 的 數 目 規 模 成 本 和 分 布 等 詳 情 為 何? 預 計 每 年 的 運 作 開 支 如 何?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720 萬 元 (10.6%), 主 要 是 由 於 政 府 將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為 內 地 辦 事 處 提 供 更 好 的 運 作 支 援,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676 萬 元 ; 於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961 萬 元 ; 以 及 開 設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247 萬 元 其 餘 836 萬 元 則 屬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員 工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的 預 算 2.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1,321 萬 元, 作 為 上 述 3 個 聯 絡 處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0 頁

34 CMAB020 ( 問 題 編 號 :0856)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預 算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於 2016 年 增 加 14 個 有 關 職 位 的 編 制 分 佈 和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薪 酬 內 容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將 會 開 設 共 15 個 新 職 位, 並 刪 除 1 個 職 位, 以 作 部 分 抵 銷, 即 淨 增 加 14 個 職 位 有 關 新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a) (b) (c) (d) 1 個 是 負 責 推 廣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的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68 萬 元 ; 1 個 是 為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提 供 文 書 支 援 的 文 書 助 理 職 位,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19 萬 元 ; 6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新 設 立 的 聯 絡 處 人 員 的 職 位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設 立 這 3 個 聯 絡 處 涉 及 6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即 分 別 為 1 個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2 個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1 個 貿 易 主 任 及 2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672 萬 元 ; 5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新 設 立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人 員 的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3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425 萬 元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1 頁

35 (e) (f) 1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深 圳 聯 絡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的 職 位 ;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93 萬 元 ; 以 及 1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131 萬 元 上 述 15 個 新 職 位 將 會 以 在 年 度 刪 除 的 1 個 有 時 限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作 部 分 抵 銷 ; 該 職 位 是 為 設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而 開 設,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68 萬 元 故 此, 年 度 將 會 淨 增 加 14 個 職 位, 每 年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約 淨 增 加 1,34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2 頁

36 CMAB021 ( 問 題 編 號 :087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內 地 的 香 港 企 業 投 資 者 向 香 港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作 出 查 詢 求 助 投 訴 的 數 目 性 質 處 理 結 果, 以 及 當 中 涉 及 的 財 政 資 源 及 人 手?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4) 內 地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在 2015 年 共 接 獲 宗 查 詢, 當 中 包 括 來 自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企 業 及 投 資 者 的 查 詢 此 外,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2015 年 亦 接 獲 113 宗 不 涉 及 有 關 入 境 事 宜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求 助 及 投 訴 由 於 這 些 個 案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辦 事 處 並 無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不 同 處 理 階 段 而 備 存 分 項 資 料 2. 為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企 業 和 投 資 者 提 供 支 援 屬 內 地 辦 事 處 整 體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人 手 不 能 單 獨 作 分 項 計 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3 頁

37 CMAB022 ( 問 題 編 號 :0873)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分 別 列 出 香 港 駐 內 地 各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數 目, 職 員 當 中 的 職 系 及 編 制 職 員 當 中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的 比 例 職 員 當 中 香 港 居 民 及 內 地 居 民 的 比 例, 以 及 各 辦 事 處 的 各 項 營 運 開 支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5)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3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1 名 首 長 級 甲 級 政 務 官 1 名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及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19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總 館 長 2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新 聞 主 任 1 名 新 聞 主 任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 另 外,34 名 輔 助 人 員 於 當 地 招 聘 2.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及 15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4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新 聞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另 外,27 名 輔 助 人 員 於 當 地 招 聘 3.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及 13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另 外,17 名 輔 助 人 員 於 當 地 招 聘 4.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11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4 頁

38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2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 另 外,17 名 輔 助 人 員 於 當 地 招 聘 5.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9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另 外,20 名 輔 助 人 員 於 當 地 招 聘 6.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如 下 : 辦 事 處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 萬 元 )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7,862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5,611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4,873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4,022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3,626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5 頁

39 CMAB023 ( 問 題 編 號 :2128)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關 於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就 制 定 和 評 估 政 策 而 進 行 的 研 究 ( 如 有 的 話 ), 請 按 以 下 格 式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a) 請 以 下 列 表 格, 告 知 過 去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 及 ) 資 助 的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計 劃 和 策 略 性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計 劃 的 相 關 資 料 : 顧 問 名 稱 批 出 辦 法 ( 公 開 競 投 / 招 標 / 其 他 ( 請 註 明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顧 問 費 用 ( 元 )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已 完 成 的 話, 有 否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b) 在 本 年 度 ( 年 度 ) 有 否 預 留 撥 款 給 內 部 進 行 研 究 的 項 目? 如 有,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預 計 在 本 年 度 完 成 的 話, 會 否 計 劃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計 劃 發 布 的 渠 道 為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6 頁

40 (c) 在 本 年 度 ( 年 度 ) 有 否 預 留 撥 款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的 項 目? 如 有,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顧 問 名 稱 批 出 辦 法 ( 公 開 競 投 / 招 標 / 其 他 ( 請 註 明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顧 問 費 用 ( 元 )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預 計 在 本 年 度 完 成 的 話, 會 否 計 劃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計 劃 發 布 的 渠 道 為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d) 批 出 有 關 顧 問 項 目 給 有 關 研 究 機 構 時 所 考 慮 的 準 則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8) 關 於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就 制 定 和 評 估 政 策 而 進 行 的 研 究, 詳 情 如 下 : (a) 在 及 年 度 已 撥 款 進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策 略 性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項 目 : 顧 問 名 稱 批 出 辦 法 ( 公 開 競 投 / 招 標 / 其 他 ( 請 註 明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顧 問 費 用 ( 元 )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已 完 成 的 話, 有 否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策 二 十 一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報 價 書 香 港 性 小 眾 歧 視 研 究 探 討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而 如 有 的 話,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包 括 歧 視 的 範 疇 及 形 式, 及 他 們 如 何 港 幣 445,000 元 2013 年 11 月 已 完 成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參 考 了 顧 問 報 告 後,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向 政 府 提 交 小 組 報 告, 就 消 除 歧 視 的 策 略 及 措 施 提 出 建 議 小 組 報 告 已 上 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網 頁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7 頁

41 顧 問 名 稱 批 出 辦 法 ( 公 開 競 投 / 招 標 / 其 他 ( 請 註 明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顧 問 費 用 ( 元 )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已 完 成 的 話, 有 否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應 對 相 關 情 況 貴 州 財 經 大 學 甄 選 報 價 書 CEPA 在 貴 州 落 實 情 況 的 研 究 了 解 CEPA 在 貴 州 的 落 實 情 況, 並 探 討 香 港 企 業 在 貴 州 發 展 的 商 機 人 民 幣 ,000 元 年 4 月 已 完 成 報 告 書 已 送 交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部 門 和 相 關 團 體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和 貴 州 省 商 務 廳 舉 行 聯 合 記 者 招 待 會, 公 布 研 究 結 果 摘 要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報 價 書 從 上 海 自 貿 區 2014 版 負 面 清 單 新 開 放 措 施 及 金 融 政 策 看 港 商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專 題 報 告 協 助 港 商 了 解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最 新 政 策, 並 探 討 有 關 商 機 人 民 幣 ,000 元 年 9 月 已 完 成 報 告 書 已 送 交 業 界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部 門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上 海 辦 ) 已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發 布 報 告 的 電 子 版 予 香 港 的 主 要 商 會 駐 上 海 辦 服 務 範 圍 內 的 商 會 企 業 及 人 士, 以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部 門 德 勤 企 業 管 理 咨 詢 甄 選 報 價 書 實 施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33 條 所 需 配 套 的 港 1,428,000 元 幣 2015 年 5 月 進 行 中 不 適 用, 研 究 尚 未 完 成 不 適 用, 研 究 尚 未 完 成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8 頁

42 顧 問 名 稱 批 出 辦 法 ( 公 開 競 投 / 招 標 / 其 他 ( 請 註 明 )) 項 目 名 稱 內 容 及 目 的 顧 問 費 用 ( 元 ) 開 始 日 期 研 究 進 度 ( 籌 備 中 / 進 行 中 / 已 完 成 ) 當 局 就 研 究 報 告 的 跟 進 為 何 及 進 度 ( 如 有 ) 若 已 完 成 的 話, 有 否 向 公 眾 發 布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評 估 研 究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甄 選 報 價 書 廣 東 福 建 及 天 津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對 香 港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調 查 報 告 研 究 廣 東 福 建 及 天 津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各 項 政 策 和 法 規 對 香 港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人 民 幣 ,000 元 年 10 月 進 行 中 報 告 書 將 送 交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部 門 和 相 關 團 體 不 適 用, 研 究 尚 未 完 成 (b) 及 (c) 在 年 度, 本 局 暫 時 沒 有 預 留 撥 款 給 內 部 進 行 研 究 就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報 告 中 建 議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方 面, 本 局 初 步 擬 聘 適 合 的 顧 問 公 司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推 行 相 關 措 施 的 經 驗 (d) 一 般 來 說, 批 出 顧 問 項 目 予 研 究 機 構 時 所 考 慮 的 準 則 如 下 : (i) 研 究 機 構 的 背 景 及 處 理 研 究 議 題 的 相 關 經 驗 ; (ii) 研 究 人 員 對 研 究 議 題 的 了 解 和 認 識 ; 以 及 (iii) 顧 問 報 價 是 否 合 理 2. 本 局 轄 下 的 選 舉 事 務 處 並 無 進 行 任 何 顧 問 研 究 項 目, 現 時 也 沒 有 計 劃 在 年 度 進 行 新 的 內 部 或 顧 問 研 究 項 目 第 6 節 C M A B - 第 39 頁

43 CMAB024 ( 問 題 編 號 :0979)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就 執 行 基 本 法 的 事 宜, 向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並 加 強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請 提 供 過 去 三 年 和 未 來 一 年, 當 局 每 年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開 支 人 手 安 排 和 項 目 詳 情, 當 中 有 多 少 開 支 用 作 印 製 基 本 法 文 本 以 派 發 予 市 民, 有 關 的 文 本 數 目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以 及 未 來 年 度, 均 利 用 /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宣 傳 策 略 包 括 : (a) (b) (c) 以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短 片 互 聯 網 及 智 能 手 機 程 式 )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廣 泛 宣 傳 ; 通 過 在 地 區 舉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及 安 排 基 本 法 流 動 資 源 中 心 到 訪 不 同 地 區 及 學 校 ), 促 進 市 民 和 學 生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以 及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不 同 形 式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研 討 會 問 答 比 賽 和 辯 論 比 賽 等, 透 過 其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接 觸 更 多 市 民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0 頁

44 上 述 工 作 由 本 局 一 支 以 1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帶 領 4 名 人 員 支 援 的 隊 伍 分 管 3. 此 外,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民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培 訓 在 不 同 範 疇 推 廣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主 要 範 疇 的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和 指 導 在 委 員 會 及 5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本 地 社 區 教 師 及 學 生 公 務 員 工 商 專 業 界 及 海 外 人 士 工 作 小 組 ) 的 督 導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分 別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教 育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 協 助 在 各 自 負 責 的 界 別 籌 劃 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以 推 廣 基 本 法 4.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本 局 印 製 及 向 公 眾 派 發 的 基 本 法 文 本 及 有 關 開 支 見 下 表, 有 關 開 支 已 包 含 於 本 局 約 1,600 萬 元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撥 款 內 財 政 年 度 印 刷 本 總 數 開 支 * $837,400 元 * $815,500 元 $561,300 元 * 及 年 度 印 備 較 多 基 本 法 文 本, 以 迎 接 和 配 合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的 活 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1 頁

45 CMAB025 ( 問 題 編 號 :011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為 就 綱 領 列 出 的 部 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在 年 度 預 算 比 年 度 增 加 10.6%, 原 因 為 何 ; (b)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為 在 當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 過 去 一 年 ( 年 度 ), 各 辦 事 處 接 獲 遇 事 個 案 的 性 質 為 何 ; 以 及 各 辦 事 處 提 供 了 何 等 協 助 ; 及 (c) 上 述 工 作 的 預 算 及 人 手 安 排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0.6%(2,720 萬 元 ), 主 要 是 由 於 政 府 將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為 內 地 辦 事 處 提 供 更 好 的 運 作 支 援,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676 萬 元 ; 於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961 萬 元 ; 以 及 開 設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247 萬 元 上 述 共 涉 及 淨 增 加 12 個 職 位 其 餘 836 萬 元 則 屬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員 工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的 預 算 2.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經 貿 文 辦 )) 主 要 推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 台 灣 之 間 的 經 貿 合 作 和 文 化 交 流, 但 也 會 為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現 時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均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2 頁

46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過 去 一 年, 在 內 地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接 獲 的 遇 事 個 案 性 質 包 括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或 金 錢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或 其 他 事 故 入 境 事 務 組 可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a) 如 丟 失 了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為 當 事 人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 (b) 如 當 事 人 遭 遇 嚴 重 意 外 或 傷 亡, 將 情 況 通 知 其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c) 應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聯 絡 當 事 人 在 港 親 友, 請 他 們 給 予 金 錢 上 的 援 助 ; (d)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告 當 事 人 在 港 的 親 屬 ; (e) 應 當 事 人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當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了 解 情 況 ; (f) 應 當 事 人 或 當 事 人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 或 (g)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3. 另 外, 台 灣 的 經 貿 文 辦 在 過 去 一 年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一 般 與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尋 求 台 灣 當 地 法 律 援 助 或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 死 亡 有 關 在 處 理 港 人 在 台 遇 事 求 助 個 案 時, 經 貿 文 辦 會 與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並 按 情 況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包 括 就 當 地 行 政 程 序 如 何 聯 絡 相 關 機 構 如 何 尋 求 法 律 服 務 等 提 供 意 見 4. 在 年 度, 在 內 地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共 有 3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7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涉 及 薪 金 及 津 貼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1,944 萬 元 雖 然 其 他 未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內 地 辦 事 處 ( 即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也 會 盡 力 與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事 務 組 配 合, 為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支 援, 上 述 開 支 並 不 包 括 這 些 辦 事 處 為 協 助 在 當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資 源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3 頁

47 CMAB026 ( 問 題 編 號 :067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就 綱 領 下 的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及 的 事 項,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提 及 將 會 繼 續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特 別 以 廣 東 北 京 上 海 福 建 及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其 他 省 區 為 目 標 ; 當 局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進 行 此 一 工 作 ; 以 及 有 關 合 作 範 疇 為 何 ; (2) 當 局 提 及 將 會 與 台 方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協 商 推 展 港 方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與 該 會 所 同 意 的 各 項 優 先 合 作 範 疇 ; 該 等 優 先 合 作 範 疇 為 何 ; 以 及 推 展 有 關 工 作 的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 及 (3) 上 述 工 作 所 需 預 算 及 人 手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 在 綱 領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下 有 關 深 化 與 內 地 區 域 合 作 的 政 策 事 宜, 主 要 由 本 局 兩 組 同 事 負 責 此 外,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及 4 個 分 別 位 於 廣 東 上 海 成 都 及 武 漢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內 地 辦 事 處 ) 亦 分 別 在 綱 領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下, 就 促 進 兩 地 聯 繫 和 合 作 的 工 作 上, 在 不 同 層 面 負 責 推 動 和 統 籌 的 角 色 與 內 地 區 域 繼 續 深 化 合 作 的 範 疇 涵 蓋 經 貿 金 融 旅 遊 文 化 教 育 工 程 專 業 服 務 環 境 保 護 食 品 安 全 青 年 交 流 等 不 同 領 域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籌 辦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合 作 論 壇, 以 及 為 這 些 論 壇 提 供 後 勤 支 援 ; 參 與 內 地 的 雙 邊 及 多 邊 合 作 論 壇 ; 加 強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和 其 他 地 方 部 門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 以 及 舉 辦 活 動 ( 例 如 座 談 會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 等 由 於 深 化 與 內 地 區 域 合 作 涉 及 的 工 作 屬 本 局 及 內 地 辦 事 處 有 關 人 員 整 體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人 手 開 支 不 能 單 獨 作 分 項 計 算 概 括 而 言, 在 這 兩 個 綱 領 下, 約 1.54 億 元 的 預 算 撥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4 頁

48 款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是 供 本 局 和 各 內 地 辦 事 處 於 年 度 推 動 深 化 與 內 地 區 域 合 作 的 工 作 2.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及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 合 稱 港 台 兩 會 ) 第 六 次 聯 席 會 議 於 2015 年 9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會 上 雙 方 討 論 港 台 兩 會 新 的 合 作 項 目 和 進 展, 包 括 : 兩 地 檢 測 認 證 機 構 簽 訂 備 忘 錄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與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簽 署 備 忘 錄 ; 兩 地 旅 遊 推 廣 機 構 的 合 作 ; 兩 地 氣 象 機 構 水 利 部 門 和 土 力 部 門 的 交 流 合 作 等 雙 方 並 同 意 透 過 港 台 兩 會 的 協 商 平 台, 推 動 5 項 新 的 合 作 範 疇, 分 別 就 濕 地 保 育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貿 易 知 識 產 權 都 市 更 新 及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本 局 作 為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的 秘 書 處, 負 責 統 籌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參 與 港 台 兩 會 事 務 的 工 作 有 關 工 作 屬 本 局 整 體 支 援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的 人 手 開 支 不 能 單 獨 作 分 項 計 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5 頁

49 CMAB027 ( 問 題 編 號 :2797)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以 列 表 方 式 列 出 及 副 局 長 自 年 度 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請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9) 由 至 年 度, 及 副 局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有 關 綜 合 資 料 列 述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 外 訪 次 數 ) 外 訪 地 點 外 訪 部 門 或 機 構 局 長 辦 公 室 隨 行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註 1 開 支 ( 元 ) (A) 機 票 / 火 車 / 船 費 開 註 2 支 ( 元 ) (B) 其 他 開 註 3 支 ( 元 ) (C) 總 支 出 ( 元 ) (A)+(B)+(C) 年 度 註 4 (10 次 ) 內 地 ( 北 京 海 南 深 圳 廣 州 四 川 天 津 ) 台 北 瑞 士 ( 日 內 瓦 ) 中 央 部 委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合 國 有 關 委 員 會 每 次 訪 問 0 至 1 人 不 等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有 關 聯 合 國 委 員 會 的 審 14, ,660 14, ,050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6 頁

50 外 訪 日 期 ( 外 訪 次 數 ) 外 訪 地 點 外 訪 部 門 或 機 構 局 長 辦 公 室 隨 行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註 1 開 支 ( 元 ) (A) 機 票 / 火 車 / 船 費 開 註 2 支 ( 元 ) (B) 其 他 開 註 3 支 ( 元 ) (C) 總 支 出 ( 元 ) (A)+(B)+(C) 議 會 年 度 (11 次 ) 內 地 ( 北 京 珠 海 福 州 廣 州 深 圳 ) 及 澳 門 台 北 瑞 士 ( 日 內 瓦 ) 中 央 部 委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合 國 有 關 委 員 會 每 次 訪 問 0 至 1 人 不 等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有 關 聯 合 國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會 33, ,340 24, , 年 度 (13 次 ) 內 地 ( 上 海 深 圳 廣 州 北 京 福 州 泉 州 廈 門 ) 及 澳 門 瑞 士 ( 日 內 瓦 ) 中 央 部 委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合 國 有 關 委 員 會 每 次 訪 問 0 至 3 人 不 等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有 關 聯 合 國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會 30, ,050 33, , 年 度 (17 次 ) 內 地 ( 武 漢 上 海 瀋 陽 大 連 深 圳 廣 州 從 化 北 京 天 津 長 沙 鄭 州 珠 海 西 安 福 州 ) 及 澳 門 桃 園 台 北 中 央 部 委 及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每 次 訪 問 0 至 4 人 不 等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40, ,110 47, ,700 註 : (1)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指 引 的 規 定, 為 有 關 人 員 安 排 酒 店 住 宿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7 頁

51 (2) 經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級 飛 行 時 間 航 班 及 其 他 詳 細 資 料 後,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的 規 定,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客 位 等 級 的 機 票 (3)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離 港 公 幹 膳 宿 津 貼 及 本 地 交 通 開 支, 但 不 包 括 某 些 由 當 地 政 府 作 東 道 主 的 開 支 ( 如 有 ) (4)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本 屆 政 府 上 任 起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8 頁

52 CMAB028 ( 問 題 編 號 :2798)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承 諾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就 此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個 人 權 利 綱 領 下 2,510 萬 的 預 算 中, 有 多 少 是 打 算 用 作 促 進 性 傾 向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比 起 去 年 是 否 有 所 增 長? (2)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促 進 性 傾 向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 就 着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歧 視 這 課 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及 年 度 用 於 教 育 及 宣 傳 項 目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及 預 算 撥 款 如 下 : 項 目 活 動 / 宣 傳 平 台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年 度 預 算 撥 款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廣 告 等 宣 傳 和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 包 括 推 廣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電 視 電 台 鐵 路 站 及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網 絡 互 聯 網 研 討 會 簡 介 會 等 94 萬 元 125 萬 元 209 萬 元 24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49 頁

53 上 述 預 算 並 未 包 括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 小 組 ) 的 員 工 開 支 在 年 度, 小 組 的 員 工 為 118 萬 元 2. 在 年 度, 我 們 亦 會 積 極 跟 進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 諮 詢 小 組 ) 在 2015 年 12 月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諮 詢 小 組 建 議 的 策 略 及 措 施 包 括 為 特 定 範 疇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及 資 源 ; 推 行 不 歧 視 性 小 眾 約 章 ; 加 強 宣 傳 活 動 ; 檢 討 並 加 強 支 援 服 務 以 應 對 性 小 眾 的 特 定 需 要 ; 以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推 行 立 法 和 非 立 法 措 施 的 經 驗, 以 提 供 資 料 予 日 後 就 消 除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的 立 法 建 議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諮 詢 有 關 跟 進 工 作 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所 需 資 源 已 包 括 在 本 局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內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0 頁

54 CMAB029 ( 問 題 編 號 :2799)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在 年 度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承 諾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及 就 業 的 平 等 機 會 就 此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本 年 度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1.07 億 的 預 算 中, 有 多 少 是 打 算 用 作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比 起 去 年 是 否 有 所 增 長? ( 二 ) 局 方 有 何 針 對 性 措 施 提 倡 少 數 裔 人 士 教 育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 三 ) 在 本 年 度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1.07 億 的 預 算 中, 有 多 少 是 打 算 用 作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就 業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比 起 去 年 是 否 有 所 增 長? ( 四 ) 局 方 有 何 針 對 性 措 施 提 倡 少 數 裔 人 士 就 業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並 推 行 外 展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該 條 例 及 種 族 平 等 的 認 識 平 機 會 表 示, 在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的 開 支 (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為 2,431 萬 元, 年 度 預 計 為 2,310 萬 元, 以 上 數 字 中 約 25% 用 於 種 族 歧 視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平 機 會 亦 已 成 立 少 數 族 裔 事 務 組, 透 過 倡 導 訓 練 和 推 廣 工 作,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與 就 業 的 平 等 機 會 2. 在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的 平 等 機 會 方 面, 平 機 會 將 透 過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就 針 對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支 援 措 施 作 出 討 論 和 徵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向 教 育 局 反 映 問 題 及 建 議 跟 進 行 動 此 外, 為 推 廣 學 校 公 平 收 生 和 種 族 共 融, 平 機 會 將 編 印 一 本 小 冊 子, 以 宣 傳 種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1 頁

55 族 歧 視 條 例 在 學 校 環 境 的 適 用 情 況, 當 中 會 特 別 強 調 語 文 政 策 和 共 融 學 習 環 境, 並 為 教 師 和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安 排 培 訓, 以 確 保 他 們 明 白 小 冊 子 的 內 容 和 應 用 原 則 3. 在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就 業 的 平 等 機 會 方 面, 平 機 會 將 加 強 與 勞 工 處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聯 繫, 於 他 們 制 定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時 提 供 支 援 和 意 見, 以 改 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求 職 和 裝 備 就 業 所 面 對 的 局 限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進 一 步 促 進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就 業 平 等 機 會, 少 數 族 裔 事 務 組 會 推 出 一 個 推 廣 多 元 文 化 工 作 間 的 計 劃, 鼓 勵 大 型 本 地 企 業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作 為 模 範, 以 推 動 中 小 企 考 慮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僱 員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2 頁

56 CMAB030 ( 問 題 編 號 :113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2007 年 2011 年 和 2015 年 三 次 區 議 會 選 舉, 政 府 分 別 動 用 多 少 公 帑 透 過 以 下 媒 介, 為 該 兩 次 選 舉 宣 傳? 1. 電 視 廣 告 2. 電 台 廣 告 3. 報 章 雜 誌 廣 告 4. 網 上 廣 告 5. 燈 箱 ( 包 括 港 鐵 站 巴 士 站 公 共 和 私 人 地 方 等 )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 在 2007 年 2011 年 和 2015 年 的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 本 局 ) 與 相 關 部 門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制 訂 宣 傳 策 略 及 統 籌 宣 傳 的 事 宜 除 了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報 章 及 互 聯 網 上 的 廣 告 燈 箱 廣 告 外, 宣 傳 項 目 還 包 括 海 報 橫 額 燈 柱 彩 旗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網 絡 廣 告 印 刷 品 及 網 頁 等 2.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有 法 定 權 力 和 責 任 舉 行 和 監 督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為 選 管 會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有 關 舉 行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開 支, 包 括 宣 傳 開 支,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 總 目 163) 支 付 根 據 選 舉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宣 傳 2007 年 和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開 支 及 宣 傳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670 萬 元 730 萬 元 及 75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3 頁

57 CMAB031 ( 問 題 編 號 :1136)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2010 年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政 府 分 別 動 用 多 少 公 帑 透 過 以 下 媒 介, 為 該 兩 次 選 舉 宣 傳? 1. 電 視 廣 告 2. 電 台 廣 告 3. 報 章 雜 誌 廣 告 4. 網 上 廣 告 5. 燈 箱 ( 包 括 港 鐵 站 巴 士 站 公 共 和 私 人 地 方 等 )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 在 2010 年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 本 局 ) 與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緊 密 合 作, 進 行 所 需 的 籌 備 工 作, 包 括 宣 傳 活 動 除 了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報 章 廣 告 外, 宣 傳 項 目 還 包 括 海 報 橫 額 印 刷 品 及 網 頁 等 2. 選 管 會 有 法 定 權 力 和 責 任 舉 行 和 監 督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為 選 管 會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有 關 舉 行 立 法 會 補 選 的 開 支, 包 括 宣 傳 開 支,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 總 目 163) 支 付 根 據 選 舉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宣 傳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的 開 支 及 宣 傳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270 萬 元 及 5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4 頁

58 CMAB032 ( 問 題 編 號 :113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2008 年 和 2012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政 府 分 別 動 用 多 少 公 帑 透 過 以 下 媒 介, 為 該 兩 次 選 舉 宣 傳? 另 外,2016 年 9 月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政 府 打 算 動 用 多 少 公 帑 透 過 以 下 媒 介, 為 這 次 選 舉 宣 傳? 1. 電 視 廣 告 2. 電 台 廣 告 3. 報 章 雜 誌 廣 告 4. 網 上 廣 告 5. 燈 箱 ( 包 括 港 鐵 站 巴 士 站 公 共 和 私 人 地 方 等 )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在 2008 年 和 2012 年 的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 本 局 ) 與 相 關 部 門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制 訂 宣 傳 策 略 及 統 籌 宣 傳 的 事 宜 除 了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報 章 及 互 聯 網 上 的 廣 告 燈 箱 廣 告 外, 宣 傳 項 目 還 包 括 海 報 橫 額 燈 柱 彩 旗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網 絡 廣 告 電 視 及 電 台 節 目 印 刷 品 及 網 頁 等 2.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有 法 定 權 力 和 責 任 舉 行 和 監 督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為 選 管 會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有 關 舉 行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開 支, 包 括 宣 傳 開 支,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 總 目 163) 支 付 根 據 選 舉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宣 傳 2008 年 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2,740 萬 元 及 3,260 萬 元 3.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預 留 了 3,300 萬 元 作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投 票 宣 傳 開 支 我 們 將 於 本 年 4 月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議 員 匯 報 投 票 宣 傳 活 動 的 詳 情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5 頁

59 CMAB033 ( 問 題 編 號 :1138)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各 個 內 地 辦 事 處, 包 括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滬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由 至 年 度, 分 別 接 收 過 幾 多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求 助 個 案? 而 在 接 收 的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和 以 下 情 況 有 關? 1. 干 犯 內 地 法 律, 面 對 刑 事 訴 訟 ; 2. 在 內 地 採 取 民 事 訴 訟 ; 3. 人 身 安 全 個 人 財 產 受 到 侵 犯, 需 要 公 安 協 助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現 時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均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在 及 2015 年,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分 別 接 獲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求 助 個 案 見 下 表 政 府 並 無 按 問 題 所 述 的 分 類 為 基 礎 備 存 資 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6 頁

60 年 份 辦 事 處 遇 事 求 助 個 案 宗 數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年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84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13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由 駐 京 辦 支 援 駐 京 辦 136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38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由 駐 京 辦 支 援 駐 京 辦 154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42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由 駐 京 辦 支 援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於 2013 年 10 月 21 日 開 始 運 作 **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2014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運 作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7 頁

61 CMAB034 ( 問 題 編 號 :1141)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過 往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 由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所 安 排 的 貿 易 組 織 訪 問, 1. 有 多 少 是 前 往 內 地? 有 多 少 是 前 往 台 灣? 2. 過 去 一 年, 辦 事 處 安 排 訪 問 過 甚 麼 貿 易 組 織? 請 詳 細 列 出 組 織 名 稱 3. 政 府 估 計, 過 去 一 年 這 些 訪 問 為 香 港 帶 來 多 大 貿 易 額?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 在 及 2015 年,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分 別 協 助 了 名 名 及 名 訪 客, 當 中 可 包 括 貿 易 商 務 專 業 團 體 和 其 他 交 流 團 成 員 等 人 士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沒 有 就 個 別 訪 客 的 身 分 或 其 所 屬 組 織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亦 沒 有 收 集 訪 客 或 他 們 的 訪 問 帶 來 的 貿 易 額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8 頁

62 CMAB035 ( 問 題 編 號 :156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年 度,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在 被 遺 忘 權 的 研 究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可 否 提 供 相 關 的 進 度 或 時 間 表? 年 度 關 於 被 遺 忘 權 議 題 的 各 種 工 作, 預 算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3)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公 署 ) 提 供 的 資 料, 公 署 並 無 就 被 遺 忘 權 的 議 題 撥 備 專 項 開 支 在 年 度, 公 署 一 直 留 意 海 外 搜 尋 器 公 司 與 私 隱 機 構 間 就 被 遺 忘 權 的 討 論 及 相 關 發 展 公 署 來 年 會 繼 續 留 意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59 頁

63 CMAB036 ( 問 題 編 號 : 2146)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以 表 列 方 式 告 知 本 會 有 關 以 下 項 目 年 的 的 首 長 級 人 手 編 制 職 級 薪 金 及 相 關 津 貼, 及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的 金 額 : 1. 辦 公 室 2. 常 任 秘 書 長 及 副 秘 書 長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一 部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二 部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三 部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03)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0 頁

64 年 度 有 關 以 下 項 目 的 首 長 級 人 手 編 制 如 下 : 首 長 級 職 位 1. 辦 公 室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2. 常 任 秘 書 長 及 副 秘 書 長 1 名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1 名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2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一 部 4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二 部 2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第 三 部 2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1 名 首 長 級 甲 級 政 務 官 1 名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2. 以 上 首 長 級 人 手 編 制 在 年 度 所 涉 及 與 薪 酬 相 關 的 約 為 5,097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1 頁

65 CMAB037 ( 問 題 編 號 :2561)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在 本 綱 領 內, 當 局 指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720 萬 元 (10.6%), 主 要 由 於 會 設 立 更 多 聯 絡 處, 以 繼 續 完 善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布 局, 令 所 需 撥 款 增 加, 並 會 增 加 12 個 職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開 設 的 聯 絡 處 的 位 置, 該 等 聯 絡 處 的 年 的 運 作 開 支 為 何? (2) 新 增 的 12 個 職 位 的 名 稱 職 責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0)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720 萬 元 (10.6%), 主 要 是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將 為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以 加 強 運 作 支 援 ; 以 及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提 升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服 務, 我 們 在 年 度 將 會 開 設 共 13 個 新 職 位, 並 刪 除 1 個 職 位, 以 作 部 分 抵 銷, 即 淨 增 加 12 個 職 位 有 關 新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a) 6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新 設 立 的 聯 絡 處 人 員 的 職 位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1,321 萬 元, 作 為 上 述 3 個 聯 絡 處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設 立 這 3 個 聯 絡 處 涉 及 6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即 分 別 為 1 個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2 個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1 個 貿 易 主 任 及 2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2 頁

66 (b) (c) 5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新 設 立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人 員 的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3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 1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深 圳 聯 絡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的 職 位 ; 以 及 (d) 1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上 述 13 個 新 職 位 將 會 以 在 年 度 刪 除 的 1 個 有 時 限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作 部 分 抵 銷, 該 職 位 是 為 設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而 開 設 故 此, 年 度 將 會 淨 增 加 12 個 職 位 上 述 13 個 新 職 位 在 年 度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1,265 萬 元 2. 上 文 第 1 段 (a) 及 (c) 項 提 及 的 聯 絡 處 人 員 將 分 別 協 助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專 責 聯 繫 其 覆 蓋 範 圍 內 的 1 個 省 市, 主 要 職 能 包 括 加 強 與 當 地 政 府 聯 繫 和 溝 通 促 進 經 貿 關 係 推 動 香 港 與 有 關 省 市 合 作 和 宣 傳 香 港, 以 及 支 援 當 地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等 上 文 第 1 段 (b) 項 提 及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人 員, 主 要 為 在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覆 蓋 範 圍 內 的 省 市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上 文 第 1 段 (d) 項 提 及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負 責 策 劃 統 籌 及 推 行 文 化 項 目, 加 強 與 內 地 在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聯 繋 及 增 進 文 化 交 流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3 頁

67 CMAB038 ( 問 題 編 號 :1883)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年 度 及 副 局 長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毓 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 為 編 製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為 和 副 局 長 職 位 在 年 度 預 留 的 薪 酬 撥 款 分 別 為 358 萬 元 及 233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4 頁

68 CMAB039 ( 問 題 編 號 :210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a) 請 按 下 表 提 供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過 往 根 據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收 到 有 關 歧 視 投 訴 的 數 字 ( 截 至 3 月 ) 接 獲 的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宗 數 處 理 的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宗 數 (b) 就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請 按 下 表 分 項 列 出 (c) ( 截 至 3 月 ) 投 訴 公 營 機 構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投 訴 私 營 機 構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成 立 的 個 案 宗 數 投 訴 個 人 行 為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最 終 入 罪 的 個 案 宗 數 其 他 ( 請 標 明 ) 過 去 三 年, 平 機 會 就 種 族 歧 視 曾 推 行 甚 麼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過 去 三 年 的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年 度 預 計 在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上 的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6)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5 頁

69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並 推 行 外 展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該 條 例 及 種 族 平 等 的 認 識 平 機 會 表 示, 其 根 據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收 到 有 關 歧 視 投 訴 的 數 字 如 下 : 接 獲 的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宗 數 處 理 的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宗 數 ( 註 解 1) 處 理 種 族 歧 視 投 訴 的 結 果 ( 註 解 2) 最 終 入 罪 的 個 案 宗 數 嘗 試 調 停 6 0 終 止 調 查 嘗 試 調 停 20 0 終 止 調 查 嘗 試 調 停 10 0 終 止 調 查 25 仍 在 調 查 中 ( 截 至 3 月 4 日 ) 0 11 嘗 試 調 停 0 0 終 止 調 查 0 2. 根 據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收 到 有 關 投 訴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和 個 人 行 為 歧 視 的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投 訴 公 營 機 構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 註 解 3) 投 訴 私 營 機 構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投 訴 個 人 行 為 種 族 歧 視 的 個 案 宗 數 其 他 ( 請 標 明 ) ( 截 至 3 月 4 日 ) 註 解 1: 處 理 的 個 案 宗 數 包 括 於 該 年 度 接 獲 的 個 案, 及 於 上 年 度 轉 撥 至 該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的 個 案 註 解 2: 平 機 會 完 成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會 以 嘗 試 調 停 及 終 止 調 查 作 分 類 ; 而 現 時 提 供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該 年 度 接 獲 的 個 案 的 跟 進 情 況 / 結 果 作 匯 報 註 解 3: 公 營 機 構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3. 過 去 3 年, 平 機 會 就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的 主 要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項 目 包 括 資 助 非 牟 利 機 構 舉 辦 活 動 以 推 廣 平 等 機 會 電 台 節 目 學 校 巡 迴 話 劇 表 演 青 少 年 師 友 計 劃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外 展 計 劃 網 上 宣 傳 計 劃 平 等 共 融 戲 劇 計 劃 戶 外 廣 告 巡 迴 展 覽 平 機 會 周 年 論 壇, 以 及 為 僱 主 僱 員 教 育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組 織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培 訓 活 動 等 平 機 會 表 示, 在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的 開 支 (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 及 年 度 分 別 為 1,833 萬 元 2,072 萬 元 及 2,431 萬 元 ( 修 訂 預 算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6 頁

70 年 度 預 計 為 2,310 萬 元 ; 以 上 數 字 中 約 25% 用 於 種 族 歧 視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另 外, 由 年 度 開 始, 政 府 向 平 機 會 提 供 469 萬 元, 用 作 加 強 平 機 會 有 關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 平 機 會 就 此 已 成 立 少 數 族 裔 事 務 組, 透 過 倡 導 訓 練 和 推 廣 工 作, 提 倡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教 育 與 就 業 的 平 等 機 會 此 外, 政 府 亦 於 年 度 向 平 機 會 提 供 額 外 200 萬 元 撥 款, 用 作 推 廣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7 頁

71 CMAB040 ( 問 題 編 號 :211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本 屆 政 府 注 重 內 交, 各 級 官 員 以 及 公 職 人 員 都 經 常 訪 問 中 國 大 陸 請 列 出 上 一 個 年 度, 在 上 述 訪 問 中, 以 公 帑 購 置, 送 給 大 陸 官 員 或 部 門 的 所 有 禮 物 列 表, 並 列 出 各 項 禮 物 所 涉 支 出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3) 為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環 保 政 策, 公 職 人 員 均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公 務 活 動 期 間 向 他 人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根 據 現 行 指 引, 如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禮 節 或 其 他 原 因,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實 屬 必 須 或 無 可 避 免, 有 關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不 應 奢 華, 數 量 應 減 至 最 少 及 限 於 機 構 間 互 為 送 贈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沒 有 專 就 購 買 禮 物 及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立 獨 立 帳 目, 亦 沒 有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8 頁

72 CMAB041 ( 問 題 編 號 :3289)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 )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以 表 列 形 式 告 知 本 會 以 下 資 料 :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於 年 度 內 用 於 網 絡 / 社 交 媒 體 宣 傳 的 開 支 人 手 及 佔 總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並 按 宣 傳 渠 道 分 項 列 出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如 何 評 估 上 述 措 施 的 成 效, 開 支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於 年 度 用 於 上 述 措 施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人 手 為 何 提 問 人 : 田 北 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2)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於 年 度 內 用 於 網 絡 / 社 交 媒 體 宣 傳 的 開 支 詳 列 如 下 : 宣 傳 項 目 宣 傳 渠 道 宣 傳 開 支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流 動 程 式 10 萬 元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歧 視 網 站 流 動 程 式 及 社 交 媒 體 78 萬 元 政 改 諮 詢 免 費 社 交 媒 體 不 涉 及 宣 傳 開 支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網 站 30 萬 元 # 宣 傳 開 支 並 不 包 括 人 手 開 支 第 6 節 C M A B - 第 69 頁

73 上 述 宣 傳 的 開 支 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總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不 足 1% 由 於 上 述 工 作 屬 員 工 日 常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的 人 手 不 能 單 獨 計 算 及 個 別 量 化 (2) 我 們 從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及 數 據 ( 如 瀏 覽 次 數 及 點 擊 率 等 ), 評 估 上 述 措 施 的 成 效, 認 為 有 關 措 施 能 達 到 預 期 的 宣 傳 效 果 (3) 我 們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撥 款 並 無 特 別 為 個 別 網 絡 機 構 或 社 交 媒 體 作 撥 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0 頁

74 CMAB042 ( 問 題 編 號 :148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局 長 辦 公 室 新 年 度 撥 款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4.4%,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為 主 要 由 於 薪 金 開 支 所 需 請 問 局 長 辦 公 室 年 度 會 大 幅 加 薪, 還 是 增 加 高 層 人 手 編 制?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40 萬 元 (14.4%), 主 要 是 計 及 在 年 度 填 補 副 局 長 職 位 空 缺 後, 該 職 位 在 年 度 所 需 的 全 年 費 用, 以 及 預 留 填 補 政 治 助 理 職 位 空 缺 所 需 的 撥 款 2. 在 年 度, 綱 領 (1) 下 辦 公 室 的 編 制 較 年 度 並 沒 有 任 何 增 減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1 頁

75 CMAB043 ( 問 題 編 號 :148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新 年 度 撥 款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0.6%,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為 主 要 由 於 將 設 立 更 多 聯 絡 處, 以 繼 續 完 善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布 局 ; 人 手 編 制 會 增 加 12 個 職 位 請 問 12 個 職 位 將 分 配 到 多 少 個 新 設 的 聯 絡 處, 哪 幾 個 聯 絡 處?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0.6%(2,720 萬 元 ), 主 要 是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將 為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以 加 強 運 作 支 援 ; 以 及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我 們 在 年 度 將 會 開 設 共 13 個 新 職 位, 並 刪 除 1 個 職 位, 以 作 部 分 抵 銷, 即 淨 增 加 12 個 職 位 有 關 新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a) (b) (c) 6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新 設 立 的 聯 絡 處 人 員 的 職 位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設 立 這 3 個 聯 絡 處 涉 及 6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即 分 別 為 1 個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2 個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1 個 貿 易 主 任 及 2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5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新 設 立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人 員 的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3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 1 個 是 派 駐 到 駐 深 圳 聯 絡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的 職 位 ; 以 及 (d) 1 個 是 將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2 頁

76 上 述 13 個 新 職 位 將 會 以 在 年 度 刪 除 的 1 個 有 時 限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作 部 分 抵 銷, 該 職 位 是 為 設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而 開 設 故 此, 年 度 將 會 淨 增 加 12 個 職 位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3 頁

77 CMAB044 ( 問 題 編 號 :158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近 年 部 份 香 港 人 對 內 地 有 較 強 的 負 面 情 緒, 例 如 針 對 有 旅 客 的 示 威 行 為, 亦 有 發 生 噓 國 歌 的 事 件, 當 局 如 何 評 估 這 些 行 為 對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係 的 影 響? 另 當 局 在 年 度 有 何 計 劃 及 預 算 開 支 跟 進 有 關 問 題, 以 減 少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誤 解 和 矛 盾?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 香 港 既 是 一 個 匯 聚 多 元 文 化 的 國 際 城 市, 也 是 一 個 多 元 共 融 的 社 會 政 府 十 分 注 重 推 動 社 會 及 種 族 和 諧, 促 進 社 會 上 不 同 社 羣 和 睦 共 處, 並 致 力 透 過 公 眾 教 育, 宣 揚 社 會 上 人 與 人 之 間 不 論 背 景 都 應 互 相 尊 重, 人 人 平 等 的 核 心 價 值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透 過 政 府 新 聞 處 一 直 在 內 地 宣 傳 香 港, 介 紹 香 港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和 內 地 在 各 方 面 的 合 作, 展 示 兩 地 人 民 的 感 情, 加 深 內 地 人 士 對 香 港 的 了 解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4 頁

78 CMAB045 ( 問 題 編 號 :2738)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a) (b) (c) (d) (e) 請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駐 京 辦 各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台 灣 經 貿 文 辦 用 於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安 排, 以 及 開 支 佔 總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本 年 度, 駐 京 辦 各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台 灣 經 貿 文 辦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的 工 作? 相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人 手 安 排 為 何? 施 政 報 告 指, 會 於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責 為 何, 及 會 如 何 推 動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文 化 交 流?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所 涉 的 開 支 為 多 少? 未 來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其 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過 去, 本 地 文 化 團 體 有 否 接 觸 駐 京 辦 各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台 灣 經 貿 文 辦, 反 映 與 內 地 及 台 灣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及 宣 傳 本 地 文 化 的 的 需 要? 如 有, 有 關 數 目 為 何? 當 局 又 如 何 處 理 相 關 的 訴 求?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 一 直 協 助 促 進 本 港 與 內 地 / 台 灣 的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過 去 一 年,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舉 辦 合 辦 或 參 與 電 影 展 舞 蹈 表 演 話 劇 表 演 音 樂 會 藝 術 展 覽 攝 影 展 書 展 花 燈 會 講 座 及 電 台 節 目 等 活 動, 或 為 這 些 活 動 提 供 支 援, 以 展 示 香 港 獨 特 的 文 化 藝 術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5 頁

79 2. 多 個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曾 接 觸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以 期 在 當 地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例 如 香 港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亞 洲 青 年 管 弦 樂 團 香 港 話 劇 團 香 港 中 樂 團 八 和 會 館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香 港 電 影 發 展 局 香 港 出 版 總 會 及 香 港 印 刷 業 商 會 等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包 括 協 助 宣 傳 有 關 演 出, 以 及 與 內 地 及 台 灣 有 關 部 門 聯 繫 和 溝 通 推 動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屬 各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整 體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不 能 單 獨 作 分 項 計 算 3. 在 年 度,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會 繼 續 協 助 有 關 的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與 當 地 的 部 門 及 組 織 作 所 需 的 聯 繫, 並 為 有 關 活 動 進 行 適 當 的 宣 傳 工 作, 支 援 各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的 演 出, 繼 續 推 廣 香 港 獨 特 的 文 化 藝 術 其 中, 我 們 將 於 年 度 開 設 1 個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負 責 策 劃 統 籌 及 推 行 文 化 項 目, 加 強 與 內 地 在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聯 繋 及 增 進 文 化 交 流,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247 萬 元 我 們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適 時 檢 討 計 劃 的 成 效 及 未 來 路 向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6 頁

80 CMAB046 ( 問 題 編 號 :1855)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在 本 綱 領 內, 當 局 指 會 繼 續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 (1)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就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所 預 算 及 實 際 批 出 資 助 款 項 為 多 少, 並 列 出 獲 批 資 助 團 體 的 項 目 詳 情? (2)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廣 告 等 宣 傳 方 式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製 作 費 用 為 多 少, 另 以 表 列 出 每 項 宣 傳 曾 在 哪 些 平 台 推 廣 包 括 場 地 媒 介 推 廣 時 間 可 接 觸 人 數 以 及 每 項 推 廣 的 宣 傳 費 用 為 多 少? (3)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曾 到 多 少 間 學 校 公 / 私 營 機 構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並 曾 經 就 此 舉 辦 過 多 少 次 公 開 活 動? (4) 以 表 列 出, 未 來 一 年 當 局 就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所 預 算 的 開 支 為 多 少? (5) 以 表 列 出, 未 來 一 年 當 局 在 教 育 宣 傳 及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所 預 算 的 開 支 為 多 少, 相 較 於 以 往 一 年 的 開 支 增 幅 為 多 少, 並 列 出 未 來 一 年 宣 傳 策 略 的 時 間 表 及 推 廣 活 動 為 何? (6) 以 表 列 出, 承 諾 參 與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的 機 構 名 稱 為 何,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曾 向 多 少 間 公 私 營 機 構 發 出 邀 請, 有 多 少 間 機 構 成 功 受 邀 參 與 實 務 守 則, 並 列 出 新 增 機 構 的 名 稱?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7 頁

81 (7) 未 來 一 年, 局 方 目 標 向 多 少 間 公 私 營 機 構 發 出 邀 請 參 與 實 務 守 則, 並 預 計 有 多 少 間 機 構 成 功 受 邀 參 與? 當 中 預 計 需 要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若 有 員 工 及 第 三 方 反 映 參 與 機 構 違 反 守 則 內 容, 當 局 會 有 何 進 一 步 跟 進 工 作? (8)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成 立, 取 代 了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設 立 的 少 數 性 傾 向 人 士 論 壇, 有 關 諮 詢 小 組 任 期 已 於 去 年 底 結 束 就 此, 當 局 仍 有 何 渠 道 繼 續 為 性 小 眾 人 士 提 供 諮 詢 及 交 流 的 平 台? (9) 諮 詢 小 組 早 前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並 提 出 五 項 建 議 予 以 執 行, 包 括 為 專 業 群 體 提 供 培 訓 制 訂 約 章 加 強 宣 傳 提 升 針 對 性 小 眾 的 服 務 以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經 驗 請 以 表 列 出, 未 來 一 年 局 方 預 留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在 執 行 報 告 內 的 建 議, 當 中 提 供 培 訓 及 制 訂 約 章 的 委 託 或 執 行 詳 情 為 何, 預 計 推 行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10) 當 局 會 否 持 續 為 針 對 性 小 眾 的 服 務 進 行 檢 討, 並 改 善 包 括 社 署 入 境 處 警 務 處 房 屋 署 等 公 營 機 構 對 性 小 眾 受 助 者 的 態 度 方 針 及 指 引? (11) 自 成 立 以 來, 諮 詢 小 組 涉 及 的 人 手 與 開 支 詳 情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成 立 新 諮 詢 小 組 處 理 下 一 步 工 作, 包 括 協 助 執 行 報 告 提 出 的 五 項 建 議? (12) 政 府 會 否 為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條 例 立 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 就 着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歧 視 這 課 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及 年 度 用 於 教 育 及 宣 傳 項 目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及 預 算 撥 款 如 下 : 項 目 活 動 / 宣 傳 平 台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年 度 預 算 撥 款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94 萬 元 125 萬 元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廣 告 等 宣 傳 和 推 廣 性 小 眾 的 平 等 機 會 ( 包 括 推 廣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電 視 電 台 鐵 路 站 及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網 絡 互 聯 網 研 討 會 簡 介 會 等 306 萬 元 ( 包 括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 小 組 ) 的 員 工 開 支 97 萬 元 ) 358 萬 元 ( 包 括 小 組 的 員 工 開 支 118 萬 元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8 頁

82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於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約 次, 於 巴 士 車 箱 及 港 鐵 列 車 內 約 部 電 視 每 部 播 放 360 次, 以 及 在 互 聯 網 及 其 他 新 媒 體 接 觸 到 約 180 萬 人 次 2. 我 們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公 私 營 機 構 推 廣 及 呼 籲 他 們 採 納 實 務 守 則 在 2015 年, 參 加 介 紹 及 推 廣 實 務 守 則 講 座 的 機 構 約 有 250 間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有 179 間 機 構 承 諾 採 納 實 務 守 則,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了 14 間, 當 中 包 括 接 受 邀 請 及 自 發 採 納 守 則 的 機 構 承 諾 採 納 守 則 並 同 意 加 入 公 開 名 單 的 機 構, 已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網 上 名 單 列 出 ( 網 址 : 在 2016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講 座 公 開 呼 籲 等 不 同 渠 道 鼓 勵 更 多 機 構 採 納 守 則 守 則 屬 自 願 性 質, 小 組 沒 有 接 獲 有 機 構 違 反 守 則 內 容 的 訊 息 3. 在 年 度, 獲 資 助 計 劃 撥 款 資 助 的 計 劃 項 目 如 下 : 申 請 機 構 名 稱 活 動 性 質 獲 批 資 助 額 ( 元 ) 關 懷 愛 滋 製 作 小 冊 子 工 作 坊 及 服 務 43,700 提 供 者 識 別 計 劃 世 界 公 民 協 會 中 國 香 港 互 助 小 組 及 工 作 坊 17,200 跨 性 別 權 益 會 互 助 小 組 及 講 座 29,900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賽 馬 會 慈 製 作 刊 物 工 作 坊 展 覽 及 109,000 雲 山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表 演 大 愛 同 盟 座 談 會 展 覽 及 音 樂 會 53,400 心 創 作 劇 場 戲 劇 表 演 126,400 Down to Earth 香 港 教 育 言 語 治 療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48,400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導 學 系 及 性 別 自 主 戲 遊 舞 台 戲 劇 表 演 及 座 談 94,900 大 同 義 工 訓 練 工 作 坊 及 製 作 單 54,200 張 大 同 義 工 訓 練 互 助 小 組 熱 線 51,100 及 輔 導 服 務 大 同 義 工 訓 練 製 作 刊 物 公 司 47,400 探 訪 及 工 作 坊 後 同 盟 講 座 製 作 單 張 工 作 坊 53,100 互 助 小 組 及 家 訪 Pride Lab 及 香 港 女 同 盟 會 工 作 坊 及 製 作 刊 物 44,200 彩 虹 行 動 及 香 港 女 同 盟 會 互 助 小 組 及 工 作 坊 22,600 跨 性 別 資 源 中 心 熱 線 及 輔 導 服 務 工 作 坊 74,200 製 作 小 冊 子 短 片 及 網 頁 東 華 三 院 芷 若 園 製 作 短 片 及 外 展 活 動 56,100 東 華 三 院 熱 線 及 外 展 服 務 隊 工 作 坊 及 支 援 / 輔 導 訓 練 14,400 第 6 節 C M A B - 第 79 頁

83 4.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 諮 詢 小 組 ) 於 2015 年 年 底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就 消 除 歧 視 的 策 略 及 措 施 提 出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為 特 定 範 疇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及 資 源 ; 推 行 不 歧 視 性 小 眾 約 章 ; 加 強 宣 傳 活 動 ; 檢 討 並 加 強 支 援 服 務 以 應 對 性 小 眾 的 特 定 需 要 ; 以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推 行 立 法 和 非 立 法 措 施 的 經 驗, 以 提 供 資 料 予 日 後 就 消 除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的 立 法 建 議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諮 詢 政 府 正 積 極 跟 進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並 會 繼 續 與 性 小 眾 人 士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5. 諮 詢 小 組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以 及 有 關 諮 詢 小 組 報 告 的 跟 進 工 作 均 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所 需 資 源 已 包 括 在 本 局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內, 並 無 獨 立 分 項 數 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0 頁

84 CMAB047 ( 問 題 編 號 :1856)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府 當 局 於 2005 年 5 月 成 立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 小 組 ), 負 責 管 理 及 監 察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並 提 供 熱 線 處 理 有 關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就 此 請 當 局 提 供 : (1) 以 表 列 出, 現 時 小 組 的 員 工 編 制, 並 列 出 其 每 月 薪 酬 工 作 性 質 以 及 與 員 工 相 關 項 目 的 整 體 開 支? (2) 因 應 跟 進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以 致 工 作 量 的 增 加, 小 組 會 否 就 此 增 聘 員 工? (3) 小 組 在 過 去 一 年 的 預 算 及 實 際 開 支 為 多 少? (4) 小 組 在 未 來 一 年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多 少? (5) 過 去 一 年, 小 組 投 放 在 宣 傳 消 除 性 小 眾 歧 視 的 海 報 小 冊 子 電 台 聲 帶 電 視 廣 告 流 動 宣 傳 的 開 支 金 額 為 多 少? 並 以 表 列 出 在 電 視 電 台 商 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及 網 絡 媒 體 等 每 一 個 平 台 的 播 放 / 點 擊 次 數 以 及 逐 項 開 支 為 何? (6) 以 表 列 出, 小 組 過 去 一 年 透 過 熱 線 所 接 獲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數 字, 有 多 少 宗 投 訴 個 案 正 在 處 理 跟 進 或 完 成 調 查, 有 多 少 宗 涉 及 性 別 認 同 性 傾 向 及 雙 性 人 的 歧 視, 當 中 的 投 訴 內 容 涉 及 什 麼 範 疇 的 歧 視 ( 包 括 職 場 教 育 提 供 服 務 及 商 品 處 所 公 共 機 構 服 務 宗 教 場 所 等 ), 處 理 查 詢 及 投 訴 所 涉 及 人 手 和 資 源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1 頁

85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 小 組 ) 就 着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的 歧 視 這 課 題, 推 行 教 育 及 宣 傳 項 目, 及 處 理 有 關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在 年 度, 小 組 的 員 工 編 制 包 括 1 名 職 級 相 等 於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的 人 員 及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有 關 員 工 開 支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97 萬 元 在 年 度, 小 組 編 制 包 括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員 工 為 118 萬 元 2. 在 年 度, 用 於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及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廣 告 等 方 式 進 行 推 廣 ( 包 括 推 廣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303 萬 元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曾 在 不 同 平 台 及 不 同 時 段 播 放, 包 括 於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約 次, 於 巴 士 車 箱 及 港 鐵 列 車 內 約 部 電 視 每 部 播 放 360 次, 及 在 互 聯 網 和 其 他 新 媒 體 接 觸 到 約 180 萬 人 次 在 年 度, 用 於 資 助 計 劃 及 宣 傳 推 廣 的 預 算 撥 款 為 365 萬 元 3. 小 組 在 2015 年 共 接 獲 32 宗 查 詢 及 2 宗 涉 及 言 語 冒 犯 的 投 訴 由 於 投 訴 人 表 示 無 法 提 供 被 投 訴 人 的 身 分 或 聯 絡 方 法, 小 組 因 此 未 能 聯 絡 被 投 訴 人 跟 進 該 2 宗 投 訴 4. 有 關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報 告 的 跟 進 工 作 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現 有 人 員 ( 包 括 小 組 人 員 ) 負 責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2 頁

86 CMAB048 ( 問 題 編 號 :185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在 綱 領 內, 當 局 分 別 在 內 地 及 台 灣 設 有 多 個 辦 事 處, 以 協 助 與 中 央 政 府 內 地 各 省 市 政 府 和 其 他 部 門, 以 及 台 灣 有 關 當 局 和 機 構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 (1)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1 年 有 關 分 別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遼 寧 聯 絡 處 ; 於 東 部 的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和 駐 山 東 聯 絡 處 ; 於 南 部 的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深 圳 聯 絡 處 和 駐 福 建 聯 絡 處 ; 於 西 部 的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和 駐 重 慶 聯 絡 處 ; 以 及 於 中 部 的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各 自 的 營 運 開 支 人 員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類 別 和 工 作 性 質 ; 以 及 未 來 1 年 各 辦 事 處 的 預 算 開 支 人 員 的 類 別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2) 施 政 報 告 指,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將 在 湖 南 省 和 河 南 省 各 開 設 一 個 聯 絡 處 請 局 方 提 供 未 來 1 年 開 設 湖 南 省 和 河 南 省 聯 絡 處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其 人 員 編 制, 包 括 該 辦 事 處 人 員 的 職 位 的 類 別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3) 施 政 報 告 指, 駐 上 海 經 貿 辦 將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請 局 方 提 供 未 來 1 年 開 設 該 組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其 編 制, 包 括 該 組 人 員 的 職 位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4) 施 政 報 告 指,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將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請 局 方 提 供 未 來 1 年 開 設 該 人 員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其 編 制, 包 括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位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5)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1 年 各 辦 事 處 接 獲 與 入 境 事 務 有 關 與 人 身 安 全 有 關 及 其 他 求 助 的 個 案 數 字,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有 待 跟 進 有 多 少 宗 正 在 處 理 以 及 有 多 少 宗 已 完 成 處 理?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0)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3 頁

87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粵 駐 上 海 駐 成 都 及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以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發 揮 香 港 與 內 地 / 台 灣 之 間 的 橋 樑 的 作 用 這 些 辦 事 處 人 員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加 強 與 其 覆 蓋 範 圍 內 地 區 對 口 單 位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 反 映 及 推 廣 香 港 的 商 貿 利 益 ; 鼓 勵 和 吸 引 投 資 者 來 港,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投 資 及 營 商 中 心 的 多 項 優 勢 ; 通 過 適 當 的 渠 道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 為 在 內 地 / 台 灣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 以 及 為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資 訊 和 其 他 適 當 的 支 援 2.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於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辦 事 處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 萬 元 )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 萬 元 )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7,331 7,862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5,376 5,611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3,859 4,873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4,006 4,022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2,633 3,626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2,467 2,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3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1 名 首 長 級 甲 級 政 務 官 1 名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及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19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總 館 長 2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新 聞 主 任 1 名 新 聞 主 任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3,342 萬 元 上 述 人 員 數 目 已 包 括 計 劃 在 天 津 市 設 立 1 個 聯 絡 處 而 增 加 的 人 手 及 將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4.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及 15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4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新 聞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2,348 萬 元 5.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及 13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1,593 萬 元 上 述 人 員 數 目 已 包 括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而 增 加 的 人 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4 頁

88 6.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11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1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名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2 名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1,827 萬 元 7.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及 9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2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4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1,365 萬 元 上 述 人 員 數 目 已 包 括 計 劃 在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而 增 加 的 人 手, 並 刪 除 1 個 有 時 限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作 部 分 抵 銷, 該 職 位 是 為 設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而 開 設 8.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及 7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即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2 名 貿 易 主 任 1 名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 在 年 度, 以 上 職 位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為 1,114 萬 元 9.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1,321 萬 元, 作 為 上 述 3 個 聯 絡 處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設 立 這 3 個 聯 絡 處 涉 及 6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即 分 別 為 1 個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2 個 首 席 貿 易 主 任 1 個 貿 易 主 任 及 2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這 3 個 聯 絡 處 人 員 將 分 別 協 助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和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專 責 聯 繫 其 駐 地 省 市 促 進 經 貿 關 係 宣 傳 香 港 及 支 援 當 地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等 10.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961 萬 元, 當 中 761 萬 元 作 為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經 常 性 開 支,200 萬 元 為 一 筆 過 開 設 費 用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涉 及 5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3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上 述 入 境 事 務 組 入 員, 主 要 為 在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覆 蓋 範 圍 內 的 省 市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11. 我 們 將 開 設 1 個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負 責 策 劃 統 籌 及 推 行 文 化 項 目, 加 強 與 內 地 在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聯 繋 及 增 進 文 化 交 流 設 立 上 述 職 位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247 萬 元 12.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2015 年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如 下 : 辦 事 處 與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身 安 全 有 關 的 個 案 其 他 求 助 個 案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由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13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支 援 7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5 頁

89 由 於 這 些 個 案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政 府 並 無 按 個 案 的 不 同 處 理 程 序 或 階 段 為 基 礎 備 存 資 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6 頁

90 CMAB049 ( 問 題 編 號 :2331)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4) 個 人 權 利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負 責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代 表 團 出 席 聯 合 國 各 人 權 條 約 監 督 機 構 的 聽 證 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以 表 列 出 2015 年 香 港 特 區 代 表 團 出 席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審 議 會 預 算 所 涉 及 隨 團 人 員 的 數 目 職 位 及 開 支?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02) 2015 年 香 港 特 區 代 表 團 出 席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審 議 會 所 涉 及 隨 團 人 員 的 數 目 職 位 及 開 支 如 下 : 審 議 會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職 位 機 票 開 支 ( 元 ) (A) 酒 店 開 支 ( 元 ) (B) 總 開 支 註 ( 元 ) (A)+(B)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7 人 以 下 3 人 的 開 支 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支 付 - 律 政 司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 - 律 政 司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 以 及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49,850 15, ,541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7 頁

91 審 議 會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職 位 機 票 開 支 ( 元 ) 以 下 4 人 的 開 支 分 別 由 相 關 局 / 部 門 支 付 -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 保 安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以 及 - 香 港 警 務 處 總 警 司 (A) 酒 店 開 支 ( 元 ) (B) 總 開 支 註 ( 元 ) (A)+(B) 註 : (1) 上 述 開 支 不 包 括 發 放 給 隨 行 人 員 的 海 外 膳 宿 津 貼 及 通 訊 開 支 等 費 用 (2) 有 關 人 員 的 酒 店 住 宿 安 排 均 遵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指 引 的 有 關 規 定 (3) 經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級 飛 行 時 間 航 班 及 其 他 詳 細 資 料 後,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的 規 定,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客 位 等 級 的 機 票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8 頁

92 CMAB050 ( 問 題 編 號 :2337)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過 去 3 年,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同 時, 請 分 別 列 出 過 去 3 年 局 長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以 公 務 或 私 人 理 由 外 訪 的 日 數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國 家 及 地 區 外 訪 部 門 或 機 構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0) 由 至 年 度,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有 關 綜 合 資 料 列 述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89 頁

93 外 訪 日 期 ( 外 訪 次 數 ) 年 度 (11 次 ) 年 度 (13 次 ) 年 度 (17 次 ) 註 : 外 訪 地 點 內 地 ( 北 京 珠 海 福 州 廣 州 深 圳 ) 及 澳 門 台 北 瑞 士 ( 日 內 瓦 ) 內 地 ( 上 海 深 圳 廣 州 北 京 福 州 泉 州 廈 門 ) 及 澳 門 瑞 士 ( 日 內 瓦 ) 內 地 ( 武 漢 上 海 瀋 陽 大 連 深 圳 廣 州 從 化 北 京 天 津 長 沙 鄭 州 珠 海 西 安 福 州 ) 及 澳 門 桃 園 台 北 外 訪 部 門 或 機 構 中 央 部 委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合 國 有 關 委 員 會 中 央 部 委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合 國 有 關 委 員 會 中 央 部 委 及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局 長 辦 公 室 隨 行 人 員 數 目 每 次 訪 問 0 至 1 人 不 等 每 次 訪 問 0 至 3 人 不 等 每 次 訪 問 0 至 4 人 不 等 外 訪 目 的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有 關 聯 合 國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會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出 席 有 關 聯 合 國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會 促 進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酒 店 住 宿 註 1 開 支 機 票 / 火 車 / 船 費 開 註 2 支 其 他 註 3 開 支 總 支 出 ( 元 ) (A) ( 元 ) (B) ( 元 ) (C) ( 元 ) (A)+(B)+(C) 33, ,340 24, ,880 30, ,050 33, ,780 40, ,110 47, ,700 (1)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指 引 的 規 定, 為 有 關 人 員 安 排 酒 店 住 宿 (2) 經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級 飛 行 時 間 航 班 及 其 他 詳 細 資 料 後,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的 規 定,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客 位 等 級 的 機 票 (3)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離 港 公 幹 膳 宿 津 貼 及 本 地 交 通 開 支, 但 不 包 括 某 些 由 當 地 政 府 作 東 道 主 的 開 支 ( 如 有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0 頁

94 CMAB051 ( 問 題 編 號 :234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局 方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在 過 去 3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或 調 查 機 構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的 細 節 以 及 研 究 預 算? 研 究 時 間 研 究 項 目 研 究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人 手 開 支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7) 在 至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列 述 如 下 : 開 始 日 期 2013 年 1 月 2013 年 2 月 項 目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開 支 香 港 性 小 眾 歧 視 研 究 調 派 / 借 調 到 武 漢 的 人 員 的 租 金 津 貼 探 討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而 如 有 的 話,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包 括 歧 視 的 範 疇 及 形 式, 及 他 們 如 何 應 對 相 關 情 況 擬 訂 調 派 / 借 調 到 武 漢 的 人 員 的 租 金 津 貼 就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受 歧 視 的 情 況 作 出 研 究 就 武 漢 租 金 指 數 作 出 研 究 政 策 二 十 一 有 限 公 司 港 幣 445,000 元 高 力 國 際 港 幣 85,000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1 頁

95 開 始 日 期 2014 年 4 月 項 目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開 支 CEPA 在 貴 州 落 實 情 況 的 研 究 了 解 CEPA 在 貴 州 的 落 實 情 況, 並 探 討 香 港 企 業 在 貴 州 發 展 的 商 機 就 CEPA 在 內 地 城 市 的 實 施 情 況 作 出 研 究 貴 州 財 經 大 學 人 民 幣 120,000 元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5 月 2015 年 10 月 從 上 海 自 貿 區 2014 版 負 面 清 單 新 開 放 措 施 及 金 融 政 策 看 港 商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專 題 報 告 實 施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33 條 所 需 配 套 的 評 估 研 究 廣 東 福 建 及 天 津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對 香 港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調 查 報 告 協 助 港 商 了 解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最 新 政 策, 並 探 討 有 關 商 機 識 別 實 施 第 33 條 所 需 的 遵 規 措 施 及 對 不 同 行 業 的 影 響, 以 及 探 討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規 管 跨 境 資 料 轉 移 的 相 關 做 法 研 究 廣 東 福 建 及 天 津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各 項 政 策 和 法 規 對 香 港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就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上 海 自 貿 區 ) 2014 版 負 面 清 單 及 新 31 條 開 放 措 施 之 概 覽 及 其 對 港 商 的 影 響 及 機 遇 ;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主 要 金 融 政 策 和 落 實 情 況, 以 及 對 港 商 帶 來 的 便 利 及 建 議 作 出 研 究 向 不 同 行 業 的 持 份 者 及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負 責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機 構 搜 集 資 料 和 收 集 意 見 以 作 分 析 就 廣 東 福 建 及 天 津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各 項 政 策 和 法 規 對 香 港 的 機 遇 及 影 響 作 出 研 究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德 勤 企 業 管 理 咨 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人 民 幣 128,000 元 港 幣 1,428,000 元 人 民 幣 128,000 元 2. 由 於 上 述 工 作 屬 員 工 整 體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的 人 手 不 能 單 獨 計 算 及 個 別 量 化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2 頁

96 CMAB052 ( 問 題 編 號 :0290)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去 年 是 基 本 法 頒 佈 25 週 年, 就 相 關 的 紀 念 活 動 或 項 目,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b) (c)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進 行 了 哪 些 相 關 的 活 動 或 項 目 ; 有 關 活 動 或 項 目 的 舉 辦 日 期 性 質 具 體 活 動 內 容 參 與 人 數 和 開 支 總 額 等 是 甚 麼, 請 按 個 別 項 目 或 活 動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 於 年 度, 政 府 當 局 撥 款 予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的 基 本 法 頒 佈 25 周 年 的 項 目 的 情 況, 包 括 獲 撥 款 的 團 體 名 稱 撥 款 金 額 活 動 具 體 內 容 活 動 性 質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等 是 甚 麼, 請 按 個 別 活 動 或 項 目 提 供 分 項 資 料 ; 於 年 度, 政 府 當 局 運 用 不 同 媒 體, 就 基 本 法 頒 佈 25 週 年 動 用 的 宣 傳 推 廣 開 支 是 甚 麼, 請 按 媒 體 類 別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7)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利 用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015 年 4 月 4 日 是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的 日 子, 特 區 政 府 除 了 安 排 在 各 類 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加 入 慶 祝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的 元 素 外, 亦 特 別 以 此 主 題 舉 辦 幾 項 大 型 活 動, 詳 情 如 下 2.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的 全 港 性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於 2015 年 4 月 4 日 舉 行 的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研 討 會, 於 2015 年 4 月 至 5 月 期 間 舉 行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展 覽, 以 及 於 2015 年 5 月 至 12 月 期 間 在 不 同 場 地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3 頁

97 舉 行 的 發 現 基 本 法 展 覽 等 除 此 以 外,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針 對 其 服 務 對 象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舉 辦 基 本 法 問 答 比 賽 及 講 座, 教 育 局 為 高 小 及 初 中 學 生 製 作 基 本 法 視 像 教 材 套 和 舉 辦 全 港 校 際 問 答 比 賽,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舉 辦 基 本 法 專 題 講 座, 工 業 貿 易 署 舉 辦 基 本 法 專 題 研 討 會 及 紀 念 品 設 計 比 賽, 以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拍 攝 基 本 法 宣 傳 短 片 等 上 述 活 動 的 總 參 與 人 數 超 過 10 萬 人, 活 動 開 支 由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撥 款 支 付 3.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亦 利 用 各 式 各 樣 的 途 徑 宣 傳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的 信 息, 當 中 包 括 利 用 電 子 媒 介 如 互 聯 網 及 廣 告, 以 及 其 他 渠 道 如 大 型 海 報 彩 旗 和 發 行 紀 念 郵 票 和 相 關 集 郵 品 等 上 述 宣 傳 項 目 的 開 支 由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撥 款 支 付 4. 此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年 度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資 助 計 劃 及 年 度 十 八 區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資 助 計 劃, 亦 鼓 勵 團 體 在 地 區 層 面 舉 辦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的 活 動 教 育 局 亦 通 過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及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教 育 團 體 及 高 等 院 校 進 行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活 動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亦 於 年 度 資 助 合 資 格 機 構 舉 辦 含 有 基 本 法 頒 布 二 十 五 周 年 元 素 的 活 動, 詳 情 如 下 : 申 請 機 構 活 動 申 請 資 助 額 ( 港 元 ) 1. 大 埔 各 界 協 會 問 答 比 賽 展 覽 及 專 題 講 座 約 18 萬 2. 香 港 遊 樂 場 協 會 旺 角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3. 屯 門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港 菁 會 及 惠 州 新 動 力 巡 迴 展 覽 創 作 比 賽 及 展 覽 約 10 萬 約 6 萬 4. 北 區 青 年 協 會 展 覽 及 嘉 年 華 約 40 萬 5. 深 水 埗 居 民 聯 會 嘉 年 華 約 25 萬 6. 九 龍 社 團 聯 會 觀 塘 地 區 委 員 會 問 答 比 賽 約 24 萬 7. 深 水 埗 居 民 聯 會 展 覽 約 19 萬 8. 香 港 基 本 法 基 金 會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研 習 約 10 萬 9. 香 港 灣 仔 區 各 界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展 覽 嘉 年 華 及 問 答 比 賽 約 27 萬 10.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書 法 比 賽 及 展 覽 約 21 萬 11.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 中 學 生 辯 論 比 賽 約 33 萬 12. 新 家 園 協 會 新 界 西 服 務 處 基 本 法 大 使 計 劃 約 18 萬 13. 香 港 佛 教 聯 合 會 青 少 年 中 心 及 灣 仔 青 年 大 使 會 有 限 公 司 嘉 年 華 約 6 萬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4 頁

98 申 請 機 構 活 動 申 請 資 助 額 ( 港 元 ) 14. 荃 灣 各 界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研 習 及 參 觀 約 24 萬 15. 香 港 新 來 港 人 士 服 務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嘉 年 華 約 11 萬 16. 元 朗 青 年 聯 會 展 覽 及 舞 台 劇 約 19 萬 17. 大 中 華 青 年 在 線 專 題 講 座 約 22 萬 * 香 港 基 本 法 推 介 聯 席 會 議 由 64 個 團 體 組 成 由 於 上 述 活 動 尚 有 個 別 項 目 仍 未 完 成, 故 無 法 提 供 總 參 與 人 數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5 頁

99 CMAB053 ( 問 題 編 號 :1944)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1. 有 關 過 去 五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人 員 的 外 訪 工 作, 請 按 年 列 出 每 項 外 訪 工 作, 並 根 據 下 表 列 出 有 關 外 訪 工 作 的 地 點 目 的 人 數, 以 及 開 支 的 詳 情 ; 年 度 外 訪 工 作 項 目 及 地 點 外 訪 目 的 參 與 官 員 人 數 所 涉 開 支 2. 就 上 述 外 訪, 請 根 據 下 表 按 年 列 出 每 項 外 訪 的 總 碳 足 跡 ( 包 括 飛 行 碳 足 跡 以 及 在 當 地 市 內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的 碳 足 跡 ) 的 數 據 請 提 供 碳 足 跡 估 計 方 法 ; 年 度 外 訪 工 作 項 目 總 碳 足 跡 飛 行 碳 足 跡 市 內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碳 足 跡 3. 當 局 有 否 就 上 述 外 訪 所 製 造 的 碳 排 放 以 公 帑 局 長 或 官 員 私 人 開 支 購 買 碳 補 償? 如 有, 請 根 據 下 表 按 年 列 出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碳 補 償 的 數 據 年 度 外 訪 工 作 項 目 碳 補 償 所 抵 消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碳 補 償 的 途 徑 所 涉 開 支 提 問 人 : 梁 繼 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18)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6 頁

10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人 員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 至 年 度 ) 進 行 公 務 外 訪 的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年 度 ( 次 數 ) 內 容 / 目 的 人 數 開 支 ( 元 ) 註 (58)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加 強 與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進 一 步 合 作 和 交 流 每 次 訪 問 1 至 11 人 不 等 854,990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36)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加 強 與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進 一 步 合 作 和 交 流 每 次 訪 問 1 至 12 人 不 等 873,990 就 有 關 選 舉 安 排 的 事 宜 交 流 經 驗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出 席 有 關 人 權 的 聯 合 國 聽 證 會 (57)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加 強 與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進 一 步 合 作 和 交 流 每 次 訪 問 1 至 8 人 不 等 712,400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出 席 有 關 人 權 的 聯 合 國 聽 證 會 (58)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加 強 與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進 一 步 合 作 和 交 流 每 次 訪 問 1 至 14 人 不 等 662,870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出 席 有 關 人 權 的 聯 合 國 聽 證 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7 頁

101 年 度 ( 次 數 ) 內 容 / 目 的 人 數 開 支 ( 元 ) 註 (37)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加 強 與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進 一 步 合 作 和 交 流 每 次 訪 問 1 至 11 人 不 等 659,320 安 排 中 央 官 員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政 改 問 題 交 流 意 見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出 席 有 關 人 權 的 聯 合 國 聽 證 會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 至 年 度 ), 本 局 轄 下 的 選 舉 事 務 處 只 在 年 度 曾 到 海 外 進 行 公 務 外 訪,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年 度 ( 次 數 ) 內 容 / 目 的 人 數 開 支 ( 元 ) 註 (2) 就 有 關 選 舉 實 務 安 排 交 流 經 驗 每 次 訪 問 2 至 4 人 不 等 38,980 註 : (1) 上 述 開 支 包 括 入 住 酒 店 和 機 票 的 開 支, 但 不 包 括 : (a) 發 放 給 有 關 人 員 的 海 外 膳 宿 津 貼 及 通 訊 開 支 等 費 用 ; 以 及 (b) 由 當 地 政 府 作 東 道 主 的 開 支 (2) 有 關 人 員 的 酒 店 住 宿 安 排 均 遵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指 引 的 有 關 規 定 (3) 經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級 飛 行 時 間 航 班 及 其 他 詳 細 資 料 後, 根 據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的 規 定,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客 位 等 級 的 機 票 2. 由 於 沒 有 外 訪 時 使 用 當 地 交 通 工 具 的 詳 細 資 料, 因 此 未 能 計 算 過 往 每 項 外 訪 的 總 碳 足 跡 3. 現 時 政 府 未 有 規 定 外 訪 官 員 須 為 外 訪 行 程 作 碳 補 償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8 頁

102 CMAB054 ( 問 題 編 號 :204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分 別 列 出 年 度 用 於 支 付 副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實 際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用 作 支 付 副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預 算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4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在 年 度 的 實 際 薪 酬 開 支 為 193 萬 元 ( 有 關 職 位 在 2015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20 日 期 間 懸 空 ) 而 在 年 度, 為 編 製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為 這 個 職 位 預 留 所 需 的 薪 酬 撥 款 為 233 萬 元 2. 在 及 年 度, 本 局 並 無 開 支 及 預 算 用 於 支 付 副 局 長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第 6 節 C M A B - 第 99 頁

103 CMAB055 ( 問 題 編 號 :2043)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分 別 列 出 年 度 用 於 支 付 政 治 助 理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實 際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用 作 支 付 政 治 助 理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預 算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42) 政 治 助 理 在 年 度 的 薪 酬 實 際 開 支 為 59 萬 元 ( 有 關 職 位 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 開 始 懸 空 ) 而 在 年 度, 為 編 製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為 這 個 職 位 預 留 所 需 的 薪 酬 撥 款 為 197 萬 元 2. 在 及 年 度, 本 局 並 無 開 支 及 預 算 用 於 支 付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4 CMAB056 ( 問 題 編 號 :146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問 當 局 過 去 五 年 辦 公 室 的 預 算 和 實 際 財 政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財 政 年 度 的 修 訂 財 政 撥 款 比 原 來 預 算 少 4.9%, 但 年 度 的 預 算 財 政 撥 款 卻 較 原 來 的 財 政 預 算 增 加 8.8%, 請 問 原 因 為 何? 增 加 的 撥 款 將 主 要 用 在 哪 範 疇? 預 期 會 取 得 什 麼 作 用?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8) 綱 領 (1) 下 辦 公 室 至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以 及 和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 實 際 ) 年 度 ( 實 際 ) 年 度 ( 實 際 ) 年 度 ( 修 訂 預 算 ) 年 度 ( 預 算 ) 800 萬 元 990 萬 元 990 萬 元 970 萬 元 1,110 萬 元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40 萬 元 (14.4%), 主 要 是 計 及 在 年 度 填 補 副 局 長 職 位 空 缺 後, 該 職 位 在 年 度 所 需 的 全 年 費 用, 以 及 預 留 填 補 政 治 助 理 職 位 空 缺 所 需 的 撥 款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5 CMAB057 ( 問 題 編 號 :1461) 分 目 :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問 當 局, 過 去 三 年 在 推 廣 基 本 法 預 算 財 政 撥 款 和 實 際 財 政 撥 款 分 別 為 何? 實 際 財 政 撥 款 的 使 用 詳 情 為 何? 取 得 什 麼 成 效? 另 當 局 在 財 政 年 度, 計 劃 撥 用 多 少 撥 款 推 廣 基 本 法?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以 及 未 來 年 度, 均 利 用 /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2.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宣 傳 策 略 包 括 : (a) (b) (c) 以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短 片 互 聯 網 及 智 能 手 機 程 式 )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廣 泛 宣 傳 ; 通 過 在 地 區 舉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及 安 排 基 本 法 流 動 資 源 中 心 到 訪 不 同 地 區 及 學 校 ), 促 進 市 民 和 學 生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以 及 透 過 基 本 法 推 廣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不 同 形 式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例 如 研 討 會 問 答 比 賽 和 辯 論 比 賽 等, 透 過 其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接 觸 更 多 市 民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6 3. 此 外,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民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培 訓 在 不 同 範 疇 推 廣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主 要 範 疇 的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和 指 導 在 委 員 會 及 5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本 地 社 區 教 師 及 學 生 公 務 員 工 商 專 業 界 及 海 外 人 士 工 作 小 組 ) 的 督 導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分 別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教 育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 協 助 在 各 自 負 責 的 界 別 籌 劃 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以 推 廣 基 本 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7 CMAB058 ( 問 題 編 號 :146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在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政 撥 款, 較 的 原 來 預 算 大 幅 增 加 10.1%, 請 問 大 幅 增 加 撥 款 的 原 因 為 何? 增 加 的 撥 款 主 要 用 在 哪 些 方 面? 另 外, 駐 京 辦 / 駐 粵 經 貿 辦 / 駐 成 都 經 貿 辦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2015 年 所 處 理 查 詢 的 數 目 為 宗, 但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個 案 數 目 僅 為 407 宗 請 問, 當 局 所 接 獲 的 查 詢 個 案,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方 面 查 詢? 而 請 求 協 助 個 案 又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類 型? 當 局 決 定 是 給 予 口 頭 解 答 還 是 提 供 實 際 協 助 的 標 準 又 是 什 麼?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720 萬 元 (10.6%), 主 要 是 由 於 政 府 將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為 內 地 辦 事 處 提 供 更 好 的 運 作 支 援,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676 萬 元 ; 於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961 萬 元 ; 以 及 開 設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化 交 流, 涉 及 增 加 撥 款 247 萬 元 其 餘 836 萬 元 則 屬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員 工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的 預 算 2. 現 時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均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各 省 區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在 2015 年, 在 內 地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接 獲 的 宗 查 詢 主 要 是 與 入 境 事 務 有 關, 例 如 與 申 請 赴 港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及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手 續 和 資 格 等 3. 在 2015 年, 在 內 地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的 協 助 共 407 宗, 個 案 性 質 包 括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或 金 錢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或 其 他 事 故, 包 括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8 (a) 如 丟 失 了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為 當 事 人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 (b) 如 當 事 人 遭 遇 嚴 重 意 外 或 傷 亡, 將 情 況 通 知 其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c) 應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聯 絡 當 事 人 在 港 親 友, 請 他 們 給 予 金 錢 上 的 援 助 ; (d) (e) (f)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告 當 事 人 在 港 的 親 屬 ; 應 當 事 人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當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了 解 情 況 ; 應 當 事 人 或 當 事 人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 或 (g)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09 CMAB059 ( 問 題 編 號 :023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已 提 出, 要 警 惕 已 出 現 的 有 關 香 港 命 運 自 決 的 錯 誤 主 張, 今 年 行 政 長 官 予 以 譴 責 的 農 曆 新 年 旺 角 暴 亂 亦 有 不 少 意 見 指 與 分 離 主 義 有 密 切 關 係 就 此, 近 兩 年 政 府 有 否 任 何 開 支 / 預 算 是 用 於 防 止 港 獨 及 分 離 主 義 蔓 延? 此 外, 近 五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有 否 用 於 加 強 市 民 認 識 國 家 憲 法 及 加 強 國 民 身 份 認 同 的 開 支 / 預 算? 若 有, 請 分 別 列 出 有 關 開 支 的 數 目 及 項 目 內 容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近 年 均 預 留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舉 辦 各 類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及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本 局 沒 有 特 別 為 加 強 市 民 認 識 國 家 憲 法 及 國 民 身 份 認 同 專 門 撥 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0 CMAB060 ( 問 題 編 號 :1769)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3)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保 安 局 局 長 施 政 報 告 第 33 段 表 示, 本 屆 政 府 致 力 擴 大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和 提 升 職 能 就 此, (a) (b) (c) 請 列 出 政 府 在 內 地 辦 事 處 擬 增 設 6 個 聯 絡 處 的 確 實 地 點 開 設 時 間 表 及 各 自 的 為 何 ; 在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時 間 表 涉 及 人 員 數 目 及 職 級, 與 及 開 支 為 何 :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將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的 時 間 表 涉 及 人 員 數 目 及 職 級 職 責 工 作, 及 成 效 目 標 為 何?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第 33 段 表 示, 本 屆 政 府 將 增 設 6 個 聯 絡 處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分 別 於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和 河 南 省 鄭 州 市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在 天 津 市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1,321 萬 元, 作 為 上 述 3 個 聯 絡 處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隨 後, 在 2017 年 會 繼 續 為 駐 粵 駐 上 海 及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2.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961 萬 元, 當 中 761 萬 元 作 為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經 常 性 開 支,200 萬 元 為 一 筆 過 開 設 費 用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涉 及 5 個 派 駐 到 當 地 人 員 的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3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同 時, 我 們 將 開 設 1 個 派 駐 到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總 館 長 的 職 位, 負 責 策 劃 統 籌 及 推 行 文 化 項 目, 加 強 與 內 地 在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方 面 的 聯 繋 及 增 進 文 化 交 流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1 CMAB061 ( 問 題 編 號 :2980)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問 局 方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以 加 強 向 社 會 推 廣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如 會, 請 問 會 增 撥 多 少, 以 及 會 採 取 什 麼 方 法 去 推 廣?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請 同 時 列 出 過 往 3 個 財 政 年 度 曾 經 舉 行 作 推 廣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的 活 動, 請 分 別 列 出 日 期, 地 點, 主 題, 開 支, 參 與 人 次, 以 及 獲 得 的 媒 體 報 導 次 數 提 問 人 : 楊 岳 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並 按 照 該 等 條 例 的 規 定, 推 行 各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項 目 和 執 法 工 作 向 社 會 推 廣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並 不 屬 於 平 機 會 的 具 體 法 定 工 作 範 圍, 因 此 政 府 並 無 特 定 撥 款 予 平 機 會 進 行 相 關 活 動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2 CMAB062 ( 問 題 編 號 :2981)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問 局 方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用 作 研 究 在 香 港 實 行 同 性 婚 姻? 如 會, 請 問 會 增 撥 多 少, 以 及 會 採 取 什 麼 方 法 去 研 究?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楊 岳 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並 按 照 該 等 條 例 的 規 定, 推 行 各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項 目 和 執 法 工 作 研 究 在 香 港 實 行 同 性 婚 姻 並 不 屬 於 平 機 會 的 具 體 法 定 工 作 範 圍, 因 此 政 府 並 無 特 定 撥 款 予 平 機 會 用 作 相 關 研 究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3 CMAB063 ( 問 題 編 號 :2982)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分 目 : ( ) (5) 資 助 金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管 制 人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張 琼 瑤 ) 請 問 局 方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用 作 研 究 在 香 港 實 行 同 性 民 事 結 合? 如 會, 請 問 會 增 撥 多 少, 以 及 會 採 取 什 麼 方 法 去 研 究?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楊 岳 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9)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負 責 執 行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並 按 照 該 等 條 例 的 規 定, 推 行 各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項 目 和 執 法 工 作 研 究 在 香 港 實 行 同 性 民 事 結 合 並 不 屬 於 平 機 會 的 具 體 法 定 工 作 範 圍, 因 此 政 府 並 無 特 定 撥 款 予 平 機 會 用 作 相 關 研 究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4 CMAB064 ( 問 題 編 號 :0774)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會 否 聘 請 臨 時 合 約 職 員 以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若 然, 聘 用 的 數 目 為 何? 預 計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年 度 需 要 聘 用 約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高 峰 期 的 最 高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以 應 付 多 場 選 舉, 包 括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以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籌 備 和 執 行 工 作,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79 億 元 上 述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將 會 在 選 舉 事 務 處 完 成 2015 年 至 2017 年 選 舉 周 期 內 各 項 選 舉 工 作 後 分 階 段 取 消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5 CMAB065 ( 問 題 編 號 :0813)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五 億 三 百 六 十 萬 元, 較 原 訂 預 算 開 支 的 七 億 四 千 三 百 八 十 萬 元 減 少 二 億 四 千 二 十 萬 元, 減 幅 多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點 三, 有 關 修 訂 預 算 較 原 訂 預 算 開 支 大 幅 減 少 的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譚 耀 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較 原 來 預 算 減 少 約 2.4 億 元 (32.3%), 主 要 原 因 是 於 該 年 度 籌 備 和 舉 行 補 選 的 開 支 較 原 來 預 算 大 幅 減 少 另 外, 籌 備 和 舉 行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籌 備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開 支 亦 較 原 來 預 算 為 少 整 體 來 說, 有 關 預 算 的 修 訂 並 没 有 影 響 相 關 選 舉 的 進 行 或 籌 備 工 作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6 CMAB066 ( 問 題 編 號 :0857)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億 元, 主 要 是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所 需 要 有 關 3 項 選 舉 開 支 的 詳 細 分 配 如 何? 包 括 招 聘 宣 傳 推 廣 相 關 行 政 費 等 相 關 內 容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億 元, 主 要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令 所 需 的 預 留 撥 款 有 所 增 加 與 上 述 3 個 選 舉 相 關 的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7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8 CMAB067 ( 問 題 編 號 :0927)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6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0)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由 籌 備 至 完 成 所 有 後 續 工 作, 一 般 會 橫 跨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而 言, 籌 備 工 作 已 於 年 度 展 開, 該 年 度 用 於 籌 備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7,600 萬 元, 而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7.42 億 元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度 百 萬 元 (1) 員 工 開 支 155 (2) 宣 傳 50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537 總 計 籌 備 和 進 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5.03 億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19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上 一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整 體 較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0 CMAB068 ( 問 題 編 號 :0928)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1 年 相 關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由 籌 備 至 完 成 所 有 後 續 工 作, 一 般 會 橫 跨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而 言, 籌 備 工 作 已 於 年 度 展 開, 該 年 度 用 於 籌 備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531 萬 元, 而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1.52 億 元,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度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57 (2) 宣 傳 4 (3) 其 他 開 支 91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152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1 由 於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在 12 月 舉 行, 我 們 預 計 有 部 分 選 舉 開 支 需 要 在 年 度 支 付 2. 籌 備 和 舉 行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8,800 萬 元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整 體 較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2 CMAB069 ( 問 題 編 號 :0929)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2 年 相 關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6,700 萬 元,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度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33 (2) 宣 傳 1 (3) 其 他 開 支 33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67 由 於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在 3 月 舉 行, 我 們 預 計 有 部 分 選 舉 開 支 需 要 在 年 度 支 付 2. 籌 備 和 舉 行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為 2,80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3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整 體 預 期 較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4 CMAB070 ( 問 題 編 號 :0930)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年 度 用 作 核 對 現 有 選 民 登 記 冊 登 記 資 料 的 相 關 工 作 款 項 為 何 ; 與 過 去 3 年 相 關 工 作 的 款 項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3)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處 理 和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一 組 專 責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合 約 員 工 ) 負 責 在 至 年 度,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詳 列 如 下 年 度 編 制 * 聘 用 的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人 4,000 萬 元 人 4,700 萬 元 約 500 人 1.09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2.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5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6 CMAB071 ( 問 題 編 號 :3020)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議 席 的 補 選, 政 府 的 開 支 人 手 安 排 和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 與 過 往 進 行 的 補 選 相 比, 開 支 和 人 手 安 排 有 否 增 加?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6)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當 日, 選 舉 事 務 處 共 開 設 167 個 投 票 站 ( 包 括 21 個 專 用 投 票 站 ) 供 合 資 格 選 民 投 票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於 將 軍 澳 調 景 嶺 體 育 館 設 置 新 聞 中 心, 當 完 成 投 票 及 點 票 後, 選 舉 主 任 於 新 聞 中 心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與 過 往 立 法 會 補 選 於 人 手 安 排 及 開 支 比 較 表 列 如 下 : 2007 年 立 法 會 香 港 島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投 票 站 數 目 選 民 人 數 約 62 萬 約 337 萬 約 94 萬 開 支 約 2,100 萬 ( 實 際 ) 約 1.26 億 ( 實 際 ) 約 7,300 萬 ( 預 算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7 CMAB072 ( 問 題 編 號 :0648)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當 局 自 2012 年 開 始,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沒 有 在 限 期 前 回 覆 查 核 信 件 以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的 已 登 記 選 民 會 被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就 此 當 局 可 以 告 知 : 1. 過 去 3 年 的 被 剔 除 選 民 資 格 的 數 字, 並 列 出 各 項 主 要 原 因 ( 逝 世 自 願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喪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未 有 回 應 查 核 信 件 等 ) 所 佔 的 數 字 2. 當 局 過 去 3 年 投 放 在 宣 傳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方 面 的 開 支 金 額 及 人 事 編 制 資 料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這 些 工 作 的 成 效, 確 保 公 眾 知 悉 當 局 會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 鑑 於 2016 年 2017 年 會 舉 行 立 法 會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當 局 未 來 會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宣 傳 抽 查 核 實 制 度, 確 保 已 登 記 選 民 擁 有 上 述 3 個 選 舉 的 投 票 權, 不 會 無 故 被 取 消 選 民 資 格?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3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因 不 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為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而 被 剔 除 的 人 數 分 類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8 被 剔 除 的 原 因 及 選 民 人 數 周 期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未 有 回 應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離 世 其 他 原 因 ( 如 自 願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喪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總 數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3.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4.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審 查 和 核 實 選 民 資 料, 以 確 保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而 有 關 工 作 由 一 組 專 責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合 約 員 工 ) 負 責 在 至 年 度,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詳 列 如 下 : 年 度 編 制 聘 用 的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人 4,000 萬 元 人 4,700 萬 元 約 500 人 1.09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29 5.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0 CMAB073 ( 問 題 編 號 :0650)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越 來 越 多 港 人 長 駐 內 地 工 作 就 學 生 活, 期 間 會 不 時 回 港, 亦 有 不 少 港 人 居 住 在 深 圳 巿, 每 天 過 境 到 香 港 上 班 上 學 生 活, 這 班 港 人 因 不 清 楚 自 己 是 否 合 乎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要 求, 降 低 了 他 們 登 記 做 選 民, 在 選 舉 投 票 的 意 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3 年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定 義 的 查 詢 投 訴 數 字 為 何?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這 些 數 字, 衡 量 目 前 對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定 義 是 否 清 晰,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2. 當 局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通 常 在 中 國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數 字, 這 些 港 人 有 多 少 已 登 記 做 選 民? 3. 當 局 是 否 有 計 劃 在 未 來 3 年 內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訂 下 明 確 的 準 則 或 定 義, 如 是,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8) 根 據 立 法 會 條 例 ( 第 542 章 ) 第 28(1) 條,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時, 須 令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信 納 他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並 提 供 一 個 他 在 香 港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居 所 的 住 址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簽 署 聲 明, 確 認 他 符 合 登 記 為 選 民 的 資 格, 包 括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及 所 提 供 的 住 址 是 他 在 香 港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居 所 現 行 法 例 沒 有 訂 明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定 義 過 往 關 乎 選 舉 法 例 的 法 庭 判 例 亦 說 明, 一 個 人 是 否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是 一 個 有 關 事 實 和 程 度 的 考 慮, 並 需 基 於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而 定 故 此, 政 府 認 為 不 宜 在 選 舉 法 例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作 出 定 義 然 而, 為 協 助 公 眾 及 公 共 選 舉 的 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1 選 人 理 解 在 選 舉 法 例 下 有 關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要 求,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已 經 就 此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2. 政 府 統 計 處 指 出, 該 處 並 沒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常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統 計 數 字 3. 總 括 而 言, 選 舉 事 務 處 沒 有 通 常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選 民 數 字, 亦 沒 有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備 存 查 詢 和 投 訴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過 去 3 年 曾 處 理 3 宗 有 關 要 求 查 證 選 民 是 否 符 合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個 案, 涉 及 6 名 選 民,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已 按 查 核 結 果 更 新 相 關 的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2 CMAB074 ( 問 題 編 號 :1113)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a) (b) (c) (d)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人 ( 選 民 本 人 非 選 民 本 人 候 選 人 其 他 ) 類 別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內 容 的 類 別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涉 及 的 地 區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接 收 方 式 ( 電 話 傳 真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e)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就 完 成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的 平 均 日 數 為 何 ; (f) 過 去 5 年, 每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仍 在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總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選 管 會 未 有 就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按 投 訴 人 投 訴 涉 及 的 地 區 接 收 投 訴 方 式 及 完 成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的 平 均 日 數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就 2011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舉 行 的 選 舉 及 補 選 所 收 到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 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直 接 從 公 眾 人 士 收 到 的 投 訴 )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3 選 舉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區 議 會 補 選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鄉 郊 一 般 選 舉 鄉 村 補 選 上 述 選 舉 按 投 訴 性 質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有 關 選 舉 的 報 告 書 內, 並 已 上 載 至 選 管 會 網 站 ( 3. 除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外, 所 有 上 述 投 訴 個 案 經 已 完 成 處 理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共 接 獲 宗 投 訴 個 案, 截 至 2016 年 3 月 7 日,7 769 宗 個 案 經 已 完 成 處 理, 其 餘 宗 則 仍 在 處 理 中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4 CMAB075 ( 問 題 編 號 :1114)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籌 辦 選 舉 方 面,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無 此 人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b)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已 搬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c)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地 址 不 全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d) 過 去 5 年, 每 年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總 數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與 過 去 5 年 內 舉 行 的 選 舉 相 關 而 被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或 自 動 當 選 通 知 書 的 數 字, 按 香 港 郵 政 註 明 的 退 件 原 因 分 類 如 下 : 退 件 原 因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註 1) ( 註 2) ( 註 3) ( 註 4) ( 註 5) (a) 查 無 此 人 (b)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c) 地 址 不 全 (d) 無 人 居 住 (e) 拒 收 (f) 無 此 地 址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5 退 件 原 因 2011 年 ( 註 1) 2012 年 ( 註 2) 2013 年 ( 註 3) 2014 年 ( 註 4) 2015 年 ( 註 5) (g) 不 到 收 ( 即 派 遞 信 件 至 收 信 地 點 後 ( 主 要 涉 及 未 有 郵 遞 服 務 的 鄉 郊 地 址 ), 有 關 選 民 沒 有 領 取 信 件 ) 總 數 附 註 : (1) 包 括 2011 年 元 朗 區 議 會 十 八 鄉 北 選 區 補 選 2011 年 荃 灣 區 議 會 福 來 選 區 補 選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2) 包 括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2 年 沙 田 區 議 會 鞍 泰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3) 包 括 2013 年 沙 田 區 議 會 田 心 選 區 補 選 2013 年 觀 塘 區 議 會 坪 石 選 區 補 選 及 2013 年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京 士 柏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4) 包 括 2014 年 南 區 區 議 會 海 怡 西 選 區 補 選 2014 年 離 島 區 議 會 東 涌 北 選 區 補 選 2014 年 東 區 區 議 會 南 豐 選 區 補 選 及 2014 年 離 島 區 議 會 坪 洲 及 喜 靈 洲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5) 包 括 2015 年 大 埔 區 議 會 新 富 選 區 補 選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6 CMAB076 ( 問 題 編 號 :1115)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選 舉 事 務 處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方 面,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5 年, 每 年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b) 過 去 5 年, 每 年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地 址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c) 過 去 5 年, 每 年 總 查 核 所 涉 的 選 民 數 目 為 何 ; (d) 過 去 5 年, 每 年 就 所 有 以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e) 過 去 5 年, 每 年 就 所 有 以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f) 過 去 5 年, 每 年 被 剔 除 的 選 民 數 目 為 何 ; (g) 過 去 5 年, 每 年 新 登 記 的 選 民 數 目 查 核 該 批 新 登 記 選 民 資 料 的 數 目, 以 及 剔 除 該 批 新 登 記 選 民 資 料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3) 鑒 於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7 2.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的 5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被 納 入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以 及 因 未 有 回 應 查 訊 信 而 被 剔 除 的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人 數 如 下 : 周 期 查 核 措 施 (1)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和 其 他 遭 退 回 選 舉 郵 件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2)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註 1] (3)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註 2] (4) 就 已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註 2] (5)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註 2] 被 納 入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的 選 民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6)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7) 就 其 他 涉 及 懷 疑 虛 假 地 址 的 投 訴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受 查 訊 的 選 民 總 數 未 有 回 應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而 被 剔 除 的 選 民 數 目 註 1: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起 於 選 舉 年 與 房 屋 署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就 其 轄 下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跟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並 將 未 有 載 列 於 有 關 部 門 的 住 戶 記 錄 的 選 民 納 入 查 訊 程 序 另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4 年 周 期 起 與 房 屋 署 就 終 止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8 租 約 的 住 戶 資 料 進 行 核 對 以 跟 進 已 遷 離 相 關 單 位 的 個 案, 並 將 未 有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納 入 查 訊 程 序 註 2: 就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和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以 及 就 已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的 措 施 於 2012 年 周 期 開 始 推 行 3. 按 2011 年 至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數 目 如 下 :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新 登 記 選 民 數 目 2011 年 年 年 年 年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3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就 新 登 記 申 請 作 抽 樣 查 核, 並 於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周 期 分 別 向 和 名 申 請 人 發 出 查 核 信 件, 要 求 申 請 人 以 書 面 確 認 有 關 住 址 資 料, 當 中 有 和 441 名 申 請 人 未 有 回 覆, 選 舉 事 務 處 遂 決 定 不 再 進 一 步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39 CMAB077 ( 問 題 編 號 :1139)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政 府 每 年 度 花 多 少 公 帑 做 選 民 登 記 宣 傳 工 作? 每 年 度 新 增 選 民 又 有 多 少? 2.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各 媒 介 宣 傳 選 民 登 記 的 支 出 明 細 為 何?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 電 視 廣 告 電 台 廣 告 報 章 雜 誌 廣 告 網 上 廣 告 燈 箱 ( 包 括 港 鐵 站 巴 士 站 公 共 和 私 人 地 方 等 ) 2013/ / / /17 年 度, 政 府 將 會 花 多 少 公 帑 做 選 民 登 記 宣 傳 工 作?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就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選 舉 事 務 處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這 些 宣 傳 措 施 包 括 不 同 媒 體 及 平 台, 例 如 電 視 電 台 報 章 網 站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0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和 宣 傳 品 等 2013 年 至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項 目 和 開 支 如 下 : 周 期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 萬 元 ) 項 目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報 章 刊 物 互 聯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聘 請 選 民 登 記 助 理 及 進 行 各 種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製 作 和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橫 額 呼 籲 信 紀 念 品 及 雜 項 總 數 ,699 # 有 關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數 字 為 3.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向 不 同 年 齡 和 背 景 的 人 士 宣 傳, 以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提 醒 選 民 適 時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同 時 強 化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意 識 和 認 知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約 為 1,700 萬 元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1 CMAB078 ( 問 題 編 號 :1142)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過 去 兩 次 立 法 會 選 舉 (2008 年 和 2012 年 ), 以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政 府 一 共 聘 請 了 多 少 名 i. 投 票 站 主 任 ii. iii. iv.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 點 票 助 理 員 v. 投 票 站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2. 政 府 每 次 選 舉 為 各 職 級 人 員 提 供 多 少 小 時 的 培 訓?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 點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2008 年 2010 年 2012 年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6)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2 有 關 政 府 於 2008 年 及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聘 請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料 現 表 列 如 下 : 2008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事 務 員 點 票 主 任 * 助 理 點 票 主 任 * 點 票 助 理 員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 有 關 政 府 於 2008 年 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為 各 職 級 人 員 提 供 的 培 訓 資 料 現 表 列 如 下 : 2008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 統 計 )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助 理 員 ( 統 計 ) 投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事 務 員 點 票 主 任 * 助 理 點 票 主 任 * 點 票 助 理 員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 * 於 中 央 點 票 站 工 作 的 人 員 由 於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的 點 票 工 作 於 個 別 投 票 站 進 行, 因 此 並 無 需 要 設 立 中 央 點 票 站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3 CMAB079 ( 問 題 編 號 :1152)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選 舉 事 務 處 指 出, 在 年 度 完 成 的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的 查 核 工 作 及 與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進 行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請 處 方 詳 細 指 出 : 1. 在 年 度, 處 方 投 放 了 多 少 資 源 於 更 新 選 民 登 記 冊 資 料, 包 括 人 手 和 金 錢 開 支? 具 體 有 哪 些 工 作? 2. 在 年 度, 處 方 有 否 投 放 資 源 處 理 關 於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如 有, 詳 情 如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 在 年 度, 有 關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處 理 結 果 如 何? 請 表 列 統 計 數 據 4. 在 年 度, 處 方 計 劃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處 理 關 於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有 否 新 的 措 施 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和 處 理 調 查 及 投 訴?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4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核 對 約 160 萬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2.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行 的 查 核 措 施 所 涵 蓋 的 選 民 人 數 約 160 萬 3. 由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至 今, 選 舉 事 務 處 發 現 共 461 宗 懷 疑 涉 及 虛 假 登 記 資 料 的 個 案, 由 於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已 轉 介 執 法 機 關 作 跟 進 及 調 查 選 舉 事 務 處 同 時 會 就 所 有 個 案 按 法 定 程 序 更 正 選 民 登 記 上 的 相 關 資 料 4.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5 CMAB080 ( 問 題 編 號 :1576)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關 於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的 數 字,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2014 及 2015 年, 按 月 份 計 算, 已 登 記 的 新 選 民 數 字 月 份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2) 2014 及 2015 年, 以 18 區 計 算 的 新 登 記 選 民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3) 2014 及 2015 年, 以 18 區 計 算 的 已 更 新 的 選 民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4) 2016 年 對 於 新 登 記 及 已 更 新 選 民 數 目 的 估 算, 基 於 甚 麼 準 則?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6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7) 選 舉 事 務 處 並 沒 有 按 月 份 統 計 新 登 記 的 選 民 數 目, 而 按 2014 年 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各 區 議 會 選 區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的 數 目 如 下 : 2014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葵 青 離 島 北 區 大 埔 西 貢 沙 田 總 數 按 2014 年 及 2015 年 的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各 區 議 會 選 區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更 新 資 料 記 錄 的 數 目 如 下 : 2014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7 元 朗 葵 青 離 島 北 區 大 埔 西 貢 沙 田 總 數 選 舉 事 務 處 參 考 以 往 選 舉 年 及 近 年 所 處 理 的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數 目, 然 後 估 算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的 新 登 記 選 民 及 選 民 更 新 資 料 記 錄 的 數 目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8 CMAB081 ( 問 題 編 號 :3199)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分 項 列 出 過 去 3 年 透 過 網 上 登 記 郵 寄 傳 真 及 電 郵 選 民 登 記 表 格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的 人 數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5)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3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郵 寄 傳 真 電 郵 或 親 自 遞 交 的 方 式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表, 以 及 經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上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者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郵 政 電 子 核 證 ( 個 人 ) 證 書 並 使 用 該 證 書 作 簽 署 ), 成 功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的 人 數 如 下 : 周 期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方 式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郵 寄 傳 真 電 郵 或 親 自 遞 交 ( 選 舉 事 務 處 没 有 上 述 申 請 方 式 的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總 數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49 CMAB082 ( 問 題 編 號 :2169)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分 別 列 出 以 下 選 舉 事 務 處 職 位 在 未 來 一 年 預 算 的 人 數 全 年 薪 酬 房 屋 津 貼 外 訪 開 支 酬 酢 開 支 等 津 貼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項 目 主 任 副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助 理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文 書 主 任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首 席 新 聞 主 任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系 統 經 理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25)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0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人 手 編 制 共 有 258 個 常 額 職 位 及 1 個 編 外 職 位, 連 同 選 舉 事 務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開 設 的 6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所 涉 及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約 為 1.24 億 元 有 關 上 述 合 共 265 個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職 位 職 位 數 目 ( 預 計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總 行 政 主 任 7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27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64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21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主 任 24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78 文 書 助 理 16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2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2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2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系 統 經 理 1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2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2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1 新 聞 主 任 1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貴 賓 車 司 機 1 二 級 工 人 3 總 數 選 舉 事 務 處 暫 時 未 有 計 劃 在 年 度 進 行 外 訪 或 公 務 酬 酢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1 CMAB083 ( 問 題 編 號 :1794)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繼 續 為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進 行 及 監 督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二 零 一 六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有 關 項 目 的 詳 情 和 涉 及 開 支 分 項? 提 問 人 : 田 北 俊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2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3 CMAB084 ( 問 題 編 號 :1486)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新 年 度 負 責 幾 個 大 型 選 舉 工 作, 需 作 大 額 撥 款, 這 方 面 不 難 理 解 按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年 度 需 開 設 6 個 職 位,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工 作, 這 方 面 亦 合 理 請 問 這 6 個 職 位 是 常 設 職 位, 還 是 為 期 2 年 的 編 外 職 位, 以 便 在 2016 及 2017 年 負 責 立 法 會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工 作?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選 舉 事 務 處 計 劃 於 年 度 增 設 6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包 括 5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的 主 要 工 作 為 籌 備 及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這 些 有 時 限 職 位 將 會 在 選 舉 事 務 處 完 成 2015 年 至 2017 年 選 舉 周 期 內 各 項 選 舉 工 作 後 取 消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4 CMAB085 ( 問 題 編 號 :1593)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財 政 預 算 案 卷 一 第 784 頁, 要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中 提 及 推 行 相 關 的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 特 別 是 年 輕 人 )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就 以 往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由 2011 年 至 2015 年, 在 不 同 媒 體 上 推 行 的 宣 傳 計 劃 資 料, 包 括 : 計 劃 名 稱 計 劃 內 容 所 選 取 的 宣 傳 媒 體 / 平 台 開 始 及 結 束 時 間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期 成 本 及 實 際 花 費 選 舉 年 在 不 同 媒 體 上 預 定 或 已 推 行 的 宣 傳 計 劃 資 料, 包 括 : 計 劃 名 稱 計 劃 內 容 所 選 宣 傳 媒 體 / 平 台 開 始 及 結 束 時 間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期 成 本 及 實 際 花 費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選 舉 事 務 處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這 些 宣 傳 措 施 包 括 不 同 媒 體 及 平 台, 例 如 電 視 電 台 報 章 網 站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和 宣 傳 品 等 2011 年 至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項 目 和 開 支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5 # 周 期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 萬 元 ) 項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報 章 刊 物 互 聯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220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聘 請 選 民 登 記 助 理 及 進 行 各 種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製 作 和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橫 額 呼 籲 信 紀 念 品 及 雜 項 總 數 1,036 1, ,699 有 關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數 字 為 # 2.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向 不 同 年 齡 和 背 景 的 人 士 宣 傳, 以 鼓 勵 合 資 格 而 並 未 登 記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提 醒 選 民 適 時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同 時 強 化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意 識 和 認 知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約 為 1,700 萬 元 3. 在 至 年 度, 有 關 選 民 登 記 及 查 核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 包 括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費 用 ) 詳 列 如 下 : 年 度 編 制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200 萬 元 ,100 萬 元 ,000 萬 元 ,700 萬 元 約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約 億 元 (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6 CMAB086 ( 問 題 編 號 :3227)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請 處 方 就 2011 年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期 間 分 別 共 接 獲 有 關 選 舉 投 訴 具 體 數 字 人 手 分 配 及 開 支 分 區 列 出 2. 請 處 方 就 2011 年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期 間 分 別 共 接 獲 有 關 選 舉 投 訴 需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或 轉 介 其 他 部 門 的 個 案 數 字 分 區 列 出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9) 屬 選 舉 事 務 處 編 制 內 的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 於 每 個 選 舉 周 期 內 負 責 協 助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檢 討 立 法 會 及 區 議 會 的 選 區 分 界 修 訂 選 舉 指 引 制 訂 選 舉 報 告 書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等 工 作 於 2011 年 至 2012 年 及 2015 年 至 2017 年 2 個 選 舉 周 期 內,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於 最 高 峰 時 分 別 有 31 名 及 35 名 員 工 (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執 行 上 述 周 期 內 所 有 選 舉 ( 包 括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鄉 郊 一 般 選 舉 及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補 選 ) 的 工 作 秘 書 處 的 運 作 是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恆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開 支 已 包 括 在 部 門 的 日 常 運 作 中 2.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選 管 會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在 處 理 投 訴 期 內, 分 別 共 接 獲 及 宗 投 訴 個 案 ( 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直 接 從 公 眾 人 士 收 到 的 投 訴 ) 3. 選 管 會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所 有 接 獲 的 投 訴, 如 果 投 訴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選 管 會 會 轉 交 警 務 處 或 廉 政 公 署 處 理 上 述 投 訴 個 案 中, 由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跟 進 的 個 案 數 目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7 選 舉 警 務 處 廉 政 公 署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未 有 就 上 述 選 舉 的 投 訴 按 涉 及 的 地 區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8 CMAB087 ( 問 題 編 號 :2323)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選 舉 事 務 處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書 數 目 收 到 被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書 總 數 ; (2) 年 度 對 加 強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的 查 核 工 作 的 具 體 工 作 實 行 詳 情 時 間 表 開 支 所 需 資 源 及 人 手 為 何 ; 及 (3) 請 按 地 區 選 區 列 出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書 原 因 ( 查 無 此 人 無 人 居 住 拒 收 不 到 收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地 址 不 全 無 此 地 址 ) 及 其 數 量 退 回 數 量 地 區 查 無 此 人 無 人 居 住 拒 收 不 到 收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地 址 不 全 無 此 地 址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59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3)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選 舉 事 務 處 向 約 369 萬 名 選 民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卡 或 自 動 當 選 通 知 書 ; 就 2015 年 大 埔 區 議 會 新 富 選 區 補 選, 選 舉 事 務 處 向 約 名 選 民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卡 與 上 述 選 舉 相 關 而 被 退 回 的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涉 及 共 名 選 民, 並 按 香 港 郵 政 註 明 的 退 件 原 因 分 類 如 下 ( 選 舉 事 務 處 並 沒 有 就 退 件 原 因 按 地 區 分 類 統 計 ): 退 件 原 因 數 目 (a) 查 無 此 人 (b)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c) 地 址 不 全 436 (d) 無 人 居 住 201 (e) 拒 收 (f) 無 此 地 址 776 (g) 不 到 收 ( 即 派 遞 信 件 至 收 信 地 點 後 ( 主 要 涉 及 未 有 郵 遞 服 務 的 鄉 郊 地 址 ), 有 關 選 民 沒 有 領 取 信 件 ) 總 數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3.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行 的 查 核 措 施 涵 蓋 的 選 民 人 數 約 為 160 萬 4.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0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1 CMAB088 ( 問 題 編 號 :0045)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綱 領 下 的 年 度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中 提 出 當 局 會 核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上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包 括 與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進 行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就 此,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b) (c) 在 年 度, 當 局 一 共 核 對 了 多 少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 有 關 核 對 人 數 佔 本 港 全 體 選 民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在 年 度,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將 佔 用 的 撥 款 金 額 為 何 ; 及 在 年 度,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將 佔 用 多 少 人 手 ; 以 及, 政 府 會 否 分 配 在 本 年 度 所 增 加 的 人 手, 進 行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提 問 人 : 麥 美 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選 舉 事 務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2.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核 對 約 160 萬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佔 選 民 登 記 冊 選 民 數 目 約 46%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2 3.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4. 選 舉 事 務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3 CMAB089 ( 問 題 編 號 :1467)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問 當 局 預 留 多 少 財 政 撥 款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作 宣 傳 推 廣? 詳 情 如 何? 有 否 就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作 特 別 宣 傳, 以 讓 公 眾 對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有 更 深 刻 正 確 的 認 識?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6)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預 留 了 3,300 萬 元 作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投 票 宣 傳 開 支, 以 鼓 勵 選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宣 傳 選 舉 的 提 名 期 宣 傳 選 舉 程 序, 以 及 提 倡 廉 潔 及 公 平 選 舉 我 們 將 於 本 年 4 月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議 員 匯 報 投 票 宣 傳 活 動 的 詳 情 2. 另 外, 選 舉 事 務 處 預 留 了 1,700 萬 作 為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提 高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認 知, 以 及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地 方 選 區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登 記 的 宣 傳 方 面,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發 出 呼 籲 信 件 鼓 勵 符 合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資 格 的 人 士 / 團 體 登 記, 同 時 亦 會 向 相 關 組 成 團 體 發 信, 呼 籲 他 們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的 會 員 登 記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在 功 能 界 別 的 組 成 團 體 的 網 站 及 刊 物 刊 登 廣 告 呼 籲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團 體 登 記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4 CMAB090 ( 問 題 編 號 :1768)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本 港 在 年 度 將 會 舉 行 3 場 大 型 選 舉, 包 括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就 此 : a. 政 府 就 這 3 場 選 舉 的 分 別 為 何, 及 列 出 有 關 開 支 的 項 目 內 容 ; b. 這 3 場 選 舉 的 預 算 與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第 四 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開 支 相 比 差 距 為 何, 及 為 何 出 現 有 關 差 距?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5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2. 籌 備 和 進 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為 5.03 億 元 8,800 萬 元 及 2,800 萬 元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選 舉 事 務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上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於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上 述 3 個 選 舉 的 整 體 亦 較 上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166 CMAB091 ( 問 題 編 號 :2972) (163) 選 舉 事 務 處 分 目 : 選 舉 事 務 管 制 人 員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李 柏 康 ) 2016 年 2 月 28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的 開 支 是 多 少 ; 請 就 主 要 的 開 支 項 目 提 供 分 項 的 開 支 數 字 提 問 人 : 楊 岳 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2016 年 2 月 28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的 預 計 整 體 開 支 約 為 7,300 萬 元 相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百 萬 元 (1) 員 工 開 支 8 (2) 宣 傳 1 (3) 其 他 開 支 64 ( 包 括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和 印 刷 費 等 ) 總 計 73 第 6 節 C M A B - 第 頁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第 20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MAB-2-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001 2358 陳 志 全 144 (1) 局 長 辦 公 室 CMAB002 2387 陳 志 全 144 - CMAB003 2388 陳 志 全 144 - CMAB004 2389 陳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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