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Transcription

1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号 ) 附 件 : 山 东 省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双 告 知 目 录 ( 共 计 261 项 ) ( 一 ) 省 级 及 以 下 实 施 的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双 告 知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1 新 建 棉 花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1. 棉 花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70 号 ) 第 三 条 : 棉 花 经 营 者 从 事 棉 花 加 工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资 格 认 定 2.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和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10 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49 号 ) 第 三 条 : 本 办 法 所 称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是 指 参 与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省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统 称 主 要 包 括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棉 花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第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对 予 以 受 理 的 申 报 进 行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条 件 的 审 查 和 认 定, 对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授 予 新 的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认 定 企 业 名 单 2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开 办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三 条 : 开 办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 包 括 联 营 设 立 分 厂 和 非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农 药 生 产 车 间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经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国 务 院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3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83 项 :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为 商 务 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2 月 商 务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六 条 : 申 请 从 事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市 级 ( 设 区 的 市, 下 同 )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将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及 申 请 材 料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2 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的, 应 当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国 务 院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发 给 农 药 生 产 批 准 文 件 5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审 批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1.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七 条 : 国 家 对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实 行 特 别 许 可 制 度 ; 未 经 特 别 许 可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化 学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997 年 3 月 化 学 工 业 部 令 第 12 号 ) 第 九 条 :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证 书 的 申 报 考 核 程 序 : 一 生 产 监 控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申 请 书 ; 二 各 省 级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有 关 材 料 认 真 审 核 后, 以 正 式 文 件 报 国 家 履 行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已 取 得 国 家 其 他 部 门 颁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产 品, 不 再 进 行 产 品 质 量 考 核, 只 对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要 求 部 分 进 行 考 核 ) 6 无 线 电 台 ( 站 ) 设 置 审 批 设 区 市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9 月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128 号 ) 第 十 一 条 : 设 置 使 用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办 理 设 台 ( 站 ) 审 批 手 续, 领 取 电 台 执 照 第 十 三 条 : 设 置 使 用 下 列 无 线 电 台 ( 站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报 请 相 应 的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 一 ) 通 信 范 围 或 者 服 务 区 域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省 或 者 涉 及 境 外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 二 ) 在 省 自 治 区 范 围 内 跨 地 区 通 信 或 者 服 务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省 自 治 区 机 关 ( 含 其 在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直 属 单 位 ) 设 置 使 用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由 省 自 治 区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在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通 信 或 者 服 务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由 直 辖 市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 三 ) 在 设 区 的 市 范 围 内 通 信 或 者 服 务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由 设 区 的 市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照 前 款 规 定 申 请 设 置 固 定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事 先 还 应 当 经 其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设 置 使 用 特 别 业 务 的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由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委 托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7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监 控 化 学 品 设 施 审 批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八 条 : 新 建 扩 建 或 者 改 建 用 于 生 产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设 施,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化 学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化 学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签 署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化 学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工 建 设 8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电 力 法 (1995 年 12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 一 个 供 电 营 业 区 内 只 设 立 一 个 供 电 营 业 机 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的 供 电 营 业 区 的 设 立 变 更, 由 供 电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发 给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供 电 营 业 区 的 设 立 变 更, 由 国 务 院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发 给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3 9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24 项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实 施 机 关 教 育 部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一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第 4 项 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3. 山 东 省 政 府 关 于 2015 年 第 二 批 削 减 省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鲁 政 字 号 ) 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0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使 用 许 可 省 科 技 厅 1.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1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令 第 2 号,2013 年 5 月 修 改 ) 第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管 本 地 区 的 实 验 动 物 工 作 第 六 条 : 国 家 实 行 实 验 动 物 的 质 量 监 督 和 质 量 合 格 认 证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另 行 制 定 2. 实 验 动 物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财 字 号 ) 第 三 条 : 全 国 实 行 统 一 的 实 验 动 物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条 :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和 使 用,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和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取 得 许 可 证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许 可 证, 适 用 于 从 事 实 验 动 物 繁 殖 和 商 业 性 经 营 的 单 位 3. 实 验 动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科 发 财 字 号 ) 第 三 条 : 实 验 动 物 许 可 证 包 括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实 验 动 物 使 用 许 可 证 许 可 证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技 厅 ( 科 委 ) 印 制 发 放 和 管 理 11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6 项 :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12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 项 :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13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 项 :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14 保 安 培 训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公 安 厅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 申 请 从 事 保 安 培 训 的 单 位,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交 申 请 书 以 及 能 够 证 明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材 料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意 见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核 发 保 安 培 训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4 15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境 外 就 业 留 学 除 外 ) 省 公 安 厅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58 项 :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境 外 就 业 留 学 除 外 ) 实 施 机 关 为 公 安 部 2.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6 月 公 安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9 号 ) 第 五 条 : 设 立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资 格 认 定 获 得 资 格 认 定 的,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颁 发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的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16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消 防 安 全 审 批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2011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修 订 ) 第 十 条 :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设 立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给 同 意 筹 建 的 批 准 文 件 申 请 人 完 成 筹 建 后, 持 同 意 筹 建 的 批 准 文 件 到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消 防 安 全 审 核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经 实 地 检 查 并 审 核 合 格 的, 发 给 批 准 文 件 17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核 发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1. 消 防 法 (1998 年 4 月 通 过,2008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在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根 据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对 该 场 所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未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2. 山 东 省 消 防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通 过,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经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检 查 并 取 得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营 业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18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设 区 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1.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1996 年 8 月 通 过,201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养 老 机 构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养 老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2.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2013 年 6 月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第 八 条 :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养 老 机 构 的 设 立 许 可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实 施 住 所 在 市 辖 区 的 养 老 机 构 的 设 立 许 可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市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实 施 许 可 19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67 项 :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实 施 机 关 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将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备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5 20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设 立 审 批 省 财 政 厅 1.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 第 九 条 : 前 款 所 列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8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64 号 ) 第 三 条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负 责 本 地 区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2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省 财 政 厅 1.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修 改 ) 第 二 十 五 条 : 设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第 13 项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22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审 批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1. 会 计 法 (1985 年 1 月 通 过,1999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六 条 :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或 者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不 具 备 设 置 条 件 的, 应 当 委 托 经 批 准 设 立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帐 业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记 帐 2.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第 三 条 : 申 请 设 立 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外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机 关 ) 批 准, 并 领 取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具 体 审 批 机 关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23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号 ) 第 十 二 条 : 申 请 设 立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由 拟 设 立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24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后,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86 项 明 确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的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附 件 第 88 项 明 确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的 实 施 机 关 为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人 事 部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1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管 理 权 限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机 关 ) 审 批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直 属 机 构 及 其 直 属 在 京 事 业 单 位 和 在 京 中 央 直 管 企 业 全 国 性 社 团 申 请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由 人 事 部 审 批 中 央 在 地 方 所 属 单 位 申 请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由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4.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劳 动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职 业 中 介 实 行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须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获 得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5.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应 当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并 在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6.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4 第 7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改 通 过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6 25 中 外 合 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89 项 明 确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审 批 的 实 施 机 关 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劳 动 保 障 部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14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应 当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外 经 贸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外 经 贸 行 政 部 门 ) 批 准, 到 企 业 住 所 地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进 行 登 记 注 册 后,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批 准 3.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人 事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2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七 条 :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由 拟 设 立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其 中, 由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与 外 方 合 资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应 征 得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的 书 面 同 意 26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96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三 条 :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必 须 依 法 分 别 申 请 经 批 准 取 得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并 办 理 登 记 第 六 条 : 探 矿 权 人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最 低 勘 查 投 入 后,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将 探 矿 权 转 让 他 人 第 十 二 条 : 国 家 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行 统 一 的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2.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号,201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修 改 ) 第 四 条 : 勘 查 下 列 矿 产 资 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登 记, 颁 发 勘 查 许 可 证, 并 应 当 自 发 证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一 )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矿 产 资 源 ;( 二 )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登 记 的 矿 产 资 源 27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0 号 ) 第 二 条 : 从 事 地 质 勘 查 活 动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证 书 第 三 条 :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负 责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审 批 颁 发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 下 列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由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颁 发 :( 一 ) 海 洋 地 质 调 查 资 质 石 油 天 然 气 矿 产 勘 查 资 质 航 空 地 质 调 查 资 质 ;( 二 ) 其 他 甲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之 外 的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颁 发

7 28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96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三 条 :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必 须 依 法 分 别 申 请, 经 批 准 取 得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并 办 理 登 记 2.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第 三 条 : 开 采 下 列 矿 产 资 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登 记,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 开 采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矿 产 资 源,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质 矿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管 理 办 法 审 批 登 记,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3.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办 法 (1998 年 8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四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 开 采 下 列 矿 产 资 源, 由 设 区 的 市 ( 地 )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登 记, 并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开 采 只 能 用 作 普 通 建 筑 材 料 的 砂 砖 瓦 用 粘 土 和 矿 产 储 量 规 模 为 小 型 以 下 的 普 通 建 筑 石 材, 由 县 级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登 记, 并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29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和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 乙 丙 级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2003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国 家 对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业 务 : 第 三 十 六 条 : 承 担 专 项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30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测 绘 资 质 审 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 测 绘 法 (2002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 国 家 对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实 行 测 绘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三 条 :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测 绘 资 质 审 查 发 放 资 质 证 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2. 山 东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6 月 通 过,2005 年 5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 申 请 乙 级 丙 级 丁 级 测 绘 资 质 的, 申 请 单 位 可 以 向 省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也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设 区 的 市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报 省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第 十 九 条 : 测 绘 单 位 变 更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终 止 测 绘 业 务 的, 应 当 持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手 续 3. 测 绘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7 月 国 测 管 发 号 ) 第 五 条 : 省 级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乙 丙 丁 级 测 绘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受 理 审 查 乙 丙 丁 级 测 绘 资 质 申 请 并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负 责 受 理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申 请 并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8 31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 乙 丙 级 事 务 所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建 筑 法 (1997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三 条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按 照 其 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已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业 绩 等 资 质 条 件,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资 质 等 级, 经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2. 山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0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修 订 ) 第 六 条 :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建 筑 装 修 建 筑 构 配 件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建 设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必 须 按 规 定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领 资 质 证 书 3.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6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 第 十 条 : 专 业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32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建 筑 法 (1997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三 条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其 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已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业 绩 等 资 质 条 件,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资 质 等 级, 经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2. 山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0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第 三 次 修 正 ) 第 五 条 : 对 从 事 建 筑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条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领 资 质 证 书 单 位 的 资 质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并 按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3.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五 条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第 十 条 : 下 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由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一 )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铁 路 通 信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 二 )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一 级 资 质 ( 不 含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及 涉 及 多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 三 )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 不 含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 铁 路 方 面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4.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9 月 建 设 部 外 贸 部 令 第 113 号 ) 第 六 条 :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设 立 与 资 质 的 申 请 和 审 批,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申 请 设 立 施 工 总 承 包 序 列 和 专 业 承 包 序 列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下 劳 务 分 包 序 列 资 质 的, 其 设 立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其 资 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5.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十 六 条 :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当 委 托 持 有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6.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1995 年 7 月 城 建 [1995]383 号 ): 四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按 建 设 部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分 级 进 行, 并 统 一 印 制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二 级 企 业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辖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机 关 审 批 发 证, 并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9 33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设 区 市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供 热 主 管 部 门 1.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2004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从 事 城 市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污 水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等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获 得 经 营 许 可 后, 方 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2. 山 东 省 供 热 条 例 (2014 年 3 月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 供 热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取 得 供 热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方 可 从 事 供 热 经 营 活 动 : 第 十 八 条 : 供 热 企 业 按 照 供 热 经 营 规 模 实 行 分 级 许 可,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供 热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从 事 供 热 经 营 活 动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3. 山 东 省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鲁 建 燃 热 字 号 ) 第 五 条 :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实 行 分 级 审 批 供 热 面 积 8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供 热 经 营 企 业 ( 含 下 游 供 热 企 业 总 供 热 面 积 8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热 源 企 业 ), 由 设 区 的 市 供 热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合 格 后, 报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审 批, 符 合 条 件 的, 批 准 颁 发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供 热 面 积 8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供 热 经 营 企 业, 由 设 区 的 市 供 热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符 合 条 件 的, 批 准 颁 发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在 批 准 颁 发 之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及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表 报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备 案 3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乙 级 暂 定 级 资 格 认 定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招 标 投 标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十 四 条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其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2007 年 1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第 四 条 :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并 在 其 资 格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相 应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第 五 条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第 七 条 : 乙 级 暂 定 级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由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35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04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201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修 改 ) 第 二 条 : 国 家 对 矿 山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并 接 受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九 条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企 业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3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10 3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施 工 人 员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应 当 在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下 现 场 取 样, 并 送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8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 第 三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国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负 责 制 定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负 责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审 批 第 八 条 :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30 日 前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 检 测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3 个 月 内 到 原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37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四 条 : 从 事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经 国 务 院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2.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七 条 :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许 可, 由 登 记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涉 及 铁 路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民 航 等 方 面 的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除 外 )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 乙 级 丙 级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资 质 审 批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设 区 市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1. 建 筑 法 (1997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三 条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按 照 其 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已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业 绩 等 资 质 条 件,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资 质 等 级, 经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2.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号 ) 第 七 条 : 国 家 对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活 动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3.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4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修 订 ) 第 八 条 : 对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活 动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4.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6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60 号 ) 第 九 条 : 工 程 勘 察 乙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劳 务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 涉 及 铁 路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民 航 等 方 面 的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除 外 ) 及 以 下 资 质 许 可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具 体 实 施 程 序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确 定 1.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 ) 第 九 条 :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资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开 发 经 营 业 绩 等, 对 备 案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核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承 担 相 应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3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十 一 条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实 行 分 级 审 批 一 级 资 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二 级 资 质 及 二 级 资 质 以 下 企 业 的 审 批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经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由 资 质 审 批 部 门 发 给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三 级 资 质 审 批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1 40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审 批 设 区 市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1.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 国 家 对 从 事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企 业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25 号,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64 号 修 正 ) 第 三 条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一 二 三 级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一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二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二 级 和 三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并 接 受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三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并 接 受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4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4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活 动 的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取 得 施 工 图 审 查 资 格 后, 方 可 在 认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施 工 图 审 查 业 务 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4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审 查 机 构 条 件,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规 模, 确 定 相 应 数 量 的 审 查 机 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42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99 项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实 施 机 关 为 建 设 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3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四 条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 申 请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决 定 其 中, 申 请 有 关 专 业 乙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商 同 级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审 查 决 定 43 一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4 年 7 月 通 过,2007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制 度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0 项 :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0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42 号,2013 年 10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4 号 修 正 ) 第 八 条 :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一 二 三 级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13 年 10 月 建 房 号 ) 一 明 确 一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管 理 职 责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一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工 作

12 44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 二 级 三 级 ) 核 准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0 项 :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将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三 级 资 质 核 准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将 二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5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十 五 条 : 国 家 对 燃 气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46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02 项 :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为 所 在 城 市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7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2016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修 正 ) 第 八 条 : 申 请 从 事 客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车 辆 ;( 二 ) 有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驾 驶 人 员 ;( 三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申 请 从 事 班 线 客 运 经 营 的, 还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线 路 和 站 点 方 案 第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客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 一 ) 从 事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客 运 经 营 的, 向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二 ) 从 事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跨 2 个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客 运 经 营 的, 向 其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三 ) 从 事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客 运 经 营 的,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客 运 经 营 者, 需 要 增 加 客 运 班 线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 客 运 班 线 的 经 营 期 限 为 4 年 到 8 年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的, 应 当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13 48 道 路 货 运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1.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申 请 从 事 货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并 分 别 提 交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 一 )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以 外 的 货 运 经 营 的, 向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二 )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的,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收 到 申 请 的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2.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条 : 取 得 道 路 普 通 货 运 道 路 货 物 专 用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49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许 可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1.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持 许 可 证 明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 第 三 十 七 条 :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运 输 站 ( 场 );( 二 )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 三 ) 有 相 应 的 设 备 设 施 ;( 四 ) 有 健 全 的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4 第 12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许 可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1.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持 许 可 证 明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 第 三 十 八 条 : 申 请 从 事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维 修 场 地 ;( 二 ) 有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技 术 人 员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动 车 维 修 管 理 制 度 ;( 四 ) 有 必 要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4 第 13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1.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持 许 可 证 明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 申 请 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健 全 的 培 训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二 ) 有 与 培 训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 三 ) 有 必 要 的 教 学 车 辆 和 其 他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场 地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4 第 14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14 52 城 市 公 共 汽 ( 电 ) 车 客 运 经 营 许 可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县 ( 市 )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7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一 条 : 从 事 城 市 公 共 汽 ( 电 ) 车 客 运 经 营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县 ( 市 )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二 ) 有 符 合 运 营 要 求 的 车 辆 设 施 和 资 金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驾 驶 人 员 以 及 与 运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 ( 四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条 件 运 力 配 置 社 会 公 众 出 行 需 求 等 因 素,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53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核 发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县 ( 市 )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2 项 :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车 辆 营 运 证 和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核 发 实 施 机 关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出 租 汽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六 条 : 取 得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权,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县 ( 市 )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发 展 规 划, 综 合 考 虑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等 公 开 公 平 的 方 式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设 区 的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54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经 营 许 可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7 月 修 正 ) 第 四 十 九 条 : 从 事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经 营 应 当 在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后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场 地 设 施 和 经 依 法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的 检 测 设 备 ;( 二 ) 有 必 要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的 检 测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55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说 明 理 由

15 56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许 可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2001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35 号 ) 第 十 条 :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向 拟 经 营 业 务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2.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1 月 交 通 部 令 第 1 号,2013 年 8 月 交 通 部 令 第 9 号 修 订 ) 第 八 条 : 中 国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企 业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向 拟 经 营 业 务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当 在 申 请 材 料 完 整 齐 备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材 料 真 实 且 符 合 海 运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予 以 资 格 登 记, 并 颁 发 国 际 海 运 辅 助 业 经 营 资 格 登 记 证 ; 材 料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符 合 海 运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不 予 登 记,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告 知 理 由 57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及 变 更 设 区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的 部 门 1.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号 ) 第 八 条 :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的 部 门 批 准 负 责 审 批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予 以 许 可 的, 发 给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并 为 申 请 人 投 入 运 营 的 船 舶 配 发 船 舶 营 运 证 件 2.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5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5 号 ) 第 十 条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省 际 普 通 货 船 运 输 的 经 营 许 可 58 经 营 港 口 理 货 业 务 许 可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 港 口 法 (2003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五 条 : 经 营 港 口 理 货 业 务,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许 可 实 施 港 口 理 货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经 营 港 口 理 货 业 务 许 可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9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和 机 电 专 项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279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2.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6 月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2014 年 4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第 7 号 令 修 改 ) 第 四 条 :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后 方 可 开 展 相 应 的 监 理 业 务 第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第 九 条 : 交 通 运 输 部 负 责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6 60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 公 路 法 (1997 年 7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 承 担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单 位 勘 查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持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证 书 2.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6 月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2014 年 4 月 交 通 运 输 部 第 7 号 令 修 改 ) 第 四 条 :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后 方 可 开 展 相 应 的 监 理 业 务 第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61 港 口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港 航 管 理 机 构 1. 港 口 法 (2003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 从 事 港 口 经 营, 应 当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申 请 取 得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并 依 法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2. 山 东 省 港 口 条 例 (2009 年 11 月 通 过,2012 年 1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八 条 : 从 事 港 口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港 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港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3 第 7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62 农 作 物 种 子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 从 事 种 子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从 事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实 行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符 合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条 件 的 种 子 企 业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前 两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只 从 事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和 非 主 要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63 出 售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农 业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省 农 业 厅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6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号 ) 第 十 八 条 : 禁 止 出 售 收 购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出 售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必 须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野 生 植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批 准

17 64 肥 料 登 记 审 批 省 农 业 厅 1. 农 业 法 (1993 年 7 月 通 过,201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农 药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肥 料 种 子 农 业 机 械 等 可 能 危 害 人 畜 安 全 的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的 生 产 经 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行 登 记 或 者 许 可 制 度 2.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2006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一 条 : 对 可 能 影 响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农 药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肥 料 医 疗 器 械,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3.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6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32 号,2004 年 7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正 ) 第 七 条 : 农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肥 料 登 记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农 业 部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内 的 肥 料 登 记 工 作 第 十 条 : 农 业 部 负 责 办 理 肥 料 登 记 受 理 手 续, 并 审 查 登 记 申 请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65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畜 牧 法 (2005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二 条 : 蜂 蚕 的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 从 事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生 产 商 品 代 仔 畜 雏 禽 的 单 位 个 人, 应 当 取 得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 蚕 种 的 资 源 保 护 新 品 种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和 推 广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68 号 ) 第 十 五 条 : 从 事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应 当 取 得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十 八 条 : 申 请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 蚕 业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受 理 申 请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 蚕 业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66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及 省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许 可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1.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1993 年 10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十 七 条 :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应 当 持 有 国 务 院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应 当 持 有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2.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利 用 特 许 办 法 (1999 年 6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15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七 条 : 地 方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的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67 林 木 种 子 ( 含 园 林 绿 化 草 种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种 子 法 (2000 年 7 月 通 过,2015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 从 事 种 子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从 事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实 行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符 合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条 件 的 种 子 企 业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前 两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18 68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审 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 在 林 区 经 营 ( 含 加 工 ) 木 材,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2. 山 东 省 森 林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15 年 4 月 1 日 通 过 ) 第 四 十 九 条 : 在 林 区 经 营 加 工 运 输 木 材,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69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许 可 省 林 业 厅 1.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1988 年 11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修 正 ) 第 十 七 条 : 国 家 鼓 励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的, 应 当 持 有 许 可 证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野 生 动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1 月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6 号 修 改 ) 第 五 条 : 凡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70 拍 卖 企 业 设 立 许 可 省 商 务 厅 1. 拍 卖 法 (1996 年 7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 拍 卖 企 业 可 以 在 设 区 的 市 设 立 设 立 拍 卖 企 业 必 须 经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拍 卖 业 的 部 门 审 核 许 可 2.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12 月 商 务 部 令 第 24 号 ) 第 十 三 条 : 设 立 拍 卖 企 业 及 分 公 司,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申 请 设 立 拍 卖 企 业 及 分 公 司, 应 当 先 经 企 业 或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并 颁 发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71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许 可 省 商 务 厅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27 号 ) 第 七 条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第 九 条 : 中 央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72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1.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0 号 ) 第 五 条 : 从 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应 当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经 省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2.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商 办 发 号 ) 第 四 条 : 从 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的 企 业 需 经 所 在 地 市 级 ( 设 区 市, 下 同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鲁 政 字 号 ) 附 件 1 第 47 项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由 省 商 务 厅 下 放 至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9 73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许 可 省 文 化 厅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 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74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申 请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审 批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2016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修 改 条 款 ) 第 六 条 :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申 请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应 当 有 与 其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演 员 和 器 材 设 备, 并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申 请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有 3 名 以 上 专 职 演 出 经 纪 人 员 和 与 其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并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75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设 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四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设 立 审 批, 并 负 责 对 依 法 设 立 的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注 册 和 营 业 执 照 的 管 理, 并 依 法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活 动 ; 电 信 管 理 等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分 别 实 施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条 : 国 家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经 营 活 动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2016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修 改 )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第 三 款 审 批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除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第 十 条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申 请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20 76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3 项 :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为 文 化 部 2.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号 ) 第 四 条 : 国 家 对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对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未 取 得 许 可 或 者 未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 不 得 从 事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第 五 条 : 从 事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等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的, 在 申 请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前, 应 当 依 法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3.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6 月 文 化 部 令 第 49 号 ) 第 七 条 : 申 请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批 准 的, 核 发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4.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11 年 2 月 文 化 部 令 第 51 号 ) 第 六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对 申 请 从 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活 动 的 单 位 进 行 审 批 5.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77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娱 乐 场 所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 第 二 条 : 本 条 例 所 称 娱 乐 场 所, 是 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并 向 公 众 开 放 消 费 者 自 娱 自 乐 的 歌 舞 游 艺 等 场 所 第 九 条 : 设 立 娱 乐 场 所,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娱 乐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根 据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核 定 娱 乐 场 所 容 纳 的 消 费 者 数 量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78 娱 乐 场 所 申 请 从 事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修 改 ) 第 九 条 : 娱 乐 场 所 申 请 从 事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申 请 从 事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设 立 娱 乐 场 所, 应 当 提 交 投 资 人 员 拟 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负 责 人 没 有 本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书 面 声 明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书 面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1 79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 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80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81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 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 台 湾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但 内 地 合 营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51%, 内 地 合 作 者 应 当 拥 有 经 营 主 导 权 ; 不 得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和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第 42 项 将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2 82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省 文 化 厅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将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 台 湾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但 内 地 合 营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51%, 内 地 合 作 者 应 当 拥 有 经 营 主 导 权 ; 不 得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和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83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申 请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娱 乐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中 具 体 承 诺,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独 资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娱 乐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中 具 体 承 诺, 允 许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独 资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2016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修 改 ) 第 八 条 : 第 一 款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第 三 款 审 批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除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第 十 条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申 请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将 省 文 化 厅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到 县 级 主 管 部 门 84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合 资 演 出 团 体 审 批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娱 乐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中 具 体 承 诺,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的 合 资 演 出 团 体 2.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娱 乐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 中 具 体 承 诺, 允 许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的 合 资 演 出 团 体 3.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 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第 九 条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电 监 会 令 第 9 号 ) 第 七 条 2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棉 花 加 工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乙 年 天 主 聖 三 節 彌 撒 主 題 阿 爸, 父 啊! 讓 我 們 歡 心 喜 樂 一 引 言 : 1. 字 義 : 三 位 一 體 三 位 : 聖 父 ( 生 ) 聖 子 ( 受 生 ) 聖 神 ( 父 子 共 發 ) 一 體 : 同 一 個 本 體 三 位 一 體 : 東 方 強 調 三 位 西 方 強 調 一 體 2. 寓 義 : 信 德 : 為 我 是 什 麼 天 主 聖 三 共 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中 共 上 海 市 教 育 卫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上 海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沪 教 委 监 2014 4 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2014 年 上 海 市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高 等 学 校, 各 区 县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和 民 航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的 意 见 精 神, 稳 步 推 进 我 局 依 法 行 政 的 步 伐,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