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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9E16-1 台 電 雇 員 綜 合 行 政 五 合 一 題 庫 攻 略 新 題 型 補 充 E029E16-1 台 電 雇 員 綜 合 行 政 五 合 一 題 庫 攻 略 專 用 專 業 科 目 A 行 政 學 概 要 [ 測 驗 式 試 題 ] 第 1 回... 2 第 2 回... 7 第 3 回... 12 第 4 回... 18 第 5 回... 24 專 業 科 目 B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 非 測 驗 式 試 題 ] 第 1 回... 30 第 2 回... 35 第 3 回... 40 第 4 回... 45 第 5 回... 50 編 印 發 行 : 三 民 輔 考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編 印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3 日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第 1 回 第 1 回 行 政 學 概 要 模 擬 試 題 行 政 學 概 要 每 題 2 分, 共 計 25 題, 總 計 50 分 1. 行 政 管 理 學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費 堯 (Henri Fayol), 認 為 管 理 的 主 要 功 能 有 五 種, 其 中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在 內? (A) 計 劃 (B) 組 織 (C) 學 習 (D) 協 調 2. 我 國 預 算 法 第 51 條 規 定, 總 預 算 案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幾 個 月 由 立 法 院 議 決? (A)1 個 月 (B)2 個 月 (C)3 個 月 (D)4 個 月 3. 在 管 理 主 義 之 下,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的 倫 理 行 為,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在 內? (A) 公 共 行 政 必 須 採 取 與 政 治 分 離 的 立 場 (B) 政 府 的 焦 點 集 中 於 服 務 的 傳 輸 (C) 公 共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價 值 是 經 濟 效 率 和 工 具 理 性 (D) 行 政 人 員 扮 演 政 策 制 定 的 重 要 角 色 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權 變 理 論 的 主 要 論 點? (A) 否 定 兩 極 論 (B) 殊 途 同 歸 性 (C) 彈 性 的 運 用 (D) 效 率 重 於 效 果 5. 企 業 進 行 策 略 規 劃 時 所 分 析 的 任 務 環 境, 下 面 那 一 項 不 是 屬 於 它 涵 蓋 的 範 圍 (A) 產 業 結 構 (B) 政 治 現 況 (C) 潛 在 競 爭 者 (D) 消 費 者 6. 政 府 在 進 行 人 事 管 理 時, 不 以 某 一 特 定 職 位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人 力 為 出 發 點, 而 單 純 以 找 到 能 力 足 以 擔 任 某 一 類 別 工 作 的 人 力 為 出 發 點 請 問 這 是 何 種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的 觀 點? (A) 品 位 分 類 體 制 (B) 職 位 分 類 體 制 (C) 蕭 規 曹 隨 體 制 (D) 職 業 分 類 體 制 7. 政 府 機 關 授 權 各 出 口 同 業 公 會 自 行 檢 驗 管 制 出 口 商 品 的 品 質 政 策 屬 於 下 列 那 一 種 政 策 類 型? 2

(A) 分 配 性 政 策 (C) 重 分 配 性 政 策 (B) 管 制 性 政 策 (D) 自 我 管 制 性 政 策 8. 下 列 有 關 矩 陣 式 組 織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臨 時 性 任 務 編 組 常 採 取 之 (B) 比 較 適 用 於 生 產 或 效 率 導 向 的 公 司 (C) 通 常 都 由 功 能 性 組 織 與 專 案 性 組 織 交 織 而 成 (D) 較 適 合 在 動 盪 環 境 下 完 成 複 雜 而 不 確 定 性 的 工 作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9.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QM) 為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一 種 改 革 策 略,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品 質 應 該 在 結 束 時 加 入 (B) 顧 客 是 品 質 的 最 終 決 定 者 (C) 品 質 改 善 需 要 全 面 的 員 工 參 與 (D) 預 防 變 異 性 是 製 造 高 品 質 產 品 的 關 鍵 10. 馬 斯 婁 (A. H. Maslow) 所 提 出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中, 最 低 層 的 需 要 是 : (A) 安 全 需 要 (B) 生 理 需 要 (C) 社 會 需 要 (D) 自 我 尊 榮 的 需 要 11. 下 列 何 者 是 促 成 組 織 分 部 化 的 原 因? (A) 行 政 效 率 化 (B) 工 作 委 外 化 (C) 工 作 彈 性 化 (D) 管 理 威 權 化 12. 依 據 我 國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那 一 級 機 關? (A) 一 級 機 關 (B) 二 級 機 關 (C) 三 級 機 關 (D) 四 級 機 關 13. 李 文 (K. Lewin) 認 為 組 織 變 革 三 階 段 為 何? (A) 刺 激 - 反 應 - 再 反 饋 (B) 投 入 - 刺 激 - 再 產 出 (C) 解 凍 - 移 動 - 復 凍 (D) 分 析 - 調 整 - 再 分 析 14. 依 據 我 國 人 民 團 體 法 之 規 定, 人 民 團 體 可 區 分 為 那 幾 類? (A) 法 人 團 體 非 法 人 團 體 (B)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C) 職 業 團 體 社 會 團 體 政 治 團 體 (D) 營 利 團 體 非 營 利 團 體 15. 根 據 賽 蒙 (H. A. Simon) 的 看 法, 社 會 決 策 的 理 性 過 程, 必 須 面 對 何 種 限 制? (A) 環 境 的 不 變 性 (B) 社 會 價 值 的 單 一 性 (C) 注 意 力 的 限 制 (D) 民 眾 意 見 的 一 致 性 3

16. 一 個 理 想 的 政 體 應 該 要 能 夠 促 使 公 民 擁 有 達 成 良 善 社 會 的 行 動 智 慧 以 兼 善 天 下, 亞 理 斯 多 德 (Aristotle) 指 稱 這 是 公 民 所 應 具 備 的 何 種 智 慧? (A) 實 踐 的 智 慧 (B) 治 理 的 智 慧 (C) 直 觀 統 合 的 智 慧 (D) 人 際 關 係 的 智 慧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徵? (A) 正 式 組 織 (B) 志 願 性 團 體 (C) 公 共 利 益 屬 性 (D) 私 人 企 業 18. 初 任 各 職 務 人 員, 未 具 擬 任 職 務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在 同 官 等 高 二 職 等 範 圍 內 得 予 : (A) 派 代 (B) 代 理 (C) 試 用 (D) 權 理 19. 歐 斯 朋 與 傅 瑞 祺 (D. Osborne & P. Plastrik) 提 出 政 府 再 造 的 五 C 策 略 政 府 再 造 應 先 釐 清 政 府 角 色, 是 操 槳 或 觸 媒, 即 應 先 有 適 當 的 定 位, 而 後 界 定 其 發 展 的 目 標 與 策 略, 係 屬 何 種 策 略? (A) 核 心 策 略 (B) 結 果 策 略 (C) 控 制 策 略 (D) 文 化 策 略 20. 政 府 對 高 科 技 產 業 所 實 施 的 免 稅 優 惠 措 施, 是 屬 於 下 列 何 項? (A) 政 策 監 測 (B) 政 策 工 具 (C) 政 策 行 銷 (D) 政 策 管 理 21. 學 者 墨 頓 (Robert K. Merton) 曾 經 批 評 韋 伯 (M. Weber) 官 僚 組 織 理 論 對 法 規 的 過 度 重 視, 他 使 用 的 概 念 是 : (A) 冷 淡 地 帶 (B) 依 法 行 政 (C) 行 政 諺 語 (D) 目 標 錯 置 22.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平 時 考 核 無 獎 懲 抵 銷 而 累 積 達 二 大 過 者, 年 終 考 績 為 何? (A) 甲 等 (B) 乙 等 (C) 丙 等 (D) 丁 等 23. 下 列 何 者 是 泰 勒 (F. W. Taylor) 在 1911 年 的 名 著 科 學 管 理 原 則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一 書 中 提 出 四 項 的 管 理 原 則 之 一? (A) 理 想 型 的 官 僚 體 制 (B) 十 四 點 管 理 原 則 (C) 非 正 式 組 織 (D) 動 作 與 時 間 研 究 24. 透 過 工 作 設 計 的 改 善, 可 以 增 進 激 勵 的 效 果 下 列 何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A) 工 作 擴 大 化 (B) 工 作 豐 富 化 (C) 建 立 良 善 的 獎 酬 制 度 (D) 工 作 輪 調 25. 下 列 何 者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行 政 文 化 特 質 之 一? (A) 功 績 主 義 (B) 功 利 主 義 (C) 形 式 主 義 (D) 專 才 主 義 4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 案 C A D D B A D B A B 題 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A A C C C A D D A B 題 號 21. 22. 23. 24. 25. 答 案 D D D C C 題 次 試 題 答 案 試 題 解 析 解 析 內 容 1. 費 堯 認 為 管 理 的 五 種 主 要 功 能 : 計 劃 組 織 協 調 指 揮 控 制 2. 預 算 法 第 51 條 : 總 預 算 案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一 個 月 前 由 立 法 院 議 決, 並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十 五 日 前 由 總 統 公 布 之 3. 管 理 主 義 之 下, 政 府 ( 行 政 人 員 ) 扮 演 導 航 者 的 角 色 4. 權 變 理 論 主 張 效 率 與 效 果 並 重 5. 政 治 現 況 屬 於 基 本 環 境, 而 非 任 務 環 境 6. 品 位 分 類 制 是 以 人 為 出 發 點 ; 職 位 分 類 制 是 以 職 位 為 出 發 點 7. 自 我 管 制 性 政 策 的 特 色 為 : 政 府 只 制 定 基 本 原 則, 而 由 目 標 團 體 自 行 決 策 8. 矩 陣 式 組 織 是 以 完 成 某 類 特 定 任 務 的 臨 時 性 團 隊, 不 適 用 於 長 期 生 產 或 效 率 導 向 的 公 司 9.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主 張 經 由 全 員 參 與 來 完 成 全 面 品 質 透 過 長 期 管 理 計 畫, 在 過 程 中 持 續 改 善 品 質 10. 馬 斯 婁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由 最 低 至 最 高 分 別 是 生 理 安 全 社 會 尊 重 自 我 實 現 需 要 11. 分 部 化 使 各 部 門 皆 有 明 確 權 責 關 係,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12.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第 2 條 : 行 政 院 為 一 級 機 關 13. 解 凍 : 刺 激 個 人 或 群 體 去 改 變 或 放 棄 原 來 的 態 度 移 動 : 使 個 體 接 受 各 種 刺 激 而 發 生 改 變 的 過 程 復 凍 : 組 織 成 員 放 棄 原 本 的 行 為 態 度, 而 新 的 行 為 態 度 已 獲 致 增 強, 長 久 保 存 下 來 14.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4 條 規 定, 人 民 團 體 分 為 職 業 團 體 社 會 團 體 政 治 團 體 三 5

種 15. 賽 蒙 認 為, 社 會 決 策 之 理 性 過 程, 需 面 對 注 意 力 的 限 制 多 元 的 價 值 不 確 定 性 三 種 限 制 16.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認 為 智 慧 可 區 分 為 : (1) 實 踐 的 智 慧 (Phronesis): 即 行 動 上 的 智 慧 ( 理 論 本 身 即 為 實 踐 ), 又 稱 道 德 智 慧, 屬 於 人 類 為 了 行 動 而 追 求 的 工 具 性 知 識, 主 要 包 括 倫 理 學 政 治 學 等 (2) 理 論 的 智 慧 (Sophia): 指 科 學 上 的 知 識, 以 探 索 世 間 恆 久 不 變 的 真 理 為 目 的, 屬 於 終 極 性 的 智 慧 17. 私 人 企 業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不 符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徵 18.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9 條 : 初 任 各 職 務 人 員, 應 具 有 擬 任 職 務 所 列 職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 未 具 擬 任 職 務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在 同 官 等 高 二 職 等 範 圍 內 得 予 權 理 19. 政 府 再 造 五 C 策 略 中 之 核 心 策 略 (Core strategy) 指 : 政 府 應 重 領 航 而 輕 操 槳 政 府 再 造 應 先 釐 清 政 府 角 色 與 定 位, 而 後 界 定 其 發 展 的 目 標 與 策 略 20. 政 策 工 具 就 是 公 共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為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而 採 取 的 手 段 或 方 法 21. 目 標 錯 置 (Goal Displacement), 或 稱 手 段 與 目 標 錯 置 墨 頓 用 來 批 評 官 僚 組 織 將 原 只 是 輔 助 達 成 目 標 手 段 的 法 規, 當 成 最 終 的 目 標 22.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12 條,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得 互 相 抵 銷, 無 獎 懲 抵 銷 而 累 積 達 二 大 過 者, 年 終 考 績 應 列 丁 等 23. 泰 勒 的 科 學 化 管 理 四 原 則 : (1) 針 對 工 人 工 作 的 每 一 要 素, 發 展 一 套 科 學 的 工 作 方 法 ( 動 作 與 時 間 研 究 ), 以 代 替 原 有 的 經 驗 法 則 (2) 以 科 學 方 法 進 行 工 人 的 遴 選 與 訓 練 (3) 誠 心 與 工 人 合 作, 使 工 作 的 實 施 確 能 符 合 科 學 的 原 理 (4) 對 於 工 作, 管 理 階 層 與 工 人 應 有 相 等 的 分 工 和 相 對 的 責 任 24. 工 作 設 計 上 的 激 勵 措 施 有 : 工 作 擴 大 化 工 作 豐 富 化 工 作 輪 調 彈 性 工 時 無 缺 點 計 畫 參 與 管 理 等 25.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行 政 文 化 特 質 : 權 威 主 義 家 族 主 義 形 式 主 義 人 情 主 義 通 才 主 義 特 權 主 義 6

第 2 回 第 2 回 行 政 學 概 要 模 擬 試 題 行 政 學 概 要 每 題 2 分, 共 計 50 題, 總 計 100 分 1. 美 國 前 總 統 雷 根 曾 抱 怨 道 : 美 國 政 府 達 成 預 算 的 政 策, 就 像 任 何 政 府 機 構 所 經 歷 的 那 種 最 不 負 責 任 的 米 老 鼠 遊 戲 其 所 指 米 老 鼠 係 指 : (A) 官 樣 文 章 (B) 目 標 錯 置 (C) 政 黨 對 抗 (D) 人 事 分 贓 2. 明 茲 伯 格 (Mintzberg) 所 提 出 的 管 理 角 色 較 適 用 於 (A) 基 層 管 理 者 (B) 高 階 管 理 者 (C) 中 階 管 理 者 (D) 第 一 線 管 理 者 3. 滿 意 決 策 途 徑 是 以 何 種 人 性 的 假 定 為 其 前 提? (A) 理 性 人 (B) 經 濟 人 (C) 法 律 人 (D) 行 政 人 4. 公 務 人 員 於 平 時 有 重 大 功 過 時, 可 隨 時 辦 理 下 列 何 種 考 績? (A) 年 終 考 績 (B) 另 予 考 績 (C) 專 案 考 績 (D) 並 無 相 關 規 定 5. 下 列 何 者 是 何 茲 柏 格 (Frederick Herzberg) 激 勵 保 健 理 論 中 的 激 勵 因 素 (motivators)? (A) 報 酬 待 遇 (B) 賞 識 (C) 人 際 關 係 (D) 工 作 環 境 6. 公 務 人 員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係 指 下 列 何 者? (A) 俸 級 (B) 俸 點 (C) 本 俸 (D) 年 功 俸 7. 以 下 何 者 並 非 績 效 預 算 的 特 色? (A) 對 具 體 工 作 活 動 項 目 的 確 定 (B) 對 單 位 成 本 的 計 算 (C) 強 調 不 同 決 策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D) 工 作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的 選 定 8. 公 共 問 題 之 發 生 是 下 列 何 者 與 觸 動 樞 紐 交 互 作 用 之 結 果? (A) 政 策 分 析 人 員 (B) 決 策 者 (C) 問 題 發 起 者 (D) 行 政 人 員 7

9.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已 自 民 國 92 年 起 施 行, 下 列 有 關 其 內 容 的 敘 述 中, 何 者 正 確? (A)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之 組 織 分 機 關 地 方 及 全 國 三 級 (B)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得 建 議 或 請 求 協 商 (C)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具 有 團 體 協 約 權 (D)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得 發 起 罷 工 10.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專 權 式 領 導 的 特 色? (A) 以 領 導 者 的 權 威 為 基 礎, 不 重 視 人 性 (B) 領 導 的 主 管 常 以 客 觀 觀 點 評 估 部 屬 的 工 作 效 率 (C) 決 策 中 心 為 領 導 者, 部 屬 完 全 被 動 受 命 (D) 部 屬 不 會 主 動 積 極, 沒 有 責 任 感 11.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典 範 特 性, 與 下 列 那 項 原 則 或 是 概 念 相 符? (A) 社 會 正 義 (B) 公 民 與 社 區 意 識 (C) 競 爭 (D) 層 級 節 制 12. 夏 福 利 茲 (J. M. Shafritz) 和 羅 素 (E. W. Russell) 將 下 列 何 者 所 產 生 的 特 性 類 比 為 1789 年 的 法 國 大 革 命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的 口 號? (A) 黑 堡 宣 言 (B) 新 公 共 行 政 (C) 新 公 共 管 理 (D) 人 群 關 係 學 派 13. 觀 諸 美 國 政 府 人 事 制 度 的 歷 史 發 展,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功 績 制 度 所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A) 以 品 格 合 適 (fitness of character) 為 用 人 標 準 (B) 保 障 文 官 的 職 位 任 期 (tenure in office) (C) 公 開 競 爭 的 考 試 任 用 (open competitive examination) (D) 文 官 制 度 的 去 政 治 化 (depoliticization) 14. 戈 登 (G. Gordon, 1986) 提 出 六 項 民 主 行 政 的 行 動 綱 領,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公 民 參 與 (B) 科 層 回 應 性 (C) 倫 理 道 德 (D) 企 業 壟 斷 1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穆 尼 及 雷 利 所 主 張 的 管 理 原 則 : (A) 協 調 原 則 (B) 穩 定 原 則 (C) 層 級 原 則 (D) 功 能 原 則 1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傳 統 理 論 時 期 行 政 學 的 主 要 特 色? (A) 以 組 織 結 構 為 分 析 之 重 心 (B) 追 求 行 政 管 理 的 原 則 (C) 兼 顧 靜 態 與 生 態 的 研 究 課 題 (D) 講 究 科 學 管 理 及 行 政 程 序 的 制 度 化 8

17. 關 於 政 府 人 事 體 制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職 位 分 類 制 強 調 因 人 設 事 (B) 品 位 制 重 視 同 工 同 酬 (C) 我 國 現 制 採 職 位 分 類 與 品 位 兩 制 合 一 (D) 職 位 分 類 有 助 於 工 作 豐 富 化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18. 退 而 求 其 次 是 下 列 何 種 激 勵 理 論 中 所 蘊 含 的 概 念 之 一? (A)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B) 激 勵 保 健 理 論 (C) 期 望 ( 預 期 ) 理 論 (D)ERG 理 論 19. 工 作 性 質 及 所 需 學 識 相 似 之 職 務, 稱 之 為 : (A) 官 等 (B) 職 等 (C) 職 組 (D) 職 系 20. 下 列 有 關 規 劃 (Planning) 與 計 畫 (Plan) 之 關 係, 何 者 不 正 確? (A) 規 劃 是 因, 計 畫 是 果 (B) 規 劃 是 動 態 的, 計 畫 是 靜 態 的 (C) 規 畫 是 後 果, 計 畫 是 過 程 (D) 規 劃 是 議, 計 畫 是 決 21. 下 列 何 項 不 是 美 國 前 總 統 柯 林 頓 推 行 國 家 績 效 評 估 (NPR) 所 強 調 的 推 動 要 點? (A) 顧 客 至 上 (B) 撙 節 成 本 (C) 刪 減 法 規 (D) 資 訊 公 開 22.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系 統 理 論 的 特 性? (A) 次 級 系 統 (C) 封 閉 性 (B) 整 體 觀 (D) 投 入 轉 換 產 出 過 程 23. 依 預 算 法 規 定, 預 備 金 分 為 第 一 與 第 二 兩 種, 下 列 有 關 預 備 金 編 製 與 動 支 原 則 的 敘 述, 那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A) 第 一 預 備 金 於 總 預 算 內 設 置 (B) 第 二 預 備 金 於 單 位 預 算 中 設 置 (C) 第 一 級 主 管 機 關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時, 應 經 由 該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D)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前 應 由 行 政 院 核 准 動 支, 事 後 則 無 需 再 提 出 追 加 預 算 24. 機 關 組 織 在 推 動 行 政 革 新 時, 屢 遭 遇 成 員 的 反 革 新 情 結, 較 常 見 的 是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效 應? (A) 不 休 息 效 應 (B) 不 稀 罕 效 應 (C) 不 上 班 效 應 (D) 不 成 功 效 應 25. 下 列 何 者 非 外 在 性 激 勵? (A) 薪 資 (B) 目 標 管 理 (C) 獎 金 (D) 員 工 福 利 9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 案 A B D C B C C C B B 題 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C C A D B C C D D C 題 號 21. 22. 23. 24. 25. 答 案 D C C B B 題 次 試 題 解 析 試 題 解 析 解 析 內 容 1. 米 老 鼠 在 卡 通 中 的 形 象 就 是 花 了 很 大 的 時 間 力 氣 卻 一 事 無 成, 故 以 此 比 喻 官 樣 文 章 的 冗 長 與 無 效 率 2. 明 茲 博 格 對 五 位 高 階 經 理 人 的 工 作 做 了 仔 細 的 研 究 之 後, 提 出 管 理 者 的 三 大 種 類 與 十 個 角 色, 該 理 論 較 為 適 合 高 階 經 理 人 的 敘 述 3. 滿 意 決 策 途 徑 : 由 學 者 賽 蒙 提 倡, 反 對 古 典 經 濟 學 者 所 主 張 之 經 濟 人, 認 為 人 是 有 限 理 性 的 行 政 人, 只 追 求 滿 意 的 或 足 夠 好 的 決 策 4.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3 條, 專 案 考 績 : 係 指 各 官 等 人 員, 平 時 有 重 大 功 過 時, 隨 時 辦 理 之 考 績 5. 激 勵 因 素 包 括 成 就 賞 識 工 作 本 身 責 任 升 遷 與 發 展 6.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2 條,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7. (C) 為 設 計 計 劃 預 算 的 特 色 8. 公 共 問 題 的 觸 動 樞 紐 指 的 是 引 起 公 共 問 題 的 偶 發 事 件 問 題 發 起 者 指 製 造 問 題 來 引 起 大 家 關 注 討 論 的 人 公 共 問 題 之 發 生 通 常 由 問 題 發 起 者 與 觸 動 樞 紐 交 互 作 用 而 成 9. (A) 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4 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之 組 織 分 為 機 關 及 全 國 二 級 (C)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30 條 :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不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或 相 關 機 關 請 求 締 結 團 體 協 約 (D)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46 條 :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不 得 發 起 主 辦 幫 助 或 參 與 任 何 罷 工 怠 職 或 其 他 足 以 產 生 相 當 結 果 之 活 動, 並 不 得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10. 專 權 式 領 導 又 稱 權 威 型 領 導 或 獨 裁 領 導, 對 工 作 目 標 方 針 進 行 方 法, 由 領 導 者 獨 斷 決 定, 對 部 屬 的 指 導 以 命 令 行 之, 部 屬 的 工 作 效 率 也 是 由 領 導 者 認 定 10

11. 新 公 共 管 理 主 張 將 市 場 機 制 導 入 政 府 行 政, 把 私 人 企 業 的 各 種 管 理 技 巧 引 入 公 部 門, 本 質 在 強 化 競 爭 力 ( 對 公 部 門 來 說 就 是 行 政 效 率 ) 12. 學 者 夏 福 利 茲 和 羅 素 將 政 府 再 造 類 比 為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的 口 號 而 政 府 再 造 就 是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實 現 13. 功 績 制 的 用 人 標 準 是 以 能 力 為 主, 而 非 品 格 14. 戈 登 所 提 出 六 項 民 主 行 政 的 行 動 綱 領 為 : 公 民 參 與 科 層 代 表 科 層 回 應 性 科 層 責 任 倫 理 道 德 行 政 效 能 15. 穆 尼 和 雷 利 二 位 學 者 歸 納 了 許 多 政 府 組 織 的 運 作 狀 況, 以 及 費 堯 的 十 四 點 原 則, 簡 化 成 四 原 則 其 主 張 為 : (1) 協 調 原 則 : 追 求 共 同 目 標 使 行 動 一 致 (2) 層 級 原 則 : 強 調 組 織 結 構 及 權 威 (3) 功 能 原 則 : 將 任 務 分 別 由 不 同 的 部 門 負 責 (4) 幕 僚 原 則 : 劃 分 直 線 和 幕 僚 權 限 16. 生 態 研 究 課 題 是 整 合 理 論 時 期 的 行 政 學 特 色 17. (A) 品 位 分 類 制 以 人 為 中 心, 強 調 因 人 設 事 ;(B) 職 位 分 類 制 是 以 工 作 職 務 ( 事 ) 為 重 心, 強 調 同 工 同 酬 18. ERG 理 論, 即 生 存 關 係 與 成 長 理 論, 主 張 對 於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越 不 滿 足 時, 會 轉 而 增 加 對 較 低 需 求 的 慾 望 19. 工 作 性 質 及 所 需 學 識 相 似 之 職 務 組 成 職 系 ; 而 相 近 的 職 系 組 成 職 組 20. 計 劃 是 為 了 達 成 規 劃 所 做 的 : (1) 計 劃 是 靜 態 的, 規 劃 是 動 態 的 (2) 計 劃 是 一 種 結 果, 規 劃 是 結 果 的 過 程 (3) 計 劃 是 被 動 性 質, 規 劃 是 主 動 性 質 (4) 計 劃 不 能 有 資 源 分 配, 規 劃 可 以 做 資 源 配 置 (5) 計 劃 是 細 節 步 驟, 按 照 規 定 去 做, 規 劃 中 協 調 溝 通 是 必 須 的 (6) 計 劃 對 時 間 性 的 要 求 僵 硬, 規 劃 在 時 間 上 求 彈 性 與 全 程 性 21. NPR 所 強 調 的 要 點 有 : 顧 客 至 上 授 能 員 工 撙 節 成 本 刪 減 法 規 22. 系 統 理 論 強 調 組 織 系 統 的 開 放 性 23. (A)(B) 預 算 法 第 22 條 : 第 一 預 備 金 於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中 設 定 ; 第 二 預 備 金 於 總 預 算 中 設 定 (D) 預 算 法 第 70 條 :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其 歸 屬 科 目 金 額 之 調 整, 事 後 由 行 政 院 編 具 動 支 數 額 表,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24. 不 稀 罕 效 應 : 形 容 組 織 成 員 對 組 織 革 新 計 畫 的 反 抗 態 度, 認 為 革 新 計 畫 不 需 理 會, 最 後 必 會 無 疾 而 終 25. (B) 目 標 管 理 屬 於 內 在 性 的 激 勵 方 式 11

第 3 回 第 3 回 行 政 學 概 要 模 擬 試 題 行 政 學 概 要 每 題 2 分, 共 計 50 題, 總 計 100 分 1.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為 韋 伯 (Weber) 科 層 體 制 (Bureaucracy) 理 論 的 要 點? (A) 權 威 結 構 (B) 分 工 (C) 非 正 式 遴 選 (D) 正 式 的 法 律 與 規 範 2. 首 先 提 出 應 用 科 學 方 法 於 企 業 管 理 的 原 則 上, 且 其 為 管 理 思 想 在 萌 芽 時 期 的 代 表 人 物 是 (A) 巴 拜 治 (B) 費 堯 (C) 泰 勒 (D) 吉 爾 博 斯 夫 婦 3.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6 條 規 定 : 縣 ( 市 ) 政 府 置 副 縣 ( 市 ) 長 一 人, 襄 助 縣 ( 市 ) 長 處 理 縣 ( 市 ) 政, 職 務 比 照 簡 任 第 幾 職 等? (A)10 職 等 (B)11 職 等 (C)12 職 等 (D)13 職 等 4. 認 為 組 織 的 主 要 價 值 觀 念 來 自 最 高 領 導 者, 決 策 判 斷 的 焦 點 應 放 在 部 門 功 能 的 發 揮 與 適 應 環 境 上 此 類 組 織 的 組 織 文 化 類 型 為 何? (A) 企 業 家 型 的 組 織 文 化 (B) 策 略 型 的 組 織 文 化 (C) 盲 從 的 組 織 文 化 (D) 排 他 型 的 組 織 文 化 5. 企 業 人 性 面 一 書 中 的 Y 理 論 的 假 定 為 何? (A) 員 工 基 本 上 都 厭 惡 工 作 (B) 員 工 會 逃 避 職 責, 並 盡 力 聽 命 行 事 (C) 大 多 數 的 員 工 視 工 作 保 障 為 第 一 優 先 (D) 員 工 會 學 習 承 擔, 甚 至 主 動 尋 求 承 擔 責 任 6. 公 務 人 員 因 工 作 上 具 有 危 險 性, 所 給 的 加 給 是 : (A) 專 業 加 給 (B) 職 務 加 給 (C) 技 術 加 給 (D) 地 域 加 給 7. 依 比 特 (B. J. Bitter) 分 類, 何 者 是 提 供 組 織 成 員 互 益 目 的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A) 宗 教 團 體 (B) 私 立 基 金 會 (C) 消 費 合 作 社 (D) 政 治 團 體 12

8. 層 級 分 析 (hierarchy analysis) 是 確 定 問 題 情 境 原 因 之 一 項 技 術, 並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項 原 因? (A) 可 能 的 原 因 (B) 假 設 的 原 因 (C) 合 理 的 原 因 (D) 可 操 控 的 原 因 9. 以 下 何 者 是 行 政 學 者 全 鍾 燮 (Jong S. Jun) 所 提 出 之 民 主 行 政 的 特 性? (A) 追 求 效 率 (B) 集 權 的 決 策 (C) 強 調 參 與 (D) 依 法 行 政 10. 費 德 勒 (Fiedler) 所 提 出 的 領 導 權 變 模 式 的 三 個 重 要 情 境 變 數,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領 導 者 人 格 (B) 領 導 者 與 部 屬 關 係 (C) 工 作 結 構 (D) 職 位 權 力 11. 下 列 何 項 不 屬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QM) 的 基 本 內 涵? (A) 追 求 零 缺 點 (B)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C) 持 續 性 的 改 善 (D) 專 屬 於 高 階 主 管 的 權 責 12. 麥 克 葛 瑞 格 (D. McGregor) 所 論 述 的 Y 理 論, 其 在 管 理 實 務 的 應 用 上,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在 內? (A) 適 當 授 權 (B) 滿 足 需 要 (C) 積 極 溝 通 (D) 權 威 控 制 13. 就 法 律 位 階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位 階 最 高? (A) 準 則 (B) 緊 急 命 令 (C)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D) 辦 法 14. 彼 得 斯 (B. G. Peters) 提 出 四 種 公 部 門 的 治 理 模 式,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之? (A) 市 場 模 式 (B) 壟 斷 模 式 (C) 參 與 模 式 (D) 彈 性 模 式 1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泰 勒 的 三 項 實 驗? (A) 金 屬 切 割 (B) 生 鐵 塊 的 搬 運 (C) 鐵 砂 的 鏟 掘 (D) 磚 塊 的 搬 運 16. 有 關 美 國 新 公 共 行 政 運 動 的 主 要 論 點, 下 列 所 述 何 者 錯 誤? (A) 主 張 入 世 的 公 共 行 政 (B) 主 張 政 府 應 採 行 新 的 組 織 型 態 (C) 主 張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研 究 方 法 (D) 主 張 行 政 應 以 服 務 對 象 為 重 心 17.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以 下 何 者 非 屬 於 考 試 院 具 有 的 完 整 職 權? (A) 任 免 (B) 銓 敘 (C) 保 障 (D) 退 休 13

18. 危 機 管 理 的 活 動, 根 據 不 同 階 段 有 不 同 的 應 變 體 制,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是 危 機 爆 發 前 應 預 備 的 機 制? (A) 危 機 計 畫 系 統 (B) 危 機 訓 練 系 統 (C) 草 擬 危 機 處 理 劇 本 (D) 成 立 指 揮 中 心 19. 在 組 織 中, 形 容 一 個 人 面 對 兩 種 不 利 的 情 況, 產 生 兩 害 相 權 取 其 輕 的 無 奈 抉 擇, 謂 之 : (A) 雙 趨 衝 突 (B) 雙 避 衝 突 (C) 趨 避 衝 突 (D) 兩 難 衝 突 20. 規 劃 的 第 一 步 驟 是? (A) 尋 找 不 同 的 可 行 方 案 (C) 認 識 環 境 洞 察 機 會 (B) 選 定 可 行 的 最 佳 方 案 (D) 訂 立 明 確 的 目 標 21. 學 者 將 當 代 公 共 管 理 的 主 張, 以 PAFHRIER 代 表 其 五 種 功 能, 其 中 HR 指 的 是 早 期 行 政 原 則 POSDCORB 那 一 個 字 母 所 代 表 之 功 能 的 進 一 步 延 伸? (A)P (B)S (C)CO (D)R 22. 職 位 決 定 立 場, 是 由 下 列 何 種 觀 點 所 闡 述? (A) 墨 菲 定 律 (Murphy s Law) (B) 邁 爾 斯 定 律 (Miles Law) (C) 華 格 納 法 則 (Wagner s Law) (D) 寡 頭 鐵 律 (Iron Law of Oligarchy) 23. 依 照 預 算 法 的 規 定, 當 國 家 發 生 重 大 災 變, 需 要 鉅 額 經 費 支 出, 得 提 出 下 列 那 一 種 預 算? (A) 臨 時 預 算 (B) 緊 急 預 算 (C) 特 別 預 算 (D) 重 大 預 算 24. 下 列 那 一 項 政 策 或 方 案, 不 屬 於 近 二 十 年 左 右 各 國 所 推 動 的 政 府 再 造 之 相 關 措 施? (A) 中 國 的 國 家 職 能 轉 換 方 案 (B) 美 國 胡 佛 委 員 會 的 改 革 案 (C) 英 國 的 續 階 計 畫 (D) 紐 西 蘭 的 邁 向 公 元 2010 25. 下 列 何 種 學 習 理 論 是 以 塑 造 行 為 的 方 式, 有 系 統 的 讓 員 工 實 際 的 行 為 能 符 合 管 理 者 所 希 望 的? (A) 古 典 制 約 理 論 (B)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C) 操 作 制 約 理 論 (D) 以 上 皆 非 14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 案 C A D A D B C B C A 題 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D D B B D C A D B C 題 號 21. 22. 23. 24. 25. 答 案 B B C B C 題 次 試 題 解 析 試 題 解 析 解 析 內 容 1. 韋 伯 的 官 僚 體 制 強 調 正 式 化 的 人 員 選 訓 與 考 核 晉 升 途 徑 2. 巴 拜 治 著 有 論 機 器 和 生 產 的 經 濟 性 (On Economy of Machinery and Manufactures) 一 書, 書 中 首 先 提 出 了 科 學 方 法 在 生 產 管 理 上 的 應 用, 對 後 來 美 國 的 科 學 管 理 運 動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影 響 3.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6 條 規 定 : 縣 ( 市 ) 政 府 置 副 縣 ( 市 ) 長 一 人, 襄 助 縣 ( 市 ) 長 處 理 縣 ( 市 ) 政, 職 務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4. 雷 曼 (Reiman) 和 韋 納 (Wiemer) 對 組 織 文 化 的 分 類 : (1) 企 業 家 型 : 組 織 的 價 值 觀 念 來 自 最 高 領 導 者 ( 或 創 辦 人 ), 決 策 判 斷 的 焦 點 放 在 部 門 功 能 的 發 揮 與 適 應 環 境 上, 由 於 人 治 色 彩 重, 常 有 人 亡 政 息 的 問 題 (2) 策 略 型 : 組 織 的 價 值 觀 念 已 經 透 過 制 度 化 過 程 加 已 確 立, 決 策 做 成 主 要 依 循 經 驗 例 規, 以 理 性 來 進 行 策 略 性 的 規 劃 以 日 本 企 業 為 代 表 (3) 盲 從 型 : 組 織 價 值 即 領 導 者 的 價 值 觀 念, 缺 乏 理 性 分 析, 易 形 成 團 體 盲 從 現 象 (4) 排 他 型 : 組 織 價 值 來 自 於 經 驗 傳 統, 由 少 數 領 導 菁 英 操 縱, 決 策 過 程 獨 斷 5. (A) (B) (C) 屬 於 麥 克 葛 瑞 格 (Mcgregor) 企 業 人 性 面 一 書 中 的 X 理 論 6.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5 條, 職 務 加 給 : 對 主 管 人 員 或 職 責 繁 重 或 工 作 具 有 危 險 性 者 加 給 之 7. 依 比 特 的 分 類,(A) (B) (D) 屬 於 公 益 類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為 主 (C) 消 費 合 作 社 屬 互 益 類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8. 層 級 分 析 法 是 認 定 政 策 問 題 情 境 原 因 的 一 項 技 術 可 幫 助 分 析 人 員 認 定 : (A) 可 能 原 因 : 屬 最 底 層, 範 圍 最 廣, 即 所 有 可 以 造 成 問 題 的 原 因 ; (C) 合 理 原 因 : 由 可 能 原 因 中 再 以 研 究 實 證 或 經 驗 為 基 礎 而 過 濾 出 的 原 因 ; (D) 可 操 控 原 因 : 屬 最 上 層, 指 政 策 制 定 者 可 操 控 或 改 變 的 原 因 15

9. 全 鍾 燮 提 出 之 民 主 行 政 的 六 項 特 性 : 公 共 利 益 的 表 達 科 層 體 制 的 代 表 公 共 資 訊 的 開 放 決 策 作 成 的 參 與 超 越 派 閥 黨 團 嚴 防 專 業 對 民 主 的 傷 害 10. 領 導 權 變 理 論 的 三 個 變 數 : 領 導 者 與 成 員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任 務 結 構 和 職 位 權 力 11.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強 調 整 個 組 織 全 面 動 員, 透 過 全 員 參 與 來 改 善 品 質, 而 非 只 專 屬 於 高 階 主 管 的 權 責 12. (D) 權 威 控 制, 屬 於 X 理 論 在 管 理 實 務 上 的 應 用 13.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71 條 : 法 律 與 憲 法 牴 觸 者 無 效 及 第 172 條 : 命 令 與 憲 法 或 法 律 牴 觸 者 無 效, 可 知, 法 律 位 階 由 高 至 低 為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又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2 條, 總 統 為 避 免 國 家 或 人 民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或 應 付 財 政 經 濟 上 重 大 變 故, 得 經 行 政 院 會 議 之 決 議 發 布 緊 急 命 令,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由 此 可 知, 緊 急 命 令 係 總 統 為 應 付 緊 急 危 難 或 重 大 變 故, 直 接 依 憲 法 授 權 所 發 布, 具 有 暫 時 替 代 或 變 更 法 律 效 力 之 命 令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543 號 解 釋 ) 故 緊 急 命 令 在 有 效 期 間, 位 階 在 法 律 之 上 選 項 (A)(C)(D) 皆 屬 命 令 層 級 14. 彼 得 斯 認 為 公 部 門 的 治 理 模 式, 大 致 分 為 市 場 模 式 參 與 模 式 彈 性 模 式 鬆 綁 模 式 等 四 種 15. 泰 勒 在 伯 利 恆 鋼 鐵 工 廠 做 了 三 項 實 驗, 之 後 提 出 論 件 計 酬 制 度 : (1) 鐵 塊 搬 運 研 究 (2) 鐵 砂 與 煤 粒 的 鏟 掘 研 究 (3) 金 屬 切 割 工 作 研 究 16. 新 公 共 行 政 運 動 主 張 採 用 後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研 究 方 法 17.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6 條, 考 試 院 掌 理 : (1) 考 試 (2) 公 務 人 員 之 銓 敘 保 障 撫 卹 退 休 (3)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考 績 級 俸 陞 遷 褒 獎 之 法 制 事 項 題 目 問 非 屬 於 考 試 院 具 有 的 完 整 職 權, 故 答 案 為 (A) 任 免 18. (D) 成 立 指 揮 中 心, 屬 於 危 機 爆 發 時 的 應 變 機 制 19. (A) 雙 趨 衝 突 : 兩 個 想 要 的 目 標 但 只 能 選 一 個, 俗 稱 魚 與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B) 雙 避 衝 突 : 兩 個 目 標 都 排 斥, 但 又 必 須 選 一 個, 即 兩 害 相 權 取 其 輕 (C) 趨 避 衝 突 : 同 一 目 標, 對 個 人 同 時 產 生 吸 引 和 排 斥 的 力 量 20. 認 識 環 境 與 機 會 有 助 於 訂 立 宗 旨 與 目 標 21. 葛 森 (Garson) 與 歐 默 曼 (Overman) 提 出 的 PAFHRIER, 其 中 HR 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為 古 立 克 (Gulick) 行 政 原 則 POSDCORB 中 的 S ( 用 人 ) 功 能 之 延 伸 22. 邁 爾 斯 定 律 認 為 組 織 成 員 對 事 件 所 持 的 看 法, 與 他 所 任 職 務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行 政 人 員 的 角 色 定 位 常 以 其 擔 任 的 職 務 來 決 定 23. 預 算 法 第 83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 行 政 院 得 於 年 度 總 預 算 外, 提 出 特 別 預 算.. 一 國 防 緊 急 設 施 或 戰 爭 二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變 故 三 重 大 災 變 四 不 定 期 或 數 年 一 次 之 重 大 政 事 16

24. 1949 年 胡 佛 委 員 會 提 出 績 效 預 算 制 度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25. 行 為 主 義 心 理 學 家 Skinner 曾 指 出, 個 體 行 為 可 以 透 過 增 強 (reinforcement) 以 強 化 行 為 之 頻 率 與 強 度, 方 可 透 過 處 罰 (punish-ment) 以 減 少 其 行 為 17

第 4 回 第 4 回 行 政 學 概 要 模 擬 試 題 行 政 學 概 要 每 題 2 分, 共 計 50 題, 總 計 100 分 1. 一 般 而 言, 下 列 那 一 型 的 組 織 文 化, 強 調 利 潤 效 率 生 產 力 與 成 本 控 制 的 價 值? (A) 理 性 的 組 織 文 化 (B) 層 級 式 的 組 織 文 化 (C) 共 識 的 組 織 文 化 (D) 發 展 的 組 織 文 化 2. 依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項 應 與 公 務 人 員 擬 任 之 職 務 種 類 和 職 責 相 當? (A) 學 識 才 能 經 驗 體 格 (B) 學 識 才 能 工 作 容 貌 (C) 學 識 操 行 經 驗 體 格 (D) 學 識 才 能 經 驗 體 型 3. 賽 蒙 (H. A. Simon) 對 當 代 決 策 理 論 影 響 深 遠,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其 論 點? (A) 人 類 理 性 的 有 限 性 (B) 行 政 活 動 同 時 注 重 決 定 與 執 行 功 能 (C) 決 策 包 括 情 報 設 計 和 抉 擇 三 個 活 動 (D) 提 出 最 適 決 策 的 論 述 4. 一 般 而 言, 下 列 對 有 機 的 組 織 結 構 之 特 徵 說 明, 何 者 有 誤? (A) 權 力 層 級 少 (B) 控 制 幅 度 寬 (C) 決 策 授 權 程 度 低 (D) 法 令 規 章 數 量 低 5. 在 史 亭 納 模 式 中, 若 說 問 題 是 策 略 規 劃 的 中 心, 則 (A) 成 本 (B) 目 標 (C) 時 間 (D) 範 圍 為 中 期 規 劃 的 中 心 6. 下 列 何 者 是 造 成 市 場 失 靈 的 原 因 之 一? (A) 物 價 上 漲 (B) 產 業 轉 型 (C) 外 部 性 (D) 全 球 化 7. 學 者 彼 得 斯 (B. Guy Peters) 提 出 之 四 種 治 理 模 式 中,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在 內? (A) 市 場 模 式 (B) 鬆 綁 模 式 (C) 參 與 模 式 (D) 混 合 模 式 18

8.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水 平 性 的 工 作 種 類, 以 提 高 員 工 工 作 興 趣 的 激 勵 方 法, 稱 為 : (A) 工 作 擴 大 化 (job enlargement) (B) 工 作 豐 富 化 (job enrichment) (C) 工 作 分 享 (job sharing) (D) 工 作 輪 調 (job rotation) 9. 下 列 有 關 行 政 學 修 正 ( 或 行 為 ) 理 論 時 期 的 要 點 說 明, 那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A) 重 視 法 規 制 度 的 價 值 (B) 關 注 的 焦 點 在 機 關 組 織 的 內 部 動 態 (C) 主 要 概 念 已 延 伸 對 於 環 境 因 素 的 重 視 (D) 著 重 反 熵 (Negative entropy) 作 用 10. 美 國 第 一 本 有 關 公 共 行 政 學 教 科 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的 作 者 是 誰? (A) 威 爾 遜 (W. Wilson) (B) 古 德 諾 (F. Goodnow) (C) 懷 特 (L. White) (D) 古 立 克 (L. Gulick) 11.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定,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者, 應 受 下 列 何 種 行 政 懲 處? (A) 降 級 (B) 減 俸 (C) 記 過 (D) 免 職 12. 下 列 何 項 具 有 零 和 賽 局 性 質? (A) 分 配 的 政 策 管 制 的 政 策 (B) 管 制 的 政 策 自 我 管 制 的 政 策 (C) 分 配 的 政 策 重 分 配 的 政 策 (D) 管 制 的 政 策 重 分 配 的 政 策 13. 唐 恩 (W. Dunn) 認 為 政 策 監 測 的 功 能 有 四 個,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監 測 的 功 能? (A) 順 服 (B) 審 計 (C) 解 釋 (D) 評 量 14. 下 列 有 關 倫 理 與 法 律 的 敘 述, 那 一 項 是 錯 誤 的? (A) 法 律 是 最 低 的 道 德 標 準 (B) 倫 理 的 道 德 標 準 高 於 法 律 (C) 法 律 是 屬 於 治 標 (D) 倫 理 是 屬 於 治 標 15. 艾 塞 尼 (Amitai Etzioni) 認 為 機 關 長 官 皆 掌 握 三 種 權 力, 其 中 除 強 制 權 力 及 獎 勵 權 力 外, 尚 有 : (A) 功 利 權 (B) 規 範 權 (C) 決 策 權 (D) 指 揮 權 16. 公 務 員 對 上 級 長 官 職 務 命 令 之 服 從 在 學 理 上 有 數 種 學 說, 我 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係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學 說? (A) 絕 對 服 從 說 (B) 相 對 服 從 說 (C) 積 極 服 從 說 (D) 意 見 陳 述 說 19

17.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3 條 規 定 : 行 政 院 院 長 之 產 生 方 式 為 : (A)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監 察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之 (B)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之 (C)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國 民 大 會 同 意 後 任 命 之 (D) 由 總 統 任 命 之 18. 巴 納 德 (C. I. Barnard) 的 權 威 接 受 論 指 出 發 令 者 的 命 令 被 受 命 者 接 受 的 四 個 條 件 中,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在 內? (A) 合 於 組 織 目 標 (B) 發 令 者 確 已 瞭 解 (C) 不 違 背 受 命 者 利 益 (D) 受 命 者 有 能 力 執 行 19. 有 關 行 動 理 論 (Action theory) 研 究 的 基 本 假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A) 人 類 自 我 的 本 質 是 主 動 的 社 會 性 的 (B) 應 以 行 為 作 為 研 究 的 分 析 單 元 (C) 應 注 意 人 們 在 建 構 事 物 意 義 時 的 交 互 主 觀 性 (D) 在 實 務 上 應 重 視 道 德 與 倫 理 層 面 的 考 量, 以 發 揚 人 文 主 義 的 關 懷 20.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聖 吉 (P. M. Senge) 在 第 五 項 修 練 一 書 中 所 陳 述 的 要 點? (A) 系 統 思 考 (B) 自 我 超 越 (C)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D) 一 心 一 意 求 勝 21. 紐 納 美 克 (J. Nunamaker, Jr.) 等 人 於 1989 年 進 行 建 構 危 機 管 理 的 體 制,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屬 於 危 機 解 決 後 的 管 理 活 動? (A) 展 開 系 統 評 估 與 調 查 (B) 加 速 復 原 工 作 (C) 設 置 危 機 感 應 系 統 (D) 危 機 管 理 計 畫 再 推 動 22. 下 列 有 關 矩 陣 組 織 (matrix organization) 特 性 之 各 項 敘 述, 何 者 有 誤? (A) 是 一 種 開 放 性 的 團 體 (B) 是 一 種 臨 時 性 的 動 態 組 織 (C) 人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頻 繁 (D) 為 普 通 任 務 而 成 立 23. 有 關 府 際 關 係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聯 邦 制 乃 是 藉 由 成 文 憲 法 鞏 固 其 體 系, 在 成 文 憲 法 中 詳 細 記 載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權 力 的 劃 分 及 保 障 (B) 在 單 一 制 下 只 有 地 方 政 府 享 有 最 高 的 統 治 權 (C) 在 聯 邦 制 下 只 有 各 邦 享 有 主 權 (D) 邦 聯 制 是 在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分 配 權 力, 雙 方 互 為 依 存, 各 自 享 有 一 定 的 主 權 20

24. 有 關 行 政 責 任 的 內 部 非 正 式 確 保 途 徑 分 析 方 法, 大 略 可 分 為 三 種, 下 列 那 一 種 不 屬 於 內 部 非 正 式 確 保 途 徑? (A) 代 表 性 科 層 體 制 (B) 傳 播 媒 體 (C) 專 業 倫 理 (D) 弊 端 揭 發 25. 我 國 憲 法 第 59 條 規 定, 行 政 院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幾 個 月 前, 將 下 年 度 預 算 案 提 出 於 立 法 院? (A) 六 個 月 (B) 五 個 月 (C) 四 個 月 (D) 三 個 月 21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 案 A A D C C C D A B C 題 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D D D D B D D B B D 題 號 21. 22. 23. 24. 25. 答 案 C D A B D 題 次 試 題 解 析 試 題 解 析 解 析 內 容 1. (B) 層 級 式 的 組 織 文 化 強 調 內 部 法 規 的 制 約 (C) 共 識 的 組 織 文 化 強 調 團 隊 合 作 的 士 氣 (D) 發 展 的 組 織 文 化 強 調 危 機 意 識 與 遠 景 2.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4 條 : 各 機 關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其 學 識 才 能 經 驗 及 體 格, 應 與 擬 任 職 務 之 種 類 職 責 相 當 3. 賽 蒙 為 滿 意 決 策 理 論 的 代 表 人 4. 有 機 的 組 織 結 構 傾 向 扁 平 式 組 織, 決 策 授 權 程 度 高 5. 中 期 規 劃 是 指 對 於 未 來 超 過 1 年 ( 通 常 為 5 年 ) 的 規 劃 中 期 規 劃 的 特 色 在 於 它 是 以 時 間 為 中 心, 按 照 不 同 的 年 度 分 別 擬 定 計 畫, 延 續 策 略 規 劃 的 方 向, 發 展 全 面 而 詳 盡 的 內 容, 並 著 重 於 各 個 計 畫 之 間 的 協 調 6. 造 成 市 場 失 靈 的 原 因 有 : 公 共 財 的 特 性 外 部 性 自 然 壟 斷 資 訊 不 對 稱 7. 彼 得 斯 提 出 之 四 種 治 理 模 式 : 市 場 模 式 參 與 模 式 彈 性 模 式 鬆 綁 模 式 8. 工 作 豐 富 化 是 垂 直 性 的 加 深 工 作 內 容 的 深 度 9. (A) 為 傳 統 理 論 (B) 修 正 理 論 時 期 已 由 傳 統 期 的 靜 態 研 究 進 化 到 動 態 研 究 (C) (D) 屬 於 整 合 理 論 的 特 色 10. 懷 特 的 著 作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導 論 被 視 為 公 共 行 政 第 一 本 教 科 書 11.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7 條 12. 零 和 賽 局 : 管 制 的 政 策 重 分 配 的 政 策 非 零 和 賽 局 : 分 配 的 政 策 自 我 管 制 的 政 策 13. 政 策 監 測 的 四 項 功 能 : 順 服 審 計 會 計 解 釋 22

14. (D) 倫 理 是 屬 於 治 本 15. 艾 塞 尼 認 為 機 關 首 長 的 三 種 權 力 : 強 制 權 力 規 範 權 力 獎 勵 權 力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16.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 條 : 長 官 就 其 監 督 範 圍 以 內 所 發 命 令, 屬 官 有 服 從 之 義 務 但 屬 官 對 於 長 官 所 發 命 令, 如 有 意 見, 得 隨 時 陳 述 17.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3 條 : 行 政 院 院 長 由 總 統 任 命 之 18. 巴 納 德 認 為, 命 令 要 能 被 受 命 者 接 受, 須 符 合 四 個 條 件 : (1) 命 令 與 組 織 目 標 相 符 合 (2) 受 命 者 清 楚 瞭 解 命 令 (3) 受 命 者 的 利 益 與 命 令 不 相 衝 突 (4) 受 命 者 的 能 力 足 以 完 成 命 令 19. 行 政 學 者 哈 蒙 (Harmon) 提 出 行 動 理 論, 認 為 應 以 面 對 面 的 情 境 (face-to-face encounter) 作 為 研 究 的 分 析 單 元 20. 聖 吉 提 出 的 五 項 修 練 為 : 自 我 超 越 改 善 心 智 模 式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團 體 學 習 系 統 思 維 21. 設 置 危 機 感 應 系 統 屬 危 機 爆 發 前 的 危 機 管 理 活 動 22. 矩 陣 組 織 是 為 專 案 任 務 而 成 立 23. (B) 單 一 制 國 家 只 有 中 央 政 府 享 有 最 高 統 治 權, 地 方 政 府 只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代 行 機 構 (C) 聯 邦 制 是 在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分 配 權 力 ( 依 所 制 定 之 憲 法 ), 雙 方 各 自 享 有 一 定 的 主 權 (D) 邦 聯 制 : 由 各 分 子 國 依 條 約 結 合 組 成 邦 聯 政 府, 各 分 子 國 擁 有 各 自 的 主 權, 邦 聯 政 府 只 是 各 分 子 國 授 權 的 行 政 機 構 24. 依 吉 伯 特 (Gilbert) 對 行 政 責 任 確 保 途 徑 的 分 類, 傳 播 媒 體 屬 於 行 政 責 任 的 外 部 非 正 式 確 保 途 徑 25. 憲 法 第 59 條 : 行 政 院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三 個 月 前, 應 將 下 年 度 預 算 案 提 出 於 立 法 院 23

第 5 回 第 5 回 行 政 學 概 要 模 擬 試 題 行 政 學 概 要 每 題 2 分, 共 計 50 題, 總 計 100 分 1. 開 發 國 家 為 公 共 問 題 擬 訂 政 策 方 案, 係 依 據 科 學 知 識, 避 免 感 情 取 向 或 神 祕 力 量, 此 在 學 理 上 稱 之 為 下 列 那 項 行 政 特 質? (A) 功 績 主 義 (B) 冒 險 主 義 (C) 理 性 主 義 (D) 中 立 主 義 2. 一 般 而 言,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最 常 見 的 分 部 化 方 式 是 : (A) 功 能 分 部 化 (B) 程 序 分 部 化 (C) 顧 客 分 部 化 (D) 地 區 分 部 化 3. 行 政 院 所 屬 部 會 一 級 機 關, 係 以 下 列 何 種 組 織 設 計 型 態 居 多? (A) 首 長 制 (B) 委 員 制 (C) 合 議 制 (D) 混 合 制 4. 下 列 何 者 為 我 國 所 設 立 之 第 一 個 行 政 法 人? (A)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B)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C)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D)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5. 有 關 組 織 中 幕 僚 部 門 地 位 及 性 質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A) 是 輔 助 單 位 而 非 執 行 單 位 (B) 是 實 作 部 門 而 非 研 究 部 門 (C) 是 調 劑 性 質 而 非 管 轄 性 質 (D) 是 參 贊 性 質 而 非 決 定 性 質 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正 向 功 能? (A) 迅 速 傳 播 消 息, 助 益 組 織 溝 通 (B) 引 導 成 員 順 服 組 織 文 化 價 值 (C) 輔 助 主 管 的 領 導 功 能 (D) 順 應 團 體 標 準, 阻 礙 組 織 創 新 7. 組 織 學 者 雪 恩 (E. H. Schien) 將 組 織 文 化 分 為 下 列 那 三 個 層 次? (A) 器 物 價 值 基 本 假 定 (B) 器 物 價 值 意 識 形 態 (C) 制 度 價 值 基 本 假 定 (D) 器 物 制 度 價 值 8. 學 者 莫 根 (G. Morgan) 強 調 組 織 要 因 應 不 同 的 環 境 而 採 行 不 同 的 管 理 技 術 程 序 及 文 化, 是 將 組 織 比 喻 為 : (A) 文 化 意 象 (B) 大 腦 意 象 (C) 有 機 體 意 象 (D) 權 力 意 象 24

9. 影 響 薪 資 水 平 可 分 內 在 因 素 與 外 在 因 素,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內 在 因 素? (A) 基 本 生 活 費 (B) 職 務 責 任 (C) 工 作 時 間 (D) 工 作 危 險 性 10. 將 政 府 預 算 視 為 記 載 誰 在 何 種 政 策 上 獲 得 多 少 利 益 和 負 擔 多 少 成 本 的 文 書, 此 一 觀 點 較 能 反 映 政 府 預 算 的 何 種 性 質? (A) 政 治 (B) 經 濟 (C) 政 策 (D) 管 理 11. 相 對 而 言, 下 列 何 種 領 導 理 論 從 肯 定 人 類 的 價 值 面 人 性 面 文 化 面 等 來 討 論 領 導 現 象? (A) 權 變 領 導 (B) 轉 換 型 領 導 (C) 特 質 領 導 (D) 交 易 型 領 導 12. 見 微 知 漸 這 句 話, 比 較 適 合 用 來 指 涉 危 機 管 理 的 那 一 階 段? (A) 危 機 訊 息 的 偵 測 (B) 危 機 中 的 因 應 (C) 危 機 的 損 害 控 制 (D) 危 機 後 復 原 工 作 13. 有 關 職 位 分 類 制 與 品 位 分 類 制 之 比 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職 位 分 類 適 於 領 導 管 理 之 通 才, 品 位 分 類 適 於 專 業 性 工 作 之 專 家 (B) 職 位 分 類 按 各 人 資 格 地 位 高 低 來 定 待 遇, 品 位 分 類 則 按 工 作 多 少 與 貢 獻 來 定 待 遇 (C) 職 位 分 類 以 工 作 內 涵 來 鼓 勵 人, 品 位 分 類 以 名 分 職 銜 來 鼓 勵 人 (D) 職 位 分 類 較 會 造 成 人 與 事 不 相 稱 適, 品 位 分 類 較 少 發 生 前 述 現 象 14. 交 易 領 導 與 下 列 何 者 最 不 具 有 理 論 基 礎 的 相 關 性? (A) 貢 獻 滿 足 平 衡 理 論 (B) 誘 因 理 論 (C) 資 源 交 換 理 論 (D) 工 作 設 計 理 論 15. 現 代 政 府 應 盡 量 適 時 且 充 分 提 供 民 眾 所 需 的 政 策 作 為, 這 最 主 要 是 指 下 列 那 一 角 色? (A) 代 表 性 (B) 可 靠 性 (C) 務 實 性 (D) 回 應 性 16. 學 者 馬 師 婁 (A. Maslow)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係 屬 下 列 何 種 激 勵 理 論? (A) 系 統 理 論 (B) 增 強 理 論 (C) 內 容 理 論 (D) 過 程 理 論 17.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隸 屬 於 下 列 那 個 機 關? (A) 考 試 院 (B) 司 法 院 (C) 監 察 院 (D) 最 高 法 院 18. 依 據 羅 爾 斯 (J. Rawls) 之 見, 行 政 倫 理 之 核 心 概 念 為 何? (A) 程 序 正 義 (B) 個 人 利 益 (C) 社 會 正 義 (D) 全 意 志 25

19.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是 黑 堡 宣 言 主 張 的 倫 理 內 涵? (A) 專 業 主 義 (B) 憲 政 價 值 (C) 回 應 公 益 (D)E 化 治 理 20. 行 政 責 任 的 內 部 非 正 式 確 保 途 徑,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行 政 監 察 官 (B) 代 表 性 官 僚 (C) 專 業 倫 理 (D) 弊 端 揭 發 21. 華 韋 克 (D. Warwick) 認 為 行 政 裁 量 應 考 量 若 干 倫 理 原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在 其 中? (A) 公 共 取 向 (B) 反 省 性 選 擇 (C) 程 序 的 尊 重 (D) 目 標 願 景 22. 下 列 教 育 部 單 位 中, 何 者 為 業 務 部 門? (A) 教 育 部 總 務 司 (B)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C)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D) 教 育 部 新 聞 室 23. 霍 桑 實 驗 (Hawthorne Experiments) 第 二 階 段 的 繼 電 器 裝 配 室 實 驗, 發 現 下 列 何 種 因 素 與 提 高 工 人 的 生 產 力 有 關 係? (A) 人 格 尊 重 (B) 團 隊 工 作 (C) 組 織 參 與 (D) 組 織 學 習 24.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強 調 內 容 的 激 勵 理 論 範 疇? (A) 需 求 層 次 理 論 (B) 二 因 子 理 論 (C)ERG 理 論 (D) 公 平 理 論 25. 新 公 共 服 務 理 論 (New Public Service) 認 為 行 政 人 員 的 課 責 對 象 應 是 : (A) 選 民 (B) 顧 客 (C) 弱 勢 族 群 (D) 公 民 26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解 答 C A A A B D A C A A 題 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解 答 B A C D D C B C D A 題 號 21. 22. 23. 24. 25. 解 答 D C A D D 題 次 試 題 答 案 試 題 解 析 解 析 內 容 1.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行 政 文 化 特 質 有 : (1) 功 績 主 義 : 人 才 選 用 與 升 遷, 是 依 其 能 力 資 格 績 效 等 客 觀 標 準 來 決 定 (2) 相 對 主 義 : 強 調 任 何 價 值 沒 有 永 遠 不 變 與 固 定, 對 環 境 變 化 的 適 應 力 強 (3) 理 性 主 義 : 擬 訂 公 共 政 策 方 案 是 依 據 科 學 知 識, 避 免 感 情 取 向 或 神 祕 力 量 (4) 冒 險 主 義 : 企 圖 心 非 常 旺 盛, 不 斷 求 新 求 變, 勇 於 突 破 現 狀 (5) 事 實 取 向 主 義 : 根 據 客 觀 的 事 實 來 作 判 斷, 而 非 主 觀 的 偏 見 (6) 中 立 主 義 : 行 政 人 員 執 行 政 策, 不 考 慮 自 己 的 利 害 關 係 與 政 治 意 向 2. 功 能 分 部 化 是 以 工 作 活 動 性 質 的 相 似 性 作 為 分 類 的 標 準, 對 組 織 部 門 所 進 行 的 劃 分, 亦 即 將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活 動, 歸 類 到 同 一 個 組 織 單 位, 此 為 政 府 機 關 與 企 業 組 織 最 常 見 的 分 部 方 式 3.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之 組 織 設 計, 原 則 上 機 關 名 稱 若 是 部 署 局 處 者, 應 為 首 長 制 依 目 前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所 設 立 的 14 部 8 會, 均 屬 首 長 制 4. (1) 我 國 於 民 國 93 年 1 月 20 日 制 定 公 布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設 置 條 例, 同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成 為 我 國 第 一 個 行 政 法 人, 監 督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2) 我 國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制 定 公 布 國 家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設 置 條 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已 於 同 年 4 月 2 日 納 入 國 家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設 置 條 例 已 廢 止 5. (1) 幕 僚 部 門 的 工 作 是 對 內 的, 與 組 織 目 標 不 發 生 直 接 的 執 行 關 係, 凡 不 屬 組 織 中 的 層 級 節 制 體 系, 而 專 司 襄 助 或 支 援 業 務 部 門 的 單 位, 皆 可 稱 為 幕 僚 部 門 (2) 幕 僚 部 門 的 地 位 有 : 輔 助 單 位 ( 非 權 力 ) 事 務 部 門 ( 非 實 作 ) (3) 幕 僚 部 門 的 性 質 有 : 調 劑 性 質 ( 調 節 減 輕 ) 參 贊 性 質 ( 參 預 謀 劃 ) 6.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正 向 功 能 有 維 護 文 化 價 值 進 行 社 會 控 制 快 速 有 效 的 溝 通 提 供 社 會 滿 足 感 高 度 的 彈 性 分 擔 主 管 領 導 責 任 選 項 (D) 為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反 功 能 27

7. 雪 恩 (E. H. Schien) 將 組 織 文 化 的 構 成 區 別 為 以 下 三 個 層 次 : (1) 基 本 假 定 : 組 織 成 員 對 周 遭 人 事 物, 以 及 組 織 本 身 所 持 有 的 一 種 潛 藏 信 念 (2) 價 值 觀 念 : 個 人 或 團 體 社 會 所 偏 好 的 事 物 行 為 方 式, 有 關 生 存 的 終 極 目 標 (3) 器 物 及 創 造 物 : 組 織 文 化 中 最 易 被 看 見 的 層 次, 如 旗 幟 歷 史 典 故 儀 式 慶 典 服 裝 8. 組 織 是 種 有 機 體 的 意 象, 是 源 自 於 生 物 學 有 機 體 的 主 要 特 徵, 意 即 物 種 會 找 到 適 宜 生 存 的 利 基 (Niche), 以 及 物 種 如 何 順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而 不 斷 的 自 我 調 整, 以 求 生 存 發 展 及 良 好 的 適 應 此 種 意 象 對 組 織 發 展 的 啟 示 為 不 同 的 環 境 會 發 展 不 同 的 組 織, 組 織 會 因 應 不 同 的 環 境 而 採 行 不 同 的 管 理 技 術 程 序 及 文 化 9. 決 定 薪 資 的 水 平, 可 以 分 為 內 在 因 素 與 外 在 因 素 兩 項 : (1) 內 在 因 素 : 職 務 的 責 任 工 作 的 時 間 知 識 與 技 能 工 作 的 危 險 性 (2) 外 在 因 素 : 勞 動 市 場 社 會 的 均 衡 基 本 生 活 費 10. 就 資 源 分 配 的 權 力 作 用 而 言, 預 算 係 屬 於 一 種 記 載 誰 在 何 種 政 策 上 獲 得 多 少 利 益 和 負 擔 多 少 成 本 的 文 書 的 政 治 文 件, 亦 即 政 府 預 算 的 大 餅, 就 是 各 方 勢 力 相 互 競 逐 的 動 態 均 衡 展 現 11. 轉 換 型 領 導 肯 定 人 員 有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並 有 自 動 自 發 的 能 力, 領 導 者 只 要 透 過 激 勵 與 引 導, 喚 醒 組 織 成 員 的 意 識 與 自 信, 便 能 讓 他 們 心 悅 誠 服 認 同 組 織 目 標 肯 定 組 織 與 自 己 的 未 來 發 展, 成 就 組 織 整 體 的 目 標, 因 此 轉 換 型 領 導 不 再 只 是 透 過 領 導 工 具 來 達 成 目 標, 而 是 從 價 值 面 人 性 面 文 化 面 社 會 面 來 探 討 領 導, 故 轉 換 型 領 導 不 只 是 一 種 管 理 技 術, 而 是 一 種 哲 學 觀 念 的 實 踐 12. 危 機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增 強 機 關 組 織 預 防 及 判 斷 危 機 的 感 應 能 力, 組 織 應 透 過 專 業 的 偵 測 系 統 及 作 為, 做 好 事 前 的 預 防 工 作, 見 微 知 漸 未 雨 綢 繆, 為 危 機 管 理 的 危 機 訊 息 的 偵 測 階 段 之 工 作 13. (1) 品 位 分 類 制 : 以 人 為 中 心, 就 公 務 人 員 的 資 歷 作 為 分 類 的 標 準 (2) 職 位 分 類 制 : 以 事 為 中 心, 就 職 位 的 工 作 性 質 及 職 責 內 容 作 為 分 類 的 標 準 (A) 職 位 分 類 適 於 專 業 性 工 作 之 專 家, 品 位 分 類 適 於 領 導 管 理 之 通 才 (B) 職 位 分 類 按 工 作 多 少 與 貢 獻 定 待 遇, 品 位 分 類 按 各 人 資 格 地 位 高 低 定 待 遇 (D) 品 位 分 類 較 會 造 成 人 與 事 不 相 稱 適 14. 交 易 領 導 強 調 資 源 交 換 的 行 為 與 過 程, 以 獎 懲 為 手 段 來 達 到 與 部 屬 間 的 交 易, 並 依 賴 物 質 誘 因 來 激 勵 員 工 達 成 目 標 ; 交 易 領 導 也 可 以 追 溯 到 貢 獻 與 滿 足 平 衡 理 論, 亦 即 影 響 力 的 來 源 是 領 導 者 能 夠 使 部 屬 相 信 貢 獻 與 報 償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而 部 屬 對 領 導 者 順 服 與 忠 誠 也 是 建 立 在 交 換 互 惠 的 基 礎 之 上 15. 有 效 實 踐 現 代 政 府 的 五 種 角 色 ( 政 府 的 五 R 角 色 ): (1) 回 應 性 (Responsiveness): 政 府 須 回 應 民 眾 的 需 求 (2) 代 表 性 (Representation): 政 府 的 作 為 必 須 代 表 民 眾 的 利 益 (3) 責 任 性 (Responsibility): 政 府 應 負 責 完 成 所 執 行 的 任 務 (4) 可 靠 性 (Reliability): 政 府 言 而 有 信, 得 到 人 民 的 信 賴 (5) 務 實 性 (Realism): 政 府 的 作 為 應 講 求 實 際 可 行 28

16. 激 勵 理 論 的 類 別 : 要 點 內 容 探 討 引 起 行 為 的 內 容, 焦 點 集 中 於 何 種 激 勵 較 能 理 論 產 生 行 為 指 引 行 為 和 終 止 行 為 的 原 因 過 程 理 論 增 強 理 論 試 圖 詮 釋 成 員 如 何 選 擇 工 作 行 為 及 其 選 擇 過 程, 可 以 瞭 解 成 員 為 何 選 擇 一 種 特 殊 的 行 為 模 式 以 達 成 工 作 目 標 透 過 獎 勵 或 懲 罰 的 手 段, 對 成 員 的 行 為 進 行 定 向 控 制 或 改 變, 以 激 發 維 持 或 停 止 成 員 的 某 些 行 為, 探 討 人 員 被 激 勵 的 行 為 如 何 長 久 維 持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相 關 理 論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激 勵 保 護 理 論 ERG 理 論 期 望 理 論 公 平 理 論 增 強 理 論 17.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6 條 : 司 法 院 設 各 級 法 院 行 政 法 院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 其 組 織 均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18. 社 會 正 義 是 探 討 倫 理 的 重 要 理 念, 也 是 落 實 公 共 倫 理 的 主 要 依 據 並 為 行 政 倫 理 的 靈 魂, 在 學 界 能 夠 將 社 會 正 義 發 揮 得 淋 漓 盡 致 者, 應 屬 羅 爾 斯 (J. Rawls) 所 建 構 的 正 義 論 19. 黑 堡 宣 言 強 調 行 政 人 員 的 專 業 責 任, 認 為 在 憲 法 及 法 律 的 合 理 限 制 下, 行 政 人 員 應 扮 演 執 行 與 捍 衛 憲 法 的 角 色, 行 使 裁 量 權 時 也 應 秉 持 其 專 業 與 倫 理, 善 用 職 權 回 應 民 意, 實 現 公 共 利 益 E 化 治 理 在 黑 堡 宣 言 並 無 特 別 主 張 20. 行 政 責 任 的 確 保 途 徑 : 正 式 外 部 議 會 控 制 ; 司 法 控 制 ; 行 政 監 察 員 ; 選 舉 內 部 行 政 控 制 ; 調 查 委 員 會 ;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雙 重 隸 屬 監 督 體 制 非 正 式 公 民 參 與 ; 傳 播 媒 體 ; 資 訊 自 由 代 表 性 官 僚 體 制 ; 專 業 倫 理 ; 弊 端 揭 發 21. 華 偉 克 (D. P. Warwick) 認 為 一 個 健 全 的 行 政 裁 量, 應 考 量 公 共 取 向 反 省 性 選 擇 真 誠 程 序 的 尊 重 手 段 的 限 制 五 項 倫 理 原 則 22. 業 務 部 門 是 行 政 組 織 中 實 際 執 行 和 推 動 工 作 的 部 門, 是 擔 任 直 接 完 成 組 織 目 標 的 工 作 單 位 本 題 選 項 中 只 有 (C)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屬 之 23. 霍 桑 實 驗 階 段 過 程 及 研 究 發 現 : (1) 工 廠 照 明 設 備 研 究 : 無 結 果 (2) 繼 電 器 裝 配 實 驗 : 發 現 人 格 尊 重 的 重 要 性 (3) 面 談 計 畫 : 發 現 參 與 情 緒 發 洩 的 重 要 性 (4) 接 線 工 作 室 觀 察 實 驗 : 發 現 非 正 式 組 織 及 其 約 束 力 24. (D) 公 平 理 論 屬 於 激 勵 的 過 程 理 論 25. 新 公 共 服 務 強 調 公 民 涉 入 政 府 的 政 策 過 程, 認 為 課 責 應 該 是 多 面 向 的, 包 括 法 律 市 場 道 德 公 共 利 益 等 等, 故 行 政 人 員 的 課 責 對 象 為 每 一 個 公 民 29

第 1 回 第 1 回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模 擬 試 題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甲 填 充 題 :60%(20 題, 每 題 3 分, 共 60 分 ) ( 一 ) 馬 斯 洛 (Maslow) 需 求 層 級 理 論 中, 生 理 安 全 及 社 會 需 要 相 當 於 赫 茲 伯 (Herzberg) 兩 因 子 理 論 之 因 子 ( 二 ) 管 理 功 能 為 結 合 與 指 派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職 掌, 以 協 調 彼 此 工 作, 達 成 企 業 最 終 目 標 ( 三 ) 在 馬 斯 洛 的 需 求 層 級 理 論 中, 是 保 障 個 體 的 生 命 與 財 產 不 會 受 到 威 脅, 所 處 環 境 不 會 受 到 破 壞 以 及 穩 定 性 的 需 要 ( 四 ) 在 溝 通 程 序 中, 某 種 特 定 的 語 言 文 字 圖 畫 動 作 或 事 物 等, 究 竟 表 示 什 麼 意 思, 有 待 接 受 者 的 解 釋, 這 種 解 釋 過 程 稱 為 ( 五 ) 依 Greiner 的 組 織 成 長 階 段 模 式, 隨 著 組 織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為 達 成 各 部 門 協 調 而 訂 定 許 多 工 作 步 驟 及 規 定, 卻 因 而 妨 害 效 率, 則 組 織 已 發 生 危 機 ( 六 ) 當 企 業 資 源 有 限 時, 以 不 爭 取 整 個 市 場 而 決 定 一 個 或 少 數 幾 個 市 場 為 目 標, 此 種 市 場 區 隔 策 略 稱 為 策 略 ( 七 ) 凱 茲 (R.katz) 認 為 管 理 者 需 要 具 備 的 能 力 中 - 洞 悉 產 業 未 來 的 發 展 趨 勢 是 屬 於 能 力 ( 八 ) 在 目 標 與 計 畫 的 層 級 中, 高 階 管 理 者 的 目 標 與 計 畫, 又 稱 為 目 標 與 計 畫 ( 九 ) 替 未 來 的 組 織 績 效 定 出 目 標, 並 研 擬 任 務 分 配 及 資 源 使 用 方 式 以 達 成 目 標 的 過 程, 為 之 管 理 功 能 ( 十 ) 某 家 糖 果 廠 專 門 生 產 高 價 巧 克 力, 並 只 供 應 給 五 星 級 飯 店 及 高 檔 餐 館, 此 屬 於 競 爭 策 略 ( 十 一 ) 圖 為 完 成 計 畫 所 需 要 各 項 活 動 的 先 後 順 序, 以 及 各 項 活 動 相 關 的 時 間 或 成 本 的 流 程 圖 ( 十 二 ) 觀 點 強 調 管 理 者 的 工 作 並 沒 有 普 遍 的 規 則 可 循, 管 理 者 的 任 務 就 是 在 變 動 的 環 境 中, 找 出 最 符 合 情 境 的 行 動 方 案 30

( 十 三 ) 台 灣 統 一 星 巴 克 (Starbucks Coffee) 與 美 國 星 巴 克 公 司 之 關 係 為 關 係 ( 十 四 ) 我 國 於 年 開 始 成 為 WTO 正 式 會 員 國 ( 十 五 ) 管 理 發 展 中 人 才 管 理 最 終 的 目 的 為 ( 十 六 ) 公 司 產 品 組 合 內 各 產 品 線 之 產 品 項 目 的 多 寡, 稱 為 產 品 組 合 的 ( 十 七 ) 為 了 保 障 人 民 的 消 費 權 益, 政 府 特 別 在 行 政 院 之 下 設 置 機 構 ( 十 八 ) 組 織 型 態 有 多 種, 其 中 最 容 易 設 立, 也 最 容 易 解 散 的 組 織 為 ( 十 九 ) 迪 士 尼 公 司 對 於 米 老 鼠 唐 老 鴨 等 卡 通 之 出 版 銷 售 權 利, 應 列 為 權 ( 二 十 ) 公 司 最 高 的 權 力 機 構 為 乙 問 答 題 :40%(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40 分 ) 一 影 響 組 織 設 計 的 情 境 因 素 一 般 包 括 科 技 環 境 規 模 與 策 略, 說 明 這 些 情 境 因 素 如 何 影 響 組 織 設 計 二 一 個 正 式 的 組 織 為 何 必 然 會 形 成 各 種 非 正 式 的 群 體? 組 織 應 如 何 有 效 地 運 用 非 正 式 群 體 的 力 量? 三 試 分 別 說 明 激 勵 理 論 中 內 容 觀 點 程 序 觀 點 與 整 合 觀 點 的 主 要 論 點 四 規 劃 依 層 次 可 分 為 三 類, 試 說 明 其 中 的 策 略 性 規 劃 (strategic planning) 與 作 業 性 規 劃 (operational programming) 有 何 不 同 31

答 案 與 解 析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保 健 組 織 安 全 上 的 需 求 解 碼 硬 化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集 中 姓 概 念 性 策 略 規 劃 焦 點 ( 十 一 ) ( 十 二 ) ( 十 三 ) ( 十 四 ) ( 十 五 ) PERT 網 路 權 變 加 盟 商 2002 留 住 人 才 題 一 填 充 解 答 ( 十 六 ) ( 十 七 ) ( 十 八 ) ( 十 九 ) ( 二 十 ) 深 度 問 答 擬 答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獨 資 著 作 股 東 大 會 ( 一 ) 科 技 因 素 : 科 技 的 進 步 使 分 權 變 得 更 細, 因 此 複 雜 度 提 高 ; 透 過 資 訊 系 統 的 協 助, 可 以 方 便 程 序 的 控 制, 因 此 正 式 化 會 提 高 ; 資 訊 進 步 使 第 一 線 的 主 管 也 能 掌 握 足 夠 的 資 訊, 會 使 集 權 化 降 低 ( 二 ) 環 境 因 素 : 環 境 變 化 大 會 使 企 業 的 運 作 變 化 多, 因 此 無 法 有 穩 定 的 分 工, 複 雜 度 會 降 低 ; 同 埋, 也 無 法 有 固 定 的 流 程, 正 式 化 會 低 ; 最 後 第 一 線 的 員 工 及 主 管 必 須 有 較 大 的 權 利, 此 時 授 權 會 多 ( 三 ) 規 模 因 素 : 企 業 規 模 愈 大, 複 雜 度 自 然 增 加, 管 制 及 規 定 增 多 使 正 式 化 增 加, 而 且 變 大 的 組 織 會 使 高 層 必 須 授 權 下 去, 故 分 權 高 ( 四 ) 策 略 因 素 : 企 業 如 果 是 走 成 本 領 導 策 略 會 讓 企 業 走 向 機 械 型 組 織, 其 正 式 化 高 複 雜 度 高 同 時 授 權 少 少 之, 如 果 是 差 異 化 策 略, 由 於 較 客 製 化, 故 正 式 化 及 複 雜 度 低, 且 必 須 高 度 授 權 32

題 二 非 正 式 的 群 體 是 一 種 並 無 正 式 組 織 結 構 或 指 揮 隸 屬 關 係, 亦 缺 乏 明 確 權 責 界 定, 而 是 由 於 成 員 間 互 動 自 然 形 成 的 團 體 換 言 之, 非 正 式 組 織 其 權 力 不 是 來 自 於 授 權, 而 是 由 於 人 員 交 互 行 為 下 產 生 認 同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結 果 非 正 式 組 織 包 括 企 業 內 的 次 團 體, 政 黨 內 的 派 系 等 非 正 式 組 織 固 然 可 能 構 成 正 式 組 織 管 理 上 的 困 擾, 但 若 疏 導 得 宜, 亦 可 增 進 正 式 組 織 與 員 工 之 和 諧, 其 有 利 於 正 式 組 織 的 作 用 如 下 : ( 一 ) 協 助 組 織 的 聯 繫 和 協 調, 能 平 衡 正 式 組 織 太 過 的 隸 屬 關 係 ( 二 ) 促 進 組 織 管 理 階 層 與 員 工 的 通 和 意 見 交 流, 有 助 於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 三 ) 滿 足 成 員 的 個 人 和 社 會 需 求, 例 如 : 地 位 社 會 感 歸 屬 感 ( 四 ) 促 使 正 式 組 織 矯 正 管 理 措 施 題 三 ( 一 ) 內 容 理 論 (Content Theory): 內 容 理 論 是 比 較 早 期 開 始 研 究 的 學 派, 其 理 論 是 由 人 的 內 在 需 求 項 目 來 激 勵 一 個 人 這 個 學 派 認 為 人 的 行 為 主 要 是 受 內 在 動 機 或 需 求 之 影 響, 因 此 激 勵 作 用 之 產 生 必 須 由 人 的 需 求 項 目 分 析 著 手 只 要 能 夠 滿 足 一 個 人 的 某 種 需 求, 自 然 可 以 趨 使 其 向 某 個 方 向 前 進 ( 二 ) 過 程 理 論 (Process Theory): 隨 著 內 容 理 論 的 發 展 遇 上 了 瓶 頸, 人 們 開 始 試 圖 瞭 解, 是 否 有 其 他 的 因 素 影 響 個 人 的 行 為, 此 時 開 始 發 展 出 過 程 ( 程 序 ) 理 論 過 程 理 論 的 精 神 在 於 激 勵 要 有 效, 不 在 於 給 了 什 麼, 而 是 怎 麼 給 過 程 理 論 主 要 是 討 論 人 的 行 為 被 激 發 引 導 維 持 及 制 止 之 過 程 常 見 的 過 程 理 論 包 括 公 平 理 論 佛 洛 姆 (V.Vroom) 期 望 理 論 ( 三 ) 整 合 理 論 : 整 合 理 論 是 時 間 上 較 晚 的 理 論, 整 合 理 論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權 變 理 論, 這 一 類 的 理 論 基 本 上 認 為 人 性 並 非 本 惡 或 本 善, 而 是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由 這 個 基 本 觀 點 所 發 展 出 一 些 相 關 的 理 論 常 見 的 有 M 理 論 超 Y 理 論 及 Z 理 論 等 題 四 ( 一 ) 策 略 性 規 劃 : 所 謂 策 略 規 劃 就 是 一 般 所 稱 之 整 體 規 劃 凡 應 用 於 整 體 組 織, 建 立 組 織 整 體 目 標 即 屬 於 策 略 規 劃 策 略 規 劃 是 以 組 織 使 命 高 階 人 員 價 值 觀 組 織 內 外 環 境 因 素 與 優 缺 點 為 基 礎, 擬 定 其 整 體 長 程 目 標, 及 達 成 目 標 策 略 計 劃 之 過 程 33

( 二 ) 作 業 性 規 劃 : 對 於 如 何 達 成 整 體 目 標 的 細 節 計 畫, 我 們 就 稱 為 作 業 性 規 劃, 是 根 據 中 期 規 劃 的 目 標 和 策 略, 設 定 短 程 目 標 及 實 施 程 序 戰 術 計 劃 實 施 計 劃 ( 三 ) 二 者 之 不 同 : 不 同 點 策 略 性 規 劃 作 業 性 規 劃 時 間 長 短 長 期 規 劃 短 期 規 劃 規 劃 範 圍 企 業 整 體 性 規 劃 部 門 內 規 劃 影 響 力 影 響 較 大 影 響 較 小 目 的 以 組 織 使 命 完 成 為 目 的 以 工 作 完 成 為 目 標 34

第 2 回 第 2 回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模 擬 試 題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甲 填 充 題 :60%(20 題, 每 題 3 分, 共 60 分 ) ( 一 ) 產 品 組 合 訂 價 中, 依 據 配 合 主 要 產 品 所 伴 隨 之 自 選 式 產 品 來 進 行 訂 價 者 為 訂 價 法 ( 二 ) 廠 商 常 用 來 描 述 瞭 解 與 預 測 產 品 銷 售 變 化 軌 跡 的 行 銷 概 念, 一 般 可 分 為 導 入 成 長 成 熟 衰 退 四 期, 此 一 概 念 稱 為 ( 三 ) 根 據 Theory Y 理 論, 主 管 認 為 員 工 喜 歡 ( 四 ) 在 開 發 新 款 汽 車 的 過 程 當 中, 研 發 人 員 會 根 據 創 意 製 作 出 原 型 車 (prototype), 以 進 行 後 續 的 測 試 分 析, 此 屬 於 R&D 的 階 段 ( 五 ) 企 業 由 於 採 用 電 腦 及 自 動 化 生 產 所 造 成 之 組 織 結 構 的 改 變 係 屬 於 改 變 ( 六 ) 設 計 公 司 的 產 品 與 行 銷 組 合, 使 其 能 在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稱 為 ( 七 ) 企 業 從 長 期 觀 點 看 待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互 動, 不 是 建 構 在 一 件 單 純 的 交 易 活 動, 主 要 包 含 對 內 部 顧 客 與 外 部 顧 客 建 立 與 維 護 長 期 的 顧 客 滿 意 關 係 的 管 理 活 動, 稱 為 行 銷 ( 八 ) 企 業 多 角 化 成 長 策 略 中, 電 子 產 業 發 展 TFT-LCD 事 業, 整 合 了 彩 色 濾 光 片 光 阻 劑 背 光 模 組 驅 動 IC, 以 增 強 購 料 的 競 爭 優 勢, 稱 為 整 合 ( 九 ) 具 高 度 適 應 力 與 彈 性 的 組 織 模 式 為 組 織 ( 十 ) 依 組 織 分 工 的 專 業 技 術 分 類 為 生 產 行 銷 財 務 人 事 研 發 稱 為 ( 十 一 ) 物 料 管 理 中 所 謂 的 五 適 是 指 適 時 適 地 適 質 以 及 適 價 ( 十 二 )SWOT 環 境 分 析 中, 應 分 析 組 織 所 處 外 在 環 境 的 與 威 脅 ( 十 三 ) 企 業 之 主 要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35

( 十 四 ) 赫 茲 柏 格 (Herzberg) 提 出 的 兩 因 子 理 論, 認 為 組 織 採 用 因 子, 可 以 防 止 員 工 對 工 作 環 境 產 生 不 滿 ( 十 五 ) 科 學 管 理 之 父 是 ( 十 六 ) 存 貨 管 理 物 料 需 求 規 劃 排 程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等 管 理 活 動, 應 視 為 控 制 ( 十 七 ) 演 唱 會 或 表 演 常 常 可 以 看 到 前 中 及 後 排 座 位 的 票 價 不 同, 此 種 訂 價 策 略 稱 為 訂 價 法 ( 十 八 ) 英 國 的 工 業 社 會 學 家 Woodward 的 研 究 認 為 組 織 結 構 的 重 要 決 定 因 素 是 ( 十 九 ) 薪 資 屬 於 赫 茲 伯 格 (Herzberg) 提 出 的 雙 因 子 理 論 中 的 因 子 ( 二 十 ) 研 究 興 起 了 人 際 關 係 運 動 的 風 潮, 此 運 動 強 調 管 理 為 員 工 提 供 社 會 需 求 的 重 要 性 乙 問 答 題 :40%(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40 分 ) 一 試 比 較 價 值 鏈 管 理 (Value Chain Management)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之 差 異 二 成 長 策 略 (Growth strategy)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總 體 策 略 之 一, 試 說 明 成 長 策 略 之 內 涵 三 請 簡 要 分 析 企 業 五 大 功 能 的 內 涵, 並 說 明 與 管 理 功 能 的 關 係 四 何 謂 賦 權 (Empowerment)? 36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一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附 件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接 受 挑 戰 產 品 發 展 技 術 性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產 品 定 位 關 係 向 後 有 機 式 企 業 功 能 ( 十 一 ) ( 十 二 ) ( 十 三 ) ( 十 四 ) ( 十 五 ) 適 量 機 會 投 資 者 保 健 或 維 持 泰 勒 ( 十 六 ) ( 十 七 ) ( 十 八 ) ( 十 九 ) ( 二 十 ) 生 產 差 別 技 術 保 健 霍 桑 ( 一 ) 價 值 鏈 管 理 : 將 企 業 的 經 營 模 式 化 為 一 系 列 的 價 值 創 造 過 程, 包 括 主 要 活 動 ( 物 流 製 造 營 運 市 場 行 銷 售 後 服 務 等 ) 與 支 援 活 動 ( 基 礎 建 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發 採 購 等 ) ( 二 ) 供 應 鏈 管 理 : 利 用 一 連 串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來 整 合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倉 庫 和 商 店 之 間 的 作 業 流 程, 透 過 IT 技 術 在 正 確 的 時 間 地 點 以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及 最 低 成 本, 提 供 客 戶 正 確 數 量 的 產 品, 在 顧 客 滿 意 的 服 務 水 準 下, 使 整 體 系 統 成 本 最 小 化 題 二 填 充 解 答 問 答 擬 答 企 業 應 該 如 何 拓 展 事 業 規 模? 如 何 增 加 公 司 營 收?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就 是 自 產 品 與 市 場 這 兩 個 構 面 來 進 行 新 產 品 不 一 定 是 要 完 全 創 新 的 產 品, 也 可 以 是 對 現 有 產 品 的 改 良 ; 新 市 場 也 不 一 定 完 全 新 開 發 的 市 場, 而 是 對 既 有 市 場 加 以 擴 充 安 索 夫 (Ansoff) 將 企 業 成 長 策 略 區 分 為 : 37

( 一 ) 市 場 滲 透 策 略 (market penetration strategy): 把 現 有 產 品 投 入 現 有 市 場, 進 行 深 耕 經 營 ( 如 投 入 大 量 宣 傳 ), 以 謀 求 成 長 ( 獲 得 更 多 市 佔 率 ) ( 二 ) 市 場 開 發 策 略 (market development strategy): 將 現 有 的 產 品, 販 售 到 不 同 的 新 市 場 去 ( 為 現 有 產 品 開 發 新 市 場 ) ( 三 ) 產 品 開 發 策 略 (product development strategy): 開 發 新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方 式, 滿 足 現 有 市 場 顧 客 不 同 的 需 求 ( 四 ) 多 角 化 策 略 (diversification strategy): 以 新 產 品 投 入 新 市 場, 透 過 合 併 或 併 購 等 方 式 謀 求 最 大 的 利 益 現 有 產 品 新 產 品 現 有 市 場 市 場 滲 透 策 略 產 品 開 發 策 略 新 市 場 市 場 開 發 策 略 多 角 化 策 略 題 三 企 業 五 大 功 能 的 內 涵 如 下 : ( 一 ) 生 產 / 作 業 管 理 指 生 產 產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過 程 ( 二 ) 行 銷 管 理 指 產 品 從 生 產 者 到 消 費 者 間 的 交 易 分 配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相 關 活 動 ( 三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企 業 組 織 中 一 切 與 人 有 關 的 管 理 ( 四 ) 研 發 針 對 新 產 品 新 技 術 新 市 場 新 製 程 新 服 務 等 所 作 的 研 究 開 發 與 設 計 的 活 動 ( 五 ) 財 務 管 理 對 內 資 金 的 計 劃 調 度 控 制 ; 對 外 資 金 的 籌 措 與 處 理 等 活 動 將 企 業 功 能 與 管 理 功 能 放 在 一 起 考 慮 時, 會 得 到 如 下 之 管 理 矩 陣 之 所 以 要 將 企 業 及 管 理 的 功 能 放 在 一 個 矩 陣 中 談, 是 希 望 在 每 一 個 企 業 功 能 中 都 要 注 意 管 理 功 能 的 發 揮, 而 將 每 一 個 管 理 功 能 應 用 在 企 業 功 能 上 生 產 / 作 業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發 財 務 管 理 規 劃 組 織 領 導 控 制 38

題 四 Ricky Griffin 認 為, 賦 權 乃 主 管 授 予 職 權 給 部 署, 並 給 予 與 培 養 成 員 具 備 完 成 工 作 之 能 力 相 較 於 授 權 (Delegation), 賦 權 不 只 是 將 事 務 管 理 或 執 行 的 責 任 授 予 部 屬, 還 賦 予 部 屬 一 定 程 度 的 決 策 裁 量 權, 使 部 屬 在 該 事 務 上 取 得 獨 立 自 主 性 ( 從 能 力 下 放 的 角 度 來 看, 被 賦 權 者 比 被 授 權 者 取 得 更 大 的 權 力 ) 除 此 之 外, 賦 權 並 包 括 訓 練 與 培 養 成 員 技 術 能 力 提 升 的 內 涵, 使 他 們 真 正 有 能 力 完 成 被 賦 予 的 權 力 內 容 也 就 是 說, 賦 權 不 只 給 予 權 力, 更 給 予 訓 練, 培 養 員 工 成 長 39

第 3 回 第 3 回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模 擬 試 題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甲 填 充 題 :60%(20 題, 每 題 3 分, 共 60 分 ) ( 一 )Hackman & Oldham 的 工 作 特 性 模 型 (Job Characteristics Model, JCM) 定 義 5 項 核 心 構 面, 分 別 為 技 術 多 樣 性 任 務 完 整 性 任 務 重 要 性 自 主 性 及 回 饋 性, 其 中 會 使 員 工 對 工 作 結 果 有 責 任 感 ( 二 )1980 年 正 式 成 立 之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其 簡 稱 為 ( 三 ) 有 關 組 織 部 門 化 中, 部 門 分 為 鑽 孔 課 內 層 課 乾 膜 課 電 鍍 課 加 工 課 品 檢 課 等, 稱 為 別 部 門 化 ( 四 ) 李 維 特 (Leavitt) 認 為 組 織 變 革 的 途 徑 可 經 由 技 術 行 為 等 三 種 不 同 的 機 能 作 用 來 完 成 ( 五 ) 身 為 管 理 者 的 你, 相 信 沒 有 最 好 的 管 理 方 法, 只 有 依 情 況 而 定 出 適 合 的 方 法 來 實 行 你 應 該 屬 於 學 派 ( 六 ) 可 口 可 樂 公 司 於 全 世 界 使 用 相 同 產 品 設 計 與 行 銷 策 略, 此 種 策 略 稱 為 化 ( 七 ) 馬 斯 洛 (Maslow) 的 需 求 層 級, 應 用 在 行 銷 管 理 中, 強 調 成 長 與 發 揮 自 我, 並 給 予 消 費 者 學 習 及 強 調 個 人 品 味 的 是 之 需 求 ( 八 ) 在 BCG 成 長 佔 有 率 矩 陣 中, 為 高 市 佔 率 低 預 期 市 場 成 長 率 的 事 業 單 位 ( 九 ) 法 蘭 屈 與 雷 門 (French & Raven) 提 出 領 導 的 五 種 權 力 基 礎 中, 以 領 導 者 的 個 人 特 質 獲 得 部 屬 的 敬 重 與 尊 重 的 是 權 ( 十 ) 給 予 產 品 或 服 務 名 稱 符 號 或 設 計 的 專 用 權, 以 保 障 企 業 用 以 表 彰 本 身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法 律 為 法 ( 十 一 ) 依 照 馬 斯 洛 (Maslow) 的 需 求 層 次 理 論, 家 中 有 幼 齡 子 女 的 單 親 爸 爸, 工 作 收 入 不 高, 家 庭 亦 無 人 支 援, 此 刻 他 最 想 滿 足 的 應 是 需 求 40

( 十 二 ) 迪 士 尼 在 推 出 動 畫 電 影 時, 經 常 在 麥 當 勞 店 中 張 貼 電 影 海 報 或 展 示 公 仔, 麥 當 勞 亦 透 過 贈 送 公 仔 吸 引 顧 客 此 一 通 路 整 合 方 式 稱 之 為 行 銷 系 統 ( 十 三 )C 公 司 建 立 網 路 學 院 (e-learning) 將 員 工 累 積 的 經 驗 建 置 於 資 料 庫 並 與 他 人 分 享, 是 屬 於 管 理 ( 十 四 ) 對 於 剛 畢 業 的 學 生 一 段 時 間 還 沒 有 找 到 工 作 的 人, 被 定 義 為 失 業 ( 十 五 ) 利 用 實 際 執 行 工 作 ( 或 模 擬 工 作 ) 來 學 習, 其 方 式 包 括 個 案 分 析 經 驗 體 認 角 色 扮 演 及 群 體 互 動 的 員 工 訓 練 方 法 為 ( 十 六 ) 阿 德 福 (Alderfer) 所 提 出 的 ERG 理 論, 所 指 的 基 本 需 要 為 生 存 關 係 ( 十 七 ) 在 銷 售 效 率 分 析 方 面, 所 謂 薄 利 多 銷 是 指 毛 利 率 低, 存 貨 週 轉 率 ( 十 八 ) 國 匠 生 技 公 司 為 爭 取 顧 客 信 賴 以 拓 展 市 場, 要 使 公 司 商 品 成 為 正 字 標 記 產 品, 必 須 至 機 關 辦 理 申 請 ( 十 九 ) 以 科 學 方 法, 建 立 數 學 模 型 之 管 理 學 派, 稱 為 學 派 ( 二 十 ) 物 料 管 理 中 用 以 控 制 庫 存 的 ABC 分 析 法, 又 稱 為 法 乙 問 答 題 :40%(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40 分 ) 一 請 區 別 理 性 決 策 與 有 限 理 性 決 策 二 者 的 差 異 二 任 何 組 織 都 需 要 管 理, 你 同 意 否? 並 請 申 述 理 由 三 組 織 設 計 (Organization design) 的 主 要 元 素 有 哪 些? 請 簡 述 其 中 3 項 四 管 理 (management) 係 指 : 藉 由 群 體 力 量 (leverage), 有 效 率 (efficiency) 且 有 效 能 (effectiveness) 地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之 過 程, 試 舉 例 申 論 上 述 定 義 之 意 涵 及 有 效 管 理 之 條 件? 41

答 案 與 解 析 題 一 填 充 解 答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自 主 性 APEC 流 程 結 構 權 變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全 球 自 我 實 現 金 牛 參 考 商 標 ( 十 一 ) ( 十 二 ) ( 十 三 ) ( 十 四 ) ( 十 五 ) 生 理 水 平 知 識 摩 擦 性 經 驗 練 習 法 ( 十 六 ) ( 十 七 ) ( 十 八 ) ( 十 九 ) ( 二 十 ) 成 長 高 中 央 標 準 管 理 科 學 問 答 擬 答 重 點 分 類 管 理 ( 一 ) 理 性 決 策 : 理 性 決 策 是 經 濟 學 上 常 見 的 基 本 假 設 假 設 人 擁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及 決 策 的 能 力, 可 以 找 到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式 決 策 者 在 決 定 要 採 取 何 種 決 策 時, 可 以 藉 蒐 集 資 料 找 尋 交 替 方 案, 並 確 實 瞭 解 各 種 方 案 的 可 能 結 果 最 後, 在 眾 多 方 案 中, 選 擇 一 個 最 佳 方 案, 而 且 如 果 再 次 遇 到 相 同 的 抉 擇 狀 況 與 方 案, 理 性 的 決 策 者 永 遠 會 做 出 相 同 的 選 擇 但 理 性 的 假 設 很 難 成 立, 因 為 時 間 不 是 無 限 的 資 訊 不 是 對 稱 的 目 標 並 不 清 楚, 替 代 方 案 太 多 或 太 少 決 策 者 會 犯 人 性 上 的 錯 誤 等 ( 二 ) 有 限 理 性 (bounded rational) 決 策 : 理 性 決 策 的 前 提 是 資 訊 要 先 完 整 取 得, 但 是 實 務 上 不 太 可 能 因 此 我 們 所 做 的 決 策 是 建 構 在 非 完 美 資 訊 中, 我 們 稱 之 為 有 限 理 性 決 策 者 在 資 訊 處 理 過 程 有 限 性 及 組 織 給 予 限 制 下, 往 往 選 擇 的 是 滿 意 的 決 策, 而 非 最 佳 的 決 策, 在 行 為 科 學 上 稱 之 為 滿 意 模 式 42

( 三 ) 比 較 : 題 二 不 同 點 理 性 決 策 有 限 理 性 決 策 模 擬 試 題 詳 解 資 訊 完 整 的 資 訊 認 為 完 美 的 資 訊 不 存 在, 因 此 不 應 追 求 完 美 資 訊 資 源 不 考 慮 決 策 過 程 所 浪 費 的 資 源 只 在 有 限 資 源 下 做 決 定 目 標 尋 找 最 佳 解 追 求 滿 意 解 同 意 我 認 為 任 何 組 織 都 需 要 管 理 這 個 問 題 首 先 要 從 組 織 及 管 理 的 定 義 談 起 : ( 一 ) 何 謂 組 織? 一 群 人 在 一 起 稱 為 群 體, 有 了 共 同 的 目 標 後 變 成 了 團 隊, 而 團 隊 在 有 了 共 同 目 標 外, 另 外 產 生 了 領 導 職 務 劃 分 規 章 流 程 等 就 成 了 組 織 ( 二 ) 何 謂 管 理? 管 理 就 是 規 劃 組 織 領 導 控 制 規 劃 針 對 未 來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和 將 要 採 取 行 動,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並 加 以 選 擇 的 過 程 就 是 我 們 所 謂 的 規 劃 組 織 組 織 是 公 司 的 內 部 結 構, 包 括 流 程 規 章 及 制 度, 使 得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與 權 責 之 間, 能 適 當 的 分 工 合 作 領 導 控 制 領 導 是 藉 由 影 響 力 來 激 發 工 作 人 員 努 力 的 意 願, 引 導 其 努 力 方 向, 來 提 高 他 們 所 能 發 揮 的 生 產 力 和 增 加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控 制 就 是 觀 察 比 較 和 改 正 ( 三 ) 結 論 : 從 以 上 所 述 的 管 理 功 能 及 組 織 定 義 來 看, 不 論 是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組 織, 如 果 少 了 管 理, 就 表 示 少 了 規 劃 組 織 領 導 控 制 少 了 這 四 項, 組 織 就 無 法 朝 向 目 標 邁 進 反 之, 如 果 一 個 組 織 不 在 乎 是 否 有 完 成 目 標, 那 麼 就 不 能 稱 為 一 個 組 織, 而 只 能 稱 之 為 群 體 因 此, 組 織 必 然 有 管 理 題 三 ( 一 ) 複 雜 度 : 組 織 分 工 的 繁 細 愈 是 分 工 多 元 的 組 織, 我 們 稱 之 複 雜 度 愈 高 ( 二 ) 正 式 化 : 組 織 的 各 項 程 序 手 續, 是 否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組 織 成 員 是 否 有 行 為 的 準 則 當 一 個 組 織 的 一 切 行 為 活 動 都 依 著 較 制 度 化 的 規 範 時, 我 們 稱 之 正 式 化 較 高 43

( 三 ) 集 權 化 : 組 織 中 的 決 策 權 是 集 中 在 高 階 的 管 理 者 或 是 下 放 至 基 層 管 理 者 題 四 ( 一 ) 基 本 定 義 : 1. 效 率 : 效 率 強 調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指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得 到 最 大 的 產 出, 也 就 是 把 事 情 做 好 (doing the thing right) 2. 效 能 : 效 能 重 視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重 視 結 果, 追 求 作 對 的 事 情 (doing the right thing) ; 有 效 率 的 組 織 不 一 定 是 有 效 能 的 組 織 ; 而 有 效 能 的 組 織 也 不 完 全 是 有 效 率 的 組 織, 組 織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要 比 資 源 的 運 用 更 為 重 要 3. 群 體 力 量 : 所 謂 群 體 力 量 指 的 是 發 揮 團 體 的 綜 效 (synergy), 讓 一 加 一 大 於 二, 透 過 組 織 中 個 人 的 專 業 分 工 組 織 協 調 組 織 行 為 及 結 構 來 完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 二 ) 有 效 管 理 之 條 件 : 管 理 係 指 藉 由 群 體 力 量, 有 效 率 且 有 效 能 地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之 過 程 這 句 話 有 以 下 幾 個 含 意 : 1. 管 理 是 團 隊 合 作 群 體 力 量 : 管 理 是 透 過 他 人 完 成 工 作 因 此, 管 理 的 精 神 是 團 隊 合 作, 一 同 完 成 目 標 身 為 領 導 者 或 是 管 理 者 應 該 了 解 組 織 運 作, 以 自 身 為 支 點, 將 團 隊 作 為 槓 桿, 發 揮 綜 效 2. 管 理 應 該 重 視 效 率 : 管 理 者 應 追 求 以 最 少 的 資 源, 作 最 好 的 表 現 3. 管 理 追 求 目 標 的 達 成 : 群 體 跟 團 體 的 差 別 來 自 於 是 否 有 共 同 的 目 標 管 理 者 不 是 為 管 理 而 管 理, 應 重 視 目 標 的 達 成 4. 管 理 是 一 個 持 續 的 過 程 : 管 理 不 是 一 次 性 的 專 案, 管 理 是 持 續 不 斷 的 努 力 44

第 4 回 第 4 回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模 擬 試 題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甲 填 充 題 :60%(20 題, 每 題 3 分, 共 60 分 ) ( 一 ) 財 務 分 析 中 速 動 比 率 (Quick Ratio) 之 計 算 公 式 為 ( 二 ) 提 出 M 型 社 會 理 論, 說 明 中 產 階 級 人 口 比 例 逐 漸 下 降, 且 所 得 有 逐 漸 兩 極 化 之 現 象 ( 三 ) 財 務 報 表 中, 流 動 比 率 計 算 公 式 為 ( 四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本 之 主 體 為 股 ( 五 ) 存 貨 週 轉 率 係 屬 於 能 力 分 析 ( 六 ) 公 司 對 員 工 進 行 訓 練 與 激 勵 工 作, 以 使 員 工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給 顧 客, 這 是 一 種 行 銷 ( 七 ) 一 種 運 用 在 大 型 複 雜 的 專 案 時 所 使 用 的 有 效 管 理 分 析 工 具, 其 組 成 是 一 組 圓 圈 稱 為 節 點, 一 組 箭 頭 連 結 節 點, 代 表 事 件 所 需 的 時 間, 並 依 事 件 重 要 性 與 時 間 順 序 予 以 排 列 稱 為 要 徑 此 種 流 程 圖 稱 為 ( 八 ) 問 題 的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有 不 同 的 的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是 一 個 新 的 不 常 見 的, 且 與 該 問 題 有 關 的 資 訊 也 不 完 全 是 屬 於 性 的 問 題 類 型 ( 九 ) 管 理 者 希 望 增 加 員 工 的 工 作 深 度 自 主 權 與 責 任, 應 採 取 工 作 的 方 法 ( 十 ) 學 習 型 組 織 即 是 組 織 中 的 成 員 不 斷 的 發 展 其 能 力 以 實 現 其 真 正 的 願 望, 並 培 育 出 新 穎 具 影 響 力 的 思 考 模 式, 是 由 學 者 所 提 出 ( 十 一 ) 在 工 作 設 計 的 過 程 中, 注 入 更 多 激 勵 因 子, 例 如 自 主 性, 好 讓 員 工 對 工 作 能 更 認 同 與 更 有 成 就 感, 此 乃 工 作 ( 十 二 ) 為 常 見 的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行 為 ( 十 三 ) 在 品 質 控 制 常 用 的 七 種 圖 形 分 析 法 中, 圖 是 用 來 分 析 研 究 兩 個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45

( 十 四 ) 在 法 律 與 經 濟 規 範 之 外, 企 業 所 負 追 求 有 益 於 社 會 長 期 目 標 之 義 務 係 指 社 會 ( 十 五 ) 通 貨 膨 脹 (inflation) 是 指 一 段 時 間 內 物 價 全 面 上 揚 的 現 象, 通 常 發 生 在 增 加 太 多 的 情 況 下 ( 十 六 ) 依 據 安 索 夫 (Ansoff) 的 產 品 / 市 場 擴 張 矩 陣 (product/market expansion grid), 以 現 有 產 品 進 入 現 有 市 場 的 行 銷 策 略 為 策 略 ( 十 七 ) 趨 勢 大 師 Alvin Toffler 在 第 三 波 一 書 中, 將 人 類 的 經 濟 變 化 發 展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其 中 第 三 波 革 命 指 的 是 ( 十 八 ) 企 業 透 過 塑 造 產 品 / 服 務 的 獨 特 性 以 造 成 比 競 爭 者 較 為 有 利 的 差 異, 它 的 來 源 可 由 產 品 設 計 品 牌 形 象 技 術 產 品 特 性 配 銷 通 路 或 顧 客 服 務 來 達 成 這 表 示 企 業 在 其 事 業 單 位 採 取 競 爭 策 略 ( 十 九 ) 在 馬 斯 洛 的 需 求 層 級 理 論 中, 保 障 個 體 的 生 命 與 財 產 不 會 受 到 威 脅, 所 處 環 境 不 會 受 到 破 壞 以 及 穩 定 性 的 需 要, 是 屬 於 需 求 ( 二 十 ) 景 氣 對 策 燈 號 呈 現 燈 時, 表 示 景 氣 低 迷, 政 府 應 採 取 激 勵 措 施, 以 促 使 景 氣 上 升 乙 問 答 題 :40%(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40 分 ) 一 選 擇 溝 通 方 法 要 考 慮 溝 通 性 質 溝 通 人 物 人 際 關 係 之 整 合 程 度 及 通 路 性 質 4 個 因 素, 請 運 用 在 下 述 案 例 : 民 眾 反 對 在 居 住 地 區 附 近 設 置 大 型 設 施 ( 例 如 : 煉 油 廠 焚 化 爐 發 電 廠 變 電 所 輸 電 鐵 塔 水 庫 等 ), 你 代 表 建 設 該 設 施 之 組 織 負 責 與 民 眾 溝 通, 請 建 立 你 的 溝 通 方 法, 以 及 運 用 5WIH 擬 訂 主 要 的 溝 通 重 點 二 組 織 內 要 做 好 溝 通 (Communication), 試 說 明 組 織 溝 通 的 主 要 目 的 三 費 德 勒 的 領 導 權 變 模 式 (Fiedler Contingency Model of Leadership) 中, 其 領 導 風 格 為 何? 情 境 變 數 為 何? 四 Michael Porter 提 出 的 企 業 價 值 鏈 (value chain), 觀 點 是 指 企 業 的 經 營 活 動 由 投 入 至 產 出 之 一 系 列 連 續 的 流 程, 每 階 段 都 對 最 終 產 品 的 價 值 有 所 貢 獻 請 自 選 一 種 產 業 之 價 值 鏈 分 析 之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