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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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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優 質 服 務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公 務 知 能 與 行 政 技 術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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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課 程 目 標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對 組 織 成 員 在 目 標 及 任 務 的 達 成 上, 都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而 溝 通 則 對 人 際 關 係 的 建 立 及 維 繫, 發 揮 高 度 的 作 用 及 功 能 本 課 程 旨 在 使 公 務 職 場 的 初 任 者 瞭 解 人 際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並 藉 由 應 用 適 當 的 職 場 溝 通 技 巧, 培 養 良 好 的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以 順 利 推 動 業 務, 提 升 組 織 績 效 學 習 指 標 一 說 明 人 際 關 係 的 特 性 及 原 則 二 描 述 溝 通 的 過 程 三 理 解 公 務 溝 通 的 作 用 及 功 能 四 辨 別 及 應 用 溝 通 的 種 類 五 認 識 並 留 意 常 見 的 溝 通 障 礙 六 理 解 現 代 社 會 的 溝 通 趨 勢 2-1-1

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壹 前 言 許 多 人 在 初 入 職 場 時, 會 發 現 做 事 很 簡 單, 但 做 人 卻 很 難, 於 是 便 決 定 只 低 頭 做 事, 不 願 經 營 人 際 關 係 而 這 經 常 造 成 錯 誤 的 第 一 步, 因 為 事 情 的 順 利 達 成, 往 往 與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的 良 窳 有 密 切 相 關 職 場 人 員 間 若 人 際 關 係 存 在 高 度 衝 突 性, 對 個 人 而 言 除 了 影 響 任 務 績 效, 也 影 響 未 來 的 職 涯 發 展 ; 對 組 織 的 發 展 而 言 也 充 滿 不 利, 因 為 組 織 則 管 理 者 需 耗 費 過 多 的 精 力 及 資 源 在 解 決 人 際 衝 突 上, 掣 肘 目 標 的 達 成 一 般 而 言, 組 織 管 理 即 是 在 管 理 組 織 中 的 人 事 財 物 等 四 大 項, 對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者 來 說, 其 中 最 難 管 理 的, 就 是 人 的 問 題 而 人 的 問 題, 十 之 八 九 都 出 現 在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不 良 上 溝 通 的 良 窳 攸 關 組 織 運 作 的 成 敗, 是 組 織 運 作 的 相 關 面 向 中, 一 個 極 為 關 鍵 性 的 過 程 著 名 的 管 理 學 者 巴 納 德 (C. I. Barnard) 即 曾 指 出 : 組 織 的 結 構 廣 度 和 範 圍, 幾 由 溝 通 的 技 巧 所 決 定 行 政 行 為 學 者 賽 蒙 (Hebert A. Simon) 亦 指 出 : 無 溝 通 即 無 組 織 這 使 得 組 織 中 許 多 主 管 必 須 花 近 80% 的 時 間 在 從 事 若 干 形 式 的 溝 通 上 ( 林 鍾 沂,2005:332) 因 此, 組 織 溝 通 是 組 織 凝 聚 的 社 會 黏 著 劑 (social glue) 及 組 織 特 質 之 所 在 貳 人 際 關 係 的 特 性 及 原 則 人 際 關 係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係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動 接 觸 所 顯 示 的 心 理 連 結 現 象, 也 是 一 個 從 偶 然 的 接 觸 到 發 展 為 親 密 關 係 的 複 雜 過 程 其 具 有 下 列 五 個 特 性 : 2-1-2

7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一 人 際 關 係 的 發 展 是 具 有 階 段 性 的 其 發 展 可 分 為 五 階 段 (Levinger & Snoek,1972): ( 一 ) 第 一 階 段 零 接 觸 期 : 彼 此 完 全 陌 生, 均 未 注 意 到 對 方 的 存 在 ( 二 ) 第 二 階 段 知 曉 期 : 開 始 注 意 他 人 存 在, 可 能 是 單 向 或 是 雙 向 的, 但 未 有 直 接 互 動 ( 三 ) 第 三 階 段 表 面 接 觸 期 : 為 基 於 工 作 職 務 的 往 來, 開 始 發 展 的 表 面 淺 顯 關 係, 可 能 是 因 對 方 的 外 貌 衣 著 說 話 方 式 和 音 調 等 產 生 主 觀 心 理 反 應 的 知 覺 接 觸 (perceptual contact), 也 可 能 是 互 換 名 片 開 始 對 話 交 流 的 互 動 接 觸 (interactional contact) 而 所 謂 的 第 一 印 象, 即 在 此 一 階 段 形 成 ( 四 ) 第 四 階 段 相 互 關 係 期 : 此 階 段 起 是 一 個 連 續 互 動 的 過 程, 個 體 與 對 方 開 始 分 享 資 訊 想 法 和 情 感 這 種 對 他 人 開 放 自 我 心 理 的 路 程, 謂 之 自 我 揭 露 (selfdisclosure) 人 際 關 係 若 能 彼 此 自 我 揭 露, 即 屬 於 友 誼 層 次 ( 五 ) 第 五 階 段 親 密 關 係 期 : 當 雙 方 自 我 揭 露 的 範 圍 愈 大 程 度 愈 深, 並 增 強 至 互 相 依 賴 的 程 度, 彼 此 承 諾 默 許, 此 時 則 進 入 親 密 關 係, 甚 或 有 可 能 成 為 知 己 至 交 然 而 親 密 關 係 建 立 後, 也 可 能 因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或 彼 此 個 性 理 念 差 異, 開 始 產 生 衝 突 當 不 滿 情 緒 不 斷 增 加 時, 則 進 入 人 際 不 滿 (interpersonal dissatisfaction) 的 階 段, 此 時 可 設 法 解 決 問 題, 使 原 本 衝 突 的 人 際 關 係 進 入 修 復 期 (repair) 2-1-3

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修 復 結 果 可 能 恢 復 過 往 關 係, 但 也 可 能 難 以 挽 救 而 進 入 解 體 期 (dissolution) 二 人 際 關 係 的 建 立 有 深 度 和 廣 度 的 不 同 一 如 前 述 人 際 發 展 階 段 的 說 明, 不 同 階 段 的 人 際 關 係 建 立 也 有 不 同 層 面 ( 即 廣 度 ) 的 話 題, 深 度 也 有 異 三 人 際 關 係 是 獨 特 複 雜 且 動 態 的 每 一 段 人 際 關 係 都 是 獨 特 的, 人 際 間 會 因 彼 此 的 差 異 產 生 不 同 的 互 動, 形 成 複 雜 的 互 動 關 係 且 人 際 關 係 可 能 因 外 在 環 境 的 限 制 或 變 遷, 或 個 人 的 成 長 或 歷 練, 而 不 斷 變 動 並 改 變 著 彼 此 的 關 係 四 人 際 關 係 是 多 面 向 的 個 人 面 對 不 同 群 體 時, 會 因 角 色 的 差 異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類 型, 例 如 與 上 級 長 官 或 下 級 部 屬 之 間 所 形 成 的 主 從 關 係 ; 或 與 平 輩 同 事 之 間 形 成 的 平 行 關 係 五 人 際 關 係 是 藉 由 良 好 的 溝 通 來 建 立 及 維 持 的 人 際 關 係 的 良 窳, 往 往 與 溝 通 管 道 是 否 暢 通 有 關, 良 好 積 極 的 溝 通 可 形 成 並 維 持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 相 對 地, 不 良 的 溝 通 則 會 形 成 人 際 關 係 間 的 障 礙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是 從 進 入 該 職 場 的 第 一 天 便 開 始 建 立, 如 果 初 次 見 面 沒 有 建 立 良 好 的 第 一 印 象, 則 其 後 的 修 補 過 程 將 更 費 力 而 建 立 真 正 的 人 際 關 係, 就 是 要 做 到 尊 重 欣 賞 接 納 肯 定 四 個 原 則 ( 一 ) 尊 重 每 一 個 人 尊 重 即 是 不 論 對 方 之 職 位 學 問 能 力 人 品, 尊 重 每 一 個 人 在 社 會 上 都 有 其 價 值 由 於 職 場 是 以 團 隊 形 2-1-4

9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式 運 作, 係 一 生 命 共 同 體, 如 果 不 互 相 尊 重, 便 是 雙 輸 尊 重 首 要 尊 重 對 方 的 職 位 及 職 權 尊 重 其 名 譽 及 形 象, 也 尊 重 對 方 與 我 們 之 間 的 差 異 初 入 職 場 者 常 見 有 不 尊 重 資 深 者 或 單 位 主 管 的 情 況, 總 覺 得 資 深 者 保 守 封 閉, 或 質 疑 主 管 的 能 力 這 是 因 為 初 入 職 場 者 往 往 高 度 理 想 化, 但 資 深 者 受 限 於 現 實 環 境 ; 初 入 職 場 者 剛 受 完 專 業 訓 練, 是 具 有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的 專 才, 但 主 管 是 從 事 管 理 工 作,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多 種 能 力, 並 且 相 互 統 籌 協 調, 著 重 的 是 通 才, 故 不 一 定 是 資 深 者 官 僚 僵 化, 可 能 是 其 瞭 解 現 實 的 限 制 ; 也 不 一 定 是 主 管 無 能, 而 是 其 必 須 兼 籌 並 顧 適 度 妥 協 ( 二 ) 欣 賞 每 一 個 人 初 入 職 場 者 很 容 易 什 麼 都 看 不 慣, 可 是 自 己 卻 不 一 定 做 的 好 所 以 要 先 學 會 欣 賞 讚 美 別 人, 理 解 別 人 會 這 麼 做 都 是 有 原 因 的 要 學 會 欣 賞 別 人 是 不 容 易 的, 可 是 進 入 社 會 要 有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一 定 要 學 會 欣 賞 別 人 ( 三 ) 接 納 每 一 個 人 公 務 人 員 是 公 僕 (public servants), 從 事 公 共 服 務 (public service), 除 了 服 務 民 眾 外 部 顧 客, 也 必 須 重 視 職 場 中 的 內 部 顧 客, 彼 此 服 務, 共 同 達 成 組 織 任 務 目 標 如 果 心 存 敵 對 排 斥, 業 務 勢 必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故 所 謂 接 納, 即 是 必 須 打 從 心 裡 接 納 別 人 ( 四 ) 肯 定 每 一 個 人 肯 定 不 僅 表 現 在 言 語 上, 肢 體 語 言 包 含 眼 神 等, 更 2-1-5

1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是 重 要, 也 就 是 表 裡 如 一 的 支 持 肯 定 能 真 正 開 始 尊 重 欣 賞 接 納 和 肯 定 每 一 個 人, 就 是 自 己 先 尊 重 欣 賞 接 納 和 肯 定 自 己, 因 為 他 看 自 己 總 是 先 看 優 點, 所 以 看 別 人 也 總 是 自 然 地 先 看 優 點, 講 話 絕 對 不 會 帶 刺, 這 樣 的 人 才 能 有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參 職 場 溝 通 組 織 人 際 關 係 的 建 立 有 賴 溝 通 發 揮 作 用, 而 組 織 人 際 衝 突 的 最 大 根 源, 極 可 能 是 來 自 溝 通 不 良 一 溝 通 的 意 義 及 過 程 溝 通 (Communication) 是 指 成 員 間 彼 此 意 念 的 傳 達, 有 共 同 (Common) 分 享 (To Share) 或 建 立 共 識 (To Make Common) 之 意 溝 通 是 訊 息 意 義 的 傳 遞 和 瞭 解 之 過 程 (Robbins, 1991), 也 是 經 由 語 言 或 行 為, 將 個 人 的 觀 念 思 想 意 見 資 訊 和 感 受 傳 達 給 他 人 的 歷 程 (Guthrie & Reed, 1991) 傳 送 者 傳 送 訊 息 給 接 收 者 ; 同 樣 的, 接 收 者 在 接 收 訊 息 後, 亦 會 回 饋 傳 送 訊 息 給 傳 送 者, 其 過 程 如 下 圖 一 所 示 於 是 互 動 的 雙 方 如 何 傳 遞 與 接 收 訊 息, 便 關 乎 溝 通 目 的 能 否 達 成 2-1-6

11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在 溝 通 之 前 必 須 有 一 個 目 標, 即 一 個 訊 息 在 發 送 者 與 接 收 者 之 間 被 傳 遞 發 送 者 藉 由 編 碼 去 創 造 一 些 訊 息, 而 這 些 訊 息 包 含 了 我 們 說 話 寫 字 或 一 些 肢 體 動 作 訊 息 發 送 者 訊 息 接 收 者 圖 一 溝 通 過 程 的 基 本 模 式 溝 通 的 要 素 包 括 : ( 一 ) 傳 訊 者 (sender): 傳 訊 者 將 觀 念 (idea) 或 訊 息 (message) 傳 遞 給 他 人 ( 二 ) 訊 息 編 碼 (encoding): 傳 訊 者 將 所 想 傳 達 的 觀 念 或 訊 息 變 成 具 體 的 符 號 或 代 碼 透 過 此 一 理 念 的 轉 化, 使 受 訊 者 得 以 認 知 接 收 傳 訊 者 的 表 達 能 力 能 否 忠 實 呈 現 原 意, 將 影 響 其 後 各 階 段 的 進 行 ( 三 ) 溝 通 管 道 (channels of communication): 指 將 編 碼 後 的 訊 息 傳 送 出 去 的 媒 介 或 管 道 若 傳 訊 者 以 語 言 編 碼, 則 訊 息 可 能 以 口 頭 ( 如 面 談 電 話 或 其 它 電 子 媒 體 等 ) 寫 作 ( 如 手 寫 打 字 印 刷 等 ) 或 肢 體 動 作 的 方 式 傳 送 ( 四 ) 解 碼 (decoding): 受 訊 者 將 接 收 到 的 訊 息, 轉 譯 為 其 可 理 解 的 符 碼 這 是 一 個 主 觀 詮 釋 訊 息 意 義 的 過 程, 受 訊 者 的 理 解 能 力 也 會 影 響 對 所 欲 傳 遞 內 容 的 解 讀 2-1-7

1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五 ) 干 擾 噪 音 (noise): 溝 通 的 過 程 中 往 往 存 在 著 扭 曲 的 潛 在 因 素, 使 溝 通 過 程 很 難 被 完 全 忠 實 的 呈 現, 這 些 干 擾 因 子 就 稱 為 噪 音 噪 音 代 表 溝 通 障 礙, 發 訊 者 有 限 的 編 碼 能 力, 例 如 詞 不 達 意, 會 限 制 收 訊 者 接 收 訊 息 的 準 確 性, 而 受 訊 者 的 解 讀 詮 釋 能 力, 同 樣 也 會 造 成 影 響 此 外, 例 如 認 知 問 題 資 訊 超 載 語 意 差 異 文 化 差 異 溝 通 設 備 等, 都 會 形 成 溝 通 過 程 中 的 噪 音 干 擾 ( 六 ) 反 饋 (feedback): 是 最 後 一 個 連 結 溝 通 的 過 程 一 旦 訊 息 被 解 碼 後, 受 訊 者 可 將 新 的 訊 息 回 傳 給 原 先 的 傳 訊 者 傳 訊 者 藉 此 機 制 得 以 瞭 解 受 訊 者 對 訊 息 接 收 理 解 的 程 度, 以 及 訊 息 對 受 訊 者 的 影 響 在 職 場 公 務 中, 良 好 的 溝 通 可 以 使 組 織 運 作 更 有 效 率, 並 增 加 組 織 成 員 間 的 凝 聚 力 ; 不 良 的 溝 通 可 能 是 由 於 許 多 溝 通 障 礙, 造 成 資 訊 的 隱 蔽 誤 解 甚 至 扭 曲, 不 僅 無 法 傳 達 溝 通 的 原 意, 反 而 可 能 造 成 人 際 間 的 衝 突 與 分 裂 二 職 場 溝 通 的 作 用 及 功 能 職 場 溝 通 是 一 種 有 目 的 的 活 動, 在 政 府 部 門 中, 溝 通 包 括 內 部 外 部, 並 遍 及 各 個 層 面 良 好 的 溝 通 可 以 型 塑 組 織 的 和 諧 氣 氛 凝 聚 彼 此 的 共 識, 使 組 織 成 員 之 間 形 成 良 性 互 動, 建 立 彼 此 合 作 的 信 任 關 係 其 作 用 在 於 : ( 一 ) 引 導 行 動 : 即 讓 別 人 按 照 自 己 所 冀 求 的 予 以 行 為 ( 二 ) 協 調 行 動 : 組 織 行 動 並 非 單 獨 的 努 力, 而 是 藉 助 溝 通 以 達 成 一 致 的 行 為 ( 三 ) 分 享 資 訊 : 藉 由 溝 通 的 媒 介, 組 織 成 員 得 以 分 享 他 人 的 2-1-8

13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經 驗 和 資 訊, 形 成 組 織 的 智 慧 ( 四 ) 形 塑 人 際 關 係 : 透 過 溝 通 得 以 凝 聚 組 織 中 的 每 一 個 人, 建 構 良 好 的 社 會 關 係 ( 五 ) 發 展 友 誼 建 立 信 任 : 若 無 法 有 效 的 溝 通, 組 織 將 形 同 散 沙, 不 但 成 員 無 法 建 立 社 會 關 係, 而 且 很 難 獲 致 認 同, 達 成 共 識 而 溝 通 在 團 體 中 有 4 項 主 要 的 功 能 (Scott & Mitchell, 1976), 包 括 : ( 一 ) 傳 遞 資 訊 : 溝 通 可 以 有 利 資 訊 的 提 供 及 流 通, 藉 以 分 析 及 評 估 各 種 可 行 方 案, 並 作 為 決 策 之 依 據 ( 二 ) 表 達 情 感 : 團 體 內 成 員 之 溝 通, 可 以 促 進 情 感 的 表 達, 滿 足 成 員 的 社 會 需 求 ( 三 ) 激 勵 士 氣 : 透 過 溝 通 說 明 任 務 的 目 的 及 意 義, 並 給 予 回 饋 讚 揚 符 合 期 望 的 行 為 ( 四 ) 任 務 掌 控 : 透 過 溝 通 可 以 依 職 權 層 級 工 作 職 掌 來 控 制 成 員 的 行 為, 也 可 讓 員 工 遵 守 組 織 政 策 由 於 職 場 溝 通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因 此 政 府 部 門 的 每 一 位 成 員 都 應 具 備 良 好 的 溝 通 技 能, 一 方 面 進 行 彼 此 資 訊 的 傳 遞 與 交 換, 藉 以 瞭 解 彼 此 的 立 場 與 共 同 的 目 標 ; 另 一 方 面, 經 由 溝 通 協 調 的 過 程, 激 勵 個 體 的 工 作 動 機 與 組 織 士 氣, 使 其 產 生 集 體 學 習 與 行 動, 讓 共 同 的 目 標 與 彼 此 的 任 務 更 可 以 順 利 達 成 而 這 種 強 調 相 互 瞭 解 相 互 認 同 解 決 問 題 的 溝 通 過 程 模 式,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幾 種 條 件 ( 林 鍾 沂,2005:622): ( 一 ) 可 理 解 性 (comprehensibility): 即 說 話 者 所 說 的 必 須 合 2-1-9

1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乎 文 法 規 章, 要 以 對 方 所 能 理 解 的 溝 通 方 式 來 溝 通 ( 二 ) 真 實 性 (truth): 即 溝 通 主 題 所 涉 及 的 對 象 確 實 存 在, 或 其 所 陳 述 的 事 實 狀 態 確 實 為 真 ( 三 ) 真 誠 性 (sincerity): 溝 通 者 能 真 誠 地 表 達 意 向 毫 不 虛 偽, 以 博 得 被 溝 通 者 的 信 任 ( 四 ) 適 切 性 (rightness): 即 溝 通 者 的 發 言 能 夠 符 合 彼 此 雙 方 所 遵 守 的 規 範 與 遊 戲 規 則, 強 調 尋 求 共 識, 才 能 使 受 訊 者 容 易 接 納 傳 訊 者 的 發 言 三 職 場 溝 通 的 種 類 ( 一 ) 就 溝 通 的 結 構 分 類 1. 正 式 溝 通 (formal communication) 這 是 依 據 組 織 的 層 級 節 制 體 系 及 職 位 說 明 書 所 建 立 的 垂 直 或 橫 向 的 溝 通 系 統 根 據 成 員 的 固 定 職 位, 規 定 向 誰 報 告, 並 受 誰 指 揮 監 督, 於 是 上 級 命 令 由 此 下 達, 下 級 報 告 也 由 此 上 呈 ; 以 及, 該 與 哪 些 單 位 或 人 員 進 行 橫 向 聯 繫, 從 而 形 成 了 組 織 單 位 與 個 人 之 間 的 溝 通 途 徑 正 式 溝 通 的 目 的, 在 使 全 體 成 員 瞭 解 機 關 組 織 的 目 標 政 策 計 畫 及 各 人 的 職 責, 共 赴 事 功 其 優 點 在 於 溝 通 的 效 果 及 約 束 力 較 大, 所 以 較 為 重 要 的 訊 息 及 書 面 溝 通, 大 多 循 此 一 途 徑 然 其 缺 點 是 速 度 較 慢, 而 且 大 多 都 是 下 級 單 方 面 的 接 受 上 級 傳 達 的 溝 通 內 容

15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2. 非 正 式 溝 通 (informal communication) 此 乃 依 據 機 關 組 織 成 員 所 建 立 的 非 正 式 組 織, 也 就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形 成 的 社 會 關 係 而 產 生, 成 員 個 人 可 任 意 選 擇 其 溝 通 對 象 及 途 徑, 不 受 組 織 層 級 或 工 作 流 程 的 約 束 其 優 點 是 溝 通 速 度 較 快, 且 多 為 直 接 的 溝 通, 減 少 訊 息 傳 遞 過 程 噪 音 的 干 擾, 故 可 彌 補 正 式 溝 通 的 不 足, 對 於 那 些 不 便 以 正 式 溝 通 傳 遞 的 訊 息, 即 可 以 非 正 式 溝 通 方 式 傳 達, 缺 點 是 未 經 證 實 的 訊 息 可 能 影 響 組 織 判 斷 傳 聞 (grapevine) 及 傳 言 (rumor) 是 非 正 式 溝 通 下 最 常 見 的 二 種 型 態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傳 言 管 道 所 流 通 的 資 訊 大 約 有 75% 是 正 確 的, 且 當 有 下 述 情 況 發 生 時, 傳 言 會 比 較 活 躍 :(1) 情 況 具 有 重 要 性 ;(2) 情 況 模 糊 不 清 時 ;(3) 情 況 令 人 焦 慮 時 因 此 唯 有 使 人 們 對 於 不 確 定 性 的 好 奇 或 關 心 得 以 滿 足, 或 焦 慮 感 得 以 降 低 之 後, 傳 言 方 會 平 息 ( 李 茂 興 等 譯,1994: 179) ( 二 ) 就 溝 通 的 方 向 分 類 1. 下 行 溝 通 (downward communication): 當 溝 通 由 團 體 或 組 織 上 位 層 級 流 向 較 低 的 層 級, 就 是 向 下 溝 通 領 導 人 或 管 理 者 通 常 運 用 這 種 方 式 來 指 派 任 務 下 達 命 令 解 釋 公 司 的 決 策 和 程 序 指 出 需 要 被 注 意 的 問 題, 以 及 提 供 績 效 回 饋 等 向 下 溝 通 不 限 於 口 語 或 面 對 面 表 達 的 方 式, 如 管 理 者 將 新

1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的 政 策 通 知 傳 遞 到 不 在 辦 公 室 或 座 位 上 的 員 工, 或 是 團 隊 領 導 者 用 電 子 郵 件 告 知 他 的 團 隊 截 止 期 限, 也 是 一 種 向 下 溝 通 下 行 溝 通 的 缺 點 有 二 : 第 一, 管 理 者 常 常 不 會 向 員 工 解 釋 所 作 決 策 的 原 因 ; 第 二, 下 行 溝 通 往 往 是 單 方 向 的, 而 忽 略 傾 聽 員 工 的 意 見 和 觀 點, 凡 此 皆 可 能 使 政 策 執 行 效 果 打 折 2. 上 行 溝 通 (upward communication): 這 是 訊 息 由 較 低 層 級 者 流 向 較 高 層 級 的 流 程, 例 如 改 善 建 言 工 作 反 應 狀 況 報 告, 以 及 新 理 念 的 表 達 等 實 務 中 常 見 下 級 對 上 級 的 溝 通 有 自 動 篩 濾 訊 息 報 喜 不 報 憂 的 傾 向 甚 至, 上 級 主 管 自 認 為 下 級 與 他 討 論 時 是 平 等 且 自 由 自 在 的, 但 下 級 感 覺 並 非 如 此 ; 此 外, 上 級 認 為 下 級 所 重 視 的 問 題, 與 下 級 本 身 所 重 視 者, 往 往 也 會 產 生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由 於 下 級 會 透 過 上 行 溝 通 提 供 回 饋 訊 息 給 上 位 者, 告 知 他 們 達 成 目 標 的 過 程 以 及 傳 遞 現 在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此 時 意 味 著 下 級 在 執 行 政 策 時, 可 能 面 臨 障 礙 或 困 境, 是 不 可 等 閒 視 之 的 上 行 溝 通 管 道 的 暢 通, 能 夠 使 管 理 者 察 覺 員 工 對 於 工 作 同 事 和 組 織 的 整 體 感 受, 並 藉 此 改 善 組 織 條 件 或 產 生 一 些 新 的 想 法 3. 平 行 溝 通 (horizontal communication): 所 謂 平 行 溝 通 是 指 組 織 中 同 一 層 級 的 人 員 或 部 門 之 間 的 溝 通, 以 及 業 務 與 幕 僚 之 間 的 溝 通, 多 屬 協

17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調 性 質 或 相 互 支 援 的 活 動 平 行 溝 通 可 能 是 有 益 的, 也 可 能 是 有 害 的 當 平 行 溝 通 的 發 生 是 在 管 理 者 知 識 與 支 持 範 圍 內, 就 是 有 益 的 ; 但 當 平 行 溝 通 侵 害 正 式 的 垂 直 溝 通 管 道 而 產 生 功 能 異 常 衝 突 時, 就 可 能 會 妨 礙 資 訊 傳 遞 時 的 效 率 及 精 準 度 例 如 不 同 部 門 間 會 因 競 爭 組 織 的 稀 少 資 源, 導 致 部 門 間 因 對 抗 而 產 生 衝 突 4. 斜 行 溝 通 (diagonal communication) 指 機 關 組 織 內 不 同 層 級 與 不 同 單 位 或 人 員 之 間 的 溝 通 例 如 第 一 科 的 科 員 與 第 二 科 科 長 的 溝 通 此 種 溝 通 方 式 可 以 減 少 溝 通 的 時 間, 也 可 以 減 少 訊 息 被 誤 解 的 可 能 性, 故 極 具 效 率, 惟 需 注 意 的 是 應 事 先 向 主 管 說 明, 或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彈 性 應 變 處 理, 但 仍 須 於 事 後 補 充 報 告 四 溝 通 的 障 礙 ( 干 擾 噪 音 ) ( 一 ) 語 意 上 的 障 礙 溝 通 最 常 使 用 的 工 具 是 語 言 及 文 字, 而 這 二 種 都 可 能 因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而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造 成 溝 通 上 的 障 礙, 包 括 : 1. 在 語 言 方 面 (1) 地 方 口 音 或 表 達 習 慣 由 於 不 同 地 區 的 人 口 音 或 語 言 習 慣 不 同, 造 成 彼 此 隔 閡 (2) 口 齒 不 清 詞 不 達 意

1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溝 通 者 口 齒 不 清 或 語 言 表 達 技 巧 不 夠 遣 詞 用 字 不 當, 以 致 無 法 讓 對 方 瞭 解 (3) 誤 會 原 意 在 專 業 分 工 精 細 的 現 代 社 會, 各 行 各 業 或 為 簡 便 溝 通, 或 為 顯 現 自 己 的 專 業 權 威, 發 展 出 專 門 術 語 或 慣 用 語, 在 隔 行 如 隔 山 的 情 況 下, 往 往 不 容 易 聽 懂 對 方 的 行 話, 以 致 發 生 衝 突 與 誤 解 2. 在 文 字 方 面 有 限 的 文 字 難 以 表 達 無 限 的 意 思 ; 或 文 字 常 常 具 有 多 重 的 意 義 ; 或 使 用 文 言 文 新 世 代 語 言 的 緣 故, 都 使 溝 通 容 易 產 生 誤 會 ( 二 ) 地 理 上 的 障 礙 1. 某 些 機 關 組 織 龐 大, 層 級 數 目 甚 多, 容 易 延 誤 溝 通 時 效 且 由 於 各 層 級 均 可 能 對 溝 通 內 容 予 以 過 濾, 以 致 造 成 溝 通 障 礙 2. 由 於 機 關 組 織 之 附 屬 機 關 或 單 位 相 當 分 散, 距 離 遙 遠, 不 易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只 得 以 其 他 如 電 話 公 文 或 電 子 信 箱 方 式, 使 溝 通 效 果 受 到 影 響 3. 由 於 各 機 關 組 織 或 各 工 作 單 位 的 本 位 主 義 濃 厚, 可 能 為 保 護 自 己 的 既 得 利 益, 為 爭 取 有 限 資 源, 或 減 少 本 身 責 任, 彼 此 競 爭 而 無 法 坦 誠 進 行 溝 通 ( 三 ) 心 理 上 的 障 礙 1. 因 為 個 人 好 惡 不 同, 對 溝 通 內 容 可 能 加 以 扭 曲 或 增

19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減 2. 溝 通 者 往 往 以 自 己 的 價 值 判 斷 作 詮 釋 3. 溝 通 者 可 能 會 以 個 人 的 臆 測 或 推 測 當 作 溝 通 的 內 容 4. 溝 通 者 可 能 在 未 完 全 瞭 解 溝 通 內 容 前, 便 太 早 下 結 論 5. 由 於 人 類 有 抗 拒 改 革 的 惰 性, 以 致 對 新 事 物 新 觀 念 及 新 作 法 產 生 抗 拒 心 理, 因 而 造 成 溝 通 障 礙 6. 由 於 溝 通 者 在 溝 通 當 下 的 情 緒 或 態 度 的 個 別 差 異, 使 溝 通 產 生 困 難 ( 四 ) 地 位 上 的 障 礙 機 關 組 織 中 人 員 的 層 級 地 位 不 同 心 態 不 同, 對 問 題 的 看 法 也 不 一, 例 如 : 上 位 者 認 為 只 要 命 令 下 達, 部 屬 即 應 照 章 行 事 ( 硬 塞 理 論 ); 上 位 者 自 認 官 大 學 問 大, 看 法 及 作 法 一 定 比 部 屬 強, 不 願 耐 心 聽 取 部 屬 的 意 見 ( 嚷 叫 理 論 ); 上 位 者 殘 存 民 可 使 由 之, 不 可 使 知 之 的 舊 觀 念, 認 為 部 屬 只 要 聽 令, 不 必 多 問 ( 愚 民 政 策 ); 下 位 者 常 存 自 卑 自 保 的 心 理, 認 為 多 說 多 錯, 不 說 不 錯, 不 敢 勇 於 表 達 自 己 的 看 法 意 見 ( 鴕 鳥 心 態 ); 部 屬 對 長 官 往 往 報 喜 不 報 憂 歪 曲 事 實 矇 蔽 真 相 ( 表 功 主 義 ); 主 管 與 部 屬 可 能 因 為 需 求 不 同 利 害 不 一 地 位 有 別 等, 彼 此 難 以 坦 誠 溝 通 ( 地 位 差 距 ) 等 肆 人 際 關 係 與 職 場 溝 通 溝 通 對 於 人 際 關 係 的 維 繫,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缺 乏 有

2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效 的 溝 通 是 造 成 組 織 或 團 體 績 效 不 彰 的 最 大 因 素 之 一 故 要 拉 近 人 際 距 離, 彼 此 真 誠 相 待, 無 虛 偽 矯 揉, 無 固 執 偏 見, 則 有 賴 人 際 溝 通 的 技 巧 ( 許 南 雄,2007:357) 溝 通, 不 僅 在 著 重 說 話 的 技 巧, 傾 聽 的 藝 術 甚 至 可 能 比 說 話 的 技 巧 重 要 懂 得 說 話 的 人 常 常 也 是 懂 得 傾 聽 的 人, 是 以 成 功 的 溝 通 不 僅 要 會 說, 更 是 要 會 聽 傾 聽 的 要 旨 在 於 瞭 解 一 個 完 整 的 故 事 或 事 件, 首 要 的 態 度 是 專 注 和 用 心 傾 聽 技 巧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五 大 面 向 : 一 參 與 交 談 互 動 : 察 言 觀 色 詢 問 並 適 時 插 入 問 話, 讓 對 方 感 受 到 你 是 專 心 的 二 認 同 他 人 經 驗 : 尊 重 對 方 的 感 受, 發 出 一 些 認 同 的 話, 如 聽 起 來 很 重 要 或 我 感 覺 到 你 十 分 看 重 此 事 等 三 邀 請 對 方 表 達 : 能 不 能 請 您 多 說 明 一 點 有 關 我 想 聽 聽 你 對 這 件 事 的 看 法 等 四 綜 合 歸 納 總 結 : 若 對 方 已 說 了 不 少 話, 你 可 以 做 個 小 結 論, 問 對 方 是 否 是 這 個 意 思 五 提 供 開 放 空 間 : 為 了 不 讓 對 方 無 話 可 說, 可 採 取 開 放 式 意 見 或 建 議, 例 如 看 來 你 很 不 高 興, 是 什 麼 事 讓 你 不 高 興 呢? 儘 量 使 用 是 什 麼 (what), 避 免 使 用 為 什 麼 (why) 實 務 中 常 見 公 務 溝 通 失 敗 的 原 因, 如 下 : ( 一 ) 時 間 不 夠 ( 二 ) 情 緒 不 良 ( 三 ) 缺 乏 資 訊 或 知 識 ( 四 ) 沒 有 說 明 重 要 性

21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 五 ) 只 有 表 達, 沒 有 傾 聽 ( 六 ) 沒 有 注 重 溝 通 之 回 饋 ( 七 ) 沒 有 理 解 對 方 的 語 意 ( 八 ) 沒 有 理 解 他 人 的 需 求 ( 九 ) 職 位 與 文 化 的 差 距 在 公 務 職 場 中,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方 式 通 常 會 根 據 組 織 或 單 位 規 模 大 小 的 不 同 而 異, 例 如 規 模 較 大 歷 史 較 悠 久 員 額 較 多 的 大 型 公 務 組 織 或 單 位, 人 際 關 係 講 求 層 級 分 明, 溝 通 方 式 也 較 正 式 ; 相 對 地, 規 模 較 小 成 立 時 間 短 員 額 少 的 組 織 或 單 位, 人 際 關 係 可 能 夾 雜 私 人 情 誼, 溝 通 方 式 也 較 多 元 彈 性 公 務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也 因 互 動 對 象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成 與 上 司 的 互 動 關 係 與 同 事 的 互 動 關 係, 及 與 部 屬 的 互 動 關 係 互 動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不 同, 溝 通 方 式 及 技 巧 也 會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對 上 以 敬 對 下 以 慈 對 人 以 和 對 事 以 真, 應 是 共 通 的 原 則 而 無 論 如 何, 人 際 關 係 的 建 立, 必 須 透 過 溝 通 ; 溝 通 愈 好, 人 際 關 係 也 愈 好, 而 任 務 目 標 也 愈 有 可 能 達 成 伍 現 代 社 會 溝 通 趨 勢 及 科 技 能 力 的 應 用 由 於 當 代 社 會 的 多 元 化 及 科 技 化, 公 務 溝 通 也 呈 現 多 元 文 化 差 異 的 溝 通 及 電 子 化 溝 通 (e-communication) 的 特 質 趨 勢 ( 許 南 雄, 2007: ): 一 跨 文 化 的 溝 通 (Cross-culture Communication) 組 織 中 由 於 組 成 份 子 愈 趨 多 元, 其 背 景 也 各 自 不 同, 包 括 多 國 籍 及 不 同 族 群, 其 語 言 文 字 思 維 方 式 人 格 特 質 生 活

2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習 慣 及 信 仰 理 念 之 不 同, 致 多 元 化 組 織 的 溝 通 方 式 呈 現 下 述 特 徵 : ( 一 ) 由 於 各 自 文 化 背 景 不 同, 致 不 易 相 互 瞭 解 ( 二 ) 語 言 文 字 使 用 習 慣 的 差 異, 而 此 一 差 異 也 對 溝 通 過 程 最 具 衝 擊 力, 難 度 也 最 高 ( 三 ) 溝 通 的 表 達 方 式 與 溝 通 者 的 想 法 習 性 不 同, 致 生 誤 解 ( 四 ) 多 元 文 化 背 景 差 異, 形 成 若 干 民 族 的 文 化 優 越 感, 影 響 溝 通 效 果 跨 文 化 溝 通 問 題 的 改 善, 不 只 是 在 改 變 溝 通 管 道 或 溝 通 技 巧 而 已, 而 是 要 從 瞭 解 不 同 文 化 的 語 言 習 性 著 手 二 電 子 化 溝 通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這 是 規 模 最 大 的 溝 通 管 道, 又 稱 網 際 網 路 溝 通 常 見 的 方 式 有 電 子 郵 件 ( ) 電 子 溝 通 (Telecommuting) 視 訊 會 議 (Video Conference) 電 腦 連 線 (Collaborative Computing) 等, 最 近 社 會 上 流 行 的 APP Line Instagram Facebook 等, 也 都 是 新 興 且 涵 蓋 範 圍 快 速 擴 大 的 溝 通 模 式 電 子 化 溝 通 具 有 下 述 特 性 : ( 一 ) 需 同 時 處 理 暴 增 的 資 訊, 及 運 用 快 速 的 傳 訊 及 收 訊 功 能 ( 二 ) 可 隨 時 隨 地 進 行, 不 受 面 對 面 溝 通 形 式 及 書 信 文 件 溝 通 往 返 費 時 的 限 制, 可 節 省 人 力 物 力 及 時 間 ( 三 ) 由 於 可 不 需 面 對 面 溝 通, 形 成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離

23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陸 案 例 解 析 一 案 例 一 : ( 一 ) 情 況 : 甲 上 司 正 埋 頭 思 忖 一 個 民 眾 申 訴 案 件 的 對 應 處 理 方 式, 此 時 乙 部 屬 直 接 走 向 甲 上 司 座 位, 並 開 始 口 頭 報 告 : 報 告 主 任, 我 這 幾 天 打 了 很 多 電 話 ( 表 示 自 己 很 努 力 ) 詢 問 了 幾 家 廠 商 ( 什 麼 廠 商?), 結 果 他 們 的 系 統 ( 什 麼 系 統?) 有 分 好 幾 種 系 列, 有 XX YY ZZ 等 系 列, 每 個 系 列 還 分 四 五 種 型 號, 其 中 XX 的 可 以 做 到 怎 樣 怎 樣,YY 的 可 以 做 到 怎 樣 怎 樣,ZZ 的 又 可 以 做 到 怎 樣 怎 樣, 然 後 XX 的 有 那 些 優 點 YY 的 適 合 那 些 需 求,ZZ 的 又 有 哪 些 機 關 已 經 採 用, 價 格 上 XX 最 便 宜, 大 概 一 套 多 少, 但 如 果 搭 配 某 某 方 案 就 可 以 優 惠 價 格 打 八 折 購 買 它 的 零 件 配 備,YY 的 價 格 是 怎 樣 怎 樣, 請 問 主 任, 我 接 下 來 該 怎 麼 辦? 主 任 聽 畢, 沒 好 氣 的 回 了 一 句 : 那 你 覺 得 該 怎 麼 辦? ( 二 ) 問 題 說 明 : 1. 乙 部 屬 報 告 前 沒 有 請 問 甲 上 司 此 時 是 否 方 便 聆 聽 報 告 2. 乙 部 屬 向 長 官 報 告 時 卻 只 是 把 自 己 做 過 的 事 情 說 一 遍, 到 底 重 點 是 什 麼? 想 要 問 什 麼? 卻 是 不 明 確 的 3. 甲 上 司 對 乙 部 屬 一 連 串 沒 有 重 點 的 報 告 感 到 無 奈, 讓 非 常 認 真 努 力 工 作 的 乙 部 屬 感 到 委 屈 ( 三 ) 修 正 報 告 : 乙 部 屬 向 前 : 請 問 主 任, 等 甲 上 司 抬 頭

2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眼 神 示 意 後, 再 進 行 報 告 : 上 週 您 交 辦 要 評 估 的 電 腦 採 購 ( 要 報 告 的 是 那 件 事 情 ), 我 已 經 找 了 幾 家 廠 商 報 價 ( 目 前 的 進 度 重 點 ), 可 是 價 格 差 異 很 大, 功 能 也 不 盡 相 同 ( 發 生 問 題 的 重 點 ), 我 覺 得 我 們 需 要 何 種 規 格 和 功 能 需 求 ( 自 己 的 評 估 ), 所 以 是 否 可 以 就 只 評 估 此 範 圍 內 的 機 種 ( 希 望 主 管 的 裁 示 )? 二 案 例 二 : 某 主 管 上 任 新 單 位 半 年 來, 雖 常 有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的 工 作 創 意, 但 創 意 的 實 踐 往 往 需 背 離 該 單 位 行 之 有 年 的 組 織 文 化 及 工 作 常 軌, 且 該 主 管 向 來 採 取 強 硬 威 權 式 的 作 風, 時 時 緊 盯 每 一 個 同 仁 都 要 展 現 績 效, 若 有 不 如 意, 即 便 在 眾 人 前 會 議 中, 都 不 假 辭 色 的 大 聲 斥 責, 讓 跟 隨 他 的 部 屬 既 疲 於 奔 命 又 膽 戰 心 驚, 因 此, 半 年 來 已 有 許 多 同 仁 離 職, 一 股 流 動 不 安 的 氣 氛 在 組 織 中 蔓 延 開 來 有 一 天, 該 主 管 又 在 會 議 上 大 發 雷 霆 了, 並 且 針 對 某 一 位 同 仁 在 座 的 同 仁 們 都 不 敢 講 話, 看 著 主 管 在 那 裡 發 飆, 也 看 著 那 一 位 同 仁 面 紅 耳 赤, 場 面 十 分 尷 尬 這 時, 那 一 位 同 仁 鼓 起 勇 氣 站 了 起 來, ( 一 ) 問 題 : 如 果 你 是 那 一 位 同 仁, 你 站 起 來 是 準 備 要 作 什 麼? 你 會 跟 這 位 正 氣 急 敗 壞 大 發 雷 霆 的 主 管 說 什 麼? ( 二 ) 情 況 一 : 為 了 息 事 寧 人, 向 主 管 道 歉 但 嘴 巴 上 道 歉, 心 裡 卻 是 不 服, 認 為 主 管 太 小 題 大 作 此 種 情 況 就 是 悶 在 心 裡, 忍 住 不 說, 這 樣 一 直 到 最

25 職 場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後 忍 無 可 忍, 可 能 會 離 職, 而 且 是 在 很 不 愉 快 的 情 況 下 離 職 如 果 到 了 後 來, 還 能 證 明 自 己 的 意 見 其 實 是 對 的 時, 會 覺 得 更 鬱 悶 ( 三 ) 情 況 二 : 拍 桌 子 和 主 管 吵 架 通 常 這 種 人 就 是 心 裡 已 經 作 了 打 算, 準 備 拍 完 桌 子 就 走 人 這 種 人 通 常 較 驕 傲 或 自 負, 他 們 可 能 會 當 場 站 起 來 吵 架, 並 直 接 指 出 對 方 的 錯 誤 ( 四 ) 情 況 三 : 你 說 : 我 非 常 能 夠 了 解 長 官 您 為 什 麼 這 麼 激 動 我 本 來 也 有 同 樣 的 想 法, 後 來 我 才 發 現 事 情 的 經 過 是 如 此 如 此 這 般 這 般 說 完 後, 主 管 冷 靜 下 來 了, 然 後 他 說 : 好 吧! 既 然 某 某 某 剛 才 這 樣 講, 我 們 就 照 他 的 話 去 做 好 了 大 家 瞪 大 眼 睛, 看 著 你, 佩 服 不 已 會 以 這 種 方 式 應 對 的 人 就 是 學 過 溝 通 的 人, 會 以 充 滿 自 信 的 態 度 與 人 溝 通 三 小 結 : 訓 練 溝 通 能 力 的 三 部 曲 : 第 一 部, 我 非 常 能 夠 了 解 你 的 感 受, 這 是 同 理 心 ; 第 二 部, 我 本 來 也 有 同 樣 的 想 法, 這 是 緩 衝 ; 最 後 一 部 是 後 來 我 才 發 現 事 情 的 經 過 是, 解 釋 事 情 的 真 相 這 三 部 曲 特 別 適 合 在 與 主 管 意 見 衝 突 時 使 用 柒 結 語 人 際 關 係 的 良 窳 關 乎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而 溝 通 的 運 作 則 是 影 響

2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人 際 關 係 的 關 鍵 溝 通 不 良 或 是 沒 有 溝 通, 往 往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不 佳, 相 對 地 便 成 為 推 動 行 政 工 作 的 絆 腳 石 當 前 的 公 共 服 務 特 別 重 視 人 的 因 素, 是 因 為 從 人 性 的 觀 點 來 看, 人 是 感 情 的 有 情 緒 的 動 物, 因 此 溝 通 是 有 方 法, 並 且 需 要 學 習 和 練 習 的 尤 其 人 與 人 的 接 觸 日 益 頻 繁, 相 對 地 人 際 溝 通 的 技 巧 也 就 愈 顯 重 要 為 確 保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進 而 創 造 組 織 的 績 效, 則 組 織 中 應 善 用 溝 通 技 巧 能 力 參 考 書 目 1. 吳 定 等 (2013), 行 政 學 ( 上 ) 新 北 市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2. 吳 復 新 許 道 然 (2014), 組 織 行 為 新 論 新 北 市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3. 林 鍾 沂 (2005), 行 政 學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4. 許 南 雄 (2007), 組 織 理 論 與 管 理 台 北 : 滄 海 書 局 5. 黑 幼 龍 (2010), 黑 幼 龍 的 心 靈 雞 湯 台 北 : 天 下 文 化 6.Robbins, Stephen P. & Timothy A. Judge (2012). Essentials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New Jersey: Pearson Education, Inc

27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課 程 目 標 一 探 討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意 義 及 顧 客 服 務 品 質 二 說 明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精 神 三 解 析 民 眾 陳 情 服 務 案 的 處 理 方 式 學 習 指 標 一 介 紹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意 義 及 原 則 二 優 質 服 務 趨 勢 及 追 求 服 務 品 質 策 略 三 探 討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精 神 及 具 體 作 法 四 從 陳 情 案 件 的 作 業 處 理 流 程 解 析 中 學 習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及 作 法 2-2-1

2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壹 前 言 伴 隨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公 務 員 應 該 清 楚 知 道 傳 統 的 顧 客 關 係 已 跟 著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而 改 變, 顧 客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至 關 重 要 然 而, 服 務 顧 客 ( 公 民 ) 的 同 時, 公 務 員 下 班 後 也 是 一 般 民 眾, 如 同 所 有 政 府 機 關 所 服 務 的 顧 客 在 此,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並 不 是 要 我 們 服 務 者 不 能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法, 而 是 如 何 站 在 更 平 等 的 位 置, 以 同 理 心 (empathy) 來 發 展 我 們 的 工 作 知 識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是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公 務 時, 必 須 具 有 為 民 服 務 之 核 心 理 念, 提 供 民 眾 內 心 真 正 想 要 需 要 的 服 務 期 許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建 立 顧 客 導 向 的 策 略 思 維, 同 時 具 有 處 理 顧 客 資 訊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的 能 力, 提 升 顧 客 服 務 與 顧 客 關 係 現 代 化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有 問 題 的 解 決 需 求 的 滿 足 及 愉 快 的 感 覺 等 三 大 原 則, 並 依 此 發 展 出 服 務 方 向, 提 供 民 眾 滿 意 的 服 務 且 在 顧 客 導 向 的 經 營 管 理 面 上, 透 過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的 落 差, 各 項 服 務 面 向 的 重 視, 以 及 實 際 的 作 法, 即 品 質 面 設 計 面 及 執 行 面 的 到 位, 最 終 提 出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的 三 個 目 標, 據 以 提 升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績 效 同 時, 本 文 也 提 出 以 感 動 服 務 為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趨 勢 最 終 目 標 我 國 在 民 國 96 年 頒 行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作 為 為 民 服 務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揭 示 持 續 推 動 民 眾 滿 意 服 務 確 保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資 訊 使 用 權 及 鼓 勵 機 關 提 供 創 新 整 合 服 務 三 大 核 心 目 標 及 五 大 實 施 要 項, 帶 領 機 關 提 供 民 眾 滿 意 服 務 最 後, 公 務 人 員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應 遵 守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了 解 如 何 以 民 眾 的 角 2-2-2

29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度 來 回 應, 使 行 政 機 關 施 政 更 順 遂, 提 升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滿 意 度 及 信 任 貳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意 義 顧 客 (customer) 是 指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經 常 性 購 買 者, 而 這 種 購 買 與 使 用 習 慣 的 建 立, 是 透 過 一 段 時 間 經 常 性 的 彼 此 互 動 而 形 成 1990 年 代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引 進 企 業 精 神 於 公 部 門 進 行 革 新 與 再 造, 強 調 把 民 眾 當 成 顧 客, 以 民 為 尊 但 顧 客 服 務 的 提 供, 並 非 像 單 純 的 商 業 行 為 當 中, 消 費 者 多 半 被 視 為 是 各 種 企 業 組 織 的 獵 物, 繼 而 被 各 種 廣 告 與 行 銷 活 動 所 操 控 因 此,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即 是 政 府 應 提 供 民 眾 內 心 真 正 想 要 的 服 務, 其 對 象 及 目 的 如 次 : 一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對 象 : 主 要 有 內 部 顧 客 ( 同 仁 主 管 其 他 部 門 ) 與 外 部 顧 客 ( 民 眾 地 區 社 區 社 群 ), 內 部 及 外 部 顧 客 均 為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範 圍 ; 而 內 部 顧 客 的 滿 意, 是 推 動 外 部 服 務 的 基 礎 二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目 標 : 提 供 民 眾 高 度 顧 客 滿 意 度 民 眾 是 公 共 服 務 的 直 接 對 象, 民 眾 對 服 務 滿 意 度 的 評 量, 象 徵 著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實 質 結 果 其 終 極 精 神 在 於 落 實 民 主 行 政 與 對 於 民 主 社 會 發 展 深 化 的 積 極 作 用 管 理 大 師 彼 得. 杜 拉 克 指 出, 企 業 與 組 織 經 營 的 目 的 是, 創 造 顧 客 並 牢 牢 保 住 這 些 顧 客! 因 此,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的 意 義 即 是 讓 民 眾 知 道 政 府 的 用 心, 願 意 接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服 務, 並 進 一 步 信 任 且 依 賴 政 府 機 關 的 服 務 2-2-3

3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角 色 扮 演 案 例 解 析 卡 掛 失 20 萬 仍 被 領 光 小 偷 持 雙 證 件 改 密 碼 2015 年 4 月 18 日 即 時 新 聞 中 心 / 綜 合 報 導 雲 林 縣 王 姓 農 夫 的 皮 夾 日 前 遭 竊, 身 分 證 件 及 郵 局 款 卡 均 在 裡 面, 王 男 立 即 報 案 且 掛 失 提 款 卡, 到 郵 局 臨 櫃 查 餘 額 卻 遭 拒, 但 小 偷 持 雙 證 件 竟 可 辦 理 更 改 密 碼, 成 功 盜 領 戶 頭 20 萬 元 今 日 出 版 的 自 由 時 報 報 導, 王 男 本 月 10 日 開 車 下 田 工 作, 皮 夾 放 在 車 上, 車 子 也 未 上 鎖, 忙 完 農 事 後 卻 發 現 皮 夾 遭 竊, 當 天 上 午 10 時 報 案 且 向 郵 局 申 請 掛 失 ;2 天 假 日 後,13 日 上 午, 他 帶 著 報 案 三 聯 單 到 郵 局 查 詢 帳 戶 餘 額, 郵 局 人 員 因 帳 戶 已 掛 失, 沒 有 雙 證 件 拒 受 理 王 男 15 日 補 辦 好 證 件, 再 到 郵 局 查 詢, 原 本 20 萬 只 剩 123 元 警 方 追 查, 歹 徒 在 13 日 下 午 2 點, 帶 著 王 男 的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先 花 了 50 元 辦 理 變 更 密 碼, 當 天 下 午 4 時 至 隔 天 凌 晨, 領 光 王 男 帳 戶 的 錢 王 男 從 監 視 器 看 到 歹 徒 全 程 戴 口 罩 與 帽 子, 質 疑 郵 局 人 員 毫 無 警 覺 性 郵 局 指 出, 行 員 當 下 雖 覺 得 身 分 證 照 片 與 該 名 男 子 不 像, 但 對 方 聲 稱, 照 片 是 早 年 拍 的, 行 員 再 以 郵 局 專 用 的 業 務 代 碼 查 詢, 證 實 該 張 身 分 證 是 有 效 證 件, 才 會 受 理 資 訊 來 源 蘋 果 即 時 新 聞 775/ 2-2-4

31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重 點 討 論 一 在 郵 務 行 政 體 系 中, 我 們 要 及 時 處 理 顧 客 的 各 種 意 見 反 映, 以 落 實 顧 客 關 係 維 護, 可 是 又 要 替 顧 客 做 好 個 人 資 料 以 及 財 產 的 把 關, 我 們 該 如 何 建 立 一 套 標 準 的 作 業 程 序 呢? 二 過 往, 在 郵 局 的 日 常 事 務 中, 已 發 展 出 雙 證 件 的 檢 核 機 制, 可 是 在 此 個 案 裡, 這 機 制 反 倒 成 為 罪 犯 申 請 變 更 密 碼 的 一 種 助 力 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及 耳 熟 能 詳 的 口 號 之 間, 我 們 又 該 如 何 實 踐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的 核 心 精 神? 參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相 關 理 論 一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CRM)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簡 稱 CRM) 是 指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將 行 銷 銷 售 顧 客 服 務 與 支 援 等 加 以 整 合, 提 供 顧 客 更 客 製 化 的 服 務, 增 加 顧 客 滿 意 度, 達 成 組 織 經 營 的 最 佳 效 益 目 的 基 本 上,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的 思 維 是 根 基 於 四 個 基 本 原 則 : ( 一 ) 顧 客 應 被 視 為 重 要 資 產 來 管 理 ( 二 ) 並 非 所 有 的 顧 客 都 要 一 視 同 仁 ( 三 ) 每 位 顧 客 都 是 不 一 樣 的, 需 要 偏 好 與 決 策 行 銷 也 各 有 不 同 ( 四 ) 藉 著 更 瞭 解 個 別 顧 客, 組 織 可 以 提 供 更 個 人 化 或 客 製 化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以 極 大 化 顧 客 價 值 2-2-5

3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當 然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上, 顧 客 管 理 本 身 就 是 企 業 組 織 藉 由 與 顧 客 充 分 地 互 動, 來 瞭 解 及 影 響 顧 客 的 行 為,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是 一 個 創 造 維 繫 和 擴 大 顧 客 關 係 的 全 面 性 做 法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的 目 的 在 於 辨 識 出 合 適 的 顧 客, 並 在 合 適 的 時 間 在 合 適 的 通 路 上, 提 供 合 適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正 如 圖 一 所 示 合 適 的 顧 客 (Right Customer) 合 適 的 時 間 (Right Time) 合 適 的 通 路 (Right Channel) 合 適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Right Offer) 圖 一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的 目 的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一 直 尋 求 在 合 適 的 時 間, 對 適 當 的 對 象, 做 被 需 要 的 事 情, 這 無 非 就 是 溝 通 (communication) 透 過 溝 通, 可 以 形 成 顧 客 關 係 顧 客 忠 誠 度 顧 客 價 值, 以 及 顧 客 終 生 價 值 最 大 化, 因 此, 了 解 溝 通 的 構 成 要 素 變 得 相 當 重 要, 如 圖 二 所 示 在 傳 播 學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這 個 孕 育 自 電 訊 環 境 中 的 線 性 模 式 曾 經 是 整 個 學 科 的 階 段 性 發 展 基 礎 ; 今 日, 在 數 位 2-2-6

33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匯 流 的 背 景 下, 這 模 式 可 能 與 生 活 經 驗 多 所 出 入, 但 仍 清 晰 地 指 引 出 我 們 對 於 傳 播 的 思 考 訊 息 來 源 編 碼 溝 通 通 路 訊 息 接 收 者 溝 通 效 果 回 饋 圖 二 溝 通 要 素 與 溝 通 過 程 肆 現 代 化 的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從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開 始 發 展,1995 年 企 業 與 個 人 電 子 商 務 (e-commerce) 迅 速 興 起, 也 促 成 其 他 產 業 結 構 體 系 的 大 幅 改 變, 對 於 顧 客 導 向 的 相 關 具 體 做 法 與 整 合 更 是 有 推 波 助 瀾 的 貢 獻 隨 著 整 體 行 銷 環 境 變 遷, 企 業 組 織 面 對 的 不 再 是 一 個 均 值 的 大 眾 市 場, 政 府 應 建 立 以 顧 客 為 中 心 的 組 織 結 構, 而 公 務 人 員 亦 必 須 積 極 面 對 時 代 改 變, 建 立 與 民 眾 互 動 溝 通 的 有 效 機 制, 以 提 高 行 政 與 服 務 效 能 一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原 則 ( 一 ) 問 題 的 解 決 : 民 眾 要 的 是 問 題 能 夠 被 解 決, 例 如 完 成 繳 稅 的 義 務 清 除 住 家 環 境 中 的 污 染 等 ( 二 ) 需 求 的 滿 足 : 民 眾 的 需 求 必 須 被 滿 足, 例 如 水 電 供 給 無 2-2-7

3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虞 住 家 附 近 的 公 園 綠 地 的 設 置 與 管 理 社 區 治 安 的 維 護 搬 家 戶 籍 水 電 等 相 關 異 動 能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 三 ) 愉 快 的 感 覺 : 民 眾 在 接 受 政 府 服 務 時, 能 夠 有 愉 快 的 感 覺, 例 如 洽 公 時 不 會 等 待 太 久, 任 何 人 都 是 被 公 平 對 待 二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方 向 ( 一 ) 服 務 的 多 元 化 與 精 緻 化 : 服 務 環 境 及 設 施 的 改 善 及 優 質 化, 以 及 簡 化 服 務 程 序 等 服 務 創 新 改 善 作 為 ( 二 ) 重 視 服 務 過 程 的 感 動 溝 通 : 強 化 感 動 的 服 務 與 溝 通, 形 塑 機 關 的 正 面 形 象 ( 三 ) 善 用 科 技 : 各 項 政 府 服 務 程 序 及 資 訊 透 明 化, 創 新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網 路 服 務, 以 便 捷 服 務 流 程 ( 四 )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 結 合 民 眾 共 同 參 與 及 行 銷 的 服 務 創 新 模 式 ( 五 )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 一 站 式, 萬 事 達 (one stop) 服 務, 減 少 來 回 奔 波 伍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經 營 管 理 一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品 質 面 優 質 的 服 務 在 於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缺 口 (Parasuraman, A., Valarie A. Z., & Leonard L. B., 1984), 由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的 三 位 教 授 提 出, 並 且 運 用 三 位 教 授 的 姓 名 簡 稱 為 PZB 模 式, 意 即 經 由 服 務 品 質 缺 口 彌 補, 增 進 顧 客 滿 意 度, 共 有 五 個 服 務 品 質 缺 口 : ( 一 ) 期 望 服 務 品 質 與 認 知 服 務 品 質 缺 口 : 民 眾 對 服 務 的 期 望 與 民 眾 實 際 感 受 到 的 服 務 之 間 的 差 距, 2-2-8

35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主 要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民 眾 的 期 望 過 高 ( 二 ) 顧 客 需 求 瞭 解 缺 口 : 民 眾 期 望 之 服 務 品 質 與 政 府 認 知 之 服 務 品 質 之 間 的 差 距 主 要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政 府 不 瞭 解 民 眾 內 心 真 實 的 需 求, 也 不 了 瞭 解 民 眾 的 期 望 ( 三 ) 服 務 設 計 與 規 格 瞭 解 缺 口 : 政 府 高 層 對 民 眾 期 望 之 認 知, 與 政 府 部 門 的 服 務 設 計 與 規 格 標 準, 兩 者 之 間 有 差 距 主 要 是 沒 有 選 擇 正 確 的 服 務 設 計 與 規 格,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政 府 高 層 未 訂 定 各 政 府 單 位 的 服 務 品 質 標 準 或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不 夠 明 確 或 標 準 過 高 不 易 達 成 ( 四 ) 服 務 執 行 缺 口 : 政 府 的 服 務 品 質 設 計 及 標 準, 在 服 務 傳 遞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差 距 主 要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沒 有 依 照 標 準 作 流 程 序 傳 遞 服 務 ( 五 ) 服 務 溝 通 缺 口 : 實 際 服 務 傳 遞 與 服 務 的 外 部 溝 通 間 的 差 距 主 要 是 服 務 績 效 沒 有 符 合 服 務 承 諾, 發 生 原 因 可 能 是 政 府 高 層 發 佈 太 多 的 服 務 承 諾, 但 實 際 服 務 績 效 卻 無 法 達 成 二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設 計 面 ( 一 ) 服 務 硬 體 : 服 務 場 域 中 之 一 切 相 關 硬 體 設 施 是 否 合 宜, 甚 至 包 括 其 所 營 造 出 來 氛 圍 與 效 果 ( 二 ) 服 務 軟 體 : 服 務 場 域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的 友 善 性 及 專 業 性, 提 供 服 務 時 是 否 親 和 並 且 能 勝 任 服 務 工 作 ( 三 ) 服 務 速 度 : 追 求 快 速 反 應 與 及 時 問 題 解 決 的 服 務 速 度 2-2-9

3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四 ) 服 務 彈 性 : 針 對 民 眾 的 各 種 不 同 需 求, 適 當 的 彈 性 調 整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不 是 墨 守 成 規, 甚 至 修 改 規 定 以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三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執 行 面 ( 一 )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作 法 4S 觀 點 1.Standing/ 站 起 來 : 起 而 行 2.Smiling/ 微 笑 : 給 民 眾 好 臉 色 看 3.Speeding/ 趕 快 辦 : 減 少 民 眾 等 待 時 間 4.Satistfying/ 令 人 滿 意 : 服 務 令 民 眾 滿 意 ( 二 )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精 進 方 向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目 標 1. 不 出 門 能 辦 大 小 事 : 政 府 服 務 應 多 用 網 路 少 用 馬 路, 讓 民 眾 不 用 臨 櫃 也 可 以 申 辦 案 件 或 查 詢 進 度 2. 臨 櫃 服 務 一 次 OK: 政 府 服 務 為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機 關 應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全 功 能 服 務 櫃 台, 提 供 跨 機 關 或 部 門 整 合 服 務 3. 主 動 關 心 服 務 到 家 : 政 府 服 務 為 現 場 受 理 連 線 申 辦, 透 過 網 路 及 行 動 載 具, 由 第 一 線 人 員 主 動 到 府 服 務 陸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之 趨 勢 一 優 質 顧 客 滿 意 度 顧 客 滿 意 度 是 顧 客 比 較 自 己 對 於 產 品 服 務 品 質 的 期 望 與 實 際 感 受 後, 所 感 受 到 的 一 種 愉 悅 或 失 望 的 程 度 秉 持 民 眾 問 題, 一 次 做 好 的 政 策, 希 望 把 每 一 件 事 做 到 最 好, 全 體 公 務 員 以 最 誠 懇 的 態 度, 最 專 業 技 能, 提 供 最 優 質 的 服 務, 並 不

37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斷 持 續 創 新 改 進, 以 達 到 良 好 的 顧 客 滿 意 度 二 顧 客 服 務 保 證 服 務 保 證 又 稱 為 服 務 承 諾, 是 公 務 單 位 針 對 自 身 服 務 品 質 做 出 的 承 諾 顧 客 服 務 保 證 所 提 供 之 補 償 承 諾, 將 可 提 升 顧 客 之 抱 怨 意 願, 讓 公 務 單 位 能 更 有 機 會 挽 回 因 不 滿 而 流 失 或 轉 移 到 其 他 廠 商 的 顧 客 三 超 越 顧 客 期 望 公 務 人 員 要 永 遠 和 民 眾 內 心 的 期 望 賽 跑, 且 要 有 超 越 民 眾 期 望 的 信 念, 才 能 讓 顧 客 由 衷 的 感 動, 提 供 超 越 顧 客 期 望 的 服 務 四 感 動 顧 客 顧 客 要 的 無 非 是 希 望 能 了 解 他 們 在 乎 的 事 情, 只 要 能 掌 握 顧 客 對 於 企 業 或 組 織 的 認 同 感 涉 入 程 度 歸 屬 感 等 等, 便 能 觸 發 顧 客 感 動 的 火 花, 得 到 顧 客 的 認 同 柒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精 神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長 期 致 力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並 以 提 供 創 新 服 務 整 合 服 務 數 位 服 務 為 目 標, 力 求 不 斷 精 進 為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早 期 便 師 法 企 業 精 神, 引 進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 概 念, 成 功 帶 領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品 質 管 理 及 服 務 改 造 運 動, 接 著 又 參 考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優 質 治 理 (good governance) 理 念, 於 民 國 96 年 頒 行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以 持 續 推 動 民 眾 滿 意 服 務 確 保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資 訊 使 用 權 及 鼓 勵 機 關 提 供 創 意 整 合 服 務 三 大 核 心 目 標, 要 求 政 府 的 服 務 要 讓 民 眾 的 需

3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求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回 應, 也 重 視 在 不 同 層 級 不 同 功 能 機 關 及 業 務 之 間 的 有 效 整 合, 以 滿 足 民 眾 多 元 化 及 日 新 月 異 的 各 種 需 求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係 為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除 了 以 上 三 大 核 心 目 標 外, 其 實 施 要 項 有 五 : 一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深 化 服 務 績 效 ( 一 ) 考 量 民 眾 洽 公 之 便 利 性 及 實 用 性, 合 宜 改 造 服 務 場 所, 合 理 充 實 更 新 服 務 設 施 ( 二 ) 建 立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親 切 具 責 任 感 之 優 質 形 象, 主 動 協 助 民 眾 申 辦 導 引 服 務, 並 提 供 業 務 諮 詢 ( 三 ) 善 用 傳 播 媒 體 及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村 里 民 大 會 等 公 眾 場 合,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及 業 務 特 性 擬 定 行 銷 策 略, 宣 導 政 府 施 政 措 施 及 執 行 成 效 ( 四 ) 聯 合 企 業 社 會 團 體 辦 理 或 主 動 參 與 各 項 公 益 事 務, 擴 散 政 府 服 務 訊 息 及 功 能 ( 五 ) 積 極 推 展 機 關 服 務 作 為, 爭 取 民 眾 之 認 同 及 獎 項 殊 榮 之 肯 定 二 便 捷 服 務 程 序, 確 保 流 程 透 明 ( 一 ) 設 置 全 功 能 櫃 台,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促 進 機 關 內 部 橫 向 聯 繫, 加 強 櫃 台 人 員 處 理 各 項 申 辦 案 件 知 能, 均 衡 各 櫃 台 承 辦 業 務, 縮 短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 二 ) 澈 底 診 斷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時 限 申 請 書 表 等, 訂 定 明 確 作 業 程 序 及 量 化 服 務 指 標,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 三 ) 檢 討 申 辦 案 件 應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必 要 性, 並 予 以 減 量 ;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本 政 策, 提 高 申 辦 案 件 相 關 資 料 查

39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驗 使 用 電 子 化 認 證 之 比 例 ( 四 ) 公 開 各 項 服 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資 訊 在 不 違 反 資 訊 公 開 規 定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的 前 提 下, 各 機 關 應 建 立 申 辦 或 申 請 案 件 公 開 查 詢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瞭 解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及 最 新 進 度 三 探 查 民 意 趨 勢, 建 立 顧 客 關 係 ( 一 ) 建 立 民 眾 抱 怨 處 理 機 制, 提 供 即 時 有 效 之 處 理 方 式, 減 少 處 理 時 間 成 本, 降 低 顧 客 抱 怨 頻 率 ( 二 ) 廣 開 民 眾 建 言 管 道, 鼓 勵 民 眾 提 供 建 言 ; 重 視 民 眾 興 革 建 議 及 陳 情 案 件, 確 實 依 據 有 關 規 定, 審 慎 迅 速 正 確 地 處 理 問 題 ( 三 ) 建 立 新 聞 媒 體 及 報 章 輿 論 快 速 回 應 機 制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主 動 為 政 策 辯 護 或 更 正 不 實 內 容, 以 導 正 社 會 視 聽 ( 四 ) 有 系 統 地 建 立 常 見 問 題 集 (FAQ) 管 理 機 制, 轉 換 民 眾 意 見 成 為 服 務 政 策 或 措 施 ; 或 透 過 民 眾 需 求 調 查 規 劃 服 務 政 策 或 措 施 ( 五 ) 定 期 辦 理 民 眾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改 進 服 務 缺 失 ; 強 化 問 卷 內 容 及 測 量 方 式 之 設 計 及 評 價 結 果 分 析 ; 研 析 滿 意 度 趨 勢, 並 與 同 性 質 機 關 進 行 比 較, 供 改 進 服 務 之 參 考 四 豐 富 服 務 資 訊, 促 進 網 路 溝 通 ( 一 ) 主 動 規 劃 公 開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核 心 政 策 執 行 計 畫 服 務 措 施 及 預 決 算 情 形 等 重 要 資 訊 提 供 之 資 訊 內 容 需 正 確 連 結 並 即 時 更 新

4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二 ) 機 關 網 站 或 網 頁 設 計 應 符 合 國 際 評 比 網 站 ( 頁 ) 資 訊 檢 索 應 規 劃 提 供 多 樣 性 檢 索 方 式 ; 並 遵 循 相 關 規 範 標 示 電 子 資 料, 提 供 分 類 檢 索 服 務 ( 三 ) 規 劃 建 置 多 元 化 電 子 參 與 管 道, 如 意 見 留 言 板 線 上 論 壇 網 路 投 票 網 路 民 調 等, 簡 化 相 關 互 動 及 操 作 方 式, 以 提 供 民 眾 友 善 網 路 溝 通 環 境 ( 四 ) 賡 續 推 動 網 站 ( 線 上 ) 申 辦 業 務 及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完 整 申 辦 資 訊 及 安 全 申 辦 認 證, 並 規 劃 新 增 申 辦 項 目, 提 高 線 上 申 辦 使 用 率 ( 五 ) 鼓 勵 建 置 跨 機 關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提 升 政 府 資 訊 資 源 共 享 及 使 用 效 率 五 創 新 服 務 方 式, 整 合 服 務 資 源 ( 一 ) 強 調 主 動 檢 討, 發 掘 服 務 遞 送 過 程 及 提 供 方 式 之 問 題, 運 用 法 令 與 流 程 檢 討 再 造 民 間 資 源 引 進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等 有 效 率 的 工 具, 規 劃 創 新 性 整 合 性 的 措 施 以 解 決 服 務 問 題 ( 二 ) 檢 討 現 有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廣 度 深 渡, 並 主 動 協 調 整 合 性 質 重 複 或 相 關 聯 服 務 工 作, 針 對 民 眾 需 求, 重 新 規 劃 設 計 有 創 意 之 加 值 服 務 ( 三 ) 著 眼 於 服 務 產 出 之 目 的 與 結 果, 力 求 有 價 值 之 創 新 服 務 型 態 與 方 式 多 元 化, 以 較 少 的 成 本 得 到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體 現 社 會 正 義 或 公 共 價 值 ( 四 ) 鼓 勵 機 關 勇 於 突 破 現 行 機 關 ( 單 位 ) 間 之 隔 閡, 從 政 府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及 共 享 角 度 出 發, 規 劃 跨 機 關 水 平 整 合 服

41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務 或 業 務 體 系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為 了 落 實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所 揭 櫫 的 三 大 核 心 目 標 及 五 大 實 施 要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創 設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該 獎 項 依 據 機 關 服 務 績 效 屬 性 不 同, 規 劃 第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及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等 二 類 參 獎 類 別, 適 用 不 同 的 評 獎 指 標, 以 引 導 機 關 改 造 服 務 流 程,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的 政 府 服 務 故 事 教 學 案 例 解 析 一 個 郵 差 故 事 改 變 兩 億 美 國 人 觀 念 郵 差 弗 雷 德, 馬 克. 桑 布 恩 去 年 一 次 遇 見 弗 雷 德, 是 在 我 買 下 新 居 不 久 遷 入 新 居 幾 天 後, 有 人 敲 門 來 訪, 我 打 開 房 門 一 看, 外 面 站 著 一 位 郵 遞 員 上 午 好, 桑 布 恩 先 生! 他 說 起 話 來 有 種 興 高 采 烈 的 勁 頭 : 我 的 名 字 是 弗 雷 德, 是 這 裡 的 郵 遞 員 我 順 道 來 看 看, 向 您 表 示 歡 迎, 介 紹 一 下 我 自 己, 同 時 也 希 望 能 對 您 有 所 了 解, 比 如 您 所 從 事 的 行 業 弗 雷 德 中 等 身 材, 蓄 著 一 撮 小 鬍 子, 相 貌 很 普 通 但 儘 管 外 貌 沒 有 任 何 出 奇 之 處, 他 的 真 誠 和 熱 情 卻 溢 於 言 表 這 真 讓 人 驚 訝 我 收 了 一 輩 子 的 郵 件, 還 從 來 沒 見 過 郵 遞 員 做 這 樣 的 自 我 介 紹, 但 這 確 實 使 我 心 中 一 暖 我 對 他 說 : 我 是 個 職 業 演 說 家, 這 算 不 上 真 正 的 工 作

4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如 果 你 是 位 職 業 演 說 家, 那 肯 定 要 經 常 出 差 旅 行 了? 弗 雷 德 問 我 是 的, 確 實 如 此 我 一 年 總 要 有 160 到 200 天 出 門 在 外 弗 雷 德 點 點 頭 繼 續 說 道 : 既 然 如 此, 如 果 你 能 給 我 一 份 你 的 日 程 表, 你 不 在 家 的 時 候 我 可 以 把 你 的 信 件 暫 時 代 為 保 管, 打 包 放 好, 等 你 在 家 的 時 候 再 送 過 來 這 簡 直 太 讓 人 吃 驚 了! 不 過 我 對 弗 雷 德 說, 沒 必 要 這 麼 麻 煩 : 把 信 放 進 房 前 的 信 桶 就 好 了, 我 回 家 的 時 候 再 取 也 一 樣 的 他 解 釋 說 : 桑 布 恩 先 生, 竊 賊 經 常 會 窺 探 住 戶 的 郵 箱, 如 果 發 現 是 滿 的, 就 表 明 主 人 不 在 家, 那 你 就 可 能 要 身 受 其 害 了 弗 雷 德 比 我 還 關 心 我 的 郵 件! 不 過 畢 竟 在 這 方 面, 他 才 是 專 家 他 繼 續 道 : 我 看 不 如 這 樣, 只 要 郵 箱 的 蓋 子 還 能 蓋 上, 我 就 把 信 放 到 裡 面, 別 人 不 會 看 出 你 不 在 家 塞 不 進 郵 箱 的 郵 件, 我 擱 在 房 門 和 屏 柵 門 之 間, 從 外 面 看 不 見 如 果 那 裡 也 放 滿 了, 我 就 把 其 他 的 信 留 著, 等 你 回 來 此 時 我 不 禁 暗 自 琢 磨 : 這 人 真 的 是 美 國 郵 政 的 僱 員 嗎? 或 許 這 個 小 區 提 供 特 別 的 郵 政 服 務? 不 管 怎 樣, 弗 雷 德 的 建 議 聽 起 來 真 是 完 美 無 缺, 我 沒 有 理 由 不 同 意 兩 周 後, 我 出 差 回 來, 剛 把 鑰 匙 插 進 鎖 眼, 突 然 發 現 門 口 的 擦 鞋 墊 不 見 了 我 想 不 通, 難 道 在 丹 佛 連 擦 鞋 墊 都 有 人 偷? 不 太 可 能 轉 頭 一 看, 擦 鞋 墊 跑 到 門 廊 的 角 落 了, 下 面 還 遮 著 什 麼 東 西 事 情 是 這 樣 的 : 在 我 出 差 的 時 候, 美 國 聯 合 遞 送 公 司 (UPS)

43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誤 投 了 我 的 一 個 包 裹, 給 放 到 沿 街 再 向 前 第 五 家 的 門 廊 上 幸 運 的 是, 我 有 郵 遞 員 弗 雷 德 看 到 我 的 包 裹 送 錯 了 地 方, 他 就 把 它 撿 起 來, 送 到 我 的 住 處 藏 好, 還 在 上 面 留 了 張 紙 條, 解 釋 事 情 的 來 龍 去 脈, 又 費 心 用 擦 鞋 墊 把 它 遮 住, 以 避 人 耳 目 弗 雷 德 已 經 不 僅 僅 是 送 信, 他 現 在 做 的 是 UPS 份 內 應 該 做 好 的 事! 他 的 行 為 使 我 動 容 作 為 一 個 職 業 演 說 家, 不 管 是 在 客 戶 服 務 還 是 一 般 的 業 務 中, 我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發 現 並 指 出 服 務 質 量 上 的 問 題 但 要 找 到 優 秀 的 例 子, 甚 至 是 稍 堪 稱 許 的, 都 要 困 難 得 多 但 弗 雷 德 卻 是 一 個 金 光 燦 燦 的 例 子, 人 性 化 的 貼 心 服 務 正 該 如 此, 他 為 所 有 渴 望 在 工 作 中 有 所 作 為 的 人 樹 立 了 榜 樣 由 於 弗 雷 德 的 榜 樣, 我 開 始 把 他 的 事 跡 拿 出 來, 在 全 國 各 地 舉 行 的 演 講 與 座 談 會 上 和 聽 眾 一 起 分 享 似 乎 每 一 個 人, 不 論 他 從 事 的 是 服 務 業 還 是 製 造 業, 不 論 是 在 高 科 技 產 業 還 是 在 醫 療 行 業, 都 喜 歡 聽 弗 雷 德 的 故 事 聽 眾 對 他 著 迷, 同 時 也 受 到 他 的 啟 發 回 到 住 地, 我 偶 爾 有 機 會 轉 告 弗 雷 德 他 的 事 跡 如 何 激 勵 別 人 我 告 訴 他, 有 一 位 灰 心 喪 氣 一 直 得 不 到 老 闆 賞 識 的 員 工, 寫 信 給 我 說 弗 雷 德 的 榜 樣 鼓 勵 她 堅 持 不 懈, 做 她 心 裡 認 為 正 確 的 事, 不 計 較 是 否 能 得 到 承 認 和 回 報 我 還 告 訴 弗 雷 德, 在 一 次 演 講 之 後, 一 位 聽 講 的 經 理 人 員 把 我 拉 到 一 邊, 對 我 說 他 現 在 才 認 識 到, 原 來 一 直 以 來 自 己 事 業 的 理 想 就 是 做 一 個 弗 雷 德 他 相 信, 在 任 何 一 個 行 業 和 領 域 裡, 每 個 人 的 奮 鬥 目 標 都 應 該 是 傑 出 和 高 質 至 於 我 本 人, 則 希 望 以 更 正 式 的 方 式 對 弗 雷 德 的 傑 出 服 務 表 示 謝 意 耶 誕 節 臨 近 的 時 候, 我 在 郵 箱 裡 給 他 放 了 一 份 小 小 的 禮 物 第

4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二 天, 我 的 郵 箱 裡 有 一 封 不 同 尋 常 的 信, 上 面 貼 著 郵 票, 可 是 沒 蓋 郵 戳 我 看 了 一 下 回 執, 發 信 人 是 郵 遞 員 弗 雷 德 弗 雷 德 知 道 把 未 經 郵 局 投 寄 的 信 私 自 放 入 郵 箱 是 違 法 的 所 以, 儘 管 是 他 本 人 把 信 從 自 己 家 送 到 我 的 住 處, 他 還 是 在 信 封 上 面 貼 上 郵 票, 使 其 合 法 信 的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 親 愛 的 桑 布 恩 先 生, 感 謝 你 送 我 的 聖 誕 禮 物 你 在 演 講 和 座 談 會 上 提 到 我, 真 使 我 受 寵 若 驚 我 希 望 自 己 能 一 直 提 供 優 秀 的 服 務, 你 真 誠 的, 郵 遞 員 弗 雷 德 接 下 來 的 十 年 中, 我 一 直 受 惠 於 弗 雷 德 的 傑 出 服 務 一 旦 信 箱 裡 的 郵 件 塞 得 亂 糟 糟, 那 準 是 弗 雷 德 沒 有 上 班 弗 雷 德 為 這 條 街 的 住 戶 服 務 時, 我 的 信 件 總 是 捆 紮 整 齊 的 一 直 到 今 天, 我 也 無 法 說 清, 弗 雷 德 的 動 力 究 竟 來 自 何 處 我 知 道, 額 外 的 優 秀 服 務 並 未 給 他 帶 來 更 高 的 收 入 ; 我 猜 測, 他 也 沒 有 因 此 得 到 僱 主 的 特 別 賞 識 或 提 拔 ( 如 果 有, 我 也 從 沒 聽 說 ) 據 我 所 知, 他 也 沒 有 私 下 參 加 過 任 何 特 別 的 培 訓 或 激 勵 計 劃 我 能 確 定 的 一 件 事 是 : 弗 雷 德 和 他 工 作 的 方 式, 對 於 21 世 紀 任 何 想 有 所 成 就 脫 穎 而 出 的 人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最 適 用 的 象 徵 真 理 是 可 以 傳 播 的, 我 從 弗 雷 德 身 上 得 到 幾 點 啟 發, 這 些 啟 發 對 於 任 何 行 業 中 的 任 何 人, 都 是 適 用 的 每 個 人 都 能 有 所 作 為 不 怕 你 所 工 作 的 機 構 有 多 龐 大, 甚 至 也 不 怕 它 有 多 麼 糟 糕, 個 人 在 這 個 機 構 中, 永 遠 能 有 所 作 為 上 司 可 能 對 員 工 出 色 的 表 現 設 置 障 礙, 或 對 之 視 而 不 見, 或 者 不 能 充 分 賞 識 和 鼓 勵 ; 也 可 能, 上 司 願 意 對 員 工 進 行 培 訓, 改 善 他 們 的 業 績, 並 給 予 獎 勵

45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但 不 管 環 境 的 利 弊 順 逆, 最 終, 超 卓 的 工 作 表 現, 還 是 員 工 自 己 抉 擇 的 結 果 想 一 想, 你 在 工 作 中 為 顧 客 和 同 事 帶 來 了 喜 悅, 還 是 給 他 們 增 添 了 煩 惱? 你 是 幫 助 自 己 的 組 織 與 其 目 標 更 近 一 步, 還 是 與 它 背 道 而 馳? 你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因 循 普 通, 還 是 超 凡 脫 俗? 你 是 減 輕 了 他 人 的 負 擔, 還 是 給 他 們 添 加 了 累 贅? 你 願 襄 助 他 人 脫 穎 而 出, 還 是 願 意 拖 人 家 的 後 腿? 沒 人 能 阻 止 你 選 擇 卓 越 在 每 一 天 結 束 之 際, 關 鍵 的 問 題 只 有 一 個 : 你 做 了 什 麼 有 意 義 的 事? 重 點 討 論 一 弗 雷 德 的 故 事 說 明 當 我 們 以 同 理 心 對 待 他 人 時, 所 經 營 的 其 實 是 屬 於 自 己 的 快 樂 世 界 除 了 同 理 心 的 闡 述, 你 認 為 弗 雷 德 還 有 哪 些 啟 發? 二 若 將 這 個 故 事 放 置 在 前 面 台 灣 郵 局 的 案 例 中, 你 會 有 著 甚 麼 樣 的 處 理 構 想? 捌 民 眾 陳 情 服 務 案 處 理 政 府 要 站 在 民 眾 的 角 度 來 推 動 服 務, 才 能 夠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探 查 民 意 趨 勢 之 作 法, 包 括 蒐 集 民 眾 經 常 抱 怨 事 項, 及 傾 聽 民 眾 聲 音, 民 眾 意 見 向 政 府 表 達 主 要 的 管 道 便 是 透 過 陳 情 陳 情 係 民 主 國 家 提 供 民 眾 非 正 式 行 政 救 濟 與 政 治 參 與 主 要 管 道 之 一, 公 務 人 員 對 陳 情 機 制 與 規 範 應 非 常 熟 稔, 並 且 站 在 民 眾 角 度 來 處 理, 使 行 政 機 關 施 政 更 順 遂, 提 升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滿 意 度 及 信 任

4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一 陳 情 法 規 依 據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人 民 有 請 願 訴 願 及 訴 訟 之 權 政 府 為 增 進 便 民 之 功 效, 確 保 人 民 權 益, 擴 大 政 治 參 與, 爰 將 人 民 習 以 為 常 的 陳 情 予 以 明 確 規 範, 於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8 條 明 定 : 人 民 對 於 行 政 興 革 之 建 議 行 政 法 令 之 查 詢 行 政 違 失 之 舉 發 或 行 政 上 權 益 之 維 護,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陳 情 行 政 院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頒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俾 使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有 所 遵 循 二 陳 情 案 件 的 原 因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8 條 對 於 提 出 陳 情 之 規 定 抽 象 而 廣 泛, 任 何 與 政 府 行 政 行 為 有 關 之 各 種 事 務, 均 可 提 出 陳 情, 如 對 於 時 政 的 建 議 已 確 定 之 行 政 處 分 人 員 操 守 之 質 疑 對 考 試 結 果 的 不 服 等, 可 以 說 陳 請 案 件 的 內 容 相 當 多 元 三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是 各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之 準 則, 機 關 處 理 陳 情 案 件 之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圖 三 ): ( 一 ) 陳 情 案 件 的 受 理 作 業 我 國 在 作 業 要 點 上 對 於 陳 情 民 眾 幾 乎 沒 有 太 多 的 限 制, 包 括 口 頭 或 書 面 形 式 不 拘, 而 隨 著 政 府 e 化 系 統 更 趨 成 熟, 各 機 關 都 設 有 申 訴 信 箱, 民 眾 僅 需 撰 寫 電 子 郵 件 即 可 陳 情, 而 甚 至 要 求 政 府 機 關 主 動 指 派 專 人 辦 理 聆 聽 陳 訴, 或 因 視 案 情 需 要 必 須 實 地 查 訪 處 理, 陳 情 方 式 相 當 便 民, 相 對 的 也 造 成 陳 情 案 量 增 加, 政 府 必

47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須 費 心 處 理 ( 二 ) 陳 情 案 分 案 移 轉 至 承 辦 單 位 案 件 登 錄 後, 現 行 作 業 由 聯 合 中 心 或 是 收 發 文 中 心 首 先 作 出 初 步 判 別, 予 以 分 送 至 各 主 管 機 關 並 給 予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再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分 送 給 所 屬 承 辦 人 員 因 此, 如 果 能 降 低 分 案 的 錯 誤 率 及 提 升 分 案 效 率, 同 時 可 避 免 分 案 錯 誤 而 須 移 轉 機 關, 再 重 新 公 文 旅 行 造 成 時 效 的 延 誤 ( 三 )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逐 級 陳 核 各 級 機 關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後, 應 將 陳 情 文 件 或 紀 錄 隨 處 理 中 之 文 卷, 依 分 層 負 責 之 規 定, 逐 級 陳 核 ( 四 ) 陳 情 案 之 處 理 模 式 承 辦 人 員 接 獲 陳 情 案 件 將 依 據 規 定 作 擬 辦,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約 可 以 分 為 二 大 方 向 : 1. 接 受 陳 情 : 針 對 案 情 內 容 敘 明 具 體 處 理 意 見 及 法 規 依 據, 以 簡 明 肯 定 文 字 答 復, 並 副 知 有 關 機 關 若 受 理 陳 情 機 關 非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機 關 應 移 送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並 通 知 陳 情 人 2. 不 予 處 理 : 因 陳 情 內 容 不 具 體 不 實 或 未 具 或 偽 冒 姓 名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者, 不 予 受 理 ; 及 同 一 事 由,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而 一 再 陳 情 者, 或 同 時 向 多 個 機 關 陳 情, 經 查 非 主 管 機 關 者, 亦 可 不 予 以 受 理 值 得 注 意 是, 在 各 機 關 答 覆 陳 情 人 時, 應 針 對 案 情 內 容 敘 明 具 體 處 理 意 見 及 法 規 依 據, 以 簡 明 肯 定 親

4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切 易 懂 之 文 字 答 復 陳 情 人 圖 三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圖

49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 五 ) 回 復 陳 情 人 處 理 成 果 機 關 應 通 知 陳 情 人 處 置 狀 況,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除 秉 持 合 理 合 法 迅 速 確 實 辦 理, 並 有 時 效 上 限 制 各 級 機 關 處 理 陳 情 案 件 應 登 記 區 分, 並 依 業 務 性 質 訂 定 處 理 期 限, 各 種 案 件 處 理 不 得 超 過 30 天, 如 未 在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成, 得 簽 請 核 准 展 延 最 後, 辦 理 結 案, 結 案 後 應 將 案 件 建 檔 存 查, 並 定 期 將 資 料 的 彙 整 檢 討 分 析,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並 分 送 各 級 機 關 參 考 改 進 及 獎 懲 承 辦 人 員 四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 一 ) 建 立 隱 匿 身 分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機 制 有 關 未 具 真 實 姓 名 或 聯 絡 方 式 陳 情 案 件 之 處 理, 機 關 應 依 來 函 所 陳 述 內 容 進 行 判 斷, 如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緊 急 重 要 事 項 仍 須 錄 案 處 理, 以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其 餘 為 避 免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仍 得 依 第 14 點 規 定 予 以 登 記, 不 予 處 理 部 分 陳 情 民 眾 不 願 身 分 曝 光 而 要 求 保 密, 機 關 應 健 全 相 關 保 密 措 施, 建 立 陳 情 民 眾 對 機 關 之 信 賴 感, 並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 二 ) 妥 為 處 理 迭 次 陳 情 民 眾 再 次 針 對 同 一 事 由 陳 情, 機 關 已 適 當 處 理 後, 在 第 二 次 陳 情 時 應 委 婉 告 知 民 眾 未 來 同 一 事 由 將 不 再 受 理, 讓 民 眾 知 悉 機 關 處 理 方 式 若 由 不 同 陳 情 人 或 疑 似 同 一 陳 情 人 變 造 身 分 對 特 定 議 題 大 量 陳 情, 或 由 同 一 陳 情 人 經 常 以 各 種 不 同 事 由 不 斷 陳 情 者, 原 則 上 仍 應 受 理 及 處 理, 惟 如 經 機 關 查 明 案 情, 確 認 陳 情 人 有 持 續 或

5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大 量 且 顯 有 耗 費 機 關 行 政 資 源 情 形 之 虞 者, 可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視 案 情 同 意 不 予 處 理, 並 函 復 陳 情 人 委 婉 告 知 不 予 處 理 之 理 由, 及 說 明 未 來 如 有 類 似 陳 情 將 不 再 受 理, 讓 民 眾 瞭 解 機 關 處 理 方 式,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三 ) 主 動 與 陳 情 人 進 行 溝 通 實 務 上 機 關 常 遇 到 部 分 陳 情 人 一 再 陳 情, 或 以 不 理 性 態 度, 造 成 機 關 處 理 上 的 困 難, 建 議 機 關 主 動 邀 請 陳 情 人 進 行 相 談, 聆 聽 其 建 言, 以 化 解 其 陳 情 癥 結, 如 涉 及 相 關 機 關 主 管 事 項, 得 協 助 陳 情 民 眾 向 其 溝 通, 以 維 護 權 益 ( 四 ) 加 強 陳 情 案 件 管 理 機 制 各 機 關 應 強 化 各 機 關 定 期 彙 整 研 析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並 研 提 改 進 建 議, 分 送 所 屬 機 關 參 考 改 進 等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以 提 升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品 質 ( 五 ) 落 實 對 績 優 承 辦 人 員 的 獎 勵 為 鼓 勵 同 仁 盡 心 處 理 陳 情 案 件, 並 表 示 機 關 對 人 民 陳 情 業 務 之 重 視, 各 機 關 應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規 定 對 績 優 承 辦 人 員 予 以 獎 勵 玖 結 語 一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是 以 民 為 本 以 民 為 頭 家 之 具 體 工 作 態 度 及 工 作 作 法 要 知 道 當 第 一 線 公 務 人 員 拒 絕 一 個 陳 情 案 件 時, 就 等 於 是 代 表 整 個 機 構 拒 絕 民 眾, 造 成 民 眾 有 著 問 題 被 漠 視 的 強 烈 感 受 在 這 裡, 同 理 心 的 斷 層 也 明 確 地 浮 現 出 來 依 照 法

51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令 規 章, 公 務 人 員 可 能 無 法 為 民 眾 解 決 問 題, 但 至 少 要 試 圖 幫 助 民 眾 進 入 解 決 問 題 的 過 程 二 創 意 及 感 動 是 顧 客 導 向 之 服 務 之 核 心 思 考 繼 續 第 一 點 延 伸, 基 於 公 務 員 業 務 職 掌 的 範 圍, 有 些 需 要 跨 單 位 的 問 題 可 能 無 法 解 決 因 此, 進 入 到 問 題 解 決 的 過 程 中, 公 務 員 需 要 了 解 陳 情 案 件 問 題 的 性 質, 其 涵 蓋 面 向 往 往 不 是 單 一 的, 而 是 多 元 的 三 民 眾 是 政 府 的 頭 家, 政 府 機 關 應 重 視 人 民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溝 通, 而 機 關 在 面 對 陳 情 的 民 眾 時 應 以 真 誠 的 態 度, 以 同 理 心 來 聆 聽 他 們 的 問 題, 並 暢 通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間 溝 通 的 管 道, 以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讓 民 眾 實 質 感 受 到 政 府 服 務 的 用 心

5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參 考 書 目 1. 陳 家 聲 (2010) 政 府 機 關 創 新 服 務 樣 態 之 探 討 研 考 雙 月 刊,34 卷 5 期, 陳 祥 (2008)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機 制 之 改 進 台 北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3. 廖 麗 娟 黃 子 華 (2012) 政 府 機 關 創 新 精 進 整 合 服 務 之 策 略 研 考 雙 月 刊,36 卷 5 期, 蕭 淑 玲 黃 宣 龍 張 呈 瑋 林 義 倫 吳 明 珊 楊 埅 沂 陳 以 玲 (2009) 顧 客 洞 察 者 的 田 野 手 冊 : 如 何 從 顧 客 行 為 脈 絡 中 找 出 商 機, 打 造 創 新 服 務 與 產 品! 台 北 市 :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5.David, A. (2009). Strategic Market Management. (9th ed.), NY: John Wiley & Sons. 6.Kolter P. & Keller K. (2012). A framework for marketing Management. NJ: Prentice Hall. 7.Parasurman, A., Valarie A. Zeithaml, and Leonard L. Berry (1984). A Conceptual Model of Service Qualit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Journal of Marketing, 49(Fall),

53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課 程 目 標 本 課 程 不 僅 強 調 工 作 計 畫 在 規 劃 中 所 勾 勒 的 藍 圖 內 容 過 程 與 工 具, 並 重 視 如 何 將 規 劃 的 藍 圖 付 諸 實 行 課 程 主 要 目 標 有 三 : 一 了 解 工 作 計 畫 的 涵 義 與 類 型 : 包 含 計 畫 一 詞 在 中 英 文 中 相 似 的 語 彙, 以 及 在 實 務 上 工 作 計 畫 的 不 同 類 型 與 撰 寫 時 機 二 撰 寫 簡 單 的 工 作 計 畫 :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計 畫 類 型 及 時 機, 運 用 不 同 規 劃 方 法, 撰 寫 包 含 具 體 時 程 的 操 作 計 畫 三 熟 悉 運 用 執 行 工 作 計 畫 的 工 具 : 課 程 中 熟 悉 並 演 練 執 行 工 作 計 畫 的 各 種 工 具 學 習 指 標 本 文 以 福 爾 摩 沙 美 麗 縣 所 屬 茉 莉 鄉 公 務 員 李 莫 愁 小 姐 如 何 完 成 一 個 工 作 計 畫 為 例, 說 明 工 作 計 畫 的 撰 寫 與 執 行, 教 材 附 有 9 個 案 例 供 您 練 習, 預 定 之 學 習 指 標 包 括 : 一 學 習 如 何 蒐 集 資 料 協 調 分 工 以 及 資 源 整 合 二 依 據 工 作 計 畫 五 大 原 則, 撰 寫 計 畫 三 熟 悉 計 畫 製 作 工 具 與 格 式 四 學 習 如 何 執 行 工 作 計 畫 並 運 用 工 具 進 行 查 核 與 進 度 管 制 2-3-1

5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壹 前 言 早 期 的 規 劃 學 者, 強 調 計 畫 的 目 的, 亦 即 規 劃 所 勾 勒 的 遠 景 或 刻 劃 的 藍 圖, 才 是 規 劃 者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 近 世 的 學 者 則 強 調 計 畫 的 過 程, 現 在 則 兩 者 皆 重 視 計 畫 一 詞 的 含 意,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下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例 如 : 謀 略 企 劃 方 案 等 皆 隱 含 規 劃 1 的 意 義 工 作 計 畫 則 通 常 有 一 個 具 體 時 程, 可 能 是 幾 天 幾 周 或 者 數 個 月, 很 少 超 過 一 年, 它 是 一 項 可 操 作 的 具 體 文 件, 藉 由 該 文 件 以 掌 握 組 織 目 標 可 在 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本 課 程 以 研 擬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的 個 案, 貫 穿 每 一 個 過 程 中 所 運 用 到 的 工 作 計 畫 原 理, 從 個 案 情 節 帶 入 理 論 的 對 應, 以 使 理 論 與 實 務 運 用 的 結 合 更 易 於 理 解 在 案 例 情 境 開 始 前, 首 先 介 紹 個 案 中 的 主 要 人 物 : 李 莫 愁 : 女 性,29 歲, 未 婚, 大 學 畢 業, 基 層 特 考 及 格, 曾 任 職 私 人 企 業 單 位 3 年, 分 發 美 麗 縣 茉 莉 鄉 人 事 室 辦 事 員,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約 6 個 月 李 大 功 : 男 性,43 歲, 已 婚, 育 有 兩 女, 專 科 畢 業, 曾 任 當 地 製 鞋 工 廠 經 理 8 年, 一 年 前 轉 換 跑 道, 競 選 美 麗 縣 茉 莉 鄉 鄉 長 成 功 王 立 人 : 男 性,51 歲, 已 婚, 育 有 一 子, 大 學 畢 業, 普 考 及 格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擔 任 美 麗 縣 茉 莉 鄉 人 事 室 主 任 已 有 四 年 曹 如 政 : 男 性,36 歲, 已 婚, 育 有 一 子 一 女, 農 校 畢 業, 務 農, 擁 有 茉 莉 花 田 約 0.5 公 頃, 李 莫 愁 的 表 哥 1 規 劃 企 劃 計 畫 雖 屬 同 義 字, 但 仍 有 細 微 的 差 異, 企 劃 強 調 的 是 創 造 性 計 畫 強 調 的 是 現 實 性 與 理 論 性, 規 劃 則 強 調 創 造 性 現 實 性 與 理 論 性, 參 見 : 陳 青 : 工 作 規 劃 術 ( 臺 北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2005 年 4 月 )24-25 頁 2-3-2

55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福 爾 摩 沙 美 麗 縣 共 有 26 個 鄉 鎮 市, 話 說 福 爾 摩 沙 美 麗 縣 所 屬 茉 莉 玫 瑰 櫻 花 等 鄉, 因 位 置 偏 遠, 屬 於 人 口 外 流 鄉 鎮, 雖 然 風 景 秀 麗, 但 由 於 工 商 產 業 並 不 發 達, 屬 於 經 濟 比 較 需 要 開 發 的 鄉 鎮 有 一 天 美 麗 縣 縣 長 發 了 一 張 公 文, 給 全 縣 26 鄉 鎮 市, 主 旨 寫 著 : 為 振 興 本 縣 特 色 產 業, 請 本 縣 各 鄉 鎮 以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One Town One Product) 2 為 基 礎,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除 給 予 補 助 外, 也 可 輔 導 參 加 每 年 度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舉 辦 的 地 方 特 色 產 品 展 售 會, 不 僅 讓 海 內 外 消 費 民 眾 有 機 會 可 一 覽 全 臺 之 地 方 特 色 商 品, 更 提 供 地 方 業 者 一 個 舞 臺 展 示 銷 售, 並 得 以 互 相 觀 摩 學 習 這 個 公 文 到 了 茉 莉 鄉, 就 先 分 給 民 政 課 張 先 生, 張 先 生 一 看 與 農 業 課 業 務 有 關, 正 打 算 將 文 改 分 給 農 業 課 時, 卻 又 覺 得 與 觀 光 課 文 化 課 及 經 濟 課 業 務 似 乎 都 有 些 相 關, 於 是 便 拿 回 秘 書 室, 與 負 責 綜 合 業 務 的 畢 專 員 討 論, 專 員 於 是 請 示 主 任 秘 書, 主 秘 就 說 與 大 家 都 有 關, 請 秘 書 室 綜 合 主 秘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開 會 並 請 鄉 長 親 自 主 持, 鄉 長 說, 美 麗 縣 位 於 福 爾 摩 沙 島 中 南 部, 本 鄉 最 具 特 色 的 產 業 是 茉 莉 花, 茉 莉 花 的 花 季 長, 從 每 年 五 月 到 十 月, 且 經 濟 價 值 也 很 高, 可 以 製 成 茉 莉 花 茶 茶 梅 酒 精 油 洗 髮 精 與 沐 浴 乳 等 產 品, 且 本 鄉 風 景 秀 麗, 產 業 加 上 觀 光, 不 是 可 以 振 興 本 鄉 產 業 嗎? 會 議 結 論 是 請 主 秘 主 持 專 案 小 組,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有 農 業 課 觀 光 課 文 化 課 民 政 課 經 濟 課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及 秘 書 室, 請 秘 2 One Town One Product(OTOP) 就 是 一 鄉 鎮 一 特 產, 最 早 構 想 引 自 日 本 OVOP(One Village One Product) 一 村 一 品 運 動, 此 概 念 是 1979 年 由 日 本 大 分 縣 前 知 事 ( 等 同 於 縣 長 ) 平 松 守 彥 博 士 提 出, 也 就 是 每 個 鄉 鎮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發 展 具 有 區 隔 性 手 工 藝 或 食 品 特 產 的 產 業 2-3-3

5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書 室 先 簽 報 一 個 小 組 的 設 置 要 點, 規 劃 茉 莉 花 產 業 的 主 題 跟 分 工, 由 鄉 長 親 自 擔 任 召 集 人, 最 好 能 先 舉 辦 個 工 作 計 畫 的 競 賽, 要 各 課 室 於 兩 週 內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再 據 以 辦 理 上 面 這 個 例 子 提 到 的 工 作 計 畫, 常 常 聽 到 同 事 說 寫 個 簡 單 的 工 作 計 畫, 也 常 聽 長 官 說, 縣 長 要 來 看 本 鄉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寫 個 工 作 計 畫 ; 總 統 要 來 巡 視, 寫 個 工 作 計 畫 ; 辦 個 講 習 弄 個 自 強 活 動 爭 取 上 級 補 助 長 官 出 國, 都 要 寫 個 工 作 計 畫, 究 竟 什 麼 是 工 作 計 畫 呢? 簡 單 的 說, 工 作 計 畫 (work plan) 是 個 人 或 組 織 遂 行 諸 般 任 務 的 最 小 的 計 畫 單 位 工 作 計 畫 通 常 可 以 定 義 為 : 一 項 交 付 任 務, 付 諸 實 現 或 著 手 進 行 之 前, 事 先 擬 定 的 一 套 辦 事 構 想, 以 便 於 在 未 來, 整 合 可 用 資 源, 按 部 就 班 採 取 行 動, 以 較 佳 或 較 理 想 的 方 式 來 達 到 既 定 的 目 標 的 一 套 計 畫 當 我 們 想 要 著 手 完 成 一 項 目 標 之 前, 都 會 事 先 訂 定 一 套 計 畫 書, 之 後 再 根 據 計 畫 書 逐 步 去 實 現 工 作, 這 就 是 工 作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的 重 要 性 在 於 能 具 體 指 引 一 個 組 織 營 運 的 方 向 及 目 標, 並 為 整 個 組 織 行 動, 提 供 齊 一 步 驟 的 架 構, 有 助 於 顯 示 未 來 的 遭 遇 問 題 可 能 機 會 與 潛 在 威 脅, 減 少 重 覆 作 業 重 疊 工 作 與 浪 費 資 源 的 活 動, 有 效 控 制 整 體 行 動 過 程 因 此, 工 作 計 畫 可 視 為 完 成 組 織 目 標 之 藍 圖, 它 是 一 項 可 以 操 作 的 具 體 文 件 貳 工 作 計 畫 的 特 性 與 類 型 李 莫 愁 是 個 年 輕 充 滿 活 力 的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被 分 發 到 茉 莉 鄉 的 人 事 室, 至 今 已 經 快 要 滿 6 個 月 了, 由 於 工 作 努 力 學 習 認 真, 很 快 就 被 重 用, 這 天 下 午, 王 立 人 主 任 將 會 議 資 料 拿 給 莫 愁 說 : 這 2-3-4

57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個 是 縣 政 府 要 的 振 興 特 色 產 業,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的 計 畫, 居 然 也 跟 人 事 室 有 關, 這 個 會 議 資 料 妳 拿 去 看 看, 今 天 是 禮 拜 五, 妳 帶 回 去 研 究 一 下, 星 期 一 提 個 構 想 來 莫 愁 戰 戰 兢 兢 的 接 到 這 項 工 作, 晚 上 抽 空 看 了 一 下 資 料, 她 終 於 看 懂 了, 鄉 長 想 要 大 家 研 提 一 項 跟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有 關 的 工 作 計 畫, 這 個 工 作 計 畫 不 僅 僅 是 將 來 要 跟 上 級 爭 取 經 費, 也 要 爭 取 本 鄉 登 上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舞 臺 的 機 會,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讓 本 鄉 茉 莉 花 能 形 成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讓 鄉 民 能 過 更 富 裕 更 幸 福 的 生 活 莫 愁 正 好 有 個 舅 舅 在 茉 莉 鄉 茉 莉 村 的 茉 莉 山 種 植 茉 莉 花, 自 己 小 時 候 曾 經 跟 著 媽 媽 去 過, 她 想 現 在 這 個 時 節, 茉 莉 花 期 好 像 快 過 了, 也 許 明 天 去 碰 碰 運 氣 晚 上 回 到 家 裡, 讀 農 科 畢 業 的 表 哥 曹 如 政 正 好 來 家 裡, 她 就 順 便 請 教 表 哥 茉 莉 花 的 知 識, 表 哥 告 訴 她, 茉 莉 花 最 早 被 當 作 經 濟 作 物 在 推 廣, 原 本 產 在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阿 拉 伯 一 帶 茉 莉 花 有 很 多 名 稱, 如 茉 莉 小 南 強 木 梨 花 柰 花 三 白 抹 麗 花 夜 素 馨 遠 客 末 麗 鬘 華, 均 是 指 茉 莉 花 除 了 做 為 經 濟 作 物 外, 茉 莉 花 常 被 作 園 藝 植 栽 盆 栽 花 卉 栽 植 供 觀 賞 用 表 哥 還 告 訴 莫 愁, 茉 莉 花 原 本 引 進 福 爾 摩 沙 島 北 部, 到 了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後, 有 農 民 從 北 部 移 到 本 縣 來 種 植, 初 期 因 種 植 後 開 花 不 香 而 作 罷, 經 過 幾 次 的 改 良, 總 算 找 到 這 裡 的 山 坡 地, 比 較 乾 燥 略 帶 酸 性, 適 合 茉 莉 花 生 長, 試 種 成 功 後, 其 他 花 農 也 跟 進 晚 上 莫 愁 送 走 表 哥 後, 開 始 搜 尋 相 關 資 料, 她 知 道 自 己 最 後 可 能 需 要 寫 個 工 作 計 畫 由 於 她 在 人 事 室 服 務, 又 剛 好 負 責 員 工 訓 練 業 務, 她 想 : 也 許 我 就 擬 一 個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吧 因 此 莫 愁 需 先 知 道 工 作 計 畫 有 什 麼 特 性 2-3-5

5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一 工 作 計 畫 強 調 時 限 性 由 於 工 作 計 畫 必 須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有 效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之 相 關 資 源 是 工 作 計 畫 的 最 大 議 題, 因 此 工 作 計 畫 通 常 是 時 效 導 向 (time based) 的, 常 見 的 包 括 半 年 季 月 旬 週 天 的 形 式, 在 這 個 計 畫 裡, 會 顯 示 所 有 工 作 項 目 以 及 每 個 項 目 佔 用 的 經 費 / 時 間 / 資 源 的 大 致 數 量 與 比 重, 最 後 把 時 間 加 總 起 來, 應 該 就 是 要 完 成 工 作 的 總 工 時 而 時 間 的 推 算 通 常 先 預 設 一 個 預 期 完 成 或 預 定 開 始 的 時 間, 再 往 後 推 算 (backward) 能 使 用 的 時 間, 而 不 是 採 用 往 前 推 算 (forward) 何 時 開 始 或 何 時 結 束 的 時 間 莫 愁 心 裡 的 估 計 是 鄉 長 給 主 任 的 期 限 是 兩 週, 因 此 她 必 須 考 慮 有 兩 種 時 間 觀 念, 第 一 是 她 能 否 在 期 限 內 擬 出 一 個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第 二 個 考 慮 是 這 個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可 能 要 在 何 時 辦 理, 以 年 度 預 算 來 說, 最 遲 可 能 需 12 月 底 完 成, 但 她 曾 聽 說 會 計 室 可 能 基 於 核 銷 的 需 要, 會 要 求 她 12 月 中 旬 前 要 完 成 二 工 作 計 畫 強 調 資 源 整 合 性 政 府 機 關 的 短 期 施 政 措 施, 通 常 是 多 種 工 作 計 畫 併 行, 互 相 關 聯, 密 不 可 分, 不 但 要 講 求 橫 面 協 調, 也 要 求 縱 向 的 連 貫 莫 愁 翻 了 一 下 本 鄉 的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與 年 度 預 算, 她 發 現 人 事 室 編 的 訓 練 費 用 只 有 5 萬 元, 但 農 業 課 也 編 了 訓 練 費 用 10 萬 元, 文 化 課 觀 光 課 經 濟 課 等 課 室 也 編 了 相 關 訓 練 費 用, 但 訓 練 目 標 都 有 不 同, 莫 愁 問 了 一 下 會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蕭 小 姐, 蕭 小 姐 跟 她 說 目 前 所 有 訓 練 費 大 約 只 剩 下 15 萬 元 2-3-6

59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莫 愁 心 想, 如 果 要 完 整 辦 理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需 要 來 參 加 講 習 的 可 能 包 括 農 民 觀 光 業 者 農 產 加 工 業 者 政 府 機 關 等, 需 要 的 經 費 可 能 不 止 15 萬 元, 而 且 也 不 可 能 一 次 辦 完, 也 許 初 期 可 以 寫 個 類 似 種 子 師 資 班 的 構 想, 等 把 這 些 單 位 的 工 作 預 算 人 力 與 時 間 等 資 源 整 合 在 一 起 後, 如 再 有 不 足, 本 鄉 好 像 有 個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協 會, 也 許 可 以 請 他 們 共 襄 盛 舉, 但 這 並 非 她 的 權 責 三 工 作 計 畫 強 調 理 想 實 現 性 政 府 為 分 配 國 家 有 限 資 源, 有 效 推 行 政 策 與 政 令, 常 須 將 一 定 期 間 內 必 須 推 動 的 各 項 政 策 措 施, 預 先 加 以 有 系 統 的 整 合 成 具 體 工 作 計 畫, 亦 即 將 抽 象 的 大 原 則 大 目 標, 具 體 化 為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如 此 不 僅 可 以 彰 顯 預 算 花 在 刀 口 上 之 效 果, 有 時 甚 至 還 可 以 成 為 爭 取 預 算 或 補 助 的 利 器 莫 愁 記 得 李 鄉 長 在 競 選 時, 曾 經 提 出 打 造 茉 莉 花 故 鄉 的 政 見, 她 在 網 路 上 蒐 尋 到 李 鄉 長 的 政 見, 打 造 茉 莉 花 新 願 景, 振 興 茉 莉 鄉 新 故 鄉, 她 知 道 這 個 計 畫 要 能 夠 成 功, 一 定 要 與 鄉 長 的 施 政 理 想 相 配 合 而 本 縣 屬 於 農 業 縣, 想 要 將 農 業 加 值 一 定 要 與 觀 光 文 化 生 技 相 結 合, 這 樣 才 能 讓 本 鄉 的 茉 莉 花 產 業 在 本 縣 以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中 脫 穎 而 出, 莫 愁 在 自 己 的 筆 記 本 裡 頭 寫 下 :( 一 ) 一 級 產 業 型 態 : 質 與 量 的 提 升 ;( 二 ) 二 級 產 業 型 態 : 茉 莉 花 茶 茉 莉 花 甜 酒 茉 莉 花 精 油 茉 莉 花 食 品 ;( 三 ) 三 級 產 業 型 態 : 茉 莉 花 之 旅 茉 莉 花 民 宿 茉 莉 花 餐 飲 ;( 四 ) 四 級 產 業 型 態 : 追 求 幸 福 如 果 能 成 為 美 麗 縣 的 特 色 產 業, 甚 至 將 茉 莉 花 節 成 為 繼 2-3-7

6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桐 花 節 之 後, 福 爾 摩 沙 另 一 個 觀 光 景 點, 成 為 行 政 院 極 力 推 動 的 地 方 產 業, 這 不 僅 可 以 爭 取 到 相 關 補 助, 可 以 參 加 每 年 度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舉 辦 的 地 方 特 色 產 品 展 售 會, 甚 至 可 以 為 故 鄉 人 民 爭 取 更 富 裕 的 生 活 條 件 四 工 作 計 畫 強 調 可 操 作 性 工 作 計 畫 由 於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通 常 具 有 以 下 特 性 : ( 一 ) 短 期 的 ( 二 ) 目 標 明 確 ( 三 ) 毋 需 做 環 境 評 估 或 已 經 完 成 環 境 評 估 ( 四 ) 強 調 分 工 合 作 ( 五 ) 可 以 執 行 的 ( 六 ) 通 常 是 部 門 性 的 作 業, 但 也 有 少 數 具 有 跨 部 門 的 性 質 莫 愁 心 裡 盤 算 著,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需 要 考 量 的 內 容 包 括 計 畫 性 質 課 程 名 稱 訓 練 經 費 訓 練 人 數 與 時 數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目 標 與 大 綱 師 資 訓 練 場 址 課 程 評 鑑 與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等 等, 都 是 撰 寫 工 作 計 畫 時 需 納 入 的 要 素 除 了 以 上 的 特 性,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計 畫 的 提 出, 通 常 有 幾 種 可 能 的 時 機 :(1) 基 於 爭 取 補 助 需 要 而 研 提 的 補 助 型 工 作 計 畫 ;(2) 上 級 機 關 或 上 級 長 官 基 於 任 務 需 要 交 辦 的 交 辦 型 工 作 計 畫 ;(3) 基 於 承 辦 業 務 需 要, 自 行 提 出 的 自 主 型 工 作 計 畫 詳 細 一 點 來 說, 工 作 計 畫 的 類 型 有 以 下 三 種 : 一 補 助 型 ( 工 作 ) 計 畫 補 助 型 ( 工 作 ) 計 畫 通 常 是 主 管 機 關 或 上 級 政 府 基 於 某 種 2-3-8

61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政 策 需 要, 籌 編 預 算, 然 後 按 照 一 定 的 規 格 或 標 準, 鼓 勵 下 級 政 府 單 位 或 所 屬 機 關 ( 構 ) 於 某 一 時 間 點 之 前, 研 提 計 畫, 然 後 依 據 一 定 的 審 查 原 則 或 標 準 進 行 審 議, 再 據 以 決 定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補 助 型 計 畫 通 常 可 以 按 照 是 否 需 配 合 款 又 分 為 三 種 不 同 的 類 型 : ( 一 ) 完 全 補 助 型 計 畫 : 這 屬 於 人 人 有 份 的 補 助 計 畫, 所 有 經 費 均 由 上 級 機 關 支 應, 本 機 關 通 常 並 不 需 要 另 外 支 付 任 何 經 費 支 援 ( 二 ) 部 分 補 助 型 計 畫 : 這 屬 於 配 合 度 越 大 補 助 越 多 的 補 助 計 畫, 向 上 級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必 須 搭 配 自 籌 款, 自 籌 款 的 比 例 從 10% 到 50% 不 等, 視 計 畫 要 求 而 訂 ( 三 ) 分 級 補 助 型 計 畫 : 這 屬 於 越 弱 勢 補 助 越 多 的 補 助 計 畫, 此 種 計 畫 基 本 上 也 屬 於 部 分 補 助 型 計 畫, 但 與 部 分 補 助 型 計 畫 不 同 的 是, 其 分 級 的 標 準 並 非 按 照 受 補 助 機 關 的 配 合 款 數 量 的 多 寡, 通 常 是 以 地 方 政 府 不 同 的 財 力 不 同 的 人 口 規 模 等 等, 區 分 等 級, 加 以 補 助 ; 例 如 按 照 縣 市 政 府 財 力, 第 一 級 補 助 60%, 第 二 級 補 助 65%, 第 三 級 補 助 70%, 如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推 動 垃 圾 零 廢 棄 工 作 的 補 助 計 畫, 基 本 上 是 屬 於 此 種 型 態 的 計 畫 二 交 辦 型 工 作 計 畫 行 政 工 作 雖 然 看 似 簡 單, 但 有 時 很 難 具 體 規 範, 而 社 會 現 象 瞬 息 萬 變, 為 了 應 付 諸 多 臨 時 突 發 的 情 勢 或 問 題, 幾 乎 所 有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執 掌 都 會 有 一 項 工 作, 稱 為 長 官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型 工 作 計 畫 通 常 有 兩 種 型 態 :( 一 ) 長 官 交 辦 計 畫 ;( 二 ) 上 級 2-3-9

6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交 辦 計 畫 三 自 主 型 工 作 計 畫 自 主 型 工 作 計 畫 和 一 般 工 作 計 畫 的 差 別 在 於, 此 計 畫 公 務 同 仁 可 依 自 己 的 業 務 執 掌 甚 至 興 趣 喜 好, 尋 找 合 適 的 工 作 計 畫 項 目, 並 且 自 行 簽 報, 最 後 得 到 長 官 或 上 級 機 關 認 可 的 計 畫 自 主 型 工 作 計 畫 的 提 出, 旨 在 解 決 團 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考 量, 這 些 問 題 考 量 包 括 :( 一 ) 實 現 既 定 的 組 織 目 標 ;( 二 ) 增 強 發 展 需 要 共 享 的 組 織 承 諾 ;( 三 ) 對 影 響 機 構 業 務 或 績 效 的 不 利 因 素 作 出 反 應 ;( 四 ) 鼓 勵 不 斷 創 新, 以 滿 足 或 超 越 服 務 政 策 對 象 的 期 望 ;( 五 ) 因 應 對 機 關 的 可 能 變 化 參 工 作 計 畫 製 作 原 則 可 行 性 與 格 式 莫 愁 搜 尋 了 一 個 晚 上 的 資 料, 雖 然 有 點 累, 但 心 裡 卻 很 踏 實, 隔 天 一 大 早, 莫 愁 騎 著 機 車 到 位 於 茉 莉 山 的 舅 舅 家, 外 公 外 婆 跟 舅 舅 知 道 莫 愁 要 來, 特 別 高 興, 舅 舅 告 訴 莫 愁, 茉 莉 花 一 定 要 完 全 用 手 採, 如 果 用 機 器 採, 很 難 讓 花 苞 保 持 完 好, 所 以 十 分 費 工, 採 收 的 時 間 通 常 要 中 午 過 後, 茉 莉 花 盛 產 的 月 份 是 農 曆 5-8 月 之 間, 中 午 過 後, 太 陽 很 大, 由 於 年 輕 人 都 不 愛 留 在 鄉 下 工 作, 因 此 目 前 茉 莉 村 採 收 者 其 實 都 是 中 老 年 人 居 多 現 在 是 10 月, 茉 莉 花 其 實 已 經 過 了 盛 產 期, 但 還 是 有 零 星 的 採 收, 中 午 舅 媽 的 午 餐, 還 有 一 道 茉 莉 鱈 魚, 令 莫 愁 印 象 非 常 深 刻, 餐 後 的 茉 莉 花 茶, 悠 悠 茉 莉 香, 久 久 不 散 小 憩 片 刻, 莫 愁 在 表 哥 帶 領 下, 穿 上 花 農 穿 的 防 曬 衣 服, 頂 著 大 太 陽 在 茉 莉 花 園 裡 一 個 花 苞 一 顆 一 顆 照 順 序 的 採 表 哥 告 訴 莫 愁 茉 莉 花 產 品 之 一, 就 是 製

63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作 茉 莉 綠 茶, 這 也 是 一 個 有 趣 的 過 程, 天 然 茉 莉 綠 茶 沖 泡 後 喝 起 來 就 是 不 一 樣, 茶 中 有 著 淡 淡 的 茉 莉 花 清 香, 順 口 而 甘 甜 傍 晚 在 表 哥 的 帶 領 下, 莫 愁 參 觀 了 鄉 裡 附 設 了 茉 莉 花 文 化 館, 在 這 裡 大 致 記 錄 茉 莉 花 生 態 與 歷 史, 莫 愁 發 現, 茉 莉 花 的 附 加 產 品, 除 了 茉 莉 花 茶 之 外, 還 有 茉 莉 綠 茶 梅 茉 莉 精 油 茉 莉 洗 髮 精 與 茉 莉 沐 浴 乳, 但 生 產 數 量 似 乎 很 有 限 晚 上 回 到 家 裡, 梳 洗 完 畢, 莫 愁 開 始 整 理 思 緒, 著 手 思 考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所 需 具 備 的 原 則 製 作 一 份 好 工 作 計 畫, 有 五 項 原 則 必 須 顧 及, 包 括 : 主 題 明 確 結 構 清 晰 內 容 紮 實 預 算 估 列 可 行 掌 握 成 功 因 素, 分 述 如 次 : 一 主 題 明 確 好 的 工 作 計 畫, 主 題 越 鮮 明, 越 能 突 顯 出 規 劃 者 想 表 現 的 意 圖 工 作 計 畫 的 主 題 經 常 包 羅 萬 象, 不 管 是 有 形 ( 實 體 工 程 建 設 或 看 得 到 摸 得 到 感 覺 得 到 的 施 政 作 為 ), 或 者 無 形 ( 教 育 宣 導 政 令 傳 遞 精 神 觀 念 等 等 ), 都 可 以 是 主 題 的 取 材, 一 項 主 題 明 確 的 工 作 計 畫, 很 容 易 讓 長 官 清 楚 知 道 規 劃 者 的 意 圖, 進 而 支 持 你 所 提 出 的 工 作 計 畫 二 結 構 清 晰 工 作 計 畫 製 作 的 第 二 個 原 則 是 結 構 清 晰, 理 想 工 作 計 畫 的 結 構 應 具 備 以 下 6 個 特 徵 : ( 一 ) 合 適 的 工 作 分 工 和 專 業 化 ( 二 ) 合 理 的 資 源 與 獎 懲 規 定 ( 三 ) 相 應 的 權 責 等 級 體 系 (hierarchy of authority) ( 四 ) 有 效 的 規 章 制 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6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五 ) 權 能 合 一, 讓 管 理 者 能 理 性 地 發 揮 其 工 作 ( 六 ) 行 動 條 理 分 明 三 內 容 紮 實 計 畫 內 容 紮 實 顯 示 計 畫 邏 輯 結 構, 想 要 計 畫 內 容 紮 實, 常 用 的 方 法 是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3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簡 稱 WBS) 4, 工 作 分 解 理 論 跟 數 學 上 因 數 分 解 是 同 一 個 原 理, 就 是 把 一 個 項 目, 按 一 定 的 原 則 分 解, 項 目 分 解 成 任 務, 任 務 再 分 解 成 一 項 項 工 作, 再 把 一 項 項 工 作 分 配 到 每 個 人 的 日 常 活 動 中, 直 到 分 解 不 下 去 為 止, 即 : 項 目 任 務 工 作 日 常 活 動 這 都 難 不 倒 莫 愁, 她 利 用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的 理 念, 跟 表 哥 請 教, 將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的 生 產 面 需 求 面 環 境 面 行 銷 面 做 一 個 初 步 的 策 略 構 想 圖, 如 下 圖 1: 3 除 了 WBS 之 外, 常 用 的 分 析 法 尚 有 魚 骨 圖 (Fishbone Diagram) 分 析 MBO(Management By Objective) 分 析 甘 特 圖 (Gantt Chart) 分 析 等 等, 可 參 考 吳 嘉 玲 等 : 分 析 清 楚 問 題 自 然 好 解 決 ( 臺 北 : 易 博 士 文 化,2009 年 4 月 ) 4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參 見

65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圖 1 策 略 構 想 圖 四 預 算 估 列 可 行 工 作 計 畫 的 預 算 額 度, 通 常 來 自 年 度 預 算, 但 執 行 工 作 計 畫 時, 每 季 每 月 每 周 甚 至 每 天 也 要 有 其 預 算 進 度 表 計 畫 預 算 也 代 表 著 一 種 責 任, 讓 各 級 領 導 主 管 都 有 管 理 的 區 域 與 預 算 目 標, 達 成 目 標 才 算 盡 了 責 任 這 倒 有 點 難 倒 莫 愁, 她 不 知 道 自 己 是 否 能 找 到 預 算 來 源, 所 以 她 想 了 幾 個 方 案, 第 一 個 方 案 大 約 需 要 10 萬 元, 她 想 請 主

6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秘 出 馬, 可 能 可 以 要 到 需 要 的 錢 第 二 個 方 案 大 約 需 要 30 萬 元, 這 是 她 真 正 想 做 的 方 案, 可 是 錢 呢? 真 的 很 頭 痛 五 掌 握 成 功 的 因 素 一 項 工 作 計 畫 的 成 功, 通 常 有 四 項 關 鍵 因 素 : ( 一 ) 菁 英 團 隊 : 組 成 至 少 有 3 到 4 名 成 員 的 菁 英 團 隊, 向 心 力 越 強, 管 理 經 驗 愈 豐 富, 成 功 的 機 會 也 就 愈 大, 菁 英 團 隊 夥 伴 必 須 各 有 所 長 彼 此 互 補, 才 會 對 工 作 計 畫 的 推 展 有 所 貢 獻 ( 二 ) 完 美 行 銷 : 如 果 可 以, 延 攬 行 銷 人 才 進 入 團 隊, 必 須 要 有 人 純 粹 從 市 民 角 度 思 考, 不 必 擔 心 出 現 技 術 人 員 和 行 銷 人 員 意 見 相 左 的 情 形, 因 為 這 種 情 形 十 分 正 常, 而 且 還 能 夠 激 發 創 意, 重 點 在 於 把 心 力 放 在 這 個 點 子 有 沒 有 市 場? 這 項 關 鍵 問 題 上 ( 三 ) 創 造 價 值 : 工 作 計 畫 的 另 一 關 鍵 就 是 價 值 設 定 與 可 以 創 造 或 提 升 價 值 的 營 運 模 式, 營 業 範 圍 確 立 之 後, 才 能 訂 定 適 切 的 流 程 和 組 織 策 略 ( 四 ) 獨 特 產 品 : 一 項 工 作 計 畫, 若 能 建 立 自 我 獨 特 的 創 意 產 品, 就 如 同 企 業,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一 樣, 必 然 能 增 添 新 創 服 務 的 動 力, 能 夠 做 到 這 一 點, 獲 得 青 睞, 成 功 的 機 會 就 會 大 幅 提 高 六 工 作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工 作 計 畫 最 重 要 是 行 動 (action), 這 就 需 藉 助 可 行 性 分 析 (feasibility analysis), 可 行 性 分 析 目 的 是 通 過 對 各 種 行 政 技 術 資 源 人 力 的 經 濟 合 理 性 分 析, 選 擇 以 最 小 的 人 力 物 力

67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財 力 耗 費, 取 得 最 佳 技 術 經 濟 社 會 效 益 的 解 決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法 的 內 容 包 括 : ( 一 ) 技 術 可 行 性 : 技 術 可 行 嗎? 是 否 需 研 發 新 技 術? 新 技 術 風 險 如 何? 利 潤 如 何? ( 二 ) 行 政 可 行 性 : 有 人 能 運 作 嗎? 可 以 請 誰 支 援? 可 以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嗎? 可 以 尋 求 產 業 界 學 術 界 或 相 關 人 民 團 體 支 援 嗎? ( 三 ) 法 規 可 行 性 : 是 否 符 合 現 有 法 律 法 規? 法 規 有 需 要 配 合 修 正 嗎? 有 沒 有 比 照 辦 理 的 後 遺 症? ( 四 ) 政 治 可 行 性 : 民 意 機 關 支 持 嗎? 意 見 領 袖 支 持 嗎? 相 關 人 民 團 體 支 持 嗎? 廠 商 支 持 嗎? 學 術 界 有 沒 有 不 同 聲 音? 能 否 通 過 民 意 檢 定? ( 五 ) 經 濟 / 財 務 可 行 性 : 利 潤 比 成 本 高 嗎? 值 得 花 這 個 錢 嗎? 人 民 可 以 從 中 獲 得 生 活 改 善 或 提 升 嗎? 投 資 值 得 嗎? 若 要 鼓 勵 廠 商 投 入, 有 低 利 優 惠 嗎? 財 政 調 度 有 沒 有 困 難? 需 要 延 遲 付 款 嗎? 七 工 作 計 畫 的 擬 訂 格 式 如 前 所 述, 工 作 計 畫 不 一 定 有 格 式, 如 果 是 為 了 爭 取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則 補 助 的 上 級 政 府 通 常 會 訂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如 果 不 是, 則 可 能 沒 有 固 定 的 格 式, 在 此 舉 兩 種 方 式, 莫 愁 並 依 據 工 作 計 畫 格 式 草 擬 一 個 計 畫 書 ( 如 表 1) ( 一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規 定 之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 1. 計 畫 緣 起 : 包 括 依 據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問 題 評 析

6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2. 計 畫 目 標 : 包 括 目 標 說 明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3.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4.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包 括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執 行 步 驟 ( 方 法 ) 與 分 工 5.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包 括 計 畫 期 程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及 計 算 基 準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6.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7. 附 則 : 包 括 替 選 方 案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有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二 ) 與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或 補 助 型 工 作 計 畫 相 較, 交 辦 計 畫 通 常 沒 有 固 定 的 格 式, 沒 有 一 定 之 格 式, 但 要 盡 可 能 做 到 最 充 實, 其 內 容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的 項 目 : 1. 計 畫 緣 起 ( 依 據 ) 2. 主 協 辦 ( 指 導 ) 單 位 3. 計 畫 期 ( 時 ) 間 / 地 點 / 對 象 4. 計 畫 目 標 5. 計 畫 內 容 ( 項 目 ) 6. 實 施 策 略 ( 要 領 ) 7.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8.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9. 需 要 經 費 10. 預 期 效 益

69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表 1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書 ( 範 例 ) ( 一 ) 計 畫 緣 起 ( 依 據 ): 1. 年 月 日 美 麗 縣 政 府 美 麗 字 第 號 函 2. 年 10 月 9 日 會 議 鄉 長 指 示 事 項 ( 三 ) 辦 理 ( 二 ) 主 協 辦 ( 指 導 ) 單 位 : 1. 指 導 機 關 : 美 麗 縣 政 府 2. 主 辦 單 位 : 茉 莉 鄉 公 所 人 事 室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3. 協 辦 單 位 : 茉 莉 鄉 公 所 經 濟 課 農 業 課 觀 光 課 文 化 課 秘 書 室 ( 三 ) 計 畫 期 ( 時 ) 間 / 地 點 / 對 象 : 1. 計 畫 期 程 : 年 11 月 10 日 - 年 11 月 16 日 ( 合 計 七 日 ) 2. 辦 理 地 點 :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3. 辦 理 對 象 :(1) 美 麗 縣 政 府 主 管 處 局 相 關 人 員 3 人 ;(2) 本 鄉 各 相 關 課 室 承 辦 人 7 人 ;(3) 本 鄉 農 會 推 廣 班 10 人 ;(4)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協 會 種 子 會 員 15 人 ;(5) 茉 莉 花 產 業 產 銷 班 10 人 ;(6) 茉 莉 花 製 造 業 廠 商 10 人 ;(7) 茉 莉 花 文 創 業 者 5 人 ;(8) 本 鄉 有 興 趣 學 校 教 師 10 人, 以 上 合 計 70 人 ( 四 ) 計 畫 目 標 : 1. 配 合 美 麗 縣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政 策 2. 逐 步 實 現 鄉 長 打 造 茉 莉 花 新 願 景, 振 興 茉 莉 鄉 新 故 鄉 施 政 理 想 3. 有 效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人 才 斷 層 問 題 市 場 供 需 問 題 生 產 效 率 問 題 觀 光 結 合 問 題 等 四 大 問 題 ( 五 ) 計 畫 內 容 ( 項 目 ): 本 計 畫 研 習 主 題 及 時 數 約 略 如 次 : 1. 觀 念 溝 通,4 小 時 2.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人 才 斷 層 ( 含 討 論 ) 問 題,8 小 時 3.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市 場 供 需 ( 含 討 論 ) 問 題,8 小 時 4.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生 產 效 率 ( 含 討 論 ) 問 題,8 小 時 5.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與 觀 光 結 合 ( 含 討 論 ) 問 題,8 小 時 6. 實 地 參 觀 及 考 察 :10 小 時

7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7. 討 論 與 交 換 意 見 :2 小 時 ( 六 ) 實 施 策 略 ( 要 領 ): 1. 觀 念 溝 通 : 邀 請 美 麗 縣 產 業 處 長 與 本 鄉 李 鄉 長 專 題 演 講 各 2 小 時 2.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人 才 斷 層 ( 含 討 論 ) 問 題 : 邀 請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會 長 與 美 麗 縣 農 業 處 長 專 題 報 告 各 4 小 時 3.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市 場 供 需 ( 含 討 論 ) 問 題 : 邀 請 美 麗 縣 花 卉 推 廣 協 會 會 長 與 全 國 花 卉 外 貿 協 會 總 幹 事 專 題 報 告 各 4 小 時 4.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生 產 效 率 ( 含 討 論 ) 問 題 : 邀 請 真 正 美 麗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主 任 與 食 品 營 養 系 主 任 專 題 演 講 各 4 小 時 5. 紓 解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與 觀 光 結 合 ( 含 討 論 ) 問 題 : 邀 請 第 一 美 麗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系 主 任 美 麗 縣 休 閒 產 業 聯 盟 總 監 專 題 演 講 各 4 小 時 6. 實 地 參 觀 及 考 察 : 安 排 前 往 本 鄉 茉 莉 花 農 場 實 地 觀 摩 10 小 時 7. 討 論 與 交 換 意 見 : 由 本 鄉 李 鄉 長 主 持,2 小 時 ( 七 )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 1. 由 主 任 秘 書 邀 集 茉 莉 鄉 公 所 經 濟 課 農 業 課 觀 光 課 文 化 課 秘 書 室 及 人 事 室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2. 邀 請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推 展 組 同 仁 協 助 3. 邀 請 第 一 美 麗 科 技 大 學 與 真 正 美 麗 科 技 大 學 指 派 愛 鄉 志 工 各 10 人 參 與 ( 八 )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略, 如 附 表 ( 九 ) 需 要 經 費 : 略, 如 附 表 ( 十 ) 預 期 效 益 : 1. 為 本 鄉 茉 莉 花 特 色 產 業 的 發 展, 建 立 推 動 共 識 2. 為 本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動 所 需 人 才, 建 立 人 才 資 料 庫 3. 配 合 縣 政 府 振 興 特 色 產 業,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的 計 畫 政 策, 爭 取 列 入 中 央 部 會 及 縣 府 預 算 編 列 4. 透 過 本 計 畫, 培 養 本 鄉 公 所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以 發 揮 群 策 群 力 效 果

71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肆 工 作 計 畫 研 擬 的 過 程 與 步 驟 工 作 計 畫 研 擬 通 常 包 含 下 列 過 程 : 一 問 題 分 析 仔 細 思 考 以 上 有 關 工 作 計 畫 的 原 則 與 可 行 性 之 後, 莫 愁 發 現 茉 莉 鄉 的 茉 莉 產 業 存 在 著 一 些 根 本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 ( 一 ) 人 才 斷 層 問 題 : 目 前 從 事 茉 莉 花 產 業 的 人 口 年 齡 幾 乎 都 超 過 50 歲 以 上, 原 因 是 1 台 斤 的 茉 莉 花, 工 資 大 約 是 60 元, 依 經 驗, 平 均 一 人 一 天 最 高 可 摘 12 台 斤, 一 天 工 作 超 過 10 小 時, 工 資 是 720 元, 平 均 一 小 時 工 資 只 有 72 元, 根 本 無 法 吸 引 年 輕 人 投 入 這 個 市 場 ( 二 ) 市 場 供 需 問 題 : 表 哥 告 訴 她, 茉 莉 花 產 業 的 市 場 潛 在 需 求 雖 然 很 大, 估 計 全 球 的 茉 莉 花 產 值 達 130 億 美 元, 但 福 爾 摩 沙 的 茉 莉 花 產 值 不 會 超 過 1.5 億 美 元, 這 1.5 億 美 元 的 產 值, 估 計 有 95% 來 自 美 麗 縣 茉 莉 鄉, 但 全 鄉 種 植 的 面 積 不 會 超 過 150 公 頃, 原 因 是 茉 莉 鄉 的 知 名 度 不 夠, 以 致 於 無 法 打 開 外 銷 市 場 ( 三 ) 生 產 效 率 問 題 : 茉 莉 鄉 的 茉 莉 花 系 列 產 品 大 致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是 花 茶 系 列, 一 是 精 油 系 列, 此 兩 種 系 列, 單 價 都 不 高, 但 由 於 無 法 大 規 模 生 產, 利 潤 有 限, 如 何 提 升 產 值, 提 高 單 價 是 當 務 之 急 ( 四 ) 與 觀 光 結 合 問 題 : 美 麗 縣 的 觀 光 事 業 一 直 有 待 開 發, 根 據 莫 愁 的 分 析, 除 了 沒 有 全 國 知 名 度, 交 通 路 線 的 紊 亂 路 標 不 清 楚 雙 語 環 境 不 足 觀 光 景 點 不 夠 吸 引 人 等 等, 均 是 原 因 而 一 項 農 特 產 品 只 要 被 標 榜 為 觀 光 必

7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備, 通 常 價 格 即 往 上 翻, 例 如 台 茶 18 號 的 日 月 紅 茶, 阿 里 山 高 山 茶 等 等 都 是 著 例 星 期 一 上 班 時, 莫 愁 就 把 她 的 想 法 向 主 任 回 報, 主 任 對 莫 愁 的 想 法 非 常 贊 同, 特 別 囑 咐 莫 愁 儘 快 研 擬 出 計 畫, 以 便 向 上 級 簽 報 二 界 定 工 作 範 圍 找 出 問 題 後, 即 必 須 針 對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的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的 要 素, 首 先 要 先 界 定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範 圍 的 界 定, 是 為 找 出 工 作 計 畫 的 規 模 和 內 容, 基 本 上 應 包 括 下 列 3 項 因 素 : ( 一 ) 目 標 設 計 工 作 範 圍 的 界 定 必 須 先 了 解 我 們 要 達 到 的 目 標 (Goal), 因 此, 為 了 爭 取 與 李 鄉 長 茉 莉 花 節 茉 莉 花 季 想 法 掛 鉤, 也 為 了 能 與 美 麗 縣 政 府 要 的 振 興 特 色 產 業,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的 計 畫 掛 鉤, 莫 愁 提 出 的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的 目 標 可 歸 納 為 : 1. 產 學 合 作 : 找 尋 鄰 近 大 學 相 關 生 技 行 銷 觀 光 相 關 科 系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2. 提 升 產 業 創 新 能 力 : 目 標 的 設 定 要 經 過 不 斷 的 推 敲, 檢 視 是 否 解 決 問 題 能 確 實 解 決 問 題, 才 能 視 之 為 設 定 的 目 標 ( 二 ) 檢 視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的 標 準 : 達 成 目 標 的 標 準, 是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時 作 為 查 核 或 評 估 的 重 點, 所 以 應 該 是 可 以 衡 量 的, 儘 可 能 以 數 量 來 表 示, 以 便 利 檢 驗 以 前 述 例 子 而

73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言, 達 成 產 學 合 作 目 標 的 標 準, 應 該 可 以 包 括 : 產 業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數 量 產 業 參 與 OTOP 展 售 價 值 產 業 申 請 經 濟 部 地 方 產 業 基 金 產 業 增 進 就 業 人 數 學 校 教 師 參 與 計 畫 數 產 學 合 作 之 個 案 數 產 學 合 作 之 研 究 案 件 數, 產 學 合 作 建 教 合 作 之 個 案 數 等, 都 是 重 要 的 標 準 此 外, 評 估 提 升 產 業 創 新 能 力, 我 們 可 以 運 用 : 就 業 者 平 均 年 齡 產 業 技 術 專 利 案 件 數, 產 業 研 發 經 費 成 長 率 等 目 標 達 成 的 標 準 案 例 如 表 2 表 2 計 畫 目 標 與 查 核 評 估 標 準 目 標 查 核 或 評 估 的 標 準 產 學 合 作 產 業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數 量 ( 單 位 : 家 數 ) 產 業 參 與 OTOP 展 售 價 值 ( 單 位 : 千 元 ) 產 業 申 請 經 濟 部 地 方 產 業 基 金 ( 單 位 : 千 元 ) 產 業 增 進 就 業 人 數 ( 單 位 : 人 ) 學 校 教 師 參 與 計 畫 數 ( 單 位 : 人 ) 產 學 合 作 之 個 案 數 ( 單 位 : 案 ) 產 學 合 作 之 研 究 金 額 數 ( 單 位 : 千 元 ) 產 學 建 教 合 作 之 個 案 數 ( 單 位 : 案 ) 提 升 產 業 創 新 能 力 產 品 創 新 品 項 ( 單 位 : 專 利 數 ) 產 品 創 新 價 值 ( 單 位 : 千 元 ) 產 業 技 術 專 利 案 件 數 ( 單 位 : 件 ) 產 業 研 發 經 費 成 長 率 等 ( 單 位 :%)

7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三 ) 達 成 目 標 的 指 導 原 則 : 完 成 目 標 的 設 定, 我 們 必 須 思 考 執 行 的 方 法, 而 執 行 的 方 法 會 因 為 外 在 環 境 和 條 件 的 考 量, 無 法 完 全 按 部 就 班 來 完 成 工 作 計 畫 為 達 成 目 標 所 需 的 指 導 原 則, 可 以 指 引 執 行 方 法, 以 完 成 工 作 目 標 以 前 述 例 子 而 言, 達 成 產 學 合 作 目 標 的 標 準 指 導 原 則 包 括 : 塑 造 產 學 雙 贏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加 強 產 業 研 發 技 術 及 提 升 學 校 研 發 競 爭 能 力 等 三 工 作 期 間 的 安 排 工 作 計 畫 必 須 有 起 迄 的 時 間, 同 時 必 須 做 好 時 間 分 配 與 管 理 的 作 業, 通 常 會 將 工 作 期 間 製 作 成 時 程 表, 讓 組 織 小 組 成 員 了 解 時 程 表 的 工 作 項 目, 才 可 使 工 作 計 畫 的 管 理 經 由 工 作 項 目 的 逐 項 完 成, 確 認 其 實 用 性 及 必 要 性, 並 藉 以 追 蹤 資 源 的 使 用 情 況 一 般 工 作 計 畫 通 常 將 優 先 順 序 區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 ( 一 ) 重 要 而 緊 急 ( 有 時 間 性, 且 非 做 不 可 的 工 作 ); ( 二 ) 重 要 而 不 緊 急 ; ( 三 ) 緊 急 而 不 重 要 ( 每 日 / 每 週 / 每 月 / 每 年 應 做 之 固 定 工 作 ); ( 四 ) 不 重 要 而 不 緊 急 事 情 需 依 據 時 間 管 理 原 則 要 事 第 一 (Put First Things First) 方 式 處 理, 其 安 排 的 順 序 如 上 換 言 之 重 要 而 緊 急 優 先 於 重 要 而 不 緊 急 ; 重 要 而 不 緊 急 優 先 於 緊 急 而 不 重 要 ; 緊 急 而 不 重 要 優 先 於 不 重 要 也 不 緊 急 有 趣 的 是 有 人 做 過 調 查, 發 現 成 功 人 士 有 六 至 八 成 時 間 是 用 在 重 要 而 非 緊 急 的 事 情, 原 因 是 如 果 常 這 樣 做, 重 要 而 緊 急

75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的 事 情 自 然 會 減 少, 而 一 般 人 則 將 過 多 時 間 用 於 緊 急 而 不 重 要 的 事 情, 因 此, 我 們 應 該 盡 量 抽 時 間 多 做 重 要 而 非 緊 急 的 工 作, 否 則 就 會 永 遠 都 在 做 救 火 的 工 作 工 作 計 畫 的 時 程 表, 我 們 可 以 用 甘 特 圖 (Gantt Chart) 表 示 甘 特 圖 是 由 亨 利 甘 特 先 生 (Henry Laurence Gantt) 所 發 明 的, 他 主 要 是 以 水 平 長 條 圖 表 達 所 有 作 業 的 相 關 活 動, 甘 特 圖 一 方 面 可 以 進 行 進 度 規 劃,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表 示 進 度 管 制, 有 時 可 以 用 兩 種 顏 色 來 表 示, 例 如 黑 色 線 條 表 示 進 度 規 劃, 紅 色 線 條 表 示 進 度 管 制, 此 處 只 以 黑 色 線 條 表 示 進 度 規 劃, 而 圖 的 下 方, 可 以 顯 示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莫 愁 所 草 擬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以 甘 特 圖 分 析, 如 圖 2 所 示 期 間 10/06-10/12 10/13-10/19 10/20-10/26 10/27-11/02 11/3-11/09 11/10-11/16 11/17-11/23 11/24-11/30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及 文 獻 構 思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問 題 認 定 階 段 環 境 資 源 / 標 的 團 體 意 見 調 查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及 經 費 籌 措 邀 請 專 家 / 學 者 確 定 研 習 主 題 及 教 材 編 撰 場 地 及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發 文 及 資 料 準 備 確 認 參 與 研 習 對 象 報 名 及 邀 請 研 習 周 次 / 滿 意 度 調 查

7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完 成 研 習 效 果 評 估 研 習 效 果 檢 討 及 後 續 推 動 建 議 完 成 百 分 比 ( 累 計 ) 12.5% 25% 37.5% 50% 62.5% 75% 87.5% 100% 圖 2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甘 特 圖 在 上 圖 的 左 邊 標 明 各 種 作 業 項 目, 上 面 的 橫 座 標 表 示 時 間, 時 間 的 單 位 自 行 訂 定 可 以 是 日 週 或 月 時 間 的 長 短 表 示 工 作 的 期 間, 亦 可 將 每 項 作 業 的 預 定 進 度 用 虛 線 表 示, 而 實 際 進 度 由 實 線 表 示 將 甘 特 圖 當 成 管 制 表 使 用, 不 僅 可 以 避 免 執 行 錯 誤 的 專 案 任 務 時 間, 還 能 更 精 確 地 記 錄 工 作 計 畫 的 使 用 狀 況 四 資 源 的 安 排 資 源 的 種 類 可 能 包 括 : ( 一 ) 人 力 : 本 計 畫 除 主 辦 單 位 之 外, 另 需 增 聘 工 讀 生 若 干 名, 工 讀 時 數 估 計 需 300 小 時 ( 二 ) 預 算 : 包 括 講 師 費 場 地 費 差 旅 費 材 料 費 工 讀 金 雜 支 等 約 需 萬 元 ( 預 算 的 編 列 與 使 用, 請 參 考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課 程 之 教 材 ) ( 三 ) 物 力 : 包 括 講 義 教 材 文 具 電 腦 周 邊 設 備 餐 點 名 牌 及 手 冊 等 ( 四 ) 民 間 與 社 會 資 源 的 整 合 : 研 習 場 地 以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現 有 場 地 挑 選, 觀 摩 在 地 產 業, 安 排 與 莫 愁 熟 識 的 茉 莉 花 農 或 選 擇 曾 獲 獎 之 廠 商, 安 排 觀 摩 研 習

77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五 界 定 計 畫 影 響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受 到 計 畫 影 響 對 象 定 義, 因 為 計 畫 會 涉 及 到 個 人 的 行 為 以 及 整 體 的 社 會 脈 絡 等, 如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將 影 響 工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以 概 分 為 三 類 : ( 一 ) 政 策 制 定 者 (policy makers): 這 是 指 產 生 運 用 與 執 行 政 策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本 例 中, 可 能 包 括 : 鄉 長 縣 長, 及 中 央 相 關 部 會 ( 二 ) 受 益 者 (beneficiaries):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受 到 利 益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本 例 中, 包 括 茉 莉 花 產 業 花 農 及 周 邊 相 關 聯 產 業 業 者 ( 三 ) 受 害 者 (victims):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喪 失 其 應 得 利 益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喪 失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政 策 設 計 失 當, 未 將 他 們 列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 或 者 政 策 本 身 引 起 副 作 用, 對 該 個 人 或 團 體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 或 者 該 個 人 或 團 體 欠 缺 顯 著 的 政 治 地 位 與 立 場 ; 或 者 為 機 會 成 本 下 的 必 然 犧 牲 品 此 外, 由 於 工 作 計 畫 常 是 執 行 政 策 的 措 施, 所 以, 計 畫 執 行 所 面 臨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政 策 執 行 的 角 度 是 相 當 的 依 前 述 例 子 而 言, 計 畫 影 響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 業 者 廠 方 教 授 校 方 在 地 居 民 政 府 及 消 費 者 等 影 響 工 作 計 畫 的 4 項 重 要 因 素, 簡 單 歸 納 製 成 下 圖

7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目 標 設 定 (What) 解 決 人 才 斷 層 等 四 大 問 題 設 定 範 圍 達 成 目 標 標 準 (How) 查 核 評 估 的 標 準 指 導 原 則 (How) 1. 鄉 內 單 位 分 工 2. 政 府 與 民 間 ( 業 者, 學 校 與 輔 導 機 構 ) 3. 計 畫 的 管 理 推 動 原 因 (Why) 實 現 鄉 長 重 要 政 見 目 標 群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Whom) 業 者, 廠 商, 學 校, 消 費 者,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目 標 界 定 影 響 的 對 象 評 估 影 響 效 果 (Effect) 1. 培 養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與 行 銷 人 才. 2. 茉 莉 花 產 值 年 增 50% 設 定 期 間 設 定 期 間 (When) 一 周 人 力 (Who) 主 協 辦 單 位, 人 員, 工 讀 生... 安 排 資 源 物 力 (How many) 講 義, 教 材, 文 具, 餐 點... 財 力 (How much) 講 師 費, 場 地 費, 講 義 教 材 費, 餐 點 費, 工 讀 費... 地 點 (Where) 本 鄉 農 民 活 動 中 心 會 議 室 圖 3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79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伍 工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莫 愁 所 提 出 的 計 畫 很 快 就 受 到 上 級 的 認 同, 因 此 莫 愁 開 始 思 考, 該 如 何 讓 所 規 劃 的 工 作 計 畫 能 依 循 預 定 目 標 與 進 度 順 利 執 行, 又 要 怎 麼 讓 所 有 相 關 的 執 行 人 員 願 意 配 合, 就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任 務 一 工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要 素 ( 一 ) 健 全 的 執 行 團 隊 執 行 團 隊 係 指 由 合 法 的 職 權 一 組 人 員 編 組 ( 制 ) 專 業 及 預 算 所 組 成 執 行 團 隊 包 括 : 政 府 組 織 ( 如 : 中 央 部 會 地 方 局 處 或 專 業 機 關 等 )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 如 : 企 業 組 織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民 間 團 體 等 ) 健 全 的 執 行 組 織 團 隊 是 計 畫 執 行 成 功 的 關 鍵, 雖 然 有 些 複 雜 的 計 畫 執 行 因 涉 及 跨 領 域 跨 部 門 甚 至 跨 中 央 與 地 方 單 位, 因 而 採 專 案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推 動, 也 屬 於 行 政 部 門 採 專 案 管 理 之 執 行 方 式 之 一 ( 二 ) 妥 適 的 執 行 控 管 計 畫 之 執 行, 理 論 上 應 依 照 規 劃 之 內 容 推 動, 惟 於 實 務 推 動 過 程, 仍 須 注 意 環 境 與 情 勢 變 遷, 從 而 設 計 妥 適 符 合 執 行 情 境 的 執 行 流 程, 並 審 慎 控 管 計 畫 執 行 階 段, 執 行 者 須 具 備 審 時 度 勢 的 能 力, 釐 清 計 畫 執 行 情 境 及 執 行 關 鍵 因 素, 審 慎 分 析 並 設 計 執 行 的 時 程 步 驟 相 關 細 節, 與 應 注 意 事 項 二 工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步 驟 與 方 法 ( 一 ) 設 置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 為 了 使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順 暢, 宜 成 立 工 作 計 畫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的 組 成 ( 詳

8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圖 4), 說 明 如 下 : 1. 工 作 計 畫 核 心 小 組 (1) 計 畫 負 責 人 (project leader): 掌 控 計 畫 執 行 方 向 隨 時 檢 討 督 導, 進 行 內 部 分 工 與 協 調, 並 進 行 必 要 的 危 機 處 理 (2) 主 要 執 行 成 員 : 推 動 執 行 與 稽 核, 進 行 必 要 的 協 調 整 合 與 調 度, 執 行 預 算 與 時 程 之 控 管 (3) 指 派 任 務 成 員 : 計 畫 所 需 特 定 專 業 之 協 助 與 溝 通 協 調, 例 如 : 網 頁 設 計 文 案 內 容 提 供, 或 執 行 過 程 中, 計 畫 標 的 人 口 對 計 畫 的 回 應 與 輿 情 蒐 集 2. 推 廣 小 組 : 推 廣 小 組 負 責 工 作 計 畫 行 銷 與 政 策 溝 通, 可 分 成 企 劃 媒 體 公 關 文 宣 美 編 設 計 等 組, 向 標 的 人 口 宣 導 計 畫 之 目 標 內 容 與 效 益, 以 提 升 標 的 人 口 對 方 案 的 認 知 程 度, 並 達 成 宣 導 的 效 果 3. 專 業 諮 詢 團 : 邀 請 與 工 作 計 畫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提 供 建 議, 進 行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調 查 與 執 行 過 程 評 估, 並 提 供 推 動 計 畫 所 需 的 專 業 意 見

81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圖 4 工 作 計 畫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 二 ) 做 好 自 我 管 理 任 何 一 項 工 作 計 畫, 其 實 無 人 能 提 出 保 證 成 功 的 方 法, 但 卻 有 提 高 成 功 機 會 的 竅 門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預 先 準 備 並 加 入 一 些 成 功 的 正 面 關 鍵 要 素, 成 功 機 會 便 相 對 地 會 提 高 就 個 人 來 說, 最 重 要 是 進 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管 理 (self-management) 描 述 了 個 人 完 成 獨 立 自 主 的 歷 程,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的 教 授 Frederick H Kanfer 在 1982 年 具 體 提 出 自 我 調 整 (self-regulation) 的 3 個 重 要 的 內 容, 包 括 : 自 我 監 測 ( self-monitoring) 自 我 評 估

8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項 目 1. 工 作 數 量 2. 工 作 品 質 3. 工 作 效 率 4. 工 作 主 動 性 5. 成 本 預 算 控 制 自 評 直 接 主 管 (self-evaluation) 及 自 我 強 化 (self-reinforcement) 通 常 自 己 可 以 設 計 一 套 適 合 自 己 的 評 估 計 分 法, 舉 例 如 下 表 3 單 位 主 管 表 3 工 作 計 畫 自 評 表 案 例 評 核 標 準 與 定 義 1. 完 成 之 工 作 數 量, 遠 不 及 同 一 行 政 單 位 或 學 院 其 他 同 事 2. 完 成 之 工 作 數 量, 在 同 一 行 政 單 位 或 學 院 間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3. 於 同 一 行 政 或 學 術 單 位, 完 成 的 工 作 數 量 合 乎 一 般 水 準 4. 與 同 一 行 政 或 學 術 單 位 同 事 相 比, 完 成 的 工 作 數 量 最 多 1. 份 內 工 作 錯 誤 百 出, 品 質 不 良, 常 需 重 做 或 造 成 主 管 困 擾 2. 份 內 工 作 常 有 錯 誤, 品 質 不 佳, 但 尚 可 經 小 幅 修 正 改 進 3. 份 內 工 作 雖 偶 有 錯 誤, 品 質 尚 穩 定 4. 份 內 工 作 完 全 無 缺 失, 做 好 完 整 的 工 作, 足 為 表 率 1. 經 常 延 宕 工 作, 或 推 諉 敷 衍, 致 工 作 延 誤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2. 大 致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唯 有 少 部 份 會 延 誤, 效 率 尚 可 3. 所 有 工 作 都 可 以 依 規 定 或 指 令 如 期 完 成, 效 率 正 常 4. 迅 速 處 理 問 題, 皆 能 提 前 完 成 指 派 之 工 作, 效 率 優 異 1. 常 拖 延 份 內 工 作 或 置 之 不 理, 非 經 主 管 督 促, 少 有 主 動 任 事 2. 工 作 偶 而 需 要 主 管 督 導 催 促, 但 能 解 決, 尚 不 誤 事 3. 對 份 內 工 作 均 能 積 極 主 動 進 行, 並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4. 經 常 主 動 與 主 管 討 論 問 題, 並 能 提 前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1. 預 算 控 制 經 費 核 銷 不 當, 致 影 響 公 務 運 作 或 造 成 浪 費 2. 預 算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預 算 方 能 支 應 需 要 3. 能 控 制 單 位 預 算, 但 未 節 撙 支 出 或 妥 適 核 銷 經 費 4. 預 算 控 制 與 經 費 核 銷 良 好, 為 單 位 撙 節 支 出 每 項 20 分, 總 分 100 分, 每 細 項 分 數 從 0-5 分

83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 三 ) 查 核 點 (check points) 設 計 查 核 點 或 稱 檢 核 點, 是 指 計 畫 流 程 中 可 以 進 行 查 核 的 點, 計 畫 流 程 可 以 視 為 執 行 計 畫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在 計 畫 流 程 之 中 設 下 查 核 點, 可 以 方 便 自 己 或 主 管 查 核 計 畫 完 成 的 進 度 與 品 質 ; 換 言 之, 有 了 查 核 點, 由 上 對 下 的 查 核, 就 可 以 有 所 依 據 要 注 意 的 是, 只 是 設 立 查 核 點, 以 檢 查 該 做 的 事 情 是 否 有 做 到, 不 能 被 視 為 實 際 操 作 的 唯 一 依 據, 而 必 須 回 歸 到 計 畫 流 程 上, 因 為 計 畫 流 程 才 是 執 行 計 畫 的 精 神 所 在 查 核 點 是 一 件 事 情 的 處 理 現 況, 代 表 計 畫 預 期 達 成 的 結 果 或 事 件 通 常 查 核 點 設 計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工 作 計 畫 的 貫 徹 執 行, 查 核 點 設 計 應 按 時 間 先 後 與 計 畫 順 序 或 計 畫 進 度 依 序 編 列, 查 核 點 通 常 即 為 評 估 計 畫 成 果 之 指 標, 如 在 原 定 時 點 完 成 原 訂 之 查 核 點, 在 進 度 查 核 時 勾 選 進 度 符 合, 如 進 度 超 前, 則 勾 選 進 度 超 前, 如 進 度 落 後, 則 勾 選 進 度 落 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通 常 進 度 如 落 後 超 過 10%, 則 列 為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案 件, 則 有 議 處 失 職 人 員 或 專 案 列 管 的 問 題 常 見 查 核 點 與 進 度 如 表

8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表 4 一 般 工 程 計 畫 及 非 工 程 計 畫 常 見 查 核 點 ( 與 進 度 ) 工 程 計 畫 非 工 程 計 畫 5 標 案 進 度 標 案 進 度 工 作 項 目 目 標 值 進 度 進 度 工 作 項 目 ( 累 計 ) 超 前 落 後 目 標 值 進 度 進 度 超 前 落 後 1 設 計 是 否 完 成 服 務 建 議 書 是 否 10% 10% 符 合 預 定 目 標 發 包 決 標 是 否 簽 約 是 否 如 期 完 2 15% 20% 符 合 規 範 成 開 工 是 否 符 合 期 初 報 告 是 否 符 3 20% 預 期 合 進 度 或 設 定 標 施 工 是 否 符 合 施 工 規 範 完 工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驗 收 是 否 符 合 合 約 規 範 20% ~75% 70-90% 95% 準 期 中 報 告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或 審 查 建 議 期 末 報 告 是 否 如 期 完 成 審 查 意 見 是 否 逐 項 落 實 30% ~ 50% 50% ~70% % 完 成 付 款 100% 核 銷 簽 辦 及 結 案 100% 查 核 結 果 通 過 ( 查 核 合 格 ) 有 條 件 通 過 (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始 准 通 過 ) 查 核 已 完 成 改 善 : 查 核 待 改 善 事 項 : 查 核 不 通 過 ( 查 核 不 合 格 ) 報 表 時 間 :0 年 0 月 0 日 查 核 又 可 以 區 分 為 : 通 過 ( 查 核 合 格 ) 有 條 件 通 過 (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始 准 通 過 ) 查 核 已 完 成 改 善 查 核 待 改 善 事 項 查 核 不 通 過 ( 查 核 不 合 格 ) 等 標 準 5 標 案 進 度 中 的 目 標 值 通 常 由 業 務 主 辦 機 關 設 定 妥 當 之 後, 依 照 程 序 簽 報 長 官 核 定, 至 於 進 度 超 前 或 進 度 落 後 的 勾 稽, 通 常 是 由 業 務 管 考 單 位 認 定 後 填 入, 而 非 由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

85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查 核 點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便 利 執 行 部 門 或 研 考 部 門 確 實 掌 握 管 制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若 有 計 畫 涉 及 二 個 單 位 以 上 共 同 主 辦 者, 得 通 常 由 計 畫 或 管 考 單 位 依 業 務 性 質, 務 必 請 首 長 指 派 一 單 位 負 責 綜 合 查 核 點 的 進 度 管 制 可 依 循 計 畫 規 畫 時 以 甘 特 圖 表 示 的 時 程 表, 根 據 預 定 時 程 來 表 示 工 作 的 完 成 進 度 完 工 率 的 表 示 如 表 5 所 示 表 5 查 核 點 工 作 管 制 表 工 作 項 目 ( 工 程 / 非 工 程 ) 權 值 完 工 率 1. 用 地 取 得 / 確 定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20% 20% 2. 規 劃 設 計 / 研 擬 草 案 20% 40% 3. 發 包 前 置 作 業 ( 含 取 得 建 照 )/ 資 源 整 合 5% 45% 4. 發 包 /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5% 50% 5. 開 工 / 依 進 度 進 行 5% 55% 6. 施 工 至 完 工 / 依 進 度 完 成 40% 95% 7. 初 驗 / 核 銷 簽 辦 2% 97% 8. 完 成 驗 收 / 核 銷 完 成 3% 100% 陸 結 語 由 於 莫 愁 對 於 茉 莉 鄉 茉 莉 花 產 業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計 畫 的 熱 忱 與 努 力, 該 計 畫 於 是 如 火 如 荼 地 推 動 著, 莫 愁 也 覺 得 非 常 開 心, 主 任 的 信 任 讓 莫 愁 可 以 在 這 一 次 的 計 畫 推 動 中 成 長, 並 且 累 積 了 相 當 多 的 經 驗 值 莫 愁 深 刻 地 體 認 到 工 作 計 畫 撰 寫 與 執 行 有 許 多 細 節 都 需 要 留 心, 要 將 工 作 計 畫 設 計 成 可 操 作 的 藍 圖, 則 必 須 瞭 解

8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其 類 型 與 特 性, 而 撰 寫 原 則 與 格 式 的 依 循, 以 及 執 行 要 素 的 掌 握 亦 是 計 畫 成 功 的 關 鍵 莫 愁 相 信 經 過 了 這 一 次 的 挑 戰, 未 來 的 工 作 必 會 更 加 得 心 應 手, 也 相 信 下 一 次 的 工 作 計 畫 能 做 的 更 完 善 柒 工 作 計 畫 習 作 案 例 一 縮 小 城 鄉 差 距 的 未 來 建 設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根 據 媒 體 民 調, 美 麗 縣 長 施 政 滿 意 度 持 續 上 升, 美 麗 縣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也 陸 續 發 布 多 項 利 多 經 濟 數 據, 包 括 上 修 經 濟 成 長 率 失 業 率 連 續 5 個 月 下 降, 訂 單 與 產 業 生 產 都 創 歷 年 最 大 增 幅 為 維 持 縣 政 發 展 的 競 爭 力, 由 於 美 麗 縣 共 有 26 個 鄉 鎮 市, 有 二 分 之 一 是 比 較 工 業 化 的 鄉 鎮, 另 有 二 分 之 一 的 鄉 鎮 相 對 落 後, 縣 長 曾 經 在 縣 政 會 議 中 多 次 提 出, 如 何 將 落 後 的 鄉 鎮 提 升 上 來, 特 別 是 對 於 美 麗 縣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除 了 原 有 的 傳 統 工 業 之 外, 美 麗 縣 在 數 位 化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或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等, 應 如 何 做 結 構 性 調 整, 確 實 有 待 研 究 二 思 考 重 點 您 目 前 任 職 在 建 設 處 的 計 畫 科, 您 奉 主 管 的 指 示, 將 本 案 委 外 研 究, 您 正 好 受 過 工 作 計 畫 的 訓 練, 知 道 工 作 計 畫 大 致 應 該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請 您 就 本 案 的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目 標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策 略 實 施 進 度, 在 200 萬 的 經 費 下, 完 成 委 託 標 案 計 畫

87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案 例 二 促 進 微 小 企 業 投 資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不 知 從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許 多 人 都 有 開 咖 啡 店 花 店 民 宿 的 夢 想, 剛 開 始 只 是 賣 咖 啡 賣 花 賣 房 間, 但 現 在 有 更 多 是 賣 生 活 態 度 的 實 踐, 現 在 小 型 創 業 或 微 小 創 業 正 朝 著 網 路 世 界 邁 進, 並 且 蔚 為 風 潮 目 前 政 府 部 門 正 在 推 動 小 型 或 微 小 型 創 業 計 畫, 快 樂 縣 政 府 也 在 計 劃 處 編 列 有 500 萬 元 的 經 費, 預 備 補 助 縣 民 小 型 或 微 小 型 創 業 構 想, 為 了 吸 引 青 年 返 鄉 創 業, 快 樂 縣 長 提 出 小 型 創 業 以 及 微 小 型 創 業 的 構 想, 鼓 勵 三 十 五 歲 以 下 的 年 輕 朋 友 用 小 型 或 微 小 成 本 進 行 創 業, 或 者 在 細 微 的 領 域 內 進 行 創 業 為 給 中 小 企 業 營 造 良 好 的 創 業 環 境, 快 樂 縣 將 建 設 國 內 首 個 微 小 企 業 創 業 實 驗 園 區, 目 前 這 個 園 區 是 利 用 位 於 快 樂 小 溪 旁 的 原 軍 方 廢 棄 的 倉 庫, 專 案 的 土 地 撥 用 已 經 啟 動, 這 個 佔 地 僅 500 平 方 公 尺 ( 約 152 坪 ) 的 智 慧 型 微 小 企 業 創 業 實 驗 園 區 整 個 規 劃 重 建 工 作 已 經 開 始 啟 動, 根 據 快 樂 縣 企 劃 處 微 小 企 業 投 資 促 進 科 的 有 關 負 責 人 介 紹, 這 個 智 慧 型 微 小 企 業 創 業 園 區, 建 成 後 將 成 為 國 內 首 個 專 為 小 型 或 微 小 型 企 業 服 務 的 智 慧 創 新 型 多 元 化 培 育 基 地, 園 區 的 建 設 分 三 期 進 行, 快 樂 縣 預 計 投 資 為 1.5 億 元 進 行 工 程 的 施 作, 預 計 提 供 5,000 平 方 公 尺 的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採 用 只 租 不 賣 的 方 式 鼓 勵 年 輕 人 開 店 進 駐 與 傳 統 企 業 相 比, 小 型 或 微 小 型 企 業 需 要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最 大 不 能 超 過 90 平 方 公 尺, 它 將 只 需 一 部 智 慧 手 機 就 能

8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開 店 賺 錢 的 設 想 變 成 了 現 實, 貨 源 客 服 物 流 售 後 服 務 等 事 務 都 能 一 手 操 辦, 各 個 青 年 企 業 家 店 長 只 需 促 成 有 效 購 買 即 可 獲 取 相 應 利 潤, 而 日 漸 強 勢 的 網 際 網 路 發 展, 也 使 得 微 小 創 業 店 的 推 廣 管 道 更 加 便 捷 和 廣 泛, 每 個 網 路 社 群 都 能 成 為 創 業 成 功 的 好 途 徑 二 思 考 重 點 由 於 這 個 園 區 的 建 設 即 將 在 9 個 月 後 完 工 啟 用, 第 一 波 的 招 商 說 明 會 即 將 於 四 個 月 後 展 開, 您 是 企 劃 處 微 小 企 業 投 資 促 進 科 的 承 辦 人, 科 長 請 您 用 6W2H1E 的 方 法 發 想 一 個 在 首 都 城 市 舉 辦 的 招 商 說 明 會, 這 個 說 明 會 預 計 花 費 50 萬 元 案 例 三 推 動 地 方 特 色 的 文 創 產 業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文 化 部 正 在 大 力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計 畫, 美 麗 縣 過 去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雖 然 成 績 亮 眼, 但 社 區 所 開 發 出 來 的 許 多 飾 品 手 工 產 品 農 林 產 品, 仍 然 無 法 量 產 或 打 入 相 關 市 場, 美 麗 縣 縣 長 有 意 推 動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將 地 方 產 業 予 以 包 裝 成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藉 以 帶 動 本 縣 之 產 業 特 色, 同 時 結 合 觀 光 人 潮, 提 升 社 區 所 得 二 思 考 重 點 目 前 距 離 文 化 部 規 定 的 提 案 時 間 還 有 3 個 月, 您 目 前 任 職 於 美 麗 縣 櫻 花 鄉 文 化 課, 本 鄉 特 色 是 櫻 花 處 處 開, 鄉 長 請 您 以 櫻 花 產 業 為 主 題, 研 擬 一 項 振 興 櫻 花 產 業 計 畫 ( 含 查 核 點 ), 以 便 向 美 麗 縣 政 府 提 出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計 畫 申 請, 由

89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於 經 費 所 限, 鄉 長 希 望 您 以 15 萬 元 額 度 規 劃 如 果 所 提 出 的 振 興 櫻 花 產 業 計 畫, 獲 得 青 睞, 最 高 可 獲 得 文 化 部 約 1,000 萬 元 的 補 助 案 例 四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公 務 員 素 質 攸 關 公 務 服 務 品 質 至 劇, 但 某 單 位 過 去 由 於 經 費 人 力 所 限, 很 難 舉 辦 一 系 列 的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經 調 查 發 現, 鄰 近 鄉 鎮 也 有 此 種 問 題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相 近, 為 了 解 決 訓 練 問 題, 玫 瑰 鄉 茉 莉 鄉 及 櫻 花 鄉 3 鄉 鄉 長 決 定 今 後 共 同 舉 辦 訓 練 活 動 3 個 鄉 公 所 之 公 務 人 力 含 聘 僱 人 員 計 有 200, 決 定 以 輪 辦 的 方 式 進 行, 去 年 是 由 茉 莉 鄉 人 事 室 主 辦, 今 年 輪 到 玫 瑰 鄉 二 思 考 重 點 您 目 前 任 職 於 玫 瑰 鄉 人 事 室, 由 於 已 經 到 達 下 半 年, 鄉 長 要 求 盡 速 協 調 辦 理, 經 費 額 度 約 15 萬 元, 由 3 個 鄉 鎮 共 同 分 攤, 請 您 研 擬 一 項 訓 練 計 畫, 並 以 甘 特 圖 來 表 示 訓 練 計 畫 的 進 度 規 劃, 以 便 於 三 鄉 鎮 協 調 會 報 中 討 論 案 例 五 爭 取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補 助 計 畫 之 複 評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OTOP 意 指 One Town One Product 一 鄉 鎮 一 特 產, 也 就 是 每 個 鄉 鎮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發 展 具 有 區 隔 性 手 工 藝 或 食 品 特 產 的 產 業, 這 是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所 推 廣 的 計 畫, 一 般 而 言, 內

9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容 相 當 廣 泛, 從 工 藝 品 食 品 景 點 例 如 : 鶯 歌 陶 瓷 新 竹 玻 璃 大 溪 豆 乾 魚 池 紅 茶 等 特 色 產 業 根 據 該 處 的 政 策, 每 個 縣 市 最 高 補 助 經 費 為 5,000 萬 元 ( 假 定 ), 美 麗 縣 縣 長 有 意 推 動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經 過 縣 長 努 力 爭 取, 經 濟 部 原 則 上 將 補 助 3,000 萬 元 給 美 麗 縣, 縣 政 府 原 則 上 由 相 關 鄉 鎮 所 提 出 之 特 色 產 業 計 畫, 選 擇 3 個 鄉 鎮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之 特 色 產 業, 予 以 補 助 原 則 上 補 助 三 案, 以 公 開 徵 求 之 方 式 徵 選 規 劃 團 隊, 經 過 該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提 的 一 鄉 鎮 一 特 色 計 畫, 主 辦 的 產 業 經 濟 處 產 業 科 經 過 過 初 評 程 序, 在 26 個 鄉 鎮 市 中 選 出 5 個 鄉 鎮 的 特 色 產 業, 分 別 是 : 茉 莉 鄉 所 提 之 茉 莉 花 產 業 計 畫 櫻 花 鄉 所 提 之 櫻 花 產 業 計 畫, 水 果 鄉 所 提 之 荔 枝 產 業 計 畫 白 沙 鄉 所 提 出 美 麗 沙 灘 產 業 計 畫, 以 及 高 山 鄉 所 提 出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振 興 產 業 計 畫, 複 評 將 選 出 3 個 鄉 鎮 分 別 給 予 1,500 萬 1,000 萬 與 500 萬 的 補 助 經 費 二 思 考 重 點 您 目 前 任 職 於 美 麗 縣 政 府 產 業 經 濟 處 計 畫 科, 為 求 周 延, 評 決 結 果 符 合 大 眾 期 待, 科 長 請 您 主 政, 草 擬 本 次 複 評 計 畫, 您 想 利 用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WBS), 分 析 相 關 鄉 鎮 所 提 之 特 色 產 業 計 畫 的 各 個 面 向, 評 選 出 前 3 名 鄉 鎮 市 給 予 補 助, 本 複 評 總 預 算 為 20 萬 元, 本 案 預 定 4 周 的 時 間 完 成 複 評 作 業 案 例 六 茉 莉 花 節 的 設 計 構 想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91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由 於 茉 莉 鄉 的 茉 莉 花 產 業 被 評 選 為 美 麗 縣 最 具 特 色 與 發 展 潛 力 之 產 業, 縣 政 府 根 據 茉 莉 鄉 產 業 最 新 調 查, 認 為 非 常 有 必 要 定 每 年 7 月 為 茉 莉 花 節, 由 於 在 東 方, 茉 莉 花 一 直 是 愛 情 勇 敢 魔 力 誘 惑 和 純 潔 女 性 的 象 徵 根 據 一 些 傳 說, 古 代 的 女 王 和 女 神 常 常 渾 身 散 發 著 茉 莉 的 清 香, 以 此 俘 虜 愛 人 或 對 手 傳 說 茉 莉 花 綻 開 輕 盈 的 花 瓣 後, 從 中 會 走 出 一 位 半 人 半 仙 的 花 神, 伴 隨 著 清 雅 的 香 氛, 施 下 祝 福 和 幸 運 的 咒 語, 而 擬 議 中 的 茉 莉 花 節, 剛 好 也 接 近 中 國 傳 統 七 夕 情 人 節 二 思 考 重 點 縣 長 指 示 文 化 局 應 盡 快 研 擬 2016 年 茉 莉 花 節 的 詳 細 規 劃, 並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feasibility analysis), 以 作 為 編 列 明 年 度 預 算 的 依 據, 而 您 正 好 負 責 統 籌 這 項 計 畫, 請 您 提 出 茉 莉 花 節 的 計 畫 構 想, 以 作 為 編 列 茉 莉 花 節 相 關 經 費 的 依 據 案 例 七 研 擬 激 勵 士 氣 的 工 作 計 畫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由 於 茉 莉 鄉 的 茉 莉 花 產 業 被 評 選 為 2014 年 美 麗 縣 三 大 特 色 產 業 之 一, 得 到 縣 政 府 1,500 萬 元 的 補 助, 您 目 前 任 職 於 玫 瑰 鄉 政 風 室, 玫 瑰 鄉 一 向 以 玫 瑰 花 聞 名, 但 卻 在 這 次 這 特 色 產 業 提 案 中, 居 然 敬 陪 末 座, 沒 有 得 到 任 何 補 助 鄉 長 對 於 鄰 近 的 茉 莉 鄉 得 到 1,500 萬 元 補 助 櫻 花 鄉 薰 衣 草 鄉 都 能 得 到 1,000 萬 元 的 補 助, 深 覺 非 常 沒 有 面 子, 特 別 請 秘 書 室 分 析 這 次 提 案 失 敗 的 原 因

9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秘 書 室 分 析 結 果 認 為 主 要 原 因 是 : 起 步 太 晚 提 案 素 養 太 差 主 管 不 積 極 沒 有 行 銷 策 略, 重 點 是 士 氣 問 題 鄉 長 認 為 政 風 室 除 了 消 極 查 弊 的 任 務 外, 也 應 有 積 極 性 的 鼓 舞 作 為, 特 別 要 求 政 風 室 必 須 要 針 對 當 地 輿 情 好 好 蒐 集, 了 解 公 務 員 為 人 詬 病 的 原 因 究 竟 是 甚 麼? 同 時 研 擬 一 項 提 振 士 氣 的 工 作 計 畫 二 思 考 重 點 鄉 長 認 為 提 振 士 氣, 除 了 要 有 檢 討 改 進 措 施 之 外, 也 要 有 適 當 的 誘 因, 因 此 請 你 提 出 一 套 可 行 的 鼓 舞 士 氣 的 計 畫, 所 需 費 用 可 動 用 預 算 約 15 萬 元 左 右, 至 於 舉 辦 的 方 式, 鄉 長 也 特 別 指 示, 形 式 不 拘, 重 點 是 有 效, 可 以 是 研 討 會 戰 鬥 營, 或 是 腦 力 激 勵 營 等 等, 均 無 不 可 為 了 要 使 計 畫 確 實 有 效, 鄉 長 也 請 您 設 計 一 個 自 我 評 量 表, 作 為 同 仁 以 及 主 管 自 我 考 核 的 依 據, 也 可 以 作 為 鄉 長 及 各 級 主 管 評 核 未 來 工 作 績 效 的 準 據 案 例 八 規 劃 觀 光 發 展 論 壇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產 業 觀 光 目 前 是 城 市 或 地 方 再 生 發 展 的 重 要 觀 光 策 略, 政 府 也 以 產 業 觀 光 作 為 國 家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的 重 點 由 於 產 業 觀 光 在 創 意 的 本 質 下, 市 場 面 臨 了 快 速 變 動 和 產 品 主 觀 性 的 風 險, 在 發 展 上 需 藉 由 創 新 藝 術 和 集 體 學 習 的 過 程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期 能 提 出 產 業 觀 光 發 展 與 創 新 氛 圍 營 造 的 方 向 當 前 在 此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強 調 地 方 特 色 的 背 景 下,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已 成 為 未 來 觀 光 產 業 的 新 方 向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也 在 全

93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國 觀 光 發 展 會 議 將 產 業 觀 光 列 為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主 題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也 就 是 可 持 續 旅 遊 (sustainable tourism), 強 調 產 業 文 化 與 地 方 特 色 觀 光 二 思 考 重 點 您 目 前 任 職 於 美 麗 縣 觀 光 處, 處 長 請 您 以 20 萬 元 的 額 度 規 劃 2014 年 美 麗 縣 茉 莉 花 產 業 與 地 方 觀 光 發 展 論 壇, 由 於 時 間 緊 迫, 處 長 希 望 你 能 兩 個 月 內 完 成 論 壇 的 舉 辦, 也 特 別 請 您 設 計 一 個 進 度 控 管 機 制, 以 工 作 天 工 作 量 或 預 算 支 用 做 為 每 周 進 度 控 管 依 據 案 例 九 茉 莉 花 故 事 園 區 BOT 案 的 招 標 構 想 一 案 例 情 境 內 容 由 於 茉 莉 花 計 畫 的 行 銷 成 功, 茉 莉 鄉 預 期 2015 年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將 達 50 萬 人 次, 為 了 增 進 遊 客 對 茉 莉 花 的 認 識, 同 時 作 為 茉 莉 鄉 國 中 國 小 進 行 鄉 土 教 學 的 教 育 園 區, 茉 莉 鄉 公 所 最 近 在 茉 莉 花 田 附 近 完 成 約 2 公 頃 鄉 有 土 地 的 清 理, 預 定 要 規 劃 成 為 茉 莉 花 故 事 園 區 鄉 長 預 定 以 BOT 方 式 進 行 茉 莉 花 故 事 館 的 徵 圖 設 計, 由 於 園 區 當 中 有 一 座 被 列 為 歷 史 古 蹟 的 破 舊 日 式 建 築, 經 計 算 此 日 式 建 築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約 210 平 方 公 尺 二 思 考 重 點 鄉 長 請 您 提 出 一 個 BOT 的 招 標 構 想, 總 投 資 經 費 預 計 為 2 億, 鄉 長 希 望 8 個 月 內 完 成 BOT 徵 圖 工 作, 而 整 個 園 區 建 設 希 望 在 兩 年 後, 也 就 是 201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請 您 提 出 工 程 查 核 點

9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進 度 預 估 參 考 書 目 1. 丁 成 靈 : 史 上 最 強 的 18 個 工 作 簡 化 術 ( 臺 北 : 意 識 文 化,2010 年 5 月 ) 2. 中 野 禎 二 : 心 智 圖 圖 解 術 : 直 搗 核 心, 解 決 問 題 ( 李 惠 芬 譯, 臺 北 : 世 茂 出 版 社 ) 3. 王 友 龍 : 圖 解 提 案 學 ( 臺 北 : 城 邦 文 化,2009 年 1 月 ) 4. 竹 島 慎 一 郎 : 創 意 企 劃 簡 報 ( 臺 北 : 博 碩 文 化,2009 年 2 月 ) 5. 竹 島 慎 一 郎 : 新 企 劃 王 ( 臺 北 : 博 碩 文 化,2009 年 2 月 ) 6. 西 川 克 己 : 圖 解 七 大 關 鍵 工 作 力 ( 陳 美 瑛 譯, 臺 北 : 商 周 出 版,2009 年 4 月 ) 7. 西 川 克 己 : 邏 輯 思 考 ( 柳 俊 帆 譯, 臺 北 : 商 周 出 版,2009 年 4 月 ) 8. 吳 嘉 玲 等 : 分 析 清 楚 問 題 自 然 好 解 決 ( 臺 北 : 易 博 士 文 化,2009 年 4 月 ) 9. 高 橋 誠 : 讓 創 意 停 不 下 來 的 有 趣 發 想 書 ( 楊 曉 婷 譯, 臺 北 : 文 經 出 版 社,2009 年 6 月 ) 10. 梁 佩 玲 : 圖 解 時 間 管 理 學 ( 香 港 : 非 凡 出 版,2010 年 5 月 ) 11. 陳 青 : 工 作 規 劃 術 ( 臺 北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2005 年 4 月 ) 12. 渡 邊 健 介 : 解 決 問 題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 蔡 昭 儀 譯,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2008 年 5 月 ) 13. 齊 藤 誠 : 企 劃 書 提 案 書 72 例 ( 楊 雅 清 譯, 臺 北 商 周 出 版,2004 年 6 月 ) 14. 鍾 起 岱 : 中 國 政 府 計 畫 制 度 ( 臺 北 : 象 形 文 化,1998 年 2 月 ) 15. 鍾 起 岱 : 打 造 城 市 夢 想 : 都 市 規 劃 與 管 理 ( 臺 北 : 秀 威 出 版,

95 工 作 計 畫 與 執 行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年 7 月 ) 16. 鍾 起 岱 : 再 造 政 府 與 前 瞻 規 劃 ( 南 投 : 臺 灣 省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處,1997 年 6 月 ) 17. 鍾 起 岱 : 計 畫 與 預 算 的 配 合 與 控 制, 臺 灣 經 濟 第 二 一 二 期 ( 南 投 : 臺 灣 省 經 建 會,1994 年 8 月 ) 18. 鍾 起 岱 : 計 畫 方 法 學 ( 臺 北 : 五 南 出 版,2003 年 11 月 ) 19.Frederick H Kanfer (1982): Self-management and behavior change: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New York: Pergamon Press

96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97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課 程 目 標 本 課 程 目 標 旨 在 透 過 介 紹 政 府 預 算 之 編 審 執 行 與 決 算 流 程, 以 及 預 算 執 行 控 管 與 經 費 報 支 重 點 規 範, 協 助 學 員 瞭 解 政 府 預 算 之 意 義 及 功 能 預 算 種 類, 預 算 周 期, 以 及 預 算 執 行 與 經 費 報 支 之 重 要 原 則 及 作 業 程 序, 俾 使 學 員 對 政 府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具 備 基 本 概 念 本 課 程 目 標 說 明 如 下 : 一 使 學 員 對 政 府 預 算 有 完 整 概 念, 瞭 解 預 算 對 於 國 家 資 源 配 置 政 府 財 務 管 理 及 政 策 推 動 之 重 要 性 二 重 點 說 明 預 算 執 行 之 基 本 原 則 與 規 範, 俾 利 學 員 在 合 於 法 令 規 定 下 加 強 預 算 執 行, 順 利 推 動 政 務,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三 簡 介 經 費 報 支 之 重 要 法 令 規 定 報 支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以 供 學 員 未 來 經 費 報 支 之 參 考 四 藉 由 實 際 案 例 解 析 及 問 題 探 討, 加 強 學 員 對 於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之 認 識 學 習 指 標 政 府 預 算 係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之 具 體 數 據 表 徵, 乃 政 府 為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於 審 度 總 體 資 源 與 國 民 負 擔 能 力 所 作 之 財 政 收 支 計 畫 書, 經 立 法 機 關 審 議 通 過 後, 作 為 政 府 各 機 關 執 行 財 務 收 支 之 依 據 政 府 預 算 之 籌 編 與 執 行 過 程, 對 於 政 府 各 部 門 施 政 之 效 率 社 會 之 安 定 經 濟 之 發 展 均 有 重 大 影 響 本 課 程 分 為 政 府 預 算 概 述 政 府 預 算 之 執 行 經 費 報 支 重 點 案 例 2-4-1

9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解 析 及 問 題 研 討 等 五 大 部 分, 概 述 政 府 預 算 之 意 義 與 功 能 政 府 預 算 種 類 預 算 編 審 執 行 及 決 算 等 預 算 周 期 各 階 段 期 程 及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基 本 原 則 與 規 範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與 出 席 費 之 報 支 規 定, 使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預 算 執 行 與 經 費 支 用 之 基 本 概 念, 提 升 未 來 執 行 公 務 及 經 費 報 支 之 效 率 一 具 備 政 府 預 算 之 意 義 與 功 能 政 府 預 算 種 類 預 算 編 審 執 行 及 決 算 等 預 算 周 期 各 階 段 期 程 及 執 行 控 管 之 基 本 概 念 二 瞭 解 經 費 報 支 之 重 要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三 累 積 預 算 及 經 費 運 用 實 務 經 驗 2-4-2

99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壹 政 府 預 算 概 述 一 政 府 預 算 的 意 義 : 政 府 預 算, 係 一 個 政 府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為 達 成 其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等 施 政 上 之 目 的, 根 據 既 定 施 政 方 針, 以 政 府 整 體 資 源 與 國 民 負 擔 能 力 為 估 計 基 礎, 所 預 定 之 財 政 收 支 計 畫 書, 於 獲 得 立 法 機 關 同 意 或 授 權 後 實 施, 亦 即 經 由 政 治 程 序, 所 為 政 府 資 源 之 分 配 與 政 府 各 機 關 財 務 收 支 執 行 之 準 據 二 政 府 預 算 的 功 能 : ( 一 ) 財 政 規 劃 : 政 府 預 算 係 考 量 國 民 負 擔 能 力 及 適 當 支 出 規 模, 對 政 府 在 未 來 一 定 期 間 內 財 政 收 支 所 作 之 計 畫 書 ( 二 ) 資 源 配 置 : 國 家 資 源, 藉 由 預 算 編 製 審 議 執 行 考 核 過 程, 作 合 理 有 效 的 分 配 運 用, 以 期 達 成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目 標 ( 三 ) 施 政 落 實 : 政 府 各 項 政 策 透 過 預 算 程 序, 達 到 特 定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等 政 策 目 標 ( 四 ) 政 治 過 程 : 在 預 算 編 製 與 審 議 過 程 中, 行 政 立 法 部 門 與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在 相 互 拉 鋸 與 妥 協 過 程 中 完 成 法 定 預 算 三 政 府 預 算 種 類 ( 一 ) 普 通 基 金 與 特 種 基 金 : 政 府 為 財 務 管 理 之 需 要, 依 財 政 收 入 之 來 源 及 用 途, 設 置 普 通 基 金 與 特 種 基 金, 前 者 將 未 指 定 用 途 之 收 入 統 籌 納 入 基 金 運 用, 即 採 統 收 統 支 之 管 理 方 式, 後 者 係 依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指 定 特 定 收 入 項 目, 專 供 支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即 採 專 款 專 用 之 管 理 方 式 2-4-3

10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二 ) 政 府 預 算 分 為 以 下 各 種 : 1. 總 預 算 : 政 府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歲 入 與 歲 出 債 務 之 舉 借 與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之 移 用 及 債 務 之 償 還 全 部 所 編 之 預 算 2. 單 位 預 算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或 特 種 基 金 於 總 預 算 中 編 列 全 部 歲 入 歲 出 者 之 預 算 3.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之 特 種 基 金 均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或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地 方 政 府 之 特 種 基 金 除 極 少 數 編 列 單 位 預 算 外, 亦 均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四 政 府 預 算 周 期 :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辦 理 一 次, 政 府 會 計 年 度 自 每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終 了 ; 從 預 算 籌 編 審 議 執 行 到 決 算, 構 成 預 算 循 環 周 期 以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為 例, 政 府 預 算 周 期 各 階 段 期 程 及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預 算 階 段 辦 理 事 項 負 責 辦 理 機 關 預 算 籌 劃 訂 定 105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行 政 院 (104 年 1 月 研 訂 105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預 主 計 總 處 至 5 月 ) 算 編 製 辦 法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未 來 4 年 (105 至 108 年 度 ) 中 程 主 計 總 處 預 算 收 支 推 估 核 定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主 計 總 處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預 算 編 造 擬 編 105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概 算 送 中 央 各 機 關 (104 年 5 月 行 政 院 至 8 月 ) 審 查 概 算 行 政 院 國 發 2-4-4

101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審 查 結 果 提 報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審 核 會 議, 依 審 議 結 果,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編 製 105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案 彙 編 總 預 算 案, 提 報 行 政 院 會 議 決 定 後,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依 預 算 法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應 於 每 年 8 月 底 前 提 出 ;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直 轄 市 總 預 算 案 應 於 9 月 底 前 提 出, 縣 市 總 預 算 案 應 於 10 月 底 前 提 出 ) 預 算 審 議 依 法 應 於 104 年 11 月 底 前 完 成 ( 104 年 9 月 105 年 度 預 算 審 議 及 三 讀 程 序 至 12 月 15 日 ) 應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前 由 總 統 公 布 立 法 院 議 決 之 105 年 度 預 算 預 算 執 行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預 算 保 留 (106 年 1 月 至 3 月 10 日 ) 依 預 算 法 及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預 算 ( 一 ) 各 機 關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應 即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應 收 款 會 科 技 部 工 程 會 人 事 總 處 主 計 總 處 主 計 總 處 中 央 各 機 關 主 計 總 處 立 法 院 總 統 府 中 央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2-4-5

10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決 算 編 造 (106 年 1 月 ( 二 ) 上 述 以 外 之 收 入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款 或 保 留 數 準 備 依 年 度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實 際 執 行 之 結 果 編 造 決 算 至 6 月 30 日 ) 編 成 總 決 算 提 報 行 政 院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監 察 院 ( 實 務 上 將 提 前 於 106 年 4 月 底 送 監 察 院 ) 決 算 審 核 ( 總 決 算 送 達 後 15 個 月 內, 實 務 上 約 自 106 年 5 月 至 107 年 7 月 底 ) 監 察 院 將 總 決 算 等 發 交 審 計 部 審 核, 審 計 長 於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送 達 後 3 個 月 內 ( 實 務 上 將 於 106 年 7 月 底 前 ) 完 成 審 核, 編 造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提 出 審 核 報 告 於 立 法 院 立 法 院 應 於 審 核 報 告 送 達 後 1 年 內 完 成 其 審 議, 如 未 完 成, 視 同 審 議 通 過 中 央 各 機 關 主 計 總 處 審 計 部 立 法 院 貳 政 府 預 算 之 執 行 一 分 配 預 算 : ( 一 ) 法 定 預 算 係 規 範 一 年 度 之 計 畫 與 經 費, 為 提 升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及 如 期 完 成 預 定 進 度,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妥 為 規 劃, 爰 各 機 關 應 按 其 法 定 預 算,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規 定, 依 實 施 計 畫 按 月 按 期 編 造 歲 入 與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遞 轉 2-4-6

103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後 據 以 執 行, 作 為 計 畫 與 業 務 之 管 考 及 資 金 之 調 度 依 據 ( 二 ) 各 機 關 於 分 配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如 因 變 更 原 定 實 施 計 畫, 或 調 整 實 施 進 度 及 分 配 數, 而 有 修 改 分 配 預 算 之 必 要 者, 得 申 請 修 改 分 配 預 算 但 執 行 期 間 已 過 之 分 配 預 算 應 不 再 調 整 二 預 算 控 制 : ( 一 ) 歲 入 預 算 應 依 法 切 實 收 納, 所 有 預 算 內 之 超 收 及 預 算 外 之 收 入 應 一 律 解 庫, 不 得 逕 行 坐 抵 或 挪 移 墊 用 ( 二 ) 不 得 於 預 算 外 動 用 公 款 處 分 公 有 財 物 或 為 投 資 之 行 為 ( 三 ) 計 畫 於 編 定 預 算 案 後, 應 先 進 行 相 關 籌 劃 作 業 之 安 排, 以 避 免 發 生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及 經 費 鉅 額 保 留 ; 經 費 支 用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避 免 有 浪 費 消 化 預 算 之 情 事 三 科 目 流 用 :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內 同 一 工 作 計 畫 之 用 途 別 科 目 經 費 遇 有 經 費 不 足, 得 由 其 他 有 賸 餘 之 用 途 別 科 目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 ( 一 ) 資 本 門 預 算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經 常 門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二 ) 各 計 畫 科 目 內 之 人 事 費, 不 得 自 其 他 用 途 別 科 目 流 入, 如 有 賸 餘 亦 不 得 流 出 ( 三 ) 各 一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間 之 流 用, 其 流 入 流 出 數 額 均 不 得 超 過 原 預 算 數 額 20%( 原 預 算 數 額 不 包 括 預 備 金 及 追 加 減 預 算 數 ) 但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刪 除 或 刪 減 之 預 算 項 目 不 得 流 用 2-4-7

10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四 預 備 金 之 動 支 : ( 一 ) 預 備 金 分 為 第 一 預 備 金 及 第 二 預 備 金, 第 一 預 備 金 於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中 設 定 之, 其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經 常 支 出 總 額 1%; 第 二 預 備 金 於 總 預 算 中 設 定 之, 其 數 額 視 財 政 情 況 決 定 之 ( 二 ) 各 機 關 執 行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遇 經 費 不 足 時, 應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轉 請 主 計 總 處 備 案, 始 得 支 用 第 一 預 備 金 ( 三 ) 各 機 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其 歸 屬 科 目 金 額 之 調 整, 事 後 由 行 政 院 編 具 動 支 數 額 表,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 1. 原 列 計 畫 費 用 因 事 實 需 要 奉 准 修 訂 致 原 列 經 費 不 敷 時 2. 原 列 計 畫 費 用 因 增 加 業 務 量 致 增 加 經 費 時 3. 因 應 政 事 臨 時 需 要 必 須 增 加 計 畫 及 經 費 時 ( 四 ) 經 立 法 院 刪 除 或 刪 減 之 預 算 項 目 不 得 動 支 預 備 金, 其 每 筆 動 支 金 額 超 過 5,000 萬 元 者, 除 緊 急 災 害 外, 應 先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五 追 加 預 算 之 辦 理 : 各 機 關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得 提 出 追 加 歲 出 預 算 之 申 請, 其 編 造 審 議 及 執 行 程 序 準 用 總 預 算 之 規 定 : ( 一 ) 依 法 律 增 加 業 務 或 事 業 致 增 加 經 費 時 ( 二 ) 依 法 律 增 設 新 機 關 時 ( 三 ) 所 辦 事 業 因 重 大 事 故 經 費 超 過 法 定 預 算 時 ( 四 ) 依 有 關 法 律 應 補 列 追 加 預 算 者 2-4-8

105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參 經 費 報 支 重 點 一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 一 ) 法 令 依 據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修 正 ) ( 二 ) 報 支 標 準 : 凡 公 務 於 台 澎 金 馬 等 地 區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包 含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旅 費 兼 職 人 員 依 規 定 支 領 旅 費 補 助 及 參 與 公 務 活 動 之 非 現 職 人 員 有 關 旅 費 補 助, 其 報 支 標 準 如 下 :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交 通 費 特 任 級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薦 任 九 職 等 以 下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雇 員 技 工 駕 駛 及 工 友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乘 坐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覈 實 報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2,200 1,800 1,600 每 日 上 限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雜 費 400 每 日 備 註 : 約 聘 ( 僱 ) 人 員 依 其 原 定 職 等 按 本 表 分 等 數 額 報 支 2-4-9

10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三 ) 重 要 執 行 規 定 : 1. 各 機 關 出 差 之 派 遣, 應 視 任 務 性 質 及 事 實 需 要 詳 加 審 核 決 定, 如 利 用 公 文 電 話 傳 真 視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通 訊 工 具 可 資 處 理 者, 不 得 派 遣 公 差 2. 出 差 人 員 之 出 差 期 間 及 行 程, 應 視 事 實 之 需 要, 事 先 經 機 關 核 定, 並 儘 量 利 用 便 捷 之 交 通 工 具 縮 短 行 程 往 返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3.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付 修 理 費 用 及 對 第 三 者 之 損 害 賠 償 4.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覈 實 列 報 住 宿 費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5. 旅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順 路, 並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得 予 報 支 6. 出 差 事 畢 後, 於 十 五 日 內 填 具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及 核 准 出 差 文 件 送 交 審 核 先 行 預 借 旅 費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出 差 事 畢 後 繳 回 借 支 賸 餘 款, 並 於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備 註 欄 說 明 至 於 借 支 數 額 不 敷 者,

107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於 經 費 結 報 後 再 予 撥 補 旅 費 差 額 7. 各 機 關 得 於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定 範 圍 內, 另 定 報 支 規 定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準 用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二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 ( 一 )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補 助 要 點 )( 修 正, 生 效 ) ( 二 ) 報 支 標 準 :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補 助 訓 練 或 講 習 前 後 之 起 返 程 交 通 費 及 必 要 之 住 宿 費 ( 三 ) 重 要 執 行 規 定 : 1. 辦 理 訓 練 或 講 習, 其 期 間 超 過 五 日 者,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訓 練 機 構 應 提 供 學 員 必 要 之 膳 宿, 若 無 膳 宿 設 備 者, 應 洽 借 或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提 供, 並 應 於 調 訓 通 知 內 敘 明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以 及 是 否 提 供 膳 宿 2.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服 務 機 關 得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其 於 訓 練 或 講 習 前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起 返 程 日 交 通 費 服 務 機 關 因 急 要 公 務, 通 知 受 訓 人 員 返 回 處 理 者, 除 前 項 交 通 費 外, 得 另 補 助 其 往 返 服 務 機 關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交 通 費 3. 訓 練 機 構 未 提 供 必 要 住 宿 ( 含 行 程 與 訓 練 期 間 之 假 日 ), 服 務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依 據 受 訓 人 員 檢 附 之 住 宿 費 憑 證, 於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住 宿 費 每 日 上 限 數 額 內, 補 助 其 住 宿 費 但 訓 練 機 構 已 提 供

10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必 要 之 住 宿, 受 訓 人 員 選 擇 不 住 宿 者, 不 予 補 助 住 宿 費 4.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有 關 往 返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均 比 照 前 述 原 則 辦 理 5. 各 機 關 得 在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範 圍 內 自 定 規 定 核 酌 辦 理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準 用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得 參 照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自 定 規 定, 未 訂 定 者, 準 用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出 席 費 : ( 一 ) 法 令 依 據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修 正 ) ( 二 ) 報 支 標 準 :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新 臺 幣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 三 ) 重 要 執 行 規 定 : 1.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2.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經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1) 由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 含 任 務 編 組 ) 或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109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2) 各 機 關 學 校 召 開 之 會 議 屬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3) 因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致 未 能 成 會 (4) 未 親 自 出 席, 而 以 書 面 錄 音 或 錄 影 等 方 式 提 供 意 見 (5)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出 席 其 補 助 計 畫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6)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出 席 其 受 補 助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7) 受 委 辦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已 於 委 辦 計 畫 內 依 參 與 事 項 分 工 列 支 主 持 費 及 研 究 費 等 酬 勞 4. 依 前 述 規 定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 三 十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覈 實 支 給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5.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得 參 照 本 要 點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 其 未 訂 定 者,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四 支 出 憑 證 :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二 ) 重 要 執 行 規 定 : 1. 支 出 憑 證, 係 為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2.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11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3.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各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品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名 ;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4.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附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名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據 以 請 款 5. 採 購 案 於 經 費 結 報 時, 應 檢 附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訂 有 契 約 者, 應 檢 附 契 約 副 本 或 抄 本 肆 案 例 解 析 案 例 一 ( 一 ) 案 例 問 題 : 某 機 關 員 工 住 所 地 在 臺 中, 機 關 所 在 地 在 嘉 義, 通 勤 上 下 班, 經 奉 派 到 高 雄 或 臺 中 出 差 時, 其 交 通 費 如 何 列 支? ( 二 ) 問 題 解 析 :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汽 車 火 車

111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捷 運 等 費 用, 均 覈 實 報 支 及 第 12 點 規 定 : 旅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員 工 出 差 係 由 機 關 派 遣, 爰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應 由 機 關 所 在 地 及 出 差 地 作 為 報 支 起 訖 點 2. 本 案 員 工 住 所 地 ( 臺 中 ) 若 較 機 關 所 在 地 ( 嘉 義 ) 至 出 差 地 ( 高 雄 ) 費 用 較 高 時, 僅 能 報 支 嘉 義 至 高 雄 間 之 交 通 費 ; 至 出 差 地 為 臺 中 時, 由 住 所 前 往 為 順 路, 並 可 節 省 公 帑 時, 選 擇 由 住 所 出 發, 實 際 若 不 發 生 交 通 費 用, 則 不 再 報 支 案 例 二 ( 一 ) 案 例 問 題 : 受 訓 人 員 參 加 連 續 三 天 講 習, 訓 練 機 構 與 服 務 機 關 間 距 離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未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服 務 機 關 可 否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期 間 每 日 往 返 交 通 費? ( 二 ) 問 題 解 析 : 1. 基 於 參 加 增 進 知 能 之 訓 練 或 講 習 與 執 行 一 定 任 務 之 出 差 性 質 不 同, 爰 現 行 對 前 者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係 依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酌 予 補 助 其 中 交 通 費 部 分, 依 補 助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略 以,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須 受 訓 人 員 返 回 機 關 處 理 者, 機 關 得 另 補 助 其 往 返 交 通 費 外, 僅 補 助 訓 練 或 講 習 前 後 之 起 返 程 日 共 2 趟 交 通 費 2. 另 補 助 要 點 第 2 4 點 所 稱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應 由 訓 練 機 構 或 服 務 機 關 考 量 個 案 訓 練 課 程 安 排 距 離 遠

11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近 及 往 返 交 通 情 況 等 因 素 後, 倘 綜 合 評 估 受 訓 人 員 有 住 宿 訓 練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必 要 者, 始 須 提 供 住 宿 或 得 依 受 訓 人 員 檢 附 之 憑 證 補 助 其 住 宿 費 案 例 三 ( 一 ) 案 例 問 題 : 機 關 採 購 款 項 能 否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 二 ) 問 題 解 析 : 1. 各 機 關 採 購 應 集 中 由 採 購 單 位 負 責 辦 理, 由 機 關 直 接 支 付 予 廠 商, 或 以 政 府 採 購 卡 支 付 對 於 非 專 任 採 購 業 務 人 員 而 經 常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者, 應 以 政 府 採 購 卡 支 付 相 關 款 項 2. 以 員 工 為 給 付 對 象 之 個 人 出 差 旅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進 修 訓 練 補 助 費 報 名 費 等, 與 辦 理 員 工 自 強 活 動 特 別 費,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3. 其 他 支 出 事 項, 原 則 上 仍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惟 機 關 同 仁 因 公 務 需 要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之 零 星 支 出,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支 出 及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機 關 採 購 規 定 下,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支 付 伍 問 題 研 討 一 各 機 關 執 行 預 算 遇 有 經 費 不 足, 應 如 何 因 應? 二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會 議 以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能 否 支 給 出 席 費?

113 預 算 與 經 費 執 行 三 員 工 出 差 以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高 鐵, 於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可 否 作 為 報 支 差 旅 費 之 支 出 憑 證? 參 考 書 目 1. 主 計 月 報 社 編 印 ( 民 104), 主 計 法 規 輯 要 2. 主 計 月 報 社 編 印 ( 民 100), 預 算 法 研 析 與 實 務 3.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 民 104),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作 業 手 冊 4.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訂 ( 民 103), 支 出 標 準 及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114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115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課 程 目 標 為 使 學 員 瞭 解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推 動 措 施, 本 教 材 從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發 展 歷 程, 服 務 應 用 推 動 成 果, 及 未 來 推 動 重 點 等 面 向, 說 明 各 項 政 府 資 訊 服 務 推 展 方 案 規 劃, 並 透 過 案 例 解 析, 讓 學 員 探 討 及 進 一 步 了 解 課 程 內 涵 學 習 指 標 隨 著 國 際 化 及 數 位 公 民 興 起 等 主 客 觀 環 境 變 化,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已 成 為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策 略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已 順 利 完 成 政 府 基 礎 資 通 環 境 整 備 線 上 服 務 及 整 合 互 通 等 階 段 重 點, 在 提 升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方 面, 已 有 相 當 成 果 並 獲 得 國 際 組 織 肯 定 現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係 依 民 眾 需 求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並 以 全 程 無 縫 隙 的 角 度 提 供 便 利 網 路 服 務, 未 來 在 創 意 臺 灣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指 導 下, 將 提 供 數 位 政 府 服 務, 以 公 私 協 力 之 方 式, 進 一 步 達 成 民 眾 需 求 本 教 材 介 紹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各 面 向 發 展, 以 及 政 府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讓 學 員 瞭 解 政 府 資 訊 服 務 應 用 推 動 措 施, 並 輔 以 案 例 情 境, 導 引 學 員 進 一 步 認 識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一 瞭 解 資 訊 應 用 趨 勢, 善 用 資 通 訊 科 技, 助 益 國 家 競 爭 力 二 瞭 解 共 用 性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進 展, 以 提 升 政 府 運 作 效 能 三 瞭 解 電 子 化 政 府 發 展 策 略 及 應 用 推 展 重 點,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政 府 運 作 效 能, 促 進 政 策 互 動 參 與, 促 使 政 策 更 能 貼 近 民 意,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2-5-1

11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壹 前 言 隨 著 資 通 訊 科 技 演 進 及 數 位 公 民 興 起 等 主 客 觀 環 境 的 變 化,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從 基 礎 資 通 環 境 整 備 線 上 服 務 普 及 整 合 互 通 服 務 及 強 調 服 務 隨 手 可 得 的 重 要 階 段, 邁 向 從 民 眾 角 度 提 供 的 主 動 分 眾 與 全 程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整 體 發 展 歷 程 如 圖 1 圖 1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推 動 歷 程 電 子 化 政 府 應 用 資 通 訊 科 技, 由 靜 態 的 資 訊 蒐 集 傳 遞, 進 化 成 為 創 造 溝 通 互 動 與 提 升 政 府 決 策 應 變 能 力 的 動 態 服 務 工 具, 對 於 促 成 公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公 義 社 會 的 追 求 及 網 路 社 會 的 建 構, 都 帶 來 相 當 的 影 響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發 展 趨 勢, 已 從 早 期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推 移 到 當 前 的 公 共 服 務 創 新, 又 逐 漸 推 向 公 共 價 值 創 造 的 發 展 目 標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也 日 益 重 視 資 訊 科 技 公 共 價 值 (public value of 2-5-2

117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VIT) 三 大 主 軸, 包 括 外 部 民 眾 服 務 強 調 服 務 流 程 簡 化 服 務 滿 意 度 增 加 服 務 品 項 增 加 ; 內 部 運 作 效 率 強 調 經 費 減 省 效 率 提 升 及 組 織 IT 改 善 ; 及 公 平 政 策 達 成 與 參 與 強 調 政 府 公 開 透 明 課 責 及 公 民 參 與 ( 公 平 數 位 機 會 ) 等, 如 圖 2 圖 2 資 訊 科 技 公 共 價 值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無 論 在 提 升 效 率 或 服 務 品 質 方 面 皆 有 具 體 成 果, 不 僅 民 眾 及 企 業 日 漸 善 用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並 屢 獲 國 際 組 織 的 關 注 與 肯 定 例 如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曾 於 評 比 報 告 中 稱 讚 我 國 長 期 對 資 通 訊 服 務 建 設 之 投 資 與 發 展 帶 動 整 體 國 家 競 爭 力, 成 為 資 源 缺 乏 國 家 轉 型 成 全 球 高 科 技 國 家 的 成 功 案 例 2-5-3

11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貳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應 用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發 展, 無 論 在 對 外 民 眾 服 務 方 面 對 內 運 作 效 率 方 面 及 政 策 達 成 方 面 均 有 突 破 性 的 進 展, 以 下 摘 要 說 明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應 用 現 況 一 民 眾 服 務 電 子 化 政 府 對 於 民 眾 服 務 強 化 的 重 點 包 括 服 務 流 程 簡 化 服 務 項 目 增 加 及 服 務 滿 意 度 增 加 等 3 大 重 點 ( 一 ) 跨 機 關 服 務 流 程 整 合 為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整 合 服 務,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建 置 政 府 入 口 網 ( 如 圖 3), 提 供 包 括 就 業 情 報 福 利 補 助 國 土 資 訊 圖 資 機 關 稅 規 費 線 上 付 費 投 資 及 企 業 輔 助 等 超 過 2 千 3 百 餘 項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 並 為 促 進 跨 機 關 整 合 服 務, 建 構 跨 平 台 的 政 府 服 務 平 臺 (GSP) 服 務, 服 務 平 臺 介 接 情 境 如 圖 4, 其 整 合 介 接 包 括 戶 役 政 地 政 公 路 監 理 商 工 勞 保 財 稅 等 業 務 提 供 行 政 資 訊 之 互 通 查 驗 服 務, 除 有 效 撙 節 各 機 關 重 複 介 接 開 發 成 本, 更 進 一 步 促 成 跨 機 關 服 務 整 合 2-5-4

119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圖 3 政 府 入 口 網 - 我 的 e 政 府 圖 4 政 府 服 務 平 臺 ( 二 ) 便 民 主 動 服 務 提 供 主 動 便 民 服 務, 為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發 展 趨 勢 為 貼 近 使 用 者 需 求,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建 構 民 眾 e 管 家 服 務, 將 服 務 模 式 由 傳 統 靜 態 被 動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的 形 式, 2-5-5

12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轉 變 成 主 動 提 供 需 求 者 整 合 式 服 務 ( 如 圖 5), 整 合 跨 機 關 所 提 供 民 眾 生 活 相 關 訊 息, 串 聯 縣 市 政 府 在 地 化 服 務 資 訊, 依 使 用 者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客 製 化 將 個 人 服 務 訊 息 主 動 遞 送 到 最 符 合 其 使 用 習 慣 的 資 訊 平 台 ( 個 人 電 腦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等 ), 會 員 數 超 過 80 萬 人, 已 整 合 250 餘 項 個 人 化 通 知 服 務, 政 府 主 動 通 知, 需 求 者 服 務 不 漏 接, 有 效 提 高 服 務 滿 意 度 圖 5 便 民 主 動 服 務 - 民 眾 e 管 家 2-5-6

121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又 如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提 供 包 括 跨 轄 區 申 辦 綜 所 稅 扣 除 額 單 據 電 子 化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扣 繳 憑 單 網 路 報 繳 稅 ( 如 圖 6) 等,103 年 之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網 路 申 報 比 率 已 達 88.88%, 各 項 服 務 有 效 節 省 扣 除 額 單 據 列 印 及 寄 送 成 本 此 外, 財 政 部 所 提 出 之 綜 所 稅 稅 額 試 算 服 務, 民 眾 只 需 核 對 內 容 即 可 快 速 完 成 繳 稅, 更 廣 獲 民 眾 好 評 圖 6 財 政 部 網 路 繳 稅 服 務 二 運 作 效 率 電 子 化 政 府 運 作 效 率 強 化 聚 焦 於 經 費 節 省 公 務 員 的 效 率 提 升, 及 內 部 組 織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改 善 等 面 向 2-5-7

12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一 ) 政 府 網 路 服 務 基 礎 環 境 政 府 網 際 服 務 網 統 籌 各 機 關 連 網 需 求, 透 過 3 個 網 路 中 心 及 光 纖 網 路 雙 環 路, 形 成 兼 具 備 援 分 流 及 防 護 之 政 府 服 務 網 路 的 骨 幹 ( 如 圖 7), 除 可 透 過 整 體 防 護 有 效 協 助 各 機 關 處 理 垃 圾 及 惡 意 郵 件, 提 供 政 府 網 路 入 侵 防 護 服 務, 更 可 有 效 節 省 個 別 機 關 各 自 連 網 經 費 圖 7 政 府 服 務 網 路 結 構 及 備 援 架 構 2-5-8

123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除 此 之 外, 為 便 利 民 眾 於 外 出 活 動 或 洽 公 時 之 臨 時 性 上 網 需 求,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積 極 協 調 各 機 關 於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室 內 公 共 區 域 免 費 提 供 民 眾 頻 寬 為 1Mps 的 itaiwan( 愛 臺 灣 )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服 務 區 域 包 含 各 地 旅 遊 景 點 交 通 運 輸 節 點 申 辦 洽 公 場 所 等 室 內 公 共 空 間, 截 至 104 年 7 月,iTaiwan 累 計 熱 點 數 超 過 6,900 處 ( 如 圖 8), 並 可 與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等 現 有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合 作 互 通, 註 冊 人 數 超 過 310 萬 人, 累 計 使 用 人 次 亦 超 過 1 億 人 次, 境 外 旅 客 使 用 也 逾 30 萬 人 次, 讓 洽 公 民 眾 洽 公 時 除 可 享 受 政 府 奉 茶 的 熱 情, 也 能 體 驗 政 府 奉 上 網 路 的 貼 心 104 年 8 月 itaiwan 與 教 育 部 開 通 校 園 無 線 上 網 雙 向 漫 遊 服 務, 今 後 民 眾 使 用 itaiwan 帳 號 即 可 漫 遊 於 全 國 13 所 大 學 院 校 校 園 內 逾 8,000 處 無 線 上 網 地 點 本 服 務 亦 經 美 國 有 線 電 視 新 聞 網 (CNN)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報 導 : 臺 灣 10 件 事 情 做 得 比 其 他 地 方 都 好 的 美 譽 2-5-9

12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圖 8 itaiwan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示 意 圖 ( 二 ) 建 構 安 全 可 信 賴 的 線 上 交 易 基 礎 為 強 化 網 路 服 務 的 信 賴 基 礎,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協 同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共 同 建 構 政 府 機 關 公 開 金 鑰 基 礎 建 設 ( government public-key infrastructure, GPKI)( 如 圖 9), 透 過 電 子 憑 證 認 證 機 制, 奠 定 網 路 服 務 信 賴 的 基 礎 截 至 104 年 8 月 為 止, 企 業 申 辦 工 商 憑 證 約 120 萬 張, 公 民 使 用 的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辦 也 逾 496 萬 張, 顯 見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公 私 網 路 交 易 應 用 電 子 憑 證 提 供 線 上 服 務

125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圖 9 政 府 機 關 公 開 金 鑰 基 礎 建 設 (GPKI) ( 三 ) 公 務 文 書 效 率 為 縮 減 公 文 傳 遞 時 間 郵 資 人 力 紙 張 使 用 量, 並 提 升 公 務 效 率,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除 推 動 各 機 關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 如 圖 10) 線 上 簽 核 外, 更 持 續 推 展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整 體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率 平 均 超 過 70% (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交 換 率 超 過 90%), 並 推 廣 政 府 與 企 業 間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與 民 間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電 子 化 會 議 等 機 制, 有 效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及 落 實 節 能 減 紙 目 標

12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圖 10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三 政 策 達 成 ( 社 會 關 懷 與 公 平 正 義 ) 電 子 化 政 府 在 政 策 達 成 面 向 的 重 點 聚 焦 於 政 府 公 開 透 明 課 責 及 公 民 參 與 等 三 個 面 向 民 國 91 年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訂 定 偏 遠 地 區 設 置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站 策 略 規 劃, 並 陸 續 推 動 試 辦 國 民 電 腦 轉 贈 試 辦 資 訊 代 理 人 試 辦 圖 書 館 筆 電 借 用 服 務 偏 鄉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 如 圖 11) 及 應 用 可 攜 式 載 具 試 辦 創 造 資 深 公 民 數 位 機 會 等 計 畫, 並 推 動 無 障 礙 網 路 服 務 1, 共 計 輔 導 超 過 6,300 個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網 站 符 合 無 障 礙 規 範 也 搭 配 教 育 部 行 政 2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持 續 辦 理 1 無 障 礙 網 路 服 務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由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接 續 推 動 2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已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與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合 併 改 制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27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部 落 圖 書 站 建 置 縮 減 婦 女 數 位 落 差 等 計 畫, 搭 配 自 由 軟 體 推 廣 應 用, 以 增 進 弱 勢 民 眾 參 與 社 會 運 作 機 會 除 此 之 外 定 期 辦 理 數 位 機 會 調 查, 以 掌 握 整 體 發 展 現 況, 協 助 相 對 政 策 制 定, 持 續 提 高 社 會 福 利 效 率 圖 11 偏 鄉 地 區 資 訊 服 務 參 共 用 性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為 強 化 政 府 運 作 效 率, 並 聚 焦 於 經 費 節 省 公 務 員 效 率 提 升 及 內 部 組 織 改 善 等 議 題, 電 子 化 政 府 在 內 部 運 作 管 理 面 向, 運 用 新 興 雲 端 技 術 推 動 以 全 國 性 的 政 府 雲 端 應 用 服 務, 減 少 機 關 重 複 開 發 成 本, 並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效 果 其 中, 較 為 重 要 之 共 用 性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包 括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雲 端 服 務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網 路 合 一 等 系 統 服 務, 服 務 功 能 包 括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與 決 策 支 援 公 文 書 製 作 交 換 與 檔 案 資 源 管 理 等, 均 有 助 於 政 府 資 源 統 合 以 及 運 作 效 率 強 化

12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一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雲 端 服 務 : ( 一 ) 背 景 說 明 為 提 升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計 畫 管 理 機 制, 自 86 年 起 跟 隨 電 腦 化 網 路 化 的 發 展 腳 步, 政 府 不 斷 運 用 最 新 的 資 通 訊 技 術 精 進 計 畫 管 理 效 能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現 為 國 發 會 ) 於 92 年 起 建 置 之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GPMnet), 目 前 已 成 為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之 關 鍵 平 臺,GPMnet 模 組 包 括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年 度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選 項 列 管 作 業 計 畫 調 整 撤 銷 管 制 執 行 情 形 計 畫 查 證 計 畫 評 核 機 關 績 效 評 估 追 蹤 作 業 個 人 化 計 畫 管 理 計 畫 生 命 網 絡 知 識 管 理 及 圖 形 化 儀 表 板 等 16 個 子 系 統, 並 與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資 料 介 接 等 功 能, 網 址 : 如 圖

129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圖 12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二 ) 效 益 1. 提 供 整 合 服 務 :GPMnet 提 供 系 統 資 源 整 合 服 務, 已 成 為 各 機 關 共 用 之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雲 端 服 務 平 臺, 舉 凡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與 評 估 等 資 訊, 均 可 提 供 各 機 關 在 施 政 規 劃 及 計 畫 研 擬 時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提 供 相 關 決 策 支 援, 提 升 計 畫 前 瞻 規 劃 量 能 與 風 險 管 控 能 力 2. 支 援 決 策 分 析 : 整 合 現 有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資 料 庫 計 畫 雲 之 指 標 資 料 庫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等, 以 及 連 結 外 部 雲 端 存 取 之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首 長 及 其 幕 僚 運 用 作 為 決 策 分 析 之 輔 助 工 具, 並 藉 由 模 式 庫 之 視 覺 化 圖 表, 有 效

13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3. 落 實 政 府 計 畫 動 態 管 考 :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資 訊 透 明 度, 建 置 提 供 各 界 檢 視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資 訊 之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網 站, 以 圖 形 化 方 式 增 加 政 府 計 畫 資 訊 之 可 親 性, 呈 現 行 政 院 整 體 施 政 跨 部 會 跨 計 畫 中 長 期 及 地 域 性 之 資 訊, 以 擴 大 民 眾 參 與, 增 進 民 眾 與 政 府 之 雙 向 互 動, 產 生 公 開 課 責 民 眾 監 督 施 政 之 效 果, 進 而 促 成 機 關 強 化 自 主 管 理, 落 實 動 態 管 考 4. 視 覺 化 展 現 : 提 供 具 視 覺 意 向 之 資 源 分 配 與 施 政 績 效 圖 表, 便 於 民 眾 瞭 解 政 府 施 政 成 果 及 計 畫 績 效, 民 眾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促 進 機 關 自 主 管 理, 從 而 提 升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度, 並 開 發 行 動 版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可 隨 時 隨 地 運 用 行 動 裝 置, 即 時 查 詢 施 政 計 畫 資 料 及 圖 形 化 資 訊 並 以 計 畫 空 間 管 理 觀 念, 強 化 計 畫 資 源 分 配, 提 供 計 畫 資 訊 地 域 視 覺 化 功 能, 讓 民 眾 瞭 解 國 家 資 源 分 配 情 形 二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網 路 合 一 : ( 一 ) 背 景 說 明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檔 案 局 ) 肩 負 政 府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應 用 制 度 化 之 責,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文 檔 資 訊 系 統 合 一 政 策, 並 永 續 保 存 各 類 檔 案, 整 合 跨 機 關 流 程, 提 供 以 民 眾 與 企 業 為 主 的 全 程 化 服 務, 同 時 延 續 97 年 至 100 年 的 國 家 檔 案 數 位 服 務 計 畫 的

131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努 力 成 果, 爰 提 出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網 路 合 一 計 畫, 於 100 年 推 動 整 合 式 公 文 系 統 政 府 與 企 業 (G2B)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公 文 與 檔 案 電 腦 化 作 業 相 關 規 範 整 併 研 修, 實 施 公 文 檔 管 系 統 驗 證 機 制 等, 俾 整 體 提 升 電 子 化 政 府 行 政 作 業 效 能 此 外, 行 政 院 於 99 年 1 月 25 日 函 頒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方 案, 自 99 年 至 101 年 底 推 動 各 機 關 實 施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運 用 網 路 批 核 公 文, 達 到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 如 圖 13), 並 達 成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及 節 能 減 紙 30% 之 目 標 檔 案 局 續 於 102 年 函 頒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續 階 方 案, 擴 大 實 施 公 文 處 理 電 子 化 及 電 子 化 會 議, 逐 步 建 立 更 有 效 率 更 節 能 更 減 紙 之 行 政 運 作 機 制 為 目 標 圖 13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13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二 ) 效 益 1. 透 過 整 合 性 國 家 檔 案 資 訊 系 統 檔 案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平 臺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資 訊 網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查 詢 網 文 書 編 輯 網 路 服 務 整 合 系 統 及 跨 平 臺 公 文 製 作 模 組, 加 速 促 成 中 央 部 會 及 地 方 一 級 機 關 建 置 公 文 製 作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所 屬 機 關 整 合 服 務 2. 建 立 標 準 化 之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作 業, 降 低 差 異 化 需 求, 節 約 各 機 關 人 員 學 習 及 系 統 開 發 成 本 3. 提 供 國 家 檔 案 資 訊 檢 索 系 統 以 及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促 進 國 家 檔 案 應 用, 並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及 檔 案 法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4. 擴 大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化 處 理 及 機 關 實 施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確 實 具 有 節 能 減 紙 之 效, 達 成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目 標 5. 擴 充 電 子 檔 案 檢 測 與 瀏 灠 技 術 鑑 定 及 封 裝 工 具, 確 保 機 關 電 子 檔 案 保 存 之 有 效 性 肆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為 因 應 資 訊 科 技 與 社 會 環 境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變 遷,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101 年 至 105 年 ; 如 圖 14) 強 調 從 民 眾 服 務 需 求 角 度, 以 服 務 無 疆 界, 全 民 好 生 活 為 願 景, 聚 焦 提 供 跨 域 優 質 服 務 建 構 綠 能 共 享 環 境 及 促 進 公 平 參 與 目 標, 提 供 更 契 合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主 動 服 務 分 眾 服 務 及 全 程 服 務

133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圖 14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整 體 架 構 以 民 眾 服 務 運 作 效 率 及 政 策 達 成 3 大 資 訊 科 技 公 共 價 值 為 核 心, 以 創 新 應 用 服 務 契 合 使 用 者 需 求 精 神, 提 出 包 括 政 府 雲 端 應 用 服 務 基 礎 資 料 庫 擴 增 主 動 全 程 服 務 行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結 合 社 會 網 絡 e 化 服 務 宅 配 到 家 6 項 旗 艦 計 畫 ( 如 圖 15)

134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圖 15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六 大 旗 艦 一 旗 艦 1: 政 府 雲 端 應 用 服 務 本 旗 艦 以 具 有 全 國 性 規 模 之 政 府 整 體 資 訊 服 務 為 基 礎, 結 合 新 興 雲 端 運 算 科 技, 推 動 雲 端 服 務 重 點 應 用,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雲 端 運 算 應 用 與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優 先 推 動 民 眾 有 感 之 政 府 服 務 二 旗 艦 2: 基 礎 資 料 庫 擴 增 本 旗 艦 串 聯 我 國 社 經 科 技 及 服 務 發 展 重 點 領 域 資 料 庫, 包 括 商 工 戶 役 政 地 政 監 理 財 政 及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福 利 性 別 平 等 及 全 民 災 防 等 基 礎 資 料 庫, 建 立 資 訊 共 享 機 制 及 明 確 授 權 機 制, 除 跨 機 關 間 資 料 互 享 互 通 外, 更 進 一 步 推 展 民 間 分 享 參 與, 以 無 償 提 供 及 授 權 民 間 自 由 加 值 應 用 的 開 放

135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原 則, 促 成 各 部 會 優 先 釋 出 民 眾 生 活 所 需 資 料, 並 整 合 於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平 臺 ( 以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政 府, 截 至 104 年 10 月, 累 計 瀏 覽 人 次 已 超 過 675 萬 人 次, 下 載 人 數 突 破 145 萬 人 次,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結 合 民 間 的 無 限 創 意, 更 能 活 化 政 府 資 料 應 用 三 旗 艦 3: 主 動 全 程 服 務 為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整 合 跨 部 會 服 務, 主 動 提 供 民 眾 需 要 的 服 務, 本 旗 艦 以 數 位 生 活 儀 表 板 服 務 為 主 軸, 串 聯 民 眾 所 關 心 的 不 安 全 商 品 通 報 數 位 好 宅 智 慧 服 務 農 漁 產 品 生 產 履 歷 智 慧 生 態 資 訊 服 務 等 主 題 資 訊, 主 動 提 供 生 活 便 利 的 各 種 服 務 另 為 增 進 公 務 員 同 仁 服 務 效 能, 同 時 建 構 智 慧 網 路 辦 公 室, 串 聯 文 書 檔 案 及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資 訊 等 服 務, 以 強 化 公 務 訊 息 傳 遞 效 率 四 旗 艦 4: 行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因 應 行 動 技 術 發 展, 便 利 民 眾 透 過 行 動 網 路 取 得 政 府 資 訊, 本 旗 艦 以 建 立 行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技 術 與 規 範 為 基 礎, 研 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動 化 服 務 發 展 作 業 原 則, 並 成 立 行 動 服 務 專 區 (app. 整 合 各 機 關 行 動 化 服 務, 協 助 民 眾 運 用 各 種 行 動 載 具 便 利 取 得 所 需 服 務 五 旗 艦 5: 結 合 社 會 網 絡 為 促 進 政 府 公 開 透 明, 深 化 公 民 參 與, 本 旗 艦 除 訂 定 政

136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府 網 站 Web 2.0 營 運 作 業 參 考 指 引 協 助 各 機 關 善 用 Web 2.0 發 展 更 具 彈 性 互 動 參 與 服 務 外, 更 進 一 步 推 展 網 路 參 與 運 作 機 制, 具 體 作 法 包 括 : 網 路 論 壇 網 路 直 播 網 聚 活 動 及 輿 情 分 析 等 六 旗 艦 6:e 化 服 務 宅 配 到 家 為 發 揮 社 會 關 懷 精 神, 本 旗 艦 結 合 第 一 線 公 務 員 ( 如 村 里 幹 事 社 工 員 護 士 警 員 ) 及 資 訊 志 工 ( 如 退 休 公 務 員 ), 深 入 及 擴 散 政 府 服 務 宅 配 到 家, 並 推 展 電 子 查 驗 促 成 申 辦 作 業 流 程 免 附 繳 書 證 謄 本, 推 動 以 行 動 服 務 載 具 串 聯 政 府 各 種 服 務 資 源, 提 供 銀 髮 族 新 住 民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弱 勢 族 群 整 合 式 的 政 府 服 務,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提 高 資 訊 近 用, 普 及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伍 ide@ Taiwan 2020( 創 意 臺 灣 ) 政 策 白 皮 書 隨 著 物 聯 網 雲 端 運 算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等 資 通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全 球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的 傳 統 運 作 模 式 面 臨 極 大 衝 擊, 人 民 的 生 活 型 態 也 經 歷 快 速 轉 變, 政 府 施 政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才 能 符 合 民 眾 的 需 要, 同 時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因 應 民 眾 對 政 府 運 作 效 率 期 待 加 深,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成 立 政 策 白 皮 書 編 擬 小 組, 由 毛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擬 定 ide@ Taiwan 2020( 創 意 臺 灣 ) 政 策 白 皮 書, 作 為 我 國 走 向 數 位 化 國 家 的 政 策 指 導 綱 要, 並 且 秉 持 以 民 為 本 公 私 協 行 創 新 施 政 三 項 核 心 行 行, 為 我 國 在 2020 年 前 推 動 政 府 數 位 進 化 奠 定 良 好 基 礎

137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一 以 民 為 本 : 廣 泛 運 用 雲 端 運 算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等 網 路 資 源 與 工 具, 主 動 探 索 民 意 趨 向, 針 對 民 眾 關 切 議 題 與 需 求, 彙 集 群 眾 智 慧 及 反 饋 意 見, 以 契 合 民 眾 期 盼 二 公 私 協 力 : 透 過 開 放 政 府 資 訊 及 群 眾 外 包 等 方 式, 結 合 網 路 社 群 力 量 來 優 化 施 政, 讓 政 府 與 民 間 攜 手, 建 立 長 遠 良 性 互 動 的 夥 伴 關 係 三 創 新 施 政 : 確 實 掌 握 資 通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趨 勢, 完 備 法 令 規 章 及 基 礎 建 設, 營 造 優 質 資 通 訊 應 用 環 境, 並 廣 泛 導 入 各 施 政 層 面, 落 實 生 活 生 產 與 生 態 並 重 的 永 續 發 展 白 皮 書 由 涵 蓋 攸 關 民 眾 福 祉 的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與 政 府 治 理 議 題, 以 及 達 成 規 劃 目 標 必 要 的 基 礎 建 設 與 法 規 調 適 之 基 礎 環 境 透 明 治 理 智 慧 生 活 網 路 經 濟 智 慧 國 土 五 大 構 面 切 入, 提 升 數 位 政 府 服 務 效 能, 白 皮 書 的 施 政 願 景 核 心 理 念 與 施 政 目 標 如 圖

138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圖 16 Taiwan 2020 政 策 白 皮 書 架 構 Taiwan 2020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意 涵 如 圖 17, 透 過 集 聚 眾 人 智 慧, 白 皮 書 期 望 建 構 具 有 idea 概 念 的 網 路 智 慧 新 臺 灣, 塑 造 臺 灣 全 民 未 來 優 質 生 活 其 中 : - i 代 表 智 慧 (intelligent) 臺 灣 : 擴 大 網 路 的 創 新 發 展 與 應 用, 營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與 國 土 環 境, 打 造 創 新 的 網 路 經 濟 模 式 - d 代 表 數 位 (digital) 國 家 : 透 過 開 放 資 料 與 大 數 據 分 析, 建 構 社 群 網 路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互 信 機 制, 讓 網 路 與 實 體 世 界 相 輔 相 成

139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 e 代 表 電 子 化 政 府 (e-government): 經 由 精 簡 行 政 流 程 與 效 率 化 管 理, 提 供 主 動 分 眾 和 完 整 的 民 眾 服 務 - a 代 表 全 民 普 及 (accessible): 讓 民 眾 不 分 區 域 世 代, 不 受 經 濟 教 育 等 因 素 限 制, 都 能 享 受 智 慧 生 活 體 驗, 落 實 近 用 權 (access rights) 及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圖 17 ide@ Taiwan 2020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意 涵 陸 結 語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已 從 行 政 簡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逐 步 擴 及 社 會 公 平 參 與 及 政 府 良 善 治 理, 以 資 訊 透 明 (transparency)

140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民 主 課 責 (accountability) 公 民 參 與 (participation) 服 務 效 能 (efficiency) 為 核 心, 串 聯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組 織 力 量, 增 進 各 界 意 見 交 流, 推 展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及 優 質 服 務, 持 續 精 進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並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柒 案 例 解 析 案 例 : 探 討 善 用 網 路 多 元 參 與 應 用 一 案 例 情 境 : 隨 著 我 國 民 主 發 展 的 深 化, 傾 聽 民 意 回 應 民 意 已 成 為 民 主 政 府 的 語 彙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除 透 過 電 話 民 意 調 查 座 談 會 公 聽 會 及 說 明 會 等 傳 統 管 道 蒐 集 民 意, 還 積 極 運 用 如 線 上 論 壇 首 長 電 子 信 箱 社 群 網 站 電 話 客 服 中 心 及 網 路 直 播 等 資 通 訊 科 技 提 供 各 種 便 利 的 蒐 集 及 回 應 民 意 管 道 以 103 年 辦 理 之 經 貿 國 是 會 議 以 及 104 年 ide@ Taiwan 2020 政 策 白 皮 書 意 見 徵 集 為 例, 即 運 用 Google 好 問 Loomio Hackpad 及 Facebook 等 既 有 平 臺 進 行 民 眾 意 見 蒐 集, 並 辦 理 實 體 會 議 網 路 直 播 網 聚 活 動, 就 政 府 重 大 政 策 與 外 界 關 切 議 題, 透 過 網 路 說 明, 釐 清 政 策 的 疑 慮, 並 透 過 輿 情 分 析,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拉 近 與 民 眾 之 間 的 距 離, 讓 政 府 施 政 更 貼 近 民 意 二 問 題 探 討 : ( 一 ) 請 說 明 網 路 參 與 的 特 性, 並 討 論 政 府 服 務 如 何 善 用 此 特 性

141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與 應 用 參 考 書 目 ( 二 ) 請 分 組 選 擇 一 個 新 興 政 策 為 主 題, 試 規 劃 如 何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及 社 群 網 絡 研 提 網 路 參 與 機 制 或 政 策 推 廣 策 略 1.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101 年 度 電 子 化 政 府 報 告 書, 民 國 101 年 9 月 2.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102 年 個 人 家 戶 數 位 機 會 調 查 報 告,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作 業 原 則,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動 化 服 務 發 展 作 業 原 則,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政 府 網 站 Web 2.0 營 運 作 業 參 考 指 引, 民 國 100 年 2 月 6.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101 年 至 105 年 ),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版 7.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貿 國 是 會 議 專 屬 網 頁 ( 網 路 參 與 ), gov.tw/m1.aspx?sno= #.u-san50vhqq,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續 階 方 案, 民 國 103 年 3 月 9. 經 濟 部, 雲 端 運 算 應 用 與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0.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ide@ Taiwan 2020( 創 意 臺 灣 ) 政 策 白 皮 書,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2 課 程 教 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11. 電 子 治 理 研 究 中 心, 運 用 巨 量 資 料 實 踐 良 善 治 理 : 網 路 民 意 導 入 政 府 決 策 分 析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ITU. (2013). World Telecommunication ICT Indicators Database Retrieved 2013, August 27, from 13.World Economic Forum. (2013). The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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