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台 東 之 美 51.5 公 里 鐵 人 三 項 國 際 賽 簡 章 2016 Beautiful Taitung 51.5Km Triathlon International Race 一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東 縣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協 會 台 東 縣 議 會 二 主 辦 單 位 : 台 東 縣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委 員 會 三 承 辦 單 位 : 台 東 縣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委 員 會 四 協 辦 單 位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經 濟 部 水 利 局 第 八 河 川 局 臺 東 縣 教 育 處 臺 東 縣 觀 光 旅 遊 處 臺 東 縣 農 業 處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臺 東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臺 東 縣 體 育 場 臺 東 縣 體 育 會 臺 東 市 民 代 表 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臺 灣 省 臺 東 縣 支 會 水 上 救 難 服 務 隊 臺 東 市 公 所 卑 南 鄉 公 所 東 河 鄉 公 所 美 利 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競 賽 日 期 : 標 準 賽 程 (51.5k):105 年 10 月 02 日 ( 星 期 日 ) 早 上 8:00 時 舉 行 六 競 賽 地 點 : 標 準 賽 程 ( 賽 程 51.5 公 里 ) 游 泳 : 台 東 市 森 林 公 園 活 水 湖 自 由 車 : 大 會 會 場 中 華 大 橋 杉 原 海 水 浴 場 水 往 上 流 都 蘭 興 隆 國 小 ( 折 返 點 台 11 線 ) 都 蘭 水 往 上 流 杉 原 海 水 浴 場 富 岡 中 華 大 橋 森 林 公 園 活 水 湖 ( 會 場 ) 路 跑 : 大 會 會 場 森 林 公 園 ( 路 跑 路 線 請 選 手 隨 時 觀 看 公 告 ) 七 競 賽 距 離 : 標 準 賽 程 : 游 泳 1.5 公 里 自 由 車 40 公 里 路 跑 10 公 里 合 計 51.5 公 里 注 意 : 游 泳 及 自 行 車 時 段 嚴 格 執 行 時 限 八 競 賽 時 限 : 標 準 賽 程 : 游 泳 50 分 自 由 車 100 分 路 跑 80 分 為 配 合 交 通 管 制 總 比 賽 時 間 以 3 小 時 50 分 為 限 特 別 說 明 : 不 同 區 段 有 不 同 的 時 間 限 制, 為 了 儘 量 避 免 競 賽 中 後 續 無 力 無 法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強 烈 建 議 參 賽 者 應 具 備 有 開 擴 水 域 長 泳 長 騎 長 跑 之 體 能 以 及 連 續 快 速 轉 換 之 技 巧 九 參 加 資 格 : 凡 對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有 興 趣 身 心 健 康 之 民 眾 均 可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應 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 年 齡 限 制 在 滿 16 歲 至 未 滿 18 歲 之 間 選 手, 在 報 名 同 時 應 下 載 家 長 同 意 書, 並 依 指 定 傳 真 備 查 如 果 報 了 名 沒 有 家 長 同 意 書, 將 視 為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全, 大 會 有 權 拒 絕 該 選 手 參 賽 ) 十 報 名 費 :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 含 晶 片 押 金 500 元 ) 搶 先 報 名 2016/04/27~ 2016/06/10 標 準 51.5 公 里 :$ 2,200 一 般 報 名 2016/06/11 2016/07/20 23:59:59 (ATM) 註 : 選 手 自 付 ATM 手 續 費 或 匯 票 報 值 掛 號 費 用 標 準 51.5 公 里 :$ 2,500
適 用 於 標 準 賽 程 選 手 (51.5k):( 不 含 住 宿 費 ) 標 準 賽 程 報 名 費, 含 泳 帽 乙 頂 T 恤 乙 件 運 動 毛 巾 一 條 完 成 紀 念 獎 牌 完 成 紀 念 浴 巾 乙 條 完 成 證 明 書 乙 份 號 碼 布 乙 張 礦 泉 水 及 運 動 飲 料 紀 念 品 乙 個 西 點 餐 盒 乙 份 和 晶 片 押 金 500 元 ) 註 明 : 住 宿 選 手 自 理, 本 會 將 尋 求 有 意 配 合 競 賽 活 動 之 旅 館 業 者, 公 佈 於 本 會 網 站 十 一 參 加 人 數 : ( 一 ) 標 準 賽 程 : 1500 人 受 限 場 地 因 素, 各 單 項 賽 程 報 名 人 數 如 達 預 定 參 加 人 數 ( 隊 ) 時, 大 會 即 公 告 停 止 接 受 報 名 十 二 比 賽 組 別 : ( 一 ) 標 準 賽 程 (51.5k): 禁 止 攜 帶 魚 雷 浮 標 男 子 組 : 禁 止 攜 帶 魚 雷 浮 標 M16 組,16-19 歲 民 國 86~90(1997~2001) M20 組,20-24 歲 民 國 81~85(1992~1996) M25 組,25-29 歲 民 國 76~80(1987~1991) M30 組,30-34 歲 民 國 71~75(1992~1986) M35 組,35-39 歲 民 國 66~70(1977~1981) M40 組,40-44 歲 民 國 61~65(1992~1976) M45 組,45-49 歲 民 國 56~60(1967~1971) M50 組,50-54 歲 民 國 51~55(1992~1966) M55 組,55-59 歲 民 國 46~50(1957~1961) M60 組,60-64 歲 民 國 41~45(1992~1956) M65 組,65 歲 以 上 民 國 40 年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1951 以 前 ) 女 子 組 : 禁 止 攜 帶 魚 雷 浮 標 F16 組, 民 國 71-90 年 出 生 者 (1982-200) F25 組, 民 國 76~80(1987~1991) F35 組, 民 國 66~70(1977~1981) F45 組, 民 國 56~60(1967~1971) ( 二 ) 標 準 賽 程 (51.5k): 魚 雷 浮 標 組 ( 不 分 男 女 ) R00 組, 民 國 87 年 以 前 出 生 者 ( 年 滿 18 歲 ) 十 三 報 名 手 續 : 本 次 報 名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網 址 http:// 1. 完 成 報 名 者, 大 會 將 於 比 賽 前 上 網 路 報 名 網 站 1 週 前 下 載 報 到 單, 屆 時 憑 報 到 單 辦 理 報 到 2. 網 路 報 名 後 報 名 費 應 於 期 限 內 匯 款 否 則 自 動 以 退 件 處 理, 因 退 件 而 逾 期 者 自 行 負 責 3.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要 放 棄 參 賽, 統 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7/20 含 ) 後 起 算 7 天 內 (7/27) 申 請 退 費 (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手 續 費 酌 收 200 元 ),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恕 不 退 費, 同 時 參 賽 資 格 亦 不 得 轉 讓 或 延 期 聯 絡 電 話 : 謝 先 生 電 話 : 089-360973 手 機 : 0935-021725 黃 先 生 手 機 : 0935-419903 台 東 縣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 www.ttc.glob.tw E-mail:hacker.bike@gmail.com 十 四 報 名 日 期 :4 月 27 日 起 至 7 月 20 日 止 十 五 食 宿 :
選 手 住 宿 自 理 十 六 競 賽 規 則 : 1. 賽 程 按 照 游 泳 自 由 車 路 跑 之 順 序 進 行 2. 參 加 比 賽 選 手 泳 帽 由 大 會 提 供 指 定 使 用 之 外, 其 餘 裝 備 應 由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始 可 參 賽 3. 其 餘 競 賽 規 則 ( 程 ) 及 說 明, 敬 請 詳 閱 報 到 時 分 發 之 大 會 手 冊, 或 上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十 七 獎 勵 : ( 一 ) 凡 標 準 賽 程 (51.5k) 於 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比 賽 者, 可 獲 完 成 紀 念 獎 牌 和 浴 巾 完 成 證 明 書 各 乙 份 ( 註 : 完 成 證 明 書 當 日 至 會 場 證 書 領 取 處 領 取 ) ( 二 ) 獎 金 : 獎 勵 標 準 賽 程 1. 標 準 賽 程 (51.5k) (1). 男 子 總 成 績 (1 組 )( 男 子 總 成 績 組, 不 得 回 分 組 參 與 成 績 計 算 及 領 取 分 組 成 績 獎 項 ) 第 一 名 30,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二 名 20,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三 名 15,000 獎 盃 乙 座 第 四 名 10,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五 名 8,000 獎 盃 乙 座 第 六 名 6,000 獎 盃 乙 座 (2). 男 子 組 分 組 成 績 (11 組 ) 第 一 名 5,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二 名 3,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三 名 2,000 獎 盃 乙 座 第 四 至 第 六 名 獎 盃 乙 座 ( 男 子 組 各 組 參 賽 人 數 如 未 超 過 二 十 人, 只 頒 發 獎 盃 ) (3). 女 子 總 成 績 (1 組 ) 若 領 取 女 子 總 成 組 者, 不 再 參 與 分 組 成 績 計 算 及 領 取 分 組 獎 項 第 一 名 10,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二 名 6,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三 名 5,000 獎 盃 乙 座 第 四 名 4,000 獎 盃 乙 座 第 五 名 3,000 獎 盃 乙 座 第 六 名 2,000 獎 盃 乙 座 (4). 女 子 組 分 組 成 績 (4 組 ) 第 一 名 獎 盃 乙 座 第 二 名 獎 盃 乙 座 第 三 名 獎 盃 乙 座 第 四 名 獎 盃 乙 座 第 五 名 獎 盃 乙 座 第 六 名 獎 盃 乙 座 (5). 男 女 魚 雷 浮 標 組 ( 不 分 組 ) 不 設 獎 項 2 頒 獎 典 禮 於 當 日 中 午 12:30 在 大 會 會 場 舉 行 3 依 稅 法 規 定, 凡 獲 得 獎 金 達 20,000 元 以 上, 須 課 10% 稅 金
非 本 國 國 籍 者, 依 本 國 稅 務 法 進 行 扣 稅 ( 居 留 未 滿 183 天 者 扣 20%), 由 得 獎 人 自 行 負 擔 十 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持 報 到 通 知 單 依 下 列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 團 體 由 領 隊 或 指 派 乙 員 ( 請 出 示 證 件 ) 標 準 賽 程 (51.5k) :105 年 10 月 0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4:00 至 20:30 時 止 報 到 地 點 在 : 福 康 大 飯 店 一 樓 會 議 室 台 東 市 更 生 路 50 巷 28 號 電 話 :089-355811 ( 選 手 領 取 參 賽 物 品 時, 請 務 必 當 場 點 收, 離 開 報 到 處 後 短 缺 物 品 本 會 不 予 補 發 ) ( 二 ) 本 次 賽 事 採 用 晶 片 計 時, 選 手 報 到 時 領 取 晶 片 ( 報 名 費 已 含 押 金 500 元 ) 若 遺 失 或 因 故 無 法 繳 回 晶 片 時, 大 會 服 務 處 即 沒 入 押 金 比 賽 時 晶 片 請 繫 於 右 腳 踝 上 ( 三 ) 標 準 賽 程 (51.5k) 於 10:00 起 大 會 提 供 西 點 餐 盒 憑 號 碼 布 至 餐 飲 組 領 取 ( 四 ) 選 手 必 須 在 比 賽 全 程 中 確 保 個 人 參 賽 編 號 能 讓 裁 判 或 工 作 人 員 清 楚 辨 識 ( 如 號 碼 布 手 臂 號 碼 車 貼 晶 片 等 ) 若 因 個 人 疏 失 導 致 無 法 辨 識 影 響 成 績, 大 會 恕 不 負 責 ( 五 ) 賽 前 如 遇 颱 風 全 國 法 定 流 行 疫 病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害, 主 辦 單 位 為 考 量 選 手 及 參 與 者 安 全 有 權 宣 布 取 消 延 期 或 調 整 賽 事 路 線, 相 關 比 賽 變 更 通 知 請 密 切 注 意 ( 六 ) 週 末 假 日 車 輛 眾 多, 騎 乘 時 特 別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尤 其 下 坡 路 段 轉 彎 角 及 危 險 地 段 嚴 禁 超 車, 違 者 加 罰 時 間 ( 七 ) 進 出 轉 換 區 通 過 小 鎮 街 道 狹 窄 處 補 給 站 折 返 點 等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為 確 保 安 全 起 見 選 手 應 自 行 減 速 自 由 車 比 賽 行 進 中 嚴 禁 越 過 中 線 超 車 及 逆 向 騎 乘 ( 八 ) 競 賽 進 行 中 嚴 禁 參 賽 眷 屬 親 友 開 車 或 騎 車 尾 隨,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者 資 格 ( 九 ) 游 泳 途 中 不 得 向 救 生 人 員 借 用 魚 雷 浮 標 等, 以 達 成 選 手 個 人 游 泳 賽 段 之 便 利, 一 旦 尋 求 浮 具 而 無 法 繼 續 完 成 時, 將 視 同 比 賽 失 格 ( 救 生 人 員 的 魚 雷 浮 標 職 責 是 以 備 緊 急 救 援 之 用 ) ( 十 ) 三 項 比 賽 中, 任 何 賽 段 禁 止 選 手 抄 截 近 路 ( 俗 稱 切 西 瓜 ), 一 經 發 現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十 一 ) 比 賽 日 大 會 已 辦 理 活 動 公 共 意 外 險, 參 賽 選 手 如 另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辦 理 加 保 十 九.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公 佈 之 ( 紅 色 字 體 為 修 訂 或 重 點 部 分 ) 本 次 大 會 相 關 訊 息 可 至 台 東 縣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http:// www.ttc.glob.tw 本 活 動 大 會 有 權 提 供 ALL SPORTS COMMUNITY 參 賽 者 的 email 信 箱 發 送 照 片 公 開 通 知 函 及 賽 事 相 關 資 訊 二 十 公 共 意 外 險 注 意 事 項 : 各 位 親 愛 的 三 鐵 朋 友 : 運 動 是 保 持 健 康 身 體 的 重 要 原 素, 請 各 位 正 視 自 己 當 日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並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做 充 足 的 睡 眠 及 當 日 競 賽 前 2 個 鐘 頭 吃 早 餐 本 會 對 於 現 場 只 做 必 要 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對 於 本 身 疾 患 引 起 之 病 症 不 在 承 保 範 圍 內, 而 公 共 意 外 險 只 承 保 因 意 外 所 受 之 傷 害 做 理 賠 大 會 為 本 次 活 動 針 對 參 賽 者 投 保 每 人 新 台 幣 壹 佰 萬 元 之 公 共 意 外 險 ( 所 有 細 節 依 投 保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為 準 ), 參 賽 選 手 如 另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辦 理 加 保 如 您 曾 發 生 過 以 下 病 況 及 有 以 下 疾 病 狀 況, 屬 猝 死 高 危 險 群, 請 咨 詢 專 業 醫 師 的 判 斷 並 慎 重 考 量 自 我 健 康 狀 況, 請 勿 逞 強 參 加 若 有 隱 瞞 病 情 勉 強 參 加,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項 病 歷 或 症 狀 說 明
1 心 臟 病 胸 悶 胸 痛 2 呼 吸 困 難 經 常 頭 暈 或 突 然 失 去 知 覺 3 腎 功 能 異 常 4 糖 尿 病 5 癲 癇 症 6 家 族 心 臟 病 史 一 等 親 在 60 歲 前 發 生 心 臟 病 或 猝 死 7 高 血 壓 >140/90mmHg 8 高 血 脂 總 膽 固 >240mg/Dl 9 服 用 治 療 藥 物 或 非 法 藥 物 二 十 一 公 共 意 外 險 承 保 範 圍 :( 請 參 賽 選 手 詳 讀 ) ( 一 )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保 險 公 司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如 因 主 辦 單 位 之 活 動 設 施 或 工 作 人 員 之 責 任 疏 失 導 致 選 手 受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保 險 公 司 予 以 理 賠, 但 如 果 因 選 手 個 人 因 素 而 導 致 的 自 身 受 傷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保 險 公 司 則 不 予 理 賠 此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與 個 人 意 外 險 不 同 ( 需 主 辦 單 位 有 疏 失 之 責 任, 且 於 活 動 時 間 中 規 劃 之 場 地 及 活 動 路 線 範 圍 中, 保 險 公 司 才 予 以 理 賠 ), 建 議 選 手 慎 重 考 慮 自 身 安 全, 自 行 加 保 個 人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 二 ) 特 別 不 保 事 項 : 個 人 疾 病 導 致 運 動 傷 害 ( 因 個 人 體 質 或 因 自 身 心 血 管 所 致 之 症 狀, 例 如 休 克 心 臟 症 糖 尿 病 熱 衰 竭 中 暑 高 山 症 癲 癇 脫 水 等 ) 對 於 因 本 身 疾 患 所 引 起 之 病 症 將 不 在 保 險 範 圍 內, 選 手 如 遇 與 跟 第 二 項 所 述 之 疾 病 之 病 史, 建 議 選 手 慎 重 考 慮 自 身 安 全, 自 行 加 保 個 人 人 身 意 外 保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