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0三學年度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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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或 多 重 國 籍 之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38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國 民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三 )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四 ) 最 近 三 年 無 刑 事 懲 戒 或 申 誡 以 上 處 分 者 ( 五 ) 各 類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服 務 期 滿 者 二 資 格 條 件 : 具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證 書 且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尚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三 附 註 : ( 一 ) 現 職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並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保 證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註 銷 資 格 ( 二 )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係 指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未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工 作 達 10 年 以 上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尚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 三 ) 為 兼 顧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於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之 需 要,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四 )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同 時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修 畢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暨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五 )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除 需 具 上 列 資 格 外, 需 再 檢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其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參 甄 選 類 科 名 額 及 開 缺 學 校 : 一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5 名, 備 取 2 名 二 代 理 教 師 若 干 名 列 冊 候 用, 候 用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 日 止 肆 甄 選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 一 甄 選 採 二 階 段 辦 理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後 按 成 績 高 低 以 甄 選 名 額 之 4 倍 人 數 錄 取 進 入 複 1
2 試 ( 口 試 試 教 ), 惟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不 得 進 入 複 試, 亦 不 得 錄 取 為 代 理 教 師 錄 取 總 成 績 則 採 計 筆 試 及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成 績 之 總 分 二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 ( 一 ) 甄 選 比 例 分 配 : 筆 試 50% 口 試 20% 試 教 30% ( 二 ) 為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宗 旨 及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凡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報 考 之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加 10% ( 三 )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加 10% ( 四 ) 同 時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者, 加 分 擇 一 優 待 ( 五 ) 錄 取 總 成 績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試 教 口 試 筆 試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順 序 ; 若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以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及 評 量 科 目 國 語 文 數 學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順 序 ; 各 科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則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行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即 使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含 正 式 及 代 理 教 師 ): 1.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2. 口 試 或 試 教 原 始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三 筆 試 : ( 一 ) 筆 試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4 選 1 ( 採 電 腦 閱 卷, 限 用 2B 鉛 筆 作 答, 如 未 用 2B 鉛 筆 或 作 答 不 清 致 使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者, 不 予 計 分 ) ( 二 ) 筆 試 科 目 所 佔 比 例 : 筆 試 (50%) 甄 選 類 科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上 午 8:00~9:00 上 午 9:20~10:20 上 午 10:40~11:40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及 評 量 科 目 (50 題 ) ( 佔 25%) 國 語 文 (50 題 ) ( 佔 15%) 數 學 (25 題 ) ( 佔 10%) ( 三 ) 筆 試 錄 取 人 數 : 甄 選 名 額 之 4 倍 錄 取, 如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均 予 以 參 加 複 試 四 複 試 : 包 含 口 試 與 試 教 ( 一 ) 口 試 及 試 教 交 叉 進 行, 每 人 複 試 以 20 分 鐘 為 限, 依 准 考 證 編 號 編 排 順 序, 口 試 及 試 教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二 )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 1. 口 試 時 間 以 8 分 鐘 為 限 ( 含 進 退 場 時 間 ) 2. 請 準 備 個 人 履 歷 表 一 式 2 份 (A4 規 格,1 張 為 限 ), 亦 可 攜 帶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或 經 歷 資 料 ( 教 學 檔 案 或 經 歷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 3. 口 試 內 容 以 特 殊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親 師 溝 通 輔 導 方 法 等 為 主 4. 應 試 者 應 於 準 備 位 置 等 候, 經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三 次, 如 未 到 者, 即 以 棄 權 論 ( 三 ) 試 教 注 意 事 項 : 1. 演 示 時 間 每 人 12 分 鐘 為 限 ( 進 入 試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 2. 應 試 者 應 於 準 備 位 置 等 候, 經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三 次, 如 未 到 者, 即 以 棄 權 論 3. 演 示 科 目 : 演 示 前 3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單 元, 教 案 納 入 試 教 分 數 單 元 內 容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生 活 及 學 習 教 學 策 略, 由 應 試 人 員 親 自 抽 定 試 教 題 目, 並 編 寫 欲 試 教 部 分 之 活 動 大 綱 ( 格 式 不 拘 ) 4. 除 粉 筆 板 擦 編 寫 教 案 紙 張 由 試 務 單 位 準 備 外, 現 場 不 提 供 任 何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2
3 需 用 教 學 媒 體 及 器 材 請 自 行 準 備 伍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流 程 日 期 地 點 說 明 或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表 :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說 明 或 注 意 事 項 1 公 告 簡 章 2 甄 選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 星 期 五 ) ~6.27( 星 期 一 ~ 五 ) 請 自 行 於 期 限 內 至 下 列 網 站 下 載 甄 選 簡 章 表 件 : 1.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2.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3.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1.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現 場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3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下 午 4 時 止, 至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至 各 地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初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900 元,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鶴 聲 國 民 小 學 ) 3. 於 103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起 開 放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務 必 自 行 黏 貼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之 證 件 照 片 於 准 考 證 上, 未 黏 貼 照 片 者 不 予 認 定 4. 請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相 關 證 件 至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委 員 會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鶴 聲 國 小 ), 請 依 序 繳 附 下 列 表 件 ( 證 件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甲 報 名 表 ( 自 行 黏 貼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之 證 件 照 片 ) 乙 國 民 身 分 證 丙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丁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戊 切 結 書 ( 視 身 分 需 要 繳 交 ) 己 其 他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如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單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複 檢 單 位 所 開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學 分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及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戶 籍 謄 本 等 庚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32 元 ) 並 書 明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如 書 寫 不 清 無 法 投 遞 而 延 誤 報 到 時 間, 視 同 棄 權 論, 報 考 者 不 得 異 議 辛 郵 政 匯 票 壬 上 述 各 項 證 件 ( 除 報 名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外 ) 一 律 以 正 反 面 影 本 備 審,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成 冊, 並 以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裝 3
4 3 筆 試 試 題 疑 義 反 應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六 ) ~13 ( 星 期 六 ~ 日 ) 明 正 國 中 ( 星 期 一 ) 鶴 聲 國 小 下 午 3 時 至 會 議 室 5 時 公 告 筆 試 錄 取 進 入 ( 星 期 一 ) 複 試 名 單 複 試 報 名 及 繳 費 教 育 處 網 頁 ( 星 期 二 ) 鶴 聲 國 小 上 午 9 時 至 會 議 室 12 時 於 牛 皮 紙 袋 內, 並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列 印 郵 寄 封 面 黏 貼 後, 寄 至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委 員 會 ( 地 址 : 屏 東 市 厚 生 里 建 國 路 121 號 ), 並 由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各 項 繳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1. 試 場 座 號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2. 試 場 座 號 及 試 場 對 照 表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於 當 日 下 午 4 時 30 分 至 5 時 開 放 看 考 場 3. 若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考 場 容 量 時, 將 於 鄰 近 學 校 開 闢 試 場 4. 考 生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5. 明 正 國 中 校 址 :900 屏 東 市 大 連 路 70 號 1. 筆 試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於 103 年 7 月 12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公 告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2. 對 公 告 答 案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請 於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進 行 試 題 疑 義 反 應, 並 敘 明 有 疑 義 科 目 題 號 建 議 答 案 文 獻 出 處 及 說 明 等, 於 7 月 12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試 題 疑 義 結 果 及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於 103 年 7 月 13 日 下 午 6 時 公 告 1. 當 日 上 午 11 時 前, 考 生 憑 准 考 證 編 號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於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查 詢 個 人 筆 試 成 績 2. 考 生 如 欲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當 日 下 午 3 時 起 至 5 時 止, 持 准 考 證 至 鶴 聲 國 小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複 查 手 續 費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整 筆 試 錄 取 名 單 及 複 試 地 點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下 午 10 時 後 公 告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1. 筆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繳 費 參 加 複 試 2.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他 人 ( 請 附 委 託 書 ) 報 名, 接 受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3. 筆 試 錄 取 者 請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時 止 資 格 審 查 並 繳 費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4
5 複 試 ( 口 試 試 ( 星 期 三 ) 教 ) 鶴 聲 國 小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 星 期 四 ) 鶴 聲 國 小 成 績 公 告 下 午 2 時 起 會 議 室 及 複 查 至 4 時 錄 取 放 榜 公 告 ( 星 期 五 ) 下 午 7 時 後 11 成 績 通 知 ( 星 期 一 ) 正 式 教 師 介 聘 ( 星 期 四 ) 代 理 教 師 介 聘 ( 星 期 五 ) 14 代 理 教 師 郵 寄 證 件 ( 星 期 一 ) 報 到 陸 公 開 介 聘 作 業 : 4. 應 檢 附 正 本 資 料 驗 訖 當 場 發 還 1. 複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2.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上 午 7 時 40 分 至 7 時 50 分 止 報 到,8 時 起 試 教 抽 題, 上 午 8 時 30 分 開 始 口 試 與 試 教 3.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核 對 身 分, 完 成 報 到 4. 應 考 人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 複 試 成 績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考 生 憑 准 考 證 編 號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於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查 詢 個 人 複 試 成 績 年 7 月 17 日 下 午 2 時 起 至 4 時 止, 考 生 持 准 考 證 至 鶴 聲 國 小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整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請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查 看 鶴 聲 國 小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書 忠 孝 國 小 公 開 介 聘 訂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辦 理, 會 議 室 請 於 上 午 9 點 前 完 成 報 到, 不 另 行 通 知 忠 孝 國 小 公 開 介 聘 訂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辦 理, 活 動 中 心 請 於 上 午 9 點 前 完 成 報 到, 不 另 行 通 知 1. 書 面 報 到 : 經 完 成 介 聘 作 業 之 代 理 教 師, 應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將 介 聘 通 知 書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學 經 歷 證 件 ( 均 為 正 本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介 聘 學 校 辦 理 書 面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證 件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2. 教 評 會 審 查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親 自 至 介 聘 學 校 報 到 並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另 應 依 各 校 所 訂 期 限 繳 交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 及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不 合 格 者,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取 消 應 聘 資 格 一 正 式 教 師 公 開 介 聘 : ( 一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於 9 時 30 分 開 始 辦 理 公 開 介 聘 作 業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或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或 不 接 受 介 聘 者, 視 同 棄 權 並 不 得 遞 補,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 二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到 現 場 填 寫 志 願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委 託 書 及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5
6 ( 三 ) 本 次 介 聘 結 果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 四 ) 經 本 縣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並 完 成 介 聘 作 業 者, 應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前, 攜 帶 介 聘 通 知 書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學 經 歷 證 件, 親 自 至 各 介 聘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另 應 依 各 校 所 訂 期 限 繳 交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 及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不 合 格 者,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取 消 應 聘 資 格 二 本 縣 不 另 行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參 加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未 錄 取 為 正 式 人 員 者, 依 照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列 為 本 縣 103 學 年 度 不 分 區 身 心 障 礙 類 代 理 教 師 之 候 用 人 員, 如 未 在 報 名 表 註 明 者, 視 同 放 棄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資 格 如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代 理 教 師 則 以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及 評 量 科 目 國 語 文 數 學 之 成 績 排 定 順 序 ; 如 各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行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三 錄 取 為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人 員 介 聘 方 式 : ( 一 ) 帶 身 分 證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准 考 證 證 明 文 件 ( 如 原 住 民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證 明 ), 正 本 驗 訖 當 場 發 還,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到 現 場 填 寫 志 願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委 託 書 及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 二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及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公 開 介 聘 訂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辦 理, 當 天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或 不 接 受 介 聘 者 視 同 棄 權, 亦 不 得 參 加 個 別 電 話 通 知, 並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 三 ) 經 完 成 介 聘 作 業 之 代 理 教 師, 應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將 介 聘 通 知 書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學 經 歷 證 件 ( 均 為 正 本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介 聘 學 校 辦 理 書 面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證 件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親 自 至 介 聘 學 校 報 到 並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另 應 依 各 校 所 訂 期 限 繳 交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 及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不 合 格 者,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取 消 應 聘 資 格 ( 四 ) 如 公 開 介 聘 後, 各 委 託 辦 理 聯 合 教 師 甄 選 之 學 校, 因 故 出 缺 時, 採 由 個 別 電 話 通 知 辦 理, 二 天 內 經 聯 絡 三 次 無 答 覆 則 視 同 放 棄 ( 五 )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人 員 經 介 聘 成 功 後, 如 第 一 次 代 理 期 間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致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 如 兵 役 驗 退 教 師 提 前 復 職 ), 代 理 未 滿 4 個 月, 得 於 代 理 結 束 後, 申 請 第 二 次 候 用,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介 聘 順 序, 在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教 師 出 缺 時, 應 列 於 等 候 通 知 介 聘 候 用 人 員 名 次 之 前 ( 六 )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人 員 經 通 知 介 聘 報 到 後,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接 受 當 次 介 聘 者, 得 保 留 選 校 機 會 一 次 ( 至 104 年 4 月 1 日 前 ), 其 介 聘 候 用 名 次, 係 排 在 未 介 聘 候 用 人 員 之 後, 按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介 聘 ( 七 ) 代 理 有 效 期 間 自 分 發 報 到 日 起 至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為 止, 代 理 期 限 最 長 至 104 年 7 月 1 日 止 任 用 期 間 如 經 校 長 及 教 評 會 決 議 服 務 成 績 不 良 者, 校 長 得 專 案 報 請 縣 府 核 備 予 以 解 聘 已 介 聘 代 理 教 師 如 應 召 入 伍, 應 即 辭 職, 不 得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甄 選 資 格, 並 自 行 檢 查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筆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則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二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應 考 筆 試 若 有 特 殊 服 務 時, 先 於 筆 試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103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止, 填 妥 申 請 表, 持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屏 東 縣 鶴 聲 國 小 教 務 處 ( 地 址 : 屏 東 市 厚 生 里 建 國 路 121 號, 電 話 : 6
7 分 機 12)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事 後 不 得 異 議 三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需 繳 驗 下 列 證 件, 始 得 依 規 定 受 理 報 名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 四 ) 以 上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準 用 教 育 部 新 修 正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證,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或 不 具 有 特 教 教 師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四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註 銷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 一 ) 現 職 教 師 應 簽 下 切 結 書, 保 證 介 聘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註 銷 錄 取 介 聘 資 格 ( 二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偽 造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尚 未 介 聘 者, 逕 予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其 已 聘 任 者, 即 予 以 解 聘 又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檢 定 辦 法,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同 ( 三 ) 經 錄 取 介 聘 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六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上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將 公 布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及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七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介 聘 者, 不 得 拒 絕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兼 任 職 務, 如 導 師 行 政 工 作 及 協 助 校 務 工 作 等 捌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經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陳 縣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及 修 正 事 項, 經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公 布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屏 東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諮 詢 時 間 及 電 話 :103 年 6 月 23 日 至 6 月 27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鶴 聲 國 民 小 學 教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2,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特 殊 及 幼 兒 教 育 科 電 話 : 轉 3647 三 申 訴 電 話 專 線 及 信 箱 :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647,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四 經 錄 取 介 聘 之 教 師, 應 在 原 校 實 際 教 學 服 務 滿 2 年 後, 始 得 申 請 介 聘 本 縣 他 校 服 務 五 經 錄 取 介 聘 之 教 師 須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初 任 教 師 導 入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等 教 學 及 班 級 經 營 相 關 之 研 習 與 進 修 六 試 場 規 則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報 名 表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特 殊 服 務 申 請 委 託 書 及 報 考 切 結 書 等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7
8 附 件 1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一 應 試 者 須 依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違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二 應 試 者 入 場,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得 以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供 查 驗 ),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作 答 者, 應 於 四 十 分 鐘 內 提 出 准 考 證, 否 則 勒 令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四 應 試 者 應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導, 且 按 照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應 試 者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六 答 案 卡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應 試 者 應 於 每 科 目 作 答 前 自 行 查 對,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七 應 試 者 應 於 每 節 進 場 就 座 時, 查 看 桌 面, 如 有 發 現 與 該 科 有 關 文 字 者, 應 即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報 告 並 擦 拭 乾 淨, 否 則 視 情 節 輕 重, 參 照 本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八 應 試 者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外, 可 攜 帶 透 明 墊,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簿 籍 紙 張 計 算 機 電 子 辭 典 等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亦 不 得 攜 帶 通 訊 設 備 ( 含 發 聲 設 備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PDA 平 板 電 腦 iwatch 等 設 備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九 本 次 甄 選 題 型 為 測 驗 題, 採 電 腦 閱 卷, 考 生 應 以 2B 黑 色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更 改 答 案 而 未 擦 拭 乾 淨 或 摺 疊 汙 損 答 案 卡 或 在 試 題 紙 上 作 答 等 情 事, 致 影 響 閱 卷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考 試 題 目, 除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於 發 題 後 十 五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餘 概 不 得 發 問 十 一 應 試 者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十 三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除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及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外, 代 考 者 如 係 在 校 學 生, 即 行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呈 報 教 育 部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如 為 各 機 關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則 函 請 其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予 以 處 分 十 四 應 試 者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亦 不 得 撕 去 或 拆 開 彌 封,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應 試 者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鐘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指 揮 交 回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七 應 試 者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門 口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8
9 附 件 2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通 訊 處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信 箱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手 冊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 障 礙 情 形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特 殊 需 求 原 因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特 殊 桌 椅 放 大 試 卷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 開 具 日 期 為 103 年 3 月 20 日 之 後 )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 簽 章 )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9
10 附 件 3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名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筆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 審 核 單 位 填 ) 1. 若 未 錄 取 正 式 教 師, 是 否 願 意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是, 願 意 否, 不 願 意 2. 您 是 否 願 意 將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於 本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公 告, 以 利 本 縣 各 校 查 詢 聯 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之 用 是, 願 意 否, 不 願 意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手 機 電 話 (O) (H) 通 訊 住 址 ( 自 行 黏 貼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之 證 件 照 片 )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基 本 證 件 切 結 書 其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3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4 筆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 請 審 核 人 員 加 蓋 委 員 會 章 ) 該 項 為 複 試 報 名 時 使 用 5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7 6 適 用 師 資 培 育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檢 定 辦 法 切 結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為 103 年 3 月 20 日 以 後 ) 資 料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 它 8 具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最 近 一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證 件 9 服 務 證 明 ( 於 民 國 92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需 另 檢 具 未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之 相 關 服 務 證 明 )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信 封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32 元 ) 並 書 明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繳 費 審 查 核 章 : 匯 票 報 名 費 繳 交 郵 政 匯 票 1. 影 本 留 存 2. 准 予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章 10
11 附 件 4-1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7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11
12 附 件 4-2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特 殊 服 務 申 請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甄 選 特 殊 服 務 申 請 ( 如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特 殊 需 求 ),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7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12
13 附 件 5-1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適 用 現 職 教 師 ) 本 人 以 現 職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原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日 13
14 附 件 5-2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適 用 師 資 培 育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檢 定 辦 法 ) 本 人 參 加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尚 未 取 得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請 同 意 先 行 報 考 惟 若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無 法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 含 代 理 )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本 人 為 103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請 同 意 先 行 報 考, 惟 若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未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 含 代 理 )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日 14
屏東縣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屏 東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二 原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或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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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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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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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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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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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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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重 要 時 程 日 期 備 註 說 明 1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2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3 初 試 繳 費 期 限 4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5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6 試 場 開 放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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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人 本 醫 療 尊 重 生 命 願景 成 為 守 護 生 命 的 磐 石 目標 1.發展全能社區健康照護醫院 2.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 預約專線 ( 0 4 ) 2 2 3 3-3 6 7 6 分機 1 2 9 ( 0 4 ) 2 2 3 7-2 4 9 8 發行單位 體系營運中心 發行人 佳憓/武民 地址 4 0 4 4 5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 3 3 3號 順 天 醫 院 全 球 資 訊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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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軍 103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簡 章 壹 甄 選 條 件 : 一 對 象 : 凡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甄 選 ( 一 ) 經 中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管 ) 考 核 推 薦, 年 齡 在 32 歲 以 下 ( 自 民 國 71 年 1 月 1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 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关 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查 询 网 的 通 知 组 织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申 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辅 导 员 在 线 http://www.54ol.org 关 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查 询 网 组 织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申 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视 局 关 于 组 织 村 经 济
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簡 章 目 壹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軍 種 官 科 及 員 額... 2 參 體 檢... 3 肆 報 名... 4 伍 甄 試... 5 陸 錄 取 基 準... 7 柒 錄 取 通 知 與 報 到... 7 捌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8 玖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之 課 程... 8 拾 任 官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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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潮 再 現 ~ 燦 坤 3C 店 實 習 報 告 壹 研 究 動 機 元 義 因 為 爸 爸 是 燦 坤 的 會 員, 而 家 裡 又 有 很 多 電 子 產 品 大 多 數 是 在 燦 坤 購 買 的, 所 以 就 興 起 了 去 燦 坤 的 念 頭 最 近 我 家 附 近 開 了 一 間 燦 坤, 那 裡 的 商 品 又 多 又 便 宜, 而 且 那 裡 的 店 員 對 電 子 產 品 都
國軍九十四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簡 章 壹 甄 選 條 件 : 一 對 象 : 凡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甄 選 ( 一 ) 經 中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管 ) 考 核 推 薦, 年 齡 在 28 歲 以 下 ( 自 民 國 74 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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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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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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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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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蓝 皮 书 城 市 建 设 11 台 北 交 通 管 理 经 验 对 广 州 交 通 的 启 示 广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研 究 所 课 题 组 摘 要 : 本 文 首 先 论 述 了 台 北 市 城 市 交 通 概 况, 在 深 入 分 析 台 北 市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交 通 规 划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以 及 占 道 开 挖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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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國軍九十四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國 軍 95 年 度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簡 章 壹 甄 選 條 件 : 一 對 象 : 凡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並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甄 選 ( 一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18 歲 至 25 歲 ( 自 民 國 7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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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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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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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市 政 府 104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 嘉 義 市 政 府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目 錄 民 政 處 104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1-1 財 政 處 104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2-1 建 設 處 104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3-1 工 務 處 104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4-1 都 市 發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特 载
特 载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视 察 无 锡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参 加 重 要 活 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一 行 到 无 锡 调 研 视 察 1 月 9~1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到 锡 视 察 温 家 宝 一 行 先 后 到 江 苏 阳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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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77 ( ) 97 ( ) ( ) ( ) 25 ( 72 1 1 ) ( ) 97 146 23 117 28 263 51 314 1 97 4 08 9 97 4 18 http://exam.cpu.edu.tw/ncpu 2 ( ) 310 ( 300 10 ) ( ) 160 ( 150 10 ) ( ) 150 10 160 ( ) ( 97 4 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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