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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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炭吭 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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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下 載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進 入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 ( 二 選 一 ).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招 生 資 訊 網 報 名 入 口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點 選 報 考 學 制 : 寒 假 轉 學 生 輸 入 報 考 學 制 代 碼 047 報 名 日 期 : 自 04 年 月 7 日 上 午 0:00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下 午 2:30 止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可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2. 報 名 資 料 檢 查 無 誤 按 確 認 鍵 出 現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可 再 修 改, 按 確 定 鍵 上 傳 資 料 字 樣 按 確 定 鍵 ( 不 可 再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郵 局 或 銀 行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三 )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並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若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如 地 址 性 別 等 ( 非 報 考 系 所 及 選 考 科 目 ) 請 用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請 將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數 字 填 入 各 項 所 需 繳 交 之 附 表 內 ( 如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等 ) 請 依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後, 平 整 黏 貼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規 定 位 置 上, 以 利 讀 碼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3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2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限.... 貳 報 考 資 格....~2 参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年 級 招 生 及 考 試 科 目 ~8 二 年 級 招 生 學 系 新 聞 學 系 2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4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2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4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3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4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3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4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3 觀 光 學 系 觀 光 規 劃 暨 資 源 管 理 組 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3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三 年 級 招 生 學 系 新 聞 學 系 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7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網 路 科 技 組 7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影 組 6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7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 6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8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6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8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6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8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7 經 濟 學 系 8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9~0 伍 報 名 ~3 陸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3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捌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玖 錄 取 拾 放 榜 ~6 拾 壹 複 查 拾 貳 現 場 報 到 註 冊 遞 補.... 6~7 拾 參 附 註... 7
3 拾 肆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拾 伍 申 訴 處 理 拾 陸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附 錄 一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二 : 世 新 大 學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三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四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錄 六 : 郵 遞 區 號 一 覽 表 附 錄 七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八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附 錄 九 :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表 一 :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 華 南 銀 行 存 款 憑 條 附 表 三 :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 報 名 考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 在 校 生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用 ) 附 表 五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七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八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4 依 04 年 9 月 7 日 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附 件 一 草 案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2045 傳 真 :(02)
5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2. 網 路 報 名 : ( 詳 見 報 名 流 程 圖 ) 3. 報 名 費 繳 交 :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三 ) 04 年 0 月 26 日 起 04 年 月 7 日 上 午 0:00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下 午 02:30 止 04 年 月 7 日 上 午 0:00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下 午 03:30 止 4.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郵 戳 為 憑 ) 04 年 月 7 日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止 5.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04 年 月 7 日 起 6.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 含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查 詢 加 分 查 詢 及 低 收 入 戶 04 年 2 月 0 日 起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 7.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 04 年 2 月 0 日 起 8. 筆 試 試 場 查 詢 :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04 年 2 月 5 日 9. 筆 試 日 期 04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0. 公 告 榜 單 ( 含 現 場 及 網 路 公 告 ) 05 年 月 8 日. 寄 發 成 績 單 05 年 月 8 日 2. 正 取 生 報 到 05 年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3. 正 取 生 缺 額 查 詢 05 年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00 起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4. 備 取 生 遞 補 05 年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5.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正 式 上 課 日 備 註 :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一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相 關 招 生 問 題 電 話 : 轉 2045 專 線 : 傳 真 :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轉 傳 真 : 二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2:00; 下 午 :30-4:30 三 網 址 :
6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限 : 本 學 制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一 招 生 類 別 :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限 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入 學 二 修 業 年 限 :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 ( 一 ) 修 業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 相 同 年 級 不 得 重 覆 列 計 ),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 二 ) 修 業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 相 同 年 級 不 得 重 覆 列 計 ),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級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五 十 四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六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若 有 更 動 以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 二 )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勒 令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三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經 所 屬 機 關 同 意 報 考 本 校,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等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應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以 境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 若 查 驗 結 果 不 符 規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7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畢 業 ( 肄 業 ) 證 書 (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但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 六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規 定,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緩 徵 ( 七 )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學 系 審 核 認 定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参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年 級 招 生 及 考 試 科 目 :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招 生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 新 聞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0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3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媒 體 識 讀 35% 一 新 聞 學 二 媒 體 識 讀 三 英 文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新 聞 學 35% 轉 34 系 秘 書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3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5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視 概 論 50% 一 電 視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3220 系 秘 書 2
8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5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公 共 關 係 概 論 50% 招 生 5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廣 告 學 概 論 50% 一 廣 告 學 概 論 二 公 共 關 係 概 論 轉 3222 系 秘 書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8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2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創 意 設 計 80% 轉 3292 系 秘 書 一 創 意 設 計 二 英 文 備 註 : 創 意 設 計 係 以 圖 文 方 式 表 達 思 考 的 創 造 與 想 像 的 能 力, 使 用 的 文 具 用 品 不 拘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0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5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管 理 學 50% 一 管 理 學 二 英 文 轉 332 系 秘 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22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25%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75% 一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3
9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3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經 濟 學 概 論 50% 招 生 0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初 級 會 計 學 50% 一 初 級 會 計 學 二 經 濟 學 概 論 轉 系 秘 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40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3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管 理 學 70% 一 管 理 學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5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觀 光 學 概 論 60% 一 觀 光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5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觀 光 學 概 論 60% 一 觀 光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4
10 觀 光 學 系 觀 光 規 劃 暨 資 源 管 理 組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53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0% 招 生 3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觀 光 學 概 論 60% 一 觀 光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二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70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5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企 業 概 論 50% 一 企 業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招 生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 新 聞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0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5% 招 生 4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傳 播 理 論 55% 一 傳 播 理 論 二 英 文 轉 34 系 秘 書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3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50% 招 生 2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視 企 劃 與 寫 作 50% 一 電 視 企 劃 與 寫 作 二 英 文 轉 3220 系 秘 書 5
11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影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33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50% 招 生 2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影 史 50% 一 電 影 史 二 英 文 轉 3220 系 秘 書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4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印 刷 理 論 與 實 務 50% 招 生 2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數 位 影 像 50% 一 數 位 影 像 二 印 刷 理 論 與 實 務 轉 3252 系 秘 書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5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公 共 關 係 50% 招 生 5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廣 告 學 50% 一 廣 告 學 二 公 共 關 係 轉 3222 系 秘 書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08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2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數 位 創 意 設 計 80% 一 數 位 創 意 設 計 二 英 文 轉 3292 系 秘 書 6
12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2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25%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75% 一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22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25%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75% 一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網 路 科 技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23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25% 招 生 2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75% 一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3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經 濟 學 50% 招 生 5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財 務 管 理 50% 一 財 務 管 理 二 經 濟 學 轉 系 秘 書 7
13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40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3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管 理 學 70% 一 管 理 學 二 國 文 轉 系 秘 書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5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觀 光 學 概 論 60% 一 觀 光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5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40% 招 生 5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觀 光 學 概 論 60% 一 觀 光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轉 系 秘 書 經 濟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組 代 碼 260 第 一 專 門 科 目 經 濟 學 50% 招 生 5 第 二 專 門 科 目 統 計 學 50% 一 經 濟 學 二 統 計 學 轉 6346 系 秘 書 8
14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在 報 名 表 之 考 生 身 分 別 欄 點 選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之 身 分 選 項,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未 提 出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追 認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申 請 優 待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03 年 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七 ) 辦 理 ( 二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應 於 04 年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 及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切 結 書 背 面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2)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 三 )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內 錄 取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錄 取 ( 四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時, 未 送 繳 第 ( 二 ) 項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退 除 役 日 期 於 04 年 月 26 日 (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 以 前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否 則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 五 ) 退 伍 軍 人 如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試 時 已 曾 享 受 優 待 者,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於 報 考 本 次 轉 學 考 試 時 不 得 再 享 受 優 待 ( 六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首 日 (04 年 月 7 日 ) 9
15 優 待 標 準 表 : 資 格 條 件 優 待 方 式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準 用 本 項 規 定 辦 理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準 用 本 項 規 定 辦 理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0%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準 用 本 項 規 定 辦 理 )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優 待 限 制 : 錄 取 之 學 生 ( 含 備 取 可 遞 補 上 者 )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04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詳 見 附 錄 八 ) ( 二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且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期 限 合 於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應 於 04 年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切 結 書 及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填 附 表 六 ),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優 待 伍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以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 限 時 掛 號 )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未 寄 送 者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網 址 ( 二 選 一 ):( 參 見 報 名 流 程 圖 ) 0
16 .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招 生 資 訊 網 報 名 入 口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三 報 名 日 期 : 自 04 年 月 7 日 上 午 0:00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下 午 2:30 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04//7 及 04//26 除 外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2.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程 序, 請 參 閱 報 名 流 程 圖 3. 網 路 報 名 之 學 歷 ( 力 ) 欄, 請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未 列 之 學 校, 請 於 畢 業 校 名 欄 位 直 接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四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2. 繳 費 期 間 : 自 04 年 月 7 日 上 午 0:00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下 午 3:30 止 ( 考 生 務 請 於 月 26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手 續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除 非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不 得 據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04//7 及 04//26 除 外 ), 請 多 加 利 用 (2)04 年 月 26 日 當 天 ATM 轉 帳 及 華 南 銀 行 櫃 檯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三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凡 報 考 本 校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30%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須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檢 附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一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附 件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審 核 結 果 於 04 年 2 月 0 日 起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五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自 04 年 月 7 日 起 至 04 年 月 2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郵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原 件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2. 若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 寄 送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當 日 下 午 5:00 前 送 達 本 校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日 期 :04 年 月 7 日 起 查 詢 網 址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查 詢 六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先 將 簡 章 附 表 八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行 購 買 之 B4 規 格 信 封 正 面 ; 然 後 依 此 封 面 之 說 明 及 資 料 編 號 順 序, 將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信 封 袋 內 ; 封 袋 上 應 填 資 料, 亦 請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17 .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將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自 行 浮 貼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 大 學 或 專 科 畢 業 生 : 大 學 或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在 校 學 生 : 應 繳 交 04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四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大 學 已 退 學 學 生 : 應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4) 大 學 休 學 學 生 : 應 繳 交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5)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以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四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時, 補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6) 空 中 行 專 及 商 專 結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84 學 年 度 前 之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7)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以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8)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應 繳 交 修 足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80 以 上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或 修 足 大 學 開 設 推 廣 教 育 80 以 上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9)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應 繳 交 修 足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四 ) 修 得 54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0)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 須 繳 交 載 明 教 育 部 核 准 學 籍 文 號 之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師 範 院 校 畢 ( 肄 ) 業 生 : 肄 業 生 另 繳 交 未 領 公 費 證 明 或 退 還 公 費 證 明 ; 畢 業 生 另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證 明 文 件 或 解 除 服 務 證 明 書 七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05 年 2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及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須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LINCOLN UNIVERSITY(CA,USA) 4.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上 傳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系 組 及 考 生 身 分 5.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本 人 簽 名 6. 更 改 姓 名 之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需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7.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列 印 出 之 2 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將 第 2 組 沿 線 裁 剪, 用 透 明 膠 帶 平 整 貼 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之 規 定 位 置, 以 利 讀 碼 收 件 本 學 制 招 生 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免 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用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標 籤 8. 肢 體 障 礙 或 腦 性 麻 痺 考 生 應 試 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清 楚, 並 於 報 名 時 隨 同 報 名 表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醫 院 證 明 影 本, 俾 利 安 排 協 助 本 校 可 提 供 協 助 之 措 施 為 : () 安 排 於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考 2
18 (2) 試 場 桌 面 加 大 (3)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放 大 試 題 為 A3 規 格, 或 於 座 位 上 加 裝 檯 燈 (4)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惟 至 多 以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為 限 9. 請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分 別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不 受 理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二 個 月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全 數 退 還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未 提 出 證 件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 經 複 審 不 符 加 分 資 格 者, 僅 能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0.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3)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後,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學 制 各 系 組 考 試 日 期 為 同 一 天,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考 生 報 考 多 系 組 請 審 慎 考 慮,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2. 報 名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於 考 試 前 發 覺 者,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 如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3. 考 生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九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陸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 本 項 考 試 報 考 證 明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 一 開 放 列 印 時 間 : 04 年 2 月 0 日 ( 四 ) 上 午 0 時 至 2 月 20( 日 ) 止 二 考 生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後, 須 詳 加 核 對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日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提 出 更 正 補 發,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考 生 應 考 時, 務 必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卡 等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四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自 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3
19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 二 三 年 級 考 試 時 間 04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科 目 年 級 系 組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08:30--0:00 0:30--2:00 3:30--5:00 新 聞 學 系 新 聞 學 英 文 媒 體 識 讀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電 視 概 論 英 文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公 共 關 係 概 論 廣 告 學 概 論 二 年 級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創 意 設 計 英 文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英 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國 文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初 級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概 論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國 文 管 理 學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觀 光 學 系 觀 光 規 劃 暨 資 源 管 理 組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概 論 英 文 新 聞 學 系 傳 播 理 論 英 文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視 組 電 視 企 劃 與 寫 作 英 文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學 系 電 影 組 電 影 史 英 文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 印 刷 理 論 與 實 務 數 位 影 像 公 共 關 係 暨 廣 告 學 系 公 共 關 係 廣 告 學 三 年 級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動 畫 設 計 組 數 位 創 意 設 計 英 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國 文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組 國 文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網 路 科 技 組 國 文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國 文 管 理 學 觀 光 學 系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組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觀 光 學 系 旅 遊 暨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組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經 濟 學 系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本 校 各 筆 試 科 目 試 題 得 視 需 要 以 中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命 題, 考 生 應 依 試 題 之 規 定 作 答 4
20 捌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考 試 日 期 :04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二 考 試 地 點 :. 地 點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2. 考 場 座 位 查 詢 方 式 : 網 路 查 詢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或 因 特 殊 狀 況 需 更 改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時, 本 校 將 在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玖 錄 取 : 一 各 考 試 項 ( 科 ) 目 滿 分 皆 為 00 分, 總 成 績 以 00 分 為 滿 分, 各 項 ( 科 )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二 招 生 系 組 依 簡 章 自 訂 考 試 科 目 及 各 科 比 例 評 定 各 考 生 之 成 績, 各 系 組 考 試 成 績 獨 立 計 分, 不 互 相 採 計 三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各 學 系 ( 組 )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學 系 ( 組 ),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凡 考 試 總 成 績 在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各 系 組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簡 章 各 系 組 規 定 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後, 其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予 增 額 錄 取 四 考 生 凡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雖 然 總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總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外 加 2%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之 錄 取 標 準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六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內 錄 取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錄 取 七 凡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需 持 有 各 級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關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分 機 ), 其 他 有 關 畢 業 條 件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錄 取 學 系 拾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05 年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前 校 門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方 式 :. 本 校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之 學 系 ( 組 ) 名 稱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2.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頁,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3.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寄 發 成 績 單 4.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及 本 校 網 頁 請 考 生 多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 以 免 延 誤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5. 成 績 單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不 再 補 發 若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5
21 6. 錄 取 榜 單 以 本 校 之 公 告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7.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於 放 榜 時 寄 發,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5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逾 越 報 到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 分 機 2045) 三 網 路 查 榜 服 務 ( 成 績 榜 單 ):. 成 績 查 詢 :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結 果 查 詢 2. 榜 單 查 詢 :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2)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為 047)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錄 取 榜 單 資 料 查 詢 拾 壹 複 查 : 一 成 績 複 查 受 理 時 間 :05 年 月 4 日 前 二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七 ) 郵 政 匯 票 及 回 郵 信 封,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不 按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 累 ) 計 總 分 為 限, 不 得 複 查 各 題 得 分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貳 現 場 報 到 註 冊 遞 補 : 場 地 公 布 於 前 校 門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閱 網 址 : 新 生 資 訊 網 轉 學 生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 日 期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00-:30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逾 期 未 報 到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註 冊 : 日 期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9:50 前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視 正 取 生 缺 額,0:00 開 始 依 備 取 名 次 進 行 唱 名 遞 補, 不 得 遲 到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招 生 額 滿 為 止,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應 準 時 不 得 遲 到,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 完 成 遞 補 作 業 之 備 取 生, 現 場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2. 各 系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缺 額, 將 於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00 起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網 址 : 新 生 資 訊 網 轉 學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一 覽 表 電 話 :(02) #2032~2039 6
22 四 正 備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並 繳 交 證 件 學 雜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 遞 補 )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参 附 註 一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等 正 式 文 件 正 本 2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3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三 份 ( 報 到 時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用 ) 4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張 ( 背 面 繕 寫 系 組 級 別 及 姓 名 ), 另 報 名 時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者 皆 需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影 本 ( 驗 正 本, 交 影 本 ) 二 轉 學 生 入 學,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入 學 證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所 繳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不 合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就 讀 者, 即 令 退 學 四 錄 取 本 校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無 論 已 否 實 際 取 得 不 當 利 益,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備 取 考 生 不 得 以 不 當 方 式 取 得 遞 補 資 格, 否 則 不 予 錄 取 ; 已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五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一 頁 報 考 資 格 第 六 項 第 五 款 六 錄 取 學 生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請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相 關 網 頁 七 本 校 上 課 時 段 為 上 午 8 點 至 夜 間 0 點, 各 學 系 當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請 於 二 月 初 上 網 查 詢, 以 實 際 排 課 為 準 八 轉 學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應 確 實 依 照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暨 各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學 生 除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屬 學 系 ( 組 ) 規 定 之 應 修 學 分 外 尚 須 依 規 定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思 辨 表 達 能 力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等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及 學 系 畢 業 門 檻, 方 可 畢 業 拾 肆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廣 電 系 圖 傳 系 數 媒 系 經 濟 系 財 金 系 中 文 系 法 律 系 公 廣 系 觀 光 系 新 聞 系 學 系 別 行 管 系 企 管 系 英 語 系 日 文 系 口 傳 系 資 管 系 資 傳 系 社 心 系 傳 管 系 收 費 依 據 按 工 學 院 收 費 按 商 學 院 收 費 按 文 法 學 院 收 費 學 生 分 類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收 費 金 額 收 費 金 額. 學 費 42,432 40,363 40,78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2. 雜 費 4,482 8,889 8,05 合 計 56,94 49,252 4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延 修 生, 另 收 基 本 雜 費 500 元 實 際 學 雜 費 以 會 計 室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7
23 拾 伍 申 訴 處 理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二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嚴 謹 之 原 則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應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訴 書 後,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即 時 交 付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處 理 說 明,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請 期 限 者 拾 陸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24 附 錄 一 : 世 新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95 年 7 月 27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97 年 月 7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檢 查 試 卷 考 桌 及 報 考 證 明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考 試 時 須 將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明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未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明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查 驗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准 予 先 行 參 加 考 試 ; 但 應 於 當 天 考 試 結 束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應 用 文 具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 僅 具 +- % 等 功 能 ) 外, 其 餘 物 品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座 ; 凡 攜 帶 入 場 之 物 品 於 考 試 期 間 發 出 聲 響 ( 含 振 動 )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攜 帶 入 場 ( 座 ) 之 違 規 器 具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至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為 止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嚴 重 涉 及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第 一 項 規 定 論 處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服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嚴 重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八 考 生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作 答 區 外 或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十 一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連 同 試 卷 一 併 繳 回,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毀 損 試 卷, 不 得 污 損 塗 改 試 卷 上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試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本 試 場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六 考 生 若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25 附 錄 二 : 世 新 大 學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9 年 3 月 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 年 0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2 年 3 月 2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2 年 0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3 年 3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3 年 9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3 年 2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6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2 月 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 年 0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7 年 7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03 年 3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03 年 5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03 年 0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04 年 4 月 2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04 年 8 月 2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 所 )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新 生 ( 含 專 科 畢 業 及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肄 畢 業 者 ) 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五 在 考 入 本 校 前, 曾 在 本 校 進 修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學 分 班, 已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者, 酌 予 抵 免 六 經 政 府 遴 選 學 校 推 薦 至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已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者, 酌 予 採 認 第 二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二 選 修 學 分 三 輔 系 學 分 ( 指 轉 系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學 分 五 體 育 服 務 學 習 傳 播 服 務 學 習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六 各 類 學 程 學 分 第 三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抵 免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修 習 及 格, 方 准 抵 免 二 抵 免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應 以 學 生 本 人 應 修 課 程 為 主, 抵 免 手 續 完 成 後, 因 故 停 開 或 未 開 之 課 程, 抵 免 應 予 刪 除 三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或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之 課 程 學 分,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決 定 四 以 多 抵 少 者,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五 以 少 抵 多 者, 先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若 接 受 時, 其 不 足 之 學 分 數 應 補 修 下 ( 上 ) 學 期 課 程 或 重 修 原 不 及 格 之 學 期 課 程, 但 該 課 程 因 故 停 開 時, 應 依 課 程 性 質 不 同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指 定 修 習 內 容 相 近 之 課 程 六 通 過 世 新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獎 學 金 辦 法 或 經 政 府 學 校 推 薦 遴 選 之 學 生, 可 前 往 國 外 暨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修 習 與 所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並 經 所 屬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之 同 意, 可 抵 免 該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七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之 學 生 修 習 碩 士 班 課 程 者 ( 自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 於 日 後 考 上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所, 其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抵 免 學 分 之 規 定 由 各 學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26 八 體 育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 ( 一 ) 體 育 課 程 限 抵 轉 入 年 級 前 之 體 育, 轉 入 年 級 起 之 體 育 不 得 抵 免 ( 二 ) 轉 學 生 自 入 學 年 級 起, 隨 年 級 必 須 修 習 體 育 ( 含 大 學 肄 業 二 三 五 專 空 大 空 中 行 專 畢 業 ) ( 三 ) 本 校 降 級 轉 系 生, 其 重 覆 學 期 之 必 修 體 育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免 修 ( 四 ) 本 校 選 讀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並 提 高 編 級 者, 其 提 高 編 級 前 各 年 級 之 必 修 體 育, 准 予 免 修 ( 五 )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仍 須 修 習 三 年 級 體 育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九 服 務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 ( 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於 報 到 註 冊 後,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辦 理 免 修 ( 二 ) 在 他 校 修 習 過 服 務 學 習 或 傳 播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課 程 者, 亦 可 於 報 到 註 冊 後, 檢 具 成 績 單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抵 免 十 守 護 神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 ( 一 ) 大 二 轉 學 生 免 修 新 鮮 人 守 護 神 課 程 ( 二 ) 大 三 轉 學 生 雙 聯 學 制 及 進 修 學 制 學 生 免 修 新 鮮 人 守 護 神 課 程 與 職 涯 守 護 神 課 程 十 一 各 類 學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本 校 各 類 學 程 辦 法 處 理 十 二 前 述 抵 免 以 不 變 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入 學 以 不 超 過 三 十 學 分 二 年 級 入 學 以 不 超 過 六 十 學 分 三 年 級 入 學 以 不 超 過 九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轉 學 生 考 入 本 校 後, 再 轉 系 者, 不 得 以 原 校 成 績 再 次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第 六 條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由 各 學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酌 情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之 抵 免, 以 本 校 修 習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 若 於 外 校 修 習 之 課 程, 得 由 各 學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酌 情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六 學 分 為 限 ( 溯 及 03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 二 年 制 專 班, 得 由 各 學 系 酌 情 就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後, 所 修 習 本 校 學 士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抵 免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比 照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辦 理 第 七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及 審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所 核 發 之 全 部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須 填 寫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一 份 二 轉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報 到 日 辦 理, 重 考 生 則 應 於 註 冊 選 課 開 始 一 週 內, 向 有 關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辦 理 三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由 各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完 成, 送 請 學 生 確 認 後, 建 檔 存 查 四 語 文 聽 講 實 習 必 須 取 得 原 校 在 視 聽 教 室 使 用 耳 機 上 課 之 證 明, 始 可 抵 免 ; 惟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不 予 抵 免 五 體 育 由 體 育 室 負 責 審 核, 送 各 學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登 錄 六 服 務 學 習 與 傳 播 服 務 學 習 由 學 務 處 負 責 審 核, 送 各 學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登 錄 七 各 類 學 程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八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以 入 學 當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入 學 後 再 轉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者, 以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7 附 錄 三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二 繳 費 方 式 : 得 採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至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2.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2.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選 擇 跨 行 轉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4 碼 ) 戶 項 目,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4 碼 )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6. 免 扣 轉 帳 手 續 費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6.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填 寫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 簡 章 附 表 二 ) 一 式 二 聯 2.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4 碼 ) 3. 至 櫃 檯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一 式 二 聯 2. 受 款 行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95 文 山 分 行 3.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4 碼 ) 4.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5.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6. 至 櫃 檯 繳 費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請 儘 速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網 路 查 詢 路 徑 :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2. 輸 入 學 制 代 碼 (047) 3.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4.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 已 繳 費 或 尚 未 繳 費 )
28 附 錄 四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地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段 7 巷 號 搭 乘 下 列 公 車 皆 可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25 公 車 25 區 間 公 車 253( 往 景 美 女 中 ) 公 車 660 公 車 666 公 車 67( 往 台 北 車 站 ) 公 車 95 公 車 景 美 - 榮 總 ( 快 ) 公 車 棕 2 公 車 棕 6 公 車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號 出 口, 景 文 街 直 走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沿 堤 防 邊 行 走, 步 行 約 5-0 分 鐘 可 到 達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2 號 出 口, 沿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直 走 至 木 柵 路 左 轉, 步 行 約 5-0 分 鐘 可 到 達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 綠 線 ) 至 景 美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搭 乘 捷 運 文 湖 線 ( 棕 線 ) 至 萬 芳 醫 院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捷 運 路 線 圖 查 看 捷 運 交 通 轉 乘 資 訊 查 詢 開 車 自 北 二 高 ( 新 店 交 流 道 ) 下 直 行 至 中 興 路 三 段 右 轉 往 木 柵 路 一 段 直 行 至 試 院 路 後 左 轉, 即 往 世 新 後 校 門 方 向 從 辛 亥 路 ( 辛 亥 隧 道 ) 過 辛 亥 隧 道 直 行 過 懷 恩 隧 道 直 行 至 木 柵 路 右 轉 直 行 從 羅 斯 福 路 ( 公 館 ) 自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向 南 直 走 至 六 段 左 轉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順 行
29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考 生 注 意 : 請 依 照 學 歷 證 件 上 之 校 名 輸 入 正 確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0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0047 長 榮 大 學 033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50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02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048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03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54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03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0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35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59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04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36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36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6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05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0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037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6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0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4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38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65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07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44 玄 奘 大 學 039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6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08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40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6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09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04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76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2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022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4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79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003 東 海 大 學 00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43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8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4 輔 仁 大 學 002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4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8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5 東 吳 大 學 00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04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8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6 中 原 大 學 004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4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84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007 淡 江 大 學 005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04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8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06 亞 洲 大 學 04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8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09 逢 甲 大 學 007 開 南 大 學 04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88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0020 靜 宜 大 學 008 佛 光 大 學 05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8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02 長 庚 大 學 009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5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90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022 元 智 大 學 0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52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9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0023 中 華 大 學 0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5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92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0024 大 葉 大 學 0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5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94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0025 華 梵 大 學 0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55 馬 偕 醫 學 院 9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026 義 守 大 學 04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56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校 28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027 世 新 大 學 05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57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82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28 銘 傳 大 學 06 明 道 大 學 058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3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0029 實 踐 大 學 07 康 寧 大 學 059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4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0030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0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60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5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03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06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86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0032 南 華 大 學 02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062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033 真 理 大 學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63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034 大 同 大 學 02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64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289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0035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02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065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90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0036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02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066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9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0037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025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067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92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38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026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068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300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0039 慈 濟 大 學 027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069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302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40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028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070 其 他 099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04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29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25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0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030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3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0044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03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47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0046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32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48 註 : 本 附 錄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名 錄 編 製 ;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或 為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0999 並 輸 入 正 確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30 附 錄 六 : 郵 遞 區 號 一 覽 表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300 新 社 區 426 六 腳 65 高 雄 市 萬 巒 923 中 正 區 00 新 竹 縣 潭 子 區 427 新 港 66 新 興 區 800 崁 頂 924 大 同 區 03 竹 北 302 大 雅 區 428 民 雄 62 前 金 區 80 新 埤 925 中 山 區 04 湖 口 303 神 岡 區 429 大 林 622 苓 雅 區 802 南 州 926 松 山 區 05 新 豐 304 大 肚 區 432 溪 口 623 鹽 埕 區 803 林 邊 927 大 安 區 06 新 埔 305 沙 鹿 區 433 義 竹 624 鼓 山 區 804 東 港 928 萬 華 區 08 關 西 306 龍 井 區 434 布 袋 625 旗 津 區 805 琉 球 929 信 義 區 0 芎 林 307 梧 棲 區 435 雲 林 縣 前 鎮 區 806 佳 冬 93 士 林 區 寶 山 308 清 水 區 436 斗 南 630 三 民 區 807 新 園 932 北 投 區 2 竹 東 30 大 甲 區 437 大 埤 63 楠 梓 區 8 枋 寮 940 內 湖 區 4 五 峰 3 外 埔 區 438 虎 尾 632 小 港 區 82 枋 山 94 南 港 區 5 橫 山 32 大 安 區 439 土 庫 633 左 營 區 83 春 日 942 文 山 區 6 尖 石 33 彰 化 縣 褒 忠 634 仁 武 區 84 獅 子 943 基 隆 市 北 埔 34 彰 化 500 東 勢 635 大 社 區 85 車 城 944 仁 愛 區 200 峨 眉 35 芬 園 502 臺 西 636 岡 山 區 820 牡 丹 945 信 義 區 20 桃 園 縣 花 壇 503 崙 背 637 路 竹 區 82 恆 春 946 中 正 區 202 中 壢 320 秀 水 504 麥 寮 638 阿 蓮 區 822 滿 州 947 中 山 區 203 平 鎮 324 鹿 港 505 斗 六 640 田 寮 區 823 臺 東 縣 安 樂 區 204 龍 潭 325 福 興 506 林 內 643 燕 巢 區 824 臺 東 950 暖 暖 區 205 楊 梅 326 線 西 507 古 坑 646 橋 頭 區 825 綠 島 95 七 堵 區 206 新 屋 327 和 美 508 莿 桐 647 梓 官 區 826 蘭 嶼 952 新 北 市 觀 音 328 伸 港 509 西 螺 648 彌 陀 區 827 延 平 953 萬 里 區 207 桃 園 330 員 林 50 二 崙 649 永 安 區 828 卑 南 954 金 山 區 208 龜 山 333 社 頭 5 北 港 65 湖 內 區 829 鹿 野 955 板 橋 區 220 八 德 334 永 靖 52 水 林 652 鳳 山 區 830 關 山 956 汐 止 區 22 大 溪 335 埔 心 53 口 湖 653 大 寮 區 83 海 端 957 深 坑 區 222 復 興 336 溪 湖 54 四 湖 654 林 園 區 832 池 上 958 石 碇 區 223 大 園 337 大 村 55 元 長 655 鳥 松 區 833 東 河 959 瑞 芳 區 224 蘆 竹 338 埔 鹽 56 臺 南 市 大 樹 區 840 成 功 96 平 溪 區 226 苗 栗 縣 田 中 520 中 西 區 700 旗 山 區 842 長 濱 962 雙 溪 區 227 竹 南 350 北 斗 52 東 區 70 美 濃 區 843 太 麻 里 963 貢 寮 區 228 頭 份 35 田 尾 522 南 區 702 六 龜 區 844 金 峰 964 新 店 區 23 三 灣 352 埤 頭 523 北 區 704 內 門 區 845 大 武 965 坪 林 區 232 南 庄 353 溪 州 524 安 平 區 708 杉 林 區 846 達 仁 966 烏 來 區 233 獅 潭 354 竹 塘 525 安 南 區 709 甲 仙 區 847 花 蓮 縣 永 和 區 234 後 龍 356 二 林 526 永 康 區 70 桃 源 區 848 花 蓮 970 中 和 區 235 通 霄 357 大 城 527 歸 仁 區 7 那 瑪 夏 區 849 新 城 97 土 城 區 236 苑 裡 358 芳 苑 528 新 化 區 72 茂 林 區 85 秀 林 972 三 峽 區 237 苗 栗 360 二 水 530 左 鎮 區 73 茄 萣 區 852 吉 安 973 樹 林 區 238 造 橋 36 南 投 縣 玉 井 區 74 南 海 諸 島 壽 豐 974 鶯 歌 區 239 頭 屋 362 南 投 540 楠 西 區 75 東 沙 87 鳳 林 975 三 重 區 24 公 館 363 中 寮 54 南 化 區 76 南 沙 89 光 復 976 新 莊 區 242 大 湖 364 草 屯 542 仁 德 區 77 澎 湖 縣 豐 濱 977 泰 山 區 243 泰 安 365 國 姓 544 關 廟 區 78 馬 公 880 瑞 穗 978 林 口 區 244 銅 鑼 366 埔 里 545 龍 崎 區 79 西 嶼 88 萬 榮 979 蘆 洲 區 247 三 義 367 仁 愛 546 官 田 區 720 望 安 882 玉 里 98 五 股 區 248 西 湖 368 名 間 55 麻 豆 區 72 七 美 883 卓 溪 982 八 里 區 249 卓 蘭 369 集 集 552 佳 里 區 722 白 沙 884 富 里 983 淡 水 區 25 臺 中 市 水 里 553 西 港 區 723 湖 西 885 金 門 縣 三 芝 區 252 中 區 400 魚 池 555 七 股 區 724 屏 東 縣 金 沙 890 石 門 區 253 東 區 40 信 義 556 將 軍 區 725 屏 東 900 金 湖 89 宜 蘭 縣 南 區 402 竹 山 557 學 甲 區 726 三 地 門 90 金 寧 892 宜 蘭 260 西 區 403 鹿 谷 558 北 門 區 727 霧 臺 902 金 城 893 頭 城 26 北 區 404 嘉 義 市 600 新 營 區 730 瑪 家 903 烈 嶼 894 礁 溪 262 北 屯 區 406 嘉 義 縣 後 壁 區 73 九 如 904 烏 坵 896 壯 圍 263 西 屯 區 407 番 路 602 白 河 區 732 里 港 905 連 江 縣 員 山 264 南 屯 區 408 梅 山 603 東 山 區 733 高 樹 906 南 竿 209 羅 東 265 太 平 區 4 竹 崎 604 六 甲 區 734 盬 埔 907 北 竿 20 三 星 266 大 里 區 42 阿 里 山 605 下 營 區 735 長 治 908 莒 光 2 大 同 267 霧 峰 區 43 中 埔 606 柳 營 區 736 麟 洛 909 東 引 22 五 結 268 烏 日 區 44 大 埔 607 鹽 水 區 737 竹 田 9 冬 山 269 豐 原 區 420 水 上 608 善 化 區 74 內 埔 92 蘇 澳 270 后 里 區 42 鹿 草 6 大 內 區 742 萬 丹 93 南 澳 272 石 岡 區 422 太 保 62 山 上 區 743 潮 州 920 釣 魚 台 列 嶼 290 東 勢 區 423 朴 子 63 新 市 區 744 泰 武 92 和 平 區 424 東 石 64 安 定 區 745 來 義 922
31 附 錄 七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3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32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4 條 第 5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33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第 7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 刪 除 ) 第 8-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34 附 錄 八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3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35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4 條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賽 國 ( 地 區 ) 及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36 第 5 條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37 附 錄 九 :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世 新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考 生 之 相 關 個 人 資 訊 等 事 項,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 一 本 校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 聯 絡 等, 透 過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親 送 或 郵 遞, 而 取 得 考 生 相 關 資 料. 基 本 資 料 資 料 如 報 名 表 所 列, 包 含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 或 運 動 項 目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照 片 性 別 報 考 學 歷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聯 絡 資 訊 兵 役 任 職 情 形 轉 帳 帳 戶 各 類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及 特 殊 考 生 需 求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除 前 款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僅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二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將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更 正 三 本 校 因 招 生 工 作 所 需, 以 考 生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 聯 絡 等, 並 於 錄 取 後 繼 續 處 理 及 使 用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之 工 作 四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前 項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五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六 本 告 知 事 項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簡 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38 附 表 一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考 學 系 考 生 姓 名 學 系 組 組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性 別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手 機 : 繳 費 帳 號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填 入 ( 此 為 確 認 考 生 是 否 繳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不 可 重 覆 使 用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備 註. 具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分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後,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減 免 30%) 優 待 2. 本 表 單 及 應 附 證 件 請 用 迴 紋 針 依 序 夾 妥 並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便 審 核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退 費 地 址, 將 依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之 地 址 退 費 5. 本 校 網 頁 於 04 年 2 月 0 日 起 開 放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不 合 格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核 結 果 輸 入 系 統 備 註
39 第 一 聯 : 由 代 收 單 位 留 存 (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開 戶 行 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繳 費 帳 號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系 組 年 級 :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電 話 : 認 應 繳 金 額 ( 新 臺 幣 大 寫 ) NT$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出 納 戳 欄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720 交 易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證 存 款 人 代 號 日 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附 表 二 第 二 聯 :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開 戶 行 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繳 費 帳 號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720 交 易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考 生 姓 名 : 應 繳 金 額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 新 臺 幣 大 寫 )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出 納 戳 欄 報 考 系 組 年 級 :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NT$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電 話 : 認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證 日 期 存 款 人 代 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40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本 人 所 持 ( 請 勾 選 )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驗 證 或 採 認 程 序 茲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完 成 驗 證 或 採 認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證 明 ( 須 涵 蓋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正 本, 若 未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同 意 按 簡 章 之 規 定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境 外 校 院 名 稱 ( 請 書 寫 原 文 全 名 ): 就 讀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學 校 地 址 所 屬 地 區 及 國 名 : 立 書 人 ( 簽 名, 國 外 學 歷 請 另 行 簽 立 英 文 姓 名 ): 中 文 : 英 文 : 報 考 年 級 :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報 考 學 系 ( 組 ) 別 :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檢 附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方 須 填 寫 繳 交 本 表
41 附 表 四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 在 校 生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專 用 )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流 水 碼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報 考 學 系 組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注 意 : 一 學 生 證 影 本 務 須 能 清 楚 辨 識 就 讀 年 級 二 若 學 生 證 影 本 無 法 辨 識 就 讀 年 級, 或 尚 未 加 蓋 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者, 請 就 下 列 2 項 擇 一 繳 交 :.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單 影 本 2.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選 課 表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反 面 都 要 貼 )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加 蓋 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42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報 考 學 系 考 生 姓 名 學 系 組 組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考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今 報 考 貴 校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撤 銷 錄 取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亦 同 意 貴 校 於 審 核 本 人 加 分 優 待 之 申 請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分 別, 依 審 查 狀 態 轉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或 轉 為 其 他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身 分 之 規 定, 絶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世 新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3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報 考 學 系 考 生 姓 名 學 系 組 組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考 生 為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今 報 考 貴 校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繳 驗 本 人 運 動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申 請 核 給 優 待 本 人 並 切 結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亦 同 意 貴 校 於 審 核 本 人 加 分 優 待 之 申 請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分 別, 轉 為 普 通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絶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世 新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4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學 系 組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年 級 二 年 級 學 系 組 三 年 級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05 年 月 4 日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 筆 試 成 績 僅 複 查 核 ( 累 ) 計 總 分, 不 得 複 查 各 題 得 分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本 表 姓 名 系 組 別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及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五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六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及 申 請 書 一 併 寄 604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匯 票 受 款 人 :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兌 款 局 名 : 世 新 大 學 郵 局 )
45 附 表 八 ( 封 面 ) 請 自 行 購 買 A4 或 B4 規 格 信 封 袋 並 將 本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正 面 世 新 大 學 04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姓 名 : 報 考 學 系 組 : 學 系 組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請 勾 選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注 意 : 一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並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延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報 考 人 自 負 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04 年 月 7 日 至 04 年 月 2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下 列 各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此 專 用 信 封 內. 貼 妥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A4 規 格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附 件, 請 填 寫 ; 例 如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更 名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等 ) 2 3 請 用 透 明 膠 帶 平 整 黏 貼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以 利 讀 碼 ( 綱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自 動 產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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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8746 號 函 核 定 之 高 屏 澎 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日 間 部 高 屏 澎 區 8 所 技 專 校 院 進 修 部 聯 合 招 收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生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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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編 製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件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pccu.edu.tw
壹、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30069246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招 收 學 制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1. 四 技 二 三 年 級 2. 二 專 二 年 級 3. 五 專 二 三 年 級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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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3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1030009350 號 函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一 一 般 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 應 以 書 面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103 學 年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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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96 年 指 考 第 壹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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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臺 北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進 度 報 告 Nov. 2013 Ma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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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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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一、陞遷資格事項
銓 敍 釋 例 增 補 彙 編 銓 敍 部 編 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目 錄 壹 人 事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1 貳 任 用 組 織 編 制 事 項... 3 一 般 任 用 事 項... 5 留 職 停 薪 事 項... 13 主 計 人 員 事 項... 17 派 用 人 員 事 項... 21 職 務 代 理 事 項... 23 案 例... 25 參
摘 要 運 動 服 務 產 業 之 發 展 不 僅 可 以 提 高 運 動 服 務 的 內 容 與 品 質, 透 過 運 動 賽 會 與 職 業 運 動 的 發 展 也 可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之 發 展 對 全 體 國 民 而 言, 發 展 運 動 服 務 業 不 僅 可 以 促 進 國 民
運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計 畫 行 政 協 助 案 運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環 境 整 體 評 估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經 營 升 級 中 期 計 畫 (2015 年 至 2018 年 ) 期 末 報 告 書 ( 定 稿 本 ) ( 第 二 版 )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 良 治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林 建 元 教 授 研 究 員 : 陳 虹 芝 陳 姿 吟 委 託 單
速 記 錄 101 年 5 月 17 日 速 記 : 吳 婉 泠 主 席 ( 戴 議 員 錫 欽 ): 本 會 同 仁 教 育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兩 位 局 長 以 及 相 關 同 仁 大 家 早, 特 別 感 謝 厲 耿 桂 芳 議 員 以 及 王 鴻 薇 議 員, 讓 我 們 可 以 趕
第 11 屆 第 3 次 定 期 大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8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47 分 至 12 時 27 分 地 點 : 本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議 員 : 戴 錫 欽 厲 耿 桂 芳 王 鴻 薇 吳 思 瑤 陳 彥 伯 吳 世 正 何 志 偉 黃 平 洋 陳 孋 輝
運 動 鑑 賞 叢 書 ( 一 )-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03 二 奧 林 匹 克 活 動 週 邊 知 識 介 紹... 25 ( 一 )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聖 火... 25 三 奧 運 英 雄 人 物 介 紹... 27 ( 一 ) 田 徑... 27 ( 二 ) 舉 重...
目 錄 壹 前 言... 03 貳 古 代 奧 運 的 興 衰 及 其 文 化 遺 產... 04 一 古 代 奧 運 的 起 源 與 神 話... 04 二 神 聖 休 戰 與 赤 身 運 動... 05 ( 一 ) 神 聖 休 戰 同 盟... 06 ( 二 ) 宗 教 儀 式 與 火 炬 賽 跑... 06 ( 三 ) 裸 身 競 技 (Gymnastic)... 07 ( 四 ) 奧 林 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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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車 漫 遊 南 瀛 系 列 活 動 之 2016 五 庫 150K 挑 戰 賽 報 名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南 瀛 單 車 發 展 協 進 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張 世 賢 議 員 服 務 處 / 樂 活 單 車 出 租 中 心 / 阿 嬤 ㄟ ㄉㄠ 民 宿 / 愛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倫 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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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履歷表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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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 本 府 各 機 關 1 8 提 供 公 務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0 日 2001 年 1 月 創 刊 2010 10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印 發 行 : 處 長 韓 英 俊 編 輯 :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市 長 的 指 示 轉 達 本 人 感 謝 與 嘉 許 之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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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吾 技 術 學 院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9 月 29 日 ( 三 ) 中 午 12: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周 校 長 添 城 出 席 : 簽 名 如 附 件 記 錄 : 研 究 發 展 處 葉 昶 吟 壹 主 席 致 詞 由 會 議 議 程 可 知, 本 次 會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主 席 裁 示 : ( 一 ) 有 關 全 校 機 電 房 門 禁 管 控 乙 事, 請 總 務 處 研 議 採 用 master key 統 一 管 理 門 禁 之 可 行 性 五 音 樂 學 院 : 吳 院 長 榮 順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會 議 資 料 六 美 術 學 院 : 陳 院 長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1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楊 校 長 其 文 記 錄 : 林 吟 珊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單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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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4 , 2 22.4%, 3.01%, 2002 4 21 BMI BMI 24 BMI 28 85cm 80cm 2003 3 10 ii *, iii 1 1 2 1 2.1 2 2.2 3 2.3 3 3 4 3.1 5 3.2 5 4 6 4.1 6 4.2 7 4.2.1 7 4.2.2 8 4.2.3 8 5 9 5.1 9 5.1.1 10 5.1.2 2 11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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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