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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制 度 執 行 策 略 規 劃 及 相 關 指 引 研 訂 計 畫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工 作 之 管 理 計 畫 主 持 人 : 台 大 公 衛 學 院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講 者 : 台 大 醫 院 環 境 及 職 業 醫 學 部 黃 敬 淳 醫 師 大 綱 一 前 言 二 定 義 三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一 ) 政 策 ( 二 ) 組 織 設 計 ( 三 ) 規 劃 與 實 施 ( 四 ) 評 估 ( 五 ) 改 善 措 施 2

前 言 我 國 關 於 母 性 保 護 的 相 關 法 規 主 要 規 範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著 重 於 保 障 女 性 勞 工 妊 娠 生 產 哺 育 母 乳 之 勞 動 條 件 妊 娠 期 間 之 調 職 產 假 產 假 期 間 之 薪 資 給 予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育 母 乳 等 工 作 保 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0 條 第 31 條 著 重 女 性 勞 工 暴 露 於 職 業 風 險 危 害 的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本 指 引 旨 在 提 供 雇 主 及 雇 用 單 位 參 考, 以 期 遵 循 政 策 規 範, 針 對 妊 娠 產 後 一 年 內 哺 育 母 乳 之 女 性 勞 工 實 施 必 要 的 職 場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3 定 義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與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之 定 義,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0 條 :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指 懷 孕 之 女 性 勞 工, 且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雇 主 或 雇 主 由 其 它 管 道 得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妊 娠 事 實 者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指 生 產 後 一 年 內 之 女 性 勞 工, 且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雇 主 或 雇 主 由 其 它 管 道 得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分 娩 事 實 者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9 條 : 本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所 稱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指 其 從 事 可 能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幼 兒 健 康 之 下 列 工 作 2. 另 根 據 勞 委 會 公 佈 之 妊 娠 與 分 娩 後 女 性 及 未 滿 十 八 歲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4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幼 兒 健 康 : 工 作 暴 露 於 具 有 依 國 家 標 準 CNS 15030 分 類, 屬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或 其 他 對 哺 乳 功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化 學 品 者 勞 工 個 人 工 作 型 態 易 造 成 妊 娠 或 分 娩 後 哺 乳 期 間,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之 工 作, 包 括 勞 工 作 業 姿 勢 人 力 提 舉 搬 運 推 拉 重 物 輪 班 及 工 作 負 荷 等 工 作 型 態, 致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者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5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2010 6

7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1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依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並 留 存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可 參 考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將 母 性 保 護 納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一 環, 並 透 過 政 策 組 織 設 計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改 善 措 施 加 以 落 實 8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一 ) 政 策 雇 主 應 依 組 織 的 規 模 及 性 質, 且 諮 詢 員 工 及 其 代 表 的 意 見, 共 識 母 性 保 護 是 保 障 工 作 條 件 的 重 要 一 環 後, 使 母 性 保 護 成 為 組 織 之 重 要 原 則 將 母 性 保 護 納 入 事 業 單 位 的 管 理 計 畫, 並 符 合 法 規 規 範, 訂 定 出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除 了 應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規 範 之 外, 亦 應 視 事 業 單 位 狀 況, 制 訂 母 性 保 護 之 職 業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9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二 ) 組 織 設 計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的 部 分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2 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0 條 以 及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3 條, 事 業 單 位 應 視 員 工 人 數 規 模 及 性 質,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部 分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3 條 第 32 條 以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至 第 35 條,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單 位 之 規 模 性 質,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並 對 勞 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10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三 ) 規 劃 與 實 施 1. 危 害 評 估 雇 主 應 建 立 事 業 單 位 專 用 之 母 性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檢 核 表, 據 以 於 職 場 對 妊 娠 預 計 妊 娠 或 可 能 妊 娠 產 後 或 哺 育 母 乳 等 之 育 齡 女 性 勞 工,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危 險 因 子 之 危 害 評 估 2.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若 經 評 估 顯 示 有 職 業 風 險 危 害 因 子 存 在 時, 雇 主 應 就 職 業 風 險 危 害 因 子 對 於 健 康 的 影 響 進 行 控 制, 以 移 除 或 減 少 風 險 的 危 害 性 11 12

13 14

3. 風 險 溝 通 與 醫 療 適 性 評 估 對 於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4 條, 雇 主 應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將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 內 容 包 括 危 害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內 容 [ 風 險 的 性 質 程 度 與 持 續 時 間 ] 評 估 結 果 的 資 訊 揭 露 方 式, 以 及 醫 療 健 康 評 估 與 工 作 調 整 機 制 等 ) 為 滿 足 未 聘 任 或 未 特 約 醫 師 之 職 場 女 性 勞 工 之 需 求, 勞 委 會 另 行 委 託 九 大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開 設 職 場 母 性 健 康 諮 詢 門 診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也 應 根 據 妊 娠 中 產 後 一 年 內 之 女 性 勞 工 的 健 康 需 求, 提 供 適 切 適 性 的 健 康 指 引 和 衛 教, 而 雇 主 須 配 合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明 列 之 健 康 指 引, 使 女 性 勞 工 能 夠 遵 循 健 康 指 導 事 項 15 16

4.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若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對 於 女 性 勞 工 有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影 響, 雇 主 可 藉 由 暫 時 性 調 整 工 作 條 件 和 工 作 時 數 等 方 式, 避 免 女 性 勞 工 暴 露 於 這 些 風 險 下 若 不 適 合 調 整 工 作 情 況 或 工 作 時 數, 雇 主 需 使 女 性 勞 工 在 薪 資 福 利 等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形 下 調 職 若 不 適 合 調 職, 女 性 勞 工 應 被 同 意 整 段 期 間 內 不 損 失 薪 資 的 情 形 下 直 接 休 假 以 保 護 健 康 和 安 全 17 5. 勞 動 條 件 之 保 障 及 福 利 產 前 檢 查 與 健 康 指 導 : 雇 主 應 提 供 妊 娠 之 女 性 勞 工 能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進 行 產 前 檢 查, 即 使 因 產 前 檢 查 而 導 致 有 工 時 減 少 之 情 事 時, 依 然 能 保 有 原 有 薪 資 的 權 益 雇 主 須 保 障 符 合 法 規 之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使 女 性 勞 工 能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及 衛 教 宣 導 就 業 權 利 : 就 業 權 利 的 行 使 與 僱 用 合 約 有 關, 應 包 含 生 活 費 和 津 貼 在 妊 娠 產 後 一 年 內 哺 育 母 乳 之 女 性 勞 工 因 健 康 情 形 而 休 假 時, 雇 主 給 予 之 津 貼 應 被 視 為 與 收 入 相 當 的 程 度 18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四 ) 評 估 雇 主 應 定 期 審 查 監 督 組 織 之 母 性 保 護 安 全 衛 生 程 序, 並 調 查 與 職 業 風 險 危 害 暴 露 有 關 之 傷 病 事 故 的 起 因 及 潛 在 原 因, 辨 識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失 效 之 處 此 外, 組 織 應 根 據 自 身 需 求 與 條 件, 評 估 母 性 保 護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適 用 性 適 切 性 及 有 效 性 19 母 性 保 護 措 施 ( 五 ) 改 善 措 施 母 性 保 護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需 要 組 織 定 期 的 監 督 稽 核, 雇 主 及 管 理 階 層 在 績 效 評 估 後 應 提 出 相 關 的 預 防 及 矯 正 措 施, 減 少 或 避 免 職 業 風 險 危 害 暴 露 再 發 生 藉 由 調 整 預 防 和 控 制 措 施, 持 續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20

圖 一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女 性 勞 工 妊 娠 中 母 性 保 護 之 管 理 流 程 圖 21 圖 二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女 性 勞 工 生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母 性 保 護 之 管 理 流 程 圖 22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制 度 執 行 策 略 規 劃 及 相 關 指 引 研 訂 計 畫 未 滿 18 歲 工 作 者 之 適 性 評 估 及 健 康 管 理 大 綱 背 景 國 際 規 範 台 灣 現 況 指 引 說 明 工 作 限 制 適 性 評 估 與 健 康 管 理 評 估 與 改 善 24

背 景 青 少 年 勞 工 是 職 業 傷 病 的 高 危 險 族 群 生 理 因 素 : 體 格 及 生 理 仍 未 完 全 發 育 成 熟 社 會 因 素 : 缺 乏 社 會 經 驗 知 識 工 作 技 能 權 利 意 識 安 全 意 識 或 本 身 的 危 險 行 為 國 際 間 對 年 輕 勞 工 的 特 別 保 護, 大 多 設 定 在 18 歲 以 下, 並 定 義 15~24 歲 為 青 少 年 勞 工 多 數 國 家 會 設 定 就 業 年 齡 ( 通 常 為 14 歲 以 上 ), 並 對 於 具 有 健 康 危 害 或 安 全 風 險 之 虞 的 工 作 環 境, 限 制 其 工 作 者 年 齡 不 得 低 於 18 歲, 部 分 國 家 會 依 據 工 作 性 質 的 不 同 限 制 改 職 業 之 最 低 從 業 年 齡 25 台 灣 現 況 台 灣 青 少 年 勞 工 約 有 89.3 萬 人 ( 約 佔 勞 動 力 的 7.9%), 其 中 就 業 人 數 最 多 的 職 業 別 為 製 造 業 (24.6%) 批 發 零 售 業 (21.9%) 及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6.2%) 青 少 年 勞 工 中 有 24% 屬 部 分 時 間 臨 時 性 或 人 力 派 遣 工 作, 以 勞 動 條 件 來 看, 不 僅 薪 資 偏 低, 工 時 過 長 的 比 率 亦 相 當 普 遍 勞 動 基 準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及 建 教 生 權 益 保 障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6

工 作 限 制 - 未 滿 十 八 歲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害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雇 主 不 得 使 未 滿 18 歲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1. 坑 內 工 作 2. 處 理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等 物 質 之 工 作 3. 鉛 汞 鉻 砷 黃 磷 氯 氣 氰 化 氫 苯 胺 等 有 害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4.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5. 有 害 粉 塵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27 6. 運 轉 中 機 器 或 動 力 傳 導 裝 置 危 險 部 分 之 掃 除 上 油 檢 查 修 理 或 上 卸 皮 帶 繩 索 等 工 作 7. 超 過 二 百 二 十 伏 特 電 力 線 之 銜 接 8.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9. 鍋 爐 之 燒 火 及 操 作 10.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28

11.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12.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13.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14.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15.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29 適 性 評 估 與 健 康 管 理 勞 工 聘 僱 前 : 體 格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 例 行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健 康 異 常 勞 工 之 面 談 健 康 指 導 選 工 配 工 職 業 傷 病 統 計 分 析 與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等 措 施 30

31 改 善 與 評 估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安 全 指 導 員 加 強 職 前 訓 練 及 技 術 指 導 辨 識 作 業 場 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失 效 處 標 示 是 否 有 未 滿 18 歲 勞 工 定 期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執 行 改 善 措 施 32

Thanks for your listening! 33 搬 運 重 物 的 工 作 台 灣 工 作 別 / 重 量 規 定 值 ( 公 斤 ) 女 性 男 性 斷 續 性 工 作 二 十 五 三 十 持 續 性 工 作 十 五 二 十 工 作 別 / 重 量 規 定 值 ( 公 斤 ) 斷 續 性 工 作 三 十 持 續 性 工 作 二 十 34

ILO 公 約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早 在 1919 年 成 立 之 時 即 已 頒 佈 母 性 保 護 公 約 該 公 約 陸 續 修 訂, 目 前 最 新 版 本 為 2000 年 頒 布 的 第 183 號 公 約 ; 該 公 約 要 求 會 員 國 立 法 保 護 姙 娠 中 及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的 女 性 工 作 者, 保 護 內 容 包 括 產 假 權 母 性 受 益 權 安 全 健 康 權 以 及 平 等 就 業 權 2000 年 頒 布 的 第 191 號 母 性 保 護 建 議 書 (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進 一 步 規 範,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的 女 性 工 作 者 若 有 職 場 危 險 之 虞 時, 雇 主 應 排 除 該 危 險 或 調 整 其 工 作 職 務 ; 若 難 以 調 整 時, 則 得 在 不 影 響 薪 資 待 遇 的 前 提 下 將 之 轉 換 其 他 工 作 ; 若 以 上 皆 不 可 行 時, 則 須 提 供 有 給 休 假 35 歐 盟 指 令 1992 年 頒 布 的 懷 孕 產 後 及 哺 乳 勞 工 指 令 (Council Directive, 92/85/EEC) 為 主, 該 指 引 明 確 指 出, 妊 娠 產 後 及 哺 育 母 乳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被 視 為 有 特 定 風 險 的 群 體, 必 須 以 完 整 的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逐 項 且 系 統 的 檢 查 其 職 業 危 害 並 加 以 消 除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