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SHMS變更管理指導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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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技 術 指 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8 年 1 月 21 日 勞 安 1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12 月 14 日 勞 職 綜 1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單 位 之 規 模 性 質,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並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執 行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變 更 管 理 與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及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勞 動 部 除 已 發 布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OSHMS) 指 引 外, 特 研 訂 風 險 評 估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變 更 管 理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等 五 項 相 關 技 術 指 引, 提 出 建 立 及 執 行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應 有 之 基 本 原 則 作 業 流 程 及 建 議 性 作 法 等,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及 執 行 之 參 考 本 指 引 之 內 容 包 含 : 一 簡 介 - 說 明 制 定 本 指 引 之 目 的 二 適 用 範 圍 - 界 定 本 指 引 之 適 用 範 圍 三 用 語 與 定 義 - 增 列 TOSHMS 額 外 之 用 語 與 定 義 四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 闡 述 該 管 理 制 度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五 參 考 文 件 - 列 出 本 指 引 主 要 引 用 之 相 關 文 件 附 錄 一 技 術 指 引 補 充 說 明 - 提 供 該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議 性 作 法 附 錄 二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TOSHMS 之 相 關 要 求 - 彙 整 出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範 之 主 要 要 求 一 簡 介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時, 常 沒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來 決 定 誰 應 負 責 做 什 麼 事 如 何 做 何 處 可 得 到 外 界 支 援 等 相 關 事 宜, 若 無 法 在 短 時 間 內 採 取 有 效 的 控 制 措 施, 經 常 會 導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因 此, 平 時 針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緊 急 狀 況, 運 用 事 業 單 位 自 有 之 資 源 及 周 邊 支 援 體 系 與 政 府 公 設 應 變 資 源 體 系, 研 訂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實 施 必 要 訓 練, 使 相 關 人 員 熟 練 應 變 應 有 之 知 識 及 技 能, 方 能 在 緊 急 狀 況 下, 有 效 處 理 災 害 於 不 同 階 段 下 之 應 變 措 施, 以 降 低 損 失 一 般 事 業 單 位 製 作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時, 多 追 求 淺 而 易 見 的 績 效, 常 以 舉 辦 演 練 訓 練 與 購 置 應 變 設 備 為 主, 而 忽 略 了 應 變 計 畫 應 依 據 危 害 辨 識 與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為 制 訂 改 善 的 原 則 收 集 分 析 工 作 場 所 的 情 境 (Scenarios) 與 資 料, 可 有 效 預 防 改 善 高 風 險 標 的,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且 事 故 發 生 時, 也 可 有 效 提 升 現 場 第 一 時 間 搶 救 的 熟 悉 度 與 安 全 性 此 外,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也 應 包 括 應 變 指 揮 官 及 應 變 人 員 的 訓 練 建 立 共 通 應 變 語 言 擬 定 疏 散 時 機 與 應 變 指 揮 系 統 架 構 建 立 跨 部 門 應 變 指 揮 系 統 強 化 後 勤 支 援 能 量 評 估 應 變 裝 備 器 材 與 擺 放 區 域 建 置 應 變 中 心 與 應 變 監 控 系 統 確 認 通 訊 與 聯 防 支 援 的 有 1

2 效 性 演 練 等 相 關 要 素 本 指 引 主 要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TOSHMS 之 要 求 說 明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並 提 出 建 議 性 作 法 ( 如 附 錄 一 ),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及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參 考 本 指 引 並 非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緊 急 應 變 之 強 制 性 作 法, 亦 非 在 增 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TOSHMS 之 額 外 要 求, 惟 事 業 單 位 在 規 劃 及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時, 應 先 考 量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要 求 ( 如 附 錄 二 ) 本 指 引 不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管 理 程 序 或 辦 法 之 參 考 例,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需 求, 可 逕 向 相 關 技 術 或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事 業 單 位 引 用 時, 應 考 量 最 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本 身 實 際 需 求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規 範 等 之 要 求, 予 以 適 度 修 正 或 調 整 二 適 用 範 圍 本 指 引 可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及 應 變 下 列 緊 急 狀 況 之 參 考 : ( 一 ) 氣 體 外 洩, 如 毒 性 氣 體 ( 氯 氣 磷 化 氫 氟 氣 等 ) 惰 性 氣 體 ( 氮 氣 等 ) 易 燃 氣 體 ( 液 化 石 油 氣 氫 氣 等 ) 等 之 洩 漏 ( 二 ) 液 體 外 洩, 如 易 燃 液 體 ( 甲 醇 異 丙 醇 等 有 機 溶 劑 ) 光 阻 液 顯 影 液 腐 蝕 性 液 體 ( 鹽 酸 硫 酸 氫 氧 化 鈉 等 強 酸 鹼 ) 毒 性 液 體 等 之 洩 漏 ( 三 ) 火 警 或 爆 炸, 如 易 燃 氣 體 廢 液,PVC PP 容 器 或 管 線 等 ( 四 ) 異 味 : 不 明 氣 體 或 液 體 外 洩 ( 五 ) 地 震 颱 風 或 其 他 天 災 ( 六 ) 電 力 中 斷 ( 七 ) 員 工 受 傷 : 機 械 性 化 學 性 或 物 理 性 等 傷 害 ( 八 ) 其 他 運 作 場 所 之 緊 急 事 故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須 建 立 及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以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要 求 及 本 身 需 求 之 事 業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亦 可 參 考 本 指 引 之 基 本 原 則 及 建 議 性 作 法, 以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規 範 要 求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管 理 計 畫 三 用 語 與 定 義 本 指 引 採 用 TOSHMS 相 同 之 用 語 與 定 義, 額 外 之 用 語 與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後 果 分 析 (Consequence Analysis) 對 任 一 意 外 事 故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危 害 範 圍 及 影 響 程 度, 包 括 對 人 口 環 境 及 設 備 財 產 等 損 失, 所 採 取 之 模 擬 與 預 測 2

3 ( 二 ) 緊 急 應 變 (Emergency Response) 因 應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之 事 故, 由 第 一 線 員 工 或 特 定 組 織 所 立 即 採 取 之 行 動 方 案 或 措 施 ( 三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Emergency Response Plan,ERP) 事 業 單 位 依 作 業 場 所 風 險 與 內 外 部 資 源, 所 發 展 出 合 適 因 應 緊 急 事 故 的 計 畫 ( 四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Emergency Response Team,ERT) 事 業 單 位 為 因 應 緊 急 事 故 所 成 立 的 組 織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事 先 成 立, 且 須 建 立 旗 下 各 分 組 之 權 責 分 工 ( 五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ERC) 為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能 有 效 指 揮 應 變 之 處 所 應 變 中 心 的 設 置 地 點 須 考 量 其 結 構 安 全 性 遠 離 危 害 物 之 危 害 與 污 染 區 域 及 人 員 緊 急 疏 散 等 問 題 四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參 考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而 其 在 執 行 上 之 基 本 考 量 或 原 則 分 述 於 后 : 選 擇 參 與 計 畫 之 成 員 ( 一 ) )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 二 ) 研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四 ) 緊 急 應 變 之 訓 練 及 演 練 ( 五 )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的 評 估 ( 三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檢 討 修 正 及 紀 錄 ( 六 ) ( 一 ) 選 擇 參 與 計 畫 之 成 員 事 業 單 位 應 指 派 一 組 具 不 同 技 術 背 景 之 人 員, 規 劃 合 適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二 )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控 制 結 果, 確 認 須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以 控 制 殘 餘 風 險 之 緊 急 狀 況, 作 為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依 據 ( 三 )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的 評 估 1. 事 業 單 位 應 對 現 有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進 行 評 估, 能 力 包 含 相 關 員 工 的 專 業 技 能 經 驗 或 訓 練, 而 資 源 則 包 含 器 材 裝 備 及 後 勤 支 援 供 應 等 2.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所 有 可 能 的 緊 急 狀 況, 置 備 所 需 之 應 變 器 材, 且 應 定 期 維 護 保 3

4 養, 確 保 其 隨 時 可 發 揮 功 效 3. 事 業 單 位 應 將 足 夠 適 量 之 緊 急 應 變 器 材 置 放 於 緊 急 狀 況 下 人 員 可 迅 速 安 全 取 用 之 處 所, 且 應 確 保 相 關 人 員 可 迅 速 正 確 的 使 用 4. 事 業 單 位 應 建 立 外 界 可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支 援 之 相 關 資 訊, 包 含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方 式 及 可 提 供 資 源 等, 必 要 時 可 簽 訂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5.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並 置 備 應 變 所 需 之 器 材 及 資 訊, 作 為 指 揮 官 與 應 變 小 組 提 供 整 體 指 揮 之 處 所 ( 四 ) 研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1. 事 業 單 位 對 所 辨 識 出 之 緊 急 狀 況 應 予 以 分 類, 並 制 定 各 類 緊 急 狀 況 之 應 變 指 引, 作 為 研 訂 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參 考 2.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各 級 人 員 之 角 色 與 權 責 應 變 組 織 之 架 構 與 權 責 通 報 現 場 搶 救 醫 療 救 援 消 防 人 員 疏 散 及 災 區 再 進 入 等 措 施 和 步 驟 3. 在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時 應 將 可 能 導 致 二 次 災 害 之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且 須 提 供 應 變 處 理 人 員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4.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應 規 劃 二 條 疏 散 路 線 及 二 處 集 合 地 點, 且 應 定 期 檢 查 以 保 持 通 暢 可 用 5. 事 業 單 位 應 制 訂 管 制 程 序, 向 政 府 機 構 民 眾 及 媒 體 及 相 關 利 害 團 體 發 布 有 關 事 故 應 變 之 必 要 訊 息 6. 事 業 單 位 在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時, 應 將 利 害 相 關 者 之 需 求 納 入 考 量, 包 含 主 管 機 關 緊 急 支 援 機 構 臨 廠 或 社 區 民 眾 等 ( 五 ) 緊 急 應 變 之 訓 練 及 演 練 1. 事 業 單 位 應 定 期 演 練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必 要 時, 應 邀 請 利 害 相 關 者 參 與 2. 事 業 單 位 應 提 供 全 體 員 工 相 關 緊 急 狀 況 之 資 訊 和 訓 練, 並 對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施 予 必 要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加 強 應 變 時 之 人 員 安 全 ( 六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檢 討 修 正 及 紀 錄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應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尤 其 是 在 演 練 或 實 際 狀 況 發 生 後 對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執 行 之 紀 錄 應 予 保 存 2. 第 一 類 三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之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五 參 考 文 件 特 別 重 要 之 參 考 文 件 如 下, 事 業 單 位 如 需 參 考, 應 查 閱 這 些 文 件 之 最 新 版 本 : ( 一 )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4

5 ( 二 ) CNS 15506,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要 求 ( 三 ) CNS 15507,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導 綱 要 ( 四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01,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OSH-MS) ( 五 ) 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 六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5

6 附 錄 一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技 術 指 引 補 充 說 明 本 附 錄 補 充 說 明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基 本 原 則, 提 出 建 議 性 作 法, 以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引 用 時, 應 依 本 身 需 求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規 範 之 要 求, 予 以 適 度 調 整 或 修 正 一 選 擇 參 與 計 畫 之 成 員 為 有 效 掌 握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的 規 劃 與 人 力 和 經 費 資 源 之 運 用, 事 業 單 位 應 指 派 一 位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擔 任 規 劃 小 組 負 責 人 並 積 極 參 與, 以 展 示 事 業 主 對 做 好 緊 急 應 變 的 承 諾 與 決 心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操 作 維 護 採 購 行 政 工 安 保 全 等 部 門 之 人 員 在 選 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規 劃 小 組 成 員 時,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 一 ) 小 組 成 員 之 數 量 應 視 事 業 單 位 的 規 模 大 小 運 作 特 性 以 及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而 定 ( 二 ) 應 編 定 計 畫 規 劃 完 成 的 期 限 以 及 相 關 必 要 預 算 資 源, 包 括 文 書 作 業 人 力 抽 調 參 與 集 會, 以 及 顧 問 諮 詢 等 規 劃 小 組 負 責 人 應 將 計 畫 內 容 依 各 人 的 技 能 加 以 分 配 先 期 任 務, 例 如 將 小 組 成 員 分 別 指 派 負 責 資 料 搜 集, 或 是 危 害 辨 識 滅 火 安 全 管 制 搶 救 醫 護 內 外 部 通 報 與 溝 通 疏 散 及 復 原 等 程 序 之 編 擬 二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規 劃 小 組 可 依 事 業 單 位 的 屬 性 與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選 用 合 適 的 方 法 辨 識 危 害 及 評 估 風 險, 或 由 TOSHMS 驗 證 標 準 節 所 完 成 之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進 行 事 故 風 險 排 序, 從 中 挑 選 出 須 利 用 緊 急 應 變 來 控 制 其 殘 餘 風 險, 以 降 低 災 害 嚴 重 度 規 劃 小 組 與 該 部 門 主 管 及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討 論 與 現 場 審 閱, 確 認 事 故 可 能 發 展 之 情 境 及 其 最 嚴 重 與 最 可 能 發 生 之 後 果 ( 包 含 人 員 傷 亡 及 設 備 損 失 之 程 度 等 ), 以 及 必 要 防 護 措 施 與 應 變 器 材 等 三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的 評 估 依 遭 受 緊 急 事 件 衝 擊 的 可 接 受 損 失 目 標, 規 劃 小 組 應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有 效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之 必 要 資 源, 評 估 項 目 包 括 現 有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能 力 包 含 相 關 員 工 的 專 業 技 能 經 驗 或 訓 練, 而 資 源 則 包 含 器 材 裝 備 以 及 後 勤 支 援 供 應 等 執 行 應 變 能 力 及 資 源 評 估 時, 下 列 一 些 問 題 可 能 被 採 用 : ( 一 ) 應 變 器 材 之 種 類 及 數 量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備 有 清 單? 擺 放 之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是 否 有 定 期 檢 查 計 畫? 6

7 ( 二 ) 在 可 能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的 地 區 是 否 有 安 置 或 指 派 足 夠 受 過 訓 練 的 應 變 作 業 人 員? ( 三 )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醫 療 救 護 能 力 ; 是 否 已 和 地 區 的 醫 院 訂 有 支 援 服 務 協 定? ( 四 ) 是 否 備 有 員 工 疏 散 計 畫 ; 員 工 是 否 受 過 疏 散 訓 練 及 演 練? ( 五 ) 對 內 及 對 外 有 什 麼 通 報 及 通 信 作 業 系 統? ( 六 ) 警 報 系 統 的 警 報 訊 號 是 否 對 員 工 及 社 區 民 眾 等 進 行 告 知 及 溝 通? ( 七 ) 是 否 與 鄰 近 工 廠 訂 有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同 意 彼 此 支 援 的 資 源 是 什 麼? ( 八 ) 本 身 是 否 有 除 污 能 力? 是 否 與 廠 外 除 污 專 業 廠 商 訂 有 支 援 合 約? ( 九 ) 在 必 要 場 所 是 否 有 安 裝 有 害 氣 體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洩 漏 的 偵 測 裝 置? ( 十 ) 是 否 裝 置 有 氣 象 監 視 儀 器 如 風 向 儀 及 風 速 計 等? ( 十 一 )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 十 二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是 否 有 定 期 演 練 與 評 估 的 機 制?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置 備 各 類 緊 急 應 變 所 需 類 型 及 數 量 之 應 變 器 材, 如 呼 吸 防 護 具 空 氣 呼 吸 器 化 學 防 護 衣 通 訊 器 材 緊 急 發 電 機 及 照 明 器 材 急 救 及 醫 療 器 材 消 防 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解 毒 劑 濃 煙 逃 生 袋 等, 且 應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保 養, 確 保 其 隨 時 可 發 揮 功 效 於 緊 急 狀 況 時, 人 員 可 迅 速 安 全 且 正 確 使 用 應 變 器 材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建 立 可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支 援 之 外 界 相 關 機 構 及 單 位, 如 醫 療 機 構 消 防 單 位 應 變 器 材 供 應 單 位 及 鄰 近 事 業 單 位 等, 並 建 立 相 關 資 訊, 包 含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方 式 及 可 提 供 資 源 等, 必 要 時 可 簽 訂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且 此 等 資 訊 應 隨 時 保 持 在 最 新 狀 態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並 置 備 應 變 所 需 之 器 材 及 資 訊 等, 作 為 指 揮 官 與 應 變 小 組 提 供 整 體 指 揮 之 處 所 四 研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至 少 需 包 含 下 列 要 素 : ( 一 ) 明 確 辨 識 適 用 之 場 所 或 地 點 ( 二 ) 明 確 辨 識 危 害 性 物 質 及 其 存 量 ( 三 ) 明 確 辨 識 可 能 發 生 危 害 事 件 的 地 點, 以 及 可 能 發 生 意 外 緊 急 事 件 之 本 質 特 性 ( 四 ) 明 確 界 定 應 變 組 織 各 階 層 人 員 的 職 掌 ( 五 ) 明 確 訂 定 指 揮 作 業 系 統, 包 含 指 揮 權 移 轉 等 ( 六 ) 明 確 訂 定 緊 急 狀 況 之 處 理 方 法, 包 含 : 通 報 人 員 搶 救 疏 散 及 集 合 降 低 後 果 持 續 擴 展 ( 如 滅 火 阻 漏 倒 塌 物 搬 離 等 ) 請 求 支 援 災 區 再 進 入 復 原 等 7

8 ( 七 ) 明 確 規 範 必 要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應 變 演 練 之 執 行 ( 八 ) 明 確 規 範 對 外 發 布 給 政 府 機 構 鄰 近 事 業 單 位 及 社 區 民 眾 媒 體 等 有 關 緊 急 狀 況 訊 息 之 權 責 及 機 制 ( 九 ) 應 有 稽 核 及 定 期 管 理 審 查 的 機 制 如 有 必 要, 在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時, 應 將 利 害 相 關 者 之 需 求 納 入 考 量, 或 將 其 納 入 緊 急 應 變 範 圍 之 內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 ( 一 ) 計 畫 書 本 文 ( 二 ) 相 關 位 置 地 圖 ( 三 ) 現 場 平 面 圖 ( 四 ) 作 業 流 程 圖 ( 五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設 備 安 全 資 料 ( 六 ) 應 變 器 材 清 單 ( 七 ) 緊 急 支 援 機 構 或 單 位 之 名 單 及 聯 絡 方 式 當 辨 識 出 所 有 可 能 遭 遇 的 緊 急 狀 況 損 害 特 性 及 後 果 嚴 重 度 後, 即 可 對 緊 急 狀 況 的 類 型 加 以 分 級, 以 利 規 劃 後 續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與 對 策 一 般 而 言, 下 列 的 分 級 原 則, 可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 ( 一 ) 第 一 級 : 侷 限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的 小 型 災 害 此 類 災 害 僅 影 響 事 業 單 位 的 某 一 區 域, 而 且 可 由 事 業 單 位 本 身 的 應 變 能 力, 予 以 撲 滅 ( 二 ) 第 二 級 : 發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的 大 型 災 害, 但 不 至 於 蔓 延 到 事 業 單 位 外 部, 需 利 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應 變 能 力, 甚 至 必 須 藉 助 外 界 支 援, 才 能 撲 滅 災 害 ( 三 ) 第 三 級 : 發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的 災 害, 但 會 蔓 延 影 響 到 事 業 單 位 外 部 ; 或 發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外 部 的 災 害 ( 如 槽 車 在 事 業 單 位 外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 發 生 此 種 災 害 常 會 對 事 業 單 位 外 部 人 員 財 物 造 成 威 脅, 且 通 常 一 定 需 要 外 界 的 支 援 雖 然, 災 害 類 型 概 分 為 上 述 幾 級, 但 由 於 災 害 過 程 會 隨 時 變 化, 所 以, 任 何 應 變 作 業 都 需 要 視 現 場 實 際 狀 況 而 定, 不 可 拘 泥 於 所 劃 分 的 應 變 等 級 不 同 類 型 的 災 害 所 需 應 變 作 業 方 式 可 能 不 同, 而 不 同 等 級 的 災 害 所 需 應 變 架 構 與 流 程 也 不 盡 相 同 ( 如 毒 性 氣 體 擴 散 至 事 業 單 位 外 部, 以 及 毒 性 液 體 洩 漏 在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所 需 警 報 / 通 報 的 對 象 並 不 全 然 相 同 ) 所 以, 事 業 單 位 需 依 照 不 同 的 危 險 及 損 害, 規 劃 不 同 的 應 變 等 級 與 應 變 作 業 另 外, 某 些 災 害 可 能 由 於 處 置 不 當 或 其 他 因 素, 以 致 使 危 害 範 圍 或 程 度 愈 趨 嚴 重, 而 需 從 較 簡 易 的 應 變 等 級, 轉 成 較 高 的 應 變 等 級 規 劃 小 組 研 訂 完 成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應 經 最 高 主 管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分 發 給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8

9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在 規 劃 上 應 考 量 之 層 面 分 述 於 下 : ( 一 ) 擬 訂 事 故 初 期 行 動 方 案 事 故 發 生 的 初 期, 最 重 要 的 是 正 確 了 解 與 辨 識 事 故 的 危 險 程 度 與 嚴 重 性, 並 確 認 是 否 有 可 能 產 生 二 次 危 害 完 成 事 故 初 步 辨 識 後, 接 著 需 要 研 擬 行 動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急 救 方 案 應 變 處 理 方 案 及 個 人 防 護 方 案 等 1. 急 救 方 案 : 包 括 一 般 急 救 與 特 殊 急 救 若 為 化 學 性 危 害, 一 般 急 救 又 需 按 照 不 同 的 暴 露 途 徑 分 為 吸 入 性 皮 膚 接 觸 性 眼 睛 接 觸 性 或 食 入 性 等 急 救 步 驟 另 外 要 考 量 所 接 觸 的 物 質 是 否 有 特 殊 的 毒 性, 以 便 採 取 不 同 的 解 毒 劑 進 行 特 殊 急 救 事 業 單 位 可 依 人 員 可 能 傷 亡 狀 況 及 鄰 近 之 外 部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規 劃 應 具 備 的 緊 急 醫 療 與 個 人 急 救 設 施 亦 須 評 估 附 近 醫 療 支 援 之 能 量, 包 括 救 護 車 診 所 醫 院 24 小 時 待 命 的 急 診 室 特 殊 的 醫 療 急 救 ( 如 加 護 病 房 燒 燙 傷 中 心 解 毒 藥 劑 等 ), 並 完 成 一 份 外 部 醫 療 院 所 清 單, 包 含 各 醫 療 單 位 之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所 能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往 返 所 需 時 間 2. 個 人 防 護 方 案 : 事 故 發 生 時 為 了 緊 急 搶 救 的 時 效, 往 往 忽 略 了 安 全 防 護 而 造 成 搶 救 人 員 的 傷 亡, 故 行 動 方 案 擬 訂 時 即 應 納 入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選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需 考 量 現 場 危 害 性 物 質 與 能 量 的 強 度, 以 有 害 物 為 例, 若 現 場 濃 度 過 高 ( 超 過 物 質 IDLH 值 -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與 健 康 濃 度 以 上 ), 則 需 採 用 防 護 等 級 較 高 的 防 護 裝 備 ( 如 自 攜 式 空 氣 呼 吸 器 與 A 級 防 護 衣 ), 倘 若 現 場 濃 度 不 高 ( 低 於 IDLH 值 ), 則 可 採 用 B 級 或 C 級 的 防 護 裝 備 即 可 3. 洩 漏 著 火 處 理 方 案 : 可 分 為 小 量 洩 漏 未 著 火 小 量 洩 漏 著 火 大 量 洩 漏 未 著 火 與 大 量 洩 漏 著 火 等 不 同 情 況 制 定 應 變 處 理 方 案, 不 同 的 情 況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重 點 一 般 處 理 原 則 為 人 員 須 先 完 全 撤 離 洩 漏 著 火 區, 且 避 免 接 觸 或 穿 越 洩 漏 污 染 區 之 情 況 ; 並 依 現 場 地 勢 考 量, 使 人 員 位 於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漥 與 通 風 不 良 處 ; 再 由 受 過 訓 練 之 專 業 人 員 佩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備 進 行 清 理 和 處 理 的 工 作, 如 切 斷 並 移 開 所 有 的 引 火 源 在 安 全 狀 況 許 可 下 阻 止 或 減 少 洩 漏 ; 此 外 滅 火 時 須 保 持 最 大 距 離, 並 以 水 霧 分 散 蒸 氣, 藉 以 保 護 應 變 人 員 4. 建 築 物 機 械 設 備 等 拆 除 處 理 方 案 : 因 緊 急 狀 況 而 受 損 之 建 築 物 機 械 設 備 等 在 搶 救 或 拆 除 作 業 階 段, 會 有 許 多 可 能 導 致 二 次 災 害 之 不 安 全 因 素 ( 包 含 人 員 機 具 環 境 製 程 設 備 及 其 內 容 物 等 ) 存 在, 如 物 體 飛 落 倒 塌 墜 落 感 電 噪 音 粉 塵 火 災 及 爆 炸 等 危 害, 事 業 單 位 在 規 劃 搶 救 或 災 區 復 原 等 應 變 處 理 方 案 措 施 時, 應 將 這 些 可 能 引 起 二 次 危 害 之 相 關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並 應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適 當 之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及 須 作 好 現 場 之 安 全 管 制 此 外, 所 有 計 畫 方 案 的 戰 略 (Strategy) 須 簡 明 扼 要 目 標 明 確 且 單 一 戰 略 可 9

10 分 為 主 動 (Offensive) 與 被 動 (Defensive) 兩 種, 當 搶 救 資 源 充 分 時 可 採 取 主 動 戰 略, 快 速 確 實 一 鼓 作 氣 地 將 災 情 控 制 而 當 資 源 缺 乏 時 需 採 取 被 動 戰 略, 以 維 持 現 場 災 情 不 要 惡 化 為 主 要 考 量 ( 二 ) 事 故 區 域 管 制 擬 訂 一 般 管 制 區 域 分 為 災 區 (Hot Zone) 警 戒 區 (Warm Zone, 化 災 稱 除 污 區 ) 與 安 全 區 (Cold Zone) 若 為 化 學 品 洩 漏 事 故, 應 結 合 毒 性 物 性 化 性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洩 漏 量 洩 漏 濃 度 氣 流 地 形 等 外 在 條 件, 預 估 疏 散 距 離 及 管 制 區 域 應 變 時 應 參 考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後 果 分 析 與 擴 散 模 擬 資 料, 配 合 現 場 區 域 圖 擬 定 符 合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之 事 故 區 域 管 制 建 議 值 災 區 /HOT ZONE 洩 漏 火 災 或 爆 炸 等 A 級 防 護 衣 警 戒 區 /WARM ZONE 警 戒 ( 除 污 ) 走 道 安 全 區 /COLD ZONE 進 入 災 區 人 員 登 錄 及 管 制 離 開 災 區 B 級 防 護 衣 C 級 防 護 衣 上 風 處 ( 三 ) 疏 散 措 施 緊 急 疏 散 主 要 目 的 是 將 未 參 與 直 接 救 災 的 人 員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疏 散 到 安 全 的 地 點, 以 避 免 萬 一 災 害 擴 大 時 遭 受 波 及, 甚 至 影 響 到 整 體 救 災 行 動 緊 急 疏 散 的 時 機 應 由 應 變 總 指 揮 官 依 災 害 現 場 實 際 狀 況 來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並 非 每 一 個 災 害 發 生 時, 非 救 災 人 員 均 應 進 行 疏 散 疏 散 路 線 至 少 二 條 且 應 事 先 規 劃, 並 應 定 期 檢 查 以 保 持 通 暢 可 用 指 揮 官 應 依 事 故 當 時 風 向 情 況 災 害 可 能 延 伸 方 向 等 因 素, 選 擇 合 適 的 疏 散 路 線 集 合 地 點 一 般 可 分 為 廠 內 及 廠 外 二 種, 廠 內 集 合 地 點 是 讓 疏 散 員 工 在 最 快 時 間 內 聚 集 在 一 起, 必 要 時, 再 利 用 疏 散 工 具 或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疏 散 到 廠 外 集 合 地 點, 而 選 擇 廠 外 集 合 地 點 時, 應 考 量 事 業 單 位 內 最 危 險 的 物 質 造 成 最 嚴 重 的 事 故 時 所 須 疏 散 的 安 全 距 離 在 規 劃 及 選 擇 集 合 地 點 時, 廠 內 廠 外 至 少 均 須 有 二 處 集 合 地 點, 且 不 可 過 10

11 於 靠 近, 最 好 是 位 於 完 全 相 反 方 向, 而 事 業 單 位 在 規 劃 及 設 置 逃 生 門 時, 也 應 配 合 疏 散 路 線 及 集 合 地 點 來 做 整 體 性 考 量 在 規 劃 疏 散 措 施 時, 應 將 承 攬 商 及 訪 客 納 入 考 量, 由 於 承 攬 商 及 訪 客 等 非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員 工, 在 人 數 上 不 易 掌 握, 因 此, 除 平 時 對 其 進 出 應 予 登 記 外, 對 於 進 出 時 間 亦 應 確 實 記 錄, 以 掌 握 實 際 在 廠 人 員 人 員 疏 散 到 集 合 地 點 時, 應 進 行 人 員 清 點 及 回 報 工 作, 以 確 認 應 疏 散 之 人 員 是 否 安 全 的 離 開 災 區 當 事 故 影 響 鄰 廠 或 廠 外 村 落 社 區 時, 應 變 總 指 揮 官 應 透 過 各 系 統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疏 散 ( 四 )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本 節 主 要 結 合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體 系 與 小 組 編 組,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體 系 初 期 以 事 故 現 場 應 變 指 揮 官 為 主, 若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則 提 升 至 廠 區 應 變 指 揮 官 或 應 變 總 指 揮 官, 甚 至 指 揮 官 可 能 再 轉 移 至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以 功 能 來 分 一 般 可 分 為 五 大 部 份 : 1. 指 揮 組 : 不 論 大 小, 每 一 事 件 之 應 變 都 應 有 此 功 能, 應 變 指 揮 官 (IC Commander) 是 最 先 排 定 而 且 是 最 後 才 撤 離 的 職 位, 應 變 指 揮 官 負 責 整 個 事 件 的 管 理, 若 需 要, 得 設 輔 助 指 揮 官 與 協 助 人 員 當 應 變 指 揮 官 面 對 的 狀 況 很 複 雜 時, 更 需 要 設 置 現 場 輔 助 指 揮 官 2. 操 作 組 : 指 導 與 協 調 事 件 中 所 有 戰 術 的 操 作, 包 括 現 場 負 責 人 的 督 導 3. 計 畫 組 : 收 集 評 估 分 析 與 使 用 有 關 事 件 發 展 與 資 源 運 用 等 資 訊, 計 畫 組 可 能 包 括 狀 況 監 控 小 組 (Situation Status Unit,SITSTAT) 資 源 監 控 小 組 (The Resource Status Unit,RESTAT) 紀 錄 小 組 (The Documentation Unit) 動 員 解 除 小 組 (The Demobilization Unit), 以 及 各 種 科 技 專 家 4. 後 勤 組 : 在 事 件 中 提 供 應 變 組 織 各 組 所 需 之 設 施 服 務 與 材 料 當 事 件 擴 大 變 得 複 雜 或 時 間 拖 長 時, 後 勤 需 求 將 隨 之 增 加 5. 財 務 組 : 記 錄 所 有 事 件 的 花 費 並 評 估 該 事 件 的 直 間 接 財 務 損 失, 但 財 務 的 考 量 在 大 部 份 的 事 件 應 變 行 動 中 通 常 不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因 子 ( 五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權 責 分 工 1. 指 揮 團 隊 (command staff) 指 揮 團 隊 的 職 位 是 為 了 幫 助 應 變 指 揮 官 管 理 緊 急 狀 況 而 設 立 的, 他 們 處 理 事 件 中 重 要 的 活 動, 使 應 變 指 揮 官 得 以 專 心 處 理 整 個 事 件 應 變 指 揮 團 隊 的 成 員 可 包 括 : (1) 安 全 官 (safety officer) 11

12 安 全 官 的 職 責 在 監 督 與 評 估 是 否 有 安 全 上 的 危 害 或 不 安 全 的 情 形 並 找 出 能 確 保 人 員 安 全 的 方 法 在 辨 識 出 危 害 後, 將 訊 息 傳 達 給 應 變 指 揮 官 (IC), 應 辦 指 揮 官 再 依 此 對 行 動 計 畫 作 必 要 的 調 整 當 意 外 事 件 的 規 模 較 大, 較 複 雜 時, 或 是 應 變 資 源 的 數 量 較 多, 以 至 於 應 變 指 揮 官 在 監 督 危 害 與 不 安 全 的 情 形 上 有 困 難 時, 應 指 派 一 名 安 全 官 當 有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或 策 略, 或 人 員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威 脅 時, 安 全 官 可 以 立 即 的 變 更 措 施 加 以 因 應 當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後, 安 全 官 須 向 應 變 指 揮 官 提 出 報 告 並 說 明 其 原 因 若 無 立 即 危 險 的 威 脅, 安 全 官 應 循 正 常 的 應 變 指 揮 管 道 完 成 此 變 更 措 施 (2) 聯 絡 官 (liaison officer) 當 有 多 個 機 構 共 同 參 與 事 件 應 變 時, 可 能 需 要 設 置 聯 絡 官 作 為 共 同 的 聯 絡 的 窗 口, 該 聯 絡 官 也 應 協 調 聯 繫 未 納 入 指 揮 系 統 的 支 援 機 構 聯 絡 官 有 助 於 與 其 它 機 構 的 協 調, 減 低 因 個 別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可 方 便 每 一 個 支 援 機 構 盡 其 所 能, 而 使 可 用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每 一 個 支 援 機 構 都 應 設 有 一 代 表 與 聯 絡 官 協 調, 且 聯 絡 官 必 需 確 認 每 一 個 機 構 代 表 都 具 有 決 策 權 若 他 們 還 需 聯 絡 其 它 人 才 能 作 決 定, 這 樣 的 延 誤 可 能 還 會 對 整 個 意 外 事 件 的 緊 急 應 變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3) 資 訊 官 (information officer) 資 訊 官 負 責 制 訂 與 發 布 有 關 於 事 故 之 正 確 與 完 整 的 資 訊, 並 作 為 事 故 現 場 新 聞 媒 體 與 其 它 需 要 相 關 資 訊 之 機 構 的 聯 絡 窗 口 在 取 得 應 變 指 揮 官 的 事 故 簡 報 後, 資 訊 官 應 儘 速 將 媒 體 安 排 於 遠 離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且 離 事 故 一 段 距 離 的 安 全 處 所, 在 該 處 提 供 新 聞 稿, 回 答 新 聞 媒 體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 於 安 全 的 範 圍 內 安 排 巡 視 或 提 供 事 故 現 場 拍 照 的 區 域, 以 及 在 情 況 允 許 時, 安 排 媒 體 與 應 變 指 揮 官 談 話 的 機 會 2. 執 行 團 隊 (operation staff) 此 部 門 須 於 第 一 線, 執 行 團 隊 的 職 責 為 : 協 助 指 揮 官 訂 定 應 變 的 目 標, 完 成 指 揮 官 交 付 之 任 務, 執 行 各 種 技 術 操 作 ( 搜 救 止 漏 滅 火 急 救 等 ) 執 行 應 變 行 動 計 畫 時, 應 透 過 指 揮 官 要 求 各 項 資 源, 並 在 行 動 中, 將 災 況 與 資 源 使 用 狀 況 呈 報 指 揮 官 3. 規 畫 團 隊 (planning staff) 小 事 故 時, 應 變 總 指 揮 官 (IC) 可 自 行 負 責 此 功 能, 大 事 故 時 則 需 規 劃 團 隊 針 對 事 件 的 發 展 (Size Up) 和 可 用 資 源 的 狀 況 進 行 蒐 集 評 估 與 應 用, 並 製 作 應 變 行 動 計 畫 (IAP) 規 劃 團 隊 應 協 助 事 故 指 揮 官 擬 訂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及 救 災 戰 術, 擔 任 事 故 指 揮 官 之 幕 僚, 準 備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處 置 進 度 之 相 關 報 告, 並 向 高 層 管 理 單 位 報 告 也 應 協 助 災 後 復 原 小 組 擬 訂 生 產 復 原 計 劃, 協 助 事 故 指 揮 官 記 錄 及 完 12

13 成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之 文 件 資 料 4. 後 勤 團 隊 (logistics staff) 後 勤 團 隊 應 提 供 所 有 人 員 達 成 任 務 所 需 要 的 設 備 與 服 務, 包 括 勤 務 功 能 (Service) 支 援 功 能 (Support) 與 復 原 功 能 (Recovery) 勤 務 功 能 : 主 要 是 維 持 整 個 組 織 繼 續 的 運 轉, 例 如 人 員 的 食 衣 住 行 及 水 電 等 支 援 功 能 : 任 務 執 行 時 所 需 的 設 備 能 源 物 資 的 籌 措 與 使 用 復 原 功 能 : 安 排 人 員 協 助 製 程 設 備 之 修 護 及 恢 復, 以 及 復 原 措 施 中 所 需 之 相 關 外 包 承 攬 商 5. 財 務 團 隊 (finance staff) 財 務 團 隊 應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確 保 救 災 所 需 設 備 或 物 質 之 取 得, 統 計 記 錄 救 災 行 動 之 相 關 費 用 支 出 資 金 調 度 及 評 估 災 害 損 失 情 況 ( 提 供 保 險 公 司 ) ( 六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ERC) 是 一 預 先 指 定 的 設 施, 由 事 業 單 位 應 變 小 組 所 建 立 在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擔 任 總 部 的 角 色, 作 為 政 策 相 關 決 策 和 轄 區 資 源 的 分 配 處 所 應 變 指 揮 官 應 視 事 故 嚴 重 度 適 當 的 部 分 或 完 全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一 般 而 言,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是 指 揮 官 與 應 變 小 組 提 供 整 體 指 揮 以 控 制 緊 急 狀 況 的 地 點 通 常 在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內 建 立 決 策 和 優 先 事 項, 並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所 需 要 的 指 導 和 方 向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也 可 能 協 調 分 配 部 門 間 之 重 要 防 救 災 資 源, 其 功 能 與 定 義 如 下 : 1. 不 宜 離 易 發 生 意 外 的 地 區 太 近, 以 免 被 災 害 波 及 而 喪 失 指 揮 的 功 能 2. 事 業 單 位 內 外 應 變 資 料 應 是 隨 手 可 得, 並 裝 設 有 對 外 聯 繫 配 備, 如 電 話 傳 真 緊 急 電 源 與 不 斷 電 系 統 等 3. 若 受 災 害 波 及 時, 能 迅 速 的 撤 至 另 一 集 合 地 點 或 事 業 單 位 外 4.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應 具 備 下 列 設 備 及 資 料 : (1)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書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2) 製 程 公 用 消 防 等 管 線 儀 錶 圖 (P&IDs) 及 緊 急 處 理 措 施 資 料 (3) 消 防 設 備 配 置 圖 和 鄰 近 地 區 圖 (4) 內 外 部 參 與 應 變 工 作 之 人 員 組 織 社 區 和 特 殊 單 位 等 的 聯 絡 電 話 ( 包 含 夜 間 ) 住 址 與 相 關 資 料 (5) 內 部 及 外 部 連 絡 通 訊 設 備 ( 含 電 話 無 線 電 熱 線 傳 真 機 等 ) (6) 緊 急 照 明 (7) 通 訊 紀 錄 文 件 和 設 施 ( 通 訊 記 錄 表 錄 音 機 ) (8) 內 部 及 外 部 支 援 單 位 之 應 變 器 材 清 單 13

14 (9)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和 急 救 設 備 (10) 緊 急 應 變 其 間 所 需 之 食 物 飲 用 水 住 宿 等 措 施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應 設 於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能 有 效 指 揮 應 變 之 處 所, 但 是 因 應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之 特 性, 針 對 緊 急 危 害 所 規 劃 之 應 變 中 心 的 設 置 地 點, 必 須 考 量 其 結 構 安 全 性 距 離 危 害 物 質 或 能 量 之 危 害 較 遠 比 較 不 會 造 成 污 染 的 地 區, 另 外 也 必 需 考 量 人 員 之 緊 急 疏 散 問 題, 所 以 地 點 之 選 擇 考 量 原 則 建 議 如 下 : 1. 結 構 體 之 安 全 性 : 預 先 評 估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時, 其 結 構 體 並 不 會 受 損, 且 在 後 續 的 威 脅 下 也 不 致 於 有 任 何 危 害 發 生 之 場 所 2. 連 外 交 通 通 暢 性 :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後, 尤 其 是 地 震 火 災 或 爆 炸 等 具 毀 滅 性 災 害, 如 果 應 變 中 心 之 連 外 交 通 被 倒 塌 物 或 損 壞 物 阻 隔 時, 應 變 人 員 亦 無 法 進 入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工 作, 所 以 必 須 注 意 應 變 中 心 之 連 外 交 通 之 阻 礙 物 排 除 與 淨 空 工 作 3. 危 害 物 的 污 染 風 險 性 : 如 果 緊 急 危 害 結 果 導 致 危 害 物 質 的 漏 洩, 則 應 變 中 心 應 避 開 此 危 害, 使 應 變 中 心 的 人 員 避 免 該 危 害 應 變 中 心 宜 以 獨 立 建 物 並 具 有 單 獨 正 壓 通 風 系 統 之 處 所 為 最 佳 考 量, 4. 對 外 尋 求 支 援 的 方 便 性 :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有 時 須 尋 求 相 關 單 位 的 支 援, 若 應 變 中 心 與 外 界 之 聯 絡 不 方 便 時, 將 造 成 應 變 支 援 效 率 之 下 降 五 緊 急 應 變 之 訓 練 及 演 練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及 演 練 可 提 昇 人 員 的 應 變 能 力, 其 基 本 功 能 在 於 認 知 練 習 與 測 試, 亦 即 提 供 有 效 方 法, 以 教 導 相 關 人 員 應 變 之 知 識 與 能 力 測 試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的 適 用 性 確 認 所 有 應 變 之 單 位 設 施 及 人 員 均 可 有 效 且 安 全 的 應 付 緊 急 狀 況 等 在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及 演 練 時, 如 有 必 要, 應 將 利 害 相 關 者 納 入, 並 適 時 邀 請 其 參 與 有 效 的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及 演 練 應 能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 一 ) 建 立 考 核 相 關 人 員 有 關 的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觀 念 知 識 與 技 能 ( 二 ) 發 現 緊 急 應 變 系 統 或 規 劃 的 缺 失, 並 據 以 改 善 ( 三 ) 確 定 內 部 及 外 部 資 源 ( 包 括 人 力 與 設 備 等 ) 不 足 之 處 ( 四 ) 改 善 應 變 人 員 部 門 及 組 織 間 的 協 調 溝 通 及 互 動 狀 況 ( 五 ) 提 昇 應 變 人 員 的 自 信 互 信 及 技 巧 ( 六 ) 獲 得 公 眾 對 事 業 單 位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能 力 的 信 賴 與 認 同 ( 七 ) 爭 取 政 府 機 關 與 社 區 民 眾 對 事 業 單 位 應 變 作 業 的 支 援 與 合 作 14

15 一 般 而 言, 訓 練 與 演 練 可 分 為 講 解 沙 盤 推 演 單 元 訓 練 及 實 地 演 習 四 種 形 式 : ( 一 ) 講 解 講 解 的 目 的 在 使 緊 急 應 變 有 關 人 員 瞭 解 與 熟 悉 某 應 變 主 題 計 畫 內 容 或 步 驟 顧 名 思 義, 講 解 較 具 有 口 頭 靜 態 及 單 向 之 特 性 其 方 式 包 括 : 平 時 對 相 關 人 員 的 說 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以 及 於 展 開 應 變 活 動 前, 對 活 動 內 容 及 步 驟 的 口 頭 報 告 等 一 般 而 言, 講 解 的 對 象 可 為 事 業 單 位 內 的 員 工 承 攬 商 來 賓, 甚 至 事 業 單 位 外 可 能 提 供 協 助 的 應 變 人 員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及 社 區 民 眾 等 ( 二 ) 沙 盤 推 演 沙 盤 推 演 提 供 了 一 個 沒 有 壓 力 或 時 間 限 制 且 無 需 耗 費 過 多 應 變 資 源 的 靜 態 模 擬 練 習 沙 盤 推 演 與 講 解 具 有 類 似 的 特 性, 但 其 主 要 目 的 卻 有 所 不 同 沙 盤 推 演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協 調 各 個 應 變 單 位 評 估 計 畫 內 容 查 核 步 驟 / 流 程 確 認 功 能 與 責 任 以 及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等 沙 盤 推 演 之 模 擬 內 容 可 依 事 業 單 位 內 所 有 可 能 緊 急 狀 況 之 項 目 等 級 及 區 域 等, 分 別 展 開 規 劃 參 與 沙 盤 推 演 的 人 員 應 根 據 實 際 應 變 時 的 流 程 動 作, 逐 一 推 演 報 告 及 說 明 其 過 程 參 演 者 可 透 過 上 述 的 模 擬 過 程, 練 習 熟 悉 應 有 的 應 變 作 業, 亦 可 藉 此 方 式 將 可 能 的 緊 急 狀 況, 讓 其 他 參 與 者 瞭 解 ; 當 然, 若 能 藉 此 發 現 應 變 系 統 計 畫 指 引 程 序 等 之 缺 失, 更 能 達 到 積 極 的 效 果 ( 三 ) 單 元 訓 練 單 元 訓 練 是 用 來 測 試 或 評 估 個 別 應 變 單 元 及 局 部 應 變 計 畫 的 功 能 ; 亦 即, 可 將 某 種 意 外 事 故 中, 需 運 用 到 的 應 變 單 元, 如 逐 級 通 報 發 出 警 報 消 防 滅 火 傷 患 救 護 人 員 疏 散 尋 求 外 部 支 援 等, 個 別 進 行 實 際 的 練 習 進 行 這 些 訓 練 時, 雖 然 是 選 擇 特 定 的 單 元 單 獨 進 行 練 習, 但 仍 應 儘 量 模 擬 真 實 的 狀 況, 如 此 才 可 加 強 應 變 人 員 對 應 變 步 驟 技 巧 壓 力 的 瞭 解 與 體 會, 及 對 應 變 設 施, 如 警 報 設 備 消 防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方 法 疏 散 路 線 等 的 熟 悉 程 度 為 儘 量 模 擬 實 際 可 能 發 生 的 狀 況, 除 須 對 各 項 訓 練 的 操 演 時 間 嚴 加 掌 控 之 外, 對 洩 漏 人 員 受 傷 車 輛 行 進 狀 況 等, 均 可 藉 助 一 些 額 外 的 設 備 ( 如 煙 霧 產 生 器 標 示 牌 等 ), 營 造 類 似 實 際 狀 況 的 效 果, 但 前 提 是 須 考 量 其 安 全 性 ( 四 ) 實 地 演 習 實 地 演 習 是 對 整 個 緊 急 應 變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亦 即 根 據 演 習 構 想 ( 模 擬 狀 況 ), 串 聯 所 有 可 能 的 單 元 訓 練, 以 測 試 整 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一 般 而 言, 實 地 演 習 應 包 括 所 有 有 關 的 應 變 單 位, 特 別 是 外 部 支 援 單 位 政 府 機 構 社 區 民 眾 ; 而 且 其 規 模 範 圍 及 動 用 的 資 源 都 比 較 大 當 然, 實 地 演 習 會 比 上 述 的 演 練 方 式 對 參 與 者 產 生 更 多 的 壓 力, 而 且 演 習 的 時 間 也 較 長 雖 然, 實 地 演 習 理 應 完 全 模 擬 真 實 狀 況, 但 在 演 習 時, 亦 應 隨 時 注 意 參 演 人 員 的 安 全 性 15

16 六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檢 討 修 正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檢 討 修 訂 之 目 的 在 使 計 畫 更 能 符 合 事 業 單 位 實 際 狀 況 之 需 求, 除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外, 亦 應 考 量 不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之 時 機, 包 括 : ( 一 )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後 ( 二 ) 演 練 檢 討 結 果 確 認 須 修 正 時 ( 三 ) 友 廠 或 鄰 廠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 四 ) 設 計 製 程 設 備 物 料 作 業 環 境 組 織 法 令 應 變 器 材 及 資 源 等 變 更 時 ( 五 ) 客 觀 環 境 改 變 時, 如 人 口 道 路 醫 院 等 ( 六 ) 與 廠 外 支 援 單 位 協 調 之 結 果 ( 七 ) 其 他 利 害 相 關 者 之 意 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檢 討 修 正 應 由 相 關 部 門 負 責, 經 工 安 部 門 審 閱 及 經 最 高 主 管 核 准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配 合 溝 通 及 訓 練 等 計 畫, 確 保 相 關 人 員 瞭 解 及 熟 悉 修 正 內 容 16

17 附 錄 二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TOSHMS 之 相 關 要 求 以 下 列 出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對 於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管 理 之 主 要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在 參 考 引 用 時, 應 確 認 並 查 閱 最 新 版 本 及 更 詳 細 之 資 料 一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要 求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法 )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同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急 救 及 搶 救 為 雇 主 在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時 應 參 酌 之 事 項 ( 三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1.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於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修 理 調 整 及 其 他 工 作 過 程 中, 有 足 夠 之 活 動 空 間, 不 得 因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原 料 或 產 品 等 置 放 致 對 勞 工 活 動 避 難 救 難 有 不 利 因 素 2.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雇 主 設 置 之 安 全 門 及 安 全 梯 於 勞 工 工 作 期 間 內 不 得 上 鎖, 其 通 道 不 得 堆 置 物 品 3.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ㄧ 第 二 項 規 定 ; 雇 主 所 訂 定 之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內 容 應 包 含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4.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出 入 口 樓 梯 通 道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等, 應 依 規 定 設 置 適 當 之 採 光 或 照 明, 必 要 時 並 應 視 需 要 設 置 平 時 照 明 系 統 失 效 時 使 用 之 緊 急 照 明 系 統 5.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不 經 常 使 用 之 緊 急 避 難 用 出 口 通 道 或 避 難 器 具, 應 標 示 其 目 的, 且 維 持 隨 時 能 應 用 之 狀 態 6.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 雇 主 應 依 工 作 場 所 之 危 害 性, 設 置 必 要 之 職 業 災 害 搶 救 器 材 ( 四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包 含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在 內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並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同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六 規 定 : 第 一 類 事 業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潛 在 風 險, 訂 定 緊 急 狀 況 預 防 準 備 及 應 變 之 計 畫, 並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且 其 執 行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年 ( 五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及 檢 查 辦 法 中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在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甲 類 乙 類 或 17

18 丙 類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或 檢 查 時,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為 應 檢 附 資 料 之 一, 內 容 須 包 括 ; 1.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組 織, 包 含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與 權 責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中 心 位 置 與 設 施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與 說 明 2.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之 置 備 與 外 援 單 位 之 聯 繫 3.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畫 與 演 練 紀 錄 ( 演 練 模 擬 一 般 及 最 嚴 重 危 害 之 狀 況 ) 4.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修 正 另 事 業 單 位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時, 所 檢 送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包 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急 救 體 系 二 TOSHMS 指 引 之 要 求 組 織 應 訂 定 維 持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作 法, 並 提 供 全 體 員 工 相 關 的 資 訊 和 訓 練, 包 括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的 定 期 演 練 三 TOSHMS 驗 證 標 準 (CNS 15506) 之 要 求 TOSHMS 驗 證 標 準 對 於 緊 急 應 變 之 主 要 要 求 彙 整 如 下 : ( 一 ) 緊 急 狀 況 預 應 準 備 與 應 變 組 織 應 建 立 實 施 並 維 持 一 個 或 多 個 程 序, 以 : 1. 鑑 別 潛 在 的 緊 急 狀 況 2. 因 應 這 些 緊 急 狀 況 組 織 應 因 應 實 際 的 緊 急 狀 況, 並 預 防 或 減 緩 相 關 不 利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後 果 組 織 在 規 劃 其 緊 急 應 變 時, 應 考 量 相 關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要 求, 例 如 緊 急 服 務 機 構 與 鄰 居 組 織 應 定 期 測 試 因 應 緊 急 狀 況 之 程 序 如 實 際 可 行, 適 當 地 使 利 害 相 關 者 參 與 組 織 應 定 期 審 查, 並 於 必 要 時 修 訂 其 緊 急 狀 況 預 應 準 備 與 應 變 程 序, 特 別 是 在 定 期 測 試 與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之 後 ( 參 見 4.5.3) 組 織 在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時, 應 : 1. 包 含 陳 述 現 場 急 救 醫 療 救 援 消 防 和 疏 散 工 作 場 所 全 體 人 員 之 措 施 和 步 驟 ; 2. 確 保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緊 急 情 況 時, 能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訊 內 部 溝 通 與 協 調, 以 保 護 全 體 人 員 之 安 全 組 織 應 提 供 全 體 人 員 相 關 緊 急 狀 況 預 應 準 備 與 應 變 程 序 之 資 訊 和 訓 練 18

19 ( 二 ) 能 力 訓 練 及 認 知 組 織 應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一 個 或 多 個 程 序, 以 使 在 其 管 制 下 工 作 之 人 員 認 知 到 : 為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程 序 及 管 理 系 統 之 各 項 要 求, 包 括 緊 急 狀 況 預 應 準 備 與 應 變 之 要 求, 每 個 人 所 必 須 扮 演 之 角 色 擔 任 之 職 責 與 重 要 性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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